静闻劝其归,且厚抚之,彼竟卧涯侧。比静闻登舟未久,则群 盗喊杀入舟,火炬刀剑交丛而下。余时未寐,急从卧板下取匣 中游资移之。越艾舱。欲从舟尾赴水,而舟尾贼方挥剑斫尾门, 不得出,乃力掀篷隙,莽投之江中,复走卧处,觅衣披之。静 闻、顾仆与艾、石主仆,或赤身,或拥被,俱逼聚一处。贼前 从中舱,后破后门,前后刀戟乱戳,无不以赤体受之者。余念 必为盗执,所持同“绸”衣不便,乃并弃之。各跪而请命, 贼戳不已,遂一涌掀篷入水。入水余最后,足为竹纤所绊,竟 同篷倒翻而下,首先及江底,耳鼻灌水一口,急踊而起。幸水 浅止及腰,乃逆流行江中,得邻舟间避而至,遂跃入其中。时 水浸寒甚,邻客以舟人被盖余,而卧其舟,溯流而上三四里, 泊于香炉山,盖已隔江矣。还望所劫舟,火光赫然,群盗齐喊 一声为号而去。已而同泊诸舟俱移泊而来,有言南京相公身被 ?? 四创者,余闻之暗笑其言之妄。且幸乱刃交戟之下,赤身其间, 独一创不及,此实天幸。惟静闻、顾奴不知其处,然亦以为一 滚入水,得免虎口,资囊可无计矣。但张侯宗琏所著《南程续 记》一帙一套书,乃其手笔,其家珍藏二百余年,而一入余手, 遂罹此厄,能不抚膺气愤痛苦!其时舟人父子亦俱被戳,哀号 于邻舟。他舟又有石瑶庭及艾仆与顾仆,俱为盗戳,赤身而来, 与余同被卧,始知所谓被四创者,乃余仆也。前舱五徽人俱木 客,亦有二人在邻舟,其三人不知何处。而余舱尚不见静闻, 后舱则艾行可与其友曾姓者,亦无问处。余时卧稠人中,顾仆 呻吟甚,余念行囊虽焚劫无遗,而所投匣资或在江底可觅。但 恐天明为见者取去,欲昧爽即行,而身无寸丝,何以就岸。是 晚初月甚明,及盗至,已阴云四布,迨晓,雨复霏霏。
十二日邻舟客戴姓者,甚怜余,从身分里衣、单裤各一以 畀余。余周身无一物,摸髻中犹存银耳挖一事,余素不用髻簪, 此行至吴门,念二十年前从闽前返钱塘江浒,腰缠已尽,得髻 中簪一枝,夹其半酬饭,以其半觅舆,乃达昭庆金心月房。此 行因换耳挖一事,一以绾发,一以备不时之需。及此堕江,幸 有此物,发得不散。艾行可披发而行,遂至不救。一物虽微, 亦天也。遂以酬之,匆匆问其姓名而别。时顾仆赤身无蔽,余 乃以所畀裤与之,而自著其里衣,然仅及腰而止。旁舟子又以 衲破衣一幅畀予,用蔽其前,乃登涯。涯犹在湘之北东岸,乃 循岸北行。时同登者余及顾仆,石与艾仆并二徽客,共六人一 行,俱若囚鬼。晓风砭骨,砂砾裂足,行不能前,止不能已。
四里,天渐明,望所焚劫舟在隔江,上下诸舟,见诸人形状, 俱不肯渡,哀号再三,无有信者。艾仆隔江呼其主,余隔江呼 静闻,徽人亦呼其侣,各各相呼,无一能应。已而闻有呼予者, 予知为静闻也,心窃喜曰 :“吾三人俱生矣。”亟欲与静闻遇。
?? 隔江土人以舟来渡余,及焚舟,望见静闻,益喜甚。于是入水 而行,先觅所投竹匣。静闻望而问其故,遥谓余曰 :“匣在此, 匣中之资已乌有矣。手摹《禹碑》及《衡州统志》犹未沾濡也。
“及登岸,见静闻焚舟中衣被竹芨犹救数件,守之沙岸之侧, 怜予寒,急脱身衣以衣予给我穿,复救得余一裤一袜,俱火伤 水湿,乃益取焚余炽火以炙之。其时徽客五人俱在,艾氏四人, 二友一仆虽伤亦在,独艾行可竟无踪迹。其友、仆乞土人分舟 沿流捱觅,余辈炙衣沙上,以候其音。时饥甚,锅具焚没无余, 静闻没水取得一铁铫小锅,复没水取湿米,先取干米数斗,俱 为艾仆取去。煮粥遍食诸难者,而后自食。迨下午,不得艾消 息,徽人先附舟返衡,余同石、曾、艾仆亦得土人舟同还衡州。
余意犹妄意艾先归也。土舟颇大,而操者一人,虽顺流行,不 能达二十余里,至汊江已薄暮。二十里至东阳渡,已深夜。时 月色再阴,乘月行三十里,抵铁楼门,已五鼓矣。艾使先返, 问艾竟杳然也。
先是,静闻见余辈赤身下水,彼念经芨在篷侧,遂留,舍 命乞哀,贼为之置经。及破余竹撞,见撞中俱书,悉倾弃舟底。
静闻复哀求拾取,仍置破撞中,盗亦不禁。撞中乃《一统志》 诸书,及文湛持、黄石斋、钱牧斋与余诸手柬,并余自著日记 诸游稿。惟与刘愚公书稿失去。继开余皮厢同箱,见中有尺头, 即阖合上、关闭置袋中携去。此厢中有眉公与丽江木公叙稿, 及弘辨、安仁诸书,与苍悟道顾东曙辈家书共数十通,又有张 公宗琏所著《南程续记》,乃宣德初张侯特使广东时手书,其族 人珍藏二百余年,予苦求得之。外以庄定山、陈白沙字裹之, 亦置书中。静闻不及知,亦不暇乞,俱为携去,不知弃置何所, 真可惜也。又取余皮挂厢,中有家藏《晴山帖》六本,铁针、 锡瓶、陈用卿壶,俱重物,盗入手不开,亟取袋中。破予大笥?? 竹器,取果饼俱投舡底,而曹能始《名胜志》三本、《云南志》 四本及《游记》合刻十本,俱焚讫。其艾舱诸物,亦多焚弃。
独石瑶庭一竹芨书箱竟未开。贼濒行,辄放火后舱。时静闻正 留其侧,俟其去,即为扑灭,而余舱口亦火起,静闻复入江取 水浇之。贼闻水声,以为有人也,及见静闻,戳两创而去,而 火已不可救。时诸舟俱遥避,而两谷舟犹在,呼之,彼反移远。
静闻乃入江取所堕篷作筏,亟携经芨并余烬余诸物,渡至谷舟; 冒火再入取艾衣、被、书、米及石瑶庭竹芨,又置篷上,再渡 谷舟;及第三次,则舟已沉矣。静闻从水底取得湿衣三、四件, 仍渡谷舟,而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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