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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七卷-中古时代-五代辽宋夏金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72天前 | 33131 次浏览 | 分享到:

  辽兴宗乘宋与西夏作战无力北顾之机,于庆历二年(辽重熙十一年)九月以索取后周世宗所占关南10 县进行要挟,宋仁宗则以每年增“纳”银、绢各10 万两、匹为条件换取和平。

  “冗官、冗兵、冗费”

  宋对辽、夏是以每年支出数十万两银、数十万匹绢,以及大量其他物品以换取和平。然而,成为宋仁宗庆历初年政治经济重大危机的,是所谓“冗官”、“冗兵”、“冗费”的三冗。

  宋初内外官员只有三五千员,由于宋朝实行官职名称与职务分离的官与“差遣”制度,而且官员不问有无才能按年资升迁,加上由于科举及其他途径加入仕途的人数日益增多,景德年间(1004—1007)已有1 万余员,皇祐年间(1049—1054)多达2 万余员,大量的官员享受着优厚的待遇,耗费了巨额经费。

  宋初有军队22 万,开宝(968—976)时增至37.8 万,至道(995—997)时是66.6 万,天禧(1017—1021)时为91.2 万,到庆历(1041—1048)时竟达到125.9 万的最高数额,宋夏战争结束后才略有裁减,亦维持在110 余万人。巨额的军费开支占国家总收入的大部分。

  所谓“冗费”是指皇帝的各种祭祀活动,修建佛寺宫观,以及各种赏赐等等的开支。“三冗”导致宋朝廷入不敷出。

  为了维持庞大的开支,只有加紧剥削。据庆历时任主管财政的三司使张方平说:“庆历五年取诸路盐酒商税岁课,比《景德会计录》,皆增及三数倍以上。”如“景德中收商税四百五十余万贯,庆历中一千九百七十五万余贯”①,等等。

  田赋不均是另一个重要问题,真宗在大中祥符六年(1013)就曾说过:“人言天下税不均,豪强形势者田多而税少,贫弱[者]地薄而税重,由是富者益富,贫者益贫。”②这种情况引起一些地方官员的重视,企图予以解决,仁宗景祐三、四年(1036—1037)间,郭咨在肥乡县(今属河北)为了解决“田赋不平,岁久莫治”,用“千步方田法”,“除无地之租者四百家,正无租之地者百家,收逋赋八十万”③。窥豹一斑,由此可见宋仁宗亲政初年全国田赋不均的概况,然而得到解决的只是极个别的县份。

  ① 张方平:《论国计事》;黄淮、杨士奇:《历代名臣奏议》卷269。

  ② 《宋会要辑稿》食货1 之18。

  ③ 《宋史》卷326《郭咨传》。

  第二节庆历新政范仲淹《条陈十事》宋朝经历太祖、太宗、真宗三朝及仁宗初年章献太后执政时期,已有70余年,积弊日深,明道二年(1033)三月章献太后死后,仁宗始亲政,群臣希望革新政局,右司谏范仲淹上《救弊八事》指出:“暴敛未除,滥赏未革”。要求“销冗兵,削冗吏”①,节省费用。后又指斥时政,得罪宰相吕夷简而被降官,余靖、尹洙、欧阳修等也因支持范仲淹而先后被降职,但是群臣要求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庆历三年(1048)三月,吕夷简罢相,正值宋与西夏交战而连战皆败,西北形势严重,京东、京西地区人民起义时有发生,仁宗也想要改革弊政,遂重又任命欧阳修、余靖等人为谏官,议论时政。四月,又任命范仲淹、韩琦为枢密副使。八月,任命范仲淹为参知政事,富弼为枢密副使。仁宗想依靠他们改革弊政,更新政局,并多次督促。九月,范仲淹与富弼商议后奏上著名的《答手诏条陈十事》②,所谓十事是指“明黜陟、抑侥幸、精贡举、择官长、均公田、厚农桑、修武备、减徭役、覃恩信、重命令”,这是以整顿吏治为中心的改革建议,被仁宗采纳。

  以整顿吏治为核心的“新政”

  新政从十月起陆续实行,首先实行的是“择官长”,改变即使是无能、老弱、贪污的官员,也一例依资格选任的状况。由朝廷选任各路转运使,由转运使选任各州知州,再由知州选任各县知县、县令,不称职者必须随时撤换或降职,政绩特出的提拔重用。

  同月末又颁布了改革考绩的诏令(“明黜陟”),改变原先那种文官三年、武官五年,一律升迁官资,刚上任不久并无政绩,遇到例行考核也照样升迁的磨勘法。规定不仅要实际任职期满,对曾经犯法及贪赃的官员,则视情节轻重及现任政绩优劣等奏报决定是否升迁。中级官员则还要不犯“私罪”才能进行考绩①,还限制了较高级官员的随意升迁官资。

  十一月下半月,又先后颁布诏令“抑侥幸”,首先不许权贵子弟担任馆阁职务,高等第的进士也须担当一任官职后,经过考试成绩优秀者才能担任。继又对“恩荫”制进行改革,分别限制及降低以“恩荫”取得官资的人数、等级,并规定了担任实际职务的最低年龄等。

  同月末,又下诏“限职田”(“均公田”)。为使地方官在俸禄之外增加收入,真宗于咸平二年(999)复行唐代地方官的职田制,重定数额、等级。但是40 多年后产生了多少不均、苦乐悬殊的情况。这次将各级地方官的职田标准降低,但要限时补足数额,使他们都能得到比较优厚的待遇,促使有才能的官员乐于担任地方官。

  次年三月,又改革科举制度(“精贡举”),改变专以诗赋、墨义取士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2,明道二年七月甲申。

  ②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43,庆历三年九月丁卯;《范仲淹集·奏议上》。① 指官吏因执行公务不当而犯的“公罪”以外的个人犯罪行为,如贪污等。的旧制,重视德行与策论,以求录取德才兼备的人士,改善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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