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这是《中国通史》第四卷。本卷所要论述的是中国中古时代成长时期,约略相当于秦汉皇朝统治时期的历史。所谓中古时代,是指以封建制生产方式占支配地位、同时还有别种生产方式存在的时代。秦汉皇朝统治时期,上限起自公元前221 年秦始皇灭六国,下限到公元196 年汉迁都许昌。迁都许昌后,汉仍保持着它作为一个朝代的称号,但实际上大权已归曹操掌握,历史已进入另外一个时期了。
依照第三卷体例,本卷设序说、综述、典志、传记等四编,分上、下两册。前三编为上册,由白寿彝、高敏、安作璋主编;第四编为下册,由白寿彝、廖德清、施丁主编。
序说,由周天游同志撰写第一章;黄展岳同志撰写第二章;唐赞功同志撰写第三章。周天游同志,1944 年生于浙江省诸暨县。1967 年毕业于天津南开大学历史系。1978 年考入西北大学历史系,由陈直先生指导攻读中国古代史专业秦汉史方向硕士学位。1981 年毕业,获历史学硕士学位,并在西北大学历史系秦汉史研究室任职。现任西北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所长,兼文博学院古籍整理教研室主任、副教授,中国秦汉史研究会、中国历史文献研究会、中国社会史研究会、陕西省历史学会等理事。主要撰述有《八家后汉书辑注》、《史略校笺》、《七家后汉书》、《后汉纪校注》、《秦汉史研究概要》及秦汉史论文多篇。黄展岳同志,1926 年生于福建省南安县。1954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1957 年考取中国科学院副博士研究生,在导师夏鼐先生指导下从事秦汉考古研究。从1954—1983 年,先后参加了洛阳中州路东周墓、洛阳汉河南县城、陕县七里铺遗址、汉长安城南郊礼制建筑遗址群、广州南越王墓的发掘和黄河水库渭南段考古调查、西安汉长安城的勘查等项重要的田野考古工作,并多次担任发掘队队长或副队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员,《考古学报》副主编,厦门大学人类学系兼职教授,中国考古学会理事,中国古代铜鼓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海外交通史研究会理事。参加集体撰写的重要编著有《洛阳 沟汉墓》、《新中国的考古收获》、《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新中国的考古发现和研究》、《西汉南越王墓》和《中国古代的人牲人殉》(专著)及有关论文多篇。唐赞功同志,1934 年生于江苏铜山县。1961 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毕业后即留系任教,现为教授,兼历史系主任,并任中国秦汉史研究会、北京史学会理事。对秦汉史和秦简及汉代封国史有较深入的研究,主要撰述有《汉初“布衣将相”浅论》、《云梦秦简官私奴婢问题试探》、《吴楚七国之乱与汉初封国》等多篇论文。
综述,由吕名中同志撰写第一章、第七章、第八章;邹贤俊同志撰写第二章、第三章;陈其泰同志撰写第四章、第五章;许殿才同志撰写第六章;刘家和同志撰写第九章。吕名中同志,1932 年出生于湖南省城步县儒林镇。1957 年毕业于武汉大学历史系。长期在中南民族学院历史系工作。现为历史系教授,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学术研究上,侧重于秦汉至隋的阶级关系和民族关系史,特别是南方民族关系史。主要论著有《试论汉魏西晋时期北方各族的内迁》、《汉代奴婢的阶级地位问题》、《汉族南迁与岭南百越地区的早期开发》、《百越民族对祖国经济文化的重要贡献》等。主编《南方民族古史书录》。邹贤俊同志,1932 年生于湖北天门。现任华中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中国历史文献研究会理事及副秘书长,中国农民战争史研究会、中国郭沫若研究会、湖北省中国史学会理事。长期从事中国史学史与秦汉史研究,主要编著有《中国古代史学史纲》、《中国古代史提要》、《中国史学史论稿》等,并撰有《商鞅变法成功的原因》、《军功地主的统治与秦末农民起义》、《秦末农民起义与秦汉之际的地主阶级》等秦汉史论文。陈其泰同志,1939 年生于广东丰顺县。1963 年毕业于中山大学历史系。1978 年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攻读史学史专业。1981 年获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师范大学史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曾参加白寿彝教授主编《史学概论》和本书第一卷的编写工作。主要著作有《史学与中国文化传统》、《中国近代史学的历程》,并发表论文多篇。许殿才同志,1953 年生于辽宁省绥中县。1982 年毕业于辽宁大学历史系。1987 年获硕士学位,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博士学位,现为北京师范大学史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撰有《汉书的成就》等多篇论文。
典志,由本书科技史组撰写第一章和第四章;高敏、安作璋、廖德清和我撰写了第二章;高敏同志撰写了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安作璋同志撰写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高敏同志,1927 年生于湖南桃江县。1958 年武汉大学研究生毕业,导师唐长孺教授。以后,历任郑州师院、郑州大学历史系教职。现任郑州大学历史研究所所长、教授,中国秦汉史学会副会长,河南省史学会副会长等职。著有《云梦秦简初探》、《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秦汉史论集》、《秦汉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研究》、《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探讨》等书,先后发表有关秦汉史论文多篇。安作璋同志,1928 年生于山东曹县。1951 年毕业于齐鲁大学历史系。现任山东大学历史系教授、山东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兼古籍整理研究所所长。主要编著有《汉史初探》、《两汉与西域关系史》、《班固与汉书》、《秦汉农民战争史料汇编》、《秦汉官制史稿》、《中国史简编》、《刘邦评传》等书及论文多篇。廖德清同志,1923 年生于四川省成都市。解放前毕业于四川大学历史系,解放后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部。历任四川大学历史系助教,沈阳师范学院历史系教员,辽宁大学历史系讲师、副教授、教授兼中国古代史教研室主任。著有《中国古代史》、《中国古代史地图集》、《二十六史述略》等书及论文多篇。另,典志第二章《土地制度和阶级结构》章有一部分原稿“地主阶级的构成及其演变”、第十二章《朝廷、郡县和封国》、第十三章《官吏的选用、考核及其他制度》、第十四章《兵制》、第十五瘴《刑法》以及附录《礼俗》,分别由逢振镐、张汉东、庄春波、陈乃华、刘德增等同志执笔,安作璋同志修改定稿。
传记,由吉书时、施丁、廖德清、刘雪英、孙开泰、季镇淮、许殿才、安作璋及科技史组等同志分头撰写。其中,有季镇淮同志与薄树人同志合写的《司马迁传》、《张衡传》,季镇淮同志与施丁同志合写的《班固传》;有廖德清同志撰写的《汉光武帝传》及中兴二十八将中的邓禹等十人传;有施丁同志撰写的《党锢传》和《宦者传》;有科技史组同志撰写的数学、天文学等七个学科的传记。施丁同志做了大量的修改工作。施丁同志,1933 年生于江苏丹阳县。1958 年毕业于复旦大学历史系。是后,曾先后在辽宁大学历史系任教,《历史研究》编辑部任编辑。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著有《司马迁研究新论》(合著)、《中国史学简史》、《资治通鉴译注(战争卷)》等书及论文多篇。季镇淮同志,1913 年生于江苏淮安市。1941 年毕业于昆明西南联合大学。1944 年肄业于清华大学研究院。历任清华大学中文系讲师、副教授,北京大学中文系副教授、系主任、教授。五十年代,曾赴捷克斯洛伐克查理大学讲学,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鲁迅研究所作研究工作。主编《近代诗选》、《中国文学史》、《历代诗歌选》、《中国近代文学史》等,并著有《司马迁》、《闻朱年谱》、《来之文录》等书。吉书时同志,1932 年生于河北巨鹿,1962 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研究生班,现为北京师范大学史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成果有《稽古录》点校和秦汉史论文多篇。
本卷的编写组织工作开始于1981 年。这年6 月,在北京师范大学史学研究所举行了秦汉卷第一次编写工作会议,提出了编写的初步计划。1983 年4月举行了第二次工作会议,提出了关于经济、政治制度的十六个篇目,总称为“别录”,后来改为“典志”,十六个篇目后来也不断有所调整。1987 年9 月举行第三次工作会议,明确了本卷的一些问题,促进了工作的进度。同年12 月底,典志编预定各章全部完成,于1988 年4 月30 日初步定稿。序说、综述和传记工作因多种主客观原因进展很慢。1992 年3 月上册完成,1993年8 月7 日下册完成。至此,全卷全部脱稿,距离第一次编写工作会议,已经十二年了。
序说编论述文献资料和考古资料,内容翔实,对秦汉史研究概况也能举其大端。综述编勾划了秦汉时期历史进程的轮廓。典志编论述秦汉时期的生产力、生产状况、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相当广泛和深入,为通史撰述中所仅见。《土地制度和阶级结构》和《朝廷、郡县和封国》是其中很重要的两章,前者是关系秦汉时期的社会性质、社会结构的问题,也是史学界争论相当多的问题。作者在这里提出自己的观点,提出了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的看法和阶级中也有等级的看法。这种说法,对土地国有说和土地私有说的内容都可以概括进来,而对于秦汉阶级关系的分析也可以有进一步的深化。当然,这都还不能作为定论,提出来是希望大家讨论的。这一章原来是三篇文章。一篇是高敏同志的《土地制度》;一篇是安作璋同志的《地主阶级的形成及其发展》;一篇是廖德清同志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这三篇文章所论述的问题,相互间的关系特别密切,论述的内容有相当多的重复。经过商量,对这三篇进行了一些增删和局部的改写,把三篇合为一章。在这一章里,有的论点如同原作者平日所持见解不尽相同,并不等于对平日见解的放弃,这是应当说明的。传记编所收人物见于标目者有近百人,写出的稿子也都有他们的特点,但还不甚理想。撰写历史人物的传记,是我们史学工作中很薄弱的一环,还需要投入很大力量来改变这种情况。在本书中,我们很注意科技史方面的研究,在本卷的典制编和传记编中,都有相当精彩的作品发表,这都是有关各方面的专家的力作。何绍庚同志在组稿和稿件加工上出了很大的力气。
我们对于编撰这样的大型史书没有经验。我们的史学水平和表述水平都有限,因而书中不免有许多不足和缺点。就本卷来说,我们已发现的不足和缺点有很重要的三点:一是表述的方式多属于论文式的,还缺乏史书撰述特点的自觉;二是没有能够充分吸收国内外学者有关的研究成果;三是我们希望写出多民族的历史,但实际上我们在这方面写得很不够。这些问题的由来,非一朝一夕之故。要改变这些状况,也不是一朝一夕的工作所能解决,但我们只要去努力,还是可以不断取得进展的。
为了全卷在观点上、体例上的一致,在表达上要求更可能的明确,我对一些稿件做了必要的修改、改写、补写和调整。这样的做法,有时也可能会不符作者的原意,有时也可能出现新的失误,尚请同志们指教。在全卷的结构上,虽有第三卷的成例可循,但在具体安排上,还有不少的困难,往往会遇见复杂的情况,处理未必得当,这是需要读者帮助解决的。
佟冬同志为本卷上册题字,杨向奎同志为本卷下册题字,增加了本卷的光彩,我们很感谢。
白寿彝1993 年8 月25 日于北京中国通史(第四卷)
中古时代·秦汉时期(上册)
甲编序说第一章文献资料第一节基本史籍《史记》《史记》,一百三十卷,汉司马迁撰。司马迁(约前145 或前135—?),本卷丁编别有传。
《史记》全书五十二万言,上起传说中的五帝,下迄汉武帝末年。记述了三千余年的历史。全书略于先秦,详于秦汉,所述秦商鞅变法至汉武帝晚年的历史,约占全书篇幅的五分之三左右。
《史记》的史料来源十分广泛,既有取自先秦文献和政府档案,也有作者司马迁自己游历的所见所闻。书中有些汉代人物的事迹,甚至是司马迁亲身交往所了解的。司马迁在此基础上,考信择善,当书则书,秉正不阿,疑则存疑,或缺略不论。刘向、扬雄等汉代知名学者都服其有良史之才,以为“其文直,其事核,不虚美,不隐恶,故谓之实录”。
作为一部规模宏大的通史,《史记》的内容非常丰富。举凡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各个领域的典章制度和重大事件,以及天文地理、风俗民情、民族关系,乃至东亚、东南亚、中亚诸邻国的社会情状,都在书中得到了反映。其所记载的历史人物,上自帝王将相,下及游侠、商贾、医卜、俳优等等,大都栩栩如生,构成了色彩斑斓的社会生活的图景。
《史记》在流传过程中,有亡缺也有续补。最先提出《史记》有缺的是东汉卫宏。班固在《汉书·司马迁传》中谓《史记》“十篇缺,有录无书”。三国时张晏胪举亡缺十篇的篇目,即《景帝纪》、《武帝纪》、《礼书》、《乐书》、《兵书》(按:当即《律书》)、《汉兴以来将相年表》、《三王世家》、《日者列传》、《龟策列传》、《傅靳蒯列传》等篇。他还指出《武帝纪》、《三王世家》、《龟策列传》和《日者列传》是元、成间博士褚少孙补作。后人对张晏的说法有不同意见。一般认为,十篇并非全佚,褚少孙所补也并非四篇,凡今本中标“褚先生曰”者皆是,其所补虽缺乏史识及文采。其他续补者尚有刘向、刘歆、冯商、卫衡、扬雄、史岑、梁审、肆仁、晋冯、段肃、金丹、冯衍、韦融、萧奋、刘恂等,所补内容,已无从稽考。
最早为《史记》作注的,是东汉人延笃,撰《史记音义》一卷,早亡。
此后,晋徐广,刘宋裴骃,梁邹诞生,唐许子儒、王元感、陈伯宣、徐坚、李镇、刘伯庄、窦群、裴安时、司马贞、张守节等人都曾为《史记》作注,而能留传至今的唯有裴骃《史记集解》八十卷,司马贞《史记索隐》三十卷,张守节《史记正义》三十卷,号称“三家注”。裴注重于释义,司马注音义并重而长于音,张注则最为精审,尤详于地理。三家注本各自单行,至北宋时始分隶于《史记》正文之下,形成今本模样,为研读者带来不少的方便。然而在此过程中,误引误删而失原貌的也不少,尤以张守节《正义》最为严重。
有关《史记》的考订校补之作甚多,详见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一、二所合编的《史记研究的资料和论文索引》,也可参阅载于《中国历史文献研究集刊》第四集的陈乃乾《二十四史注补表谱考证书籍简目》。他们所举较为重要的有:清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和《考史拾遗》。
清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和清赵翼《廿二史札记》中有关前四史部分,清梁玉绳《史记志疑》,清郭嵩焘《史记札记》,清沈家本《史记琐言》,近人陈直《史记新证》。
上述诸书中,清人之作以钱大昕、梁玉绳、郭嵩焘之作最为特出。近人陈直之作,则多取甲骨文、金文及秦汉权量、石刻、竹简、铜器、陶器之铭文印证《史记》,独辟蹊径,创获尤多。因所著《汉书新证》成书在前,《史记新证》稿中关于汉武帝以前西汉史之考证与之重复者,均已删去。
汇集《史记》各家注释考订之作,有近人张森楷《史记新校注稿》,成书于二十年代,惜未定稿。1967 年由杨家骆编纂整理,交由台湾中国学典馆筹备处印行,但文有残缺。南京图书馆收藏有张森楷《史记新斠注》稿本。日本学者泷川资言的《史记会注考证》,引三家注外中国有关考订之作一百余种,日人之作二十余种,汇为一编,考校得失,颇有便于读者。其后水泽利忠又作《史记会注考证校补》,集世所罕见的宋本和日本古抄本、古校本,作为校记,为洞悉《史记》古本原貌,作出了贡献。《考证》辑录《正义》一千多条,省略出处,《校补》为之一一注明,又增辑《正义》佚文二百多条。虽二书中出于己者而“坚壁不可撼”之精说不多,有些注文过于繁琐,对考古资料的利用也不足,但不失为研究《史记》的重要参考书。
又《史记汉书诸表订补十种》对读《史记》诸表有较高参考价值,其中以汪越、徐克范《读史记十表》和卢文弨《史记惠景间侯者年表校补》较为重要。
《史记》的版本,现存最早的善本是南宋黄善夫刻本,经商务印书馆影印,收入百衲本二十四史。中华书局标点校勘本以同治金陵书局刻本为底本,兼取百衲本。二本在传目编排和文字上均有差异,互有短长。
有关《史记》的工具书,以前述《史记研究的资料和论文索引》最为有用。索引内容,包括版本、目录、题解、关于《史记》全书及各个部分的研究、司马迁生平事迹及其学术贡献的研究、稿本和未见传本目录、有关《史记》的非专门著作日录、唐宋元明笔记中有关《史记》的文字条目、外国研究论文和专著目录等,甚为详备。此外,尚有哈佛燕京学社引得编纂处编的《史记及注释综合引得》,黄福銮《史记索引》、钟华《史记人名索引》、段书安《史记三家注引书索引》等书。其中黄福銮《史记索引》对查索《史记》中的人名、地名、事件、词汇及习俗语,最为有用。
在纪传体史书中,《史记》是研究秦史的最基本的典籍。有关秦史,还应注意下列诸书:清孙楷的《秦会要》,从先秦诸子、《战国策》、《史记》、《汉书》、《太平御览》诸书中摘取有关秦典章制度的资料,分入世系、礼、乐、舆服、学校、历数、职官、选举、民政、食货、兵、刑法、方域、四裔等十四门,使零散的材料条理清晰地整理出来,颇有益于学人。近人徐复又钩稽群籍,逐条予以斠正,并续有增补,成《秦会要订补》一书,也颇利于用。
近人马非百之《秦集史》,略仿纪传体史书成例,材料丰富,兼有考证,既可补二十四史无“秦史”之憾,又可省却读者许多翻检之劳。惜与作者原计划相较,尚有漏略。涉及秦史的文物考古资料也欠完备。
此外,有关秦汉典章制度的材料,还应参阅唐杜佑《通典》,其中《食货》、《选举》、《职官》三典尤为重要,不可不读。
《汉书》《汉书》,一百二十卷,东汉班固撰。是我国第一部纪传体断代史。班固(32—92),本卷丁编别有传。
《汉书》在吸取《史记》成果的基础上,纠偏补缺。如补立《惠帝纪》,补叙了当时有影响的制度和法令。又增王陵、吴芮、蒯通、伍被、贾山诸传,还将张骞事迹从《卫将军骠骑列传》中抽出,加以扩充,设立专传。此外,于贾谊、晁错、韩安国等传中,增补了不少诏令奏疏。其中,如贾谊的《治安策》,晁错的《言兵事疏》和《募民徙塞疏》尤为著名。比较完整地引用诏书、奏议,成为《汉书》的重要特点。此外,边疆诸少数民族传的内容也相当丰富。
班固于志书和史表的撰作中,多有突破,显示其博学贯通的特点。如《百官公卿表》是现存最早的秦汉官制大纲,虽事略不详,但极为精要。它如《刑法》、《地理》、《五行》、《艺文》、《食货》五志,独具匠心,是探讨秦汉法制、地理沿革、天文气象和生物变异、先秦秦汉典籍源流、财政经济状况的必读资料,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
对汉武帝以后的历史,班固除参据班彪所著《史记后传》外,也利用了刘向、刘歆、扬雄、冯商等人的研究成果。如《高祖纪》径用刘向《高祖颂》,《艺文志》脱胎于刘歆《七略》,《郊祀志》部分袭用扬雄补作的《封禅书》,《张汤传赞》则引用了冯商的案语。内容丰富,叙事极具条理。《王莽传》更是研究新朝史的最基本的史料,对照《东观汉记》和《后汉书》有意无意地美化刘秀贬斥王莽的情况,《汉书》此传,客观翔实,愈发显得可贵。班固深受正统儒学的熏陶,恪守封建礼教的规范,又崇信天命图谶,不能像司马迁那样秉正直言,而多所避讳。但他又不能不受到史家直书的传统影响,因而不敢轻改《史记》已著的史实,并能曲折地反映西汉社会的种种腐败现象。这一矛盾的心理和作为,是阅读中必须留意的。
《汉书》多古字古训,较为难读。为此作注者甚多。据《汉书》注中引延笃说推测,延笃在撰《史记音义》时,同时撰有《汉书音义》。而现确知最早的《汉书》注,当推应劭、服虔两家。他们所作《汉书音义》虽均亡佚,但在唐颜师古注中颇多征引,可略窥其概。颜师古以其叔父游秦的《汉书决疑》为基础,集东汉以来二十三家之说,总为《汉书》注,较为精核,成为历代最流行的注本。今通行《汉书》诸本,均采用颜注。
有关《汉书》的重要考订之作,有如下数种:清王念孙《读汉书杂志》,清沈钦韩《汉书疏证》,清周寿昌《汉书注校补》,清钱大昭《汉书辨疑》,清朱一新《汉书管见》,清沈家本《汉书琐言》,近人杨树达《汉书窥管》,近人陈直《汉书新证》。
王、周之作,长于音训文义。二沈、钱、朱诸氏精于考证。杨树达之训诂校勘也颇有可取。惟陈直别开生面,系统利用居延和敦煌汉简、汉碑、秦汉铜器、漆器等古器物文字,秦汉印玺、封泥和瓦当等文字,以作新证,多所发明。其中对《百官公卿表》的发伏疏证,尤为精当。
此外,金少英《汉书食货志集释》是研究汉代经济的重要参考书。岑仲勉的《汉书西域传地里校释》则是研讨西域地名沿革的必读书。
清末王先谦集六十七家考订之作的精华,撰《汉书补注》。其个人发明虽不多,但综合抉择能力极强,成就斐然,至今无可替代,是阅读《汉书》最基本的参考书。其缺点是对钱大昭、周寿昌诸人之精说,采摭均有未备。所以清代学者的考订之书仍不可轻废,而近现代学者的新成果,更需格外重视。
清人有关《汉书》表志的校补之作甚多,成就亦较大。有代表性的佳作多收入《二十五史补编》及《史记汉书诸表订补十种》二书中。其中夏燮《校书八表》、梁玉绳《人表考》、杨守敬《汉书地理志补校》、姚振宗《汉书艺文志拾补》最为重要。
《汉书》版本,可看中华书局点校本,也应参考百衲本。
工具书首推黄福銮《汉书索引》,其次有哈佛燕京学社引得编纂处所编《汉书及补注综合引得》、魏连科《汉书人名索引》等。
南宋徐天麟的《西汉会要》七十卷,取资《史》、《汉》,将西汉典章制度的有关资料,分隶于帝系、礼、乐、舆服、学校、运历、祥异、职官、选举、民政、食货、兵、刑法、方域、番夷等十五门凡三百六十七事。虽便于翻检,但取材狭隘,重要资料仍有遗漏,引文节略过甚,时有错误,使用时皆当核查原文,不可直接引用。
《后汉书》《后汉书》,九十卷,南朝宋范晔(398—445)撰。《续汉志》,三十卷,西晋司马彪(?—约306)撰。范晔、司马彪,本书第五卷丁编别有传。元嘉二十二年(公元445 年),范晔已完成《后汉书》纪传的写作,并同谢俨撰成《礼乐》、《舆服》、《五行》、《天文》、《州郡》五志。《州郡志》实包括百官于内。南齐檀超作十志,其《百官》即依范晔而合于《州郡》。范晔下狱那天,谢俨怕受牵连,毁掉了志稿,使范书残而不全。
在范书之前,有关东汉的史作不下十部,即《东观汉记》、谢承《后汉书》、薛莹《后汉书》、司马彪《续汉书》、华峤《汉后书》、谢沈《后汉书》、张莹《后汉南记》、袁山松《后汉书》、袁宏《后汉纪》、张璠《后汉纪》等。范晔以《东观汉记》为基本依据,以华峤书为主要蓝本,采撷诸家书之长,删繁补缺,整齐故事,后来居上。所以到了唐代,范书取代《东观汉记》残本,与《史记》、《汉书》并称“三史”,而东观诸史除袁宏纪外相继散亡。于是范书成为研究东汉史最主要的史籍。
范晔《后汉书》以“正一代之得失”为宗旨,多用合传形成,以明褒贬。如列王充、王符、仲长统为一传,表彰三位思想家以布衣针贬朝政的事迹。又列郭泰、符融、许劭为一传,以突出三名士的识人之鉴。又并邓彪、张禹、徐防、张敏、胡广为一传,以讥刺这五位庸碌圆滑官僚的苟合因循。又别立《孝义》、《党锢》、《文苑》、《独行》、《方术》、《逸民》、《列女》、《宦者》诸类传,分述不同社会阶层和不同类型的代表人物,从不同角度刻画了东汉社会的面貌。由于范书重文采,求简要,也造成一些历史事件和典章制度具体事实隐而未彰,这些欠缺需从《后汉纪》和东观诸佚史的佚文来作些订补。
司马彪的《续汉书》,是在谯周《东观汉记》删改稿的基础上,重加整理,特别对安顺二帝以下东汉史事,补阙尤多。永嘉乱后,《续汉书》纪传部分陆续散亡,唯八志比较完整地保存了下来,成为今后《后汉书》的重要组成部分。
《续汉志》中,以《百官》、《舆服》、《郡国》三志最为重要。《百官志》可补《汉书·百官公卿表》略而不详之弊,以刘秀定制为准,以上公、将军、诸卿、郡国官属为序,将各级主吏、属吏的员数、职掌和源流,条理爬梳,并附百官受俸例,是研究秦汉官制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料。唯略于秦官之沿革,可取沈约《宋书·百官志》以为弥补。《郡国志》则可与《汉书·地理志》相对照,以明地理沿革。《舆服志》为《史》、《汉》所无,源出于《东观汉记·车服意》,是研究秦汉服饰、车舆制度的主要依据,对于研究秦汉文化史和社会史具有特殊的意义。但是司马彪未志《食货》及《艺文》,使一代经济制度和文史典籍都未能得到反映。
自范书问世后不久,南朝梁人刘昭为之作注,并选取《续汉书》八志,析为三十卷,注以并行。至唐代,章怀太子李贤再为范书作注,因《续汉志》非范晔所作,弃而不注,一时风行天下。于是范书又单行于世,而刘注则随之大部散亡。到了北宋乾兴元年(公元1022 年),孙奭建议把李贤所注范书纪传和刘昭所注《续汉志》(佚《天文志》卷下注及《五行志》卷四注)合并成书。此后,《后汉书》就形成今天通行的一百二十卷的本子。
李贤注,重于诠释文句,疏于史实考辨,又成于众人之手,匆匆成书后复无暇整理,繁复错讹之处时有所见,以至《南匈奴传》等注令人不可卒读。刘昭注详于史实的订补和考辨,广征博引,多为今日亡佚之书,史料价值较高。清代惠栋作《后汉书补注》,多正李、刘二注之失,又引《后汉纪》和诸旧史佚文以订补范史。王先谦在惠氏《补注》基础上,综合清人数十家之成说,以作《后汉书集解》,颇有益于学者。但王氏不仅对钱大昕、钱大昭、沈钦韩、周寿昌等人之精说脱遗甚多,而且如李慈铭《后汉书札记》竟被忽略不用。所以此书远不及《后汉书补注》精审。《集解》书未完成,王氏去世。后门人黄山等代为总校,延请柳从辰、马与龙、李祖楺等人以助其役,始成完书。黄山等别作《校补》,附于各卷之后。其说时有可取,然终不赅博。因此,阅读《后汉书》除参考《集解》外,还应参考下列诸书:宋刘攽《东汉书刊误》,清沈钦韩《后汉书疏证》,清李慈铭《后汉书札记》,清沈家本《后汉书琐言》、《续汉志琐言》,近人刘盼遂《后汉书校笺》,近人杨树达《读后汉书札记》,近人张森楷《后汉书校勘记》,今人施之勉《后汉书集解补》,诸书中又以李慈铭、张森楷、施之勉之作创获较多。
范书无表,清人补作较多。其主要著作分见《二十五史补编》及《后汉书三国志补表三十种》。其中钱大昭《后汉书补表》、万斯同所补七表、徐绍桢《后汉书朔闰考》、黄大华《汉志郡国沿革考》、姚振宗《后汉艺文志》较为特出。又近人苏诚鉴之《后汉食货志长编》,可补《续汉志》之缺。关于《后汉书》的工具书,有哈佛燕京学社编《后汉书》及注释综合引得、李裕民《后汉书人名索引》、王天良《后汉书地名索引》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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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天麟《东汉会要》四十卷,为《西汉会要》的姊妹篇,体例大体一致,分十五门三百八十四事,唯《学校》、《运历》、《祥异》三门,被《文学》、《历数》、《封建》三门所取代。取材以《后汉书》为主,兼及《东观汉记》、《续汉书》、《汉旧仪》、《汉官仪》等。书有残缺。其第三十七、三十八两卷全佚,第三十六、三十九两卷各佚半卷。清蒋光煦《斠补偶录》(见《涉闻梓旧》)为书校误补残之作,可资参考。
《三国志》《三国志》,六十五卷,西晋陈寿(233—297)撰。陈寿,本书第五卷丁编别有传。
《三国志》包括《魏书》(有帝纪,以示正统)三十卷,《蜀书》十五卷,《吴书》二十卷,对汉末史事有不少记载,而大量记载三国时史事。本书第五卷甲编别有题解。
《汉纪》《汉纪》,三十卷,东汉荀悦(148—209)撰,是我国第一部编年体断代史。
荀悦字仲豫,颍川颍阴(今河南许昌)人。于建安三年(公元198 年)
奉汉献帝之命,按《左传》体例,删略《汉书》,历时二年而成书。时称此书“辞约事详,论辨多美”,又“省约易习,有便于用”。唐人开科取士,一度以《史记》、《汉书》、《汉纪》为一科。自《资治通鉴》问世后,其影响日小,几致消亡。
《汉纪》共十八万字,所用史料,《汉书》以外采录极少,故史料价值不高。但《汉纪》将《汉书》的精华大体吸收进来,以年系事,条理清晰,头尾连贯,重点突出,不失为一部西汉历史的简明大事记,可作研讨西汉史的入门书来读。此外,荀悦立意“劝善惩恶”,于《汉纪》中撰写了大量的论赞,约占全书二十分之一的篇幅,其中不乏佳论。如对汉文帝十三年诏除民田租一事的评论,尖锐指出当时“豪强富人占田逾侈,输其赋太半”,“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的严酷事实。这一史论至今仍为史家所重视。因此利用《汉纪》应以研究荀悦史论为重点,并与其所著《申鉴》相联系。同时对《汉纪》补正个别史实之处,予以留意,以尽其用。
此书以《四部丛刊》本为佳。
《后汉纪》《后汉纪》,三十卷,东晋袁宏(328—376)撰。袁宏,本书第五卷丁编别有传。
与《汉纪》删节《汉书》不同,袁纪成书早于范书,所纪有不少材料更接近原始资料,所以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袁纪精实之语,也有不少范书尚未吸取之处,往往可以订补范书的错误和不足。如岑宏《乐成王苌罪议》、张酺《荐太子侍从疏》、张衡和马融的阳嘉二年(公元133 年)京师地震对策、鲁丕的《举贤良方正对策》、尚敏的《陈兴广学校疏》,都不见于范书。以上诸奏疏,对了解东汉中后期政治混乱、经学堕废的情况,颇有助益。即使是同一奏疏,袁、范二书引用时,取舍也有不同,可互为补充。如袁纪卷二十八载朱穆上梁冀奏记所说河内横征暴敛的情况及其恶果,就较范书所载详而具体。
《后汉纪》论赞之多,几占全书十二分之一,为历代史书所仅见。有些内容虽然也可供治史者参考,但袁宏务饰玄言,不乏迂腐的说教,其价值低于荀纪。
阅读此书,可用周天游《后汉纪校注》本。
除上述二纪外,司马光《资治通鉴》的秦汉部分,亦不可忽视,其史料虽基本出自前四史及两汉纪,但简明扼要,是初学者提纲絜领地熟悉秦汉史的入门之书。而胡三省注,音义兼备,考辨精当,地理尤详,兼有史评,是研究者的重要参考资料。
《三辅黄图》《三辅黄图》,作者佚名。《隋志》称其为一卷,《郡斋读书志》作三卷,《直斋书录解题》作二卷。今本为六卷,疑南宋苗昌言校刻时所分析,且有后人所增补。作者一般指为六朝人,而陈直以为是中唐以后人。
本书载秦汉时期咸阳、长安地区的地理沿革、城市布局、宫廷苑囿、离宫别馆、汉陵面貌、祭祀礼仪等内容,是研究秦汉咸阳、长安地区历史地理的宝贵资料。
此书以陈直《三辅黄图校证》本为佳。
《华阳国志》《华阳国志》,十二卷,东晋常璩撰。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地方志。
此书一至四卷,总述梁、益、宁三州历史地理的沿革,以地理为主。五至九卷以编年体形式分述公孙述、刘焉刘璋父子、蜀汉、成汉四个割据政权的历史,以及西晋统一时期巴蜀的历史。十至十二卷为三州由西汉至东晋初的“贤士列女”传。书中有关秦汉的部分,多为纪传体史书所不载。如卷一《巴志》所载刘邦为汉王时,纳范目之策,募发賨民,共定秦地,奠定统一天下的基础一事,即不见于《史记》、《汉书》。所以此书是研究秦汉历史地理和巴蜀地方史不可多得的重要典籍。
此书整理本有二:任乃强《华阳国志校补图注》、刘琳《华阳国志校注》。前者校勘、补佚、考辨、注释,颇见功力,且配有大量插图,体现旧学“左图右史”的传统,价值较高。后者以史实的注释和考证为主,言简意赅,于疑义多有论断。书后附示意图五幅,另《华阳国志梁益宁三州地名族名索引》,颇便于用。
《水经注》《水经注》,四十卷,北魏郦道元撰。
此书在汉桑钦《水经》记载的基础上,广为订补,详述了河流水道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兼论水道流经地区的山川、城邑、关津的地理状况和历史沿革,以及古代建筑、碑刻石阙、人物故事、民间歌谣、神话传说,内容十分丰富。其中不乏有关秦汉历史、地理、民俗的记述,可与纪传体史书相参照,订谬补遗。郦道元注中引书多达四百余种,包括一批秦汉佚史,为研究秦汉史保存了珍贵的史料。
本书以王先谦《合校水经注》成就较高。王国维《水经注校》用力甚深,惜点校质量较差,用时不得不慎。注中所载秦汉碑刻,可利用《水经注研究二集》所载陈桥驿《水经注·金石录》。
第二节史籍佚文的辑本《东观汉记》《东观汉记》,约一百四十三篇,东汉班固、刘珍、蔡邑等撰。是我国第一部官修当代史。
《汉记》之作始于汉明帝时,班固与陈宗、尹敏、孟异共同撰作《世祖本纪》及功臣列传,新市、平林、公孙述、隗嚣等载记凡二十八篇。安帝时,刘珍两度奉诏著作东观,始有《汉记》之名。其所撰为光武至永初初诸纪、表、名臣传、节士传、儒林传、外戚传等。桓帝时,边韶领衔作穆、崇二皇传、《顺烈皇后传》、《安思阎后传》、《儒林传》、《百官表》、《宦者传》。此时,《汉记》已有一百十四篇之数。后又由伏无忌主持,补修《诸王表》、《王子表》、《功臣表》、《恩泽侯表》、《南单于传》、《西羌传》、《地理志》,于是诸体始全。灵帝时,蔡邕两度主持撰作《朝会》、《车服》、《律历》诸志,并续作纪传。汉末丧乱,蔡邕被诛,《汉记》修撰之事,遂告终结。
此书自刘珍起,以东观为主要撰作场所,所以刘昭称其书为《东观书》。后郦道元《水经注》始称其为《东观汉记》,《隋志》沿用此称,并流传至今。
《东观汉记》是东汉历史比较原始的材料。至隋唐时已有不少散亡,入宋后残存无几,元明之际亡失殆尽。史注和类书中,仍有一些佚文。此书可以订补范书,如张顺组织王莽末年南阳起事,范书无载;也可证范书之言有征,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
此书乃史臣撰述时人事迹,难免有曲笔之嫌。书又成于众手,质量参差不齐。繁简失当,选材不精,在所难免。而自安、顺二帝以下,亡缺尤多。此书辑本以清姚之骃《后汉书补逸》为最早。其筚路蓝缕之功不可没。
但书脱漏甚多,连《太平御览》都未曾取资,其所用《北堂书钞》乃明陈禹谟本,文多妄增误改。姚氏又颇沿明儒旧习,读书不精,考辨乏力,讹谬之处,时有所见。再则辑文一律无出处,使读者无从考索。清修《四库全书》时,四库馆臣在姚辑的基础上,利用《永乐大典》予以订补,辑为二十四卷。其编目依原书体例,分纪、表、志、传、载记五体,较有条理。辑文也较姚辑丰富可靠。末附《东观汉记范书异同》,可供参校,有较高的使用价值。惜漏辑仍多,且无出处。今人吴树平《东观汉记校注》的问世,弥补了前两辑的不足,是目前较好的辑本。
八家《后汉书》谢承《后汉书》,一百三十卷。谢书纪、志、传诸体俱全,且有所创新。如《兵志》、《风教传》为其所独有。从佚文推断,《独行》、《方术》、《逸民》、《列女》诸传当创始于谢书,并为范晔所吸取。谢书表彰忠义隐逸,不以名位为限。且谢书中所述江南名士甚多,为范书及其他诸家后汉书所不及。现存谢书佚文数量较多,其中又半为范书所失载。但此书地方色彩较浓,京洛事缺于三吴,不能全面反映东汉一代历史。
薛莹《后汉记》,一百卷。此书佚文所存数量甚少,仅光武、明、章、安、桓、灵六帝纪论及少数人物传散句。其论赞褒贬抑扬,发自胸臆,直道而陈,有一定的史识。
司马彪《续汉书》,八十三卷。其八志并入范晔《后汉书》,已见前述。纪传佚文数量仅次于谢承书。书名《续汉书》显系接续《汉书》而作。
范书删改诸史时,重于文采,有的史实节略过甚,以至晦暗不明,往往要靠诸家后汉佚史订补,而《续汉书》最受重视。以李贤注为例,引司马彪书多达一百四十九条,远在他书之上。裴松之《三国志注》中,引用《续汉书》释汉末之事也最多。
华峤《后汉书》,九十七卷。峤改称志为典,计划写十篇,惜未竟而卒。复由其子华彻、华畅相继整理,始成完帙。南北朝时,刘勰于《文心雕龙》中称其书“准当”,与司马彪书之“详实”等驾齐观。所以范晔撰《后汉书》,除以《东观汉记》史料为基础外,华峤书成为其主要蓝本。直接袭用华峤论赞可知者达十处之多,占范晔论赞的十分之一。
谢沈《后汉书》,一百二十二卷。所存仅《礼仪》、《祭祀》、《天文》、《五行》、《郡国》五志佚文,对《续汉志》略有助益。列传佚文甚少,且与范书雷同,用处不大。
袁少松《后汉书》,一百卷。袁书纪传质量不高,佚文偶有可取。但志书较全,佚文亦多,其中《郡国志》、《五行志》佚文对订补《续汉志》较有助益。
张璠《后汉纪》,三十卷。《后汉纪》似为未完之作,流传不广,散亡亦早。但所记汉末之事颇详,为袁宏所吸取。从佚文看,四库馆臣以为皆以袁纪文意为佳。故璠纪利用价值不大。
张莹《后汉南记》,五十五卷。书早亡,佚文数量也最少。唯安帝见铜人条,为其所独载。
以上,前七书的辑本,以清姚之驷的《后汉书补逸》为最早。清人辑本中质量最精的,当推汪文台的《七家后汉书》。
汪氏留意于诸家后汉书,以稽古余力,重为搜补。于所藏姚辑本,随见条记,丹黄殆遍。弟子汪学惇复有增益,辑稿遂成。其取辑广博,辑文丰富,考辨精审,出处周详,编目有序,末附无名氏《后汉书》佚文一卷,颇便于用。不过,汪氏僻居远县,观觅善本以资校助,脱漏衍讹,在所难免。汪氏殁后,书稿售于他人,虽经汤球手录以付其子,但仍有散失。光绪八年(公元1882 年)赵 叔、林粲英刊行时,校刻未精,复增舛■。加上未辑张莹记,其功未毕,有待订补。最近周天游《八家后汉书辑往》的出版,弥补了汪辑的不足,是目前较好的辑本。
《汉官六种》《汉官六种》,十卷,清孙星衍辑,收入《平津馆丛书》。其所辑诸书情况如下。
《汉官》,一卷,作者及成书年代亦不详。《隋志》作五卷,宋时仅存一卷,旋即亡佚。今所见佚文唯存《续汉书·百官志》注中,内容侧重于公卿员吏的人数和品秩,并附记诸郡郡治距京师的里程数。
《汉官解诂》,一卷。原名《小学汉官篇》,计三篇,建武年间新汲令王隆撰。其书以童蒙书之形式出现,“略道公卿内外之职,旁及四夷,博物条畅,多所发明”①,对当时社会的影响比较广泛。东汉中后期重臣胡广深谙官制仪式,有“万事不理问伯始”之誉。他看中《小学汉官篇》,并亲自为其作注。胡注补正《汉官篇》虽称精要,难言其详之弊,故书名随之易为今名。这也是为什么原文较少保存,而胡注传世较多的原因。
《汉旧仪》,二卷,《补遗》二卷。原书四卷,东汉议郎卫宏撰。此书不仅言及官制,而且大量涉及礼制,如籍田、宗庙、春桑、酎、祭天等礼仪。所以隋唐史志多将其列入仪注类。又因其所载官制较详备,故自《直斋书录解题》始,称其书为《汉官旧仪》,清四库馆臣辑本亦据以为目。此书是《汉官六种》中有较高史料价值的一种。
《汉官仪》,二卷。原为十卷,东汉军谋校尉应劭撰。时献帝迁都于许,旧章湮灭,书记罕存,应劭于是缀集旧闻,而作此书。汉官诸书中,此作最为系统,佚文史料价值亦最高。其书在史注和类书中或称《汉官卤簿图》,或称《汉官名秩》,又作《状人纪》,疑皆为其书之篇名。
《汉官典职仪式选用》,一卷。简称《汉官典职》,或《汉官典仪》。
原为二卷,东汉卫尉蔡质撰。杂记官制及上书谒见仪式。
《汉仪》,一卷,吴太史令丁孚撰。因《新唐志》称其作《汉官仪式选用》,所以有人以为与蔡质之作本为一书,但据《续汉志·百官志》所引,当自为一书,仅较他书简略,流传不广,鲜为人知。
这六书是汉代官制仪式最原始、最丰富的系统记述,可补《汉书·百官公卿表》和《续汉书·百官志》的不足,应予以足够重视。
除孙辑外,元陶宗仪曾辑应劭《汉官仪》一卷,仅十六条,且无出处。
清四库馆臣辑卫宏《汉官旧仪》及《补遗》共四卷。辑本体例较为严谨,辑文也较丰富。然其据《永乐大典》所辑二卷,与史注及其他类书参校考订,未免不足。而《补遗》部分草率收兵,脱漏较多。又清王仁俊辑《汉旧仪》、《汉官仪》各一条。而黄奭之《黄氏逸书考》则全取孙辑,唯增案语一句,它无所发明,刊刻疏略,复增舛讹,最不足取。相比之下,孙辑优点有四:一为辑书全,二为辑文多,三曰出处详,四乃考辨较为审慎。而漏引、误引,亦屡有发生,用之不可不慎。
此外,孙星衍还辑有汉叔孙通《汉礼器制度》一卷,可明汉初礼仪之概貌。
与上述诸佚史相联系,研究汉代礼制仪式,可参阅蔡邕《独断》。此书今存,二卷。其所载有天子称谓及其所用、所居、所行、所驻之名称和仪制,群臣上书诸类别及程式,以及汉宗庙、祭祀、爵制、乐舞、五德说、汉世系、冠冕舆服之制和谥法等方面的情况。其中冠冕舆服之制尤为详细。全书条理贯通,简明扼要,虽略有后人补窜,记述也有小疵,仍不失为汉代礼制的重要参考书。
其他逸史的辑本《楚汉春秋》,九卷,西汉陆贾撰。所记从刘邦、项羽起事起,至汉文帝初期止,为一部杂史。司马迁撰《史记》时,曾采撷此书。唐以后散佚。清人辑本有三:一、洪颐煊所辑,见《问经堂丛书》。二、茆泮林所辑,见① 《续汉书·百官志》注。
《十种古逸书》,亦见《后知不足斋丛书》和《龙溪精舍丛书》。三、黄奭辑本,见《黄氏逸书考》。其中以茆辑最佳。但佚文数量不多,史料价值亦有限。
《三辅决录》,二卷,东汉赵岐撰。这是一部汉代关中地方人物志。所述汉代三辅名人事迹,可作订补纪传体史书之用。与之相类的有佚名氏所作《三辅旧事》、《三辅故事》,均已亡佚。清张澍《二酉堂丛书》辑有此三书,虽未完善,可供参考。
此外,清王仁俊《玉函山房辑佚书续编》辑有《汉晋春秋》、《会稽典录》、《钟离意别传》、《郑君别传》等。《玉函山房辑佚书补编》又辑有《后汉抄》、《蜀王本纪》、《陈留风俗传》、《汝南先贤传》、《益部耆旧传》、《襄阳耆旧传》、《海内先贤传》、《青州先贤传》、《鲁国先贤传》等。每种书仅数条,脱漏甚多,与章宗源《隋书经籍志考证》所言应辑秦汉史籍相较,差距甚大。但尽管每种佚史的佚文数量有限,可是集中起来,就十分可观。在秦汉文献资料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越发显得宝贵。这一领域尚有待全面开发,作一次较为彻底的总结。
第三节经纬及有关传注的史料价值汉武帝时,立五经博士,以传授五经,于是属于今文经系统的《今文尚书》、《易经》、《诗经》、《仪礼》、《礼记》、《公羊传》、《穀梁传》等先后成为汉代官私诸学的基本读物,同时也成为两汉制定国策的重要理论依据。尤其经汉宣帝石渠阁会议和汉章帝白虎观会议,皇帝亲自“称制临决”,钦定经解教义,大大加强了今文经的神学化。官学的思想渗透到汉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风俗等各个领域。作为古文经系统的《古文尚书》、《周礼》、《左传》,除在王莽改制和光武帝中兴之初,一度列于学官外,一直受到今文学派的排挤,只能在民间流传。后来在杜林、贾逵、马融、郑玄的大力提倡下,古文经逐渐在学术上取得优势,其影响也超出了学术研究的范围。其间,《论语》、《孝经》二经,也被列为官学,形成“七经”。由于汉代经学和史学有密切的关系,经今古文学之争又涉及当时的政治斗争。因此,研习上述诸经,特别是研习《尚书》、《易经》、《周礼》、《礼记》、《公羊传》、《穀梁传》、《左传》七经,对于探讨秦汉史,尤其探讨秦汉政治史、学术史和教育史,具有重要意义。
《尚书》、《毛诗》、《周礼》、《仪礼》、《礼记》、《公羊传》、《论语》、《孟子》八经的经解中保存有大量的汉人传注。特别是郑玄的“三礼”注,常用汉事解经,成为我们了解汉代典章制度、宫廷和民间礼俗等情况的宝贵资料。宋王应麟为了研究汉制,曾从上述八经注及《国语》、《说文》中,剔取有关材料,编为《汉制考》一书,计四卷,可省却部分翻检之劳。可惜书非定稿,材料也未经分类,且有所脱漏,有待进一步整理。
与经学相配合,从西汉中叶起,谶纬之说兴起。谶是预告将来吉凶祸福的隐语,纬是对经书神秘化的解说和推衍,以附会人事。它们是汉代社会矛盾日趋尖锐的情况下,统治阶级企图欺骗舆论,摆脱困境,寻求福祐的唯心主义谬说。刘秀认为自己应谶言而定天下,对之深信不疑,因而谶纬一度成为官方的显学。但是谶纬具有神秘的色彩,各阶级、阶层的人士都可以从中寻找思想武器。东汉中后期,它曾是豪族世家对抗皇权和宦官的武器。甚至黄巾起义也加以利用。“苍天已死,黄天当立,岁在甲子,天下大吉”,就是以谶言形式发出起义的信号。加上谶纬之学讲“革命”、“革政”、“五德更替”,这些都是封建专制主义所忌讳的,因而它不久就为统治阶级厌弃。三国两晋以后,谶纬之学迅速退出历史舞台,众多的谶纬之书随之也陆续消亡。
纬书中不但包含有大量的今文经说,以及天文、地理、医学、农学、数学等内容,而且与两汉政治制度、阶级斗争、学术思想和社会生活也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也是研究秦汉史的必读资料。明孙瑴的《古微书》和清赵在翰的《七纬》是较好的辑本。又唐刘赓的《稽瑞》,作为有关谶纬学的小型类书,也可供参考。此外,有关阴阳五行学说,可参阅秦汉《日书》简文。第四节小学书的史料价值小学著作是研读诸经的工具书,同时也程度不同地具备一定的史料价值。
《说文解字》《说文解字》,三十卷,东汉许慎撰。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分析字形和考定字源的字书,对研究古代文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其释语中不时留下一些可资利用的秦汉史料。如《说文·叙》就言及尉律;《贝部》引律令曰:“民不徭,赀钱二十二。”又释“盐”、“祆”、“僧’、“塔”等,对了解河东盐池的规模,以及拜火教和佛教的东渐,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使用此书,应利用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
《方言》、《释名》、《急就篇》《方言》,十五卷,西汉扬雄撰。是我国第一部方言词典。今传晋郭璞注本,唯十三卷,略有后人增补。书中在以汉代通行语解释方言时,也片断地反映了汉代的衣食住行和风俗民情等社会生活的史实。清钱绎《方言笺疏》,可用以参考。
《释名》,八卷,东汉刘熙撰。这是我国第一部用声训释字义的训诂书。全书共二十七篇,分释天、地、山、水、丘、道、州国、形体、姿容、长幼、亲属、言语、饮食、采帛、首饰、衣服、宫室、床帐、书契、典艺、用器、乐器、兵、车、船、疾病、丧制等类字义,对研究两汉社会史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读时可用王先谦《释名疏证补》。
《急就篇》,凡三十一章,西汉史游编。这是一部童蒙之书。首章为开篇,后六章叙姓字,列姓一百一十三个;下接“诸物”部分十八章,言及工具和日用器皿、武器及车马具、衣履服饰、建筑和室内陈设、人体生理和疾病、药物、农作物名称、花鸟虫鱼兽等名词;又有三章叙刑法;二章叙职官及地理;末章以颂扬汉德而告终。这书反映社会面极广,从中可以了解许多汉代社会史的有用资料。《四部丛刊》本有唐颜师古注,较便于用。
第五节诸子书的史料价值在秦汉文献中,子部书的重要性仅次于史部。子部书不只表述了各家的思想,而且大致在政治、经济、宗教、风俗、科技等方面,都为研究秦汉史提供了十分丰富的史料。
《新语》和《新书》西汉建国之初,总结秦亡、楚败、汉兴的经验教训是主要议题。《新语》和《新书》是其代表作。
《新语》,上下二卷,共十二篇,陆贾撰。全书以黄老思想为核心,吸取儒学的部分主张,强调无为而治,政令统一,选贤用能,崇尚仁德。今本有后人改窜,以致有人疑其为伪书,未免失于偏颇。今人王利器《新语校注》是较好的读本。
《新书》,又名《贾子》,贾谊撰。今本十五卷,计五十八篇(缺《问孝》和《礼容语》上)。书中提出以民为本,合理分摊赋役,重农抑商,加强对诸侯王国的限制,以及相关的治安之策,是研究汉初历史和贾谊思想的重要资料。原书亦经改窜,真伪错杂,应予以注意。《贾谊集》把《新书》与贾谊的其他奏疏、文赋汇为一编,颇便于用。
《淮南子》和《春秋繁露》文景时期,诸侯王坐大,国家的统一受到威胁。是维护大一统的政治局面,还是鼓吹分裂割据,成为思想领域争论的焦点。贾谊《新书》已开其端,但最具代表性的著作,应推《淮南子》和武帝时问世的《春秋繁露》。
《淮南子》,又名《淮南鸿烈》。《汉书·艺文志》言有内篇二十一篇,外篇二十三篇。今本唯存内篇。这书由淮南王刘安延请学人共同撰集,以道家思想为主干,兼取儒、法、阴阳五行诸家学说,为文景时期刘姓诸侯王企图保持封建割据的思想代表作,对了解朝廷与地方的政治斗争有较高参考价值。读这书时可用近人刘文典《淮南鸿烈集解》,并参考其《三余札记》。《春秋繁露》,十七卷,八十二篇,董仲舒撰。今本与《汉书》本传及《艺文志》所言篇数、篇名均不大相符。可见经后人重新整理,已非本貌。但其主要内容当仍是董仲舒的思想。董仲舒以春秋公羊说为指导思想,提出一系列维护“大一统”的思想观点,又糅合阴阳五行学说,建立“天人感应”、“君权神授”、“三纲五常”的新体系,以迎合封建统治者的需要,在当时产生较为深刻的影响。这书是了解西汉中期思想和政治状况的重要资料。读时应用清苏舆《春秋繁露义证》。
《白虎通义》《白虎通义》,简称《白虎通》,又称《白虎通德论》,四卷,东汉班固等整理编纂。章帝为了统一思想,协调对儒学经典主要内容的理解,仿效宣帝时召开的石渠阁会议,于建初四年(公元79 年)在白虎观会集天下今、古文名儒与有关政府官员,讨论五经异同,最后由章帝亲自裁定是非。《白虎通义》就是此次会议的总结,它把儒家学说与谶纬迷信紧密结合起来,使儒家思想进一步神学化。这是研究东汉思想史最基本的史料之一。清陈立《白虎通义疏证》是主要参考书。
《论衡》和《新论》《论衡》,三十卷,王充撰。全书共八十五篇,其中《招致篇》有录无文。王充博学多闻,勤于著述,是东汉初期著名的唯物主义无神论思想家。他对当时盛行的谶纬迷信及唯心主义的神学思想体系,进行了无情的抨击。王充精通汉史,常据以阐发其主张,同时也提到了当时社会的不同风尚,因而此书是研究汉代社会史的有用资料。近人黄晖的《论衡校释》,引证丰富,注释精当,成就较大。北京大学历史系《论衡》注释小组的《论衡注释》,释文简明,便于初学。
《新论》,二十九篇,桓谭撰。桓谭反对谶纬,其主张与王充有不少共通之处。原书久佚,清严可均辑本较为完备,见《全后汉文》。王充、桓谭,本卷丁编都别有传。
政论书东汉中晚期,政治腐败,阶级矛盾尖锐,为拯世救俗,政论之作大兴。
《潜夫论》,三十六篇,王符撰。王符因不满东汉后期的黑暗统治,隐居著书,痛讥时弊,不欲彰显其名,故名书曰《潜夫论》。这书强调民本思想,要求改变世家豪门垄断政治的局面,以达到重兴汉室的目的。这是了解东汉后期政治与社会状况的重要史料。清汪继培撰,今人彭铎校证的《潜夫论笺》,颇便于用。
《政论》,一卷,崔寔撰。这书以揭露东汉末年统治集团的腐朽奢靡生活为主要内容。原书早佚,辑本以清严可均所辑为佳,见《全后汉文》。《昌言》,仲长统撰,三十四篇。其性质与《政论》相类,仲长统对汉朝已不抱多大希望,也能较多摆脱传统经学的羁绊,冷静剖析汉朝衰败的历史原因,所以史料价值较大。对探讨玄学的起源,也有所帮助。原书亦佚,亦以严可均辑本为佳。
《申鉴》,五卷,荀悦撰。这书恪守传统儒学,但反对谶纬迷信,又主张德刑并用,限制兼并,以缓和社会矛盾。书中还极力主张抑制权臣,维护封建等级秩序,以强化皇权。这是研究汉末思想的又一重要材料。版本以《四部丛刊》本为佳。
《盐铁论》和农事书反映汉代经济思想和农业经济的史料有《盐铁论》和《汜胜之书》、《四民月令》等农事书。
《盐铁论》,十卷,凡六十篇,西汉桓宽编。汉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 年),召开盐铁会议,以贤良文学为一方,以御史大夫桑弘羊为另一方,围绕盐铁专营、酒类专卖和平准均输等经济政策,展开激烈辩论。桓宽根据当时的会议记录,并经与会儒生朱子伯的介绍,将其整理改编,撰成此书。其第一篇至第四十一篇,记述了会议正式辩论的经过及双方的主要观点。第四十二篇至第五十九篇写会后双方对匈奴政策、法制等问题的争论要点。最后一篇是后序。全书真实生动、全面而扼要地介绍了汉武帝的主要经济政策及相关的政治、军事、文化思想诸问题,是研究西汉经济史、政治史的重要史料。另外,《史记》对桑弘羊的记述不够完备,《汉书》又未立专传。此书可以说是半部《桑弘羊传》,为研究这一重要人物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书中不少篇章,文字晦涩难懂。近人郭沫若《盐铁论读本》,今人王利器《盐铁论校注》二书,对读者可有较大帮助。
《氾胜之书》,十八篇,西汉氾胜之撰。胜之,成帝时人,曾为议郎。
这是他指导关中农民耕作的生产经验的总结,为中国农学史上划时代的著作。书中除记述主要作物的一般栽培技术外,还介绍了区种法、溲种法、耕田法、穗选法、稻田水温调节法、桑苗截干法等先进生产技术,是了解汉代农业史的宝贵史料。原书早佚,近人石声汉《氾胜之书今释》和万国鼎《氾胜之书辑释》是可供阅读的最佳辑本。
《四民月令》,一卷,东汉崔寔撰。这书仿《礼记·月令》,按月记述地主庄园的生产和生活情况,反映了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的面貌,是研究汉代社会生活史不可多得的材料。原书早佚,近人石声汉《四民月令校注》和缪君愉《四民月令辑释》均可利用。
《太平经》和《牟子理惑论》两汉时期,佛学东渐和早期道教初创,在社会上都有一定的影响。这时,有关宗教思想的著作主要有《太平经》和《牟子理惑论》。
《太平经》,一百七十卷,今存五十七卷,是我国道教主要经典之一。
此书源于东汉宫崇献给顺帝的《太平清领书》,以阴阳五行之说为基调,杂以巫觋之语。东汉统治者以为妖妄不经,藏而不用,因而只能在民间流传。其中神秘的五行说和朴素的平均思想,成为张角组织群众,发动黄巾起义的思想武器。以后,经历代信徒的推广和增衍,才形成一百七十卷的庞大规模。《太平经》对于探讨东汉早期道教的形成,及其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和作用,具有较高参考价值。今人王明《太平经合校》是较好的读本。《道藏》中的唐闾、丘方远的《太平经钞》,保存了旧本的部分面貌。而佚名《太平圣君秘旨》,又有今本《太平经》所失载的内容,可以参考。
《牟子理惑论》,或称《牟子》,或作《理惑论》,凡三十七篇,是我国最早的佛学经典之一。旧题东汉太尉牟融撰,或云苍梧太守牟子博撰,均不可信。此书当成于汉献帝建安年间,所述为佛教初入中国时,世人对佛教的不同看法,并进而主张佛学与儒家、道家之说相融合,以适应中国的政治需要和风俗民情。这是研究早期佛学史的宝贵资料。书早佚,《弘明集》中保存佚文较多,可资利用。
《风俗通义》子书中的风俗书以《风俗通义》为代表。该书三十卷,今存十卷,东汉应劭撰。应劭博闻强识,著述甚丰。此书反映东汉社会的不同风俗,为研究两汉社会生活和文化思想提供了丰富的史料,其中多为纪传体史书所失载,因而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今人王利器《风俗通义校注》和吴树平《风俗通义校释》是便于阅读的本子。
天文数学书汉代自然科学类的存世之作,涉及天文、数学、医学等三个学科。
《灵宪》、《浑天仪》,均为东汉张衡所撰,是汉代天文学中浑天说的代表作。二书均佚,清严可均《全后汉文》中有辑本。
《周髀算经》,二卷,至迟成书于汉武帝时期,是先秦以来天文算学经验的总结。其天文学方面主张盖天说。数学方面的贡献,则表现在分数算法、开平方算法的运用,以及总结出勾股的定理。书存《算经十书》和《四部丛刊》中,有汉赵君卿注和唐李淳风注。
《九章算术》,九卷,当成书于东汉和帝时。作者无考。这是世界古代数学名著之一。其中分数计算法、负数计算法、比例计算法,以及开平方、开立方、二次方程和联立一次方程解法,都达到当时世界的先进水平,是了解汉代数学成就的重要资料。同时在算题中,还可以了解汉代经济政策、物价、农业生产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史料价值较高。魏刘徽和唐李淳风为之作注。书亦见《算经十书》和《四部丛刊》。
医药书《神农本草经》,秦汉间人伪托神农撰。收载药物达三百六十五种,是我国较早的有关药物学、植物学的分类学专著。书佚。清孙星衍辑本较佳,见《问经堂丛书》。
《伤寒杂病论》,十六卷,东汉张机撰。原书散佚,西晋王叔和得其残稿,加工后,编为《伤寒论》和《金匮要略》两书,是了解汉代医药学水平的基本参考书。前者以任应秋《伤寒论语释》最便于用。后者可用《四部丛刊》本。
第六节文集及古小说的史料价值《蔡中郎集》、《扬子云集》、《孔北海集》汉人文集基本散佚,故传世之作多以辑本为主。较重要的是《蔡中郎集》,《四部丛刊》影明华氏活字本为十卷,较佳。《四库全书》翻明陈留本为六卷,张溥《汉魏六朝百三集》本止二卷,可备参考。这书是研究汉代历史和典章制度的重要参考书。
《扬子云集》六卷,《孔北海集》一卷,均见于《汉魏六朝百三集》和《四库全书》。其中扬雄的《法言》和《太玄经》价值较大。
此外,重要的参考书有《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七百四十六卷,清严可均辑。其中收有《全秦文》一卷,《全汉文》六十三卷,《全后汉文》一百卷,对了解秦汉历史,有很大参考价值。严氏汇众多单篇于一编,便于翻检,且出处周详,也易于核对,因此可作工具书使用。以中华书局影印清王毓藻刻本为佳。又《文选》,六十卷,南朝梁萧统编集。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文学总集。其中所录秦汉人之作,皆可为研史之助。《文选》李善注,广征博引,多为秦汉佚书,也可订补正史之伪脱。阅读时可用中华书局影印清胡克家本,同时应参考《六臣注文选》。又《古谣谚》,一百卷,清杜文澜辑。此辑引用秦汉古谣谚达三百余首之多,还逐首引述本事,注明出处,考辨疑义,具有较高史料价值。又逯钦立《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有关秦汉部分,也可供参考。其辑诗偏雅,与较能反映民间呼声的古谣谚相比,有所逊色。
《西京杂记》、《博物志》《西京杂记》,今本六卷,晋葛洪编。或题汉刘歆撰,或以为南朝梁吴均撰,均非。此书,历代指为伪书,但从语气及内容看,当是杂抄汉魏六朝佚史而成。所述西汉之事,怪诞不经,多不足信。但有关南越赵佗献宝于汉朝、昭君出塞前后汉宫画师事迹、刘邦筑新丰以迎太公、汉俗五月五日生子不举、邓通得蜀山以铸铜钱、茂陵富人袁广汉庄园之奇、司马迁有怨言下狱死、刘子骏作《汉书》诸事,均可开阔思路,有裨研史。中华书局《古小说丛刊》本较佳。
晋张华《博物志》、晋崔豹《古今注》、五代马缟《中古古今注》等,性质皆与《西京杂记》同,可聊备参考。它如《太平广记》、《笔记小说大观》等,均可浏览。只要稔熟基本史料,思路敏捷,钩沉探隐,从中总能得到启示。
第二章考古资料第一节秦都咸阳和碣石行宫秦都咸阳秦都咸阳故城在今咸阳市东十余公里处。公元1959 年开始勘查,截止公元1988 年年底,共发现夯土建筑遗址27 处,手工业作坊遗址6 处,秦墓128座,对其中的两座宫殿遗址进行过部分发掘。
咸阳故城南靠渭水,因为渭水不断北移,故城受到很大冲决,目前已经看不见城郭的踪迹,现存遗址应是咸阳故城北半部的宫殿区。其中以西起聂家沟东至山家沟一线的遗迹分布最多、最密集,规模也最大;在它的外围有东西长约900 米,南北长576 米的夯筑墙垣。根据遗迹所在位置及出土遗物判断,这组大型的建筑遗址应是秦咸阳宫,此墙应是秦咸阳宫宫墙。宫殿区的西边有大片秦墓地;西南边有铸铁、冶铜、制陶作坊遗址和民居建筑遗迹。有学者根据目前掌握的宫殿区范围,手工业作坊和墓地的分布位置,并参照汉宫殿区占据长安城大部的例证,提出秦咸阳东西十二里,南北十五里的构想。真象如何,有待更多的资料验证。
公元1973—1982 年,发掘宫墙以内保存较好的1 号建筑遗址的西半部和与之相连的2 号和3 号建筑遗址,共揭露面积15000 平方米。1 号建筑夯土台基东西长60 米,南北宽45 米,高出地面6 米。对揭露出的遗迹现象,做过初步复原研究,得知这是一座似乎以面呈长方曲尺形的多层夯土高台为基础,凭台重叠高起的楼阁建筑。台顶中部有两层楼堂构成的主体宫室,四周布置有上下不同层次的其他较小的宫室,底层建筑的周围有回廊环绕。3 号宫殿基址在1 号基址西南100 米处,其间有建筑互相连接。它是一座带有回廊的殿堂,在廊道两壁上彩绘壁画。画面为车马仪仗,植物纹饰和几何纹图案。根据建筑形制和出土的遗物判断,1 号遗址大约建于战国中、晚期,3号建筑大约建于战国末年或秦代。两座遗址中都有大量焚毁倒塌的堆积物,表明它们均毁于秦末的烈火。
秦宫遗址的勘查和发掘,证明秦宫殿都建在夯土台基上。每座建筑物自成一个独立体,多座建筑物之间以甬道、复道相接成为一个组合体;从每座建筑物的间次、门道的设计,到一个建筑群的整体设计,又都采用对称式的布局。秦代开创的这种宫殿建筑形式,对后代影响很大。
碣石行宫勘察和发掘秦东海行宫,是1984 年以来的事。经多年努力,现已初步探明秦东海行宫修建在今渤海沿岸,大约从北起辽宁省绥中县墙子里村,南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全程四十公里的环渤海地带。绥中墙子里地处山海关外15 公里处的渤海之滨,这里有一组自然礁石,耸立在海中,民间传说为“姜女坟”。在紧靠“姜女坟”的海岸上发现了六处建筑遗址群。它们大约都是建于秦代或西汉前期。其中规模最大的是面对“姜女坟”的石碑地建筑遗址。其中心建筑台基南北长500 多米,东西宽近300 米,台基高8 米。夯土台上有多级建筑。在建筑基址上发现了通长68 厘米、当面直径52 厘米的高浮雕夔纹大瓦当、变形夔纹大瓦当,形式与秦始皇陵出土的十分近似。其他建筑材瓦亦与秦咸阳故城出土的相类似,推定此遗址始建于秦始皇时期,西汉时仍沿用,大约到东汉时废弃。从遗址所在地及与“姜女坟”的关系看,“姜女坟”应即史籍所载的东海碣石,而这组建筑则可能是秦始皇三十二年(公元前215 年)东巡的碣石宫。石碑地西边有黑山头遗址,东边有止锚湾遗址,都出有形制相同的大型空心砖和较大的云纹瓦当,说明这三处遗址的时代相同,性质相近。
位于秦皇岛市金山嘴的另一处秦行宫遗址,北半部已发掘,揭露面积1.5万平方米。这里至少有六组以上的建筑。北面一组似为正殿,由两个面阔五间进深四间的宫殿基址组成,共四十大间。有墙基、石柱础、门道、散水、叠落的筒瓦、板瓦、与石碑村遗址形式相同的高浮雕夔纹大瓦当。它同绥中墙子里发现的遗址同属于一个大的建筑体系,是秦之国门碣石宫的一部分。参考书目1.秦都成阳考古工作站:《秦都咸阳第1 号宫殿建筑遗址简报》,《文物》1976 年11 期。
2.刘庆柱:《秦都咸阳几个问题的初探》,《文物》1976 年11 期。
3.陈国英:《秦都咸阳考古工作三十年》,《考古与文物》1988 年5、6合期。
4.陶复:《秦咸阳宫第1 号遗址复原问题的初步探讨》,《文物》1976年11 期。
5.辽宁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辽宁绥中县“姜女坟”秦汉建筑遗址发掘简报》,《文物》1986 年8 期。
6.郑绍宗:《河北省近十年考古综述》(二),《文物春秋》1989 年4期。
第二节秦始皇陵园秦始皇陵园秦始皇陵园的勘察工作开始于六十年代初,公元1974 年以来,勘察发掘全面展开。目前已基本上搞清陵园的建筑布局,并先后发掘了兵马俑坑、铜车马坑和一部分马厩坑、陪葬墓、役徒墓)共出土文物5 万多件。
陵园平面呈南北长、东西窄的长方形,有内外两重夯土围墙。内墙长1355米、宽580 米。外围墙长2165 米、宽940 米、墙基厚8 米。内外围墙的四面都有门,除内墙北墙辟二门以外,其余每面各辟一门。门道两侧各有一土阙。内围墙的四角有角楼;西北部有夹墙,亦呈长方形。坟丘在内围墙中部偏南处,覆斗形,夯土筑造,底部每边长350 米左右,现存高度76 米。坟丘底下是地宫。地宫平面近方形,四周以砖坯砌筑宫墙。宫墙南北长460 米、东西宽392 米。墙体高厚各约4 米。四面有门。地宫内的构筑和埋藏,目前还不清楚。坟丘西侧有铜车马坑。车马坑附近和坟丘南侧,各有两个府藏库。坟丘北部有寝殿、便殿和丽山食官建筑遗存。陵园内的这些建筑布局,大体上是按照宫廷生活设计的。
陵园外四周的遗迹,以东部和西部发现为多。东部有兵马俑坑、马厩坑、陪葬墓群;西部有建陵役徒墓、窑址、石料加工场;南部靠近骊山处有防洪堤遗址;北部有建陵挖土而形成的鱼池遗址。
由于陵园外四周大量遗迹的发现,引起了人们对陵园实际范围的关注。
有人认为,秦始皇陵的陵园边界应该是陵墓外围的自然屏障。以坟丘顶部为基准,向四方各自延长3750 米,南抵骊山,北到新丰原,东到鱼池水,西到赵家背户村的古河道。东西南北各长7.5 公里。目前提出的这个设想,不能说没有道理,但要经受较长时间的工作检验。
与陵园建制有关的遗迹与陵园建制有关的发掘工作,重要的有四项。
(一)兵马俑坑的发掘。兵马俑坑共发现四个,都集中分布在陵园东门外1.5 公里处。已发掘3 号俑坑的全部和1 号俑坑、2 号俑坑的一小部分。另一个是未建成的废坑。这几个兵马俑坑,规模都很大,大约在始皇生前便开始营造,估计到秦灭亡时尚未完成。已发掘2690 平方米,出土武士俑2200件,战车32 辆(每辆配驭马4 匹)、坐骑的战马29 匹。根据钻探,三个坑的总面积是20780 平方米,按照出土的兵马俑排列形式复原,这三个坑的武士俑应有7000 个,战车100 多辆(配驭马400 多匹),坐骑的战马100 多匹。像这样大规模的模拟当时的步卒、骑兵的形象和战车实物的出土,还是第一次发现,以致被一些中外学者誉为“世界八大奇迹”。它为研究秦代军队编制、作战方式、甲骑步卒装备以及秦社会诸问题,提供了一批最直接最形象的实物资料,具有很高的历史科学价值。
秦兵马俑的发掘工作,还将长期进行下去。根据已经出土的资料考察,这应该是秦军士列陈送葬的模拟。它形象地体现了秦始皇时代的军阵的编列。战车兵和步兵是当时作战的主力部队,骑兵的地位看来仍和战国时期差不多,武器配备仍旧以远射程的弩机、弓箭和长木柄的戈、矛、戟、铍为主;而且绝大多数仍旧是青铜制品。主要的防护性设施是皮革制作的铠甲,没有发现头盔和盾。铜兵器由中央官署机构“寺工”铸造。服饰铠甲整齐统一,阵容威武雄壮,再现了秦始皇横扫六合的气势。
(二)马厩坑。有二处。一处在陵园东门外;另一处在内外围墙西垣之间。两处活埋生马约有六七百匹,另有跽坐俑、饲料,以及供跽坐俑使用的陶器。部分陶器上有“中厩”、“宫厩”、“左厩”、“三厩”等刻文,表明这是宫廷厩苑的象征,跽坐俑则是养马的国人。在陵园西垣外大道南侧,另有一片陪葬坑。坑内置陶棺,棺内置生埋禽兽和跽坐俑。依马厩坑例,这应是苑囿中饲养的珍禽异兽。秦始皇生前有许多厩苑,死后把厩苑模拟于地下,以大量的马匹和珍异的禽兽随葬。
(三)铜车马坑。位于坟丘西侧。两辆车马同置于一长方盒状的木椁箱内。一前一后面西排列。车均作双轮,单辕,前驾四匹铜马,车上各有铜御官一人。车马人皆约当实物的二分之一。车马的鞍具齐全,与真车马无异。根据初步考证,1 号车系立车,又名高车、戎车;2 号车为安车。象征秦始皇乘舆出行。
(四)陪葬墓。有两处。一处在陵园东门外;另一处在始皇陵坟丘北边。东门外发现17 座,皆东西向,南北一字形排列。已发掘的8 座均为带斜坡墓道的洞室墓,葬具皆一棺一椁,作长方盒状。随葬品有较多的铜器、陶器和少量金银器。有的器物上有“少府”铭刻。尸骨经鉴定,死者五男二女,年龄都在20—30 岁左右,皆肢解入葬。推测被葬者可能是被胡亥处死的秦公子、公主,可能还包括秦始皇原来的近臣。位于始皇陵坟丘北边陪葬墓20多座,未发掘,情况不明。
参考书目1.袁仲一:《秦始皇陵考古纪要》,《考古与文物》1988 年5、6 合期。2.陕西省考古研究所等:《秦始皇陵兵马俑坑一号坑发掘报告(1974~1984 年)》,文物出版社,1988 年版。
3.秦俑考古队:《秦始皇陵东侧马厩坑钻探清理简报》,《考古与文物》1980 年4 期。
4.秦俑考古队:《临潼上焦村秦墓清理简报》,《考古与文物》1980 年2 期。
第三节西汉长安城和东汉洛阳城西汉长安城的勘查发掘工作是公元1956 年开始的。公元1956—1957 年,勘查城墙、城门,发掘宣平门、霸城门、西安门、直城门,并确定其他城门的位置。公元1958—1960 年,发掘长安城南郊礼制建筑遗址群。公元1961—1962 年,勘查城内街道和长乐宫、未央宫、桂宫和城西建章宫的范围。公元1975 年以来,主要发掘武库和未央宫范围内的建筑遗址。
东汉洛阳城的考古工作分两个阶段。公元1954—1966 年以勘查为主,采用铲探的方法,了解城垣、水道、宫城、城内道路和其他建筑遗址,绘制实测图。公元1972 年以来,转入全面发掘。公元1972—1975 年,发掘南郊汉晋辟雍太学明堂遗址和灵台遗址;公元1979 年发掘北魏永宁寺塔基;公元1981 年起发掘魏晋金墉城、北垣“马面”及其他建筑遗址。
汉代两京的发掘,将是一项长期的考古任务,目前都在继续工作中。
西汉长安城西汉长安城的城墙,全部用黄土夯筑而成。方向基本上作正南北向。东城墙和南城墙保存较好,虽已倾圮,仍连续不断;西城墙和北城墙保存较差,有不少断缺。全城平面略呈方形:东墙平直,南西北三面墙都有曲折。四面城墙总长25700 米,约合汉代六十里强。与《汉旧仪》长安城周围六十三里的记载基本相符。城墙剖面下宽上窄,倾斜度里外各约11 度左右。基部宽度为12—16 米左右。城墙外侧有宽约8 米、深约3 米的壕沟围绕。
长安城每面有三个城门,四面共十二个城门。东面的城门,由北而南是宣平门、清明门、霸城门。南面的城门,由东而西是覆盎门、安门、西安门。西面的城门,由南而北是章城门,直城门,雍门。北面的城门,由西而东是横门、厨城门、洛城门。通过对宣平门、霸城门、西安门、直城门的发掘,证实汉长安城的城门各有三个门道;每个门道宽各8 米,减去两侧立柱所占的2 米,实宽6 米。城门全未用砖,而是两壁直立的阙口。在门道两侧沿边排列几对石础。石础之上应是立木柱,再在其上建门楼。出土现状表明,四个城门都焚毁于王莽末年或稍后的战争中,其他城门似不例外。在此后的东汉、魏晋、十六国和北朝期间,长安城已衰败不振,但仍部分被使用。例如宣平门的三个门道,一直作为一个完整的城门被沿用着,直到整个长安城因迁移而废弃。
长安城内有八条主要大街。最长的是安门大街,有5500 米,最短的是洛城门大街,有850 米。其余的大街,长度在3300—3800 米之间。这八条大街,或作南北向,或作东西向,皆为一直线,没有曲折,长度不等,但宽度全同,都在45 米左右;而且每条大街都分成三条并行的道路,其间有两条宽约90厘米的排水沟,将大街一分为三,中间是专供皇帝行走的“驰道”,宽20米;两侧是官吏和平民行走的道路,各宽12 米左右。这就是《西都赋》所说的“披三条之广路”的街制。
占据全城面积一半以上的五大宫殿,已得到考古证实。长乐宫、未央宫、桂宫仍有部分宫墙墙基和宫内建筑遗迹可寻,可以明确标定方位。明光宫和北宫已破坏殆尽,只能根据史书的记载和已揭露的遗迹,作出大概的判断。位于长乐、未央二宫之间的武库已发掘。它的四周有夯土筑造的长方形围墙。围墙内有库房遗址七处。每一库房又分隔成若干间,分置各种兵器。出土时,尚有刀、剑、矛、戟、镞和铠甲等铁兵器残存。从出土现象判断,武库也在王莽末年的战争中焚毁,以后一直废弃不用。
公元1986 年以来,发掘工作主要放在未央宫范围内。其中最重要的是对一座西汉工官官署遗址的发掘。这座官署遗址呈东西向长方形,四周夯筑围墙,长134.7 米、宽65.5 米,内有署房十五间。在署房内共出土骨签数万片。骨签由动物骨头制成,形制基本相同,大小相近。一般长5.8—7.2、宽2.1—3.2、厚0.2—0.4 厘米。背面平直,正面孤脊形,上部磨平,文字皆刻其上。刻文分二类。一类是一行字的骨签,字数6—7 字,内容是物品名称、规格、编号等。另一类是2—4 行字的骨签,字数少的十几个字,多的30—40字不等,内容是纪年、工官及所属官吏和工匠的名字。纪年自武帝至平帝的都有发现,还有一部分武帝以前的无纪年的骨签。这批资料尚未全部整理公布,对骨签的性质和使用法,目前都还不大清楚。
现在考古发现的西汉长安城是外郭城还是带有内城性质的宫城?近年曾引起一场学术争论。参加这项工作的考古学者认为,目前考古发现的西汉长安城是外郭城。有的历史学者则认为,目前考古发现的西汉长安城是带有内城性质的宫城。在它的北墙外、西墙雍门外和东墙宣平门外的郊区,还存在一个外郭城。个别古建学者甚至认为,不但北墙外有北郭,东墙三座门外也有东郭。看来这个问题应靠更多的田野考古途径去寻求解决。
汉长安城南郊礼制建筑群遗址汉长安城南郊礼制建筑群遗址的发掘,最引人注目的是汉辟雍遗址和王莽九庙遗址。
辟雍遗址位于长安城安门外直南大道东侧,北距长安城南墙约2 公里。
整体建筑由主体建筑、围墙、四门、围墙四隅的曲尺形配房,以及圜水沟等组成。辟雍的主体建筑建造在一个直径62 米的圆形夯土台上。夯土台的正中是平面呈“亞”字形的台基。台基上的“主室”、“夹室”已毁没。台基四边的“四堂”尚存。“四堂”之内各有抱厦、厅堂之类的设置。由出土现象推测,主体建筑可能是一座三重屋檐的高大建筑物。主体建筑的四周筑方形围墙,每边长235 米。在四面围墙的正中,各有一个门道。门道中有木门槛的痕迹。门道两旁有土台,台上应有门楼。围墙四隅的曲尺形配房,建筑比较简陋,似为廊屋,或为守卫人员的居室。在围墙的外面环绕圜水沟。圜水沟直径368 米,沟宽2、深1.8 米,与西来的昆明故渠相通。根据建筑形制以及遗址所在方位,推定它是西汉元始四年(公元4 年)建造的“辟雍”。“王莽九庙”建筑群位于长安城安门和西安门南出的平行大道之间,与辟雍隔道相望。这组建筑群由十二座建筑组成。建筑形式全同。在1—11 号建筑的外边有周环方形的大围墙。围墙每边长1400 米。12 号建筑在它的南边正中。这十二座建筑都由主体建筑、围墙、四门和围墙四隅的曲尺形配房所组成。主体建筑和围墙的平面均作方形,轮廓如“回”字形。规距方正,分毫不差。1—11 号建筑,大小相仿,间距相等。分三排,东西并列。北排的1—4 号遗址与南排的8—11 号遗址,方位一致,南北对应;中排的5—7号遗址错落于南排和北排之间。12 号建筑的围墙与1—11 号的围墙大小相仿,但12 号的主体建筑比1— 11 号的主体建筑约大一倍,细部结构也稍有区别。这组建筑群中的每一个主体建筑、围墙和围墙四隅的曲尺形配房,其细部结构又与辟雍遗址相仿,但无圜水沟。建筑群遗址虽然破坏严重,但可以互为补充,求得比较接近原貌的复原。根据这组建筑群的所在方位,建筑规模,以及遗址中出土有“始建国”年号和“节砀”地名等题记,证实这组建筑正是《汉书·王莽传》记载的“王莽九庙”遗址。
东汉洛阳城及南郊礼制建筑东汉洛阳城大体作南北长方形,长宽之比,约如古人所说的“九六城”。东西北三面城垣都有几处曲折,保存较好;南面城垣因洛河北移被毁,已无遗迹可寻。如果把南垣长度以东西垣的间距计算,全城周长约14345 米,相当于西晋里三十三里。从这个数字中减去晋金墉城突出于大城外部分的长度,所得大城周长约为西晋里三十里,与《续汉书·郡国志》引《帝王世纪》,又引《元康地道记》所载的里数基本相符。
西北东三面城垣,共探出城门十座:西垣五座,北垣二座,东垣三座。
现存城门遗址中,以北垣西起第一门为最大,此门即东汉的夏门,魏晋北魏的大夏门。城门缺口宽约31 米,缺口中发现夯土墙两堵,说明原有三个门洞。其他各门只有一个门洞。在东西垣一些城门外还发现有夯筑双阙遗址,确如《洛阳伽蓝记》所载,东汉魏晋建都洛阳时,“城有十二门,门皆双阙”。自曹魏至北魏,洛阳城城垣仍沿东汉旧制,绝大多数城门的位置相沿而不改。东汉洛阳城内的宫殿,主要是南宫和北宫。因未经发掘,遗址至今未被揭露。目前只能根据已探明的城门和街道的分布,大体标出它们的所在方位。城南的辟雍、太学、明堂和灵台等大型建筑遗址,已先后发掘。辟雍、明堂、太学分立,建筑形式各有不同。辟雍遗址位于开阳门外大道东侧,由主体建筑、围墙、圜水沟三部分组成。围墙平面呈方形,边长约170 米,围墙外周绕圜水沟。辟雍的主体建筑建于围墙内正中,已毁没,现仅存方形夯土台基。每边长45 米。公元1930 年曾在这台基的南边发现著名的晋武帝三临辟雍碑,近年又在这里发现了它的碑座。确证魏晋重建辟雍系利用东汉辟雍旧址。
太学遗址在辟雍遗址东北边,四周夯筑围墙,平面略呈南北长方形,长220 米、宽150 米。围墙内布列一座座平房,长数十米,颇规整。历年收集的汉魏石经残块,大部分在这里出土。
明堂遗址位于平城门外大道东侧,与辟雍遗址东西相望。围墙平面亦呈方形,北面围墙已毁,东南西三面围墙尚有遗迹可寻。按衔接线复原,东西约386 米,南北约400 米。围墙内正中的主体建筑亦早已毁没,现存圆形夯土台基,直径62 米。
灵台遗址位于平城门外大道西侧,与明堂隔道相望。四周筑夯土围墙,平面呈方形,每边长约220 米。围墙内正中是灵台主体建筑。方形高台,全部夯土筑成。台基每边长约50 米。台体四周有上下两层平台。两层平台上都有回廊式建筑,并有坡道互通。台顶已遭到严重破坏,每边残长31—41 米,残高8 米。从出土的迹象观察,原来应是“上平无屋”的形制。
参考书目1.王仲殊:《汉代考古学概说》,中华书局1982 年版。
2.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汉城工作队:《汉长安城武库遗址发掘的初步收获》,《考古》1978 年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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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汉城发掘队:《汉长安城南郊礼制建筑遗址群发掘简报》,《考古》1960 年7 期。
8.黄展岳:《汉长安城南郊礼制建筑的位置及其有关问题》,《考古》1960 年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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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工作队:《汉魏洛阳城初步勘查》,《考古》1973 年4 期。
11.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工作队:《汉魏洛阳城南郊的灵台遗址》,《考古》1978 年1 期。
12.段鹏琦:《汉魏洛阳城的调查与发掘》,《新中国的考古发现和研究》第516—521 页,文物出版社1984 年版。
第四节秦汉长城及沿线城鄣烽塞秦汉长城近百年来,不断有中外学者对秦汉长城及沿线的城鄣烽塞进行考察,主要的有:公元1900—1916 年,英籍考古学家A.斯坦因曾三次进入甘新地区,对楼兰、敦煌等地的汉晋烽燧遗址进行考察和掠掘。公元1930 年,中瑞西北科学考察团对居延汉代烽燧遗址作过调查发掘。公元1942 年,中央研究院西北史地考察团,曾对汉代玉门关、阳关及其以东的长城、鄣塞、烽燧进行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秦汉长城沿线的甘肃、宁夏、陕西、山西、内蒙、河北、辽宁等省区的考古工作者,又对这条长城进行过多次的勘查发掘。勘查证实,秦汉长城是在战国秦赵燕三国长城旧址上发展起来的。它西起玉门关,东至辽东以远,直线距离6000 公里以上。全线大体上可以分为东中西三段。
秦汉长城的东段几乎全部沿用燕长城。大约自内蒙古的化德县与商都县之间起,沿北纬42°往东,经河北省康保县南,内蒙古太仆寺旗、多伦县南、河北省丰宁县北、围场县北,向东沿金英河北岸横贯赤峰市,抵达奈曼旗土城子,藉牤牛河为天然屏堑,向北推移20 公里,在牤牛河东岸的牤石头沟又继续向东伸展,至库伦旗南部,进入辽宁阜新县东北。根据《史记·朝鲜列传》“秦灭燕,属辽东外檄”的记载看,自阜新以东,秦对辽东的燕长城似未加以利用。近年在阜新、法库、宽甸、叆河发现的长城遗迹,从遗迹附近发现的城址和出土遗物来看,全属燕汉特征的遗物,未见秦文化特征的遗物。如果把这些残段连成一线,西汉长城的东端应是《朝鲜列传》所云:“复修辽东故塞,至浿水为界。”
秦汉长城的中段约自东经114°以西至102°之间。这段长城错综复杂,建置年代先后不同。大致可分为南中北三线。南线沿用秦国长城,西起自甘肃岷县,循东北走向,经临洮、渭源,宁夏固原,甘肃环县,陕西吴旗、靖边、榆林,循毛乌素沙漠东侧,越窟野河,北上内蒙古准格尔旗,直达黄河南岸的十二连城。秦灭六国以后,蒙恬修长城以此为西段,汉初仍沿用。汉武帝时,西翼防线北移到河西走廊,这条长城遂失去原有的作用。
中段中线秦汉长城,大约横贯于秦时九原、云中郡境。经勘查,遗迹由宁夏北上,穿越乌兰布和沙漠北边的鸡鹿塞,进入内蒙古以后,透迤在狼山北面岗峦之上,至石兰计山口,向东经固阳县北部,又经武川县南,沿大青山北,过集宁市,最后由兴和县北部进入河北省围场县境,与东段原燕国长城相衔接。这段长城,除了利用战国赵长城以外,有一部分应是秦蒙恬所扩建。
中段北线,即汉武帝时修筑的所谓“外城”。武帝“外城”,最早见于《史记·匈奴列传》:太初三年(公元前102 年),“汉使光禄徐自为出五原塞数百里,远者千余里,筑城鄣列亭至庐胸”,世称“光禄塞”或“光禄城”,或径称“武帝外城”。这是一条复线长城还是长城外的一些不相连续的城鄣列亭?历代史学家对此意见分歧很大。近年来,有不少考古工作者进行过实地勘查,一致肯定它是一条复线长城,而且分为南北两条,只是对个别路段的走向看法稍有出入。一种意见认为,武帝外城位于阴山以北,分南北两条,都向西北方向伸延,两条走向近似平行,间距5—50 公里左右。南面的一条起自武川县境内,西越乌拉特中后联合旗、潮格旗,向西北方向延伸,进入蒙古共和国境内。北面的一条,东起达茂联合旗,西经乌拉特中后旗和潮格旗,伸入蒙古共和国境内,再转向南,与额济纳旗境内的长城相连接。另一种意见认为,这两条外城都是东起武川县西部哈拉合的中线长城处,蜿蜒西北行,经达茂联合旗、乌拉特中后联合旗、潮格旗西北进入蒙古高原。北面的一条,一直伸延到阿尔泰山中;南面的一条,折向西南,与居延塞外的长城鄣塞相连接。我们认为,像这样大面积的调查,出现个别路段走向出入是难免的。看来应有统一的组织,全面的复查,辅以现代的科学测绘记录,才能取得最后的结论。
西段长城系汉武帝经营河西走廊时修建,大约自额济纳旗的苏古诺尔湖畔起,沿额济纳河东岸至甘肃金塔县的北大河畔,西循北山山地南麓,经敦煌疏勒河畔,至玉门关为止。自玉门关往西,直到新疆罗布泊湖畔的古楼兰(鄯善),仍有不少汉代烽燧遗址,但已不见连接不断的城垣,故一般指玉门关为汉长城的西端。
秦汉长城是军事防御建筑,所经地带自然环境差别甚大,修筑方法大都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平地夯土筑造,山上石块垒砌,在陡峭的崖壁处,则利用崖壁作墙身,或稍加修筑而成;在两山夹峙的山口,则采用土石混合构筑。一般他说,夯土筑造的长城,墙身大都毁坏不存,现在仅能见到墙基痕迹。墙基宽4—6 米不等。“武帝外城”受自然侵蚀尤为严重,现在只能见到间断的缓缓隆起的土梁。石块垒砌的长城,石墙下宽上窄或两壁垂直都有,高宽各4—5 米,保存较好。不论夯筑石砌,有不少地段都遗留有屡次修缮的痕迹。
长城沿线的诚郭鄣塞长城沿线内侧,遍设边城。这些边城,多半属于屯戍性质,一般小于内地县城。有的边城使用时间很长,与内地县城无甚差别。城内有官署,有民居,有街道;城外有墓地,有的还附有城鄣、烽燧。到目前为止,已发现的秦汉长城沿线城址不下一百座。其中托克托古城村城址、准格尔旗瓦尔吐沟城址、宁城县黑城子城址、奈曼旗沙巴营子城址等少数城址,可以确定始建于战国或秦代,西汉仍沿用;其他大部分城址应是西汉时期(主要是武帝及其以后)设立的。
边城城郭一般用夯土筑造,除个别外,城门都设在南城垣正中。城垣平面有四种形式:(1)方形或长方形,一般每边长420—600 米。磴口市布隆淖城址、兰城子城址和奈曼旗沙巴营子城址等属于这种形式。
(2)呈回字形。城垣内外两重,平面均呈方形。外城垣每边长1000 米左右,内城设在外城内中间,每边长200—250 米。官署设在内城,内外城之间为屯戍建筑和民居。磴口市陶升井城址、乌拉特前旗三顶帐房城址、呼和浩特塔布秃城址等属于这种形式。
(3)城中也设子城,但子城位于城内一隅,城垣规模略小于回形城。呼和浩特二十家子城址、托克托哈拉板申城址、奈曼旗西土城子等属于这种形式。
(4)形状不规整。夯土城垣有曲折,如杭锦后旗太阳庙等少数城址。
在已发现的边城中,有十八座可与史籍记载中的秦汉郡县相印证。例如磴口市布隆淖古城为朔方郡临戎县城址,乌拉特前旗三顶帐房城址为五原郡郡治,托克托县古城村城址为云中郡郡治,准格尔旗瓦尔吐沟古城为西河郡广衍县城址,丹东叆河尖古城为辽东郡西安平县城址,等等。
长城内外,凡重要的关口和适于瞭望的地方,都设置鄣塞、烽台。西起玉门关,东至奈曼旗沿线,发现不下数百处,有一部分已作了发掘。
鄣塞是边城派出的鄣尉所在,规模较小,形同后世哨所。一般设有围墙。围墙有石砌,有土筑。平面方形,每边长数十米至100—200 米。鄣门一般设在南垣,作瓮城形。城四角有的向外斜出,形同后代“马面”设施。公元1972—1976 年在额济纳河流域发掘的居延破城子甲渠候官遗址、甲渠塞第四燧遗址和肩水金关遗址,都属于这一类建筑。内蒙古西部黄河北岸的乌兰布和乃格隆山口的鸡鹿塞、潮格旗“武帝外城”内侧的朝鲁库伦石城等,也属于这类建筑。
鄣塞的耳目是烽台。烽台用以警讯,都设在视野宽广的山巅或草原上,沿线罗列,间距0.5—1 公里,与长城距离不等。有的设在长城上,有的设在长城附近,有的远隔数峰。设在山巅上的烽台,一般由石块垒成,作圆柱形或圆锥形。大小高低因地而异。乌不浪山口东侧的一个石烽台,倾圮后实测直径10 米。个别烽台四周加筑围墙。设在草原上的烽台,大都以黄土夯筑而成,作圆锥体或方锥体,大小高低不一,一般基宽7—8 米,高3—4 米。有的四周加筑围墙。地处大漠戈壁的河西走廊和居延地区,至今仍保存着大量的城鄣烽燧遗址。敦煌西北地广人稀,盐碱特重,城鄣烽燧遗址保存最好。有的烽燧,至今仍高10 米以上。许多烽燧备用的“积薪”,依然整齐地在烽燧附近堆放着,甚至连攀登燧顶的绳索仍悬挂于燧旁,是研究汉代边防鄣塞烽燧制度的最丰富最直接的资料。
参考书目1.文物编辑委员会编:《中国长城遗迹调查报告集》,文物出版社198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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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黄展岳:《秦汉长城遗迹的调查》,《新中国的考古发现和研究》第400—406 页,文物出版社1984 年版。
第五节汉代帝陵西汉十一陵西汉十一个帝陵,除文帝霸陵在西安东郊、宣帝杜陵在西安市东南郊以外,其余九个帝陵都在渭河北岸咸阳市至兴平县境内。公元1962 年开始勘查武帝茂陵,以后陆续勘查诸陵。公元1966 年发掘文帝窦后墓的部分从葬坑。公元1970—1978 年,发掘长陵的一个陪葬墓——杨家湾大墓和安陵一个陪葬墓的从葬沟。公元1982—1983 年,勘查杜陵并发掘杜陵寝殿和陵园的部分门址。
渭河北岸西汉九陵的勘查,其主要收获是澄清诸陵的方位及其排列顺序。排除咸阳原上有西周陵的可能性,同时又对汉唐间的有关西汉陵的记述作了详细校核。认定《汉书》臣瓒注所记诸陵的方位是可信的。《汉书》臣瓒注的诸陵方位被《三辅黄图》、《水经注》和唐《元和郡县志》所采纳,特别是《水经注》在记述北魏成国渠的流向时,详细标明西汉诸陵的方位和顺序,为考古工作者提供了可靠依据。于是在探明北魏成国渠遗迹的基础上,对汉陵逐一进行审定。审定后的西汉陵,自西至东的顺序是:武帝茂陵、昭帝平陵、成帝延陵、平帝康陵、元帝渭陵、哀帝义陵、惠帝安陵、高祖长陵、景帝阳陵。目前的推论是否正确,尚待发掘验证。
西汉的陵寝制度西汉的陵寝制度,主要是勘查诸陵的坟丘,陵园的围墙、门道和门阙;还有它们的后妃墓和陪葬墓。
除文帝霸陵“依山为陵”情况不明外,其他十个帝陵的坟丘都作覆斗形,用夯土筑造。茂陵坟丘最大,底边长230 米、顶高46.5 米。其他略小,一般顶高30 米左右,底边长150—200 米。坟丘居陵园中央。陵园四周夯筑围墙,围墙平面呈方形,每边长400 米左右。四面围墙的中部辟一门,称司马门。门道宽15 米左右。门道两侧各有一座土阙。土阙长40、宽15 米左右。汉承秦制,设寝殿于陵园,并在陵园附近设庙。在各个陵园的内外地面上,目前还可以见到西汉建筑的遗迹和遗物,大约就是寝殿或原庙这一类建筑的遗存。除杜陵寝殿已发掘,情况比较清楚以外,其他都无法确定。
后妃墓的外形与帝陵同,而规模略小。一般设在帝陵东边,但有少数例外。陪葬墓集中在帝陵的东边或北边。
现存陪葬墓最多的是长陵,有63 座。延陵陪葬墓最少,仅1 座。勘察和发掘均可证明,汉陵陵区内的建筑物,大都是在西汉末年焚毁的。
以杜陵为例。杜陵陵墓坟丘现存高29 米,覆斗形,夯土筑造。底部、顶部平面均为方形,底部每边长175 米、顶部每边长50 米。陵墓四面正中各有一条墓道。墓道内全部用夯土填筑。四条墓道的底部都呈斜坡状,平面呈前端窄、尽端宽的梯形。推测墓室是竖穴式的土坑,坑内棺椁用“梓宫、便房、黄肠题凑”之制。陵园以坟丘为中心,四面夯筑围墙。围墙平面呈方形。每边长430 米、基宽8—10 米。四面围墙中部各辟一门。门址宽约85 米左右。北门和东门遗址已发掘。得知门址由门道、左右塾和左右配廊组成。门道宽84.24 米、进深20.57 米。左右塾的四壁都有壁柱,有掖门。配廊地面呈斜坡状,方砖铺地,廊道外有卵石散水,散水上有挑檐柱窝。遗址内有大量的砖瓦出土,瓦当数量很多,绝大多数是“长乐未央”、“长生无极”当。推定左右塾上必有门楼建筑。陵园南门外东南边设寝殿,已发掘。寝殿建在长方形夯土台基上。台基东西长51.2 米、南北宽29.6 米。四周为廊,廊宽一般2.1 米,地面铺砖。寝殿南北两面各设三个门,东西两面各设一个门。每门又分左右门道。构筑颇为复杂。此外,还在杜陵北637 米处发掘从葬坑一个。从葬坑由主室、车室组成。主室内出陶俑,皆男性,着帛衣,腰系革钩,带铁兵器。车室有两辆明器木车,配置铁制的车马器。
孝宣王皇后陵在杜陵东南575 米处。坟丘亦呈覆斗形,底部每边长145—150 米,顶部每边长45 米,高24 米。四面的围墙亦呈方形,每边长330—335 米,基宽3.4—3.7 米。四面围墙的中部各辟一门。
杜陵的陪葬墓分布在杜陵东边和北边,现存59 座。
东汉十二陵东汉迁都雒阳,据《续汉书·礼仪志》注引《帝王世纪》,东汉十二个帝陵,除了献帝禅陵在河内郡山阳以外,其他十一个帝陵,或在雒阳故城的东南,或在雒阳故城的西北。故城东南的东汉陵区,尚未勘查,情况不明。故城西北当指令洛阳北部的邙山。现在邙山上犹存东汉墓数百座,早年从这里流散出来的“黄肠石”很多,其中刻有“永建”、“阳嘉”等年号。近年又有许多新的发现。公元1964 年曾发掘一座早年被盗掘的黄肠石墓,墓中尚存铜缕玉衣30 片;公元1984 年又发掘一座被盗掘的黄肠石墓,发现石上刻有“建宁”、“熹平”等年号,并有玉衣同出。由此推定,今洛阳邙山上确实存在一处东汉帝陵区;但具体陵名及排列方位,则无从确认。位处北邙之阴黄河之阳的所谓光武帝原陵,因陵西“光武庙”中有北宋开宝六年(公元973 年)的修庙碑,而被历代史学家所承认。通过近年对邙山东汉黄肠石墓的勘查,所谓光武帝原陵的传统看法,也有待考古的重新验证。
参考书目1.杜葆仁:《西汉诸陵位置考》,《考古与文物》1980 年1 期。
2.刘庆柱、李毓芳:《西汉诸陵调查与研究》,《文物资料丛刊》(六),文物出版社1982 年版。
3.黄展岳:《中国西安、洛阳汉唐陵墓的调查与发掘》,《考古》1981年6 期。
4.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杜陵工作队:《1982—1983 年西汉杜陵的考古工作收获》,《考古》1984 年10 期。
5.郭建邦:《河南孟津送庄汉黄肠石墓》,《文物资料丛刊》(四),文物出版社1981 年版。
6.陈长安:《洛阳邙山东汉陵试探》,《中原文物》1982 年3 期。
7.李南可:《从东汉“建宁”“熹平”两块黄肠石看灵帝文陵》,《中原文物》1985 年3 期。
第六节汉代诸侯王列侯墓汉代诸侯王列侯的墓葬大约有60 多座。其中重要的,依死亡先后的顺序有石家庄北郊赵王张耳墓,长沙马王堆轪侯利苍家族墓,长沙象鼻嘴吴氏长沙王墓,长沙陡壁山吴氏长沙王后曹■墓,阜阳双古堆汝阴侯夏侯灶夫妇并穴合葬墓,永城芒山梁王家族墓,徐州北洞山某代楚王墓,铜山龟山楚襄王刘注墓,咸阳杨家湾绛侯周勃(或周亚夫)夫妇并穴合葬墓,广州象岗南越王赵眜墓,满城陵山中山靖王刘胜夫妇并穴合葬墓,曲阜九龙山鲁王家族墓,巨野红土山昌邑哀王刘髆墓,定县八角廊中山怀王刘修墓,北京大葆台广阳顷王刘建夫妇并穴合葬墓,高邮天山广陵厉王刘胥夫妇并穴合葬墓,徐州石桥某代楚王夫妇并穴合葬墓,邗江甘泉山广陵思王刘荆夫妇同穴合葬墓,定县北庄中山简王刘焉夫妇同穴合葬墓,定县北陵头中山穆王刘畅夫妇同穴合葬墓,亳县曹氏宗族墓等。
墓制的分类和发展诸侯王列侯墓的构筑形式可分两大类。一类是竖穴土坑,即在地面下挖出长方坑,再在坑底用木板构筑墓室(简称“木椁墓”),或用石板(块)砌造墓室(简称“石室墓”),或用小型长方砖砌造墓室(简称“砖室墓”)。另一类是崖洞墓,即开凿山洞,将整个墓葬全部穿凿在山中,如满城汉墓、铜山龟山汉墓;也有在山坡或山顶上先开凿出竖穴石圹,然后在圹底用石块或木板建造墓室,如广州南越王墓、高邮天山汉墓。这两种不同的凿山造墓方法,都可以达到“凿山为藏”的作用。
西汉早期的王侯墓,大多沿袭战国以来的竖穴土坑木椁墓墓制。注重高大坟丘,深邃墓室,多重棺椁,随葬带有周代礼制象征的铜陶器。大约到文景时期,模拟地上府第建筑的风气开始流行,椁室规模趋向宏大,诸侯王享用的“黄肠题凑”葬制和诸侯王列侯均可享用的玉衣殓服大量出现,显示现实生活豪华高贵的丝织品、铜器、漆器、玉器、金银器以及车马、炊厨食品,等等,都随同埋入墓室中。崖洞墓也在文景时期兴起,洞穴中分为前室、中室、后室、耳室、侧室、回廊,俨如地上府第。随后,为模拟地上府第提供更加方便的石室墓、砖室墓相继出现,特别是砖室墓,传播最快。东汉时期,砖室墓占居绝对优势,费工巨大的崖洞墓走向衰退,“黄肠题凑”葬制也因不能适应砖室墓墓制而一度改用象征性的“题凑石”(方石)。东汉中期以后,大型多室砖墓更加流行,强宗豪右僭越诸侯王列侯葬制的越来越多,“题凑石”实际上归于消失,玉衣也不仅是王侯的专用品。东汉末期,战乱不息,社会动荡,经济凋敝,盗墓风炽,诸侯王列侯的豪华墓葬呈现全面衰败,与一般汉墓难于区别了。
两汉王侯墓制举例下面按西汉早中晚三期、东汉前后两期,各举一例介绍,从中可以看到汉代诸侯王列侯墓的变化情况。
轪侯利苍之妻墓(长沙马王堆1 号汉墓)长方形竖穴土坑,北边有斜坡墓道。坟墓的上半部是在原土丘上积土夯筑,下半部挖土为穴。坟丘现存高5—6 米。墓口长20 米、宽17.9 米。墓口下有四层台阶,墓坑呈覆斗形,往下逐渐缩小。墓底长7.6 米、宽6.7 米、深16 米。棺椁为巨大的木板制成,置于墓坑底部正中。椁室井字形,中间是棺室,四周隔出头箱、足箱、左边箱、右边箱。椁底承托三条垫木。棺椁上下四周填塞木炭和白膏泥。棺室里置四层棺。外棺为黑漆素棺,二层棺为黑地彩绘棺,三层为朱地彩绘棺,内棺内髹朱漆,外髹黑漆,再饰以绒圈锦和羽毛贴花绢,盖板上覆盖帛画一幅。死者置内棺中,女性,年龄约50 岁左右。葬式为仰身直肢直伸,全身裹殓各式衣着、衾被及丝麻织物十八层,连同贴身衣二件,共二十层。随葬器物集中放置于四个边箱中,总数1000 多件,有漆器、纺织衣物、陶器、竹木器、木俑、乐器、铜镜、农畜产品、食品、瓜果、中草药、竹简和印章,等等。根据2 号墓出土的三枚印章,证实这里是第一代轪侯、长沙丞相利苍及其家属的墓地。1 号墓与2 号墓并列,死者自应是轪侯之妻。而地层关系上稍早于1 号墓的3 号墓(死者利苍之子),墓中随葬汉文帝前元十二年(公元前168 年)纪年木牍,由此推知1 号墓下葬年代应在公元前168 年稍后数年。中山靖王刘胜墓(满城1 号墓)墓穴升凿于凌山岩石中。墓门朝东。全长51.7 米,最宽处37.5 米,最高处6.8 米;容积约2700 立方米。全墓分墓道、甬道、南耳室、北耳室、中室和后室等六部分。墓道斜坡式。墓道口用二堵土坯墙封门,二土坯墙之间灌以熔化的铁水,铸成一道铁墙。甬道紧接墓道,长6.76 米、宽4.5—4.8 米、高5.3 米,在其两侧为对称的南、北耳室。两耳室均作长条形,长16 米多,宽3 米多,高4.35—5 米。甬道尽端通入中室。中室平面近似方形,长14.92、宽12.6 米,四壁弧形,穹窿顶,高6.8 米。中室、南耳室、北耳室和甬道内,原来都建有瓦顶的木结构房屋,出土时已倒塌。中室后面是后室,隔以石门。后室亦作穹窿顶的岩洞。岩洞中用石板建成石屋,有门道、主室和侧室三部分。环绕后室还开凿一道回廊。除墓道外,各墓室都放置随葬器物。甬道和南耳室共置实用的车6 辆、马16匹、狗11 只、鹿1 只。北耳室置陶器,器内原盛酒、粮食、鱼类等。中室主要是铜器、铁器和陶器,室内还张设两具帷帐。后室门道置石俑、弩机。主室内设棺床,上置棺椁,载以柩车,棺椁内及周围放置大量铁兵器,日常生活用具和五铢钱。侧室象征浴室,内置熏炉、铜灯等。总计随葬器物3100多件,全部是实用品。另五铢钱2317 枚。从随葬器物的出土位置看,南、北耳室是库房和车马库,中室是宽大的厅堂,后室是象征卧室的内室。死者身着玉衣,头枕镶玉铜枕,腰部左侧佩铁刀一把,右侧佩铁剑两把。玉衣全长1.88 米,由2498 块玉片,以金丝编缀而成,所用金丝重1100 克。出土铜器铭文中有“中山府”、“中山内府”,封泥文字“中山御丞”,铜器、漆器铭文纪年又都在三十年以上。据《汉书·诸侯王表》推定,被葬者应是中山靖王刘胜,死于武帝元鼎四年(公元前113 年)。
广阳顷王刘建墓(北京大葆台1 号墓)与王后墓东西并列,坟丘相连,长90、宽50.7、高8 米。坟丘下是墓圹。墓圹呈覆斗形,上口长26 米、宽21 米,圹底长23.2 米、宽18 米、深近5 米。圹内建木构墓室,上下四周铺木炭和白膏泥。木构墓室由甬道、外回廊、黄肠题凑、前室、后室、内回廊等组成。墓道在墓圹之南,残长34 米。外回廊内置有豹、马、雁等禽兽和陶器、铁器、漆器等。前室放置漆床、六博和陶器。后室有二椁三层棺和大量玉器及玉衣残片,死者已被盗出棺外。内回廊放陶器,墓道内埋置朱轮木车3 辆,马13 匹。此墓早年被盗,剩余随葬器物尚有陶器、铜器、铁器、玉器、漆器、丝织品等共400 余件,五铢钱100 多枚。在内回廊与外回廊间以黄肠题凑隔开。它由大约15000 根柏木条堆垒而成,柏木条长90、宽厚均约10厘米。木头都向内。外围长16、宽10.8、高3 米;内围长14.2、宽9、高3米。正南有门通向甬道。根据“黄肠题凑”葬制和墓中出土全是武、宣时铸造的五铢钱,以及出土漆器上有针刻“廿四年五月丙辰”纪年,结合《汉书·诸侯王表》、《燕王旦传》的研究,被葬者可能是死于汉元帝初元四年(公元前45 年)的广阳顷王刘建。
中山简王刘焉墓(定县北庄汉墓)坟丘高20 米,底边长宽各40 米。坟丘地下是一座以石材为题凑的大型砖室墓。斜坡墓道长50 多米,一侧附耳室。墓室平面呈凸字形,由甬道、横列前堂、方形后室和回廊组成。题凑位于砖室外围,用经过加工的石块单道叠砌,形成一圈绕墓室的石壁,四边各长20 米、高8 米、厚1 米左右。在砖室券顶上又平铺石块三层,厚约80 厘米。共用石材4000 余块,大部分凿成近方形,长宽各1 米左右,厚约25 厘米。其中174 块有铭刻或墨书文字,内容为进贡石材的县名和石工的籍贯、姓氏,个别的刻有尺寸。墓葬早年被盗,后室棺椁已毁,仅存少数骸骨和属于两个个体的鎏金铜缕玉衣片5169 片。劫余的重要器物有刻文“建武卅二年二月”的铜弩机,“大官釜”陶釜,少数玉衣片背面有“中山”墨书,以及玉枕、玉带钩、玉窍塞和东汉五铢钱153 枚。根据题凑石葬制,出土属于两个个体的玉衣,铜弩机上“建武卅二年”铭刻和石刻题记所提供的年代范围,推定墓主应是死于和帝永元二年(公元90 年)的中山简王刘焉与其王后的合葬墓。
中山穆王刘畅墓(定县北陵头43 号汉墓)坟丘高12 米,底边直径40米。坟丘地下砖砌墓室,规模宏大,由墓道、甬道、东耳室、西耳室、前室、中室、东后室、西后室组成。墓室南北全长27 米多(不计墓道),最宽处13.8 米。斜坡式墓道在墓门南边,未发掘。墓门内有甬道直通中室。在甬道两侧各有一门通入耳室。两耳室平面均呈长方形,东耳室内主要放置陶饮宴器具;西耳室内放置车马器和仪仗用具。甬道与前室连接处又设一封门。前室长5 米、宽2 米,放置大量陶俑。前室北部接中室,中室作横列式,宽敞高大,长10.5 米、宽3.06 米。中室后部有两条甬道分别通入东后室、西后室。两后室各置一棺一椁,均腐朽,仅存漆皮。墓葬早年被盗,两具骨架弃置中室。在东耳室内发现铜缕大理石片400 多片和错金铁镜;西后室内发现银缕玉片1100 多片,以及错金铁刀、铁剑等兵器。由此知西后室的被葬者是男性,身着银缕玉衣;东后室的被葬者是女性,身着铜缕石衣。随葬器物大多被扰乱,劫余的重要器物有掐丝的金龙、金辟邪、金羊群、银盒、青玉座屏、玉璧、玉璜、铁镜,以及各种铁兵器和玉石饰品,还有东汉中晚期的五铢钱235 枚。根据五铢钱和大量陶质模型器的断代,并据《后汉书》东汉中山王世系的研究,推定墓主应是死于灵帝熹平三年(公元174 年)的中山穆王刘畅及其王后的合葬墓。
秦汉墓在帝、王、侯的陵墓以外还有很多。除西藏、台湾以外,全国各省都有发现。粗略地计算,总数约四五万座,已发掘的有一万座以上。发现数量比较多,分布比较密集的地方是秦汉的都城和当时的郡县所在地。在这些地方,秦汉墓的发现多达一千多座。这些墓都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当时当地的文化特点,需要进行大量的研究。
参考书目1.石家庄市图书馆:《河北石家庄市北郊西汉墓发掘简报》,《考古》1980 年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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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南京博物院:《江苏邗江甘泉二号汉墓》,《文物》1981 年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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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定县博物馆:《河北定县43 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3 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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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秦汉简牍和石刻秦汉考古材料中,有关于汉代农业方面的资料,关于汉代冶铁业、纺织业和漆器制造业的资料,其中不少是关于汉代生产的重要资料。因为本卷丙编对这些问题将有所论述,这里就不重复了。
出土的秦汉文物中,很多带有文字。除了作为书写材料的简牍、缣帛书和主要作为信物的玺印以外,还有很多书写、錾刻或范铸在各种器物上的文字,例如石刻、金文、陶文、漆书和镜铭,等等,文字内容十分丰富。因篇幅限制,下面也只能就史料价值最大、对中国古文字的研究又有特殊作用的简牍和石刻,略加论述。
秦代简牍秦代简牍,重要的发现有三批:第一批是公元1975 年湖北云梦出土的《编年纪》、《语书》和多种秦律的竹简;第二批是公元1979 年四川青川秦墓出土的“为田律”木牍。第三批是公元1986 年甘肃天水秦墓出土的《日书》等竹简。
云梦竹简出睡虎地11 号秦墓,共1100 多枚。简长23.1—27.8 厘米,宽0.5—0.8 厘米。简文墨书秦篆,一般写在篾黄上,少数两面墨书。字迹大部分清晰可辨。从简上残存的绳痕判断,竹简系以细绳分上中下三道编连成册。出土时,编缀的绳索已朽没,前后次序大部分散乱。从书体、内容和其中多处避始皇名讳得知,简文系多人书写,有的写于战国晚年,有的写于秦始皇时期。竹简经整理编纂,分为《编年记》、《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和《日书》,共九种。《语书》、《封诊式》、《日书》原有标题,《效律》原有“效”字标题,其余各书系云梦秦简整理小组所拟定。
《编年记》52 简,记述了从秦昭王元年(公元前306 年)到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 年)的历史。《语书》14 简。前8 简是秦始皇二十年(公元前227 年)四月南郡守腾颁发给所属县、道啬夫的文书;后6 简是南郡命所属各县书曹对吏实行考绩。文义与前8 简相呼应,可能是前者的附件。《为吏之道》50 简,每简分5 栏,抄写格式相同,都没有标题和起迄标识。内容庞杂,主要是儒家处世言论的杂抄。还附抄两条魏律,内容与出土秦律相近,有重要的史料价值。《日书》有两种。甲种166 简,正背两面皆隶书,字小而密;乙种259 简,只正面隶书,字较大。两种《日书》内容基本相同,所记都是关于预测吉凶和迷信习俗。《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可通称为《秦法律文书》。其成书年代早晚不同。《法律答问》中的部分律文应是秦孝公时商鞅所立。其他大部分是秦昭王至始皇初年所修订。这批秦法律文书,除《效律》是一篇首尾完整的关于核验帐目、物资和度量衡器的律文以外,其余都不是该律的全文。这批秦律,内容十分广泛,远远超出李悝《法经》的范畴,已具备刑法、诉讼法、民法、军法、行政法、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内容。举凡农田水利、牛马饲养、粮食贮放、徭役征发、刑徒服役、工商业管理、官吏任免、军爵赏赐、物资帐目以及军官任免、军队训练、战场纪律、战勤供应、战后奖惩,等等,都有具体规定。其中以刑法最为成熟。简文反映了战国晚期到秦始皇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军事等方面的情况。这时正是中国从诸侯割据向中央专制集权制的转变时期,秦简为研究这一历史时期提供了可信史料。
青川木牍出土于郝家坪50 号秦墓。长46 厘米、宽2.5 厘米、厚0.4 厘米。两面修治平滑,都有墨书文字。正面是武王二年(公元前309 年)命丞相甘茂、内史匽更修《为田律》,共三行,121 字。律文是关于田亩阡陌封埒的设置,以及对阡陌封埒的保护和道路的管理维修规定。背面文字四行,33 字,内容是与律文有关的纪事。更修《为田律》出土于四川青川,表明这是秦政府针对蜀地新移民的情况而更修的,其目的在于维护新移民的土地私有权。但如何理解律文中畛封埒的含义,以及畛封埒和阡陌的关系,学者间还存在较大分歧。
天水竹简发现于放马滩1 号秦墓,共460 枚。简上原有三道编绳,上下端各空出1 厘米为天地头,简文以古隶书体写在篾黄上,最多每简43 字,一般25—40 字。出土时,编绳已不存,次序散乱,无篇题。经整理,内容有“日书”和纪年文书两类。纪年文书8 简,系秦始皇八年(公元前239 年)邽丞向御史呈奏的“谒书”,叙述一名叫丹的人的故事。推测丹是1 号墓的墓主。《日书》有两种。甲种73 简,简长27.5 厘米。乙种379 简,简长23 厘米。以形式论,均系抄自当时日者占家手中的巫书,有不少言天道鬼的迷信条文,而更多的是讲人与人相关的事,是研究先秦和秦文化的重要资料。
西北边塞遗址出土的汉代简牍本世纪初,西方学者便进入我国西北甘新地区,即汉代河西四郡和西域,从事考古活动。从公元1901 年起,在新疆罗布泊楼兰遗址、民丰尼雅遗址和甘肃敦煌居延烽燧遗址中相继发现汉晋简牍。随后,中国学者也有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又有很多新的发现。
1.居延汉简公元1930 年西北科学考察团成员瑞典人F.贝格曼在额济纳河汉张掖郡居延都尉和肩水都尉烽燧遗址中采获汉代简牍约10000 枚,年代约自武帝末至东汉中叶,以西汉简为多。绝大部分是汉代边塞上的屯戍档案,一小部分是书籍、历谱和私人信件等。资料已全部发表,并有不少研究论著问世。公元1972—1976 年,甘肃居延考古队又在第一次发掘地点的附近掘获19000 多枚。内容甚丰,大致有诏书、奏记、檄、律令、品约、牒书、爰书、符传、薄册、书牍、历谱术数、医药等。其中纪年简1222 枚,从武帝元朔元年(公元前128 年)至新莽及于东汉建武初年的年号,基本上是连续的,其中以宣帝时期为最多。除少数爰书简、律令简、蓬火品约简已发表外,大部分尚在整理中。
2.敦煌汉简包括汉代敦煌郡和酒泉郡,即今甘肃敦煌县、玉门市和酒泉县。
先后发现六批。第一批是公元1907 年,英籍考古学家A.斯坦因在敦煌县西北采集705 枚。第二批是公元1913—1915 年斯坦因在敦煌县西北和酒泉县西北采集168 枚。第三批是公元1944 年中国学者夏鼐在敦煌小方盘城发掘48 枚。第四批是公元1979 年在玉门花海发现91 枚。第五批是公元1979 年甘肃博物馆在敦煌马圈湾汉烽燧遗址中发掘1217 枚。第六批是公元1981 年在敦煌酥油土发现76 枚。六次总计发现汉简2305 枚。敦煌汉简大部分是敦煌郡玉门都尉和中部都尉及其下属各烽燧的文书档案,内容大多与屯戍有关。年代自武帝末起,至东汉中叶,以东汉简稍多。属于酒泉郡的汉简,包括酒泉郡西部都尉、北部都尉和东部都尉的简,内容亦多屯戍文书。最早的纪年简是昭帝元平元年(公元前74 年),又有元帝、成帝、王莽以及东汉明帝、安帝年号简。上述六批敦煌汉简资料,已全部收入《敦煌汉简》一书中。3.悬泉置汉简公元1990 年发现于甘肃敦煌市与安西县之间的汉代邮驿悬泉置遗址中。遗址总面积约22500 平方米,由坞和厩两部分组成。经初步发掘,出土简牍15000 余枚,麻纤维纸、帛书、封泥、五铢钱、文化用品、丝织品、铁工具、粮食以及各种生活用品共2650 余件。简牍多数出土于坞外西侧的废弃物堆积区内,有清晰的按时代自然堆积的层位;少数出土于房屋、马厩内的垃圾中。经初步整理,绝大多数是木简,少量竹简。简牍形制有简、牍、觚、封检、楬、削衣等。完整或较完整的簿册约40 册。纪年简最早是武帝太始三年(公元前94 年),最晚是和帝永元十三年(公元101 年),以宣帝、元帝、成帝时简最多。文书有诏书、律令、科品、檄记、簿籍、爰书、劾状、符、传、历谱、术数书、字书、医方、相马经,以及尚难以确定篇名的古佚书多种。悬泉置遗址简牍的出土,使我们对两汉邮驿设施的职能、机构设置、人员构成、管理制度等,有了初步的认识。简牍内容突破了敦煌、居延汉简的内涵,拓宽了简牍研究领域,为汉代西北地区的政治、经济、军事、法律、中外交流、民族关系、邮驿制度、屯田制度等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第一手史料。
4.西域汉简公元1901—1941 年外国学者曾多次进入罗布泊古楼兰遗址活动,掠掘大量汉文简牍、纸文书和佉卢文文书。汉文简牍、纸文书,大部分是魏晋及前凉时期的屯戍簿册,小部分属东汉;佉卢文多属经卷文书,年代与汉文相若。公元1930 年和1934 年,中国学者黄文弼在罗布泊北岸获汉简71 枚,内容亦多屯戍簿册,年代集中于西汉宣、元、成三世,不见东汉简。公元1959 年新疆博物馆在尼雅遗址掘获佉卢文简牍66 枚。公元1980 年新疆楼兰考古队又在楼兰城址掘获魏晋前凉木简、纸文书576 件。另有2 枚佉卢文木牍,年代属东汉晚期。
汉墓中出土的简牍汉墓中的简牍,全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出土的。重要的有下列几起:1.武威汉简共三批,均出于武威汉墓中,包括公元1957 年磨咀子6 号汉墓中出土的《仪礼》简、公元1959 年和1981 年磨咀子汉墓出土的王杖诏书令简和公元1972 年旱滩坡汉墓出土的医药简。《仪礼》简共三本九篇,实存469 简,27298 字。它不同于今传郑玄注本和贾公彦疏本,经过勘对、考订,证明是失传的西汉庆(普)氏本或后(仓)氏本。抄写时间可能在西汉晚期。它们都是当时经师诵习的本子。这是目前所见《仪礼》的最古写本,在版本校勘上有较高的价值。公元1959 年出土的王杖10 简,记东汉永平十五年(公元72 年)幼伯受王杖事,并录西汉建始二年(公元前31 年)“年七十受王杖”的诏书和河平元年(公元前28 年)殴击王杖主当弃市的令。公元1981年出土26 简,也是与王杖有关的诏书令简,并录汝南郡王安世等皆坐殴辱王杖主弃市的令。旱滩坡医药简牍92 枚,出土于东汉早期墓,内容抄录的都是当时的验方,比较完整的有三十多个,涉及内科、外科、妇科、五官科、针灸科。有些药方还记录了病状、服药方法、针灸穴位、禁忌等,是研究汉代临床医学、药物学和针灸学的重要资料。
2.银雀山汉简公元1972 年出土于山东临沂县银雀山两座汉墓中。1 号墓出土竹简(包括残简)4900 多枚,内容包括《孙子兵法》、《孙膑兵法》、《尉缭子》、《晏子》、《六韬》、《守法守令十三篇》等先秦古籍及古佚书。《尉缭子》、《晏子》、《六韬》等书,唐宋以来就被疑为伪书,这次发掘,证实它们在西汉前期已经传世,并非后人伪托。《孙子兵法》、《孙膑兵法》的同时出土,是中国文化史上的盛事,对于长期以来存在着关于这两部书的一些悬案,因之得以彻底解决。2 号墓出土《元光元年历谱》简32枚,以十月为岁首,是迄今发现的我国最早、最完整的历谱。所记的朔晦干支,订正了自宋《资治通鉴目录》以来有关诸书的错误。银雀山汉墓下葬于汉武帝时期,竹简的抄写年代应比墓葬稍早,从简文书体属早期隶书看,应是西汉文景至武帝初期写成的。
3.马王堆汉简(附帛书)公元1972—1973 年出土于长沙马王堆汉墓。1号墓出“遣策”竹简312 枚,3 号墓出“遣策”竹简403 枚,医书竹简200枚(内木简10 枚),另有木牍7 枚。1 号墓竹简出土时已部分散乱,经复原研究,其顺序大体是:开头副食品、调味品、酒醴和粮食;其次是漆器、陶器、梳妆用具和衣物;最后是乐器、竹器,以及木制和土制的明器。遣策与随葬品对照,大多数符合,这对简文的辨识和随葬品的定名都有很大帮助。对汉初的社会经济、农业生产,以及生活习俗的研究,提供了极为珍贵的资料。3 号墓的遣策内容与1 号墓略同,但增加了车骑、乐舞、僮仆及所持兵器、仪仗、乐器等方面的内容。医书简分为两卷,其中一卷的内容与《黄帝内经》近似。木牍7 枚,其中3 枚记侍从、车骑;2 枚记随葬食品及其盛器;1 枚记衣物;最后1 枚记下葬日期及缄封者。据银雀山《元光元年历谱》简推算,3 号墓的埋葬时间应是汉文帝前元十二年(公元前168 年)二月。1号墓大约稍晚数年至十余年。
帛书出3 号墓东边箱一漆盒内。分两种:一种写在48 厘米的整幅帛上;另一种写在24 厘米的半幅帛上。形制与简册制度基本一致。出土时断裂破损严重。除个别外,均无篇题。经拼复编纂,大致可确定为28 件,计12 万余字。仿《汉书·艺文志》的分类,有六艺类、诸子类、兵书类、数术类、方术类和地图。六艺类4 件:《周易》,《丧服图》,《春秋事语》和《战国纵横家书》。诸子类4 件:《老子》甲本附卷后佚书3 种,《九主图》,《黄帝书》和《老子》乙本。兵书类,有《刑德》甲、乙、丙种3 件。数术类11件:《篆书阴阳五行》,《隶书阴阳五行》,《五星占》,《天文气象杂占》,《出行占》,《木人占》,《符篆》,《神图》,《筑城图》,《园寝图》和《相马经》。方术类5 件:《五十二病方》附佚书4 种,《胎产图》,《养生图》,《杂疗方》,《导引图》附佚书2 种。另有地图两幅:《长沙国南部图》,《驻军图》。
帛书大部分用朱丝栏,墨书,也有一部分未划行格。字体有篆、隶两种。有的书写十分工整,有的较潦草,似非一人一时书写。篆书写本的抄写时间,约在汉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 年)左右;隶书写本的抄写时间,约在汉文帝初年(公元前179 年)左右。
帛书内容涉及战国至西汉初期政治、军事、思想、文化以及科学等各个方面,有着重要的学术价值。它丰富了古代史的内容,又可以作为校勘某些传世古籍的依据。在文字学、训诂学、音韵学等方面,帛书也提供了丰富的研究资料。经考定,马王堆3 号墓墓主系轪侯利仓之子,他用帛书随葬,说明这批帛书是他生前读用或爱好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死者甚至是那个时代的思想倾向。
4.张家山汉简公元1983—1984 年出土于湖北江陵张家山247、249、258三座西汉前期墓。247 号墓竹简最多,达1200 余枚,简文约3 万字。这是我国汉简的一次重要发现,其重要性可与睡虎地秦简相埒。简文内容有一半以上是汉初律令。律名与睡虎地秦律简相同的有金布律、徭律、置吏律、效律、传食律、行书律等;与秦律简不同和新增的汉律有奏律、亡律、户律、杂律、史律、告律、贼律、兴律、赐律、捕律、均输律、爵律、津关律、收律、具律、□市律,以及奴婢律和变(蛮)夷律,等等。这批汉律的发现,使我们对萧何制定的“九章律”内容有较具体的了解,为探讨汉初社会制度开拓了新的眼界。此外,竹简中还有《奏谳书》、《盖庐》、《脉书》、《引书》、《算数书》等五部佚书,以及日书、历谱、遣策。《奏谳书》是一部与汉律相关的重要文献。《算数书》则是早于《九章算术》成书的一部数学著作。目前材料尚未全部公布,估计还有很多重要内容未被揭示出来。
5.凤凰山汉简公元1973—1975 年出土于湖北江陵凤凰山8、9、10、167、168、169 六座西汉墓中,共竹简548 枚,木简74 枚,竹牍1 方,木牍9 方,共4000 余字,全部属早期隶书,约抄写于西汉文景时期。这批简牍多数是“遣策”,所载随葬品的类别、排列次序、数量等,与椁内实际情况大体相符。属于文书、契约、账目类的竹简170 枚,木牍5 方,出土于9 号墓、10 号墓,内容涉及田租、算赋、刍稿税、徭役、贷种实、乡里收支账目等项,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此外,有“告地策”竹牍、木牍各1 方,分别出土于168 号墓和10 号墓。据牍文所载死者姓名、里居、爵位、下葬年月日,推定168号墓死者是“市阳五大夫■少言”,下葬于文帝前元十三年(公元前167 年);10 号墓死者是“平里五大夫张偃”,下葬于景帝前元四年(公元前153 年)。6.扬州汉简两批。一批是邗江胡场5 号西汉墓。共木牍13 方,内容为神灵名位牍、日记牍、文告牍、丧祭物品牍。另有记载随葬器物的木签6 枚、木觚7 枚。另一批出仪征胥浦101 号西汉墓,有“先令券书”竹简16 枚,赙赠木牍、木觚各1 方,木牍衣物券1 块。“先令券书”是墓主朱夌临终前夕所立遗嘱文书。立嘱人、代书人、证人,一应俱全,显然具有法律效力。它是我国考古发现中时代最早的遗嘱,在汉代简牍中甚为罕见。
此外,安徽阜阳双古堆西汉汝阴侯墓出土《苍颉篇》、《诗经》等古籍残简多种。河北定县西汉中山怀王刘修墓(40 号墓)出土《论语》、《儒家者言》等古籍残简多种。青海大通上孙家寨115 号西汉墓出土似为兵书佚文残简多种。
秦汉石刻秦汉石刻,包括碑、碣、摩崖、墓记和石经。从北宋以来一直受到金石学家的重视,著录数以千计。一般称“秦刻石”、“汉代石刻”或“汉代碑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又有不少新的发现。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东巡峄山、泰山、琅琊、之罘、东观、碣石、会稽时,都立纪功刻石。除碣石刻石可能是摩崖刻石以外,其他都是碣刻。现在仅存《琅琊刻石》残块和《泰山刻石》残片,还有后世仿刻的之罘、碣石、会稽三石拓本。
汉代石刻绝大部分是东汉时期的。西汉时期不多,传世仅见《群臣上寿刻石》、《麃孝禹刻石》等数石。东汉石刻以碑刻和摩崖石刻为大宗,刻文内容除了仍以纪功颂德为主以外,还出现许多记事碑和契约性质的碑刻。专门用于墓葬的墓碑、墓记和专门用于刊刻经籍的石经,也在东汉时期出现。褒斜道石门上的《鄐君开道碑》、《杨君石门颂》、《李君表》、《杨伯邳生平碑》,以及《刘平国碑》、《西狭颂》、《裴岑纪功碑》、《曹全碑》、《张迁碑》等,都是有名的纪功碑。现存山东省曲阜孔庙的《乙瑛碑》、《礼器碑》、《史晨碑》,碑文记述祭孔盛况及修饰孔庙等活动,属于记事碑刻。公元1958 年河南南阳出土的《张景造土牛碑》,记述张景包修土牛等设施,也属于记事碑性质。券约碑刻则以1973 年偃师出土的《侍廷里 约束石券》最具特色。石券记侍廷里二十五个父老成立里“ ”,敛钱买容田的一些管理条例和规定,刻石以为约束。公元1966 年四川郫县犀浦出土的东汉残碑和传世的会稽买山地石刻,也属于这一类。但不论是属于什么性质的碑刻,它们都是研究当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第一手材料。
墓碑立在墓前。墓记置于墓内,或刻于墓内石壁,或刻于墓前石祠。刻记死者姓名、官职、生卒年月,以及对死者的悼词或颂辞;而且经常采用韵文形式造句。最著名的墓碑是《鲜于璜碑》,延熹八年(公元165 年)立,公元1973 年发现于天津武清县,同时发掘鲜于璜墓。碑座为长方覆斗状,碑身高242、宽81—83、厚12 厘米。碑首圭形,题额居碑首正中,下方一圆穿。额文阳刻篆书“汉故雁门太守鲜于君碑”十个大字。题额两侧刻青龙白虎各一。碑阴额首刻一朱雀。碑身两面刻文,皆隶书。正面碑文记述鲜于璜的生平经历、死亡年月,附以颂辞;碑阴刻长篇四言韵语,末附其家族世系。碑阴的这种文式,在汉碑中尚属少见。墓记出土很多。公元1929 年洛阳出土的贾仲武妻马姜墓记,公元1973 年南阳出土的许阿瞿墓记,公元1980 年邳县出土的缪宇墓记,公元1980 年嘉祥宋山出土的安国墓祠题记,和公元1973年苍山出土的元嘉元年(公元151 年)墓记是其典型。苍山元嘉元年墓记还是一篇很优美的韵文作品,对研究当时的音韵、文学,有重要参考价值。刻经始于汉灵帝熹平四年(公元175 年)。魏正始年间,又刻“三体石经”,与熹平石经并立于汉魏洛阳故城南郊太学讲堂的东西两侧。原碑早已不存。宋代以来,时有石经残石出土。五十年代初期,马衡将全部出土残石汇编成《汉石经集存》。七十年代,在洛阳故城南郊东汉太学遗址中又发现汉石经残石600 多块,碑趺14 块。经复原研究,对碑石数量、排列次序,以及在校勘经本等方面,都有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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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汉代少数族地区的考古资料汉代少数族地区的考古资料,主要是北方地区以匈奴、鲜卑为代表的遗迹和遗物;今新疆地区以于阗、楼兰、姑师、乌孙等西域诸国的遗迹;以及川西云贵地区以滇、夜郎为代表的西南夷遗迹。
北方地区本世纪初,瑞典人安特生等人曾在今内蒙古西部收集过一些以各种动物纹为特征的匈奴文化系统的遗物,习惯上称之为“鄂尔多斯青铜器”。科学的匈奴考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开展起来的。到目前为止,已获得多批匈奴墓葬资料。时代相当于春秋晚期至战国晚期的重要资料有:杭锦旗的桃红巴拉墓群,阿鲁柴登墓葬,凉城县的毛庆沟墓地,乌拉特中后旗的呼鲁斯太墓地,准格尔旗的西沟畔墓地,玉隆太墓地,速机沟、瓦尔吐沟的遗物,以及宁夏固原县鸦儿沟、杨郎村的遗物。这个时期的匈奴墓,以出土鄂尔多斯式青铜器著称。主要的器形有“触角式”短剑、鹤嘴形斧、弧背凹刃刀,各种富有游牧民族特色的牌饰和带扣。属于战国晚期的阿鲁柴登墓,出土金鹰冠饰等一批制作精美的金银器,西沟畔2 号墓出土9 件汉字刻款的金饰牌、银节约,尤引人注目。
属于两汉时期的匈奴考古资料,重要的是准格尔旗西沟畔、东胜县补洞沟、宁夏同心县倒墩子三处墓地,以及族属尚有争议的辽宁省西丰县西岔沟墓地。
西沟畔发掘8 座匈奴墓,时代相当西汉早期至中期。补洞沟发掘9 座,属于西汉末至东汉初的南匈奴墓。西沟畔4 号墓是西汉初期的匈奴贵族墓。墓中出土一批精致的以金银玉石琉璃等质料制作的头饰和项饰,高浮雕的盘角卧羊金饰牌、花草纹的包金带饰品,以及与西汉中原贵族墓所出极为近似的玉舞人、龙虎纹佩饰等,都是难得的珍品。其他16 座都是小型的竖穴土坑墓,葬俗仍保留传统的殉牲习俗,随葬少量的工具和器皿,其中既有本族特征的小口细颈瘦腹罐和衬托草木图案的动物纹饰牌,又有相当数量的汉式器物,如铁鼎、铁剑和铜镜等。
倒墩子发掘27 座西汉中晚期匈奴墓,情况与西沟畔、补洞沟所见略同,除多数是竖穴土坑墓以外,还有少数偏洞室墓。也有殉牲习俗。随葬小口细颈瘦腹罐和衬托草木边饰的各种动物纹饰牌,以及来自中原的陶器、漆器、铁器和五铢钱。根据出土遗物的特点,结合文献推断,应属于西汉安定郡属国降汉之匈奴人墓地。
值得注意的是,西沟畔、补洞沟和倒墩子都有小口细颈瘦腹罐随葬,而这种形式的陶罐,在蒙古诺彦乌拉和俄罗斯外贝加尔的汉代匈奴墓中也经常被发现;各种动物纹饰牌,也基本相似。说明它们是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能够反映匈奴文化面貌的器物群。
北方草原最东端的西丰西岔沟,地处西汉辽东塞外、长城以北。墓地面积约8000 平方米,估计有墓葬500 座,已遭部分破坏,仅发掘63 座,全是长方形土坑墓,单人葬。墓地中心的墓葬较大,随葬品较多;墓地边缘的墓葬较小,一般只随葬1 件粗陶罐、一副铁刀锥和零星的服饰品。共出土遗物13800 多件。带有北方游牧民族风格的遗物,主要是带扣、各种动物纹饰和骑士出猎,捉俘虏的雕像。汉式遗物有铁工具、各式刀剑、铜镜和铜钱。关于西岔沟墓地的族属,一般认为属于匈奴部族集团,但也有认为应是东胡族的乌桓人。
此外,陕西省长安县客省庄曾发现1 座西汉初匈奴墓,出土2 件透雕角抵纹铜饰牌。内蒙东胜县、陕西榆林县、西安市曾发现东汉匈奴语官号印,青海省大通县上孙家寨发现1 座东汉南匈奴墓,出土“汉匈奴归义亲汉长”铜印。在新疆东部的哈密、巴里坤、木垒等地也零星发现南匈奴遗物。这些都对匈奴史的研究提供了重要资料。
汉代鲜卑考古资料,在东部,最重要的是吉林榆树县老河深墓地,时代约当东汉初期或稍晚。辽宁北票、义县等地发现的慕容鲜卑遗迹,已属魏晋时期。西部的拓跋鲜卑遗迹,从北起黑龙江上游的额尔古纳河畔,南迄内蒙古河套东部,都有发现。重要的有满洲里附近的完工墓群、扎赉诺尔墓群,巴林左旗南杨家营子遗迹,乌兰察布盟二兰虎沟墓群,以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砂凹地墓群。
榆树县老河深村共发掘鲜卑墓128 座。墓葬由北向南呈长条形分布,排列有序,多数头向西。墓地西部和南部集中一批较大的男女并穴合葬墓或一男二女并穴合葬墓。并穴合葬墓全是竖穴土坑。有木棺,仰身直肢葬式。男墓在右,女墓在左;或男墓居中,二女墓在两侧。随葬品大多是实用器。男性墓随葬品较多,主要是铁制的兵器、工具、马具和动物纹铜饰牌,间或有汉式的铁长剑和铜镜。女性墓大多随葬金银饰品及少量铁马具、工具。殉牲用马,有的墓实行火葬。
老河深墓地的文化面貌与西岔沟墓地、扎赉诺尔墓地大体相似,都出土具有北方游牧民族特色的炊具——镂空圈足铜鍑,类似的带扣和动物纹饰牌。但老河深多铁器,制作一般较工整,显示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故推定其时代约当东汉初期或略晚。东汉时,这里属鲜卑东界,东与夫余相邻。从墓地反映的民族习俗与史籍记载相印证,推定为鲜卑人墓地。
拓跋鲜卑是鲜卑诸部中居于最东北的一支,早期活动在大兴安岭北部。
公元1980 年在鄂伦春嘎仙洞发现北魏石刻,证明这里是拓跋鲜卑旧墟石室。后来拓跋部从东北逐渐向西南迁移。完工墓群和扎赉诺尔墓群,就是他们留下的时代最早的遗迹。完工发掘6 座墓,都是竖穴土坑,以桦木板为椁,实行家族丛葬,殉牲牛马狗亦同埋坑中。随葬品较多,主要的是各种骨器、石器、珠饰和铜扣带饰。陶器有壶、罐等,数量不多,皆手制。葬俗和器物都具有鲜明的民族特点,反映出当时拓跋鲜卑以游牧经济为主,内部维持着大家族组织。随葬品中还发现有陶鬲、漆器和绢麻残片,说明当时与汉文化已有联系。扎赉诺尔东距完工约60 公里,发掘31 座,皆竖穴土坑墓,内置桦木棺,大部分单人葬。陶器出现轮制,器形较多。铁兵器和铜炊具(鍑)已出现。随葬品和殉牲的数量已有很大差别。从葬俗到随葬品都可以看出扎赉诺尔墓群与完工墓群属于同一文化的不同发展阶段。扎赉诺尔墓中,出土有汉式规矩镜,“如意”锦残片,又有匈奴文化特征的铜鍑和各种动物纹饰牌,说明墓地主人与汉文化的联系,又受匈奴的影响。
南杨家营子、二兰虎沟和百灵庙砂凹地三处墓地,是拓跋鲜卑南迁而后西迁路线上的三个地点。南杨家营子除有墓地外,还有居住遗址。这三处墓地的墓制和随葬器物与扎赉诺尔相近,具有共同的文化特征,从陶器和骨器的制作看,显然又比扎赉诺尔进步。由铁工具的大量使用和骨纺轮的出现,又可以看出这三处墓地的经济生活比扎赉诺尔有了发展。南杨家营子出土一枚东汉中晚期五铢钱,砂凹地出土剪轮五铢,二兰虎沟墓中随葬日光镜、“长宜子孙”镜和铸有“大吉”的铜铃,表明这三处墓地已经接近东汉晚期,受汉文化的影响很深。
以后拓跋鲜卑继续向西南迁移,活动范围集中到今内蒙古和林格尔、凉城至山西大同一线,沿途又有不少遗迹和遗物被发现,但时间已进入魏晋时期了。
新疆地区新疆的考古资料,按不同的文化类型,大体上可分五个部分,即:南疆塔里木盆地的遗迹;罗布泊古楼兰遗迹;东疆的石堆墓;伊犁河的土墩墓和北疆的石人石棺墓。
塔里木盆地的考古资料,主要是民丰县的尼雅遗址和和田县的买力克阿瓦提遗址。
尼雅遗址于本世纪初被英籍A.斯坦因等外国探险家所发现,并遭到多次掠掘。公元1959 年新疆博物馆又作过调查,对其中的两处聚落遗址进行局部发掘。获得不少富有地方特色的木器、陶器,以及“长宜子孙”残镜、东汉五铢钱、汉“司禾府印”印范;还有书写佉卢文、古和田文的简牍。在遗址北边发现一片墓地,许多独木舟式的棺木已暴露在沙面上。发掘的一具木棺作四柱足的长方箱形,长约2 米。直接埋于沙中,无墓圹。棺内有夫妻合葬干尸二具,男右女左。男尸黑发高鼻高颧骨,女尸多发辫。二具干尸所着的衣物绝大多数是内地生产的丝织品,包括汉字织锦,“君宜高官”铜镜,还有两块蓝白色的蜡染印花棉布。发掘者根据遗址所在的方位,与《汉书·西域传》相印证,推定这里应是西域的精绝国。
买力克阿瓦提遗址位于和田县南玉珑喀什河西岸。公元1928 年西北科学考察团作过勘查,发现有平面方形的内外两层城垣。公元1977—1979 年,新疆博物馆再次调查时,城垣已毁,仅存大小高低不等的土墩和数百个柱础石。在遗址北部发掘一处寺庙遗址,掘获一批佛像残块和壁画残片。寺庙附近掘获一件大陶缸,内盛西汉五铢钱约45 公斤。遗址中部又有陶窑和烧成的陶器遗存。发掘者认为,这里似为西域于阗国的一个城府。
本世纪初,瑞典人斯文赫定,英国人斯坦因,日本人桔瑞超等先后到罗布泊古楼兰城址进行考察,掠走大批文物。公元1929 年西北科学考察团到这里发掘。公元1979—1980 年,新疆考古工作者又对它进行一次较大规模的调查和发掘。现存的楼兰古城址,建于东汉,平面呈方形,每边长330 米左右。在城内调查和发掘的佛塔建筑、官署遗址,以及先后挖获的汉文木简412 件、纸文书164 件,则主要属于魏晋时期。在楼兰城郊发掘9 座汉墓。出土许多珍贵的丝毛棉织品,其中有不少是内地生产的汉隶织锦、铜镜、漆器、五铢钱。根据对墓中6 个头骨的测定,结果有5 个属欧洲人种,1 个属蒙古人种。5 个欧洲人种中有4 个与地中海东支的印度——阿富汗类型接近,1 个介于地中海与帕米尔——莫尔干类型之间。另1 个属蒙古人种的头骨,接近于南西伯利亚类型。由此似可认为,古楼兰地区的居民种族是以欧洲人种的地中海东支类型占优势的。
东疆的石堆墓分布在哈密至阿拉沟一带。因墓坑地面上有块石封堆,故名。共发掘152 座。石堆呈圆形或长方形,大小不等,一般直径2.5 米、高0.2—0.5 米。石堆下是长方形竖穴土坑,单人葬。早期墓一般随葬红色彩陶器、木器、骨蚌饰品。后期墓出现男女合葬,一般随葬红色素陶器、铁器、丝织品。较大的石堆墓往往在石堆四周围筑石垣,平面近方形,长宽各10余米。墓底置木椁室,椁盖上铺苇草,其上填石积沙直至地表。随葬富有地方特色的金银牌饰和内地生产的漆器、铜镜。石堆墓的碳素测定并校正,早期墓约当战国;后期墓约当西汉。据《汉书·西域传》的记载,西汉中期以前,在吐鲁番盆地及其周围居住的是姑师人。汉武帝遣赵破奴破姑师,“分以为车师前后王及山北六国”。后期的石堆墓应属于车师前国初期阶段的姑师人。
伊犁河流域的土墩墓,因地面上有圆丘形的封土堆,故名。土墩墓大部分是几个或十几个为一组。土墩大小不等,但每组土墩墓的大小基本一致。封土内经常发现马羊狗的骨骸,封土上或铺一层卵石,有的封土周围环绕浅沟。公元1961 年以来先后在昭苏县夏台、波马发掘土墩墓19 座。墓室竖穴土坑,东西向,南北并列排列。可分三期。早期墓一般随葬手制的陶罐、陶钵、陶碟;中期墓也以陶器为主,器形较规整,新出现陶碗、陶盘、陶烛台,还有汉式的铁环骨刀和铁犁铧;晚期墓的陶器皆轮制,器形也较复杂,个别大墓随葬丝毛织物、金器、铜器、漆器等。发掘者推定它是西汉时期的乌孙人墓葬;并且认为,西迁后他们已进入阶级社会,居民以牧为主、农业为辅的相对定居生活。昭苏土墩墓的13 具人骨鉴定还表明,土墩墓的死者大部分是欧洲人种头骨,并有少量蒙古人种混血。在6 个女性头骨中有2 个混杂的类型,其中1 个似与南西伯利亚类型接近。昭苏乌孙人骨的研究结果,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乌孙人材料的研究基本相符。
北疆的石人石棺墓分布在准噶尔盆地周围。公元1961 年进行一次广泛调查,公元1963 年在阿勒泰县克尔木齐发掘32 座。有的在墓地周围竖列矩形石垣,石垣前立石人或三四块条石。石垣内埋多座墓葬。墓制有竖穴石棺墓和竖穴土坑墓两种,个别的土坑墓在骨架四周围以数块片石,构成象征性的石棺。竖穴土坑墓上都有卵石封堆或在封土上覆盖卵石。竖穴石棺墓一般没有。葬式以屈肢葬居多,仰身直肢葬较少,个别作俯身直肢葬。石垣内的方形大石棺墓中,还经常发现乱骨葬,肢解埋入,交互叠压,或身首异处,一般埋数人,多达二十人(以头骨计)。发掘者认为,他们的身份应是殉人。随葬品很少,放置无规律。主要是石罐、石镞,手制的陶罐,还有少量的铜器和铁器。由于考古工作做的还不多,它们的时代和彼此间的关系都不甚清楚,目前只能笼统地认为,石人石棺墓可能是西汉至唐代一千余年间,生活在这里的几个不同民族的遗存。
西南地区居住在今川西高原和云贵地区的各族,汉时通称“西南夷”。
已发现的“西南夷”墓葬和遗物已遍及这三个省的四十多个县市二百多个地点。按不同的文化类型,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部分,即滇池为中心的滇墓;洱海为中心的滇西各族墓;黔西北的“夜郎”墓和川西的大石墓和石棺葬。
滇池区域的考古发现,以晋宁石寨山墓地最负盛名。公元1955—1960年先后发掘4 次,共发现墓葬48 座,出土遗物4000 多件。公元1964—1979年,先后在安宁太极山、江川李家山、呈贡天子庙,又发掘同一文化性质的墓葬88 座,出土遗物3000 多件。公元1977 年以来,滇池附近各县的三十多个地点又有零星发现。大致说来,这种文化分布在以滇池为中心,东北至曲靖,西至禄丰,南至元江的范围内。由于在石寨山6 号墓中发现了金质的“滇王之印”,所以将这种类型的墓葬称为“滇文化墓葬”,或简称“滇墓”。这种墓葬的时代延续很长,大约从战国晚期到东汉早期。根据几种主要青铜器的组合、演变,可以把这批墓葬分为三期。第一期的年代,大约相当于战国晚期到西汉前期。随葬尖叶形锄、粗茎剑、空首钺、“石寨山式”铜鼓、贮贝器、干栏式房屋模型、透雕动物饰牌、圆盘状饰牌、璧环状手镯和圆形扣饰为典型的“滇文化”器物。第二期的年代,大约相当于西汉中期。这时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青铜兵器、生产用具逐渐减少,内地输入的铁器和模仿内地制作的器物大量出现。第三期的年代,大约相当于西汉晚期至东汉初期。这时地方民族特色的器物近于绝迹,内地输入的铁兵器、生活用具和五铢钱,已占绝对优势。
随葬器物在三个不同时期的变化,反映了自战国末楚将庄0 入滇,直到汉武帝在此地设置益州郡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滇人还在相当程度上保持着自己的社会形态。不少学者从多方面的材料论证滇人的社会性质是处于奴隶占有制的早期阶段。西汉末到东汉,原有的滇文化已不复存在,与中原汉文化融合为一体。
洱海区域的“西南夷”材料比较复杂,可分土坑墓和大石墓两大类。重要的土坑墓有楚雄万家坝墓地,祥云大波那墓地和剑川鳌凤山墓地,时代大多相当于战国至西汉早期。在永胜县金官龙潭和大理市大墓坪、金梭岛等地也有零星发现,时代较晚。土坑墓有单人葬、二次葬、多人合葬或解肢葬。葬具有木棺、独木棺、铜棺或无葬具。随葬器物以青铜器为主,但器形颇不一致,具有共同特征的青铜器是剑、斧、锄、鼓和镯。剑作空心扁平茎、山字形格;斧身扁平,形似钺,滇池区域未见;锄身近方形或半圆形,与滇池所出近似;铜鼓造型似滇池区域所出,但较原始、简朴;镯多数为长条形铜片弯曲而成,亦不见于滇池区域。祥云大波那墓地还有干栏铜房屋模型、家畜模型。晚期墓出土的同类器,器形已有变化,而且有铜铁合制器和铁器。大约在西汉末到东汉,滇西大部分地方已进入铁器时代。关于滇西青铜文化土坑墓的族属,目前还没有一致的看法。比较倾向的意见是:青铜文化时代的洱海区域居民属氐羌系的昆明诸种,而万家坝介于滇与昆明交界处,所反映的基本经济社会是“耕田有邑聚”,应属于濮系的“靡莫之属”。滇西大石墓分布于金沙江至怒江一带,材料比较零散,有的与土坑墓杂处,部分随葬品也相似,但滇西大石墓实行多人一次性丛葬(主要是多人二次捡骨葬),与本地土坑墓不同,与川西南大石墓也不是一个文化系统。看来应是滇西青铜文化的另一个类型。
贵州西部的赫章县可乐区和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中水区,先后发掘近200 座富有本地特征的墓葬。这两批墓葬,都作小型的长方形竖穴土坑,与滇池区域的小型滇墓近似。随葬带有民族特征的器物也与滇墓所出的相同或相似。贵州西南部也有零星发现。赫章、威宁,汉初属西南夷的夜郎故地,汉武帝以后是犍为郡汉阳县地。根据《史记·西南夷列传》的记载,夜郎与滇同属“魋髻,耕田,有邑聚”的民族,两地所表现的文化面貌的一致性,是与史籍记载相符合的。这两批墓葬的发掘,为探索战国秦汉时期古夜郎的文化,提供了第一批珍贵的实物资料。但是,两地发掘的都是小型墓,还不足以反映当时夜郎的典型文化面貌。夜郎文化的真象,还有待进一步充实、验证。
川西南大石墓以安宁河流域为中心,沿河两岸都有发现,而以西昌县境内分布最为集中。这里的大石墓系在地面上用巨石砌成,石室长达10 多米。实行二次捡骨葬,人骨直接堆积在墓底,可延续使用数百年,埋葬若干代人,与滇西建于地下的大石墓不同。早期墓的随葬品大部分是实用的陶器,以双耳敞口罐为主,每墓随葬常达100 多件。石器和青铜器不多。晚期墓随葬青铜器增多,以镯、环、发钗等装饰品为主。铁器开始出现。大石墓出土的无格铜剑、长骹矛、铜柄铁剑、双耳敞口罐、凸唇边手镯、玦形耳环、玉石管饰等,与滇、“夜郎”系统的器物近似,其分布地域和时间,又与《史记·西南夷列传》记载中的邛都相符。由此推测,川西南大石墓可能是邛都人的遗存。
石棺葬又称石棺墓、石板墓、板岩葬。主要分布在阿坝藏族自治州境内,岷江上游的汶川、理县、茂汶的沿河两岸。共发掘80 多座。墓向大体一致,似行氏族公共墓地制。葬式一般为仰身直肢,单人葬,麻布裹殓;也有少数行二次葬或火葬。随葬品不多,一般只有二三件陶罐。发现最多的是一种富有特征的双耳罐。有的可从随葬品的不同来区别性别:男性随葬剑盾;女性随葬贝饰、蚌饰和纺轮。少数较大的墓,发现有秦汉铜钱和中原式器物。石棺葬大约流行于战国至西汉晚期。据《史记·西南夷列传》,冉 在筰的东北,它的位置正当岷江上游;武帝时在冉 地区设置汶山郡,郡治在今茂汶境内。由此推测,石棺葬可能是冉 一类民族的遗存。
川西云贵高原,古代民族众多,迁徙不定,来源复杂,除滇池区域有较多的考古工作以外,其他区域工作不多,又缺乏研究。以上意见,只能说是目前的倾向看法,不能作为定论。可以说明的一点是,自汉武帝开拓西南夷设置郡县后,中原物质文化大量传入,与富有特色的西南夷各族文化相融合。西汉晚期到东汉,西南夷各族文化相继消失,代之而起的是土坑墓、砖室墓或崖墓,随葬井灶壶罐,成为与中原文化融为一体的地方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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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研究概况第一节近代史学关于秦汉史的研究秦汉史的研究,可以说从汉初就开始了。陆贾的《楚汉春秋》、贾谊的《新书·过秦》,是这方面有名的著作。此后,司马迁、班固、范晔的书,裴骃、司马贞、张守节、颜师古、李贤的书,都是研究秦汉史的巨著。这些书,是以叙述的形式或注释的形式出现的。在它们之后,还有不少这样的著作。到了近代,秦汉史的研究要比以前兴盛。有的研究,是就历史的进程阐明历史发展的规律;有的研究,是就残阙、隐晦的资料发掘出具体的历史面貌。这都是以前研究工作中很少见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在中国的传播,西方考据方法的输入,对这一时期的研究工作,起到了不同性质的作用。
王国维、顾颉刚、吕思勉、劳榦王国维、顾颉刚、吕思勉和劳榦是近代从不同角度研究秦汉史而有显著成就的史学家。
王国维重视考古新发现的材料,并把它同文献材料相结合,在秦汉史的研究中提出了不少新见解。还在20 世纪初,当敦煌汉简发现后,即引起他的注意,认为汉代简牍材料对于西北史地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他所著《流沙坠简》①等著作,对于汉代简牍和西北史地研究,均有开创之功。王国维对秦汉制度的考证方面,发表了一些有重要学术价值的文章。其中如《汉魏博士考》②,是通过对博士制度考证来研究汉代经学演变的文章。文章不仅对汉代经学博士、博士人名、博士职掌及博士弟子等,作了全面的考证,而且论证了汉代经今古文学的“代谢”及其“枢纽”之所在。《秦郡考》③和《汉郡考》④,对《汉书·地理志》前后自相矛盾和后人的争议,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对匈奴史的研究有重大贡献。所撰《鬼方昆夷ǎ狁考》⑤,是近代国内第一篇研究匈奴族源的名作。文中把钟鼎彝器铭文与古书记载互相释证,认为商周间的鬼方、昆夷、獯鬻,西周末的ǎ狁,入春秋后的戎、狄,战国以降的胡,皆与匈奴是一个系统,为同族异名。匈奴的先祖鬼方等,原来活动地区达于黄河岸边,后由于中原王朝的强大,其活动地区逐渐向北退至长城以北。自司马迁在《史记·匈奴列传》提出匈奴先祖乃“夏后之苗裔”说后,学者多相信此说。王国维提出“此族见于最古之书者实为鬼方”说,是对匈奴族源研究的重大突破。此说为国内外一些学者所赞同。此外他的《匈奴相邦印跋》一文,对于研究匈奴官制、文化以及匈奴文化关系等,是一篇有价值的文章。顾颉刚对秦汉史的研究,以《五德终始说下的政治和历史》一文最为重要。这篇文章发表在公元1930 年的《清华学报》,后收入由他主编的《古史辨》第五册。这篇长达十四万字的文章,分二十四个题目,对自邹衍“五德① 均见王国维著《观堂集林》卷十七、卷四。
② 均见王国维著《观堂集林》卷十七、卷四。
③ 今见《观堂集林》卷十二、卷十三。
④ 今见《观堂集林》卷十二、卷十三。
⑤ 今见《观堂集林》卷十二、卷十三。
终始说”至西汉末《世经》所编造的古代帝王系统,进行详细地考辨和剖析。后来,他把这篇考证性文章用通俗文字改写为《汉代学术史略》,解放后又改写为《秦汉方士与儒生》。这两本书对《五德终始说下的政治和历史》有所发展和订正,是研究汉代政治思想史的重要著作。
吕思勉著《秦汉史》,是四十年代中期出版的各家秦汉史中最有功力的著作。这部书有二十章,六十万字。第一章为总论;第二章至第十二章,为政治史,按历史顺序编排,因事命题,叙其始末;第十三章至第二十章,为典章制度,分门别类地叙述经济、政治、文化制度的发展情况。这是一种以纪事本末体与典制体相结合的新体例。由于作者精熟文献典籍,功力极深,在史实考证、资料排比上,下了很大功夫,尤其是把原来很分散的有关典章制度方面的史料,作了认真的搜集和整理工作,书中对这个时期历史的叙述,扎实而有条理。在政治史部分,以王朝的兴亡盛衰为线索,将各个时期的政治演变、各种历史事件,以及王朝与周围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等贯串起来,并对上述各方面的历史情况作出概括与分析。如对秦始皇施政的得失,陈涉起义的评价,楚汉之兴亡,王莽代汉及其改制等,均有深入的分析。典章制度,列有四十七个专节,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组织,包括婚制、族制、户口增减、人民移徙、各地风气等;二是社会等级,论述豪族、奴客、门生、部曲、游侠等阶级、阶层,兼及“君臣之义”、士大夫风气变迁;三是社会经济,主要叙述各阶层资产的估计、豪富的生活、地权不均的情形、农工商业的发展情况,以及衣食住行及葬埋风俗等等;四是政治制度,分政体、封建(分封制)、官制、选举、赋税、兵制、刑法诸节加以说明;五是文化,其中“学术”一章讲学校、文字、儒家之学、百家之言、史学、文学、美术、自然科学、经籍等,“宗教”一章讲祠祭之礼、诸家方术、五德终始之说、图谶、神仙家、道教之源、佛教东来等。书中不乏精辟的见解,例如在“刑法”节中指出,“刑法至孝文时为一大变”;在“百家之学”节中认为,秦汉之世,百家之学“未尝废绝”;在“神仙家”节中说,神仙家求不死之方,“非尽虚幻,而与医学关系极密”,等等。
劳榦对居延汉简进行整理和研究,出版了《居延汉简考释》。他把汉简资料与文献资料相结合,对汉代的边郡制度、亭障与烽燧、河西经济生活、兵制、官制、人口、交通、风俗等,进行广泛的研究。他所撰《汉代兵制及汉简中的兵制》①一文,较全面地研究了汉代的兵制,认为“汉代兵制和徭役制度应当归在一类”,分为正卒、戍卒、更卒。《汉代察举制度》②,论述了汉代察举制的渊源、形成,及其制度化的过程,指出:汉高帝的“求贤诏”和孝惠、高后时诏举“劝农”,虽可说是察举的渊源、前身,但和后来的察举制有别。察举制应始于汉文帝诏举“贤良”,奠基于汉武帝“令郡国举孝廉”,至东汉渐成固定制度。《论汉代的内朝与外朝》③,论述了汉武帝时代内朝与外朝的形成及其原因,并对汉代内朝属官作了详细考证。《两汉户籍与地理之关系》与《两汉郡国面积之估计及口数增减之推测》④,是研究汉代人口地理分布的重要论文。前篇论述了两汉人口数目的升降,并分关东、西① 《历史语言所集刊》第10 本。
② 《历史语言所集刊》第19 本。
③ 同上,第13 本。
④ 同上。
北边郡、关中、东北、江汉以南等地区,说明人口的增减、稀密与地理之关系;后篇以清人杨守敬《历代舆地图》为依据,测算出两汉各郡国的面积,算出每方里人口的数目、人口的增减,编绘出了人口密度图表。劳榦关于秦汉史研究的许多成果,一直为治秦汉史者所参考。
吕振羽、范文澜、翦伯赞、侯外庐吕振羽、范文澜、翦伯赞、侯外庐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秦汉史,为新史学开辟道路的史学家。
吕振羽在三、四十年代,发表过多篇研究秦汉史的论文,如《秦代的经济研究》①、《进入专制主义封建制的秦汉时代》②等,对秦汉时代的社会性质、社会经济、政治制度进行论述。他的《简明中国通史》③是我国史学家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作指导编撰中国通史的最早尝试。他对秦汉史研究的更大贡献,是所著《中国政冶思想史》④一书。这是用马克思主义观点作指导撰写的第一部中国政治思想史专著。书中对秦汉时期的政治思想史设有专篇。他认为,由《吕氏春秋》、陆贾和贾谊到《淮南子》的政治思想,是由初期封建制到专制主义封建制转变期之封建地主的政治学说;董仲舒的思想是适应于专制主义封建经济发展而来的政治学说;刘歆的复古主义,是贵族地主自救运动的指导原理;今古文学派的对立和调和是地主阶级内部各派思想的升沉与统一;王充的批判主义和“太平道”的政治立场及其纲领,是农民派的政治学说。作者根据自己对秦汉社会史的研究,力图从这一时期的阶级、阶层的构成及其相互关系的变化上去探究政治思想的各流派,揭示各派政治思想的阶级实质。
范文澜于公元1941 年在延安出版的《中国通史简编》,自序中说:我国广大读者需要的首先是从广泛史料中选择真实材料,组成一部简明扼要的、通俗生动的、揭露统治阶级罪恶的、显示社会发展法则的中国通史。这是作者的指导思想,也是他对所著《简编》特点的概括。
《简编》肯定了劳动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书中不仅尽量讲述劳动人民在阶级斗争和生产斗争中的活动和业绩,而在论述统治阶级的历史人物的成败得失时,也注意到跟人民群众的关系。如关于秦的统一和中央集权的成功,书中强调单凭秦始皇个人愿望,是不能做到的,“正因为历史推动他这样做,所以顺利地完成了他的愿望”。这就把旧类型历史以帝王将相作为主人的观点否定了。
《简编》揭露封建统治阶级的罪恶。书中用大量篇幅叙述秦汉封建阶级对农民残酷的剥削和压迫,揭露封建统治阶级的腐化和残暴,意在说明农民同封建统治阶级的矛盾和斗争的必然性和正义性。
《简编》强调农民起义的历史作用。本书对秦汉三次农民起义的特点及历史意义,作了精辟的论述,指出:秦末农民起义,“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农民起义,他推倒了秦朝统治,消灭了西周以来最后的一个领主。这也是① 《文史》第一卷第三期。
② 《解放日报》1947 年10 月1 、2、3、4 日。
③ 第一分册1941 年由生活书店在香港出版;第二分册于1948 年在大连出版。④ 本书于1937 年由上海黎明书店出版,1946 年修订后由文化供应社再版。第一次说明没有达到现代无产阶级领导革命时代,农民起义只能争取到短期内休息,部分的减轻负担,减少苛法,却不能推翻封建制度。”西汉末年的农民起义,“表现很大的原始性,组织力薄弱,几乎是一大群饥民”。东汉末黄巾起义则不同,起义首领“开始利用宗教迷信来组织农民,起义技术也比西汉进步。黄巾式的起义,在中国历史上有悠久的影响”。
《简编》按照西周封建论的观点,把秦汉作为中国封建社会中领主制向地主制转变的重要阶段,即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成立的阶段。这一观点在史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但它的传播最为广泛,有很大的影响。
翦伯赞著《中国史纲》,第一册是先秦史,第二册是秦汉史,第三册是魏晋南北朝史。据说第三册已有成稿,但未见出版。第二册是于1944 年写成,1946 年由重庆大道出版公司出版。这书从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关系、中外关系等方面论述秦汉历史,使人展卷有开阔之感。它把秦史、两汉史分为两编,称秦为“中期封建社会的序幕”,分别论述秦族的渊源、建国及其历史形势,秦代社会经济的构造及其转向,秦朝政权的性质、组织及其灭亡,秦代的意识形态及其变化。他称两汉为“中期封建社会的确立与展开”时期,分别论述西汉和东汉皇朝的建立及其历史形势,社会经济构造,政权的性质,组织发展及其崩溃,以及两汉时代的意识形态。
作者把秦汉史同当时世界史联系起来,放在世界历史大背景下来考虑,这是本书的一大特色。作者重视我国少数民族在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论述了各有关民族的历史和社会,分析了中原各族的由来与融合的进程,揭示了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和发展的趋势。以民族平等的态度撰述多民族国家的历史,纠正了旧史学著作中大汉族主义的谬见,这是本书的又一特点。作者还十分注意对政治、经济、意识形态及其相互间的关系作了分析,付出了大量的功力,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
第二节建国以来关于秦汉时期民族史的研究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自建国以来,这一历史事实受到普遍的重视。历史学界与有关部门在这方面作了大量的调查和研究,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果。关于秦汉时期民族史的研究,匈奴史、百越史和西南夷史有比较显著的成就。
匈奴史匈奴是秦汉时期活跃在大漠南北的一个重要民族。解放前发表的论文,对匈奴族源族属、匈奴地理、汉匈关系以及匈奴西迁等问题作过探讨。建国以来,史学工作者结合匈奴的考古发掘和研究,对匈奴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社会性质和社会制度,以及匈奴和汉族之间的关系等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成绩显著的是马长寿和林幹。
马长寿的《论匈奴部落国家的奴隶制》①一文认为,匈奴的历史,在冒顿单于即位时,“是一个大的转变时期”。在此以前,“是从氏族群体经氏族部落,发展到部落联盟的历史”;在此之后,“是奴隶制的部落国家的历史”。关于匈奴的奴隶制,他的看法是:最初是家族奴隶制,自成立国家以后,便发展为部落奴隶制。在奴隶制下,其主要矛盾是奴隶和奴隶主、部落奴隶和统治阶级的矛盾。匈奴国家在此矛盾中生长着,最后也在此矛盾中消灭着。他的《北狄和匈奴》一书,对匈奴的人种和语言,政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经济文化,匈奴与汉朝的关系,以及匈奴入居中原地区的活动等,作了较全面的论述。
林幹的《匈奴史》,是继马著后又一部研究匈奴史的专著。这书对匈奴的经济主活、社会结构、政权组织、文化习俗、部落盛衰、政治演变及与其他各民族的关系特别是汉族的关系,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述,将匈奴的历史面貌描绘出一个轮廓。在这基础上,作者修订和扩充成《匈奴通史》一书。书中不仅对匈奴历史的叙述更加广泛深入,而且对某些学术界所争论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书末还附有《近60 年来(1919—1984)国内研究匈奴史的概况》。此外,他还编有《匈奴史论集》。
百越和西南夷的历史秦汉时期,南方民族比较复杂。据史书记载,主要是“百越”和“西南夷”。“百越”是长江下游以南地带的族群。建国以前,有关著作很少,研究基础薄弱。建国以后,特别是近十多年,对“百越”史的研究有较大的进展。史学工作者结合“百越”地区考古发现的资料,对“百越”的分布、源流、社会性质、文化特征及民族关系等方面,进行了较全面和深入的研究,出版了一批论著,其中,影响较大的是蒙文通的《越史丛考》。书中收入论文十二篇,对“百越”的分布、种类、变迁、习俗等,作了较详细的考辨。① 《历史研究》1954 年5 期。
他认为,“越”本国名,其族为“闽”;后亦用为族称,泛指古东南沿海地区的民族。战国之后,又有“百越”一词,泛指古东南沿海和岭南地区及其居民。根据扬雄《方言》中所载原百越地区之不同“族”,后百越多地之不同习俗,他说:“百越民族略可分为吴越(包括东瓯、闽越)、南越、西瓯、骆越四族。”书中还对秦汉时越人之北徙、西南夷与南越之关系、骆越与瓯越之别等加以考证,提出自己的见解。陈国强等著《百越民族史》,是一部较全面地论述“百越”历史的专著。
“西南夷”是分散在今西南地区的族群。尤中编著的《中国西南的古代民族》一书,用专章对汉晋时期“西南夷”中的民族成份作了考察。他认为,“西南夷”中各族,分别出自氐羌、百越、百濮三大族群,其中属氐羌系统的占绝大多数。每一个族群内部分为许多不同的部落,有着不同的名称,处于分化、融合的过程之中。
第三节建国以来关于秦汉经济史的研究秦汉经济史的研究是建国以来秦汉史研究的重点。全面论述秦汉经济史的专著有李剑农的《先秦两汉经济史稿》,傅筑夫的《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二卷。作为专题进行研讨的论文数量很多,比较集中的有两个问题,一是封建土地所有制问题,一是赋役制度问题。
封建土地所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主要有三种看法:国有制说、地主私有制说、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说。
建国以来,最早对秦汉土地所有制进行探讨的是侯外庐。他在《汉代社会史绪论》一书的“校后补遗”中,专门论述了汉代土地所有权,提出了封建土地国有说。他说:“秦汉土地所有权制度,开创了中国封建制的‘国家——最高的土地所有主’的土地制度,‘主权在这里,就是全国范围内集中起来的土地所有权’(《资本论》第三卷)。”他从以下六个方面加以论述:(1)汉代盐铁酒钱与山泽之利,是国家专有或属于皇帝最高地主的,这些所有权虽然有过斗争,基本上仍属于皇帝。(2)史多盛称汉家借贫民田,实际上这正是公田赋民的土地国有制。(3)汉代从移民垦田,到所在赐公田,即土地国有的制度。历帝募罪徙戍边,或由狭乡徙宽乡的移民政策,都是显例。(4)汉代自武帝以来,置田官以六十万人屯田,是秦以来法律化的屯田之始。此后,昭帝、宣帝、元帝置都护尉屯田,后汉光武帝以后列帝因之。屯田制到了三国时代,就成为主要国有地租的形态了。(5)汉人多以田有草者曰“官田”,以“耕而勿有,曰不专地”,故武帝有诏,以“草田”价鄠杜之民,即指汉代的皇族地主所有权,所谓王莽的“王田”制,不是别的,想尽收豪族地主土地而为最高地主所有。(6)秦汉以来,地租与国税是不分别的。董仲舒和师丹的“限田”,王莽的“王田”,以及光武夺田,只是地主阶级之间的内争表现形式,除了地租外,再没有理想。由于该书印行量有限,读到的人不多,上述看法未引起反响。1954 年,他在《历史研究》创刊号上,发表了题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的文章,对上述论点加以发挥和引申,明确提出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是“皇族所有制”,即土地国有制的论点,认为“秦汉以来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是以一条红线贯串着明清以前全部封建权”。这篇文章发表后,在史学界产生很大反响,并引起热烈讨论。持此主张的还有贺昌群。他著有《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一书,认为秦汉郡县制建立以后至唐代,全国范围的土地集中在专制主义国家手里,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皇帝是最高地主,但这并不排除私人或公共占有权和使用权。
与上述看法不同,比较多的学者主张秦汉土地所有制主要形式不是国有制,而是私有制。
翦伯赞在《秦汉历史上的若干问题》①一文中认为,从战国以来,中国的土地所有制就从封建领主的世袭所有向着新兴的封建地主阶级的个人所有转化。到秦代统一六国后,地主阶级个人的土地所有制,即土地私有制,已完① 《历史学》1979 年1 期。
全确立。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 年)“使黔首自实田”就是土地私有制在全国范围取得法律保护的证明。到两汉时期,土地私有制已经普遍发展,根本不存在土地国有制的问题。他在谈到两汉的“公田”时指出,两汉有公田,但不能因此就说两汉的土地是国有制。作为一种土地制度,是国有或是私有必须看其在社会经济中是否占支配地位。两汉的公田比起私人所有的土地来,显然是不重要的。这样的公田在两汉以后的封建社会中还长期存在,它是土地私有制的伴随物,说不上是什么制度。
张传玺在他的《秦汉问题研究》书中,收入研究秦汉时土地制度方面的论文多篇,着重论述秦汉土地私有制形成的过程。他认为,从战国到秦统一,是土地私有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确立的时期。两汉时期,随着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的发展,国有土地不断向私有转化,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已成为主导的所有制形式。他还研究了汉代的土地买卖契约,认为订立土地契约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所有权及其法律观念的表现。
近年来,研究秦汉土地制度的专著,还有朱绍侯的《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高敏的《秦汉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研究》等。最近,林甘泉主编的《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一卷出版,书中以大量的篇幅论述了秦汉时期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各种形式及其历史特点,论证充实,是同类著作中富有成就之作。
赋役制度关于赋役制度的研究,五十年代,韩连琪在《汉代的田租口赋和徭役》①一文中,对汉代的赋役制度做了较全面的论述。他认为,汉代封建政权剥削的主要对象是农民,而对农民的剥削主要是田租、口赋和徭役。其主要论点如下:(1)田租。事实上是指田税。秦代田租数目不可确知,但不会低于汉初。汉初基本上行“什伍税一”的制度。景帝前元二年(公元前155 年)减为“三十税一”,成为定制。汉代的田租,是按亩由政府规定统一赋额来征收的,田租的形态,虽曾以货币、布帛为租,但主要是谷物。每亩的征收量,则约为三升。征收田租的土地标准,秦代采用“民自实田”的办法,汉代沿袭了下来。田租以外,还有稿税,亦称刍稿,汉初征收现物,后改为征收货币。(2)口赋。汉代的口赋沿袭秦制,按人口征收。口赋有算赋、口钱之别。算赋为成丁的人口税,年龄为十五岁以上至五十六岁。高帝时,有算赋,始定人六十三钱,文帝时改为四十钱,自武帝后,人百二十为一算已成为定额,未再变更。口钱为未成丁的儿童税,从七岁开始缴纳,每年二十三钱。算赋、口钱的用途不同,算赋为军赋,归大司农。口钱“以食天子”,属于少府。汉代算赋、口钱是按“口数”征收的人头税,另外尚有算訾,是一种资产税,资产一万纳百二十钱。(3)徭役。关于秦代的徭役,作者把《汉书·食货志》董仲舒所说的话断句为:“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汉兴循而未改。”汉代的徭役,大体上沿袭秦的制度。所谓“月为更卒”,即不论男女,到了“始傅”年龄以后,都要在郡县服役一月。此外,还有“正卒”,包括两项:“一岁屯戍”,包括京师的卫士和边境的戍卒,服役期限一般是一年;“一岁力役”,即《汉归仪》所说的“骑士材① 《文史哲》1956 年七期。
官”,在郡国服役一年,主要是受军事训练。上述看法,虽属一家之言,但在史学界有一定影响。
七十年代末,王毓铨的《“民数”与汉代封建政权》①从“民数”与汉代封建政权的关系,对汉代赋役制度的特点作了探讨,指出:汉代封建政权对“民数”十分重视,其所以如此,与其封建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或称物质基础)有关。文章对汉代封建政权征敛项目——田租、刍稿、算赋、口赋、献、贡、力役等七项,逐一考释,认为前两项出自田土,后五项出自人户,两者相较,“人户具有更大的重要性”。封建政权之所以重视户口管理,其主要目的在于控制最大数量的民数,使其负担起供应国家的封建义务。这篇文章的独到见解,受到秦汉史研究者的重视。
近年来,对秦汉赋役制度的研究,又有新的进展,出版了一些有分量的论著。钱剑夫的《秦汉赋役制度考略》,对秦汉赋役制度作了系统的考释。黄今言的《秦汉赋役制度研究》所论范围广泛,包括税收财政机构、土地税、末业税、赀算、按丁口征赋制、徭役制度、少数民族地区的赋役和贡输,以及赋役征调与名算、上计制度等,其中有些问题较以前的研究深入了一步。高敏的《秦汉赋役制度考释》①一文认为,汉代赋税不外赋、算、租、税四大类别。其中仅“租”一项征收实物,其余三类都是征收钱币,货币税比重在汉代的赋役中是主要的。还认为,汉代田租征收的办法,不是以往所说的按田亩或按产量,而是按田亩与产量相结合来征收。
① 《中国史研究》1979 年3 期。
① 见高敏《秦汉史论集》。
第四节建国以来秦汉政治史的研究政治制度秦汉政治史的研究,主要是关于政治制度和农民战争的研究。政治制度的研究,也就是关于国体和政体的研究。在这两个方面,史学界对封建统一国家的经济基础、官制、爵制和法制进行了研究。
秦汉所谓封建的、统一的专制主义国家,它的经济基础是什么,史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侯外庐认为,它们的经济基础主要是封建土地国有制。他在《新建设》1959 年第4 期提出了关于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些普遍原理的看法。后来经过修改,做为《中国思想通史》第二、三、四卷的叙论补。后来他在《韧的追求》中,概括了自己的看法,说:“四十年代末和五十年代初,我在论及两汉社会时,曾经比较了欧洲和中国的封建社会的不同特点,认为中国封建社会早期就建立起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正根源于皇权垄断的土地所有制形成。历代竞争以及历代君主直接利用宗教而无皇权教权之分的根源,都可以从这种经济基础上得到说明。”
林甘泉在《论秦汉专制主义经济基础》的论文中,对秦汉统一,专制主义和中央集权问题,提出了他的看法,主张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由于这种基本经济特点,决定了中国封建社会一开始就建立了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
范文澜认为,秦汉时代汉族已经形成一个相当稳定的共同体,这是中国形成统一国家的根本原因。他援引斯大林关于民族主义的论述,认为秦汉时代已经初步具有了民族的四个特征。所谓“书同文”就是“共同语言”;“行同伦”就是“表现于共同文化的共同心理状态”;“车同轨”可以理解为相当于“共同经济生活”、“经济的联系性”这个特征;至于“共同地域”,那就是长城之内的广大疆域。
在上述三种说法中,关于侯说和林说的争议较多。范说主要意图在于说明汉族的形成,似不能解释经济基础问题。
关于秦汉官制的研究论著比较多,其中引人注目的有两本。一本是安作璋、熊铁基合著的《秦汉官制史稿》,全书凡七十万字,分上下两册,上册叙述秦汉时期中央和地方官制的设置及变化,下册对秦汉时期官吏的选用、考课等制度进行考察。另一本是黄留珠著《秦汉仕进制度》,对秦汉的选官制度作了比较全面而详尽的考述,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见解,尤其是秦仕进制度部分,弥补了这方面研究的不足。
关于爵制的研究,高敏的《秦的赐爵制度试探》和《论两汉赐爵制度的历史演变》①两篇论文,对秦汉爵制作了较全面深入的考察。前文论述了秦赐爵制的萌芽与确立、商鞅变法时所创立的赐爵制度、秦皇朝的二十等爵制,以及秦赐爵制度的实质和作用,并对秦赐爵制的进步性及落后性加以评价。后文考察了两汉赐爵制的演变过程,指出东汉赐爵制,既不同于秦代,也同西汉有所差别,逐渐名存而实亡。柳春藩的《秦汉封国食邑赐爵制》,论述的范围包括这一时期王国、侯国的分封、封君和关内侯的食邑,以及二十级爵制,是一部全面研究秦汉时期爵制的专著。朱绍侯的《军功爵制初探》对① 均见《秦汉史论集》。
秦汉的军功爵制进行了系统的论述。
关于法制的研究,是近年来才兴旺起来的。其中成就最为可观的,是对秦律的研究。秦律久已失传,给研究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1975 年底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一批秦简,简文记载的律文,虽非秦律的全部,但保留了秦律的很多内容,对研究秦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资料。自云梦秦简公布以后,对秦律的研究引起学术界的重视,发表了的研究论文多达百篇以上。在研究秦律的专著中,栗劲著《秦律通论》,对秦律及秦的司法实践作了比较全面系统地阐述,并对学术界有关秦律的争论问题,也发表了见解。
农民战争农民战争,往往是规模浩大的政治斗争。建国以来,秦汉时期的农民战争的研究特别受到重视。
漆侠等著《秦汉农民战争史》,比较系统地论述了秦汉三次农民战争的背景、经过及其历史作用,并对这一时期农民战争的基本特征作了简要概括。作者指出,秦汉农民战争,“以高一阵——低一阵——更高一阵的波浪式向前推进着和发展着”,农民战争的历史作用,不只是表现在直接打击了封建生产关系体系的某些方面,而且还曲折地反映在新皇朝建立后的一些政策措施中。
贺昌群在《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一书中认为,秦汉农民起义的原因、特点及其历史作用等一系列问题,“都只能从土地问题、土地关系上寻求答案”。他说:秦汉的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是政治、军事、刑法三结合的残酷封建统治的基础并强烈地体现在徭役地租上。秦汉封建国家繁重的徭役地租,使农民忍无可忍,这是农民起义的主要原因。陈涉倡始农民起义,以反对秦的暴政为号召,赤眉起义军直接攻击的目标是王莽政权,都同超经济的徭役地租分不开。汉初针对秦末农民起义,实行对农民让步,才推动了西汉一代的历史发展;东汉初的减政减员废止更戍制度,紧缩徭役,对封建生产关系的变化发生了积极作用。
侯外庐的《中国封建社会前后期农民战争及其纲领口号的发展》①一文认为,秦汉时期农民起义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反徭役并争取人身权方面,因而其口号所包容的思想主要是一种从低级的帝王出发,或狂暴式的“财产共有”或“共同劳动”的教义。封建统治者用以加强专制主义的一切措施在一定的条件下,几乎都可以造成农民起义的有利因素。如封建统治者为了加强国家的公共职能而大量征发劳动力,这又不能不激起人民的反抗,往往成为爆发起义的导火线,秦末农民大起义即是一例。文中还说,中国农民战争的口号,应溯源于战国末年墨侠一派下层宗教团体提出的一条公法,即“杀人者死,伤人者刑”。这可以说是要求人身权的旗帜,曾经影响了秦汉之时的农民起义。从陈胜吴广的“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到黄巾起义的“苍天已死,黄天当立”的口号,都是借用“外力”来反对封建统治者,就世界观而言,它并没有否定上帝和天命。侯的文章在农民战争研究中期发表,有相当广泛的影响。
① 《历史研究》1959 年4 期。
第五节建国以来秦汉学术思想史的研究建国以来,学术思想史的研究相当发达,多学科的历史,如天文学史、数学史、农学史、化学史、建筑学史、美术史、文学史以及一些其他科学技术部门的历史都有了专书,在哲学社会科学方面,思想史和史学史的成就比较显著。
思想史关于秦汉思想史的研究,影响较大的是侯外庐主编《中国思想通史》第二卷。这是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指导撰著的第一部秦汉思想史专著。作者的研究原则和方法,是以社会史研究为前提,着重于综合哲学思想、逻辑思想和社会思想,把思想史和社会史结合起来研究。同过去的思想史、哲学史著作相比较,本书有以下特点:(1)比较详细地论述了两汉时期思想发展的历程,其中包括两汉的正宗思想与异端思想的对立斗争,正宗思想的神学性质,经今古文学斗争的哲学实质,以及豪门大族汉末清议的意义及其向魏晋清议的转向等。指出思想史的这种斗争,可以从地主阶级中身份性地主与非身份性地主,即豪族地主与庶族地主,他们之间存在着差距(矛盾)中找寻原因。庶族地主往往有与劳动人民利益相关联的一面,使他们的思想有所区别于豪族地主。(2)论述了封建经济、封建政治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书中从汉法度的森严中探讨正宗思想的经济政治基础,论述《白虎通德论》统一今文学异议的学术意义与政治意义,从汉末经师的通融古今,不搞师法,探索了其所由产生的经济政治原因。指出封建思想之定于一尊,其根据就在于专制帝王的土地所有制。最高皇权就是最高族权。正宗思想的神学性质,三纲与神学的联系,表明套在中国人民头上的四大绳索的互相结合。(3)强调以法典作为判断社会性质的标志。认为法典全面涉及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对社会各阶级的地位作了记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白虎通德论》在一定意义上也具有法典的作用①。《中国思想通史》的出版,对秦汉思想史的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
八十年代,出版了一批有关秦汉思想史的专著。任继愈主编的《中国哲学史》(秦汉),就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全书五十八万字,把秦汉哲学发展分三个阶段叙述。第一阶段,从秦统一前夕到西汉武帝初,历时百年,是为统一封建帝国探索、准备统治思想的时期,包括《吕氏春秋》、黄老思想、陆贾、贾谊、司马迁等多家的哲学思想。第二阶段,从汉武帝独尊儒术到东汉章帝白虎观会议,历时二百年,是汉朝统治思想确立和巩固阶段。书中着重论述董仲舒和《白虎通德论》的神学体系。同时,对社会上的在野派思潮也给予重视,指出这股思潮的代表人物站在清醒的现实主义立场,用唯物主义与无神论批判神学经学。扬雄、桓谭、王充做出了可贵的贡献。第三阶段,为东汉末年的批判思潮。主要论述王符、荀悦、仲长统等人的哲学思想。指出东汉末年的批判思潮为后来魏晋玄学准备了思想条件。
此外,还有金春峰的《汉代思想史》,祝瑞开的《两汉思想史》。冯友兰对他的旧作《中国哲学史》进行了修改或改写。
① 参见侯外庐《韧的追求》。
史学史秦汉史学史,不仅是秦汉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领域,也是中国史学史研究中的最引人注目的一个断代。四十年来,出版的秦汉史学史的专著,约三十多部,发表的论文达六百多篇。其中,以近十多年来的出版数量最高,论述司马迁的文章最多。金毓黻的《中国史学史》,曾经是开荒之作,因功力较深,在建国以后继续出版,并保持一定的影响。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第二卷,虽不是为史学史而作,但对于两汉史学家有大量精到的论述。近年,各家史学史大抵都重视两汉史学的研究,对于秦汉史学史的研究都各有所贡献。刘节著有《中国史学史稿》。白寿彝发表了一些论文,《司马迁寓论断于序事》①和《司马迁与班固》②是其代表作。他在所著《中国史学史》第一册序论中,把秦汉史学史与社会史和思想史结合起来研究。他认为,《史记》和《汉书》是这一时期出现的两部巨著,这两部书反映了当时皇朝空前统一的规模和政治要求的特点。对这一时期史学发展划分为以下阶段:从秦始皇抓史学领域的失败,到汉武帝尊崇儒术,以至皇帝石渠阁奏议以前,是秦汉时期史学的第一阶段。这一阶段,是秦汉时期史学与封建政治结合的新形式之初步形式。以石渠阁奏议和白虎观奏议为标志,是第二、第三阶段,汉代以皇权专制的儒学形式进一步控制和强化学术统治。秦汉时期的史学,可以荀悦《汉纪》为断限。司马迁与《史记》,是秦汉史学研究的重点。1981 年由求实出版社出版的《史记新论》一书,是建国后研究《史记》的第一部综合性评论著作。书中对司马迁编著《史记》的宗旨、历史背景、写作方法,以及《史记》在我国史学史上的重要地位与贡献,都进行了探讨。本书对《史记》写作背景的研究,突破了“一般只讲当时几年或几十年的事情”,而从西周末年共和执政时谈起,一直讲到司马迁写《史记》时为止,试图从西周末年到汉武帝七百年间中国社会历史和历史研究的发展变化,指出司马迁的成就是历史长期发展的结果。本书对司马迁的“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做了比较系统的分析。
①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61 年4 期。
②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63 年4 期。
第六节社会性质问题的研究建国以来,还出版了马非百的《秦集史》、林剑鸣的《秦史稿》、陈直的《汉史初探》、何兹全的《秦汉史略》、杨翼骧的《秦汉史纲》,都是关于秦汉史的综合性专著。范文澜、郭沫若等所著中国通史,也都有秦汉史的部分。近年来史学界着重讨论的问题,有社会性质问题、民族问题、土地制度问题、农民战争问题,除社会性质问题外,其余问题上文已分别论述。社会性质问题是一个重大问题,现在这里作一简要说明。
