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 《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一。“工墨直”即工本费。
④ 《明太祖实录》卷二三四。
① 《明太宗实录》卷十八。
这些命令不可能起到政府所期望的作用。由于明朝发行宝钞没有以贵金属作为储备,滥印滥发,造成极大贬值。百姓对宝钞完全失去了信任。其必然废弃之势已非人力可以挽救。不久,朝廷在颁布米麦折银之令后,不得不下令市场也“弛用银之禁”。从此“朝野率皆用银,其小者乃用钱”②万历年间,经济较为发达的江南地区,市场贸易“强半用银”③。但此时社会上造制低色、假银现象非常严重,大都市商业界更是“专造伪银”、“伪银盛行”。对此,政府也屡颁严禁法令,但终因没有得力措施而不能止之。
此外,在钞势式微之时,政府对钱的使用也作出过规定,市场上通行明各朝“制钱”,也可用“前朝旧钱”。但因私铸钱币有大利可图,所以市场中使用私铸钱币的现象十分严重。政府下令禁止使用伪钱。嘉靖三年(1524),“令户部出给榜文,晓谕京城内外买卖人等,今后只用好钱,每银一钱七十文。低银每银一钱一百四十文。著缉事衙门及五城御史缉访,违犯之人,发人烟去处枷号示众”④。六年(1527),再下令“晓谕京城内外商贾及铺行人等,但有收积新钱(伪钱),限一月内,尽数赴府县并各城兵马司出首”,违者“严行究治”①。
隆庆元年(1567),朝廷颁定,买卖货物,“值银一钱以上者,银钱兼使,一钱以下者,止许用钱”②。从此肯定了白银在市场中为主要货币的地位。
流通领域银钱并用的实际,导致了一种专门兑换货币的机构——钱庄(也称钱铺、钱桌、钱肆等)的产生。为了控制交换中的基本等价,政府对钱庄的经营是作出限制和规定的,这从当时钱庄为官府所立的保证状式中可以窥见:“钱行△今于抵结,为钱法事,遵依明示,遇蒙解到发下官钱,承领出外,开肆贸易,不敢亏损,所结是实。”③这表明,(1)钱庄进行钱银兑换,要“遵依明示”,即要遵守官方规定的比价及其他有关法令、章程;( 2)钱庄营业必须要承领官府一定的借贷款项。
对牙行的限制制度牙行是市场贸易中为买卖双方说合的中介人,也称之为牙侩、经纪、牙人、驵侩等等。他们协助官府参与街市校勘度量,平抑物价,辨识假银、伪钱,征收商税等市场管理工作,并为卖方提供膳宿、货栈、交通方便以及为② 《明史》卷八一《食货志》“钱钞”。
③ 《春明梦余录》卷四七。
④ 《大明会典》卷三一《库藏》“钱法”。
① 王圻:《续文献通考》卷十一《钱币》。
② 《大明会典》卷三一《库藏》“钱法”。
③ 《四民便用积玉全书》卷十六《状式》,转引自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买卖双方牵线说合等,在大宗贸易中充当重要角色。商人们认为,“买卖要牙”,“买货无牙,称轻物假;卖货无牙,银伪价盲。所谓牙者,权贵贱,别精粗,衡重轻,革伪妄也”①。可见牙行的重要。正因为如此,不少牙商就利用对市场行情的经验和政府给予的特权,把持行市,扰乱正常的市场贸易秩序,从中渔利。时人说他们,“将无作有,当行久惯,把秤滑熟。十分客货才成就,一分先抽”②。
洪武二年(1369),朱元璋曾有意取缔一切官私牙行,但实际上根本行不通,最后只好撤销原议,同意设牙,同时对他们设定限制。对“高抬低估”物价、“刁蹬留难”商贾的牙商给予严处:“拿缚赴京,常枷号令,至死而后已,家迁化外。”③三十年(1397),朝廷“命户部申明牙侩朘剥商贾私成交易之禁”④。这是对不法牙行实行的法律管制。
明中、后期,国内较大的商贸都通过牙行进行,牙行的存在和活动完全合法化。政府允设官牙与私牙两类。官牙是明朝官僚、诸王开设在各地的官店和市镇中协助地方官府征收商税、管理市场的牙行。私牙即是一般的经纪人。政府对他们的身份有明确的规定,“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埠头”,必须“选有抵业人户充应”⑤,并要得到官府认可,交纳帖价,获得牙帖⑥,方可营业。牙帖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如果想继续充牙,则要“换帖”,重新纳价申请牙帖⑦。如若不再充当,就须上缴此帖。另外,政府还允许军兵充当牙行,镇宁凤阳定远县池河的军营中,“旧例,该营出给官军帖文,以充牙侩,取其货税,以供操货”①。
朝廷规定,牙行可以从事的合法活动是,(1)领到官府颁发的印信文簿后,在交通要道上,如实填写商人、船户的住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②。(2)要如数开报收税”,将收来的税款,如数交付监察御史、主事稽考③。(3)说合买卖,代商贾买进卖出货物,帮助雇请车船、脚夫,解决客商停放货物、供应食宿诸问题,并从中收取牙佣。(4)评估物价,缴纳牙税等。
① 《士商类要》卷二《买卖机关》,转引自杨正泰《明代的驿站》。
② 陈铎:《坐隐先生精订滑稽余韵》“牙人”。
③ 《御制大诰三编·私牙骗民第二十六》,转引自张德信、毛佩琦主编《洪武御制全书》。④ 《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一。
⑤ 熊鸣岐:《昭代王章》卷一,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八章。⑥ 万历《扬州府志》卷二○《风物志》,“俗习”中记:“官为给帖”。⑦ 据袁黄:《宝坻政书》卷十四《给帖入市示》载,万历时,“许穷民入市者告官给帖,过秋成纳谷一石,即换新帖,以来年凭据,不愿者即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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