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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一卷-导论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086天前 | 28113 次浏览 | 分享到:

  阶级的出现和发展约有几千年的历史,在这以前,在原始社会时期,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为低下,不可能产生剥削,因而也不能产生阶级。只有到了生产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又发展的不足,社会出现了一部分人剥削另一部分人的时候,阶级便产生了。人类历史上曾存在三种阶级社会,即奴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332 页。

  ② 《列宁选集》第四卷,第10 页。

  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是很明显的,前两种社会的阶级是以等级形式出现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曾说:“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①列宁也说过:“社会划分为阶级,这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共同的现象。但是前两种社会中存在的是等级的阶级,在后一种社会中则是非等级的阶级。”②中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也各有自己的阶级结构,但也都被等级形式所掩盖。中国的奴隶社会的阶级状况现在还没有研究清楚,大致说来,在殷周、春秋战国时期,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是两个主要的对抗阶级。另外,还有国人,是城市内的自由民。有野人,是农村公社中的成员。公社作为集体要对当地的贵族承担义务。公社成员也可能是自由民的性质。这时已经有了手工业和商业,但似还没有独立身份的手工业工人和商人。

  阶级是按经济地位划分的,等级既是按经济地位,又是按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划分的。殷周春秋战国时期,有许多关于等级的名称;现在也很难弄得清楚。《左传》中说:“天有十日,人有十等”,“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王、公、大夫、士四个等级可以说都属于奴隶主阶级,其他六个阶级属于奴隶阶级。这虽没有把当时的所有等级都完全说出来,但至少反映了当时等级的大致情况。

  一种等级代表一种身份。中国上古的礼,就是等级制度及其有关行为的规定。孔子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①孔子把礼看作政治上的头等大事。从本质上看,他所重视的就是这种等级制度。春秋末年,周礼衰微,孔子感慨天下无道,实际上他所感叹的也就是等级制度。法家变法,要以新法取代旧礼,实际上,这种新法也不过是新的等级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以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这两个对抗的阶级作为主要的阶级,手工业工人和商人也都形成了自己的阶级。所有这些阶级都有不同的等级。另外,还有跨阶级的等级。

  以秦汉时期为例。这个时期,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以等级制为特点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及其相应的地主阶级内部结构,已基本上树立起来。在地主阶级中,最高最大的地主就是皇帝,他不仅拥有最高的政治权力,而且还拥有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和政治上的统治权对他来说是统一的。在皇帝以下,地主阶级中较高的等级是世家地主。这个等级都是封建贵族。其中有宗室贵族、功勋贵族、外戚和儒宗。秦代没有封国,但是皇家子弟得“衣食租税”,功臣得封侯,请求土地。西汉时,宗室子弟,有的封王封侯,有的成为封君。有功的勋贵,也有封侯赐地的。外戚中的显赫家族,也可封侯食邑。孔子的部分后裔和一些传授儒家经典著名而成为贵族的儒宗,都是地主阶级中较高的等级。这些封建贵族,有高级封爵,由于封赐分享土地所有权,有受封的土地和民户,有世袭的法定特权,它在地主阶级中占有支配的地位。次于世家地主的等级,就是豪族地主。其中主要的是六国贵族的后裔和地方上的大姓。这些人有的原来是贵族,秦灭六国以后,失去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51 页。

  ① 《论语·为政》。

  贵族的身分而成为豪族。他们在社会上有很大影响,因而具备相当大的社会力量,秦代和汉初对他们采取迁徙和控制的政策。《汉书·娄敬传》中说,刘邦在汉初曾把“齐诸田、楚昭、屈、景,燕、赵、韩、魏后,及豪杰名家”十余万口徙于关中,就是这种地主。在豪族地主中,也有的是地方大姓。这些人在地方上,占据大量土地,以宗族的血缘关系形成“乡曲”、“闾里”中的强大势力,占有依附性的宾客、部曲、徒附等大量依附人口。他们虽然没有世族地主那样的政治地位,但他们可以“武断于乡曲”,横行一方。《汉书》中说的“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就是指这些人说的。西汉后期阴识有子弟宗族宾客千余人,东汉时公孙述有宗族万人,都是地方大姓,其中有的由于各种关系成为贵族。在地主阶级中,另一个等级是高资地主。这一等级,一般是经营商业、手工业和高利贷起家的。司马迁说的“以末致财,用本守之”,就是指这种地主而言的。在西汉有资三百万算是高资,但也有积资到五千万以至万万的。其中有的人既是豪强地主,又是富商大贾,如六国后裔田氏就是如此。高资地主多是凭借财力取得土地。秦汉对法律规定商人不得名田宅,因此他们都是在不合法的情况下取得了对土地的权力。高资地主可以说是跨越地主阶级和商人之间的等级。除了上述三个等级外,还有不少中小地主,构成地主阶级中不同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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