关于秦汉社会的性质,主要有封建社会说、奴隶社会说。侯外庐是秦汉封建说的代表。五十年代初,他撰著的《汉代社会史绪论》①是研究汉代社会性质的代表作。这本书是在他所著《汉代社会新论》的基础上写成的,保留了原稿中汉代生产手段的社会性质、汉代劳动力的社会性质、汉代社会编制的特征等部分,但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此外还增加了士大夫和思想的总倾向部分,对汉代社会性质作了全面的论述。书中明确指出,中国封建制萌芽于商鞅变法,形成于秦的统一,而集其大成者为汉武帝的“法度”。后来,他在《论中国封建制形成及其经典化》①一文中,对秦汉社会性质问题作了进一步阐述。文章强调研究中国封建社会的形成,“应该从固定形式的法典来着手分析”。关于秦汉封建制的形成及其特点,文中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1)封建主义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是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汉代关于“食货”的定义,是这种结合的法典化。与“食货”紧密相关的是“租调”,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剥削形态。租调制的法律化起源于秦汉,并在汉代取得了更固定的形式。(2)秦汉土地所有制的支配形式是土地国有制,皇帝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在秦始皇时,已有“六合之内,皇帝之土”的法律规定。在汉代,握有土地占有权的是封建贵族与豪强地主,他们的土地占有权在法律上是受限制的。(3)秦汉的直接生产者主要是作为编户齐民的小农,奴婢仅是残余。秦时土断人户,缘人居土的郡县制的推广,意味着小农经济逐渐形成,而秦汉社会的领民户口制的确立,更意味着农民对领主的封建隶属,汉代的“户律”即为此种封建隶属关系更进一步的法典化。
郭沫若是战国封建说的代表。他对古史分期问题探讨的重点在先秦,但关于秦汉社会性质问题也有所论及。他的《奴隶制时代》一书中,有一个题目叫“附论西汉不是奴隶社会”,认为西汉是有大量奴隶存在,无论官家奴隶或私人奴隶,数量都很多,但西汉生产方式的主流已经不是奴隶制而是封建制。他在《汉代政权严重打击奴隶主》②的文章中,提出汉代政权是否打击奴隶主,这是古史分期中的一个关键性的问题。他认为,汉代政权对工商业者的打击,是封建国家消灭奴隶制残余的一种措施,说明汉代政权不是保护奴隶主的政权,而是封建性质的政权。
汉代的奴隶问题,是涉及汉代社会性质的一个重要问题。翦伯赞在《汉代官私奴婢问题》①一文中,对两汉官私奴婢的数量、来源、任务和待遇等问题作了全面论述。他说,两汉的官私奴婢数量很小,和当时的人口总数相比① 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印,1950 年。
① 《历史研究》1956 年8 期。
② 《人民日报》1956 年12 月6 日。
① 《历史研究》1964 年9 期。
是微乎其微的;奴婢的主要来源不是对外战争的战俘,而是本族的罪犯和贫穷的人民;奴婢一般不从事生产活动,只担负仆役之类的服役任务;奴婢已不能擅杀,其身份已不同于奴隶社会的奴隶。翦伯赞是西周封建说的主要代表之一。他的这篇文章对汉代的封建社会性质作了有力的论证。
主张汉代封建制的学者,还有张恒寿、林甘泉、金景芳等,他们的文章,也对秦汉封建说作了论述。
上述观点,大体上代表了主张秦汉是封建社会学者的看法。主张魏晋封建说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看法,他们认为秦汉是奴隶社会。
何兹全在五十年代就发表文章,对秦汉奴隶社会说进行探讨②。七十年代末,他在《汉魏之际封建说》③一文中,对此说作了进一步阐述。他认为,西周春秋是中国奴隶社会的前期,战国秦汉是奴隶社会的发展时期。关于秦汉的奴隶制,他强调了两点:其一,以奴隶劳动为基础的生产关系,在整个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繁荣的小农经济普遍存在并且构成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其二,由城市交换经济到农村自然经济,由自由民、奴隶到部曲、客,由土地兼并到人口争夺,从流亡到地著,是战国秦汉到魏晋南北朝社会变化的四条主线。最近,何兹全著《中国古代社会》一书,对他的主张作了更详细的论述。
王仲荦的《关于中国奴隶社会及封建关系的形成问题》①一文也是论证秦汉奴隶制说的代表作。他认为,从夏到东汉都是奴隶社会。自战国以后,农村公社瓦解,较发展的奴隶制占统治地位。它在较大程度上保证了商品生产的可能性,所以出现了秦汉统一的大帝国。至西汉社会,在农业、手工业领域中普遍使用奴隶劳动,奴隶主、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独特地结合起来,控制着实际生产。自汉武帝开始,因“流民”的大量出现,使奴隶制面临总危机;到东汉桓、灵二帝时,更因“流民”的空前增加而把帝国推向总崩溃。秦汉社会性质的研究,涉及秦汉史的多个方面。经过讨论,不仅加深了对秦汉社会性质的认识,而且促进了对许多具体问题的深入研究。
② 见《关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几个问题》,《文史哲》1956 年8 期。
③ 见《汉魏之际封建说》,《历史研究》1979 年1 期。
① 见《中国史研究》1979 年3 期。
第四章本卷编撰意图本卷的编撰,在体例上,大致依照本书第三卷而略有所改变。本卷综述编以秦汉时期的民族概况为第一章,指陈这一历史时期新的民族状况,包含汉族的形成及一些少数民族的简况,这与第三卷综述编之以神话、传说为第一章,是不同的。本卷典志编比起第三卷典志编来,进一步明确了论述的范围和项目,基本上限定于经济基础及与社会生产直接有关的项目,限定于政制、官制、刑律、军制等上层建筑;相对地说,对于某些项目的论述,也较为详备。本书第三卷传记编,因先秦列国的史事较多而分为上下编,本卷传记编,因情况的变化,不再分上下。本卷传记编内有一些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均略依时间顺序,与汉族人物并列。
在观点上,多年以来有秦汉时期社会性质的论争。本卷未设专章来论述这个问题,而是从土地所有制、劳动者身份、户籍制度、赋役制度、政制、官制、兵制等方面来论证秦汉时期的封建社会性质,同时也承认封建社会中有奴隶和奴隶制的存在。本卷典志编中对土地制度及阶级结构的论述,是有关社会性质的一篇重点论述。
秦汉时期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伟大时期,我们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这个时期进入新阶段,封建社会也建立起来。如何把握这一历史时期的特点而加以论述,这是一项艰巨的工程,需要通过大家的协作和不断的努力,把这一工程不断地完善起来。
乙编综述第一章秦汉时期的民族自古以来,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秦汉时期,中国更是一个有空前统一规模的多民族国家。这时,汉族作为主体民族还没形成,在其境内及其周围,存在着许多民族和部落。
第一节汉族民族融合的历史趋势汉族是原来居住在中原而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生活的一些民族、部落融合起来而成的人们共同体。当时对于这些民族、部落并没有总的正式名称,现在一般称作华夏族。华夏族主要居住的地区是在黄河流域中、下游,有很多居住区,彼此之间相当分散。西周、春秋时期,华夏贵族所建立的奴隶制国家,除周王室外,有分封于各地的许多诸侯国。这些国家,一般都具有比较先进的生产力和比较发达的文化,而且多已处在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历史阶段。在华夏族各国之间及其四周,散居着其他各族。与华夏族相比,各族的经济文化要落后一些。当时,各族在经济、文化、政治、军事等方面,进行着频繁的交往和密切的联系,或者进行着激烈的斗争,逐步地走向融合。春秋时期各族在物质经济生活方面的密切交往、互相促进和共同发展,正是这一时期各族走向融合的主要标志。这个时期,蛮、夷、戎狄各族社会经济都不同程度地得到发展。同时,由于各族间相互关系的活跃,势必对各族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在华夏族对其他各族的影响方面:(1)开发了一些新的经济区域。晋惠公时,迁姜戎至晋的“南鄙之田”①。齐悼公时,“迁莱于郳”②。这种迁徙的直接后果便是一些新的区域被开发出来。(2)互通有无,共同发展。齐桓公时“通齐国渔盐于莱”③。晋悼公时魏绛“和戎”目的之一是因为戎狄“贵货易土,土可贾焉”④。这种互通有无的结果,必然促进了各族经济的发展。(3)促成各族生产者的杂居。如:晋景公赏荀林父“狄臣千室”,并“献狄俘于周”⑤;楚昭王灭蛮氏戎,“诱其遗民而尽俘以归”⑥。显然,这些“狄俘”、“戎俘”中的大部分人,都将被投入生产部门,从而与华夏族人民处于相同的境地和命运。再看戎、狄、蛮、夷等族对华夏族的影响:(1)对开发齐、晋、秦、楚等国做出了贡献。姜戎首领驹支说:“晋惠公蠲其大德,..赐我南鄙之田,狐狸所居,豺狼所嗥。我诸戎除翦其荆棘,驱其狐狸豺狼,以为先君不侵不叛之臣,至于今不贰。”①戎族人民披荆斩棘,对晋国“南鄙之田”将近百年的开发,其贡献是不可磨灭的。齐与东夷,秦与西戎,楚与荆蛮,情况皆类此。(2)各少数族地区的某些农作物传到中原地区。周惠王十五年(公元前662 年),齐败山戎,献“戎菽”于鲁②。管仲亦云:齐桓公“北伐山戎,出冬葱与戎菽布之天下”③。中原有菽,未必始此,后人已有异议④。但齐桓公北伐山戎后,戎菽得以推广,“布之天下”,① 《左传》襄公十四年。
② 《左传》襄公五年。
③ 《国语》卷六《齐语》。
④ 《左传》襄公四年。
⑤ 《左传》宣公十五年。
⑥ 《左传》哀公四年。
① 《左传》襄公十四年。
② 《谷粱传》庄公三十一年。
③ 《管子·戒篇》。
④ 见顾炎武《日知录》卷四“戎菽”条。
是没有疑问的。(3)骑射之术也传入中原。旧说,中原善骑始于赵武灵王。其实,由于各族间长期的密切交往,春秋后期骑战已为中原各国所用。《左传》有“左师展将以公乘马而归”⑤的记载,战国初年著名军事家吴起说过“千乘万骑,兼之徒步”⑥的话。这可见至迟在春秋晚期,中原国家已是车、骑并用了⑦。骑兵的出现,必然要促进畜牧业与相关的手工业的发展。
各族在经济融合的基础上,文化上也走向融合。当时华夏先进文化的灌溉面不断扩大,其他各族文化也不断丰富了华夏族文化。周灵王十三年(公元前559 年),晋国范宣子同姜戎驹支发生争执。驹支乃赋《青蝇》而退⑧。驹支赋《诗经·小雅》中的《青蝇》章言志,证明他华夏文化的素养之高。周襄王十四年(公元前638 年),周大夫“辛有适伊川,见被发而祭于野者,曰:‘不及百年,此其戎乎!’其礼先亡矣”⑨。伊川本周地,可那里的人们已经采用戎族的风俗了。另方面,华夏族与其他各族互通婚姻,促进了各族血统上的混合。晋国是与其他各族通婚较多的国家。如:晋献公“娶二女于戎,大戎狐姬生重耳,小戎生夷吾”①。后晋献公伐骊戎,“骊戎女以骊姬,归,生奚齐,其姊生卓子”②。象晋文公重耳这样的风云人物,原来是异族联姻的混血儿。同时,晋国也嫁女于戎狄。如晋景公的姐姐便是“潞子婴儿之夫人”③。自献公至景公,已七十年左右,其间晋与戎、狄联姻,互有嫁娶,相继不绝,其他华夏族国家也与各族发生过类似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促进了各族在血统上的混合。
春秋时期各族在文化上的联系和融合,是各族在经济上、政治上联系和融合的反映和升华。它表明这一时期各族融合已经达到相当成熟的程度,为汉民族的形成迈出了重要意义的一步。
民族的统一和国家的统一战国时,民族融合以更深的程度、更广的范围、更快的速度继续发展。
东北方的燕国使辽河、海河流域各族逐步融合进了华夏民族。自称“蛮夷”的楚族,纵横于汉水、长江流域,成为华夏民族在南方的主要分支。西方秦国经商鞅变法,进一步吸收、继承和发展了华夏文化,后来居上,一跃而成了华夏民族重要的分支。于是,原来分散的华夏民族相对集中,分别形成了东以齐,西以秦,南以楚,北以赵、燕为代表的四个分支,朝着民族统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随着铁农具的普遍使用,反映商业发展的金属货币的广泛流通,交通的发达,城市的繁荣,华夏民族共同经济生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礼记·月令》即说:“易关市,来商旅,纳货贿,以便民事,四方来集,远乡皆至,⑤ 《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⑥ 《吴子兵法》第五《应变》。
⑦ 参见《日知录》卷二九“骑”条。
⑧ 《左传》襄公十四年。
⑨ 《左传》僖公二十二年。
① 《左传》庄公二十八年。
② 《左传》庄公二十八年。
③ 《左传》宣公十五年。
则财不匮,上无乏用,百事乃遂。”于是出现了“四海之内若一家”①,使“天下定于一”②的共同心理索质。为了使“天下为一”,在战国“百家争鸣”的基础上,在思想界出现了以杂家著称的《吕氏春秋》,其称“善学者,假人之长,以补其短,故假人者遂有天下”③,取长补短,容纳百家思想,以此统一天下舆论。这是春秋以来由列国争雄,走向全国统一,完成民族融合,实现华夏民族统一的先声。所有这一切,集中到一点,那就是要求有一个统一的政治中心。秦汉的统一,既反映了统一民族的要求,也推进了民族统一的发展。
秦汉皇朝各种有利于统一的措施,以及秦汉时期所宣扬的大一统思想,都为华夏族向汉族转化提供了物质的和政治的条件,而促进其完成。《礼记·中庸》:“今天下,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这说的当是汉代的情况。这是在国家统一、民族统一的条件下,在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等方面所反映的统一性。由分散到统一,正是由华夏族向汉族转化的重要步骤。汉族名称的确定华复族发展、转化为汉民族的标志是,汉族名称的确定。华夏族统一的秦皇朝,其族称曾被称为“秦人”,西域各族就有称华夏民族为“秦人”的习惯。但是秦朝国祚短,“秦人”的称呼很快为“汉”的称呼所取代。汉皇朝从西汉到东汉,前后长达四百多年,国势强盛,影响深远。在对外交往中,汉朝的使者被称“汉使”,汉朝的人为“汉人”,汉朝的军队为“汉兵”。于是,在汉朝通西域,伐匈奴,平西羌,征朝鲜,服西南夷,收闽粤、南粤,以及与周边少数民族进行空前频繁的各种交往中,特别是与南海诸国以及中亚、西亚、东亚各国友好交往中,声名远播,“汉”之名遂被他族他国称呼为族名。著名史学家吕思勉说:“汉族之名,起于刘邦称帝之后。昔时民族国家,混而为一,人因以一朝之号,为我全族之名。自兹以还,虽朝屡改,而族名无改。”①吕振羽则说:“华族自前汉的武帝、宣帝以后,便开始叫汉族。”②总之,汉族之名自汉朝始称。这汉族族称的稳定性经受了历史的考验。汉朝灭亡之后,经三国鼎立,十六国的割据和南北朝的分裂,历数百年,到唐才有稳定的统一局面。唐在与少数民族的交往中仍称“汉人”,如唐与吐蕃交往,称“蕃汉两家”③,唐以后也是如此。由此可见,汉族的族称,虽源于汉皇朝,却早已不是朝号,这表明了汉族族称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① 《荀子·议兵》。
② 《孟子·梁惠王上》。
③ 《吕氏春秋·用众》。
① 《先秦史》第22 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 年版。
② 《中国民族简史》第19 页,三联书店1950 年版。
③ 《旧唐书·吐蕃传》。
第二节匈奴匈奴居于汉族之北,是我国古代北方的一个游牧民族。它兴起于战国时期,是大漠南北曾披称为鬼方、薰粥、猃狁的各族,经过长期的斗争与融合,于公元前三世纪形成的。其诞生的民族摇篮,在今内蒙古河套及大青山一带。匈奴社会经济匈奴兴起时,其物质文化已开始进入铁器时代。近数十年来匈奴墓葬的出土文物证明,其中有公元前三世纪前后至一世纪的大量铁器,如铁马嚼、铁镞、铁刀、铁剑、铁镰和铁铧等。铁器文化使匈奴社会生产获得了强大的推动力,促进了畜牧业的繁盛和农业、手工业的发展,从而破坏了原始氏族社会的生产关系,使之转入阶级社会,并为其强盛提供了物质前提。
匈奴族的经济生活以畜牧业为主,过着逐水草迁徙的生活。畜群是他们的主要财富。畜群以马牛羊为最多,饮食、衣着及其他许多日用品多仰给于牲畜。马的种类很多。公元前200 年,冒顿单于以四十万骑兵围刘邦于平城(今山西大同市东),曾以马的颜色分类编队。西方尽是白马,东方尽是青龙马,北方尽是乌骊(黑色)马,南方尽是骍(赤黄色)马。此外,还有许多奇畜,如橐驼、驴驘、駃騠、騊駼、■騱等。匈奴人从小就熟习骑射,长大后则编为骑兵。他们适应塞北的地理环境和游牧的生活方式,日常“人不弛弓,马不解勒”①,骑马射箭是他们的特长。畜群(马、牛、羊)的生产十分繁盛。史载:公元前127 年,汉将卫青出击匈奴,在“河南地”(今年蒙河套南伊盟一带)捕获其牛、羊百余万头。公元前71 年,汉与乌孙联兵出击匈奴,校尉常惠等共获其马、牛、羊、驴驘、橐驼等七十余万头。公元89年,汉将窦宪大破北单于于私渠比鞮海(今蒙古人民共和国乌布苏泊))获其马、牛、羊、橐驼百余万头①。
匈奴也有农业和手工业。手工业中最重要的当推冶铁业。从出土的匈奴文物可知,匈奴人对于铁器的制造和使用,从公元前三世纪前后开始,已逐渐广泛地深入到生产、生活和军事活动的各个领域。铁工具的出现,是匈奴手工业生产得以发展的技术基础。大量兵器的制造,也是以铁工具为前提。从铁器能自行冶炼,及出产铁器的种类和数量各方面推断,当时匈奴人的冶铁业可能已经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手工业部门。再从许多刀剑的形式酷似汉式的情形看来,匈奴人的铁器文化不仅受到汉族文化的很大影响,而且可以推测当时的铁匠大多也是来自中原的汉族匠人。
手工业中,铸铜业也相当发达。从出土的大批铜镞、铜刀、铜剑、铜马嚼、铜炉、铜炊具、铜勺、铜壶、铜鼎、铜钟、铜铃、铜镜、铜帽等,可以看出匈奴铸铜业的生产规模和制作技术;特别是铜镞的大量生产和日用器具,饰具几乎全是铜制,说明铸铜业早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手工业部门。后来因出现冶铁业,主要的兵器(如剑)和重要的工具(如刀)、用具(如马嚼)便逐渐被铁器所代替,而铸铜业则转向主要制造日常生活用具和饰具了。诺颜山等地的匈奴墓葬出土了大批体积不等、形状和色泽不一的各种各① 《淮南子·原道训》。
① 参阅《后汉书·窦融传附窦宪传》。
样的陶器,但都是没有骨胎的,当不是匈奴最原始的陶器。且就出土的属于公元前三世纪以后的陶器看,不仅种类和产量甚多,而且形制和花纹也复杂,质地和款式都很精致,制作技术达到了一定的水平。如果没有长期积累经验的专门的陶工,恐怕不易进到这样的工艺境界。《汉书·苏武传》载,且鞮侯单于之弟於靬王弋射北海时,曾赠给苏武马畜、穹庐和服匿。服匿就是陶缶。这种陶缶,其形如罂,小口、大腹、方底,是用来装酒和乳浆的。因此可以认定,在公元前三世纪以后,匈奴的陶器制造业,有可能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手工业部门。
木器制造业也是一个手工业部门。制造弓矢是其主要的一部分,也须有专门的工匠从事此项工作,方足以应需求。匈奴人制造穹庐、车辆、木楯和棺槨,也都需要木材。西汉时,今内蒙大青山和甘肃河西走廊一带,都是匈奴人的木器制造业的重要基地。元帝时,郎中侯应上书,说明山上草木茂盛,冒顿单于在那里“治作弓矢”①。制造车辆也是木器业的一部分。公元109年,汉兵在河套地区一带击败南单于,曾获其穹庐及车千余辆②。
因资源上的方便,匈奴人也有毛织和皮革手工业。《淮南子·原道训》说,“匈奴出秽裘”。《后汉书·文苑·杜笃传》说,匈奴有“罽帐”。建武二十八年(公元52 年),北匈奴遣使者至洛阳贡马及裘③。裘能作贡品,必为精工细作的珍贵物,匈奴对皮毛加工技艺必有相当的水平。
匈奴与北方各族特别是汉族进行商品交换。匈奴人主要依靠畜牧业为生,迫切需要与汉族的农产品和手工业品进行交换,故匈奴人十分重视与汉人互通“关市”。马邑之谋,“匈奴绝和亲”后,因匈奴“尚乐关市,嗜汉财物,汉亦尚关市不绝”①。公元前121 年,匈奴浑邪王降汉,率部到长安,用土特产向汉买了大量的铁工具和兵器,五百汉族商人因违禁几乎被杀②。从匈奴墓葬出土的大批汉族文物证明,匈奴与汉族的交换是频繁的,交换的种类和数量也很多,包括生产上、生活上的许多用品。此外,匈奴也与北方其他各族进行商业贸易。如两汉之际,河西地区的姑臧(今甘肃武威)就是各族进行商品交换的一个重要地点。《后汉书·孔奋传》:“时天下扰乱,唯河西独安。而姑臧称为富邑,通货羌、胡,日市四合。每居县不盈数月,辄至丰积。”
匈奴社会结构匈奴族很早就组成了氏族部落和部落联盟。但其时参加联盟的各个部落并不稳定。《史记·匈奴列传》在叙述匈奴族的早期历史时说:“自淳维(传说中的匈奴祖先)以至头曼,千有余岁,时大时小,别散分离。”这正是氏族部落和部落联盟及其不稳定的情景。
大约在公元前三世纪前后,匈奴人的氏族公社出现了私有牲畜的个体家① 《汉书·匈奴传》。
② 《后汉书·耿弇传附耿夔传》。
③ 《后汉书·南匈奴传》。
① 《史记·匈奴列传》。
② 《汉书·汲黯传》:“浑邪王至(长安),贾人与市者坐当死五百余人。”应劭注云:“律,胡市,吏民不得持兵器及铁出关,虽于京师市买,其法一也。”
庭。这种独立的小经济一经出现,便开始起着瓦解氏族组织的作用。从漠北已发掘的属于公元前三至二世纪的匈奴墓葬中,在陪葬品丰富的大墓旁边,有许多陪葬品极其缺乏的小墓,可以看出,这时氏族组织已经解体,贫富悬殊已暴露出来了。这时,牧场和游牧地仍归氏族公社所有,可是牲畜已属于个体家庭所有。这是此一时期匈奴人氏族公社特征之一。
在原始氏族公社制度瓦解至阶级形成的过程中,掠夺性的战争成为匈奴首领的经常职业,正如《史记·匈奴列传》说:“匈奴明以战攻为事。”因此,他们要按军事的方式组织起来,以便随时出征和投入战斗。这反映了在匈奴的氏族组织中,把生产组织与军事组织合而为一的情况。
由于牲畜的繁殖,照料畜群需要更多的劳动人手,关心自己私有经济的畜牧主便把战争虏获得来的人加以利用,于是产生了奴隶阶级。史载,匈奴人作战,以所得的虏获物赏赐给战士,俘掠得来的人口收为奴婢;把战死者的尸体抬回来,尽得死者的家财①。因此,匈奴平民拥有奴隶,贵族的奴隶则更多,甚至以奴隶殉葬。匈奴贵族死,“近幸臣妾”(奴婢)从死者多至数十百人②。据史书记载统计,从匈奴对汉战争、掳掠,至昭帝时,先后掳去的汉人当在十万口以上③。此外,匈奴还从别的部族掳掠了很多人口。如东汉初年,数万落(落即户)“赀虏”(匈奴名奴婢“赀”,即资财之意),利用匈奴分裂之际,集体逃亡。这些逃亡的奴婢中,有西域人、丁令人,还有羌人等。这些逃亡的奴隶,合计有数万落之多④。姑以每落五口计,也有十数万人。这是匈奴奴隶的主要来源。
此外,匈奴奴隶还可由邻族贩买而得,如东汉时,羌族把掠夺的大批汉人奴隶转卖给南匈奴。或因隶属部落付不出贡税而没收为债奴。如乌桓自被冒顿单于攻破后,每岁输送牛、马、羊皮给匈奴统治者,过时不纳,其妻子常被没收为奴①。再是匈奴本族人因犯罪而被没收为罪奴。匈奴法律规定:盗窃财物者,没收其家口和家产。
匈奴的奴隶制政权在匈奴频繁的掠夺战争中,氏族首长和军事首领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和奴隶,因而逐渐地专擅了权力并世袭了职位。约在公元前三世纪,匈奴的这种世袭权力逐渐抬头。至公元前209 年,冒顿杀其父自立为单于时,便作为一种制度确立了。从此,单于集中由挛鞮氏这个显贵氏族所专擅,或父死子继,或兄终弟及。其他王、侯、大将、大都尉、大当户等高官贵职,也由一些显贵氏族世袭。《史记·匈奴列传》说:各大臣都世世为官,呼衍氏、兰氏、须卜氏这三姓是贵种。当时,部落或部落联盟机构的形式虽仍旧保留,但它的民主原则已被抛弃。冒顿自为单于之后,对于军政大计虽也征询各个部落首领的意见,但往往并不采纳而独断专行,有时甚至把和他意见相反的部落首领斩首。同时,单于还对各个部落首领发号施令,命他们按时出征,“有① 《史记·匈奴列传》。
② 《史记·匈奴列传》。
③ 此数字系从《史记·匈奴列传》及《汉书·匈奴传》、《武帝纪》、《昭帝纪》统计。④ 《三国志·魏志·乌丸鲜卑东夷列传》裴注引《魏略》。
① 《后汉书·乌桓传》。
后(至)者斩!”②象冒顿单于的这种权力,显然不是原始社会部落联盟的首领所能具有,这时他已十足是一个阶级政权的最高统治者了。
冒顿单于时期,匈奴先后征服了许多邻族:向东破灭东胡,向西击走月氏,南并楼烦、自羊河南王,北服浑庾、屈时、丁令、鬲昆、薪梨各族;后又消灭月氏,平定楼兰、乌孙及其旁各族。控地东尽辽河,西至葱岭,北抵贝加尔湖,南达长城。随着被征服地区的扩展,大批奴隶和贡献源源流入,私人的财富也迅速增殖起来。为了保护这些财源,镇压奴隶,防止被征服部族的反抗,于是在我国北方以漠北为中心,一个地方性的奴隶制政权建立起来了。
匈奴政权的机构分三部分:一是单于庭(首脑部),它直辖的地区在匈奴中部,其南对着汉地的代郡(今河北尉县一带)和云中郡(今内蒙古托克托县一带)。二是左贤王庭(东部),它管辖匈奴东部地区,其南对着汉地的上谷郡(今河北怀来县一带),东面连接 貉。三是右贤王庭(西部),它管辖匈奴西部地区,其南对着汉地的上郡(今陕西榆林县一带),西面接连月氏和氐、羌。单于是匈奴的最高首领,也是政府的最高首脑。匈奴人称“天”为撑犁,称“子”为孤涂,故匈奴人称单于为“撑犁孤涂单于”,意即“象天子那样广大的首领”①。单于总揽军政及对外一切大权,由左右骨都侯辅政,骨都侯由氏族贵族呼衍氏、兰氏和须卜氏担任。呼衍氏居左位,兰氏、须卜氏居右位,主断狱讼。裁决了的案件,用口头报告单于,没有文薄、记录之类②。左右贤王是地方的最高长官。匈奴人尚左。单于以下,即以左贤王为最尊贵,因而权力和地位也较右贤王为高。左贤王是单于的“储副”(即单于的候补人选)。故常以太子为左贤王。左右贤王以下则是左右谷蠡王,亦各建庭于其驻牧之地。在匈奴政府的官职中,再下则是左右大将、左右大都尉、左右大当户等高官。
匈奴贵族的奴隶主政权,实质上是一个游牧的军事政权。这个政权本来在很大的成分上是在掠夺和压迫邻族人民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因此,它的特点,一方面是所有及龄壮丁都被编为骑兵;另方面是所有各级官吏都是大大小小的军事首长,分别统军,指挥作战。大者统领万骑,小者统领数千。统领万骑的军事首长共有二十四个,称为万骑长,他们各自置千长、百长、什长、裨小王、相封、都尉、当户、且渠等官。万骑长们各以部众多少为区别权力大小及地位高下的标准。通过这样的统治关系,迫使那些“甲骑”随同他们向相邻的各族进行无休止的掠夺战争。
另外,通过战争、和亲与关市,匈奴大量地接受了汉文化的影响。匈奴人墓葬中有许多汉式丝绸服装、铜镜、马具、漆器等。同时,匈奴也对汉族经济文化发生过积极的影响。汉代养马业的发达,与匈奴马匹的输入有关。骑兵的训练与有关战术的进步也受匈奴的影响。这可见匈奴在东西方经济、文化交流中起过一定的作用。
② 《史记·匈奴列传》。
① 《史记·匈奴列传》。
② 《后汉书·南匈奴传》。
第三节东北各族东北地区各族,乌桓、鲜卑在秦汉时期被称为东胡,因其“在匈奴东,故曰东胡”①。此外,有扶余、挹娄、高句丽等,统称为东夷。
乌桓乌桓最先活动于今西拉木伦河两岸及归纳里河西南地区。乌桓人先是过游牧生活。至汉代产生了男女分工的家庭手工业。《后汉书·乌桓传》云:“妇人能刺韦,作文绣,织■毼。男子作弓矢、鞍勒,锻金铁为兵器。”乌桓社会习俗上保留着母系氏族的许多遗迹。如,“贵少贱老,其性悍骜。怒则杀父兄,而终不害其母。以母有族类,父兄以己为种,无报复者故也。”“其俗从妇人计,至战斗时乃自决之。”①乌桓社会,由若干“部”组成,各“部”有许多邑落,其首领由公众推选。“常推募勇健能理决斗讼相侵犯者为大人。邑落各有小帅,不世继也。数百千落自为一部。”②邑落和部的首领在群众中有颇高的权威。“大人有所召呼,刻木为信,邑落传行。无文字,而众莫敢违犯。氏姓无常,以大人健者名字为姓。大人已下,各自畜牧治产,不相徭役。”乌桓社会内部有自相约束的法规:“其约法,违大人言死。盗不止死。其相残杀,令部落自相报。相报不止,诣大人乎之。”③据文献所述,汉代乌桓社会的基层组织邑落及其上的“部”中,阶级在日益分化,统治阶级在逐步形成。他们在军事上拥有特权。在财产所有制方面,乌桓表现为二重性。土地和牧场,一部分归邑落公有,一部分属于家族私有,畜产则为各家族或个人私有。乌桓的邑落,这时,有的已经不是血缘的群体,而是一种地域的共同体。所谓“氏姓无常,以大人勇健者名字为姓”,这样的家族或个人,正是没有氏族只有家族的人们。他们或者是由外地来的,或者是战争中的俘虏。如东汉末年,“(袁)绍子尚败,奔蹋顿。时幽、冀吏人奔乌桓者十万余户”①。这十多万户汉人移入乌桓,与之错居杂处,对于乌桓的邑落转化为地域的共同体是有作用的。
乌桓社会在剧烈变化中产生了奴隶阶级。乌桓被匈奴征服,为其所奴役。欠交租税的乌桓人被匈奴贩卖为匈奴家族奴隶②。东汉初年,乌桓豪帅跟随匈奴奴隶主掠夺并蓄养奴婢。建武二十五年(公元49 年):“辽西乌桓大人郝旦等九百二十二人率众向化,诣阙朝贡,献奴婢、牛、马及弓、虎、豹、貂皮。”③此后,乌桓入居缘边塞内十郡,侵掠居民之事仍不断发生。
乌桓与周边各族有错综复杂的密切关系。自匈奴击破乌桓后,乌桓势孤力单,役属于匈奴。匈奴单于每年向其征收牲畜、皮革,若过时不交,便没① 《史记·匈奴列传》索隐引服虔云。
① 《三国志·魏志·乌丸鲜卑东夷列传》注引《魏书》。
② 《三国志·魏志·乌丸鲜卑东夷列传》注引《魏书》。
③ 《三国志·魏志·乌丸鲜卑东夷列传》注引《魏书》。
① 《后汉书·乌桓传》。
② 《后汉书·乌桓鲜卑列传》。
③ 《后汉书·乌桓鲜卑列传》。
收其妻子为奴婢。武帝元狩元年(公元前122 年),汉将霍去病击破匈奴左地,因徙乌桓于上谷、渔阳、右北平、辽东、辽西五郡塞外,即今老哈河流域、滦河上游及大小凌河流域之地,为汉侦察匈奴动静,并在幽州置护乌桓校尉,监领乌桓,使不得与匈奴通。王莽执政,令乌桓不再向匈奴缴纳皮布税,匈奴遂劫掠乌桓人畜。王莽又驱乌桓攻匈奴,以乌桓妻、子为质,以杀戮为威,乌桓遂降匈奴。
东汉初,乌桓与匈奴联兵扰乱代郡以东各地。后来匈奴内乱,乌桓乘机攻击,匈奴转徙漠北。光武帝刘秀乃以金、帛贿赂乌桓大人。建武二十五年(公元49 年),辽西乌桓大人郝旦等九百二十二人降汉,贡献奴婢、牛马、弓及貂皮等。汉乃封其渠帅、大人共八十人为王侯、君长,许其从塞外内迁,驻牧于辽东属国、辽西、右北平、渔阳、广阳、上谷、雁门、朔方等十郡障塞之内,其地大约相当于今东北大凌河下游、河北北部、山西北部和中部、内蒙南部、鄂尔多斯草原一带。并置乌桓校尉于上谷宁城(今河北怀来),掌赏赐、质子、关市诸事。经明帝、章帝、和帝三世,汉与乌桓相安无事。乌桓南徙后,原居地为鲜卑所占,少数留居塞外者皆归降鲜卑,自二世纪初起,常助鲜卑、南匈奴寇掠汉边;塞内乌桓则多从乌桓校尉抗击鲜卑、匈奴。二世纪中,汉与南匈奴对抗,各郡乌桓或从汉攻匈奴,或与匈奴联兵攻汉。二世纪末,汉还利用乌桓骑兵镇压各地起义军,参与中原内部的政治斗争。献帝初平元年(公元190 年),辽西乌桓大人丘力居死,其侄蹋顿即位,有武略,统一了辽东、辽西、右北平三郡乌桓。在中原内部纷争中,袁绍因被曹操击败,其子袁尚往奔辽西,投靠蹋顿。建安十二年(公元207 年),曹操远征乌桓,战于柳城(在今辽宁朝阳市南),乌桓败绩,蹋顿及各王以下被斩,降汉者二十余万口。曹操使柳城降者及幽州、并州各郡乌桓共万余落徙居中原。其妻、子为人质、精壮随军作战。由是三郡乌桓号为天下名骑。残留故地的乌桓,因其地不久即为鲜卑所占,均与鲜卑融合;内徙者则渐为汉人所同化。
鲜卑鲜卑,古游牧部族,与乌桓同为东胡的一部分。原活动于辽东塞外鲜卑山,今内蒙古东部科尔沁旗西哈古勒河附近。汉武帝时乌桓降汉以后,南移至老哈河流域,鲜卑也跟着向西南推进,移居于今西拉木伦河流域。其语言风俗与乌桓同。常以春季大会,作乐水上。嫁女娶妇,髠头饮宴。鲜卑的土特产,以野生动物最为出名,有野马、 羊、端牛。鲜卑以野生动物之多而著名,说明其经济生活主要是狩猎和畜牧,而农业似乎尚不占重要位置。鲜卑移居于西拉木伦河流域以后,因西拉木伦河及其以北地带,西部系草原和湖泊,宜于游牧;东部系山陵森林,宜于狩猎。南边的老哈河流域则宜于种植和渔业。公元二世纪中叶,檀石槐统一草原东部之时,鲜卑的社会经济始变成“田、畜、射猎”而又“捕鱼以助粮食”的混合经济①。虽然如此,在三世纪初期,鲜卑的生产仍以畜牧为主,他们经常以牛羊与曹魏互市。黄初三年(公元222 年)向曹魏贡献的牛马达七万多头②。
① 《三国志·魏志·乌丸鲜卑东夷列传》注引《魏书》。并《后汉书·鲜卑传》。② 《三国志·魏书·鲜卑传》。
鲜卑的社会组织,略与乌桓相同,也是邑落公社。二世纪初,鲜卑大人朝汉,汉于宁城下筑南北两部质馆,以处乌桓、鲜卑邑落大人的人质和市客。鲜卑大人燕荔阳率邑落二十(或一百二十)③部入馆互市,与《后汉书·乌桓传》所云“邑落各有小帅,数千百落自为一部”,是相合的。因此,可以推知鲜卑也实行邑落公社制。若干邑落组成部,部与邑落各有大人与小帅为首领,均由选举产生。违大人言,处死罪,但可以牛羊赎。
东胡部落自被匈奴击破之后,鲜卑和乌桓一样,成为匈奴统治和奴役的对象。西汉一代,鲜卑未曾与汉通使。东汉初年,才开始与汉发生关系。当时,鲜卑与匈奴、乌桓侵犯汉的北部边塞。汉辽东太守祭彤乃利用鲜卑对抗匈奴。建武二十五年(公元49 年),鲜卑大人偏何至辽东归附,祭彤嗾使偏何反击匈奴左伊秩訾部,从此双方岁岁相攻,匈奴衰弱。不久,偏何又攻下赤山,杀乌桓大人歆志贲。从此,乌桓在塞外的根据地尽失,转入塞内,鲜卑遂在塞外占居优势①。鲜卑的实力既日益壮大,在元和二年(公元85 年)鲜卑、丁零、南匈奴以及西域各国联合起来,发动了对北匈奴的全面攻击。《后汉书·南匈奴传》云:“时北虏(北匈奴)衰耗,党众离畔,南部(南匈奴)攻其前,丁零寇其后,鲜卑击其左,西域侵其右,不复自立,乃远引而去。”北单于在各族沉重打击下从蒙古草原远走中亚,鲜卑趁势占领匈奴故地。当时匈奴“余种十余万落,诣辽东杂处,皆自号鲜卑兵”②。遗留在草原上的十多万落匈奴人,皆改称为鲜卑。鲜卑从此更加强盛起来。北方草原的政治局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即由匈奴占居优势转为鲜卑占居优势。
公元二世纪中叶,鲜卑在檀石槐统领下,成立了一个草原部落军事大联盟。设庭于高柳(今山西阳高)北三百余里的弹汙山歠仇水上,“兵马甚盛”。他统率部众“南抄汉边,北拒丁令,东却夫余,西击乌孙,尽据匈奴故地。东西万二千余里,南北七千余里,网罗山川、水泽、盐池甚广。”①这个军事大联盟的范围很广,包括整个蒙古草原的东部、中部和西部。东部——从右北平以东至辽东,与夫余、 貊接壤,共二十多邑。中部——从右北平以西至上谷,共十多个邑。西部——从上谷以西至敦煌,西接乌孙,共二十多邑。整个大联盟的十二个大人皆为大帅,都受制于檀石槐。这个部落大联盟的意义,只是在“割地统御,各有分界”②的基础上联合起来,对于若干跟共同利益有关的公共事业,特别是对外贸易,军事上的攻守等方面,采取一致行动。其时西部鲜卑诸部相率叛击,漠南自云中郡以东分裂为三个部分。一个是檀石槐后裔步度根集团,拥众数万落,占有云中、雁门、代郡以及太原等郡。一个是轲比能集团,拥有十多万骑,据有自高柳以东的代郡、上谷郡边塞内外各地。另一个,在辽西、右北平、渔阳塞外。还有素利、弥加等原来所谓“东部大人”的若干小集团。鲜卑统治集团政治上虽然分裂为几部分,但其与汉族加强联系,并接受汉族封建经济、文化影响的趋势并未中止,而且仍在不断扩大。《三国志·魏志·鲜卑传》载:轲比能“部落近塞。自袁③ 《三国志·鲜卑传》注引《魏书》作“受邑落质者二十部。”《后汉书·鲜卑传》作“通胡市,因筑南北两部质馆。鲜卑邑落百二十部,各遣入质。”
① 《后汉书·祭遵传附祭彤传》,《鲜卑传》。
② 《后汉书·鲜卑传》,《三国志·魏志·乌丸鲜卑东夷列传》注引《魏书》。① 《后汉书·鲜卑传》,《三国志·魏志·乌丸鲜卑东夷列传》注引《魏书》。② 《三国志·魏志·田豫传》。
绍据河北,中国人多亡叛归之,教作兵器铠楯,颇学文字。故其勒御部众,拟则中国,出入弋猎,建立旗麾,以鼓节为进退。”总的来说,东汉以来汉人逃往鲜卑地区的数目,相当可观。这些人,大多数属劳动人民,或者帮助鲜卑人兴城筑塞,发展农田和手工业,对于开发边疆的生产都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另外,不少汉人原来在内郡参加农民起义失败了,他们有一定的文武技能和军事经验,逃往鲜卑地区。其中,有的作了鲜卑上层的“谋主”;有的教授鲜卑人制造兵器铠楯;有的教鲜卑人学习汉语、汉文。这样就不只改进了鲜卑的各种制度,而且有助于鲜卑的富强,所谓“兵利马疾,过于匈奴”。东汉末,轲比能集团逐步统一了漠南。
夫余夫余,在公元前二世纪至公元五世纪活动于东北地区。《史记·货殖列传》称燕“南通齐、赵,东北边胡”,“北邻乌桓、夫余,东绾 貉、朝鲜、真番之利”。这是我国史书对夫余的最早记载。大约在战国时期,夫余已为华夏诸国所知。夫余在玄菟北千里,北有弱水。弱水,即今嫩江或黑龙江。“土地宜五谷,不生五果。”“出名马、赤玉、貂豽、美珠,珠大者如酸枣。”“国有君王,皆以六畜名官。有马加、牛加、猪加、狗加。”各“加”分领数百至数千邑落。“邑落有豪民,名下户皆为奴仆。”“有敌,诸加自战,下户俱担粮饮食之。”①夫余与汉基本上保持友好关系。汉武帝时,夫余向汉朝贡。东汉初年,夫余不断遣使朝汉,而同高句丽、鲜卑对抗。安帝时,高句丽围攻玄菟郡,夫余王曾遣子尉仇台击破之,解救了玄菟。顺帝永和元年(公元136 年),夫余王曾来洛阳。以后,高句丽日趋强大,向西发展,汉边军退至西盖马(今辽宁抚顺)。但夫余仍亲汉,西与鲜卑,南与高句丽对抗。东汉末,公孙氏势力在辽东兴起,夫余属辽东。公孙氏曾以同族之女妻夫余王,以利用夫余抑制高句丽、鲜卑。
挹娄挹娄,古为肃慎,在夫余东北。东滨大海,其地多山险。其人形似夫余,但语言不同。出产“五谷、牛、马、麻布”①。西周时,肃慎向周朝贺,周成王曾命臣下作诗文以志纪念②。汉代,其社会大概尚处于原始社会晚期:“无大君长,邑落各有大人。处山林间,常穴居,大家深九柹,以多为好。”③挹娄人善用弓矢:“其弓长四尺,力如弩,矢用楛,长尺八寸,青石为镞..。善射,射人皆入目。矢施毒,中人皆死。”④秦汉时,挹娄役属于夫余。由于挹娄人勇敢善战,据守山险,夫余奴隶主难以随意役使他们。汉代,中原人知道挹娄“出赤玉、好貂,今所谓挹娄貂是也。”表明挹娄的土特产已辗转① 《三国志·魏志·乌丸鲜卑东夷列传》。
① 《三国志·乌丸鲜卑东夷列传》。
② 《史记·周本纪》。
③ 《三国志·乌丸鲜卑东夷列传》。
④ 《三国志·乌丸鲜卑东夷列传》。
输入中原,受到汉人的重视。挹娄社会发展较缓慢。曹魏时,史称其“法俗最无纲纪”⑤,大概尚徘徊于原始社会末期。
高句丽高句丽,秦汉时居住于我国东北,“在辽东(郡)之东千里。南与朝鲜、
貊、东与沃沮、北与夫余接”。其地“多大山深谷,无原泽”。“无良田,虽力佃作,不足以实口腹。”有稻作产业,但农业尚在初期发展阶段。定居,“好治宫室,于所居之左右立大屋,祭鬼神”。“无大仓库,家家自有小仓。”“其人洁清自喜,善藏酿。”“其民喜歌舞,国中邑落暮夜男女群聚,相就歌戏。”①汉时,高句丽分为五部,“其国有王”,官吏多称“加”,“尊卑各有等级”。“无牢狱,有罪诸加评议,便杀之,没入妻子为奴婢。”②汉时,高句丽与汉朝有较友好的关系。“汉时赐鼓吹技人,常从玄菟郡受朝服衣帻,高句丽令主其名籍。”③王莽时,高句丽王驺不接受发兵助征匈奴的命令,驺被莽军所杀,高句丽则被贬为下句丽侯国。东汉初,高句丽王宫时,兵力复振,势力逐渐扩张,同时汉人迁入高句丽境内的也日益增多,对高句丽社会经济的发展很起作用。
⑤ 《三国志·魏志·乌丸鲜卑东夷列传》。
① 所引皆见《三国志·魏志·乌丸鲜卑东夷列传》。
② 所引皆见《三国志·魏志·乌丸鲜卑东夷列传》。
③ 所引皆见《三国志·魏志·乌丸鲜卑东夷列传》。
第四节西域各族“西域”一名,在汉代的记载中,有广狭二义:就广义说,指我国新疆及其以西包括中亚、南亚、西亚等地。就狭义说,则是指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和我国新疆地区。从公元前三至前二世纪起,东方各族——蒙古草原上的匈奴人,锡尔河流域草原上的塞种人,在中国甘肃西部的大月氏人,以及和他们邻近的乌孙人,陆续向西方大规模地迁移,都是通过这个地区,因此可以说,西域是历史上与文化上中西交通的走廊。这里是各游牧民族角逐的场所,并先后出现了许多独立的王国。
西域的地理形势和民族分布就狭义西域的地理形势而言,天山以南是四周环绕高山的一个大盆地。
北有天山,南有昆仑山,西有葱岭,东有南山(即祁连山),只有在东北有个天然缺口,通达蒙古高原及甘肃西北部。这个盆地,东西约长二千八百多里,南北一千多里。在汉代,这地区已变成一望无涯的流沙,发源于周边高山的许多河流流注于大沙漠之中,其中寻源于昆仑山的于阗河,北与葱岭河会合,汇流成一条自西向东横贯沙漠的塔里木河,注入蒲昌海(今罗尔淖尔)。由于有塔里木河无数支流的灌溉,这里有许多肥美的沙漠田,适宜于畜牧和农耕。
秦汉时代,居住在这里的一些原始部落,占有这一块块绿洲,建筑城郭,逐渐形成了许多号称“国”的小城邦。在大沙漠以南,自楼兰沿昆仑山北麓西行有条通道至莎车,约有十余“国”,总称“南道诸国”。自莎车向西南,至帕米尔高原山谷之间,也有几个小“国”,总称“葱岭诸国”。在沙漠以北,自疏勒沿天山南麓东行至狐胡,亦有十余“国”,总称“北道诸国”。沙漠南北诸“国”,皆以种植、畜牧为生,有城郭庐舍,故统称为“城郭诸国”。“葱岭诸国”由于耕种面积小,一般都过着随畜转徙的游牧生活。天山以北,一直延展到西伯利亚的极南边,都是高山深谷,山谷中有许多小河和湖泊,这是一个山岳地带。在阿尔泰山与天山之间有块很大的平原,即准噶尔盆地。这里,气候湿润,水草肥美,最适宜于畜牧。汉初,分布于这一带的人们,也分为许多小“国”,统称之为“山后诸国”。
天山南北地区,约在公元前二世纪初叶被蒙古草原上的匈奴所征服。匈奴贵族不仅任意劫掠西域人口以为奴隶,而且还以贡赋形式掠夺其财富以及一切资源①。但是,西域各族人民并不甘心匈奴奴隶主的奴役和剥削。《汉书·西域传》说,西域诸国“虽属匈奴,不相亲附,匈奴能得其马畜旃罽,而不能统率与之进退”。这便为后来汉朝进行的一系列通西域的活动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条件。
汉代,西域的民族分布错综复杂。自楼兰沿昆仑山北麓西行至莎车,自莎车向西南,至帕米尔高原的各小国居民,大约都属羌、氐种。据《汉书·西域传》上载:“西夜国王号子合王,..西夜与胡异,其种类羌、氐行国,随畜逐水草往来。”蒲犁“种俗与子合同”。依耐“南与子合接,俗相与同”。无雷“衣服类乌孙,俗与子合同”。而自疏勒以西北则基本上为塞种。《汉① 《后汉书·西域传》关于蒲类国条记载;《三国志·魏志》卷三○注引《魏略》关于赀虏的记载。书·西域传》上称:“昔匈奴破大月氏,大月氏西君大夏,而塞王南君罽宾。塞种分散,往往为数国。自疏勒以西北,休循、捐毒之属,皆故塞种也。”②可知,民族的分布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受军事、政治、经济活动的直接影响。同书卷下又云:乌孙“东与匈奴,西北与康居,西与大宛,南与城郭诸国相接。本塞地也。大月氏西破走塞王,塞王南越县度,大月氏居其地。后乌孙昆莫击破大月氏,大月氏徙西臣大夏,而乌孙昆莫居之,故乌孙民有塞种、大月氏种云。”关于塞种人的体貌特征。同书指出:“自宛以西至安息国,虽颇异言,然大同,自相晓知也。其人皆深目,多须u 。”在大沙漠以北的“北道诸国”,其居民多系原始的蒙古种。至于天山以北地区的种族则非常复杂,有原始的蒙古人,有塞种人,也有一部分羌族的苗裔。
从西域的社会经济情况看,有的地区农业发达,有的地区以畜牧业为主,这些地区皆兼有一定的手工业,或三者兼有。如:“自且末以往皆种五谷,土地草木,畜产作兵,略与汉同。”①自且末以西的南道各地,都有较发达的农业、畜牧业和冶铸手工业,并且接近于汉朝的水平。因这些地方和汉接触较早,接受汉人影响较多。北道各地大都也是农业区,有的兼营畜牧,尤其像疏勒那样的地方,由于正当中西交通的要冲,因而还有较繁盛的商业。史称,疏勒“有市列,西当大月氏、大宛、康居道也”②。一般说,处于南北道上的一些地区,其社会发展阶段比较先进。从新疆出土的佉卢文文书中,可以看到东汉时期南疆某些地区已出现土地私有、自由买卖和租佃制度。这种情况表明,当时这些地区已产生封建生产关系。
山后各地,大都是随畜逐水草的游牧民族。其中大者有车师、乌孙。“车师地肥美”③,有城郭田畜,是个农业和畜牧都发达的地区。乌孙“地莽平”,“不田作种树,随畜逐水草,与匈奴同俗。国多马,富人至四五千匹。”④政治组织形态从西域各族的政治组织形态看,西域中较大的“国”如乌孙,其政治组织较完整,国王以下有“相、大禄,左右大将二人,侯三人,大将、都尉各一人,大监二人,大吏一人,舍中大吏二人,骑君一人”等官属①。可见乌孙已经具备了国家组织形式。关于西域各地方的兵制,他们的军队数字在西域全人口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差不多每三至四人就有一个兵。如乌孙人口六十三万,胜兵十八万八千八百人。鄯善人口一万四千一百人,胜兵二千九百十二人②。这种特殊的兵役制度正说明他们之间复杂的政治关系以及战争的频繁。同时也反映了他们的社会组织还保留有氏族部落的显明特征,这种氏族部落组织既是生产组织,也是军事组织。
② 塞种,大概是雅利安人中的塞西安人(又译为西徐亚人)。他们遭受月氏人的侵略,乃由伊犁河流域迁往印度五河流域的东北部,建立了一个国家,这就是罽宾(即克什米尔),而残余的一部分则徙向帕米尔高原之西北,建立了休循、捐毒等小国。
① 《汉书·西域传》上。
② 《汉书·西域传》上。
③ 《汉书·西域传》下。
① 《汉书·西域传》下。
② 《汉书·西域传》下。
在西域的政治组织中,有几点值得注意:其一是西域各地所设置的官职称号,自国王以下有侯、相、将、丞、都尉等。这种官僚机构的出现,显然是受汉朝政治制度的影响,或者就是汉朝所派遣。第二是译长的设置。在西域诸“国”中,凡是当道“国”都设有译长,少则一人,多则竟有四人,表明西域各地的语言很不统一。由于当时商业交通比较频繁,故需要大量翻译人员。其三,是击胡官的设置,大都是在北道距匈奴势力较近的地区。如焉耆有却胡侯、击胡都尉、击胡左右君;危须有击胡都尉、击胡君;龟兹有击胡侯、却胡都尉、却胡君;疏勒有击胡侯;尉梨有击胡君等。这显然是受汉政府影响设置的,是西域与汉共同防备匈奴的军事联合组织。
汉经济文化对西域的影响汉通西域后,西域各族对于比自身先进的汉族生产工具和技术,以及汉文化很乐意吸取。宣帝时,“乌孙公主遣女来至京师学鼓琴,汉遣侍郎乐奉送主女,过龟兹。”龟兹王留不遣,要求婚姻,得到允许成婚后,夫妻双方要求入汉朝贺。龟兹王“乐汉衣服制度,归其国,治宫室,作徼道周卫,出入传呼,如汉家仪。”①汉的衣冠礼制和音乐歌舞为龟兹所吸收。又如莎车王延,“元帝时,尝为侍子,长于京师,慕乐中国,亦复参其典法。常勅诸子,当世奉汉家。”其子康继位后,“光武初,康率旁国拒匈奴,拥卫故都护吏士妻子千余口,檄书河西,问中国动静,自陈思慕汉家。”②所有这些活动,表明汉族先进的经济、文化为西域各族所仰慕和吸收。这对推动西域各族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① 《汉书·西域传》下。
② 《后汉书·西域传》。
第五节氐和羌氐族氐和羌是我国古代历史悠久的两个关系密切的民族。
氐族的原始分布地在今甘肃东南、陕西西南、四川西北地区,即汉武都天水、陇西、广汉等郡一带。《史记·西南夷列传》:“自冉 以东北,君长以什数,白马最大,皆氐类也。”自冉 以东北,是西汉水、白龙江、涪水上游等地,这些地区自古就是氐族分布的所在。《汉书·地理志》记:武都郡的武都(治今甘肃西和西南)、故道(治今陕西宝鸡南)、河池(治今甘肃徽县北)、平乐道(治今甘肃武都东北)、沮(治今陕西略阳东)、嘉陵道(治今陕西略阳东北)、循成道(治今陕西略阳西北)、陇西郡的氐道(治今甘肃天水)、蜀郡的湔氐道(治今四川松潘北)皆为氐族所居。汉时,“有蛮夷曰道”①。上述诸道、县皆在“冉 以东北”,其地自古为氐族所居。氐人的分布,如前所述,在秦陇、巴蜀之间。其地山陵险阻,峻阪相接。许慎《说文》卷十四下云:“秦谓陵阪曰阺。”汉人之称氐人为“氐”,和氐人居住的地形有很大关系。
氐族处于汉、羌两族之间,与汉、羌两族很早就有密切联系,深受两族影响,但氐族仍然具有既不同于汉又不同于羌的民族特点。《魏略·西戎传》云:“其俗,语不与中国同,及羌、杂胡同,各自有姓,姓如中国姓矣。其衣服尚青绛。俗能织布,善田种,畜养豕、牛、马、驴、骡。其妇人嫁时著衽露,其缘饰之制有似羌,衽露有似中国袍。皆编发。多知中国语,由与中国错居故也。其自还种落间则自氐语。其嫁娶有似于羌。”②这段史料说明:氐族有自己的民族语言,与中原汉语不同,但由于与汉联系交往多,又多懂汉语;氐族的社会经济,主要经营农业,过定居农耕生活,兼饲养牲畜,牲畜中猪的饲养,是表明定居的一个重要标志。《后汉书·西南夷传》叙述白马氐的经济云:“土地险阻,有麻田,出名马、牛、羊、漆、蜜。”氐族的农业和纺织都有相当的水平。汉末,汉军曾在武都“下辨收氐谷十余万斛”①;氐人的麻织品很早就受到汉人的重视。《说文》中即有氐人织品的专词,所谓“絣,氐人殊缕布也”;“纰,氐人■也”②。“絣”、“纰”虽是汉字,实为氐语,在东汉时这些麻布便为中原人士所习知了。氐人营建板屋定居有悠久的历史。《诗·小戎》:“其在板屋,乱我心曲。”《毛传》:“西戎板屋。”然此所谓西戎,主要指氐,不指羌。《汉书·地理志》云:“天水、陇西,山多林木,民以板为室屋。”天水、陇西二郡,春秋之时西羌尚未东迁,在二郡之中,特别是天水以南的武都郡,自古即为氐族分布所在,所以此所谓西戎主要指氐族,并不包括羌族在内。风俗习惯上,氐人服装喜穿青绛二色麻布衣。《说文》:“绛,大赤也。”氐人服色爱好青与赤二种。妇女皆编发。氐人早期的葬俗是火葬,与羌族相同。《荀子·大略》:“氐羌之虏也,不忧其系垒也,而忧其不焚也。”可知氐人行火葬。
① 《汉书·百官公卿表》。
② 《三国志》卷三○裴松之注引。
① 《三国志·魏志·夏侯渊传》。
② 《说文》第十三,系部。
氐族支系众多,各有称号。各部自有豪帅,不相统一。其中以白马氐最为强大,居于仇池(今甘肃成县仇池山)。汉朝廷向西和西南开拓,氐人部分内属,部分移居深山。汉武帝元鼎六年(公元前111 年)拓氐人之地,设武都郡;仇池山势险要,氐族豪帅常据之以自固。其后,氐族虽有武装反抗,但往往为汉族统治阶级所镇压。氐族统属郡县后,长期与汉族错居,受汉经济、文化影响,差别日益缩小。
羌族最先居住的地区羌族的原始分布地在河西走廊之南,洮、岷二州之西。分布的中心在青海东部古之所谓“河曲”(黄河九曲)及其以西以北各地。《后汉书·西羌传》云:西羌“滨于赐支,至乎河首,绵地千里。..南接蜀,汉徼外蛮夷,西北接鄯善、车师诸国。”《西羌传》又谓,西羌始祖无弋爰剑畏秦之威,“亡入三河间”,诸羌共畏事之。此三河,李贤注以为即黄河、赐支河、湟河。可知黄河上游所谓九曲之地,及其以西以北各地是羌族最先住居的地区。羌族的耕牧生产羌族最初以畜牧、射猎为业。战国后期,羌族开始兼营农业。《后汉书·西羌传》称:“河湟间少五谷,多禽兽,以射猎为事。爰剑教之田畜,遂见敬信,庐落种人依之者日众。”爰剑被秦掳去作了奴隶。他在秦地学会了农耕技术,逃回河湟地区,把自己学到的农业生产技术传授给羌人,从此羌族逐步改变了从前原始的射猎、游牧生活。这段生产改革虽然归功于爰剑这位杰出首领,但事实上是羌族人民长期生产实践创造的。河湟地区,羌族人民很早便在那里开辟了许多农田。《汉书·赵充国传》记充国上书云:“计度临羌(今青海湟源东南)东至浩门(今青海乐都东),羌虏故田及公田,民所未垦,可二千顷以上。”其垦种面积之大可知。《后汉书·马援传》记:建武十一年(公元35 年),马援击破先零羌于临洮(今甘肃岷县),又进攻诸种羌于允吾谷及唐翼谷,抢收羌民的谷粮畜产而还。当时马援上书云:“破羌(今青海乐都东)以西城多完牢,易可依固;其田土肥壤,灌溉流通。如今羌在湟中,则为害不休,不可弃也。”此所谓湟中,即指湟水流域。羌族把那里的田土开辟出来,而且引水灌溉,成为水田。此外,大、小榆谷(约在今青海贵德县境之黄河南)也是个“土地肥美”,宜于农业的好地方。此地“又有西海鱼盐之利,缘山滨水,以广田蓄”①。《水经注》卷二河水注:“永光五年(公元前39 年)贯友代聂尚为护羌校尉,攻迷唐..收其熟麦数万斛于逢留河上,筑城以盛麦。”亦可见羌族农业之发展状况。汉代,羌族的畜牧业也较为发达,已实行定居或半定居的畜牧。《汉书·赵充国传》记:“是时(指汉宣帝初年),光禄大夫义渠安国使行诸羌,先零豪言,愿时渡湟水北,逐民所不田处畜牧。安国以闻。”这正是游牧部落定期游牧的一种常态。西羌畜产种类,主要是马、骡、驴、牛、羊。这些家畜,既是他们的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同时又是他们衣食之源,所以汉代人说:羌“以畜产① 《后汉书·西羌传》载瑜麋相曹凤上言。
为命”②。《后汉书·西羌传》记载了许多次汉军掠夺羌族牲畜的事件,少则数千头,多则上万头,甚至数十万头。这些事实说明羌族的畜牧业是颇发达的。
羌族的社会组织关于羌族的社会政治组织,《后汉书·西羌传》云:“其俗氏族无定,或以父名母姓为种号。十二世后,相与婚姻。父没则妻后母,兄亡则纳釐粳(嫂),故国无鳏寡,种类繁炽。不立君臣,无相长一,强则分种为酋豪,弱则为人附落,更相抄暴,以力为雄。杀人偿死,无它禁令。”这可看出东汉时,西羌正从无阶级的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波。所谓“十二世后,相与婚姻”,即十二代之后,许多新的氏族组织便从旧氏族内分衍出来。
羌人氏族众多。据《后汉书·西羌传》记,以祖先的名字命名者,如“研种羌”、“烧当羌”、“滇零羌”等;以所在地为名者,如在白马氐地区和广汉徼外白马山的都称作白马羌,在武都参狼谷的称参狼羌。以母方氏族为名的,则有“累姐”、“牢姐”、“勒姐”等羌。
东汉时,羌族的社会阶级已经产生。如居于大、小榆谷的先零羌凭恃自己的富强侵犯烧当羌。烧当羌的首领滇良招集附近种落,掩击先零、卑湳二种羌,杀三千人,掠取财物,占据大、小榆谷。这些事实说明在财富积累过程中,从氏族混战和掠夺的过程中,社会阶级的分化一天比一天明显了。分化的现象,表现为健者为豪,带领部民去侵凌弱小的部落。分化现象的另一方面,表现在豪富羌酋多娶妻妾,及聘礼须用大量牛羊牲畜的风俗。
羌族在阶级分化过程中,形成了许多部落集团。《后汉书·西羌传》记载,东汉时爰剑的子孙分衍为一百五十种。此所谓“种”,指羌族的部落集团。有九个部落集团分布在赐支河首以西和蜀汉徼塞的北面,其中只有武都的参狼羌有胜兵几千人。有五十二个部落集团分散不能自立,或者灭亡,或者附属于大的部落集团,或者迁徙远去,不知所之。其余八十九种分布在河湟地区及河湟以东、以北的各个郡县之内。其中以烧当羌为最强,有胜兵十多万人。其余大者一万多人,小者几千人。东汉顺帝时,各个部落集团大约估计共有胜兵二十万人。从这些事实可以看出,西羌的“种”或部落集团是由许多部落组成的。这些部落又由许多具有血缘关系的氏族组成。氏族间的关系,在十二世纪以后,各氏族成员除了同祖的关系外,又加上了一种婚姻的纽带。因此,部落成员在集团对外时可以发生一定的巩固作用。但是东汉时,已经有五十二种部落集团分散、灭亡,有些弱小部落变成了强大部落集团的附庸。这样,在集团之内便产生了统治部落和被统治部落的区分,阶级的分化从此出现。同时,许多部落集团之间,由于掠夺耕地和牧场,由于婚姻纠纷,或争夺财富,彼此经常发生战争。一旦外族来犯,他们组织诸部落集团的办法便是解仇结婚,交质盟诅。如西汉时,赵充国指出:“往三十余岁,西羌反时,亦先解仇合约攻令居。”元康三年(公元前63 年),先零羌与诸羌种豪酋二百余人解仇交质盟诅①。东汉章和元年(公元87 年),汉护羌校尉杀烧当羌的首领迷吾,迷吾子迷唐与烧何、当煎、当阗等相结,以子② 《汉书·赵充国传》。
① 《汉书·赵充国传》。
女及金银聘纳诸种,解仇交质,进兵陇西②。二世纪初,属先零别种的滇零羌联合钟羌、当煎、勒姐、参狼以及上郡、西河的“东羌”,在北地郡建立了一个比较强盛的部落联盟。这个部落联盟虽然前后只有十二年,但在羌族史上十分重要。史称其时“滇零等自称‘天子’”。这是羌族从无阶级的原始社会过渡到阶级社会建立的第一个过渡性的政权机构。但这是在汉代统治阶级压迫下成立起来的,自己并没有比较稳固的经济基础,又与河湟地区的广大羌民没有联系,更未与各郡的汉族人民相联合,所以这一政权机构的所在地丁奚城(在今宁夏灵武南)终于被东汉统治阶级攻夺,这个部落联盟又陷于分裂状态。
羌族的物质文化物质文化方面,汉代天山南路的婼羌早知用铁兵器。《汉书·西域传》云:“山有铁,自作兵。兵有弓、矛、服刀、剑、甲。”这表明羌人在西汉时已经使用铁矛、弓箭之类的武器。《东观汉记》载:元初中征伐滇零羌时,掠夺的兵器有铠、弩、刀、矛、战楯、匕首二三千枚。羌人的战术是长于骑兵。东汉虞诩说:“今虏皆马骑,日行数百,来如风雨,去如绝弦,以步追之,势不相及。”①羌族居塞内者,称守塞羌,兼以农为业,其居住都是土屋;在塞外者,则多居庐帐。羌民的服饰,东汉初的班彪说:“羌胡被发左衽。”人死用火葬。《后汉书·西南夷传》对汶山郡羌民的习俗记:“贵妇人,党母族。死则烧其尸。”这些风俗习惯,显示了羌族的民族特点。
② 《后汉书·西羌传》。
① 《后汉书·西羌传》。
第六节西南夷西南夷的地区分布秦汉时期在蜀郡西南、西北广大地区有众多的少数民族和部落,总称为西南夷。其中,主要的有夜郎、滇、邛都、巂、昆明、徙、笮都、冉 、白马、哀牢等。夜郎在今贵州省的清镇、平坝、安顺、普定至关岭、晴隆一带。滇的部落在今滇池周围地带,与滇结成联盟的靡莫等部落则在今曲靖地区。邛都本部落在今四川西昌县,围绕在邛都周围的众多小部落则散布在今凉山州境内。巂、昆明部落群则分布在今保山县以东北至大理州境内。徙、笮都部落在今四川雅安地区一带。哀牢,主要分布在澜沧江以西。
西南夷社会经济的发展西南夷各族从事不同的生产事业。夜郎、滇、邛都等,“耕田有邑聚”;巂、昆明等则“随畜迁徙,毋常处”;而徙、笮都、冉 等则兼营农牧。各族的生产、经济水平也是不平衡的。夜郎“邑聚而居,能耕田”①。滇池“有盐池田渔之饶,金银畜产之富”②。
滇的牲畜饲养也颇兴旺。公元前109 年汉武帝征滇时,获“牛马羊属三十万”③。在手工业方面,从晋宁石寨山滇王墓葬出土的文物中,有各种各样的青铜生产工具、武器、生活用具,以及金、银、玛瑙制成的装饰品等。邛都夷,“其土地平原,有稻田”④。哀牢夷早已聚邑而居,农耕的“土地沃美,宜五谷、蚕桑。
知染采文绣,罽毲帛叠,兰干细布,织成文章如绫锦。有梧桐木华,绩以为布,幅广五尺,絜白不受垢污。”并且产“铜、铁、铝、锡、金、银、光珠”等⑤。东汉时,哀牢人已有较发达的农业,且利用当地特产,生产出内地尚为稀少的木棉布。冉 夷则兼营农牧,“以麦为资,而宜畜牧。有旄牛,肉重千斤,毛可为毦。出名马”。冉 人因地制宜,发展了一种技艺高超的建筑术,“皆依山居止,累石为室,高者至十余丈,为邛笼”①。
西南夷地区经济的逐步发展,汉初即与内地巴、蜀发生了交换关系。《史记·货殖列传》称:“巴蜀亦沃野,地饶巵、薑、丹沙、石、铜、铁、竹、木之器。南御滇僰、僰僮。西近邛筰,筰马、旄牛,..以所多易所鲜。”《史记·西南夷列传》说:“巴蜀民或窃出商贾,取其筰马、僰僮、旄牛,以此巴蜀殷富。”通过西南夷地区的中间贸易,汉族地区一些商品,辗转贩运到边疆地区,甚至远销国外南亚地区。汉武帝建元六年(公元前135 年),唐蒙出使南越(首邑在今广州),南越人把蜀出产的枸酱给唐蒙吃。唐蒙问枸酱的由来,南越人回答说是从牂牁江(今贵州省境内之北盘江)上运来的。① 《后汉书·西南夷传》。
② 《后汉书·西南夷传》。
③ 《华阳国志·南中志》。
④ 《后汉书·西南夷传》。
⑤ 《后汉书·西南夷传》。
① 《后汉书·西南夷传》。
元狩元年(公元前122 年),张骞出使大夏,见到了“蜀布、邛竹杖”。大夏人说“蜀布、邛竹杖”乃他们在身毒(今印度)得之于蜀郡商人之手②。汉对西南夷地区的开拓西汉初年,内地和边疆各族经济同时得到发展的形势,为汉武帝开拓边疆活动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建元六年(公元前135 年),武帝遣唐蒙出使夜郎,招抚夜郎侯多同,置犍为郡。接着又命司马相如招抚邛、笮,置一都尉、十余县,属蜀郡。元狩元年(公元前122 年),张骞自大夏归国,建议开西南夷路,以通身毒。武帝派出的使者虽得滇王之助,但均被昆明夷阻留,未能成功。南越反,武帝欲自犍为郡发南夷兵,南夷不从,遂反,杀汉使者及犍为太守。元鼎六年(公元前111 年)汉平南夷,置牂牁郡(今贵州大部及云南东部)。夜郎侯迎降,汉封他为王。于是西南诸夷皆争求内属。武帝以邛都为越巂郡(今四川西昌地区、云南丽江、楚雄北部),以笮都为沈黎郡(今四川汉源一带),以冉 为汶山郡(今四川茂汶羌族自治区一带),以白马为武都郡(今甘肃武都一带)。元封二年(公元前109 年),汉又出兵伐滇。滇降,以其地为益州郡(今云南晋宁晋城),赐滇王王印,使治其族。西汉末,夜郎王兴与钩町王禹、漏卧侯俞连年攻伐。汉遣使调解,兴等不从。成帝河平二年(公元前27 年),牂牁太守陈立杀兴,灭夜郎。王莽时,西南夷连年起兵反抗,王莽派兵镇压,连年不克。
东汉初,西南夷地区再次进入汉的版图。明帝永平十年(公元67 年),又设益州西部属国,管理不韦(今云南保山)、巂唐(今云南云龙)等地的哀牢族和云南(今云南祥云)、楪榆(今云南大理)、比苏(今云南云龙、兰坪)、邪龙(今云南巍山、漾鼻)四县的昆明族。十二年,哀牢王柳貌遣子率族人内附。明帝在其地置哀牢(今云南腾冲、龙陵、德宏州)、博南(今云南永平)两县,合益州西部属国所领六县为永昌郡。哀牢的土著君长被封为哀牢王,在郡太守辖下统领其部落,哀牢居地是自蜀通往掸、身毒一路的门户,地位特别重要。
汉开拓西南夷,在经济、文化上有积极的影响。两汉之际,文齐作益州郡太守,团结郡内夷,汉各族,“甚得其和”,且发动各族人民,共同“造起陂池,开通灌溉,垦田二千余顷”①。时值公孙述据蜀,隔断了益州郡与内地的联系,述并“拘其妻子,许以封侯”,要挟文齐投降。文齐在当地各族拥护之下,抵制了公孙述的威胁,派人到内地与东汉取得联系,使益州郡始终保持在统一的版图内,而经济的发展未受国内战争的影响。东汉明帝时,郑纯任益州郡西部都尉(驻今云龙县旧州)。郑纯“为政清絜,化行夷貊,君长感慕,皆献土珍,颂德美”,因此升任永昌太守。“纯与哀牢夷人约,邑豪岁输布贯头衣二领,盐一斛,以为常赋,夷俗安之。”②郑纯执行了不作过苛索取的政策,缓和各族矛盾,受到各族的拥戴,从而带来了当地社会秩序的安定。和帝时,张翕为越巂郡太守,“政化清平”,深得“夷人爱慕”③。② 见《史记·西南夷列传》。
① 《后汉书·西南夷传》。
② 《后汉书·西南夷传》。
③ 《后汉书·西南夷传》。
汉文化对西南地区的影响在民族间的纷争较少情况下,当时的夷、汉两族才有更多交流生产的机会,汉族先进经济才有可能发挥积极的影响。西汉中朝以前,西南夷各族以使用青铜器为主,铁质生产工具靠从蜀都输入。西汉中期以后,汉族移民带入的铁工具进一步推广。在晋宁石寨山出土的西汉中期以后的生产工具中,铁器已经占一定数量,有锛、剑、削、铜柄铁刃斧等,共九十二件。贵州清镇、平坝发掘的同时期墓葬中,也发现了铁制的犁、锄、斧、刀、剑等④。东汉时,西南夷中一些地方的铁矿已直接被开采,用以就地制造铁工具。据《汉书·地理志》载,西南夷地区共五郡,只有犍为郡武阳、南安产铁,设有铁官;《续汉书·郡国志》载,东汉时西南夷地区越巂郡台登(今四川凉山州冕宁)、会无(今四川凉山州会理),益州郡滇池(今云南晋宁),永昌郡不韦(今云南保山)等县产铁,并设有铁官,比西汉时产铁的地点大为增多。至于铜、锡、铅矿的开采范围,则比西汉更加扩大。滇池周围地带成为更加富庶的地方,“居官者皆富及累世”①。夜郎、哀牢、邛都的部分地方的物产,也较西汉时期增多。
当一些地方受汉族经济影响,生产有所提高之时,汉文化也逐步为一部分夷族所接受。东汉章帝元和年间,王追为益州郡太守,“始兴起学校,渐迁其俗”②。通过兴办学校,让当地夷族子弟入校读书,以改变其文化生活面貌。桓帝时,牂牁郡人尹珍“自以生于荒裔,不知礼义”,乃入内地“从许慎、应奉受经书、图纬,学成,还乡里教授,于是南域始有学焉”③。
两汉的政治、经济、文化推动西南夷地区的发展,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但阶级剥削既然是一种必然现象,民族压迫也不可避免。两汉在西南夷地区设置的郡县称“初郡”或“边郡”。郡县既任命太守、令长、长史,又封部族土著君长为王、侯、邑长,实行两重统治。太守、令、长等往往赋敛烦苛,又不能与当地土官和睦相处,因而西南夷地区不断发生反抗事件,有时酿成较大规模的战争。
④ 见《贵州清镇、平坝汉墓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59 年1 期。
① 《后汉书·西南夷传》。
② 《后汉书·西南夷传》。
③ 《后汉书·西南夷传》。
第七节蛮与越蛮的主要分支蛮是对古代南方少数民族的泛称。秦汉时,槃瓠、廪君、板楯,是蛮的三个主要分支。
槃瓠蛮因以神犬槃瓠为图腾而得名。秦汉时,居住在武陵郡(今湘西、黔东及鄂西南边缘地区)、长沙郡(今湘中、湘南地区),故又称“武陵蛮”或“长沙蛮”。武陵郡的沅水有雄、樠、辰、酉、武五条支流,称五溪,故聚居于当地的蛮族又有“五溪蛮”之称。史称槃瓠蛮“好入山壑,不乐平旷”。其人多居住山地,从事粗放农业,并与邻近民族有一定的交换关系,“田作贾贩,无关梁符传”。有家庭手工业,“织绩木皮,染以草实,好五色衣服,制裁皆有尾形”①。能织木皮为布,以草实染料,衣服五色斑斓。秦汉时,槃瓠蛮部落分散,“有邑君长”,各有首领,汉朝廷授予首领邑君、邑长称号,颁赐印绶。蛮语“名渠帅曰精夫,相呼为姎徒”。汉“岁令大人输布一匹,小口二丈(半匹),是谓賨布”,作为赋税。蛮族历史悠久,并早在传说时代的唐虞时,即与中原发生了联系。东汉时,“武陵蛮夷特盛”②。由于官府徭役失平,妄增租赋,槃瓠蛮屡起反抗,杀长吏,烧官府,终汉之世,连绵不断,经常挫败进剿的汉军。势力逐步有所扩展,往北达到南郡江陵一带,向东南发展到零凌、桂阳等郡。
廪君蛮,秦汉时有巴、樊、曋、相、郑五个氏族,其中巴氏首领务相,被推为五个氏族的共主,号为廪君。《录异记》云,廪君就是“求廪地”之君,其任务是率领五姓氏族寻找可耕之地。后遂以廪君为族名。他们早期活动在夷水(今鄂西南清江)流域,后发展到巴中、黔中(约当今川东南、黔东北、鄂西、湘西地区),其地约相当于汉的巴郡、南郡,故又被称为“巴郡南郡蛮”。相传廪君死后,“魂魄世为白虎。巴氏以虎饮人血,遂以人祠焉”。廪君蛮有崇拜白虎和以人祠虎的习俗、表明他们以白虎为图腾。秦灭巴、蜀,巴氏仍世为廪君族君长,并娶秦女为妻。“其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鍭。”①这表明廪君蛮的家庭手工业已有一定的基础。汉时赋税仍依秦制。东汉时,廪君蛮人户发展增殖,建武年间曾因反抗东汉统治,有七千多人被强制迁徙于江夏郡(今鄂东地区)。但因东汉官府“收税不均”,廪君蛮仍继续起兵反抗。迁入江夏郡的廪君蛮,在大别山南麓的巴水、蕲水、希水(今浠水)、赤亭水(今举水)、西归水(今倒水)等五水流域生息繁衍。其中一部分向东北进入了庐江郡。
板楯蛮分布在巴郡阆中(今四川阆中)一带,沿渝水(今嘉陵江)居住,“其人勇猛,善于兵战”。因使用木板为楯,冲锋陷阵,被称为“板楯蛮”。相传秦昭襄王时,白虎为害,板楯人应募“作白竹之弩,乃登楼射杀白虎”。秦官府因奖励其功,与板楯人盟誓,相约“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伤人者论,杀人者得以倓钱赎死”。楚汉相争时,板楯蛮从汉高祖还定三秦有① 《后汉书·南蛮传》。
② 《后汉书·南蛮传》。
① 《后汉书·南蛮传》。
功。战后,“遣还巴中”,免除其部落首领罗、朴、督,鄂、度、夕、龚七姓不纳租赋,余户岁纳“賨钱”四十。因此,又有“白虎夷”、“白虎复夷”或“賨人”之称。因居住巴地,又称“巴人”。板楯蛮从事农业生产,长于狩猎,俗喜歌舞。汉高祖刘邦赞赏其歌舞,“乃命乐人习之,所谓巴渝舞也”。各部落首领分别被封为夷王、邑君、邑长。由于板楯蛮英勇善战,东汉经常征调他们从军,北上汉中,两败羌人;东下武陵,镇压叛蛮;南入益州,助平南夷,屡立战功。但官府对他们“更赋至重,仆役箠楚,过于奴虏”。板楯人“愁于赋役,困罹酷刑,故邑落相聚,以致叛戾”。灵帝时,板楯蛮举行大规模反抗,“寇掠三蜀及汉中诸郡”①。与此同时,板楯蛮种姓“繁昌,分为数十姓”②。著名的李氏、范氏、泉氏、扶氏等就是后起的大姓。从板循七姓到数十姓的衍变,标志着板楯蛮种族的兴盛和势力的发展。
百越的族系越是我国古代东南部民族名。战国秦汉时期,越人分布地区很广。《吕氏春秋·恃君览》说:“扬汉之南,百越之际。”《汉书·地理志》注引臣瓒曰:“自交趾至会稽七八千里,百越杂处,各有种姓。”因这一地区为《禹贡》扬州之域,故对越人称“扬越”。因其“各有种姓”,各部杂居共处,互不统属,故又称为“百越”。“百越”,按当时的称谓举其著者,有东越(闽越、东瓯)、南越、西瓯、雒越等。
百越各部分布虽广,却具有共同的民族特征。他们的族名是共同的。从战国到两汉这一时期中,百越部落有三个共同的族名称谓,即“越”、“骆”、“瓯”。“瓯”和“骆”是本族的自称,“越”是华夏给的名称。他们有共同的居住区域。《汉书·地理志》称:“今之苍梧、郁林、合浦、交趾、九真、南海、日南,皆粤分也。”中国古代东南沿海,以至五岭以南和瓯江、闽江流域,都是百越分布地区。他们还有本民族的语言,即所谓“越语”。刘向《说苑》记有一段故事,说楚国有个王子泛舟于清波之中,听划桨的越族姑娘唱了一支歌。楚王子“召越译”翻译后,才懂得歌词的意义①。这可见越语不仅不同于中原华夏语言,也不同于邻近楚人的语言。他们的经济生产相同,各部落都以种稻田为主,兼营渔猎或狩猎。《史记·货殖列传》说:“楚越之地,地广人稀,饭稻羹鱼,或火耕而水耨,果隋蠃蛤,不待贾而足。”《汉书·地理志》记儋耳、珠崖郡说:“男子耕农,种稻禾,紵麻;女子蚕桑织绩。”又说:“江南地广,或火耕水耨。民食鱼稻,以渔猎山伐为业,果蓏蠃蛤,食物常足。”在战国时,于越冶铸的青铜剑就很有名,其锋利能“穿铜釜,绝铁■”②。岭南地区的越人,则表现为铜鼓的制作。传世的大量铜鼓,其铸造之精,雕镂之美,图案之丰富,均世所罕见。自东汉以来,我国历史文献记载了铜鼓的使用、流传和出土情况。马援南征曾获得“骆越铜鼓”③。今出土铜鼓最多的地方是广西,已达五百面以上。
① 《后汉书·南蛮传》。
② 《太平御览》卷一二三引《十六国春秋·蜀灵》。
① 《说苑·善说》。
② 《越绝书·外传记宝剑篇》。
③ 《后汉书·马援传》。
越人有共同的习俗。如建筑住宅,用柱搭架为楼阁,人居楼上,牲畜家禽则圈养在楼下。这种住宅,称为“干栏”。晋张华《博物志》称:“南越巢居,北朔穴居,避寒暑也。”如断发文身,《史记·赵世家》说:“夫剪发文身,错臂左衽,瓯越之民也。”《汉书·严助传》:“越,方外之地,劗发文身之民也。”越人性习于水,善于水上活动。《越绝书》卷八称:越“水行而山处,以船为车,以楫为马,往若飘风,去则难从”。淮南王刘安在上武帝书中也说:越人“习于水斗,便于用舟”。①从上述几方面的共同情况看,可以认为百越在战国、秦汉时即已形成为一个族系。
百越地区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分布在东南广大地区的百越部落,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南越的番禺(今广州),商品经济发达,汉代已成为我国南方海外贸易的门户。番禺通过秦水(今北江)、郁水(今西江)可与江南及西南广大的内地密切交往。蜀地产的枸酱,通过夜郎,可转输到南越②。临邛的程郑“冶铸,贾椎髻之民”。《史记索隐》:“谓通贾南越也。”③由此沿海航行,往北可达会稽(今江苏长江以南地区)、东冶(今福建福州)等地,因而贸易兴盛,成为岭南与内地商品交流的中心。古代岭南最先兴起的城邑主要是分布在河道沿线,著名的于番禺外,还有广信、布山、合浦等地。这些城邑,人口较密集,交通较方便,经济文化发展早,最先成为百越的地区性经济中心。在广大的农村和山区,经济文化则处在闭塞落后状态。如闽越地区,“非有城郭邑里也,处谿谷之间,篁竹之中”,“地深昧而多水险..而间独数百千里,阻险林丛,弗能尽著”。东汉末年,到过海南岛的薛综说:“武帝诛吕嘉,开九郡,设交趾刺史以镇监之。山川长远,习俗不齐,言语同异,重译乃通。”①九真郡的骆越,东汉以前尚“以射猎为业,不知牛耕”。百越之走向民族融合百越先民早在传说中的尧舜时代,即与中原发生了联系。春秋时期,越族中的先进部落联盟于越,在江浙一带建立了越国,不仅吞并了毗邻的吴国,而且与其他诸侯国逐鹿于中原,因而更接受了中原华夏族的影响。战国时期,楚灭越,“而越以此散”,“滨于江南海上,服朝于楚”②。同时,楚势力向南发展,“南并蛮越,遂有洞庭、苍梧”③,相当部分的越族地区成为楚国的版图。
秦汉时,百越各部正式纳入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体系中。秦始皇二十五年(公元前222 年)继灭楚之后,降服了越君,秦以其地置会稽郡(今江苏① 《汉书·严助传》。
② 《史记·西南夷列传》。
③ 《史记·货殖列传》。
① 《三国志·吴志·薛综传》。
② 《史记·越王勾践世家》。
③ 《后汉书·南蛮传》。
苏北)。秦统一六国后,在瓯闽地区置闽中郡(治今福建福州),在南越、西瓯及骆越地设置南海郡(治今广东广州)、桂林郡(治今广西桂平西南)、象郡(治今广西崇左境),大徙中原之民与百越杂处。但西瓯部分余众退据丛林继续抵抗,并曾挫败秦军。秦军将领屠睢死于此役。秦末农民起义爆发,不少早已徙居淮北的越人参加了起义军。被废黜的越君无诸和摇也率领越人随着鄱君吴芮投入起义行列,在推翻秦朝的斗争中作出了贡献。秦南海郡龙川令赵佗当时代行南海尉事,乘机起兵割据,击并桂林、象郡,自立为南越武王。
汉高帝五年(公元前202 年),汉朝建立,无诸以助刘邦灭项羽之功,复立为闽越王,王闽中故地,都东治(治今福建福州)。惠帝三年(公元前192 年),“举高帝时越功”,摇也复立为东海王,都东瓯(治今浙江温州),时俗号为东瓯王。高帝十一年(公元前196 年),汉封赵佗为南越王,都番禺(今广东广州)。十二年,立越裔南武侯织为南海王,遥领揭阳(今广东揭阳)。这时,西瓯君长也“南面称王”,南徙雒越(今越南北部)的蜀王子也称安阳王。这种百越地方政权相对独立的局面,随着汉朝集权的逐步加强而发生变化。吕后末(公元前180 年前后),西瓯王、安阳王为赵佗所灭,在雒越设置了交趾、九真二郡。文帝初(公元前179—前174 年),南海王反,汉击平之,徙其民于上淦(今江西新干)。武帝建元三年(公元前138年),闽越攻东瓯,东瓯请举国内徙,“乃悉举众来,处江淮之间”。元鼎五年(公元前112 年),南越王反汉,次年汉出兵灭南越,以其地置南海、苍梧、郁林、合浦、交趾、九真,日南七郡,并开珠崖、儋耳二郡。元封元年(公元前110 年),闽越反,汉出兵讨之,闽越诸将杀其王以降,“诏军吏皆将其民徙处江淮间”。至此,百越各部全置于汉郡县统治之下。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推动下,百越地区的经济、文化有明显的发展。有些地区的出土文物反映出:汉武帝以后,铁制工具显著增加,文化面貌上的民族特点逐渐减弱。部分百越与汉族在共同的经济生产与贸易活动,以及文化的相互影响中,加速了民族融合的进程。
第二章秦封建皇朝的建立秦王嬴政在统一六国,结束兼并战争之后,建立了全国范围的封建统治。秦皇朝建于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 年),亡于秦二世三年(公元前207 年),传二代,二帝,都咸阳(今陕西咸阳),延续一十五年。
第一节秦皇朝的建立秦皇朝建立之初的基本形势秦自商鞅变法图强以来,就逐渐形成“席卷天下,包举宇内,囊括四海之意,并吞八荒之心”①,并开始了兼并山东六国的斗争。经过一百多年的持续努力,至公元前246 年秦王政继位时,实现统一的条件已基本具备。这时,一方面,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地联系的加强,民族联系的加强,“四海之内若一家”,为统一提供了必要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秦国变法比较彻底,政权巩固,经济发展,国富兵强,在实力对比上较之山东六国有着明显的优势,已经有了进行统一战争的可能性。充分运用这些有利条件,秦王政“奋六世之余烈,振长策而御宇内”,①果断地发动了大规模的兼并战争。从秦王政十七年(公元前230 年)灭韩起,至二十六年(公元前221 年)灭齐止,前后只用了十年时间,便“初并天下”,统一了六国。
秦的统一,是秦皇朝建立的前提,是中国古代历史发展的重大转折点。
如本书前卷所述,自周平王东迁洛邑以来,社会便逐步陷入长期分裂混战的状态之中。“是后,或力政,强乘弱,兴师不请天子”,“政由五伯,诸侯恣行”②。战国年间,更是“并大兼小,暴政经岁”,“力功争强,胜者为右”③。秦王政承秦孝、昭以来向外拓展的事业,结束了过去那种“兵革不休”、“流血满野”的战乱局面,改变了长期以来“国异政教,各自独断,上无天子,下无方伯”④的状态。这既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也符合历史的趋向和大多数人的心愿。秦《泰山刻石》写道:“廿有六年,初并天下,罔不宾服。..训经宣达,远近毕理,咸承圣志。”⑤《之罘刻石》也说:六国回辟,贪戾无厌,虐杀不已。皇帝哀众,遂发讨师,奋扬武德。义诛信行,威 旁达,莫不宾服。⑥这些虽然都是歌功颂德之辞,但也不是毫无根据。试想,经过长期战乱之后,出现一个粗安环境,特别是“无战争之患”,人们怎能不顺意呢?即使当时未能也不可能达到“莫不宾服”的程度,但也必定有为数众多的人表示归服的。这一点,连一向乐于贬抑秦朝的汉人也不得不承认。如西汉著名政论家贾谊便说:“秦灭周祀,并海内,兼诸侯,南面称帝,以四海养。天下之士,斐然向风。”①西汉中期的严安也说:秦灭六国之后,“元元黎民得免于战国,逢明天子,人人自以为更生”②。这些说法是公允的,道出了秦“初并天下”后政治形势特点的一个重要方面。
但山东六国灭亡之后,秦统治集团与六国贵族地主之间的冲突并没有结① 贾谊:《新书·过秦》。
① 贾谊:《新书·过秦》。
② 《史记·十二诸侯年表》。
③ 刘向:《战国策书录》。
④ 刘向:《战国策书录》。
⑤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⑥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 贾谊:《新书·过秦》。
② 《史记·平津侯主父传》。
束。相反,只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冲突的形式发生了变化。据历史记载,原六国有不少贵族和官僚深藏着强烈的反秦意识,并企图待机而起。如韩、赵、魏被灭后,“三晋大夫,皆不使秦,而在阿(今山东东阿西南)、鄄(今山东鄄城东北)之间者百数”③。韩国大贵族官僚出身的张良,其先人“五世相韩”。秦灭韩,张良“悉以家财求客刺秦王”④。楚亡以后,楚国大夫“不欲为秦”,逃至齐都城南下的也是达“百数”。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楚国还流传着“楚虽三户,亡秦必楚”⑤的谚语。
这里还应注意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的矛盾。本来,战国年间,由于地主阶级特别是军功地主对农民残酷的剥削和奴役,侵占土地,严刑重罚,迫使农民很早就走上了反对封建统治者的道路。他们有的逃亡,有的夺取地主富户的财物,有的甚至“聚群多之徒,以深山广泽林薮,扑击遏夺”⑥,进行反抗封建统治者的斗争。尽管这时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还处于形成时期,农民的反抗斗争还只是开始;尽管封建统治者对这种早期农民斗争进行了严厉的镇压,但农民的反抗仍然此伏彼起,不可遏止。如战国末年的楚国便是“盗贼公行,而弗能禁”①。直到秦朝建立之际,这种斗争仍在继续进行。云梦睡虎地秦简多处提到“盗”和“群盗”,而且还有专门审讯“群盗”的案例②。
为了打击原六国贵族的反秦活动,为了防止和镇压农民的反抗斗争,秦统治者必须尽快建立足以控制全国的封建朝廷,构筑起从朝廷到地方的各级政权机关。当然,总的说来,这个政权仍然是原来秦国的延续,是其统治机构的扩充。但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发展与变化的需要,秦统治者还是采取了一系列重大的变革措施。
树立至高无上的皇权在秦代以前,“王”本是统治者最崇高的称号。商、周的君主均称为王。战国年间,王室衰落,七雄并立,于是包括秦国在内的一些诸侯国君也陆续自称为王。《史记·六国年表》载:秦惠文君“十三年(公元前325 年)四月戊午,君为王”。秦王政即位后,同样是以“王”为号。秦从惠文王起,至秦王政统一六国止,称王已长达百余年之久。但是,经过兼并战争,山东六国的国王都一个个变成了秦的阶下囚。面对如此巨大的历史性的胜利,秦王政认为,如继续使用“王”号,远不足以显示其胜利者的威严及其至尊的地位。为此,他在二十六年(公元前221 年)亡齐后不久,颁布了“议帝号”令。
在这道给丞相、御史大夫等人的诏令里,秦王政首先概述了他兼并六国的经过,接着便指出:寡人以眇眇之身,兴兵诛暴乱,赖宗庙之灵,六王咸伏其辜,天下大定。③ 《战国策·齐策六》。
④ 《史记·留侯世家》。
⑤ 《史记·项羽本纪》。
⑥ 《吕氏春秋·孟冬纪》。
① 《战国策·韩策二》。
② 参看《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35 页,文物出版社1978 年版。
今名号不更,无以称成功,传后世,其议帝号。①“议帝号”,是秦王政统一六国后下的第一道重要诏令,是他建立皇权的开始。秉承这道诏令的旨意,丞相王绾、御史大夫冯劫、廷尉李斯等与“掌通古今”的博士们商议之后,对秦王说:“昔者五帝地方千里,其外侯服夷服,诸侯或朝或否,天子不能制。”现在,“陛下兴义兵,诛残贼,平定天下”,其功业之大,实“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古有天皇,有地皇,有泰皇,泰皇最贵。”因此,臣等愿“昧死上尊号”,请王为“泰皇”②。秦王政不以为然。他提出“去‘泰’著‘皇’,采上古‘帝’位号,号曰‘皇帝’。”③从此,“皇帝”便取代“王”,成为秦王政的称号,并为以后历代最高封建统治者所沿用。
本来,“皇”作为“美大之称”的褒意词,常用于美化人们想象中能主宰一切的天神,即所谓“皇天”。以后又逐渐演化为天神本身的称号,如“西皇”、“后皇”、“东皇太乙”之类便是。接着还出现了“三皇”和“天皇”、“地皇”、“泰皇”的传说。不过,这些仍是一种人格神或神话传说中的人物。所以《风俗通义·皇霸》篇说:“皇者天,天不言,四时行焉。三皇垂拱无为,设民而民不违,道德玄泊,有似皇天,故称皇。”至于“帝”,大体在春秋以前亦多指冥冥中的上帝,至战国时期才开始成为人主的称号。如孟子称尧、舜为帝,说“舜尚见帝,帝馆甥于贰室”;舜“自耕稼陶渔,以至为帝”。公元前288 年,秦昭王为了拉拢齐国,自称西帝,并遣使尊齐湣王为东帝。但齐王为使“天下爱齐而憎秦”,很快便“去帝复为王”。秦无可奈何,也只得“去帝号”。此后,秦虽仍然企图称帝,但直到统一前,这一愿望始终未能实现。所以,去“泰”著“皇”,采上古“帝”号,以“皇帝”作为人间最高统治者的称号,实由秦始皇开其端。他这样做,显然不单是一个改称号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为了给自己披上神圣的外衣,装扮成人间的“上帝”,从而建立起至高无上、足以主宰一切的权力。
为了建立和神化皇权,秦始皇在议帝号之后,紧接着还规定了皇帝专用的称谓,规定了玉玺的制度,废除谥号。
秦始皇采纳王绾、李斯等的建议,规定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自称为“朕”。《尔雅·释诂》:朕,“我也”。以前,人们不论尊卑,均可称“朕”,“上下共称之,贵贱不嫌。”皋陶对禹说:“朕言惠可底行。”①楚诗人屈原也说:“朕皇考曰伯庸。”②但自秦始皇有了这一规定后,“朕”便成了皇帝独用的自称代词,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再用了。
秦代以前,玺并非最高统治者所专有。春秋战国时期,鲁季武子取卞邑后,使人去告鲁襄公,“玺书追而与之”③。西门豹为魏邺令,魏文侯曾“收其玺”,后又“复与之”④。可见当时卿大夫及地方官吏的印章均可称玺。至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③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 《尚书·皋陶谟》。
② 《离骚》。
③ 《左传》襄公二十九年。
④ 《韩非子·外储说左下》。
秦代,则是“天子独以印称玺,又独以玉,群巨莫敢用”①。据历史记载,由秦始皇下诏、李斯书写而制成的传国玉玺,方四寸,上勾交五龙,其文为“受命于天,既寿永昌”(一说作“昊天之命,皇帝寿昌”)②。又有乘舆六玺,即皇帝行玺、皇帝之玺、皇帝信玺、天子行玺、天子之玺、天子信玺。这些玉玺,确是至高无上的皇权的象征。
我国古代大约从西周中叶以来,开始有谥法。当时,王及诸侯国的君臣等死了以后,后人便依据其生前行为与表现,给予相应的谥号。《逸周书·谥法解》称:“谥者,行之迹。”由于行迹有是非之分,所以谥号也有善恶褒贬之别。这种后议其先、下议其上的作法,与秦始皇加强专制集权的意愿是相抵触的。为此,他便下制书,提出:“朕闻太古有号毋谥,中古有号,死而以行为谥。如此,则子议父,臣议君也,甚无谓,朕弗取焉。”他明确宣布:“自今以来,除谥法,朕为始皇帝,后世以计数。”秦始皇企图除谥法之后,能够“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自然,这只是一种幻想。终始五德说,本是战国末期齐人邹衍创立的一种神秘主义的政治历史理论。它主要是以土、木、金、火、水这五种物质运动的相胜与制约,来依次比附历史上各朝代,借以说明这些朝代的更替都有其先天注定的命运,而人类的历史正是沿着这种天运安排的五德相胜的轨迹,周而复始,循环往还的过程。邹衍的这一学说传到秦国后,在秦国思想政治领域发生过深刻影响。《吕氏春秋·应同》篇曾概述过这一学说。它写道:凡帝王者之将兴也,天必先见祥乎下民。黄帝之时,天先见大螾大蝼,黄帝曰:‘土气胜!’土气胜,故其色尚黄,其事则土。及禹之时,天先见草木,秋冬不杀。禹曰:‘木气胜!’木气胜,故其色尚青,其事则木。及汤之时,天先见金刃生于水。汤曰:‘金气胜!’故其色尚白,其事则金。及文王之时,天先见火,赤乌含丹书,集于周社。文王曰:‘火气胜!’火气胜,故其色尚赤,其事则火。代火者必将水,天且先见水气胜。水气胜,故其色尚黑,其事则水。
《吕氏春秋》集众书而成,是一部杂家著作。保存在此著作里的这段论述,虽不知是否出自邹衍之书,但它反映了邹氏“终始五德”的基本内容。对于这套有利于神化皇权的五行学说,秦始皇自然乐于接受。他以为,既然“周得火德,秦代周德,从所不胜”①,正好是水德主运,为“水德之始”。水,北方,色尚黑,故秦始皇更命河曰德水,以冬十月为岁首,“朝贺皆自十月朔”,衣服旄旌节旗皆上黑,以黑为主色。又规定“数以六为纪,符法冠皆六寸,而舆六尺,六尺为步,乘六马”②。实际上,除符节、法冠、乘舆之外,其余也往往以“六”为基数。如始分天下“为三十六郡”,铸“金人十二”,“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徙黔首三万户琅玡台下,复十二岁”。这些数目,都是“六”的一定的倍数。连一些字数繁多的铭刻也往往依此为例。如泰山、芝罘、东观、峄山刻石皆一百四十四字,为“六”的二十四倍;会稽刻石二百八十八字,为“六”的四十八倍。“六”作为一个数字,为什么在秦代能如此广泛的使用呢?这是因为,在阴阳五行家看来,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集解》及《独断》卷上引卫宏语。
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正义》。
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
水主阴,终数六。《周易》称卦中阴爻为六。《易·坤》:“用六永贞,以大终也。”《说文》:“六,《易》之数,阴变于六。”所以秦始皇限定“数以六为纪”,“度以六为名”,同样是为了合终始五德之数,给本朝的各种典章文物及有关措施涂上神秘主义天命论的色彩。
关于秦始皇加强和神化皇权的措施,我们还可以举出不少,如严格避讳制度,制作皇帝专门的冠服乘舆,修宫室以象“天极”,等等。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不再罗列。
建立封建朝廷秦始皇倚仗皇帝的无上权威,总揽朝政,“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不过,不管他怎样日夜兴作,“至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①,但总不能事事躬亲,包揽一切。因此,在他议帝号,确立皇权时,还相应地建立了以他为首脑的封建朝廷。
秦代的朝廷,主要由“三公”和诸卿组成。“三公”,即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
丞相,“金印紫绶,掌丞天子,助理万机”②。秦丞相多设左右二员。故秦朝建立之初,其首任丞相为隗状、王绾两人。此后,则有右丞相冯去疾和左丞相李斯。本来,丞相既为文官之长,又居三公之首。但在秦始皇在位时,不仅其任免权完全操纵在皇帝一人之手,就是在职掌范围内的政务,也是听命于皇上,任其专断。“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办于上”③,并无决策权。太尉,应劭曰:“自上安下曰尉,武官悉以为称。”①太尉之名最早见于《吕氏春秋》。《汉书·百官公卿表》说:“太尉,秦官,金印紫绶,掌武事。”郑玄注《礼记·月令》时也认为太尉为秦官。《汉官序》还说:“汉承秦曰太尉。”②但根据《史记·秦本纪》、《秦始皇本纪》、《六国年表》及有关列传的记载,秦皇朝建立前,历年的对外战争大都是以丞相、将军、庶长、大良造、五大夫或客卿等去领兵,并无太尉,而且这些人都是临时派遣,事毕即解除兵权,仍归原职。秦皇朝建立后,一些重要活动,如始皇二十六年议帝号,二十八年琅玡刻石,也只有丞相、御史大夫,不见有太尉。从制度上说,秦朝应有太尉的官位,实际上大概未曾具体选任担当这一职务的官员。这种状况的出现,自然与秦传统的君主专制体制,特别是与秦始皇强化皇权,意欲直接掌管军事,控制兵权的企图分不开的。
御史大夫,秦始皇始置。本来,早在周代就有御史,但当时只是一种低职微官。至秦代初年,出于抑制相权,加强监察的需要,于是改置御史大夫,擢为尊官,“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③。御史大夫的主要职责:一是承转皇帝诏令制书,“受公卿奏事”,并兼掌图籍文书及记事之任;二是监察百官,“举劾按章”,主治重大案件。元胡三省说:“秦置御史,掌讨奸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汉书·百官公卿表》。
③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 《汉书·百官公卿表》注引。
② 《太平御览》卷二○九引。
③ 《汉书·百官公卿表》。
猾,治大狱,御史大夫统之”④,同时也兼掌图籍文书及记事之任。御史大夫位次于相,为丞相之副,职在辅佐丞相,协理国政,但它和皇帝的关系极为密切,堪称皇帝的耳目和心腹。
“三公”之下,则有分掌朝廷和国家各项行政事务的“诸卿”,或习惯地称之为“九卿”,但其实际名额并不限于九。这个庞杂的官僚集团主要有:奉常:掌宗庙礼仪,有丞。应劭云:“常,典也,掌典三礼也。”
颜师古亦云:奉常,“王者旌旗也,画日月焉,王有大事则建以行,礼官主奉持之,故曰奉常也。”①其属官有太宰、太史、太卜等。又有博士,“掌通古今,秩比六百石,员多至数十人”②。
郎中令:掌宿卫宫殿掖门户,侍从左右,有丞。臣瓒云:“主郎内诸官,故曰郎中令。”③《初学记》卷十二引《齐职仪》亦云:“主诸郎之在殿中侍卫,故曰郎中令。”其“属官有大夫、郎、谒者。”④大夫掌论议;郎掌守门户,出充车骑;谒者掌宾赞受事。由于郎中令侍卫禁中,接近皇帝,故其职位极为重要,甚至有时能左右朝政。
卫尉:掌宫门卫屯兵。《汉旧仪》云:“卫尉寺在宫内。”胡广云:“主宫阙之门内卫士。”⑤即统领皇宫的警卫部队,守护宫门内,有丞。
太仆:“掌舆马,有两丞”⑥,主要负责饲养和供给皇室车马,安排皇帝出巡时的车驾次第,有时还亲自为其执驭驾车,是皇帝最亲近的高级巨仆和“众仆之长”。
廷尉:掌刑法,负责依法治罪,决疑平狱。应劭云:“听狱必质诸朝廷,与众共之,兵狱同制,故称廷尉。”颜师古云:“廷,平也。治狱贵平,故以为号。”①又《太平御览》卷二三一引韦昭《辨释名》云:“凡掌贼之司察之官皆曰尉。尉,罚也,言以罪罚奸非也。”廷尉为全国最高司法官,其属官有廷尉正和廷尉左、右监。由于秦代崇尚法治,所以廷尉在诸卿中享有特殊的重要地位。秦始皇的重臣李斯曾担任这一职务,经常参与朝政,并由此而擢为丞相。
典客:掌礼宾,有丞。主要负责各国君长、使臣及少数民族首领来朝时的迎、送、接待,“典其礼仪”。故《汉书·百官公卿表》云:“典客,秦官,掌诸归义蛮夷。”有丞,其属官有行人、译官等。
典属国:掌归义臣服的少数民族。《汉书·百官公卿表》称:“典属国,秦官,掌蛮夷降者。”其属官有九译令等。
宗正:掌亲属,有丞。主要负责皇族宗室和皇室外戚事务。
治粟内史:“掌谷货,有两丞。”②其属官有太仓、平准、五令丞等。主要管理国家钱谷、租税等财政的收入和支出,“领天下钱谷,以供国之常用。”④ 《资治通鉴》卷七,《秦纪》二注。
① 《汉书·百官公卿表》注。
② 《汉书·百官公卿表》。
③ 《汉书·百官公卿表》注。
④ 《汉书·百官公卿表》。
⑤ 《汉书·百官公卿表》注。
⑥ 《汉书·百官公卿表》。
① 《汉书·百官公卿表》注。
② 《汉书·百官公卿表》。
同时,由于农业经济和财政的关系极为密切,因而,全国的农田、水利、农业行政、粟帛貯运等,也都由其兼管。本来,早在周朝就有管理财政的太府,但它只是地位较低的五大夫。秦朝的治粟内史,位在诸卿之列,较之周的太府,不仅地位提高,职掌范围也明显扩大了。所以,国家对财政的充分重视,实由秦朝开其端。
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以供皇帝和皇室之用。《汉官仪》说:“少府掌山泽陂池之税,名曰禁钱,以给私养,自别为藏。”少府之设,亦始于秦。它和治粟内史的区别,在于前者专管皇室财务,后者职掌国家财政。故颜师古曰:“大司农(汉对治粟内史的改称——引者)供军国之用,少府以养天子也。”①由于少府专供皇室私养“小用”,故以“少”名之。“少者,小也,故称少府。”②其实,少府并不小。它府藏充实,收支浩繁,机构庞大。其他诸卿一般只有一丞或二丞,而少府则设六丞,置有尚书、符玺、太医、乐府、导官、中书、谒者、令丞等大批属官,而且直接役使着为皇室或官府制作器物服等的大量刑徒和奴隶。庞大的少府机构的设置及其财务活动的繁多,正是秦朝强化皇权,帝室与国家合一的重要表现。
中尉:“掌徼循京师,有两丞”③,即主要负责卫戍京师,禁备和搜捕“盗贼”。中尉与卫尉的职掌各有侧重。卫尉巡行宫中中尉游徼于宫殿之外和京师之内。二者互为表里,共同组成以皇宫为中心的整个京师咸阳的卫戌系统。将作少府:“掌治宫室”④,包括营建宫室、宗庙、陵园诸工程,连同这些工程周围和道旁的绿化,亦在其职掌范围之内。有两丞、左右中侯。由于秦朝一开始就大兴土木,大规模地营建宫室,修阿房宫,筑骊山墓,到处建造高宫别馆,因而将作少府的秩第虽稍低于奉常、中尉等官职,但在诸卿中却仍居于相当重要的位置。
主爵中尉:“掌列侯。”⑤本来,秦在商鞅变法时,就已制订了相当完整的赐爵制度,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⑥秦始皇兼并六国,建立封建皇朝时,出于加强专制主义集权政治的需要,曾继续推行这一制度。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一再提到“爵”和“军爵”。在通行全国的秦律里有《军爵律》。律文明确规定:“从军当以劳论及赐。”又规定,已拜爵之后,如果“赐未受而死”,或因犯罪应“耐覂(迁)者”,也要“鼠(许)赐其后人”①。公元前219 年,秦始皇第二次巡游时,同行的有列侯武城侯王离、列侯通武侯王贲、伦侯建成侯赵亥、伦侯昌武侯成以及五大夫赵婴、杨樛等。列侯是二十等爵中最高的一级。伦侯,仅次于列侯。唐司马贞《史记索隐》称:“伦侯,爵卑于列侯,无封邑者。伦,类也,亦列侯之类。”五大夫即大夫,属五级爵。李斯曾说秦始皇“官斗士,尊功臣”,“盛其爵位,以固其亲”②。主爵中尉就是为具体实施秦传统的赐爵制度,职掌其有关事务而设置的。① 《汉书·百官公卿表》注。
② 《汉书·百官公卿表》注。
③ 《汉书·百官公卿表》。
④ 《汉书·百官公卿表》。
⑤ 《汉书·百官公卿表》。
⑥ 《史记·商君传》。
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97 页,文物出版社1978 年版。
② 《史记·李斯列传》。
此外,还有侍中、给事中、中常侍等一些内朝官,有掌皇后、太子家的詹事和作为“皇后卿”的将行的宫官,等等。
由上述以三公诸卿为主而组成的封建朝廷,是秦代专制主义政治体制的核心,是封建国家的集中体现,是绝对受制于皇帝并代行皇帝政务的最高权力机关。围绕着这个政权核心,秦皇朝组成了遍布全国各地的统治网络。废分封,置郡县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 年)议定皇帝尊号,初建封建朝廷之后不久,秦始皇和公卿大臣们便提出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地方行政机构的问题。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地方统治形式呢?在秦朝君臣中曾发生过著名的分封与郡县之争。
当时,丞相王绾等认为:“诸侯初破,燕、齐、荆地远,不为置王,毋以填(镇)之。”为此,他建议承袭西周以来的分封制度,“请立诸子”①,以建封国。始皇下其议于群臣。群臣们以为秦始皇有二十余子,理应效法周制,封邦建国,以藩皇室,故大都赞同王绾的建议,“皆称其便”②。唯独廷尉李斯不以为然。他说: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之,甚足易制。天下无异意,则安宁之术也。置诸侯不便。③李斯的主张,既有对历史的回顾,又有对现实的思虑,还有安置“诸子功臣”,协调统治集团内部关系的筹谋与措施,而且自郡县制在春秋战国之际产生以来,许多国家都不同程度地采用过。特别是秦国,早在商鞅变法时,就曾普遍推行县制。以后,陆续增置郡县。如惠文君十年,魏纳上郡十五县。惠文君二十七年,遣张仪、司马错等灭蜀,遂置蜀郡。昭王三十年,秦蜀守若伐楚,取巫郡及江南为黔中郡。至秦始皇十三岁继位时,已是每新占领一地区,几乎都要随之设郡。《史记·秦始皇本纪》写道:政“年十三岁,庄襄王死,政代立为秦王。当是之时,秦地已并巴、蜀、汉中,越宛有郢,置南郡矣;北收上郡以东,有河东、太原、上党郡;东至荥阳,灭二周,置三川郡。”事实上,秦当时已累计置郡十多个。因此,对于李斯的建议,秦始皇当即予以肯定。他指出: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其宁息,岂不难哉!廷尉议是。①于是秦始皇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关于秦郡的设置过程、数目和诸郡名称,长期以来,史学界存在着歧议。有的认为这三十六郡乃秦一代之郡数,有的则认为此系秦皇朝建立之初的郡数,而以后增置的并不在其中。前说始于班固《汉书·地理志》,后说始于裴骃《史记集解》,而成于《晋书》。《晋书·地理志》称:“始皇初并天下,惩# 战国,削罢列侯,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史实表明,这一说法是有根据的。据近人谭其骧考订,秦朝初年,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③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即始皇二十六年所置三十六郡为:上郡巴郡汉中蜀郡河东陇西北地南郡南阳上党三川太原东郡云中雁门颍川邯郸巨鹿上谷渔阳右北平辽西砀郡泗水薛郡九江辽东代郡会稽长沙齐郡琅玡黔中广阳陈郡闽中以后,随着边远地区的开拓和郡辖范围的调整,秦又陆续增置了南海、桂林、象郡、九原、东海、常山、济北、胶东、河内、衡山、鄣、庐江等郡。终秦一代,前后可能置过四十八郡②。
郡是秦代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建制,其行政长官为郡守。《汉书·百官公卿表》称:“郡守,秦官,掌治其郡,秩二千石。”关于秦代郡守治郡的情况,尽管可供研究的历史文献资料不多,但从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语书》却能有所了解。《语书》是南郡守腾给本郡各县、道发布的一篇文告。文告强调“矫端民心,去其邪僻,除其恶俗。”还提到:故腾为是而法律令、田令及为间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歫)于罪。
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①这篇文告虽发布于秦皇朝建立前的秦王政二十年(公元前227 年),但对皇朝建立之初的南郡无疑也是适用的。它表明,举凡郡内的民政、司法、监察以至财政、武事等,均在其职掌范围之内,特别是治民除邪,维护地方统治秩序,更是其基本政务。郡守之下,有郡丞、佐守以治民。《通典》卷三十三说:“郡丞,秦置之以佐守”,秩六百石。在边郡又有长史,掌兵马,秩亦六百石。还有郡尉,掌佐守职武职。《汉官仪》云:郡尉“掌佐太守典其武职”。又云:“秦郡有尉一人,典兵禁备盗贼。”由于秦重军事,故郡尉秩比二千石,仅次于郡守,而高于郡丞。这里还应提到,秦尚有郡监,即监御史、监察御史,或省称监。《汉书·百官公卿表》:“监御史,秦官,掌监郡。”《史记·高祖本纪》有“秦泗平监平”的记载。宋裴骃引文颖云:“秦时御史监郡,若今刺史。平,名也。”②唐司马贞亦引如淳云:“秦并天下为三十六郡,置守、尉、监,故此有监平。”③监御史的地位不高,排在守、尉之后,但其隶属御史大夫,代表朝廷监察地方官吏,限制守、尉的活动,具有相当大的权力。监御史的设置,是秦代加强中央集权,实行郡县制的重要措施。
郡之下设县。县万户以上置县令,秩千石至六百石;不满万户的置县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令、长掌治其县,主要是征发赋役,“理讼平贼”。县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又有令史等属吏。
县下设乡,乡有啬夫、三老和游徼。其中,啬夫“职听讼,收赋税”,② 参阅《秦郡新考》,载《浙江学报》第二卷二期。
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5—16 页,文物出版社1978 年版。
② 《史记·高祖本纪·集解》。
③ 《史记·高祖本纪·索隐》。
主管乡内主要行政事务;三老掌教化,游徼“徼循禁贼盗”①。乡又由里组成,里有里正。里之下还有以十户编成的什和以五户编成的伍。户是男耕女织的个体家庭,而什伍则是秦皇朝进行统治和剥削的最基层的社会组织。
由郡、县、乡、里组成的郡县制,是春秋战国以来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政治体制。它和西周分封制的区别,主要是:一、封国的君位和贵族职位都是世袭的,而郡守、县令则可以随时由朝廷任免;二、郡县必须直接接受朝廷的命令和监督,而封国对王朝则不一定。秦代郡县制的推行,是当时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结果,是适应封建专制政体的要求而出现的②。它对于结束长期形成的诸侯割据局面,维护国家统一,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
秦始皇首建封建朝廷,实行郡县制,这就建构了从朝廷到地方,从三公诸卿到乡里什伍的一套庞大的、多梯级的统治机构。它恰似一座金字塔,高踞塔尖的是封建皇帝,而压在塔底的则是劳动群众,这座封建政治金字塔的修建,标志着秦皇朝的建立。
① 《汉书·百官公卿表》。
② 参阅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纲要》第114—115 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 年版。第二节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我国早在先秦时期,就存在着众多的民族。各民族本身的发展和其相互间联系的日益加强,是秦兼并六国,实现统一的重要条件。而统一局面的出现和秦皇朝的建立,又进一步促进了民族关系的发展,促使我国开始成为一个统一多民族的国家。
统一东南和南方的越族地区在我国今天的浙江、福建、江西、广东、广西一带,很早就生息着一个人数众多、历史悠久的民族,这就是史籍上所说的越族。越族由于族属众多,种姓互异,各部族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别,故又称之为“百越”。百越一名,首见于《吕氏春秋·恃君篇》。其文云:“扬、汉之南,百越之际,敝凯诸、夫风、余靡之地,缚娄、阳禺、驩兜之国,多无君。”《汉书·地理志》颜师古注引臣瓒曰:“自交趾至会稽,七八千里,百粤杂处,各有种姓。”“粤”即“越”。越而称百,可见其聚处之广,种姓之多。其中大的部族,依其分布地区的不同,主要有于越、闽越、瓯越、南越、西瓯等几部分。
于越:一作於越。以先秦时的会稽(今浙江绍兴)为中心,主要分布在今浙江一带。其民“剪发文身,无皮弁搢笏之服”①。春秋战国时期的越国就是于越建立的。越王无强时,楚威王兴兵伐越,大破之,杀无强,尽取其地。从此,于越便逐渐分离,“诸族子争立,或为王,或为君,滨于江南海上,服朝于楚。”①秦王政二十四年(公元前223 年),秦将王翦、蒙武率兵灭楚。次年,王翦又进一步平定楚国广大的江南地区,并进攻臣服于楚的于越,“降越君,置会稽郡”②,郡治吴(今江苏苏州)。郡下分设吴、丹徒、钱塘、余杭、乌程、山阴等县。以后,秦始皇巡游会稽,曾亲临于越,“留舍都亭”取钱塘、浙江岑石,“刻文六,〔立〕于越东山上”③。又曾徙越民于乌程、余杭等地。《越绝书·外传记吴地传》云:“乌程、余杭、黟、歙、无湖、石城县以南,皆故大越徙民也。秦始皇刻石徙之。”从此,于越便和正在形成中的汉族逐渐融合,于越文化也和中原文化趋于同一了。
东瓯和闽越:东瓯亦名瓯越或东越,以今温州一带为中心,主要分布在浙江南部的瓯江流域。闽越以今福州一带为中心,主要分布在福建闽江流域及其沿海岛屿上。《山海经·海内南经》载:“闽在海中,其西北有山,一曰闽中山。”其民“处豁谷之间,篁竹之中,习于水斗,便于用舟,地深昧而多水险。”④东瓯和闽越,均为于越之分支,也都有“剪发文身”的习俗。但其各自分立,互不相属。战国末年,首领为越东海王摇和闽越王无诸,“其先皆越王勾践之后也”⑤。秦并六国、降于越之后,继续进攻闽、瓯地区,遭到东瓯、闽越人的反抗,经过激烈的争战,秦除其王,“皆废为君长,以其① 《淮南子·齐俗训》。
① 《史记·越王勾践世家》。
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③ 《越绝书·外传记吴地传》。
④ 《汉书·严助传》。
⑤ 《史记·东越列传》。
地为闽中郡”①,郡治东冶(今福建福州)。
南越和西瓯:主要分布在岭南的广东、广西一带。亦泛称扬越、外越,又曰陆梁。唐司马贞《史记·秦始皇本纪·索隐》云:“渭南方之人,其性陆梁,故曰陆梁。”张守节亦云:“岭外之人多处山陆,其性强梁,故曰陆梁。”②岭南越人与中原地区很早就有交往。相传尧曾“申命羲叔,宅南交”③,舜曾“南抚交趾”④。这里所说的“南交”、“交趾”,就是指的岭南一带。商周以后,中原华夏文化逐渐传入岭南,岭南之特产奇珍,如珠玑、玳瑁、象齿、翠羽,以至“越骆之菌”、“南海之秬”,也先后传入中原地区。在这长期民族交往的基础上,至有秦一代,岭南终于成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秦始皇在兼并六国,建立封建皇朝之后,紧接着就开始了开拓岭南的大规模军事行动。当时,始皇使尉屠睢发兵卒五十万,分为五军:“一军塞镡城(今湖南靖县境)之岭,一军守九嶷(今湖南宁远南)之塞,一军处番禺(今广东广州)之都,一军守南野(今江西南康境),一军结余干(今江西余干境)之水。”⑤秦军兵分五路,水陆并进,但抵达南岭后,却遭到了南越和西瓯人的顽强抵抗。史称:越人逃入深山林丛,不可得攻。留军屯守空地,旷日引久,士卒劳倦。
越出击之,秦兵大破⑥。
越人皆入丛薄中,与禽兽处,莫肯为秦虏,相置桀骏以为将而夜攻秦人,大破之。杀尉屠睢,伏尸流血数十万。①秦军经过残酷而持久的激战,“三年不解甲弛弩”②,才打败南越,攻占了番禺。但西线的军队仍继续受到西瓯人的阻击。特别是军粮的转运受阻,致使秦军粮食匮乏,无力作战。为了解决这一严重问题,秦始皇乃命监御史禄(史称监禄或史禄)凿渠通道,修成了灵渠。
灵渠,又名零渠。以其曾部分利用灵(零)河水系的原有河道,故名。
因开凿于秦,一名秦凿渠。又因位于今广西兴安县城附近,故近代或称之为兴安运河。灵渠是一条连接湘江与漓江的人工渠道,主要由铧嘴、大小天平石堤、南渠和北渠等工程构成。铧嘴是修建在湘江中的分水坝,用巨石叠砌而成,前锐后钝,形似犁铧。这是引湘入漓的关键工程,它有效地使湘江一分为二,一支顺南渠入漓江,一支沿北渠回流入湘江。南、北渠总长三十四公里,是灵渠的主体结构,是贯穿湘、漓二水的通道。在铧嘴尾端还筑有“∧”字的大小天平石堤,起着蓄水、溢洪,调剂水量的作用,能保证整个工程发挥正常的效益。
灵渠的兴修,是秦代南北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是我国古代水利史上的创举。历代以来,这项工作虽屡有修治,但“皆循其故道,因时而损益之,① 《史记·东越列传》。
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正义》。
③ 《尚书·尧典》。
④ 《大戴礼记·少间篇》。
⑤ 《淮南子·人间训》。
⑥ 《汉书·严助传》。
① 《淮南子·人间训》。
② 《淮南子·人间训》。
终不能独出新意,易其开辟之成规”③。灵渠分湘入漓,北水南调,不仅沟通长江水系和珠江水系,形成了更为合理的生态环境,而且开拓了南北水运通道,扩大了我国内河航行范围,并为中原地区与岭南的经济文化交流和贸易往来,提供了有利条件。
灵渠大约修成于秦始皇二十八年(公元前219 年)。这一工程的兴建,直接解决了军粮转输的困难。秦军得到沿湘江、经灵渠运抵岭南的大批粮饷与物资的接济,才得以深入西瓯,继续作战,杀其君译吁宋,基本控制这一地区。在此基础上,秦始皇于三十三年(公元前214 年)征发尝逋亡人、赘婿及贾人继续“略取陆梁地”①,即攻占岭南,并分置桂林(治今广西桂平附近)、象(治临尘,今广东崇左境)和南海(治番禺,今广东广州)三郡,基本上统一了岭南。次年,始皇又谪遣“治狱吏不直者”至“南越地”②。与此同时,又曾征集一万五千名未婚妇女至岭南,“以为士卒衣补”③;还一再大批地迁徙刑徒和内地民众到这里屯戍垦殖。据《汉书·晁错传》载:当时是“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大批内迁民众南迁之后,与南越、西瓯人杂居共处,对于开发岭南,促进民族间的交往无疑是有积极的意义。
北击匈奴、修筑长城匈奴,是我国古代多民族国家的一个强大的游牧民族。他们“逐水草迁徙,毋城郭常处耕田之业”,“士力能弯弓,尽为甲骑”④,主要活动于蒙古高原和南至阴山、北抵贝加尔湖的广袤地区。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特别是铁工具的使用,匈奴大约在公元前三世纪前后,产生了私有,出现了奴隶制,建立了奴隶主贵族统治的政权。其最高首领为单于。单于总揽军政及对外一切大权,由左右骨都侯辅政。单于之下,置左右贤王、左右谷蠡王、左右大将等。随着奴隶制的发展和国家的强大,加之中原地区正处于战乱割据状态之中,因而匈奴奴隶主贵族时而侵扰赵、燕的边境,抢劫财物,掳掠人口作为奴隶。战国末年,赵名将李牧曾选练战骑武卒,“大破杀匈奴十余万骑”,迫使它一度“不敢近赵边城”①。但以后由于内地兼并战争日趋激烈,赵、燕北边的防御力量削弱,以头曼单于为代表的匈奴贵族统治者,便乘机占据了赵自阴山至“河南地”(今内蒙河套南伊克昭盟一带)的大片区域,并继续南下侵拢。这是对刚刚建立的秦皇朝北边的严重的威胁。
为了解除侵扰,安定北边,维护国家的统一,秦始皇本想在兼并六国之后,立即出师北伐。但李斯却不以为然。他进谏道:夫匈奴无城郭之居,委积之守,迁徙鸟举,难得而制也。轻兵深入,粮食必绝:踵粮以行,重不及事。得其地不足以为利也。遇其民不可役而守也。③ 乾隆《兴安县志》。
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③ 《史记·淮南衡山列传》。
④ 《史记·匈奴列传》。
① 《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
胜必杀之,非民父母也。靡敝中国,快心匈奴,非长策也②。
李斯的谏议,显然是不恰当的。诚然,北击匈奴遭到秦始皇的拒绝,但由于当时兼并六国的战争刚刚结束,秦皇朝草创伊始,大规模的对匈战争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秦始皇除委任蒙恬、王离、杨翁子加强对北边的屯戍外,在整个对匈奴的军事部署上,在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基本上还是采取积极防御的策略。真正的反击战是在秦皇朝建立五、六年之后才开始的。
秦始皇三十二年(公元前215 年),他巡视北边,亲临上郡(治肤施,今陕西榆林南)。这时,一方面,匈奴奴隶主贵族的侵扰日益加剧,另一方面,秦的反击时机已经成熟。适逢燕人卢生使入海求仙后还咸阳,以鬼神事,曾奏录图书,云:“亡秦者胡也。”①始皇以为“胡”人即匈奴,于是乃命蒙恬发兵三十万,大举出击。在反击战中,蒙恬的第一个目标是收复河南地。他采用集中兵力,穷追猛打,速战速决的作战原则,“若鸷鸟之追群雀”②,很快就收复了河南地以及榆中(今年蒙伊金霍洛旗以北)一带的广大地区。接着,他率军渡过黄河,乘胜追击,于秦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 年),进抵高阙。高阙即今内蒙临河县北的狼山口。这里山脉中断,“两岸双阙”,地势险峻,原是赵的军事要地。秦军夺回高阙后,又收复了阳山和北假(均在今内蒙乌加河以北和乌梁素海一带),直抵阴山一带的广大地区,并在这里分设三十四(一作四十四)县,重新建立九原郡(治九原,今内蒙包头市西北),使其统辖北抵阴山,南至“河南地”北(今河套北部)西过大河,东邻云中(今内蒙呼和浩特市西南)的大片边地。同时,朝廷又徙去大批刑徒,“实之初县”。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 年),进一步增加了徙边的人数。除谪徙刑徒外,还鼓励一般民众移居边地。如始皇三十六年(公元前211 年),一次就从内地徙民三万家至北河、榆中定居,凡是去了的,均“拜爵一级”①。这些迁去的民众与刑徒,一面屯垦,一面戍边,对于开发北方边地,充实武备,发挥了重要作用。
秦皇朝反击匈奴的胜利,是对匈奴贵族侵扰势力第一次最沉重的打击。
匈奴单于“头曼不胜秦”,被迫“北徙”②十余年。
故汉初著名政论家贾谊称其“郤匈奴七百余里,胡人不敢南下而牧马,士不敢弯弓而报怨”③。桑弘羊也说:经蒙恬反击之后,“匈奴势慴,不敢南面而望十余年”④。这场反击战,解除了匈奴奴隶主贵族的侵扰与破坏,“悉收河南地”⑤,使今河套内外,大河南北的广大地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摆脱了兵祸的灾难。
这对于我国古代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促进这些边远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保护包括匈奴人民在内的各族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是有积极意义的。秦在胜利击败匈奴贵族的侵扰之后,为了巩固在战场上取得的成果,始② 《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
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盐铁论·伐攻》。
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史记·匈奴列传》。
③ 贾谊:《新书·过秦》。
④ 《盐铁论·伐攻》。
⑤ 《史记·匈奴列传》。
皇又命蒙恬主持修筑了我国历史上最大的军事防御工程——万里长城。
长城的兴修,始于战国年间。当时,魏、赵、楚、齐、燕、秦等国都筑过长城。其中有的修在内地,而主要是修在北方与一些少数民族接壤的地段。如赵武灵王“北破林胡、楼烦,筑长城,自代并阴山下,至高阙为塞”⑥。燕为防御东胡,“亦筑长城,自造阳至襄平”⑦。秦早在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就曾“堑洛”⑧,即沿洛河修城以防魏。秦惠文王后元元年(公元前324年),又曾“筑上郡塞”①以御赵。秦昭襄王时,还在陇西、北地、上郡“筑长城以拒胡”②。根据这些长城修筑的实际效用,秦始皇深感要防御匈奴贵族再次南下,继续营造一条规模更大的长城是十分必要的。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代修长城始于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年)。这一年,蒙恬夺得河南地及榆中后,即“城河上为塞”。在渡河取高阙、阳山、北假后,又“筑亭障”。此后,修筑工程逐渐扩大。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 年),始皇接受李斯建议,下令焚书,规定“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③。时判为城旦的刑徒,主要是“输边筑长城”。同年,又“谪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④。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 年),使长子扶苏“北监蒙恬于上郡”⑤。扶苏到上郡后,主要也是“与蒙恬筑长城”⑥。蒙恬修筑的长城,主要由三大段组成。西北段,西南起临洮(今甘肃岷县),东北至九原(郡治九原,今内蒙包头市西北)。除部分利用秦旧有长城外,大多因河为塞,并在险要处新筑了许多亭障;北段,由高阙至代郡(治代县,今河北蔚县)以北;东北段,由代郡东行,抵辽东碣石。这两段大抵因赵、燕旧长城缮修、增筑而成。整个工程“因地形,用制险塞,起临洮,至辽东,延袤万余里”⑦。长城修筑后,虽未能阻挡匈奴贵族的南下,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是起过一定的防卫作用。同时,长城本身作为伟大的建筑工程遗留后世,则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富于智慧和独创性的见证。
通西南夷自先秦以来,我国西南的广大地区,主要是今贵州、云南、四川一带,分布着许多少数民族,秦汉时期统称之为西南夷。
《史记·西南夷列传》一开头就写道:西南夷君长以什数,夜郎最大;其西靡莫之属以什数,滇最大;自滇以北君长以什数,邛都最大:此皆魋结,耕田,有邑聚。其外西自同师以东,北至楪榆,名为巂、昆明,皆编发,随畜迁徙,毋常处,毋君长,地方可数⑥ 《史记·匈奴列传》。
⑦ 《史记·匈奴列传》。
⑧ 《史记·六国年表》。
① 《史记·张仪列传》。
② 《史记·匈奴列传》。
③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④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⑤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⑥ 《水经·河水注》。
⑦ 《史记·蒙恬传》。
千里。自巂以东北,君长以什数,徙、筰都最大;自筰以东北,君长以什数,冉 最大。其俗或土著,或移徙,在蜀之西。自冉 以东北,君长以什数,白马最大,皆氐类也。此皆巴蜀西南外蛮夷也。
根据司马迁的这一记载和有关资料可知,居住在今贵州中部和西部的有且兰和夜郎;在云南东川、曲靖一带有靡莫,滇池沿岸有滇人,洱海地区有昆明、巂;四川西南部有筰、邛都,西部有徙,西北部有冉 。甘肃南部的白马氐,当时也列在西南夷中。这些民族,由于历史发展阶段的不同,分布区域的差异,往往过着不同的社会经济生活,有着不同的习俗。夜郎、滇都等族人民束发为髻,从事农业生产,过着定居生活,并已进入奴隶社会,有了君长和政权机构。巂、昆明人习尚编发、畜牧为生,随水草迁徙,无君长,尚处于原始社会阶段。徙、邛都、冉 人亦有君长,其中有的过着农业定居生活,有的则仍以游牧为生。
西南各族人民和内地有着长期的交往。战国末年,楚顷襄王①(前298—前263)曾使将军庄0 将兵循沅江而上、经略黔中(郡治在今湖南沅陵)、且兰(今贵州黄平)、夜郎(今贵州西部),直抵滇池。滇池“方三百里,旁平地,肥饶数千里”②。庄0 平定这一地区后,本欲归报于楚王。适逢这时秦击夺了楚的黔中郡,归路被截断,庄0 便重返滇池,乘机自立为王,建牂柯国。史称庄0 “以其众王滇,变服,从其俗,以长之”③。“夜郎既降楚,而秦夺楚黔中地,(庄0 )无地得返,遂留王滇地且兰,为牂柯国。”④秦并六国后,始皇派常 通西南夷。常 以其交通受阻,乃发众开凿了一条从今四川宜宾通往云南滇池一带的栈道,因“其处险阨”,“道广才五尺”⑤,故名五尺道。栈道开通后,秦皇朝的势力直接抵达且兰、夜郎、邛都、昆明等地,并在这里设官“置吏”,建立了行政机构。与此同时,秦又经蜀郡(郡治今四川成都),加强了与邛都、筰、冉 的联系,并使之纳入了郡县制的行政系统。故汉司马相如曰:“邛、筰、冉 者,近蜀,道亦易通,秦时常通为郡县,至汉兴而罢。”⑥从此,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不仅密切了与内地的关系,而且成为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一部分。
秦皇朝对东南、岭南、西南以及北方等边远地区的开拓,使它的势力“东至海暨朝鲜,西至临洮、羌中,南至北向户,北据河为塞,并阴山至辽东”①。在这辽阔的疆域里,在一个国家政权的管理下,生活着各族人民,形成为一个统一多民族的大国,这不论是在中国史还是世界史上都具有极为巨大而深远的意义。秦皇朝名播遐迩,以致“秦人”很早就成了中国的代称。古代印度梵文称中国为“支那”,希腊地理家托勒密的《地理书》有“秦尼”国。直到今天欧洲人仍称中国为China。这一些,都是由“秦”字读音转变而来的。
① 此据《后汉书·西南夷传》。《史记·西南夷列传》,《汉书·西南夷传》作“楚威王时”,似有误。② 《史记·西南夷列传》。
③ 《史记·西南夷列传》。
④ 《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遵义府·记事》引《府志》。
⑤ 《汉书·西南夷传》颜师古注。
⑥ 《史记·西南夷列传》。
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第三节秦朝强化统治的措施秦皇朝建立后,为了强化统治,维护封建国家多民族的大一统局面,秦始皇先后采取过许多重要措施。
颁布通行全国的法律秦早在商鞅变法时,就曾根据李悝的《法经》,“改法为律”②,着手制订成文的律令。秦始皇根据维护统治的实际需要,从以水德主运,“事皆决于法”的思想出发,又将商鞅以来的律令加以补充、修订,形成了统一的内容更为缜密的《秦律》,并颁行于全国。故李斯云:“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③又云:“秦圣临国,始定刑名,显陈旧章。”④不过,《秦律》早已佚失,其具体内容,史书上只有零星记载。1975 年12 月,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秦墓竹简一千余支,其中大部分是秦的法律条文以及解释律文的问答和有关治狱的文书程式,可以作为我们了解和研究秦始皇颁行全国的法律的重要依据。
从云梦秦简可知,秦律是地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秦始皇统治全国的有力武器。
秦律竭力维护封建制度。它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严禁对封建国有土地和地主私有土地的侵犯。律文明确规定:“盗徙封,赎耐。”①秦简《法律答问》还解释道:“可(何)如为‘封’?‘封’即田千佰。顷半(畔)‘封’殹(也),且非是?而盗徙之,赎耐,可(何)重也?是,不重。”②“封”,就是田间的阡陌、顷畔的地界。《周礼·封人》注:“畿上有封,若今时界矣。”“耐”,古时的一种刑罚,即判处剃去鬚鬓。《礼记·礼运》正义:“古者犯罪以髡其鬚,谓之耐罪。”这条律令说明,当时的田地是有地界的,它作为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标志,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如果有人私自移动田界,侵犯所有权,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处以“续耐”,强制其出钱以抵耐罪。秦律突出反映了秦皇朝和地主阶级剥削农民群众的贪婪欲望。秦简中有关于征收田租的《田律》和《仓律》,有关于征发徭役和兵役的《徭律》、《傅律》、《敦表律》和《戍律》。《徭律》规定,农民每年必须给官府服一定时间的无偿劳役,不得逃避或延误。“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③这是说:地方为朝廷征发徭役,如果耽搁,不加征发,应罚两副军甲。迟到三至五天,应受斥责;六至十天,罚一盾牌;超过十天罚一军甲。《敦表律》还规定,服兵役期满后回家的农民,如无文券证明,就要“赀日四月居边”①,即罚戍边四个月。
② 《唐律疏义》。
③ 《史记·李斯列传》。
④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78 页,文物出版社1978 版。
②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78 页,文物出版社1978 版。
③ 同上书,第76 页。
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45 页,文物出版社1978 年版。
秦律的制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和镇压反秦势力,稳定封建统治秩序。秦简秦律规定:“内(纳)奸,赎耐。”②还规定:游士居留而“亡(无)符”,所在的县“赀一甲”;居留满一年者,应加诛责③。逃亡,是当时贫苦农民和奴隶群众反抗封建统治,摆脱剥削压迫的主要方式。针对这种不断出现的斗争方式,秦律里有不少严禁逃亡的法令。如规定:隶臣监领城旦时,城旦逃亡,隶臣应“完为城旦”④,并没收其妻、子为奴;隶臣妾拘禁服城旦舂劳役时,逃亡后随即自首,也“当笞五十”⑤,仍拘系至劳役期满。又规定捕获逃亡的完城旦,对捕亡者应赏黄金“二两”⑥。至于对所谓“盗”、“贼”的制裁,更是秦律的基本内容。秦简《法律答问》共一百八十七条,其中单是“盗法”就有四十余条,而且量刑极重。如规定士伍盗窃,其赃值一百一十钱,就应“黥为城旦”⑦。公室祭祀未毕,其祭品被盗,盗者最轻也要“耐为隶臣”。甚至规定: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也要“赀徭三旬”⑧。值得注意的是,秦律尤其重视对“群盗”的惩治。如规定,与盗者“不盈五人”,其赃“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只给予流放;但如“五人盗”,赃只“一钱以上”,也要“斩左止,有(又)黥以为城旦”①。早在李悝制定《法经》时,就把《盗法》和《贼法》放在首位。历代封建统治者也主张“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这里所说的“盗贼”,在很大程度上往往是对农民的反抗斗争或农民暴动的诬称。秦律如此注重惩治“盗”、“贼”,实质上是其封建地主阶级法律属性的体现。
继续消除原六国的反秦势力秦灭六国时,六国的许多兵器散入民间,有的甚至埋藏起来。如1971年,河南省博物馆在河南新郑县城附近的战国时期韩国都城的城垣遗址里,发掘了一个埋藏兵器的土坑,坑内堆积着带有铭文的铜戈、铜矛、铜剑一百八十件,还有不少兵器残片。从其铭文看,这批兵器的时间大部分应属战国晚期,其中最晚的为韩王安八年②(公元前231 年)。《史记·韩世家》称:王安“九年,秦虏王安,尽入其地,为颍川郡。韩遂亡。”韩亡于韩王安九年(公元前230 年),可知这批兵器是韩国败亡时埋藏的。为了防止六国旧贵族及其残存势力利用这类兵器,伺机反秦,始皇于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兼并战争一结束,就下令收天下兵器,“聚之咸阳,销以为锺鐻”,又铸铜人十二个,重各二十四万斤,“置廷宫中”③。《汉书·五行志》云:“史记秦始皇帝二十六年,有大人长五丈,尺履六尺,皆夷狄服,凡十二人,见② 同上书,第179 页。
③ 同上书,第129 页。
④ 同上书,第201 页。
⑤ 同上书,第208 页。
⑥ 同上书,第209 页。
⑦ 同上书,第165 页。
⑧ 同上书,第154 页。
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50 页,文物出版社1978 年版。
② 郝本性:《新郑“郑韩故城”发现一批战国铜兵器》,《文物》1972 年第10 期。③ 《史记·秦始皇本纪》。
于临洮。天戒若曰:勿大为夷狄之行,将受其祸。是岁始皇初并六国,反喜以为瑞,销天下兵器,作金人十二以象之。”班固给秦始皇销毁兵器涂上了神秘主义色彩,实际上,始皇这样做是有其现实政治目的的。
战国年间,山东六国为了进行旷日持久的战争,特别是为了和秦国抗衡,曾在不少地方修筑城郭,设关立塞。如楚有方城,齐、赵、燕等有内地长城。魏西界与秦相接,除“南自华州郑县,西北过渭水,滨洛水东岸,向北有上郡、鄜州之地,皆筑长城以备秦”①外,内地一些军事要地也多筑有城防。魏都大梁(今河南开封)城相当坚实,“秦之破梁,引河沟而灌大梁,三月城坏”②。这些国家还“壅防百川,各以自利”③,甚至“以邻为壑”,以致造成极不合理的川防和人为的水患。为了打击六国旧贵族,消除他们凭借这些旧有城郭川防以反秦的可能性,始皇于是下令“坏诸侯之城”④,拆除各国的旧城郭,掘通壅河自利的堤防,平夷便于据守的险阻,这就是秦《碣石刻石》所说的“堕坏城郭,决通川防,夷去险阻”⑤。
秦在并兼六国过程中,有的六国旧贵族、官吏、名士及富豪四处逃匿,隐名埋姓,有的则试图利用自己的社会影响,聚集势力,伺机再起。针对这种状况,秦除悬赏缉捕逃亡外,还采取了一系列强制迁徙的措施。如灭魏后,徙魏大梁都于丰(今江苏丰县)。灭赵后,迁赵王迁于房陵(今湖北房县)。灭齐后,迁齐王建于共(今河南辉县)。又曾迁“用铁冶富”的梁人孔氏及不轨之民于南阳①(今河南南阳),迁另一“用铁冶富”的赵人卓氏于临邛②(今四川邛崃)。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 年),更曾大规模地“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③。秦始皇的这些措施,对于继续打击六国尚存的反秦势力,削弱各种地方割据因素,防止旧贵族与富豪的沆瀣一气,串通反秦,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
统一文字、度量衡和货币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 年)开始的“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④以及统一货币,是始皇加强统治、维护统一诸项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文字产生之后,经过长期的发展,至春秋战国时代,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急剧变化,特别是分裂割据状态的形成与延续,以致出现了“言语异声,文字异形”⑤的局面。当时,同一个字,不同的国家往往有不同的写法。甚至在一国之内,写法也不尽相同。试以“马”、“安”二字为例列表① 《史记·魏世家·正义》。
② 《史记·魏世家》。
③ 《汉书·沟洫志》。
④ 《史记·主父偃传》。
⑤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 《史记·货殖列传》。
② 《史记·货殖列传》。
③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④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⑤ 许慎:《说文解字·叙》。
如下:从表中可知,字形歧异,确实是战国时期文字发展演化的一个突出问题。一个“马”字,齐有三种写法,楚、燕、三晋各有两种写法。一个“安”字,齐、燕各有二种写法,三晋竟有四种写法。类似的例子,还可举出不少。这不仅妨碍了文化的发展,更重要的是会给初建的秦皇朝的各种文书、档案的书写、阅览和传播造成巨大的困难。
针对这种文字的紊乱状况,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便接受李斯的建议,立即采取了“书同文字”的措施。对此,东汉著名文字学家许慎曾明确写道:秦始皇帝初并天下,丞相李斯乃奏同之,罢其不与秦文合者。斯作《仓颉篇》,中车府令赵高作《爰历篇》,太史令胡毋敬作《博学篇》,皆取史籀大篆,或颇省改,所谓小篆者也。①这说明,秦始皇统一文字,主要是:一、以秦字为基础,废除与“秦文”不同的原六国的异体字;二、简化字形,斟酌简省繁杂的史籀大篆,整理为小篆,作为全国规范化的文字;三、为推广小篆,命李斯、赵高、胡毋敬分别撰《仓颉》、《爰历》、《博学》三篇,并用小篆写成,作为文字范本。小篆的形成,是一项“有意识地对于几千年以来文字自然发展的一个总结”②。尽管《仓颉》等三篇字书早已亡佚,但秦代的一些纪功刻石尚有字迹遗存,其中《泰山刻石》尚存九字,今嵌存于泰山下的岱庙中庭,《琅玡台刻石》尚存八十六字。《峄山刻石》有南唐徐铉摹本。这些字,相传为李斯所书,是标准的小篆范式。它字体整齐划一,布局紧凑,笔划匀称,明显改变了六国文字那种构造繁杂,难写难认的弱点。
在秦代,除法定的小篆外,在社会上还流行着一种更为简易的隶书。这种字体,前人以为作于程邈。实际上,它是人们在繁忙地抄录公文狱事时,在经常急促地不规则的草书篆体过程中,逐渐创造出来的。大抵这种“草篆”起初主要由狱吏用之于徒隶,故名隶书。《汉书·艺文志》说:“是时始建隶书矣,起于官狱多事,苟趋省易,施之于徒隶也。”所以隶书不可能是程邈一人的发明,但他在群众创造的基础上加以整理,得到秦始皇的认可和采用,则是可能的。由于隶书笔划平正,结构趋于合理,便于书写辨认,因此在社会上广为传播,并成为全国常用的通行字体。连上述秦始皇关于统一度量衡的诏版,使用的也是“草篆”或“古隶”。而包括秦律和重要文书《语书》在内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更是“全为墨书隶体”了。
秦代文字的统一,隶书的通用,有利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文化的发展,在我国文字发展史上更是占有重要的地位。从此,汉字的字形结构基本定型,而秦代以前的“古文”则“由此绝矣”。
战国时期,各国的度量衡制度相当混乱,计量单位很不一致。以长度而言,在传世品中被认为属于战国时期的几种铜尺中,洛阳金村铜尺长23.1厘米,安徽寿县楚铜尺长22.5 厘米,长沙两件楚铜尺分别为22.7 厘米和22.3厘米。单是这几件铜尺,就明显的长短不一,相差少则0.4 厘米,多的竟达0.8 厘米。在量制方面,魏以益、斗、斛为单位。齐以升、豆、区、釜、钟① 《说文解字·叙》。
② 郭沫若:《古代文字之辩证的发展》,《奴隶制时代》第266 页,人民出版社1973 年版。为单位,其中姜齐规定:“四升为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釜十则钟”①;而陈(田)氏执政及其代齐后,则改为五升为豆,五豆为区,五区为釜,十釜为钟。“陈氏三量皆登一焉,钟乃大矣。”②至于衡制则更为杂乱,连其单位名称都有相当大的差别。周以寽、■为单位,赵以釿、镒为单位,楚的衡器为天平砝码,以铢、两、斤为单位。根据楚墓出土的砝码实测,楚制一斤的平均值为260.798 克③。但现存楚制一斤砝码的实际重量低于此值,而郢爰金版的重量又往往略高于此值。
度量衡既是商品交换的必需工具,又和国家的赋税收入有着直接的关系。为了正常地进行这些活动,避免经济混乱,限定劳动群众如数缴纳赋税,秦在商鞅变法时,就实行过“平斗桶(斛)权衡丈尺”①的政策。传世的商鞅量(现藏上海博物馆),就是由商鞅颁发到重泉地方的标准升。这件方升的周围刻有铭文:十八年,齐■(率)卿大夫来聘,冬十二月乙酉,大良造鞅爰积十六尊(寸)五分尊(寸)壹为升。重泉。
“十八年”,即秦孝公十八年(公元前344 年)。“大良造”,又称大上造,二十等爵的第十六级,同时又是一种高级官职,相当于其他诸侯国的相或国相。商鞅变法有功,曾由大庶长升任此职。由他监制和颁发的这种方升的容积,为十六又五分之一( )立方寸。这是法定的标准容量, 161 5它不仅适用于重泉,而且是可以通行于秦国各地的。继商鞅之后,直到战国末年,秦还多次地采取过“一度量,平权衡,正钧石,齐斗桶”②的措施。如西安西郊阿房宫遗址就出土过一件铜权,其原铭文为:“三年,漆工■,亟诎造,工隶臣■,禾石,高奴。”据考订,这应是秦昭王三年(公元前304年),或秦庄襄王三年(公元前247 年),或秦王政三年(公元前244 年),颁发给高奴地方的标准衡器。长期以来,由于秦国实行统一度量衡政策,度量衡器比较一致,因而统一六国后,秦始皇便以秦制为基础,下诏统一全国度量衡。其诏书云:廿六年,皇帝尽并兼天下诸侯,黔首大安,立号为皇帝。乃诏丞相状、绾,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③。这道诏书多铭刻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的标准器和日用器上。上述商鞅方升和秦高奴铜权便都加刻了它的全文。这也说明,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实际上就是以秦国原有度量衡器为标准和模式,并把它推行到全国。根据这些标准器,可以测出,在秦代,长度一寸为2.31 厘米,一尺为23.1 厘米;容量一升为201 毫升,一斗为2010 毫升;重量一斤为256.25 克,一石(120 斤)为30.75 公斤。
秦代统一度量衡制的推行,取得过明显的成效。据考古发现,陕西的西安、咸阳、礼泉、宝鸡,甘肃的泰安,江苏的盱眙,山东的邹县、诸城,山西的左云、右玉,都先后出土过秦代的标准衡器或量器,连东北的辽宁赤峰、① 《左传》昭公三年。
② 《左传》昭公三年。
③ 高至喜:《湖南楚墓中出土的天平与砝码》,《考古》1972 年4 期。① 《史记·商君传》。
② 《吕氏春秋·仲秋纪》。
③ 容庚:《秦金文录释文》。
吉林奈曼旗也发现了秦代瓦量①。这说明,秦代这一制度确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的。
战国时期的货币制度同样十分混乱。当时,不同的国家,对铸币权限往往有不同的规定。秦、楚由国家直接掌握铸币权。秦自惠文王二年(公元前336 年)“初行钱”②以后,就由国家统一铸币。但在魏、赵、韩、齐等国,除国家铸币外,地方及一些大城市也可以独自铸币,甚至还能铸出地名。如魏大梁的“梁夸釿百尚(当)寽”,长垣的“长垣一釿”;赵晋阳的“晋阳化”(货)、“晋阳新化”(货);齐即墨的“节墨之夻化”(货)、安阳的“安阳之夻化”(货),等等。由于诸侯割据,各国货币制度殊为不一,因而货币的形状、大小、轻重、使用价值以及计算单位,往往各不相同。仅就形制而言,即可分为以下四类:一、布币,形似农具中铲形的镈(布),主要流通于魏、赵、韩。这种布币又有空首布、圆肩方足圆跨布、方肩方足圆跨布、方肩尖尺圆跨布、方肩方足方跨布等多种。
二、刀币,形状像刀,主要流行于齐、燕、赵三国。齐刀较大而多尖头,燕、赵刀较小而多方头或圆头。
三、圆钱,形圆,中有孔,分方孔和圆孔两种。主要流行于秦、东周、西周以及赵、魏沿河地区。秦圆钱不铸地名,仅铸币值单位,如“重一两十四珠”(铢)、“重十二朱”、“两甾”、“半两”等。东周、西周圆钱则铸有“东周”、“西周”字样。
四、郢爰和铜贝,只流行于楚国。郢爰是一种铸有“郢爰”、“陈爰”
等印文的金饼;铜贝作为郢爰等的辅币,形似海贝,俗称“蚁鼻钱”。
币制的混乱,不利于商品交换,更不利于统一国家的财政收支和社会管理,因此,秦灭六国后,始皇下令统一全国货币。《史记·平准书》写道:虞夏之币,金为三品,或黄,或白,或赤;或钱,或布,或刀,或龟贝。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二等,黄金以溢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
司马迁的这一论述,亦见于《汉书·食货志》。根据这些重要记载及有关考古文献资料,可知秦始皇统一货币的主要措施有三:一、由国家统一铸钱,并把秦传统的严禁地方和私人铸钱的法令,推行到统一后的全国。秦律明文规定:凡私自“盗铸”者,除“索其室”,没收其所铸之钱及钱范外,还应予以拘捕和严惩①。
二、法定全国通行两种货币:一为黄金,属上币,以溢为名,每溢二十两;一为铜钱,属下币,圆形,方孔,有郭,径寸二分,铸文“半两”,“重如其文”,即每钱重十二铢,这就是通称的“秦半两”。
三、废除原六国的布币、刀币、郢爰、铜贝等各种货币,改铸秦以前的“重一两十四珠”、“重十二朱”、“两甾”等旧币,不准以龟贝、珠玉、银锡之类充当货币。
秦始皇统一货币政策的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长期以来币制中的混乱状态。秦钱遍行于全国,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统一。此后,各封建① 吉林省博物馆1973 年发掘资料。
② 《史记·秦本纪》。
① 参阅《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第252—253 页,文物出版社1978 年版。皇朝大都掌握铸币权,钱的形制也保持着类似“秦半两”的圆形方孔模式。秦统一货币对后世影响之深远,由此可见一斑。
修驰道、直道,巡行各地在秦代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秦始皇为了加强对全国各地的控制,实行有效的行政管理,便于巡游督察,传递号令文书,曾主持修筑了著名的驰道和直道。
驰道始修于秦皇朝建立后的第二年。《史记·秦始皇本纪》云:始皇二十七年(公元前220 年),“治驰道”。《史记·集解》引应劭曰:“驰道,天子道也,道若今之中道然。”实际上,这种驰骋车马的通道,中央供天子行驶,立树为界,两旁还是可任人行走的。汉贾山《至言》写道:(秦)为驰道于天下,东穷燕、齐,南极吴、楚,江湖之上,濒海之观毕至。道广五十步,三丈而树,厚筑其外,隐以金椎,树以青松。
贾山,汉初文帝时人,离秦不远,所言驰道事应是可信的。秦驰道以国都咸阳为中心,东达今山东、河北和辽宁,南抵今湖北、湖南,东南至今安徽、江苏和浙江。而且路面极为宽阔,路基高厚,又以铁锤(金椎)夯筑得坚实平稳,还在道旁栽种了树木。在两千两百多年前,我国就能修筑如此宏伟的交通工程,实令人惊叹!
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 年),始皇又令蒙恬等修筑了从咸阳附近直通北边的“直道”。大史学家司马迁曾亲自考察并走过这条“直道”的全程,所以他在《史记》里多次写道:(始皇)三十五年,除道,道九原,抵云阳,堑山堙谷,直通之。①(始皇)三十五年,为直道,道九原,通甘泉。②始皇欲游天下,道九原,直抵甘泉,乃使蒙恬通道,自九原抵甘泉,堑山堙谷,千八百里。③九原,即九原郡治所九原县,在今内蒙古包头市西。云阳在今陕西淳化县境,有甘泉山,以泉水甘美得名。附近古时风景秀丽,为天然避暑胜地,故秦曾在此建林光宫,汉亦建甘泉宫。关于直道的路线和途中经地,史籍记载不详。1975 年,历史地理学家史念海先生进行一次实地考察后认定,它是从秦林光宫即今陕西淳化县北梁武帝村起,沿子午岭主脉北行,经旬邑县石门关及陕、甘两省交界处的五里墩至黄陵县沮源关后,再沿子午岭主脉西侧的甘肃省华池县东,又直北径陕西省定边县东南,复折东北方向达内蒙古乌审旗红庆河、东胜县西、昭君墓东,至包头市西的秦九原郡治所九原县①。秦直道“堑山堙谷”,穿过沙漠草原,全长一千八百里,合今约七百公里。这条重要通道的修筑,对于防御匈奴奴隶主贵族的南下侵扰,密切北边与内地的经济文化交流与政治联系,有着重要的战略价值。
在修筑驰道、直道过程中,秦始皇出于炫耀威德,慑服四方的需要,曾先后五次巡行各地。
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史记·六国年表》。
③ 《史记·蒙恬列传》。
① 参阅史念海:《秦始皇直道遗迹的探索》,载《文物》1975 年10 期;又王开《“秦直道”新探》,载《西北史地》1987 年2 期,所述秦直道途中经地,与史念海先生见解略有歧义,亦可参阅。第一次巡行陇西、北地秦始皇二十七年(公元前220 年),即兼并六国的次年,始皇便马不停蹄地首次出巡,西至陇西(郡治今甘肃临洮)、北地(郡治今甘肃庆阳西南),出鸡头山(六盘山),过回中(今陕西陇县西北)。陇西、北地两郡,地在今宁夏和甘肃东部,原是西戎族游牧区域,属秦的西部边陲。始皇到这一带巡视,显然是为了督察边防,解除后顾之忧。
第二次巡行东南齐、楚故地在治驰道的次年、秦始皇二十八年(公元前219 年),又把视线投向东方和南方的齐、楚故地,开始了第二次巡行。这一次的随行文武大臣,有列侯武城侯王离、列侯通武侯王贲、伦侯建成侯赵亥、伦侯昌武侯成、伦侯武信侯冯毋择、丞相隗林(状)、丞相王绾、卿李斯、卿王戊、五大夫赵婴、五大夫杨樛等。这帮人簇拥着秦始皇,浩浩荡荡地从咸阳出发,沿着渭河南岸的驰道东行,过函谷关(今陕西灵宝东北),经洛阳、定陶(今山东定陶),直抵邹县峄山(今山东邹县南),并在这里“立石,与鲁诸儒生议,刻石颂秦德”①,其铭文云:登于峄山,群臣从者,咸思攸长。追念乱也,分土建邦,以开争理。功战日作,流血于野,自泰古始。世无万数,陀及五帝,莫能禁止。乃今皇帝,壹家天下,兵不复起。■害灭除,黔首康定,利泽长久。②原来,秦始皇这次出巡,既是为“东抚东土”,也是为了封祀于泰山。
封禅是帝王的祭祀大典。在泰山顶上筑坛祭天曰“封”,在泰山下的小山梁父辟土祭地曰“禅”。春秋战国以来,人们多认为只有举行这种典礼,才算受命于天。秦始皇作为一名封建皇帝,自然也不例外。为此,他“于是征从齐鲁儒生博士七十人”,共议封禅事。无奈这些儒生也不知其具体作法,只是妄生异议。始皇“闻此议各乖异,难施用”③,乃忿然绌退儒生,沿用秦往日祭祀上帝的礼仪匆促了结这一活动。同时又刻所立石,强调“大义休明,垂于后世,顺承勿革”;“训经宣达,远近毕理,咸承圣志”;“贵贱分明,男女礼顺,慎遵职事”④。看来,秦始皇固然重封禅,但更注重的还是加强皇权,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秦皇朝的现实统治。
秦始皇封禅之后,随即过黄(今山东黄县东南)、腄(今山东福山东南),穷成山(今山东成山角),登之罘(今山东芝罘半岛),立石颂秦德,然后南行至琅邪(今山东胶南县境)。秦始皇在琅邪停留了三个月,还在这里修琅邪台,“徙黔首三万户琅邪台下,复十二岁”①。又立石刻于台上,宣称:“六合之内,皇帝之土。西涉流沙,南尽北户。东有东海,北过大夏。人迹所至,无不臣者。”②《琅邪台刻石》明显反映了当时秦始皇踌躇满志、悠然“自得”的情趣。这时,适逢齐人徐市等上书,言海中有蓬莱、方丈、瀛洲三神山,有仙人居其上,请与童男女以求之。始皇于是遣徐市发童男女数千人,入海求仙人。求仙不可得,始皇便南下进入故楚地。
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峄山刻石文》,《史记》阙载,现据《金石萃编》卷四录其部分铭文于此,以资参阅。③ 《史记·封禅书》。
④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
秦灭楚后,楚地一直潜藏着相当强大的反秦势力。故镇服楚地,是秦始皇这次出巡的重要目的之一。始皇过彭城(今江苏徐州)时,因传闻象征天子权力的周鼎沉于泗水,乃使千人入水打捞,结果毫无所得。于是西南渡淮水,“过安陆”③(今湖北云梦一带),抵衡山(郡治邾城,今湖北黄冈北)。再乘船沿江而下,至湘山(今洞庭湖君山)。途中遇大风,“几不得渡”。始皇听说湘君神为尧之女,舜之妻,大怒,竟使刑徒三千人“皆伐湘山树,赭其山”④。然后便至南郡(治江陵,今湖北江陵),取道南阳、武关(今陕西丹凤县东南)而归咸阳。
第三次巡行之罘、恒山和上党秦始皇二十九年(公元前218 年),“时在中春,阳和方起”,始皇再次东游。
当车驾出函谷关,行至阳武博浪沙(今河南中牟北)时,突然遭到了张良及其刺客的狙击。张良出身于原韩国公族,其祖父、父亲曾相韩王五世。秦灭韩时,张良虽年少“未宦事韩”,但为了报亡国之仇,乃“弟死不葬”,并不惜倾其全部家财“求客刺秦王”。后果得一力士,又准备了重一百二十斤的大铁锥。然后张良便与力士在博浪沙中狙击秦始皇,“误中副车”①,始皇大怒,下令大索天下十日,张良更换姓名后逃走。
秦始皇在博浪沙“为盗所惊”之后,仍继续东进。他先到之罘,补刻了上一年所立之石,旋即赴琅邪,然后北上至恒山②(郡治东垣,在今河北石家庄市东北),转上党(郡治长子,在今山西长治市西南)后回咸阳。
第四次巡行碣石和北边秦始皇三十二年(公元前215 年),始皇第四次出巡。巡行的第一个目的地是碣石(今河北昌黎县境内)。他北渡黄河,走过韩、魏、赵、燕故地,目睹往日遗留下来的城郭、关塞和川防,深感这些陈旧的防御设施,不仅妨碍了交通和社会生产与生活,而且很可能为各种反秦势力所利用。为此,始皇下令“坏城郭,决通堤防。”《碣石刻石》所说“堕坏城郭,决通川防,夷去险阻”③,就是这一重要措施的最早记载。
秦始皇至碣石后,曾使燕人卢生求访古仙人,又遣韩终、侯公、石生求仙人不死之药。不久,他便北巡北边。这次“巡北边”的具体地点,史载不详,但右北平、渔阳、上谷、代、雁门等郡及其治所,大抵是会去的。始皇此行的意图主要是为了加强边防,作北击匈奴的战略准备。所以当他从上郡(郡治肤施,今陕西榆林东南)返回咸阳之后,很快就遣蒙恬发兵三十万,开始了对匈奴奴隶主贵族的战争。
继第四次出巡之后,秦始皇还于三十七年(公元前210 年)进行了第五次也是最后一次巡行。这次巡行明显地反映了秦皇朝末期的矛盾与问题,我们将在下章论述。
焚书坑儒③ 《睡虎地秦墓竹简·编年记》第7 页,文物出版社1978 年版。
④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 《史记·留侯世家》。
② 《史记·封禅书》。
③ 《史记·秦始皇本纪》。
为了提高皇权,维护秦皇朝的政治体制及其统治秩序,在文化意识领域,秦始皇也采取过加强思想控制,反对是古非今,打击异己势力的严厉措施。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史籍经常提到的焚书坑儒。
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 年),始皇在咸阳宫置酒宴饮,博士七十人向前祝寿。博士仆射周青臣当面颂扬始皇,称其“神灵明圣,平定海内”,“以诸侯为郡县,人人自安乐”,“自上古不及陛下威德”。博士齐人淳于越不以为然。他提出:古时殷周分封子弟功臣,故能长有天下。“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一旦有事,谁来救助?为此,他主张以古为师,认为“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本来,分封郡县之争,早在秦皇朝初建时就出现过。眼下淳于越旧事重提,且又涉及到“师古”与“师今”的大问题,故始皇“下其议”①,着令群臣讨论。
这时,已由廷尉升任丞相的李斯当即指出:“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治国措施。“今陛下创大业,建万世之功”,三代之事,何足效法!现在,“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而私学又“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哗众取宠,“造谤”生事。如不加以禁止,其结果必然是“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①。因此,李斯建议禁止私学,规定“若有欲学者,以吏为师”②;还建议焚烧《诗》、《书》,提出: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③根据李斯的这一建议,当时只有《秦记》和博士官所藏《诗》、《书》、百家语以及医药、卜筮、种植之书可以保存,其余的各种书籍,特别是诸侯国的史籍和儒家一些著作,均在焚烧之列。本来,焚书是秦很早就实行过的政策。商鞅变法时就曾“燔《诗》、《书》而明法令,塞私门之请而遂公家之势”④。所以秦始皇一听到李斯的建议,就表示认可,并随即付诸实施。于是,一次全国范围的焚书事件发生了。
就在焚书的次年,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 年),又发生了一起坑儒生的事。这件事是由几个方士的畏罪逃亡引起的。原来,秦始皇十分迷信方术和方术之士,以为他们可以为自己找到神仙真人,求得长生不老之药。他甚至宣称:“吾慕真人,自谓‘真人’,不称‘朕’。”①而一些方士,如侯生、卢生之徒,也投其所好,极力诳称自己与神相通,可得奇药妙方。但时间一长,他们的许诺和种种奇谈总是毫无效验,骗局即将戳穿。而秦法规定:“不得兼方,不验,辄死。”②因此,侯生、卢生密谋逃亡,在逃亡之前,① 上引均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史记·李斯列传》。
③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④ 《韩非子·和氏》。
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
还说秦始皇“刚戾自用”,“专任狱吏”,“贪于权势”,未可为之求仙药。始皇知道后大怒道:“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是重吾不德也。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妖言以乱黔首。”③于是使御史审讯在咸阳的全部方士与儒生。诸生转相牵连告发,结果查出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全部坑杀于咸阳。同时还谪迁了一批人至北方边地。事情发生后,始皇长子扶苏进谏道:“天下初定,远方黔首未集,诸生皆诵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绳之,臣恐天下不安,唯上察之。”④始皇不仅怒而不听,还使扶苏离开咸阳,北监蒙恬于上郡。
秦始皇焚书坑儒,意在维护统一的集权政治,反对是古非今,打击方士荒诞不经的怪谈异说,但并未收到预期的效果。这一点和秦始皇采用的其他措施有所不同,是秦始皇、李斯所始料不及的。
③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④ 《史记·秦始皇本纪》。
第三章秦的暴政与秦末农民战争第一节秦的暴政与社会矛盾的激化皇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封建皇朝,曾经起过重要的作用。秦始皇作为这个皇朝的创立者,在结束长期以来的诸侯割据局面,促进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确立封建制度等方面,也作出过重要的历史贡献。
但是,秦皇朝是通过长期兼并战争,依靠军事手段建立的封建政权。它的许多将士往往是屡建战功,拥有食邑和大量田宅的军功地主。而一旦兼并战争结束,这些曾转战南北,立过汗马功劳的军功地主,又很快成为封建国家各级统治机构的官吏。
因此,军功地主是秦皇朝的主要社会支柱和阶级基础。秦代地主阶级的统治,主要是军功地主的统治,而秦始皇则是以军功地主为主的地主阶级的最高政治代表。诚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在封建社会初期,地主阶级,包括军功地主在内,无疑还是一个新兴的阶级,有其积极、进取的一面,但也有其贪婪、残暴的一面。特别是军功地主,作为趁割据混战之机而兴起的暴发户,对土地、财物具有极大的贪欲;同时,由于靠战争发迹,因而又极端迷信暴力,主张严刑峻法,“权制独裁”,实行封建专制主义。而且随着兼并战争的结束和封建制的确立,这些阶级劣根性更是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所以,实行暴政,加强对以农民为主体的劳动人民极其残酷的压迫和剥削,实为有秦一代政治的一个最突出的特点。
“尊奖兼并之人”,维护奴隶制残余早在战国时期,就已开始出现土地兼并的现象。秦皇朝建立后,由于“制人之财,既无纪纲,而乃尊奖兼并之人”①,因而土地兼并继续有所发展。当时,许多官吏和军功地主拥有大量田宅或封邑。公元前225 年,王翦伐楚之前,向秦王政“请美田宅园池甚众”。秦王当即回答说:“将军行矣,何忧贫乎!”②果然,以后,王翦之子王贲、孙王离被封为列侯,而列侯正是有食邑的。《续汉书·百官志》称:“秦爵,二十等为彻(列)侯,金印紫绶,以赏有功。功大者食县,小者食乡亭,得臣其所食吏民。”次于彻侯的关内侯,名义上虽然“无土”,但仍规定“寄食在所县,民租多少,各有户数为限”。为了满足地主阶级首先是军功地主的土地贪欲,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 年)还下诏“使黔首自实田”③,即命令地主和有田农民向国家如实呈报自己占有田地的数额,以论征收赋税。这实质上是在全国范围内,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确认封建土地占有权,公开承认土地兼并的合法性。
在秦皇朝的支持、庇护与纵容下,秦代地主阶级特别是军功地主侵夺土地,广占田宅,致使社会上出现了“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①的状① 崔寔:《政论》。
② 《史记·白起王翦列传》。
③ 《史记·秦始皇本纪》裴骃《集解》引徐广语。
① 《汉书·食货志》。
况。贫富悬殊严重,始皇“数幸之郡县,富人以赀佐,贫者筑道旁”②。地主豪富“设房闼,备廐库,缮雕琢刻画之好,博玄黄琦玮之色,以乱制度”③。他们横行乡里,为所欲为。“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④而贫苦农民失去仅有的一小块田地之后,只得为人佣耕,或被迫“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⑤,忍受沉重的剥削。他们虽然终生劳累,但仍“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⑥,陷于饥寒交迫的困境。关于这种状况,我们从秦末农民起义的阶级队伍里找到证实。农民起义领袖陈涉就是一个没有或只有很少土地、“与人佣耕”的雇农。史称陈涉为“瓮牖绳枢之子,氓隶之人”⑦。陈涉领导首举义旗的戍卒九百人,也是“闾左”贫民。由此不难看出,秦末农民起义,究其社会根源,与战国至秦代的封建地主势力的发展及由此引起的土地问题的出现,有着密切的关系。
秦皇朝继续维护奴隶制残余。当时,不论是封建国家,还是私人地主,都拥有相当多的奴隶。睡虎地秦墓竹简经常提到的“隶臣”、“隶妾”、“隶臣妾”,就是国家的官奴婢。而它所说的“人臣”、“人妾”、“人奴”、“人奴妾”,则多指私人占有的奴婢。秦代官私奴婢仍然相当广泛役使于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受着奴婢占有者的残酷压榨。他们有的被迫从事农耕。秦简《仓律》有给“隶臣田者”供给口粮的具体限额。有的在手工作坊服役。秦律《工人程》有关于“隶臣”、“隶妾”、“小隶臣妾”等从事手工业劳动的规定。有的被迫承担官府和家内种种繁重的杂役。《史记·陈涉世家》称,修骊山墓的有“人奴产子”。《睡虎地秦墓竹简》也有“隶臣妾恒及为它事”、“为人仆养”的记载。秦代的奴隶制残余还受到法律的保护。秦简《法律答问》规定:奴婢的主人擅自杀死、刑伤、髡剃其子或奴婢,奴婢也不得“告主”。如果控告,则政府不仅不予受理,而且还应治“告者罪”①。还规定:“人奴擅杀子,城旦黥之,畀主”;“人臣”和“人妾”合谋盗卖主人的耕牛后潜逃,“当城旦黥之,畀主”②。“畀”,予也。对于触犯刑律的奴隶,秦皇朝既要依法治罪,而在治罪之后,仍要交还原主。这表明,奴隶完全是其主人占有的私有财产,而秦律倒是严格保护这种奴隶制占有关系的。
在秦代,奴隶的社会地位十分低下。他们被视为钱财或物品,可以供人们赏赐之用。秦律规定:“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能捕者,购臣妾二人。”③颜师古云:“购,设赏募也。”④能破获投匿名信者,即赏赐两名奴婢。如有更大的功绩,赏给的奴婢一定更多。秦简《司空律》还写道:“百姓有赀② 《盐铁论·散不足》。
③ 陆贾:《新语·无为》。
④ 《汉书·食货志》。
⑤ 《汉书·食货志》。
⑥ 《汉书·食货志》。
⑦ 贾谊:《新书·过秦》。
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96 页。
② 同上书,第183、152 页。
③ 同上书,第174 页。
④ 《汉书·高帝纪》注。
责(债)而有一臣若一妾,有一马若一牛,而欲居者,许。”⑤赀赎债务,既可以一奴或一婢,也可用一头马或牛的劳役去抵偿。这表明,在秦律面前,奴隶只具有与牛马相同的价值。奴隶社会地位之低下,可想而知。此外,秦律还公然允许转借和买卖奴隶。《仓律》规定:“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叚(假)者叚(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辄被事之。”①《法律答问》还说:“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收其外妻、子。子小不可别,令从母为收。可(何)谓‘从母为收’?人固买(卖),子小不可别,弗买(卖)子母谓殹(也)。”②显然,秦代不仅存在着奴隶买卖,而且这种买卖还是合法的。繁重的赋役秦代的赋税十分繁重。有田租。秦律有关于“入禾”、“入禾稼”的规定。虽然秦代“租禾”的税率,史无明确记载,但从秦简里一再提到“入禾仓,万石一积”,“栎阳二万石一积,咸阳十万石一积”,不难看出,秦朝的田租无疑是很重的。还有户赋,按人口多少征收。秦律不仅规定征收户赋,还严禁“匿户”③,逃避负担。《淮南子·汜论训》云:秦代“头会箕赋,输于少府”。高诱注:“头会,随民口数,人责其税;箕赋,似箕然,敛人财多取意也。”《汉书·陈余传》亦云:“秦为虐政,头会箕敛,以供军费。”服虔注:“吏到其家,人人头数出谷,以箕敛之。”田租户赋之外,还有种种杂税苛捐。种田的要“入刍藁”,而且不管是否种了庄稼,都要一律缴纳。“入顷刍藁,以其受(授)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④樵采渔猎的要纳“山泽之税”。甚至连在禁苑打死了一条狗,也要“皆入于公”,或“食其肉而入皮”①。诚所谓“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犹未足以澹其欲也”②。
秦代的徭役更是繁重到了极点。秦制规定:一般劳动人民年十五始服役,六十岁老免。一生中须为正率一年,屯戍一年,每年还要为更卒一个月③。国家规定的这些徭役本来已经很重了,但实际上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额外徭役,有的甚至不计役期。如秦简《徭律》规定:兴徒以邑中之红(功)者,令緈(■)堵卒岁。未兴堵坏,司空将红(功)及君子堵者有罪,令其徒复恒之,勿计为繇(徭)。
县葆禁苑、公马牛苑,兴徒以斩离散及补缮之,辄以效苑吏,苑吏循之。未卒岁或坏■(缺),令县复兴徒为之。而无计为繇(徭)。④征发役徒修筑各种工程,必须担保一年,如不到一年,已有“坏缺”,就应重新修筑,并不得算入规定的服役时间,这不仅大大加重了徭役的负担,而且给任意“兴⑤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85 页。
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48 页。
② 同上书,第201 页。
③ 同上书,第222 页。
④ 同上书,第27—28 页。
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6 页。
② 《汉书·食货志》。
③ 参阅《汉书·食货志》。
④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77 页。
徒”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只要统治者认为需要,就可以随时征发徭役。
秦始皇大兴土木,连续不断地在咸阳及其它许多地方修筑宫室殿观。早在兼并六国过程中,秦每破一诸侯,始皇就派人“写放其宫室,作之咸阳北阪上”。这些风格各异的大型建筑群,“殿屋复道周阁相属”⑤,还将从各国掳掠来的美女和乐器充实其中,以供享乐。统一六国后的第二年,始皇在咸阳渭南作极庙和甘泉前殿。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 年),他仍感到已有的宫廷太小,于是改在渭南上林苑中大规模营建朝宫,先作前殿阿房。据记载,阿房宫“东西五百步,南北五十丈,上可以坐万人,下可以建五丈旗”①。还在殿前为阁道直抵南山,在南山顶峰上立华表以为阙门;又在殿后修复道渡渭通达咸阳。整个建筑布局象征着天极紫宫星座的结构。为了建筑这座豪华而宏大的宫殿,秦始皇征发了数十万刑徒,砍伐了今四川、湖北、湖南一带的大片林木。“蜀山兀,阿房出”②的著名诗句就是由此而来的。除阿房宫外,秦代还有数以百千计的离宫别馆。“关中计宫三百,关外四百余”。而咸阳附近二百里内的二百七十座宫观,还皆以“复道甬道相连,帷帐钟鼓美人充之”。秦始皇就经常行幸其间,连丞相群臣也“莫知行之所在”③。秦始皇不仅滥用民力,修建大量生前享用的华丽宫室,而且煞费苦心经营他死后的地宫。还在他即位之初,就穿治骊山(今陕西临潼境内),为自己修墓。统一六国后,又发全国各地刑徒七十余万人继续大规模营造。陵“上崇山坟,其高五十余丈,周回五里有余”④。合今高为120 多米,周长2167 余米⑤。陵下“穿三泉,下铜而致椁,宫观百官奇器珍怪徙藏满之。令匠作机弩矢,有所穿近者辄射之。以水银为百川江河大海,机相灌输,上具天文,下具地理。以人鱼膏为烛,度不灭者久之。”①以陵墓为主体,附近还修筑了各种大型陪葬工程。现已发掘的三个秦兵马俑坑,就是其中的一部分。一号俑坑已出土陶武士俑五百余件,陶马二十四匹,木车六辆。估计全坑藏有陶俑六千个左右②。二号俑坑已试掘出陶兵俑二百二十三件,将军俑一件,陶马九十六匹,木质战车十一辆,如果全部发掘,大约会出土各种陶俑近九百件,陶马四百七十余匹,木车八十九辆③。三号俑坑有驷马战车一乘,武士俑六十八件④。这些出土的大量陶兵马俑,造型生动,神态逼真,而且与真人真马大小相似。它被誉为世界第八大奇迹,是我国古代文化的珍品。据有关方面试验,在今天的生产技术条件下,复制成功一件原大陶俑,大约需要五、六人紧张劳动⑤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杜牧:《阿房宫赋》。
③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④ 《汉书·刘向传》。
⑤ 秦始皇陵经两千多年的风雨剥蚀及人掘畜踩其封土堆渐趋缩小。1906 年,日本人足立喜六曾测出其高约76 米,周长约2006 米。1962 年,陕西省文管会测出其整形呈方锥体,高约43 米,东西长345 米,南北长350 米,周长1390 米。顶部南北24 米,东西10 米(《秦始皇陵调查简报》,《考古》1962 年8 期)。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秦始皇陵东侧第一号兵马俑坑试掘简报》,《文物》1975 年11 期。③ 《秦始皇陵东侧第二号兵马俑坑试掘简报》,《文物》1978 年5 期。④ 《秦始皇陵东侧第三号兵马俑坑试掘简报》,《文物》1979 年12 期。两个月。在当时要创制出成千上万件这样的陶俑,该要付出多少人的血汗和劳动呵!何况这还只是始皇陵整个工程中的一项。
值得注意的是,秦代除修阿房宫、兴骊山墓外,还有不少大规模徭役征发。其中有的征发,如筑长城,开灵渠,戍边塞,修驰道、直道等,虽然在客观上有一定积极作用,但在短期百役并兴,旷日持久,其结果也必然给人们造成巨大灾难。这一些还只是秦皇朝直接征发的徭役。至于地方,还有官府公舍及“公马牛苑”的兴建修缮等各种杂役,也无不征用民力。据统计,秦代全国人口约两千万,而每年被迫服役的不下二百万,以致丁男不足,又征丁女。秦代徭役之繁重,由此可见一斑!
严酷的刑罚如前所述,秦皇朝建立后,曾颁布过通行全国的法律。秦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严刑酷罚。特别是秦始皇推终始五德之传,以为秦得水德,水主阴,阴刑杀,因而他“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义,然后合五德之数。于是急法,久者不赦”①。
从史籍和云梦秦简的记载看,秦的刑罚名目繁多,大约可分为死刑、肉刑、徒刑、笞刑、髡耐刑、赀刑、赎刑、废、谇,收、连坐等十二种②。而在同一种刑罚内,又按处死的方式、对肢体残害的部位,鞭苔多少,刑期长短,迁徙远近和赀罚轻重等,分为不同的等级。如死刑有戮、戮尸、弃市、磔、定杀、族、夷三族、枭首、车裂、腰斩、体解、囊扑、剖腹、蒺藜、凿颠、抽胁、镬烹,肉刑有黥、劓、刖、宫,赀刑有赀甲、赀盾、赀戍、赀徭,连坐有亲属连坐、什伍连坐、官吏和士兵上下级之间的连坐、荐举人与被荐举人之间的连坐,等等。按秦律的规定,各种刑罚既可单独使用,也可重复使用,还可两种、三种结合使用。如《法律答问》云:“人奴妾治(笞)子,子以■死,黥颜■”③。颜即额部,■为两颧。“黥颜■”,就是在额头和双颧均施以黥刑。又云:“擅杀子,黥为城旦舂。”“五人盗,臧(赃)一钱以上,斩左趾有(又)黥以为城旦。”①这两条律文,前者是肉刑(黥)与徒刑(城旦)的合用,后者则是刖(斩左趾)、黥两种肉刑与徒刑(城旦)的合用。这种不同刑种的交错重复使用,使本来就名目繁多、用刑苛酷的秦代刑罚变得更加繁杂而残酷了。而这种种酷刑,又主要是针对农民和奴隶群众的。秦律对农民和奴隶往往是轻罪重刑,从严惩处。如规定:盗采人桑叶,赃不到一钱,应“赀徭三旬”②;甲盗不盈一钱,前往乙家,乙“见智(知)之而弗捕,当赀一盾”③。还规定:城旦舂毁折瓦器、铁器、木器,为大车折務(輮),辄治(笞)之。直(值)一钱,治(笞)十;直(值)廿钱以上,孰(熟)治(笞)之。④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参阅刘海年:《秦律刑罚考析》,《云梦秦简研究》第171—204 页,中华书局1981 年版。③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83 页。
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81、150 页。
② 同上书,第154 页。
③ 同上书,第155 页。
④ 同上书,第90 页。
笞,实际上也是一种肉刑。服城旦舂的刑徒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只要对用器或工具稍有损坏,其损失虽只值一钱,就得鞭笞十下,如果值二十钱以上,竟可“熟笞之”,即不计次数地任意重打,直到打够为止。这种不加限定的行刑规定,实际上是给封建官吏任意残害人民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
秦代“法繁于秋萘,而网密于凝脂”⑤。但秦始皇还不以此为满足,他往往滥施淫威,肆意刑杀。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始皇二十九年(公元前218 年),东游,行至阳武博浪沙(今河南中牟),“为盗所惊。求弗得,乃今天下大索十日”。(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始皇微服行巡咸阳,夜出遇盗于兰池(今陕西咸阳市东郊),随行武士当即击杀盗,但始皇仍下令“关中大索二十日”。(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 年),始皇幸梁山宫,在山上见丞相出行时车骑很多,心甚不快。当时大概有在其身旁的宫中随行侍者私下告诉丞相。丞相从此便减少了车骑。始皇知道后大怒,推断“此中人泄吾语”。于是“诏捕诸时在旁者,皆杀之”。这一年,始皇还借口儒生“或为妖言以乱黔首”,坑杀四百六十余人于咸阳。(始皇)三十六年(公元前211 年),有人在东郡陨石上刻了“始皇帝死而地分”几个字,始皇知道后,“遣御史逐问,莫服,尽取石旁居人诛之”。
始皇的这些暴行,几乎涉及到了社会的各主要阶层。其中被诛杀的大多是劳动群众,但也有属于统治阶级内部的一些儒生、博士,连宫廷内的“中人”也不能幸免。由于秦始皇“专任狱吏”,“乐以刑杀为威”,因此,秦朝的许多官吏往往苛酷贪残,嗜杀成性。如范阳令便是一名“杀人之父,孤人之子,断人之足,黥人之首,不可胜数”①的刽子手。
秦始皇严刑酷罚,以暴力治天下,自以为可以巩固自己的统治。但是,正如汉陆贾总结亡秦教训时所说:“事逾烦天下逾乱,法逾滋而奸逾炽,兵马益设而敌人逾多。秦非不欲为治,然失之者,乃举措暴众而用刑太极故也。”②陆贾这一论断,确是秦代历史的真实反映。
秦始皇的最后一次巡游及其猝死沙丘始皇的暴虐统治,直接把人民驱逐到了他的对立面,以至出现“人与之为怨,家与之为仇”①的局面。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始皇三十六年(公元前211 年)秋,朝廷侍者从关东至咸阳,夜过华阴(今陕西华阴)平舒道,有人持璧玉挡道说:“为吾遗滈池君。”又说:“今年祖龙死。”说罢,置其璧而去。使者捧着璧具以奏始皇。始皇默然良久,只得故作镇定地说:“山鬼固不过知一岁事也。”转身又自我宽慰道:“祖龙者,人之先也。”乃使御府视其璧,却原来是始皇二十八年(公元前219 年)第二次巡游渡江时“所沈璧也”。于是始皇卜之,卦得游徙吉。为了印证这种卦象,始皇便一面下令迁北河榆中(今河套地区北部一带)三万家,一面又开始筹划着第五次的⑤ 《盐铁论·刑德》。
① 《史记·张耳陈余列传》。
② 《新语·无为》。
① 贾山:《至言》,见《汉书·贾邹枚路传》。
巡游。司马迁的这段记载,固然颇有一些神秘主义的色彩,但剔除其神奇的表象,真实流露的则是人们对始皇诅咒与痛恨的心音!
