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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10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45天前 | 60063 次浏览 | 分享到:

  题记本卷论述清皇朝统治时期的历史。

  清,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皇朝。在年代上,如从入关时算起,是在顺治元年(1644);如从努尔哈赤建国时算起,则为天命元年(1616)。本卷上溯至努尔哈赤的建国,下限到道光二十年(1840)鸦片战争开始。清的先人原来是东北地区的女真部落,在努尔哈赤时期发展成为民族。

  这是一个新兴的、生气勃勃的民族。在历史发展阶段上,本来是明属于前列,而清为后进,但由于政治上的腐败,明被清所取代了。

  清入关后,吸收前代,特别是元、明两代进行统治的经验和教训,相对地说是励精图治、与民休息的。也重视学术文化的发扬,因而出现了康熙、乾隆之治。这是清代在历史上的成就。清在政治上有成就,但也不可估计太高,这毕竟已处在封建社会的衰老阶段。

  清代的民族关系,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这时民族多,差异大,发展不平衡。满汉关系、满蒙关系、满汉和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各有特点,清廷、官府,也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对待。本卷不能提供充分的篇幅来论述这些问题,但重视了民族关系的主流,力求贯彻民族平等的原则,防止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偏向。

  清代,中外关系逐渐重要起来。对于中国在国际地位上的变化,这是一个关键时期。本卷对此试图作适当的论述。

  清代的人物很多,可选而不必选者也多。本卷对人物的选择是严格的,限于篇幅,可能某些人所熟知者也未选入。对此希望读者谅解。

  本卷是1988 年完成初稿。其后,由于出版计划的原因,稿本又适当压缩为一百万字,变动较大。1994 年,又对稿本进行了统一体例和编辑加工,调整部分章节,增补科技方面的内容。

  在本卷撰写之初,因组稿的需要,曾组成编辑委员会,主任是周远廉、孙文良两位同志。他们也是本卷的主编。

  周远廉同志,1930 年生于四川省资中县。1955 年毕业于四川大学历史系,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特约兼职研究员、辽宁师范大学兼职教授。他为本卷撰写了甲编序说部分,乙编综述部分的第一章至第三章,丙编典志部分的第二章第五节、第三章第一节、第七章第二节、第八章第一节和丁编传记部分的第一章、第六章、第八章,并与赵世瑜同志合撰了丁编的第三章和第十章。

  孙文良同志, 1933 年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县,1953 年毕业于辽宁省沈阳师范学院历史系, 1959 年于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研究生班毕业,现为辽宁大学历史系教授、辽宁大学清史研究所所长。他为本卷丙编典志部分撰写了第七章第一节、第九章第二节和丁编传记部分的第二章、第二十二章。当时,本卷编委的组成人员是:黄冕堂同志,山东大学历史系教授。他为丙编典志部分撰写了第二章第二节和第六章第五节。

  冯尔康同志,南开大学历史系教授。他为本卷丁编传记部分撰写了第二十七章、第二十九章、第三十六章和第四十三章。

  南炳文同志,南开大学历史研究所所长、教授。

  李龙潜同志,暨南大学教授。

  李治亭同志,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院务委员。他为本卷丁编传记部分撰写了第五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

  谢肇华同志,辽宁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他和李治亭同志为本卷编辑、审阅典志、传记部分的稿件做了很多的工作。

  宋元强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编审。他为本卷典志部分撰写了第七章第五节和传记部分的第二十二章。

  朱诚如同志,辽宁师范大学副校长、教授。他为本卷综述部分撰写了第四章、第五章。

  除上列编委外,还有以下各位同志分别撰稿(按本卷章节次序排列):刘如仲同志,中国历史博物馆研究员,写综述部分第一章第十一节。

  李尚英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杂志社副编审,为本卷乙编综述部分撰写了第六章、第七章;丁编传记部分第三十三章和第四十六章。高文德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研究员,撰写了综述部分的第八章第一节。

  王辅仁同志,中央民族大学(原中央民族学院)教授,撰写了综述部分的第八章第二节。

  胡庆钧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研究员,撰写了综述部分的第八章第三节。

  马寿千同志,中央民族大学(原中央民族学院)历史系副教授,撰写了综述部分的第八章第四节。

  任一飞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研究员,撰写了综述部分的第八章第五节。

  吕尧天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研究员,撰写了综述部分的第八章第六节。(已去世)

  汪茂和同志,南开大学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撰写了综述部分的第九章和传记部分的第九章。

  单素玉同志,辽宁大学历史系副教授,撰写了综述部分的第十章。

  范楚玉同志,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员,她为本卷丙编典志部分撰写了第一章。

  宫美堞同志,山东大学历史系教授,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二章第一节和第三章第二节。

  景甦同志,山东大学历史系教授,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二章第三节。

  周力农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学硕士,澳大利亚拉特布大学经济学博士,澳大利亚德肯大学教师,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二章第四节。

  常建华同志,南京大学历史系副教授,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三章第三节和第九章第一节。

  华觉明、张柏春同志,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员、副研究员,共同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四章第一节、第三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七节和第十节。

  杨文衡同志,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员,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四章第二节、第四节和传记部分的第五十章。

  何绍庚同志,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员,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四章第八节、第九节和传记部分的第四十七章、第五十一章,并承担了科学技术部分的统稿工作。

  张清建同志,四川师范学院化学系讲师,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四章第十一节。

  凌光、朱大为同志,北京石油学院石油勘探开发设计院高级工程师,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四章第十二节。

  林成西同志,成都社会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五章第一节。

  冉光荣同志,四川大学历史系教授,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五章第二节。

  柯建中同志,四川大学历史系教授,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六章第一节。

  罗一星同志,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六章第二节。

  戴和同志,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六章第三节。

  冯志强同志,广东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撰写了典志部分第六章第四节。

  郑川水同志,辽宁大学历史系副教授,撰写了典志部分第七章第三节。

  周绍祚同志,山东大学历史系教授,撰写了典志部分第七章第四节。

  彭云鹤同志,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七章第六节。

  阎崇年同志,北京社会科学院满族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八章第二节。

  王处辉同志,南开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撰写了典志部分的第十章。

  赵世瑜同志,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副教授,他与周远廉同志合撰了本卷丁编传记部分的第三章和第十章。

  张玉兴同志,辽宁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四章、第十二章、第十八章和第十九章。

  宋守中同志,天津师范大学历史系副教授,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七章。

  白新良同志,南开大学历史研究所副教授,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十一章、第二十八章、第三十八章、第三十九章。

  李林同志,辽宁大学历史系副教授,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十三章、第十四章。

  吴光同志,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十五章。

  李存山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编辑,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十六章。

  邓潭洲同志,湖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十七章。

  刘钝同志,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副研究员,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二十四章。

  胡铁珠同志,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二十五章。

  宁宗一同志,天津南开大学东方艺术系教授,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二十六章、第三十五章。

  林延清同志,天津南开大学历史研究所副教授,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三十章、第三十一章、第三十二章。

  高洪钧同志,天津师范大学图书馆研究馆员,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三十四章。

  冒怀辛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三十七章。

  乔治忠同志,天津南开大学古籍研究所副研究员,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四十章。

  张玉芬同志,辽宁师范大学历史系副教授,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二章。

  杜昇云同志,北京师范大学天文系和科学史中心副教授,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四十八章。

  王冰同志,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副研究员,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四十九章。

  刘昌芝同志,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副研究员,撰写了传记部分的第五十二章。

  李经纬同志,中国中医研究院中国医史文献研究所研究员,为本卷丁编传记部分撰写了第五十三章。

  以上各位撰稿同志都有自己的著作,因为参加人员较多,变动大,有关资料不全,在这里便不再列举了。

  对于本卷目录编制、章节和文字上的调整,刘雪英同志花费了不少力气。

  最后,我们感谢王锺翰同志和戴逸同志为本卷题字。

  白寿彝1994.12.于北京扉页题字王锺翰撰稿白寿彝常建华戴和范楚玉冯志强高文德宫美堞何绍庚胡庆钧华觉明黄冕堂景甦柯建中李尚英林成西凌光刘如仲刘雪英罗一星吕尧天马寿千彭云鹤冉光荣任一飞单素玉宋元强孙文良汪茂和王处辉王辅仁阎崇年杨文衡张柏春张清建郑川水周力农周绍祚周远廉朱诚如朱大为(按汉语拼音序列)

  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上)

  甲编序说第一章基本史料第一节编年体、纪传体史料清史资料之多,超过以前任何朝代,既有巨量汉文书籍、档案、契据、谱牒,又有满文、藏文、蒙文、彝文、傣文等民族文字材料,还有英文、俄文、德文、法文、葡萄牙文、日文等外文资料,以及众多的宫殿园林城镇和文物,确是汗牛充栋,浩如烟海,穷毕生之力,亦难读其什之一二。因此需要在了解史料大概情况的同时,着重阅读一些重要文献,现先从编年体、纪传体史料谈起。①这类史料,有《满文老档》、清代历朝起居注、《清实录》、《东华录》、《清史稿》、《永历实录》、《先王实录》、《皇清通志纲要》、《永宪录》等书。按其关系全局的史料价值而言,当以《满文老档》、起居注、《清实录》最为有用。

  《满文老档》《满文老档》为入关前用满文写成的官撰编年体史书。现存原件四十册,多系用无圈点满文(亦称老满文)撰写,乾隆年间用有圈点满文(也称新满文)转写、重抄六部, 各一百八十册,分藏北京内阁大库和盛京崇谟阁,现原档存台北故宫博物院,转写重抄本分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和辽宁省档案馆。

  《满文老档》已有残缺,现存之档,基本上按年月日记事,起于1607年,止于1636 年。《满文老档》卷帙浩繁,内容丰富,载述翔实,是研究入关前清朝开国史的主要文献。为何曾系明帝臣仆之建州支部女真头人努尔哈赤以遗甲十三副起兵后,能在三十多年里统一女真各部,进据辽沈,屡败明军,成为强大的金国英明汗?后金生产力水平如何?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是什么?有无变化?阶级结构怎样?军政制度的具体内容,发生过多少重大事件,有哪些杰出人物,阶级斗争的方式、规模和影响,等等,只有依据《满文老档》,结合有关文献,才能阐述清楚。

  例如,天命四年(1619)十二月、五年(1620)四月努尔哈赤先后两次致书喀尔喀部蒙古贝勒时,讲述了后金生产力状况:“尔蒙古国以饲养牲畜食肉著皮维生,我国乃耕田食谷而生也。”①“皇天赋与我地,盛产财物,① 本节参考了冯尔康:《清史史料学初稿》。第十一节文物部分是刘如仲编写。① 《满文老档·太祖》卷13。

  有三种貂皮、黑白赤三种狐皮、猞猁狲皮、豹皮、海獭皮、虎皮、水獭皮、银鼠皮、黄鼠狼皮、貂皮、鹿皮、狍皮等等皮裘。又有棉、丝棉、布、葛布、盐。复有金、银、铁,皆产于地。凡此皆有,衣食之资,皆可得之。”①又如,关于入辽沈前的阶级结构与生产关系状况,《满文老档·太祖》卷十八载,天命六年闰二月二十八日,汗谕:贝勒当爱诸申,诸申须爱贝勒。阿哈应爱主,主宜怜阿哈。阿哈之耕田之谷,须与主共食,主之征战得获财帛,须与阿哈同着,打猎所获之肉,应与阿哈同食。申年(天命五年)曾下令曰:勤种棉花织布,以衣包衣阿哈,见其着劣衣时,则取之而给与善养之人。兹已过矣。今兹酉年(天命六年),播种棉谷收获之前,勿论,若收新棉新谷后,复以衣食为劣而上诉,则从虐养之主取之,转而给与善养之主。贝勒与诸申,阿哈与主,若皆互相慈爱,则天嘉之,人皆喜好矣。汗之如斯互相爱恤度日之言,无论是谁,皆不得违!

  这是记述进入辽沈以前后金国阶级结构生产关系,尤其是阿哈与主子经济关系,阿哈是否衣食于主、产品如何分配等等重大问题的唯一的一条珍贵史料,是判断此时满族社会性质的关键性材料。《老档》还有不少类似的珍贵记载,不阅读《满文老档》,就无法对清朝开国时期的历史进行深入的研究,不能作出科学的论述。

  起居注起居注也是很有价值的史料。清代正式设馆置官撰修起居注,始于康熙九年(1670),但在此之前,摄政王多尔衮已用史官为其作记注,即《多尔衮摄政日记》。清代的起居注,历朝相沿,极少间断,因此数量很大,保存也较完整。清历朝起居注现分藏两处,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存有三千八百六十三册,最早的是康熙十年十月,最晚的为宣统三年十二月,《康熙起居注》已于1984 年出版。另一部分存于台北故宫博物院。

  起居注记载皇帝一天的言行,主要包括上谕、君主处理在京各衙门与地方大吏的题本及八旗奏折,然后记引见臣僚。起居注是非常丰富的原始资料,十分珍贵,是清代历史的基本史料之一。所记载的都是重要朝政,如大学士明珠等人称:“起居注皆记载机密事宜,垂诸史册,所关重大。”①其中容纳了一些其他史书没有记载或叙述不详的重要史实。例如,《康熙起居注》五十六年正月二十五日条,记玄烨与大学士马齐评论去世不久的左都御史、翰林院掌院学士揆叙的为人,“上曰:翰林院学士甚属紧要,自揆叙没后,朕再四思维,并不得称此职之人。..揆叙学问甚好,为人甚是谨慎敦厚,殊属可惜。..大学士马齐奏曰:揆叙年少老成,不但学问好,九卿及① 《满文老档·太祖》卷15。

  ① 《清圣祖实录》卷107,页10。

  议政之事亦甚好。伊记性远胜臣等,不惟皇上深惜,举朝满汉大臣官员俱为惜之,一闻其殁,俱往吊唁”。后来胤禛因揆叙曾推举贝勒允禩为储君,对其十分嫉恨,责其为“不忠不孝阴险柔佞”之奸臣,故其时撰修的《清圣祖实录》,不载上述君臣评议。

  《清实录》《清实录》为又一研究清史的基本资料。清代历朝实录,均由皇帝设立实录馆,指派军国重臣,一般是大学士领衔,主持编写上一代或上几代皇帝实录。例如,《清世宗实录》是其子弘历谕派大学士鄂尔泰等臣主持编修的,监修总裁为大学士、三等伯鄂尔泰,四位总裁是大学士、三等伯张廷玉、大学士福敏、徐本、协办大学士三泰,五位副总裁是尚书任兰枝、班第、纳延泰、左都御史杭奕禄、侍郎张廷琢,纂修有刘纶、嵇璜、蔡新等四十余人,另有满文蒙古翻译、收掌、誊录一百七十余人。

  《清实录》数量很大,从太祖至德宗的十二朝实录,共计四千三百六十三卷,比《明实录》多一千四百余卷,其中以《清高宗实录》最多,达一千五百卷。

  《清实录》虽然由于政治原因,在一些问题上,作了一些修改,其史料价值受到一些影响,但总的来说,仍是清史的基本资料之一,具有其他任何种类资料未有的价值,这就是内容丰富,包罗万象,通贯始终,全貌清晰。清代各朝实录,记事项目虽然多寡不一,但其主要内容和类别,却是大体相同。《清高宗实录》的“修纂凡例”载其应录的事情项目共有两百多项,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民族、对外关系、自然现象等等各方面的内容,无所不包。比如:登极、传位等典礼;天、地、社、稷、堂子、山陵等祭祀;帝后诞辰忌辰;册立皇后、太子;封妃、皇子、王妃、公主;巡视河之海塘;谒陵、行围、巡幸;有关文教、武功、民生之诏敕、谕、旨;宗室、异姓王公侯伯子男爵位的袭替封授升降;外藩王贝勒贝子公封授袭替;九卿布按总兵及其以上文武官员除授;地方军政要员陛见;军政大计;大臣病卒、老疾乞休;文武官制及其修改;开拓疆土、设立边镇;每岁人丁户口、田地税粮数量;开垦军屯、丈量地亩、圈拨土地、编审人丁;蠲除赋税;漕运、盐法、关榷;乡试、会议、御试;命将出征、调兵筹饷、指示方略、奏捷献俘纳降;出征官将赏罚;文武大臣犯罪及处置;官民犯法惩治;河工、水利、建筑城垣宫殿;等等。

  虽然军国要务多有专门记录,如《平定朔漠方略》等专记某一大的战争之事,但其主要史料皆可从实录中找到,而且放在当时全国总的政治、经济、军事背景之中,更有利于读者对这一战争的全面了解。

  例如,乾隆十二年至十四年的一征金川,实录详细载录了川陕总督张广泗、经略讷亲、经略傅恒历次奏报军情及皇帝弘历的系列指示,提供了此役的全面情况。张广泗连连失利,致“士无斗志”,“一遇贼徒,辄鸟兽散,将领皆所不顾”。有一次,金川兵数十人呐喊迎战,进攻之清兵“三千余众拥挤奔回,多有伤损”,“自相蹂躏”。皇帝本来要捣穴擒渠,彻底踏平金川,绝不许允降了结,但他经过一年多的用兵,逐渐知道金川“坚碉林立”,“险峻逾常”,“人心坚固,至死不移”,“万无可望成功之理”,且耗银巨量,“势将难继,今各省拨协钱粮,已动及留备,而部库所存,通计仅二千七百余万”,万难继续下去,故从乾隆十四年正月初二至二月初十这四十天里,连续下了近二十道命令停征和撤军回师的上谕。《实录》还载录了好些兵马钱粮数字材料,尤其是此战所用军费总数,其他文献皆未提到,实录却摘录了“钦差户部尚书舒赫德”的一份奏折:“川省旧管新收,共军需银七十七万二千九百余两,部拨及外省协济银八百七十九万一千一百余两,现存一百五十万三千余两,军兴以来,用司库及府厅州县酌留存贮银五十七万一千余两。”①又如,乾隆四十三年发现甘肃“捐监冒赈”大案,通省官员伙同贪污“捐监粮银”,陕甘总督勒尔谨、甘肃布政使升任浙江巡抚王亶望等官诛戮发戍。此案的全过程,只有《实录》记载最为详细、系统、全面,如:开捐之情;贪污之法,王亶望等官不收本色粮米,只收折色银两,然后捏称干旱赈济,“开销监粮六百余万石”及常平仓粮一百三十余万石;共约侵吞帑银一千万两;全省大小官员通同作弊,被查处治罪的总督、布政使、知府、知州、同知、通判、知县、署知县、县丞有一百余员,斩五十六人,发遣四十六人;各官贪婪侵吞之银两数目及个别官员家产,王亶望资财多达三百余万两,侵吞二万两以上的官员有经方等二十一人,哈密通判经方一人赃款便多达十五万余两;乾隆帝首先发现此案并陆续指授方略,得以彻查此案。乾隆四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他下达长谕,讲述全案经过,训示内外大小官员应以此为鉴、廉洁守法:“甘省收捐监生,本欲藉积贮监粮,为备荒赈恤之用..至乾隆三十九年,该省奏请开例,彼时大学士于敏中管理户部,即行议准,又以若准开捐,将来可省部拨之烦,巧词饰奏,朕误听其言,遂尔允行,至今引以为过。其时王亶望为藩司,恃有于敏中为之庇护,公然私收折色,将通省各属灾赈,历年捏开分数,以为侵冒监粮之地。..盖自此次开捐监粮以后,甘省上下,勾通一气,竟以朕惠养黎元之政,为若辈肥身利己之图,侵帑殃民,毫无忌惮..此案陆续正法者,前后共五十六犯,免死发遣者共四十六犯。似此通省捏灾冒赈,藐法营私,案情重大..经此番惩创之后,(内外大小臣工)务须各凛冰渊,共矢小廉大法之诚。”①若无此实录的记载,这一清代历史上空前绝后的通省官员伙同贪污大案的详细情形,以及乾隆帝之善破疑案严惩墨员,便难以知晓了。

  ① 《清高宗实录》卷335,页20、21。

  ① 《清高宗实录》卷1167,页18、19、20、21。

  《清实录》的最大缺陷是受政局影响,被皇帝干预,因而在一些涉及最高统治集团内部斗争和满明关系等问题上,常常删改失实或过分简略有意含混,使读者难知其实。《清太祖实录》、《清太宗实录》便曾三次撰修,《清世祖实录》修了两次,其他小修小改,次数更多,致使一些事件失实。例如,《清太宗实录》始修于顺治,康熙时再修,雍正帝又命鄂尔泰等主持改定,乾隆四年完成。这个乾隆初改定的《太宗实录》,比顺治帝钦定修成的《清太宗实录》,在皇太极继位等问题上,便作了一些修改,姑举一例。

  乾隆初修之《清太宗实录》卷一载:皇太极自幼即受努尔哈赤钟爱,“甫三龄,颖悟过人,七龄以后,太祖委以一切家政,不烦指示,即能赞理,巨细悉当,及长,益加器重。太祖以上为大贝勒,与代善、阿敏、莽古尔泰共理机务,多所赞画,统军征讨,辄侍太祖偕行,运筹帷幄,奋武戎行,诛携及叛,所向奏功,诸贝勒皆不能及,又善抚亿众,体恤将卒,无论疏戚,一皆开诚布公以待之,自国中暨藩服,莫不钦仰。上凡遇劲敌,辄亲冒矢石,而太祖深加爱护,每谕勿前往。时帝业肇兴,大勋将集,圣心默注,人望攸归。”天命十一年八月十一日努尔哈赤去世,岳托、萨哈廉贝勒告其父代善:“国不可一日无君,宜早定大计,四大贝勒才德冠世,深契先帝圣心,众皆悦服,当速继大位。代善曰:此吾夙心也,汝等之言,天人允协,其谁不从”,遂与诸贝勒议定立皇太极为君。而顺治《清太宗实录》对此却记为:“三岁时辄能记忆,至七岁,太祖托以内事,不烦太祖规画,自能料理。”太祖卒后,姚托、查哈量“告其父大贝勒曰:国不可一日无君,此大事,宜早定,今皇太极贝勒才德冠世,深得人心,众皆悦服,即可继立大位。大贝勒云:吾亦思及于此,汝等之意,正合我意。”遂议立皇太极。两相比较,乾隆之《清太宗实录》确有不少失实之处。另外,由于《清实录》分量太大,在编写缮录过程中,难免有误书,读时亦需注意。

  《东华录》和《清史稿》蒋良骐编的《东华录》,叙事自天命起,至雍正止,三十二卷。王先谦编的《东华录》和《东华续录》,起于天命,止于同治,俗称《九朝东华录》,共六百二十四卷,亦是必读史料。民国初年,由汉军旗人原进士、东三省总督、遗老赵尔巽,原进士、编修、京师大学堂总监督柯绍忞相继任馆长,主持编写的《清史稿》,于1928 年出齐,共五百二十九卷。《清史稿》汇集了大量资料,对一些史事作了初步整理,叙述了一些事件的始末、制度的源起和演变、人物的梗概,一些传记也写得比较好。但是,作者中不少人还站在清王朝的立场,故政治观和史观较为反动,竟将太平天国等群众的反抗斗争,一律书为“盗贼”、“土匪”,不承认辛亥民主革命,对武昌首义记为“革命党谋乱于武昌”,又对清朝统治者歌功颂德,且其书繁简失当,一人两传,不少史实错误,还有重要疏漏。因此,《清史稿》不是一部好的史料书籍,但因其是第一部大部头清代通史著作,也有一些参考价值。

  第二节政书政书,是政府各部门规章制度本身的记录,是关于各项政治、经济、军事、民族、文化政策及其实行情形的著作,较为集中地提供了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民族、文化资料。清代的政书比过去任何朝代更多,更发展,史料相当丰富。政书的体裁,基本上是纪传体中的“志”,但比其更为扩大和发展。

  清代的政书,大体上可以分为通制、铨选、科举、军机处、军政、法律、财政、礼制和诏令奏议等七类。通制类的政书的特点是“通”和“全”,所叙述的是全面的社会经济、政治、军事、民族、文化制度,而且延续绵延。这方面的主要著作是清三通和清会典。

  清三通清三通是指《皇朝文献通考》三百卷、《皇朝通典》一百卷、《皇朝通志》一百二十六卷,成于乾隆五十一、五十二年(1786、1787)。乾隆帝特设三通馆,授大学士兼翰林院掌院学士嵇璜、吏部尚书刘墉、兵部尚书王杰(乾隆二十六年状元)、户部尚书曹文埴为总裁,翰林院侍讲学士曹仁虎等七人为纂修兼总校,翰林院侍讲学士陆伯焜等三十四人为纂修兼校对官,理藩院主事巴达尔呼等四人为满纂修官。“三通”叙事皆起于努尔哈赤,止于乾隆五十年,个别地方包括了五十一年,内容有些重复。

  清三通中,以《文献通考》史料最多,价值最大。三百卷中分为田赋、钱币、户口、职役、征榷、市籴、土贡、国用、选举、学校、职官、郊社、群祀、宗庙、群庙、王礼、乐、兵、刑、经籍、帝系、封建、象纬、物异、舆地、四裔等二十六类。《通典》分食货、选举、职官、礼、乐、兵、刑、州郡、边防九门,其下再分列细目。《通志》分氏族、六书、七音、天文、地理、都邑、礼、乐、谥法、器服、职官、选举、刑法、食货、艺文、校雠、图谱、金石、灾祥、昆草虫目二十类。这三部书着重详细介绍了清代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民族等方面的制度和政策,是清史必读史料之一。

  清末进士刘锦藻撰有《清续文献通考》四百卷,记事起于乾隆五十一年,止于宣统三年,材料亦很丰富,很有参考价值。

  清会典会典记载政府各部门的职掌、百官奉行的政令,以及职官、礼仪等制度。乾隆帝认为:会典是“凡职方、官制、郡县、营戍、屯堡、觐享、贡赋、钱币诸大政于六曹庶令之掌,无所不隶。”①会典的体例是“以官统事,以事隶官”,即以政府机构为纲,隶以各样政事。如光绪《大清会典》分有宗人府、内阁、军机处、吏部、户部等等纲目,在每一官衙下,叙其内部构成、官员、职掌,以及各自的变化。

  由于法令因社会情况的变化而相应修改、增添、删并,故会典也必须适应这一变化来改写重写,清会典便先后五次纂修。康熙《大清会典》,成于康熙二十九年(1690),一百六十二卷,记事起于崇德元年(1636),止于康熙二十五年。雍正《大清会典》,成于十一年(1733),记事上接康熙会典,止于雍正五年,二百五十卷。乾隆《大清会典》,成于二十八年(1763),一百卷,叙事大体上止于乾隆二十三年。嘉庆《大清会典》,成于二十三年(1818),八十卷,记事至嘉庆十七年。光绪《大清会典》,成于二十五年(1899),一百卷。

  康熙、雍正会典把具体实行的事例附载于法典条下,乾隆帝命将法典与事例分开,故又另修乾隆《大清会典事例》一百八十卷,嘉庆时另修嘉庆《大清会典事例》九百二十卷,并别立“图说”一百三十二卷。光绪《大清会典事例》有事例一千二百二十卷、图二百七十卷。

  会典、则例、事例所记载的政府机构及其职掌、施行法令,是那个时期的现行政策,反映了那个时期的行政、司法、经济、军事、文化、民族政策及其归宿,这些内容是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故是研究那个时期的必需资料。会典图,绘制了礼制器物、乐器、冠服、舆卫、武备、天文、舆地等图,附有说明,为研究清代帝王官员服装、典礼器皿、仪仗器物、武器装备、天文仪物、地理,提供了大量的详细的重要资料。

  科举和吏治则例清政府对科举及官员任免考核,作出了许多规定,据以执行。将这些规则汇辑起来,就成了专书,如《吏部则例》、《吏部铨选则例》、《吏部处分则例》、《验封司则例》、《学政全书》、《科场条例》等。雍正帝还因新任官员没有经验,命河东总督田文镜撰写了《钦定训饬州县规条》,以教臣工如何做官。此书包括了到任、交办、关防、放告、催科、弥盗、验伤、听断、慎选幕宾、待绅士、劝农桑、操守等等条目,帝命刊印,颁给县官每人一部,“俾置之几案,朝夕观览”。另一河东总督王士俊亦编有《吏治学古编》,于雍正十二年完成,两卷,性质类似。这对研究清代地方官制和吏治,很有裨益。

  《枢垣记略》、《中枢政考》和《八旗通志》① 乾隆《大清会典》卷首《御制序》。

  关于军机处的著作和军政类史料,主要有《枢垣记略》、《中枢政考》、《八旗通志》等书。《枢垣记略》作者梁章巨,嘉庆进士,道光二年(1822)任军机章京,后外任广西巡抚、署两江总督。他于道光三年写成此书,分七门,共十六卷,记叙有关军机处的上谕、军机处的规制、历任军机大臣、军机章京名单,以及有关军机处及其人员的诗文和轶事。《中枢政考》是关于八旗和绿营军政规章的书,因情况经常变化,故清政府决定每十年一修,现存较完备的是嘉庆年间《中枢政考》,共七十二卷,其中八旗三十二卷、绿营四十卷,记载了武职官员的品级、补放、铨选、考核、俸饷、漕运、营伍、牧马、驿递等方面的规定,是很好的军政资料。《八旗通志初集》二百五十卷,叙事止于雍正十三年,雍正五年大学士鄂尔泰等人奉敕编修,乾隆四年完成,监修是和亲王弘昼,监修总裁系大学士马齐,总裁有大学士鄂尔泰、张廷玉、福敏、徐本、尹泰、朱轼、蒋廷锡等十人,副总裁有吏、户、礼、兵、刑、工等部尚书、侍郎、内阁学士查弼纳等十七人。本书采取方志的体例,作志、表、传,以八旗兵制为经,八旗法令、职官、人物为纬,史料丰富,除引录实录、会典、六科史书、圣祖御制文集等书外,还大量采摘了八旗档案和地方文书,其中许多档案文书原件现已散佚,故此书的史料价值更为珍贵,是研究八旗兵制和八旗历史的基本史籍。后军机大臣、兵部尚书福隆安等人又奉皇帝之谕,于乾隆三十七年修成《八旗通志》三百五十四卷。此外还有《钦定八旗则例》(乾隆三十七年修成)十二卷、《绿营则例》十六卷等书。

  法律法律类史料主要有《大清律集解附例》、《大清律例》、《督捕则例》等书。《集解》三十卷,雍正三年奉敕修成。《律例》四十七卷,辑入定例一千余条。《督捕则例》是追捕旗下逃人(主要是旗奴)的法令,始纂于顺治,康熙十五年补纂,乾隆八年重定,上下卷,一百零三条。

  财政财政类史料有《户部则例》等书。《户部则例》是户部银钱成例案件汇编,经常修辑,从乾隆四十一年至咸丰元年(1776—1851)的七十多年里,先后纂辑了十三次。同治三年(1864)又编一次,共一百卷,分户口、田赋、盐法、库藏等十六门,既提供了清代的钱粮资料,又记载了人户身份及其变化之情。《赋役全书》始成于顺治十四年,系将各省的赋役资料汇总而成,此后时常重纂,雍正十二年定为十年一修。《赋役全书》详细、具体地记载了省府州县和全国的收支情形,是了解清代中央及地方政府财政状况、收入支出及其变化的主要史料。两淮、两浙、河东、长芦、四川等盐法志,记录了皇帝之巡幸、诏谕、转运、场灶、课程等情形,是关于清代盐政的重要典籍。《孚惠全书》(乾隆六十年纂),六十四卷,记述政府蠲免钱粮详情。《户部漕运全书》,汇载了漕政各项事宜,雍正时定十年一修。《续纂淮关统志》十四卷,《北新关志》十六卷,《粤海关志》三十卷,提供了河道税关国内贸易和海外贸易资料。此外还有《荒政辑要》等书。需要一提的是《石渠余记》,作者王庆云是道光进士,久任户部侍郎,“通知时事,尤究心财政,穷其利病,稽其出入”,“综核精密”①。他依据实录、会典、通考、上谕、奏折及大量财政档案资料,辑录成六卷八十七篇,加上按语,对所分各门类源源本本讲得一清二楚,还记录了不少关键性数据,如清代各朝兵数、军费、岁入岁出,等等,是了解清代政治、军事、经济历史的重要著作。礼法封建礼法是维护封建统治的重要因素,道光帝旻宁曾着重指出:“安上全下,莫大乎礼。”清代的礼乐制度包含很多方面,如祭祀、巡幸、圣寿、赐谥、爵秩等等制度。记录这些制度的书籍,有《大清通礼》等书。《大清通礼》五十卷,乾隆元年敕修,二十四年修成,道光四年又辑成《续纂大清通礼》,五十四卷,对朝庙大典、颁诏、祭祀的吉礼、冠婚的嘉礼、宾客的宾礼、军旅的军礼、丧葬的凶礼等等礼仪,作了详细的具体说明。《皇朝礼仪图式》,乾隆三十一年敕修完毕,二十八卷,分祭器、仪器、冠服、卤簿和武备六大类,绘有器物的图形,加了说明。《礼部则例》,有乾隆二十九年、四十九年、嘉庆九年、道光二十四年敕纂等几种,对皇室、官员乃至民间的各种礼仪作了详细的叙述。《国朝宫史》,敕修,乾隆三十四年大学士于敏中等修成,三十六卷,是记述清代宫廷制度和皇室家法的著作,后嘉庆十一年大学士庆桂又奉旨纂成《国朝宫史续编》,一百卷。《南巡盛典》,两江总督高晋纂,一百二十卷,专记乾隆帝四次巡幸江浙之事。《万寿盛典》,一百二十卷,记康熙帝六十寿辰大庆。《八旬万寿盛典》,一百二十卷,记念乾隆帝八十寿辰。另外,还有《皇朝谥法考》,五卷,鲍康编,《吾学录初编》,二十四卷,吴荣光作。

  诏令、奏议诏令奏议是重要的政书史料。《上谕内阁》,是雍正帝谕旨辑录,乾隆六年和亲王弘昼等完成,每月一卷,共一百五十九卷。《硃批奏折》,雍正十年约选辑七千件疆吏奏折,上有雍正帝用硃笔批示。《上谕条例》,是乾① 《清史稿》卷425《王庆云传》。

  隆帝所发之谕,起于雍正十三年八月,止于乾隆五十九年,共八百九十三卷,嘉庆元年刻印。《皇清奏议》,系内外百官奏疏,六十八卷,乾隆六十年辑成。另外,个人奏疏的单刻本也很多,如河道总督靳辅之《靳文襄公奏疏》,八卷,总督鄂尔泰之《鄂少保公奏疏》,一卷,总督孙嘉淦之《孙文定公奏疏》,十卷,等等。

  第三节档案档案是清政府在实行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民族、外交政策时所形成的官方文书,形式多种多样,有户口钱粮的黄册,科举的试卷、金榜,舆图,帝后功臣画像,中外交往的国书,等等,多达一百余种,大多数为汉文,满文档案也不少,还有蒙文、藏文及英、法、日、俄等外文档案。

  清代档案之多,居世界第一,仅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就存有一千万余件、册、卷,辽宁、四川等地方档案馆、文管会,也保存了大量档案。

  清朝内阁大库的档案,从清宣统元年(1909)开始,陆续移出、转售、分存,现绝大部分存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历史博物馆和台北故宫博物院也存有不少档案。第一历史档案馆还设法搜集、接收了内阁大库以外的军机处、清史馆、刑部、宣统帝溥仪、湖广总督端方、东三省总督赵尔巽、醇亲王府、黑龙江将军衙门、宁古塔副都统衙门、阿拉楚喀副都统衙门、珲春副都统衙门、长芦盐运司等档案。

  上千万件档案,需要科学分类编目,才便于使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根据档案收藏的部门、文种、朝年、性质,予以分类。第一大部类叫“全宗”,是按其原来收藏的部门或个人来划分的,清代档案共分七十四个全宗,即内阁、军机处、宗人府、宫中、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度支部、陆军部、法部、外务部、学部、农工商部、民政部、巡警部、邮传部、理藩院、乐部、责任内阁、弼德院、都察院、资政院、方略馆、翰林院、大理寺、会议政务处、督办盐政处、总理练兵处、管理前锋护军等营事务大臣处、侍卫处、禁卫军巡练处、八旗都统衙门、国史馆、步军统领衙门、溥仪、黑龙江将军衙门,等等。全宗之下,按文种分类,如军机处全宗共分十类:录副奏折,档簿,来文,在京各衙门、督抚给与军机处的文书、外国的照会,电报,函札,清册,舆图,奏表,杂件。内务府全宗分来文、奏案、堂谕、呈稿等十四类。在大文种下还有再以小文种来区分的,如内阁全宗之题本类,又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题本。文种之下的分类,主要按朝年,如六科题本,分为顺治、康熙等朝,顺治朝又按年编排。

  档案数量庞大,包罗万象,是第一手原始材料,是最好的史料,离开档案,很难对清朝的历史进行深刻的研究和作出科学的正确的论断,很难有新的突破,很难写出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和论文,很难撰成大型清史。四十年来,尤其是近十余年来,清史研究之所以取得了很大成绩,出版了一批水平较高的论著,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开始重视和大量利用档案资料。

  以人们十分关心但又很难了解清楚的清朝国库存银数量而言,其他文献只是简略地提到个别年代的数字,而档案却有系统记载。乾隆四十年正月二十九日,军机大臣遵旨查明自康熙起到乾隆三十九年“户部银库每年实存银数”的奏片所附“清单”,载有康熙六年等二十六个年头之存银数及雍正元年至乾隆三十九年每年存银数,十分具体,姑举几年。康熙,六年存银二百四十余万两(原有万千百十两数,现皆简化),十二年二千一百三十余万两,十六年五百三十万余两,十七年三百二十余万两,二十五年二千六百余万两,三十三年四千一百万两。雍正七年六千零二十余万两,乾隆二十年四千二百九十余万两,三十至三十九年每年存银六千万两以上,其中六年岁存银七千余万两。①再以清朝主要统治集团八旗王公贵族而言,虽然它的兴起、发展、衰亡,直接影响到清朝的盛衰,应该阐述清楚,但由于他们权势赫赫,王门深似海,时人既难知其详情,又不敢妄加评说和录述其事,故《清实录》、方志、文集、笔记等等文献,关于王公贵族之情形,尤其是其重要经济基础庄园之情,记述很少,致成清史研究中一大空白。档案却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坚实的史料基础,仅一史馆所存内务府、宗人府档案就有二百多万件,辽宁省档案馆也藏有大量与此有关的档案,姑举数例。一系贵族庄地数目。一史馆宗人府堂稿有庄亲王府长史桂斌呈报庄地数目“清册”,载明庄王府地分布于河北、辽宁、山西三省三十余州县一百三十余村屯,有耕地二十二万余亩和马厂地三十二万余亩,其具体县名、村名、庄地顷亩数目,写得一清二楚。①二是庄租品种数量。辽宁省档案馆存大学士、一等子范文程家道光九年《范宅老地账》载:“关东所有沈阳、辽阳、南城、牛庄、海城、西城、椴木丛,共有红册地三千六百九十七日(一日为六亩)半,共收租钱一千二百四十一两八钱整。又有开河马厂地一千零三十三日四亩八分,分给三家庄头承领一千(日),共租银[七百九]十二两九钱一分。”计:“庄头刘长盛,官地一百三十二日,交租银七十五两、鹅五双、鸭十双、粉子三升,官猪折银。”三系庄地典卖。辽宁省档案馆存《京都惠郡王府五城骑缝底簿》详细记载了道光二年王府庄地典卖与旗民耕种之情,如庄头丁玉全领庄地二百五十三日,却典出一百七十九日,其余庄头庄丁领有之地,情形亦与此类似。四是庄地经营方式由庄丁耕种变为招佃承租之变化,与庄丁逃亡之关系。辽宁省档案馆存《英公府奉天法库县南坐落上屯等村地册》载称:“及至嘉庆八年间,因充差之壮丁潜逃者颇多,以致差银无着,故将养丁之地起租,以抵差银之入。”简而言之,充分利用档案,结合有关文献,定能阐明八旗王公贵族三百余年形成、兴起、发展、衰落及其解放后获得新生的全过程,并由此而探讨出若干带有规律性的结论。

  又以清代租佃关系这一重大课题而言,以往由于缺乏具体数量资料,只能泛泛而论,而档案却对土地占有状况,土地买卖,地租种类、数量,买卖、承佃之各种手续与“乡俗”,双方之身份,发生纠纷时官府的裁决,等等,记载得非常清楚十分详细,使人们眼界大为开阔,提出了许多新问题。根据档案记载,在许多地区的土地买卖,存在着卖地“先尽亲房”、“先尽原业”① 《历史档案》1984 年4 期《康雍乾户部银库历年存银数》,引录军机处《上谕档》。① 《宗人府堂稿》,桂斌:《为呈复事》。

  的“乡规”,土地之业主,出卖田地时,要先问亲房、本家、“原业”(即原来田地之卖出者),他们不买,才能售与他人①。除了田地正价以外,卖主及其亲房还要索要“画字银”。湖南桃源县,“乡间俗规,买主在正价外,另有酌给挂红钱文”。湖南武陵县“俗例”:“凡是卖产,亲房弟侄都有画押的钱文”②。有的州县,上首业主也要此钱,叫“脱业钱”。湖南安化县,“乡间俗例:凡是卖田,上首业主原有脱业钱”③。

  档案载录了诉讼者呈上的大量地契,可以详细说明地价、活卖、找价、绝卖等等过去罕为人知的重大问题。活卖,是卖地时业主于契上载明“卖活契”或“不拘年月远近,银到归赎”等字样。如雍正元年山东兰山县杨榯之活契载:“立卖活契人杨榯同子杨文炳、杨文卓,因钱粮无凑,央到中人曹德仁说合,情愿将业地六亩,卖与杨洪如名下耕种为业,言定时价银三两六钱..”④既为活卖,卖主就可以向买主找补银钱,名为找价,理由多是原价太少。康熙六十年江苏武进县刘文龙将田一亩八分卖与陈德山,价银七两,雍正七年又立下“找契”,找银一两。其契为:“立找契刘文龙,向有惊字号平田一亩八分,卖与陈名下收租,今因原价轻浅,央中找得一两整..”。乾隆十四年,刘再向陈家索找,“又立找契”,复“找银七两”①。“绝卖”之原意是永归买主管业,不能找价回赎,契上写明“杜卖契”、“绝卖契”,规定永远不许找银回赎。安徽合肥县雷相明所立之杜卖契载:“立杜卖田房契人雷相明,今因手头不足,情愿将父遗实种一石在册弓口八斗六升半田..出卖与许康元名下子孙永远为业..永不加找回赎..”②押租制,是在清代迅速发展的新的剥削方式,档案对此有大量的载述,其名称就有押租银、押佃银、保租银、压佃银、庄银、进庄银、寄庄钱、上庄银、顶头钱、顶手钱、顶耕银、揽佃银、批耕银、佃价钱、坠脚银、批头银、田根银、田脚、粪土银,等等,多达六十余种。在许多州县,出现了佃民必交押租的“乡例”,如江西石城县,温海标佃种杨升远七石租的田,“原照乡例,去坠脚银十两”。浙江“鄞县乡例:佃户都有顶头钱分,名为田脚”。福建长泰县,“乡间俗例,佃户租种田亩,先给地主保租银子,若有欠租,便可扣抵”③。至于押租的数量,押租的增长,地主为增押租而夺地另佃,① 乾隆朝“刑科题本命案土地债务类”(以下简称题本)乾隆二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钟晋题。② 题本,乾隆五十四年三月初九日浦霖题,乾隆四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舒赫德题。③ 题本,乾隆四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英廉题。

  ④ 题本,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初十日杨景素题。

  ① 题本,乾隆三十二年正月二十三日明德题。

  ② 题本,乾隆二十一年七月十七日高晋题。

  ③ 题本,乾隆五年闰六月二十八日岳濬题,乾隆十七年六月九日阿克敦题,乾隆六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吉庆题。

  收取押租实质上就是增加地租,等等情形,皆有大量材料,前人罕能知晓。永佃权是清代又一迅速发展的一种重要制度,档案对此提供了其他文献没有的大量、详细、具体、可靠的资料。永佃权之名称就有“佃业”、“质业”、田皮、田面、小苗、田脚、田脚小业、小租等等。许多州县形成了公认的永佃权“乡例”。浙江临海县,“地方乡例:租人田种,原有佃价与田主的。..若田主把田卖与别人,仍旧是旧佃户耕种还租,叫做卖田不卖佃”①。浙江庆元县,“这里地方乡风俗例:凡佃户耕种田地,出银顶买,名为田皮,可以顶卖的”。“凡卖田皮,只要还人家租谷,原可自种”②。广东惠州府,“惠州府乡例:凡买田收租纳粮的,叫做粮业,买耕交租的,叫做佃业”,地主不能夺佃自耕③。福建宁德县,“乡例:收了佃户的钱,田主不得另佃”④。福建平和县,佃户交过“粪土佃银”,业主就只能“卖租不卖佃”⑤。

  佃农与地主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一直是人们关注但又很难弄清的问题,清中叶以后,有无松动,以往由于缺乏材料,难以论述。现从档案知悉,乾隆年间的刑部档案中,逐渐出现了地主与佃农“无主仆名分”的记载,嘉庆时更为增多。如,乾隆十七年,山西岚县佃农李京打死地主温尧士,巡抚审案时认为,李京是普通佃户,“并未立有雇工文券,应以凡论”⑥。乾隆四十一年,山东沂水县佃农刘玘山殴死地主马进朝,官府断为:“刘玘山虽系马进朝佃户,并无主仆名分,应以凡论”⑦。湖南宜章县,“曹戍昌佃种尹申开田亩,每年还租谷四石五斗,并无主仆名分”⑧。河南正阳县,业主邢建功与佃户刘荒之间,业主胡养心与佃户袁德海之间,“平等称呼,并无主仆名分”①。山东日照县,业主秦子焌与佃户于鹤年之间,“平日平等称呼,并无主仆名分”②。嘉庆、道光年间档案所载主佃之间平等相称无主仆名分的省府州县,已知者有河南、江苏、山东、广西、云南、安徽、浙江等省州县。这对研究清代租佃关系,提供了难得的大量的可靠史料。

  不仅八百多万件汉文档案非常有用,一史馆藏存的一百五十余万件满文档案也十分珍贵。例如,满洲人丁数目,尤其是顺治、康熙时期的人丁数目,① 题本,乾隆二年五月二十六日稽曾筠题。

  ② 题本,乾隆三十一年十一月九日,熊学鹏题。

  ③ 题本,乾隆九年六月十二日,策楞题。

  ④ 题本,乾隆三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苏昌题。

  ⑤ 题本,乾隆三十八年九月十六日,官保题。

  ⑥ 题本,乾隆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阿思哈题。

  ⑦ 题本,乾隆四十一年十月十四日杨景素题。

  ⑧ 题本,乾隆六十年二月七日阿桂题。

  ① 题本,嘉庆五年八月十二日董浩题。

  ② 题本,嘉庆二十三年五月十五日章煦题。

  对研究满族历史、研究清史极为重要,但因其关系清政府机密,汉文文献没有记载,致人们只能根据八旗佐领个别时期的数目而加以估算,不太准确。现一史馆公布的雍正元年五月初四日和二年十一月初七日怡亲王允祥密奏入关时和近日八旗男丁数字,就解决了这一难题。允祥奏称,顺治五年编审丁册载,满洲八旗男丁五万五千三百三十丁,蒙古八旗二万八千七百八十五丁,汉军、台尼堪四万五千八百四十九丁,满洲蒙古的包衣汉人二十一万六千九百六十七丁,八旗总共有三十四万六千九百三十一丁。康熙六十年八旗编审丁册载,满洲八旗男丁十五万四千一百一十七丁,蒙古八旗男丁六万一千五百六十丁,汉军、抚西尼堪、拜唐阿尼堪、台尼堪二十三万九千五百一十丁,满洲蒙古的包衣汉人二十四万一千四百九十四丁,八旗共有六十九万六千六百八十一丁③。又如,多年来红学家普遍认为曹雪芹家庭被抄,是由于曹家是皇八子廉亲王允禩党羽,因而受到雍正帝迫害,不相信史书记载中曹■因亏空钱粮而抄家的说法。近来一史馆公布了满文档案,据载称:“查曹■因骚扰驿站获罪,现今枷号,曹■之京城家产人口及江省家产人口,俱奉旨赏给随赫德。”①总而言之,数逾千万件的档案,记述了清朝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民族、外交等等各个方面的详细情形,是极为珍贵的史料,必须大量阅读充分利用。

  ③ 《历史档案》1988 年4 期,《清初编审八旗男丁满文档案选译》。

  ① 《历史档案》1983 年1 期,《新发现的有关曹雪芹家世的档案》。

  第四节地方史志中国有长期撰修地方史志的传统,清代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很重视编写方志,现存全国地方志的八千一百余种之中,清代修的方志约有五千六百种,占总数百分之七十。

  地方史志的种类相当多,大体有一统志、通志(省志)、府志、州志、县志、厅志、卫志、所志、土司司所志、合志(原为一县,后分两县,联合修志),以及乡镇志。另外,还有专志,如山志、水志、湖志、堤志、水利志、盐井盐场志、宫殿志、寺观志、祠宇志、陵墓志、名胜古迹志、风俗志,等等。

  官修方志清代的方志,多系官修。中央设有一统志馆,总裁官一般系大学士兼任,第一部《大清一统志》于康熙二十四年开始修纂,至乾隆八年始成,三百四十卷,乾隆四十九年又奉敕修成第二部《大清一统志》,五百卷,道光二十二年再修成第三部《大清一统志》。省府州县厅志由地方官府主持,设立志书局,主要官员任总裁,聘请学者文人任总纂和纂修,如乾隆《盛京通志》一百二十卷,大学士阿桂等奉敕修。乾隆《浙江通志》二百八十卷,大学士兼浙江巡抚稽曾筠、闽浙总督李卫为总裁官。雍正《河南通志》八十卷,总裁为河东总督田文镜、王士俊,编修孙灏为撰修,嘉庆《扬州府志》,主修是两淮盐政阿克当阿,状元姚文田为主纂。一些文人有志于修方志,如乾隆《无锡县志》比较简略,县人秀才黄卬花了十六年,写出十二卷《锡金识小录》,作为县志的补充。书名“识小录”,是因为私人写的不能成为官定的志书,是野史,不能叫“无锡县志”。

  方志的体裁从一统志到县志、镇志,各有自己的体裁。一统志汇载全国各地情况,以省和特别地区立卷,先京师,次直隶,然后分列各省。各省通志多以府直隶州为单位,分述各项制度和人物传记,也有以志传为纲,下面分叙各府州县之情。各种方志大都沿用正史体例,采用志、传、图、表的表达方式,大都有疆域、建置沿革、形势、风俗、城池、学校、户口、田赋、税课、职官、山川、古迹、桥梁、隄堰、陵墓、祠庙、寺观、名宦、人物、流寓、烈女、仙释、土产、公署、水利、盐法、艺文、物产等等分类。

  清代方志的繁富清代方志甚多,内容非常丰富,记载的范围极广,有自然现象、地面概貌、地下矿藏,有政权机构、社会组织,有军政要员、文人学士、释道隐逸,有赋税徭役人丁田地,有生产关系社会关系和风土人情,可以说是上至天文,下至地理,中及人事,包罗万象,无所不有,因而为历史学、地理学、经济史、科技史、文学艺术史、地方史提供了多门类的详细的广泛的资料。比如,大事记、武功、寇乱、堡塞、祥异、人物等门,保存了大量反封建、反侵略史料,光绪《广州府志》及其所属包括《佛山忠义乡志》在内的州县、镇志,记述了广东人民在鸦片战争中奋起反抗英国殖民军的事迹。方志中有大量经济史料,如山西等省方志中有煤,《新疆图志》、《玉门县志》有石油,四川方志有天然气史料,十分丰富。田赋、徭役、盐法、户口等门类,是极好的经济史料。乾隆《威远县志》卷四记录田契房契至三十二页之多。水利门是很有价值的水利史料。物产、人物门有大量关于中草药及医理、医案、医方和名医高尚品德的记载。方志中的地图史料甚多,乾隆《浙江通志》有地图一百五十一页,光绪《繁峙县志》有历代疆图边关图。风俗门记述了各地时令节气和人们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社交往来、宗教信仰、文化娱乐等风俗习惯,是其他文献较少记载的珍贵史料。

  第五节清人边疆史地书籍边疆史地,特别是西北、东北和西南史地,是清代兴起的学科,成就很大。所有著述,既与一般地方志有很多类似之处,也有不少差异,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方志。

  由于清政府长期开疆拓地,版图扩大,边疆地区与中央政府之间的隶属关系不断增强,边疆少数民族同内地民族的联系空前频繁,漠西蒙古一度势力十分强大,对清朝西北、北方地区带来严重影响,俄国沙皇政府又猛烈向中国扩张,不断蚕食我国北方、西北领土,故清政府非常重视边疆史地的研究,主持撰修了一批边疆史地著作。在此影响下,一些学者从事元史的研究,撰写了《元史氏族表》等书,也促进了西北史地学的形成。

  清人边疆史地著述清人记述清代历史的边疆史地著述,大致有下列书籍:刘统勋等撰《西域图志》五十二卷;祁韵士撰《皇朝藩部要略》十八卷,《西陲要略》四卷,《万里行程记》四卷,《西域行程记》一卷;张穆《蒙古游牧记》十六卷;松筠《西陲总统事略》十二卷;七十一《西域闻见录》,八卷;王文锦《西域南八城纪要》一卷;关凤楼《新疆大记》六卷;盛绳祖《卫藏图志》五十卷;佚名《卫藏通志》十六卷;黄沛彪《西藏通考》八卷;佚名《西藏考》一卷;佚名《西藏志》,不分卷;王我师《藏炉述异记》一卷,《藏炉总记》一卷;何秋涛《朔方备乘》八十卷;严如煜《洋防辑要》二十四卷;林谦光《台湾纪略》一卷;卢坤等《广东海防汇览》四十二卷;图理琛《异域记》二卷;还有胡建伟《澎湖纪略》十二卷等书。

  《皇朝藩部要略》这些书中,以《皇朝藩部要略》等书影响更大。其作者祁韵士,任翰林院编修,参加了乾隆帝敕令纂修十二卷《蒙古王公功绩表传》的工作。他翻阅档案、实录及蒙古书籍,积累了大量资料,历时八年,始完成《要略》。此书十八卷,分漠南蒙古、漠北蒙古喀尔喀部、漠西蒙古厄鲁特部、回部、西藏五个要略,另有藩部世系表四卷,对各部与清朝中央政府的关系,如归附、叛服、封爵等,以及该部的历史,作了较好的说明,被学者李兆洛赞为:“如读邃皇之书,睹鸿蒙开辟之规模焉,乌可不令承学之士闻所未闻,见所未见,了然于天人之故哉。”①① 《养一斋文集》卷5《外藩蒙古要略序》。

  《卫藏通志》《卫藏通志》,作者不详,有人认为是乾隆末年赴藏督运粮草台站乌拉之钦差大臣工部尚书和琳。卷首为御制诗文,下分考证、疆域、山川、路程、喇嘛、寺庙、番目、兵制、镇抚、钱法、贸易、条例、纪略、抚恤、部落、经典十六卷,引用了大量西藏藏文档案、西藏各种旧志、乾隆时西征廓尔喀及安藏之各种公文、历代碑文资料,叙述了汉唐以来西藏和中央政府的关系,着重记载了与清朝中央政府的关系,以及西藏社会的各种制度,生产、经济、风俗,如驻藏大臣职权、驻藏官兵分布、藏中各部落名称、山川形势、金奔巴掣签制度,蒙古人赴藏熬茶制度,达赖、班禅遣使入朝制度,藏民信仰及生活状况,入藏道路,藏兵,等等,是一部关于西藏史地的重要书籍。《朔方备乘》《朔方备乘》,作者何秋涛,原系刑部主事,正六品,“以俄罗斯与中国壤地连接,宜有专书资考镜,始著《北徼汇编》六卷”,继而扩充到八十卷①。其中,卷首十二卷,录上谕及钦定书籍有关文字,自撰六十八卷,为《圣武述略》、《北徼界碑考》、《北徼条约考》、《俄罗斯馆考》、《雅克萨城考》、《汉魏北徼诸国传》、《国朝北徼用兵将帅传》、《俄罗斯互市始末》、《土尔扈特归附始末》、《图说》,等等,详细记述了秦汉以来特别是清朝对东北、北方、西方边疆的经营和治理,当地少数民族的情形及其与中央政府的关系,沙俄之情及中俄关系。咸丰帝奕詝赞扬何秋涛“通达时务,晓畅戎机”,其书“于制度沿革、山川形势,考据详明”,将他升为从五品的员外郎。

  《新疆识略》《新疆识略》,作者松筠,久任伊犁将军,政绩卓著。此书卷首为清帝所写平定准噶、大小和卓木之乱的诗文,十二卷卷目是新疆总图、北路舆图、南路舆图、伊犁舆图、官制兵额、屯务、营务、库储、财赋、厂务、边卫、外裔。道光帝旻宁对此书叙述“山河之襟带,城郭之控制,兵食财富之储备,田野畜牧之繁滋”,表示满意,此书确实提供了详细的清代新疆地理和社会经济资料。这些著作,为研究清代民族史、民族关系史、中央与边疆少数民族地方政权关系史、边疆地方史,汇集了丰富材料,有很高的史料价值。① 《清史稿》卷485《何秋涛传》。

  第六节文集清人文集,大体上可分为别集和总集两类,但具体名目不一,或称集、文集,或称别集、全集,或称稿、文稿、剩稿、类稿、未定稿,或叫文存、文钞,或名遗书、遗集,有的更采用其他书名,如包世臣的《安吴四种》,形式上看不出它的性质,实即文集。清人文集的题名,或用作者的别号、官名、谥号,或以其故里命名,或因特点题写。别集系个人著述汇编,总集系汇辑多人的文章。

  清人文集数量极大,仅《清史稿》的《艺文志》和《清史稿艺文补编》,就著录了总集书目八百五十七部,别集书目五千四百三十二部;因总集中包括了清人编辑的前人文集,扣除之后,清人文集也在五千部以上。但此数很不准确,不少文集未收录入《清史稿》。据近人柯愈春研究获悉,清人文集目前存放于各大图书馆的约有一万三千种。

  文集之多,即意味着作者众多,而且成员也很广泛,上自天子,以及八旗王公贵族、文武大臣,下及举人秀才一般文人,多有著述。康熙帝玄烨有《御制文初集》四十卷、二集五十卷、三集五十卷、四集三十六卷、《避暑山庄诗》二卷。雍正帝胤禛有《御制文集》三十卷、《悦心集》二卷。以后仁宗、宣宗、文宗、穆宗皆有文集,而以高宗弘历最多。乾隆帝弘历有《御制文初集》三十卷、二集四十四卷、三集十六卷、《御制诗初集》四十八卷、二集一百卷、三集一百一十二卷、四集一百一十二卷、五集一百卷、《御制乐善堂文集》三十卷、《余集》二十卷、《全史诗》二册、《全韵诗》二册、《拟白居易乐府》四册、《圆明园诗》不分卷。

  八旗王公大臣多有著述。勤郡王蕴端著有《玉池生稿》,安郡王玛尔浑撰《宸萼集》、《敦和堂集》,果亲王允礼有《春和堂集》、《静远斋集》,果郡王弘瞻著《鸣盛集》,和亲王弘昼有《稽古斋全集》,怡亲王允祥撰《明善堂诗集》。大学士、三等伯鄂尔泰有《文蔚堂诗集》八卷、《西林遗稿》六卷,大学士尹继善著《尹文端公诗集》十卷,大学士明珠之子纳兰性德著《通志堂集》十八卷,协办大学士、尚书阿克敦有《德荫堂集》。

  文集体例各有不同。孙奇逢之十六卷《夏峰集》,卷一、卷二为语录,卷三是记、论、说、辨、议,卷四、五系序、跋,卷六、七为书,卷八、九、十是传、志、行述,卷十一杂著,卷十二赞、铭、杂文,卷十三、十四诗,卷十五、十六为补遗。傅山的四十卷《霜红龛集》,一至十四卷为赋、诗,十五至二十六卷是传、叙、题跋、墓铭、碑、记、书札、家训、杂文,卷二十七至三十系杂著,卷三十一至三十五为读经史子,卷三十六为杂记。魏象枢之十卷《寒松堂集》,前四卷为奏疏,卷五是书序、传记,卷六、七为书简,卷八系碑志、表状、祭文,卷九杂著,卷十庸言。

  数逾万种的文集,各有偏重,体裁不尽相同,有的奏议为主,有的偏于传记,也有的重在学术研究,但大体上包括了以下十种文体:奏疏、颂赋、论说、序跋、记、书启、传记、诗词、家训、家传、杂著。另外,还有表,谢恩表、朝贺表、策问、策论、拟诏、文告、赞、铭、箴、详谘、批详、示檄,等等。

  文集因其作者众多,成员广泛,题材多样,数量庞大,包罗万象,故而史料价值甚大。归纳起来,文集之作用大概有三个大方面,一是文集提供了清代政治、军事、经济等等各方面的大量的、详细的、珍贵资料,二系今人可以利用文集作者关于前代前人的研究成果,三为便利今人研究清代学术思想史。

  以乾隆皇帝弘历的御制诗文集为例,虽然不少诗文是逢场作戏或敷衍成篇,但也有许多文章诗词包含了相当丰富的内容和深刻的政治含义,或论述某事某制,或言己之政见,或臧否人物评论史事,或嘉奖贤臣名士,促进臣僚效忠朝廷,争取汉族名流学者,为了解当时社会及乾隆帝本人,提供了大量珍贵史料。其乾隆五十八年所写《御制喇嘛说》,简述了佛教传入西藏之沿革,论证了活佛转世纯系迷信,阐明了清为安蒙古而承认其转世之旧俗,并非谄敬番僧,讲清了兴黄教以安蒙古之基本政策,姑引一段如下:“喇嘛又称黄教,盖自西番高僧怕克巴始盛于元,沿及于明,封帝师、国师者皆有之。我朝惟康熙年间始封一章嘉国师,相袭至今,其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之号,不过沿元、明之旧,换其袭敕耳。盖中外黄教,总司以此二人,各部蒙古一心归之,兴黄教即以安众蒙古,所系非小,故不可不保护之,而非元朝之曲庇谄敬番僧也。”再看其乾隆五十七年《重华宫茶宴联句诗》之自注:“户部总册奏,上年各省实征岁入银四千三百五十九万余,内俸薪、兵饷、驿站等费出银三千一百七十七万余两,余银一千八十一万余两。”这为研究清朝财政,提供了极好的具体数字材料,十分有用。

  蓝鼎元之《鹿州初集》载其于雍正二年所写的《论边省苗蛮事宜书》,揭露了土司制度的野蛮,要求将西南土司改土归流。其文说:“愚闻黔省土司,一年四小派,三年一大派,小派计钱,大派计两。土民岁输土徭,较汉民丁粮多加十倍。土司一日为子娶妇,则土民三载不敢婚姻。土民一人犯罪,土司缚而杀之,其被杀者之族,尚当敛银以奉土司,六十两、四十两不等,最下亦二十四两,名曰玷刀银。种种朘削,无可告诉。”土民对土司“无官民之礼,而有万世奴仆之势,子女财帛总非本人所自有”。这为了解雍正帝之决心大规模地在云贵五省改土归流,提供了很好的资料。雍正帝于雍正二年五月十九日谕四川、陕西、湖广、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各省督抚提镇:“朕闻各处土司,鲜知法纪,所属土民,每年科派,较之有司征收正供,不啻倍蓰,甚至取其牛马,夺其子女,生杀任情,土民受其鱼肉,敢怒而不敢言。”①此谕与蓝鼎元之书,显然可以互为印证。蓝之《鹿州全集》,收有其任普宁县令、兼摄潮阳县令时判案的文书,名为《鹿州公案》,是了解地① 《上谕内阁》,雍正二年五月十九日谕。

  方刑政的典型资料。他还在《鹿州初集》卷三《论江南应分州县书》,谈到江南应多分州县之事。他说:苏、松、常、太三府一州,每年赋税正额三百五十五万两,其中一个县的正税额比边疆一个省还多,赋多事繁,州县官忙不过来,民便逋赋,官员因而收不足税,致遭处罚,应把县化小,使官员易办好事。不久,两江总督查弼纳奏请在江南分置州县,因“额征赋税,款项繁多,狱讼刑名,案牍纷织,为牧令者,即有肆应之才,亦难治理”②。可见《鹿州全集》,为了解江南分设州县,提供了重要材料。蓝鼎元还著有《平台纪略》一卷、《东征集》六卷,详述康熙六十年清军镇压台湾朱一贵起义及当时台湾情形。一部文集就可以反映许多方面的重要问题。

  历任安徽巡抚、江苏巡抚、两江总督兼管两淮盐政的陶澍,对多年以来困扰官民的两淮盐法和漕运之弊政,作了大胆的改革,成效很大。陶澎办理此事的有关奏疏,分别收在其《陶文毅公全集》的《漕务》、《海运》、《盐法》卷中,提供了这一改革的大量第一手资料。

  文集中有大量的传记。任至侍郎的方苞,在其《方望溪先生全集》卷八《传》、卷十、十一《墓志铭》、卷十二《墓表》集外文卷七和集外文补遗中,为张廷玉、杨名时、汤斌、法海、蔡世远等大学士、尚书、侍郎、总督、巡抚,为梅文鼎等学者,为一般的文人、中下级官员、命妇、仆妇、贞女、僧道仆役等一百余人写了传。袁枚的《小仓山房文集》中更为王掞、鄂尔泰、张廷玉、史贻直、孙嘉淦、岳钟琪等大批文武大臣作传写铭。文集的传记文,书写的人物,官民释道,三教九流,应有尽有,从其生平言行,可以了解社会各个方面的情形,如文官之施政,武将的军功,学者的著述,地主商人的经营,妇女生活,僧道情趣,名人事迹,等等,很有史料价值。

  文集中反映经济的史料很多。包世臣之《安吴四种》,详述农业生产与农民生活问题,还对当时出现的人多地少缺粮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张海珊的《小安乐窝文集》,总结了农业生产的某些经验,如《讲粪》篇讲施肥的作用、粪的种类、蓄粪方法、运粪工具、施粪办法。《积谷会议》、《甲子救荒私议》两篇,讲备荒救荒。他谈到致荒之因时说:“今苏松土狭人稠,一夫耕不能十亩,又大抵分佃豪户之田,一家八口,除纳豪户租,仅得半,他无所资焉,于是下户困。困则不能不抗租,而豪户下以佃户抗租无米之田,上供国家之赋,于是上户亦困。而诸无田不耕之人,又无虑十人而六七。荒形甫见,则徒手待哺之民遍郊野。”

  总的来看,上万种文集,为研究清代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学术、民族等等方面,提供了大量详细、具体、生动、可靠的好材料,必须认真阅读。

  ② 《清世宗实录》卷24,页5。

  第七节笔记笔记是作者随笔记录当时见闻,阅读古今图书、鉴赏文物的心得,随笔撰写带有虚构性的人物故事。它具有两大特点,一系内容广泛,涉及当时和历史上社会的各个方面,如典章制度、政治事件、重要政策、内外战争、经济情形、天文地理、文物典籍、金石书画、诗词歌赋、人物轶事、少数民族、社会异闻、风俗民情、他国知识,等等。二是不拘形式,随笔所记,杂乱无章。笔记有多种名称,如笔谈、随笔、杂录、丛谈、丛话、随录、随钞、杂识、杂记、杂笔、杂著、杂忆、札记、丛录、琐言、琐谈、见闻录、记闻、旧闻、新语、客话、纪闻、偶谈、新语、述闻,等等。

  清代是笔记集大成的时代,内容充实,形式多样,多达数百种。比较有名质量较好的清人笔记,有《广东新语》、《浪迹丛谈》、《履园丛话》、《啸亭杂录》等数十种。

  《广东新语》《广东新语》,二十八卷,广东人屈大均著,以所叙的事物性质分类,每卷述事物一类,共分天、地、山、水、石、神、人、女、事、学、文、诗、艺、食、货、器、官、舟、坟、禽、兽、鳞、介、虫、木、香、草、怪二十八卷,凡广东之天文地理、经济物产、人物风俗,无所不包。屈大均生于明末,卒于康熙中,明生员,时以反清复明为念,痛百姓遭受战乱流离失所,故本书着重于经济效果与民生的关系,如实反映当时社会情况,揭露封建统治阶级的剥削压迫暴政,记述特产民俗,资料丰富。如对广东沙田、洋田、坑田、萍田、旱田、碱田、潮田等各种田土的形成、生产与占有状况及其主佃关系,对清初迁海之情,皆有详细记述。其言迁海:康熙元年首下迁海之令,居民“弃资携累,仓卒奔脱,野处露栖,死之载道者以数千万计”。第二年再迁,三年又迁,民人飘零日久,养生无计,“斗粟一儿,百钱一女”,“八郡之民,死者又以数十万计”。民有误出界墙而死者,“又不知几何万矣”。实系难得之史料。

  《池北偶谈》《池北偶谈》,作者王士禛,进士出身,康熙时以“诗文皆优”为圣祖玄烨赏识和提拔,擢用至左都御史、刑部尚书,著述甚多,仅刊行者即有三十六种二百七十卷,其诗词造诣尤深,“诗格风流,吐辞清雅,倡为神韵之说”,“主持风雅近五十年”。《池北偶谈》分为“谈故”等四类二十六卷。“谈故”四卷,记叙清代的典章、科甲制度,以及衣冠胜事,间及古诗;“谈献”六卷,主要记述明中叶以后至清初名臣、畸人、烈女等事;“谈艺”九卷,评论诗文,采撷佳句;“谈异”七卷,记述神怪传闻故事。它是一部很有价值的笔记。比如,“谈故”中“八旗开科”、“台湾开科”、“满洲乡试”等条,记顺治康熙时乡试会试制度;“殉葬”条记清初“八旗旧俗,多以仆妾殉葬”,经御史朱裴奏准禁止;“官年”条记:“三十年来士大夫履历,例减年岁,甚或减至十余年,即同人宴会,亦无以真年告人者,可谓薄俗”;“伐木”条记江南造战舰,下令郡县伐木,官吏逼洞庭一孀妪伐木运郡,因候验收,“动淹旬月,妪计无所出,乃鬻女以偿诸费”。此书还几次专述世祖福临书画之事,如西山新法海寺有一巨碑,“刻‘敬佛’二字,笔势飞动,世祖御笔也”。京城西之善果寺,有世祖赐弘觉禅师之御书:“洞房作夜春风起,遥忆美人湘江水。枕上片时春梦中,行尽江南数千里。”“戊申(康熙七年)新正五,过宋牧仲慈仁寺僧舍,恭睹世祖皇帝画渡水牛,乃赫蹄纸上用指上螺纹印成之,意态生动,笔墨烘染所不能到。又风竹一幅,上有‘广运之宝’”①。《池北偶谈》还载录一县令残酷之极,竟击杀小儿食其脑。顺治中,安邑知县鹿尽心,得痿痹病,一方士自称乩仙刘海蟾,“教以食小儿脑即愈。鹿信之,辄以重价购小儿击杀之,所杀伤甚众,而病不减。因复请于乩仙,复教以生食乃可愈,因更生凿小儿脑吸之,致死者不一,病竟不愈而死。事随彰闻,被害之家,共置方士于法”②。这一骇人听闻丧天害理之暴行,藉诸《池北偶谈》之记载,始得传闻于世。

  《读书堂西征随笔》汪景祺著的《读书堂西征随笔》,二卷,雍正二年成书,多记时事,间及古史。书中之《遇红石村三女记》、《记蒲州常生语》等篇,反映了素称富饶的山西运城地区,由于三十年来“有司朘民,以奉上官,取之闾左者十倍正供”,以致百姓卖妻鬻子,群起反抗,出现了以女子为首领的“姻脂贼”。《熊文端与明史》,言致仕大学士熊赐履在南京监修明史,既无卓见又收贿赂。《高文恪遗事》,说高士奇奸险,先倚附大学士索额图,后联合大学士明珠反索。《程如丝贪纵》,记川东道程如丝贪财,杀人害命。《上年羹尧书》等篇、歌颂年平定青海之功及论功臣处事之法。后雍正帝以其党附年羹尧及讽刺康熙帝书法“皇帝挥毫不值钱”等犯上之辞,将其处斩籍没,书藏宫中,民国时始出版其仅存之上卷。

  《檐曝杂记》军机章京、探花、道员赵翼,著述甚多,计有《廿二史札记》等八种二① 《池北偶谈》页26、68、287、295,中华书局1982 年出版。

  ② 《池北偶谈》,页563。

  百余卷,其所著《檐曝杂记》六卷、续一卷,是一部很有价值的笔记。卷一主要记述朝廷政事,尤以对军机处、木兰秋狝和皇帝、皇子情形,更为令人瞩目。其《军机处》、《廷寄》等条载称,军机大臣皆系亲臣重臣,故“承旨出政”,皆在于军机处。“拟旨”是“军机大臣之事”,世宗时,“皆桐城张文和公廷玉为之”,乾隆初,廷玉“以汪文端公由敦长于文学,特荐入以代其劳,乾隆十二三年间金川用兵,皆文端笔也”,后“相沿日久,(拟旨)遂为军机司员之专职”。先前仅讷亲一人见帝,“一人承旨”,后傅恒于平金川后为领班军机大臣,“乞令军机诸大臣同进见,于是遂为例”。对军机处之定制、职权、办事等情,记述明确具体,素为治史者重视。本卷还叙述了乾隆帝勤政早朝,御撰诗文,善射爱射,皇子皇孙自幼即每日早晨进入书房,读书习射,“薄暮始休”,“日日如是”,故“不惟诗文书画无一不擅其妙,而上下千古成败理乱已了然于胸中”,皇次孙绵恩八岁三发三中,等等。此皆他书未曾涉及。本卷对木兰秋狝之起因、目的、主要项目及其驾驭蒙古诸部的作用,对乾隆十六年太后六十寿典、内府戏班之情,皆有生动、具体、切实可靠之记述,实系极好史料。本书卷二记述了一些大臣的行迹轶事、科举考试、官场宦海、军务政事、京城社会风貌、奇闻异事,如述傅恒、观保爱才,尹继善肃清江南漕政,王杰中乾隆二十六年状元之因,京官趋炎附势,争吊傅恒之兄广成之丧,“舆马溢门巷,数里不得驱而进,皆步行入”,高士奇交结内监,侦悉帝之情形,预为准备,故奏对悉中帝意,蒙受特宠,权势赫赫,广受贿赂,等等,于史均有裨益。尤其是其详述乾隆军费,一征金川,用银七百七十五万两,平准定回二千三百一十一万,征缅九百一十一万,二征金川六千三百七十万。用兵台湾,银米约一千万两,更为绝好资料。其他各卷,有用材料亦不少。

  《啸亭杂录》、《续录》《啸亭杂录》十卷、《续录》五卷,昭梿作。昭梿原袭礼亲王爵,后因故被削爵圈禁三年,释后仅赏宗人府候补主事。昭梿幼喜读书,爱好诗文,后为王爷,与当时八旗王公大臣名人学士,以至下层市井优伶往来结交,熟悉宦海风波和民情土俗,他又阅读过很多历史典籍,细心研究,反复考证,故写成了这部三十二万余字的著作。此书详细、具体地叙述了清朝前期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和典章制度等情,以及王公贵族、文武官员的遗闻轶事和社会风俗习惯,内容丰富,记事一般比较谨严,行文流畅,表达清晰简练,在众多笔记中名列前茅。魏源的《圣武记》、李桓的《国朝耆献类征》和《清史稿》等书,都从《啸亭杂录》中选用了大量材料,现代研究清史的学者,也将此书列为必读之历史文献。

  此书对清初至嘉庆大的战争和重要政治事件人物皆有记述,尤其是乾隆朝,更为详细具体。其记“三藩之乱”时,图海统领八旗家奴兵,平定察哈尔蒙古布尔尼亲王之乱的详细经过,及孝庄文皇后之建议用图海,可补《清史列传》、《清史稿》之不足。雍正九年清军惨败于和通泊,乾隆年间两征金川、平准定回、征缅攻安南、两剿廓尔喀、镇压台湾林爽文起义的“十全武功”,本书皆列专条记述,多有珍贵史料,比如,雍正帝拒臣之谏发兵征准,傅尔丹不听诸将之言,轻进中伏惨败;萨喇尔陈奏准部内乱,汗臣之间争斗不息,为乾隆帝之决策用兵提供了依据;帝破格优遇阿睦尔撒纳,“赐上驷与之乘,亲与其分较马射,并以蒙古语询其变乱始末”;宁远大将军岳钟琪之被削去三等公爵革职下狱,系得罪了一个满洲小武官;乾隆帝谕将军常青率兵从台湾府城撤回内地,总督李侍尧以此举将使台湾尽失,“非十万兵不易取”,“因将谕节去数语,录寄常青,然后具疏请罪”,帝乃取消前旨;等等,皆其他书所未有,极有补益。

  此书对一些大臣的贪婪、骄淫、怯懦、残暴,直言不讳地记录了下来,如《权贵之淫虐》记:某宗室“于街衢间睹有少艾,即掳归”,“任意宣淫”,“某公爵淫其家婢,不从,以鸡卵塞其阴户致死”;“某驸马家巨富,尝淫其婢不从,命裸置雪中僵死,其家挞死女婢无算,皆自墙穴弃尸出,其父母莫敢诘也。后卒以劳瘵死”。此书先后有四十余处讲述权相和珅之专权贪婪倾陷直臣,致“政以贿成”,“官以资进”,朝政败坏,其他任何文献皆无如此详细具体事例。

  《阅世编》上海人叶梦珠的《阅世编》十卷,对明末清初以松江府为中心的这一地区之自然、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人事各方面之情形,尤其是社会经济,记述甚为详细,其《田产》、《食货》门,详记土地、米、布、柴、盐、烟、茶、糖、肉、药材、纸张等生活必需品和手工艺品的价格,为治史者必读。近人赞其书说:“是书所记,大而郡国政要,世风升降,小而门祚兴替,里巷琐闻,旁及水旱天灾,物价低昂,举凡涉世六十余年间,阅历之所及,无事不书,有闻必录,而于松江一郡之沿革创置为特详。”

  此外,法式善之《清秘述闻》,十六卷,专记科举考试制度,起于顺治,止于嘉庆四年。徐锡麟、钱泳同辑《熙朝新语》,十六卷,杂录清初至嘉庆各朝史事,广泛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水利、农艺、人物轶事等各个方面。王应奎之《柳南随笔》六卷、续笔四卷,书中很大一部分是记士大夫文人的遗闻轶事、社会习俗、风土人情。龚炜著《巢林笔谈》,六卷,续编二卷,按时间为序,起于康熙末年,止于乾隆二十八年前后,记述内容甚广,凡江南社会民情,风俗掌故,天灾人祸,官吏贪诈,戚友往来,皆为录述,提供了大量经济史、社会生活史资料。嘉庆进士、军机章京、知府、布政使、巡抚梁章巨,著书数十种,其《浪迹丛谈》、续谈、三谈,二十七卷,主要记述道光时期人物、时事、扬州一带的地方名胜、清代的某些典章制度,也涉及古代名物、史事的考订,古代诗歌、碑铭、书画的评介。嘉庆进士,道光咸丰时任至四川总督云南总督的吴振棫,所著之《养吉斋丛录》二十六卷、余录十卷,记述了同治以前清代政府、宫廷的典章制度和宫殿园苑。道光进士陆以湉之《冷庐杂识》八卷,主要记述清代文人学者的学行经历、交游、三吴地区山水名胜及反英鸦片战争和太平军的一些事件。李光庭之《乡言解颐》,记述北京及附近风土人情。这些笔记,皆有参考价值。

  第八节记事本末体史料清皇朝一向重视使用记事本末的体例,记述重大军事行动,常在一次大的战争结束以后,就由“方略馆”或指定专人组织修书班子,搜集这次用兵的有关上谕档案、将帅奏折、地方官员报告,以及其他资料,采取编年体,分年系月,详细叙述全部过程。前后所修方略,有数十种,例如:《皇清开国方略》三十二卷,阿桂等奉敕纂,记述清朝兴起到顺治元年定都北京的过程;《平定三逆方略》六十卷,勒德洪等撰,康熙二十一年修成;《平定罗刹方略》四卷,敕撰,康熙二十七年修;《亲征平定朔漠方略》四十八卷,温达等康熙四十七年修;《平定金川方略》三十二卷,乾隆十三年来保等纂;《平定准噶尔方略前编》、正编、续编,共一百七十二卷,傅恒等乾隆三十七年修;《平定两金川方略》一百五十二卷,乾隆四十六年阿桂等撰;《廓尔喀纪略》五十四卷,乾隆六十年敕撰;《巴布勒纪略》二十六卷,敕撰,乾隆末年修;《剿平三省邪匪方略前编》、续编、附编,共四百零九卷,庆桂等修,嘉庆刻;《剿平粤匪方略》四百二十卷,奕等撰,同治十一年刊;等等。领衔主修者,皆系大学士或军机大臣。这些方略,基本上叙述了清朝历次重大战争,很有参考价值。

  一些文人学士也对某些事件、战争进行了专题写作,出了一批记事本末体书籍。如邵廷采撰《东南纪事》十二卷,记南明唐王、鲁王政权之情及黄道周、金声、张煌言、郑芝龙、郑成功等人之事,其《西南纪事》十二卷,记南明桂王政权之史。曾任汉中知府,陕安道员之严如煜,著《三省边防备览》十四卷,详载四川、陕西、湖北三省地理、经济、军制、风俗,提供了大量地方史、经济史、社会史资料。

  尤为重要的是《圣武记》一书。作者魏源,道光二年举人,二十四年中进士,历任知县、知州,著有《海国图志》等七八种书。《圣武记》共十四卷,前十卷用记事本末体将清朝兴起,入主中原,直至道光之对内对外主要战争,归纳为“开创”、“藩镇”、“外藩”、“土司苗瑶回民”、“海寇民变兵变”、“教匪”六个专题,详述其始末经过,问题集中,条理清楚,可以由此了解鸦片战争以前清朝历史的梗概。后四卷《武功余记》,分为“兵制兵饷”、“掌故考证”、“事功杂述”、“议武”四个专题,是魏源自己对有关军事问题的论述。《圣武记》的取材十分丰富,有经书、正史,有实录、方略,有地方志及各种私人著作,也有实地采访来的父老传说,他还充分利用了边疆史地学的研究成果,经过分析考证,再予撰写,故其书所提供的大部分史料是可靠的,改正了一些传统错误,它虽有不足之处,但仍不失为一部研究、学习清史的必读考参书。

  第九节契据文书契据是契约凭证,是某种经济关系的证据,种类很多,如土地的买卖、典当、佃种、顶耕契约,房屋的买卖、典当、出租、转租契约,人口买卖文书,银米借贷契约,分家文书,合伙经营文书,征收租、赋文书,等等。这些契据文书大都有一定的格式,其内容包括当事人双方、中证人、所议物品的数量、价格,立约时间,双方之义务权利,违约时的制裁,等等。

  契据文书是研究经济史、民族史的重要史料,它记述了大量正史、野史、文集、笔记、方志未曾谈及的重要事实,十分具体,相当准确,是非常必需的有用史料。

  契据文书数量庞大,散藏于各单位,仅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就藏有徽州明清两代契约上万件。台湾也出版了《台湾公私藏古文书影本》,载录了数千份文契。现简要摘录部分关于台湾土地认垦、典当、买卖的契约,供读者了解。

  先引台湾收藏乾隆五十三年一份招佃认垦执照如下:本业户有明买杨梅埔报垦课地,今佃吴奇俊前来认垦,给出杨梅山下□埔犁分三张,每张以六甲为淮,内扣屋场禾□□田水圳车路,经踏明四址..付佃前去自备工本开垦耕种,田园所种□豆杂子,照例一九五抽的,业得一五,佃得八五,早季收成,运至本庄公所,风干精净,平量交纳,以供国课社租。至筑埤圳乡勇公费,业三佃七匀派,俟三年垦成水田,量丈按甲八石纳供,如埤水佃人自筑,按甲六石完收,其高阜无水□□不能成田者,仍照例一九五抽的。自给垦后,务须勤耕勤种,毋致抛荒误课,三年后不去垦种,有误供租,应听业主另招别佃,不得籍阻。该佃并不得窝匪聚赌,如有此等情事,禀逐别招。..今欲有凭,给此执照。业主图章。乾隆五十三年九月初九日给。永字第十九号。①再引台湾典地文契一份:立典契人颜识山,有阄分承受父典得番园一段,坐落土名北势寮,年载番租二石,四至界址登载原契。今因欠银别置,先问兄弟不肯承受外,托中送就与爵武兄弟典出,契面银二百三十大员,银两即日同中交足收讫,园付银主前去管掌耕种为业,历年对番纳租二石。三面约定,不拘远近,备契面取赎,不得刁难。此园系父承番典的,其原价银二百大员,时典的典银三十大员,日后番满期备银取赎,山应备银三十大员凑额取赎。此系甘愿言定,不得反悔,保此园是山阄物业,并无重典交纳来历不明并父母弟兄争执为碍等情,如有不明,山自抵当,不干银主之事。恐口无凭,立典契一纸并缴番原典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代书中见王若修(押)知见父文道(押)

  再见兄识力(押)再见侄友奎(押)

  嘉庆二十六年九月日立典契人弟识山(押)清代的土地买卖,有“活① 《台湾公私藏古文书影本》。

  ② 《台湾公私藏古文书影本》。

  卖”与“绝卖”两种。所谓“活卖”,是卖地时业主于契上载明“卖活契”、“不拘年月远近,银到归赎”等字样,或未注明“杜绝”等字句,这样的卖田叫做活卖,卖主有权随时备足原价银钱向买主赎回此地,或要求买主“补贴价银”。这种补贴价银,也叫找价银,理由是“原价轻浅”。活卖经过找价之后,便变成“绝卖”。有的业主一开始便将地“绝卖”,立下“杜卖契”、“绝卖契”、“杜绝田文契”,载明自卖之后,不得找价归赎。

  找价亦需立契,名叫“找契”或“杜绝增契”,现引台湾一契为例:立杜绝增契人杨奕(治)资,先原有□父在于海丰庄自垦有水田一分,情因不能自耕,出退与卜柔(芳)山兄弟,又不能自耕,出退与林匡麟承买,田甲界址,原契载明。今奉宪例,请得管甲僯亲分处,向得匡增出原田增价员银四员正,即日银契两交明讫,中间并无准折短少,亦无上下手来历不明等情,自增之后,一增千休,永断葛藤,日[后]不得言增言赎等,情。如有上下手来历不明及房族借端滋事,系卖者一力抵当。二比甘愿,两无迫勒,今欲有凭,立增契一纸付照。

  在见姊夫何相锦(押)

  经增亲何相荣(押)

  乾隆二十九年五月初九日立增契人杨奕(治)资(押)①“绝卖”之契甚多,今引台湾一份乾隆十六年之契为例:立卖断根田契人谢元万,今有先年自己续买得水田一处,坐落土名蓝兴庄桥你头庄背,奉宪经丈田甲三甲六分,后丈新甲六分正..四址分明。今因乏银应用情急出卖与人,尽问房亲伯叔人等,俱各不愿承领,情愿托中送至与刘怀顺前来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田价番钱员银三百五十六两正,即日契价两交明白,中间并无短少,其田要系自己物业,不曾包卖别人田地,亦无重复典当等情,如有此情,系卖人一力抵当。其田自卖之后,交于买人前去耕管为业,一卖千休,异日不得言赎言增等情。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恐口无凭,立卖田契付照。

  说合中人谢百辉、朱多文(押)

  在场见陈远学,兄元儒(押)在场侄巧琳(押)

  依口代笔弟元京(押)

  乾隆十六年八月日立卖田契人谢元万(押)。①清代有很多土地租佃契约,例如,雍正五年福建永安冯九珠向其族兄冯上玉租地耕种,立下佃契。其契如下:立承佃人族弟九珠,今来要田耕作,托保前在上玉兄佃得谷田一段,坐落土名黄历车头,原计实在正租并小租谷共计六石五斗,其谷递年到秋熟之日,备办好谷,送至兄家下风扇交量明白,不敢拖欠升合,卖弄界至,抛荒丘埆水浆等情,如有此色,应兄改佃,弟不敢阻占。今来二家甘心,立承佃为照。

  ① 《台湾公私藏古文书影本》。

  ① 《台湾公私藏古文书影本》。

  雍正丁未五年十一月日立承佃弟九珠(押)

  代字保佃九环(押)。②契据不仅记述了大量经济事情,而且也提供了许多人们罕知的少数民族史料。例如,《台湾公私藏古文书影本》中,载录了一大批关于高山族社会发展、经济实情的契据文书,现举三契为例。一是雍正八年汉民杨道弘向高山族社认垦荒地之“招垦字”、“合约字”:同立合约人武捞湾社土官君孝、欧湾及业户杨道弘、甲头七哥、阿八、买那、捞允、卓论、白番武使、斗仅、卖阵、大里兴等:兹因本社课饷无征,孝等会同众番议妥,除本社耕种外,尚有余剩荒埔一所,坐落土名兴直..。众等俱各甘愿将此荒埔贌与垦户杨道弘前去招佃开垦,除升科报课外,三面议定每年愿贴本社饷银五十两。此雍正九年起,约定八月交完饷银,其后逐年循例,不敢拖延短欠。立约之日,通同周围四至定之界限,永为照例,后日不得争端易界。

  雍正八年九月日同立合约武捞湾社土官欧湾、君孝。

  再引一份台湾县新港社之高山族将地典与汉民之典契如下:立典契人新港社番卓阿丝、卓罗立等,有承祖父自垦沙园一所,年带番饷银一大元..。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番亲叔兄弟侄无力承受外,托中引就新港社内郑伯教、郑明显出头承典,三面言议,着下时价佛头二百八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文讫,其园随付银主掌管耕作收成,不敢阻挡。限至六年终,听罗力等备足契面银取赎原契,如是至期无银取赎原契,将园仍付银主掌管耕作,不敢阻挡刁难,亦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园系罗力等承父自开垦之业,与番亲人等无干,..。

