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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八卷-中古时代-元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13天前 | 24624 次浏览 | 分享到:

  3.铨选武官。军官的选任、升迁、袭职、俸禄、赏罚等,都由枢密院负责制定有关规定和具体实施。

  4.军队的后勤保障。主要是措置军队屯田和制造、管理、调运武器装备,为边防戍军提供粮饷、衣装。军队的通讯、马政等,由中书省兵部负责,不归枢密院掌管。

  枢密院初设时只置枢密使、副使、佥书枢密院事等职。枢密使由太子兼领,副使二员,一为蒙古人,一为汉人。太子兼枢密使为名义最高长官,并不参决军务,实际处理军务的是枢密副使。至元七年(1270),在副使上增置同知枢密院事一员,作为枢密院的实际最高长官。至元二十六年(1289),又在同知枢密院事上设知枢密院事(知院)。此后,皇太子兼枢密使,太子位缺时枢密使为虚衔,知院为枢密院实际最高长官,下设同知、副使、佥院、同佥等职,成为一朝定制。知院原设一员,后来不断增加,多时达十余员,少时也有六员。知院大多由蒙古人充任,少数色目人可以跻身其列。同知也基本由蒙古人、色目人包揽,副使以下才参用汉人。枢密院主要官员由皇帝亲自择用,属官由枢密院自身选择奏举,依旨任用。

  枢密院向皇帝奏报军情要务,一般情况下不经过中书省。重大的军事决策,皇帝要召集中书省和御史台等中枢机构官员与枢密院官一同商议。枢密院内的公文传递,大多由枢密副使以下的官员负责,受御史台官员监督检劾。皇帝夏季赴上都避暑,枢密院官员大多从行,只留副使或佥院一二员于大都,暂司本院事。重要的公文和军情奏报都要转送上都,由跟随皇帝的院官处理。

  为了保证蒙古各部分驻的漠北草原的军政统一,元廷常年以一员知院出镇漠北,就地处理军务。有时在西北地区也派知院出镇。

  忽必烈设立枢密院后,在蒙古军的指挥系统中,取消了左、右翼万户长,蒙古军诸千户直接由枢密院节制调遣。蒙古国时期分封的蒙古宗王,都拥有直属蒙古千户和封地。忽必烈改变了这种做法,将自己的几个儿子分派到漠北、陕西、云南、吐蕃等地作为出镇宗王,不再封给他们蒙古千户和封地,只授以宗王节制当地军队的权力,战时作为军队的最高指挥官。出镇漠北的宗王,地位在出镇他处的宗王之上。后来宗王出镇成为制度,其主要权限是镇戍征伐、监督军政,而赋税军站等事务则皆由当地行省官员执掌,也就是所谓的“镇之以亲王,使重臣治其事”。出镇宗王由皇帝指派,部分世袭罔替,部分临时指派。

  为控制汉军和统一指挥军队对宋作战,忽必烈先将统管探马赤军和汉军的都元帅改为统军司,不久又将统军司改为行枢密院或行中书省。统军司乃至行院、行省的官员,都由皇帝任命,具有指挥作战、调配军需物品、措置屯田戍守等权力。

  全国统一之后,行枢密院相继撤罢,在全国分设河南江北、江浙、湖广、江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辽阳、岭北十个行省。各行省所设平章二员,兼管军事,总督本省军马。行省平章一般以蒙古人充任,间或择用色目人,汉人不得任职。行省内的镇守军万户府、元帅府等,都是行省的下属军府。在远离行省中心的地区或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宣慰司,“掌军民之务,分道以总郡县。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为达于行省。有边陲军旅之事,则兼都元帅府”(《元史·兵志七》)。宣慰司都元帅府下一般设有固定军府,掌管部分军队。各行省的军队调发,需经枢密院批准传旨。行省内的镇戍和屯田,也要由行省官员和枢密院协商确定。

  当某一地区发生战乱,先由枢密院传旨所在行省平章,调派军队镇压,如不奏效,则传命附近行省发军会剿。有时,也在战事颇繁的地区设立行枢密院,临时提调从各省调来的军队,战事平复后则撤销。

  元朝末年,为镇压农民起义,在地方设立枢密分院、兵马司等机构,在中央设大抚军司,都是一时的应急措施,元廷中央枢密院主管全国军务、各行省平章掌管地方军政、行枢密院作为临时性军事指挥机构的机制,基本没有改变。

  第三节兵役制度元朝实行征兵制的兵役制度,但其方式则因民族不同而略有区别,对蒙古各部采用成年男子皆兵的办法征集士兵,其他民族实行军户制度。

  蒙古各部十五岁至七十岁的成年男子,不分贵贱和家庭人口数量,都有服兵役的义务。成年男子平时从事牧业生产或其他工作,一旦战争需要,或者“空营帐而出”,全体出征;或者“十人抽一”、“十人抽二”,抽调部分人出征。忽必烈在至元四年(1267)正月对抽调蒙古军作了更明确的规定:“签蒙古军,每户二丁、三丁者一人,四丁、五丁者二人,六丁、七丁者三人。”(《元史·兵志一》)元廷依然保留了签发渐丁军出征的做法,并在至元十九年(1282)十月有了更明确的规定:“签发渐丁军士,遵旧制,家止一丁者不作数,凡二丁至五丁,六丁之家,止存一人,余皆充军。”(《元史·兵志一》)

  探马赤军是从蒙古各部中签发出来的,并定立了专门的军籍。中统三年(1262)三月,有人向忽必烈奏报:“在昔太祖皇帝所集按察儿、孛罗、窟里台、孛罗海拔都、阔阔不花五部探马赤军,金亡之后,散居牧地,多有入民籍者。国家土宇未一,宜加招集,以备驱策。”忽必烈特派人与诸路官员协同招集探马赤军人,并规定“若壬寅(1242)、甲寅(1254)两次签定军,已入籍册者,令随各万户依旧出征;其或未尝为军及蒙古、汉人民户内作数者,悉签为军”①。入军籍的人户,就成为军户。至元八年(1271),又核定了一次探马赤军的军籍,探马赤军户(或称蒙古军户)乃成为元代军户之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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