始皇的第五次巡游始于三十七年(公元前210 年)十月。这是他一生中最后的一次出游。随行的主要是左丞相李斯和中车府令赵高。少子胡亥最受宠爱,请求侍从,始皇许之。
秦始皇一行从咸阳出发,大约经武关(今陕西商南东南)、宛县(今河南南阳),十一月南下至云梦(今汉水、长江交汇处至洞庭湖一带湖泊区),望祭虞舜于九嶷山(今湖南宁远南)。然后沿长江东下,过丹阳(今安徽当涂东),抵钱唐(今浙江杭州市),临浙江。原来打算顺道在此渡江,但因浙江的这一段江面流急“波恶”,乃西行一百二十里,选择狭窄处渡江东南行,上会稽(今浙江绍兴市南),祭大禹,并在这里立石刻以颂秦德,这就是著名的《会稽刻石》。
《会稽刻石》文三句为韵,凡二十四韵,七十二句。刻石追述了秦始皇“平一宇内”,殄灭六国的历史功绩,赞扬了“皇帝并宇,兼听万事”的集权统一的局面。针对当时社会上已经出现的动荡不安和“淫泆”之风。刻石还反复强调“贵贱并通,善否陈前,靡有隐情。”“防融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大治濯俗,天下承风,蒙被休经。皆遵度轨,和安敦勉,莫不顺令。”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人乐同则,嘉保太平”,“常治无极,舆舟不倾”①。《会稽刻石》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秦始皇晚年社会政治的潜在危机与问题。
秦始皇从会稽返回钱塘后,过吴(今江苏苏州市),从江乘(今江苏镇江市北)渡江,至海滨,乘船北上至琅邪(今山东胶南县境)。琅邪,本是秦始皇以前巡游两次到过的地方,还曾在这里筑琅邪台,立刻石,派方士徐市等入海求仙人和神药。这次旧地重游,自然是为了亲自取得仙药,以便长生不老。可是,徐市等不仅求神药“数岁不得”,而且耗费巨大。为了免遭罪责,他乃谎称:蓬莱仙药本是可以求到的,但常为大鱼所苦,海船受阻,故不得至,请派善射者以连弩射之。始皇求药心切,连梦中也想到这类事,于是令入海者准备了捕杀大鱼的工具,并亲自“以连弩候大鱼出射之”。可是从琅邪北至荣成山②,都未见大鱼。直至之罘(今山东芝罘半岛),才“见巨鱼,射杀一鱼”。秦始皇得到这点心理上的满足之后,便转陆路西行,经临淄(今山东淄博市东北),抵平原(今山东平原南)。
车驾到达平原津时,正是盛夏季节,始皇突然患病。但这位封建皇帝特别怕死,厌恶言及“死”字,群臣更是“莫敢言死事”,以致病情日益恶化。始皇无可奈何,只得为玺书给远在上郡的长子扶苏,要他迅速“与丧令咸阳而葬”①。书已封,却被代管皇帝符玺的中车府令赵高劫持在手,未派人送走。七月丙寅,始皇死于沙丘平台(今河北平乡东北)。不可一世的秦始皇总想长生不老,却偏偏只活五十岁就离开了人间。
沙丘之变,二世“暴虐以重祸”
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史记正义》云:荣成山“即成山也,在莱州”。又据清顾炎武考证,“荣”应为“劳”之误,荣成山当应劳、成二山之合称。说见《日知录》。
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秦始皇死后,左丞相李斯以为主上崩于巡游途中,如果匆促宣布,“恐诸公子及天下有变”,乃秘不发丧,将其尸体放在辒凉车中,由始皇生前亲幸的宦者参乘,每日照常上食,百官也依旧前来奏事,而由宦者从辒凉车中可具奏请。当时,知道始皇之死的仅李斯、胡亥、赵高及所幸宦者五、六人。赵高,本是前赵国公族的疏远族属,生于隐宫,“世世卑贱”。始皇听说他“通于狱法”,举以为中车府令,使其主管乘舆路车,又令其教胡亥决狱及律令法事,深得胡亥的宠幸。高有大罪,始皇使蒙恬之弟蒙毅治其罪。毅依法定其死刑,除其宦籍。但始皇以高敦敏于事,擅于迎奉,于是“赦之,复其官爵”②。赵高既骗取了始皇的信任,又得宠于胡亥,乃乘皇位替换之机,策划了窃夺朝柄的活动。
赵高擅自扣留了始皇临死前给扶苏的玺书,并对胡亥说:“上崩,无诏封王诸子而独赐长子书。长子至,即立为皇帝,而子无尺寸之地,为之奈何?”还说:“方今天下之权,存亡在子与高及丞相耳。愿子图之。且夫臣人与见臣于人,制人与见制于人,岂可同日道哉?”胡亥犹豫不决,不敢贸然行事。赵高又进一步鼓动道:“大行不小谨,盛德不辞让。”“顾小而忘大,后必有害;狐疑犹豫,后必有悔。断而敢行,鬼神避之,后有成功,愿子遂之!”①经过赵高这番教唆,二十岁的胡亥果然采纳了他废兄而立弟的计谋。接着,高又去游说李斯,声称始皇“所赐长子书及符玺皆在胡亥所,定太子在君侯与高之口耳”。胡亥“慈仁笃厚”,“可以为嗣”。并说:“君听臣之计,即长有封侯,世世称孤,必有乔松之寿,孔墨之智。今释此而不从,祸及子孙,足以为寒心。”②李斯受赵高的威逼利诱,软硬兼施,很快就与之沆瀣一气,共同“阴谋破去”了始皇封赐扶苏的玺书,“而更诈为丞相斯受始皇遗诏沙丘,立子胡亥为太子”③。又另为伪书给扶苏、蒙恬,诬其“为人子不孝”,“为人臣不忠”④,逼迫扶苏自杀,蒙恬被囚。这就是给秦朝统治带来了严重恶果的沙丘之变。赵高、胡亥、李斯的沙丘阴谋得逞后,随即从这里北上,经井陉(今河北井陉西北),抵九原(今内蒙包头市西北),然后沿直道入关中。抵咸阳后,便为始皇发丧。胡亥以太子的名义袭帝位,为二世皇帝。九月,葬始皇于骊山。
二世元年(公元前209 年),赵高为郎中令,居中用事。二世“因而不改,暴虐以重祸”①,在原有暴政的轨道上走得更远了。
为了消灭异己,维持篡夺到手的政权,赵高、二世继逼死蒙恬之后,又制造了规模更大的残杀大臣宗室的惨祸。就在二世元年四月,赵高对二世说:“夫沙丘之谋,诸公子及大臣皆疑焉。而诸公子尽帝兄,大臣又先帝之所置也。今陛下初立,此其属意怏怏皆不服,恐为变。且蒙恬已死,蒙毅将兵居外,臣战战栗栗,唯恐不终。”二世听后非常惊恐,连问“为之奈何?”赵高毫不掩饰地说:② 《史记·蒙恬列传》。
① 《史记·李斯列传》。
② 《史记·李斯列传》。
③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④ 《史记·李斯列传》。
① 贾谊:《新书·过秦》。
严法而刻刑,令有罪者相坐诛,至收族,灭大臣而远骨肉;贫者富之,贱者贵之,尽除去先帝之故臣,更置陛下之所亲信者近之。此则阴德归陛下,害除而奸谋塞,群臣莫不被润泽,蒙厚德,陛下则高枕肆志宠乐矣。计莫出于此。②赵高提出的这套消灭异己,培植亲信,诛戮故臣与宗亲的主张,二世言听计从,倍加赞赏。他重订了更为苛酷的法律,规定凡是群臣及诸公子犯了罪的,一律由赵高审讯惩治。赵高乘机报复泄怨,杀害蒙毅,先后戮死公子十二人于咸阳市、六人于杜(今陕西西安市西南)。公主十人甚至被活活裂其肢体而杀之。被株连者更是不可胜数。公子高本想奔逃,但怕遭致族灭,只得上书“请从死”,为始皇殉葬。公子将闾兄弟三人被囚后,仰天大呼“吾无罪!”悲愤流涕,“拔剑自杀”。于是,一时间,“宗室振恐。
群臣谏者以为诽谤,大吏持禄取容,黔首振恐。”①二世、赵高对劳动人民的压迫、剥削和掠夺,较始皇时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他们继续大规模征发徭役,加紧赶修郦山墓。埋葬始皇时,二世下令,始皇后宫凡无子者,都要一律殉葬。为了防止在墓室内安装机弩矢的工匠泄露机密,竟在下葬后,关闭墓道羡门,将全部工匠闭死在墓内②。史称始皇葬于郦山之阿,曾“多杀宫人,生薶工匠,计以万数”③。二世埋葬始皇后,紧接着就大兴土木,营建宫室。他提出:“先帝为咸阳朝廷小,故营阿房宫为室堂。未就,会上崩,罢其作者,复土郦山。郦山事大毕。今释阿房宫弗就,则是章先帝举事过也。”④于是,一度停建的阿房宫工程又重新恢复了。此外,还“外抚四夷”,征发大批贫苦农民戍守边地。又调集材官蹶张之士五万人屯卫咸阳,令教射狗马禽兽。由于大批人马聚集咸阳,粮草供应不够,只得下令郡县运送菽粟刍藁,并规定,所有运送粮草的人都必须自带口粮,不得食咸阳三百里以内的谷物。
二世、赵高昏庸腐朽,贪婪暴戾。“繁刑严诛,吏治刻深。”⑤“赋敛愈重,戍徭无已。”“税民深者为明吏,杀人重者为忠臣。”⑥如果说,秦皇朝在以前的一段时期内起过积极的作用,占有不可忽视的历史地位,这时它在赵高、秦二世的把持下,就完全变成历史的恶性肿瘤,给人们带来的则是十足的灾难和祸害了。
秦的暴政大大激化了社会矛盾,造成了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的尖锐对立与冲突。残酷的剥削,使得“男子疾耕不足于糟糠,女子纺绩不足于盖形”①,饥寒交迫,无以为生。繁重的徭役,使广大农民“丁男被甲,丁女转输”,离乡背井,飞刍挽粟,结果被折磨得精疲力竭,累死道旁,“自经于道树”,② 《史记·李斯列传》。
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③ 《汉书·刘向传》。
④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⑤ 贾谊:《新书·过秦》。
⑥ 《史记·李斯列传》。
① 《史记·淮南衡山王列传》。
竟出现了“死者相望”②,“道路死人以沟量”③的惨状。而苛酷的刑罚,更是“赭衣塞路,囹圄成市”④,“劓鼻盈蔂,断足盈车”⑤,冤狱遍于国中,被刑者多达数十万乃至上百万,整个社会变成了一个阴森恐怖的大监狱。面对这样黑暗暴虐的统治,人们为了摆脱苦难,死里求生,只有斩木为兵,揭竿而起。于是,在陈胜、吴广的倡导下,一场大规模的反暴秦的农民战争不可避免地爆发了。
② 《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
③ 《淮南子·汜论训》。
④ 《汉书·刑法志》。
⑤ 《盐铁论·诏圣》。
第二节陈胜、吴广起义大泽乡起义在秦始皇去世之前,已是民怨沸腾,反者四起。其中有的人,如彭越、英布、刘邦等已初步组织起具有农民起义性质的队伍。这种局面的出现,生动地构成了农民大起义的前奏曲。而始皇之死与二世、赵高的倒行逆施,则大大加速了大起义爆发的进程。二世“繁刑严诛,吏治刻深,赏罚不当,赋敛无度,天下多事,吏弗能纪,百姓困穷而主弗收恤。然后奸伪并起,而上下相遁,蒙罪者众,刑戮相望于道,而天下苦之。”①“赵高以峻文决罪于内,百官以峭法断割于外。死者相枕席,刑者相望。百姓侧目重足,不寒而栗。”②二世、赵高极端专制主义的黑暗统治,使以农民群众为主体的劳动人民以及社会各阶层,都无法按原样生活下去了。“天下敖然若焦热,倾然若苦烈。上下不相宁,吏民不相僇。”③“自君卿以下至于众庶,人怀自危之心,亲处穷苦之实,咸不安其位。”④社会剧烈震荡,人们惶惶不可终日,南北各地如同堆积着易燃的枯草,最高统治者恰似坐在那将爆发的火山口上。因此,只要有人率先振臂高呼,举起革命的火炬,就必然会使早已出现的分散的点点反秦星火,迅速燃遍各地,使微弱的前奏曲演成威武雄壮的场面。历史急需这样的人物,这样的人物也必然会涌现出来。于是,陈胜、吴广在大泽乡振臂高呼一举拉开了秦末农民战争的序幕。
陈胜,字涉,阳城(今河南商水西南)⑤人,出生于一个地位极为低下的贫苦农民家庭。吴广,字叔,阳夏(今河南太康)人,也是一名贫苦农民。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 年),朝廷强征大批“闾左”贫民去戍守渔阳(今北京市密云县西南)。在今安徽、河南交界地区,有九百人被征调出发。陈胜、吴广在被征发之列,并被推定为屯长。这年七月,他们走到蕲县(今安徽宿县南)大泽乡(今宿县东南)时,碰到滂沱大雨,道路不通,延误了到达渔阳的期限。按照秦代法律的规定,误期就要一律处斩。死亡威胁着每一个人,暴虐的统治,激起了九百名贫苦农民莫大的义愤。
在这紧急关头,陈胜、吴广共同分析了当时的情势与出路,一致认为,逃亡是死,起义也可能死。同样是死,倒不如起义反秦,为争国而死。陈胜还进一步提出:现在人们遭受秦的暴政之苦已经很久了!特别是秦二世作为始皇的少子,本不应继位,当继位的是长子扶苏。扶苏是由于多次劝谏秦始皇,引起始皇的不满,才被贬到边地去将兵的。“今或闻无罪,二世杀之。百姓多闻其贤,未知其死也。”①项燕原是楚国的名将,屡建战功,关怀士兵,深受楚人的崇敬与拥戴。现在有的人以为他死了,有的还说他逃亡在外。“今① 贾谊:《新书·过秦》。
② 《盐铁论·周秦》。
③ 《淮南子·兵略训》。
④ 贾谊:《新书·过秦》。
⑤ 阳城,今属何处,史学界迄无定论。主要有河南商水说、登封说、方城说以及安徽宿县说等几种看法。笔者以为商水说更为合理可信一些,故从之。
① 《史记·陈涉世家》。
诚以吾众诈自称公子扶苏、项燕,为天下唱,宜多应者。”②于是两人决定立即采取各种方式,制造反秦舆论,准备组织起义。他们先去找人占卜。占卜人深知其用意,便说:你们的大事本是可望成功的,不过,最好还是求求鬼神。“陈胜、吴广喜,念鬼,曰:‘此教我先威众耳。’”③他们于是用丹砂写了“陈胜王”的帛书,悄悄塞进渔民准备出卖的鱼腹里。戍卒买鱼烹食时,发现了这种帛书,感到十分奇怪。夜间,陈胜又密令吴广潜入戍卒驻处附近荒野丛林中的神祠里,燃起若明若暗的篝火,学着狐狸的嚎叫声,高呼“大楚兴,陈胜王”。戍卒们听到后更是惊恐不已。等到天刚亮,他们便以奇特的心情指目陈胜,纷纷传说着与他有关的“丹书”、“狐鸣”的奇闻异事。这时,在戍卒心目中,陈胜显然已是一位具有神奇色彩的人物了。
陈胜、吴广经过一番舆论准备之后,迅速采取果断措施。这时适逢押送戍卒的将尉喝醉了酒,吴广便故意一再扬言自己打算逃亡,竭力激怒将尉。果然,将尉一听吴广说要逃亡,就当众辱打他,而且拔剑刺之。一时间,戍卒们群情激愤,怒不可遏。吴广乘势夺剑杀尉,“陈胜佐之,并杀两尉”。至此,陈胜、吴广实际上已是九百名戍卒的首领。他们下令把这批最早的反秦勇士们集合在一起,郑重地宣告: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当斩。藉弟令毋斩,而戍死者固十六七。且壮士不死即已,死即举大名耳,王侯将相,宁有种乎!①这是一篇农民起义的誓言。它阐明了人们当时面临的严峻处境及可供选择的最佳出路,表达了革命农民蔑视秦代等级秩序,敢于斗争,宁死不屈的意愿,也是对传统的贵族血统论的有力抨击。陈胜、吴广的号召,得到了全体戍卒的热烈响应。大家搭起祭坛,祭以尉首。袒右盟誓,诈称公子扶苏、项燕,号称大楚。陈胜自立为将军,吴广为都尉,斩木为兵,揭竿为旗,迅速组织起一支农民起义军,攻下大泽乡,一场空前未有的农民革命战争爆发了。
“张楚”政权的建立与反秦斗争的蓬勃发展陈胜、吴广领导的农民起义爆发之后,立即如燎原烈火,四处燃烧起来。起义军首先攻蕲(今安徽宿县南),蕲下。接着,陈胜令符离人葛婴将兵徇蕲以东,自己则率主力向西北进击,连克铚(今安徽宿县西)、酂(今河南永城西南)、苦(今河南鹿邑)、柘(今河南柘城)、谯(今安徽亳县)等地。起义军进展迅速,屡战皆捷。大军所至,人们“赢粮而景从”。当起义军逼近陈(今河南淮阳)时,已是一支拥有战车六、七百乘、骑兵千余、步卒数万人的队伍了。
起义军决定集中兵力攻陈。陈的郡守、县令都不在,只有郡丞率师抵抗。但他们一战即败,郡丞死。陈胜乃入据陈。陈原是西周、春秋时陈国的都城,又是楚的后期国都。秦灭六国后,还在这里设置郡、县治所,加强防卫,把它视为皇朝在东方的重要统治据点。所以,起义军顺利克陈,首战告捷,不仅直接打击了貌似强大的秦军,而且具有一定的战略意义。
起义军入陈后,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陈胜很快就在这里召集三老、豪② 《史记·陈涉世家》。
③ 《史记·陈涉世家》。
① 《史记·陈涉世家》。
杰等“皆来会计事”,决定正式成立农民革命政权。三老、豪杰一致认为,陈胜“被坚执锐,伐无道,诛暴秦”,功勋卓著,宜立为王。在大家拥戴下,陈胜“乃立为王,号为张楚”①。《史记·秦始皇本纪》云:“戍卒陈胜等反故荆地,为张楚。”《史记·天官书》说:“秦遂以兵灭六王,并中国,外攘四夷,死人如乱麻,因以张楚并起。”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的帛书《五星占》中的《土星行度表》里还有以“张楚”纪元的确凿记载②。所以,“张楚”作为陈胜政权的称号或国号,应是确定无疑的。唐司马贞《史记索隐》引李奇云:陈胜“欲张大楚国,故称张楚也”。颜师古注《汉书》引刘德说:张楚,“若云张大楚国也。”当然,陈胜这样做,并不是真正为了“复立楚国之社稷”,而是出于一种策略上的考虑。大家知道,秦的暴政,秦在故楚地区的残暴统治,曾使这里的人们产生过一种相当普遍的反秦暴政、眷念故国的社会心态。“楚虽三户,亡秦必楚。”人心思楚,群起反秦,这是故楚特别是陈、蕲一带阶级矛盾、阶级斗争的一个显著特点。陈胜长期生活于这一地区,深知要在这里顺利地发动和组织反秦起义,最好的办法,就是打出兴楚的旗号,以此为天下唱。司马迁、班固称其张楚是为了“从民欲”①、“从民望”②,这是有见地的。
“张楚”政权的建立,使各地农民纷纷投入起义行列,“家自为怨,人自为斗,各报其怨,而攻其仇”③。《史记·秦始皇本纪》写道:陈胜为王后,“山东郡县少年苦秦吏,皆杀其守尉令丞反以应陈涉”。《史记·陈涉世家》也说:“当此时,诸郡县苦秦吏者,皆刑其长吏,杀之以应陈涉。”在一段时间内,群起反秦的数百人以至数千人的起义队伍,各地多有,“不可胜数”。如早已“亡之江中为群盗”的刑徒英布等,这时就正式“聚兵数千人”以“叛秦”。在东阳(今江苏盱眙东南),人们亦杀其县令,“相聚数千人”,并有“异军苍头特起”④。在淮海之间,还有凌县(今江苏泗阳西北)人秦嘉、凌县(今安徽宿县西)人董緤、符离(今安徽宿县东北)人朱鸡石、取虑(今安徽灵壁东北)人郑布、徐县(今江苏泗洪南)人丁疾等,在“陈王初立时”相继起义。他们共同将兵攻郯(今山东郯城),一度把秦东海郡守庆围困在这里。还有,陈胜称王后,故鲁一带的许多儒生也“持孔氏之礼器往归陈王”,“委质为臣”。连孔子八世孙孔鲋(甲)也曾“为陈涉博士,卒与涉俱死”①。反秦起义席卷各地,“从之者如流水”。远在东南沿海地区的东瓯(今浙江南部沿海一带)、闽越(今福建沿海一带)等越族人民也参加了反秦斗争。当时,全国确已形成了天下共起反秦的形势。
在农民起义大好形势的影响与推动下,一些前六国的旧贵族和官吏也被卷进了反秦斗争的浪潮。原韩国贵族出身的张良,其“大父、父五世相韩”。秦灭韩后,良“悉以家财求客刺秦王,为韩报仇”。陈胜起义后,良“亦聚① 《史记·陈涉世家》。
② 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五星占〉附表释文》,载《文物》1974 年11 期。① 《史记·陈涉世家》。
② 《汉书·陈胜传》。
③ 《史记·张耳陈余列传》。
④ 《史记·项羽本纪》。
① 《史记·儒林列传》、《汉书·儒林传》。
少年百余人”②以反秦。原齐王田氏宗族田儋,于齐亡后北至狄(今山东高青)。陈胜初王楚时,儋即佯为缚其家奴,从少年之县廷,假借请求秦狄县令杀其奴的机会,“见狄令,囚击杀令”③,随即与其从弟田荣、荣弟田横召集豪吏子弟以起兵。原魏宗室诸公子魏咎,故魏时受封为宁陵君。秦灭魏,迁咎为家人。“陈胜之起王也,咎往从之。”④还有与魏贵族有密切联系的“魏之名士”张耳、陈余,因受秦的悬赏缉捕,两人曾变易姓名,逃之至陈,“为里门监以自食”。陈胜入陈后,他们也求见陈胜,加入了反秦行列。农民大起义的风雷,搅动了社会的各个阶级与阶层。六国旧贵族卷入反秦的激流,一方面扩大了反秦的社会势力,孤立了统治集团,加速了秦皇朝的瓦解;但另一方面,由于他们反秦往往是为存亡继绝,据地为王,恢复旧的社会秩序,夺回早已失去的天堂,因而不可避免地给整个斗争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与危害。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变化,这种影响与危害日趋严重,以致酿成反秦队伍内部的分裂,并使陈胜农民起义军陷入了失败的困境。
陈胜起义军的军事进攻及其西征的失利随着反秦斗争形势的高涨和农民武装力量的壮大,陈胜以陈为中心,迅速组织起义军和各地反秦武装,分途出击,从几条战线上向秦皇朝及其统治地区发起攻势。
在东南一线,陈胜为了开拓后方,防止腹背受敌,继前已派遣葛婴徇蕲以东之后,又增派汝阴(今安徽阜阳)人邓宗进攻秦九江郡(郡治今安徽寿县),以控制大江南北的广大地区;在北线,陈胜采纳陈余“请奇兵北略赵地”的建议,以陈人武臣为将军,邵骚为护军,以张耳、陈余为左右校尉,给予兵卒三千,使北上渡河,攻占原属赵国的地区。接着,又令魏人周市北徇魏地;在西线,以夺取关中为战略目标,兵分三路:一路以吴广为假王,监诸将以西击荥阳(今河南荥阳)。一路由周文率领。周文,一名周章,陈之贤人也,习兵,曾为楚将项燕军视日,占卜吉凶。陈胜任命他为将军,使其经颍川,过函谷关,直捣咸阳。一路由铚人宋留率领,令其定南阳(今河南南阳),入武关(今陕西商南南)。各路起义军在广大农民群众和各反秦社会势力的拥护与支持下,“望屋而食,横行天下”①。他们“攻城略地,莫不降下。天下为之糜费嵦动,云彻席卷,方数千里。”②面对起义军的凌厉攻势,秦兵“阻险不守,关梁不阖,长戟不刺,强弩不射”③,于是,关东的大片土地和许多郡县很快便被起义军所占有了。这里,最值得注意的,一是吴广率领的军队顺利进抵三川郡,并围困了荥阳。荥阳本属军事要地,又是秦关中联接关东的重要通道,附近还有积贮大量粮食的敖仓。吴广一举包围荥② 《史记·留侯世家》。
③ 《史记·田儋列传》。
④ 《史记·魏豹列传》。
① 贾谊:《新书·过秦》。
② 《淮南子·兵略训》。
③ 贾谊:《新书·过秦》。
阳,迫使丞相李斯之子三川守李由龟缩在荥阳城内不敢出战,这就牵制了秦的兵力,为其他诸路的进军创造了条件。二是周文率领的军队迅速穿过颍川、三川两郡,直入关中。当他突破函谷关(今陕西灵宝东北)时,已是战车千乘,兵卒数十万的大军了。
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 年)九月,周文率领浩浩荡荡的大军,斩将搴旗,乘胜前进,一直打到秦始皇骊山墓附近的戏(今陕西临潼境内)。这里离咸阳只百来里了。
对于陈胜起义,二世、赵高开始本来很不介意,甚至根本不承认它的存在。陈胜初起时,有一任谒者的朝臣出使东方后,回到咸阳,以所闻陈胜反秦事告二世。二世大怒,认为此等“群盗”小事,不足以闻于上,乃将这名谒者下吏入狱。不久,陈胜攻下蕲、陈。消息传来,二世召集博士儒生询问对策:“楚戍卒攻蕲入陈,于公如何?”博士诸生三十多人都说:陈胜起兵,实为反秦,反者“罪死无赦,愿陛下急发兵击之”①。二世一听,便怒形于色。待诏博士叔孙通见情势不妙,只得随即阿顺其意曰:“诸生言皆非也。”今天下一统,兵革不用。“且明主在其上,法令具于下,使人人奉职,四方辐辏,安敢有反者!”②陈胜等只不过是“群盗鼠窃狗盗”之辈,何足挂齿!且各郡守将尉正加紧捕捉论罪,陛下完全不用担忧。二世听后,转怒为喜,当即赐叔孙通帛二十匹,衣一袭,拜为博士。同时又令御史案治诸生,凡“言反者下吏,非所宜言,诸言盗者皆罢之。”③从此,不论是官吏还是诸生,就再也没有谁敢在二世面前言及陈胜反秦了。
陈胜的反秦起义,并没有因秦二世的蔑视与否认而中止。相反,它如燎原烈火,迅猛异常。当周文西征至戏时,二世才如遇晴天霹雳,急忙采取两项极为凶狠的措施:一是采纳少府章邯的建议,大赦修骊山墓的数十万刑徒和人奴产子,并使其“悉发”以击周文军。二是命令守卫北边、修筑长城的三十万大军,由王离、苏角等率领,急速南下①,以便从侧翼夹击起义军。秦皇朝大规模的有计划的军事镇压,给陈胜起义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从整体上看,陈胜王陈之后,随即分途出击,大举西征,这无疑是正确的。但西征的三路大军缺乏统一的指挥与调配,他们不是协同作战,而是各行其是,互不依托。周文进军至戏,固然是农民战争的巨大胜利,但面临的却是孤军深入、后无救援的险境。吴广长时间地被牵制在荥阳城下,欲攻不克,欲罢不忍,势必导致士气疲软,陷入僵局。而这些,又必然给章邯军队的反击以可逞之机,并进而引起这场农民战争风云的突变与形势的逆转。
凶狠狡诈的章邯似乎猜测出了陈胜西征军的战略弱点。他集中可以投入战场的全部兵力,首先猛击周文。周文及其军队本来就缺乏正面作战的经验,加之孤立无援,突然遭到章邯数十万因赦免而组合的拥有精锐兵器的强大军事力量的反击,虽出生入死,英勇奋战,但仍“尽败”于秦。周文被迫退出函谷关,固守曹阳(今河南灵宝东北),并在这里和章邯军坚持战斗了两个月,才退至渑池(今河南渑池西)。秦二世二年(公元前208 年)十一月,① 《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汉书·叔孙通传》。
② 《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汉书·叔孙通传》。
③ 《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汉书·叔孙通传》。
① 参阅朱绍侯《关于秦末三十万戍守北边国防军的下落问题》,载《史学月刊》1958 年4 期;张传玺《关于“章邯军”与“王离军”的关系问题》,载《史学月刊》1958 年11 期。周文又在渑池浴血奋战十余天,终因寡不敌众,再次大败。周文自杀殉难,“军遂不战”而溃。
章邯击败周文西征军之后,乘胜进逼荥阳。这时的吴广军队虽仍包围荥阳城,但实际上已是军心浮动,甚至在领导集团内也出现了分歧。吴广的部将田臧等眼见周文已败,而荥阳又久攻不能下,感到“秦兵旦暮至”,“秦军至,必大败”。于是主张以一小部分兵力继续围困荥阳,牵制李由的守军,而以全部精兵迎击章邯指挥的来犯之敌。本来,田臧提出这一作战方案不无一定的依据,起码较之吴广的作法略胜一筹。但他却不仅没有和吴广商议,反而认为“今假王骄,不知兵权,不可与计,非诛之,事恐败”①,因而竟假借陈胜的命令,杀害了吴广,“献其首于陈王”②。陈胜无可奈何,只得承认既成事实,使使赐田臧楚令尹印,任他为上将,使其指挥荥阳前线的大军。田臧取得军权后,乃使李归等屯守荥阳城下,自己则率精兵西进,迎击章邯,大战于敖仓。田臧战死,军队溃散。接着,章邯又直驱荥阳,与困守在荥阳城内的三川守李由夹击李归,破之,李归壮烈牺牲。至此,陈胜起义军西征的第二支主力部队也被残酷镇压了。
周文、吴广的西征军,是陈胜起义军的主力,是“张楚”政权的基石和支柱。这两支大军的失利与溃败,给陈胜的反秦革命事业造成了致命的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成为他由胜而败的一个转折点。
六国旧贵族的分裂活动与陈胜起义的失败随着农民起义形势的逆转和西征的失利,在整个反秦阵线内也出现了明显的碰撞与分裂。这主要是在革命高潮中卷入反秦斗争的六国旧贵族的割据分立活动的加剧。这些人以为天下方乱,正是实行政治投机之时。他们或互相倾轧,你争我夺;或霸占故国,自立为王;或公开与陈胜的“张楚”政权分庭抗礼,拒不服从调遣,甚至坐视秦皇朝对农民起义军的围剿而不救援。张耳、陈余接受陈胜委派,北略赵地至邯郸后,听到周文至戏败退的信息,便劝武臣速立为王,并说:“陈王起蕲,至陈而王,非必立六国后。”今将军已下赵数十城,“独介居河北,不王无以填(镇)之”①。于是武臣乃立为赵王,以陈余为大将军,张耳为右丞相,邵骚为左丞相。对于武臣的王赵,陈胜开始是反对的,甚至打算“尽族武臣等家,而发兵击赵”②。但为了减少反秦阻力,避免“又生一秦”,他仍接受柱国房君蔡赐的建议,遣使者前往贺之,令其“趣发兵西入关”以救周文。可是,张耳、陈余却劝武臣拒不发兵,说:“王王赵,非楚意,特以计贺王。楚已灭秦,必加兵于赵。愿王毋西兵,北徇燕、代,南收河内以自广。”③武臣因不西向发兵,而使故燕上谷卒使韩广将兵北徇燕地,又使李良略恒山(郡治东垣,今河北石家庄市东北),张黡略上党(郡治长子,今山西长治市西南)。但韩广北至蓟(今北京市)后,亦在燕故贵人豪杰的怂恿下,自立为燕王。而李良不久则举兵① 《史记·陈涉世家》。
② 《史记·陈涉世家》。
① 《史记·张耳陈余列传》、《汉书·张耳陈余传》。
② 《史记·张耳陈余列传》、《汉书·张耳陈余传》。
③ 《史记·张耳陈余列传》、《汉书·张耳陈余传》。
反赵,袭击邯郸,杀武臣、邵骚,赶走了张耳、陈余。还有,周市也立故魏后宁陵君咎为魏王。田儋更以“诸侯皆反秦自立,齐,古之建国,儋,田氏,当王”①,遂自立为齐王。
六国旧贵族的割据自立,不仅大大削弱了反秦势力,造成了反秦阵线内部的公开分裂,更严重的是直接牵制和孤立了作为反秦主力的陈胜起义军,给秦二世、章邯等镇压这支军队,扭转战局,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周文、田臧等就是在张耳、陈余、武臣拒不“西兵”的情况下遭致失败,整个陈胜起义也是在这些六国旧贵族热衷于分立割据、见危不援的困境中走向失败的。章邯继镇压周文、田臧西征军之后,接着便向陈胜起义军的政治中心陈及其周围进犯。这时,秦二世又增派长史司马欣、都尉董翳佐章邯以击陈胜。而对陈胜来说,由于上述种种客观原因以及自己军事上的轻敌②与失误,主力部队已丧失殆尽,剩下的可用于作战的兵力已为数甚少。在这种敌我力量对比极为悬殊的情况下,章邯为了尽快围歼起义军,一方面遣别将击邓说军于郯(今山东郯城),以便堵住陈胜至东北的退路。邓说军散走陈;另一方面则亲自以主力击伍徐于许(今河南许昌市东),以便打开攻陈的通道,伍徐军亦散走陈。章邯攻占陈的外围之后,便集中攻陈,守陈的柱国房君蔡赐死。紧接着又进兵击陈西张贺军,陈胜亲临督战。但因寡不敌众,张贺军破而死。秦二世二年腊(十二)月,陈胜走汝阴(今安徽阜阳)。不久,又至下城父(今安徽涡阳)。这时,陈胜本想且战且走,坚持战斗,但却不幸被阴险的御者庄贾所杀害。陈胜牺牲了,庄贾投降了秦军。
陈胜之死,引起了他往日的近侍“故涓人”将军吕臣极大的义愤。他组织“仓头军”,在新阳(安徽界首北)重新举起义旗,“攻陈下之”,杀了叛徒庄贾,并“复以陈为楚”①。与此同时,早先受陈胜重任的第三支西征军的主将宋留,本已下南阳,即将入武关。但当他听到陈胜死讯后,竟自行放弃南阳,使“南阳复为秦”。宋留既已改变反秦的政治立场,乃东逃至新蔡(今河南新蔡),不战而“以军降秦”。只是宋留的投降,并没有苟延自己的性命。他被押至咸阳后,被车裂而死。
吕臣首次夺回陈之后,秦左右校复攻下之。吕臣再度聚集被打散的军队,并与在鄱阳湖一带活动的英布起义军相会合,共同反击秦左右校。他们大破秦军于青波(今河南新蔡西南),又第二次夺回陈,再次“以陈为楚”。不过,由于陈胜已死,陈胜起义的大势已去,吕臣、英布等为了坚持反秦斗争,很快便加入了项梁起义军的行列。
陈胜起义失败了。但他的反秦事业在刘邦、项羽等人手里得到继续和完成。他所开创的农民战争,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极为深远。这次起义,从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 年)七月至二世二年腊(十二)月,前后只六个月②。陈胜之兴也速,其败亦速。究其原因,固已如前所述,有秦皇朝的残酷镇压,有六国旧贵族的分裂割据,也有自身的军事失误,但从根本上说,则是由于① 《史记·田儋列传》、《汉书·田儋传》。
② 据《资治通鉴》卷七《秦纪》二载:“陈王既遣周章(文),以秦政之乱,有轻秦之意,不复设备。博士孔鲋谏曰:‘臣闻兵法,不恃敌之不我攻,恃我不可攻。今王恃敌而不自恃,若跌而不振,悔之无及也。’陈王曰:‘寡人之军,先生无累焉。’”
① 《史记·陈涉世家》。
② 秦采用颛顼历,以十月为岁首。
陈胜及其“张楚”政权具有农民阶级不可克服的思想上政治上的弱点与局限。第三节刘邦、项羽起义刘邦沛县起义刘邦(前256—前195 年),字季,沛丰邑(今江苏丰县)中阳里人,出身于一个农民家庭。“及壮,试为吏,为泗水亭长。”亭是县以下的与乡并行的一种行政机构,主要职掌社会治安与邮传,也兼管服役刑徒的征调、押送一类的差事。刘邦就曾以亭长身份多次送刑徒去秦都咸阳。他在一次“为县送徒郦山,徒多道亡”时,竟能自行扔掉当时不少人求之不得的亭长的吏职,果断地带领愿意跟随他的“徒中壮士”十余人,亡匿于芒、砀山泽岩石之间,闯荡江湖,静观时变。果然,陈胜、吴广在大泽乡点燃了反秦的火炬,刘邦在黑暗中梦寐以求的光亮与机遇来临了。
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 年)七月,陈胜起义后,风起云涌,从者如流,“诸郡县皆多杀其长吏以应陈涉”①。这年九月,沛县(今江苏沛县)周围已有不少地方为起义军所攻占,沛县辖区内也有人向往起义,跃跃欲动。面对这样的局面,沛县令惊恐不安。为了免遭起义军的屠戮,摆脱困境,另谋出路,他产生了“以沛应涉”,争取主动的意念,但又拿不定主意。于是只得找县主吏萧何、狱掾曹参商量。萧何、曹参本是刘邦的同乡,均为沛人,又素有交往。“高祖为布衣时,何数以吏事护高祖。高祖为亭长,常左右之。高祖以吏徭咸阳,吏皆送奉钱三,何独以五。”①从萧何与刘邦过从甚密的关系来看,刘邦隐匿芒砀之间,萧何当是知道的。所以当沛令言及这类事时,萧何便与曹参有意这样说:君为秦吏,今欲背之,率沛子弟,恐不听。愿君召诸亡在外者,可得数百人,因劫众,众不敢不听。②身为暴秦沛令,早已成为沛县子弟特别是其农民群众的敌手。那些深受其凌辱之苦的人们,怎能相信他会起兵反秦,并继续供其驱使呢!沛令自觉理亏心虚,无计可施,于是采纳萧何、曹参的建议,令樊哙往召刘邦。这时,刘邦已拥众数百人,活跃于江湖山林之间,俨然一支足以反秦举事的起义队伍了。
刘邦带着自己的队伍,跟随樊哙急速赶到沛县。这时,沛令却突然后悔起来。他担心刘邦至沛后,会影响他的官位,危及他的身家性命,于是下令关闭城门,加强守卫,还谋图杀害萧何、曹参。萧、曹深感形势危急,随即设法秘密越城投奔刘邦。刘邦得知城内发生突变,也相应地改变方略,起草了一份给沛城父老的帛书,捆在箭镞上射至城上,帛书写道:天下苦秦久矣。今父老虽为沛令守,诸侯并起,今屠沛。沛今共诛令,择子弟可立者立之,以应诸侯,则家室完。不然,父子俱屠,无为也。③这是一份很有号召力的反秦檄文。它揭示了当时面临的严峻形势,指出天下共起反秦,已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沛城父老也只有共起“诛令”,才能保全家室,这是唯一的出路;如果继续为沛令守城,为之卖命,其结果只会是“父子俱屠”,遭致“无为”的牺牲。帛书① 《史记·高祖本纪》。
① 《史记·萧相国世家》、《汉书·萧何传》。
② 《史记·高祖本纪》、《汉书·高帝纪》。
③ 《史记·高祖本纪》、《汉书·高帝纪》。
孤立了沛令,挫败了他负隅顽抗的企图;争取了民众,得到了沛城父老的响应。沛父老豪杰于是率领子弟少年攻打县府,“共杀沛令”,并打开城门,主动将刘邦及其队伍迎接到了城里。
刘邦入城后,大家想推他为沛令,但刘邦原来只是个小小的亭长,且沛城又不是他直接攻下的,因此不便贸然应允,只得推辞道:“天下方拢,诸侯并起,今置将不善,一败涂地。吾非敢自爱,恐能薄,不能完父兄子弟。此大事,愿更相推择可者。”①当时最有条件被推择的,本是萧何和曹参。但这两人都尽力推让给刘邦。而在场的诸父老也都说:“平生所闻刘季诸珍怪,当贵,且卜筮之,莫如刘季最吉。”②于是,在大家出于不同动机的推举下,刘邦乃立为沛公。同时还在县庭里举行祠黄帝,祭蚩尤,衅鼓旗的仪式,“帜皆赤”,庄重地宣布反秦起义。
这里值得提出的问题是,刘邦为什么自称“沛公”而不称“沛令”?这是因为,刘邦本出生于故楚的沛县,为楚人,且在楚国生活了三十多年③。楚的国君称王,其县宰则是称“公”的。秦既亡楚,楚人亦欲亡秦。而陈胜起义后,又号为“张楚”,自立为楚王。所以,刘邦称“公”,不仅是对秦的“县令”之类制度的蔑视与摒弃,也是他响应陈胜,尊从“民望”,走反秦起义道路的明显表现。唐颜师古引孟康云:“陈涉为楚王,沛公起应涉,故从楚制,称曰公。”①所说甚是。刘邦开始起事,就明确提出反秦的斗争目标,并自视为陈胜起义的组成部分,是对其反秦起义的响应。至于旗帜“皆赤”,除为着附会所谓“赤帝子杀白帝子”的异闻,借以神化自己之外,大抵也会是秦的“衣服旄旌节旗皆上黑”②的否定。所以,刘邦称“沛公”,“帜皆赤”,实际上是他反秦起义的标志,是他由草莽英雄至农民起义领袖在品格上与政治上的一次升华与超越。从此,他便在萧何、曹参、樊哙等人的辅助与支持下,聚集起由沛县子弟及农民群众组成的三千人的起义队伍,加入了以陈胜为代表的农民革命的洪流。
项梁、项羽的会稽起义及其渡江而西就在刘邦起义的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 年)九月,项梁、项羽也在会稽(今江苏苏州市)举起了反秦的旗帜。
项梁,下相(今江苏宿迁西南)人,楚国贵族之后,其父就是被秦将王翦所杀的楚名将项燕。项羽为项梁之兄子,名籍,字子羽(一字羽)。
秦二世元年七月,陈胜起义的消息传至吴中,震撼了会稽郡。九月,会稽假守殷通慑于农民起义的强大威力,又素闻项梁贤能出众,多谋善断,乃召与计事。项梁说:“方今江西皆反秦,此亦天亡秦时也。先发制人,后发制于人。”殷通无计可施,只得寄希望于项梁。他慨叹道:“闻夫子楚将世① 《史记·高祖本纪》。
② 《史记·高祖本纪》。
③ 关于刘邦的生年,历来看法不一。一般认为他出生于公元前256 年,即周赧王五十九年、楚考烈王七年。公元前223 年(秦王政二十四年、楚王负刍五年)秦灭楚,时刘邦正三十四岁。参阅安作璋、孟祥才的《刘邦评传》第1 页,齐鲁书社1988 年版。
① 《汉书·高帝纪》注。
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
家,唯足下耳!”梁见等待已久的反秦举事的良机已至,便献策说:吴有奇士桓楚,可召以将兵起事。但其“亡在泽中,人莫知其处,独籍知之”①。守通急于先发制人,摆脱困境,乃接受梁的建议,随即召见项羽。羽见守,即在项梁的授意与指挥下,猝拔剑击斩守。梁持守头,佩其印绶。一时间,门下人人惊恐,四处乱窜。羽奋力击杀数十百人,“一府中皆摺伏,莫敢起”。梁迅速夺取了会稽郡府。接着,他便召故所知豪吏,“谕以所为起大事”②,遂举吴中兵,使人收下县,得精兵八千人。于是项梁为会稽守,羽为裨将,又选任吴中豪杰为校尉、侯、司马,随即攻城略地,很快平定了吴中各县。项梁、项羽的会稽起义,给陷入困境的反秦斗争增添了新的巨大活力。
秦二世二年(公元前208 年),陈胜的部将广陵(今江苏扬州市)人召平奉命攻打广陵。进击过程中,传闻陈胜已经败走,秦章邯军即将追来,召平乃渡过长江,假借陈王令,拜项梁为张楚政权的上柱国,并命其“急引兵西击秦”③。梁受命后,乃率领江东精兵八千人渡江而西。至东阳(今江苏盱眙东南),汇合了故东阳令史陈婴的起义军两万人。渡淮之后,又汇聚了英布和蒲将军的部队。等到军屯下邳(今江苏邳县南)时,身任张楚上柱国重职的项梁,已拥众六七万人,成为张楚旗帜下的一支薪的起义大军了。
刘邦、项梁、项羽的反秦斗争与薛城之会随着刘邦与项梁、项羽的起义,在东南江淮一带的广大地区很快就形成了反秦斗争的热潮。秦二世二年十月,刘邦率军从沛县北上,首先攻胡陵(今江苏沛县北)、方舆(今山东金乡),连克两城。接着又大破秦泗川监平围攻丰邑的部队,并令雍齿守丰。十一月,刘邦引兵至薛(今山东滕州市南),再次大败秦军,杀秦泗川郡守壮。正当刘邦进展顺利,连战连胜之际,不料反秦阵线内部发生了争夺地盘的冲突,并导致了自己队伍的分裂。原来,受陈胜派遣北略魏地的周市,这时竟南下至丰、沛一带扩展自己的实力范围。他借口历史上魏一度东迁于丰,“丰,故梁(魏)徙也”,竭力策动雍齿背叛刘邦,归附于魏。雍齿本来就不愿追随刘邦,现经周市的一番威逼利诱,便公开“反为魏守丰”。雍齿的背叛,无疑是对刘邦的一次巨大的打击。他回师猛攻丰邑,仍不能取,只得暂时退守沛城,积蓄力量,设法争取新的援助。
秦二世二年正月,秦嘉、东阳宁君等率领陈胜起义军的余部,结集在留城(今江苏沛县南)一带,势力较强。刘邦往投秦嘉,请他给援兵以攻丰。但这时的形势突然发生变化,主要是秦章邯遣别将司马■将兵从陈郡北上,接连残暴血洗相城(今安徽濉溪市西),攻入砀郡(郡治砀,今安徽砀山南),大有进犯留、■之势。为了抵御司马■的进攻,刘邦与东阳宁君主动引兵迎战。初战于萧(今安徽萧县西北)西,不利;再战于砀(今安徽砀山南),激战三日,夺回砀城,并收编了部分砀郡士兵。不久,又攻克下邑(今安徽砀山)。经过这段时间近三个月的战斗与磨练,刘邦的部众已发展至万人左右。他自忖实力已明显增强,乃再度还击丰邑,但又未攻下。适逢这时项梁、① 上引均见《汉书·项籍传》,《史记·项羽本纪》所载略异。
② 《史记·项羽本纪》、《汉书·项籍传》。
③ 《史记·项羽本纪》、《汉书·项籍传》。
项羽率领的数万大军已进驻薛城(今山东滕州市南),成为当时农民起义军中一支最强大的力量。刘邦为了自身的发展,也为了雪雍齿背叛之恨,乃北上至薛,投靠了项梁。
如前所述,项梁、项羽自江东渡过江淮以后,势力有了更快的发展。当时,陈胜的部将秦嘉置张楚政权的危难于不顾,竟擅自立故楚贵族出身的景驹为楚王,独占彭城(今江苏徐州市)以东,企图阻挡项梁、项羽起义军的北上。项梁严正指出:“陈王先首争,战不利,未闻所在。今秦嘉倍陈王而立景驹,逆无道。”①乃率军进击秦嘉,追至胡陵(今江苏沛县北),秦嘉、景驹战败而死,其军归降于梁。项梁收降秦嘉余部之后,使别将朱鸡石、余樊君迎战章邯军于栗(今安徽夏邑),起义军失利。余樊君战死;朱鸡石战败,亡走胡陵。项梁引兵至薛,杀鸡石。这时,刘邦领从骑百余前来投靠项梁。项梁给与刘邦兵卒五千人,五大夫将十人。在项梁支持下,刘邦带着已经扩充了的军队,第三次还击丰邑,拔其城,雍齿仓惶出走,远逃至魏。与此同时,项梁又使项羽别攻襄城(今河南睢县)。由于守城的秦军负隅顽抗,拒不投降,羽激战攻克后,愤怒地下令将秦的守城将士“皆阬之”②。襄城之战,初次体现了项羽勇于拼杀的战斗风格,但也表露了他近于残忍的旧贵族的劣根性。而这一点正是他以后走向失败的原因之一。
秦二世二年六月,项梁得知了陈胜已死的确切消息。他作为陈胜张楚政权的上柱国,为了稳定人心,增强起义军自身的内聚力,决定“召诸别将会薛计事”①,共谋反秦大略。刘邦也专从沛赶来参加了这一会议。会上,七十岁的居鄛(今安徽巢县)人范增说:“夫秦灭六国,楚最无罪。自怀王入秦不反,楚人怜之至今。”他提出:“楚虽三户,亡秦必楚。”为长久计,宜“复立楚之后”②。根据范增的建议,项梁乃找来已流落民间的牧羊人、楚怀王孙心,立以为楚怀王。又以陈婴为上柱国,封五县为食邑,与怀王共居于盱台(今江苏盱眙东北)。项梁自号武信君,掌握军政大权,成为各路起义军的实际首领。
如何评价薛城之会呢?主张“复立楚后”,固然是当时以项梁为代表的农民起义领袖们政治上的不成熟与失误;但作为封建社会早期的一次农民起义,在那戎马倥偬的动荡之中,能召集这样的会议,它本身就是农民起义军的自我组织能力与斗争水准进一步提高的重要表现。它增强了“亡秦必楚”的信念,协调了各路起义军的行动,提高了反秦战斗力,成为秦末农民战争开始走向第二阶段的标志。如果说,这场革命战争在此以前,是以陈胜为首领和旗帜;那末,自此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则是以项梁为盟主了。
薛城之会后,反秦的农民战争又迅速展开了。秦二世二年七月,项梁、刘邦冒着大雨引兵攻亢父(今山东济宁市南)。这时,章邯军正围困齐田荣于东阿(今山东东阿西南),田荣求救,项梁急速北上,大败章邯,解东阿之围。项梁又使刘邦、项羽攻克城阳(今山东荷泽东北),西败秦军于濮阳(今河南濮阳南)东。八月,刘邦、项羽进抵雍丘(今河南杞县),又破秦军,并一举斩杀了秦丞相李斯之子三川守李由。与此同时,项梁则从东阿挥① 《史记·项羽本纪》、《汉书·项籍传》。
② 《史记·项羽本纪》、《汉书·项籍传》。
① 《史记·项羽本纪》、《汉书·项籍传》。
② 《史记·项羽本纪》、《汉书·项籍传》。
戈南下,破秦军于定陶(今山东定陶)。在短短的两个月里,起义军攻城略地,五战五捷,杀死秦主将李由,屡次重创秦镇压起义军的主力部队;但这一些却使项梁“益轻秦,有骄色”①,自满自足起来。当时,宋义曾告诫他说:“战胜而将骄卒惰者败。今卒少惰矣,秦兵日益,臣为君畏之。”②但项梁未能听从宋义的劝告,更未采取加强防备的军事措施,以致为秦军所利用。秦“悉起兵益章邯”③,以优势兵力对定陶的项梁军营设下埋伏,然后在夜幕中冒雨发起突然袭击。项梁来不及组织反攻,便在一片混战中被杀身亡。
项梁的阵亡,是秦末农民战争中继陈胜被害之后的又一次严重损失,它使开始出现新高潮的反秦斗争再次遭受了巨大挫折。当时,刘邦、项羽正联合进攻陈留(今河南开封东南)。项梁阵亡的噩耗传来,士卒为之震恐。适应这种突如其来的变化,刘邦、项羽决定缩短战线,集中兵力,调整战略部署。他们与将军吕臣主动避开秦军主力,率军东至彭城(今江苏徐州市)。以这里为集结点,吕臣军驻彭城东,项羽军守彭城西,刘邦军屯彭城外围的军事要地砀县城。三面构成犄角之势,互相策应。不久,楚怀王又从盱台徙都彭城,以吕臣为司徒,以其父吕青为令尹。封项羽为长安侯,号为鲁公。以刘邦为砀郡长,封为武安侯,将砀郡兵。这一些措施,使当时陷入窘促局面的起义军摆脱了秦军的追击,保存了有生力量,强化了控制系统与指挥机制,为今后积极主动的军事进攻创造了条件。
秦统治集团内部矛盾的激化在秦二世矫诏即位、赵高居中用事之后,统治集团内就迅速出现了错综复杂的争权夺利的矛盾。而农民起义的爆发与反秦斗争的高涨,更使这种矛盾与冲突,特别是赵高、李斯之间的争斗日益激化起来。
秦二世二年(公元前208 年),赵高利用任郎中令、职掌宫殿门户的机遇,恃宠专恣,“所杀及报私怨众多”。但他作贼心虚,深恐大臣乘上朝奏事之便,向二世告发他胡作非为的种种行径,乃对二世说:“天子所以贵者,但以声闻,群臣莫得见其面”故也。且陛下年纪又轻,即位不久,何必与大臣见面“决事”呢?如果决断的事万一有失误之处,反而会在群臣面前暴露自己的短处,有损天子的威严。因此,陛下今后应“深拱禁中”,有事可和臣等内廷侍从商定处理办法,有所准备。这样,大臣们就不敢再面奏疑难不当之事,天下也会称颂陛下为“圣主矣”①。昏庸的秦二世本来就沉溺酒色,怠于政事,听了赵高的奸计,于是“乃不坐朝廷见大臣,居禁中”。从此朝中诸事便“皆决于赵高”②了。
赵高独揽朝政,引起了一向权势欲颇重的左丞相李斯的不满。赵高为了排斥异已,消灭政敌,便设法在二世、李斯之间播弄权术,竭力煽起二世对他的这位丞相的怀疑与忿恨。一次,赵高装着焦虑不安的神态向李斯询问道:眼下关东“群盗”日益增多,而今上却还在“急益发徭治阿房宫,聚狗马无① 《史记·项羽本纪》、《汉书·项籍传》。
② 《史记·项羽本纪》、《汉书·项籍传》。
③ 《史记·项羽本纪》、《汉书·项籍传》。
① 《史记·李斯列传》。
② 《史记·李斯列传》。
用之物”①。丞相身居高位,为何不上朝谏阻呢?李斯说:我早就想进言了,但今时上不坐朝廷,我想见也没有机会。赵高见李斯已上圈套,便当即表示可代为语闻于二世。于是,他故意趁二世与宫女宴饮作乐时,要李斯前来奏事。李斯在宫门外三次求见。二世大怒道:我平常空闲的时间很多,丞相不来。现在“吾方燕私,丞相辄来请事”②,丞相岂不是有意轻视我,存心和我过不去吗?赵高乘机煽动道:以往的沙丘之谋,丞相是参与了的。现在陛下已立为帝,而丞相却未因此而得到更多的利禄,“此其意亦望裂地而王矣”③。还有,丞相的长子李由为三川郡守,而在他的辖区里,陈胜等人的军队曾公行无阻,“过三川,城守不敢击”,还听说他们之间有“文书相往来”④哩!对于赵高的这番诬告,二世深信不疑。为了追查此事,他使人查“三川守与盗通状”⑤。李斯很快风闻了二世对他父子二人的怀疑,也自知这是赵高诬陷之所致,乃上书极言“赵高之短”。说高擅自作威作福,“与陛下无异”,且其有“邪佚之志,危反之行”,他是企图像过去宋子罕“劫其君”、齐田常代姜齐那样,取君位而代之。“陛下不图,臣恐其为变也。”⑥但是,在赵高与李斯的这场争斗中,秦二世是明显倾斜于赵高的。他一向“雅爱”赵高,认为此人“契行修善”,“精廉强力”⑦。他不仅没有考虑李斯提出的问题,反而私下告诉了赵高。于是,火上加油,李斯、赵高之间的冲突与倾轧更加激化了。这时,农民起义正风起云涌,席卷各地。二世一方面加紧征调关中兵卒前去镇压,另一方面仍继续“戍漕转作”,劳民伤财。为了挽救摇摇欲坠的统治,维护既得利益,右丞相冯去疾、将军冯劫和李斯向二世进谏道:“关东群盗并起。秦发兵诛击,所杀亡甚众,然犹不止。盗多,皆以戍漕转作事苦,赋税大也。请止阿房宫作者,减四边戍转。”①可是,二世竟毫不以为然。他十分荒唐地提出:“贵为天子”,富有天下者就应该“肆意极欲”,为所欲为,而他自己这方面还是有其名“毋其实”,享乐得远不够哩!更何况戍边地、修宫室之事,本都是先帝开创的功业。他还说:现在“群盗并起,君不能禁,又欲罢先帝之所为,是上毋以报先帝,次不为朕尽忠力,何以在位?”②于是,二世下令逮捕冯去疾、李斯和冯劫。去疾、劫拒不受辱,愤然自杀。李斯被囚禁下狱。
李斯入狱后,二世使赵高审讯案治。高以“斯与子由谋反”的罪名,先收捕其宗族宾客,接着便对他施用酷刑,“榜掠千余”。李斯不胜其苦,竟招供诬服,承认有“谋反”之罪。但他又自恃有功,实无反心,乃上书二世,乞求二世能“寤而赦之”。可是赵高不仅扣下了李斯的奏书,还使自己的一群亲信和打手伪装成御史、谒者、侍中,对他轮番审讯。只要李斯稍一否认前供,“以其实对”,就会招来一顿毒打。不久,二世派人来复核案情,李① 《史记·李斯列传》。
② 《史记·李斯列传》。
③ 《史记·李斯列传》。
④ 《史记·李斯列传》。
⑤ 《史记·李斯列传》。
⑥ 《史记·李斯列传》。
⑦ 《史记·李斯列传》。
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
斯弄不清来人的意图,怕再受酷刑,不敢鸣冤翻供,终致屈招枉服。对此,二世自然也不会置疑。他还高兴地说:“微赵君,几为丞相所卖。”③于是就在李由被刘邦、项羽的农民起义军打死后不久,李斯也被夷三族,具五刑,论腰斩于咸阳市了。
冯去疾、冯劫、李斯已死,二世乃拜赵高为中丞相,“事无大小辄决于高”①。赵高的擅权独断,既是秦统治集团早已存在的内部矛盾激化的产物,又是新的争斗的开始。秦皇朝就是在农民起义的强大冲击及其无休止的内部倾轧中走向灭亡的。
巨鹿之战秦二世二年(公元前208 年)后九月,章邯已破项梁。他也犯了骄傲的病,以为楚地兵不足忧,乃渡河北击赵。这时,前已王赵的武臣,已在其内部争斗中为李良所杀,继之而王的乃故赵国王的后裔赵歇。赵歇称王后,居信都(今河北邢台市),以张耳为相,陈余为将,但他们还未站稳脚跟,就遭到了来自秦军的猛烈攻击。当时,首先率军进攻赵王歇的,是秦将王离。离,王翦之孙,“秦之名将也”②。他和涉闲、苏角率领的部队,原是秦始皇时戍守北边长城一线的主力军,是当时最精锐的秦兵劲旅。秦末农民战争爆发后,二世为了镇压农民起义和反秦斗争,命令这支军队急速东渡,经太原(今山西太原西南)、井陉(今河北井陉西北)南下,至信都,大败赵王歇,迫使赵歇、张耳等仓皇退至巨鹿(今河北平乡西南)。王离随即团团围住了这座城邑。《史记·王翦列传》云:“陈胜之反秦,秦使王翦之孙王离击赵,围赵王及张耳巨鹿城。”王离之众原为三十万,估计这时也还会有二十万左右。以如此之多的精兵,“攻新造之赵”,围困这样一座不大的孤城,其对赵歇、张耳威胁之严重,是可想而知的。
就在王离围巨鹿后不久,即秦二世三年十月,章邯也率二十余万之众北抵赵地。他首先接受了赵将李良的投降,接着便引兵入邯郸,大肆驱赶这里的居民,强徙他们至河内(今河南辉县、武陟一带),又平夷其城郭,毁坏其防御设施,企图把这座赵的故都变成废墟,以防赵国的再起。然后,章邯又北进至巨鹿南的棘原,下令筑甬道连漳水,通黄河,直达王离军营,使王离军有了源源不断的军需物资,特别是粮食的供应。王离兵多食足,又有章邯军作后援,因而不断地“急攻巨鹿”。而赵歇、张耳方面,巨鹿城内是“食尽兵少”,寡不敌众;城外虽有陈余匆促在常山(今河北定县、石家庄一带)收来的士兵数万人,驻在巨鹿北,但陈余“自度兵少,不敌秦,不敢前”①。赵歇、张耳困守孤城,危在旦夕,只得四处求助,其中主要是数次派使者至楚,乞请楚紧急出兵救援。
楚作为当时农民战争的主力,在各路反秦势力中,最具备救赵的条件。
只是早在陈胜起义军西征受阻时,原赵王武臣及张耳、陈余曾违抗陈胜“趣发兵西入秦”的命令,拒不援楚。但这已是历史的往事。而且眼下的秦围巨③ 《史记·李斯列传》。
① 《史记·李斯列传》。
② 《史记·王翦列传》。
① 《史记·张耳陈余列传》。
鹿,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视为历史对张耳、陈余等的分裂主义行径的一种惩处。所以,从更现实的大局考虑,楚是应援赵的。这是因为,救人之危,合楚、赵之力,有利于激励士气,壮大声势,出其不意地夹击敌人,从而获得战争主动权,争取决战的胜利。如果坐视不救,秦一旦灭赵,并进而击败北方其余主要反秦势力之后,必然举师南下,全力击楚,使楚陷入难以摆脱的困境。权衡利弊得失,楚怀王决定出兵救赵。他以宋义为上将军,项羽为次将,范增为末将。宋义统领诸别将,号为“卿子冠军”,具体指挥救赵的各项军事活动。
秦二世三年十月,宋义率军北上。当他行至安阳(今河南安阳)时,竟置赵之危难于不顾,下令全军停止前进,并在这里滞留达四十六天之久。为了改变这种状态,项羽提出:“今秦军围巨鹿,疾引兵渡河,楚击其外,赵应其内,破秦军必矣。”①宋义拒不接受项羽这一建议,不愿“急引兵”攻秦,却主张坐视秦、赵“先斗”,“我承其弊”,并宣布凡不服从他的主张和命令者“皆斩之”②。同时,宋义又私自打通与齐的关节,遣其子宋襄去任齐相,还丢下紧急繁忙的军务,亲身送之至无盐(今山东东平西南)。时正十一月,“天寒大雨,士卒冻饥”,而他却“饮酒高会”③。对于宋义这种贻误军机、擅离职守、徇私贪鄙、毫不怜恤士卒的行径,项羽极为义愤。他说:将戮力而攻秦,久留不行。今岁饥民贫,卒食半菽,军无见粮,乃饮酒高会,不引兵渡河因赵食,与并力击秦,乃曰“承其敝”。夫以秦之强,攻新造之赵,其势必举赵。赵举秦强,何敝之承!且国兵新破,王坐不安席,扫境内而属将军,国家安危,在此一举。今不卹士卒而徇私,非社稷之臣也。④显然,宋义不但不可能完成救赵击秦的重任,反而成了进军巨鹿的障碍物。为了排除这一障碍,项羽利用晨朝上将军的时机,即其军帐中斩宋义头,并宣布:“宋义与齐谋反楚,楚王阴令籍诛之。”①军中将士对宋义本来早就不满,现在项羽既然为他们除了心头之恨,自然无不“慴服”,“莫敢枝梧”②。大家一致推举项羽为假上将军。使桓楚回报于楚怀王。怀王无可奈何,只得承认既成事实,遣使臣授命项羽为上将军,令其统领救赵大军。
秦二世三年十二月,项羽已杀号为“卿子冠军的宋义,威震楚国,名闻诸侯”③。他首先遣勇猛善战的当阳君英布和蒲将军将卒二万人渡过漳河,直奔巨鹿,以突然袭击方式,绝章邯运粮的甬道,切断王离军赖以生存的补给线,使之陷于“乏食”少粮的被动局面。接着,项羽乃统领全军抢渡漳河,然后下令“皆沉船,破釜甑,烧庐舍,持三日粮”④,以示拚死奋战的决心,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破釜沉舟”故事的由来。项羽军迅速扑向秦的前沿阵地,包围正处于饥饿之中的王离军,连续发起九次攻势,大破之,虏主将王① 《史记·项羽本纪》、《汉书·项籍传》。
② 《史记·项羽本纪》、《汉书·项籍传》。
③ 《史记·项羽本纪》、《汉书·项籍传》。
④ 《史记·项羽本纪》、《汉书·项籍传》。
① 《史记·项羽本纪》、《汉书·项籍传》。
② 《史记·项羽本纪》、《汉书·项籍传》。
③ 《史记·项羽本纪》、《汉书·项籍传》。
④ 《史记·项羽本纪》、《汉书·项籍传》。
离,杀苏角。涉闲不降楚,自焚而死。连章邯也被迫引兵退却。当是时,“楚兵冠诸侯”。燕、齐等各路军来救巨鹿,壁垒于其周围者不下“十余壁”,但都不敢纵兵以应战。及至项羽发起攻势时,他们也只能躲在壁垒内去惊奇地观望。“楚战士无不一以当十,楚兵呼声动天,诸侯军无不人人惴恐。”⑤项羽已败秦军,乃召见援赵的各诸侯将领。这些将领为其盖世无比的威武气势所折服,“无不膝行而前,莫敢仰视”⑥。从此,项羽被共推为诸侯上将军,成为各路反秦军公认的首领。
秦二世三年四月,项羽继全歼王离军之后,又“急攻章邯”⑦,章邯军节节败退。二世使人怒斥章邯。邯遣长史司马欣至咸阳请事,本想向二世、赵高奏明战况,请求增援。但赵高拒不接见,并“有不信之心”。长史欣只得惴惴不安地秘密奔回章邯军,还报章邯说:“赵高用事于中,下无可为者。今战能胜,高必疾妒吾功;战不能胜,不免于死。愿将军熟计之。”①适逢陈余这时也遗书章邯,劝其投降。正当章邯动摇不定,犹豫难决之时,项羽乃乘机首先令蒲将军破其军于漳河之南,接着自己又引兵再击其军于汙水(漳河支流)之上,大破之。至此,章邯企图顽抗的幻梦已完全破灭。他深知自己已是山穷水尽,进退维谷,除向农民起义军投降之外,已别无出路。而项羽也感到自己军粮不足,继续作战也有困难,乃于秦二世三年七月,在洹水之南的殷墟(今河南安阳市西),接受了章邯及其部将司马欣、董翳的投降。章邯降楚后,项羽立其为雍王。又以司马欣为上将军,将秦降卒西向进军关中。行至新安(今河南渑池西),项羽以“秦吏卒尚众,其心不服”②,恐其发生变乱,竟下令将这批二十余万人的降卒夜击杀坑死于新安城南。
巨鹿之战是秦末农民战争中规模最大的一次战役。它从秦二世三年十一月项羽任上将军渡河北上起,至这年七月章邯投降为止,历时九个月,先后全歼王离军,迫降章邯军,一举消灭秦镇压农民起义的全部主力,取得了反秦斗争决定性的胜利,为刘邦入关,推翻秦皇朝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而在这一辉煌战役中,项羽的功绩则是彪炳史册,不可磨灭的。他不愧为秦末农民起义的杰出首领。
刘邦入关与秦的灭亡就在项羽北上救赵时,刘邦则分道扬镳,走上了西入关中的征程。
自楚怀王由盱台迁彭城后不久,农民起义军就确定了入定关中的战略决策。秦二世二年(公元前208 年)后九月,楚怀王曾与各路将领约定:“先入定关中者王之。”①时秦的兵力尚强,在战争过程中,起义军常败北失利,因而许多将领都不敢也不愿率先入关。只有项羽出于对秦击败项梁军、杀死项梁的仇恨,自告奋勇,愿与刘邦一起西入关。但怀王的一些老将却认为,羽“为人僄悍猾贼”,“诸所过无不残灭”,不如更遣像刘邦那样的“宽大⑤ 《史记·项羽本纪》、《汉书·项籍传》。
⑥ 《史记·项羽本纪》、《汉书·项籍传》。
⑦ 《史记·秦楚之际月表》。
① 《史记·项羽本纪》、《汉书·项籍传》。
② 《史记·项羽本纪》、《汉书·项籍传》。
① 《史记·高祖本纪》、《汉书·高帝纪》。
长者”“扶义而西”。“秦父兄苦其主久矣,今诚得长者往,毋侵暴,宜可下。”②于是,怀王不许项羽,而遣刘邦率军西征。
刘邦接受入关重任后,随即聚集陈胜、项梁余下的散卒,由彭城至砀县(今安徽砀山南)。从这里出发,西北抵城阳(一作成阳,今山东菏泽东北)及其邻近的杠里,进攻秦军壁垒,破其二军。秦二世三年十月,刘邦再破秦东郡尉于成武(今山东成武)。不久,引兵至栗(今江苏沛县境),遇刚武侯(一说作刚侯武),夺其军四千余人,又收编魏将皇欣、武满的部队,攻秦军,破之。秦二世三年二月,刘邦攻昌邑(今山东金乡县西),与彭越领导的一支农民起义军相会合。西过高阳(今河南杞县西),遇到这里任里门监的儒生郦食其(音历异基)。刘邦接受其建议,袭击陈留(今河南开封东南),获得了秦的大量积粟,又争取了郦食其之弟郦商的部卒四千人的支持与归附。刘邦为了嘉奖郦氏兄弟的功绩,激励士气,乃以郦食其为广野君,郦商为将,将陈留兵,与其一道攻打开封(今河南开封市南),未克。随即北上,与秦将杨熊首战于白马(今河南濮阳西南),再战于曲遇(今河南中牟县境),大破之。杨熊败逃至荥阳(今河南荥阳北),被秦二世下令处死。刘邦大败杨熊之后,开始把战场引向西南的颍川、南阳等地。这里物产丰富,兵源充足,既是秦统治中心在东面的屏障,又是进入关中的通道。刘邦在这一重要区域攻城略地,辗转奔驰了两个月。他先攻颖阳(一作颖川,今河南禹县南),屠其城,消灭了秦守城的顽固势力。又会合并运用张良、韩王成的兵力,略故韩的轘辕(今河南登封西北)、阳翟(今河南禹县)等地,下十余城。这时,赵遣别将司马卬南下,企图抢先渡河入关,争夺胜利果实。刘邦乃北攻平阴(今河南孟津北),绝河津,延阻了司马卬的入关进程。不久,他就与张良等一道从轘辕南下,经阳城(今河南登封东南),向南阳挺进。
秦二世三年六月,刘邦率军进抵南阳郡的犨县(今河南叶县),秦南阳郡守 前来迎击,战于犨东,秦军大败。刘邦乘胜穷追,翻山越岭,直抵南阳郡的治所宛县(今河南南阳市)城下。 退保宛城。刘邦攻城不下,急于尽快入关,乃绕过宛城,引兵迳直西行。张良劝谏说:眼下秦的兵卒还相当多,且据险而守。现在我军不坚决攻下宛城,轻率西进,一旦“宛从后击,强秦在前”,我们必然陷于前后夹攻,腹背受敌的“危道”①之中。刘邦感到张良的建议很有道理,当即命令军队在夜幕掩护下,偃旗息鼓,改从其他道路上迅速折回,并赶在天亮前完成对宛城的包围。等到黎明时分,南阳守 发现自己已被困于重围之中,城破在即,走投无路,自觉一切均已绝望,便想自杀了事。这时,给他担任舍人的亲信陈恢说:现在的情势虽然非常危急,但也不必匆忙地自寻短见,出路总是可以找到的。于是,陈恢踰城去见刘邦,并说:臣闻足下约,先入咸阳者王之。今足下留守宛。宛,大郡之都也,连城数十,人民众,积蓄多,吏人自以为降必死,故皆坚守乘城。今足下尽日止攻,士死伤者必多;引兵去宛,宛必随足下后。足下前则失咸阳之约,后又有强宛之患。为足下计,莫若约降,封其守,因使止守,引其甲卒与之西。② 《史记·高祖本纪》、《汉书·高帝纪》。
① 《史记·高祖本纪》、《汉书·高帝纪》。
诸城未下者,闻声争开门而待,足下通行无所累。①陈恢的这番游说,旨在劝告刘邦止攻约降,指出只有这样,才能早日占有宛城,扩大影响,使西进通行无阻,以最小的代价夺取最大的胜利。陈恢的这一建议,正好符合刘邦急速下宛与入关的迫切要求,因而很快就被采纳。七月,刘邦接受南阳守 投降,封他为殷侯,又封陈恢千户。宛城以约降方式不战而下,随即产生巨大的连锁反应,出现了“引兵西,无不下者”②的大好局面。刘邦进抵丹水(今河南淅川西)时,就有戚鳃、王陵率部前来归附,又招降了秦的西陵守军。在沿丹水南行,还攻胡阳(今河南唐河西南)时,又汇合了番君别将梅鋗的部队,并和他一起进攻析(今河南西峡)、郦(今河南南召南),析、郦秦军亦降。这样,宛城周围的许多城邑很快便为起义军所占领。八月,刘邦乘胜前进,一举攻克武关(今陕西商南东南)。于是,秦关中的南大门及其最后一道要塞也被攻破了。
刘邦的西征,从秦二世二年后九月开始,前后只用近十二个月的时间,就连克泗水、砀、东郡、三川、颖川、南阳等郡的广大地区,并突破武关,逼近关中。刘邦之所以能迅速取得如此巨大的战绩,就客观条件而言,主要是由于当时秦镇压农民起义的主力均已结集于河北,并先后为项羽所消灭,因而刘邦在进军途中,除了受到一些地方武装的分散狙击外,几乎没有遇到什么大的抵抗。这是历史的机遇。但能捕捉这种难得的机遇,成就其大业的,则离不开刘邦及其决策群体的自我奋进与作为。刘邦知人善任,从善纳谏,注意扩充军队,积聚实力,纪律严明,“所过毋得卤掠”①。作战时还能避实就虚,分化瓦解,迁回突袭,各个击破。这一些,更是他克敌制胜的基本因素。
刘邦的西征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项羽消灭王离、章邯军之后,也加紧向西进军。正当关中处于南北两面夹击之时,秦统治集团内的矛盾也发展到互相残杀、不可收拾的地步。
秦二世三年八月,杀害了李斯的赵高为了进一步篡权,了解群臣对自己行径的反应,故意将一头鹿献给二世,并硬说它是一匹马。二世笑道:“这分明是鹿,怎能说是马?”又问左右群臣,群臣有的默不作声,有的“言马以阿顺赵高”②,也有的如实地说是鹿。结果,凡是言鹿的都遭到了赵高的打击与迫害。自是“群臣皆畏高”③,高也因此而更加肆无忌惮了。但是,历史的发展总不会以赵高的志愿为转移。特别是农民起义与反秦斗争的熊熊烈火即将烧进关中。“自关以东,大抵尽叛秦吏以应诸侯,诸侯咸率其众西向”①,更使赵高惊恐不安。加之二世又曾“使使责让高以盗贼事”②,他感到祸已临头。于是暗中与其婿咸阳令阎乐、弟赵成密谋,又使守卫宫殿的郎中令为内应,由阎乐率吏卒千余人突然冲入二世所在的望夷宫,逼二世自杀。阎乐对① 《史记·高祖本纪》、《汉书·高帝纪》。
② 《史记·项羽本纪》、《汉书·项籍传》。
① 《汉书·高帝纪》。
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③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
二世说:“足下骄恣,诛杀无道,天下共叛足下,足下其自为计。”③二世要求见赵高,阎乐不许;“愿得一郡为王”,“愿为万户侯”,亦不许;最后要求“愿与妻子为黔首,比诸公子”④,阎乐仍不许。二世无法,只得自杀而死。
赵高逼死秦二世之后,于这一年九月立二世兄子公子婴为秦王。又使人与刘邦联系,“欲约分王关中”⑤。刘邦这时的十万起义大军已逼近离咸阳不远的峣关(今陕西蓝田东南);夺取整个关中,已是指日可待。因而当即拒绝赵高的要求,打破了他的缓兵之计。秦王子婴也深知高居心险恶,又听说他企图“灭秦宗室而王关中”⑥,乃与二子合谋,刺杀高于斋宫,夷其三族以徇咸阳。同时,他还派军队加强对峣关的防守,企图抵挡刘邦的攻势。刘邦采纳张良的计谋,一方面在峣关周围的山上到处张起起义军的战旗,遍置疑兵,给秦军制造一种他们已被包围的假象;另一方面又派郦食其、陆贾往说峣关秦军守将,啗之以利禄,引诱他们答应归降“连和”,放松戒备。然后因其怠懈,引兵绕过峣关,从后面反击秦军,断其退路,大破之于蓝田(今陕西蓝田西南)南。紧接着进至蓝田,再次大败秦军。至此,秦的最后一支武装力量也已被消灭,它剩下的只是一座咸阳孤城了。
汉元年(公元前206 年)十月,刘邦率领胜利的起义大军进驻霸上(今陕西西安市东南),给秦王子婴发出了“约降”的最后通牒。即位仅四十六天的子婴,茕茕独立,已无任何抵抗能力,只得“素车白马,系项以组,封皇帝玺符节”①,亲至枳道亭(今陕西西安市境内)旁向刘邦投降。一个盛极一时但却“政苛刑峻”的封建皇朝终于被农民战争摧毁了。
秦末农民战争,从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 年)七月陈胜吴广的大泽乡起义开始,至汉元年(公元前206 年)十月秦子婴投降刘邦为止,前后实际上只经历了两年四个月时间,但在历史上却产生过伟大的作用与深远的影响。
③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④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⑤ 《史记·高祖本纪》、《汉书·高帝纪》。
⑥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 《史记·高祖本纪》、《汉书·高帝纪》。
第四章西汉皇朝的建立和巩固公元前207 年冬十月,刘邦在霸上接受秦孺子婴的投降。汉朝的纪年即从此开始①。汉五年(公元前202 年),刘邦称帝,是为汉高祖。至汉十二年,刘邦卒。这十二年,是西汉皇朝创立的时期。此后,吕后当政十五年(前195—前180 年)②,汉文帝刘恒在位二十三年(前180—前157 年),汉景帝刘启在位十六年(前157—前141 年)。在这约五十五年中汉家皇朝得到了巩固。
① 汉初沿用秦《颛顼历》,以十月为岁首。故公元前207 年冬十月起即为汉元年。而元年的大部分月份都在公元前206 年。
② 公元前195 年至188 年名义上是惠帝刘盈(刘邦之子)在位,但实权由吕后所掌握,故《史记》以《吕太后本纪》接《高祖本纪》。
第一节对楚战争的胜利刘项入关后的分歧秦皇朝以后,农民军反秦的斗争转化为农民军领袖之间争夺权力的斗争,主要是刘邦和项羽这两大反秦主力之间进行了长达五年的战争。
当初,楚怀王与诸将约定,谁先入函谷关,就可在其地封王。刘邦入关后,就以掌握关中权力的人自居,派军扼守函谷关。项羽在巨鹿大战取胜后,听说刘邦已到关中,便连夜带领大军西进。项羽被挡在函谷关前,大怒,督军破关。于是刘、项两大主力都进入关中,双方在政治上策略上表现出根本性的歧异。
刘邦进关之后,很注意对居民和降将的安抚,实行宽厚政治。汉元年(公元前207 年)冬十一月,刘邦召集关中父老宣告:天下苦秦法久矣,我入关就是为废除秦朝苛法,实行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并派使者周行各县乡邑,以此告谕百姓。秦民大喜,争持牛羊酒食献飨军士。沛公又让不受,说:“仓粟多。非乏,不欲费民。”民又益喜,唯恐沛公不为秦王①。刘邦在约法三章中提出来的“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反映了当时人民群众对人身生存权的要求,是政治上很重要的大事。刘邦的作法获得关中民众的欢迎。项羽的做法恰好相反,他到处大肆杀戮。他率大军西进时,路过新安(河南今县),听说章邯降卒因受楚军士侮辱而有怨言,便连夜阬杀秦降卒二十万人于新安城南。
汉元年冬十二月,项羽驻军鸿门(今陕西临潼县东北),准备向刘邦进攻。当时,项羽有大军四十万,号称百万,而刘邦的兵力只有十万。刘邦被迫求和,听从张良谏议,亲至鸿门项羽大营中卑辞言好。范增劝项羽在宴席上杀死刘邦,项羽没有答应,刘邦借故退席回去。数日后,项羽率兵至秦都咸阳大肆屠杀,杀了秦子婴,放火烧掉秦朝宫殿,大火燃烧三月不熄。他还掳掠了大批财宝、妇女,“秦民大失望”①。
刘邦志在夺得天下,有政治眼光。刘邦军队入咸阳后,萧何独先入秦丞相府收集天下图籍收藏起来,因而刘邦得以具体掌握各地险要、户口多少、强弱形势。刘邦见秦宫殿华美,有住下享受之意。樊哙、张良劝阻说:这些奢丽的宫殿是秦朝无道而灭亡的物证,若住下去,等于助纣为虐。沛公若欲有天下,就不能在宫中停留。于是刘邦退出咸阳,还军霸上。这些都表明刘邦及其部下已开始为建立全国范围内的新政权作准备。项羽的手下也有人劝说项羽,关中形势险要,且又富庶,可以凭此称霸天下。但项羽则回答说:“富贵不归故乡,如衣绣夜行,谁知之者!”②汉元年(公元前206 年)春,项羽在各支反秦势力自封为王的既成局面下,自立为西楚霸王,都彭城(今江苏省徐州市)。他调整诸王土地,把自己的亲信分封于各王国的善地为王,而徒置诸故王于其原据地的边缘③。他名① 《史记·高祖本纪》。
① 《史记·项羽本纪》。
② 《史记·项羽本纪》。
③ 如立司马卬为殷王,据河内;张耳为常山王,据有赵地;立臧荼为燕王,都蓟。徙赵王歇为代王,徙燕王韩广为辽东王,徙齐王田市为胶东王。
义上尊楚怀王为义帝,却把他由彭城迁郴(今属湖南省),并在半途中把他杀了。项羽完全背弃当初怀王与诸将的约定,改封刘邦为汉王,让他僻处于汉中、巴、蜀的一隅。又三分关中,封秦降将章邯为雍王,司马欣为塞王,董翳为翟王,利用他们堵死刘邦的出路。项羽立了十八个王,并自立为西楚霸王。项羽这一措施不但不能收拾割据局面,反而加剧了割据。四月,项羽及各诸侯王罢兵各就国。但不久,田荣就在齐地起兵,自立为王,又有彭越起兵于梁,陈余起兵于赵,出现了诸侯王混战的局面。
对于项羽违约和排挤刘邦的行为,刘邦手下众将是不服气的,他们主张与项羽硬拼。在此关键时刻,萧何警告刘邦保持清醒头脑,若要硬拼,无异送死。他劝刘邦看得长远,接受封号,到汉中去安抚百姓,积蓄力量,最终定能拥有天下。于是刘邦率军至汉中,诸侯吏士民众慕从者有数万人。韩信也在此时背楚归汉。刘邦采用张良计策,烧绝所过栈道,向项羽表示无意东归。八月,刘邦采纳韩信建议,部署还兵关中。他引兵从故道出,连续击破章邯、司马欣、董翳军,夺取了函谷关及其以西地区。
汉楚在荥阳、成皋间的相持汉二年(公元前205 年),刘邦自临晋(今陕西大荔县东)渡黄河,又经洛阳,向东进军。这时,项羽正率军北上山东作战,北至北海,“烧夷城郭、宫室,坑田荣降卒,系虏其老弱妇女,所过多所残灭。齐民相聚叛之”①。刘邦利用彭城空虚,率诸侯兵五十六万人大举东伐,又得彭越率兵三万余人来归,遂攻入彭城。项羽闻讯,率三万精兵回师反击。睢水一战,刘邦大败,仅剩数十骑逃到砀(今安徽砀山南)。刘邦收集逃散的士卒,退至荥阳。诸败军至此会合,又得镇守关中的萧何征集补充兵员送来,汉军复振。刘邦策动九江王英布举兵叛楚,牵制项羽兵力。随后派韩信等攻占魏、赵两地。汉、楚双方在荥阳、成皋一带相持,展开了激烈的争夺。项羽大军曾把刘邦包围在荥阳,刘邦用计得脱,退入关中,留少数兵力固守荥阳。此后,改从武关出军宛、叶(今河南南阳市及叶县南)。项羽引兵南下,汉军坚壁拒战。当时,彭越常在项羽后方断其粮道,又在下邳(今江苏邳县)大破楚军。项羽背后受到威胁,只得移兵东击彭越。刘邦乘机北上,再次进军成皋。项羽打败彭越后,回兵攻拔荥阳,再夺成皋。刘邦派卢绾等率师渡白马津(今河南滑县北)南下,与彭越会合,夹击项羽后方,烧毁其粮食积聚。与此同时,韩信也平定了齐地。汉四年(公元前203 年),项羽不得不再次东征彭越,而留大将曹咎守卫成皋。汉军进攻成皋,楚军坚守不出。汉军故意在阵前辱骂,激怒曹咎,待楚军出动半渡氾水时,大破楚军,曹咎自杀。项羽引兵西还,楚汉双方在广武(今河南荥阳东北)相持不下。刘邦封韩信为齐王,征其兵击楚。项羽既多方面受敌,后方供给又不断受到袭击,楚军缺粮而士气疲惫,汉军则粮多而士气高涨,汉军居于优势。刘邦趁机跟项羽讲和,双方约定以鸿沟(在中牟县)为界,“以西为汉,以东为楚”①。
楚汉战争共五年时间,而两军在荥阳、成皋之间展开激烈争夺即有三年,刘邦的军事力量在相持中逐步由劣势变为优势。最后项羽陷入“兵疲食尽”① 《史记·项羽本纪》。
① 《汉书·高帝纪》。
的困境,他被迫同意划鸿沟为界,表示了他已不与刘邦争天下了。
垓下之围和项羽之死汉四年(公元前203 年)秋九月,项羽引兵东归。刘邦采纳张良、陈平的计策,毁约乘胜追击。汉五年冬十月,刘邦追项羽至固陵(河南淮阳县西北),韩信、彭越却未应约联合击楚,汉军又被项羽打得大败。刘邦为了取得韩信、彭越全力支持对楚作战,划分睢阳(今河南商丘)以北至谷城(今山东东阿南)之地归彭越所有,自陈(今河南淮阳)以东至于海滨之地归齐王韩信所有。至此,刘邦部署了对项羽军队的包围,汉军及韩信、彭越、英布的军队一齐指向项羽。决定刘项胜败的最后一役来到了。十二月,项羽至垓下(今安徽灵璧东南),被围数重。入夜,汉军四面唱起楚歌,动摇了项羽军心。项羽半夜惊起,以为楚军尽为汉所虏,饮酒帐中,悲歌慷慨。他连夜带领壮士八百余人骑马突围南走。天明后渡过淮河,从骑只剩百余人。项羽至阴陵(今安徽凤阳南)迷路,向路旁一位老农问路。老农故意指给他错误的方向,于是陷入大泽之中,被汉军快骑追上。
项羽引兵向东,跟随的只剩下二十八骑,追击他的汉军骑兵却有数千人。项羽陷入重重包围,无法逃脱,对随从说:“吾起兵至今八岁矣,身七十余战,未尝败北,遂霸有天下。然今卒困于此。此天之亡我,非战之罪也!”这时他还要显示他“溃围,斩将,刈旗”的勇气,大呼驰下,汉军披靡。汉郎中将杨喜追项羽,项羽瞋目叱咤,杨喜“人马俱惊,辟易数里”①。项羽果然三次溃围,斩杀汉将数人。左右皆慑服。
项羽来到乌江(今安徽和县境)边上,乌江亭长要用船载他过江。项羽不肯,说:“我带领江东八千子弟渡江而西,现在无一人生还,我无面目见江东父老!”于是与随从下马步行,与汉军短兵接战。项羽杀汉军数百人,自己也负伤十余处,最后自刎而死。
汉初君臣说刘项成败汉五年(公元前202 年)二月,刘邦在定陶(山东今县)即皇帝位,建立了西汉皇朝。
楚汉战争经过五年的较量,最后以刘胜项败而告结束,这是历史的一大变局。不可一世的项羽为什么最后失败?出身低微、原来处于劣势地位的刘邦为什么最后胜利?汉初政治人物都在思考这个问题。刘邦君臣在汉朝建立不久的一次庆功宴上曾作过评说。史载:高祖置酒洛阳南宫。高祖曰:“列侯诸将无敢隐朕,皆言其情。吾所以有天下者何?项氏之所以失天下者何?”高起、王陵对曰:“陛下慢而侮人,项羽仁而爱人。然陛下使人攻城略地,所降者因以予之,与天下同利也。项羽妒贤嫉能,有功者害之,贤者疑之,战胜而不予人功,得地而不予人利,此所以失天下也。”高祖曰:“公知其一,未知其二。夫运筹策帷帐之中,决胜于千里之外,吾不如子房。镇国家,抚百姓,给粮饻,不绝粮道,吾不如萧何。连百万之军,战必胜,攻必取,吾不如韩信。此三人者,皆人杰也,① 《史记·项羽本纪》。
吾能用之,此吾所以取天下也。项羽有一范增而不能用,此其所以为我擒也。①刘邦富有谋略、知人善任、善于采纳部下谏议,项羽则妬贤嫉能,刚愎自用,确是造成刘胜项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刘邦还十分中肯地评价了“汉初三杰”为创建西汉皇朝所立下的卓著功勋。汉初群臣除张良是韩相的公子外,其余大都出身微贱。萧何、曹参是沛县吏、掾,韩信是无业游民,陈平、王陵、陆贾、夏侯婴都出身平民。郦食其是乡里守门者。樊哙、周勃、灌婴各以屠狗、织薄、贩缯为业。娄敬是挽车的戍卒①。由于他们各自显示出才能,受到刘邦的任用,成为有名的重臣、谋士、武将。项羽则堵塞言路,任人唯亲,最后众叛亲离。谋士范增因一再提出计策不被采用,愤而离开,半路上因气极而死。韩信、英布原先都在项羽军中,终因不受重用而改投刘邦。刘邦周围的文臣武将不仅帮助他战胜了项羽,而且在汉朝开国后为创设制度、治理国家作出卓越的建树。
① 参见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二“汉初布衣将相之局”条。
第二节汉皇朝规模的树立律令法仪的制定汉初,朝廷适时地制定律令法仪,定都长安,颁行一系列安定社会的诏令,树立了西汉立国的规模。
所谓律令法仪的制定是指:“汉兴,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为章程,叔孙通定礼仪。”②原先刘邦入关中,废除秦朝苛法,颁布“约法三章”取代它。汉朝初建,丞相萧何“攈摭秦法,权宜于时者,作律九章。”①这有名的《九章律》,比秦朝苛严的律令远为宽缓和简明,成为汉朝制定法律的基础,韩信删定军法, 将原来芜杂的一百八十二家兵法,“删取要用”,定著为三十五家②。张苍为章程,包括制定历法和规定汉代度量衡两项③。历法对于确定封建王朝的正朔、安排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当时规定仍用秦朝的《颛顼历》(十月为岁首),被称为“比于六历,疏阔中最为微近。”④叔孙通定礼仪,同是汉初大事。叔孙通原是秦待诏博士,在彭城归降刘邦,拜为博士。刘邦初登帝位,尚未建立起朝廷的礼仪,“群臣饮酒争功,醉或妄呼,拔剑击柱”,刘邦为此感到头痛。叔孙通据古礼及秦仪加以取舍和变通,制定适合汉朝的比较简易的朝仪,经刘邦试观之后,又让朝臣作了一番练习。汉七年(公元前200 年)十月,长安举行长乐宫落成大典,按照叔孙通所定仪式,文武官员严格按尊卑次序分别列队拜见皇帝,不合仪法者当场被带走,“诸侯王以下莫不振恐肃敬”,“竟朝置酒,无敢讙哗失礼者。于是帝曰:‘吾乃今日知为皇帝之贵也。’”⑤叔孙通被拜为太常。汉初朝仪、宗庙仪法等都由他制定。
定都长安刘邦初都洛阳,不久即定都长安。在定都问题上,当时有两种主张。群臣原籍在山东,希望都城邻近家乡。他们认为:秦都关中二世而亡,周都洛阳则延续了几百年。洛阳东西有成皋、殽山之险,南北靠着黄河、洛河,可以据险而守。另一种看法是:天下尚未太平,关中三面有险可以固守,一旦有急难,可以动员百万之众东制诸侯。经济上,关中腹地广阔、物产丰富,“沃野千里,南有巴蜀之饶,北有胡苑之利”。因此,建都关中就等于“扼天下之亢而附其背”。“诸侯安定,河渭漕挽天下,而给京师;诸侯有变,顺流而下,足以委输。”①提出后一种主张的是娄敬②和张良。娄敬当时是挽车的戍卒,从齐到关东服徭役,穿着粗布短衣求见,向刘邦提出这一建议。② 见《史记·太史公自序》。《汉书·艺文志》“兵书略”又称:“汉兴,张良、韩信序次兵法。”① 《汉书·刑法志》。
② 《汉书·艺文志》“兵书略”。
③ 《史记集解》引如淳曰:“章,历数之章术也。程者,权衡丈尺斛斗之平法也。”④ 《汉书·律历志》。
⑤ 《史记·叔孙通列传》。
① 以上见《史记·刘敬列传》和《留侯世家》。
② 娄敬建议被采纳,拜为郎中,赐姓刘,故以后称刘敬。
刘邦认为娄敬、张良的主张有远见,予以采纳,随即定都长安。多年来刘邦委任萧何在关中镇守,汉在关中地区统治稳固。不久后,臧荼、陈豨、英布等叛乱,景帝时吴楚七国之乱,都是在山东地区发生,汉都长安处在西方,凭借其险要形势控制全国,有利于保持大局的稳定。
汉承秦制与除秦苛法西汉是封建专制的王朝。它在政治机构和政区体制上承续了秦朝的制度。西汉皇朝又是在反秦农民起义大风暴之后建立的,刘邦及其大臣们吸取了暴秦迅速灭亡的教训,在统治思想和政策上又有重大的改变。
“汉承秦制”,主要包括两项。一是职官制度采用了秦制。皇帝掌握最高权力,实行专制统治。在皇帝以下又同样设置了十二个主要朝臣: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奉常(景帝时更名太常)、郎中令(武帝时更名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典客(景帝时更名大行令,武帝时又更名大鸿胪)、宗正、治粟内史(景帝时更名大农令,武帝时又更名大司农)、少府。这些朝臣的职掌也与秦制相同。二是同样实行郡县制,作为全国基本的政区体制。以对居民实行编制为基础,郡辖县,县辖乡、里,而最基层的组织则是编户齐民的什伍。郡守、县令都由皇帝直接任免,实行上计制度,上报户口、垦田、赋税的统计数字,作为对郡县长官成绩的考核。郡县制保证了朝廷政策法令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对巩固国家的统一发挥很大的作用。但在汉初,还有势力很大的封国。
汉初政治与秦又有根本性的不同。刘邦把除秦苛法、与民休息作为施政的指导方针,这是刘邦进关后所执行的宽厚政治的继续①,也是当时社会经济凋敝的状况所迫切需要的。经历了秦朝十五年的严酷压榨和反秦战争、楚汉战争长达八年的战乱,汉初社会残破不堪,人民大量死伤流亡,“大城名都散亡,户口可得而数十二三”②。许多农民流亡他乡,不得耕作;有的还为生活所迫,不得不自卖为奴。社会财富极端匮乏,“自天子不能具钩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齐民无盖藏”。投机商人囤积居奇,致使“物踊腾粜,米至石万钱,马一匹则百金”③。面对这种情况,恢复和发展生产、恢复民力、与民休息,是十分急迫的任务。
刘邦在汉初开国短短七年间,为稳定政权和恢复社会生产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政令。
高祖五年(公元前202 年)五月,罢兵并遣送回家。同年又连续下诏奖励从事农业生产,规定:一,入关灭秦的关东人愿意留在关中为民的,免徭役十二年,回关东的免徭役六年。二,劝说原先因逃避战乱逃亡山泽的回到原籍,重新成为编籍内的民户,恢复他们的爵位、田地、住宅,以从事农业生产,不准官吏虐待。三,规定原先因饥饿自卖为奴婢的,恢复庶民的身份。四,规定所有军吏卒无罪的,凡是无爵者一律进爵为大夫,原先是大夫的进① 据《汉书·高帝纪》载:当时曾对艰苦支持战争的蜀、汉民众免租税二年。对关中从军作战者,全家免服徭役一年。选用“有修行,能帅众为善者”,授为乡三老、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协助当地教化,稳定基层政权。
② 《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序。
③ 《史记·平准书》。
爵一等,这些人并且一律免除本人及全家的徭役。
七年(公元前200 年)春,因人户稀少而鼓励生育,规定对增添丁口者给以免服徭役二年的优待。
十二年(公元前195 年)二月,连续下两道重要诏令。一是布告天下,朝廷立意要减少赋敛,指出由于对各郡国向朝廷贡献未有作出规定,所以造成献礼过多,向民众征收赋敛过重。命令诸侯王等每年于十月朝献,并规定数额。一是诏令各郡国荐举贤能之士,要求各郡守、诸侯相国若发现有德行、有才能的士人,立即上报,并负责护送到京师。这两道诏令,体现了汉初轻徭薄赋的方针,并成为汉代重视荐举人才的先导。
刘邦实行十五税一,更是汉初轻徭薄赋政策的重要内容。
对历代兴亡的鉴戒汉代能有效地实行恢复生产、与民休息政策的一个深刻原因,是汉初君臣重视总结历代兴亡的教训。史载:陆生(陆贾)时时前称说《诗》《书》。高帝骂之曰:“乃公居马上而得之,安事《诗》《书》!”陆生曰:“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且汤、武逆取而以顺守之,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昔者吴王夫差、智伯极武而亡;秦任刑法不变,卒灭赵氏①。乡使秦已并天下,行仁义,法先圣,天下安得而有之?”高帝不怿而有惭色,乃谓陆生曰:“试为我著秦所以失天下,吾所以得之者何,及古成败之国。”陆生乃粗述存亡之征,凡著十二篇。每奏一篇,高帝未尝不称善,左右呼万岁,号其书曰《新语》。②陆贾指出秦施暴政而致灭亡,继起的汉朝要立稳根基,就必须反其道而行之,在用暴力手段夺得天下后,要用宽缓的手段治理天下。刘邦醒悟之后对此十分重视,郑重要求陆贾总结秦亡汉兴以至历代兴衰的教训。《新语》十二篇可以说是汉初君臣共同总结历史经验的产物,体现出汉初统治集团的指导思想,受到刘邦及其群臣的赞赏。
汉初君臣总结历代兴亡教训推动了国家的治理,同时也影响此后汉代政治人物重视评论历史问题。文帝时有贾谊著《过秦论》、《治安策》,贾山著《至言》,都对历史经验作了深刻的总结,正是汉初风气的继续。
① 《史记·集解》:“赵氏,秦姓也。”
② 《史记·郦生陆贾列传》。
第三节汉家皇权的强化异姓王的消除刘邦为了巩固新建立的国家采取断然手段,逐一消灭掉拥有重兵、专制一方对皇家有威胁的异姓诸侯王势力。
西汉初年,功臣为王者七人,即楚王韩信,梁王彭越,淮南王英布,韩王信,赵王张敖,燕王臧荼,长沙王吴芮,史称“异姓诸王”。他们据有关东广大区域,朝廷指挥不灵,是国家统一的隐患。高祖五年(公元前202 年)七月,燕王臧荼便据北部边境反,刘邦亲自率兵征讨。九月,虏臧荼,立长安侯卢绾为燕王。
六年(公元前201 年)冬,有人上书言楚王韩信反。刘邦用陈平计,伪游云梦,与诸侯相会于陈(今河南淮阳)。韩信见征召令,疑惧不知所为,自度无罪,遂见刘邦,被武士所执,载至洛阳。被废去王号,封为淮阴侯。于是韩信常怏怏不快,称病不朝,也不愿与绛(绛侯周勃)、灌(灌婴)同列。
韩王信原先封地在颍川(今河南禹县),处于中原险要地带。刘邦对他不放心,徙他都太原,以御匈奴。高祖六年,匈奴军在马邑将韩王信包围。信投降匈奴,反以兵攻太原。七年十月,刘邦亲自带兵击信。信亡走匈奴,而令其旧将曼丘臣、王黄立赵利为王,与匈奴联合拒汉。刘邦率军北攻,结果在平城被匈奴大军包围七日,用陈平计方得解脱。八年冬,刘邦过赵,发现赵相贯高、赵午等有反谋,遂废赵王张敖为宣平侯。
十年(公元前197 年)秋至十一年冬、春,有人说韩信与陈豨谋反。陈豨于刘邦自平城还长安时,由郎中封为阳夏侯,任代相国,负责监赵、代边境,边兵尽归他指挥。有人说,陈豨临行,与韩信密谋反汉,韩信为内应,陈豨拜将守边,私人宾客数以千计。赵相周昌请求入见高祖,即言陈豨拥兵在外,又宾客众多,须谨防有变。此年秋,高祖以“太上皇崩”为理由召陈豨,豨称病不至,遂与王黄、曼丘臣反,自立为代王。刘邦亲自到邯郸指挥平定。当时形势相当严重,刘邦以羽檄征集彭越、英布等,竟无至者。而陈豨部将侯敞、王黄、张春则分别将兵四处活动攻击,范围几乎波及华北全境。幸得刘邦以重金收买陈豨手下将领,将领多降。汉朝又派遣郭蒙与齐国将领击张春,太尉周勃从太原攻入代地,才得平定叛乱。至十二年,周勃斩陈豨于当城(今河北蔚县)。
当刘邦亲自将兵讨伐陈豨时,韩信称病不从。旧史称,韩信与陈豨勾结谋反,吕后阴与萧何设计将韩信处死,并将其剁成肉酱,遍赐群臣。刘邦听说韩信死了,且惊且喜。但谋反之说不一定可信。后世史家多疑其为诬陷之词。
十一年三月,梁王彭越反。由于彭越不应征从刘邦击陈豨,刘邦派人责备,彭越疑惧。部将扈辄劝彭越反叛,彭越不听。后被人上告。刘邦派人至定陶,乘彭越不防备,将他绑赴洛阳。刘邦把他废为庶人,流放蜀青衣(今四川雅安)。在半路上遇吕后从长安东来,欲到洛阳。吕后用计把他载到洛阳,向刘邦报告说,像彭越这样的勇将,流放到蜀,将留下后患。遂找了个借口,将他全族处斩。
同年七月,淮南王英布反。英布先后获知韩信、彭越被处死,即暗中部署兵力,刺探周围各郡动静。后被人告发。刘邦与相国萧何商议,遣使者到淮南国查验。英布闻讯,举兵反叛。当是时,刘邦已经有病,手下诸将领都不是英布敌手,只好带病亲征。此举颇出乎英布意料之外。英布叛军先攻吴,吴王刘贾败走而死。英布渡淮击楚,得胜,继续引兵西进。十二年十月,刘邦率领的汉军与英布军相遇于蕲西(今安徽宿县北)。英布兵败,逃至江南,被当地人杀死于乡民田舍。
高祖十二年(公元前195 年),又有燕王卢绾反。原先,卢绾曾助汉击陈豨,攻其东北。卢绾派张胜到匈奴,阻止匈奴援救陈豨。张胜却听了臧荼之子臧衍的计谋,反令匈奴助陈豨攻燕,联络陈豨,与汉对抗。卢绾知实情后,又把张胜包庇下来,让他逃匿至匈奴,为燕王秘密联系。又暗中派范齐去找陈豨密谋。谋泄,刘邦两次派人召卢绾,绾称病不行。二月,刘邦派樊哙击卢绾,令皇子刘建为燕王。卢绾带领数千人在塞下观望形势。至四月,闻刘邦卒,遂亡入匈奴。
韩信、彭越、英布等人先后被消灭。只有长沙王由于其封国偏远,又处在汉与南越的中间地带,可以起到缓冲的作用,所以当时无事,直到文帝时才由于无后而国除。
刘邦在他生前逐一击败异姓王,消灭了威胁西汉朝廷的隐患。但刘邦又在异姓王的旧土上,分封自己子弟为王,以为这是“天下一家”,是维护朝廷的可靠保证。他还规定:“非刘氏而王者,天下共击之。”①吕后掌权和诸吕的诛灭刘邦在临终之前嘱咐吕后,身后由萧何、曹参、王陵、陈平等人相继任丞相。
公元前195 年四月,刘邦卒。子刘盈继位,是为惠帝。刘盈时年十六岁,尚未成年,生性懦弱,大权掌握在吕后手中。吕后妒忌心很强,性格残忍,毒死赵王如意,又残害如意之母、刘邦宠姬戚夫人。惠帝无子,吕后取宫内美人之子佯装为惠帝王后所生,立为太子,又将其生母害死。太子立为少帝以后,又被吕后幽禁和害死。赵王刘友也被吕后暗中害死。此后吕后玩弄权术,大封吕姓亲属为王为侯。
从政治大局说,吕后掌握朝政大权的十五年间①,执行的是刘邦确定的休养生息、恢复民力的政策。萧何任丞相,治事省约宽缓。他一生以谨慎细致、善于镇守后方著名。刘邦带兵征讨陈豨、英布等人,萧何都勉力镇抚关中。萧何还曾为长安民众请求刘邦,准许民众利用上林苑空余田地耕种。史称,萧何“因民之疾秦法,顺流与之更始”②。这充分地肯定了他奉行“与民休息”的为政方针。惠帝二年(公元前193 年)萧何卒,曹参代之为丞相。曹参好黄老学说,先任东方大国齐国(当时齐国有七十城)的丞相,他寻找安辑百姓的办法,听说胶西有位善治黄老言的盖公,便派人用重礼请他。盖公告诉他:“治道贵清静而民自定”,曹参尊敬地安排盖公住在正堂上,治理政事即以清静无为为指针。“相齐九年,齐国安集,大称贤相。”曹参继任汉朝相国后,“举事无所更改,一遵萧何约束”。他任用丞相府的办事人员,标① 惠帝纪年七年。惠帝之后,吕后直接称制八年。
② 《史记·萧相国世家》。
准是性格宽厚、口舌笨拙者,把贪图功利、玩弄心计者赶走。当时人用歌谣赞颂萧、曹二人治国:“载其清静,民以宁壹。”①意思是两位相国都实行清静无为的方针,老百姓得以休养生息。
吕后秉政时,继续减轻刑罚,废除一人犯罪诛灭三族的残酷刑律,又宣布取消秦始皇时颁布的百姓家中私藏图书有罪的旧法令。吕后还避免了与匈奴的大规模战争。因此,吕后当政的十五年中,社会生产得到发展,社会经济处于上升趋势。史称:“孝惠皇帝、高祖之时,黎民得离战国之苦,君臣俱欲休息乎无为,故惠帝拱己,高后女主称制,政不出户,天下晏然。刑罚罕用,罪人是稀。民务稼穑,衣食滋殖。”②惠帝时,吕后利用权术,胁迫大臣请封吕台、吕产、吕禄为将,将兵居皇宫内外,诸吕皆入宫,居中用事,“吕氏权由此起”。此后,“号召一出太后”③。吕后欲封诸吕为王,右丞相王陵因当场反对,冒犯了吕后,立即被夺了相权,让他做个毫无实权的“帝太傅”,王陵称病辞职。于是吕后先后封吕台、吕产、吕禄、吕通为王,吕姓亲属封侯的更难尽数,宫内和朝政大权都掌握在诸吕手中,形成了吕姓外戚势力。吕后八年(公元前180 年),吕后病重,令吕禄、吕产将南北军。临卒之前,又任吕产为相国,吕禄独掌军权,诸吕谋乱进入紧张阶段。
在刘姓天下处于危殆的情况下,刘邦旧臣陆贾出面调和陈平、周勃之间的嫌隙,联合对付诸吕。齐王刘襄得知诸吕阴谋,发兵西向,欲诛诸吕。灌婴此时拥重兵屯守荥阳,遂与齐王相约,一旦有变,立即合诛诸吕。他们的举动对吕产等人具有威慑作用。在京城,陈平、周勃集朱虚侯刘章(刘邦之孙,齐王刘襄之弟)、平阳侯曹窋(曹参之子)商议,先用计夺吕禄兵权,周勃指挥北军,然后堵杀吕产于宫中。诸吕被荡平,齐王获讯后罢兵。经大臣计议,迎立代王刘恒(高祖子)为帝,是为汉文帝。
外戚擅权,这是封建政治下,皇帝拥有专制权力所派生的现象,可以引起宫廷残杀惨剧,以至改朝易代,权移他姓。诸吕虽因吕后的卵翼,一度掌握了军政大权,最后却阴谋失败,悉被剪灭,其根本原因是,刘邦建立西汉皇朝,废除了秦的暴政,使人民得以休息,社会出现了安定局面,因此在民众以及军队中大得人心。周勃进入北军军门,下令军中:“为吕氏右袒,为刘氏左袒。”①霎时军中一律左袒,表示要捍卫刘家天下。再者,当时大臣中陈平、王陵、陆贾、周勃、灌婴、曹窋等,都是刘邦亲手提拔的功臣或功臣子弟,他们遵从刘邦立下的“非刘氏而王,天下共击之”的誓约,挺身而出,保卫刘家政权。刘姓子弟中还有刘章、刘襄兄弟这样有勇气胆识的人物,他们都能配合得很好。所有这些原因,都使得皇权在它与外戚的斗争中,以胜利而告终。
郡县制与封国制的并存秦始皇废封国,立郡县,好像是封国的政治体制就扫除得一干二净了。
① 《史记·曹相国世家》。
② 《史记·吕太后本纪》赞。
③ 《史记·吕太后本纪》。
① 《史记·吕太后本纪》。
实际上,并不如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郡县制和封国制保持了两存的局面。不少人认为,封国制反映了朝廷的对抗势力而郡县制反映了朝廷的统一势力。实际上,也并不如此。封国制的单位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有时是朝廷的对抗力量,有时是朝廷的依靠力量。郡县制的单位,有时也可以是朝廷的反叛势力。郡县制单位中的上下级官吏间的关系,有时表现为君臣间的关系,而封国制单位中的官吏有时则代表朝廷的权力。以上的种种,在汉初以至其后的历史中,都是可以有所见到的,而又各有其具体的情况。
汉初,郡县制是基本行政体制,但又先后分封异姓王、同姓王,所以又是郡县制与封国制并存的局面。封国有王、侯两级。诸侯王国名义上受朝廷节制,但它们有割据之实,专制皇权不能施行于王国所属的郡县。汉初七个异姓王国的封域占去汉疆域的一半①。侯国是列侯的封地,建制与县相当,直属朝廷,而不受所在郡的管辖。
刘邦在消灭异姓王后又大建同姓王国,作为朝廷的屏藩。在高祖晚年,“子弟同姓为王者九国,唯独长沙异姓,而功臣侯者百有余人。自雁门、太原以东至辽阳,为燕、代国;常山以南,太行左转,渡河、济、阿、甄以东薄海,为齐、赵国;自陈以西,南至九嶷,东带江、淮、谷、泗,薄会稽,为梁、楚、淮南、长沙国:皆外接于胡、越。而内地北距山以东尽诸侯地,大者或五、六郡,连城数十,置百官宫观,僭于天子。汉独有三河、东郡、颍川、南阳,自江陵以西至蜀,北自云中至陇西,与内史凡十五郡,而公主、列侯颇食邑其中。”①九个同姓王国占据地三十五郡②,与异姓王长沙国在地域上连成一片,总封域占汉朝疆域一半以上。朝廷直接管辖为十五郡③,比高祖初年更形缩小。吕后当政时,执行打击同姓王国的政策,废梁、赵,割齐、楚,分封外戚诸吕等共八个王国,高祖末年所封同姓王国尚余五国,加上长沙国,因此在吕后末年与汉朝诸郡并存的王国共有十四国。
文帝初年,恢复了齐、楚、赵同姓王国故地。由于同姓王联合朝廷大臣诛灭了诸吕,立有殊功,以后力量更为膨胀。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他们的经济力量也不断增长。他们仍然是威胁皇朝的力量。文帝前元三年(公元前177 年),济北王刘兴居反,发兵欲西击荥阳④。文帝前元六年(公元前174 年),又发生淮南王刘长谋反事件⑤。所以,文景之时,削去藩国封地,扩大朝廷直接控制的郡县,就成为最突出的问题。
汉初郡县与封国消长的过程,反映出统一皇权与王国割据两种倾向反复① 大的封国,燕据有六郡,楚有五郡,淮南四郡。韩国、梁国最小,各据一郡。参见周振鹤《西汉政区地理》引论第二节,人民出版社1987 年版。
① 《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序。
② 齐国最大,据有七郡。赵、燕各据有六郡。梁最小,据有二郡。
③ 这十五郡是:内史、上郡、北地、陇西、汉中、巴郡、蜀郡、广汉、云中、上党、河东、河内、河南、南阳、东郡。
④ 刘兴居原为东牟侯,与诛诸吕有功。文帝前元二年封为济北王,封地小,兴居恃功不满。此年文帝至太原,兴居以为有机可乘,发兵反,随即兵败自杀。
⑤ 原先,淮南王刘长是刘邦姬赵美人所生,以后赵美人因受牵连被囚禁,愤恨自杀。当时受到高祖及吕后宠信的辟阳侯审食其知情而未尽力相救。二十一年后,刘长长大成人,入朝袖铁椎椎杀辟阳侯,文帝赧而不治其罪,刘长更加骄恣。六年,计谋使人反谷口(今陕西醴泉县境)。事觉,被处流放蜀严道(今四川荥经县)。刘长在路上不食饿死。
进行着斗争。刘邦消灭了异姓王,是皇权统一取得的一次胜利。以同姓王代替的结果,却又造成新的对抗皇权的潜在势力。景帝时吴楚七国之乱,即是皇权与封国割据势力矛盾的又一次尖锐爆发。这场大规模叛乱被迅速平息,统一倾向再次取胜并且得到巩固。历史就是这样沿着曲折的道路前进的。第四节“文景之治”
簿税劝农,与民休息文帝和景帝在位共四十一年,继续执行轻徭薄赋、奖励生产、与民休息的政策,是西汉社会经济上升的时期,史称“文景之治”。
汉文帝刘恒原为代王。代,地处北方边境,自然条件较差。他居代十七年,也经受了一些磨练。他即皇帝位后,重视农业生产,实行减轻赋税和刑罚,提倡节俭。
文帝屡诫百官守令劝课农桑,并连续下诏令减轻民众负担。文帝前元元年(公元前179 年)三月,诏令群臣对百姓鳏寡孤独穷乏之人举行赈贷,又下诏规定各地存问老年人,发给布帛酒肉之物,地方官吏应当亲自阅视或送到。六月,令郡国无来献。
文帝前元二年十一月,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指摘施政的弊病;敕官吏务省经费以便民;减少守卫京师的士卒;减少太仆用马,用以补充邮驿的需要。正月,下诏亲耕籍田,并赦免因被论罪充当官府役作为奴者回乡务农。
文帝多次下诏提倡重视农业的社会风气。十二年(公元前168 年),下诏派遣使者到各地慰问孝悌、力田、三老等乡官和廉吏。贾谊向文帝上疏,指出天下“背本而趋末”的情况很严重,致使国家或民户的粮食积贮都少得可怜。同时社会上奢靡成风,大量浪费财富。他认为,朝廷应极其重视积贮粮食,吸引农民回到本业:“夫积贮者,天下之大命也。”“今驱民而归之农,皆著于本,使天下各食其力,末技游食之民转而缘南亩,则蓄积足而人乐其所矣。”①贾谊的上奏引起文帝的重视,当即在春耕时节到京城的“籍田”上举行亲耕仪式,向天下表示皇帝奖励力农。
农业的发展,使粮价大大降低,史载文帝时每石“粟至十余钱”②。文帝十二年,取消出入关卡用传的制度,商业也活跃起来了。文帝弛山泽之禁,促进了盐铁业的发展,对农民的副业生产也有一些好处。
随着粮食的降价和商业的活跃,也出现了新的问题,即大商人势力膨胀,囤积居奇,侵蚀农民。为了提高谷价,缓和谷贱伤农的现象,晁错向文帝上《论贵粟疏》,提出:“方今之务,莫若使民务农而已矣。欲民务农,在于贵粟;贵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③认为应该把吸引民众重视农业作为当今首要任务。达到这一目的的途径是提高粮食的价格,对于能提供粮食者实行奖励。他主张招募天下民众,凡是能为国家提供粮食的可以赐爵,可以赎罪。这样,“主用足”、“民赋少”、“劝农桑”三个目的都能达到。文帝采纳晁错的建议,号令民户为国家输送粮食到边境,能运到六百石的赐二等爵,逐级增加,运到四千石的赐第九等爵(五大夫),运到万二千石的赐十八等爵(大庶长)。晁错又建议边塞粮食充足了,可以储备在郡县;郡县储足一年所需的粮食,即可免收田租。贾谊、晁错的主张,对于文帝奖励农业生产,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
① 贾谊这篇言论即著名的《贵积贮疏》,见《汉书·食货志》上。
② 《史记·律书》。
③ 《汉书·食货志》上。
文帝十二年,宣布免去当年田租之半。十三年六月,下诏免收天下田租。共免收全国田租十三年。这说明官府掌握有足够的粮食储备,农民的处境也暂时得到改善。
文帝提倡节俭。他在位期间,宫室苑囿,车骑服御,都无所增益。史载文帝为了节省黄金百斤而罢建露台。他说:“百金,中民十家之产。吾奉先帝宫室,常恐羞之,何以台为!”①景帝继续实行薄赋劝农的政策。前元元年(公元前156 年)正月,下诏准许民户由耕地缺少的地方迁到耕地有余、水利条件好的地方。五月,下令民半出田租,实行三十而税一,从此成为汉朝定制,因而汉代农民的负担比前代明显减轻。七月,禁止官吏贪受财物,贱买贵卖。
后元二年(公元前142 年)四月,下诏不受郡国贡献锦绣等奢侈物品,以省徭赋,“欲天下务农桑,谷有蓄积,以备灾害。”①对官吏贪污渎罪者,治其罪。
后元三年正月,诏令郡国务劝农桑,多种树,禁止官吏采买黄金珠玉,否则以盗窃论罪。
文景时期,在法律上也有改革。文帝废除了汉律中沿用秦律而来的收孥相坐律令,缩小了农民奴隶化的范围。此后数年中,又诏除诽谤妖言法,令列侯、吏二千石无得擅征捕,废除肉刑。景帝又减轻了笞刑,又规定被判处犯罪而不服者可以申诉核实定案,即使申诉不当也不为过失。这个时期许多官吏断狱从轻,但责大指,不求细苛,所以有“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①之说。
长期减免田租徭赋,对地主有利,对农民也不无好处。因而户口繁息迅速。西汉初年,“大侯不过万家,小者五六百户”;到了文景之世,“流民既归,户口亦息,列侯大者至三四万户,小者自倍,富厚如之”②。
文景时期“与民休息”的政策促进了社会经济迅速上升。旧史所说:“吏安其官,民乐其业,蓄积岁增,户口增殖”③,可说并非十分夸大之词。人民大众的辛勤劳动,大大增强了西汉的国力,为西汉鼎盛局面的到来奠定了基础。但在这一时期得到最多的是地主和商人。减免田赋,地主获利最大。入粟拜爵,也大有助于商人政治地位的提高。所以这些措施归根到底还是会助长兼并势力的扩展,加剧阶级矛盾。
汉与匈奴、南越的修好文景时期,边境的民族关系比较好,这对促进统一国家的巩固和社会经济的上升,都是有好处的。
首先是汉与匈奴的关系。汉初,冒顿单于新立,恃其强盛,攻灭东胡,又西击走月氏。他利用中原兵革连年的局势,南并楼烦、白羊河南王,遂侵燕、代,悉复收蒙恬所夺匈奴故地。“控弦之士三十万”①,威服诸国。高祖① 《史记·孝文本纪》。
① 《汉书·刑法志》。
② 《汉书·高惠高后孝文功臣表》序。
③ 《汉书·刑法志》。
① 此段有关匈奴的引文,见《汉书·匈奴传》。
七年(公元前200 年)冬,匈奴军攻至晋阳(今山西太原南)。汉兵追击,冒顿用计诱汉军,致使高祖受困七日。九年冬,高祖派刘敬与匈奴和亲。这是西汉和亲的开始。
吕后时,冒顿单于自恃武力强盛,蔑视汉朝军事实力,写信给吕后,措词甚为不恭。在群臣中,樊哙提出,派他将十万军可以横行匈奴境内。中郎将季布坚决主张国家正在医治战争创伤,派大军作战是动摇天下,斥责樊哙是当面欺骗。吕后采纳了季布的意见,派官员送国书,表示继续与匈奴修好。冒顿单于得书后,也派使者表示道歉,称:“未闻中国礼义,陛下幸而赦之。”双方互以车马赠送,同意和亲。
文帝时,匈奴更强大。单于致文帝信中,自诩“吏卒良,马力强”,夷灭月氏、楼兰等二十六国,“诸引弓之民,并为一家”。时老上单于初立,文帝遣宗室女公主嫁给老上,宦者中行说被派护送公主,竟投降匈奴,破坏汉与匈奴和好趋势,唆使匈奴对汉作战。文帝与匈奴单于虽有书信往来,互相表示约束诚信,但历年间匈奴仍数为边患。匈奴问题引起朝野关注,晁错先后上《言兵事疏》、《募民徙塞下书》、《教民习战守书》,建议募民徙居边塞,兵屯合一,高城深堑,构筑城邑,使互相救助。对边塞居民实行以伍、里、连、邑编制,教射法及应战之法,劝以厚赏,威以重罚。
文帝十四年(公元前166 年)冬,老上单于将十四万骑入朝那萧关(宁夏固原南),候骑至雍(陕西凤翔境)、甘泉(陕西旬邑南),单于留塞内月余方去。文帝后元二年(公元前162 年),匈奴连岁入边,为害甚剧。因而,文帝在继续实行和亲政策的同时,极其重视加强边境防卫、报警制度。文帝后元六年(公元前158 年),匈奴两路各三万骑入上郡、云中,所杀略甚众,烽火通于甘泉、长安。文帝令将军令免、苏意分守飞狐(河北蔚县南)、句注(山西代县境)等军事要地,防备极严。月余,汉兵至边,匈奴亦远塞。依靠这种以防御为后盾,同时通使和亲的修好的政策,使此数十年间汉与匈奴一直保持往来,战争破坏尚未至惨剧的程度。
景帝年间,又连续三次与匈奴和亲通好,时间是元年(公元前156 年)
夏、二年秋、五年。故虽有景帝六年(公元前151 年)匈奴入雁门、武源、上郡,后二年(公元前142 年)匈奴再入雁门,但未引起大规模作战。这就使得中原地区经济生产的上升趋势继续得以保持。
其次是汉对南方边境的安抚。南粤(“粤”通“越”)王赵佗原籍真定人(今河北正定),秦时任龙川(今广东龙川)令。反秦起义爆发,南海(今广州市)尉任嚣在病危之际急召赵佗,称中原大乱,让他代己自立。秦亡,赵佗自立为南粤武王。高祖已定天下,于十一年(公元前196 年)派陆贾通使南粤,立赵佗为南粤王,负责和辑南粤,与长沙王国接壤。吕后秉政时,因官吏建议,禁止中原铁器过关运入南粤。赵佗认为必是长沙王从中捣鬼,于是自立为南粤武帝,发兵攻长沙国边县。吕后派侯竃率军进击,士卒因南方暑湿而流行疾疫,兵不能越南岭。于是赵佗控制闽粤、西瓯,东西万余里,黄屋称制,与汉朝相抗礼。文帝登帝位,即遣使告知诸侯及四方边境,示通好之意。为了避免南粤的对抗,文帝在派太中大夫陆贾再次出使时,特意写了一篇态度诚恳、措辞谦和的信。文帝不以皇帝之尊压人,而是先谦恭地作自我介绍,表示平等待人的诚意。然后告知赵佗,朝廷对他还留在河北老家的兄弟作了照顾,对赵佗所关心的祖宗坟墓已派人修葺。文帝语重心长他说明战争只会给汉和南粤造成祸害,“得一亡十”①,所能得到的极小而危害极大,从希望国家安宁的目的出发,要求赵佗与汉通使如故。文帝的诚意,换得赵佗的真心归向。他重新盟誓永远当西汉朝廷的藩属。赵佗向文帝解释,他的称帝是因误会引起,一是闻说祖宗坟墓被破坏,二是疑心长沙王从中谗毁,于是派兵进攻长沙国边境,并“称帝号自娱”②,并非真心与汉对抗。文帝与赵佗还互赠礼物。文帝所赠是当时很贵重的丝棉衣一百件,赵佗所赠是南粤特产白璧、翠鸟、犀角等物。陆贾回报,文帝大悦。至景帝时,南粤仍称臣,遣使朝见。终文景之世,南粤一直是汉的藩属,南方边境长期保持安宁。
削藩与平定吴楚七国之乱文帝时,贾谊认为济北王、淮南王先后谋反是严重的信号。他看到同姓诸侯王势力的膨胀已构成对封建国家的威胁,于是向文帝上《治安策》,对此作了深刻的分析:一,异姓王幸被战胜了,同姓王以后将成为严重问题。目前已有征兆,皇帝必须警惕。他说:“其异姓负强而反,汉已幸胜之矣,又不易其所以然。同姓袭是迹而动,既有征矣,其势尽又复然。”二,现今,同姓王势力膨胀,朝廷无法制服。“一胫之大几如腰,一指之大几如股。”手脚肿大,指挥不动。“失今不治,必为锢疾。”同姓相残相杀。“今或亲弟谋为东帝(指淮南王),亲兄之子西乡而击。”目前,朝廷尚能控制诸侯,因诸侯王年幼,设置傅、相,握有权力。以后若皇帝威权减轻,将出现“堕骨肉之属而抗刭之”。三,同是诸侯王,规律是强者先反。他举出,长沙王不反,不是因他天生最忠诚善良,而是因他势力最小,仅有二万五千户,结果“功少而最宽,势疏而最忠”。他又以樊哙、周勃等与韩信相比,也正说明不强者得保其忠臣地位和生命。因此,贾谊明确得出处理诸侯王的结论:“众建诸侯而少其力。”皇帝广泛地推恩,把大国分成小国,“力小则易使以义,国小则亡邪心。令海内之势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制从,诸侯之君不敢有异心,辐凑并进而归命天子。”①贾谊所主张的“众建诸侯而少其力”,以后即成为西汉朝廷处理和最后解决藩国问题的指导思想。当时文帝并未立即实行。在贾谊死后,文帝十六年(公元前164 年),文帝追思贾谊前言,分齐地为六国②,分淮南王地为三国③,实际上就是贾谊“众建诸侯而少其力”之议的实现。
藩国割据势力与统一国家权力的矛盾进一步发展,终于在景帝前元三年(公元前154 年)爆发了吴、楚七国之乱。吴王刘濞于高祖十二年受封,至此在诸王国中最强。吴有豫章郡铜山,“濞则招天下亡命者,益铸钱,煮海水为盐。以故无赋,国用富饶。”又收买人心,庇护罪人,为其卖命。“百姓无赋,卒践更,辄与平贾。岁时存问茂材,赏赐闾里,他郡国吏欲来捕亡人者,公共禁弗许。”处心积虑经营达四十年,故敢于与朝廷对抗。文帝时,① 《汉书·南粤传》。
② 《汉书·南粤传》。
① 《汉书·贾谊传》。
② 齐文王卒,无子嗣,文帝分齐为六国:齐、济北、菑川、胶东、胶西、济南。③ 淮南厉王之子刘安嗣立为淮南王,再分出立刘勃为衡山王,刘赐为庐江王。即借故不朝。晁错继贾谊之后,在他任太子家令时,也一再建议对吴国实行削地,文帝未予采纳。
由于吴王跋扈,景帝时,晁错又上《削藩策》,认为诸王“削之亦反,不削亦反。削之,其反亟,祸小。不削,反迟,祸大。”景帝三年,用晁错之策,削楚王戊东海郡,削赵常山郡,削胶西六县。依次将削吴。于是吴王刘濞联合楚、胶西等国谋反。及削吴会稽、豫章郡书至,吴王遂起兵,诛杀汉朝派出的二千石官员。胶西、胶东、菑川、济南、楚、赵亦一齐反叛。吴首先发兵于广陵(今江苏扬州),吴王下令军中:“寡人年六十二,身自将,少子年十四,亦为士卒先。诸年上与寡人同,下与少子等,皆发。”举全国士卒共二十余万人,又南使闽、南越,亦发兵随吴。吴兵西渡淮河,并合楚兵,发使致书各诸侯国,称他夜以继日准备三十余年,他的财物“诸王日夜用之弗能尽”①,若各诸侯需赏赐部下,吴可尽量提供。并提出,重赏能捕斩汉诸将大臣及率军或城邑投降者。以诛晁错而清君侧为名,合兵向西。吴、楚共同进攻忠于汉朝的梁国,破棘壁(今河南柘城县境),杀数万人。
七国反,朝廷震动。景帝命太尉周亚夫率三十六将军东进击吴、楚,派郦寄击赵,栾布击齐,拜窦婴为大将军,屯守荥阳,策应前方。亚夫至洛阳,询问父周勃的宾客邓尉,接受他的建议,不与吴、楚兵争锋,坚壁昌邑南(今山东金乡县境),派轻兵切断淮、泗要道,截断吴军粮食供应线。梁国独当吴、楚大军前锋正面,向亚夫求援。亚夫坚守,不派援兵。梁孝王乃命韩安国、张羽率军与吴军作战,得小胜。吴大军欲西进,梁孝王坚守不下。吴军转攻昌邑,亚夫亦坚壁不肯战。吴兵远离后方,给养断绝。吴粮绝卒饥,多叛散,乃引兵退走。亚夫出精兵追击,大破吴军。吴王濞弃军逃至丹徒(今江苏丹徒),最后死于东越。楚王戊军败自杀。从乱起三个月即被迅速平定。当吴、楚发兵情势紧急时,景帝因听袁盎①进计,误杀了晁错。
吴、楚七国反叛的爆发和平定,是西汉藩国割据势力恶性发展的最后溃败。反叛平定后,吴、胶东、菑川、济南、赵等国除。朝廷乘平乱的余威,免除了各王的行政权力,规定诸侯王不再治民,消减了王国官吏,改称王国的丞相为相。从此诸侯王强大难制的局面大为缓和,汉朝统一国家得到进一步巩固。
梁孝王刘武是文帝少子,景帝之弟,极受宠爱,王四十余城,居天下膏腴地,拥财巨万,珠玉宝器多于京城。他广招四方豪杰之士,如吴人枚乘、严忌,蜀人司马相如等,都是梁国宾客。这次在平定反叛中全力阻挡叛军西进,以至亲为拱卫皇室立了大功,于是更加骄纵,在梁国内出入都用天子仪节,随从者千乘万骑。窦太后曾出言,要景帝身后传位给弟孝王。以后,梁孝王闻说袁盎对景帝进谏,不能改变立子而立弟,孝王竟与宠臣羊胜、公孙诡商议,派刺客十几批到长安,刺杀袁盎及其他朝臣十余人。计谋被查觉之后,景帝对他疏远。景帝中元六年(公元前144 年)四月,梁孝王卒,朝廷分梁国为五①。
封国问题是西汉前期的严重问题。尽管同姓王国曾起过拱卫皇室的作① 见《史记·吴王濞列传》。
① 袁盎原为吴相,因私受吴王金,被御史大夫晁错查处治罪,免为庶人。他向景帝进计:若诛杀晁错,吴、楚可立即退兵。晁错被诛,吴楚军却仍大举向西进攻。
① 景帝立孝王子五人为王,分别为梁、济川,济东、山阳和济阴五国。
用,在平定七国之乱时,与皇室关系亲近的梁国也曾为捍卫京师立了大功,但因诸侯王国带有割据性质,往往发展成为对抗朝廷的力量。消除这些割据势力,是巩固统一国家的要求。经过平定七国之乱,后来武帝时期才有进一步解决封国问题的可能。
第五章西汉盛世汉武帝刘彻在位的五十余年(前140—前87 年),是西汉皇朝的鼎盛时期,也是封建制度成长过程中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各方面多所设施,中华民族创造力蓬勃发展的时期。公元前86 年至前74 年,年幼的汉昭帝刘弗陵在位,大臣霍光辅政,公元前73 年至前49 年汉宣帝刘询在位,共历时37年。这一时期由于继续执行武帝晚年休息民力、重视生产的政策,政治局面重新相对稳定,国力得到恢复,成为西汉盛世的继续。
第一节西汉盛世和武帝的基本政策西汉盛世的历史条件“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①西汉鼎盛局面的出现,有其客观物质基础。自汉朝开国至武帝初年,由于连续实行恢复生产和休息民力的政策,国家已拥有相当充足的经济实力。史载:至今上即位数岁,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而乘字牝者傧而不得聚会。守闾阎者食粱肉,为吏者长子孙,居官者以为姓号。①武帝初年这种经济富厚的情况,跟汉初社会凋敝残破的局面已经不同,是西汉皇朝走上它的盛世最基本的历史条件。
西汉盛世出现的又一基本历史条件,是封建国家统一的局面得到巩固。
自汉初以来,异姓王被消灭,同姓王割据势力也被大大削弱,汉景帝又“令诸侯不得治其国”②,诸侯王国只封土而不治民,封建朝廷能够有效地控制全国,国家的统一加强了。加上武帝本人雄材大略,在位时间长,诸多因素结合而推动封建统治出现了盛世。
“举贤良、明教化”
汉武帝在以往高祖、文、景治政的基础上加以发展,形成了一套适应其多所设施、“兴造功业”的需要的基本政策,核心就是“举贤良、明教化”和尚法尊儒。
汉朝在武帝以前,荐举人材尚未形成制度。文帝前元二年(公元前178年),曾诏令“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之士”①,这种诏举多从现任官吏中选拔。武帝即位不久,即连续多次大规模征召才能之士,建立了郡国岁举贤良的制度。建元元年冬十月②,诏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元光元年十一月,“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五月,武帝诏贤良曰:“贤良明千古今王事之体,受策察问,咸以书对,著之于篇,朕亲览焉。”③这一次,董仲舒和公孙弘都以治《春秋》被举荐。董仲舒在对策中,提出“使诸列侯二千石,各择其吏民贤者,岁贡各二人”④的主张,这一主张包括岁贡和定员,对象有吏有民,在制度上比文帝时较为完备。岁举人材,统称为“贤良”或“贤者”,实际上包括才能之士和从封建道德伦理衡量应该表彰的人,荐举时若侧重于某一方面,则又称为举茂材、① 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603 页,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
① 《史记·平准书》。
② 《汉书·百官公卿表》上。
① 《汉书·文帝纪》。
② 建元元年大部分月份在公元前140 年,但冬十月在公元前139 年。
③ 均见《汉书·武帝纪》。
④ 《汉书·董仲舒传》。
孝廉等。故马端临云:“后遂令州郡举茂材、孝廉,皆自仲舒发之。”⑤元光五年(公元前130 年),“徵吏民有明当世之务、习先王之术者,县次续食,令与计偕。”⑥察举制度初行时,郡国实行不力,有的郡不荐一人。为此,武帝于元朔元年(公元前128 年)冬十一月下诏严加督责,云:“朕夙兴夜寐,嘉与宇内之士臻于斯路。故旅耆老,复孝敬,选豪俊,讲文学,稽参政事,祈进民心,深诏执事,兴廉举孝,庶几成风,绍休圣绪。..且进贤受上赏,蔽贤蒙显戮,古之道也。其与中二千石、礼官、博士议不举者罪。”经过朝臣商议,规定了严厉的处罚办法:“不举孝,不举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①这一时期,公孙弘由博士连续晋升,至此又任丞相,封平津侯,他在相府中建起客馆,开了方便出入的东门,延请天下贤人参与谋议政事。
据《汉书》记载,自建元元年至元封五年(公元前140—前106 年),朝廷大规模征召人材即有六次。除了全国性的征召荐举外,武帝对于所遇到的有茂材异等者,也常予奖拔任用。各方面突出人材的涌现和任用,是造成武帝时期鼎盛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史称:是时,汉兴六十余载,海内艾安,府库充实,而四夷未宾,制度多阀。
上方欲用文武,求之如弗及,始以蒲轮迎枚生,见主父而叹息。群士慕向,异人并出。卜式拔于刍牧,弘羊擢于贾坚,卫青奋于奴仆,日c 出于降虏,斯亦曩时版筑饭牛之朋已。汉之得人,于兹为盛。儒雅则公孙弘、董仲舒、兒宽,笃行则石建、石庆,质直则汲黯、卜式,推贤则韩安国、郑当时,定令则赵禹、张汤,文章则司马迁、相如,滑稽则东方朔、枚皋,应对则严助、朱买臣,历数则唐都、洛下闳,协律则李延年,运筹则桑弘羊,奉使则张骞、苏武,将率则卫青、霍去病,受遗则霍光、金日c ,其余不可胜纪。是以兴造功业,制度遗文,后世莫及。②“举贤良”是选拔和任用封建统治所需要的人材,“明教化”则是通过倡导、劝勉的手段,统一人们思想,造成忠于封建皇朝、恪守封建纲纪伦常的社会风气。汉初皇帝都曾重视教化,汉二年(公元前205)春,刘邦在关中择举“有修行,能帅众为善者”为乡三老,又置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①。汉文帝十二年(公元前168 年),下诏嘉奖孝悌、力田、三老、廉屯,派遣谒者赐帛慰问,并“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②。这些都是封建政治和伦理的需要对民众施加教育和引导。武帝时,更加重视“教化”,将乡里的教化跟严格遵守封建等级秩序直接相联系。建元元年(公元前140 年)下诏曰:“古之立教,乡里以齿,朝廷以爵,挟世导民,莫善于德。”③认为在乡间尊敬年长者跟在朝廷尊敬爵位高者,同是自古以来不能违背的规矩,能够这样严格遵守封建等级秩序就是⑤ 《文献通考》卷二十八《选举考》。
⑥ 《汉书·武帝纪》。
① 《汉书·武帝纪》。
② 《汉书·公孙弘卜式兒宽传》赞。
① 《汉书·高帝纪》。
② 《汉书·文帝纪》。
③ 《汉书·武帝纪》。
有道德。武帝又将教化与举贤良密切结合起来。元朔元年(公元前128 年)诏书云:“夫本仁祖义,褒德禄贤,劝善刑暴,五帝三王所由昌也。朕夙兴夜寐,嘉与宇内之士臻于斯路。故旅耆老,复孝敬,选豪俊,讲文学,稽参政事,祈进民心,深诏执事,兴廉举孝,庶几成风,绍休圣绪。..二千石官长纪纲人伦,将何以佐朕烛幽隐,劝元元,厉蒸庶,崇乡党之训哉?”元朔五年(公元前124 年)夏六月诏书中又云:“详延天下方闻之士,咸荐诸朝。其令礼官劝学,讲议洽闻,举遗兴礼,以为天下先。太常其议予博士弟子。崇乡党之化,以厉贤材焉。”④按照封建纲常伦理为标准举荐出人材,这些人既能为封建政权效力,又可成为乡里的表率,使有更多的人效法他们,达到“劝元元,厉蒸庶,崇乡党之训”的目的,所以具有“以为天下先”的意义。
兴太学和郡国学也是武帝“明教化”的一项内容。武帝在长安建立太学,于元朔五年置博士弟子员五十人,课程为儒家五经,以博士为教授,设五经博士。全国各郡还可保荐学生到博士处受业,待遇和博士弟子一样。这些学生一年考试一次,考上中两等的当郎中官或补文学掌故,下等的黜令退学。又选通经学的小官做地方官府的卒史。武帝还推广文翁在郡兴立地方学校的做法,“令天下郡国,皆立学校官。”①这样,从皇帝、丞相、博士到地方官都会讲经学,上下一同灌输忠于皇帝、遵守封建等级和伦理秩序的意识,“明教化”以统一思想的目的达到了。
尚法尊儒尚法尊儒是汉武帝统治国家、驾驭臣下的根本政策。这是西汉朝廷吸取了秦亡教训而形成的,把提倡仁义德治与依靠严施刑罚二者结合起来。尊儒与明教化相通,目的是用儒家学说作为统一思想的标准。武帝即位次年,便采纳丞相卫绾建议,对所举贤良中治法家、纵横家言者,一律罢去。随即又任命好儒术的窦婴为丞相、田蚡为太尉,提拔王臧(武帝当太子时的少傅,西汉名儒鲁申公的学生)为郎中令,主宫内诸事,又任命赵绾(鲁申公另一学生)为御史大夫。爱好黄老学说的窦太后仗势反攻,罪责赵绾、王臧下狱,又逼武帝将窦婴、田蚡免职。但是尊儒的趋势无法阻挡。建元六年(公元前135 年)。窦太后卒,武帝立即任命田蚡为丞相,大批地征召儒生,采纳董仲舒建议:“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①从此确立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儒学居于独尊地位,成为此后整个汉代以至两千年封建社会间统治人民的正统思想。不但官吏的选拔以儒学为标准,儒学成为进身之途,士子争相奔赴,而且儒学成为统制社会意识形态的绝对权威,影响深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汉武帝独尊儒术政策的实行,对于巩固封建统一国家、传播封建文化有其历史作用,但同时又严重地压制思想的自由发展,长期产生禁锢人们头脑的弊端。
④ 均见《汉书·武帝纪》。
① 《汉书·文翁传》。
① 《汉书·董仲舒传》。
“尊儒”与“尚法”相结合,骨子里将君王驭下的权术和严施刑罚这些法家的办法作为根本的手段,用儒术加以缘饰,正是武帝政治的特点。汲黯当面批评汉武帝“内多欲而外施仁义”,讲的也是这个特点。公孙弘在其对策中,既标榜儒家的仁、义、礼,又特别强调法家的权术,说:“擅杀生之柄,通壅塞之途,权轻重之数,论得失之道,使远近情伪必见于上,谓之术。”“不得其术,则主蔽于上,官乱于下。此事之情,属统垂业之本也。”如此重视和阐释君王驭下之术,正投合内心“尚法”的汉武帝之所好,所以武帝亲擢公孙弘为第一名。史称公孙弘“习文法吏事,缘饰以儒术,上说之。”②故连续升迁,至拜相封侯。以“儒术”来缘饰律令法术,是汉武帝和公孙弘所共同的特点,武帝时期官场那种“刻深吏多为爪牙用者,依于文学之士”的习气,正是“尚法尊儒”政策造成的。
由于“尚法”,对违法者一律严治,因此武帝时律令越来越繁多。史载因武帝大事征伐,“徵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网寖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①结果是,有关律令条例的文书把房间都堆满了,专门负责整理的人也无法遍看。于是郡国一级引用法律的便五花八门,往往案情相同而判处都不一样。奸邪的官吏便借此贪赃枉法,想让人减罪活命便引用免于死罪的条款,相反就引用从重判刑的条款把人处死,律令越多越加重民众的灾难。
② 均见《汉书·公孙弘传》。
① 《汉书·刑法志》。
第二节强干弱枝的重要措施为了缔造一个封建专制皇朝的需要;汉武帝继续汉初以来强化皇权、巩固国家统一的努力,采取了一系列强干弱枝的重要措施。
迁徙郡国豪富郡国豪富有的是六国旧贵族之后,有的是汉初功臣或二千石大吏之家,有的是高资富人,或其他“豪杰并兼之家”②。这些人凭借世代名门显贵的地位或高额资产,长期盘踞于郡国,欺压百姓,兼并田地,造成朝廷的法制在这些郡国范围内难以施行。汉初曾迁徙这些郡国豪富,作为强干弱枝的重要措施,使之离开经营多年的故地,削弱地方势力,又可以实空虚之处,就近控制。高祖时曾“徙齐诸田,楚昭、屈、景,及诸功臣家于长陵”①。武帝时更加坚决实行这一措施。建元三年(公元前138 年),徙郡国豪富至茂陵,赐迁徙者户钱二十万,田二顷。元朔二年(公元前127 年),主父偃向武帝建议:“天下豪桀兼并之家,乱众之民,皆可徙茂陵,内实京师,外销奸猾,此所谓不诛而害除。”②武帝从其议,于此年“徙郡国豪桀及訾三百万以上于茂陵、云陵”。又于太始元年(公元前96 年),“徙郡国吏民豪桀于茂陵、云陵”③。当时山东临淄有的强宗大族,还被迫离开故地迁居到几千里地以外的江南会稽④。武帝坚决采取的迁徙郡国豪富的措施,有效地打击了地方势力,加强了朝廷力量。
推恩王侯子弟吴楚七国之乱平后,汉景帝将王国任用官吏的权力收归朝廷,“令诸侯不得复治国,天子为置吏。改丞相曰相。省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宗正、博士官、大夫、谒者、郎诸官。长丞皆损其员。”⑤汉武帝继续这一做法,又取消王国郎中令。至此,王国治权虽减少,而拥地仍广,依然成为对西汉朝廷的威胁。为了进一步削弱封国势力,主父偃向武帝建议:“古者诸侯不过百里,强弱之形易制。今诸侯或连城数十,地方千里,缓则骄奢易为淫乱,急则阻其强而合从以逆京师。..愿陛下令诸侯得推恩分子弟,以地侯之。彼人人喜得所愿,上以德施,实分其国,不削而稍弱矣。”①武帝采纳他的建议,于元朔二年(公元前127 年)行“推恩令”,下诏“诸侯王或欲推私恩分子弟邑者,令各条上,朕且临定其号名。”②允许诸侯王推“私恩”把王国② 《汉书·地理志》。
① 《汉书·高帝纪》。
② 《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
③ 均见《汉书·武帝纪》。
④ 《后汉书·郑弘传》注引谢承《后汉书》曰:“其曾祖父本齐国临淄人,官至蜀郡属国都尉。武帝时徙强宗大族,不得族居,将三子移居山阴,因遂家焉。”
⑤ 《汉书·百官公卿表》上。
① 《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
② 《汉书·王子侯表》序。
土地的一部分分给子弟为列侯,由皇帝制定这些侯国的名号。按照汉制,侯国隶属于郡,地位与县相当。因此王国析为侯国,就是王国的缩小和朝廷直辖土地的扩大。推恩令下后,王国纷请分邑子弟,“于是藩国始分,而子弟毕侯矣。”③朝廷“不行黜陟而藩国自析”。④武帝以后,王国辖地不过数县,其地位相当于郡。这样,诸侯王强大难制的问题,就进一步解决了。
诸侯王问题解决后,全国还有列侯百余。汉制每年八月,举行饮酎大典,诸侯王和列侯献“酎金”助祭。元鼎五年(公元前112 年),武帝以列侯酣金斤两成色不足为名,削夺一百零六个列侯的爵位。其余列侯因各种原因失爵的还有不少。
汉初强大的诸侯王都大量招致宾客游士,扈从左右,其中有文学之士,有儒生、方士、纵横论辩之士,还有敢死的所谓“豪桀之士”。他们在诸侯王策划反汉时都充当助手和死党,所以武帝力加压制。淮南王刘安和衡山王刘赐被告谋反,武帝于元狩元年(公元前122 年)下令尽捕其宾客党羽,牵连致死的达数万人。接着,武帝颁布“左官律”,规定王国官为“左官”,以示歧视。又颁布“附益法”,限制士人与诸王交游。从此以后,“诸侯惟得衣租食税,不与政事”①,其中支脉疏远的人,更是与一般富室无异了。惩治地方豪侠在西汉前期,游侠在地方上很有势力。有的游侠以义气侠行相标榜,振人于穷急,脱人于困厄。有的则“朋党宗强比周,设财役贫,豪暴侵凌孤弱,恣欲自快”,还有的被司马迁称为“盗跖居民间者”②。后者是豪侠。地方上那些不具有政治上身份的豪强(故不同于功臣或二千石大吏之家这些郡国豪富)也属于这一类势力,可以统称为地方豪侠。游侠豪强与封建皇朝之间,除上下相依恃以统治人民的关系外,显然又存在着矛盾。
为了惩治地方豪侠,出现了酷吏。景帝时,济南守郅都族灭当地豪强■氏为首的作恶者。宁成任都尉,为政效法郅都。郅都、宁成这样的酷吏,是汉武帝任用酷吏打击豪强和游侠的先声。武帝除徙强宗大姓,不得族居外,还大批任用酷吏,诛锄豪强、游侠。如张汤为御史大夫,“排富商大贾,出告缗令,锄豪强兼并之家,舞文巧诋以辅法”③。其他如杜周、周阳由等,也是这一类酷吏。这些内外官吏的活动,对于抑压地方豪侠的猖獗气焰,提高专制皇权,起了显著的作用。当时河内有名的游侠郭解,“藏命作奸剽攻,休乃铸钱掘家”,“睚眦杀人”①,最后被处以族诛。
但酷吏同豪强、游侠并不是绝对对立的势力,酷吏宁成罢官还乡,“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②,本身也是称霸一方的豪强。酷吏王温舒杀河内豪强,竟至株连千余家,流血十余里,这么多被株连的人,自然有③ 《汉书·武帝纪》。
④ 《汉书·王子侯表》序。
① 《汉书·诸侯王表》序。
② 均见《史记·游侠列传》。
③ 《史记·酷吏列传》。
① 《史记·游侠列传》。
② 《史记·酷吏列传》。
不少是贫苦人民。《汉书·酷吏传》说,由于郡国守相多效法王温舒的残暴杀人行为,所以“吏民益轻犯法,盗贼滋起”。这同《刑法志》所言“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都说明任用酷吏和实行苛刻刑律来加强专制皇权,势必要激化社会矛盾。
设置十三部刺史也是武帝时政治上强干弱枝的重要制度。因当时疆域大大拓展,需要加强朝廷对全国范围的控制。如《汉书·地理志》说:“武帝攘却胡、越,开地斥境,南置交阯,北置朔方之州,兼徐、梁、幽、并夏、周之制,改雍曰凉,改梁曰益,凡十三部,置刺史。”武帝置十三部刺史时间在元封五年(公元前106 年),把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域,叫十三州部,每州部设刺史一人。刺史每年八月巡视所部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③。这六条详细规定了刺史监察的范围,其中一条是督察强宗豪右,五条是督察郡国守相。征和四年(公元前89 年),武帝置司隶校尉。司隶校尉率官徒“捕巫蛊,督大奸猾”;后改为督察三辅(京兆、冯翊、扶风)、三河(河东、河内、河南)和弘农郡,职权同部刺史相似。刺史由丞相派属员分任,秩六百石,但出刺时代表朝廷,故“位卑而权重”。十三部刺史的设立,加强了朝廷对地方的控制。
武帝还在内廷设立一个处理文书的机构,直接处理大臣们的章奏,侵夺了原来属于丞相的职权,使君主专制进了一步。
榷盐铁、均输、铸币、告缗跟政治上强化皇权的措施相一致,汉武帝在经济上实行盐铁官营、均输平准和统一铸币等重大措施。原来铸币、煮盐、冶铁,不受法律限制,私人得以经营,实际上使利权都落在豪富、王侯和朝廷贵臣手里,成为他们剥削农民、扰乱社会经济的工具。汉武帝把这些利权收归朝廷,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摧毁了地方势力在经济上对朝廷的压力。由于武帝长期对边境用兵,加上其它支出和挥霍,耗费了巨量财富,文、景时期的大量积蓄也都用尽。因此武帝一再实行募民入奴婢、入羊,并设置武功爵出卖,力图筹集钱财。元狩中,武帝打破商人不得任政府官员的旧规,任用大盐商东郭咸阳、大冶铁家孔仅为大农丞领盐铁事,任用商人子弟桑弘羊主持财政事务①,武帝依靠这些人相继采取一系列重要经济措施。
盐铁官营,是分别在产盐区设盐官,雇工煮盐,又在产铁区设铁官,经营采冶铸造,发卖铁器。盐铁官统属于中央的大农,盐铁官吏多用过去盐铁商人充任。均输,是由大农派出属官几十人到各个郡国,对各地应上交京师的货物,不再像过去那样长途输送,而是根据各地区对货物的需要沿途出卖,然后买取京师所需的货物运回。平准,则是在京师设平准官,统一掌管由天下运至京师的货物,根据市场行情卖出或买进,以求物价较为平稳。这样,大商贾无法囤积居奇,操纵物价,也限制了大商人的兼并行为。
西汉时因国家空前统一,取消了各地之间的关卡限制,使商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买卖、运输货物,商人资本发达。在封建社会中,商人财力过强,③ 《汉书·百官公卿表》注引《汉官典职仪》。
① 桑弘羊于元鼎二年(公元前115 年)任大农丞,开办均输,元封元年(公元前110 年)任治粟都尉,领大农,主管盐铁官营。
必然转变为土地兼并,造成更多的农民失去土地,破产流亡。这对封建国家是事关重大的问题。武帝实行均输、平准和盐铁专营,使“富商大贾亡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跃。”①即是说,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了大商人囤积投机,防止物价猛涨,对农民安心生产也有好处,抑制商人资本为牟取暴利而对封建国家经济生活起到破坏作用,朝廷也增加了收入。所以《汉书·食货志》又说:“于是天子北至朔方,东封泰山,巡海上,旁北边以归。所过赏赐,用帛百余万匹,钱金以巨万计,皆取足大农。”“民不加赋而天下用饶。”
汉初,黄金以斤为单位,钱重三铢,称为“荚钱”。文帝时,因为荚钱太轻,改铸四铢钱,面值“半两”。并取消禁止私铸的命令,准许诸侯王国铸钱。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 年)把铸币权收归朝廷,统一铸造五铢钱,严禁地方和私人铸钱。规定使用三种货币:皮币,用鹿皮一尺见方做成。面值四十万;白金(银与锡的合金),分圆形(面值三千)、方形(面值五百)、椭圆形(面值三百);三铢钱。次年,因三铢钱轻,改铸五铢钱,规定由上林三官(水衡都尉所属钟官、辨铜、均输三官)专铸。一律禁止郡国私铸,命令各郡国将以前所铸钱作废熔化,把铜料送到上林三官。五铢钱的重量和成色都有保证,私铸者无利可图,币制得到较长时期的稳定,据《汉书·食货志》载,自武帝初铸五铢钱到平帝元始年间,铸钱总数为二百八十亿万余枚。王莽时币制混乱,人民对王莽钱币毫无信任,而私用五铢钱,证明武帝时期铸钱长期具有信誉。
元狩四年(公元前119 年),武帝下令对商人和高利贷者加重征收财产税,称为“算缗”。规定:“诸贾人末作贳贷买卖,居邑积贮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算一。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算一。..商贾人轺车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①责令商人自报财产。陈报不实者,罚戍边一年,财物没收;有告发者,得没收财物之半,称“告缗”。结果,很多商人被没收了财物、奴婢和田宅。算缗、告缗带有侵夺商人利益的性质,有的商人因受诬告而破产。但政府得民财以亿计,从大局看,加强了朝廷的财力,使财政上的危机缓解了。汉武帝利用强大的国家力量,抑制了大商人的兼并和投机活动,且又利用商人为朝廷增加收入服务。他对商人的政策取得了成功。最后桑弘羊由商人子弟任御史大夫,跻身于“三公”高位。
① 《汉书·食货志》下。
① 《汉书·食货志》下。
第三节民族关系和统一局面的发展自西汉初年以来,我国各民族之间,出现了比以前更为密切的政治、经济、文化交往,也发生过一些战争。汉武帝时期曾经长期对边境地区用兵,这些战争有的属于防御少数民族贵族所挑起的对中原农业地区的袭扰、掠夺,起了维护安全、保障生产的作用;有的则是对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侵犯,造成了破坏。武帝还大规模展开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交通、开发。从总的后果看,各民族之间的联系加强了,国家统一的局面发展了。汉族的封建经济和封建文化,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影响着周边各民族,有些民族还显著地走上了封建化的道路。西汉封建经济的繁荣和国家的统一,正是各族人民共同进步的结果。
汉与匈奴的和战武帝初年,继续实行文景之世对匈奴和亲的政策,“厚遇关市,饶给之。匈奴自单于以下皆亲汉,往来长城下。”①元光二年(公元前133 年),武帝采用雁门富豪聂壹计谋,命聂壹诈降,引诱匈奴攻取马邑城,汉埋伏三十余万大军准备一举消灭匈奴主力。匈奴单于以十万骑兵入塞,半途发觉有诈引还。从此以后,匈奴绝和亲,常常在边塞攻掠。但双方仍保持关市贸易。元光六年,武帝开始派军进攻匈奴,从此三十余年间,双方多次发生战争。其中关系最大的有三次战役。
元朔二年(公元前127 年),匈奴入侵,汉遣卫青领兵从云中出击,北抵高阙,迂回至于陇西,夺回河套一带,解除了匈奴对长安的直接威胁。汉在那里设朔方郡,并重新修缮秦时所筑边塞。同年夏,汉朝廷募民十万口徙于朔方。次年,匈奴军臣单于死,弟左谷蠡王伊稚斜自立。右贤王数次侵拢边境,直至朔方。元朔五年,卫青攻右贤王,右贤王脱身走,于是汉朝在河套地区的阵地得以巩固,使匈奴再也无力从正面进攻关中一带。
元狩二年(公元前121 年),武帝命霍去病将兵远征。霍去病自陇西出兵,过焉支山(今甘肃山丹县境),西入匈奴境内千余里。同年夏,霍去病由北地出击,逾居延海,南下祁连山。这次战役,沉重地打击了匈奴右部,匈奴浑邪王杀休屠王,率部四万余人归汉。汉分徙其众于西北边塞之外,因其故俗为王属国。后又迁徙关东贫民七十二万余口,充实陇西、北地、西河、上郡之地。西汉朝廷又在浑邪王、休屠王故地陆续设立酒泉、武威、张掖、敦煌四郡。汉得河西四郡地,不但隔断了匈奴与羌人的联系,而且沟通了内地与西域的直接交通,对于西汉和匈奴势力的消长发生了显著作用。
元狩四年(公元前119 年),汉发骑兵十万,“私负从马凡十四万匹”,令卫青、霍去病率军远攻,分别从定襄、代郡出击,预约会师绝漠。匈奴单于以精兵待漠北,被卫青击败,遁走。卫青北至寘颜山赵信城。霍去病出代二千余里,封狼居胥山,临瀚海而还。这次战役以后,匈奴主力向西远徙,“漠南无王庭”。汉军占领了自朔方以西至张掖、居延海的大片土地,开渠屯田,“置田官,吏卒五六万人”,保障了河西地区的安全。汉军在这次战役中获胜,而本身也遭受惨重损失,士卒死亡以万计,马死十余万匹。元封、① 《汉书·匈奴传》上。
太初以后至武帝末年,汉同匈奴虽然还发生过不少战争,但其规模和影响都小得多。至太初三年(公元前102 年),汉朝令光禄徐自为出五原塞数百里,远者千里,筑城障列亭至卢朐,又令强弩都尉路博德在居延泽边筑障塞。此年秋,匈奴军大入定襄、云中,尽毁徐自为所筑城障,又至酒泉、张掖袭扰。天汉年间,汉连续派军出击,均不甚利。至征和三年(公元前90 年),派贰师将军李广利率大军出塞,军败,投降匈奴,汉军士卒死亡数万,此后汉不复出兵。
西汉朝廷对匈奴的战争,使汉初以来北方农业地区所受到的威胁,基本解除。从此,边郡与内地的联系大大加强。大量的移民和戍卒、屯田兵,在荒漠的原野上开辟耕地,垦殖发展。中原的生产技术和先进文化在边地传播开来。从令居(今甘肃永登境)西至敦煌,修起了屏蔽河西走廊的长城,敦煌以西至盐泽(罗布泊),也修起了亭燧。屯田区、城堡和烽燧,是西汉在北方边境的政治、军事据点,也是先进经济、先进文化的传播站,它们对于匈奴以及其他相邻各游牧民族社会的发展,起着一定的影响①。
汉与西域各国的交通汉代把玉门关和阳关以西今日新疆及其以西地区,称为西域(包括中亚以至更远的许多地方)。汉武帝时,西域有三十六国,以后分为五十余国。各国语言不一,互不统属,人口最多的龟兹国仅八万人,一般每国数千至二、三万人。自玉门、阳关出西域有南、北二道。“从鄯善,傍南山北,波河西行至莎车,为南道。南道西逾葱岭则出大月氏、安息。自车师前王廷随北山,波河西行至疏勒,为北道。北道逾葱岭则出大宛、康居、奄蔡焉。”①月氏原是河西游牧民族,被匈奴所攻,西迁葱岭以外。武帝闻大月氏有报复匈奴之意,而河西及其西为匈奴所隔,所以募使者通使大月氏,欲联合他们夹攻匈奴。汉中人张骞以郎应募前往,于建元三年(公元前138 年)率众一百余人向西域进发。张骞在途中被匈奴俘获,扣留十余年。张骞设法逃出,朝着大月氏方向西行。经过大宛、康居,终于到达大月氏,此时月氏在中亚“地肥饶,少寇,志安乐;又自以远汉,殊无报胡之心”。张骞不得月氏要领,居岁余而还。归途中又被匈奴扣留了一年余,乘匈奴发生内乱逃归。元朔三年(公元前126 年)回到长安,元朔六年受封为博望侯。张骞这次通使,亲到者有大宛、大月氏、大夏、康居,又传闻毗邻的五六个大国,前后达十余年,历尽艰险。他的西行,传播了汉朝的情况,获得了大量前所无闻的西域资料,故被称为“凿空”。张骞通使以后,武帝发使广求通西域道路,并希求开通一条经西南身毒国(今印度)通向西域的新路,却迄未成功。元狩二年(公元前121 年),汉军击败匈奴,取得了河西地带,从此,“自盐泽以东,空无匈奴,道可通”。于是,武帝于元狩四年以张骞为中郎将,派他再次出使西域,欲招乌孙东迁回到河西故地,并联络西域各国。此行率将士三百人,每人备马两匹,并带牛羊以万数,金币丝帛巨万。张骞到达乌孙国,传达汉朝旨意。此时乌孙已分为三国,又畏惧匈奴,不愿东徙,只派译员送张骞归国。张骞分别派出副使,前往大宛、康居、大月氏、大夏、安息、① 参见翦伯赞主编《中国史纲要》上册,第152 页,人民出版社1983 年版。① 《汉书·西域传》。
身毒、于阗及诸旁国,其中不少国家陆续派人随汉朝副使到长安,开启了西域各国与汉朝频繁交往的时代。元封年间,汉朝遣宗室女细君公主妻乌孙国君。此时,汉在令居以西筑要塞,置酒泉郡,保障与西域的交通,一岁中使者多十余,少者五六辈。元封三年(公元前108 年),汉派王恢、赵破奴击败西域通道上助匈奴与汉使为敌的楼兰、姑师。于是“酒泉列亭障至玉门”。武帝因欲打破匈奴对大宛的控制和获得大宛的汗血马,于太初年间两次派贰师将军李广利远道出军击大宛。第一次大败,回到敦煌,“士不过十一二”;又再次出军,围其城,攻四十余日乃破。太初四年(公元前101 年),李广利东回,“诸所过小国闻宛破,皆使其子弟从军入献见天子,因以质焉”。此后,西域各国震惧,“多遣来贡献,汉使西域者益得职。于是自敦煌西至盐泽,往往起亭,而轮台、渠犁皆有田卒数百人,置使者校尉领护,以给使外国者。”①西域道通以后,天山南北地区第一次与内地联成一体,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同时,中原同西域以至更远地区,经济、文化联系日益密切。西域的各种物产向东移植。此后,佛教及佛教文化也经此传入东土,对中国文化产生了很大影响。中国的丝织品、科技和农业先进技术传到西域。这种频繁的经济、文化交流,促进了西域社会的进步,也丰富了中原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
羌人一般不作为西域民族来看待,但也是我国西部的古老民族之一。汉代羌人分居于广阔地带,主要聚集在青海东部河、湟一带,西北接西域,南达今之川、滇地区。据《后汉书·西羌传》载:羌人本以射猎为生,其酋长爰剑在秦厉公时为秦所拘执,学到了农牧技术,他逃回羌人部落后教族人田畜,依附者众。至爰剑曾孙忍、舞时,居于湟中,人口蕃殖。武帝渡河、湟,筑令居塞,初开河西四郡,通道玉门,建筑障塞亭燧,隔断匈奴与羌人的联系。元鼎五年(公元前112 年),羌人先零部与封养部等解仇结盟,与匈奴联络,合兵十余万,攻令居、安故(今甘肃临洮),遂围枹罕(今甘肃临夏)。汉遣将军李息等将兵十万击平之,始置护羌都尉,统领羌人诸部。羌人乃离开湟中,迁至西海(青海湖)沿岸居住。汉朝乃逐步移民到河西地区,从事耕种垦殖。
汉与西南夷、东南、东北各民族的关系西汉时,在今四川西部、西南部,贵州西部,云南省及甘肃南部一带,分布着许多语言、习俗不同的少数民族,当时称为“西南夷”。分布在乌江、金沙江流域的,有夜郎、滇、邛都等,以从事农耕、椎结为特点。在今澜沧江流域的有巂、昆明,以游牧生活、编发为特点。在今大渡河流域的,有徙、筰都、冉 ,习俗或农耕,或游牧。在今甘肃南部的还有白马,属氏人。秦时,巴蜀与邛、筰、冉 已有交往。武帝建元六年(公元前135 年),番阳令唐蒙出使南越,发现蜀地出产的枸酱,知道蜀地经西南夷有路可通南越。于是武帝拜唐蒙为中郎将,由蜀出使夜郎,汉朝在此设立犍为郡,发巴蜀卒修筑陆路通牂牁江。武帝又拜司马相如为中郎将,出使邛、筰,新设置十余县,属蜀。当时开通道路的士卒因给养困难和天气湿热,死亡很多,又遇西① 本段引文均见《汉书·张骞传》、《西域传》。
南夷君长接连反抗,派兵出击而耗费无功,于是暂罢开通西南夷。至元狩元年(公元前122 年),武帝又发使从蜀四出,取道西南夷,指求身毒国。这样,汉和滇的道路打通了,汉对夜郎及其附近各族的联系加强了,但由滇通向身毒的道路始终没有打通。元鼎五年(公元前112 年),汉发夜郎附近诸部兵攻南越,且兰君以此反汉,杀汉使者及犍为太守。次年,汉兵从蜀南下,攻下且兰,设置牂牁郡(治今贵州黄平西),夜郎入朝,被封为夜郎王。汉又以邛都为越巂郡(治今四川西昌东南),巂都为沈黎郡(治今四川雅安南),冉 为汶山郡(治今四川茂汶县北),白马为武都郡(治今甘肃成县)。元封二年(公元前109 年),武帝发兵临滇,降滇王,以其地为益州郡(治今云南晋宁),仍由滇王管理。武帝开通西南夷和设置各郡,加快了中原先进文化向边地的传播,推进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的发展。
武帝时,东南地区居住着越族,包括闽越、东越、南越①。闽越王无诸,越东海王摇,都是越王勾践的后代。建元三年(公元前138 年),闽越兵发兵围东瓯(东海王所都,在今浙江永嘉)。武帝遣庄助发会稽郡兵浮海救之,未至,闽越退兵。东越请举国徙中国,乃悉迁其众四万余人处江、淮间。建元六年,闽越王击东越,武帝发兵救助,兵未逾岭,闽越王弟余善杀王以降。汉先后立无诸孙繇君丑为越繇王,又立余善为东越王。至元鼎四年(公元前113 年),南越相吕嘉反,余善上书请以卒八千人从汉军击吕嘉,后又暗中遣使勾结南越。汉攻下番禺后,余善又反。武帝派韩说、杨仆等分别从海路、陆路进击。元封元年(公元前110 年),汉军各路均入东越,余善被越繇王居股等所杀,汉朝将东越居民徙居江、淮间。江、淮间的东越、闽越人从此逐渐与汉人融合。
建元三年(公元前138 年),闽越王派兵击南越,武帝命严助率汉军解除了闽越对南越的威胁;六年,严助又受命出师南越,南越王派太子婴齐宿卫长安。后来婴齐之子赵兴继为南越王,上韦武帝,“请比内诸侯,三岁一朝,除边关”①。南越相吕嘉起兵反,杀赵兴、太后以及汉使终军等。元鼎五年(公元前112 年),路博德、杨仆等率汉军攻入南越,招纳越人,夺得番禺,俘吕嘉等,越人贵族很多人受汉封为列侯。南越的桂林监居翁,也谕告西瓯四十余万口,一起归汉。汉以南越、西瓯及其相邻之地立为儋耳、珠崖、南海、苍梧、郁林、合浦、交趾、九真、日南等九郡。
汉代的乌桓人和鲜卑人都属于东胡。西汉初,乌桓被匈奴冒顿单于所破,受其奴役。至武帝时霍去病击破匈奴左地后,把匈奴的一部徙于上谷、渔阳、右北平等五郡(今河北省北部及辽宁南部),设置护乌桓校尉监督他们,让他们替汉军侦察匈奴的动静。鲜卑自从被冒顿击破后,远徙至辽东塞外。汉初,朝鲜王满即与汉朝有藩属关系。《汉书·武帝纪》载,元朔元年(公元前128 年),东夷薉君南闾等率二十八万人降,武帝遂置苍海郡,元朔三年罢。元封二年(公元前109 年),朝鲜王右渠(满之孙)不肯奉汉朝诏书,次年,朝鲜尼谿相参杀右渠降汉,汉朝遂定朝鲜,置真番、临屯、乐浪、玄菟四郡。
① “越”亦作“粤”。
① 《史记·南越列传》。
第四节武帝末年的社会动荡及其转机武帝末年的社会动荡汉武帝时期出现了封建皇朝的鼎盛局面,而这一时期又存在着严重的弊政和社会问题。当时主要弊政,一是刑罚太滥,治罪严酷;二是连年征伐和其它事项耗费巨量钱财,造成府库空虚,于是加重对人民剥削,生产受到严重破坏;三是迷信鬼神,奢侈逸乐。这些弊政引起社会动荡,农民暴动接连发生。
武帝执法苛严,大量重用酷吏。大量任用酷吏虽然摧抑了豪强势力,也给人民带来灾难。《汉书·杜周传》载:“至周为廷尉,诏狱亦益多矣。二千石系者新故相因,不减百余人。郡吏大府举之廷尉,一岁至千余章。章大者连逮证案数百,小者数十人;远者数千里,近者数百里。会狱,吏因责如章告劾,不服,以掠笞定之。于是闻有逮证,皆亡匿。狱久者至更数吏十余岁而相告言,大氐尽诋以不道,以上廷尉及中都官,诏狱逮至六七万人,吏所增加十有余万。”酷吏治狱如此广为株连,严刑逼供,受牵连者被逼辗转诬告,必然致使许多无辜百姓受害。告缗令也造成许多民众破产。“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杜周治之,狱少反者。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监分曹往,即治郡国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抵破。”①武帝连年征伐,仅与匈奴的战争前后就持续三十余年,动员的军队最多达三十多万,至少也有几万人。因此造成丁壮男子丢下锄把从征,又征发更多的人转运粮食给养,农民无法忍受繁重的兵役、徭役和赋税剥削,四处流亡,农业生产受到严重破坏。故《汉书·食货志》说:“外事四夷,内兴功利,役费并兴,而民去本。”“天下虚耗,人复相食。”
武帝当政时期财政开支惊人。长期战争耗费了大量钱财,光是赏赐给将士的就不计其数,元朔五年赐给卫青大军黄金二十余万斤。元狩四年赏给卫青、霍去病黄金五十万斤。武帝多次征调民工到边境筑城,或迁徙内地居民充实边境,如元朔元年兴十余万众筑卫朔方;元狩四年徙山东贫民七十二万充实新秦中时,“衣食皆仰给于县官。数岁,货与产业,使者分部护,冠盖相望,费以亿计。”①又征调六十万卒沿边郡屯田,也都由政府供给衣食。武帝时期为了治黄河、塞决口,开凿漕渠,和其他水利工程,也需要大量开支,仅在朔方开灌溉渠,二三年间,“费用各以巨万十数”。加上武帝在其他方面大量挥霍,造成了国库空虚。于是武帝下令,犯罪可以出钱赎罪,将粮食输送到边境可以授官,结果更使贪污贿赂公行,欺诈和投机行为恶性发展:“是以天下奢侈,官乱民贫,盗贼并起,亡命者众。郡国恐伏其诛,则择便巧史书习于计簿能欺上府者,以为右职;奸轨不胜,则取勇猛能操切百姓者,以苛暴威服下者,使居大位。故亡义而有财者显于世,欺谩而善书者尊于朝,誖逆而勇猛者贵于官。”②武帝一生沉溺于鬼神迷信,据《汉书·武帝纪》载,自元狩元年至后元二年(公元前122—前87 年),他外出祠神、巡行、封禅共二十九次,其中① 《汉书·食货志》下。
② 《汉书·贡禹传》。
远程出巡、祭祀达十三次。元封元年,东巡,封泰山,沿渤海边到碣石而还,历时四个多月。元封五年,从冬十月开始至春四月封泰山而还,历时五个月。每次外出祭祀巡行,都带着大队人马,沿途官府动员众多吏民修路、献礼、迎送,耗费民力、财力、物力无数。武帝又任用神仙方士,给他们大量赏赐,仅给栾大的赏赐,一次就有十万金。武帝生活奢靡,“多取好女至数千人,以填后宫”①。
上述种种弊政引起了社会矛盾激化。至武帝统治后期,各地出现了农民暴动,南阳有梅免、白政,楚有殷中、杜少,齐有徐勃,燕、岱之间有坚卢、范生等。这些暴动,“大群至数千人,擅自号,攻城邑,取库兵,释死罪,缚辱郡太守、都尉,杀二千石,为檄告县趣具食;小群盗以百数,掠卤乡里者,不可胜数也”。武帝指派酷吏,动员了军队,以几年时间进行镇压。暴动者虽失去首领,而“散卒失亡,复聚党阻山川者,往往而群居,无可奈何。于是作‘沈命法’,群盗四起不发觉,发觉而捕弗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其后小吏畏诛,虽有盗不敢发,恐不能得,坐课累府,府亦使其不言。故盗贼寖多,上下相为匿”②轮台之诏和社会安定的转机面对连年征伐造成海内虚耗、社会动荡的局面,武帝晚年颁布了著名的轮台诏,“悔征伐之事”,承认自己的政策过失。时值征和四年(公元前89年),汉遣重合侯马通率四万骑击匈奴,又令开陵侯率楼兰等六国兵攻击依附于匈奴的车师,与马通军相配合,车师王投降。于是搜粟都尉桑弘羊与丞相、御史上奏,提出增派军卒到西域渠犁、轮台一带屯田,再“募民壮健有累重敢徙者诣田所,就蓄积为本业,益垦溉田,稍筑列亭,连城而田,以威西国,辅乌孙”。西域前线又传来贰师将军李广利以军降匈奴的消息,汉武帝折损大将和众多士卒。于是:上乃下诏,深陈既往之悔,曰:“前有司奏,欲益民赋三十助边用,是重困老弱孤独也。而今又请遣卒田轮台。轮台西于车师千余里,前开陵侯击车师时,危须、尉犁、楼兰六国子弟在京师者皆先归,发畜食迎汉军,又自发兵,凡数万人,王各自将,共围车师,降其王。诸国兵便罢,力不能复至道上食汉军。汉军破城,食至多,然士自载,不足以竟师,强者尽食畜产,羸者道死数千人。朕发酒泉驴橐驼负食,出玉门迎军,吏卒起张掖,不甚远,然尚厮留甚众。曩者,朕之不明,以军候弘上书言‘匈奴缚马前后足,置城下’,驰言‘秦人,我匄丐若马’,又汉使久留不还,故兴师,遣贰师将军,欲以为使者威重也。古者卿大夫与谋,参以蓍龟,不吉不行。乃者以缚马书遍视丞相御史二千石诸大夫郎为文学者,乃至郡属国都尉成忠、赵破奴等,皆以‘虏自缚其马,不祥甚哉!’或以为‘欲以见强,夫不足者视人有余。’《易》之,卦得《大过》,爻在九五,匈奴困败。公车方士、太史治星望气,及太卜龟蓍,皆以为吉,匈奴必破,时不可再得也。又曰‘北伐行将,于鬴山必克。’卦诸将,贰师最吉。故朕亲发贰师下鬴山,诏之必毋深入。今计谋卦兆皆反缪。..乃者贰师败,军士死略离散,悲痛常在朕心。今请远田① 《汉书·贡禹传》。
② 均见《史记·酷吏列传》。
轮台,欲起亭燧,是扰劳天下,非所以优民也。今朕不忍闻。大鸿胪等又议,欲募囚徒送匈奴使者,明封侯之赏以报忿,五伯所弗能为也。..当今务在禁苛暴,止擅赋,力本农,修马复令,以补缺,毋乏武备而已。..”由是不复出军。而封丞相车千秋为富民侯,以明休息,思富养民也。①“轮台诏”标志着武帝末年政策的转折点,改正自己的过失,停止连续三十二年的大事征伐。从此不复出军,强调“当今务在禁苛暴,止擅赋,力本农”,转变到重视生产、减轻民众负担、恢复民力上来,因而出现了社会安定的转机。对此司马光评论说:“孝武穷奢极欲,繁刑重敛,内侈宫室,外事四夷,信惑神怪,巡游无度,使百姓疲敝,起为盗贼,其所以异于秦始皇者无几矣。然秦以之亡,汉以之兴者,孝武能遵先王之道,知所统守,受忠直之言,恶人欺蔽,好贤不倦,诛赏严明,晚而改过,顾托得人,此其所以有亡秦之失而免亡秦之祸乎!”②富民政策的推行汉武帝封田千秋为“富民侯”,是为向天下宣告富民政策的推行,“以明休息,思富养民也”。武帝又任命赵过为搜粟都尉,推广代田法。赵过先在太常、三辅作示范,“大农置工巧奴与从事,为作田器。二千石遣令长、三老、力田及里父老善田者受田器,学耕种养苗状。”又因耕牛缺乏,“教民相与庸挽犁”。推行代田法和人力拉犁,使“田多垦辟”,而且大幅度提高了粮食产量,“课得谷皆多其旁田亩一斛以上”。新的耕作方法推广到边郡一带,“是后边城、河东、弘农、三辅、太常民皆便代田,用力少而得谷多”①。
武帝政策的转变使社会矛盾得以缓和。昭、宣时期即继续沿着这条罢兵力农的路线走下去,因而出现了“中兴”局面。
① 《汉书·西域传》下。
② 《资治通鉴》卷二十二武帝后元二年(公元前87 年)。
① 《汉书·食货志》上。
第五节宣帝“中兴”
霍光秉政。宣帝即位的初年武帝后元二年(公元前87 年),汉武帝卒,太子弗陵继位,年仅八岁,由大司马大将军霍光受遗诏辅少主。
昭帝在位十三年,大权掌握在霍光手中。史籍称霍光“知时务之要”,是指他正视因武帝连年征伐和奢侈挥霍,造成国家财富空虚、户口减半的严酷事实,认识到时势的迫切需要,继续实行武帝晚年减轻剥削、节约民力、与民休息的政策。又对匈奴实行和亲。因此八、九年间便取得成效,出现了“百姓充实”②的局面。
昭帝始元元年(公元前86 年),即派遣使者王平等五人巡行郡国,举用贤良,了解造成民间疾苦的问题。自始元二年至元平元年(公元前87—前74年),曾连续九次颁发减免田租、给贫户借贷粮食及种子、免除军马负担、赐给孤老残疾者以衣被、减少马口钱及口赋钱、减少及停止漕运、裁减官府冗员以减轻民众负担等项诏令。始元六年二月,召集了各郡国所举贤良文学反映民间疾苦,议论盐铁榷酤。这就是有名的盐铁会议。贤良文学在大将军霍光、丞相车千秋的支持下,主张罢去盐铁官营及酒的专卖,指出武帝时期律令繁苛,罪名无数,使百姓难以自保。第二年七月,宣布罢去酒的专卖。又据《盐铁论·铁取》下篇云,并罢关内铁官。总之,由于辅政的霍光有效地实行休息民力、重视生产的政策,西汉统治得以相对稳定。
霍光又一历史功绩是废去昌邑王,确定宣帝继位。公元前74 年,昭帝卒,无有子嗣,经大臣们计议,迎昌邑王刘贺立为皇帝。刘贺立二十七日,昏乱无度。霍光乃与丞相杨敞、大司农田延年等商议,并上告皇太后,废掉昌邑王,迎立武帝曾孙刘询为帝,是为宣帝。这是保证西汉社会继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决策。
宣帝初即位,处事谨慎,霍光仍掌握实权,“诸事皆先关白光,然后奏御。”自昭帝时,霍氏宗族已经包揽朝政大权,霍禹、霍云为中郎将,霍山为奉车都尉,霍光的两个女婿为东西宫都尉,其亲属任诸曹、大夫、骑都尉、给事中者多人,形成盘根错节的势力。废昌邑王、立汉宣帝都由霍光一手决定,“光权益重,每朝见,上虚己敛容,礼下之已甚。”①宣帝地节二年(公元前68 年),霍光卒。宣帝始亲政事,“厉精为治”,号为“中兴”君主。宰辅的得力和吏治的循良汉宣帝时期是西汉盛世的继续,实行武帝末年以来罢兵力农、“思富养民”的政策。宣帝于本始元年至神爵四年(公元前73—前58 年),曾七次下诏征召人材。又先后诏令安置流民、减免田赋、减低盐价和赈济灾民,还一再派遣使者或丞相、御史的属官,到各地查处执法不公、擅兴徭赋、出入人罪的不法官吏,考查地方官治绩。被称为“枢机周密,品式备具,上下相② 《汉书·昭帝纪》赞。
① 均见《汉书·宣帝纪》。
安,莫有苟且之意”①,提高了封建行政机器运转的效率。宣帝本人还到宫内宣室审核决断疑难案件,“狱刑号为平矣”②。
宣帝出身微贱,遭受过许多磨难③,对于不法官吏鱼肉百姓早有体会,因此在位期间特别注重吏治的整顿。史称:“繇仄陋而登至尊,兴于闾阎,知民事之艰难。”④“县知闾里奸邪,吏治得失。”⑤他每隔五日,便要听取丞相及下属部门报告本职工作。每逢任命刺史、郡守、诸侯王国相这些地方大员,宣帝都要亲自接见并仔细交谈,了解这个人过去的经历、政绩,听取他的打算,以后拿他的行为与诺言相对照,如果治绩不好,便要认真查找其中原因。“帝称曰:‘庶民所以安其田里而亡叹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讼理也。与我共此者,其唯二千石乎!’”⑥他认为州郡太守选任得当,对于一郡官吏的办事作风和百姓的生活具有决定的意义,更换频繁,会引起地方的不安定。当地人知道这个郡守要稳定地当一段长时间,欺瞒不得,才会服从他的治理。对于郡守、刺史一级政绩显著的,便亲自颁发文书,加盖国玺,加以鼓励,增加俸禄赏赐,朝廷公卿大臣有缺位,便选拔他们来接替。
史籍称宣帝时期人材之盛仅次于武帝之时,其中宰辅人物以魏相、丙吉最有名。
魏相当过河南太守、扬州刺史,以执法认真闻名。宣帝即位,魏相任御史大夫,他及时地建议宣帝削夺霍氏权力,改变权臣专横的局面。宣帝愈加倚任魏相,拜为丞相。霍氏集团更为忌恨,密谋先杀丞相,后废皇帝,事败伏诛。至此,宣帝才“始亲万机,厉精为治,谏群臣,核名实,而相总领众职,甚称上意”①。元康中,匈奴与汉争夺车师屯田,宣帝及朝臣计议,欲利用匈奴衰弱,出兵进击。魏相谏议阻止出兵,说:因争车师屯田出兵,是报“纤介之忿”,师出无名。而现今“边郡困乏,父子共犬羊之裘,食草莱之实,常恐不能自存,难以动兵”。征发士卒,徭役烦重,必然引起社会不安,所以首先要重视的是国家的安定与治理。宣帝采纳了他的建议,避免了与匈奴的一场战争。魏相还向宣帝建议赈济灾荒,派遣官员巡视天下,平冤狱,宽租赋等。他要求下属兢兢业业奉行职事,派出丞相府的吏员到各郡暗行察查,凡相府人员由原籍返来的,即向他们详细询问各地生产、民情、灾害等情况,随时上奏皇帝。时丙吉任御史大夫,“同心辅政,上皆重之”②。神爵三年(公元前59 年),魏相卒,丙吉继任丞相。丙吉治事注重边境戍守、时令农情等大事,宽让不苛小节,属员乐为之用。史称:“孝宣中兴,丙、魏有声。是时黜陟有序,众职修理,公卿多称其位,海内兴于礼让。”①宣帝时期还出现了一批著名良吏。《汉书·循吏传》中载有六个“循吏”① 《汉书·宣帝纪》。
② 《汉书·刑法志》。
③ 刘询是在巫蛊之祸中自杀的卫太子的孙子,当他还是个刚出世不久的婴儿时,就被裹着襁褓送到监狱,终于在灾难中活下来。以后被送到称为“掖庭”的宫中旁舍收养,不承认他是皇族后代,只能算个平民。④ 《汉书·循吏传》序。
⑤ 《汉书·宣帝纪》。
⑥ 《汉书·循吏传》序。
① 《汉书·魏相丙吉传》。
② 均见《汉书·魏相丙吉传》。
① 《汉书·魏相丙吉传》赞。
的传,除文翁是文帝时人外,其他王成、黄霸、朱邑、龚遂、召信臣五人,都是宣帝时良吏,“所居民富,所去民思”。黄霸先任廷尉正,“数决疑狱,庭中称平”。后任颍川太守,教民务耕桑、节用、殖财、种树、豢养牲畜,“得吏民心,户口岁增,治为天下第一”。因治绩出色,以后升御史大夫至丞相。龚遂任勃海太守,上任时,因勃海左右郡饥荒,“盗贼”并起。龚遂初视事,即开仓廪济贫民,选良吏到各县任职,劝民农桑,放下刀剑弓弩,卖刀买牛。于是“盗贼”解散,“郡中颇有蓄积,狱讼止息”。召信臣任南阳太守,“好为民兴利,务在富之”。在本郡境内查蔡水泉,修起水利工程数十处,“以广灌溉,岁岁增加,多至三万顷”。“民得其利,蓄积有余。”又禁止奢靡风气,严治府县吏子弟不法滋事者。“其化大行,郡中莫不耕稼力田,百姓归之,户口增倍,盗贼狱讼衰止。”②由于宣帝对吏治认真整顿,“汉世良吏,于是为盛”。其他还有赵广汉、韩延寿、尹翁归、严延年、张敞等,“皆称其位”③。史籍又称:“宣帝即位,用吏多选贤良,百姓乐土,岁数丰穰。”农业连获丰收,谷价贱至每石五钱。宣帝又采纳大司农中丞耿寿昌的建议,就近籴三辅、弘农、河东、上党、太原诸郡粮食供应京师,省去每年关中漕费之半。又在各边郡筑“常平仓”,“以谷贱时增其贾而籴,以利农,谷贵时减贾而粜”,“民便之”①。
匈奴款塞。河西屯戍宣帝时民族关系也得到发展,导致北方边境长期的安宁。
匈奴在汉昭帝时攻打西域的乌孙国,声称欲得汉朝嫁去的乌孙公主,乌孙公主向汉朝求救。汉宣帝本始二年(公元前72 年),朝廷派范明友、赵充国等五将军攻匈奴,大军出塞千几百里,匈奴仓皇奔走。随后,汉朝派驻在西域的校尉常惠与乌孙国将领进攻匈奴,杀伤俘虏甚众。此后匈奴三次连续发生天灾、饥荒,周围的丁零、乌桓、乌孙又分别从北、东、西三路进攻,使匈奴的力量更为衰弱。神爵二年(公元前60 年)后,匈奴内部分裂,日逐王归汉。又过二年,匈奴分裂为五部,有五个单于,互相攻杀。至甘露元年(公元前53 年),新立的呼韩邪单于一再受到匈奴别部的攻击,才有意归附汉朝请求帮助。
当呼韩邪与大臣郑重计议时,多数人以为臣汉有辱于先单于,为诸国所笑。左伊秩訾王则力主归汉,认为:“今汉方盛,乌孙城郭诸国皆为臣妾。自且鞮侯单于以来,匈奴日削,不能取复,虽屈强于此,未尝一日安也。今事汉则安存,不事则危亡,计何以过此!”②于是呼韩邪率部南迁靠近长城一带,并派儿子右贤王到长安入侍汉朝皇帝。甘露三年正月初一,呼韩邪到长安觐见,宣帝派车骑都尉韩昌专程迎接,在呼韩邪所经七个郡有二千车骑列队迎候。宣帝以列在诸侯王以上的隆重礼节接待。呼韩邪居留长安一月余,归附之志更为坚决。于是要求率部众住在光禄塞下,有事可保卫汉城邑。宣帝派董忠、韩昌率一万六千骑兵,送单于出长城要塞,又命董忠帮助安定匈② 以上均见《汉书·循吏传》。
③ 《汉书·循吏传》。
① 《汉书·食货志》上。
② 《汉书·匈奴传》下。
奴内部的秩序。在这种和好的气氛下,至元帝时演出了昭君和亲的动人事件,导致北方边境出现了六十年的安宁局面。
著名的老将赵充国在河西用屯戍的办法,安辑西羌,在当时即受到赞扬。先是羌人与汉争夺湟水流域牧地,汉将义渠安国斩羌族酋长,镇压羌人,羌人遂围金城郡。宣帝派七十余岁的老将赵充国率军西进。赵充国以“拊循和辑,保胜安边”为方针,释放无罪被拘执的羌人酋长,进入羌族居住区域后,又“令军勿燔聚落,刍牧田中”①,遂得羌人先零部先行归附。后赵充国屯田河西,等待羌人内部分化,终于争取到羌人大多数部落降汉,汉朝置金城属国以接纳归附的羌人。
王霸道的杂用宣帝时期保持了西汉朝廷的盛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汉宣帝继续实行武帝的治国政策,他视“霸王道杂之”为必须遵行的“汉家制度”。史载:(太子刘奭)柔仁好儒。见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大臣杨恽、盖宽饶等坐刺讥辞语为罪而诛,尝侍燕从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作色道:“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且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于名实,不知所守,何足委任!”乃叹曰:“乱我家者,太子也!”①宣帝表面上尊奉儒家,而内心里所真正重视的是王霸道杂用,这是自武帝以来统治集团尚法尊儒政策的一种总结。霸是指法家的办法,用暴力和权术进行统治,王是指儒家的办法,从思想上进行统治。封建统治上的这两手并用的办法,在封建社会的统治集团里有深远的影响。正如宣帝所言,刘奭继位后并不按这套“汉家制度”行事,只用儒术治国,西汉皇朝也就从此走向了下坡路。
宣帝时期政局上所出现的弊病也已预示西汉盛世至此接近了尾声。宣帝为了打击霍氏集团及上官桀等的权力,任用外戚许氏、史氏的子弟代替。许氏(许皇后的外家)一家三人封侯。史氏(宣帝祖母史良娣的外家)四人封侯。还有王氏(宣帝母王夫人的外家)二人封侯。他们的子弟许延寿、史高、王接都官至大司马车骑将军。宣帝也不再像原先那样节俭,贪图起奢侈逸乐,被称为“颇修汉武故事,宫室、车服盛于昭帝”②。汉宣帝还任用宦官掌握宫中大权。司隶校尉盖宽饶进谏说:陛下不行圣道,用受过宫刑的宦官做辅佐国家的重臣。汉宣帝竟认为他是怨谤,盖宽饶披逼自杀。宣帝初年鼓励直言谏议的做法至此也不见了。重用外戚和宦官必然造成邪恶势力上升,正直人材受到排挤迫害。这两项,成为西汉末期政治混乱局面的根源。
① 均见《汉书·赵充国传》。
① 《汉书·元帝纪》。
② 《汉书·王吉传》。
第六章西汉的衰落第一节西汉的衰落大政方针的改变公元前49 年,汉宣帝死,元帝刘奭继立。元帝改变了汉家“王霸道杂用”的大政方针,片面地推崇儒家,削弱了国家权力,汉家政权趋向衰落。元帝的政策,为成帝、哀帝、平帝相继承袭,以至政权落于外家之手,而出现了王莽篡汉的局面。
元帝在即位之初,即下诏征召名儒王吉、贡禹,拜贡禹为谏大夫。他还一度重用以经术闻名的萧望之、刘向等人。大批名儒受到提拔,进入封建朝堂。韦玄成、匡衡、张禹、翟方进、孔光等人相继作过丞相。儒生津津乐道的治国主张,如减刑宽政,不与民争利等,得到了实行。但是这些政策的实行并没有得到预期的结果。在西汉统治已近二百年,政治腐败日甚一日之时,宽弛的政策使封建权贵、官吏、地主们如同脱缰之马、贪残暴虐,对百姓敲骨吸髓的压榨,日益加深。元帝本人还称得上“温恭少欲”。他曾几次接受臣下的劝谏,降低自己的生活标准。对于百姓疾苦,他也并非不闻不问,曾下了十七道诏书,但这根本无助于贫困农民生活境况的改善。
成帝刘骜继续执行以儒术治国的方针,曾减免天下赋算,罢除六厩技巧官,几次赈济受灾百姓,赦免天下刑徒,并遣使察三辅、三河、弘农等地冤狱。但下层民众从中得到的恩惠甚少,宽弛的吏治给他们造成的灾祸却在变本加厉。
哀帝刘欣即位之初,很想重振朝纲。他为澄清吏治,任用龚胜、孙宝等人为谏官,派遣官员监察各级官吏,撤换不称职的人。他还罢除任子令,废掉诽谤诋欺之法。为缓解阶级矛盾,他也采取了一些恤民政策。曾罢乐府,禁齐三服官、诸官织绮绣奢侈之物,禁郡国贡献名兽,制定限田之法等。但在外家掣肘、权臣作梗的阻力面前,他丧失了重整朝纲的锐气,由畏难而失望,由失望而颓唐。他面对汉家天下江河日下的局面,无所作为。
元、成、哀三朝,在政治上由宽弛而致败乱,在民族关系处理上却取得了很大成功。此时匈奴分裂成呼韩邪单于和郅支单于分别统帅的两部。呼韩邪单于内附中原,汉朝对其采取安抚政策。郅支单于数度困辱汉使,在杀了汉使谷吉之后,引兵至康居国,横行于西域。元帝建昭三年(公元前36 年)使西域都护甘延寿在副校尉陈汤怂恿下,征发屯田士卒及西域诸国之兵,攻杀郅支单于,消灭了这股匈奴力量。汉朝在西域重振声威,也取得了对呼韩邪单于关系上的主动权。竟宁元年(公元前33 年)呼韩邪单于再度入朝,并求和亲。元帝以宫女王嫱(字昭君)许之,单于号为宁胡阏氏。终西汉之世,边境一直比较安定,汉匈关系和睦。
宦官、外戚窃取权力的斗争元帝时,皇家威权下降。朝中各种势力乘时而起,展开争权夺势的斗争。宦官、外戚窃取权力的斗争是其中的主要形式。
外戚史高在宣帝临终时被拜为大司马、车骑将军,受遗诏与萧望之、周堪共同辅佐元帝。元帝即位之初,信任师傅萧望之、周堪,经常与他们讨论朝政。萧、周又举荐宗室刘向与侍中金敞,四人同心辅政。史高受到排挤,便与宦官中书令弘恭、仆射石显相勾给。弘、石二人在宣帝时就掌握了朝廷机要。元帝对之信用不疑,委之以朝政。望之等人担忧外戚史氏与外戚许氏的放纵及弘恭、石显的擅权,多次劝谏元帝斥逐这些奸佞,整顿朝廷纲纪。可是元帝依违无断,“用贤则如转石,去佞则如拔山”,任凭“群小窥见间隙,缘饰文字,巧言丑诋,流言飞文,哗于民间”①。经过数年的斗争,元帝竟在石显等人挑唆下,迫使萧望之自杀,摒弃周堪、刘向等人于权力中心之外。
在萧望之等人之后,又有京房在与宦官佞臣的斗争中被害。京房是著名经学家,擅长阴阳灾异之说,曾数次上疏因灾异言政事,得到元帝赏识。他用历史上君主信任佞臣导致败亡的事例启发开导元帝罢黜石显,言词明白切至。石显在得知京房谋议之后,借故除掉了这个政敌。
在与石显等人的斗争中,还有贾揖之丢掉了性命,陈咸、杨兴受到贬黜。奸佞受宠,直臣被斥,助长了朝廷谄谀自保之风。刘向为元帝所描绘的图景:“谗邪进则众贤退,群枉盛则正士消。..小人道长,君子道消。君子道消,则政日乱”①,变成了无情的现实。
成帝即位,石显被诛,宦官集团在政治斗争中失势,外戚集团代之而起。成帝的软弱无能过于其父,母党王氏集团乘机崛起。王氏家族中有十人先后封侯,五人任大司马,长期把持朝政。成帝毫无主见,政权完全操纵在母舅王凤等人手中。有一次,成帝召见贵族子弟刘歆,很欣赏刘歆的才能,准备拜他为中常侍。手下人提醒成帝,一定要经王凤同意才行。成帝起初很不以为然,可是请示过后,他只能服从王凤的意见,拜刘歆为黄门郎。王氏专权,引起了朝臣的忧虑。京兆尹王章借谈灾异之机,多次晋见成帝,建议罢退王凤,收回王氏之权。王凤得知后,以辞职相要挟。在母后王政君的逼迫下,成帝只好罗织罪名,将王章下狱,迫害致死。经过这一回合的较量,“公卿见凤,侧目而视。郡国守相刺史皆出其门”②。王凤死后,其兄弟子侄轮流执政,横行无忌,气焰熏天。对刘氏政权忠心耿耿的刘向等人深知外戚势力的过分膨胀必然构成对皇室的巨大威胁。他们多次告诫成帝:自古以来没有万世长存的政权,要抑制王氏等外戚势力的发展,以防止刘氏政权的灭亡。无奈成帝勇于纳谏,无力回天,对于这些言词激切,义形于色的劝谏,只能感慨、赞叹、悲伤其意而已,根本没有收回威权的气魄和胆略。
在皇权与外戚、宦官等集团的较量中,饱读《诗》、《书》的儒臣们分成了两大阵营。忠直之臣如刘向、京房、王章、朱云等人敢于挺身而出,与腐朽势力进行坚决的斗争,结果不是被杀就是被贬,受到了沉重打击。匡衡、张禹、孔光等人采取明哲保身态度,奴颜卑膝,谄事权贵,唯外戚马首是瞻,唯求保住身家性命,求得荣华富贵。另有一班所谓直臣如谷永等人,虽然言词激切,颇能指明当世政治得失,实际上却因早已投身于权贵之门而无所顾忌。
哀帝上台后,收回了被王氏长期把持的大权。可是他同样受制于自己的① 《汉书·楚元彐传》。
① 《汉书·楚元王传》。
② 《汉书·元后传》。
祖母傅氏和母亲丁氏之党。傅、丁二氏挟制哀帝,使其家族取代了王家的尊贵地位。他们尽力扩展权势,作威作福。经过一番争论,傅、丁二氏甩掉了藩妾身份,取得了皇太后的尊号,家中子弟接踵盘踞要津。傅家封侯的六人,大司马二人,九卿二千石六人。丁家二人封侯,一人任大司马,六人任将军九卿二千石。他们两家中任侍中诸曹的各十几人。对于他们的骄奢跋扈,也有一些朝臣进行了斗争,老臣师丹因此被罢官夺爵。在外戚集团中,傅太后从弟傅喜可以说是出污泥而不染的皎皎者。他恭俭礼让,拥有很高声望。对于家族的暴兴,他深感忧虑。对傅太后揽权、干政、扩大家族势力的举动常常进行一些规谏和抗争,由此得罪太后,被免去官职。
西汉晚期,外戚借着与帝王的特殊关系发展权势,帝王也借重外家势力以维系统治。外戚一旦羽翼丰满,又要回过头来与帝王展开你死我活的厮杀。成、哀、平三朝的政治舞台上演的,正是皇家与外戚、外戚与外戚你争我夺的历史闹剧。
除外戚乱政外,哀帝又为这幅动乱画图添加了几笔油彩。他宠幸嬖臣董贤,对之赏赐无算,任其为大司马卫将军,执掌朝政,甚至表示要将皇位让给董贤。丞相王嘉上疏劝谏,希望哀帝保持初即位时的恭俭作风,不要因私宠而败坏制度。哀帝假托太后遗诏,要益封董贤二千户。王嘉又封还了这封诏书,并再次规劝哀帝。哀帝大发雷霆,召王嘉诣廷尉诏狱。王嘉不肯按惯例自裁,在狱中不食,呕血而死。
哀帝短祚,在位六年病死。以王莽为代表的王氏集团在元后王政君的支持下,再整旗鼓,卷土重来。王莽在王家累世擅权的基础上,经过多年苦心经营,终于推翻了西汉政权,建立起王氏的新朝。
第二节王莽篡汉王莽篡汉王莽字巨君,出生于魏郡元城王氏家族,是元帝皇后王政君弟弟王曼的儿子。成帝时,王莽的祖父王禁和伯父王凤、叔父王谭、王崇、王商、王立、王根、王逢时等人均封侯,只有王曼因为早死,没有封侯。
王莽的同族兄弟,依仗权势,竞为奢侈,横行不法。王莽自幼节俭,没有堂兄弟的那种习气。他努力学习,曾以名儒沛郡陈参为师,研习《礼经》。他对母亲克尽孝道,对寡嫂孤侄尽心照料。在地位尊显的叔伯父面前,他礼貌有加,颇能得他们的欢心。伯父王凤病重,他亲自煎汤尝药,一个多月衣不解带。王凤深为他的孝行所感动,临死前再三嘱咐成帝和妹妹王政君,一定要好好关照王莽。王莽因此被征为黄门郎,开始了他的仕宦生涯。
王莽多方收买人心,赢得了很高的声誉,任黄门郎不久,即升为射声校尉。当时的名士戴崇、金涉、陈汤等人不断在成帝面前赞誉王莽。于是成帝在永始元年(公元前16 年)封王莽为新都侯,官职升迁为骑都尉光禄大夫侍中。职位越高,王莽越是严于律己,谦恭待士,常用自己的车马衣服赈济宾客,弄得家中没有余钱。朝野人士都为他的行为感动,争相为他作宣传。他的声誉越来越高,连叔父们也自叹不如了。
王莽在政治斗争中很有权谋。他的姑表兄淳于长发迹较早,官居九卿,地位和权势均在他之上,又深受成帝和元后宠信。王莽认定这是一个必须除掉的竞争对手。他不动声色,暗地里搜集淳于长的过失,待到积累了足以置其于死地的罪状后,通过叔父王根,上奏成帝。淳于长被诛身死。王莽此举既除掉了威胁自己地位的对手,又获取了忠于职守、不徇私情的名声。此后,辅政的王根请求退休,推荐王莽代替自己。三十八岁的王莽于绥和元年(公元前8 年)拜大司马大将军,成为王凤、王音、王商、王根诸叔伯之后王氏家族的第五位辅政者。
王莽辅政一年,成帝去世。哀帝即位后重用自己的外家傅氏和丁氏家族。王莽在政治上暂时受挫,被罢免家居。
王莽不甘心失败,他随时在等待时机,重握权柄。在野期间,他抓住一切机会,扩大自己的影响。三年间有上百名官员上书为他鸣冤叫屈。哀帝寿命不永,执政六年后病死。王政君以元帝皇后的身份出面收拾残局。她于哀帝死去的当日就驾临未央宫,收取了象征权力的传国玉玺,遣使者急速召王莽进宫,下诏把军政大权悉付于王莽。王莽掌权后马上罢免了辅政的哀帝宠臣董贤,迫使他自杀,自己则取而代之,重居大司马之位。哀帝无嗣子,他与王太后商议立了九岁的中山王刘衍做皇帝,由王太后临朝称制,实权则由王莽执掌。有了上次失败的教训后,王莽重握权柄伊始,就开始打击异己,培植亲信。为避免与王太后争权,他废掉了成帝赵皇后和哀帝傅皇后,迫使她们自杀。对“诸哀帝外戚及大臣居位素所不悦者,莽皆傅致其罪。..于是前将军何武、后将军公孙禄坐互相举免,丁、傅及董贤亲属皆免官爵,徙远方。”就连已免官家居的自己叔叔王立,也恐怕他得到太后信任,妨碍自己的行动,而用冠冕堂皇的理由,把他放逐到封国之中。经过一番经营,“于是附顺者拔擢,忤恨者诛灭。王舜、王邑为腹心,甄丰、甄邯主击断,平晏领机事,刘歆典文章,孙建为爪牙”。另外,“丰子寻、歆子棻,涿郡崔发、南阳陈崇皆以材能幸于莽”①。在建立起盘根错节的统治网络后,王莽开始了向权力最高峰的进军。
王莽自幼熟读儒家典籍,他有意地模拟周公辅佐成王的故事。相传周公摄政,曾感动得越裳氏千里迢迢来献白雉。王莽示意塞外的少数民族也自称越裳氏来献白雉。因此,王莽的党羽就宣扬,这是他德政所招致的符瑞,与周公摄政致白雉之瑞有千载同符之效,从而把王莽推上了安汉公的宝座。为了巩固地位,王莽又把自己的女儿入选为皇后。按照古礼,后父应有百里封地。王莽之女既立为后,就有人请求以新野田地二万五千余顷益封王莽,以达百里之数。王莽假作推辞。这一下,据说感动得天下吏民近五十万人上书,要求加赏王莽。在有计划的舆论制造下,王莽成了当代圣人。于是,王莽的得力干将王舜等人建议把古时伊尹的阿衡和周公的太宰称号合并为宰衡,作为王莽的称号,以表示王莽兼有这两位圣贤的功德。元始四年(公元4 年),王太后下诏宣封王莽为宰衡,其母赐号功显君,二子封列侯。王莽的政治地位又进一步上升了。
元帝以来,兴复儒家典章制度成为习尚。王莽为点缀文治,粉饰升平,于元始四年按照书中记载的古代礼治模式建立起明堂、辟雍、灵台,并网罗天下学者异能之士居于长安,讲论儒家经典,造成一派王道复归、制度隆盛的气象。一帮御用文人因此又大事颂扬王莽的功德,提出用古书中所载“加九锡”的办法,来显示这位当代周公的荣耀。所谓九锡就是在服饰、车马、仪卫诸方面都采用与帝王相仿的标准,以示地位仅次于帝王,高出诸侯王之上。这一建议,得到王太后批准。于是王莽的威权、气派都已经侔于人主了。在西汉晚期天人感应学说盛行之时,王莽深知只有上得天佑、下得民心的符瑞出现,才能给自己的执政找到合理的依据。于是在他辅政的五年之间出现了很多瑞兆,什么龙、麟、凤、嘉禾、甘露、醴泉等祯祥瑞异简直多得数不清。王莽还示意周边少数民族各自献上瑞物以示悦德归服之意。他又派出陈崇等十二个使者巡行天下以察风俗。之后,他们带回了三万余言赞颂王莽功德的谣谚。在所谓天命人心都倾向于王莽的情况下,已长到十四岁的平帝就不能不于公元5 年驾崩了。为了不致于给篡权造成障碍,王莽选了一个两岁的皇室婴儿做皇位的继承人。
王莽篡位即真的野心已越来越明显,党羽们为把他最后推上权力顶峰又紧张忙碌起来。他们假造一块白色石头,说是汲井时所得,上边写着红字:“告安汉公王莽为皇帝。”这些红字当然是天意了,王莽怎敢违抗。于是马上让王舜到王太后那里,表示支持王莽居摄践祚。公元6 年,王莽做了假皇帝,年号居摄。
对于王莽的所作所为,自然有一些汉家宗室和忠于汉室的人起来反对。
居摄元年,汉家宗室安众侯刘崇与其相张绍在南阳起兵讨伐王莽。次年,东郡太守翟义又兴兵讨莽,槐里男子赵朋、霍鸿等人起而响应,队伍发展到十几万人。王莽花了好大力气才把翟义等人镇压下去。
在灭了翟义后,王莽加紧了篡窃的步伐。就在这个时候,梓潼文人哀章,作了个铜匮。匮里的两个书检上,分别署着“天帝行玺金匮图”、“赤帝行玺某传予黄帝金策书”。这里的某就是汉高祖刘邦。意谓刘邦顺应天命,要把江山让于王莽。书检内写明,王莽应当作真皇帝,王舜、平晏、刘歆等为① 《汉书·王莽传》上。
王莽篡汉立下汗马功劳的大臣及哀章自己和王兴、王盛等十一个人是王莽的辅佐。哀章在黄昏时分,穿着黄色的衣服,献上了这个精心制造的宝贝。王莽得知后,大喜。第二天一大早,就戴上皇冠去见王太后,向她宣布:“我不能不顺从天意去作真皇帝了,现在我已决定改国号为新,从十二月朔癸酉这一天起,天下就是新朝的了。”到了即位这天,王莽哭哭啼啼地把小皇帝拉下宝座,自己登上了垂涎已久的帝位。
王莽利用汉政权腐败衰朽,失去人心之机,用虚伪狡诈的手段捞取政治资本,欺骗天下吏民,实现了作帝王的梦想。王莽的代汉,没有使社会衰微破败的局面有所改善,相反却把政治经济秩序搞得更加混乱。当初对他寄予厚望的善良民众,不会想到,正是这个再世周公,把他们推入了更深的苦海。王莽复古改制王莽篡汉后,试图按照古籍中所记各种制度,改变汉制,以为这样可使天下大治。
经济改制是王莽改制的重点。他用复井田的办法来解决土地问题。始建国元年(公元9 年),他发布了实行王田的诏书。诏书中论述了秦汉时期土地政策的不当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严重问题。诏书说:“秦为无道、厚赋税以自供奉、罢民力以极欲,坏圣制,废井田,是以兼并起,贪鄙生,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栏,制于民臣,专断其命。奸虐之人因缘为利,至略卖人妻子,逆天心,誖人伦,缪于‘天地之性人为贵’之义。..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父子夫妇终年耕芸,所得不足以自存。故富者犬马余菽粟,骄而为邪;贫者不厌糟糠,穷而为奸。俱陷于辜,刑用不错。”诏书指出,这些都是背离了“古者,设庐井八家,一夫一妇田百亩,什一而税,则国给民富而颂声作”的美好制度的结果。诏书宣布:“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卖买,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①王莽在经济上另一重要改制是实行一套新的工商财政管理办法,即“五均”、“赊贷”、“六筦”。
西汉一代发达的商业,对生产的发展,经济的繁荣,社会的进步都起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商人势力的发展也会产生与官府争利和居间盘剥农民及小手工业者的弊病。在社会衰败,政府财政困难,民众又无力承受商品在流通过程中的过分增值之时,这种弊病表现得尤为明显。面对残破的社会经济,王莽在刘歆等人建议下,实行国家的工商统制政策。他于始建国二年(公元10 年)命令在商业比较发达的长安以及洛阳、邯郸、临菑、宛、成都等五大城市设立五均官,由他们对商品经营和物价进行管理。五均官的职责是:一、用成本价格收购滞销的五谷、布帛、丝棉等日用商品,保护生产者不受损失。二、各市在每季度中月根据质量对商品定出上、中、下三种标准价格。如果商人售货超出市平均价格,就以平价强制抛售。如果物价低廉,则听其卖买,以防止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五均官还负责对农民、小生产者的赊贷事务。① 《汉书·王莽传》中。
百姓急需生活用钱,可借与工商之税,定期偿还,不取利息。百姓如果借款兴办产业,收取一成以下的利息。这就是“五均”、“赊贷”。王莽又采纳鲁匡的建议,实行“六菑”,即由国家对酒、盐、铁、名山大泽、五均赊贷以及铁布铜冶等工商事业实行统一管理。对于六菑的意义,王莽是这样阐述的:“夫盐,食肴之将;酒,百药之长,嘉会之好;铁,田农之本;名山大泽,饶衍之臧;五均赊贷,百姓所取平,卬以取澹;铁布铜冶,通行有无,备民用也。此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卬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豪民富贾,即要贫弱。先圣知其然也,故斡之。”为了保证这一措施顺利施行,他“设科条防禁,犯者罪至死”①。
王莽的改制,由于违背经济规律,脱离社会实际,以及商人、地主、官吏的联合破坏等原因而彻底失败。
在封建社会里试图恢复古代土地公有的井田制度,是十足的梦想。在土地兼并已成为不可扭转的历史趋势之时,王莽想从大土地占有者手中收回土地,无异虎口拔牙。“王田令”在实施中受到顽强的抵制。由地主阶级成员构成,又为地主阶级服务的官府也无法把这一法令真正贯彻下去。结果是大地主纷纷采取各种对策,各级官吏又乘机上下其手,大谋私利,致使原来就很严重的土地问题陷入更混乱的状态。无地农民根本得不到应有的土地,反而在土地公私倒手的乱局中弄得两手空空,衣食无着。中郎区博看出这一政策实在无法实行,上疏劝谏王莽说:“井田虽圣王法,其废久矣。周道既衰,而民不从。秦知顺民之心,可以获大利也,故灭庐井而置阡陌,遂王诸夏,讫今海内未厌其敝。今欲违民心,追复千载绝迹,虽尧舜复起,而无百年之渐,弗能行也。天下初定,万民新附,诚未可施行。”在天下汹汹,民怨沸腾的现实面前,王莽只得下诏:“诸名食王田,皆得卖之,勿拘以法。犯私买卖庶人者,且一切勿治。”①宣告了王田法的破产。
对于税收、物价以及工商事业进行统一管理,这种设想不应简单否定。
但在腐败的社会中,执法的官吏本身就是贪污中饱的社会蠹虫,根本无法想象他们会忠于职守,为民造福。更失策的是,王莽在无任何有效手段进行监督的情况下,竟效法汉武帝以富商大贾为兴利之臣的作法,起用姓伟、张长叔、薛子仲等巨奸大猾主持五均六筦之事。这等于授予了他们鱼肉百姓的合法权利。他们和地方官相勾结,“乘传求利,交错天下”,利用经济特权谋取更大的私利,把五均六筦作为盘剥百姓的科条,以各种手段敲诈勒索百姓。这些本意是通过限制大工商业者,使国家与百姓获利的措施,反倒成了摧残与勒索人民的酷政,造成了“百姓愈困”、“众庶各不安生”②的严重后果。王莽改制中最愚蠢的,是币制的改变。他即位前后数次改变货币形式,弄得多种货币混杂不清。最混乱时曾一次规定货币种类达五物、六名、二十八品之多。五物即金、银、铜、龟、贝五种币材。六名是金、银、龟、贝、钱、布六种货币的名称。这六种货币又按币值分出钱币五品、布币十品共二十八品。他随心所欲地频繁更换,使币值无法固定、币种比价不合理,因此每一次币制改变亦都增加社会经济的紊乱。当时民间习惯使用通行已久的五铢钱,私下里往往把名目繁多、无法记清的新币放置一边,仍用五铢钱交易。① 《汉书·食货志》下。
① 《汉书·王莽传》中。
② 《汉书·食货志》下。
王莽得知后,严格规定:“敢非井田挟五铢钱者为惑众,投诸四裔以御魑魅。”①王莽勇于更张,又十分固执。他执行经济政策,有难以动摇的决心。对于违抗者,他规定了严厉的制裁办法。他的法令本不合理,又异常严苛,“于是农商失业,食货俱废,民涕泣于市道。坐卖买田宅奴婢铸钱抵罪者,自公卿大夫至庶人,不可称数。”②后来眼见以此罹刑者实在太多了,王莽不得不减轻处罚办法。可是触刑的人仍是有增无减,地方上按照新的刑法把十余万犯人用槛车铁锁押解到长安来做苦工,因不堪忍受虐待而死于非命者达到半数以上。
王莽建立新朝后,根据《周礼》的记载,对官府机构作了调整,把职官名称均改成经典上有记载的名字。为了全盘恢复周代典章制度,他又以《周礼》为依据,重新调整划定地方行政区域,更改郡县及长官的名称。他以为这样一来,周政就可以重现,他的文、武之业也可安然成就了。与他的主观愿望相反,这样的结果又把朝廷及地方行政制度搞得一塌糊涂。朝廷组织机构的变化和郡县的一再分割,使官员数量大大增加,行政效率更为降低。频繁更改的地名也在实际生活中造成了混乱。人们根本无法记住朝令夕改的地名。就连政府公告也不得不在新地名上加注原来的地名。这样的行政制度的改变,除了烦政扰民之外,没有产生什么积极作用。百姓没有从中看到周代王政的复归,只看到了地方官走马灯似的更换和郡县地域变戏法似的来回拼拆。
为了显示新朝在统治规模上超迈往古,王莽下令把对四方少数民族首领原来封的诸王称号一律改称为侯。他派出五威将王奇等人,分成五路出发,向周边各地方政权宣讲新朝得天下的诸种符命,以及他执政的威德。“五威将乘乾文车,驾坤六马,背负鳖鸟之毛,服饰甚伟”①,浩浩荡荡地向边境进发。他们傲慢的态度引起了边疆民众的不满。贬低封号和用阴谋手段调换少数民族政权首领印绶的作法,激起了匈奴、西域、辽东各地方政权的反抗。这就使西汉皇朝及周边各族用很大努力才换来的和睦的民族关系很快恶化。面对少数民族的不满,狂妄自大的王莽采取压服手段,激起了旷日持久的民族战争。他派孙建等十二员大将,十道并出征伐匈奴。派严尤征高句丽、秽貉。派冯茂击句町及其他西南民族。派王骏击西域。征伐句町政权的战争,前后进行数年,士兵死伤几万人,消耗粮谷军费不计其数。对匈奴的战争更造成了天下虚耗的严重后果。他派出由丁男、甲卒以及囚徒组成的三十万大军远征匈奴,命令各郡筹措运送粮食、军械等物资。各郡每年运往西北前线的钱谷都达百万以上。战争吞噬掉无数战士的生命,消耗了无穷的国家财富。更有不法将士借战争之机敲诈欺凌百姓。
王莽的新政搞得天下骚动,四邻不安,民不聊生,国无宁日。在他的新政下,“民摇手触禁,不得耕桑,徭役烦剧,而枯旱蝗虫相因。又因制作未定,上自公侯,下至小吏,皆不得奉禄,而私赋敛,货赂上流,狱讼不决。吏用苛暴立威,旁缘莽禁,侵刻小民。富者不得自保,贫者无以自存,起为盗贼。依阻山泽,吏不能禽而覆蔽之,浸淫日广。于是青、徐、荆楚之地往① 《汉书·食货志》下。
② 《汉书·食货志》下。
① 《汉书·王莽传》中。
往万数。战斗死亡,缘边四夷所系虏,陷罪,饥疫,人相食。及莽未诛,而天下户口减半矣。”①在衰败的西汉政权中对王莽抱着很大期望的天下民众彻底失望了。他们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别无选择,只有用武装斗争来争取自己的生存权利了。
① 《汉书·食货志》下。
第三节绿林、赤眉大起义西汉晚年阶级矛盾的激化西汉晚年,阶级矛盾日趋激化。成哀之时,数以百万计的流民衣食无着,辗转于死亡线上,甚至嫁妻卖子以求生存。为了抑制兼并趋势,缓解社会矛盾,哀帝时师丹提出了限田之议。在贵族官吏的反对下,限田计划不能实现。侥幸没有踏上流亡之路的穷苦大众,在官府及地主的剥削压榨下,常衣牛马之衣,食犬彘之食,在水深火热之中苦苦挣扎。加上元帝以后频繁的自然灾害,广大民众的生活已苦到无法活命的地步。
两极分化导致阶级矛盾的激化。面对一无所得,只有死路一条的悲惨命运,民众只有揭竿而起,用武装斗争来争取改善自己的境遇。成帝时,先后爆发了颍川铁官徒申屠圣、山阳铁官徒苏令以及广汉人郑躬、尉氏人樊并领导的四次工徒、农民起义。哀帝时,农民武装此起彼伏,越来越壮大。有的活动于天子脚下的三辅地区,甚至放火焚烧了武帝茂陵,冲天大火在未央宫中都可以看到。随着社会危机的加深,此时还出现了从关东直到京城到处传行西王母等①的怪事。人们甚至在京城中,半夜里举着火把,爬上屋顶,无目的地猛劲击鼓,拼命叫喊。这是社会失去向上力,民众失去信念,唯恐天下不乱的心理状态的生动反映。农民起义的地火已在岩层下冲腾奔涌,即成喷发之势。在燎原烈火中焚毁行将就木的腐朽皇朝,已只是时间问题了。
绿林、赤眉大起义王莽的暴政伴随着严重的天灾。在王莽从居摄到灭亡的二十年间,水旱蝗灾和一道道掠民虐民的诏令接踵不断地向民众头上压来。不堪忍受的痛苦,点燃了人民反抗的怒火。波澜壮阔的农民大起义很快推翻了倒行逆施的新朝。
始建国三年(公元11 年)以后,北方的并州、平州不断有零星农民聚众起事。天凤二年(公元15 年)五原、代郡一带出现了数千人的暴民队伍,他们转掠州郡,活动了一年多才被镇压下去。天凤四年(公元17 年),各地农民起义接连爆发。临淮人瓜田仪起义于会稽长洲。吕母起义于山东海曲。吕母本是工商业者,因儿子以小罪被县宰杀害,吕母散其家财,招聚饥民,进行反暴政斗争。她率领众人攻陷海曲县城,杀掉了县宰。此后她自称将军,以海岛为根据地,继续进行武装斗争,部众达到万人。南郡人张霸、江夏人羊牧也于这一年举起了义旗。几年之间,各地义军掀起的反抗浪潮风起云涌,此起彼伏,汇成浩大声势。荆州的绿林,山东的赤眉、力子都,南郡的秦丰,平原的迟昭平,钜鹿的马适求,黄河以北的铜马、大彤、高湖、重连、铁胫、大抢、尤来、上江、青犊、五校、五幡、五楼、富平、获索各部互相呼应,规模浩大,遍及全国。绿林、赤眉两支义军声势最为壮大,是推翻王莽政权的两支主要军事力量。
鄂西连年大旱,人死无数。求生的农民成群结队到低洼的沼泽地中寻找一种叫做凫茈的草根果腹。新市人王匡、王凤在调解饥民争端中建立起威信,① 《汉书·五行志》下之上。
遂被饥民推为首领,于天凤四年举起了反抗的旗帜。江夏郡的马武、王常、成丹等人闻讯后,前来投奔,也成为义军首领。几个月内,这支队伍就集合了六七千人。他们以现在当阳境内的绿林山为根据地,被称为“绿林兵”。地皇二年(公元21 年),荆州官府派两万大军前来征剿,王匡等率领义军在今湖北京山大败官军,歼敌数千,获取大量辎重粮食。这个重大胜利给了义军和百姓很大鼓舞,他们乘胜攻拔竟陵,转击云杜、安陆等县,打开粮仓,赈济难民。当他们返回绿林山时,队伍已达五万余人。
次年,一场大瘟疫在鄂西扩散,义军染疾而亡者将近半数。将领们经过研究,决定分兵两路进行战略转移。一路由王常、成丹率领向西进入南郡,称“下江兵”。一路由王匡、王凤、马武及朱鲔、张卬等人率领向北进入南阳郡,称“新市兵”。战略转移扩大了义军的影响,给义军发展带来了新的转机。这时,平林人陈牧、廖湛也聚集千余人响应起义,称“平林兵”。鄂北豫南成了义帜纵横之地。
绿林兴起的第二年,山东、苏北一带也爆发了武装起义。当时,青、徐大饥,饥民们无以为生,往往自发组织起来,抢掠度日。山东莒县难民为统一行动,推举琅邪人樊崇为首领,尊之曰“三老”。樊崇率众以泰山为根据地,辗转作战。不到一年就聚众万余人。这时,同郡逢安和东海徐宣、谢禄、杨音等人也率众万余人加入樊崇的队伍。他们进攻莒县,转掠姑幕,打败了田况所率的四万征剿大军,消灭敌人万余。这支义军起初并没有明确的战略目标,组织也很简单。《后汉书·刘玄刘盆子列传》说:“初,崇等以困穷为寇,无攻城徇地之计。众既寝盛,乃相与为约:杀人者死,伤人者偿创。以言辞为约束,无文书、旌旗、部曲、号令。其中最尊者号三老,次从事,次卒吏,泛相称曰臣人。”其实当时大多数义军情况都与此相似,“四方皆以饥寒穷愁起为盗贼,稍稍群聚,常思岁熟,得归乡里。众虽万数,亶称巨人、从事、三老、祭酒,不敢掠有城邑,转掠求食,日阕而已。”①王莽派出更始将军廉丹、太师王匡,率领十万大军开赴山东,征讨樊崇领导的义军。这些官兵“所过放纵”,给百姓造成了更大的灾难。东方的人民愤怒地控诉:“宁逢赤眉,不逢太师,太师尚可,更始杀我。”②义军没有被官兵的汹汹气势吓倒,他们决心与官兵决一死战。为避免作战时与敌军相混,他们用矿物把自己的眉毛染成红色,由此得名“赤眉军”。赤眉军与官兵在成昌展开激战,获得全胜,一直把官军追杀到无盐,斩敌万余,杀死了官兵统帅廉丹。战后,赤眉大军十余万围莒县,转东海,在楚、沛、汝南、颍川、陈留等地流动作战。今山东、苏北、皖北及河南、河北的部分地区都成了赤眉活动区域。
