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威廉广场的电话厅里,我给有轨电车公司打了电话。电话被转来转去,最后得知汉娜·史密芝没有去上班。我又回到了火车站街,在院子里的木工厂那儿打听到那座房子为谁所有。我得到了一个名字和地址。这样我就去了基西海姆。
"史密芝女士?她今天早上搬了出去。"
"那她的家具呢?"
"那不是她的家具。"
"她是从什么时候起住在那个房子里的?"
"这与您有什么关系呢?"那个透过门窗跟我说话的女人把窗户关上了。
在有轨电车公司的办公大楼里,我到处打听人事部。有关的一位负责人很友好,也很担忧。
"她今天早上打来电话,很及时,使我们有可能安排别人来代替。她说她不再来了,彻底地不来了。"他摇着头说,"十四天前,她坐在您现在的位子上,我给她提供了一次受培训当司机的机会,可她放弃了一切。"
几天以后,我才想起来去居民登记局。她注销了户籍去了汉堡,可没有留下地址。
我难受了许多天,注意着不让父母和兄弟姐妹看出来。在饭桌上,我参与他们的谈话,吃少许的东西,如果非要呕吐不可,也能忍看到了洗手间才吐出来。我去上学,去游泳池。在游泳池一个无人找得到的偏僻的角落里把下午的时间打发掉。我的肉体思念着汉娜,但是,比这种肉体的思念更严重的是我的负疚感。当她站在那儿时,我为什么没有立即跳起来向她跑过去!这件小事使我联想起了我在过去的几个月里对她的半心半意,由于这种半心半意,我否认了她,背叛了她。她的离去是对我的惩罚。
有时候,我企图这样开脱自己,说我看见的那个人不是她。我怎么能确信就是她呢?当时我的确没有看清楚她的脸。如果真的是她,难道我连她都认不出来吗?我真的不能确定那个人是不是她。
但是,我知道那个人就是她。她站在那儿,望着我。一切都晚了。
第二部 01-10节
第01节
汉娜离开这座城市之后,我走到哪儿都期望能见到她,这种情况持续了好长一段时间。后来我才习惯于下午没有她,我才在阅读或随便翻阅书籍时停止自问,哪些书适合朗读。过了一段时间,我的肉体才不再对她的肉体那么渴望了。有时候,我自己也注意到了我的胳膊和大腿在睡觉时是怎样地在寻摸着她。我哥哥多次在饭桌上开我的玩笑,说我在睡觉时叫喊着汉娜。我还记得我在课堂上魂不守舍,只是在想她的情景。最初几周里所具有的这种令我痛苦万分的负疚感后来消失了。我避开她住过的房子走另外的路,而且,半年后我的家搬到了另外的一个城区里。不是我把汉娜忘记了,而是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对她的回忆自己停止了,不再伴随我了。回忆被留在了身后,就像一列火车继续向前行驶而把一座城市留在其后一样。它依然存在,在什么地方潜伏着,我可以随时驶向它,得到它。但是,我不必非这样做不可。
我记得,中学生活的最后几年和大学生活的最初几年我过得非常愉快,但是,能让我说得出的幸福又微乎其微。我没费什么力气就完成了学业,中学结业考试和出于无奈而选择的法律专业对我来说没什么了不起,友爱、情爱和离别对我来说也没什么了不起,什么都不在话下。我把一切都看得很轻,这样,一切对我来说都很轻松。也许正因为如此,记忆中的内容才如此之少。或许这种少只是我的一种感觉?我也在怀疑我现在的这种认为当年我过着幸福生活的感觉符合当年的实际吗?如果我再往前追忆的话,就会想起足以令我感到痛苦难堪的情景,我也就会意识到,虽然我告别了对汉娜的回忆,但却没有战胜它。汉娜不会使我再低三下四了,我也不会再卑躬屈膝了,我不再欠谁什么,不再感到内疚,不会再与任何人如此相爱,以至于她的离去会让我感到痛苦。当时,我对这些并没有这么清楚地思考过,但却明显地感觉到了。
我养成了傲慢自大、目空一切的习惯,表现得对任何事情都不闻不问,都无动于衷和不困不惑。我不参与任何事情。我还记得,有位老师对此看得很清楚。一次他与我谈起此事,我很傲慢地就把他打发掉了。我也记得索菲。在汉娜离开这座城市不久,索菲被诊断患有肺结核。她在疗养院度过了三年的光阴,在我刚上大学时她回来了。她感到孤独寂寞,在寻找与老朋友的联系,这样,我很容易就赢得了她的心。我们一起睡过觉之后,她发现我的心不在她那儿,她含着眼泪说:"你怎么了,你出了什么事?我还记得,我的祖父去世前,在我最后一次去看望他的时候,他要给我祝福,我都解释说我不信这个,它对我毫无价值。当时,我对自己的这种行为还感到沾沾自喜,现在想起来简直木可思议。我也记得,一个小小的示爱的手势,不管这手势是针对我的还是对别人的,都会让我激动得喉咙咬住。有时候,电影里面的一个情节就足以使我如此激动。我既麻木不仁又多愁善感,这甚至连我自己都难以置信。
第02节
我又见到汉娜是在法庭上。
那不是第一次对集中营罪犯的开庭审判,也不是规模很大的一次。有位教授就这次审判开了一门课,他希望借助学生们的帮助对整个审判过程进行追踪并对此加以分析。他是当时为数不多的对纳粹历史及有关的审判程序进行研究的人士之一。我已记不得了他要考查、证明或者驳斥什么。我记得在课堂上我们就禁止追加惩罚进行过讨论。根据他们犯罪时就业已存在的刑法的有关条款来审判那些集中营看守和刽子手就足够了吗?或者视其犯罪之时人们如何理解运用这些刑法条款,并要看这些条款是否也涉及到他们?什么是法?是法律条文的规定还是在社会上真正被实施和遵守的东西?或者,法就是在正常情况下必须加以实施和遵守的东西,不管它们是否已被写进法律条文?那位教授是一位流亡国外后归来的老先生,但在德国法学界仍是一位局外人。他以他的渊博学识,但同时又保持一定距离地参加了关于一些问题的讨论,不过,那些问题都是些不能靠学问解决的问题。"仔细观察一下那些被告人,您将找不出任何一个真的认为他当时可以杀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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