  嘉庆四年正月日立典契。

  高山族也存在土地买卖行为,下引一份绝卖文契:立卖杜绝尽根契人卓猴社番妇力毛雍等,有承祖父母业园一所..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本社番妇买犹里、夫阿莪出头承买,三面言议,时价银一十八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园随即踏明界址,付与银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不敢阻当,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园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赎,亦不敢言找。

  道光十四年四月日立。

  这类契约文书,清楚地反映了土地买卖、典当、出租的详细情形及台湾高山族受汉族的影响不断发展的状况,说服力很强,史料价值很高,研究人员必须充分运用这类契约文约。

  ② 转录于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

  第十节类书和丛书类书,是采集各种图书的资料,按其反映事物的性质,分类编辑成书,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类辑各种事物的资料成为一书,具有百科全书性质,一是专辑某一事物的资料。现存的类书,以前者为主。类书汇集了大量资料,可以作为资料书阅览,也可作为工具书以备查检。

  《古今图书集成》清代的类书,以《古今图书集成》最为有名,共一万卷,是中国古代最大的类书。《古今图书集成》,是康熙帝玄烨谕命皇三子诚亲王允祉主持编辑的,实际主要编撰人是大学者陈梦雷。陈梦雷勤奋聪颖,未及二十岁便考中进士,授编修,因故含冤发往东北给披甲新满洲为奴,后在玄烨东巡时御前献诗和陈述冤曲,蒙恩召还,命侍允祉读书。陈梦雷于康熙四十年十月开始编辑,历时五年完成,奏呈御览。康熙帝大喜,特赐书名《古今图书集成》,并命儒臣校订。雍正帝继位后将陈梦雷谪戍关外,命尚书蒋廷锡等修订,蒋只作了极少的部分修订工作,于雍正六年刷印六十四部。全书分六编三十二典六千零九部。六编为历象编、方舆编、明伦编(包括皇极、宫闱、人族、人事等八典)、博物编、理学编、经济编。编下为典,典下为部,部下有的亦分项目。每部叙事,依时间顺序,一条一条分述,每条先书资料出处,次书摘录的文字,叙事起于上古,止于康熙。此书既提供了大量清史资料,又汇集了历代有关该事的资料,便于作纵贯研究,很有价值。例如其《方舆编》之《职方典》卷676 的苏州府部嘉定县志载称:“嘉民十室九空,然刁而健讼,其风大半起于田土。夫时值有贵贱,岁月有远近,贱价而添,年近而赎,亦恒情也。乃有田价每亩贵至六七两,岁月远至二三十年者,在时值每亩不及二三两,一种刁徒吓诉求添,动以侵占为名,甚至捏称人命,一词在官,草野愚民其家立破。但使得主不愿添者,止许回赎,则刁风自止,此亦息讼之大端也。”这对研究嘉定土地买卖找价回赎之情,极为可贵。

  另外,陈元龙编著《格致镜原》,一百卷,康熙四十三年成书。王初桐辑《奁史》,一百卷,嘉庆初成书,罗列了自上古到清代有关妇女的史料。光绪时席裕福等编《皇朝政典类纂》,五百卷,记述清初开国至光绪间的历史。1916 年徐珂编成《清裨类钞》,计有九十二类一万三千五百余条。这些类书都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四库全书》丛书是汇集两种以上著作按一定体例编辑的图籍,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是包含各个学科的综合性丛书,一是专类性丛书,或是断代性,专刻一个朝代的著述,或是地域性,合刻一地之人的作品,或为专人,汇集某人的各种著作,或系专门学问,合刻某一学科之书。丛书或录收录之人的全部著作,或加删节,或只收录一小部分,它将零散作品汇于一处,保存了书籍,便于读者阅览,对保存史料起了很好的作用。

  清代编撰丛书之风很盛,其最重要的代表作是《四库全书》。乾隆三十七年清高宗弘历下谕“搜辑古今群书”,以备编辑《四库全书》之用。他在谕中提出对此书的要求及目的是,“以彰千古同文之盛”,即利用“大清国全盛之势”来编纂历史上罕有的巨型丛书,以衬托国强,并为进一步富国强国提供必不可少的有利条件。他针对《古今图书集成》虽然“兼收并录”,但“因类取裁,势不能悉载全文”之不足,命尽载引录之书全文。乾隆帝特于乾隆三十八年设立“四库馆”,先后委任大学士刘统勋、于敏中、舒赫德、皇六子质郡王永瑢等人为总裁,授海内名流学者纪昀、戴震、王念孙、姚鼐等人为纂修、总纂、分校,从人员、经费、条件等方面提供了保证。

  实际主持此书工作的是大学者、编修纪昀(后因书编成,晋至尚书)。

  在皇上亲自关注和编纂人员辛勤工作下,历时九年,编完书稿,又经过检查内容校错补漏和缮写复本,到乾隆五十八年才最后完成,共抄正本七部、副本一部。《全书》按经史子集四部四十类编排,收图书三千四百六十一种,多达七万九千三百零九卷,存目书籍六千七百九十三种,九万三千五百五十一卷,几乎囊括了乾隆以前中国历史上的主要典籍,被誉为传统文化的总汇和古代典籍的渊薮。然而,由于乾隆帝囿于统治者的成见,在收集和编纂《四库全书》时,对全国书籍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检查、禁止、销毁和删改,仅被销毁之书即多达三千余种六七万卷,又对古代文献作了较大的破坏,且还制造了一些文字冤狱。

  此外还有一些好的丛书,如乾隆时鲍廷博辑鲍志祖续辑的《知不足丛书》,选收唐代至清图书二百零七种。乾隆中吴有兰辑道光中钱熙辅增辑之《艺海珠尘》,收书二百一十七种。嘉庆刻张海鹏辑《借月山房汇钞》,基本上收明清著作一百三十五种。光绪时王锡祺辑《小方壶斋舆地丛钞》,三十六帙,专收清人关于中国和外国历史地理、游记、风土记、边疆史地的著作,兼有外国人关于中国及世界各国史地的著述。光绪溥乂辑《皇朝藩属舆地丛书》,收清人边疆史地著作二十一种。

  关于丛书的阅读利用,可参看上海图书馆编辑的《中国丛书综录》,著录了古代文献丛书二千七百九十七种,从各方面予以说明。

  第十一节文物文物的类别清代的历史文物甚多,有地下埋藏的,也有地上遗存的,更多为民间散存者。按其类别可以分为五种:一为散存文物。散存文物较多,有玉器、瓷器、铜器、铁器、金属器、景泰蓝、骨角器、石刻、漆木器、织绣、玺印、书画、舆图、货币、文献、以及少数民族文物、外国文物等等。二系古遗址。由于清代的散存文物较多,因此清代的遗址多不为人们所重视。其实有很多遗址能够补充史料记载不清楚和说明历史问题,如反对沙皇俄国入侵我国的上坚乌黑战役战场遗址;反对准噶尔反动贵族进行分裂叛乱的乌兰布通战场遗址;反映满族建立后金政权的辽宁新京老城遗址;苏州盛泽镇机房遗址;盛泽镇收购丝及丝织品的“庄面”遗址等。三为古墓葬。清代的墓葬很多,较有历史价值和保存文物较多的仍为帝王及贵族墓葬,如河北遵化县清东陵、易县清西陵、沈阳盛京三陵等。四是古建筑及园林。清代的古建筑仍以北京的故宫、天坛居首位。此外,还有王府、苑囿、寺庙、佛塔、桥梁、街署,如承德外八庙、苏州的西园、留园等。五系石刻及其他。包括不可移动的石碑、石柱、石华表、大佛、以及大型铜、铁铸造物等。

  清代的历史文物浩如烟海,各类文物按其不同的时间、性质、历史价值,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论证说明和反映某一个历史人物或历史事件。可以利用历史绘画的形象及文字题记,也可以利用碑匾之记载,还可以利用农民起义遗物,以及各民族的历史绘画等等来研究清代的历史问题。

  《北征督运图》清代的准噶尔问题,是西北的边疆问题,也是民族关系问题,有不少史籍记载,同时,也留下了许多重要的历史绘画及文物,如《北征督运图》等。对军粮的供应,在中西两路,清皇朝组织了庞大的运输队,责成都察院左都御史于成龙总理其事,并兼管中路,“命通政司左通政喀拜,协理中路运务”,“命光禄寺卿辛宝(即辛保)、内阁侍读学士范承烈,督运西路军粮”①。

  至于督运军粮的详细情况如何?史籍记载过于简略。中国历史博物馆所藏的《北征督运图》,正好从形象和文字记载方面补充了它。《北征督运图》是多幅画面缀成的图册,原为二十四开,现存十九开,绢本,每半开工笔设色绘图,半开范承烈自题画面内容梗概,说明负责督运的始末,所经地点,和随着战争形势的变化督运军粮的情形。每半开纵38.4、横41.1 厘米。末① 《清圣祖实录》卷169。

  开有“广陵禹之鼎绘”数字和印记。

  《北征督运图》的第一幅画页所描绘的就是范承烈带领随员,由北京广安门外出发前往山西的情况。

  范承烈出发往山西后,图册中有几开散失。再往下画页所描绘的是西路运粮队出杀虎口,过受降城(今内蒙古托克托县附近),经由艾济喀村、毕七七、迈达里,再经昆都仑(今内蒙古包头市西),到十四台的情景。台相当于现在的兵站,至今当地仍有某某台的地名。自杀虎口到前线每百里各设一台。当时中西两路运粮队,每路各分为若干“运”,每“运”又分若干“营”。以中路督运官宋大业所分管的“二运二营”为例,“所领运官八员,赎罪人二员,笔帖式二员,游击一员,车夫二百名,兵一百七十名,车二百辆,地方骡马七百匹,捐纳骡马二百匹”,每二十五辆粮车有运粮官一员负责,一车装载二千斤,全营二百辆负责运军粮四十万斤①。每辆车上插飞熊小旗一面。每一营“车徒绵亘二十里”。当时仅中路准备出发的运粮车就有五千辆,可以运粮一千万斤。这样大的运输量,又要走遥远的路程,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十分艰巨繁重的任务。

  范承烈所管的这一营运粮队,刚过了乌兰急里密,到达查汉托罗海。这时图册出现了这样的场面:一辆辆独轮车满载着军米,由许多壮健的民工推挽,在满目黄沙中行进,为支援平叛清军而紧张地战斗。有些车辆正停在路旁,督运官员也在路旁席地而坐,一些士兵或行或立在车前车后,他们准备在稍事休息后继续向前挺进。这一页图册的题记说:“夏六月七日次乌兰急里密,甫闻上亲抵厄鲁特贼巢,逆酋噶尔旦挟妻孥窜往,王师追摄,大将军(费扬古)邀击于召木多大破之。..至查汉托罗海,与辛光禄会,知大将军前锋已旋,后骑将发,乃疾驱粮车,运至那拉他饷之”。清军在昭莫多(召木多)给了叛军以决定性的打击,运输军粮的后勤人员对胜利作出了贡献。图册下半部描绘的就是范承烈于康熙三十六年再次督运军粮的情景。据范承烈在图册中的题记说明,这时“载惟骡马驴,不复用车”。由于瀚海缺水草,画面中有运粮大队“刈草结瓣载马上,解鞍以食之,马食得不乏”的图景。反映了参加平叛斗争的各族人民在同艰难的自然条件作斗争的智慧。

  在艰苦的长途跋涉中,运载军粮的马驼有很大的损耗,运粮队“乃购蒙古马车复经湖滩河所运粮”。图册中有满载军粮,翻山越岭的蒙古车及赶车的蒙古族人民的画面,这也是蒙古族人民参加平定噶尔丹的生动记录。《北征督运图》的前半部,还有一幅在运粮队所过的路边,有一堆堆白骨的画面,题记说:“途中见髑髅暴砂砾间者累累,询之向导,为厄鲁特败喀尔喀处。”即噶尔丹汗残杀的喀尔喀蒙古族人民。图册有一幅运粮大队正通过翁金河边的画面,题记说:这里“土沃草茂,本为北人(指喀尔喀蒙古人)牧放地,至和尔海图已入厄鲁特境矣”。

  ① 宋大业:《北征日记》,见《边疆丛书续编》之一。

  《花盆行历例工价列》乾隆六年的《花盆行历例工价列》,是记的广东佛山石湾陶瓷行业的内部分工,这个“花盆(盘)行”是一个专门从事生产花盆、金鱼缸、花垌、陶瓷建筑装饰部件等陶瓷制品的行业,故其名称叫“花盆行”。《花盆行历例工价列》的记载,提供了第一手原始资料,反映出到了乾隆初年,石湾陶瓷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已经存在了。

  《花盆行历例工价列》中首先写明:“大清(辛亥革命后,该行业将原雕版的“大”字改做“满”字,故后的工价列上多“满清”)。乾隆六年八月吉日,联行东西家会同面议各款工价实银,不折不扣,永垂不朽,胪列于左。”以下便分上、中、下三等列出了三百四十多项不同的产品名称,每项名称的后面,根据各项产品的简单、复杂、规格大小、技术要求的难易,总之花费劳动时间的多少,逐项列出了不同的工价,例如:上等价列大花塔每只银贰钱壹分五厘贰二号花塔每只银壹钱四分七厘三号花塔每只银九分四厘五珠象古每对银壹两零贰分九厘光象古每对银九钱四分五厘对于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老工人到窑内进行高温操作,还特别规定“大师傅入灶肚作双计”,即工价加倍。

  这个《花盆行历例工价列》的主要内容,清楚地告诉我们,这就是一张根据以往惯例规定下来的计件工资表。

  文告台湾林爽文领导的天地会义军,攻下彰化后,建立了政权,以林爽文为这个政权的“大盟主”,定年号为“顺天”,出了“安民告示”,颁发了“军令”,任命了许多官员,颁发了印信和“委札”,如颁给沈得将军的“委札”为:顺天大盟主林札,委子龙庙沈得即便任理(镇海节度使兼理驿政)将军之职。督率该旗兄弟奋勇立功,著有劳绩,另行升赏。

  须至札者。

  右札委沈得顺天丁未年月日。

  在林爽文发布的《告示》里明确提出:“台湾皆贪官污吏,扰害生灵,本帅不忍不诛”,“因贪官污吏剥民脂骨..共举义旗,剿除贪污,拯救万民”,并号召大家起来,“剿除贪官”。起义军镇压贪官污吏,没收地主土地和浮财,将官僚地主分子“俱缚坐堂下”①。顺天政权没收的田地“多在嘉、彭两县”。这些田地分给参加起义的农民耕种,每户向顺天政权交纳田租二石②。起义失败后,凡是起义军和农民群众所得到的土地都被统治阶级夺了回去,“乃籍其田亩入官”③,“其数多至数万石”。

  许多《文告》明确规定“本帅(大盟主)严谕军队,不许丝毫妄取”,“查封粟石以应军需,不许众兄弟滥搬星散”。违法则“按法究治,决不姑宽”。杨轩说起义军发布《告示》“安谕民人,那示内写的是不扰民的话”④。在《安民告示》里还提出了“保农业”的政策。林爽文还设有“巡城将军”,维护社会秩序和纪律。由此可知这个政权对待贫苦人民的态度。

  白莲教首领之一张汉潮,七十三岁,湖北枣阳县庄子山人,嘉庆元年三月率领所部人马在湖北襄阳黄龙垱起义。嘉庆三年五月,张汉潮率军进入陕西,初三日在陕西兴安发布了一道《告示》:钦命东土兴汉灭满张汉朝(潮)子为招讨扫北都督大元帅,张月梅,年二十七岁,统领兵丁,为天承运事。示谕军民人等知悉,勿听传言,不分清浊,更见吾等旗衣俱白,目为黄金赤眉之流,皆因吾主父考各营服孝之故尔。今真明天子已出,观气运既衰,天心不顺,已归我汉家之天下。吾主本大明之脉绪,尔等皆大明之故民,独不思水源木本之报,扶老携幼,何必远逃,各存通权达便之见,尔小民目观吾等焚杀俱全,实非本帅本意,皆因尔等立卡房,助官血战。尔等实系真心逃难,各安本业,勿助官兵,勿结乡勇,吾自测(侧)隐难昧,拔救尔等同逃目前大难,得受吾主日后重思(恩),谨遵勿违。..这是研究白莲教川楚陕农民起义的极好史料。

  《东宁陈氏番俗图》、《台湾风俗图》在大量的历史绘画中,有不少反映我国各兄弟民族的历史绘画。如六十七的《番社采风图考》和中国历史博物馆藏《东宁陈氏番俗图》和《台湾风俗图》,就是反映十八世纪台湾高山族社会生活的形象记录,它最具历史的和直观的效果。惜前者已失传。馆藏《东宁陈氏番俗图》,纸本设色,三十二开,其中反映社会风俗的十八幅二十四项内容,十八幅题词,植物十一幅,动物三幅,题跋三幅。每开纵25.9、横34.7 厘米,每幅题记文字与六十七的《番社采风图考》大同小异。除《台湾风俗图》外,台湾还有三种台湾风俗图。台湾省台北图书馆藏《六十七两采风图合卷》,纸本设色,前一部分① 王芦荪:《渊雅堂集》。

  ② 《林茂供词》,《台湾档》七。

  ③ 《婆娑洋杂咏》,泰州新华书店抄本,1973 年。

  ④ 《杨轩供词》,《台湾档》七。

  描写高山族的社会生活情况,计十二幅,就是《番社采风图》,后一部分描写台湾物产,计十二幅,就是《台湾采风图》,两者合在一起称为《六十七两采风图合卷》,前一部分每图均有汉文题记,与六十七《番社采风图考》文字大同小异。另一种是台湾省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台湾图说》,纸本设色,共十八幅,第一幅绘的是高山族分布地理位置图,其中十二幅与台北图书馆所藏的前一部分完全相同,另有五幅不同。每图的汉文题记与六十七的《番社采风图考》文字大同小异。第三种是台湾省故宫博物院藏《台番内山番地风俗图》,绢本设色,共二十四幅,其中一大半是描写高山族社会生活的,也有几幅是前面几种都没有的,每图均有题记,比较简略,与六十七《番社采风图考》文字大同小异。

  台湾高山族主要种植水稻,其“耕种,如牛车、犁、耙与汉人同”①,而且耕田、种地以妇女承担,《东宁陈氏番俗图》题记说高山族“以女承家..番妇耕稼,备尝辛苦,或襁褓负子扶犁,男则仅供馌饷”。

  高山族是“集通社阄定日期,以次轮获”。收割时,“各家皆自蠲牲酒以祭神,遂率男女同往,以手摘取,不用镰铚。或以车运,或以身担”。收割回来,各户“相劳以酒”。收成后,“于屋傍围以竹箙,覆以茅苫,连穗倒而悬之,令乾为粮”②。《图册·刈禾》画面上描绘的肩担车运正是高山族全社各户男女共同协作收稻的情景。

  图册大部分描绘高山族的风俗习惯。《东宁陈氏番俗图·番戏》就是描绘他们歌舞的情景,画面展现在高山族公廨前的空地上,一队高山族男女,各着盛装,手戴铁臂环,两耳穿孔,用篾圈抵塞,耳大垂肩。男子头着髻发,插雉尾及五色鸟羽。女子盘发,头戴纱头箍。男女皆戴贝制项珠。腰下以色绸锦缎重叠围之,另缀绮罗于肩之左右。男女皆光脚。他们翩翩起舞时,年长的高山族,一执羽幡,相引以为进退之节;一执锣,鸣金以为起止。跳舞时男女无定数,以手相挽而相对,举身摆荡,足下轩轻而应,循环不断,为两匝圆井形。正是黄叔璥所记:“携手环跳,进退低昂,惟意所适。”①高山族的婚姻比较自由,这时,大部分地区实行母系氏族的族外婚制,即“入赘”婚。女子受到重视,《台湾风俗图》题记云:“番重生女,赘壻于家,谓之有赚;生男出赘,谓之无赚。”女子长大之后,就“构屋独居”,每当月白风清之夜,高山族的麻达(未婚青年)吹奏着娓娓动听的鼻箫或口琴,在社内漫步。少女如果喜欢,就“和而应之”。“久而意谐,乃告父母”。六十七有一首诗描写道:“鼻箫清响遏行云,有女东墙侧耳闻,何心蕉桐传蜜意,数声吹出卓文君。”②① 黄叔璥:《台海使槎录》,卷5。

  ② 《东宁陈氏番俗图·刈禾》题记。

  ① 黄叔璥:《台海使槎录》卷6。

  ② 六十七:《番社采风图考》。

  中国历史博物馆藏《东宁陈氏番俗图》和《台湾风俗图》所提供的十八世纪台湾高山族同胞耕耘、收获、纺织、围猎、筑屋、婚礼、娱乐、课读等生动场面,为研究高山族人民当时经济发展和社会风俗之珍贵的形象资料,是十八世纪台湾高山族的一部形象生动的社会生活史。

  第二章研究概述第一节辛亥革命(1911 年)以来的清史研究有清一代,私人不准撰写国史,只能论述具体问题,仅官方的国史馆、实录馆才能编写皇帝之实录和王公大臣传记,所以对清史的综合、系统、正式的研究,主要开始于清亡之后,即1911 年辛亥革命以后。①开始,由于清亡不久,对清史研究基本上存在两种倾向。第一种是一些前清遗老仍站在清王朝立场,为清帝歌功颂德,对其灭亡十分惋惜,蔑视新成立的中华民国政府。这主要表现在《清史稿》的纂修上。

  妄图称帝的民国大总统袁世凯,拉拢网罗了一些前清遗老,于1914 年成立了清史馆。当时的国务院申请立馆的呈文称:“大清开国以来,文物灿然,治具咸饬..。洎乎末叶,孝定景皇后尤能洞观世势,俯察舆情,宣布共和,与民更始,用能成德美文明之治,洵足追唐虞捐让之风,我中华民国追维让德,于大清皇帝特颁优待条文,崇功报德,无微不至。”故要为之修史,以报其恩。

  当时的国务院聘请曾任盛京将军、东三省总督的赵尔巽为总裁(后改称馆长),延聘光绪进士任至湖北提学使的柯绍忞和于式枚、缪荃孙、秦树声等一百余人为总纂、纂修、协修等。于式枚、缪荃孙等六人在联名合上《谨拟开馆办法九条》中,公然申称:“我大清定鼎二百余年,厚泽深仁,休养生息,上无失德之君,下无抗令之臣,固属前代所希有,而武功赫奕,拓土开疆,文教昌明,轶唐绍汉,急宜及时记载,足以信今传后。”这明显系欲借修史歌功颂德,以报旧主皇恩。①《清史稿》从1914 年开馆到1920 年写出初稿,1927 年第一次初版,后经改删,于1934 年再次出版,共五百二十九卷。1928 年国民党政府进入北京以后,清史馆被故宫博物院接收。1929 年12 月,故宫博物院聘请部分专家审查《清史稿》,给它定上错误、罪状十九条:反革命,藐视先烈,不奉民国正朔,例书伪谥,称颂遗老鼓励复辟,反对汉族,为满清讳,体例不一致,人名先后不一致,一人两传,目录与书不合,纪传表志互不相合,有日无月,人名错误,事迹之年月不详载,泥古不化,简陋,忽略。他们认为此书作者“自翊忠于前朝,乃以诽谤民国为能事”,“遂至乖谬百出,开未有之奇”,“若任其发行,实为民国之奇耻大辱”,请列为禁书。②第二种倾向是带有革命党人偏激的民族情绪,抨击清皇朝,不少作者甚至把满族视为外族。较早出版之书是汪荣宝、许国英合著的《清史讲义》二① 本节参考了陈生玺、杜家骥著《清史研究概说》一书。

  ① 朱师辙:《清史述闻》。

  ② 朱师辙:《清史述闻》。

  册。此书于1913 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共分四编:开创时期;全盛时期;忧患时期;改革时期。作者认为,清朝的灭亡,系由于民族歧视和专制之压迫。作者明确指出:“其灭亡之原因,至为复杂,而最初之恶感,则在满汉待遇之不平,和厚己族虐使汉族,实为总因,加之前此诸帝之极端专制..而清所必亡也。”另一部书是刘法曾的《清史纂要》,1914 年出版。此书共七章,分为崛兴、极盛、衰弱、改革及灭亡四个时期。作者写道:清与北魏、北齐、辽、金、元诸外族入主中国者不同,它“传绪至二百余年,于西域拓疆,方域殆数万里,则前古外族占领中土未有之奇”。它之灭亡,在于残酷的民族压迫,从国初之“嘉定三屠、扬州十日,惨无人理”,迄康熙乾隆之朝,“辄复大兴文字之狱”。

  这一年(1914 年)出版的日本稻叶君山所著《清朝全史》,影响更大,此书虽认为满族系外族,但“其统治得宜,享国历年之久”,远比元朝更强,对清朝的历史地位作出了较为公允的评价,是当时唯一的一部对清代历史进行了比较全面研究的学术著作。

  另外,还有吴曾祺的《清史纲要》,上海文明书店编辑的《清鉴辑览》,黄鸿寿的《清史记事本末》(80 卷)等书,亦于1913—1918 年之间陆续出版。

  十九世纪二十年代,清史研究有了新的进展,其主要代表作为萧一山的《清代通史》。萧一山(1902—1978)江苏铜山县人,他读了日本稻叶君山《清朝全史》后,即以中国史学界未能写出一部清史而深为遗憾,于1920年考入北京大学政治系后转入历史系,发奋要写一部清史,1923 年写成《清代通史》上卷,起自后金建国,止于雍正,五十万字,由中华书局出版。1926年完成中卷,六十万字,1930 年出版下卷,三卷共约二百万字。1948 年萧一山到台湾后,对其书进行修改补充增订,共五卷,约四百余万字。

  萧一山就读北京大学时,正值五四时期,学术空气较为自由,接受了当时进步的资产阶级史学思想。他在1923—1930 年出版的三卷《清代通史》中,提出的基本论断是:有清一代的历史,是满清入据中原统治中国的历史,同时也是以汉族为主的中国民族革命的历史。他将文化置于特殊的地位,统率政治、经济、社会、学术思想,学术占有相当大的篇幅。他把民族革命置于首位,对与民族革命有关的秘密结社,如三点会、天地会、洪门等,叙述较为详细。这些皆是本书的特点。他自称“本书参考书籍,不下六七百种”,“所述为清国史,亦即清代之中国史,而非清朝史或清室史也”。此书上卷出版时,北京大学教授李大钊、蒋梦麟、朱希祖,清华大学教授梁启超,日本教授今而龙等,纷纷为其作序赞扬。

  此书也有不少缺点和错误,如其受稻叶君山《清朝全史》影响太深,有些地方照抄《清朝全史》,《清朝全史》错了,它也跟着错。它的取材,多为转手材料。对一些史学界已证明纯系传闻附会之遗闻野史,如陈圆圆之事、顺治帝出家、雍正帝之即位及暴崩、乾隆帝为海宁陈姓之子,等等,此书仍坚持原述,不予更改。后来他在台湾出版的修改版中,又将北伐和抗日战争也写入,并作了错误的评述。

  对清史进行了开拓性研究工作且取得重大成就的是孟森( 1868 —1938)。孟森,江苏武进人,早年留学日本政法大学,辛亥革命后当选国会议员,1923 年起专心研究清史,1931 年就任北京大学教授,直至逝世,先后发表出版《心史丛刊》一、二、三集、《清初三大疑案考实》、《明元清系通纪》、《明清史讲义》、《明清史论著集刊》等论著。

  《心史丛刊》包括《奏销案》、《科场案》、《朱方旦案》、《董小宛考》、《金圣叹考》等十五篇文章。《清初三大疑案考实》包括《太后下嫁考实》、《世祖出家事考实》、《世宗入承大统考实》三文。《明清史论著集刊》是1959 年中华书局出版的,共有四十四篇,收录了前述两书及其他文章,如《八旗制度考实》、《建文殉国事考》、《清太祖起兵为父祖复仇事详考》、《清太祖杀弟考实》、《清太祖由明封龙虎将军考》等等文章。这些文章对清朝开国史和明末清初史的许多重大问题给予了深刻的分析论述和考证。《明元清系通纪》原名《清朝前纪》,已印出十六册,计九十余万字,系用明代的纪元叙述清朝的世系,起于洪武四年,止于嘉靖三年(1371—1524)。它论证清楚了清之先世和清朝兴起的历史进程,也说明了元明时期东北女真族的发展变化。《明清史讲义》是孟森在北京大学教书的讲义,上册为明,下册为清。清史主要分为开国、巩固国基、全盛、嘉道守文四章,特别肯定了康熙帝削平三藩之乱、统一台湾、收抚外蒙古、亲征噶尔丹的重大功绩,对雍正帝也作了“好名图治、于国有功”的正确评述。此书对清朝前期二百年之政治、经济、文化进行了全面的简要叙述,为研究清史者必读之入门书。

  总的来说,孟森提出、论述和解决了许多历史上存疑的问题,开拓了清史研究的一些领域,以及他所提倡客观求实的学风,成为辛亥革命以来清史研究之先驱者,形成为清史研究中的一个主要学派,并且影响了后来的一批清史学者,如郑天挺、谢国桢、罗尔纲、李光涛、谢兴尧、商鸿逵、王钟翰等教授,使之进一步推动了清史的研究工作。

  郑天挺(1899—1981),福建长乐人,1920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先任北京大学教授、秘书长、历史系主任,后为南开大学副校长、历史系主任,著作有《清史探微》、《清史简述》等。《清史探微》收有《多尔衮称皇父之臆测》、《墨勒根王》、《释阿玛王》、《清代皇室之氏族与血系》、《满洲入关后几种礼俗的变迁》、《清代的包衣制度与宦官》等文章,科学地评价了满族和清朝的历史地位,阐述了清朝的历史。此后郑天挺又发表了一些新作,收入《探微集》中。郑天挺是继孟森之后最著名的明清史学者,其《探微集》和《清史简述》备受学术界推崇,蜚声海内外。

  谢国桢(1901—1982),河南安阳人,历任北平图书馆编纂、中央大学教授、南开大学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谢国桢既是明清史专家,又兼长于目录学和史料考证。有《清初开国史料考》六卷和《晚明史籍考》二十卷,著录了清朝开国史和南明史、清朝前期史的大量史籍,是两本具有学术价值很高的资料工具书。还著有《明清之际党社运动考》、《清初流人开发东北考》、《顾宁人学谱》、《黄梨洲学谱》、《孙夏峰、李二曲学谱》等书。

  第二节1949 年以来的清史研究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尤其是1978 年以后,清史研究蓬勃发展,论著累累,进展迅速,成就远逾昔日。

  建国后四十年里的清史研究,显现出五大特点。第一,人员众多。以前从事清史研究之人寥寥可数,全国范围内没有一个专门研究清史的研究室,而现在,比昔日人员增数十倍,并有一批专门研究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的清史研究室,人员最多时达到二十四人,其中有研究员(教授)、副研究员十九人。中国社科院民族研究所、经济研究所也有一批研究清代民族、经济的学者。中国人民大学特设清史研究所,研究者约四十名,其中有教授、副教授二十余人。南开大学的历史研究所,专研清史者有教授、副教授、讲师十余名,历史系亦有清史教授、副教授、讲师近十人。辽宁大学设立的清史研究所,东北师范大学、辽宁社会科学院、吉林社会科学院、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简称一史馆)、北京社会科学院、吉林大学、南京大学、四川大学等单位,亦各有一些以研究清史为主的教授、副教授,每当开全国清史会或国际清史学术讨论会时,与会代表通常都有一百余人。

  第二,思想明确。大多数清史研究人员在继承严谨求实学风传统的同时,重视理论修养,学习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等革命领袖的科学论著,力图运用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来分析历史问题,理论探索和分析水平大大提高。

  第三,史料丰富。清史资料浩如烟海,大多数清史研究人员长期辛勤搜集史料,阅读清实录、方志、文集、笔记、契据,特别是大力查阅以往罕为人用的巨量档案资料,发现和积累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出版了许多资料书。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合编的《清代地租剥削形态》、《清代土地占有和反封建斗争》,合译的《满文老档》,一史馆编的《清代档案史料丛编》(1—15 辑)及《历史档案》杂志,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与档案系合编的《清代的矿业》,等等,这些都为清史研究的迅速发展提供了雄厚的史料基础。

  第四,领域开拓。前人的研究虽也取得不小成绩,但总的来说,过去的清史研究仍处于开始阶段,涉及的方面和问题并不多,清史园地中仍有许多处女地。四十年来,情形大变,原有的重要问题在不断的深入,又开辟了许多新领域,对一批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如清朝开国史、清前期的历史地位、清朝的官制兵制与政治制度、康乾盛世、清太祖至乾隆帝等诸帝之评价、资本主义萌芽、租佃制、重大战争、社会生活、饮食文化、中外关系,等等,都取得了可喜的成就。

  第五,成果累累。由于上述原因和清史研究人员长期努力钻研著述的结果,四十年来发表了数以千计的学术论文,出版了一大批学术专著、论文集和资料集,不管从数量上还是从质量上,都远逾昔日,在国际清史研究中也不落他人之后。现将1991 年前部分专著和论文集列述如下:清朝前史(入关前):《清朝前纪》,孟森著,商务印书馆1930 年版,十四万字。《明元清系通纪》,孟森著,北京大学1934 年版。《清朝开国史研究》,周远廉著,辽宁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二十二万字。《清朝兴起史》,周远廉著,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 年版,三十四万字。

  清朝通史:《清史讲义》,汪荣宝、许国英著,商务印书馆1913 年版,二十一万字。《清朝全史》日本稻叶君山著,但焘译,中华书局1915 年版。《清代通史》上卷,萧一山著,1923 年商务印书馆版,后陆续增补,1963年由台湾商务印书馆出版,共五册四百余万字。《明清史讲义》,孟森著,中华书局1981 年版。《明清史》,李洵著,人民出版社1956 年版,十九万字。《清史简述》,郑天挺著,中华书局1980 年版,七万字。《清史简编》(上编),该书编写组编写,辽宁人民出版社1980 年版,三十四万字。《简明清史》,戴逸主编,分第一第二两册,人民出版社1980、1984 年分别出版,七十二万字。《清史》(上编),郑天挺主编,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四十七万字。《康雍乾三朝史纲》,朱诚如著,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88 年版,二十一万字。

  官制、刑法、科举、宫廷:《清代国家机关考略》,张德泽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 年版,二十七万字。《清代中央国家机关概述》,李鹏年等编写,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3 年版,三十二万字。《清代科举考试述录》,商衍鎏著,三联书店1958 年版,二十四万字。《清代法制研究》,张伟仁辑著,第一辑,三册,一千五百余页,台湾永裕印刷厂1983 年印刷。《清代捐纳制度》,许大龄著,燕京大学哈佛燕京学社1950 年版,十万字。《清代宫廷史》,万依、王树卿、刘潞著,辽宁人民出版社1990 年版,五十一万字。《盛京皇宫》,铁玉钦主审,紫禁城出版社1987 年版,三十五万字。

  军事、兵制:《绿营兵制》,罗尔纲著,中华书局1984 年版,三十一万字。《清高宗十全武功研究》,庄吉发著,台湾故宫博物院1982 年版,四十七万字。《明清战争史略》,孙文良、李治亭、邱莲梅合著,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 年版,四十二万字。《清初军事史论考》,日本阿南惟敬著,东京甲阳书房1980 年版。《张献忠大西军史》,王纲著,湖南人民出版社1987 年版,二十六万字。

  经济:《清代租佃制研究》,周远廉、谢肇华著,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二十九万字。《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罗仑、景甦著,齐鲁书社1985 年版,二十四万字。《明清资本主义萌芽研究论文集》,南京大学明清史研究室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明清时代的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李文治、经君健、魏金玉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 年版,四十二万字。《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人民出版社1985 年版,五十八万字。《清代经济史简编》,郭蕴静著,河南人民出版社1984 年版,二十二万字。《清代货币金融史稿》,杨端六著,三联书店1962 年版,二十八万字。《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明清农村社会经济》、《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傅衣凌著,分别为1956、1961年版。《清史治要》,黄冕堂著,齐鲁书社1990 年版、四十一万字。《清代赋役制度演变新探》,陈支平著,厦门大学出版社1988 年版,十九万字。《封建贵族大地主的典型——孔府研究》,何龄修、刘重日、郭松义等六人合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版,四十三万字。

  民族:《满族简史》,本书编写组编写,中华书局1979 年版,十八万字。《满族史论丛》,莫东寅著,人民出版社1958 年版,十四万字。《明清彝族社会史论丛》,胡庆钧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二十万字。《准噶尔史略》,本书编写组编写,人民出版社1985 年版。《清代八旗王公贵族兴衰史》,杨学琛、周远廉著,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 年版,三十五万字。《清代民族关系史》,杨学琛著,吉林文史出版社1990 年版,二十二万字。《清代蒙古政教制度》,赵云田著,中华书局1989 年版,二十四万字。

  中外关系、文化、学术、史料学及其他:《沙俄侵华史》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人民出版社1976 年版,十九万字。《一六八九年的中俄尼布楚条约》,北京师范大学清史研究小组编写,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二十五万字。《清人社会生活》,冯尔康、常建华著,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 年版,三十七万字。《清代饮食文化研究》,林永匡、王熹著,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0 年版,三十九万字。《四库全书纂修研究》,黄爱平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年版,三十一万字。《清儒学案新编》第一卷,杨向奎著,齐鲁书社1985 年版,五十二万字。《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梁启超著,中华书局1936 年版,二十八万字。《明末清初的学风》,谢国桢著,人民出版社1982 年版。《清史述闻》,朱师辙著,三联书店1957 年版,二十四万字。《清史史料学初稿》,冯尔康著,南开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二十八万字。《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叶显恩著,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 年版,二十六万字。

  人物传记:《努尔哈赤传》,阎崇年著,北京出版社1983 年版,二十五万字。《努尔哈赤评传》,滕绍箴著,辽宁人民出版社1985 年版,三十万字。《清太宗全传》,孙文良、李治亭著,吉林文史出版社1983 年版,三十二万字。《皇父摄政王多尔衮全传》,周远廉、赵世瑜著,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 年版,三十六万字。《康熙大帝全传》,孟昭信著,吉林文史出版社1987 年版,五十一万字。《雍正传》,冯尔康著,人民出版社1985 年版,四十五万字。《雍正帝及其密折制度研究》,杨启樵著,三联书店香港分店1982 年版,二十五万字。《乾隆皇帝大传》,周远廉著,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 年版,六十三万字。《乾隆传》,白新良著,辽宁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四十一万字。《吴三桂大传》,李治亭著,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 年版,五十三万字。《贪污之王——和珅秘史》,冯佐哲著,吉林文史出版社1989 年版,二十二万字。《清代人物传稿》上编1—5 卷,清史编委会编,中华书局1984—1988 年版。

  论文集:《心史丛刊》一、二、三集,孟森著,商务印书馆1916—1917年版,二十四万字。《明清史论著集刊》,孟森著,中华书局1959 年版,四十四万字。《探微集》,郑天挺著,中华书局1980 年版,三十五万字。《明清史论集》,李光涛著,上下两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71 年版。《清史杂考》,王钟翰著,人民出版社1957 年版,二十六万字。《清史新考》,王钟翰著,辽宁大学出版社1990 年版,二十五万字。《履霜集》,戴逸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 年版,五十一万字。《清史论稿》,王思治著,巴蜀书社1987 年版,三十三万字。《档房论史文编》,韦庆远著,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 年版,三十四万字。《明清史辨析》,韦庆远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 年版,三十八万字。《结网录》,来新夏著,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 年版,二十八万字。《燕步集》,阎崇年著,北京燕山出版社1989年版,三十五万字。《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1986 年),白寿彝主编,辽宁人民出版社1990 年版,四十六万字。《清史论丛》1—7 辑,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中华书局1979—1986 年陆续出版。《清史研究集》,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编,1—6 辑分别由中国人民大学、四川人民出版社、光明日报出版社于1980—1988 年出版。

  第三章本卷编写旨趣清朝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皇朝。从顺治元年(1644)清军入关,到宣统三年(1911)溥仪退位,清朝统治全国长达二百六十八年。加上其在关外的兴起阶段,共有三百多年。本卷论述的是自清太祖努尔哈赤于1583 年起兵到1840 年这二百多年的历史。论述的下限所以止于1840 年,这是因为当前我国史学界习惯于把鸦片战争作为中国中古史和近代史的分期界线,我们也采用了这一看法。

  大概始自辛亥革命以后,清朝往往被称为“满清”,清的统治有时被说成是“民族牢狱”,其实并非如此。清的统治是以满族贵族为首的、同时也是各民族上层所共同认可的政权。这是一个在历史上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体制的继续。清有民族压迫的一面,有时压迫得很残酷,同时也有增进民族联系、发展民族关系的一面。从历史的长河上看,后者自然是历史的主流,这是很值得注意的。

  清和明,都属于封建社会的衰老时期。我们说衰老,不说衰落,不说解体,这是因为衰老还含有一定的生命力,有时在某些方面还可以表现一定程度的坚强。好比说三国人物黄忠人虽老,黄忠的“宝刀不老”,这就是说明这个问题的一个不太恰当的例子。清处于封建社会末期,但有过康乾盛世。当时的皇家,励精图治,整顿吏治,轻徭薄赋、奖劝农桑、平定叛乱,在政治上是有成绩的。对于清史上这一类的问题,应妥善处理。一方面要加以肯定,又一方面也要重视这类社会现象的阶级本质。当然,辩证地处理这些问题是很不容易的。

  资本主义萌芽是中国封建社会末期社会经济上的重要问题,史学界对此争辩热烈。有的学者把这种萌芽的社会意义说得几乎是影响全面社会的新生产力,有的学者却根本不承认这种萌芽的存在。我们认为这种萌芽是有的,但只存在于个别地区的某些生产部门,还只是停留在萌芽状态。对于这个问题的表述要有分寸,不要夸大,也不要缩小,能说多少说多少,不要过份地推论。

  在清代,科学和艺术是受到相当重视的。在这一时期,产生了杰出的科学家,也产生了优秀的文艺作家。他们在世界历史上同一学科门类中,也是富有成果,毫不逊色的。这两方面内容,本卷限于篇幅虽然不能有详尽的论述,但也在书中给以适当的地位。

  在外交关系上,清皇朝日益暴露了它的腐朽。当时,中国仍在封建制度的范围内蹒跚前进,西方英、法、美等国已完成了资产阶级革命和产业革命,还急剧向外扩张,掠夺殖民地,抢掠人畜财帛,并频叩中国大门,不断蚕食中国领土。沙俄屡侵黑龙江地域,英使一再来华。嘉庆以后,鸦片大量走私倾销内地,保守落后的清王朝不识时务,不能采取相应的对策,以至国际地位日益低落,终于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

  关于清代的史料是很丰富的,有关清史问题也是很多的,当前清史研究的工作还处在一个新的起步阶段。对于某些历史问题,尚不能做出明确的论断,但我们希望本卷从总的方面能为清史勾画出一个大致的轮廓。

  乙编综述第一章后金兴起第一节金国英明汗首攻图伦明万历十一年(1583)二月,年方二十五岁的女真建州左卫枝部舍人努尔哈赤,忽然获悉祖父觉昌安、父亲塔克世被明军杀害的消息,悲愤欲绝。原来,这一年二月,明朝的宁远伯、辽东总兵李成梁统军征讨建州右卫阿台,觉昌安虽与阿台是姻亲,为阿台之妻的祖父,但仍与其子塔克世随从明军作战。不料在攻陷阿台之古勒寨时,反被明军误杀。

  杀害父、祖之仇,不共戴天,努尔哈赤本欲向明朝讨还血债,但明皇帝拥兵百万,小小女真头人怎敢太岁头上动土,他只好归罪于图伦城主尼堪外郎,要求明臣执送此人。明朝边臣先前已因误杀而送回觉昌安、塔克世尸体,赐予努尔哈赤敕书三十道、马三十匹,允其承袭父、祖之都指挥使,认为这样事已了结。今见努尔哈赤索要仇人,遂勃然大怒,斥之说:“吾即助尼康外郎,筑城于甲板”,令为女真之主。遂使尼康威望剧升,势力激增,“于是国人信之,皆归尼康外郎”。连努尔哈赤之大、二、三伯祖及五、六叔祖的子孙,亦“对神立誓”,欲杀努尔哈赤,归附尼康。尼康又逼努尔哈赤投降。

  祖、父惨死,家道中衰,部众叛离,族人变心,强敌威逼,灭门之祸即在眼前,怎么办?是屈于威势,跪地求降,还是奋抗强敌,宁可玉碎,不为瓦全?在这关键时刻,年轻的努尔哈赤果断决策,以大无畏的英雄气概,毅然高举义旗,于当年五月,以遗甲十三副起兵,率领少数人马,攻克图伦城,打响了建立后金国的第一仗。

  女真统一这时,女真各部分裂涣散,互相杀掠。《满洲实录》卷一(满文体)对此情景有一段总结性的论述,译录如下:时各地之国为乱。满洲国之苏克护河部、浑河部、完颜部、栋鄂部、哲陈部、长白山纳殷部、鸭绿江部、东海窝集部、瓦尔喀部、库尔喀部,呼伦国之乌拉部、哈达部、叶赫部、辉发部,各地盗贼蜂起,各自僭称汗、贝勒、大人,每村每寨为主,各族为长,互相征伐,兄弟相杀,族众力强之人,欺凌、抢掠懦弱者,甚乱。

  《满洲实录》所记之女真三大系统,即:“满洲国”就是建州女真,“呼伦国”是海西女真,“东海”是“野人女真”的一支,另一支为黑龙江女真。各系统又分为若干部,各部人丁多少不一,地域广宽不等,这大大小小的数百个部落城寨的女真,人丁总共约有六至八万。

  此时努尔哈赤只有三十丁,在建州女真中也只能算是一个微弱小部,不少部长如栋鄂诸部的一个部长阿海就有兵四百,苏完部的一个部长三潭有部众三百户,另一苏完部长索尔果辖户五百。海西女真的哈达、乌拉、叶赫、辉发四部,人丁马匹皆远远超过努尔哈赤。哈达首领王台曾辖地数千里,建州各部皆被迫归顺于彼。叶赫贝勒一再欲图侵吞建州。

  在这群雄争长,兼并盛行,四面皆敌的险恶形势下,只有区区三十丁实力的头人努尔哈赤,怎样才能摆脱被征服的危险,确实是一大难题。至于要想力战群雄,威行各部,更是难于上青天。然而,奇迹出现了,这位有志青年,竟在三十来年的时间里,力挫群雄,完成了几百年未曾完成的统一女真各部的伟大事业,跃居“承奉天命覆育列国英明汗”(简称英明汗)的宝座。这一奇迹之出现,既非什么天命有归,也不是个别偶然因素所致,而是由于女真——满族正在兴起,努尔哈赤作为这一民族的杰出领袖,能顺应时代潮流,勇于进取,采取了正确的方针、政策和策略,统率本族人员,三十年如一日地艰苦奋斗,因而出现了这一符合历史规律的必然结局。

  自元以降,三百多年里,女真人由于涣散分裂,先后隶于元、明君主之下,受尽了压迫剥削。明帝及文武官将,贱视女真,称其为“东夷”,任意欺凌,百般盘剥。史载明臣“藐视女真诸大臣,欺凌侮辱,用拳殴打,不许站在门口”,“势不使尽不休,利不括尽不已,(对女真)苦害欺凌,千态莫状”①。更为可恶的是,明廷因女真“兵满万人,则不可敌”,而对其实行以夷制夷、“犬牙相制”的“分而治之”的政策,千方百计阻碍女真各部的统一,诛戮欲图统一之领袖。一百二十四年前,努尔哈赤的五世祖建州左卫都督同知董山,便因骁勇善战,威行建州女真各部,反对明朝欺凌,并欲掳掠人畜,而伙同建州卫、建州右卫酋长,多次入边劫掠,致被明帝诱入京师斩杀。明军还征剿三卫,大肆烧杀掳掠。

  广大女真人员深受明朝之害,吃尽分裂力弱之苦,切盼统一、强大起来,摆脱明朝奴役。努尔哈赤胸怀大志,奋发图强,适应了女真人的愿望,使其目标的实现有了坚实的基础。

  努尔哈赤竭力网罗能人,重用贤者,厚待功臣,招徕了许多机智忠贞、武艺超群之人。以助汗理政听讼统兵征战的“五大臣”而言,额亦都骁勇善战,能挽强弓十石,善于以少败众,军功累累,所向无敌。“辄为军前锋,用兵垂四十年,未尝挫衄”。费英东,智勇双全,多次领兵出征,功勋卓著,被誉为“万人敌”。三十余年里,每战必“身先兵士,冲突坚阵,当其锋者,莫不披靡”。安费扬古,屡败敌兵,克城破堡,勇冠三军,被赐号为“硕翁科罗巴图鲁”。扈尔汉、何和礼亦为能征惯战军功卓著之勇将。“五大臣”① 《满文老档·太祖》卷64。

  以外,扬古利幼年从征,“凡在行间,率先破敌,冲锋挫锐,所向披靡”,“行军四十余年,大小百余战,功业绝特”。劳萨、图鲁什、巴笃礼、冷格里、萨穆什喀、阿山、吴拜等等,也是身经百战,屡建奇功之猛将。就文臣而言,额尔德尼自幼明敏,精通蒙、汉文,从征蒙古诸部,“能因其土俗、语言、文字宣示意旨,招纳降附”。他遵照努尔哈赤的指示,借用蒙文字母,创制了满文,通行建州全境,为后金国的建立和满族的加速形成,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功勋,被誉为一代杰出人物。达海,九岁即通满汉文义,翻译了《素书》、《明会典》、《三略》等汉文典籍,并增补十二字头,于旧满文字旁加以圈点,使满文更为完善,被称为新满文,通行于后金。这些猛将文臣皆云集努尔哈赤麾下,同心事主,为贯彻其统一女真各部的总方针,而各尽所能,艰苦奋斗,终使经济发展,“民殷国富”,国势日强,军威大振。

  努尔哈赤又采取了正确的用兵方针,“恩威并行,顺者以德服,逆者以兵临”。这与兵法中“攻心为上”十分吻合。具体内容有三:一为抗拒者杀,俘获者为奴。二系降者编户,对于女真人员,不管是大军压境被迫归顺,还是交战失败,城寨陷落,不得不降,他都予以“恩养”,编户,不贬为奴,不夺其财,原系诸申(女真平民),仍为诸申,原是部长寨主,大多授予官职,辖其旧部人员。三是来归者奖。这对促使各部女真在努尔哈赤无敌军威的影响下率部归顺,起了很大作用。仅据《八旗满洲氏族通谱》记载,黑龙江、吉林、辽宁各地女真头目率众来归者,就有二三百起之多,从而大大加速了女真统一的过程,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伤亡和损失。

  在用兵顺序上,努尔哈赤的策略也很高超,一般是由近及远,先弱后强,逐步扩大,积极争取蒙古,尽力避免过早地与明国发生正面冲突。他先进攻和招抚附近建州女真部落,并合为一,致使原来几十人之兵力发展到“骁骑数千”,再以此为基础,先攻海西四部中内讧激烈、国势剧衰的哈达,继灭乌拉,取辉发,最后才征服最强之叶赫,统一了建州、海西各部及部分“野人”女真。

  八旗建制八旗制度渊源于女真人长期流行的牛录制。牛录是满语音译,意为“大披箭”。长期以来,女真人“凡遇行师出猎,不论人之多寡,照依族寨而行”。“出猎开围之际,各出箭一枝,十人中立一总领,属九人而行,各照方向,不许错乱,此总领呼为牛录厄真(厄真,华言主也)”①。这是以族寨为基础凑编而成的临时性的武装组织,兵猎完毕即解散。这既是当时女真部落涣散条件下的产物,又反过来延续了女真的分裂,且在客观上为明朝政府实行对待女真的“分而治之”政策,提供了有利条件。

  ① 《武皇帝实录》卷2,页4。

  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努尔哈赤对牛录制度进行了改革,他将陆续编立的牛录,定为三百丁为一牛录,旗分黄、白、红、蓝四色。万历四十三年,“将此四色镶之为八色,成八固山(八旗)”,即正黄、正白、正红、正蓝、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八旗,每三百丁为一牛录,五牛录为一甲喇,五甲喇为一固山(旗),分别设牛录额真、甲喇额真、固山额真、梅勒额真,管辖所属人员。当时约有二百多个牛录。后金所有人员皆须编入旗下牛录。八旗额真之上,有汗总辖,努尔哈赤又分授子侄为各旗之主各牛录之主,这样一来,原来分散的几百个部落几十万男女老少女真及归顺的蒙古、汉人,皆统一编制起来。

  八旗的诸申是兵民合一,平时耕猎为民,战则披甲当兵。披甲的比例,各个时期不尽一样,有时一牛录出五十甲,有时一百甲,多的时候达到一牛录出一百五十甲,大体上是三丁抽一,一牛录出甲兵一百人。这样,就建立起一支拥有精兵数万的八旗军队。

  八旗制不仅是军事制度,而且还包括了征赋佥役等财经方面的职能。后金国筑造城寨,运送粮米器械木材石头,等等力役,皆按旗佥派各牛录人丁担任,官用粮谷,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亦系各牛录提供,每牛录出十丁四牛屯垦闲地,收获粮食交纳公库,每年约能收粮食十余万石。其他用费,包括战时急需的军马和舟船,也由各牛录备办。史称其“凡有杂物收合之用,战斗力役之事,奴酋令于八将,八将令于所属柳累将,柳累将令于所属军卒,令出不少迟缓,绝无呈诉弁理争讼曲直之事”①。

  八旗制又是后金进入辽沈前的特殊政权组织形式。牛录是基层政权机构,上为甲喇,再上为固山(旗)。八旗的固山额真、甲喇额真、牛录额真,既要执行汗的指令,佥派人夫屯田服役,披甲当兵,率领士兵战阵厮杀,又要遵奉汗谕,辖治属下人员。当时,努尔哈赤亲领正黄、镶黄两旗,大贝勒代善领正红、镶红两旗,阿敏主镶蓝旗,莽古尔泰辖正蓝旗,皇太极正白旗,杜度(努尔哈赤之孙)统镶白旗。统辖旗之贝勒称“固山贝勒”或“旗主贝勒”、“主旗贝勒”,一般简称为旗主。另外他的一些子侄则分辖若干牛录,隶于旗主贝勒之下。八旗各级额真既总隶于汗,又分隶于本旗旗主。

  因此,八旗制度并不只是一个单纯的军事制度,还包含了财、政、刑等各个方面的职能,它是满族的根本制度,也是进入辽沈前后金政权组织的特殊形式,对后金国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对满族的形成和发展起了重大作用。八旗制的确立,标志着统一女真各部的宏伟事业已取得决定性的胜利。

  此时,女真族辖地广阔,延柔数千里,人丁众多,兵强马壮,努尔哈赤便去掉原来先后使用的“淑勒贝勒”、“聪睿贝勒”、“聪睿汗”称号,改上新的尊号。明万历四十四年(1616 年)正月,八旗贝勒大臣集会,尊称努尔哈赤为“承奉天命覆育列国英明汗”,简称英明汗,定年号为天命,国号“后① 李民奂:《栅中日录》。

  金”(后来又改称“金国”),满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第二节明满关系龙虎将军努尔哈赤的祖先,长期是明朝的属夷。六世祖猛哥帖木尔是女真建州左卫第一任都督佥事,其子董山袭承其职。董山的第二个儿子脱罗又袭父职,第三子石报奇是努尔哈赤的四世祖,亦系明帝属臣。努尔哈赤于万历十一年(1583)起兵前后,袭承了祖父觉昌安的都指挥使。为了摆脱人少兵弱四面皆敌的困境,利用明朝的威势,避免过早地与明朝发生公开冲突而遭其征剿,影响统一女真的事业,他长期向明朝进贡效劳,擒斩扰边酋长,送还被掠汉民,口口声声宣称忠于明帝,要求晋升职衔。

  万历十七年,努尔哈赤擒斩掠明女真首领克五十,献送明朝,命贡夷马三非奏述祖父与图王杲、阿台,有殉国忠,今复身率三十二酋保塞,且钤束建州、毛怜等卫,验马起贡,请得升职“长东夷”。明蓟辽总督张国彦、辽东巡抚顾养谦等官据此奏称,努尔哈赤原系都指挥,祖父向导有功,本人忠于朝廷,且“势最强,能制东夷”,应准其请,以便“制东夷”,帝从其奏,命授为都督佥事①。这是努尔哈赤得受明帝“殊恩之始”,使他成了合法的建州之长,为他扩充势力,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明人评论此事说:“奴儿哈赤既窃名号,夸耀东夷,则势愈强”,“遂雄长诸夷矣”②。

  努尔哈赤对此既非常高兴,又不满足,还想继续高升,居于大小数百部女真酋长之上,便要求得到“龙虎将军”的封号。龙虎将军,是明朝武官的正二品散阶。有明一代,在此之前,只有曾经威行数千里辖治建州、海西女真各部的哈达名酋王台,得授此勋衔,使其地位远远高于其他女真都督。努尔哈赤也想谋得此衔,于万历二十年进呈奏文,“乞讨金顶大帽服色及龙虎将军职衔”,可能是因其势力不大(还未完全统一建州女真),没有达到目的。

  努尔哈赤并不罢休,继续努力,所采取的基本策略仍和过去一样,即竭力表示忠于明帝,甘为臣仆,永作顺夷,具体采取了五个方面的措施。一为保塞安民,不掠不盗;二系送还蒙古及其他女真酋长掠夺的人口,邀功讨赏;三是奏请出兵“征剿倭贼”,助明抗倭援朝;四系频繁入京,叩拜明帝,于万历十八年至二十六年的九年之内,他竟五次亲自入京朝贡;五为笼络明朝官将,对一个小小的明游击,他也尊称其为“游府老爷”,再三恭维奉承。他对坐镇辽东三十年,屡建奇勋,“威振绝域”的宁远伯、征虏将军、辽东总兵官李成梁,更是百般迎合,力表忠顺,屡送厚礼,甚至以弟舒尔哈齐之女嫁与李成梁之子李如柏为妾,因而使其受骗,受其关照,时人称“建酋与① 《明神宗实录》卷215;沈国元:《皇明从信录》。

  ② 茅瑞征:《东夷考略》;海滨野史:《建州私志》。

  成梁谊同父子”,“助成声势者李成梁也”。这些措施极为有效,他终于在万历二十三年如愿以偿,得到了“龙虎将军”的崇高职衔,成为女真各部中官阶最高,职衔最显的大酋长。这样,为抬高其政治地位,扩大势力,加速统一女真的进程,起了重要作用。

  萨尔浒大捷随着统一女真部落的顺利进行和由此而来的军力强盛,努尔哈赤愈益受到明朝一些官将的怀疑,对其统一事业不断加以干涉和阻挠,双方争执频仍,关系恶化。

  后金天命三年(明万历四十六年,1612)四月十三日,努尔哈赤以“七大恨”誓天,发军征明。“七大恨”为:明兵杀害努尔哈赤之父、祖;明违誓出边,“护卫叶赫”;“伐木之争”;明助叶赫,致使努尔哈赤聘定之叶赫美女,被叶赫转嫁与蒙古;明国不许后金收割其兼并之哈达地方粮谷;明使出言不逊,侮辱建州;明国责令努尔哈赤退还哈达,恢复其国。“七大恨”集中反映了女真十分痛恨的两大问题,一是明朝政府欺凌女真,二系明廷反对女真各部的统一,要维持女真“各自雄长,不相归一”的分裂局面,因而激励三军将士奋勇冲杀,攻下明抚顺、东州、马根单等城堡台五百余,掠人畜三十万,击杀总兵张承胤,获马九千匹、甲七千副。

  败报至京,朝野震惊。明廷决定调兵四方,大举征剿。万历四十七年二月十一日,明军经略杨镐在辽阳演武场集合征辽官将,誓师讨伐。议定兵分四路,西路出抚顺,是全军主力,以山海关总兵杜松为主将,保定总兵王宣、原总兵赵梦麟为副,官兵二万余名;北路从靖安堡出边,原辽东总兵马林为主将,官兵二万余,叶赫兵二千随征;南路从鸦骨关出边,辽东总兵李如柏为主将,兵二万余;东路出亮马佃,总兵刘铤为主将,兵一万余,朝鲜都元帅姜弘立领兵一万三千余从征。四路兵共八万八千五百余人,加上朝鲜、叶赫兵二千,为十万零三千余人。

  明军的目的,在其“擒奴赏格”中表述得十分清楚:“凡能擒斩奴儿哈赤者,赏银一万两,升都指挥使世袭。擒斩奴酋八大总管者,赏银二千两,升指挥使世袭。擒斩奴酋十二亲属伯叔弟侄者,赏银一千两,升指挥同知世袭。擒斩奴酋中军、前锋暨领兵大头目者,赏银七百两,升指挥佥事世袭”。“北关金、白两酋擒斩奴酋,即给与建州敕书,以龙虎将军封殖其地”。①“八大总管”及“十二亲属伯叔弟侄”,是指努尔哈赤的子孙,即代善、阿敏等贝勒,中军、前锋、领兵大头目,是指额亦都、阿敦等八旗高级官将。“北关金、白两酋”,是叶赫国主金台石、布扬古贝勒。这就是说,明军此次征剿,既要将努尔哈赤家族斩尽杀绝,又要消灭整个建州(实即满族),① 《明神宗实录》卷578。

  这就是明廷之用兵目的。

  明军十万,号称四十七万,火器数万,声势浩大,后金女真总共约六万丁,即使全民皆兵,也只有兵六万,少于明,而且使用弓箭刀枪,没有火器,双方力量对比,显然是明军占居优势,似乎明军是定胜无疑了。然而,战争结局却出乎明帝意料,十万大军竟惨败于八旗劲旅手下。

  明军兵分四路从二月二十五日出发,定于三月初二日在二道关会合,进攻后金首都赫图阿拉(今辽宁新宾县内)。努尔哈赤早已料定明军必来,加紧准备,从容应战。尽管明朝大军压境,兵多枪多炮多,但后金全国上下人员却毫不惊慌。出现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有三,一为保家卫族,只有战必取胜,别无他路。女真满族长期遭受明朝政府残酷压迫剥削,明帝及其文武百官“无怀柔之方略,有势利之机权,势不使尽不休,利不括尽不已”,对女真——满人“苦害欺凌,千态莫状”①。这次明军来剿,不将其打败,努尔哈赤家族固然要被斩尽杀绝,八旗官将士兵也难逃一死,整个满族就要被彻底消灭。这是决定民族生死存亡的一战,具有反压迫、求生存、图发展的战争的正义性质,激励了广大满族人民拚死抗敌的强烈斗志,故对重兵压境无所畏惧。

  另一根本因素是后金国和满族正处在兴旺发达的上升勃兴阶段,昔日分裂的女真各部,今朝归而为一。满族迅速形成并急剧发展,举国上下练兵习武,竞图进取,一派兴旺。八旗劲旅取抚顺,下清河,阵斩明朝大将,所向无敌,因而对与明交锋,满怀信心,沉着应战。

  与此同样重要的是,杰出的军事家努尔哈赤的正确指挥,为重创明军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从十三甲起兵以来,努尔哈赤基本上在战场上度过了三十五个春秋,他身经百战,熟谙兵法,善于发挥所长,克敌之短,以少胜多。明军二十万(当时后金以为明军是二十万)虽分四路,但又不是完全分散兵力,而是约定于二道关前会师,合攻都城,如果后金分军迎战,每路一万多旗兵对抗十万明军,很难抵挡,更不易取胜,那时明兵会合,全师进击,赫图阿拉就危险了。努尔哈赤果断决定:“凭你几路来,我只一路去”②,撤回各屯寨士卒,集中使用,只留少数兵防御南路东路,八旗劲旅主要首先迎战明主力西路杜松军。

  明军枪炮众多,利远攻,不便于近战。八旗军使用弓矢刀剑,长于骑射,利突袭决胜,不利于缓慢厮杀。明兵远来,人地生疏,粮饷难继。建州则生长于此,险易尽晓,行动便捷。努尔哈赤充分发挥自己所长,尽量利用明军之短,设下埋伏,诱敌入围,突然奇袭。

  明军西路主帅杜松,出身于将门之家,兄长杜桐由末弁以军功升至大帅。杜松“勇健绝伦”,由舍人从军,久历戎阵,遍体鳞伤,屡建军功,升① 天聪四年后金木刻揭榜“七大恨”。

  ② 海滨野史:《建州私志》。

  至总兵官,历镇延绥、蓟州、辽东、山海关,且秉性清高,不贪财,不怕死,不巴结上司,不笼络权贵,但性急“尚气”,刚愎自用,图功心切。努尔哈赤设下埋伏,诱其轻骑奔驰,进入伏中,即亲率八旗劲旅,以两倍兵力,勇猛冲杀,于三月初一日在萨尔浒(今辽宁抚顺市东大伙房水库所在地)迅速消灭了明军,斩杀杜松、王宣、赵梦麟三总兵,随即于第二日在尚间崖击败北路兵,主将马林总兵匆忙逃走。努尔哈赤又命大贝勒代善统军迎战明东路刘铤军。代善在距赫图阿拉五十里处的阿布达里岗“设伏于山谷”,遣明降官持所得杜松之“号矢”(令箭)驰至明营,诈称杜松已抵酋城,催军往援。刘铤虽系勇将虎子,所使镔铁大刀重一百二十斤,“马上轮转如风”,又久经征战,颇谙兵法,军功累累,升至总兵官,但因害怕杜松“独有其功”,使己“宿名顿坠”,遂听信其言,督军迅进,陷入伏中。代善挥军猛攻,斩杀刘铤,全歼明军,逼朝鲜兵一万三千人投降。明军南路因奉经略杨镐回师之檄,仓皇撤退。

  明军四路出击,三路败北,四位总兵战死,阵亡道员、副总兵、参将、游击等官三百一十余员,兵丁死亡四万五千八百余名,丢失马骡驼二万余匹(头),遗弃火器大小枪炮二万件①。闻名于世的萨尔浒之战,以明军惨败而结束。

  萨尔浒之战,是明满关系发生根本变化的转折点,从此后金获得了主动权。天命四年(1619)六月,八旗军轻取被称为“古之黄龙府”、“元之上都”的开原重镇,斩杀总兵马林等官将;七月克铁岭,生擒助明之蒙古喀尔喀部名酋斋赛。八月灭叶赫,编降民万余户,后金军威震天下。

  进据辽沈八旗劲旅于后金天命四年(1619)三月大胜于萨尔浒,六月取开原,七月下铁岭,八月灭叶赫,所向无敌,进展神速,为轻取辽沈提供了极好的条件。此时,明国出现了严重危机。一是朝廷惊慌失措,调度无力。昏君神宗朱翊钧在“东事危急,京师十分可虑”的形势下,仍然不理朝政,不见长跪门外求见君主的文武群臣,还指责户部拖欠金花银两。庸相方从哲唯知顺从帝意,不谙治政用兵,无法应付危局。二是残兵败将,畏敌如虎。八月辽东经略熊廷弼呈报辽东军情说:沈阳虽有兵卒万名,但“堪战者不过一二千人”。号称兵强马壮之辽东军事重镇辽阳,只有残兵二三万,且“皆无甲无马无器械,既不能战,而守城又无火器,将领中军千把总等官,俱贼杀尽,各兵无人统领,辽至今日,可谓无兵”。且大败之后,无车无牛无脚夫,不能运送粮草,至全军严重缺粮①。残存兵将怯战畏敌,就连熊廷弼和时人推① 王在晋:《三朝辽事实录》卷1;《明经世文编》卷488,徐光启:《辽左阽危已甚疏》。① 《明神宗实录》卷585;《明熹宗实录》卷1。

  崇为“勇敢有谋”、“威名著河西”、有大将之才的甘肃总兵官李怀信,奉旨援辽时,也一再拖延行期,安坐甘肃,“惮于援辽”。第三,士气不振,人心惶惶,军民思逃。早在万历四十七年六月末,开原刚陷,中固、铁岭、大奠、叆阳、孤山、抚安、柴河等数十城堡,不战自弃,“沈阳之民又逃,军亦逃矣”。赞画刘国缙好不容易招募了新兵一万七千余名,分发镇江、清河等处防守,很快就大部逃走,只剩下老弱残兵三千余名。

  九月初,熊廷弼特上长疏,极言“辽左大势久去,战守已无可支”,“备陈兵马军民器械将领不堪战守之状”。吏部等衙门尚书赵焕等臣,以“奴酋攻陷北关,经臣极言辽沈危急之形,无将无兵无马无器械,军民离心,不能战守”,会合“大小衙门官员”,诣文华门,“直陈辽左垂亡,京师立蹙”,恳乞神宗视朝②。连庸相方从哲也因形势险恶,特上《辽左溃散人心离散疏》,奏称:辽左丧败之后,虽有伤残之卒数万,“然皆露顶赤身,空拳徒步”,“盔甲器械马匹件件不备,火器俱无”,“以是,上自将领,下及军民,无一人不为逃走计,无一念无一刻不为逃走计”,“今日辽阳之势,真累卵不足喻其危,山海蓟门之患,真剥肤不足喻其急”③。

  以上事态表明,在万历四十七年七月至十一月的数月内,是后金军夺取沈阳、辽阳进据辽东的最好时间,不需要花费多大气力,就可达到这一目的。但是,不知出于什么考虑,努尔哈赤并未挥师西征,错过了轻取辽东的大好良机,这可为明国提供了转危为安的有利条件。

  明辽东经略熊廷弼,有胆有识,才华横溢。虽系文官,由进士擢御史,但他因边患孔亟,苦练骑射,钻研兵法,被誉为“善左右射”,有“盖世之材”。他于万历四十七年六月被擢任经略后,面对敌强我弱,危在旦夕的险恶局势,毫不畏惧,逆流而进,力挽狂澜,担起了拯救危亡的艰难重任。他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第一,亲巡边境城堡。当时,沈阳、辽阳军民思逃,官员皆惧前往沈阳,熊廷弼却于七月只带数百疲弱士卒,兼程前进,抵沈阳,复乘雪夜亲赴邻接建州的抚顺城。时兵燹之后,数百里无人迹,他祭悼死难兵将士民,招流移,缮守具,分置士马,耀兵奉集,相度形势而还,因而安定了民心,“人心复固”。

  第二,制定了正确的抗敌方针。他提出“以守为稳着”,“守正所以为战”的根本战略方针,奏请集兵十八万、马九万匹,分驻叆阳、清河等六处险要地方,画地而守,无警就地操练,小警自为敌御,大敌互相应援,辽阳设兵二万,策应四方。这是发挥所长克敌之短的正确方针。后金军善骑射,士气高昂,惯于猛冲猛打,交战之时,万马飞驰,“铁骑冲突,如风如火”,敌不及防,片刻即亡,但他们缺乏火器,不会使用枪炮,长于野战,短于攻坚。而明军虽大败之后,斗志不旺,但火器众多,凭借坚固城地,据险扼守,② 《明神宗实录》卷586。

  ③ 《明神宗实录》卷586。

  以逸待劳,便可克服不善野战的弱点,发挥枪炮的威力,守住城堡,稳定战局,再伺机而进。

  第三,征兵调将,赶运粮草,打制器械,修建城池。他屡上奏疏,多方催督,很快就改变了兵少疲弱的状况,从区区三四万败残之卒,发展为拥兵二十万的庞大军队。他奏发京城大炮数千位,又增造大炮数千枪炮数万,赶制双轮战车五千辆,每辆安灭虏炮二三位。他大修城池,辽阳“城高厚壮,屹然雄峙”,城外又挖濠三道,每道宽三丈深二丈,濠外复筑大堤潴水。沈阳亦修缮加固,“城颇坚”,城外又掘与人身相等的陷井十道,井底密插尖木桩,陷井之后挖有四道大濠,插满尖木桩,又树立用一二十人抬的大木头修筑的栅栏,沿内濠排列楯车,每车安置大炮二门小炮四门,两车中间又放置大炮五门。时人称辽阳、沈阳、奉集堡、虎皮驿四城犹如“金汤鼎峙。其他要地,亦各各加固”①。

  熊廷弼还整军纪,斩逃将刘遇节、王文鼎、王捷,以祭死节官兵,诛贪将陈伦,劾罢庸懦怕死的辽东总兵李如桢。由于他精心安排全力奋斗,经过半年多的时间,兵、将、马、粮、火器、军械无所不备,城池坚固,人心安定,士气有所振作,令严法行,“守备大固”,辽东转危为安了。②明国本可利用这一难得的好机会,继续增强实力,巩固边防,但明王朝腐朽已极,竟自毁长城。熊廷弼因功高过人,办事严格,求成心切,性格刚直,不徇私受贿,不逢迎权贵,不受压于科道,招致了一批夸夸其谈的言官不满,惹怒了因循苟且的文臣武将,内阁、兵部对彼亦颇有意见。御史顾三元劾熊廷弼“无谋者八,欺君者三”,不罢其任,“辽必不保”。御史张修德更奏其破坏辽阳。明帝遂于泰昌元年(1620)九月革廷弼职,听候勘问,改以辽东巡抚袁应泰继任经略。袁虽精敏强毅,善于治政,但短于用兵,持法太宽,对熊廷弼所作“多所更易”,又广招归降蒙古,为后金遣人诈降用间敞开了方便之门。

  金国汗努尔哈赤侦悉明朝经略易人,于天命六年(明天启元年,1621)

  三月十二日亲率五万大军进攻沈阳。此时沈阳有守兵二万余、援兵四万余,比金兵人数还多,完全可以凭借坚城利炮死守,不会轻易失陷。努尔哈赤见机行事,采取智取猛攻并用,先夺城池,后灭援兵的方针,于十三日派羸卒挑战,诈败诱敌。行武出身的勇将明总兵贺世贤中计,率家丁千余出城冲杀,宣称必“尽敌而反”。努尔哈赤见敌入伏中,下令包围,“精骑四合”。贺世贤身中四矢,兵败返回,城中闻贺战败,军民大惊,“汹汹逃窜”,诈降蒙古乘机内应,砍断吊桥,截断归路,贺世贤战死。后金兵乘势猛攻,打下沈阳,尽歼守兵。努尔哈赤又先后分击明之两路援兵,川兵万余先败,全军覆没,另一支援军三万仓皇逃窜。一日之内,努尔哈赤败敌六七万,攻下要① 《明熹宗实录》卷3、7、8;《满文老档·太祖》卷19。

  ② 《明熹宗实录》卷2、3、7;《明史》卷259《熊廷弼传》。

  镇沈阳。

  沈阳一失,辽阳真是危如累卵,“兵不满万”,“身无介胄,器不精利”,辽阳以北,“居民逃走一空,烽火断绝”。努尔哈赤本可轻骑夺城,但他却屯兵沈阳五日,论功行赏,将所获人畜分与兵将,先行押回建州,于三月十八日才开始出发,十九日中午抵达辽阳。明经略袁应泰、巡按张铨利用这一空隙,飞速征调援兵,撤虎皮驿、奉集堡兵回辽阳,五天之内,凑集了十三万大军。

  此时,论兵数,明倍于金,论地形,明防守,得地利。辽阳城墙坚固,池深水满,熊廷弼在任时曾准备了上万门大炮,其中七门重三千余斤,一发可毙敌兵数百人,其余炮亦重一千余斤、二千余斤,威力也很大。如果袁应泰熟谙兵法,调度有方,据城死守,辽阳不会失陷。设若努尔哈赤不讲策略,一味猛攻,以弓矢对枪炮,用血肉之躯强登高城,伤亡必大,难以克城。在这场势均力敌的战争中,统帅决策和指挥的正确与否,成为决定胜负的主要因素。

  据朝鲜文献记载称,八旗军“至辽阳,望见城池险固,兵众甚盛,虏皆意沮欲退”。眼看大势将去,努尔哈赤在这十分险恶的关键时刻,发挥了非凡的军事才干,立即严正宣布,“一步退时,我已死矣,你等须先杀我后退去”,并“匹马独进”①。这种斩钉截铁无所畏惧的英雄气概,对八旗官兵发挥了巨大影响,使他们转怯为勇,知难而进,军心大振。

  努尔哈赤又派遣少数人马挑战,引诱敌人,明军果然中计。袁应泰本已与诸将议定,“畏敌多,主守”,此时见金兵很少,“其骑可数”,遂因“贼少而主战”,亲督侯世禄等五位总兵官率兵出城五里,在教场扎营。明兵原已畏敌,至是又忽守忽战,“军心不定”,努尔哈赤乘机挥军“奋力冲杀”,“明兵大溃而走”,“军败多死”。金兵连续猛攻,原先派入之“奸细”从中内应,至三月二十一日攻下辽阳,袁应泰自尽,张铨被俘,不屈而死,辽河以东镇江等七十余城官民“俱削发降”。过了十个月,天命七年正月,努尔哈赤又统军大败明军于平阳桥,降广宁,再获大捷。八旗军进据辽东,伺机西征,努尔哈赤成为与明朝分庭抗礼的强大金国君汗了。

  宁远之败天命十一年(明天启六年,1626)正月十四日,金国汗努尔哈赤统军十三万,号称二十万,离都城沈阳,亲征明国。

  此时,明的政治、军事、财经等方面的形势皆十分恶劣,正是金国进取的极好时机。四年前明军大败之后,天启帝授日讲官、礼部右侍郎孙承宗为兵部尚书兼东阁大学士,掌部务。孙承宗才华出众,荣中榜眼,精通兵法,① 吴晗:《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以下简称《李朝实录史料》)第3147 页。性洁志高,救国心切,不畏艰险,力挽狂澜。他奏陈抚蒙古、恤辽民、重将权、选边将、简京军、开屯田诸策,并奏准以原官督山海、蓟、辽、天津、登、莱等处军务,亲主辽事。他惩逃将,“清冒破”,汰冗兵,练士卒,筑城堡,缮甲仗,买马匹,采木石,军备大整,使辽东形势发生了有利于明朝的重大变化。《明史》论其功绩是:承宗在关四年,前后修复大城九,堡四十五,练兵十一万,立车营十二、水营五、火营二、前锋后劲营八,造甲胄、器械、弓矢、炮石、渠答、卤楯之具合数百万,拓地四百里,开屯五千顷,岁入十五万。①尤其重要的是,他重用能臣袁崇焕和猛将满桂,对遏制后金的进攻,起了很大的作用。袁崇焕,万历四十七年(1613)进士,授邵武知县,有胆略,好谈兵,常向老校退卒谈论塞上事,知边塞情形,以边才自许。广宁败没,崇焕正因朝觐在京,被破格擢兵部职方主事。在人心汹汹争相逃溃之际,他却单骑出阅关内外,还朝后具述关上形势,慷慨宣言:“予我军马钱谷,我一人足守此。”廷臣益奇其才,遂升山东按察司佥事,监关外军,不久,改为宁前道。时兵部尚书王在晋代替熊廷弼任辽东经略,议于山海关外八里修筑重关,役夫四万,袁崇焕力言其非。孙承宗采纳其议,罢之,并依崇焕议,筑宁远城,承宗“益倚崇焕”。崇焕“内附军民,外饬边备,劳绩大著”,宁远城筑造得十分坚固,曾经一度荒凉残破的宁远,变成了“商旅辐辏,流移骈集”,“远近望为乐土”的关外重镇。

  满桂,原为蒙古人,幼入关内,居于宣府,早年从军,屡立军功,升至喜峰口参将。承宗巡边,见桂,壮其貌,与谈兵事,对其才干甚为惊奇,立擢副总兵,领中军事,不久又遣其与袁崇焕同守宁远。满桂忠勇绝伦,不好声色,与士卒同甘苦,助崇焕苦心经营,将宁远建成重镇,军民增至五万余家,承宗奏上其功,擢都督佥事,加总兵衔,领后部兵一万五千名。

  经过孙承宗、袁崇焕、满桂等人和广大军民的艰苦努力,辽东形势迅速好转,本可确保关宁安全,再伺机进取,收复辽沈。然而,明朝政府太腐朽了,竟又自伐栋梁。昏君明熹宗宠信太监魏忠贤,朝政极端腐败。承宗欲劾除魏珰,被魏忠贤唆使党羽,连疏劾孙,迫使孙承宗于天启五年十月致仕,而以兵部尚书高第代为辽东经略。

  高第胆小如鼠,畏敌如虎,下令尽撤锦州、右屯、大凌河、小凌河、杏山、松山、塔山诸城防守兵械器具,尽驱屯民入关,丢弃米粟十余万石,军民“死亡载途,哭声震野,民怨而军益不振”。高第还曾命令撤宁远、前屯两城,袁崇焕拒不从命,理直气壮地说:“我宁前道也,官此,当死此,我必不去。”虽然顶住了高第的乱命,未曾撤退,但宁远已成孤城。这种情形,正为金军席卷关外,进逼山海,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然而,这次战争却是另一种结局,金军于天命十一年正月十七日渡过辽① 《明史》卷250,《孙承宗传》。

  河以后,明锦州等城官兵早已撤退,八旗军长驱直入,如入无人之境,连下右屯、大凌河、锦州、小凌河、杏山、连山、塔山、松山等城,二十三日直抵宁远城下。二十四日,努尔哈赤挥军猛攻,骑兵步兵一拥而上,车、牌、勾、梯、箭全至,万矢齐发,“箭上城如雨,悬牌间如蝟”,奋力攻打,不克,第二日攻,伤亡更重,二十六日再打,亦不能下,无奈,只好于二十七日撤退,金军伤亡惨重。努尔哈赤亦负伤,这是他起兵四十二年以来第一次战败,而且可以说是惨败,明军则打了第一个大胜仗。

  为什么明国朝政昏浊,宦官专权,文官爱钱,武将怕死,兵无斗志,民心惊慌,危机深重,本来似乎已经注定关外四百里定将丢掉,宁远孤城必难保住,金兵可以轻取宁远占有全辽了,却出现了这样一种出乎人们意料之外的明胜金败的结局,乍看起来,颇为离奇,仔细观察,这也不足为怪。努尔哈赤进攻宁远的失败,有其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

  从明军而言,固然万岁、九千岁(魏忠贤)、宰相、经略等人均系昏庸之辈,武将也大都贪生怕死,一战即逃,但也有仁人志士,也有智勇双全忠贞不屈之臣,广大军民更有抗战保国之心,只要统帅得人,是能领导军民击退金兵进攻的。宁前道袁崇焕就是这样一位力挽狂澜的杰出领袖。

  袁崇焕临危不惧,把生死置之度外,誓死抗金,镇静自若,发挥了非凡的军事才干,采取了一系列得力措施。第一,力增守兵。宁远兵士原并不多,崇焕将右屯等城及城外士兵撤回,同守宁远,兵数增至将近二万。第二,确定死守。他召集各将商议抗敌方略。总兵官满桂、副总兵左辅、参将祖大寿根据以往作战经验,皆认为不能和金兵野战,而应防守,提出“奴兵未可争锋,以死守争”。祖大寿遂建议塞门死守,众将赞同,议定。第三,激励将士。他“刺血为书,激以忠义”,对将士下拜,众皆感动,“将士咸请效死”,军民同仇敌忾,誓与金兵决一死战。第四,发挥火炮之长。他采纳王喇嘛的建议,将西洋大炮撤入城内,装在城上,布满各种火器,准备了大量弹药。第五,分工负责。他调配各将各负其责,满桂提督全城,兼管东南,左辅守西面,祖大寿守南面,副总兵朱梅守北面,同知程维楧“查察奸细”,通判金启倧按城四隅,编排民夫,供给饮食,卫官裴国珍备办物料,诸生守巷口,禁止乱行,“有一人行动者,即杀”,“城上人下城者,即杀”。他又檄告后面前屯卫、山海关守将,凡有宁远兵逃来,就地格杀。第六,坚壁清野。尽焚城外房舍、积刍,将外城腾空,城厢商民尽迁入城。

  兵将商民同心抗敌,战守调配周密妥当,袁崇焕又临战指挥得宜,大显枪炮火器威力,“一炮歼虏数百”,“每用西洋炮,则牌车如拉朽”,“打死北骑无算”,守兵猛扔火球、火把,烧毁战车。亲睹战况的朝鲜译官韩瑗记述其情说:崇焕预空外城,诱入金兵,双方战酣之时,自内城各堞之间,“推出木柜子,甚大且长,半在堞内,半出城外,柜中实伏甲士,立于柜上,俯下矢石,如是层层[屡]次,自城上投枯草油物及棉花,堞堞无数”,“又放大炮”。“须臾,地炮大发,自城外遍内外,土石俱扬,火光中见胡人俱人马腾空,乱堕者无数,贼大挫而退”。①这样智勇双全、忠贞无畏的统帅,这样拚死杀敌的广大军民将兵,谁能击败!这是金军败于宁远的一个根本因素。

  另一重要因素是,努尔哈赤在军国大政和用兵之道上犯了严重错误。从天命五年尤其是六年三月进据辽沈以后,在治理国政上,他犯了三大错误。第一,从“恩养尼堪”(尼堪,意为汉人),恩威并行,转变为敌视汉民,全面镇压,滥施屠杀。他屠复州,禁逃亡,大捕“无谷之人”,大杀反金人员,丧尽民心。第二,从任用依赖汉官,转变为怀疑、排斥、歧视汉官,连其孙女婿“抚顺额驸”李永芳这样忠心效劳于金汗的降将,也因直言进谏,他都要怀疑,一度将其革职,拘其族人,其他汉官怎不寒心,谁敢忠谏,谁愿献策?第三,内争迭起,疑案纷生,伤人太多。以最高统治集团成员八旗贝勒而言,四大贝勒中,大贝勒代善被废去太子之位,二大贝勒阿敏遭到汗伯父训斥,三大贝勒莽古尔泰之母金国大福晋无辜被休,四大贝勒皇太极受责罚银没收牛录。执政贝勒中,斋桑古、德格类、济尔哈朗、岳托、硕托,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和训斥。纠纷之多,争夺之剧,使努尔哈赤找不到一个合适的继承人,只好宣布今后要实行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的制度。八旗高级官将,如督堂、总兵官扈尔汉、阿敦、乌尔古岱、巴笃礼,大巴克什额尔德尼、达海,或斩或囚,或降职革任,波动也不小。结果是汗威无比,群臣畏惧,三缄其口,努尔哈赤成为一个真正的孤家寡人,不明下情,难辨是非,错上加错,搞得金国民不聊生,百业凋敝,逃徙满路,田园荒芜,粮谷奇缺,物价腾贵,出现了人相食之悲惨局面。这样的背景,怎能进行长期战争,攻克兵民誓死抗敌的金城汤池。

  而且,这些弊政,直接影响到明国军民的态度。努尔哈赤于天命十年十月在辖区内大杀汉人时,提出的一条理由就是,杀了这些人,才好放心地对外用兵。残酷的民族屠杀政策无疑是为丛驱雀,为渊驱鱼。因此,一听金兵来攻,关外锦州等地军民纷纷内迁,不愿留下受死。宁远军民齐心抗敌,死守孤城,通判金启倧、袁崇焕的家人罗立,都因燃炮猛轰金军而以身殉国。五十健丁舍生下城,燃放火药,烧毁金兵战车。像武举人金士麒,以迎父丧出关,闻警,“率义男三百人力战”,全部死节。①在军事上,努尔哈赤也有不少错误。他屡败明军,因而骄傲轻敌,训练不力。入辽以来,“步兵骑兵三年未战,兵主(兵之额真)怠惰,卒无斗志,车、梯、藤牌不良,兵器已不锐利”②。他的思想已经僵化,攻宁远时,沿袭故技,战术陈旧,以箭矢对枪炮,以血肉之躯迎炮弹,以穴城敌火毬,而袁崇焕却扬己之长,避己之短,克敌之弱,用西洋大炮对付八旗劲旅的弓矢① 李星龄:《春坡堂日月录》,载李肯翊:《燃藜室记述》。

  ① 《满文老档·太祖》卷27、32、51、54、61、66;《明熹宗实录》卷70。② 《满文老档·太祖》卷71。

  刀戈,以坚壁清野来制服掠粮养军的清兵,以凭城死守来避开金兵的野战冲杀。双方军事统帅的正确与错误,也是造成明胜金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努尔哈赤被打败了,而且败得很惨。袁崇焕又遣使备礼物致谢努尔哈赤说:“老将横行天下久矣,今日见败于小子,岂其数耶!”使他感到更加痛苦愤恚,“大怀忿恨而回”③。

  战阵劳累,受挫生气,忧愁难眠,积恨成疾,兼之宁远之战受伤又未痊愈,痈疽发作,天命十一年(1626)八月十一日,努尔哈赤在离沈阳四十里的叆鸡堡逝世,终年六十八岁。

  ③ 李星龄:《春坡堂日月录》,转引李肯翊:《燃藜室记述》卷25。

  第二章清的确立第一节宽温仁圣皇帝转危为安天命十一年(明天启六年,1626)八月十一日,后金国英明汗努尔哈赤去世,皇八子四贝勒皇太极被诸贝勒议立为新汗,尊称“天聪汗”,改次年为天聪元年。

  皇太极面临极为严峻的形势。就内政而言,他碰到三大难题。一是汗父晚年的各项弊政,危害太大。主要弊政之一是大杀汉民。天命八年六月,以复州汉民欲逃,遣兵二万屠其城,全城一万八千余丁只剩下五百户及一些老弱妇幼。天命十年十月初三日,以汉民叛逃不绝,欲杀金兵,遣八旗大臣率兵在金国辖区,“分路而行,逢村堡,即下马而杀”①。弊政之二是尽没民田,编丁隶庄。汗、贝勒、大臣一直掠夺汉民,逼令充当包衣(又称包衣阿哈,即奴仆),隶庄耕种,天命十年十月初三大杀反金汉民时,又将“筑城纳赋”未曾叛逃的汉民尽数降为包衣,没收金国全部汉民田地,编丁设庄,一庄十三丁、七牛,耕地百晌(一晌为六亩),八十晌供庄丁自身食用,“二十晌作正赋”。所编新庄,除一部分给与八旗官将外,其余庄园尽归汗、贝勒所有。编隶庄园的庄丁,从过去的平民身份降为奴仆,所纳庄租,比昔日民人上交国家的正赋增加了十几倍。弊政之三是怀疑歧视降金的汉官,仇视绅衿。天命十年十月大杀汉民时,努尔哈赤专门指出,窝藏明国奸细,煽诱汉民叛逃者,“原为明官今已革职之大臣”及秀才,必须一律“甄别正法”,致“使贤良之书生亦被杀绝”①。