下江、新市、平林三支队伍在斗争中逐步发展,使部分贵族地主看到了恢复刘氏天下的希望。地皇三年(公元22 年),汉宗室在避罪逃亡中加入平林军。刘玄字圣公,是刘秀的族兄。他在义军中先任安集掾,后称更始将军。同年,汉宗室、南阳大地主刘縯、刘秀兄弟也在舂陵组织起七八千人的地主武装,举起了反莽大旗。贵族地主的加入,壮大了反莽斗争的力量。他们具有较高文化修养,较强的组织能力与丰富的斗争经验。在他们的组织和影响下,起义队伍面目焕然一新,战斗力量有了很大增强,斗争目标也更为明确。① 《汉书·王莽传》下。
② 《汉书·王莽传》下。
但他们的加入也造成了起义成份的复杂,他们的影响逐渐改变着农民起义的性质。
刘縯兄弟起兵后,联合王常等人率领的下江兵,于地皇四年正月击败王莽前队大夫甄阜、属正、梁丘赐所率大军,两名莽军统帅及数万官兵被杀。刘縯又率兵在淯阳大败王莽纳言将军严尤、秩宗将军陈茂所率大军,进而围攻南阳的中心宛城。这两仗沉重地打击了王莽的军事力量,也显示出义军的实力。以前,义军组织机构很不健全,没有部曲编制、旌旗号令等。现在则队列整齐,旗幡招展,所到之处发表文告,安顿民心,号召反莽。这使王莽感到威胁。
农民起义联军在斗争中迫切感到,只有集中力量,在统一的领导下进行战斗,才能尽快取得反莽斗争的胜利。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他们一致认为,只有推举西汉皇族人员为领袖,以兴复汉室为口号,才能取得全国人民的拥护。经过一番争论,最有资格当选的刘縯被怀有戒心的平林、新市将领们否决,而刘玄被拥立为皇帝。地皇四年二月初一,农民军在清水边设起坛场,为刘玄举行登基大典,欢庆自己政权的诞生。刘玄宣布改年号为更始,大赦天下,封王匡、王凤为公,朱鲔为大司马,刘縯为大司徒,陈牧为大司空,其余将领封为九卿。一个有地主分子参加的农民政权就这样建立起来了。这是取得反莽斗争胜利的关键一步,也是断送农民起义前途的关键一步,当然更是历史必然选择的关键一步。
更始政权建立后,一面派刘縯、刘秀等人兴兵北伐,一面发布复兴刘氏江山的政治号召。于是“海内豪杰翕然响应,皆杀其牧守,自称将军,用汉年号,以待诏命。旬月之间,遍于天下。”①义军势力的迅速发展吓坏了王莽。他一面故作镇静,把头发胡须都染成黑色,以示自己有力量战胜“群盗”,一面加紧配备后妃嫔御美人,搜刮天下黄金,以作末日的最后享乐。他最重要的对策还是调集军队消灭起义军。他“遣大司空王邑驰传之雒阳,与司徒王寻发众郡兵百万,号曰‘虎牙五威兵’,平定山东,得颛封爵,政决于邑。除用征诸明兵法六十三家术者,各持图书,受器械,备军吏。倾府库以遣邑,多赍珍宝猛兽,欲视饶富,用怖山东。邑至雒阳,州郡各选精兵,牧守自将,定会者四十二万人,余在道不绝。车甲士马之盛,自古出师未尝有也。”②当王莽大军集结洛阳之时,刘玄的北伐之师在王匡、王凤、刘秀等人指挥下,已经击溃王莽的先锋严尤、陈茂之军,占领了昆阳、定陵、郾等地,而刘縯与更始军主力正在围攻宛城。王邑率领大军于六月从洛阳出发,准备去宛城围歼义军主力。途中,王邑、王寻自恃兵多,不听严尤、陈茂的劝告,决定先破昆阳,再向宛城进发。被围于昆阳城中的义军诸将在刘秀劝导下,决心以八九千人固守城池,与王邑大军对抗。刘秀命王凤、王常守城,自己与宗佻、李轶等十三人乘着夜色,冲出重围,集合了郾、定陵诸营中的士兵,增援昆阳。当时王莽的大军把昆阳城“围之数十重,列营百数,云车十余丈,瞰临城中,旗帜蔽野,埃尘连天,钲鼓之声闻数百里。或为地道,冲輣撞城。积弩乱发,矢下如雨,城中负户而汲。”①刘秀率援兵来到昆阳城外,自带步① 《后汉书·刘玄刘盆子列传》。
② 《汉书·王莽传》下。
① 《后汉书·光武帝纪》。
骑兵千余人为先锋,在官军前拉开阵势。王邑、王寻以为城破只在旦夕,根本没把义军放在眼里。敕令各营没有命令不得擅自行动,只派数千人来接战。在刘秀率领下,义军意气风发,以一当百,连连向前推进。刘秀机智地传播宛城已攻破的消息,瓦解王邑的军心,然后率三千敢死之士猛冲敌营中坚。中军一垮,全军溃乱。在城内外两路人马夹击下,官军自相践踏,死者不计其数。昆阳之战是决定王莽失败的关键一仗。刘秀以少胜多,击溃王莽的有生力量,使双方力量对比发生了根本变化。
新朝的灭亡和农民起义的失败昆阳大捷奠定了更始军的胜局。更始皇帝及新贵们为将来坐稳江山而铲除异己的工作随之开始。刘縯治军有方,战功卓著,在士兵中有很高威信。但他生性倨傲,盛气凌人,引起刘玄及平林、新市一帮权贵的嫉妒。他们认定出于刘氏家族的刘縯是更始政权的最大威胁,共同谋议杀掉了刘縯。其时刘秀正在前线作战,听说哥哥被杀,心中十分悲痛。他自知羽翼尚未丰满,无力与新市、平林之兵对抗,只好强作笑脸,驰赴更始皇帝驾前谢罪。
刘玄除掉刘縯后,分兵两路讨伐王莽。一路由王匡率领,北取洛阳;一路由申屠建、李松指挥,西向武关。更始军进展顺利。析人邓晔、于匡起兵响应,攻破武关。李松与他们合兵后,又各自遣将分徇京畿各地。三辅大姓豪强申砀、王大等人也纷纷起事,各自聚众千余,自称汉将军,与更始军配合作战。李松、邓晔在华阴整治攻城器具,进至长安城下,会集大军,准备攻城。
王莽早已众叛亲离,成了名符其实的孤家寡人。当年追随他的党羽甄丰、刘歆以至本家兄弟王涉,相继谋议反叛。就连自己的两个亲生儿子也已因谋逆之罪被他除掉。他组织不起有效的抵抗,在绝望中听信崔发之言,“呼嗟告天以求救”。他率领群臣来到南郊,把上天佑助自己的符命陈说一遍,又宣读了为自己歌功颂德的告天策,然后捶胸顿足,号陶大哭,说是为了感动上苍,祈望回天之效。当义军分徇三辅之时,王莽还试图做最后一搏。他拜了九个人为将,号称九虎,调出几万精兵,东向迎击义军。王莽把九虎的妻子儿女解到宫中,作为人质,逼他们为自己卖命。他聚敛黄金无数,却赐给兵士每人四千钱。兵士们无心作战,在华阴附近一战即溃,九虎中的六虎或死或逃。在义军兵临城下之时,王莽赦免狱中囚徒,要他们上阵替自己卖命。这些囚徒还未出城,就一哄而散。兵士们掘了王莽的祖坟,放火烧掉了象征王莽德政的明堂、辟雍、九庙。
十月戊申这天,长安的城门被攻破。王邑率兵在宫城北门外做最后的抵抗。经过两天的挣扎,兵士百姓们攻入王莽躲避的地方,商人杜吴刺死王莽,校尉公宾就割下首级,军士们争相分割莽尸。这位三十八岁辅政,五十一岁居摄,五十四岁做皇帝的王莽,于六十八岁时连同他建立的新朝一同葬身于人民反抗斗争的火海之中。
王莽灭亡后,刘玄在百官奉迎下,由洛阳迁都长安,大封宗室、功臣。
但他没有远大理想,不懂得也不善于治理天下,在优裕、奢侈的环境下,很快腐化起来。朝臣向刘玄汇报政事,他经常醉得不省人事。有时实在没办法,就让侍中在帷幕后冒充他与臣下讲话。更始的新贵们在掌权后不思造福百姓,却恣意胡作非为。李轶、朱鲔在关东,王匡、张卬在三辅都擅作威福,残暴虐民。朝中的官员们也只知欺压、掠夺百姓。更始政权面对天下分裂,拥兵者各据一方的混乱局面,没有作出任何对策。百姓对他们大失所望,拥兵自重的地方割据势力却看到了争夺天下的希望。
更始政权建立之初,曾派兵招降赤眉。正在辗转苦战的樊崇等人听说汉室复兴有望,决定前来投奔。樊崇带领二十余人从濮阳赶到洛阳,被封为列侯。时间一长,他觉察到这不过是虚衔羁靡之计。他不甘受制于人,跑回濮阳,重整即将离散的队伍。他将赤眉军分成两部,西进中原。一部由他和逄安率领,攻取长社,南击宛城。另一部由徐宣、谢禄、杨音指挥,攻陷阳翟,转兵梁地,击杀了河南太守。赤眉军虽然打了胜仗,可拿起武器的农民已相当疲惫,他们不愿继续征战,日夜盼望东归家乡。樊崇等人知道如果东归,部众必散,就决定继续西进攻打长安。更始二年(公元24 年)冬,赤眉军两道并进。次年正月,樊崇、逄安从武关,徐宣等人从陆浑关,开到弘农。他们与更始军的几次交锋,都取得了胜利,军心又振作起来。很多对更始政权失望的群众,也聚集到赤眉军中。樊崇对军队重新加以编制,以万人为一营,共分三十营,每营置三老、从事各一人。大军从华阴进至郑县,眼见长安在望,赤眉军觉得也应该立自己的皇帝,才好夺取政权,坐稳江山。这支纯朴的农民军队认为只有刘家后代才有资格当皇帝,就用抓阄的方式选择了西汉城阳王刘章的后代,十五岁的放羊娃刘盆子为帝。他们又拜徐宣为丞相,樊崇为御史大夫,逄安为左大司马,谢禄为右大司马,杨音以下皆为列卿、将军。新建政权的赤眉军开到长安东北,要与更始军见个高低。
这时更始政权内部分崩离析,正在自相残杀。赤眉军开到华阴、郑县之间,张卬与申屠建、廖湛等更始将军觉得,与其固守长安,不如流动作战。刘玄不同意他们的意见。他们决定劫持刘玄。不料刘玄事先得到消息,反将申屠建斩首。张卬、廖湛、胡殷等人走脱后,起兵反叛。经过一个多月的内战,王匡、张卬率部投降赤眉。赤眉与更始叛军联合攻城。守城的李松战败被擒。其弟李况为保住哥哥性命,打开城门,迎接赤眉军入城。刘玄走投无路,肉袒投降,后被谢禄派人勒死。农民用双手建立起的更始政权,在完成了推翻王莽政权的历史使命之后,很快葬送在农民自己手中,这是历史的悲剧。
赤眉军占领长安后,重蹈更始覆辙。将领们忙于论功行赏,无纪律约束的兵士则经常在长安内外抢劫财物,欺凌居民。已对更始政权失望的群众再一次失望了。他们纷纷组织起来,筑壁自保。只知破坏不知建设的百万大军很快耗尽了城中粮草。已养成流寇作风的赤眉军,认为不能供给他们衣食的长安城,对他们已无意义,就放火烧了宫室,大肆劫掠一番后出城西向,重新踏上流动作战的道路。他们无目标地在陕、甘、宁、豫一带转徙求食。转战中,一场大雪冻死了很多士兵,逼迫他们重返长安。在郊外,他们挖掘了西汉帝后们的陵寝,把其中的宝货哄抢一空。但从此赤眉军战斗力逐渐削弱。公元27 年,刘秀派征西大将军冯异出征,大败赤眉军。当十几万疲惫不堪的脱险兵在宜阳遇到正严阵以待的刘秀大军时,等待他们的只有缴械投降的一条路了。
赤眉军从公元18 年起义,到公元27 年被刘秀镇压,走过了九年悲壮的历程。他们的足迹遍布半个中国,在流动作战中给了封建统治者以沉重的打击。他们和绿林等农民军用血和火埋葬了旧的封建皇朝,也用血和火为新的封建皇朝开辟了基业,他们自己却在新皇朝的奠基礼上成了祭坛上的牺牲。第七章东汉皇朝的建立第一节东汉皇朝对全国的统一公元25 年六月,刘秀即皇帝位于鄗县(今河北高遇县南),重建汉政权。十月,刘秀收降了扼守洛阳的更始部队,进入洛阳,遂以洛阳为首都。因洛阳在长安之东,史称刘秀政权为东汉,而刘秀本人则称为汉世祖光武皇帝。对山东等地割据势力的平定刘秀既已消灭了更始和赤眉,等待他的历史任务是全国的统一。他必须与地主阶级内部各个政治集团、各派割据势力展开激烈的争夺。当时张步割据于山东,刘永割据于梁地,李宪割据于庐江,秦丰割据于南郡,还有自保河西五郡的窦融,称雄于天水的隗嚣,称帝于巴蜀的公孙述,以及与匈奴勾结的卢芳等各派政治势力。
在群雄之中,对刘秀威胁最大的是刘永。当时刘永雄据今豫东、皖北,与青州的张步、苏北的董宪、庐江的李宪,连成一个颇大的军事同盟。因而当时的刘永实际上拥有鲁西、苏北、皖北、豫东广大的土地,专制东方,成为刘秀的劲敌。况且,刘永是梁孝王的八世孙,曾诏封梁王,在宗法中的地位,比刘秀有利,因此对刘秀的威胁最大。刘秀首先要翦灭刘永,建武二年(公元26 年)夏,刘秀派将军盖延攻陷刘永的首都睢阳(治今河南商丘南),刘永走山东兗州境内的湖陵(今山东鲁台东南)。但睢阳的百姓迎刘永,刘永再回睢阳,后来盖延再围睢阳,城中食尽。建武三年(公元27 年),刘永出走,为其部下所杀,永子刘纡继立为梁王。建武五年(公元29 年)八月,吴汉拔郯(今山东省郯城),斩刘纡。同年十月,耿弇与张步战于临淄(今山东省临淄),大破之,张步斩苏茂以降,齐地平。建武四年九月,汉军围李宪于舒(今安徽庐江县南),六年正月,拔舒,获李宪。同年二月吴汉拔朐(今江苏连云港市西南),获董宪、庞萌,山东悉平。于是,刘永的势力,完全肃清。
与此同时,刘秀又遣别将南征秦丰于黎丘(今湖北宜城北),征延岑于武当(今湖北均县西北);征田戎于津倻(今湖北沙市)。秦丰被俘;延岑、田戎皆亡入蜀,投奔公孙述。割据渔阳(今河北密云西南)的彭宠,为其苍头奴所杀,其奴投降刘秀。于是北自幽燕,南至荆襄,皆次第平定。
对公孙述等割据势力的平定东方虽平,但西南与西北,还是为众所割据。其中势力最大者为公孙述,其次为隗嚣,又次为卢芳。
当时公孙述据有益州之地,即今日四川、贵州和云南的大部分地方。地势险阻,资源丰富。他北连隗嚣,东结延岑、田戎,称帝建号,以拒刘秀。他和刘秀一样,也欢喜玩弄图谶,诈欺愚民。他从谶记中找出汉运已尽,公孙当兴的预言,并常把这样的宣传品送到中原,与刘秀作精神战。这给刘秀在政治上、思想上造成一定的威胁。
其次是隗嚣。当时隗嚣据有安定、陇西、天水、武都诸郡,即据有今甘肃省东南部地区。他南连公孙述,北结卢芳,西通诸羌、匈奴,粮草充足,士马强壮,进可闯入关陕,退可自保边陲。而且隗嚣也有“素谦恭爱士”的名声,所以“名震西州、闻于山东”①。
再次是卢芳。卢芳据有晋、陕北部和内蒙一带,有匈奴做后台,而且卢芳造成一套假的谱系,宣言他是武帝曾孙刘文伯,常以此蛊惑群众,应该由他做皇帝。
刘秀面对这些割据势力,最初想用政治方法诱降,并首先解决势力较次的隗嚣。隗嚣之西是保境河西自守的窦融集团。刘秀有意与窦融联合,夹击隗嚣。史书说,刘秀“闻河西完富,地接陇、蜀,常欲据之以逼嚣、述。”②窦融曾参与镇压赤眉、绿林起义,新莽覆灭后,以军降更始。窦融见更始新立,关东形势混乱,他家累世仕宦河西,因此求任张掖属国都尉。更始败亡后,被张掖、武威、酒泉、金城、敦煌五郡长吏推为行河西五郡大将军事。窦融居属国,置从事监察五郡,据境自保。他先奉隗嚣正朔,后见刘秀甲兵最强,号令严明,有意投靠。刘秀知道河西殷富,兵马精壮,又地接陇、蜀,遣使联络,以孤立隗嚣。建武五年(公元29 年)窦融归附东汉皇朝,任凉州牧。
窦融归附后,刘秀准备用武力进攻隗嚣,嚣遣使称臣于公孙述,公孙述派兵马援助隗嚣。建武七年秋,嚣将步骑三万侵犯安定,至阴槃(县名,今陕西长武县西北),汉将冯异率诸将拒之。建武八年春,来歙从山道袭得略阳城(汉县,今甘肃秦安县东北),嚣悉大众围来歙。公孙述派其将李育、田弇助隗嚣,攻略阳,连月不下。刘秀率领诸将西征,窦融率五郡太守及西羌、小月氏等步骑数万与大军会于高平第一城(在今宁夏固原),共击隗嚣。刘秀分兵数道上陇,迫使隗嚣大将十三人、属县十六部众十余万投降。建武九年(公元33 年)正月,隗嚣病死,其将立其子隗纯为王。汉军乘机发动军事进攻,窦融率军配合夹击。十年十月,来歙等大破隗纯于落门(今甘肃甘谷县西),纯降,陇右平。
得陇望蜀。至此,东汉对割据巴蜀的公孙述,形成南北夹击的钳制攻势。刘秀发两路大军攻蜀。一路自北南下入蜀,一路溯长江而上。建武十一年(公元35 年)春,吴汉奉命发荆州兵凡六万多人,骑五千匹,与岑彭在荆门(今湖北宜昌附近)会合。岑彭装战船数十艘,趁东风狂急,逆流而上,用火攻烧毁公孙述设防的桥楼,蜀兵大乱,汉军长驱直入,抵达江州(今四川重庆市),直指垫江(今四川合川县),攻破平曲,收其米数十万石。自北南进的一路,六月来歙与盖延攻克下辩(今甘肃成县北)。在乘胜前进中,来歙被公孙述暗中派遣的刺客刺杀,暂时受阻。公孙述以全部兵力重点防守广汉(今四川射洪县南)、资中(今四川资阳)一带。岑彭避实就虚,派臧宫将降卒五万从涪水而上,自分兵回到江州,溯都江而上,晨夜倍道进军、直拔武阳(今四川彭山县),使精骑驰击距成都只数十里的广都(今成都市南),势如暴风骤雨,蜀地震骇。臧宫一路,晨夜进军,采取“多张旗帜,登山鼓噪”的策略,水陆并进,大破公孙述的延岑所部,迫使王元投降。十月,公孙述垂死挣扎,暗地派刺客诈降岑彭,将岑彭刺死。但吴汉奉命自夷陵(今湖北宜昌)率三万人溯江而上,继续讨伐公孙述。建武十二年(公元36 年)① 《后汉书·隗嚣传》。
② 《后汉书·窦融传》。
春正月,吴汉围武阳,直取广都,派轻骑烧成都(今四川成都)市桥。公孙述部下恐惧,日夜叛离。吴汉将步骑二万进逼成都,与公孙述八战八克,进军至成都附郭。当时,臧宫所部一路攻拔绵竹(今四川绵竹东南),破涪城(今四川绵阳东),又攻破繁(今四川彭县)、郫县(今四川郫县),与吴汉胜利会师。十一月,公孙述自将数万人攻吴汉。吴汉部下数万击之,述兵大乱。汉将高午奔阵刺中公孙述胸,公孙述当夜身亡。次日,延岑以成都投降,巴蜀平定上报。
最后剩下一个卢芳。因为有匈奴援助,刘秀屡次遣吴汉、杜茂往击,均不克。建武十二年(公元36 年),卢芳知刘秀已统一中国,孤立不能相敌,乃逃亡匈奴。至此,全国统一的局面基本实现。
第二节东汉的政治体制东汉的创建者光武帝刘秀,鉴于西汉一朝诸侯强横、权臣跋扈和外戚篡位的严重教训,为防止那些事件的重演,他采取种种措施,进一步加强专制主义政治体制,以维护皇权的巩固。
加强朝廷集中的权力刘秀在争夺封建统治权的角逐中,不能不用利禄来笼络臣下。建武二年(公元26 年),他刚即位不久,即封邓禹、吴汉等人为列侯,食四县之地,超过了西汉初年对萧何的封赏。建武十三年(公元37 年),平定巴蜀公孙述之后,又大封功臣三百六十五人,外戚、恩泽四十五人。对于功臣虽给以优礼厚禄,但不给功臣以实权实职,削夺他们的兵柄。功臣除了任边将的以外,多在京城以列侯奉朝请,《后汉书·贾复传》说:“帝欲偃干戈修文德,不欲功臣拥众京师,..遂罢左右将军,复以列侯就第,加位特进。..帝方以吏士责三公,故功臣并不用。”当时只有邓禹、李通、贾复等少数人得与公卿参议大政,改变了西汉初年那种由功臣相继出任丞相,在朝秉政的情况。对于外戚在经济方面尽量优容,如光武帝郭皇后家号为“琼厨金穴”,但不让外戚干预政事,不给他们尊贵地位。马援功勋很大,但在明帝时,尚因身为外戚,竟不得列入云台二十八将功臣图像之内。当时,外戚授官也以九卿为限①。明帝还明令规定,“后宫之家,不得封侯与政”②,并且还令外戚阴、邓等家互相纠察,不使有越轨行为。对于宗室诸王,则仅封与狭小国土,也严加控制。光武帝时,申明西汉旧制“阿附蕃王之法”,不让诸王蓄养羽翼。建武二十八年(公元52 年),刘秀下令郡县搜捕诸王宾客,牵连而死者以千数。明帝时,其兄楚王刘英,被告交通方士,作金龟玉鹤,刻文字以为符瑞图书,暗中封侯置吏对抗朝廷,遂以此被废自杀。穷治楚王之狱的结果,被株连而死徙的外戚、诸侯、豪强、官吏又以千计,被搜捕者达数千人之多。在行政制度上,刘秀虽然仍以三公(司徒、司空、太尉)担任宰相的职务,但进一步采用汉武帝重用内朝官员的办法,加重尚书的职权,扩大尚书机构,正式称为尚书台。凡机密之事全部交给尚书。如三公辟召官吏,须经尚书核准;尚书不仅能举正和劾奏大臣,而且还有搜捕和诛罚的权力。属于典章制度中例行的事,亦归尚书掌管,并有权作出改变或修正;国家大事,常由尚书商议决定,三公则奉行而已。尚书台成为代表君主意志而居于三公之上的决策机构。尚书台的长官叫“尚书令”,他的副手称为“尚书仆射”。尚书台下设六曹,曹的长官称“尚书”。六曹分别掌管各种政事:三公曹主管对地方官的考察,吏曹掌管官员的任用,民曹管理修缮营建,二千石曹主管刑法,南、北主客曹掌管少数民族事务。这样,尚书台官员统管了军政、吏治、司法等政治事务,真是“众务悉归尚书,三公但受成而已。尚书令主赞奏事,总领纪纲,无所不统”①,拥有了朝廷的实际行政权力。三公名义上① 《后汉书·明帝纪》及注引《东观记》。
② 《后汉书·明帝纪》及注引《东观记》。
① 《通典·尚书令》。
是宰相,并没有实权。刘秀“以吏士责三公”②,让三公只做一般官员做的事情,使他们名不副实。这种情况,延续了东汉一代。汉安帝时尚书陈忠曾说:“今之三公,虽当其名而无其实,选举诛赏,一由尚书;尚书见任,重于三公,陵迟以来,其渐久矣!”③东汉末期政论家仲长统指出:“光武皇帝愠数世之失权,忿强臣之窃命,矫枉过直,政不任下。虽置三公,事归台阁(尚书),自此以来,三公之职,备员而已。”①他们的话反映了东汉政府的实际情况。尚书台官员权力大,官职地位并不高,尚书令的秩禄是一千石,尚书仆射和六曹尚书才六百石,只相当于中级官员。由于尚书品秩低,易于控制。这种尚书台制度在东汉时期起到了加强皇权,削弱相权的作用。然而,皇权强固和相权微弱,在东汉后期皇朝衰败的条件下,却导致外戚宦官挟主专权,这是东汉统治者始料所不及的。
加强朝廷在地方上的权力在地方政权方面,光武帝刘秀裁并了四百多县。这相当于西汉末年县、邑、道、侯国数的四分之一。吏职减去了十分之九,边塞的亭候吏卒也陆续罢省了。这些措施主要为了减少开支,并使皇帝的政令更有效地达到地方,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对人民的统治。另一个重要改革,是光武帝废除了内郡的地方兵,即“罢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士及军假吏,令还复民伍”②。他裁撤郡都尉,并其职于太守,以太守兼典郡兵。他取消郡内每年征兵操练的都试,让地方兵吏一律归还民伍。他废除内郡地方兵后,国家军队常常招募农民或征发刑徒组成,指挥权完全集中在朝廷和皇帝之手。这样就有可能加强皇帝镇压和控制的力量,减少州郡豪强掌握本地军队的机会。
地方政权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州的地位由监察区域逐渐变为具有郡以上一级地方政权性质的地方行政区域;刺史变为具有统郡职能的长官。刺史举动官吏,不再需要三公案验,即可黜免。史称:“旧制,州牧奏二千石长吏不任位者,事皆先下三公,三公遣掾史按验,然后黜退。帝(光武帝)时用明察,不复委任三府,而权归刺举之吏。”①刺史有了固定治所,只须年终派计吏奏事,不复自诣京师。《通典·职官典》指出:“汉刺史乘传周行郡国,无适所治。中兴所治有定处。旧常以八月巡行所部,录囚徒,考殿最。初岁尽诣京都奏事。中兴但因计吏,不复自诣京师。虽父母之丧,不得去职。”②这是一个逐渐的变化,到东汉末年才算完成。这样,州由监察区逐渐转变为行政区,地方行政区划由秦汉的郡县二级制,开始进入州、郡、县三级制。对豪强地主武装势力的妥协西汉后期,豪族地主势力有了很大发展。农民大起义和东汉建立之初,② 《后汉书·贾复传》。
③ 《后汉书·陈忠传》。
① 《后汉书·仲长统传》引《昌言·法诫》。
② 《后汉书·光武帝纪》下,建武七年(公元31 年)。
① 《后汉书·朱浮传》。
② 《通典·职官》一四。
“豪右往往屯聚”,他们“起坞堡,缮甲兵,为在所害”③,称霸一方。刘秀本人就是南阳的豪族,他靠着自己的地主武装,才得以扩大势力,抢得皇帝宝座。南阳郡和河北诸郡响应刘秀的人,多是拥有宗族、宾客、子弟的豪族地主。那时,也有许多拥有武装的豪族地主,称为兵长、渠帅,雄张乡里,抗拒政令。这种人既不放弃自己割据乡土的武装,归附刘秀,又无力建号自守,与东汉统治集团公开抗衡。刘秀在建立统一封建政权过程中,除了用武力削平一批之外,还尽量采取安抚手段对待他们,“营保降者,遣其渠帅诣京师,散其小民,令就农桑,坏其营壁,无使复聚。..要在平定安集。”①但这些豪族地主中许多人物的欲望难以满足,这些“兵长渠帅,各生狐疑,党辈连结,岁月不解。”②他们横行郡县,同官府相抗衡,甚至犯罪“虽已伏法,而私结怨仇,子孙相报,后忿深前,至于灭户殄业”③。地方豪族势力,并未因东汉统一局面已经形成,而收敛其嚣张气焰。
针对这种情况,光武帝在建武十五年(公元39 年)采取了一个新的措施。他下诏州郡检核垦田顷亩和户口年纪,名为度田。度田的实际目的,除为了掌握确实的名籍和田数,以增加赋税收入外,更重要的是企图通过户口年纪的检核,以控制和解散豪族武装。但是,州郡官吏畏惧豪族,不敢对他们推行度田,反而借度田之名蹂躏农民。史称:“刺史太守多为诈巧,不务实核,苟以度田为名,聚人田中,并度庐屋里落,聚人遮道啼呼。”④刘秀为了严厉推行度田命令,拿在皇亲贵戚集中的河南郡界度田不实的河南尹张伋等人开刀,处死十多个州郡大吏。接着,郡国大姓和“兵长”便利用农民反抗官府情绪,发动叛乱。“处处并起,攻劫在所,杀害长吏。郡县追讨,到则解散,去复屯结。青、徐、幽、冀四州尤甚。”⑤刘秀采取镇压与安抚并用手段,把捕到的作乱首领人物迁往他郡,切断这些人同原所在郡县的联系。经过度田事件后,郡国大姓的抗衡平静下来,豪族武装转为隐蔽状态。度田在形式上也成为东汉朝廷的定制,然仅由郡县官吏岁时“案比”(案户比民),实际上无法真正实行。度田事件表明,东汉建立伊始,各地豪族、郡国大姓势力即十分强大,东汉皇朝只能与之妥协。
儒家经学进一步神学化光武帝刘秀深知儒学是封建统治重要的精神武器,特别提倡儒家经学,并把谶纬神学与之紧密结合起来。谶原是预决吉凶祸福的预言,纬是对经书的迷信解释。谶纬神学,主要是把阴阳五行同儒家伦理学说更深入地搅合在一起,使之带上神秘色彩,而更具有欺骗性。但它自身有不可克服的矛盾,谁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政治需要任意解释。因此,在儒家中对谶纬的态度不尽相同。今文经学家信谶纬,而古文经学家多不大相信,斥责它不合儒家经义。王莽末年,许多地主豪族起兵,都利用谶纬作为割据称雄的思想工具。刘秀③ 《后汉书·李章传》。
① 《资治通鉴·汉纪》三二,建武二年。
② 《后汉书·桓谭传》。
③ 《后汉书·桓谭传》。
④ 《后汉书·光武帝纪》下李贤注引《东观记》。
⑤ 《后汉书·光武帝纪》。
夺取政权也利用谶纬制造舆论,得天下后,遂极力宣扬谶纬,要求臣僚信奉。刘秀死前,更“宣布图谶于天下”①,命令全国都要信奉谶纬。
但刘秀压抑不信谶的古文经学家,并不能解决古、今文经学家的争执,更不能解决谶纬学中的矛盾。汉章帝为了使儒学与谶纬之学进一步结合起来,建初四年(公元79 年),召集诸儒于洛阳的白虎观,讨论五经异同。对不同的意见,汉章帝亲自裁决。这样的考详同异,连月始罢。最后由班固总结,写成《白虎通议》(亦称《白虎通德论》)一书。这书是经学与谶纬学的混合物,中心内容是宣扬三纲六纪。董仲舒已经提出三纲六纪的伦理观念,《白虎通议》则将它进一步理论化,把它当作永恒不变的道德规范和最高的政治准则。它明确提出“三纲”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①。它以唯心论的天命论为理论基础,并用某些自然现象与封建社会秩序比附,说明“三纲六纪”的“合理”。它神化皇帝,说皇帝享有天下,是“受之于天,不受之于人”,是天命所决定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又说皇帝和臣民的关系,就像太阳和月亮的关系,因此臣民要对君主竭尽忠诚,这是天意。进一步从理论上把以皇帝为总头目的封建政权神圣化,白虎观会议肯定了“三纲六纪”,并将“君为臣纲”列为三纲之首,使封建纲常伦理系统化、绝对化,同时还把当时流行的谶纬迷信与儒家经典糅合为一,使儒家思想进一步神学化。
白虎观会议后,马融注《孝经》、《论语》等书,使古文经学更加完整。他的门人郑玄以“述先圣之元意,思整百家之不齐”②为己任,注《周易》、《尚书》,著《天文七政论》等书,以古文经学为主,又杂糅经今文学。其实今文学用谶纬论证封建秩序神圣不可侵犯,古文学则以复古为名,反对现实的一切改革,两者在本质上是一样的。所以经历马融、郑玄一派的活动,对儒家经典的解释,在古文学的基础上统一起来了。《后汉书·郑玄传》论曰:“自秦焚六经,圣文埃灭。汉兴,诸儒颇修艺文。及东京学者,亦各名家。而守文之徒,滞固所廪,异端纷纭,互相诡激,遂令经有数家,家有数说。章句多者,或乃百余万言。学徒劳而少功,后生疑而莫正。郑玄括囊大典,网罗众家,删裁繁诬,刊改漏失,自是学者略知所归。”①儒家经典今、古文之争的结束,适应了地主阶级用儒学统治人民思想的需要。
① 《后汉书·光武帝纪》。
① 《白虎通议·三纲六纪》。
② 《后汉书·郑玄传》。
① 《后汉书·郑玄传》论。
第三节南北匈奴和西域各国东汉初期的汉、匈关系自西汉以来,匈奴统治阶级内部,即存在对汉和好和对汉敌对的两种势力。呼韩邪单于与郅支单于便是这两种势力的代表。王莽时,对匈奴实行错误的贬抑政策,汉、匈关系恶化。当时代表匈奴主和势力的乌累单于等死去,主张对汉敌对的势力遂跃居主导地位。两汉之际,匈奴的侵扰就多起来,并且还勾结和支持中原的地方割据势力,如割据安定的卢芳在匈奴的支持下占据五原、朔方、云中、定襄、雁门等郡(分别在今内蒙包头西北、杭锦旗北、托克托东北、和林格尔西北和山西朔县东南),同匈奴经常进扰北边。当时,上党、扶风、天水、上谷、中山各地,都遭到匈奴骑兵的骚扰,杀、略、抄、掠甚众,北方不得安宁。东汉由于政权初建,经济疲弊,对匈奴只能采取防守为主的方针。光武即位,拜苏竟为代郡太守,“使固塞以拒匈奴”。所谓“固塞”即消极防守障塞之意。建武七年(公元31 年),杜茂“屯田晋阳(今山西太原市西古城营)、广武(今山西代县西南),以备胡”。他的任务主要是防守,更加明确。建武十二年(公元36 年),段忠率诸郡弛刑徒配合杜茂镇守北边,仍是以守为主。故段忠发北边戍卒“筑亭候,修烽火”①,以加强防御的设备和力量。统一战争结束后,卢芳于建武十三年(公元37 年)逃入匈奴。在此前后不久,汉为了避免边境冲突,罢省定襄郡,徙其民于西河(今内蒙东胜境);徙雁门、代(今山西阳高)、上谷(今河北怀来东南)等郡民六万余口于居庸关(今河北延庆东南)、常山关(今河北唐县西北、太行山东麓的倒马关)以东。这样,匈奴左部就得以转居塞内。建武二十年(公元44 年),匈奴一度进至上党、扶风、天水等郡,成为东汉皇朝的严重威胁。
东汉初期,匈奴虽不断南侵,汉、匈关系处在对立状态,但汉、匈两族人民之间,在当时战争较少的河西走廊一带,尚能维持较为密切的经济交换关系。《后汉书·孔奋传》载:建武时,“天下扰乱,唯河西独安,而姑臧(今甘肃武威县)称为富邑,通货羌(西羌)、胡(匈奴与杂胡),日市四合(每日交易四次)。每居县者,不盈数月,辄致丰积。”②按古时市集交易,通例一日三合,今一日四合,足见此地人货殷繁。姑臧是汉、羌、匈奴、杂胡各族杂居错处的地方,从东汉初年此地合市一日四次看,当时北方各族人民间的经济联系是相当密切的。
南匈奴的内附匈奴族的发展在建武二十四年(公元48 年)有一个很大的变化,那就是分裂为南、北二部。《后汉书·南匈奴传》载,呼韩邪单于之孙、乌珠留单于之子比,在其叔父呼都而尸道皋单于舆即位时(公元18 年),被封为右薁鞬日逐王,驻牧于匈奴之南,管领南边八部及乌桓之众,部属计有四、五万人。及单于舆死,子乌达鞮侯立,复死,弟蒲奴立(公元46 年)。比既不得① 以上参阅《后汉书·苏竟传》、《杜茂传》。
② 《后汉书·孔奋传》。
立,遂生愤恨。当时适值匈奴地区连年旱灾、蝗灾,草木尽枯,人畜饥疫,死亡大半。蒲奴单于恐怕汉朝乘其疲弊而出兵进攻,建武二十二年(公元46年)命比遣使至渔阳郡(今北京密云县西南)请求和亲,企图缓和汉、匈之间的紧张关系。汉遣中郎将李茂前往报聘,而比则暗中派遣汉人郭衡奉匈奴地图诣西河太守,请求内附。事为匈奴两骨都侯发觉,密报于蒲奴单于,时比弟在单于帐下,闻之,驰以报比。比遂率其所主南边八部众四、五万人南投于汉。建武二十四年(公元48 年)春,匈奴南边八部大人共议立比为呼韩邪单于,以比的祖父呼韩邪单于稽侯珊曾依汉得安,故欲袭用“呼韩邪”的称号,于是遣使至五原塞(在今内蒙河套北)向东汉朝廷表示“愿永为藩蔽,扜御北虏”①。汉廷正苦于自开国以来,匈奴连年入侵,穷于应付,正可利用他的力量来保卫边塞,遂接受他的请求。同年冬,比遂自立为呼韩邪单于,于是匈奴遂分裂为南北二部。
建武二十五年(公元49 年)春,南匈奴单于比遣部属击北单于弟薁鞬左贤王,生获之;又破北单于帐下,并得其众万余人,马七千匹,牛羊万头。“北单于震怖,却地千里。”初分立的南匈奴公开与北匈奴对抗,站住了脚跟。但需要东汉的支持与庇护,因此南单于比复遣使至京城洛阳,表示愿意“奉藩称臣”,贡献族中珍宝,请求派使者监护,愿“遣侍子,修旧约(重修稽侯珊与宣帝时的旧约)”①。汉朝为了支持他并控制他,乃于建武二十六年(公元50 年)派中郎将段郴等至南匈奴,帮助他设立单于庭帐于五原(今内蒙包头市西)西部塞八十里处,随后又让他入居云中郡(治所在今内蒙呼和浩特市南)。
东汉朝廷大体上仿照西汉时对待稽侯珊的旧例,给南匈奴单于以优厚的礼遇。以诸侯王的礼仪,颁给南单于黄金玺,赐冠带、衣裳、车马、弓剑、甲兵、黑节、用具、乐器、黄金,以及大量的锦绣、缯、絮等物。又由河东郡转拨米糒二万五千斛,牛羊三万六千头,以接济他们。此外特设“使匈奴中郎将”一员(秩比二千石),“主护南单于”,将兵卫护之②。使匈奴中郎将下置安集掾史,带领弛刑徒五十人,持兵器,执弓弩,“随单于所处,参辞讼,察动静”③。建武二十六年冬,因南单于对北单于交战不利,汉又命南单于将庭帐迁至西河郡美稷县(今内蒙准格尔旗西北),并派遣使匈奴中郎将段郴等留驻西河郡,“为设官府、从事、掾史”。又由“西河长史岁将骑二千,弛刑五百人,助中郎将卫护单于,冬屯夏罢。自后以为常。”从此,南匈奴政权在汉的支持下,便稳定下来。
南匈奴和东汉的关系十分友好。南单于“岁尽辄奉奏,送侍子入朝”,贡献礼物及汇报情况。“汉遣谒者送前侍子还单于庭,交会道路。”④贺正月,拜陵庙,汉照例派谒者护送单于使,并赠送大批缯綵、锦、食物,甚至南方珍果“橙、桔、龙眼、荔支”等物给单于及其家属、左右贤王以下至骨都侯有“功善”者,即有功劳和表现好的人员,“岁以为常”。另外,每一单于死亡,汉朝都派使者前往,“吊祭慰赐”,又赐大批缯綵,“令赏赐诸王、① 《后汉书·光武帝纪》下、《南匈奴传》及《耿国传》。
① 《后汉书·南匈奴传》。
② 《后汉书·光武帝纪》下及《百官志》五。
③ 《后汉书·南匈奴传》。
④ 《后汉书·南匈奴传》。
骨都侯已下”①,并把这种做法列为常规。
南匈奴内附,边境安宁,原来内徙的边郡居民,多陆续回归本郡,南匈奴人口增殖,社会生产逐渐恢复。东汉初期,为躲避匈奴奴隶主侵扰,北方边郡人民纷纷内徙,边地空荒。南匈奴内附之后,边境安宁,北地、朔方、五原、云中、定襄、雁门、代、上谷八郡,即今之甘肃庆阳、内蒙古河套、沿长城以北及晋北、冀北一带,人民陆续各还本土。南匈奴的人口,连同北匈奴陆续归附的及从战争俘虏的人口合计,到公元九○年前后,已有户三万四千、口二十三万七千多,胜兵五万多人②,较之内附时的四、五万人,竟增加四、五倍之多。沿边诸郡的社会生产逐渐恢复。史称:“时南单于及乌桓来降,边境无事,百姓新去兵革,岁仍有年,家给人足。”③由于南匈奴人入居塞内,分布沿边各郡,与汉人杂居,因而逐步转向定居和农耕生活,并且逐渐向东、向南迁徙。
北匈奴的衰落北匈奴退居漠北之后,社会经济极度萎缩,力量大大削弱。故于建武二十七年(公元51 年)、二十八年、三十一年,永平七年(公元64 年),多次遣使至汉,请求和亲。汉朝因怕重开边衅,才于永平八年答应合市,并遣使回聘。但汉与北匈奴的通使,引起南匈奴部分上层贵族的猜疑。以须卜骨都侯为首的一小撮人妄图借机叛乱生事,并企图勾结北匈奴的侵扰势力。事为汉朝发觉,乃采取紧急措施,设置一个“度辽营”,以中郎将吴棠行度辽将军事,将兵屯于五原郡曼柏县(今内蒙古达拉特旗东南);又遣骑都尉秦彭将兵屯于西河郡美稷县,以防止须卜骨都侯的叛众与北匈奴交通。永平八年(公元65 年)秋,北匈奴的侵扰势力遣骑兵入朔方接应南部叛众,因汉朝已作了准备,未能达到目的,遂愤恨“数寇抄边郡,焚烧城邑,杀略甚众”,以致“河西城门昼闭”①。当时,北匈奴还胁迫西域诸国随同入寇②。
北匈奴的侵扰,对汉朝及中原封建社会的发展,是个莫大的威胁。正如明帝时耿秉说:“中国虚费,边陲不宁,其患专在匈奴。”③随着汉朝国力的加强,并在南匈奴的积极支持下,一个目的在于统一全中国的、征伐北匈奴的军事行动开始了。
早在明帝永平十五年(公元72 年),汉朝就已派窦固和耿秉出屯凉州(治今甘肃清水县北),作为经营北伐的准备。次年,大发缘边兵,分四路出塞征伐北匈奴。这次出征,窦固与耿忠一路,率甲卒及卢水羌胡二万骑出酒泉塞至天山,击败呼衍王部,追至蒲类海(今新疆巴里坤湖),留吏士屯伊吾卢城(今新疆哈密西)。其余三路,因北匈奴闻风逃往漠北,没有取得什么战果。这次战役,为与北匈奴争夺对西域的控制创造了条件。
自东汉初年,南匈奴附汉后,北匈奴即加强对西域各国的控制。当时西① 《后汉书·南匈奴传》。
② 《后汉书·南匈奴传》。
③ 《后汉书·张纯传》。
① 《后汉书·南匈奴传》。
② 《后汉书·西域传》序。
③ 《后汉书·耿秉传》。
域南道的于阗王和北道的龟兹王都是北匈奴扶植的傀儡。北匈奴还派呼衍王部驻牧于天山、蒲类海一带,造成对河西走廊的直接威胁。所以永平十六年北征,窦固一路专击天山的呼衍王部;同时派班超经营西域。因此,汉、匈之间展开了争夺西域的激烈斗争,而汉与北匈奴之间的最后决战,势不可免。北匈奴内部矛盾重重,既有其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间的矛盾,又有其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更有与其所奴役各族的矛盾。《魏略·西戎传》云:“赀虏,本匈奴也。匈奴名奴婢为赀。始建武时,匈奴衰,分去其奴婢,亡匿在金城、武威、酒泉北,黑水西河东西,畜牧逐水草、抄盗凉州,部落稍多,有数万。”①这说明东汉初年以来匈奴奴婢由塞外亡匿于塞内的不少。东汉初,原受匈奴统治的乌桓配合汉军“钞击匈奴”,使“匈奴转徙千里”。于是乌桓大量徙入自辽东以西至朔方的十郡,“遂为汉侦备,击匈奴、鲜卑。”②鲜卑自被冒顿单于击破后,受匈奴控制,未与汉联系;在“南单于附汉,北虏孤弱”后,才与汉“始通驿使”;其后在汉鼓励之下连年进攻北匈奴,“于是鲜卑大人皆来归附”③。北匈奴处于分崩离析之中,其部众纷纷南下归汉。建初八年(公元83 年)夏,其三木楼訾部落,在大人稽留斯等的率领下,有三万八千人至五原塞附汉。随后元和二年(公元85 年),又有以大人车利、涿兵等为首的,凡七十三批,先后入塞归附。这大大削弱了北匈奴的力量。加以南匈奴的攻击,平时受其控制和奴役的各族乘机进一步反抗,“南部攻其前,丁零寇其后,鲜卑击其左,西域侵其右”④。北匈奴在漠北遂难立足,只得远远躲到安侯河(今鄂尔浑河)以西。章和元年(公元87 年),鲜卑复从左地猛攻北匈奴,大破之,斩优留单于,这更引起北匈奴的大乱。有意内附的屈兰、储卑、胡都须等五十八部,二十万口,胜兵八千人,乘机纷纷南下,至朔方、五原、云中、北地附汉。这时,漠北蝗灾,人民饥馑,族内阶级矛盾尖锐起来,而北匈奴统治集团内部兄弟争立,各部分势力纷纷离散。北匈奴的社会危机充分暴露出来。南匈奴欲乘机兼并北匈奴,请求东汉出兵北征。这一切为汉朝再度北伐,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时机。汉朝大举征伐北匈奴的统一战争开始于和帝永元元年(公元89 年),汉将窦宪、耿秉联合南匈奴,夹攻北匈奴于稽落山(今漠北西北部的额布根山),北单于遁走,汉斩首俘获甚众,先后接受归附计八十一部,合二十余万人,汉军追至燕然山(今杭爱山),刻石纪功而还①。次年,汉复驱走北匈奴之守伊吾卢地者,夺回其地②,并派兵与南匈奴共出鸡鹿塞(在今内蒙古杭锦后旗西),再击北匈奴。北单于受伤遁逃,仅以身免。永元三年(公元91 年),汉复大举出击,耿夔大破北匈奴于金微山(今阿尔泰山)。北单于率领一部分人众“遁走乌孙,塞北地空,余部不知所属”③。匈奴奴隶制政权瓦解。从此,北匈奴退出了漠北地区。鲜卑族逐步西进,占据了匈奴故地。留驻原地的匈奴余众与迁入的鲜卑融合在一起,亦称鲜卑。附属于汉的南匈奴由于受鲜卑压迫,屯居于五① 《三国志·乌丸鲜卑东夷列传》注引《魏略·西戎传》及注引《魏书》。② 《三国志·乌丸鲜卑东夷列传》注引《魏略·西戎传》及注引《魏书》。③ 《后汉书·鲜卑传》。
④ 《后汉书·南匈奴传》。
① 《后汉书·南匈奴传》、《窦宪传》。
② 《后汉书·南匈奴传》、《窦宪传》。
③ 《后汉书·袁安传》。
原、朔方、云中、西河、美稷一带,并逐步向内郡移徙。此外,还有一股北匈奴势力长期活动于新疆北部,继续与东汉争夺对西域各国的控制达六、七十年之久。
东汉初年的西域西汉晚期,汉失去对西域的控制能力。王莽统治时,匈奴贵族乘机略取西域。但这时莎车力量强大。东汉初,莎车王康率领南道诸国与匈奴对抗,保护故都护吏士和家属。匈奴仅能控制北道诸国。因此,东汉初年,驻河西大将军窦融奉命立莎车王康为“汉莎车建功怀德王、西域大都尉”。其弟莎车王贤后自诈称大都护向各国发号施令,“重求赋税”①,并不断进攻龟兹等国。这时,北道诸国皆苦于匈奴“敛税重刻”②,都想联络东汉以驱逐匈奴。建武二十一年(公元45 年),车师前王庭、鄯善、焉耆等十八个君长,都遣质子入侍,请求汉向西域派遣都护。但是刘秀正在巩固内部统治,没有答应西域各国的请求,遣还其侍子,厚加赏赐。莎车见汉都护不出,遂发兵攻破鄯善、龟兹等国,并废徙于阗等国国王。于阗将休莫霸在于阗人民支持下反抗莎车,大败莎车兵,自立为于阗王。休莫霸死,兄子广德立为王,乘莎车疲弊,率诸国兵围攻,擒杀莎车王贤并灭其地。于阗继莎车称霸南道。但后来于阗被匈奴和附属于匈奴的北道诸国联军所击败,被迫接受匈奴使者的监护。从此以后,整个西域南北道完全隶属于匈奴统治之下。而匈奴复得凭借西域的人力和物力,作为南侵东汉的后方基地。
明帝时,东汉在政局稳定、经济恢复的基础上开始发动进击北匈奴的战争。永平十六年(公元73 年),窦固、耿忠率军出酒泉塞,击破呼衍王,追至蒲类海(今巴里坤湖),占领伊吾卢(今新疆哈密西)。伊吾卢是“西域之门户”,而且是敦煌到车师大道上的食粮补给站。史称:“伊吾地宜五谷、桑麻、葡萄,其北(按:应为西)又有柳中,皆膏腴之地。故汉常与匈奴争车师、伊吾,以制西域焉。”①可知伊吾是汉、匈奴为控制西域,势在必争的关键地方。汉占领伊吾后,在那里设置宜禾都尉,留下部分军队,进行屯田,以巩固伊吾根据地。次年,窦固、耿秉进攻车师后部,后王投降;车师前王为后王之子,亦率众投降。至此,北匈奴势力退出天山东麓。东汉恢复了西域都护,以陈睦充任,并以耿恭、关宠为戊、己校尉,分驻车师后王部金蒲城(今新疆奇台西北)和前王部柳中城(今新疆鄯善西南鲁克沁附近)②,为东汉使节通往西域恢复了安全的通道。同时,窦固派遣假司马班超率吏士三十六人出使西域。
班超通西域班超(32—102),扶风平陵(今陕西咸阳市西)人。青年时,常为官府雇佣抄写文书。当时,北匈奴不断向汉朝边境侵扰。班超气愤地投笔叹息:① 《后汉书·西域传》。
② 《后汉书·西域传》。
① 《后汉书·西域传》。
② 《后汉书·耿弇传附恭传》。
“大丈夫无他志略,犹当效傅介子、张骞,立功异域,以取封侯,安能久事笔研间乎!”③明帝永平十六年(公元73 年),窦固出击匈奴,以超为假司马。蒲类海之战,超多斩首虏有功。窦固看他有才能,遂任命他出使西域南道。
班超接受的使命,是联络西域各地的君长,使它们亲汉,而不被匈奴所利用。他没有统率军队,只带吏士三十六随从。他先到鄯善(今新疆若羌一带)。鄯善王开始对班超“礼敬甚备”,后来突然怠慢。班超判断是北匈奴也派使者来了,通过诈问招待他们的侍者,证实了这一事实。班超乃与随从三十六人计议:“不入虎穴,不得虎子!”遂连夜用火攻突袭之计消灭了匈奴使者,持其头以示鄯善王。鄯善遂专心臣服于汉。班超因降服鄯善有功,由假司马升为司马,复受命到于阗(今新疆和田一带)。于阗是当时新疆南道亲匈奴的地区,受匈奴使者监护。于阗王对班超“礼意甚疏”,并且听信妖巫的话,索取班超的马以祀神。班超佯许之,要巫自来取马。及巫至,超即斩其首以送于阗王。于阗王震慑于班超在鄯善的威名,乃杀匈奴使者而投降。永平十七年(公元74 年),班超到疏勒(今新疆喀什一带)。疏勒王兜题是龟兹所立,非本国人,是北匈奴的党羽。兜题在匈奴的支持下,残酷压迫疏勒人。班超掌握了这个情况,派使者出其不意地将兜题抓获,另立疏勒前王兄子忠为王,解除了龟兹对疏勒的奴役,深得疏勒人民拥护,于是疏勒也归附东汉。至此,中断了六十多年的汉朝和西域的交通,得到恢复。
匈奴失去西域,势所必争。果然在第二年,永平十八年(公元75 年)三月,北匈奴发动骑兵二万,反攻车师,包围金蒲城和柳中城。金蒲城在耿恭的坚守下,击退了匈奴兵。十一月,焉耆、龟兹攻杀都护陈睦①。同时匈奴又策动车师后王叛变,共攻耿恭于柳中城。在匈奴的包围下,耿恭激励战士,坚守不屈。粮尽援绝,“乃煮铠弩,食其筋革”。章帝建初元年(公元76年),东汉派耿秉屯兵酒泉,发张掖、酒泉、敦煌三郡兵及西域鄯善等地兵出援,会师柳中,大败车师和北匈奴,救出耿恭,车师复降。东汉无力固守车师,于是撤销都护和戊、己校尉,下诏征召班超回京。次年又撤退伊吾的屯田兵,西域门户又暴露于北匈奴骑兵之前。
汉从西域撤退,引起南道诸国的惊恐,他们惧怕北匈奴卷土重来,进行报复。因此,当班超奉命准备返京时,疏勒、于阗恳切慰留。疏勒都尉黎弇,竟至引刀自杀。班超行至于阗,于阗王侯以下皆号泣,说:“依汉如父母,诚不可去!”竟至互抱班超的马足,不让他走。班超知道南道一些地区,可以信用,乃决心留驻西域,勒马回转,再定疏勒。当时西域北道诸国隶属于匈奴,南道则大多数服从东汉。但南道东通汉内地的道路已被匈奴切断,在疏勒与于阗之间的莎车役属于匈奴。因此班超决定首先从疏勒附近排除匈奴势力的威胁。建初三年(公元78 年),他联合疏勒、于阗、康居、拘弥等国,击破北道的姑墨,以解除北来的威胁。班超上疏请兵,报告了西域的形势和自己的对策,取得了东汉朝廷的同意和支持。汉先后发弛刑、义从一千人,士兵八百人,分别由徐幹、和恭率领赴西域支援班超,拜班超为将兵长史。元和元年(公元84 年),超遂发疏勒、于阗兵进攻匈奴在南道的羽翼莎车。③ 《后汉书·班超传》。
① 陈睦被攻杀的时间,《后汉书·明帝纪》、《耿恭传》、《西域传》等记载歧异,兹按《资治通鉴》所记时间,定为永平十八年十一月。
莎车贿买疏勒王忠,使背叛班超。“超乃更立其府丞成大为疏勒王,悉发其不反者以攻忠”①。康居出兵救援忠。班超以锦帛贿买康居姻亲大月氏,劝说康居王罢兵,又击杀忠及其众。第二年,超发于阗诸国兵二万五千人复攻莎车。北道龟兹王发温宿、姑墨、尉头五万人救援。超凌晨发动奇袭,大败北道诸国联军,莎车降服,龟兹等国兵各退散,班超威震西域。①于是南道遂通。和帝永元元年至三年(公元89—91 年),东汉窦宪率军连破北匈奴于燕然山(今杭爱山)、金微山(即阿尔泰山),出塞五千里。北匈奴主力被迫向西远徙,西域形势发生了有利于汉的变化。还在窦宪第二次征伐匈奴之际,大月氏想乘两大势力互相纠缠之机从中渔利。永元二年(公元90 年),大月氏贵霜王朝发兵七万,越过帕米尔高原,企图与北道各地连兵消灭班超势力。班超“度其粮将尽,必从龟兹求救,乃遣兵数百于东界要之②”。将大月氏派往龟兹求援的士兵一举消灭,“持其使首以示(月氏副王)谢”,大月氏被迫撤军。北匈奴既失败西迁,大月氏又受挫南退,于是,龟兹率姑墨、温宿于永元三年(公元91 年)降于班超。汉任班超为西域都护,徐幹为长史。班超驻守龟兹(治所在今新疆库车西南),徐幹屯于疏勒。又设置戊校尉领兵五百人,居车师前部高昌壁,戊部候居车师后部候城,东西遥相呼应③。这时,西域只有焉耆、尉犁、危须因前时攻没都护,心怀疑虑,尚未降附。永元六年(公元94 年),班超一面大发龟兹、鄯善等八地区的兵力共七万人,及汉吏士、客商一千四百人讨伐焉耆;同时又遣使向三个地区的君长搞政治诱降。在军事压力和政治安抚下,三地皆降服,北道遂通,至此“西域五十余国悉皆纳质内属”①。
自明帝永平十六年(公元73 年)班超衔命出使西域,至和帝永元六年(公元94 年)平定焉耆,经过二十一年的艰苦斗争,西域终于再度摆脱匈奴奴隶主的役使,复归属汉皇朝。班超以功封定远侯。
班超平定天山南北以后,汉的政治势力继续向西扩展,远达帕米尔高原以西的中亚。“其条支、安息诸国至于海濒四万里外,皆重译贡献。”②条支,故地在今伊拉克境;安息,古波斯帝国一部分,今伊朗高原东北部。汉与条支、安息等国发生了外交关系。永元九年(公元97 年)都护班超派遣其属吏甘英出使大秦(罗马)。甘英这次出使,一直到达条支海滨,“穷临西海而还”③。西海,即今波斯湾。甘英到西海以后,如再由波斯湾航海,就可到达大秦。据说甘英听信了安息船人的话,没有渡海。但甘英这次远行是中国外交使节首次到达波斯湾。
班超在西域活动了三十一年,年龄到了七十岁。当年和他同行的三十六个伙伴,差不多都已死亡。班超衰老被病,乃上书朝廷,请求调回。永元十四年(公元102 年)八月,班超终于回到洛阳,拜为射声校尉。九月,病卒。班超一生事业,主要是在西域开创的。他平定西域城郭诸国的内乱,抵御了① 《后汉书·班超传》。
① 《后汉书·班超传》。
② 《后汉书·班超传》。
③ 《后汉书·西域传》。
① 《后汉书·班超传》。
② 《后汉书·西域传》。
③ 《后汉书·西域传》。
强敌,恢复了祖国的统一和开辟了中西交通,使汉和西域在经济文化上的交流得以继续发展。他在西域进行军事活动,主要依靠当地兵力。他为政宽简,吏士团结。
班超东归以后,继任的都护任尚失和于西域各国,受到各国的攻击,接着陇西羌人与东汉发生战争,陇道断绝。东汉再通西域,主要人物就是班超之子、“饶有父风”的班勇。
班勇自幼随父生长于西域,熟悉西域地理、风土、人情及政治情况。和帝永元十三年(公元101 年),班超遣班勇随安息使者入朝,回到内地。元初六年(公元119 年),敦煌太守曹宗遣长史索班率兵屯驻伊吾,北匈奴与车师后部共同攻杀索班;鄯善告急于汉,求救于曹宗。邓太后召班勇到朝堂与公卿会议对策。公卿多主张宜闭玉门关,放弃西域。班勇力排众议,指出“屈就北虏,缘边之郡将受困害。”①以为宜置护西域副校尉于敦煌,恢复敦煌营兵三百人。另遣西域长史将五百人屯楼兰(今新疆罗布泊西北岸)。太后从其议,但未及遣长史出屯。延光二年(公元123 年),始以班勇为西域长史,率兵经营西域。次年班勇开导龟兹(今新疆库车一带)、姑墨(今新疆阿克苏一带)等国,使之降附。随后班勇又发其步骑万余人到车师前部(今新疆吐鲁番一带),击走北匈奴,并屯田柳中。四年秋,班勇发河西三郡(敦煌、张掖、酒泉)兵及鄯善、疏勒、车师前部兵,大破车师后部,斩其王军就,及匈奴持节使者,以报索班之耻。顺帝永建元年(公元126 年),班勇发诸国兵出击北匈奴呼衍王,呼衍王远逃,其众二万余人皆降。车师前后部“城郭皆安”。二年,班勇与敦煌太守张朗共讨焉耆。二人分兵两路,约定同时到达的日期。张朗想独自邀功,先期赶到焉耆,焉耆降。班勇反以后期获罪,被征下狱,免官,后卒于家。班勇的历史功绩是不可泯灭的。东汉时西域三通三绝,班勇继承其父遗志,以长史重平西域,自此遂不复绝,勇以在西域的亲身见闻,于安帝末年撰成《西域记》,述西域事详细确切,后来成为刘宋范晔编著《后汉书·西域传》的重要资料来源,至今仍为研究中亚史的宝贵材料。
班勇以后,东汉不再置西域都护,而以西域长史代行都护之职。桓帝时,长史常驻于阗。西域长史和戊、己校尉一直维持到灵帝末年。当时刺史权力日益提高,这两职便成为凉州刺史的属官了。
① 《后汉书·班勇传》。
第四节中外交往的发展汉皇朝是空前统一的大国,国力强盛,有力量对外发展,积极对周边民族和国家进行政治、军事活动,开展经济、文化交流。当时汉皇朝的外交活动,通过陆路和海路,几乎遍及亚洲,影响远达欧、非。同时,汉皇朝也吸收了有关各族和各国经济、文化的优秀成果,从而丰富了我国当时的经济、文化。
汉与朝鲜、日本的经济、文化联系与我国东北地区相邻的朝鲜半岛,秦汉时期为高句丽、 、马韩、辰韩、弁韩等部落分立。各部基本上从事农业。 人“知种麻、养蚕,作绵布。晓候星宿,豫知年岁丰约。”“马韩人知田、蚕,作绵。出大栗如犁,有长尾鸡,尾长五尺。”辰韩“土地肥美,宜五谷,知蚕桑,作缣布,乘驾牛马。”当时,朝鲜诸部大约处在私有制和阶级刚刚发生时期。如 “无大君长,其官有侯、邑君、三老”①。“邑落有相侵犯者,辄相罚,责生口牛马。”“杀人者偿死。少寇盗。”朝鲜各部之间社会发展不大平衡。如马韩“邑落杂居,亦无城郭”。“不知跪拜,无长幼男女之别。不贵金宝锦罽,不知骑乘牛马,唯重璎珠,以缀衣为饰。”辰韩已有手工业并发生了最初的交易。“有城栅屋室、诸小别邑,各有渠帅。”“国出铁, 、倭、马韩并从市之。凡诸贸易,皆以铁为货。”②西汉初年,朝鲜诸部已与我国东北地区发生了经济交换关系。《史记·货殖列传》称燕“有鱼盐枣栗之饶。北邻乌桓、夫馀,东绾秽貉、朝鲜、真番之利。”秦汉之际,我国北方人民因避乱迁往朝鲜的不少。史称:“燕、齐、赵人往避地者数万口。”③这些迁往朝鲜的华夏之民,给当地经济、文化以积极的影响。如“辰韩,耆老自言秦之亡人,避苦役,适韩国,马韩割东界地与之。”其言语称谓“有似秦语,故或名之为秦韩”④。由于其经济水平较高,故在当地“嫁娶以礼”,并用当地产的铁与其他部落进行交易⑤,引进中原的先进文化,推动了朝鲜经济、文化的发展。
秦末汉初,燕人卫满率领一千多人渡浿水(今朝鲜清川江),“役属真番、朝鲜蛮夷及故燕、齐亡命者王之”,都于王险城(今朝鲜平壤市南),统治朝鲜半岛西北部。汉初,汉辽东太守“约满为外臣”,并不得阻止各部首领同汉交通。卫满孙卫右渠统治时,汉武帝以右渠“所诱汉亡人滋多”⑥,并阻挠真番邻近各部来汉谒见天子为理由,派使臣涉何到朝鲜责备卫右渠。右渠拒绝。涉何在归途中杀死护送他的使者,诡称斩朝鲜将以邀功。这种错误行为引起了汉与朝鲜的武装冲突。武帝遣杨仆将水军自齐跨越渤海,左将军荀彘将陆军出辽东,夹击王险城。元封三年(公元前108 年),卫氏朝鲜① 《后汉书·东夷传》。
② 《后汉书·东夷传》。
③ 《后汉书·东夷传》。
④ 《后汉书·东夷传》。
⑤ 《后汉书·东夷传》。
⑥ 《史记·朝鲜列传》。
灭亡。汉在其地设置四郡:乐浪郡,以王险城为中心,统治鸭绿江(古称马訾水)以南、清川江南北最富裕的地方;玄菟郡,统治东临日本海的南沃沮部族;临屯郡,统治以 貉为主体的部族,在乐浪郡以东;真番郡,统治乐浪以南的真番部族。四郡包括半岛的绝大部分。昭帝始元五年(公元前82年),“罢临屯、真番,以并乐浪、玄菟。玄菟复徙居句丽。”①玄菟郡从图们江南的旧地移至鸭绿江北,辽东郡东,其治所在浑河上游,辽宁新宾附近,从此乐浪郡便成为朝鲜半岛上的主要汉郡。汉代朝鲜全境同汉的经济、文化交流有所加强。朝鲜特产檀弓、文豹、果下马、班鱼皮等输入中国;中国的铜镜、漆器等工艺品,以及铁制生产工具等继续不断输往朝鲜。这不仅见于文献记载,而且也为近现代朝鲜境内许多出土文物所证明。
朝鲜半岛东南隔海的日本,古代中国泛称为倭。此名称首见于《山海经》,可能周代我国即开始与其有了最早的接触。《汉书·地理志》载:“乐浪海中有倭人,分为百余国。”这可能是指当时以北九州为中心的许多小部落。《后汉书·东夷列传》说:“倭在韩东南大海中,依山岛为居,凡百余国。”汉武帝时,有三十多个部落国家通过朝鲜半岛“使驿通于汉”,与汉朝发生了外交关系。汉代我国对日本情况已有初步的了解。其“土宜禾稻、麻紵、蚕桑,知织绩为缣布。出白珠、青玉。”“气温腝,冬夏生菜茹。”“男子皆黥面文身,以其文左右大小别尊卑之差。”“有城栅屋室。”“又俗不盗窃,少争讼。犯法者没其妻子,重者灭其门族。”①倭人善于水上活动,喜食海物,“食海物自活,乘船南北市籴。”“好捕鱼鳆,水无深浅,皆沉没取之。”②东汉时,日本与汉有了进一步的联系。“建武中元二年(公元57 年),倭奴国奉贡朝贺,..光武赐以印绶”③。公元1784 年在日本福冈市志贺岛发现的“汉委奴国王”金印证实了此事。一般认为,“委(倭)奴国”在北九州的博多附近。这说明公元一世纪中期,日本北九州一带已与汉交通。安帝永初元年(公元107 年)冬十月,倭国遣使奉献④。通过不断交往,中国的铁器、铜器、丝帛传往日本,丰富了倭人的物质文化生活。
“丝绸之路”的开辟。汉同中亚、西亚、南亚地区诸国的经济、文化交流我国在公元前三世纪,即以盛产丝织品而闻名于世界,被称为“丝国”。在古代世界上,只有中国是种桑、养蚕并生产丝织品的国家。各地考古发现证明,自商周至战国时期,我国丝绸锦绣的生产技术已发展到相当高的水平。那时中国丝绸已经西北各民族之手少量地辗转贩运到中亚、印度等地。汉武帝时,为在军事上取得反击匈奴的胜利,陆续设立了河西四郡,派遣使臣到西域开展外交活动。张骞出使西域,不仅到达了大宛、大月氏、大夏、康居、乌孙等国,而且其副使远至安息、奄蔡、条支、身毒、犛靬等国①,跨越葱岭① 《后汉书·东夷传》。
① 以上所引皆见《后汉书·东夷传》。
② 《三国志·魏志·倭人传》。
③ 《后汉书·东夷传》。
④ 《后汉书·安帝纪》。
① 《汉书·张骞传》。
即帕米尔高原,同高原以西的上述国家建立了联系,沟通了一条通向中亚、西亚、南亚,以至欧洲的陆路通道。此后,中亚、西亚、南亚诸国也陆续派遣使节到汉朝进行贸易和文化交流。与此同时,中国商人接踵西行,大量丝帛绵绣沿此路不断西运,西域各国的“珍奇异物”也陆续输入中国。
汉为了发展同中亚、西亚、南亚各国的交往,修筑了令居(今甘肃永登)以西的道路,设置亭驿,便利商旅。根据文献记载,当时通西域的道路大致为通过河西四郡,出玉门关或阳关,穿过白龙堆,到楼兰(即鄯善),自此分南、北两道。北道自此向西,沿孔雀河至渠犁(今新疆库尔勒)、乌垒、轮台,再西经龟兹(今新疆库车)、姑墨(今新疆阿克苏)至疏勒(今新疆喀什)。南道自鄯善的扜泥城,西南沿今车尔臣河,经且末、扜弥、于阗(今新疆和田)、皮山、莎车至疏勒。自疏勒往西,越葱岭,向西南,到大月氏(主要地区在今阿富汗境),再往西到达安息(即今伊朗),更西到达条支(今伊拉克一带),最后可直达大秦(罗马帝国东部)。自疏勒越葱岭往北,可到大宛(前苏联费尔干纳)、康居(前苏联撒马尔罕)。东汉时,与北匈奴多次交战,迫使北匈奴西迁,汉遂开辟了新北道。这条通道的路线是:由敦煌向北到伊吾,然后西经柳中、高昌壁、车师前部交河城(今新疆吐鲁番),经焉耆,越天山至龟兹。再循原北道西行抵疏勒。这些沟通中西交通的要道就是著称于后世的“丝绸之路”。
通过“丝绸之路”,我国与中亚、西亚、南亚诸国进行了频繁的经济、文化交流。中国的铁器、丝绸和养蚕、缫丝技术,以及铸铁术、穿井法、造纸术都先后西传。如李广利伐大宛时,“宛城中新得汉人知穿井”①。安息“其地皆丝漆,不知铸铁器。及汉使亡卒降,教铸作它兵器”②。同时,中亚、西亚的良种马、植物等土特产,如毛织品、胡桃(核桃)、石榴、胡萝卜、胡豆(蚕豆)、大蒜、苜蓿等陆续传到中国。《汉书·西域传》载:大宛王“与汉约,岁献天马二匹。汉使采蒲陶、目宿种归。天子以天马多,又外国使来众,益种蒲陶、目宿离宫馆旁。”唐颜师古对此作注曰:“今北道诸州旧安定、北地之境,往往有苜宿者,皆汉时所种也。”东汉章和元年(公元87年)及永元十三年(公元101 年),安息国两次把狮子和条支大鸟(又名安息雀,即鸵鸟)赠献给东汉朝廷。东汉明帝时印度佛教也传入中国。史称:明帝“遣使天竺问佛道法,遂于中国图画形象焉。楚王英始信其术,中国因此颇有信其道者。”③当时,到达条支海滨的使臣甘英想远赴欧洲的大秦(罗马帝国),受阻于安息人,未达目的。但大秦“与安息、天竺交市于海中”,使东汉知道了“其王常欲通使于汉”的愿望。汉对大秦的社会情况也已有所了解,知道大秦是一个“土多金银奇宝”④的西方大国。“丝绸之路”从西汉一直到以后的唐代一千多年中,始终是中西交通的要道,成为我国与中亚、西亚、南亚以及欧洲国家和人民加强联系,进行经济、文化交流的重要通道。南海交通。汉同东南亚及西方诸国的友好往来① 《汉书·李广利传》。
② 《汉书·西域传》上。
③ 《后汉书·西域传》。
④ 《后汉书·西域传》。
秦汉以来,岭南地区和南海的海上交通逐渐开发。南海是泛指东南亚及印度洋地区等国而言。当时的番禺(今广州)、徐闻、合浦都是中国海外交通的重要口岸。据《汉书·地理志》载,由徐闻、合浦或日南边塞(出海口,在今越南岘港)乘船出海,沿印支半岛南下,船行约五月可到都元国(今越南南圻一带),又船行四月可到邑卢没国(今泰国华富里),再船行二十余日到谌离国(指泰国古都佛统);由这里舍舟登陆,横越中南半岛,步行十余日到夫甘都卢国(今缅甸蒲甘地区)。再船行二月余到黄支国(今印度南部东海岸马德拉斯西南的康契普腊姆),黄支之南有已程不国(意为狮子洲,今斯里兰卡),汉使至此及循原路而归。回程时,或自黄支出发,船行八月,到达皮宗(今印尼苏门答腊岛西北部一带),再船行二月,经新加坡,到日南、象林界(今越南岘港)①。据此可知,当时南海航线的走向大致是:从徐闻、合浦等地启航后,沿着印度支那半岛的海岸线航行,渡过暹罗湾后,再南下至马来半岛东岸登陆,步行越过克拉地峡,到西岸今缅甸的一个港口再乘船,然后绕孟加拉湾海岸线航行,抵印度半岛东南隅,南下斯里兰卡返航。汉使南行多伴随有应募的商人。他们带着“黄金、杂缯(丝织品)而往”,“入海市明珠、璧流离、奇石、异物”,沿途由“蛮夷贾船,转送致之”;“所至国皆禀食为耦”①。不仅政治上友好交往,商业贸易的性质也很明显。这种海上贸易,已包括了全部南海诸国和整个印度洋区域。汉代,每年不仅有大批中国人南下西去,亦有东南亚和印度洋各邦国的商人、使节东来。当时,我国与东南亚和印度洋地区经济、文化的交流是活跃而较为密切的。西汉平帝时,远在印度东海岸的黄支国,即受汉厚赠,并“遣使献生犀牛”②。东汉初期,中国的一些农具制造技术和牛耕传到越南。如任延为九真郡太守,“乃令铸作田器,教之垦辟,田畴岁岁开广,百姓充给”③。越南人民也倾慕中国,元和元年(公元84 年)春,“日南徼外蛮夷献生犀、白雉。”④同年,究不事(今柬埔寨境内)邑豪到中国,赠送生犀、白雉。顺帝永建六年(公元131 年),叶调(今印度尼西亚境内)王便遣使者到东汉赠礼,帝赐金印紫绶。现代考古表明,印度尼西亚境内有许多汉代文物发现,可见当时两国间已有经济、文化往来。东汉时,与地处缅甸东部一带的掸国交往更为密切。永元九年(公元97 年),“永昌徼外蛮夷及掸国重译奉贡。”⑤永宁元年(公元120 年)十二月,“永昌徼外掸国遣使贡献。”⑥永建六年(公元131 年),“掸国遣使贡献。”⑦汉代,我国南海航路一般达到东南亚与印度洋地区,与欧洲的经济联系尚需安息、天竺等国中转。甘英由陆路想通使大秦,因受安息人的阻隔,到① 关于《汉书·地理志》所载汉使航程及各国地望问题,史学界意见分歧很大。本文所引,主要参考《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秦汉史》(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 年8 月版)及陈佳荣等《古代南海地名汇释》(中华书局1986 年5 月版)。
① 《汉书·地理志》下。
② 《汉书·地理志》下。
③ 《后汉书·循吏传》。
④ 《后汉书·章帝纪》。
⑤ 《后汉书·和帝纪》。
⑥ 《后汉书·安帝纪》。
⑦ 《后汉书·顺帝纪》。
达波斯湾即被劝阻返回。但中国与欧洲的经济联系并未阻断,安息与天竺在其中起到中转作用。大秦“与安息、天竺交市于海中,利有十倍。”①其王“常欲通使于中国,而安息图其利,不能得过。”②大秦最需要的中国丝织品靠安息等国的间接贸易。大秦“又常利得中国丝,解以为胡绫,故数与安息诸国交市于海中。”③《后汉书·西域传》一再提到:“(天竺)西与大秦通,有大秦珍物。..和帝时,数遣使贡献。..桓帝延熹二年、四年,频从日南徼外来献。”由此可知安息与天竺实为古代中国与欧洲罗马帝国海上贸易的重要枢纽。
随着中西贸易的发展,东汉时又开辟了自永昌入印度的一条航线。由于东汉势力在我国西南地区伸张的关系,滇缅通印度一路,得以畅达。《魏略·西域传》说:“大秦道既从海北陆通,又循海而南,与交趾七郡外夷比,又有水道通益州永昌,故永昌出异物。”④所谓大秦有水道益州永昌,实自印缅中转,由孟加拉湾经缅甸进入中国西南地区,这较之绕道南洋更为便捷了。所以《后汉书》中所记“永昌徼外”蛮夷及掸国遣使译向汉贡献的记载次数最多。永宁元年(公元120 年),掸国王雍由调复遣使者到洛阳朝贺,“献乐及幻人能变化吐火,自支解,易牛马头。又善跳丸,数乃至千。自言我海西人,海西即大秦也。掸国西南大秦。”⑤这次奉贡很可能又是通过永昌这条路线。可知,永昌(治今云南保山东北)成为我国和掸国,并与天竺、大秦等国进行通商贸易的又一集散地。
东汉中叶以后,从地中海越印度洋到南海的海路交通终于沟通。中国和罗马第一次发生了直接的外交联系。“延熹九年(公元168 年),大秦王安敦遣使自日南徼外献象牙、犀角、玳瑁,始乃一通焉。”①大秦王安敦即罗马皇帝马克·奥勒略·安敦尼阿斯(公元161—180 年在位)。这条记载又称:“其所表贡,并无珍异,疑传者过焉。”对这位使节是否真为罗马皇帝所派遣表示怀疑,因而引起中外史家的注意,千多年来,聚讼纷纭。但无可否认的是,即使是罗马商人假借罗马皇帝的名义和中国政府联系,企图得到一些商业上的优待。这也是东西方两大文明古国人民间第一次有记载的正式联系,其历史意义也是巨大深远而不容否定的。
正因为南海交通的发展,番禺(今广州)在汉代就成为我国南方海外交通和贸易的门户。《史记·货殖列传》、《汉书·地理志》都称番禺为一都会,为“珠玑、犀、玳瑁、果布之凑”,是南方及海外所产珍奇物品的集散地。番禺经营的重要商品有的并不产于我国。比如“果布”,史家多解释为龙眼、荔枝、葛布之属②;据现代史家研究,“果布”是马来语“果布婆律”上半的音译,学名龙脑香,又叫冰片,是名贵药材和高级香料,盛产于东南亚等地③。有的物品我国南方虽有出产,但不够需求,尚要从海外进口。如犀,① 《后汉书·西域传》。
② 《三国志》卷三十裴注引《魏略·西戎传》。
③ 《三国志》卷三十裴注引《魏略·西戎传》。
④ 《三国志》卷三十裴注引。
⑤ 《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
① 《后汉书·西域传》。
② 此条最早见于刘宋裴骃的《史记集解》引韦昭曰,自后沿袭至今。
③ 参考韩槐准:《龙脑香考》,《南洋学报》第二卷第一辑。
这种动物主要产于东南亚、印度等地。其角是名贵药材和装饰品,生犀则供观赏。《汉书·王莽传》有“黄支自三万里贡生犀”的记载。由此可知,番禺流通的物资,有许多是海外舶来品。当时番禺吸引着内地许多商人前往贸易,利润丰厚。“中国往商贾者多取富焉。”①番禺可说是汉代我国南方国际贸易的中心。
① 《汉书·地理志》下。
第八章外戚、宦官、党锢。黄巾大起义第一节外戚、宦官与东汉政治外戚、宦官的轮番专政光武帝建立东汉后,“虽置三公,事归台阁”,朝廷机构中设尚书台,总揽行政权柄,丞相(大司徒)一职变成徒具其名的空衔。尚书权重职卑,权力更高度地集中于皇帝,这就为外戚、宦官扩展势力,干预朝政提供了条件。外戚专权多是凭借充任侍中,以至大将军录尚书事等内朝官职而得逞的。侍中有权审察尚书奏事,能够和尚书一样秉持朝政。当然,根本上还在于有临朝的母后,而外戚以皇帝的外家操纵皇权。东汉时,宫廷内官全部由宦官充任,“中兴之初,宦官悉用阉人,不复杂调它士”①,宦官成了皇帝身边唯一依赖的对象。出入禁中的中常侍,“掌侍左右,从入内宫、赞导内众事,顾问应对给事”,黄门侍郎则“掌侍从左右,关通中外”,而小黄门又是掌“受尚书事”②。这样,宦官便可以在不同程度上操纵或干预尚书政务。由于承担此等职务的宦官,较之尚书更处于宫廷内层,更接近皇帝,且便于接近临朝的母后,加以皇帝又往往依靠他们消除外戚势力,因此,他们更能控制皇权。当时人朱穆痛陈宦官专权的问题与危害时,指出:“案汉故事,中常侍参选士人。建武以后,乃悉用宦者。自延平(殇帝年号)以来,浸益贵盛,假貂珰之饰,处常伯之任,天朝政事,一更其手,权倾海内,宠贵无极,子弟亲戚,并荷荣任,故放滥骄溢,莫能禁御。凶狡无行之徒,媚以求官,恃势恬宠之辈,渔食百姓,穷破天下,空竭小人。”①东汉末,太子多年幼即位,年轻的太后临朝,不便接触大臣,不得不重用她娘家父兄来协助处理政事,这就为外戚窃取大权造成了机会。外戚自恃亲贵,骄横擅权,无视幼主,朝中大臣均仰承其鼻息行事。正如仲长统所指出那样,他们“亲其党类,用其私人,内充京师,外布列郡,颠倒贤愚,贸易选举。”②他们为所欲为,简直不把皇帝放在眼里。及至皇帝成年懂事,不甘外戚胁持,为了把大权夺回到自己手中,就结纳在身边的心腹宦官,发动政变,除掉外戚。皇帝亲政后,自然重用夺权有功的宦官,于是又演成宦官专权的局面。可是,皇帝死后,宦官身份卑贱不能辅政,立新皇帝后,接着又有新的外戚上台。这种围绕皇权的争夺而出现的外戚、宦官的起伏交替专政,便成为东汉后期封建政权的一个特点。
和帝十岁即位,窦太后临朝,太后兄窦宪以大将军位加官侍中,“兄弟亲幸,并侍宫省,赏赐累积,宠贵日甚”。出入宫廷,内管机密,出宣诰命,实际上掌握政权。许多地方大吏常由窦氏擢拔,“刺吏守令多出其门”。“窦氏父子兄弟并居列位,充满朝廷”,“令百官总己以听”,“朝臣震慑,望风承旨”。窦宪以“仁厚委随”的老臣邓彪为太傅录尚书事,以与自己呼应。窦氏的“奴客缇骑,依倚形势,侵陵小人,强夺财货,篡取罪人,妻略妇女。① 《后汉书·宦者传序》。
② 《续汉书·百官志》三。
① 《后汉书·朱晖传附孙朱穆传》。
② 《昌言·法诫》。
商贾闭塞,如避寇仇。有司畏懦,莫敢举奏。”①和帝年龄稍长,对窦氏弄权不满,但在深宫中与内外臣僚隔绝,可以依靠的只有贴身的宦官。永元四年(公元92 年),他用中常侍郑众掌握的部分禁军,诛除窦氏集团在太后身边的党羽,下令收宪大将军印绶,遣归封国,迫令自杀,窦氏宗族宾客都免官放归本郡。郑众从此参预政事,并受封为鄛乡侯,“由是常与议事,中官用权,自众始焉”②。
公元105 年,和帝二十七岁死。其子刘隆(殇帝)立,次年八月又死。
邓太后及兄邓骘掌政,立和帝侄刘祐(十三岁),即安帝。邓太后除了并用外戚、宦官,又起用名士杨震等,以图取得士大夫的支持。尽管如此,邓氏一门,仍权倾朝廷。邓太后死后,安帝亲政,邓骘以弟被告谋逆受株连,遣就国,自杀,邓氏势力破败。安帝重用宦官李闰、江京,皇后阎氏兄弟阎显等也在朝居位,短暂形成宦官,外戚共同专权的局面。
公元125 年,安帝三十二岁死。废太子刘保十一岁,宫人李氏生,不得立。“太后欲久专国政,贪立幼年”③,乃与阎显等迎立章帝孙北乡侯刘懿(少帝),但不终年而死。其时宦官孙程等十八人聚谋,共斩江京等人,拥立废太子刘保即位,是为顺帝。阎显被杀,阎太后被迁,阎氏倒台。孙程等皆得封侯,宦官权势大为增长。安、顺帝时期的宦官能随意寝奏,矫诏。安帝建光年间,尚书令祝讽,尚书孟布等上奏请废除“大臣得行三年丧”的规定,而尚书陈忠以为不可,上疏争辩,“宦竖不便之,竟寝忠奏而从讽,布议”①。《后汉书·杨震传》载:安帝“诏遣使者大为阿母修第”,杨震上疏切谏。中常侍樊丰等见帝不从,“无所顾忌,遂诈作诏书,调发司农钱谷,大匠见徒材木,各起家舍、园池、庐观”。寝章、矫诏,在皇权至上的封建社会可谓弥天大罪,宦官竟可随意妄行,这是宦官势力大盛的一个重要标志。
后来,顺帝也扶植外戚势力,相继拜后父梁商和商子冀为大将军。顺帝死后,外戚梁氏掌权。梁太后和梁冀先后选立冲帝刘炳(二岁,公元144 年)、质帝刘缵(八岁,公元145 年)、桓帝刘志(十五岁,公元146 年),成为外戚执政的极盛时期。梁冀所立质帝聪明,在朝会时目指梁冀对朝臣说:“此跋扈将军也!”遂被梁冀毒死。冀以大将军领尚书事,“机事大小,莫不谘决之。”百官迁召,须先到冀府谢恩,然后方敢至尚书台言事。梁冀擅权二十余年,“威行内外,百僚侧目,莫敢违命,天子恭己而不得有所亲豫。”②梁冀毒死质帝后,以议立帝事询问朝臣。太尉李固、大司农胡广等均以清河王刘蒜“明德著闻,又属最尊亲”,议可立为皇帝。而梁冀一党则以蠡吾侯刘志娶冀妹,坚立拥刘志即位。双方争持不下,梁冀气势汹汹地要挟。胡广等人恐惧,均改口说:“惟大将军令!”独李固、壮乔坚持原议,结果李固被诬陷致死。在梁冀专权的二十四年中,梁氏一门出了七侯、三皇后、六贵人、二大将军、卿相尹校共五十七人。梁冀擅权时,强占洛阳周围黄河南北大片土地,“包含山薮、远带丘荒,周旋封域,殆将千里”。在洛阳城西修建兔苑绵连数十里,到处调发活兔,兔刻毛为记,误杀者罪至死。冀犹未满① 以上所引均见《后汉书·窦融传附窦宪传》。
② 《后汉书·宦者郑众传》。
③ 《后汉书·皇后纪》下。
① 《后汉书·陈忠传》。
② 以上所引皆见《后汉书·梁统传附梁冀传》。
足,又时“遣客出塞,交通外国,广求异物”。掳取民间子女做奴婢,多达几千人,诡称为“自卖人”①。冀妻孙寿封襄城君,兼食阳翟租,岁入五千万。梁家宾客遍布各地,恃权请托,胡作非为。延熹二年(公元159 年),梁皇后(桓帝妻,梁冀之妹)死,桓帝与宦官单超等人合谋,方除掉梁冀,公卿列校刺史二千石被连及者数十人,故吏宾客免黜者三百余人,“朝廷为空”②。梁冀被抄的家财达三十余万万。官府获得这笔巨大收入后,得以在这一年减收天下租税之半,以收揽民心。
桓、灵帝时期宦官的骄横梁氏灭门之后,宦官独揽政权。中常侍单超、徐璜、具瑗及小黄门左悺、唐衡,因参与谋诛梁冀有功,五人同日封侯,人称“五侯”。“自是权归宦官,朝廷日乱。”他们执政之后,骄横跋扈,“手握王爵,口含天宪”③,权势达于顶点。单超死后,其他四侯,专横更甚。当时人称呼他们是“左回天,具独坐,徐卧虎,唐两堕”④,可见其气焰之嚣张。灵帝刘宏时,宦官气焰更盛。曹节、王甫、张让、赵忠等把持朝廷。灵帝常说:“张常侍(张让)是我公,赵常侍(赵忠)是我母。”①太傅陈蕃与外戚窦武“志诛中官”,上疏揭露宦官罪恶,未被采纳,事泄。宦官残暴地清除异己势力,矫诏诛窦武等。建宁元年(公元168 年),杀窦武、陈蕃。次年又杀李膺、杜密等百余人,制造了第二次党锢之祸。熹平四年(公元175 年),“使宦者为令,列于内署。自是(内廷)诸署悉以阉人为丞、令”②,把东汉宦官的势力发展到顶点。桓、灵帝时期宦官干预政治,与以往相比较,有几点值得注意:(一)
干预察举。察举为汉代选拔官吏的制度,是丞相、列侯、刺史、守相等所享受的一种权力,本与宦官无关。桓、灵帝时期察举演变为宦官手中结党营私的工具,宦官甚至可以保任其子弟为郎官。《后汉书·杨秉传》说:桓帝时,“宦官方炽,任人及子弟为官,布满天下。..枝叶宾客布列职署,或年少庸人,典据守宰”,造成了“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③的局面。(二)涉足司法。东汉宦官专权时,有座特殊监狱叫“北寺狱”,因为属黄门署,故又曰“黄门北寺狱”。北寺狱是一座由宦官掌管的特殊监狱,它主管监禁、审讯将相大臣。凡重大案件,均由中常侍出面审理,然后直接向皇帝呈报。《后汉书·李云传》:延熹二年(公元159 年),自马令李云上疏指责“桓帝用非其人,政化日损。帝得奏震怒,下有司逮云,诏尚书都护剑戟送黄门北寺狱,使中常侍与御史廷尉杂考之。”宦官掌管北寺狱,是宦官势力扩张到司法部门后的结果。(三)典领禁军。汉代禁军系指侍卫宫省的皇帝亲兵,其中包括虎贲、羽林、厩驺等。宦官典领禁军,始于桓帝诛灭梁冀外戚集团时。《后汉书·梁冀传》:① 《后汉书·梁统传附梁冀传》。
② 《后汉书·梁统传附梁冀传》。
③ 《后汉书·宦者传序》。
④ 《后汉书·宦者单超张让传》。
① 《后汉书·宦者单超张让传》。
② 《后汉书·灵帝纪》。
③ 葛洪《抱朴子》外篇《审举》。
桓帝“诏诸尚书入,发其事。..使黄门令具瑗将左右厩驺、虎贲、羽林、都侯剑戟士,合千余人,与司隶校尉张彪共围冀第。”灵帝时,曹节、王甫、蹇硕等宦官也曾典领过禁军。《后汉书·曹节传》:“建宁元年,(曹节)持节将中黄门、虎贲、羽林千人,北迎灵帝,陪乘入宫。”(四)亲属多参预政事。随着察举制的蜕变,宦官集团打破以往那种“中人无外党”的局面,“兄弟姻戚皆宰州临郡”①,“父兄子弟皆为公卿列校,牧守令长,布满天下”②。(五)在争夺权力的关键时刻,宦官集团甚至使用武力逼迫制诏或自拟诏书。《后汉书·窦武传》说:灵帝以幼年登基,大将军窦武、太傅陈蕃等人想借此机会剪除宦官,中常侍曹节、长乐五官吏朱瑀等先发制人,挟灵帝“召尚书官属,胁以白刃,使作诏板”,镇压窦武等人,夺取了控制皇帝的权力。《何进传》曰:灵帝死后,外戚何进等人谋诛宦官,张让、段珪等知其谋后,“诈以太后召进,..斩进于嘉德殿前”。让、珪等自拟诏书,举兵作乱。这些特点表明,桓、灵时期是我国宦官发展史上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阶段,宦官作为一个独立的政治集团,已经完全成熟。
外戚、宦官专政与东汉政治的腐朽外戚、宦官专政时期,东汉政治日益腐朽。外戚、宦官以及他们的党羽,都公行贿赂,搜刮财货,兼并土地。外戚梁冀被诛,抄没的家财竟达三十余万万,抵上东汉全年租税之半。宦官集团利用手中的权势,也公然受贿。如侯览,“桓帝初为中常侍,以佞猾进,倚势贪放受纳货遗以巨万计”①。敲诈勒索,如《后汉书·杨彪传》:“光和中,黄门令王甫使门生于郡界辜榷官财物七千余万。”又大肆兼并土地,“固天下良田美业、山林湖泽”②为己有。中常侍侯览,“贪侈奢纵,前后请夺人宅三百八十一所,田百一十八顷”③。黄门侍郎张让,“操擅王命,父子兄弟并据州郡,一书出门,便获千金。京畿诸郡数百万膏腴美田皆属让等。”④宦官们聚积了无可估量的财富,便尽情过着腐朽糜烂的生活。桓帝时,中常侍徐璜、具瑗、左悺、唐衡“皆竞起第宅,楼观状丽,穷极伎巧。金银罽毦,施于犬马。多取良人美女以为姬妾,皆珍饰华侈,拟则宫人。其仆从皆乘牛车而从列骑。”⑤灵帝后期,“宦官得志,无所惮畏,并起第宅,拟则宫室。”⑥外戚、宦官交替专权,是封建统治集团的内部矛盾在专制制度下的尖锐表现。专制制度的完备,使权力高度集中于皇帝之手,皇帝成为一切权力的化身,觊觎权力的人,都力图挟持皇帝。豪族政治势力的发展以外戚专权的形式出现,从而架空了皇权。而皇帝为了保持自己的权力,不得不求助于宦官,因而宦官能够专权。无论外戚或宦官专权,都力图控制皇帝,或拥立幼① 《后汉书·宦者单超传》。
② 《后汉书·宦者曹节传》。
① 《后汉书·宦者侯览传》。
② 《后汉书·党锢刘祐传》。
③ 《后汉书·宦者侯览传》。
④ 《三国志·董卓传》裴松之注引《典略》载董卓上表。
⑤ 《后汉书·宦者单超传》。
⑥ 《后汉书·宦者张让传》。
主,以便自己继续操纵。他们又都趁权力在手时排除异己,大肆搜括,竭泽而渔。从封建士大夫看来,宦官是身份卑贱的暴发户,所以,在外戚、宦官的争斗中,外戚较多地得到士大夫的支持。
第二节累世公卿局面的形成。门阀的出现在宦官、外戚的反复斗争中,官吏士大夫结成的政治集团也逐渐在起作用。随着大地主经济势力的发展,他们在政治上的地位空前加强。东汉后期察举征辟任官,渐渐注重门第阀阅,出现了累世公卿的局面。又由于私人讲经之风盛行,在官府中的大小官吏之间,逐渐发生了一种封建从属倾向,形成了许多官吏集团。
东汉任官制度与门阀大族的出现东汉沿袭西汉,在任官制度上实行察举制、征辟制和任子制。察举制注重孝廉一科,从西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 年)起,郡国每年都要向上推举孝廉,除州郡外,三公、九卿或列侯也都有权向皇帝推举人才。察举的对象,多为公卿或郡县的属吏,或是精通经学的儒生和有德行的处士。察举是汉代低级官吏或儒生向上攀登的一个重要阶梯。东汉时,随着政治的腐败,察举不实的现象渐趋严重。章帝时,有官员上书“多言郡国贡举率非功次,故守职益懈而吏事寖疏”,要求“士宜以才行为先,不可纯以阀阅”①。汉章帝也承认:“今刺史守相不明真伪,茂才、孝廉岁以百数,既非能显,而当授之政事,甚无谓也。”②大族出身的官吏们为了把持政权,扩大本家族的利益,“朋党用私,背实趋华”。“其贡士者,不复依其质干,准其才行,但虚造声誉”③,互相推荐亲属故旧。顺帝时,河南尹田歆“当举六孝廉,多得贵戚书命”,田歆不敢“相违”④,只要求保留一个名额,选拔真才实学之士,以报效国家。人们为了得到察举,做出许多丑恶不堪的行为,以博取名誉。如许武被举为孝廉,他因两个弟弟还不出名,就“共割财产以为三分,”故意搞分家,“武自取肥田广宅奴婢强者,二弟所得并悉劣少”,让两弟少得财产,以博得“克让”的名声,结果都被举为孝廉。然后许武又在宗亲面前痛哭流涕,又把他多得的财产,“悉以推二弟,一无所留”,为自己博得了更高的声誉,因此许武的官职做到了长乐少府⑤。察举制成了豪族或官吏沽名钓誉、安插私人的工具。征辟制是由二千石以上官吏本人直接辟除一些人到自己官衙中做掾吏。两汉时,公府与州郡长官除奉令征辟之外,还可自行辟除。公府与州郡辟除,即为选官与入仕的重要途径,而公卿牧守自行辟除,为发展个人势力开了方便之门;士人为了做官,也投靠依托权门。所谓“名公钜卿,以能致贤才为高,而英才俊士,以所依秉为重”⑥。这样便发展成为一种私恩的结合。任子制是专为中上层官吏设置的。西汉时,“吏二千石(相当于郡太守一级)以上,视事满三年,得任同产若子一人为郎”①。只有中上层官吏子弟方能凭借父兄的恩荫仕宦。东汉中叶以后,任子范围扩大。安帝① 《后汉书·韦彪传》。
② 《后汉书·章帝纪》。
③ 《后汉书·王符传》引《潜夫论·实贡》。
④ 《后汉书·种暠传》。
⑤ 《后汉书·循吏许荆传》。
⑥ 《东汉会要·选举》下。
① 《汉书·哀帝纪》注,应劭引《汉仪注》。
建光元年(公元121 年),令“以公、卿、校尉、尚书子弟一人为郎、舍人”②。西汉二千石以上官吏任期满一定年限才得任子,而此令并无任期限制;西汉二千石以上官吏才有任子特权,而东汉安帝时,校尉、尚书秩俸虽低于二千石,亦可享受任子的特权。这一制度主要是照顾大官地主的利益。
这些选拔官吏的制度,使豪族子弟顺利进入官场,使这些家族成为西汉以来世家地主中新的阶层。他们还利用这些制度,把较小的家族或某些中小地主以“门生”、“故吏”的名义招揽在自己的周围,形成一个个以某一家族为中心的政治势力。这样,官吏利用辟召以徇私,又因被辟召者对辟主的感戴,形成两者间的隶属关系,助长了官吏中私人权势的增长。二千石以上的高级官吏常常充当被征辟者的“荐主”,被推荐者则成为荐主的“故吏”。荐主和故吏之间,就互相拉拢援引,渐渐地成了一种私恩的结合,形成了特殊关系,掾吏忠于主官,主官也包庇掾吏。故吏依附于主官,往往要随同主官出征、调转、流徙。主官死去,故吏要服丧,甚至荐主犯罪,故吏竟声言替死。凡此种种,都被视为合于名教的气节行为。当时,荐主同故吏、长官与掾吏之间,形成了一种具有君臣名分的主从关系。一些累世公卿的门阀大族,如弘农杨氏、汝南袁氏等,“门生、故吏遍于天下”①,成为门阀大族强大的外围政治力量。
经学世家与门阀的形成私人传经讲学之风,也促进了官吏集团的形成。
自西汉武帝尊崇儒术,特别是元帝以后,经学兴盛,著名儒者世以传经为业。西汉时,有孔氏、伏氏。东汉时,也出现了一些累世专攻一经的家族,如桓氏(桓荣)等。有些大官也以传经相标榜,以提高门第威望。他们授业范周广泛,上自皇室、京师太学,下至地方州郡,许多官吏都出其门。受业者以弟子自居,弟子的弟子则为门生。这样,就在大小官吏上下级关系之上,涂上一层师生色彩。授业经师同弟子、门生,往往也是荐主与故吏,兼有双重关系。他们的弟子动辄数百人,甚至数千人。通过经学入仕,又形成了一些累世公卿的家族。如弘农大族杨宝,于西汉传授欧阳《尚书》,宝子杨震于东汉时官至太尉,震子杨秉亦至太尉,秉子杨赐位至司徒司空,赐子杨彪亦至司空、司徒、太尉,录尚书事,四世均以传“家学”为三公官。世传孟氏《易》学的汝南袁氏,自袁良以后,至其孙袁安官至司空、司徒,安子敞及京皆为司空,京子汤为司空、太尉,汤子逢亦至司空,逢弟隗亦至三公、太傅。四世中居三公之位者多至五人。这些大族累世为高官,累世传经学,有大批故吏、弟子、门生出于其门。汝南袁氏,人称“门生故吏遍天下”,成为官吏集团中的首脑人物。但东汉时期有的大官与门生,很少有实际授业关系。所谓“有策名于朝,而称门生于富贵之家者,比屋有之。为之师无以教训,弟子亦不受业。”这种师生关系,不过“求志属托,规图仕进”而已①。所谓门阀大族,就是在经济、政治、意识形态上具有上述种种特征的家② 《后汉书·安帝纪》。
① 《后汉书·袁绍传》上。
① 徐幹:《中论》卷下《谴交》。
族。东汉时“选士而论族姓阀阅”②,“以族举德,以位命贤”③,选士首先看族姓阀阅。两汉地方守相由朝廷任命,而曹掾属吏由守相自置,基本上从本郡士人中选拔。东汉时,郡国属吏的人数,比西汉成倍增长,郡县属吏数的扩大,为大族控制地方政治大开方便之门。东汉太守一到任,往往聘请当地名族大姓担任地方显职,并对他们优礼相待,言听计从,甚至完全委政于他们。汝南太守宗资(南阳人),委政于本郡的范滂;成瑨(弘农人)为南阳太守,委政于本郡的岑晊。于是社会上竟流传起“汝南‘太守’范孟博(滂),南阳宗资主画诺”,“南阳‘太守’岑公孝(晊),弘农成瑨但坐啸。”④的歌谣。操纵本州本郡政治的门阀大族,实际上统治了这些州郡。无怪乎当时又出现这样的歌谣:“州郡记,如霹雳;得诏书,但挂壁。”⑤更多的则是地方官与大族互相利用,结成党援。郡府县衙宛如一个个小朝廷,属吏与长吏如同君臣。从东汉起,地方上直接以君臣相称已是很普遍的事。在朝廷中,尚书令、尚书仆射和尚书基本上由世族或其亲信担任,在可知的三十四位尚书令中,除曹节以中常侍的资格领此职外,均由世族担任。世族地主对地方政权和中央的有效控制是门阀产生的政治基础。
由于刘秀的提倡,东汉一代的官私教育较之西汉更为发达。上有太学,下有郡县官学,名师精庐、学童书馆和庄园宗族学堂。士人子弟,不辞千里,投奔名师宿儒,苦读经书,以求飞黄腾达。于是从东汉之初,伏湛、桓荣、孔僖、鲁恭等一批以齐、鲁、韩学为业的经学世家,就在朝廷中显露头角,其父子及其门人和再传弟子都能身居显位。最早由经学世家转化为门阀的士族,基本上都是以传授今文经为业。以经学起家是门阀形成的重要途径。东汉的察举制度是门阀产生的催化剂。西汉的察举只造成少数世禄之家;东汉的察举却造成了一批门阀世族。这是因为东汉选士是“论族姓阀阅”,察举权实际上落入名姓大族手中。东汉后期,世族地主互相吹捧,自我标榜,盛行一时,什么“乡里之号”、“时人之语”、“天下之称”,形成统治阶级的一种“公论”。“公论”好坏决定了被品评者的前途,于是主持“公论”的高门世族拥有极大的权威,“位成乎私门,名定乎横巷”①。所谓品评人物,实际上是世家大族按经济与政治的实力,将被品评者划分成不同的等级,依次分享做官的权利。由于东汉世族地主控制了诏举、岁举等所有仕官之路,所以权力相对地集中到少数世家大族手中,从而产生出统治阶级中的特殊阶层——门阀。
② 仲长统:《昌言》。
③ 王符:《潜夫论·论荣》。
④ 《后汉书·党锢传》序。
⑤ 《意林》引《政论》。
① 《意林》引《典论》。
第三节反宦官斗争和“党锢”事件反宦官斗争宦官的残暴统治,加深了东汉社会的政治危机,阶级矛盾和地主阶级内部矛盾空前尖锐。东汉政权犹如坐在一触即发的火山口上。延熹六年(公元163 年),大臣陈蕃在给桓帝的上疏中,忧心忡忡地指出:“当今之世,有三空之厄”:“田野空、朝廷空、仓库空。”①“三空”形象地概括了宦官暴政的严重恶果和统治阶级所面临的政治危机。面对这一危急的形势,地主阶级一部分在野名士,既不愿与宦官集团同流合污,又无力去积极干预,于是拒不合作,消极地避世。而以杨秉、陈蕃和李膺为代表的部分正直官吏则采取积极抗争的态度。他们同情人民的疾苦,担忧政局不稳,愤怒揭露并打击宦官集团。正直官吏对宦官的斗争,得到了广大太学生的拥护和支持。
太学生绝大多数是官家子弟,质帝以后已是一个三万多人的大队伍。“大将军下至六百石,悉遣子就学”,“自是游学增盛,至三万余生”②。因而同官吏士大夫在经济和政治上有着密切的联系。太学生不仅是官吏地主的子弟,而且是官吏的后备军。汉质帝时曾明确规定:太学生“岁满课试,拜官有差”③。然而到桓帝时,宦官“任人及子弟为官,布满天下”④,堵塞了太学生当官的道路。太学生中一部分人面对东汉皇朝日益衰败的趋势,与官吏士大夫有着共同的认识。如太学生刘陶向汉灵帝陈当今要急八事,“大较言天下大乱,皆由宦官”①。太学生受儒家正统思想的影响,在他们眼里宦官是“刑余之人”,地位卑贱,羞于与阉党为伍。由于上述原因,太学生们自觉地同反宦官的官吏士大夫站在一起,形成了一支强大的反抗宦官专政的力量。
太学生和反宦官的官吏以封建纲常的卫道者自居,以清流自命。他们把宦官和依附宦官集团的人物视为浊流,对宦官进行猛烈的攻击。他们攻击宦官的手段是上书奏,向皇帝上书,揭露宦官擅权的弊端与罪恶。桓帝时“五侯”专权,官僚集团中的杨秉、陈蕃、李膺等多次搬出“高祖之约”和汉家“旧典”苦谏,希望桓帝“遵用旧章,退贪财,塞灾谤”。杨秉揭露专权的宦官“猥受过宠,执政操权。其阿谀取容者,则因公褒举,以报私惠;有忤逆于心者,必求事中伤,肆其凶忿。居法王公,富拟国家”②。另外,对宦官进行舆论抨击。太学生聚集在一起,议论朝政,指斥宦官,太学变成了抨击宦官的舆论阵地。太学生还和各州郡的学生,甚至和官吏经常发生联系,互为声援。《后汉书·党锢传》说:“桓灵之间,主荒政缪,国命委于阉寺,士子羞与为伍,故匹夫抗愤,处士横议,遂乃激扬名声,互相题拂,品覈公卿,裁量执政,婞直之风,于斯行矣。”儒生还利用风谣大造舆论。汉代风谣,其中包含着对某个人德行学业所作的一种评价,它采用简短的韵语,上① 《后汉书·陈蕃传》。
② 《后汉书·儒林传》序。
③ 《资治通鉴·汉纪》四十五。
④ 《后汉书·杨震传附杨秉传》。
① 《后汉书·刘陶传》。
② 以上所引皆见《后汉书,杨震传附杨秉传》。
口易记。官吏和儒生利用风谣品评人物,同宦官进行斗争。他们对不畏权贵的人,如李膺、陈蕃、王畅的评价很高:“天下楷模李元礼,不畏强御陈仲举,天下俊秀王叔茂”,以颂扬他们的节操。除此以外,在反宦官的官吏集团中又有所谓“三君”、“八俊”、“八及”等雅号。因此,“自公卿以下,莫不畏其贬议,屣履到门”①。清议在当时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压力。一些在朝的官吏还利用合法的权力,直接打击镇压宦官及其党羽。桓帝时,太尉杨秉劾奏益州刺史侯参的暴虐罪行,侯参在押往京都途中畏罪自杀。杨秉进而弹劾其兄大宦官侯览,侯览罪恶昭彰,桓帝只好免去他的官职了事②。同时,司隶校尉韩縯告发“五侯”之一的左悺及其兄左称“请托州郡,聚敛为奸,宾客放纵,侵犯吏民”的罪行,左悺、左称皆畏罪自杀③。在同宦官斗争中,态度最坚决的是李膺,他在复官之后,把贪残无道的大宦官张让之弟张朔从其躲藏的地方搜出,审问毕即行处死。这件事轰动了京城,也吓坏了宦官,自此宦官“皆鞠躬屏气,休沐不敢复出宫省。帝怪问其故,并叩头泣曰:‘畏李校尉。’”④在反对宦官集团的斗争中,太学生同正直的官吏结成了可靠的同盟。桓帝永兴元年(公元153 年),冀州刺史朱穆案验宦官赵忠葬父僭为“玉匣、偶人”,这在封建社会乃是僭越“天子之制”,该当治罪,因而“收其家属”,但把持在宦官手中的桓帝却“征穆诣廷尉,输作左校”。“太学书生刘陶等数千人诣阙上书”,为朱穆伸冤辩理。他们痛斥宦官“父子兄弟布在州郡,竞为虎狼,噬食小人”,“穆独亢然不顾身害”,是“竭心怀忧,为上深计”,表示情愿“黥首系趾,代穆校作”⑤。桓帝怕激成大乱,被迫释放了朱穆。“五侯”上台后,随着宦官集团倒行逆施和迫害正直官吏愈演愈烈,太学生反“五侯”暴政的斗争也随之升级。延熹五年(公元162 年),由于宦官集团合谋陷害对羌人作战有功的皇甫规,又激起了一次政潮。皇甫规作战有谋略,又采取了正确的政策,取信羌人,羌人数十万人来降,基本上解除了为患多年的羌人进扰问题。但是,由于他惩办贪赃枉法的边吏多系宦官集团的爪牙,本人又“恶绝宦官,不与交通”,甚至“五侯”的两巨头徐璜、左悺亲自出马“欲从求货,数遣宾客就问功状”,向他勒索并表示亲热拉拢的时候,“规终不答”,被硬顶回去,结果“璜等忿怒”,反诬皇甫规贿买羌人降汉,把他下狱,“论输左校”。这种颠倒是非的事激起太学生和正直官吏的愤慨,于是“诸公及太学生张凤等三百余人诣阙讼之”①。最后,桓帝被迫把皇甫规释放了。
对宦官集团的同仇敌忾,使太学生和正直官吏之间关系密切,互相推崇,因而在统治阶级内部形成一股反宦官的政治势力。大臣李膺和名士郭泰的交往就颇具代表性。李膺是正直官吏中反宦官的健将,郭泰是太学生的领袖,他们结识后,“遂相友善,于是名震京师”②。李膺、范滂等经常往来太学,① 以上所引皆见《后汉书·党锢传》序。
② 《后汉书·杨震传附杨秉传》。
③ 《后汉书·宦者单超传》。
④ 《后汉书·党锢李膺传》。
⑤ 《后汉书·朱晖传附朱穆传》。
① 以上所引皆见《后汉书·皇甫规传》。
② 《后汉书·郭泰传》。
给太学生以积极的影响,他们“互相题拂,品覈公卿,裁量执政”。这种议政活动,使拥有三万多名学生的太学,变成了抨击宦官集团的强大舆论阵地。太学生的议政活动和正直官吏翦除宦官的斗争此呼彼应,使作恶多端的宦官集团恨入骨髓,必欲除之而后快。
“党锢”事件桓帝延熹九年(公元166 年),宦官集团发动了一场镇压正直官吏和太学生的迫害活动。当时,素以方伎交通宦官的方士张成,“推占当赦”,遂教子杀人。司隶校尉李膺执法严厉,将张子“督促收捕”,不顾赦令,将张子正法,轰动了洛阳。宦官集团乘机唆使张成弟子牢修诬告李膺等“养太学游士,交结诸郡生徒,更相驱驰,共为部党,诽讪朝廷,疑乱风俗”。于是桓帝震怒,“班下郡国,逮捕党人”,下令逮捕李膺、林密、陈寔等二百多人,并且“布告天下,使同忿疾”。宦官集团大事网罗,“使者四出,相望于道”,甚至不惜“悬金购募”①。这起“党事”,“案经三府,太尉陈蕃郤之”,“不肯平署”。老臣陈蕃由于拒绝签署捕捉党人的命令,并极力劝谏,“诸如原宥”。桓帝拒不接受,宦官也“由此疾蕃弥甚”②,陈蕃因而被罢官。第二年,由于士大夫的奋力营救,和迫于舆论压力,桓帝不得已才释放党人,“乃皆赦归田里,禁锢终身。而党人之名,犹书王府”③。这就是历史上所说的第一次党锢之祸。
李膺等人获释之后,声望更高,宦官集团又兴起株连更广的第二次党锢之祸。汉灵帝建宁二年(公元169 年),宦官侯览指使人奏告官僚李膺、杜密等人“皆为钩党”,结果这些被告皆“下狱,死者百余人,妻子徙边,诸附从者锢及五属”。统治阶级大肆株连:“制诏州郡大举钩党,于是天下豪杰及儒学行义者,一切结为党人。”①“自此诸为怨隙者,因相陷害,睚眦之忿,滥入党中。又州郡承旨,或有未尝交关,亦离祸毒。其死徙废禁者,六七百人。”②宦官集团的株连迫害并未因此罢休,三年后,又把株连扩大到太学生。熹平元年(公元172 年),“宦官讽司隶校尉段颎,捕系太学诸生千余人。”③当权的宦官集团对于这种疯狂的迫害还不准声诉辩理。熹平五年(公元176 年),“永昌太守曹鸾坐讼党人,弃市。诏党人门生故吏父兄子弟在位者,皆免官禁锢。”④株连之广,简直前无古人!
两次党锢,把反对宦官集团的正直官吏和太学生几乎罗致殆尽!汉政权完全被少数最贪婪、残暴、腐朽的宦官所把持。东汉皇朝连本阶级内部所进行的一点自救也做不到了。这表明,它已山穷水尽,末日临头!人民的愤怒,不可遏止。全国规模的黄巾起义爆发,终于敲响了东汉皇朝彻底覆灭的丧钟!官吏士大夫和太学生的反宦官斗争,在当时具有一定的正义性,它在客① 《后汉书·党锢传》序。
② 《后汉书·陈蕃传》。
③ 《后汉书·党锢传》序。
① 《后汉书·灵帝纪》。
② 《后汉书·党锢传》序。
③ 《后汉书·灵帝纪》。
④ 《后汉书·灵帝纪》。
观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愿望。广大人民深受宦官之苦,灵帝时就曾提出斩杀十个宦官的要求,因此,党人反宦官的斗争得到了人民的同情和支持,具有进步的意义。这一斗争所表现的忧国忧民的忠心和不畏强暴、奋力抗争的精神也激励着后人,并对后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第四节黄巾大起义持续不断的人民反抗斗争东汉后期外戚、宦官交替专政,官僚机构腐朽,灾害频繁。安帝以后,水旱蝗灾几乎接连不断,仅安帝一朝十九年中,水灾即达十一次,旱灾七次,蝗灾七次,受灾范围遍及中华大地。当时,“青、冀之域,淫雨漏河;徐、岱之滨,海水盆溢;兖、豫蝗蝝滋生;荆、扬稻收俭薄;并、凉二州,羌戎叛戾。加以百姓不足,府帑虚匮,自西徂东,杼柚将空。”①社会阶级矛盾与民族矛盾空前尖锐。生产破坏,人民普遍陷于饥荒,被迫流亡。他们“捐弃旧居,老弱相携,穷困道路”②。尽管人民灾难深重,挣扎在死亡线上,封建国家和豪族地主的搜括压榨仍步步加紧,官吏贪得无厌。太学生刘陶上书说:“比年已来,良苗尽于蝗螟之口,杼柚空于公私之求,所急朝夕之餐,所患靡盬之事。”“当今地广而不得耕,民众而无所食。”“民有百走退死之心,而无一前斗生之计。”③东徙内地的羌人,备受豪强官吏的压榨,“或倥偬于豪右之手,或曲折于奴仆之勤”④。官吏们强征兵徭,更为残暴。各族人民在租税徭役和饥荒逼迫之下,不得不掀起反抗斗争。
永初二年(公元108 年),“剧贼”毕豪率部入平原界,于厌次河战败平原县兵,捉县令刘雄,为东郡太守镇压①。永初三年(公元109 年)七月,“海贼”张伯路自称将军,率义军三千余人活动于山东沿海九郡之地,杀二千石、令、长。次年,张伯路与勃海平原诸地义军刘文河、周文光部会合,攻厌次,杀长吏,转入高唐。御史中丞王宗持节调发幽、蓟诸郡兵数万人,与青州刺史法雄共同镇压义军。张伯路率部退于辽东海岛上。公元111 年春,伯路复进扑东莱,为法雄所败,退回辽东,为辽东人李久所杀。起义历时三年。②永初四年(公元110 年),宁季部义军数千人在朝歌一带,“攻杀长吏,屯聚数年,州郡不能禁”。当地“青、冀之人流亡万数”。朝歌长虞诩自知“难与争锋”,使用诡计将起义镇压下去③。永初五年(公元111 年)九月,汉阳人杜琦与弟杜季贡、王信等起义,与羌族人民联合,攻克上邽城。年底,杜琦被汉阳太守赵博所遣刺客杀害。次年六月,侍御史唐喜镇压这部义军,王信牺牲④。元初三年(公元116 年)正月,苍梧、郁林、合浦“盗贼”群起,“劫略吏民”⑤。顺帝阳嘉元年(公元132 年)二月,会稽“海贼”曾旌等千余人,起于句章,杀句章、鄞、鄮三县长,攻会稽东部都尉⑥。同年三月,扬① 《后汉书·陈忠传》。
② 《后汉书·安帝纪》。
③ 以上所引皆见《后汉书·刘陶传》。
④ 《后汉书·西羌传》论。
① 《后汉书·独行刘茂传》。
② 《后汉书·法雄传》。
③ 《后汉书·虞诩传》。
④ 《后汉书·安帝纪》。
⑤ 《后汉书·五行志》四。
⑥ 《后汉书·顺帝纪》。
州六郡章河等自称将军,进攻四十九县,杀伤长吏⑦。阳嘉三年(公元134年)三月,益州义军“劫质令长,杀列侯”。永和三年(公元138 年)四月,九江蔡伯流部义军数百人攻广陵、九江,杀江都长⑧。永和年间(公元136—141 年),荆州一带的人民起义,“弥年不定”,李固被任命为荆州刺史,夏密等六百余人归附。当时太山郡,“盗贼”屯聚历年,郡兵常千人,追讨不能制。朝廷徙李固为太山太守,固到,悉罢遣归农①。永和四年(公元139年),扬、徐一带农民纷纷起义,“磐牙连岁”,范容、周生部屯聚于历阳,攻没郡县。建康元年(公元144 年)九月,击败扬州刺史尹耀、九江太守邓显的官军,杀耀、显。东汉政府派御史中丞冯赦督地方兵数万人进击,这支义军遭镇压②。汉安元年(公元142 年),张婴等于广陵起义。“张婴等数万人,杀刺史、二千石,寇乱扬、徐间,积十余年。”③建康元年(公元144年)十一月,徐风、马勉在九江起义,称“无上将军”,攻烧城邑。次年正月,杀曲阳、东城长。三月,马勉在九江以黄色为服色,称“黄帝”,“建年号,置百官”。历阳义军华孟自称“黑帝”,攻九江,杀郡守杨岑,遭到九江都尉滕抚的镇压④。桓帝建和元年(公元147 年)十一月,陈留李坚、江舍等起义,坚自称皇帝,被杀害⑤。建和二年(公元148 年)十月,长平陈景自号“皇帝子”,署置官属;又南顿管伯亦称“真人”,都因准备起义而遭杀害。和平元年(公元150 年)二月,扶风裴优自称皇帝,亦遭杀害。永兴二年(公元154 年)九月,“蜀郡李伯诈称宗室,当立为太初皇帝”,被镇压。该年十一月,太山、琅邪公孙举、东郭窦聚众三万人起义,攻杀长吏,活动于青、徐、兖三州。次年段颎为中郎将,对义军残酷镇压,义军被杀害者达万余人。延熹三年(公元160 年)九月,劳丙聚众复在太山、琅邪一带起义,东汉政府派御史中丞持节督州郡兵镇压①。十一月,太山义军叔孙无忌攻杀都尉侯章,并与劳丙部会合,“州郡不能讨”。东汉政府派中郎将宗资率兵镇压,其后兖州刺史第五种、太山太守皇甫规又以软化手段,才将这支义军镇压下去②。延熹五年(公元162 年)四月,长沙、零陵义军七八千人,自称将军,南下桂阳、苍梧、南海、交阯四郡。交阯刺史侯辅、苍梧太守甘定望风奔逃;御史中丞盛修募兵镇压,未能得胜。八月,被募来镇压起义的豫章艾县六百多人,因官吏腐败,“不得赏值”,亦起而反抗,焚烧长沙郡县,杀县令,发展为万人以上的队伍,击败谒者马睦、荆州刺史刘度的地方官军,睦、度逃走。东汉政府派度尚为荆州刺史,历时三年,才将义军镇压下去③。延熹八年(公元165 年)五月,荆州兵朱盖等因“征戍役久,财赏不瞻”,起而反抗,与桂阳义军胡兰等三千余人会合,共攻桂阳。桂阳太守任⑦ 《后汉书·顺帝纪》。
⑧ 《后汉书·顺帝纪》。
① 《后汉书·李固传》。
② 《后汉书·顺帝纪》。
③ 《后汉书·顺帝纪》、《张皓传附张纲传》。
④ 《后汉书·冲帝、质帝纪》、《滕抚传》。
⑤ 《后汉书·桓帝纪》。
① 以上所引皆见《后汉书·桓帝纪》、《段颎传》。
② 《后汉书·桓帝纪》、《方术赵彦传》、《皇甫规传》。
③ 《后汉书·桓帝纪》、《度尚传》。
胤逃窜,苍梧太守张叙被活捉,转攻零陵未克。东汉派中郎将度尚,将幽、冀、黎阳乌桓步骑二万六千人,又与长沙诸郡兵合,并势讨击,才将这次起义镇压下去④。灵帝建宁元年(公元168 年),“九江山贼起,连月不解”⑤。建宁三年(公元170 年)冬,济南爆发起义,攻东平陵⑥。熹平元年(公元172 年)十一月,会稽许昭起义,自称大将军,立其父许生为越王,众以万数,攻破诚邑。东汉政府派兵镇压。连战三年,才镇压了这次起义①。
周边各少数民族人民的反抗斗争,在东汉后期也此起彼落,持续不断。
在汉族人民所受压迫加深之时,周边各族人民所受剥削压迫更深一层,因而也不断反抗。其中规模最大,持续时间最久,对东汉封建统治打击最大的是西羌起义。
徙居内地的羌人,深受豪强和官吏的压榨。“时诸降羌布在郡县,皆为吏人豪右所徭役,积以愁怨。”②官吏强征兵徭,更为暴虐。永初元年(公元107 年)夏,骑都尉王弘强征金城、陇西、汉阳羌人数百千骑出征西域,群羌害怕远屯不还,行到酒泉,多有散叛。各郡发兵堵击,并捣毁沿途羌人庐落,激起羌人相聚反抗。由于武器缺乏,这些羌人“或持竹竿木枝以代戈矛,或负板案以为楯,或执铜镜以象兵”,屡败官军。武都、北地、上郡、西河等地羌人都起而响应,“众遂大盛”。他们“东犯赵、魏,南入益州,杀汉中太守董炳,遂寇钞三辅,断陇道”,多次击败进剿的官军。永初四年(公元110 年),起义羌人深入河东,至河内,迫近首都洛阳,给东汉皇朝以沉重打击,许多地方官“皆争上徙郡县以避寇难”③。永和四年(公元139 年),新任并州刺史来机、凉州刺史刘秉对待羌人虐刻,扰乱,又激起羌人反抗。次年夏,且冻、傅难种羌攻金城,与西塞及湟中羌胡联合,大举进攻三辅,杀长吏。羌族起义者分兵攻武都,烧陇关(今陕西陇西),夺取苑马。永和六年(公元141 年),在射姑山(今甘肃天水附近)击杀东汉征西将军马贤,“贤及二子皆战殁”,“于是东西羌遂大合”,焚烧皇帝园陵,“掠关中,杀伤长吏”,但终因起义缺乏集中领导,永嘉元年(公元145 年)后,在护羌校尉赵冲等人的进攻和利诱之下,起义又告失败。羌族人民的第三次大起义,发生于延熹二年(公元159 年)。当时郡县官吏贪残暴虐,引起烧当、烧何、当煎、勒姐等八种羌反抗,进兵陇西、金城塞,扩展到三辅及并、凉二州许多地方。护羌校尉段颎对羌族人民进行血腥镇压,但起义仍不断发展,“寇势转盛,凉州几亡”。永康元年(公元167 年),西羌各部先后被镇压下去。段颎又移兵东讨,对三辅、西河、上郡、安定、北地等地的起义羌人血腥屠杀。建宁二年(公元169 年),东羌诸部亦被征服①。羌族人民的三次起义,先后延续了五、六十年,由于统治者的残酷镇压,使整个西北地区残破,社会生产造成巨大的破坏。
在羌族人民反抗斗争的过程中,其他各族也陆续进行反抗斗争。如蛮族④ 《后汉书·桓帝纪》、《度尚传》。
⑤ 《后汉书·酷吏阳球传》。
⑥ 《后汉书·灵帝纪》。
① 《后汉书·灵帝纪》、《臧洪传》。
② 《后汉书·西羌传》。
③ 以上所引皆见《后汉书·西羌传》。
① 以上所引均见《后汉书·西羌传》、《段颎传》。
的槃瓠诸部,在安帝元初二年(公元115 年),“澧中蛮以郡县徭税失平,怀怨恨,遂结充中诸种二千余人,攻城杀长吏”。永和元年(公元136 年),汉顺帝依照武陵太守的建议,要对蛮族征收与汉族地区一样的赋税。澧中、漊中蛮“争贡布非旧约,遂杀乡吏,举种反叛”。蛮族聚集二万人围攻充城,八千人进攻夷道。桓、灵以后,由于朝政日益腐败,激起长沙蛮、零陵蛮、武陵蛮先后如火如荼的斗争,东汉州郡官吏望风溃逃②。蛮族廪君各部,由于同样原因,也不断反抗东汉的反动统治。永元十三年(公元101 年),因“郡收税不均,怀怨恨”,南郡的巫蛮“遂屯聚反叛”。东汉末年,江夏蛮不断起兵反抗,他们和庐江黄穰领导的农民起义相联络,掀起了十多万人的大起义,“攻没四县”,坚持数年之久。对于住居于巴中的板楯蛮,东汉统治者利用他们“天性劲勇”、“善于兵战”的特点,经常征发从军作战。而地方官吏的剥削也很残酷。“长吏乡亭,更赋至重,仆役箠楚,过于奴虏,亦有嫁妻卖子,或乃至自颈割。虽陈冤州郡,而牧守不为通理。..含怨呼天,叩心穷谷,愁苦赋役,困罹酷刑。”①这种非人的奴役,迫使板楯蛮奋起武装反抗。黄巾起义爆发后,又跟巴郡黄巾军相结合,进行推翻东汉皇朝的共同斗争。
此外,元初二年(公元115 年),苍梧蛮夷因不满东汉皇朝的统治起兵反抗。次年,联合郁林、合浦等郡的蛮人和汉人数千攻苍梧郡城②。西南地区的邛都夷本来“慕义内属”,但当“时郡县赋敛烦数”,元初五年(公元118年)卷夷大牛种封离等反抗,杀遂久县令。次年,永昌、益州及蜀郡的少数民族皆起而响应,“众遂十余万,破坏二十余县,杀长吏,燔烧邑郭”③。后来,在益州刺史张乔的镇压下失败。在此时期中,北方广大地区,内迁的南匈奴、乌桓、鲜卑等族,亦有先后反抗东汉统治的斗争。
据以上不够全面的列举,自安帝开始至灵帝的几十年中,各地、各族人民的反抗斗争,即达数十次之多。起义越到后来次数越多,时间的间隔也越来越短。起义的地区,几乎波及全国,烽火遍地。从起义的力量看,安帝时的起义不过几百人,多者数千人;顺帝以后,起义就以万来计数,越到以后,起义人数越多。范晔评论说:“安顺以后,风威稍薄,寇攘寖横,缘隙而生。剽人盗邑者不阕时月,假署皇王者盖以十数。或托验神道,或矫妄冕服。然其雄渠魁长,未有闻焉,犹至垒盈四郊,奔命首尾。”①羌族人民的反抗,使东汉皇朝军饷耗费“前后数十巨万”,加深了东汉统治的危机。封建史家惊呼:“寇敌略定矣,而汉祚亦衰焉!”②一些默默无闻的被统治者,打得声势煊赫的封建统治上层手忙脚乱,这不仅反映东汉地方统治的虚弱,也暴露东汉中央集权统治的腐朽,各族人民的反抗越来越强,东汉统治越来越弱,这就是汉安帝以后的基本形势。
黄巾大起义② 以上所引均见《后汉书·南蛮传》。
① 以上所引均见《后汉书·南蛮传》。
② 以上所引均见《后汉书·南蛮传》。
③ 《后汉书·西南夷传》。
① 《后汉书·张宗杨旋等传》论。
② 《后汉书·西羌传》论。
东汉后期人民持续不断的反抗斗争,为全国性的大起义积蓄着力量,准备了条件。在斗争中有的利用阴阳五行相生或相胜的道理,作为斗争武器。如建康元年(公元144 年)在九江起义的马勉,以黄色(土德)为服色,火生土,表明要用土德代替火德(东汉光武帝刘秀以火德自命)。同年,华孟起义则自称黑帝(水德),以示水能克火,东汉必定灭亡。这些反映人民某种要求的阴阳五行观与当时“黄老道”宗教形式相结合,成为发动和组织群众的旗帜和纽带。在道教经典《太平经》里虽充满宗教迷信说教,但也包含有平均平等和变革天命的积极思想成分。如它谴责富有者:“积财亿万,不肯救穷周急,使人饥寒而死,罪不除也。”“不助君子周穷救急,为天地间大不仁人!”③主张变革天命:“天失阴阳则乱其道,地失阴阳则乱其财..君臣失阴阳则其道不理,五行四时失阴阳则为灾。今天垂象为人法,故当承顺之也。”①认为水旱之灾,政治腐败都是天道变乱的征兆,苦难的人们不能再忍受饥寒交迫的现状。在这种变革天命思想的基础上,汉末形成了太平道与五斗米道两个道派。
太平道在黄河流域与长江流域流传,用符水治病作为组织群众的手段。
“畜养弟子,跪拜首过,符水咒说以疗病,病者颇愈,百姓信向之。”它提出:“苍天已死,黄天当立,岁在甲子,天下大吉”②的变革天命的主张。根据五行相生之说,汉朝统治者自云属火,即赤德。而土为黄德,火生土。这句谶语告示人们:受命赤德的汉朝气数已尽,以黄为服色的起义军是应运而起,当取而代之。
太平道领袖是钜鹿(今河北平乡西南)人张角。他自称“大贤良师”。
太平道为道教一支,奉黄帝、老子为教祖。张角以传道和治病为名,在农民中进行秘密活动。他派弟子八人到各州传道。太平道被苦难人民视为救星,“十余年间,众徒数十万,连结郡国”③,遍于青(今鲁西北、胶东)、徐(今鲁南、江苏、长江以北)、幽(今冀东、辽宁)、冀(今冀中、冀南)、荆(今湖北、湖南)、扬(今苏南、皖南、浙、赣、闽)、兗(今豫东、鲁西)、豫(今豫东、皖北)等八州之地。太平道将各地的道徒组织起来,全国共分三十六方,“大方万余人,小方六七千,各立渠帅”④。
太平道的传播引起东汉统治集团的不安,朝廷屡颁赦令,以瓦解流民对太平道的信奉。司徒杨赐上疏提出:“简别流人,各护归本郡,以孤弱其党,然后诛其渠帅。”①以达到消弥人民“作乱”的目的。但杨赐的书奏没有送达灵帝,其原因恐怕是由于当时“宫中立黄老浮屠之祠”②,太平道同黄老道有一脉相通之处,而且宦官封谞、徐奉等人早已成为太平道徒。
张角积极部署大起义的准备,事先向各地道徒传布起义口号,决定在中平元年(公元184 年)三月,在各地同日发动。他们在都城洛阳和州郡官府③ 《太平经·六罪十治诀》。
① 《后汉书·襄楷传》注引《太平经》。
② 《后汉书·皇南嵩传》。
③ 《后汉书·皇南嵩传》。
④ 《后汉书·皇南嵩传》。
① 《后汉书·杨震传附杨赐传》。
② 《后汉书·襄楷传》。
墙壁上,用白土大书“甲子”二字,作为起义攻打的目标。张角又派大方首领马元义先召集荆、扬地区信道群众数万人到邺(今河北临漳),与冀州道徒会合。马元义几次往来洛阳,联络中常侍封谞、徐奉等人为内应,“期三月五日起兵,同时俱发”。不料起事之前,张角弟子唐周叛变,向朝廷告密,泄露了起义计划。马元义被捕车裂牺牲,与太平道有联系的官兵、百姓千余人遭捕杀,张角被追捕。“角等知事已露,因晨夜敕诸方,促令起兵。”③大起义被迫在当年二月发动。
二月,三十六方同时发动起义,起义群众都头裹黄巾作为标帜。张角称天公将军,其弟张宝称地公将军,张梁称人公将军。起义军声势大,焚烧官府,捕杀官吏,攻打豪族地主聚居的城池坞壁。“旬日之间,天下响应,京师震动。”④大起义很快就遍及长江以北广大地区。
黄巾军在战斗中不断取得胜利,捷报频传。二月,河北黄巾军活捉了安平王刘续和甘陵王刘忠。三月,南阳郡(治今河南南阳市)黄巾军张曼成攻克郡城,斩太守褚贡。四月,汝南郡(治今河南平舆北)黄巾军在波才、彭脱指挥下,打败了太守赵谦,并败右中郎将朱 。广阳郡(治今北京市)黄巾军击毙了幽州刺史郭勋和广阳太守刘卫①,左中郎将皇甫嵩主力被起义军包围在长社(今河南长葛东北),“嵩兵少,军中皆恐”②。广大起义军在张角兄弟指挥下击败卢植、董卓所率领的官军。东汉政权“州郡失据,长吏多逃亡”③。黄巾军在战斗中迅速扩大,形成了三部分义军:在颍川由波才指挥的黄巾军,在南阳由张曼成指挥的黄巾军,在河北由张角兄弟指挥的黄巾军。这几支军队从南北两方,形成了包围洛阳的形势。
黄巾起义急风暴雨的形势,使东汉朝廷十分惊恐,急忙派遣大将军何进率重兵驻扎洛阳附近都亭,“以镇京师”;同时在函谷、大谷、广成、伊阙、轘辕、旋门、孟津和小平津八个险要地方,设八关都尉,加强洛阳外围的防御。另方面,汉灵帝又接受吕强、皇甫嵩的意见,“大赦天下党人,还诸徙者”④,和缓地主阶级的内讧。东汉政府又调兵遣将,各地豪族地主也纷纷起兵,配合官军对黄巾军残酷镇压。
起义军面临严重的困难。各地虽同日起义,毕竟事出仓促,起义之后必须同地方封建势力相持,义军在短时期内无法汇集为几支强大的武装力量,被分割在许多地区,形成各自为战的局面。义军数量虽占优势,装备上则不及官军,并缺乏战斗经验。特别在各自为战的局面下,东汉政府所组成的统一的军事力量,具有相对的机动性能,自洛阳派出的官军往往能和地方军配合,因而在某一特定时间和特定地区上,就使双方军事力量的对比发生变化,以至义军处于相对劣势,造成了被东汉官军各个击破的危险。
颍川接近洛阳,对封建统治威胁最大,因而激烈而残酷的战争首先在这里展开。当年四月,波才义军击败来犯的朱 和皇甫嵩,乘胜围皇甫嵩于长社。但波才“结草为营”,遂为皇甫嵩所乘。东汉官军深夜纵火,义军军营③ 《后汉纪》卷二四。
④ 《后汉书·皇甫嵩传》。
① 《后汉书·灵帝纪》。
② 《后汉书·皇甫嵩传》。
③ 《后汉书·皇甫嵩传》。
④ 《后汉书·灵帝纪》。
延烧,阵势为之混乱。皇甫嵩乘势进攻,骑都尉曹操的援军恰又赶到,皇甫嵩与曹操、朱 合兵进攻,义军因之大败,几万人遭到血腥屠杀。接着,波才义军余部于阳翟,彭脱义军在西华,又遭到镇压而告失败。之后,皇甫嵩军调赴东线,在仓亭击败卜己领导的义军,卜己被皇甫嵩护军司马傅燮俘杀。朱 一军则继续南下进攻南阳一带义军①。
南阳义军张曼成起兵,称“神上使”,有众数万,攻杀太守褚贡之后,在宛下屯驻了一百多天,军事上没有新的进展,而在六月里被新任南阳太守秦颉击败,张曼成牺牲。义军继推赵弘为帅,“众浸盛,遂十余万,据宛城”。从六月至八月,义军粉碎了官军多次进攻,坚守住了宛城,几乎迫使东汉政府撤掉朱 。赵弘在战斗中牺牲后,义军又推韩忠为领袖,继续坚守宛城,抵抗朱 。“ 兵少不敌,乃张围结垒,起土山以临城内,因鸣鼓攻其西南。”义军全力奋战,官军“连战不克”,遂用计故意解围,引诱韩忠出战,使义军中计失败,韩忠被杀。义军再推孙夏为首领,在宛城进行了反复的冲杀。十一月,宛城陷落,孙夏率义军转移到西鄂精山,才被朱 镇压下去②。
斗争的中心转移到河北地区。河北义军在张角亲自领导下攻占广宗(今河北威县东)、下曲阳(河北晋县西)诸城邑。但在三月以后即遭受到北中郎将卢植率领的东汉官军的压力。张角、张宝分别率义军固守广宗,下曲阳。卢植“筑围凿堑,造作云梯”①,未能攻下广宗。代替卢植的东中郎将董卓,围攻了两三个月,广宗依然屹立。八月底,东汉政府调皇甫嵩代替董卓,投入广宗战场。卢、董二人,“并无功而还”。这时张角病死,角弟张梁统帅广宗义军。义军勇猛善战,“梁众精勇,嵩不能克”,皇甫嵩不得不“闭营休士,以观其变”②,窥测方向,以求一逞。由于义军一时疏忽,皇甫嵩“乃潜夜勒兵”,趁拂晓时进扑义军阵地。义军仓促接战;张梁阵前牺牲,英勇战死者三万多人,不甘屈服而投河牺牲的五万多人。同年十一月,皇甫嵩与钜鹿太守郭典攻破下曲阳,张宝等十多万义军被杀害。各地区起义人民都遭到东汉统治者的残酷镇压。连张角的尸体,也遭受到“剖棺戮尸,传首京师”的毁坏③。
各地人民继续坚持的反抗斗争黄巾主力虽仅几个月便被镇压下去,但农民起义的熊熊烈火并未能扑灭,许多地区的黄巾军依旧坚持斗争。散见于各种史籍的起义武装,以首领姓名、绰号或地名为号者就有一百多支(股),他们是:冀州黑山军:这批义军由黑山、黄龙、左校、郭大贤、于氐根、青牛角、张白骑、刘石、左髭丈八、平汉大计、司隶掾城、雷公、浮云、飞燕、白雀、杨凤、于毒、五鹿、李大目、白绕、眭固、苦蝤等组成。这批义军“并起山谷间,不可胜数”。他们朴素的称呼多是由起义首领的某些特征而得名,“其大声者称雷公,骑白马者为张白骑,轻便者言飞燕,多髭者号于氐根,大眼① 《后汉书·皇甫嵩传》。
② 《后汉书·朱 传》。
① 《后汉书·卢植传》。
② 《后汉书·皇甫嵩传》。
③ 《后汉书·皇甫嵩传》。
者为大目。”①这批义军“大者二三万,少者六七千”。其首领“善得士卒心”,活动在中山、常山、赵郡、上党、河内等郡之间,互相联络呼应,“众至百万”,“朝廷不能讨”②。此外,尚有少数民族起义军,四营屠各、雁门乌桓等。初平四年(公元193 年)三月,袁绍进攻黑山军,“与张燕及四营屠各、雁门乌桓战于常山。燕精兵数万,骑数千匹,连战十余日,燕兵死伤虽多,绍军亦疲,遂各退。”③黑山军多次挫败官军的猖狂进攻,坚持了抗击袁绍割据势力的斗争。
西河白波军:中平五年(公元188 年)二月,黄巾余党郭太等复起于西河白波谷,转攻太原,遂破河东,有众十余万。活动于太原、河东诸郡,抗击董卓的军队。当时内迁于汾河流域的南匈奴於夫罗,将其部众与白波车联合,攻破太原、河内等郡④。对洛阳城形成严重威胁。
青徐黄巾军:“中平五年(公元188 年)冬十月,青徐黄巾复起,寇郡县。”⑤他们在击败北海相孔融后,又把青州刺史焦和打得狼狈逃窜。“初平三年(公元192 年),青州黄巾众百万入兖州,杀任城相郑遂,转入东平。兖州刺史刘岱欲击之,..遂与战,果为所杀。”①黄巾军镇压了兖州刺史刘岱后,部众发展到百万人,成为东方最强的一支起义军。同年四月,在曹操残酷镇压下失败。
益州黄巾军:中平五年(公元188 年)六月,益州黄巾马相,“合聚疲役之民数千人,先杀绵竹令,进攻雒县,杀刺史郗俭,又击蜀郡、犍为,旬月之间,破坏三郡。马相自称天子,众至十余万人,遣兵破巴郡,杀郡守赵部”②。马相义军一度控制了益州大部分地区。在黄巾军胜利形势影响下,板楯蛮也起兵反抗东汉统治。史称:“至中平五年,巴郡黄巾‘贼’起,板楯蛮夷因此复叛,寇掠城邑。”③汉中起义军:汉末,五斗米道以符咒治病为传道手段,张鲁在汉中建立政教合一的农民政权。五斗米道的创始者是沛人张陵,从受道或医病者皆五斗米,遂被称为五斗米道。张陵死,传子张衡,衡死传子张鲁。五斗米道认为人患疾病是由于不肯相互扶助,才遭到天的责罚,患染疾疫的人,在接受符咒治疗同时,要在静室思过,表示服罪,道徒入道时交纳五斗米,似乎就是作为相互扶助之用的共同财产。五斗米道的组织严密:初入道者称“鬼卒”,首领称“祭酒’,祭酒各领部众,众多者名曰“治头大祭酒”。“诸祭酒皆作义舍,如今之亭传,又置义米肉悬于义舍。行路者量腹取足,若过多,鬼道辄病之。犯法者三原,然后乃行刑。不置长吏,皆以祭酒为治,民夷便乐之,雄据巴汉垂三十年。”④这套治理地方的作法,受到各族人民的欢迎。这① 《后汉书·朱 传》。
② 《后汉书·朱 传》。
③ 《后汉书·袁绍传》上。
④ 《后汉书·董卓传》、《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
⑤ 《后汉书·灵帝纪》。
① 《三国志·魏志·武帝纪》。
② 《后汉书·刘焉传》。
③ 《后汉书·南蛮传》。
④ 《三国志·魏志·张鲁传》。
支起义军还包括张普、萌生、赵广、王盛、黄长、杨奉①、杜濩、朴胡、袁约、阎圃②等股。
其他散布于各地的起义军还有:长沙区星、周朝、苏马、郭石等,“区星自称将军,众万余人,攻围城邑”;“周朝、郭石亦帅徒众起于零、桂,与星相应”③。江夏赵慈,“杀南阳太守秦颉,攻没六县”④。兖州炅母、郭祖、公孙犊、李条等⑤,徐州阙宣,淮南管承、从钱、王营等⑥。庐江陈策,东郡王度⑦,江夏周直、吴霸⑧、吴桓⑨,豫章彭材、李玉、王海⑩,庐江雷绪,太原商榷,南山刘雄,南海王金等支。
东汉各地人民的反抗斗争,一直持续到它最后灭亡。公元二二○年,桂阳王金“合众于南海界上”领导起义,不久被孙权部将、交州刺史吕岱镇压(11)。这一年曹丕废汉建魏,东汉名实俱亡。
东汉后期人民的反抗斗争,持续达数十年之久,这在中国农民战争史上是罕见的。人民起义活动几乎遍及全国,前期黄巾活动于黄河中下游地区及淮河流域,各地人民的持续反抗,不但活动于这些地区,还广泛活动于前期黄巾力量未及的许多地区。它北起幽州,南到南海,东到大海,西到益州,起义的烽火,燃遍了当时的整个中国。
黄巾大起义的历史作用和意义从张角领导发动的黄巾大起义到后期持续三十多年的各地人民的反抗斗争,取得了重大的斗争成果,起到了应起的历史作用。
首先沉重打击了东汉皇朝的反动统治,打乱了地主阶级封建统治秩序。
黄巾大起义一爆发,立即以雷霆万钧之势,打击官府,镇压官吏。“所在焚烧官府,劫略聚邑,州郡失据,长吏多逃亡。”①魏文帝曹丕在《典论·自叙》中回忆他幼时的遭遇说:“会黄巾盛于海岱,山寇暴于并、冀,乘胜转攻,席卷而南,乡邑望烟而奔,城郭睹尘而溃。”②从东汉皇朝的政治中心城郭,到地主阶级田庄所在的乡邑,都受到起义军的冲击。不但地方官县令、长,就是地方大吏、州刺史和郡守,也无不受到制裁。“自黄巾之后,盗贼群起,杀刺史、二千石,往往而是。”③被农民军杀掉的地方长吏有兖州刺史刘岱、益州刺史郗俭、任城相郑遂、济北相鲍信、魏郡太守栗攀等人。在起义农民① 《隶牍·米巫祭酒张普题字》。
② 《华阳国志·汉中志》、《后汉书·刘焉传》。
③ 《三国志·吴志·孙坚传》、《朱治传》。
④ 《后汉书·羊续传》。
⑤ 《三国志:魏志·吕虔传》。
⑥ 《三国志·魏志·何夔传》。
⑦ 《三国志·魏志·刘晔传》、《程昱传》。
⑧ 《三国志·魏志·李通传》。
⑨ 《三国志·吴志·孙峻传》注引《吴书》。
⑩ 《三国志·吴志·吴主传》。(11)《三国志·吴志·吕岱传》。吴书》。① 《后汉书·皇甫嵩传》。
② 《三国志·魏志·文帝纪》注引《典论》。
③ 《后汉纪》卷二五。
“屠裂城邑”的军威震慑下,有的州刺史不敢与农民军交战,他们“望寇奔走,未尝接风尘,交旗鼓”④。以致造成有的州无长官,同朝廷失去联系。“州今无主,而王命断绝”⑤。那些过去作威作福的诸王,在义军打击下望风逃窜,或被义军逮捕、镇压。安平王刘续“为所劫质,囚于广宗”。下邳王刘意“遭黄巾、弃国走”①。淮阳王刘暠“遭黄巾贼,弃国走”②。甘陵王刘忠在农民起义的洪流中“为国人所执,既而释之。..(忠)嗣子为黄巾所害”③。建安十二年(公元207 年),大起义已至尾声,义军还镇压了济南王刘暠④。汉末建安初,诸王国的整个情况是:“是时诸国无复租禄,而数见虏夺,并日而食,转死沟壑者甚众。”⑤。封建统治秩序完全被起义人民打乱,东汉皇朝名存实亡,最后完全崩溃。
其次,横扫世家大族,摧毁了不少地主田庄,封建土地占有关系得到某些调整。大起义中,世家豪族受到义军沉重打击,不少地主田庄被摧毁,许多大地主举宗远逃。徐州黄巾攻破北海,有名的经学家“(郑)玄与门人到不其山避难。..而寇盗充斥,西道不通”;于是他们“周旋青、徐、兖、豫之郊,东下寿春,南望江湖”⑥。汝南人许靖逃亡得更远,他同亲友“浮涉沧海,南至交州,经历东瓯、闽越之国,行经万里,不见汉地”⑦。其他如逃到辽东的有乐安国渊、管宁、邴原、王烈,逃到交州的有陈郡袁徽、沛郡薛综,逃到江南的有北海王裒、临淮鲁肃、陈留濮阳兴、义阳韩嵩、平原刘暠等,逃到荆州的有河内司马芝、颍川杜袭、赵俨、河东裴潜、琅邪诸葛亮等。这些被迫离开自己田庄的豪强地主,不可能带走他们的土地,就是那些僮奴、佃客、部曲,他们也只能带走一部分,相当一部分人是得到了解放,就像曹休家族那样。曹休本传载,“天下乱,宗族各散去乡里。休年十余岁,丧父,独与一客担丧假葬,携将老母,渡江至吴。”①由于大起义扫荡豪强地主势力,北方出现了大量无主荒地。正如《司马朗传》所记:“今承大乱之后,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②这就极大地缓和了东汉以来土地的恶性兼并,使封建土地占有关系有了某些调整。
黄巾军起义与先前两次农民起义相比,有显明的特点和进步。它提出了“苍天已死,黄天当立”的口号,为实现这个口号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殊死的搏斗。秦末农民起义的发难者陈胜曾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豪迈壮语,西汉末年的农民起义提出过“杀人者死,伤人者偿创”的要求,然而都没有像黄巾军这样,把农民的阶级仇恨一开始就引导到推翻反动腐朽的东汉皇朝,建立农民自己的政权这个根本问题上来。同时,黄巾军第一次把农民④ 《三国志·魏志·臧洪传》注引《九州春秋》。
⑤ 《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世语》。
① 《后汉书·乐成靖王党列传》、《下邳惠王衍传》。
② 《后汉书·淮阳顷王羡传》。
③ 《后汉书·清河孝王庆传》。
④ 《后汉书·献帝纪》。
⑤ 《后汉书·陈敬王羡传》。
⑥ 《三国志·魏志·崔琰传》。
⑦ 《三国志·蜀志·许靖传》。
① 《三国志·魏志·曹休传》。
② 《三国志·魏志·司马朗传》。
斗争与宗教活动巧妙地相结合,利用宗教形式把分散的农民发动和组织起来,形成有准备、有组织的全国规模的大起义,这也是前两次大起义所不能比拟的。这表明农民起义领袖的领导水平和斗争艺术,在实践中有了很大的提高。秦末和西汉末年的农民战争,都是在死亡威胁下揭竿而起的,虽然一呼百应,但事先并没有组织准备。黄巾起义则不同,它事先通过太平道积聚力量,组织起义队伍,然后部署兵力发动进攻。他们不仅有比较严密的组织,统一的行动口号,而且有统一的行动时间,因而能够做到一声令下,数十万人同日而起。这在我国古代农民战争史上是个罕见的创造,它为以后农民斗争提供了新的经验。张角和他领导的黄巾军英雄们以他们那种不畏强暴、顽强战斗、宁死不屈的英雄气概,在我国历史上写下了一曲农民革命的正气歌。第九章秦汉时期的中国在世界上的地位秦汉时期的中国,在当时世界上是有重要地位的,这在上文已分别有所涉及。今不避重复,就这个问题加以概括的论述。
第一节秦汉时期的中国和同时的世界秦和孔雀帝国中国历史发展到战国时期,呈现出一种新的矛盾现象:一方面,各国之间存在着尖锐的对立和冲突,另一方面,各国内部却在逐渐郡县化、一体化。从这种矛盾的趋势来说,各国内部郡县化、一体化的结果是国力和兵力的加强,由此而冲突更加剧烈;而剧烈冲突的结果却又是由兼并而统一。梁襄王问孟子:“天下恶乎定?”孟子说:“定于一。”他的确看出了,战国大动荡的前途是统一。
经过多年复杂的斗争,到战国晚期,秦已成为七国中最有优势的强国。
秦王政于公元前246 年即位,于公元前238 年亲政。于是“续六世之余烈,振长策而御宇内”,于公元前230 年灭韩,于前225 年灭魏,于前223 年灭楚,于前222 年灭燕、灭赵,于前221 年灭齐。更南取百越之地,以为桂林、南海、象郡,北却匈奴七百里,使胡人不敢南下而牧马。秦王政成为统一国家的元首,称始皇帝。
统一,是秦始皇在中国历史上立的大功。他自己对这一点也有相当清楚的认识。他多次巡游各地,勅石纪功,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消除割据,免黔首于战乱之苦。他拒绝丞相绾等人的立诸子为王去镇守各国的建议,而同意廷尉李斯不封侯王的主张,说:“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其宁息,岂不难哉?廷尉议是。”①他的这一决定,一方面抑制了“封建”的再起,另一方面排除了宗法在政权结构中的作用。这是符合于历史发展的客观趋势的,对以后的历史具有深远的影响。
秦以暴力灭六国,同样以残暴的手段对待人民。这就在人民中播下了反秦的火种。公元前210 年秦始皇死,次年农民起义爆发。公元前207 年秦亡。与秦的兴起大体同时,在南亚次大陆曾出现了孔雀帝国。旃陀罗笈多于公元前四世纪末在摩揭陀建立了孔雀王朝。这个王朝通过兼并战争不断扩大领土。到第三代君主阿育王(约公元前273—前232)时期,除半岛南端以外,印度次大陆基本归于帝国版图。相传,阿育王原来也是一个十分残暴的君主。后来,他对战争中大量人民的死亡表示忏悔,派人四出宣扬佛教,并建筑了大量的佛塔。不过,孔雀帝国内部各地区的民族差异颇大,社会发展程度也很悬殊,很多部落和小邦在帝国内实际处于半独立的状态。阿育王死后不久,帝国便四分五裂。孔雀王朝在摩揭陀一隅大约维持到公元前187 年为另一王朝所代替。
孔雀帝国和秦帝国都曾威震一时,也都昙花一现便瓦解了。但是,由于内部结构的不同,两国以后的历史发展有了很大的差异。在印度,孔雀帝国解体以后,直到公元四世纪才有笈多王朝的局部统一局面;在中国,秦亡以后,紧接着出现的是两汉四百年大统一的局面。
西汉和罗马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公元前207 年秦亡以后,反秦阵营中的两大主要势力——项羽领导的楚与刘邦领导的汉又角逐了五年。公元前202 年,楚项羽败亡,刘邦即位为皇帝,创立了汉帝国。
刘邦出身布衣,原来只是区区一个亭长,他的部下将相也大多出身布衣。他为什么能在短短五年中再次统一中国?司马迁注意到,“初作难,发于陈涉;虐戾灭秦,自项氏;拨乱诛暴,平定海内,卒践帝祚,成于汉家。五年之间,号令三嬗,自生民以来,未始有受命若斯之亟也。”并分析了原因:“秦既称帝,患兵革不休,以有诸侯也,于是无尺土之封,堕坏名城,销锋镝,鉏豪桀,维万世之安。然王迹之兴,起于闾巷,合从讨伐,轶于三代,乡秦之禁,适足以资贤者为驱除难耳。”①他说的很对,秦在客观上为汉的统一扫清了道路。其实,六国内部产生的郡县制又何尝不是在客观上为秦的统一扫清了道路?因此,汉的统一可以说是郡县制代替封建制的合乎逻辑的结果。
从刘邦建国到王莽篡汉,汉都长安,史称西汉或前汉(公元前202—9年)。西汉基本继承秦的传统,但又有所变化。
首先,汉在政治上继承了秦的大一统的传统。一则西汉继续实行郡县制。虽然在早期封过一些诸侯王,但是经过文、景以至武帝,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以后的王侯实际已是有其名而无其国了。二则加强了中原和边疆少数民族的联系。汉与匈奴有过和亲,有过激战,到宣帝、元帝时又有了政治上的从属关系。汉在与匈奴冲突中还加强了同西域各族的联系。三则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公羊家的大一统思想作为实际政治的理论根据。应当指出,西汉所尊的儒家已经不同孔子时的儒家。当儒家竟能排斥百家而居于一尊的时候,它自身实际上已经包摄了多家的思想成分。秦在统一过程中有鄙视传统的倾向,而汉则重视以经过改造的传统为自己的统一服务。
其次,汉在经济上继承了秦的依靠个体小农的传统。秦在统一前奖励耕战,汉在统一后奖励孝悌力田。秦统一后不知爱惜民力,残民以逞,因而早亡;汉统一后则与民休息,乃有文景之治。不过,西汉的重农和与民休息,并未妨碍小农分化和土地兼并的进行。正是这一过程,造成了阶级矛盾的激化,导致了西汉的衰落。
当西汉屹立于东亚的时期,南亚的孔雀帝国瓦解了,亚历山大帝国瓦解后形成的马其顿王国、埃及的托勒密王国、西亚的塞琉古王国也已过了它们的盛世。它们相互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正在削弱自身的力量,并为开始雄霸于西地中海的罗马共和国的骎骎东来创造了条件。公元前200 至前197 年,罗马利用马其顿和希腊的矛盾,大败马其顿,使它一蹶不振。公元前192 至前188 年,罗马又大败塞琉古王国,使它实际沦于被保护国的地位。至此,罗马已经实际取得主宰东地中海的地位。公元前168 年,罗马灭马其顿。公元前146 年,罗马征服了希腊。同年,罗马彻底消灭了迦太基。公元前64年,罗马灭塞琉古王国。公元前30 年,罗马灭埃及的托勒密王国。公元前三世纪中叶,大夏和安息从塞琉古王国中独立出来。约一个世纪以后,大夏为月氏人所征服,而安息却渐渐强大起来,占有伊朗高原西部、两河流域和中亚南部,成为一个帝国。公元前一世纪,罗马灭塞琉古王国以后,企图继续东侵。于是罗马与安息之间就发生了激烈的斗争。公元前53 年、前36 年,① 《史记·秦楚之际月表》序。
罗马两次大举侵犯安息,都遭惨败。以后双方屡有争战,大体相持于两河流域和叙利亚一带。
公元前二至一世纪时,在从东到西的古文明带上先后形成了三个帝国:汉帝国、安息帝国和罗马帝国。罗马实行共和政体,史书称之为罗马共和国。从它在公元前二至一世纪中征服和统治的地区来看,它早已是一个跨地区的帝国。大征服促成了罗马社会结构的变化。随着奴隶制的发展和大、小土地所有者矛盾的激化,罗马的权力逐渐集中。公元前27 年,屋大维实际成为拥有一切大权的罗马君主。罗马的历史由共和时代转入帝国时代。
东汉、贵霜、安息和罗马在屋大维统治罗马帝国的时期(公元前27—14 年),西汉的政权逐渐落入外戚王氏手中。公元6 年,王莽篡取大权,称“假皇帝”,公元9 年,他正式代汉,改国号为新。王莽企图按古书上所说的周代的制度办事,给人民造成了许多痛苦。公元15 年,开始有农民起义,两三年间起义就广泛展开。公元23 年,王莽在军事上完全失败,随后为长安城内暴动者所杀。同年,一支称为绿林军的起义军拥立刘玄为皇帝,表示要恢复汉室。刘玄一度招抚了另一支称为赤眉军的重要起义军,但是不久又分裂。原来曾在刘玄部下的刘秀这时在黄河以北势力壮大起来。公元25 年,刘秀即位称帝。随后,刘玄为赤眉军所杀,而赤眉军和刘玄余部又都被刘秀所消灭。刘秀出身汉的宗室,所建皇朝仍然称汉,建都洛阳。史称东汉或后汉。
东汉在多方面都是西汉的继续。像西汉一样,基本实行郡县制,诸侯王在受封国内没有统治权,封国实际由朝廷派遣的官员统治,与郡县无大差异。东汉对匈奴继续采取有联合、有斗争的政策,对西域和其他少数民族也大力加强联系。东汉时匈奴南支内附,北支向西远去。这对以后的东、西方历史都有很重要的影响。东汉自光武帝刘秀起就尊崇儒术。在西汉时就和阴阳五行说结合起来的儒家,到东汉时更加具有神学的性质,成为巩固皇权的理论工具。东汉中期以后,出现了比西汉时期更为严重的问题。一方面,世家豪族占取大量土地,剥削破产农民并使他们陷于依附地位,阶级矛盾日趋深化。另一方面,东汉统治者更加专制,也更加腐朽,外戚和宦官互相争权,长期倾轧,直至帝国没落。公元184 年,黄巾起义爆发。东汉政权虽然在一年内镇压了起义的主力,但是它自身也更加削弱。随后发生了军阀混战和割据的局面。公元196 年,曹操迁东汉末帝献帝于许昌,实际已经夺取了东汉的政权。公元220 年,曹操死,其子曹丕篡汉自立,建都洛阳,国号为魏。公元221 年,刘备在成都称帝,表示继承汉朝大统。史书称之为蜀或蜀汉。公元229 年,孙权在建业(今南京)称帝,国号为吴。统一的东汉帝国被三国鼎立的局面所代替。
公元一至二世纪,在亚欧大陆古文明地区从东到西并列着东汉、贵霜、安息和罗马四个帝国。贵霜帝国的建立者是大月氏人。他们原来是我国敦煌、祁连山一带的游牧部落,公元前二世纪时为匈奴所败,西迁至阿姆河流域,在征服大夏以后逐渐转变为以农业为主的部落。大月氏人分五部,各部首领称“翕侯”。约公元一世纪初,贵霜部翕侯丘就却(约公元15—65 年),统一五部,建立贵霜国家。贵霜不断扩大疆土,至第三代国王迦腻色迦(约公元78—102 年)时,占有帕米尔以西、里海以东的中亚地区,伊朗高原东部和南亚次大陆西北部,国势最盛。汉与贵霜长期保持友好关系。中间贵霜求汉公主联姻,未成,一度发生隔阂。和帝永元二年(公元90 年),贵霜副王曾率大军逾葱岭进攻班超,遭到挫败。班超也不为已甚,同意让他们退回。此后双方仍然保持友好关系。贵霜帝国在迦腻色迦死后逐渐衰落。公元三世纪前半,贵霜帝国已经分裂。保留南亚次大陆西北部的贵霜势力,到公元五世纪被消灭。
安息帝国在贵霜帝国以西,占有伊朗高原的中部和西部以及两河流域地区。安息帝国与罗马帝国多次发生争夺领土的战争。公元54 至60 年,两国为争夺阿尔明尼亚发生战争。罗马一度赶走了安息安排在阿尔明尼亚的统治者,但是无法巩固对这里的统治。结果还是安息的人统治阿尔明尼亚,不过要从罗马得到王冠。双方妥协了一个时期。公元114 至116 年,罗马打败安息,把阿尔明尼亚和两河流域夺归己有,划为行省。但是安息不久又夺回了这些土地。公元161 年,安息人攻入罗马所占的叙利亚。罗马反击胜利,又夺去了阿尔明尼亚和两河流域,但是还是不能长期占有这些地方。安息和罗马的战争总的说来难分胜负。安息抑制了罗马帝国的继续东侵,但它自身在多次战争中也遭到削弱。到公元三世纪初叶,安息帝国灭亡。萨珊王朝的波斯代之而起。
安息帝国以西是罗马帝国。公元前一至二世纪是罗马帝国的盛世。罗马帝国统治了多瑙河以南和莱因河以西的欧洲地区、北非沿地中海地区、巴勒斯坦、叙利亚、小亚细亚,把地中海变为它的内海,短时期里还统治过两河流域、阿尔明尼亚、达西亚(今罗马尼亚一带)和不列颠南部。从公元二世纪中期开始,罗马国力已由极盛点逐渐下落。到公元三世纪,罗马的政治危机与社会经济危机全面爆发,帝国从此走上没落阶段。公元三世纪末至四世纪初,罗马皇帝戴克里先(284—305)、君士坦丁(306—337)作了一番整顿和挣扎,但是已无法阻止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激化。在日耳曼人部落的打击下,帝国于公元395 年分裂为东西两部。410 年,罗马城首次为日耳曼人攻陷,西部逐渐成为日耳曼人的天下。公元476 年,西罗马最后一个有名无实的皇帝被废,帝国正式灭亡。
公元一至二世纪是四大帝国并存时期。此后它们延续的时间虽然不同,但都失去了在世界历史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四个帝国之中,东汉与罗马在历史的地位尤为重要;而这两个帝国在幅员、人口以及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程度上都大体相当,是其他两个帝国不能比拟的。
第二节秦汉时期东西方联系的形成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几个文明,原来分散在不同的地区。随着文明区域的扩展和相互交往的增加,到公元前四世纪,在从地中海区域到南亚次大陆这一地带中,人们已经建立了程度不同的联系。可是,东西方联系中的最关键的一步——中国与其以西的文明的联系,却由于帕米尔高原和喜马拉雅山的屏蔽,而迟迟不能实现。先秦时期的中国不了解葱岭以西的世界,西方同样也不了解中国。
最初的联系最初的联系看来是在民间通过间接的方式发生的。印度的古典名著《政事论》(Arthasastra,或译《实利论》)中说到“来自秦那(Cina)之地的丝和丝绸”(Ⅱ,11,114)。这可能是中国以西最早提到中国的记录。通常人们认为《政事论》为公元前四世纪晚期孔雀王朝的开国宰辅■底利耶(Kautiliya)①所作。当然,现在学者们对此仍有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秦那”所指不是中国的秦,而是另一地方。有人认为,“秦那”所指是中国的秦,而秦之统一在公元前221 年,所以这条材料恰好是《政事论》成书较晚的证据之一。还有人认为,秦统一前已在中国西部很有势力和影响,“秦那”所指不必是统一后的秦。看来最后一说比较切实。张骞在大夏曾见中国出产的邛竹杖、蜀布,而当地人说,这些物品来自印度。可见中国西南地区人民与印度早有直接或间接商业往来。既然蜀布早已到了印度,当蜀归属于秦以后,印度人把这些纺织品说为来自“秦那”,这也就不足为奇了。
汉与西域各国的直接联系中国与葱岭以西地区的直接联系和相互了解,是从汉代开始的。
汉与匈奴对峙,从匈奴降者得知,月氏为匈奴所破,被迫西迁,常思报复匈奴,而苦于没有朋友。汉武帝决定联合月氏,以谋牵制匈奴右翼。张骞应募出使,于建元三年(公元前138 年)从陇西西行,途经匈奴控制地区,被稽留了十多年。后来匈奴对他的监视逐渐放松,张骞逃出,西行数十日,至大宛(前苏联费尔干纳盆地)。从大宛又到康居(前苏联咸海与巴尔喀什湖之间地区),到月氏(前苏联阿姆河以北),到大夏(阿姆河以南,今阿富汗境内)。当时月氏已经征服大夏,在阿姆河流域安定下来,报复匈奴的念头已经泯失。张骞在月氏活动了一年多,但是不得要领。他在东归途中一度又被匈奴所拘留。元朔三年(公元前126 年),匈奴内乱,张骞乘机归汉,向汉武帝报告了他所亲历的大宛、康居、大月氏、大夏的情况以及他在西域闻知的乌孙(巴尔喀什湖东南、伊犁河流域)、奄蔡(约在里海东北)、安息、条支(在今伊拉克境内)、身毒(即印度)等地的情况。张骞还提到了黎轩。黎轩是《史记》所记的名称,在《汉书》中记作犂靬,在《后汉书》则称为大秦,所指都是罗马国家。这是中国对葱岭以西世界的直接联系和了解的开始。此后几年中,匈奴为汉所败,或降汉,或退至漠北。河西走廊转① The Kautiliya Arthasastra,PartⅢ.A Study.R.P.Kangle,Univ.of Bombay,1965.pp.74—75.入汉控制之下。元狩四年(公元前119 年),汉武帝命卫青、霍去病追击匈奴于漠北,又大败之。约在同年,汉武帝命张骞率领三百余人,携带大批财物,出使乌孙。张骞从乌孙派副使到大宛、康居、大月氏、大夏、安息、身毒等国。张骞通西域后,汉武帝锐意西向发展,“因益发使抵安息、奄蔡、黎轩、条支、身毒国”①。使者相望于道,每批多则数百人,少则百余人,每年多则十几批,少则五六批。西汉经营西域的结果是,一方面,大宛、乌孙及其以东以南皆入汉西域都护管辖之下,另一方面,“丝绸之路”开通了。东汉在政治上表现为西汉的再生,在对付匈奴和经营西域方面也是西汉方略的重演。匈奴在西汉宣帝时期开始亲附于汉,但因王莽处置不当,又与中原发生对抗。东汉初年,匈奴亦曾侵扰边塞。光武帝建武二十四年(公元48 年),匈奴内乱,分为南北两部。南匈奴内附于汉,与北匈奴对抗。于是西域又成为北匈奴与汉必争之地。明帝永平十六年(公元73 年),汉命窦固伐北匈奴,取伊吾(在今新疆)。班超从征有功,被派出使西域。他初到西域时,北匈奴在那里的势力和影响还相当大,当地各国常常游移于汉和匈奴之间。班超以高度的果敢和才能打击北匈奴的影响,争取到一些西域国家的信任。和帝永元元年(公元89 年),汉大将军窦宪大破北匈奴,追至漠北,勒铭燕然山而还。次年,汉军再败匈奴于伊吾。在这样有利形势下,班超于西域大显身手。到永元六年(公元94 年),西域“五十余国悉纳质内属”①。班超以后,其子班勇继承父业,经营西域。
班超在使西域五十余国内属以后,于永元九年(公元97 年)又“遣甘英使大秦,抵条支,临大海,欲度。而安息西界船人谓英曰:‘海水广大,往来者逢善风,三月乃得度。若遇迟风,亦有二岁者。故入海人皆赍三岁粮。海中善使人思土恋慕,数有死亡者。’英闻之,乃止。”②东汉与罗马直接的联系没有成功。但是自两汉张骞、班超通西域后,“丝绸之路”成为东西方经济、文化交流的要道。这条路,东起洛阳、长安,经河西走廊,至安西分为两路:北路经天山北路准噶尔盆地,西抵大宛;南路经天山南路,至蒲昌海(今罗布泊)又分经塔克拉玛干沙漠以北、以南两道至喀什会合,逾葱岭至大宛,在今浩罕附近与北路相会,再西行至今撒马尔罕、至今马里(中国古称木鹿),再西行至波斯古都埃克巴塔纳(今哈马丹)、至安息都城泰西封(在底格里斯河以东),最后到达地中海东岸的安条克(今土耳其境内安塔基亚)。这条道路历经雪山、沙漠、盐碱滩等天然险障,它的开通无疑是古代史上的一个伟业。两汉时期的中国人克服了葱岭的天险,曾使木鹿以东的道路都在自己的影响之下。这是对人类历史的一大贡献。
海上交通与汉对南方、西南方的经营秦汉时期中国与西方的联系,除了丝绸之路以外,也在南方通过海路发生了。这个过程是与秦汉时期经营南方和西南方的成就直接相关的。
秦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 年)平定南粤(越),设桂林(今广西大① 《史记·大宛列传》。
① 《后汉书·西域传》。
② 《后汉书·西域传》。
部和广东西南部)、象郡(今广东雷州半岛、广西南部和西部)①、南海(今广东)三郡。秦末农民起义时,南海郡龙川县令赵佗(原籍真定,今河北正定人)乘机据南海独立。秦亡,佗又并桂林、象郡,自立为南粤王。汉兴,高帝刘邦遣使立之为南粤王。吕后时,赵佗反,曾北攻长沙王,并“以兵威、财物赂遗闽粤(今福建)、西瓯、骆(师古曰:‘西瓯即骆越也。’按在今越南北部),役属焉”②。文帝、景帝时,南粤王向汉称臣。武帝时南粤相吕嘉杀王,反汉。元鼎五年(公元前112 年),武帝命路博德等出征,次年平南粤,以其地为儋耳、珠崖、南海、苍梧、郁林、合浦、交趾、九真、日南九郡(儋耳、珠崖在今海南省。南海在今广东。苍梧跨广东、广西,在北;合浦包括广东雷州半岛及广西东南部,在南。交趾、九真、日南三郡则在今越南北部和中部)。秦汉经营南方,为与西方的海上交通创造了条件。
在东汉时期,西起红海,经阿拉伯海、孟加拉湾、安达曼海,过马六甲海峡,而至中国南海的海上商路,逐渐开通。中国的丝绸、印度的宝石、阿拉伯的香料等运至罗马帝国,罗马的玻璃器皿、货币等亦运往东方各国。《后汉书·西域传》记,大秦(罗马)人“与安息、天竺(即印度)交市于海中,利有十倍。..其王常欲通使于汉,而安息欲以汉缯綵与之交市,故遮阂不得自达。至桓帝延熹九年(公元166 年),大秦王安敦(按当时罗马安敦尼王朝马可·奥理略Marcus Aurelius 在位)遣使自日南徼外献象牙、犀角、瑇瑁,始乃一通焉。”这一件事在罗马方面的史书上没有记载,很可能是罗马商人假托罗马皇帝的名义与东汉进行的一次联系。同篇又记,天竺(即身毒、印度)于“和帝时数遣使贡献。后西域反叛,乃绝。桓帝延熹二年、四年(公元159 年、161 年),频从日南徼外来献。”可见,到东汉后期,南方海道的作用逐渐显著。
汉对西南的经营,与东西方联系的发展也有关系。中原经营西南,始于战国时期的楚。“始楚威王(前339—前329)时,使将军庄0 将兵循江上,略巴、黔中以西。庄0 者,楚庄王苗裔也。0 至滇池,方三百里,旁平地肥饶数千里,以兵威定属楚。欲归报,会秦击夺楚巴、黔中郡,道塞不通,因乃以其众王滇,变服从其俗,以长之。秦时尝破(《史记》此二字作常 ,或疑为人名)略通五尺道,诸此国颇置吏焉。”①所以,战国末及秦时,今云、贵地区已经基本内属中原。汉初,这一带与中原政权失去联系,但是与巴、蜀经济联系未曾断绝。武帝建元六年(公元前135 年),汉番阳令唐蒙至南粤,南粤用蜀所产枸酱招待他。他问来自何处,回答是经牂柯江(即今北盘江和红水河)运来(经今西江运到广州)。唐蒙回到长安,问蜀商人,知道只有蜀出枸酱,有人私运到夜郎(在今贵州),夜郎临牂柯江上,行船可以通南粤。唐蒙向汉武帝建议,通过这一条道制服南粤。试了一下没有成功。到武帝元狩元年(公元前122 年),张骞又说在大夏时见到蜀布、邛竹杖,是从身毒(印度)来的,估计身毒与蜀不远。汉武帝遣使通西南夷,求通身毒的道路。用了四年多时间,皆因昆明(非今昆明,当时滇在今昆明一带,昆明则在滇以西今大理、下关一带)闭塞,道路未通。汉武帝平南粤后,派兵伐且兰(《史记》作头兰,在今贵阳以东),设牂柯郡(在今贵州及云南① 日人泷川资言以为,“象郡,今安南国”(见《秦始皇本纪·考证》)。② 《汉书·南粤王传》。
① 《汉书·西南夷传》。
东部)。夜郎降汉,滇王还在观望。武帝元封二年(公元前109 年),汉发巴蜀兵南征,滇王降,被划归益州郡,但仍保持王号。以后几年,又平昆明,亦划归益州郡。东汉光武帝建武二十七年(公元51 年),哀牢(益州郡以西,今少部在云南,大部在缅甸东北部)内附于汉。明帝永平十二年(公元69年),在原哀牢地区设哀牢、博南二县,又划益州西部六县,合为永昌郡。这样就开通了西南地区通往西方的道路。
《后汉书·西南夷传》记:“永元六年(公元94 年),郡徼外敦忍乙王莫延慕义,遣使译献犀牛、大象。九年(公元97 年),徼外蛮及掸国(在今缅甸)王雍由调遣使重译奉国珍宝。和帝赐金印、紫绶。小君长皆加印绶、钱帛。(安帝)永初元年(公元107 年),缴外僬侥种夷陆类等三千余口举众内附,献象牙、水牛、封牛。永宁元年(公元120 年),掸国王雍由调复遣使诣阙朝贺,献乐及幻人,能变化,吐火,自支解,易牛马头,又善跳丸,数乃至千。自言我海西人。海西即大秦也。掸国西南通大秦。”可见,这是中国与西方交通的又一条道路。
两汉时期上述陆路与水路的开通,第一次促成了中国文明与葱岭、喜马拉雅山以外的文明的联系。东西方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开始发生,相互的了解日益增长。中国的《史记·大宛传》、《汉书·西域传》、《后汉书·西域传》对葱岭、喜马拉雅山以外的国家也有不少记载。其中关于安息和贵霜(大月氏)的记载,至今还是了解这些国家历史的重要资料来源之一。印度《政事论》提到中国(秦那),只知丝绸出于此。《史记》、《汉书》提到印度(身毒),也未能有更多内容。《后汉书》则说到印度(天竺)与贵霜、大秦的关系,还说到了那里的风俗、物产和佛教。可见,班超、班勇父子以后,中国对于印度的了解大有增加。西方文献提到中国,始于罗马帝国时期。斯特拉波(Strabo,约前64—21)的《地理学》说到赛里斯(Seres,指中国),而无具体内容。老普林尼(Gaius Pliny the Elder,23—79)的《自然史》则说到赛里斯产丝绸,运销至罗马。不过,老普林尼说赛里斯“红发碧眼”,所指显然是中国西域人而非内地人。他对汉的内地了解甚少。托勒密(Claudius Ptolemaeus,活动于公元121 年至151 年间)的《地理学》,则根据商人旅行经历断言,亚洲最东部为秦尼(Sinae)和赛里斯,而秦尼更在赛里斯以东。学者或以为赛里斯指中国新疆,秦尼指中国内地;或以为自陆而至者称中国为赛里斯,由海路而至者称中国为秦尼①。可见,至公元二世纪前期,罗马帝国的人对中国内地或东南方已有所了解。中国的《史记》说到黎轩,《汉书》说到犁靬,皆指罗马,而语焉不详。《后汉书·西域传》中有大秦国(又名犁靬或海西国,亦即罗马),大要说:该国“地方数千里,有四百余城,小国役属者数十”,这反映罗马为大国;又“其王无有常人,皆简立贤者”,这反映罗马共和制之遗风;又“其人民皆长大平正,有类中国,故谓之大秦”,这反映当时中国人认为罗马为与自己相当的文明民族;此外还记载了罗马物产以及与他国贸易情况。这些材料皆据班勇所记。可见,在公元二世纪初,大体与托勒密同时,中国人对罗马的了解已相当具体、准确,其程度与托勒密对中国的了解在伯仲之间,或稍过之。总而言之,到公元二世纪,中国与罗马已清楚地了解到对方的存在了。
① 参阅张星烺:《中西交通史料汇编》第一册,第一编,第一章。又《牛津古典词书》(The Oxford ClassicalDictionary),Seres 条。
两汉时期中外交通中的一件大事,就是佛教开始传入中国。佛教具体何时传入中国,前人有不同说法。大抵两晋南北朝佛教兴起以后的典籍,其中尤其是佛教的典籍,有把时间推前的倾向。按《史记》、《汉书》都没有说到佛教,这说明,直到西汉晚期,佛教即使已经开始传入,作用也不足道。佛教最初传入,可能在西汉末期。《后汉书·光武十王传》载明帝诏书说,楚王英“诵黄老之微言,尚浮屠(佛陀之别译)之仁祠”,还说到当时有“伊蒲塞”(Upasaka,男居士)和“桑门”(Sramana,或译沙门,出家人)。可见当时已有外国僧人到中国,也有些中国人信佛了。不过,这时的佛教还是被当作黄老一类的思想被相信的。东汉皇帝中第一个信佛的是桓帝刘志(147—167),不过,他也是对佛和老子同时加以信奉、祭祀的。就在桓帝时期,安息王子安世高来到洛阳,开始了汉译佛经的事业;随后西域月氏人支娄迦谶也来到内地,同时从事译经工作。安世高所译为小乘佛经,支娄迦谶所译则为大乘佛经。随着译经和讲经活动的开展,佛教对中国文化的影响逐渐加大。不过,这种影响的加大,那是三国两晋以后的事了。
丙编典志第一章农牧业第一节农业经济在分布地区上的发展秦汉时期,广大的半农半牧区的农业获得了发展;落后的江南地区也获得了一定的开发,从而扩大了农业经济发展的地区。
自殷周以来,我国长城以北和西北、东北北部地区,为畜牧业经济区;但靠近长城内侧,从碣石(今河北昌黎县),经龙门(今陕西卦城县)西南折向天水、陇西的广大地区,包括秦汉时期的北地、上郡、五原、朔方、云中、西河、河西等郡在内的地区,都是农畜两宜的半农半牧区。特别是随着秦国对西部地区的开发和汉武帝对匈奴用兵的胜利而来的,除丰富了牲畜品种和扩大了畜牧业的地区外,也在这片辽阔的地区兴建屯田和移民实边,从而扩大了粮食生产的面积。武帝破匈奴后,“汉渡河自朔方以西至令居,往往通渠置田官吏卒”①,后武帝又置河西四郡,于是在张掖、酒泉、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②。由于屯田的大量兴建,以至从今新疆地区到河西走廊及宁夏、内蒙古等地出土的汉简中,还屡见“农令”、“田官”、“候农令”、“别田令史”、“农亭长”、“代田长”、“农都尉”、“护田校尉”等主管农田的田官名称。所有这一切,都说明这时的半农半牧区的农业经济确有发展。因此之故,处于边塞的桥桃,既有“马千匹,牛倍之,羊万”的畜牧业收入,也有“以万钟计”的粟③。班固之祖班壹,在边地“致马牛羊数千群”,而班况则为“上河农都尉,大司农奏课连最”④。马援在边郡,既有“马牛羊数千头”,又有“谷数万斛”⑤。这均反映出农、牧并重而且兴旺发达的景象。
至于广大江南地区,《禹贡》称荆、扬之地“厥土涂泥”,“厥田/TITLE>下中”和“下下”,说明战国时期的江南,其土质的肥沃程度远不如关中及中原地区。在耕作技术方面也颇落后,直到秦和西汉末年没有多大变化。故《史记·货殖列传》与《汉书·地理志》,均谓“楚越之地,地广人稀,饭稻羹鱼,或火耕而水耨”,流行粗放制的耕作方式。但是,到了东汉时期,王景在庐江郡推行牛耕之法⑥;任延在九真郡“铸作田器”,教民牛耕⑦。可见江南的边远地区也在推广牛耕。特别是西汉中期以后到东汉,水利的兴建由以北方为重点逐步转向以淮河流域和江南为重点,且出现了陂塘化倾向,扩大了耕地面积。因此之故,东汉时期的人口分布,虽然仍是北多于南,然而江南地区的人口增长比例,大大超过北方。特别是自秦始皇大批移民岭南和汉武帝时期的征服南越,中土人民的耕作技术,定然相随南移。故江南地① 《史记·匈奴列传》。
② 《史记·平准书》。
③ 《汉书·货殖传》。
④ 《汉书·叙传》。
⑤ 《后汉书·马援传》。
⑥ 《后汉书·循吏·王景传》。
⑦ 《后汉书·循吏·任延传》。
区的逐步开发,扩大了秦汉农业的经营地区。
第二节铁农具的发展和牛耕的普及秦汉时期已较广泛使用牛耕与铁农具,人们认识到使用牛耕和铁农具是发展农业生产的关键措施。《盐铁论·水旱》:“农,天下之大业也;铁器,民之大用也。器用便利,则用力少而得作多,农夫乐事劝功。”
据近年考古发掘,东北至辽西,西北至甘、青、新疆一带,西南云、贵边陲,共有五六十个以上地点出土了汉代的铁农具。陕西省还有成批成组铁农具出土。种类有耕具、起土器、中耕器和收割器等,式样繁多,规格统一。反映出农具生产已标准化、系列化和商品化①。两汉皇朝采取不收价款“受牛”②,“假与犁、牛”③和令民“畜猪狗,卖以买牛”④等办法大力提倡牛耕。西汉后期,牛耕、铁犁开始大幅度发展;到东汉年间,就已普及于广大地区。甚至一发生牛疫,就给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带来巨大影响。如章帝时,“比年牛多疾疫,垦田减少,谷价颇贵,人以流亡”①。
这时期的铁农具与战国时相比较,有明显进步。如最重要的翻土农具犁,陕西和河南出土的部分犁铧上的铧冠,形状虽和战国时相似,但冠的铁质优于犁铧部分,说明深知将“钢”用在刀刃上的道理。汉代开始广泛使用曲面犁壁。这在世界上是最早的。在陕西的咸阳、西安、礼泉,河南的中牟,山东的安丘等地出土的犁壁,大体可分为四种类型:菱形壁、板瓦形壁、方形缺角壁和马鞍型壁。犁铧上安装犁壁,使犁耕的松土、碎土、翻土质量有了提高。汉代还出现了与近代铧式犁相似的古代铧式犁。它不仅具有较强的切土、碎土、翻土、移土的性能,且能将地面上的残茬、败叶、杂草、虫卵等掩埋于地面下,有利于消灭杂草和减轻病虫害。中耕除草的锄、收割用的铁镰,西汉后期在形制上也出现了显著变化,功效大为提高。
新农具的增加是秦汉时期农具发展的又一标志。翻土农具二齿耙、三齿耙、大型犁铧都是西汉时新出现的。汉武帝时,赵过推广使用“耦犁”,比起“蹠耒而耕”提高工效十多倍。他还在总结劳动人民经验的基础上,发明了播种机械——耧犁,即今天北方农村仍在使用的耧车。东汉崔寔《政论》中描述耧车“三犁共一牛,一人将之,下种挽耧,皆取备焉,日种一顷”②。近年在河南洛阳和济源县西汉墓葬中出土的明器陶风扇车是当时已发明使用风扇车的最好物证。它已具有盛谷斗、扇轮、扇缝等主要部件。利用杠杆原理和人的身体重量作功的踏碓,以及利用水流为动力“役水而舂,其利百倍”①的水碓,还有灌溉用的手摇翻车,都是在两汉时期出现的。秦汉时期农具的进步,大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① 刘庆柱:《陕西永寿出土的汉代铁农具》,《农业考古》1982 年1 期。② 《汉书·昭帝纪》。
③ 《汉书·平帝纪》。
④ 《三国志·魏书·仓慈传》裴松之注。
① 《后汉书·章帝纪》。
② 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
① 桓谭:《桓子新论》。
第三节具有地区特点的农田水利秦汉时期,农田水利工程分布以关中地区为中心,同时也扩展到了西北、西南等边远地区。地势高亢,雨量较少,地面积水少,湖泊、陂池不多的黄河流域主要营建灌溉渠系。如由黄河或黄河支流引水灌溉的有郑国渠、六辅渠、白渠、樊惠渠、成国渠、蒙茏渠、灵轵渠、 渠、龙首渠。它们的维修或营建,使“关中之地于天下三分之一,而人众不过什三,然量其富,什居其六”②。江淮、江汉之间,湖泊、沼泽、天然陂池较多,农田水利建设主要是为天然陂池修堤作堰,开设闸门,修理水路;或拦蓄山间沟谷水,使之成为人工陂池,用来灌田。西汉召信臣在河南南阳地区兴建数十处工程,其中最著名的“六门堨”,又称六门陂,“溉穰(邓县)、新野、昆阳(叶县)三县五千余顷”③。东南地区,古称泽国,陆地海拔很低,农田水利特点主要在于排除内潦积水,将下湿沮洳地改造成良田,工程措施主要治理陂塘,为天然湖泊筑堤,治理塘埔和兴建海塘等。东汉马臻主持修筑的位于今浙江绍兴县境内的鉴湖水利工程,是长江以南最古老的大型灌溉工程之一。农田水利建设在西北和新疆地区配合屯田也有较大规模的发展。汉武帝时,“朔方、西河、河西、酒泉,皆引河及川谷以溉田”①。考古发现,在今轮台、沙雅等地还留存有汉代的沟渠痕迹,当地人称之为“汉人渠”②。中原地区的打井技术也于西汉时传入了新疆。新疆的特殊水利工程——坎儿井,许多历史学家认为其技术是从西汉修建龙首渠时所采用的井渠经验转化而来,随同西汉政府在新疆施行屯田而带入的。
大型无压引水隧洞的建成,是这一时期农田水利工程技术的重要成果。
龙首渠和坎儿井都属无压隧洞引水工程。汉代劳动人民创造了竖井法进行长隧洞施工,反映出当时测量和施工技术均达到较高水平。《水经·渭水注》说汉长安县西南有“飞渠引水入城”的工程。“飞渠”就是渡槽。这是见于记载的我国第一条渡槽。鲍昱在汝南作官时,修建陂池工程“作方梁石洫,水常饶足,溉田倍多,人以殷富”③。石洫可能是石砌渠道,可防冲和防渗,所以在相同引水条件下能出现“溉田倍多”的效果。石质闸门也从汉代开始出现,如六门堨就修有石质闸门六座。在坝工方面,修建横断河床的潜水坝,用以抬高水位;引水入渠所采取的“激”④的水工技术,秦、汉时应用更为普遍。
农田灌溉技术方面,首先是有了一套明确的灌溉用水制度。如西汉兒宽为关中六辅渠“定水令,以广溉田”⑤。灌溉用水制度是实行科学灌水的一项措施,合理的灌水计划,可以在有限的灌溉条件下,灌溉更多的田地。灌溉用水量与田亩间的比例,《淮南子·说林训》中有一个粗略的估算标准:“一② 《史记·货殖列传》。
③ 《水经·湍水注》。
① 《汉书·沟洫志》。
② 孟池:《从新疆历史文物看汉代在西域的政治措施和经济建设》,《文物》1975 年7 期。③ 《后汉书·鲍昱传》。
④ 《孟子·告子》上:“今夫水,搏而跃之,可使过颡。激而行之,可使在山。”⑤ 《汉书·兒宽传》。
顷之陂,可以灌四顷。”四川宜宾出土的汉代陶水田、水塘、鱼塘模型①,其中水田和渠道占整个模型的五分之三,水塘、鱼塘和渠道占五分之二;鱼塘与水塘相比,则鱼塘占五分之三,水塘占五分之二。这可能反映了当时四川某些地区种稻、养鱼、蓄水的比例关系。这一时期的灌溉工具也有重大进步,发明了龙骨水车、水排等。
① 秦保生:《汉代农田水利的布局及人工养鱼业》,《农业考古》1984 年1 期。第四节农作制的演变和耕作技术的提高农作制的演变在北方,连种制已经定型,轮作复种制有了初步的发展,间混作也开始萌芽。冬麦的推广对这一时期农作制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氾胜之书》“区种麦..禾收区种”的记载,说明西汉时已有了谷子和冬麦之间的轮作复种。东汉郑玄在《周礼》“稻人”和“雉氏”注中说:“今时谓麦下为荑下麦,言芟刈其禾,于下种麦也。”又说:“今俗间谓麦下为荑下,言芟荑其麦,从其下种禾、豆也。”说明出现了禾、冬麦、大豆轮作复种的二年三熟制。张衡《南都赋》中有“冬稌夏穱,随时代熟”句,据《集韵》解释:“稌,糯稻也”,“穱,稻下种麦”。反映当时汉水流域河南南阳一带出现了稻、麦轮作复种的一年二熟制。
以上可看出,冬麦在当时农作制中处于中心作物的地位。可以说,汉代轮作复种制的初步发展,是以推广冬麦为其前提的。汉武帝时曾两次下诏劝种“宿麦”。宿麦就是冬麦。冬麦为秋种夏熟的作物,在青黄不接时可起到接绝续乏的作用。轮作复种制的出现与发展,对提高复种指数和单位面积产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在南方,东汉时,部分生产技术比较先进的地区已开始种植双季稻。《异物志》:“交趾稻夏冬又熟,农者一岁再种。”①广东佛山市郊出土的东汉陶水田明器,也形象地塑造了夏种的场面②。
耕作理论和技术的提高秦汉时期,土壤耕作理论和技术有较大提高。《氾胜之书》提出耕作的基本原则:“凡耕之本,在于趣时,和土,务粪、泽,早锄,早获。”“趣时”就是及时,不违农时。这一原则,从农业耕作的总体上提出了耕作措施同其他措施的综合运用以及应注意的技术问题。
耕作技术方面,《氾胜之书》总结了春耕、夏耕和秋耕的适耕期:“以时耕田,一而当五,名曰膏泽,皆得时功。”反之,耕不及时而出现的“脯田”与“腊田”都是耕坏了的田。这种田,土壤坚硬干燥,长不好庄稼。其次,继承发展了战国时期《吕氏春秋》“任地”、“辨土”等所总结的因时耕作和因土耕作的经验。三是为了在关中地区气候干旱的条件下,夺取农业丰收,氾胜之还总结了及时摩压以保墒防旱的耕作经验,强调坚硬强地黑垆土耕后必须及时“平摩其块”,“勿令有块”;土性松散的土壤耕后必须“蔺(镇压)之”、“重蔺之”。《氾胜之书》还记载:“冬雨雪止,辄以[物]蔺之。掩地雪,勿使从风飞去。后雪复蔺之,则立春保泽,辄以虫冻死,来年宜稼。”综合上述可知,我国在秦汉时期已奠定了北方旱地保墒防旱耕作技术体系的初基。
代田法和区田法① 《太平御览》卷八三九“稻”,引《异物志》。
② 广东省文管会:《广东佛山市郊澜石东汉墓发掘报告》,《考古》1964 年9 期。西汉时的赵过和氾胜之还在一些干旱地区试验、示范、推广了代田法和区田法。
汉武帝征和四年(公元前89 年)任赵过为搜粟都尉,在关中地区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代田法是赵过试验、示范和推广的先进耕作法。这一耕作法“用力少而得谷多”,“一岁之收常过缦田畮一斛以上,善者倍之”①,增产效果明显。代田耕作法,据《汉书·食货志》记载,其技术要点是:(1)深耕整地,开沟作垄,一亩地作三条垄(畮),三条沟(甽);(2)垄沟互换,轮番利用,即今年的沟明年变为垄,今年的垄明年变为沟,造成土壤轮番利用与休闲的局面;(3)把作物播种在沟里,幼苗出土后及时中耕除草,并把垄上土铲下培壅在禾苗根部,使根系扎得深,既能防风抗倒伏,又能保墒抗旱。赵过推广代田法,采取先试验,然后重点示范,最后再普遍推广的方法和步骤,行之很有效,“是后,边城、河东、三辅太常民皆便代田”②。区田法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宽幅区田,一种是方形区田。宽幅点播区种法适用于平原地区,方形点播区种法适用于斜坡、丘陵地。区田法的优点,一是“不耕旁地,庶尽地力”;二是可以集中施肥,充分发挥肥效;三是等距播种,使农作物在农田中呈整齐的分布,既有合理的群体密度,又有个体的适当生活领域;四是重视及时和集中灌溉,“区种,天旱常溉之,一亩常收百斛”;五是重视中耕除草,“区中草生,拔之;区间草以刬之,若以锄锄”。
区田法适用于缺乏耕牛和大农具,土地少而质量差的小农经济,但由于它所要求投入单位面积土地的劳动集约度要远远大于代田法,使它很难推广。
① 《汉书·食货志》。
② 《汉书·食货志》。
第五节作物栽培技术的进步作物栽培技术的进步,主要表现在作物栽培整体观念的产生,以及施肥、播种、管理、收获等技术的提高。
《氾胜之书》中所说:“凡耕之本,在于趣时,和土,务粪、泽,早锄,早获”六个环节,就是作物栽培整体观念的具体体现。即主张各种农事活动在适宜的农时季节里进行;继则,要采取耕作措施使土壤疏松柔和;施“粪”使农作物有良好的养分;还要采取保墒防旱和灌溉等方法使农作物有足够的“泽”(水分)供应;要及时进行收获以保证丰产丰收。上述六个环节基本上反映了农作物从耕种到收获的生产规律,以及和它相适应的技术措施。对如何提高改进地力比以前有了更多的方法。东汉王充《论衡·率性篇》有精辟的论述:“夫肥沃 埆,土地之本性也。肥而沃者性美,树稼丰茂;
而埆者性恶,深耕细锄,厚加粪壤,勉致人功,以助地力,其树稼与彼肥沃者,相似类也。”
作为肥料施用的物质,根据《氾胜之书》记载,有“溷中熟粪”(可能是腐熟的人粪尿和牲畜粪溺等的混合物)、蚕矢(屎)、羊矢、麋鹿矢以及马、牛、羊、猪、麋鹿等骨汁和缲蛹汁。另外,已开始采用沤制野生绿肥的方法来改土肥田。四川省新津县和成都市出土的东汉明器陶水田中,有半月形的沤肥区。它和现在四川农村中仍然沿用的绿肥沤制区极为相似①。
在施肥方法上创造了种肥和追肥的施用技术。从《氾胜之书》记载来看,当时施用基肥的作物有粟(谷子)、枲(大麻雄株)、芋、瓜、大豆等。施基肥的方法有漫撒法和穴施法。施用种肥已比较普遍,主要措施是“以原蚕矢”或“取雪汁渍原蚕矢五、六日,待释”与谷种相拌后播种。施用追肥似乎还不普遍,《氾胜之书》仅在种麻中提到。二是提倡采用集中施肥与肥水结合的办法,在《氾胜之书》“区种”大豆等部分有所介绍。三是创造了“溲种法”,将播种用的种子外面包上一层以蚕矢、羊矢为主要材料,用骨汁,再加上附子浸液调合成的稠糊,然后裹在种子外面。这一粪壳类似现代的“种子肥料衣”②。
《氾胜之书》和《四民月令》等书的记载,反映出汉代人们对播种工作很重视,并总结出了不少可贵的经验。强调适时播种,“种麦得时,无不善”,否则“早种则虫而有节,晚种则穗小而少”①。为了适时播种,准确掌握播种期,当时普遍利用物候确定播种期。《四民月令》中就有“桑椹赤,可种大豆”;“蚕大食,可种生姜”等说法。其次,还总结了凭地力定播种期的经验。人们根据地力的不同,将田块分为“薄”、“中”、“美”三类,并认为薄田宜早种,美田可晚种②。三是根据作物种类,定播种量。《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中已规定了主要农作物每亩的播种量:“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一斗;黍、苓、小豆大半斗;叔(大豆)亩半斗”。《氾胜之书》在“种稻”中说:“地美,用种亩四升”;在“种大豆”中说:“土和无块,① 刘志远:《考古材料所见汉代的四川农业》,《文物》1979 年12 期。② 南京农学院植物生理教研组:《二千年前有机物溲种法的试验报告》,《农业遗产研究集刊》第二册,中华书局1958 年版。
① 《汜胜之书》。
② 《四民月令》。
亩五升;土不和,则益之”。《四民月令》则说:“禾,美田欲稠,薄田欲稀”;大、小豆和稻则“美田欲稀,薄田欲稠”。
田间管理方面,中耕除草强调早锄;还须根据不同作物进行中耕除草。
为保证冬麦安全越冬,要进行秋锄;第二年“春冻解”后麦子返青时,再锄;“到榆荚时,注雨止,候土白背复锄”。小豆在真叶生出来时就锄。大豆则“生布叶,锄之”。芋则“有草锄之,不厌数多”等等。水稻育秧移栽技术,《四民月令》首先有记载:“是月(五月)也,可别稻及兰,尽至后二十日止。”“别稻”,就是移栽。1964 年广东佛山市郊东汉墓出土的水田模型,田块被田埂分成六方,在第五方田中,有表示秧苗的篦点纹和一个正在直腰休息的插秧俑③,说明我国南方某些地区此时也已进行水稻的育秧移栽。稻田灌溉技术有了显著提高,人们已认识到稻田灌水的温度会影响水稻的生长发育,并创造了调节稻田水温的方法:“始种稻欲温,温者缺其塍,令水道相直;夏至后大热,令水道错。”①《汉书·食货志》记载:“收获如寇盗之至。”说明当时已经认识到要丰产丰收,必须及时抢收,争取颗粒归仓。《氾胜之书》总结了根据不同作物的成熟特点,进行及时收获的经验。谷子要在“芒张叶黄”时,“捷获之”;大豆要在“荚黑茎苞”时收获,否则“其实将落,反失之”。
秦汉时期,人们还认识到选择优良品种和优质种子,充分发挥作物本身丰产性能的必要。《氾胜之书》中就有最早的选种法记载:“取麦种,候熟可获,择穗大强者,斩束立场中高燥处,曝使极燥。无令有白鱼,有辄扬治之”;“取禾种,择高大者,斩一节下,把悬高燥处,苗则不败”。
种子贮藏和药物防虫方面,也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认为种子生虫是由于“伤湿”,“郁热”①和“温湿”②,因此贮藏种子必须通风干燥,即“曝使极燥”和“把悬高燥处”。
③ 广东省文管会:《广东佛山市郊澜石东汉墓发掘报告》,《考古》1964 年9 期。① 《汜胜之书》。
① 《汜胜之书》。
② 《论衡·商虫》。
第六节蚕桑技术和畜牧兽医技术的发展蚕桑技术的发展蚕桑技术有不少新进展,重要的技术成就有下列两方面:首先是创始了培育地桑法。《氾胜之书》第一次总结了培育地桑的方法:“每亩以黍、椹子各三升合种之。黍、桑当俱出。锄之,桑令稀疏调适。黍熟获之。桑生正与黍高平,固以利镰摩地划之,曝令燥,后有风调,放火烧之,常逆风起火,桑直春生。一亩食三箔蚕。”地桑与树桑相比,具有许多优点:地桑叶形较大,叶质鲜嫩,采摘省工省时,次年即可采叶饲蚕。所以,地桑的培育对促进蚕业生产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人工加温饲蚕方法是我国养蚕技术的一大成就。仲长统《昌言》中说蚕“寒而饿之,则引日多(拖延老熟时日);温而饱之,则引日少”。为了给蚕儿创造温饱的条件,在汉代就开始采用人工加温法,“凡养蚕者,欲其温而早成,故为密室,蓄火以置之”①。
畜牧技术的发展秦汉时期,畜牧技术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相马术有较大发展。当时有“以相马立名天下”②的相马家黄直、陈君夫,并有相马专书问世。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相马帛书总结了根据马的外形识别不同用途马种的经验。东汉时的马援也是一位杰出的养马家和相马家。他继承先辈相马家仪氏、中帛氏、谢氏、丁氏的相马特长,又结合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西汉相马家东门京制作的铜马基础上,创制新的铜马式于洛阳宫中。这一铜马模型相当于近代马匹外形学的良马标准型。《史记·日者列传》记载“荥阳褚氏以相牛立名”,“留犬孺以相猪立名”。著名的相牛专家和相猪专家出现,说明在相牛和相猪方面也颇有成就。
由于军事和动力上的需要,西汉王朝对马的良种引入和马匹的改良给以高度重视。先后由西域引入大宛马(名曰“天马”)、乌孙马(名曰“西极马”),在当时的西北牧区(今陕、甘一带)进行大规模的马匹选育和改良工作③。根据《尔雅》“释兽”和“释畜”记载,秦、汉间已有豱、豥、■等优良猪种。从各地出土文物看,当时我国至少已有华南猪、华北猪、四川猪、大伦庄猪、贵州猪五个类型优良猪种④。比较著名的鸡种有鲁鸡和长鸣鸡。战国时期著作中已有“■騠”和“骡”的记载,但至汉代的《说文》中才明确解释说:“驘(骡),驴父马母”;“■騠,马父驘(驴)母也”。马驴远缘杂交所生的骡和■騠有杂交优势,因而它们具有耐粗饲,耐劳,抗病力强,挽力大和持久等优点。马驴杂交不仅是我国古代在牲畜杂交方面的创举,而且也是遗传学上的重大成就。
① 《汉书·张汤传》颜师古注。
② 《史记·日者列传》。
③ 《史记·大宛列传》。
④ 张仲葛:《我国猪种的形成和发展》,《北京农大学报》1980 年3 期。饲养管理方面,优质饲草苜蓿从西域引入试种和推广①,是我国畜牧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之一。它对繁育良种马,增强马、牛的体质和挽力,都发挥了一定作用。猪的饲养,汉代则已由放养为主发展为圈养为主,或圈养与放牧结合。圈养猪既有利于猪的肥育,又有利于积肥。《氾胜之书》和《神农本草经》等书记载,以瓠瓤、梓叶和桐花饲猪“肥大易养”;《淮南万毕术》还记载有“麻盐肥豚法”:“取麻子三升, 千余杵,煮为羹,以盐一升著中,和以糠三斛饲豕,则肥也”②。人们总结出来的养羊经验是:“以时起居,恶者辄去,毋令败群”③。
兽医的发展兽医方面,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的“厩苑律”可知秦代对公家的马、牛、羊、犬、鸡的饲养管理、繁育和疾病防治都有奖惩的明文规定。如有一条规定:诸侯国有来客,用火熏其车上衡轭。这样可以消灭挽具上的病菌和寄生虫,对防止家畜疫病的传播能起一定的作用。马医在战国时已出现,汉代又出现了专业牛医。《流沙坠简》和《居延汉简》中有十几片记载着治牛马病的医方,如治马鞌方,治马伤水方等。到汉代,牲畜阉割去势的范围已相当广泛。《说文》中有“騬,犗马也”;“犍,犗牛也”;“羯,羊羖犗也”;“猗,犗犬也”;“豮,羠豕也”等释文,说明马、牛、羊、犬、猪等牲畜均已实行阉割去势术。汉代还发明水骟法为马去势。此法比火骟法更安全保险。
① 《史记·大宛列传》。
② 《齐民要术·养猪》引《淮南万毕术》。
③ 《史记·平准书》、《汉书·卜式传》。
第七节农学著作秦始皇焚书时,“医药卜筮种树之书”不在被焚之列。“种树之书”,即农作之书。《汉书·艺文志》说农书有九家,《神农》、《野老》两书为“六国“时书,另有四种不知为何时之作,后来都失传了。剩下的《董安国》十六篇、《蔡葵》一篇、《氾胜之》十八篇,刘向和班固都肯定为西汉人著作。前两种也早已散失,只有《氾胜之书》流传到北宋初年①。现在仅靠《齐民要术》等几部书的引文,保存下一部分,共计有三千余字。东汉二百年间,现在所知的农书只有崔寔的《四民月令》。原著已佚失,现存也只有《齐民要术》等书的摘引。
唐代贾公彦《周礼疏》说:“汉时农书有数家,氾胜为上”。该书现存部分总结了耕作的总原则和十三种作物的栽培技术,为我国传统农业在作物栽培总论和各论方面奠定了基础,内容相当丰富。残存部分还能看到的区田法、溲种法、耕田法、种麦法、种瓜法、种瓠法、种芋法等,都反映出西汉耕作技术之先进。
《四民月令》,“四民”是指士、农、工、商。这部书按一年十二个月和节气先后,安排应该进行的农事活动以及手工业和商业经营等事项,还夹杂有祭祀、社交、子弟教育、社会关系处理、习射、饮食、采药、晒书、晒衣服、保藏弓弩衣服等等内容。《四民月令》中每月的农业生产安排,如耕地、催芽、播种、分栽、耘锄、收获、贮藏以及果树、林木的经营等农业生产技术知识,反映出东汉时的农业生产概况。书中最早记载了“别稻”(水稻移栽)和树木压条繁殖法。由于各月的安排次序比较细致合理,所以它仍不失为农家月令书的开创者和一部代表作。
① 北宋所纂类书《太平御览》“经史图书纲目”中有《汜胜之书》,是否为完整原书,不能肯定。郑樵《通志》也有著录,在其他书目中已不见。
第二章土地制度和阶级结构秦汉时期的农牧业生产,是跟当时的土地制度和阶级结构密切联系的。
土地制度和阶级结构,是社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主要内容。秦汉时期的土地制度和阶级结构,对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各个历史时期都有深远的影响,更显得特别重要。本卷在论述农、牧、工、商等篇内,对这个问题都有所涉及。目前,是企图就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地主阶级结构的等级特点,就官田和民田的发展状况,即不同阶级、不同等级占有土地及其相应的劳动力状况以及其相互间的矛盾,就农民及其他劳动者身份等三个重要的方面进行一次初步的探索。为了说得清楚一些,对于在本卷别的地方提出的论据,在必要时不免要有些重复。
第一节地主阶级的等级结构和土地等级制度全国最高的地主中国的封建制社会结构,是一座宝塔式的结构。皇帝是在这座宝塔的最上层,其下有各种不同的地主等级,最下层是劳动大众。
自秦始皇灭六国以后,皇帝就成为全国最高的地主。在他这里,国家的主权和土地的所有权是统一的,赋税和地租是统一的,户籍上的农民是封建国家的劳动力,是粮源、兵源和各种劳役及其他封建义务的承担者。在合法的形式下,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的不可分割,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显著的特点。秦始皇宣称:“六合之内,皇帝之土。西涉流沙,南尽北户,东有东海,北过大夏,人迹所至,无不臣者。”①汉高祖即帝位后,为他父亲祝寿,说:“始大人尝以臣亡赖,不能治产业,不如仲力。今某之业,所就孰与仲多?”殿上群臣皆呼万岁②。秦始皇和汉高祖都是把全国的土地看作自己的私产。事实上,全国臣民关于土地的权力也是都要从属于皇帝的最高权力。皇帝的这种特权,差不多一直延续到整个封建制时代,所以黄宗羲在明清之际还说皇帝“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③这是中国皇帝与西欧封建国王不同的地方。在西欧,国王是没有这种全国土地最高所有权的。
马克思在论劳动地租时说:“如果不是私有土地所有者,而像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末,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在这种情况下,依附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④马克思的话,是泛论亚洲情况的,也很符合中国的情况。他所说的国家,在中国封建社会史上就是皇帝,这跟“国家”的近代概念是不同的。皇帝是全国最高的地主,这是中国封建时代“独特的国家形式”①。皇帝享有“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这是中国封建专制主义得以长期存在的经济基础。地主阶级的主要等级秦汉时期,在皇帝统治之下,有各种等级的地主,其中有军功地主和宗室地主,汉代还有外戚。在正常情况下,他们都从属于皇权的宗法体系。另外,还有豪族地主,往往表现出跟皇权对立的因素。又有富人,在秦汉法定的条件下,是被抑制的对象。
商鞅在秦变法,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与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②按照这样的规定,军功地主在地主等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汉书·高帝纪》。
③ 《明夷待访录·原君》。
① 马克思语,见《资本论》第三卷第892 页,人民出版社1976 年版。
② 《史记·商君列传》。
级中,是在国君之下,排列在第一位的。在军功地主内部,又有不同的等级,享有不同等级的田宅、臣妾和衣服。秦制,有军功者赐爵。爵有二十级。一级,曰公士。二级,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赐爵制度,从商鞅时起,经秦皇朝,沿用到汉①。《商君书·境内》说,在战争中“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以此推论,享有五级爵的大夫可有田五顷、宅四十五亩;而五大夫可有田九顷、宅八十一亩;关内侯和彻侯可分别有田十九顷、二十顷,宅一百七十一亩、一百八十亩。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皇帝并不受这些规定的限制。如秦将王翦将兵伐楚,秦始皇送至灞上。“王翦行,请美田宅园池甚众。始皇曰:‘将军行矣,何忧贫乎?’王翦曰:‘为大王将,有功,终不得封侯,故及大王之向臣,臣亦及时以请园池,为子孙业耳。’”②这可见,对功臣封赏田宅,是可以人主的意愿办理的,并没有一定不变的成规。宗室,在分封制废除以后,仍“衣食租税”,也有被分给的田宅。但如没有军功,就不得有军籍。在地主的等级系列里,宗室地主是排在第二位的。他们“虽富,无所芬华”。至于既无军功又非宗室的富人,在商鞅变法以后的秦,不居重要地位,但作为一种社会力量,是存在的。另外,秦灭六国后,也有豪族的存在,这就是六国之后及后来各地起兵反秦的某些“豪杰”的家族。
汉初,因军功应得爵的人相当多。汉高祖五年诏:“七大夫③、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爵或人君,上所尊礼,久立吏前,曾不为决,甚亡谓也。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今吾于爵,非轻也,吏独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①诏书反映了得军功爵者有很大的数量,以致在一定时间内,得不到适当的安置,同时也反映了汉高祖对军功地主的特别重视。
随着时间的推移,汉代地主阶级的等级不断有些变化。《汉书·地理志》对当时地主阶级的等级构成,作出一定程度的概括。它说:“汉兴,立都长安,徙齐诸田,楚昭、屈、景及诸功臣家于长陵。后世,世徙吏二千石、高资富人及豪杰并兼之家于诸陵。盖亦以强干弱枝,非独为奉山园也。是故五方杂厝,风俗不纯。其世家则好礼文,富人则商贾为利,豪杰则游侠通奸。”这所说世家、豪杰和高资,是当时地主阶级中社会影响最大的主要等级。《汉书·地理志》虽系就关中情况而论,但可认为,这也反映了当时的一般情况。世家地主世家地主,就是封建贵族,他们享有封爵、封土和封与民户的权力。他① 《汉书·百官公卿表》。
② 《史记·白起王翦列传》。
③ “七大夫”,颜师古注:“公大夫也。”
① 《汉书·高帝纪》。
们可以包括宗室贵族、功勋贵族、外戚和儒宗。功勋地主,包括军功地主在内。外戚和儒宗是汉代新兴的地主等级。《汉书·地理志》说“世家则好礼文”,好礼文是世家突出的特点。所谓“礼文”,主要是区分贵贱尊卑。世家好礼文,正是维护封建特权的反映。《史记·太史公自序》:“二十八宿环北辰,三十幅共一毂,运行无穷,辅拂股肱之臣配焉,忠信行道以奉主上,作三十世家。”“世家”,在历史编纂学上,是《史记》中的一种体例;在阶级关系上,是政治身份。《史记》的体例是根据历史的现实而定,《史记·太史公自序》对世家的说明,表达了世家跟最高统治者的密切关系。
汉初,对宗室、外戚和有功之臣,实行封王、封侯制度。“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为列侯,下乃食邑。”①这样便出现了一大批宗室贵族、功勋贵族和外戚世家。据史载,自高祖至景帝,宗室被封为诸侯王的共四十六人②,王子侯者二十七人③,功臣侯者二百四十人④,外戚侯者二十五人⑤。《汉书·地理志》记西汉晚期的全国民户是一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零六十二,人口是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八,而二十个王国的民户是一百三十四万三千三百九十,人口是六百三十八万二千二百零五人。《续汉书·郡国志》记东汉中期全国的民户是九百六十九万八千六百三十,人口是四千九百一十五万零二百二十,而这时的王国是十九个,民户是一百六十九万四千六百九十,人口是一千零三十一万四千五百二十三。这已可见,两汉王国占有户口在全国户籍中所占比数之高。《汉书·地理志》还记有当时的侯国“二百四十一”,《续汉书·郡国志》记当时侯国九十五,对于它们所占户口都没有具体记录,数字当不在少。王侯国受封的户口数字,实际上就是它们所可能控制的劳动力的数量,显示了世家地主在地主阶级的等级构成中占有特别的重要地位。如上文所说,秦代对军功地主最为重视,而对宗室地主次之。两汉在初建立时,功臣的势力强大。其后,“非刘氏而王者,天下共讨之”。非刘氏而无功者也不得封侯。于是,宗室地主的地位就逐渐凌驾于功勋地主之上了。外戚,在两汉时期不断涌现出煊赫的家族。如西汉成帝母王太后的家族,“乘朱轮华毂者二十三人。青紫貂蝉充盈幄内,鱼鳞左右。大将军秉事用权,五侯骄奢僭盛,并作威福。专断自恣,行汙而寄治,身私而托公。依东宫之尊,假甥舅之亲,以为威重。尚书九卿州牧郡守皆出其门。筦执枢机,朋党比周。”①东汉桓帝时的梁冀,前后受封共三万户,两个弟弟和儿子各万户。“冀一门前后七封侯。三皇后,六贵人,二大将军。夫人、女食邑称君者七人,尚公主者三人。其余卿、将、尹、校五十七人。..穷极满盛,威行内外,百僚侧目,莫敢违命。”②后来梁氏一家被抄,“收冀财货,县官斥卖,合三十余万万,以充王府用,减天下税租之半”③。
儒宗,是从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后,发展起来的。汉武帝时,董仲舒把孔① 《汉书·高帝纪》。
② 《汉书·诸侯王表》。
③ 《汉书·王子侯表》。
④ 《汉书·功臣表》。
⑤ 《汉书·外戚恩泽侯表》。
① 《汉书·楚元王传附刘向传》。
② 《后汉书·梁冀传》。
③ 《后汉书·梁冀传》。
孟的儒学改造为新儒学,以适应封建专制主义的需要。他的主张得到了汉武帝的重视和支持,“卓然罢黜百家,表章六经”④。当时,“公孙弘以治《春秋》为丞相,封侯,天下学士靡然乡风”。于是,“立五经博士,开弟子员,设科射策,劝以官禄”。“自此以来,公卿大夫士吏彬彬多文学之士矣。”⑤就这样,儒学和政治结下了不解之缘,要做官必须通晓儒家经典,通晓儒家经典便可能做官。正如汉宣帝时夏侯胜所云:“士病不明经术,经术苟明,其取青紫如俯拾地芥耳。”①从此,地主阶级中便出现了一批以儒学起家的累世公卿的地主。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西汉自宣、元以后,任职丞相者共十八人,其中就有十四人以明习经学起家,而韦贤、韦玄成及平当、平晏,均以父子为丞相。《汉书·匡张孔马传》赞曰:“自孝武兴学,公孙弘以儒相。其后蔡义、韦贤、玄成、匡衡、张禹、翟方进、孔光、平当、马宫及当子晏,咸以儒宗居宰相位。”东汉以传习经学起家而累世公卿者则更多。如沛郡桓氏,自桓荣至玄孙桓典,“世宗其道,父子兄弟代作帝师,受其业者皆至卿相,显乎当世”②。宏农杨氏,“自(杨)震至彪,四世太尉,德业相继,与袁氏俱为东京名族”③。其余,以明经历位公卿守相者更比比皆是。汉武帝以后,“吏员自佐史至丞相,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④。东汉“都计内外官及职掌人十五万二千九百八十六人”⑤。这些官吏,大都是以通经而进入政权机构的。汉朝的政治大权,在汉武帝以后,儒宗地主在政治上往往有很大的影响。
这些儒学宗师,虽俨然为人师表,对土地掠夺依然有浓厚的贪欲。史称张禹“内殖货财,家以田为业。及富贵,多买田至四百顷,皆泾、渭溉灌,极膏腴上贾(价),它财物称是”⑥。匡衡本来“家贫”,至“庸作以供资用”,及为丞相、封侯之后,便“专地盗土以自益”,甚至侵占官田四百顷⑦。郑太,司农郑众之曾孙,“家富于财,有田四百顷”①。
封建皇权同世家各等级之间,各等级相互之间,不断有这样那样的矛盾和斗争,甚至出现过篡夺帝位的斗争。但在一般正常的情况下,世家地主的各个等级毕竟都是皇权依靠的阶级力量。
豪族地主和高资地主豪族地主,主要有原六国贵族的后裔和地方上的大姓。六国贵族的后裔,在国亡后,失去了贵族的身份,但仍在地方上保持很大的势力,而成为豪族。地方上的大姓,也是依靠传统的优势,成为控制地方的势力。《后汉书·酷④ 《汉书·武帝纪》。
⑤ 《汉书·儒林传》。
① 《汉书·夏侯胜传》。
② 《后汉书·桓荣列传》。
③ 《后汉书·杨震列传》。
④ 《汉书·百官公卿表》。
⑤ 《东汉会要·职官》四。
⑥ 《汉书·张禹传》。
⑦ 《汉书·匡衡传》。
① 《后汉书·郑太列传》。
吏传》说:“汉承战国余烈,多豪猾之民,其并兼者则陵横邦邑,杰健者则雄张闾里。”就是指的这两种人。在秦汉时期,豪族地主是一股有很大影响的社会势力,有时甚至对封建专制统治者是一大威胁。如“济南瞷氏,宗人三百余家。豪猾,二千石莫能制。”②河北涿郡,“大姓西高氏、东高氏,自郡吏以下皆畏避之,莫敢与牾。咸曰:‘宁负二千石,无负豪大家’。宾客为盗贼。发,辄入高氏,吏不敢追。”③秦汉封建皇朝为了抑制豪族地主,采取了许多办法,主要是迁徙和镇压。
秦汉皇朝不断地将豪族从原来所在地方迁移到都城附近,以便于控制他们。秦初并天下,立即“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①。这是一个很不小的数字。汉初,高祖“徙齐、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田氏五姓关中,与利田宅”②,“徙者十余万口”③。据说,在这次迁徙之后,“邑里无营利之家,野泽无兼并之民”④,汉朝的这一措施是相当成功的。
封建皇朝对一些不服从朝廷管辖,而又危害专制统治的豪族地主,有时也采取镇压的手段。如郅都为济南守,“诛瞷氏首恶,余皆股栗”。义纵为河内都尉,“至则族灭其豪穰氏之属,河内道不拾遗”。王温舒为河内太守,“捕郡中豪猾,相连坐千余家”。严延年为涿郡太守,即收捕两高氏,“究竟其奸,诛杀各数十人,郡中震恐”⑤。
东汉时,豪族的势力显然很大。光武帝要实行“度田”,触犯了豪族地主的利益,结果引起了郡国大姓及兵长的叛乱。为了和他们求得妥协,不得不中止度田。豪族地主的迅速发展,成为地主阶级中一个很有势力的阶层,即使东汉朝廷也奈何不了他们。东汉以后,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原地区的长期分裂割据,跟豪族地主势力的发展不无关系。
高资地主,是指经营手工业、商业和高利贷起家的地主。秦汉时期,随着大一统国家的形成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手工业和商业也发展起来。一部分地主在工商业的高额利润的引诱下,也同时兼营手工业、商业,或放高利贷。一部分工商业者及当时称作“子钱家”的高利贷者,也大半占有土地。当时称土地占有为本,称工商业为末。当时人一般都认为经营工商积累财富虽■但不如占有土地更为牢靠。司马迁说:“以末致财,用本守之”①,正是对高资地主的概括。西汉时期,高资地主,其资产一般在三百万钱以上,个别的可达千万、万万。如宛孔氏、齐刁间、鲁曹、任氏等都是以冶铁或煮盐致富,或富至“数千金”、“数千万”,或“富至钜万”。《汉书·食货志》说:“富商大贾或蹄财役贫,转毂百数,废居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给。冶铸煮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黎民重困。”
秦汉朝廷对高资地主,历来是采取压抑和打击的政策。汉初,“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时,为天下② 《汉书·酷吏传》。
③ 《汉书·酷吏传》。
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汉书·高帝纪》。
③ 《汉书·娄敬传》。
④ 《后汉书·五行志》三,注引杜林疏。
⑤ 《汉书·酷吏传》。
① 《史记·货殖列传》。
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②。汉武帝时,又规定:“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僮。”③汉哀帝时,又重申:“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④从法令来看,高资地主所占有的土地是不合法的。他们占有的土地,随时都有被没收的可能。他们也不得仕宦为吏。这是高资地主与其他地主不同的地方。
《汉书·地理志》所说“富者则商贾为利,豪杰则游侠通奸”, 这说的是豪族地主和高资地主之分别具有的特点,但他们之间以及他们与世家地主之间,并没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他们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人,既是豪族地主,又是高资地主。在豪族地主中,也有世家地主。但是,这些人也还是各有其主要的等级特点的。如齐国田氏的后裔,既是豪族,又是拥有“钜万”的富商大贾,但他们毕竟是以没落王孙的豪族身份而以商贾致富,与一般高资地主的情况仍是不同的。
世家地主、豪族地主和高资地主,都是地主阶级的上层。此外,还有大量的中小地主。中级地主,即所谓“中家”。中家资产,一般在十万钱以上。这些中小地主构成了秦汉时期地主阶级的中层和下层。
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是地主阶级等级结构的经济基础,而这样的阶级结构又反过来为它的基础服务,起到维护和巩固的作用。
在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的支配下,作为最高地主的皇帝,有最高的所有权。他的名字是“天子”,他的土地所有权是神授的。他还有权力和责任,把天下的土地作为私产,传给子孙。皇帝能享有这份产业,并把这份产业传下去,这就是皇帝的“大孝”。《礼记·中庸》说:“舜其大孝也与!德为圣人,尊为天子,富有四海之内,宗庙飨之,子孙保之。”又说:“武王缵大王、王季、文王之绪,壹戎衣而有天下。身不失天下之显名。尊为天子,富有四海之内。宗庙飨之,子孙保之。”《中庸》的这两段话,都表达了皇帝以天下为私产的意思。汉代皇帝,除了开国之君,都在谥号上写一个“孝”字,如“孝文帝”、“孝武帝”之类,也都意味着同样的看法。我们一向把“家天下”看作政治的现实,实际也是经济的现实。
世家地主是最高地主以下的较高等级,其中又有一些小的等级。世家地主及其间的小的等级,都有土地所有权,而且都享有特权。但他们享有的所有权,是有限度的,他们之间所享有的特权也有数量上和程度上的差异。他们从皇权那里,得到赐爵、赐土地、赐民户、赐赋税。这其间最根本的一项,是土地,是土地所有权。世族地主从皇帝那里得到这些东西,不能说不归他们所有,但这些东西,包括土地在内,都是不能转让的,而且世族地主于赐地以外,按照法令,也不许用任何手段取得别人的土地。这就表明,世族地主的土地质有权是受限制的,是不完备的,在所有权的程度和数量上,都是不能跟最高地主相比拟的。
商鞅变法,“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② 《史记·平准书》。
③ 《史记·平准书》。
④ 《汉书·哀帝纪》。
家次”。这大意是说,把尊卑、爵秩的等级弄明白,各按军功的差异,排列顺序;对于所占有的田宅、臣妾、衣服,按尊卑和爵秩等级的门第,排列顺序。这是在军功地主内部又有不同的等级,田宅和衣服都随着它们的主人而人格化了,它们也都具有主人的爵秩等级。这表明地主对土地的私有,也表明私有在等级上的限制。所谓“臣妾”,当即奴婢。对于封建等级所有制来说,作为劳动力的民户比奴婢更为重要。封户的多少,是地主占有财产更直接的标志。这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欧洲一切国家中,封建生产的特点是土地分给尽可能多的臣属。同一切君主的权力一样,封建主的权力不是由他的地租的多少,而是由他的臣民的人数决定的,后者又取决于自耕农的人数。”①这虽说的是欧洲的情况,但对中国也同样适用。本书第一卷曾引用《九章算术》卷三,如下的一例:[问]今有大夫、不更、簪褭、上造、公士,凡五人,共猎得五鹿,欲以爵次与之,问各得几何?
