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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七卷-中古时代-五代辽宋夏金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018天前 | 54238 次浏览 | 分享到:

  绍兴二十九年(金正隆四年,1159)正月,金朝为准备侵宋,只保留泗州(盱眙西北)榷场,南宋于同年二月也只保留盱眙榷场,关闭了其他榷场。官办榷场贸易受到限制,但走私贸易却更发展,“如楚州(今江苏淮安)之北神镇、杨家寨,淮阴县(今淮阴西南)之磨盘,安丰军之水寨,霍丘县(今属安徽)之封家渡,信阳军(今河南信阳)之齐冒镇,及花靥、枣阳旧有榷场去处,不可胜数”①。

  “隆兴和议”后,南宋于乾道元年(1165)复设盱眙、花靥镇榷场,将原枣阳榷场移至襄阳府(今湖北襄樊市襄阳区)西北的邓城镇,光州的榷场设于所属光山县(今属河南)北的中渡市,重开宋金榷场贸易。

  海外贸易与市舶司宋代海外贸易自开宝四年(971)二月灭南汉后才有了南方的海港,六月,设置了第一个海外贸易的一级管理机构广州(今属广东)“市舶司”。太平兴国三年(978),漳、泉(今皆属福建)“纳土”,吴越“归地”后,宋朝统治东南沿海地区。后于杭州设两浙市舶司,淳化三年(992)移杭州市舶司于明州(今宁波)定海县(今镇海),咸平二年(999)九月,又“令杭州、明州各置市舶司,听蕃从便”。

  北宋中期以前,只有广州、杭州、明州三地设置“市舶司”,船舶到达其他沿海港口,都要“押赴随近市舶司勘验施行”,显然不能适应海外贸易日益发展的需要。在户部尚书李常的建请下,元祐二年(1087)十月,首先于福建路泉州增设市舶司;北方的密州(今山东诸城)板桥镇(今胶州),也因“本镇自来广南、福建、淮、浙商旅乘海船贩到香药诸杂税物,乃至京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宋史》卷186《食货志》下八。

  ② 《三朝北盟会编》卷14,宣和二年二月一日引《茆斋自叙》。

  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63,景德三年八月己丑;卷67,景德四年十月乙未。东、河北、河东等路商客般(搬)运见(现)钱、丝绵绫绢,往来交易买卖,极为繁盛”,是一个内外贸易都兴旺的镇市,元祐三年三月,设置北方唯一的市舶司,并升为胶西县。北宋末政和三年(1113),于秀州的华亭县(今上海松江)设置二级机构“市舶务”,后因航道淤塞而暂停,疏浚后于宣和元年(1119)复设。此外,镇江、平江府虽未设市舶机构,但自政和七年起,“如有蕃商愿将舶货投卖入官,即令税务监官依市舶法博买”②。

  南宋绍兴元年(1131),将两浙路市舶司移至秀州华亭县,说明今天的上海地区在南宋时,已成为华东地区海外贸易的中心。除本处外,还在临安府、明州、温州等设市舶务,后又于江阴军(今江苏江阴)设市舶务。广州、泉州两处市舶司,虽都未在他处另设市舶务,但外贸交易规模大,是南宋的主要外贸海港。南宋绍兴末年的外贸收入达200 多万贯,超过北宋最高年份的一倍以上。宋室“南渡,三路舶司岁入固不少,然金、银、铜钱,海舶飞运,所失良多,而铜钱之泄尤甚”①,加重了宋代的钱荒。

  广州、泉州港主要是通往东南亚、南亚、西亚、东北非,秀州、明州、杭州、板桥港主要是通向东北亚的日本和朝鲜半岛等地。宋朝的海外贸易,主要是“以金银、缗线、铅、锡、杂色帛、瓷器,市香药、犀(角)象(牙)、珊瑚、琥珀、珠琲、镔铁”,等等。

  行会与免行法宋代从城市到乡村镇市的商业、手工业以及其服务性行业,大体上商业称“行”,手工业称“作”,都有同行组织,称为行会,类似近代的同业公会。宋代称为“团行”,南宋吴自牧解释说:“市肆谓之团行者,盖因官府回买而立此名,不以物之大小,皆置为团行,虽医卜工役,亦有差使,则与当行同也”,说明行会首先是适应官府的需求而产生的。

  官府将商铺、手工业及其他服务性行业,均按行业登记在册,有关人员必须加入各行会,否则不能从事该行业的经营,各行业都有自己的服饰,“如香铺里香人即顶帽披背,质库掌事即着皂衫角带不顶帽之类”。官府需要的物品及工役都向各行会索取,成为商人和手工业户的沉重负担。各行都有行头或行首、行老,负责安排行户向官府提供;并负责制定货物价格,如南宋临安府“城内外诸铺户,每户专凭行头于米市做价,径发米到各铺出粜”①,等等。行会也是官府对工商业各业管理的组织,南宋叶適称:“其权柄足以动摇守相者,今之所谓都录、行首、主事之类是也。”①“行首”既有官府管理行会的“吏胥”性质,也是行会与官府交涉的代表。

  熙宁六年(1073),东京开封城的肉行徐中正等首先提出,“乞出免行役钱,更不以肉供诸处”的请求,官府成立“详定行户利害条贯所”,同年七月,实行“免行法”,各行按月或按季交纳“免行钱”,“与免行户祗应”② 《宋史·食货志》下八。《续资治通鉴长编》卷66,景德四年七月己巳;卷102,天圣四年二月庚午;卷124,宝元二年九月。

  ① 《宋会要辑稿》食货38 之38;南宋榷场贸易情况见食货38 之34 至44。① 《宋会要辑稿》职官44 之1、3、6、1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09,元祐二年三月乙丑。① 《宋史·食货志》下八。

  或“官为雇人代役”②。这是以赋税形式代替行户提供物品或服役,是消除徭役制残余的进步政策,有利于工商业的发展。但在元祐时被废,后经反复,“宣和间,市户乞依熙宁旧法纳免行钱,罢行户供应,民实便之,至靖康间罢设”。南宋初,“近来州、军、县、镇遇有抛买,依前下行户供应”。绍兴十一年,仍“并免供应,量纳免行钱,革去科扰之弊”。二十五年,又废免行钱时并下“令官司不得下行买物”①。但大多仍照旧向行户取索,然而毕竟有了禁约,遇到清明官吏还能依法制裁,如真德秀在嘉定八年(1215)时,可以将向行户“买物不偿价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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