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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53天前 | 34748 次浏览 | 分享到:

  明初,因为亟需人才而实行荐举授官的制度,学校教育尚未与官吏的使用直接联系在一起,但不久便开始实行科举授官的制度,由于科举必经学校,于是官办学校的教育也就逐渐成为明朝人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无疑更进一步推动了明朝官办学校的发展,所以《明史·选举一》又说:“郡① 刘若愚:《酌中志》卷十六《内府衙门执掌》。

  县之学,与太学相维,创立自唐始。宋置诸路、州学官,元颇因之,其法皆未具。迄明,天下府、州、县、卫所,皆建儒学,教官四千二百余员,弟子无算,教养之法备矣。”这里说的是明朝中叶以后的情况。按照《明史》记述,终明之世,全国共有一百四十府,九十三州,一千一百三十八县,再按照府儒学设教官五人,州设四人,县设三人计算,应有教官四千四百八十六人,如果再加上都司卫所和都转运司儒学,以及宣抚司、安抚司儒学中的教官,人数应该更多一些,估计可能在四千五百至五千之间。而在校生员的数量,不包括无定额的附学生员在内,估计人数也在三万至三万五千之间,如果加上附生,人数应该在五万以上。如果按照当时全国人口为五千万计算,在校生员占人口比例为百分之零点一至百分之零点二之间。这只是一个大概的情况,我们现在还很难准确知道当时接受过官办学校教育的具体人数,但那个数字肯定比上述的数字要大。

  明初未建儒学之前,曾经设有儒学提举司,至洪武二年,始诏立儒学。

  太祖诏令全国府、州、县设立儒学,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为行教化,二是为育人才。这在他于洪武二年(1369)十月间连续两次下达的建立学校的诏谕中说得十分清楚。

  洪武二年十月辛巳,上谕中书省臣曰:学校之教,至元其弊极矣!使先王衣冠礼义之教,混为夷狄,上下之间,波颓风靡,故学校之设,名存实亡。况兵燹以来,人习于战斗,唯知干戈,莫识俎豆。朕恒谓治国之要,教化为先,教化之道,学校为本。今京师虽有太学,而天下学校未兴,宜令郡县皆立学,礼延师儒教授生徒,以讲论圣道,使人日渐月化,以复先王之旧,以革污染之习,此最急务,当速行之。①辛卯,命郡县立学校,诏曰:古昔帝王育人材,正风俗,莫先于学校。自胡元入主中国,夷狄腥膻,污染华夏,学校废弛,人纪荡然。加以兵乱以来,人习斗争,鲜知礼义。今朕一统天下,复我中国先王之治,宜大振华风,以兴治教。今虽内设国子监,恐不足以尽延天下之俊秀,其令天下郡县,并建学校,以作养士类。其府学,设教授一员,秩从九品,训导四员,生员四十人;州学设学正一员,训导三员,生员三十人;县学设教谕一员,训导二员,生员二十人。师生月廪食米人六斗,有司给以鱼肉,学官月俸有差。学者专治一经,以礼、乐、射、御、书、数设科分教,务求实才,顽不率者黜之。②显然起初太祖想到的只是行教化,但既然是建学校,自然也不能不谈到育人材的问题,而重点仍在行教化上。正因为是出于这样的目的,所以尽管称之为最急之务,却是到了洪武二年十月,也就是建国将近两年后才正式提出设立学校。

  洪武二年的这两个诏令,后来便成为了有明一代儒学的定制。建文、永乐两朝基本上承继了洪武朝的规定,只是从永乐以后,专行科举取士,学校的主要作用由洪武中的行教化转变为育人材,而且与之相应对于儒学的教学① 《明太祖实录》卷四六,洪武二年十月辛巳。

  ② 《明太祖实录》卷四六,洪武二年十月辛卯。

  内容也有了新的调整。

  永乐中颁降府、州、县学的必读书籍计有:《大诰三编》、《大明律》、《礼仪定式》、《表笺式》、《减繁行移体式》、《新官到任须知》、《韵会定式》、《六部职掌》、《科举程式》、《孟子节文》、《朔望行香体式》、《四书大全》、《五经大全》、《性理大全》、《孝顺事实》、《为善阴骘》、《劝善书》、《五伦书》等①。这些教本后来基本上为各朝所因袭。其中《孟子节文》为太祖时所删定,其余如《四书大全》、《五经大全》,都是永乐朝刊定的。这里面既有儒家思想教化的书籍,也有为生员日后步入仕途而必须掌握的知识。明朝的儒学从洪武后期至永乐以后,开始正式成为国家文职官员的培养机构。

  府、州、县学生员,责任守令于民间俊秀及官员子弟选充,守令亲身相视,必人材挺拔,容貌整齐,自年十五以上,已读《论语》、《孟子》四书者乃得预选。在内监察御史,在外按察使,行部到日,一一相视,有不成材者黜退,更择人补之。②凡是明初由童生进入府、州、县儒学读书,必首先经过面试。这种面试的情况,后来略有所变化:生员入学,初由巡按御史,布、按两司及府、州、县官。正统元年,始特置提学官。专使提督学政,南北直隶俱御史,各省参用副使、佥事。景泰元年罢提学官。天顺六年复设,各赐敕谕十八条,俾奉行之。直省既设学校,有所辖太广,及地最僻远,岁巡所不能及者,乃酌其宜。口外及各都司、卫所、土官以属分巡道员,直隶庐、凤、淮、扬、滁、徐、和以属江北巡按,湖广衡、永、郴以属湖南道,辰、靖以属辰沅道,广东琼州以属海南道,甘肃卫所以属巡按御史,亦皆专敕行事。万历四十一年,南直隶分上下江,湖广分南北,始各增提学一员。提学之职,专督学校,不理刑名。所受词讼,重者送按察司,轻者发有司,直隶则转送巡按御史。督、抚、按及布、按二司,亦不许侵提学职事也。①以御史、道员之类要职管理学政,足见朝廷对于学校管理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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