答曰:大夫得一鹿、三分鹿之二。不更得一鹿、三分鹿之一。簪褭得一鹿。上造得三分鹿之二。公士得三分鹿之一。
这一例虽不直接涉及土地制度,但也反映在物权享有上的等级制度、等级观念。
豪族地主中,有一部分人享有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如被迁徙的六国后裔,曾赐予田宅。但多数豪族和所有高资地主,实际上占有大量土地,却没有取得合法的土地所有权。东汉末,荀悦论“豪强富人占田逾侈”,说:“土地者,天下之本也。《春秋》之义,诸侯不得专封,大夫不得专地。今豪民占田,或至数百千顷,富过王侯,是自专封也。买卖由己,是自专地也。”这可见当时合法的土地权跟非法的实际占有之间的矛盾。从当时的土地制度来说,豪族地主究竟还有部分的合法权力,豪族的土地权应比高资地主要高一个等级。
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初期,我国史学界对封建土地所有制问题,展开不同意见的争论。侯外庐对封建主义土地所有权的非运动的性质,封建主义所有权跟原始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所有权的区别,以及封建主义所有权同政治权力的密切结合,都提出了有益的论断。中国封建主义土地所有制的研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须作更为深入的探讨。
① 《资本论》第一卷第785 页,人民出版社1975 年。
第二节官田和民田秦汉时期封建土地所有权的等级差异,反映在土地占有关系上,主要是官田和民田的区别。在官田和民田的内部,又都各有不同的类型。官田之内,有官府直接管辖的田,有封赐高爵和官宦人家的田,有牧场,有屯田。民田之中,有受赐的田宅,有来自历史的继承,有来自买卖和兼并。在所有这些土地占有形态中,基本上都离不开小农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
小农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小农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都是在小块土地上,由一夫一妻为主要劳动力的个体家庭成员,进行耕织结合的生产劳动。秦自商鞅变法,就推行这种制度。在这样的制度下,农民不同于奴隶,他们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和自行生产的自由,他们的生产兴趣提高了。同时,他们也不同于村社成员,他们有了自己可以从事生产的固定的土地,不再需要定期轮换耕地了,他们成为跟土地密切结合的农民,这也必然提高他们的生产兴趣。农民生产兴趣的提高,是刺激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
战国中期,孟子在对齐宣王说到为民制产的重要性时说,“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这些话透露了战国时期那样社会大动荡的时期能不能为民制产,是统治者面临的巨大的挑战。商鞅以授田的政策招徕三晋之民,就是针对当时政治经济发展局势的一种有实际效益的办法。孟子作为一个思想家,针对当时局势的特点,提出了为民制产的方案。他说:“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①这个方案的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是小农家庭所需要的,也是在一般正常情况下所可能作到的。孟子所说的庠序之教,也是要求从维护小农家庭的父家长制特点出发,进行相应的道德教育。孟子认为,实行这个方案,“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这就是他对于历史前途的看法,认为小农经济必然要发展。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还属于一种理想,但这也可能反映当时东方国家中已经出现的某些现实。
商鞅变法,就是要发展小农经济。他的办法,是运用法律,强力推行。
他立了两条法。一条是:“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②又一条是:“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③第一条是督促个体家庭的发展,第二条是鼓励耕织结合的生产。秦始皇继承并发展了商鞅的政策。他在碣石刻辞自颂说:“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事各有序。”在会稽刻石说:“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① 孟子这段话,在《孟子·梁惠王》下,凡两处,内容基本相同。同书《尽心》上也有一段话,意思相同,而异文较多。这可见,孟子的这一方案是经过慎重考虑的,不是随便说出来的。② 《史记·商君列传》。
③ 《史记·商君列传》。
咸化廉清。”④这些刻辞,表明秦始皇特别注意维护小农家庭的父家长的特点,因而强调妻不再嫁、男不入赘以及男女有别的重要性,这都是从巩固和发展小农经济出发的。
耕织结合的小农经济,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具体表现,是封建专制主义得以进行统治的物质基础。秦汉时期的政治家和政治思想家都看到了这一点,因而强调“务耕织”在经济上、政治上以及思想意识上的重要性。《吕氏春秋·上农》说:“古先圣王之所以导其民者,先务于农。民农,非徒为地利也,贵其志也。民农则朴,朴则易用,易用则边境安,主位尊。民农则重,重则少私义,少私义则公法立,力专一。民农则其产复,其产复则重徙,重徙则死其处而无二虑。民舍本而事末则不令,不令则不可以守,不可以战。民舍本而事末,则其产约,其产约则轻迁徙,轻迁徙则国家有患皆有远志,无有居心。民舍本而事末,则好智,好智则多诈,多诈则巧法令,以是为非,以非为是。后稷曰:所以务耕织者,以为本教也。”晁错上汉文帝疏说:“民贫则奸邪生。贫生于不足,不足生于不农,不农则不地著,不地著则离乡轻家。民如鸟兽,虽有高城深池,严法重刑,犹不能禁也。夫寒之于衣,不待轻煖。饥之于食,不待甘旨。饥寒至身,不顾廉耻。人情一日不再食,则饥。终岁不制衣,则寒。夫腹饥不得食,肤寒不得衣,虽慈母不能保其子,君安能以有其民哉。明主知其然也,故务民于农桑,薄赋敛,广畜积,以实仓廪,备水旱,故民可得而有也。”①所谓“本教”,所谓“地著”,都说明了耕织的重要性。“地著”,用现在的话说,即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
马克思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中指出:“这些家族式的公社是建立在家庭工业上面的,靠着手织业、手纺业和手力农业的特殊结合而自给自足。”“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初看起来怎样无害于人,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①他在《资本论》中又说:“资本主义以前的、民族的生产方式具有的内部的坚固性和结构,对于商业的解体作用造成了多大的障碍,这从英国人同印度和中国的通商上可以明显地看出来。在印度和中国,小农业和家庭工业的统一形成了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因农业和手工制造业的直接结合而造成的巨大的节约和时间的节省,在这里对大工业产品进行了最顽强的抵抗;因为在大工业产品的价格中,会加进大工业产品到处都要经历的流通过程的各种非生产费用。”②马克思的论断,不只指出了耕织结合在生产本身上的特点,还指出它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
秦汉时期,小农所用以进行生产活动的土地,来自几个不同的方面。有来自村社解体过程中的土地占有。村社解体了,轮耕制逐渐为长期定耕所代替,直接劳动者从而取得土地。商鞅废井田,开阡陌,使民得买卖土地,这就是承认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为他们取得土地提供机会和条件。有来自开荒过程中的土地占有。汉景帝元年诏:“郡国或硗陿,无所农桑毄畜;或地饶广,荐草莽,水泉利,而不得徙。其议民欲徙宽大地者,听之。”③由硗陿地区移往饶广地区,这就是一种开荒活动,因而可得到土地。又有来自官府授④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 《汉书·食货志》上。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67 页,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
② 《资本论》第三卷第372—373 页,人民出版社1975 年版。
③ 《汉书·景帝纪》。
田者,有耕豪民之田及各等级地主之田者。小农的生产劳动,是在一小块一小块的土地上进行分散的个体劳动,也就是通过这样的劳动,使全国农田绝大部分得以进行生产。
《汉书·地理志》记汉平帝时,“提封田一万万四千五百一十三万六千四百五顷。其一万万二百五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九顷,邑居道路,山川林泽,群不可垦。其三千二百二十九万九百四十七顷,可垦不可垦。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这些数字,大概是当时上计的数字,不会精确。如从这些数字来看,西汉晚期可垦未垦田之数与定垦田之数相差甚远。出现这种情况有复杂原因,但主要原因之一,应是劳动力的不足。
秦代官田的经营管理秦自商鞅变法,为人们提供了土地兼并的条件。同时,秦对官府直接控制的官田,也有一套经营管理的具体办法,这在秦简资料中是可以看到的。秦简《田律》,现在仅存六条,但全部讲的是官府如何经营管理官田的事。《田律》规定:“雨为澍及秀粟,辄以书言澍稼、秀粟及垦田 无稼者顷数。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旱及暴风雨、水潦、螽虫、群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书。”这是关于各级地方官必须向上级报告本地庄稼播种与生长情况的规定。报告的内容包括已耕种、未耕种、受雨、抽穗及遭受水、旱、虫灾的顷亩数。这不是官府督课农耕的规定,而是关于农田的具体管理。《田律》中还有不许壅隄水、不准损坏庄稼、不准农户卖酒以及令“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等规定。这说明官府设专门官吏如“田啬夫”、“部佐”等主管农田耕作之事。《田律》还有关于“乘马服牛”,凭证明(“致”)由官府廪给饲料的规定。其中有“禀大田而无恒籍者,以其致到之日禀之”的条文,这说明服牛(即驾车、耕田之牛)属“大田”农官管辖,用以耕种官田。秦简《厩苑律》中有称作“牛长”的官,这是主管饲养官牛的“皂者”。“皂者”饲养的官牛,被称作“田牛”。以“田牛”耕种土地称作“以其牛田”。既然牛是由官府饲养的官牛,则以官牛为“田牛”时所耕种的土地,只能是官田。秦简中,现存有《仓律》二十余条,也可以从中看到官府管理官田的一些规定。如对于种子,条文有:“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亩一斗,黍、荅亩大半斗,菽亩半斗。”这显然是关于官田使用种子数量的规定。又如条文有:“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这讲的是官府男性奴隶从事耕作时的口粮标准。官府奴隶耕种的土地,无疑是属于官田的。再如条文中有:“稻后禾熟,计稻后年。已获上数,别粲、糯、黏稻。”①这讲的是,农田收获上缴官府时应如何记帐以及如何区分品种等事。上述的这些条文,都说明商鞅变法后,秦对官田的经营管理是抓得很紧的。
在一般农田以外,秦的官田中还有牧场的存在。《田律》讲到官府有“乘马服牛”,《厩苑律》讲到官府有“田牛”及主管饲养官牛的“牛长”、“皂者”。官府既要饲养马牛,就必有牧场。《徭律》有“公马牛苑”之名,当即官府牧场的别称。“公马牛苑”又有大小及所属部门不同的差别。《厩苑① 所引简文,均见《睡虎地秦墓竹简》。
律》有“大厩”、“中厩”及“宫厩”等不同名目。对牧场如何饲养“公马牛”,法律也作了规定。如凡“将牧公马牛”者,必须对所牧马牛负责。如果出现“马牛死者”,应当立即向牧场所在县报告,然后由县官派人进行检查并作出处理。法律还规定:有关部门每年要对各县、各都官所辖“公马牛”饲养情况进行一次评比。如果发现公马牛死亡超过规定数量者,主管官吏及饲马、牛的“吏”、“徒”等人,都要受到一定的处分。如发现“田牛”的腰围减瘦,每减少一寸要对有关人员进行笞打。此外,还有关于已死亡的“公马牛”的肉、骨、皮革等如何处理的规定①。法律既对马牛的饲养、管理规定得如此详细,这表明官牧场的数量是不少的。
秦时的山林川泽之地,可归在官田的范围。秦简《田律》规定,春二月,不许砍伐山林树木;不到夏季,不许烧草为肥料,不准采摘刚发芽的植物;而且还不许杀死和捕捉鱼、鳖、鸟、兽等。每年七月以后,解除不许砍伐林木的禁令,但仅限于伐木为死者棺槨的需要。《田律》的这些规定,证实了《商君书·垦令》所说的商鞅“壹山泽”措施的可信。这与《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所说,商鞅变法后,“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也是一致的②。从秦简及有关历史记载看来,秦的官府有直接管辖的大多土地,并实行了授田制。《商君书·算地》说:“凡世之患,用兵者不量力,治草莱者不度地”,从而出现“地狭而民众”或“地广而民少”的不正常状况。它指出:“为国任地者,山林居什一,薮泽居什一,谿谷流水居什一,都邑蹊道居什四,此先王之正律也。”这即是要按山林、薮泽、谿谷、流水、都邑、道路及耕地的比例去规划与利用国内的土地。在这个基础上,《算地》的作者提出了这样的方案:“为国分田,数小亩五百,足待一役,此地不任也。方土百里,出战卒万人者,数小也。此其垦田足以食其民,都邑、道路足以处其民,山林、薮泽、谿谷足以供其利,薮泽隄防足以畜,故兵出粮给而财有余,兵休民作而畜长足,此所谓任地待役之律也。”这里的所谓“分田”,即把土地授给农民,每人按五百小亩之数。如要他们当兵,则方百里之内的地区,就至少可得战卒一万人。这样,就算是寓兵于农,耕战结合了。这表明官府手中,掌握了大量的土地;不然,是不能按人力多少而“分田”的。《算地》的写作时期虽还不能具体断定,但其所指确系商鞅以后的情况,则无可疑。《商君书·徕民》也可说明同样的情况。《徕民》首先提出了一个山陵、薮泽、谿谷、都邑、道路、恶田与良田的比例,认为“地方百里者,山陵处什一,薮泽处什一,谿谷流水处什一,都邑、蹊道处什一,恶田处什二,良田处什四。以此食作夫五万,其山陵,薮泽、谿谷,可以给其材;都邑、蹊道,足以处其民,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也。”接着,它又指出当时的秦国,能种粮食的“谷土”“不能处二,田数不满百万,其薮泽、谿谷、名山、大川之材物、货室,又不尽为用,此人不称土也”,意即荒地太多,“作夫”(即人力)不足。反之,地狭而民众的“三晋之民”,很希望得到土地居宅,如果能把“三晋之民”招诱过来,许之以“利其田宅而复之三世”的好处,则“三晋之民无不西者”。然后按照“制土分民之律”,使“垦田”与“作夫”结合起来,则秦国的荒地就能得到开发。如果良田与草田均不属于官府所有,“制土分民”以“食作夫”是无从谈起的。《徕民》可以确定为秦昭王时期① 所引简文,均见《睡虎地秦墓竹简》。
② 参见高敏《从云梦秦简看秦的土地制度》,见《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的作品,可从而见到此时官府直接管理的土地是极为广阔的。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就是商鞅变法后所实行的赐爵制度。此制要求按赐爵级数给以田地与住宅地,且赐爵人数甚多,如果官府手里没有大量的土地,也是无法给立军功者以田宅的。
《算地》与《徕民》中所反映出来的“制土分民”与“为国分田”的授田于民的作法,在秦简中也可得到证明。秦简中,除了有以官府奴隶“隶臣妾”耕种官田和从事放牧的作法外,《田律》还有“受田”的提法。既然民有“受田者”,则官府必实行了授田制。所谓“授田”,即官府以官田按人口给农民耕种,然后责令农民向官府缴纳地租的土地制度。这同《商君书·算地》的“为国分田”、《徕民》的以良田“食作夫”的“制土分民之律”如出一辙。这表明,《田律》所说的“受田”制,就是文献中所说的“为国分田”之制。如果再从秦简《为吏之道》简文中所滥入的《魏户律》来看,则《魏户律》中,“假门逆旅,赘壻后父,勿令为户,勿予田宇”的规定,可证明授田制不仅秦国有之,战国时的魏国也有之。授田制,可能是有授有还的,其具体办法已无从详考了。
西汉官田之盛秦国和秦皇朝时期官田中的可耕地,名为“受田”、“分田”,而无“公田”与“官田”的名称。到了汉代,“公田”与“官田”的名称正式出现了。“公田”之名,见于西汉史籍者不少。如《汉书·食货志》有“令命家田三辅公田”的记载,《汉书·外戚·孝景王皇后传》有武帝赐其姊以“公田百顷”的事,《汉书·百官公卿表》成帝建始二年(公元前31 年)条有少府温顺“坐买公田与近臣下狱论”的案例,《汉书·平帝纪》有对“江湖贼”成重等“赐公田宅”的作法,均为官田称作“公田”之证。此外,在《汉书》的《宣帝纪》、《元帝纪》、《霍光传》、《赵充国传》及《盐铁论·园池》中,也屡见“公田”之名。“官田”之名,见于史籍者,虽远不如“公田”之普遍,但已确有此名称。“公田”与“官田”名称的出现,意味着这种土地占有形式的制度化。
有些官有土地,虽无“公田”、“官田”之名,但本质上都是属于官有土地的组成部分,如官府手里的园池苑囿和山林川泽之地,就是如此。《盐铁论·园池》有“县官开园池,总山海,致利以助贡赋”和“县官多给苑囿、公田、池泽”等记载,把“公田”与池泽、山海、苑囿并列,足见后者同“公田”一样,是同一性质的东西。其所以不称它们为“公田”、“官田”,大约是还未耕地化的缘故。
饲养牲畜的牧场,汉代也同秦时一样,属于官有土地。《汉书·食货志》云:景帝“始造苑马以广用。”又说:“天子为伐胡,故盛养马,马之往来食长安者数万匹。”《史记·平准书》也说:武帝“令民得畜牧边郡,官假马母,三岁而归,及息什一”;后又“令封君以下至三百石以上吏,以差出牝马,天下亭亭有畜牸马,岁课息”。这是景、武二帝发展官牧及民牧的梗概。养马需要牧场。养马业的发展,意味着牧场的扩大。由于养马牧场的扩大,设置专门官吏主管其事,就成为必要。故《汉书·百官公卿表》云:汉承秦置太仆,“掌舆马,有两丞”;其“属官有大厩、未央、家马三令,各五丞一尉”;还设“龙马、闲驹、橐泉、騊駼、丞华五监长丞,又边郡师苑令各二丞”,皆属太仆管辖。养马的牧场,边郡有之,内地亦有之。仅以边郡而言,《汉官仪》云:“牧师诸苑三十六所,分置北边、西边,分养马三十万头。”①官有牧场之大,于此可知。
汉代官有土地,从它的量来说,是处在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中。其中,西汉的整个发展过程,大体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汉初到武帝初期,属于官有土地制继承秦制时期。第二阶段,是武帝时期,是官有土地制的兴盛时期。第三阶段,从昭、宣二帝到西汉末,属于官有土地制的逐渐衰落期。
前面已经说明,汉高祖刚刚打败项羽而统一全国,便于汉五年(公元前202 年)五月下令,对大批从军归来的“军吏卒”赐爵、赐田宅。如果不是以秦皇朝直接遗留下来的土地为基础,汉高祖的“法以功劳行田宅”的作法,只能是一句空话。汉高祖晚年,丞相萧何曾“为民请曰:‘长安地狭,上林中多空地弃,愿令民得入田,毋收稿为兽食。’”②这里所说的上林苑中的空荒地,显然就是从秦皇朝继承下来的官有土地的一部分。正因为西汉之初,继承了秦的官有土地,故秦时采取的“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的政策,汉循而不改。《盐铁论·复古》也说:“山海之利,广泽之畜,天地之藏也,皆宜置少府。陛下不私,以属大司农,以佐助百姓。”这也说明同样的事实。到了武帝时期,武帝采取了一系列办法以扩大官有土地,而且在官府经营的土地上推广水稻的生产,从而使西汉的官有土地制进入一个兴盛发展的时期。
汉武帝扩大官有土地的途径,约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通过兴修水利,把原来的荒废不毛之地变成可耕地,并以之置于少府或大司农管辖之下,从而扩大了官有土地的量。依《史记·河渠书》的记载,首先是大司农郑当时建议:“引渭穿渠,起长安,并南山下,至河三百余里,径,易漕,度可令三月罢。而渠下民田万余顷,又可得以溉田。此损漕省卒,且益肥关中之地,得谷。”武帝同意了,“令齐人水工徐伯表,悉发卒数万人,穿漕渠三岁而通。通,以漕,大便利。其后漕稍多,而渠下之民,颇得以溉田矣。”其次,是河东太守番系建议“穿渠引汾,溉皮氏,汾阴下,引河溉汾阴、蒲坂下,度可得五千顷。五千顷,故尽河壖弃地,民茭牧其中耳,今溉田之,度可得谷二百万石以上。..天子以为然,发卒数万人作渠田。数岁,河移徙,渠不利,则田者不能偿种。久之,河东渠田废,予越人,令少府以为稍入。”其三,庄熊景建议“临募民庶穿洛,以溉重泉以东万余顷故卤地。诚得水,可令亩十石。于是,为发卒万余人穿渠,自征引洛水自商颜山下。岸善崩,乃凿井,深者四十余丈。往往为井,井下相通引水。..井渠之生自此始。”其四,是北方各地争相修建的水利工程。“朔方、西河、河西、酒泉,皆引河及山川谷以溉田,而关中辅渠、灵积引堵水;汝南、九江引淮;东海引钜定;泰山引汶水,皆穿渠为溉田,各万余顷。佗小渠,披山通道者,不可胜言。”这段记载,概述了汉武帝利用水利兴建以扩大耕地面积和改废地、盐碱地为高产水浇地的梗概。这些因水利兴建而扩大的可耕地,有的虽是“民田”,但大部分是“弃地”(即荒废地)、河壖地(即河滩废地)、故卤地(即老盐碱地)、山地及其他不毛之地。一旦在① 《汉书·食货志》颜师古注引。
② 《史记·萧相国世家》。
这些地区兴建了水利,土地获得了灌溉,就变成了官府直接经营管理之下的土地。官府有权把它给越人,或作其他处理,其租税入于少府,表明其所有权不属于臣民。有的官有土地,由左右内史直接管理,如《汉书·沟洫志》所说武帝元鼎六年(公元前111 年),兒宽为左内史时,“奏请穿凿六辅渠,以益溉郑国(渠)旁高卬之田”。武帝支持这一建议,认为“左、右内史地,名山川原甚众,细民未知其利,故为通沟渎,畜陂泽,所以备旱也。今内史稻田租挈重,不与郡同,其议减”。这可表明左右内史确是管理官有土地的机构。而且这些土地,因为有了水利兴建,都可种植水稻,其租税收入也比一般农田为高,不同于一般的三十税一的田租率。
第二,通过没收商贾土地而扩大了官有土地的量。武帝时,由于种种原因,曾对富商大贾采取了一系列打击措施,不许私营盐铁并加重对他们的各种课税①,没收了已经占有大量土地的商贾的田地和奴隶。没收的结果,“得民财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结果是使“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②。至于按照“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③的法令而没收的土地,还不在这个数字之内。官府得到这些土地以后,乃于“水衡、少府、太仆、大农,各置农官,往往即郡县没入田田之”④。由此可见,没入的商贾土地,全部变成了由少府及大农等机构直接控制的土地。
第三,通过暴力手段,强占民间私田而扩大了官有土地。武帝时,为了扩大官府的园池苑囿,“乃使太中大夫吾丘寿王,与待诏能用算者二人,举籍阿城以南,盩厔以东,宜春以西,提封顷亩及其贾直(即价值),欲除以为上林苑,属之西山。”①又诏中尉、左右内史“表属县草田,以偿鄠、杜之民”。吾丘寿王奏事。武帝大悦,称善。东方朔对此坚决反对,他认为丰镐之间的“膏土”,“其贾(价)亩一金”,“今欲规以为苑,绝陂池水泽之利”,造成“上乏国家之用,下夺农桑之业”的恶果。但是,武帝并未听从东方朔的意见,“遂起上林苑,如吾丘寿王所奏云”。这次强占民田之事,在名义上虽然采取了以“属县草田”去赔偿“鄠、杜之民”失去“膏土”的损失,实际上只是以荒田去换取关中的膏腴之土,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强占民田以扩大官有土地的行径。所谓“草田”,颜师古注:“诸荒田未耕垦也。”换言之,“草田”即熟荒地,也就是暂时未耕垦的土地。仲长统说:“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其说见于《后汉书·仲长统传》引《昌言》,似最晚在仲长统时,所有草田都已成为官有了。
第四,通过对边境少数民族的战争而扩大的土地,也是官有土地的重要来源之一。武帝时,由于对匈奴发动了一系列的战争,取得了一定的战果,从而夺得了匈奴占有的大片土地。随后,武帝就在河西走廊先后设置了武威、张掖、酒泉、敦煌四郡;还在北部沿边地区设置了朔方、西河、安定等郡,又更名九原郡为五原郡②,并在上述两个地区实行大规模屯田,以致出现了“上① 参阅高敏《试论汉代抑商政策的实质》,见《秦汉史论集》。
② 《史记·平准书》。
③ 《史记·平准书》。
④ 《汉书·食货志》。
① 《汉书·东方朔传》。
② 《史记·平准书》。
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③的局面。屯田,不论是以兵士屯垦,还是以农民屯耕,其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的性质都属于官有土地。因此,通过对边境少数民族的战争,也确是汉武帝扩大官有土地量的又一途径。
此外,凡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重大变故而暂时出现的无主荒地,也是官有土地的来源之一。最明显的例证,如东汉末年出现了大量无主荒田时,司马朗公开提出复井田的建议说:“往者,以民各有累世之业,难中夺之,是以至今。今承大乱之后,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宜及此时复之。”①这种因天灾人祸而造成的暂时无主荒田,在整个汉代是经常存在的,故武帝时期也得收用荒田以扩大官有土地。
上述多种扩大官有土地的途径,并不限于武帝时期,但武帝时表现得特别突出和集中,有的事例还为此时所独有。
在扩大官有土地的同时,官府加强了对官有土地的经营管理。秦和西汉前期,朝廷仅有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供养”②。武帝时,增加了不少农官,如“水衡都尉、武帝元鼎二年初置,掌上林苑”③;“农都尉、属国都尉,皆武帝初置”④。其中,“农都尉”的官名,屡见于居延汉简,足见边郡屯田地区多设置此官。还有掌治京畿地区的左、右内史,明显有管理官有土地的职权。《汉书·地理志》说,左右内史的设置,在武帝建元六年(公元前135年)。《汉书·昭帝纪》中有“故稻田使者燕仓”其人,则“稻田使者”这一官职的设置,必在昭帝之前,也许便在武帝之时。在居延汉简中,除“农都尉”官名外,还屡见“别田令史”、“农令”、“农亭长”、“护田校尉”、“代田长”、“候农令”、“部农第四长”、“居延田官”、“骍马田官”及“张掖农都尉”①等名称,同《汉书·元帝纪》中的“北假田官”可相印证。居延汉简所载,上始武帝时期,下迄东汉初期,上述诸见于汉简的农官名称,当都是在武帝时及其以后才有的。再结合《汉书·食货志》所载武帝没收商贾土地后,于“水衡、少府、太仆、大农各置农官”及《盐铁论·园池》所载武帝“立诸农,广田牧”,又于“北边置任田官以赡诸用”等记载来看,更说明上述农官的设置,确在汉武帝时期。其目的显然是为了加强对扩大了的官有土地的经营管理。
为了改善官有土地的经营效果,以增加朝廷财政收入,武帝还采取了改良土壤和推广水稻种植等措施。上文已说到武帝的水利兴建措施,大都使旱田变成了水浇地,使荒田、故卤地(即盐碱地)变成了肥田沃土,从而大大提高了单位面积产量。现在值得特别提出的是,武帝在水利条件较好的地区,大都推广了水稻的种植。如河东渠田,官府交给越人耕种,其原因就在于发挥越人“习水利”的特长②。所谓“习水利”,即善于种植水稻之意。《汉书·昭③ 《史记·平准书》。
① 《三国志·魏书·司马朗传》。
② 均见《汉书·百官公卿表》。
③ 均见《汉书·百官公卿表》。
④ 均见《汉书·百官公卿表》。
① 参阅高敏《从居延汉简看内蒙额济纳旗的古代社会经济伏况》,见《丝路访古》,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② 《汉书·沟洫志》,颜师古注。
帝纪》有“故稻田使者燕仓”。燕仓为主管官有土地的官吏,其官名为“稻田使者”。顾名思义,其所主管之土地,所种当为水稻。还有《汉书·沟洫志》说,武帝时的“左、右内史地,名山川甚众”,而这些土地中,多有稻田,故武帝有“稻田租挈重,不与郡同,其议减”的诏令。武帝所以在北方的土地上推广水稻种植,目的无非是为了提高单位产量,同时也适应盐碱地宜于水稻种植的特点。
为了经营这些官有土地,武帝采取了两项新的经营措施。一是在边防地区大力扩大屯田制,具体表现为以兵士屯田的军屯制度和以徙民实边的民屯制度,事详《汉书》的《食货志》、《匈奴传》、《西域传》及《赵充国传》等。居延汉简也不乏这方面的记载。这种田制的类别、剥削方式、组织系统与管理机构等方面,均为东汉及曹魏时期的屯田准备了条件①。二是租佃制,即把官有土地租佃给无地与少地的农民耕种,然后课取不同于三十税一的田租的高额地租——“假税”。这种经营方式,又叫“假民公田”制。这里的“假”,是租赁、租借的意思。前引《汉书·昭帝纪》所说的“稻田使者”,便是管理这种“假民公田”制的官吏,故曹魏人解释“稻田使者”说:“特为稻田置使者,假与民而收其税入也。”见于《汉书·食货志》与《元帝纪》的“北假田官”,也是主管这种“假民公田”制的官吏。故《元帝纪》注引李斐语,释“北假田官”曰:“主假赁见官田与民收其假税也。”这种“假民公田”制下的“假税”,是高于三十税一的田租率的。
汉武帝经营官有土地的措施,虽然有增加财政收入的好处,但连年用兵、广兴屯田和不断徙民实边,也给农民带来了不少灾难,以致国内阶级矛盾日趋激化,导致农民起义不断爆发,迫使他不得不改弦更张,下罪己之诏,实行较大的政策性转变。于是,武帝末年采取了改进耕作技术、废弃轮台屯田、停止征伐战争和移民实边等措施。这是很值得注意的。这是把官有土地的经营方式,由租佃型“假民公田”改变为授田型“假民公田”,或曰“赋民公田”①。自此以后,昭、宣二帝相继实行的“假民公田”与“赋民公田”,就是这种授田制,甚至还不断把官有土地正式赐予贫苦农民,以缓和阶级矛盾。由于授田制与赐田制的实行,特别是由于民田的迅速发展,使官田土地量日趋减少。加上官吏、贵戚和豪族地主经常不断地以借贷、强占、请射等方式侵占官田,以至到了西汉后期,官有土地在日益减少,不得不依赖于外戚王氏和其他官吏、地主的“献田”来补充官有土地量②,从而表现出官有土地制的趋向衰落。
官有土地制的进一步衰落,还是东汉时期的事。当时全国的可耕地面积有一个基本固定的总量。在全国的可耕地面积被区分为民田和官田两个部分的情况下,前者的增加,必然会导致后者的减少;反之,亦然。西汉时期的民田,主要是豪富占有土地,一直处在不断发展之中,而官田的比重则相对地处于不断下降之势。到了东汉,豪富的土地兼并,其发展程度又超过西汉,故东汉官田的比重较西汉又有下降。到了汉末三国时期,官田制又抬起头来,情况就发生了变化。总之,在土地占有关系中,两汉的官田与民田的地位是① 参阅高敏《论曹魏屯田制的历史渊源》,见《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探讨》,人民出版社1987 年版。① 详见高敏《试论汉代“假民公田”制的两种类型》,《秦汉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② 《汉书·平帝纪》。
一个有起有伏的过程,而总的趋势是在官田制经过一段盛世之后,豪富势力占有的民田逐渐取得上风,一直延续到东汉末年。
世家、豪富的土地兼并秦汉时期地主阶级中的三个主要等级,一有机会,就致力于土地兼并。
他们的社会身份不同。世家是封建贵族,是身份性地主,他们受封的田仍可说是官田性质;豪族是在地方上有一定势力的人物;高资富人是靠经商致富的人物。豪族和高资富人在社会上有经济上的影响,一般没有封爵,没有封地和封户,这是不同于世家的。他们是非身份性地主,他们手中的田是民田。在这三种人之间尽管有很大的不同,但对于土地兼并的贪婪是相同的。从阶级关系上说,这三种人都是封建专制主义的阶级基础,但从具体的经济利益说,他们的土地兼并,一方面是侵占官有土地,一方面是掠夺民田,这又都是对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上的损害,甚至可以对政权的稳定带来了威胁。但这三种人间的关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他们相互间是可以互相转化的,或同时具备两种不同的身份。
秦始皇时,“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①。这些豪富占有土地的情况不详,但都可说是土地兼并的苗子。《史记·货殖列传》记乌氏倮和巴蜀寡妇清的事迹:“乌氏倮畜牧及众,斥卖,求奇缯物,间献遗戎王。戎王十倍其偿,与之畜,畜至用谷量马牛。秦始皇帝令倮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而巴蜀寡妇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数世,家亦不赀。清,寡妇也,能守其业,用财自卫,不见侵犯。秦皇帝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倮和清,可能是秦始皇时最著名的高资富人。倮是牧主,清是矿主,都一定占有大量的土地,但又都地处边远,跟一般的土地兼并,是有不完全相同的社会意义。倮、清以富受到特殊的政治待遇,身份已与一般的富人不同。
六国贵族,经过秦的征服、楚汉战争和汉的建立,政治地位大非昔比,但他们仍有很大的社会潜力,不能不引起新皇朝的重视。汉高祖九年(公元前198 年),娄敬献言:“夫诸侯初起时,非齐诸田,楚昭、屈景,莫兴。今陛下虽都关中,实少人。北近胡寇,东有六国之族宗强,一日有变,陛下亦未得安枕而卧也。臣愿陛下徙齐诸田,楚昭、屈景,燕、赵、韩、魏后及豪杰名家,且实关中。无事可以备胡。诸侯有变,亦足率以东伐。此强本弱末之术也。”①对六国贵族在政策上的得失,可以影响汉朝廷的安定,足见其能量之大。但六国贵族,在这时也只能算入豪族的行列,与世家的身份是不同的。这些出身贵族的豪族,比起高资富人来,对于土地兼并更有优越条件,是很难从立法上加以阻止的。田氏,在六国贵族中是有地位的。诸田之中,有不少富商大贾,并从而扩张土地的占有。《史记·货殖列传》说:“关中富商大贾,大抵尽诸田,田啬、田兰。韦家栗氏,安陵、杜杜氏,亦巨万。..皆非有爵邑奉禄、弄法犯奸而富,尽椎埋去就,与时俯仰,获其赢利,以末致财,用本守之。”所谓“末”,是营商,所谓“本”,即占有土地,从事农业。
汉兴七十余年间,土地兼并之风延续不断。汉文帝时和汉武帝时,晁错① 《史记·秦始皇帝本纪》。
① 《史记·娄敬列传》。
和董仲舒先后分别进言,指斥土地兼并对社会经济的危害。晁错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畮,百畮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徭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而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梁肉,亡农夫之苦,有仟陌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执,以利相倾;千里游敖,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故俗之所贵,主之所贱也;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也。上下相反,好恶乖迕,而欲国富法立,不可得也。”①董仲舒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陌,贫者亡立锥之地。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汉兴,循而未改。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盐铁皆归于民。去奴婢,除专杀之威。薄赋敛,省繇役,以宽民力,然后可善治也。”②晁错、董仲舒都是主张从法律上限制土地兼并。但因为妨碍一些权势人物的现实利益,很难得到实施。汉武帝时曾大规模地打击了兼并之家,但土地兼并之风并不因此就可终止,而是通过各种形式延续下去。汉平帝时,师丹建言:“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訾数钜万,而贫弱俞困。盖君子为政,贵因循而重改作,然所以有改者,将以救急也。亦未可详,宜略为限。”①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承帝旨奏请:“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毋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期尽三年,犯者没入官。”从孔光、何武所奏看来,当时占田逾制的人,包括诸侯王、列侯、公主、关内侯在内,这都是属于世家地主范围的人。此外,还包括吏和民,这范围就更大了。但孔、何的话详于世家地主而略于吏、民。这可见世家地主的权势,在土地掠夺中更显得出色。史称,此议一出,“田宅奴婢,贾为减贱”。但这为当时权贵所反对,还是行不通②。
东汉初年,光武帝“以天下垦田多不以实,又户口年纪互有增减”,建武十五年(公元39 年)“诏下州郡检核其事,而刺史太守多不平均,或优饶豪右、侵刻羸弱,百姓嗟怨,遮道号呼。时诸郡各遣使奏事。帝见陈留吏牍上有书,视之,云:‘颍川、弘农可问,河南、南阳不可问。’帝诘吏由趣,吏不肯服,抵言于长寿街上得之。帝怒。时,显宗为东海公,年十二,在幄① 《汉书·食货志》。
② 《汉书·食货志》。
① 《汉书·食货志》。
② 《汉书·食货志》。
后言曰:‘吏受郡敕,当欲以垦田相方耳。’帝曰:‘即如此,何故言河南、南阳不可问?’对曰:‘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宅逾制,不可为准。’”①这个故事,说明这时土地兼并在地主、官吏互相勾结的形势下甚有势力,光武帝后来也只得以不了了之。
在东汉时期,有一批世家地主,都可以从他们的家族渊源中,寻觅出他们的祖先是如何从战国、秦和西汉而世代蝉联的发展轨道。如东汉明帝时的廉范,本是战国时廉颇之后,在西汉时已成为豪宗,因此而被徙于北边。到边地后,“世为边郡守”。经过几代的“广田地,积财粟”和笼络宗党的活动,到东汉时便成了“宗党”势力强大的廉氏家族②。廉氏家族的经历,是由战国时期的封建贵族,经历了豪族的道路,又进入世家地主的行列。不可忽视,廉氏这一长期的发家史,是跟几代人的“广田地,积财粟”分不开的。又如东汉初期的马援,本系战国时赵国马服君赵奢之后,子孙以马为氏。汉武帝时,赵奢之后以“吏三千石”自邯郸徙茂陵。马援的曾祖父马通,以功封重合侯。王莽时,马援兄弟三人,都是二千石。东汉时期,马氏一门“声腾三辅”。其儿子防,“兄弟贵盛,奴婢各千人以上,资产巨亿”,“皆买京师膏腴美田”,“宾客奔凑,四方毕至”,当时人没有能比得上这个家族的声势的③。其他,如弘农杨氏、汝南袁氏、吴郡陆氏、南阳阴氏和樊氏等,无一不是累代相承的世家地主。两汉时期世家地主的发展,逐步表明它是在向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世族地主转化,他们手中由兼并而来的土地带上了越来越多的私有性质,他们原来由于赐爵、赐民户而得到的土地也越来越减少了官有的色彩。
东汉晚年,仲长统论述古今及时俗行事,说道:“汉兴以来,相与同为编户齐民,而以财力相君长者,世无数焉。而清契之士,徒自苦于茨棘之间,无所益损于风俗也。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般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债贮,满于都城。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妖童美妾,填乎绮室;倡讴妓(伎)乐,列乎深堂。宾客待见而不敢去,车骑交错而不敢进。三牲之肉,臭而不可食;清醇之酎,败而不可饮。睇盼则人从其目之所视,喜怒则人随其心之所虑。此皆公侯之广乐,君长之厚实也。苟能运智诈者,则得之焉;苟能得之者,人不以为罪焉。源发而横流,路开而四通矣。”①又说:“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窃三辰龙章之服;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财赂自营,犯法不坐。刺客死士,为之投命。至使弱力少智之子,被穿惟败,寄死不敛,冤枉穷困,不敢自理。虽亦由纲禁疎阔,盖分田无限使之然也。”②约略与仲长统相先后,王符著《潜夫论》,“指讦时短,讨谪物情”,说一些人“一旦富贵,则背亲捐旧,丧其本心,皆疏骨肉而亲便辞,薄知友而厚狗马。..宁见朽贯千万,而不忍赐人一钱,宁积粟腐仓,而不忍贷人一斗。..骨肉① 《后汉书·刘隆传》。
② 《后汉书·廉范传》。
③ 《后汉书·马援传附子防传》。
① 《后汉书·仲长统传》载《昌言·理乱》。
② 《后汉书·仲长统传》载《昌言·损益》。
怨望于家,细人谤誌于道。前人以败,后争袭之。”③这说的是当时豪富,主要是说高赀富人,说他们一旦富起来以后的骄奢淫佚。像这样的人,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就成为庶族的部分来源。
世家和豪富兼并土地,主要是通过横赐、假贷、侵占、请射和买卖等形式。横赐,是官府于制度以外横赐官吏以土地。如武帝以官田“赐乳母”①,以官田百顷赐其姨②,以“公田、鱼池、蒲苇数顷”赐东方朔③,以“公田十顷”赐卜式④,以“公田二顷”赐苏武⑤,哀帝以“公田二千余顷”赐董贤⑥等。假贷,是租借,只能有使用权。请射,是请求使用,可说是有一定的占有权。但对有权势的地主说,租借和请射,都只是名义,实际上都是兼并。如武帝时,酷吏宁成“贳贷陂田千余顷”租佃给农民耕种⑦。《盐铁论·园池》谓官吏以“公田转假”,使公田池泽,“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归权家”,指出了名义上的假贷,实际上是对官有土地的侵占。成帝时,红阳侯立,“使客因南阳太守李尚占垦草田数百顷”,其中便“颇有民所假少府陂泽”地⑧,这是以请射方式侵占官有土地。至于匡衡的私改土地疆界而隐瞒有官田四百顷⑨,陈汤所说的“关东富人”“多规良田”⑩以及“李蔡以丞相坐诏赐冢地阳陵,当得二十亩,蔡盗取三顷,颇卖得四十余万”(11)等,则是更为明显的侵占官田的行为。东汉时期,如梁冀、苏康、管霸、张让、侯览等人,无不侵占了大量的官田。
通过买卖以兼并土地,是最常见的形式,而以买卖为名强买贱买其实的,也是常有的事。这在汉初,从丞相萧何那里就开始了。萧何为了消除汉高祖对他的疑虑,接受了门客的建议,“多买田地,贱贳贷以自汙”,果真“贱强买民田宅数千万”①。又如司马相如未发迹时,在成都买田宅为富人②;霍去病“为中孺买田地奴婢”③;张禹为官之后,“买田宅至四百顷”④。东汉时期,土地买卖之风有增无减。前引仲长统、王符所说,都是明显的例证。1966 年,在四川郫县犀浦附近出土的东汉时期的“簿书碑”,其中多有“某某田若干亩,贾(价)若干”的记载,如:王岭□□,直□□万五千;□□田顷五十亩,直三万;③ 《潜夫论·忠贵》。“忠贵”,《后汉书·王符传》作“贵忠”。
① 《史记·滑稽列传》褚先生补。
② 《汉书·外戚传》。
③ 《史记·滑稽列传》褚先生补。
④ 《史记·平准书》。
⑤ 《汉书·苏建传附子武传》。
⑥ 《汉书·王嘉传》。
⑦ 《汉书·酷吏·宁成传》。
⑧ 《汉书·孙宝传》。
⑨ 《汉书·匡衡传》。
⑩ 《汉书·陈汤传》。
① 《史记·萧相国世家》。
② 《史记·司马相如列传》。
③ 《汉书· 霍光传》。
④ 《汉书·张禹传》。
何广田八十亩,质□□五千;王汶田四顷九十亩,贾卅一万;故杨汉..田二顷六十□;田顷卅亩,质□□万;中亭后楼,贾四万..这些有土地一顷五十亩和二顷六十亩以上的人,应是乡村中、小地主。
残碑仔细标明各户土地的价格,有可能是评定资产的需要。但从“土地若干”可以“质钱若干”的话看,显然买卖土地与典质土地时也是这个价格。土地、住宅、奴婢均系于某人名下,可见东汉时期的乡村已出现了不少中、小地主,他们手中的土地多来源于土地买卖与典质。这种乡村的中小地主的汇合,也像豪富地主一样,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庶族地主的部分来源。
官田和民田间的矛盾,官田内部出现的矛盾和民田内部的矛盾,往往在土地兼并情形下显得更为显著。土地兼并在秦汉时期是社会矛盾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农业生产中所遇到的灾难性的现象和阶级矛盾之激化为农民武装起义,往往跟土地兼并有直接、间接的联系。
第三节农民及其他劳动者秦汉时期的农民阶级,像在别的封建时期一样,是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农民阶级同地主阶级构成了当时社会的两个基本阶级,他们之间的矛盾是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
如上文所说,地主阶级内部有全国最高的地主,有世家、豪族和高资富人,还有各种中小地主。农民阶级内部也有各种不同身份的劳动者,有在官府授田制下劳动的农民,有租佃官田的农民,有在官田劳动的佃户和雇工,还有其他形式的依附农民及有较多人身自由的自耕农。这些不同身份的农民,基本上都在什伍编制之内,都称作“编户齐民”。不过“编户齐民”并不完全限于农民,也包含一定数量的新兴的地主。另外,还有牧区的牧民、官民手工业中的劳动者和奴隶身份的劳动者。
秦代的农民秦代的农民,以在官田劳动的佃户性质的劳动者占主要地位。这是由于秦皇朝时期对春秋战国时期已有的社会情况的继承和发展,也由于长期战争之后,官府直接控制了大量土地,因而有条件吸收广大农民,使其束缚于土地上。
秦代在官田劳动的农民,是通过“授田”的方式,从官府领取份地进行耕种。从战国时起,秦国就实行授田制。云梦秦简《田律》规定,被授予田地的农民,按照其受田的顷亩多少,无论其是否完全垦种,都要向官府缴纳刍藁作为租赋。每顷缴纳刍三石、藁二石。同时,还规定授予农民土地以“封”为界,不许私自移动。秦律《法律答问》说:“盗徙封,赎耐,可(何)如为封?封即田千佰(阡陌)。顷半(畔)封殹(也),且非是,而盗徙之,赎耐,可(何)重也?是,不重。”这就是说,私移阡陌封界、扩占土地是有罪的。于是,被授田的农民,通过授田被束缚在官田上,成为由封建统治者直接控制的依附农民,不再是奴隶,也不再是村社成员了。这种授田制度,自商秧变法以来,到秦朝统一以后,一直沿袭下来。
秦统治者除了通过授田以份地形式把官田分给农民外,还把官田直接租佃于贫苦农民,这是封建依附关系的另一种形式。秦律《法律答问》中,有这样一个答问:“部佐①匿者(诸)民田,者(诸)民弗智(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可(何)为?已租者(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这是指掌管官田的田官——部佐,为了把官田的地租据为己有,便“隐诸民田”,即隐瞒已经租佃与农民的官田,不向官府呈报,以便从中渔利。《法律答问》指出,如果部佐已把官田租给农民而不上报,即“已租者(诸)民,弗言”,便以匿田论罪。如果未租,即未曾把官田租给人家,“不论为匿田”,即不以匿官田论处。从这条答问中,可见秦代以授田方式形成的依附关系而外,还存在着以租佃方式出现的另一种封建依附关系。这两种不同形式下的农民,虽同是依附于官田的佃农,但也略有差异。
授田制下的农民对土地有长期使用权,或说是有一定的占有权。采取租佃形式的农民则未能保证对土地的长期使用,而且跟租佃私家土地的佃农相同。① 部佐:乡部之佐,主管官田收赋税的田官。
从封建国家对两种不同形式的官府佃农的剥削情况来看,授田制下的佃农每年“顷入刍三石,藁二石”,这是以赋税形式出现的地租,是地租与课税的结合。租佃制下的官府佃农,只能是按其租种的土地数额缴纳地租。他们虽同是缴纳地租,但在形式上却有差别。授田农民是以赋税形式出现的,与一般自耕农民差不多。而租佃农民缴纳地租的形式则与私家佃家完全一样,所缴纳的地租数额也同私家地租的“见税什五”差不多,其剥削率较之授田制下的农民要高一些。由此可见,官田的两种不同剥削形式:授田制与租佃制之间无论在土地的使用上和赋税的缴纳上都有些差别,从而他们对封建政权的人身依附关系在程度上也有所不同。相对而言,采取租佃形式的佃农同封建政权之间存在着较为严格的封建依附关系,而官府对授田制下的农民的控制则相对地要松弛一些。
除了依附于官田的依附农民而外,还有依附于民田的依附农民。早在春秋战国之际,随着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耕种民田的依附农民和雇农的数量遂日益增多。由于当时对赋税徭役的繁重,“悉租税,专民力”,迫使农民或是“附托于有威之门,以避徭赋”①,或是离乡背井去佃种“豪民之田”,依附豪富地主,缴纳“见税什五”的高额地租,并为之服务。他们跟地主之间存在着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
春秋战国时期,农村中已有一部分破产农民,只有依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活,成为受地主雇佣的雇农。《韩非子·外储说》:“齐桓公微服巡民家,人有年老自养者。桓公问其故。对曰:‘臣有子三人,家贫无以妻之,佣未反。’”又说:“夫卖佣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美食,调布而求易钱者,非爱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者,尽巧而正畦畤者,非爱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钱布且易云也。”由此可见,从春秋战国以来即已出现雇农。到了秦代,随着赋役的繁重和破产农民的增多,“卖佣而播耕”的“庸客”也就可能增加。如“陈胜少时,尝与人佣耕。辍耕之垄上,怅恨久之,曰:‘苟富贵,无相忘。’佣者笑而应曰:‘若为佣耕,何富贵也。’”②雇农虽然同主人之间没有直接隶属关系,但他们没有自己的独立经济,而且还负担官府的徭役,生活非常困苦,一遇疾病灾害或征发远戍无法出卖劳动时,举家生活便难以维持,陷入绝境,出现老弱死于沟壑、壮者散而之四方的悲惨景象。
当时除了广大的依附农民和雇农而外,还有一定数量的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自耕农跟小农不是一个概念。自耕农主要是从生产关系方面说的,而小农主要是从生产规模方面说的。自耕农必然是小农,而小农则于自耕农以外,还包括有各种依附农民和雇农。早在春秋战国之际,就有自耕农的出现。他们之中,有的是反抗奴隶主贵族斗争中脱离奴隶制羁绊的奴隶和平民,从事垦荒,获得小块耕地;有的则是失势的破落贵族,下降到耕种小块土地的平民,如范氏、中行氏在晋国统治集团内部斗争中失败后逃往齐国,“今其子孙将耕于齐,宗庙之牺为畎亩之勤”①。自战国以来以至秦代,都保持一定数量的自耕农民。《吕氏春秋》所谓:“民农,则其产复;其产复,则重① 《韩非子·诡使》。
② 《史记·陈涉世家》。
① 《国语·晋语》。
徙”②,这种有产业而重迁徙的农民,当即自耕农民。《韩非子·六反》:“今家人之治产也,相恶以饥寒,相强以劳劳,虽犯军旅之难,饥馑之患,温衣美食者必是家也。相怜以衣食,相惠以佚乐,天饥岁寒,嫁妻卖子者必是家也。”这说的也是自耕农民,说他们如能勤劳治产,在他们的小块土地上尽力耕种,可致温饱,否则就有破产之虞。由于自耕农民处境艰难,因而有些自耕农民放弃种地,卖掉田宅从事别的谋生之道,如《韩非子·外储》所说:“中牟之民,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到了秦朝后期,赋役更加繁重,自耕农民的处境也更为困难,“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③,生活陷于绝境。自耕农的社会地位优于佃农和雇农,但在繁重赋役的压榨下濒于破产,他们之中有不少人降为佃农或雇农,甚至沦为奴隶或刑徒。
以上不同阶层的农民,虽然在身份地位上有所差异,但仅是大同而小异,他们同是受着秦朝政权和地主阶级的残酷的剥削和压迫。自耕农民虽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然而官府却用强制手段,通过什伍组织、户籍制度和法律上的各项规定,把他们编制起来,束缚在土地上为官府纳税服役,同佃农、雇农一样地为地主阶级提供剩余劳动。秦统治者所制定的秦律,就是地主阶级剥削农民阶级的沉重枷锁和压迫农民的暴力手段。在云梦秦简中,就有强制农民从事无偿劳动的《徭律》和强迫农民缴纳田租赋税的《田律》、《仓律》,还有用暴力镇压农民的《捕亡律》、《傅律》等。这些刑律的规定是非常苛刻的。比如《徭律》规定,农民服役失期的就被处以罚款以至斩首的刑罚。在秦统治者急政暴敛下,“丁男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死者相望”①。“于是,百姓离心瓦解,欲为乱者,十室而七。”②二世元年(公元前209 年),终于爆发了推翻秦朝残暴统治的农民大起义。秦代的手工业劳动者秦代,在官营手工业作坊的劳动者中,有具有一定自由身份的工匠,有丧失人身自由的刑徒和官奴婢,而后者比工匠所占的数量要大些。
具有一定自由身份的工匠,多系由民间个体小手工业者和农民中征调而来,即云梦秦简中所说的“工”。在秦律的条文中,凡官吏犯法较轻者皆处以罚款,而一些有关罚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工,可见工在身份上与吏相近,说明他们具有一定的自由身份。
刑徒,是因犯法被判处徒刑的人,其中多数系贫苦的农民。秦始皇专任刑狱吏,采取“以刑杀为威”的统治政策,人民动辄犯法,以致出现“赭衣塞路,囹圄成市”①的情况。二世时,“法令诛罚日益深刻”,人民动辄犯法,被处刑罚。他们在服刑期内,丧失人身自由,从事各种无偿劳役(有时也被征发服兵役),其身份地位大抵同奴婢差不多。在当时官营手工业中,尤其是在筑城、修路、营造宫室的土木工程中,刑徒人数最多,仅修阿房宫和骊② 《吕氏春秋·上农》。
③ 《汉书·食货志》。
① 《汉书·严安传》。
② 《汉书·晁错传》。
① 《汉书·刑法志》。
山墓的刑徒就多达数十万人。根据《汉书·刑法志》和云梦秦简所载,秦时刑徒的名称,有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候等。罪重的,要受黥刑(面上刺字)和劓刑(割鼻)。其中,舂、白粲皆为女刑徒。各类刑徒服役年限,秦律未有明文规定。秦律《法律问答》中规定刑徒犯有诬告罪的,在原来判刑的基础上“又系城旦六岁”,这说明城旦的服刑期是六年,可见秦代刑徒是有刑期的。
各种不同名称的刑徒,虽各有专职,如城旦之修治城垣,鬼薪之为祭祀鬼神采伐薪木,舂、白粲之舂米、择米,但实际上则兼任其他各种工种,并不完全从事原来规定的工种。如铜器铭文“上郡戈”云:“廿五年,上郡守庙造,高奴工师竃、丞申、工鬼薪戠。上郡武库。洛都。”文中郡守系这一铜器的监造者,工师、丞系主造者,制造者即直接生产者,称为工,由鬼薪戠承担。据《汉书·刑法志》,隶臣妾是刑徒中的一种,但据秦律来看,隶臣妾的服役是终身性质,除非立有斩首军功不能赎免。就是“老当免”的隶臣妾,也得有成年男子顶替才能获得自由。隶臣妾的子女仍为隶臣妾。一般刑徒带刑具,穿赭衣,有的还要受肉刑,而隶臣妾却同一般奴婢一样,不受肉刑,也不带刑具和穿赭衣,所以秦代的隶臣妾是奴隶身份,同汉律中的隶臣妾是服刑的刑徒有所不同。
在官营手工业作坊劳动,秦律中称为隶臣妾(男为隶臣,女为隶妾)的官奴婢为数不少。他们之中,有的是犯法的罪人及其家属;有的是秦统一六国中所俘获的战俘,如秦律所说:“寇降,以为隶臣”;有的是秦在统一以前原有的官奴婢及其子女;有的则是从罪犯那里没收而来的奴婢。秦统治者除以其中一部分官奴婢赐与贵族官吏作为家内奴仆或是用来耕种官田外,其余被认为能从事手工业生产的人被派往土木工程修建场所或其他手工业作坊。这就需要对官奴婢进行一番挑选的工夫。秦律《均工律》说:“隶臣有工巧可以为工者,勿以为人仆养。”这是不允许让有技能的官奴婢终身丧失人身自由。但如要免除奴籍,则只有在被征发从军中立下杀敌斩首的战功,才能作到,如秦律《军爵律》所说:“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免除奴籍),昔令为工(工匠);其不完者①以为隐官(监司刑徒役作的机构)工。”隐官工的身份地位高于一般官奴婢,而低于工匠。
秦统治者对广大奴婢、刑徒进行了残酷的剥削和压迫。秦朝廷为了加强对官手工业的管理,强制手工业工匠,特别是强制奴婢、刑徒从事生产劳动,制订了苛刻的刑律,如秦律中的《工律》、《工人程》、《均工》等篇。这些刑律是秦统治者套在奴婢、刑徒身上的沉重枷锁。从律文中反映出秦统治者对奴婢、刑徒的残酷奴役。
在秦官手工业作坊有不少的妇女儿童充当苦役。他们多是罪犯家属或奴婢子女(“奴产子”),即秦律中所说的“小隶臣妾”、“小城旦”。小隶臣妾成年后为大隶臣妾,即一般成年奴婢,如秦律《仓律》所载:“小隶臣妾以八月傅(登记)为大隶臣妾。”《仓律》还规定:“隶臣、城旦不盈六尺五寸①(约合今1.50 米),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约合今1.40 米),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约合今1.20 米),皆作之。”身高1 米20 的小奴婢、小刑徒就要开始服苦役了。秦律还规定:“城旦为工殿者,治(笞)人百”;① 不完,指成功不能达到规定的程度者。《商君书》以斩首三十三级以上为完整。① 秦尺一尺约合今0.23 米。
“大车殿,赀司空啬夫一盾(监工人员罚款),徒笞五十”。秦统治者明文规定,把鞭打作为维持劳动生产率的手段,用以镇压怠工。秦统治者的残暴,激起了广大奴隶、刑徒的愤怒。在秦末农民战争中就有不少的奴隶、刑徒参加起义,成为反秦斗争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秦代的私营手工业,包括豪族富商经营的作坊、矿场,个体小手工业,以及地主、农民的家庭手工业等几种不同的组成部分。早在战国时期“工商食官”制被打破之后,私营工商业逐渐兴起,各地豪富、贵族为了广其产业,蓄养奴婢和一部分依附人口,或是从事家内劳动,或是从事生产劳动。秦朝统一全国后,实行徙豪富的政策,把关东各国的贵族、豪富分别迁徙到关中以及蜀郡各地。这些人中的一些豪商大贾迁徙到各地后重操旧业,冶铁煮盐,主要是使用奴隶劳动进行生产,生产规模还相当地大。
个体小手工业者多从事于纺织、陶瓷、锻打(金银器、铁器)、漆器、木器、鞋帽、制车、制盐、制酱等小手工业,拥有少量生产资料,自己制造,自己销售,其身份地位类似农村中的自耕农民。在农村中还有一些闲散的手艺人。他们是农民中具有某种手工业技术专长的人。他们自己没有生产资料,也不参加销售,只是利用农闲时间为人帮工做活,受人雇佣,其地位类似农村的雇农。至于农民的家庭手工业,当时“男耕女织”已成习俗,主要是生产布帛。
秦代奴隶制残余的严重性及其历史地位的估计秦代官私手工业中,是大量使用奴隶劳动的。在农业生产以及在其他各种非生产性劳动中,也有相当数量的奴隶从事劳动。由于秦法苛酷,人民动辄犯法,罪犯及其家属被没为奴者为数甚众。在统一战争中也有不少六国军民被虏为奴。还有一些贵族、官吏、地主及其家属因罪籍没为奴的。因而,秦代奴隶制的残余是相当严重的,一度出现了回升的趋势。秦律中关于奴隶的规定甚多,其比重仅次于防止农民反抗的“盗贼”条文。
秦代奴隶制残余虽然相当严重,但并不能因而改变封建社会的性质。当时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仍是农民阶级。其一,在当时作为主要生产部门的农业生产中,虽也使用奴隶劳动,但耕种官田和民田的绝大部分农业生产者是农民。在手工业中,除了官营手工业中奴隶劳动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但大部分的手工业生产仍由个体手工业者和农民以及官私手工业中的工匠承担。农民阶级不仅是朝廷赋役的主要承担者,同时也是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其二,秦代奴隶制残余虽然相当严重,但自战国以来,这种奴隶制残余已经长期地同封建生产关系融合在一起,成为封建剥削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从奴隶的占有者来说,在奴隶社会里,奴隶主要是为各级奴隶主所占有。战国、秦代虽有工商奴隶主,但他们占有奴隶的数量远远不如地主之多,地主是当时奴隶的主要占有者。当时的奴隶劳动是被控制在地主手中,已被纳入封建经济体系之中,成为其附属物。由此可见,在封建社会中奴隶制残余所以长期存在,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初期奴隶制残余之所以相当严重,除了历史发展的连续性之外,就是因为奴隶制残余已经成为封建剥削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
秦代已经进入封建社会,奴隶的身份地位已开始发生变化,已经不同于奴隶社会的奴隶。
第一,根据秦律的规定,奴隶的生命、人身虽仍然得不到保障,但对奴隶任意施加私刑以至杀害,是受限制的,不像奴隶社会那样可以对奴隶为所欲为了。例如秦律《告臣》爰书中说:“某里士伍甲”因其奴“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甲欲斩其左趾,将其“缚诣”官府,请“斩以为城旦”。又如《黥妾爰书》中说:“某里五大夫乙”因其婢妾“悍”,命家吏将其缚送官府,请求处以黥刑。这正如《史记·集解》引服虔注云:“杀奴婢皆当告官”,主人不得任意加以处置。这说明那时奴隶的地位较之奴隶社会有所改善,因而奴隶社会杀奴殉葬的陋习,在秦汉时期已基本扫除;即使有,也是极个别的现象。
第二,奴隶赎身机会的增多。商周时代的奴隶终身为奴。到了春秋后期,开始出现奴隶可以通过立功赎身的事例。奴隶赎身的途径逐渐增多了,大致有以下几类:一是人赎,即以亲邻代其为奴以求赎免,如秦律《仓律》所说:“隶臣欲以丁邻二人赎,许之;其老当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隶臣妾欲以丁邻一人赎,许之。赎者皆以男子,以其赎为隶臣。”这种以二人赎一人、以壮赎老小的赎取条件是比较苛刻的。二是“冗边”赎,即在规定的服役期外自愿戍边五年来赎取其母或姊妹一人,如秦律《司空律》所云:“百姓有母及同生为隶妾,非谪罪也,而欲为冗边五岁,毋赏(偿)兴日,以免一人为庶人,许之。”三是以爵赎,即以归还爵位来赎免,如秦律《军爵律》规定:“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许之。”这种办法是对有爵位的官吏、地主的照顾。四是以军功赎,即奴隶本人或其亲属立有军功者,可以赎免其本人或其亲属为庶人,如秦律《军爵律》所云:“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至于家奴婢,则是“偿身免”,可以由主人放免,免去其赎偿身价。
第三,秦代奴隶中出现少数有自己独立经济的奴隶。其中有的是夫妻双方只有一方被籍没为奴者,则其家得保有财产。如夫妻未离异,应共同享有财产,则被没为奴的人仍享有财产。如秦律《法律问答》所说:“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服当收不收?不当收。”“妻有罪以收,妻媵臣妾、衣服当收?畀夫?畀夫。”有的未有家室者,法律虽然未有明文规定允许其私有财产,但实际上是有私有财产的,如秦律《金布律》所说:“隶臣、府隶之无妻者”,夏季得缴纳夏衣费五十五钱,冬季得缴纳冬衣费一百一十钱;“隶臣妾之老小不能自衣者”,“冬入钱五十五,夏卅(三十)四钱;其小者,冬卅(四十)四钱,夏卅三钱”。如无独立经济,是无法缴纳这些钱的。至于民家奴婢,也很可能有自己的独立经济,如《法律问答》所说:“人臣甲谋遣人妾乙盗主钱”;“人奴妾盗其主父母,为盗主”。假如他们没有独立的经济,则盗主何为①?上述史实,说明秦代奴隶跟奴隶社会的奴隶相比,他们的身份地位已开始有所提高。
由于封建统治者的需要,秦代奴隶制残余之同封建制逐渐结合,并成为它的补充形式,但这并不是说落后的奴隶制生产关系同封建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完全解决了,也不影响封建经济的发展了。在封建经济向前发展的过程中,奴隶制作为落后的生产关系,并不自愿退出历史舞台,仍然在起着桎梏的作用。秦代的严刑峻法,迫使众多的农民被沦为奴婢、刑徒,使农业生产① 高敏:《云梦秦简初探》。
中的劳动力大为减少,从而影响了农业生产的正常发展。秦朝末年农业生产的萎缩,与农民沦为奴婢、刑徒人数的日益增多,有着密切的关系,这是不可低估的。
两汉时期的自耕农在两汉时期,战国秦代以来封建经济结构基本上形成了。当时社会的基本阶级是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此外,也还有相当数量的个体手工业劳动者和奴婢。两汉时期的阶级结构同秦朝没有什么差别。处于被统治地位的广大劳动人民的身份地位没有显著的改变,但在不同程度上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从农民阶级来说,占主要地位的仍然是依附农民。自耕农在农民中的比重有了一定的增加,但自耕农的地位不稳定,时而上升,时而下降。两汉时期自耕农比重的升降,对于当时政治经济形势和封建依附关系的发展都有影响。
两汉时期,尤其是西汉初年,自耕农的数量曾经有过大幅度的增加,在农民中的比重显著上升。汉初七十年间,自耕农数量之所以增加,主要是由于秦末农民大起义给予封建统治以沉重的打击,为广大的依附农民、刑徒、奴隶恢复人身自由并获得小块耕地创造了条件。
西汉建立之后,针对当时社会生产凋敝、人口大量减员的情况,高祖为招抚流亡,奖励垦荒,于五年(公元前202 年)下诏,令兵解甲归田,赐以田宅。其中少数功高地多者转化为地主,多数兵则转化为自耕农。在同一诏书中还规定:“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户籍),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笞辱;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①这包含以下两项内容,一是招抚在战争中流亡山泽的人口还乡,恢复他们的田宅爵位,其间既有地主,也有自耕农;二是赦免在战争中因饥饿自卖为奴的人为庶人,给以从事个体经营的机会。在当时土地大量荒芜、人口“十才二三”的情况下,这些人很可能成为从事垦荒的自耕农民。汉统治者解放他们的目的,也正是为了使其垦荒,有利于恢复农业生产。高祖以后,惠、文、景各朝相继实行“与民休息”的政策,轻徭薄赋,减轻刑罚,使农民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有所改善,如《汉书·食货志》所载:“孝文皇帝承亡周乱秦之后,天下空虚,故务农桑,帅以节俭,民始充实,未有兼并之害,故不以民田及奴婢为限。”“民务稼穑,衣食滋殖。”西汉初年,自耕农的个体经济当一度出现相对稳定的局面。
但是,在封建社会里,自耕农的个体经济毕竟还是很难稳定的。在号称承平盛世的“文景之治”时期,就已产生了不稳定的因素,出现了土地兼并的苗头。
到了武帝时期,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地主阶级的经济势力逐渐膨胀起来,汉初七十余年间经过广大劳动人民辛勤劳动积累起来的大量财富被分割掠夺,兼并之风日益加剧,以致自耕农随时有破产及濒于死亡的危险。为了加强集权,汉武帝以“天下豪杰兼并之家乱众民”①,在打击诸侯王和富商大贾的同时,曾经采取了一些打击豪族势力的措施,对敢于反抗朝廷的地方豪① 《汉书·高帝纪》下。
① 《汉书·主父偃传》。
族大肆诛杀。但由于西汉朝廷究竟还是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政权,它对豪富的打击,只能局限在加强朝廷集权的范围内,并不能真正解决兼并的问题,对于改善农民的地位也不能带来什么好处。此后不久,豪富势力更加嚣张起来,以致宣帝时涿郡人民有“宁负二千石,毋负豪大家”的谚语。西汉后期,这些豪富大族伙同封建贵族,照旧兼并,并把破产农民沦为受其奴役的依附农民。元、成以后,西汉朝廷日趋腐朽,“大兴繇(徭)役,重增赋敛,征法如雨”②,包括自耕农民在内的广大农民,生活条件日益恶化。哀帝时,鲍宣曾上书指出:“民有七亡,而无一得,有七死而无一生。”“七亡”是“县官重责,更赋租税”,“贪吏并公,受取不已”,“豪强大姓,蚕食无厌”,“苛吏徭役,失农桑时”等。七死是“酷吏殴杀”,“治狱深刻”,“冤陷无辜”等。这时,广大农民的生活已经陷入绝境,因而,鲍宣向朝廷提出“欲望国安,诚难”③的警告。西汉政府和新莽政权为解决由于土地兼并、自耕农破产而引起的社会危机,曾先后提出“限田限奴议”和王田制,都以失败告终。
东汉初年,由于西汉末年农民起义又一次给予封建统治和奴隶制残余以沉重的打击,一部分失去土地的自耕农以及农民战争中摆脱奴役地位的奴隶和依附农民重新获得土地。东汉统治者为巩固其统治,在光武、明、章三朝相继实行了释放奴婢、招抚流亡、减轻赋役、奖励生产等一系列恢复社会生产的措施,因而自耕农的地位又有所上升,他们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也有所改善。《后汉书·明帝纪》永平十二年(公元69 年)云:“是岁天下安平,人无徭役,岁比登稔,百姓殷富,粟斛三十,牛羊被野。”
东汉政权是在豪族地主的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在东汉建立以后,这些豪族地主又取得了世家地主的贵族身份。东汉时期的豪族势力较之西汉更为猖獗。东汉初年度田政策失败后,土地兼并逐渐加剧,自耕农的个体经济也就日益萎缩,破产的农民越来越多。
两汉时期的依附农民两汉时期,虽然自耕农的数量增加了,特别是农民战争之后更有了增加,但自耕农仅占有小块土地,而且他们的经济地位很不稳定。总的说来,全国大部分土地仍然掌握在官府和不同等级的地主手中,依附农民仍占农民中的多数。
两汉时期的官田,一般是授田制与租佃制的并行。关于汉代授田制,见于记载者不多。但对于已经赐封中的封户,一般当系授田制下的农民。因只有这种农民,才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才得成为被封的对象。租佃制,是以租佃方式假与无地贫民。这些假官田的农民同授田制下的农民,都是官府的佃农。昭帝时,在盐铁会议上,御史大夫桑弘羊曾与贤良文学就“假公田”的问题进行了一番辩论。贤良文学认为,“今县官之多张苑囿、公田、池泽、公家之鄣假之名,而利归权家”,“公田转假,桑榆菜果不殖,地力不尽”,不如以“‘公田’归之于民,县官租税而已”,这就是主张以“公田”分与自耕农民,由官府征收赋税。这就是授田制的形式,这受到桑弘羊的反对。② 《汉书·谷永传》。
③ 《汉书·鲍宣传》。
他认为:“池鄣之假”可以“致利以助贡赋”,是朝廷的财源之一,“今欲罢之,绝其原,杜其流,上下俱殚,困乏之应也”,驳斥了“公田转假,利归权家”之说。会议结果,仍然维持桑弘羊的原议。因而西汉后期与东汉时期“假民公田”的记载,史不绝书。当时租种官田的佃农向朝廷缴纳的租税,称为“假税”。武帝、昭帝时期的“假税”大致与当时自耕农缴纳的赋税差不多,所以《盐铁论》说:“假与税殊名,其实一也。”同时,官府佃农同朝廷之间的依附关系,比起民田的佃农来,相对地说,也比较松弛一些。但到了西汉后期和东汉时期,假税的税率逐渐加重,达到生产物价格的百分之五十①,同耕种豪民之田“见税什五”相同。
汉初,文帝采纳晁错的建议,“募民徙塞下”,为汉代进行屯田之始。
到了武帝以后,适应军事上的需要,在西北边郡进行大规模的屯田。屯田有民屯与军屯之分。民屯是迁徙内地贫民到边郡屯垦,如武帝元朔二年(公元前127 年),“募民徙朔方十万口”;“元狩四年(公元前119 年)冬,..关东贫民徙陇西、北地、西河、上郡、会稽,凡七十二万五千口”;“元鼎六年(公元前111 年),分武威、酒泉地置张掖、敦煌郡,徙民以实之”①。这些内地移民到达边郡后,由政府假与公田,贷与耕牛、种子及其他生产工具。开始屯垦时,由政府供给衣食,屯田民则向政府缴“假税”。这些在边郡租种官有土地从事屯垦的农民与封建国家之间存在的封建依附关系,同租种官田的农民,同是朝廷的佃农。军屯,在武帝元鼎五年(公元前112 年),“自朔方以西至令居,往往通渠置田官,吏卒五、六万人”②。次年,“初置张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③。后来又在天山南北进行屯田。从事军屯的,除戍卒外,还有刑徒同弛刑士(遇赦的刑徒)。他们每人垦田二十亩④,由官府供给种子和生产工具。耕者及其家属也由官府供给衣食住宅。每年向政府缴纳地租四斗,余粮由官府收购。屯田戍卒、刑徒、弛刑士在缴纳田租上虽与招募的屯田民相同,但是他们耕种屯田仅限于戍守和服刑期间,具有徭役劳动的性质,并非长期依附在官田上,因而他们的身份并未因从事屯垦而改变。
在两汉时期的依附农民中,除官府佃农外,存在着大量的私家依附农民,而又以豪富及世家大族控制下的依附农民占多数。
如前所述,从西汉中期以后,随着土地兼并的日趋剧烈,豪强势力的急剧发展,封建依附关系不断地加强,沦为“徒附”的依附农民越来越多。在豪富大地主的田庄里,有大量的“徒附”。此外,还有不少的奴婢。依附农民是豪富田庄的主要劳动人口,奴隶劳动居于辅助地位。
在两汉时期封建依附关系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不仅依附农民的数目越来越多,而且他们的身份地位也日益低下。西汉末年,王莽在下令改制中曾说:“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父子夫妇终年耕耘,所得不足以自存。”①① 《汉代的公田和假税》,见《西北大学学报》1980 年2 期。
① 《汉书·武帝纪》。
② 《汉书·匈奴传》。
③ 《汉书·食货志》。
④ 《汉书·赵充国传》:“田事出赋入二十亩。”
① 《汉书·王莽传》中。
所谓“分田劫假”,《汉书·食货志》颜师古注云:“分田,谓贫者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利也。假,亦谓贫人赁富人之田也。”由此可见,西汉末年耕种豪富地主之田,缴纳的田租占耕耘所得百分之五十。到了东汉时期,豪富对依附农民的剥削更是变本加厉。后汉人荀悦所说:“豪强占田逾多,浮客输大半之赋”②,这比百分之五十,还要多了。广大依附农民不仅经济生活困苦,而且处于被奴役的地位,“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率妻孥,为之服役”③,沦入农奴化的境遇。奴役他们的豪富地主们,则“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财赂自营,犯法不坐”,“三牲之肉,臭而不可食,清醇之酎,败而不可饮”,极尽奢侈腐化之能事。所以荀悦《汉纪》说:“豪强之暴,酷于亡秦。”
两汉时期的宾客、“宗族”和雇农两汉时期隶属于豪富大地主的依附农民,除佃户外,还有宾客和“宗族”。宾客,简称客,是与地主不同宗族的依附人口,其地位略高于一般的佃客。他们来源于战国时期诸侯、贵族所养的“士”,原是自由身份,有的还居于幕僚、贵宾的地位。到了西汉前期,一些诸侯王和贵族官吏,如梁孝王刘武、淮南王刘安、丞相魏其侯窦婴、武安侯田蚡等,皆以喜宾客著名当世。他们所养宾客,多为文学、计谋之士,为之出谋划策。他们的地位大抵与战国时宾客相同,保持着自由身份。但当时宾客之中,也有一些游食之徒,投在贵族门下,供其驱使,甚至依仗主人权势欺压平民,充当其剥削压迫人民的鹰犬,如将军灌夫“食客日数十百人,陂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于颍川(今河南禹县)”①。这样,宾客与主人之间就已具有人身依附关系。西汉中叶以后,豪富地主们为了扩大他们的势力,纷纷招纳宾客。当时豪富地主的田庄,有的就不仅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也是武装割据的据点。于是,为这一势力服务的宾客,便逐渐地降低身份,参加田庄内的生产活动和军事组织,成为一些豪富地主的依附农民和家兵部曲了。在西汉末年农民大起义中就有不少的宾客充当地主武装,参加作战。如南阳豪族岑彭“王莽时守本县长。汉兵起,彭将宾客战斗甚力”②;颍川豪族臧宫“少为县亭长、游徼,后率其客入下江兵中为校尉,因从光武征战”③;又一南阳豪族邓晨“世吏二千石,..及汉兵起,晨将宾客会棘阳(今河南南阳附近)”④。这样,宾客的身份地位便一落千丈,从过去贵族官吏的座上贵宾下降为豪族驱使的依附人口,同其他依附人民没有什么差别了。因此,宾客的成分也相应地发生变化,很少有文人谋士厕身其间,而是以游食之徒和破产农民为主了。东汉时,宾客地位进一步下降。他们的户籍一般附属于主人户籍之内,不再由官府管辖。例如东汉末年济南豪族刘节的“宾客千余家,出为盗贼,入乱吏治。..② 《汉纪》卷八。
③ 崔寔《政论》。
① 《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
② 《后汉书·岑彭传》。
③ 《后汉书·臧宫传》。
④ 《后汉书·邓晨传》。
节家前后未尝给繇(徭)”①。未尝服徭役的原因,就是因为他们是在刘节的庇荫之下,没有正式的户籍。这说明宾客与主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的进一步加强。东汉末年以后,宾客和奴婢并称为“奴客”。三国以后,宾客与佃客合二而一,统称佃客,连名义上的差别也消失了。
“宗族”,是与豪族地主有着同宗关系并隶属于豪宗地主的依附农民。
两汉时期,各地豪族地主多是聚族而居,但由于同族中的不同人家有贫富贵贱之分,因而分化为占统治地位的封建地主阶级与被统治的农民阶级(包括自耕农民与依附农民)。宗族人口中的大多数是贫苦农民,他们大都租种豪族地主的田地,隶属豪族地主。豪族地主不仅利用这种隶属关系来控制同宗的依附农民;而且还利用血缘关系以族长的身份来控制他们。按照封建宗法的风习,族长是宗族中最有权威的人物。豪族地主利用他们的权势占有族长的地位,并施行一些小恩小惠来笼络同宗族的贫苦农民,借以加强其对同宗依附农民的统治,并借此建立起一个以族长为核心的血缘集团,用以割据称雄,反抗官府。一旦有事,他们便合族相随,或举兵屯聚,或转徙避乱。同宗的依附农民的身份地位虽然略高于非同宗的依附农民,但他们跟非同宗依附农民一样,既受高额地租的剥削,又要为同族豪富打仗卖命,充当其家兵部曲。宗族和宾客是构成两汉时期地主武装的部曲和家兵的基干力量。三国以后,宗族仍然是在门阀士族的依附人口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除依附农民、自耕农民外,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还有雇农。两汉时期,雇佣劳动的范围较之秦代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无论在农业、手工业、商业等各部门都使用雇工,当时称之为“佣”或“佣作”。雇佣劳动在当时农业生产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在农村中特别是在农忙季节,雇佣劳动是相当普遍的。不仅地主有雇工,农民也有雇工。当时农业生产中,有两种不同性质的雇佣劳动。一种是自愿的雇佣,来去有一定的自由。这种具有自由身份的雇农,其地位相当于自耕农。当时称这种雇佣劳动为“市佣”、“卖佣”。据《汉书》和《后汉书》记载,两汉时期,有一些贫寒出身的官吏,寒微时曾经当过这种“卖佣”的雇农。如西汉兒宽求学时“贫无资用,带经而鉏”①。元帝时人匡衡出身贫寒,“父世农夫。至衡好学。家贫,佣作以助资用”②。东汉第五访“少孤贫,尝佣耕以养兄嫂,有暇则以学文”③。除此而外,另一种则是带有依附性的雇佣劳动。在当时赋税徭役繁重的情况下,有一些逃避赋役或是逃荒逃债逃罪的贫苦农民,远走他乡,投靠有权势的豪门大姓,在其庇荫下从事雇佣劳动。由于他们受到主人的庇荫,同主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其身份类似于佃种地主土地的依附农民,当时人称之为“隶佣”或“赁仆”。史籍所载的“流庸”,可能就是指这类与主人有人身依附关系的雇农,如《汉书·昭帝纪》所载:“(始元四年)七月,诏曰:‘比岁不登,民匮于食,流庸未还。’”在赋役繁重的荒年,这类远走他乡的“流庸”当是不少的。
两汉时期的手工业劳动者① 《三国志·魏志·司马芝传》。
① 《汉书·兒宽传》。
② 《汉书·匡衡传》。
③ 《后汉书·循吏·第五访传》。
两汉时期的官营手工业,基本上继承秦制,在朝廷和地方都设有工官。
当时朝廷的一些行政部门如少府、大司农、水衡都尉以及太常、宗正、中尉、将作大匠等都设有工官或兼管手工业的官署。各工官、官署分别控制一些手工业作坊,从事铁器、铜器、铸钱、兵器、玉器、漆器、染织、衣服、木器、锻打、造船以及建筑材料、土木工程等生产。一些有条件的郡国县也分别设立铁官、盐官和工官。官营手工业生产,由护工卒史、工官长、工官丞、掾、史、令史、佐、啬夫等直接管理。在官营手工业作坊、矿场中,有工、卒、徒、隶四种不同身份地位的劳动者。
工,就是具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和自由身份的工匠。官营手工业生产中工匠的来源,如同秦朝时一样,多是从民间手工业者和农民中征调而来。考古发掘出土的两汉器物,多勒有制造器物工匠名。如河北满城汉墓出土的铜器上就勒有“工充国”、“工丙”的字样。有的出土器物除勒上工匠之名外,还勒上监制器物的管理人员的名字。这些工匠中的一些能工巧匠,有的受到汉统治者的赏识,被提拔为管理手工业的官吏,如武帝对“工匠阳光,以所作数可意,自致将作大匠”,升迁到九卿之职。
卒,是指为封建官府服徭役的“更卒”。按照汉代制度规定,从二十三岁到五十六岁的男子,都要向政府服兵役和徭役。“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①这就是说,成年男子每年都要服一个月的徭役,称为“更卒”。另外,一生中还要服两年的兵役,一年当军队中的正卒,一年当戍守边境的戍卒。当更卒是一月更换一次,轮番服役,所以称为“更”。有的不能参加服役,可以出钱三百(一说二千)交官府雇人代替,称为“过更”。所出雇人代替之钱,称为“更赋”。既然更卒是轮番服役,还可雇人代替,所以其身份地位与工匠相同。更卒在服役期间,从事各种劳役,除担当本地修桥、筑路、运输等劳役外,还参加官营手工业劳动,如《汉书·贡禹传》所说:“今汉家铸钱及诸铁官皆置吏,卒(更卒)、徒(刑徒)攻山取铜铁,一岁功十万人以上。”可见更卒是官营手工业中的主要劳动人手。充当更卒是向朝廷承担的一种义务,是一种无偿劳动。
徒,是暂时失去人身自由的刑徒。汉承秦制,根据犯法的轻重将徒刑区分为若干等级,并在秦法基础上作了一些修改。刑徒在服役期间被押解到工地服劳役,称为“输作”。汉代同秦代一样,刑徒从事各种劳动。在官营手工业中,特别是在冶铁、冶铜以及修建宫室、陵墓等土木建筑工程中,使用刑徒劳动最多。据考古发掘,在陕西咸阳附近的汉景帝陵和洛阳附近,都发现不少的刑徒墓。他们生前就是陵园和洛阳城的修建者。
两汉封建统治者从巩固封建统治出发,曾多次下令赦免刑徒或减其刑期。但得到赦减的是极少数,大多数刑徒的境遇仍然非常凄苦,备受虐待和残害。据洛阳东汉刑徒墓发掘报告:“根据对四百四十二个死者骨骸所做的鉴定,..其中又以二十五至三十四岁的死者最多,占了总数的将近一半。在数十个刑徒的骨骸上留有被各种器械砍击或刺杀所造成的创伤。”在这批墓葬的死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酷刑甚至随意屠杀等直接暴力所造成的非正常死亡。这也是大批刑徒死于青壮年的主要原因之一。汉景帝陵墓附近的刑徒墓也有类似情况。
① 《汉书·食货志》。
另外,在官营手工业作坊劳动的,还有一部分官奴婢。这些官奴婢有的被称为“工巧奴”。工巧奴分布于官府各部门所属的工官。在武帝时杨可告缗之后,从商人那里没收了大量的田宅、奴婢,“其没入奴婢,分诸苑养狗马禽兽,及与诸官,官益杂置多,徒奴婢众。”①在西汉末年,据《汉书·王莽传》记载:“伍人相坐,没入为官奴婢。其男子槛车,儿女子步,以铁锁琅当其颈,传诣钟官,以十万数。”钟官是水衡都尉所属上林三官之一,一下子就收容了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官奴婢达十万人,数目是够大的了。
在当时的私营手工业中,个体手工业劳动者拥有少量生产资料,凭借自己的技能,自造自售。以纺织精美著名的齐(今山东临淄一带)、蜀(今四川成都一带)、襄邑(今河南睢县)各地,就有不少的个体手工业者。《论衡·程材》说:“齐部世刺绣,恒女无不能;襄邑俗织布,钝妇无不巧。”《后汉书·公孙述传》说,蜀地“女工之业覆衣天下”。纺织业而外,采铜、铸钱、冶炼、制盐各业,也是当时个体手工业者比较集中的行业。《汉书·食货志》载:“今农事捐弃而采铜者日繁,释其耒耨,冶熔炊炭,奸钱日多,五谷不为多。”“浮食寄民欲擅干山海之货,以致富。”此外,在城市还有一些从事陶瓷、漆器、车辆、竹木器、鞋帽、制酱等行业的个体手工业劳动者,当时称为“以手工所作以卖之”的“诸作”。在农村,还有农民“男耕女织”的家庭手工业,也生产了一部分布帛。
在城乡各地,还有豪富地主经营的各种手工业作坊和矿场,其中的主要劳动者是奴隶,其次是与工商业主有人身依附关系的“隶佣”。两汉时代,以经营盐铁业致富的豪民,如蜀之卓氏、程氏,宛之孔氏,皆役使僮与“放流人民”从事生产。卓氏之僮多至千人,程氏等亦有僮数百人。僮是当时对奴隶的一种称呼。“放流人民”则多是来自他乡逃避赋役或是逃债逃荒逃罪的破产农民。他们在主人的庇荫下从事雇佣劳动,因而与主人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被称作“隶佣”。在世家地主中也有在手工业生产中大量使用奴隶劳动的,如张安世“夫人自纺绩,家僮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是以能殖业资,富于大将军(霍光)”①。
两汉时期的奴隶制残余和奴隶身份的变化从上述事实中,可以看出,两汉时期虽然封建经济有大的发展,但在社会生产领域中,奴隶劳动仍然占有一定的比重。虽然汉律中不许擅杀奴婢的限制比秦律更严一些,但是私杀奴婢的事例仍然发生。至于虐待奴婢,更是常事。王褒《僮约》说:“奴不听教,当笞一百。”王充在《论衡·程材》说:“人奴之道,得不笞骂,足矣。”这些事实,足以说明两汉时期奴隶制残余仍然相当严重。但是,另一方面,也应当看到汉代奴隶身份在封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发生的一些变化。
其一,汉代奴隶中出现一些富有家财、仗势欺人的豪奴。秦代奴隶已开始有了少量的财产。到了汉代,更出现了一些拥有大量资财、仗势欺人的豪奴。比如高资地主刁间使用一些机智的“桀黠奴”外出经商。为了“尽其力”,允许他们“自饶”,可以分沾利益。这些“桀黠奴”善于经商,“连车骑,① 《汉书·食货志》。
① 《汉书·张汤传》。
交守相”,生活阔绰,结交官吏,不但给主人赚了大笔财产,自己也富饶起来。所以《史记·货殖列传》称赞刁间生财有道,“能使豪奴自饶而尽其力”。又如汉哀帝“赐董贤苍头奴婢人十万钱”①。董贤的奴婢也因主人得到皇帝的宠爱而沾光受益,成为富裕的豪奴。不仅私家奴婢有致富的,就是官奴婢中也有发财的,如《盐铁论》所说:“百姓无斗筲之储,官奴累百金。”豪奴们还依仗主人权势欺压平民,甚至公然抢劫行旅,如“霍光秉政,诸霍在平阳奴客,将刀兵入市”②;大宦官侯览“仆从宾客,侵犯百姓,劫掠行旅”③。这些情况都是前所未有的。
其二,两汉时,达官贵人之家的奴婢习于奢侈,官私奴婢中不从事生产的非生产人口逐渐增多。当时贵族官吏家的奴婢不从事生产,有的甚至随从主人过着奢侈豪华的生活,比如西汉成帝时,“公卿列侯,亲属近臣,..多蓄奴婢,被绮縠”④;东汉安帝时,“走卒奴婢被绮縠,着珠玑”⑤。不仅私奴婢如此,官奴婢亦沾染了终日游戏的习气。如《汉书·贡禹传》所说:“官奴婢十余万游戏无事,税良民以给之。”因此,贡禹向汉统治者提出“宜皆免为庶人”的建议。奴婢不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口日益增多,多是由于豪富地主及封建贵族表示阔绰,因而大大地增加了农民的负担。
其三,两汉时,出现不少要求改善奴隶身份地位的舆论。封建统治阶级中的某些人,从巩固封建统治出发,提出一些改善奴婢身份地位的主张。如西汉时董仲舒向武帝提出“去奴婢,除专杀之威”的建议。王莽改制时,下令禁止奴婢买卖、禁止杀害奴婢,以为“逆天心,悖人伦”。汉光武帝也曾下诏说:“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①此外,两汉时代还颁布了一些赦奴、减刑、灸灼奴婢依法治罪、废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等诏令。这些主张和诏令虽未能贯彻执行,甚至成为一纸具文,效果不大,但在舆论上谴责了买卖奴婢、虐杀奴婢的罪行,提出了释放奴婢、改善其地位的主张。这对于改善奴隶身份地位是有利的。
以上这些变化,虽远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奴隶制残余仍然存在的现状,但却或多或少地反映了两汉时期奴隶身份地位之相对的改变。
① 《汉书·尹翁归传》。
② 《汉书·尹翁归传》。
③ 《后汉书·侯览传》。
④ 《汉书·成帝纪》。
⑤ 《汉书·食货志》。
① 《后汉书·光武帝纪》。
第三章官私手工业我国的封建社会,自始至终强调扶植与发展“男耕女织”的个体小农经济,把手工业视为农业的副业,显示出自给自足的特征。但虽然如此,手工业与商业仍有它们的地位和作用。因为以自然经济为特征的封建经济,并不绝对排斥商业与手工业。恰恰相反,穷奢极欲的统治阶级是需要有商业与手工业为他们提供优质的产品;各地区物品资源的差别,也需要彼此交换、流通,以通有无。由于生产工具的发展和小农经济生产规模的狭小,各种农业器物的生产已非小农家庭之力所能奏效,“故工不出,则农用乖”①;何况农业的发展,直接为手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原料和市场。这一系列的因素,就使得我国封建社会的统治者虽然一再倡导以农为本、工商为末和主张重农桑而抑工商,而手工业和商业却始终存在着和不断发展着、甚至构成了封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以致出现了把从事手工业与商业作为致富的必要手段的思想,连司马迁也认为“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此言末业,贫者之资也。”②秦汉时期的手工业,就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上承战国而加速发展的时期。
① 《盐铁论·本议》。
② 《史记·货殖列传》。
第一节官府手工业所谓官府手工业,即封建国家直接经营、管理的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手工业。这种性质的手工业,在我国是有其传统的。在商、周奴隶制国家统治下,创造物质财富的直接生产者都是奴隶,从事农业劳动者为农业奴隶,从事手工业者为工匠奴隶即“百工”①,甚至连商业也由官府经营并由贾人服役,故有“工商食官”的说法②,又有“质人掌成市之货贿”③。《吕氏春秋·上农》说得更明白:“凡民自七尺以上,属诸三官,农政粟,工攻器,贾攻货”,各司其事。这些从事手工业的“百工”,“不贰事,不移官,出乡不与土齿”④。他们永远只能是“工匠役工,以攻其材;商贾趣市,以合其用”⑤。因此,在奴隶制度下,基本上不存在私营手工业与商业。但是,到了春秋、战国之际,随着井田制的瓦解、私有土地制的出现和封建依附关系的产生,奴隶制度崩溃了,一部分手工业奴隶与农业奴隶,在斗争中逐步获得了解放,离开了官府的控制而成了私营手工业者和私营商人;个体小农的大量存在,也为民营手工业者和商人提供了原料与产品来源。于是,“工商食官”的格局被打破了,逐步形成了官私手工业与官私商业并存的局面。战国时期形成的这种新格局,到秦汉时期就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定型化,这里单就秦汉官府手工业的状况述其梗概。
官府手工业的管理系统秦汉的官府手工业,有一套完整的管理系统。例如,主建筑宗庙、宫室、陵园等土木工程的官吏,叫将作少府,又名将作大匠。据《汉书·百官公卿表》,“将作少府,秦官,掌治宫室,有两丞、左右中侯。”西汉“景帝中六年(公元前144 年),更名将作大匠,属官有石库、东园主章、左右前后中校七令丞,又主章长丞。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 年),更名东园主章为木工。成帝阳朔三年(公元前22 年),省中侯及左右前后中校五丞。”东汉因之,且复左、右二校令,分掌左、右工徒①。主管官府丝织业的官吏,叫东织令丞、西织令丞,均属少府。西汉成帝河平元年(公元前28 年),“省东织,更名西织为织室”②。东汉时,少府设织室令,有丞③。又《后汉书·和熹邓皇后传》谓“御府尚方织室”,是尚方令下也有织室主管丝织手工业。至于管纺织品染色的官吏,叫平准令。《汉书·百官公卿表》中无平准令,《续汉书·百官志》始有之,属大司农,“掌知物价,主练染,作采色。”《宋书·百官志》亦载平准令掌染,而且说是“秦官”,《通典·职官》同《宋志》,因知《汉表》漏载掌染色之平准令。主管高级手工业工匠及制作① 《礼记·王制》。
② 《国语·晋语》。
③ 《周礼·质人》。
④ 《礼记·王制》。
⑤ 《逸周书·大聚解》。
① 《续汉书·百官志》。
② 《汉书·百官公卿表》。
③ 《续汉书·百官志》。
御刀剑等兵器的官吏,叫尚方令。《汉书·百官公卿表》虽无此官,但《续汉书·百官志》载少府有尚方令,“主上手工,作御刀剑诸器物。”又《通典·职官》亦谓尚方令为“秦官”,可见秦已有此官,《汉表》漏载而已。主管奴婢制作衣服及缝补之业的官吏,叫“御府令”。《汉书·百官公卿表》亦无此官,但《续汉书·百官志》少府属官有之,谓“御府令,宦者,典奴婢,作中衣服及补浣之属”,《通典·职官》同,且谓为“秦官”;又《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御府令丞”官名,可见秦时确有此官,《汉表》实漏。主管制作兵器、弓弩、刀铠之类武器的官吏,叫“考工令”。《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少府属官有“考工室令丞”,臣瓒曰:“考工,主作器械。”《续汉书·百官志》亦有之,属太仆,“主作兵器、弓弩、刀铠之属,成则传执金吾入武库。及主织缓诸杂工,左、右丞各一人。”东汉之制,显系继承秦和西汉而来,故考工令的职掌可视为通制。主管瓦当制作的官吏,叫做“都司空令丞”,属宗正。据《金石萃编》所收“宗正官当”瓦当、“都司空瓦”等,知宗正属官有“都司空令丞”,为主管宫殿建筑的瓦当制作手工业的机构与官吏,叫“东园匠令”,《汉书·百官公卿表》以“东园匠令丞”为少府所属十六令丞之一,颜师古注曰:“东园匠,主作陵内器物者也。”还有主管钱币制造手工业的“锺官”,属水衡都尉,东汉亦如之。于上可见,秦汉时期的官府手工业,即使在中央机构中,也分工细致,各有主官,其重要程度可知。
郡国县等地方机构中,也有分工主管各种不同手工业的官吏。据《汉书·地理志》所载,河内郡怀县、泰山郡及其所属丰高县、河南郡、济南郡东平陵、颍川郡阳翟、广汉郡及所属雒县、南阳郡宛县、蜀郡成都等十郡县均设有工官。(据乐浪出土漆器铭文,还有梓潼郡、武都郡也有工官。)京兆郑县、沛郡沛县、左冯翊夏阳县、魏郡武安县、右扶风雍县与漆县、常山郡都乡县、弘农郡渑池县、蜀郡临邛县、颍川郡阳城县、犍为郡南安县、汝南郡西平县、南阳郡宛县、辽东郡平郭县等凡四十八郡国①均设铁官。河东郡安邑县、太原郡昔阳县等三十五郡县均设有盐官(《通典》作三十七处,以增东平之故;马非百在《桑弘羊年谱订补》中作三十六处,系误将雁门郡之沃阳、盐泽同时列入所致)。此外,丹阳郡有铜官,桂阳郡有金官,陈留郡与齐郡有服官,蜀郡严道有木官,巴郡朐忍与鱼腹均有桔官,庐江郡有楼船官,千乘郡有均输官,南郡有发弩官等。其中盐官主煮盐,铁官主铁的冶铸,服官主衣服制作,铜官主铜的冶炼,楼船官与发弩官分别主造船和制弩,工官则主金、银器的制作。总之,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个专门为官府及宫廷所需制作各种器物、军械、衣服、金银器物及煮盐、冶铁、采矿、铸造、铸币等的手工业网,构成了官府手工业的庞大体系。
据云梦出土的秦简,表明秦国及秦皇朝时期,均设有“漆园啬夫”一官,主管官府漆园的种植与漆的生产;又有“司空啬夫”,主管大车与各种“公器”的生产;还有“左采铁”、“右采铁”等机构及“采铁啬夫”一官,主管铁的开采与冶炼。这些主管不同经济部门的“啬夫”,被通称为“官啬夫”,均受“大啬夫”的管辖。此外,还有“太官”、“右府”、“左府”、“都官”、“令、丞”及“曹长”等机构和官吏,也参加了对各种官府手工业的管理,他们又由中央的“太仓”和“内史”等官吏或部门管辖,详见高敏《云① 王先谦《补注》作五十处,盖误多宜阳与千乘二处。
梦秦简初探》(增订本)的有关篇目,此不赘述。以啬夫主管官府手工业的制度,汉代也同样存在。《汉金文录·雁足灯》铭文有“元康六年(公元前65 年),考工工贤友缮作,府啬夫建、护万年、般长当时主”字样;同书铜鼎铭文有“永始三年(公元前14 年),考工工蒲造,佑臣主、守啬夫臣彭、掾臣明主”字样;同书锺铭文有“居摄元年(公元6 年),考工□□缮,守啬夫□、守令史获、掾褒主”字样;《文物》1972 年12 期所载汉漆耳环铭文,有“绥和元年(公元前8 年),考工工并造,■工丰、护臣彭、佐臣■(?)、啬夫臣孝主”字样;《贞松堂集古遗文》卷十三《东海宫司空镫槃》铭文,有“建武中元二年(公元57 年)七月十六日,东海宫司空作铜槃□镫,重五斤,..啬夫臣倍主,丞臣寿、长臣福省”等语。所有这一切,确证西汉、东汉时主管官府手工业的低级官吏,有啬夫、护、长、般长、令、丞、佐、掾、守令史及守啬夫等官名,而且都是考工令下及东海王国宫司空之下的属官。足证文献所记,不仅完全属实,而且有不少遗漏,还进一步证明秦汉官府手工业管理之严格,因为在器物上载明制作工匠的名字及主管官吏名字,是为了检查督促和以明职责。
秦汉的官府手工业,从上引《汉书·百官公卿表》及《续汉书·百官志》所载主管机构及官吏名称看,知其管理系统历东汉而无大变。然而,关于盐铁等手工业的管理办法,却变化不小,并不像其他官府手工业那样有恒制不变。西汉之初,煮盐、冶炼及铸钱等手工业,除官营外,还允许民间私营。故吴王濞可以擅国内之盐铁生产,邓通可以任意铸造,贾谊则主张取消“纵民鼓铸”的政策。到汉武帝时期,由于政治、军事及财政上的需要,才正式实行煮盐、冶铁及铸钱等手工业的全部官营和禁止私营的制度。故各郡国盐、铁官之设,多在此时。武帝死后,官营盐、铁的政策,立即引起了争论。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 年)召开的盐铁会议,就围绕着是否罢去盐铁官和取消其官营政策开展了激烈的争论。但最后并未因此而取消盐、铁官营,仅仅废除了酒的官营,因而盐铁官营“历宣、元、成、哀、平五世亡所改变”①。其中,“元帝时”,虽然“尝罢盐铁官”,但仅仅“三年”就恢复了盐铁官营②。汉末王莽时,进一步推行了盐、铁、铸钱等业的官营制度,公开宣布盐、酒、铁、名山大泽、五均赊贷、铁币铜冶“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须由官府经营③。东汉政权建立后,据《续汉书·百官志》所云:“郡有盐、铁官者,随事广狭置令、长及丞。”本注曰:“凡郡县出盐多者置盐官,主盐税;出铁多者置铁官,主鼓铸。”这表明东汉在所有产盐、产铁郡县设置的盐官、铁官并非官营盐、铁,只是收盐、铁之税而已。又同书同志大司农条云:“郡国盐、铁官,本属大司农,中兴均属郡国。”表明东汉的盐、铁官,在隶属方面也不同于西汉。虽然,据《后汉书·郑兴传附郑众传》:“建初六年(公元81 年),(众)代邓彪为大司农”时,章帝“议复盐铁官”,郑众反对而不成。但转眼之间,盐铁官营的制度又废除了。故《后汉书·和帝纪》载和帝即位之初下诏曰:“先帝即位(指章帝而言——引者),..探观旧典,复收盐铁,欲以防备不虞,宁安边境。而吏多不良,动失其便,以违上意。先帝恨之,故遗戒郡国,罢盐铁之禁,纵民煮铸,入税县官如故① 《汉书·食货志》。
② 《汉书·食货志》。
③ 《汉书·食货志》。
事。”这表明章帝建初六年“复收盐铁”之后,因为出现了“吏多不良”的情况,不久又罢去了盐铁之禁,恢复了“纵民煮铸”的政策。和帝此诏,不过是重申章帝末年之诏而已。因此,《后汉书·朱晖传》,载章帝元和间(公元84—86 年),“尚书张林上言:..又盐,食之急者,虽贵,人不得不须,官可自鬻。于是诏诸尚书通议。朱晖奏:据林言,不可行。事遂寝。”同章帝末年已罢去盐铁之禁的事实,正相符合,否则,张林不必请求“官可自鬻”食盐了!所有这些情况,说明东汉时期的煮盐、冶铁等手工业,是允许民间私营的,这时虽然有郡国盐铁官之设置,其职事在于收盐铁之税而已,同西汉的官营盐铁官制度是有一定程度差别的①。
官府手工业的类别秦汉官府手工业的类别较多,大别之,有采矿业和冶炼业、煮盐业、器物制作手工业、漆器手工业、衣服制作手工业等。
关于采矿业和冶炼业:《睡虎地秦墓竹简》的《秦律杂抄》简文,有“采山重殿”者,“赀啬夫一甲,佐一盾”及“太官、右府、左府、右采铁、左采铁课殿”者,“赀啬夫一盾”等规定。这里的“采山”,就是指官府的采矿手工业;“左采铁”与“右采铁”,则是指主管采矿手工业的官吏。至于主管专卖铁器的官吏,则有铁官长丞,《华阳国志·蜀志》载秦惠王使张若治成都,“营广府舍,置盐铁市官及长丞”;《史记·自序》谓司马昌“为秦主铁官”;《通典·职官》谓秦郡县有铁官。汉代铁官设置之多,已于前述,足证官府的采矿、冶矿手工业已遍及全国,其中采矿、冶铁业为最多,但也不乏采铜、采金手工业,故汉代郡国中有设置金官、铜官者。汉代除置铁官经营铁的开采、冶炼与铁器制作、出卖外,还专设有名目繁多的官,如《续封泥考略》有“临菑采铁”封泥,北大历史系藏有“齐铁官印”、“齐铁官长”、“齐铁官丞”及“临菑铁丞”等封泥,益见官府采矿与冶炼手工业,以铁的开采与冶炼和铁器的制作与销售为大宗。
关于煮盐手工业:上引《华阳国志·蜀志》载秦惠王使张若治成都,“置盐铁市官及长丞”,可见秦官府经营者除采铁手工业外,还有煮盐手工业。汉代盐官的设置更为普遍,详见《汉书·地理志》;又齐地有“琅邪左盐”封泥出土,西安有“玡左盐印”的发现,《封泥考略》有“楗盐左丞”封泥,盐官名目之多,足证官府煮盐手工业的发达。
关于器物制作手工业:器物制作手工业门类很多,主要有铁器制作手工业、铜器制作业与金银器制作业等。汉代的金、银器制作业,主要集中于蜀郡与广汉郡,故《汉书·贡禹传》云:“蜀、广汉主金银器,岁各用五百万。”主管器物制作者为“工官”,故蜀郡与广汉郡均设有“工官”。汉代官府经营的铜器制作业,有属于少府的尚方令的,有属于少府的考工令的,东汉属太仆;还有属于郡国工官的。制作铜器的类别有鼎、锺、弩机、铜壶、铜镜、铜扁、铜铫、雁足镫及其他用具①。至于铁器制作手工业,尤为发达。铁器之中,除兵器外,“田器”实为大宗。为了生产大量的铁制农具,武帝时曾在① 详见高敏《东汉盐、铁官制度辨疑》一文,刊《中州学刊》1986 年5 期。① 参阅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
“大农置工巧奴与从事为作田器”②。桑弘羊也说:“今县官铸农具,使民务本。”③主作兵器、弓弩、刀铠的考工令,自然也是制作铁器的部门。此外,各郡国的铁官,除主管采矿、冶炼之外,还有权制作铁器,即使是边陲地区也不例外。如“肩水都尉彭祖归宁”,言及肩水侯官“铸作铁器”,“令品甚明”④。
关于漆器手工业:漆器的制作,首先要作成木器,然后再涂漆。由于需要漆,故又有漆园的种植与漆的生产。《睡虎地秦墓竹简》的《秦律杂抄》,有“漆园殿,赀啬夫一甲,令、丞及佐各一盾”及“漆园三岁比殿,赀啬夫二甲而废,令、丞各一甲”等规定,可见秦国早有漆园的种植,而且有专职官啬夫及令、丞、佐等官吏主管漆树的种植与漆的生产。汉代漆的生产地区甚广,《史记·货殖列传》有“陈、夏千亩漆”的记载:《太平御览》卷七六六引何晏《九州论》,谓“共汲好漆”;同书同卷引《续述征记》云:“古之漆园在中牟,今犹生漆树也”;《金石索》卷五有“常山漆园司马”印,可见常山亦有漆树的种植。汉代主管漆器制作者,大抵为各郡国之工官。具体制作漆器的工匠,据乐浪出土漆器题名,有素工、髹工、上工、画工、雕工、清工、造工、供工等,足见分工之细;具体监造漆器的低级官吏,有长、丞、掾、令史、佐、啬夫等①,足见其管理系统之完备。至于漆器的主要制作地区,大都集中于工官设置之地,故蜀郡、成郡、广汉、怀、河南、阳翟、宛、东平陵、泰山郡、奉高、雒县等有工官的地方,都应是产漆器的地方。据乐浪出土漆器铭文,知梓潼郡、武都尉也有工官。《太平御览·器物部》引《盐铁论·散不足》,有“作野王紵器”语,野王即河内,可见汉之河内也产漆器。
关于衣服制作手工业:《汉书·地理志》载陈留郡襄邑有服官;齐郡有“三服官”。特别是齐郡的三服官,尤为衣服制作手工业的中心。这里的“三服官”,主管制作“天子之服”,所属“作工”“各数千人”。所谓“三服官”,即少府属官考工室、右工室、东园匠。此“三工官”,每年“官费五千万”①,其生产规模之大,可想而知。
关于铸钱手工业:《史记·秦始皇本纪》谓秦惠文王二年(公元前336年)“初行钱”。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得知早在商鞅变法后,就有钱币的使用与铸造。诸法律条文中,凡言及损坏公物、粮食及盗窃问题时,往往按其价值多少钱计算;可见钱的使用是相当广泛的。对钱币的铸造,是绝对禁止私铸的,故《封诊式》有一个关于盗铸钱者的案例,其爰书云:“丙盗铸新钱,丁佐铸”,因而被人捕得交官。由此可见盗铸钱是受到禁止的。而汉初,铸钱由少府主管,《封泥考略》有“少府铜丞”封泥,《汉印文字征》有“斡官泉丞”铜印均可证。《汉书·百官公卿表》谓,大司农属官有“斡官长丞”,又说:“初,斡官属少府;中,属主爵;后,属大司农。”颜注引如淳曰:“斡,音筦,主均输之事,所谓斡盐铁而榷酒酤也。”实则② 《汉书·食货志》。
③ 《盐铁论·水旱》。
④ 《盐铁论·复古》。
① 参阅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
① 《汉书·贡禹传》。
“斡官”为专主铸钱之官。到孝文帝五年,“除盗铸钱令,使民放铸”②。但“自建元以来,用少,县官往往即多铜山而铸钱”③,可见武帝之初就已禁止私铸。到元狩五年,进一步“悉禁郡国毋铸钱,专令上林三官铸。钱既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钱不得行,前郡国所铸钱,皆废销之。”④此“上林三官”,在《盐铁论·错币》作“专命水衡三官作”。“三官”究何所指,史书无说明,据陈直先生考证,应为镜官令丞、技巧令丞与辨钢令丞,因为《齐鲁封泥集存》中,分别有“锺官火丞”、“锺官钱丞”、“技巧钱丞”等封泥出土,又《汉书·百官公卿表》谓水衡属官恰有锺官、技巧、辨钢三丞令名,与此正合①。钱币铸造权之收归中央,对于提高钱币质量和统一规格,都有一定的作用。
此外,还有纺织手工业,染色及酿酒等加工性手工业,建筑器材的制作手工业,兵器、车辆、陶器等日常用品制作手工业等,无不在官府手工业中保持一定的地位。此不悉举。
官府手工业的材料来源官府手工业所需原材料的来源,则依据手工业门类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来源。以漆器手工业来说,其所需漆,主要依赖于官府漆园的种植。以煮盐、采矿等手工业来说,主要依赖于山林川泽之利不许私有的国有土地制度。自商鞅变法以来,国家有权“颛山泽之利,管山林之饶”②即指此。但是,还有一些原料,非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所能自然提供者,必须仰赖于各郡国的土贡方物。关于秦汉的土贡方物之制,史书颇少言及,但并非无之。《盐铁论·本议》云:“往者,郡国诸侯各以其方物贡输。”可见昭帝之前已有土贡方物之制。又《汉书·贾山传》建议文帝以亡秦为鉴,“减外徭、卫卒、止岁贡”。又《汉书·文帝纪》元年(公元前179 年)六月,“令郡国无来献,施惠天下”。以此言之,“岁贡”之制,早在文帝之前就已有之。而汉初之制,多直接承秦而来,故土贡方物之制有可能也是秦制。值得注意者,官府手工业的原件,还有一部分来源于官府用钱向民间购买者。1955 年,在西安汉城门外,发现了一批铜的原料,其中有一铜块,刻有“汝南富波宛里田戎卖”字样①。可见官府经营的铜器手工业,其原料除来源于官府的采铜手工业之外,也确有来源于用钱向民间购买者,而且远从汝南郡购买来。
官府手工业的劳动力来源秦汉官府手工业的劳动力及其来源,综而言之,不外乎如下几种情况:第一,是以官府奴婢从事手工业劳役。我们知道,汉代官府奴隶不少,秦时尤多。据云梦秦简,官府奴隶之“隶臣妾”,其中男性为“隶臣”,女性为② 《汉书·食货志》。
③ 《汉书·食货志》。
④ 《汉书·食货志》。
① 参见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
② 《汉书·食货志》。
① 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
“隶妾”。“隶臣妾”的服役是终身性的,“隶臣妾”所生子女,也同样是奴隶,必须经过取赎或立军功,才能免去其奴隶身份。“隶臣妾”被强迫从事各种劳役,其中从事手工业的男性劳动者,谓之“工隶臣”。一旦沦为“工隶臣”,即使立了军功可以赎免时,也只能免去其奴隶身份,但仍得为工,《军爵律》关于“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的规定,便是例证。如果是能用“针为缗绣它物”的“隶妾”,即会手工技艺的女性奴隶,法律规定:不得赎免;只有其中属于“边县者”,才允许“复数其县”,详见《仓律》。法律对于“工隶臣”和有手工技艺的“隶妾”的赎免规定,其所以特别严格,就在于官府手工业仰赖于这些技术性奴隶。到了汉代,以奴隶从事官府手工业劳动者同样不少。《汉书·食货志》载武帝用杨可告缗后,没收了“以千万数”的奴婢,官府也把这些“没入奴婢,分诸苑养狗马禽兽及诸官”。这显然是把奴隶分配给京师的各个苑囿和各个部门去从事各种劳役,其中无疑包括官府手工业作坊。至于同书所载武帝时,“大农置工巧奴与从事,为作田器”,则更明显是以奴隶从事官府手工业生产。第二,以刑徒从事官府手工业。所谓“刑徒”,系指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处徒刑的社会罪犯而言。他们虽有刑期,但在服刑期间,必须戴着刑具同奴隶一样参加劳役,这在云梦秦简的法律条文中有不少反映。秦简《徭律》有“兴徒以为邑中之功者,令婞卒岁”的规定;《秦律杂抄》有“徒络徂廿给”及“徒络徂五十给”的话,可能是以“徒”编织丝带并规定其完成数量;同律还有“大车殿,赀司空啬夫一盾,徒笞五十”的条文。除《徭律》所云之以“徒”从事土木建筑劳役外,其余都是在官府手工业作坊中服役。到了汉代,这种情况更多了。贡禹所论:“今汉家铸钱,及诸铁官,皆置吏、卒、徒,攻山取铜铁,一岁功十万人以上”①,就是这种情况的写照。又《盐铁论·水旱》云:“卒徒工匠以县官日作公事”,“今县官作铁器”,“卒徒烦而力作不尽”;同书《复古》也说:“卒徒衣食县官,作铸铁器”,都是以刑徒和更卒、工匠一道从事官府手工业的生产劳动。故成帝时,颍川有“铁官徒申屠圣”等领导的一百八十人的起义,也有“山阳铁官徒苏令等”领导的二百二十八人起义②。《古刻丛钞》所录建平郫县石刻,有“徒要本”的题名。所有这些都是以“徒”从事官府手工业之证。第三,是官府以征发来服更役的“更卒”从事官府手工业劳动。上引《汉书·贡禹传》及《盐铁论·水旱》、《复古》等篇所载同“徒”一道从事官府铸钱、采矿及制作铁器等手工业劳动的“卒”就是证明。第四,是工匠及工师:云梦秦简中多次提到工匠与工师,如《秦律杂抄》有“工择榦”,“工久榦”,“赀工”,“非岁功及无命书,敢为它器,工师及丞赀各二甲”及“县工新献”等说法,其中言“工”者,即工匠,言“工师”者,即教新工学手技艺的技工教师。所以,《均工律》有“工师善教工,故工一岁而成,新工二岁而成”的规定。在乐浪出土漆器题名中,关于工匠,有“素工”、“上工”、“画工”、“清工”等之分,可见官府手工业中的工匠,不仅有按工龄划分的“故工”与“新工”的区别,而且还有按工秩命名的各种不同的工匠名称。汉代的官府手工业作坊中,也有工匠,如《汉书·高惠高后孝文功臣表》,谓梧齐侯阳城延“以军匠”从刘邦起兵;前引《盐铁论·水旱》中,也有“卒徒工匠以县官田作公事”的说法,西汉① 《汉书·贡禹传》。
② 均见《汉书·元帝纪》。
之末,长安“工匠饿死”①;王莽作九庙时,曾“博征天下工匠”②;《太平御览》卷八二六引崔寔《政论》,就称从事手工业的工匠叫“织师”;地下出土的若干汉代器物上,大都刻有“工×造”字样。所有这些,都是官府手工业中有工匠及工师之证。
无偿劳役制无偿劳役制,在秦汉官府手工业中占有极大比重,这是官府手工业劳动形式的最大特征。上述在官府手工业作坊劳动的奴隶,显而易见,是人身最不自由的强制性劳役者。至于刑徒,他们虽有刑期,刑满以后仍为自由人,在这些方面同奴隶有差别,但当其服劳役时,不仅在工种、劳动强度和生活待遇等方面,同奴隶没有差别,而且其不自由的程度有时还超过奴隶,如在劳动时必须戴上刑具,这在秦简《司空律》及《徭律》等有关规定中可以清楚看出①。因此,刑徒也属于人身极不自由的强制性无偿劳动者。说到“工匠”及“工师”,其人身名义上是自由的,但实际上并不自由。例如秦简的《工律》规定:官府手工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必须刻上所属官府及生产者的名称和名字,不能刻者以漆书之。汉代若干出土器物的题名情况尤其证明这一点。这样的规定与作法,目的在于迫使监工者和生产者负责和便于追究,以防止监工及工匠的消极怠工。又秦简《均工律》规定:“新工初工事,一岁半功,其后岁赋功与故等”,即工匠每年都有生产定额,新工的定额只有老工匠的一半,第二年就得与“故工”相同。如果没有完成定额,或学习技艺不能如期完成以及生产出来的产品被评为下等时,工匠与工师都要分别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详见《均工律》、《工律》及《秦律杂抄》。特别是被征发来的工匠,长期被固定于某一官府作坊,虽饿死也不能离开。因此,“工匠”与“工师”,名义上虽为自由人,实际上接近于人身不自由的奴隶与刑徒,已为向隶属关系十分严格的“匠户”、“百工户”及“伎作户”的转化准备了条件,可视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百杂之户”的前身。至于“更卒”,来源于征发,虽然人身基本上是自由的,但是在服役期间必须按时到达,不到期限不能离开,限期内服役是无偿的。因此,实质上也是强制性的无偿劳役。总而言之,四种人中,有奴隶与刑徒两种是不折不扣的无偿服役者,且人身极不自由;更卒,虽名义上有人身自由,在服役期内,也是不自由的无偿劳役者。只有“工匠”与“工师”,可能略有报酬,但至少也是半不自由和半无偿的劳动者。这表明无偿劳役制,在秦汉官府手工业作坊中占主导地位。其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封建的官府经济制度在手工业领域的表现形式所规定的;另一方面,则同这时奴隶制残余的严重影响不无关系。基于此,就给秦汉官府手工业带来了许多弊端和严重的桎梏性。
官府手工业的作用与弊端关于官府手工业的作用与弊端,当时人颇多论及者。以官府经营的采矿、① 《后汉书·隗嚣传》。
② 《汉书·王莽传》。
① 参阅高敏《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的有关篇目。
冶炼、铸造、煮盐及铁器制作等手工业来说,有人认为:“总一盐铁”,除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外,还是“建本抑末、离朋党、禁淫侈,绝并兼之路”的手段。因为由官府来经营这些重大的手工业,可以改变“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海为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大抵尽收放流人民也,远在乡里,弃坟墓,依倚大家,聚深山穷泽之中,成奸伪之业,遂朋党之权”①的危险局面;也可限制像吴王濞那样“专山泽之饶,薄赋其民,赡养穷乏,以成私威”②的割据势力;官府“总盐侯”和“铸农器”还可以使国家“财用饶”,使农民“器用备”而“务本”,并“一其用,平其贾,以便百姓公私”③。一言以蔽之,官府经营这些重大的手工业,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市场价格、发展农业生产、打击割据势力和富商大贾、加强中央集权制度的物质基础的有力措施。在当时情况下,这些看法也是基本符合实际的。但是,与此同时,它所带来的弊端和消极作用,也同样不容忽视。以官府制造的铁器来说,“多苦恶”,“器多坚 ”,农民购买时,“善恶无所择”;又“多为大器”,而且是一个模式,“不给民用”;有时农民需要购买,而出卖铁器的“吏数不在,器难得”;出卖铁器的地方离农村太远,农民往往“弃膏腴之日,远市田器”,以致误了农时;官府规定的价格太高,出现了“盐铁贾贵,百姓不使”的情况;有的器物质量太低劣,农民购买以后,以致“民用钝弊,割草不痛”,弄得农民“作剧”而“得获者少”;当质量低劣的铁器无法出卖时,就强制摊派于民,所谓“铁官卖器不售,或颇赋与民”,即指此事。在采矿、冶矿和制作铁器的过程中,又“征发无限”,“更繇以均剧”,使“百姓疾苦之”①。有时被征发服役的更卒,强迫他们出钱代役,出现了“郡中卒践卒更者,多不堪责取庸代”②,也正如卜式所说:“郡国多不便县官作盐铁,铁器苦恶,贾贵,或强令民卖买之。”③所有这些情况,都是官府手工业特别是官营铁器制作手工业带来的弊端。造成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第一,在于管理不善,如铁器的大小、规格,制作时“务应员程”,故不合民用④,因而不随“秦、楚、燕、齐土力不同”的特点,使铁器的“刚柔异势”和大小适宜⑤;或价格规定太死,官府“一其贾”,使购买者无可选择⑥;或者布局不合格,不能把冶铸之所,靠“通铁炭”地区,造成“咸远而作剧”和“道次发僦运盐铁烦费”的状况⑦。第二,主管者用人不当,“吏或不良,禁令不行,故民烦苦之”⑧;更有甚者,“吏不奉法以存抚,倍公任私,各以其权充其嗜欲”①;“为吏既多不良矣,又侵渔百姓,县吏厉诸① 《盐铁论·复古》。
② 《盐铁论·禁耕》。
③ 《盐铁论·水旱》。
① 以上均见《盐铁论·水旱》。
② 《盐铁论·禁耕》。
③ 《史记·平准书》。
④ 《盐铁论·水旱》⑤ 《盐铁论·禁耕》。。
⑥ 《盐铁论·水旱》⑦ 《盐铁论·禁耕》。
⑧ 《盐铁论·复古》。
① 《盐铁论·执务》。
小吏,小吏厉诸百姓”②;“吏匠侵利”,贪污盗窃③,或“吏恣留难”百姓,或“行奸卖平”,以次充好④。第三,劳动者消极怠工。如钱币铸造,“废天下诸钱,而专命水衡三官作。更匠便利,或不中式,故有厚薄轻重”⑤。而此三者,都与封建剥削制度有关。可见在剥削制度下,即使实行很有利的经济制度,也将带来许多不利的后果。
② 《盐铁论·疾贫》。
③ 《盐铁论·错币》。
④ 《盐铁论·本议》。
⑤ 《盐铁论·错币》。
第二节民间手工业在官府经营的手工业外,秦汉时期的民间手工业也得到发展,其表现形式通常有三种:一为独立的民营手工业者所经营的手工业;二为大手工业主经营的手工业;三为同农业相结合并作为它的副业的个体小农经营的家庭手工业。三者各占多大比重,虽然很难准确回答,但三者同时存在却是可以肯定的。如当王莽时,“博征天下工匠”以建九庙。这些工匠被征发之前,显然属于独立的民营手工业者。《史记·平准书》所说的“诸贾人、末作”中的“末作”,当就是城市中的独立手工业者。由于他们大都拥有自己的手工作坊,故《史记》又称他们为“诸作”,《集解》引如淳释“诸作”曰:“以手力所作而卖之”,即以手工方式为市场而生产的独立手工业者。拥有大量奴隶或手工业劳动者,并用以采矿、冶炼和铸造器物的大手工业主,在《史记》、《汉书》的货殖列传中有集中的反映。至于耕织结合的小农家庭手工业,几乎比比皆是。因此,秦汉民营手工业一般存在这三种形式。
民营手工业的类别,也同官府手工业一样颇为复杂,但主要的要算采矿业、煮盐业、冶铸业、纺织业、造纸业及其他杂手工业。
采矿业、煮盐业与冶铸业我们知道,早在商鞅变法时,就“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①,“外收百倍之利,收山泽之税”②,随后就有“盐铁市官及长丞”的设置。这表明盐铁早已官营。但自从“汉兴,海内为一”,有了“开关梁,弛山泽之”的条件,于是“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③,私营工商业发展了,这中间自然也包括盐、铁的私营。加上文帝的“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的政策的实行,在“山东食海盐,山西食卤盐,岭南沙北,固往往出盐”的情况下,鲁国的猗顿“用监盐起家”;邯郸的郭纵“以铁冶成业”;巴蜀寡妇名清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数也”;赵人卓氏“用铁冶富”,秦破赵迁之于临邛,仍“即铁山鼓铸”,“富至僮千人,田池射猎之长,拟于人君”;山东的程郑“亦冶铸”,秦灭六国后迁之临邛,仍营其业,“贾椎髻之民”;梁人孔氏,“用铁冶为业”,秦灭魏后迂于宛,仍“大鼓铸”,“家致富数千金”;鲁人曹邴氏,“以铁冶起,富至巨万”;齐人刁间,“逐渔盐商贾之利”,“起富数千万”④。
吴越一带,“东有海盐之饶,章山之铜”①,吴王刘濞得以“专山泽之饶”②,“擅障海泽”③,“即山铸钱,富埒天子”④。“邓通专西山”以铸钱,“财① 《汉书·食货志》。
② 《盐铁论·非鞅》。
③ 《史记·货殖列传》。
④ 《史记·货殖列传》。
① 《史记·货殖列传》。
② 《盐铁论·禁耕》。
③ 《盐铁论·错币》。
④ 《汉书·食货志》。
过王者”,以致“秦、雍、巴、蜀因邓氏,吴、邓钱布天下”⑤。汉初所封赵国,也“以冶铁为业”⑥。封于山东之胶东国与鲁国,都以“鼓铸盐铁”为务⑦。所有这一切,除汉初诸封国之经营盐铁多少有王国经营的性质外,其余都是私营盐铁手工业主兼大商人。实则王国所经营盐铁,相对于西汉官府中央的官府手工业而言,也有私营性质。各王国君主,实为大的盐铁业主。
煮盐、冶铁、铸钱三大手工业,自汉武帝实行严格的从采矿、冶炼、铸造到销售的官营制度以后,私营的比重虽下降了,却并未绝迹。故西安城门外,发现刻有“汝南富坡苑里田戎卖”给官府字样的铜块⑧。元帝时,贡禹也说:“民坐盗铸,陷刑者多”⑨。即使在王莽严禁私铸钱币的情况下,私铸仍然不能断绝,出现了“坐..铸钱抵罪者,自公卿大人以至庶人,不可胜数”的局面,最后迫使王莽改变“私铸钱者死”的立法,“更轻其法”为“私铸作泉布者与妻子没入为官奴婢”⑩。到了东汉,郡国虽仍设盐、铁官,但只征税而已,实际上恢复了西汉初“纵民煮铸”(11)的制作度。因此之故,民营采矿、冶炼等民间手工业便迅速发展起来。以远在江南的桂阳郡来说,这里“县出矿石,佗郡民庶常依因聚会,私为冶铸”。建武年间迁桂阳太守的卫飒,为了不使“招来亡命,多致奸盗”,就在这里“起铁官,斥罢私铸,岁所增入五百余万”①。可见在卫氏“起铁官”之前,这里的私营采铁与冶铁手工业是十分发达的。又河内郡的林虑县,西汉在这里设有铁官,东汉这里仍然产铁。据《后汉书·党锢·夏馥传》,桓帝时,馥为人所陷,“乃自剪须变形,入林虑山中,隐匿姓名,为冶家庸”。这个“冶家”既用钱雇人冶铁,其为民营手工业主无疑。其实,不单是一般平民,即使是皇亲国戚,也有私营冶炼之业的。《太平御览》卷八三三引壬子年《拾遗记》云:“汉郭况,光武皇后之弟也,累金数亿,家僮四百人,黄金为器,功冶之声,震于都鄙。时人谓郭氏之室,不雨而雷,言铸锻之声盛也。”显然,郭况实为一个大冶炼手工业主,不过像郭况所经营的手工业,就不能说是民营了,而是官宦人家的。
纺织手工业由于纺织手工业的材料来源容易获得,又不需要有雄厚的资金,一般小农家庭往往又是纺织手工业的兼营者,以致当时的统治者言及社会生产时,总是以男耕女织为标志。这表明家庭的纺织手工业是私营手工业的主要形式。由于家庭手工业的原料来源,主要依赖于农业的种植范围和水土所宜,于是随着各个地区气候条件的不同,带来了农作物产品的差别和产量的多少与优劣,从而使得不同地区的家庭纺织手工业也发生了差别。如河内的丝纺织业就比较发达。《后汉纪》卷二○,质帝本初元年(公元146 年)九月,⑤ 《盐铁论·错币》。
⑥ 《史记·酷吏·张汤传》。
⑦ 《汉书·终军传》。
⑧ 参阅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
⑨ 《汉书·贡禹传》。
⑩ 《汉书·食货志》。
① 《后汉书·循吏·卫飒传》。
载朱穆奏记曰:“河南一郡,尝调缣、素、绮、縠才八万余匹,今乃十五万匹,官无见钱,皆出于民。”这里的“调”,是调发、调运之意,意即在质帝本初元年之前,朝廷每年要向河内郡调发缣、素、绮、縠等丝织品八万多匹,而这些丝织品,都是河内郡的农民以纳税形式交给郡里的。如果农民没有普遍从事家庭丝纺织业的情况,是不会有这么多丝织品上交官府的。再从“今乃十五万匹,官无见钱,皆出于民”的话来看,表明有官府以钱购买丝织品的迹象,但实际上都是取之于民,更见缴纳丝织品者都是农户。据《后汉书·郡国志》,河内郡有户十五万。以十五万户之民,一次调丝织品十五万匹,合每户一匹,则河内地区丝纺织手工业之发达可知。又《居延汉简释文》卷三有“河内廿两帛八匹,三尺四寸大半寸,二千九百七十八”简文,可见河内地区丝纺织品已远销至边郡居延地区,反映出河内丝纺织品商品化倾向之突出。又曹魏明帝景初二年(238 年),诏“以绛地交龙锦五匹”等“答汝(指倭使)所献贡直;又特赐汝绀地勾文锦三匹”,而此皆当时“好物也”①,可见绛地、绀地,也早已成为具有地方特色的优质丝织品的集中产地。至于蜀、汉之地,则盛产蜀布;齐、陶之地,盛产缣;兖、豫之地,多产丝、絺、紵。故“齐、陶之缣”与“蜀、汉之布”并称②。汉简中也屡见“广汉八稯布”及“九秽稯布”等简文;“兖、豫之漆、丝、絺、紵”,“为养生送终之具”①;齐地“织作”的“冰纨绮秀纯丽之物,号为冠带衣履天下”②;蜀地之“女工之业,覆衣天下”③,其所产的“锦”号为“蜀锦”,以致汉末三国时成了这里的主要经济来源,所谓“决敌之资,唯仰锦耳”④。还有鲁地,“颇有桑麻之业”;粤地“女子桑蚕织绫”;燕、代之地,“田畜而事蚕”⑤;三辅地区,出“白素”⑥。特别是巨鹿郡一带和任城亢父等,也以产缣称著,故官府曾给马援以“巨鹿缣三百匹”⑦;而《西京杂记》卷一载:“霍光之妻遗淳于衍散花绫二十五匹。”至于任城亢父所产之缣,则远销河西走廊及西域,故《流沙坠简考释》中有“任城国亢父缣一匹,幅广二尺二寸,长四丈,重二十五两,直钱六百十八”的简文。还有陈留郡的襄邑,由于盛产优质丝织品,故官府在这里设有服官,而《论衡·程材》则有“襄邑俗织锦,钝妇无不巧”的话。《陈留风俗传》也有“襄邑..有黼黻藻锦,日月华出,以奉天子宗庙御服焉。”⑧此外,房县出御绵,朝歌产罗绮,清河产缣总,也同襄邑的缣绣齐名,故左思《魏都赋》有“锦绣襄邑,罗绮朝歌,绵纩房子,缣总清河”的概括。所有这一切,不仅说明丝织品与麻织品各有不同的产地;而丝织品中,又有锦、缣、绮、纨、縠、缟、绫、罗、白素、帛、绢等之分,又各有其集中产地。如此众多的纺织业产品,其中固然有的① 《三国志·魏志·倭人传》。
② 《盐铁论·本议》。
① 《盐铁论·本议》。
② 《汉书·地理志》。
③ 《后汉书·公孙述传》。
④ 《太平御览》卷八一五引《诸葛亮集》。
⑤ 《汉书·地理志》。
⑥ 范子:《计然书》卷下。
⑦ 《太平御览》卷八三一引《东观汉记》。
⑧ 《太平御览》卷八一五引。
出于官府手工业,但小农经营的家庭纺织业和手工业主经营的纺织业,也不可忽视,而且在纺织技术上锐意改进者和具有专门纺织技术者,多在民营纺织手工业作坊中。东汉崔寔做五原太守时,为了发展本地的民间手工业,“乃卖诸峙,得二十余万”,诣雁门、广武“迎织师,使巧工作机及纺以教民织”①,可见雁门、广武一带,早已有技术高超的民间“织师”,而且五原一带民户也普遍学会了纺织技术。边远地区的情况尚且如此,中原地区自然更不用说了。
如果以纺织品来说,无疑更以民营手工业为主。因为麻的生产者都是小农,而且其绩麻、纺织,技术性较低,麻布的生产也形成了不同地区的不同特产;而且麻布的类别也很多。以著名的麻布产地来说,除前述之蜀汉地区的“蜀汉布”及“广汉八稯布”外,还有产于越地的“越布”,曾使“光武帝见而好之”,令会稽以此为贡②;还有东莱惤县所产之“惤布”。《说文解字》释惤曰:“惤布出东莱。”即其证。更有“江东葛”,《太平御览》卷八六引《魏文帝诏》中有“江东为葛,宁可比罗纨绮縠”语可证。此外,少数民族地区也多产布。如氐人称殊缕布为“絣”,西胡人称毳布为“■”,南郡蛮夷所出布称“賨布”,又叫“幏布”③。至于麻布的类别,许慎《说文解字》中已有緆、絺、绤、绉、紵、絟、繐、紨等之分,并谓“緆为细布”,“絺为细葛”,“绤为粗葛”,“绉为絺之细者”,“紵为枲类布白而细者”,“絟为细布”,“繐为细疏布”及“紨为粗细布”。如果按纺织时所使用的缕的粗细而分,又有“七稯布”、“八稯布”、“九稯布”及“十稯布”等不同名目。《说文解字·禾部》云:“布八十缕为稯。”“七稯布”大约是最粗布,故多为徒隶者之衣。《史记·孝文帝本纪》:“后元二年(公元前162 年),令徒隶衣七稯布。”可证。云梦秦简《金布律》有“褐衣”的名称,且用为刑徒与“隶臣妾”之衣。“枲”是制作褐衣的原料,枲即粗麻。可见秦汉时均以麻布供徒隶衣着用。实则,一般贫苦农民,也多作粗麻布,故一旦发迹为官,便称作“释褐”,意即脱下褐衣而穿官服了。八稯布与九稯布,多为戍卒所服用,故居延汉简中常见此等布名。至于十稯布,可能是最细的布,可以为官俸。《汉书·王莽传》所云:“一月之禄,十稯二匹。”即其证。
制陶手工业早在战国时期,制陶手工业就很发达,产地遍及齐、鲁、燕、秦、楚诸国。秦汉时期,更有进一步发展。秦的制陶手工业,多集中于凤翔,凤翔彪脚镇画砖最为出色。秦汉官府手工业中,也有专门主管制陶业机构和官吏。《汉书·地理志》载汝南郡安城设“陶官”,《齐鲁封泥集存》有“安城陶尉”封泥,便是例证。根据西安汉城出土的各种瓦当文中有“宗百官瓦”、“都司空瓦”及“右空”等文字来看,表明宗正属官都司空令及少府属官左、右司空令,实为其主管机构。汉武帝时期,官府制陶手工业达到了鼎盛时期。据《三国志·魏志·董卓传》注引华峤《后汉书》云:“卓曰:武帝时,居① 《太平御览》卷二六三引崔寔《政论》。
② 《后汉书·独行·陆续传》。
③ 均见东汉许慎:《说文解字》有关字义。
杜陵南山下,有成瓦窑数千处,引凉州材木东下以作宫室,为功不难。”裴注引《续汉书》云:“杜南山下,有孝武故陶处,作砖瓦一朝可办。”由此可见,在终南山有官窑区,专门烧制官瓦。除官府制陶业外,民营制陶业也同样存在。特别是今之咸阳县窑村,汉人称“咸里”、“咸亭”或“咸阳亭”,就是西汉民营制陶手工业的集中地。因为在这里出土的陶器中,有“咸里高昌陶鼎”、“咸里直章陶壶”及“咸里亭久陶瓮”等等字样的若干陶片或陶器,而这些陶器上的文字,大都写上了私人的姓名,这同官府手工业题名的作法大不相同,故知为私人制陶者所题,亦得知汉之咸里为民营制陶业的集中所在①。
秦汉时期的制陶手工业中,值得注意的是釉陶的正式出现和彩陶的盛行。早在商代和西周,就已有在陶器表面上釉的开端。1953 年在郑州二里岗商城遗址中,发现了一种豆青釉布纹陶尊,质地坚硬,有不吸水性。次年,在西安封普渡村西周长田墓中,也发现了带豆青色釉的陶豆。这说明商周时就已多少知道上釉的技术。不过,这时的上釉技术还仅仅是开端,陶器表面还没有光泽,色泽也不纯正。但是汉代北方的釉陶,不仅数量多,而且色泽或作浓黄,或作深绿;南方的釉陶,多是淡绿色或淡黄色,这说明上釉的技术已有发展。因为釉是一种矽酸盐,施于素底上,经过火烧,就成了有釉的光泽面,可以洗涤而不剥蚀,更不会被玷污。釉的色彩,取决于在砂酸盐里加入某些氧化物。如加入氧化铁即成黄色,经过还得火,又呈青色,即成青釉,也即青瓷的前身②。汉代的釉陶色彩纯正,这说明已经懂得加入氧化铁和掌握火候等技术。这就为瓷器的生产奠定了基础。
造船和造纸手工业以造船手工业来说,属于官府者,《汉书·百官公卿表》中缺载其主管机构及官名,但京兆尹有“船司空县”,颜师古注曰:“本主船之官,遂以为县。”以此言之,秦或汉初本有船司空一官。又同书水衡都尉属官有“辑濯令丞”,师古曰:“辑濯,船官,为檝櫂之假借。”《汉书·地理志》载庐江郡有楼船官,显然是郡国主管造船的官吏。从当时用船从事水战的需要量以及江南民间水上交通的需要来看,官府和民间的造船业应当都是存在的。从吴王刘濞能造“一船之载,当中间数十辆车”①的大船和公孙述能“造十层赤楼帛兰船”②等情况看,造船业的分工应当是很细致的。特别是长沙汉墓中出土的木船模型,前后有三舱,有桨十六支,后有舵,广州出土的木船一件,船上建重楼,桨十橹一。如无发达的民间造船业为基础,官府也无法造出这种大船来。可惜史料缺载,无以知当时民间造船业之详情。
造纸手工业的出现,是汉代历史上的大事。我国史学界公认:“纸是中国人民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它的发明对人类文化传播与推动所起的作用是不可计量的。在中国,有了纸,才有印刷术的发明;有了纸,才能大量地抄书藏书印书,书籍才能流通,文化才能传播;有了纸,在世界艺术史上大放异① 上所引陶器字样,均见《关中秦汉陶录》卷一;参阅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② 参阅:《中国青瓷史略》。
① 《史记·淮南衡山列传》。
② 《后汉书·公孙述传》。
彩的中国绘画才能得到蓬蓬勃勃的发展。纸对世界文化的贡献也是同样大的。传到欧洲,就助成了世界历史上有名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促进了社会的进化。”①事实正是这样,这些话一点也不夸张。西汉史籍缺载关于造纸的主管部门和官吏,但西汉时确已有纸的生产。《汉书·游侠·原涉传》,谓他在武帝时曾“削牍为疏”,可见这时尚无纸的使用。但《汉书·外戚·孝成赵皇后传》云:“时儿生八九日。后三日,客复持诏记,封如前予(籍)武,中有封小绿箧,记曰:‘告武以箧中物书予狱中妇人,武自临饮之。’武发箧中有裹药二枚,赫蹏书曰:‘告伟能,努力饮此药,不可复入,女自知之。’伟能即宫。”颜师古注引孟康曰:“蹏,犹地也,梁纸素令赤书而书之,若今黄纸也。”又引应劭曰:“赫蹏,薄小纸也。”由此可见,西汉后期,确已有纸使用。
东汉前期,已有纸写经、传者。《后汉书·贾逵传》云:章帝时,“逵自选《公羊》严、颜诸生高才者二十人,教以《左氏》与简纸经传各一通。”李贤注曰:“竹简及纸也。”所谓“简纸经传各一通”,即简写经传与纸写经传各一通。可见和帝之前,已有用纸写经传者。又《后汉书·和熹邓皇后传》云:永元十四年(公元102 年),“至冬,立为皇后。..是时,方国贡献,竞求珍丽之物,自后即位,悉令禁绝,岁时但供纸墨而已。”此事发生在蔡伦于和帝元兴元年(公元105 年)奏上其新的造纸术以前三年,更见蔡伦之前早已有以纸充贡献之物者。近人劳榦在其《论中国造纸术之原始》一文中,说他于1942 年秋天,曾在额济纳河流域的烽燧台下,在已掘旧坑中,发现了一张汉代的纸,尚可见三十余字,且此旧坑曾出土和帝永元五年(公元93 年)及七年的兵器簿,还出土了一枚永元十年的木简。此纸出土的位置,在永元十年木简之下,表明它埋入地下的时间应在永元十年之前。由此可见,在元兴元年蔡伦发明造纸术之前已有纸的使用了①。1958 年5 月,在西安市郊灞桥的一座西汉墓中出土一叠大小不等的古纸片,共有八十八片。据鉴定,是用大麻的韦及树纤维制作的植物纤维纸。又1973 年至1974 年,在内蒙居延汉代遗址中,也发现了麻质纤维纸。可见,蔡伦之前确已有植物纤维纸,蔡伦只是改进了造纸术而已。到了东汉,官府造纸手工业正式规范化了,由少府属官尚方令主其事。《北堂书钞》卷一○四引《东观汉记》曰:“蔡伦典作尚方作纸。”又《太平御览》卷六○五云:“黄门蔡伦,典作尚方作纸,所谓蔡伦纸也。”《后汉书·宦者·蔡伦传》云:“永元九年(公元97 年)监作秘剑及诸器械,莫不精工坚密,为后世法。自古书契多编以竹简,其用缣帛者谓之为纸。缣贵而简重,并不便于人,伦乃造意,用树肤麻头及敝布、鱼网以为纸。元兴元年(公元105 年)奏上之。帝善其能,自是莫不从用焉,故天下咸称蔡侯纸。”李贤注引《湘州记》曰:“耒阳县北有汉黄门蔡伦宅,宅西有一石臼,云是伦舂纸臼也。”《后汉书补注续》云:“汉人能为纸者蔡伦之外,又有左伯。伯字子邕,东莱人。汉兴,用纸代简。至和帝时,蔡伦又为之,而子邕尤得其妙。故萧子良答王僧虔书云:‘子邕之纸,妍妙辉光。’”由上可见,早在西汉后期和东汉前期,确已有纸的使用。不过这时的纸,多丝、絮参用造成。大抵这段时期,各地都在改进造纸的技术。故东① 季羡林《中国纸和造纸法输入印度的时间和地点问题》,见《中印文化关系史论文集》第11 页,三联书店1982 年版。
① 见《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十九册。
汉和帝时前后,蔡伦、左伯同工造纸之术。他们的作法,显系总结大量民间造纸之法而成,并实现了从丝、絮参用造纸别用树皮、麻头、破布、鱼网等植物纤维造纸的飞跃。从此以后,用纸日多,如《北堂书钞》卷一○四引马融《与窦伯可书》云:“孟陵来赐书,见手书欢喜何量!书虽两纸八行,行七字。”又同书同卷引崔瑗《与葛元甫书》云:“今遣送许子十卷,贫不及素,但以纸耳。”按马氏为顺帝与桓帝间人,崔瑗则为吏于安帝以后,可见在和帝时蔡伦发明造纸术以后不久,纸的使用便大为推广了。随之而来的,必然是造纸手工业的发展。
如上所云,东汉时期的民间手工业似有发展的趋势,至少采矿、冶炼与铸造手工业是这样。造纸手工业,则是新兴的手工业,官府未立专官经营,应以民营为主。造船手工业曾有官营者,但是主管机构并不很多,可能也以民营造船手工业为主。正因为如此,东汉时人王符曾以洛阳为例,描述当时手工业与商业等末业的兴盛情况时说:“今举俗舍本农,趋商贾,千马车舆,填塞道路;游手为巧,充盈都邑。..今察洛阳,资末业者,什于农夫;虚伪游手,什于末业。”①毫无疑问,这些为末业者,都是属于民营手工业。① 《潜夫论·浮侈》。
第四章手工业技术秦汉时期的手工业,在生产技术上,多继承前代的传统,而各有所发展。如土木建筑,水利的治理等等,都是这样的。同时也有新的开拓,造纸术的出现,就是一个很重要的项目。
第一节建筑木结构的广泛使用我国古代建筑技术最突出的特点是木结构的广泛应用,其主要成就是框架式结构和“斗拱”结构的高度发展。从具体结构来说,它们都用立柱、横梁组成骨架,全部重量由柱子承接,传到地面,墙体不承重而只起隔断的作用。这种建筑结构体系到汉代已趋于成熟,并已用拱作为柱、梁之间的过渡设施,同时起装饰作用。自两汉到清代的两千多年,我国建筑技术基本是朝着这个方向发展的。所谓“墙倒屋不塌”,是说明梁柱系统的木结构的优点,并且在室内空间的分隔、开辟门窗、墙的用料和施工等方面都具有灵活性。无论哪种木结构,构件主要用榫卯接合。这种榫卯结构,从1975 年浙江河姆渡原始公社遗址的发掘看,自新石器晚期已经采用,有方形、圆形的榫,长方形、圆形的卯,有的构件上既有凸榫,又有卯眼。五里碑长沙战国墓葬中,棺椁方木榫卯有插榫、银锭、齿形三种形式,这些都说明这种建筑结构是我们先人独立创造的,有着自己独特的风格,至今仍广泛使用。
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自然资源条件差别很大,各民族的习俗和生产发展也各有特点。因而,在建筑形式、用材和结构方面都表现出十分丰富多采的内容,如黄土高原多用夯土版筑、打坯砌墙或打土为窑,西南地区部分为亚热带气候,炎热而潮湿,用木、竹搭成“干阑”式结构。利用硅酸盐粘土材料烧制砖、瓦,是从战国起建筑材料的一大发展。在还原气氛下使砖瓦成为灰色,尤为我国独创。秦汉时期小条砖逐渐趋向模式化,还创造了榫卯砖、企口砖、楔形砖等。“秦砖汉瓦”,表明在秦汉时期,综合使用木材、砖瓦作为主要的建筑材料已相当成熟。此外,在建筑物中还采用了金属构件,例如秦代用“金杠”。木构建筑的这类铜构件,可以加固节点和装饰门窗。到了东汉,由于冶铁业的发展,能提供大量廉价、优质的钢工具,石构建筑如石室、石阙、画像石墓等大量涌现。以石阙为例,目前已发现汉代石阙二十余处。建安十四年(公元209 年)建成的四川雅安高颐阙最为精美,其上仿木结构,做出直料的基座、层檐和斗拱。1953 年发掘的沂南东汉画像石墓全由石块砌成,其中有一幅画面为两个院落组成的建筑物,并有角楼、石阙、华表,对研究汉代建筑布局很有价值。
西汉时已出现多层建筑,到东汉得到了迅速发展。在梁柱上再加梁柱的迭架技术的应用,表明了木构技术的重大发展,奠定了后世木构高层建筑技术的基础。
宫殿建筑和万里长城秦汉时期,宫殿建筑技术取得了巨大成就。虽然其主要形式仍是战国时期盛行的高台建筑,但规模更加庞大宏伟。所谓“高台建筑”,是一种夯土和木结构相结合的建筑形式,它把许多单体建筑聚合在一个阶梯形夯土台上。秦代建成的咸阳新宫、朝宫等都是在夯土台群上修建的庞大宫室殿屋群。公元前212 年秦始皇兴建的朝宫,尤其华丽壮观,朝宫的前殿就是著名的阿房宫,《史记》中称它“上可坐万人,下可建五丈旗”。
在建筑技术上有着伟大成就的是举世闻名的万里长城。从战国时代起,燕、赵、魏、齐等国便各筑有长城以防备其他国家和游牧民族的侵扰。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用三十六万民工,花了十多年时间将列国长城连接起来,西起临洮,北达阴山,南至雁门关,东接燕长城直达辽东,工程十分浩大。以陕西韩城县现存魏长城为例,基部宽7 米,顶宽4 米,用黄土夯筑,烽火台每边宽7 米,高9 米。现存的秦长城有的用粘土夹杂碎石夯紧,夯窝小而密集,相当坚牢。汉代修筑长城的技术和规模又远胜前代。《居延汉简》称汉代长城是“五里一燧,十里一墩,卅里一堡,百里一城”。玉门关汉长城残高仍有4 米多,自地面50 厘米处起,每15 厘米铺芦苇一层,夯土中加入小石子。烽火台每边宽17 米,高达25 米,有的用土坯砌筑,也夹有芦苇以增强抗压力,防止冲刷。长城表现了中华民族的磅礴气概和聪明才智,反映了当时测量、规划设计、建筑和工程管理的高超水平。
城市建筑和规划古代建筑规模的宏大和技术的进步,又表现于城市的建筑和规划。汉长安城周长达25 公里,比当时的罗马城要大三倍,在世界城市建筑史上有重要地位。这座城设有十二座城门,门道下有砖券下水道。城内三分之二为皇室、贵族占有,其中,未央宫竟占全城面积近四分之一。有八条主要街道,可容十二辆马车并列驰行。又设有九个“市”。居民多在城的东北隅。全城划分有160 个街坊,所谓“街衢相径”,在城市规划上已有很高水平,趋于定型。张衡《西京赋》说是“廓开九市,通阛带阓,旗亭五重,俯察百隧”,正是这一大城市的真实写照。汉初建长安城进行了多年,每次征发距长安城六百里以内的农民十四万人服役(为期一月),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贵族宅第“柱壁雕镂,加以铜漆,窗牖皆有绮疏青琐”①。由于崇尚厚葬,在营造墓室方面,也是煞费经营,造成极大的糜费。而平民百姓则是穷困到“无立锥之地”,居住条件极为简陋。
① 《后汉书·梁统传附梁冀传》。
第二节水利秦代的水利事业秦代开通的水渠和运河,有秦渠、灵渠和江南运河。
公元前215 年,秦将蒙恬领兵十万,驻守在现今的后套地区。为解决军粮,组织士兵在黄河沿岸开垦土地,修筑灌渠,此即秦渠。秦渠位于宁夏平原,从青铜峡边开凿上口和下口两个渠口,经金积,引黄河水向东北流,过灵武城北,全长75 公里,有大小支渠222 道,灌溉农田18 万亩,至今仍在使用。公元前214 年开凿的灵渠,沟通了湘桂交通。船只可以从湘江过灵渠到达桂江。灵渠全长35 公里,主要工程有铧嘴、大小天平、北渠、南渠。当初灵渠的主要功能是航运,现在则主要用于灌溉。关于江南运河,据《越绝书·吴地传》记载:“秦始皇造道陵南,可通陵道,到由拳塞,同起马塘,湛以为陂,治陵水道到钱塘、越地,通浙江。”
汉代的水利事业汉代,水利事业蓬勃发展,水利工程布及全国。有名的水利工程如山河堰是汉水支流褒水上的著名引水灌溉工程,传说是楚汉相争时,由萧何、曹参主持修建的。六辅渠是兒宽于元鼎六年(公元前111 年)主持兴修的,以郑国渠北面的冶峪、清峪、浊峪等几条小河为水源,灌溉地势较高而郑国渠又无法自流灌溉的农田①。白渠是太始二年(公元前95 年)修建的,因为是赵中大夫白公建议修筑的,故因人取名。它“穿渠引泾水,首起谷口,尾入栎阳,注渭,中袤二百里,溉田四千五百余顷”②。成国渠大约汉武帝时修筑,从今眉县引渭水,东北流,穿过漆水河,至今兴平县境入蒙茏渠,灌溉今眉县、扶风、武功、兴平一带的农田。龙首渠大约是汉武帝元朔至元狩年间(公元前128—前117 年)修建的。它引洛水灌溉临晋平原,当渠道通过商颜山时,采用井渠施工法,开创了隧洞竖井施工的先河。在施工中,由于挖掘出恐龙化石,故取名龙首渠。六门筦,又称六门陂,是汉元帝时南阳太守召信臣于建昭五年(公元前34 年)主持修建的。它位于穰县(今河南邓县)之西,壅遏湍水,设三水门引水灌溉。元始五年(公元5 年),又扩建三石门,合为六门,故称六门筦。鸿隙陂是汉成帝以前修的,位于淮水和汝水之间,是具有相当规模的蓄水灌溉工程。鉴湖,又称镜湖,是东汉永和五年(公元140年)由会稽太守马臻主持修筑的。它是在各分散的湖泊下缘修一道长围堤,形成一个蓄水湖泊。“堤塘周回三百一十里,都溉田九千余顷。”“水高田丈余,田又高海丈余。若水少则泄湖灌田,如水多则闭湖泄田中水入海,浙以无凶年。”①黄河的治理① 《中国水利史稿》(上册)第125、126 页,水利电力出版社1979 年版。② 《汉书·沟洫志》。
① 见《通典·州郡》十二所引刘宋孔灵符《会稽记》。
治理黄河,是汉代的重大水利工程。西汉初年,黄河尚比较安定,只在汉文帝前元十二年(公元前168 年)“河决酸枣,东溃金堤”②。决口后曾派许多民工前往堵口,从而揭开了汉代治黄的序幕。汉武帝时,黄河决口频繁出现,曾造成连续二十三年的泛滥灾害,给人民带来了极大的痛苦。汉武帝元封二年(公元前109 年)派汲仁、郭昌主持堵塞决口工程。在几万民工的奋斗下,终于堵住了决口,这就是瓠子堵口。汉成帝建始四年(公元前29年),黄河又在馆陶和东郡金堤一带决口,淹没土地十五万顷,成帝派王延世主持堵口工程。王延世采用竹笼装石“两船夹载而下之”的施工方法,很快将决口堵住。可是只过了两年,黄河又在平原决口,这以后的近百年内,黄河泛滥不止,封建统治者不积极治河,致使人民灾难深重。直到东汉永平十二年(公元69 年),才派王景主持治理黄河。王景动员组织了数十万人修筑黄河大堤,花费以百亿计。一年后,工程完成,使改道后的黄河河床得到固定,摆脱了原来高出地面的地上河床,使洪水灾害相应缓解。王景在治理黄河的同时,又整修了汴渠,“十里立一水门,令更相洄注”①,从而发展了水门技术。
汉代的水利史专著汉代出现了水利史专著——《史记·河渠书》和《汉书·沟洫志》。《河渠书》的体例是司马迁首创的,它系统论述古代治水史实以及当代的防洪、航运和农田水利建设的主要成就。同时,也指出少数水利工程效益短暂,得不偿失,要人们从中吸取教训。比如山西引汾溉汾阴,引河溉汾阴蒲板的工程,仅利用几年,就因河流摆动位移,使工程失效。褒斜航道工程,修成后,因坡度大,水流急,不能通航。龙首渠花了十余年修筑,可是使用时间很短,造成惊人的浪费。这种从正、反两方面来写水利史的方法是很有价值的。《汉书·沟洫志》是《史记·河渠书》的续篇,“沟洫”二字,规模太小,不如“河渠”取义恰当。将《沟洫志》与《河渠书》对照,不难发现,《志》前面约三分之一的内容,基本上全部抄录自《书》,但有的地方作了简省,有的略有增加,有的只是个别字作了改动。自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起,为《志》的新内容:引泾增修六辅渠和白渠的由来与过程;齐人延年关于引河入内蒙古大沙漠然后东流入海的大胆设想及建议;黄河决口改道的历史及治理方策的多次论争;王莽当权时,王横在议论治河的言谈中,曾引《周谱》记载“定王五年(公元前602 年)河徙”。这是黄河改道最早的记载①。这些记载不仅有历史意义,而且对后代的治水工作有实际意义。② 《史记·河渠书》。
① 《后汉书·循吏·王景传》。
① 王成组:《中国地理学史》第37 页,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
第三节纺织秦汉时期纺织技术的发展秦汉时期,纺织技术较前代更为发展,各种纺织品的质量和数量都有很大提高。
汉时纺织品的花色品种十分丰富。以丝织为例,在缯或帛的总称下,有纨、绮、缣、绨、、缦、綮、素、练、绫、绢、縠、缟、■、■,以及锦、绣、纱、罗、缎等数十种。这说明当时织造技术达到了纯熟的境地。特别值得重视的是汉代出现了彩锦,这是一种经线起花的彩色提花织物,不仅花纹生动,而且锦上织绣文字。在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的丝织品中,还发现了几种起毛锦,说明汉代就创造了起绒织物,并成为我国传统的织锦工艺之一。汉代的布以麻、葛为代表。麻布的质量很好,有些甚至可以和丝、罗、绮相仿。此外,汉代还把毛织成或赶成毡褥,铺在地上,这是地毯的肇端。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大量纺织品,反映了当时纺织技术的高水平。经鉴定,马王堆出土丝织品的丝的质量很好,丝缕均匀,丝面光洁,单丝的投影宽度和截面积同现代的家蚕丝极为相近,表明养蚕方法和缫、练蚕丝的工艺已相当进步。“薄如蝉翼”的素纱织物,最能反映缫丝技术的先进水平。如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的素纱禅衣,长160 厘米,两袖通长190 厘米,领口、袖头都有绢缘,而总重量只有48 克,纱的细韧是可想而知的。这样的丝,如在缫丝工艺、设备、操作各方面没有一定水平,是根本生产不出来的。染色工艺在秦汉时已很发达,有一染、再染,加深加固颜色的技术。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彩色套印花纱及多次套染的织物,据分析共有36 种色象,其中浸染的颜色品种有29 种,涂染的有7 种,以绛紫、烟、墨绿、蓝黑和朱红等色染得最为深透均匀。在染料上,无论是植物性染料、动物性染料还是矿物性染料的运用,都取得了很高的成就。经过练染加工的织物,颜色绚丽,光彩动人。
汉代织物上的花纹图案,内容多为祥禽瑞兽、吉祥图形和几何图案,组织复杂,花纹奇丽。在织造技术上,主要有彩绘和印花两种形式。彩绘和印花,从长沙马王堆汉墓中出土很多,归纳起来约为两种:一是彩色套印,一是印花敷彩。“两者的共同点是,线条细而均匀,极少有间断现象,用色厚而立体感强,没有渗化污渍之病,花地清晰,全幅印刷。这可见当时配料之精,印制技术之高,都达到了十分惊人的程度。”①纺织机械的发展秦汉时期,纺织机械主要有纺车、布机、提花机等。汉代的纺车是由一个大绳轮和一根插置纱锭的铤子组成,绳轮和铤子分装在木架的两端,以绳带传动。纺车既可加捻,又能合绞,和纺坠相比能大大提高制纱的速度和质量。秦汉时期的布机,由滕经轴、怀滚、马头、综片、蹑等主要部件和一个适于操作的机台组成。由于采用了机台和蹑,操作者有了一个比较好的工作条件,可用脚踏提综,腾出手来更快地投梭引纬和打纬,从而提高了织布的速度和质量。提花机是比一般布机更复杂的织机。据汉代王逸《机妇赋》记载,汉代的提花机已经基本上具备了中国传统提花机的各种主要部件,从性能方面看,已经能织造任何复杂变化的纹样。秦汉时期的纺织机械,在当时世界上处于遥遥领先的地位。李约瑟博士认为,西方的提花机是从中国传去的,使用时间比中国晚四个世纪。
第四节采矿汉代矿业的特点秦汉两代具体记载采矿技术的文献非常缺乏。除了一些零星记载外,没有专著。从文献和考古材料来看,汉代采矿业有三个明显的特点:第一是开采的矿藏种类增多。据《汉书·地理志》记载,当时开采的主要矿藏有铁、铜、金、银、锡、铅、丹砂、盐、玉、石油、天然气、雄黄、雌黄等十余种,其中尤以盐、铁、铜的开采规模最大,获利最多。“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吴以诸侯即山铸钱,富埒天子。邓通,大夫也,以铸钱财过王者。”①公元前一世纪时,每年十万余人去“攻山取铜铁”,所凿矿井深达“数百丈”。②汉武帝时,全国设铁官49 处,盐、铁官所在地一般即是重要的钢铁生产基地。从《汉书·地理志》及《续汉书·郡国志》的统计对比中得知,铁官所在地的41%是铁的产地。当时比较有名的54 个采矿点分布在31 个郡国。第二是开采的矿石种类有所增加。以铜为例,汉以前开采的铜矿石主要是孔雀石〔Cu2(CO3)(OH)2〕、自然铜(Cu)、赤铜矿(Cu2O)和蓝铜矿〔Cu3(CO3)2(OH)2〕。汉代又增加了硫化铜(CuFeS2)。山西运城洞沟东汉铜矿遗址就是开采硫化铜的古矿井③。第三,矿井中运输矿石的工具有显著进步,出现了和现在手工煤窑用的四轮小斗车类似的车子。河北承德汉代矿冶遗址出土了这种车子的铁车轮。
汉代采矿技术关于汉代的采矿技术,由于文献缺乏,我们只能据现存汉代古矿井了解。比如河南巩县铁生沟,有汉代采铁矿的矿区,内有方形和圆形两种竖井。类似的竖井在徐州利国驿汉代冶铁遗址采矿区也有发现。铁生沟矿井是沿矿脉平行掘进的,井下有道,有的巷道为斜坡形,可能与矿脉走向有关。沿巷道下掘,便进入矿床。从竖井和斜巷的位置看,当时已对不同的矿床采取了不同的采掘方法①。
河北承德专区汉代铜矿遗址,矿井约有一百多米深,中部采矿场上,遗留有坑木,整齐地堆成四方形,有两米多高,已经朽坏。有的坑木被压断,坑道里尚有未运走的矿石。矿石从坑道顶端(即掌子面)开采下来后,先运到采矿场,然后从矿井中运出去。发掘出来的采矿工具有铁锤、锤形器、钎子、铁锄、铁车轮等。由于矿井顺着矿脉开凿,因此矿井的形状不是直上直下,而是弯曲的。在有斜坡的地方,矿石靠人背,在平坦的坑道里,则用斗车拉②。
1930 年,山东滕县宏道院出土的一块汉代画像石刻,描绘出采矿的劳动① 《汉书·食货志》。
② 《汉书·贡禹传》。
③ 安志敏等:《山西运城洞沟的东汉铜矿和题记》,《考古》1962 年10 期。① 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巩县铁生沟》,文物出版社1962 年版。② 罗平:《河北承德专区汉代矿冶遗址的调查》,《考古通讯》1957 年1 期。场面。在开采场里,有的用镐挖,有的用钎凿,还有三人合作的场面:一人扶钎,两人用锤打。矿石挖出后,从竖井中提升出去③。这个画像石刻与古矿井遗址反映的情况相符。
③ 见《文物》1959 年1 期。
第五节冶金秦汉冶铁业的发展秦所采取的政治经济措施,促进了冶铁业的发展,有利于钢铁技术的进步。始皇陵侧出土的秦代大型铁铧长达三百毫米,重十余斤。近年来河北围场县等地也先后出土秦代铁权。从战国时已用“铁杖”,“铁殳”作兵器看,《史记·张良传》记载夯土使用重一百二十斤的大铁椎,当非虚传。
汉代冶铁业较秦有更大发展。西汉中期,武帝刘彻和桑弘羊等实行盐铁官营,全国设立了四十九处铁官,人力物力相对集中,推广先进技术。西汉三大手工业中,冶铁业占着主导地位。《汉书·贡禹传》说:当时“攻山取铜铁,一岁功十万人以上”。实际上包括民间开采以及《盐铁论》所说“家人合会”这类小规模经营方式在内,参与冶炼铜铁的人数远不止此。西汉末年和新莽时期以盗铸论罪的数以十万计,就是证明。在广大群众实践的基础上,汉代出现了规模宏大的冶铁作坊。以河南为例,解放以来,经过普查、发掘和据文献所载,可以确定有冶铁遗址的所在已有十八处,所占面积达数万平方米至十余万平方米。其中,如巩县铁生沟、南阳瓦房庄、郑州古荥镇均经大规模科学发掘。巩县铁生沟发现大量经破碎拣选的矿石和木炭、铁渣,炼炉遗址十八座和藏铁坑、大铁块多件。南阳瓦房庄在三千平方米的发掘区域内,找到三个铸造区和一个炼钢锻造区,发现多个熔炉遗址,“人排”遗迹,大量铁范、泥范和各类铁器、耐火砖等。郑州古荥镇1965 年、1975 年两次发掘,发现两座大型炼铁高炉遗址,大积铁多块,其中最重者达二十多吨,烘窑十余座和大量泥范、铁器、铁渣、鼓风管、矿石等。温县西招贤村冶铁遗址在一座烘范窑内出土三百多套完整的叠铸泥范。这些重大发现为研究汉代冶铁生产和冶铁技术提供了十分重要的资料。
炼铁技术在炼铁技术方面,以古荥冶铁遗址为例,一号高炉炉缸呈椭圆形,面积达8.5 平方米,炉高约5—6 米,炉容达到50 立方米左右,估计日产量有半吨到一吨,在当时技术条件下,这是相当可观的,也是世界上绝无仅有的。椭圆形炉型反映了冶铁工匠增大炼炉产量的重大努力和对鼓风与炉径相互制约关系的深入认识。在古代鼓风器风量、风压较小的情况下,这是扩大炉容,多加鼓风器,使风能达到炉缸中心的一个途径。炉基南面的坑中重达二十余吨的大积铁,证明高炉曾多次修筑、使用。对积铁、铁块和铁渣的分析和计算,证实汉代已有意识在炉料中加入石灰石作熔剂,以降低炼渣的熔点,改善渣的流动性和炉况。
汉代的生铁一般是高碳低硅的白口铁。由于炉温增高和熔铸技术的改进,从西汉前期起,就出现质量比白口铁为优的灰口铸铁,如河北满城刘胜墓所出车■就是用灰口铸铁造的。南阳瓦房庄出土的西汉东汉铁釜、浇口各一件则是高磷灰口铸铁。磷份增高,使铁水流动性改善,适用于薄壁大型容器的铸造,即使在现代也还有这样使用的。汉代出现这种新的铸铁材料,应是冶铁工匠有意地加入高磷铁矿或富磷熔剂的结果。特别重要的是,在巩县铁生沟和南阳瓦房庄出土的铁器组织中还发现了质量十分优良的球状石墨(铁生沟铁铲和瓦房庄铁),与现行球墨铸铁国家标准中的一类A 级球状石墨相当。球墨铸铁是1947 年才在英国研制成功的一种高强度铸铁材料,目前在工业生产中应用广泛。在其研究过程中曾受到韧性铸铁中偶而出现的球状石墨的启发。而我国早在西汉后期已出现了球墨铸铁,可说是冶铸史上的一个奇迹。
制钢技术汉代工农业生产和军事活动的需要,使各种制钢技术得到蓬勃发展。西汉前期刘胜墓所出钢剑,经检验是由块炼铁渗碳反复锻打而成的,由于锻打次数增多,钢的质量比战国燕下都钢剑有明显提高。到了东汉时期,又出现了以炒钢为原料的经“三十炼”的金马书刀和钢刀。《汉金文录》著录的永元错金书刀,铭文为“永元十六年(公元104 年)广汉郡工官..卅炼史成长荆守丞主”。1974 年山东苍山县出土的东汉钢刀,铭文有“永初六年(公元112 年)五月丙午造卅炼大刀吉祥”,为接近共析成份(碳含量千分之八)的高碳钢锻成。稍后一些时期,在东汉中平年间(公元184—189 年)又出现具有“百炼清刚”铭文的百炼钢刀。
另一卓越的制钢工艺——铸铁脱碳成钢,则是从高度成熟的铸铁柔化术衍变而来。通过长期反复的实践,汉代冶铁工匠对于生铁的机械性能随着碳份的高低而变化这一点已有深入的认识。在实践上,他们能够把碳含量达4%左右或更高的铸铁,经过脱碳使内层也消除白口铁的组织,通体都成为高碳钢。这样,就创造了一种在固态下通过高温脱碳处理,把生铁变成钢的先进工艺。郑州东史马出土的东汉铁剪和南阳东汉铁戟等,就是这样制成的。由于生铁在浇注过程中,非金属和金属夹杂物可上浮撇去,金属组织较为纯净。因此,铸铁脱碳后所得到的钢,和现代碳素滚珠轴承钢的质量相近。这种制钢工艺从目前资料看,是我国所独有,很有独创精神。
西汉时期钢铁技术最重大的成就是炒钢(或炒铁)的发明。它是在地面上挖出缶状炉缸,内层涂以耐火泥,上置顶盖,做成炒钢炉。冶炼时,将生铁料烧成熔融或半熔融状态,鼓风吹炼并加搅拌,使成为熟铁,或在有控制地脱碳的条件下成为低中碳钢以至高碳钢。流传至今的传统炼钢工艺仍沿用了这种方法。因为它以生铁为原料,价廉易得,生产率高,因此和其它制钢方法相比,有极大的优越性。它的出现和逐步推广改变了整个冶铁生产的面貌,是钢铁发展史上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情。炒钢技术及热锻制钢,大大促进了百炼钢的发展,使之进入成熟阶段。巩县铁生沟和南阳瓦房庄都出土有炒钢炉,说明炒钢技术可能在西汉中期或稍迟时已经发明。东汉时期铁器种类增多,锻铁器比铸铁器有明显增加,铜兵器全被铁兵器取代,社会生产力也较西汉有提高,这和炒钢的发明和推广是分不开的。
制钢术的进步,需要更多的生铁作原料,从而促进炼铁技术的发展。巩县铁生沟似已试用煤来冶铁。用煤作燃料是冶铁技术提高的重要因素。在鼓风技术方面,东汉时期以水力为动力,创制了“水排”鼓风装置,在钢铁史和机械史上都有重大的意义。从南阳地区诸冶铁遗址的实地调查看,有些炼炉即建在河边,很可能采用水力鼓风。南阳自战国以来即以冶铁著称,南阳大冶孔仅曾任西汉大司农和大农丞领盐铁事等要职,境内又有丰富的水利资源,“水排”在这里产生是很自然的。
铸造技术在铸造技术方面,汉代使用铁范和韧性铸铁更加广泛,技术上高度成熟。如南阳瓦房庄出土经检验的铁农具就有八件是韧性铸铁的,并且大都是质量较好的黑心韧性铸铁。它们铸作精细,退火完全,有的和现代韧性铸铁已无原则区别。温县烘范窑出土的叠铸范是战国齐刀币叠铸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其中共有十六类铸件,三十六种规格,如各种车马器和权等,最多的一次可铸得八十四件铸件,工艺设计和制作都十分精巧。为了易于清理、打磨,内浇口薄仅2 毫米,采用预热铸型浇注。这一技术在解放后多年内仍被一些工厂用以大批量地铸造纺织机、缝纫机的零件。
汉代《淮南万毕术》说:“曾青得铁则化为铜。”“曾青”指天然硫酸铜。它与铁作用得金属铜。这就是胆铜法,它开创了水法冶金的新途径。关于铜镜铸造方面,长期使人们感兴趣而又众说纷纭的是透光镜的铸作。河南省博物馆所藏西汉铜镜一面,经过测试,证实有“透光”效应①。近年来经用现代科学方法研究与试制,已经弄清楚它的作用机理,主要是由于镜体很薄,又在背面铸出花纹,冷却时造成铸造应力,再加磨制,而使镜面具有微小的曲度,这样在光的照射下,就可将镜背花纹、文字反映出来。汉代一些少数民族如居住在滇池周围地区的滇族具有发达的青铜文化。
石寨山、李家山等处先后出土的大批青铜器和铜柄铁剑等,造型、铸作都很精美。其中,如贮贝器盖的细小部件,应是用失蜡法铸成的。大量青铜农具(如斧、等)的出土,证实这里也和商周时中原地区一样,曾使用青铜农具进行耕作。汉代式样的“滇王之印”和铜洗,又说明汉代在云南设郡后,这一地区和中原的联系有所加强,加速了经济、文化发展。此外,如广西岭溪县等地出土的五铢钱、铜鼓等,也是各民族间文化交流,共同发展的实物例证。
① 赵新来:《介绍一面西汉透光镜》,《河南文博通讯》1979 年3 期。第六节机械农业机械农业机械方面,牛耕的推广是社会生产力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汉武帝时推广大型铁农具,牛耕得到进一步普及。所谓“耦耕”,当是两牛抬扛合引一犁的耕作方式。汉代畜力犁已采用犁壁,从山西平陆等地汉墓出土的犁耕图看,犁由犁辕、犁梢、犁底、犁铧、犁壁组成,并可用犁箭调节耕地深浅,已基本定型。长江中、下游,在西汉时期农业生产还比较落后,如《史记》所说:“饭羹鱼,或火耕而水耨。”东汉以后,南方逐步推广水利与牛耕,并普及东北、西北和西南的部分地区。
由赵过倡制的三脚耧,是武帝时期推广应用的先进播种机械。它有三条耧脚,下套三个小铧,用来开沟;每两脚间为一田垄;由闸板调节耧斗开口,以控制种子流量;耧后拖挂一木棒,木棒下端为方木框,横放垄上,一次可完成开沟、下种、覆盖等工序。这可以说是最早的畜力播种机。《盐铁论》说:“铁器,民之大用也。”又说:“器便于不便,其功相计而倍也。”这正是汉代对使用农业机械和先进农具的正确认识。
扬水机械和风扇车在扬水机械方面,除使用桔槔和辘轳外,到东汉毕岚已发展为翻车。《后汉书·宦者·张让传》记载:中平三年(公元186 年)“又使掖庭令毕岚铸铜人四,..又作翻车、渴乌,施于桥西,用洒南北郊路,以省百姓洒道之费。”翻车主要是应用链传动的原理,将低处的水提升到高处,可用于灌溉和排水等。它在当时是世界上最先进的扬水机械。
西汉时,我国已经使用了轮扇。《西京杂记》记载:“长安巧工丁缓..作七轮扇,连七轮,大皆径丈,相连续。一人运之,满堂寒颤。”1973 年河南济源县西汉晚期墓葬中出土了陶风扇车明器。这说明至迟在西汉晚期,已经发明了谷物脱粒后,清理籽粒,分出糠粃的风力机具。它把轮扇连续扇风以及籽粒重则沉、粃轻则飏的经验巧妙地结合起来,应用于一个机械之中,确是一种新颖的创造。在辽阳三道壕东汉晚期古墓的壁画上还有另一种玩具风车。
水碓用脚踏碓来舂米,发明很早。东汉时桓谭《新论》载有水碓,已利用水力驱动水碓。南阳地区又用水力来驱动鼓风器,称为“水排”,更是机械史和冶金史上的重大发明。欧洲十六世纪用水力鼓风,对当时的钢铁生产曾起了很大作用。中国“水排”的使用比欧洲早一千七、八百年。由于它“用力少,见功多”,逐步得到推广,直到近代,在东南、西南等地区仍有使用于炼铁的。水排是根据水碓凸轮传动的原理,使水碓通过曲柄摇杆、绳、绳轮和鼓风器联接而创制的,是中国最早的具有动力机、传动机构和工作机的机器。据《后汉书·杜诗传》记载,南阳太守杜诗注意冶铁生产,兴修水利,“造作水排”,对这一鼓风机械的推广应用,起了促进作用。
候风地动仪汉代在机械方面的另一杰出成就,是张衡发明的著名的候风地动仪。中国古代对地震这一自然灾变早有认识,有世界上最丰富的地震记录,从而产生了创制地震仪的科学构想。张衡生于东汉章帝建初三年(公元78 年),《后汉书·五行志》载,从公元92 年起,连年发生地震,出现地裂、山崩等灾变。正是在这种地震频仍和战国以来机械学发展的基础上,经过刻苦的钻研、摸索,张衡在阳嘉元年(公元132 年)制成了世界上第一台地震仪(候风地动仪),比欧洲同类仪器早一千七百年。据《后汉书·张衡传》,候风地动仪是用精铜铸造,形似酒樽,直径约1.94 米,高约2.72 米的大型仪器。器内正中立有“都柱”,周围有八条滑道(“八道”),装有八组杠杆。樽体周围按东、南、西、北、东北、东南、西北、西南八个方向排列铸有八个龙头,分别对应“八道”。龙头口含铜丸,下蹲八个张口向上的铜制蟾蜍。它的原理和现代倒立式震摆相同。当地震震中较远时,由于体波(在地球内部传播的地震波)传播速度较快,首先被仪器接收,因惯性作用,都柱倾倒,通过杠杆作用,龙口张开,铜丸落入蟾蜍口中,发出响声,即可报知地震。文献记载及现代实验表明,这种装置能测得一、二级的无感地震。地动仪和张衡所制浑仪、浑象都设在洛阳灵台。有一次陇西发生地震,地动仪的西方龙口落下铜丸,从而作出正确的记录。过了几天,人们才从驿马邮传知道陇西地震的确讯。这证实了地动仪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是符合科学原理的。它的结构和形象,由王振铎先生复原,现陈列在中国历史博物馆内。此外,张衡还发明了水运仪象(“作浑天仪,以漏水转之于室内”),这是我国第一台用水力作动力的天文仪器,又是最早的机械计时器。
《西京杂记》记载:“汉朝舆驾祠甘泉汾阴,备千乘万骑。太什执辔,大将军陪乘,名为大驾。司南车,驾四,中道。..记道车,驾四,中道。”沈约所著《宋书》与《宋史》都说张衡制作过司南车,或称指南车。记道车又叫记里鼓车。它利用车轮的转动自动表示出车行的里数,和现代汽车上的里程表的作用相同。
机械中转动原理的应用秦汉时期,机械中应用了凸轮传动、链传动、曲柄摇杆传动等原理,这是这一时期机械技术的重要成果。根据考古发掘所得的实物和文献记载,至迟在西汉就发明了齿轮,并且不久就应用了齿轮系①。1975 年山西省永济县出土了两个铜齿轮,相互啮合较好。据同时出土的遗物推断,这两个齿轮至迟是西汉的遗物①。记里鼓车必是通过齿轮系传动实现准确可靠的记程,张衡的水运仪象和指南车也必是采用了齿轮系②。可见,汉代已对齿轮传动比有定量的认识,这是机械学的重大进步。秦汉时期掌握的几种基本的、重要的机械传动原理,为后世机械技术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① 刘仙洲:《中国机械工程发明史》第一编,第93 页,科学出版社1962 年版。① 陆敬严、田淑荣:《中国古代齿轮新探》,同济大学科技情报站印。
② 刘仙洲:《中国机械工程发明史》第一编,第93 页,科学出版社1962 年版。《西京杂记》记载,西汉巧工丁谖作“被中香炉”,在任何位置均保持水平不致倾倒,其持平装置和现代陀螺仪的万向支架相似,反映出汉代机械学所达到的高度水平。
机械与冶金技术的发展发明与应用机械,要求有相应的制造技术。金属零部件的采用对机械制造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冶金技术的发展使金属切削加工技术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近年在河北满城一号汉墓中出土的五铢钱,其外圆上有车削或锉削的痕迹,刀花均匀,切削振动波纹清晰,椭圆度很小。同墓出土的器物中,还有铁锉、铁凿、三棱型青铜钻、青铜弩机和青铜箭头等。其中,青铜弩机的结构相当复杂,但加工精度和表面光洁度很高,青铜箭头经过了抛光。以上表明当时的金属加工已达到了一定的水平。秦始皇陵出土的铜车马不仅反映了当时高超的冶铸技术,也展示了各种机械联接方式,如镶铸、铸焊、对焊、钎焊、过盈联接、销联接、铆接以及精确的孔加工技术和装配技术。王莽时中国已有先进的测量工具,其结构和功能基本上与现代卡尺相同①。
① (英)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英文版)第四卷第二分册,第61 页。第七节交通运输陆路交通秦汉时期,陆路和水路交通都得到了较大发展。
驰道和栈道的修建,是秦汉时期规模宏大的筑路工程。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下令筑驰道,以咸阳为中心修了多条大道。如从咸阳到今包头西面修筑的驰道,宽达22 米,有的路可高出道旁1—1.5 米,用红砂岩石填筑,山口凿出宽达50 米的通道,工程技术水平很高,规模很大。
栈道的修筑始自战国,秦汉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栈道盘旋于高山峡谷之间,因地制宜采用不同的工程技术措施,或凿山为道,或修桥渡水,或依山傍崖构筑用木柱支撑于危岩深壑之上的木构道路,表现了在筑路工程中适应十分复杂的地形条件的出色的技术能力。西汉前期已有四条通四川的栈道。东汉时在三门峡黄河北岸开凿栈道,于花岗岩悬崖上,向壁凿出凹字形空间,路面宽1—2 米,工程非常艰险,至今犹存和平年间的题记。
陆路交通的主要工具是各种车辆。汉代车型名目繁多,如《汉书·舆服志》所载辂车、安车等。车辆设计因不同的用途而异,大多为两轮车,还有结构简便、灵活适用的独轮车和稳定性强、载重量大的四轮车。辽宁辽阳西汉遗址出土有铁车輨(车轴承)、车■(铁圈)等物,说明汉代已在车轴上加铁圈,使与铁轴承相配,其间加上油脂润滑,以增强车轮的牢固性,减少与轴承的摩擦力。
水路交通和造船业与陆路交通相并行的是水路交通的发展及造船业的兴盛。秦代开凿的灵渠,沟通了长江和珠江两大水系。它的总体布局和具体设计都是很科学的,在我国和世界航运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汉代已有比较完整的水军体制,发展了用途不同、类型多样的舰船。东汉刘熙在《释名》中记载有艨艟、舰、船、艇等船型,分别用于作战、航行。此外还有“高十余丈”的“楼船”。
汉代船舶技术的进步还表现在橹、舵和布帆等的发明和应用。橹是比桨效率高的推进工具,俗语有“一橹三桨”之说。船尾舵的出现大概在两汉之交,它使人们能够轻便灵活地掌握特定的航向。刘熙《释名》说:“随风张幔帆。帆,汎也,使舟疾汎汎然也。”这说明至迟到东汉已使用布帆,它是利用风力解决船舶动力问题的重大发明。橹、舵、帆的使用,标志着汉代造船、航海技术已较成熟。有人认为,1974 年在广州发掘的秦汉遗址,是一所造船工场,并据船台规模推算,已能造宽达七、八米的大船。但也有人认为这处遗址是一水上建筑。因此,这个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由于造船、航海技术的成熟,海上交通已很发达。史书记载,汉武帝时,海路交通已可达今朝鲜、日本、印度尼西亚、苏门答腊、缅甸、印度、斯里兰卡、马来半岛等。在朝鲜、日本和印度尼西亚都曾有汉代文物出土,是当时经济文化交流的见证。东汉桓帝时,大秦王派遣使者航海来到中国,又开辟了中国和大秦之间的海上通路。这在本卷别处都已有所论述。
第八节造纸术造纸术是中国古代科学技术的四大发明之一,是中国对于世界文明的伟大贡献。关于造纸技术的起源,它的发明者究竟是谁,目前学术界尚有争论。长期以来,人们根据《后汉书·宦者·蔡伦传》的记载,一直认为纸是东汉蔡伦于永元十七年(公元105 年)发明的。但近年在甘肃金关、陕西扶风、甘肃天水放马滩等地的考古发掘中,先后发现了西汉古麻纸,从而说明我国至迟在西汉就已经发明了造纸术。这在本编第三章中已有较多的论述。
蔡伦虽不是纸的最初发明者,但他是造纸技术史上杰出的革新家。蔡伦字敬仲,桂阳(今湖南耒阳)人,是汉和帝时的宦官。永元十七年(公元105年)他把用树皮、麻头、破布和旧鱼网制成的纸,献给汉和帝。这种纸非常受人欢迎,并很快在全国得到推广,“故天下咸称蔡侯纸”。在造纸工艺方面,除漂洗、碎切、浸沤、舂捣、打浆外,还可能采用了用石灰碱液进行烹煮的化学处理方法,以使植物纤维更易分解。蔡伦的伟大功绩在于他“造意用树肤、麻头、敝布、鱼网为纸”,在造纸原料上和方法上都有革命性的改进,使得纸的大量生产成为可能,为纸的推广和普及开辟了广阔的道路。蔡伦之后,东汉末建安年间,东莱(今山东黄县东南)人左伯,字子邑,“擅名汉末,又甚能作纸”。南齐萧子良在答王僧虔的信中说:“左伯之纸,妍妙辉光。”据说左伯的造纸法到唐代还在沿用,但具体制法已不可考。第九节陶瓷陶塑技术秦都咸阳宫殿遗址出土的大量空心砖、板瓦和瓦当,以及秦始皇陵陶俑坑出土的大批兵马俑,反映了秦代制陶技术的高超水平,在出土的大批兵马俑中,最高的将军俑身高达1.96 米,陶马体型大小与真马相似,高约1.70米。俑是泥质灰陶,相当坚硬结实,烧成温度在900 度左右,气孔率26%,吸水率15%,这说明俑是在还原气氛中烧成的。
汉初的陶塑艺术,明显继承了秦代的艺术风格。型体虽比秦代小,但仍然比较高大,注意细节的刻划,形象生动逼真,威严庄重。题材方面,除了军阵场面外,还有宫廷侍女、乐舞、杂技、宴饮等。西汉后期,陶塑所反映的则是地主阶级追求财富,追求生活享乐的内容。到了东汉,陶塑题材更加广泛,有说书俑、农夫俑、舞蹈俑、乐俑、动物俑等。
画像砖和瓦当建筑用陶方面,汉代的画像空心砖比秦代更发展,砖面上拍印的画面,题材更广泛,内容更丰富,形象更生动,使得画像空心砖不单是建筑材料,而进一步成为富有艺术价值的陶质工艺品。这种画像砖,还为今天的历史研究,特别是中国古代科学技术史的研究提供了真实资料。如河南郑州新通桥汉墓画像砖。画像内容包括阙门建筑、各种人物、乐舞、车马、狩猎、驯兽、击刺、禽兽、神话故事等四十五种①,其中许多内容跟科学技术有较密切的关系。
四川发现的东汉砖室墓中的画像砖,并不是用作建筑材料,而是作为装饰品。这种画像砖的画面题材非常广泛,概括起来大致有五类:第一类是生产场面,包括播种、收割、舂米、酿造、盐井、探矿、桑园等。第二类是建筑画像砖,主要是庭院建筑及室内陈设和阙观建筑两项。第三类是社会风俗场面,包括市集、宴乐、游戏、舞蹈、杂技以及官宦士绅的家庭生活等。第四类是车骑出行的场面,反映了封建统治阶级骄奢的生活。第五类是神话故事②。
汉代瓦当的特点是文字瓦当占大多数。按文字内容可分为四类:①宫殿类;②官署类;③祠墓类;④吉语类。除文字瓦当外,还有带纹饰图案的瓦当,画面仪态生动。尤其以王莽时期的青龙、白虎、朱雀、玄武四神瓦当为代表作,画面气势磅礴,姿态雄伟。
铅釉陶的发明汉代制陶工艺的一个重大成就是低温铅釉陶的发明。它的应用和推广,为以后各种不同色调低温釉的出现奠定了基础。铅釉陶大约在汉宣帝以后才有较快发展。到东汉,已在甘肃、山西、河北、山东、湖南、江西等地流行。① 郑州市博物馆:《郑州新通桥汉代画像空心砖墓》,《文物》1972 年10 期。② 冯汉骥:《四川的画像砖墓及画像砖》,《文物》1961 年11 期。
它的主要着色剂是铜和铁,在氧化气氛中烧成。铜使釉呈现翠绿色,铁使釉呈黄褐和棕红色,釉层清澈透明,表面光滑平整。但是汉墓中发现的铅釉陶全是明器,无实用器物。这可能跟它的低温烧成,不宜实用有关。从化学成份上看,这种釉药主要含氧化铅(约65%)和氧化硅(约30%)及少量的金属氧化物着色剂,是一种低熔点(约700℃)的硅酸铅玻璃物质。它的主要原料同古代炼丹家使用的丹药原料十分相似,说明铅釉的发明和发展与古代的炼丹术有一定的内在联系。
原始瓷秦代的原始青瓷,是1977 年在陕西临潼秦始皇陵内城与外城之间的秦代房基中发现的。它与战国早、中期的原始瓷存在很大的差别,例如,胎、釉原料不同,器物成型方法不同,品种和装饰也不同。从西汉到东汉早、中期的三百年间,原始瓷得到了迅速发展,并且在东汉中、晚期发展为瓷器,其烧制技术已基本成熟,从而开创了我国陶瓷生产的新阶段①。据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对浙江上虞小仙坛东汉瓷窑遗址出土青瓷片的分析,制瓷原料采用窑附近的瓷土矿,烧成温度已达1310±200℃,釉料中含氧化钙15%以上,着色剂氧化亚铁(FeO)的含量为1.26%,三氧化二铁(Fe2O3)的含量为0.58%,其还原比值为2.17,表明是在还原气氛中烧成的。釉呈较为纯正的青色,没有流釉现象。瓷胎的显微结构与近代瓷基本相同,说明东汉时我国已经比较成功地掌握了复杂的青瓷烧成技术。东汉瓷器的主要品种是青釉瓷和黑釉瓷,主要产地在今浙江的上虞、慈溪、宁波和永嘉一带。新出现的瓷器,无论在造型技术和装饰风格等方面,还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与原始瓷相似之处,尚未形成自己特有的艺术风格。
① 中国硅酸盐学会编:《中国陶瓷史》第122 页,文物出版社1982 年版。第十节玻璃近年考古发掘表明,我国早在西周时就自创了与西方古代玻璃组成迥异的铅玻璃。战国时玻璃制作技术已达到较高的水平。湖北随县曾侯乙墓出土的大批精美玻璃珠串即为实物证据。作为文字旁证,公元前四世纪的《庄子·让王》及公元前二世纪的《淮南子·览冥训》中,多次提到:“隋侯之珠”。对于这种玻璃珠的制法,东汉王充《论衡·率性篇》云:“隋侯以药作珠,精耀如真。”
秦汉时期的玻璃制作技术大概掌握在炼丹家手里,主要是伪充真玉,或供服食之用。东汉王充在《论衡》中说:“道人消炼五石,作五色之玉,比之真玉,光不殊别,兼鱼蚌之珠。”自汉代起,又不断有质量较高的外国玻璃输入。《汉书·西域传》载:“罽宾国(今克什米尔)出虎魄、壁流离。”与此同时,西方的玻璃技艺也传入中国。
第十一节漆器漆器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据史书记载,在尧舜禹时代,就已经使用加进红或黑色颜料的色漆髹饰食器或祭器。到秦汉时期,漆器手工业的规模和范围更加扩大,髹漆工艺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史记·货殖列传》载,商人在“通邑大都”,可以经销“木器髹者千枚”,“漆千斗”,足见当时漆器业的发达。《史记·滑稽列传》中有关于制漆用“阴室”的记载。漆汁在阴湿条件下聚合成膜后容易干涸,而阴室的建立正是为此创造条件。本世纪以来,各地出土的漆器,种类繁多,质量优良,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大批精美漆器,便是漆器工艺提高的明证。名贵的漆器,其价格远过铜器,《盐铁论》说:“一文杯得铜杯十”。
汉代漆器的制作有相当细致的分工。从出土汉代漆器的铭文看,当时髹漆技术的工序有:素工(作内胎)、髹工和上工(上油漆)、黄涂工(在铜制附饰品上鎏金)、画工(描绘油彩纹饰)、■工(雕刻铭文等)、清工(最后修整)等。此外还有供工(负责供料)、造工(管全面的工师)以及护工卒史、长、丞、掾、令史、佐、啬夫等监造工官,组织十分严密。各工序顺次相接,分工合作,使漆器生产工艺日臻完善,盛极一时。
漆不仅用于漆器,他如船只、建筑物等,也常用漆来保护并增加美观。
由于漆的广泛应用,漆树种植面积很大,种植者亦极富有,《史记·货殖列传》载,“陈、夏千亩漆”,其人与“千户侯等”。
第十二节酿造秦汉时期的制曲技术有明显提高。汉代扬雄的《方言》里,已经出现了许多种曲的名称。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里说:■、■、■,“饼曲也”。饼曲至今仍是通用的酒曲,而秦汉时就已开始制造。秦汉时期酿酒工艺有一个重大革新,即酿酒单独用曲,初步形成了我国酿酒的独特体系。《汉书·食货志》载:“一酿用粗米二斛,曲一斛,得成酒六斛六斗。”这不仅是最早记录酿酒单独用曲的配方,而且是关于酿酒原料与成品比例的最早记载。秦汉时期的酿醋、作酱工艺也有较大发展。《齐民要术》引汉人所著《食经》说:“作大豆千岁苦酒(醋)法:用大豆一斗,熟汰之,渍令泽,炊。暴极燥,以酒醅灌之。任性多少,以此为率。”据此可知,我国以酒酿醋的方法至迟应起源于汉代。《齐民要术》还引汉代《食经》中的“作麦酱法”云:“小麦一石,渍一宿,炊。卧之,令生黄衣。以水一石六斗,盐三升,煮作卤。澄取八斗,著瓮中,炊小麦投之,搅令调匀。覆着日中,十日可食。”此外还有作肉酱法、作鱼酱法等等。
第十三节制盐煮盐是秦汉时期重要的手工业之一。汉武帝时实行盐铁专卖制度。著名的《盐铁论》反映了盐在当时国家经济中所占的重要地位。《史记·货殖列传》记载:“山东食海盐,山西食盐卤。”盐卤即池盐。《盐铁论》则说汉代海盐场规模大的有千余人之多。井盐多集中于四川境内。常璩《华阳国志·蜀志》载:“周灭后,秦孝文王以李冰为蜀守。冰能知天文地理,..又识齐水脉,穿广都(今四川双流县境)盐井、诸陂池,蜀于是盛有养生之饶焉。”近年成都附近汉墓出土的汉画像砖中,发现几幅描写当时盐井的开采情况图,从中可以看到盐井取卤用的起重设施,汲卤滑轮,以及火井煮盐活动等,这表明汉代井盐生产已经具有较高水平和相当大的生产规模。
第十四节石油天然气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发利用石油资源的国家之一。早在秦汉时期,就已出现有关石油天然气的文献记载。《汉书·地理志》称:“高奴有洧水,(肥)可■”①。高奴即今陕西延长一带,这里后来成为我国最早的一处油田。洧水是今延河的一条支流。这里的石油,埋藏较浅,地表经过长期的侵蚀,石油渐渐露出,并在河水携带下,漂浮水面,从而被人们发现。当时人们已知道石油的可燃性,并按其状称之为“肥”。此后又发现甘肃酒泉的石油。《后汉书·郡国志》“酒泉郡”“延寿”刘昭注引《博物记》说,那里的石油“如煮肉洎,羕羕永永,如不凝膏,然之极明,不可食,..谓之石漆”。
石油天然气埋藏在地下,它的开发利用,与凿井技术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我国是世界上最早掌握凿井技术的国家,早在六、七千年前的河姆渡氏族时期,已有人工开凿的井。随着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劳动经验的长期积累,人们凿井技术也向前发展,特别是铁器的广泛使用,为凿井技术开辟了新的道路。春秋时期我国开凿的井,深度有的已超过800 英尺①。战国后期(公元前255—前251 年),在李冰的带领下,四川广大地区开始穿盐井、诸陂池②,为地质凿井和石油天然气的开发利用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最早开始地质凿井的巴蜀地区,恰好是石油天然气的富集区。人们起初并不是为了开凿油气井,而是在挖凿盐井的过程中,偶然发现石油天然气。有人甚至认为天然气井就是盐井③,这与世界其他地区石油天然气的初次开发有着共同特点。
如果说秦汉时对石油的开发,仅限于油苗发现阶段,那么,大量史料表明,当时人们对天然气这种新能源的认识和开发利用已达到较高水平。最初的天然气井被人们形象地称为“火井”。四川临邛县的天然气井是我国记载较早的天然气井之一④。《华阳国志·蜀志》提到:“孝宣帝地节三年(公元前67 年)..时又穿临邛、蒲江盐井二十所。”这说明西汉宣帝时临邓已广开盐井,在这基础上发现临邛“有火井,夜时光映上昭。民欲其火,先以家火投之。顷许,如雷声,火焰出,通跃数十里。”又据刘敬叔《异苑》卷四载:“蜀郡临邛县有火井。汉室之隆,则炎赫弥炽,暨桓、灵之际,火势渐微。”可知临邛天然气井最晚应始于宣帝之后,“汉室之隆”的时期,也就是通常所说“光武中兴”这一阶段,即公元25—54 年。人们很快根据天然气的可燃性,把它用于照明,“以竹筒盛其光,可拽行终日不灭也”①。因为天然气燃烧所发出的热量大,温度高,比干柴、木炭等燃料的性能优越,所以人们把它用于煮盐生产。天然气井是开凿盐井的副产品,同时也促进盐业生产的发展。四川成都西门外出土的汉代画像砖提供了当时人们利用天然气煮盐的情景。五口大锅,并排置于灶上,在灶门处排列着三、四根管线,直通锅底,这些并排的管子,输送天然气,供盐锅下燃烧用以煮盐②。另外,邛崃① 见王先谦《汉书补注》。
① (美)维斯里·欧文:《石油发现者的历程》(英文版)。
② 《华阳国志·蜀志》。
③ 《文选》引左思《蜀都赋》刘逵注。
④ 见《后汉书·郡国志》“蜀郡”“临邛”刘昭注引《博物记》及《蜀都赋》注。① 《华阳国志·蜀志》。
② 见(英)李约瑟著《中国科学技术史》(英文版)第四卷第二分册图396 的说明文字。县花牌坊出土的另一块画像砖也表明,汉代我国劳动人民已开始利用天然气煮盐③。用天然气煮盐,蒸发快,收效大。据《后汉书·郡国志》“蜀郡”“临邛”刘昭注引《蜀都赋》注云:“取井火还煮井水,一斛水得四五斗盐,家火煮之不过二三斗盐耳。”此外,《华阳国志》、《四川总志》等书也有同样的记载④。这些资料表明,中国人不仅创建人类历史上第一批天然气井,而且最早利用天然气从事盐业生产。中国是世界上最先征服天然气的国家,并以此为能源,为世界科技史和能源开发史谱写出光辉灿烂的篇章。
天然气井是钻凿水井和盐井过程中发现的。它的燃烧现象,曾使科技不发达的古代先民为之迷惑。《汉书·郊祀志》记载,汉宣帝神爵元年(公元前61 年)“祠天封苑火于鸿门”。同书《地理志》中亦有“西河鸿门县有天封苑火井祠,火从地中出”的记载。另外,应劭在《地理风俗记》中亦提及訚阴县火井庙①。上面所提到的鸿门、訚阴即今陕西省神木县一带,属于鄂尔多斯盆地的东北边缘,这一带出现天然气苗是极可能的。古代先民最初接触到天然气时,认为地下冒火是神的表现,所以建庙立祠,以示恭敬。像这样对天然气井的崇拜,并非仅见于中国。《马可·波罗游记》中同样记载中亚地区的拜火教徒对巴库天然气井顶礼膜拜的场面。天然气燃烧,有时极为恐怖,火焰高达数十米,面对面目狰狞的熊熊烈火,我国先民并没有单纯地、一味地敬奉它,而是利用它的特性为人类造福,使人们生产生活得以改观。天然气井以其神奇的出现,壮观的燃烧和广泛的应用,为文人骚客提供歌咏的极好题材。《蜀都赋》中盛赞天然气井,把它与铜梁、金堂、龙湫相媲美,当作蜀地名胜,其后人们对天然气的歌咏更是接续不绝。
③ 中国自然科学史研究所主编:《中国古代科技成就》,第308 页,中国青年出版社1978 年版。④ 《华阳国志·蜀志》记载:“取井火煮之,一斛水得五斗盐,家火煮之,得无几也。”《四川总志》记载:“井有水火,取井火煮水,一斛得盐五斗,家火煮之则盐少。”
① 《地理风俗记》:“訚阴县西五十里,有鸿门亭天封火井庙,火从地中出。”第五章商业和货币第一节官营商业伴随统一局面的形成、巩固和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的发展,秦汉时期的商业经济也出现了繁荣的局面。秦汉时期的商业,有官营和民营之分。在中原地区,在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和在边界及辽远的域外,也都有各具特色的商业活动。
关于官营商业,新近出土的云梦秦简为我们提供了证据。《关市律》云:“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缿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所谓“作务”,《汉书·尹赏传》王先谦《补注》释“无市籍商贩、作务”语时引周寿昌曰:“作务,作业工技之流。”《史记·平准书》有“诸作”一词,《集解》引如淳曰:“以手力所作而卖之。”由此可见,这条简文应释为“从事手工业和为官府出卖产品”,表明有官府直接经营的商业存在。又《金布律》规定:“县、都官以七月粪公器不可缮者,有久识者靡蚩之。其金及铁器入以为铜。都官输大内,内受买之,尽七月而毕。都官远大内者输县,县受卖之。”这表明县、都官等官府的机构,都有出卖其破旧器物及原料的权力。同样,《廐苑律》也有关于官府廐苑可以出卖其死亡“公子牛”的规定;《仓律》还有官府可以出卖其所饲养的猪、鸡所生产的“子息”的权力。至于盐、铁,更是官府经营的主要产品,《华阳国志·蜀志》所载秦惠王时张若治成都,“营广府舍,置盐铁市官及长、丞”,《史记·自序》谓马昌“为秦主铁官”等等,都是秦时官府直接经营盐、铁之证。故《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语曰:商鞅变法后,官府的“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官府经营商业的作法,到西汉初期,有所放宽,特别是关于盐、铁的经营,“文帝之时,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①和允许私家出卖盐、铁,使官府商业的比重有所下降。但是,事不旋踵,武帝时,又实行了官营盐、铁的政策,并扩大了经营范围,乃至除盐、铁之外的金、银、铜、丹砂和酒的生产和销售,都进入了官府经营的领域。昭帝之时,酒的专卖制度虽然取消了,但盐、铁的官营,一直循而未变。王莽统治时期,官营商业又进一步扩大。东汉时期,虽然把盐、铁改为各郡国主管,实行了民营官税的制度②,但其他官府手工业部门,依然存在。个别的郡县,仍然实行官府经营采矿、冶铁和销售的制度,如东汉初期的桂阳郡便是如此,以致一岁之入增加了五百余万③,可见耒阳县官营冶铁的规模之大。
官府的商业经营,可以盐、铁说起。武帝元狩三年(公元前120 年),以东郭咸阳与孔仅为大农丞,领盐铁事,采取“募民自给费,因官器作煮盐(《汉书·食货志》作“鬻盐”),官与牢盆”的办法煮盐,有“敢私铸铁器、煮盐(《汉书·食货志》作“鬻盐”)者,釱左趾,没入其器物”。凡“郡不出铁者,置小铁官,使属所在县。使孔仅、东郭咸阳乘传举行天下盐铁,作官府,除故盐铁家富者为吏。吏道益杂不选,而多贾人矣。”①这就是① 《盐铁论·错币》。
② 参阅高敏《东汉盐铁官制度辨疑》。
③ 《后汉书·循吏·卫飒传》。
① 《史记·平准书》。
说,盐、铁的生产与销售都由官府进行,主持其事的机构,按颜师古所说为“主鬻、铸及出纳之外”的“作官府”②,主持的官吏,为各地的小铁官及“吏”。到了元封元年(公元前110 年),桑弘羊领大农,取代孔仅之后,鉴于过去“诸官各自相争”的情况,“乃请罢大农部官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置输盐铁官”以经营盐铁③。又以酒的经营来说,武帝天汉三年(公元前98年),“初榷酒酤”,其法系“县官自酤榷卖酒,小民不复得酤”。其所以谓之“榷”,是取“以木渡水”之意,意即“禁民酤、酿,独官开置,如道路设木为榷,独取利也”④。也就是从酒的生产到销售,都由官府直接经营。再以其他产品的经营来说,则以均输之法处理之。所谓均输之法,始于元鼎二年(公元前115 年),据《史记·平准书》,其法是“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县置均输、盐、铁官,令远方各以其物贵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而相灌输。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名工官治车,诸器皆仰给大农。大农之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则买之。如此,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踊。故抑天下物,名曰平准。”同书又曰:“桑弘羊为大农丞,筦诸会计事,稍稍置均输以通货。”《集解》引孟康曰:“谓诸当所输于官者,皆令输其土地所饶,平其所在时价,官更于他处卖之,输者既便,而官有利。”《盐铁论·本议》云:“往者郡国诸侯,各以其物贡输,往来烦杂,物多苦恶,或不偿其费。故郡置输官以相给运,而便远方之贡,故曰均输。”以卜式的话来说:“县官当食租衣税而已,今弘羊令吏坐市列,贩物求利。”师古注曰:“市列,谓列肆。”综上均输、平准之法,其中都包含“吏坐市列,贩物求利”的内容。不独出卖盐、铁是如此,出卖均输之物和买卖“天下委输”,都是如此。至于官府出铁器,或设店铺于成市,以吏主之,农民只得“弃膏腴之日,远市田器”;到达之后,“吏数不在,器难得”,多次落空①。有时官府“铁官卖器不售”,则采取摊派办法,“或赋与民”,即使是“坚 ”之器,也是一个价格,还“善恶无所择”②。因此,由官府统一价格和亲自出卖各种商品,虽然有控制物价,抑制富商大贾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积极作用,但也带来许多弊端。所以早在汉武帝时,朝廷中就出现了反对官府经营商业的主张,卜式等人就是代表。只因武帝坚持如此,未能废除。及武帝死,昭、宣二帝时期,论争进一步激烈。论争的结果虽未曾取销盐、铁官营的制度,酒的专卖却废除了。到王莽时,“开赊贷,张五均,设诸斡者”;并“于长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长安东、西市令及洛阳、邯郸、临甾、宛、成都市长皆为五均司市师”,“皆置交易丞五人,钱府丞一人”,既控制物价,又经营商业贸易③,以致出现了“使中黄门王业领长安市卖,贱取于民,民甚患之”④的状况。不过,王莽的官经商业,仅仅是昙花一现,很快就被冲击得一干二净。东汉以后,包括盐、铁在内都取消了官营制度,纵民煮铸,官府置盐、铁的征税而已。故东汉时② 《汉书·食货志》。
③ 《汉书·食货志》。
④ 《汉书·武帝纪》及注引应劭、韦昭语。
① 《盐铁论·水旱》。
② 《盐铁论·水旱》。
③ 《汉书·食货志》。
④ 《汉书·王莽传》。
的官营商业基本不复存在了。
第二节民营商业战国时期,秦国已有了民营商业。秦献公七年(公元前387 年),“初行为市”。①秦孝公时,都城咸阳已有市,故商鞅得以“立三丈木于国都市南门”以募能徙者②。《商君书·垦令》有“重关市之赋”的规定;《三辅黄图》载富平津西南二十五里处有“直市”;《华阳国志·蜀志》谓成“市张列肆”;《汉书·王莽传》言及秦“置奴婢之市”。所有这些情况,都说明秦国存在专门从事商业贸易的固定市场。虽然这中间也包括官府经营的商业,但民营商业也是其组成部分。云梦秦简中,有专门的《关市律》,显然是关于管理关卡及市场交易等的法律,其中讲到“官府之吏”之从事商业者同“贾市居列者”同时并存,显然表明民营商业的存在。《司空律》也有“作务及贾而负债者”当其输作官府时“不得代”的规定,更是清楚地表明民营手工业者与民营商贾的存在。《法律问答》中称东方诸国入秦国贸易的商人为“客”、“邦客”或“旅人”,且明文规定珠玉等贵重商品不得“卖于客”;“客”必“请簿传于吏”才能进行贸易。这些“客”和“邦客”,无疑都是民营商贾。因此,秦国及秦皇朝时期,在官营手工业与商业之外,千真万确地存在着民营手工业与商业。尽管这时抑制民营商贾,甚至发展到给贾人另立户籍,和以贾人、有市籍者、父母及大父母有市籍戍边,仍没有从根本上取缔民营商业。
到了西汉,民营商业获得了很大的发展。究其原因,一方面同上承战国以来商业发达的余绪有关;另一方面是“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①的统一局面与奖励政策的结果。加上汉初农业与手工业的恢复与发展,在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土特产各异的情况下,“开本末之途,通有无之用”②就显得格外重要。于是,“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③的商贾贸易之风大兴。大批农民,或出卖剩余产品,或脱离农业走向手工业与商业;战国和秦皇朝以来就存在的大商人,更是乘秦末战乱之机牟取暴利,以致顿时出现了“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逼得其所欲”④的局面。在商业发达的情况下,不仅“吴越之竹”,“隋、唐之材”,“江湖之鱼”,“菜、黄之鲐”⑤,“陇蜀之丹漆旄羽,荆、扬之皮革骨象,江南之枬梓竹箭,燕齐之鱼盐旃裘,兗豫之漆丝絺紵”⑥等成了可以出卖的商品;即便是产于不同地区的甚至穷乡僻壤的金、银、锡、铜、铁、丹沙、姜、桂、玳瑁、珠玑、马、牛、羊、骡、驴等等,也进入了商品的领域。以致当时的“通邑大都”,各种商品都形成了一个大致的比价,大约一千瓮酒、一千甔酱、牛羊豕皮各一千、谷一千锺、薪稿千车、船长千丈、木材一千根、竹子一万根、轺车一百乘、牛车一千辆、上漆木器一千件、铜器一千钧、素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史记·商君列传》。
① 均见《史记·货殖列传》。
② 《盐铁论·本议》。
③ 均见《史记·货殖列传》。
④ 《史记·货殖列传》。
⑤ 《盐铁论·通有》。
⑥ 《史记·货殖列传》。
木铁器与巵茜各一千石、马二百匹、牛二百五十头、羊豕各一千只、奴婢一百人、筋角丹沙各一千斤、帛絮细布各一千钧、文采一千匹、榻布皮革各一千石、漆一千斗、蘖麹盐豉千荅、鲐鱼千斤、鲰千石、鲍千钧、枣粟三千石、狐貂裘千皮、羔羊裘千石、旃席千具、佗果菜千锺,其价值大体相等①。如果能拥有上述诸商品中任何一种的量,其富有程度就可以“比千乘之家”②。故司马迁明确指出:一个封君,食其封户之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亲出其中”,而一个“庶民农工商贾”之家,“率亦岁万息二千”,故“百万之家,则二十万”,其富与封君相等,故“命曰素封”。如果以商品的价值去估算,“陆地牧马二百蹄,千蹄角千,千足平、泽中千足彘,水居千石鱼陂,山居千章之材,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萩,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及名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放锺之田,若千亩巵茜,千畦姜韭,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③。正因为任何土特产品都可以作为商品出卖而实现为私有财富,因此,在当时社会形成了一个普遍流行的概念:“用贫求富”之道,“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这就是所谓“末业”即经营手工业与商业,尤其是商业,“贫者之资也”④。从事商贾之业,成了致富的主要途径,正是发达的商业在人们头脑中所形成的观念。
由于民营商业的发达,以致出现了两大类型的商贾:一是所谓“行商”
即流动性商人,他们打破地区与地区之间界限,勾结官府,周流天下,如师史之“转谷以百数,贾郡国,无所不至”;曹邴氏的“贳贷行贾遍郡国”;齐人刁间之“逐渔盐商贾之利”⑤便是例证。二是颜师古所说的区别于“行卖曰商”的“坐贩”,谓之“贾”,简称“坐贾”,即固定性的商人。这就是《史记·平准书》中所说的“坐市列肆,贩物求利”的贾人,他们大都在城市里设有固定的店肆,还有屯积货物的仓库,贱买贵卖,操纵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所谓“踕财役贫”,“废居居邑”,“买居邑,稽诸物”,使“封君皆低首仰给”;更有甚者,“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①。他们“大者积贮信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还“因其富源,交通五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②。其中尤以从事“冶铸煮盐”之业的商人更为猖獗,南阳孔氏、鲁人曹邴氏、齐人刁间、蜀人卓氏与程郑,即其代表人物。其他如宣曲任氏,乘秦汉初粮食缺乏之机,囤积粮食而致富;茂陵焦氏以“阴积贮炭苇诸下里物”而富“数千万”③;“翁伯以贩脂而倾县邑,张氏以卖酱而逾侈,质氏以洒削而鼎食,浊氏以胃脯而连骑,张里以马医而击锺”;至于其他以“力农畜工虞商贾”而致富者,“大者倾郡,中者倾县,下者倾乡里,不可胜数”④。秦汉商贾之业的发达,于此① 见《史记·货殖列传》。
② 见《史记·货殖列传》。
③ 见《史记·货殖列传》。
④ 见《史记·货殖列传》。
⑤ 见《史记·货殖列传》。
① 《史记·平准书》。
② 《汉书·食货志》。
③ 《汉书·酷吏·田延年传》。
④ 均见《史记·货殖列传》及《汉书·货殖传》。
可见其一斑!
