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种与刑具辽朝的刑罚有5 种:死、流、徒、杖、笞。
死刑有绞、斩、凌迟、轘、枭、支解、腰斩、生瘗、投崖、射鬼箭等。
有的是继承唐的刑名,有的是中原社会隋朝以前的酷刑或契丹社会固有的刑罚。
流刑有置于边远部族、投诸境外和令出使绝域三等。
徒刑有终身、五年、一年半三等。
杖刑自50 至300。
此外,尚有笞刑、宫刑、黥刑等。辽朝也有连坐、籍没和赎罪法。叛逆之家,兄弟虽不知情,也须连坐;贵族谋反,除首恶处死外,家属没为官奴;品官公事误犯,民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犯罪,可输铜赎罪。
刑具有沙袋、木剑、大棒、铁骨朵等。拷讯用刑则有粗细杖、鞭、烙法。木剑、沙袋、铁骨朵为契丹特有刑具。木剑,太宗时制。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以木剑。沙袋,穆宗时制。用熟皮缝合成长六寸、宽二寸的口袋,以沙填充;木柄长一尺许,牛皮缝裹。杖50 以上者,以沙袋决罚。铁骨朵用熟铁制成,8 片虚合,用柳木作柄,长约3 尺,打数或5 或7。
② 余靖:《武溪集·契丹官仪》。
③ 《辽史·刑法志》上。
①第五节西夏的法律建国前后对法律的制定与修改西夏在建国以前,还没有制定成文的法律,党项部族有民间纠纷,则“依本俗法和断”②,本俗法是党项部族内部的习惯法。史书记载:“蕃族有和断官,择气直舌辩者为之,以听讼之曲直;杀人者,纳命价百二十千。”③西夏景宗李元昊曾熟读汉文兵书和法律,所以在西夏建国后十分重视本国法律制度的建设。根据考古发现的资料,知道西夏时期曾依据中原皇朝法典制定了多种法典。
现存的西夏法典,有崇宗贞观时期(1101—1113)颁行的军事法典《贞观玉镜统》,仁宗天盛时期(1146—1169)颁行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神宗遵顼光定五年(1215)编纂的《亥年新法》等。西夏时期曾多次制定和修改律令,使法律制度逐步系统和完备起来。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现存的一部用西夏文制定颁行的法典,今存原件除部分残缺外基本完好。全部律令共20 卷,每卷下分门,共150 门,每门下列条文,共1463 条。条文之下另以款项区分,纲目分明,层次清楚。从内容来看,天盛律令可以说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其中包括了刑法、诉讼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军事法等。法典的基本思想是维护西夏封建统治利益的,因此吸收了现成的唐、宋朝封建法制的精髓,如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十恶”、“八议”、“五刑”等基本内容。但在法典的结构形式上则与唐、宋律令有所区别,如中原法律中的注疏、律、令、格、式,在天盛律令中统归入律令条文中,避免了律外生律的现象,使之成为一部更为系统、集中和比较完备的法典,在同时代的法典中是比较具有独创性的。天盛律令规定的条文内容都十分具体细致,似乎超越了法律条文而成为具体部门的管理法规。如第十卷的各门条文,大量篇幅是对官员任职、续、转、赏的规定;对承袭官员、军职的资格方法、程序;不同级别的司印、用印制度;各司职局的等级与派遣方法等。又如天盛律令第十七卷各门条文,分别规定了仓库管理的人员数,职员名称;库藏物品种类、名称、耗损规定;仓库管理、采买、供给等①。
法制机构与诉讼程序西夏法律制度的实施运行也是比较完备的,在国家机构中设立陈告司、审刑司、用刑务等。西夏人骨勒茂才在《蕃汉合时掌中珠》一书中,描述西夏对刑事犯罪诉讼程序:官府在接到诉状后,把犯人枷在狱里追查证据,对② 《辽史·刑法志》上。
③ 《栾城集》卷41《北使还论北边事札子五道》。
① 《宋史》卷491《党项传》。
抗拒不招供者,使用严刑拷打,逼其“伏罪入状”。对西夏执法者则要求,“休做人情,莫违法条,案检判凭,依法行遣”②。在黑水城出土的西夏遗书中,发现有用西夏文书写的《狱典》残篇,其中记道:“无论何人昔日作恶多端,入狱需教以正道,使其明了罪恶性质及大小程度”①。在西夏文书中有一份名为《瓜州审案记录》的文书残卷,是夏惠宗天赐礼盛国庆二年(1070)瓜州地区有关民间牲畜、钱财纠纷的审案记录文书。
② 曾巩:《隆平集》卷20。
① 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西夏天盛律令译注》,科学出版社1993 年版。第六节金代的法律法律的制定金初推行女真本族的法,后来占有辽及北宋地区后又兼用辽法和宋法。
到金熙宗时,“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②,制定金朝第一部成文法典《皇统制》,这是金朝立法之始。后海陵“又多变旧制”,制定《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金世宗即位后曾颁行《军前权宜条》,大定五年(1165)命有司复加删定,与前《制书》兼行。大定十九年乃制定《大定重修条制》颁行,《大定重修条制》是对熙宗、海陵以及世宗初年所定法典的综合整理而成,对统一法制起重要作用。到金章宗所完成的《泰和律》,标志着金朝立法的完备。
金朝的法律是以中原法律为骨干建立起来的,具有自己特点和体系的法律,它的来源包括女真法、唐法、辽法和宋法四个方面。
女真法与金朝法律的关系金朝在立法中把女真法吸收到法典之中,有的条文明显的是根据女真法制定的。女真法被纳入法典中,其内容也因女真社会变化而不同。《皇统制》:“殴妻至死,非用器刃者,不加刑”,表现了浓厚的父家长制男子的特权;“僧尼犯奸及强盗,不论得财不得财,并处死”③等规定,并与女真法的精神相符合。到《泰和律》对强盗规定一贯徒二年,三贯徒四年,十贯及伤人者绞,而杀人者斩。如婚姻关系,女真有接续婚,而且“制汉人、渤海兄弟之妻,服阕归宗,以礼续婚者,听”①。到《泰和律》则纠正为“汉儿、渤海不在接续有服兄弟之限”②,而在女真人接续婚仍继续生效。金代以杖折徒、廷杖以及赎刑,皆保有女真法的原有特点,体现了金初女真法制刑赎并行,尤重于赎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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