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即直接生产者作为生产力的一个因素,具有不同于其他因素的鲜明的特点,即这一要素包括了人的肉体活动和精神活动②。马克思指出:“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单个人如果不在自己的头脑的支配下使自己的肌肉活动起来,就不能对自然发生作用。正如在自然机体中头和手组成一体一样,劳动过程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结合在一起了。”③劳动力所具有的这种体力和智力的结合,使其成为生产力中的能动因素。这种能动因素的作用,不仅表现在人可以制造和不断改进生产工具,而且还表现在甚至大多数被看作自然产物的东西,如植物和动物,它们现在被人类利用,并处于重新生产的形式,也是经过许多世代、在人的控制下、借助人的劳动不断使它们的形式和实体发生变化的结果④。因此,马克思把人即劳动力或直接生产者称作“活的主体的劳动能力”①。列宁也不止一次地把劳动者称为“主要生产力”或“全人类的首要的生产力”②。所有这些,都说明直接生产者在生产力中所占有的特殊的重要作用。当然,这种作用并不是孤立地存在的,它只有在跟生产力的其他因素的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中才能充分显示出来。这正如斯大林所说的那样:这里很明显,生产工具的发展和改善是由参加生产的人来实现的,而不是与人无关的,所以,生产工具变化和发展了,生产力的最重要的因素——人也随着变化和发展,人的生产经验、劳动技能以及运用生产工具的本领也随着变化和发展。③④ 《经济学手稿》(1861 年8 月—1863 年7 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七卷第60 页。⑤ 《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三卷第202 页。
① 《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斯大林选集》下卷第442 页。② 恩格斯:《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607 页。③ 《资本论》第二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三卷第190 页、第555 页。④ 参见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61 年8 月—1863 年7 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七卷第58 页。① 《经济学手稿》(1857—1858 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六卷。② 参见《列宁全集》第三二卷第222 页、列宁选集》第三卷第843 页。
99900041_0159_2这就是说,生产力中的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是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我们只是在这个意义上,并且只能在这个意义上来强调直接生产者在生产力中能动作用。
直接生产者在生产力中所处的这种特殊的地位和所具有的重要作用,要求任何科学的历史研究和历史撰述必须对它们的存在和发展给予历史的说明。
直接生产者的技术性特点中国历史上的直接生产者,有农民、牧民、渔民、盐民、矿冶劳动者、林业劳动者,有各种手工业劳动者,还有车船等运输业劳动者及其他直接生产者。这些直接生产者,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都有技术性和社会性的两个方面。生产者跟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技术状况、生产规模和生产技术的传统,都属于技术性方面,是属于社会生产力问题的,直接生产者的身份,即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是属于社会生产关系问题的。从具体的情况说,直接生产者的技术性方面和社会性方面的特点是密切结合的,只是为了论述上的方便,才分开来说。在这里也只对直接生产者的技术性特点,作一些论述。
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里,农民占直接生产者中的主要地位。他们的特点也比较显著。这就是:(一)直接生产者束缚于土地,(二)男耕女织,小农业跟家庭手工业的结合,(三)生产技术的世代传习。
直接生产者束缚于土地,这是农民跟奴隶和公社成员的重要区别。奴隶的生产劳动主要听从主人的随时支配,公社成员的生产劳动也不能固定在一块土地上。只有农民的生产劳动是在一块固定的土地上进行。相对他说,这会使农民感到较多的生产兴趣,也使他们熟悉劳动对象,使他们在正常情况下对自己的生活比较安心。因此,封建统治者为了稳定自己的统治秩序,推行以“地著为本”的政策,防止农民脱离土地,以保证封建国家的粮源和兵源,但也因此限制了农民的眼界,使他们很难得到发展生产的条件,也不关心政局的变迁和朝代的兴替。
男耕女织,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是一种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组织形式。在这里,农业生产是主体,家庭手工业除纺织外,还有农具和生活用具的制造,房屋的修缮等等。孟子有一段话,可能是反映了这种生产形式的最早记载。他说: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①99900041_0161_0孟子所描写的农家图景,反映了这种经济生活的稳定性,也反映了它的很大的局限性。它的最好的景况也不过是“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在社会生产力方面不可能有多大的发展。封建统治利用了这种经济组织的稳定性,并以法令来巩固它。秦始皇刻石:“男乐其畴,女修其业”就是以法令肯定了这种男耕女织的组织形式。刻石又有这样的规定:“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夫为寄猳,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②这也无非是巩固这种个体家庭生产单位的措施。后来的封建皇朝的税法多以粮和布帛兼收,即是男耕女织生产形式在国家法令上的反映,也是对男耕女织生产形式的强化。孟子所说的孝悌,是父家长制小农经济在道德思想上的反映,也是与男耕女织的生产形式密切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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