由于秦和汉初的这批大商人,多从战国时期蝉联而来,故多同奴隶主阶级关系密切,有的甚至本身就是大批奴隶拥有者,如蜀地的卓氏,就有“僮千人”。他们除了利用其雄厚的财富操纵物价,贿赂王侯之外,或如宣曲任氏之制造粮荒;或如关中“子钱家”之目睹七国之乱,不肯贷钱给官府而坐观成效;特别是“冶铸煮盐”的盐铁商人,“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之急”;更有甚者,还大放高利贷给贫苦农民,乘赋敛之时半价购买农民粮食,进而兼并农民土地,掠买农民人身为奴隶,使“黎民重困”,也妨碍新兴地主阶级扩大其私有土地。尤其令人惊心动魄者,他们利用财富,收拢民心,招集亡命,图谋不轨。如“豪强大家,得营山海之利,采矿石鼓铸,煮海为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大抵尽收放流人也,远去乡里,弃坟墓,依倚大家。聚深山穷泽之中,成奸伪之业,遂朋党之权,其轻为非亦大矣。”①以致造成了“以资强暴,遂其贪心,众邪群众,私门成党”的状况,出现了“强御日以不制,而并兼之徒奸形成”的局面②。因此,这时奴隶主商人的所作所为,已经超出了经济上单纯牟利的范围,对新兴封建制度构成了威胁。在这样的情况下,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与发展封建制度,有必要扶植与发展封建制度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小农经济。于是一个旨在打击奴隶主商人,以废除奴隶制残余和确保封建制度巩固与发展的具有特殊意义的抑商政策便应运而生了。故早在商鞅变法之时,就把这类商贾视为害人的跳蚤。秦始皇时期,进而确立了贾人另立户籍的“市籍”制度,并不允许他们入仕,也不给予土地。滥入云梦秦简《为吏之道》中的《魏户律》,就对“假门逆旅”和“赘婿后父”,作出了“勿令为户,勿予田宇。三世之后,欲仕仕之,仍署其籍曰:故某虑赘婿某叟之仍孙”等规定。这种“籍”,显然就是商贾等人的市籍。秦简中抄入《魏户律》,表明秦也用此律。证以《汉书·晁错传》所载错于汉文帝时追述秦始皇时的情况所说的“发吏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有市籍者”充“谪戍”等语,不仅表明至少在秦始皇时期已有“市籍制度,而且还有把贾人罚充戍边的作法。与此同时,秦灭六国后,还有原先居住在齐、鲁、梁、赵等地的大盐、铁商人卓氏、程郑、孔氏等,或迁之于巴蜀,或徙之于南阳,而且称他们为“迁虏”或“不轨之民”,①这又一次反映出这时一些盐铁大商人同秦政权处于对立状态。汉代继承了秦时打击有市籍商人的政策,汉初“天下初定”之时,刘邦立即“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后“孝惠、高后时”,即使在“弛商贾之律”的情况下,“市井之子孙”,仍然“不得仕官为吏”②。元、景之时,虽允许私营煮盐冶铸之业,而“有市籍者”,仍“不得官”③。及武帝之时,除有市籍的商贾不得为官外,又颁布了“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的法令④;紧接着又对贾人实行了“等商车”、“算缗钱”和谋取资财税等税制,甚至对已经拥有奴婢与田地者,还通过杨可告缗,加以没① 《盐铁论·复古》。
② 《盐铁论·禁耕》。
① 《史记·货殖列传》。
② 均见《史记·平准书》。
③ 《汉书·景帝纪》。
④ 均见《史记·平准书》。
收,以致商贾交出的“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⑤。最后,又实行盐、铁、酒以官营政策,把商贾从这些商品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赶出来,还杜绝私铸钱币,除犯法者没为奴隶外,没有犯罪的只要是有市籍商贾,武帝天汉四年(公元前97 年),也以之列入“七科谪”之内,用以罚充戍边。这种“笼天下盐铁,以排富商大贾”⑥的作法,给了奴隶主商人特别是他们中的盐铁商人以致命的打击,从而起到了“鉏豪强并兼之家”⑦的作用,既解决当时的财政需求,也削弱了同地主阶级争夺土地的商贾势力,保证了封建土地制度的存在与发展。
由于秦汉的上述抑商政策,主要是为了打击商贾中的奴隶主残余势力,故其他无市籍商贾,虽然也受到了加重各种商业税的影响,但并未彻底破产。加上昭帝时官营酒酤的取消,民营商业又有了经营的天地。故自昭、宣以后及乎成、哀,民营商业又有发展,以致又涌现出了一大批家财巨万的新富商大贾,故史称齐地的“刁间既衰,至成、哀间,临淄姓伟,訾五千万”;洛阳“师史既衰”之后,“至成、哀、王莽时,雒阳张长叔、薛子仲,訾亦十千万”;关中之诸田“既衰,自元、成及王莽,京师富人杜陵樊嘉、茂陵挚网、平陵如氏、苴氏、长安丹王君房、豉樊少翁、王孙太卿,为天下高訾,樊嘉五千万,其余皆巨万矣。”①总的情况则是:“其余郡国富民,兼业颛利,以货赂自行,取重于乡里者,不可胜数。”②可见西汉武帝之后,民营商业又在恢复发展中。
东汉时期,由于取消了西汉武帝以来的盐铁官营制度,各郡国产盐铁者虽仍设有盐官、铁官,但仅征收租税而已,其生产与销售均由民间经营,故民间煮、铸之业又盛。其他商贾贸易,也相当昌盛,尤以洛阳为最。王符在其《潜夫论·浮侈》中说:“今举俗舍本农,趋商贾,牛马车舆,堵塞道路,游手发巧,充盈都市。务本者少,游食者众,商邑翼翼,四方是极。今察洛阳,资末业者什于农夫,虚伪游手什于末业。..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类皆如此。”这说明东汉时期洛阳商业发达之状况,而且表明当时全国各地的情况大都如此。故谓东汉手工业远远不如西汉者,未免忽视了东汉无《史记》、《汉书》那样的《平准书》、《食货志》及《货殖列传》等记载这一事实。不过,东汉时期的大商人,较之西汉,其“以末致财,用本守之”①的倾向更明显了。许多富商大贾,同时就是大地主,而且以其田庄为基地进行商贾贸易活动,从而削弱了他们作为富商大贾的色彩。正如当时人仲长统所说:“豪人之世,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件。车船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②又云:“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③这些豪人,大都是通过商贾而致富,然后用之购买土地,而成了“田亩连于⑤ 均见《史记·平准书》。
⑥ 《史记·平准书》。
⑦ 《汉书·张汤传》。
① 《汉书·货殖传》。
② 《汉书·货殖传》。
① 《史记·货殖列传》。
② 《昌言·理乱篇》。
③ 《昌言·提益篇》。
方国”的大田庄主。这种富商大贾向大地主的转化,一方面增加了自秦和西汉以来的出身平民的豪民地主的势力,构成了后来庶族地主的前身;另一方面,投资于土地的结果,既削弱了资金周转的量,又以其安闲的田庄生活束缚了再去从事商贾贸易的活力,从而反过来影响了商业的发展。特别是自给自足性的地主田庄的普遍出现,对市场的需求也相对减弱;加上东汉后期战乱不已,名都大邑相继在破坏之中,以致终于造成了东汉末年商品经济急剧下降的状况。
第三节边区及域外商业活动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和在边界及辽远的域外,见于记载的商业活动也起源甚早。以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来说,云梦秦简中的“客”、“邦客”和“旅人”中,除了有从东方诸国来的商人外,也有从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来的商人。秦简中的“臣邦真戎君长”①和《史记·秦始皇本纪》中的“戎翟君公”,便是例证。秦灭六国时被迁徙于临邛的赵氏、卓氏,其贸易“倾滇蜀之民”;被迁于临邛的山东程郑,也“贾椎髻之民”②;著名的大畜牧业主乌氏倮,以其所获“求奇缯物间献遗戎王”③,所有这些,显然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的贸易。至于汉代,同北边匈奴、鲜卑、乌丸等族和西南诸少数民族的贸易更为频繁。自景帝时起,就与匈奴“通关市”,虽有战争也未曾终止。直到东汉,匈奴仍“远驱牛马与汉会市”。仅章帝元和元年(公元84 年)的一次,北匈奴就“驱牛马万余头来与汉贾交易”④。与鲜卑、乌丸的贸易,则盛行于东汉光武帝时。此时,东汉复置乌丸校尉于上谷宁城,“开营府,并领鲜卑,赏赐质子,岁时互市焉”⑤。与西南少数民族的贸易,早在汉初,“巴蜀民或窃出商贾,取其筰马、僰僮、旄牛,以此巴蜀殷富”⑥。又汉初“高后时,有司请禁南粤关市铁器”⑦,可见在此之前,中原与南越地区已有民间贸易。当时,同边境国家的贸易,尤为发达。首先,汉代与南方邻国之间贸易,早在西汉张骞通西域之前就已开始了。故当张骞到西域后,就见到了我国的蜀布与邛竹杖等商品在大夏行销。张氏问从何来,回答是:“从东南身毒国,可数千里,得蜀贾人市。”⑧由此可见蜀国贾人,早就同印度、阿富汗等国有贸易关系。东汉时,“大秦与安息、天竺交市于海中,利有十倍..其王欲通使于汉,而安息欲以汉缯綵与之交易,故遮阂不得自达。至桓帝延熹九年(公元166 年),大秦王安敦遣使自日南徼外献象牙、犀角、玳瑁、始乃一通焉。”①自此以后,大秦“国人行贾,往往至扶南、日南、交趾,其南徼诸国人少有至大秦者”。直到三国孙吴时,才遣会稽人刘咸送大秦使者秦论,刘咸死于道,也未曾到达大秦②。汉代通过陆上丝绸之路同西方诸国的贸易,尤为发达。早在汉代以前,我国通过河西走廊就与西方诸国发生关系。至西汉武帝时,“始通罽宾”。罽宾实行赏赐贾市,其使数年而一至。使者来中国,往往以奉献为名。“奉献者皆行贾贱人,欲通货市买,以献为名。”③到西汉末成帝时,康居“遣子侍汉,贡献”,其目的也同样是“欲贾市为好”④。东汉和帝① 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简文。
② 均见《史记·货殖列传》。
③ 均见《史记·货殖列传》。
④ 《后汉书·南匈奴传》。
⑤ 《后汉书·乌桓传》。
⑥ 《史记·西南夷列传》。
⑦ 《汉书·南粤赵佗传》。
⑧ 《汉书·西南夷传》。
① 《后汉书·西域传》。
② 《梁书·诸夷传》。
③ 《汉书·西域传》上。
④ 《汉书·西域传》上。
时,李恂被征拜为谒者,“使持节领西域副校尉。西域殷富,多珍宝,诸国侍子及督使贾胡数遗恂奴婢、宛马、金银、香罽之属”,李恂“一无所受”⑤,甚至外戚私家如梁冀之流,也“遣客出塞,交通外国,广求异物”⑥。总之,通过陆上丝绸之路,中国与中亚诸国的商业贸易频繁,有利国用。正如《盐铁论·力耕》所云:“汝、汉之金,纤微之贡,所以诱外国而钓羌胡之宝也。夫中国一端之缦,得匈奴累金之物,而损敌国之用。是以骡驴骆驼,衔尾入塞;■騱騵马,尽为我畜。鼲貂狐貉,采旃文罽,充于内府,而璧、玉珊瑚、琉璃,咸为国之宝,是则外国之物内流而利不外池也。异物内流,则国用饶;利不外泄,则民用给。”看来当时人已经懂得进出口贸易必须遵循利用利民的原则。当西汉东西贸易极盛之时,“立屯田于膏腴之野,列邮置于要害之路。驰命走驿,不绝于时月;商胡贩客,日款于塞下。”到了东汉和帝永元九年(公元97 年),都护班超遣甘英使大秦,于是“甘英乃抵条支而历安息,临西海以望大秦,拒玉门、阳关者四万余里,靡不周尽焉”①。
在这一系列的海路与陆路的对外贸易中,不仅扩大了当时的中国人观察世界的眼光,加强了同周围邻国的友好交往,而且使南洋诸国及西方诸国的奇珍异物,骡驴牲畜和许多不产于中原地区的货物,得以源源不断流入中国,丰富了我国物产种类,对我国中原地区社会生产的发展起了不小的推动作用,也使中国文明得以传播当时的世界,为世界人民提供了物资与精神文明。⑤ 《后汉书·李徇传》。
⑥ 《后汉书·梁统传附玄孙冀传》。
① 《后汉书·西域传》。
第四节货币货币的产生,有它古老的历史。它开始表现为具有使用价值的实物,后来才逐步确定为一种等价物的形态,进而有金属货币的出现。秦汉时期,是金属货币的重要发展期,它把黄金与铜钱固定为金属货币的复本位制,并称黄金为“上币”,“铜钱”为“下币”,把珠玉、古代的龟币、贝壳及银、锡等金属,都排除在法定货币之外,只能作为珍宝与器饰看待,几乎从此确立了整个封建社会的货币制度的基础。
黄金和铜钱据云梦秦简所载,秦国时的货币还是黄金、铜钱与布三本位制。《金布律》规定:“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这说明铜钱和布,都是秦国的法定货币本位。又出土《秦律》讲到对犯人罚款时,有“赉钱如律”的话;当时计算各种实物的价值时,也往往以若干钱计算;这说明铜钱确是法定的货币。《金布律》又规定:“钱十当一布”、又规定每“一布”,是“袤八尺,幅广二尺五寸”的标准星,这表明法令对每“一布”的规格和它同铜钱的兑换率或比价,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此外,《法律答问》简文中,还几次提到给追捕逃犯有功者以奖励黄金“二两”的规定,如“当购二两”、“人购二两”、“购人二两”等。这里的二两,显然是指黄金而言。因此,黄金也是法定货币的本位之一。故秦国实行的是黄金、铜、布的三位制货币体系,即尚未完全摆脱以实物作为等价物的状况。从前引“毋敢择行钱、布”的规定,表明人们逐步倾向重钱而不重布,故有此规定。再结合《封诊式》简文中关于惩办盗铸钱币者的案例考察,说明秦国的铜钱铸造权是属于国家的,私铸铜币是违法的。
由三本位制货币完全过渡到金属货币的二本位制,是在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实现的。
《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 年)统一全国后,下诏“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其中就包括统一货币制度。所谓统一货币,其内容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统一货币的形制。据太史公云:“虞夏之币,金为三品,或黄,或白,或赤,或钱,或布,或龟贝。”①据考古发掘,还有刀币、铲形币。总之,形制不一,不利于商品流通。故秦始皇废除各国不同形制的货币,统一于圆形的铜钱。二是统一货币的二本位制和取消以实物“布”及银等为货币的本位。《汉书·食货志》云:“秦兼天下,币为二等”,即黄金与铜钱,从而确立了黄金与铜钱的二本位制,取消了秦国时以“布”为货币的制度,明确规定这些只能作为“器饰宝藏,不为币”②,从而完全确立了金属货币制度。三是统一重量:“黄金以溢为名,为上币;铜钱曰半两,重如其文。”③每一溢黄金,重二十两。但黄金与铜钱的兑换率不明。
汉承秦制,在货币方面也基本如此。汉代也以黄金与铜钱为主币。但改① 《史记·平准书》。
② 《史记·平准书》。
③ 《史记·平准书》。
黄金的计量单位为斤,不再称镒。凡云“一金”,即黄金一斤,故《史记·平准书》云:汉以“黄金为一斤”。至于铜钱,汉初,以“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钱”④,名曰榆荚钱,重三铢,较秦半两钱重十二铢者,四钱当秦一钱而已⑤。黄金与铜钱的兑换率,为每斤黄金当钱一万。汉武帝曾铸黄金为麟趾马蹄形金,故颜师古说:“今人(指唐人)往往平地中得马蹄金,金甚精好,而刊制巧妙。”直到今日,仍有地中得马蹄金者,由此可见武帝时已正式铸造了金币。又由于每个金币的重量一定,都为一斤,故每一斤黄金,又称为“一金”,百斤黄金则称“百金”,千斤黄金则称“千金”,余以类推。是以西汉史籍中屡见“百金”、“千金”等词,既省“斤”字,又去“黄”字,其实皆黄金,往往用于赏赐、交易、罚款,也用于计算财产和贮藏,表明汉代的黄金确已具备了作为货币的流通手段、贮藏手段与支付手段等职能。奇怪的是,在西汉时普遍使用的黄金货币,到东汉时已极少见,而且日益退出了货币领域,变成了稀罕之物。
汉代变化较多的,是铜钱问题。如前所云,汉初以秦半两钱难用,改铸每钱重三铢的榆荚钱。由于钱太轻,加上“不轨逐利之民”的囤积居奇活动使物价上涨,“米至石万钱”①。于是,高后二年(公元前186 年),“行八铢钱”②(按《汉书·高后纪》注,应劭认为“八铢钱”,本秦半两钱,但《古今注》谓秦半两钱重十二铢,与此矛盾)。但到了六年(公元前182 年)六月,又“行五分钱”,应劭认为是恢复汉初榆荚钱③。到“孝文五年(公元前175 年),为钱益多而轻,乃更铸四铢钱,其文为半两”④。《史记·平准书》载此事作:“孝文时,荚钱益多、轻,乃更铸四铢钱,其文为半两。”据此,益知高后六年所“行五分钱”,确为“榆荚钱”。到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 年),“行三铢钱”。⑤建元五年(公元前136 年),“罢三铢钱,行半两钱。”⑥又《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作建元五年,“行三分钱”。元狩四年(公元前125 年),又“令县官销半两钱,更铸三铢钱,文如其重”⑦。次年,“罢半两钱,行五铢钱。”⑧自此以后,无改易五铢钱者。观上述铸钱的轻重,变化不已,最后才定于五铢。直到平帝元始中,先后共铸造五铢钱共二百八十亿万余。①下及东汉,仍如旧铸五铢钱行于世。至东汉末期灵帝中平三年(公元186 年),“铸四出文钱”②,而其重“犹五铢两”,只是在形制上作“四道,连于边轮”而已③。“四出文钱”之名即由此而来。献帝④ 《史记·平准书》。
⑤ 详见《古今注》。
① 《汉书·食货志》。
② 《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
③ 《汉书·高后纪》。
④ 《汉书·食货志》。
⑤ 《汉书·武帝纪》。
⑥ 《汉书·武帝纪》。
⑦ 《史记·平准书》。
⑧ 《汉书·武帝纪》。
① 《汉书·食货志》。
② 《后汉书·灵帝纪》。
③ 《后汉书补注》引《献帝春秋》。
初平元年(公元190 年)六月,“董卓坏五铢钱,更铸小钱”,④五铢钱之通制才被破坏。
汉代货币制度变化最大而且种类繁多的时期,莫过于西汉武帝时期与汉末王莽时期。以武帝时期而言,不仅如上述在铜钱重量方面变化不已,而且在元狩四年(公元前119 年)实行了一次币制大改革,增加了以银、锡造的“白币”和以皮革造的皮币两大类货币,并提高其与铜币的兑换率,其目的既在解决财政困难,也在于经济上打击大量贮藏缗钱的富商大贾以及诸侯王的势力。《汉书·武帝纪》云:“(元狩)四年冬,有司言关东贫民徙陇西、北地、西河、河西、上郡、会稽凡七十二万五千口。县官衣食振业,用度不足,请收银、锡造白金及皮币以足用。”武帝采纳了这一建议,“乃以白鹿皮方尺,缘以缋,为皮币,直四十万。王侯宗室朝觐聘享,必以皮币荐璧,然后得行。又造银、锡白金。以为天用莫如龙,地用莫如马,人用莫如龟,故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两,圜之,其文龙,名‘白撰’,直三千;二曰以重差小,方之,其文马,直五百;三曰复小,椭元,其文龟,直三百。”这一变革实行后,盗铸者不可胜数;商贾也“以币之变,多积货逐利”;更有大农颜异,代表王侯宗室的利益,认为“今王侯朝贺以苍璧,值数千,而其皮荐反四十万,本末不相称”,因而引起武帝不悦,张汤便利用此事以腹诽之罪处颜异死刑。民间仍反对新币,致“白金稍贱,民弗宝用,县官以令禁之,无益,岁余终寝不行”①。由此可见,尽管元狩五年(公元前118 年),(慎阳侯嗣)侯买之“坐铸白金弃市,②,官府严格推行白金、皮币之新币制,仍然不能奏效。
在武帝实行新币制的过程中,“郡国铸钱,民多奸铸,钱多轻”,于是,“公卿请令京师铸官赤仄,一当五,赋官用,非赤仄不得行。”所谓“赤仄”,即“子绀钱”,系“以赤铜为其郭也,令钱郭见有赤者”③。由此可见,所谓“赤仄”,即以赤铜加于黄铜之上,以别于民间伪铸官钱。然而,不久“赤仄钱贱,民巧法用之,不便,又废。”最后,只得以取消各郡国的铸钱权而全统之于“上林三官”的办法以防盗铸④。
另一次币制的大变革在王莽统治时期。西汉之末,王莽改制,其中也包括对钱币制度的改变。其主要作法是:“以周钱有子母相权,于是更造大钱,径寸二分,重十二铢,文曰‘大钱五十’。又造契刀、错刀:契刀,其环如大钱,身形如刀,长二寸,文曰‘契刀五百’。错刀,以黄金钱其文,曰‘一刀直五千’,与五铢钱凡四品,并行。”王莽正式建立新朝后,又一次改变币制,一方面“罢错刀、契刀及五铢钱”,另一方面又大造新币。分为“金货”、“银货”、“钱货”、“龟宝”、“贝货”、“布货”六个种类,每类又有不同名目,一共达二十八品,总称为“宝货”。以金货而言,规定:“黄金一斤,直钱万。”以“银货”来说,又分二品:“朱提银重八两为一流,直一千五百八十;它银一流,直千。是为银货二品。”以龟宝而言,“元龟岠冉长尺二寸,直二千一百六十,为大贝十朋。公龟九寸,直五百,为壮④ 《后汉书·献帝纪》。
① 均见《汉书·食货志》。
② 《汉书·高惠高后孝文功臣表》。
③ 《汉书·食货志》及注引应劭、如淳语。
④ 《汉书·食货志》。
贝十朋。侯龟七寸以上,直三百,为幺贝十朋。子龟五寸以上,直百,为小贝十朋。是为龟宝四品。”以“贝货”而言,“大贝四寸八分以上,二枚为一朋,直二百一十六。壮贝三寸六分以上,二枚为一朋,直五十。幺贝二寸四分以上,二枚为一朋,直三十。小贝寸二分以上,二枚为一朋,直十。不盈寸二分漏度,不得为朋,率枚直钱三。是为贝货五品。”至于“布货”,又分“大分、次布、弟布、壮布、中布、差布、厚布、幼布、幺布、小布。小布长寸五分,重十五铢,文曰‘小布一百’。自小布以上,各相长一分,相重一铢,文各为其布名,直各加一百。上至大布,长二寸四分,重一两,而直千钱矣。是为布货十品。”①如此繁杂的币制,又加上复古倾向,彼此之间兑换率不均等,必然是行不通的。故“百姓愦乱,其货不行,民私以五铢钱为市买”,最后不得不“但行小钱直一,与大钱五十,二品并行”而已,“龟贝布属且寝”②。
以布帛充货币如前所述,秦汉的货币不论是上币黄金还是下币铜钱,都是金属货币。
但是,并不绝对排斥布帛谷物为货币者。如孝文帝时,贾山为《至言》以言治乱之道,其中讲到文帝曾“出帛十万余匹以振贫民”①,此官府以帛充赏赐,则帛也起着货币的作用。又武帝“北至朔方,东到泰山,巡海上,并北边以归,所过赏赐,用帛百余万匹,钱、金以巨万计,皆取足大农”②。这显然也是以帛充赏赐,其作用与钱、金相同。又董偃为馆陶公主散财以交士,“并令中府曰:‘董君所发,一日金满百斤,钱满百万,帛满千匹,乃白之’。”③这里的“帛”,同钱、金并列,同起货币的作用。由此可见,布帛等实物并未绝对排除于货币之外。因此之故,元帝时贡禹主张“除其租铢之律,租税禄赐皆几布帛及谷”④,贡禹的主张虽未被采纳,但如果布帛及谷物已根本无货币的职能,他的建议未免过于荒唐。到了东汉,情况就有了较大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实物的货币化倾向又有明显增加。如东汉光武帝初年,因“王莽乱后,货币杂用布、帛、金、粟”⑤,冯衍于建武末年上疏,道及其“家无布帛之积”⑥,显然布帛有贮藏手段的货币职能。郑均曾“为佣,岁余,得钱帛,归以与兄”⑦,这是帛有支付手段的职能。还有夏馥其人,“自剪须变形入林虏山中,..为治家佣”后,其弟夏静“乘马车,载缣帛追之于涅阳市中”⑧。更有献帝时,诏“卖厩马百余匹,御府大农业杂缯二万匹,与所卖厩马直,① 《汉书·食货志》。
② 《汉书·食货志》。
① 《汉书·贾山传》。
② 详见《史记·平准书》及《汉书·食货志》。
③ 《汉书·东方朔传》。
④ 《汉书·贡禹传》。
⑤ 《后汉书·光武帝纪》。
⑥ 《后汉书·冯衍传》。
⑦ 《后汉书·郑均传》。
⑧ 《后汉书·党锢·夏馥传》。
赐公卿以下及贫民不能自存者。”⑨所有这些事实,都说明布帛的货币作用。正因为如此,章帝时,张林主张封钱不用,“一取布帛为租”①;而且国家税收中,以实物缴纳的部分日益增多,详见本卷“租税”篇。
货币铸造权关于汉代货币的铸造权问题,前后也有颇大的变化。如前所云:从秦简得知,秦的钱币是禁止私铸的,故有惩办盗铸者之律。及乎汉初,从《史记·平准书》所云:“汉兴,..于是为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钱”的话来看,表明汉初即已允许民间私铸币。又《汉书·吴王濞传》谓“孝惠、高后时”,吴国因有豫章铜山,刘濞则招致天下亡命“益铸钱,煮海水为盐,以故无赋,国用富饶”。可见刘濞之铸钱煮海,早在惠帝高后时便已开始了。到了孝文帝五年(公元前175 年),“除钱律,民得铸钱”②,《汉书·文帝纪》也有同样记载,可见文帝之时,不仅纵民冶铁、煮盐,而且进一步明确规定允许民间私铸钱币。正如《盐铁论·错币》所云:“文帝之时,纵民铸钱、冶铁、煮盐。”然而,钱币一旦允许私铸,一定会出现规格不一、质量不纯和重量不足等问题,从而会使钱币贬值,出现物重钱轻、价格上涨等现象。因此,文帝时的贾谊,就坚决反对允许民间私铸钱币,认为由民间私铸钱有“博祸”,由官府铸钱可致七福③。因此,到武帝时期就开始由国家控制钱币的铸造权,各郡国铜官亦可铸钱,但仍然不免于盗铸与伪滥,最后,只得将铸币权全部收归中央,以上林三官主之。终西汉之世,未曾变更。东汉时期,史书虽缺乏关于钱币铸造权的记载,《续后汉书·百官志》也仅言大司农掌钱谷,而不言铸钱的官署。证以出土古物,知东汉铸钱由太仆卿属官考工会主管。《簠斋金■》所收建武时期的五铢钱范,其背刻文云:“建武十七年(公元41 年),三月丙申,太仆监椽苍,考工令通,丞或,令史凤,工周仪造。”又《隶续》卷十一《耿勋碑文》云:“又开故道铜官,铸作钱器,兴利无极。”东汉的钱范出土虽不多,但可以确信东汉的铸币权是由官府控制的,不同于盐、铁之允许民间煮铸①。
⑨ 《三国志·魏志·董卓传》注引《献帝纪》。
① 《后汉书·朱晖传》。
② 《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
③ 详见《汉书·食货志》。
① 参阅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第130 页。
第六章都会与里(坊)市制度随着秦汉时期手工业与商业的发展,在广阔的国内市场内,逐步形成了一批工商业集中的都会。早在战国时期,各都会之间就交通大畅。从巴蜀利用长江水运,“起于汶山,浮江以下,至楚三千余里”,“而不费牛马之力”①,中原地区,进太行山有“太行之道”;东西交往,有“成皋之路”,特别“无有大山大川之阻”的中原地区,“诸侯四通,条达辐辏”,“马驰人趋,不待倦而至”②。再以西汉前期的情况而言,“自京师东西南北,历山川,经郡国,诸殷富大都,无非街衢五通,商贾之所臻,万物之所殖者。故..宛、周、齐、鲁,商遍天下”③。具体而言,如下一些地方,均当时天下名都大邑:“燕之涿蓟,赵之邯郸,魏之温、轵,韩之荥阳,齐之临淄,楚之宛、陈,郑之阳翟,三川之二周,富冠海内,皆为天下名都。”④又赵之“中山,带大河,纂四通神衢,当天下之蹊,商贾错于路,诸侯交于道。”⑤这些地方之所以成为名都大邑,“非有助之,耕其野而田其地者也;居五诸侯之中,跨街衢之路也。”⑥这就是说,这些地方土地肥沃,农副产品丰富,加上交通便利,为交通要道。因此,这些城市都是在经济发达的基础上形成起来的,并非完全出于政治的原因。除上述诸名都外,还有一些都会,如巴蜀之成都、临邛,关中的咸阳,今河北的曲逆,今山东的定陶,今广东的番禺及今安徽之寿春、合肥,湖北之江陵,江苏之吴,河西走廊之姑藏等,虽然大多数为地方都会,但也不乏全国性的大城市。在所有这些都会之中,除西汉国都长安外,还有洛阳、成都、邯郸、临淄与宛五大名都,当时称“五都”。王莽时,曾在除长安外的上述“五都”“立五均官”,其“市长皆为五均司市师”。其中长安的“东市称京,西市称畿,洛阳称中,余四都各用东、西、南、北为称,皆置交易丞五人,钱府丞一人。”①由此可见,长安与五都,确是当时最大的城市;其余则多为地区性城会。兹分别述之于后。
① 《史记·张仪列传》。
② 《战国策·魏策》。
③ 《盐铁论·力耕》。
④ 均见《盐铁论·通有》。
⑤ 均见《盐铁论·通有》。
⑥ 均见《盐铁论·通有》。
① 《汉书·食货志》。
第一节六大都会长安长安位于关中平原的心脏地带。这里,“关中自汧、雍以东至河、华,膏壤沃野千里”,有一个农业发达的经济区给它提供了可靠的经济条件。加上自周人以来,就已逐步开发了这个地区。故秦国继之,得以先后都于栎阳、雍及咸阳,进一步开发了关中地区。由于这里地处陇、蜀之隙,故“陇、蜀之货物”多集散于此,商贾以多。由于它南通巴蜀,巴蜀的薑、丹沙、石、铜、铁、竹木之器及“筰马旄牛”,通过褒斜道而入关中;西北之天水、陇西、北地、上郡,“畜牧为天下饶”,而长安为其必经之地。“故关中之地,于天下三分之一,而人众不过什三,然量其富,什居其六。”故长安有雄厚的经济基础。又“东通三晋,亦多大贾”。特别是秦都咸阳和汉都长安后,东方的豪富之民多徙于此,诸帝之陵又在于此,于是关中更成了“四方辐辏,并至而会”的地方,因而“诸田”、韦家栗氏、安陵及杜县之杜氏,都成了关中的富商大贾,长安便成了全国性的大都会①。“诸田”及栗氏、杜氏等家资“钜万”的大商人衰落后,西汉后期,又有杜陵樊嘉,茂陵挚网,平陵如氏、苴氏,长安卖丹致富的王君房,卖豉起家的樊少翁及王孙大卿等,皆“为天下高訾”,其中樊嘉富于家财“五千万”,“其余皆巨万”②。因此,长安的总情况,表现出“五方杂厝”,“富人则商贾为利”,“郡国辐辏,浮食者多”③;一般居民则“益玩巧而事末”④。班固《西都赋》描述其情况说:这里“街衢洞达,闾阎且千,九市开场,货别隧分,人不得顾,车不得旋。阗城溢郭,旁流百廛,红尘四合,烟云相连。”“州郡之豪杰,五都之货殖”,咸聚于此。其人生活豪华,殊异五方,“游士拟于公侯,列肆侈于姬姜”。其商业贸易之兴隆,人口之众多,消费之侈靡,令人骇异!即使到了东汉时期,这里不再是国都所在,其繁华之景象,依然不减于旧。故张衡《西京赋》说长安除了“旁开三门,参涂夷庭,方轨十二,街衢相径,廛里端直,甍宇齐平”的“城市之制”外,还有“廓开九市,通阛带阓,旗亭五重,俯察百隧”和“瑰货方至,鸟集麟萃,鬻者兼赢,求者不匮。..郊甸之内,卿邑殷赈,五都货殖,既迁既引。商旅联槅,隐隐展展,冠带交错,方辕接轸”,盛况空前,显然仍不失为一大都会。
洛阳自西周以后,在洛阳营建了成周城与王城,开始作为军事驻点,用以威镇“殷顽民”。这里地处“天下之中”,为“都国诸侯所聚会”之地,故地位日益重要,逐步由军事要塞,变成了政治中心和工商业城市。春秋、战国时期,洛阳成了东方诸国与秦国作战的要地和贸易的必经之地,可以“东贾齐、鲁,南贾梁、楚”。秦和西汉时期,这里大商人辈出。赫赫有名的师史,① 均见《史记·货殖列传》。
② 《汉书·货殖传》。
③ 《汉书·地理志》。
④ 均见《史记·货殖列传》。
“转毂以百数,贾郡国,无所不至”,家财达到“七千万”。其他洛阳人,也多利用其“街居在齐、秦、楚、赵之中”的便利形势,争习商贾之业,久留于诸侯国,甚至数过洛阳家门而不入①。师史之后,至西汉成帝、哀帝与王莽时期,又出现了大商人张长叔、薛子仲等,“訾亦十千万”②。到了东汉,洛阳成了国都,人口更加集中,地位更趋重要,于是富商大贾,更集于此。故王符《潜夫论·浮侈》云:“今察洛阳,资末业者什于农夫,虚伪游手什于末业。”这表明东汉洛阳城内居民,主要是从事手工业与经营商贩之业的人口。班固《东都赋》描述东汉光武帝和明帝时的洛阳城情况说:“皇城之内,宫室光明,阙庭神丽。..外则因原野以作苑,填泉流而为沼。..平夷洞达,万方辐凑。”张衡《东京赋》亦云:“重舌人之九译,金稽首而来王”,少数民族及邻国使人,也集中于洛阳。所以,直到东汉末年洛阳遭到严重破坏之后,城内还是“异方杂居,多豪门大族,商贾胡貊,天下四方会利之所聚而奸之所生也”①。曹丕建魏,正式迁都洛阳,不是没有原因的。邯郸邯郸地区处漳水与黄河之间,向北可通燕涿,向南可达郑、卫,又与梁、鲁之地为邻,交通便利,也是手工业与商业发达的地方。故司马迁说:“邯郸”,“北通燕、涿,南有郑、卫”,又“近梁、鲁”,“亦漳、河之间一都会也”②。早在战国时期,这里就成了赵国国都,为商贾、技艺及倡优集中之地。这里盛产铁矿,故郭纵其人,“以铁冶成业,与王者埒富”③。及于西汉,封于赵地的诸侯王国,仍“以冶铸为业”④。
临淄临淄,作为齐国的国都,早在战国时期,就是手工业与商业十分繁荣的地方。它处于泰山之北,“北被于海,膏壤二千里”⑤的大平原腹地。其地“宜桑麻”;又近海,多鱼、盐之利。因此,“人民多文綵、布帛、鱼盐”,其集散地便是临淄,故“临淄亦海、岱间一都会也”。其民“好商贾趋利,甚于周人”⑥。战国时,这里已是有户“七万户”,“车毂击,人肩摩,连衽成帷,举袂成幕,挥汗成雨”,“家敦而富,志高而扬”的大城市①。到处可以看到“吹笙鼓瑟,弹琴击筑,斗鸡走狗,六博踢鞠”②的人群,其“七万户”以家五口计算,全市人口当在三十到四十万左右。据苏秦估计,仅成年男子① 以上均见《史记·货殖列传》。
② 《汉书·货殖传》。
① 《三国志·魏书·傅嘏传》注引《傅子》。
② 《史记·货殖列传》。
③ 《史记·货殖列传》。
④ 《汉书·张汤传》。
⑤ 《史记·齐世家》。
⑥ 《史记·货殖列传》。
① 《战国策·齐策》。
② 《史记·苏秦列传》。
就有二十一万之多。这些说法,虽然不无夸大之处,但据近期考古发掘的情况,当时的临淄有大小两城,大城为工商业集中的市区,还有铸币及冶铁的遗址,确不失为一大城市。像刁间这样的大盐商,就曾活动于此地。他利用“桀黠奴”之力,“使之逐渔盐之利,或连车骑,交守相”,“起富数千万”③。秦灭齐后,虽然迁徙了一批盐铁商人,但商贾之业仍很盛行。故入汉之后,武帝曾说:“关东之国,无大于齐者。齐东负海而城郭大,古时独临淄中有十万户,天下膏腴莫盛于齐者矣。”④武帝所讲“十万户”,虽是古临淄的情况,但其言是为了劝慰王夫人不求以子封洛阳而愿封于齐,也应是当时现状。至于主父偃,则更明言:“齐临淄十万户,市租千金,人众殷富,巨于长安。”⑤足见西汉之时,临淄的人口不仅没有减少,甚至有超过战国极盛之时的迹象。所谓“市租千金”,尤见其工商业之兴盛。
南阳(宛城)
南阳(宛城)一带,相传为夏人所居之地,可见其开发之早。这里既有一片大平原,物产丰富;又“西通武关、郧关,东南受汉、江、淮”,交通便利,故“宛亦一都会也”①。其地风俗杂错,人多以商贾为业。秦灭六国后,曾把“用铁冶为业”的梁人孔氏等“不轨之民”迁之于南阳。当这些人到达南阳后,仍操旧业,如孔氏就在南阳“大鼓铸,规陂池,连车骑,游诸侯,因通商贾之利”,“家致富数千金”,以致南阳的其他“行贾”,都以孔氏为师,游贾于全国②。刘邦攻宛城时,秦南阳守 的舍人陈恢游说刘邦说:“宛,大郡之都也。连城数十,人民众,积畜多。”③东汉之时,南阳为刘縯、刘秀兄弟故乡,尤多富商大贾和大地主。
成都早在秦惠王时,就曾命张若经营成都城。于是张若在这里“营广府舍,置盐铁市官并长丞,修整里阓,市张列肆,与咸阳同制”④。按成都地处成都平原,土地肥美,有江水、沃野、山林、竹木、蔬食、果实之饶。“南贾滇僰、僰僮,西近邛筰,筰马、旄牛。民食稻鱼,亡凶年忧。”⑤自然条件的优越,给成都形成为工商业都会提供了可能。秦灭六国之后,又把“用铁冶富”的赵国人卓氏之迁徙于“民工于市,易贾”的临邛;这些“迁虏”到临邛后,随即“即铁山鼓铸,运筹策,倾滇蜀之民,富至僮千人,田池射猎之乐,拟于人君”。山东的俘虏程郑,也同样被徙于此。程郑“亦冶铸,贾椎髻之民,③ 《史记·货殖列传》。
④ 《史记·三王传》褚先生补述。
⑤ 《史记·齐悼惠王世家》。
① 《史记·货殖列传》。
② 《史记·货殖列传》。
③ 《史记·高祖本纪》。
④ 《华阳国志·蜀志》。
⑤ 《史记·货殖列传》。
富埒卓氏”①。临邛与成都,同属蜀郡,故临邛之富庶繁华,实与成都为一体。前后经过李冰、文翁及廉范等名太守的经营开发,其地更为富庶。特别是东汉章帝建初中(公元76—84 年),廉范为蜀郡太守时,“成都民物丰盛,邑宇逼侧”,“旧制禁民夜作,以防火灾”,但居民仍然“夜作”,为了“隐蔽,烧者日属”,廉范乃取消禁止夜作之令,但令储水防火而已②。由此可见,成都居民早已有“夜作”的习惯,有“夜作”必有夜市,其工商业发达之景象可以想见!故左思《蜀都赋》云:成都“市廛所会,万商之渊。列隧百重,罗肆巨千。贿货山积,纤丽星繁,都人士女,袨服靓妆。贾贸■鬻,舛错纵横,异物崛诡,奇于八方;布有橦华,麪有桄榔,邛杖传节于大夏之邑,蒟酱流味于番禺之乡。舆辇杂沓,冠带混并,累毂垒迹,叛衍相倾。喧哗鼎沸,则咙聒宇宙;嚣尘张天,则埃壒曜灵。阛阓之里,伎巧之家,百室离房,机杼相和。贝锦斐成,濯色江波,黄润比筒,籝金所过。”其工商业兴盛的景象,真有令人目不暇接之感。
① 《史记·货殖列传》。
② 《后汉书·廉范传》。
第二节地区性都会秦汉时期在全国性的六大都会外,各地区较小的都会,不胜枚举。择其要者,略述如下。
咸阳咸阳,自秦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 年),“筑冀阙,秦徙都之”①起,到秦始皇统一六国时期,由诸侯国的首都变成了统一国家的国都。商鞅变法时,曾“立三丈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能徙北门者”②,说明这时就有市场的出现。秦统一后,咸阳的政治、经济地位迅速上升。秦每灭一国,就模仿其宫室建筑格局重建于咸阳;又建阿房宫等,征调之工匠、刑徒和服役之卒,动辄以数十万计,则咸阳之繁华富庶可以想见。及汉灭秦,改都长安,改咸阳为渭城县,但习惯上仍多称为“咸里”。从地下出土的汉代陶尊、陶瓮及陶壶等陶器上所刻“咸里”、“咸里高昌陶鼎”、“咸里直章陶壶”及“咸亭”等文字③来看,证明汉代的咸里(即秦之咸阳)仍是手工业十分发达的地区,而且许多官府手工业多集中于此。因此,汉代的咸阳仍不失为一都会。杨与平阳《史记·货殖列传》云:“杨、平阳(陈)西贾秦、翟,北贾种、代,种、代,石北也。”《正义》曰:“秦,关内也;翟,隰、石等州部落稽也。延、绥、银三州,皆白翟所居。”又曰:“种,在恒州石邑县,盖尉州也。代,今代州。”又《集解》引徐广曰:“石邑,县也,在常山。”《索隐》曰:“杨、平阳,二邑名,在赵之西,陈盖衍字。以下有‘杨、平阳、陈掾’,因此衍也。”杨,即今山西洪洞东南;平阳,即今山西临汾西。此二地商人,既“西贾秦、翟,北贾种、代”,则杨、平阳实为联系关中,与代北少数民族之枢纽。由于此二地近边胡,为用兵必经之地,“师旅委输,有奇羡”,使杨、平阳之民得以“掾其间,得所欲’,因而商贩之业甚盛。
温、轵温,即今河南温县西南;轵,在今河南济源南。因此,温、轵二地,均为黄河之北与太行山之南的两个都会。掘《史记·货殖列传》,二地可以“西贾上党,北贾赵、中山。”实由洛阳向东北,联系山西与河北的两个地方城市。
曲逆曲逆,《史记·货殖列传》未言及之,但据同书《陈丞相世家》所云,① 《史记·秦本纪》。
② 《史记·商君列传》。
③ 均见《关中秦汉陶录》卷一。
知曲逆(今河北完县东南)也是一个不小的都会。史称汉高祖“过曲逆,上其城,望见其屋室甚大,曰:‘壮哉县!吾行天下,独见洛阳与是耳。’顾问御史曰:‘曲逆户口几何?’对曰:‘始秦时三万余户,间者兵数起,多亡匿,今见五千户。’”以此言之,秦时的曲逆,几乎可以与洛阳比拟。燕、蓟《史记·货殖列传》云:“夫燕,亦勃、碣之间一都会也。”其地“南通齐、赵,东北边胡,上谷至辽东。”这里“有鱼、盐、枣、栗之饶。北邻乌桓、夫余,东缩秽貉、朝鲜、真番之利。”《汉书·地理志》作“燕蓟,南通齐、赵,勃、碣之间一都会也。”由此可见,燕、蓟实为中原与东北少数民族及朝鲜半岛通商贸易的纽带。
陶、睢阳陶,即今山东定陶;睢阳,即今河南商邱。战国时的陶位于齐、鲁、宋、卫之间,水路交通四通八达。古济水与菏水,在陶这个地方一横一纵地通过。由此可以西通韩、魏,南经睢阳而下江淮,东走齐、鲁。不仅地势平坦,水路密如蛛网。又河、济之间,素以产丝、漆著名,江淮则多鱼、盐,故司马迁称这里为“自鸿沟以东,茫砀以北,属巨野,此梁、宋也,陶、睢阳亦一都会也。”①且以其地理形势而言,“陶,天下之中,诸侯四通,货物所交易也。”以物产而言,“河、济之间千树萩,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凡拥有者,“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因此之故,战国时之范蠡,助越败吴后“之陶”,于此“治产积居,与时逐”,“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②。到了汉代,定陶所在之济阴郡,辖县仅九个,而人口却达一百三十八万之多,定陶商业之盛可想而知。
陈陈,即今河南淮阳县,曾一度作为楚国的都城。它同定陶、睢阳一样,是当时水路的枢纽之一。以物产而言,这里盛产漆,故《史记·货殖列传》云:“陈夏千亩漆”,其富与千户侯等。又“陈在楚、夏之交,通鱼盐之货,其民多贾”,故工商颇发达。
江陵(故郢都)
江陵郢都,为楚国都城,也是当时西楚的经济中心。这里“西通巫、巴,东有云梦之饶”(《史记·货殖列传》)。《汉书·地理志》谓江陵“亦一都会也”。由于这里物产丰富,故昭帝时的文学之士在盐铁会议上说:“荆、扬南有桂林之饶,内有江、湖之利,左陵阳之金,右蜀汉之材。”①《汉书·地① 均见《史记·货殖列传》。
② 均见《史记·货殖列传》。
① 《盐铁论·通有》。
理志》也说:“楚有江汉川泽山林之饶。”是以郢都不失为江汉平原的一大都会。
寿春、合肥寿春,楚烈王二十三年(公元前240 年)由陈徙都于此。其南即合肥,地处江、淮冲要之地,江、淮之潮水,从南北两方均汇于此,为南北皮革、鲍鱼及枫、柟、豫章等木材集散地。故《史记·货殖列传》云:“郢之后徙寿春,亦一都会也。而合肥受南、北潮、皮革、鲍、木输会也。”
吴吴,即今江苏苏州一带。处太湖平原,物产丰富。自古为煮盐,冶铸之地,货物集散之所。故《史记·货殖列传》云:“自阖庐、春申、王濞(即吴王刘濞)三人,招致天下之喜游子弟,有海盐之饶,章山之铜,三江五湖之利,亦江东一都会也。”
番禺番禺,今广东广州市。地处珠江水系的终点,又南临大海,交通海外诸国,故为岭南货物如龙眼、荔枝、葛布等集散之地。《史记·货殖列传》云:“番禺,亦其一都会也。珠玑、犀、瑇瑁、果、布之凑。”《汉书·地理志》也说:粤“地处近海,多犀、象、毒冒、珠玑、银、铜、果、布之凑。中国往商贾者,多致富焉。番禺其一都会也。自合浦、徐闻南入海”,可通今南洋诸国。
颍川颍川(阳翟),即今河南禹县。《汉书·地理志》云:“颍川,韩都,士有申子、韩非。”《史记·吕不韦列传》谓:“吕不韦者,阳翟大贾人也。往来贩贱卖贵,家累千金。”可见战国时,阳翟商业即已发达。入汉之后,仍然不减,故《盐铁论·通有》载御史大夫桑弘羊称:“郑之阳翟”,“为天下名都”之一。
荥阳荥阳,地处黄河之滨,西通洛阳、长安,东连大平原,北距温、轵甚近,一向为郑国的商业要地。郑商人弘高,就曾活动于西去二周的商道一带①。故秦曾在这里建立敖仓,储积大量粮食。楚汉之争,这里更是争夺的中心。自从凿通鸿沟,沟通了河、洛,东连洙、泗,把它同定陶、睢阳、陈乃至江淮一带都连结成一个商业贸易网。《史记》、《汉书》虽未曾突出记载此地的商业贸易发达情况,昭帝时的桑弘羊,却把“韩之荥阳”,列为当时“天下① 《左传》僖公三十三年。
名都”之一,与燕、蓟、温、轵、邯郸及二周并列②,足见也是秦汉时期的一个地区性都会。
在上述大小都市里,主要居住着五类人:一是皇族、官吏及其他富豪之家;二是官私手工业者及其家属;三是各类行商与坐贾;四是供一、三类人驱使、取乐或为之服务、消遣的被剥削依附人口;五是因各种原因而流寓城市的流动人口和乞丐等。其中一、三类人,大都过着花天酒地的糜烂生活。正如贾谊所说:“今世以侈靡相竞”,“富人大贾嘉会召客者,认(黼绣)被墙”;供驱使的奴婢,也“为之绣衣丝履偏诸缘”,庶人“得为帝服,倡优下贱,得为后饰”;他们互彼之间,尔虞我诈,抢劫公行,“今其甚者,杀父兄矣。盗者剟寝户之帘,搴两庙之器。白昼大都之中,剽吏而夺之金。矫伪者出几十万石粟,赋六百余万钱。”他们再以盗窃来的官府财产,为自己买得高爵,或行贿而为使者,以致得以“乘传而行郡国”①。有的囤积居奇,任意抬高物价,“操其奇嬴,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②。有的大放高利贷,再以其钱财,贱价收买货物,“贪贾三之,廉贾五之”,即使是其他杂业,也能获“什二”的利润③。钱财多了,他们除了“衣必文采,食必粱肉”外,还“■财役贫”,“役利细民”;更“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势吏,以利相倾,千里游遨,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缩”④。到了东汉,富商大贾的奢侈生活,更有甚于西汉。他们“奢衣服,侈饮食,事口舌而习调欺,..或以奸谋合任为业,或以游敖博弈为事。丁夫世不传犁锄,怀丸挟弹,携手遨游。或好取土作丸卖之于弹,外不可以御寇,内不足以禁鼠。..或作泥车、瓦狗,..诸戏弄小儿之具以巧诈。..或裁好缯,作为疏头,令工采画,雇人书祝,虚饰巧言,欲邀多福;或裂拆缯綵,裁广数分,长各五寸,缝绘佩之;或纺綵丝而縻,断截以绕臂;..或..裙襦衣被,费缯百缣,用功十倍。..以完为破,以牢为行,以大为小,以易为难。..今京师贵戚,衣服饮食,车舆文饰庐舍,皆过王制。..从奴仆妾,皆服葛子升越,筩中女布,细致绮縠,冰纨锦绣,犀象珠玉,虎魄瑇瑁,石山隐饰,金银错镂,麞麂履舄,文组綵褋,骄奢僭主,转相夸诧。..富贵嫁娶,车骈各十,骑奴侍僮,夹毂节引,富者竞欲相过,贫者耻不逮及。”⑤直到汉末,那些“船车贾贩”的“豪人之室”,仍然是“妖童美妾,填乎绮室;侣讴妓乐,列乎深堂”。“三牲之肉,臭而不可食;清醇之酎,败而不可饮。”①所以,秦汉的都市,大抵皆消费性城市,是剥削阶级享乐的场所,也是统治者发号施令之所在,而不是为整个社会经济创造财富和提供生产资料的市场。虽然也有个别城市主要由于交通便利,周围物产丰富和处于交通要道而形成的,但主要是商品的转运和流通场所,而不是商品的生产性城市。故秦汉城市虽众,商业虽盛,商人之获利虽多,却不能引起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变革,甚至还是维护封建统治结构的补充物。
② 《盐铁论·通有》。
① 《汉书·贾谊传》。
② 《汉书·食货志》。
③ 《史记·货殖列传》。
④ 《汉书·食货志》。
⑤ 王符:《潜夫论·浮侈》。
① 仲长统:《昌言·理乱》。
第三节里(坊)市制度由于我国古代的城市,大都附属于政治上的统治中心和军事上的要塞地区。因此,大部分城市的形成,往往首先是由于其在政治、军事上地位的重要性所引起。一旦人口集中,就有官府手工业与官府商业的出现。春秋战国以后,“工商食官”格局破坏后,私营手工业与私营商业兴起了。于是每一个政治中心与军事重地,就产生了固定性的市场,定期集散,凡从事商贾贸易之人,都必须集中于固定的市场内进行。因此之故,市场就成了一切奸伪者集中场所。故曹参为齐相将去时,曾“属其后相曰:‘以齐狱、市为寄,慎勿扰也。’后相曰:‘治无大于此乎?’参曰:‘不然,夫狱、市者,所以并容也。今君扰之,奸人安所寄乎?吾是以发之。’”②这说明当时人把“市”与“狱”并列,而且都把它们当成容奸之所。正因为如此,在当时的城市建筑的布局方面,首先确定政权机构的中心地位,奠定“左祖右社”和坐北朝南的格局;然后是居民区,谓之“里”或“坊”,作豆腐块式的区域,用以围绕着政权机构;再是把居民区与市场分开,即坊、市分治。不论是“坊”(或“里”)还是“市”,都有一个固定不变的范围,其形状大体为正南正北的豆腐块式方块地区。其大小大体一致,四周均有围墙包围,各有一定的门径出入。“里”或“坊”有“里门”或“坊门”,有人专门监督里(坊)内居民出入,谓之“里门监”,像秦末的郦食其,就曾为陈留高阳的“里门监”①。里(坊)内的居民,都不允许向街开门,出入总于里门。“市”也有“市门”,如秦之咸阳城,就有“市南门”与“北门”②。出入也有人监视。市场的集散与市门的启闭,都有固定的时间。市场内店铺排列成行,谓之次、肆或列肆。卖买皆市开而入,市罢而散。这种严格按照居民区与市区的坊市划分、商贾贸易只能在固定市场内进行、坊与市都有固定范围与固定形制的城市规划与管理制度,就是我国古代的坊市制度。
在城市里设置固定市场的制度,战国时的秦国就已有之。《史记·秦始皇本纪》谓秦献公七年(公元前378 年),“初行为市”,便是建立固定市场于秦国都城之始。商鞅变法时的新都咸阳,也建立了固定的“市”场,故有“市南门”与“北门”的专设市门。《史记·吕不韦列传》亦载他以其所写《吕氏春秋》“布咸阳市门,悬千金其上”,求有增损其书者。他之所以把《吕氏春秋》“布”之于市门所在,是由于这是人们出入必经之地,故可设想为固定市场。《华阳国志》载秦惠王命张若在成都“广营府舍,置盐铁市官并长丞,修整里阓,市张列肆”。据此,知“市”场之内有“列肆”即排列整齐的许多店铺,又有“里”有“阓”即门禁,还设有专门官吏主管之,可见其为固定市场甚明。《太平御览》卷八二七《资产部·市门》引《三秦记》,谓秦之“地市”有市“吏”,亦同于成都市肆之有“市官并长丞”。云梦秦简《金布科》有“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的规定,更表明“市”为店铺集中之所在,而且排列整齐,还有“吏”监督。同律又云:“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这更证明诸店铺,也同一般居民一样按什、伍组织编制户口,并设有“列伍长”,还实行② 《汉书·曹参传》。
① 《汉书·郦食其传》。
② 《史记·商君列传》。
连坐之制;另外有官吏经常巡视、监督。这种商贾的户籍,大约就是所谓“市籍”。《司空律》还规定:“舂城旦出徭者,毋敢之市及留舍阓外;当行市中者,回,勿行。”意即刑徒外出服役时,不准前往“市”场,也不许在市门外停留;如果必须经过市场,也要折回或绕行,决不允许从市场通过。其所以这样规定,也许是为了防止刑徒逃亡。姑且不论是否出于这个原因,它证明秦有固定市场市制,却是十分明白的。
汉代继承了秦的固定市场制度。汉初,高祖六年(公元前201 年),便在长安“立大市”①。惠帝六年(公元前189 年)夏六月,又起“长安西市”②。由此可见,汉代的长安不止一个固定市场。后来,长安城内还发展到九个固定市场,《文选·西都赋》李善注引《汉宫阙疏》云:“长安立九市,其六市在道西,三市在道东。”又《三辅黄图》卷二《长安九市》目引《庙记》云:“长安九市,各方二百六十六步,六市在道西,三市在道东。凡四里为一市。致九州之人在突门。夹横桥大道,市楼皆重屋。”又云:“当市楼有令署,以察商贾货财买卖贸易之事,三辅都尉掌之。”据此,不仅说明长安有九个固定市场,而且每市的大小一致,市内还有高楼,为了便于监视市内动态。长安九市,各有名称,其可查者有“东市”,其名见于《三辅黄图》卷二、《史记·日者列传》、《汉书·晁错传》及《汉书·食货志》等;有“西市”,其名见于《三辅黄图》卷二、《汉书·惠帝纪》、《汉书·食货志》及《太平寰宇记》卷二五引《郡国志》等;有“柳市”,其名见《三辅黄图》卷二及《汉书·万章传》颜注引《汉宫阙疏》;有“直市”,其名见《三辅黄图》卷二、《太平寰宇记》卷二五、《太平御览》卷一九一及《长安志》等;有交门市(在渭桥北头)、孝里市(在雍门东)及道亭市(在便桥东)等,均见《太平御览》卷八二七引《汉宫阙疏》。此外,据陈直先生考证,还有“高市”之名,有出土“高市”陶瓶可证①。长安九市,直到东汉仍然如故,故张衡《西京赋》中,有“郭开九市,通阛带阓,旗亭垂立,俯崇百隧”之语。至于其他城市,也类皆如此。《续封泥考略》所收汉代齐鲁封泥中,有“左市”、“右市”、“南市”、“西市”等封泥;《考古通讯》创刊号载洛阳王城出土有“河市”二字的陶片;《三国志·魏志·牵招传》谓东汉邺城有“马市”。这一切,都表明汉代城市普遍存在设立固定市场的制度。
汉代固定市场之内,也同秦时一样设有市门,以总出入;设有官吏,以司监督;更有高楼“旗亭”,便于监视;市内店铺集中,排列整齐,专为商贾居住之地。例如,司马迁的祖先司马无泽,曾为“汉市长”②;《续封泥考略》有“广陵市长”封泥;《汉印文字征》有“临菑市丞”封泥;东汉费长房“曾为市掾”①。武帝时的官营商业,也“令吏坐市列肆,贩物求利”②。《汉书·食货志》称:“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又平帝元① 《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
② 《汉书·惠帝纪》。
① 参见陈直:《三辅黄图校证》。
② 《史记·自叙》。
① 《后汉书·费长房传》。
② 《史记·平准书》。
始四年(公元4 年),在长安“为方市阓门,周环列肆,商贾居之”③。班固《西京赋》有“九市开场,货别隧分”的说法。西汉中期,尹翁归曾“为市吏”④。西汉末年,梅福弃官隐于会稽,“变姓名为吴市门卒”⑤。所有这一切,都表明两汉时期的都会里都设有固定市场,市场内为商贾集中居住之地;且商贾按经营商品性质不同又划分为隧或肆,故有“货别隧分”的状况;市场有固定的市门,市门还有专人看守,如梅福之为“市门卒”即其一例。至于市内高楼,其上有“旗亭”。秦简《封诊式》简文,也谓秦的市场设有“亭”,上设“亭校长”、“求盗”等员,专司追捕盗贼之职。汉代的市场“旗亭”很可能即由此演变而来。今出土汉代市场画像砖中,有市门,出入者甚多,内有高楼,其上树一旗,大约就是“旗亭”的写照。
市内的物价,也有官吏统一管理。秦时有“直市”,其所以如此命名,取其“物无二价,故以直市为名”⑥。秦简《金布律》规定:“有卖及买也,各婴其价;小物不能一钱者,勿婴。”其所以规定市内商品必须标明价格,正是统一物价的措施。汉武帝立平准之制,更是为了统一物价。汉末,王莽“奏定著令,又奏市无二价”①,并令王孙卿“为京司市师,汉司东市令也”②。东汉初,因“长安铸钱多奸巧”,京兆尹阎兴以第五伦“为督铸钱掾,领长安市,伦平铨衡,正斗斛,市无阿枉,百姓悦服”③。所有这些,都是为了统一物价以稳定市场而采取的措施。
市场的贸易,有固定时间。一般说来,交易均在白天进行。随着一天之内贸易高潮的不同,有的规定“一日三会”,有的“市曰四合”④。夜晚闭户,没有“夜市”。但是,随着商业的发展,东汉时已逐步出现了“夜籴”与“夜作”的情况。《太平御览》卷七三九引《风俗通》云:“夜籴,俗说市买者当清旦而行,日中交易所有,夕时便罢。今乃夜籴,明其痴呆不足。”又《后汉书·廉范传》谓“建初中,迁蜀郡太守。..成都民物丰盛,邑宇逼侧,旧制禁民夜作,以防火灾。而更相隐蔽,烧者日属。范乃削前令,但严使储水而已。百姓为便。”所谓“夜籴”,自然是夜市的萌芽,“夜作”则为晚上加工从事手工制作之业。商贾贸易突破白天进行的束缚,已属是一大进步。甚至西汉之末还出现了突破固定市场的草市的萌芽。《太平御览》卷八二八引《三辅黄图》云:“元始四年(公元4 年),起明堂、辟雍,长安城南北为令市,但列槐树百行为队,无墙屋,诸生朔望会此市,各持其郡所出货物及经书、传纪、笙罄、器物,相与卖买,雍容揖让,或议论槐下。”以此言之,这种“会市”,已显然不是固定市场,有点类似于南朝唐宋时的“草市”。与固定市场并存的,就是一般居民区——“里”或“坊”。秦汉城市的居民区,都称为“里”。如西汉渭城县(即秦之咸阳)治有“咸里”,《关中秦汉陶录》卷三。所载出土的西汉陶器,不乏“咸里周子才陶盒”、“咸③ 《太平御览》卷八二七引《三辅黄图》。
④ 《汉书·尹翁归传》。
⑤ 《汉书·梅福传》。
⑥ 《三辅黄图》卷二。
① 《汉书·王莽传》。
② 《汉书·食货志》。
③ 《后汉书·第五伦传》。
④ 《后汉书·孔奋传》及注。
里蒲奇陶尊”及“咸里高昌陶鼎”等名称①,足证秦汉的城市有“里”。又《元河南志》称东汉洛阳城内有“里”。其他史籍及出土墓志中提到城市中有“里”者,更是不胜枚举。直到隋代,洛阳城内有“里一百三”②。但是,城市中的居民区里,到唐代一律改为“坊”。《元河南志》卷一宋代洛阳城内“凡一百二十坊”句下注文曰:“隋曰里,一百三,市三,唐改曰坊。”从此以后,城市中的里都称为“坊”,“坊”与“市”合称即为“坊市”制度。据此,似乎唐之前无称城市之“里”为“坊”者,其实不然。《元河南志》卷二《晋城阙宫殿古迹》目下,列举当时洛阳城内的宫殿、街里名称时,其中就提到了显昌坊、修成坊、绥福坊、延禄坊、休征坊、承庆坊、桂芬坊、椒房坊、舒兰坊、艺文坊等坊名,同时也讲到了永安里、汶阳里、延嘉里、德功里、宜春里、白社里、步广里等里名。此外,在标目中,还“诸坊”与“诸里”并列,二者都见于《晋宫阙名》一书。由此可见,“坊”的名称,并非始于唐代,至少西晋洛阳城已有“坊”、“里”并存的情况。东汉时,虽无“坊”之名,但“里”实即“坊”。因此,秦汉时期把“市”与“里”截然划分,市为商业贸易区,里为居民区,彼此互不相涉和互不混杂的城市结构,就是秦汉时期坊市制度的梗概。这种制度,从本质上来说,它束缚了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反映出从政治中心、军事重镇而演变成城市的一些都会的共同结构。因此,随着后来商品的发展和由于经济原因而形成的城市的出现,必然将突出古代城市坊市分立的结构。
① 参阅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第172 页。
② 《隋书》卷三○《地理志》中。
第七章国内外交通自战国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开发国内外交通的必要。秦汉时期建立了封建专制国家,郡县制取代了分封制,地方各级官吏都由朝廷直接任命,地方的军事、政治与财政、治安等情况要及时报告朝廷,朝廷的政令也要及时传播各地。特别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像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所说的“山西”、“山东”、“江南”及“龙门、碣石北”等不同经济区的存在和彼此之间的不平衡性,不仅有必要开发交通,而且也有条件发展交通事业。因此,秦汉时期又是我国国内外水陆交通路线的开创期和奠基期。第一节秦的水陆交通和直道、弛道的修建秦的陆路交通,首要的是以直道、驰道为干线的交通。
早在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初,为了形成以咸阳为中心的陆路交通网,便在昔日因经济的交流而自然形成的国内交通路线的基础上,兴建了从咸阳通向全国各地的陆路交通干线,这便是驰道与直道。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统一六国,次年,便下令在全国范围内“治驰道”①。驰道的修建不止一条路线,大约凡是始皇出巡全国各地时经过的地方,大都有驰道的修筑。故《汉书·贾山传》载其在《至言》中说:始皇“为驰道于天下,东穷燕、齐,南极吴、楚,江湖之上,濒海之观,毕至。”据《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始皇曾于二十七年“巡陇西、北地,出鸡头山,过回中焉。”二十八年,“始皇东行郡县,上邹峄山立石,..乃遂上泰山,立石。”同年,又“并勃海以东,过黄腄,穷成山,登之罘,立石颂秦德焉而去。南登琅邪,..作琅邪台,立刻石。”同年,“始皇还,过彭城。..乃西南渡淮水,之衡山,南郡。浮江,至湘山祠。..上自南郡由武关归。”二十九年,“始皇东游。至阳武博浪沙中,为盗所惊。..登之罘刻石。..旋,遂之琅邪,道上党入。”三十二年,“始皇之碣石,..刻碣石门。”三十七年,“始皇出游,..行至云梦,..浮江下,观籍河,渡梅渚。过丹阳,至钱唐。临浙江,..上会稽,祭大禹,望于南海。..还过吴,从江乘渡。并海上,北至琅玡。..自琅邪北至荣成山,..至之罘,..遂并海西,至平原津而病。”于此可知,始皇巡行的大致路线,西至陇西,东达海滨,东南至江、浙、福建,南面至衡山,北至上党、碣石。其所到之处,必有驰道的修建。可见,这时已形成从咸阳向西、向北、向东、向东南和正南的驰道网。
驰道的规模,“道广五十岁,三丈而树。厚筑其外,隐以金椎,树以青松,为驰道之丽至于此。”②由于驰道修筑雄伟牢固,以致汉代还完好无损,甚至到了明末清初,还有遗址保存。顾祖禹曾说:“湖广永州府零陵县有驰道,阔五丈余,类大河道。《史记》秦始皇命天下修驰道,以备游幸,此其旧迹也。”①由此不仅可以看出驰道修筑之牢固持久,而且表明始皇未到之处,亦有驰道的修筑,南方、北方,并无例外。故《晋书·地理志》载,始皇于南方设郡县的同时,也开道通路,“自北徂南。入越之道,必由岭峤,时有五处,故曰五岭。”可见交广地区也修建了驰道。
驰道之外,秦始皇还修建了直达咸阳的“直道”。直道始建于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 年)。史称这年始皇“除道,道九原抵云阳,堑山堙谷,直通之”②。《史记·六国年表》及《蒙恬列传》,均谓:“道九原,通甘泉”或“直抵甘泉”,因甘泉宫在云阳之故。据《蒙恬列传》,修直道之争,系蒙恬主持,道长“千八百里,道未就”,似乎没有修成。但始皇三十七年(公元前210 年)死于沙丘后,即“从井陉抵九原。..行从直道至咸阳,发丧”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但《六国年表》作二十八年“之衡山,治驰道”,这大约专指治“之衡山”的驰道而言。
② 《汉书·贾山传》。
① 《读史方舆纪要》卷八一。
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③,表明此道虽未完全竣工,却已经能行驶车辆。根据上述记载,表明“直道”不同于“驰道”的地方,在于其路线直、距离近和行驶快,所以修建时必须“堑山堙谷”。始皇死后,其尸体之所以从平原至井陉,入今之山西,目的在于取道九原至甘泉宫的直道以加快速度。始皇之所以修快车道单从甘泉直达九原,大约与北备胡的战略构思有关。
上述建于秦始皇的驰道与直道,到秦二世时,仍在进一步修建,故史称二世“治直、驰道”④。与此同时,他也“东行郡县,李斯从,到碣石,并海南至会稽而尽刻始皇所立刻石”⑤。
除直道、驰道外,早在秦惠王时,为了开发巴蜀,还采用张仪、司马错等人建议修建了“石牛道”①。及秦昭王时,相国范雎又建议修“栈道千里于蜀汉”②。这种栈道,又谓“五尺道”,《史记·索隐》谓“五尺道”之名,来源于“栈道广五尺”之故③。
秦在兴建陆路交通线的同时,水路交通线也受到了一定的重视。《战国策·赵策》一,载赵豹回答赵王问时曰:“秦以牛田,水通粮”,可见秦时已有利用水路运输粮食之事。不过,此事在《史记·赵世家》中,作秦以“牛田之水”通粮,牛田虽成了水名,而以水通粮运之事不变。又秦惠王时,司马错率巴蜀之众十万,“大舶舩万艘,米六百万斛,浮江伐楚,取商于之地为黔中郡”④。这里显然是利用长江,以通水运。至于秦伐越时,由于粮食缺乏,乃“使监禄转饷,又以卒凿渠,而通粮道,⑤,这是开凿灵渠,沟通湘江与广西漓江,以通漕运。至今广西东北地区,犹受其益。其他如秦始皇出巡全国各地时,曾多次并海而行,又几次渡江而南、浮江而下和渡江而还,其中自然包括了水路交通路线的开辟和使用。此外,从战国继承下来的渠运路线,有自“荥阳下行河东南为鸿沟,以通宋、郑、陈、蔡、曹、卫,与济、汝、淮、泗会于楚;西方则通渠汉川、云梦之际;东方则通沟江、淮之间;于吴,则通渠三江五湖;于齐则通淄、济之间。”⑥于上可见,秦统一国家的建立和封建车制制度的实行,给国内交通的开发创立了新的局面。
③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④ 《史记·李斯列传》。
⑤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 《水经·沔水注》引来敏《本蜀论》。
② 《战国策·秦策》三及《史记·范睢列传》。
③ 《史记·西南夷列传》注。
④ 《华阳国志·蜀志》。
⑤ 《淮南子·人间训》。
⑥ 《汉书·沟洫志》。
第二节汉代水陆交通的发达汉代交通中心向洛阳的转移交通的发展既密切依赖于经济交流的需要,自战国秦汉以来黄河下游经济的发展也影响到这时交通路线的布局。
我们知道,周、秦都是以关中经济区为其立足的经济支柱的。秦统一全国后,假借政权的力量建立了以咸阳为中心的水陆交通中心。西汉都于长安,同样以关中经济区为其立足的根本。故汉因秦旧,水陆交通线的布局仍以关中为枢纽。但是,政治的力量并不能完全改变经济区域的兴衰。长安所在的关中,由于其农耕面积的局限性,人口集中于京兆、冯翊与扶风而带来的负担以及同成都天府之国的经济阻隔等,限制了它的发展。因此,秦都咸阳,当二世“尽征材士五万人为屯卫咸阳”时,已感到粮食不足,不得不责令各“郡县转输菽粟刍稾”①。到西汉建都长安之初,关中粮食危机已很严重,不得不每年“漕转山东粟,以给中都官”。每年虽“不过数十万石”②,但困窘之象已现。其后,日益严重。到武帝时,仅为了供应长安的刑徒、奴隶的粮食,每年“下河漕度四百万石”③。然而,从关东运粮,难越黄河的三门天险。为了避免这一困难,河东守番系想以开发河东渠田之所获谷类,从渭水运往关中,绕过天险。然而,其法失败。接着又有人建议“通褒斜道及漕”,即以褒水与沔水沟通,以斜水与渭水连接,至褒、斜之间百余里无水区,则“以车转”,用以致“汉中之谷”和山东之粟,结果同样归于失败①。这些情况表明,关中经济区已不足以解决秦汉政权的粮食需要。而地处伊、洛平原的洛阳,既无漕运的天险,又处在关东经济区的西缘,东距自战国以来的关东经济的中心地带“陶”不远。而“陶为天下之中”②,范蠡曾看中其地而移居之,秦相魏冉以陶为封邑③,刘邦即帝位于陶④,故西汉之世,定陶所在之济阴郡,虽只辖九县,却有人口一百三十八万之多,以密度而言,居全国之首。在这样形势下,洛阳的经济地位自然上升。因此,西汉以后的水陆交通,多以洛阳为中转站,东汉时期则成了真正的交通中心。
汉代的陆路交通汉代的陆路交通线,除继承和维修了秦的驰道、直道外,还新修一些交通线。先以继承和维修秦之驰道、直道而言,实为国内陆路交通的主要方面。如周勃之击燕王臧荼,其“所将卒当驰道为多”;后又击韩王信,“所将卒当驰道为多”⑤。司马迁曾“适北边,自直道归,行观蒙恬所为秦筑长城亭障,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史记·平准书》。
③ 《史记·平准书》。
① 《史记·河渠书》。
② 《史记·货殖列传》。
③ 《史记·穰侯列传》。
④ 《汉书·高帝本纪》。
⑤ 均见《史记·绛侯世家》。
堑山堙谷,通直道”⑥。由此可见,驰道、直道成了运兵和一般官吏巡视的道路。为了保持驰道、直道畅通,官府重视了维修工作。如武帝曾“数出幸安定、北地,过扶风,宫馆、驰道修治,供张办”①。又如武帝获得宝鼎以后,拟封禅,“天下郡国皆豫治道桥,缮故宫,及当驰道县,县治官储,设供具而望以待幸”②。由此可见,官府虽重视对驰道、直道的维修,但因维修也给当驰道、直道的郡县带来了灾难。
秦之直道,入汉以后,在军事意义上加强了,它屡为追击匈奴的战略路线。史称:文帝三年(公元前177 年),为抗击匈奴,命灌婴率骑兵出击,文帝本人则亲到甘泉宫指挥,并曾北进至高奴(今陕西安塞)③。后“胡骑入代句注边,烽火通于甘泉、长安数月”④。这是文帝以直道作为对付匈奴的战略通道之明证。武帝元封元年(公元前110 年),“躬秉武节,置十二部将军,亲帅师焉。行至云阳,北历上郡、西河、五原,出长城,北登单于台,..还祠黄帝庙于桥山(今陕西黄陵县西北),乃归甘泉。”⑤武帝所走的路线,显然也是由九原直抵甘泉宫的直道。
汉代新建的陆路交通路线,重点放在通往巴蜀、西北、北边、岭南及西南等地区。以蜀道之开辟而言,在秦时之栈道外,汉代更多兴建。故《史记·货殖列传》有“栈道千里,无所不通”的说法。武帝时,有人建议修褒斜道,“天子以为然”,乃“发数万人作褒斜道五百余里”⑥。这条褒斜道虽然主要是水路交通线,但其中也包括陆路交通线。又《析里桥郙阁颂》记载了改散关之“嶃漯”(即栈道木柱)为“石道”的事实。从此“常车迎布,岁数千两”,交通大便,故司马相如出使西南夷时,能“乘四乘之传”至蜀①。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 年),“通子午道”,“从杜陵直绝南山,径汉中”②。后褒斜道失修,到东汉明帝永平六年(公元63 年),汉中郡太守鄐君,以广汉、蜀郡及巴郡之刑徒“二千六百九十人”开通褒斜道,共造“大桥五,为道二百五十八里”,“九年(公元66 年)四月成就”,因此,从“益州东至京师安稳”③。到安帝延光四年(公元125 年),废去了子午道,再次开通汉中的褒谷与斜谷,合称褒斜路,首尾凡七百里④。桓帝建和二年(公元148 年),司隶校尉杨孟文又在这里“凿通石门”,修建桥梁⑤。是以汉末三国时期,诸葛亮北伐,多从褒斜道,并于斜谷口造邸阁以储军粮;曹军御蜀,也多从斜谷以攻汉中⑥。
⑥ 《史记·蒙恬列传》。
① 《汉书·王传》。
② 《史记·平准书》。
③ 《汉书·文帝纪》。
④ 《汉书·匈奴传》。
⑤ 《汉书·武帝纪》。
⑥ 《汉书·沟洫志》。
① 《汉书·司马相如传》。
② 《汉书·王莽传》。
③ 《续古文苑·鄐君开通褒斜道记》。
④ 《后汉书·顺帝纪》及注引《三秦记》。
⑤ 《续古文苑》卷一三王升《司隶校尉杨孟文石门颂序》。
⑥ 分别见《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后主传》及《魏志·曹真传》与《武帝纪》等。以向西及北方的道路而言,秦始皇时早已开通至回中的驰道。汉武帝元光五年(公元前130 年),“发卒治雁门阻险”⑦;元封四年(公元前107年),“行幸雍,祠五畤,通回中道,道北出萧关,历独鹿、鸣泽,自代而还,幸河东”⑧。次年,又循此道巡行,至鸣泽之后,“从西河归”⑨。东汉建武年间,由于进兵需要,又“从番须、回中”、“伐山开道”、“径至略阳”⑩。这两条道路,都因军事需要而开,尤以前者为最。东汉光武帝建武十三年(公元37 年),诏王霸“将弛刑徒六千余人与杜茂作飞狐道,堆石布土,筑起亭障”,“自代至平城三百余里”①。
尤为重要的,是开辟了通向河西走廊及西域诸国之通道。汉武帝时期,为了打通往西域的经济通道和防御匈奴的军事需要,先后在河西走廊设置了武威、张掖、酒泉、敦煌四郡,并建置了驿道,还有烽燧亭障等一系列军事设施,这于出土汉简中有大量的记载。然后,又在此基础上继续向西,打通了通往西域的交通线。所谓“西域”,即今新疆及中亚的部分地区。这里同我国中原地区早有交往,带有神秘色彩的《穆天子传》,就记载了周穆王西巡时过葱岭至中亚地区的情况;东西方丝绸的贸易,也由此通道。后来,由于匈奴崛起,赶走了居于河西走廊的大月氏人,并占领其地,以为从西、北面包围汉皇朝的“右臂”地区,于是早已存在的“丝绸之路”从此中断。为了打通这一通道,汉武帝首先派兵进攻占据河西走廊的匈奴人。连战连捷的结果,使祁连山以北和合黎山、龙首山以南约一千公里的狭长峡谷地带——河西走廊的通道打通了。接着又派张骞通西域,说服了西域诸国,从此东西方的交通又畅通无阻。据《汉书·西域传》记载:“自玉门、阳关出西域有两道:从鄯善旁南山北,渡河西行至莎车,为南道。南道西逾葱岭,外出大月氏、安息。自车师前王庭随北山,渡河西行至疏勒,为北道。北道西逾葱岭,则出大宛、康居、奄蔡、焉耆。”南道即敦煌出阳关向西,经罗布淖尔(即罗布泊),至楼兰,再依阿尔金山、昆仑山北麓向西,沿塔克拉玛干沙漠南侧西行,经且耒、精绝、扜弥、渠勒、于阗、皮山、莎车(今新疆沙车)、疏勒等地,越过葱岭(今帕米尔高原),再向西南至罽宾,身毒(今印度、巴基斯坦),或向西到大月氏、安息(今伊朗)、条支(今伊拉克),至于犁靬(今地中海东岸),是为南道。另一条,自敦煌向西,出玉门关,西行至车师前王庭(今吐鲁番),傍天山南麓,沿塔克拉玛干沙漠北侧向西,经危须、焉耆、尉犁、乌垒、龟兹(今新疆库车)、姑墨、温宿、尉头、疏勒等,与南道相合,再西行越葱岭西向至于大宛、康居,又折经安息、条支而达大秦、犁靬等地,是为北道。一般说来,南道开通较早,张骞通西域后更为畅通;北道,到汉宣帝时期才畅通无阻。到东汉后期,此二道已发展为南、北、中三道,详见《三国志·魏志·乌桓鲜卑东夷列传》注引《魏略·西戎传》。
以向西南通往西南夷的道路而言,早在战国楚威王时,曾“使将军庆0将兵循江上,略巴蜀、黔中以后,..至于滇池”。不久,秦与楚争夺巴郡⑦ 《汉书·武帝纪》。
⑧ 《汉书·武帝纪》。
⑨ 《汉书·武帝纪》。
⑩ 《后汉书·来歙传》。
① 《后汉书·王霸传》及《杜茂传》。
与黔中郡,通西南夷之道遂绝①。汉武帝时期,用唐蒙、司马相如等人建议,致力于开发西南夷地区。首先,于建元六年(公元前135 年),用唐蒙将兵,“从巴蜀筰关入”夜郎国,服之,“乃以为犍为郡”;与此同时,又“发巴蜀卒治道,自僰道指牂柯江”;司马相如也认为“西夷邛、筰可置郡”②。武帝采纳了他们的建议,于元光元年(公元前130 年),“发巴蜀卒治西南夷道”③。自此以后,“巴蜀四郡通西南夷道,戍转相饷”④。在修建通西南夷道的过程中,“作者数万人,千里负担馈粮,率十余锺致一石,散币于邛筰以集之”,官府被弄得财政困难,最后不得不采取“募豪民田南夷,入粟县官,而内受钱于都内”的办法以缓和矛盾①。唐蒙“略道夜郎,因通西南夷道”后,邛、筰等地之西夷君长也要求“与汉通”,于是汉武帝又派司马相如“略定西南夷,邛、筰、冉 、斯榆之君皆请为臣妾。除边关,边关益斥,西至沫、若水,南至牂牁为徼,通灵山道,桥孙水,以通邛、筰。”②通过唐蒙与司马相如的经营,“开路西南夷,凿山通道千余里,以广巴蜀,巴蜀之民罢焉”③。
在中原地区,也因地势险恶程度的不同,设有关隘以控交通路线之咽喉。洛阳向东,有“成皋之口”;其南又有轘辕、伊阙之道;从长安向东南,有武关至南阳之道;此外,还有临晋关、河东、上党与河内、赵国等通道要冲④。可见,从长安和洛阳通往上述诸地,均有重要的陆路交通线。
此外,更有从中原通往南越及交趾等地的陆路交通线。早在秦时,通往南越有“越道”,又名“新道”。秦曾设横浦关、阳山关及湟溪关。其中横浦关在仁化县北一百三十里;湟溪关在乐昌县西南二里;揭阳在阳山县,阳山关当在此。及汉初,南越王赵佗绝此三关,从而断绝了“新道”⑤。到西汉武帝灭亡了南越国后,这条“新道”得以畅通。东汉建武时,为了进一步开发这一地区,以“越之故地”含洭、浈阳、曲江三县“内属桂阳”。由于其“民居深山”,“去郡远者,或且千里”,“吏事往来,辄发民乘船,名曰传役”,以致“每一吏出,徭及数家,百姓苦之。(卫)飒乃凿山通道五百余里,列亭传,置邮驿”①,于是从桂阳通往南越故地的陆路交通便利了,以致合浦郡之民,多拥有车辆②;安帝、顺帝时,从南海出发的道路可以“载之兼两”③。此外,通往交阯,也有新开陆路。史称:“旧交阯七郡贡献转运,皆从东冶,泛海而至,风波艰阻,沉溺相系。”东汉建武时期,郑弘为大司① 《汉书·西南夷传》。
② 《汉书·西南夷传》。
③ 《汉书·武帝纪》。
④ 《汉书·西南夷传》。
① 《史记·平准书》。
② 《汉书·司马相如传》。
③ 《史记·平准书》。
④ 《史记·淮南衡山列传》。
⑤ 《汉书·南越王赵佗传》及《索隐》引《南康记》、《补注》引沈钦韩据《广东新语》等所作考证。① 《后汉书·循吏·卫飒传》。
② 《后汉书·循吏·孟尝传》。
③ 《后汉书·吴祐传》。
农,“奏开零陵、桂阳峤道,于是夷通,至今遂为常路”④。
汉代的水路交通汉代的水路交通,较秦已有较大发展。汉武帝之平定两粤,均用水师,如“遣横海将军韩说出句章(今宁波附近),浮海从东方往;楼船将军(杨)仆出武林,..粤侯为戈船下濑将军出如邪、白沙。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冬,咸入东粤。”⑤其征南粤,则“令粤人及江淮以南楼船十万师往讨之。元鼎五年(公元前112 年)秋,卫尉路博德为伏波将军,出桂阳下湟水;主爵都尉杨仆为楼船将军,出豫章,下横浦;故归义、粤侯二人,为戈船下濑将军,出零陵,或下漓水,或抵苍梧;使驰义侯因巴蜀罪人,发夜郎兵,下牂柯江,咸会番禺。”⑥由此可见,从浙江、江西、广西、湖南和四川都有通向南粤和闽越的水路和海运路线。在同闽粤王战斗中,“东越王更徙处,南行去泉山(今泉州城北)五百里,居大泽中,今发兵浮海,直抵泉山,陈舟列兵”①,可见海运路线也相当发达。自定两越,江南的水运更有所发展。故司马迁把拥有“舡长千丈(指舡的总溶积)”的人,可以同拥有“木千梓”、“轺车千乘”的人一样“比千乘之家”的富有程度②,更可见水运发达的梗概。至于利用长江以通水运者,更不乏其例:早在汉高祖二年(公元前205 年),就曾“悉发关中兵,收三河士,南浮江汉以下”击楚③;“蜀汉之粟”,也可“方船而下”;景帝时,吴王“取江陵木以为船,一船之载当中国数十两车”④;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 年)南巡,“自寻阳浮江”,“舳舻千里”⑤;东汉初,岑彭之攻公孙述,述遣其将任满、田戎、“程汎,将数万人,乘枋箄下江矣”,彭于是装苴进、楼船、冒突、露桡数千艘,..发南阳、武陵、南郡兵,又发桂阳、零陵、长沙委输棹卒凡六万余人,骑五千匹,皆会荆门”⑥;桓帝永兴二年(公元154 年),巴郡“郡治江州,结舫水居五百余家,承三江之会”⑦;汉末曹操之下江东,亦凭水师;孙权之破曹操于赤壁,亦藉水师之力。由此可见,不论是运兵及行旅往来,均有赖于长江水路者。中原地区的水运路线,多御赖于渠道的开凿,以通漕运。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的“穿漕渠通渭”⑧;河东太守番系之建议穿引汾、引河以开渠,除了灌溉之外,便是为了“谷从渭上”,免砥柱之险;河南荥阳有狼汤渠,东南至陈入颍,长七百八十里;陈留有鲁渠,受狼汤渠东至阳夏,入涡渠;又有濮④ 《后汉书·郑弘传》。
⑤ 《汉书·闽粤王传》。
⑥ 《汉书·南粤王传》。
① 《汉书·朱买臣传》。
② 《史记·货殖列传》。
③ 《汉书·高帝纪》。
④ 《史记·淮南衡山列传》。
⑤ 《汉书·武帝纪》。
⑥ 《后汉书·岑彭传》。
⑦ 《华阳国志·巴志》。
⑧ 《汉书·武帝纪》。
渠,长六百三十里;浚仪有睢水,东流入泗,过郡四,长一千三百六十里①。所有这些渠道,无一不是为了漕运之便。
秦汉水运路线的发展,除上述外,还表现在国内海运方面。早在春秋战国之际,吴国与齐国等临海国家已在沿海海上活动,如吴之“舟师”自海入齐,被齐人打败②。范蠡“浮海出齐”,“耕于海畔”③,即其例证。及乎秦汉,海运大有发展,尤以吴、会及交、广地区为最。除上述西汉武帝平两粤时曾利用海运外,交趾等七郡的贡献转输,也“皆从东冶(即今福建)泛海而至”④;第五伦为会稽太守时,也曾“阴乘船去郡”⑤;灵帝熹平三年(公元174 年),桂阳太守周憬,亲见此郡“与南海接比,商旅所臻,自瀑亭至乎曲江,壹由此水源”。憬又命吏“顺导其经脉,由是小溪乃平直,大道允通利,抱布贸丝,交易而至”⑥。汉末王朗,被孙策战败后,乃“浮海至东冶”,策又追王,“朗泛舟浮海,欲走交州”⑦;汉末“初平中,天下乱。(桓晔)避地会稽,遂浮海客交趾”⑧。由上可见,沿海地区的海运确已相当发达,尤以交趾、福建一带为最。
① 均见《汉书·地理志》。
② 《左传》哀公十年。
③ 《史记·越王勾践世家》。
④ 《后汉书·郑弘传》。
⑤ 《后汉书·第五伦传》。
⑥ 《隶释》卷四熹平三年《桂阳太守周憬功勋碑铭》。
⑦ 《三国志·魏志·王朗传》。
⑧ 《后汉书·桓晔传》。
第三节秦汉时期对外的交通路线前云从中原地区经河西走廊通往西域的“丝绸之路”,在葱岭以东者,属国内交通范围;越葱岭而西的通道,即属国外的陆路交通路线,此不赘述。对安息、大秦等国的交通:丝绸之路从我国通往地中海沿岸的大秦诸国的国外交通路线,首要的还是水路交通线,即海上丝绸之路。在汉末三国之前,人们只知有通往大秦等国的水道,而不知有陆路,正如鱼豢所云:“前也但论有水道,不知有陆道。”①。大秦与我国的交往,其所以选择海上路线而不择陆路,主要是因为受到安息等必经之国的阻扰和破坏。即使是海上路线,也往往为安息等国得其利。它们往往从海道得到中国的丝绸后,又于海上卖给大秦国商人,因为中国商人很少从海上到达大秦者,也如鱼豢所说,大秦“又常得利中国丝,解以为胡绫,故数与安息诸国交市于海中。海水苦不可食,故往来者希到其国中。”②从中国通往安息、大秦的海上丝绸之路,据《魏略·西戎传》所载如下:“大秦道既从海北陆通,又循海而南与交趾七郡外夷北;又有水道通益州、永昌,故永昌出异物。”所谓“大秦道既从海北陆通”,即指陆路丝绸之路而言;“又循海而西”,才是指海上丝绸之路。从其下文看,可能是先到交趾,再从交趾到番禺(广州)或东冶(福建)。到交趾后,又有一条水道通到今四川省,大约是经过横断山脉中的水道。结合前引大秦商人“数与安息诸交市于海中”的情况看,大秦商人仅到安息南面海中而已,东至交趾者大约多为安息商人。又早在西汉张骞通西域之前,中亚的大夏国,已拥有从身毒(即今印度、巴基斯坦)国得到的“蜀布”与“邛竹杖”,可见四川的物产,早已流入今印度、巴基斯坦等国①。其流通路线,有可能经今云南地区的陆路,也有可能是通益州、永昌之水路。又汉末的刘巴,从“巴入交趾”,后因“与交趾太守士燮计议不合,乃由牂柯道去,为益州郡所拘留”②。由此可见,牂柯道可通交趾,而牂柯道主要为牂柯江,“牂柯江广数里,出番禺城下”。其江流至夜郎国境内,“江广”有“百余步”,“足以行船”。南越王常“以财物统属夜郎”,以致产于蜀郡的“枸酱”,在南越王处可以吃到,显然是通过夜郎的牂柯江而运达番禺的③。然则,从巴、蜀出发,经牂柯江,确可达于番禺;既到番禺,离交趾、印度只一间耳。可见汉代同交趾、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间,除陆路外,确有水路交通线可以沟通。到东汉时,大秦国王“常欲通使于汉,而安息欲以缯綵与之交市,故遮阂不得自达。至桓帝延熹九年(公元166 年),大秦王安敦遣使自日南徼外献象牙、犀角、瑇瑁,始乃一通焉。”④至于印度,和帝之前多从陆路与中国通,后因“西域反① 《三国志·魏志·乌桓鲜卑东夷列传》注引《魏略·西戎传》。
② 《三国志·魏志·乌桓鲜卑东夷列传》注引《魏略·西戎传》。
① 《汉书·西南夷传》。
② 《三国志·蜀志·刘巴传》注。
③ 《汉书·西南夷传》。
④ 《后汉书·西域传》。
叛,乃绝。至桓帝延熹二年、四年,频从日南徼外来献”⑤。可见,东汉以后,通往印度、大秦的海上交通路线有所发展。
对南海诸国的交通汉代除通过海上丝绸之路与大秦、安息等国交往外,还通过番禺同南海诸国有经常性的海外贸易。《汉书·地理志》云:“粤地..处近海,多犀、象、毒瑁、珠玑、银、铜、果、布之凑,中国往商贾者多取富焉。番禺,其一都会也。自合浦、徐闻南入海,得大州,东西南北方千里,武帝元封元年(公元前110 年),略以为儋耳、珠厓郡。..自日南障塞、徐闻、合浦船行可五月,有都元国;又船行可四月,有邑庐没国;又船行可二十余日,有谌离国;步行可十余日,有夫甘都庐国。自夫甘都庐国船行可二月余,有黄支国,民俗略与珠厓相类。其州广大,户口多,多异物,自武帝以来皆献见。有译长,属黄门,与应募者俱入海市明珠、璧流离、奇石异物,齏黄金杂缯而往。所至国皆禀食为耦,蛮夷贾船,转送致之。亦利交易,剽杀人。又苦逢风波溺死;不者,数年来还。大珠,至围二寸以下。平帝元始中,王莽辅政,欲耀威德,厚遗黄支王,令遣使献生犀牛。自黄支船行可八月,到皮宗;船行可二月,到日南象林界云。黄支之南,有已程不国,汉之译使自此还矣。”这里涉及的南海诸国,究系今之何国何地,国内学者劳榦、岑仲勉及国外学者日本之藤田丰八等人,各持一说,分歧不小。细观其路线,似有二道:从合浦在东、日南之象林在西的情况看,自中国往南海诸国,似为先向东南行,再折而西行,先后经都元国、邑庐没国、谌离国、夫甘都庐国、黄支国。黄支国为西行终点,这是东道,也是去道。从合浦出发,到黄支国,共需时十二个月到十三个月之间。然后从黄支国返回中国,途经皮宗国而抵日南,需时约十个月,是为还道,也是西道。从上述的行程、方向及方位准之,所谓都元国、邑庐没国、谌离国、夫甘都庐国及黄支国,可能即今之菲律宾、婆罗洲、苏门答腊及爪哇等国家和地区。然后从爪哇向北,经今日之新加坡、马来半岛返回中国日南郡的象林县。以此言之,西汉武帝以后,我国与南海诸国及今日印度支那的水路交通线便已开辟,且专门设置了“译长”从事翻译,足见其贸易往来之经常性。到三国时期,海上交通进一步发展,“从加那调州乘大伯舶,张七航,时风一月余日,乃入秦,大秦国也。”①其航行之速可以想见。至于郭璞《江赋》,谓当时江南的商业,“舳舻相接,万里连樯,沂泗沉流,或渔或商”②,及孙绰《望海赋》,也说当时“商客齐畅,随流往还,各资顺势双航同悬”③,均多少反映出当时海外交通兴盛的概况。至于印度支那地区的一些国家,也在汉代开始同我国建立了交往关系。
如东汉章帝元和元年(公元84 年),“日南徼外蛮夷献生犀、白雉。”④这里的“蛮夷”,虽未指明为何国何人,因在日南郡云南,应包括今老挝、柬埔寨等国在内。同一事,在《后汉书·西南夷传》中作:“日南徼外蛮夷究⑤ 《后汉书·西域传》。
① 《太平御览》卷七七一引《吴时外国传》。
② 《太平御览》卷一七一引。
③ 《太平御览》卷一七一引。
④ 《后汉书·章帝纪》。
不事入邑豪献生犀、白雉。”有人认为“究不事”即今柬埔寨之异译。又东汉顺帝永建六年(公元131 年),“日南徼外叶调国、禅国,遣使贡献。”⑤则今缅甸等国也已遣使来我国。这些日南徼外之国的来华,是由陆路还是水路,虽不甚明白,但随着这些使节的来华,我国通往印度支那地区的交通路线从此得以开辟。
对朝鲜、日本等国的交通秦汉时期北方沿海地区的海上交通,则开发更早;与朝鲜、日本等国的水陆交通联系,更为频繁。早在战国时,齐宣王、燕昭王之世,曾“使人入海求蓬莱、方丈、瀛洲”①。秦始皇二十八年,“齐人徐市等上书言海中有神山,名蓬莱、方丈、瀛洲,仙人居之。”始皇“于是遣徐市发童男女数千人,入海求仙人。”②《史记·正义》引《括地志》曰:“瀛洲,在东海中,秦始皇使徐福将童男女入海求仙人,止住此洲,共数万家。至今,洲上有至会稽市易者。”又《史记·正义》引《吴时外国传》云:“亶洲,去琅邪万里。”因此,有人谓此亶洲即今之琉球群岛。由上可见,自战国以来,我国大陆与近海地区确已有海上交通。至于朝鲜、日本等国,与我国的交往更多。据说“辰韩耆老,自言秦之之人,避苦役适韩国,马韩割东界地与之。其名国为邦,弓为弧,贼为寇,行洒为行觞,相呼为徒,有似秦语,或名之曰秦韩。”③按辰韩,在朝鲜半岛之东南部,即后之新罗国地。又如秦末“汉初大乱,燕、齐、赵人往”朝鲜“避地者数万口”。其首领有燕人卫满者,率之击破当时的朝鲜,遂为朝鲜王④。西汉诸吕之乱时,东汉王景的八世祖王仲,惧祸及己,“乃浮海东奔乐浪山中,因而家焉”①。汉武帝于公元前109 年至前108 年派兵灭卫氏朝鲜时,其中有“楼船将军杨仆从齐浮勃海”赴朝鲜者五万人②。至于日本,“自武帝灭朝鲜,使驿通于汉者三十许国。”“建武中元二年(公元57 年),倭奴国奉贡朝贺”,光武赐以印绶。安帝永初元年(107 年),倭国王帅升等,“献生口百六十人,愿请见”③。由上可见,从我国沿海地区由海道赴朝鲜、琉球、日本以及陆道去朝鲜等东方邻国或地区者,不仅时间甚早,而且人数不少,秦汉时为尤甚,足见秦汉的对外水陆交通确有发展。海上的交通工具从秦汉时期水路交通工具的发达情况来看,也反映出这时海运之发达。
我们知道,海运离不开大船,而且这时的运输船只,往往同战船不可分割。一般说来,当时的战船已有各种不同的名称,有的叫做楼船,为载兵水战之⑤ 《后汉书·顺帝纪》。
① 《史记·封禅书》。
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③ 《后汉书·东夷传》。
④ 详见《汉书·朝鲜传》及《后汉书·东夷传》。
① 《后汉书·王景传》。
② 《汉书·朝鲜传》。
③ 《后汉书·东夷传》。
船;还有“戈船”,也是武装战船;有的叫“先登”,相当于冲锋船;有的叫“斥候”,相当于侦察船;更有的叫“艨冲”,也是战船的一种;此外,还有赤马扶船和重武装船——“槛”④。战船名目之多,不仅见其分工之细,亦可见其建造之精。又《太平御览》卷七六九引《汉官殿疏》,谓汉武帝曾造大船,有一种被称为豫章大船的,可载万人,船上有宫殿。又《释名》谓汉代船只有二层、三层、四层之分,二层者谓之“庐”,三层者谓之“飞庐”,四层者称为“爵室”。景帝时的吴国,取江陵之木以为船,“一船之载当中国数十两车”①;汉末公孙述“造十层赤楼帛兰船”,因以帛饰其兰槛,故名②。三国人张揖的《广雅》,谓两汉三国时之船,有艆、舟、艧等不同名目的航海大船③。造船业的发达和船名之多、船只之大,既是海运发展的条件,又是海运发展的结果。
秦汉时期在交通发展上的历史性成就总之,秦统一中国后,为国内外水陆交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特别是秦始皇建的驰道与直道,为汉代的国内陆路交通奠定了基础。西汉以长安为中心,向西经天水、陇西、金城、河西走廊,渡玉门关与阳关而通西域,远至地中海滨。自长安向西北经云阳、安定而至北地;向北则自栎阳、上郡、西河,以达五原,均为战略路线,在同匈奴的战争中起了重大作用。由长安向东北,则自华阳渡河,至河东,经太原,再北至于燕、代。自长安向南,自郿以南为斜谷道,自陈仓以南为陈仓道,由杜陵而南为子午道,三者皆会于南郑,再经剑阁而入巴蜀。自长安向东,经函谷关而达洛阳,再东达于海滨。从洛阳折而东南行,可抵江淮;折而南行,经登封、方城、南阳,可达江汉;转而北行,渡河抵幽、冀。其中河西走廊之张掖,又是一个交通中心,从这里向北,可达肩水、居延,有驿道、亭、隧之便;向南经大斗拔谷,可入青藏。东汉因之,无多变化,唯中心由长安移到了洛阳。通西域之道,自和帝以后虽有阻绝之势,但沿海的海上交通却代之而兴,可远通大秦、安息、印度,又可南下南海诸国,东至朝鲜、日本;内地航运也随之兴盛,为三国以后水路交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秦汉时期在国内外水陆交通方面的成就,形成如此四通八达的局面,它的成就是空前的,可以说,是有重要历史意义的。
④ 均见刘熙《释名》。
① 《史记·淮南衡山列传》。
② 《后汉书·公孙述传》。
③ 据王念孙疏正本。
第八章户籍制度户口版籍制度,是统治者控制社会人口的手段。有了它,就有了制定法令、征发徭役、课取赋税和分配权力的依据,更有了加强控制、防暴止乱和彼此监督以巩固统治的基础。因此,商鞅主张“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①。东汉人仲长统也说为政之道,必须“明版籍以相数阅,审什伍以相连持”②。三国时,魏人徐干的《中论·民数》讲得更明白,他认为官府掌握“民数”,目的在于“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旅”。以此之故,治秦汉史实有研究其户籍制度之必要。殷周户籍之制,已很渺茫。后世行之者,大都上承商鞅变法后之秦制。因而研究秦汉户籍制度,更有明历代户籍制度渊源的作用。
① 《商君书·境内》。
② 《后汉书·仲长统传》附《昌言·提益》。
第一节秦的户口版籍之制什伍连坐的户籍制度秦的户籍制度的开始创立,大约始于秦献公时期。《史记·秦始皇本纪》云:“(献公)十年(公元前375 年)为户籍相伍。”所谓“相伍”,大约是按五家为“伍”的办法编制户口册,这表明“伍”是户口编制的最基层单位。“伍”之上是否有“什”,尚不得而知。但到了秦孝公时期,就确知“伍”之上还有“什”的组织,即每十家为一“什”。《史记·商君列传》云:“(孝公)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索隐》曰:刘氏云:“五家为保,十家相连也。”“收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正义》释“什伍”曰:“或为十保,或为五保。”同书又云:“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这显然是连坐法的具体内容。因此,不论是五家为保还是十家为保,知秦孝公用商鞅变法之时,已确立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的关于户口编制的“什伍”组织系统,借以实行互相监督的什伍连坐之制。
1975 年出土于湖北省云梦的秦简,给我们提供了商鞅变法后确已实行什伍连坐的户籍制度的新材料。秦简中的《秦律》(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及《封诊式》)简文,多次提到“伍”及“伍人”,《秦律杂抄》中的《屯表律》中一次提到“什伍”,《法律答问》两次提到“即伍人谓也”的“四邻”。此外,法律还有“伍人相告”必须属实的规定;也有“什伍”组织必须对于回乡兵士弄虚作假者进行告发的规定,如果“什伍知弗告”者,“赀一甲,伍二甲”(见《屯表律》);还有对百姓傅籍时弄虚作假而“弗告者”,“伍人,户一盾”(见《傅律》)的律条。所有这些,无一不证明商鞅变法之后的秦国确有按什、伍编制户口的制度,也有同伍、同什必须互相纠举连坐的法律,表明《史记》所载不诬。值得注意者,是秦律简文透露了较《史记》所载更为详细的情况。首先,以什伍连坐的法律而言,对同犯人同什的人的惩罚,要轻于同犯人同伍的人的惩罚。如《屯表律》关于逃避兵役者规定,“屯长、什伍知弗告,赀一甲,伍二甲”,意即与逃兵同什者弗告只罚出一甲,而与逃兵同伍的人弗告则要罚出二甲。可见同伍的连坐重于同什的连坐。其次,秦律告诉我们:每伍的头目叫做“老”,而且对头目的惩罚又重于一般“伍人”。这从《傅律》关于百姓傅籍时“敢为作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皆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的规定中清楚看出,因为在这里,“典、老”与“伍人”并举,且同犯一罪而惩罚轻重不同。又《法律答问》有某甲因遇盗而呼号,“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时,对于“四邻”,可以不追究,而对于“典、老”,虽然外出不在家,也在论处之列。可见对于“典、老”的惩罚,确重于“四邻”即同伍之人。其三,官吏享有不连坐的特权。《法律答问》云:“吏从事于官府,当坐伍人不当?不当。”意即当官吏在官府有事时,与他们同伍的人犯了罪,官吏不在连坐之列。其四,有爵位达到“大夫”一级者,不同一般平民同伍。《法律答问》云:“大夫寡,当伍及人不当?不当。”意即为数不多的大夫爵获得者,不应当与其他人合编在一伍。所有这些内容,都为《史记》及其他关于秦的记载所无。据此,知什伍连坐制,仅仅是适应于秦国一般平民的户籍制度和法律规定。
什伍组织之上,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为“里”。“里”的头目叫什么名称,史书无载。《秦律》中有“典”与“老”并称。“老”既为伍之首,则“典”有可能是“什”之长,也有人认为是“里典者。”
用强制手段迫使一般平民建立一夫一妇的小家庭,是秦的户籍制度的又一特征。《史记·商君列传》云:孝公用商鞅变法时,制定了“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规定,这显然是为了取缔大家族制下的大家庭,鼓励小家庭的建立,以发展小农经济。
户籍的申报为了编制户籍,官府还制定了一整套申报户籍、迁移户籍和除去户籍的法律程序。前引《商君书·境内》所云“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就是关于人人必须登记户口,生则著籍和死则削籍的规定。人人必须在官府的户口册上登记户籍的制度在秦简中也有反映。《秦律杂抄》中有《傅律》的名称,所谓“傅”,《汉书·高帝纪》颜师古注曰:“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因此,所谓《傅律》,就是关于登记户口而准备服役的法律。据《傅律》内容有“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的规定;又有“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的条文。这表明百姓“傅籍”时,既有隐瞒人口的情形,又有以小报老和以壮报残的事实,而且要经过“占”即自报的手续。如果“傅籍”不是登记户口,也不是为了征发徭役,又何至于出现“匿敖童”和“占癃不审”等“敢为诈伪”的行为呢?又有什么“不当老”而“请老”的必要呢?因此,《傅律》确是关于登记户口以备服役的法科,而且登记时是由户主自报和经典、老审查的,如有不实,自报者与审查者都要受到惩处。
“削籍”的规定,也见于秦简,而且是一种惩罚。《秦律杂抄》中的《游士律》规定:“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意即凡帮助秦人越出国境者,在户籍上除名,如果其人有“上造”以上爵,则罚为鬼薪,如果是有“公士”以下爵,则刑为城旦。可见这种“削籍”,与“死则削”不同,它是一种政治上的惩罚,即不承认其为一般自由民的身份,而另入刑徒名册。
居民要迁徙户口,必须向官府办理“更籍”手续,方为有效。秦简《法律答问》简文云:“甲徙居徙数谒吏,吏环,弗为更籍。今甲有耐、赀罪,问吏何论?耐以上,当赀二甲。”意即甲要迁居,请求吏迁移户籍,吏推脱不办,致使甲受到耐罪或罚款处分,吏是要受到罚款二甲的惩罚的。由此可见,居民要迁居,必须向官府申报,经过批准,并办理迁移户籍的手续;如果不办“更籍”手续而擅自迁移者,要受到法律惩处。由此可以想见,所谓“更籍”,不仅是改变户籍的地址,而且意味着有迁移证明之类的东西。《秦律杂抄》的《游士律》中,有“游士在,亡符,居县赀一甲”的规定。所谓“游士”,是指无固定住址的游食之士,“亡符”,即没有身分证明。流动人口尚且需要有身份证明,则迁移户籍自然必有证明。这种迁移户籍必办“更籍”手续和取得迁移证明的制度,反映出户籍是不许随便迁移的,这同《商君书·垦令》中所说的“令民无得擅徙”的规定是一致的。
在秦国及秦皇朝时期,并不是所有民户都允许单独立户的。一般说来,允许立户的对象必须具备如下的一些条件:第一,必须不是商人、开客店者及赘婿、后父,方可单独立户。秦简《为吏之道》简文尾末附有《魏户律》,其中明确规定:“假门逆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秦简中滥入《魏户律》的这一条文,表明商人、开客店者及赘婿、后父这些人,在魏国不能单独立户的情况,对秦国也同样适用。第二,立籍的对象必须是土地的拥有者或者是官府授田的对象。秦时存在名田制度,自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 年)实行“初租禾”制度后,就意味着私有土地在秦国的合法化。因此,这些土地的拥有者,就成了必须登记户口的对象,通过户口的登记,官府才有可能对他们实行“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和“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的政策①。另外,就是官府的授田对象。据秦简《田律》,秦确实行了“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的授田制度。根据授田多少,不论垦种与否,一律课以“顷入刍三石、稾二石”的租税,可见授田民都是受官府控制的课户。反之,象上面《魏户律》规定的“假门逆旅”与“赘婿、后父”,在“勿令为户”后,接着就是“勿予田宅”,即不给予土地。这就更反证授田民户是可以单独立户的。还有《商君书·徕民》讲到三晋的“宾萌”,是一些“上无通名,下无田宅”的人。他们的不向官府登记户口,同他们没有任何土地是联系在一起的。岂不进一步说明单独立户者必须是土地的拥有者和官府的授田对象吗?