  努尔哈赤这样“不论贫富,均皆诛戮,即顺之,不免于死”,没民土地,逼民为奴,带来了致命的恶果②。这样使汉人不分官民贵贱贫富,皆恨金汗暴政,争思叛逃。辽东原有军民数百万,几年之内逃走了三百万以上。汉民长期不断的大量叛逃,被编隶庄的庄丁“逃亡殆尽”,残存者“不勤力耕田”,不仅打乱了统治秩序,而且使农业劳动人手极端缺乏,因而田园荒芜,百业凋敝,粮谷奇缺,物价飞涨。据史载:“国中大饥,斗谷值银八两,伊尔根(即百姓)亦有食人肉者”。“一头骏马值银三百两,一头好牛值银一百两,一匹蟒段值银一百五十两,一匹毛青布值银九两。盗贼蜂起,盗牛马,杀人为乱”③。

  ① 《满文老档·太祖》卷54、66。

  ① 《满文老档·太祖》卷66。

  ② 《清太宗实录》卷10,页12。

  ③ 《满文老档·太宗·天聪》卷6。

  二是军力削弱,难求进展。宁远之败,损伤惨重,影响了将士锐气。天聪元年(1627)五月,皇太极为报父仇,振奋军心,亲偕诸贝勒统领六万大军,围攻锦州,虽然城中明兵只有三万,但凭借坚城枪炮,拚死抵抗。皇太极挥军猛攻,亲自披甲带领侍卫疾驰进击,诸贝勒大臣兵弁亦奋勇冲杀,但由于明军猛烈还击,贝勒济尔哈朗、萨哈廉、瓦克达俱力战负伤,八旗将士“损伤甚多”,不得不撤围回师。明人称此战为“宁锦大捷”。两次失利,大伤元气,使得数十年来所向无敌的八旗劲旅锐气顿减,斗志不旺,害怕打仗,“皆怯于攻城”。①第三个大难题是,内争尖锐,君权微弱。皇太极虽然被尊为天聪汗,但其实权远逊于汗父。努尔哈赤是“承奉天命养育列国英明汗”,其汗位是皇天任之,是“天任之为汗”,八旗大臣官将固然由其任置,即“汗任之为大臣”,就是贵为一旗二旗之主的旗主贝勒、大贝勒,也系汗之封授赐与,八旗所有人员,最终统归汗辖,而皇太极之为汗,却系由诸贝勒“任置”的。天命十一年八月十一日努尔哈赤去世时,八旗贝勒中,大贝勒代善最有希望、最有资格、最有势力继位为君。他身为正红、镶红两旗之旗主,他的亲侄杜度掌镶白旗,他的儿子岳讬、萨哈廉、硕讬、瓦克达均是辖领牛录率军厮杀的勇将,前三人和杜度还是“执政贝勒”。代善系第一位后金国大福晋所生的皇子,军功累累,位列四位大贝勒之首,具体处理军政要务,还曾当了相当长时间的太子。按照努尔哈赤于天命七年宣布的“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的制度,新汗由诸贝勒“任置”,他是极有可能继任新汗的。此时皇太极仅领有正白旗,位居大贝勒代善、二大贝勒阿敏、三大贝勒莽古尔泰之后,为第四位大贝勒,通常被称为四贝勒,其长子豪格只有十七岁,二子、三子已殇,第四子叶布舒还在母腹中,他仅能与镶蓝旗旗主阿敏、正蓝旗旗主莽古尔泰相提并论,其人丁兵将势力皆不如代善,也不如十二弟阿济格、十五弟多铎、十四弟多尔衮三位同母所生之三弟兄。

  此时,阿济格二十一岁,多尔衮十四岁,多铎十三岁,固然是年轻和年幼之人,但阿济格、多铎已是正黄、镶黄两旗之主,多尔衮也辖有十五个牛录,且是汗父生前许愿的“全旗之主”,三弟兄之母又是机警过人的大福晋阿巴亥,显然是很有希望继位为汗。

  然而,出乎人们意料的是,大贝勒代善竟然让贤,在其子岳讬、萨哈廉的建议下,提出立皇太极为君,皇太极才被诸贝勒“任置”为天聪汗,并由汗、贝勒书写五份誓词,祭告天地,规定汗与代善、阿敏、莽古尔泰三位大贝勒并尊,以他们四位为主,加上阿济格等十一位贝勒,共同治理金国,朝会之时,亦是汗与三大贝勒同坐于上,接受其他贝勒与八旗官将朝拜。皇太极只不过是四大掌权者之一,并非言出令行至尊无上的君汗,金国由八旗旗主共掌和分治。这样,内争必烈,各贝勒之间不相上下,君权微弱,极不利① 《清太宗实录》卷2,页42;卷5,页33。

  于金国的巩固和发展。

  周边形势同样不妙。西边明国,时刻不忘收复失地歼灭满洲。明帝擢任袁崇焕为辽东巡抚,委以关外大权。袁崇焕“锐意恢复”,缮修锦州、中左、大凌河三城,移商民,广屯田,竭力巩固关外四百里土地,遏制金兵攻势,伺机复辽。北边与西北的漠南蒙古诸部,大都与明相联,敌视满洲。察哈尔部林丹汗,是元太祖成吉思汗的嫡系子孙,力图恢复祖业,统一蒙古各部,再建大元王朝,兵强马壮,称雄各部。当天命四年金军大败明军于萨尔浒后,林丹汗致书努尔哈赤,声称“蒙古国统四十万众英主青吉思汗,谕问水滨三万人英主安否”,居高临下,恃众压寡,警告后金不要夺取广宁。他接受明朝每年赏银上百万两,助明对抗满洲,并经常裘掠与金友好的科尔沁蒙古各部。喀尔喀五部贝勒原曾与努尔哈赤盟誓共同对明,但他们听信明朝之言,受其银两衣帛,遂背坏誓约,“以兵助之”,经常掠金人畜财物,袭掠墩军,献首于明,领取奖银。天命十一年正月宁远之败后,喀尔喀五部以为金兵“将尽,遂决意助明朝”,移营逼近金地,带来严重威胁。南邻朝鲜,世忠于明朝,特别是万历年间,明遣大军入朝,助朝抗倭,双方更为友好亲切。萨尔浒之战时,朝鲜发兵一万三千随征,后又大量收容逃入其境的辽民,供应驻于其皮岛之明朝总兵毛文龙部下食粮,毛文龙由此地不断出击,袭掠金国腹地,闹得金国不得安宁。简而言之,金国处于四面受敌的困境,一旦明军大举进攻,蒙古察哈尔、喀尔喀、朝鲜及毛文龙,必将响应,四面围攻,金国很难抵挡。

  面临内政外交极其恶劣的局面,受命于危难之际的皇太极,毫不畏怯,勇敢地挑起了使金国转危为安继续向前的重担。他一即位,便首先在改善内部局势稳定统治秩序上,采取了几项大胆的关键性改革措施。第一,赦免欲图叛逃之罪。天命十一年九月初五日,即登基后第四天,他颁诏国中:“凡汉官富民,从前有商议逃走,及与奸细往来者,纵有人举首,概不究问。有已逃在外追获者,杀无赦,有欲逃未行者,首告亦不究。”

  第二,释放庄丁为民。九月初八日汗谕:“汉民与满洲,同居一处,多为满洲扰害,度日艰难,命其分屯别居。”实录编纂官就此事阐述说:“前此汉人,每十三人编一庄头,分给满官为奴。自上即位,念汉人给满洲为奴,逃亡殆尽,因择可为奴者,每备御给八人、牛二只,余各入堡为民,选清正官管理。”①第三,停筑城,禁扰民,各耕其田。九月初七、初八日,汗两次下谕:先时明知劳民,而营建城郭修筑边墙者,以固吾疆圉也。今八旗田土移易已定,自后不再新筑城郭边墙,田土不再移改,“各粪其田”。汉人与满洲同样差役。贝勒大臣及其属下人员出外之时,自备行粮,禁食民间牛羊猪鸡。贝勒大臣不许骑汉官马匹,不许取汉人鹰犬,不准勒买器物和至汉人家饮① 《清太宗实录》卷1,页7。

  食,违者治罪。①这就根本上取消了努尔哈赤晚年镇压和加重剥削汉民的主要弊政,对缓和满汉紧张关系,稳定国内秩序,恢复生产,起了很大作用。“诏下,汉官汉民皆大悦,向之思逃者皆止,奸细从此绝迹矣。”②他还起用汉官和汉人生员,初擢沈阳县学生员范文程为游击,召直左右,后授其为内秘书院大学士,进世职为二等甲喇章京,命其掌领机密事。出宁完我于包衣,召直文馆,久预机密,屡进世职至二等甲喇章京。其后,他又以汉官俱归併于满洲大臣下,所有马匹,不得乘骑,为满官所乘,所有牲畜,不得使用,被满官贱价强买,虽有腴田,不得耕种,终岁勤劳,“米谷仍不足食,每至鬻仆典衣以自给”,“官员病故,其妻子皆给贝勒家为奴”,故“潜通明国,书信往来”,时怀叛逃之心,因此,命令将数千名汉官汉民另编汉军旗,将汉官拔出满洲大臣之家,使其“得乘所有之马,得用所畜之牲,妻子得免为奴,择腴地而耕之,米谷得以自给”。③这样,汉官才基本上安下心来,尽心竭力为金汗效劳。

  皇太极深知,汗父以武开国,没有武功,军威不壮,就不能创业建国,也不能定国安邦,更不能拓疆辟地,席卷全辽,进取山海,故连续进行征蒙攻朝袭明的战争。

  皇太极即位之后一月余,天命十一年十月初七日,遣大贝勒代善等九位贝勒,“率精锐万人”,往征蒙古喀尔喀五部之扎鲁特部,别派副将冷格里领兵六百往袭喀尔喀五部之巴林部,驱逐哨兵,纵火燎原,以张声势。代善等飞奔疾驰,大破扎鲁特部,擒其巴克等十四位贝勒,斩杀鄂尔寨图贝勒,“尽俘获其子女人民牲畜而还”。冷格里等亦俘获巴林部人马牛骆羊四千余。

  皇太极看准了林丹汗是他统一漠南蒙古的主要障碍,因此,一方面努力争取科尔沁等部贝勒与金联合,对付林丹汗的袭掠,分化瓦解林丹汗属下人员,另一方面积极准备大举进攻。蒙古奈曼、敖汉诸贝勒“因察哈尔汗不道”,于天聪元年(1627)“举国来附”,皇太极举行盛宴,隆重款待。喀喇沁、鄂尔多斯、阿巴亥、阿苏特、喀尔喀诸部因不堪忍受林丹汗的欺压掠夺,于天聪元年底至二年初,组成十余万人的联军,在土默特部赵城地方(呼和浩特地区),消灭了林丹汗驻兵四万及其派往明国张家口领赏的三千士卒,联军伤亡亦重。喀喇沁部要求与金结盟,皇太极欣然允诺,“刑白马乌牛,誓告天地”,共击林丹汗。天聪二年二月,皇太极亲率精骑,在敖不伦地方(大凌河上游),飞速闪击察哈尔所属多罗特部落,俘获一万余人,挫了林丹汗锐气。接着,他于九月,率诸贝勒大臣,统领八旗军队,征调联盟、归附的① 《清太宗实录》卷1,页8。

  ② 《清太宗实录》卷1,页6。

  ③ 《清太宗实录》卷17,页11。

  科尔沁、喀喇沁、敖汉、奈曼及喀尔喀诸部贝勒,各率所部兵马来会,大举西征察哈尔,连续驰击席尔哈、席伯图、汤图等处,俱克其地,又遣精骑追捕败军,直至兴安岭,“获人畜无算”,一征林丹汗取得了初步胜利。

  皇太极又兴兵攻朝鲜。天聪元年正月初八日,他委派阿敏、岳托、济尔哈朗等六位贝勒,统兵三万进攻朝鲜。金兵进展迅速,连下城池,势如破竹,不到半个月,就占领了大半个朝鲜,入据旧都平壤,迫使朝鲜国王李倧签订了城下之盟。誓言规定朝鲜国王尊金汗为兄,己居为弟,春秋两季向金汗纳贡,金国使臣前去,按过去接待明朝使者之例对待,不得“与满洲记仇,修筑城池,操演兵马”,断绝与明国的关系,只与金国往来,辽民逃入朝鲜,立即送还。若违誓言,金即发兵征讨。

  在皇太极勇于进取和正确指挥下,经过八旗贝勒大臣将士的奋勇冲杀和艰苦努力,仅仅两年,便解除了四面受敌之困,国内形势稳定,八旗劲旅再显雄威,士气大为振作,金国终于转危为安了,并为下阶段的迅速扩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兵逼明都天聪三年(明崇祯二年, 1629),由危转安的金国,正处在前进路上的重要关头。此时,攻朝已收大功,一征林丹汗初战告捷,奈曼等部陆续来归,国内经济有所好转,在平庸之辈看来,可以暂停厮杀,放马归山,安享太平之乐了。然而,这毕竟是肤浅之见,只有几万男丁的女真——满洲,面对幅员辽阔、人口上亿、拥兵百万的明朝大皇帝,不能有丝毫的松懈,不前进,必衰弱,三十几年过去,难免灭族灭种之祸,前车之鉴,比比皆是。好些马背上民族曾叱咤风云,所向披靡,以少胜多,然而,曾几何时,坐享其乐,锐气全休,终于销声匿迹。此路断不可走。

  若要前进,去向何方,明与蒙古,以谁为先,金国上层人员对此颇有分歧。有的主张先攻蒙古,也有人则主攻明。攻明固然可获大利,但困难不小,风险也大,闹不好,再来一个宁远之败。天聪汗皇太极与八旗贝勒大臣经常为此穷思苦索,最后,皇太极决定,“亲统大军伐明”,并调集蒙古各部会师。

  天聪三年十月十五日,大军到达辽河,立营,蒙古科尔沁部、扎鲁特部、奈曼、巴林、敖汉等部奥巴等数十贝勒相继率兵来会。皇太极召集八旗诸贝勒大臣及外藩蒙古贝勒,商议向谁用兵。他说:明国屡背盟誓,察哈尔残虐无道,皆当征讨,“今大兵既集,所向宜何先,尔等其共议之”。与会者有的认为:“距察哈尔辽远,人马劳苦,宜退兵”。有的说:“大军已动,群力已合,我军千里而来,宜以见集兵征明”。皇太极认为应当征明,遂统大军向明境前进。

  不料,过了五天,发生了波折。十月二十日,大军抵达喀喇沁部的青城。大贝勒代善、二贝勒莽古尔泰在行进途中秘密相议,晚上进入皇太极的御幄,“止诸贝勒大臣于外,不令入,密议班师”。代善、莽古尔泰提出回兵的根据是,攻明太危险了。劳师远袭,若不能进入明边,则粮匮马乏,欲归不得。纵使入边,明国会合各路兵马围攻,则寡不敌众,且恐明兵自后堵截,断绝归路。

  代善、莽古尔泰反对远征,使皇太极十分为难。第一,两人所论,并非毫无根据。金军大约五万余人,而明国仅山海关内外就驻军十余万,北京册载官兵数十万,再加上宣府、大同、山西、蓟州、永平、密云、昌平、易州等镇官兵,总数超过金兵十几倍,确是代善所说,众寡悬殊。三年前,大英明汗努尔哈赤统军十三万进攻宁远,败于不到两万人的守兵。两年前天聪汗又率兵五六万,再攻宁远及锦州,又未获胜,将士死伤甚多。如今想以五六万之众,越边飞袭,千里远征,胜负实难预料,很可能是再次失利,那时将欲归无路。此论一传,八旗贝勒大臣之中,定会有不少附从之人,军心一动,战难必胜。

  第二,代善、莽古尔泰非等闲之辈,亦不是纸上谈兵之人。他俩早年从征,下抚顺,战萨尔浒,取开、铁,据辽、沈,入广宁,身经百战,军功累累,代善还是具体指挥萨尔浒战役的三军统帅,他俩所述,应是经验之谈,不能轻易置之不理。更使皇太极为难的是,他俩是大贝勒,是“任置”天聪汗的主要人物,金国军政大事是由他俩与二大贝勒阿敏及天聪汗共同议处的,此时阿敏留镇沈阳,则全军由他俩与汗共同统率,三票之中占了两票,皇太极对此是无可奈何的。

  因此,尽管皇太极高瞻远瞻,雄才大略,决心冒险远征,彻底扭转战局,但面对大贝勒代善、三贝勒莽古尔泰的反对,也不得不被迫服从其议,表示退兵。

  代善、莽古尔泰见事已定,遂各回己营。守在幄前等候消息的岳讬、济尔哈朗、萨哈廉、阿巴泰、杜度、阿济格、豪格等贝勒方进入幄中,见汗闷闷不乐,沉默无言,岳托问道:汗与两位大贝勒所议何事,请告,今诸将皆集于外,等待汗谕。皇太极十分失意地说道:“可令诸将归帐,我谋既不成,何必等待”。又命文臣将欲发军令不必宣布。岳讬等惊问何故。汗密谕:大贝勒恐深入遇险,要撤军回辽,“固执不从”。岳讬等贝勒劝汗决计进取,于是令八固山额真至代善、莽古尔泰处商议,代善、莽古尔泰表示不坚持己见。议至子时,方定前进征明。

  雨过天晴,皇太极非常高兴,统领大军迅速前进。他总结了前两次战争的教训,认为“山海关、锦州防守甚坚,徒劳我师,攻之何益!惟当深入内地,攻其无备城邑”,决定绕过坚固的宁锦防线,从明国防守松懈的喜峰口突入塞内。大军一分为三,分别从大安口、龙井关、洪山口攻入明边,于十月三十日会师于遵化城下,十一月初三日克城,随即急速向北京推进。金军势如破竹,下蓟州,越三河,略顺义,破通州,二十日进逼燕都。

  明帝大惊,飞诏各镇勤王,命各路援兵均听兵部尚书、蓟辽督师袁崇焕调度。袁崇焕闻警,千里疾驰,赶到京师,部署防御。皇太极见袁来到,知难力取,便设下反间计,指令副将高鸿中、参将鲍承先巧妙地让被俘太监杨春“偷听”到袁与金汗有密约,欲为内应的谈话,再放跑杨春。杨春回京后,密告崇祯帝朱由检。崇祯帝早就因袁曾与金有过吊丧议和之事及擅杀东江镇总兵毛文龙,而颇为恼怒,京城又流言四起,诬袁召来金兵,遂相信杨春之话,于十二月初一日,捕袁入狱,八个月后并以“通虏谋叛”等罪,将袁崇焕处以磔刑,籍没家产,兄弟、妻子流放三千里,制造了一起特大冤案。皇太极知悉妙计成功,明帝自毁长城,大喜,统军猛攻明军,先后击杀明勇将武经略满桂、副将孙祖寿等人,擒获总兵黑云龙等将,纵掠畿内,连下迁安、滦州、永平、遵化、固安、香河等州县,屡败明兵,留兵驻守遵化、永平、迁安、滦州四城,于天聪四年三月初二日返回沈阳。

  此战被明人称为“己巳之役”(己巳为金天聪三年、明崇祯二年的干支年号),历时五月余,金兵第一次突破长城,进入明境,势如破竹,席卷长驱,千里奔袭,直抵北京城下,讨斩杀、擒获、逼死明督师、经略、总兵、副将、巡抚多人,“每战必胜,每攻必克”,取得了完全的成功,从此开始了金国掌握主动权、明朝步步败退的新阶段。

  统一漠南为了弥补女真——满洲人数太少的根本弱点,为了清除北方、东北方向来的威胁,为了斩断明国右臂,皇太极加紧进行统一漠南蒙古各部的征抚工作。一方面屡派使者,招诱巴林等部归附,另一方面,集中兵力对付察哈尔部林丹汗。天聪六年(明崇祯五年,1632)四月初一,皇太极率军离沈阳,西征林丹汗,适值辽河水涨,人马浮水而过,两昼夜始渡完。沿途蒙古各部贝勒纷纷遵奉率兵从征谕旨前来相会,到十二日,来会者有喀喇沁、土默特、喀喇车里克、伊苏忒、扎鲁特、敖汉、奈曼、阿禄、巴林、科尔沁等部及北边蒙古诸部奥巴等数十位贝勒,均献酒献马,汗设大宴相待。

  四月十六日,金汗召集各贝勒,嘉奖踊跃遵命之贝勒,训斥怠缓之人。

  皇太极谕:“朕以察哈尔不道,整旅往征,先期谕令尔等率本部兵来会。今尔等所领之兵,多寡不齐,迟速亦异,惟科尔沁部土谢图额驸奥巴率来军士甚多,又不惜所蓄马匹,散给部众,疾驰来会”,“足见立心诚悫,忧乐相同,朕甚嘉之”。至于舅舅吴克善的行动,则使“朕心不甚欢乐”。扎鲁特部诸贝勒,“尚属实心效力”,敖汉、奈曼诸贝勒,亦“较优,然也未为尽善”。巴林诸贝勒似尚畏惧察哈尔,且“吝惜马匹,怠缓不前”,阿禄诸贝勒“深受林丹汗之欺凌,乃此次并不思仗朕之力以复仇,而不多发兵马”,“仅以一旅之师勉强应命”,“应俟班师日议罪”。各贝勒皆叩首受命。这次训谕,对激励和鞭策蒙古踊跃从征,起了很大作用。

  皇太极下令,日夜兼程,直取林丹汗住地,一举荡平察哈尔。四月二十二日,大军过兴安岭,行军已达一千三百多里(从沈阳算起)。但是,连一个察哈尔人也未看到,原来镶黄旗固山额真达尔哈家的两名旧蒙古人,于十八日夜间潜盗良马六匹,飞奔察哈尔,通知金兵大举来攻。“林丹汗闻之大惧,遍谕部众,弃本土而奔,遣人赴归化城(今内蒙呼和浩特),驱富民及牲畜尽渡黄河。察哈尔国人仓卒逃遁,一切辎重,皆委之而去。”①皇太极知悉此情,谕领兵诸贝勒大臣:“察哈尔知我整旅而来,必不敢交锋,追愈急,则彼遁愈远,我军马疲粮竭,不如且赴归化城暂住”。于是大军向归化城前进。五月二十三日,至木鲁哈喇克沁,分兵两翼,左翼以贝勒阿济格为帅,率科尔沁土谢图额驸奥巴及巴林、扎鲁特、喀喇沁、土默特、阿禄等部兵一万,往掠大同、宣府边外一带察哈尔部民;右翼命济尔哈朗、岳托、德格类、萨哈廉、多尔衮、多铎、豪格等贝勒领兵二万,往掠归化城黄河一带部民;汗与大贝勒代善、贝勒莽古尔泰统大军继进。二十七日获悉,林丹汗闻金兵入境,惊慌失措,“尽携部民、牲畜、财物,渡黄河以遁,所遗止穷民耳”。这一天,大军行驰七百里,西至黄河木纳汉山,东至宣府,自归化城南及明国边境,“所在居民逃匿者,悉俘之,归附者,编为户口”②。

  一些蒙古人逃入明境沙河堡,皇太极致书堡中明将,索取逃人,称:“我北征察哈尔,穷追四十一日,擒其哨卒讯之,云已星夜逃去”,“我欲收其部民,因还兵克归化城”,“近闻察哈尔所遗人畜财物,为尔等收留,当一一归还于我。否则,自取祸患。”明将大惊,立即送还逃入蒙古及欲赏与林丹汗之财物,计有男妇三百二十名、牲畜一千余及所赏缎布帛六千余匹。宣府守将亦将犒赏察哈尔汗所财物存在张家口者,全部献出,计缎布及虎豹狐獭等皮共一万二千五百匹(张)。明宣府巡抚、总兵又遵金汗谕旨,议和通市,赠献黄金、白银、蟒缎、布匹、茶叶数千(匹、两、包)。六月二十四日,大军扎营于张家口外喀喇把尔噶孙,“列三十营,联络四十里”。分略各路大兵,“所至村堡,悉焚其庐舍,弃其粮糗,各籍所俘获,以闻于上,共计人口牲畜十万有余”①。

  皇太极认为此战目的基本达到,遂统军东返,于七月二十四日回到沈阳。此行往返万余里,历时三个月零二十六天,虽未生擒林丹汗,但已给其以致命打击,逼其丢弃本土远逃,察哈尔部分崩瓦解。林丹汗率残部星夜逃往西藏,“臣民素苦其暴虐,抗违不行”,原有三十余万部众,途中逃散者十之七八。到天聪八年,无处安身东逃西遁的林丹汗,病死于青海大草滩,余部纷纷回归,投顺于金汗。天聪九年二月,多尔衮等贝勒奉谕统兵一万,① 《清太宗实录》卷11,页27。

  ② 《清太宗实录》卷11,页27、34、35、36。

  ① 《清太宗实录》卷12,页5、6。

  往寻林丹汗之子额哲,于四月降额哲及其母苏泰太后,并获元朝历代传国玉玺。林丹汗之妻囊囊太后,窦土门福晋,以及其他贝勒、寨桑,纷率所部来归。漠南蒙古各部悉隶金汗之下。

  皇太极深知,只靠一二次征剿和随从效力,并不能使各部蒙古长期归顺于己,也不能仅仅依靠盟誓,而须以武力作后盾,用制度、法令来约束各部,使他们听从金汗统辖和指挥。天聪三年正月,他颁敕谕于科尔沁、敖汉、奈曼、喀尔喀,喀喇沁,“令悉遵我朝制度”。三月,他又遣使臣赍敕,“谕归顺各部蒙古诸贝勒,申定军令”,规定凡遇出师之时,宜踊跃争赴,协力同心,不得迟期。若征察哈尔,凡管旗之诸贝勒,年七十以下十三以上,俱须从征,违者,罚马一百匹驼十头。迟三日不至约会之地,罚马十匹。若征明国,每旗大贝勒一员、台吉二员,率精兵百人从征,违者,罚马一千匹、驼百头。于相约会集之地掳掠者,罚马百匹、驼十头。①天聪八年正月,皇太极借外藩蒙古科尔沁、敖汉、阿禄、喀喇沁、奈曼、四子部落等部贝勒来朝的机会,具体定其法例。他谕告诸贝勒:“尔蒙古诸部落,向因法制未备,陋习不除”,今与诸贝勒约定:凡贝勒夺有夫之妇配与他人者,罚马五十匹、驼五只,其纳妇之人,罚七九之数,给与原夫。奸有夫之妇,拐投别贝勒者,男妇俱论死,取其妻子牲畜,尽给原夫,如贝勒不执送,罚贝勒马五十匹、驼五只。盔甲、绵甲、马鬃尾无牌印,以及盔缨、纛缨、纛幅不遵金国制度者,俱罪之。②同年十月,遣使者阿什达尔汉前往蒙古,在硕翁科尔大会敖汉、奈曼、巴林、扎鲁特、翁牛特、四子、吴喇忒、喀喇沁、土默特、塔赖各部管事大小诸贝勒,分定各部地界,严禁各部互相侵越③。第二年天聪九年二月,又编审内外喀喇沁蒙古壮丁,除盲人及手足残废者外,年六十岁以下、十八岁以上,俱照例编审,共编壮丁一万六千九百五十三名,其中喀喇沁左翼旗、喀喇沁右翼旗、土默特三旗壮丁共九千一百二十三名,仍隶于满洲八旗之内,另外七千八百三十丁,加上旧蒙古,正式编立蒙古八旗,分由阿代、达赖、恩格图、布彦代、伊拜、苏纳、吴赖、扈什布等八人为固山额真,各旗均设梅勒章京、甲喇章京各二员。①漠南蒙古各部的统一及蒙古八旗的编立,为金国扩大了兵源,增加了兵马,加强了满蒙联盟,消除了来自北方的威胁,对金国的巩固和强大,以及对明国的征讨,均起了重大作用,从此以后,金国汗便可全力攻明了。

  改元崇德① 《清太宗实录》卷5,页2、11。

  ② 《清太宗实录》卷17,页5。

  ③ 《清太宗实录》卷21,页2—6。

  ① 《清太宗实录》卷22,页19—21。

  皇太极在实现削弱和兼併明国这一主要目标方面,也取得了重大进展。

  天聪五年(1631)八月,他统率八旗劲旅及外藩蒙古兵数万,围攻大凌河城,大败来援明兵四万,重重围困,历时三月。“城中粮竭,商贾杂役多死,存者人相食,马毙殆尽”,守将总兵祖大寿被迫率部于十月二十八日出城投降,但随即用计逃走,坚守锦州。天聪七年,金兵万余取旅顺。

  天聪八年六月至九月,皇太极统兵九万,绕道内蒙,从长城北部独石口、得胜堡、龙门口、尚方堡诸口入边,突袭宣府、大同地区,先后攻克代州、保安州、灵丘、崞县等州县,蹂躏宣、大地区五十余日,“禾稼尽蹂躏,庐舍尽焚毁,台堡之人俘斩甚众”,军威远扬,“明之边吏震恐”,京师戒严,“明国官军曾未有一人敢出战者”。明将孔有德、耿仲明、尚可喜分率兵马船炮来归。

  与此同时,他积极招抚黑龙江中上游地区索伦、虎儿哈、萨哈尔察诸部,并于天聪八年用兵于黑龙江上游地区虎儿哈各部,“尽克其地”,七千余名虎儿哈人归顺。

  在提高汗权抑制贝勒这一至关重要的内政问题上,皇太极同样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天聪二年三月,以镶白旗旗主阿济格贝勒为亲弟多铎说婚细故,将这位刚强、鲁莽、勇敢的贝勒废黜,改以其年仅十五岁的弟弟多尔衮继任,减少了两白旗对新汗的威胁。天聪四年,以二大贝勒阿敏在八九倍于己的二十万明军猛攻下,放弃关内遵化、永平、迁安、滦州四个孤城,而兴大狱,给其定上轻君、谋位、败退等十六大罪,将这位最危险的汗位威胁者幽禁终生,尽夺其所属人口、奴仆、财物和牲畜,给予一向忠顺于己的济尔哈朗,使其继为镶蓝旗旗主。

  天聪五年八月,攻大凌河城时,三大贝勒莽古尔泰以本旗兵士死伤多、差役多,和皇太极论理争辩,盛怒之下,“揽所佩刀向前,以手频摩其柄”,被议定御前露刃罪,革去大贝勒,降居诸贝勒之列,夺五牛录,罚银万两。第二年正月,他正式废除汗与三位大贝勒并坐受朝的旧制,改为仅己一人南面独坐。

  天聪六年十二月莽古尔泰病故,其弟德格类继为正蓝旗旗主。九年病逝后,其属人首告两位贝勒及其妹莽古济格格曾对神发誓,欲图谋害君汗。皇太极再兴大狱,诛莽古济格格和莽古尔泰之子额必伦及其同党屯布禄、爱巴礼与两人之亲友兄弟子侄,莽古尔泰另外六个儿子及德格类之子邓什库等,俱降为庶人,黜宗籍,属下人口财产入官,以其正蓝旗附入已之正黄、镶黄两旗。皇太极遂亲领三旗,处于绝对优势。

  同年,他又召集诸贝勒、大臣,历数大贝勒代善对君不敬之过,宣称将杜门不出,让诸贝勒另举强者为汗,实际上是示意要八旗贝勒大臣议处代善。在皇太极势力已十分强大的情况下,诸贝勒大臣当然要唯其马首是瞻,故谴责代善欺君妄行,议革其大贝勒名号,夺十牛录,罚银万两,其子镶红旗旗主岳托贝勒罚银千两,萨哈廉贝勒罚银二千两,夺二牛录。皇太极为示宽厚,命免革名号,发还其十牛录及萨哈廉二牛录,余依议。①在国势增强、君汗权大的形势下,皇太极不满足于称汗了,要和明帝分庭抗礼,尊称为帝。天聪九年十二月,外藩蒙古察哈尔、科尔沁、扎赖特、杜尔伯特、郭尔罗斯、敖汉、奈曼、巴林、土默特、扎鲁特、阿禄、翁牛特、喀喇车里克、喀喇沁、吴喇忒等十六国额哲等四十九位贝勒,齐至沈阳,与代善等诸贝勒议上尊号。代善等诸贝勒书写誓词,焚香誓告天地拥汗即帝位:“自今以后,若有二心于上,及己身虽不作乱,而兄弟辈有悖逆之事,明知隐匿,或以在上前所议国事,归告于妻妾及不与议之闲员仆从,并云我意原欲如此,因而谤讪者,天地谴责,夺其纪算。若能竭力尽忠,当荷皇上洪慈,天地庇佑,寿命延长。”②皇太极接受了诸贝勒及外藩蒙古的劝进,允诺即帝位,但为了更添异彩,令向朝鲜国王示意,让其拥戴。于是八和硕贝勒、十七固山大臣致书朝鲜国王说:“我皇上宽仁厚德,博施济众,国中就治,藩服倾心”,“以故东渐于海,西抵汤古忒,北至北海,各国归附,内外诸藩承指响风,无有背恩义违法令者,大军所指,北讨西征,无不如志,是皆合天意顺人心之所欲也”,故我等谒诚拥戴,敬奉尊号。蒙古十六国额哲等四十九位贝勒亦致书朝王,望其遣使劝进。③一切准备就绪,天聪十年四月十一日举行称帝登极大典。大贝勒代善等诸贝勒、满洲八旗蒙古八旗固山额真、六部大臣、孔有德、耿仲明、尚可喜、外藩四十九位蒙古贝勒,以及满蒙汉文武官员,齐集一堂,恭请天聪汗皇太极称尊号,遂“建国号曰大清,改元为崇德元年”,尊汗为“宽温仁圣皇帝”。随即分叙诸兄弟子侄军功,他封大贝勒代善为和硕兄礼亲王,济尔哈朗、多尔衮、多铎、豪格、岳托分别为和硕郑、睿、豫、肃、成亲王,阿济格为多罗武英郡王。分叙外藩蒙古诸贝勒军功,封巴达礼、吴克善、额哲为和硕亲王,布塔齐等为郡王、贝勒。封都元帅孔有德为恭顺王,总兵官耿仲明为怀顺王,总兵官尚可喜为智顺王,通称“三顺王”。

  在此前后,定族名为满洲,废诸申(女真)旧称,改文馆为内三院,即内国史院、内秘书院、内弘文院。又定宫殿名,中宫为清宁宫,东宫为关雎宫,西宫为麟趾宫,次东宫为衍庆宫,次西宫为永福宫。强大的大清国宽温仁圣皇帝正式与明朝大皇帝分庭抗礼了。

  ① 《清太宗实录》卷25,页10—21;卷26,页10。

  ② 《清太宗实录》卷26,页31。

  ③ 《清太宗实录》卷27,页11—15。

  第二节无敌军威深入腹地崇德元年(明崇祯九年,1636),清宽温仁圣皇帝皇太极称帝伊始,便为大清国的扩展作出了两大抉择,一是进军京畿,二是亲征朝鲜。

  崇德元年五月二十七日,皇太极已出师征明。御翔凤阁,召睿亲王多尔衮、豫亲王多铎、肃亲王豪格、成亲王岳讬及出征主帅英郡王阿济格和文武大臣,晓谕用兵事宜,要求诸将公议而行,城池能克则取,不能取则不取,所掠人畜,不许争抢,平均分取,师行宜速勿缓,“彼处汉人,若出城野战,破之甚易”。即此战主要为掠取人畜财物,残破明地,不在于攻克坚城。阿济格等遵命,于五月三十日出发。皇太极又派多尔衮、多铎等率军进兵山海关,以牵制关宁明军,协助英王入边。

  六月二十七日,阿济格统率八万大军,分三路先后进入独石口,七月五日会师于京畿延庆州,连败明军七次,俘获人畜一万五千余。明崇祯帝急令京城戒严,重兵防守紫荆关等处,力图阻止清军从山西而来由西山进京。阿济格却出乎明帝所料,竟不走山西,而经延庆入居庸关,逼近西山,移屯沙河、清河,随即连续进攻或攻克宝坻、定兴、昌平、房山、涿州、固安、文安、永清、漷县(通县)、遂安、雄县、安州、定州、香河、顺义。最后,趋京城北,至怀柔、大安,分屯密云、平谷,遍蹂畿内,九月初一出冷口而还。清军将士获胜欢欣,“俱艳饰乘骑,奏乐凯归”,还砍塞上柏树大书:“各官免送”,扔于道上,嘲弄明将吏胆怯畏战。

  明军督师兵部尚书张凤翼、宣大总督梁廷栋,身负重任,拥兵十余万,却畏敌如虎,不敢迎战,屡遭言官弹劾,日服大黄药求死,致上行下效,将多闭城不出,或待清军归时,尾随相“送”,腐朽衰弱,不堪一击。

  九月二十八日,阿济格统军返抵沈阳,皇太极出地载门十里外亲迎。阿济格率众将跪捧献捷表文。大学士范文程跪读表文:“攻克明国边城,长驱而入,燕京附近疆土,纵兵驰突,凡克城十二,摧敌阵五十八,俘获人畜十八万,生擒总兵巢丕昌等。我国出征将士,全军奏凯而归。”①皇太极大喜,设宴赏赐将士。

  过了两年,皇太极于崇德三年八月,又发动第四次征明战争,目的仍是掠夺人畜财物,摧残明国实力。八月二十三日,他命睿亲王多尔衮为奉命大将军,统左翼军,贝勒岳讬为扬武大将军,统右翼军,贝勒杜度等相副,两路征明。他领兵渡大凌河,牵制山海关守兵。

  八月二十七日,岳讬率右翼军先行,九月二十二日从密云北边墙子岭,毁坏长城,破边墙入边,斩杀明蓟辽总督吴阿衡。多尔衮统军于九月初四离① 《清太宗实录》卷31,页7。

  沈阳,二十八日于青山关毁边墙而入,两军在京郊通州会师,然后绕过北京,至涿州,兵分八路向西前进,一路顺太行山,一路沿运河,六路在太行山与黄河之间并进。

  明崇祯帝大惊,京师戒严,诏天下勤王,以宣大总督卢象昇督天下勤王兵。卢象昇进士出身,胆略过人,善骑射,娴将略,能治军,屡与农民军交锋,因功从大名知府连续擢升,崇祯九年(金天聪八年)任至宣大山西总督。此时奉诏督师,三受尚方剑,誓死抗清。若明帝能倚卢用兵,事尚可为,然而卢主战,兵部尚书杨嗣昌、总监军太监高起潜顺帝意主和,杨、高两人多方阻挠,使卢之用兵计议无法实现。杨、高并说动皇上,将援兵一分为二,卢象昇督宣府、大同、山西三总兵杨国柱、王朴、虎大威之二万兵,关、宁诸路大军数万皆归高起潜。杨嗣昌进大学士陈新甲为兵部尚书,命大学士刘宇亮督师,又将卢之兵分与陈,卢只剩下残兵五千,保定巡抚张其平还拒不发饷。

  卢象昇见危不惊,提饥疲残卒宿野外。他原曾任职之大名、广平、顺德三府父老闻悉,齐叩军门请卢转驻广、顺待机克敌,说:“明公出万死不顾一生之计为天下先,乃奸臣在内,孤忠见嫉”,“栖迟绝野,一饱无时”,“明公诚从愚计,移军广顺,召集义师。三郡子弟喜公之来,皆以昔非公死贼,今非公死兵,同心戮力,一呼而裹粮从者可十万,孰与只臂无援,立而就死者”。卢象昇感动流泪,泣告父老说:深感父老恩义,然今分疲卒五千,“大敌西冲,援师东隔,事由中制,食尽力穷,旦夕死矣,无徒累尔父老为也”。“众号泣雷动,各携床头斗粟饷军,或贻枣一升,曰:公煮为粮”。十二月十一日,卢领兵至蒿水桥,被清军数万包围,仅距此地五十里之高起潜拥兵数万,拒不应援。“象昇督兵疾战,呼声动天,自辰迄未,炮尽矢穷”,击杀数十人,身中四矢三刃而阵亡。其仆惧清兵残破其尸,而伏其上,背负二十四矢而死,全军尽没。①高起潜率部逃走时,入伏大败,从此明军不敢接战,只是远远尾随而行。

  清军势如破竹,转掠二千里,历时五月,于崇德四年三月出关。此役攻克号称中原一大都会的济南城,先后败敌五十七阵,攻陷直隶山东顺义、文安、庆云、博野、庆都、高唐、历城、泰安等七十余城,俘获人畜四十六万及黄金白银九十八万余两,击杀两名总督及守备以上官员一百余人,生擒明亲王朱由枢及郡王、监军太监等人。明仅济南省城,死尸即达十三万具,全城财物焚掠一空。自京郊庆都、新乐、真定、栾城、柏乡、内丘,至顺德,行程千里,“一望荆榛,四郊瓦砾”,整个畿南郡邑,“民亡之十九”,中原地区的生产力遭到巨大破坏。

  此时,清军右翼兵主帅扬武大将军、镶红旗旗主岳讬贝勒及其弟辅国公玛瞻病殁于军中。

  ① 《明史》卷261《卢象昇传》。

  在此之前,崇德元年十二月初,皇太极统率大军亲征朝鲜,势如破竹,月底即攻克朝鲜都城汉城,逼迫国王李倧接受投降称臣条约,规定:断绝与明朝一切关系,奉大清正朔,每年进贡一次,贡纳金银、水牛角、豹皮、鹿皮、茶叶、纸、席、布、米等物,每年三大节及喜丧等事,均行贡献礼,往来礼仪,均照明朝旧例实行。李倧之长子及另一子和诸大臣子弟作为人质,常驻沈阳,惩办主战大臣。从此,清朝从根本上解除了后顾之忧,而且从朝鲜获得了大量人员物资,进一步增强了国力。

  松锦决战崇德五年(1640)起,皇太极又发动了松锦之役,以消灭明朝主力。锦州,是明国辽西军事重镇,城南十八里是松山,西南四十里是杏山,杏山西南二十里为塔山城,杏山、松山、塔山三城如卫星一样护卫锦州。另一重镇宁远在锦州西一百二十里,为锦州后盾,宁远、锦州不下,山海关断难攻克。史家对此形势评论说:清军屡次入塞,而不能得获明尺寸之地,“皆由山海关阻隔,而欲取关,非先取关外四城不可”①。

  此时锦州守将是明国第一勇将挂征辽前锋将军印的总兵官祖大寿,他据城固守,城坚炮利,清军屡攻不克。

  皇太极根据历次攻锦的经验,决定采取长期围攻的方针,崇德五年三月,命和硕郑亲王济尔哈朗、贝勒多铎统军往围,三月一换。经过一年的围困,守锦州外城的蒙古贝勒诺木齐等密约降清,济尔哈朗率军攻取了外城。蒙古将士、家属六千二百余人投降。

  明崇祯帝朱由检大惊,立催蓟辽总督洪承畴督兵来援。洪承畴,进士出身,因镇压农民军有功,从督粮参政一跃而为陕西三边总督,兵部尚书,兼督河南、山西、陕西、四川、湖广军务,随改蓟辽总督,率东协总兵曹变蛟、辽东总兵王廷臣、蓟州总兵白广恩、山海总兵马科、宁远总兵吴三桂、宣府总兵杨国柱、大同总兵王朴、密云总兵唐通,统兵十三万,于八月初抵达松山,与锦州守军相呼应,充分发挥大炮的长处,“于南山向北放炮,祖大寿从城头向南放炮”,清军“存身无地”,势甚危急,立即向清帝报告。①皇太极闻悉围锦清军“屡战败衄,势将败北”,决定全力以赴,“悉索沈中人丁,而赴锦州”,于十九日抵达松山附近的戚家堡。

  明兵环松山城扎营,步兵立大营七座,驻扎于乳峰山与松山之间,营寨林立,旌旗翻飞,战马嘶鸣,阵容严整,围锦之清军见到明兵如此逼人的气势,无不“大骇”。②① 魏源:《圣武记》卷1。四城系指锦州、松山、杏山、塔山。

  ① 计六奇:《明季北略》卷18《洪承畴降清》。

  ② 计六奇:《明季北略》卷18《洪承畴降清》。

  皇太极登山岗观看明军阵式,“见洪阵严整,叹曰:人言承畴善用兵,信然,宜我诸将惮之也”。他看了很久,苦苦思索,见明军是“大众集前,后队颇疏”,便想出了破敌之法,对诸将说:“此阵有前权而无后守,可破也。”他根据明军首尾不相顾的弱点,定下掘壕围困断敌粮道之法,壕深八尺,上广一丈二尺,下极狭窄,仅可容趾,“马不能渡,人不能登,有堕者,无着足处,不得跃起”。在二十日这一天里,清军拼命掘壕,从锦州西面往南,穿越松山、杏山之间的通道,一直到海口,连掘三道大壕,将明军包围起来,切断了其与后方的一切联系和粮饷供应。二十一日,洪承畴统兵进攻,双方激战,明军未能闯壕。

  此时,论兵力,双方人数相当,明军火器远远超过清军,本可以决一雌雄,尤其是又已被清军断绝了后路,只有拼死厮杀,方能死中求生,正是处于置之死地而后生的境遇,照说这八大总兵官应当督兵奋战了。可是,十几年来的连战连败,朝廷腐朽无能,调度无方,有功不赏,有过不罚,各级将领早已丧失斗志,唯知保命逃窜。

  由于明帝不顾实情一味催促,洪承畴被迫放弃了“且战且守”的“持久之策”,率兵匆匆赶来,此时仅有三天军粮,眼看粮道断绝,将士大为恐慌,多有逃跑之心。在此危急时刻,久经征战的洪承畴召集诸将会议,提出决战突围方针说:“(诸将)当各敕本部力战,予身执桴鼓以从事,解围在此一举。”但诸将胆怯,不愿死战,主张逃回宁远。力主速战昏庸无能的兵部尚书陈新甲之亲信监军张若麒也反对决战,希望撤回宁远,这进一步涣散了将士斗志。洪承畴无可奈何,只好下令于明日突围,说:“往时诸君俱矢报效,今正其会。虽粮尽被围,应明告吏卒:守亦死,战亦死,如战或许死中求生。不肖决意孤注一掷,明天望诸君悉力而为。”①他分遣八总兵为左右路,准备于明日死战突围。皇太极于交战之后料定,明兵缺粮,“今夜敌军必遁”,分遣王公将领进入汛地,阻截明兵。二十一日晚初更时分,明大同总兵王朴率先逃跑,宁远总兵吴三桂、山海总兵马科、密云总兵唐通、宣府总兵李辅明、蓟州总兵白广恩等五镇将帅亦争相驰逃,“且战且闯,各兵散乱,黑夜难认”,步骑大乱,自相蹂践,弓甲弃于遍野。清军乘势追杀,至二十九日,计斩杀明兵五万余人,获马七千余匹、甲胄九千余副,“明兵自杏山,南至塔山,赴海死者甚众,所弃马匹甲胄以数万计,海中浮尸漂荡,多如鹅鹜”。①吴三桂等六镇残兵败将分别逃入杏山、宁远,洪承畴与总兵曹变蛟、王廷臣率部撤入松山,清军分围锦州四城,至第二年三月,相继攻下塔山、松山、杏山,降锦州,生擒洪承畴及辽东巡抚丘民仰、总兵曹变蛟、王廷臣等人,祖大寿降。决定明清命运的松锦大战,以清兵大胜、明军彻底失败而结束,为清军入主中原奠定了坚实基础。

  ① 计六奇:《明季北略》卷18《洪承畴降清》。

  ① 《清太宗实录》卷57,页21—29。

  第三章入主中原第一节君临天下山海大战皇太极于松锦大捷后,又在崇德七年(明崇祯十五年, 1642)十月,遣奉命大将军阿巴泰贝勒统满蒙汉八旗军约五万人,及外藩蒙古科尔沁等部士卒约五万人征明,掠夺人畜财物,消耗明的国力。清军于十一月入边,明帝虽调集援兵四十万,但分辖于四总督、六巡抚和八总兵,事权不一,将怯士疲,不敢迎战。清军所向无敌,纵横直隶、山东,连败明兵三十九次,生擒鲁王等六王和五员总兵及大批官将,攻克兖州、顺德、河间三府十八州六十七县,兵逼燕京,抵密云,俘获人畜九十二万。①正当进取中原的准备工作顺利进行时,皇太极于崇德八年八月初九病逝。经过五天的激烈争斗,睿亲王多尔衮提议立皇九子福临继位,自己与郑亲王济尔哈朗辅政,礼亲王代善等王公赞同,六龄幼童福临便于八月二十六日登上笃恭殿宝座,成为大清国新皇上,以明年为顺治元年。

  顺治元年(明崇祯十七年,1644)四月初九,摄政王、奉命大将军多尔衮,率豫郡王多铎、英郡王阿济格等八旗王公将领与“三顺王”孔有德等将士离沈,进军明国。

  此时清军,训练有素,骑射娴熟,久经征战,屡败明军,是一支威力强大所向无敌的劲旅,要想进入关内,问鼎中原,是可以试一试的。但是,能否最后夺取成功,君临全国,长期统治下去,仍属疑问。其根本弱点是人丁太少,敌手太多。

  此时清军面临三大对手,明朝军队和李自成、张献忠。明朝虽已腐朽,崇祯帝朱由检已于三月十九日自缢于煤山(今北京景山,清尚不知晓此事),但毕竟曾拥兵百万,明朝将士和朱明宗室定会集兵相战。更难以应付的两个对手是李自成和张献忠,分别领导的大顺、大西农民军。大顺、大西军南征北伐十余年,兵强将勇,声势浩大。明崇祯十七年正月初一,李自成建都西安,即王位,国号大顺,年号永昌,设天祐殿大学士,置六政府尚书,恢复五等爵,封刘宗敏、田见秀等侯、伯、子、男一百六十余人。

  李自成善用兵,勤操练,军纪严明。《明史》称其:“精兵一人,主刍、掌械、执爂者十人。军令不得藏白金,过城邑不得室处,妻子外不得携他妇人,寝舆悉用单布幕。绵甲厚百层,矢炮不能入。一兵卒马三四匹。..军止,即出较骑射,曰站队。夜四鼓,蓐食以听令。所过崇岗峻坂,腾马直上。水惟黄河,若淮、泗、泾、渭,则万众翘足马背,或抱鬣缘尾,呼风而渡,① 《清太宗实录》卷65,页25。

  马蹄所壅阏,水为不流。临阵,列马三万,名三堵墙。..久战不胜,马兵佯败诱官兵,步卒长枪三万,击刺若飞,马兵回击,无不大胜。”李自成领有马兵六十万步兵四十万,骁将云集,如刘宗敏、李岩、贺锦、刘芳亮、高一功、刘体纯、袁宗第、马世尧、郝摇旗等等,皆武艺高强,身经百战,临阵冲杀,势不可挡,官兵见之无不丧胆。李自成率军于二月渡河西征,三月十七日进围北京,十九日崇祯帝朱由检自缢。李自成着毡笠缥衣,乘乌驳马,入承天门,登皇极殿,明降臣入贺,叩拜新主。李自成遣官招抚各地,管辖了陕西、山西、河南、山东、河北及湖广部分州县。张献忠据四川,称大西国王,统兵五六十万,孙可望、李定国、刘文秀、艾能奇等将皆系久经征战的猛将。清军怎样对付这拥兵一百五六十万的强敌?

  双方相比,清军人数太少了。此时,满洲八旗有三百一十个佐领,蒙古八旗一百一十八个佐领,汉军八旗一百六十四个佐领,按每佐领平均为二百丁的规定计算,满洲男丁约有六万二千丁,加上蒙古二万三千丁、汉军三万三千丁,一共才十二万丁左右。多尔衮出征时,“统率满洲、蒙古兵三之二,及汉军、恭顺王等三王、续顺公兵”①。据此,满兵为四万一千余名,蒙古兵一万六千名,汉军三万三千名,三顺王、续顺公四部有兵二万,加上八旗包衣兵和外藩蒙古兵,也不过十二万人。多尔衮要以这四万满洲壮士为核心,去消灭六七十倍于己的明兵和农民军,确是难而又难,甚至可以说这是根本办不到的事。

  然而,历史竟是如此的令人不可思议。当时,满族正在蓬勃兴起,富有进取精神,年方而立的摄政王多尔衮,充分吸取了本民族这一优点,而且加以发展,不畏艰险,施用巧计,勇往直前,毅然统兵向山海关杀去。他乘明宁远总兵官平西伯吴三桂初降大顺继而复叛遭到农民军重重包围即将覆灭之际,逼降吴三桂,安然入关,并于四月二十二日在吴军拚死厮杀,农民军疲惫不防之时刻,统军猛攻,大败李自成于山海关,乘胜追击,五月初二日进入北京。九月十九日幼主福临抵达京师,十月初一举行定鼎燕京登极大典,原来偏主一隅的辽东汗福临,一跃而为入主中原的新皇帝,清政府正式成为明朝之后的新的全国性政权。

  九州一统摄政王多尔衮虽然实现了兄长皇太极多年梦寐以求入主中原的愿望,进了北京,端坐金銮宝殿,频降圣谕,可是处境并不妙,甚至可以说是荆棘遍地,危机四伏,宝座时有倾覆之可能。

  首先是反清兵将二三百万,势力相当强大。此时,清政府只辖有辽宁、吉林、黑龙江及河北部分州县,其他六分之五以上的国土分属大顺、大西和① 《清世祖实录》卷4,页9。

  南明诸王。李自成退据陕西,辖有陕、甘、晋、豫诸省与河北一些州县,张献忠主宰天府之国,南明福王朱由崧建都江宁,其江北四镇有兵数十万,湖广左良玉水陆士卒八十万,浙、闽、粤、桂、鲁、赣、皖等省仍奉明朝正朔,各地反清武装风起云涌。他们曾不止一次地给予清朝重大打击。大西军勇将李定国曾大败清军,“两蹶名王”,斩清定远大将军敬谨亲王尼堪,逼定南王孔有德自尽。南明延平郡王郑成功统率水陆兵士十余万围困南京,使“东南大震,军报阻绝”,清帝几乎想迁都辽宁回居旧地。

  清帝用于对付这二三百万敌对势力的满洲人员,却少得可怜。经过几年激烈征战,满洲八旗男丁不仅没有随着岁月的推移而滋生增殖,反而不断减少。入关前夕,还有六万余丁,顺治五年只剩下五万五千三百三十丁,少了十分之一,过了九年,又减至四万九千六百九十五丁,又减少了十分之一。即使加上蒙古八旗、汉军八旗四万余丁,也只有十万丁左右,就算是全部男丁均披甲为兵,也很难战胜二三十倍于己的反清士卒。而且,即使马上得了天下,全国有一千四百余府厅州县,直径万余里,这十万军队分驻各地,每县不足百人,怎能坚持统治下去,清王朝怎能长治久安?

  其次,民贫国穷,动荡不稳。明末清初的长期战乱和封建统治阶级对人民的残酷盘剥,以及灾害频仍,严重地破坏了生产力。社会混乱,田园荒芜,百业凋敝,人口大量死亡流移,直到顺治八年(1651),官方簿册所载全国户口才一千零六十三万余丁,田地山荡二百九十万余顷,比七十三年前明万历六年的田地,减少了四百多万顷。与此相应的是,政府财政极其困难。清军多路出击,甲胄弓箭刀枪马匹和粮草,花费很大,而人丁田地减少,使田赋丁税商税收入剧减。顺治八、九年,每岁仅收赋税一千四百八十余万两,各路兵饷却岁需一千三百余万两,加上八旗王公和文武官员俸禄二百余万,每年缺银八十七万余两。此后更是每况愈下,顺治十三年以后,军费激增,每年用银二千四百万两,而一年所入,除去各省不得不留存少数银两外,朝廷岁入只有一千九百六十万两,兵饷缺额达四百四十万两,再加上王禄、官俸、河工、赈灾等必需用费数百万,清廷确实陷入入不敷出、财源枯竭、民贫国穷、司农乏策的深渊。

  尽管面临万分险恶的局势,摄政王多尔衮、清帝福临及其亲近王公大臣,却毫不畏惧,知难而进,想尽办法,以五万左右满洲兵丁为核心,加上蒙古汉军八旗与外藩蒙古,充分利用较早归降的平西王吴三桂等汉兵,总共约有二十万人,先后消灭大顺、大西、南明二百多万军队,到顺治十六年,南明永历帝朱由榔逃入缅甸,除大顺军余部“夔东十三家军”坚持川东荆襄地区抗清外,全国尽隶清朝。农业生产也逐渐恢复,手工业、商业有了进步,人丁增多,耕地扩大,顺治十八年民田增至五百四十九万余顷,比十年前将近增加了一倍。爱新觉罗江山才算巩固下来。

  第二节既沿明制又增新章“满洲根本”

  入关之前,天聪汗、宽温仁圣皇帝皇太极已仿照明制,设内三院和六部,顺治元年(1644)五月摄政王多尔衮进京后,基本上继承了明朝的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方面的制度。中央机构是三院八衙门,即内国史院、内秘书院、内弘文院和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与都察院、理藩院,顺治十五年改内三院为内阁。地方机构亦袭明制,但总督、巡抚由明朝的临时性质改为常设官职,省之下有府、州、县,分设知府、知州、知县,另外还有分巡道、守道。

  多尔衮在基本沿袭明制的同时,为了巩固满洲王公贵族的最高统治地位和对全国的统治,确立了“首崇满洲”或称“满洲根本”的基本国策。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议政王大臣会议,权力很大,地位很高。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成员,主要是满洲王公大臣,也有少数蒙古人员,汉官不能当议政大臣,除范文程、宁完我系经帝特授外,汉军旗人也不能担任议政大臣。宗室亲王和多数郡王是议政王,一些贝勒、贝子、公也奉旨参与议政,满洲、蒙古八旗开国元勋及其子弟,如弘毅公额亦都之子三等公、和硕额驸图尔格、其弟二等伯伊尔登,直义公费英东之子一等公图赖,栋鄂额驸、三等公何和礼之子二等伯都类,武勋王扬古利之子超品公塔瞻、孙一等公爱星阿,恩格德尔额驸之子一等公额尔克戴青,多罗额驸、二等公英俄尔岱等人,或系固山额真、尚书,或任议政大臣,皆是议政王大臣会议成员。清初军国大政,系在摄政王和后来的顺治帝福临的主持下,让议政王召集参与议政的贝勒、贝子、宗室公及议政大臣商议,报摄政王、顺治帝审批,多系依议而行。议政王大臣会议之权力和地位,远逾于内三院或内阁。

  其二,八旗军是清皇朝的主要军事支柱。多尔衮虽然设立了绿营兵,人数超过了八旗军,但八旗军仍是清军的核心力量,得到了很大的加强。顺治年间定制,北京八旗设骁骑营(入关前的阿礼哈超哈营,即马兵营)、前锋营(原之噶布什贤超哈营)、护军营(过去的巴牙喇营)、步兵营,从八旗各佐领下正丁中佥选骁骑、护军、前锋、亲军、步兵,分别总隶于都统、护军统领、前锋统领及步军统领,都统等官以下又分设参领、佐领等职。另设领侍卫府,由领侍卫内大臣等官统辖侍卫、亲军二千余人。各地重要城市,则遣八旗将士驻戍,称驻防八旗,官兵数万,分别屯驻奉天、畿辅、豫、江、浙、陕、甘、鲁、晋等省,后增驻闽、粤等地。八旗军队的总的职责是“环拱宸极,绥靖疆域”。北京八旗军约十万人,除奉命出征外,主要是“宿卫扈从”,即保卫皇宫,保卫京师,随侍和保卫皇上出巡。遇有重大征战,摄政王、顺治帝派遣满洲王公大臣统领北京八旗兵出讨,如靖远大将军英亲王阿济格、肃亲王豪格,定国大将军豫亲王多铎,定远大将军郑亲王济尔哈朗,敬谨亲王尼堪,世子济度,安远大将军信郡王多尼,平南大将军贝勒勒克德浑,征南大将军贝勒博洛、一等公谭泰,宁南靖寇大将军贝子洛托、一等子陈泰,定西大将军内大臣固山额真何洛会,皆曾领兵分征,为统一全国立下了功劳。故《清史稿》在诸王列传中赞诸王开国之功说:“国初开创,栉风沐雨,以百战定天下,系诸王是庸。”清帝福临也嘉慰满洲将士建国之功勋和辛劳,说:“嗟尔将士等,披坚执锐,露宿风餐,汗马血战,出百死一生,以开拓天下。”①其三,诸王管理部院,满官权大。皇太极于天聪五年(1631)设六部时,即让诸贝勒分管各部。崇德八年(1643)十二月摄政王多尔衮曾罢王公管理部院之制,后又命端重亲王博洛、巽亲王满达海、敬谨亲王尼堪同理六部事务,顺治八年正月福临亲政后又恢复诸王管部旧制,一年以后才废除。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开始只有满尚书,顺治五年七月始设汉尚书,且部印俱由满尚书掌握。管理蒙古等民族事务的理藩院,尚书、侍郎皆是满洲、蒙古人员,汉官不能担任。八旗王公大臣掌握了治政统军之权,是清朝的核心统治集团。

  “满汉一家”

  摄政王多尔衮、顺治帝福临虽然尽力维护满洲贵族特权,“首崇满洲”,但只凭区区一二千名八旗王公大臣和五六万满洲男丁,无论如何也不能消灭二三百万名抗清将士和统治上亿汉民,必须实行“以汉治汉”政策,因而多次宣称“满汉一家”。早在顺治元年(1644)四月初清军征明前夕,内秘书院大学士范文程上书摄政王陈述夺天下安江山之计时,便着重强调要实行“官仍其职,民复其业,录其贤能,恤其无告”的根本性政策。多尔衮采纳了这一至关重要的建议,予以付诸实施。所谓“满汉一家”,最主要体现在争取汉人官员绅衿上,即极力笼络争取汉族上层人员为清帝效劳。顺治元年五月初二日多尔衮乘辇于武英殿升座,第二日即连下两道谕旨,宣布:招抚檄文到日剃发归顺者,“地方官各升一级”,“各衙门官员,俱照旧录用”,“隐居山林者,亦具以闻,仍以原官录用”。不久又谕令“在京内阁六部都察院等衙门官员,俱以原官,同满官一体办事”,遣人以书征召故明大学士冯铨,授其以大学士原衔入内院佐理机务。明顺天巡抚宋权,降后初任原职,顺治三年升任国史院大学士。兵部侍郎金之俊降后仍为故官,顺治五年擢工部尚书,后连任八年大学士。王永吉、胡世安、党崇雅分别以总督、侍郎、少詹事擢授尚书、大学士。

  多尔衮还超级提升一批原来明朝中等官员和文人,授以尚书、大学士等职。原明户部郎中卫周祚、编修高尔俨、庶吉士张端、庶吉士成克巩、都给① 《清世祖实录》卷87,页7。

  事中陈名夏、中允陈之遴、编修刘正宗、进士杜立德等,皆陆续分任尚书、侍郎等要职,最后均擢任大学士。

  多尔衮、福临特别重视入清以来考中进士的汉族士子,予以破格提升。

  顺治元年即宣布继续实行科举制,考试文人。顺治三年状元傅以渐、四年状元吕宫、进士冯溥、王熙,皆任至大学士,王熙还特受清帝宠信,命其撰写遗诏。

  多尔衮又规定,内阁六部均设满缺汉缺,任满洲、汉人、汉军旗人为尚书、侍郎、大学士。地方总督、巡抚及其以下官员,亦是满汉兼用,但清初以汉官为多。

  “满汉一家”之另一重要体现是绿营兵的设立。区区满洲数万男丁,难以肩负“拱卫宸极,绥靖疆域”之重任,必须“以汉治汉”,即用汉将汉兵协助,尤其是平时辖治地方之责,更得依靠汉兵来完成,兼之,安插降清之上百万将士,亦需有其用武之地。从顺治元年起,清政府便陆续在各省设立绿营官兵,将士主要是汉人,也有少数满、蒙、回人员。各省皆有绿营兵,其统帅是该省或一二三省合在一起的总督及无总督之省的巡抚。他们算是文官编制。至于日常操练、管辖和防戍,则由武职官员负责。绿营武官中官阶最高的将领是提督,官阶从一品,或专设,或由巡抚兼任,后来各行省共有十四员提督。其下是总兵官,官阶正二品,为一镇之主,共六十六员。再下则是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等官,约六千余员。顺治年间,各省绿营兵约有六七十万名,后减少至五六十万。

  多尔衮多次宣谕“满汉一家”之事,要求“满汉一家,同享升平”。他还为使满汉官民“各相亲睦”,下谕允许满汉官员互通婚姻。他谕告礼部:“方今天下一家,满汉官民,皆朕臣子,欲其各相亲睦,莫若使之缔结婚姻,自后满汉官民,有欲联姻好者听之。”①通过“满汉一家”政策,吸收了大批汉官、汉士、汉将、汉兵,他们遵循帝旨国法,治理京内外各级衙门事务,辖束人民,征赋佥役,从征厮杀,为统一全国,安定九州,巩固清朝统治,起了很大作用。

  革除“三饷”,整饬吏治明朝万历末年以后,横征暴敛,大增赋税。“辽饷”每亩田赋增收白银一分二厘,共银六百六十万两,“剿饷”二百八十万两,“练饷”七百三十万两,“三饷”加派每年多达一千六百余万两,倍于正额,且饷外有饷,“三饷岁额二千三百余万”,又超过“三饷”正额六七百万两,其他苛捐杂税亦多如牛毛,百姓实在活不下去了,故官兵愈剿“盗”愈多,“民越穷而寇越起”。

  ① 《清世祖实录》卷40,页11。

  聪睿的多尔衮深知此情,于顺治元年七月十七日发布“大清国摄政王令旨”,向全国人民宣布取消明末加派。其谕说:谕官吏军民人等知道:予闻德惟善政,政在养民,养民之道,必省刑罚,薄税敛,然后风俗醇而民生遂。..前朝弊政,厉民最甚者,莫如加派辽饷,以致民穷盗起,而复加剿饷,再为各边抽练,而复加练饷。惟此三饷,数倍正供,苦累小民,剔脂刮髓,远者二十余年,近者十余年,天下嗷嗷,朝不及夕。更有召买粮料,名为当官平市,实则计亩加征,初议准作正粮,继而不肯销算。..予哀尔百姓困穷,..为尔下民请命,自顺治元年为始,凡正额之外,一切加派,如辽饷、剿饷、练饷,及召买米豆,尽行蠲免。①过了两个多月,他又在福临登极诏书中重申:“地亩钱粮俱照前朝《会计录》原额,自顺治元年五月初一日起,按亩征解。凡加派辽饷、新饷、练饷、召买等项,悉行蠲免。”②虽然由于军费巨大,财政困难,顺治四年起,以辽饷系于万历年间加派为借口,而未免除,只取消了剿饷、练饷,州县也常私自另外科派,多尔衮还为了在边外建避暑城,于顺治七年七月谕令加派直隶、山西、浙江、山东、江南(江苏、安徽)、河南、湖广、江西、陕西九省钱粮二百五十万两,但顺治八年世祖福临亲政后,即谕停此派,此后清廷定制不得增收田赋。

  多尔衮还对贪官污吏加以惩治,对吏治有所整饬。他于进京之后半月,便谕令诸王及文武官员“宜各殚忠诚,永保富贵,有贪婪不检自蹈罪愆者,虽有功不叙”,并谕兵部:“明朝之破坏,俱由贪黩成风”,今后必须“改弦易辙,各励清忠”①。过了二十多天,顺治元年六月二十日,他又谕告众官民:“明国之所以倾覆者,皆由内外部院官吏贿赂公行,功过不明,是非不辨。凡用官员,有财之人,虽不肖亦得进,无财之人,虽贤才亦不得用。..乱政乱国,皆始于此,罪亦莫大于此。今内外官吏,如尽洗从前贪婪肺肠,殚忠效力,则俸禄充给,永享富贵,如仍前不悛,行贿营私,国法具在,必不轻处,定行枭示。”②他又在顺治元年十月的福临登极诏中规定:“自本年五月初一日以后,凡在京大小衙门及在外抚、按、司、道、各府、州、县、镇、协、营、路、军、卫等官,并书、吏、班、皂、通事、拨什库、粮长、十季、夜不收等役,但有贪贿枉法,剥削小民者,照常治罪,不在赦例。”③福建巡按周世科,仗恃是关外旧人,残暴苛索,无恶不作,专用炮烙、活钉、火燎、水淹,以及桩坐粪门等酷刑,迫害士民,奸淫妇女,勒取金银,锁拿绅衿兵民,多尔衮闻悉大怒,立革其职拿问,就地正法。

  ① 《明清史料》丙编第一本,第90 页,《摄政王谕官吏军民人等令旨》。① 《清世祖实录》卷5,页10、11。

  ② 《清世祖实录》卷5,页20。

  ③ 《明清史料》丙编第1 本第97 页,《清世祖登极诏稿》。

  顺治八年正月福临亲政伊始,即连下数谕,讲述“朝廷治国安民,首在严惩贪官”,“迩来有司,贪污成习”,必须痛加惩治。他为此特恢复巡按旧制,并谕告各省巡按:“朝廷遣御史巡方等差,原为察吏安民”,过去“所差御史,受贿赂,徇嘱托,身已贪污,何能察吏”,著即洗心涤虑,遵奉禁约,毋庇护司道府厅、大贪大恶而纠参老弱州县,倘总督、巡抚、总兵等官,有不公不法、纵兵害民等事,即行纠举①。他相继将贪臣兵备道郑清、徽宁道袁仲魁、江宁巡抚土国宝等革职,土国宝因闻革职严讯之旨,畏罪自缢。多尔衮还拟整顿赋役制度,于顺治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以帝之名义谕户部:“国计民生,首重财赋,明季私征滥派,民不聊生,朕救民水火,蠲者蠲,革者革,庶几轻徭薄赋,与民休息”,而兵火之余,贪官污吏借口征赋簿册无存,而任意增减,著大学士冯铨往吏部,“察核钱粮款项,拟定赋役全书,进朕亲览,颁行天下,务期积弊一清,民生永久”②。后福临遣臣专办,顺治十四年编成《赋役全书》,颁于全国各地。

  多尔衮、福临又劝民垦荒,整顿漕运,清理盐法,从而生产逐渐恢复,人丁增加,耕地扩大,社会经济逐渐复苏。顺治十八年(1661),官方簿册所载全国人丁为一千九百一十三万余丁、民田五百四十九万余亩,分别比十年前增加了八百五十万余丁和二百六十余万顷。赋税收入也增加了很多。顺治十八年田赋丁税征银二千五百七十二万余两、米麦豆六百一十万余石、盐课银二百七十二万余两,比十年前增收赋银四百六十二万余两、米豆麦三十余万石、盐课银七十六万余两。①五大弊政五大弊政是剃发、易服、圈地、投充、逃人五事,多系沿袭入关前之旧制。满洲习俗,男子将顶发四周边缘剃去寸余,中间保留长发,分三绺编成长辫一条垂在脑后,名为辫子,与汉人全部束发不同。满洲章服与明朝衣冠有显著的差别,前者是缨帽箭衣,窄瘦,后者是方中大袖(士人)纱帽圆领(官),宽大。

  努尔哈赤兴起以后,金国辖区人员均须统一发式服装,所据辽阳、沈阳等汉区,必令官民“削发降”。满洲(时尚称诸申,即女真之转音)人员计丁授田,多役使包衣耕种,禁止包衣逃亡,违者立斩。皇太极也继承了这些政策。

  多尔衮统军入主中原后,立即圈占官民田地,分与八旗王公大臣兵丁,设立皇庄,并下谕兵民剃发易服,“凡投诚官吏军民,皆著剃发,衣冠悉遵① 《清世祖实录》卷54,页3、26;卷55,页13、14。

  ② 《清世祖实录》卷61,页16、17;《清圣祖实录》卷5,页23、24;《清文献通考》卷1。① 《清世祖实录》卷61,页16、17;《清圣祖实录》卷5,页23、24;《清文献通考》卷1。本朝制度”。但因汉人激烈反对,多尔衮考虑到立足未稳,恐政局震动,也不利于遣军征服各地,故于顺治元年五月二十三日下谕停剃说:“予前因归顺之民,无所分别,故令其剃发,以别顺逆,今闻甚拂民愿,反非予以文教定民之本心矣。自兹以后,天下臣民照旧束发,悉从其便。”衣冠服制也不变动。①这对安定民心,稳定局势,起了很好的作用,有利于招抚各地故明文武官员归顺。豫亲王多铎、英亲王阿济格于顺治元年十月统军出征后,异常顺利,到第二年五月,消灭了南明福王政权,李自成遇害于湖北通山县九宫山,大顺军败退湖南,山西、陕西、甘肃、河南、江苏、安徽等省悉隶清朝,闽、浙、粤、桂等省指日可下。

  然而,胜利冲昏了头脑,多尔衮却在此时犯了一个极大的错误,做了一件极大的蠢事坏事,竟下谕厉行剃发易服。顺治二年六月十五日,他谕礼部:“京城内外限旬日,直隶各省地方,自部文到日,亦限旬日,尽令剃发,遵依者为我国之民,迟疑者同逆命之寇,必置重罪。..若有复为此事,渎进章奏,欲将朕已定地方人民仍存明制,不随本朝制度者,杀无赦”。著礼部传谕各地,一体遵行。②这一极端伤害汉族人民感情的野蛮政策,激起全民愤慨,纷起反抗。剃发令到嘉兴,兵民奋杀清府尹胡之臣。剃发令到江阴,人民高呼“头可断,发不可去”,逐县令,起义兵,与清军血战八十三天。抗清烽火刹时燃遍大江南北。多尔衮恼羞成怒,遣军疯狂屠杀,但收效甚微。反剃发反民族压迫的斗争持续了十几年,直到他去世,这场斗争仍风起云涌,使他穷于应付,足足将清帝统一全国的时间推迟了十四、五年。

  多尔衮、福临顽固坚持入关前落后的“满洲藉家仆资生”的农奴制剥削方式,大规模圈占官民田地,逼民投充为奴,设立皇庄、王庄、八旗官员庄田,迫使上百万汉民“离其田园,别其坟墓”,“妇子流离,哭声满路”,生活极端困难,大量死亡。被迫充当八旗王公大臣的近百万汉人包衣,难以忍受八旗贵族官员的残酷压迫,不断地大批逃亡,顺治三年数月里,逃人多至数万。多尔衮、福临沿袭了努尔哈赤、皇太极制定的严禁奴仆逃亡的法令,规定包衣三逃者斩,窝主处死籍没或充军,邻居、甲长、乡约分别鞭责和流徙。山东平度州民人王大臣,因收留身为逃亡旗下家人的父亲王木匠,多尔衮批示:“王大臣著即处斩”,其母、弟给逃奴之主为奴,家产籍没,王木匠鞭一百归还其主,邻佑九家及百家长流放①。福临多次严厉斥责奏请减轻逃人法的汉官,强调指出“满洲将士..以血战所得人口,以供种地牧马之役”,入关以前,“多所俘获”,故“日用充饶”,现在“逃亡日众”,因① 《清世祖实录》卷5,页10;顺治元年七月十四日山东巡按朱郎■:《谨启为广文德,以端王化事》。② 《清世祖实录》卷17,页8。

  ① 顺治四年二月十四日刑部尚书吴达海题:《为隐匿逃人事》。

  此“困苦多端”,如不制止包衣逃亡,则“驱使何人,养生何赖”②。

  多尔衮、福临长期厉行“逃人法”,勒令剃发易服,并专门下谕宣布:“有为剃发、衣冠、圈地、投充、逃人牵连五事具疏者,一概治罪,本不许封进。”③这对汉民带来极大危害,成千上万家庭产破人亡,也严重威胁了清廷的统治。以“逃人法”而言,后果有四。其一,惩处之重,株连之广,祸害之大,史所罕见。广西巡抚郭肇基等官,因擅带逃人五十三名,被处死籍没,平南王尚可喜、靖南王耿仲明因隐匿逃人,被刑部议削王爵,罚银五千两,耿仲明闻讯后于军中自尽。以审理生员吕煌窝逃一案稽迟不当,革大学士王永吉职,降一级调用,罚俸,满汉兵部尚书、侍郎、司官噶达浑等十余人分别降级、罚俸、革世职。许多汉族地主官僚或因窝逃被捕严惩,家破人亡,或被诬告牵连,倾家荡产,“使海内无贫富,无良贱,无官民,皆惴惴焉莫保其身家”①。

  其二,减少清皇朝的赋税收入,影响了役夫的来源。违犯逃人法,则家破人亡,而“破一家,即耗朝廷一家之供赋,杀一人,即伤朝廷一人之培养”,这样,斩杀越多,籍没越多,清政府赋税收入和役夫来源必将大大减少。其三,加深了人民的苦难,打乱了地方统治秩序。追捕、押解逃人、窝主赴京质审,“道途骚扰,冤陷实繁,藤蔓不已,生齿凋毙”。地方官员士民因查逃人,不敢收留难民,使得“饥民流离”,“老稚僵仆于沟渠”,大量饥民冻馁而死。②时人有写诗歌叙此情景:“流民自北来,相将向南去。日暮荒祠,泪下如雨。饥食草根,草根春不生。单衣曝背,雨雪少晴。老穉尪羸,喘不及喙,壮男腹虽饥,尚堪负载,早舂粮,夕牧马,妪幸哀怜,许宿茅檐下。主人自外至,长鞭驱走。东家误留旗下人,杀戮流亡,祸及鸡狗。日凄凄,风破肘。流民掩泣,主人摇手。”③其四,激起满汉人民强烈反抗,包衣连续逃走二次三次甚至四五次,出现了“法愈峻,逃者愈多”,“强有力者”“铤而走险”的形势。

  这五大弊政,严重破坏了生产力,加深了人民灾难,也影响了清廷统治的稳定。

  ② 《清世祖实录》卷86,页1;卷90,页4、8。

  ③ 《清世祖实录》卷28,页11。

  ① 《清世祖实录》卷88,页18、19。

  ② 《清世祖实录》卷88,页18、19。

  ③ 申涵光:《聪山诗选》2《哀流民和魏都谏》,引自《清诗纪事初编》。第四章康乾盛世第一节计擒鳌拜玄烨亲政四大臣辅政顺治七年十二月皇父摄政王多尔衮病故,次年正月福临亲政并随即以谋逆之罪加于多尔衮,削其封典,籍没家产,将其正白旗并为福临亲辖。顺治十八年(1661)正月初七日,清帝福临去世,遗诏以十四罪自责,并命立年方六周岁余,号称八岁的皇三子玄烨为皇太子,继位为帝,令“内大臣索尼、苏克萨哈、遏必隆、鳌拜为辅臣”,“保翊幼主,佐理朝政”。一般称他们为辅政大臣或辅臣,从此清朝进入了四大臣辅政的时期。

  索尼,满洲正黄旗人,早年来归,通晓满蒙汉文,被努尔哈赤用为一等侍卫,备受皇太极信赖,久任吏部启心郎,“日直内院”,授三等男。遏必隆,满洲镶黄旗人,是开国元勋弘毅公额亦都第十六子,母为和硕公主,初袭父一等子爵,任侍卫,后因故削爵,复以功授三等骑都尉世职。鳌拜,满洲镶黄旗人,是开国元勋费英东之亲侄,一贯勇猛冲杀,军功累累,任本旗护军统领,封三等子,赐“巴图鲁”称号。苏克萨哈,满洲正白旗人,其父苏纳娶努尔哈赤第六女,尊称额驸。苏克萨哈任牛录额真,以军功授三等轻车都尉世职。

  入关之前,索尼等四人官职并不高,其所以能一跃而为主持军国要务的辅政大臣,主要是因为他们坚决效忠于皇太极和福临,反对多尔衮图谋为帝。

  崇德八年(1643)八月初九日,皇太极病故。在议立新君之时,英郡王阿济格、豫郡王多铎、郡王阿达礼、贝子硕讬等王贝勒大臣,欲图拥立睿亲王多尔衮,两黄旗中多数大臣欲拥立故主之长子肃亲王豪格,索尼、鳌拜等八大臣至肃王府中秘密议定拥立肃王。八月十四日,八旗王公大臣于崇政殿集会商议立君,索尼、鳌拜等两黄旗大臣于大清门盟誓,令两旗巴牙喇兵张弓挟矢,环立宫殿,两黄旗大臣进入崇政殿,索尼、鳌拜首先倡议拥立皇子,说:“吾等属食于帝,衣于帝,养育之恩,与天同大,若不立帝之子,则宁死从帝于地下而已。”①在索尼等以“兵谏”来威逼诸王必立皇子的压力下,多尔衮放弃了继兄为帝的打算,建议立皇太极第九子六岁的福临为君,自己与郑亲王济尔哈朗摄政,才平息了这场即将爆发的八旗诸王相战的烈火。多尔衮当上摄政王后,索尼、鳌拜、遏必隆继续效忠幼主,“终不附睿王”,“不惜性命,与之抗拒”。多尔衮勃然大怒,尽革索尼所有官职,籍没,免死赎身,黜为民,徙居盛京昭陵(太宗之陵),其兄弟子侄任侍卫者,① 《清世祖实录》卷4,页2;李澂:《沈馆录》卷6。

  一律革退。鳌拜降一等男,两次定罪论死,罚银赎身。遏必隆被籍没家产之半,革世职。

  正因为索尼、鳌拜、遏必隆等冒死力争,拥立福临,保护幼主,忠贞不二,付出了重大代价,不愧为皇太极之忠臣,故福临亲政以后,立即对他们委以重任,官复原职,并加官晋爵。索尼回京,晋至一等伯,擢内大臣、议政大臣,总管内务府;鳌拜晋二等公,任领侍卫内大臣、议政大臣,加少傅兼太子太傅;遏必隆复职,晋一等公,任议政大臣、领侍卫内大臣,加少傅兼太子太傅。苏克萨哈首告其主摄政王多尔衮“逆谋”,立下大功,又逢迎帝君,封晋二等子,任领侍卫内大臣、议政大臣,加太子太保。

  福临为免再次出现亲王摄政危及幼君之祸,决定取消八旗王公议立新君掌管军国要务的传统,委任经己擢用的心腹大臣为辅臣,他在遗诏中着重强调说:“特命内大臣索尼、苏克萨哈、遏必隆、鳌拜为辅臣。伊等皆勋旧重臣,朕以腹心寄托,其勉矢忠荩,保翊幼主,佐理政务,布告中外,咸使闻之。”①辅政大臣重视整顿吏治,连续下谕宣告:“民生之安危,由于吏治之清浊,吏治之清浊,全在督抚之表帅,若督抚清正,实心爱民,则下吏孰敢不洁己秉公。”“设官原以养民,民足然后国裕。近闻守令贪婪者多,征收钱粮,加添火耗,或指公费科派,或向行户强取,借端肥己,献媚上官,下至户书里长等役,恣行妄派,小民困苦,无所伸告,以后著科道官将此等情弊,不时察访纠参”。若总督、巡抚仍循旧习,将所属州县分为上等下等,按等定银,收受州县官员馈送,“定行从重治罪”。②辅政大臣提倡垦荒,以劝垦荒地之多少,定地方官员之奖惩,河南总督刘清泰、巡抚张自德、偏沅巡抚周召南、湖广巡抚刘兆麟等,皆以劝垦荒地之功,被加尚书侍郎衔,对捏报及垦后复荒之官,督抚降级罚俸,道府降级调用,州县官革职。针对顺治年间因“耕熟后往往有人认业,兴起讼端”,致民不愿开垦的情况,辅政大臣规定,“先给帖文,以杜争端”,并“除三年起科之外,如河工、供兵等各项差役,给复十年,以示宽大之政”①。又对湖广等地穷民及河南数省投诚官兵发给牛种银两,让其垦田务农。清初四川残破,人丁稀少,鳌拜等辅政大臣下谕,允许各地无业之人,由官府“措处盘费,差官接来安插”,并命各省文武官员,“有能招民三十家入川,安插成都各州县者,量与纪录一次,有能招民六十家者,量与纪录二次,或至百家者,不论俸满,即准升转”②。

  鳌拜等继续实行轻徭薄赋政策,开垦荒地,三年以后始行征粮,并多次① 《清世祖实录》卷144,页5。

  ② 《清圣祖实录》卷14,页19、20;卷17,页13。

  ① 《清圣祖实录》卷3,页10。

  ② 《明清史料》丙编第十本第1000 页,“户部题本”,康熙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蠲免田赋丁银,除康熙三年六月谕令尽免顺治十五年以前各项钱粮外,辅政八年中,先后下谕蠲免钱粮一百七十四次,涉及十六个省的七八百个府州县卫。顺治十八年七月,因修建山陵和军费巨大,入不敷出,曾照明末练饷之例,每亩加征赋银一分,共增五百余万两。十二月十四日,左都御史魏裔介上疏奏称,穷苦之民,甚为艰苦,祈令户部核算,“如果足用,其加派钱粮,即应停止,为百姓,即所以为国家,乃培根本而长治久安之要也”。过了两天,十六日辅政大臣即以帝名义下谕宣告:“今思各省水旱盗贼,民生未获苏息,正赋之外,复有加征,小民困苦,朕心殊为不忍,若不急停,以舒民困,必至失所”,除顺治十八年已派外,康熙元年通行停止。③鳖拜等辅政大臣推行的一项重大德政,是实行“更名田”。康熙七年十月,“命查故明废藩田房,悉行变价,照民地征粮”。由于明朝藩王多已死于兵火,庄地纷为地主、佃农占有,清廷此举无异是以新庄主的身份,向占有庄地之人勒取价银,反攻倒算,故遭到占有、耕种明王庄田者激烈反抗,难以实行。鳌拜等便明智地修改了这个规定,于康熙八年三月初八日下谕:“今思既以地易价,复征额赋,重为民累,著免其变价,撤回所差部员,将见在未变价田地,交与该督抚,给与原种之人,令其耕种,照常征粮,以副朕爱养民生之意”。其无人耕种之余田,招民开垦①。这就在相当大程度上承认了农民在明末起义中获得的成果。据统计,这种“更名田”,在直隶、山东、山西、陕西、甘肃、河南、湖广等省,多达二十余万顷,占当时全国耕地总数的二十分之一。

  由于鳌拜等努力实行促进经济恢复的措施,农业生产有了起色,以官府册籍所载丁地赋税而言,顺治十七年十二月底,全国人丁为一千九百零八万余丁,田地山荡畦地五百二十一万余顷,征银二千五百六十余万两,米麦豆六百零一万余石,盐课银二百七十一万余两,过了八年,康熙七年十二月底,人丁增加了二十八万余丁,田地增二十万余顷,赋银多了二十余万两,赋粮增十四万余石,盐课银多五万余两。②在军事方面,顺治十八年消灭了南明永历帝政权,康熙三年又镇压了坚持在川陕楚交界处多年斗争的大顺农民军余部“夔东十三家军”,首领李来亨等阵亡或自尽,统一了全国。鳌拜等辅政大臣为了减少征战,与民休息,对台湾南明延平郡王郑经(郑成功之子)政权采取以防为主,以攻为辅,以抚为主,以剿为辅的方针,利用郑氏内部派系矛盾激化的机会,大力招劝其部降清,仅从顺治十八年九月起,到康熙三年十月,郑氏之将军、都督、总兵及副、参、游、守、千、把总等官共三千余员来降,其军士百姓十余万随同归顺,大大削弱了郑氏政权的力量,为日后统一台湾创造了有利条件。先③ 《清圣祖实录》卷5,页18、19、20。

  ① 《清圣祖实录》卷27,页9;卷28,页15。

  ② 《清世祖实录》卷143,页18、19;《清圣祖实录》卷27,页25。

  前因对付郑氏政权而采取的迁海政策,逼迫福建、广东、浙江、江苏、山东等省沿海居民内迁三五十里,设界防守,严禁逾越,片板不许下海,给沿海人民带来极大的灾难。鳌拜等辅政大臣逐渐弛禁。康熙四年三月,谕允山东青州、登州、莱州等处沿海人民“捕鱼,以资民生”,八年正月,又下旨“尽弛海禁”。

  鳌拜等辅政大臣痛恨部分南方士绅抗清反清,且其规避赋役之情又十分严重,“江南苏州府等处额定钱粮侵欺五十余万之多,积至数年之久”,故决定清查,于顺治十八年三月谕户部:“近观直隶各省钱粮逋欠甚多,征比难完,率由绅衿藐法,抗粮不纳,地方官瞻徇情面,不尽法征比。嗣后著该督抚责令道府州县各官,立行禁饬,严加稽查,如仍前抗粮,从重治罪。”两月以后,江宁巡抚朱国治奏:苏、松、常、镇四府及溧阳县,“未完钱粮文武绅衿共一万三千五百一十七名”,应照例议处。“得旨:绅衿抗粮,殊为可恶,该部照定例严加议处。”①江南名士如吴梅村、徐元文(顺治十六年状元)、彭孙遹皆牵连入案,徐元文由日侍清帝赐乘御马的修撰,贬降为銮仪卫经历。同年,探花叶方霭,“适欠折银一厘”,亦被革职,时有“探花不值一文钱”之谣。“士绅同日除名者,万有余人”②。这就是有名的江南“奏销案”。

  随着辅政时间的推移,辅臣之间的矛盾逐渐激烈,鳌拜利用索尼老病和遏必隆胆小怕事,而攫取了大权,主宰朝政,排挤、压制与己不和的另一辅政大臣苏克萨哈。康熙五年,他借口多尔衮“欲住永平府”,将镶黄旗应得之地给与正白旗,以坏地换好地,使本旗镶黄旗领得田地十分“不堪”,现应改正,决定圈地调换。正白旗人大学士户部尚书苏纳海、汉军镶白旗人直隶山东河南三省总督朱昌祚、汉军镶红旗人保定巡抚王登联,因圈地扰民,“旗民失业者数十万人”,上疏力谏;苏克萨哈维护本旗正白旗利益,亦持异议。但鳌拜纠合索尼、遏必隆,坚持圈地,矫诏诛戮苏纳海、朱昌祚、王登联三人,在京畿十几个州县大规模地圈占民地,给广大旗民带来严重灾难。

