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治十八年明朝廷规定,南北二京班匠,依照弘治十六年编填的勘合,② 《明英宗实录》卷二四○。
① 《明宪宗实录》卷六四。
② 《大明会典》卷一八九。
③ 《明孝宗实录》卷二○○。
有财力的班匠每班征银一两八钱,止解勘合到部批工;无财力的班匠每季连同勘合解部上工,工满日批放。如果没有勘合,班匠即使纳银,也仍要到部。弘治十八年的政策,在征银数额上比之成化时没有大的变动,但它的突出之处一是强调勘合的重要,把勘合作为征银的重要依据,这是为了保证政府这部分收入不至于流失的手段。二是政策中强调有力与无力,以此区分是否征银,这与成化时的愿与不愿已有明显区别。判断班匠有无出备工价银能力的工作,由所司官员负责,不由班匠自己决定。其强制性加强。
全国范围的班匠完全征银是在嘉靖四十一年完成的。该年题准:“行各司府,自本年春季为始,将该年班匠通行征价类解,不许私自赴部投当。”征解数额仍是每班银一两八钱,再将每班银均为四份,即每名每年征银四钱五分。各地方有司要计算出班匠银每年的数额,征完解部,年终造册上报。①至此,班匠全部征银。这意味着班匠与明代官营手工业已无直接关系,不再受封建劳役的束缚。对于明廷来讲,财政又开发出一个新的税种,增加了收入,嘉靖时属于北京的班匠银为六万四千一百一十七两八钱。班匠虽不上工,但仍隶属匠籍,但此时的匠籍,只是政府征收班匠银的一个依据,已无其他意义了。
明廷对工匠的管理行政管理从广义上讲,上面所述均属政府对工匠的管理,此处只就工匠管理的职能部门作一介绍。
明代管理工匠的最高机构是工部,但其中又有分别,即“轮班者隶工部,住坐者隶内府内官监”①。工部管理职责主要有:管理各地造送的班匠册,工部专有管册主事负责这一事务;负责逃匠的清勾,“弘治元年奏准添设主事,清理内外衙门军民住坐轮工匠”②。第三负责到京轮班匠的分拨派遣和放归工作,班匠到上工时将勘合“赍至工部听拨”③。
明代北京工部管理的是浙江、河南、山东、山西、陕西五省及应天等二十六府的班匠,嘉靖四十一年这些地区的班匠为十四万二千四百八十六人。南京工部管理的是江西、湖广、福建三布政司的班匠,人数为五万九千六百九十五人。在《大明会典》卷一八九有一条记载云:“湖广、四川、两广、云贵、福建、江西各省班匠隶南京工部。”实际上四川、广东、广西、云南、① 《大明会典》卷一八九。
① 《大明会典》卷一八八。
② 《大明会典》卷一八九。
③ 《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七。
贵州五省并无班匠。理由之一是《大明会典》卷二○八说:“凡本部(指南京工部)各色班匠:江西起送三万九千五百五十五名,湖广一万三千二百四十四名,福建起送六千八百九十六名。”如果四川等省有班匠,则此处必然加以记录。二是在涉及到南京所属各省班匠时,史书从未涉及四川等省,如《宣宗实录》卷七七云:“(失班工匠)其湖广、江西二布政司,令南京工部遣官查审如例”,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条在《大明会典》卷一八九中误书为广东、江西二布政司。《宪宗实录》卷二六五在记述班匠征银这一重要事件时,则更明确地记载:“其江西、湖广、福建三处该隶南京工部者,亦宜照此例行。”所谓照此例行,是指班匠征银之事。这更清楚地说明四川等省没有班匠。三是明人的记述对此讲得也十分清楚,王夫之在《噩梦》中云:“直省之中,若广东、四川、云南为工作之薮,广西、贵州地虽瘠而百工之所为亦备,乃独无班匠,亦非法也。”①这表明:一、《大明会典》说四川等省班匠隶于南京是一个错误,使许多后人学者被误导。二、四川等省并无班匠。南京工部所辖只有江西、湖广、福建三省班匠。明代在四川等五省不设班匠,其确切原因尚不清楚,很可能是因为这些地区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汉民较少,在操作上有相当的难度。
除工部外,各地官府要负责本地班匠的管理事务。这些事务包括:一是起送班匠。二是清理工匠,在班匠征银以后,这是各地有司的主要管理内容,“每年奉府帖发匠班花名文册,各年不等,行准清匠官审追班银”②。为此各地均设有清匠官。三是造送班匠或班匠银征收情况文册。
在行政部门之外,朝廷还派御史监督和帮助管理工匠。
法规管理明代的工匠管理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部分是不应被忽视的,那就是法规管理,在《大明律》中有许多针对工匠的法律条文,这表明明代已将工匠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尽管这些条文是以惩罚为特征的,但它透露了明政府的一种思路和态度,即为维护官营手工业的生产秩序,必须充分注意和严密管理工匠。
下面将《明律集解附例》中一些针对工匠较重要的条文稍加罗列,以便从中体会一下明政府在工匠管理上的良苦用心:1.两京工部各色作头,犯该杂犯死罪,徒罪以上者,依律拘役,满日革去作头;杖罪以下拘役,满日仍当作头。(卷一《名例》)
2.若御幸舟船误不坚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顿修饰,及在船篙棹之属缺少者,杖六十。(卷十二《礼律》)
3.凡造作不如法者,答四十;若成造军器不如法及织造段匹粗糙纰薄者,各笞五十;若不堪用及应改造者,并计所损财物及所费雇工钱,重者坐① 《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八章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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