户口册的内容秦时户口册的内容,史籍虽无正面记载,却可以从有关资料中寻觅其梗概。首先,户口册必须写明户主的姓名、籍贯、身份及其家内人口的情况。秦简《封诊式》简文的《有鞠》一目,讲到男子某受到审讯时,供称他是“士伍,居某里”;然后由审讯机关去查证其姓名、身份、籍贯是否属实,谓之“定名、事、里”。“名、事、里”在当时法律中成了一专门术语,可见它是户口登记时的必备项目。其二,户主及家内成员的年龄和健康状况,必须在户口册中注明。秦简《秦律杂抄》中的《傅律》规定:百姓傅籍时,“匿敖童”、“占癃不审”、“不当老”而请老等等弄虚作假行为是不允许发生的,这显然表明百姓申报户口时有诈老、诈小和以健康人作残废人登记的情况存在。如果户籍中没有年龄、健康状况等项目,又何来诈老、诈小和“占癃不审”呢?至于《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秦王政十六年(公元前231 年)“初令男子书年”,则更是明显的必须登记年龄大小的铁证。其三,必须在户籍中注明其祖宗三代的出身情况:前引《为吏之道》简文中滥入的《魏户律》,有“假门逆旅”及“赘婿、后父”,必待“三世之后,欲仕仕之”,否则是不许为官的。即使如此,“仍署其籍曰:故某闾赘婿、某叟之乃孙”。由此可见,“假门逆旅”与“赘婿、后父”,虽然不许他们同一般平民一样立户,却有特殊的户籍,而且其内容确有载明其祖宗三代出身情况一目。另外,另立市籍的商人,也得注明其本人为商人、父母为商人及大父母为商人等情况,应当也与赘婿之户籍相同。其四,家庭财产与类别,也可能要记入户口册。《封诊式》中的《封守》爰书,讲到有关官府查封被审讯者的家财① 《史记·商君列传》。
时,其中包括被审讯者的家室、妻、子、臣妾、衣服、器用和牲畜,还有一间堂屋,内间卧室,皆用瓦盖、木构齐备及门前桑树十棵等记录。《封守》爰书虽不等于户口册,但没收犯人家财时,必以户口册为依据。那么家内财产的多少与类例,也应是户口册的登记内容。《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一年(公元前216 年)条,有“使黔首自实田”的规定,可能也与户口册的登记内容有关。其五,也可能有户内成员的身高记录。如《封诊式》的《封守》爰书,讲到没收被审讯者的家财时,还有“子小男某高六尺五寸”的话;《仓律》讲到隶臣妾时,也有“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的规定,都反映户籍有身高记录。综而言之,秦的户籍登记,约有户主姓名、身份、年龄、籍贯、身体特征、祖宗三代出身情况及家内人员与财产类别等项内容,也可能有身高的记录。所有这些内容,都是为了对民户加强控制和便于征发兵役、徭役及课取赋税服务的。
民户户籍和特殊户籍秦时除有一般的民户户籍外,还有其他不同类别的特殊户籍。民户户籍,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为“故秦人”,即秦国境内土生土长的民户。《史记·灌婴列传》谓:“汉王乃择军中可为车骑将军者,皆推故秦骑士重泉人李必、骆甲习骑兵。”“汉王欲拜之,必、甲曰:‘臣故秦民,恐军不信臣,臣原得大王左右善骑者傅之。’”又《商君书·徕民》也讲到秦国招诱三晋之民后,“令故秦民事兵,新民给刍食”。这里两次提到的“故秦民”,就是秦国的土著居民。二为外来人:相对于土著居民,就有不同的称呼,总称为外来人。如称三晋之民到关中者为“新民”,在秦简《法律答问》中,称这种从外地迁入秦国境内的人口为“臣邦人”,有“臣邦人不安其主长而欲去夏者,勿许”的规定。“臣邦人”中,又依据其不同情况而被区分为“真臣邦”与“夏子”两类。所谓“夏子”,即“臣邦父、秦母”所生,也就是“故秦人”与“臣邦人”的混血儿;所谓“真臣邦”,即“臣邦父母产子及产它邦而是为真”,也就是其父母都是臣属于秦国的外邦人和出生在他国而随父母入秦定居者。既然秦的法律把“故秦民”、“新民”及包括“夏子”和“真臣邦”在内的“臣邦人”区分得如此清楚,而且有不同的地位与待遇,如“新民”只能“给刍食”而不能当兵,那么,这种歧视外来人的措施,必在户口册上也有所反映。否则,又何以知其为“故秦民”与“新民”呢?李必、骆甲已身为汉兵,又何必以曾为“故秦民”而忧虑呢?由此可见,在平民户籍的大类别上,必有“故秦民”与“臣邦人”的划分。
在特殊户籍中,有官吏的“宦籍”,官吏子弟的“弟子籍”,有爵者的爵籍,属于王族的“宗室籍”,属于贾人的“市籍”以及其他贱口的户籍等。关于“宦籍”:《史记·蒙恬列传》云:“(赵)高有大罪,秦王令蒙毅治之,毅不敢阿法,当高罪死,除其宦籍。”此为官吏有宦籍之确证。这种官吏另立户籍的制度,似始于商鞅变法之时,故《史记·商君列传》云:赐爵制度实行后,出现了“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局面,《索隐》曰:此“谓各随其家爵秩之班次,亦不使僭侈逾等也。”由此可见,所有因军功获爵而为官者,是有其特殊的户籍的。关于有爵者的爵籍,可以从秦简中获得启示。秦简诸法律简文,多处讲到各种拥有不同爵级者所应享受的传食、减刑和豁免等特权,如果有爵者无专籍,又何以证明呢?且《法律答问》有“大夫”不与一般平民同伍的规定,已于前述,岂不也可证明有爵者有不同于平民的特殊户籍吗?这种户籍,由于史书无专名,姑名之曰爵籍。关于“弟子籍”,其名见于《淮南子·道应训》:“公孙龙曰:‘与之弟子之籍。’”又秦简有《除弟子律》,似为关于任用官吏子弟为官的法律。结合《除弟子律》关于“当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审,皆耐为侯”的规定看,表明官府确有官吏弟子的专籍,而且同委任他们为官吏有密切关系。又《秦律杂抄》中的《佚名律》规定:“县毋敢包卒为弟子”,违者,“尉赀二甲,免;令,二甲”。所谓“包卒为弟子”,即私藏兵卒而冒称为县令、县尉的弟子。以此观之,则作为官吏弟子,可能有某种免役的特权。综而言之,秦时确有为官吏子弟设置的“弟子籍”,凡列入“弟子籍”者,既有被任用为官的权利,又有某种免役的特权。关于“宗室籍”,《史记·商君列传》云:商鞅变法时规定:“宗室非有军功,不得为属籍。”《索隐》曰:“谓宗室若无军功,则不得入属籍。”由此可见,王室宗族确另立户籍,谓之“宗室籍”。关于贾人的“市籍”的问题,详见《汉书·晁错传》。晁错于汉文帝追述秦的戍边之制时说:“因以谪发之,名曰谪戍。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这说明贾人有“市籍”,确系秦制。至于赘婿、后父等身份卑贱的人,从前引《为吏之道》中滥入的《魏户律》来看,表明他们确实是于平民户籍之外另立户籍的,不过他们的户籍叫什么籍,史书缺乏记载,秦简也无反映,只得统称之为不同于平民户籍的特殊户籍。
如上可见,秦的户籍制度,自商鞅变法之后,日趋严格和完备,不仅按不同情况区分了各种不同的户籍,还确定了户口的什伍编制方式,规定了生著死削的统一办法,也制定了户主申报和典老审查核实的登记户口的程序,还作出了不许擅徙,徙时必经审核和必办理更籍手续等规定。此外,关于户口登记的具体内容,似也有一定的规格。因此,秦的户籍制度,是秦的统治者向劳动人民征发徭役的基础和课取赋税的依据,也是不许平民任意迁徙和惩办逃亡犯的办法,还是剥削阶级监视劳动人民和加强统治的工具,更是官府区分官吏、宗室贵族、平民、商贾以及各种贱口的不同身份和不同地位的手段。从而这一制度,对于巩固秦皇朝的集权制度起了杠杆般的作用,构成了整个剥削制度和统治办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汉代的户籍制度及其演变秦汉户籍制度的同异“汉承秦制”,在户籍制度方面,也同样表现出来。《史记·萧相国世家》谓刘邦入咸阳后,萧何尽“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后来“汉王所以具知天下阨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图书也”。由此可见,在西汉政权建立之前,就已作好继承秦的户口版籍的准备,及西汉政权正式建立,萧何又在秦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户律》。其内容虽已不得详知,但从现存汉代史籍中,仍可窥见其继承秦制的某些迹象。例如以平民的户口登记来说,汉代也叫“傅籍”。如《汉书·高帝纪》汉二年(公元前205 年)五月条,有“汉王屯荥阳,萧何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军”的记载。同书《景帝纪》二年(公元前156 年)冬十二月条,有“令天下男子二十始傅”的规定。以户口的编制方式来说,也与秦制基本相同。《续汉书·百官志》云:“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续汉书》所载虽为东汉之制,但东汉之制直接承西汉而来,可证西汉之制也是如此。这表明西汉不仅在什、伍、里的户口编制系统和所管户数多少等方面,均同秦一致;在什、伍居民互相纠察、监督方面,也同于秦制。所不同者,仅西汉废除了什伍连坐之律而已。以伍、什、里户口编制系统的头目名称来说,秦时“里”曰“里正”,见于《韩非子·外储说右》,或谓为“里典”。西汉也谓之“里正”,见《汉书·尹赏传》。东汉谓之“里魁”。关于“什”,史书缺载其头目名称,《后汉书·仲长统传》附《昌言·损益》谓为“什长”。关于“伍”,其头目秦谓“老”,同伍之人谓之“伍人”,已见前述。西汉“伍”的头目也叫“老”,同伍之人也叫“伍人”,亦见《汉书·尹赏传》。东汉仲长统称“伍老”为“伍长”。此为汉代伍、什、里头目名称与秦制异同之梗概。此外,在户籍的类别方面,汉代也存在一般平民户籍与各种特殊户籍的区分。特殊户籍中,也有“宦籍”、“宗族籍”及“市籍”等名目,而增加了封通侯者的“通侯籍”①、诸侯的“侯籍”②、宫廷后妃的“后妃籍”③及“博士弟子籍”④等名目。这些都是在秦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然而,汉代的户籍制度,也有不同于秦制的地方。以户口册的名称来说,汉代称为“名籍”,如居延汉简屡见“戍卒名籍”,“廪名籍”、“赐劳名籍”及“戍卒家属名籍”等名目。但在史籍中,往往称户籍为“名数”。如《汉书·高帝纪》五年(公元前202 年)二月诏曰:“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颜师古注曰:“名数,户籍也。”同书《石奋传》载武帝元封四年(公元前107 年)山东“无名数”的流民多达四十万人。东汉也是如此。如在《后汉书·明帝纪》、《章帝纪》及《和帝纪》中,屡见“民无名数”及“流人无名数欲占者”等说法。李贤注曰:“无名数,谓无文薄也。”这可见,“名数”确是汉代对户籍的通称。以登记户口册的居民称呼来说,汉① 《汉书·高帝纪》。
② 《汉书·高惠高后孝文功臣表》。
③ 《史记·外戚世家》。
④ 《汉书·儒林传》。
代也不同于秦时。秦时称一般的民户为“百姓”,多见于秦简;又称为“民”、“庶民”或“黔首”,见于《史记·秦始皇本纪》。而汉代则第一次使用“编户民”的名称。《史记·高祖本纪》载刘邦临死时,吕后对审食其说:“诸将与帝为编户民”,即可为证。查刘邦诸将,或为富室地主,或为“屠狗”、“贩缯”者,或为刑徒,或为狱吏,连他自己也不过是泗上一亭长,时有解送刑徒去咸阳之役,可见这些人大都是平民百姓,故“编户民”实为一般平民户的通称,也就是当时所谓“庶民”的代名词。又《史记·平准书》云:“汉初,..齐民无盖藏。”这里的“齐民”,也就是“编户民”。因此,后世往往把二者合而为一,称为“编户齐民”①。其所以名曰“编户民”或“编户齐民”,大约他们的户口版籍被排列在一等的缘故。但是,汉代的户籍制度之明显不同于秦制的地方,还在于汉代有户等的划分。尽管汉代户等的划分不若唐宋以后明显和具体,但不能不是户等划分制度的萌芽。
汉代户等的划分汉代的户等划分,大致可区分为“细民”或“小家”、“中家”与“大家”三个等级。三等的划分,大体系依据资财多少,但又不十分严格,且无明确的划分标准与界限。大体言之,其家赀在三万以下者,属于“细民”或“小家”。《汉书·兒宽传》载宽任内史时,每逢输租,“大家牛车,小家担负,输租缀属不绝”。此处之“大家”、“小家”,只是一个笼统的富家与贫民的意思,并无严格意义的户等之分。然而,象《汉书·元帝纪》初元元年(公元前48 年)三月诏中所说的“以三辅太常郡国公田及苑可省者振业贫民,赀不满千钱者,赋贷种食”等语,多少反映出下等户的财产标准。这里的“赀不满千钱”的贫民,可能是下贫户(即小家)赀财的最低标准。因为《汉书·成帝纪》鸿嘉四年(公元前17 年)条,有“民赀不满三万,勿出租赋”的记载;同书《平帝纪》元始二年(公元2 年)条,又有“天下民赀不满二万,及被灾之郡不满十万,勿租税”的诏令。以此言之,其赀财在三万、二万以下乃至不满千钱者,均为下贫之户,可以享受虚假的优惠待遇,这自然都属于“小家”。至于“中家”,意即有中等赀财之家。“中家”之名,屡见于史籍,如《汉书·食货志》谓武帝用杨可告缗,使“商贾中家以上大抵破”产;同书《桓谭传》亦有“今富商大贾多放钱赀,中家子弟为之保役”的话。史籍里提到的这些“中家”,虽无固定的财产标准,但“中家”的财产标准也约略可寻。《史记·孝文本纪》谓文帝欲作露台,“召匠计之,直百金。上曰:‘百金,中民十家之产。’”这里的“中民”即“中家”。中民十家之产为百金,则一家之产约值十金。据《汉书·食货志》云:“黄金重一斤,直钱万。”则“十金”为钱当十万。可见“中家”的财产标准一般为十万钱。再结合前引《汉书·平帝纪》元始二年(公元2 年)诏中“被灾之郡不满十万,勿租税”的规定来考察,则十万钱可能是中家之资的最高标准。我们知道,汉代是实行过计赀纳税制的,所纳税名谓之“訾算”,也叫“算赀”。《汉书·景帝纪》后元二年(公元前142 年)条云:“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官,廉士算不必众,有市籍不得官,无訾又不得官,朕甚愍之。訾算四得官。亡令廉士久失职,贪夫长利。”这是景帝对按纳“訾算”多少① 《汉书·食货志》及《史记·货殖列传》。
任用官吏制度的改革。他把原来纳訾算十始得官的办法,改变为纳訾算四便可为官,目的在扶植家赀较少的廉士有作官的机会。所谓“訾算十”与“訾算四”,据应劭的解释,为每万钱纳訾算一算,则“訾算十”者为家赀十万钱;“訾算四”者为家财四万钱。以家财多少作为选任官吏条件的制度,其所以恰恰定“訾算十”乃得官,正因为家赀十万是中家的最高财产标准。景帝之所以降到“訾算四”,是以“中家”的最低财产为标准。因此,综而言之,“中家”的财产标准有可能是四万钱以上到十万钱。关于“大家”,其财产标准至少在十万钱以上,又可称为“高赀富人”。《汉书·地理志》谓:“后世世徙吏二千石、高资富人及豪猾并兼之家于诸陵。”同书《宣帝纪》本始元年(公元前73 年)条又云:“募郡国吏民赀百万以上徙平陵。”由此可见,“高赀富人”都为家资在百万以上者,亦即“大家”中之“大家”。这些人的生活状况,奢侈到了极点,据《盐铁论·散不足》所云,他们“连车列骑,骖贰辎軿”,其中“一马伏枥,当中家六口之食”;又宋人洪适《隶释》卷十五《郑子真宅舍残碑,载东汉熹平四年(公元175 年)时的情况说:“□所居宅一区,直百万。”他们一马之费,“当中家六口之食”;一区居宅,即值钱百万,“大家”之富可知了。
居延汉简的出土,为我们提供了大家及小家的财产状况的实况。兹举二例:三堆■长居延西妻妻宅一区直三千妻妻一人道里乘徐宗年子男一人田五十亩直五千男子一人子男二人五十徐宗年男同产二人用牛二直五千子女二人五十女同产二人男同产二人女同产二人(《居延汉简甲编》181《甲乙编》24·1)
公长■得广昌里小奴二人直三万用马五匹直二万宅一区万侯乘礼忠年卅大婢一人二万牛车二两直四千田五顷五万轺车二乘直万服牛二六千·凡赀直十五万(《居延汉简甲乙编》37·35;《甲编》无此简)
此二简,分别记录了徐宗与礼忠二人的家财多少以及各项财产的名称,且礼忠简最末有“凡赀直十五万”语,可见这是关于家赀的登记册,即计赀名籍。其目的显然是为了按家赀多少“算赀”。其中徐宗一户,人口甚多,而全部赀财仅值一万三千,显然属于“小家”之列;而礼忠一户,未列其家人口,仅列举了其家财产项目,合计值钱十五万,应属于中家以上之赀,已近入“大家”行列,只是没有百万钱以上的“高赀富人”富有罢了!根据这两个实例,可证汉代确有按财产多少而划分户等并籍以征收“訾算”的制度。汉代的“名数”
在汉代“名数”(即户口册)的内容方面,虽有同秦制相同的地方,但也有发展与变化,甚至不同的“名籍”有不同的登记内容。首先,象上述居延汉简中的计赀名籍,要求载明户主姓名、年龄、籍贯、职务、爵级、各项家财的类别名称和估价,特别要突出家财类与估价,有的还要求写明家庭人口数量。其次,如果是“戍卒名籍”,则要求写明姓名、职务、爵级、籍贯、年龄等项,如“戍卒张掖郡居延广都里大夫虞地年卅四”①、“戍卒张掖郡居延当遂里大夫殷则年卅五”②及“戍卒梁国已氏显阳里公乘卫路人年卅”③,便是例证。其三,如果是隧长、侯长等低级官吏的名籍,则除了要求写明姓名、职务、爵级、籍贯、年龄等项外,还要写明任职单位或地区,如“止北隧长居延累山里公乘徐殷年卅二”④及“止北隧长居延累山里公乘叶道年廿八”⑤等便是例证。其四,如果是记录官吏功劳的名籍,则除上述内容外,还要加上劳赐的等级、数量与特长,如“张掖君延甲渠塞有秩土吏公乘段尊中劳一岁八月甘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⑥。其五,如果是戍卒家属廪名籍,则除了要求写明何隧卒姓名,还必须分别写明其家属妻、母、弟、子、女等的名号、年龄、各用谷多少及总用谷多少等项,如“第四隧卒伍尊,妻大女女足年十五,见署用谷二石九升少”⑦,即其证。其六,如果是官府要追捕的逃亡犯名籍,则除了必须写明其姓名、籍贯、年龄等项,还必须加体貌特征及身长尺寸等,如“河南郡荥阳桃邮里公乘庄盼年廿八长七尺二寸黑色”⑧及“■都里不更司马奉德年廿长七尺二寸黑色”⑨等即可为证。甚至官府还专门规定了逃亡犯名籍的内容,居延简所谓“马长吏即有吏卒民屯士亡者,具署郡、县、里、名、姓、年、长、物、色、所衣服、赍操、初亡月日、人数白报。”①这大约是最标准的追捕名籍。但是,不论各类不同名籍的用途与要求如何不同,它们都作为名籍的一种,都有共同的内容必须写明,这便是上述各类名籍中的姓名、籍贯、爵级、住址、年龄等项。正如《汉书·宣帝纪》地节四年(公元前66 年)九月诏中所说:“其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县、爵、里,丞相御史课殿最以闻。”颜师古注曰:“名,其人名也;县,所属县也;爵,其身之官爵也;里,所居邑里也。”这就是说,名、县、爵、里这些项目是囚犯名籍所不可缺少的,也是其他名籍所必备。故居延汉简中常有“劾书名县爵里”②、“■县爵里年姓官秩也”③及“鞠系书到,定名县爵里年■”④的说法。从这个基本点来说,汉代犯人名籍同秦制犯人之必须“定名事里”者相同。
汉代户籍的迁移关于汉代迁移户籍的制度,史书缺乏记载,居延汉简又为我们提供了这① 《后延汉简甲编》(以下简称《甲》)1234 号简。
② 《甲》759 号简;《居延汉简甲乙编》(以下简称《甲乙编》)133·9 号简。③ 《甲》365 号简。
④ 《甲》251 号简。
⑤ 《甲》360 号简。
⑥ 《甲乙编》57·6 号简。
⑦ 《甲乙编》55·20 号简;《甲》392 号简。
⑧ 《甲》318 号简。
⑨ 《甲》1794 号简。
① 《甲乙编》303·15 号简。
② 《甲乙编》7·31 号简。
③ 《甲乙编》14·127 号简。
④ 《甲乙编》239·46 号简。
方面的材料。兹录一典型的户籍迁移如下:“建平五年八月□□□□□广明乡啬夫客、假佐玄敢言之:善居里男子丘张,自言与家买客田居作都亭部,欲取□□。案张等更赋皆给,当得取检谒移居延,如律令,敢言之。”(《甲》1982A,《甲乙编》505·37A,即简正面文字)“放行”(《甲》1982B,《甲乙编》505·37B,即简背面文字)这是同一枚简的正面与背面的文字。细观此简,表明它是一个典型的户籍迁移证明。其内容的大意是这样:西汉哀帝建平五年(公元前2 年,按建平只有四年,可能是边郡地区尚不知晓)八月,广明乡的啬夫名客者,同假佐名玄者报告上级,说善居里男子丘张,自称其家在居延都亭部买了一份客田,因而请求迁移到居延,经过查问,丘张等人的更赋已经完纳,可以开具证明移居居延。据此可知:第一,汉代“乡啬夫”和其助手“假佐”,是掌握一乡户籍大权的官吏,百姓要迁移户籍,必须经过“乡啬夫”的批准,并由“假佐”办理迁移手续。第二,要迁移者,首先自己提出申请,说明迁移理由。像丘张一样有田地在居延,请求迁到居延就近耕作,理由无疑是正当的和充分的。第三,迁移户籍的申请能否获得批准,还有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迁移者必须缴纳了更赋。第四,一经批准迁移,就由所在乡给被迁住的乡开具证明,即“当得取检谒移居延”,迁移方为有效。“乡啬夫”的这一职权,虽同《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说乡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有一致之处,但也可以补充其掌握户籍之功能,却同《续汉书·百官志》谓乡啬夫“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贪富,为赋多少”的情况基本相同。因此,可证西汉、东汉的乡啬夫的职掌是相同的,即都有掌管一乡户籍的权力。凡申请迁移户籍者,必须有正当理由,而且要经过批准,开出证明,方为有效。这显然是秦的更籍制度的发展。
为了严格户籍制度,禁止任意流移和逃亡,汉代统治者还为此制定了“舍匿之法”,又叫“首匿法”。《汉书·淮南厉王传》云:凡“亡之诸侯、游宦事人及舍匿者,论皆有法。”颜师古注曰:“舍匿,谓容止而藏隐也。”又王充《论衡》有“汉正首匿之罪,制亡从之法”的话,《后汉书·梁统传》谓西汉武帝“重首匿之科”。可见“首匿”之法,西汉武帝时便已有之。何谓“首匿”呢?据《急就篇》注,谓“为头首而藏匿罪人也。”由此可见,农民流移、逃亡和私家隐匿逃亡者,都是汉律所严格禁止的。居延汉简中屡见追捕逃亡犯的名籍,就正是这一情况的真实反映。其实,汉代的这些作法,也多本之于秦。秦简中有取缔“游士”的《游士律》;有“有秩吏捕阑亡者”的事实①;也有以亡命罚充谪戍的规定②;还有逃亡后虽然“自出”仍要受到严惩的“亡自出”案例③;更有专门的《捕亡》之律。因此,汉代的“舍匿之法”,等于是秦的禁亡之法的发展,它由打击逃亡犯本人,发展到了逃亡犯的藏匿者;而且“舍匿之法”执行甚严,以致汉代诸王侯中,不乏因“藏匿亡命”而被削爵下狱者。这反映户籍制度,在皇权与地方豪族争夺劳动力方面所起的巨大作用。
汉代户籍的核实① 见《睡虎地秦墓竹简》中之《法律答问》。
② 见《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三年条。
③ 见《睡虎地秦墓竹简》中之《封诊式》简文。
为了健全和维护户籍制度,汉代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对户口进行调查和核实的办法,也实行了各种具有欺骗性的措施。首先,是案比户口:汉制,每县设户曹,掌户口之政,于每年八月案比户口。《续汉书·礼仪志》曰:“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所谓“仲秋之月”,即每年八月。怎样“案比”呢?《后汉书·安帝纪》元初四年(公元117 年)七月诏:“方今案比之时”,李贤注引《东观汉记》曰:“方今八月案比之时,谓案验户口次比之也。”郑玄注《周礼·地官·司徒·小司徒》条的“三年大比”句云:“五家为比,故以比为名,今时八月案比是也。”因此,所谓“案比户口”,正是《管子·度地》所说的“常以秋、岁末之时,阅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等作法的遗留,也就是把户口按什、伍组织编制起来,并审阅他们的面貌同所登记的年龄和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故《后汉书·江革传》李贤注“每至岁时,县当案比”句时说:“案验以比之,犹今阅貌也。”因此之故,连江革的母亲也一定要出场供人案比。由此可见,一年一度的案比户口,实为核查户口和防止奸非的强制性措施。其次,案比户口之后,就实行造籍。造籍时,必须选用字迹清楚的人进行抄写。由于书写如此重要,所以居延汉简中常见因“能书会计治民颇知律令”而获得“劳赐”的低级官吏。其三,每年将户籍层层上报,接受朝廷的检查,谓之“上计”。《续汉书·郡国志》谓县令长“皆掌治民,..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各郡国之都尉与守相等官吏,也“皆掌治民,..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告桑,振救乏绝,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岁尽遣吏上计”于朝廷。上计的内容虽然十分广泛,但户籍是上计的重要内容之一,正如《续汉书·百官志》刘昭补注引胡广所说:“秋冬岁尽,各司县户口垦田,钱谷出入,盗贼多少,上其集簿丞尉,以下岁诣郡课效其功。”因此,上计制度也是中央督促各郡国县道重视人口的增减和检查户籍制度实行情况的一种手段。其四,就是利用“赐民爵”制度,引诱流民重新占籍。从西汉惠帝时开始,已实行普遍给天下民户主赐爵的制度。到东汉时又给流民欲占者赐爵,其目的在于以赐爵的荣宠去欺骗农民,使之地著,不随便脱籍流亡,即使脱籍了也乐于再占名籍,借以维护和巩固户籍制度①。
① 参阅高敏《论两汉赐爵制度的历史演变》,载《秦汉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2 年版。第九章上计制度第一节秦汉上计制度记载的缺乏和对其进行研究的必要上计制度,是秦汉时期关于加强朝廷对地方的控制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然而,史籍关于秦汉上计制度的起源、演变、上计的内容、主持上计的官吏、管理上计的机构以及上计的时间等等,均缺乏详细记载,有的甚至连粗略的记载也没有,如关于秦的上计制度便是如此。因此之故,长期以来对秦汉时期的这一制度缺乏必要的认识,甚至还产生了某些错觉:或者说秦时无上计制度,到了汉代才出现上计制度;或者把秦的上计制度同汉代的上计制度完全等同起来,也把东汉的上计制度同西汉此制混为一谈,从而否定了此制的变化发展过程。例如,《汉书·百官公卿表序》,不载秦有主持上计的官吏。张晏注《汉书》中的上计时,认为“汉旧郡国丞、长吏(史)与计吏俱送计也”,意即上计制度只是汉代之旧制。杜佑在《通典》中也说:“汉制:郡守岁尽,遣上计掾、史各一人,条上郡内众事,谓之计簿”,同样把上计制度说成只是“汉制”。又《后汉书·庞参传》王先谦《集解》引《通鉴》胡三省注云:“汉郡国岁举茂才、孝廉,与上计吏皆至京师,岁计之日,公卿皆会于庭”,也把上计制度单纯视为汉制。还有孙贻让《周礼正义》说:“汉时,谓郡国送文书之使为计吏,其贡献之物,与计吏俱来,故谓之计偕物”,显然也认为只有汉有上计制度。所有这些,无一不认为上计制度为汉制,无一人及于秦制者。唯有孙楷之《秦会要》卷十四《职官》部分,列有“上计”一目,但其下所列两条内容,却有一条为东汉之制。徐复之《订补》虽然指出“上计之制,六国亦有之”,而其证据仅三条,且无一及于秦制。由于这些原因,以致旧版《辞源》“上计”条,直谓“上计,汉制,郡国每岁遣诣京师,进计簿,谓之上计吏”,这等于否定了秦有上计制度。应当指出,此制之渊源、内容、演变、作用以及其盛行于秦汉时期的原因等,显然同秦汉时期的政治、经济有密切关系。当我们探讨秦汉的各项典章制度时,不可不对这时的上计制度给予一定的重视。云梦秦简出土,为我们提供了战国和秦皇朝时期有关上计制度的确证,从而使我们有可能弄清汉承秦制在上计制度方面的表现,也有可能初步明白上计制度在秦汉时期的变化发展过程。高敏所著《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的《从云梦秦简看秦的若干制度》一文中①,提出了这个问题,但还未涉及汉制,更未就秦汉的上计制度作出比较。现在,我们试图就秦汉的上计制度当作一个整体来加以考察。
① 《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
第二节战国和秦皇朝的上计制度根据云梦出土的秦简所载,确证战国时期的秦国和灭六国后的秦皇朝,均有上计制度。上计制度的“计”,本为计算之意。由于计算需要记录帐目,于是“计”又产生了记帐、结算帐目的“计帐”等涵义。又记帐依赖于簿籍,因而又导引出“计簿”等称谓。记录帐目与簿籍,需要专门机构与官吏,于是又有计吏、计史、计者、官计等官名和“计所”等机构名称。各级官府的簿籍所记录的情况,最后都要统一报告朝廷,这便叫“上计”。专门办理上计事宜的官吏,便叫“上计吏”。每个郡、县和每个部门,其经济的收支、户口的多少、土地面积的数量、耕地增减、自然灾害的情况以及社会治安状况,都在上计内容之列。官府通过它,可以掌握各个方面的情况和变化发展,从而据以作为征收赋税、征发徭役、计划经费开支和制定各种有关政策的依据。这一整套作法和规章,就是所谓上计制度。兹就秦简中所见上计制度的情况分别加以论述。
首先,秦简中出现的大量的关于“计”的用辞,均有计算、记帐之意。
秦简《仓律》规定:“计禾,别黄、白、青。秫勿以禀人。”这里的“计禾”,为计算谷子帐目之意甚明。《仓律》又规定:“稻后禾熟,计韬后年。”意即稻子成熟的时间在谷子之后,则应将稻子计算在下年的帐目之内。这说明此处之“计”,确有记帐及计算帐目之意。又如《徭律》规定被征发服筑城徭役的人,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反工时,反工的时间“勿计为徭”。这里的“计”,更明显有计算之意。由此可见,秦简中大量的关于“计”的用辞,确有计算、记帐和计算帐目之意①。
其次,秦简中也有大量的关于“计”的用辞,具有帐目、帐簿、簿籍等涵义:秦简《效律》规定:“计校相谬也,自二百廿钱以下,谇官啬夫”。意即计算帐目时,发现帐目同实际不符达到二百二十钱以上者,官啬夫要受到斥责。又云:“计脱实及出实多于律程,及不当出而出之,值其价,不盈二十二钱,除。”即帐目不足实数和多于实数,且不足和多出部分超过有关规定不到二十二钱者,主管其事者可以免罪。还如《金布律》规定:“官相输者,以书告其出计之年,受者以入计之。八月、九月中其有输,计其输所远近,不能逮其输所之计,□□□□□□□移计其后年,计毋相缪。工献输官者,皆深以其年计之。”上述的许多“计”字,既有作为动词用者,也有作为名词用者。所谓“出计”,即出帐之意:“入计”为记帐于收方之意;“计其输所远近”之“计”,有计算之意;“移计其后年”之“计”,为转帐之意。“计”的这些涵义,都同计算、记帐和帐目等分不开,并有逐步由动词计算之意向名词帐目、帐簿等涵义转化的趋向。
其三,主持“计算”、记帐和保管帐簿的官吏,在秦简中也叫做“计”,或叫“计者”,并按不同部门而有不同的名称,总称为“官计”。
《效律》规定:“官啬夫赀二甲,令、丞赀一甲;官啬夫赀一甲,令、丞赀一盾。其吏主者坐以赀、谇如官啬夫。其它冗吏、令史掾计者,及都仓、库、田、亭啬夫坐其离官属于乡者,如令、丞。”这是关于主管国家财产的各级官吏在犯了赀罪时的罚款数量的规定,这里的“令史掾计者”,即令史① 上段所引均见《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的释文及注释,文物出版社1978 年版。下同。掾属中之从事主管计算帐目和保管帐薄的官吏,可见“计者”是主管计帐官吏的专名。《效律》又规定:“司马令史掾苑计,计有劾,司马令史坐之,如令史坐官计劾然。”这里的“司马令史”是官名;“司马令史掾”,即司马令史的掾属;“司马令史掾苑计”,即司马令史的掾属之担任计帐事务者;至于“计有劾”,即主管会计事务的官吏有罪之意。可见凡主管同计算帐目事务有关的官吏,确可称为“计”,类似乎今之会计。至于“官计”一名,乃是各种不同部门的“计”的总称;分称则有“令史掾计者”、“司马令史掾苑计”;甚至各县县尉之下也有计者,谓之“尉计”,同样见于《效律》。其四,主持记帐及计算帐目等事务的机构,也有专门名称,谓之“计所”:《司空律》规定:“官作居赀赎债而远其计所官者,尽八月各以其作日及衣数告其计所官,毋过九月而毕到其官;官相近者,尽九月而告其计所官,计之其作年。”这是关于不在本地居赀赎债者如何计帐的规定。大意是说:凡居赀赎债的人远离其计帐机关者,由官作单位于每年八月底,把居赀赎债者的劳役日数及领取衣服数量通知其计帐机关;相隔甚近的,可以延迟到九月底通知。律文中的“计所官”,即计帐机关的官吏之意。因此,“计所”应是计帐机构的名称,正如接纳谪戍者的单位叫做“迁所”①一样。
其五,秦简中还反映出战国时期的秦国所设各级经济机构或部门,均有向中央政权上报其经济帐目的制度,而且已有“上计”称谓的萌芽:《秦律十八种》中的简末有《效》字的简文云:“禾、刍稾积 ,有赢、不备而匿弗谒,..皆与盗同法。..至计而上 籍内史。”①这里的“ 籍”,是指仓库贮存的粮食帐目簿籍;“内史”,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为“周官,秦因之,掌治京师。”又云:“治粟内史,秦官,掌穀货,有两丞,景帝后元元年(公元前143 年),更名大农令。”这里的“内史”,不论是指前者还是指后者,均代表朝廷机构。律文的大意是说:各地仓库都必须把粮食的多出部分(“有赢”)和亏损部分(“不备”)的数量上报内史,不报与盗窃同样论处。因此,此条律文之“至计而上 籍内史”句中的“计”,就明显是向上级机关呈报帐籍之意,也就是后来的“上计制度”。结合《史记·范雎蔡泽列传》所载河东守王稽“三岁不上计”语,表明战国时期的秦国确已有上计制度的明显开端,连“上计”这个专门称谓也有了萌芽。
其六,秦简中已有上计时上计者必须携带计簿及有关簿籍和财物上缴中央机构的“与计偕”制度:《仓律》规定:“县上食者籍及宅费太仓,与计偕。都官以计时雠食者籍。”什么叫“与计偕”呢?《汉书·武帝纪》元光四年(公元前131 年)八月条云:“征吏有明当时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县次续食,令与计偕。”颜师古注曰:“计者,上计簿使也,郡国每岁遣诣京师上之。偕者俱也,令所征之人与上计者俱来,以县次给之食。后世讹误,因承此语,遂总谓上计为计偕。阚骃不详,妄为解说,云秦汉谓诸侯朝使曰计偕。偕,次也。晋代有计偕簿,又改偕为阶,失之弥远,致误后学。”以此言之,《仓律》的这一律文,是说县上报太仓的“食者籍”,应当与各县的其他计帐或帐簿同时缴送;并表明汉代的“与计偕”制度,战国时的秦国及秦皇朝实已有之。又《金布律》规定:“受衣者”在“已禀衣”之后,还有“余褐十以上,① “迁所”一词,见秦简《封诊式》之《迁子》爰书。
① 此条律文的个别句子,不见于《效律》的同条简文,故甚可贵。
输大内,与计偕”的制度。这显然是说,各地方机构除了应向中央机关上报其廪衣簿籍之外,还应将剩余的衣物也一并上缴中央机关的大内,这也谓之“与计偕”。
由此可见秦国以来的“与计偕”制度,既包括上计者携带的各种计帐、簿籍,也包括上缴中央的各种财物。它反映出关于当时的财经核算与使用权限的规定,是十分严格和周密的,封建专制的制度,在上计制度的“与计偕”制度中也有鲜明反映。
其七,上计时,计帐或计簿的种类繁多,表明上计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据上引《仓律》关于“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大仓”的规定,得知廪食者有“食者籍”;每县的其他费用支付,也备有簿籍。据上引《金布律》,知廪衣者也有专门的簿籍;又《仓律》还有关于储存粮食的簿籍;《司空律》也有关于居赀赎债者的簿籍。由此可见,计帐的簿籍类别甚多。所有这些计帐、簿籍都需要上报中央机构,这就反映出上计内容的广泛性。正因为如此,所以,秦末萧何入关中,因为获得了“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遂使刘邦得以“具知天下阨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及“民所疾苦”者①。
其八,上计的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前引《金布律》云:“八月、九月中其有输,计其输所远近,不能逮其输所之计”者,允许“移计其后年”,意即每年的九月是输纳财物时记帐的截止期限。又《内史杂律》也规定:“都官岁上出器求补者数,上会九月内史。”意即都官每年上报已经注销而需要补充器物的数量时,必须在每年九月上报到内史。这又一次证明九月,是结算帐目截止期限。其所以要以每年九月为结算各种帐目的截止期限,是由于当时以十月为岁首和九月为岁末之故,因此,各地向朝廷上计的时间,也只能在每年的九月进行。
如上各目所述,表明秦简所载秦的上计制度,已经发展到相当完备的程度。由于秦简中的《秦律》,基本上是秦统一六国前的法律①,故上计制度的产生与形成,应在战国时期的秦国。稽诸史籍,不仅战国时期的秦国已创立上计制度,其他诸侯国也有实行此制者。如《新序·杂事》篇谓魏文侯时,“东阳上计,钱布十倍”,则魏文侯时的魏国确已有上计之制。又《韩非子·外储说左下》篇,也说西门豹为邺令,“居期年上计”,这不仅说魏国确有上计制度,而且每年要上计一次。《吕氏春秋·知度》篇谓赵襄子时,以任登为中牟令,“上计”于赵襄子,这说明赵国也实行了上计制度。由此可见,上计制度的产生与形成,确在战国时期;而且实行此制者,不限于秦国一国,而为诸国所共行。由此可见,此制是适应当时地主阶级取代了奴隶主阶级之后,亟待加强朝廷皇权的政治需要而产生的。因此,此制的基础,是封建的国有经济制度。毫无疑问,此制实行的结果,必然有利于强化国家对国有经济的管理,也会有助于封建专制制度的巩固与发展。
① 《史记·萧相国世家》。
① 参阅高敏《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中之《商鞅秦律与云梦出土秦律的区别和联系》一文。第三节汉代的上计制度西汉对上计制度的重视汉承秦制,在上计制度方面也同样有所反映。西汉政权建立之前,因为刘邦在咸阳获得了秦所藏的各种计簿,从而得知全国各地的情况,对于他们后来许多政策的制定起了重要作用。因此,西汉政权正式建立之初,就重视上计制度的恢复与实行。《汉书·张苍传》云:张苍,阳武人也。好书律历。秦时为御史,主柱下方书。有罪,亡归。
及沛公略地过阳武,苍以客从攻南阳。..燕王臧荼反,苍以代相从攻荼,有功,封北平侯,食邑千二百户。迁为计相,一月,更以列侯为主计四岁。是时,萧何为相国,而苍乃自秦时为柱下御史,明习天下图书计籍,又善用律历,故令苍以列侯居相府,领主郡国上计者。
据此,知张苍为计相,在汉高祖五年(公元前202 年)七月以后,因为燕王臧荼反于高祖五年七月。又据《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载张苍封北平侯,在高祖六年八月,更知张苍之为计相在此年后不久。所谓“计相”,《张苍传》注引文颖曰:“以能计,故号计相”;颜师古曰:“专主计簿,故号计相。”《高惠高后文功臣表》注引如淳曰:“计相,官名,但知计会。”结合前述秦简中关于“计”字的涵义来看,可知“计相”实为主管全国上计事物的最高官吏。这表明西汉之初就设立了“计相”,正式恢复了秦的上计制度。
《汉书·张苍传》,还告诉我们这样一个事实:刘邦之所以用张苍为计相,是因为他有“自秦时为柱下御史,明习天下图书计籍,又善用算律历”的经历和特长。他“明习天下图书计籍”,又谓之“主柱下方书”。按照如淳注释:“方,板也,谓事在板上者也。秦置柱下史,苍为御史主其事。或曰主四方文书也。”颜师古也说:“柱下,居殿柱之下,若今时立御史矣。”由此可见,张苍在秦代虽然主管过当时全国的舆图、版籍、计帐等上计来的簿籍,官位止于柱下御史,而西汉则设置“计相”之职。不久,计相虽改为“主计”,但以列侯为主,其职位之尊远过秦时。这说明西汉时主管上计的官吏的地位提高了,也反映这时上计制度的地位更重要了。
西汉时全国的“上计”文书虽由“主计”主管,但受理郡国的“上计”
之事,则由丞相与御史主持,甚至皇帝本人也亲自过问。《汉书·丙吉传》云:“岁竟,丞相课其殿最,奏行赏罚。”这是说,每年年底,丞相要对郡国的官吏进行考课,而考课的依据,就是各郡国上报朝廷的各种上计簿籍。故丞相每逢岁末,要根据各郡国上计簿籍考核成绩的大小,并依此确定赏罚。又《汉书·宣帝纪》黄龙元年(公元前49 年)二月诏曰:“今天下少事,徭役减省,兵车不动,而民多贫,盗贼不止,其咎安在?上计簿具文而已,多为欺谩,以避其课。..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其伪毋相乱。”以此言之,在朝廷受理全国各郡国的上计簿籍时,不仅丞相要主持其事,御史也要对上计薄籍的真伪进行核实。又据班固《东都赋》云:“春王三朝,会同汉京。是日也,天子受四海之图籍。”①这里的“天子受四海之图籍”,即皇帝亲自主持全国性的“受计”典礼。班氏所云,虽为东汉时的情况,但稽① 《昭明文选》卷一。
之史籍,西汉亦然。单以《汉书·武帝纪》所载来说,其元封五年(公元前106 年)三月,“因朝诸侯、列侯,受郡国计”;太和元年(公元前104 年)春,“受计甘泉宫”;天汉三年(公元前98 年)三月,“行幸泰山,修封,礼明堂,因受计”;太始四年(公元前93 年)三月,“行幸泰山,壬午,祀高祖于明堂,以配上帝,因受计”。这些事实,都说明武帝曾亲自主持“受计”大典,可见“上计”事务的重要性较秦时确有进一步的提高。且丞相“领计簿”之制,直到西汉末期匡衡于元帝建昭三年(公元前36 年)为丞相时,仍然未改①。
汉代上计的官吏郡国向朝廷“上计”的官吏,非止一人,名称也异。西汉时,上计者有的是各郡国守、相。如《汉书·严助传》,谓严助为会稽太守时,“数年不闻问”,引起朝廷诏书责难,“助恐,上书谢,..愿奉三年计最。”注引如淳曰:“旧法,当使丞奉岁计,今助自欲入奉也。”由此可见,郡的太守确有亲自上计者。不过,这是特例。严助之亲自上计,是出于赎罪心情。故一般说来,上计者多系郡丞与长史,《汉旧仪》说:“郡国守丞、长史上计事竟,遣君侯出坐庭上,亲问百姓所疾苦”,即其明证。又《汉书·黄霸传》云:“(张)敞奏霸曰:‘窃见丞相请与中二千石博士杂问郡国长吏、守丞为民兴利除害,成大化,条其对。’”《汉书补注》同条引宋祁曰:“吏,当作史。”换言之,代表郡国上计于朝廷的上计者分别为郡守与国相的属吏,即守丞和长史,而非太守与国相①。
当上计的郡丞与长史代表郡、国上计朝廷时,还有专门办理上计事务的“上计掾、吏”及“卒”随从。如《汉书·朱买臣传》云:朱买臣..家贫,..后数岁,买臣随上计吏为卒,将重车(师古曰:“载衣食曰重车”)至长安。诣阙上书,书久不报。待诏公车,粮用乏,上计吏卒更乞匄之。..上拜买臣会稽太守。..初,买臣免,待诏,掌从会稽守邸者寄居饭食。拜为太守,买臣衣故衣,怀其印绶,步归郡邸。直上计时,会稽吏方相与群饮,不视买臣。买臣入室中,守邸与其食,食且饱,少见其绶。守邸怪之,前引其绶视其印,会稽太守章也。守邸惊,出语上计掾吏。皆醉,大呼曰:‘妄诞耳!’守邸曰:‘试来视之。’其故人素轻买臣者,入视之,还走,疾呼曰:‘突然!’坐中惊骇,白守丞,相推排陈列中庭拜谒。有顷,长安厩吏乘驷车来迎,买臣遂乘传去。
根据这个故事,可以看出如下几点:第一,每个郡国,都在国都长安设有邸舍,谓之“郡邸”,供本郡国上计者居住。第二,郡邸平时有专人看守,名叫“守邸”,其身份属于“卒”,故当朱买臣为卒时,可以同本郡守邸一同生活,甚至同席共食。第三,各郡国的上计者,由郡丞(即前云“守丞”)带领“上计掾”及“上计吏”,由“卒”驾着载有“衣食具”的“重车”,直赴京师本郡邸居住,等待朝廷的召见。这说明每郡国上计时的官吏不止一人,而由郡丞、“上计掾”及“上计吏”组成一个上计使团,并有“卒”及“守邸”供他们驱使。第四,从朱买臣同驻京的会稽郡邸的守邸和上计者的① 《汉书·匡衡传》。
① 参阅韩连琪在《先秦两汉史论丛》第383 页的考证,齐鲁书社1986 年版。关系中,可以看出“守丞”(即郡丞)是太守的下级,“上计掾”及“上计吏”又是“守丞”的下级。第五,“上计掾”与“上计吏”,又可合称为“上计掾吏”,均得听从“守丞”的指挥。因此,这个故事,实反映出了西汉时期郡国上计于朝廷时的许多具体作法和制度内容。故张晏给此传之“白守丞”作注说:“汉旧郡国丞、长吏,与计吏俱送计也。”颜师古也说:“张晏是也。谓之守丞者,系太守而言也。”
到了东汉时期,各郡国上计的官吏也有“上计掾”之称,此外,还有“上计史”之号,统称为“上计吏”。《隶释》所收《南阳太守秦颉碑阴铭》,有一系列的低级官吏名称,其中有“上计掾平民朱谅季平、上计掾囗囗育子和、上计史宛卓韶、伯、上计史宛囗芟囗囗”等人。这里的“上计掾”与“上计史”,相当于西汉时的“上计掾吏”,东汉则合称为“上计掾、史”。例如《后汉书·范式传》云:“长沙上计掾、史到京师,上书表(范)式行状,三府并辟,不应。”这里的“上计掾、史”,虽然是“上计掾”与“上计史”的合称。不过,句读应作“上计掾、史”,不应作“上计掾史”,这有《通典》所载“汉制:郡守岁尽,遣上计掾、史各一人,条上郡内众事,谓之计簿”等语可证。不过,杜佑所云,实为东汉之制,即各郡国上计时仅各派上计掾与上计史各一人,而不再派郡丞(或守丞)、长史主其事①。
东汉的“上计掾、史”,往往被统称为“上计吏”。按“上计吏”一名,虽已见于《汉书·朱买臣传》,但西汉时并不多见。到东汉时,“上计吏”的称谓多起来了。如《后汉书·度尚传》云:“度尚..家贫,不修学行,不为乡里所推举。积困穷,及为宦者同郡侯览视田,得为郡上计吏,拜郎中,除上虞长。”又同书《公孙瓒传》亦云:“公孙瓒..以母贱,遂为郡小吏。..后从涿郡卢植学于缑氏山中,略见书传,举上计吏。”《续汉书·礼仪志》也说:“郡国上计吏以次当神轩,占其郡谷价,民所疾苦,欲神知其动静。”所有这些例子,都表明东汉统称上计者为“上计吏”,而且充任者多地位不高的人。
“上计吏”,有时亦简为“计吏”,如《后汉书·杨震传附子秉传》,谓桓帝时,“郡国计吏多留拜为郎”,即其证。又《三国志·魏书·邴原传》注引其《别传》曰:“孔融在郡,..乃以郑玄为计掾,彭璆为计吏,原为计佐。”这里又多出一个“计佐”名称。
汉代上计的层次除全国各郡、国得于每年岁末上计于朝廷外,郡、国所属各县、道,每年也得上计于所属郡、国。《续汉书·百官志》五“县、邑、道、侯”条本注曰:“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由此可见,汉代的上计制度,包括县、道每年上计于所属郡、国,各郡、国每年上计于朝廷两个层次。
既然有两个层次的上计,则必须要求在不同时期进行,亦即必须先有县、道上计于郡、国,然后郡、国才能上计于朝廷。事实证明,确系如此。一般说来,县、道的上计于郡、国,在每年的秋季或冬季;而郡、国的上计于朝廷,则在每年的岁末。因此之故,《续汉书·百官志》本注称县、道上计作“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刘昭补注引胡广对此条的解释,作“秋① 参阅韩连琪:《先秦两汉史论丛》第385 页。
冬岁尽”办理上计之事;而同书“郡国”条本注,作“凡郡国”于“岁尽,遣吏上计”。这显然是说县、道上计在每年的秋、冬之际,而郡国上计在每年岁末。有人把县、道上计固定于每年“八月算民”之时①,未免过于拘泥。汉代各郡、国向朝廷上计和各县、道向所属郡、国上计,其内容也同秦时一样是十分广泛的。《续汉书·百官志》五“县、邑、道、侯”条刘昭注引胡广曰:“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计)簿。”这说明县、道上计于所属郡、国时,其内容包括户口的多少、垦田的数量、钱谷的收支以及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情况;则郡、国之上计于朝廷,其内容只会比此更多,例如国有土地的四至舆图,也在上计之列。《汉书·匡衡传》载其封地乐安国的土地,“南至闽陌为界,初元元年(公元前48 年),郡国误以闽陌为平陵陌”为界,从而扩大了封地的范围。当这一封国的土地四至在计籍上登记清楚以后,史书称之为“计簿已定”。作为丞相的匡衡,身“领计簿”,却对此错误不加纠正,从而落了个“专地盗土”的罪名。由此可见,计簿中包括有国有土地的四至疆界及舆图。又各郡国的宗室名册,也在上计之列。如《续汉书·百官志》三“宗正”条本注曰:“掌序录王国嫡庶之次,及诸宗室亲属远近,郡国岁因计上宗室名籍”,即其证据。此外,还有边防地区的戍卒财物等,也在上计之列。如《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哀功臣表》“众利侯郝贤”条云:“元狩二年(公元前121 年),坐为上谷太守入戍卒财物计谩免。”颜师古注曰:“上财物之计簿而欺谩不实。”这说明边郡郡守上计时,戍卒财物册确在上计之列。既然戍卒的财物簿需要上计,那么,见于居延汉简中的“赋钱出入簿”等,必然也在上计之列,无怪乎劳榦在其《居延汉简考释》的释文部分,专列了“计簿”一类,收录了不少简牍,充分反映出边郡上计的内容较内地郡国更广。
东汉时期上计制度的变化如上所云,表明西汉政权继承了秦的上计制度,不仅在上计机构的设置、上计官吏的专职化和上计内容的广泛性等方面较秦时更为完备和增多;而且在主持上计事务的朝官及受理上计的仪制方面,其规格较秦时也有所提高,反映出西汉时期上计制度的地位与作用更重大了。例如西汉各郡国上计时,由皇帝与丞相主持受计大典;朝廷则设“计相”(后改“主计”),以主持上计事务,较之战国时期的秦国及秦皇朝时期之上计于“内史”与“太仓”,其规格有明显的提高。另外,县、道上计于所属郡、国,郡、国上计于朝廷的两大级分层上计制,似乎形成于西汉时期,因为战国时期的秦国的郡县两级制还处于逐步形成时期,自然尚不可能实行两层次的上计制。又“与计偕”的制度,汉代不仅同秦一样也有此制,而且“与计偕”的内容已从物发展到了人。如《汉书·武帝纪》元光五年(公元前130 年)八月,“征吏民有明当时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县次续食,令与计偕”。颜师古注曰:“令所征之人,与上计者俱来。”所有这些情况,都说明西汉时的上计制度较之秦时确有明显的发展。
到了东汉时期,也同样实行了上计制度。光武帝建国初期,就有奖励边远地区地方官上计于朝廷的措施。《后汉书·西南夷传》载:“建武十四年① 参见韩连琪:《先秦两汉史论丛》第382 页。
(公元38 年),长贵遣使上三年计,天子即授越巂太守印绶”,便是例证。此事在同书《光武帝纪》下作建武十四年,“越巂人任贵自称太守,遣使奉计。”李贤注曰:“计,谓庶人名籍,若今计帐。”这里的任贵即前之长贵。通过这件事,不仅说明东汉上计的主要内容,首先是户籍名册;而且说明上计制度东汉初年便已全面恢复,以致连边远地区也不例外。
不过,东汉时期的上计制度,也有某些变化发展。例如郡国“上计吏”
可以补郎官的制度,便不见于西汉。《后汉书·和帝纪》载永元十四年(公元102 年),“初复郡国上计补郎官”的制度。以此言之,表明永元十四年之前曾行此制。但是,此制始于何时,史无记载。据此引《后汉书·和帝纪》条李贤注引《前书音义》曰:“旧制,使郡丞奉岁计,武帝元朔中,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与计偕,拜为郎中。”其意以上计吏补郎官的制度始于武帝元朔年间。查武帝令郡国举孝廉之事,在元朔元年(公元前128 年);地方官所举贤能“与计偕”的制度,在元光年间就已有了,已于前述。但是,以孝廉为郎官同以上计吏为郎官,是不同的两回事。因此,不能说以上计吏为郎官之制始于武帝时的郡国举孝廉“与计偕”的作法。换言之,此制可能始于东汉初期,中间废,和帝时又复之。自和帝永元十四年之后迄于汉末,都在实行此制,如《后汉书·文苑·王逸传》云:“元初中(公元114—119 年),举上计吏,为校书郎。”同书《杨震传子杨秉传》云:“桓帝时,郡国计吏多留拜为郎,秉上言:‘..宜绝横拜,以塞觊觎之端。’自此终桓帝世,计吏无复留拜者。”同书《度尚传》谓度尚“家贫,不修学行,不为乡里所推举。积困穷,乃为宦者同郡侯览视田,得为郡上计吏,拜郎中,除上虞长。”由此可见,以上计吏为郎之制,灵帝时还在实行。在接受与主管上计事务的规格与机构方面,也略不同于西汉。西汉始有“计相”,旋改“主计”,为中央主管上计事务的最高官吏,东汉却无“计相”与“主计”官名;西汉时受计者是丞相,有时是皇帝亲自主持“受计”大典;而东汉则以司徒“受计”,已不见有皇帝亲自主持受计大典之事,如《后汉书·文苑·赵壹传》云:“光和元年(公元178 年),(壹)举郡上计到京师。是时司徒袁逢受计,计吏数百人皆拜伏庭中,莫敢仰视,壹独长揖而已。”以郡、国上计的官吏来说,西汉时主要以郡丞、长史担任,而东汉则主要以专职的“上计掾”、“上计史”担任,合称为“上计掾史”,又叫“上计吏”,一般属于郡丞、长史的下属。纵观这些变化,反映出上计制度的地位在东汉时期有趋于下降的迹象。第四节上计制度的作用上计制度在政治上的作用是重大的,首先,它是封建统治者及时了解全国各郡、国的土地、人口、钱谷出入及社会治安等的重要手段。《史记·萧相国世家》有这样一段记载:沛公至咸阳,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沛公为汉王,以何为丞相。..汉王所以具知天下阨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图书也。
这里“图书”,就是前引《汉书·张苍传》所说的“柱下方书”,也就是秦时全国各郡县上计于朝廷的“天下图书计簿”。刘邦入咸阳后,萧何因为首先掌握了这批“图书计簿”,所以刘邦才得以了解全国诸郡县的各种情况,足见由于上计制度而得来的材料,对于当时的统治者了解情况的重要性。具体说来,《汉书·陈平传》的下面一段记载,是一个很好的注脚:高帝南过曲逆,上望其城,室屋甚大,曰:“壮哉县!吾行天下,独见洛阳与是耳。”顾问御史:“曲逆人口几何?”对曰:“始秦时三万余户,间者兵数起,多亡匿,今见五千余户。”
刘邦手下的御史之所以对曲逆人口的数量与变化情况如此明白,其原因就在于御史掌管着全国各地上计来的图书计簿。因此,上计制度确是封建统治者了解全国各地各种情况的重要手段,从而它能为当时的统治者的行军作战和制定各种政策、采取各种措施提供可靠的有关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准确数据。刘邦之所以能战胜项羽,除其他原因外,也应与他占有了秦的“图书”“计簿”等材料,从而能选定敖仓这一粮食储存地等因素有一定关系。
其次,上计制度的另一重大作用,在于它能提供各级地方官吏政绩好坏的依据,从而它也成了考核官吏和澄清吏治的重要手段:各郡、国上计于朝廷的计簿中,有关于各郡、国的户口、垦田、钱谷出入等的数量,也有关于各郡、国的“盗贼”多少以及边郡地区的戍卒、设施等等不同簿籍。朝廷掌握了这些上计簿籍,就可以从中考察出各级地方官的勤惰和优劣。《汉书·丙吉传》载西汉有“岁竟,丞相课其(指地方官)殿最,奏行赏罚”的规定;《续汉书·百官志》“司徒公”条本注载东汉有司徒公对“凡四方民事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的制度。其“课殿最”、“行赏罚”的依据,就是上计而来的计簿。故《续汉书·百官志》五载各郡、国对各县、道的考核时说:“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岁尽,遣吏上计。”又同书同卷县、道“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条刘昭注引胡广曰:“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出入,盗贼多少,上其集(计)簿。丞尉以下,岁诣郡,课校其功,功多尤为最者,于廷尉劳勉之,以劝其后。负多尤为殿者,于后曹别责,以纠怠慢也。诸对辞穷尤困,收主者,掾史关白太守,使取法,丞尉缚责,以明下转相督■,为民除害也。”这就是郡、国依据上计情况考核县、道官吏的具体作法。郡、国对县、道的考核如此,朝廷对郡、国的具体考核办法,也大体相同,即也是依据上计制度而来的情况课其殿最,然后依殿最而定其赏罚。例如西汉时的黄霸,“以外课内明,得吏民心,户口岁增,治天下第一,征京兆尹,秩二千石”①;南阳太守召信臣也以“户口增倍,盗贼狱讼衰止,吏民亲爱”,而被“赐黄金四十斤,迁河南① 《汉书·循吏·黄霸传》。
太守”;任河南太守后,又以“治行常为第一,复数增秩赐金”②。而这些情况的获得,都是实行了上计制度的结果。因此,上计制度实为考核官吏与澄清吏治的重要手段。
至于朝廷通过上计考核郡、国官吏的具体作法,比郡、国官吏对县、道官吏的考核更为严肃和周密。郡丞、长史上计时,除送呈各种计簿外,还有口头汇报和当面质询两个程序。《汉官仪》曰:正月旦,天子御德阳殿临轩,公卿大夫百官各陪位朝贺,蛮貊胡羌朝贡毕,见属辟计吏,皆陛觐,宗室诸刘杂会,皆冠两梁冠,单衣。既定,计吏中庭北向坐,大官上食。赐群臣酒食,作九宾撤乐。”③这段记载,讲的是皇帝主持“受计”大典时的礼仪程序,充分反映出朝廷对上计吏和上计制度的重视。《汉旧仪》①还有一段记载,对如何当面质询上计吏以及郡、国官吏应注意事项,作了更详细的说明:御史大夫敕上计丞、长史曰:诏书殿下,布告郡国,臣下承宣无状,多不究,百姓不蒙恩被化。守丞、长史到郡与二千石同力为民兴利除害,务有以安之,称诏书。郡国有茂才不显者言上,残民贪污烦扰之吏,百姓所苦,务勿任用。方察不称者,刑罚务于得中恶,恶止其身选举,民侈过度,务有以化之。问今岁善恶孰与往年?对上。问今年盗贼孰与往年?得无有群辈大贼?对上。
这个诏令,是每次对郡国上计于朝廷时的守丞、长吏宣读的例行文告。
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告诫各郡国上计的守丞与长史,要同本郡国的二千石郡守与相国同心协力,多办“为民兴利除害”之事,并注意何种人宜用、何种人不宜用以及如何移风易俗等问题。二是要当面回答本郡、国年成的好坏、“盗贼”的多少与状况,并同往年作出比较。因此,上计制度确同对地方官吏的考核制度是密切结合在一起的。
正因为上计制度同朝廷对郡、国地方官的考核制度密切相关,所以,上计时作弊以行欺骗,就成了贪官污吏逃避考核和虚报成绩、企图以殿为最的惯用手法。早在西汉武帝时期,地方官上计时,就已出现“流民愈多”而“计文不改”②的弄虚作假的状况。宣帝时的王成,更是一个上计时作弊的典型。《汉书·循吏·王成传》云:(成)为胶东相,治甚有声,宣帝最先褒之。地节三年(公元前67 年)
下诏曰:“..今胶东相成,劳来不怠,流民自占八万余口,治有异等之效,其赐成爵关内侯,秩中二千石。”未及征用,会病卒官。后诏丞相、御史,问郡国上计守丞以政令得失,或对言:前胶东相成,伪自增加,以蒙显赏。是后,俗吏多为虚名云。
王成作弊,获得显赏。因此,自此以后,各郡、国之守、相,往往挑选那些明习计簿和善于作伪者为上计吏。正如《汉书·贡禹传》所云:“天下奢侈,官乱民贫,盗贼并起,亡命者众。郡国恐伏其诛,则择便巧史书,习于计簿,能欺上府者,以为右职。”由此可见,西汉末年的上计制度,遭到了很大的破坏,其原因就在于它同考核地方官的政绩密切相关。到了东汉后② 《汉书·循吏·召信臣传》。
③ 《艺文类聚·礼部》及《太平御览·时序部》引《汉官仪》。
① 此据四部备要本《汉官六种》中的《汉旧仪》卷上。
② 《汉书·石奋传》。
期,“令长、守相,不思立功,不奉法令,侵冤小民”,“尚书不以责三公,三公不以证州郡,州郡不以讨县邑,是以凶恶狡猾,易相冤也”①,上计制度已接近于名存实亡,从而对官吏的考核制度也废而不行了。
其三,上计制度对于维护封建剥削制度和巩固封建的国有经济,尤其有着重要的作用:前引《续汉书·百官志》五刘昭注引胡广语所载县、道上计的内容,包括“户口、垦田、钱谷出入”及“盗贼多少”等,就表明上计制度同维护封建剥削制度关系密切。因为户口版籍是封建统治者“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旅”②的依据;垦田数量,更是官府课取田租的基础。官府通过上计制度去督促地方官扩大垦田和增加户口,正是为了保证和增加税源和役源,因而上计制度实为维护封建的赋、役剥削的工具。至于象秦时对国有经济部门如国有土地、牧场、仓库以及“居赀赎债”等的收入必须上计的规定,又如汉代的国有土地,也需要每年上计,而且需要绘制图版等,无疑有维护与巩固国有经济制度的作用。
由于上计制度有上述一系列重大作用,因此,此制推行的结果,必然导致封建专制制度的加强,因为它是朝廷控制全国各郡、国、县、道和考核地方官吏的有力手段。秦汉时期,正是专制主义皇权的确立和逐步强化的时期,无怪乎他们如此重视上计制度的实行。正因为上计制度对维护与加强专制主义皇权有着杠杆般的作用,因而皇朝集权制度的强弱,也会反过来影响到上计制度本身的一些变化及其执行程度。故东汉后期地方割据势力的逐步抬头,皇朝集权制度的相对削弱,也使得郡、国上计的官吏,西汉时主要由郡丞、长史承担的制度,变成了东汉时的由郡丞、长史的下属——“上计掾史”承担,反映出上计制度的重要性有下降的趋势。
① 王符:《潜夫论·考绩》。
② 徐幹:《中论》。
第十章赋税制度“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①在阶级社会,赋税制度就是国家政权实现其压迫剥削劳动人民的职能的重要手段。在中国历史上,当春秋战国之际已经形成的赋税制度,在秦汉时期进一步固定化和完备化,出现了赋、算、租、税四大类别,不独土地占有,劳动者的人身以及关津市井都是课税的对象,而且每个私有者的财产、饲养的牲畜、各地出产的土特产以及若干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生产资料,也进入了课税的领域,甚至还在原有的正税之外,又有各种附加税的产生。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第342 页,人民出版社1958 年版。
第一节秦的赋税制度关于秦的赋税制度,史书记载甚少。云梦出土的秦简,对秦的赋税制度也涉及不多,而且颇有疑难莫释之处。兹就秦国及秦皇朝时期的税目及税率情况,分别述之。
田租和田亩附加税田租和田亩附加税,是作为课税基础的赋税。
当春秋战国之际的中原地区诸侯国纷纷实行按私有土地数量征收田税(如鲁宣公十五年之“初税亩”)或田赋(如鲁襄公十二年之“用田赋”)的时候,僻处西陲的秦国,封建生产关系虽然出现较晚,但也逐渐出现了私有土地制度,因而到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 年),也实行了“初租禾”制度。这是秦国有按田亩课税制度的开始。这时有无“田租”之名,尚无从肯定。不过,到商鞅变法时,确已有“田租”的名称,故董仲舒追述商鞅之制时,已是“田租、口赋”并提①。云梦秦简中提到“租”的简文,只有《法律答问》中的一则。简文提到要判断“部佐”是否“匿诸民田”时,必须区分“已租诸民”和“未租”两种情况,只有“已租诸民,弗言,为匿田”。因此,这里的“租”究为征收田租的“租”还是出租田地的“租”,尚难判断。不过,《仓律》有“入禾稼、刍、稿,轨为 籍,上内史”的规定,又有“入禾仓,万石一积”的律条,可见官仓里确有征收来的粮食。这些官仓的粮食,除一部分来源于受出民缴纳的地租外,其中必然也包括“租禾”来的田租。这说明秦的田租之制,在秦简中也有间接的反映,且知其为实物税,只是税率多少和征收办法不甚明白而已。到了秦始皇及二世时期,出现了“收泰半之赋”的情况②。这里的“赋”,应当是指田租而非口赋,因为只有田租的征收才有按田亩产量计算出来的“泰半”的比例,其它租税是无所谓“泰半”的。果如此,则秦的田租税率,有一个逐步加重的过程。
田亩附加税,秦有刍、稿税。《史记》中讲到秦代刍、稿税征收之制者,仅有一处。这便是《秦始皇本纪》所载秦二世时,因咸阳“狗马禽兽当食者多,度不足”,乃“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稿”以充食。如果各郡县无刍、稿税的征收,则调运之事就无法进行。另外,《淮南子·氾论训》云:“秦之时..发谪戍,入刍、稿。”高诱注曰:“入刍、稿之税,以供国用。”这就确证秦有刍稿之税。但刍、稿税的税率及征收办法,均不明白。云梦出土秦简的有关简文,不仅进一步证明秦有刍、稿税的征收,始于商鞅变法之后,而且其征收办法及税率也约略可寻。前引《仓律》有“入禾稼、刍、稿,辄为 籍,上内史”的规定,《田律》还有“禾、刍、稿撤木、荐,辄上石数县廷”等律条,这说明官府粮仓中,同时存在谷子和刍、稿的情况,早已有之,故刍、稿税的征收早在商鞅变法之后便已存在。《田律》又规定:“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刍自黄■及■束以上皆受之。入刍、稿,相输度,可也。”这说明刍、稿税的税率为每顷① 《汉书·食货志》。
② 详见《汉书·食货志》,又《伍被传》,《续汉书·郡国志》注引《帝王世纪》,《淮南子·兵略训》等书。
田地纳刍三石和稿二石;其征收办法是凡可以作为饲料的树叶和乾草等,都可以充税,并由纳税者运送到官府过秤。这同上引《史记·秦始皇本纪》及《淮南子·氾论训》注,正可以互相印证。
口赋口赋是以人口为课税对象的赋税。秦孝公用商鞅变法后,于十四年(公元前348 年)“初为赋”①。按“赋”,本为军役及同军役有关的军用品征发的专称,如《左传》成公二年(公元前589 年)晋国的“城濮之赋”、襄公二十五年(公元前548 年)楚国的“量入修赋,赋车借马”、昭公十二年(公元前530 年)楚国的“赋皆千乘”及哀公七年(公元前488 年)的“鲁赋八百乘”、“邾赋六百乘”等语中之“赋”,都是这个意思。在国有土地制度下,军赋同土地的授予联系在一起。私有土地制出现后,军赋就逐渐转化成为对人口的课税名称。尽管“赋”与“税’的区分日益显得不严格,但班固仍在《汉书·食货志》中称:“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谓供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府库赐予之用。”颜师古在注中也说:“赋,谓计钱发财,税谓收其田入也。”
秦时之“赋”,因为系以人口为课税对象,故其征收方式,谓之“头会”;其名称,又谓之“口赋”。《史记·张耳陈余列传》谓秦有“头会箕敛”之制;《淮南子·氾论训》有“头会箕敛,输于少府”的记载。高诱注“头会箕敛”曰:“头会,随民口数,人责其税;箕敛,似箕然,敛财多取意也。”证以秦简《金布律》“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的规定,则“箕敛”确有以课税之钱封藏于箕畚的意思。又《汉书·食货志》载西汉董仲舒追述秦制时说:“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田租、口赋、盐钱之利,二十倍于古。”一名“头会”,一称“口赋”,可证“赋”是按人口征收甚明。故“赋”本质上是人口税或人头税。
据汉制,人口税又分为两种类型:一为课取于十五岁以上成年男女的人口税,谓之“算赋”;二为课取于七岁以上和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者的人口税,谓之“口钱”。秦之“赋”有无此类别区分,史无记载,但“算赋”之名,秦时确已有之。故秦昭王与夷人约时规定:“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①汉人晁错,也谓“秦之发卒”,“死事之后,不得一算之复”②。在这里,不仅可以看出秦时确已有“算赋”之名,而且每个成年男女缴纳算赋的量为“一算”。这表明“算”已经是一个固定钱数的计量单位的名称,只是每算的定额不明而已。秦时既已有课取于成年人的“算赋”的专称,则课之于未成年者的“口钱”之制,秦时也应当存在。因为这时已存在“口赋”的名称,而“口赋”一词,在《汉书》及《后汉书》诸帝纪中凡单称时,均系合“口钱”与“算赋”二者之称;《汉书·昭帝纪》注引如淳所引《汉仪注》,把“口钱”与“口赋”等同;《后汉书》诸帝纪,又往往“口、算”并称;《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二十二年(公元46 年)条李贤注“口赋”时,也引《汉仪注》所载“口钱”与“算赋”二者为证。以此言之,则董仲① 《史记·秦本纪》,又《六国年表》。
① 《后汉书·南蛮传》。
② 《汉书·晁错传》。
舒所说的秦之“口赋”之制,实包括“口钱”与“算赋”二者,只是“口钱”的征收量不明而已③。
跟口赋有密切关系的,还有“户赋”。据秦时史籍,无“户赋”这一税目。但云梦秦简的《法律答问》简文,却提出了秦有“户赋”的问题。简文问曰:“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回答是:“匿户弗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也。”意即被隐藏的户口,可以不服徭役和不纳户赋。以此言之,秦时确有“户赋”的征收。但是,在秦简的其他简文中,再无“户赋”的痕迹。汉制大都本于秦制,在汉代史籍中也无户赋的迹象。因此,秦时究竟有无“户赋”?只有等待其它地下材料的出土才能明白。
关市之税和商品税关市之税和商品税是以商贾和他们的货物为课税对象的税。早在秦献公七年(公元前378 年),“初行为市”①,表明私营商业的发展,已经产生了在城市中设置固定市场的需要。及秦孝公徙都咸阳,同样在这里设置了固定市场,故商鞅得以“立三丈木于国都市南门”②。随着民营商业的发展,征收关津、市井之税就出现了。故商鞅变法时,已有“重关、市之赋”③的措施。所谓“关”,即指关卡;所谓“市”,即指固定的贸易市场。因此,“关、市之赋”应包括关卡税与市税,前者为商贾货物通行税,后者为商贾贸易税。《商君书·垦令》还有“市利之租必重”的立法精神。所谓“市利之租”,实可简称为“市租”。到了汉代,果然出现了“市租”之名。这可见“市租”之制实始于秦国商鞅变法之时。结合秦时存在严格的市场管理以及商贾另立“市籍”等措施来看,秦时确有“市租”的征收④,而且是课之于商贾的贸易税。
商品税,包括盐、铁、酒、肉之税。据现在的史料考察,秦时确已有商品税存在,只是未及于所有商品,只限于盐、铁、酒、肉等民用所必需的商品。早在秦穆公时期,对盐商的课税就开始了,故《说苑·臣术》载秦穆公“使贾人载盐,征诸贾人”。商鞅变法之时,商品税的征收,已扩大到了酒、肉、铁等商品。《商君书·垦令》云:“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这不仅表明酒、肉等商品已有“租”,而且其租重到十倍于其成本。其目的在于减少商贾从事酒、肉贸易的量和使农民不事饮酒作乐,借以发展农业。这同云梦秦简《田律》之规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的精神是一致的。除酒、肉外,还有对铁的课税。故董仲舒说:商鞅之时,“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秦惠王时,命张若于成都“置盐、铁市官及长丞”①。司马迁之祖司马昌,曾为秦铁官②。这些事实,说明秦已有官营盐、③ 参阅高敏:《从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看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见中华书局《文史》第二十辑。
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史记·商君列传》。
③ 《商君书·垦令》。
④ 详见高敏《从云梦秦简看秦的若干制度》,见《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又《秦汉赋税制度考释》,见《秦汉史论集》。
① 《华阳国志·蜀志》。
铁之制,不仅课取盐、铁的商品税而已。
山海池泽之税《盐铁论·非鞅》云:“商君相秦,..外设百倍之利,收山泽之税,国富民强,器械完饰,蓄积有余,..而师以赡。”《汉书·百官公卿表》也说:“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供养。”所谓“山海池泽之税”,包括范围至广。由于奴隶社会普遍实行国有土地制,到秦、汉时期国有土地制虽在逐步崩溃之中,但还有相当残留。因此,“山海池泽”,一般被视为封建国家所有。所谓山泽之利就其广义而言,凡名山大泽的土特产、木材、鱼类、飞禽走兽以及地下矿藏都包括在内,正如《盐铁论·复古》所云:“古者名山大泽不以封,为下之专利也。山海之利,广泽之畜,天地之藏也,皆宜属少府。”这显然包括盐、铁等税在内。但狭义而言,则仅指入山伐木、采薪、放牧及下水捕鱼、采珠之类而言。可以简称为渔采畜牧税。秦时史籍,没有说明“山海池泽之税”的具体内容及征收方法和税率等。云梦出土秦简的《田律》,有禁止百姓伐材木山林”,“取生荔、麛卵豰”、“毒鱼鳖、置阱网”等法令,即不准砍伐山林,不许采取植物的嫩芽和不准捕捉幼兽、幼鸟及毒杀鱼鳖、捕杀鸟兽,也许正是为了征收山海池泽之税的缘故。如以西汉末期王莽时的规定准之,“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于山林水泽及畜牧者”,“皆各自占所为于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实者,尽没入所采取,而作县官一岁”①,则山海池泽之税,确可概括为渔采畜牧税,且其税率为所采取之物的价值除去成本后的十分之一。
依上所说,秦的赋税制度,包括货物流通、商贾贸易、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渔采畜牧及每个人的人身,都在课税之列。其课之于商贾者,又通过商品价格而转嫁于消费者。故最终是劳动人民承担着沉重的赋税剥削。这就无怪乎“赋税大”,为引起秦末农民起义的原因之一②。
② 《史记.太史公自序》。
① 《汉书·食货志》。
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将军冯劫语。
第二节汉代赋税的类别及其演变汉承秦制,在赋税制度方面,表现尤为明显。凡秦已实行的税制,汉代均继续实行。如果说有所变化和发展,主要表现在新的税目的增加和旧税税率的增减等方面。今分别述之。
田租及其税率的下降和征收的办法西汉政权建立之初,刘邦立即恢复了按民有土地数量征收田租的制度,只是其税率从秦“收泰半之赋”减到了十五税一。《汉书·食货志》所谓“汉兴,接秦之弊,..上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即指此而言。但是,随后不久,田税税率又有所增加,是以到惠帝元年(公元前194 年),又“减田租,复什五税一”的田租率①,终惠帝、高后之世无变化。到文帝二年(公元前178 年),下诏:“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②虽然这次所减仅当年田租,但开了田租三十税一的先例。及文帝十二年(公元前168 年),又一次“赐农民今年田租之半”③;十三年,又下令“其除田之租税”④,接连出现了三十税一的田租率和无田租征收的状况。不过,孝文帝十三年的“除田租”,恐仅限于十三年一年,并非自此年至景帝初年均无田租。因为根本不征收田租的作法,既不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又无以支付官府的廪食和官吏的俸禄,还与《史记·孝景本纪》所载景帝元年(公元前179 年)“除田半租”之事矛盾。据《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益知孝文十三年之“除肉刑及田租税律、戍卒令”等,乃是指废除秦时苛重的田租律而言,并非根本取消已经减了的田租。因此之故,景帝元年,未云复田租,而可以有“除田半租”之事发生。否则,既已根本取消田租,又何须“除田半租”呢?景帝的所谓“除田半租”,即在十五税一的田租基础上再减轻一半,这就变成了《汉书·食货志》所说的:“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在这里,《史记》、《汉书》所载虽有景帝元年与二年的差别,但田租税率的变化,至此形成了定制,迄于东汉之末而无所改易。需要说明的是:东汉初年,曾因用兵之需而提高田租税率为什一征收制,但到光武帝建武六年(公元30 年),“令郡国收见田税,三十税一如旧制”①,又恢复了自景帝之初确立的三十税一的田租制,故田租税率的改变时间,仅仅是昙花一现而已。其间虽有人主张增加田租率,也未被采纳。是以西汉的田租,地主阶级政治家认为是“轻税”②。
关于汉代田租的征收办法,首先,系以实物缴纳,属于实物税,与秦相同。这从漕运、官吏俸禄开支与兵士廪食支出等可以获得证明。其次,是按固定税率以田地多少与产量高低相结合的办法征收。这是因为,如果按颜师① 《汉书·惠帝纪》。
② 《汉书·文帝纪》。
③ 《汉书·文帝纪》。
④ 《史记·孝文本纪》。
① 《后汉书·光武帝纪》。
② 详见《后汉书·仲长统传》,荀悦《汉纪》。
古所说的“租税之法,皆依田亩”③征收,则否定了定率三十分之一的作用;既按定率,则非以产量为基数计算不可。因此,汉代田租的征收,必然是按定率结合田亩多少与产量高低征收。正如《盐铁论·未通》所说:“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其三,田租征收时,还需要逐户估产:正因为征收田租时要看产量高低,故仲长统有“今通肥饶之率,计稼穑之入”以征收田租的主张④;东汉山阳太守秦彭,也有“每于农月,亲度顷亩,分别肥瘠,差为三品,专立文簿,藏之乡县”以为征收田租依据的作法;①就全国而言,则有各乡设“乡啬夫”,“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的制度②。这就是说,田租的征收,还有一个按户估计田亩产量的过程。田租的征收,既按定率又结合田亩多少与产量高低进行,就给劳动人民带来了不利。这是因为,按田亩多少课税,虽然田多者税多,田少者税少;但又按产量定率征收,因多施肥、勤用力以及精耕细作获得的高产,也同样按比例变成了田租而流入了官府的仓库。贫苦农民田地虽少,但税率甚低,故田多的地主因轻税而获厚利;反之,贫苦农民却因定率而多输田租。故两汉田租虽轻,获利者仍是地主而非贫苦农民。
刍、稿税的加重除按私有土地的数量征收田租之外,整个西汉时期,也同秦一样还有田亩附加税——刍、稿税的征收之制。西汉政权建立之初,就已有征收刍、稿税的制度,故萧何为民请求入田上林苑空弃地时,要求官府给予这些农民以“毋收稿为兽食”的优待③。元帝时,贡禹上书言及当时农民的痛苦之状时,也说农民“已奉谷租,又出稿税”④。东汉时期,不论是光武帝,还是和帝、殇帝和安帝,都有因自然灾害而“勿收田租、刍、稿”或“勿收租、更、刍、稿”的诏令,事详《后汉书》诸帝纪。正因为刍、稿税存在于整个两汉时期,故王充在其著作中发出了“今量租、刍,何意?”的疑问①;《续汉书·百官志》刘昭注引《汉官仪》,也有“田租、刍、稿,以给经用”之语。
汉代刍、稿税所不同于秦者有四:一为刍税出现了田刍和户刍的区分,其征收方式也产生了按田亩与按户的差别;二为刍税重于稿税,刍税之中户刍又重于田刍;三为刍可以折稿充税和以钱折纳,刍一石当稿二石;四为刍、稿税税率的增加。其主要证据,就是1973 年9 月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中的第六号木牍,简文如下:平里户刍廿七石田刍四石三斗七升凡卅一石三斗七升八斗为钱③ 《汉书·贡禹传》。
④ 《后汉书·仲长统传》附《昌言·损益》。
① 《后汉书·循吏·秦彭传》。
② 《续汉书·百官志》。
③ 《汉书·萧何传》。
④ 《汉书·贡禹传》。
① 《论衡·谢短》。
六石当稿定廿四石六斗九升当□田稿二石二斗四升半刍为稿十二石凡十四石二斗八升半稿上里户刍十三石田刍一石六斗六升凡十四石六斗六升二斗为钱一石当稿定十三石四斗六升给当□田稿八斗三升刍为稿二石凡二石八斗三升①据木牍内容,知为记录平里与稿上里的刍、稿税征收情况的牍文。记录的格式二里完全相同,即先讲应征户刍若干,再讲应征田刍若干,总计应纳刍税额为若干;缴纳时规定以钱折纳者若干,以刍当稿者若干,然后才得出当纳刍税的定数。接着才讲应纳稿税若干,缴纳时规定以刍当稿者若干,合计稿税若干。以平里的情况而言,户刍与田刍合计为卅一石三斗七升,除去以钱折纳者和以刍当稿者外,应输刍输总额廿四石六斗九升;其田稿原额为二石二斗四升半,加上以刍当稿者十二石,共计应纳稿税十四石二斗八升半。以稿上里而言,户刍与田刍合计为十四石六斗六升,除去以钱折纳者和以刍当稿者外,应纳刍税总额为十三石四斗六升;其田稿原额为八斗三升,加上以刍当稿者二石,则应纳稿税二石八斗三升。按照上述计算方法,与牍文中所列数字无不契合。因此,以刍当稿的折合比例是:刍一石折稿二石。从上述平里、稿上里的刍、稿税缴纳实况来看,清楚地反映出如下几个特征:(甲)刍税,已区分为户刍与田刍两种类型。这是在刍税的类别上不同于秦的第一个变化。
(乙)刍税额重于稿税额,刍税之中,户刍又重于田刍。如平里,刍税总额为三十一石多,而稿税仅二石多;稿上里的刍税与稿税,则为十四石多与八斗多之比。再以平里的刍税而言,其中户刍为二十七石,田刍仅四石多;稿上里的户刍为十三石,田刍仅一石六斗多。这都反映出刍税重于稿税,户刍又重于田刍。此不同于秦制之二。
(丙)缴纳刍、稿税时,按里规定了以刍折钱和以刍当稿的完纳方式,刍一石当稿二石,刍税折钱缴纳的数量同应纳刍税的总额成正比。如平里应纳刍税总额为卅一石三斗七升,其中折钱缴纳者为八斗;稿上里应纳刍税总额为十四石六斗六升,其中折钱缴纳者仅为二斗。此不同于秦制之三。
(丁)从征税对象来说,秦制的“顷入刍三石、稿二石”,明显地都以土地的多少为征税的对象和依据,但汉制,除田刍、田稿是按土地多少征收外,户刍应当是按户征收的,否则无以区别于田刍。
上述出土木牍,据裘锡圭考证,应为西汉景帝初年之物①。由此可见,关① 摘自《文物》1974 年7 期。
① 详见《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 年7 期。于刍、稿税的上述一系列变化,均发生于西汉前期。史称文、景之治时期轻徭薄赋,而实则刍、稿税的加重即在此时②。
从史籍中,也可以看到以刍折成钱缴纳的情况。《后汉书·光武帝纪》更始元年(公元23 年)条注引《东观汉记》,载刘秀曾为其季父舂陵侯刘敞“讼逋租”,为此他“诣大司马府,讼地皇元年(公元20 年)十二月前租二万六千斛,刍、稿钱若干万”。农民拖欠的舂陵侯家的“逋租”中,除粮食外,还有“刍、稿钱若干万”,可见农民缴纳的地租中,也包括有刍、稿税,而且二者都系以钱折纳。然则缴纳给官府的刍、稿税,也必然是如此。
东汉后期新增的田亩附加税:“亩敛税钱”
东汉桓帝延熹八年(公元165 年)八月,“初令郡国有田者,亩敛税钱。”①这显然是按田亩征收田租、刍、稿等税之外的又一项田亩附加税,只是其税率多少不明而已。李贤认为这次按亩税钱的附加税是“亩十钱也”,他的根据大约是《后汉书·张让传》所载张让劝灵帝“今敛天下田,亩税十钱,以修宫室”一事。实则这里讲的,是灵帝增加按亩税钱之制的税率,即增加部分为“亩税十钱”,并不等于说桓帝始创“亩敛税钱”之制是亩税十钱。以上,田租,刍、稿税,亩敛税钱,都是以私有土地为课税基础的税目。较之秦的同类税目,明显增加“亩敛税钱”制,而刍、稿税的类别与征收办法变异更多。
口赋口赋(内含“算赋”、“口钱”)、更赋和献费,都是以人口为课税对象的税目。
口赋,秦已有之,已见前述。汉继承了秦的这一制度,刘邦于汉四年(公元前203 年)八月,正式宣布“初为算赋”②,即恢复了人口税中课之于成年人的算赋。这里虽未提到“口钱”征收之制,但据江陵凤凰山汉简,西汉文帝时的人口税征收中,除“算赋”外,还有“口钱”的征收,而从高祖四年到文帝时期,史籍中并无再“为口钱”的记载,因此,知汉高祖四年“初为算赋”之时,很可能同时恢复了口钱与算赋二者。更值得注意者,整个西汉与东汉的史籍,关于记载口钱与算赋并征者不少,却均无始创“口钱”之制的记载,这也反证“口钱”之制早已存在,且历两汉而无变化。特别是《汉仪注》谓口钱本为二十钱,“武帝时,加三钱以供车骑马”,足证武帝之前确已有“口钱”之征①。
至于口钱、算赋的税率、用途与征税的年龄等,则颇为复杂。以税率言,据《汉书》注及《后汉书》注引《汉律》、《汉仪注》、《汉旧仪》和《说文解字·贝部》段注引《汉仪注》及王充《论衡·谢短》等,知“口钱”又② 详见高敏:《略论西汉前期刍、稿税制的变化及其后果——读江陵汉简札记》。① 《后汉书·桓帝纪》。
② 《汉书·高帝纪》。
① 参阅高敏:《从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看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见中华书局《文史》第二十辑。
叫“头钱”,系课之于七岁至十四岁的不服徭役的未成年男女;“算赋”则为课之于十五岁以上的成年男女的人头税。前者每人每年原纳税二十钱,至武帝时每人每年增加三钱,合计为二十三钱;后者每人每年纳税一算,为钱一百二十文,故曰“算赋”。关于二者的用途,据《汉书·昭帝纪》注引如淳所引《汉仪注》,口钱二十三钱中,“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也”。《说文》段注引《汉仪注》与此同。但《汉旧仪》却载二者都是“以补车骑马”或“以给车骑马”,并无“口钱”、“算赋”在用途上的区分。按秦制为“头会箕赋,输于少府”②,同汉制之以“口钱”中的二十钱“以食天子”或“以供天子”者一致。故以算赋“补车骑马”,似为汉代的新制。证以江陵汉简五号木牍所载当利里的赋钱“定算”及分配情况,除以“赋钱”充“吏俸”及上缴外,还有以赋钱“缮兵”的话,可见用赋钱供天子之经费及以补车骑马,都是符合实际的。关于“口钱”征收的年龄规定,《汉仪注》及《汉旧仪》均以七岁至十四岁为征收口钱的年龄标准;但《汉书·贡禹传》却作元帝之前“口钱”以三岁起征,到元帝时因接受贡禹建议,才改为七岁起征。同一系列史籍所载矛盾,因疑贡禹有误。特别令人费解的,是算赋的征收量问题。在《史记》、《汉书》与《后汉书》中,均无每算为一百二十钱的记载。算赋的征收既以“算”计,则算赋的多少,实同每“算”定额的多少直接相关。据《汉书·晁错传》所载“秦之发卒”,“死事之后,不得一算之复”的话,则“一算”的定额早在秦时就已有之,只是多少不明而已。到了汉代,据应劭引《汉律》及《汉仪注》,均言每算为一百二十钱,于是人皆从之,并无异议。然而,据江陵汉简,文帝时市阳里的算赋征收,从二月到六月分十四次进行,每次征收一算的一部分,到六月才征完。合计十四次所征为二百二十七钱,则这里每算的定额应为二百二十七钱而非一百二十钱。至于何时才改每算定额为一百二十钱以及为何改为一百二十钱等问题,目前均无法回答。
关于汉代的口钱、算赋的征收办法,据江陵汉简,开始并无固定征收时间,每年的正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六月乃至八月、九月均可征收;每月征收的次数,也无固定,可以每月征二次、三次、四次不等;每次只征收每算定额的一小部分,最少者每次征收每算的八钱,最多为卅五钱,直到每算定额征足为止。但据文献记载,后来逐渐形成了每年“八月算民”的制度,故居延汉简中称赋钱为“秋赋”;东汉时,甚至有“八月算民”的制度。故口钱、算赋的固定于每年八月征收之制,可能形成于东汉时期。至于口钱、算赋的征收机构,据江陵汉简,是以“里”为单位进行,里正是征收口钱、算赋的主持人。其征收步骤是:先以里为范围,按口定“算”多少,然后分次征收;征收之后,由里正将每月几次征收的口钱、算赋归总并上缴于所属之乡的乡佐;最后,再由乡佐按照一定的分配比例,把征收口钱、算赋的钱按“给转卖”、给“吏奉”、“缮兵”和“传送”等项用途分成若干份分别上缴或留用。
代役钱:“更赋”
“更”,早在商鞅变法前的秦国,就是徭役的名称。如《左传》成公十② 《淮南子·汜论训》。
三年(公元前578 年),晋伐秦,“获秦成差及不更女父”。杜注曰:“不更,秦爵。”商鞅创立赐爵制,仍有“不更”爵名。《汉书·百官公卿表》颜注曰:“不更,谓不豫更卒之事。”可见“更”为徭役之名。云梦秦简《厩苑律》有考课时获优等的“皂者除一更”的规定,也证明“一更”代表固定的服役时间。因此之故,秦称每个成年男子每年应服的一月之役叫“月为更卒”①。于是亲自服“更卒”之役的人叫“卒更”,以钱二千雇人代役叫“践更”。此外,还有“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之役,“亦名曰更,《律》所谓徭戍也”。这种更役,不可能人人都亲自去服役,去服役者也不可能完成三日之戍就返回,而是“一岁一更”,即实际上服役者一人代替了许多人的三日戍边之役。于是,“诸不行者”,便得每人每年“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谓过更也”①。因此,如淳所说的“更有三品”的“卒更”、“践更”、“过更”,实为服更卒之役与戍边三日之役的三种方式。其所以都称为“更”,就在于“更”是当时徭役的代名词。“更”既为徭役之名,因而用以代替徭役的赋税便叫“更赋”。故“更赋”即代役钱之意。
但是,从史籍中看,秦无以钱代役之制,故无“过更”之名,也无“更赋”之称。“过更”与“更赋”的概念,始见于汉代史籍,故知“更赋”为汉代新出现的税名。“更赋”既为徭役的替代税,那么,是不是所有徭役都可以用钱代替呢?并非如此。据如淳的“更有三品”说,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用钱代役:一是“一月一更”的更卒之役,凡当服每年一月的更卒之役的人,如不亲往服役,可出“雇更钱”给“次直者”,每月出雇钱二千,这样就算服役者“践更”了②。但是,这种“雇更钱”不叫“更赋”,因为以这种方式雇人代役者并不普遍,官府也没有硬性规定必须人人这样作,故“雇更钱”只是雇者与被雇者之间的自由雇佣关系,而不是法定的制度。二是戍边三日之役的代役钱,税率为每年每人三百钱。由于戍边三日之役不能人人皆往,因此,就由国家统一规定缴纳代役钱三百。所谓“更赋”,就是指这种代役钱而言,它本质上是徭役剥削的货币表现。由于一旦缴纳了“更赋”,就算服过了每年的戍边三日之役,所以纳“更赋”又叫“过更”,其所纳之钱又叫“过更钱”,欠纳的钱叫“逋更赋”或“逋更钱”。这种制度第一次见于史籍,在昭帝元凤四年(公元前77 年),即《汉书·昭帝纪》所载是年正月,昭帝诏:“毋收四年、五年口赋,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可见“更赋”征收之制,在此年之前便已有了①。
献费“献费”之名,始见于汉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 年)二月诏。诏云:“欲省赋甚,今献未有程,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②从其按人口征收现钱而言,它也属于人口税的一种,但是,它不同口钱、算① 《汉书·食货志》。
① 《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条注引如淳语。
② 《汉书·昭帝纪》注引如淳语。
① 参阅高敏:《秦汉赋租制度考释》,见《秦汉史论集》。
② 《汉书·高帝纪》。
赋,是在二者之外的另一种人口税。从其“献费”的名称来看,显然是诸侯王和地方官以贡献方式输于朝廷的;其数量并无固定,故而有任意“多赋以为献”的现象。汉高帝十一年之所以限制为每人每年六十三文,意在防止多赋于民。高帝十一年时说“今献未有程”,可见此年之前已有“献费”税目,也许还是始于秦之税目,只是具体实行年代不详而已。西汉文帝元年(公元前179 年)六月,“令郡国无来献,惠施天下。”③《汉书·贾山传》也载贾山于“文帝时,言治乱之道,借秦为喻,名曰《至言》”。其中有“陛下即位,亲自勉以厚天下,损食膳,不听乐,减外徭、卫卒,止岁贡,省厩马以赋县传,去诸苑以赋农夫。”这里的“止岁贡”,与《文帝纪》正合。可见“献费”从此取消了。是以史籍不再见“献费”之名,代之而起的,则为方物之贡,故《盐铁论·本议》云:“往者,郡国诸侯各以其方物充输。”关于商业和私有财产的税汉代关于商业和私有财产的税,名目繁多,有算缗钱、占租、算訾、市租、关律税、六畜税、酒税等税。在这类税目中,不少为汉武帝时期所新增者,有的仅行于一时。其为长期存在的定制者,仅“算訾”、“市租”、关津税与六畜税等而已。
(甲)“算缗税”:“算缗钱”之制,秦时无之。据《汉书·武帝纪》,谓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 年)冬,“初算缗钱”,似乎“算缗钱”之制始于此年。然而,《史记·平准书》载公卿们于元狩四年议论算贾人缗钱时,有“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请算如故”语,表明算轺车与算贾人缗钱之制,在元狩四年之前已经有之,元狩四年只是恢复旧制而已。据考,算缗钱之制应始于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 年)①。所谓“算贾人缗钱”,即按贾人所储藏的现钱课税,本质上是对工商业主的“储钱”课以现金税。“算缗钱”的税率,历来有两种说法:李斐以为是“一贯千钱,出算二十”②,即每千钱纳税二十钱,税率为百分之二;但颜师古注引臣瓒的解释就大不相同,他据《茂陵书》所载占租税率为“率缗钱二千而一算”③,即每千纳税一百二十钱,则税率为百分之六。其实,臣瓒所云为“占租”的税率,非“算缗钱”的税率,故应以李斐说为准。算缗钱之制,盛行于武帝时期,由此而引起了“算缗令”的发布,又导致了“杨可告缗遍天下”的局面,结果使富商大贾受到极大的打击,可见“算缗钱”制是专门针对商贾的税制。武帝末年,“不复告缗”①,且以后的史籍中,不见有此制的实行,故此制可能仅行于武帝时期。
(乙)关于“占租”:此制秦时无之。但汉代确有此制,而且被写进了法律条文。《汉书·昭帝纪》始元六年(公元前81 年)秋七月,“罢榷酤官,令民得以律占租。”注引如淳曰:“《律》:诸当占租者,家长身各以其物占。占不以实,家长不身自书,皆罚金二斤,没入所不自占物及贾钱县官也。”③ 《汉书·文帝纪》。
① 详见《史学论集》第一集所收高敏著《读史拾零八题》。
② 《汉书·武帝纪》及注。
③ 《汉书·武帝纪》及注。
① 《汉书·食货志》。
这就是《汉律》关于“占租”的规定。
关于“占租”之制的始行时间、税率和课税对象,《史记·平准书》的下述记载就可回答。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 年),令“诸贾人、末作、贳贷买、居邑、稽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一算。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者以一算;商贾人轺车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这段记载,有人把它当作“算缗钱”制,实为“占租”制。这是因为,它同“算缗钱”制有几点不同:首先,课税的对象不同。算缗钱的对象仅限于商贾,而占租的对象除商贾外还有高利贷者、手工业者及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之有轺车者。其次,课税的内容不同。“算缗钱”仅对商贾的“储钱”课税,而占租是把上述诸人的所有财产折合成缗钱再课税,故前者为“储钱”税,后者为财产税。其三,税率不同。“算缗钱”的税率为百分之二,而占租的税率则随课租对象的不同和财产性质的差别而不同,如同为轺车,三老等人有之则每车税一算;商贾人有之,每车税二算;商贾人的财产,每二千而一算;手工业者的财产,每四千而一算。至于船,则按其长短课税,更与算缗钱格格不入。由于“占租”同“算缗钱”有如上一系列明显的差别,故“算缗钱”为课之于商贾的“储钱”现金税;而占租则为课之于工商业者及车、船拥有者的财产税。(丙)关于“算訾”:此制始于何时,已不可详,但知景帝之前就已有之,因为景帝曾于后元二年(公元前142 年)五月下诏降低按“訾算”多少为官吏的标准,把“訾算十以上乃得官”,降为“訾算四得官”①。而所谓“訾算”,据颜注引服虔语,为“訾万钱,算百二十七也”,即家财每一万钱纳税一百二十七钱,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七。因此,“訾算”或“算訾”,就是按财产课税,即《盐铁论·未通》所说“以訾征赋”,其课税对象应是除上述“占租”对象之外的一般居民。
由于汉代存在对一般居民课取的财产税“算訾”,故汉代史籍中常见“高訾富人”的说法,也有“大家”、“中家”、“小家”之称,居延汉简中还有“高赀”、“赀家”等称谓,特别是关于“侯长■得广昌里公乘礼忠”的简文及“三■隧长居延西道里公乘徐宗”的简文,分别记载了礼忠家“赀直十五万”,包括小奴二人值三万、大婢一人二万、轺车二乘值万、用马五匹值二万、牛车二两值四千、服牛二头值六千、宅一区值万和田五顷值五万等项;徐宗家“宅一区直三千”、“田五十亩值五千”②等情况,充分反映“算訾”税制的存在。否则,简文实无必要把这两个低级官吏的田地、奴婢、住宅、车辆、用马、服牛等的价值一一载明,更无必要指明其“赀值十五万”之数。
东汉时期,仍有“算訾”之制。《后汉书·刘平传》谓光武帝时,刘平为全椒长,“政有恩惠,百姓怀感,人或增赀就赋,或减年从役”。所谓“增赀就赋”,即自报家财时以少报多,从而多纳赋税,故有可能是“算訾”。至于和帝时,官府在核实民赀时,有以农民的“衣履釜甑为赀”的情况①,更是地方官吏以计赀不实为手段额外剥削贫苦农民的情况。这些“增赀”、计① 《汉书·景帝纪》。
② 前者见《居延汉简甲乙编》37·35 号简文;后者见同书24·1 号简文。① 《后汉书·和帝纪》。
赀和核赀等事实,就表明了“算訾”的存在。
(丁)关于“市租”:此税系继承秦制而来。秦时在城市中有固定市场并征收商贾贸易税的制度,汉代也同样有固定市场制度,并设有“市啬夫”②、“监门市卒”③、“市长”④及“市师”⑤等官吏及职使以主其事,故也同样有征收“市租”的制度。如西汉前期的临淄,仅“市租”之入,就多达每年“千金”⑥。又何武之弟何显,“家有市籍,租常不入,县数负其课,市啬夫求商捕辱显家”⑦。可见,有市籍商人是需要缴纳“市租”的,“市啬夫”即为收取“市租”者,除一般正常的“市租”外,还有特殊的“军市”,也有“军市之租”,或简称“市租”。《汉书·冯唐传》云:“李牧之为赵将,居边,军市之租皆自用飨士。”到了汉代,云中太守魏尚,也开“军市”、“市租尽以给士卒”。“军市”还专设“军市令”,如《后汉书·祭遵传》谓遵等“从征河北,为军市令”。然则东汉时期仍有征收“市租”的制度。
(戊)关于关津税:秦有“关、市之赋”,已于前述,所谓“关”即指关津、关门之税而言。汉也同样有之。汉武帝即位之初,曾“令列侯就国,除关”。《索隐》曰:“除关”,谓“除关门之税也。”① 可见在此之前,已有“关门之税”。武帝虽然一度废除此税,但到太初四年(公元前101 年)冬,武帝“徙弘农都尉治武关,税出入者,以给关吏卒食”②。表明此时又恢复了“关门之税”。
(己)关于“六畜税”:此税不见于秦时史籍,汉武帝时始有之。《汉书·西域传》赞曰:武帝时,因“师旅之费,不可胜计,至于用度不足,乃榷酒酤,筦盐,铁,铸白金,造皮币,算至车船,租及六畜。”此武帝始行六畜税之明证。《汉书·昭帝纪》元凤二年(公元前79 年)六月诏中,有“其令郡国毋敛今年马口钱”语,颜注引文颍曰:“往时有马口出敛钱,今省。”又引如淳曰:“所谓租及六畜也。”由此可见,六畜税是一个总名称,它由“马口钱”、“课马息”及牛羊税等组成,故昭帝省去一年“马口钱”,并不意味着废除六畜税。武帝时,除“马口钱”外,还有“课马息”制度,其办法是:“令封君以下至三百石以上吏,以差出牝马天下亭,亭有畜牸马,岁课息。”③据《汉书·食货志》,此制是由官假母马于边县民,令三岁之中十母马还一驹以为息的制度发展而来,本质上是变相的六畜税。到成帝时,有翟方进者建议增加赋税,其中就包括“算马牛羊”,成帝“随奏许可”。其税率是按“牛马羊头数出税算,千输二十也”④。由此可见,成帝时仍有马、牛、羊均按头数纳税的制度,税率为百分之二。
(庚)关于酒税:秦时已有酒税,但汉初无所闻,是否取消了酒税,不② 《汉书·何武传》。
③ 《汉书·梅福传》。
④ 《史记·太史公自序》。
⑤ 《汉书·食货志》。
⑥ 《汉书·高五王·齐悼惠王刘肥传》。
⑦ 《汉书·何武传》。
① 《史记·田昐列传》。
② 《汉书·武帝纪》。
③ 《史记·平准书》。
④ 《汉书·翟方进传》及注。
得而知。或谓武帝天汉三年(公元前98 年),“初榷酒酤”①,才开始有酒税,其实不然。因为武帝之“初榷酒酤”,是始创官府专卖酒之制,并非始征酒税。是以至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 年)秋七月,“罢榷酤官”,即取消酒的官府专卖制度后,仍“令民得以律占租,卖酒升四钱”②,这是取消酒的专卖而仍征酒税之明证。到成帝时期,翟方进主张“增益盐铁”外,又奏请“卖酒醪”③,即又恢复了官府专卖酒。但不久又废除专卖酒的制度,自然又是改征酒税,只是史书缺载其详情和变化而已。
山海池泽之税这是以官府所控制的山林川泽及园池苑囿为课税对象的税目,包括盐税、铁税、渔租(海税)、工租、累税及渔采之税等。秦时有山海池泽之税,已于前述。汉代因之,“山海之利,广泽之畜”和“天地之藏”,皆“属少府”④,故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⑤,“山川、园地、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⑥。但由此而来的盐铁之利,武帝时以入大司农,并且实行盐、铁官营制度。然则汉初“纵民得鼓铸”时,官府但课盐、铁税而已。武帝以后,虽然屡有废除盐、铁官营之议,却并未实行。及乎东汉,郡国盛产盐、铁者虽仍设盐、铁官,但仅主征税而已,详见《续汉书·百官志》。章帝虽曾一度实行盐、铁官营,“复收盐、铁”之利,但不久“吏多不良,动失其便”,乃“遣戒郡国,罢盐、铁之禁,纵民煮铸”①,显然又恢复了盐、铁之税的制度。
盐、铁税之外,还有“海租”(又叫“海税”)及其山泽之税。宣帝五凤中(公元前57 年—前54 年),大司农耿寿昌建议“增海租三倍,天子从其计”②。可见在此之前早已有“海租”的征收,宣帝时只是增加其税率而已。《汉书·平帝纪》载元始元年(公元1 年)六月,诏:“置少府海丞、果丞各一人。”颜师古注曰:“海丞,主收海租;果丞,掌诸果实也。”同书《王莽传》云:始建国二年(公元10 年)下令:“诸采取名山大泽众物者,税之”,这中间包括有许多名目的山泽之税。据《汉书·食货志》所载,王莽时的山海池泽之税,包括“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于山林水泽及畜牧者”。其征收办法及税率是:“皆各自占所为于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实者,尽没入所采取,而作县官一岁。”这虽是一个特殊时期的山海池泽之税,而且地皇三年(公元22 年),又不得不下令:“其且开天下池泽之防,诸能采取山泽之物而顺月令者,其恣听之,勿令出税”③,但东汉时期仍然课税如故。如和帝永元五年(公元① 《汉书·武帝纪》。
② 《汉书·昭帝纪》。
③ 《汉书·翟方进传》。
④ 《盐铁论·复古》。
⑤ 《汉书·百官公卿表》。
⑥ 《史记·平准书》。
① 《后汉书·和帝纪》。
② 《汉书·食货志》。
③ 《汉书·王莽传》。
93 年)二月,允许以京师离宫果园、上林、广成囿等“悉以假贫民,恣得采捕,不收其税”;同年九月,又规定“官有陂地,令得采取,勿收假税二岁”;永元九年(公元97 年)又诏凡“山林饶利、陂池渔采,以赡元元,勿收假税”;永元十一年(公元99 年),又命凡受灾害郡国居民,“令得渔采山林池泽,不收假税”;永元十二年(公元100 年),“赐下贫、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及郡国流民,听入陂池渔采,以助蔬食”;永元十五年(公元103 年),又“诏令百姓鳏、寡渔采陂池,勿收假税二岁”①。(关于这里的“假税”,有人认为不是租佃者缴纳的地租型“假税”,而是渔采型“假税”。其实是两种情况:已假与富民的山林川泽,则收假税;未假者,则收渔采税,亦可通。)所有这些不收渔采之税和“勿收假税”,都是一种优待特殊情况的应急措施,凡不属于这种情况者,可见都在课取其渔采税及“假税”之列。因此之故,官府设置了专门的官吏以征收各种山海池泽之税,正如《续汉书·百官志》所云:“凡郡县出盐多者置盐官,主盐税;出铁多者置铁官,主鼓铸;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税物;有水池及鱼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渔税。”① 均见《后汉书·和帝纪》。
第三节秦汉时期有关赋税制度的特殊规定上述各种税目及税率,都是秦汉时期对一般民户征收的赋税。至于对边远少数民族和其他特殊户口,则实行比较特殊的赋税制度。
对边远少数民族实行的赋税制度早在秦国惠王“并巴中”以后,对廪君蛮就实行了不同于秦国其他地区的赋税制度。官府规定:“其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文,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镞”。到了汉代,依然按照秦的办法,所谓“汉兴,南郡太守靳强,请一依秦时故事”即其证①。由上可知秦和西汉,对巴郡南郡地区的廪君蛮,分“君长”与“民户”两种对象课税,二者均合田租与口钱、算赋于一体,“君长”以铜钱、“民户”的实物纳税,既简化了赋税制度,征收物又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实况。
同是少数民族,又有不同的赋税征收办法。以板楯蛮为例,秦昭王时由于此少数民族射杀为害于巴汉地区的白虎,于是昭王“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②,即每户免去一顷田地的田租,免去十人的算赋。到了汉代,由于这些夷人曾“从高祖定乱有功,高祖因复之,专以射虎为事,户岁出賨钱,口四十”而已③。《后汉书·南蛮传》则谓:“复其渠帅罗、朴、督、鄂、度、夕、龚七姓,不输祖赋,余户乃岁入賨钱,口四十。”对板楯蛮的征税办法,显然不同于廪君蛮。
又如对武陵蛮的课税,也有其特殊性。”秦昭王使白起伐楚,略取蛮夷,始置黔中郡。汉兴,改为武陵,岁令大人输布一匹,小口二丈,是谓賨布。”①这种按大,小口征收賨布的作法,又有别于按户征收的制度。
此外,对西南夷、羌人及岭南的少数民族,大都采取不同于一般汉族民户的赋税制度。以西南地区的哀牢人而言,自东汉建武年间内附,“自是岁来朝贡”而已,别无赋税。到明帝永平十二年(公元69 年),以其地置永昌郡,太守郑纯“与哀牢夷人约:邑豪岁输布贯,头衣二领,盐一斛,以为常赋”②。总之,对于西南诸夷,汉代统治者只不过取“其賨,幏、火毳、驯禽、封兽之赋”而已③。以岭南地区的少数民族而言,西汉于此地初置十七郡之时,均“无赋税”,其地方统治机构的经常经费,也由临近的南阳、汉中以南郡县比照本郡县供给“其郡吏卒奉食、币物、传车、马被具”等;至于军事经费,则全仰给于中央大司农④。即使到东汉时期,处于湘粤边境的属于桂阳郡的含洭、浈阳、曲江等县,仍然“不出田租”⑤。
由于秦汉统治者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了特殊的赋税制度,或者不征租① 《后汉书·南蛮传·巴郡南郡蛮》。
② 《华阳国志·巴志》及《后汉书·南蛮列传·板循蛮传》。
③ 《华阳国志·蜀志》。
① 《后汉书·南蛮传》。
② 《后汉书·西南夷传·哀牢夷》。
③ 《后汉书·西南夷传·论曰》。
④ 《汉书·食货志》。
⑤ 《后汉书·循吏·卫飒传》。
赋,从而有利于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开发。反之,到东汉时期,由于地方官连续对南蛮、西南夷及羌人地区实行了重其租赋的政策,结果导致了这些地区少数民族的接连反抗,终于加速了东汉政权的崩溃。由此可见,从实际情况出发而制定不同的赋税政策的作法是可取的。
对商贾、奴婢、大家族、老年、妇女等户口实行的特殊赋税制度秦汉对商贾课税特重。前引《商君书·垦令》有“重关市之赋”的规定,又有“市利之租必重”的主张,这可能是对商贾实行重税政策的开始。到了汉代,这一政策更为突出。汉高祖刚统一全国,就“命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①。怎样重租税以困辱之?具体内容不详,但据《汉律》得知商人要多出一倍的算赋,所谓“唯贾人与奴婢倍算”②可能就是其内容之一。这里的“贾人倍算”,很显然是重税商人;“奴婢倍算”,也同样有重税商人之意。因为课之于奴婢的税,其缴纳者实为其主人。汉代的富商大贾多拥有奴婢,故“奴婢倍算”同重税商人密切相关,当然也有限制奴婢人数大量增加的用意在内。至于汉武帝时期所增加的算车船、算缗钱和占租等税,明显是主要课之于商贾的赋税,再结合“市租”、“关门之税”、盐铁酒的官营、均输、平准以及贾人和家属不得名田、不得为吏、另立户籍、强迫迁徙和以充谪戍等等措施,就构成了秦汉时期“排富商大贾”的特殊内容。也就是当时的“法律贱商人”③的具体表现。
至于对大家族和妇女的重税,显然也同特殊的政治目的相关联。前者为商鞅时的“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④的规定,目的在于削弱大家族制和发展小农经济;后者如西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 年)时的“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的规定①,则意在奖励生育和增加人口。
至于对老年人的轻税和蠲免、旌奖政策,则同西汉前叶几十年社会安定,老年人比重增加有关。故文帝元年(公元前179 年)始有尊老之诏,并赐以布帛酒肉②;与此同时,又规定:“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免二口之算赋也。”③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 年)又规定:“民年八十复二算;九十复甲卒”,注引张晏曰:“二算,复二口之算也;复甲卒,不豫革车之赋也。”④1959 年在甘肃武威磨嘴子出土的西汉宣帝本始二年(公元前72 年)《王杖十简》⑤,1981 年9 月在武威新华公社出土的成帝建始六年(公元前32 年)王杖诏令册二十六枚⑥都是尊老、养老之实物证明。特别是后者规定:“夫妻俱毋子男为独寡,田毋租,市毋赋。”可见汉代对老年人的尊① 《史记·平准书》。
② 《汉书·惠帝纪》注。
③ 《汉书·食货志》。
④ 《史记·商君列传》。
① 《汉书·惠帝纪》。
② 《汉书·文帝纪》。
③ 《汉书·贾谊传》及注。
④ 《汉书·武帝纪》。
⑤ 见《考古》1960 年9 期《甘肃武威磨嘴子汉墓发掘》。
⑥ 《武威新出土王杖诏全册》,载《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 年版。重、轻租或蠲免,是自始至终实行的政策。
第十一章徭役制度徭役,是封建统治者剥削劳动人民剩余劳动的力役表现,是以国家对劳动人民的超经济强制的手段实现的,也是以劳动人民对统治者与剥削者的人身依附关系和人身的不自由为其实现基础的。从本质上来说,徭役剥削是国家对劳动人民实行普遍的人身奴役制的一种特殊表现。秦汉时期为了实现徭役剥削而创立的一些制度,也同赋税制度一样,是封建国家赖以实现其阶级压迫与剥削的支柱。
第一节“更役”制及其特征称徭役为“更”或“更徭”、“更役”,早在战国时的秦国便已如此。
《左传》成公十三年(公元前578 年),晋伐秦,“秦师败绩,获秦成差及不更女父。”杜注曰:“不更,秦爵。”随后,商鞅变法,创赐爵制以赏军功,其中爵名之一仍为“不更”。秦皇朝和西汉的二十等爵制中,第四等爵为“不更”。何以用“不更”名爵呢?《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不更,谓不豫更卒之事。”“更卒”又是什么呢?《汉书·食货志》颜注曰:“更卒,谓给事郡县一月而更者也。”可见,“更卒”是服徭役之卒的称呼,而“不更”是不服更卒徭役之意。爵至第四级便不服徭役,所以叫“不更”。这表明“更”是徭役的代名词,而且商鞅变法前的秦国就已如此。
云梦出土秦简的《廐苑律》规定:“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酒束脯,为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这是关于在考核中依据优劣对“牛长”、“皂者”(即饲牛者)实行奖惩的规定。获得优等者,“皂者除一更”,牛长则赐以“三旬”。“一更”与“三旬”对称,显然表明“一更”是一个固定的时间概念。“除一更”,即免除“一更”徭役。这就进一步证明当时确称徭役为“更”。
由于称徭役为“更”,因而服徭役者,就叫做“更卒”。正如《汉书·食货志》引董仲舒所说“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又加月为更卒..”,正式出现了“更卒”的名称,而且每次服役的时间为“一月”。到了三国时,如淳为《汉书》作注,提出了“更有三品”的概念,即所谓“卒更”、“践更”和“过更”。按照他的解释,“卒更”是因为服役的正卒,“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意即其所以用“更”给徭役命名,是由于服役之卒经常更换。这是对更役之“更”的另一种解释。后世多从此说,于是“更”作为一种固定徭役的名称这一含义反而被湮没了。不过,从如淳的“更有三品”之说,仍可得知当时称徭役叫做“更”。
如淳的“更有三品”说,实际上并不是讲的更役的三种类别,而是讲的服更役的三种不同方式。如他所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这是讲亲身去服每年一月的更役而言。他所说的“贫者欲得雇更钱更,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这是讲不愿亲自去服更役者,可以用钱二千雇佣已经去服役者代替自己的一月更役,也算履行了更役。以上两种方式,都是讲的“一月一更”之役而言。他所谓“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徭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谓过更也。”这是讲的另外一种徭役,即戍边三日役。这种役也叫“更”,这就进一步证明当时称徭役为“更”。不过这种戍边三日的更役,虽然人人必服,但又不能人人都去服役;且去服役者,也不能三日便返回。因此,行者往往是一年更换一次,一年服役中除了自己三日外,其余都是代替他人服役,于是被代替者不需再服三日戍边之役,而改为缴纳三百钱之税,便成了取代三日戍边的“更赋”。完成了这一手续,就算“过更”了,即等于把更役过之于他人了。因而“过更”便成了“更赋”的代名词。这样一来,如淳的“更有三品”便成了更有二品,即一月一更的更役与戍边三日之役。而后者又系以钱代役,变成了“更赋”。这样,实际上“更”只有一品,即董仲舒所说的“月为更卒”,这便是每个成年男子每年必服的徭役。服更役的方式,也只有两种:即亲自去服役——“卒更”和出钱二千雇人代役——“践更”,后者便是《盐铁论·禁耕》所说的:“郡中卒践更者,不堪责取庸代”的服更役方式。由于秦汉的徭役实际上只有一种即“月为更卒”的更役,所以,宋人徐天麟在其《西汉会要》中,便正式称汉代的徭役为“更役”①。
但是,秦汉的徭役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徭役包括兵役在内,狭义的徭役则是指兵役之外的无偿劳役而言。因此,从广义的角度着眼,秦汉的徭役是同兵役联系在一起的。秦汉都强行征兵制,凡符合年龄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因而往往同徭役的征发混在一起。它不象募兵制下兵、徭的界限是比较清楚的。这是秦汉徭役的重大特征所在。故董仲舒称秦自商鞅变法后的力役制度说:“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①显然他把一月一更的卒更之役与正卒之役一岁、屯戍之役一岁三者都称为“力役”,实际上前者才是真正的徭役,后二者是兵役。服兵役者叫做“卒”,服徭役与服兵役的起役年龄和止役年龄相同,用于服徭役与服兵役的时间都是无偿的,服兵役者在服役期间除从事军事训练与作战活动之外,要从事生产性劳役,二者在这些方面的共性,并不能掩盖它们之间的区别。因此,狭义的徭役是不包括兵役在内的。古籍中,如云梦秦简,既有《徭律》,又有《戍律》,也是把徭役与兵役加以区分的。本文所指的徭役,就是这种严格意义上的狭义的徭役。但是,由于严格意义的徭役,也有同兵役相联系的一面,故也不能截然划分②。
① 参阅高敏《秦汉徭役制度辨析》(上),见《郑州大学学报》1985 年3 期。① 《汉书·食货志》。
② 参阅高敏《秦汉徭役制度辨析》(上),见《郑州大学学报》1985 年3 期。第二节徭役的类别与期限一般都认为秦汉有更卒之役、正卒之役与屯戍之役(即戍卒之役)三种类别,即董仲舒所说的“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每个丁男除每年一月的更卒之役外,还要服正卒之役与屯戍之役共两年。有的更明确地说:秦汉的徭役包括“更卒徭役、戍卒徭役与正卒徭役”三者,如钱剑夫就是这样认为的①。这些说法,都是由于混淆了徭役与兵役的界限造成的。正卒之役,是指凡成年男子在所属郡县作材官、骑士、楼船士等地方兵而接受必要的军事训练而言。屯戍之役,是指从地方兵中抽调出来去屯卫京师和戍守边防的活动而言。因而正卒之役与屯戍之役(包括为卫士),都属于兵役范围,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徭役。这样一来,真正的徭役,就只有“月为更卒”之役一种类型。服役的时间,为成年男子每年一月,直到老年免役时为止。但是,事实上,除更役外,还有征调到其他郡县去服超期徭役的“外徭”,也有被罚服役的“赀徭”之役;更有以劳役抵债、抵罚款或抵赎金的“居赀、赎、债”之役,也叫“居役”,本质上是变相的徭役。以下,试就徭役的类别与期限分别述之。
“更役”
凡成年男子每年应服之无偿劳役,每次为期一月。董仲舒所谓“月为更卒”及如淳所谓“一月一更”等说法,均系指此种更役而言。但是二人都未说更役为每个成年男子每年应服之役,以致有人认为每人一生中只服更役三年②。因此,有必要明确这一点。《汉书·贾捐之传》载捐之称颂文帝“偃武行文,则断狱数开,民赋四十,丁男三年而一事”。颜注引如淳曰:“常赋岁百二十,岁一事,时天下民多,故出赋四十,三岁而一事。”这里的常赋“岁一事”,即正常的情况为每年服更役一次。《论衡·谢短》也说:“一岁使民居更一月。”这就更明确地说明“更役”是每个成年男子每年应服的一月之役。正因为“更役”为每人每年一月,故当官府复除徭役时,往往有“复之六岁”、“复之十二岁”①及“终身复”、“世世复”②等提法。如果每人一生中只有三年服更役各一月,又怎么可能和有什么必要“复之六岁”、“复之十二岁”及“终身复”、“世世复”呢?至于每个成年男子每年服徭役的时间为一月,这可从当时征发更役的实况获得说明:《汉书·惠帝纪》云:“三年春(公元前192 年),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四万六千人城长安,三十日罢。”“五年春正月,复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四万五千人城长安,三十日罢。”一连两次征发徭役,都以三十天为限,原因就在于每次服更役的时间只有一个月。不过,实际服役时,往往超过一月之限。如秦简《徭律》几次讲到因役使所为工程质量不合时,需要返工,而且“勿计为徭”,即不计算在固定的役期内,可见“更役”实际上往往超过一个月。
① 详见《试论秦汉的“正卒”徭役》,载《郑州大学学报》1982 年3 期。② 见《中国史研究》1982 年3 期《试论秦汉的“正卒”徭役》一文。
① 《史记·高祖本纪》。
② 见《汉书·高帝纪》、《史记·平准书》及《汉书·食货志》。
“外徭”
更役,其服役的地区,一般多在本郡县。如上述惠帝之两次筑长城,所征发的服役者,都是长安六百里内的成年男女,而不及于其他地区的服役者,便是更役不出本郡县之证。《后汉书·独行·范式传》,谓范式“友人南阳孔嵩,家贫亲老,乃变姓名,傭为新野县阿里街卒”。孔嵩的服役,属于替人服“更役”而取其雇更钱的类型。其服役的地点在新野县,东汉此县属南阳郡,而孔为南阳人,可见其代人服“更役”者,也不出本郡县。因此之故,《东观汉记》载公孙述被平定后,“事少间”,以致“下县吏无百里之徭,民无出门之役”,更足证服更役之民大都在本郡县服役,而不远离本土。但是,也不排除有远离本土的更役,这便是“外徭”。一般认为:“外徭”是指戍边之役而言,其实不然。《汉书·沟洫志》曾两次提到“外徭”。一则曰:“其以五年(指建始五年)为河平元年(公元前28 年),卒治河者为著外徭六月。”二则曰:“后二岁,河复决平原,..遣(杨)焉等作治,六月乃成,复赐(任)延世黄金百斤,治河卒非受平贾者为著外徭六月。”对此处之“外徭”一词,古代注疏家众说不一。例如如淳曰:“《律说》戍边一岁当罢,若有急,当留守六月。今以卒治河之故,复留六月。”又孟康曰:“外徭,戍边也。治水不复戍边也。”颜师古不同意如、孟二人之说,他认为:“如、孟二说,皆非也。以卒治河有劳,虽执役日近,皆得比徭戍六月也。著,谓著于簿籍。”颜氏的解释是正确的。因为治河卒系征发更役之卒为之,更役本为一个月,而此因治河之紧急需要,延长至六个月;而且治河之役,不比一般徭役,格外艰辛。因此,官府为了劳赐这些服役者,对他们中不是因为代人服役而没有获得平价每月二千雇更钱者,便允许他们以治河之役期抵销其应服的戍边之役六个月。其所以名之曰“外徭”,是由于这种更役要远离本郡县服役,且其艰巨程度可以相当于戍边之役,故曰“比徭戍也”。以此言之,“外徭”是应服更役中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它不仅是远离本郡县的“更役”,而且是役期较长和劳动强度大的更役。
关于“外徭”非戍边之役,而且是远离本郡县、役期长和穷苦大的更役这一点,还可以从文帝之诏与卜式曾获得“外徭”赏赐等事实得到证明。《汉书·贾山传》云:文帝即位之初,“减外徭、卫士、止岁贡”。在这里,“外徭”与“卫士”并列,可见“外徭”非卫士之役。而卫士之役,实为从正卒中调派出来的兵士,其守卫京师,同于屯戍之役。“外徭”既与卫士并列,则“外徭”也非屯戍边境之役。又《汉书·卜式传》云:卜式以输财助边之故,武帝“乃赐式外徭四百人”。对此处之“外徭”,也有不同的解释。苏林曰:“外徭,谓戍边也。一人出钱三百钱,谓之过更,式岁得十二万钱也。”另一种说法是:赐外徭,是“在徭役之外,得复除四百人也”。颜师古本人同意后一说。所谓“在徭役之外”,即在更役一月之外,有过期徭役谓之“外徭”之意。按照如淳的“践更”之义,亲服更役一月者每代人服一月之役,得雇更钱二千,则赐卜式“外徭四百人”,即以四百人的雇更钱之数赐之卜式。如果“外徭”是指戍边之役,卜式家何能有四百人戍边而需赐复呢?故“外徭”,不一定是必须超过六个月之役,只要是超过更役一月之役的徭役都可称之为“外徭”。
“赀徭”
在云梦秦简中,“赀”是对社会罪犯的惩罚方式之一,犯有这种罪的人叫“赀罪”①,故“赀”是有罪被罚之意。但随着所犯罪的轻重与性质的不同,“赀”的内容与数量也各异。有罚出实物或折款的,谓之“赀一盾”、“赀一甲”或“赀二盾”、“赀二甲”。有罚出钱币的,如“赀布”,《法律答问》之“邦客与主人斗,以兵刃、殳挺、拳指伤人,■以布”。而所谓“■以布”,即“■布入公,如赀布,入齏钱如律”。由于“布”是当时货币的一种,可与铜钱并行。故“赀布”就是罚出钱币。也有罚戍边的,叫“赀戍”,见《秦律杂抄》,戍期为一岁或二岁。还有罚无偿劳役的,叫“赀徭”,《法律答问》简文云:“或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何论?赀徭三旬。”这里的“赀徭三旬”,即罚服徭役三十天。简文把“赀戍”与“赀徭”明显区分,足见戍边之役不在徭役之内,而且二者在服役地点与服役时间方面均不同。前者系戍守边疆,为期一至二年或更多;后者,服役内地,为期较短。因此,“赀徭”即罚充徭役,也是在正常的更役之外的另一种徭役。
“居役”
“居赀、赎、债”,即以役抵罚款,抵赎金和抵债,总称为“居役”。
在云梦秦简中,“居役”是一种变相的徭役名称。秦简《司空律》规定:有罪以赀赎及有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偿,以今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居官府公食者,男子参,女子四。公士以下居赎刑罪、死罪者,居于城旦舂,毋赤其衣,勿枸椟欙杕。..葆子以上居赎刑以上到赎死,居于官府,皆勿将司。..居赀、赎、债欲代者,耆弱相当,许之。..一室二人以上居赀、赎、债而莫见其室者,出其一人,令相为兼居之。居赀、赎、债者,或欲借人与并居之,许之,毋除徭戍。凡不能自衣者,公衣之,令居其衣如律然。其日未备而柀入钱者,许之。以日当刑而不能自衣食者,亦衣食而令居之。官作居赀、赎、债而远其计所官者,尽八月各以其作日及衣数告其计所官,毋过九月毕到其官。..百姓有赀、赎、债而有一臣若一妾,有一马若一牛,而欲居者,许。
《司空律》的这一规定,讲的是各种不同身份的人以服劳役抵偿罚款(“赀”)、抵偿赎金(“赎”)及抵偿债务(“债”)时的不同规定。其中以服劳役抵偿罚款的作法,叫“居赀”;以服劳役抵偿赎金的作法,叫“居赎”;不过因为所赎刑罪不同,又有“居赎刑罪”及“居赎死罪”之分,合称为“居赎刑罪、死罪”或“居赎刑以上到赎死”;以服劳役抵偿债务的作法,叫做“居债”。“居赀”、“居赎”与“居债”三种方式合称为“居赀、赎及有债于公”或“居赀、赎、债”。有人把“赀赎债”连读,据上述简文,显然为“居赀”、“居赎”及“居债”三者的简称。“居”字在这里是服劳役之意。至于怎样抵偿,法律也作了规定:凡非公食者,“日居八钱”,即不需要官府供给饮食的,每日劳役可抵偿八钱;凡“公食者,日居六钱”,即需要官府供给饮食的,每日劳役只能抵偿六钱。服劳役者的待遇和服役的地点,也以服役者的身份的不同而有差别,其中以服劳役抵偿刑罪及死罪赎金者,要同刑旦舂刑徒在一起服役,除有爵公士以上者不须戴刑具和不穿罪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之《法律答问》简文。
人衣服外,其余都要戴刑具和穿罪人衣服;只有葆子以上的人“居赎”时,可以“皆勿将司”即不受管制;承担上述劳役的人,只要年龄相当和身体强弱一致,是允许他人代替的;凡同一家庭有两人以上服上述各种劳役时,可以“出其一人,令相为兼居之”,即可以放归一人,叫他们轮流服役;允许服役者请求他人与他“并居之”,即帮助他服役,但帮助者“毋除徭戍”,即不能免除帮助者本人应服的徭戍之役。凡此种种,都证明这条律文的所有“居”字,都是服劳役的意思。因此,我们称这种抵偿性劳役为“居役”。这种“居役”所不同于“赀徭”、“赀戍”的地方,在于官府所依法惩罚于人的,并不象“赀徭”、“赀戍”那样直接表现为戍边之役和其他劳役,而是直接表现为罚款、罚物、赎金和债负,只是允许被罚者以劳役去偿还而已。因此,表面的赀(罚款或罚物)、赎(赎金)、债(债负),实质上均被折合成劳役去偿还,故本质上是变相的徭役劳动。
到了汉代,仍称这种以抵偿债负的形式的出现的劳役为“居役”。《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条颜注引如淳释“更赋”语曰:“《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所谓“践更”,按照如淳的说法,是“贫者欲得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此又称:“卒践更者,居也。”那么,“居”的含义显然包含有受人雇值而以代人服一月更役以偿还之的意思。由于所抵偿者为更役一月,故曰“居更”。《史记·吴王濞列传·索隐》曰:“案《汉律》,卒更有三,践更、居更、过更也。”这里也提到“居更”。由此可见,汉代仍有称以役抵偿形式为“居役”的残留,只因为现存《汉律》已残,无以知其详情而已①。
如上所云,秦汉时期的常役虽只有“更役”一种,但实际上,劳动人民除服每年一月的“更役”外,还要服超期的和远离本土的“外徭”之役、依法被罚的“赀徭”之役及变相的“居赀、赎、债”的“居役”,可见除却兵役之外的狭义徭役,负担也是很重的。
① 参阅高敏:《汉代徭役制度辨析》(下),载《郑州大学学报》1986 年4 期。第三节徭役的役龄与役期傅和傅籍所谓役龄,即成年男子服徭役与兵役的始役和止役年龄;而役期,则为成年男子一生中应服徭役与兵役的年龄段。由于服徭役与兵役,都属于“役”,都是成年男子所承担的,故在役龄与役期方面二者是一致的。
既然只有成年男子才能承担徭役与兵役,则男子一旦成年,就需要登记名册,以为征发徭役与兵役的依据。史籍称登记服役的名册叫“傅”或“傅籍”。《汉书·高帝纪》二年(公元前205 年),颜师古注“老弱未傅者”句时云:“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因此之故,始役的年龄就叫“傅年”,即开始登记服役名册的年龄;有关服役者登记名籍的法律就叫《傅律》,云梦秦简中已有此律名。反之,止役的年龄,就叫做“老”,又称为“老免”,因为达到了“老”的年龄标准就可免除徭役与兵役,《汉律》、《汉仪注》及《汉旧仪》等,均有何时为“老”或“老免”的说法。因此,要明白役期的长短,必先知役龄的起止。
役龄和役期的秦制究竟多少岁为“傅年”即始役年龄呢?由于史籍缺乏关于秦时傅年的记载,前人往往据汉制以推断秦制。最早这样作的,就是刘宋人裴骃。《史记·项羽本纪》载汉之二年,“汉王..至荥阳,诸败军皆会,萧何亦发关中老弱未傅悉诣荥阳。”裴骃《集解》引孟康曰:“古者二十而傅,三年耕有一年储,故二十三年而后役之。”又引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畴内学之,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罢癃’。《汉仪注》:‘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又曰:‘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今老、弱未尝傅者,皆发之,未二十三为弱,过五十六为老。”由于这里出现了“二十而傅”与“年二十三傅之畴官”两个傅年标准,于是裴骃就认为汉时的傅年标准是二十岁与二十三岁,并引此去解释汉二年的“老弱未傅者”之“傅”。按此时,汉制尚未建立,汉二年的“未傅者”,是按秦制而言的。因此,裴骃之意,无异于是以汉制去推断秦制。后世之言秦汉始役年龄者,多从裴氏此注。然而,裴氏之注,实有可疑。以三国时人孟康之注来说,“古者二十而傅”,究竟是指何时,并不明确。以如淳之注而言,所引《汉律》及《汉仪注》,均非汉二年时所有,无以证明汉二年以前的制度。退一步来说,即使二人所说都是汉初之制,也无以确证秦制也必然如此。因此,秦和汉初的傅年标准仍是一个疑问。
云梦秦简的出土,为我们提供了解决这一疑团的确证。秦简《傅律》规定:“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又规定:“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这里既讲到了隐匿敖童、申报废疾不确实、百姓年未及老而请求老免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况,假如不是登记服役名册,又何至如此呢?因此,《傅律》确为关于登记服役者名册的法律,而且已有何时始傅、何时为老以及如何为废疾等规定,只因律文不全,未能知其详而已。特别可贵的是,秦简《编年纪》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何时始傅的实例。《编年纪》云:“四十五年,攻大野王。十二月甲午鸡鸣时,喜产。”又云:“今元年,喜傅。”我们知道,《编年纪》记载了上起秦昭王元年(公元前206 年)下迄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 年)共九十年间的秦国军政大事,也附载了该墓墓主名叫喜的人的父母的死年、弟妹和子女的生年以及喜本人从出生到登记服役及从军为吏的简单情况。这里的“四十五年”,即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十二月甲午鸡鸣时喜产”,即昭王四十五年的第三个月(因为秦以十月为岁首)甲午日丑时喜出生;“今元年喜傅”,即秦王政元年(公元前246 年)喜开始在服役名册上登记。果然“喜傅”之后第二年即秦王政三年,“卷军。八月,喜揄史”。大约是喜参加了在卷的战役,故这年年底就进用为史;秦王政四年初,“喜□安陆□史”;“六年四月,为安陆令史”;“七年正月甲寅,鄢令史”;“十二年四月癸丑,喜治狱鄢”;“十三年,从军”;“十五年,从平阳军”。即自从“今元年喜傅”之后,紧接着就服兵役、为吏、为令史、治狱,接着又“从军”,进一步确证“傅”,就是在服役名册上登记。既然喜生于秦昭王四十五年十二月甲子,傅籍于秦王政元年,从昭王四十五年十二月到秦王政元年十二月为十六年。假如傅籍于秦王政元年十二月前,则喜傅籍之时已满十五周岁,进入了十六岁。只有傅籍于秦王政元年十二月以后,才算满了十六岁。由于喜傅籍的月份不明,尚不能确定他究竟是在年满十五周岁时傅籍的,还是在十六周岁时傅籍的。不过,有一点却是肯定无疑的,即秦时的傅年标准,既非二十岁,更非二十三岁,而是十五岁或十六岁。
如果再结合文献记载去考察,我们就可以确定喜傅的年龄应为十五周岁而非十六岁。《史记·白起列传》载秦昭王四十七年白起攻赵,困赵军于长平,赵军坚守“以待救至”。于是昭王“自之河内”,“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遮绝赵救及粮食”。过去总认为这是特例,不能作为十五岁成年之证,今结合秦简《编年纪》来看,知其并非偶然。又《史记·项羽本纪》载羽攻外黄,久不下,及其“已降,项王怒,悉令男子年十五以上诣城东,欲坑之。”其所以独令男子年十五以上者,也应与男子十五成丁有关。更有班昭《为兄超求代疏》云:“妾窃闻古者十五受兵,六十还之。”①岂不更证明十五岁成丁吗?秦简《内史杂律》有“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伍新傅”的规定,这也足以证明“新傅”者即刚在名籍上登记服役者,尚非壮年,同十五岁傅的情况正合。把这一系列情况综合起来考察,就益知秦昭王发男子十五岁以上从军的作法,正是秦时以十五岁成丁服役之制决定的。故秦之傅年为十五岁而非二十岁及二十三岁。
役龄和役期的汉制事实证明,汉初之制也同秦制相同。许慎《说文解字·贝部》引《汉律》云:“民不徭,赀钱二十二。”即不服徭役的人,每年出赀钱二十二钱。而服徭役与不服徭役,是以年龄的大小为准绳的。故段玉裁注曰:“二十二当作二十三。《汉仪注》曰:‘七岁至十四,出口钱人二十,以供天子。至武帝时,又口加三钱,以供车骑马。’《论衡·谢短篇》曰:‘七岁头钱二十① 《全后汉文》卷九六。
三’,亦谓此也。然则民不徭者,谓七岁至十四岁;赀钱二十三者,口钱二十并武帝所加三钱也。”这是说汉代出口钱的年龄标准为七岁至十四岁,而这些人是不服徭役的人;又十五岁为纳算赋者的年龄起点,《汉书·高帝纪》注引《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语可证,然则纳算赋者,即为成年人,也就是应服徭役的人。何况算赋,本与军赋及军需用品有关,益知纳算赋者为成年人。由此可见,十四岁以下为未成年、不服徭役,十五岁以上为成年、服徭役,这种赋年与役年的一致确系汉制。正因为汉初以十五岁为傅年即始役年龄起点,故惠帝之所以规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①,也是十五岁成年之制的反映;吴王刘濞之所以自己“年六十二,身自将”和令十四岁的少子“为士卒先”,为的是树立一个“诸年上与寡人同、下与少子等,皆发”的年龄上、下界限,以利于多征兵②,同样反映出十四岁以下为未成年者的上限。至于居延汉简中,一方面有“大昌不更李恽年十六”③、“昭武骑士并延里■宪十四”④及“葆鸾鸟宪众里上造雇收年十五”⑤等简文,另一方面又不乏称十五岁以上为“大男”、“大女”的例证。所有这些,都表明汉初以十五岁为“傅年”即始役年龄的起点,这就更可以反证秦时的傅年标准也是十五岁。
然则,始役年龄的起点又如何由十五而傅变成了二十而傅与二十三而傅的呢?《汉书·景帝纪》谓景帝“二年冬十二月,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又《盐铁论·未通》云:“今陛下哀怜百姓,宽力役之政,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所以辅耆壮而息老艾也。”由此可见,秦和汉初的十五而傅之制,至景帝二年(公元前155 年)变成了二十始傅,至昭帝时而变为二十三始傅。从此遂成定制,至东汉而无变异。景帝、昭帝先后改变傅年标准以后,而征收口钱、算赋的年龄规定却未变,从而使本来一致的赋年与役年,出现了差异。
至于止役年龄即老免标准,据前引班昭的《为兄超求代疏》所云,为六十退伍;据前引《汉仪注》,为五十六岁,因为五十六岁以后不纳算赋,表明已不服役,且同“年五十六为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的话一致;《盐铁论·未通》所云,也证明这一点。这就是说,秦汉的老免年龄有两种。何以会有此差异呢?据卫宏《汉官旧仪》云:“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由此可见,五十六岁老免与六十老免,是针对不同情况的不同规定,有爵一级以上者,五十六岁老免;反之,无爵者一律六十老免。
明白了秦汉傅年与老年的年龄标准,就可以计算出每个成年男子一生中应服徭役的年龄段。秦和汉初,十五始役,无爵者六十老免,则一生应服四十五年更役;至于固定的为正卒一岁与屯戍一岁的兵役,也必须在此年龄段内完成,秦和汉初徭役的残酷性可以想见!景帝改为二十始傅,以无爵者来说,一生中应服四十年“更役”。昭帝以后,又减为一生服“更役”三十七年。如果是有爵者,则只服三十四年“更役”。因此,傅年的提高与有爵者① 《汉书·惠帝纪》。
② 《汉书·吴王濞传》。
③ 见《居延汉简释文》卷三。
④ 《居延汉简甲乙编》562.23 号简文。
⑤ 《居延汉简甲乙编》15.5 号简文。
老免年龄的下降,实为减轻徭役剥削和优待有爵者的重要措施。至于景帝的提高傅年,应与其休养生息政策有关;昭帝之又一次提高傅年,同他实行始于武帝轮台诏的政策转变不无关系①。
① 以上参阅高敏《云梦秦简》(增订本)有关篇目;及《论汉代“假民公田”制的两种类型》,载《求索》1985 年1 期。
第四节徭役的服役范围秦汉“更役”的服役范围至为广泛。大别之,有以下几类。
官府杂役秦简《徭律》规定:“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独断》曰:“所进曰御。”因此,这里的“御中征发”,是指地方官征发服役者为朝廷官府服役。凡遇到这样的征发服役,必须立即赴役,否则就要因误期受到惩罚。到了汉代,各级官吏都配有一定数量的服役卒供其驱使,所谓“公卿以下至县三百石长”,都配有一定数量的“伍伯”、“辟车”、“铃下、侍閤、门蘭、部署、街里走卒,皆有程品,多少随所典领”②,就是指此种情况而言。
官府土木工程官府土木工程,都由服役更卒承担。秦简《徭律》规定:“兴徒以为邑中之功者,令婞堵卒岁。未卒堵坏,司空将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复垣之,勿计为徭。”又云:“县所葆禁苑之傅山、远山,其土恶不能雨,夏有坏者,勿稍补缮,至秋无雨时而以徭为之。”更规定:凡“上之所兴”徭役,其工程“必令司空与匠度之”,“县葆禁苑”及“公马牛苑,兴徒以堑垣篱散及补缮之”。这就是说,凡官府的禁苑及公马牛苑的围墙、壕沟、藩篱等工程,官府的馆舍及衙署建筑,县邑中的城垣修筑等等,无一不由服徭役者承担,而且完成不符合质量标准者都要返工,返工的时间不计算在固定役期之内。
长城、陵寝、宫殿、道路等的修建秦时筑长城、修驰道直道、建骊山墓和造阿房宫等役,虽然役使了不少刑徒、奴隶以及有罪吏,但征发民间徭役是必不可免的,尤其是运输之役,更主要由服役者承担。又“咸阳之旁二百里内宫观二百七十,复通甬道相连”,“夫中计宫三百,关外四百余”①,也同样主要为更卒之役所建。故当时人有“戍,漕、转、作、事苦”的概括说明②;《淮南子·人间训》有“秦皇发卒五十万..筑长城,..内郡挽车而饷之”的记载;至于用兵四方时的运役,尤为突出,如秦伐越,“使监禄转饷,又以卒凿渠而通粮道”③;其伐匈奴,“天下飞刍挽粟,起于黄腄琅邪负海之郡,转输北河,率三十钟而致一石,..道死者相望”④;二世时,调材士屯卫京师,“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稿,皆令② 《续汉书·舆服志》上。
① 均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均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③ 均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④ 《汉书·主父偃传》。
自赍粮食”⑤;由于“秦祸北构于胡,南挂于越,宿兵于无用之地”,以致“丁男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树,死者相望”①。汉代的情况也不例外,象如淳所说,百姓服更役者,“居更县中,五月乃更”②,承担着郡县的各种杂役;又如惠帝之两次修筑长安城,都是调发长安周围六百里内男女十多万人为之③。汉代在边境地区,“建塞徼,起亭隧,筑外城”④。武帝时,“通大宛诸国,使者相望于道,于是汉列亭障至玉门关”⑤,以致在今日的玉门关外,还可以看到用芦苇和泥土层筑而成的汉长城遗迹,可见汉代的筑长城之役也不少。成帝时建昌陵,“卒徒工庸以钜万数”⑥。黄霸之“发民治驰道,不先以闻”⑦。武帝之通西南夷,“通西南夷道,作者数万人,千里负担馈饷,率十余钟致一石”⑧。武帝时在全国各地兴建水利工程,也动辄发卒数万或十数万不等,事详《汉书·沟洫志》。汉代的治河之役也不少,最突出者为武帝时与成帝时的几次治河之役,每次超过役期,只得以“著外徭”的办法解决,事详《汉书·沟洫志》。至于孝武帝时,宫殿建筑的“土木之役,倍秦越旧,斤斧之声,畚锸之劳,岁月不息”⑨。据不完全统计,西汉之世,凡建宫殿七十四所,离宫别馆三百余所,台观楼阁三十二所,苑圃园池二十余处,其役使更卒之多可以想见!
郡国煮盐、采矿、冶铁及制作器物之役郡国煮盐、采矿、冶铁及制作器物之役,也多以更卒充之。《续汉书·百官志》载“其郡有盐、铁、工、都水官者,随事广狭,置令长及丞,..均给本吏。”本注曰:“所在诸县,均差吏更给之,置吏随事,不具县员。”这就是说,凡有盐、铁、工、都水官的郡国县道,都按需要由有郡国县道差遣“吏”与“更卒”给役。东汉之制,实本于西汉。故《盐铁论·水旱》有“卒、徒作不中呈”及“卒、徒、工匠以县官日作公事”等记载;同书《复古》也有“卒、徒衣食县官,作铸铁器,给用甚众”的情况。《汉书·贡禹传》也说:“今汉家铸钱及诸铁官,皆置吏、卒、徒,攻山取铜铁,一岁功十万人以上。”这些记载,都说明西汉时官府多征发更卒同服役“吏”及刑徒一道,从事铸钱、采矿、冶铁及铸作各种器物的劳役。
屯戍之卒也服劳役此外,服兵役的材官、骑士及担任屯戍任务的兵士,除有受训郡国、屯⑤ 均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 《汉书·严安传》。
② 《汉书·昭帝纪》注。
③ 《汉书·惠帝纪》。
④ 《汉书·匈奴传》。
⑤ 《汉书·西域传》。
⑥ 《汉书·陈汤传》。
⑦ 《汉书·循吏·黄霸传》。
⑧ 《汉书·食货志》。
⑨ 《三辅黄图·序》。
卫京师、官府和戍守边疆等军事性任务外,也得服劳役。秦简《戍律》规定:“戍者城及补城,令嬯堵一岁,所城有坏者,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县司空佐主将者,赀一盾。令戍者勉补缮城,署勿令为它事;已补,乃令增塞埤塞。”这说明戍边之卒,也有筑城及修补旧城之役;筑城、补城之役完成后,还有把城池要害处增高加固之役。在京师屯卫者,得给王侯贵戚服杂役。由于这种情况甚多,而且每次役人不少,故景帝特作出规定:凡诸侯王之“薨葬,国得发民挽丧,穿复土治坟,无过三百人,毕事”①。实际上,这种规定并不起作用,故元帝初元三年(公元前46 年)六月诏称:卫士“远离父母妻子,劳于非业之中,卫于不居之宫”,故有“其罢甘泉、建章宫卫,令就农”的措施②。据居延等地出土汉简所载,屯戍之卒除担任警戒、战斗任务外,还有耕田、修路、制土坯、割茭草、运输货物、修理渠道和传递文书等劳役,有的甚至直称之为“河渠卒”、“守穀卒”和“田卒”,兵士之从事生产性劳役者斑斑可考。
① 《汉书·景帝纪》。
② 《汉书·元帝纪》。
第五节徭役的豁免从表面看,秦汉的徭役与兵役在征发对象方面都具有普遍性与无差别性。如“更役”是凡成年男子每人每年应服的一月之役;又如戍边,是“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之役,“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的③,故盖宽饶之子“常步行自戍北边”④,被誉为美谈。然而,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特别是通过徭役的豁免制度,使皇族、官吏、富人、地主都排除在服役对象之外,全部徭役与兵役实际上都落在劳动人民头上。这从秦汉时期免役的条件与对象的事实看,可明其徭役剥削的实质。
秦汉时期免除徭役的条件,处在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中,其表现形式也五花八门。但总的说来,不外“赐复”、“买赐”、“爵复”等三个类型。
第一类型:“赐复”
第一类型的免役特权,来源于官府的赏赐,简称为“赐复”。它可分为下列六种情况。
(甲)给勤于耕织而纳粟帛多者赐复:早在商鞅变法时,秦国就规定:“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①所谓“复其身”,即免除一人的徭役,其条件是:“大小僇力本业耕织”和“致粟帛多”。单讲前者,免役对象应包括农民在内,但结合后者,就只可能是私有土地较多的新兴地主阶级分子。
到汉代,这一免役条件发展成了如下二种情况:一是“为三老”者。如汉二年(前205 年),“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②按照乡三老及县三老的条件而言,显然是农村中的地主分子。二是“孝弟力田”者,惠帝四年(公元前191 年)正月,“举民孝弟力田者复其身。”③武帝元朔元年(前128 年)冬十一月诏“朕..旅耆老,复孝敬。”④这种“孝弟力田者”,也是农村地主无疑。
(乙)给“高年”者的赐复:秦时还未见以高年免役的情况,到了汉代尊重老人的风气盛行起来了。
贾山说:文帝“礼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颜师古注曰:“一子不事,蠲其赋、役也;二算不事,免二口之算赋也。”①到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 年)春二月,“赦天下,赐民爵一级,年八十复二算,九十复甲卒。”注引张晏曰:“复甲卒,不预革车之赋也。”同年四月,又诏:“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身率妻妾遂其供养之事。”③ 《汉书·昭帝纪》注引如淳语。
④ 《汉书·盖宽饶传》。
① 《史记·商君列传》。
② 《汉书·高帝纪》。
③ 《汉书·惠帝纪》。
④ 《汉书·武帝纪》。
① 《汉书·贾山传》。
颜师古注曰:“若者,豫及之辞也。有子即复其子,无子即复其孙也。”②1981年9 月,在武威出土的汉简中,有“王杖诏书令”木牍二十六枚,为成帝元延三年(公元前10 年)时之物,其中讲到“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鲲,女子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寡,贾市毋租,比山东复。”③(丙)给援军、“从军”有功者赐复:早在汉二年(公元前205 年)二月,“赐民爵,蜀汉民给军事劳苦,复勿租税二岁;失中卒从事者,复家一岁。”④颜师古注“复勿租税二岁”语曰:“复者,除其赋、役也。”这次免役的对象,大多数是农民,但地区仅限于蜀汉与关中,时间分别为二年与一年。到了汉五年(公元前202 年)五月,兵皆罢归家。诏:“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军吏卒..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颜师古注曰:“复其身及一户之内皆不徭赋也。”⑤这里的七大夫以下者,多系一般农户;诸侯子及有高爵者,都是贵族家属及官吏。故这次免役范围虽较广,其中农户并不多。
接着汉高帝又接连优复从军归者。如八年(公元前199 年)三月,“令吏卒从军至平城及守城邑者,皆复终身勿事”,其复除范围为平城附近诸城守卒及从军者。十一年(公元前196 年)六月,“令士卒从入蜀汉、关中者,皆复终身”。十二年(公元前195 年)三月,诏:“吏二千石徙之长安,受小第室;入蜀汉定三秦者,皆世世复。”①这两次所复对象,虽然包括“士卒”,但绝大部分成了官吏、将领与勋贵,真正的农民是为数极少的。
(丁)给居于特殊地区的居民赐复:汉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 年)四月,“令丰人徙关中者皆复终身。”
十二年(公元前195 年)十月诏:“以沛为朕汤沐邑,复其民,世世无所与。”②这是刘邦优抚其故乡的措施,这中间自然包括农户在内。文帝时,给应募徙边者,“皆赐高爵,复其家”③,欲以鼓励应募者以加强边防,但实际情况却是“西边、北边之郡,虽有长爵,不轻得复”。颜注引张晏曰:“长爵,高爵也。虽受高爵之赏,犹将御寇,不得复除逸豫也。”又引苏林曰:“轻,易也,不易得复除,言难也。”④由此可见,虽有给徙边者“复其家”的规定,实际上却并未实行。另外,还有中岳山下居民三百户,“独给祠,复无有所与”⑤,实则这些居民“独给祠”,已经包括贡献与徭役在内。至于东汉,因刘秀生于济阳,故建武五年(公元29 年)“诏复济阳徭役”⑥;建武二十年与三十年,分别“复济阳六年徭役”与一年徭役①。明帝以生于常山元氏县,② 均见《汉书·武帝纪》。
③ 《汉简研究文集》中的《武威新出土王杖诏令册》一文,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 年版。④ 均见《汉书·高帝纪》。
⑤ 均见《汉书·高帝纪》。
① 均见《汉书·高帝纪》。
② 均见《汉书·高帝纪》。
③ 《汉书·晁错传》及注。
④ 《汉书·贾谊传》及注。
⑤ 《汉书·郊祀志》。
⑥ 《后汉书·光武帝纪》。
① 均见《后汉书·光武帝纪》。
故永平五年(公元62 年),“复元氏县田租更、赋六岁”②。所有这些赐复,都以地区特殊之故。
(戊)给有特殊身份者赐复:所谓有特殊身份者,包括许多种情况,如文帝四年(公元前176 年)五月,“复诸刘有属籍家无所与”③,便是给诸宗室成员免役的措施;平帝元始元年(公元1 年)正月,“宗室属未尽而以罪绝者,复其属。”④这同样是给宗族绝嗣者免役;景帝时,遗诏“出宫人归其家,复其身”⑤,便是给宫人免役;武帝时,曾“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复其身”⑥,这是给博士弟子免役的规定;宣帝地节二年(公元前68 年)三月,以霍光“功德茂盛”,“复其后世,畴其爵邑,世世无有所与”;又元康元年(公元前65 年)五月,诏“复高皇帝功臣周勃等百三十六人家子孙,令奉祭祀,世世勿绝,其毋嗣者,复其次”⑦,这都是给功臣后代免役;元帝因为“好儒”,于是规定“能通一经者,复”,颜师古注曰:“蠲其徭赋也”⑧,这是给儒者免役;平帝元始元年(公元1 年)二月,“复贞妇,乡一人”⑨,这是给贞节之妇女免役。所有这些宗室成员、功臣后裔、博士弟子、通经名儒及宫人、节妇等,无一不是剥削阶级成员。
(己)为了一定的目的和实行某种政策而实行的赐复:属于这种情况者,有高祖七年(公元前200 年)十二月,令“民产子,复勿事二岁。”颜师古注曰:“勿事,不役使也。”显然这是为了奖励生育而实行的免役政策。文帝时,晁错上疏,主张“令民有车骑马一匹者,复卒三人”。颜注引如淳曰:“复三卒之算钱也。或曰:除三夫不作甲卒也。”颜师古曰:“当为卒者,免其三人;不为卒者,复其钱耳。”①这显然是为了增强武备以防御匈奴而实行的政策。又宣帝本始三年(公元前71 年)五月,“大旱,郡国伤旱甚者,民毋出租赋;三辅民就贱者,且毋收事,尽四年。”颜注引晋灼曰“不给官役也。”颜师古曰:“收,谓租赋也;事,谓役使也;尽本始四年而止。”又地节三年(公元前67 年)九月诏:“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且勿算事。”颜师古注曰:“不出算赋及给徭役。”②所有这些显然是为了安抚流民而采取的措施。
以上六种“赐复”,以官府对百姓施仁政、布恩德、行赈济和奖励等方式出现,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但其实质在于给宗室成员及其后裔、官吏将领本人及其后裔、诸侯王子弟、博士弟子、通经名儒、三老力田、节妇宫人,丰沛亲故、高年老人子弟及从军有功者给予免役特权,主要是扶植与优待地主阶级的措施,贫苦农民获得免役权利者为数极少,即使有之,也都是临时② 《后汉书·明帝纪》。
③ 《汉书·文帝纪》。
④ 《汉书·平帝纪》。
⑤ 《汉书·景帝纪》。
⑥ 《汉书·儒林传·序》。
⑦ 均见《汉书·宣帝纪》。
⑧ 均见《汉书·儒林传·序》。
⑨ 《汉书·平帝纪》。
① 《汉书·食货志》及注。
② 《汉书·宣帝纪》。
性的。因此,表面上人人均等、没有差别的徭役、兵役负担,实际上却存在着明显的不均等性与阶级性。
第二类型:“买复”
第二类型的免役特权,来源于服役者用钱财买得,简称为“买复”。它又可分为下面三种方式:(甲)以入粟于官府获得免役特权:早在商鞅变法时,就有“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①的规定;秦始皇时期,进而实行过“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②的制度。及西汉文帝时,因边郡“屯戍者多,边粟不足给食当食者”③,于是晁错建议:“募天下人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④文帝从之。“于是募民能输及转粟于边者拜爵,爵得至大庶长。”到了景帝时,“上郡以西旱,亦复修卖爵令,而贱其价以招民及徒复作,得输县官以除罪”⑤。其具体作法是:“令民入粟边,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⑥从此入粟买爵制便进一步制度化了。按入粟买爵同入粟买复,实有一致之处。因为买爵“至五大夫以上”,就可以“复一人”⑦;秦时只要买爵到第四级“不更”,就可以不服更役。由于免役的特权可以随爵位的高低而来,故入粟买爵就等于入粟买复。因此,孝武帝时,桑弘羊“令民入粟甘泉宫各有差,以复终身”⑧,把入粟与复除徭役联系起来了。
(乙)以入奴婢于官府而获得免役特权:关于输奴买复之事,尚不见于秦时史籍。但汉代史籍中确已有之。如文帝时,晁错建议改变边郡的屯戍制度,实行募民实边制。其所募之人,首先是“募罪人及免徒复作”者,其次是“募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最后才是“募民之欲往者”①。到武帝时,由于“府库益虚,乃募民能入奴婢,得以复终身”②。这里的输奴婢拜爵,同上述入粟拜爵而获得免役特权如出一辙。因此,到武帝时正式变成了“入奴婢得以复终身”的制度。故入奴婢于官府,也是一种“买复”的方式。
(丙)以入羊于官府而获得免役特权:武帝时,在实行“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终身复”制度的同时,又实行“为郡增秩及入羊为郎”的制度。③《汉书·食货志》亦载此制,颜师古注曰:“庶人入奴婢,则复终身;先为郎者,就增其秩也。一曰入奴婢少者,复终身;① 《商君书·靳令》。
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四年十月条。
③ 均见《史记·平准书》。
④ 均见《汉书·食货志》。
⑤ 均见《史记·平准书》。
⑥ 均见《汉书·食货志》。
⑦ 均见《汉书·食货志》。
⑧ 《汉书·食货志》。
① 《汉书·晁错传》。
② 《史记·平准书》。
③ 《史记·平准书》。
多者,得为郎;旧为郎,更增秩也。”依此言之,入奴婢复终身,同“入羊为郎”是同一性质的。且郎官,得以侍皇帝左右,官吏有缺,先以郎补;惠帝时,还专门规定给各种郎官赐爵的制度,事详《汉书·惠帝纪》。由此可见,“入羊为郎”,确是获得免役特权的又一方式,也是一种变相的“买复”。上述三种买复的方式,都是对富商、地主有利的。因为只有他们才有入粟、入奴婢和入羊于官府的条件,贫苦农民是无以问津的。因此,通过“买复”,使得大大小小的地主、商贾及其他高赀富人,都能买爵至“五大夫”和“千夫”而符合免役的条件,从而使得徭役与兵役完全落到了贫苦农民身上,连统治者也不得不承认:由于“兵革数动,民多买复及五大夫、千夫”,使得“征发之士益鲜”①。元帝时,也因“民多复除,无以给中外徭役”②。第三类型:“爵复”
第三类型的免役特权,来源于爵级,简称为“爵复”。这种因爵位而免役的情况,同上述因入粟拜爵及入奴婢拜爵从而获得免役者不同,因为它不属于“买复”的范畴,而是通过爵位而自然享有之特权。如前所述,据秦制获得“不更”爵者,就可以不服更役;达到公大夫(二十等爵之第七级爵)以上爵者,便可以与令丞亢礼③。因此,凡因军功、事功和官位而获得爵位者,都在不服徭役、兵役之列。这种因爵而得复者,无疑更是官吏、贵戚和将领,一般平民之爵,在多次“赐民爵”的情况下,也是不许超过第八级爵“公乘”的④,故《居延汉简》中屡见有“公乘”以下爵而仍为戍卒、田卒者,可见贫苦农民是根本无法通过“爵复”途径而免役的。
综而观之,秦汉免役的“赐复”、“买复”与“爵复”三种方式,除第一种可能包括个别一般农户外,其余都是以官吏、将领、贵戚、地主、富商为对象的。故秦汉徭役制度在外表上的关于服役者的普遍性与无差别性等规定,只是掩盖其不平等性和残酷的阶级压迫剥削性质的手段。
上述徭役“复除”制度的阶级性所造成的徭役负担的不合理和不均等状况,尚有一件合法的外衣。除此之外,还有通过非法手段而造成的免役群,更扩大了徭役负担的不合理性与不均等性。例如云梦秦简的《秦律杂抄》有“县毋敢包卒为弟子”的规定,违者县尉、县令都要受到惩处。“包”是什么呢?据《汉书·外戚传·孝武李夫人传》注引晋灼曰:“包,藏也。”即不许县令、县尉藏匿卒作为弟子。结合秦简《除弟子律》考察,表明官吏弟子有专籍和特权。县令、县尉既藏匿卒为弟子,必与弄虚作假和逃避徭役有关,否则无此必要。秦简《傅律》有不许“匿敖童”的规定,《法律答问》有“匿户弗徭使”的情况,这说明通过非法手段,使应服役免除徭役的状况,秦时已经大量存在,故有为此制定法令的必要。又如西汉时期以“循吏”著称的黄霸,曾“以豪杰役使徙云阳”。颜师古注曰:“身为豪杰而役使乡里人也。”①这说明不仅黄霸本人不服役,而且还役使他人为自己服役。更有何① 《汉书·食货志》。
② 《汉书·元帝纪》永光三年条。
③ 《汉书·高帝纪》。
④ 参阅高敏《秦汉史论集》中有关赐爵制度的篇章。
① 《汉书·循吏·黄霸传》及注。
武兄弟五人,“皆为郡吏,郡县敬惮之”,其家“赋税、徭役不为众先”,甚至根本不纳不役②。东汉之安定地区,“诸降羌布在郡县,皆为吏人、豪右所徭役”③。这种非法免役的人愈多,贫苦农民的徭役就愈重;豪强的私役愈烈,劳动人民的灾难就愈深,徭役负担的不合理与不均等状况,就愈为严重。② 《汉书·何武传》。
③ 《后汉书·西羌传》。
第六节秦汉徭役剥削的残酷性秦汉徭役剥削的残酷性,不仅表现在如上所述的徭役负担的不合理性和阶级差别性以及早役制等方面,而且表现在“过年之役”与“逾时之役”的大量存在,官吏擅兴徭役的众多,禁止逃役的严格,以及服役者自备衣物制、吏役制、妇女从役制、谪戍赀戍制、居赀赎债制等的存在。
过年、逾时之役秦汉徭役、兵役,虽有“傅年”与止役年龄的规定,也有每年每人服更役一月及一生服正卒之役一年、戍卒之役各一年等固定役期,但是,实际上却并非如此。以“更役”一月而言,当其所筑城垣、所建苑囿围墙和所有其他土木工程不满一年损坏时,官府责令服更役者返工,而且返工的时间不计算在他们应服徭役时间之内,即秦简《徭律》中多次出现的所谓“勿计为徭”,这实质上等于任意延长了服更役一月的时间。又以“正卒”、戍卒等兵役来说,名义上各为一年,而实际上不乏超过一年者。《秦律杂抄》有“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废;非吏也,戍二岁”的规定;又有“军人卖禀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的条款。这是戍边之役超过一年之明证。或谓此为“赀戍”而非正常的戍边之役,不足为据,实则正常戍边之役,也同样有超过一年者。史称:“秦之戍卒”,“死于边”者甚多,以致“秦民见行,如往弃市”①,戍边之役几乎成了无期限的。为了改变这种逾时之役,西汉高后五年(公元前183 年)八月,“令戍卒岁更”①,这更证明在此之前的戍期是超过一岁的。然而,汉代的边吏,尚且“三年一更”②,戍卒恐怕也不例外。至于卫士之役,名义上也是一年,但一年期满之后,往往强制留下,还美其名曰:他们“自言愿复留作一岁”③,或曰:“叩头自请,愿复留共更一年。”④难道这不是任意延长卫士的服役年限吗?至于不按法定的“傅年”及止役年龄征发徭役、兵役者,更是不胜枚举。前云秦和汉初的起役年龄为十五岁,至景帝时已改为二十岁,但居延汉简中还屡见服兵役者仅年十四、年十五和年十六者;又前云老免年龄,有爵者为五十六岁,无爵者为六十岁,但在居延汉简中同样屡见有爵的戍卒超过五十六岁者,也不乏无爵戍卒超过六十岁者⑤。由上可见,役龄、役期虽有定限,但实际上却多过年、逾期之役的情况存在。因此之故,当时人往往以“古者行役不逾时”和“古者无过年之徭,无逾时之役”为理由,去反对“今近者数千里,远者过万里,历二期”的过年、逾时之役⑥。
官吏擅兴徭役① 《汉书·晁错传》。
① 《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
② 《汉书·段会宗传》注引如淳语。
③ 《汉书·魏相传》。
④ 《汉书·盖宽饶传》。
⑤ 详见《居延汉简甲乙编》171.18,562.23,14.13,284.12 诸简。
⑥ 《盐铁论·徭役》。
所谓“擅兴”,即不按法定的役龄、役期和徭役类别等去征发徭役。西汉长脩平侯杜恬之曾孙阳平侯,于武帝元封三年(公元前108 年),“坐为太常与大乐令中可当郑舞人擅徭,阑出入关,免”。颜师古注曰:“择可以为郑舞,而擅从役使之,又阑出入关。”①宣帝时,江阳侯仁于元康元年(公元前65 年),“坐役使附落免”②。又祚阳侯仁,于元帝初元五年(公元前44 年),“坐擅兴徭、赋,削爵一级”。③还有宣帝于元康二年(公元前64年)下诏,要求“吏务平法”,不许“擅兴徭役”④。上述一系列擅兴徭役之事和宣帝之诏,都反映出擅兴徭役状况的严重性。
严禁逃役秦简《徭律》规定:“御史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这说明服役者是不许迟到的,迟到了,按时间长短决定惩罚轻重。秦律还把逃避徭役与服役不足区分为“逋事”与“乏徭”两种情况,《法律答问》云:“何谓‘逾事’及‘乏徭’?律所谓者,当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会,为‘逋事’;已阅及屯车食若行到徭所乃亡,皆为‘乏徭’。”据此,知“逋事”为根本不应役,“乏徭”为参加检阅或已到服役地点而逃亡。法律对二者作出区分,为的是分别进行惩罚。为了防止服役者逃亡,专门制定了《捕亡律》,又有奖励捕亡者的种种措施,被捕到的逃亡者一律以充谪戍。愈到后来,禁止迟役和逃役的法律愈趋严峻,如陈涉卒戍卒九百人往戍渔阳时,途中因天雨误期,按此时法律规定:“失期当斩”,“亡亦死”①。到了汉代,有逃亡者,依军法当斩②。博望侯张骞后期,按“汉法”“当死”③。从居延汉简中,屡见追捕亡犯的简牍,具载明逃亡者姓名、籍贯、年龄、衣着、身长及体貌特征等,以利搜查。统治者对服役逃亡者实行严刑酷法,正是为更残酷地榨取其无偿劳动。
服役者自备衣物云梦出土的秦时简牍中有两枚木牍,其内容是始皇时黑夫与惊两个兵士写给家里的家书。他们二人在家书中,都不约而同地要求家里人给钱以便缝制衣服,或者给丝、布之“可以为禅襦者”,而且要求十分紧急,如果不给,则“即死矣”④。这说明秦始皇时的兵卒,在服役期间的衣服与个人费用,都是自备的,官府概不廪给。这种服役者自备衣物的制度,到汉代依然存在。例如“淮南地远者,或数千里,越两诸侯而县属于汉,其吏民徭役往来长安① 《汉书·高惠高后孝文功臣表》。
② 《汉书·王子侯表》。
③ 《汉书·王子侯表》。
④ 《汉书·宣帝纪》。
① 《史记·陈涉世家》。
② 《汉书·高五王传》。
③ 《汉书·李广传》。
④ 见《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座秦墓发掘简报》附录《睡虎地四号墓木牍释文》,载《文物》1976 年9 期。者,自悉而补,中道衣敝,钱用诸费称此,其苦属汉而欲得王至甚,逋逃而归诸侯王者已不少矣。”颜注引应劭释“自悉而补,中道衣敝”语曰:“自悉其家资财,补缝作衣。”⑤这正说明被征发到长安服役的人,要自备衣物和“钱用诸费”,以致弄得家财耗尽。因此,他们不想作为郡县之民而想割属于诸侯,以免去远役长安之苦。
妇女从役制服徭役与兵役,本不及妇女。但在秦时,由于连年用兵,土木建筑不已,弄得“丁男被甲,丁女转输”①。西汉惠帝时,两次征发徭役以筑长安城,每次都是男女并征,事详《汉书·惠帝纪》。武帝之时,也由于“军旅数起,父战死于前,子斗伤于后,女子乘亭障,孤儿号于道,老母寡妇饮泣巷哭”②。妇女从役者之多,表明徭役剥削的残酷性已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
“吏役”制所谓“吏役”制,是在汉代逐步形成的一种带有职役性质的特殊徭役制度。这种服役的“吏”,在其开始时期,还具有低级官吏和职役承担者的二重性。越到后来,特别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就逐步变成了不折不扣的服役者,而且被称之为“吏户”,另立户籍,隶属官府,世代相袭,不许改业,其社会地位比一般民户还低。两汉时期,正是这种“吏户”服役制逐步形成的时期。
两汉时期的服役“吏”,或来源国家招募,或来源于官府征发,再以之配置于各级官府。他们既承担土木建筑,又被用于从事各种杂役,还有从事屯田劳役的,更不乏采矿、冶炼、制作器物和放牧国有牲畜者。他们不同于更卒、戍卒的地方,在于其服役往往是通过其所任职务去实现的,故谓之职役;其服役的年限,比一般更卒、戍卒要长;在军队里的服役“吏”,其廪给也比戍卒要多;因而在身份方面,他们也略高于更卒、戍卒。但是,所有这些,并不改变他们作为特殊的服役者的身份性质,只是其地位的卑下、服役的繁杂和另立吏籍、世代相袭、可供赏赐等特征尚未完备化和固定化而已。在整个吏役的发展过程中,两汉时期处于其初期阶段①。
新近出土的居延汉简《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记载了甲渠候官粟君命令其“令史华商”与“尉史周育”二人,替他“载鱼之■得卖”。因为“商、育不能行”,于是商、育二人各出值六十石的牛一头及其他谷物十五石与四十石,都交给候官粟君(“皆予粟君”),作为他们二人雇车给粟君载运鱼之运费(“以当载鱼就直”)。粟君收到商、育二人的财物后,就不再命令他们载鱼去■得,而另外雇佣寇恩载鱼去■得出卖(“借(寇)恩为就,载鱼五千头到■得。”)上述事实,说明甲渠候官手下的令史、尉史,都是职役吏。他们一方面是下级官吏,另一方面又得为其所隶属长官服⑤ 《汉书·贾谊传》及注。
① 《汉书·严安传》。
② 《汉书·贾捐之传》。
① 参阅高敏《试论汉代“吏”的阶级地位与历史演变》,见《秦汉史论集》。役,供其驱使。华商、周育因故不能给役时,还必须缴纳财物和牛,用以折合僦值,雇人代自己应服之役。故此简所载,形象地反映了汉代服役“吏”的职役性与二重性特征。②谪戍、赀戍制戍是指屯戍边疆之役,正常的戍边,谓之“徭戍”,其名见于秦简《除吏律》。与“徭戍”相对称的,就非正常的“赀戍”与“谪戍”。所谓“赀戍”,即被依法罚充戍边之役。秦简中有“赀罪”之名,“赀”即以罚款、罚物、罚充劳役、罚戍边以抵罪之意。故罚款谓之“赀布”,罚物谓之“赀盾”、“赀甲”,罚充徭役谓之“赀徭”,罚戍边谓之“赀戍”。所谓“谪戍”,即以社会罪犯戍边。秦简《司空律》中有“非谪罪也”的提法,可见必有“谪罪”者。以谪罪者充戍,即为“谪戍”。
关于“赀戍”,前引《秦律杂抄》“不当禀军中而禀者”,如果为“非吏也,戍二岁”;“军人卖禀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即其证。“赀戍”不是终身戍边制,随罚期长短而定戍期。但是,“谪戍”却不同,它一般是终身戍边制。“谪戍”在秦简中又被称为“迁”或“迁之”。触犯刑律者,动辄有被“迁”或“迁之”的危险。被迁的地区大都在巴蜀,一旦被“迁”,就终身不还。如《封诊式》的《迁子》爰书载“某里士伍甲告曰:‘谒鋈亲子同里士伍丙足,迁蜀边县,令终身无得去迁所,敢告。’”后官府的判决,果如其父所请。《史记·商君列传》云:凡“乱化之民”,“尽迁之于边城”。可见谪戍之戍。”①至于谪戍对象,据晁错的概括,包括如下几种人:“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②这里一共讲了七种人。但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还有“诸逋亡人”,合计为八种。其具体征发谪戍的情况是这样: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 年),“发诸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阳,以谪遣戍。西北斥匈奴,自榆中并河以东,..筑亭障以逐戎人,徙谪实之初县。”始皇三十四年,“适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始皇三十五年,“益发谪徙边。”③综而言之,可知秦的谪戍者包括诸逋亡人、有罪官吏、赘婿、贾人、尝有市籍者、父母尝有市籍及大父母尝有市籍者凡七种人,再加上秦末“发及闾左”的“闾左”,共八种人。其中所谓“诸逋亡人”,据云梦秦简可知又包括“盗亡”者、“囚亡”者、兵士亡者、服徭役“逋事”者及“乏徭”者、隶臣妾亡者、刑徒亡者等多种情况,故曰“诸逋亡人”,占谪戍对象八种人的绝大部分。因知秦的谪戍之制是残酷压迫、剥削劳动人民的制度④。
到了汉代,继承了秦的谪戍之制。故居延等地出土的汉简中,屡见以刑徒及弛刑徒为戍卒者,称为“弛刑”或“弛刑士”,《居延汉简甲乙编》诸简文即多其例证,此不悉引。又《汉书·宣帝纪》、《汉书·赵充国传》、《后汉书·和帝纪》等,均有“弛刑”之名和以“弛刑”戍边之事。汉武帝① 《汉书·晁错传》。
② 《汉书·晁错传》。
③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④ 参阅高敏《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有关篇文。
天汉元年(公元前100 年),“发谪戍屯五原”,天汉四年(公元前97 年)正月,“发天下七科谪及勇敢士”出征。颜师古注引张晏释“七科谪”曰:“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凡七科也。”①由此可见,汉代的谪戍对象,除无“闾左”外,其余均与秦制相同。及乎东汉,谪戍之制依然存在,故明帝、章帝、和帝和桓帝各代,均有以“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天下系囚”及“天子死罪”减一等以戍边之制,分别见《后汉书》诸帝纪,此不引述。至于其他谪戍对象,东汉史籍中已不见以其戍边的记载,可能已经改变,仅以减一等死罪罪人充谪戍而已。
此外,还有早役制,即以实际上尚未成年的十五岁的人服役的制度,已于前述。这无疑是徭役极为残酷的表现之一,因为以未成年者服役,不仅是对其劳力的无偿榨取,而且是对其身心健康的最大摧残。
如上所述,表明秦汉时期的徭役剥削是十分残酷的。一个五口之家的农民,往往“其服役者不下二人”②。特别是戍边之役,死者往往十分之六七。即使是平常的徭役,也由于“苛吏徭役”,使农民“失农桑时”③。“戍徭无已”④,“征发如雨”⑤,故官吏,宗室、贵戚、地主、富商等最希望得到的特权是免役特权。观秦汉统治者所一再发布的免除徭役的诏令,就反映了当时人们的愿望。地主、富人之所以不惜入粟、输奴婢和入羊于官府,目的也在于取得免役特权。前述贫苦农民逃役者之多,正反映了他们最不堪忍受的是徭役剥削。官府之所以重逃亡之法,也表明剥削阶级所欲极力维护者也是徭役剥削制度。因此,秦汉时期的多次农民起义,多奴隶、戍卒、刑徒、服役吏等参加,这正是反人身奴役制的表现。
① 《汉书·武帝纪》及注。
② 《汉书·食货志》。
③ 《汉书·鲍宣传》。
④ 《史记·李斯列传》。
⑤ 《汉书·谷永传》。
第十二章朝廷、郡县和封国秦汉时期的政治体制,是封建专制主义的制度。从朝廷到郡县和封国,从皇帝到郡县和封国的臣民,都按着身份尊卑的不同来规定不同等级的政治地位。这是一座宝塔形的政治结构,在宝塔的顶巅是皇帝,在宝塔的最下层是广大的被奴役、被剥削的劳动人民。
随着秦统一事业的完成,封建专制主义制度得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汉朝建立以后,仍承袭秦制,虽略有更改,但专制主义的集权制度却更趋向完备。汉代以后的历代皇朝,不论其政权的组织形式如何变化,基本上都是秦汉时期封建专制主义制度的演变和发展。所以,了解秦汉的政治体制,对于了解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体制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
第一节朝廷秦都咸阳,西汉都长安,东汉都洛阳。都城是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朝廷居于京都之内,是全国的政治中枢。朝廷是由皇帝和众多官员构成。在朝官中,又大体可分为几种类型。第一类是最高级的官员,有丞相、御史大夫、太尉,即所谓“三公”;还有职位尊崇而实际不管政务的太师、太傅、太保,即所谓“上公”。第二类是各部门的主管官员,有太常、宗正、光禄勋、卫尉、廷尉、大鸿胪、大司农、少府、太仆等,即所谓“九卿”。第三类是皇帝的亲近侍从官员,有尚书、常侍、给事中等。这类官员形成于武帝时期,武帝为加强皇权,网罗亲信,出入宫禁,参与机密,从而形成了一个决策核心,围绕决策核心的这些亲信官员,可统称为“中朝官”,丞相以下诸卿为“外朝官”。第四类是服务于宫中的官员,有太子属官和皇后属官,这类官员可统称为“宫官”。以上四类官员,都各有许多职位不等的属官,其秩六百石(相当于县令级)以上者,均可称为朝官,有资格参与朝会和廷议。他们构成了庞大的朝官队伍,皇帝则是这支队伍的总首领。这就是朝廷的组织概况。
皇帝皇帝是君主专制的象征。这一名号创始于秦始皇。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初并天下,令丞相、御史..议帝号。丞相绾、御史大夫劫、廷尉斯等皆曰:“..今陛下兴义兵,诛残贼,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臣等谨与博士议曰:‘古有天皇,有地皇,有泰皇。泰皇最贵。’臣等昧死上尊号,王为泰皇。命为制,令曰诏,天子自称曰朕。”王曰:“去‘泰’著‘皇’,采上古帝位号,号曰皇帝,他如议。”制曰:“可。”
汉因秦之名号,而又有所修定和补充。据蔡邕《独断》云:秦承周末,为汉驱除,自以德兼三皇,功包五帝,故并以为号。汉高祖受命,功德宜之,因而不改也。
又云:汉天子正号曰皇帝,自称曰朕。臣民称之曰陛下。其言曰制诏,史官记事曰上。车马衣服器械百物曰乘舆。所在曰行在所,所居曰禁中,后曰省中。印曰玺。所至曰幸,所进曰御。其命令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
由于皇帝名号的确定,于是其亲属均有尊号,如皇帝父曰太上皇,母曰皇太后,妻曰皇后,子曰皇太子、皇子,女曰公主,孙曰皇孙等等。
皇帝的尊号独一无二,本身就意味着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秦汉时代除了有时因皇帝年幼庸弱而受制于母后、外戚、宦官、权臣或地方诸侯之外,在通常情况下,一切行政、立法、财政、军事大权,无不由皇帝独揽;一切任免、赏罚、生杀予夺大权也无不属于皇帝。如《史记·秦始皇帝本纪》载: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上至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
汉武帝时,董仲舒又发展了儒家的君权神授说,给君权披上了一层神秘的外衣。君权与神权结合,更加强了君权不可侵犯的神圣性。当时一般的社会意识,莫不认为皇帝就是天子,是秉承天命统治人民的。如《白虎通义》卷一《爵》称:“王者,父天母地,为天之子也。”《汉书·鲍宣传》也说:“天下乃皇天之天下也。陛下上为皇天子,下为黎庶父母,为天牧养元元。”总之,皇帝的权力是独尊无二的,所以皇帝又称为“至尊”。除了一个虚无而人格化了的天之外,再也没有任何超越皇帝权力之上的了。
三公和上公丞相。秦在建立封建专制主义集权的官吏组织中,一个重大措施就是在朝廷内确立丞相制度。丞相作为正式官名,是由秦独创的。“丞”与“承”通,有承受之意;“相”的意思是辅助。丞相作为“百官之长”,重要的是上承天子的命令“助理万机”。
秦自武王后,一般都设二丞相,《全秦文》卷一所载秦刻石,多列有“丞相隗林、丞相王缩”或“丞相臣斯,丞相去疾”的署名,二丞相实即左右丞相。《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始皇三十七年(公元前210 年)“始皇出游,左丞相斯从,右丞相去疾守”,即是明证。秦以左为上,左右丞相相当正副丞相。有时以中官宦者为丞相,则又有中丞相之称,如秦二世时以赵高为中丞相。“中”乃中宫宦者之称,宦者也叫“中人”,因赵高为宦者,故丞相之上冠以中字。赵高任丞相时,丞相之职不分左右,仅一中丞相。汉承秦制,但有所发展变化。高帝即位,置一丞相,十一年(公元前196 年)更名相国。孝惠、高后时置左右丞相。由于汉代以右为上,故其时右丞相为正。文帝时复置一丞相。武帝时曾一度欲置左右二丞相,但始终没有任命右丞相。总之,西汉前期基本上置一丞相。成帝时设置三公官:大司空、大司马、丞相,而丞相官名仍旧。哀帝元寿二年(公元前1 年)改丞相为大司徒。东汉光武帝建武二十七年(公元51 年)诏令去“大”,只称司徒。献帝建安十三年(公元208 年)复置丞相,由曹操任其职。
秦开创和确立丞相制度,完成了战国以来政治制度方面的一个重要转变:第一,彻底废除了“世卿世禄”制,丞相不但不是世袭的,而且不是终身的。丞相的任免权,完全操于皇帝之手。第二,权力进一步集中。与春秋时诸卿共掌国政相比,掌权的人数少了,开始虽有左右二丞相,实际是一正一副,权力更加集中。这样,权力比较地集中于丞相,而丞相的任免权又操在皇帝手中,相对说来,丞相制的确立加强了皇权。
丞相的权力,在武帝以前较重,武帝削弱相权以后,逐渐变轻,但总的来看,丞相乃人臣中的最高级官吏,正所谓“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其职责范围,据《史记·陈丞相世家》记陈平的话说:“宰相者,上佐天子理阴阳,顺四时,下育万物之宜,外镇抚四夷诸侯,内亲附百姓,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职焉。”这就是说,丞相所职无所不统,无所不包,上自天时,下至人事,都是丞相的职责范围。它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丞相有选用官吏之权。据《汉书·田蚡传》记载,“当是时丞相入奏事,语移日,所言皆听,荐人或起家至二千石,权移主上。上乃曰:‘君除吏尽未?吾亦欲除吏。’”这时的丞相几乎掌握了全部用人权,甚至引起皇帝的不满。
(2)丞相有劾案百官与执行诛罚之权。例如武帝时丞相田蚡奏请武帝案验灌夫,武帝说:“此丞相事,何请?”又文帝时申屠嘉为丞相,奏请诛杀内史晁错,文帝没有批准,申屠嘉后悔地表示没有先斩后奏。这说明丞相既有劾案百官的权力,又有自行诛罚的权力。
(3)丞相有主管郡国上计与考课之权。丞相主管郡国上计与考课,并根据官吏治绩的好坏,奏行赏罚。由于这项工作十分重要,所以丞相府设有专人掌管其事。有时为了慎重,丞相就委托各种官员组成临时班子,以仔细考察郡国上计,询问地方情况。丞相还时常派遣掾史直接到地方考察。丞相府又是京畿各郡的上诉机关。
(4)丞相有总领百官朝议与奏事之权。秦至西汉,凡遇重大事情,皇帝常召集百官朝议,或者群臣上议,谓之集议,由丞相主持。集议的内容很广泛,如立君、立储、封赠、赏功、罚罪、食货、选举、民政、法制、礼制、边事等等,皆可议论。集议结果,由丞相领衔奏事,皇帝裁决。
(5)丞相有封驳与谏诤之权。丞相对于皇帝的诏令有不符合法律、制度者,有封驳谏诤之权。如,景帝欲封皇后兄王信为侯,因丞相周亚夫谏阻而未封。又如,哀帝时丞相王嘉将皇帝已下的诏书封还不行。有时皇帝不听谏阻或所议不行,便是丞相的失职,丞相就要向皇帝申请辞职。
上述丞相职权主要在于用人和出谋定策。这是为政的要害,千头万绪的政事无不与之密切相关。
秦虽然确立了丞相制,但在组织上还不是那么完备,丞相之下属官较少。汉代则不同,随着组织的日益健全,属官队伍日益庞大,据卫宏《汉旧仪》说到汉武帝时,丞相府已经有“吏员三百六十二人”。其中比较重要的属官是司直、长史,此外就是诸曹掾属。司直是丞相府中的最高属官,级别相当于郡守,始置于汉武帝,职掌佐丞相,监察检举,并指挥丞相府中其他属官。长史类似相府的总管,丞相府有丞相史二十人,长史为众史之长,丞相有事,常交长史办理,实为佐助丞相,署理诸曹之职。丞相政务繁忙,故设有诸曹掾属,分曹处理政务,如东曹主督察地方,西曹主领百官奏事,还有集曹、奏曹、议曹、侍曹等等,其设置及职掌随着丞相职权的变化各个时期都有所不同。
丞相地位既尊,权力又大,必然要与君权发生冲突,汉初几任丞相如萧何、陈平多能深自贬抑,故君臣之间矛盾比较缓和,但也担了不少风险。武帝开始削弱相权,一部分权力转归尚书。成帝时设三公官,相权一分为三。至哀帝时,连丞相之名也被废掉,改为大司徒。东汉光武时,尚书台正式成为朝廷最高权力机关,名为司徒的丞相有名无实,有职无权,仅备位而已。东汉末,曹操为丞相,大权独揽,皇帝如同傀儡。这时的丞相非复人臣之职,当属于另外一个问题了。
御史大夫。御史大夫秦始皇始置,西汉因之。成帝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更名大司空。哀帝建平二年(公元前5 年),复为御史大夫。元寿二年(公元前1 年),又称大司空。东汉光武帝建武二十七年(公元51 年),改大司空为司空。献帝建安十三年(公元208 年)曾一度罢司空,置御史大夫,其职与司空无异。
御史大夫是“贰于丞相”的副职,位次丞相而高于诸卿,其职责是辅佐丞相,总理国政,故当时称丞相府与御史府为“两府”或“二府”,国家一切政务多归于两府。御史大夫的职掌具体说有如下几个方面:(1)掌管图籍秘书。御史大夫是天子左右亲信发展起来的朝廷高级官员,从历史渊源上看与皇帝的关系比较密切。无论皇帝诏书还是臣民奏章,大都经御史承转并保存,这些机密文书实际是当时的档案,有时连皇帝大臣都感到棘手的大事,只有依靠档案中的先例,即所谓“故事”来处理。鉴于其职比较重要,凡天下图书计簿,都集中于御史府掌管。御史大夫几乎是掌握了以机密文书、档案资料为中心的国家全部图书资料。
(2)纠察百官。考课、监察和弹劾百官,这是御史大夫的正常职权。无论是朝官还是地方官员,御史大夫都有权纠察。御史府设有专职人员负责弹劾朝官和督察地方行政,武帝时还专门从御史府中抽出人员,号曰“绣衣直指”,专办地方大狱等。
(3)受命处理重大政事。御史大夫既是丞相副职,而丞相位高权重,皇帝不便随时差使,或甚至不愿差使,所以有些重大政事,就往往直接交予御史大夫处理。秦至西汉,一直是这种状况。
(4)奉命督军出征。督军也是御史大夫的职责,奉命督军出征则兼有了领兵权力。如武帝征和三年(公元前90 年),御史大夫商丘成将二万人出西河伐匈奴;宣帝本始二年(公元前72 年),御史大夫田广明为祁连将军讨匈奴,皆是其例。
西汉末年,由于中朝尚书权力的发展,御史大夫的职权与丞相一样,也逐渐转移于尚书。所以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后,虽号为三公,但已成虚位。到光武帝改大司空为司空,司空的职务,与成帝以前御史大夫的性质大不相同,据《后汉书·百官志》说:“司空,公一人。本注曰:掌水土事。凡营城起邑、浚沟洫、修坟坊之事,则议其利,建其功。凡四方水土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这时的司空已成了专管水土的官职。可见,御史大夫一职,实际只存在于秦和西汉,而真正起作用又是在秦和西汉前期。
御史大夫的主要属官有两丞,一曰御史丞,一曰御史中丞。御史丞领御史三十人留寺,理百官事。御史中丞的职位则比较突出,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年领侍御史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御史大夫的主要职掌,几乎就集于中丞之职。东汉时,由于尚书诸曹的发展以及御史大夫改为司空,御史中丞分出改属少府。
太尉。秦朝是否有太尉一职不很清楚,但相当于汉代“掌武事”的太尉是没有的。秦朝掌武事的官员有国尉,秦国尉在大将之下,地位不高。汉初开始,太尉成为武官最高称呼之一,但时置时废,并不固定。汉武帝时,罢太尉官,置大司马。成帝时,大司马地位渐次升高,位于司徒之上。东汉光武帝时复旧名太尉,灵帝末年大司马与太尉并置。
太尉的职权是掌武事,实际上在西汉只不过是皇帝的军事顾问,太尉本身并无发兵领兵之权,也很少实际的军政职务。所以太尉的官属较少,就是太尉本职也是或置或省,大抵有军事则置,事毕即省。目的都是为了利用或限制太尉的职权,以维护君权。武帝以后,虽改太尉为大司马,其性质亦不过是加官,空有名号,并无军政实权。东汉光武帝复改大司马为太尉之后,因领尚书事,而其职权逐渐加重,于军事顾问之外,并综理军政。在东汉三公中,太尉地位最尊,属官较前也增多,据载有长史一人,署诸曹事;掾史属二十四人,各分曹理事;此外还有令史及御属二十三人,各主杂务。东汉的太尉府,实际相当于西汉的丞相府。
上公。上公指位在三公之上的太师、太傅、太保等官。太傅,高后元年(公元前187 年)初置,中间省,至哀帝元寿二年(公元前1 年)复置。太师和太保,平帝元始元年(公元1 年)始置。太师、太傅、太保,虽位列三公之上,但仅为虚衔而无实权。西汉末年王莽搞所谓四辅,又加少傅一职。这些尊崇的上公,名义上是辅佐朝政,为帝王之师,实际上只是封建朝廷的装饰品。到了东汉,罢太师、太保和少傅,仅保留“太傅上公一人”,而且时置时省,掌以善导,并无常职。不过,东汉的太傅比起西汉时的地位要高,他们往往是“元功之首”或“为国元老”的国家重臣,又常领尚书事,掌握实权,所以在政治上有较大的影响。
诸卿太常。太常,秦官。秦曰奉常,西汉改称太常。惠帝时曾一度又曰奉常。王莽时曰秩宗。东汉恢复太常之称,至建安中又称奉常。
太常的基本职责是掌宗庙礼仪。古代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祭祀和军国大政的活动均集于宗庙,庙堂即是朝堂。后来朝庙分家,但宗庙祭祀仍是国家头等大事,非常严肃认真而隆重,所以主持宗庙祭祀礼仪的太常被列为诸卿之首。
太常的另一项职责是兼管教育,负责选拔博士与博士弟子。太常员吏八十五人中,有九人“学事”十六人“守学事”,即负责教育事宜。太常的职权在两汉有分化降落之势。汉初三辅有陵庙之县均归太常管辖,从元帝起移归三辅;武帝以后考试之权渐归尚书,太常职权有了明显的削弱。
宗正。宗正,秦始置,两汉除王莽时更名宗伯并曾一度废置以外没有什么变化。宗正是为管理皇室亲族而设的官。皇族外戚均有名籍,藏于宗正府,从西汉开始到东汉,宗室属籍一直存在,可见宗正对于名籍的保存管理相当妥善。西汉朝更对皇族外戚载有属籍者,时常加以赏赐;对于犯罪者,则削除属籍,降为平民,这些手续均由宗正办理。宗亲犯罪当髡刑以上者,先报宗正,宗正再申报皇帝,始能处置,一般司法机关则不能过问。宗正既为掌皇帝宗亲事务之官,所以任此职者不但皆为皇族,且往往是皇族中德高望重者。由于刘氏宗室人口猛增,到西汉末平帝时已有十余万人,而且分散在全国各地,掌握实权的王莽为了便于统治刘姓宗室,便在各郡国设置宗师。东汉沿袭了这一制度。
光禄勋光禄勋,秦及汉初为郎中令,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 年)改名光禄勋。光禄勋的主要职责是“掌宫殿掖门户”,为宫内总管。因其居于禁中,接近皇帝,故地位十分重要。秦二世时赵高为郎中令,就是利用这种特殊地位左右了二世。汉文帝以代王立为皇帝,夕入未央宫,当夜即拜其亲信张武为郎中令,巡行殿中,以防有变。可见此官原来是很重要的,只是后来中朝官日益增多,光禄勋的地位和实权才逐渐降落。
光禄勋总领宫内一切,所以属官多,机构大,某些属官的地位也很高。
一类是大夫,大夫掌议论,名目很多,有太中大夫、中大夫(后更名光禄大夫)、谏大夫等,多至数十人;一类是议郎,亦掌议论,有十二人。这些官员都是皇帝的高级参谋,其中除议郎为光禄勋属官外,其他均与光禄勋没有严密的统属关系,但因为他们的活动主要在宫内,所以习惯上列于光禄勋系统。光禄勋的主要属员,是以郎命名的属吏,有中郎、侍郎、郎中等。郎的职责是宿卫门户,出充车骑。有五官、左、右三署。汉代的郎官不仅是皇帝的亲近侍从,而且是备用官员,地方长吏令长多以郎出补,有些著名的执政大臣,如桑弘羊、霍光,也是出身于郎官。
卫尉。卫尉,秦官,两汉期间曾有两次改名,一次是景帝初更名中大夫令,一次是王莽时更名太卫。卫尉的职务是统辖卫士,卫护宫阙之内。卫士的营房称为“庐”,就在宫墙之下。卫尉与光禄勋比较,光禄勋所领的郎官是皇帝的近侍卫队,而卫尉所领卫士,乃外围警备部队。卫尉属官,除一丞总署曹事外,主要有公车司马令,掌殿司马门,夜徼宫中,吏民上书及阙下凡所征召皆总领之;有卫士令,主卫士,东汉时卫士令分为南宫卫士令和北宫卫士令,卫士也随之一分为二。又各宫门均有司马一人,主其门警卫。执金吾。执金吾,秦名中尉,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 年)更名执金吾,王莽时名奋武,东汉复名执金吾。执金吾的职掌是徼循京师,禁备盗贼,也就是说执金吾的主要任务是担任宫殿之外、京城之内的警卫和治安工作。皇帝出行时,执金吾还要充任护卫及仪仗队。《后汉书·百官志》引《汉官》曰:“执金吾缇骑二百人,(持戟)五百二十人,舆服导从,光满道路,群僚之中,斯最壮矣。”这是一支浩浩荡荡的庞大队伍。东汉光武未称帝时,曾目睹过执金吾出巡的威风气势,感叹地说:“仕宦当作执金吾。”由于与警卫工作有关,所以执金吾有权直接逮捕罪犯。东汉时执金吾还可循行郡县。执金吾的属官,除执金吾丞总署曹事外,在西汉有中垒令,掌宫中垒门;有寺互令,掌门禁;有都船令,掌治水,有武库令,掌兵器。西汉又有左辅都尉和右辅都尉,掌分区循缴宗师。其他还有侯、司马以及千人等,均为一般属官。东汉执金吾除保留丞及武库令之外,其余属官皆省。
廷尉。廷尉,秦官,景帝中元六年(公元前144 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公元前137 年)复名廷尉。哀帝元寿二年(公元前1 年)复为大理。王莽曾改名作士。东汉光武以后复曰廷尉。建安中又改为大理。廷尉的职掌是管理刑狱,为全国最高司法官。依法判罪是廷尉的职责,如果法无名文,廷尉的判例就成为“故事”,可以比作法律。地方上解决不了的案件,要上报廷尉,如果廷尉也不能解决,就要呈报皇帝亲决。廷尉在每年冬至节要亲自处理一批积案。平时如遇重大案件,由皇帝派人参与廷尉会审,名曰“杂治”。廷尉除依法判案,还掌管许多监狱。汉时皇帝对大臣有所谓“召致廷尉”的诏书,即为下狱。在这里,廷尉不仅是官名、官署名,且成了监狱的代名词。西汉武帝以后,有廷尉狱及中都官狱二十六所;东汉仅有廷尉及洛阳诏狱。廷尉属官,有廷尉正一人,主决疑狱;有左、右监,主逮捕事(东汉省右监);有左、右平,掌平决诏狱(东汉省右平);其他尚有许多名目繁多的掾史之属,分管具体事务。
大鸿胪(附典属国)。大鸿肿,秦名典客。西汉景帝中元六年(公元前144 年)更名大行令。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 年)改名大鸿胪。王莽时称典乐,东汉复名大鸿胪。大鸿胪“掌诸侯及四方归义蛮夷”,其实主要是礼仪方面的工作。例如诸侯王入朝时迎送、接待、朝会、封授等礼仪,乃至诸侯王的死丧赐谥及拜王嗣等,都是由大鸿胪掌管和安排。同时四方郡国上计之吏来京,也均由大鸿胪及属官管理,因为来京之吏要观光,遇上朝会大礼要参加,此正属大鸿胪的管理范围。大鸿胪下属官有诸郡邸长丞,即专为接待各地来京官员。大鸿胪所掌“归义蛮夷”,指接待或管理边区少数民族或国外的降者与使者,而重点又是朝见的礼仪。这项对外接待工作,成帝以前由典属国负责,典属国是与诸卿并列的一卿,成帝河平元年(公元前28年)罢典属国,并其职于大鸿胪。大鸿胪属官,除一丞总署曹事外,主要有行人令、译官令、别火令、郡邸长、使主客、大行治礼丞等,分别主持内外接待、翻译、食宿、礼节等。
大司农。大司农,秦名治粟内史,汉初因之,景帝后元元年(公元前143年)更名大农令。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 年)更名大司农。王莽改名义和,又改为纳言。东汉复名大司农。凡国家钱谷租税等财政收入和支出,均归大司农掌管。尤其是在西汉武帝时,大司农通过各种办法,搜罗钱财,对汉武帝的文治武功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大司农的属官,有丞总署曹事。平帝置部丞十三人,每州一丞,主劝农桑;东汉仅一部丞,主帑藏。太仓令,主受郡国传漕谷;均输令,主均输;平准令,主平物价;都内令,主京师库藏;籍田令,主籍田事;铁市长,主铁器买卖事。另外,于各郡国还设立仓长以管仓库,设农监以管农事,设都水以管水池渔利,设铁官以管铁器制造与经营,设盐官以管盐业生产等,统归大司农管辖。
少府。少府,秦官。两汉皆称少府,唯王莽时曾一度改为共工。少府与大司农比较,大司农是国家财政总管,收百姓租赋以供国家费用;而少府则是皇室的财政总管,收山海池泽税和经营园林手工业等以供皇室的消费。少府因系帝室之财政总管,故机构之大,属官之多,在诸卿之中居于首位,诸卿手下协助署理曹事的丞仅一至二名,少府却有六丞。其他属官,有尚书、符节、太医、太官、汤官、导官、乐府、若卢、考工室、左弋、居室、甘泉居室、左右司空、东织、西织、东园匠十六官,各有令、丞,这一类基本上是管理宫廷内各种事务的属官。有胞人、都水、均官三长、丞,胞人主供宫内肉食,都水及均官主山水之税。又有上林十池监,主监上林十池。还有中书谒者、黄门、鉤盾、尚方、御府、永巷、内者、宦者、官令、丞,这一类多本是皇帝左右亲近的宦官。东汉时,少府财政事务减少,一部分职掌并入大司农,只管杂务,不再专管帝室财政,所以机构相应缩小,属官亦有裁减。水衡都尉。水衡都尉,武帝元鼎二年(公元前115 年)初置,东汉光武省,此职仅存于西汉后期。武帝初设水衡都尉,打算以其主盐铁经营,但告缗以后,国家财政大增,收入集于上林苑,所以令水衡都尉主管上林。原来铸钱及上林由少府职掌,现在设水衡专管其事,而原属少府的某些属官,也就转归水衡都尉掌管。《汉书·王嘉传》说,元帝时“都内钱四十万万,水衡钱二十五万万,少府钱十八万万。”水衡钱和少府钱都是皇帝私产,加起来比国库的钱还多,而水衡又比少府多将近三分之一,说明皇室收入的大部分归水衡管了,所以水衡地位相当高。东汉初省,併大职于少府。这时因国家财政与帝室财政不再分开,少府基本上不管经济收入,水衡也随之取消。太仆。太仆,秦官,西汉皆称太仆,唯王莽时一度更名太御。太仆的职责一是掌皇帝乘舆,一是掌马政。皇帝出行时,太仆要亲自为皇帝驾车,因其常在皇帝左右,故其地位相当重要。至于太仆所掌的马政,一部分供天子用,即所谓“家马”,一部分供军国用,这是马政中的主要部分。太仆的属官,除一丞总署曹事外,主要就是一些掌马政之官。据史载西汉有六牧师菀和三十六厩,都是牧养家马和军马的大型马场。如“未央”、“家马”、“龙子”、“闲驹”、“路軨”、“承华”等,均为马场名号,各有令、丞或监、长之类的官员主管,而统辖于太仆。
将作大匠。将作大匠,秦名将作少府,景帝中元六年(公元前144 年)
更名将作大匠。王莽时曾改名都匠。东汉初恢复将作大匠之称,光武中元二年(公元57 年)省,章帝建初元年(公元76 年)复置。将作大匠的职责是掌治宫室,亦即掌管基本建设,如营建宗庙、宫室、陵园等,并包括宫室和陵园绿化在内。这些工程,有的相当浩大,比如起陵邑,每一新皇帝即位即开始动工,直到死去,下一帝又复如此,长年累月,无止无休。除国家正常工程之外,将作大匠还常受诏营建某些大臣的宅第,更是不胜繁忙。将作大匠的属官有丞二人,东汉减至一人。此外还有左右中侯,掌施工。有石库令,主石料保管及加工。有东园主章令,主木材及木器制作。巨大的土木工程,需要大批的劳动力,劳动力多以刑徒充之。西汉设有前、后、中三校令,东汉又增左、右校令,分别掌管工徒。
中朝官武帝以前丞相权重,从武帝开始到宣帝,为削夺相权,搜罗亲信,逐渐形成一个起决策作用的中朝官系统,亦即朝中之朝;与之相对而言,丞相以下的朝官则为外朝,于是有中外朝之分。中朝官人员的构成基本有两类:一类是所谓天子的宾客,他们在政府组织中并没有什么地位,却往往持着侍中的头衔参与机密;另一类是文武官员中的心腹之臣,武官有大司马、将军,文官有大夫、博士、尚书等,也是加上待中或给事中头衔,从而成为中朝之官。中朝官系统有一个形成发展的过程,除了大司马、大将军一度权兼内外之外,再就是典掌枢密的尚书台最后接管了丞相府的事权,尚书和侍中等官位日益隆重。兹分述如下:1.将军。将军一官,由来已久,开始只是高级武官的统称。在一般情况下,将军是对武将的一种尊称;在统兵作战时,将军则是指的主帅。秦汉时将军名目繁多,最尊者为大将军和骠骑将军,其次是车骑将军和卫将军,这四种名号的将军,地位相当于丞相之类的诸公;又有前将军、后将军、左将军、右将军,这四种名号的将军,相当于太常之类的诸卿。以上两类将军,均为重号将军,是皇帝的最高级武官。重号将军以外,还有许多杂号将军,或者说列将军,这些将军各有名号,诸如游击将军、骁骑将军、振威将军、扬武将军等,仅据《西汉会要》所列,名号就有百数十种。杂号将军并非常设官职,多为临时设置,事毕即罢。将军以下的中级武官就是校尉和都尉,亦各有名号。自大将军至校尉、都尉,这些众多的武官,自然并非都是中朝官,但如加侍中或给事中的头衔,就可以列入中朝官系统。自武帝以来,重号将军往往“领尚书事”,执掌朝权。例如大将军霍光领尚书事,为中朝官的首领,实际权力在丞相之上。
2.尚书。尚书即掌书,原是君主身边主管文书的小吏。秦制,尚书属少府,并且有尚书令、尚书仆射、尚书丞以及左右曹诸吏,已初步形成自己的办事机构。武帝为了削夺相权,强化君权,就更多地利用尚书办事,并任用宦官为尚书,名曰中书或中尚书,若用宦官为令,即曰中书令。尚书既是皇帝近侍,办事职能又日益增多,所以地位渐重,这是尚书职能转变的开始。元帝时,中书令石显专权,进一步加大了尚书职权。成帝时建三公官,以前由丞相总理政务的朝廷,一变而为司徒、司马、司空三公分权的朝廷,权力三分,三公互不统辖,实际是总归于皇帝,皇帝就委政于尚书,尚书职权陡然扩大,名额也随之增多,除令与仆射外,有五尚书分曹治事:常侍尚书主丞相御史事;二千石尚书主刺史二千石事;户曹尚书主庶人上书事;主客尚书主外国事;三公曹主断狱事。这时的尚书,尽管职权范围很广,但实权仍不算太大,尚书基本上是作为中朝的一个政务办事机构,起上传下达的作用,真正的权力,基本控制在皇帝及其委任的权臣手中。到东汉,尚书正式成为总理国家政务的中枢。东汉虽也有一个以三公为首、诸卿分职的朝廷,但实际上国家大权完全集中于宫廷,即集中于尚书机构。尚书虽仍然“文属少府”,但威权与日俱增,实际已从朝廷中分离出来,一变而为直属皇帝的尚书台。因为台在禁中,又称中台,凡尚书均称为台官。尚书台既是皇帝实行独裁政治,高踞于朝廷之上的御用机关,又是当时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尚书不仅参与国家机密,起决策作用,而且出纳王命,发号施令,诸如选举、任用、考课、弹劾、诛赏、治狱等大权,无所不总,包揽一切。这时的尚书机构,规模又进一步扩大,令与仆射之下有左、右丞,诸曹尚书之下各有侍郎与令史。尚书台俨然成了朝廷中的一个小朝廷,台官则成为一种凌驾于百官的特权集团。
3.侍中、给事中等加官。加官就是加授一种官职,更亲近于皇帝,享受优宠待遇或特殊权力。《汉书·百官公卿表》在叙述朝廷官职之后曰:侍中、左右曹、诸吏、散骑、中常侍,皆加官。所加或列侯、将军、卿、大夫、将、都尉、尚书、太医、太官令至郎中,亡员,多至数十人。侍中、中常侍得入禁中,诸曹受尚书事,诸吏得学法,散骑骑并乘舆车。给事中亦加官,所加或大夫、博士、议郎,掌顾问应对,位次中常侍。中黄门有给事黄门,位从将、大夫。皆秦制。
这段概述简明扼要,但失之笼统,不过从侍中、中常侍、给事中等名号来看,加官都是接近皇帝的。这些加官在政治上乃至生活上侍从或者常侍皇帝,或给事殿中,或出入禁中,加这些官号的官吏,当然就属于中朝之官了。所以《汉书·刘辅传》注引孟康曰:“中朝,内朝也。大司马、左右前后将军、侍中、常侍、散骑,诸吏,为中朝,丞相以下至六百石为外朝也。”如果再加上左右曹、给事中等,那么以上加官就是中朝的主要成员。加官大体可以分成几类:一类是得出入禁中的,如侍中、中常侍。侍中,西汉作为加官,东汉则成实职,其职是入侍天子,分掌乘舆服物,并賛导众事,顾问应对;常侍即经常侍从,冠以中字,指宦官任常侍,中常侍侍候皇帝,西汉时亦作为加官之号,而东汉转为实职。一类是天子的亲近执事之官,如诸吏、左右曹、散骑等。诸吏、左右曹原指皇亲左右近臣,武帝时变为加官,加此官者,地位即有变化,成为枢机重臣,或受尚书事,或得以举法案劾,东汉以后这类加官已不见记载。散骑是骑而散从,没有常职,皇帝赏识,即加此号,得以重用,东汉时演变为散骑常侍。给事黄门给事于黄闼之内,即服务于禁门之内,加此号者,亦属亲近之人。还有一类是备顾问应对之官,如给事中。给事中即给事于殿中,此职所加多大夫、博士、议郎或名儒重臣。东汉以后的给事中,其性质已和西汉的加官不同。
宫官1.太子官。秦汉封建专制时代,皇太子是国家的储君,皇帝的继承人,为了保障皇位一姓继承,同时又避免同姓争夺皇位,秦汉时代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度。为了确保皇位传与皇太子,特为太子设立一套官职。太子官的最高官职是太子太傅和太子少傅。太子太傅和太子少傅的级别相当于诸卿,名义上是太子的老师,实际上除教授太子,还主管太子家政。太子太傅职掌辅导太子,太子少傅以辅导太子为职,并悉主太子官属。这些官属有:太子率更令,职似光禄,主庶子、舍人更直;太子庶子、太子舍人,职似三署郎,主更直宿卫;太子家令,职似司农、少府,主仓谷饮食;太子仓令,主仓谷;太子食官令,主饮食;太子仆、太子厩长,主车马;太子门大夫,职比郎将;太子中庶子,职如侍中;太子洗马,职如谒者,太子出,则当直者在前导威仪;太子中盾,主周卫徼循;太子卫率,主门卫士。西汉时太子尚置有詹事一职,略低于诸卿,东汉省。