  智捕鳌拜四大臣辅政时期,工于权术的鳌拜逐渐把权力集中到自己手中,把持了朝政。康熙六年(1667),玄烨已经14 岁。这一年三月,辅政大臣索尼等奏请玄烨亲政,六月,索尼病故。七月,得到了祖母孝庄太皇太后的允准,14 岁的玄烨宣诏亲政,这就是著名的清圣祖康熙皇帝。

  尽管玄烨已开始亲政,但鳌拜等仍行辅政。自从索尼去世后,“班行章① 《清圣祖实录》卷2,页3;卷3,页3。

  ② 陈康祺:《郎潜纪闻》卷4。

  奏,鳌拜皆首列”①,手握权柄的鳌拜视年轻的皇帝为傀儡,不肯归政。当时鳌拜的政敌苏克萨哈已经锐气大减,认为帝既已亲政,为免鳌拜陷害,准备引退,于是上书奏请辞去辅政大臣,往守先帝寝陵,以使“如线余息,得以生存”。鳌拜先发制人,抓住机会,攻击苏克萨哈存蓄异心、欺藐幼主、不愿归政,列罪状二十四条,上奏皇帝,要求杀掉苏克萨哈。玄烨深知鳌拜与苏克萨哈有仇,“以核议未当,不允所请”。于是一贯专横跋扈的鳌拜为扫除政敌,竟“攘臂上前,强奏累日”①,立足未稳的皇帝被迫下令处绞苏克萨哈,鳌拜除掉了自己多年来的政敌、心腹之患。

  索尼病死,苏克萨哈处绞,辅政四大臣剩下鳌拜和遏必隆了。遏必隆与鳌拜同为镶黄旗人,且懦弱无能,一贯附和鳌拜,不敢立异。鳌拜既清除了政敌,综揽朝政,权倾一时,更加专横。他网罗党羽,打击异己,“相好者荐拔之,不相好者陷害之”②,与从弟穆里玛、大学士班布尔善、工部尚书济世、户部尚书玛尔赛结成死党,竟然“凡事在家议,然后施行”③,以至于“红本已发科抄,辅政大臣鳌拜取回改批”④,将部院启奏官员带往私门商酌。甚至在皇上面前,“办事不求当理,稍有拂意之处,即将部臣叱喝”⑤,朝见皇上时,“乃施威震众,高声喝问”⑥,完全不把年轻的皇帝放在眼中。据说他还图谋暗杀皇帝,托病不上朝,要帝亲自去探视,帝亲临其宅,床前问疾,御前侍卫发现其床席之下置刀。玄烨当即意识鳌拜有不轨之心,但一笑了之,说:“刀不离身,满洲故俗,不足异也。”⑦康熙帝对于鳌拜的行为早已痛恨,但自己刚亲政,还未有足够实力与之抗衡,于是积极积蓄力量,等待时机。首先,依靠长期侍卫他的亲信索额图和明珠,拉拢一部分朝臣。索额图为索尼之子,皇后的叔父,被提拔为吏部右侍郎;明珠是内务府总管,被提拔为刑部尚书、弘文院学士。此外,帝又从满族子弟中选拔一批侍卫,每日在殿前作布库游戏(摔跤),实际上是在训练武功,亦借此麻痹鳌拜。鳌拜以为皇上“童心好弄”,更不介意。

  当时的满汉大臣中,除鳌拜死党和一部分阿谀逢迎附和者外,许多人对鳌拜的专横跋扈十分不满,寄希望于年轻的皇帝。康熙六年(1667),内弘文院侍读熊赐履上书,列举弊政,并明确提出“内臣者,外臣之表也;京师者,四方之倡也;本原之地,亦在乎朝廷而已”,指责“急公喜事之人”,① 《清史稿》卷249《鳌拜传》。

  ① 《清史稿》卷249《鳌拜传》。

  ② 王先谦:《东华录》康熙八年五月戊申。

  ③ 《清史稿》卷249《鳌拜传》。

  ④ 钱仪吉:《碑传集》卷11。

  ⑤ 《清史列传》卷6《鳖拜传》。

  ⑥ 《清史列传》卷6《鳖拜传》。

  ⑦ 昭梿:《啸亭杂录》卷1《除鳌拜》。

  “但知趋目前尺寸之利,以便其私图”①。矛头直指鳌拜。鳌拜欲加之罪,玄烨不允。第二年熊赐履再次上书,指出“朝政积习未祛,国计隐忧可虑”,是由于“人事因循所致”②,再次隐劾鳌拜。熊赐履的奏书,代表了当时相当一部分敢怒不敢言的明哲保身朝臣的意见,促成了皇帝更加坚定清除鳌拜势力的决心。

  康熙八年(1669)五月,玄烨在有了一定准备之后,认准了时机,果断地采取了行动,在鳌拜单身入宫时,利用预先埋伏的布库侍卫,一举拿下鳌拜,并大索其党羽,从而结束了“鳌拜辅政”。

  玄烨认为,“欺朕专权,恣意妄为”是鳌拜主要罪过。康亲王杰书等胪列鳌拜罪状三十条,其中与其结党擅权有关的二十三条,不敬太皇太后的二条,对册立皇后妒忌、私买奴仆的五条。朝臣均请置之重典。但皇帝顾及鳌拜系顾命大臣,效力年久,免于一死,“从宽革职,仍行拘禁”。其从弟穆里玛及党羽班布尔善等伏诛者九人。并给冤死的辅政大臣苏克萨哈昭雪,恢复其官爵,令其子承袭世职。被鳌拜无辜杀害的苏纳海、朱昌祚、王登联亦予昭雪,追赐谥号、祭葬。遏必隆免死,削去太师及后加公爵,令其宿卫内廷。

  清除鳖拜集团,是玄烨亲政后的重大举措,对于后来康熙时期的社会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① 《清圣祖实录》卷22。

  ② 《清圣祖实录》卷27。

  第二节强化统治机构加强思想控制设军机处乾纲独断清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发展到康熙、雍正、乾隆时期,呈现日益强化的趋势。中央中枢机构的权力逐渐高度集中,君主皇权进一步加强。

  康熙时期,议政王大臣会议和内阁既为皇上效劳,遵循帝旨,处理各事,又在一定程度上对皇权起了一些限制作用。国家重要的军政大事,仍经皇帝批令议政王大臣会议,“每朝期坐中左门外会议,如坐朝仪”①。参加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满洲王公贵族,由于其地位较高,皇帝有时也不得不尊重他们的意见。皇帝为了集中权力,于康熙末年,派诸皇子管理八旗事物。这样就将旗主的权力接管了过来,直接控制了八旗。而随着八旗王公旗主势力的削弱,议政王大臣会议也日益趋于衰落。

  清代内阁正式设置于顺治十五年(1658),由原内三院改称。玄烨冲年践位,鳌拜等四大臣辅政时期,曾废内阁,恢复内三院。玄烨亲政除鳖拜之后,于康熙九年(1670 年)又恢复了内阁制度,自此,内阁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内阁有大学士、协办大学士、学士、侍读学士、中书等官员。大学士加三殿(保和殿、文华殿、武英殿)、三阁(体仁阁、文渊阁、东阁)名称。大学士,协办大学士,满、汉皆用,无定员。内阁是清代辅佐皇帝处理国家政务的中枢机关之一,居六部之上,地位崇高。但是,即使在康熙时期,内阁作为一个中枢机构,虽地位崇高,其实际权力仍受到多方的限制。首先,奏折制度削夺了内阁的部分权力。清初,无论是官员报告公务的题本,还是报告个人私事的奏本都必须经过内阁票拟,才能送到皇帝手中,这样,内阁的意见就会对皇帝发生一定的影响。康熙中期较大范围内推行避开内阁的奏折制度。即凡有奏折权的官员,由皇帝发给折匣,匣上加锁,钥匙由皇帝和官员各执一把。官员具奏时,派人直接送达御前,皇帝览阅批示之后,又派专人将折匣送回。这样完全避开了内阁的牵制。其次是南书房的设置,又分割了内阁的一部分权力。所以内阁当时实际上只是一个承旨出政的中央最高办事机构。

  康熙十六年(1677)十月,玄烨在皇宫内乾清门右阶下设置了南书房,在翰林等官员中“择词臣才品兼优者”入值。入值者称“南书房行走”,除陪伴皇帝赋诗填词、写字作画外,还秉承皇帝的意旨起草诏令,“撰述谕旨”,内阁只办理例行事务,实际上是将内阁的部分权力移植到南书房。由于南书房“非崇班贵胄、上所亲信者不得入”①,所以南书房完全是皇帝严密控制的一个机要机构,随时承旨出诏行令。但国家大政仍属内阁,皇帝以南书房① 昭梿:《啸亭杂录》卷2《议政大臣》。

  ① 肖奭:《永宪录》卷1。

  和内阁互相牵制,互为补充,使皇权得到充分的发挥。

  从雍正时期开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程度又进一步大大提高,就有清一代来说,雍正的君主权力可以说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雍正年间,由于连年对西北准噶尔部用兵,往返军报频繁,而内阁办公地点在太和门外,距内廷较远,既不便于保守军事机密,又不便于皇帝亲授机宜,于是在雍正七年(1729)六月,于皇帝住处隆宗门附近,设立了军机房。雍正十年(1732)三月,军机房改称军机处(全称:处理军机事务处)。军机处初设时,就是为了“筹办军务”,即处理军务机要,所以既无正式衙署,只有“值庐”(临时性的简陋办公处所),亦无专职官员,都是“内廷差使”。当时在军机处入值的军机大臣、军机章京,都是带原官衔兼在军机处处理事务。这个原属临时性的军事机构,在完成其历史使命之后,本应裁撤,但因为这个机构有利于专制皇权的发挥,不但未予裁撤,反而权力不断扩大,以致成为凌驾于内阁和议政王大臣会议之上的最高权力中枢。这样,内而六部卿寺,及九门提督,内务府太监之敬事房,外而十八省,无事不综汇,“军国大计,罔不总揽”②。直至光绪二十七年(1901),另设督办政务处,方略分其职。至宣统三年(1911)改设责任内阁时,军机处方废止,前后执政180 多年。

  军机处之所以能由“筹办军务”的临时机构,转而成为执掌军国大计的常设机构,完全是为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的需要。军机处地处内廷,便于宣召,皇帝意旨能迅速贯彻执行,并具有严格的保密性,即使王公大臣,没有皇帝特旨,也不准到军机处值房。甚至其帘前窗外、阶下,均不许闲人窥视。皇帝召见军机大臣,连太监也不许在侧。军机处有官无吏,全部工作由军机大臣主持,军机章京办理,职官简练,“办事较为密速”,效率高。军机大臣由皇帝在满汉大学士、尚书、侍郎、京堂等官内特简,然后应召入值。军机章京由军机大臣在内阁中书及六部司员中挑选优长文笔者传取任用,人数无定额,且属兼差。尽管地位显赫,但若皇帝不满意,随意可以斥罢回原衙门,完全是听命于皇帝的附庸。军机处扩大以后,具体职掌主要有六:一是撰拟谕旨和处理奏折;二为议大政,议后提出应因、应革、应止、应行等处理意见,奏报皇帝裁夺;三系谳大狱,参与重大案件审拟;四乃参与重要官员的任免和考试;五是随侍皇帝出巡,奉旨出京查办事件;六系为皇帝准备处理政事的参考资料。权力所及,均系朝廷军政大计。

  尽管军机处权力很大,但时刻处于皇帝的严密监视之下,为了不使“大权旁落”,削弱皇权,从雍正开始,又采取一系列限制办法,以掣其权,从而保证皇帝“乾纲独揽”,皇帝不交办的事务,军机处无权过问。即使交办的事务,也只是遵照皇帝意旨协助处理,“而不能稍有赞画于其间也”①。② 《清史稿》卷176《军机大臣年表》。

  ① 赵翼:《瞻曝杂记》卷1。

  军机处设置以后,皇帝之下的中枢权力,随着军机处权力的扩大而逐渐发生转移。首先,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进一步削弱。雍正时期,为了使旗人“只知有君主,不知有管主”,继续推行康熙末年开始的削弱八旗王公旗主权力的政策,对旗主实行严格的监督。军国大计已不交议政王大臣会议讨论,议政王大臣也只是一个虚衔,既无应办之事,又无处置之权,殊属有名无实,乾隆帝弘历便于乾隆五十六年(1791)十月,下令取消议政大臣名称。其次,雍正、乾隆时期内阁的权力,亦受到极大的限制。尽管雍正时将大学士的品位提升为正一品,内阁大学士成为皇帝之下的最高官员,犹如列朝的丞相,“勋高位极”,“品列皆首文班”,但如不入军机处兼任军机大臣,就唯有空名,并无多大实权。因为军机处权力扩大以后,内阁被排斥于机密政务之外,军机处撰拟的谕旨诏令,不经过内阁,而直接由军机处密封,经驿马递送给各地方督抚,称为“廷寄”,直接交给中央各部院的称为“交片”,各地方的奏折也不经内阁而直接交军机处。特别是乾隆十三年(1748)以后,停止使用奏本,奏折与题本成为两种并行的上行文书。中央和地方官员往往先用奏折向皇帝密报机密事物,而题本只报告一般例行公事。这样,主管题本的内阁,所处理的只是通过题本上行下达的一般例行公事,其实际权力大大削弱。

  这样一来,军机处就把议政王大臣会议和内阁的职权集于一身,直接听命于皇帝,皇权得到高度的发挥,也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办事手续,提高了行政效率。

  此外,清朝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特别是对蒙古族、藏族、回族地区的统治,在朝廷设置理藩院,专管“外藩”事务,其地位与六部相当。雍正元年(1723)以后,以满洲王公、大学士兼理院事。

  中央中枢机构的权力高度集中,皇帝在任用官员方面也别具一格。一方面在中央机构中实行“满汉复职制度”,如在内阁,规定大学士、协办大学士满汉皆用;在六部,规定尚书满汉各一员,左右侍郎满汉各一员。另一方面,让满族官员处于掌实权的核心地位,虽然满汉官员同任一职,决定权却往往掌握在满洲贵族手中,军机处的领班军机大臣,一般大多是满洲贵族。至于议政王大臣会议,清一色的全部是满洲贵族所组成。再从中央中枢机构高级官员的人数上看,也是旗人占优势。据统计,从顺治三年到光绪二十年(1646——1894),内阁和六部的官员中,从大学士、尚书、侍郎、员外郎、主事,旗人任职的约占400 名,而汉人任职的只有160 余名。这些都表明,清朝统治者不仅高度集中权力,同时将核心权力交由满洲贵族执掌,并利用满洲贵族监视汉族官员,从而达到“乾纲独揽”。

  常设督抚编制保甲清代地方机构设省、道、府(州、厅)、县(州、厅)四级。行省(简称省)是地方最高一级行政组织,每一省或二省、三省设总督一人,总督是地方最高长官,俗称制台。总督掌管所统辖地区的文武、军民,总理戎政,戍守疆土。道、府副将以下官员都由总督向朝廷奏请升迁和罢黜,并有对外交涉之权。每省另设巡抚一人,是一省地方政务的长官,主管考核地方官员、督理粮饷、关税、漕政、督察科举考试和兼理军事。总督和巡抚在明朝中后期初设时是属临时派遣性的,清朝固定为常设官员。督抚同属统辖一方的封疆大吏。总督例兼兵部尚书及都察院右都御史,为从一品官,巡抚亦例兼兵部侍郎和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为正二品官,均以军职而兼民政,监察地方。清代在鸦片战争前设总督8 个,即直隶总督(管辖今河北及内蒙一部分)、两江总督(江苏、安徽、江西)、闽浙总督(福建、浙江、台湾)、湖广(湖南湖北)总督、云贵总督、两广总督(广东、广西、海南岛)。分任各省的巡抚18 个,即江苏、江西、安徽、山东、山西、河南、福建、浙江、湖南、陕西、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湖北、四川、直隶、甘肃,其中直隶、甘肃、四川等省由总督兼巡抚。督抚是清朝在地方实行统治的支柱,所以清朝统治者历来选派亲信充任,以便加强对地方权力的控制,是皇权在地方上的代表。总督和巡抚一般多用满人和汉军旗人。康熙时,一般汉人任督抚的“十无二三”。乾隆时,巡抚满汉各半,而总督仍多用满人。后来,也有汉人充任总督,巡抚中汉人的比重也逐渐增加。为了对总督和巡抚的权力加以限制,并使其互相牵制,有时一省既设总督,又置巡抚,督抚同住一城,督抚事权交叉,而统一于中央。每省督抚之下设布政使和按察使,分别管理行政和司法。

  此外,清代还有相当于省一级的特别行政区,一是新疆、西藏、青海、外蒙古、东北等地区,一是京畿地区和盛京地区。清代在新疆、西藏、青海、外蒙古、东北等地设有驻戍将军、办事大臣、参赞大臣、领队大臣、帮办大臣等官员,署理所辖地区军政事务。盛京地区是清皇朝祖宗发祥之地,京畿地环卫皇城,所以亦设置特殊地方政权。清入关以后,把盛京作为“留都”,并于盛京地方设辽阳府,顺治十四年(1657)改为奉天府,设府尹一人,掌管盛京地方政事。乾隆二十七年(1762)规定由盛京将军节制。乾隆三十年(1765)又实行军民分治,府尹亦由盛京六部特简大臣兼任。京畿地区设顺天府,管辖京师及附近州县,掌京畿地区政事。雍正元年(1723)以后,由六部尚书、侍郎内特简大臣一人兼管府尹事。奉天、顺天两府府尹可直接向皇帝奏事,其地位相当于各省的巡抚。

  省之下设道、府(州、厅)、县(州、厅),由道员、知府、知县执掌政事。知府以下官员多用汉人。地方基层政权实行保甲制度,是清代巩固统治的又一重要措施。

  清初即实行保甲制度,乾隆二十二年(1757)正式颁布的保甲法规定:每十户为一牌,设牌头。十牌为一甲,设甲长。十甲为一保,设保长。牌头和保甲长均由地主衿绅及望族的族长担当,以监视管辖区内的人民的活动和人口流动情况。每户的户主姓名、职业以及丁男口数都一律写在“纸牌”上,“出外注明所往,入则注明其来”①。其目的在于“弭盗”。保甲制不仅推行于内地农村,各城市镇草墟以及偏远山区、少数民族居住区都一律编制保甲。严密的保甲组织密布全国城乡,广泛地控制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着巩固清王朝统治基础的作用。

  广开科举屡兴文狱为了加强思想领域的控制,清朝统治者采取怀柔和镇压的两手政策。一方面采取笼络手段,用科举考试办法网罗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另一方面大兴文字狱,残酷镇压具有反清思想的汉族地主阶级知识分子。

  清初在未统一全国以前,即已采取科举办法,考选秀才、举人。顺治年间科举制度基本定型。全国统一以后,于康熙初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清代科举制度基本上沿袭明代。清代科举,大致为四级,即童试、乡试、会试、殿试。尚未取得生员资格者都叫童生,童生经过县试、府试、院试,统称为童试,童试考中的叫秀才。举人可参加每三年在京城由礼部主持的会试,会试考中的叫进士。然后皇帝在殿廷对会试考中的进士进行考试,叫做殿试。殿试中式者分为三甲:一甲取三人,状元、榜眼、探花,赐进士及第,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翰林院编修;二甲取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亦取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殿试中试者,除一甲三人外,还须进行一次朝考,试毕分别授职。考中者授翰林院庶吉士,再入院读书,然后取得高官厚禄。未中者分别用为主事、中书、知县等。清代科举八股文仍占重要地位,八股格式更加机械化,形式死板,内容空泛。四六骈体的殿试策,颂联套语,千篇一律,竟成了登上仕途的主要手段,实际上是束缚知识分子思想的桎梏。清初,对于满洲、蒙古八旗子弟采取另外一种类似科举的特殊考试,即在试题内容上只有汉文译成满文和蒙古文,称为“翻译科”,录取分满、汉两榜。雍正开始,满汉一体考试,录取时同榜张贴。除正常进行的四级考试外,有时奉“特旨”,举行特殊考试,称为“特科”,如“博学鸿儒科”、“经济特科”、“孝廉方正科”、“恩科”等。康熙十七年(1678),曾开“博学鸿儒科”,由在京三品以上大臣,在外各地督抚,保荐有一定才学和声望的知识分子,直接进行殿试,只考诗赋,不考八股,一经录取,即授翰林院官职。这一次“特科”,罗致了汉族知识分子中的“名儒”如朱彝尊、汤斌、毛奇龄等143 人。其中50 人分别授侍读、侍讲、编修、检讨等职。有清一代统治者对科举考试极为重视,曾经颁布严格的《科场条例》,但考场作弊、士子贿赂、主考舞弊的案件仍接连不断。清代的科学制度一直延续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才由清廷下令废止。至此,自隋唐以来一直作为① 《清朝文献通考》卷22《职役》二。

  封建统治选拔人才的主要办法的科举制度才结束其历史使命。

  除了通过科举考试这一“正途”入仕而外,康熙十二年(1673)还诏举“山林隐遗”,实际上就是要罗致那些明亡之后、暂时不肯仕清的汉族衿绅,以扩大满汉地主阶级联合统治的基础。翌年,又颁行捐纳制度,即向朝廷捐款纳资,以购买官位和职衔。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封建国家得到一笔可观的财政收入,同时,又为有钱的地主、商人及其子弟谋取官职开辟了新的门径。但捐纳制度弊端丛生,不仅使清皇朝的封建官僚机构恶性膨胀,同时也导致吏治的日益败坏。

  在怀柔、笼络的同时,清朝统治者对于不利于他们统治的思想言行,采取严厉的镇压措施,一方面收缴、销毁和篡改不利于清王朝统治的书籍,另一方面大兴文字狱。

  文字狱,即“因文字贾祸之谓”。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历代封建皇朝屡兴文字之狱,而清代文字狱次数之多,处罚之严,实为历代所罕见。清初统治者忙于军事征服,没有余力来解决思想领域问题。在全国统一战争基本结束以后,而国内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仍然十分尖锐的情况下,清朝统治者为了强化其在思想领域的统治,企图通过暴力手段,来扑灭汉族人民的反抗意识,钳制言论,禁锢思想,于是迭兴文字之狱。凡是不利于清皇朝统治的文字、著述和言行,一概被斥为“悖逆”和“狂吠”,罗织罪名,然后置之重典。从康熙到乾隆,前后大约120 年,据不完全统计,大小案件有90多起。大部分集中在雍正、乾隆年间,其中乾隆四十三年至四十七年(1778—1782)五年之间,就有将近40 起,文字狱的规模是空前的。康熙朝较大的文字狱有两起,即庄廷■的明史案和戴名世的《南山集》案。

  明史案发生于康熙二年(1663),当时玄烨尚未亲政。浙江湖州富商庄廷■从明末大学士朱国祯的子孙处购到朱国祯撰写的明朝历史的稿本。庄廷■本是个双目失明的瞎子,但为了沽名钓誉,于是请人续补朱国祯书中所缺的崇祯朝及南明历史。书成后改名《明书》,并署上了他自己的大名。但庄廷■未及刊刻这部书就死了。书中如实地叙述了满洲族先祖与明王朝的隶属关系,清入关前用明朝年号,不是用清朝年号,指责孔有德、耿仲明等叛明降清等。庄氏触犯了禁例,于是参与编纂或在卷首列名者,以及为庄氏书作序、刻字、校对、印刷、售卖者,甚至买书者及庄氏全族,遭株连达200 多人,其中70 多人被杀。庄廷■早死,亦被剖棺戮尸。

  《南山集》案发生于康熙五十年(1711),翰林院编修戴名世在未中进士和担任编修以前,曾网罗散失佚文,搜求明朝野史,访问遗老,著成《南山集》。因集中论及南明史事,用了南明弘光、隆武、永历年号,而未用清朝年号,而且认为清朝应从康熙元年算起,因为南明还存在,顺治朝不算正统,被左都御史赵申乔告发,言其“语多狂悖”,终以“罔视君亲大义”处斩戴名世,戴名世同族16 岁以上均被斩杀,并株连作序、刻印、售卖者,计数百人。

  雍正时期,由于康熙末年诸皇子争夺皇位斗争的影响,胤禛即位后极力镇压各种异己势力,所以文网更加严密,动辄罗织罪名,甚至望文生义,无中生有,以此作为镇压具有反清意识或排斥打击异己势力的手段。雍正四年(1726),江西主考官查嗣庭,出了‘维民所止”的试题,这本是《诗经》中的一句话,被人告发说是“维止”两字是把“雍正”两字“去首”,砍了雍正的头,“谓之大不敬”①。于是把他下了大狱,死于狱中,乃戮其尸,株连亲属和学生。其实,查嗣庭之所以下狱,一是他趋附权臣隆科多,二是他在日记中把戴名世案件,说成是“文字之祸”,“维止”两字只是借口。雍正朝最大的文字狱是发生在雍正六年(1728)的吕留良案。吕留良为浙江人,是明末清初知名理学家,病死于康熙二十二年(1683)。明亡后,吕留良誓不仕清,隐居山林,落发为僧,锐意著述,曾作诗“清风虽细难吹我,明月何尝不照人”,以表达其拒清复明之志。其著述中有强烈的反清意识,力倡华夷之别。雍正五年(1727),湖南永兴人曾静因访得吕留良的遗稿,深受吕留良华夷之别理论的影响,于是令其弟子张熙投书策反川陕总督岳钟琪,以岳钟琪是岳飞后裔,而清是金人之后,岳家与金世代为仇相劝,并列雍正帝谋父、逼母、弑兄、屠弟、贪财、好杀、耽酒、淫色、怀疑、诛忠等罪状十款,要岳钟琪起兵反清。岳钟琪向朝廷告发。雍正六年(1728),曾静、张熙均被逮捕入狱。经审讯曾静,言其反清思想出自吕留良华夷有别论,于是雍正帝下令搜查吕留良著述及日记,亲自撰文批驳吕留良华夷有别论,并将其所撰文章及历次谕旨、曾静口供,一并刊刻公布,名为《大义觉迷录》。吕留良以华夷有别作为反对清朝统治的理论依据,而雍正帝则认为华夷无分、满汉一体。“本朝之为满洲,犹中国之有籍贯”,“我朝入至中土,君临天下..何得尚有华夷中外之分论哉?”①显然,雍正帝一方面极力否认当时仍然存在的激烈尖锐的民族矛盾,借以缓和汉族地主知识分子和广大汉族人民的反清情绪;另一方面为清朝在汉族地区统治合法化大造舆论。华夷无别论反映了清朝统治者的大一统观念,但雍正帝以此编织文网,则是另有目的的。

  雍正十年(1732)十二月,将吕留良开棺戮尸,吕氏一族或斩首示众,或杖责充军,妇幼皆籍没为奴。其门生弟子及私藏吕氏书的人也有不少遭到杀害。雍正帝还命令大学士朱轼把吕留良的《四书讲义语录》“逐条摘驳,纂辑成帙”,予以刊刻,消弭吕留良的影响,其处置是极其严酷的。而对首犯曾静、张熙,却“免罪释放”。雍正帝逼迫曾静写了自白书,表示悔过,并颂扬皇帝的“圣德”,然后作为悔过的典型予以赦免。但雍正帝死后,乾隆帝弘历即位半年,还是将曾静、张熙两人处斩,《大义觉迷录》也作为“禁书”收回。

  ① 《清稗类钞、狱讼》上,《查嗣庭以文字被诛》。

  ① 《大义觉迷录》。

  乾隆时期,文网之严密,罗织之苛细,则是前所未有的。一字一语,即可锻炼成狱。以至一时形咸了吹毛求疵、深文周纳的恶劣的社会风气。乾隆一朝有案可稽的文字狱案有七、八十起,其中很少有真正属反对清朝统治而罹祸的。大致一类是属于触犯忌讳,如有些皇帝专用的字眼和词语,一般臣民加以使用,就是僭越犯上。湖南乡绅黎大本为母亲祝寿,以其母“比之姬美、太姒、文母”、“称为女中尧舜”②,因比之不当,被罚充军;江苏地主韦玉振为他的父亲刊刻行述,文中有“于佃户之贫者,赦不加息”①,误用“赦”字,被斥为“狂妄”;河南民人刘峨,刊刻《圣讳实录》一书,专门销售给应考的童生,因内容是讲述什么字应当避讳,怎样避讳的,所以把应当避讳的皇帝名字“各依本字正体写刻”②,结果被处斩;江西举人王锡侯嫌《康熙字典》收字太多,难以贯穿,因此自撰《字贯》,意欲用字义把零散的字贯穿起来,因书中凡例对玄烨、胤禛、弘历三帝的名字没有避讳,被斥为“大逆不法”而惨遭斩首。另一类属吟诗作文时,用字不慎而被猜疑或曲解为有意影射而陷入文网的。浙江举人徐述夔的《一柱楼诗集》中,有“明朝期振翮,一举去清都”,“方明天子重相见,且把壶儿搁半边”③之类的诗句;方芬《涛浣亭诗集》内,有“乱剩有身随俗隐,问谁壮志足澄清”、“蒹葭欲白露华清,梦里哀鸿听转明”④等诗句。乾隆帝认为他们有反清复明之心,罗织成罪。再一类纯属于歌功颂德、曲意逢迎,但因文字不当而致罪的。顺天生员安能敬在科举考试的试卷上作诗,内有“恩茶已千日,驱驰只一时。知主多宿忧,能排难者谁”。他的本意“原要竭力称颂”,但不会作诗,词不达意,说了些糊涂话,结果被认为“语涉讥讪”⑤,差一点丢了脑袋。直隶人智天豹,编了《大清天定运数》一书,本是歌颂清朝国运长久,只因书中写乾隆年数只写到五十七年,又未避讳玄烨的庙号,被认为“罪大恶极”,结果身首异处。

  乾隆十六年(1751),曾发生一起涉及范围广、影响程度深、株连人数多的特殊文字狱案。当时社会上秘密流传着一份伪托工部尚书孙嘉淦名义的奏稿,长达万言。奏稿中指责乾隆帝有“五不可解、十大过”,并弹劾许多在朝的权贵重臣。伪稿案发后,乾隆帝谕令各个部门和大批官员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追查,一年半之中,在全国内地的17 个行省,都发现许多传抄者,因伪稿案而被辑捕的人犯达上千人,有十几名督抚官员因伪稿案而被申饬、降职以至革职查办,结果杀了长淮千总卢鲁生、南昌守备刘时达这两个所谓② 《清代文字狱档》第四辑,《黎大本私刻资孝集案》。

  ① 《清代文字狱档》第七辑,《韦玉振为父刊刻行述案》。

  ② 《文献丛编》第4 辑,《刘峨刷卖圣讳实录案》。

  ③ 孟森:《明清史论著集刊》下册,《闲闲录案》。

  ④ 《清代文字狱档》第七辑,《方国泰案》。

  ⑤ 《清代文字狱档》第七辑,《安能敬试卷诗案》。

  “伪稿人”而不了了之。如此大规模的文字狱在历史上是罕见的。这一方面反映了广大知识分子和人民对清朝统治的强烈不满,另一方面也说明清朝统治者为了镇压广大知识分子和人民的反抗,是不惜代价的。

  康熙、雍正、乾隆三朝迭兴文字狱,在中国历史上是空前的。所涉及的对象不仅是汉族地主知识分子,而且上有政府官员,下有一般平民。在严密的文网之下,广大知识分子人人自危,不敢议论朝政,不敢研究经世致用的学问,迫使知识分子走上学术和现实相脱离的道路,埋头于故纸堆中,搞繁琐的考据。清朝统治者通过文字狱,压制了反清思想的传播,严密地控制了思想文化领域,强化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

  到了乾隆末年,一方面知识分子中的反清思想在严密的文网之下,基本上被镇压下去;另一方面各地人民的反抗斗争此起彼伏。清朝统治者把打击矛头转向镇压农民起义。于是在乾隆四十三年至四十七年(1778—1782)大兴文字狱高潮之后,文网稍疏,转而改用笼络、麻痹知识分子的政策。但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屡兴文字狱,对新思想的窒息,对社会风气的毒化,已经产生了恶劣的后果,即造成了“万马齐喑”的局面,这就直接阻碍了中国社会的进步,特别是思想文化的发展。

  除了大兴文字狱,借以钳制天下之口,统一士人的思想、言论外,收缴、焚毁不利于其统治的书籍,是清代又一项文化高压政策。乾隆时期,借编纂《四库全书》的机会,下令对全国图书典籍进一步彻底清查,把大量有价值的书籍付之一炬。乾隆帝下令在清查中,对于毁誉、“诋触本朝”的“违碍”、“狂悖”书籍一律收缴和焚毁。有些书籍尽管不予销毁,但对于“违碍字句”必须一律“改易”。“明季末造野史”、“国初人伪妄诗文”,是清查的重点。因为清初统治者为了隐匿其先祖女真与明朝的隶属关系,所以对于明末清初的野史、杂记中“诸申”(或女真)、“建州卫”、“建夷”之类的记载深恶痛绝,甚至连宋代的书提到抗金,明朝的书提到抗元,也在禁例。此外,清初一些汉族知识分子心怀反清复明之志,吟诗作文时免不了骂清朝几句。所有这些在清朝统治者看来都是“违碍”和“狂悖”书籍,一律销毁或改易。加上查缴禁书并无统一标准,于是负责查缴的官员寻词摘字、断章取义、索隐发微、牵强附会,使得收缴和销毁的范围大大扩大。乾隆时期这一次收缴禁书的规模在历史上是空前的,历来文人荟萃,书肆众多的江浙地区是清查收缴的重点地区。江苏专门设立江宁、苏州两个书局掌管收缴禁书。浙江从乾隆三十九年到四十七年(1774—1782)进行了24 次大规模的清查和毁书。经过大规模的收缴,属于禁书、销毁的书籍,乾隆一朝“将近三千余种,六、七万部以上,种数几与四库现收书相埒”①。乾隆时期大量收缴和焚毁书籍的结果,造成大批历史文献和具有进步思想的书籍被焚毁而失传,留下来的大多是“钦定”官书,对我国古代文化遗产是一重大摧残。① 孙殿起:《清代禁书知见录》自序。

  修订清律法律是上层建筑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封建法律也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机器的一个重要支柱。因此,历来的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律的修订,并利用封建法律维护其统治。

  清入关以前,发展进步中的满族社会仍沿袭祖宗之法。清入关并随着全国的日趋统一,修订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律,已经势在必行。但入关之初,统一战争尚未结束,清统治者迫于巩固统治的需要,于是在明律的基础上“斟酌损益”而成《大清律集解附例》,于顺治四年(1647 年)颁布施行。康熙、雍正两朝,随着国内政治局势的日趋稳定,统治者的注意力逐步转移到以法治天下方面来,于是多次对清律进行了较大程度的增删修订。乾隆帝即位后,在前代修订的基础上,对律例条文逐条进行了校正,最终完成《大清律例》,并于乾隆五年(1740)“刊布中外,永远遵行”,计47 卷,226 门。至此,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比较完备的封建法典正式完成了。

  大清律既沿袭了中国历代封建法典的主要内容,同时又吸收了历代封建统治者的统治经验,有所创新,而使新律具有其本身的历史特点。首先,它吸收了自唐朝以来为历代封建法律所沿袭而又能典型地体现封建法律阶级性的十恶八议的内容。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八议为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宾。十恶八议充分体现封建法律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封建等级制度、封建伦理道德以及封建地主阶级特权的阶级实质。大清律还对十恶八议的适用范围又有所扩大,这样就扩大了对人民反抗斗争的镇压面、打击面,又使封建地主阶级中享有种种法律所规定的特权的人员有所扩大。

  其次,大清律并不是中国历代封建法律的翻版,它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第一,满人、汉人在法律上不平等,确认满族特别是满洲贵族在法律上的特权。清代相当长时间,涉及满人案件,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理。京师的一般满人诉讼,由步军统领衙门审理,内务府下辖满人诉讼,由慎刑司审理,满洲贵族诉讼归宗人府审理,地方各省的满人诉讼由满洲族的将军和都统审理。涉及满人、汉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尽管归一般地方司法机关受理,但无权对满人作出判决,只能够送满人的司法机关处理,量刑往往从轻,还可以“减刑”、“换刑”,满人也有特殊的监狱,犯人待遇优于汉人。第二,依例不依律,皇帝的谕旨,内外大臣的条奏,成为“定例”后,“则用例不用律”①。条例代替律,一方面表明皇帝的意志不受任何法律条文的约束,另一方面条例起着增补、严密封建法律的作用。第三,刑制也有扩大和加重。除沿用笞、杖、徒、流、死五刑,又增加了迁徙、充军、发遣、枭首等项刑① 《清律例》卷40,总类,《比引律例》引。

  罚手段。第四,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统治,清朝统治者还制订了专门适用于少数民族的法律,如蒙古族的《蒙古律》、藏族的《番律》、维吾尔族的《回律》、西南苗族的《苗律》等。

  第三节平定“三藩”之乱统一台湾削平“三藩”

  “三藩”是指镇守云南、贵州的平西王吴三桂、镇守广东的平南王尚之信(袭其父尚可喜封爵)和镇守福建的靖南王耿精忠(袭其父耿继茂所袭其祖父耿仲明封爵)三个藩王。这些藩王及其父、祖在镇压各族人民抗清斗争,围剿农民起义军和消灭南明小朝廷过程中,为清廷南征北战立下汗马功劳,受到清朝的晋封,令其镇守藩地。由于“三藩”都身拥重兵,驻防地方之后,飞扬跋扈,俨然以土皇帝自居。他们割据一方,自作威福,并且互通声息,相互联络,因此,最终对清廷构成尾大不掉之患。

  三个藩王中吴三桂势力最大。吴三桂为原锦州总兵吴襄之子。吴襄因罪下狱,吴三桂晋升总兵,驻防宁远。崇祯十七年(1644),明廷封其为平西伯。明末战乱之际,吴三桂有意避实就虚,保存实力。清廷多次遗书招降吴三桂,李自成农民军亦派人招吴三桂。吴三桂初取观望骑墙态度,不久降大顺军,后因农民军在北京“追赃助饷”,吴三桂决意降清,与清军联合,于山海关石河西大败农民军,有功于清廷,受封平西王。入关后,吴三桂随清军西下陕西,南进湖广,追剿李自成农民军。后清廷令其镇守汉中。顺治八年(1651)率清兵征四川。顺治十四年(1657)受封平西大将军,率清兵自川入黔。顺治十六年(1659)进驻云南。顺治十八年(1661)十二月,领兵进入缅甸,俘南明永历帝及其部属,回兵后奉命镇守云南、贵州,并被晋封为亲王。吴三桂自恃山海关引清军入关以及剿灭南明永历小朝廷功劳最大,因而最为跋扈。自顺治十六年(1659)吴三桂开始留镇云南,总管云南文武军民、兵马钱粮一切事务。并有权黜陟云南将吏,连总督、巡抚也“听王节制”,康熙元年(1662)开始,又“兼辖贵州”,权力在藩王中是最大的。吴三桂并不以此为满足,他利用手中的权力,在云南地方肆意盘剥、鱼肉人民,不断扩充实力,“广征关市榷税、盐井、金矿、铜山之利”①,并开山炼矿,自铸钱币。吴三桂占据了明永历帝朱由榔所居五华山故宫为藩王府,又籍没了明藩王黔国公沐氏的全部庄田为藩庄,还圈占了大量明代卫所的军田,形成“勋庄棋布”的局面。此外,吴三桂还大肆圈占民地,“勒军民为余丁”,并放高利贷“诱人称贷,责重息”②。吴三桂财政开销,户部不得查核。他借口“边疆未靖,兵力难减”,保持雄厚兵力。吴三桂拥有旗兵五十三佐领(一佐领二百甲,每甲五丁);绿旗忠勇五营、义勇五营,计1.2万人。加上四镇援剿的兵力、云贵地方官所辖绿旗兵,总兵力达9 万多人,他又拥有特权,“所辖文武将吏,选用自擅”,“并屡引京朝官,各省将吏,① 《清史列传》卷80《吴三桂传》。

  ② 刘健:《庭闻录》卷4。

  用以自佐”③,时称“西选”,一时“西选之官几满天下”,因此吴三桂网罗了一批党羽,“水陆冲要,遍置私人,各省提镇,多其心腹。子为额驸,朝政纤悉,旦夕飞报”,“挟边防以自重”④。又借口与西藏茶马互市,“岁遣人至藏熬茶”⑤,与西藏上层分子相联络。时贵州提督李本深、四川总兵吴之茂、陕西提督王辅臣都是他的心腹旧部,皆唯命于吴三桂。吴三桂依仗这些雄厚实力,无视朝廷,朝廷“稍示裁抑,仍不自责,辄生怨望”①,构成对清皇朝的严重威胁。

  尚之信之父尚可喜在广东,耿精忠之父耿继茂在福建,也称霸一方。尚可喜和耿精忠的祖父耿仲明均系辽东人,原皆为明朝镇守辽东的军事将领,降清时,曾得皇太极重礼相待,并分别授总兵官。崇德元年(1636)又封尚可喜为智顺王、耿仲明为怀顺王,并给予种种优遇。入关后,随清军西下陕西,后尚可喜随阿济格南进湖广,耿仲明随多铎南下江南,为剿灭李自成农民军和摧毁南明福王政权,立下汗马功劳。顺治六年(1640),清廷改封尚可喜为平南王,耿仲明为靖南王,年底,各率兵进广东,第二年便攻占了广州。耿仲明因隐匿逃人而畏罪自杀,其子耿继茂袭爵率兵。顺治十六年(1659)清廷命平南王尚可喜驻镇广东,靖南王耿继茂驻镇四川,第二年又改靖南王驻镇福建。尚可喜、耿继茂二藩在镇压郑成功领导的东南沿海人民的抗清斗争中曾起过重要作用。

  尚可喜、耿继茂两藩王各拥旗兵十五佐领,加上所属绿旗兵各六七千人,兵力不下数万,力量稍逊于平西王吴三桂。尚、耿最初同驻广州一城,他们设“总店”搜括民财,“大自盐铁,小及鸡豚,城市乡村,列坐抽剥,有司莫能诘,百姓莫敢言”②。后来,尚可喜在广东“私市私税”,每年所获银两不下数百万,“广东所有大市、小市之利,经藩下诸人霸占者无算”①。此外,尚可喜还垄断对外贸易,大搞走私活动。他指使藩府参将沈上达,乘海禁之时,外国的商船不敢贸然前来,于是联结他人,私造大船,擅自出海贸易,所获非法收入,难以统汁,获利尽归尚藩。以是藩府之富,几甲天下。他们还巧取豪夺,肆意霸占民田,“占耕民田千百顷”。他们到处横征暴敛,又增立盐埠私课盐税,派藩兵开山伐木,取山林之利。两藩竞相斗富,为了兴建富丽堂皇的藩王府,滥征民力,搞得怨声载道。耿藩改镇福建后,更是横征盐课,勒索银米,无所不用其极。粤、闽人民深受藩害之苦。

  “三藩”占据南方一线,拥有重兵,不仅不能成为清朝的藩篱,反而拥③ 《清史稿》卷474《吴三桂传》。

  ④ 魏源:《圣武记》卷2《康熙勘定三,藩记》上。

  ⑤ 《清史稿》卷525《西藏》。

  ① 刘健:《庭闻录》卷4。

  ② (康熙)《南海县志》卷7《食志·课程》。

  ① 《清圣祖实录》卷91。

  兵自重,侧目朝廷。而朝廷每年还得向“三藩”供应大量饷银,使得“天下财赋,半耗于三藩”②。这对清朝是一个沉重的负担。随着割据势力的日益膨胀,撤藩已势在必行。

  康熙十二年(1673)三月,平南王尚可喜因年老多病,愿归老辽东,疏请以其子尚之信袭爵继续镇守广东。康熙帝认准这是一个撤藩的好机缘,降旨称赞尚可喜“很知大体”,同时指出广东已“底定”,藩王坐镇已无必要,故不允尚可喜之子袭爵继续坐镇,而令其撤藩回辽。吴三桂自认为功高位重,也假意疏请撤藩,以试探朝廷态度。他以为“予疏即上,上必不敢调予,具疏所以释其疑也”③。疏入朝廷,大臣中意见不一,争论不休,“言不可撤者甚多,言宜撤者甚少”④。康熙帝态度非常坚决,认为“三桂等蓄谋已久,不早除之,将养痈成患。今日撤亦反,不撤亦反,不若先发”①。毅然允其所请,下令撤藩。随后,耿精忠也疏请撤藩,帝亦同样照准,令将三藩尽徙回山海关外。康熙帝裁撤三藩的决心,并非一日,“自少时以三藩势焰日炽,不可不撤”②,亲政以后,曾以“三藩及河务、漕运为三大事,夙夜廑念”③,作为警言,书而悬之于宫中柱上。康熙帝认为,“三藩俱握兵柄,恐日久滋蔓,驯致不测,故决意撤回”④。可见其撤藩的举措是经过长期深思熟虑的。三藩俱撤,击中了这些称霸一方的骄兵悍将的痛处,于是,吴三桂在康熙十二年十一月首先公开发难,起兵叛乱,自称“天下都招讨兵马大元帅”。他以复兴明室相号召,并发布《反清檄文》,伪称所谓明朝托孤皇三太子以“寄命”于他,把自己打扮成明朝的忠臣,妄图用谎言来赢得民心,获得支持。一时间,一些叛明降清的武将,一些督抚和提督、总兵等相率附和,以致“伪檄一传,四方响应”,“相率背叛”⑤。翌年三月,靖南王耿精忠在福建,康熙十五年(1676)月,平南王尚可喜之子尚之信在广东相继响应吴三桂,公开叛变。其他一些与清廷有矛盾的汉籍将领,如广西的孙延龄(孔有德之婿)、王雄,四川的罗森、郑蛟麟、谭弘等,也先后归附吴三桂。耿精忠在勾结吴三桂后,曾联络了据守台湾的郑成功之子郑经,约为援军。郑经率军队窜犯闽、粤沿海,转入江西,以为策应。吴三桂等三个藩王发动的这场反对清皇朝统治的叛乱,史称“三藩之乱”。

  吴三桂叛变后,叛军来势凶猛,猝不及防。吴军很快攻占了湖南的衡州、② 魏源:《圣武记》卷2《康熙勘定三藩记》上。

  ③ 《清朝野史大观》卷5《刘玄初》。

  ④ 《清圣祖实录》卷99。

  ① 《清史稿》卷2691《索额图传》。

  ② 《清圣祖实录》卷99。

  ③ 《清圣祖实录》卷154。

  ④ 《清圣祖实录》卷99。

  ⑤ 《清朝野史大观》卷5《王文靖请斩吴应熊》。

  常德、岳州,前锋直达澧州。耿精忠叛变后,也很快进入江西、浙江。叛军在一年多时间里控制了大江以南的大部分地区,形势十分严重。

  面对吴三桂的叛乱,年方二十岁的康熙帝果断刚毅,首先排除朝廷部分大臣缓撤的主张,下令削夺吴三桂的王爵,以示武力平定叛乱的决心,并处死在北京居住的吴三桂之子吴应熊、孙吴世霖,“以寒老贼之胆,以绝群奸之望,以激励三军之心”①。然后,发兵讨伐吴三桂。

  康熙帝针对当时复杂的国内形势,进行平定叛军的作战部署,将清军分为两条战线。把自古即为兵家必争之地的湖北的荆州以及“水陆皆与楚闽接壤”的江西作为前线,以八旗劲旅固守,遏止叛军过江北上,将地控南北交通要道的山东衮州和地扼东西咽喉的山西太原作为后方两个支点,调重兵把守,控制南北和东西两条孔道,以策应前线。按照这一部署,仅两年时间,清军逐渐占据了优势。于军事征讨的同时,下诏训谕云、贵两省官员及军民“各宜安分自保,无所诱胁。即或误从贼党,但能悔过归诚,悉赦已往,不复究治。至尔等父兄子弟亲族人等,现在直隶各省出仕居住者,已有谕旨,俱令各安职业,并不株连,尔等勿怀疑虑。其有能擒斩吴三桂头献军前者,即以其爵爵之。有能诛缚其下渠魁,及以兵马城池归命自效者,论功从优叙录,朕不食言”②。用以安定人心。于此同时,又对一些汉将实行笼络政策。为了稳定西线,对拥兵观望、叛服不定的陕西提督王辅臣着意笼络。王辅臣杀了朝廷派驻陕西的经略莫洛,这本是蔑视朝廷的大罪,但康熙帝不仅宽容,不治其罪,反而下诏自责,“则朕之知人未明”,“咎在朕躬,于尔何罪?”①王辅臣终于在康熙十五年归附清廷。康熙帝对甘肃提督张勇也加恩重用,使之忠于朝廷,以解除西北之患,使朝廷能集中兵力对付南方的叛军。康熙帝在吴三桂公开举起叛旗之后,为了集中兵力,剿灭吴三桂,曾下令停撤耿精忠、尚之信二藩。在处死吴三桂在京子孙时,耿精忠诸弟在京“照旧宽容”。耿精忠叛乱之初,康熙帝即派人传谕耿精忠“果能追念累朝恩德及伊父忠荩遗言,革心悔祸投诚自首,将侵犯内地海贼速剿图功,即行赦免前罪,视之如初”②。给耿藩留有后路。在招抚的同时,加强军事攻势,清军迅速占据了浦城、建宁、延平等府县。康熙十五年(1676)十月四日,靖南王耿精忠在清军大兵压境,内部矛盾重重,“军饷馈乏,军士逃亡”③的情况下,被迫率文武官员出降。帝命耿精忠“仍留靖南王爵,率伊所属官兵,随大兵(指清军)征剿海逆(指郑经),图之赎罪”④。郑经力不能挡,也① 《清朝野史大观》卷5《王文靖请斩吴应熊》。

  ② 《清圣祖实录》卷275。

  ① 《清圣祖实录》卷51。

  ② 《圣祖御制文集》卷4。

  ③ 《平定三逆方略》卷20。

  ④ 《清圣祖实录》卷63。

  退返台湾,福建底定。广东的尚藩在吴三桂叛变后,平南王尚可喜仍效忠朝廷,为此,康熙帝晋封尚可喜为平南亲王。康熙十五年初,尚可喜卧病,尚之信代之理事,部将相继叛投吴三桂,于是尚之信亦附吴作乱,并受吴三桂招讨大将军伪职,后又封亲王。十月,尚可喜病逝,不久,福建耿精忠降清,尚之信知继续附吴已无出路,于是主动派人持密函请降。帝赦免其罪,并令其“相机剿贼,立功自效”①。康熙十六年(1677)五月四日,在清军兵抵广东韶州时,尚之信率文武官员剃发“归正”,并派尚之瑛去韶州迎接清军,帝也令“著袭其父尚可喜平南亲王爵”。这样,广东亦平定。从而剪除了吴三桂的侧翼,使吴军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

  此外,由于入关后满洲八旗将领及旗兵长期养尊处优,逐渐削弱了战斗力,而西南地区又多山地,八旗骑兵发挥不了多大作用,因此康熙帝不得不借重绿营兵。清朝绿营兵均为汉人,由于清朝统治者实行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政策,绿营兵与八旗兵在地位和待遇等方面差距悬殊,即使是绿营兵的将领,亦在八旗将领的监督之下,因此,绿营兵官兵处处受到牵制。但绿营兵数量大,又以步兵为主,熟悉地方地形环境,宜于西南山地作战,因此康熙帝极力安抚绿营将领和汉兵,制定“绿旗官兵赏格”,破格提拔了一些绿营将领,以绿营为主力来围剿叛军。

  清军在耿精忠、尚之信、王辅臣等先后归附朝廷以后,集中主要兵力围剿叛军元凶吴三桂。康熙十六年(1677),吴三桂占领了湖南衡州,分兵犯广东乐昌、江西南安。康熙帝派屡立战功的穆占率清军进取衡州,以“遏贼后路”,和“宽缓”广东。穆占所率清军迅速攻占茶陵、仁安等许多地方。康熙十七年(1678)初,清军先后又收复了湖南一部分地区。这样,清军就完全控制了叛军外围的广东、福建、江西、陕西等地。眼看大势已去,情急势绌的吴三桂迫不急待地于康熙十七年(1678)三月,在湖南衡州即皇帝位,国号大周,建元昭武,企图以此稳定叛军,鼓舞士气。八月,吴三桂病死。他的孙子吴世璠(吴应熊之庶子)在衡州继承帝位,改元洪化。吴三桂一死,叛军内部人心惶惶,无一定攻守之策,屡战屡败。特别是对湖南咽喉要地岳州一战。康熙帝集中了荆州、陕西、河南、安庆各地军队围攻岳州,并采纳了原吴军水师将领林兴珠的建议,以水师断岳州饷道,然后水陆两军猛攻岳州。清军利用吴三桂死后军心涣散之机,一面加强军事进攻,一面瓦解敌军内部,伪总兵王度冲、伪将军陈伯等率部降清。清军在湖南战场上很快取得了决定性胜利。叛军纷纷溃败,岳州败弃,长沙等地叛军闻讯也弃城南逃云、贵。

  康熙十八年(1679)四月,在“湖南悉皆平定,广西亦已纳款”,叛军据守滇黔一隅的形势下,康熙帝下令指出“当时倡叛,罪止吴三桂一人,所属人员均系胁从,情可矜恕”,对于投诚者,“皆赦其前罪,论功叙录,加① 《清圣祖实录》卷64。

  恩安插”①。这一政策,对叛军起到了迅速瓦解的作用。不久,叛军副总兵周嘉员即率文武官员61 人,兵丁9340 人,眷属6500 余口向清廷投诚。

  康熙十八年(1679)底,勇略将军陕西提督赵良栋、奋威将军平凉提督王进宝收复关中、洛阳等地后,康熙帝即令其率领绿营入川,并令满洲八旗兵为后应,以接济粮饷,相互策应。由于各路大军协同作战,康熙十九年(1680)正月即克定四川,随后即令赴良栋兼云贵总督率大军自四川入云、贵,另令湖广总督蔡毓荣、平南将军赉塔分别从湖南、广西进军云、贵,直捣平西王的老巢。康熙二十年初,清军攻下贵州,数路清军会师昆明城外。清军围困昆明,吴世璠束手待毙,城内文武官员纷纷出降。十月二十八日,守城叛将线緎等策划献吴世璠降清,吴世璠闻变自杀。二十九日,线緎开南门纳城投降。清军析吴三桂骨骸分发各省传示,吴世璠悬首示众。

  在主要精力放在对付吴三桂的同时,康熙帝一直没有放松对尚之信、耿精忠二藩的防范。一旦吴三桂问题基本解决,他即着手解决尚之信、耿精忠对清廷的威胁。早在尚之信表示“归正”朝廷之后,就有人密告尚之信“心怀两端”。帝令尚之信率兵进取潮州、湖南,尚之信违命不行。永安危急时,先是坐视不救,后虽出师,但密令总兵官“顿兵不进”。尚之信“时而疏请出兵湖南,时而疏请出兵广西,及命下则一兵不发”①。尚之信这些举动,康熙帝早有觉察,只是选择时机问题。此外,尚之信还“冒兵饷,擅杀无罪人”②,并“在广东卖官虐民,抄家充饷,重敛横征”③。康熙十九年(1680)六月,康熙帝密令将尚之信逮至京师,八月即予赐死。同时,对其父尚可喜忠于朝廷,“不肯从逆”大加表彰,并允许将尚可喜尸骨及眷属家口一并搬往尚可喜的老家奉天海州。之后,又将尚之信藩下十五佐领官兵分入上三旗,仍驻防广东,另设将军、副都统管辖;三总兵标下兵丁,裁汰部分后,新设将军管辖。尚之孝、尚之隆免罪之后,家下所有壮丁分为五佐领,隶汉军镶黄旗下。这样,广东尚之信问题彻底解决了。与此同时,康熙十九年(1680)八月,借耿精忠自请入京晋见的机会,削夺了耿精忠的兵权,并交法司勘问,最后,于康熙二十一年(1682)以逆党罪将其处死。

  在吴三桂、尚之信、耿精忠三个藩王相继被解决以后,康熙帝为了安定南疆,防止藩王势力东山再起,又对三个藩王部属作了妥善处理和安置。藩属部队编制进行了整顿,福州、广州、荆州另派八旗兵驻防;对三个藩王属下财产,一律籍没充公;清除藩地弊政,由中央任命得力地方官进行整肃。这些措施的实施,基本解决了长期以来三个藩王统治地区与中央政令不一、积弊太多的问题。至此,“三藩”之乱彻底平息,撤藩目的基本达到。

  ① 《清圣祖实录》卷80。

  ① 《清朝先正事略》卷8,《傅忠毅公事略》。

  ② 《清朝先正事略》卷8,《傅忠毅公事略》。

  ③ 《清圣祖实录》卷91。

  “三藩”之乱前后为害八年,殃及云南、贵州、四川、广西、广东、江西、福建、湖南、陕西、甘肃等省,破坏国家统一,给人民带来战争灾难。清王朝平定“三藩”之乱,翦灭割据势力,维护了国家的统一,使西南地区免遭割据势力的戕害,是顺应我国多民族国家走向统一的历史趋势的。整个平叛战争康熙帝始终居中指挥,由于军事部署得当,且制定了正确的政策,使平叛战争最终取得了胜利。吴三桂等“三藩”的叛乱的失败是必然的。首先,吴三桂引清兵入关,残酷镇压农民起义和剿灭南明政权,穷追到缅甸,捕杀永历帝朱由榔等行径都不得人心;吴三桂等起兵叛乱的目的只是保持他们的藩王地位,裂土称王,满足其一己私利,因此,得不到其他政治势力的支持;叛军又缺乏严密的组织,指挥者多所失误等等。所有这些都说明吴三桂等的失败是不可避免的。

  战争是以清朝的胜利和吴三桂等的“三藩”的失败而告终的。清朝倾其全力赢得了这场战争的胜利。康熙帝为巩固清朝的统治创建了殊勋,以后出现的“康乾盛世”正是建立在这块基石之上的。

  统一台湾康熙元年(1662),郑成功从荷兰殖民者手中收复了台湾。不久,郑成功去世,其子郑经继位。之后,台湾郑氏集团内部矛盾重重,郑经与其叔父郑世袭为争夺权力发生火并,政治上越来越走下坡路。而清由于当时国内棘手问题很多,对台湾不能以武力压服,也主要采取“招抚”政策。这样,使得郑氏集团暂时取得了一个喘息时机,得以在台湾维持一段时间的割据统治。早在康熙元年(1662)郑成功病逝后不久,清廷即派人前往厦门招抚郑经。其时,郑经与其叔父郑世袭火并正烈,郑经害怕清廷“指日加兵,内外受困”,因此,阳奉阴违,虚与应付,以“苟延岁月”。第二年,郑经得势,则提出“请如琉球、朝鲜例,不登岸,不剔发易衣冠”①。清廷当然不会答应,双方仍成对峙局面。当年十月,清军分三路攻厦门等地,清军击败郑军,攻占了厦门。郑经退守铜山。后郑军军官眼看大势已去,纷纷率兵降清,致使郑军在大陆沿海据点纷纷失守。康熙三年(1664)清廷授福建提督水师总兵官施琅为靖海将军,令其统帅水师,前往征剿郑经。施琅率水师先后三次渡海,均因台风袭击而未成功。康熙六年(1667),清廷又派福建招抚总兵官孔元章先后两次渡海招抚郑经,但郑经仍顽固地坚持所谓“朝鲜例”,招抚未成。康熙七年(1668)初令施琅来京师,商讨进兵台湾的大计。施琅到京师后,详陈武力统一台湾的意见,但因当时天下初定,沿海地区人心未稳,施琅的意见未被采纳。不过,康熙帝意识到武力统一台湾只是时间问题,因此尽管未采纳施琅的意见,但命其为内大臣,留在京师,以备应急之用。康① 魏源:《圣武记》卷8《康熙勘定台湾记》。

  熙八年(1669),帝又亲颁谕旨,委派重臣,赍诏书前往招抚,无奈郑经一意孤行,招抚未果。

  康熙十二年(1673)“三藩”之乱发生。耿精忠约郑经为援,率军西渡大陆。郑经利用清廷忙于平服吴三桂、耿精忠叛乱之机,率军攻占了闽、粤沿海的泉州、漳州、兴化、潮州、惠州五府和闽西北的汀州、邵武两府。这些地方除潮州,惠州原属广东的尚之信藩地外,其余均属靖南王耿精忠的藩地。因此,郑、耿为争夺地盘发生冲突。康熙十五年(1676)清廷派军队入闽,由于耿精忠又反水降清,与清廷联合攻郑经,郑经孤军不支,只好退守金、厦。清军因吴三桂叛乱尚未平息,无力渡海,所以仍采取招降政策。这样,清军与郑经仍成对峙局面。其后,清廷派康亲王杰书、福建总督姚启圣极力招抚郑经。尽管郑经一再拒绝招抚,但其部属兵丁却“至者如归”,仅康熙十七年(1678)六月至十一月,投向清军的郑军部属军官就有1237 员,兵丁11639 名。康熙十八年(1679)初,郑经的五镇大将廖琠、黄靖、赖祖、金福、廖兴及副总兵何逊等各带所部官兵来归,其中文武官员374 员,士兵12124 名。在这种情况下,郑经被迫收缩防务,主要兵力撤回台湾,而留守金、厦的官兵眼看大势已去,纷纷降清。康熙十九年(1680)三月,金门、厦门即为清军所占。

  康熙十九年(1680)底,清朝平定了三藩之乱,除台湾以外的全国大陆基本统一,台湾继续孤悬海外,不利于多民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巩固和统一。因此,统一台湾势在必行。

  康熙二十年(1681),郑经暴死,其长子郑克■继位。不久,郑经部将冯锡范等杀郑克■,年仅十二岁的次子郑克塽即位,袭延平王,仍奉南明为正统。此时,台湾郑氏集团内部发生长幼争立的内讧,政治日趋腐败,内部分崩离析。加之,随着全国大陆的统一,“反清复明”的口号已经失去其号召力,大陆士兵纷纷思归,郑氏集团内部人心惶惶,继续割据的局面已经很难维持。

  但清廷内部在是否武力统一台湾问题上颇有分歧。朝廷一部分大臣认为,天下初定,“凡事不宜开端,当以清静为主”①,主张缓征台湾。福建地方的水师提督万正色也上奏认为“台湾断不可取”②。福建海防长官宁海将军喇哈达等也持反对态度。许多朝中大臣“咸谓海洋险远,风涛莫测,长驱制胜,难计万全”③,力主放弃武力征讨。一部分朝廷大臣还对康熙帝重用郑氏集团降将施琅不满,认为如果派施琅出征,“去必叛”。内阁大学士李光地、福建总督姚启圣、福建巡抚吴兴祚等力主乘机攻取台湾。康熙帝在经过一段犹豫之后,最后下决心攻取台湾,以“底定海疆”,实现其一统海① 《明清史料戊编》卷116。

  ② 《清圣祖实录》卷116。

  ③ 《清圣祖实录》卷112。

  内的宏图。康熙二十年(1681)六月,他发布诏令:“郑锦(经)既伏冥诛,贼中必乖离扰乱,宜乘机规定澎湖、台湾。”并令总督姚启圣、巡抚吴兴祚、提督诺迈、万正色等,与将军喇哈达、侍郎吴努春“同心合志,将绿旗舟师分领前进,务期剿抚并用,底定海疆,毋误事机”④。

  康熙二十年,一方面福建水师提督万正色不主张攻取台湾,另一方面,内阁大学士李光地、福建总督姚启圣等极力保荐施琅,认为“他是海上(指郑氏)世仇,其心可保,又熟习海上情形。其人还有谋略,为海上所畏”⑤。因此,康熙帝决定再度起用施琅为福建水师提督,作为攻台主帅,“委以独任专征”大权,到福建统领军队进取台湾。他下诏书宣布:“今诸路逆贼俱已歼除,应以现在舟师破灭海贼。原任右都督施琅系海上投诚,且曾任福建水师提督,熟悉彼处地形、海寇情形,可仍以右都督充福建水师提督总兵官,加太子少保,前往福建。到日即与将军、总督、巡抚、提督商酌,克期统领舟师进取澎湖、台湾。”①施琅降清后,康熙元年(1662)曾一度出任福建水师提督,康熙四年(1665)五月,又曾率福建水师自福州的铜山(今东山)渡海攻台,至清水洋因遇风折回,所以,他对台湾海峡一带海上形势、地理环境、天文风候十分熟悉,这就为清军取胜创造了有利条件。

  施琅到福建后,迅速组织起一支由原郑氏降兵及福建新练水师为主的水军,这支军队既熟悉海情,又有多年海上作战经验,同时又配备有精良大炮的高大坚固、行驶迅捷的战船,只待选择战机,准备渡海作战。台湾海峡尽管宽只二三百里,但风险浪恶,气候变化无常,渡海作战仍有不少困难。施琅充分估计到各方面的困难,并从困难条件出发制定作战方案:第一,以攻取澎湖作为第一个战略目标,先取澎湖“以扼其吭”。既可作为清军可进可退的基地,又可控制制海权,封锁郑军的通道。第二,选择西南风始发季节作为渡海进兵的战机。一改过去东北风盛行时渡海的传统打法。这样既能出其不意,又使水军能抛泊海上,选择准确的进攻机会。第三,兵分三路,东西两翼配合,集中优势兵力于中路,与敌军主力决战。

  郑军在侦得清军将以澎湖为第一个战略目标后,即派能攻善守的大将刘国轩率精兵2 万余名,大小船舰200 余艘,并“缘岸筑短墙,置腰铳环20余里的壁垒”①,固守澎湖。

  康熙二十二年(1683)六月十四日,施琅率领战船300 余艘,水师2 万余人,仍自铜山出洋,第2 天上午,战船即陆续到达澎湖海外。十六日曾发生小规模海战,双方各有损伤。二十二日清军分三路出击,与郑军决战,施琅亲率主力担任中路主攻。清军利用“风利舟快,瞬息飞驶,居上风上流之④ 《清圣祖实录》卷96。

  ⑤ 《清圣祖实录》卷96。

  ① 《清圣祖实录》卷96。

  ① 《清史稿》卷47《施琅传》。

  势,压攻挤击”②,一鼓作气,经过七八个小时激战,大败郑军。刘国轩率所剩几只小舟逃回台湾。澎湖为台湾门户,一旦失守,台湾即失去了屏障。施琅派员到台湾劝降,联络刘国轩。刘国轩见大势已去,于是派兵监视郑氏统治集团,郑克塽、冯锡范只得上表求降,八月清军胜利进驻台湾。由于郑氏集团政治腐败,所以清廷统一台湾得到台湾各族人民的支持和拥护,清军至台湾时“百姓壶浆相继于路,海兵皆预制清朝旗号以迎王师”③。台湾人民是迫切希望国家统一的。

  清廷尽管攻取了台湾,但在台湾问题的处理上朝野之间意见分歧,康熙帝亦处于动摇犹豫之中。朝廷和闽浙地方的不少官员主张放弃台湾,守澎湖。施琅力排众议,主张坚守台湾。他认为台湾是“江、浙、闽、粤四省之左护”,在国防上有重要战略意义,而且“野沃土膏,物产利溥”,经济上亦大有开发的前途。特别是他很有远见地意识到若弃而不守,西方殖民主义者必利用台湾,“窃窥边场,逼近门庭,乃种祸后来,沿海诸省断难晏然”,遗患后世。因此从这个角度施琅认为台湾“即为不毛荒壤,必借内地挽转运输,亦断断乎其不可弃”①。施琅恳切陈辞,阐述利害,得到大学士李蔚、工部侍郎苏拜、都察院左御史赵麟等人的赞同和支持,于是康熙帝始决定坚守台湾,在台湾设台湾府,下辖台湾、诸罗、凤山三县,隶属福建省。台湾、厦门合派一道官管辖。并派兵8000 人驻防,设总兵一员,副将二员,澎湖亦派副将一员统兵2000 人驻防。这样,台湾重新统一于清王朝中央政府的管辖。

  统一台湾,使台湾重新回到祖国统一的多民族大家庭中,这不仅对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对台湾的经济、文化的进一步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后来事实证明,台湾经济、文化的进一步振兴,正是在台湾重新统一于清朝中央政权管辖之后。

  ② 阮旻锡:《海上见闻录》定本。

  ③ 《靖海志》卷4。

  ① 施琅:《陈台湾弃留利害疏》,康熙《台湾府志》卷50。

  第四节平定准部统一回疆三征噶尔丹清初,居住在我国西北方的蒙古族分为三大部,即漠南蒙古、漠北喀尔咯蒙古、漠西厄鲁特蒙古。漠南蒙古于清入关前,即已归服于清朝。漠北喀尔喀蒙古下分札萨克图、土谢图、车臣三部。漠西厄鲁特蒙古部,明朝初期称瓦剌,明末清初时称为厄鲁特,居住在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一带。厄鲁特蒙古又分为四大部:游牧于巴尔喀什湖以东、天山以北、伊犁河流域的称准噶尔部;游牧于乌鲁木齐附近地区的称和硕特部;游牧于额尔齐斯河沿岸的为杜尔伯特部;游牧于塔尔巴哈台附近地区的称土尔扈特部。明末崇祯初年,土尔扈特部因受准噶尔部的排挤和袭扰,其部5 万余帐离开塔尔巴哈台原牧区,向西远徙到额济勒河(今伏尔加河)流域游牧。之后,和硕特部也因为与准噶尔部发生冲突,离开乌鲁木齐地区原牧地,向东南移牧青海一带。而杜尔伯特部尽管也受到准噶尔部的控制,但因其与准噶尔部是同族关系,所以仍然共牧于阿尔泰地区。

  清初,漠西厄鲁特蒙古各部也先后遣使来贡,所以,清朝政府认为“厄鲁特、喀尔喀向来归化,职贡有年”①。但是,噶尔丹夺得准噶尔部的统治权后,不断地扩张其势力,攻掠邻部,跃居四部总汗,严重威胁漠北喀尔喀蒙古和西北地区。

  噶尔丹如此有恃无恐,与沙皇俄国的怂恿和支持,密切相关。从康熙十三年到康熙二十二年(1674—1683)间,噶尔丹几乎每年都派人与沙皇俄国相勾结,并“企图同俄国订立军事同盟和求得俄国给予‘军队和枪炮’的援助”②。噶尔丹出兵喀尔喀蒙古时,正是喀尔喀蒙古土谢图汗率领蒙古军民抗击沙俄侵略者并包围了沙俄军队于色楞格斯城堡内的关键时刻。结果由于噶尔丹从西面向喀尔喀部发动进攻,使其腹背受敌,迫使土谢图汗只得撤退包围沙俄侵略者的军队,噶尔丹替沙俄侵略者解了围。

  从噶尔丹军队大兵压境之际,土谢图汗便率领喀尔喀蒙古军进行了坚决的抵抗。在鄂罗会诺尔,双方“鏖战三日”③,但终因寡不敌众,遭到失败。沙俄侵略者趁机引诱喀尔喀蒙古投降沙俄。在这关键时刻,喀尔喀蒙古宗教首领哲布尊巴丹,拒绝沙俄的诱降,毅然率领喀尔喀三部蒙古军民数十万人南下内徙。由于喀尔喀蒙古系“尽弃部落牲畜而来,虽少有所携,难以自存”①,康熙皇帝派专使尚书阿喇尼等前往探望,并下令开归化城、张家口、独① 《清圣祖实录》卷137。

  ② 沙斯京娜:《十七世纪俄蒙通使关系》第162 页。

  ③ 《清圣祖实录》卷136。

  ① 《清圣祖实录》卷137。

  石口、喜峰口、古北口、杀虎口等处粮仓,赈济喀尔喀三部蒙古,妥善安插他们在内蒙古北部“水草俱佳”的科尔沁牧区居住放牧。

  康熙二十九年(1690)五月,玄烨得知“噶尔丹将借兵鄂罗斯(俄罗斯)”,立即传谕在北京的俄国使臣吉里古里、伊法尼齐:“噶尔丹迫于内乱,食尽无归,内向行劫,今仍扬言会汝兵同侵喀尔喀,喀尔喀已归顺本朝,倘误信其言,是负信誓而开兵端也”②。既揭露了噶尔丹勾结沙俄的无耻行经,又警告了沙皇俄国。但噶尔丹仍一意孤行,遂于康熙二十九年六月,率军两万,以追击喀尔喀蒙古为名,大举南犯,深入漠南蒙古乌珠穆沁一带。由于理藩院尚书阿喇尼等“违命轻战”,以至清军初战失利,噶尔丹军队得以乘势渡过西拉木伦河,深入到距北京仅700 里的乌兰布通(今内蒙昭乌达盟克什克腾旗南境)。

  对于噶尔丹与喀尔喀蒙古的矛盾。康熙皇帝曾竭尽全力进行调解,但噶尔丹仍然在沙俄的怂恿和支持下,大举进攻。为了巩固北部边疆,康熙皇帝三次亲自出征,组织和指挥清军平定噶尔丹,最后迫使势穷力蹙、走投无路的噶尔丹于康熙三十六年(1697)三月十三日“饮药自尽”。其属下300 余户携带噶尔丹尸骸及其女儿钟齐海前来投降清朝。

  逐准安藏康熙三十六年(1697),噶尔丹死后,清廷因策妄阿拉布坦助剿其叔噶尔丹有功,承认策妄阿拉布坦为准噶尔汗,统治阿尔泰山以西地方。但策妄阿拉布坦对清廷“貌恭顺,怀不靖志”,又逐渐走噶尔丹的老路。康熙三十八年(1699),策妄阿拉布坦率兵占据了哈萨克草原南部,并乘土尔扈特部内讧之机,吞并了前往雅梅什湖一带游牧的土尔特部首领阿玉奇儿子散札克所属一万五千余户人口,还切断土尔扈特与清廷的联系,截留土尔扈特部前往清廷的使者,抢夺贡物,断绝贡道。此外,策妄阿拉布坦又出兵攻打南疆回城喀什噶尔,用武力控制南疆回部六城。总之,在不长时间,策妄阿拉布坦的军事力量已经控制了整个天山南北,并将其扩张的矛头指向西藏。

  康熙五十五年(1716),策妄阿拉布坦开始入侵西藏,十一月,派策另敦多卜率领六千精兵启程,为了掩人耳目,防止清廷和西藏方面发觉,他选择了一条人迹罕至的道路,军队“涉险冒瘴,昼伏夜行”,于康熙五十六年(1717)七月到达藏北纳克产地区,然后经腾格里海直趋达木。管理西藏事务的拉藏汗对于准噶尔军的突然到来毫无准备,仓促招募军队迎战。到当年十月底,准噶尔军队攻占了拉萨,将拉萨古城洗劫一空,举世闻名的布达拉宫也遭到严重破坏。他们杀死了拉藏汗,组织了一个听命于准噶尔的傀儡政权。他们对于西藏各教派的广大人民进行前所未有的残酷迫害。

  ② 《清圣祖实录》卷146。

  西藏的拉藏汗政权是得到清廷承认的,拉藏汗也是由清廷委任而管理西藏事务的,所以清廷对于西藏事务十分关注。由于西藏地处西部边陲,路途遥远,信息传递很慢,所以清廷未能及时得到准噶尔军入藏的准确消息。康熙五十六年七月,将军富宁安首先向清廷报告了准兵入藏的实情,请求朝廷“速发救兵”。康熙帝为了安定西藏,遣军进击,驱逐了准兵,使西藏地区得到安宁。

  平定阿睦尔撒纳叛乱乾隆年间,辉特汗阿睦尔撒纳与准噶尔汗达瓦齐为争夺厄鲁特四部的统治权互相残杀,阿睦尔撒纳兵败,不得已率所属2 万多人归顺清廷。达瓦齐贪婪残暴,到处攻城掠地,遭到厄鲁特四部人民的反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乾隆二十年(1755),清政府派班第为定北将军,阿睦尔撒纳为定边左副将军为一路,另命永常为定西将军为一路,进军伊犁。准噶尔部台吉、宰桑纷纷归降,达瓦齐见大势已去,率军逃往格登鄂拉。清兵两路追击,达瓦齐被迫逃往南疆,后被维吾尔族军民捉获,送至清廷。

  阿睦尔撒纳是在势穷力竭的情况下投归清王朝的,他的野心不仅要攫取准噶尔部汗位,而且要做漠西厄鲁特蒙古的“四部总台吉,专制西域”①。因此,尽管清廷晋封他为双亲王,给予双倍俸禄,亦不能遏止其野心。于是,乾隆二十年(1755)阿睦尔撒纳在伊犁公开发动叛乱。

  阿睦尔撒纳的叛乱,使清军措手不及,驻守伊犁的定北将军班第兵败自杀。不久,喀尔喀蒙古的青滚杂卜郡王亦起兵叛清。西北边疆一时变乱四起。乾隆帝采取各个击破的策略,先派军队平定了喀尔喀蒙古青滚杂卜的叛乱,然后西向平定阿睦尔撒纳叛乱,经过一年多的战争,清军进驻伊犁。叛军头目阿睦尔撤纳早与沙皇俄国相勾结,兵败后投奔沙俄。清廷认为“俄罗斯既已收留叛贼,必且抚而用之”①,事后必然是西北边陲不得安宁的祸根,因此通过理藩院一再通牒沙俄,将阿睦尔撒纳送回。沙俄托辞推诿,不予交回。直到阿睦尔撒纳患天花病死之后,在清廷的强硬交涉下,沙俄才不得不把阿睦尔撒纳的尸体送交清朝政府。

  从康熙二十九年(1690)噶尔丹进攻开始,中经策妄阿拉布坦侵藏,到乾隆二十二年(1757)阿睦尔撒纳叛乱失败为止,历经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前后67 年。清廷为了平定准部,不断用兵西北,耗费了大量人力和物力,增加了人民的负担,但对准噶尔部的平定,有利于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巩固了清朝政府对西北边疆地区的统治,打击了沙皇俄国的侵略势力。

  ① 魏源:《圣武记》卷4《乾隆荡平准部记》。

  ① 《清高宗实录》卷555。

  定乱安回乾隆二十二年(1757),天山南路维吾尔族上层首领波罗尼都、霍集占,即所谓大小和卓兄弟发动叛乱,史称大小和卓叛乱。

  康熙十年(1671),准噶尔汗噶尔丹出兵占领了天山南路,将当地的“回部”(维吾尔族)首领阿布都什特扣押到伊犁,并对当地的维吾尔族人民实行残酷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康熙三十五年(1696),噶尔丹被清廷击败,阿布都什特得以解脱,清廷护送其返归南疆叶尔羌,管辖南疆“回部”事务。阿布都什特死后,其子玛罕木特继位,因欲极力摆脱准噶尔部的控制,被准噶尔汗策妄阿喇布坦俘劫到伊犁,并禁锢起来。玛罕木特长子波罗尼都,次子霍集占也同时被押解伊犁禁锢。乾隆二十年(1755)清军打败达瓦齐,占领伊犁,波罗尼都、霍集占兄弟同时获释。清廷将波罗尼都送回南疆叶尔羌,继续管辖“回部”事务,而留霍集占于伊犁,管辖伊犁地区的维吾尔族事务。阿睦尔撒纳在伊犁发动叛乱时,霍集占助纣为虐,参与叛乱。清廷迅速平定阿睦尔撒纳叛乱,霍集占逃亡南疆,投奔其兄波罗尼都。

  波罗尼都自返归南疆叶尔羌后,与清廷一直保持密切关系,一切“听候大皇帝谕旨”。但霍集占逃归南疆后,以“准噶尔已灭,近地并无强邻,收罗各城,可以自立”①煽惑波罗尼都。在霍集占的蛊惑之下,波罗尼都终于赞同其弟之议,杀害了清廷派往南疆库车执行招抚使命的副都统阿敏道,于乾隆二十二年(1757)兴兵作乱,欲图独据回疆。

  清廷得悉霍集占兄弟叛乱后,于乾隆二十三年(1758)五月,以都统雅尔哈善为靖逆将军,率领清军以及维吾尔族阿奇木伯克鄂对所统领的维族士兵1 万余人,由吐鲁番出发前往镇压。战争开始,大小和卓曾迷惑了数十万维吾尔族群众参与其中,但霍集占叛乱破坏了当时南疆刚刚安定的局面,把维吾尔族人民又重新推入水深火热之中,所以很快大批维吾尔族伯克、人民纷纷逃离叛军大小和卓,归顺清帝。清军占库车时,霍集占弟兄逃至阿克苏和乌什,当地维吾尔族首领闭城不纳,只好又返叶尔羌,波罗尼都则占喀什噶尔,互成犄角之势。清廷调定边将军兆惠率军南下,先攻叶尔羌。由于清军长途跋涉,兵员又处于劣势,致使兆惠所率的三四千士卒被回军包围在叶尔羌城东黑水营达三个月之久。乾隆二十四年(1759)初,清定边右副将军富德所率援军到达,方解黑水营之围。是年六月,清军分两路出击,兆惠率军由乌什取喀什噶尔,富德率军由和阗取叶尔羌。在清军的强大攻势之下,霍集占兄弟弃城夺路西窜,部属纷纷归降,最后在伊西洱库河谷叛军几乎全部被歼。霍集占弟兄逃入巴达克山部,为其首领擒杀,后献尸清廷。大小和卓叛乱被彻底平定。

  清廷在平定天山北路准噶尔部和天山南路的“回部”之后,随即采取一① 《回疆通志》卷12。

  系列措施,加强清廷对新疆的统治。

  首先强化新疆地方的统治机构,乾隆二十七年(1762)设置“总统新疆南北两路事务”的伊犁将军,驻扎伊犁,统辖全疆军政事务。然后在新疆北路设置乌鲁木齐都统和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管辖乌鲁木齐、巴里坤、吐鲁番、塔城诸处军政;又在新疆南路设置喀什噶尔参赞大臣,下辖叶尔羌、和阗、英吉沙尔、乌什、阿克苏、辟展、巴里坤、哈密等处的办事大臣,以及吐鲁番的领队大臣。对于天山南路的“回部”维吾尔族聚居区,仍承袭原有的伯克制,各城仍设阿奇木伯克(即正城主)和伊什罕伯克(即副城主),但均由参赞大臣奏请皇帝简放,品级自三品至七品不等,管理当地的回城民政事务。

  其次,为了发展新疆经济和加强对新疆地区的统治,清廷在新疆各地大力开展屯田。东起巴里坤,西至伊犁河,广泛垦田开荒。早在康熙、雍正年间用兵准噶尔时,即于新疆屯田,乾隆年间,屯田范围日广。据不完全统计,乾隆三十一年(1766)仅新疆绿营军的营屯亩数已达179290 亩;到乾隆四十年(1775)时,仅新疆募民屯垦的户屯亩数已达280253 亩。在大兴屯田的同时,为了繁荣工商业,清廷在阿克苏设铸钱局,铸造“乾隆通宝”铜币,发行新疆各地。

  再次,新疆地处西部边陲,交通不便,为了及时传递消息,清廷在天山南北主要交通线普遍设立“军台”。

  第五节安定西南辖治蒙区西藏直隶朝廷清入关以前,于崇德四年(1639)曾派专使入藏联系。崇德七年(1642),西藏各教派首领派遣伊拉古克三等专使到盛京朝贡。同年,和硕特蒙古顾实汗杀藏巴汗,尊五世达赖喇嘛罗桑嘉错为宗教领袖,控制了西藏地方的权力,后又于顺治二年(1645),赠四世班禅罗桑却吉坚赞以“班禅博克多”的尊号,以分割五世达赖喇嘛的权力,巩固其在西藏的统治地位。

  清入关定都北京以后,清廷进一步加强与西藏的联系。顺治八年(1653),顺治皇帝派恰噶喇嘛、嘉饶喇嘛入藏,问候达赖和班禅,并邀请五世达赖喇嘛到北京会晤。顺治九年(1654),顺治帝在太和殿设宴为达赖洗尘。翌年,五世达赖喇嘛返藏,顺治帝又在南苑设宴为之饯行,册封五世达赖喇嘛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遍瓦赤喇恒喇达赖喇嘛”,册封顾实汗为“遵行文义敏慧顾实汗”。明确了五世达赖喇嘛的宗教领袖地位和承认顾实汗对西藏地方的统治。

  准噶尔部的侵扰,结束了长期以来清廷依靠和硕特蒙古统治西藏的局面,清廷开始着手重新组建西藏地方政权。采取噶伦共同掌政制度,即由清廷委任五人为噶伦(开始时四人),其中一人为首席噶伦,一总西藏地方政务。乾隆十五年(1750),清廷下令废藏王,建立噶厦(发令机关),于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之下,设四噶伦(三俗一僧)分理政务。四噶伦地位平等,互不统属。自此,达赖喇嘛由西藏地方的宗教领袖转而成为政治领袖。这样,西藏的噶厦即成“政教合一”的地方政权,隶属于清帝。与此同时,提高驻藏大臣的地位和扩大驻藏大臣的职权。

  乾隆五十六年(1791),又发生了廓尔喀人(尼泊尔的一个民族)入侵西藏事件。廓尔喀为了达到扩张其势力的目的,借口边境税收纠纷,大举入侵,掠夺后藏,残杀藏民。八世达赖喇嘛和七世班禅报请清廷发兵。乾隆帝即派大将军福康安率领由满、汉、蒙、藏等各民族人组成的军队一万七千人入藏,在藏族人民的支援下,乾隆五十七年(1792)五月,即将廓尔喀人全部逐出西藏,迫使廓尔喀“军前乞降”,永不再犯。

  廓尔喀军能很快深入后藏地区,充分暴露西藏噶厦地方政权的弱点和弊端,官吏贪污舞弊,兵备废弛,若不改弦更张,西藏政局就不能安定。乾隆帝命福康安等会同西藏各方人士,筹议西藏善后章程。经过先后多次会奏,最后经清帝批准,于乾隆五十八年(1793) 正式颁布《钦定藏内善后章程》。《章程》第一条首先明确规定:“驻藏大臣督办藏内事务。”①地位与达赖喇嘛、班禅平等,噶伦以下官员尽为驻藏大臣属员,事无大小,均应禀① 《卫藏通志》卷12。

  告驻藏大臣办理。特别是清廷接受了以往为达赖喇嘛呼毕勒罕(化身)纷争不已的教训,创设了“金瓶掣签”制度,即在达赖喇嘛的化身出世之后,将西藏各地报出的呼毕勒罕,由驻藏大臣将姓名、出生年月日,用满、汉、藏文缮写在牙签上,投入“金奔巴”(即金瓶)瓶中,然后由驻藏大臣亲自用象牙筷子从中取出一根,以此认定继承达赖喇嘛的灵童,然后在驻藏大臣主持下举行坐床典礼。由此,明确规定了达赖喇嘛和班禅转世,必须由驻藏大臣亲临并履行“金瓶掣签”手续。此外,又规定西藏地方上起噶伦下至营官的所有大小官员,一律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喇嘛拣选,分别奏补拣放。并对官位的品级、铨选亦作了详细规定。

  驻藏大臣对于西藏的3000 名藏军,负有督察、校阅等责任,藏军的大小军官均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喇嘛拣放,经过考验,有权升擢和斥革。另外派绿旗兵一千名驻藏。驻藏大臣每年春伙两季定期巡边,并派人沿边设鄂博(用石块堆砌以作定界)。

  西藏的外交大权一律集中于驻藏大臣。达赖喇嘛和班禅与邻国的来往书信,必须交驻藏大臣阅视,回信必须由驻藏大臣代为酌定,邻国侨商入藏,必须持有驻藏大臣颁发的执照。

  此外,驻藏大臣对西藏的宗教事务、司法案件,均有管理和核定之权。

  对于西藏的财政亦有“稽查总核”之权。总之,驻藏大臣作为清朝中央政府的代表,在西藏地方行使全面的统治权力。《章程》还规定,西藏地方的赋税和财政收入,一律归西藏地方支用。驻藏军队的费用及西藏地方主要官吏的俸禄一律由中央政府支出。在西藏地方设铸钱局铸造银币,统一货币的成色和折算比价。对内对外贸易,统一税收标准,设卡查验。

  《章程》进一步以文字的形式肯定了西藏地方与清朝中央政府早就开始的隶属关系,具有法律条文的性质。《章程》的制定,对于进一步加强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统治,对于稳定西藏的政局,以及维护多民族国家的统一,都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改土归流“改土归流”,就是废除西南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度,改由中央政府委派流官直接进行统治,实行和内地相同的地方行政制度。流官的任免、升迁、调遣均由中央政府决定,不能世袭。明代已经在西南地区部分地施行“改土归流”,但大规模地在西南地区推行“改土归流”,是在清代雍正年间。

  我国西南地区历来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苗、彝、瑶、壮、白等兄弟民族分布在贵州、云南、广西、四川和湖南等地。由于地处边陲,交通不便,经济文化较为落后,所以元明时期中央王朝对这一地区推行一种特殊的地方行政制度,即土司制度,也就是由中央政府指定当地少数民族的部族首领充任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各级官吏,史称土司和土官。土司有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等官爵名号,虽是皇帝封赐,但实际上具有浓厚的割据性,官位实行世袭制。土官是按照汉族的地方行政制度设立府、州、县,并委派少数民族的首领担任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土官虽由朝廷委任,但和土司一样,亦割据一方,世代世袭。初设土司、土官,以统治少数民族,曾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维护中央王朝在这些地区统治的作用。但随着土司制度的发展,土司的势力越来越大,终成尾大不掉之势,这些少数民族的上层首领或不听中央号令,或阳奉阴违,或发动叛乱对抗朝廷,他们极力维护落后的旧制度,名为朝廷命官,实际是割据一方的土皇帝。地处边隅的土司,更是“无事近患腹心,有事远通外国”。他们自恃拥有辖地广阔的世袭领地和大批骄兵悍将,根本不愿受朝廷的约束,代表了分裂割据势力,阻碍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日益成为多民族国家统一的障碍。清初土司叛乱屡有发生。

  雍正四年(1726),云贵总督鄂尔泰奏请改土归流,胤禛即委派鄂尔泰为云南、贵州、广西三省总督,办理西南地区的改土归流事宜。自此,清廷即在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南等地大力推行改土归流,废除土司,按照内地的府、州、县行政制度,委派非世袭的流官进行统治。军事上解除了土司的土兵,清廷另派军队到土司原来的管辖区进行驻扎。经济上由中央政府统一丈量土地,然后制定统一的税收标准。

