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 《明史》卷一八一《刘健传》。
①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一《重修会典》。
② 《四库全书总目》卷八三《史部·政书类存目一》。
③ 《大明会典·弘治间凡例》。
④ 正德《御制明会典序》。
阳等复视更定,务令明白。①此本为刘瑾专权,裁抑文臣之举。同年为避刘瑾请迁南京之户部郎中陈洪谟记称:“初,《大明会典》成,内阁自李东阳而下至翰林、春坊皆升职。瑾以为破坏祖制宗书,妄增新例,毁其书,悉追夺各官升职,惟东阳不夺。”②东阳虽未夺官,仍有降支俸禄之罚。降职者有梁储、靳贵、傅珪、朱希周、毛纪、潘辰、周文通、沈冬魁、张芮、毛澄、顾清、杨守阯、王华,降俸者并有杨廷和、白钺、刘机。刘瑾干部拟降处以议未尽满意,时得旨从之,“仍谓吏部奏拟欺隐含糊,法有未尽,姑存大体不究”③。主要即为李东阳降俸为未能尽法。“瑾欲裁抑儒巨,谓旧例纂修升秩为过,故先革其所以升者,而复加之,以示己(瑾)恩”④。先是以修《孝宗实录》已有升赐,事载四年四月实录,至此旋降旋复均出刘瑾之意。
黜降之外,陈洪谟有“毁其书”之记述,殊可存疑。实录仅谓刘健等“多所糜费”。陈洪谟则记有“以为破坏祖宗制书,妄增新例”云云。然观刘瑾降黜诸臣,意不在书而在人,似未必有毁书之举。且正德校刊会典,始于四年五月,成于同年十二月,仅半载有余,180 卷之巨帙,若全部重修,势难完成。当以原书为本,另作校补而已。
今存正德刊行之《明会典》,卷首有弘治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孝宗御制序文及正德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武宗御制序文。所列总裁官为大学士李东阳、焦芳、杨廷和,副总裁官为吏部尚书梁储,纂修官为翰林学士毛纪、侍讲学士傅珪、侍读毛澄和朱希周、编修潘辰等人。与刘瑾降黜诸人相核,尚有多人未曾署名,是弘治、正德两修会典,参与之人亦稍有异。正德校刊会典,卷目同于弘治原书,并无新纂凡例,事例亦仅记于弘治十五年(1502),故后人记续修会典,或有不记此修者。
会典续修,见于嘉靖年间。嘉靖间续修五十三卷,今不存其书。其间凡两续修,一为嘉靖八年(1529),世宗敕谕内阁:“仍将弘治十五年以后,至嘉靖七年续定事例,照前例查出纂集,校勘停当,写成上进,续修附入。”①一为嘉靖二十四年至二十八年,又以阁臣严嵩之请,续添新例。由此推知,所修五十三卷,当为原一百八十卷外增补之数。嘉靖间纂修凡例今存。其中可略知续纂内容:一、正原本之差讹,补其脱漏,并将弘治十六年以后事例随类附入。
二、变更事目,有应分立之目,有应合立之目,有分类不当者,有增立未尽者,另有目下记事不详或失实者,旧立目而今无其事者,均予删补重订。三、将原有分类总注中不统一之处,统一格式。
四、增补等制礼仪,旧制不载则增立新目,旧制变更者载于旧目之下。
① ③④《明武宗实录》卷五○,正德四年五月戊戌。
② 陈洪谟:《继世纪闻》卷三。
① 嘉靖八年四月初六《皇帝敕谕内阁》。
五、新立之坛庙冠服仪仗等制度,各绘制成图,随类附入。
六、增加世宗御制册告等文。
七、殿阁大学士旧载国子监之后,当时已与师、傅同为大臣兼官,故不隶衙门,移列于师、傅之后。
八、更订南京各衙门事例混记于北京者。
此距弘治成书,以嘉靖八年敕谕内阁时即已二十八年,若以嘉靖二十八年续修成书时计则四十又八年,所增事例应为不少。然当时所重,在于更定祀典,八条凡例之中,仅一条为将弘治十六年以后事例随类附入。而嘉靖续修之可贵者,亦仅在此。万历中,内阁大学士张居正等上重修会典奏本,其中有云:“嘉靖年间,世宗皇帝尝命儒臣续修会典,自弘治十五年,至嘉靖二十八年而止,已经进呈,未蒙刊布。”①对于嘉靖间两修会典,后人评价不高,初则张永嘉、桂安仁、夏贵溪等为政,以议礼诸臣续典,自然强调以兴献王为宗,及改定冠服祀制等,因过于突出新制,旧制反而简略不详。再修又以严分宜为总裁,严氏只求取媚世宗,紊礼逾法之处更多。又嘉靖时祀典太滥,明人即已有所议论,书成留于禁中,不制序,不发刊,后亦不传。
隆庆二年(1568),都御史孙应鳌奏请事例,附入会典。万历初年,又有给事中林景旸等复申前请。但因当嘉靖、隆庆两朝实录尚未告成,“披阅校正,日不暇给,若复兼修会典,未免顾此失彼”②。
至万历四年六月,始有内阁大学士张居正、吕调阳、张四维合疏奏请开馆续修会典。是月神宗敕谕内阁,择日开馆。此修至万历十三年完稿,又二年至十五年二月上表进书,前后十余年,纂成万历《明会典》二百二十八卷。会典成书后期,张居正病逝,继有抄没之祸,故重修之总裁列名阁臣申时行、许国、王锡爵,副总裁礼部尚书沈鲤,吏部侍郎沈一贯、朱赓,礼部侍郎王弘海、张位、于慎行,侍读学士徐显清等。纂修官有赵用贤、刘虞夔、刘元震、孙继皋、黄洪宪、曾朝节、刘楚先、张应元、陆可教、杨起元、杨德政、冯琦、庄履丰、萧良有、王庭譔、余继登、沈自邠等。另有催纂、誊录多人。
此次重修,工程浩繁,几可与弘治初修相比。重修之举,首先将弘治、嘉靖两朝旧本再行校订补辑,自嘉靖己酉(二十八年)以后事例补入,补至稿成之万历乙酉(十三年)。旧体例以《诸司职掌》为本,列历年事例于后,然《诸司职掌》成于洪武二十六年,而洪武事例有在二十六年之前者,故改为类事编年,凡《诸司职掌》所记,改为洪武二十六年,《大明令》则改写洪武元年,《大诰》则称洪武二十年。其余颁降各书,均依此例。户口赋税等项则例,首载洪武间数,以记其始;次载弘治间数,以记其中,次载万历① 万历四年六月十六日内阁《重修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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