2.皇后官。秦汉时代,封建贵族大多一夫多妻。皇帝之妻更是多得难以计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宫教不修,后妃之制不定,就难于确定皇位继承权。为确保嫡长子继承制的实行,皇后称为中宫,也有一套行政机构。西汉时期,皇后卿有詹事(又名中少府)、将行(更名大长秋)、中太仆、中宫卫尉。皇后卿级别略低于诸卿。詹事即管家,有丞佐之,属官有:中长秋,关通内外;私府令,主中藏币帛诸物;永巷令,主宫人;仓令,主仓谷;厩令;主车马;祠令,主祠祀;食官令,主饮食。大长秋,掌奉宣中宫命,凡给赐宗亲当谒见者关通之,中宫出则从,有丞佐之,属官皆为宦者,有:中宫仆,主驭;中宫谒者令,主报中章;中宫尚书,主中文书;中宫私府令,主中宫私府物藏;中宫永巷令,主宫人;中宫黄门冗从仆射,主黄门冗从;中宫署令,主中宫请署天子数;中宫药长,主医药;中太仆,掌舆马;中宫卫尉,掌宫门卫屯兵。东汉时期,中宫三卿皆省,高级官吏唯留大长秋一人,故以上属官均统于大长秋。
以上公、卿、中朝官、官官四类官员,皆为朝官。四类朝官,上有皇帝,下有佐属,构成秦汉的封建朝廷。从级别上看,公、卿以及宫官中的太子卿和皇后卿大体都在二千石(相当于郡守)或二千石以上,中朝官中则级别不等,高者二千石以上,低者六百石左右。这四类官员的属官,级别也不等,高者有两千石者,低者数百石,但多数为六百石(相当于县令)以上。按汉法规定,六百石以上可以参与朝会,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上述公、卿、中朝官、宫官及其属吏,基本上都可以有资格参与朝会。既可参与朝会,就具有议论国政的权力。但多数廷议,参加者都是二千石以上的高级大员。而且各个时期的情况不尽相同,官职有改异,权力有转移,职掌有分合,故不可一概而论。总的原则是皇帝力图把权力集中于一人之手。
第二节郡县秦汉的地方行政,基本上是郡县制。秦是单一的郡县制,两汉则郡国并行,仍以郡县制为主。秦统一六国之后,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后又增至四十余郡。西汉平帝时,凡郡国一百三,其中有郡八十三。东汉顺帝时,凡郡国一百五,其中有郡七十九。诸郡规模、情况并不平衡,就户口幅员而论,有大小之别;就政事难易而论,有剧(难治理)、平(一般)之异;就地区而论,有远近、内外之分。诸郡之中,由于京辅之郡地处中心,最为重要,所以京辅太守地位最高。秦的京辅太守名曰内史,掌治京师。西汉景帝时京辅地区分为左、右内史,武帝时又分而为三,名曰: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统称三辅。东汉迁都洛阳,京辅太守名曰河南尹。两汉的京辅太守,均秩中二千石,得“奉朝请”,亦即可参与朝会,而一般太守秩两千石,没有朝会的资格。京辅太守显然高于一般太守。无论京辅之郡还是一般的郡,均领辖若干县。秦汉地方行政基本上是郡县二级制。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8 年),把全国划为十三个监察区,称为部或州,各设刺史一员进行监察,久而久之,州刺史成了固定的地方行政长官,州也由监察区域变为行政区域,这样,汉的地方政府又由郡县两级变为州、郡、县三级。不过,这有一个过渡过程,其最终完成应该说在东汉后期。两汉的多数时间内,州仅作为监察区而不是作为政区出现的。
州官的设置和演变1.司隶校尉。司隶校尉初为朝廷官职,始置于武帝征和四年(公元前84年),是武帝因巫蛊一案而临时设置的督捕官。所以最初司隶的职责是率领徒隶从事掘蛊并督捕京师奸猾。巫蛊案以后,司隶保留下来,其职为督察三辅(京兆、右扶风、左冯翊)、三河(河南、河内、河东)、弘农七郡。成帝元延四年(公元前9 年)省司隶校尉,绥和二年(公元前7 年)复置,但称司隶。东汉沿用旧制,司隶校尉的地位较西汉为高,当时皇帝有特诏,御史中丞、司隶校尉、尚书令会同并专席而坐,京师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的常职是督刺三辅、三河、弘农七郡,其职与刺史略同,但由于京辅诸郡是朝廷的所在地,皇亲国戚、达官贵人比较集中,所以司隶校尉有着一般刺史望尘莫及的特权。司隶有持节的特权,可以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节即符节,是皇权的象征,持节者可代表皇帝行事。司隶这种持节特权在元帝时由于司隶校尉诸葛丰持节纠察元帝宠臣许章,才被解除。司隶校尉对于封侯、外戚、三公以下,无所不纠,对于京师近郡的罪犯,则依照诏令,有捕杀之权。司隶校尉的属官,有较高的从事和较低的假佐两类。东汉从事十二人,有都官从事,主察举百官;功曹从事,主选署及众事;别驾从事,主奉引校尉行部录众事;簿曹从事,主财谷簿书;兵曹从事,主兵事;其余七郡各一从事主督察,共为十二。假佐为掌各种杂务的小吏。
2.刺史和州牧。秦统一六国后,没有特划监察区,政区以郡划分,郡置守、尉、监各一人,监即监御史,主监察,所以郡既是行政区,又是监察区。监御史隶属于御史大夫,掌监郡。其地位不高,但权力很大,不仅省察郡守治状,而且可以监军带兵。汉初曾一度沿袭此制,目的都是代皇帝监察地方官吏。武帝时分全国为豫、冀、兖、徐、青、荆、扬、益、凉、朔方、并、幽、交等十三部州作为监察区。州设刺史一人,秩六百石,位下大夫,秩卑而权重,即有权督刺二千石的郡守。刺史直接受朝廷御史中丞管辖,分别监察各州,开始时明确规定以六条问事: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案,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苛暴,剥截黎元,山崩石裂,袄祥讹官: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阿附豪强,通行货略,割损政令。六条问事主要是督刺二千石郡守。以后监察范围扩大,凡州内朝廷命官都在督刺之列,并有选举与劾奏权。刺史每年回京师奏事一次。地方政绩如何,全凭刺史上奏,郡守对刺史多敬而畏之,刺史逐渐干预地方行政,积久成制,也就变为行政长官。西汉末期,刺史曾两度改为州牧,秩为二千石,但真正掌握军政实权,成为地方最高军政长官是灵帝中平五年(公元188 年)之后。灵帝中平五年,刺史改为州牧。州牧与刺史的区别不仅在于六百石变为二千石大吏,更主要的是监察官变成了地方最高军政长官。武帝初置刺史,巡行郡国,无固定治所,属吏也很少,后来渐有治所,并形成一套幕僚组织。州刺史的属吏和司隶一样,皆有从事史、假佐。从事史也叫从事,有别驾从事、治中从事、簿曹从事、兵曹从事、部从事史等,假佐一类,亦与司隶略同。
郡守和郡廷官吏1.郡守。郡设守一人,又称太守,为一郡最高行政长官。郡守为朝廷所任命,代表皇帝治理一郡,所以除对朝廷负责外,在一郡之内则是郡守专制。其职权相当广泛,凡民政、财政、司法、教育、选举以及兵事等,可以说职无不总。
(1)辟除权。秦汉时期,郡守及其佐吏丞、尉等虽由朝廷任命,但郡守的幕僚属吏,则可自行署置。其任用方式,或召、或请、或署,都是辟除的意思。在汉代,除京辅郡属吏可用他郡人外,一般辟除的郡吏都是本郡人。郡的下层行政长官县令长是由朝廷署置,郡守不得更调;但遇其不能胜任,则可置守令(代理县令)以摄理其事。至于真令有缺,郡守则更有权力选署守令。按当时法制,令长有罪必须先请,郡守不得擅自治罪,但事实上,郡守不但擅治其罪,而且可以随意加以驱逐。
(2)选举权。汉法规定,郡守任满一年后便有选举权。选举即由地方选拔向朝廷推举人才。这种选举,或为皇帝的特诏,指定其选举的科条;或为岁贡,依所定科目员额选举。诸如孝廉、贤良方正、文学、茂才、异等、明经以及有道之士等,皆在郡守选举范围之内。郡守虽有选举权,但如果不能选举人才,或举而不当,郡守本人也要坐罪。开始察举尚严,以后渐滥,郡守利用选举权以结私恩,形成了汉代门生故吏的关系网,助长了地方与朝廷的离心力量。
(3)自设条教。秦汉郡守可以因地制宜,自设条教,或劝民农桑,或整齐风俗,以及举办文化教育等各项地方事业。其中一些好的条教,往往还被推行到全国。如景帝对蜀郡守文翁在郡中起学馆,武帝令天下郡国仿蜀学馆建立学校,对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4)赏罚、司法和监察权。郡守还具有一郡的赏罚、司法和监察权。因郡守有赏罚权,故置功曹,主选署劝劳、议论赏罚;有司法权,故置决曹,主治狱及罪法事。其中司法最重要,政平讼理是郡太守治绩的重点内容之一。郡守的监察权,主要是监察其所属县之长吏,其监察权是与其任免、赏罚等权相辅相成的。郡守行使监察权,必须以时巡行郡内,即所谓“常以春行所主县”,也有的郡守采取私访的方式。郡守亲自巡行所属县,按规定一年一次,私访则非正式制度。其对属县行使监察权,主要由督邮分部行县,分部多少,郡守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5)生杀予夺权。从法律上来说,郡守并无决杀权,虽罪至死,亦必先奏请,以待秋决。有时因特殊原因,令郡守得便宜从事或以军法从事,但除这种特许的权力外,太守却不得专杀,然而这只是法律上的规定,奏请实际上往往徒具形式,类皆报可,甚至先斩后奏,或以论决为报。随着郡守权力的膨胀,郡守甚至可擅杀县令。
(6)兵权。郡守又称郡将,实际握有一郡兵权。不过秦和西汉时期,地方如有重要军情,一般是由朝廷命将置帅,郡守不得擅自发兵。如郡守发兵,须有皇帝虎符,或边郡军情紧急,事后必立即上报。东汉郡守职权渐大,建武中省都尉,并其职于太守,虎符发兵的制度渐坏,再加上东汉后期镇压农民起义及各族反抗的需要,郡守就有了发兵、领兵之权。一般州郡有事,常由刺史、郡守亲自领兵。东汉末,刺史、太守不仅领兵,且可募兵,往往变为私人部曲,父子相袭,造成割据因素。
(7)财权。郡守治郡,要依靠庞大的郡府组织乃至数量不等的军队。这些都必须有财政开支,还有郡守本人的俸禄,这一切经费均由国家拨给,由郡守支配。国家一般是从本郡赋税收入中拨给,收入少的边郡则由内郡调拨。按规定拨给的部分需每年上计,过此则须事先上报奏请。郡守只能在规定范围内行使财权,朝廷则通过上计制度控制。但实际上郡县地方官往往不顾经法,附加私调,不统于上计之数,这样朝廷就无法控制。除正式经费和非法私调,各郡还都有一些公田和山泽之利,收入亦由郡守支配。
秦汉郡守官职十分重要,郡守治理的好坏,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兴衰,故汉宣帝有良二千石之叹。因此,朝廷非常注重郡守人选,并根据其治绩给予奖惩。
2.郡廷官吏。郡守之下的郡廷组织,因任命不同,可分为佐官与属吏两类:秩二百石以上者由朝廷任命,有丞、长史、都尉等,谓之佐官;秩百石以下者由郡守自行辟除,如功曹、五官、督邮、主簿等掾史,皆为属吏。(1)郡佐官。郡佐官为朝廷命官,有丞、长史和都尉。丞佐助郡守,有时可代理郡守行事,如郡守在作战中死亡,丞有权临时代理。边郡设置长史,掌兵马。东汉时边郡省丞,由长史主丞之职,而另置将兵长史,专主兵事。都尉,掌佐太守分管军事。秦时名尉,景帝二年(公元前155 年)更名都尉。东汉建武六年(公元30 年)省内郡都尉。都尉秩比二千石,略低于郡守而高出于丞与长史。都内一切军事行动,均由郡尉具体负责,每年都试,也由郡都尉负责主持。维护境内治安,则是都尉的日常工作。都尉也和太守一样以时行县,但不管民事,专司盗贼。郡尉有自己的治所和属官。都尉治所,有的与郡守治所不在一县;都尉属官,除与太守一样有丞、掾、史、属、书佐等文职以外,更多的则是各种武职。
(2)郡属吏。郡属吏低于郡佐官,由郡守自己辟除,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类是功曹、五官掾和督邮,为郡府右职。功曹主选署功劳,包括郡吏的任免和赏罚。五官掾是一种荣誉职务,无一定职掌,其实是什么都管,功曹缺任,可以主功曹事,其他曹缺任,则可主其他曹事。东汉时,五官掾常主祭祠,从而列于诸吏之首。督邮主巡行境内,督察长吏,主要是督察县政。一郡往往分为两三部或四五部,各设一督邮充当郡守耳目,故督邮多选郡守所信任而又精明能干者充任。第二类是郡守门下亲近属吏,有主薄、主记室史、少府,门下督盗贼、府门亭长、书佐、循行、幹、小史等。主簿无固定职,拾遗补阙,代读书教、奉送要函、迎接宾客等均为主簿所职。主记室史主记事、簿书等。少府总管太守私人财政,与朝廷之少府性质相同。门下督盗贼主兵卫,类似郡守的侍卫队长。府门亭长主守府门。书佐主秘书工作,包括记录、缮写、起草、宣读等等。循行为低级散吏,类似门下食客。幹、小史均为郡府做杂务工作的卑末之吏。第三类是列曹,为郡廷各部门办公机构,户曹主民户、祠祀和农桑。比曹主管检核之事。时曹主时节祠祀。田曹主田事。水曹主兴修水利。将作掾主工程兴建。仓曹主仓谷事。金曹主货币盐铁事。集曹主各县上计。漕曹主水运。法曹主邮驿科程事。兵曹主征集和输送兵丁。尉曹主卒徒转运事。贼曹主盗贼事。辞曹主辞讼事。决曹主决狱。医曹主医药事。第四类是上计掾史。地方上计中央,由来已久,最初由地方长官亲自上计,西汉时改为守丞,长史代劳,武帝时又有上计掾史随行,东汉则专由上计掾史上计。第五类是学官。武帝以后,郡国皆立学校,并设学官以管理其事。学官即文学掾(或文学史),其职责是管理学校,教授弟子,也兼管郡内教化、礼仪之事。第六类为特设官。因各地物产不同,某些郡特设机构和官吏管理,西汉时由朝廷派出官吏,直属朝廷某一系统,东汉改属地方,成为郡的属吏。如铁官、盐官、工官、木官、橘官、三服官、都水官等,各设令、丞以主其事。上述六类之外,还有一类是散吏,即闲散而无具体职事的官吏,这类人或以德高望重,志节清白,才能出众,而又不愿任职,郡守则以散吏名义养在郡府,待以师友之礼,以备顾问。
郡廷官吏是一支庞大的官僚队伍。由于郡守有权任命属吏,所以属吏往往与郡守结为一种私恩关系,他们心目中只有郡守而无朝廷。东汉时,逐渐发展为对抗朝廷的地方势力。
县廷及其基层官吏秦孝公时把全境划分为四十一县。秦统一后有县多少不可详考。汉代与县平级的政区有国、邑、道。国为列侯所食之县,邑为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之县,道为少数民族所居之县。西汉时凡县、国、道、邑千五百八十四,东汉顺帝时千一百八十。县以下还有乡、亭、里等基层组织及其官吏。
1.县廷官吏。县的行政官署也称廷或县廷。县廷官吏由县令、长,县丞和县尉,以及县属吏三种官吏组成。
(1)县令、长。从秦开始,普遍实行了县万户以上置令、万户以下置长的制度。县令一般为六百石,高者有的千石,县长不满六百石,因所治县人口少,所以略低于县令。县令、长在秦简中又称为县啬夫或大啬夫,在王莽时曾改为县宰。秦汉的大部分时间统称为令长。县令长的职责是掌治其县,凡县内一切事务无所不管。有些令长比较勤于政事,注意人民疾苦,因此往往流人附归,受到人民的爱戴,或挽留,或怀念,或立祠。如果令长得其人选,是能对一县起良好作用的。汉制,县令长的铨选途径较多,或由“察廉”,或由“治剧”,或由“茂才”、“孝廉”,或由“征辟”,或由“吏积功”,而其主要途径则是由郎官出补。东汉初期以前,朝廷对于郎选比较重视,县令长在多数情况下还是比较称职的。东汉自顺帝以后,选官制度日益破坏,地方令长多非德选,而到灵帝时,宦官专权,黄门子弟为令长者满天下,放肆渔肉人民。皇帝又贪财卖官,致使吏治大坏,东汉亦随之衰亡。
(2)县丞和县尉。县丞和县尉都是县佐官。秦时每县皆有丞,但没有见到县设尉的记载,两汉每县皆有丞,又设有县尉。县丞在县的地位,要高于郡丞在郡的地位。郡丞的职责仅仅是掌佐守,郡守可以重用,也可以不重用。县丞则不然,除了佐令长之外,还兼署文书,并主仓事和刑狱囚徒。也就是说,丞佐助令长之外,还能独立地处理仓、狱等事。仓、狱是县政中两件比较重要的事,由县丞专管,可见其地位之重要。一般说来,每县只有一个丞,但都城所在地则不止一丞,如西汉长安就有左、右丞。县尉的设置,每县情况亦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大县设二人,小县设一人。所谓大县小县,不完全以户口多寡为限,主要是以地区范围的大小而论。都城所在县,设尉就更多,西汉长安县有左、右、广部、明部四尉,东汉洛阳也有东西南北四尉。县尉的选任与令长略有不同,一般来说,原来地位要略低一些,或者多少与武事有点关系,多是从两千石的掾属中调选的。县尉的职责,主要是维持境内治安,掌一县的军事。县尉对于令长有一定独立性,有时还可与郡廷发生直接联系,而且有自己的单独治所——官廨,有自己属吏,例如尉史、尉从佐等。
(3)县属吏。秦和汉初,县廷的主要属吏是令史。武帝以后始逐渐有所变化,形成一套制度和名称,如分曹置掾之类。在分曹置掾以后,大体和郡属吏一样,各有名目和职掌:第一类是功曹和廷掾:功曹职总管内外,是县廷主要属吏,所以被称为“主吏”,在属吏中地位最高,权力最大,上可代表县令长,下可指挥游徼、亭长等。廷掾,相当于郡的五官掾,列曹有缺,均可代值,而在祠祀方面则居于功曹之前,处于首位,另外廷掾经常下乡巡行,充当令长耳目。第二类是门下亲近吏:主簿,在县廷内地位仅次于功曹,但比功曹亲近,为诸门下吏之长。主记、录事,掌记事和文书。小府,又称少府,主出纳、饷粮及金铜钱布。门下游徼,门下贼曹,掌督盗贼。第三类是列曹:其主管民政方面的有户曹,主户口名籍婚庆祠祀诸事;田曹,主劝课农桑;时曹,主农时节气;水曹,主水利之事;将作掾,主土木兴作。主管财政方面的有仓曹,主收民租;金曹,主收市租。主管交通方面的有集曹,主供纳输;法曹,主邮驿科程事;道桥掾,主修阁道;厩啬夫,主饲养。主管军事方面的有兵曹,主兵事;库啬夫,主兵械,尉曹,主卒徒转运。主管司法治安方面的除贼曹外,还有狱掾史、狱司空,主决罪和牢狱;传舍、候舍吏,监督行人;守津吏,督守津口;市掾,主市租和治安;少数民族杂居之县又设盟掾,主少数民族事务。第四类是校官,汉代县的学校曰校,置经师一人,主教育。第五类是散吏,其职与郡散吏略同,而地位低于郡中散吏。2.乡里官吏。县下的最基层是乡、亭、里等组织,乡里基层官吏虽非朝廷正式任命,但其地位至为重要,举凡国家赋税、徭役、兵役以及地方教化、狱讼、治安等,无不由乡里官吏承担。秦汉乡里官吏情况各不相同,大体可以分为三类:(1)以啬夫为主的乡官。秦汉之制,县以下分为若干乡。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西汉平帝时有县、道、邑、国千五百八十七,有乡六千六百二十二,平均每县辖四乡有余。《后汉书·郡国志》有县、邑、道、侯、国千一百八十,注引《东观书》永兴元年(公元153 年)乡三千六百八十一,平均每县辖三乡有余。乡的官吏有啬夫、三老、乡佐和游徼。啬夫是乡中的主管官吏,职掌听讼与收赋税。啬夫根据其乡大小又有区别,一般大乡设有秩啬夫,或简称“有秩”,秩百石,郡所署为在册之吏;一般的小乡则设一啬夫,不名有秩,即不属国家正式官吏。三老是主管教化的乡官,往往设于大乡,选德高望重的耆老充任,三老不是行政职务,亦无俸禄,但在当时的地位很高,往往列于啬夫之前。乡佐是啬夫的助手。游徼,掌徼循盗贼,直属于县廷,也可说是县廷派往乡间的巡察吏。
(2)亭长和亭吏。亭和乡是同一级的单位,但其设置的地点与作用不同。设在城市中的亭,是县以下里以上的单位,亭下辖里,如同乡下辖里一样。设在乡村中的亭,称为乡亭,往往是乡村中的一个小集镇,或处于交通要道之上。这样的乡亭具有客舍和邮传的作用,而乡亭官吏同时又负有督禁盗贼的责任。亭的主要官吏是亭长,由县廷任命,职责是维持地方治安,并听从县尉指挥。亭长之下有亭佐,佐助亭长;有亭候,主候望盘察行人;求盗,主求索盗贼等。
(3)里正、典和老。乡下设里,里下又有什伍,什伍指五家或十家的组织,几个或十几个什伍组织构成里。里有里正,或称里魁,兼有官民二重身份,负责一里事务。什伍组织,按秦制是主五家者曰伍老,主十家者曰什典,汉代则一般通称什长、伍长。里正、典和老不是专职官吏,其责任是率里邻相互扶助,里中出有非常事故,及时禀告官府。
少数民族地区的特设官秦汉时期,是我国多民族封建统一国家的形成和发展时期。朝廷在少数民族居住地区设官建职,有属国都尉和持节领护诸官,秩皆为二千石或比二千石,相当于内地郡守。这些特设行署,有些类似今日的自治区。
1.属国都尉。武帝元狩二年(公元前121 年)秋,匈奴昆邪王杀休屠王,将四万余众降汉,武帝置五属国以处之。从此,朝廷对于降附或内属的少数民族,均设属国,如宣帝神爵二年(公元前60 年)置金城属国以处降羌,五凤三年(公元前55 年)置西河、北地属国以处匈奴降者。东汉属国更多,而且扩展到东北和西南地区,故《后汉书·窦融传》注有“汉边郡皆置属国”的说法。属国的最高长官即名属国都尉,和一般都尉仅典武职不同,还兼理民事,“治民比郡”。都尉之下有丞、候、千人,还有主簿。两汉属国都尉的设立,不仅对加速民族融合、互相间经济文化交流起一定的作用,而且对开发祖国的边疆、保卫边疆地区的安全以及维护祖国的统一也有很重要的作用。
2.持节领护诸官。朝廷对于更边远一些地区“叛服无常”的少数民族,往往派一些临时的加官,即所谓“持节领护”诸官。(1)使匈奴中郎将:以中郎将出使匈奴,始于西汉武帝时, 到西汉后期逐渐成为定制,但当时都只是临时的出使任务,虽“持节”而并无“领护”职权。东汉初,匈奴分为南北两部。东汉主要与南匈奴打交道,由于南匈奴多次请求,朝廷始正式设立“使匈奴中郎将”这一官职,并有“卫护”或“监护”的职权。使匈奴中郎将,史书中有时简称中郎将或匈奴中郎将,或者又称为护匈奴中郎将、领中郎将、行中郎将以及北中郎将等。其职是持节出使,监护南匈奴,故有一定的临时性和独立性,官属则随事而设,并不固定,主要是从事和掾、史等。使匈奴中郎将的设立,对防御北匈奴的侵扰,保卫汉朝边塞安全起一定作用。(2)西域都护:张骞通西域后,西域诸国逐渐归附汉朝,至汉宣帝时,始置西域都护府,以郑吉任西域都护,都护西域三十六国,以后又增至五十余国,其范围大体上相当于今天的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和我国新疆地区。《汉书·西域传》说:最凡国五十,自泽长、城长、君、监、吏、大禄、百长、千人、都尉、且渠、当户、将、相至侯、王,皆佩汉印绶,凡三百七十六人。
虽然保留“国”的名称,实则成为都护管辖下的自治区。王莽时期,西域不通。东汉或通或绝,西域都护时置时废,有时仅置护西域副校尉或军司马,延光二年(公元123 年)改置西域长史,直至东汉末年。西域都护的属官,有副校尉一人,秩位较高,类似都护助手,为都护副职。丞一人,类似管文书的官吏。司马二人,职位约略相当于军中司马。侯二人,负责守望。千人二人,为带兵的低级军官。此外,都护还兼领屯田区的田官,如戊己校尉,屯田车师,虽单独置府,但亦受都护节制。
(3)护乌桓校尉:乌桓原是东胡族的一支,武帝时正式与汉朝发生关系并臣属汉朝,武帝置护乌桓校尉,拥节监领乌桓。东汉因之,或称领乌桓校尉,或简称乌桓校尉。其主要官属为长史和司马,与其他持节使官相同。护乌桓校尉的设立,对于保卫北疆、开发东北起过一定作用。
(4)护羌校尉:羌族是我国一个古老的民族,汉武帝时为孤立匈奴,始置护羌校尉。东汉因之,不过时置时废。护羌校尉“主西羌”,即持节领护西羌。从东汉实际情况看,主要是镇压羌族人民的起义,隔绝西羌与匈奴的交通;但在护羌校尉主持下,沿河两岸广置屯田,修渠治沟,种植五谷,发展畜牧,对河西地区的开发也起过一定作用。护羌校尉的主要属官是长史和司马二人,秩皆六百石,又有护羌从事。
综上所述,少数民族地区的特设职官,开始都带有临时差遣的性质,以后才逐渐变成常设职官。这一变化反映了这些少数民族地区和两汉朝廷的关系,同时也标志着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
第三节封国鉴于周朝实行分封制,诸侯混战数百年,秦灭山东六国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郡县制度,不但不分封诸侯王,就是列侯也不置封邑,所以秦朝是单一的郡县制度。汉朝则不然,在实行郡县制的同时,又实行封国制度。封国包括王国和侯国,是两汉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制度,这项制度前后变化很大,兹分别叙述于下。
王国在楚汉战争中,刘邦为了换取各路重要将领的支持战胜项羽,曾封韩信等人为王。这样在西汉皇朝建立之初,被封的异姓王共有八人,即齐王韩信(后徙为楚王)、梁王彭越、淮南王英布、韩王信、赵王张耳、燕王臧荼(后更立卢绾)、衡山王吴芮(后改为长沙王)、闽粤王亡诸。王国的封地,多者一百多城,少者三四十县,总面积比朝廷直辖郡县还要多,而且各王都拥有兵众,对朝廷造成很大威胁。刘邦几乎用了他后半生大部时间和精力,才次第将他们加以翦除。刘邦去世以前,只剩一个长沙王国,后因王死无后而被废除。
在消灭异姓王的同时,刘邦鉴于亡秦孤立之败,各地统治不稳,又大封同姓子弟九人为王,《史记·汉兴以来诸侯年表序》云:自雁门、太原以东,至辽阳,为燕、代国;常山以南,太行左转,度河、济、阿、甄以东薄海,为齐、赵国;自陈以西,南至九疑,东带江、淮、穀、泗,薄会稽,为梁、楚、吴、淮南、长沙国。..汉独有三河、东郡、颍川、南阳,自江陵以西至蜀,北自云中至陇西,与内史凡十五郡,而公主列侯颇食邑其中。
封同姓王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对地方的统治,以拱卫朝廷,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同姓王的势力迅速发展,至文帝时,遂形成尾大不掉之势。贾谊评论当时形势,说好比是害了臃肿病,小腿肿得差不多像腰一样,指头肿得差不多像胳膊一样,身体转动都很困难。他提出“众建诸侯而少其力”的解决办法。文帝采纳其建议,分齐国为七国,淮南为三国。景帝时又采纳晁错的“削蕃”政策,先后削去楚之东海郡,吴之豫章、会稽郡,赵之河间郡以及胶西六县收归朝廷,遂爆发吴、楚、赵、胶东、胶西、济南、淄川七国之乱。叛乱平定后,反叛王国或被分或被削,王国政权收归朝廷,独立地位被取消。武帝时又采纳主父偃的建议,颁布推恩令:诸侯王除了以嫡长子继承王位外,可以推恩将自己的封地分给其他子弟,由皇帝制定封号,别属汉郡。这样,从王国中就不断分出许多小的侯国,而王国封地越来越小,加之汉法对王国的层层限制,势力也越来越弱,诸侯王实际成了只有爵位而无实权的封建贵族。
吴楚七国之乱以前,朝廷对于王国已有立法限制。例如:1.诸侯王不得窃用天子仪制:警跸、称制以及戴黄屋,均为天子仪制,诸侯王窃用,即为僭越违法。淮南王刘长就是因为窃用天子仪制坐罪,死在迁徙途中。
2.诸侯王置吏需依汉制:汉初立法规定,王国二千石官,均由朝廷代置;二千石以下官,始由王国自置。景帝以后又定制四百石以上官吏由朝廷任免。3.诸侯王无虎符不得擅自发兵。如《汉书·高五王传》:“王欲发兵,非有汉虎符验也。”
4.诸侯王不得在国内私自煮盐冶铸:山海之利,本属天子所有,故诸侯王不得在国内擅自煮铸。晁错所举吴王罪名,就是“即山铸钱,煮海为盐”。七国之乱平定后,“名山陂海,咸纳于汉”,朝廷更进一步从经济上限制诸侯王,不得专山海之利,否则处以死刑。
5.诸侯王不得擅爵人,赦死罪。
6.诸侯王不得收纳亡人,藏匿亡命。
7.诸侯王必须按时入朝:诸侯王定期朝见天子,如不按时入朝,即当死罪。汉初以十月为岁首,故汉初诸侯王入朝率以冬十月。武帝太初改历以后,以正月为岁首,诸侯王入朝改为正月,称为“春朝”,诸侯王必须亲行。春朝之外,尚有“秋请”,秋请则可使人代替。诸侯王在朝请时,对天子要有三种贡献:一种是献费,根据王国户口数而定,人岁六十三钱,制与郡同,是郡国从算赋中提交朝廷的人口税。一种是聘币,乃诸侯王私人对天子的贡礼,原为苍璧,价值不过数千,武帝改为以皮币荐璧,价值四十万。一种是酎金,酎金是一种助祭费,《汉金布令》曰:“诸侯各以民口数,率千口奉金四两奇,不满千口至五百口亦四两。”又诸侯王入朝,不得稽留京师,凡留长安不过二十日,过期即为非法。
8.诸侯王不得与外戚家私自交往。
9.诸侯王不得与其他诸王私自会晤。
10.诸侯王不得私自出境。
11.诸侯王不得对朝廷大臣私行赏赐。
另外,诸侯王私行不检,更要受到汉法的严厉制裁,或削地,或夺爵,甚至诛死。
吴楚七国之乱平定后,朝廷除直接剥夺诸侯王的政治权力与减省王国官属外,又作左官之律,设阿党、附益之法,进一步对诸侯王加以限制:1.左官律:关于左官律,史无详文,《汉书·诸侯王表序》注引应劭说:“人道尚右,今舍天子而仕诸侯,故谓之左官也。”又引服虔说:“仕于诸侯为左官,绝不得使仕于王侯(当作朝)也。”一说仕于朝廷为尊,仕于诸侯为卑,仕于诸侯者为左官;一说既仕于诸侯为左官,就不准再仕于朝廷。二说并不矛盾。大概在汉初,仕于王国远不如仕于朝廷为尊,而七国乱后,朝廷又定为律令,不许左官再仕于朝廷。如史书屡载王国人不得宿卫就是明证。不过自武帝后,王国势力日衰,不足为患,而左官律亦渐变成具文,并未严格执行。
2.阿党法:《汉书·高五王传》注引张宴曰:“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可见汉初即有阿党法,但由于当时诸侯王有除吏之权,阿附之势在所难免,故景帝以后又重申阿党之法,制为律令,以便加强对王国的控制。如果诸侯王有罪,而官属知情不举,即为阿党,要受朝廷的严厉制裁。而王国官吏执行汉法,亦奉命唯谨,宁严勿宽。
3.附益法:《汉书·诸侯王表序》颜师古注曰:“附益者,盖取孔子云‘求也为之聚敛而附益之’之义也。皆背正法而厚于私家也。”七国叛乱之首吴王刘濞的罪名即为煮盐铸钱,汉朝为从经济上限制诸侯王的努力,特设附益法,使各级官吏不敢背法厚私,为王聚敛。御史大夫张汤劾博士徐偃矫诏使胶东、鲁国煮盐铸铁,法至死,其“法”当即附益之法。此外,朝廷为便于监督王国,还允许各级官吏和王国臣民举奏诸侯王的不法行为。
东汉光武中兴,虽亦封诸侯王,但鉴于西汉王国叛乱,故对王国权势的限制尤严。当时王国封地很小,据《晋书·地理志》云,东海王疆以去就有礼,优以大封,才兼食鲁郡二十九县,其余称为宠锡者,也不过兼一郡而已。明帝时封国更明确以租税多少为准,而不以封地大小为准,也就是说,名为封国,已渐无封土之实了。
侯国秦统一中国后,对有封户而无治民之权的列侯,皆“以公赋税重赏赐之”①,即朝廷将封户的赋税赏给列侯。汉初列侯,大体继承秦制,所不同的是侯国有封户。《汉书·高惠高后孝文功臣表》云:(汉五年,刘邦)即皇帝位,八载而天下乃平,始论功而定封。讫十二年(公元前195 年),侯者百四十有三人。时大城名都民人散亡,户口可得而数裁什二三,是以大侯不过万家,小者五六百户。..逮文、景四五世间,流民既归,户口亦息,列侯大者至三四万户,小国自倍,富厚如之。
这就是说,封邑内蕃衍的户口,完全归于封侯所有,与秦朝大不相同。
刘邦封功臣为侯,目的也是拱卫朝廷,但这样一来,功臣列侯的势力也就逐渐膨胀起来,也与朝廷发生矛盾。
秦和汉初,朝廷有主爵中尉掌管列侯,景帝时更名主爵中尉为都尉,武帝时列侯更属大鸿胪掌管。凡列侯初封或就国,以及朝觐聘享,皆归大鸿胪管理。秦汉时列侯多居京师,由朝廷赐予第宅;其所食租税,则由其封地转输京师以供费用。功臣列侯留居京师,一方面可以加强朝廷力量,另方面也便于朝廷对列侯的控制。文帝以代王入承大统,鉴于列侯大臣权势太重,为防止其把持朝政,始有遣列侯就国之举。列侯居国,对于征发国人徭役和赋税,均有严格法律规定,既不得“过律”,更不得“擅兴”;否则,要受到免爵或削封的处分。列侯居国,还不得擅自逾越国界,如擅出国界,轻者免爵,重者坐刑。更不得与诸侯王私通,犯者轻则免爵,重则处死。此外,列侯尚有以匿死罪、铸白金、擅发卒为卫、买田宅不法、阑出入关、诅咒皇帝以及谋反等罪名或免或削甚至处死者①。列侯的所作所为,不仅受到郡守尉的监督,若有不法之举,即使庶民、奴婢,也有权告发。
朝廷在限制诸侯王势力的同时,也不断打击功臣列侯,例如武帝元鼎五年(公元前112 年),朝廷以列侯所献酎金不如法度,一次就削爵百六人②。削爵者多为功臣列侯,又加之功臣子孙后代骄奢淫逸,横行不法,所以“多陷法禁,殒命亡国”,至于孝武后元之年,就“靡有孑遗”了。刘邦之后,每代皇帝在位时期,都要封一批列侯,其中有以军功封者,有以儒显仕宦封者,有以宗室王子封者,有以外戚恩泽封者,在列侯不断涌现的同时,又有大批的列侯因各种原因而被削爵。总的看来,西汉侯国虽然很多,但列侯有封户不治民,没有政治权力,不为士民所尊,势与富室无异,最终是趋于没落。东汉遵循西汉旧制,列侯封户更少,管制更严,在地方上已处于无足轻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 散见《汉书·王子侯表》、《功臣表》。
② 《汉书·武帝纪》。
重的地位。西汉侯国有的相当于县,有的相当于乡,然皆独立为国。东汉除县侯以外,还有都乡侯、乡侯、都亭侯,亭侯各级,都乡侯以下皆不独立为国,仅计封户,地位更是每况愈下。
秦汉时期的政治制度,是以皇权为中心的官僚制度,是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从上述朝廷、郡县和封国的政体及其内部变化中,不难看出,所有置、废、增、修,无一不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换言之,无一不是为了加强皇权。封建专制主义是中央集权的一种形式,在秦汉时期就是这样。秦灭六国,鉴于周封爵裂土,一切权力收归朝廷,集权于皇帝,可谓政权的高度集中。秦朝灭亡的主要原因,虽然是由于对农民的残酷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但秦之速亡,却不能说与没有拱卫力量毫无关系。刘邦鉴于这个教训,大封同姓。封国在汉初曾起到稳定政局的作用,但不久却走向反面,成为朝廷的对抗力量。朝廷采取一系列措施,逐步解决了王国问题,但州郡牧守的权力却又接踵而起,并逐渐演变成汉末军阀封建割据的局面。历史表明,尽管封建统治者对巩固政权绞尽脑汁,投入大量气力,却没有哪一种制度能够确保朝廷权力的绝对集中和皇权的万无一失;只能是在比较完善的制度得到正常实施时,皇权才相对稳定,从而保障国家的统一局面。例如,秦汉的地方行政制度,无论是秦的单一郡县制,还是汉的郡国并行制,在大部分时间,地方政权机构中行政、军政和监察诸权是分立的,尤其是独立而直接受朝廷指挥的监察权,便于朝廷牢牢地控制地方行政机构和军队,从而对一个幅员辽阔的统一大国实行全面统治。
第十三章官吏的选用、考核及其他制度秦汉皇朝都有一支庞大的官吏队伍。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西汉官吏“吏员自佐史至丞相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实际上这还不一定是全部。这样多的官吏,最高统治者如何驾驭,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如果用人得当,吏治清明,就能巩固政权,也有利于封建国家的兴旺发达。如果用人不当,吏治败坏,不但影响到封建国家的发展,也必然会威胁到朝廷的统治地位。官吏的选用、考核,是国家政治中事关重大的问题,所以自古以来就不断积累这方面的经验。秦汉时期,无论选举、任用、考课、赏罚等都有一套相应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是秦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节选官制度“设官分职”。文武百官怎样产生,这就是官吏选拔问题,史书称为选举。春秋以前,官吏主要通过“世卿世禄”制度产生。战国时,“世卿世禄”制逐渐废除,官吏的选举发生了根本变化。秦在统一之前,“仕进之途,唯辟田与胜敌而已”①,而胜敌是其主要途径。秦统一后的官吏,也就多出于军功。到了汉代,朝廷为了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统治的需要,在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了一整套选举统治人才的选官制度。这套制度包括察举、皇帝征召、公府与州郡辟除、大臣举荐、考试、任子、纳资及其他多种方式,不限于一途,而且还可以交互使用。汉代统治者通过多种方式,的确选拔了不少人才,对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都起了一定的作用。汉代在我国封建社会中所以能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也和这个时期人才辈出有着密切关系。当然,由于时代和阶级局限,选官流弊也很多。
选官方式一:察举察举也就是选举,是一种由下向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这种制度秦汉以前就有,不过限于下级官吏而已。到秦朝,已经比较广泛地实行了由下而上的推举制度,如韩信“贫无行,不得推择为吏”②,《史记·范雎列传》所载:“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这里的任,当作保举讲。许多记载都说明秦比较普遍地实行了推举人才的制度。汉高帝刘邦称帝不久,就感到选拔统治人才的必要,十一年(公元前196 年)下诏求贤,对象是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并要求登记品行、仪表和年龄。惠帝、高后时,都曾诏举“孝弟力田”,使其为民表率。文帝二年(公元前178 年)、十五年(公元前165 年)分别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汉初著名的政论家晁错即是通过十五年这次诏举入朝为官的。到汉武帝时代,汉代察举遂成为一种比较完备的选官制度。
汉代察举的标准,大致不出四条,史称“四科取士”,《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汉官仪》说: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
四科取士大约起于西汉,下迄东汉未改。不过有时单举其中的一二科,或全举四科,均有诏令临时规定。察举的标准虽仅有四科,但察举的具体科目却很多,主要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文学(通常指经学)以及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兵法、阴阳灾异等临时规定的特殊科目。这些都是功名,有了功名,便可实授官职。现将察举主要科目分述如下:(1)孝廉。孝廉即孝子廉吏。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 年)“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①这是举孝廉的开始,本为举孝察廉二科,即举孝子和廉吏各一人。然而在后来的通常情况下,孝廉往往连称而混同为一科。武帝初① 《通典·选举典》。
② 《史记·淮阴侯列传》。
① 《汉书·武帝纪》。
次诏举孝廉并不顺利,原因是汉承秦法,举人失当者有罪,所以各郡国对察举孝廉并不积极,“或至阖郡而不荐一人”。所以武帝在元朔元年(公元前128 年)又下了一道严令郡国必须举人的诏书:“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自此以后,举孝廉也就形成制度并得以贯彻执行。这项察举孝廉的制度,为岁举,即郡国每年都要向朝廷推荐人才,从而孝廉一科也就成为入仕的正途,举孝廉也成了一种政治待遇和权力。当时各郡国人口多少不一,大郡人口多至五六十万,小郡人口只不过二十万,两者所举孝廉名额相同,事实上很不平均。名额的多少,不仅关系到郡国的被举者,同时也关系到举人的二千石郡国守相,因为孝廉既成入仕正途,举孝廉也就成了一种政治待遇和权力。名额不均,必然引起异议,所以至东汉和帝永元之际,又改以人口为标准,率二十万人岁举孝廉一人。不满二十万,二岁一人;不满十万,三岁一人。以后,和帝对于边郡少数民族杂居地区,又实行优宽政策,规定:“缘边郡口十万以上岁举孝廉一人;不满十万,二岁举一人;五万以下,三岁举一人。”限定期限和名额可以使察举孝廉有了制度的保证,但另一方面有时也不免滥竽充数。
文献关于汉代察举孝廉的史例很多,仅两《汉书》中可考见者就不下一百余人。从被举者的资历来看,大多为州郡属吏或通晓经书的儒生。从任用的情况来看,在中央的则以郎署为主,再迁为尚书、侍御史、侍中、中郎将等官;在地方则为令、长、丞,再迁为太守、刺史。可见孝廉一科,在汉代实乃清流之目,为官吏进身的正途。汉武帝以后,迄于东汉,一些所谓名公巨卿,有不少是孝廉出身,对汉代政治影响很大。
(2)茂材。茂材,西汉曰秀才,东汉时避光武帝刘秀讳改为茂材,或写作茂才,与孝廉同为两汉重要的察举科目。察举茂材亦始于汉武帝,据《汉书·武帝纪》载,元封五年(公元前106 年),“名臣文武欲尽,诏曰;‘..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异等,可为将相及使绝国者。’”这是举茂才的开始。其后,宣帝、元帝时均有察举茂才异等的诏令。这个时期所举的茂材多为现任官吏,而且是属于特举,与孝廉岁举的情况不同。据《后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目录》,东汉建武十二年(公元36 年)诏书:三公举茂才各一人,..光禄发举茂才四行各一人,..监察御史、司隶、州牧岁举茂才各一人。
此后,茂才也和孝廉一样变成了岁举。不过孝廉是属于郡举,而茂才则是州举,故茂才的数目较孝廉为少。据上引诏书,三公举三人,十三部刺史举十三人,总计不过十六人;再加上光禄、监察御史所举,亦不过二十人左右。
两汉茂才的出路,多为地方县令,而孝廉则多为郎官。东汉官制,县令是千石官,郎官最高不过六百石,可见茂才比孝廉任用为重。名额少,任用重,这是茂才与孝廉的不同之处,也是茂才比孝廉的可贵之处。汉代被察举为孝廉、茂才者,一般是先举孝廉,后举茂才,这也可见茂才比孝廉为高。(3)贤良方正与文学。举贤良方正始于文帝二年(公元前178 年),其后两汉诸帝大都颁布过察举贤良方正的诏令,守相均得依诏令规定察举。诏举贤良方正常连言能直言极谏者,其目的是广开直言之路。当时流行一种观点,认为灾异是上天对人间帝王的谴告,一旦上天降下灾异,皇帝就得下罪己诏,征求意见,以匡正过失。文帝二年的诏举,就是因为日蚀的缘故。所以汉代诏举贤良方正常在灾异之后。不过在汉代也有几次不言贤良方正而单举直言者。东汉安帝永初元年(公元107 年)、五年(公元111 年)两次诏举贤良方正,均曾连言“有道术之士”,建光元年(公元121 年)又诏令举“有道之士”。自此,“有道”也成了东汉察举的一科。
文学即指经学,亦始举于文帝,因与贤良相近,故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 年)的诏举贤良,在《汉书·晁错传》中就连称贤良文学。此后贤良文学的连称多见于史籍。察举文学正式见于皇帝诏令,则始于昭帝始元五年(公元前82 年),《汉书·昭帝纪》:“其令三辅、太常举贤良各二人,郡国文学高第各一人。”这里贤良与文学区分很明显。东汉灵帝置鸿都门文学,流品颇杂,为士林所非。《后汉书·蔡邕传》载蔡邕评论说:孝武之世,郡举孝廉,又有贤良、文学之选,于是名臣辈出,文武并兴。汉之得人,数路而已。夫书画辞赋,才之小者,匡国理政,未有其能。
可见鸿都门文学是专门培养书画辞赋的学校,与选拔治国人才的贤良、文学的察举是两回事,二者不可等同。
贤良、文学、有道之士,是汉代选拔官吏的重要科目和途径,一些宿儒名臣如晁错、董仲舒、公孙弘、严助等就是出于此科。但要指出的一点是不论贤良方正,或是文学、有道,都和孝廉、茂才不同,前者均为特举或特科,而后者则为岁举或常科。
(4)其他特科。贤良、文学等科目虽非岁举的特科,但在两汉是常见的。至于偶尔一举或数举的其他特科,尚有多种:明经。明经就是通晓经学。自汉武帝尊崇儒学,明经成为察举入仕的一途。在西汉,有些人或以明经为博士,或以明经为郎官,后均成为汉代名臣。韦贤、韦玄成父子以及张禹、翟方进等人更以明经先后历位丞相。当时邹鲁一带有句谚语:“遗子黄金满籝,不如教子一经。”①东汉章帝时限定郡国依人口贡举明经,元和二年(公元86 年)“令郡国上明经者,不满十口十万以上五人,万三人”②。后又有年龄规定:“本初元年(公元146 年)令郡国举明经,年五十以上,七十以下,诣太学。”③可见明经亦为察举一科。两汉取士,颇重经学,前举各科,多与经学有关,并不限于明经一科,此又特立一科,更说明经学在汉代政治上地位的重要。
明法。明法就是通晓法律。《汉书·元帝纪》载宣帝对元帝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意思是说汉朝治国的传统制度是儒法并用。故在选官时除重视儒生以外,也把明晓律令文法者作为察举的科目之一。两汉以明法被举者多出于司法部门的官吏。由于在断狱中显露了明习法令的才能,故得受举而升迁。如陈忠由廷尉正迁尚书④,郭躬由廷尉正迁廷尉⑤。尤异。汉代官吏治绩突出者称“尤异”,其中治绩最好者称“第一”。
察举尤异是从现任官吏中选拔人才使其担任更高级职务的一个科目,同时也是对忠于职守的官吏的一种鼓励。如西汉赵广汉任阳翟令,“以治行尤异,迁京辅都尉,守京兆尹”⑥。东汉童恢任不其令,“青州举尤异,迁丹阳太守”① 《汉书·韦贤传》。
② 《后汉书·章帝纪》。
③ 《后汉书·后帝纪》。
④ 《后汉书·陈宠传》。
⑤ 《初学记·十二职官部》引华峤《后汉书》。
⑥ 《汉书·赵广汉传》。
⑦。均由县令一跃而升至二千石大吏。
治剧。两汉郡县因治理难易而有剧、平之分。能治剧,即能治理老大难的郡县。汉代统治者为鼓励能治剧者,亦列为察举一科。如:何并,“举能治剧,为长陵令”①。袁安,“三府举安能理剧,拜楚郡太守”②。能治剧者,一般多任为县令或郡守。
勇猛知兵法。汉代察举勇猛知兵法,始于成帝。《汉书·成帝纪》载元延元年(公元前12 年)诏曰:“乃者,日蚀星陨,北边二十二郡,举勇猛知兵法者各一人。”这可以看作后世武举的先声。其后哀帝建平四年(公元前3 年)、元寿元年(公元前2 年)、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 年)以至东汉安帝、顺帝、桓帝、灵帝均有诏令察举。举勇猛知兵法多在两汉后期“灾变不息、盗贼众多”之时,可见主要是为了镇压农民起义,以维护封建统治的一项措施。
阴阳灾异。自董仲舒天人感应说流行以后,汉代君臣大都相信阴阳灾异与国家政治有密切关系。所以有时也要察举明阴阳灾异之士。例如《汉书·元帝纪》载初元三年(公元前46 年)诏曰:盖闻安民之道,本由阴阳。间者阴阳错谬,风雨不时。..丞相御史举天下明阴阳灾异者各三人。
又如东汉安帝永初二年(公元108 年)也下过类似诏书。诏举明习阴阳灾异之士,常在社会危机之时,这说明统治者在危机面前无能为力,所以求助迷信。
以上察举科目之外,还有一些临时的选官方式。如诏举可充博士位者,诏举能浚川疏河者,诏举太常,诏举大司马等。两汉时规模最大的一次诏举,是在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 年)王莽执政时,《汉书·平帝纪》载其事云:征天下通知逸经、古记、天文、历算、锺律、小学、史篇、方术、《本草》及以《五经》、《论语》、《孝经》、《尔雅》教授者,在所为驾一封轺传,遣诣京师,至者数千人。
这是一次内容广泛、规模宏大的察举,与王莽收拢人心密切相关。但人数过多、靡费太甚,并非当时财力所能及,故东汉以后不再举行。
上述察举诸科,实际上分为岁举和特举,岁举是常制,特举由诏令临时规定,二者都是由下向上推选人才的制度。
选官方式二:征辟征辟是一种自上而下选拔官吏的制度,主要有皇帝征聘与公府、州郡辟除两种方式。
(1)皇帝征聘。皇帝征聘是采取特征与聘召的方式,选拔某些有名望的品学兼优的人士,或备顾问,或委任政事。征聘之方,由来已久,如秦孝公公开下令求贤即属征聘性质。秦始皇时叔孙通以文学征①,王次仲以变仓颉旧⑦ 《后汉书·童恢传》。
① 《汉书·何并传》。
② 《后汉书·袁安传》。
① 《史记·叔孙通列传》。
文为隶书征②,亦皆属征召性质。到了汉代,如上述汉高帝十一年(公元前196 年)求贤诏,也是继承了这一方式。以后自西汉武帝以至东汉,相沿成例。对于德高望重的老年学者,且特予优待。如武帝即位之初,即“使使者束帛加璧,安车以蒲裹轮,驾驷迎申公”③,可谓开了汉代安车蒲轮以迎贤士的先例。汉代这种例子很多,皆为朝廷特征。凡受朝廷特征之士自然要有许多特殊优待。而一般被征用之士赴朝廷就职,皆须自备车马费用。有时也特诏令县次传舍供给酒食,并及从者,沿途地方官须迎送招待。
皇帝征聘,为汉代最尊荣的仕途,征君去就自由,朝廷虽可督促,如坚不应命,亦不能强制;且于既征之后,地位也不同于一般臣僚,大都待以宾礼。如《后汉书·严光传》载严光的情况说:(严光)少有高名,与光武同游学。及光武即位,乃变名姓,隐身不见。帝思其贤,乃令以物色访之。后齐国上言:有一男子披羊裘钓泽中。帝疑其光,乃备安车玄纁,遣使聘之,三反而后至。舍于北军,给床褥,太官朝夕进膳。..除为谏议大夫,不屈,乃耕于富春山。..复特征不至,年八十,终于家。
严光可谓开了东汉士人隐逸拒征之风,其后征君多仿效严光,如法真、董扶、杨厚、黄琼等,或三征,或四征,不是称疾不就,就是连年不应。辞征愈力,名声愈大,则朝廷愈征。征聘原意,不外是为国家搜罗遗才,有助于政教;但其末流,上则以此沽求贤之名,下则以此钓清高之誉,朝野上下,率以鸣高,不仅流于形式,甚至成为许多人博取高官厚禄的资本。
(2)公府与州郡辟除。辟除是高级官员任用属吏的一种制度。汉代辟除官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三公府辟除,试用之后,由公府高第或由公卿荐举与察举,可出补朝廷官或外长州郡,故公府掾属官位虽低,却易于显达。一种是州郡辟除,由州郡佐吏,因资历、功劳,或试用之后,以有才能被荐举或被察举,亦可升任朝廷官吏或任地方长吏。
公府辟除。两汉公府自丞相(司徒)、御史大夫(司空)、太尉(司马)、大将军以至诸卿如光禄勋、太常等,皆可自辟掾属。有时皇帝也敕令公府辟召。安帝舅大鸿胪耿宝曾向太尉杨震推荐中常侍李闰之兄,杨震拒绝不辟。耿宝亲造太尉府,说李常侍为朝廷所重,令太尉辟除其兄是皇帝的意思。杨震却说没有皇帝敕书,竟拒绝未辟。公府辟除,就权力而论,以西汉丞相最大,如汉武帝时,丞相除有权置吏外,还可大开客馆以招贤士。但就辟除之风来说,东汉较西汉为盛,史书辟除事例,多出于东汉时期。公府既辟之后,除主官可直接向朝廷推荐之外,又得依诏令所定科目察举。所以公府辟除,实为汉代(特别是东汉)选官入仕的重要途径。
州郡辟除。西汉武帝时设立十三部州,州刺史纯为监察官,以六条巡察郡国,用人权限很小,法令仅规定:“得择所部二千石卒史与从事”①而已。西汉末,刺史逐渐干预地方行政,组织扩大,掾属亦随之增多。至东汉,刺史既成为地方高级行政长官,州之掾史均由其自行辟除,用人权限自然大增。郡守辟除掾属,西汉时就已成为通制,甚至诸曹设置,太守亦可酌加变更。至于自除诸曹掾史,更是多见。如琅玡太守朱博,到任后就罢斥了一大批称② 《水经·漯水注》。
③ 《汉书·儒林传》。
① 《汉书·王尊传》注引《汉仪注》。
病怠职掾史。州郡辟除,实为汉代选官的又一条重要途径。在州郡辟除的掾史中,不少人成了朝廷或郡国大吏。如西汉王尊为太守辟除书佐,后官至京兆尹,治绩颇著,为吏民所赞。又如东汉陈蕃,为州辟除别驾,后历官至太尉。
公府与州郡既有自行选官之权,而被辟除的属吏又不为朝廷命官,故去留亦可以自便。如不应辟,也不能加以强迫;否则,要受到舆论的非议。尤其是州郡辟召是当时比较自由的仕宦途径,而且既辟除之后,主官即当加以重用;否则,气节志行之士就要辞去。另一方面,公卿牧守既可自行辟除,他们为了发展个人势力,皆争相以此笼络士人;而士人为了做官,也不得不依托权门。这样便发展成为一种私恩的结合。西汉时被辟除者犹为国家官吏,到东汉则实际上成了主官的私属。于是朝廷集权力量遭到分割,地方割据势力得到发展,东汉末年四分五裂的局面,与用人之权转移到私人手中有很大关系。
选官方式三:考试两汉的察举与考试是相辅而行、相互为用的。察举加考试,这是汉代选官制度中的两个重要步骤。察举之后,是否选得其人,还需要经过考试,而后始能量才录用。因此,无论是郡国岁举的孝廉,还是诏令特举的贤良、文学,到朝廷之后,均须考试。另外,公府与州郡辟除之士、三署郎官以及博士弟子,也要依诏令规定进行考试。考试的内容,诸生试经学,文吏试章奏。考试的方法,有对策和射策二种。所谓对策就是命题考试,所谓射策就是抽签考试。对策多用于考试举士,射策多用于考试博士弟子。
(1)皇帝策试。凡属诏令特举之士,皇帝往往亲加策试,如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 年)诏举的贤良能直言极谏者,文帝就亲自进行策试。至武帝时,则“受策察问,咸以书对”,当时称为对策,皇帝亲览其策,而第其高下。元光五年(公元前130 年)公孙弘被举为贤良,当时参与对策者百余人,太常奏弘第居下,而武帝却欣赏其对,擢为第一,由是公孙弘平步青云,官至丞相,爵封列侯。被举者的对策,如引起皇帝的特别注意,有的甚至还要反复进行二三次,如董仲舒以贤良对策,武帝览而异之,遂至两策三策,对毕,任为江都相。两汉的察举诏令中,常有“朕将亲览”之句,这表示皇帝对于举贤和选官的重视。对策的地点,或在太常寺,或在公车,或在白虎殿,均为临时指定。
(2)公府考试。郡国岁举的孝廉、茂才,到京以后,也要依其科目与被举人的学艺,由公府分别加以考试。孝廉的考试内容,据《后汉书·左雄传》说,“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公府辟召之士,西汉至东汉初,通常由公府主官负责荐举,或依诏令所定科目,选出高第以贡朝廷。但东汉中叶以后,由于公府辟召不慎,过限未除,清浊混淆,良莠不齐。左雄为尚书令,为革除其弊,乃奏请举吏皆先试之公府,又复试之于端门。左雄所创立的这一复试制度,虽遭顽固派反对,但基本固定下来。这对于防止营私舞弊、择优选拔人才方面,仍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
(3)博士弟子课试。自武帝立五经博士,置博士弟子员,设科射策,劝以官禄,博士弟子通过考试而补吏,遂成为定制。《汉书·儒林传》记博士弟子通过考试而补吏的情况说:一岁皆辄课,能通一艺以上,补文学掌故缺;其高第可以为郎中,太常籍奏。即有秀才异等,辄以名闻。..岁课甲科四十人为郎中,乙科二十人,为太子舍人,丙科四十人补文学掌故云。
武帝时设甲乙二科,宣帝时又增加丙科。甲乙丙三科依次分难易,射策者量力取策。一般说来,甲科是热门科,中后可除为郎,诸如何武、萧望之、翟方进等汉代名臣,均以射策甲科为郎。岁课以外,统治机构如果等待用人,也可临时择优充任。东汉沿甲乙科射策之制,但随着弟子员数的剧增和除吏名额的限制,自和帝起便发生了策试中的争讼。永元十四年(公元102 年)规定五经各取上第六人,顺帝阳嘉元年(公元132 年)又增甲乙科员各十人。但仍不能解决问题,灵帝时竟有人篡改兰台漆书经字以合私文,于是熹平中诏蔡邕刻石经为准。东汉后期,由于吏治败坏,请托公行,博士弟子的课试也流于形式,名存而实亡。
遵照博士弟子课试制度,两汉对郡国贡举的明经也采取甲乙射策之科进行课试。除以上固定的考试制度,尚有一些根据临时需要而进行的考试,即通过对现任官吏的考试而迁任高职。
选官方式四:任子任即保任之意。任子是高级官吏可以保任其子弟为官。秦朝是否有任子制史无名文,不过云梦秦简中有关于“葆子”的记载,葆子犯罪后不同于其他罪犯,享有一定的特权,有人疑此种“葆子”即为“任子”。西汉初年,随着功臣、高级官吏子弟的逐渐长大,大概从文帝起,任子就成了一种通制。据《汉书·哀帝纪》注引应劭曰:任子令者,《汉仪注》吏二千石以上,视事满三年,得任同产若子一人为郎。
任子数量规定一人,但事实上保任二人、三人乃至多人者,在两汉是常见的事。任子一般是保任为郎,但也不尽为郎,如汲黯为太子洗马,冯野王为太子中庶子,董贤为太子舍人,萧育为太子庶子,史丹九男皆任为侍中诸曹①,伏堪任为博士弟子②等,均为父任,但官职各异,不过级秩都与郎官大体相似。又任子制虽名为任子,但实际又不限于子,所谓“得任同产若子”之同产,即指同产兄弟,故史书中不仅有以父任者,且又有以兄任者,如爱盎、杨恽、霍光等人均以兄任为郎。东汉时又推及祖孙,如黄琼为司徒,其孙黄琬即以公孙祥为童子郎③。除此之外,还有“以族父任”,“以宗家任”,乃至以姊任者。
两汉时期,任子制日益发展,东汉时尤盛,无论保任者还是保任的对象都在不断扩大,皇帝唯其所好,诏令特除,任子制也就没有什么严格界线。这种“不以德选”、完全由父兄荫庇而得官的制度,虽说其任之人未必都是平庸之辈,但德才兼备者绝少,弊病很大,对朝廷统治本身来说是不利的,所以某些有眼光的思想政治家,如武帝时董仲舒、宣帝时王吉,当时就提出了批评。但官吏阶层的利益是难于触动的。哀帝时曾一度废除任子令,不久① 均见《汉书》本传。
② 《后汉书·伏湛传》。
③ 《后汉书、黄琬传》。
即又恢复。这一制度到东汉时更为盛行,一是败坏了当时的吏治,二是对东汉以后世官世族制的形成也起了促进作用。
选官方式五:纳赀和卖官纳资和卖官也是汉代选官入仕的一条途径。秦及汉初有卖爵的记载,据《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四年(公元前243 年),“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又据《汉书·食货志》所载,文帝时“令民入粟于边,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各以多少级数为差”。卖爵还不是卖官,但已经是纳资卖官的先声。武帝时期,由于连年战争,财政困难,朝廷一方面大卖武功爵,一方面又采取入物补官的临时应急措施,即所谓纳资授官。当时有以入谷补官者,有以入钱赏官者,有以入羊为郎者,有以入财补郎者等等。纳资授官,从本质上来说与卖官没有区别。但西汉时期选官尚未过滥,武帝时虽有许多纳资授官者,但并不为世人所重。
东汉前期,由于朝廷重视吏治,提倡气节,公开卖官的事例尚不多见。
后期吏治败坏,朝廷开始公开卖官,据《后汉书·桓帝纪》记载,桓帝延熹四年(公元161 年)开始公开计金卖官,“占卖关内侯、虎贲、羽林、缇骑、营士、五大夫,钱各有差。”至灵帝时,更扩大卖官规模,并设立卖官专署,据《后汉书·灵帝纪》记载:(光和元年)初开西邸卖官,自关内侯、虎贲、羽林入钱各有差。又私令左右卖公卿,公千万,卿五百万。
又同篇注引《山阳公载记》云:时卖官二千石二千万,四百石四百万,其以德次应选者半之,或三分之一,于西园立库贮之。
就是说,“以德次应选者”也要出钱买官。当时灵帝打算拜羊续为太尉,羊续举起缊袍说,“臣之所资,唯斯而已。”灵帝听了很不高兴,竟未拜除太尉。当任职者,均须去西园办理交钱手续,或有人因钱不足,竟至自杀。灵帝时正常的选官制度已经破坏殆尽,卖官、买官已成风气,吏治败坏如此,东汉焉得不亡。
选官的其他方式汉代还有几种选官方法,虽非常制,但对当时以及后代均有一定影响。
(1)上书拜官。这是皇帝征召、毛遂自荐、审查录用三者结合的一种选官方式。武帝时上书自荐者曾达千人之多,武帝亲自审阅奏牍,不厌其烦,从中选拔了不少人才。诸如东方朔、主父偃、终军等汉代名臣都是通过上书言事而做官的。
(2)以材力为官。《汉书·地理志》说:“汉兴,六郡良家子选给羽林、期门,以材力为官,名将多出焉。”其中如李广、赵充国、傅介子、甘延寿等人都是汉代名将,对抗击匈奴、安定西域作出了很大贡献。
(3)以方伎为官。凡有一技之长,皆可为官。如文帝时卫绾以戏车、邓通以濯船,均拜为郎。景帝时周仁以医术,拜为太子舍人。武帝时,更是博开艺能之路,通一技之士,均量才任用。
选官法规1.负责选举的主管机关。由于两汉官制多有变化,所以负责选举的主管机关前后也有变化。在地方是刺史、守相负责。在朝廷,西汉时期,三公中的丞相、九卿中的太常、光禄,均为负责选举的机构;丞相司直、司隶校尉与州刺史均为监察选举虚实的主官。西汉后期,尚书逐渐参掌选举;东汉以降,尚书权力更大。郎官与博士弟子的选考虽仍旧太常与光禄,但最后铨选权均总归尚书。郡国选举,初犹委任三府,其后亦转归尚书。后世吏部尚书所以在六部之中权力最大,地位最高,就是因为掌握了铨选官吏的人事大权;而其渊源,实始于东汉。
2.选举人的身份和责任。选举人的身份,包括职位和资历,是选举人得以有选举权的条件。职位和资历不够条件,就不得参加选举。一般说来,汉代享有选举权者均为二千石以上的长吏。汉法,郡国守相视事满一岁者始有察举的资格。东汉顺帝时始令郡国守相不满岁亦可察举。选举人的责任,自秦以来就有法律上的严格规定,即《史记·范雎列传》所谓“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汉承秦制,选任得人与否,选举者和被选举者要负连带责任,功罪赏罚相同。东汉初年,为了纠正选举不实,曾一再颁布诏书,申明举非其人,并正举主之罪。两汉因举非其人而坐罪者为数不少,或贬秩、或左迁,或削职,或被刑。反之,如果选举得人,举者要受到嘉奖。
3.被选举人的条件。汉代对于被选举人的条件也有法律规定。如上述所引“四科取士”即是其德才方面的标准和条件。另外在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下,还有许多不同的具体规定,包括家庭出身、秩位、年龄、资历、体格等等。如高后、孝惠之时规定,商人子孙不得为吏①,桓帝之时,“臧吏子孙,不得察举”②。这是家庭出身的限制。宣帝时诏令,吏六百石以上勿得举为廉吏③,这是秩位上的限制。安帝时诏令,三署郎视事三岁以上皆得察举①;顺帝时诏令,秩满百石十岁以上乃得参选②,这是资历的限制。东汉又规定有金痍痼疾者不得举为博士③,这是身体条件的限制。这些具体条件的规定既非常制,也非一成不变的教条,有时因某种政策的改变或特殊的关系,也可酌情作必要调整。如武帝时由于财政的需要,起用盐铁商为官,就打破了汉初商人不得为官的规定。
① 《史记·平准书》。
② 《后汉书·桓帝纪》。
③ 《汉书·宣帝纪》。
① 《后汉书·安帝纪》。
② 《后汉书·顺帝纪》。
③ 《后汉书·朱浮传》注引《汉官仪》。
第二节任用制度秦汉任用官吏制度和选官制度一样,都是封建官吏制度下的产物。随着官吏制度的出现,秦汉时期任用官吏制度已经独立成为一种人事制度。秦汉时期官吏的任用称之为拜,或称之为除。拜除之权,特别是高级官吏的拜除权是属于皇帝的。这从秦始皇以前就已经开始,如秦昭王拜范雎为客卿,后又拜为丞相。又如秦始皇时拜李斯为长史,拜蒙恬为内史等,均史有明文。汉代,地方官吏秩过百石者皆由朝廷任命,实即皇帝任命,故有所谓“命卿”之称。事实上由于官吏越来越多,皇帝不可能一一亲自拜除,而不得不假他人之手,所以汉代上自丞相,下至九卿,皆有拜除之权。先是二百石至四百石由丞相调除,六百石以上由尚书调拜迁,都是由皇帝最后决定。以后,则二千石的地方官选任也归三府,三公府所属东曹即主二千石长吏迁除。
任用方式1.真和守。真即真除实授,一般不用这个“真”字,只是在与守相对时才用。守为试署性质,一般是试守一岁,即试用期一年,称职者即可为真。试守期间如不称职,则或他调、左转或罢归原职。两汉时,无论文官或武官,朝官或地方官,均有试守之制。但也有因受到皇帝的宠幸,不经过试用期,初拜即为真者,那是对制度的破坏,并非常规。一般来说,京辅主官,尤其是京兆尹比较难当,不但要经过试守,而且称真之后也鲜有长任者。《汉书·张敞传》说:郡国二千石以高第入守,及为真,久者不过三二年,近者数月一岁,毁伤失名,以罪过罢。
宣帝时,颍川太守黄霸以治绩天下第一入守京兆尹,仅守数月,连试用期都不满,就因不称职罢归颍川。可见任京兆尹之不易。另外,守又有兼、摄之意。有既已居官,又有守职,或复再行他事者,如王尊“为谏大夫,守京辅都尉,行京兆尹事”①。这里的所谓守即为兼官性质。
2.假。假为摄事之意,非真假之假,如项羽为假上将军、王莽称假皇帝,言摄最为明显。《陔余丛考》卷二六说:“秦汉时官吏摄事者皆曰假,盖言借也。”秦汉时以假任者甚多,如始皇十六年(公元前231 年)有南阳假守腾②,汉高帝二年(公元前205 年)拜曹参为假左丞相①,东汉明帝永平十六年(公元73 年)以班超为假司马②等等。上至丞相,下至军侯丞,均有以假为称者,皆为摄事之官。
3.平。平是平决的意思,《后汉书·梁冀传》注云:“平,谓平议也。”汉代之平,多用之于廷尉和尚书。其用于尚书者,皆以本官而平决尚书事。如于定国“为光禄大夫平尚书事”③。梁冀为大将军,“十日一入平尚书事”① 《汉书·王尊传》。
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 《汉书·曹参传》。
② 《后汉书·班超传》。
③ 《汉书·于定国传》。
④。平在这里可谓一种职权,在职官吏能够得到平尚书事的职权,当然是得到了朝廷的重用。朝廷以平的方式任用在职官吏,不用更动受任用者的原职,权力可以随时放出,随时收回,比较方便。
4.领。领为兼领之意,即已有主官主职,又领他官他职而不居其位者,则谓之领。西汉如桑弘羊为治粟都尉领大农⑤,钟元为尚书令领廷尉⑥;东汉如王丹领左冯翊⑦,盖勋领汉阳太守⑧等。从东汉情况看,领又有暂守之意。领或以领护、领校为称,如冯参为谏大夫领护左冯翊都水⑨,袁樊领校巴郡太守⑩,亦均为暂时署守之意。在领的任用方式中,汉史上引人注目者是“领尚书事”。武帝以后,以大司马大将军、车骑将军、卫将军、左将军、前将军、光禄大夫等官而领尚书事者颇多。此种领尚书事,往往即代理皇帝职务,如霍光以大司马大将军领尚书事,“政事壹决于光”。可见领尚书事者权力之重。
5.视。一般居官治事为视事。但视在汉代则为任用官吏的一种方式。视,与平、领近似,也有兼官的意思。如《汉书·薛宣传》载薛宣“复爵高阳侯,加宠特进,位次师安昌侯,给事中,视尚书事”。即为兼职之意。不过,视尚书事并不多见,与平、领均为不定的名称。
6.录。录的名称始于东汉,仅限于尚书事。录有参决、总领之意,《后汉书·殇帝纪》云:“参录尚书事,百官总已以听。”东汉的录尚书事,其权位较西汉为重。西汉时中朝官多可平、领尚书事,东汉则渐以太傅、太尉兼任此职,并逐渐单用录名。录尚书事最初也只是兼官性质,以后则渐变为一种实职官。
7.兼。兼是以本官而兼任其他官职。早在秦武王时,即有兼官之制。两汉兼官,或以武官兼文官,如将军兼水衡都尉;或以文官兼武官,如司空兼车骑将军;也有以文官兼文官者,如以此县令而兼彼县令。兼官对于官吏任用来说,多了一层职权。但以武兼文或以文兼武,容易破坏行政系统,或造成权力过重,或顾此失彼,故秦汉很少实行兼官制度。
8.行。行是官缺未补,暂由他官摄行之意。两汉时,有以低级官吏摄行高一级官吏职务者,如司直行大司徒事,卫尉行太尉事;有以同级官吏互相摄行者,如少府行大鸿胪事;有以高级官吏摄行低级官吏之事者,如廷尉行丞相长史事;有以文官行武官事者或武官行文官事者。摄行制度较为普遍,这是在遇有官缺,而一时无适当人选补缺时所采取的一种临时任用方式。9.督。督是由朝廷派员监督地方的任用方式。督多为军事上的需要而设,并且属于一种临时差遣性质。如豫章“寇’起,朝廷“遣谒者马睦督荆州刺史刘度击之。”①汉以后,有所谓都督、督军、总督等名称,其制盖渊源于此。10.待诏。待诏即等待皇帝诏命的意思,类似一种候补官员。秦时已有待④ 《后汉书·梁冀传》。
⑤ 《汉书·食货志》。
⑥ 《汉书·何并传》。
⑦ 《后汉书·王丹传》。
⑧ 《后汉书·盖勋传》。
⑨ 《汉书·冯参传》。
⑩ 《隶释·巴郡太守樊敏碑》。
① 《后汉书·度尚传》。
诏之制,叔孙通即为“待诏博士”。汉承秦制,待诏多出于上书求试,或出于皇帝的征召,是当时一种特殊的仕途。在没有正式委任官职以前,由皇帝临时指定待诏官署,等待诏命,故曰待诏。待诏的地点并不固定,一般多待诏于公车署,称为公车待诏;比较受朝廷优待者,则待诏于金马门或宦者署;个别特受优待者,甚至待诏于宫殿之中。凡待诏人员大都有所专长,或善医,或善琴,或怀治国之术。因待诏非实职,故无正式俸禄,但有一定生活补贴。据《汉书·东方朔传》所载,公车待诏的补贴为“一囊粟、钱二百四十”,待遇是比较低的。金马门和殿内待诏的待遇要高一些。因待诏地点不同,故待遇也有差异。这种以待诏方式对待人才的措施,对于朝廷广罗英才起了很大作用。尤其在西汉,许多能人奇士都出于待诏之中。
11.加官和散官。在《朝廷、郡县和封国》一章中,对于加官和散官已经作为官职进行了叙述,但加官和散官作为官吏的任用方式,还有必要再加说明。加官为本职外的一种虚衔,虽为虚衔,但由于一旦加官之后便可出入宫禁,侍从皇帝左右,权力很大。另外特进、奉朝请等也属加官性质,有此加衔,虽免官或退休之后,仍可参与朝廷大政。加官从人事任用上来说无疑是给予官吏本职以外的特殊权力。散官为无印绶、不治事之官,虽不治事,但或侍从传达,或议论参谋,可起拾遗补缺,匡正过失之功。其在朝廷者如大夫、博士、议郎等,多参与国家大政谋议与朝廷宗庙礼仪;其在地方者如祭酒、从掾位、从史位、待事掾、待事史等,或为地方主吏辅佐,或可调剂地方官吏余缺。散官从人事任用上来说是授予官吏闲职,使其摆脱繁杂政务,以发挥其才智和作用。加官和散官的任用方式都属一种灵活的用人方式,两汉许多脱颖而出的名臣就是出自加官和散官。当然,关系到国家兴衰的用人问题的关键,主要不在于任用方式,而在于任人唯贤。
任用法规1.关于王国官、地方官的任用。自西汉初年起,朝廷为了从政治上削弱诸侯王国,对王国官吏的任用便常常采取限制与裁抑的政策,凡是二千石官,都要由汉朝廷任命。吴楚七国乱后,王国官吏一律由朝廷代置,诸侯王无权过问。武帝时又作左官律,设附益法,以限制诸侯王网罗人才,防止他们从事非法活动。依据这些政策的精神,汉朝廷在任用王国官吏时颇多限制。如龚胜“以王国人不得宿卫补吏”①。彭宣任廷尉,“以王国人出为太原太守”;后任左将军,“有司数奏言诸侯国人不得宿卫,将军不宜典兵马,处大位”②。由于王国与朝廷的对立,故朝廷任用王国人特别谨慎,并加以限制。
对于地方官的任用,主要是对籍贯的限制。武帝以前尚没有这种限制,武帝中叶以后,地方长官明显地要回避本籍,虽无明令规定,事实上则是不用本籍人。刺史不用本州人;守相不用本郡人;县令长、丞尉不但不用本县人,且不用本郡人。不过西汉时司隶校尉、京兆尹、长安令、丞尉不在此限。郡县之属官佐吏除三辅外,则一律用本籍人,用外籍人即为破例。还有,郡督邮用本郡人,而不用所督诸县之人;州之部郡从事亦用本州人,而不用所部之郡人。东汉时,对地方长官的籍贯限制更严,京畿也不例外,一律不用① 《汉书·龚胜传》。
② 《汉书·彭宣传》。
本籍人。甚至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即两州人士有婚姻者,则其家人不得交互为官;甲州有人在乙州做官者,则乙州人不得在甲州做官。此种限制以后又发展为“三互法”:甲州人在乙州为官,同时乙州人在丙州为官,则丙州人不但不能到乙州为官,也不能到甲州为官;三州婚姻之家也是如此。例如史弼是陈留考城人,其妻是山阳巨野人,朝廷任他为山阳太守,他以三互法为由,转拜为平原相。
限制地方官籍贯的目的是防止地方官相互勾结庇护,以加强朝廷对地方的控制。但由于限制过严,禁忌繁密,致使选用困难,所以有的地方官久缺不补。东汉这种对地方官任用的限制,目的与西汉对王国官的限制相同,但由于历史条件不同,西汉是成功的,而东汉则是失败的。东汉后期尾大不掉之势已经形成,虽有严密的限制,也无法改变地方割据的局面。
2.关于宗室、外戚、宦官的任用。由于宗室、外戚、宦官和皇帝的关系特殊,往往对政权有很大影响。皇帝为了防止大权旁落,对于这三种人,在任用方面有时也有意识地加以适当限制。例如刘歆“为河内太守,以宗室不宜典三河,徙守五原”①。汉代称河东、河内、河南三郡为三河。三河为天下重地,为防止宗室觊觎帝位,故规定“宗室不宜典三河”。这是对宗室的限制。《汉书·冯野王传》载有司奏云:“王舅不宜备九卿。”《后汉书·明帝纪》载建武制度曰:“后宫之家不得封侯与政。”这是对外戚的限制。《后汉书·冯绲传》载:“旧典,中官子弟不得为牧人职。”又《杨秉传》载:“旧典,中臣子弟不居位秉势。”这是对宦官的限制。两汉虽然对以上三种人的任用作出了一些法规上的限制,但法规并不能贯彻到底,又由于他们始终麇集于皇帝周围,皇帝和他们无法脱离关系,防此失彼,防不胜防。故宗室权落,外戚兴起;外戚势衰,而宦官又盛。这是君主专制制度本身无法克服的弊病。
3.关于财产、职业、身份、学历、年龄等方面的规定。秦朝即把财产作为择吏的一个条件,名将韩信少时不能为吏,就是由于家贫。西汉初年,有关于资算得官的规定。资算,就是按照财产多少交纳算赋,即财产税。汉代家资每万钱,算赋一百二十文,为一算。据《汉书·景帝纪》载,景帝后元二年(公元前142 年)以前,“算十以上乃得官”;后元二年以后,“算四得官”。每算计家财万钱,算四为四万钱,算十为十万钱。十万家资,便是中产之家,即中等地主;四万家资,也不失为小地主。无论算十得官还是算四得官,都说明汉初只有地主阶级才能做官。西汉时张释之、司马相如均以訾(资)为郎,即是靠资算得官。直到东汉安帝时,王溥“家贫不得仕”②,做官仍有财产方面的限制。
职业方面,主要是对商贾做官的限制。汉初从高帝起,法令即禁止商人入仕。武帝时起用盐铁商主持铁盐专卖,禁商为吏的法令一度松弛。但到哀帝时又重申了“贾人不得为吏”①。又武帝时的“巫蛊之祸”以后,朝廷对巫家为吏也有所限制。
在身份方面,秦律明确规定,不得任“废官”为吏,不许任罪犯为佐、史等。汉代沿袭这类规定,对臧吏及其子孙做官都有严格限制,而且犯法者① 《汉书·刘歆传》。
② 王嘉:《拾遗记》。
① 《汉书·哀帝纪》。
的亲属也不得在宫中任职。又文帝时,曾有禁止赘婿为吏的规定。这些,都是对于官吏任用中身份方面的限制。
学历和年龄方面,在不同时期和不同情况下也有许多具体限制。学历方面,如汉初萧何草律曰:“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②武帝时博士弟子“能通一艺以上”方可补吏。又两汉四科取士之一为“学通行修,经中博士”。都是对学历的要求。年龄方面,秦代规定,新傅籍的青年人不可担任官府的佐史,只许任用壮年以上的人③。又如西汉武帝时,博士弟子限年十八以上;东汉质帝时,明经、博士限年五十以上④。这些都是关于年龄方面的限制。
4.关于官吏的任用期限。一般说来,秦汉官吏的任用在时间上没有限制。有的任职时间较长,有的任职时间很短。时间长者或达二三十年,时间短者仅数月而罢。没有任用期的限制,更非终身制。在职官吏按照当时的规定接受督察和考课,治绩好者继续保持原职或向上升迁,治绩恶劣或有过失者则降职或罢官。在秦汉时期的官场中,政治人物出出进进,或起家而为二千石,或由卿相而一朝变为布衣,宦海沉浮,司空见惯。当时的官吏都非常了解并比较适应这种入仕情况,所以大体都是能上能下,一旦罢官为民,或隐居不仕,或重操旧业,并不以罢官为意,而当时的社会观念也习以为常,并不大惊小怪。官吏的任职既然没有时间保障和终身保障想继续任职就得称职,要想高升就得做出成绩,这就会促使官吏在其任职期间奋发努力。秦汉官吏的任用虽无期限,但从两汉情况看,朝廷多重久任之制。官吏久任,固然有一定好处,因为熟悉情况,便于治理;但弊多于利,任职过久,主官与属官容易结成私恩关系,地方官与地方势力容易勾结起来,形成盘根错节的关系网,他们垄断政权,构成和朝廷对抗的力量。汉末割据纷争的局势,与此有很大关系。
② 《汉书·艺文志》。
③ 《睡虎地秦墓竹简·内史杂》。
④ 《后汉书·质帝纪》。
第三节考核制度《韩非子·外储说》右下说:“明主治吏不治民。”这是治国经验的历史总结。只要把官吏治好,民的问题就好办;治不好官吏,国家绝不会兴旺发达。所谓“治吏”,关键在于考核严明以及赏罚公平。秦汉时期,对于“治吏”比较重视,主要是通过上计来考察官吏。
上计与考课战国时各国所推行的上计与考课,就是对官吏的考核制度。这种考核制度在秦汉渐趋完备。秦的上计,一年一次。上计不仅要将地方上各方面的情况登记造册,而且还要将有关物品一并送上,在史书中称之为“与计偕”,即与上计簿使偕同前往。汉代的上计考课,大体上承袭秦制。每年年终由郡国上计吏携带计簿(书面汇报)到京师上计(汇报),这叫常课。三年一考察治状,叫大课。汉代的考课制度,大体说来,有两个系统。一是公卿守相或各部门主官各课其掾属,这是上下级系统。如公府掾属、诸卿属官、守相掾史,均须依其职务由主官加以考核,按其能力高低和功劳大小,作为迁降赏罚的依据。至于无具体职务的散官,则另立条格,加以考核或考试,光禄勋岁以四行科第郎官即属此类考核。一是朝廷课郡,郡课县,这是从朝廷到地方的系统。下面即着重叙述这一系统的考课。
1.朝廷对郡国的考课。由于上计考课事关国家大政,故汉朝廷对此非常重视,皇帝不仅往往亲自主持其事,有时行幸郡国,也常就地上计。然而,朝廷负责上计的常设机关是丞相、御史二府。丞相主要负责课殿最(上功曰最,下功曰殿)上闻,御史大夫主要负责按察虚实真伪,二府相辅为用。丞相、御史大夫亲自主持上计,具体事务则另委派官吏专管,如汉初萧何为相国时,张苍曾以列侯居相府,领主郡国上计之事,故称为计相。东汉以三公分掌丞相之职,所以郡国上计亦由三公分管。据《后汉书·百官志》所载,太尉掌四方兵事功课,司徒掌四方民事功课,司空掌四方水土功课,皆于岁尽奏其殿最而行赏罚。但在实际上,自西汉末叶以至东汉,上计考课的实权即逐渐转归尚书。尤其是东汉,正如蔡质《汉仪》所说尚书“典天下岁尽集课事”,上计考课的实际权力已经完全掌握在尚书台。
此外,州刺史一方面接受朝廷御史中丞的督课,一方面在巡行郡国时代表朝廷刺察守相,岁尽诣京师奏事,而其时正当郡国上计之时,故其奏事对于考课郡国上计有很大作用,借此可以甄别计簿的虚实真伪。东汉以来,刺史渐由监察官变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州成为郡的直接上级,州之于郡也就有了考课的实际权力。
2.郡国对属县的考课。在郡县两级制普遍实行之前,秦和战国其他国家一样,是县直接上计于朝廷的;在郡县两级制普遍实行之后,郡国守相上承朝廷考课,下则考课其属县。因郡的上计时间系在岁尽,所以郡课县的时间就必须要提前,以便汇集郡内各县情况向朝廷上计。《汉书·尹翁归传》载:“翁归治东海明察..收取人必于秋冬课吏大会中。”郡课县的通常时间是在秋冬,并且县上计时,由令、长、丞尉亲行;东汉以后令长不再亲行,改为但遣丞尉以下代行。县经过郡的考课,治绩优异可以得到升迁,如由县长升为县令。治绩列为下等,当场就要受到斥责,如茂陵令萧育会课在扶风名居第六,漆令郭舜居殿而受责,萧育为之讲情,扶风大怒曰:“君课第六,裁自脱,何暇欲为左右言!”①会后,又传萧育至后曹进行了一番复查。当时的朝廷主要是通过上计制度掌握全国情况,并据以考核地方官吏的政绩,因此地方上的一切情况,都属于上计内容。《后汉书·百官志》补注引胡广曰:“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这是上计的主要内容。其中户口最为重要,是每年都要统计上报的,而且是考察政绩的重点内容,西汉黄霸做颍川太守时,仅凭户口岁增,就课为“天下第一”。治狱情况,也是上计的重要内容之一,史书中载有许多断狱的数字,有的还相当具体,如《汉书·魏相传》:“案今年计,子弟杀父兄、妻杀夫者,凡二百二十二人。”计就是计簿,这些具体数字就是依据当年各郡国所上计簿统计出来的。
汉代上计内容非常广泛,而且十分具体,这对于朝廷了解地方情况,考察地方官吏,不失为一项重要措施,但书面汇报,难免弄虚作假,谎报成绩,以诓骗朝廷,冒功领赏。有些地方官甚至专门选用善于作伪的属吏署为右职,编造计簿。连汉宣帝也说:“上计簿,具文而已,务为欺谩,以避其课。”①西汉末叶,考课制度逐渐废弛。元帝时,京房为整顿吏治,曾奏考功课吏法,并在魏郡局部试行,其法比较具体,可惜没有流传下来。当时,尽管京房多方努力求其实施,但在保守势力的阻挠破坏下,不但未能实行,连京房本人也不免遭杀身之祸。东汉对官吏的考核制度,大体与西汉相同,但贯彻程度,却落后于西汉。至于末年,考核制度破坏殆尽,吏治败坏到极点,东汉也就随着灭亡了。
迁降与赏罚秦汉时期对官吏迁降赏罚,除皇帝或主官出于私人亲疏爱憎这类主观因素外,在通常情况下,都是以考课结果而定。考课之后,即登记在册,《汉书·薛宣传》说“考绩功课,简在两府。”简即记载劳绩的册籍。秦时计算官吏的劳绩,就已经有专门的律条。而登记劳绩的简册,就是迁降赏罚的依据。
1.迁降及其他。
(1)迁。一般来说,考课为“最”,或为“高第”者,均能得到升迁。
迁有平迁和超迁两种情况。以考课高第,或因资历、功劳,循序而升者为“平迁”。如郑弘为淮阳相,以高第入为右扶风①,赵禹以刀笔吏积劳迁为御史②,均为平迁。至于超迁,指有特殊功绩或奇才异能被破格躐等而进者。超迁既包括越级提升,也包括提升得快。如荀爽拜为平原相,尚未行至治所,即追回迁为光禄勋,视事仅三日,又进拜为司空,自被征到登台司,一共才九十五天③。超迁能擢用优秀人才,不致使人才埋没,但使用不当,也会带来流弊。(2)降。考课官吏,有功则升赏,有过则降免处罚。汉代官吏除因重罪① 《汉书·萧望之传》。
① 《汉书·宣帝纪》。
① 《汉书·郑弘传》。
② 《汉书·赵禹传》。
③ 《后汉书·荀淑传》。
犯法被罢官削爵甚至处以死刑外,犯有小过而不宜重处者,一般仍留用而降职罚俸。降职,当时称为“左转”或“左迁”;罚俸称为“贬秩”。如平当任丞相司直,坐法,左迁朔方刺史④;黄霸守京兆尹,秩二千石,因乏军兴,连贬秩,以八百石遣返原任颍川太守⑤,均为降职处罚。
(3)转徙。转,既非迁,也非降。因工作需要由此官改任他官,而其级秩相同者,则称为转。如南阳太守转东海相,尚书仆射转太中大夫,均为转。转是正常的职务调动,没有升降赏罚之义。徙,兼有转、迁二义,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此太守徒为彼太守,即是转义;而少傅徙为太傅,卒史徒为督邮,则是迁义,属于升迁性质。
(4)出入。由朝廷官外调为地方官,称为“出”;由地方官内调为朝廷官,称为“入”。出和入常含有迁降或赏罚的意义。因为,入多半是外职内升;而出,则多为左迁,即使是“试其政事”,也被认为是左迁。不过,朝廷小官如郎官、公府掾属之出任地方长吏,则是一种优待,不属左迁性质。(5)迁补。迁补,指官吏虽无显著劳绩,但可以因资历久而补升高职。
汉代官吏的迁补,亦有常例可循,如丞相例由御史大夫迁补,御史大夫则选中二千石,中二千石则选郡国守相高第,而刺史居部九岁,可举为守相。这些常例,不仅史书中多见,而且已经成为“故事”。其他迁补的常例也很多,如博士可补谏大夫,尚书秩五百石可补二千石。这些虽非两汉之制,但在某一时期已经成为惯例。《汉书·董仲舒传》所谓“累日以取贵,积久以致官”,就是指以资历久而迁补的情况。
2.奖赏和惩罚。迁、降即含赏罚之义,但汉代对于官吏的赏罚,并不局于职务的迁降,还有其他形式。
(1)奖赏。奖赏主要有增秩、赐爵等以及礼遇上的优待。对于治理有效的官吏,有时因高职暂无空缺可补,就采取增秩或赐爵的办法,使之继续留任原职。赐爵之法,多用于二千石守相,赐爵高者,可至关内侯。增秩、赐爵之外,还有赐金、田宅、奴婢、甲第、安车驷马、秘器、缯帛、牛酒乃至冢地等许多赏赐,或玺书褒奖等等,这些都完全依皇帝意旨而定。礼遇上的优待,方式也不拘一格。如高帝之于萧何、桓帝之于梁冀,皆赐带剑履上殿,入朝不趋①,其礼遇就很优宠。车饰冠服不同于众,或给予某种尊号,都是礼遇的优宠方式。至于每逢大典或节日的例行赏赐,性质不同,则不在此论列。(2)惩罚。秦汉之制,自丞相、诸卿以下至郡县小吏,如犯有罪过,必须按律惩罚。其科罪之律,虽不可详考,但也有许多零星记载。
汉法除谋反以外,贪污罪最严。《汉书·薛宣传》有“十金法重”一语,师古注曰:“依当时律条,赃直十金,则至重罪。”又据《西汉会要》卷四三注引《刑法志》说: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 年)定律曰:“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县官”于汉史中是皇帝的代名词,指朝廷或国家。依据律文看,官吏无论是贪赃枉法,还是贪污国家财产,皆处以死刑。汉法对于犯有赃罪的官吏,毫不苟容,处分一直很严重。有时赃吏纵得免死,也要禁锢终身,甚至锢及三世,不得为官。并且对于赃吏的④ 《汉书·平当传》。
⑤ 《汉书·黄霸传》。
① 分别见《汉书·萧何传》、《后汉书·梁冀传》。
处分,还要连坐主管官员,主管对下属的贪赃活动,若置而不问、知情不举,一律与其同罪。
其次,坐盗贼罪也很重。地方官境内盗贼过多,根据不同情况要受贬秩、降职、罢官处分。此外,还有坐灾害、坐刑滥、坐选举不实以及其他许多律条。例如,武帝元朔五年(公元前124 年)建立太学选择首批博士弟子时,山阳侯张当居任太常,他“坐为太常择博士弟子故不以实”,同时受到除国、免职、完为城旦三种严重处罚①。
对于官吏的惩罚,除夺爵免官、贬秩罚金以外,还有科律之刑,如杖、笞、耐、髡诸刑以至弃市、族诛,有多种刑名,皆视罪情轻重而定。但为保全大臣体面,诸卿以上的高级官吏可免捶扑之刑;如宣布死刑,则使之先期自裁。汉代有“将相不辱”、“将相不对理陈冤”的习俗,凡诏丞相诣廷尉诏狱,不论有罪与否,受诏后即须自杀,谓之“自裁”。有时皇帝并不明令处死,只是遣尚书令赐酒十石、牛一头,所赐之物即令其自杀的仪式,受赐的丞相便须自杀。
关于赏罚的意义,东汉王符在《潜夫论·三式》中说:“法令赏罚者,诚治乱之枢机也,不可不严行也。”这无疑是对历史经验的总结。问题在于如何运用它。有功必赏,有过必罚,赏所当赏,罚所当罚,赏罚分明,这是吏治清明和国家兴旺的重要因素;反之,功不必赏,过不必罚,赏所不当赏,罚所不当罚,赏罚不明,结果必然是吏治败坏,国家衰亡。
① 参见《史记·惠景间侯者年表》、《汉书》之《景武昭宣元成哀功臣表》及《百官公卿表》。第四节赐爵制度秦的赐爵制度战国时建立起来的军功爵制,在秦国得到最充分的发展,起的作用也最大,并延续到整个汉代。秦和其他各国一样,论功行赏,但突出的特点是计首赐爵,得一甲首,赐爵一级,所以诸侯称秦为“上首功之国”。秦的爵位,可以为官,可以得到田宅和役使庶子,可以用来赎罪或赎奴隶,总之,可以给有爵者带来许多利益,而利益的大小,又根据爵位的高低有所不同,功多则爵高赏多,功少则爵低赏少,而且有罚与赏相配合。这就激励了秦军的无畏斗志。秦的军功爵制,集中了各国军功爵的优点,在一定意义上说保证了秦对六国的统一。
秦的赐爵制度,大体初建于商鞅变法,通过后来发展变化,逐渐形成了二十等爵。据《商君书·境内篇》反映,商鞅变法时代似乎只有十五级爵,而且爵序以及有的爵名与后来的二十等爵制不同。十五级中大良造为最高级,商鞅本人最后即为大良造,可能是得到了当时的最高爵位。在《商君书》同篇中,又言及“军爵”和“公爵”,可见商鞅时,秦国爵制中又有军爵和公爵之分。秦的爵制,在商鞅初建时如何?以后又有何变化?还可以作进一步研究,但后来形成并固定下来的二十等制,则是比较清楚的。
《汉书·百官公卿表》详述了这二十等爵的顺序以及名称:爵: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皆秦制,以赏功劳。这二十等爵,又分为两大等级,那就是以七级公大夫和八级公乘为界来划分。《汉书·高帝纪》说: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公大夫以上为高爵,可与令丞亢礼,又称为官爵,公乘以下为低爵,又称民爵。这两大等级区别很大,地位大不相同,享受的权力也不相同。而官爵之中,公大夫以上相当于令丞,往上级别越高,则地位越高,最上层关内侯、列侯大体可相当于三公。不过,侯爵并不多。秦在统一之后,所封的侯爵也为数甚少,这说明秦朝的赐爵还是相当严格的。
西汉初对秦爵制的因袭刘邦响应陈胜起义后,也利用赐爵的办法来提高军队的战斗力。从刘邦赐给部下的爵名看,有国大夫、列大夫、上间、七大夫、五大夫、卿、执帛、执珪等等。这些爵名,有的和二十等爵名相同,或者和秦国以前的爵名相同,也有的为各国所共有,但多半是楚国的军功爵名。因陈胜起义号为“张楚”,建官号按楚制,而刘邦原是楚人,又响应陈胜,所以官爵也从楚制。
但是,后来刘邦还是采用了秦的二十等爵制,据《汉书·高帝纪》记载,汉五年(公元前202 年),刘邦打败项羽统一中国,发布了一个重要诏令,与军功爵制有密切关系:第一,诏令肯定了秦的军功爵制在汉朝的合法地位,恢复秦民原有的爵位和土地、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对于从军的军吏除犯罪者外,一律赐给大夫爵位;原来享有大夫爵位的人各加一级;有七大夫爵位的人都可以食邑,七大夫以下者,免除其个人和全家的徭役。
第三,明确宣布七大夫以上属于高爵,并表示对高爵的尊重,责令地方官必须优先满足高爵对于田宅和其他合乎规定的要求,不得拖延。
诏令反复强调军功爵的重要性,尤其表现了对获高爵者的关心。这说明楚汉战争之后,刘邦在主要方面因袭了秦的二十等爵制。
西汉时期赐爵制的变化刘邦死后,吕后执政,她为收揽人心,以惠帝名义发布了一个大规模的赐爵诏令,《汉书·惠帝纪》载曰:赐民爵一级。中郎、郎中满六岁爵三级,四岁二级。外郎满六岁二级。
中郎不满一岁一级。外郎不满二岁赐钱万。宦官、尚食比郎中。谒者、执珪、执戟、武士、驺比外郎。太子御参乘赐爵五大夫。舍人不满五岁二级。..这次赐爵和刘邦时相比,有明显不同:首先,取消了以军功赐爵这个根本条件,此后赐爵即趋于轻滥;其次是把“民爵”与“赐吏爵”分开,此后赐爵即吏民分提,赐民爵往往每次一级,赐吏爵则二三级以至更多;再次是取消了以爵级赐与田宅的规定,此后民爵仅为空衔,吏爵多为免役而已。这些变化,是由社会历史的发展所决定的。因为这时大规模的统一战争已经结束,原来以军功赐爵的基本原则就必然会相应修改。
文景时期,赐爵制度日趋轻滥。朝廷有所谓“大事”之时,一般都要赐民爵一级,吏爵则更多。除大规模赐爵外,又正式实行卖爵制度,出钱可以买爵,入粟可以买爵,用奴婢也可以买爵。入粟买爵的办法,据上述所引《食货志》,六百石为上造,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这必然引起爵位的泛滥成灾,威胁到政府的兵、徭役来源。所以文景之时,已把高爵与低爵的界线由原来的七级公大夫上升至第九级五大夫,其区分标志也由食邑变成了免役。这样,二十等爵便以五大夫为界划分高低,高爵中除十九级关内侯、二十级列侯还拥有实际社会地位外,其他各级只是享受免役的优待,而八级公乘以下的民爵,成为徒有其名、而无实际价值的空虚头衔。
汉武帝时期,出于抗击匈奴战争的需要,朝廷又拟用军功爵制来提高军队的战斗力。但旧有爵制已滥,不为人们所重,故于元朔六年(公元前123年)又置武功爵,以宠战士。关于武功爵的级别和名称,《汉书·食货志》注引臣瓒曰:《茂陵中书》有武功爵,一级曰造士,二级曰闲舆卫,三级曰良士,四级曰元戎士,五级曰官首,六级曰秉铎,七级曰千夫,八级曰乐卿,九级曰执戎,十级曰政戾庶长,十一级曰军卫。此武帝所制,以宠军功。根据《食货志》卖武功爵的价格为“级十七万,凡值三十余万金”的记载看,武功爵并不止十一级,《茂陵中书》显然有所遗漏。武帝另设这一套武功爵,目的是要恢复军功爵的原有价值和作用,使立功受爵的将士得以补吏,得以赎罪;功劳超等,大者可以封侯,小者可以补郎,本为赏军功以宠战士之意。但同时武功爵也可以买卖,“级十七万”,如买至千夫即相当于二十等爵的第九级五大夫,可以免除徭役。由于买爵者多,致使调发之士减少,于是朝廷又调发千夫、五大夫为小吏,不去就出马一匹,实际是让买爵人变相服役。这样,武功爵和军功爵同样失去原有的意义,因此推行不久便自行取消,以致后人对武功爵的级数也不甚清楚了。
宣帝以后,“赐吏爵”日益增多。这表明,赐爵制度在原有的性质和作用丧失以后,作为维护官吏、贵族特权地位之工具的性质却更加突出了。东汉军功爵制的衰亡东汉时期,世家豪族地主阶层已经形成,他们通过察举、征辟和任子制度,完全垄断了政治特权,布衣之士,包括一般地主在内,已经很难进入政治舞台,完全用不着以“赐吏爵”去扶持新贵了。所以东汉时赐吏爵一次也没有,可见已经废除。至于赐民爵,则成为一种更廉价的点缀品。刘秀在位期间就颁布过四次赐爵令,以后的各个皇帝,也都颁布过赐爵诏令,赐爵的次数、级数都很多。但为了防止人民得爵超过八级,又三令五申“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的命令①。因为不过八级公乘,就不得免役。这样,赐民爵与人民的减役、免役及士兵的社会地位,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于是爵制名存实亡。尽管东汉赐爵最多,但当时人即不知用意何在?故有“赐民爵八级何法?”②之问。可见军功爵制在东汉只是一种形式而已。当然,二十等爵的最高两级,即关内侯和列侯,还保留一些实际意义,以分封制的残余形式存在下来。
东汉后期,皇帝滥行封赏,为适应外戚、宦官、豪强、军阀势力扩张的需要,又增设了县侯、乡侯、亭侯等爵位。这是赐爵制的又一次变化。汉末曹操当政,建立新的爵制,“以赏军功”。除原有的列侯、关内侯之外,新设名号侯十八级、关中侯十七级、关内外侯十六级、五大夫十五级四等,但新增的这四等按规定“皆不食租”。这种空有名号,而不食租税的封爵,即后世所谓“虚封”。从此军功爵制不仅对广大士兵毫无用处,就是对一般将官也无实际利益可得。
以上爵制的变化说明,自东汉以后,商鞅变法时创立的赐爵制度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消失了。
① 《后汉书·光武帝纪》。
② 《论衡·谢短》。
第五节秩俸、休假和致仕秩俸秩是指官阶,有几等秩即为几级官;俸是指薪俸,薪俸多少是依官阶的高低而定。一般说“增秩”或“减秩”,既包括官阶的升降,也包括薪俸的增减。秦自商鞅变法,即实行秩俸制度。秩以若干石表示,据秩而定俸额,按月发放,称为月食。秦的秩俸计算及发放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为汉代所因袭。汉代官吏的秩,也是用米谷数量来区分和表示,如二千石、千石、百石等。但在按秩发放俸禄米谷时,则用斛来计算。石是衡的单位,斛是量的单位,西汉一石约等于二斛,东汉一石约等于三斛。石不过是定等级的虚名,斛才是实俸。计实俸的斛并不是按上述比例与表示秩的石折合,而是另有定额。
两汉官吏的实俸,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师古注。东汉刘秀所定官俸例,见《后汉书·光武帝纪》李贤注引《续汉志》以及刘昭补《后汉书·百官志》。今一并列表如下,以备参考(见《两汉官吏秩俸参考表》)。因秦汉时期,历时数百年,不仅各官之秩时有变化,就是俸也因物价与货币的比值不同,有增有减,而不尽相同,所以此表也只是表示一个大概情况。古代官俸多为谷物,秦汉也是如此。不过,从一些记载来看,西汉官俸曾有一段时间曾发放钱币,并且是以谷物数量折合而成。如《汉书·贡禹传》云:两汉官吏秩俸参考表秩(石)别师古注李贤注刘昭注月俸(斛) 月俸(斛) 月俸(斛)
万石350 350 350中二千石180 180 180二千石120 120 120比二千石100 100 100千石90 80 80比千石80六百石70 70 70比六百石60 55 50四百石50 50 45比四百石45 45 40三百石40 40 40比三百石37 37 37二百石30 30 30比二百石27 27 27百石16 16 16斗食11 11 11佐史8 8 8拜为谏大夫,秩八百石,俸钱月九千二百。..拜为光禄大夫,秩二千石,俸钱月万二千。又如《史记·汲黯列传》《集解》引如淳曰:《律》:真二千石,俸月二万;二千石,月万六千。
《汉书·宣帝纪》如淳注曰:《律》:百石,俸月六百。
另外,《居延汉简释文》卷二《簿录·钱谷类》也有西汉官俸的零星记载,如候官月俸三千,塞尉月俸二千,候长月俸千二百或千六百、千八百。■长月俸六百或九百。这些,都说明西汉官俸有时发放钱币。
至于东汉,《后汉书·百官志》记载建武二十六年(公元50 年)百官受俸说:“凡诸受俸,皆半钱半谷。”此文之下刘昭补注引荀绰《晋百官表注》曰:汉延平中,中二千石俸钱九千,米七十二斛。真二千石月钱六千五百,米三十六斛。比二千石月钱五千,米三十四斛。一千石月钱四千,米三十斛。六百石月钱三千五百,米二十一斛。四百石月钱二千五百,米十五斛。三百石月钱二千,米十二斛。二百石月钱一千,米九斛。百石月钱八百,米四斛八斗。这个记载虽不一定精确,但由此可见,东汉与秦、西汉一样,官吏也是以石定秩,月俸也是以谷数定额,但实际发放则是钱谷并用。
汉代官吏除常俸外,尚有节日赏赐,实际是常俸以外的加薪。但其赏赐对象,多为高级官员和朝廷官吏,地方官吏尤其是地方低级官吏,是难能得到朝廷这种赏赐的。与此相反,县令长以下的俸禄则比较低,时人颇以为非。如东汉人崔寔在《政论》中分析了一个“百里长吏”的收支情况,认为:月俸钱二千,粟二十斛。庸客用钱一千,薪炭及二人的伙食生活费再用一千,两千钱就完了。二人食粟六斛,其余才够马吃,连四时衣被、会客吃酒的费用都没有,更不用说养家糊口。崔寔的说法虽未免夸张,但当时地方小吏的薪俸低微倒是事实。薪俸微薄,就设法取给于民,这可以说是促使地方小吏贪污的一个因素。
休假秦时官吏已经有休假制度,休假称为“告归”。如《史记·李斯列传》记载,李斯长男为三川守,告归咸阳。《高祖本纪》载,刘邦为亭长时,常告归之田。两者均为休假。但秦的休假制度不可详考。汉代官吏的休假,大体上有休沐、告、宁三种形式。
1.休沐。汉代官吏,一般利用休假日洗沐,故休沐成为休假的代名词。
休沐是一般的例假,每隔五天休息一天,这一天的休息,实际是处理各种家务事,而拜谒父母是其中的头一件大事。其次是接待宾客和处理各种杂务。西汉时期,这种例假在郎官中曾一度受到破坏,《汉书·杨恽传》云:郎官故事,令郎出钱市财用,给文书,乃得出,名曰“山郎”。移病尽一日,辄偿一沐,或至岁余不得休。其豪富郎日出游戏,或行钱得善部。货赂流行,转相仿效。恽为中郎将,罢山郎,移长度大司农,以给财用。其疾病休谒洗沐皆以法令从事。富郎可以不循常假,日出游戏;贫郎长病,却以常假抵偿,至有岁余不能休假者。这就破坏了五日一休沐的正常规定,所以杨恽罢山郎,皆以法令从事。
五日一休沐的常假之外,还有时节假,《汉书·薛宣传》说:“日至休吏。”日至指冬至日和夏至日。据《后汉书·礼仪志》记载,“冬至前后,君子安身静体,百官绝事,不听政”,“日夏至,礼亦如之”,可见冬至和夏至的休假还不止一天。
2.告。告是因功或因病而休假的制度。告之中,又有予告和赐告的区别。《汉书·高帝纪》注孟康曰:《汉律》:吏二千石有予告,有赐告。予告者,在官有功最,法所当得也。赐告者,病满三月当免,天子优赐其告,使得带印绶将官属归家治病。至成帝时,郡国二千石赐告不得归家。至和帝时,予赐皆绝。由此可见,所谓予告,乃在职有功,课为上等者,依法应赐予休假,其性质等于赏赐。所谓赐告,乃当时规定请病假不得超过三月,过三月者免职,但由皇帝赐告,则可延长假期而不免官。赐告与否,完全是依皇帝意旨而定。所以汉史上,有如汲黯者,赐告数次亦未免职;也有如谷永者,未得赐告,期满即免。予告和赐告的休假制度,在两汉时期也有一些具体变化,上述只能是一个大体情况。可能是由皇帝诏令的予告、赐告仅限于二千石以上的高级官吏;至于一般的下级官吏,也应有予告、赐告,不过由其主管部门批准执行而已。3.宁。宁是丧假的专称。告宁本来连称,为休谒之名。但告和宁又有区别,吉曰告,凶曰宁,所以宁的单称指丧假。官吏宁期的长短,大抵依丧服制度的推行情况而定。
西汉文帝崇尚节俭,也提倡丧制从简。他在遗诏中对自己的丧事作了安排。行丧的时间是大功十五日,小功十四日,纤七日,一共三十六日。东汉人应劭认为古制丧期三年(三十六月),文帝以日易月,故三十六日。文帝以后,三十六日释服成为西汉定制。如《汉书·翟方进传》:(翟方进后母死)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起视事,以为身备汉相,不敢逾国家之制。可见西汉时官吏父母丧亡,宁假三十六天为“国家之制”。《汉书·扬雄传》应劭注云:“《汉律》:以不为亲行三年服,不得选举。”又《哀帝纪》载诏令博士弟子父母死,予宁三年。这些,或许不是指在职官吏的丧服制,也或许反映西汉后期丧服制有所变化,均不可详知。
东汉初年,光武皇帝绝告宁之典,公卿、二千石、刺史均不得行三年丧,由是并废丧礼。元初中,邓太后临朝,诏长吏以下不为亲行服者,不得典城选举,又兴丧礼。其后或兴或废。东汉一代,丧礼废兴不定,或予宁三年,或不予宁三年,始终没有定制。汉代统治者标榜以孝治国,故主张行三年丧制;但丧假三年,影响正常工作,尤其是高级主管官吏,一旦归宁离职,官事皆废,所以又不得不明令制止。甚至还有提前释服或夺服之举。如果大臣归行丧礼,皇帝遣使者赉牛酒至家,为其释去丧服,以返署视事,这就是释服;如果志守丧期,不肯释服,皇帝也会采取强迫方式,即夺服。例如太傅桓焉,为母“行丧逾年,诏使者赐牛酒夺服”①。东汉崇尚名节孝道之风盛于西汉,宁期较西汉为长,却又废而复兴,这是一个主要原因。
致仕致仕,近似今日的退休。不过汉代致仕,一般指高级官吏。致仕的条件,主要是年老或有病。其手续,一般先由本人提出申请,或以老请,或以病请,谦称为“乞骸骨”,然后再由朝廷批准。致仕后的归养俸禄,以及是否岁时朝见皇帝等,则要看其官位、功绩和皇帝的恩宠程度。从两汉致仕事例中,① 《后汉书·桓焉传》。
可知两汉公卿大臣病老退休,一般均受国家的优厚待遇,不过情况不尽相同罢了。致仕就是去职,去职后不应享受在职期间的秩俸,故须另有诏令规定其俸。汉代高级官吏致仕的诸例说明,有的可以享受全俸,有的三公享受二千石俸。在一般情况下,大概只能享受原职三分之一的俸。正如《汉书·平帝纪》所载元始元年(公元1 年)令:天下吏比二千石以上,年老致仕者,三分故禄,以一与之,终其身。不过,还有的官吏致仕时是一次性赏赐,或黄金、或钱币、或粮谷、或房屋、或车马等等。致仕后的政治待遇,除地方官定时派人“存问”之外,有些功高望重的老臣,仍可依时朝见皇帝。总之,汉代官吏致仕后的待遇高低,主要是由皇帝恩宠程度的高低而定。
与致仕相关的另一项制度是恤典。恤典,是朝廷对于高级官吏死后的一种抚恤制度。高级官吏死后,朝廷或赠赙(即以财物助丧仪)、或赠印绶、或赐谥、或赐冢地、缯绣、衣物之类,不一而足。从丧葬到死后享受的各种赠赐,因人因时而异,但也有某些共同之处,例如,有一定身份的官吏,皆赠以东园梓器,数量和品种各有不同;皆派遣官吏持节视丧,所派官吏的地位因死者身份而定;皆发部分军士送葬,数量有多有少。除赠送钱物外,又往往加官进爵。此外,官吏因公死亡,除厚加赏赐,有的并得荫其后代,如除子为郎等等。总之,恤典也是汉代官吏的一项制度,只是抚恤程度如何因人而异而已。
用人是否得当,治吏是否有方,这无疑是关系到国家兴衰存亡的重大问题。
西汉选官的范围很广,再加上察举与考试相结合,因人而授官,汉之得人,实有赖于此。尤其是汉武帝时代,求贤若渴,不拘一格选用人才,这就使武帝一朝成为人才辈出、功业兴盛的一个黄金时代。《汉书·儿宽传赞》对此有一段综述:是时,汉兴六十余载,..上(武帝)方欲用文武,求之如弗及,始以蒲轮迎枚生,见主父而叹息,群士慕向,异人并出。卜式拔于刍牧,弘羊擢于贾竖,卫青奋于奴仆,日c 出于降虏,斯亦曩时版筑饭牛之朋已。汉之得人,于兹为盛。儒雅则公孙弘、董仲舒、儿宽,笃行则石建、石庆质直则汲黯、卜式,推贤则韩安国、郑当时,定令则赵禹、张汤,文章则司马迁、相如,滑稽则东方朔、枚皋,应对则严助、朱买臣,历数则唐都、洛下闳,协律则李延年,运筹则桑弘羊,奉使则张骞、苏武,将率则卫青、霍去病,受遗则霍光、金日c ,其余不可胜纪,是以兴造功业,制度遗文,后世莫及。武帝一朝这种英才济济的盛况,即使在整个封建时代也不多见。西汉之所以能在我国历史上成为一个盛大皇朝,用人得当是一重要因素。东汉察举逐渐遭到破坏,后期又大规模公开卖官,朝廷完全不顾有关国家兴衰存亡的用人大计问题,灭亡是其必然趋势。
在治吏问题上,秦与两汉相比,最为得法。据《秦简》反映,秦的各级官吏,职责分明,有功者赏,有过者罚,条律不仅清楚具体而且赏罚必须执行,例如《行书》云: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者,日毕,勿敢留。留者以律论之。
紧急的文书要立即发送,不急的也必须当日处理完毕,否则以法论处。《秦简》中这类有关治吏的律条为数很多,说明秦治吏有方。官吏不敢怠于职守,办事效率高,吏治清明,这是秦能统一中国的一个重要因素。汉代治吏,则较秦略逊一筹。汉律中,没有秦律对官吏职责规定得那样具体。而朝廷对地方官的考课,主要是通过上计,在上计簿“具文而已”的情况下,考课也就徒具形式。然而,汉代治吏方式中,亦有比秦高明之处。汉代设置刺史,以低秩督刺和考察地方长吏,位卑权重,直通朝廷,不属守相所辖,且巡回流动,不固定于一地,这就能有效地起到监督作用。而秦每郡置监御史,固守一郡,易于和太守勾结,狼狈为奸。总的看来,汉代还是有一套治吏办法的,但贯彻并不彻底,尤其是东汉后期,几乎是放任官吏胡作非为,完全不顾祖宗治吏之法规,以致吏治腐败不堪,东汉政权亦随之灭亡。这是历史的教训。第十四章兵制兵制是秦汉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秦代兵制是以个体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兵农合一的郡县征兵制,并辅之以军功赐爵制度。西汉初的兵制因循秦代而有所损益,出现了南北军制度及诸侯王国军队。汉武帝时期,为进一步加强皇权和对外战争的需要,对兵制进行了改革,而有北军的发展和募兵制的兴起。东汉时,征兵制渐被募兵制取代,地方州牧刺史多掌兵权,边兵强悍,逐渐形成军事封建割据的状态。
第一节禁军、宫城近卫军和京畿驻军秦汉时代的军制,首先应说到宫廷禁军、宫城近卫军、京师及畿辅驻军。这都是朝廷直辖的军队。
宫廷禁军宫廷禁军,即负责宫殿门户、宫内警卫及国君出入仪仗的军队,其成员称为“郎”或“郎中”,因其轮流执兵器陈列殿下廊庑之中,故名①。郎中无定员,秦统一后人数有所增加,例如仅诸生被征为郎者前后即有七百人②。郎除了侍从皇帝之外,主要职责是充作宫廷禁军。秦代郎官有三类:给事禁中者称“中郎”;给事宫中者称“郎中”;给事宫外者称“外郎”。统称为“三郎”③。汉初,因循秦制。汉武帝时代,禁军中又增加了“期门郎”和“羽林郎”的名目。期门、羽林多来自精干骑射的西北边郡“良家子”,勇猛善战,“以材力为官,名将多出焉’④。期门郎无定员,多时达千人,职责是执兵送从,陛戟陈列殿下。西汉平帝时更名为“虎贲郎”;“羽林郎”大概是由原来的“外郎”(或称“骑郎”)演变而来,初名“建章骑”,后更名“羽林骑”,是皇帝车驾的骑卫。羽林郎亦无定员,或至七百人。后来,战死者的子孙又被收容训练,称为“羽林孤儿”,也编入禁军⑤。东汉时,宫廷禁军一称“虎贲”,即原来的期门,共一千五百人;一称“羽林郎”,一百二十八人(无常员);一称“羽林左右骑”,左骑八百人,右骑九百人。东汉宫廷禁军一律父死子继,成为世袭兵⑥。
宫城近卫军秦汉时代,皇宫位于京城以内的宫城里。负责宫城以内及宫城各门警卫任务的士兵称“卫士”①或“卫卒”②。卫士的更代以一年为期③,从各郡受过一年军事训练的“正卒”内征调。卫士分为若干屯,在宫城各门及附近的营垒中屯驻。这些营垒称为“区庐”④。西汉时,因未央宫位于长安城西南方,① 《战国策·燕策》:“秦法,群臣侍殿上者不得持尺兵,诸郎中执兵皆陈殿下。”《史记·荆轲列传》同。
② 《史记·儒林列传》注引卫宏《古文尚书序》:“秦即焚书,恐天下不从所改更法,诸生到者拜为郎,前后七百余人。”
③ 《史记·秦始皇本纪》:“(秦二世)乃行诛大臣及诸公子,以罪过连逮少近官三郎,无得立者。”《史记会注考证》引苏林注:“然则三郎者,中郎、郎中、外郎。”
④ 《汉书·地理志》。
⑤ 详见《汉书·百官公卿表》。
⑥ 详见《后汉书·百官志》。
① 详见《汉书·百官公卿表》。
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九年(公元前238 年)长信侯毐发县卒及“卫卒”。③ 《汉书·盖宽饶传》:“盖宽饶为卫司马,及岁尽交待,上临飨罢卫卒,卫卒数千人愿复留共更一年。”④ 《汉书·百官公卿表》师古注引胡广云:“宫阙之门内卫士,于周垣下为区庐。区庐者,若今之仗宿屋矣。”
故称“南军”。西汉南军人数一度达数万人⑤,各按其不同职责分别称“宫门卫士”、“南宫卫士”、“北宫卫士”及各门卫士。除未央宫外,皇太后所居之长乐宫、长安城外的建章宫、长安以西的甘泉宫及诸帝陵寝均设卫士屯驻⑥。各营卫士“从昏至晨,分部夜行”⑦,巡逻值勤。天子出巡,卫士挟道护卫。东汉卫士较西汉大大减少,总数不过二千五六百人⑧,主要负责宫城以内的警卫,其他职责大多由虎贲、羽林左右骑及五营兵取代。故尽管说东汉“京师(洛阳)有南北军如故”⑨,而实际上南军已不见于史乘了。
京师及畿辅驻军秦代,京师咸阳及关中屯兵主要职责是守卫京师及维持京畿地区的治安,其兵源来自关中当地的“故秦人”,战斗力较强。秦末兵源枯竭,才于郡县“尽征”材士五万人屯卫咸阳①。西汉时,京师屯军的主营位于长安未央宫北面一座永久性军垒内,称“中垒营”②,与南军相对,故称“北军”③。汉初北军有数万人④,主要来自京辅的正卒,负责戍守京师,守卫中垒营、军事监狱、武库及督造兵船,并不外出作战。武帝改革兵制,加强中央军的地位和力量,实际上主要是加强了北军的建设,故其人数、建制大大增加:分置缇骑三百人、骑兵六百人、步卒一千二百人,专门负责维持京师及三辅治安;另设诸城门屯兵及三辅、三河、弘农诸营屯兵:中垒营屯驻北军中垒门内外,掌四城⑤;屯骑营屯驻募自三辅的骑士;步兵营屯驻上林苑门,屯兵为募自三辅的步卒;越骑营屯驻轻骑兵;长水营屯驻长安城外长水宫、宣曲宫,屯兵为招募的胡人骑士;胡骑营屯驻左冯翊池阳宫,屯兵为招募的胡骑;射声营屯驻募自三辅的弓弩兵;虎贲营屯驻募自三辅的车兵。北军诸营的来源较复杂,既有由原北军诸营演变而来的,也有新增加的;既有征兵,也有募兵;既有三辅汉人,也有边郡胡人。北军诸营各兵种分工明确,技术装备精良,除戍卫京畿之外还⑤ 《汉书·武帝纪》建元元年(公元前140 年)诏:“卫士转置送迎常二万人,其省万人。”《汉旧仪》:“飨卫士万五千人。”恐非卫士之全部,《汉书·韦玄成传》言元、成时帝后陵寝三十余所“用卫士四万五千二百一十九人”。
⑥ 详见钱大昕《廿二史考异》、《汉书拾遗》。
⑦ 胡广:《汉官解诂》。
⑧ 详见《汉官》、《汉官仪》。
⑨ 《文献通考·兵考》。
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详见钱文子《补汉兵志》。
③ 《汉书·刑法志》:“京师有南北军之屯。”
④ 《汉书·高帝纪》淮南王反,发材官与中尉卒三万人为皇太子卫,军于霸上,此恐非北军之全部。⑤ 《汉书·百官公卿表》写作“西域”,王念孙以为作“四城”是。
要经常出征。至武帝时,北军制度已臻完备①。东汉,专职警卫京师洛阳城内的“缇骑”仅二百人,多出自富家子弟;“执戟”五百二十人,多出自寒家;此外,洛阳城门屯兵仅“缇骑一百二十人”②。人数大大少于西汉。东汉北军有屯骑、越骑、步兵、长水、射声五营,其中长水营一千三百六十七人(一说七百三十六人),其他四营各七百人③。北军五营初由刘秀元从士兵改编而成,其中长水营由乌桓骑兵组成。后来逐渐形成父死子继的“世兵”制度④。至安帝时,五营士卒多以洛阳官吏、富商的游惰子弟入钱谷充任⑤。因此,东汉后期中央军逐渐腐败,出现“王旅不振”的局面。中平元年(公元184 年)黄巾起义,东汉中央军在都亭屯兵,并分屯函谷、广成、伊阙、大谷、轘辕、旋门、小平津、孟津等八处关隘⑥,以加强京师的防御力量。中平五年(公元188 年),又以左右羽林五营、洛阳各处屯兵及各地招募的军队临时改编为八营,称“西园八校”⑦。实际上,这时中央军的制度已经彻底败坏,各部分裂涣散,其后遂为董卓所吞并。东汉的中央军名存实亡。
① 详见《汉书·百官公卿表》、《汉官仪》、《汉旧仪》。
② 《汉官》。
③ 《后汉书·百官志》、《汉官》、《汉官仪》。
④ 《后汉书·西羌传》。
⑤ 《后汉书·安帝纪》、《三国志·王郎传》。
⑥ 《后汉书·何进传》。
⑦ 《后汉书·灵帝纪》注。
第二节郡国兵秦汉时代的郡有“边郡”与“内郡”之分。汉代,内地除郡之外,还有诸侯王国。所谓郡国兵就是指内郡兵与诸侯王国兵而言。
秦汉诸郡有“更卒”在当地服役,实际是一种劳役,虽也有警备地方治安的职责,但一般不算在兵役之内。因此,郡国兵在秦代和西汉前期主要是指地方按户籍征发到郡(国)县服兵役的“正卒”。正卒有“材官”、“骑士”、“轻车”、“楼船”等兵种①。
材官,即步兵。秦代步兵统称“材官”或“材士”,“汉兴,天下既定,踵秦而置材官于郡国”②。材官是郡国兵的基本成分,人数最多。材官有各种称谓,如“锐士”、“陷阵”、“奋击”、“虎贲”,皆形容材官之多力;又如“蹶张”、“引强”、“弓关”、“佽飞”、“射士”、“趣强”,皆形容材官之善射。总之,器械击技与弓弩箭矢是材官的主要军事技术装备。材官以三河、颍川、沛郡、淮阳、汝南、巴蜀诸郡为最多。
骑士,即骑兵。春秋时代仅有车兵,战国时代出现骑兵,并称“车骑”。其后骑兵又成为一个独立的兵种,秦代称“骑士”③。汉循秦制,也在郡国兵中置“骑士”。诸兵种中,骑士是仅次于材官的兵种。骑士以三辅及西北边地如金城、天水、陇西、安定、北地、河东、上郡等地为最多。
轻车,即车兵,是驾驭战车作战的兵种。车兵单称“轻车”,与“骑士”并称“车骑”。车兵曾是最重要的兵种,后因骑兵的出现以及作战地形的复杂化,逐渐退居次要地位。秦代的车兵是辅助兵种或军官坐乘。秦代车兵地位较高,第三级爵“簪袅”为“驾驷马者”,第四级爵“不更”为车右,第五级爵“大夫”为车左①。汉初常用车兵作战,武帝以后,车兵则通常用于军需运输。轻车一般多出于内郡,如三河、颍川、沛郡、汝南、巴蜀诸郡。楼船,即水兵。战国时秦国已有水军,有载兵作战和运载军需的舫船②,在对楚国作战中经常使用。秦代的水兵——楼船士,是南征百越的主要兵种之一,起了相当大的作用。汉循秦制,于郡国置楼船士。江淮以南多水,故楼船士多出于江淮以南诸郡③。
材官、骑士、轻车、楼船在内郡每年一度由各地征发,集中到本郡服兵役,接受军事训练,维持地方治安,战时则由中央统一征调出征作战。西汉与秦不同的是,除郡之外还有诸侯王国。汉初,诸侯王国多拥强兵劲卒,有些王国甚至甲兵多达数十万人④,而且对中央有较大的独立性。从郡县征调“卫士”,是到京师服役,而诸侯王国征调“正卒”作“卫士”,只是在诸侯王府服役①。这种情况在“七国之乱”被平定之后才有所改变,诸侯王国同于郡① 《汉官仪》:“高祖命天下选能引阙蹑张、材力武猛者,以为轻车、骑士、材官、楼船。”② 《汉书·刑法志》。
③ 《史记·灌婴列传》:“推故秦骑士重泉人李必、骆甲习骑兵。”
① 《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刘劭《爵制》。
② 《史记·张仪列传》:“舫船载卒,一舫载五十人与三月之食,下水而浮,一日行三百余里。”③ 详见钱文子《补汉兵志》。
④ 《汉书·吴王濞传》:“发书遗诸侯,书曰:‘敝国虽狭,地方三千里,人民虽少,精兵可具五十万。’”① 《汉书·龚胜传》言诸侯王国人不得入京师“宿卫补吏”。《贾谊传》:“逋逃而归诸侯者已不少矣。”劳榦《汉代的兵制及汉简中的兵制》(载《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942 年第10 本):“在王国方面是只县,其军队制度与郡县也没有什么差别了。武帝以后,募兵和刑徒兵等制度的出现部分地取代了郡国征发正卒的制度,郡国兵的构成开始发生变化。东汉初,由于常备兵制已经建立,于是罢郡国的材官、骑士、轻车、楼船,取消了正卒制度②,只是在战时才有临时性的征兵。这样,东汉时往往只在某些郡国的军事要地设置常备军屯驻,以取代更代番上的正卒。
东汉,屯兵人数较多者称“营”,一般多在边郡,内地郡国较少③;屯兵人数较少者称“坞”,多在内地郡国,如魏郡、赵国、常山、中山置六百一十六坞,河内通谷冲要置三十三坞,扶风、汉阳、陇道置三百坞④。这些郡国屯兵大多是招募而来的职业兵,后来逐渐变成父死子继世代为兵的“世兵”,对地方的刺史、牧、守的人身依附关系也大大加强了,故后人评论东汉兵制,“长从募士多而郡国之兵坏矣”⑤。
做王国自己的卫士,京城的卫士和边郡的戍卒都不做。”可见诸侯王国正卒不在中央服役。② 《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七年(公元31 年)诏:“今国有众军,并多精勇,宜且罢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士及军假吏,令还复民伍。”
③ 《后汉书·西羌列传》、《南匈奴列传》、《南蛮列传》。
④ 《后汉书·西羌列传》。
⑤ 钱文子:《补汉兵志》。
第三节边防兵春秋战国时代,各国边地往往设郡作为守御边境的军事重镇。秦统一后,天下设三十六郡(后增至四十余郡),而以“边缘有夷狄障塞者为外郡”①。秦代外郡驻扎边防兵;其职责是戍边备敌守土,遇有战事则从征出战。西汉初,中央政权力量较弱,边防主要依靠异姓诸侯王国,如以楚、淮南、长沙诸国防御越人,以燕、韩、代、赵抵御匈奴。其后又以同姓诸侯王取代异姓诸侯王。文帝时,由中央直接控制的边郡只有四个②。“七国之乱”平定后,边郡及边防兵遂置于中央直接控制之下。武帝时,南平三越(南越、闽越、东海)、北击匈奴、东并朝鲜,拓边数千里,先后在沿边设置数十郡。自武帝以后,对内附于汉朝的少数民族多在边地设置“属国”加以安置。另外,宣帝时,又在西域设都护府,置屯兵。因此,汉代边防兵除边郡兵之外,还有属国兵和西域都护府的屯兵③。
边郡兵秦代守卫边防的有民兵、戍卒和谪戍三种人。从内地发往边地的人也有“迁”、“戍”、“谪”三种形式。早在战国时代,秦国即从内地向人烟稀少的边郡徙民及罪犯,称为“实边”。徙边之民的户籍在边郡,平时垦荒种田,一旦有警,男女老幼一律从征,分别编入壮男、壮女、老幼三支队伍戍守备敌①。实际上,这是作为边防兵辅助力量的民兵制度。正规的边防兵称“戍卒”,除了从边郡征发外,主要来源于内郡的“正卒”。戍卒除了修城、筑塞,还要候望、警戒、巡逻。秦制边地每城有若干署——哨所。每署管理若干戍卒,他们的名字都写在木板上,置于署中以备检查。戍卒上署迟到或擅自离署都要判罪②。戍卒每年更代一次。秦末,戍卒兵源枯竭,于是又增加了强制性的“谪戍”,征发诸“尝逋亡人”、“赘壻”、“贾人”、“治狱吏不直者”、“尝有市籍者”、“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乃至“闾左”戍边,大大激化了阶级矛盾。
西汉因循秦制,边郡的编户齐民除了极少数入选为禁军者外,一般只在本郡服兵役,守卫边境③。待服役期满后,复员归农。如遇战事,仍要从军作战。此外,也有内地郡国征发到边郡服役,每年更代一次的戍卒④。但是,汉初较秦代戍卒数量大大减少,全部北方边郡戍卒通常不过万人。边地如有重大军事行动,往往由中央调集内地军队出征,战争结束立即返回,不在边地① 《后汉书·章帝纪》韦昭注。
② 《史记·汉兴以来诸侯年表》:“汉兴,..高祖子弟同姓而王者九国,唯独长沙异姓,而功臣侯者百有余人。..汉独有三河、东郡、颍川、南阳,自江陵以西至蜀,自云中至陇西,与内史凡十五郡。”其中,边郡唯蜀郡、陇西、北地、上郡而已。
③ 详见《汉书·西域传》。
① 《商君书·兵守》:“三军,壮男为一军,壮女为一军,男女之老弱者为一军。”《墨子·备城门》:“守法,五十步,丈夫十人,丁女二十人,老小十人。计之,五十步,四十人。”② 《墨子·号令》。
③ 劳榦《汉代兵制及汉简中的兵制》:“边郡人除作过正卒以外仍要作戍卒,不过只在本郡屯戍而已。”④ 从汉简看,戍卒大部分是关东人,少数是本郡人。
常驻。汉初边防力量薄弱,不足以防止匈奴南下骚扰,而大规模的边地屯军的军需供应又难以保证,而且每年一度更代番上的戍卒又不习边事,不利于作战。因此,文帝前元十一年(公元前169 年)晁错上疏建议改革边防制度,募民于塞下屯田以防御匈奴:“徙民实边,使远方无屯戍之事,塞下之民父子相保”①。实际上是秦代迁民实边政策的继续,也是一种民兵制度。至武帝时,在西北边地“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②,在边地屯田戍守,称“戍田卒”。
东汉初,“海内人民可得而数,裁十二三,边陲萧条,靡有孑遗”。边境屯田制度破坏殆尽,无民屯田,无卒戍守。建武二十一年(公元45 年),刘秀派马援修缮边防设施,“稍兴立郡县十余万户”,各置令长,招还流亡百姓,并于边地设立三营,屯田殖谷,徙弛刑谪徒以守边③。东汉内郡罢弛征发戍卒番上戍边的制度,边地屯戍的士卒多由招募而来。除光武时所置三营外,明帝时为隔绝南北匈奴,置度辽营于五原曼柏;和帝时于南越置象林营;安帝时为防御鲜卑置渔阳营,又于辽东属国置扶黎营④。东汉后期,边地诸营兵逐渐成为“世兵”,对边郡牧守边将的人身依附关系加强,变成其私人部曲。
属国兵奏代的“属国”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少数民族举族臣服于秦的,称为“臣邦”⑤;一种是少数民族部分或成批投降内附的,秦特设一专门机构管理,称“属邦”(汉称“属国”)①。这种制度汉代沿袭下来并有所发展,对边防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臣邦”又分为“外臣”和“内臣”②,仍保持其原来的部落结构。外臣有相对独立性,仅表示礼仪上的臣服;内臣则要除边关、置吏、用秦或汉法。不过,既然外臣和内臣都称“臣”,就都有共同守御边陲的义务。外臣尚有“葆塞”与“不葆塞”两种,但即使不葆塞的外臣,遇到紧急情况也必须入葆守塞③。
秦的属邦就是汉代的属国。属邦(国)收纳少数民族的归降者,他们脱① 《汉书·晁错传》。
② 《汉书·食货志》。
③ 《后汉书·郡国志》刘劭补注。
④ 《后汉书·南匈奴传》、《南蛮传》、《西羌传》、《安帝纪》、《鲜卑传》。⑤ 秦简《法律答问》有“臣邦人”、“真臣邦君公”、“臣邦真戎君长”、“臣邦君长”等等称谓;《后汉书·乌桓传》:“封其渠帅为侯王君长者八十一人,皆居塞内,布于缘边诸郡,令招来种人。”可见是秦汉相沿的制度。
① 《汉书·百官公卿表》:“典属国,秦官,掌蛮夷降者。”秦代兵器铭文也有“武库受属邦”(少府铜矛)、“诏事属邦”(吕不韦戈)、“属邦工”(铜戈)等称谓。可见属邦是秦制,汉代改称属国。② 秦简《法律答问》有“者(诸)侯外臣邦”之谓;《汉书·两粤传》:“高皇帝幸赐臣佗玺,以为南粤王,使为外臣,时内贡职”之语;《史记·朝鲜列传》:“辽东太守既约满为外臣,保塞外蛮夷,无使盗边”。《史记·司马相如传》:“是时邛、筰之君长..多欲愿为内臣妾。”③ 青海孙家寨汉简:“诸塞外蛮夷为外臣葆塞及不葆塞者,外有急,军吏谨以辨道。其不入葆及不居堑内与吏卒相佐者,辄言二千石。”(《文物》1982 年2 期第338 页)
离了原部族而归属于秦的属邦。属邦是为了防御塞外游牧部族的侵袭而设置的。在属国内,把归顺的少数民族人编成军队,用于作战和边防。西汉文帝时,贾谊建议:“将必以匈奴之众为汉臣民,制之令千家而为一国,列处之塞外,自陇西延至辽东,各有分地以卫边,使备月氏、灌窳之变。”④西汉自武帝元狩二年(公元前121 年)匈奴昆邪王内附,武帝遂以其降地设河西四郡,由汉人屯田戍守,而将归降的匈奴人分置于五个属国:天水郡勇士县、安定郡三水县、上郡龟兹县、西河郡美稷县、五原郡蒲泽县⑤。此后又增置西河、北地、金城诸属国。属国兵以少数民族为主,多按氏族部落编制,他们精于骑射,在对外作战和守卫边防中起了很大作用。
臣邦和属国兵往往悍勇难制,叛服无常。而且,属国兵是常备的职业兵,衣食俸禄皆仰给于“县官”,也造成财政上沉重的负担。
东汉属国较西汉更多。东汉既罢戍卒更代番上之制,北方边地除招募屯田卒外,边防更多地是依赖属国兵。自南匈奴款塞之后,东汉政府大量使用属国兵守边。例如,南单于居西河美稷,列置匈奴诸王为捍戍:使韩氏骨都侯屯北地、右贤王屯朔方、当于骨都侯屯五原、呼衍骨都侯屯云中、郎氏骨都侯屯定襄、左南将军屯雁门、栗藉骨都侯屯代郡。另外,还有广汉属国、蜀郡属国、犍为属国、张掖属国、张掖居延属国、龟兹属国、辽东属国等等。东汉政府对边地少数民族采取“以夷制夷”的政策,利用民族之间的矛盾使之相互制约。例如,先以鲜卑、后以南匈奴对付北匈奴,又以南匈奴对付鲜卑和西羌。东汉后期,还利用属国兵镇压内地汉族人民的起义。东汉边兵强于内郡兵,而边兵中尤以西北边兵最为强悍,东汉末凉州军阀董卓就是凭借西北边兵起事的。
西域都护府屯军汉武帝时北击匈奴,西破楼兰、姑师,联乌孙、伐大宛,开辟了西域。
此后,西汉军队又五争车师,完成了对西域的统一。为了确保西域的安全和“丝绸之路”的畅通,断匈奴之右臂,西汉政府在西域设置屯戍,大大延长了对匈奴的防线。史称:“自敦煌西至盐泽,往往起亭,而轮台、渠犁,皆有田卒数百人”,“置使者校卫领护”①。西汉政府在西域设置的常驻机构称为“西域都护府”,实行屯田戍卫制,其屯田区初在轮台,后移渠犁,元帝初元元年(公元前48 年)又移至车师前王庭,由戊己校尉领护。西域都护府最初都护属国三十六,哀平之际增至五十五国。西域诸属国军队的组织形式仍保持着自己的相对独立性,但对汉朝政府有出兵从征的义务,都护府也可以直接调发属国军队出征,各属国有对西汉屯驻在西域的军队供应廪食的义务。王莽时,西域诸国叛归匈奴。东汉明帝至顺帝时曾几度设置西域都护府于车师,顺帝以后才逐渐放弃了对西域的控制。
④ 《新书·匈奴》。
⑤ 《汉书·武帝纪》。
① 《汉书·西域传》。
第四节征兵制应征条件和应征士兵的待遇秦代至西汉前期的兵役制度以郡县普遍征兵制为主。秦统一后,在全国推行郡县制之下的户籍什伍制度,国家直接控制了以“户”为单位的“编户齐民”,按伍、什、里、乡、县逐级管理。籍隶于什伍的编户齐民是征兵的主要对象。汉循秦制,略有损益。到武帝以后,对外战争频仍,征兵的主要对象——个体小农纷纷破产,户籍制度也受到破坏,兵源不足,征兵制逐渐衰落。到东汉,征兵制便被募兵制取代了。
征兵制对年龄有明确规定。男子达到服役年龄正式“傅籍”,著于名册,称为“傅”;停止服役的年龄称为“免老”,或称“老”。秦代始傅的年龄是十五岁①,免老的年龄有爵位者是五十六岁,无爵而为“士伍”者是六十岁②。汉初沿用秦制,景帝前元二年(公元前155 年)改为二十岁始傅③,至迟在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 年)以前又改为二十三岁④。汉代免老的年龄是五十六岁。这一规定一直沿用到东汉。不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超过规定。如秦代遇有“大役”,即大规模的战争,老者也不免役;汉代,更有小至十二岁,老至七十以上被征兵的例子⑤。
征兵制对征兵对象的身份有明确规定。秦代,一般情况下征兵对象严格限制在隶籍于“什伍”内的编户齐民,包括无爵的“士伍”、一级爵“公士”至四级爵“不更”(不更仅免其“更卒”之役,不免其兵役)⑥。身份低于“士伍”的贱民和奴隶没有正式服兵役的权力,即使从军,也只能作“徒兵”⑦;而身份高于“不更”者,名籍不列于什伍之内⑧,享有免役的特权。西汉军功赐爵制度趋于轻滥,自无爵的“士伍”至八级爵“公乘”通称“民爵”,都要服兵役⑨。武帝时又设立“武功爵”,自七级爵“千夫”以下都要服兵役①。西汉后期,军功爵、武功爵制度皆由轻滥而败坏。至东汉,爵秩制度徒具形式,对服兵役者身份的限制失去了任何实际意义。
征兵制对服役者的身体条件有明确规定。傅籍时,身体羸弱或有残疾者称为“罢癃”,只服劳役,不服兵役。傅籍的身高标准是六尺至六尺五寸以上,不足六尺者称为“小”②,不得服兵役。
① 秦简《编年纪》墓主喜十七岁始傅。
② 《汉仪注》:“秦制十二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六十乃免老。”③ 《汉书·景帝纪》:“二年冬十二月,..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
④ 《盐铁论·未通》:“今陛下(昭帝)哀怜百姓,宽力役之政,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⑤ 劳榦《居延汉简考释·簿录》:《名籍类》、《车马类》。
⑥ 《后汉书·百官公卿表》注引刘劭《爵制》:不更,“不豫更卒之事”。⑦ 秦简《魏户律》、《魏奔命律》。
⑧ 秦简《法律答问》:“大夫寡,当伍及人不当?不当。”大夫以上不在户籍什伍的编制中,当为免役之民。
⑨ 《汉书·高帝纪》五年(公元前202 年)诏:“军吏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又曰:“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汉书·食货志》晁错说文帝:“令民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复一人耳。”① 《汉书,食货志》:“诸请买武功爵官首者,试补吏、先除,千夫如五大夫。”② 秦简《仓律》。
秦代兵役制度对每户征兵的人数也有规定:《戍律》称:“同居毋并行。”即每户中已傅男子不同时服兵役,至少须留一人在家中,以保证农业生产的进行。
上述各项规定仅适用于平时,在战时尤其是遇“大役”或兵源不足的情况下,随时可能逾制征兵。
在兵农合一制度下,应征士兵除国家供应的一部分物资以外,还有自带的部分。由国家供应的部分包括武器装备和军粮。秦汉时代武器由国家统一管理,士兵入伍后由国家统一发放,退役时上交国家。至于甲兵的授还有专门的条律规定③;国家供应军粮称为“禀”,或称“禀军中”,依爵秩身份以及在军队中的地位高下,禀给的数量也有等差④。一般情况下国家“下调郡县转输粟菽刍蒿”⑤,供应军队,但也时有“自赍”军食的情况。衣物的供应,除没有财产的奴隶、刑徒兵由国家统一供应,称“禀衣”①之外,应征士兵都要自带钱物②。军队往往设有“军市”供士兵买卖物品。
免役的特权兵役是秦汉时代人民最沉重的负担,故征兵制度规定统治阶级享有免役的特权,称为“复除”。秦代复除特权主要限于第五级爵“大夫”以上者③,以及与之地位相当的各级官吏和隶于宗室“属籍”的皇室贵族。这些人依其等级的高下,分别可以享有复其身、复其家、复其宗族及依附人口等特权。此外,交纳粟、帛、资多者也可以复其身④。汉代,随着统治阶级构成的复杂化,有关复除的规定及享有复除特权的对象也趋于复杂:宗室、王子侯的宗族皆列入“宗正”的“属籍”,永不服役;外戚、功臣封侯者世世免役;全国官吏除最低级的小吏以外,都有爵位,凡爵在第九级“五大夫”以上,月俸在六百石以上者都免役;低级官吏中县、乡的“三老”免役;凡选举为孝弟力田、博士弟子及能通一经者皆得免役;此外,还有特诏免其一年、两年、若干年乃至终身之役的情况⑤;平民如不服役,可以出钱、物代役⑥;如要免去“正卒”之役或战时征调的兵役,则必须买爵。文帝时纳粟四千石买爵至五大夫即可免役①;武帝时又规定纳奴婢、纳栗、纳钱可得补吏免役,并创“武功爵”,买爵至第七级“千夫”,与五大夫相等,可以免役②。至西汉后期,③ 秦简《效律》、《工律》。
④ 秦简《传食律》。
⑤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 秦简《金布律》。
② 云梦睡虎地秦墓四号木牍。
③ 秦简《法律答问》言“大夫”不在什伍之内,故有免役特权。
④ 《史记·商君列传》。
⑤ 以上详见钱文子《补汉兵志》。
⑥ 《汉书·食货志》晁错言:“令民有车骑马一匹者,复卒三人。”
① 《汉书·食货志》晁错言:“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于是文帝“令民入粟边,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如大庶长,各以多少级数为差”。
② 《汉书·食货志》:“有司请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锢、免、减罪,请置赏官,名曰‘武功爵’。..诸请买武功爵官首者,试补吏、先除,千夫如五大夫。”“乃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终身复。”赐爵、卖爵免役制度的轻滥,导致兵源匮乏,已无法正常地征发兵役。随着募兵制的发展,常规的军功爵免役制度已失去了实际意义③,而其他各项免役制度也仅在临时性征兵时才起作用。
兵役的多种名目秦代兵役与劳役合称“力役”,有更卒、正卒、戍卒、卫士等名目。汉制,男子已傅未老,每人每年都要到郡县服劳役,一月而更,故称“更卒”。更卒主要从事劳役,也担任地方的警备。应服“更卒”之役者如不亲自服役,须出钱雇人代役。以后雇更钱又演变为“更赋”,变成了赋税的一种。更卒服役期满后还复民伍。由于更卒主要是一种劳役,故不在正式兵役之列。正式的兵役首先是“正卒”。正卒在内地郡国服役,时间、地点、服役内容皆列于正规的军事制度之内④。郡(国)县征兵之后,士兵服兵役的第一年,皆在本地接受军事训练,因地制宜,或为“材官”,或为“骑士”,或为“轻车”,或为“楼船士”,“习射御骑驰战阵”。按照汉代制度,每年秋季由郡县长官对训练成绩进行考核①。除了训练之外,也担任地方警备以及辅以各种劳役。一年期满,便复员归农或者征调番上,作“戍卒”或“卫士”。作过正卒者,已掌握了基本军事技术,归农期间实际上相当于一种预备役,战时可随时应征。
在通常情况下,卫士和戍卒主要是从内地郡县中已作过一年正卒的在役或复员者中征发②。从役的卫士、戍卒已经掌握了基本的军事技术,按所在郡县乡里为单位编制,征调的人数和番上的时间都有严格规定,人数不足或延误期限要按“乏徭”、“乏军兴”、“失期”罪论处③。卫士和戍卒服役的期限相同,都是一年。二者的区别在于服役的地点不同:赴京师戍卫者称“卫士”,属于朝廷军系统;赴边地屯戍者称“戍卒”,属于边防兵系统。一般说来,作过卫士便不再作戍卒,反之作过戍卒也就不再作卫士了④。作卫士或戍卒一年期满,如果需要,还可能延长服役期,甚至有延期三至四年者⑤。服③ 元帝时,“以用度不足,民多买复,无以给中外徭役”;东汉初,爵至关内侯才得复除(《周礼·地官》郑众注)。
④ 《汉书·食货志》颜注:“正卒,谓给中都官者也。”《左传·襄公九年》孔颖达疏:“正徒..常共官役,若今之正丁。”按正卒乃相对更卒杂役而言,其名籍在朝廷,可供朝廷调遣,故为正规兵役,称“正卒”。
① 《后汉书·百官志》刘劭注引《汉官仪》卷上。
② 正卒是已在郡县接受一年训练的兵员,卫士和戍卒则是被朝廷调出服役或作战的兵员,故当在受训之后调发。详见钱剑夫《秦汉赋役制度考略》第180 页及注。
③ 秦简《徭律》;汉有“军兴法”,见《史记·司马相如传》;《史记·陈涉世家》。④ 《汉书·食货志》董仲舒言“为正一岁,屯戍一岁”;而《汉官仪》则言“一岁作正卒,一岁作卫士”。不过,汉代兵役为两年,除作正卒一年外,另外再服役一年。可见,如果作卫士,便不作戍卒,反之亦然(详见劳榦《汉代兵制及汉简中的兵制》)。
⑤ 《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大事记》:吕后五年(公元前187 年)“令戍卒岁更”;《汉书·晁错传》:“远方之卒守塞一岁而更”;《汉书·沟洫志》如淳注引《律说》:“戍边,一岁当罢”,而《汉书·盖宽饶传》卫士“复留更一年”;《尉缭子·兵令》“军无功者戍三岁”;秦简《除更律》有服役四岁之例。
役期满者要等待下一期番上的卫士或戍卒到来之后才能复员,不得擅自离去,“不候代者,法比亡军”①。复员归农后,遇有战事,随时还可能被征调从军。
边郡兵役和封国兵役边郡居民的兵役与内郡国邑是有所区别的。边郡居民服兵役,其主要职责就是在本地接受军事训练,戍守本郡边境。一般只有“六郡良家子”才到京师服役,加入朝廷的禁军②。北方边郡的兵役主要有“骑士”和“戍卒”两种,而兵役的负担则比内地郡国重得多。西汉初内郡有高爵者可以免役,但在边郡则不得免役,而且服役的年龄也大大超过内地已傅免老的规定③。秦汉时代边郡居民大多来自内地,专以屯田戍边为职,而且其中又以“谪”及“赎罪”之类性质者为多,故兵役较内地郡国更为繁重④。
在西汉初,诸侯王国对朝廷有相对的独立性,故征兵制度也不尽统一。
汉初诸侯王国之大者,其规模仪制几与汉廷相捋,封土占全国泰半,一国或兼数郡之地。有的诸侯王诱致天下豪杰、逋亡人为兵,如吴王刘濞即拥兵二十万人,最终酿成“七国之乱”①。景、武以后,诸侯王国势力越来越小,完全置于朝廷控制之下。法律规定诸侯王不得“擅爵人”、“赦死罪”、“收纳亡人”②、“藏匿逋逃”③,严格了王国属县的户籍制度,保证了征兵制在王国推行。另外,规定王国不得私自调动军队,统一了军政。这样,王国的兵制与郡县已大体一致了。略有区别的是,诸侯王国县邑居民虽有正卒、卫士、戍卒制度,但王国的卫士不在京师服役,只在王府作卫士,而且不得到京师“宿卫补吏”④。在王府服役的人数与期限有明确规定,逾制者要受处罚。王国居民的戍役与郡县相同,战时的临时征兵也是郡、国并举,没有多少区别。到了西汉后期,“诸侯王唯得衣食租税”⑤,征兵制度与郡县就没有什么差别了。东汉,诸侯王国的卫士制度仍有所保留。诸侯王“就国”随从的卫队仅有“虎贲”、“官骑”以及所用的兵弩、厩马,人数很少,至多不过一百人左右,而且来自北军胡骑⑥,属朝廷军系统,与地方的征兵制已没有什么关系了。
征兵制的败坏① 《尉缭子》。
② 《后汉书·百官志》注:羽林郎“无员,常选汉阳、陇西、安定、北地、上郡、西河凡六郡良家补。”③ 《汉书·贾谊传》贾谊言:“西边、北边之郡,虽有长爵,不轻得复;五尺以上,不轻得息。”④ 秦简《秦律杂抄》,处以“谪”罚者,常要服一年以上的戍役,甚至有“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去迁所”(《封诊式·迁子》)的处罚。
① 《汉书·荆、燕、吴王传》。
② 《汉书·贾谊传》。
③ 《汉书·淮南王传》、《燕刺王传》。
④ 《汉书·龚胜传》。
⑤ 《汉书·高五王传》。
⑥ 《后汉书·中山简王焉列传》:“焉与(诸王)俱就国,从以虎贲、官骑。..今五国各官骑百人,称娖前行,皆北军胡骑。”不过,个别诸侯王,如愍王刘宠“有强弩数千张”,终究是极少数。秦汉征兵制是以户籍什伍制度直接控制下的个体小农为基础的。武帝以后,个体小农大量破产,沦为流民、奴隶、依附民、租佃小农、雇佣劳动者,由国家直接控制的编户齐民大大减少,而豪强殷富之家则通过纳赀、纳粟、献奴婢等各种方式取得复除特权。于是,正常的戍卫番上制度已难以维持,征兵制逐渐衰落。至东汉初,光武帝对兵役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几乎完全废止了内地郡国期年番上的正卒、卫士、戍卒制度①。东汉一代虽偶有征兵于郡国之举,如灵帝中平末,广陵郡“若动桴鼓,可得二万人”②;又,“县在边垂,旧制令户一人,具弓弩以备不虞”③。这类事例往往仅限于战时的临时性征兵,不为常制,而作为常制的征兵制则已经败坏了。
① 说详贺昌群《东汉更役、戍役制度的废止》,载《历史研究》1962 年5 期。② 《后汉书·臧洪列传》。
③ 《后汉书·陆康列传》。
第五节募兵及正式兵役以外的各种兵源募兵制的推行西汉初,徭役制中的“更卒”之役已出现募人代役的制度,凡不服役者须雇人代役,平价每月出钱二千,谓之“践更”④。募兵正式成为一种制度,始于汉武帝⑤。武帝时,对外长期用兵,而征兵制无论从番上轮代的时间、人数,还是士兵的军事技术诸方面,均已不适应大规模战争的需要。而且,为了解决军事财政困难,国家采取入赀、入粟、入奴婢以赐爵免役的办法,豪富之家竞相免役,无业贫民则又以佣身服役谋生。可以说,募兵制已势在必行。故自武帝以后迄于东汉,募兵制逐渐发展并取代了征兵制,成为兵士的主要来源。
西汉的募兵有各种名称,曰“勇敢士”、“应募罪人”、“奔命”、“伉健”、“应募”等等①。这些应募兵士多来源于无业流民、弛刑徒等无产者。汉朝经常用这些士兵从事对外的重大战争。王莽时,又大募天下丁男及死罪囚、吏民奴,名曰“豬突豨勇”,作为对匈奴战争的主要兵力②。
东汉的户籍什伍制度已大大松弛,个体小农大量减少,征兵制难于继续推行,军队的兵源除了战时临时性征兵之外,主要靠募兵维持。东汉各地屯兵多来自招募。例如,建武二十四年(公元48 年)武陵五溪蛮反,东汉政府即募十二郡“募士”及弛刑徒四万余人前往镇压③。东汉不仅内郡兵招募,边郡戍卒也完全实行招募制。例如,建武二十六年(公元50 年)发遣内地实边的百姓,皆赐以“装钱”④。实边赐钱制是西汉所没有的,是募民戍守边地的一种制度。明帝永平元年(公元58 年)募士卒戍陇右,赐钱人三万⑤,这标志着东汉募兵制全面取代了征兵制。东汉政府招募士兵的费用,称为“赏募钱”或“赏直”⑥,实际上相当于雇佣士卒的工资。东汉对少数民族往往也采用招募的办法。东汉少数民族兵称“夷兵”,是军队中的常员,战事结束后也不遣散,编在军队中领受“牢直”、“廪赐”,成为一种常备的雇佣兵①。可见,东汉募兵制的推行是十分广泛的。
④ 《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公元前77 年)注引如淳:“贫者欲得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
⑤ 《汉书·武帝纪》元封二年(公元前109 年):“募天下死罪击朝鲜”,已称“募”。以兵役抵罪,带有商品交换的色彩。武帝时的八校已是募兵的性质。居延汉简中有募戍卒和募卒吏等记录(劳榦《居延汉简考释》)。宣帝神爵元年(公元前61 年)击西羌军中有“应募”(《宣帝纪》、《赵充国传》)。① 详见《西汉会要·兵》二“选募”条。
② 《汉书·王莽传》、《食货志》。
③ 《后汉书·马援传》。
④ 《后汉书·光武纪》。
⑤ 《后汉书·明帝纪》。
⑥ 《后汉书·度尚传》。
① 《后汉书·董卓传》载:中平六年(公元189 年),董卓上书:“所将湟中义从及秦胡兵皆诣臣曰:‘牢直不毕,廪赐断绝,妻子饥冻。’牵挽臣车,使不得行。”又,《度尚列传》:“广募杂种蛮夷,明设购赏。”
正式兵役以外的各种兵源秦汉时代,往往在正式兵役制度之外增加军队士兵的来源,以补充兵员之不足。其他兵源大致包括:贱民、刑徒、奴隶和少数民族兵等等。
秦兵制对士卒身份的规定很严格,无爵的“士伍”以下如贱民、罪犯、奴隶都没有资格服兵役。但是,这类人要从军作苦役、作奴隶兵,在军队中享受最低的待遇,吃饭不给菜肴、攻城要冒锋矢负土填壕等等②。这些人包括“商贾”、“逆旅”(旅店主)、“赘壻”、“刑徒”、“罪吏”、“亡命”,以及豪富之家的奴仆如“厮”“舆”、“徒”、“童”③等等。这些人在户籍中注明身份,都不在什伍之中。如商、贾入“市籍”,其地位显然低于平民。一旦遇有战事,对这类人口即“以其食口之数,贱而重使之”④。自秦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 年)起,扩大了戍卒征兵的范围,称为“谪戍”,其中包括“吏有谪”、“赘壻”、“贾人”、“尝有市籍者”、“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几类人,遣至南海、桂林、象郡戍边①。秦末,又发骊山刑徒、奴隶及“奴产子”从军,镇压人民起义②。
西汉初,仍袭用秦代禁止商贾、刑徒、奴隶服兵役的制度,不过,也有临时性的“赦死罪,令从军”的刑徒兵③。武帝时代,在兵源不足的情况下曾多次征、募刑徒兵,应征或应募者往往是“罪人”、“天下死罪”、“应募罪人”、“京师亡命”、“郡国恶少年”等等。这些人都是罪犯刑徒,以兵役代替服刑,故以后又称之为“弛刑徒”。从武帝开始,发弛刑徒为兵成为战时征兵的一项重要措施。另外,武帝时踵秦发“谪戍”之制,多次征发“天下谪民”、“谪戍”、“七科谪”从军。“七科谪”较秦代的谪发又多了一项“亡命”④。
东汉与西汉有所区别的是兵役对身份的规定已不复存在,而正式兵役之外的兵源,是大量使用刑徒屯戍边地,其中既有招募,也有征发,通称之为“弛刑谪徒”。弛刑徒从军,在边地屯驻,除了正式屯兵所应担负的屯田殖谷戍守边防之外,还要从事“筑亭候,修烽燧”等繁重的劳役。东汉常以弛刑徒屯戍边地,已形成固定的制度⑤。
秦代军队中已有少数民族兵。西汉的边防与对外战争中开始注意到少数民族兵作为汉军的辅助力量的重要作用:“两军相为表里,各用其长技。”①武帝以后,少数民族兵加入到汉朝军队的建制中来,在中央军里就有“胡骑”等专门屯驻少数民族军队的营垒,在边地则设置“属国”兵。武帝以后,又② 秦简《魏户律》、《魏奔命律》。
③ 《商君书·垦令》。
④ 《商君书·垦令》。
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③ 《汉书·高帝纪》。
④ 详见《西汉会要·兵》二“发谪徒”条。
⑤ 东汉常以“系囚”赦其罪,与妻子俱在边地著籍戍边:如明帝永平八、十六、十七年;章帝建初七年、元和元年、章和元年;和帝永元元年;安帝延光三年;顺帝永建元年、五年;冲帝建康元年;桓帝建和元年、和平元年、永兴元年皆有此类诏书(详见《后汉书》诸帝本纪)。
① 《汉书·晁错传》。
往往于对外战争中完全使用少数民族兵②。于是,少数民族兵逐渐成为汉朝军队中战斗力较强、具有重要作用的军队。东汉称少数民族兵为“夷兵”。由于东汉武备渐弛,“夷兵”用于边事的数量和次数都大大多于西汉。而且夷兵编入朝廷、地方及边地屯军,成为常备兵,其作用也大于西汉。东汉后期的“夷兵”,主要有匈奴、鲜卑、乌桓、氐、羌以及宾、叟、青羌、山越、南蛮等等,民族构成较之西汉复杂得多。总的看来,东汉军队边兵强于内郡兵,边兵中尤以西北边兵最为强悍。西北边兵以羌胡为主体,骠格悍勇,如凉州军“五郡精兵,羌胡毕集”③,久之成为边将的私属。董卓之乱就是凭恃凉州兵发难的④。
② 《汉书·西域传》、《郑吉传》等。
③ 《东观汉纪》。
④ 《后汉书·董卓传》。
第六节军队的指挥和组织系统秦汉军队的指挥和组织系统有平时和战时之分,而且也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
秦代通常不设固定的高级武职,全国命将调兵的大权都掌握在皇帝手中。从西汉初开始,太尉成为高级武官,其职责是“掌武事”、“主五兵”,为武官之长,但时置时废,且无发兵之权。武帝以后改太尉为大司马大将军①。东汉或置大司马,或置太尉,或并置②,但都没有实权。
秦代宫廷禁军中的郎由郎中令管辖,汉初仍其旧。武帝时改为光禄勋,其下以中郎将监禁军诸郎。东汉光禄勋所辖禁军有五官、左右署郎、虎贲、羽林郎、羽林左右骑等③。
卫尉秦代宫门内屯兵由卫尉管辖。西汉卫尉管辖“南军”卫士。东汉同西汉,但所辖人数较西汉为少。
秦代京师屯兵由中尉管辖。西汉中尉管辖“北军”。武帝时分内史地区为三辅,设置京辅都尉、左辅都尉、右辅都尉,分掌京师、左冯翊、右扶风的屯军。又设长安城门校尉,掌长安城门屯军;设中垒尉,掌北军中垒营屯军。这样,就分割了中尉的兵权,而中尉也更名为执金吾。东汉仍其旧,掌洛阳城警备,统辖缇骑、执戟,职权较西汉又有缩小④。
武帝时,朝廷直辖的北军有所扩大,新设屯骑、步兵、越骑、长水、胡骑、射声、虎贲等七校尉,分掌京辅驻军的七营兵⑤。东汉北军有屯骑、越骑、长水、胡骑、射声五校尉,简称“北军五校”。另设监军于北军,称“北军中候”。东汉洛阳也设“城门校尉”,不过所辖城门屯兵人数较少。东汉末,为镇压黄巾起义,朝廷又增置“八关都尉”。中平五年(公元188 年)设上军、中军、下军、典军、助军和右、中、左等八校尉,由大将军直接统率,并称“西园八校尉”①。秦汉地方军队常设武职,初为郡、县两级,后逐渐过渡到州、郡、县三级制。
秦代各郡设监军,称“监”,代表朝廷监察郡县,兼有将兵的职责②。西汉,在武帝时设十三部州刺史,职秩虽低,但代表朝廷监察地方,权限很大③。东汉的州,或置刺史,或设州牧,成为郡国以上的一级权力机构。东汉中叶以后,为了镇压农民起义和少数民族的反抗,刺史州牧遂被赋予了领兵的权力④。
① 《汉书·百官公卿表》:“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 年),初置大司马,以冠将军之号。”② 《通典·职官》二:“建武二十七年(公元51 年),复旧名为太尉公。..灵帝末,以刘虞为大司马,而太尉如故,自此则大司马与太尉始并置矣。”
③ 详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后汉书·百官志》。
④ 详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后汉书·百官志》。
⑤ 详见劳榦《论汉代的卫尉与中尉兼论南北军制度》(载《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958 年第29 本下)。① 详见陈连庆《汉代兵制述略》。
② 《史记·高祖本纪》有“秦泗川监平”,《集解》引文颍:“秦时御史监郡,若今刺史。”③ 《汉书·百官公卿表》:“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 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贡十三人。”
④ 《后汉书·刘焉传》:“灵帝政化衰缺,四方兵寇,焉以为刺史威轻,..乃建论改置牧伯,镇安方夏。..州任之重,自此而始。”
秦汉的郡太守除管理民政外,也兼管武事,故又称“郡将”,而郡都尉则称“副将”,佐太守掌武事⑤。一般内郡只设一个都尉,边郡和新辟疆域则往往设两个乃至三个都尉⑥。凡郡县的兵役征调、训练考核、屯戍驻防、治安警备、紧急军情等皆由郡守与都尉负责⑦。边郡除部都尉外,还在扼要之地设关都尉驻守⑧;在屯田区则设农都尉掌屯田卒⑨;边地多骑士,设骑都尉分掌其事⑩;属国都尉是边地属国的最高军政长官,东汉属国更多,安帝时边郡都尉多改为属国都尉(11);在更边远的地区,往往委派临时性加官,所谓“持节领护”,如“使匈奴中郎将”、“西域都护”、“护乌桓校尉”、“护羌校尉”等等①。由于上述边地诸官职多涉及边防守卫、镇抚征伐等军事任务,故均以武将领护。
汉初诸侯王国自置武官,其中最高武职称中尉。景帝以后,改由朝廷代置,诸侯王已无兵权。其后,一度废除王国中尉,成帝时又复置。王国中尉一方面象京师的中尉一样,管辖王府的“卫士”,但同时也负责王国的警备、兵役、训练以及督察军吏等项事宜②。
东汉初,罢省内郡都尉,有事临时设置,平时则并职于郡守,于是,太守逐渐专有领兵之权③。东汉边郡仍保留都尉之职,不过,东汉边郡太守兵权极重,平时即可将万骑巡行障塞,治亭徼④。
县一级的令、长除掌管一县的民政外,也兼掌武事。县尉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县令长,负责一县的兵员征调、治安警备、军事训练等等。大县设二尉,小县仅设一尉⑤。县以下的乡、亭也设武职:游徼、亭长。边郡设有烽燧的县,还有特设的武官系统:城尉——候官——鄣(塞)尉——候长——徼长⑥。以上是平时朝廷、地方的武职建制。在战时,军事指挥则另有一套体系。战时,皇帝临时派遣将军指挥作战。
秦代,最高军事长官称“上将军”或“大将军”,以下还有“尉裨将”、“裨将军”、“将军”等较高级的武职。汉代最尊者称“大将军”,次称“骠骑将军”,或冠以“大司马”的称号。大将军以下依次为列将军,如“车骑将军”、“卫将军”等等;再次是前后左右将军,都是高级武官。将军在战时有一套指挥机构,临时置“长史”、设“幕府”。每个将军各有一个幕府,幕府的属吏由将军自行遴选委任。拜将、命将、置幕府以后,朝廷军系统的南北军或由郡国征调的各营军队便由将军统辖指挥。战事毕,即交还兵权,⑤ 《汉官解诂》:“都尉将兵,副佐太守。..言与太守俱受银印剖符之任,为一郡副将。”⑥ 详见《汉书·地理志》。
⑦ 《汉官解诂》:都尉“仅主武职,不予民事。旧时以八月都试,讲习其射力,以备不虞”。⑧ 详见《汉书·地理志》。
⑨ 《汉书·地理志》。
⑩ 《汉书·地理志》。
① 详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后汉书·百官志》。
② 《汉书·百官公卿表》。
③ 光武于建武六年(公元30 年)省郡都尉之职,并职太守,分部领兵,详见《后汉书·百官志》。④ 《汉官仪》:“边郡太守各将万骑,行障塞烽火追虏”。
⑤ 《后汉书·百官志》。
⑥ 详见陈梦家《汉简缀述·汉简所具居延边塞与防御组织》。
撤销幕府①。将军以下的中级武官称校尉,相当于郡一级武职;其次是都尉,相当于县一级武职。军队的每一壁垒称一“部”或一“营”,每营置一个校尉和几个都尉。但是,特设的校尉和都尉级别相当高,秩二千石或比二千石,地位相当于列卿。如西汉北军八校尉、东汉北军五校尉、西园八校尉等。此外,护军都尉、奉车都尉、驸马都尉等都属于此类武官。
秦代军队出征,将军以下统率若干“营”,每营由一个都尉(或“国尉”)统率一千人的军队;营以下统率若干“屯”,每屯五十人,由一名“屯长”统率,每两屯由一名“百将”(或称“佰长”)统率;屯以下又有“什”,由“什长”统率十人;以下有“伍”,每伍五人②。汉代,将军以下有校尉、军司马统率的“部”或称“营”;以下又有军候统率的“曲”;屯长统率的“屯”等等①。
秦代军队调动权由国君掌握。调兵使用“虎符”,右符在皇帝手中,左符在带兵的将军手中。凡调动五十人以上的军队,必须派遣使者“合符”,所谓“会王符,乃敢行也”②。战事结束,还符于国君。另外,还有使用“檄”或“羽檄”发兵的制度③。只有军情紧急,将军才得权宜行事。汉行秦制,战时中央临时向郡国征调军队,除正卒、戍卒、卫士之外,已归田务农者皆可能应征。如无檄、符,不得擅自发兵,否则为叛逆罪④。东汉后期,刺史、州牧、郡守渐有发兵领兵之权,檄、符发兵制度渐被破坏。东汉末,刺史、牧、守不仅可以私自募兵,而且其募领之兵往往变成私人部曲,士卒父子相袭,成为世兵,对刺史、牧、守有很强的依附关系。东汉的刺史、牧、守逐渐变成了地方军阀⑤。
① 详见孙毓棠《西汉的兵制》,载《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1937 年第5 卷1 期。② 秦兵制的编制情况较复杂,《商君书·境内》:“五人束簿为伍,..五人(当为五十人)一屯长,百人一将。..五百主,短兵五十人。二五百主,将之主,短兵百。千石之令,短兵百人。八百之令,短兵八十人。七百之令,短兵七十人。六百之令,短兵六十人。国尉,短兵千人。将,短兵四千人。”这似乎是较早时代的制度。又《尉缭子·攻权》:“故五人而伍,十人而什,百人而卒,千人而率,万人而将。”又《束伍令》:“战、诛之法:什长得诛十人。伯长得诛什长。千人之将得诛百人之长。”似乎是稍晚时代的制度。以上都是战国时代的秦制,可参考。
① 汉循秦制,编制相近。详见孙毓棠《西汉的兵制》。
② 《新郪虎符》。
③ 《汉书·高祖纪》:“吾以羽檄征天下兵”,此乃循秦制。
④ 详见《西汉会要·兵》二“调发”条。
⑤ 详见贺昌群《东汉更戍制度的废止》。
第七节军队的训练和考核正卒在郡县服役,服役期内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接受正规的军事技术、战术训练,而对各兵种的技术、战术训练还有一套严格的考核制度。
材官(即步兵),主要训练和考核项目是使用弓弩。秦制规定,发弩啬夫如果射不中目标,罚二甲;县尉也要受到处分⑥。训练使用的箭靶称“埻跫”,使用弓弩的力量大小和射者与埻跫的距离都有明确的标准。按照汉代规定,每年举行“秋射”以考核训练成绩,发矢十二射中六矢者为及格,超过六矢则“赐劳十五日”①。
骑士、轻车(即骑兵与车兵),主要训练和考核项目是驾驭战马。战马体格应在五尺八寸以上,称为“蓦马”。按秦制规定,蓦马如未经过严格训练,不能用作骑驰或驾车作战;不能按命令奔驰,考核成绩太差,即“马殿”,则具司马和令、丞要受处分。对驾车驭手的训练、考核也有规定,不能驾驭战车者,教官要受罚,驭者要补偿与训练时间相等的徭役②。
汉代每年秋季八九月间农事毕,郡太守与都尉便召集所属各县令、长、尉,在郡治所在地举行一次“都试”,材官、骑士、轻车演习射御、骑驰、战阵,由长官考课殿最,给以赏罚,大致与秦代相仿。汉代都试仪制有严格规定,逾制者要受处罚③;参加都试考核的人数事先有规定,违令不参加考核者要受处罚;随便遣散骑士、材官,即以“乏军兴”罪论处。汉初诸侯王国军事训练、考核,朝廷不予干涉。“七国之乱”后,各王国统兵的中尉皆由朝廷派遣,训练、考核由中尉负责,与郡无异。如王国私自练兵,即以叛逆罪论处④。
汉代朝廷军除了禁军中的“郎”和少数民族兵以外,大多来自三辅或各郡的正卒,原在各郡已接受过一年正规军事训练。但南北军的卫士和禁军仍然有“岁时讲肄,修武备”的训练、考核制度,以保证其军事素质。西汉南北军卫士的骑射训练多在上林苑内进行,所谓“六郡良家材力之士,驰射上林,讲习战阵”①。训练的项目很多,除通常的骑射战阵之外,还有“拔距”、“投石”、“弁”、“角抵”等等。“拔距”是一种力量训练;“投石”即以手抛石打击目标的训练;“弁”是徒手格斗的训练;“角抵”即相扑、摔跤的训练②。朝廷军的楼船士,从武帝时开始在昆明湖训练③。另外,每年立秋之日,在东门外京郊斩牺牲祭陵庙,由武官肄习战阵及队列仪仗。皇帝百官亲临检阅,进行每年一度的阅兵式④。
东汉初,罢郡国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及军假士,令各还民伍;废止⑥ 秦简《秦律杂抄·除吏律》。
① 详见孙毓棠《西汉的兵制》。
② 秦简《秦律杂抄》。
③ 《汉书·韩延寿传》。
④ 《汉书·燕刺王传》、《淮南厉王传》。
① 《汉书·匈奴传》。
② 《汉书·甘延寿传》。
③ 《汉书·食货志》。
④ 《汉书·武帝纪》引《汉仪注》:“立秋之日,斩牺于郊东门外以荐陵庙,武官肄习战阵之仪、斩牲之礼,名曰‘$ 刘’。兵官皆肄孙吴六十四阵,名曰‘乘之’。”
了正卒番上受训和定期考核的都试制度。东汉军队以招募而来的常备军为主体,人数大大少于西汉。常备军又渐向世兵制过渡,军事技术、战术也逐渐变成世代相传赖以谋生的手段了。遇有战事,临时征兵,平时缺乏训练,军队素质下降,所谓“官无警备”,“王旅不振”,“每战常负”,正是其必然结果⑤。
⑤ 《后汉书·百官志》刘劭补注引应劭《汉官》:“自郡国罢材官、骑士之后,官无警备,实启寇心。一方有难,三方救之,发兴雷震,烟蒸电激,一切取办,黔首嚣然。不及讲习射御,用其戒警,一旦驱之以即强敌,犹鸠鹊捕鹰鹯,豚羊伐豺虎。是以每战常负,王旅不振,..不教而战,是谓弃之。”第八节有关兵制的其他问题兵器和兵种秦代军队的兵器分为远射兵器、长兵器、短兵器三类:远射兵器有弓、弩、箭;长兵器有矛、戈、戟、钺、殳、铍;短兵器有铜剑等。另外还有防身的甲、盾①。秦统一后,收天下兵器销毁于咸阳②。汉代以后,铜兵器被铁兵器取代。汉代兵器多用铁制,弩的力量有所增加,大弩甚至以矛为箭,又有“大黄连弩”,可以同时放数箭,大大提高了杀伤力;长兵器多用矛和戟;短兵器多用刀剑;甲以铜、铁或兽皮制造,盾多用木制③。秦汉军队兵器由国家统一管理,地方郡国和朝廷均设有武库。汉代长安、洛阳的武库为天下精兵所聚之地④。
骑兵是秦汉军队重要的兵种之一。汉代对北方少数民族的战争中,骑兵是最重要的兵种,故汉代重马政。骑士的马匹皆由朝廷供给,由太仆负责管理⑤。朝廷在西北边地设置马苑,使用大批官奴饲养战马⑥。车兵使用的战车,也称“輣车”⑦。秦代战车一般由四匹马驾驭,中间两匹“服马”,外侧两匹“骖马”。汉代战车多用一匹或两匹马驾驭。西汉初,车骑并用,武帝以后兵车在战斗中已不占重要地位,主要用于军需运输。以马驭之者为“辎车”,以人挽之者为“辇车”①。秦代水军战船称“舫船”,一船载五十人与三个月的军需,顺水可日行三百里②。汉代战船大者高可十余丈,作战则多用便捷的冲击船及小型战船。江淮以南的楼船集中地在浔阳,北方则在齐地沿海一带③。
兵器与兵种的配置取决于作战的具体环境和具体战术:山林川渎地形复杂,宜为“步兵之地”,“车骑二不当一”;丘陵平原为“车骑之地”,“步兵十不当一”;两军于平地浅草相拒,为“长戟之地”,“剑盾三不当一”;丛林地带为“矛梃之地”,“长戟二不当一”;崎岖险阸为“剑盾之地”,“弓弩三不当一”④。从这里不难看出,秦汉时代战术思想与兵器兵种配置的一般关系。
军需供应秦制对军队中地位不同的成员,禀给的粮食、菜羹的数量,质量均不相① 详见无戈《秦始皇陵与兵马俑》。
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③ 详见王仲殊《汉代考古学概说》。
④ 秦简《效律》、《汉书·食货志》、《成帝纪》、《叔孙通传》、《魏相传》等。⑤ 《汉书·百官公卿表》。
⑥ 《汉书·食货志》。
⑦ 《汉书·淮南王传》。
① 详见孙毓棠《西汉的兵制》。
② 《史记·张仪列传》。
③ 详见孙毓棠《西汉的兵制》。
④ 《汉书·晁错传》晁错语。
同。秦代还有“禀衣”的规定,但不禀给士兵,而只是禀给军队中无家室的奴隶、罪犯和老小“不能自衣”者,由征兵从军的士卒则要自带衣物和钱币⑤。秦代边事繁剧,边地军队的物资供应主要靠转漕运输。秦开“五尺道”以供巴蜀;凿“灵渠”以供岭南;开“直道”以供北边;修“驰道”以调集天下物资。大量人力物力耗于运输,往往“率三十钟而致一石”,效率很低,“一钱之赋耳,十钱之费,弗能轻致也”①。汉武帝惩秦之弊,于边地屯田,基本解决了屯戍军队的军粮供应,但除屯田卒之外的其他军用粮刍,仍由大司农供应。为了屯粮,中央设“太仓”、洛阳以北设“敖仓”②,战时军需供应主要靠转输,故运粮人数往往多于作战士兵,人力消耗很大。
边塞的设施与防御秦汉时代往往于边境修筑堡塞亭障等边防设施作为屯兵、戍守、候望的据点。
秦略定南越之后,于其地分置南海、桂林、象郡,并于五岭(塞上、骑田、都庞、甿渚、越城)冲要之地置“塞”分屯五军:一军塞镡城之岭;一军守九嶷之塞;一军处番禺之都;一军守南野之界;一军结余干之水③。为了保证诸塞的军需供应,又开凿“灵渠”以楼船通漕水运。与此同时,又北伐匈奴,修筑长城,发郡县戍卒戍守,并开“直道”以供屯戍之需。
西汉自武帝平“三越”之后,东南边境也置“塞”屯兵戍守,例如设置“日南障塞”等等。但汉代边患主要来自北方的匈奴和西北的羌人,故北部边境的防御设施数量多,工程大,种类也复杂。汉代称秦长城为“故塞”,较为简陋。武帝时逐匈奴于漠北,打通西域,在秦故塞基础上又加以延长和扩展。向西,自敦煌至盐泽,使秦长城向西延伸了三千二百七十五里。向北,出五原塞以外数百里至庐朐,远者千余里,皆筑堡塞亭隧①。故史称:“北边塞至辽东,外有阴山,东西千余里。..至孝武世,出师征伐,斥夺此地,攘之(匈奴)于幕北,建塞徼,起亭隧,筑外城,设屯戍以守之。”②边防设施的种类和名称很多,有:塞、障塞、城障、列城、外城、亭障、亭塞、亭徼、亭候、亭传、亭隧、堡壁、列亭、列隧、坞候、坞壁、坞等等。一般塞是指长城的某一段;城、障、壁、坞则指修有围墙驻军设防的建筑。“万里长城”至汉武帝时形成了一套庞大严密的防御体系,对巩固北部边防起了重大作用。
东汉初,“边陲萧条,靡有孑遗。障塞破坏,亭队(隧)绝灭”③。至建武二十一年(公元45 年),东汉发民于边地分筑烽候堡垒,将废置的边防设施又部分地陆续修复起来。
秦制,边地城邑有警,无论男女老幼都要守城,“壮男为一军,壮女为⑤ 秦简《传食律》、《金布律》及四号墓木牍。
① 《史记·主父偃传》。
② 《汉书·食货志》。
③ 《淮南子·人间训》。
① 详见陈梦家《汉简缀述·汉武边塞考略》。
② 《汉书·匈奴传》。
③ 《后汉书·郡国志》刘劭补注引应劭《汉官》。
一军,男女之老弱者为一军”,称为“三军”。守城的方法,在城上“五十步,丈夫十人,丁女二十人,老小十人”,五十步共四十人④。所持兵器,十人之中六弩、四兵,其中丁女、老、小每人一矛,使用弩的主要是丁男⑤。汉代逐渐完善了边防设施,整个北部边境有一套完整严密的烽燧守卫制度。沿边亭燧发现敌情,白天举烽烟或布表,夜间则举火报警。烽燧之间大约相距三五里至十里,烽烽相望,以伺察敌情,一旦有警,消息很快就传至郡治和朝廷,以便迅速发兵出击①。
行军与屯驻秦汉军队有专用的军事地图,每次出兵将军按地图行军布阵。大军之前派出前哨或探马,称为“斥候”,或派出侦探敌军行动的间谍,称为“伏听”,以便随时掌握敌人的情况。每至生疏之地,即绘制地图送往京师。夜间宿营,派士兵击“刁斗”巡逻。辎重前进,铺路架桥,行军速度每日五十里;负重行军仅三十里;急行军或轻骑兼程则快得多了②。
军队至前线屯驻,或为“营”,或为“壁”。所谓“营”,即以兵车尾向外围成圆形,出口处车辕相对称为“辕门”,军队的帐幕在其中;所谓“壁”,也称“垒”,以土木石修筑,四周掘壕,称“堑”。每营或垒屯军一“校”,约千人。军粮储存的地点一般在战场附近,派军守卫,并筑“甬道”与壁连通③。
军纪军法军法称“该”,“该,军中约也”④。秦军法很严,有各种规定,如:隐瞒户口、谎报年龄、身材以逃避兵役或延误服役期限,“从戍不以律”,不及时赶到战场,不值勤或擅离职守,不服从军令,打架斗殴,修工事不合格,损坏或不按时交还武器,损坏官物或损伤战马,不能完成训练、作战任务等等,都要受到严厉处罚;又如逾制役使士兵,冒领或私卖军粮,从事商业贸易以谋取私利,保管发放武器质量低劣,管理军马不善,军马不堪驾驭,训练不得力,作战无功等,负责官吏都要受到严厉处罚。地方官对有功者赐爵不及时也要受处罚。处罚的方式,根据过失者的地位身份及过失轻重程度,轻则为“谇”,即斥责,或罚以数量不等的资、甲、盾等,重则免去其爵秩,罚以劳役,降为隶臣,处以肉刑乃至斩首不等①。
西汉初,韩信申军法,以秦制为依据,杂以古代兵家成约,加以整齐、订补以成汉军法,其内容今已不可详考。目前可见之汉军法,除了因循秦制以外,确有损益。例如:民家有丧事则缓其兵役,士卒给假治丧。取民家物,④ 详见《墨子·备城门》、《号令》。
⑤ 《尉缭子·守权》。
① 详见陈梦家《汉简缀述·汉代烽燧制度》。
② 孙毓棠:《西汉的兵制》。
③ 孙毓棠:《西汉的兵制》。
④ 《说文》。
① 详见秦律有关条目。
行军喧哗,士卒逃亡,临战畏懦,从军失期,上功而首虏不足或增首不实,盗虏获或夺人虏获,以降者为虏,掘死人为获,匿亡虏,争功斗殴,冒功领赏,盗穷武库兵器等等,都要严厉处罚乃至斩首、弃市等。将吏作战,因士卒、军资亡失过多,擅自发兵等,都要治罪乃至斩首。战时将军有临时处置权,任何人无将军命令不得擅入军营。二千石以下违军令,将军可立诛于外。穿军垣、求贾利、私买卖与士卒者斩。将吏擅斥除士卒,军队不诣屯所,乱屯兵,出军无期、行军失道、临敌逗留、诅败、争功、擅出界、擅用军资、擅益幕府校尉、擅离部曲等等,将吏治罪②。
② 《西汉会要·兵》三《军法》。
第十五章刑法秦汉皇朝处于我国封建专制国家的早期历史阶段,不可避免地带有这一历史阶段的一系列特点。从社会经济关系、政治体制到意识形态,都处于不断地变化之中。作为集中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也在随着阶级斗争形势的起落、统治阶级政治思想的转移,以及司法实践的发展,不断地丰富、改善其内容和形式,并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中国封建法律的基本形式,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一节秦汉时期的立法活动和法律形式秦代的立法活动秦汉两代的封建统治阶级,为了巩固刚刚形成的专制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都进行了频繁的立法活动。从历史渊源上讲,这个时期的刑罚体系,特别是汉文帝以前的墨、劓、剕(膑)、宫、大辟五刑之设,可以一直上溯到更古老的时代,而法典编纂的内容与形式,当是直接继承战国时期李悝的《法经》。由于《秦律》、《汉律》久已亡佚,对秦汉法律的全貌,我们是无从看到了,只能从现存的历史文献和地下出土的秦简、汉简等文物资料中,略窥这个时期立法活动的概况。
秦朝的法律,是战国以来秦国封建法律的继承和发展。秦国封建法律的奠基人是商鞅。秦孝公元年(公元前361 年),商鞅携带李悝《法经》入秦①,于孝公三年(公元前359 年)主持变法。在变法过程中,商鞅将李悝《法经》六篇改为六律,即《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②,从而奠定了秦律的基础。
但仅仅六律,是不能完全适应封建国家需要的。商鞅本人,就没有受六律的限制。除了六律以外,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他还制定了军功爵制、什伍连坐法,以及鼓励分居、重本抑末等法令。商鞅制定的秦律,比起《法经》来,更集中地体现了法家的耕战思想,为秦统一战争的胜利提供了法律保证。
商鞅死后,秦律仍然在不断地修改、补充。1975 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大批竹简,向我们提供了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时期立法的概况。《睡虎地秦墓竹简》,除《编年记》和《语书》外,《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都是墓主人摘录的秦的法律条文。这些条文,是秦国在国内外进行各种政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且在秦统一全国后,仍然通行。根据这些条文,可以看到商鞅变法以后秦立法活动的两个特点。第一是封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干预加强了。这些条文包括了大量的经济法规。如关于农业管理方面的法规,有《田律》、《仓律》等;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法规,有《工律》、《工人程》等;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法规,有《金布律》、《效律》等;关于畜牧业管理方面的法规,有《牛羊课》等。第二是行政立法开始形成。中国在世卿世禄制的贵族政治瓦解以后,以皇权为核心的专制主义的官吏政治是唯一的形式。因此所谓行政立法,主要是官吏法。首先确定的是君臣关系。“为人君则鬼(读为怀),为人臣则忠”①。在此后两千多年的历史中,这一直是皇帝和百官互相要求、自我标榜的准则。其次,由于官职不能世袭,随时可以罢免,需要有一个标准用以区别“良吏”和“恶吏”:“良吏明法律令,..有公心”;“恶吏不明法律令,..不廉洁”②。这个标准,反映了法家关于官吏规范的指导思想。另外在《置吏律》、《内史杂》、《尉杂》、① 桓谭《新论》。
② 见《唐律疏议·名例注》。
① 《为吏之道》。
② 《语书》。
《为吏之道》等众多条文中,还包括了大量的对官吏进行任免、考核、奖惩的规定。这些规定,对组织国家政治生活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置吏律》规定:“啬夫之送见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这是防止官吏结党营私。又如《效律》规定:“尉计及尉官吏即有劾,其令丞坐之,如它官然。”这是强调长官的法律责任。显然,这些法律规定,是通过若干次政治实践才上升为法律规范的,是符合专制主义的政治要求的。
秦统一以后,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有两次重大的立法活动。
第一次是在秦始皇时期,为了改变由于诸侯割据造成的“律令异法”的局面,秦始皇在秦律的基础上“一法律”、“定刑名”,在政治统一的同时实现了全国法律的统一。为了在思想文化上进行控制,秦始皇接受了李斯的建议,发布了“焚书令”,禁止儒学和法家以外各学派的发展,“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为了提高皇权,在法律形式上规定:命为“制”、令为“诏”。
秦朝第二次较大的立法活动是在二世胡亥统治时期。这次立法带有明显的政治斗争色彩。“严法而刻刑,令有罪者相坐诛,至收族。灭大臣而远骨肉,贫者富之,贱者贵之。”①经这次立法以后,秦律更为残暴了。“法令诛罚日益刻深,群臣人人自危,欲畔者众”②,终于导致整个社会矛盾的激化。法律的残酷,成为秦皇朝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汉代的立法活动西汉皇朝建立初期,接受了秦亡的教训,在法律上“改秦之敝”,“蠲削烦苛”。高祖元年(公元前206 年),刘邦初入咸阳,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是后由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③。《九章律》即在秦的盗、贼、囚、捕、杂、具六律之外,增加了户、兴、厩三章。正如秦律在六律之外还包括了《田律》、《仓律》、《效律》、《置吏律》等众多的篇章一样,萧何制定的《九章律》,也仅仅是汉律的主体,而不是全部。孝惠、高后、文、景四代,黄老无为思想在政治上占统治地位,“刑罚用稀”④,在法律领域,继续清除秦律中不合时宜的内容。
惠帝元年(公元前194 年)颁布了赎刑令,民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刑;又废除了挟书令。惠帝时期,叔孙通为奉常,以礼入法,增加了《谤章》十八篇①。
高后时除三族罪、妖言令②,“复弛商贾之律”③。
文帝即位后,在“绝秦之迹,除其乱法”的思想指导下,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这些改革包括:第一,废除连坐收孥法,“除收孥诸相坐律令”① 《史记·李斯列传》。
② 《史记·李斯列传》。
③ 见《汉书·刑法志》。
④ 见《汉书·刑法志》。
① 见《汉书·惠帝纪》、《汉书·叔孙通传》。
② 《汉书·高后纪》。
③ 《史纪·平准书》。
④;第二,废除诽谤妖言罪。文帝以前汉律规定“怨望诽谤”者要处以斩刑,文帝宣布:“自今以来,有犯此者勿治。”⑤第三,废除肉刑。齐太仓令淳于意有罪当刑,其少女缇萦上书愿没入为官奴婢,“以赎父刑罪”。文帝有感于此,下令废除了肉刑,其事在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 年)⑥。这在秦汉立法活动中,是最有意义的一件事。文帝以后,虽然肉刑时有发生,但我们从许多请复肉刑的议论中,知道肉刑已不是法定的常刑。
武帝时期,随着统治阶级由“无为”向“有为”的转化,法网渐趋繁密。“始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⑦张汤制定了有关宫廷警卫的法律《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制定了《朝律》六篇,连同《九章律》和《谤章》,合计六十篇,大体完成了汉律的规模。在武帝时期,随着儒术独尊地位的确立,也就逐渐形成了以儒学为主导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并对立法和司法活动起着支配的作用。其主要表现,是以大儒董仲舒倡导的“引经决狱”之风的兴起。在立法方面,董仲舒强调以经书为根据(主要是《春秋》),提出了“君亲无将,将而诛焉”、“亲亲得相首匿”、“恶恶止其身”、“原心定罪”等原则,这些原则,当时并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典,但对以后的封建法制的发展,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武帝时期立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法律条文的迅速增加。“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典阁,典者不能遍睹。”①这样众多的条文,必然有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②宣帝以后,至西汉末年,统治阶级立法的主要精神为纠正武帝的偏颇,以缓和阶级矛盾。宣帝本始四年(公元前70 年)诏:“律令有蠲除以安百姓,条奏。”③地节四年(公元前66 年)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廷尉以闻。”④元康四年(公元前62 年)复诏:“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⑤并且设置廷平以平定刑狱⑥。
元帝初立,下诏:“律令可蠲除轻减者,条奏,唯在便安万姓而已。”⑦成帝河平中,复下诏:“其与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①然而终汉之世,都未能解决律令繁多的问题。
④ 《史记·考文本纪》。
⑤ 《汉书·文帝纪》。
⑥ 《汉书·刑法志》。
⑦ 《汉书·刑法志》。
① 《汉书·刑法志》。
② 《汉书·刑法志》。
③ 见《汉书·宣帝纪》。
④ 见《汉书·宣帝纪》。
⑤ 见《汉书·宣帝纪》。
⑥ 见《汉书·刑法志》。
⑦ 见《汉书·刑法志》。
① 见《汉书·刑法志》。
东汉初期统治阶级的立法指导思想是“解王莽之繁密,还汉室之轻法”②。光武帝建武三年(公元27 年)以“顷狱多冤狱,用刑深刻”,诏“与中二千石、诸大夫、博士、议郎议省刑罚”③。从此在具体立法方面屡诏减省,例如“民有嫁妻卖子欲归父母者,恣听之”、“杀奴婢不得减罪”、“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等等④。建武十三年(公元37 年)梁统以法网弛纵、人轻犯法、吏易杀人,使“吏民俱失”,上书请恢复严刑,未获许可⑤。
章帝时,司徒鲍昱奏定《辞讼比》七卷,《决事都目》八卷,以期“齐同法令,息遏人讼”⑥。
和帝时,廷尉陈忠“奏上二十三条,为《决事比》,以省请谳之敝。又上除蚕室刑,解赃吏三世禁锢;狂易杀人,得减重论;母子兄弟相代死,听,赦所代者。事皆施行。”⑦东汉后期,豪强权势日盛,法网驰纵。为整顿法纪,崔实、荀悦、仲长统等人都提出过恢复肉刑的主张,但均未被采纳。纵观东汉一百七十多年,立法精神总的方面是趋于宽缓。
根据上述史实,我们可以看到秦汉时期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有:第一,实现了国家法律的统一。第二,由于肉刑的废除,在刑罚体系中逐步减轻了奴隶制法律的原始性和残酷性。第三,由于以礼入法,儒家学说和法律条文相结合,扩大了法律调整的范围。在依靠刑罚的强制力量的同时,重视德化的作用,成为中国封建法律的主要特点。在这三点以外,秦汉时期制订了中国封建法律的基本形式。
秦汉的法律形式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制、诏、课、程、式等。见于秦简的,有律,如《田律》、《徭律》、《军爵律》、《置吏律》等;有程,如《工人程》;有式,如《封诊式》。制和诏,是秦代独创的法律形式。秦始皇规定,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在先秦,国君的命与令,从来就有很高的权威,都有法律的效力。不过,命与令不仅国君可以发布,公侯大臣和各级官吏都可以发布。至于发布制、诏,则是秦王政称帝以后,皇帝专有的特权。
两汉的法律,在秦的基础上,发展为律、令、科、比四种比较固定的形式。
律,是法律的基本形式,有很强的历史继承性,是中国法律的主体。见于史书的汉律篇目,除《九章律》外,尚有《田租税律》、《钱律》、《尉律》、《左官律》、《酎金律》、《大乐律》、《尚方律》、等等。
令,也称诏或诏令,即皇帝的命令(在秦代称制和诏)。由于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的命令也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其法律效力之大,可以改② 《后汉书·循吏传》。
③ 《后汉书·光武帝纪》。
④ 《后汉书·光武帝纪》。
⑤ 见《后汉书·梁统传》。
⑥ 《后汉书·鲍昱传》。
⑦ 《后汉书·陈忠传》。
变律的规定,即杜周所说:“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①比起律来,令有很强的现实性,往往是根据当时的形势和需要发布的。见于史书的汉令有《功令》、《金布令》、《宫卫令》、《秩禄令》、《品令》、《祠令》、《祀令》、《斋令》、《狱令》、《箠令》、《马复令》、《胎养令》、《养老令》、《任子令》、《缗钱令》等。由于令的数量太多,宣帝时将令编为《令甲》、《令乙》、《令丙》,以便查阅和应用。
科,就是科条或事条,亦即法令条文,包含“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的意思。汉科数量也很繁多。《后汉书·陈宠传》:“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这些科条大抵都是就某些事类作出的弥补律,令之不足的专门规定。如《晋书·刑法志》中所举属于告劾方面的《登闻道辞》、属于断狱方面的《考事报谳》、属于擅兴方面的《擅作修舍》等即是。
比,凡律无正条者,比附以为罪。《汉书·刑法志》载高祖七年(公元前200 年)诏:“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说明在西汉前期,比附的依据为律令。武帝以后,比附的依据还包括儒家的经典。从法学的角度看,是有弊病的。因为以儒家经典比附为罪,可以置法律规定于不顾,任意按统治者的意志“论心定罪”,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比的应用范围十分广泛,以至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①汉代的比有《决事比》、《死罪决事比》、《辞讼比》等。董仲舒曾作《春秋决事比》,收集《春秋》经义断狱的案例二百三十二本②。
① 《汉书·杜周传》。
① 《汉书·刑法志》。
② 《后汉书·应劭传》。
第二节秦汉法律的立法精神和阶级本质秦汉法律,作为封建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地主阶级的意志,特别是集中地反映皇帝,有时还有皇帝的家族的意志。秦汉法律的立法精神,主要是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维护封建等级的统治秩序,维护小农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父家长制。秦汉法律都是从如何对封建统治有利进行考虑的。也有少数条款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劳动者的要求,那是封建国家为了保证粮源、兵源,为了稳定社会秩序、缓和阶级矛盾而制定的。旧的法学分类,曾有公法和私法的区别。秦汉法律,可以说是属于公法范围的,或基本上是属于公法范围的。如说秦汉时期缺乏私法的制定,可以说是符合历史情况的。
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在秦汉法律中居于核心地位,这正是封建专制主义最集中的体现。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废分封,行郡县,称皇帝,规定避讳制度和废谥法,规定“命为‘制’、令为‘诏’”等等,无一不是为了维护和提高皇帝的权威。秦始皇还制定一些恐怖性的法令,如“行所车,有言其处者,罪死”,“偶语《诗》、《书》弃市,”①等等。为了有效地控制人民和封建国家机器,秦始皇还亲自过问司法,“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具石之一”①。汉朝统治者为了提高皇权,制定了更多的律令。汉律规定,臣下如有侵夺皇帝权限者处死刑。例如:矫诏者腰斩;擅发兵者斩;擅兴徭役赋税者降官贬爵;违反诏令者,弃市。景帝伐吴王濞时,诏:“敢有议诏及不如诏者,皆要斩。”②居延汉简中有“不奉诏当以不敬论”的记载。在汉律中“不敬”、“大不敬”罪,涉及的方面非常广泛,如:阑入宫门、殿门、皇帝园圃,醉歌于宗庙堂下,犯跸,触讳,侵犯皇帝的人身等等。
为了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使臣民无条件地效忠尽职,汉律严惩对皇帝诽谤、诬罔、诋毁等言行。汉律有“非所宜言”罪,以广泛钳制臣下的言论。更荒唐的有“腹非罪”,即“见令不便,不入言而腹非”,不说什么,也要被处以死刑③。
“七国之乱”发生后,汉朝统治者吸取了教训,从加强皇帝专制统治的立场出发,严禁臣下“阿党”、“附益”,内外交结。“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封诸侯过限为附益”④。凡触犯阿党、附益之法、坐与诸侯王交通者,都要处以重刑。又制定了《左官律》,即凡在诸侯王国任官者,地位低于朝廷任命的官吏,称“左官”,不得在朝为官。这显然是防止诸侯王延揽人才以对抗朝廷。汉代抑制诸侯王势力的法律还有《酎金律》、《尚方律》、《推恩令》等。
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 《汉书·刑法志》。
② 《汉书·荆、燕、吴王传》。
③ 见《汉书·食货志》。
④ 《汉书·诸侯王表》。
秦汉法律及户籍、赋税、徭役、上计等各种制度和各级官吏的任命,也都无一不同维护皇权的最高权威相密切联系的。
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意味着对人民的剥削压迫的极大的随意性。
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有其积极的一面。因为皇帝是国家统一的象征,维护皇权就是维护国家的统一。这对于发挥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效能、稳定社会秩序,有时甚至对于发展生产,都是有利的。但皇帝的权力既如此之大,皇帝个人的作用就极为突出,因为法律的实践如何,就要看皇帝的态度如何,而法律的规定往往是不一定能发挥应有的效力的。
维护封建等级的统治秩序封建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等级制度。商鞅变法,废除了奴隶制时代的世卿世禄制度,而代之以军功为条件,以田宅、臣妾为物质基础的二十等爵制。“商君为秦制爵二十等,以赏功劳。”它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①。这是有秦一代建立和维护封建等级体系及其特权的最初立法。
随着封建等级制度的建立,各个等级之间,特权阶层和普通人民之间的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也确定下来。秦律规定:“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而庶民则“有罪各尽其刑”。官吏和有“大夫”爵位的人,还可以不编为“伍人”,或编为“伍人”不因四邻犯罪而负连坐之责。秦律还有保护公族特权的规定:“内公孙无爵者当赎刑,得比公士赎耐不得?得比焉。”②秦简《司空律》规定,凡服劳役刑者根据不同身份,在管理上也有所不同。公士以下无爵庶人服城旦舂刑,不穿囚衣,不戴刑具。鬼薪、白粲、不加耐刑的下吏和私家奴婢被主人用以抵偿赀赎债务而服城旦劳役,要穿红色囚衣、带刑具,并监督劳动。葆子,即高级官吏的子弟如用劳役抵偿赎刑以上到赎死的罪时,只需在官府劳作,官府不能不讯问而长期监禁,同时允许在“耆弱相当”的条件下由别人代替服役。
秦律中还广泛使用“赀甲”、“赀盾”作为一般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的刑罚。此外,还有“赎耐”、“赎黥”、“赎迁”、“赎死”等赎刑。赀刑和赎刑的存在使官吏、贵族、地主和富人,纵使有罪,也可以逍遥法外。两汉时代,在等级制的支配下,官吏、贵族有更大的特权。汉律规定:贵族官吏犯罪,其俸禄比六百石以上者,有罪先“请”①。所谓“请”,就是司法官吏无权决断,只能依据法律,提出审判意见,上请皇帝裁夺。皇帝有权抛开法律,依据犯法者与皇帝关系的亲疏、功劳大小,甚至个人爱憎,决定量刑的轻重。
汉律和秦律一样,爵位可以用来抵罪。如“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②这种减刑的特权,甚至延及于贵族官吏的子孙。
文帝时,贾谊曾就周勃狱上疏:“已在贵宠之位,..今而有过,帝令废之可也,退之可也,赐之死可也,灭之可也;若夫束缚之,系緤之,输之① 《史记·商君列传》。
① 见《汉书·宣帝纪》。
② 《汉书·惠帝纪》。
司寇,编之徒官,..非尊尊贵贵之化也。”文帝采纳了这些意见,所以,“是后大臣有罪,皆自杀,不受刑”①。
维护封建的父家长制在秦汉时期,小农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生产结构,是社会生产活动和承担国家赋税徭役的基本单位。因此,维护这样的小农家庭结构的稳定,对封建国家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由于生产技术传习等的需要以及长期历史的形成,作为家长的父亲在家庭中享有至高的地位。因此,维护父家长制也就成为维护小农家庭结构的必然结论。这种生产者家庭的基本形式,也同样在地主阶级中得到实践。他们也实行父家长制,不过他们不是由于生产上的需要,而是由于财产管理和财产继承的需要。秦律规定:“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②这就说明了秦朝法律确认了父亲对子女、家长对奴隶的生杀予夺大权。秦以后,随着专制制度的发展,生杀之权集中于国,集中于君,父亲对子女仅可扑责,不能随意杀害。《白虎通德论》:“天地之性,人为贵。人皆天地所生也,托父母气血而生耳。王者以养,长而教之,故父不得专也。”正由于对子女的生杀大权收归国有,封建法律就更加重视对父权的保护。汉律规定:殴父母及不孝顺父母者,死刑;如杀父母则以大逆论,本人腰斩,妻子弃市。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性及男尊女卑的法律地位,是秦汉法律保护封建家庭关系的另一个重要方面。秦律规定,离婚要得到官府的许可,并且要进行登记。“‘弃妻不书,赀二甲。’其弃妻亦当论不当,赀二甲。”①汉代对离婚有“七去三不去”的规定。七去是:“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三不去是:“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②“七去三不去”实际上是以丈夫的意旨为依归的,男女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是很明显的。
自董仲舒提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并把它神化,认为“王道之三纲,可求之于天”,君臣关系和父子、夫妇关系并列,家庭关系被看成是国家政治关系的缩影,封建的道德规范和政治的强制作用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又披上了一件神权外衣,于是父权、夫权就更强化了。
① 《汉书·贾谊传》。
② 《法律答问》。
① 《法律答问》。
② 《大戴礼记·本命》。
第三节秦汉的刑罚制度秦汉的刑罚制度,有死刑、族刑、肉刑、笞刑、徒刑、籍没、迁刑和徙边、罚金等不同的处分。
死刑死刑即剥夺生存权。见于史籍和地下出土简册的秦汉时代死刑名称有枭首、腰斩、弃市、磔、车裂、凿颠、抽胁、镬烹、囊扑、具五刑、定杀等。后来枭首、腰斩、弃市成为三种固定的常刑。
枭首,“枭谓斩其首而悬之也”①,即杀头示众。如《汉书·高帝纪》:“枭故塞王欣头于栎阳市。”《汉书·窦武传》:“枭首洛阳都亭。”
腰斩,“斫头曰斩,斫腰曰腰斩。”②《史记·商君列传》称秦法“不告奸者腰斩”。腰斩之罪,次于枭首。《汉书·武帝纪》:“丞相屈氂下狱腰斩,妻子枭首。”因为刘屈氂的妻子作巫蛊,是主犯,刘屈氂同坐,故腰斩。磔,“谓裂其肢体而杀之”③。秦简《法律答问》:“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史记·李斯列传》载:“十公主矺死于杜。”矺就是磔。汉初也还用磔刑,至汉景帝中元二年(公元前148 年)始废,为弃市所代替④。
弃市,“市死曰弃市,市众所聚,言与众人共弃之也”⑤。秦简《法律答问》有两处提到弃市:“士伍甲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又:“同母异父相与奸,何论?弃市。”汉律盗高庙座前玉环者,“当弃市”⑥。另外还有《铸钱伪黄金弃市律》等⑦。
族刑族刑实际上是死刑的扩大化,是把家属的连带责任强调到极端的一种最惨重的刑罚。它的施刑对象一般为重大政治犯罪。关于族刑的范围,见于史籍记载的有“七族”①与“九族”②等说法,但“夷三族”为法定常刑。汉初“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③夷三族的施刑对象为犯有谋反罪的人,如李斯、赵高、韩信、彭越、新垣平等。有材料证明,夷三族亦称夷宗族,而夷宗族是指从① 《汉书·陈汤传》颜师古注。
② 《释名·释丧制》。
③ 《史记·李斯列传·索隐》。
④ 见《汉书·景帘纪》。
⑤ 《释名·释丧制》。
⑥ 见《汉书·张释之传》。
⑦ 《汉书·景帝纪》。
① 《汉书·邹阳传》。
② 《后汉书·寒朗传》。
③ 《汉书·刑法志》。
主犯上溯三世至祖父、下延三世及孙的男性世系亲属集团④。
汉代与“夷三族之令,相并列的还有:“律,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⑤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亦称“族”、“族家,⑥,其施刑对象为犯有非谋反的大逆无道罪的人,如晁错、郭解、刘屈氂、李陵、杨恽等。宣帝以后,针对主犯家属的死刑常为徙边刑所代替⑦。
肉刑古代所说的肉刑是指对犯人切断其肢体或割裂其肌肤之刑。肉刑起源于原始社会后期的同态复仇法,夏商周成为法定的常刑,秦及汉初沿而不革,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 年)下令废除。肉刑分为黥、剿、刖、宫四种。黥,即刻面额等处,以墨涅之,故亦称墨刑。秦简《法律答问》:“擅杀子,黥为城旦舂。”“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英布因犯法受黥刑,后即以黥布为名。黥刑在秦及汉初的肉刑中属较轻的刑罚,可以作为主刑单独使用,也可与其它刑罚(徒刑)结合使用。汉文帝时废肉刑,当黥者髡钳城旦舂①。
劓,即割鼻刑。秦简《法律答问》:“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钱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可见劓刑同黥刑一起作为徒刑的附加刑使用的。汉文帝时废,当劓者笞三百,景帝前元元年(公元前156 年)减为二百,中元六年(公元前144 年)又减为一百②。
刖,即断足,古代或称“膑”,或称“刖”,或称“腓”。刖刑又分为刖左趾(即足)和刖右趾,刖左趾为轻。秦简《法律答问》:“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文帝时废,当刖右趾者改弃市,当刖左趾者笞五百。景帝时又改笞五百为三百,后又减为二百③。
宫刑,亦称腐刑,男子割其势,女子幽闭。汉代又称宫刑为下蚕室,因受宫刑者防中风需到蚕室保温才能活命。秦简《法律答问》:“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罪当赎者,..其有腐罪,[赎]宫。”秦简中的“宦者”、“宦奄”、“宫隶”、“宫均人”、“宫更人”、“宫狡士”,大都是受过宫刑的男女犯人。根据司马迁的说法,宫刑为次死之刑。汉文帝废肉刑不包括宫刑在内。汉武帝时,司马迁以李陵降匈奴,募下蚕室①。东汉光武帝建武二十八年(公元52 年)诏死罪系囚,皆一切募下蚕室②。和帝永元八年(公元96 年)诏犯大逆募下蚕室③。这说明两汉可用宫刑代死罪。
④ 参见《汉书·霍光传》、《后汉书·梁冀列传》、《晋书·刑法志》。⑤ 见《汉书·孔光传》。
⑥ 见《汉书·李陵传》。
⑦ 参见《汉书·杨恽传》、《息夫躬传》等。
① 《汉书·刑法志》。
② 《汉书·刑法志》。
③ 《汉书·刑法志》。
① 《汉书·司马迁传》。
② 《后汉书·光武帝纪》。
③ 《后汉书·和帝纪》。
笞刑笞即用竹制成的板子榜掠犯人。秦简《法律答问》:“‘不会,笞;未盈卒岁得,以将阳又行笞’。今士伍甲不会,笞五十。”这条律文及解释是说征发徭役时不应征报到,要受笞刑。又如《厩苑律》规定,喂养耕牛不好的,“殿,笞卅”。又如《秦律杂抄》:“城旦为工殿者,笞人百。”说明秦施用笞刑比较普遍。
在汉景帝以前,笞刑是笞背,容易使人致死。汉景帝时,定《■令》,规定“当笞者笞臀”,并且规定“笞者,■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在施行笞刑时,“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④。徒刑徒刑就是在罪犯论处后,由专门机关拘系,强令服一定时限苦役的刑罚。秦汉徒刑的名称最初表示服苦役的工种,后来有了刑期的含义。
城旦舂。秦汉强制劳役方式大多是筑城,即名“城旦”。舂者,即“不豫作徭,但舂作米”。男子为城旦,女子为舂。但城旦舂所从事的劳役往往超出筑城和舂米的范围。城旦舂是最重的徒刑。据东汉卫宏《汉旧仪》,城旦舂附加髡钳者(剃发曰髡,以铁束项曰钳)为五岁刑,不加髡钳者即完城旦舂为四岁刑。
鬼薪白粲。男为鬼薪,女为白粲。秦简《法律答问》:“何谓‘当刑为鬼薪’?当耐为鬼薪未断,以当刑隶臣及完城旦诬告人,是谓‘当刑鬼薪’。”《汉书·惠帝纪》:“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应劭注曰:“取薪给宗庙为鬼薪,坐择米使正白为白粲,皆三岁刑也。”
司寇。《汉旧仪》:“罪为司寇,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皆作二岁。”司,同伺,就是被派往边地服劳役,并用以防御外寇,故名司寇。候。秦简《秦律杂抄》:“当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审,皆耐为候。”
“耐为候”即被发往边地充当斥候。候是秦代刑罚,汉代与此相类似的是“罚作”、“复作”。《史记·冯唐列传》:“云中守魏尚坐上功首虏差六级,陛下下之吏,削其爵,罚作之。”《汉书·宣帝纪》:“使女徒复作。”《汉旧仪》:“男为戍罚作,女为复作,皆一岁。”复作实际起初不限于女徒。如元狩元年(公元前122 年),平侯遂坐知人盗官母马,为臧,会赦,复作①。后来才演变为针对女徒的刑种。
汉代徒刑,二至四岁的统称为耐罪,意为不亏形体,犹堪其事,故谓之耐罪。据《后汉书·陈宠传》载:“今律令..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说明汉代有关耐罪的律令是十分繁密的。
籍没籍没又称“收”。《史记·商君列传》:“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④ 《汉书·刑法志》。
① 据《汉书·王子侯表》。
收孥。”《索隐》:“收录其妻子,没为官奴婢。”秦简《法律答问》:“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收其外妻、子。”汉律规定,罪人的妻子“没为官奴婢黥面”②。《吕氏春秋,开春论》注引汉律:“律坐父兄投入为奴。”由于籍没刑的存在,因而造成秦汉时期官奴婢为数众多的状况。
迁刑和徙边迁刑,见于秦简和史籍,是秦广泛使用的一种刑罚。“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诈伪者,..伍人,户一盾,皆迁之。”③秦始皇八年(公元前239 年),长安君反,死屯留。军吏皆斩死,“迁其民于临洮”④。迁刑,汉代称徙边。明帝永平八年(公元65 年),“诏三公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度辽将军营,屯朔方、五原之边县。”①章帝建初七年(公元82 年),“诏天下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戌,妻子随,占著所在。”②以后和帝、安帝、桓帝时皆有徙边之令。
迁刑和徙边都是流放到边疆去。但秦的迁刑在刑罚等级上较徒刑城旦为轻,而汉代的徙边为减死一等的重刑。
罚金罚金多半适用于对封建统治者危害不严重的杂犯轻罪,秦代称赀赎,汉代始称罚金。据《说文》:“赀,小罚以财自赎也。”秦律赀刑包括“赀甲”、“赀盾”、“赀布”等等,多用实物偿付。汉代罚金用金属货币偿付。如:“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跸先至而犯者,罚金四两”③;“诸侯在国,名田他县,罚金二两”④。
② 据《三国志·魏志·毛玠传》。
③ 《秦律杂抄》。
④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 《后汉书·明帝纪》。
② 《后汉书·章帝纪》。
③ 《汉书·文帝纪》注。
④ 《汉书·哀帝纪》注。
第四节秦汉的司法制度司法组织秦汉朝廷设有廷尉。所谓“廷,平也。治狱贵平,故以为号。”⑤廷尉是主管刑狱的最高长官,其下设有正、左右监、左右平等属官,主要任务是:负责诏狱,即皇帝交办的案件;审理地方移送审判和复核的重大疑难案件。但不管什么案件,也不管廷尉的审理结论如何,皇帝都有最后的裁夺权。汉成帝时于尚书中“又置三公曹,主断狱”,也握有一定的司法权。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其他高级官员也参与审判,叫作“杂治”。
秦汉的地方司法机关,系由地方行政长官郡守、县令兼理。守、令均有佐吏:在郡为决曹掾,在县为丞,都是专职狱吏。县以下啬夫和游徼等乡官也负有维持治安、逮捕罪犯等职责。
诉讼制度秦代的诉讼形式,大致可分为自诉和公诉两种。自诉即案件的当事人直接向官府告发,“辞者辞廷”①。公诉即官吏代表封建官府纠举犯罪。在秦的诉讼活动中,大量的是公诉案件。
汉代的诉讼形式明确地分为“告”和“劾”两种。告是当事人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相当于自诉。劾是指官吏纠举犯罪者,类似于公诉。
审判制度据秦简《封诊式》所举案例,秦代从立案开始,经调查、勘验、查封、审判,直到判决,都有严格的规定,如:“治狱,能以书从(读为踪)迹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要求在审讯中耐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尽其言而书之”,“诘之极而数訑,更言不服,其律当笞掠者,乃笞掠”。不采取拷打逼供的下策,只有当讯问到犯人理屈辞穷,仍然翻改口供或进行欺骗、拒不服罪的时候,才依法施行拷打。这些规定反映了秦代依法判案的精神。它比起一味地刑讯逼供信,有值得肯定之处。但以官吏主观地踪迹其言于前,又以笞掠施之于后,也反映了封建司法制度专横擅断的基本特点。
汉代的审讯过程叫“鞠狱”。司法机关审讯犯人,虽然也注重证据,但主要以口供作为判决的依据,因此广泛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强迫犯人招供。“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①因此造成了众多的冤狱。
关于判决,即“断狱”。秦汉两代的统治者都要求治狱吏及时处理案件,作出判决,严禁拖延。所作判决,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故纵、故不直(即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违者要依法惩处。但在封建司法制度下,皇帝可以随时改变律文,贵族官吏可以凭借权势干预司法过程,是很难做到及时而公⑤ 《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
① 《法律答问》。
① 《汉书·路温舒传》正的。
图版目次一、牛耕画像石(拓片) 东汉陕西米脂出土二、收获画像石(拓片) 东汉四川成都出土三、纺织·铜贮贝器盖饰西汉云南晋宁石寨山二十号墓出土四、帛画(局部) 西汉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五、锦绣西汉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六、地毯东汉新疆民丰县尼雅出土七、人兽葡萄纹罽东汉新疆民丰县尼雅出土八、蜡染棉布东汉新疆民丰县尼雅出土九、彩绘陶盘西汉河北满城汉墓出土十、云纹漆奁纹饰西汉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十一、秦始皇陵·兵马俑前锋队列秦陕西西安出土十二、秦始皇陵·兵马俑个体像秦陕西西安出土秦始皇陵·铜车马秦陕西西安出土以上图版共十二幅。图版一、九,选自《文化大革命期间出土文物》第一辑。图版二,选自《新中国出土文物》。图版三,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展品选集》。图版四、五,选自《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发掘报告》。图版六、七、八,选自《新疆出土文物》。图版十,选自《汉代漆器艺术》。图版十一、十二,“铜车马”选自《秦兵马俑》,其余均选自《秦始皇陵兵马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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