  清代的改土归流,始于康熙朝,盛于雍正朝,收于乾隆朝。雍正四年到雍正十三年(1726—1735),是清廷在西南地区实行大规模改土归流的集中时期。清廷实行改土归流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其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改土归流之后,清廷在西南地区实行保甲制度,凡遇有事,“逐村清理、逐户稽查”,加强了封建地主阶级专政。在实施改土归流的过程中,使用了武力进剿的手段,曾使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蒙受很大的战争灾难,许多无辜的人民遭到清军的杀戮,生产遭到严重的破坏。此外,由于清廷完全从有利于其统治目的出发,因此,改流并不彻底。清廷在云南、贵州、四川裁去土司的“土官”称号,取消其权力的同时,继续授予“土舍”、“土弁”等名目,以此作为封建基层统治的工具以及中央委派来的流官的助手。个别地区甚至又设新土司,四川就曾新设安抚司11 个、宣慰司1 个。这就使得土司制度的残余得以长期保存下来。加之,清代吏治败坏,许多流官贪婪成性,到任以后,大肆盘剥西南少数民族人民。所以,改流以后,许多地方残破落后的局面并没有很大变化。

  但是,作为西南地区政权体制上的一次改革,改土归流的历史作用仍然是应当肯定的。首先,改土归流有利于多民族国家的统一,有利于多民族国家内部的经济、文化的交流,从而部分地消灭了长期以来存在土司政权的割据状态,稳定了西南地区的政局。其次,改土归流在某种程度上调整了生产关系,促进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过去那种刀耕火种、与世隔绝的状况,由于汉族地区先进的生产技术、耕作技术、优良的作物品种传到了西南地区,对闭塞落后的西南地区的农业发展起了促进作用。再次,改土归流后,由于政权体制的一致,有利于兄弟民族之间的渗透和交融,对于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巩固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蒙区尽隶清帝对北方的蒙古族,清廷早在入关前后就与其建立了密切的关系。康、雍、乾时期,清廷与蒙古族的关系进一步发展。康熙年间,为了团结北方的蒙古族,清朝于康熙二十年(1681),在喀喇沁、翁牛特、敖汉、克什克腾、巴林等部蒙古王公敬献牧场后,正式设置了清朝最大的围场——木兰围场。后来避暑山庄和外八庙相继建成后,每年夏秋之际,清朝皇帝即带领宗室亲王、文武百官以及蒙吉王公、漠南蒙古内札萨克49 旗,漠北喀尔喀和漠西四卫拉特,以及青海蒙古等部札萨克,不下百余旗,到木兰围场狩猎,史称“木兰秋狝”。蒙古各部汗贝勒台吉都要向清朝皇帝敬献“九白”“三贡”和进家宴。行围后,清朝皇帝要向扈从行围的蒙古王公贵族和官兵赉宴,并赏赐金银、绸缎以及弓矢、鞍马等物品。通过行围狩猎,进一步加强了清廷与蒙古各部上层人物之间的关系,密切了蒙古族之间的关系。自康熙二十年到乾隆六十年(1681—1795),康熙帝玄烨、乾隆帝弘历共北巡101 次,其中木兰行围89 次。木兰秋狝既训练了八旗军队,又结好北方蒙古各部。

  康熙三十年(1691),康熙帝“以喀尔喀所附数十万众,必训以法度,俾知礼仪,特命行会阅礼于上都多伦诺尔之地”。四月三十日,玄烨亲率上三旗和古北口绿营官兵溯滦河而上,下五旗官兵出独石口,齐集于多伦诺尔。多伦诺尔在木兰围场西北,南距北京800 里,向来是内外蒙古朝觐必经之地。会盟前,喀尔喀三部蒙古和内蒙古49 旗王公、台吉齐聚多伦诺尔百里之外。五月二日,玄烨在多伦诺尔行营前临时设置的帐殿召见了各部蒙古贵族。首先调解喀尔喀蒙古土谢图汗和札萨克图汗两部的矛盾,使他们“尽释旧怨”。随后,列仪仗,置乐队,由理藩院官员导引喀尔喀蒙古贵族列于右,内蒙古49 旗王公列于左,谒见康熙帝,并“演舞奏乐”,康熙帝与内外蒙古王公贵族一起饮宴欢聚。之后,康熙帝再次召见喀尔喀蒙古土谢图汗等35 名贵族,以“赐宴”的形式举行会盟。根据喀尔喀蒙古贵族的请求,康熙帝宣布“将尔等与朕四十九旗一例编设,旗号亦与四十九旗同”①,将喀尔喀蒙古分为34 旗,并废弃旧的汗号,而一一封以新汗和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爵位,于旗下设参领、佐领,建立了与49 旗相同的制度。五月四日,康熙帝在多伦草原上举行盛大的阅兵典礼,亲御甲胄,乘马检阅多民族国家军队的声威。多伦会盟结束了内外蒙古长期的纷争,加① 《清圣祖实录》卷151 卷。

  强了清朝对内外蒙古的统治。

  其次,清朝统治者为了进一步联合和控制蒙古族中的上层人物,采取联姻的办法,藉以化干戈为玉帛。清代自努尔哈赤开始,就十分重视与蒙古各部联姻,迎蒙古王公之女进宫,结为秦晋之好。皇太极的孝端文皇后、孝庄文皇后以及顺治帝的孝惠章皇后都是科尔沁蒙古王公之女。清朝统治者还常以宗室之女和公主嫁与蒙古王公子弟,自努尔哈赤到乾隆末年,先后有11位公主下嫁给蒙古各部。互相联姻,形成“世世有甥舅之亲”,密切了清王朝与蒙古王公之间的戚谊关系。康熙三十六年(1697)十一月,康熙帝将第六个女儿嫁给喀尔喀蒙古土谢图汗部多罗郡王敦多布多尔济,封为和硕恪靖公主。他的第五个女儿下嫁给漠南蒙古喀喇沁部王公扎什的儿子噶尔藏,封为和硕端静公主。康熙四十五年(1706),秋狝木兰,他亲自至翁牛特探望下嫁于翁牛特多罗郡王苍津的第八个公主和硕温恪公主,翁牛特蒙古“合词迎驾,欢声动地”。乾隆帝将女儿固伦和敬公主嫁与9 岁起就在宫中养育长大的科尔沁蒙古王公色布腾班珠尔时,曾赋诗云:“世笃姻盟拟晋秦,宫中教养喜成人。..此日真堪呼半子,当年欢笑拟和亲。”总之,通过联姻关系加强了政治上的联系。

  为了加强与蒙古族、维吾尔族、藏族之间的联系,清廷自康熙四十二年到乾隆五十五年(1703—1790)前后用了87 年时间修建了承德避暑山庄作为清皇朝处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政务中心,漠南、漠北、青海、新疆的蒙古族以及天山南北的维吾尔族、四川和西藏的藏族等少数民族的上层首领都先后来承德朝觐。清朝皇帝在这里召见和赏赐各少数民族上层人物,协商和调解民族纠纷。

  经过清前期几代约一个世纪之久的对边疆地区的用兵,到了乾隆年间,基本形成了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中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世界大国的格局最终确定。极盛时期的清皇朝,西抵葱岭和巴尔喀什湖北岸,西北包括唐努乌梁海地区,北至漠北和西伯利亚,东到太平洋(包括库页岛),南达南沙群岛。内地辖江苏、安徽、浙江、江西、福建(包括台湾)、山东、直隶、山西、河南、陕西、甘肃、湖北、湖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四川等18行省。边疆地区有盛京、吉林、黑龙江三将军所辖的东北地区,25 部59 旗的内蒙古地区,4 部82 旗的外蒙古地区,以及青海蒙古29 旗,唐努乌梁海地区、西藏、新疆。在这辽阔的版图之内,生活着汉、满、蒙古、回、藏、维吾尔、壮、苗、彝、布依、畲、纳西、侗、白、土家、黎、高山、哈尼、景颇、水、东乡、佤、拉祜、傈僳、土、柯尔克孜、仫佬、羌、布朗、瑶、傣、撒拉、仡佬、达斡尔、哈萨克、锡伯、毛难、阿昌、塔吉克、乌孜别克、怒、塔塔尔、鄂温克、保安、京、裕固、崩龙、独龙、鄂伦春、赫哲、朝鲜、基诺等50 多个民族。国家空前巩固统一。

  第六节经济发展“大清全盛”

  鼓励垦荒农业生产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清朝的统治。所以清入关以后即把发展农业生产提到重要位置。而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可耕地面积的多少有着直接的联系。为了使得大量荒芜的土地得到开垦和耕种,从顺治年间开始即鼓励垦荒耕种,而康熙、雍正、乾隆时期,则成为清前期垦荒高潮时期。大量荒地的垦种,使得清代的社会经济出现一个腾飞时期,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之为“盛世”,农业经济的发展为其奠定了雄厚的基础。

  由于明末清初长期的战乱,大量荒芜的土地无人耕种。于是顺治年间竭力鼓励农民垦荒耕种,并颁布了劝惩条例,以垦荒的多寡作为考核和奖惩官吏的标准。但由于科差太急,招徕无资,考成太宽等原因,致使垦荒成效不大。康熙年间,十分重视垦荒。玄烨根据御史徐旭龄的“新荒者三年起科,积荒者五年起科,极荒者永不起科”的建议,调整了起科年限。一些地区的新垦荒地起科年限放宽至六年,甚至十年。起科年限的放宽,调动了广大劳动人民垦荒耕种的积极性。同时,又制定招民开垦,酌量叙用的奖励办法,“准贡监生员民人垦地自二十顷至百顷以上者,试其文艺通否,酌量以知县、县丞、百总武职等官用”①。对于自然条件极差而荒地甚多的地区,如四川,康熙二十九年(1690)明确规定“凡流寓愿垦荒居住者,将地亩永给为业”①。为了进一步鼓励垦荒,康熙二十二年(1683),又允许河南“将义社仓积谷借与垦荒之民,免其息”②。康熙三十二年(1693),令陕西布政使给与西安等处复业流民“每户给牛一头并犁具、谷种、雇觅人工之资”③,鼓励其垦荒耕种。康熙五十三年(1714),将甘肃境内无人耕种荒地,拨与无地耕种之人,“并动库银资给牛种”④。由于清廷采取了鼓励措施,大批无地和少地的农民纷纷前往各地垦荒耕种,“湖广民人往四川开垦”,“山东民人到口外种地”⑤,已形成一股潮流。

  康熙一朝垦荒面积是整个有清一代最多的。据《清实录》和康熙、雍正《大清会典》记载,顺治十八年(1661)时全国耕地面积为549 万余顷,康熙二十四年(1685)为607 万余顷,雍正二年(1724)增至723 万余顷。自康熙二十四年至雍正二年(1685—1724),其间不到40 年,耕地面积骤增① 《清朝通志》卷81。

  ① 《清朝通志》卷81。

  ② 《清圣祖实录》卷108。

  ③ 《清圣祖实录》卷81。

  ④ 《清圣祖实录》卷81。

  ⑤ 《清朝文献通考》卷2《田赋考》。

  116 万余顷,这是一个惊人的数字,反映出康熙朝鼓励垦荒的效果是十分显著的。

  雍正年间继续推行垦荒政策。雍正元年(1723)清廷继续放宽起科年限,开垦水田六年起科,开垦旱田十年起科。雍正帝下令“凡有可垦之处,听民自垦自报,官吏不得勒索、阻挠”,并“劝谕开垦无力者,官仍给牛种,起科之后给印照永为世业”⑥。对于边远地区采取特殊政策。为鼓励陕西无业民人去宁夏垦荒,清廷给予路费,每户按百亩永为世业。四川苗民聚居区荒地较多,入川民人给水田30 亩或早田50 亩,若有子弟及兄弟之子成丁者,每丁另给水田15 亩、旱田25 亩。

  经过顺治、康熙、雍正三朝的垦辟,较易开垦的荒地已经开垦耕种,乾隆时期鼓励农民进一步开垦边省和内地的山头地角及河滨溪畔,“但可以开垦者,悉听民人垦种,并严禁豪强争夺”①。乾隆十一年(1746)对于广东所属高、雷、廉三府及琼州等地土地贫瘠地区,特许“荒地听该地民人垦种,概免升科,永为世业”②。云南地区山多水少,水陆可耕之地大都已经开垦,自乾隆三十一年(1766)规定:山头地角在三亩以上者,开垦后比照旱田十年起科,水滨河尾在二亩以上者,开垦后比照水田六年起科,起科标准按照最低档(下则)征收。至于山地三亩以下,水地二亩以下永免升科。广西、贵州等地山多田少地区基本上都执行这一政策。这些政策和措施使得大批零星土地得到开发,就全国范围来说,增加了大量的耕地面积,对发展农业生产是起了重要作用的。

  除鼓励垦荒,增加耕地面积,调整土地占有关系而外,康熙八年(1769)又下达了停止圈地令,并宣布将所圈占土地退回原主,“比年以来,复将民间房地,圈给旗下,以致民生失业,衣食无资,流离困苦,深为可悯,嗣后永行停止,其今年所圈房地,悉令还给民间”③。

  总之,无论是鼓励垦荒,还是废止圈地令,以及更名田,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清代前期土地占有关系的原有状况,提高了农民从事生产的积极性。

  兴修水利水利是农业生产的命脉,直接关系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康熙帝亲政以后“以三藩及河务、漕运为三大事,夙夜廑念,曾书而悬之柱上”,即把“河务”当作巩固清朝统治的重大政治任务,雍正、乾隆两朝在康熙朝兴修水利⑥ 《清朝通志》卷81。

  ① 《清朝通志》卷81。

  ② 《清朝通志》卷81。

  ③ 《皇朝政典类纂》卷12《田赋》。

  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水利工程,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清初黄河、淮河经年失修,运河堵塞不畅,不断地造成洪涝灾害,既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又影响漕运的畅通。当时由于黄河下游淤塞不通,黄河水漫流南下夺淮河河道入海,黄淮合流,水势凶猛,堤决沙沉,造成安徽北部、江苏北部地区连年遭受洪涝灾害。特别是苏北的高邮、宝应、兴化、泰州、江都、山阳(今淮安)、安东(今涟水)、盐城、淮阴、宿迁等州县,由于地势低洼,每逢夏秋季节,洪水下泄,河道不畅,以至洪涝频繁。康熙十六年(1677)黄淮两岸堤坝决口几十处,苏北低洼地区的州县一片汪洋。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影响了封建统治的稳定。

  康熙帝意识到“黄河溃决关系运道民生”①,必须尽快兴修。“水利一兴,田苗不忧旱涝,岁必有秋,其利无穷”②,于是康熙十六年命靳辅为河道总督,督修黄、淮和运河。靳辅延请水利专家陈潢,精心勘察、尽心筹谋,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治河措施。他们选择黄河、淮河、运河交叉的苏北淮阴一带作为治河重点。先后在江都修筑漕堤,在高邮设置滚水坝,在山阳、邵伯建减水坝,疏浚淤塞的河道,使黄水复归黄河故道(今江苏淮阴地区境内),暂时缓和了黄淮泛滥成灾的危势。为了使运河能够漕运畅通,又于运河沿岸修筑长堤,深挑清水潭一带运河河道。又借开引河疏导黄水的机会,在北岸开辟一条180 里长的“中河”,上接张家运口,并骆马湖之清水,下经桃源、清河、山阳、安东而达于海。从此,漕运船只出清口,因经黄河只20 里,然后转入中河,这样避免了180 里黄河地段的风涛之险,而能安全地到达通州(京师)。康熙帝曾派人查看中河的功用,得到的回报是:中河内商贾船行不绝。在靳辅和陈潢的督修之下,“水归故道,漕运无阻”,水患初步解除,长期受水涝灾害困扰的苏北低洼地区的山阳、宝应、高邮、江都四州县“河西潴水诸河,向之万顷汪洋茫无涯际者,自今逐渐涸出”①。水洼变成了良田,使下河地区连年大熟。除苏北地区外,靳辅又在河南考城、仪封、封丘、荥阳一带筑堤修岸,亦收到一定成效。

  靳辅和陈潢治河功绩显著,但由于坚持在涸出的土地上实行屯田和取田价,以此抵补治河工费,从而触动涸区乡绅地主的利益,堵塞了他们抢占涸区土地为己有的道路,于是“怨谤乃起”。代表这些人利益的朝中官僚显宦皆群起而攻之。康熙帝尽管也认为靳辅和陈潢治河有功,但在涸区屯田上与靳辅意见不一,于是,康熙二十七年(1688)靳辅被免职,尽管四年以后再次起用,但不久即病死。陈潢亦同时以“屯田扰民”的莫须有罪名被拘捕入京,不久忧愤而病死。

  继靳辅之后,王新命、于成龙、张鹏翤相继任河道总督,在康熙帝的亲① 《康熙朝圣训》卷33。

  ② 《康熙朝圣训》卷35。

  ① 《靳文襄公奏疏》,《恭报合拢疏》。

  自督促下,基本上遵循靳辅和陈潢的治河方略,亦有一定成效,先后采取加高控制洪泽湖的高堰大堤,提高洪泽湖水位,使其力能敌黄,使黄水不致倒灌运河以及挑浚淮扬七州县所属下河,疏导积水入海等办法,进一步控制了苏北的水患。雍正时期,又于骆马湖东岸筑拦河滚坝及拦水坝,加筑高邮、宝应、江都运河东西两岸的大堤,进一步巩固了康熙时期的治河成果。

  黄河、淮河、运河经过长期精心治理,基本上消除了黄河中下游各省多年的水患威胁,为江淮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创造了条件。疏通运河使南北水路交通和漕运得以畅行。促进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

  此外,康熙时期还进行了治理永定河工程。雍正、乾隆时期主要修筑江浙沿海的海塘。永定河原名浑河,向有“小黄河”之称,由于上游水挟带大量泥沙,使河道淤塞,流向无定致下游常遭水灾,特别自芦沟桥以下“迁徙非常”,常与畿南诸水汇合,泛滥成灾,危害直隶中部和东部地区。康熙年间,自良乡起,挑修了一条长200 余里的新河道,导水入海。自此浑河得以安定,易名永定河。

  雍正、乾隆时期修筑江浙沿海的海塘,是继治理黄河以后又一项大规模的水利工程。江浙一带海塘的塘堤,明末清初由于海潮不断冲刷,经常缺口,海水灌入塘内,影响“鱼米之乡”江浙一带农业生产的发展。江浙的苏,松、杭、嘉、湖、常、镇七郡收成直接影响着清皇朝的财政收入,所以,清朝统治者不得不重视对海塘的整治,康熙后期,由于潮水北转,导致浙江海宁的塘堤的海潮陡发,塌陷数千丈,海水入灌,直接威胁嘉兴、松江等州县,清廷集中人力修筑了海宁石塘。雍正时期开始对江浙沿海的海塘普遍进行整修。雍正二年(1724)的风灾,冲决了塘堤、海宁、海盐、会稽等九县,俱遭灾害,海水淹没农田,冲走室庐。清廷在海宁、海盐、余姚、会稽、上虞等地沿海修筑石塘,个别水势稍缓之处。尽管修筑土塘,但于塘外密钉排桩,以防冲溃。至雍正八年(1730)浙江沿海海塘大体整修完毕。塘堤修复之后,保证塘内免受灾害,使“近海州县不知有水患者二十余年”①。乾隆年间,又建仁和、海宁鱼鳞石塘,并将海宁老盐仓柴塘全部改筑石塘。至乾隆末年,杭州湾南岸,萧山、会稽、上虞、余姚等县石塘相互连接,杭州湾北岸,西起钱塘县的狮子口,向东经仁和、海宁、海盐而与江苏的松江相连,长数百里皆为石塘。江浙海塘的整修,特别是土塘改石塘,使江浙沿海免遭海潮的威胁,确保了清朝东南财赋的来源,为东南地区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改革赋役制度清入关以后直至康熙中叶以前,由于全国尚未完全统一,国内战争频① 翟均廉:《海塘录》卷首。

  繁,所以赋税制度也一直处于变乱之中,清初的赋税制度,原分田赋和丁徭两项征收。所谓“田赋”即土地占有者每年按土地数量向封建国家交纳一定税额,也就是土地税;“丁徭”即丁(成年男子)每年为封建国家负担一定的无偿徭役,也就是丁税。“田赋”和“丁徭”作为正赋是封建国家的主要收入。

  清入关以后,北京宫阙多毁,户部赋役册籍多有散失,明代天启、崇祯年间的册籍已荡然无存,唯万历朝册籍尚在。于是清朝统治者以万历朝的册籍作为征收田赋的依据,于顺治十四年(1657)编成《赋役全书》,颁行各地。由地方政府发给民户“易知由单”,通知应纳银米数额。征收时用“截票”,票分两联“一给纳户,一存有司”。但“易知由单”款项繁,难以通晓。且地方官不公开晓示款项,另立名目,恣意科取。另外“由单”的纸版之单“用一派十”,加重纳户的负担。地方官甚至借磨对稽察“截票”之名,将纳户之票强留不给,逼迫民户重纳或多纳税。鉴于上述弊端,康熙二十六年(1687)停止印发“易知由单”。康熙二十八年又将二联截票改为“三联印票”,民户所纳钱粮如数登填,然后一存州县,一付差役,一给纳户。纳户手中的一联作为凭据保存,以免官吏、差役勒索。康熙三十九年(1700)又改行“滚单”来征收钱粮,办法是“每里之中,或五户或十户一单。于某名下注明田地若干,银米若干,春秋应完若干。分为十限,发与甲首,以次滚催,自封投柜”①。用滚催的办法来逼迫民户交纳银粮。

  至于田赋和丁徭的征收情况也很繁杂。田赋分民田、屯田、皆分上、中、下三则。征收时又有本征、折征、本折各半等。本征曰漕,漕有正粮,有杂粮。正粮为米,杂粮为豆、麦荞、麻等类。折征者,初定为银,以后银、钱兼纳。丁徭的征收,各省情况不一。有分三等九则的,有以一条鞭征收的,有丁随地摊派的,有丁随丁派的。田赋和丁徭,尽管也征米豆,但主要是征银。

  田赋和丁徭之外,尚有名目繁多的附加税,有所谓“火耗”,即借口征收的赋银系散碎银两,需经熔炼成银锭上缴,其中运费、熔炼时的损耗需在正赋之外加派,名曰“火耗”(也称耗羡)。由于火耗并不上交,所以官吏肆意加征,以饱私囊,以至有些地方出现“税轻耗重,数倍于正额”①的现象。此外还有“杂徭”等名目的加征。

  直至康熙五十年(1711)以前,清朝的赋役制度,尽管屡经调整,但由于积弊已久,仍十分繁杂而混乱。既影响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又不断地激起“民变”,若不改革,就会直接影响到清王朝统治。于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决定“盛世滋丁,永不加赋”②,即以康熙五十年全国人丁数2462① 《清史稿》卷121《食货志》。

  ① 《皇朝经世文编》卷27,钱陈群:《条陈耗羡疏》。

  ② 《清圣祖实录》卷249。

  万余丁,丁银335 万余两为定额,以后再增加的丁口,不再加征丁银。这一措施旨在克服农民在赋役压榨下四处流亡的严重现象,以便稳定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但对无地或少地的人民来说,因为当时一般劳动人民丁多地少,而地主阶级田多丁少,田丁税的相对固定,就能使他们不至于为了躲避繁重的丁税而四处流亡。

  但这一措施只是不再增加丁银,并不是免除丁银。而且还规定人丁缺额由新添丁口抵补;再不足又以亲戚或同甲粮多者补之。这种抵补的办法又造成了丁银负担不均。于是雍正初年,有地之家,田连阡陌,所输无几,而贫苦农民或寸土全无或有少许土地,却与富户同样负担丁银,形成了一种明显的“苦乐不均”的现象。如何解决不合理的丁税问题仍是一个难题。于是一些有见识的地主阶级官吏,从封建地主阶级政权的长治久安出发,纷纷提出把丁税摊入地亩之中一并征收,称为摊丁入亩或称地丁合一。这种办法,早在康熙末年,一些边远省份如广东、四川,就开始试行,“广东所属丁银,就各州县地亩摊征”③,四川亦实行“田载丁而输纳,丁随田而买卖”①。雍正元年(1723)直隶总督李维钧请求将丁银摊入田粮中征收,得到朝廷的允许。翌年山西布政使高成龄援引直隶的新例,奏请朝廷“将丁银并入地粮”②,随后山东、云南、河南、安徽、江苏等省督抚亦先后奏请实行“摊丁入亩”政策。以雍正元年逐步实行“摊丁入亩”政策,一直到乾隆四十二年(1777),经历54 年时间,除清朝祖宗肇兴地的盛京户因“户籍无定”没有实行外,基本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摊丁入亩”制度的推行,把丁银摊入地亩中征收,这样有地的民户按照土地多寡连同丁银一并征收,既比较实际,又比较合理。而无地的劳动人民则不再负担丁税,这样就解决了他们繁重的丁徭负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长期以来的赋税不均的情况,有利于调动劳动人民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丁银全部摊入田亩之中,使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农村中的小手工业者因为免除了丁税,从而可以集中精力从事手工业生产,一些有技艺的手工业者也因为无丁银之累,可以到外地或城镇从事手工业生产,这样又促进了城镇工商业的繁荣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摊丁入亩”作为封建制的赋役制度,自有其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封建国家和封建地主阶级并不满足于正赋的收入,长期以来加征的附加税并没有废除。“火耗”加征有增无减,地方官吏从中贪污侵蚀,各省财政亏空现象十分突出。于是雍正二年(1724)河南巡抚万文焕提出“损谷耗羡存府充公”。“火耗”充公,等于断了地方官吏的财源,于是清廷提出“耗羡必宜归公,③ 王庆云:《石渠余记》卷3《记丁随地起》。

  ① 王庆云:《石渠余记》卷3《记丁随地起》。

  ② 《清世宗实录》卷24。

  养廉须有定额”,即以“火耗”充公,然后按官职高低以“养廉银”名义发给官吏作为一种定额的津贴。并对“火耗”的数额重新作规定,比以前有所减轻,一般一两收一二钱,“火耗”归公,既增加了封建国家的收入,又避免了地方官无限制的加征,多少减轻了农民一些负担。但另一方面又把“火耗”这种额外加征合法化,实际上成为正赋的一部分。况且,大多数地方官吏并不会由于定额的“养廉银”而“清廉”起来,各种私征和贪污并不是封建制度范围内所能终止的。

  赋役制度的一系列调整和改革,对于清前期的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增加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是起了一定积极作用。

  大蠲赋税除贱为良所谓蠲免赋税,就是对按照规定应交纳的赋税实行免征。清入关之初,尽管国内战争尚未结束,军费浩繁,但清朝统治者为了安定人心,仍对水旱灾情及其他原因难以完纳赋税的地区实行蠲免。康熙年间,蠲免政策普遍实行,特别在统一全国的任务基本完成以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国家实力增加,蠲免赋税成为常例。康熙二十四年(1685)玄烨提出“欲使民生乐土、比屋丰盈,惟当责以蠲租”①。于是从第二年开始,常常“一年蠲及数省”或“一省连蠲数年”②,而且对这些省份往往实行“普免”,即全部免征当年的应纳赋税钱粮,至于区域性的蠲免更为普遍。随着生产的发展,国家财政收入逐年增多,至康熙四十八年(1709)时,户部库存白银已达5000 余万两,于是康熙帝决定自康熙五十年(1711 年)开始“普免天下钱粮,三年而遍”①,即在三年内全国各省轮流全免赋税钱粮一年。据户部统计,至康熙五十年止,全部蠲免“共计逾万万”。蠲免政策当然首先对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阶级有利,而对一般佃户来说,虽然也多少减轻一些负担,但由于他们无地或少地,本来就不承担赋税,蠲免轮不到他们头上。而他们主要是租种地主的土地,地主对佃户的地租并未减少。针对这种弊端,康熙四十九年(1710)兵科给事中高遐昌提出对佃户的蠲免问题。于是康熙帝下令“嗣后凡遇蠲免钱粮,合计分数,业主蠲免七分,佃户蠲免三分”②。

  雍正朝也实行蠲免,一般“无普免而多灾蠲”。但对明初以来长期重赋的苏、松、嘉、湖地区采取一定程度的蠲免。雍正二年(1724)蠲免苏州、松江两府地区的额征浮粮;雍正五年(1727)又减嘉兴和湖州两府地区应征① 《东华录》康熙二十四年四月辛丑。

  ② 《清圣祖实录》卷244。

  ① 《清史稿》卷8《圣祖本纪》三。

  ② 《清圣祖实录》卷244。

  银的1/10③。乾隆帝更是多次大规模地蠲免田赋和漕粮,以及各省的积欠,并于乾隆十年、三十五年(1770)、四十五年、五十五年、嘉庆元年(1777)五次下令,分三年轮免各省的额赋和钱粮一年。

  康熙、雍正、乾隆时期的蠲免赋税的政策,尽管是从维护封建统治出发所采取的缓和矛盾的措施,但相对于横征暴敛,巧取豪夺来说,毕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一些负担,使他们得以安心于生产而免遭颠沛流离之苦。因此,这一措施对清前期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必然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

  清代尽管是封建社会后期,但农奴制的残余还存在。清代前期,那些长期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奴仆以及从事所谓“贱业”的广大劳动人民仍然备受歧视,他们所受的压迫和剥削最为沉重。徽州一带的“伴当”,麻城、宁国一带的“世仆”,历来受主人的奴役虐待,无人身自由,实际上就是奴仆。由于清初“伴当”、“世仆”的斗争,清朝的统治者为缓和日益激化的矛盾,于雍正五年(1727)下令,将部分“伴当”、“世仆”准于“开豁为良”。凡“年代久远,文契无存,不受主家豢养者,概不得以世仆名之,永行严禁”①。尽管其阻力重重,但毕竟使“世仆”、“伴当”的地位有了提高。至于那些世执“贱业”,被编入贱籍,视为“贱民”的劳动人民,也先后除了贱籍,取得了与他人同样的身份。雍正元年(1723)先后下令,废除山西、陕西“乐户”的乐籍,“改业为良民”;废除浙江绍兴“惰民”的丐籍。山西、陕西的“乐户”的祖先因在明初支持建文帝,被明成祖朱棣贬为贱民,专给人家办理婚丧做吹鼓手之类的事。浙江“惰民”其祖先元末明初时因支持方国珍,明初被明太祖贬为“贱民”。雍正七年(1729)下令,广东一带的“蛋户”可以“听其在船自便”,“与齐民一同编立甲户”②。这些“蛋户”都是一些以船为家、捕鱼为业的渔民,过去被视为“卑贱之流”不准他们登岸。此外,还有江西的“棚民”、苏州一带的“丐户”也都先后削去贱籍。这样就使这些社会下层的劳动者,正式改入民籍,列入保籍,从而废除了法律上对他们的歧视。这样就进一步使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从而使社会生产力得到进一步的解放。

  生产发展国库充盈清代前期随着国家的日趋统一,以及一系列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措施的推行,使得农业经济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康熙二十二年(1683)全国基本统一,经过广大劳动人民的辛勤努力,③ 《清世宗实录》卷62。

  ① 《清世宗实录》卷58。

  ② 《清世宗实录》卷81。

  全国的耕地面积迅速扩大。纳税田亩数,康熙五十一年(1712)比康熙二十二年增加23%,至雍正四年(1726),则比康熙二十二年增加60%。此时耕地面积已超过明末耕地面积20.6%。耕地面积的迅速扩大,反映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农业生产的发展还表现在粮食产量的普遍提高以及高产作物的普遍种植。由于兴修了农田水利,并且采取了精耕细作,单位面积的产量有了明显的提高。南方的水稻产地,一般亩产二三石,多者达到亩产五六石,甚至七八石。特别是江南地区试种双季稻以后,亩产提高几乎一倍。康熙时期,在北方的京、津地区试行旱地改水田种植水稻,一些南方水稻产区的农民,到北方推广水稻种植技术。随着种稻技术的提高,北方水稻产量也不断提高。安徽农民还在高阜斜坡种植旱稻,也提高了产量。

  高产作物,特别是甘薯和玉米的普遍种植和推广,以致成为我国南北方广大劳动人民的主要食粮,这是清代前期农业经济发展的一个明显的特征。甘薯在明代由安南、吕宋传入我国南方。甘薯又名番薯、山芋、地瓜,有红、白等名种。甘薯既可蒸、煮作主食,又可刨丝、切片作副食,还可制粉、酿酒、熬糖。甘薯不择地而生,高阜沙地都能获得高产,亩产数千斤,胜种五谷几倍,深受劳动人民的欢迎。因而很快在我国南方和北方逐步得到推广。康熙年间,南方的台湾、福建、广东较普遍种植,及至乾隆年间,广西、江西、湖南、安徽、贵州、湖北、云南、四川等地也逐步种植。稍后北方的山东、河南、陕西、直隶也已开始种植。

  另一高产作物玉米,又名玉蜀黍、御米、玉麦、玉秫、玉高粱等等。明末时玉米种植还不广泛。清初,特别是到了康熙年间,安徽、江苏、浙江、江西、福建、湖南、湖北、四川、广东、广西、云南、直隶、山东、河南、山西、陕西,以及东北的辽宁、西北的甘肃亦多所种植,稍后台湾、贵州等地也相继种植。玉米不仅可作主要食粮,也可酿酒、制粉。玉米的适应能力较强,山地沟壑均可种植。特别是山多田少地土较贫瘠的地区,种植更为普遍。乾隆时,湖南辰州府一带老百姓,赖玉米供半年之粮。广东阳山县一带劳动人民也半赖玉米以糊其口。

  乾隆时甘薯和玉米在我国南、北方较广泛的种植,一方面产量大量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随着人口的增加,对粮食的需求也大大增加,甘薯和玉米这两种高产作物正是适应这种需求而得以广泛推广种植的。

  其次是经济作物种植更加广泛。清代前期的主要经济作物是棉花、烟草、茶树、甘蔗等。棉花种植在明代已较为广泛,到了清代前期更加盛行。特别是由康熙帝撰《御制木棉赋》宣示植棉的效益,从而引起对种植棉花的广泛重视。当时,全国较为集中的产棉区有长江三角洲和东南沿海地区、钱塘江沿岸地区,以及北方的河南、直隶等地。乾隆后期,江苏的苏州、松江两府植棉很广泛。苏州府的吴江县吉贝(棉花)的种植面积已经超过粮食的种植面积。松江府所属的太仓州、海门厅、通州等地区,农民种粮者不过十之二三,而种植棉花的已达十之七八。北方的直隶保定一带农村的农民见植棉获利大,往往将种麦子的好地改种棉花。“种棉花之地,约居十之二三”①。宁津县“种棉者几半县”②。河南是北方各省中植棉较广泛的省份之一,所产棉花除供本地织布而外,商贩大量地贩运到江南纺织业比较发达的地区。

  烟草自从海外传入以后,到康熙年间,也已逐渐普遍种植。最早种植的是福建,“烟草之植,耕地十之六、七”③。到乾隆四十五年(1780),广西的种烟之家也已“十居其半”,大户人家种一二万株,小自耕农家庭也种二三千株。湖北、湖南、河南、山东、宜隶,甚至东北的辽东地区也已普遍种植烟草。清代种茶也更加广泛,广东珠江以南33 村“多产艺茶”,安徽霍山县城周围百里以内的山区农民,大都以种茶为生。植桑养蚕是丝织业发展的基础,清代植桑除集中在丝织业比较发达的江浙地区外,北方的陕西等地也有一些农民植桑。苏州、松江、杭州、嘉兴、湖州五府是植桑最盛行的地区。清代浙江湖州府“尺寸之堤,必树之桑”④。广东顺德县境内有方圆百里之地,十余万户,田地一千数百余顷,普遍“种植桑树,以饲春蚕”⑤。地处黄土高原的陕西,亦有农民植桑,以桑叶卖与养蚕户。甘蔗的种植主要集中广东等地。广东的番禺、东莞、增城、阳春等县,蔗田与禾田几乎相等,可见甘蔗的种植面积是很大的。

  经济作物的广泛种植不仅丰富了人民物质生活,更重要的是为手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原料,促进了农产品的商品化。但是,另一方面又带来与粮食争地问题。特别是原来粮食生产比较发达的江浙地区,由于经济作物棉花、烟草、桑树的大量种植,使本来大量外销粮食的这一地区,出现了依靠从外地运粮补充的现象。连雍正帝也看出这不是久远之计,于是清廷采取了一些平抑和限制措施。但是,由于农产品商品化的趋势已经不可阻挡,这一矛盾的解决只有依靠价格规律自身来调节。而当时国家政局稳定,全国整个农业经济稳定发展,湖广、四川等地方粮区的大批粮食,源源不断地运到江浙等地,而江浙地区的棉纺织品、丝织品、烟草等亦运往各地。这种互相依赖、互相补充局面的形成,使整个社会经济出现了一个空前繁荣的局面。

  与此同时,国库充盈,康熙四十五年库存帑银五千余万两,雍正中增至六千余万两,乾隆三十年至六十年,库银长期保存在六千万两以上,最多时达八千余万两。因此,文化事业也很发达,编纂了多达七万九千余卷的《四库全书》等类大部头丛书。清朝进入了人们赞称为文治武功兼备、疆域空前① 《御制棉花图·收贩》。

  ② 光绪《畿辅通志》卷74《物产》,引自《河间府志》。

  ③ 《皇朝经世文编》卷36《户政》。

  ④ 同治《湖州府志》卷29《风俗》。

  ⑤ 张鉴:《雷塘庵主弟子记》卷5。

  辽阔、社会繁荣、文化发达的“康乾盛世”时期,强大的中国屹立于东方。第五章嘉道渐衰第一节政以贿成昏庸腐朽自乾隆末年至嘉庆道光时期,在清朝统治下的封建社会中,土地高度集中,财政极度匮乏,吏治极端腐败,军备严重废弛,这个盛极一时的封建国家已迅速走向衰落。随之而来的,则是在全国范围内阶级矛盾、民族矛盾的迅速激化。

  清中叶以后,随着地主阶级政治、经济势力的日益巩固和发展,贵族、官僚、地主、大商人开始了对土地的疯狂兼并。满洲贵族在入关后,即以皇室庄田、宗室庄田、八旗田等名义圈占了大量土地。康熙八年(1669)清廷虽然正式下达了停止圈地的命令,但此后满洲贵族仍然依恃政治特权继续广占良田。乾隆时,仅由皇室控制的官田、皇庄即达六七千万亩。满族大官僚亦竞相抢占土地。乾隆时当政二十年的大学士和珅占地数千顷,道光时的大学士琦善占地二百五十六万多亩。汉族大官僚对土地占有的数目亦十分惊人。嘉庆时的两江总督孙玉庭,在山东占田三万余亩。一般大地主、大商人对土地的兼并动辄成千累万。乾隆时直隶怀柔郝氏,“膏腴万顷”①。道光初年,直隶沧州袁氏占田二千顷。在贫瘠的陕甘地区,大地主往往乘农民破产逃亡之机,大量占夺民田。“遂有一户而田连数万亩,次则三、四、五万至一、二万者。”①这时期,一些大商人利用拥有的大量资金来抢购土地。嘉庆时,湖南衡阳因经营山场、贩卖木材致富的木商刘重伟,其子孙田至万亩。贵族、官僚、地主、大商人对土地的兼并,使得大量土地集中在少数人的手里,而广大农民则因失去土地而流离失所。早在乾隆十三年(1748),湖南巡抚杨锡绂即指出湖南土地集中的严重情况。他说:“近日田之归于富户者,大约十之五六,旧时有田之人,今俱为佃耕之户。”②土地的集中愈演愈烈,最后导致“富者田连阡陌,而贫者无立锥”的严重局面。大批失去了土地的农民,或沦为佃户和雇工,或成为耕无田、居无所的流民。沦为佃户的农民被迫承受地主阶级高额地租的残酷剥削。当时的地租率,至少是四、六分成(即地主四、佃户六),一般是对半分成,主佃各得一半。佃农除了向地主交纳正额地租外,往往还得向地主缴纳名目繁多的附加租,各种节令时日,农民要向地主缴纳鸡、豕、鱼、帛等等应时之物。除此而外,农民还需负担清廷的各种捐税。这样,农民终岁辛勤所得,已一半甚至大部被地主阶级剥夺去了。一遇水旱灾害,农民竭其所有亦不能完纳地租捐税。许多人不得已而背井离乡,成为流民。沦为流民者,有的不顾清廷的禁令,进① 昭梿:《啸亭杂录》卷2《本朝富民之多》。

  ① 叶梦珠:《阅世编》卷1。

  ② 《皇朝经世文编》卷39,杨锡绂:《陈明米贵之由疏》。

  入东北、蒙古及沿江、沿海的封禁地区。他们披荆斩棘,艰苦备尝,还要设法应付官府的驱逐,颠沛流离,难以安定。有的流落城镇街头,沿街乞讨。嘉庆时,北京城内,沦为乞丐的流民达十万多人。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阶级对农民敲骨吸髓的封建剥削,将广大农民逼得走投无路,也极大地束缚、摧残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正是清中叶以后,社会经济凋敝、社会动荡的根本原因。

  乾隆中叶以后、土地的高度集中和残酷的封建剥削,将广大农民逼向绝境。与啼饥号寒、无以为生的广大农民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封建统治者的穷奢极欲、醉生梦死的腐朽生活。清代封建统治集团的奢侈腐化之风实自乾隆朝开始。乾隆帝当政六十余年,既为清皇朝建立了不世功业,亦留下了衰落疲败的种因。乾隆中期以后,他仿康熙六次南巡之例,六度南巡,而“供亿之侈,驿骚之繁,转十倍于康熙之时”。乾隆十六年(1751),皇太后六十岁生辰,中外臣僚纷集京师举行大庆。自西华门至西直门外,十余里中“剪彩为花,铺锦为屋,九华之灯,七宝之座,丹碧相映”,“每数十步间一戏台,南腔北调,备四方之乐,侲童妙伎,歌扇舞衫”。各地督抚之贡物,争奇斗巧,“广东所构翡翠亭,广二、三丈,全以孔雀尾作屋瓦”①。此后,在皇太后八十寿辰以及乾隆帝自己八十寿辰时,“京师巨典繁盛”,与皇太后六十寿辰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竞相效仿。嘉庆道光时,河吏的奢侈,是当时愈刮愈猛的奢侈之风的明显例证。清代漕运依赖运河,故而列朝对河政十分重视,国家财政拨款也很充裕。然而,乾隆末年以后,国家每年费帑数百万,真正用于运、黄、淮河治理之费不及十分之一,其余悉皆供河吏挥霍而已。河督的奢侈有帝王所不及者。河督宴客集天下之珍馔。为烧一碗猪肉,要杀五十余头猪,取其背肉一脔,余皆弃之。一盘驼峰,必得杀三、四峰骆驼。河督终日置酒高会,参加河督宴会的人,鲜有能终席者。因为每次宴会,往往历经三昼夜而不能毕。官场中的奢侈不是个别现象。道光时,一个陕西粮道在他迎来送往时,“每次皆戏两班,上席五桌,中席十四桌。上席必燕窝烧烤,中席亦鱼翅海参。西安活鱼难得,每大鱼一尾,值钱四、五千文。..其他如白鳝、鹿尾,皆贵重难得之物,亦必设法购求”①。在官场中的奢侈之风日益蔓延时,一些大官僚和富逾王侯的大地主、大商人过着挥金如土的生活。乾隆嘉庆时某阁臣,其家“奢汰异常,舆夫皆著毳毭之衣,姬妾买花日费数万钱”②。京师米商祝氏,“其家屋宇至千余间,园亭瑰丽,人游十日,未竟其居”。宛平查氏、盛氏,“其富丽亦相仿”。怀柔郝氏,乾隆曾驻跸其家,“进奉上方水陆珍错至百余品,其他① 赵翼:《簷曝杂记》卷1。

  ① 张集馨:《道咸宦海闻见录》。

  ② 昭梿:《啸亭杂录》卷10《权臣奢俭》。

  王公近侍及舆僮奴隶,皆供食馔,一曰之餐,费至十余万”③。乾隆帝的骄奢淫逸,开一代奢侈之风,而贵族、官僚、大地主、大商人的奢侈腐化则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奢靡之风愈演愈烈,不可遏止,嘉庆帝、道光帝曾力加矫正,然无济于事。

  乾隆中叶以后,吏治的严重败坏成为清朝封建统治极端腐败的明显象征。当时,权臣专擅,结党营私,欺蒙粉饰;官吏昏聩无能,贪赃枉法。乾隆、嘉庆、道光三朝,权臣的专擅,前有和珅,后有穆彰阿。和珅,满洲正红旗,少贫无籍,为一普通官生。后来,依靠祖先功业,承袭三等轻车都尉的世职。乾隆三十四年(1769),和珅被挑选入銮仪卫,充当了皇帝轿旁的一个小侍从。因他相貌英俊,口齿伶俐,应对乖巧,深得皇帝赏识。从此,他官运亨通,平步青云,在短短的十来年中,竟从一个轿旁小侍从变成了“宠任冠朝列”的朝廷重臣。乾隆帝宠信和珅近二十年,和珅恃宠威福由己,植党营私,内而公卿,外而封疆大吏,皆出其门。和珅恃宠肆意排斥异己,“不附己者,伺隙激上怒陷之,纳贿者则为周旋”①。和珅的专横跋扈,在乾隆帝晚年更形嚣张。当时,乾隆帝虽禅位于嘉庆帝,但仍以太上皇名义执掌朝政,政务完全依赖于和珅,和珅成为出纳帝命之人。和珅恃宠专擅“甚于前日,人皆侧目,莫敢谁何云”②。道光朝的大学士穆彰阿,固宠窃权,“保位贪荣,妨贤病国。小忠小信,阴柔以售其奸,伪学伪才,揣摸以逢主意”。穆彰阿在朝廷内呼朋引类,广植私党,“门生故吏遍于中外”③。清中叶以后,庞大的封建官僚机构,因大批官员的尸禄保位和昏愦无能而运转不灵。在大批朝廷重臣中,有为保位贪荣而故作庸懦者。嘉庆时,各部院衙门“诸臣全身保位者多,为国除弊者少;苟且塞责者多,直言陈事者少。甚至问一事,则推诿于属员,自言堂官不如司官,司官不如书吏”④。各省督抚“或于应办事件,藉口行查,经年累月尚未完结,其废弛积习,犹为牢不可破”⑤。道光时的大学士曹振镛津津乐道于“多磕头,少说话”的为官之道,将国事政事置诸脑后,以保一身一姓之尊荣富贵。在嘉庆道光时期的大批朝廷官员中,还有大批不学无术的庸劣之辈。道光时的闽浙总督庆瑞,与司道幕友宴会,“较力唱曲,俗语村言,无所不说,不学无术,殊不自重”⑥。直隶总督桂良,“其胸中蕴蓄如草芥,其口中吐属如市井”①。封疆大吏如此,③ 《啸亭续录》卷2《本朝富民之多》。

  ① 《清史稿》卷319《和珅传》。

  ② 《朝鲜正宗实录》二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③ 《清史稿》卷363。

  ④ 王先谦:《十二朝东华录(嘉庆朝)》卷6。

  ⑤ 王先谦:《十二朝东华录(嘉庆朝)》卷4。

  ⑥ 张集馨:《道咸宦海闻见录》。

  ① 张集馨:《道咸宦海闻见录》。

  道府官员的昏愚更令人瞠目。陕西雁平道章荆凡,终日不理政事,公事皆幕友主持。即使遇到京控发审案,亦令书吏在外劝言,从不提审。即便提审,也是“两造到堂,原、被莫辨,而口钝言涩,狱不能折”②。穆彰阿当政时,因各地知府率兼税收,为膏腴之地,故多方扶持旗员为外任,而旗员“多不识字,听信幕友家丁,恣为奸利”③。乾隆中期以后,官场中更形成了种种层层相因的陈规陋习。当时下级官员觐见上司时,要馈送银钱;年节生辰,要进送礼品;官员外放,要通贿吏部官员及京中大员;钦差及督抚大员赴任途经地方,地方官员必须馈赠盘费。这样,上至阁老大员,下至胥吏差役,都从这种陋习中获取厚利。因为“州县有千金通融,则胥役得乘而牟万金之利;督抚有万金之通融,州县得乘而牟十万之利”④。于是,各级官员层层受贿,狼狈为奸,几乎是无官不贪污,无吏不行贿。正如时人所说,清中叶以后的官员,廉与不廉的分别,只在于“廉者有所择而受之,不廉者百方罗致,结拜师生、兄弟以要之”⑤。因此,乾隆中期以后,揭出不少的大贪污案。乾隆宠臣和珅,在当政的二十多年中,揽权纳贿,积聚起惊人的财富。当和珅在乾隆帝死后,被嘉庆抄家时,对和珅家产总数的最低估算也达“数千万两之多,最多达到亿两左右”⑥。还有些官吏,为了填满欲壑,竟到了玩视民瘼的令人发指的地步。嘉庆时,广东英德县知县陈寅,于审办案件并不随时完结,以致数年之内,在押病毙人犯共有数十余名。这种情况并不是广东一省才有。地方官员推迟案件的审结,是因为这些地方官“欲藉案件索赃,多方搜剔,或以一人而牵连众人,或以一案旁及他案,辗转追求,公差四出。而胥役等每至一村,索诈使费,有钱则正犯纵令他逸,无钱则旁人亦被牵连,必至贿赂已通,欲壑已满,始肯审结一案。而由县详府,由府详司详院。一杖责可完之案,而百姓身家已破,甚至“久禁囹圄,长途解送,因此拖毙人命”①。

  以上事实表明,乾隆末期以后,“康乾盛世”之谓已徒有虚名。封建统治的腐败没落,预示着清皇朝日渐衰落的命运。封建统治的腐败没落,激化了国内阶级矛盾、民族矛盾,乾隆朝末期以后,农民革命的烈火迅速燃遍了大江南北。白莲教川楚陕农民大起义,从嘉庆元年开始,历时九年,使清廷耗银二万万两,严重地打击了封建统治。

  ② 张集馨:《道咸宦海闻见录》。

  ③ 《中华两千年史》卷5。

  ④ 章学诚:《上执政论时务书》。

  ⑤ 《皇朝经世文编》卷16,冯桂芬:《厚养廉协》。

  ⑥ 程耀明:《清季权臣和珅被抄家产初探》。人大复印资料社,《明清史》1986 年3 期。① 《清仁宗实录》卷48。

  第二节罪恶的鸦片贸易和清政府的防范英国加剧侵华十九世纪初年,西方资本主义强国更加频繁地在中国沿海进行侵略和骚扰活动。英国再次向中国派遣使团,提出包括割地在内的一系列无理要求。清皇朝长期实行的闭关锁国政策,使之对日益增长的外来威胁缺乏本质认识,因而无法制定出一个长远而又行之有效的防御方针。对英国在中国沿海的侵略和骚扰,清廷只是作为突发性事件作出被动的防御性反应。在对英国使团的交涉中,将更加重要的问题弃置不顾而斤斤计较于礼仪的得失,则是清封建统治者夜郎自大的劣根性的表现。

  自嘉庆朝开始,英国兵船在中国东南沿海的活动更加猖獗。嘉庆十年(1805),英国护货兵船四艘来到广州海口,并带来英王文书。英王信中表示愿以“兵力帮同缉捕”蔡牵起义军。清政府对英兵船到广州是警惕的。嘉庆帝指示粤督倭什布:必须严密防范,“护货兵船向来必有湾泊处所,总当循照旧规,勿令任意越进为要”①。为了加强广东防务,清廷改任那彦成为两广总督。嘉庆帝令那彦成“修明武备,整顿营伍..以慑外夷而靖海疆”②。他对英王文书中以“兵力帮同缉捕”蔡牵起义军的提议,明智地给予了拒绝,表示“海洋地面番舶往来,原应内地兵力,实力查缉,焉有借助外藩消除奸匪之理?”③嘉庆十三年(1808)九月,英国又藉口帮助澳门葡人抵御法国,将带有炮械火药的兵船四艘停泊于香山县鸡颈洋面,英兵三百名公然于澳门登陆,占据澳门东西炮台。后来,英军见广州无备,竟将兵船驶进广州海口,停泊于黄埔。在广州海面还多次发生英国护货兵船不遵停泊外洋定制,擅自将兵船驶至虎门的事情。清廷对英国兵船在广东沿海的活动是密切关注的。嘉庆帝对英国介入葡、法争端发表声明,称葡人与法人自相争杀,是他们之间的事情,“中国并不过问”,但是,“中国外藩自有一定疆界,试思中国兵船从无远涉外洋,向尔国地方屯扎之事,而尔国兵船辄敢驶进澳门登岸居住,冒昧已极”①。他在声明中还一针见血地揭露了英国介入葡、法争杀的目的,指出:英国帮护葡人也好,效力天朝也好,统统不过是借口,其真实动机“系尔国夷人见西洋人在澳门贸易,趁其微弱之时,意图占据”②。清廷为此对心怀叵测的英国侵略者不断发出严厉警告:“即速撤兵开帆”,“若再有延挨,不遵法度,则不但目前停止开舱”,“并当调集大兵前来围① 王先谦:《十二朝东华录(嘉庆朝)》卷7。

  ② 王先谦:《十二朝东华录(嘉庆朝)》卷7。

  ③ 王先谦:《十二朝东华录(嘉庆朝)》卷7。

  ① 王先谦:《十二朝东华录(嘉庆朝)》卷8。

  ② 王先谦:《十二朝东华录(嘉庆朝)》卷8。

  捕”。清政府对英国侵略者并非只是虚声恫吓。嘉庆帝在对英军严厉警告的同时,以五百里的特急谕令,告诫粤督吴熊光:“边疆重地,外夷竟敢心存觊觎,不可稍以示弱”,命令他“当密速调派得力将弁,统领水陆官兵整顿预备,一有不遵,竟当统兵剿办,不可畏葸姑息。此事与边务夷情,大有关系。”③然而,广东地方官员没有迅速贯彻执行皇上急如星火的防御政策。粤督吴熊光以“英人志在贸易,其兵费出于商税,惟封关足以制其死命,若轻率用兵,彼船炮胜我数倍,战必不敌,而东南沿海将受其害”④,主张以封关迫使英军撤退,因而没有立即遵命调将遣兵。嘉庆帝对粤督吴熊光、粤抚孙玉庭的“懦弱不知大体”非常不满,指责他们“唯鳃鳃于数十万税银,往复筹计,其于防备机宜,全未办及”。嘉庆帝为此对他们传谕严饬:“不应如此糊涂懈怠..试思边防重地,任令外夷带兵阑入,占据炮台,视为无关紧要,不知有何事大于此事者?”嘉庆帝怒将一向非常信任的吴熊光褫职,下吏部严议,不久又将其遣戍伊犁,孙玉庭也被革职罢归,以百龄为粤督,百龄遵命贯彻皇上的各项指示。清廷的不妥协态度和各项得力的防范措施,使英国的侵略阴谋不能得逞,英兵船只得“开帆远去”。嘉庆十四年(1809),当这一年的贸易季节来临时,嘉庆帝令百龄“于本年该国货船到时,先期留心侦探,如再敢多带夷兵欲图进口,即行调集官兵相机堵剿”①。其后,英国兵船不遵定制停泊外洋,将兵船擅自驶至虎门的事时有发生,清廷不断告诫广东地方官员密切注意,加强防御。嘉庆十九年(1814)十二月,嘉庆帝谕令粤督蒋攸铦:“嗣后所有各国护货兵船仍遵旧制,不许驶近内洋,货船出口亦不许逗留。如敢阑入禁地,即严加驱逐,傥敢抗拒,即行施放枪炮,慑以兵威,使知畏惧”②。

  清廷在对广东海口的英国兵船、商船加强监督、防范的同时,还加强了对居于中国的商人和传教士等外人的管理。嘉庆十九年二月,清政府批准了粤督蒋攸铦制定的“防闲策”,规定:“严禁民人私为夷人服役”;“洋行不得搭盖夷式房屋”;“铺户不得用夷字店号”;“清查商欠,不得滥保身家浅薄之人承充洋商”;“不准内地民人私往夷管之处”③。清廷还对居于京师的外人作了种种限制和规定。当时,在京师充当钦天监监正、监副及内阁充当翻译的外人,总计十一人。嘉庆帝饬令其中四人回国,对留京的七人的行动则加以限制。规定他们不得与旗人相交接;不得私相传教;不得离开京师潜往外地等等。

  清廷对英国的警惕和防范,还在对英使团的接待中充分表现出来。嘉庆③ 《清代七百名人传·吴熊光》。

  ④ 《清史稿》卷357《吴熊光传》。

  ① 王先谦:《十二朝东华录(嘉庆朝)》卷9。

  ② 王先谦:《十二朝东华录(嘉庆朝)》卷12。

  ③ 《清仁宗实录》卷300。

  二十一年(1816),英国再次向中国派遣了使团。这个以阿美士德为首的使团携带一封英王文书,负有与清廷谈判的使命,企图通过谈判使清廷同意英国提出的建立外交关系、开辟天津、浙江为通商口岸、割让浙江沿海岛屿等要求。嘉庆帝对乾隆五十八年(1793)英使马戛尔尼使团来华提一系列无理要求之事记忆犹新,英国兵船逐年在广东沿海变本加厉的骚扰活动,更使他对这个使团的来意充满疑虑。因此,阿美士德使团一到北京,嘉庆帝就对他们实行了严密的防范隔离措施,命令护军统领秀宁、格布舍各带章京十员、护军一百名,在英使团城内居住地会同四译馆、城外居住地水湖公馆“昼夜巡查看守。严禁该夷人等擅自出入。不许内地居民私往窥视。如不遵者,即行锁拿,奏交刑部治罪。其赴礼部筵宴时,并著该护军统领,带领章京护军等,严行弹压,用昭整肃”①。当阿美士德使团在京等待皇帝接见时,护送英使入京的五艘英船,在没有知会清政府的情况下即启椗离开天津海口南下广东。嘉庆帝获悉这一情况后,立即令船只经过之地的地方官员,加强戒备,“不准一人上岸,断不可令其寄椗逗留”②。后来,阿美士德使团因拒绝以跪拜礼节觐见嘉庆帝,被驱逐离京。因为阿美士德没有能觐见嘉庆帝,所携英王文书也未能送达皇上,因而嘉庆帝对英使团来华的使命并没有很具体明确地掌握,但他从英使团行踪,已察觉英国欲将天津作为新的贸易口岸的企图。针对英国的这一阴谋,嘉庆帝在给粤督蒋攸铦的指示中说:英人“其意似专欲来天津贸易,以遂其垄断之谋,该督总当设法,将伊国来京之意严行杜绝,使之不萌此念。”①在嘉庆时期,清朝在处理中外关系时,仍然固守着传统的闭关锁国政策,对外部事物一概采取盲目排斥态度。嘉庆四年(1799)十一月,嘉庆帝向两广总督吉庆查询广州海口纹银外流的情况。吉庆在复奏中称:“西洋夷商来粤贸易,向系以货易货。或有不敷价值,亦系互用番银,尚无携带纹银出洋之事。惟贩来钟表玻璃等物,以无用易有用,未免稍损元气。若内地不以此等为要物,夷商自无从取巧。”吉庆在复奏中把钟表玻璃视作无用之物,这不是个别人的偏见,反映了把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作为立国之本的整个封建统治阶级的认识水平。嘉庆帝在为此颁发的谕旨中,把吉庆的这种思想作了更为淋漓尽致地发挥,说:“朕从来不贵珍奇,不爱玩好,乃天性所禀,非骄情虚饰,粟米布帛,乃天地养人之物,家所必需。至于钟表,不过为考察时辰之用,小民无此物者甚多,又何曾废其起晚息之恒业乎?尚有自鸣鸟等物,更如粪土矣。当知此意,勿令外夷巧取,渐希淳朴之俗”②。嘉庆帝作为封建帝王,不贵珍奇,不爱玩好,自有可贵之处。然而,将反映时代科① 《清仁宗实录》卷319。

  ② 《清仁宗实录》卷319。

  ① 《清仁宗实录》卷323。

  ② 《清仁宗实录》卷56。

  学技术进步的新事物,采取不分青红皂白、全盘否定、一概排斥的态度,这又不免失之片面。他在接待阿美士德使团时,其防范意识是无可非议的,然而,其中对外使觐见礼节的斤斤计较,将来自国外负有交涉使命的使节称为“贡使”,携带礼品作为“贡物”,以及在给英王文书中充满以“天朝”、“上国”自居的傲慢态度,这一切,则不能不是中国封建统治者固步自封、夜郎自大的表现。

  鸦片贸易和清政府禁毒鸦片流毒泛滥是嘉庆道光时期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

  鸦片流毒在中国泛滥成灾,是西方新老殖民主义者为填充贪得无厌的欲壑而向中国偷运越来越多的鸦片造成的。十六世纪中后期,葡萄牙人开始从他们占据的印度的卧亚和达曼将鸦片贩运到中国。踵其后尘者有西班牙、荷兰。西方殖民主义者还将吸食方法传入中国,为鸦片的大量输入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对鸦片毒流推波助澜的是殖民强国英国。十八世纪七十年代,当整个印度半岛沦为英国的殖民地时,英国为了改变中英贸易中所处的不利地位,遂把一个对华大量倾销鸦片的罪恶政策付诸实施。在英国殖民统治下的印度,经过专家依据中国人的口味研制熬炼而成的鸦片,由东印度公司在国家市场上标价拍卖给投机商人,然后再由这些投机商人转卖给鸦片商人,由他们运往中国。英国向中国大量倾销鸦片的政策,使得鸦片的流入量成倍、成数十倍地增加。对中国的鸦片贸易,充实了英国和英属印度政府的国库,填满了鸦片商人的私囊。然而,鸦片的泛滥成灾,不可避免地给中国社会造成严重危害。鸦片的大量输入造成白银的大量外流,使中国陷入严重的财政危机,阻滞了商业的发展,增加了劳动人民的负担;鸦片流毒严重摧残了中国人民的身心健康,破坏了中国的社会生产力和国防力量;鸦片的泛滥腐蚀了整个清皇朝,使其统治力量不断削弱。鸦片贸易的危害逐渐引起清政府的重视,清廷从雍正七年(1729)开始禁烟。这一年,消廷为此制定了一个处罚条例,规定:对兴贩鸦片的人,“照收买违禁货物例枷号一月,发近边充军”;对私开烟馆的人,“照邪教惑众律,拟绞监候,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对借鸦片走私而需索计赃的兵役等人,“照枉律治罪”;对疏于纠察的各海口地方文武官员以及没有负起监察责任的各海关监督,“均交部严加议处”①。雍正年间制定的这个条例,给予有关人员的处罚相当严厉。然而,这个条例并没有认真执行,故而“开馆应拟绞律,律例早有明条,而历年未闻绞过一人,办过一案”②。由于煌煌圣谕形同具文,鸦片的买卖、吸食自① 李圭:《鸦片事略》。

  ② 《林文忠公政书》乙集。

  然是禁而不止。结果是“内地嗜食渐众,贩运者积岁而多”③。有鉴于此,乾隆帝再颁禁令,由于“官吏奉行有名无实”,禁令还是一纸空文。在雍正、乾隆两朝,清廷不仅没有实力查禁鸦片,而且各海关仍对由海关公开入口的鸦片征收关税。严格说来,鸦片在当时并没有成为真正的禁品。

  鸦片是在嘉庆朝才真正成为禁品的。对于已逐渐成为社会公害的鸦片流毒,嘉庆帝主张严厉加以禁止。清廷不仅为此制定了更为严厉的禁烟条例,而且实力推行。嘉庆十五年(1810)三月,北京广宁门巡役查获身藏鸦片烟六盒入城的杨姓烟贩,嘉庆帝令将烟贩交刑部严审办理。清廷根据当时“购食者颇多,奸商牟利贩卖,接踵而来”的严重情况,令步军统领、五城御史,与专理税务的崇文门有关官员协同配合,于京城各门禁严密访查,“一有缉获,即当按律惩治,并将其烟物毁弃”。为了正本清源,嘉庆帝令于闽粤出产之地,由闽粤督抚“关差查禁,断其来源”①。要求广东、福建、浙江、江苏沿海各督抚认真查察,“嗣后海船有夹带鸦片烟者,立行查拿,按律惩办。如委员胥吏有卖放情弊,均予以重惩。傥竟透入内地货卖,一经发觉,著穷究来从何处?买自何人?不得以买自不识姓名商船,搪塞蒙混。当将失察卖放之监督及委员吏役人等一并惩办不贷”②。嘉庆帝的严厉警告并没有发挥实际作用。各处海关照样私纵偷越,有的海关甚至私征鸦片烟税银以肥私囊。嘉庆十八年(1813)七月,清廷再次重申禁令,指出:“鸦片烟一项,由外洋流入内地,蛊惑人心,戕害生命,其祸与鸩毒无异”,必须严加禁止。清廷在这一年制定、颁布了对吸食鸦片烟者的处罚条例,规定:侍卫官员买食鸦片烟者,革职杖一百,枷号二个月;军民人等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供役内廷的太监,如有违禁故犯,立行查拿,枷号二个月,发往黑龙江给该处官员为奴。嘉庆帝再次严饬广东、福建、浙江、江苏等沿海各关,严加巡缉,如查有奸民私贩鸦片烟,冒禁过关,一经拿获,将鸦片烟立时抛弃入海,奸商按律治罪。对于敢于阳奉阴违,并私收税课的管关监督,嘉庆帝责成该省督抚,实力查参,将该督先行革职,由驿具奏,从重惩治③。清廷在打击内地贩卖吸食的同时,开始采取措施,杜绝鸦片的输入。嘉庆十四年(1809),嘉庆帝令广州“公行必须具结保证他们所承保的每艘船在到达黄埔时,船上没有装载鸦片”④。嘉庆二十年(1815),清廷决定,在“西洋货船至澳门时”,“应按船查验,杜绝来源”①。清廷加强了在广州海口的查禁,英、美等国鸦片商人将装载鸦片的船只改泊澳门。当时,窃据澳门的葡萄牙当局③ 梁廷楠:《夷氛闻记》。

  ① 《清仁宗实录》卷227。

  ② 《清仁宗实录》卷240。

  ③ 《清仁宗实录》卷271。

  ④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

  ① 《清仁宗实录》卷344。

  允许英船每年运鸦片五千箱入澳门。葡萄牙当局每年因而获得10 万两关税。澳门一时成为输入中国内地鸦片的集散地。葡萄牙当局对运入澳门鸦片数量的限制和对鸦片征收关税,使英国鸦片商人大为不满。其后,外国商人遂于正当货物中夹带鸦片,于广州黄埔港夹带私售。鸦片市场一度又从澳门转移到了黄埔。因此,清廷在嘉庆朝实行的“禁止从外洋输入鸦片”的政策,没有能杜绝鸦片的输入,鸦片以“夹带私售”的形式越来越多地涌进国内。面对鸦片流入日益增多的情况,道光帝即位后对禁烟更为重视。从道光元年(1821)至道光十九年(1839),是清代真正实行禁烟的时期。

  道光元年,清廷采取源流并治的方针,禁止鸦片从海口的输入和在内地的销售。为了清源,清廷规定:“凡洋船至粤,先令行商出具所进黄埔货船并无鸦片甘结,方准开舱验货。其行商容忍,加等治罪。”②为了扼流,清廷作出了对“开馆者议绞,贩卖者充军,吸食者杖徒”的新规定。在这些新政策颁布后,清廷实力加以推行。道光帝指示广东地方当局封锁了黄埔和澳门的鸦片市场;令将四艘夹带鸦片烟的外国船只驱逐回国,并永远不准它们再来广州;摘掉了对外商夹带鸦片故意隐瞒的广州十三行总商任敦元的三品顶戴;令广州地方当局将居于澳门的鸦片贩卖大户叶恒树加以法办。

  道光元年采取的这些措施,并没有收到明显效果,鸦片的输入量仍然是与日俱增。道光帝在分析其原因时认为:“鸦片烟一项,流毒甚炽,总由地方官查拿不力所致。”有见于此,清廷采取措施,打击惩治徇隐自肥、敷衍失察的官员。道光三年(1823)八月,清廷制定了失察鸦片烟条例。规定:“嗣后如有洋船夹带鸦片烟进口,并奸民私种罂粟煎熬烟膏,开设烟馆,文职地方官及巡查委员,如能自行拿获究办,免其议处,其有得规放纵者,仍照旧例革职。若止系失于觉察,按其鸦片多寡,一百斤以上者,该管大员罚俸一年;一千斤以上者,降一级留任;五千斤以上者,降一级调用。武职失察处分,亦照文职画一办理。”①失察鸦片烟条例是制定出来了,但它对各级官员的警戒作用是微乎其微的,鸦片仍然还是畅通无阻地通过各海口、关隘流入内地。

  道光十年(1830),道光帝根据江南道监察御史邵正笏不仅要严禁贩卖鸦片还要严禁内地种植鸦片的提议,在全国进行了种卖鸦片情况的调查。道光帝令各地官方在对所管辖地区鸦片的种卖情况查证确实后,加以惩治。为了使各地的惩治有所遵循,这一年十二月,清廷颁布了严禁种卖鸦片章程。规定:“嗣后内地奸民人等有种卖煎熬鸦片烟者,即照兴贩鸦片烟之例,为首发近边充军,为从杖一百徒三年。地保受贿故纵者,照首犯一体治罪,赃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知情容隐,虽未受贿,亦照为从例问拟。所种烟② 李圭:《鸦片事略》刊“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6)。① 李圭:《鸦片事略》。

  苗拔毁,田地入官。”②清廷还令各地官员在对管辖区域鸦片种卖情况调查确实之后,还要就如何严禁所在地种卖鸦片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来,“妥议章程具奏”。清政府的命令发布后,不少省份立即行动起来,督抚大员纷纷派员赴乡稽查,并把所在地种卖鸦片情况向中央作了汇报。清廷根据各地陆续汇集上来的情况,颁发一道道命令,令各地实力禁止种卖鸦片。

  从道光十年(1830)二月开始,至道光十二年(1832)二月止,在两年时间里,计有广东、福建、陕西、安徽、湖南、云南、贵州、四川、山东、山西、河南等省先后向皇上就各省鸦片的种卖情况以及各地已经实行和准备实行的各项禁烟措施作了报告,道光帝根据各省报告中提供的情况作了一系列非常具体的指示。清廷提出的各项禁烟措施,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从沿海到内地到少数民族聚居地;从鸦片的走私入口到贩卖种植吸食到鸦片烟具的制造;从官员到衙役兵丁到民人,无不包含在内。且实行奖惩并举、源流并治的方针。清政府的这些措施,如果能被真正付诸实施,鸦片毒流将会被遏止。然而,实际上道光帝这些包罗万象、疏而不漏的禁烟措施,由于外国侵略者的蓄意破坏和腐朽的封建贪污政治而付诸东流。

  从道光十二年开始,英国商船避开清廷规定的对外贸易口岸广州,擅自驶入福建、浙江、江苏、山东洋面,以“求市为名,实质图贩鸦片”。清廷对这些闯进江、浙、山东洋面的外国船只,一方面严令沿海各督抚将其驱逐出境,“以肃洋面而杜私贩”,一方面令沿海各督抚“出示晓谕沿海居民,毋许与之交接。如有内地奸民,及不肖将弁,冀图获利,私与勾结,即严行惩办”①。清廷对北上英商船只的驱逐,不仅没有使福建、江苏、浙江、山东洋面的英船绝迹,反而由于“沿海地方文武各官,不知认真查察,遇有洋船往来,一报了之”,“复有内地奸民,驾船接济,彼此获利”等原因,竟使“洋船之来日多”。特别是到道光十四年(1834),英国议会废除了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的垄断权,更使英国对华的鸦片贸易进入空前活跃时期。道光十四年,英国政府派遣律劳卑来华。律劳卑负有英政府外交部赋予的重要使命。其中包括:推广英国的商业活动到广州以外的地方;在中国沿海寻找几处一旦中英发生敌对行动、英国海军可以安全活动的地方;扩大鸦片走私等等。律劳卑于道光十四年六月九日到达澳门。八天后,律劳卑未经清廷许可径入广州居住商馆。律劳卑又违反清廷关于中外交涉俱通过行商的规定,撇开行商直接致信两广总督卢坤。卢坤遣人反复晓谕,律劳卑有意“违抗不遵”。卢坤令“封舱”,企图迫其就范。清廷赞同卢坤断绝中英贸易的做法,道光帝同时指示卢坤于“省城内外及澳门一带,大屿山炮台等处,务须密派弁兵,加意巡逻,不动声色,镇静防范”①。律劳卑则以武力相对抗。② 《清宣宗实录》卷182。

  ① 《清宣宗实录》卷213。

  ① 《清宣宗实录》卷255。

  八月初五日,英兵船两艘,闯进珠江口。当海口炮台各弁兵对英兵船开炮拦截时,英兵船边开炮边闯关越隘,直驶至离广东省城仅六十里的黄埔。道光帝获卢坤奏报后,责令卢坤加强广东战备。由于广东地方当局防备森严,加之“封舱”使英商利益受损,律劳卑在尚不具备进一步发动武装进攻的实力时,退回了澳门,闯入广东内河的两艘英国兵船也退出了虎门海口。律劳卑事件后,清廷加强了广东海口对鸦片的防堵。道光令卢坤严饬舟师,在各国商船回帆之后,查明如有在洋趸私船只,即调集水师,大加兵威,严行驱逐;饬令该管将弁派拨巡船,常川巡查,一切民疍艇只,均不许拢近洋船私相交易,以杜接济;责成内河营县派拨巡船,在各海口及一切通海港汊,分定段落,昼夜轮流巡缉;令洋商传谕英商互相查察,如有一船偷漏,即将众船一概不准贸易,使其彼此自相稽察。

  清廷对沿海北上英商船的驱逐,对律劳卑武装挑衅的回击以及对广东海口防堵的加强,这一切努力,依然没有能遏止鸦片毒流。道光帝即位后十多年严禁的结果,只是使鸦片由公开、半公开的贩运变为完全的走私,外国鸦片烟商人与中国内地烟贩之间的关系也由公开、半公开的陆上交易变为水上交易。外国鸦片烟商在虎门附近的伶仃洋面上,设立了专储鸦片的趸船,载运鸦片的外商船只,将鸦片卸上趸船,然后装运合法商品及少许鸦片样品入口。口内那些“勾通土棍,以开设钱店为名,其实暗中包售烟土”的“大窑口”不法奸商,凭样与外商议价、付款,获得领取提单,然后凭提单到趸船取货,再雇用名为“快蟹”、“扒龙”的船只,将鸦片运进口内,分发分立各地的“小窑口”进行分销。成千成万箱的鸦片正是通过这样一条严密畅通的渠道流向全国。

  道光十四年(1834),英国政府废除了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垄断权后,对华鸦片贸易向私人企业开放。解除了束缚的英国商人争先恐后地拥向中国,干起了当时在对华贸易中赚钱最多的鸦片走私勾当,从而开始了英国私人企业对华疯狂的鸦片走私阶段。在这以后的几年中,英国鸦片商人不仅在广东沿海偷运走私鸦片,还将偷运走私的范围由广东扩大到东南沿海,甚至深入到中国北部沿海。为了适应大规模偷运走私的需要,英国鸦片商人还建立起专营鸦片走私的船队,并配制了武器,使鸦片由偷运发展为公开的强运。英国私人企业对华猖狂的鸦片走私获得的巨大利益,令其他国家的私人企业眼红,他们竞相加入鸦片走私的行列。鸦片,形成一股斩不断、遏不住的毒流,以前所未有的规模涌进中国,汹涌泛滥成灾。

  鸦片的泛滥,还与“胥役包庇,关津卖放”密切相关。清政府各级官员,尤其是各海口文武官员将弁,不少人徇私枉法,从鸦片的偷运走私中获取大量贿赂。这种情况在广东尤为严重。当时广东的情形是:“水师有费,巡船有费,营汛有费,差保有费,窑口有费,自总督衙门以及关口司事者,无不有费”①。收受了贿赂的文武官员、水师将弁“得赃纵放”、“放私入口”。有的甚至以查禁鸦片为名,将查获的鸦片“私卖分赃”,“变卖分肥”。官员将弁的贪污受贿直接破坏了清政府颁布制定的各项禁令,还给外国鸦片烟商人破坏中国禁烟以口实。这一切,使道光帝即位后十余年间的所有禁烟努力都归于失败。到十九世纪三十年代,鸦片的走私、贩运已形成了这样一种规模:鸦片趸船揽储于外洋,快蟹、扒龙飞棹走私,大小窑口潜藏于内地,贩烟者穿行于里巷僻乡,吸食者遍布城乡各地和社会各阶层,自官府缙绅至工商优隶、绿营兵丁以及妇女、僧尼、道士,“吸食者几遍天下。”

  道光十四年前后,清廷实行的严禁鸦片的政策面临严峻的考验。当时,在鸦片流毒屡禁不止、例禁愈严、输入愈多、吸食者愈众、纹银外流愈多的情况下,清统治集团内部弛鸦片之禁的议论逐渐抬头。曾任浙江乍浦同知的广东顺德人何太青罢归回籍后,首先向他的同年好友、时任广东按察使的许乃济兜售弛禁理论,声称“纹银易烟出者,不可数计,必先罢例禁,听民间得自种罂粟,内产既盛,食者转利值廉,销流自广,夷至者无所得利,招亦不来。来则竟弛关禁,而厚征其税,责商必与易货,严银买罪名。不出二十年,将不禁自绝,实中国利病枢机。”①何太青的弛禁论深深打动了许乃济。许乃济据此就教于“号多闻、留心世务”的嘉应名士吴兰修。吴兰修深以为然,决定作《弭害论》对何太青的理论作进一步的阐述和发挥。吴兰修认为:“为今之计,亦惟权害之轻重而已。自一人言之,则鸦片重而银轻,合天下言之,则鸦片轻而银重”。吴兰修因此主张:“嗣后请饬外夷照旧纳税,交付洋行,兑换茶叶。内地种者勿论。至夷船出口,止准带光面洋银,其内地戳印等银,照纹银例,一体严禁。”②吴兰修的《弭害论》被送给了两广总督卢坤、广东巡抚祁塡。卢坤、祁塡“见而心折”。吴兰修大受鼓舞,立即约其同事熊景星、仪克中“各著论以与为辅”。卢坤企图以弛禁论来影响皇上,因此在上折时,以“粤中私议”作为附片将各种弛禁理论呈奏给道光。道光帝不为所动,将其置之一旁,“但令沿旧禁加严而已”③。尽管如此,道光帝对这种与严禁政策背道而驰的弛禁主张未加指斥的暧昧态度,无疑给了持弛禁主张的官员以希望和鼓励。此后,弛禁论仍在一部分廷臣中私相鼓吹。道光十六年(1836)四月二十七日,太常寺卿许乃济作为其代表,以《鸦片例禁愈严流弊愈大亟请变通办理折》上奏,公开全面系统地提出了弛禁主张。许乃济认为:“乾隆以前,鸦片入关纳税后,交付洋行兑换茶叶等货,今以功令森严,不敢公然易货,皆用银私售”,遂使白银“有出而无入”,“岁耗银总在一千万两以上”。对鸦片的严禁,还使“胥役棍徒之所藉以为① 《七经楼文钞》卷4。

  ① 梁廷楠:《夷氛闻记》。

  ② 梁廷楠:《夷氛闻记》。

  ③ 梁廷楠:《夷氛闻记》。

  利,法愈峻则胥役之贿赂愈丰,棍徒之计谋愈巧”。“更有内河匪徒,冒充官差,以搜查鸦片为名,乘机抢劫”,以至“报案纷纷”、“栽赃讹诈之案,尤所在多有”。严禁吸食,则反而使“食者愈众,几遍天下”。严禁内地栽种,“夷人益得居奇,而利薮全归外洋矣”。在许乃济看来,鸦片的输入之所以越来越多,白银的外流之所以日益严重,吸食者之所以愈来愈众,“皆起自严禁以后”。据此,许乃济提出弛禁方案。这个方案要点有三:一是“仍用旧例,准令夷商将鸦片照药材纳税”。为防止白银外流,外商货物“入关交行后,只准以货易货,不得用银购买”。二是“文武员弁士子兵丁等,或效职从公,或储才备用,不得任令沾染恶习,致蹈废时失业之愆”,“如有官员士子兵丁私食者,应请立予斥革,免其罪名”,“其民间贩卖吸食者,一概勿论”。三是“宽内地民人栽种罂粟之禁”,“内地之种日多,夷人之利日减,迨至无利可牟,外洋之来者自不禁而绝”①。许乃济的弛禁方案,其前提因果是非不分,其方法矛盾百出。若将许乃济的弛禁方案付诸实施,其后果只能是鸦片进一步泛滥。然而,许乃济在弛禁方案中虚构的“每年可省中原千余万金之偷漏”的前景,对包括道光帝在内的一些人具有诱惑力。以致道光帝在看了许乃济的奏折后,不仅未加指斥,反而立即传谕军机大臣,令将许乃济之折抄给两广总督邓廷桢、广东巡抚祁塡、粤海关监督文祥等“会同妥议具奏”②。这使清统治集团中和社会其他阶层中因鸦片而获利的官员、商贩欣喜若狂。广东十三行洋商迫不及待地向邓廷桢提出了弛鸦片之禁的更为具体的方案。对弛禁主张最感兴趣的还要数英国驻华商务监督义律。义律立即将中国政府在鸦片问题上的新动向报告了英国外交大臣帕麦斯顿。义律在报告中兴高采烈地预言:“许乃济弛禁论的直接影响,将要刺激印度的鸦片种植”。义律预计:“采纳许乃济奏请的折中方案的这种正式的、最后的命令,将在一个月或六个星期内到达此间”①。在各省督抚中,身居烟毒渊薮之地的广东地方官员竟也为许乃济的弛禁论张目助阵。两广总督邓廷桢认为:“鸦片流传内地,以致纹银日耗,今欲力塞弊源,惟杜绝纹银出洋最为要著”②。他因而主张:“弛禁变通办理,仍循旧制征税,系为因时制宜起见”,“应请旨准照原奏”。邓廷桢还与祁塡、文祥拟订弛禁具体章程九条入奏,称许乃济之疏“胪陈时弊,均属实在情形”,如果许乃济之请能获得批准,“实于国计民生均有裨益”③。广东地方大员对弛禁论毫无保留的支持态度,使广东贩食之徒无不欢欣鼓舞。邓廷桢等为弛禁论大张其目的奏折被大量传布,还被英人刊登在他们在广州办的报纸上。

  ①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1)。

  ② 《清宣宗实录》卷282。

  ① 英国议会文件:《中国通信汇编》,1840 年。

  ② 《清宣宗实录》卷292。

  ③ 《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1。

  然而,许乃济的弛禁论,除了得到广东大员们的公开支持而外,“举朝无继言者”。大部分官员对许乃济的弛禁论持反对态度,批驳许乃济弛禁论的奏折纷纷上达朝廷。其中礼部侍郎朱樽、兵部给事中许球、江南御史袁玉麟的三份奏折,对弛禁论的批驳尤为淋漓尽致。朱樽等严禁派官员批驳了弛禁论者弛鸦片之禁、只要在中外贸易中坚持以货易货即可防止纹银偷漏的谬论,指出:中国当时可供兑换的货物主要是茶叶一宗,“茶叶不足,将复易之银”,纹银的偷漏如何能禁?严禁派官员又批驳弛禁论者宽内地种植罂粟之禁、久之以土烟代替洋烟、洋烟将不禁而自绝的谬论:“今食之者多,而择食求精者,又必以洋烟为美也”,事实上,当时内地种植罂粟已复不少,“即如云南一属,种罂粟者漫山遍野,鸦片之出产,宗(总)亦必不下数千箱”,然而,洋烟输入如故,白银之外流亦“不见减于昔日”。弛禁论者只禁官弁、士子、兵丁吸食、民间贩卖吸食一概勿论的谬论,更被严禁派官员批驳得体无完肤。他们在折奏中指出:“以天下人数计之,官弁、士、兵不过十分之一,而民居其九。..今之食鸦片者,大凡起于官员之幕友家丁,延及市廛游民,而弁兵、士子亦渐禁(染)其习,所不食者,乡里之愚民居多耳。若独禁员弁士兵而许民间贩卖吸食,是以食者纵之得食,而未食者导之使食。”另外,“员弁士兵非生而为员、为弁、为士、为兵也,其初,大抵平民也”,“民与吸食,则兵(员)弁兵丁又何能而禁?”可见弛禁论者禁员弁士兵而不禁民间吸食之说,不过是“曲折之词,所谓掩耳盗铃者也”。更为可贵的是,朱樽等严禁派官员对鸦片危害、对英国对华鸦片贸易的实质有着清醒深刻的认识。朱樽指出:“鸦片流毒,访(妨)财害小,殊(诛)民害大。民者国之本,财者民所出。民贫尚可变□,民弱无可救药。”英国“初以鸦片入关,即有削弱中原之念”。“其船窜入闽、浙、江南、山东、天津、奉天各海口,诚不知是何居心?”严禁派官员在对弛禁论痛加批驳后,请求道光令地方官重申禁令,同时,“严备各省海口”①,防患于未然。朱樽等严禁派官员对弛禁论有理有据的批驳,制止了皇上因“言者不一,或请量为变通,或请仍严例禁”而产生的犹豫和动摇,坚定了道光帝禁烟的决心。清廷重申禁令,朝廷内无人再敢公开鼓吹弛禁论,原来赞同弛禁的两广总督邓廷桢也放弃了弛禁主张,于广东海口实力查禁鸦片。

  从道光十七年(1837)六月开始,清廷采取措施,在全国严厉实行禁烟,清廷一面令广东地方大员“加意整顿,严饬各该文武员弁,于关隘紧要地方,往来巡查,严密购缉,有犯必惩,久而勿懈,务使中国财力,不致为外洋所耗。”①同时要求沿海各督抚、海口各监督,在广东查拿甚紧之时,严饬所属文武员弁,“统于沿海要隘处所,随时随地,认真稽查。遇有出洋快蟹等船,务当实力巡查”,“嗣后如该督抚等,仍视为具文,并不实力查办,必① 朱樽:《申严例禁以彰国法而除民害折》。《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78 年1 期。①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1)。

  当从严惩处”②。道光帝的警告对沿海各省督抚多少是起了一些作用的。有些省份开始行动起来。湖南地方当局在与广东接壤的衡、永、郴、桂等州先后缉获广东烟贩九起,人犯二十余名,鸦片烟三千余两。山海关副都统祥厚拿获夹带鸦片烟人犯四名。道光十八年(1838)年初,在道光帝严惩已被拿获的鸦片烟贩的指示下,广州地方当局将在广州开设鸦片烟馆长达五年的郭亚平处绞。

  清廷明确地重申禁令,并实力推行禁烟,使一个时期内弥漫舆论界的弛禁论销声匿迹,一些地方官员在道光帝的严令和督促下,也纷纷采取切实措施,查禁鸦片。禁烟效果立即显现出来。由于广东地方当局认真采取禁烟措施,大力搜捕私船,当地的走私船只几乎绝迹。在广东,鸦片销不出去,外国鸦片烟商人只好用船把鸦片运到沿海各地去销售。但沿海一带中国水师船只也戒备森严,一艘鸦片走私船被击沉,其余的走私船只好退回伶仃洋面。外国鸦片烟商人“连一箱烟土都没有卖出去”①。这种情况使外国鸦片烟商人大为懊恼。英国大鸦片烟商人查顿悲叹:由于中国官吏的密切注意,鸦片市场一天不如一天了。另一个英国大鸦片烟商人马地臣也称:在过去的十二个月中(指1837 年),我们的鸦片市场起了一次彻底的革命,现在看不见走私船的活动了。

  中国禁烟取得的实际成效,使英国资产阶级政府和鸦片烟商人的利益受到沉重打击。为了保护鸦片贸易,英国政府派遣的驻华商务监督义律决定出面干涉。义律一面寻求武力作后盾,一面要求与清廷进行交涉。英国鸦片烟商人则组织大批单桅、双桅纵帆式快船,变本加厉地在广东及沿海各地进行鸦片走私的罪恶活动,他们甚至在走私船上公开挂上英国国旗,从珠江口到广州明目张胆地贩卖鸦片。英国资产阶级政府和鸦片烟商人的破坏,再加上清统治集团中仍有为数不少的地方官员疲玩失责,视朝廷禁令为具文,致使鸦片流毒问题仍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这种情况使清统治集团中那些因鸦片流毒屡禁不止而深为忧虑的官员不得不继续寻求根治之策。道光十八年(1838)闰四月初十日,鸿胪寺卿黄爵滋向道光帝提出严禁之策。

  黄爵滋在《请严塞漏卮以培国本折》中,痛陈鸦片危害,指出:十数年间,鸦片泛滥成灾,耗银数千万两之巨,“以中国有用之财,填海外无穷之壑,易此害人之物,渐成病国之忧”。如果这种情况再不加制止,“再三数年间,银价愈贵,奏销如何能办?税课如何能清?设有不测之用,又如何能支?”黄爵滋在折奏中分析了过去实行的各项禁烟措施,认为皆非禁烟良策。黄爵滋认定,鸦片不是不能禁,关键在于如何禁。他认为:“夫耗银之多,由于贩烟之盛,贩烟之盛,由于食烟之众。无吸食自无兴败,则外夷之烟自不来矣。”黄爵滋因此主张:“今欲加重罪名,必先重治吸食。”他请②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1)。

