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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七卷-中古时代-五代辽宋夏金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72天前 | 3312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相政和二年(1112)五月,蔡京以太师任宰相,又将“三师”太师、太傅、太保改称为“三公”,由荣誉衔改为实职,“为真相之任”,号称“公相”;王黼也曾以太傅总治三省事,权位皆在宰相之上。以后,又将三公改为荣誉衔,不治政事。

  宰相、执政官称的变化政和二年(1112)九月,宋徽宗认为以左、右仆射为左、右相,是“以仆臣之贱,充宰相之任”①。遂改左仆射为太宰(首相)、右仆射为少宰(次相),仍分别兼任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又改侍中为左辅,中书令为右弼,均虚设而不任,又罢尚书令。靖康元年(1126)十一月,宰相官衔又恢复元丰官制,宰相为左、右仆射。

  建炎三年(1129)四月,宰相改称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左相,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右相,以示左、右相通治三省事。

  ① 《宋会要辑稿》职官1 之21。

  ① 关于唐、宋两代的知制诰及翰林学士带知制诰问题,参见陈振:《关于宋代的知制诰和翰林学士》,《宋史研究论文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89 年版。

  乾道八年(1172)二月,又改左、右仆射并同平章事为左、右丞相,并废除侍中、中书令、尚书令的虚名。

  建炎三年四月,又改门下侍郎、中书侍郎为参知政事,同时废除尚书左、右丞。南宋初年,还曾设“权同知三省枢密院事”,属执政官之列。

  建炎元年(1127)五月,设御营使、副使由宰相、执政分兼,统师南宋军队,枢密院形同虚设。建炎四年六月,罢御营使、副使,职权归还枢密院,以知枢密院事为长官,由宰相兼任;有时另设知枢密院事主持院务。绍兴七年(1237)正月,重设枢密使为长官,由宰相兼任,以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枢密副使、签书枢密院事、同签书枢密院事等为副长官,南宋与金、蒙古(元)战争时期,宰相例兼枢密院长官,参知政事也与枢密院副长官互兼。

  省并机构建炎三年四月,将中书、门下两省合并为中书门下省,与尚书省实际上只两省,但行文及习惯仍称为“三省”。

  九寺五监经过省并后,只保留太常、大理、太府、宗正、司农五寺及国子、将作、军器三监。鸿胪寺废入礼部,卫尉寺、都水监、少府监废入工部,太仆寺废入兵部,光禄寺废入太常寺。除大理寺、国子监正副长官并置外,太常、太府、宗正、太仆四寺基本上只设副长官少卿,如设长官“卿”,常不设副长官“少卿”。

  将作、军器两监,虽正副长官及属官悉置,但实际事务都由工部及首都(行在所)临安府承担,两监“事务稀简,特为储才之所焉”①。

  六部除户部保留四司外,采取司级长官兼领他司事务的方式,进行省并。实际上吏部只存吏部、司封(兼司勋)、考功三司,刑部只存刑部和都官(兼比部、司门)二司,礼、兵、工三部都是四司实际上已合为一司,各部长官除吏、户部设尚书、侍郎外,其他四部通常都只设侍郎一人,如设尚书则不设侍郎,各部及寺、监的属官及吏也减少很多。

  ① 《宋史》卷329《邓洵武传》。

  第五节宋代的地方政制路级机构宋代实行朝廷、府州、县三级政制,在朝廷与府、州间设“路”(类似后代的“省”),作为行政监察区及军区,主要机构有安抚使司(帅司)、转运使司(漕司)、提点刑狱司(宪司)和提举常平司(仓司),合称“帅、漕、宪、仓”。其中除“帅司”为军事机构,其他漕、宪、仓三司,都有行政监察职责,统称为“监司”。此外,还有其他路级机构。

  宋初,设转运使作为征讨大军的粮饷官,也是地方及新征服地区的财物运往朝廷的督运官,后演变为路级财政长官,机构称转运使司,正副长官为转运使、副使、判官,寄禄官称高的称都转运使。太平兴国六年(981),“诏令诸路转运使,察官吏贤否以闻”①,具有监察官的身份,转运使司因而也被称为“监司”。

  提点刑狱司(宪司)的职权原属转运使司,淳化三年(992)一度设提点刑狱官,次年罢。景德四年(1007),正式设置提点刑狱司,成为常设的路级司法机构,后曾一度废并入转运使司,也有监察官吏之责,成为“监司”之一。正副长官为提点、同提点刑狱(公事),职权逐步扩大,兼及治安、军器、河渠等事。

  熙宁二年(1069)末,诸路设提举常平、广惠仓,兼管勾农田水利、差役事,且专举刺官吏之事,成为“监司”之一。机构称提举常平司,长官称提举常平公事,是督促州县推行新法的机构。元祐元年(1086)时罢废,绍圣元年(1094)复设,遂成定制,南宋初一度并入提点刑狱司。

  政和元年(1111)设提举茶盐司,南宋绍兴五年(1135)将提举常平司并入,改称提举茶盐常平司,以后分设再合并后,称提举常平茶盐司,无茶盐地区只设提举常平司。

  北宋末设提举学事司,管理本路所属州(府)、县学政。

  两浙、广南、福建三路,设提举市舶司,以管理本路对外贸易及税收。

  南宋时两浙路一度废提举市舶司入转运使司。

  北宋陕西路设“制置解盐司”,以管理解盐生产;另设有“提举出卖解盐司”,管理解盐专卖事务。

  府、州、军、监府、州、军、监是直属朝廷的一级地方机构。

  首都开封府,设尹,由亲王担任;少尹虽设而不任。其他官员任长官称“权知开封府事”,简称权知府事、知府。陪都西京洛阳府、南京应天府、北京大名府,尹、少尹皆设而不任,长官称知洛阳府事等,简称知府,皆兼留守。崇宁三年(1104),废“权知开封府事”,设牧、尹、少尹,亲王任职称牧,一般官员称尹、少尹。南宋首都临安府称“行在所”,长官称知临安府事,与普通府设官相同。亲王任职称尹,设少尹佐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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