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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128天前 | 83203 次浏览 | 分享到:

  ② 《明史纪事本末》卷五二《世宗崇道教》。

  ③ 《明史》卷一九三《顾鼎臣传》。

  ④ 《明史》卷一九三《袁炜传》。

  ① 《明史》卷一九六《方献夫传》。

  ② 《明史》卷三○八《严嵩传》。

  ③ 《明史》卷三○八《严嵩传》。

  ④ 《明史》卷三○八《严嵩传》。

  止大权旁落,也偶尔“间一取独断,或故示异同,欲以杀离其势”,但严嵩往往能揣摩世宗心理,“移帝喜怒”而不失⑤。严嵩柄政时间久了,植党营私,排斥异己,对弹劾自己的官员必欲置之死地,制造了不少冤狱;而其贪污纳贿、卖官鬻爵、广市良田等危害朝政的恶行,更令天下人“罔不怨恨”。嘉靖四十一年(1562),方士蓝道行“以扶鸾术得幸”,世宗向他问道:“今天下何以不治?”蓝道仙“假乩仙言嵩奸罪”①。御史邹应龙在阁臣徐阶的支持下,上疏极论严嵩父子不法之事。对严嵩久握权柄、遍植党羽早已心怀不满的世宗,遂藉此令严嵩致仕。严嵩致仕后,世宗还一度“追念其赞玄功”,要徐阶等效法严嵩,助其崇道“同辅立修”②。

  嘉靖四十五年(1566)十二月,明世宗病死,其子朱载堉继位,是为明穆宗,改翌年为隆庆元年(1567)。明穆宗在位六年,醉心于玩乐挥霍,使嘉靖以来“帑藏匮竭”的财政危机进一步恶化,尖锐的社会阶级矛盾进一步激化,明皇朝的社会政治经济已到了不改革则无以为继的地步。

  张居正改革穆宗于隆庆六年(1572)五月去世,其子朱翊钧即位,是为明神宗,诏改翌年为万历元年(1573)。

  登上皇位的明神宗只是一个十岁的孩子,政务由穆宗陈皇后及神宗生母李贵妃主持。穆宗去世后,阁臣张居正与司礼监秉笔太监冯保相结纳,冯保素与首辅高拱有郄,在太后面前诉说高拱擅权不可容,于是太后下旨,将高拱逐出朝堂,由张居正接任首辅。陈皇后与李贵妃“内任冯保,而大柄悉以委居正”③。

  张居正是明皇朝最有权势的首辅,当时阁臣吕调阳、张四维皆“恂恂若属吏,不敢以僚自处”。李贵妃在训责神宗时,则往往说:“使张先生闻,奈何!”神宗听了很害怕。当张居正父丧归乡时,朝廷大事专门派人“驰驿之江陵,听张先生处分”①。张居正还朝,一路上,守臣率长跪,抚按大吏越界迎送,身为前驱。道经襄阳、南阳,藩王襄王、唐王俱抵郊外迎候,设宴款待。史称:“帝虚己委居正,居正亦慨然以天下为己任,中外想望丰采。”②张居正在万历初柄政的十年中,可以说是权侔帝王了。正是凭借着这样的权势,张居正雷厉风行地推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政策,对明皇朝的旧政积弊进⑤ 《明史》卷三○八《严嵩传》。

  ① 《明史》卷三○七《蓝道行传》。

  ② 《明史》卷三○八《严嵩传》。

  ③ 《明史》卷三○五《冯保传》。

  ①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三《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

  ②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三《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

  行了大刀阔斧的革新。

  1.整顿吏治。为了改变“贪官为害”、“驱民为盗”、吏治腐败的局面,改变因循敷衍、没有实效的官场恶习,张居正创立了“考成法”,用以考核官吏的政绩。“考成法”规定评判官吏政绩好坏的标准以“安静宜民者”为上,“沿袭旧套虚心矫饰者”列下考。其方法是逐级考核,抚按以上述标准考核属吏,吏部以之考核抚按一级,朝廷以之考核吏部。如抚按不能悉心甄别、如实考核,则抚按为不称职,吏部应秉公汰黜之;如吏部未能精心核实处理,则吏部为不称职,朝廷宜秉公处置。逐级考核之外,还有随事考成的制度,即规定六部都察院及各衙门之间来往公文、传达处理均根据“道里远近,事情缓急,立定程期,置立文簿存照”③。如有延误者,各级官吏都有责举报。如此月考、岁考,建立了严密的考核制度,使得“纪纲法度莫不修明”④。张居正据考成法裁革了一大批庸懒无能的官吏,奖励提拔了廉能有才干的官吏。考成法的实施也在组织制度上保证了其他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行。

  2.经济方面的改革。(1)清理逋欠田赋。为了增加田赋收入,缓解财政危机,张居正不得不接二连三地下令清理积欠的租赋。万历元年,诏令“自隆庆改元以前逋租,悉赐蠲除,四年以前免三征七”①,第二年又规定,拖欠七分之中,每年带征三分。次年又规定“输不及额者,按抚听纠,郡县听调”②。张居正将之列为官吏考成的一项内容,令“朝下而夕奉行”,迅速扭转了明皇朝财政窘迫的困境。至万历四年,“太仓粟充盈,可支十年”③,“太仆寺亦积金四百余万”④。(2)清丈田地。为了解决长期遗留的“豪民有田不赋,贫民曲输为累,民穷逃亡,故额顿减”⑤的社会矛盾,张居正于万历六年(1578)下令在全国清丈田地,并严令强宗豪民不得挠法,否则严惩不贷。万历九年丈量完竣,计田地的总额比弘治时期多三百万顷。这个数字中虽有个别官吏为邀功而改用小弓丈量以求田多的情况,但清查出来的田地大部分是强宗豪民的田地则是毫无疑问的。史称清丈以后“豪猾不得欺隐,里甲免赔累,而小民无虚报”⑥。(3)赋役制度的改革。一条鞭法的赋役改革,嘉靖年间,在张璁的主持下,曾在一些地区推行过,但“数行数止,③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三《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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