  ① [英]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

  皇上“严降谕旨,自今年某月日起至明年某月日止,准给一年期限戒烟”,“若一年之后,仍然吸食,是不奉法之乱民,置之重刑,无不平允。查旧例,吸食鸦片者,罪仅枷杖,其不能指出兴贩者,罪杖一百徒三年。然皆系活罪。断瘾之苦,甚于枷杖与徒。故甘犯明刑,不肯断绝。若罪以死论,是临刑之惨急,更苦于断瘾之苟延”①。黄爵滋还请帝勅谕各省督抚严切晓谕,“广传戒烟药方,毋得逾限吸食”。同时“严饬各府州县清查保甲,预先晓谕居民,定于一年后,取具五家邻右互结。仍有犯者,准令举发,给予优奖。傥有容隐,一经查出,本犯照新例处死外,互结之人,照例治罪。至如通都大邑,五方杂处,往来客商,去留无定,邻右难于查察。责成铺店,如有容留食烟之人,照窝藏匪类治罪。现任文武大小各官,如有逾限吸食者,是以奉法之人,甘为犯法之事,应照常人加等。除本犯官治罪外,其子孙不准考试。”②对吸食鸦片者罪以死论,这还是发言盈廷的历年条奏中的第一次,道光帝立即令盛京、吉林、黑龙江将军及直省各督抚“各抒所见,妥议章程,迅速具奏”。一场关于禁烟政策的大讨论在清统治集团内展开。从道光十八年闰四月起,至道光十九年(1839)五月《钦定严禁鸦片烟条例》公布,在这一年时间里,各有关指定官员纷纷遵命发表意见。综观一年的讨论情况,在朝廷大员中已没有人公开主张对鸦片实行弛禁,严禁鸦片至少在表面上已成为这些大员们一致的意见。但是,赞成黄爵滋对吸食者罪以死论的官员为数甚少,反对者却是大多数。反对者有的打着“圣朝宽大不事峻法严刑”的旗号,反对对吸食者论以死罪;有的以“清其流、扼其源”的理由,主张重治囤贩。两江总督陶澍是黄爵滋的支持者之一。他认为:“黄爵滋所陈重治吸食罪以死论之奏,实出于万不得已之苦心,而为救时之急务也。”①湖广总督林则徐也成为黄爵滋强有力的支持者。他在给道光帝的复奏中指出:“鸦片流毒于中国,纹银潜耗于外洋,凡在臣工,谁不切齿!”“今鸦片之贻害于内地,如病人经络之间久为外邪缠绕,常药既不足以胜病,则攻破之峻,亦有时不能不用也。”“流毒至于已甚,断非常法之所能防,力挽颓波,非严蔑济..夫鸦片非难于革瘾,而难于革心。欲革玩法之心,安得不立怵心之法。”②当朝廷大员们就黄爵滋奏折各抒己见时,清廷按照过去制定的惩治律例,在全国实行禁烟。道光十八年(1838)七月十九日,道光帝令将于京师拿获的吸食鸦片的官员革职,并将贩卖人等交刑部审讯,七月二十一日,又谕令两广总督邓廷桢随时惩治广东将备弁丁内吸食鸦片烟者,以重海疆,以精武备。七月二十八日,他根据有关报告提供的天津洋船夹带鸦片、铺户代为囤积分销的情况,告诫直隶总督琦善:天津为海口要隘,奸商囤积兴贩,势所①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1)。

  ②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1)。

  ① 《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4。

  ② 《林则徐集·奏稿》中册。

  不免,现当整顿之时,尤当扼其要害以清弊源。道光帝令琦善委派明干妥员,严密查拿,按律惩办。这一天,清政府还明令嘉奖了在湖北汉阳厉行禁烟的知县郭觐宸。道光十八年九月,清政府为在全国推行禁烟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定。九月十七日,道光帝令大学士、军机大臣会同刑部,一并会议研究各直省将军、督抚的禁烟意见。九月十九日,皇帝严令各直省将军、督抚“振刷精神,力祛积习”,“趁此整顿之时,同心合意,不分畛域,上紧查拿,毋得稍为松劲”。“其贩运、开馆等犯,固应从重惩办,即文武官员、军民人等吸食不知悛改者,亦著一体查拿,分别办理”①。同一天,又下令将赴尼僧庙内吸食鸦片烟的庄亲王奕窦、辅国公溥喜分别革去其王爵、公爵衔。九月二十二日,道光帝以“冒昧渎陈,殊属纰缪”的罪名,给予公开主张弛禁的许乃济“降为六品顶戴即行休致”的惩处,明确宣布:“鸦片流毒内地,官民煽惑,传染日深。前年太常寺少卿许乃济奏请弛禁,朕即以为不得政体。本年鸿胪寺卿黄爵滋奏请严禁,当降旨饬令直省将军督抚各议章程。..朕于此事深加痛恨,必欲尽绝根株,毋贻远患”②。道光帝的这个声明,使清廷严禁鸦片的政策进一步明朗化,对全国各地的禁烟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直隶总督琦善于天津大沽一带洋船上,拿获鸦片烟十三万一千五百余两,是清廷严禁政策的重要成果。九月二十三日,道光帝下谕宣召湖广总督林则徐进京商议禁烟事宜。他对林则徐的宣召,除了因为林则徐曾上折支持黄爵滋的严禁主张而外,更重要的是林则徐在其两湖辖区大力推行禁烟,成绩斐然,使两湖地区的禁烟明显走在全国前头。当时,两湖地区在短短两个月中,即缴获大量烟土、烟具。仅在汉阳县就缴获烟土一万二千余两。汉阳、江夏两县收缴烟枪一千二百六十四杆。武昌、汉口收缴烟枪七百余杆。湖南省收缴烟枪二千三百余杆。林则徐的厉行禁烟,使违法奸徒“莫不魄悸魂惊,不特开馆兴贩之徒闻风远飏,并吸食者亦恐性命莫保,相率改图”①。另外,林则徐在禁烟中是主张宽猛兼施的,他在严禁时千方百计搜罗中药配方,为吸食积久者配制戒烟药丸,服食后效果很好,“有积瘾三十年,日吸一两,而居然断去者,断后颜面发胖,筋力复强”②。林则徐曾将两湖禁烟的实际成效及时向道光帝作了报告,充满信心地指出:“民情非不畏法,习俗大可转移,全赖功令之森严,姑免众心之涣弛”。

  “臣等察看舆情,并非不可挽救,是以乘机谕戒,宽猛兼施。呈缴者姑许自新,隐匿者力加搜捕,不追既往,严儆将来。”③林则徐在八月初上给道光帝的一个奏折中对鸦片泛滥造成的严重危害所作的深刻分析,则使道光① 《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5。

  ② 《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5。

  ① 《林则徐集·奏稿》中册。

  ② 《林则徐集·公牍》。

  ③ 《林则徐集·奏稿》中册。

  帝进一步坚定了严禁鸦片务尽根株的决心。林则徐《钱票无甚关碍宜重禁吃烟以杜弊源片》中,向道光帝剖析力陈:“法之轻重,以弊之轻重为衡,盖因时制宜,非得已也。当鸦片未盛行之时,吸食者不过害及其身,故杖徒已足蔽辜。迨流毒于天下,则为害甚巨,法当从严。若犹泄泄视之,是使数十年后,中原几无可以御敌之兵,且无可以充饷之银。兴思及此,能无股慄!”④道光帝决心严禁鸦片,并寄厚望于林则徐,宣召其入京,欲与之商议禁烟事宜。

  十一月初十日,林则徐抵达北京。道光帝多次召见林则徐,不久,他颁给林则徐钦差大臣关防,令其驰驿前往广东查办海口事件。为了防止外国鸦片烟商人武力破坏禁烟,道光帝还授予林则徐兵部尚书衔和节制广东水师的权力,指示林则徐对广东省“窑口,快蟹以及开设烟馆、贩卖、吸食种种弊窦,必应随时随地尽绝根株”。

  林则徐于道光十八年(1838)十一月二十三日离京南下,奔赴广东。在林则徐奉召赴京和林则徐离京赴广东期间,在清政府的严令督促下,禁烟运动已在全国全面推开,并取得可观的战果。在直隶,琦善在天津海口拿获鸦片十三万多两;在广西寻州府起获烟土四千余两,梧州府共获烟土烟膏三万八千余两、烟枪一千余杆;在盛京起获烟土二千四百余两;在广东破获私开窑口案件一百四十一起、拿获人犯三百四十五名,收缴烟枪一万零一百五十八杆;在云南先后缉获烟土烟膏二万二千两、铲去罂粟花苗一千三百六十余亩。尽管这些缉获的烟土、烟膏、烟具、人犯以及铲毁的罂粟花苗与实际的数量相比是微不足道的,但预示着长期以来清政府的禁烟已从徒托空名而开始变为全国性的实际行动,它也预示着更广泛更深入的禁烟运动即将开始。随着钦差大臣林则徐的到达广州,广东很快成为全国禁烟运动的中心。

  林则徐不负皇上重托,在奔赴广东的途中即开列缉获要犯名单,责成广东有关官员采取行动。道光十九年(1839)正月十九日,林则徐抵达广州,征尘未洗,立即开展了一系列活动。他与广东文武官员、朋友、同乡晤谈,了解广东鸦片流毒情况,他造访熟知海防形势的人士,规划广东防务;他召募洋行买办等懂西语、知西事的人员“借以探访夷情”;他微服私访,深入了解民隐、民情。在经过大量调查研究之后,林则徐决定以断绝鸦片来源为首务。断绝鸦片来源必须将趸船鸦片消除净尽,然而趸船停泊外洋,即使派遣水师船只缉拿,于洪涛巨浪之中,缉拿未必有把握。林则徐、邓廷桢等断定,外国鸦片烟商大多数当时仍滞留广州,迫令他们交出趸船上的鸦片是事半而功倍的良策。二月初四日,林则徐会同邓廷桢、怡良,在钦差行辕传见十三洋行商人,令他们传谕外国鸦片烟商,责令外国鸦片烟商将趸船所储鸦片尽数缴出,并填写英、汉两种文字的甘结,保证“嗣后来船,永不敢夹带鸦片,如有带来,一经查出,货尽没官,人即正法,情甘服罪”。林则徐在谕令中④ 《林则徐集·奏稿》中册。

  宣布自己的禁毒决心说:“若鸦片一日未绝,本大臣一日不回,誓与此事相始终,断无中止之理!”①道光帝对林则徐的禁烟决心深为赞许,称誉林则徐“忠君爱国皎然于域中化外”,还指示林则徐,应于各国船只出入经由要道的广东海口水陆交严,“务使外海夷船,不得驶进口门,妄生觊觎,内地匪船,不敢潜赴外洋私行勾结..要期除恶务尽”②。林则徐得到道光帝全力支持,信心倍增,采取有力措施,终于迫使外国鸦片烟商缴出鸦片二百多万斤。林则徐遵照道光帝谕令,将缴获的鸦片于广州虎门太平镇当众销毁,向外国侵略者显示了中国人民坚定不移的禁毒决心。

  在林则徐于广东主持禁烟、销烟期间,清廷于五月初四日批准了五大臣会议提出的查禁鸦片烟章程三十九条。这个钦定的严禁鸦片烟条例规定:沿海奸徒,开设窑口,勾通外人,囤积鸦片,首犯拟斩枭,为从同谋及接引护送之犯,并知情受雇船户,拟绞监候。该管官知情故纵者,革职,失察者分别议处;沿海员弁兵丁受贿故纵,拟绞立决,知情徇纵,俱发往新疆,官弁充当苦差,兵丁为奴;失察者员弁分别议处,兵丁杖徒;开设烟馆,首犯拟绞立决,从犯及知情租屋者,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兵役包庇与犯同罪,有赃计赃,准枉法从重论,失察之该管官,分别议处;栽种罂粟,制造烟土,及贩烟至五百两,或兴贩多次者,首犯拟绞监候,为从发极边烟瘴充军;吸烟人犯均予限一年六个月,限满不知悛改,无论官民概拟绞监候;在官人役,并官亲、幕友等,一年六个月内,在署吸烟者,照平民加一等治罪;职官吸烟在一年六个月内者,发新疆充当苦差;职官因吸烟发往新疆者,概不准各城大臣因事保奏;宗室觉罗吸烟者发往盛京,严加管束。如系职官及王公,均革职革爵,发往盛京永不叙用。如犯在一年六个月限满后者,照新定章程加重,拟绞监候;官兵查拿鸦片烟,遇有大伙拒捕者,准放鸟枪,格杀勿论。..道光帝将这个章程颁发各省,令各省遵行。并谕令内阁,将其“纂入则例,永远遵行。”道光帝阐述颁发《钦定严禁鸦片烟章程》的宗旨说:“朕惟姑息非所以爱民,明刑即所以弼教。鸦片来自外洋,日甚一日,兼以内地栽种罂粟,影射渔利,军民人等,受其毒者,始则被人引诱,继乃习为泛常。甚至荡产戕生,罔知悛改,关系于人心风俗者甚巨。若不及早查禁,永杜弊源,则传染日深,其害伊于胡底?”“朕欲为天下除此祸患,不惮再三训诫,特议刑章,以期易俗移风,还谆返朴。”道光借《钦定严禁鸦片烟章程》颁布之机,再次告诫朝廷大员:现在虽将海贩、窑口、吸食者定以死罪,立限严惩,对外除此而外的“种种流弊,尤应随时随地实力稽查,历久不懈,庶几根株净尽,力挽浇风”,如有“讳饰不办者,立即据实严参,从重治罪。傥仍意存玩泄,视条教为具文,或畏难苟安,或始勤终怠,则是甘① 《林则徐集·公牍》。

  ② 《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6。

  心玩法,自丧天良。朕言出法随,决不宽贷!”①《钦定严禁鸦片烟条例》是清代百余年间颁布的所有禁令中最严厉最周密的禁令,对兴贩、栽种、吸食者罪以死论,在职官员、宗室觉罗王公皆不能免,且照常人加等治罪,这充分说明清政府企图一举永除积习、尽绝鸦片流毒的决心,这对全国当时正在开展的禁烟运动是一个有力的推动。

  清廷于十九世纪三十年代末期开展的禁烟运动,取得显著成绩。当时广州鸦片市场已完全停顿,没有一艘走私船能够往来行驶。诚然,在全国各地,禁烟措施在贯彻实行的程度上有很大差异。有些省份因一些官员的迁延观望、因循塞责而收效甚微。然而,清廷当时是极力企图在全国推动禁烟的。今天,当我们在评论清廷的禁烟时,固然应该指出,清廷的禁烟无非是为了维护清皇朝的封建统治,即便如此,清廷的厉行禁烟,于国于民都是有利的,因而不失为一项有积极意义的举措。英国人卫三畏在《中国总论》一书中,给中国的禁烟销烟以这样的评价:“鸦片是在最彻底的手段下被销毁了..在世界史中,一个非基督教的君主宁愿销毁损害他的臣民的东西,而不愿出售它来装满自己的腰包,这是唯一的一个实例。全部事务的处理,在人类历史上也必将永远是一个最为卓越的事件。”①这样的评价并不过分。

  ①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1)。

  ① 转引自牟安世著:《鸦片战争》。

  第六章白莲教和川楚陕农民起义第一节白莲教白莲教源远流长,是一个秘密的宗教结社,南宋初年已出现于江苏昆山。元、明时期有很大发展,分成为很多支派,分别称大乘、混元、收元等名目,成员十分广泛,有农民、城市贫民、手工业者、小商人、小业主、雇工等,也有一些太监、王府包衣、庄头、绅士、书吏、差役等参加。

  白莲教“政体尚专制”,始终实行严格的家长制统治,等级森严。由于其本身又分成许多别支,故派系的教首只掌握本派的大权,采取父死子袭的权力继承方式,不容外人觊觎。他们的权力和地位,归根到底取决于所收门徒的多寡,以纠合人数多者称为大头目,人数少者为小头目。教首的弟子们,随着本身力量即所收教徒人数的不断增长,独立倾向也在逐步加强,如果条件成熟,最后也会走上独树一帜的道路。

  白莲教传教的方法是:传教者“或充医卜,或充贸易,遍历各村,亲去传徒”,在穷苦的下层群众中招收信徒,并将其组织起来。

  白莲教教徒在日常只是烧香礼拜,讽诵或由教首讲解经卷、咒语、口诀、歌词(除教义外,突出敬孝行善、三皈五戒等),以虔修来世,并达到求福避祸的目的。“习教的人各出银两,交与掌柜的收下”①,称为“根基钱”。钱数不等,少则一、二百文,多则几十两、上百两。各地的小教首每年或几年向本派教主输钱,曰“朝贡”。如乾隆五十五年至五十七年,白莲教首刘之协、宋之清等人就将所收教徒的部分打丹(将姓名、籍贯写于黄纸,向空焚化,名为打丹,又名升丹)银二千两陆续送交被发配到甘肃隆德县的师傅刘松手中。

  白莲教徒从明万历到清康熙时百余年间,刊刻了许许多多的经卷。几乎所有的白莲教经卷,都宣传“两宗三际”、弥勒下凡和劫变观念,宣传“真空家乡,无生父母”的信仰。据白莲教的解释,世界上存在着两种叫做明暗“两宗”相互斗争的势力,明就是光明,代表善良和真理;暗就是黑暗,代表罪恶与不合理。这两方面,过去、现在和将来都在不断地进行斗争。弥勒佛降世后,光明就最终战胜黑暗。这就是所谓“青阳”、“弘(红)阳”、“白阳”的“三际”。

  清乾隆年间,白莲教支派林立。混元教和收元教是其中重要的两支。

  乾隆三十九年(1774)初,河南鹿邑人樊明德在家乡创立混元教,并将其迅速传播到河南归德、陈州、汝宁和安徽颍州等府。第二年便遭到清政府严厉镇压,樊明德等十三人被判处死刑,他的再传弟子刘松被发配到甘肃隆德县,混元教处于瘫痪状态。

  ① 《清中期五省白莲教起义资料》第五册,第1 页。

  乾隆五十三年(1788)三月,混元教徒、安徽太和县人刘之协“来至刘松配所探望,与刘松商复旧教,并以混元教破案已久,人多不信,必须另立教名。随商同刘松,改为三阳教..欲觅一人捏名牛八,凑成朱字,伪称明朝嫡派,将来必然大贵。又指刘松之子刘四儿为弥勒佛转世,保辅牛八,入其教者可免一切水火刀兵灾厄。并推称刘松为老教主”。

  乾隆末年,收元教在鄂西北地区进行活动,主要分为襄阳宋之清和房县王应琥两支。

  湖北襄阳人宋之清是收元教支派三益教创立者姚应彩的再传弟子。他本人亦收襄阳总差役齐林等人为徒。乾隆五十四年(1789),他又拜刘之协为师。三年后,宋之清因传徒日多,与刘之协发生了争教事件,遂自立一教,名为西天大乘教。从此,他“自行兴教,捏称弥勒转世,必须学习西天大乘教,躲避灾难”①,并将其活动的重点放在阶级关系紧张的川楚陕三省交界地区,让弟子们广收徒众,扩大组织。与此同时,王应琥也在湖北、四川交界地区大力发展组织。以宋之清为首的收元教,为把农民群众从宗教信仰的迷雾中吸引到自身的解放上来,宣传“习教者,有患相救,有难相死,不持一钱可周行天下”②,“从教者先送供给米若干,入教之后,教中所获资物,悉以均分”③,“习教之人,不携资粮,穿衣吃饭不分尔我”④等等,以及随后逐步散播的“弥勒转世,保辅牛八”这一披着宗教外衣的政治性预言,深深地吸引着广大群众,扩展组织的工作进行得十分顺利。其弟子中,湖北襄阳总差役齐林,对收元教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后来的襄阳黄号,以及四川起义军大部分领袖,如姚之富、樊人杰、王光祖,冉文俦、孙赐俸、徐天德、冷天禄、王三槐等等,都是齐林的弟子或再传三传弟子。齐林势力和影响已超过宋之清,川楚陕起义基本上是由齐林系统的教徒发动和领导的。① 《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九辑第207 页。

  ② 周凯:《内自讼斋文钞》卷1《纪邪匪齐二寡妇之乱》。

  ③ 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卷89,严如煜:《平定教匪总论》。

  ④ 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11《策略》。

  第二节川楚陕农民大起义乾隆五十九年(1794)六月以后,清政府开始大规模镇压川、陕、鄂、甘、豫、皖六省的收元教和混元教。一时,大批教徒被捕,宋之清、齐林等主要教首惨遭杀害。刘松父子也在隆德被捕并供出与刘之协复兴混元教等情节。乾隆帝鉴于“此案邪教起自刘松,传于刘之协,盛于宋之清”①,下令务将脱逃的刘之协“密速查拿,严加审鞫”②。在逮捕“钦犯”刘之协和查拿教徒的声浪之中,各省地方官吏借端勒索,逐户搜缉,惟贿是求,“不论习教不习教,只论给钱不给钱,以致含恨之人与习教者表里勾结,借无可容身之名纷纷蠢动,起于襄阳,蔓延川陕”③。

  在这种十分严峻的形势下,齐林的重要弟子、“襄阳老教头”姚之富等人承担了恢复湖北地区收元教的组织及准备起义的重任。姚之富派人通知湖北、陕西一些地区的教徒:“来年(嘉庆元年)三月初十日是辰年辰月辰日,同教的人要收缘了,知会大家谋反,各造兵器。”④一场大规模的反清的武装斗争来临了。

  嘉庆元年(1796)正月初七日,湖北宜都、枝江交界的温泉窑一带爆发了张正谟、聂杰人等领导的反清斗争,揭开了这次大起义的序幕。

  川楚陕农民大起义的斗争经过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嘉庆元年(1796)正月至嘉庆三年(1798)三月,是第一阶段,主要是湖北起义军进行反清斗争。

  张正谟等首先举起义旗后,湖北省境内许多地区,如襄阳、枝江、长阳、当阳、来凤、竹山、远安、保康等地都爆发了反清的武装起义。其中,襄阳地区:姚之富在他的家乡彭家疃附近的夹河洲(他的部队后称襄阳黄号),高均德在其家乡高家湾附近的三合镇分别起义响应,后来形成著名的襄阳起义军,并且成为川楚陕农民大起义的主力部队。

  姚之富是襄阳黄号的领袖和骨干。他起义之后,为了表达对齐林的怀念与敬仰,推举齐林的妻子、“师娘”王聪儿做总教师,并称这支部队为齐家营。

  嘉庆元年十月,四川达州爆发了徐天德、王登廷领导的起义,东乡(今宣汉)爆发了冷天禄、王三槐领导的起义,接着又发生了太平孙赐俸、龙绍周等人领导的起义。十一月,冯得仕等人在陕西安康、米溪领导人民起义。十二月,罗其清、苟文明、冉文俦、冉天元、鲜大川等人分别在四川的巴州、通江等地举起反清大旗。不到一年,川楚陕到处燃起斗争烽火,打得清军焦① 《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九辑第205 页。

  ② 《清高宗实录》卷1462,乾隆五十九年十月己巳。

  ③ 《清仁宗实录》卷72,嘉庆五年八月乙丑。

  ④ 《清中期五省白莲教起义资料》第五册第28 页。

  头烂额。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张汉朝告示明确提出,“旗衣俱白”的起义军的政治口号是“兴汉灭满”,庄严宣告:“天下”属于“汉家”,清朝“气运既衰,天心不正”。

  争取土地,也是这次起义农民的奋斗目标。白莲教在传教过程中,就宣传“教中人先纳税若干,将来按税授田”①。起义之前,有些地区的白莲教首又作出了“事成之后,分给地亩”②的允诺。可见白莲教起义包含有反清和反封建土地制度的要求。

  襄阳起义军以钟祥为基地,筹集粮草,准备与清军决战。嘉庆帝此时已任命永保总统湖北军务,带领庆成、明亮等部兵马紧紧尾追。起义军在姚之富等指挥下,粉碎了永保的南北夹击的计划,八月底回到襄阳的双沟、王家楼一带。

  嘉庆二年初,襄阳义军分三路北趋河南:“其北路则王廷诒焚叶县之保安驿,围官兵于裕州..西路则李全由信阳转应山、随州,向确山,趋淅川,奔卢氏..中路则姚之富、齐王氏出南阳,掠嵩县、山阳..”③接着,他们就由河南挺进到陕西境内,并于镇安胜利会师。

  嘉庆二年五月,襄阳义军渡过汉水,又分成三路深入四川境内,于六月二十三日在东乡与四川起义军徐天德、王三槐等部会合。

  东乡会师后,川楚起义军商定按地区进行统一编号:姚之富、王聪儿部称襄阳黄号,高均德、张天伦部称襄阳白号,张汉朝部称襄阳蓝号;徐天德部称达州青号,王三槐、冷天禄部称东乡白号,龙绍周部称太平黄号,罗其清部称巴州白号,冉文俦、冉天元部称通江蓝号。此外,还有林亮功部称云阳月蓝号,龚文玉部称奉节线号。

  东乡会师的第二天,各路起义军即分散行动,各自为战。姚之富、王聪儿决定除李全一部留下,与四川起义军并肩作战外,其余全部撤回湖北。嘉庆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襄阳起义军从东乡一带出发经云阳、万县,在夔州(奉节)附近白帝城与清军激战。他们“直犯夔州”,夜袭清军,“围攻甚急”①。之后,沿长江东下,兵分两路进军湖北。前路由王聪儿、姚之富率领,经巴东、兴山到保康、南漳一带;后路由王廷诒率领,经远安、当阳转到南漳与前路会师,在抢渡汉水不成后,只得再向陕西转移,经白河、洵阳到安康(即兴安)一带,不久又越过大巴山第二次进入四川省境内。那时候,襄阳黄号、襄阳白号、襄阳蓝号的各支队伍在四川境内会齐后①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农民运动类·秘密结社项》(以下简称《军录·农运·结社》,并不再注明收藏单位)。

  ② 石韫玉:《独学老人年谱》。

  ③ 魏源:《圣武记》卷9《嘉庆川湖陕靖寇记》。

  ① 魏源:《圣武记》卷9《嘉庆川湖陕靖寇记二》。

  即分成四军:王聪儿、姚之富等为一军,王廷诒、高均德等为一军,樊人杰、李全等为一军,张汉朝等为一军,“连营二十里,分队迭战,更番在前”②,并在川陕两省边境的广元、宁羌一带往来流动,伺机打击清军。到嘉庆三年,他们又分成几股转战于陕西境内。三年二月,王聪儿、姚之富率领二万起义军由西乡、洋县渡过汉水,北上攻下眉县、周至,后决定折向陕东南,经山阳再入湖北时,被明亮、德楞泰及郧西县令孔继檊率领的乡勇包围在郧西县三岔河一带。三月五、六两日,双方展开了激战。襄阳黄号起义军浴血奋战,万余名战士阵亡,王聪儿、姚之富等十多人从茅山阎王匾上跳崖牺牲。

  此后,襄阳黄号的余部由李全等人领导,继续坚持反清斗争。

  王聪儿、姚之富的牺牲,标志着川楚陕农民大起义进入了第二个阶段,即从嘉庆三年四月至七年十二月,主要是四川起义军进行反清斗争。

  四川起义军一般可分为两大支。一支由徐天德、冷天禄、王三槐领导,另一支由冉文俦、罗其清领导。

  嘉庆三年七月,王三槐受勒保欺骗,被捕叛变。四川起义军在徐、冷、冉、罗等的领导下依然继续顽强战斗。

  十月,起义军与清军在营山县展开了“太鹏寨战役”。嘉庆三年十二月,罗其清部战败,突围出走方山,被德楞泰捕获牺牲。他的部下鲜大川、苟文明等与冉文俦会合麻坝寨。四年正月,清军攻破其寨,冉文俦等壮烈牺牲,鲜大川、苟文明及文俦侄冉天元“率其余党窜营山、蓬州,与东乡贼合”①。嘉庆四年正月,嘉庆帝特授勒保为经略大臣,节制川、楚、陕、甘、豫五省军务,七月,又以勒保经略半年而“弗蒇厥功”,以额勒登保代勒保为经略大臣。又因其不识汉字,不能治军书,遂任命老于用兵、资望较高的明亮为四川总督。不久,他得知明亮与陕西巡抚永保不和,恐其不足膺重任,又命工部尚书那彦成佩钦差大臣关防,率盛京、吉林兵士三千人赴陕监军。十月,嘉庆帝下令将明亮、永保二人逮京治罪,而命那彦成代治陕西军事,与此同时,又责令各督抚将帅务将本境之起义军歼灭,“是贼匪所至之地,皆有专办之人”②。

  十一月,冉天元率领的起义军由川北巴山老林向西挺进到苍溪境内,与紧迫不舍的额勒登保发生了激战。冉天元利用居高临下的有利地形,巧布埋伏,并集中全力猛攻额勒登保的中营,“血战竟夜”①,杀死了清军的副将以下二十四名、兵士和乡勇二百多人。

  嘉庆五年(1800)正月,冉天元联合了“东乡白号”张子聪、“达州青号”赵麻花等,计一万余人,在四川定远县的“石盘沱凫水过河(嘉陵江),② 魏源:《圣武记》卷9《嘉庆川湖陕靖寇记二》。

  ① 道光《巴州志》卷10《杂记》。

  ② 《清中期五省白莲教起义资料》第二册第281 页。

  ① 魏源:《圣武记》卷9《嘉庆川湖陕靖寇记三》。

  抢获船只后,占据龙女寺渡口,连夜过渡”,直接威胁着四川重镇——成都、重庆。

  北镇总兵朱射斗赶到川西镇压。正月十九日,朱射斗“至高院场,直入贼营。贼四集云合,围数十里。官兵力斗,连发大炮。贼伏地而进,炮击不中。危甚。旁有小寨,尚未树栅,射斗且斗且上。围益厚,知不济,力斗,刃数十人而死,兵勇几尽。脱者跳踯人丛,驰百余里始免,盖亦不一二焉”②。

  起义军在高院场战役中取得的胜利,打乱了清统治者的全盘战略部署,把四川起义军的反清斗争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

  嘉庆五年二月,冉天元率领起义军经过剑州(今剑阁)、南部、盐亭等地进到江油县马蹄冈,三月与清军德楞泰、杨遇春等部激烈战斗。起义军战败,冉天元被俘后遇害。起义军余部分成两支,一支过潼江与北上陕甘的起义军会合,一支留在川西坚持反清斗争。

  马蹄冈大战,是川楚陕农民大起义中一次最为激烈的大战役,如统治者所说:“贼自起逆以来,以此战为最”③,从此以后,起义军的力量逐渐削弱。总的趋势是:起义军“多分股数,牵缀官兵。兵至则四散潜藏,兵退则分投滋拢”。在清统治阶级制定的“剿贼之法,总系跟踪追剿”①,各个击破的战术之下,起义军的主要领袖如王廷诒、冷天禄、徐天德、高均德、李全、张汉朝、樊人杰、苟文明、高二等相继被俘或者牺牲。到嘉庆七年底,起义军只剩下齐国典、苟朝九、王世贵等小股队伍,在南、巴老林中坚持反清斗争。川楚陕农民大起义进入了最后的阶段,即嘉庆八年正月至嘉庆十年五月,主要是分散在南、巴老林中的各小股起义军坚持斗争及部分哗变的乡勇反清。

  嘉庆七年(1802)十二月,清朝经略大臣额勒登保、参赞大臣德楞泰以及川、楚、陕、甘等省的总督、巡抚向嘉庆帝奏报“川陕楚剿捕逆匪,大功戡定”,嘉庆也准备“以三省邪匪悉平,论功行赏”②。就在清廷上下准备“共享升平之福”时,起义军余部却在南山、巴山老林中进行坚强不屈的斗争。他们或百余人为一起,或数十人为一起,“腾跳如猱,具悉官兵号令及老林径路,忽陕忽川,忽聚忽散,屡被围辄乘雾溜崖突窜,有中数矢犹力战者,分军遇之则不利,大队趋之则兔脱。仅余贼数百,而三省不得解严”③。为了消灭出没于老林的小股起义军,嘉庆帝令清军悍将杨遇春“前赴南山一带,将各要隘及江防严密防御,紧顾北面,毋令零匪一名逸入。所有陕② 《清中期五省白莲教起义资料》第二册第2—3页。

  ③ 石香村居士:《戡靖教匪述编》卷5。

  ① 《清仁宗实录》卷94。

  ② 《清仁宗实录》卷106。

  ③ 《清中期五省白莲教起义资料》第四册第499—500 页。

  省南山隘口及江防,专交杨遇春堵御。其未尽零匪,专交德楞泰一手办竣,俾各专责成”④。起义军尽管处于极端艰难困苦的境地,犹出其不意地打击清军,取得了一些战绩。如嘉庆八年(1803)四月,清经略大臣的左翼长、“每战辄冠军”的穆克登布被起义军杀死即是一例。

  嘉庆八年四月,齐林家族的重要成员齐国典在战斗中“跳崖跌毙”,清廷认为“从前未获凶渠”,至此“实无一名漏网”①,在大规模地“搜剿”老林之后,于七月宣布“彻底肃清”了起义军,并开始大量裁减乡勇。

  由于乡勇也大多由破产贫困的农民、流民所组成,一被清政府解散,“得项较少”,“穷而无归,不免心生觖望”②,纷纷投入了起义军的余部,并在其中占了很大比重。有以一二百人为一支的起义队伍,“陈贼只三四十人,其余皆系乡勇”③。乡勇多是本地人,向随官兵行走,不惟道路险易皆所熟习,凡官兵进止情形无不尽悉,且有较为丰富的作战经验。他们利用奇袭、埋伏、化装为官兵等方法多次打败清军。但由于哗变的乡勇多是乌合之众,最后在清廷的收买、分化下瓦解。

  嘉庆十年五月,在清军的残酷围剿之下,起义军的最后几个首领苟朝九、王世贵等相继壮烈牺牲。至此,一场轰轰烈烈的川楚陕农民大起义宣告结束了。

  在“康乾盛世”末期爆发的、声势如此浩大的川楚陕农民大起义,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是仅见的。正如魏源所指出的:“前代流寇皆发难末造,川壅必溃,未有蠢动于庞豫之余,劳师 武如今日者。”④这次大起义充分暴露了清统治阶级的弱点,沉重打击了他们的反动统治,成为清朝由盛而衰的转折点。

  这次大起义虽然失败了,但是大大鼓舞了被压迫者反清的信心和斗志。

  例如,距离白莲教大起义结束仅有八年的由林清、李文成领导的京畿和直鲁豫三省交界地区的天理教起义,就是在川楚陕农民大起义的鼓舞下爆发的,参加起义的人们将其称作“白莲教起手闹事”,“河南滑县白莲教造反”①。嘉庆以后的反清起义,与白莲教有着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也不在少数,充分说明这次起义对后世有着较大的影响。

  ④ 《清仁宗实录》卷125。

  ① 《清仁宗实录》卷113。

  ② 《清仁宗实录》卷124。

  ③ 《清仁宗实录》卷124。

  ④ 魏源:《圣武记》卷9《嘉庆川湖陕靖寇记一》。

  ① 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38,嘉庆十九年九月初一日奏,十二年九月初三日奏。第七章天地会天地会是清代著名的秘密结社组织之一,广泛活跃于福建、广东、广西、江西、浙江、湖南、云南、贵州、四川等地,对封建统治者发起过一次又一次的冲击。自康熙以降,天地会的活动渐趋频繁,并以多种形式组织会众开展政治和经济的斗争,直至多次发动反抗清朝封建统治的武装起义。道光之后,随着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天地会又成为团结南方各省人民群众进行反殖民主义侵略、反封建压迫斗争的重要纽带。它被传播到东南亚及拉丁美洲之后,又成为当地华侨反抗西方殖民主义暴政的自卫组织。天地会在清代历史上所建立的革命业绩不可磨灭,所谱写的慷慨悲壮、可歌可泣的诗篇,永远值得人们称颂和赞许。

  第一节天地会的起源天地会起源的时间,说法至少有六种,诸如“明季说”、“清初郑成功创立说”、“康熙甲寅说”、“雍正甲寅说”、“乾隆丁亥说”等等。

  天地会创立的宗旨与其起源紧密相关。在现存的有关天地会文献中,无论是图像、碑亭、旗帜、腰凭、抑或入会仪式、会场的陈设、誓词、祝文、口白、诗句、茶阵、手语等,都渗透着强烈的反清复明的政治气氛和血泪仇恨。可见,“反清复明”是天地会创立的宗旨和一贯的口号。

  天地会秘密文件记载,康熙年间,西鲁番“作乱”,进逼潼关,当时满朝文武无有能御敌者。康熙帝只好挂起榜文,声称有能“征得西鲁番者,封得万代公侯”。少林寺僧自告奋勇前去御敌,一举打退入侵者。得胜回朝后,他们拒受封赏,仍回寺中诵经、说法、修道。岂料反遭奸臣陷害,寺庙被焚,和尚大都惨死,剩下十八人出逃,最后只有五人死里逃生,“来至(广东)白沙湾口,忽然海面浮起旧麻石三块,石面有一只白碇香炉..底有‘反清复明’,中心有‘洪英’两字。五人抬起,当时对天盟誓,插草为香”①,结拜天地会。时间为康熙甲寅年七月二十五日。当其结义时,正巧又来了一位小子,姓朱名洪竹,系崇祯帝西宫娘娘李神妃之孙。当崇祯十七年(1644),李自成率农民军进攻北京时,李神妃怀胎逃出,藏在伏华山,生下男儿朱洪英,后洪英生下一子名洪竹。少林寺劫余五僧便共扶这朱洪竹为主,“反■(清)复明”,以“恢复中原”②。这就是著名的“西鲁故事”传说。

  从“西鲁故事”来看,天地会显然是由于公开反抗失败后,为蓄积和组织力量、徐图再起而创立的。诚然,“西鲁故事”是一种未必有真人真事的传说。但是,任何神话、传说决不是偶然出现和流传起来的,换言之,是其时代社会生活、社会现实的曲折反映。因此,“西鲁故事”实际上可认为清初社会现实斗争的突出反映。

  按“西鲁故事”传说,天地会首次结盟时间为康熙甲寅年七月二十五日。甲寅为康熙十三年(1674),这是有清一代历史上社会大动荡的一个重要年代。康熙十二年十一月,平西亲王吴三桂在云南自称“兴明讨虏大将军”,公开举兵反清。十二月,京师白莲教首杨起隆诈称明崇祯帝的三太子,组织“中兴官兵”①,于北京起义。十三年,靖南王耿精忠及孙延龄等举兵响应。那些平日就与吴三桂有勾搭的贵州巡抚、提督,四川巡抚,广西、四川和陕西的提督,孤守台湾的郑经,也纷纷加入了反清的营垒。不到半年,反清战火燃遍了大半个中国。

  吴三桂举兵反清,虽然实质上是一场分裂割据,但是,这一举动在当时① 《天地会》(一),第4、34 页。

  ② 《天地会》(一),第40 页。

  ① 《清史稿》卷258《鄂克逊传》。

  却迎合了部分人的反满心理,明皇室(包括郑经集团),部分汉族地主、官吏、士兵及少数民族上层人士,一些地区的农民、奴仆都迅速作出反应。其中,地主阶级中的抗清之士尤为活跃。如,福建朱统锠“以前明宗室名号,纠集党羽,盘踞山谷”②;一直使用南明永历正朔的郑经致书吴三桂,声称“今者四海仰望惟殿下一人,未审军政之暇,亦知有天外孤臣否?”③公开表示欲与其合作反清,并将兵锋指向闽浙沿海地区。

  然而,他们很快觉察到吴三桂反清的狼子野心,联想到他在清兵入关前后,勾结清兵残酷镇压农民军和南明王朝,亲自捕杀永历皇帝的种种丑恶表演,自然不再与其为伍,于是转而同业已转入地下的人民群众的秘密反清斗争相结合,利用当时统治阶级内部的激烈争斗在客观上所造成的有利形势,采取“歃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的方式,把闽粤地区一部分反清复明的力量秘密组织起来,从而导致了清初民间秘密结社——天地会的成立。“西鲁故事”关于少林寺劫余五僧于康熙甲寅年七月二十五日歃血结盟,创立天地会的传说,正是天地会起源的具体时间的反映①。

  清代档案和官书的有关记载也证明了这一点。乾隆五十三年(1788)二月,清政府在镇压林爽文起义过程中,抓获了很知天地会底细的骨干分子严烟。严烟在清政府的严厉刑讯之下,对有关天地会的问题被迫作了较为详细的交代。其中,他是这样叙述天地会起源的:“这天地会闻说是朱姓、李姓起的,传自川省,年分已远。有马九龙纠集和尚四十八人,演就驱遣阴兵法术,分投传教。后来四十八人死亡不全,只有十三人四处起会。那在广东起会的是万和尚,俗名涂喜。..那起会的朱姓叫朱鼎元,帮同传会的李姓,实不知名字。他们两家传下一个洪字暗号,所以叫做洪二房。”②严烟在被递解京师之后,再次供认:“听得陈彪说,此教年代久远,从前有个朱姓、李姓同起的。朱姓叫朱鼎元、李姓实不知道名字。后来有个马九龙,纠集和尚多人,演就驱遣阴兵法术,分投传教。近年又有个万和尚,俗名涂喜,都是传教的人。陈彪曾教我两句口语:‘三姓结万李桃红,九龙生天李朱洪。’这就是天地会的根由。至李姓、朱姓起会,传说在四川。万和尚传教,闻说在广东。即陈彪告诉我的时节,他亦不能记清年份,指定地方,我更无从晓得。..同会所称洪二房和尚,并非实有其人,乃暗隐朱李二姓及万和尚的② 《清圣祖实录》卷69,康熙十六年冬十月丁未。

  ③ 夏琳:《闽福纪要》卷下。

  ① 本世纪三十年代,萧一山从英国伦敦不列颠博物院抄录回国的同治抄本《西鲁叙事》记载,天地会首次歃血结盟为“雍正甲寅年七月二十五日丑时”。他的天地会起源于雍正十二年甲寅(1734)说,正是据此提出来的。然而,雍正甲寅说乃系康熙甲寅说传抄之误(见赫治清:《论天地会的起源》,载《清史论丛》第五辑,中华书局1989 年版第271 页)。

  ② 《天地会》(一),第97 页。

  总称。”①严烟的供词和“西鲁故事”的主要情节是一致的。就是说,天地会创立时,是拥立父家朱姓、母家李姓之孙朱洪竹为领袖的,故朱、李为天地会之祖。而朱、李二姓即代表朱明皇朝。又因明开国皇帝朱元璋年号洪武,于是由朱、李又演出一个洪姓。所谓“朱洪竹”,即“朱洪祖”,“朱鼎元”实暗喻朱明皇朝鼎革纪元。“三姓结万李桃红,九龙生天李朱洪”的天地会根由诗,其意显然暗喻当万家兄弟共结洪姓,云集天下、拥戴朱明皇朝之时,也就是清朝灭亡、明主重登龙位、鼎革纪元之日。这就充分表明,天地会源远流长,从康熙至乾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严烟的供词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天地会创立于康熙十三年甲寅的说法是正确的。

  天地会创立不久,全国的政治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清廷于康熙二十年(1681)最终平定“三藩之乱”,二十二年(1683)统一台湾之后,就牢固地确定了对全国的统治。这就迫使天地会向更为秘密的方向发展,从而进入了一个分散传会、秘密发展组织的时期。道光元年(1821)正月,广西巡抚赵慎畛奏称:粤西天地会“会簿、腰凭”、“传授口号,俱系钞袭百余年前旧本”②,足以说明这个问题。

  乾隆时期,清朝的“盛世”已近尾声。随着统治阶级对广大劳动人民剥削、压迫和掠夺的加重,社会阶级矛盾逐渐激化起来。天地会的活动日趋活跃。由于当时广大被压迫者受阶级与历史的局限,对清统治者一贯执行的民族歧视与压迫政策的阶级实质认识不清,而将清朝的民族压迫视为本身苦难的主要根源。正是在这种形势下,经过万提喜及徒众在广东、福建等地的秘密传会,天地会的组织及其浸透着的强烈的反清复明传统得到了恢复与发展。

  万提喜,又名洪二和尚,福建漳浦县高溪乡观音亭人。俗家姓郑,以万、洪为姓,显然有意附会天地会“用洪字作暗号”,即借用洪武之号,鼓动人们打着朱明皇朝的旗帜进行反对清统治者的斗争。据严烟的供词,万提喜于乾隆年间首先在广东传授天地会,之后,他又回到故乡观音亭继续发展会众。在传会过程中,他创立了三指吃烟茶等秘诀,“及木立斗世等暗号”①。这里应该着重指出,万提喜创作的“木立斗世”暗号,不仅暗喻清朝到了乾隆三十二年就要灭亡,而且实际上是号召广大被压迫者拿起武器于乾隆三十二年前推翻清朝的统治,这就为以后的林爽文等领导的天地会起义作了舆论准备;他亲自传授的天地会会员,成了乾隆年间粤闽一带传播天地会的重要骨干,为以后的林爽文等领导的天地会起义作了组织准备。正因为如此,万提喜既成为天地会众所敬仰的神秘人物,又遭到清统治者的切齿痛恨。乾隆① 《天地会》(一),第111—112 页。

  ② 《清宣宗实录》卷12,道光元年正月壬戌。

  ① 《天地会》(一),第103 页。

  所说“天地会节经查明起于洪二和尚,今既据行义供认伊父提喜即洪二和尚,是提喜为此案传教正犯,已无疑义”②,正是这种情况的突出反映。它有力地说明了万提喜在天地会的发展厉史上,确实起过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决不能因此得出“万提喜是天地会众一向承认的创始人”一类的武断结论。

  由上所述,天地会正式创立于康熙十三年甲寅的说法,是符合历史实际的。

  ② 《天地会》(一),第139 页。

  第二节天地会的群众基础、特点和性质早期天地会的阶级基础,主要是封建士大夫、以农民为主体的人民群众(包括手工业者)。乾隆朝以来,由于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不断侵蚀农村,土地兼并的加剧,以及城市手工业的发展部分地排挤了农村家庭手工业,农民个体经济遭到了严重破坏。乾隆中后期的天地会正是从他们中间补充了大量的新鲜血液。从此以后,天地会就成为以破产农民、手工业者、雇工、运输工人、小商人、流氓无产者为基本成员的下层群众的秘密组织。天地会有严密的组织,一般称山堂、会社和公所等。它们之间自行其是,互不联络。山堂内部又分成九级。天地会的会堂叫木杨城,是会员聚会和新会员宣誓入会的处所。

  天地会的结盟仪式、隐语、暗号,在天地会的发展过程也有变化。

  早期的天地会结盟仪式比较简单,一般在荒僻野岭举行。他们“插草为香”,拜天为父,拜地为母、歃血结为异姓兄弟。以后,天地会在广泛传播过程中,由于受到社会上儒、释、道三教的影响,结拜仪式也逐渐掺杂了不少迷信色彩,诸如供奉祖师牌位等等。牌位上多有太始祖(考朱洪英)妣金氏夫人、太宗(考洪启胜)妣庇氏夫人、太子朱洪祝(竹)、大哥万云龙、军师陈近南、五祖、五虎将等,甚至还有供奉观音、土地、太乙真人、关公及万提喜等。

  天地会为了使同会之人能互相识别又制定了隐语、暗号。乾隆年间,天地会以“木立斗世知天下,顺天行道合和同”①及“五点二十一”(暗隐‘洪’字)②为隐语,以“三指诀”③为暗号。

  天地会还有严格的纪律,即所谓三十六誓、二十一则、十禁十刑等规章,主要是要会员重义气、戒贪淫,在反清斗争中要勇敢,同时要严守纪律,每人在入会仪式上都必须发誓,不得“触破事机”,“如若说破机关,死作刀下之鬼;若不说破,万代富贵”④。

  清代前期,天地会的活动地区非常广泛,江南各省都有它的组织或支派存在。在传说中,有五房(即五祖)之说,即:长房蔡德忠、先锋吴天成,在福建;二房方大洪、先锋洪大岁,在广东;三房马超兴,先锋桃必达,在云南、广西;四房胡德帝,先锋李识弟,在湖广;五房李色开,先锋林永昭,在浙江、江西。相传天地会的山堂就是在这五祖时期建立起来的组织机构。五堂分别称为青莲堂、洪顺堂、家后堂、参天堂、宏化堂。其中,以二房广东的洪顺堂力量最强,它的势力在清代后期更分布于广西和南洋群岛一带。① 《天地会》(一),第70、97、103 页。

  ② 《天地会》(一),第70、97、103 页。

  ③ 《天地会》(一),第70、97、103 页。

  ④ 《天地会》(一),第87、71 页。

  天地会组织的特点如下。第一,天地会的宗教迷信色彩比较淡薄,不像白莲教等秘密结社那样以宗教迷信作为团结群众、组织群众的纽带、维护其斗志的重要武器。他们以“桃园结义”为样板,彼此间崇尚义气,讲究信用,天地会不引导人们向往未来的幸福,而是着眼于现实生活利益。特别是乾隆时期,天地会在发展广东三江、两湖、闽粤水陆交通线上而生活又极不稳定的苦力劳动者以及无固定职业的游民时,更为突出“互相帮助”、“免受欺凌”、“敛钱分用”等等经济意图,充分反映了他们的切身利益。当然,天地会本身也充满了一些迷信色彩,如供奉五祖、关公、万提喜牌位等皆是。第二,天地会下层群众之间比较民主、平等。由于天地会大多是由因贫困而背井离乡、过着颠沛流离的人们所组成的,故会员之间讲义气,豪爽慷慨,嫉恶如仇,爱打不平,力求平等。他们结异姓为兄弟。入会后,彼此均称兄道弟,没有封建社会那一套束缚人的传统礼节。

  第三,天地会对清皇朝始终持否定态度。天地会是在尖锐的阶级斗争和民族斗争中产主的,因而是一个具有鲜明的反清政治目的的秘密结社组织。如前所述,天地会的宗旨始终是“反清复明”,这在天地会的文件中到处可见。究其原因,有下列几点:首先,清朝统一中国之后,虽然因形势已发生重大的变化,不再运用大规模的暴力镇压手段,但其他方式的民族歧视与压迫政策仍在继续推行,因此,汉族和其他民族的民族意识与民族感情也就很难平息;其次,民族压迫政策,归根结底是统治阶级为进行阶级剥削与掠夺服务的。而当时广大被压迫者受阶级与历史的局限,不可能认清民族压迫的阶级内容与阶级实质,误将清统治者的民族压迫看作本身苦难的主要根源;最后,这个口号的长期使用,也有斗争策略方面的考虑,即用来争取与满族贵族存在矛盾的汉族地主阶级,尽量孤立清统治者。“反清复明”的思想,是封建社会里农民和其他阶级存在着的皇权思想的反映。

  天地会从其一创立,宗旨就是“反清复明”,矛头始终指向清朝统治者。乾隆年间,天地会尽管在发展新会员时突出强调经济意图,但仍然在借用“顺天行道”、“扶明”、“反清复明”之类的口号进行反抗清朝封建统治的阶级斗争。这充分说明天地会的性质是以“反清复明”为宗旨的下层群众的秘密结社。

  第三节天地会的作用天地会自康熙年间创立,至乾隆中叶,主要是在地下从事秘密反清活动。自乾隆中叶之后,随着社会阶级矛盾与阶级斗争的加剧,天地会的反清斗争日趋公开化,并于乾隆五十一年(1786)酝成林爽文起义。林爽文起义是清代天地会组织发动的第一次大规模的反清斗争,风暴席卷了台湾全岛,历时十四个月,动员群众达数十万人,严厉冲击了清朝官吏和地主阶级,并没收其土地归农民所有。清政府为了镇压这次起义,先后调动了福建、广东等省数万兵力,花掉军饷一千多万两,暴露了清廷的腐朽、衰落。可以说,林爽文天地会起义对清政权的打击是沉重的。

  林爽文起义虽然失败了,但却有力地鼓舞了后代的反清斗争。乾隆末年至嘉庆、道光年间,天地会的反清起义史不绝书。咸丰元年(1851)太平天国起义前十余年间,南方各地蓬蓬勃勃地展开了反清的群众运动,其中大部分是由天地会成员组织和发动的。太平天国起义初期,天地会又在广东、广西打击清统治者,造成了对统治阶级“荼毒殆遍”、对人民群众却是一片大好的革命形势。这些反清斗争,对太平天国起义及其顺利发展,起了先驱的作用。以后在辛亥革命时期,南方各地的天地会高举着“反清复明”的政治大旗,积极进行着推翻清政权的斗争,为辛亥革命的迅速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为最后推翻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起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清代后期,天地会在南洋各地华侨中广泛发展,并与当地人民一起为抗击欧美殖民主义当局的残暴统治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综上所述,天地会在清代历史上所起的进步作用必须予以肯定。

  但是,天地会也有其不可克服的致命弱点。首先,天地会“反清复明”

  的宗旨在康熙年间该会初创时,对组织群众进行反清斗争起过一定的作用,但自乾隆中叶以后,明朝灭亡已一百多年,社会上存在的尖锐复杂的问题,不在于“复明”与否,而在于农民迫切需要夺回被地主兼并的土地。而天地会始终不曾拟订、提出土地问题的纲领口号,所以也就不能最大限度地发动、组织广大下层群众参加反清斗争。

  其次,天地会的起义斗争是分散进行的,始终没有汇合成统一的、有计划的大规模的战争。天地会从康熙年间创立,到嘉庆、道光年间,经历一百多年,虽然流传年久,传播地区广泛,始终是一盘散沙,各地天地会、甚至本地天地会之间都从不发生什么联系。各个山堂的规模都不大,少则几个人结一个会,多则几十人结为一个会,发展到几百人至千人的山堂就不多见了。它们之间彼此不相统属,门户之见森严。另外,从天地会档案史料中可见,乾隆年间,天地会除使用本名外还使用添弟会、■■会、小刀会等名称。到了嘉庆、道光时,天地会系统的秘密结社的名目就更为繁多了。这样,当天地会进行武装反对清政府的斗争时,就形不成一个统一的组织,更没有一个统一的领导核心。就以林爽文领导的那支规模较大的起义军而言,也是各部均有自己的旗号、年号、队伍以及战斗计划。因此,天地会的反清斗争最后必然以失败告终。孙中山先生说:天地会众“皆知识薄弱,团体散漫,凭借全无,只能望之为响应,而不能用为原动力也”①,这是切中天地会弊病的评论。

  ① 孙中山:《革命原起》,刊“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一),第7 页。第八章少数民族清代时中国境内有众多民族,汉族仍是中国最大的民族。满族是少数民族,但在当时是占有统治地位的民族。此外,还有不少的少数民族,在历史上起着各种不同的作用。其中有蒙古族、藏族、彝族、回族、维吾尔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等。

  第一节蒙古族蒙古并入清朝漠南蒙古东起今吉林、西至贺兰山,南接长城,北临大漠。后金以封官晋爵、保留特权、厚赐联姻等,积极笼络漠南蒙古各部首领,并利用各部封建主与明朝支持的察哈尔部长林丹汗的矛盾,诱使他们归向自己一边。明崇祯七年(1634),林丹汗为后金所败,西行,死于大草滩,漠南蒙古遂尽归向后金。崇祯九年(1636)漠南蒙古十六部四十九个封建主聚会盛京(今辽宁沈阳),尊皇太极为博克达·彻辰汗,奉戴为共主,后金改国号为清。与此同时,漠北喀尔喀蒙古三汗也各自与清通好入贡,保持和好关系。

  清康熙二十七年(1688),厄鲁特蒙古准噶尔部首领噶尔丹乘喀尔喀内乱,攻袭喀尔喀各部,败土谢图汗察珲多尔济,掠车臣汗及札萨克图汗牧地,喀尔喀蒙古封建主遂率众南下投清。康熙三十年(1691)举行多伦诺尔会盟,封赏喀尔喀诸王公,并设旗编佐,自此,喀尔喀蒙古亦辖属于清帝。雍正三年(1725),分土谢图汗部西境置三音诺颜部,遂形成四部。

  厄鲁特蒙古四部并入清朝是在不同时期和情况下,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的。和硕特部原居今乌鲁木齐一带,十七世纪上半叶,在首领固始汗率领下进据青海、西藏地区,与清保持和好通贡关系,顺治十年(1653)固实汗被清封为遵义行义敏慧固始汗。康熙三十六年(1697)固始汗之子达什巴图尔接受清朝招抚,使青海和硕特蒙古併入清朝。

  准噶尔部在其首领噶尔丹统治时期,兼并周围各部,势力强盛。康熙二十七年(1688)侵扰喀尔喀,二十九年进犯漠南乌珠穆沁境,被清军败于乌兰布通,三十五年再为清军败于昭莫多。噶尔丹之侄策妄阿拉布坦乘机自立为汗,并向清纳款通好,噶尔丹腹背受敌,次年服毒自杀。雍正五年(1727)策妄之子噶尔丹策零继位后,屡扰清境,并于雍正九年大败清军于和通淖尔,次年为清军败于额尔德尼昭,后始罢兵议和。乾隆十年(1745)噶尔丹策零死后,准噶尔部内讧。乾隆十八年(1753),达瓦齐夺取汗位,乾隆二十年,为清平定。不久,先已归降的阿睦尔撒纳复叛清,失败后,逃入俄罗斯境,乾隆二十二年病死,长期与清朝对抗的准噶尔部遂隶属于清。

  值准噶尔部内讧之时,杜尔伯特部台吉车凌、车凌乌巴什、车凌蒙克(史称三车凌)于乾隆十八年摆脱准噶尔的羁绊,率众归服清朝,被安置于乌里雅苏台一带游牧。次年编旗分佐设盟。

  土尔扈特部原游牧于塔尔巴哈台附近雅尔地方,明末清初,因不堪准噶尔部侵扰,西迁至额济勒河(今伏尔加河)下游。乾隆二十六年渥巴锡继承汗位后,因不堪沙俄政府的奴役、侵扰和征索,于乾隆三十五年率属众三万三千余户、十七万人启程东返祖国。次年抵伊犁,附清,分为新旧两部:渥巴锡领旧土尔扈特部,游牧于珠勒都斯、库不喀喇乌苏等地;舍楞领新土尔扈特部,驻牧科布多一带。至此,漠南、漠北、漠西蒙古地区尽归属清朝。盟旗制度的实施盟旗制度是在天命九年(1624)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绥服蒙古各部过程中,根据八旗制度的组织原则,在蒙古原有社会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清廷取消蒙古原有部的划分,改编为旗。少数就原部编为一旗,多数被分为若干旗,以至十余旗。旗既是军事、行政合一的单位,又是清朝赐给旗内各级蒙古封建主的世袭领地。

  蒙古地区的旗分为总管旗和札萨克旗两种。总管旗设总管,由中央派遣的将军、都统、大臣直接统辖,其中包括内属的察哈尔八旗、归化土默特两翼以及热河都统所辖厄鲁特一旗,科布多参赞大臣所辖明阿恃、扎哈沁各一旗、阿尔泰和阿尔泰诺尔乌梁海九旗、定边左副将军所辖唐努乌梁海五旗、驻藏大臣所辖达木蒙古八旗等。

  其余大多数蒙古部之旗,称为札萨克旗,清廷在这些地区建札萨克旗,受中央监督。札萨克旗又分为内札萨克和外札萨克,内蒙古所属各旗为内札萨克;喀尔喀蒙古、厄鲁特蒙古各旗为外札萨克。由清廷就旗内蒙古王公中之有功者任命为札萨克管理旗务。札萨克的职责是按照清政府赋予的权限,处理旗内行政、司法、税收、科派差役、旗属官吏的任用,牧场调整等事务,由上级监督行使。札萨克之下设协理台吉、管旗章京、梅伦、笔帖式等僚属,协理旗务。

  旗下设佐,为基本军事单位,每佐设佐领一人,辖旗丁一百五十人,在旗札萨克领导下,审理丁册,征收税课,排解纠纷,传递信件及征发人伕。佐领之下设骁骑校、领催,协助佐领办理军政事务。每六佐复设一参领统辖。在佐之下,每十户设一什长,为最低一级行政单位的管理人。

  除总管旗、札萨克旗外,清政府还在大寺庙的领地,共建有七个喇嘛旗。这些喇嘛旗与札萨克旗平行,不受其干预,自行管理领地内之行政、司法、税收事宜。

  清统治者为了不使旗札萨克享有独立权力,订出会盟制度,在旗之上设盟,合数旗而成。有的盟是在原有部的基础上建立的,有的盟包括数部,有的盟只包括一旗,也有少数旗不在其上设盟,而直辖于将军、大臣等。而蒙古旧有的部,只在名义上保存下来,不具有任何行政职能。会盟地点由清政府指定,通常是在便于各旗集会的适中地点,一经确定,即以该地名作为盟的名称。

  每盟设盟长一人,副盟长一人,由理藩院于盟内各旗札萨克中选人奏清帝任命兼摄。盟不是一级行政机构,只是一种实行监督的组织,一般不设办理盟务的衙门。规定每三年会盟一次,届时执行比丁、练兵、检查财务、清理民刑案件等职权。盟并不构成蒙古最高一级的行政机构,盟长的主要任务是充当会盟的召集人,不能直接干预各旗内部事务,也无权擅自发布政令,只是对各旗札萨克起监督作用,并充当旗札萨克与清政府的中间人。遇有旗札萨克不能解决的民刑案件,可会同审理,札萨克有不法或叛逆行为,有责任随时告发,战时则带领所属各旗兵丁应诏出征。

  蒙古的盟旗并非独立自主的政治制度,都直接受中央政权的统辖和节制,履行清廷委付的职责,不享有独立处理本盟旗各项事务的权力。在盟旗之上,一切重大军政事宜的最高裁决权属于理藩院,而地方性的重大事件,则报有关地区的将军、都统和大臣会办。

  社会阶级清朝所制定的各种制度,并没有改变蒙古社会的阶级结构和剥削关系,封建主和牧民仍然是社会中的两个基本阶级。

  蒙古归并清朝后,在建旗设盟过程中,基本取消了蒙古封建主原来享有的济农、诺颜、太师、宰桑等称号,按原来地位的高低及对清朝的效忠程度和功劳大小,分别被授以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四等台吉和塔布囊等爵位。担任旗札萨克现职的为札萨克王公,不担任现职的为闲散王公。他们仍然是蒙古社会中居统治地位的阶级,领取岁俸和人丁,拥有众多畜群,掌握牧场支配权,对领地内属民有不完全的占有权,并通过对土地的支配权,对牧民进行封建剥削。

  除世俗封建主外,喇嘛上层也形成另一僧侣封建主阶级。驻库伦的哲布尊丹巴是外蒙的最高宗教领袖;驻多伦诺尔汇宗寺的章嘉呼图克图,掌管内蒙各寺庙。此外还有许多活佛享有国师、禅师封号。其次是寺庙主持,以下还有札萨克达喇嘛、副札萨克达喇嘛、札萨克喇嘛、达喇嘛、副达喇嘛、苏拉喇嘛等。他们享有清朝赋予的各种特权,拥有牧奴——沙比那尔(庙丁),操纵寺庙财产,某些寺庙甚至建立沙比衙门,对喇嘛徒众进行审讯和惩处。隶属于蒙古封建主的阿勒巴图(贡民)是牧民中人数最多的阶层,承担繁重的赋役。他们必须无条件地服兵役,自带马匹、武器和口粮应征从军。还须负担防守卡伦(哨所)的义务,驻防期少则一季半年,多至数年,而且要自谋生计。驿递是对阿勒巴图最沉重的负担,他们充当乌拉齐(站丁),既要承担驿递的劳役,又要无偿供应往来官员和军人的食宿,还要蒙受种种无限制的需索。此外,阿勒巴图还负担盟旗衙门的差役、开支和官员的供养,无偿地为皇室专有的牧群和马厂放牧,甚至蒙古封建主向清廷进献的贡品,去北京的旅费也无不落在阿勒巴图身上。与此同时,阿勒巴图还要向领主服贡役,包括实物税和劳役两种。当封建主有进贡、会盟、移营、嫁娶等事时,还随时向属下征敛,甚至封建主欠下债务也得由阿勒巴图来偿还。

  阿勒巴图可担任管旗章京以下旗佐官职,任职者被免除赋役,并拥有随丁,逐渐形成富牧户,成为“额尔和坦”阶层。还有一部分人因功被豁免赋役,称为“达尔哈坦”。他们都拥有较多牲畜,甚至家奴,并对一般牧民进行剥削,构成阿勒巴图中的特殊阶层。

  阿勒巴图中的一部分被拨给封建主役使,称作“哈木济勒嘎”(随丁)。王公、台吉的随丁终身为主人服役,称“随人箭丁”;管旗章京等的随丁,仅在主人任职期间受役使,离职仍退回本旗佐,故称“随缺箭丁”。随丁专供主人役使,或在王府中当差,或在主人牧场上放牧,全部收入归主人,主人甚至可将他们出卖或馈赠他人,其地位比一般阿勒巴图还低。

  沙比那尔是喇嘛封建主的牧奴,专供寺院封建主役使,从事各种劳役,维持寺院和喇嘛上层的生活,寺院的一切负担都落在沙比那尔身上。

  奴隶来自战俘,也有因犯罪被籍没为奴的,他们世代受主人剥削,处境最悲惨。

  蒙古社会严密的封建等级制度和牧民各阶层的划分,都是清朝维护蒙古牧奴制的一种手段,使蒙古族永远处于其所安排的封建秩序中,以便清朝进行长期统治。

  经济生活在清朝统一的国家内,蒙古地区形成相对和平安定局面,加强了与全国各地的经济交流,使原来占支配地位的单一游牧经济,发展为以牧业为主,兼有农业、手工业、商业的多种经济结构。

  牧业是蒙古牧民的主要生计。由于结束了连年战乱,加之清政府注意牧民的休养生息,扶持牧业发展,荒年实行赈济,在一定程度内限制王公对牧民的过重征敛,使蒙古地区的牧业得到长期稳定的发展。通过划地建旗,确定了各旗游牧界,客观上促进了牧场的合理使用。随着生产秩序的建立,牧民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也有了一定改进,在半农半牧区实行打井、搭棚、筑圈、贮备冬饲料,饲养驴、骡等新役畜。随着牧业的稳定发展,牲畜头数大大增加,清皇室、政府、旗札萨克、寺庙拥有的畜群动辄成千上万。

  多种经济的发展首先表现在农业上。随着汉族农民的大量流入,许多蒙古人开始兼营农业或弃牧就农,辟牧地为农田,耕地面积日增,到十八、十九世纪,农业逐渐形成为独立的经济部门,特别是接近汉地的漠南地区最先得到开发,逐渐形成农区或半农半牧区。这些地区主要是鄂尔多斯、归化土默特、察哈尔、热河、卓索图盟、昭乌达盟的一些旗。

  漠北、漠西蒙古地区的农业远不及漠南,发展并不普遍,只在杜尔伯特、乌梁海、札哈沁等地有粗放的农业,种植大麦、青稞,在哲布尊丹巴的领地内及额尔德尼召等地区进行开垦。

  清廷允许汉民到口外开垦,只是“权以医燃眉”①,并不是要在该地发① 《热河志》卷92。

  展农业,因此规定种种限制。凡到蒙古地区垦种的汉民,必须携带州县发给的印票,印票的数量也十分有限。从乾隆十三年(1748)开始,清廷则进一步禁止汉农到蒙古地区垦种,严禁容留汉人和增垦出典地亩。

  尽管清廷设有种种限制,但汉民的不断流入和耕地面积的日增已成为不可遏止的趋势,并引起蒙古政治经济的深刻变化。政治上的变化是清政府在蒙古地区设置府、州、县、厅,专管汉民事务。康熙年间已在张家口、独石口等地设置专管汉民的县丞;雍正初,又置归绥、张家口、独石口三同知。至嘉庆十五年(1810),在吉林、盛京、直隶、山西等口外毗连地区已设有一府、一州、五县、十二厅,他们分管本辖区及毗邻未设州、县地区的汉民事务,从而剥夺了蒙古王公在政治上对这些地区的支配权。经济上最重大的变化是封建王公土地占有制的动摇和新的生产关系的形成。随着蒙古地区农业的发展,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形成,动摇了封建领主经济,旗札萨克和王公除官地和私产外,逐渐失去对其余土地的统治和支配权。土地私有导致土地租佃、典押和买卖,从而改变了汉农与蒙古封建主的关系,建立了契约关系。同时,土地买卖也造成蒙古社会新的阶级分化,某些贵族因出卖土地而没落,某些牧民因经济上升而成为非贵族地主,结果动摇了世袭贵族的经济地位,加速了封建领主制度的崩溃。

  农业的发展对蒙古地区生产力的提高和蒙汉人民友好关系的发展也有重大意义。蒙汉人民在生产中通过相互学习,提高了生产技术。蒙古族向汉农学习兴修水利,掌握农时,开畦培垅等农耕技术,并把蒙古地区原来没有的粮食作物和瓜果蔬菜引进来,丰富了食品种类。至清朝后期,近边诸旗的蒙古族人民已是“农重于牧,操作也如汉人”(《东三省政略》蒙务下)了。同时,汉农也向蒙民学会放牧技术,并以畜牧作为重要的副业。

  清代,蒙古地区与内地的物资交流进一步加强,商业大为发展。每逢年班,蒙古封建主都带领成群的商队携带土特产至京出售,并在京购买杂货、绸缎、布匹等,随贡使至京的蒙古人有时多达数千人。此外,大批汉商深入蒙地进行贸易,山西、北京、山东、河北等地的商帮,至归化、热河及蒙古各地贩卖各种日用品,收购原料、畜产品、皮毛。久之,这些旅蒙商逐渐在蒙地居住下来,结果发展了原有的城市,并形成了新的城镇,如内蒙的归化、张家口、多伦诺尔、赤峰、经棚、小库伦,外蒙的库伦、乌里雅苏台、科布多、恰克图,青海的西宁等,都是蒙汉各族人民进行交流贸易的重要商业城镇。

  另一种重要的贸易形式是定期集市,寺庙和兵营周围往往成为集市贸易的中心。

  在汉商影响下,部分蒙古人开始转营商业。一些僧俗封建主开始投资与汉商合资经营,或出资委托汉人代营。一些蒙古族人民也直接从事商业,把畜产品、粮食等运至城市和集市出售,并购买自己所需的茶、布、农具、日用品等。

  随着城镇的发展和商业的繁荣,以商品生产为主的独立手工业也发展起来。汉族手工业者来到蒙古地区,就地生产,满足蒙古族对手工业产品的需要。在城镇中出现了手工业作坊。

  手工业的发展,使蒙古地区的自然资源,如呼伦贝尔、札鲁特、阿鲁科尔沁、苏尼特、察哈尔、鄂尔多斯、阿拉善等地的盐、碱,巴林、克什克腾、乌喇特的木材,雅图沟的铅,喀喇沁、土默特、翁牛特、阿拉善的金、银、煤,均得到开发。一些蒙古王公雇人以土法开采,或招汉商承包,雇蒙汉人民开采。一些蒙民也在产地自行挖盐、采煤、淘金。

  蒙古地区多种经济的发展,是蒙汉各族人民劳动的结晶,既繁荣了蒙古地区的经济,也加强了蒙古地区与全国各地的经济联系。蒙汉人民在共同生产和斗争中,冲破了清朝的限制,动摇了蒙古的封建领主制度,也加深了友谊。

  文化生活清代,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蒙古族人民冲破清廷的种种禁限,加强了与各族人民的文化交流,既继承和发扬了本民族的文化,又吸收了其他民族的文化成果,使蒙古族文化获得了新的发展。

  蒙古族语言和文字进一步规范化,成为各地蒙古族通用的统一的书面语言。蒙古族学者编纂了各种语法,如十八世纪丹达尔拉哈然巴的语法著作、蒙古正黄旗卓特氏富俊编的《蒙文旨要》,十九世纪拉哈木苏隆和脱王的蒙古语法。蒙古族学者也编纂了辞典,如赛尚阿的《蒙文汇书》和《蒙文晰义》以及蒙古族学者集体编纂的大型《蒙文注释辞典》等。与此同时,清政府也纂修了几种蒙文和其他各族文字对照的大型辞典,如《五体清文鉴》(满、蒙、汉、藏、维吾尔)、《西域同文志》(满、蒙、汉、藏、维吾尔、托忒文)、《四体合璧文鉴》(满、蒙、汉、藏)、《三合便览》(满、蒙、汉)、《蒙古托忒汇集》及《蒙藏语汇》等。

  这一时期的历史著作,以鄂尔多斯部萨冈彻辰(俗作萨囊彻辰)的蒙古史巨著《额尔德尼脱卜赤》最为著名,其成书于康熙元年(1662),满、汉译本定名为《蒙古源流》,第一二卷叙述印度、西藏佛教史,第三至八卷按时代顺序记述从蒙古兴起至清初的蒙古历史。十八世纪,西乌珠穆沁人兖布札布编写的《恒河之流》,除记载古代蒙古历史外,还记述了蒙古的盟旗划分、王公世系及爵位等。克什克腾旗的拉西彭楚克编写了《大元盛朝史》。《蒙古世系谱》一书则是受汉族系谱学影响的作品。蒙古八旗人法式善撰写了《清秘述闻》十六卷、《槐厅载笔》二十卷、《陶庐杂录》六卷。博尔济吉特氏希哲(简名博明),精通蒙、汉、满、藏文,他用汉文著述了《西斋偶得》和《凤城琐录》等书,对古代蒙古史,尤其辽金元史、明代蒙古史作了深刻考证。蒙古正蓝旗人松筠著《绥服纪略》,对蒙古和西域的历史、地理有详细考证。

  蒙古族的教育事业也获得了发展。蒙古族受教育的途径有多种:清廷将部分蒙古八旗贵族子弟和蒙古八旗兵丁招收到北京国子监以及归化城、归化土默特二旗,热河驻防八旗的“蒙古官学”中学习,各旗札萨克、王公任笔帖式,一些封建主和富裕牧民也开办私塾,聘汉族和本族塾师教育子弟。二十世纪初,在半农半牧区还创办了一些新式学堂,如喀喇沁右旗的崇正学堂,毓正学堂及归化、热河等地的武备学堂等。蒙古族一些开明绅士也建立学堂,如奉天筹边中学、齐齐哈尔蒙旗师范等,与此同时,他们还选送学生到北京、天津、哈尔滨等地学习,或出国到日、德、法、俄等国深造。随着蒙汉人民联系的加强,学习汉文也更加普遍,农业区的一些较大的村镇都设立了私塾,请汉族教师教学。

  自然科学也随之获得充分发展。清代是蒙医发展的极盛时期,这与藏、汉医学的传入有着密切关系。

  蒙医有一整套医疗方法,诊断包括望、问、切,治疗有消、解、温、补、和、汗、吐、下、静、养等十法,并总结出饮食疗、灸疗、罨疗、瑟博素疗、皮疗、温泉疗、针刺放血疗、按摩疗等疗术。蒙医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提高,出现不少蒙医著作。乌珠穆沁人衮布扎布编著的蒙文《药方》一书,汇集了许多蒙医验方。十八世纪初益希班觉著《甘露之泉》是一部蒙医学基础理论著作,对生理、病理、诊断、治疗、药方等从理论方面作了系统阐述。益氏著《认药白晶鉴》中收录380 多种药,对每味药的产地、形态、性味、功能、入药作了解释。十九世纪奈曼旗蒙药学家占把拉多尔济编著的《蒙药正典》则是一部较完整的蒙药学著作。阿拉善旗高世格亲用蒙文写的《普济杂方》是一部方药手册,书中收集了各科疾病常用的方剂和单方,并列有藏、蒙、汉、满方药名词对照。同时寺庙也培养了许多喇嘛医生,译著了不少医著,如《蒙藏合璧医学》、《医学大全》、《脉诀》、《医学四部基本理论》、《药剂学》、《药王经》等。蒙古医学以治疗创伤和接骨最为擅长,蒙医绰尔济墨尔根在十七世纪将这种特效疗法传到内地。

  在天文历算方面,蒙古族也取得很大进展。清前期,蒙古正白旗人天文学和数学家明安图在清钦天监任时宪科五官正,后升任监正,他曾参加编写《历象考成》和《历象考成后编》,著有《割圆密率捷法》一书,在中国数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是中国用解析方法对圆周率进行研究的第一人。《天文学》是一部重要的蒙文天文学著作,综合了当时天文基础知识,并吸收了西方一些天文知识,是研究蒙古天文学的重要资料。

  这一时期,蒙古族的文学亦取得了新的发展,出现大量英雄史诗、故事、民歌、童话和寓言等。早已流传于蒙、藏两族人民中间的《格斯尔传》,十八世纪以木刻本印行,塑造了一个为民除害,给人民带来和平生活和劳动的伟大英雄形象。《额尔戈乐岱的故事》描述了英雄拒缴国税,与旗王爷及清朝皇帝斗争的故事。《巴达尔沁努乌勒格尔》和《巴兰格仑》包含了反封建、反喇嘛教的内容,嘲笑了僧俗封建主和不法商人。

  蒙古族擅长诗歌创作,热情洋溢的诗歌成为激发人们斗争和劳动的武器,如《田和》、《巴音塔拉》、《达钦塔拉》、《达那巴拉》、《青菜花》等,歌颂了人民反帝反封建的斗争,《丁郎彬》、《小黄莺》、《孤独的小羊羔》等,反映了人民的痛苦生活,《薛梨散丹》、《拉西玛》、《车里山》、《韩密香》等,揭露了封建婚姻制度,《常斯得喇嘛》、《萨嘎拉喇嘛》等,是反对迷信和喇嘛腐朽寄生生活的作品。

  蒙古族诗人古拉兰萨(1820?—1851)创作了许多脍炙人口的诗篇,如《望肃清英吉利匪盗胜利归来》、《太平了》等,充分表达了蒙古族人民期望蒙古骑兵歼敌保国,建设和平环境的心情。尹湛纳希(1837—1892)是蒙古族最杰出的作家,他毕生创作了《大元盛世青史演义》、《一层楼》、《泣红亭》等现实主义长篇作品,揭露和批判了晚清的社会现状,无情鞭笞了封建制度,抨击了贪官和蒙古封建主的荒淫无耻生活,刻画了农民的苦难处境。

  在民间,说书的风气十分盛行,说书艺人演唱《好来宝》,诵唱《格斯尔传》等文学作品。汉族小说也成了说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藏族达赖和固始汗的册封藏族与清朝的联系,在清入关前即已开始。皇太极在崇德四年(1639)

  派专人致书于“图白忒汗”和“掌佛法大喇嘛”,提出延请高僧到满洲地区传播佛教的要求。当时西藏正处于动乱中,达赖五世也恰于此时派遣伊拉古克三朝清,至崇德七年(1642)始到达盛京,受到皇太极破格优待。在伊拉古克三返藏前,皇太极分别写信给藏巴汗、固始汗、达赖喇嘛和萨迦、噶举等派的领袖,委托他转交。伊拉古克三返藏后才得知,藏巴汗崇信黄教的蒙古和硕特部已被消灭,固始汗已统一了藏族地区,建立起新的地方政权。伊拉古克三又立即前往盛京通报情况。顺治元年(1644)初,清朝再次派人随伊拉古克三入藏,迎请达赖喇嘛,后又多次敦请达赖五世来京。直到顺治九年(1652)正月,达赖五世才在蒙藏扈从三千余人的护送下动身,长途跋涉万余里,历时近一年,于当年十二月到达北京。为迎接达赖五世,顺治帝专门为他在安定门外建造了黄寺,由户部拨九万两白银作为供养。顺治帝临朝时,为达赖五世设专座,位居群臣之上。达赖五世在北京只住了两个多月,就以不服水土为由,要求返藏。顺治帝对他厚予赏赐,并命和硕承泽亲王硕塞送他到代噶(今内蒙古凉城)。达赖五世到达代噶后,并未立即动身返藏。两个月后,顺治帝派礼部尚书,理藩院侍郎等高级官员携金册、金印到代噶册封达赖五世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①,印文为满、汉、藏三体文字。从此时起,达赖喇嘛的名号正式由中央政权确定下来。

  在册封达赖五世的同年,顺治帝还派专人入藏,册封固始汗为“遵行文义敏慧固始汗”。在给固始汗的封文中,顺治帝要他“作朕屏辅,辑乃封圻”②,即做好皇帝的助手,治理好他所管辖的藏族地区。在清朝看来,达赖五世和固始汗分别是藏族地区政教两方面的领袖。达赖五世是宗教领袖,掌管蒙藏地区的佛教,固始汗则是管理藏族地区的蒙古族汗王。

  达赖五世得到清朝的册封后,声望日隆。固始汗在受封的第二年(1654)病故,其长子达颜汗继承了汗位,主持西藏政务。当时清朝入关不久,南明政权尚在进行反抗,清廷只能与达赖喇嘛保持较松弛的册封关系,假手和硕特部固始汗子孙以治理西藏。

  蒙、藏贵族之争① 《清世祖实录》卷74,页18—20。

  ② 《清世祖实录》卷74,页18—20。

  康熙十八年(1679),达赖五世任命桑结嘉错担任第巴。当时达赖已年逾六十,对桑结嘉错又极为宠信,诸事多放手让他自行处理。

  康熙二十一年,达赖五世圆寂。他在世时,一直受到清朝和固始汗的敬重。固始汗的子孙慑于他的威望,虽想独揽大权,但不敢有所动作。达赖五世圆寂后,给固始汗之孙达赖汗专权提供了机会。此时,桑结嘉错任第巴仅三年,羽翼尚未丰满。为了在与达赖汗的权力之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桑结嘉错秘不发丧,伪称达赖五世入定,凡事仍假借达赖的名义进行。同时,积极派人联系伊犁地区的蒙古准噶尔部,希望借助于准噶尔部噶尔丹汗的军事力量,驱逐和硕特部的势力出卫藏地区。

  康熙三十二年(1693),桑结嘉错以达赖五世的名义为自己讨封。康熙帝考虑到这是达赖五世的请求,次年,封桑结嘉措为“掌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教弘宣佛法王”,赐金印①。明确规定他的职责仍在宗教方面,并不影响达赖汗的职权。

  康熙三十五年(1696),清军在外蒙古克鲁伦河特勒尔济地方大败噶尔丹军。从俘虏口中,康熙帝得知达赖五世已圆寂多年,匿丧不报,跋扈擅权,暗中挑唆噶尔丹与清朝为敌等等,皆桑结嘉错一人所为,康熙帝当即写信严厉责问桑结嘉错,要他从速奏明达赖五世圆寂始末,交出帮助噶尔丹的济咙呼图克图,否则要与他兵戎相见。

  桑结嘉错接到康熙帝的谕旨后,诚惶诚恐地向康熙帝奏报达赖五世早已圆寂,其转世仓央嘉措已十五岁,恳请康熙帝允许仓央嘉措作为达赖六世正式坐床,对匿丧的原因,作了一些辩解,答应将济咙呼图克图解送北京。康熙帝因为刚刚征服噶尔丹,桑结嘉错既已认过,也只得承认既成事实,准许达赖六世坐床。

  达赖六世·仓央嘉措于康熙三十六年(1697)十月在布达拉宫坐床,拜班禅五世·罗桑意希为师。在桑结嘉错与达赖汗的权力角逐中,达赖六世处境尴尬,不过是一个宗教上的傀儡,在桑结嘉错匿丧期间,他一直生活在民间。青少年时期的世俗生活,加上后来的政治境遇,使他成了一名浪漫主义的诗人。坐床时,他已十五岁。他不愿过受人摆布的生活,也不恪守宗教的清规戒律。这些,都成了以后拉藏汗废黜他的借口。仓央嘉措创作的诗歌脍炙人口,在藏族文学史上有一定的地位。但是在这场蒙藏统治阶级之间的斗争中,他却成了牺牲品。

  康熙四十年(1701),达赖汗卒,两年后,其子拉藏汗即汗位。拉藏汗怀疑其父是桑结嘉错加害致死的,与桑结嘉错的关系日趋恶化。康熙四十四年(1705),双方终于爆发了一场战争。拉藏汗召集他的蒙古军队,擒杀桑结嘉错,并且立即将事件经过奏报康熙帝,同时,建议废黜桑结嘉错所立的达赖六世。康熙帝对桑结嘉错匿达赖五世之丧十五年之久,又积极怂恿噶尔① 《清圣祖实录》卷163,页7。

  丹兴兵作乱,深为不满,认为他的被杀实属罪有应得,遂立即派专人于康熙四十五年底动身赴西藏,封拉藏汗为“翊法恭顺汗”,下令废黜仓央嘉措①。同年,达赖六世在解送北京途中,死在青海湖附近。

  康熙四十八年(1709),清廷派侍郎赫寿入藏,协同拉藏汗办理西藏事务。这是清朝入关六十多年后,首次派出驻藏办事官员。随后,清廷又于五十二年册封班禅五世·罗桑意希为“班禅额尔德尼”②。这是班禅活佛转世系统受到中央政权正式册封的开端,班禅的地位从此被正式确定了下来。仓央嘉措被废黜后,拉藏汗另立意希嘉措为达赖六世,并于康熙四十九年得到清朝的批准。但是他新立的达赖却得不到绝大多数西藏僧俗人民的认可,甚至同为固始汗子孙的和硕特部在青海的诸领袖人物也不予承认。

  康熙五十四年,西藏三大寺的上层喇嘛与青海和硕特部王公在里塘(今四川理塘)寻获仓央嘉措的转世灵童,即后来的达赖七世·格桑嘉措。一个仓央嘉措被废,却出了两个达赖喇嘛。双方的拥立者彼此争执不下,康熙帝一时亦觉棘手,先是令里塘的灵童到青海的红山寺居住,后来又转移到塔尔寺,在那里把他保护起来。

  此时,西藏的形势更加动荡。三大寺的僧人和藏族群众对以拉藏汗为首的蒙古和硕特部的统治十分不满,原来桑结嘉错的部属中有的人投奔到准噶尔部汗策妄阿拉布坦处。

  策妄阿拉布坦是噶尔丹之侄。噶尔丹兴兵与清朝为敌时,他即自立为准噶尔汗,表面上维持着与清朝的臣属关系。到十八世纪初,他的势力强大起来,企图吞并和硕特部,取代其在西藏的统治,进而挟持达赖喇嘛,以控制信奉黄教的蒙古诸部。拉藏汗擒杀桑结嘉错,西藏因达赖喇嘛的废立,人心浮动,形势不稳,正好为实现他的野心提供了机会。

  准噶尔军袭扰西藏策妄阿拉布坦用了几年的时间进行侵藏的准备。他先与拉藏汗结成儿女亲家(1714 年),使拉藏汗疏于防范。在此前后,策妄阿拉布坦派人入藏,与三大寺僧人联系,利用拉藏汗所立的意希嘉措得不到广大西藏僧俗人民的公认,大肆宣传拉藏汗破坏黄教,煽动反抗和硕特部统治的情绪。

  康熙五十五年(1716),策妄阿拉布坦首先派出一支三百人的队伍偷袭塔尔寺,企图挟持受到蒙藏人民公认的达赖七世·格桑嘉措随准噶尔军进藏。同年年底,派其堂弟策零敦多布率六千人自和阗(今新疆和田)经阿里地区向藏北进发。当这支军队经过阿里时,被阿里地方官康济鼐发现,当即向拉藏汗报告。但拉藏汗毫无思想准备,及至他率军赶到达木,与准军遭遇① 《清圣祖实录》卷227,页24、25。

  ② 《清圣祖实录》卷253,页7。

  后,当即被准军打败。此时,拉藏汗一面派人奏报康熙帝,一面派他手下的一名军官颇罗鼐从速动员卫藏民兵,由拉萨赶往达木。拉藏汗统率的蒙藏联军在达木坚持了两个月,终于支持不住,败退到拉萨。

  策零敦多布攻占达木后,稍事休整,于康熙五十六年(1717)十月率军抵达拉萨郊外,受到三大寺僧人的欢迎。接着,准噶尔军开始攻城。因为城内有人接应,拉萨城很快失陷。准噶尔军进城后,洗劫拉萨市民的财物,就是曾经帮助过他们的人也不能幸免。藏族人民此时方知准噶尔军入藏,并不是为了“振兴黄教”。

  拉藏汗在准噶尔军入城后固守布达拉宫。十一月初,他率一随从突围,被准军擒杀。他所立的达赖喇嘛意希嘉措被准军废黜,囚禁在布达拉宫对面的药王山上。

  直到康熙五十七年初,拉藏汗次子苏尔扎之妻在被准军解往伊犁的途中逃到青海的柴达木,向清朝官员作了报告之后,康熙帝才了解到这次准噶尔部侵藏的详情。他立即决定派军入藏,驱逐准噶尔军队。同年七月,命额伦特、色楞自青海率军七千入藏。但由于两人轻敌,在藏北那曲被策零敦多布的军队包围,坚持月余后,终因给养断绝而全军覆没。

  消息传来,朝廷上下震惊。诸王大臣以藏地险远,主张罢兵。康熙帝力排众议,坚持二次用兵。此次进军西藏,事先作了周密的部署,兵分两路,分别自青海、四川出发。四川一路,由噶尔弼、岳钟琪率领;青海一路,由延信率领,而以康熙帝第十四子允禵为抚远大将军,坐镇西宁。两路兵力大约有两万人。康熙帝还令北路军于进军同时,护送格桑嘉措入藏。行前,正式册封格桑嘉措为“弘法觉众第六世达赖喇嘛”①。

  策零敦多布以主要兵力抵抗北路进藏的清军。康熙五十九年八月,延信率军在达木一带与准噶尔军相遇,准军在大败以后逃回伊犁。噶尔弼等率南路军,未遇大的抵抗,于八月先抵拉萨。九月初,北路军统帅延信偕同达赖喇嘛·格桑嘉措也到达拉萨。藏族人民三年来受尽准军的蹂躏,对清军的到来表示了热烈的拥护和欢迎。在清军进藏过程中,各地藏族人民纷纷起义抗击准军,其中阿里的康济鼐、后藏的颇罗鼐、工布的阿尔布巴是几支较大的力量。在清军进军沿途的藏族人民,更是积极踊跃地为清军向导、运输,作出了巨大的努力。

  清军驱逐准噶尔军,进入拉萨后,在布达拉宫举行了格桑嘉措的坐床典礼。如前所述,清朝封格桑嘉措为达赖六世,但藏族人民一直认为他是达赖六世·仓央嘉措的转世,是第七世达赖。后来,清朝虽未作公开改正,但在事实上默认了格桑嘉措是达赖七世。

  康熙六十年(1721)春,清朝决定改革西藏的行政体制,委任数名噶伦共同处理政务。“噶伦”意为“发布命令的官员”,当时清朝任命抗击准军① 《清圣祖实录》卷287,页12。

  有功的康济鼐、阿尔布巴、隆布鼐等人为噶伦,后来在雍正元年(1723),又增加了颇罗鼐和代表黄教寺院集团的扎尔鼐为噶伦。从此,清朝不再在西藏册封蒙古和硕特部汗王掌政,第巴一职也被废除了。

  阿尔布巴事件雍正元年(1723),清朝升任后藏的颇罗鼐和达赖七世的强佐扎尔鼐为噶伦,噶伦增至五人。但是,这五名噶伦间早有矛盾,康济鼐、颇罗鼐同属后藏贵族,又曾联合起义抗击准军,结成一派,阿尔布巴、隆布鼐是前藏人,贵族地位也较高,再加上达赖喇嘛系统的扎尔鼐,结成另一派。新坐床的达赖七世之父索南达杰,也与阿尔布巴等人串通一气。两派之间的斗争日趋激烈。

  当时清朝派驻西藏的官员鄂齐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曾向雍正帝建议,罢免隆布鼐和扎尔鼎的噶伦职务,除掉阿尔布巴的党羽,然后由皇帝降旨,要达赖七世、康济鼐、阿尔布巴和衷共济,协同办事。为此,清廷于雍正五年初,派出僧格、马腊两人入藏察看,但他们还未到达西藏,阿尔布巴等人就先发制人,于六月发动了政变,杀康济鼐,又发兵往后藏攻打颇罗鼐。颇罗鼐一面集合后藏、阿里的军队,抗击阿尔布巴,一面奏报雍正帝。次年五月,颇罗鼐率后藏军队攻入拉萨,擒阿尔布巴等人,但是他没有对阿尔布巴等人擅作处治,而是请清朝派官入藏决断是非曲直。当时僧格、马腊两人已抵西藏,清朝又派吏部尚书查郎阿入藏。雍正六年(1728)八月,查郎阿会同僧格、马腊审讯阿尔布巴、隆布鼐、扎尔鼐三人,以叛逆罪将他们处死。

  阿尔布巴事件纯属西藏贵族之间的一场争权夺利斗争。事后,雍正帝决心进一步加强对西藏的治理。鉴于设几名噶伦共同办事已经出现的弊端,而颇罗鼐在担任噶伦及处理后藏事务期间,已经充分显示了他的才干,在平定阿尔布巴变乱时,又表现了对清朝的忠心耿耿,雍正帝遂令颇罗鼐一人总理西藏事务。雍正七年,又晋封他为贝子①。

  阿尔布巴事件前,清朝虽已派遣官员驻藏,但未形成定制。雍正六年,清朝正式在西藏设立了“驻藏办事大臣衙门”,派遣驻藏办事大臣。首任大臣即僧格和马腊。

  清朝还决定,将康区东部的巴塘、里塘等地划归四川管辖,将康区南部的中甸、维西、阿墩子(今云南德钦)等地划归云南管辖,又将日喀则以西直到阿里地区赏给班禅管辖。但班禅坚辞不受,后来在驻藏大臣的说服下,才勉强接受了对拉孜、昂仁、彭错林等三个宗的管辖权。

  从雍正六年到乾隆十二年(1728~1747),西藏事务由颇罗鼐一人主持。在此期间,西藏社会相对安定,没有发生大的动乱,人民得到了较长时期的① 《清世宗实录》卷76,页14。

  休养生息的机会,社会生产也得到了发展。雍正九年,清朝加封颇罗鼐为贝勒、多罗贝勒,乾隆四年(1740)又加封他为郡王①。在清代西藏,颇罗鼐的封爵是最高的。

  平定珠尔默特颇罗鼐有二子。乾隆十一年(1746),清帝令颇罗鼐指定一子日后承袭他的封爵。他的长子车布登当时率兵驻防阿里地区,次子珠尔默特那木札勒,精明强干,深得乃父宠爱。颇罗鼐请求由其次子袭封。次年,颇罗鼐病故,清廷即令珠尔默特袭郡王爵。

  珠尔默特袭封后,政治野心逐渐暴露。他为了擅权专政,与达赖七世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但珠尔默特知道,达赖七世是清朝册封的,他与达赖七世不和,不会得到清朝的支持,驻藏大臣会把他的动向随时奏报乾隆帝。因此,他对清朝设置驻藏大臣也表示不满。驻藏大臣纪山曾奏告乾隆帝,请将车布登调回拉萨,同珠尔默特协同办事,以分其权。不料事机泄露,乾隆十四年(1749)底,珠尔默特派人将其兄车布登暗害。乾隆帝斥责纪山办事不妥,派傅清、拉布敦为驻藏大臣。其时,珠尔默特正在各处调兵,并与准噶尔部勾结,图谋叛乱。于是傅清、拉布敦立即奏报乾隆帝,请求相机将珠尔默特翦除。

  乾隆帝考虑到当时清朝在西藏驻兵不多,谕令傅清、拉布敦谨慎从事。

  但形势急转直下,珠尔默特甚至下令阻断驿站的文书往来。傅清、拉布敦决定先发制人。乾隆十五年十月十三日,两人诱杀珠尔默特,但他们亦被珠尔默特的党羽杀害。

  事变发生后,达赖七世迅速将杀害驻藏大臣的凶手擒获,平息了这场动乱,同时奏闻清廷。一月后,乾隆帝派出四川总督策楞、提督岳钟琪领兵入藏处理善后,对傅清、拉布敦当机立断的做法给以肯定,还在拉萨为他们立了“双忠祠”。

  乾隆帝弘历总结西藏几次动乱的教训,感到西藏距内地过于遥远,置诸噶伦协同办事,彼此间容易发生权力之争,令一人主持政事,又易造成专擅大权。当时西藏黄教寺院集团在经济上的势力已空前强大,仅以俗官主持政事,无法充分反映黄教寺院集团的利益。此次珠尔默特之乱,僧俗两大势力集团间的斗争就是一个重要原因。有鉴于此,清朝决定废除在西藏封王的制度。乾隆十六年,清朝在西藏正式建立噶厦,设置四名噶伦,规定一僧三俗,共同处理日常事务。同时,清朝正式授权达赖七世掌攻。遇有重大事件,噶伦等须事先请示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自此,西藏黄教“政教合一”的地方政权正式建立。

  ① 《清世宗实录》卷103,页4;《清高宗实录》卷106,页28。

  清朝授权达赖七世掌政,是经过慎重考虑的。达赖七世的掌政和四名噶伦中一名僧官噶伦的设置,不仅使黄教寺院集团的利益在地方政府中有了代表,而且可使僧俗贵族间互相牵制。噶伦遇要事须请示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这在事实上加强了驻藏大臣的权力,从而也加强了清朝对西藏的治理。清朝又决定,将原来由颇罗鼐管辖的藏北三十九族和达木八旗划归驻藏大臣直接管辖,以加强驻藏大臣的权力。清朝还建议达赖七世设立“译仓”,即秘书处。它既管理达赖的印信,文书,又负责噶厦政府僧官系统的一切事务。西藏地方政府的主要机构,从这时起逐渐完备。

  乾隆二十二年,达赖七世圆寂。乾隆帝命令由丹吉林的第穆呼图克图任摄政,在新达赖喇嘛未满十八岁之前主持西藏政务。这是西藏摄政制度的开端。有资格担任摄政的,只是几个地位很高的呼图克图。

  清军逐走侵藏廓兵及“藏内善后章程”的订立喜马拉雅山南麓的尼泊尔,历史上一直同西藏有着经济、文化联系。尼泊尔产稻米,居民常来西藏与藏民进行以米易盐的贸易。十八世纪中叶,尼泊尔的廓尔喀族统一了全国,此后,双方关系开始恶化。当时尼泊尔铸造的一种银币在西藏流通,后来成色变差,藏人拒绝使用。乾隆五十三年(1788),噶厦派往聂拉木的官员向尼商多征了捐税。廓尔喀人以此为借口,于当年派兵占据了藏尼边境上的聂拉木和济咙(今吉隆)两地。乾隆帝闻讯,派理藩院侍郎巴忠、成都将军鄂辉率军三千入藏。由于巴忠敷衍了事,希图早日回京,他到拉萨后,即派噶伦丹津班珠尔去边境谈判,与廓尔喀达成协议,每年由西藏给对方白银九千六百两,以换取聂拉木、济咙两地的归还。巴忠草草完结此事,返京复命。

  三年后,廓尔喀人持字据向西藏索取银两,噶厦政府拒付,廓尔喀人再次派兵占据聂拉木、济咙。驻藏大臣保泰奏报乾隆帝,乾隆帝始知三年前巴忠贿和一事。巴忠闻讯后,畏罪自杀。

  乾隆五十六年八月二十日,廓尔喀军攻陷扎什伦布寺。此前,班禅七世·丹贝尼玛已由驻藏大臣保泰接往拉萨。扎什伦布寺总管仲巴呼图克图于寺陷前一日携金银细软逃跑,寺内其他喇嘛不战而溃。廓尔喀军洗劫扎什伦布寺,甚至将历代班禅灵塔上镶嵌的珍珠宝石都劫掠一空,然后退往边境,仍然占据着聂拉木、济咙等地。

  乾隆帝获悉后决定派大军入藏驱逐廓尔喀侵略军。当年十一月,由福康安任大将军、海兰察任参赞的一万七千人的大军入藏。乾隆帝命令他们大振军威,务期使侵略者不敢再来滋扰。福康安入藏后,首先处治了一批怯懦渎职的官员。驻藏大臣保泰、雅满泰被枷号示众,仲巴呼图克图也被押解到北京治罪。

  在藏族人民的大力支援下,乾隆五十七年(1792)春暖后,清军开始反击廓尔喀军,五月,即将入侵者全部驱逐出境。七月初,福康安率清军六千攻入尼泊尔境内,廓尔喀王拉特那巴都尔一再请降,并将巴忠贿和开给的付银字据一并交出。福康安虑及必须在大雪封山前撤返西藏,遂于当年八月底决定受降。九月,班师凯旋。

  此次清朝在西藏进行的是一场正义的反侵略战争。清军由满、蒙古、汉、回、藏、鄂温克、达斡尔等族组成。这支军队惩罚了廓尔喀侵略军,解除了西藏人民的灾难,因而受到西藏各阶层人民的热烈欢迎和支持。

  福康安率清军返藏后,按照乾隆帝的命令,以羊八井寺为主寺的噶玛噶举派红帽系的寺产被全部查抄,红帽系活佛被禁止转世,僧人也全部被迫改宗黄教,噶玛噶举派红帽系自此绝传。

  早在战争开始之前,乾隆帝就指示福康安,将来撤兵后,一定要妥立章程,以改变西藏各项制度废弛,噶伦与地方官员舞弊、擅权的状况。福康安返藏后,将乾隆帝的意图先后告知班禅七世和达赖八世,他们都表示衷心拥护。于是,福康安即与西藏地方官员共同议定了一个章程,呈报清廷。乾隆五十八年,清朝正式批准颁行,这就是著名的“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章程明确规定,驻藏大臣的地位与达赖、班禅平等,监督办理西藏事务,这是对驻藏大臣职责和地位的首次明确规定。章程还确立了著名的金瓶掣签制度,即由驻藏大臣监督认定每世达赖、班禅的转世灵童,废除过去由降神喇嘛指定灵童的办法。

  在官吏的任免方面,西藏地方政府的噶伦、商卓特巴,军队中的代本等官员,均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喇嘛拣选,然后呈请清朝任命。这些官员的升迁赏罚,也由驻藏大臣全权处理。

  章程规定,建立西藏地方的常备兵,定额三千人,分驻于前后藏。拉萨、日喀则各一千,江孜、定日各五百。同时,还规定了军队的编制、赏罚、训练等方面的制度。

  章程还规定,西藏的涉外事务集权于中央,统归驻藏大臣管理。

  财政方面,章程规定,西藏地方政府的收入统由驻藏大臣稽查。还规定在西藏设立专门机构,由驻藏大臣派员监督铸造银币。

  “藏内善后章程”的订立,标志着清朝在我国西藏地方施政的最高阶段。它在客观上起到了加强清朝中央和西藏地方、祖国各族人民和西藏人民之间关系的积极作用,巩固了祖国的统一,有利于西藏社会的稳定和经济、文化的发展。这一章程的主流是积极的,应予充分肯定。

  清朝对甘、青、川、滇等省藏区的施政在甘肃、青海、四川、云南等省的部分地区,有比西藏更多的藏族居住。对这些邻近内地的藏族地区,清朝的施政较西藏有所不同。

  雍正三年(1725),清朝设置了西宁办事大臣,将现今甘肃、青海两省的藏族地区划归西宁办事大臣管辖。清朝将青海的藏族基本上限制在黄河以南、唐古拉山以北地区,将这一地区的藏族划分为四十一族,设置指挥使、指挥同知等官员和千户、百户等土司头人,授给他们印信。道光初年,清朝又下令千户实辖三百户,百户仍辖百户,分化和削弱了较大的土司头人的势力,加强了清朝各级地方政府对他们的控制。

  现今甘肃省境内的藏族,被分别安置在岷州(今岷县)、洮州(今临潭)、兰州、凉州(今武威)的辖区内,清朝对他们实行比较直接的治理。同时,还分别册封了当地的一些大活佛,对当地的僧俗上层仍给予一定的权力。雍正七年(1729),清朝决定将中甸、维西、阿墩子(今云南德钦)等地划归云南,将里塘、巴塘划归四川,设置流官进行治理。

  清朝在西藏的驻军,由四川轮流派遣,三年一更代。四川总督不仅要负责辖区以内的藏族事务,还要协助驻藏大臣为西藏驻军筹办军械,管理由四川经康区到西藏一路的驿站,并控制每年几百万斤边茶的生产和贸易。西宁办事大臣也负有协助驻藏大臣筹办粮饷、保证驿路交通的职责。

  清皇朝的阶级本质,决定了它对藏族地区的施政必然具有大民族主义的民族歧视、民族压迫的性质,在某些事件中表现得十分明显。

  乾隆年间发生了大小金川战争事件。大、小金川位于四川大渡河上游。

  乾隆十二年(1747)和三十六年(1771),当地的土司两次起兵袭掠邻近土司,扰乱川西,乾隆帝派出重兵进剿。清朝第二次用兵金川,花了五年的时间,支出军需七千万两白银,损兵折将,最后才迫使大、小金川藏人投降,改土归流。乾隆帝把这两次用兵作为他“十全武功”中的两大武功。

  藏区的土地制度和宗教文化十七世纪中叶,随着黄教寺院集团在经济上取得的空前优势,藏族的封建农奴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强化。封建领主对土地的占有和对农奴人身的不完全占有,是这个社会的基础。达赖五世时,黄教寺院集团开始掌握了对西藏土地的所有权,把土地封赐给僧俗封建领主。可以得到土地的,主要是:西藏地方政府的官员;忠于达赖五世及西藏地方政府的各地世俗贵族;黄教寺院和服从达赖五世及西藏地方政府的其他教派寺院中的上层当权分子。这三部分人即西藏的三大领主。对于封赐的土地他们只有占有权,不得随意买卖,也不得任意开垦荒地。土地占有权的转移,须经地方政府同意。对于获罪的僧俗贵族,地方政府有权没收他们的土地。

  由于黄教寺院集团对土地的所有权,最初得自受清朝册封的固始汗,后来,“政教合一”的西藏地方政府的权力又是由清朝直接授予的,因此,西藏最高一级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清廷。清朝曾把藏北三十九族和达木地区划归驻藏大臣直接管辖,把后藏部分地区划给班禅,这都表明了清朝对西藏地方的最高土地所有权。

  在封建农奴制度下,农奴没有人身自由,他们被束缚在一定的土地上,不准随便迁徙。农奴一般占有一小块份地,为了耕种这一小块份地,每年要用三分之二的时间在领主的土地上无偿地提供劳役。这是典型的劳役地租。农奴主可以买卖、赠送、抵押农奴,农奴逃亡或稍有反抗,就会受到严厉的镇压。

  邻近内地的藏族地区,封建化的过程早于西藏。由土司、千户、百户头人统治的地区,都是一个个小的地方政权,其中也有“政教合一”形式的。这些土司头人对其属下农奴的统治较西藏要松弛,多取劳役、实物兼有的地租剥削方式,但仍然禁止买卖土地。有些地区已进入封建地主经济阶段。藏族的落后的封建农奴制的生产方式,严重地束缚了藏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黄教在清代一直受到清廷的扶持。达赖七世时,黄教“政教合一”的地方政权建立后,势力日益膨胀。藏传佛教的其他教派,有的早已衰亡,有的被黄教兼并,还有些教派虽然存在,但实力很小,已不构成对黄教“政教合一”地方政权的威胁。对于表示顺从的教派,黄教予以扶持。例如达赖五世就曾大力扶持宁玛派。但是,有些教派则受到黄教的排斥和打击。首先是黄教的宿敌噶玛噶举派。觉囊派因为曾支持藏巴汗地方政权,也受到迫害,达赖五世借口其教义不纯,迫令该派僧人全部改宗黄教。有清一代,随着黄教在藏族地区垄断地位的确立,其他教派都居于从属的地位,而且再也没有产生新的教派。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统治阶级的大力提倡、宣传,藏族人民较普遍地信奉黄教,几乎每户都有人出家为僧。据十八世纪中叶的统计,共有黄教寺院三千四百七十七座,僧人三十一万六千二百三十人①。黄教严禁僧人娶妻生子和参加生产劳动。这样大量的僧人,既不创造社会财富,又不繁衍人口,形成藏族社会上一个畸形庞大的僧侣集团。藏族人口逐渐减少,社会经济凋敝,这样的黄教成了阻碍藏族社会进步的一大桎梏。

  勤劳勇敢的藏族人民,同中国各民族一起,创造了自己辉煌灿烂的古代文化艺术。虽然由于藏传佛教的影响,使藏族的文化、艺术大部分带有宗教的色彩。但剔除这些宗教的糟粕,我们仍能从中看到藏族人民的聪明才智。藏族的文化、艺术在清代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建筑方面,达赖五世时开始大规模营建的布达拉宫,集中地反映了当时藏族人民的建筑艺术水平。布达拉宫依山而建,高十三层,东西长四百余米。远望群楼高耸,崇阁巍峨,非常雄伟壮观。宫内还保存有大量佛像、壁画、雕塑等,反映了藏族人民在建筑艺术方面的高度水平。

  文学方面,一些作品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摆脱了宗教迷信的束缚,反映了藏族人民对幸福生活的追求和向往。其中最为脍炙人口的是达赖六世·仓央① 魏源:《圣武记》卷5。

  嘉措的情歌,以优美的语言,细腻的笔触,丰富的想象力,刻画出作者的人物性格,反映出他对那些禁锢人们思想的宗教说教的叛逆精神。仓央嘉措的情歌在藏族地区广为流传,家喻户晓,受到广大藏族群众的喜爱。

  第三节彝族彝族是古羌人先后南下在长时期发展过程中与西南土著部落融合而成的民族,活动范围曾遍及今云南、四川、贵州三省,其核心是三省毗连的广大地区。他们多自称为纳苏、诺苏或聂苏,各地还有许多种不同称呼的较小支系。

  凉山彝族奴隶占有制的保持清初康熙、雍正年间,彝族及其影响所及地区保持奴隶占有制的,可以下列三个地区为代表:一个是包括水西(今贵州大方)、建昌(今四川凉山一带)、乌撒(今贵州威宁)、乌蒙(今云南昭通)等地的云、贵、川三省毗连地区;一个是云南省元江、新平县的鲁魁山一带;一个是贵州安顺府(今安顺一带)彝族土司控制下的布依族分布地区。只有凉山彝族的奴隶制度迄至1840 年仍然保存下来,并且在其后的岁月里继续有所发展。

  清代初年,凉山腹心,除少数平坝地区地理气候条件优越、农业早有发展外,其余大部分山区仍然“箐林丛密”①,“住牧原无定所”。②至道光二十九年(1849),腹心地区“生番游牧其间,并无定址”的情况,仍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这种游牧无定址的生产力不发达状况,决定了那些没有受过土司封号的所谓“生番”,实即黑彝家支统治地区,始终没有停止过对邻近产粮区居民包括汉人的劫掠。如康熙五十五年(1716),越巂卫邻近地区的“阿羊”彝族,“抢夺绑虏,为害甚多”。乾隆十五年(1750 年),凉山彝族“每每有此处蛮人,私窃彼处蛮人牛马及虏绑人口,甚至潜赴内地窃取汉人牲畜,或于柴山见行人寥落而被掳夺者。”①随着凉山边缘地区汉族居民的日益增加,特别自嘉庆元年(1796)川楚陕白莲教大起义爆发以后,川东、川北一带的大量汉族农民涌往宁远府(今西昌)属土司地区垦荒,使“熟番”地区的社会生产力有所增长。如嘉庆九年(1804)越巂厅(今越西)大维山一带的火山,就是以“宁远府属夷人”雇内地汉民“承佃火耨”而得名②。随着锄耕与犁耕的进一步开展,道光十八年(1838),凉山一些地方已是“一① 蔡毓荣等:康熙《四川总志》卷34,《木政》,康熙八年二月初四日,《四川巡抚张德地题报采运楠木条议疏》。

  ② 雍正四年三月初四日,《四川陕西总督岳钟琪奏》(朱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民族事务类,第1673号。

  ① 乾隆十五年二月初二日,《四川建昌镇总兵董芳奏》(朱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民族事务类,第1688 号。

  ② 嘉庆九年二月十三日,《四川总督勒保奏》(朱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民族事务类,第1690 号。半老林,一半垦地”③。垦荒的汉佃与彝族群众之间“百余年来彼此相安无事”④,即在土司保护下不受彝族奴隶主阶级的劫掠。但这并不说明这类地区的奴隶制生产关系已经废除。这是因为:第一,这种由汉佃直接向土司承租土地的租佃关系,仍然是一种奴隶制的剥削关系,以1797 年由云南进入凉山交脚、三湾河一带垦荒的汉佃张照福等为例,他们向彝族河东土司安世裔承租土地,不仅要向土司上佃纳租,并且要受黑彝八吃(八且)与土目阿什(阿硕)家一再的借口勒索。租谷的交纳也是随时加码,“诸多不法”①。第二,早在康熙四年(1665)七月,康熙帝根据贵州总督杨茂勋的奏疏交“下部议”:凡属苗彝各族“自相仇杀”,没有侵犯清政府所派流官统治的地方,止须照旧例,“讲明曲直..处置输服,申报存案”②。这种办法一直沿袭下来。这就是说,彝族奴隶主阶级仍然可以在内部进行冤家械斗,或到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劫掠人口财物,不会受到清王朝的干预。这样的“下部议”只要付诸实施,当然同样适用于“熟番”与“生番”地区。随着十九世纪初年以来“熟番”地区的普遍开垦与农业生产的日益发展,原来以畜牧为主、农业为辅的特点就逐渐发生变化。十九世纪末年,凉山东部雷波、马边、屏山一带彝区,已经是农业发达,只有山顶和山坡上才有荆棘林,汉人称之为老林,其余地方则种上庄稼。同时他们还“经营畜牧业以供自己消费,有大片的牧场和大群的奶牛、羊子”③。这表明农业已经有超过畜牧业的发展趋势。在生产关系方面,彝族奴隶制的发展,也是和汉族居民区的恢复与发展分不开的。随着建昌、雷波等地汉族居民区的恢复与发展,首先是在汉族商民大力经营下,矿冶业包括铜、铅、银等矿得到开采,至十九世纪末,矿硐就达十四处之多。这就大大刺激了上述汉族与其他民族地区农副业生产的发展,也大大刺激了凉山腹心地区彝族奴隶主阶级的贪欲。随着凉山边缘地区驻防官兵的外调镇压白莲教起义与防务的空虚,凉山彝族奴隶主至边缘汉族居民区频繁地掠夺。他们“掳掠汉人,并不杀害,只图带回代为种地力役之用,并闻有转卖他族番人以图获利者”①。

  凉山彝族奴隶主阶级的出掠,嘉庆七、八、九年间,大抵先在东面的雷波、马边、峨边,继而发展至西面的越巂等地区。道光年间、再发展至凉山③ 光绪《雷波厅志》卷28,《边防上》,《江南道监察御史刘晸昌奏边夷情形疏》。④ 嘉庆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四川总督常明奏》(朱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民族事务类,第0879号。

  ① 《昭觉开山碑》,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四川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凉山西昌地区彝族历史调查资料选辑》,第133—134 页。

  ② 《清圣祖实录》卷16,页3。

  ③ 亨利·称尔迪埃著,张良春译:《倮倮的现实形态问题》,载《凉山彝族奴隶制研究》1978 年第1 期。① 嘉庆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四川总督勒保奏》(录副),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民族事务类,第1689号。

  腹心的“巴蛮”,与云南东川府巧家厅(今巧家县)所属江外二十一寨的“滇蛮”“互相勾结,时出滋扰”②。光绪年间,更进一步发展至“巴蛮”渡过金沙江,前往云南的永善与巧家劫掠。清朝末年,凉山彝族奴隶主的出掠有增无已。他们“连年捆掳边民,互相转售。购得之家,驱使同于马牛,桎梏甚于囚虏。偶有脱逃,又落于他夷之手,视为奇货,虐使如前。又以所获妇女,强使匹配,所生子女,谓之娃子,使为服役,如此裹胁,渐致强大”③。这样,宣统元年(1909),凉山沿边州县清查近三年被掳汉人数字,“有案可稽者,计被杀男妇一千六百六十余名,被掳男妇四千三百余名。除查有主名,勒令坐班夷支缴出者仅六百三十余名外,余三千六百五十余名,遂至不可究诘。抢去名(民)间牛马牲畜二万余只,什物财产丧失者又称是”④。这就无怪乎清末“凉山沿边各厅州县,户口凋零,较之乾嘉盛时,十不及四,疆宇日削”。而另一方面,彝区人口却有迅速的增加。雍正十年(1732),凉山地区只有“十数万彝倮”①,这时,“统计黑夷人众,不过一、二万户,而所辖白夷娃子,已至七、八万户”。合计九、十万户,约四、五十万人。由上可见,凉山彝族奴隶制之所以从清初到清末继续得到保存,归根结底,在于存在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的所谓“生番”地区,以及招致汉民开垦生产力逐渐有所提高的所谓“熟番”地区。两类地区的共同点,是继续保持奴隶制的政权机关,继续维持奴隶制的等级关系与对其他部落或民族的劫掠。区别在于:“生番”地区继续俘虏汉人为奴,“熟番”地区基本上不虏汉人为奴。随着凉山腹心地区黑彝家支反对土司斗争的发展,将土司予以消灭或逐渐驱赶至边缘地区,就使原来继续俘虏汉人为奴的“生番”地区进一步扩大,便那些原系土司所辖的“熟番”地区,也变成照样俘虏汉人为奴的“生番”地区。这样,到了清朝末年,原来所谓“熟番”、“生番”的概念也逐渐被废弃,而为“浅山”与“深山”所取代。

  土司制度下奴隶制经济向封建领主经济的过渡在清代若干彝族地区,出现了土司制度下奴隶制经济向封建领主经济的过渡。这是在继续保持土司、土目的大土地所有制下进行的。

  ② 道光二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云贵总督王文韶奏》(朱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民族事务类,第1705号。

  ③ 光绪三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四川总督赵尔巽奏》(朱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民族事务类,第1713 号。

  ④ 宣统元年八月二十八日,《四川总督赵尔巽奏》(朱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民族事务类,第1714号。

  ① 雍正十年十月二十日,《四川总督黄廷桂奏》,《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二十辑,第654 页,台北故宫博物院。

  虽然雍正年间清朝在彝族地区较为普遍地推行了改土归流,亦即以有任期的流官代替世袭的土官,但在部分彝族地区,由于各种历史原因,仍有一些土官保留下来。如云南新平县土县丞杨宗周,原系鲁魁山彝族头目,于康熙二十七年(1688)由临安知府黄明等招抚授职,1690 年没有附合土巡检李尚义为首的反清活动,继续传袭到清朝末年①。又如云南武定县慕连土舍那德宏,于雍正八年因“随征乌蒙”叙功受封,也传袭到清末②。再如云南新平岩旺土把总李显智,以乾隆三年随父毓芳“讨逆有功”授职,传袭到解放前的大恶霸李润之。

  清沿袭明制,不予土官俸给,土官还须有所贡纳、征发。作为大贵族奴隶主的土司及其属下员司土目,要维持一定的政权机关,在对所属奴隶群众进行直接占有的同时,必须在所辖地区保持一定范围的大土地所有制。如云南那德宏在雍正八年初立为武定慕连土舍时,所属地区东至十六角村、知利,与禄劝县相连;西到水田大河,与环州土司相接;南到插甸;北到金沙江边,其中有上下各十三村。直到道光初年,这里还没有出现土地买卖。其所以在保持土官大土地所有制下出现奴隶制经济向封建领主经济的过渡,主要取决于下述两个因素:一是对外掠夺奴隶来源的枯竭。自康熙、雍正年间,清政府在东川、乌蒙、镇雄等地大力推行改流,沉重地打击了土司、土目奴隶主的残余势力,不仅武定地区继承了明万历年间平定凤阿克之后“遂悉置流官”的形势,并且从根本上断绝了在境外结合其他彝族土官进行反清的可能。因此,尽管那德宏在雍正八年被授为慕连土舍,但已经失去了对外劫掠其他民族为奴与彝族头目间相互劫掠奴隶的能力。这种奴隶来源的枯竭与其他条件相配合,就不能不在这一地区开始封建化的进程。

  二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在奴隶制度下,奴隶主对内的残酷剥削与对外的肆意劫掠人口财产,使奴隶群众从根本上丧失了劳动的兴趣,从而不能不导致社会生产的停滞不前,甚而造成严重的破坏。明代后期,武定军民府凤氏“藉土衙之势索取夷民,民畏之如虎,甘为盗贼劫掠以应其求,尽归于土府”。这种夷民甘为盗贼劫掠的情况必然导致社会生产的严重荒废。直到康熙五十四年(1715),清朝平息窃据武定撒甸一带彝族头目常应运的反抗时,仍然是在大片“荒甸”的地方用兵①,就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

  与奴隶主的对内残酷压迫、对外掠夺相比,封建领主让农奴依附在土地上进行定额地租剥削,社会秩序还比较安定,从而有可能使社会生产力获得一定的恢复与发展。自雍正年间以来,武定慕莲地区农奴在领主那德宏及其后人统治下,在山岭起伏、沟涧纵横、肚大口小的低洼地带,修建了能够容纳山洪的坝塘,并在半山与河谷地区修建大量的梯田,利用坝塘积水培育秧① 道光《新平县志》卷4《兵防》,民国《续修新平县志》卷10《人种》。② 光绪《武定直隶州志》卷3《土司》。

  ① 檀萃撰辑,何耀华校正:《武定凤氏本末》,《云南史料丛刊》,第二十二辑。苗与灌溉稻田,其中有全县最大的万德坝塘,可灌溉水稻田170 多亩。与此同时,当劫掠敛迹后,比较安定和平的民族关系可以出现,较为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就比较容易获得传播与推广。

  在对外掠夺奴隶来源枯竭与社会生产力取得发展的新形势下,贵族奴隶主对广大奴隶群众的直接占有难以继续,农奴对领主的依附关系就日益发展。

  清代中叶,这种奴隶制经济向封建领主经济的转化或者农奴对领主封建依附关系的发展,可从嘉庆年间水西地区流传下来的三份彝文田契显示一斑。其中一份,写明农奴阿勾巴租种土目领主燕翼堂安的勃那意吐型地一片,交顶银五十两,年交稻谷租二大斗五升,旱地租一大斗。并讲明:“今后粮清粮款,作事夫役,大派小派,随唤随到,阿勾巴子孙永远管业。以后如粮租不清,大派小派夫役,不能随唤随到,由官家扯土,另安他人,阿勾巴子孙并无异言。”另有租与农奴阿木的两份田契,主要内容基本相同①。这里既不是奴隶制的直接强制,也不是单纯的经济剥削。而是由于农奴租种了土目领主的土地,因而产生了除交租粮外,还有各种夫役、派款等经济外强制。如果农奴不能履行这种经济剥削与经济外强制,领主的土地就要收回。这就将租种土地产生的经济剥削与封建性质的人身依附关系紧紧地结合在一起。

  自然,在继续保持土目大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土目在政治统治上仍然掌握了很大的权力,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决不是一帆风顺的。清代前期至中期,水西有的地区奴隶制仍然十分活跃,有的地区则保留严重的奴隶制残余。如乾隆三十五年(1770)三月初一日,贵州大定府悦服里步武(补露)土目安沙巴及孙安智,将角湾子地方一块佃给一个叫不修(麻栽爷爷)的,这个不修除交顶银前后共十九两银子外,并写明“以后子孙万万代,一代抽一个当‘直’(奴隶)。官家生了一个孩子,要出一两或二两银子,要出一坛或二坛酒。另外我家该出十两零八钱银子给官家”。结合解放后在贵州威宁地区的调查,这种“一代抽一个当‘直’”的关系,就是家外娃子(分居奴)耕种“人租地”,每代必须交纳人租一个的关系。这又是奴隶制残余在水西地区长期得到保存的表现。

  改土归流的有效推行与封建地主经济的发展在清代若干彝族地区,除出现土司制度下奴隶制经济向封建领主经济过渡外,在其他若干彝族地区,由于改土归流的有效推行,也出现了奴隶制经济直接向封建地主经济的过渡。

  清代彝族地区的改土归流,可以雍正年间东川、乌蒙、镇雄彝族土司、① 余宏模:《清代水西彝族土目和彝文田契试析》,《贵州民族研究》,1979 年第一期。土目的改流为代表。雍正以前,这里还保留着奴隶占有制度。云南巡抚鄂尔泰于雍正四年十二月奏陈由威宁到东川彝族土司土目统治区内所目睹的情况:“三百六十里内人烟俱寂,鸡犬无闻”。“田皆蒿莱,地尽荆棘,耕种不施,渔樵绝迹”①。社会生产力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与破坏。鄂尔泰在上述彝族地区推行改土归流所采取的策略是,在陆续调集军队陈兵边境的同时,先行分化土司、土目内部的团结。乌蒙府城发生了奴隶主暴乱,杀害了乌蒙镇总兵刘起元等人。从而迫使鄂尔泰飞调滇、黔官、土兵一万数千人,对东川、乌蒙、镇雄等地的奴隶主武装进行大规模的粉碎性的打击,使之一蹶不振,并为奴隶制经济向封建地主经济的直接过渡,创造了一个迅速发展的先例。其具体措施是:军事上加强安营设汛,防止凉山彝族奴隶主的势力越过金沙江卷土重来;政治上慎选能员,以“人地相宜”的徐成贞为昭通总兵;着眼于恢复与发展经济,早在1727 年初,就陆续招集垦民垦荒,继而将原属土司土目现在无业的田地赏给兵丁。“并量与牛种银两,劝令开垦”①。1731 年初,当“鲁甸凉山等数百寨尽平”之后,又对避乱逃亡及被胁从的,无论汉回彝苗,“概令招抚,悉予安插”,于是“归而完聚者数万户”②。1731 年底,继鄂尔泰担任云贵总督的高其倬,又采取了进一步的措施:首先从寻甸各州招得“习于耕稼”的农民一千户,限期赶赴昭通;其次将昭通之田分为熟水、生水、熟旱、生旱田四种,分别授与;尤为重要的是:将“所给与兵民夷户之田,俱令于分给之始,即立清界限,以杜将来纷争影射之葛藤。其田按年陆续收其稻谷,照时价计算,扣还工本,扣清之后即令起科..其田给与执照,永远为业”③。这种既承认劳动者的土地所有权,又从生产资金方面给予借贷的政策,极大地鼓励了劳动者的生产热情,大约只经历了十多年,就出现了改流前后迥然不同的变化。在改流前的1726 年,是“昔日土酋,好逸恶劳,不喜耕种,纵容部落,不时抢劫人口,掳掠牲畜,贩卖为生,习成惯技”④。而在改流后的乾隆十一年(1746),则是“数年以来,招徕开垦,野无旷土,商贾辐辏,汉土民夷,比屋而居,庐舍稠密,已与内地气象无二”⑤。

  在向封建地主经济过渡中,并非所有地区都要经过改土归流。如康熙二十七年授职的新平土县丞杨宗周,乾隆三年因军功议叙的新平土千总邱国① 雍正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云贵总督鄂尔泰奏》,《朱批谕旨》,第49 册。① 《清世宗实录》卷96,页20、21。

  ② 民国《昭通志稿》卷2《政典志》。

  ③ 民国《昭通志稿》卷8《艺文志》,高其倬:《委员赴昭办理开垦疏》。④ 乾隆十年十一月初三日,《云南昭通镇总兵官董芳奏》(朱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民族事务类,第1688 号。

  ⑤ 乾隆十一年二月二十日,《云南总督张允随奏》(朱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民族事务类,第1688号。

  良,都是直到清朝末年子孙世袭,辖区四至分明,保持着土司封建领主的大土地所有制。但至乾隆三年,土弁李毓芳在新平所属地方“新买者甸冈、丫租等田”,其中者甸冈计九亩八分二厘,“年收京斗租谷二十四石,纳秋粮四斗八升六合五勺”①。表明这里的地主经济已在领主制周围取得进展,并对后者进行冲击。又如道光年间云南武定慕莲土舍所属练头联合群众,要求在辖区内自由买卖土地。土司被迫承认,允许有田户以后只交纳一份官租,这就以容许地主经济发展的方式破坏了领主制的完整。再如清朝末年,贵州威宁龙街、牛棚、大官寨等地仍然保存土目封建领主的大土地所有制,邻近的灼圃地区却由于土目绝嗣,地产归公,折价出售,从而使这一地区的地主富农经济逐渐居于统治地位。

  源远流长的民族文化与风俗习惯除少数后进地区外,各地彝族有着长时期从事农业生产的历史。正是从农业生产实践中,彝族人民积累了许多有关天文气象的知识。如在云南景东县,彝族群众把长时期以来观察天象变化的经验编成许多农谚。在云南牟定县,当地部分彝族老农根据春雷第一声的时间和方位,能够正确地预测当年雨季开始的迟早和雨量丰欠的情况。在四川凉山,彝族群众在自己的生产实践中,采用了根据物候定农时的方法,并进一步把农时与天象联系起来,根据日出点和日落点的位置变化确定农时,确定该种某一种作物。

  在对疾病医疗方面,彝族群众中间也蕴藏着许多宝贵的经验。如云南楚雄、禄劝县的《齐书苏》(意为配药方的书),贵州毕节地区的《寻药找药经》,四川凉山地区的《献药供牲经》,都可以说是当地彝族医疗经验的总结。许多民间医生运用世代相传的医疗经验,把一些动植物和矿物制成各种土药,能治疗多种疾病。还有扎针、接骨、熏洗、按摩、拔火罐等外科手术。并对牲畜的疾病进行治疗。但是,在一些地区,医疗经验被公开宣扬宗教迷信的毕摩所禁锢,未能获得健康的发展。

  彝族有初创于隋唐,至明代已趋成熟的标音节文字,明清以来,各地流传不少用纸书写的彝文经典,包括历法、天文、谱牒、诗文、神话、历史以及毕摩所使用的祭经与占卜经等典籍,内容十分丰富。各地还有一些彝文铸铜、碑刻、图章、书信、契约、借条等,多系明清两代保留下来的文物。彝族民间有丰富的文学宝藏,许多手抄本基本上可以划入文学作品的范畴,绝大部分是世代传诵、并不断锤炼丰富的民间口头文学,它们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彝族民间有各式各样的传统曲调,无论男女老少都能唱上几首,它是彝族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山歌与传统曲调一样,丰富多彩,美不胜① 道光《新平县志》卷2《学校》。

  收。彝族民间还有各种舞蹈伴奏曲和乐器曲,乐器种类不少,通常以管弦为主。舞蹈是彝族人民文化生活中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最流行的是集体性质的“跳乐”,基本动作各地相去不远。凉山彝族地区还有一种宫廷舞,渊源可以追溯至隋唐时期,以后由彝族兹莫(土司)继承与保留下来。各彝族地区还保留一些其他的古老舞蹈形式,包括征战舞、斗牛舞、斗鸡舞、点荞子舞、点玉米舞等。

  彝族群众流行多神崇拜,具有浓厚的原始宗教色彩,可区分为自然崇拜、灵物崇拜、鬼魂崇拜、祖先崇拜等数种,而以祖先崇拜的仪式最为隆重。最普遍流行于各地的是祭龙,大多以树或水塘为代表。在众多神灵中已出现天神的概念,但不过是人间兹莫或者土司的化身。彝族祭司多称毕摩,由男性担任。通晓彝文,通常父子相传,少数拜师受业。凡遇打冤家、婚姻、疾病、狩猎、出行,以及遇有异象异梦等,都要请毕摩占卜,以预测吉凶祸福。此外,彝族民间还流行“神判”,有捞油锅、漂灯草、端红铧、嚼米等数种,负者须接受制裁。

  父系小家庭是各地彝族社会生产和消费的基本单位,诸子婚后即与父母分居,幼子往往和父母住在一起。遗产由男子继承,绝业归近亲所有,女儿只能分得部分动产。彝族历史上盛行父子连名制。1840 年以前,凉山彝族妇女在某些方面仍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在奴隶制与封建领主制的统治下,若干彝族地区盛行等级内婚,主要是黑彝与白彝之间绝对禁止婚配。许多地区盛行收继婚,多系丈夫死后续嫁夫兄弟。在婚姻对象选择上,交表婚十分流行。一夫一妻制是彝族社会的基本婚姻制度,少数统治者有多妻的现象。

  彝族历史上盛行火葬。明清以来,随着改土归流的贯彻执行,在流官政府的刻意提倡下,许多彝族地区已逐步废除火葬,改用棺木土葬。凉山地区的火葬在奴隶制度下一直继续流行。

  各地彝族有一些标志民族传统的节日,其中,流行甚广而又隆重举行的是火把节。四川、云南一般在夏历六月二十四日,贵州多在六月初六。在云南弥勒西山和路南圭山,每年冬日要过密枝节。贵州和云南东北地区的某些彝族,还有夏历六月过小年、冬月过大年的习惯。

  第四节回族回民的反清斗争回族是回回民族的简称,是由中国国内以及国外的多种民族成份在长时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民族。

  清军入关之初,在各地实行剃发、圈地等强暴措施,遭到汉、回各族人民的共同反抗。在湖北,“老回回”这支回族农民武装在同李自成、张献忠坚持十多年的反明起义之后,现在又投入到抗清洪流中来。在山东,东昌府(今聊城)、济宁州等地的回回兵,崇祯末即参加城守,给清军以有力抗击。在广州,羽凤麒、■之浮、马承祖三个回族将领,因坚持抗清而牺牲,被称为“教门三忠”①。在云南,有不少回族人参加南明政权,后来在桂王退入缅甸的时候,曾有一部分跟随桂王的回民,被阻于腾越、保山一带,以“明”为姓,用以表示怀念先朝和对清的不甘屈服。在回民聚居的陕甘地区被清军占领后,反清起义仍然此伏彼起,其中顺治五年(1648)以回族米喇印、丁国栋为首的甘州起义规模最大,他们在“反清复明”的口号下,拥出明延长王朱识■作号召,转战于甘肃各地达两年之久,山陕一带为之震动。

  甘州起义被镇压之后,清朝兵科左给事中郝壁向清廷献策,建议清廷趁兵威之下,于各府、州、卫五六十里之外,“或有屯堡僻阒之地,子女族党另行安置。勿令养马,勿藏兵器”,并且还要让回回的“掌教一人主之。制其出入,一意耕牧所原有田产,以消其犷悍之性”,这还不够,“仍听司道等官不时察勘。庶衅无由启,久自敉平,实民与回两便之道”。①他的建议集中反映了清朝封建官吏们对回族的极端敌视。

  在政策上,清朝统治者没有把伊斯兰教像白莲教那样禁止, 采取允许存在而又多方歧视和严加防范的政策。在法律上,三个以上的回回持兵器走路要罪加一等;流徙罪,普通犯人可以申请留养,回回则不得申请;并且还规定流徙地点不得在甘肃等回回聚居的地区;对于回回的定罪、施刑也比一般犯人重,回回罪犯刺字时刺“回贼”二字,以示污辱。

  乾隆四十六年(1781)和四十九年(1784),先后发生了甘肃循化(今属青海)撒拉族苏四十三和通渭石峰堡回民田五领导的两次反对地方官府的起义,清廷派大军剿洗,并利用新教、旧教矛盾,采取“赦一剿一,以分其力”②的以回制回策略,起义遭到残酷镇压。清陕甘总督以这两次事件为借口,在乾隆五十四年发布告示,禁止回民信奉新教,禁止汉民信奉伊斯兰教,禁止回民抱养汉民的婴儿,并禁止添造礼拜寺。苏四十三事件后,清廷将苏① 乾隆《番禺县志》。

  ① 《明清史料》丙编第7 册。

  ② 《清高宗实录》卷1127。

  四十三的首级“传示各省回民居住地方,每处悬示数日,使之共知儆戒”③,接着,清廷将陕西提督由西安移到固原,固原总兵移到河州(今临夏),加强了对回民聚居地区的兵力部署和控制。

  甘肃回民的反抗和被镇压,影响及于全国,各地官府都在奉旨盘查“余党”、“邪教”和搜查违碍书籍,为此还兴起了迫害回民的两次文字狱。第一次乾隆四十六年六月,西安回民马中杰、马广文前往归化城(今呼和浩特)途中,在山西灵石被查获书信一包,只因信内有“掌教”名目,于是惊动山陕,如临大敌,以为又是别立邪教煽惑回民者。马中杰被解回西安,由署理陕西巡抚毕沅就近审理。经再三严审,掌教名目早已有之,并无别情。乾隆帝下谕,不得不承认“所办其属过当,殊不解事”。这种压迫和挑拨在西北各地的积累和扩大,成为以后回民大规模自卫抗争之政治的、历史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二年,乾隆四十七年五月,发生了影响更大的又一次文字狱。在广西桂林查出广东崖州三亚村回民海富润携带的刘智《天方至圣实录年谱》等汉文著述及阿拉伯文、波斯文伊斯兰教经籍多种。敢称“实录”,被认为是“僭妄”,海富润被捕下狱,广西巡抚朱椿一面飞咨有关各省查办,一面申奏朝廷。此案波及广西、湖北、江苏、安徽、云南、广东数省,著书人、作序者、送书人、译刻者、藏版人等,牵连众多,一大批回民人家和礼拜寺被搜查,弄得回民人人自危。乾隆帝知道此案又办理过严,下诏说甘肃的新教是邪教,已经办净根株,“至于旧教回民,各省多有”,“其平日所谓经典,亦系相沿旧本,并非实有谤毁显为悖逆之语”。但诏书又指出;这次查出的“书内字句大约俚鄙者多”,“此等回民愚蠢无知,各奉其教,若必鳃鳃绳以国法,将不胜其扰”①。这样的上谕仍然重申了对新教的镇压,默认了对宗教书籍的搜查和对回民的歧视,只是担心查办过严将不胜其扰而已。诏书还提到对山东王伦和甘肃王伏林等起义的镇压,有回民参加,这也正是清统治者对回族兵将加以利用的一面。在清代,回族中当兵吃粮和担任武将的确实不少,如哈元生、哈攀龙、哈国兴、冶大雄、许世亨、马建纪、江长贵等都曾任提督、总兵之类的官职,后来同治年间马新贻,竟坐上了两江总督和办理通商事务大臣的高位。这只不过是少部分人的被利用,绝不说明回族政治地位有任何提高。相反地,随着民族矛盾的不断激化,回族中酝酿着更大规模的抗清风暴。

  以农为主农商工兼营清代有较长时期处于相对安定的环境,由于停止圈地、鼓励垦荒、兴修③ 《清高宗实录》卷1135。

  ① 乾隆四十七年六月三日上谕,转引自道光七年重刻《天方至圣实录年谱》。水利、盛世滋丁永不加赋等政策的施行,中国的封建经济又逐渐呈现出一个由恢复到发展的局面,回族的经济、文化这一时期也同样有较为明显的发展和变化。

  各地回族的人口在繁衍,生产在发展。乾隆四十六年署理陕西巡抚毕沅的奏折提供了有关陕西回民的综合情况,很有代表性。毕沅说:“查陕省各属地方,回回居住较他省为多,而西安府城及本属之长安、渭南、临潼、高陵、咸阳及同州府属之大荔、华州,汉中所属之南郑等州县,回民多聚堡而居,人口更为稠密。西安省城内回民不下数千家,城中礼拜寺共有七座。西安回民大半耕种、畜牧及贸易经营,颇多家道殷实及曾任武职、大小员弁及当兵、科举者。”①在甘肃,东部宁夏至平凉,回民村寨林立,西部以河州、西安为中心。延伸到河西及南部清水、张家川等地,也都是回民聚居的地方。内地河南、安徽北部及山东、河北的沿运河两岸,回民散居其间。而云南,在东部发展了昭通、会泽、巧家,在西部发展了大理、保山、剑川等回回村镇。

  清代前期回族农业生产的发展,首先在垦荒事业和农田水利事业的发展上较为突出。顺治甘州事变后由河西逃往西宁府的大批回民,在白塔儿(今大通)等地辟建新的村寨,至乾隆时“开田立舍”已经“累至万户”。巴燕戎厅(今化隆)很多村庄是回民新设。西宁北川营,回民、汉民杂居,“筑高屋、庄田、水磨、斗车、种麦、豆、青稞”①,向当地蒙古贵族领取耕牛和籽种,每年交纳实物地租。在新疆哈密、伊犁、乌鲁木齐、昌吉等地,乾隆后期回民同汉民一起由陕甘来这里垦荒,做出成绩。清代前期山东、河北回民陆续到东北、内蒙垦荒和经商、开辟了新的居住区。继元明之后各地回民在农田水利事业上不断做出成绩,在宁夏,回民、汉民一起兴修了大清、惠农、七星、昌润等渠道,汉延、唐徕等古老渠道也进行了整修和扩展。“黄河万里富宁夏”的赞誉是历史上回、汉各族人民兴办黄河水利并同“河崩沙压”等自然条件作顽强斗争和辛勤劳动换来的。云南,经过元明数百年的经营,回民多占有水利条件较好的地方,在新兴(今玉溪),水利灌溉条件好,可以引水上行,回民居住之处“田地最饶,赤旱不荒”②。.峨县(今峨山)汉民同河西县回民联合兴修水利,仅河西县就有数千亩回民良田受益,体现了回汉团结的情谊。在河南,回民较多的开封地区道光二十一年(1841)黄河决口,河南及安徽两省五府二十三州县都遭淹没,开封被洪水围困八个月,全城回、汉族百姓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官府束手无策。在一次险情万分紧迫时,有回民夫役七百余名和四街商民“赴工效力,不领价值,踊① 乾隆四十六年六月十四日,署理陕西巡抚毕沅奏折,转引自道光七年重刻《天方至圣实录年谱》。① 乾隆《西宁府新志》。

  ② 张泓:《滇南新语》。

  跃争先,大呼奋激,始能抢筑妥协”①,为了抢险护城,不少回民把自己家中棉衣、棉被甚至把家中和清真寺房上的砖石拆来修堵,抢险中有十几名回族青年献出生命。清河南巡抚牛鉴也深受感动,奏请朝廷,利用河工料物重修了清真东大寺,并赐以“护国清真”匾额,以示尊崇,这件事充分体现了回、汉族人民同舟共济与自然搏斗的共同命运。

  由于地理条件的不同,各地回民在发展中也表露出很大的不平衡性。在土地肥沃、水利条件较好的地方,勤苦耐劳的回族农民可以达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家给人足。道光八年(1828)回族学者蒋湘南在《西征述》中称:“宁夏水利、盐池、壤沃人满,远近郊村,林緉联络,不与江淮”,这是宁夏川区回、汉族农民惨淡经营下的富裕景象。在关中,道光初渭南有三千户回民,他们“地处肥饶,尚属安业”②。云南回族在“嘉道间最称富庶”③。永昌,膏腴之地多为回民所有;新兴,回民并不多,但“世居坝头,固得形势,因而富贵沿为首”④。占有膏腴土地的回民毕竟只在少数地区。多数是占有山地、沙地、河边地、盐碱地,回民聚居的甘肃东部六盘山区(今属宁夏)、河北沧州、盐山地区,都属于这样的贫瘠之乡。但尽管自然条件恶劣,回族人民也能适应环境,勤奋进取,根据不同环境开展多种经营。

  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传统特点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回族农村经济也不例外,但是回族农业经营又有它的特点,就是不单纯依赖于农耕,不单纯依赖于生产粮食。回族农民善于搞多种经营,注意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表现出一种勤奋、进取的活力。各地农村回民因地制宜发展经济作物兼营畜牧业、运输业或者手工业、商业者颇为普遍。在大荔和蒲城、富平、临潼、渭南之间的沙苑地区,回民根据沙地特点,“树而不田”①,“沙地,不宜种麦,向植枣、梨、瓜、豆”②,这里“羊冠全省,蒺藜甲天下”。沙苑的西瓜更为著名,乾隆时大荔郡守张奎祥有《苏村瓜》诗:“苏村瓜、大如斗,一瓜粟数升,十瓜钱盈缶。亩可数百及千瓜,胜种麦豆葱与韭”③。回族农民就是这样因地制宜,经营经济作物,使农产品商品化,为发展商品生产作出贡献。内地及云南回族中都有这种情况。河南清化镇(今博爱)是回民聚居的村镇,这里“自太行下流泉交汇,最宜竹,居人以艺竹为业,有数十亩者,翠篠垂阴,旅游忘倦”④。棉花种植业和棉布业在不少城乡回族① 光绪《祥符县志》。

  ② 卢坤:《秦疆治略》。

  ③ 《腾越杜乱纪实》,见白寿彝主编《回民起义》第二册。

  ④ 《瑞记书稿摘要》第十三本,见白寿彝主编《回民起义》第二册。

  ① 道光《大荔县志》。

  ② 卢坤《秦疆治略》。

  ③ 乾隆《大荔县志》。

  ④ 嘉庆《豫乘识小录》。

  中兴起。河南孟县“桑坡村为回民聚居之所”,孟县由于负山滨河,人多地狭,“通邑男妇唯赖纺织营生糊口”⑤,“取给于纺织棉布之值,是以傭而代租”⑥。当时“孟布”驰名远近,“自陕甘以至边墙一带,远商云集,每日城镇市集收布特多,车马辐辏,厘市填咽,诸业毕兴,故人家多丁者有微利,而巷陌无丐者,盖商民两得其便”。这已经超出了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的范畴,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已相当高,并为社会人口提供广泛而多样的生活门路。小农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化是明清时期农村经济关系的重要变革。各地回族农村不仅适应这一变革,而且往往走在这一变革的前列。云南回族农村就是走在变革前列而著称的一批富裕农村。腾越回民“富坚忍性,精悍英发,善营商业。嘉道间最称富庶”①。楚雄府广通县罗川地方“土沃回多”,“气候温热,土地肥沃,水量丰足,产蔗糖、棉花。回人习劳耐苦,屡世相传,人足家给,储藏充裕”②。从回民、汉民生产对比上,也可以看出回民擅长经营的特点。咸丰初,一个监察御史向清廷反映,云南“幅员辽阔,汉回杂处”,“汉民质朴,耕种为生。回则善于经营,兼以贸易致富”③。云南的情况在各地回民中是颇有代表性的。

  善于多种经营和发展商品经济是各地城乡回民经济的特点,其中“马贩、屠宰”又是回民主要的普遍的经营行业,这又是一大特点。以回民聚居的西宁府为例,这里“回回皆拥资为商贾以及马贩、屠宰之类”,“经营手艺多出回民”④。“马贩、屠宰”,涉及项目繁多的系列行业,“马贩”,包括畜牧业,养马(驴、骡、驼)、贩马;包括运输业,长途、短途的贩运(马帮、驼帮、大车、脚户等)。不仅西宁和西北这样,内地、云南也这样。“内地回民多以买马为生”⑤,有的地方志讲到回民“多畜驴之家,以赶脚为业”⑥,或者“车夫、骡夫,半多回民”⑦。云南不少地方回民也是“资生每仗骡马利”①,或者“皆以赶马、贩油盐米炭为业”②。“屠宰”,也涉及畜牧业,饲养和贩卖牛羊、屠宰牛羊和贩卖牛羊肉(发展到鸡鸭禽类)。饮食业(各类清真食品)、乳品业;制革业(各类牛羊皮衣、皮货、马鞍、缰⑤ 乾隆《孟县志》。

  ⑥ 道光《河北采风录》。

  ① 《腾越杜乱纪实》。

  ② 《他郎南安争矿记》,见白寿彝主编《回民起义》第一册。

  ③ 《钦定平定云南“回匪”方略》卷一。

  ④ 乾隆《西宁府新志》。

  ⑤ 《清穆宗实录》卷35。

  ⑥ 乾隆《镇安县志》。

  ⑦ 《左文襄公全集》奏稿卷22。

  ① 嘉庆《异族图说·邓邑(邓川)风俗图》。

  ② 《他郎南安争矿记》。

  绳、车具等)。毛织业(绒、褐、毡、毯之类);制皂、制烛业(牛油为原料)、牛骨业,等等。各地城乡回民以屠宰和织绒褐、制皮货为业者极为普遍。宁夏回民就多以屠牛为业,③东北、内地也大体这样。

  除了马贩、屠宰之外、制香、制药、珠宝、玉石等也是回族经营的传统行业。盐、茶等大宗商品贸易中,回族商人也占有相当势力,以茶叶来说,当时有东柜、西柜两大茶叶贸易集团,东柜是山西茶商,西柜全是陕甘回族茶商,在对蒙、藏地区和新疆地区的贸易交往中,回民作出了积极贡献。西北的金砂、云南的铜矿、银矿,也都有回回矿丁从事开采和冶炼,动辄万人,出现了不少采冶有术的矿师和家财巨万的矿主。

  清代前期继续闭关锁国,而回族商人却在沿边地区积极开展同邻国的贸易,从东北、外蒙、新疆到云南,回族商人在不同地区以不同的资源和商品同邻国交易,不仅自身致富,也促进了中外经济交流。在东北黑龙江一带,贩牛者多是山东回民,他们出入俄境,以菜牛向俄商换取金砂,双方都可获大利。在外蒙恰克图,雍正初正式开市,作为中俄贸易场所,中方由山西商人独占,外省籍商人不能涉足,只有一家西宁回民在恰克图贩卖大黄,“俄罗斯最为信服,他商贩此,弗能售也”。在云南,回族商人同缅甸、泰国等邻国的贸易交往更为频繁,主要经营玉石、宝石、棉花等项,缅棉由腾越贩运至弥渡获利甚大。在缅甸、泰国不少城市还有一批云南回族座商。

  回族商人在各地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特别是内地同边疆之间以及同邻国之间的贸易交往中,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回族商业资本的活跃在封建社会后期起着破坏自然经济的积极作用。大宗商品的长途贩运和大规模的矿产采冶,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重要的历史前提。然而根深蒂固的维护封建经济的重农抑商政策和长时期的闭关锁国政策,加之各级封建官府的腐朽无能和对回族的歧视、压迫,使得回民正常的贸易经营受到极大的禁锢,并屡遭摧残。道、咸以后,随着各种矛盾的激化,西北、云南城乡回民竟面临着一场空前浩劫的命运。

  文化在文化专制主义和民族同化政策严酷统治的环境中,清代回族文化上的成就不甚显著。回族固有的伊斯兰文化同中国传统文化经过元明数百年的接触和较量,到清初有了进一步的结合,在不同地区这种结合又表现出不同的特点。

  在内地特别是东南沿海回民较少的地区,读书、科举,从而接受以儒学为标志的中国传统文化的现象在回民中较为普遍。清嘉庆十三年(1808)续修的泉州回族《郭氏族谱》,把这种现象叫做“回而兼儒”,并以包括李卓③ 乾隆《宁夏府志》。

  吾在内的元明以来的回族学者为例,说明“回而兼儒”有两种情况,一是“或回而兼吾儒之道”,即回族人兼习儒学;一是“或从儒而存乎回之教”,是指以儒为主但还没有完全丢掉回回的民族意识。这说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在这些地区的回回中愈来愈占上风,而伊斯兰文化的影响则明显地趋于淡薄。明清以来,这些地区还出现了不少回族科举世家,如福建福州萨氏、泉州丁氏、郭氏、李氏,云南保山闪氏、元江马氏等等。清代回族在文学艺术上较有成就的一批人也都成长在这一地区,如浙江仁和(今属杭州)丁澎,原是泉州丁姓回回后裔,是清初著名诗人,与弟弟景鸿、荣皆有诗名,号称“三丁”。江苏溧阳马世俊,书画都有名,著有《匡庵集》。著名画家改琦,江苏华亭回回,擅长于人物画特别是画仕女,形象生动逼真,色彩鲜艳雅致,又擅词,颇受推崇,著有《玉壶山房集》。河南固始回族学者蒋湘南,著述丰富,有《七经楼文钞》、《春晖阁集》及《全陕通志》等七部志书,对农田、兵法、钱谷、宗教、禁烟等都有论述。在云南,有昆明人孙鹏,著《少华集》、《锦川集》、《松韶集》;大理人沙琛,著《点苍山人诗钞》。在西北回民聚居地区,伊斯兰文化在回民中的影响要浓郁深厚得多,“其习教护群之念,则牢不可破”①。文学艺术上却甚少名家。在民间,至少在清代,正是回民聚居的河州地区成为别具色香的民歌“花儿”的故乡,回族人民为培灌这支极富魅力的艺术花朵倾注了汗水和智慧。西北回族在民间剪纸、刺绣、雕刻等艺术方面,包括清真食品制作方面,也都有创造和颇具特色。由于经商等原因,河州回民去西藏者颇多,其中有民间艺人乾隆年间在拉萨结合藏族民歌音调,创造出一种称作“囊玛”的民间歌舞艺术。经专家考证,“囊玛”一词系由阿拉伯语“纳赫玛”演变而来,意为“歌曲”①。“囊玛”可以说是以藏族民间音乐为基础,吸收了汉、回民族音乐文化而形成的一朵奇葩。

  在西北,回民也有读书习文者,但并不普遍。封建官府出于“用夏变夷”的考虑,特意在回民聚居的城乡设立一些回民义学、回民社学,用以“化导”回民。比如兰州,雍正初年就在南梢门设养正义学,乾隆五十年即在镇压了苏四十三、田五起义之后,将“南梢门义学改为回民义学,又添置海家滩回民义学,仍五处,每岁馆师修金在兰州道署支发”②。甘肃狄道州回民当时曾被誉为“素称知礼”,也“知教子读书”③。在陕西渭南,嘉庆时在回民聚居的“仓渡兰家、仓渡马家、乜家滩、马家滩、双井禹家、七岔口李家、铁李家、乔店马家、杜化镇、舍家寨,共设义学十处,专为化导回民”④。①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录付》,民族类,回族项第1674 号,同治元年九月二日《恩麟奏片》。① 至今拉萨街头囊玛艺人据说仍多回族。此事曾请教中央民族学院音乐舞蹈系糜若如同志,特致谢。② 道光《皋兰县续志》。

  ③ 道光《兰州府志》引《狄道州续志》。

  ④ 光绪《新续渭南县志》。

  在咸宁县(今属西安)渭水之滨有九个村子的沙河回民,也是“设条教,立义塾,涵濡既久,蒸蒸乎响化焉”⑤。但是像这样教子读书、涵濡响化的并不是多数。当时在回族中曾广为流传着“多读书即远教之由”⑥和“官到二品即反教”等说法,对于回而兼儒和疏远教门的现象流露出担心,乾隆时西宁府回民就是“多习回经而不读书”⑦,这在西北回民当中,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和边远山区则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不读书”是对清廷“化导回民”的民族同化政策的抵制,而这种消极抵制势必助长回民群众的长时期愚昧落后,“多习回经”又势必要求助于宗教教育,从而进一步加强了伊斯兰文化对回民的影响。

  明末清初在陕西、河南、山东、云南等地回民中开始兴办经堂教育,也称寺院教育,是指清真寺内由阿訇招收学生传习伊斯兰教功课,培养宗教人材的一种教育。

  与经堂教育兴办的同时,明末清初以南京、苏州为中心开展了伊斯兰教经典的汉文译著活动,这是回族宗教学者为了适应中国的环境和维护伊斯兰教的地位而从事的一项有系统的意识形态工作。陆续问世的汉文译著主要有:王岱舆的《正教真诠》、《清真大学》、《希真正答》,张中的《归真总义》、《四篇要道》,刘智的《天方典礼》、《天方性理》、《天方至圣实录年谱》,金天柱的《清真释疑》,还有云南,先是马注的《清真指南》、后是马复初的一批译著。译著活动中,回族宗教学者对儒家思想采取了求同存异,力求调和的态度。

  明末清初在回民聚居的甘肃河州、狄道一带出现一种称做“门宦”的伊斯兰教派别形式,这是国外伊斯兰教的神秘主义与我国西北回族地区封建经济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封建特权制度。门宦是沿袭“道门”、“宦门”而言,标明宗教头人的高门世家。原来城乡回民十几户、几十户或几百户围寺而居,形成教坊,教坊既是宗教组织,又是回族社会的基层。随着经济发展,清真寺和教长的天课收入相应增加,在天课转化为土地、地租的过程中,原来的教坊范围被突破,教长由聘请变成世袭,教长也渐渐成了地主教长,甚至大地主教长。

  明末到清代,西北回族地区先后形成大小门宦三十多个,在基本信仰上并无不同,只是在教规和宗教仪式上标新立异,争立门户。有的门宦、教派主要受国外阿拉伯地区神秘主义思潮影响,信奉宗教奇迹,崇拜教主,教主被认为是真主在人间的代表;有的门宦、教派又受国内儒家,乃至佛、道诸家的影响,实行出家、修道、坐静等项功课。

  门宦的形成往往伴随着各不同门宦、教派之间的对立甚至流血斗争,不⑤ 嘉庆《咸宁县志》。

  ⑥ 米万济:《教款微论》。

  ⑦ 乾隆《西宁府新志》。

  仅严重影响回族内部的团结,便于清统治者的分化、利用和屠杀,甚至教派斗争有时会伤害当地汉族劳动人民的利益,给西北地区的民族关系带来不利影响。

  第五节维吾尔族统一回部“维吾尔”这一族名,是维吾尔族的自称,一般认为是“联合”或“协助”的意思。在汉文史籍中,对“维吾尔”这一族名有多种写法,清代写为“回部”、“回民”、“缠回”、“回子”、“回人”等。

  清初,在维吾尔族聚居的南疆地区,由蒙古人后裔建立的叶尔羌汗国继续统治了三十多年。在这期间,哈密、吐鲁番曾向清政府朝贡,归附清。顺治十二年(1655),叶尔羌汗国的最高统治者阿布都喇汗恢复了与清的关系。康熙十七年(1678),叶尔羌汗国被准噶尔汗国(蒙古人建立)噶尔丹率领的十二万骑兵所征服,从此,维吾尔地区与清的关系也随之中断。

  准噶尔贵族对维吾尔族的统治是十分残酷的。他们委任维吾尔族的大封建主作为自己的代理人,使他们“总理回地各城”、“为准噶尔办理回务”。将维吾尔族人民作为“阿拉巴图”(奴仆),岁纳赋税,任意驱使①。他们每年向维吾尔族征收大量的贡赋,其种类繁多,皆有定额。如对叶尔羌一地,每年缴纳贡赋十万“腾格”(一“腾格”值银一两)。这是将维吾尔族人民应缴纳的白米、米、棉花等实物、各种劳役以及酒肆、园林、碾磨、金银、贸易、缎布、牲口等税,全部折成现钱来计算②。但是,实际征收的贡赋,远远超出了规定的数额。据记载:“回地当准噶尔横肆之时,闻于积成之后,辄遣人向回城征收赋税。每回男一人,谓之一户。每户于八栅尔(集市,每七日一市)一次,交布一匹,或羊皮数张,或猞猁狲皮一张。通年计算,逐次索取。所种米谷菽麦,眼同收刈,先与平分,而后用十分取一之法,重征粮税。差来之头目人等,日奉以酒肉、妇女,去仍多索赆遗。少不如意,辄纵其从人,恣行抢掠。”③准噶尔贵族除了向维吾尔族人民大肆勒索外,还强迫他们迁居伊犁,耕田种地,服劳役,充当农奴。

  乾隆二十年(1755),清廷出兵平定准噶尔的叛乱,彻底摧毁了准噶尔的统治,维吾尔族人民才从准噶尔七十多年统治的桎梏下挣脱出来。

  乾隆二十二年(1757),维吾尔上层大小和卓即波罗尼都和霍集占将清政府派去做“招服”工作的副都统阿敏道及兵丁百人杀害,霍集占自称“巴图尔汗”,正式树起了叛清割据的旗帜④。

  霍集占建立的“巴图尔汗国”,代表了宗教大僧侣和大封建主的利益,① 椿园(七十一):《西域闻见录》卷6:《布拉敦霍集占叛亡纪略》,第1 页。② 《平定准噶尔方略》正编,卷77。

  ③ 《西域闻见录》卷7,第28 页。

  ④ 《平定准噶尔方略·正编》卷39、49。

  是中世纪的政教合一的伊斯兰政权,因此,得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在乌什、阿克苏等地的大封建主,因自身的利益也不支持霍集占的叛乱活动。乾隆二十三年(1758)夏,清廷出兵平叛,派遣大军,讨伐大小和卓。

  经过了“黑水营”激战,先后攻占了喀什噶尔、叶尔羌,摧毁了大小和卓的叛乱中心。大小和卓携眷属及旧仆三四百人逃往巴达克山,被巴达克山首领捕杀,将小和卓的首级献给清军①。

  清廷平定大小和卓的叛乱,得到了维吾尔族人民及上层人士的支持。哈密的首领玉素卜主动参加平叛,吐鲁番首领额敏和卓任参赞大臣,直接参加了清军作战。库车首领鄂对,因反对大小和卓叛乱,其家族惨遭杀害,他积极向清军献策,使清军在和阗、库车狠狠地打击了叛军②。

  清廷平定准噶尔和大小和卓两次叛乱的战争,是消除分裂割据,维护祖国统一的正义战争,既适应了当时维护统一的历史趋势,也符合各族人民要求统一的共同愿望,得到了各族人民的支持和拥护。

  这一时期,维吾尔族地区的农奴制度获得了充分的发展,大小封建领主占有数量不等的农奴和世袭领地,大的封建主占有的土地往往超过十万亩,农奴数以千计。如吐鲁番的额敏和卓,占有土地十万四千余亩,农奴一千六百余户③。农奴完全依附于封建领主,从封建领主那里分得一小块份地,终年为封建领主服劳役,称为“燕齐”。他们没有人身自由,可以连同土地一起被出卖,或者随同封建领主一道迁徙。

  为了维护封建主对农奴的残酷压迫和剥削,作为政治制度的伯克制度起了保证的作用。“伯克”是突厥语的音译,有“王”、“首领”、“统治者”、“头目”、“官吏”以及“老爷”、“先生”等多种意思。伯克的名目繁多,有三十多种。伯克都有一定数额的亲随或家仆为其服役。他们的土地,全靠征派无偿劳役来耕种。对劳动人民的苛捐摊派,钱无定数。他们还把持水利,囤粮贵卖、私用肉刑、妄杀人命、奸占妇女等等,无恶不作。

  清廷在平息叛乱,统一了天山南北以后,在新疆采取了一系列的军事、政治、经济措施,进一步巩固了祖国的统一。

  乾隆二十七年(1762),清政府对新疆实行军府制度,在伊犁惠远城设总统伊犁等处将军(简称“伊犁将军”),是清政府在新疆的最高行政、军事长官。将军下设都统于乌鲁木齐,设参赞大臣于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其他地方设办事大臣和领队大臣等。

  对新疆原有的政治制度也作了改革。变革后的地方制度基本上有州县制、札萨克制和伯克制三种。对维吾尔族聚居的南疆地区虽然保留了原来的伯克制,但是废除了伯克的世袭制度,改为任用,定以三至七品的品级,还① 魏源:《圣武记》卷4。

  ② 《回疆通志》卷2、4、5。

  ③ 《新疆识略》卷3。

  限制了伯克占有土地和农奴的数额,分散和削弱了伯克的权力。

  在经济方面,主要是兴办屯田,举办商业、鼓励贸易,降低赋税等。这些措施,使新疆各族人口增加,促进了农牧业的发展。一些经济贸易中心也随着出现,如乌鲁木齐“字号店铺,鳞次栉比,市衢宽敞,人民辐辏”、“繁华富庶,甲于关外”①。旧的经济贸易中心如阿克苏、叶尔羌等地也是“货如雾拥”、“货若云屯”。②这些改革,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广大维吾尔族劳动人民的处境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伯克们的某些权力虽被限制和削弱,但又给他们加上了品级,使之法律化。劳动人民承受着官吏和伯克们的双重压迫,加深了维吾尔族社会的阶级矛盾。劳动人民为了求得生存,奋起反抗清政府和怕克的统治。

  乾隆三十年(1765)春,维吾尔族人民反抗暴虐统治的起义在乌什爆发。他们首先杀死残暴的阿奇木伯克阿卜都拉全家,接着放火焚烧衙署,乌什办事大臣素诚等被迫自杀。阿克苏办事大臣卞塔海闻讯后赶来镇压,滥施枪炮。乌什全城人民齐心合力共同守城,将卞塔海打败,形成了一次规模较大的反抗封建统治和民族压迫的斗争。清政府调集了伊犁、喀什噶尔等处的兵力前来镇压,也都被起义军打败。起义也波及到叶尔羌、阿克苏、库车等地。清廷再派阿桂前往镇压,并加强火力攻城。经过了几个月的战斗,乌什城内粮食已尽,起义军几次突围未能成功,首领赖和木图拉也中箭身亡。这样,坚持斗争了半年之久,至八月十日,由于叛徒的出卖,起义的主要人物四十二人被捕,十五日献给清军,清军才进入了乌什城。清军入城后对起义的群众进行了大肆屠杀,并将乌什城内留下的数千人,分批遣往伊犁或解到内地,赏给官员为奴①。

  平定张格尔叛乱、“七和卓之乱”、“倭里汗之乱”

  嘉庆二十五年(1820),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斌静“荒淫失回众心”,大和卓的孙子张格尔纠集数百人乘机从浩罕返回骚扰边卡,烧杀抢掠,但因兵少败回。道光四年(1824)秋到五年夏,张格尔又屡次纠集数百人前来骚掠边卡。道光六年,张格尔又纠集五百余安集安延人,以参拜沙土克、布格拉汗的坟墓为名,秘密潜入阿图什,煽动当地伊斯兰教“白山派”教徒发动武装叛乱。维吾尔族人民在蒙骗下,有一万多人参加了叛乱,叛军兵分两股,攻打喀什噶尔、叶尔羌。张格尔又答应浩罕割让喀什噶尔和平分财物,得到了浩罕的万余援兵。接着,喀什噶尔被攻陷,英吉沙尔、叶尔羌、和阗也相继落入叛军之手。

  ① 《西域闻见录》,卷1,第8 页。

  ② 《西域闻见录》卷2,第17、21 页。

  ① 《清高宗实录》卷730—745;《回疆通志》卷12;《东华录》(乾隆朝)卷61;《平定准噶尔方略》正编,卷32。

  张格尔占领了这些地方后,即纵容其部下肆意烧杀抢掠,并大兴土木,强征十五岁以上男丁入伍,索取金银、马匹等财物及妇女,贪淫暴虐,无所不用其极。

  道光六年(1826)秋,清政府调集了陕西、吉林、黑龙江、甘肃、四川等省兵三万六千余名,会集于阿克苏,开始进剿张格尔叛匪,在浑巴什河打败叛军,奠定了收复南疆的基础。七年三、四月间,清军相继收复了喀什噶尔、英吉沙尔、叶尔羌与和阗。八年初,张格尔再次潜入阿图什,但由于维吾尔族人民的奋力抵抗和清军的追击,张格尔走投无路,逃往喀尔铁盖山,军民将山团团围住,杀声震天。张格尔自杀未遂,被清军活捉。同年五月,将张格尔解运北京处死。①清军在平叛过程中,自始至终得到维吾尔族人民和其他各族人民的支持。受蒙骗的一部分维吾尔族人也很快觉醒,反戈一击。

  道光二十年(1840)第一次鸦片战争,英国侵略者首先打开了中国的大门,使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地处祖国西北边疆的维吾尔族和其他各族人民也遭受到新的灾难。英、俄两国通过毗邻新疆的国家和地区,不仅蚕食和强占中国的领土,而且还向新疆输入鸦片,毒害新疆各族人民。据不完全的统计,仅在1840 年,从喀什噶尔、叶尔羌等地几次截获的鸦片就达二十多万两。②鸦片的毒害遍及天山南北,清政府想方设法,未能禁绝。毗邻新疆的浩罕汗国这时也遭到沙俄的入侵,内部动荡,为了摆脱困境,又重新支持和卓后裔入卡滋事,发动叛乱。“七和卓之乱”和“倭里罕之乱”都给维吾尔族人民带来了极大的祸害。

  道光二十七年(1847)八月,以张格尔之侄迈买的明(即卡塔条勒,或写作加他汉,玉素普之子)和倭里罕(巴布顶之子)为首的七和卓从浩罕起兵,纠集了约一千名精壮骑兵,首先击败了驻守明约洛卡的百余名清军,发动了反对清朝政府的叛乱。他们胁迫沿途维吾尔族参加叛乱,直抵喀什噶尔城下。当时,驻守喀什噶尔汉城的清军虽有三千,但不敢出击,只得坐守待援。居住在喀什噶尔回城的浩罕商人那墨特(即诺麦德罕或奈迈提)等人则为内应,开城门把和卓们放了进去。①接着,七和卓叛军一方面猛攻喀什噶尔汉城,一方面分兵进攻英吉沙尔、叶尔羌、巴楚等地,气焰十分嚣张。清皇朝为了避免事态蔓延,派奕山为参赞大臣,带兵由伊犁越冰岭出兵进剿。十月,奕山从叶尔羌向英吉沙尔进军,行至科科热依瓦特地方,与叛军激战,一日三战,以少胜多,大败叛军。清军乘胜前进,解了英吉沙尔城的重围,向喀什噶尔进援。叛军闻风丧胆,“尽数逃散出卡”,遂解了喀什噶尔汉城① 《圣武记》卷4;《平定回疆剿擒逆裔方略》卷2、12、63;《那文毅公奏议》卷78、80。② 《清宣宗实录》卷330—332。

  ① 《东华录》(道光朝)卷56;《清史稿》卷19;[俄]A·H·库罗帕特金:《喀什噶尔》,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30—131 页。

  重围,收复了回城②。“七和卓之乱”从八月到十月,前后虽仅三个月,却使维吾尔族人民遭受了烧杀抢掠和四处逃亡之苦。

  此后,和卓们又连续不断地叛乱,倭里罕等多次窜入喀什噶尔、乌什等处卡伦和村庄,烧毁房屋,抢掠财物,无恶不作。

  咸丰七年(1857 年),倭里罕带领叛军窜犯喀什噶尔,“盘踞喀什噶尔之七里河,沿官水磨一带,放火烧毁回城南门,裹胁回民,势极猖獗。”并窜踞英吉沙尔回城。巴楚、叶尔羌等地也受到叛军骚扰③。

  倭里罕叛乱初期,反动气焰极为嚣张,对被其占领地区的人民实行残酷的统治。他不仅用苛捐杂税盘剥人民,而且使用宗教手段迫害人民。“妇女不戴盖头不得上街,不准结发辫。..所有男性居民从六岁起必须缠头巾,一天要到清真寺去祷告五次,对于这一切,倭里罕表现得异常残忍。没有哪一天不处决几十个人。..他的最大乐趣之一就是亲手砍下被指控者的头,而犯过失者是不乏其人的。在君主面前动作笨拙、言词不妥、打呵欠,所有这一切都可能招致死刑”①。倭里罕的倒行逆施,激起了维吾尔族人民的不满,他们不愿再受其欺压,拒绝承认其政权,对清军则表示了热烈的欢迎。这一年七月,清军先后从伊犁、乌鲁木齐等地调集了官兵七千多人,进剿叛军。在叶尔羌与叛军激战,取得了胜利,继续向英吉沙尔进发,经过大桥和柳树泉大战,很快收复了英吉沙尔回城,并解了汉城一百余日的重围。接着,清军向喀什噶尔进剿,叛军“闻风逃散”,喀什噶尔回城收复。倭里罕见大势已去,即逃出卡外,但仍不断骚扰,清军再派兵追剿。倭里罕裹胁了一万五千多人,带着抢掠的财物,逃往浩罕②。倭里罕叛乱经过了四个月遂告平息。

  这一时期,维吾尔族人民遭受了和卓后代多次作战之苦,又受到清统治者和本民族贵族压迫剥削之害,“生计本少,加以科敛,愈不聊生”③。驱逐阿古柏收复伊犁同治四年(1865)春以后,在天山南北相继出现了五个互不相属的封建割据政权。在库车,热西丁和卓自称“汗和卓”(汉文史书误译为黄和卓),形成了西至阿克苏、乌什、东至吐鲁番等地的封建割据势力。在乌鲁木齐,回族妥明(妥得璘)自称“清真王”,其势力也扩张至吐鲁番一带。在伊犁,迈孜木杂特自称“苏丹”割据一方。在喀什噶尔,先是由白山派头目托合提② 《清宣宗实录》卷446、448。

  ③ 《平定陕甘新“回匪”方略》,卷5、11。

  ① 库罗帕特金《喀什噶尔》,第135—136 页。

  ② 《平定陕甘新“回匪”方略》卷7;《喀什噶尔》。

  ③ 《清宣宗实录》卷425。

  马木提艾来姆称王,不久,柯尔克孜封建主思的克攻占了喀什,自己登上王位。在和阗,宗教头目哈比布拉也自称“帕夏”(皇帝),占地为王。

  以思的克为首的喀什噶尔统治集团,为了巩固和扩大自己的势力,竟奴颜卑膝地向浩罕求援。于是浩罕的军队首领派遣阿古柏和大和卓波罗泥都之曾孙布素鲁克前往喀什噶尔,于同治三年十二月(1865 年1 月)侵入中国境内。

  同治六年(1867),南疆地区全部为阿古柏侵占。阿古柏自封为“巴达吾来特哈孜”(即汉文史书上的“毕调勒特汗”,意即“洪福之王”),对其政权,历史上称为“哲德莎尔”,意即“七城”。同治九年,整个天山以南地区和以北的部分地区就完全处在了阿古柏的反动统治之下。

  阿古柏在新疆的侵略活动,与英国和俄国殖民主义侵略新疆的阴谋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治十二年(1873),英国正式派遣了茀赛斯组成的有三百人的庞大使团,向阿古柏赠送了枪枝、小炮等武器。同治十三年,阿古柏和英国签订了通商条约即《英国与喀什噶尔条约》,这个条约共十二条,给予了英国在商业、居住等方面的特权。沙皇俄国也不甘落后,早在同治十年武力强占中国伊犁地区以后,就立即向阿古柏表示友好。同治十一年,阿古柏与沙皇俄国签订了《俄国与喀什噶尔条约》,沙皇正式承认阿古柏政权,得到了在南疆进行商业贸易的特权①。阿古柏又将中亚地区中世纪的封建制度完全移植到新疆。土地被大量集中起来,分封给爪牙;各级官吏的俸禄直接取自于封地内的劳动人民,可以任意索取财物和强征无偿劳役。阿古柏的税收没有成文规定,种类繁多。

  阿古柏还打着宗教的旗号,对宗教头目笼络、收买,扩充宗教寺院的土地、财产,新建礼拜寺、麻扎、宗教学校,又推行伊斯兰教法典《沙里阿特》的规定,在城乡普遍设立宗教法庭。宗教法官(长孜)可以用任何借口处罚以至处死劳动人民,恢复了“拉伊斯”(执行宗教法规的执法吏)的职位,无辜的劳动人民及未戴面纱上街的妇女,随时都可能受其鞭笞。对非伊斯兰教徒则强迫改信伊斯兰教,否则就要受到最野蛮的杀害。

  为了反抗阿古柏的暴虐统治,各族人民包括一些本地的封建主都起来进行斗争。在和阗、吐鲁番、乌鲁木齐等地、劳动人民自发的武装起义此起彼伏,绵延不绝。

  阿古柏的侵略新疆与沙皇俄国武力侵占伊犁,引起了中国西北边疆严重的民族危机,迫使清政府不得不注意新疆的问题。光绪元年三月(1875 年5月),清政府授任左宗棠为钦差大臣,督办新疆军务,任命金顺为乌鲁木齐都统,帮办新疆军务,开始了进军新疆,驱逐侵略者的行动①。

  渴望解脱阿古柏残酷奴役的维吾尔族和新疆各族人民,自动拿出粮食,① 《阿古柏伯克传》,第10、11 章。

  ① 《平定陕甘新“回匪”方略》,卷298、299。

  马匹等支援清军。

  光绪三年夏,阿古柏见大势已去,在库尔勒服毒自杀。

  清军在新疆各族人民的支持下,进行了历时一年半的反对阿古柏侵略、收复祖国领土的正义斗争。这些战争的胜利,解除了中国西北边疆的民族危机,粉碎了殖民主义者分裂我国的阴谋,为收复伊犁打下了基础。

  左宗棠在驱逐阿古柏,收复新疆的过程中,就注意到了要做好善后工作,恢复生产,如资助因战争逃亡的人民重返家园,发给口粮、种子、牲畜等,使尽快恢复生产,举办屯田,军屯民屯并举,改革不合理的田赋制度及整顿币制等等。在收复南疆后,又组织了善后局,管理民政、财政、司法等事务,命令阿奇木伯克只管催征赋税,不得插手地方事务。又提出新疆设行省的主张。后来刘锦棠也上书清廷,提出了设置道厅州县的具体方案。

  新疆设省清廷于光绪十年九月(1884 年10 月)批准了新疆改设行省。十月,任命刘锦棠为新疆巡抚,魏光焘为新疆布政使。

  新疆改设行省,是维吾尔族和新疆其他各族人民历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改设行省以后,首先对军政制度作了重大改革。取消军府制、伯克制和扎萨克世袭制,代之以兵备道、府、州、县制,削弱了当地封建统治者的势力,加强了清政府对新疆的直接统治。

  在改革军政制度的同时,清廷还采取了一些有助于生产发展的措施。在农业方面,大力兴修农田水利,实行军屯、民屯、犯屯、扩大了耕地面积,使农业生产得到发展。根据二十个县的统计,整修和新修干渠九百四十多条,支渠两千三百多条,灌溉面积达一百一十多万亩①。并设立蚕桑局,移植祖国东北地区的桑树,招聘江浙一带的蚕工,改进蚕桑技术,促进了蚕桑业的发展①。在工业、手工业方面,清政府举办新式工业,利用机器采油和冶铸,后来又有了火柴和电灯等工业。在交通方面,把军台、营塘一律改为驿站,又由驿站发展到邮政,宣统元年(1909)正式设立邮局,总局设迪化(乌鲁木齐),分局几乎遍及南北疆。光绪二十一年(1895)建成了电报线路,后来线路还可通到北京。在商业方面也日趋繁荣,由于取消了内地汉族来新疆的限制,使各省商人贩运内地的绸缎、茶、纸、瓷器、漆器等到新疆,每年货物价值二三万两。

  在教育事业上也有了一定的发展。设省之初,兴办义塾三十多处。光绪三十二年(1906),新疆设提学使,在各府、厅、州、县设立学堂。许多维吾尔族学生也开始学习汉语汉文。

  ① 据《新疆图志》卷73 至卷78 统计。

  ① 《西疆交涉志要》卷4。

  新疆设省,促进了新疆各族人民经济、文化的发展,巩固了祖国的统一和边疆的安全,进一步密切了维吾尔族和汉族及其他各族人民之间的关系。第六节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族“索伦”诸部清初,鄂温克同达斡尔、鄂伦春等族一起,曾被统称为“索伦部”。他们分布在西起石勒喀河,东至黑龙江北岸支流精奇里江,北起外兴安岭,南至大小兴安岭一带。

  “索伦”这一名称是达斡尔人对鄂温克人的称呼,意思是“山林中生活的人们”。由于他们英勇善战,因此周围诸部也都被称为“索伦部”。

  清初,鄂温克以博木博果尔为首领形成了一个大的部落联盟。他们与汉族早就发展了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联系,与达斡尔人一起建立了许多木城和村庄。木城有雅克萨城、阿萨津城、铎陈城、乌库尔城、多金城等,村庄有杜喇尔屯等。每个村屯以氏族为单位,有自己的酋长。

  鄂温克人的社会经济,正如清代文献所记载:精奇里江和牛满江地区河中盛产鱼类,其中大鱼一二丈许,鄂温克、达斡尔人即捕此大鱼进贡。山中有虎,貂,猞猁,野猪,鹿,驼鹿等,“以打牲射猎为本,无庐舍,游牧止养马匹,无它牲畜”①。这里指的养马匹的居民,即为使马的鄂温克部落。他们有几个大氏族,即杜拉尔、墨尔迪勒、布喇穆、涂克冬、纳哈他等。达斡尔部落被称为“索伦部萨哈尔察地方”。“萨哈尔察”是满语,意为“黑色貂皮”,大概是由于产黑貂而得名。达斡尔人已进入阶级社会,结村落而居,达斡尔与鄂温克人杂居于精奇里江,其著名姓氏有:精奇里氏、郭贝勒氏、敖拉氏、墨尔迪氏、俄嫩氏、倭勒氏等。主要从事农业,饲养大批牛马等牲畜,种大麦、燕麦、黍米和大麻、荞麦、豌豆及蔬菜、果树等。用牛架车,以长柄木犁耕地,用小镰刀收割庄稼,把收割物保存在帐篷或地窖里,也从事狩猎生产,用貂皮和其他毛皮换取内地的朝服、布匹、铁质生产工具同日用器皿等。满、汉商人和官员经常到索伦部的达斡尔、鄂温克部落进行交易。由于受满族影响,已建造用薄纸糊窗的房屋,改穿满洲服饰。在精奇里江以东、牛满江以西的丛山密林中,居住着一支鄂伦春部落,有玛卡吉尔、卡鲁基尔、玛拉呼鲁等三个氏族。由于他们在精奇里江的大支流毕拉尔河一带游猎,史书称他们为“毕拉尔”人,较早见于《东华录》上。他们共有默纳赫、都纳亨等氏族。另一支鄂伦春是居住在石勒喀的“玛尼克尔”人,其部落中氏族有伍查罕、玛纳伊尔、威拉伊尔、格氏伊尔、嘎格达伊尔、摩东伊尔、彻克奇尔、玛涅达尔等几个大氏族。鄂伦春人饲养驯鹿,用以骑乘与运输工具。驯鹿俗称“四不像”。

  后金建立不久,黑龙江的上述索伦部的各族,便前来穆古敦城(盛京),开始与后金建立政治关系,臣服后金。

  ① 何秋涛《朔方备录》第44 卷,第6—7页。

  皇太极为加强东北边疆管理,统一贝加尔湖以东整个索伦部地区,建立巩固的统治,于崇德四年至五年(1639—1640),平定了鄂温克最大酋长博尔博果尔的反抗,最后统一了包括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等族索伦部广大地区。收编了索伦部所属石勒喀河及精奇里江、外兴安岭以南的鄂温克、鄂伦春等六千九百五十多人,并将其中五千六百七十二人,以氏族为单位编成佐(牛录)。崇德六年清朝军队在贝加尔湖东赤塔附近最后解决了索伦部的残余,又收编索伦部一千四百七十一人①,其中有能约束众人,堪为首领者,即授以牛录章京(佐领)官,一部分随清军转战各地,另一部分回到各部落,管理新降人口,作为清政府基层政权的官员,管理贝加尔湖以东,石勒喀河至精奇里江、牛满江的大片地区,负责收纳贡物,保卫边疆,并配合宁古塔派至该地的军队驻防巡逻。

  抗击沙俄入侵十七世纪中叶,沙俄便把侵略魔爪伸入中国黑龙江中上游索伦部地区。

  给中国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等族人民带来了严重灾难。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各部落展开了反抗沙俄的激烈斗争。鄂温克族氏族酋长根特木耳,同鄂伦春族的酋长毛考待汗一起,率氏族成员渡过额尔古纳河,来到根河和海拉尔河一带。在石勒喀河的鄂温克“纳米雅儿”部落的其他氏族则纷纷拿起武器同沙俄展开斗争,他们拒绝向侵略者缴纳毛皮实物税,包围了盘踞在中国领土尼布楚的沙俄侵略者,从他们手中夺回马二百多匹,平毁了侵略者的庄田,迫使三十多名俄兵向黑龙江中游逃窜。

  当沙俄进攻达斡尔族贵古达尔酋长的城堡时。侵略者劝降守城的达斡尔人,贵古达尔酋长作了坚定的回答:“我们向中国顺治皇帝纳贡,你们来要什么实物税呢?等我们把自己的最后一个孩子扔掉以后,再给你们纳税吧!”誓死保卫国土的达斡尔人,同以枪炮武装的沙俄侵略者展开了世上窄见的浴血抗战,达斡尔族七百多人全部血战到底、以身殉国①。

  在1655 年呼玛尔战役中,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等族的八旗官兵都参加了抗俄斗争。

  康熙二十三年(1684),为了征讨盘踞雅克萨的沙俄侵略者,调遣五百名鄂温克、达斡尔官兵驻于黑龙江北岸和苏里地方,战后留守黑龙江城(瑷珲)。在清政府反击沙俄侵略者的作战中,无论是作战,筑城堡、建驿站,还是运军需粮草他们都作出卓越的贡献。

  布特哈八旗① 《朔方备录》卷20。

  ① [英]拉文斯坦:《俄国人在黑龙江》商务印书馆1974 年版,第16—17 页。自崇德至顺治,直至康熙年间,原索伦部所属的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等族,由于遭到沙俄侵略者的掠夺,受到战火的破坏,被迫逐渐迁移到黑龙江南岸、大小兴安岭,居住在黑龙江和嫩江各支流的山谷间。

  清廷把迁来嫩江各支流的各族交由布特哈总管衙门管理,“布特哈”即满语“打牲部落”之意,又叫打牲总管衙门。

  鄂温克族共有五个“阿巴”(围猎场),成为打牲部的主体,由理藩院任命“达如汉布勒”、“扎木苏”等人为头领,授以副都统衔。达斡尔族分为:都博浅、莫尔登、讷莫尔等三个扎兰,由达斡尔副总管倍勒尔、洪吉等人,会同满族官吏,驻齐齐哈尔屯管理本部政务和军务。

  对鄂伦春族的管理有两种形式:“其隶布特哈八旗为官兵者,谓之摩凌阿鄂伦春,其散处山野仅以纳貂为役者,谓之雅发罕鄂伦春。“摩凌河”是“马上”的意思,“雅发罕”是“步下”的意思。雅发罕鄂伦春有布特哈五官员分治,三岁一易,号曰谙达。谙达岁以征貂至其境,其入先期毕集,奉命惟谨,过此,则深居不可寻踪。

  雍正九年(1731),清廷出于长治久安之策。加强东北边防,指示黑龙江将军衙门,规定旗色,在原有鄂温克族五个阿巴,达斡尔族三个扎兰的基础上,将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等族壮丁正式编成“布特哈八旗”(亦称打牲八旗)。共有九十二佐,其中鄂温克族四十七佐,达斡尔族三十九佐,鄂伦春族六佐。

  旗的正旗长由满洲人担任,副旗长由本地各族担任。旗下设牛录(佐),头目叫“牛录达”,亦叫“章京”(佐领);佐领下设“哈朋”,即骁骑校;“哈朋”下设领催(宝西呼),佐下各村还设“嘎思恩达”(村长),村长由大家选举产生。佐领和骁骑校在平时监督各族猎手猎取貂皮,按时向清廷进贡,战时率领兵丁打仗,并担负着边境线上的巡逻和驿站的工作。

  从此,布特哈地区的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等族开始“出则为兵,入则为民”。

  布特哈八旗对于清廷承担着贡貂和服兵役两大义务。“布特哈,无问官兵散户,身足五尺者,交纳貂皮一张,定制也”。这种制度原出黑龙江将军衙门,即竖五尺之桩,每隔四年测量一次,十五岁以上的男丁,身与桩齐者或高出者,为纳貂之民,并开始担负各种公差。

  进贡貂皮,初由布特哈总管收齐后,特派副总管、佐领、骁骑校各一员,每佐兵丁一名,自行送交热河避暑官。乾隆四十九年,经黑龙江将军衙门启奏,停止了布特哈官兵自行送交貂皮的办法,改由将军衙门乘入贡之便代送。每年选定一等四十二张、二等一百四十张,好三等二百八十张、寻三等四千九百四十三张。由于代送过程中出现很多弊端,布特哈八旗官兵上告皇帝,又恢复了旧制,仍由布特哈官兵自送貂皮贡至热河。

  布特哈官兵除担负贡貂差役外,每年春秋两季还要参加马步枪箭较射等军事操练,每五年举行一次大型军事演习。

  清政府于雍正十年(1732)四月,将布特哈打牲部一千六百三十六名鄂温克士兵,七百三十名达斡尔,三百五十九名鄂伦春等族士兵携带眷属,共三千名移驻呼伦贝尔草原。共编成五十个牛录(佐),分隶八旗,分左、右两翼,左翼四旗在与俄罗斯交界处游牧,右翼四旗沿喀勒喀河一带游牧。沿呼伦贝尔,黑龙江地区中俄边界线共设卡伦五十九座,极东十二卡伦,轮派布特哈地区鄂温克、达斡尔部队戍守①;呼伦贝尔地区设十六处卡伦,东六卡由鄂温克、巴尔虎等族官兵驻守②。布特哈八旗官员担任固定卡伦外,还建立了严密的巡边制度。

  清廷为了更好地利用布特哈八旗各族官兵,培养满族化的军队,康熙三十四年(1695),黑龙江将军萨布素,于墨尔根分别在鄂温克和达斡尔人中设一个学校,设立助教官,选鄂温克、达斡尔等族每佐领下一儿童,学习满文书艺,这成为鄂温克、达斡尔等族文化教育的开始③。

  清朝皇帝为了把布特哈官兵培养成一支亲信部队,规定佐领以上的官员,都必须见到皇帝,乾隆帝每年抽出一定时间接见各族的佐领以上的军官。而且每年在木兰围场打猎时,也都要选布特哈八旗的优秀猎手来京陪同乾隆帝围猎。

  满族统治者一向认为鄂温克、鄂伦春等族语言与满语相近,对他们采取同化政策,使之驯服效命,如派满族军官训练布特哈八旗,灌输满族的礼俗,他们的待遇也接近满族官兵,通行满文。这一系列的措施,使“布特哈”官兵衣着、住房、礼俗、生活方式逐渐接近满族,尤其各族的上层的习俗基本和满族相似。鄂温克、达斡尔人上层知识分子多熟通满文、能用满文写作,能流畅地说满语。

  鄂温克清统治者对于布特哈八旗鄂温克、达斡尔族的氏族上层官吏副都统、佐领、骁骑校等,给以高官厚禄和各种特权。他们利用权势占有公社的牲畜和土地,雇工劳动,产生了剥削,形成了贵族阶层,同时还产生了作为家庭内使用的奴隶,形成了家长奴隶制形态。鄂温克、达斡尔人都把奴隶叫“包勒”。奴隶的来源,主要是他们在战争中俘虏的小孩,另一方面是清朝将许多免死的罪犯给鄂温克、达斡尔族当奴隶,第三个来源是买进的奴隶,一个身强力壮的奴隶价值一匹马或一个银元宝。布特哈八旗官兵的奴隶数目,据记载:布特哈东路有四百七十六户奴隶,男女大小一千三百二十三名,西路的数目① 《朔方备录》卷49。

  ② 《清高宗实录》卷641。

  ③ 《朔方备录》卷26。

  也不相上下。

  奴隶随主人的氏族,姓主人的姓,奴隶和奴隶主吃一锅饭,但不能和主人在一桌吃。有的主人年老病故,无人继承家产,就由奴隶办丧和继承家业。主人出去打猎,猎回来的肉与奴隶同吃,个别人也把珍贵猎品分给奴隶一份。奴隶主也参加狩猎生产,但奴隶只能参加田间劳动,无权参加狩猎活动。奴隶有赎身权,如不愿在原主人家,可以脱离另找新主人,从新主人那里将身价交给原主人,姓新主人的姓。脱离主人的奴隶,必须找一个自由民做保护人,表现好的,主人(佐领)可以取消其奴隶身份,可给予参军权。

  鄂温克族一部分人从事狩猎生产,迁到呼伦贝尔草原的已转向游牧生产。牧区的社会组织,与猎区一样保留着氏族“哈拉”,每个氏族下分若干大家族“毛哄”,是由同一父系祖先的子孙所构成,一般多则十一二户,少则七八户居住在一个村落里。“毛哄”是进行集体狩猎生产的单位。一个或几个“毛哄”的人联合起来进行围猎活动。除在生产上保持互相支援之外,近族之间也有代偿债务和抚养孤儿、老人的义务。同一氏族的各“毛哄”之间实行严格的族外婚制度,同一“哈拉”或“毛哄”的人绝对禁止通婚。每个“毛哄”都有自己的“毛哄达”(族长)和“嘎思恩达”(村长)各一人,管理和领导家族的事务。族长是维持习惯法的支柱,清朝发给每一族长一条黄带子,但办事必须公道。

  在牧区,“毛哄”要在祭敖包时开会,由老年人轮流主持,会议的开支与其他公共费用,由家族负担,牧民每户出一只羊,富户可多至三四只羊。一般被开除“毛哄”的人,可以申请参加其他“毛哄”。如有杀人者,“毛哄”举行会议,将凶手处死在河边,如是误杀,则由犯罪人用两头好牛做为命价,由死者家庭享有。“毛哄”内男人死后,如无子,其财产由“毛哄”内的近亲继承。每个“毛哄”都必须有自己世代相传的萨满(巫师),管理“毛哄”的宗教活动。每逢年节,特别是四月初三,是全“毛哄”举行盛大集会的日子,鄂温克语叫“奥米那楞”,萨满用皮绳将全“毛哄”的人围住,检查“毛哄”人口增减,并为全族祝福。每个“毛哄”都有自己的墓地。鄂温克人信仰萨满教,对自然界和动物加以崇拜,相信万物有灵。他们还崇拜灰鼠、小雀和熊、蛇等动物。鄂伦春人也有相类似习惯。鄂温克人对山、川、日、月、星、火等都进行崇拜。特别是对祖先神的崇拜,构成其信仰的核心。每个氏族都有祖先神,祖先神多为女性。

  鄂温克人的多神的信仰,最集中体现在萨满身上,得重病时,都要请萨满跳神。如请萨满治病他不去,按习惯可用皮绳把他捆起来强迫他跳神,因为萨满是属于氏族的。萨满不仅是氏族巫师,而且在社会上,也有很高的威望,有的地方萨满也是氏族头人之一。一切鬼、神、吉、凶和疾病的来源,都由萨满解释。

  鄂温克民族讲究礼节、好客。长幼之间恪守着严格的礼节,老人受到社会上的尊重。当年轻人见到长辈时,总要施礼问安和敬烟等,如果是骑在马上还要下马问安。通行屈膝、侧身、打千、拱手作揖等礼节。屋内的座位,床铺,也有长幼之分。

  鄂温克族的婚姻主要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态盛行“氏族外婚”与“姑舅表婚”,绝大多数都是由父母包办婚姻,早婚现象很普遍。有的青年男女相爱得不到父母的允许,便双双逃走,被抓回后,男人无罪,女的由其父母另婚配给别人。如是已婚女子私奔,抓回后,把男子押起来,女人交给原丈夫或由佐领把女人定价出卖。

  鄂温克族与达斡尔、鄂伦春等族相互通婚的历史较长,也很普遍,被称为“亲属民族”。

  鄂温克族民间传说、神话、故事、谚语、谜语等民间文学十分丰富,它们反映了鄂温克族早期的历史。如“人类来源的传说”、“英雄猎人的故事”、“金鱼姑娘”、“兴安岭的故事”、“母鹿之歌”等都是美丽感人的故事。汉族的故事如《三国演义》等在鄂温克族中也得到广泛流传。

  鄂温克族每逢庆祝节日或举行婚礼的时候,都要跳民族舞蹈。

  达斡尔达斡尔族的经济,以传统的粗放农业为主,兼行狩猎、捕鱼、放木排等生产。主要种植燕麦、大麦、荞麦、稷子、黑豆等成熟期较短的农作物。并种油料作物苏子。他们用轮歇游耕的方法,而且禾苗出土后,无锄草习惯。栽种烟草有一套精细的传统工序和技艺。达斡尔族栽培加工的烟叶,因其质优,享有“琥珀香”之誉。据《黑龙江外纪》载:“人家隙地,种烟草,达呼尔则一岁之生计也。”①达斡尔族的鹰猎具有特色。猎鹰是由山鹰训练而成的。猎鹰又被称为“飞行猎人”。训练方法是,捉到山鹰后,十天内不喂一点肉食,而把它绑在悬梁摇篮里,摇几天,接着在它尾部根上佩一铜制小铃,腿上系一柔软的皮条,等山鹰见人习惯后,可以帮主人抓狐狸、野兔、野鸡等。达斡尔族也善于从事捕鱼生产。早期达斡尔人还以鱼皮缝制过靴、鞋及烟口袋等用具。

  达斡尔族人民乘坐的“勒勒车”,享有盛誉。又名“大轮车”,也叫“草上飞”。过去运输以及姑娘出嫁都坐大轮篷车。大轮车适合于山区荒原和沼泽地带,具有轻便耐用、修理方便之特点。

  达斡尔族保有部落“毕日基”组织,分为“乌力斯”、“都博浅”、“音那奇”、“精奇日”和“阿彦浅”等五部落。从黑龙江迁来嫩江之前,达斡尔人分别属于上述五个“毕日基”之内。“哈拉”是氏族组织,直译为姓氏,十八世纪前后,达斡尔族有十八个“哈拉”。

  每个哈拉是由两个以上的“莫昆”组成。“莫昆”是大家族组织,从血① 西清:《黑龙江外纪》,刊《小方壶斋丛钞》第406 页。

  缘关系上说,莫昆是比哈拉又进一层的血缘团体。因此,莫昆这一家族组织,对其成员的约束力也就大于氏族。每个莫昆都住在一个村落里。达斡尔族保存几代人的家庭,有的多达三十多口人。

  “哈拉”的职能: (1)严禁民族内通婚;(2)定期祭祖修谱,每隔若干年召开一次祭祖修谱会议,打开族谱登记增加的男性成员的名字,出生者以硃笔填写在其父名下,而亡者以黑笔写之;(3)处理氏族内违法者;(4)组织哈拉之间的射箭和联合围猎等项活动。

  “莫昆”每隔数年,召开一次祭祖会,填写增减的人口。莫昆其他职能有:(1)管理公有财产(林地、河边柳条通);(2)集体割所需柳条子;(3)平分由外村租借渔场的租金;(4)管理公共墓地; (5)维护成员,扶养鳏寡狐独;(6)办故后的丧事;(7)干预女子继承家产,必须由儿子继承;(8)公祭莫昆祖神; (9)每年举办莫昆之间的射箭和曲棍球比赛,每逢过春节,家家户户张贴对联、年画、放爆竹,在大门外燃放烟火,妇女们夜间聚集在某一家较大的屋子里,在苏油灯光下,跳本民族的传统舞蹈——“路日给勒”,唱本族民歌,青年男子打“贝阔”(曲棍球)。

  达斡尔族的婚姻,是氏族外婚制和一夫一妻制。婚姻也多由父母包办,本人除再婚者外,无权过问婚事。婚姻程序较繁琐。

  达斡尔族的丧葬一般是土葬,将死者殓入木棺,埋于本家族的墓地。因天花、肺痨等特殊病和难产等死亡的,则风葬或火葬。殉葬品除寿衣外,还有死者生前所用的什物,并有杀马殉葬的遗风。死者的晚辈按亲疏远近服孝一个月到一百天。

  达斡尔人迷信鬼神,信仰萨满教。以自然为崇拜对象。崇拜天、星、雷、河、火、岩洞、森林、碾石、龙、鹿、布谷鸟、猫头鹰等等。他们供奉的“霍列力巴尔汗”,包括十七种神,是由五十八个生物和物件组成的。每个“莫昆”都有自己的祖先神。在他们的观念中,神鬼是人祸福的主宰,生产的丰欠和人口兴旺与否,都是神鬼保佑或作祟的结果。因此,一旦生产不利或发生疾病,即请巫师(萨满)祭祀,祈求消灾赐福。

  鄂伦春鄂伦春族的经济是一种以狩猎为主,采集捕鱼为辅的综合经济。广阔的山林是鄂伦春人天然的猎场,动物资源十分丰富,取之不尽。他们的氏族部落多在一定河流范围内活动。

  当猎获野兽后,家族公社(乌力楞)的全体成员,在“仙人柱”前,围成一个圆圈,把肉煮熟,三五人共吃一盆肉。

  采集主要由妇女担任,老年妇女是采集的领导者和指挥者,由她率领家族公社的女成员,也包括儿童进行采集,储备野菜。捕鱼也是重要生产,黑龙江和嫩江流域,鱼类资源丰富。用“挡筛子”捕鱼是常见的方法。叉鱼也较盛行,他们用三齿或四齿的铁叉,乘坐桦树皮船叉鱼。野兽皮和桦树皮是他们加工的主要对象。兽皮制品和桦皮制品是他们的生活资料,他们用原始的方法熟兽皮,制成各种兽皮衣、裤、鞋、帽和被襦,数量最多的是狍皮和鹿、犴皮。缝制皮衣的线,是由狍、鹿、犴的筋所制成。桦皮制品在鄂伦春人的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他们日用的家具、容器、船只以及覆盖“帐幕”的围子都是桦树皮制成的。

  鄂伦春人的“乌力楞”家族公社,一般由几个到十几个“仙人柱”(帐幕)构成。“仙人柱”是鄂伦春人的原始性居室,俗称“撮罗子”。它是用三十根木杆搭成的圆锥形的构架,夏天以桦树皮围盖,冬天以野兽皮围盖。“乌力楞”,鄂伦春语的含意是“子孙们”,指同一祖父所传的几代后嗣。“乌力楞”是鄂伦春父权制社会的基本细胞。

  “乌力楞”是一个基本经济单位,其经济基础是猎场和主要生产工具,如驯鹿、马匹的集体所有。狩猎是以“乌力楞”为单位集体进行的。在春、夏、秋三季出猎时,往往举族出动。“乌力楞”亦随着迁涉。冬季出猎时则主要是男猎手参加,老弱妇孺留在宿营地。“乌力楞”的管理是建立在民主原则基础上,每次出猎时,都要民主推举一个“塔坦达”,负责领导个狩猎生产。“塔坦达”一般是猎组中年龄最大,辈份大,有丰富狩猎经验的人,他经常研究和介绍经验,分配猎品。他处理和解决各种问题时,要听取大家的意见,没有任何特权。分配制度是以“乌力楞”各户为单位,按户将肉分成若干份,平均分配,但猎获野兽后,要把头肉、腿肉、心、肋骨肉以及肝、舌头等肉煮熟,由全“乌力楞”的人共同享用。

  鄂伦春人没有文字,但满文于康熙年间已传入,有少数鄂伦春人掌握了满文。但他们的文学主要是口头创作,通过口耳相传,成为鄂伦春族文化的重要部分。

  口头创作的最早形式是关于鄂伦春族的历史神话传说,这些传说,有许多是关于人类起源的。以动物为主题的童话故事占较重要地位。以男女爱情为主题的也是口头创作的主题之一。

  鄂伦春族男女老少都喜欢唱歌,不论节日里、婚宴上,还是在劳动中,日常生活中都要唱歌,歌的曲调都是比较固定的,歌词都是即兴之作。鄂伦春人的舞蹈是与歌曲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常常是载歌载舞。“黑熊搏斗舞”,“野猪搏斗舞”和“树鸡舞”都是模仿这些飞禽走兽的动作或吼声而创作的舞蹈。另一类是直接表现劳动生活的,如“依哈嫩舞”,表现猎人打到野兽以后,高兴地把猎物往马背上驮的情景。红果舞表现了妇女采集红果的劳动。“鲁力该嫩舞”是大闹场的意思。人们手拉手围成一圈,左右跳动,身体稍向里弯曲,有如他们所住的“仙人柱”,鄂伦春人的舞蹈都是来源于他们生产劳动和生活。

  图腾信仰是鄂伦春人的宗教形式之一。在长期狩猎中。他们逐渐把某些动物从一般动物中分离出来,相信这些动物与他们的氏族集团有关。熊是鄂伦春人崇拜的动物之一。他们认为熊与自己存在一种血缘亲族关系,在称谓上,把熊称为“太帖”(祖母),“阿玛哈”(祖父),而不直呼它的名字,他们认为熊最初是人,因而不能猎取。

  鄂伦春人也崇拜火神,每当吃饭时,要向火里投一些食物,以示供奉。

  对山神也十分崇拜,在山上的树上画一脸形,路过时要叩头。在家里吃饭、饮酒前,将酒杯、饭碗举起向空中绕两圈,表示先让山神尝,据说山神能保佑多打野兽,他们也崇拜太阳神和月亮神。

  萨满是鄂伦春人的宗教巫师。萨满的跳神仪式充满浓厚的神秘气氛。

  第九章台湾的开发清代自康熙二十二年(1683)统一台湾,至光绪二十一年(1895)依《马关条约》割让台湾给日本,共治理台湾212 年。在这212 年中,台湾社会有很大的变化,这与大陆汉族居民不断移入台湾有关。汉人的移入,从初期的10 万人发展到后期的320 余万人,二百年间扩增30 倍,对台湾进行了全面的开发。在此基础上,清皇朝逐步建立了对全岛的行政统治。这对台湾的发展及巩固和加强祖国对台湾的主权关系,都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土地的开发康熙二十二年(1683)清设台湾府,下辖台湾、凤山、诸罗三县,统治区域也仅限于府治一带百余里。府城“规模草创,城郭未筑,官署悉无垣墙,唯编竹为篱,蔽内外而已”①。凤山、诸罗两县衙署皆附设于府城,知县、佐贰不敢莅境,只在府城遥领县事。其时,“人民尚未集,田土尚未辟,可居可耕之地,惟台邑左右方百里地耳”②。

  清廷为了统治秩序的稳定,担心台湾孤悬海外,易为“奸民逋逃之薮”,自康熙以迄咸丰同治时期,始终对台湾的开发持消极态度,对人民的开发活动加以种种限制。首先是禁民渡台,其次是禁入番地,对于已经移居台湾的人民,清廷禁止他们进入高山族居住区,以防范他们往来接触,萌生动乱。但是,清廷的禁令并不能阻扼内地人民的渡台以及他们对台湾广漠土地的开发。清廷设禁最严的康熙、雍正、乾隆时期,也正是内地人民移垦台湾的最盛时期。据《赤嵌笔谈》记载,除厦门——安平是偷渡的总路以外,北起鸡笼八尺门(基隆港),南至琅娇后湾仔(恒春南湾),东及蛤仔难(宜兰)、钓鱼台(台东秀姑峦溪口),可通行大小各类船只的近海港口69 处,都是人民私渡之处。至康熙末年,他们已经分布于台湾的一半地区。蓝鼎元写道:“前此台湾,止府治百余里,凤山、诸罗皆毒恶瘴地,令其邑者尚不敢至,今则郎娇、北穷淡水、鸡笼以上,千五百里,人民趋若鹜矣。前此大山之麓,人莫敢近,以为野番嗜杀,今则群入深山,杂耕番地,虽杀不畏。甚至傀儡内山、台湾山后、蛤仔难、崇爻、卑南觅等社,亦有汉人敢至其地,与之贸易,生聚已繁,渐廓渐远,虽厉禁不能使止也。”①雍正乾隆以后,至者愈多,拓地愈广。清领台湾之初。册载民户12,727 户,人口16,820口;嘉庆十六年(1811)有司汇报全台民户,计有241,217 户,男女大小凡2,003,861 口。光绪十三年(1887)编查户口,造报者已达320 余万人。移民到台以后,一小部分从事贸易,绝大部分投入了土地开发。

  由于清廷禁止搬携眷属,广大佃户绝大多数都是孤身的成年男性,数十、数百乃至千人聚居一庄。台湾县“乡间之人至四、五十岁未有室者,比比而是”①。雍正五年(1727)时,“台湾一府总计,唯中路台邑所属有夫妻子母之人民。北路诸罗、彰化以上,淡水、鸡笼、山后千有余里,通共妇女不及数百人。南路凤山、新园、琅娇以下四、五百里,妇女亦不及数百人。”②他们就是在这样艰难困苦的条件下,从事着开发土地的最繁重的劳动。① 郁永河:《裨海纪游》。

  ② 沈起元:《治台湾私议》,《皇朝经世文编》卷34。

  ① 蓝鼎元:《平台纪略总论》,《皇朝经世文编》卷84。

  ① 《台湾县志》卷1《舆地》。

  ② 蓝鼎元:《平台纪略·经理台湾第二畴》。

  在广大移民筚路蓝缕、艰苦努力下,台湾土地相继开发,进展极为迅速。清朝设治初期,北路“流移开垦之众,极远不过斗六门”,康熙四十三年(1704),“已渐至斗六门以北矣”,康熙四十九年(1710),“又渐过半线(今彰化)、大肚溪以北矣。此后流移日多,乃至日南、后垄、竹堑(今新竹)、南嵌,所在而有”③。

  半线初辟时,还是一片荒原。康熙五十八年(1719),施世榜集流民开垦东螺之野,所筑施厝圳,彰邑十三堡半之田,此圳足灌八堡(一万九千甲),故又名“八堡圳”。同时有杨志申来到这里,招募佃农数千人,辟田凿圳,线东西两堡之田,皆为杨氏所有。半线自此日兴,雍正元年(1723)乃有彰化县之设。乾隆年间,泉州人吴洛和广东人张振万又来此开发未垦之土,规模皆与施、杨相埒。张振万所居葫芦墩所产的葫芦墩米,日后甘美冠全台。竹堑宽长百里,旷野荒埔,仅有少数山胞。康熙三十年(1691),泉州人王世杰募集同乡百数十人至台,先垦竹堑社地,治田渐至数百甲。康熙五十八年,复垦滨海之地,凡二十四社,为田数千甲;又垦以南之地,凡十三社。竹堑一带开垦事业,儿握于世杰之手。

  台北原是一片沼泽密林,初名大佳纳,一名艋舺。康熙三十六年(1697)郁永河经此时,辟土不过千分之一。康熙四十八年(1709),泉州人陈赖章开始在这里建立村庄。雍正九年(1731),平原土地已经全部开垦,大佳纳堡已成为繁华的市街。淡水“夙号烟瘴,近台北之极边”①,康熙二十五年(1686)左右有广东嘉应州人移住,同籍者闻讯来集,康熙末年已俨然形成一大部落。雍正、乾隆年间,杨道宏、林成祖、胡焯猷等人渡台,继续向北进至兴直之野,开发了淡北平原。

  康熙中叶至乾隆中叶是移民开垦的极盛时期,广阔肥沃的北部平原和南部下淡水溪流域已经大部开发。乾隆中叶以后,土地的拓垦已渐及东部的噶玛兰平原、花莲港流域以及中部的埔里社盆地等土著地区。

  噶玛兰初名蛤仔难,三面负山,东临大海,土地广漠,溪流交错,三十六社番散居其间。乾隆五十二年(1787),漳州人吴沙募漳、泉、粤三籍流民入垦其地,嘉庆元年(1796)进据乌石港,筑头围。二年(1797),又进筑二围、三围。其后沙死,沙侄吴化代领其众进至五围(今宜兰市),前后辟地数百里,奠定了汉人开兰的基础。嘉庆十五年(1810),闽浙总督方维甸勘查噶玛兰地,据总兵武隆阿、知府杨廷理奏报:噶玛兰南北长约六、七十里,东西宽约二、三十里不等,有漳人四万二千五百余丁,泉人二百五十余丁,粤人一百四十余丁;归化生番三十三社,四千五百五十余丁;熟番五社,九百九十余丁。十七年(1812),清政府在这里经划地界,设置了噶玛兰厅。

  ③ 《诸罗县志》。

  ① 《北路参将阮蔡文祭淡水将士文》。

  奇莱(花莲港),仅每年三、四月间有汉人前来贸易。咸丰元年(1851),淡水人黄阿凤集资数万元,募穷民二千二百余人往垦其野。后垦区移于秀姑峦之麓的璞石阁。居者千家,遂成一大都聚。

  卑南地处台东之中。咸丰五年(1855),凤山人郑尚至此与土番贸易,且传授耕耘的方法,很受番人的欢迎与尊重。郑尚致富以后,募佃入垦,土地日辟。

  埔里社为台湾中部万山丛中的一小平原,延袤十数里,二十四番社生活其间。嘉庆十九年(1814),黄林旺、陈大用、郭百年等入垦其地,辟田数千里。咸丰间,泉州人郑勒先居此与番贸易,始建市廛,即后来的大埔城。光绪元年(1875),清政府在此设埔里社厅。

  第二节经济的发展广大移民挣脱了大陆层累了两千年的专制制度的束缚,来到行政控制粗疏的台湾,面对广阔的从未开垦的沃土,表现了极大的生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台湾二百年间的农业生产和商业贸易,出现了较之大陆远为迅速和活跃的发展局面。

  台湾的土地分为田、园两种,“有陂圹贮水者为田,旱种者为园”,以田育稻,以园植蔗。土地的计算单位是“甲”,“每甲东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计一甲约内地十一亩三分一厘零”①。康熙二十三年(1684),清朝宣布郑氏的官私田园悉为民业,其时在册的有田7534甲5 分7 厘、园10919 甲2 分8 厘,合计18453 甲8 分6 厘;乾隆九年(1744),在册的有田17874 甲8 分1 厘,园38310 甲1 分5 厘,合计53184 甲9 分6厘;光绪二十四年(1898,时在台湾沦陷后三年)的统计为水田(田)236212顷(2088523 甲4 分),旱田(园)165627 顷(1464429 甲7 分),合计401839顷(3552953 甲1 分)。如以康熙时期实际耕地面积为册载数字的二倍计算,清代二百年间的耕地面积也增加了将近百倍。

  台湾的稻种,有土著居民一向种植的,有荷兰引自海外的,也有汉人从大陆带来的。仅连横《台湾通史》所记载,就有粳稻27 个品种、糯稻15 个品种。康熙之时,“三县皆称沃壤..千仓万箱,不但本郡足食,并可资赡内地。居民只知逐利,肩贩舟载,不尽不休”②。雍正九年(1731),“部定台湾征收正供之谷十六万九千二百六十六石余,又运福、兴、漳、泉四府平粜之米十二万二百八十七石”。乾隆七年(1742),“兵米、眷米及拨运福、兴、漳、泉平粜之谷,以及商船定例所带之米,则通计不下八、九十万石”③,成为福建兵民粮米的重要供给地,堪称中国南部的一大谷仓。

  台湾的主要水利工程是陂、圳。陂是水库,圳是水渠,“凡筑堤潴水灌田谓之陂,或决山泉,或导溪流,远数十里,近亦数里。不用筑堤,疏凿溪泉,引以灌田谓之圳,远七、八里,近亦三、四里。”④据《台湾通史》记载,清代除了维修和使用荷兰、郑氏时期所开凿的15 个陂以外,还创修了80 陂、132 圳。其中,施琅私筑1 陂,知县宗永清、周钟瑄、曹瑾募民筑成4 陂、二圳,其余都是民间业户和佃户自行集资筹策、自行组织劳力修凿的。大致以横贯台湾中部的浊水溪为界,其北以稻作居优势,其南以蔗作居优势。康熙时期,台南平原已是“蔗田万顷碧萋萋,一望葱茏路欲迷”①的景象。台糖的产量早岁缺乏准确的记载。《裨海纪游》谓“台人植蔗为糖,① 黄叔璥:《台海使槎录》卷1《赋饷》。

  ② 连横:《台湾通史》卷27《农业志》。

  ③ 连横:《台湾通史》卷27《农业志》。

  ① 郁永河:《裨海纪游》。

  岁产二、三十万”,当是指担而言。《台海使槎录》谓台湾“三县每岁所出蔗糖约六十余万篓,每篓一百七、八十斤”,则年产在百万担以上。二说相去甚远,似乎后者有些夸大,前者较为接近事实。清朝后期蔗糖产量又有大幅度增长,据统计,同治九——十三年(1870—1874),全台年均产糖78万担;光绪元——十年(1875—1884),年均产糖95 万担;光绪十一——二十年(1885—1894),年均产糖76 万担。其中,光绪二年(1876)、六年(1880)、九年(1883)、十年(1884)都超过了一百万担,分别为114万担、138 万担、100 万担和125 万担。

  台湾四面临海,天然港湾环布。随着生产的日益发展,台湾的商业以及与祖国内地、日本、南洋、欧美各国的海上贸易也日益繁荣起来。

  康熙二十四年(1685),清廷规定以安平为全台的唯一出口,对渡厦门,一切商船均须由此航线行驶,因此康熙雍正乾隆之世,安平乃为全台唯一的商业贸易中心。雍正三年(1725),台南出现了北郊、南郊、港郊三大商业集团,北郊以苏万利为首,有二十余号营商;南郊以金永顺为首,有三十余号营商;港郊以李胜兴为首,有五十余号营商。他们“各拥巨资,以操胜算,南至南洋,北及天津、牛庄、烟台、上海,舳舻相望,络绎于途,皆以安平为往来之港”①。据计,嘉庆元年(1796)安平有往来商船一千余艘。

  随着北部地区的开发,日益增长着的北路之米如仍南运至安平由鹿耳门出洋,已经越来越感到不便。乾隆四十九年(1784),清政府增开彰化县的鹿港与泉州府晋江县的蚶江口对渡,五十五年(1790)又开淡水厅的八里岔与福州的五虎门对渡。于是,鹿港和地处淡水河航运孔道的艋舺遂渐次兴盛,成为新的两大通商贸易中心。

  嘉庆道光时期,鹿港已有泉、厦、南、布、染、油、糖等七郊,“正对渡于蚶江、深沪、獭窟、崇武者,曰泉郊;斜对渡于厦门者,曰厦郊。间有糖船,直透天津、上海等处者”。“鹿港大街,街衢纵横,长三里许,泉、厦郊商居多。舟车辐辏,百货充盈,台自郡城而外,各处货市,当以鹿港为最。”②八里岔开港而淡水河成为北路通航要冲。商船直航台北艋舺街,艋舺乃盛极一时。“估客辏集,以淡为台郡第一”,“商人择地所宜,雇船装贩,近则福州、漳泉、厦门,远则宁波、上海、乍浦、天津以及广东,凡港路可通,争相贸易”。“赴福州、江浙者,曰北郊;赴泉州者,曰泉郊,亦称顶郊;赴厦门者,曰厦郊;——统称为三郊。”北郊之中,“往天津、锦州、盖州的又称大北;上海、宁波又称小北。”③其后又有香港郊(一名南郊)与鹿郊,成为五郊。淡水厅的艋舺与府治安平的彰化县的鹿港鼎足而三,时有“一府二鹿三艋舺”之称。

  ① 连横:《台湾通史》卷25《商务志》。

  ② 李廷璧:《彰化县志》。

  ③ 陈培桂:《淡水厅志》。

  咸丰八年(1858),《天津条约》开台湾府(安平)为通商口岸;咸丰十年(1860),《北京条约》增开淡水为口岸;同治二年(1863),又开打狗(今高雄)、鸡笼分别作为台湾府和淡水的附属口岸。此后,外商云集台湾,纷纷设立洋行,通商贸易之权渐渐转入外人手中。原来台湾商人依据贸易地相同或贸易品相同而组织起来的商业行会性质的团体——郊,也就很快解体。台湾的经济开始沦为半殖民地的性质,台湾的物产开始大量输往殖民者的故乡欧美、日本;同时,在资本主义经营方式刺激下,生产和流通又比在专制制度下有了更快的发展速度。这一方面的突出表现,莫过于糖、茶、樟脑等业。

  台湾的糖业向来商品化程度很高。台湾开港以后,砂糖贸易很快为外人所操纵,输出额大增,甘蔗的种植面积也迅速扩大。同治二年(1863)以前,台糖输出总额从未超过30 万担;同治九至十三年(1870—1874),平均每年输出总额激增至66 万担;光绪元年至十年(1875—1884),年均输出达73 万3 千担。

  台湾生长茶叶,由来很久。但直到康熙后期,仍然“不谙制茶之法”

  ①。嘉庆时,福建人柯朝把二斗武夷茶籽从福建带到台北,辗转传种,这才开始了茶叶在台湾的人工培植。对外通商以后,外商竞购粗茶,茶业随之大盛。同治五年(1866)输出13 万斤,光绪六年(1875)输出416 万斤,光绪十九年(1893)达到1795 万斤。茶叶的价格也在不断上涨,同治五年每担10 元(银元),光绪十三年(1874)每担34 元,光绪二十年(1894)每担44.74 元。乌龙茶的主要买主是美国,其次是欧洲。运往欧美的茶叶,经常约占台茶输出总额的95%左右,最少时也不低于80%。

  樟脑为台湾重要特产之一,约占世界总产量的70—80%。康熙时封禁番地,私熬樟脑者洽罪。雍正三年(1725),清廷在台湾设厂修造战船,南北二路各设军工料馆,采伐樟木为船料,许承办军工的匠首私煎樟脑取利,台湾的樟脑业自此兴起。咸丰五年(1855),香港美商布宾纳特至打狗,经营樟脑的出口贸易,引起世界对台湾樟脑的注意。咸丰十一年(1861),英国怡和、邓特两洋行也到台湾经营樟脑贸易,并且很快取得了垄断地位。同治二年(1863),台湾道陈懋烈鉴于利权外溢,宣布樟脑官营,由官办脑馆统一向制脑业者收购,而后转售给洋行。当时官府收购价格约每担6 元,卖给外商约每担16 元,而外商在香港的售价为每担18 元,这就引起了外商的很大不满,以至同治七年(1868)英国出动兵舰,占领安平,用武力胁迫清廷于次年制定樟脑章程,废止官营,允许外商领照进入内地自由采购。这时,外商不仅控制了樟脑的贸易,而且通过借资金给台民,由台民制造,然后全部包购,从而控制了整个樟脑业。樟脑的输出,从同治四至六年(1865—1867)的年约7 千担,增至七至九年(1868—1870)的年约1 万4 千担。光① 《诸罗县志》卷12《杂记·外纪》。

  绪八年(1882)以后的数年中,由于内山械斗严重,樟木不能砍伐,以致樟脑无出,输出锐减,光绪十一年(1885)输出仅为3 担。光绪十二年(1886),刘铭传复行官营,次年于台北设脑务总局,又于各主要产地设置分局,制出之脑悉归官局,购价每担8 两,官局转售包商,售价每担12 两。当时揽办樟脑贸易的是台北德商公泰洋行,配运至香港,其价又在20 两以上,光绪十六年(1890)在外商干涉下,清政府再度废除官营,当年输出8 千担。十七、十八年(1891、1892)均为2 万1 千担,十九年(1893)增至4 万担,二十年(1894)达到5 万1 千担。当时日新月异的化学工业对樟脑的需求激增,欧美市场销用日巨,脑价随之而涨。十六年(1890)每石30 元,十八至二十年每担41—44 元以上。外商运至香港,已至每担70 元以上,运至上海,更达每担百元以上。

  台湾开发以来的富庶以及海上交通的重要战略地位,日益成为东西方殖民主义者觊觎的目标。鸦片战争以后,英、美、日、俄更加暴露出夺取台湾的野心。

  第十章中俄关系第一节起源和冲突中俄两国关系的起源,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俄国向东方扩张和对中国的侵略。原来俄国是一个欧洲国家,自第一个沙皇伊凡四世起,开始派商人、冒险家叶尔马克等人越过乌拉尔征服西伯利亚,进而闯入中国的边疆。至十七世纪后期,沙俄在西伯利亚已站稳脚跟并建立了数十个城寨,其中有1632年在勒拿河上建成的雅库次克,1654 年在中国的尼布楚城址兴建了涅尔琴斯克,在黑龙江咽喉所建的阿尔巴津,即雅克萨城址①。

  清朝兴起后所辖治的地区,早在元朝已归入中国版图。经过明朝的都司卫所统治,成了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努尔哈赤在建立后金以前,对黑龙江下游和乌苏里江以东滨海地区进行了征剿和招抚。皇太极在此基础上继续扩大对黑龙江中上游及以远地区的经营。天聪八年(1634)首次征伐黑龙江上游,就向率兵的霸奇兰与萨穆什喀晓谕:此行之地人民,“语音与我国同”,攻略时应对他们说:“尔之先世,本皆我一国之人,载籍甚明”①。这一年,居住在精奇里江的达呼尔部首领巴尔达齐率众归服,皇太极把宗室之女嫁他,成为显赫一时的额驸。崇德二年(1637),索伦部首领博穆博果尔也向清朝进贡,两年后叛清,皇太极于崇德四年(1639)发兵将其生擒,攻取了叛军赖以集结的雅克萨、铎陈、阿撒津、多金、兀库尔等城②。崇德七年,皇太极踌躇满志地宣称:“予缵承皇考太祖皇帝之业,嗣位以来,蒙天眷佑,自东北海滨(鄂霍次克海),迄西北海滨(贝加尔湖),其间使犬、使鹿之邦,及产黑狐、黑貂之地,不事耕种、渔猎为生之俗,厄鲁特部落,以至斡难河源,远迩诸国,在在臣服。”③其实这也是故土重归一统。

  中俄冲突随着沙俄的入侵而日益激烈。1643 年波雅科夫率领沙俄侵略军到了精奇里江(结雅河)支流勃良塔河,比皇太极统一这一地区晚来十年。波雅科夫等人从当地达呼尔人那里了解到达呼尔人是满族的一支,和通古斯人有亲属关系,这些人居住的地区早已从属满族王公和中国皇帝。中国官员经常到此巡视和征税,而沙俄侵略者不顾所到之处人民的反抗和中国的领土主权,仍然艰难地向内地入侵。正是这伙强盗在缺少粮食时,屠杀当地居民,以尸体充饥。1646 年他们返回雅库次克,向沙皇报告,大肆宣扬黑龙江地区盛产谷物和貂皮等,“力主占领阿穆尔(黑龙江)地区”④。

  ① [苏]普·李·雅科夫列娃:《1689 年,第一个俄中条约》。

  ① 《清太宗实录》卷21,页14。

  ② 《清太宗实录》卷51,页8—9。

  ③ 《清太宗实录》卷61,页3。

  ④ [苏]A·普罗霍罗夫:《关于苏中边界问题》第25 页。

  从中国边境少数民族的反抗到中俄两国政府间的正面冲突,最典型的是哈巴罗夫的行径。西伯利亚富商哈巴罗夫,带领自己出钱召募的一百五十人左右的队伍,在雅库次克长官的支持下,于1649 年侵入到黑龙江,窥探并向当地居民征税。可是恐惧哥萨克的居民逃之一空,留下的少数人又极力反抗,他们不得不撤回到雅库次克。但是沙皇见到他们呈交的皮毛与谷物,却给了他们更大的支持和鼓励,补充了供给与大炮。1650 年夏,这伙人再次侵入黑龙江,突袭雅克萨,以为扩大侵略的据点。哈巴罗夫一伙到处烧杀抢掠,当地人民向清廷控诉俄国侵略者:“彻底破坏了我们的土地,把庄稼割掉了,把我们的妻子和孩子抢走了!”请求清政府给予保护。驻守宁古塔(今宁安)章京海色奉命出击,派捕牲翼长希福等率领清军在顺治九年(1652)二月十五日同哈巴罗夫俄军激战于乌扎拉村。清军本来取得了很大胜利,而在攻打俄军据点的关键时刻,海色下令捉活的,不要打死人,结果敌人得到喘息之机,反败为胜,海色因此被处死,希福革职。俄军听说清朝将派来重兵,吓得狼狈而逃。后来沙皇因哈巴罗夫侵华有功,封其为贵族,过了二百年把他侵略据点的一个城堡又命名为哈巴罗夫斯克①。

  1654 年,斯捷潘诺夫接替哈巴罗夫指挥沙俄侵略军,继续窜犯黑龙江及深入至松花江流域之地。这时既有当地少数民族的反抗,也有训练有素的清军作战。斯捷潘诺夫在呼玛河与黑龙江会流的地方建呼玛城,负隅顽抗。清政府命令固山额真明安达理统率官兵对其征讨,1655 年从三月底到四月初,连续发动水陆进攻,击毙数十名俄军后,以粮饷不继撤回。②侵略者劫掠不止,1657 年宁古塔昂邦章京沙尔虎达在松花江与牡丹江会流处包围了俄军,经过交战,打死和活捉二百七十多名匪徒,当场击毙斯捷潘诺夫①。到1660年,黑龙江中下游的沙俄侵略者基本被肃清。

  ① 参见[美]乔治·亚历山大·伦森:《俄国向东方的扩张》。又《清世祖实录》卷68,页24。② 《平定罗刹方略》卷1—2。

  ① 《清世祖实录》卷119,页4—5。

  第二节早期俄使来华俄国使臣来华,最早可追溯到明末。据说伊凡四世曾派哥萨克头目彼特罗甫和雅鲁契甫来北京探察。明穆宗因其没有进贡方物,不予接见。万历四十七年(1619)又有斐德林和曼多夫来华,明神宗谕准通商并希望派遣使者②。迄今尚存明朝致俄国的两封国书③。

  清代俄使最早来华的是巴伊科夫使团。顺治十一年(1654)三月二十日,使团在托博尔斯克接到沙皇训令和致中国皇帝的国书。训令要求他们了解中国人的信仰,国家的财力、兵力,对外战争,城市,贵重首饰、宝石,同中国人通商的可能性及到中国的道路等等情况。五月下旬出发,经过蒙古,至顺治十三年三月十四日到达北京。其先遣之谢伊特库尔·阿勃林与之左路,头一年到达北京之后已返回。一个俄国使团分成两伙。巴伊科夫因纠缠接待礼节及在京行为不端,顺治帝没有接见,当年九月即被打发回去。阿勃林则不但受到顺治帝接见,还得到了丰厚的赠礼④。

  但是沙皇没有因巴伊科夫出使失败而受影响,继续主动于1658 年10 月派伊凡·佩菲利耶夫与阿勃林来华,途经三载到北京。此次为沟通贸易而来,以所带国书“语多不逊”,虽然接受了国书和礼物,但顺治帝没有接见,也没有给沙皇带回清朝的国书。清朝最不满意的是“俄察罕汗两附贸易人至京奏书,然不言边界事”①。

  俄国极力追求贸易利益,继续遣使。1668 年派阿勃林来华,这是此人第三次衔命,携带毛皮、呢绒、红珊瑚珠、望远镜、自鸣钟等价值四千五百卢布的商品。1669 年6 月到达北京。康熙帝接见了他们,给予的馈赠和他们自己购买的货物,获四倍以上厚利②。

  清朝的注意力是关心边境安全和主权不受侵犯,特别是十七世纪六十年代以后,俄国在东方的势力有所增强,清朝忧虑很多:一是波兰逃犯切尔尼戈夫于1665 年占据雅克萨,被沙皇任为该城长官,与占据尼布楚的总管阿尔申斯基互为犄角,构成威胁;二是向贝加尔湖以南扩张,1665 年派瓦西列夫和洛夫佐夫强占了中国喀尔喀蒙古土谢图汗所属的楚库柏兴,即色椤格斯克;三是1667 年索伦部首领根特木尔率家属及部众叛逃,为沙皇效劳,影响边境安定。尤其是康熙帝,对根特木尔叛逃极为愤怒,特遣使至尼布楚追索其人,还要求俄方派人到北京谈判。1670 年尼布楚总管派部下伊格纳季·米洛瓦诺夫等人来华,但奉沙皇密谕不谈根特木尔之事。康熙帝接见了来使,② 陈复光:《有清一代之中俄关系》上册,第16 页。

  ③ [俄]尼古拉·班蒂什—卡缅斯基:《俄中两国外交文献汇编》第20 页。④ 《清世祖实录》卷91,页20—21。

  ① 《清史稿》卷153《邦交志一》。

  ② [苏]普·季·雅科夫列娃:《1689 年第一个俄中条约》。

  回程时派人护送到尼布楚,带去致沙皇的信,又提出归还逃人①。

  继之来华的俄国高级使臣是外交事务衙门翻译官尼古拉·米列斯库·斯帕法里。1675 年3 月从莫斯科出发,带领一千五百人的代表团来华。沙皇给他的训令列出十余项任务,主要是寻求扩大贸易。他们绕行西伯利亚,经过伊尔库次克,斯帕法里会见了根特木尔。再至尼布楚,南下嫩江、齐齐哈尔,1676 年5 月到北京。清朝对他们很重视,想借此解决边境与逃人问题,特命礼部侍郎马喇出迎,但是这个代表团态度傲慢,为礼仪细节,争论不休。尽管如此,康熙帝还是两次接见斯帕法里,向他提出交还根特木尔,而他诡称不知其人。不得已,康熙通过他致书沙皇,“令管束罗刹,毋扰边陲”②。清朝坚持把逃人根特木尔送回,才能与其谈贸易,否则让俄国使臣不必再来③。

  ① 陈复光:《有清一代之中俄关系》第18 页。

  ② 《清史稿》卷153《邦交志一》。

  ③ 《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一编,上册,第41 页。

  第三节雅克萨之战雅克萨,满语为河湾之意。中俄关系史上提到的雅克萨城,位于黑龙江上游与讷穆尔河会流的弯曲之处。这里北逾外兴安岭可通雅库次克,东向通黑龙江下游,西向越石勒喀河,近至尼布楚,远达贝加尔湖以南的色楞格斯克,南向一可通额尔古纳河,一可通嫩江,是四面八方必经之地,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中俄为争夺雅克萨而战有深刻的领土要求背景,这座名城最早是中国所属达呼尔人的故乡,“原非罗刹所有,亦非两界隙地”①。1665 年,切尔尼戈夫强占之后,一面假意谈判,一面利用雅克萨深入侵略,建立结雅斯克堡(1678)、西林穆宾斯克和多伦斯克堡(1679)、额尔古纳堡(1681)。康熙帝深刻指出,沙俄侵略者“恃雅克萨城为巢穴,于其四近,耕种渔猎,数扰索伦、赫其、斐雅喀、奇勒尔居民,掠夺人口,俾不得宁外”②。为使这种侵略合法和持久,沙俄公然于1680 年将尼布楚变为西伯利亚一个单独督军区,三年以后又成立了雅克萨督军区,加固其工事,召募哥萨克为军,设立农庄,“耕田自给”③。

  清朝决心以武力驱逐占据雅克萨沙俄侵略者。康熙帝十三岁(1667)亲政时起就留心于此,研究边疆的山川形胜。康熙二十年平定吴三桂叛乱以后,内地大局稳定,便派理藩院侍郎明爱等向占据雅克萨的俄国军官提出退还所侵多伦禅等地,并调查雅克萨的俄军防务。翌年二月至五月,康熙帝进行第二次东巡,“巡视边疆,远览形胜”,直到宁古塔将军所在地大乌喇(今吉林永吉),泛舟松花江,检阅驻军。秋天下令派副都统郎谈、公彭春率兵往达呼尔地区,以捕鹿为名,“径迫雅克萨城下,勘其居址形势”,回程则详视黑龙江城至额苏里舟行水路及派人往视额苏里通宁古塔的陆路。郎谈等回京说,俄军在雅克萨仅恃木城,发兵三千即可攻取,康熙帝认为此议不妥,又继续调兵、运粮、设驿站等,尤为强调永戍黑龙江,建城驻扎。否则“我进则彼退,我退则彼进,用兵无已,边民不安”④。

  在康熙帝主持下,清军打响了雅克萨之战。先是清朝领兵大将都统公彭春向盘踞雅克萨的俄军宣布“谕旨”,提出:“今尔等若撤至雅库地方,以雅库为界,于该地捕貂纳税,不入我界,悉行送还我逃人,我亦将尔属降人送回。”继而警告:“若执迷不悟,仍行顽抗,则大军进剿,定将毁灭雅克萨城,尽除尔众,彼时追悔莫及矣。”①康熙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彭春① 何秋涛:《朔方备乘》卷首8,页4。

  ② 《平定罗刹方略》卷1。

  ③ 《清圣祖实录》卷115,页20。

  ④ 《清圣祖实录》卷119,页7—9。

  ① 《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一编,上册,第50—51 页。

  致书俄军,“罗刹恃巢穴坚固,不肯迁归”。于是三千名清军于二十三日分水陆两路夹营而立,二十四日将神威大将军炮等火器移入前沿阵地。二十五日黎明各路清军发起猛攻,城中俄军一片混乱。俄军头目额里克舍·托尔布津被迫出城投降。清军将其所部官兵及妇女儿童六百余人从雅克萨遣返俄国,把愿意留在中国的巴什里等并妻子及属于中国的逃人共百余人收回。这是第一次雅克萨之战,以清军胜利告终。康熙帝在出巡古北口途中闻讯,不胜欣喜②。

  清军将雅克萨城付之一炬,然后撤到黑龙江城(瑷珲)。第二年俄军又在托尔布津率领下返回到雅克萨,依旧址筑城,并获得足够两年用的粮食。萨布素正在墨尔根(嫩江)筑城,康熙帝命他停止筑城,统领乌喇宁古塔兵驰赴黑龙江。二月十三日,帝谕:“今罗刹复回雅克萨,筑城盘踞,若不速行捕剿,势必积粮固守,图之不易。”③为了取得新的胜利,康熙帝除让萨布素带去二千四百余官兵外,又调熟悉地形的副都统郎谈、及班达尔善、马喇参赞军务。康熙要求郎谈如前晓谕俄军:“尔罗刹外国人,贪利弃命,扰我边疆,今大兵复至,当速降,如不降则尽诛之。”清军从黑龙江城出发,六月迫近雅克萨城,采取“凿壕筑垒,四面包围”的战略战术。城内八百余名俄军负隅顽抗,屡次突围,均被击退,伤亡惨重,布尔巴津本人也被击毙。经过五个月的包围,俄军只有一百多人生存,城旦夕可下。这时沙皇派尼基弗尔·文纽科夫和伊万·法沃罗夫星驰来华,“乞撤雅克萨之围”,还说明将有后使来谈判边界问题。康熙帝传令前线萨布素等撤围雅克萨之兵,允许城内俄军任其出入。第二次雅克萨之战,以清军解围而结束①。这次战争为中俄签订《尼布楚条约》创造了条件。

  ② 《康熙起居注》第二册,第1334 页。《八旗通志初集·郎谈传》卷153。③ 《清圣祖实录》卷124,页16。

  ① 《清圣祖实录》卷127,页24。

  第四节中俄第一个条约——《尼布楚条约》雅克萨之战以前,清朝多次提出逃人、边界和贸易问题一并解决,而俄国一直反应冷淡。文纽科夫率代表团来华后,清朝内阁大学士明珠等与其交涉,又提出解决边界等问题。他们虽故意回避,却已表示等后使来解决。1686 年1 月30 日沙皇正式任命勃良斯克总督费多尔·阿列克谢耶维奇·戈洛文为俄国边界谈判全权大使,尼布楚督军伊凡·叶夫斯塔菲耶维奇·弗拉索夫为副使,并派随行军队一千九百三十八人。沙皇政府给戈洛文的训令提出谈判的最高要求是以黑龙江为界;其次以牛满河、精奇里江为界:最低也要以雅克萨为界。2 月5 日戈洛文从莫斯科出发,一度杳无音讯,至第二年7 月25 日,喀尔喀土谢图汗向康熙帝奏报俄使一行始到其境。

  康熙二十七年3 月3 日,清朝组成谈判代表团,为首的是领侍卫内大臣素额图、都统、公、国舅佟国纲,成员有理藩院尚书阿喇尼、左都御史马齐、护军统领马喇及汉官张鹏翮、陈世安。传教士徐日升与张诚为译员。也调动了八旗前锋、护军、火器营兵等八百人随行。行前康熙发表“上谕”,首先回顾沙俄入侵,占地,收纳逃人,引起雅克萨之战;其次指出黑龙江之地扼要,不可不尽取之,逃人悉应向彼索还;最后表示鄂罗斯遵谕而行,即可与之画定疆界,否则不便与彼议和①。

  清朝代表团遵旨于5 月2 日前往色楞格斯克就议,行至喀尔喀遇到噶尔丹叛乱,返回北京。经与俄方商议,谈判地点改在尼布楚。为此清朝第二次组成谈判代表团,成员为索额图、佟国纲、郎谈、班达尔善、萨布素、马喇、温达及译员徐日升、张诚等。索额图向康熙帝请示:“尼布潮、雅克萨既系我属所居地,臣等请如前议,以尼布潮为界。此内诸地皆归我朝。”康熙帝认为可以通融:“尔等初议时仍当以尼布潮为界,彼使者若恳求尼布潮,可即以额尔古纳河为界。”继之为他们调配了二千五百多名官兵同往。清朝这个谈判代表团于康熙二十八年六月十五日抵达尼布楚,俄使戈洛文因忙于镇压贝加尔湖以东蒙古人民的抗俄斗争,拖延至七月初四日才到。

  中俄代表团正式谈判是从七月初八日至二十四日(公历8 月22 日至9月7 日)举行。十六天中,双方代表坐在一起谈判只有前两天和最后一天,其余都是会下个别商议。在整个谈判过程中,由于俄方坚持维护其既得利益,设置了一个个障碍,有时几乎陷入破裂。先是会谈一开始,戈洛文就指责清军侵犯了沙皇陛下的国界,既而宣称贝加尔湖周围和黑龙江流域自古以来即为沙皇所领有。索额图通过追溯沙皇对华挑衅与入侵,有力地驳斥了对方的无理指责,说明黑龙江一带,沙皇从未领有过,贝加尔海这面所有土地都隶属于中国皇帝。如鄂嫩河、尼布楚皆为我蒙古喀尔喀茂明安等部居住之地,雅克萨为我虞人(猎人)阿尔巴西等居住之地。这些土地上的居民一直① 《清圣祖实录》卷135,页14—16。

  向中国政府纳税。经过这番交锋都感到只谈过去无济于事,便转到划界标准上了。戈洛文首先提出以黑龙江一直到海为界。索额图认为这把中国领土划了过去,加以拒绝,另提出以勒拿河和贝加尔湖作为国界。戈洛文对此极力反对和诋毁。争来争去,戈洛文仅表示愿把边界划到牛满河,索额图就急于说出应以尼布楚为界,让一大步。而对方仍不接受,谈判陷入危机。为打破僵局,戈洛文以放弃雅克萨为诱饵,清朝谈判代表没有经验,便以最大限度的让步提出以格尔必齐河和额尔古纳河为界。这一方案为俄方接受,从而奠定了双方达成协议的基础。十五日,俄方就此拟定了一个七点条约草案,两天后清朝代表也抛出一个六点条约草案。两者虽大的方面一致,差异仍存在。清朝代表提出“以格尔必齐河及该河河源之高山绵延向东,至诺斯山为两国国界”,俄方对诺斯山的存在和位置提出疑问,不予承认;俄方同意拆毁雅克萨城,却又要求在此地方不受干扰的进行渔猎,等等,又继续谈判和解决。终于在二十四日(1689 年9 月7 日)中俄双方一致同意签订第一个条约,即《中俄尼布楚议界条约》。

  《尼布楚条约》的内容,各种文本不完全相同。按正式签字的拉丁文本,主要部分有六条即:一、以流入黑龙江之绰尔纳河,即鞑靼语所称乌伦穆河附近之格尔必齐河为两国之界。格尔必齐河发源处为外兴安岭,此岭直达于海,亦为两国之界:凡岭南一带土地及流入黑龙江大小诸川,应归中国管辖;其岭北一带土地及川流,应归俄国管辖。惟界于兴安岭与乌第河之间诸川流及土地应如何分划,今尚未决,此事须待两国使臣各归本国,详细查明之后,或遣专使,或用文牍,始能定之。又流入黑龙江之额尔古纳河亦为两国之界:河以南诸地尽属中国,河以北诸地尽属俄国。凡在额尔古纳河南岸之墨勒克河口诸房舍,应悉迁移于北岸。

  二、俄人在雅克萨所建城障,应即尽行除毁。俄民之居此者,应悉带其物用,尽数迁入俄境。

  两国猎户人等,不论因何事故,不得擅越已定边界。若有一、二下贱之人,或因捕猎,或因盗窃,擅自越界者,立即械系,遣送各该国境内官吏,审知案情,当即依法处罚。若十数人越境相聚,或持械捕猎,或杀人劫略,并须报闻两国皇帝,依罪处以死刑。既不以少数人民犯禁而备战,更不以是而至流血。

  三、此约订定以前所有一切事情,永作罢论。自两国永好已定之日起,嗣后有逃亡者,各不收纳,并应械系遣还。

  四、现在俄民之在中国或华民之在俄国者,悉听如旧。

  五、自和约已定之日起,凡两国人民持有护照者,俱得过界往来,并许其贸易互市。

  六、和好已定,两国永敦睦谊,自来边境一切争执永予废除,倘各严守约章,争端无自而起。

  清朝首席谈判大使索额图在签约后很快就用满文给理藩院和康熙帝发了咨文和题本,报告了《尼布楚条约》的基本内容。所述和满文本条约原文大致相同,而与俄文本出入多些。

  总之,《尼布楚条约》是中俄两国在平等的谈判基础上所订的第一个条约,其内容基本上体现了两国政府规定的原则,尤其是对俄国更有利,不仅因此得以牢固占有西伯利亚,而且获得了同中国通商的权利。当然由于划分了中俄东段国界,从法律上肯定了中国对黑龙江与乌苏里江流域的主权,在遏制沙俄侵略上也是有深远意义的。

  第五节俄商来华与《布连斯奇条约》及《恰克图条约》自《尼布楚条约》签订后,沙俄利用其所带来的和平时期,大力发展了对华商业贸易。那时经常有俄国商队来华,每个商队有数十人到数百人不等。他们携带毛皮之类的货物,到中国换取金、银、锦缎、棉布等,获得巨大利益。1691 年以普洛特尼科夫为首的俄国商队来华,售出货物总值七千五百六十二卢布,带回去的中国货物总值达二万三千五百九十一卢布。后来莫洛多伊为首的商队,也以价值五千五百九十二卢布的货物,换回了价值一万二千七百四十五卢布的中国货物①。

  沙俄政府以对华商业贸易有利可图,实行垄断制度,派官方代表或地方官员组织商队。1698 至1718 年,就有十个国家商队到过北京②。沙皇本人有时给商队下达训令,还规定西伯利亚地方当局不得阻挠来华从事商业活动的人,以此鼓励和推动对华商业贸易,并从中获取巨额利润。1697 年俄国对华输出货物总值为二十四万卢布,超过俄国对中亚贸易的总值,而所得利润竟高达百分之四十八。1705 至1709 年彼得·库狄雅柯夫率领的商队,获利多至二十七万卢布。

  但是清廷对与沙俄贸易并不感到兴趣:一是俄商带来的毛皮等货物,清朝并不太缺乏和需要;二是俄商在华无礼和行为不端,引起清朝不满;三是清朝更关心的是边界与逃人问题,俄国不愿解决,使清朝降低了与其贸易的主动精神。然而清朝多数时候不是根本断绝与俄国的商业贸易,而是提出一些限制。如康熙三十二年(1693)规定,俄商来华贸易三年一次,每次不得超过二百人,犯禁之物不准交易,到京后住俄罗斯馆,限八十日回国,等等①。五十一年清理藩院致俄西伯利亚总督加加林咨文,不准俄“商务专员”要求由他处理中俄两国商人之间的争端,也不同意破例为其提供沿路食物、栈院等条件,只准许其商队由二百人增至二百二十人,在蒙古境内可走一条近路等②。后来俄国企图使来华商队增至四百人,清朝也未批准。和俄国强烈追求商业利益形成明显对照,清朝把维持商业关系作为解决边界、逃人及安全问题的一项辅助措施。

  清朝的愿望在俄国方面也不是绝对没有反响。康熙三十二年(1693)伊兹勃兰德·义杰斯带着沙皇交给的扩大与中国贸易的使命来华,由于回避谈判沙俄对中国西北和蒙古的侵略问题,清朝也拒绝了他提出中国向俄国出口贸易等的要求,这对俄国起了一定的触动作用①。后来康熙帝派遣内阁中书① [苏]卡希克:《十七世纪至十八世纪初东西伯利亚的商业》。载《西伯利亚和远东历史问题论文集》。② [法]葛斯顿·加恩:《早期中俄关系史》第47 页,商务印书馆1961 年出版中译本。① 何秋涛:《朔方备乘》卷12,《俄罗斯馆考》。

  ② 原文见《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一编,上册,第309—313 页。① 参见《早期中俄关系史》,第42 页。

  图理琛等出使俄国,进一步增强了俄国对清朝关切边界问题的理解。因为康熙帝先平定了噶尔丹的叛乱,继之其侄策妄阿拉布坦又反清,他们都得到俄国的援助,策妄甚至与俄国结盟,允许沙俄在其境内开矿,沙俄也向其提出领土要求,清朝为孤立策妄,特遣图理琛等至明末从准噶尔原居地迁到伏尔加河下游的土尔扈特部,联络与策妄有深刻矛盾的该部首领阿玉奇汗。自康熙五十一年(1712)五月出发,五十四年三月返回,图理琛不但见到了阿玉奇汗,向他宣读了康熙帝的敕谕,而且来回受到俄国地方官的殷勤款待,也引起他们的警觉②。土尔扈特部终于在乾隆三十六年(1771)回归祖国。俄国拖延解决边界问题是认为这更有利。但是由于商业活动受阻,又不能长久拖下去。1719 年列夫·伊兹玛依洛夫被沙皇任为“特命大使”寻求组织对华商务关系,清朝提出中俄两国在蒙古方面的边界从未确定过,现在有必要确定这一边界,同时要求由他派代表同清朝使节到西伯利亚总督处交还新近被诱逃到那里的蒙古居民七百余人。他只说把这些问题带回去向沙皇报告。1721 年伊兹玛依洛夫的使命失败回国,留下郎克作为商务代办继续谈判。七个月后因俄国迟迟不交还逃人,商务关系中断,他也回国了。继之萨瓦·务拉的思拉维赤伯爵,于1725 年8 月11 日被叶卡捷琳娜任命为“特遣驻华全权大臣”,来华谈判商务和边界问题。此时中俄两国都认为谈判边界问题时机已成熟,除了俄国以此推动商业发展外,中国早就希望制止沙俄新的侵略和维护边境安定,还有两国对准噶尔叛乱的各自想法也是一个因素,即清朝想免除沙俄与叛乱分子结盟,急于希望划定边界,俄国想借清朝的急切愿望趁机为自己谋得更大利益。俄使代表团包括熟悉中国的郎克及地理、植物、数学等方面的专家、医生、教士、军官等人,共有工作人员一百人,护送兵士一千五百人。外交部给萨瓦的训令四十五条,商务部给他训令及秘密条款二十条。总括为四点:一,与中国缔结商约,如中国坚持要先解决边界问题,也应为了重要的商业利益而让步;二,与中国划分边界,应以他绘制的西伯利亚地图为依据,俄国不能放弃贝加尔区、乌丁斯克、色楞格斯克以及尼布楚等地,在东部《尼布楚条约》已划定额尔古纳河为边界,在西部不能同意中国提出的让他们在额尔齐斯河上建筑一个城市,此外,还不应把矿区、特别有价值的土地和战略地点让给中国;三,私逃者及非法逃离中国的人,有的已经送回和正安排送回;四,为传教士要求在北京的居住权利①。1625 年10 月23 日,俄国代表团从彼得堡出发,经过一年的周转到达北京。在北京停留六个月,清雍正帝派吏部尚书查弼纳、理藩院尚书特古忒和兵部侍郎图理琛等为代表,与俄使进行了三十多次会谈,就基本问题达成了协议。这就是第一阶段的谈判。

  清廷以在北京同外国使节签约无先例,提出中俄谈判代表在色楞格斯克② 《清史稿》卷283《图理琛传》。

  ① [法]加恩:《早期中俄关系史》第111 页。

  附近的布拉河畔进行第二阶段的会谈和签约。到此去的俄使为萨瓦,协助的人员有阔留赤甫、郎克和格拉儒诺甫;清朝派去的是郡王额驸策凌、内大臣伯四格及图理琛。从1627 年7 月4 日至8 月27 日,双方又经过八次会谈,就中俄中段边界和商业贸易达成了最后协议。9 月1 日签订了划定中俄中段边界协定的《布连斯奇界约》。11 月2 日签订了根据上述条件和包括中俄商务等关系方面的《恰克图界约》。中俄《布连斯奇界约》不分条款,主要是阐明划分两国中段疆界的原则,有的做了具体规定,如由沙毕纳依岭起至额尔古纳河为止,其间在迤北一带者,归俄国,在迤南一带者,归中国,有的由不久所订的中俄《阿巴哈依图界约》和《色楞额界约》予以具体划分。《恰克图界约》共十一条,包括边界、商务、逃人、宗教、外交等方面的内容,其中边界方面的第三条基本就是《布连斯奇界约》的翻版。关于商务关系,主要是重申“准其两国通商。既已通商,其人数仍照原定,不得过二百人,每间三年进京一次。除两国通商外,有因在两国交界处所零星贸易者,在色楞额之恰克图、尼布朝之本地方,择好地建盖房屋情愿前往贸易者,准其贸易”。

  中俄《布连斯奇界约》和《恰克图界约》是继《尼布楚条约》之后,划分两国中段边界和解决商业、逃人等问题的重要条约,在避免边境冲突和发展贸易等方面都有值得肯定的积极意义。问题是,条约本身对中俄两国是不完全平等的,主要是对俄国更有利,即不但使其恢复了和中国的商业关系,取得了在北京和恰克图的自由贸易权利,就是在边界上也得到了对贝加尔至色楞格斯克和安加拉河一带的控制权,并使俄国的边界延伸到色楞格斯克以南的地区,把原来不属于俄国的土地拿到了手。

  自《恰克图界约》签订后,俄国积极发展对华贸易,自1728 至1755 年,俄国有六批商队来华。在恰克图的边境贸易也很活跃,特别是私商贸易发展尤其迅速。十八世纪四十年代中期,沙俄在恰克图的贸易周转额,每年约有五十万到六十万卢布,进入六十年代即超过百万卢布①。俄国商人获利高达百分之二百至三百。沙俄政府从中亦获巨额税收,1756 年贸易额六十九万二千零二十一卢布,收税十五万七千卢布;1759 年贸易额一百四十一万七千一百三十卢布,收税二十三万卢布。但是清朝仍对与沙俄贸易不感兴趣,甚至存有戒心。乾隆二年(1736)监督俄罗斯馆御史赫庆提议,禁止俄商来京贸易,从此俄商主要集中于恰克图地方的边境贸易。就是在恰克图,由于沙俄的侵扰和收纳逃人,清朝也经常以停止互市进行制裁,自1728 至1793 年曾停止十余次,每次数日至十数日。乾隆二十九年(1764),清朝以“私收货税,苦累商人”为由停止了恰克图贸易。三十三年俄使克洛扑夫来京企图与清政府订立商约,或要求俄商再赴北京,均遭拒绝,仅与清朝所派理藩院左侍郎庆桂等缔结了通商章程,签订了《修改恰克图界约第十条》,加强了对① 王少平:《中俄恰克图贸易》,载《社会科学战线》1900 年第3 期。逃人的管束和惩处。从此恢复了恰克图的贸易。五十年,又因俄国隐匿逃人不交正法,停止恰克图贸易,而且严禁大黄茶叶偷运入俄。直至五十六年,才应俄国的恳请重开贸易。这时双方又感到有必要就商业问题进行谈判,于是清朝派库伦办事大臣松筠并副都统普福·贝子逊都布多尔济与俄依尔库次克总管色勒裴特等谈判,签订了中俄《恰克图商约》。此约共五条,主要是恢复恰克图贸易;两国商人货物交易后,即行归结,不复负欠;双方官吏,以和逊相处;两国边民严禁盗窃;两国边地盗窃人命案件,各就近查验,缉获罪犯,会同边界官员审明后,各归本国处理。这一条约,给中俄双方带来了较长时间的安定,并促进了彼此的商业发展。

  第六节俄国传教士的在华活动俄国传教士的活动,对中俄关系有一定影响。这些活动,首先是教士来华和创造传教条件。俄国人信奉东正教,该教是基督教的一个派别。《尼布楚条约》签订前已有从雅克萨俘获来华的东正教徒,他们被编为镶黄旗佐领。那时清朝康熙帝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在俄人住区赐建一座庙宇供其作礼拜之用。后来住北京的东正教徒把庙宇改为“圣尼古拉教堂”,也称“北馆”,由主教米拉提主持。俄国彼得一世很重视其教士的在华活动,1700 年特谕选有名望的教士充任托博尔斯克区的主教,使其在中国和西伯利亚发展教徒,特别是争取中国上自皇帝下至居民对传教事业的支持。1712 年来华的俄国商队专员向中国提出派青年传教士来华,接替年老的米拉提主教。后来还是康熙帝主动提出俄国可派教士来华,于是在图理琛出使俄国返回途中,从托博尔斯克带来主教伊拉利昂·列扎伊斯基及教徒七人。从这时起,北京就正式驻有俄国传教士了①。1719 年伊兹玛依洛夫来华,经过请求为俄国商人开办教堂,清朝答应给予一块地基修建教堂②。1727 年中俄《恰克图界约》明文规定,俄国传教士可由一人,再补充三人,即不但教士团常驻北京合法化,且人数也有所增加。1732 年,在俄罗斯馆旁又建立供来华商人们用的教堂,称为“南馆”。后来在南馆内建“奉献节教堂”,俄传教士团来华就住在此馆,由清政府支给部分生活费。自1715 至1840 年鸦片战争,俄国共有十二届传教士团来北京。

  在华的俄国传教士活动,积极方面的是加强了彼此的宗教和文化交流。

  中国最先允许俄国派学生随教士团来华学习汉语和满语,个别也有学痘医的。从十八世纪三十年代到鸦片战争前,俄国先后来华的学生共有三十七人,这是当时其他和中国有关系的国家望尘莫及的。同时清廷为培养俄语翻译人才,在理藩院既设俄罗斯馆,又选八旗官学生二十四人入馆学习。课程主要是俄语,其外也设蒙、藏、拉丁语等课程。五年考试一次,考中一、二等者予八、九品官。有一些在华的俄国传教士和留学生成了著名的学者。图理琛所著《异域录》曾为主教、学者伊拉利昂译为俄文,传入俄国。伊拉利昂回俄后在彼得堡科学院教授汉语和蒙语。教士毕楚林对中国及蒙古、西藏的历史有很高的造诣,写了不少这方面的著作行世。曾任第九届使团团长的修士大司祭雅金夫·比丘林曾把《西藏志》、《蒙古最初四汗史》、《西藏和青海史》、《北京志》、《中国及其居民风俗习惯》、《三字经》等译成俄文。比丘林回国后,成为俄国科学院的通讯院士,奠定了俄国汉学的基础。他是著名诗人普希金的朋友,普希金从他那里得知很多有关中国的科学知识和情况。第十一届传教使团的一名学员帕维尔·库尔良德采夫, 1832 年因① [俄]尼·伊·维谢洛夫斯基:《俄国驻北京传道团史料》第一册,第33 页。② [法]加恩:《早期中俄关系史》,第92 页。

  病回国,带去三十五册《石头记》手抄本,或许是从中国最早传到俄国去的一部《红楼梦》。同届的学员科瓦尼科在《祖国纪事》杂志上发表所著十篇《中国纪行》,其中第九篇介绍了《石头记》的片断等,引起了文学家别林斯基的注意并给予评述。

  俄国传教士在华活动也有不好的一面,那就是有的披着宗教的外衣,为沙俄的侵略扩张效劳。他们在中国搜集军事和政治情报,或作为俄国官方的代表,从事与教士不相称的勾当。沙皇政府给传教士的经费不断增加,他们的地位日益显得重要,传教士团的大司祭往往由和俄国政关系密切的要人担任。俄国政府还利用他们的留学生在理藩院充当翻译的机会,盗窃中国情报。1738 年俄国留学生布里亚特人罗索兴因盗去一份详细的中国全图,而获得准尉军衔和每年一百五十卢布的赏金。俄国的一些传教士还和在华的西方耶稣会士取得联系,利用耶稣会士到中国早,知道的中国情况多,从他们那里刺探有关中国的情况。东正教士的这些政治性活动引起清朝的警觉和怀疑,监督俄罗斯馆御史赫庆奏称:“(俄国)在京读书子弟亦不可任其出入,使知内地情形,舆图违禁等物,禁勿售与。”①当然清朝的限制并未完全收到预想的效果。在中国走向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过程中,这些传教士更多的扮演了为沙俄帝国主义侵略服务的角色。

  ① 《朔方备乘》卷12《俄罗斯馆考》。

  丙编典志第一章农学和农业技术清代的农业生产和明代比较,基本上没有多少变化。只是植棉区比明代有所扩大和增多,到清末,大致形成了江浙沿海、两湖、皖赣沿江和华北平原四个重要产棉区。整个农业生产力发展比较缓慢,技术上有些局部的改进和提高。

  第一节农具和农田水利农具农具方面,出现了“深耕犁”。《马首农言》称:“然也有特用深犁者,地力不齐也。”清代深耕到何程度,《知本提纲》中提到“有浅耕数寸者,有深耕尺余者,有甚深至二尺者。”又记:“用犁大小,因土之刚柔,刚土宜大,柔土宜小”;开垦荒地则用“坚重大犁,或二牛,或三牛以开之”。说明当时的犁有大犁、小犁和坚重犁之别。深耕犁的发展,反映了耕作技术的提高。小型农具在清代进一步完善,如稻田整地灭茬的农具辊轴,大约由■■发展而来,作用是把田间杂草和秧苗同时滚压入泥,过宿之后,秧苗长出,而草则不能起。《致富纪实》一书中谈到种植双季稻时使用的一种农具,在早稻收割后,“不再犁田,铺石灰一道,用匍蓘将禾兜打落,便可插秧”。道光年间(1821—1850),贵州遵义一带出现一种名为“秧马”的农具,其形制和作用,与宋元时记述的“秧马”不同,而类似辊轴,用以掩杀绿肥和杂草。以上农具在双季稻地区作用尤为明显。塍铲、塍刀是清代南方丘陵地区水田作业的两种农具,用以整治田埂。这种农具灵巧轻便,能提高作业速度和质量,《梭山农谱》记有其形制。《梭山农谱》还记述了一种水稻除虫工具:“田家奋臂举梳行,累累就毙矣。虫当梳者,血肉俱糜梳齿上”。《农言著实》著录一种适应于北方旱作地区的中耕除草工具:“漏锄”。这种锄的特点是锄地不翻土,锄过之后土地平整,有利于保墒,而且使用轻便①。漏锄至今在关中地区仍然普遍使用。

  农田水利太湖地区的水利工程,在明、清两代都是以水道疏浚为主。1570 年,经海瑞主持的一次水利工程后,吴淞江下游基本形成今天的流向。清时,黄浦江“夺溜代吴”,吴淞江等水道退居次要地位,为便于节制,又在黄浦江口建大闸一座。畿辅自元以后,工程时举时废。雍正三年(1725)近畿发生特大水灾,清政府曾用较大力量兴修水利,农田水利有较大发展,公私合计先后垦出稻田五十九万七千多亩,并分设京东、京西、京南和京津四局加以管理。到乾隆时即以南北自然条件不同,北方水少,且过去所办水利收效不大为借口而明令禁止以后再在京畿从事水利营田。

  整个清代农田水利是向小型化方面发展。河北、河南、山西、陕西等地利用地下水凿井灌田,蔚然成风。河北井灌和植棉有关,方承观《棉花图》① 翟允禔:《从<农言著实>一书中看关中旱原地上小麦、谷子、豌豆、苜蓿等作物的一些栽培技术》,《西北农学院学报》1957 年1 期。

  中介绍:“植棉必先凿井,一井可溉田四十亩”,因“凿井以水车灌田,故其收常倍”①,“井利甲诸省”②。康熙时,王丰著《井利说》,力主在陕西凿井防旱并指出应该注意的一些技术问题。山西省蒲州和陕西省富平、澄城等地由于地形、地质不同,井水量大小不同,每井灌溉田地数量也不同。水车大井和一般大井每井可灌田二十亩,桔橰井可灌六七亩,辘轳井可灌二三亩③。南方井灌较少,但利用山泉灌溉种稻却较普遍,闽、浙、两广、云贵、四川等地,随处都有蓄储涌泉或壅积谷泉的塘堰。嘉庆《广西通志》记载:“全州以井名者,几全是泉潭,并多涌泉,深不见底,灌溉面积甚广。”山泉来自高处,便于引流灌溉,为了合理用水并减缓冲激,人们就在下流修筑塘堰加以蓄存,并用栅、闸以及瓦窦、阴沟等启闭宣泄,再随时引入田。当田面高于山泉,除了筑堰壅水外,还用筒车来提水灌田。在山泉为叠岭涧壑所限时,则用竹筒,架槽来渡越,使山泉能从上而下,由近及远地使用,大大提高了泉水灌溉效益。北方各省也有引用泉水灌溉的,但总的面积不大。① 光绪《正定县志·方物》。

  ② 《皇清经世文补编》卷38。

  ③ 《续修陕西两通志稿》卷6《水利附井利》。

  第二节对生产技术原理认识的提高和耕地技术的改进生产技术管理在具体耕作技术的基础上,《知本提纲·农则》进一步概括出农业生产的一般耕作程序和一环套一环的原则,“耕序苟能详明,必且身家之常足”,郑世铎注释说:“耕垦、栽种、耘锄、收获、园圃、粪壤、灌溉之次第,苟能一一详明,自然善于耕稼,而出息倍收,身家常足矣”。上述七个项目,是《知本提纲》讨论耕稼的内容。前四项为粮食作物生产的四个环节,园圃为农家不可偏废的生产项目,最后两者则为粮食作物和园圃生产共同应该注意的环节。并指出一个环节要紧扣另一个环节:“欲求足食之道,先明力耕之法”;“耕垦之理既明,布种之道宜知”;“布种之道既明,耘锄之功莫缓”;“既知耕种栽锄之理,更明稼穑消息之机”。对每一环节还提出了质量要求,如整地,要求做到“细燥而易于受水,一有种植,根本深固,外风不能入,内泽不能出”,对播种、田间管理、收获等也同样提出了要求。掌握技术关键是农业生产中应予以重视的又一原则。《马首农言》辑载了不少农谚资料,提出了播种时期、前后作的关系、耕地深度、操作时间等等问题,对实际生产有很大指导意义,如说“小满花(棉花),不到家”(意即棉花迟种则不收);“荞麦见豆,外甥见舅”(意即去年种荞麦之地今年不宜种豆);“麦子犁深,一团皆根;小豆犁浅,不如不点”;“天旱锄田,雨潦浇园”等等。《知本提纲》、《农言著实》、《潘丰豫庄本书》、《区田试种实验图说》等书认为北方的生产技术关键是“粪多水勤”;南方则是“深耕”、“早种”等。

  耕地技术土壤耕作是农业生产首要的一个环节,乾隆时(1736—1795)的《知本提纲》已有系统认识,指出前作物收获后,土壤板结,通气不良,经过耕耙曝晒,“风化”作用,板结状况可以改变;但“日烈风燥”,水分又损失过多,因之必须“雨泽井灌”补充水分,土壤经过这样的耕作使水、肥、气、热达到协调程度,才对作物有“以大发育之功”①。《齐民四术》对南方水稻冬闲田的土壤耕作记述得也较细致、系统。

  耕地技术,这时期已达到相当完善的地步。北方旱地土壤耕作不论夏耕或秋耕都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耕作法:浅—深—浅。《知本提纲》概括了这一耕法:“初耕宜浅,破皮掩草;次耕渐深,见泥除根(翻出湿土,犁净根茬);转耕勿动生土,频耖毋留纤草”。南方水田耕作技术的进展表现在两方面:① 《知本提纲·农则》。

  一是垦倒极深,“倒”为再次耕翻,即复耕。深耕在明、清时通常都在八九寸,不超过一尺,《齐民四术》在记述土壤耕作时特加注释:“耕宜率常,勿太深,若起老土,即硬软不相入,能害禾,又漏田不保泽”。另一是冻土晒垡,《畊心农话·树艺法》介绍:“凡种两季稻者,冬天犁地深二尺余,戽水平田,听其冰冻。..土经冰过,则高不坚垎,卑不淤滞,锄易松细,且解郁蒸之后气,而害稼诸虫及子,尽皆冻死也”。

  第三节作物构成和“一岁数收”技术的发展作物构成据明末宋应星《天工开物》称,人们衣食之源的稻麦、杂粮和棉花等作物在明代种植的情况大致是“稻居什七,而来、牟、黍、稷居什三。麻(子)、菽(大豆)二者,功用已全入蔬饵膏馔之中”;又说:“燕、秦、晋、豫、齐鲁诸道,烝民粒食,小麦居半,而黍、稷、稻、粱仅居半。西极川、云,东至闽、浙、吴楚腹焉,方长六千里中,种小麦者,二十分之一。”自明代中期以后,玉米、番薯、马铃薯等新作物引进后,对我国作物结构产生很大影响。玉米引进后,清代中、后期推广普及较快,到1840 年鸦片战争前,基本上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传播,尤其在云、贵、川、陕、两湖、皖、浙等省山区种植更为普遍,甚至在粮食作物中渐占主导地位。嘉庆《浏阳县志》记载:“山土只种包粟(玉米)、番薯之类杂粮以佐饔飧”。番薯自万历年传入后,至清嘉庆——道光年间(1796—1850)已在各地普遍栽种,并逐渐成为我国的主要辅助粮食之一。《植物名实图考》指出:番薯近时(19 世纪中叶)“种植极繁,山人以为粮,偶有以为蔬者”。烟草自明中叶传入我国后,发展很快,到清代初期,福建地方的烟草种植,“其与农夫争土而分物者已十之五”,到乾隆年间就发展到“耕地十之六、七..闽中更甚”①;有的地方则是“良田尽种烟草”①。到鸦片战争前夕,有些地方烟草与粮食争地的问题已相当突出。

  商品经济的发展,新作物的引进与广泛传播,人口的繁衍,特别是进入18 世纪以后,我国人口不断大幅度的增长,大大增加了对粮食的需求,因而也促进了明清时期“一岁数收”多熟制的迅速发展。“一岁数收”具有提高单位面积年产量的积极意义。

  一岁数收18 世纪中叶以后,我国北方除一年一熟的地区外,山东、河北、陕西的关中地区已经较为普遍的实行三年四熟或二年三熟制。明确指出二年三收的是刘贵阳《说经残稿》:“坡地(平壤)二年三收,初次种麦,麦后种豆,豆后种蜀黍、谷子、黍、稷等。涝地(污下地)二年三收,亦如腴地,惟大秋种糁子..麦后亦种豆。”南方长江流域一般一年两熟,再往南可以一年三熟。《江南催耕课稻编》介绍:“吴、昆终岁树艺,一麦一稻,麦毕刈,田始除,秧于夏,秀于秋,及冬乃获”,这是太湖地区的二熟制。同治《江① 康熙《龙岩县志》“土产”、《皇朝经世文编》卷36。

  ① 《皇朝经世文编》卷36。

  夏县志》:“谷与早秧、晚秧,早秧于刈麦后即插,六月中获之。插晚秧,于获早谷稻后,仲秋时获之”。这是湖北武汉一带的“麦、稻、稻”一年三熟制。福建、广东一般都种双季稻,种麦后也成为“麦、稻、稻”一年三熟制。

  自实行复种制,周年之内的种植和收获次数就有了增加,而从始用于蔬菜生产中的间作、套种等技术运用于大田生产后,“一岁数收”的多熟种植技术逐渐提高,农作制也相应地更加复杂化了。其中,套种是解决多熟种植的关键技术。

  明确提出“一岁数收”概念的是18 世纪下半叶杨岫的《知本提纲》和《修齐直指》。《知本提纲》指出:“补助肯叠施,何妨一载数收”;郑世铎又作了详细注释:“若夫勤农,多积粪壤,不惮叠施补助,一载之间,即可数收,而地力新壮,究不少减”,接着他又列举出一个旱作地区“一年三收”之法。《修齐直指》进一步明确提出“一岁数收之法”,并提出二年之间在一亩地上可收十三次之多的方法,包括了菠菜、白萝卜、大蒜、小兰、谷、小麦等作物。《齐民四术》则介绍了长江流域以晚稻套种在上熟稻内,和泥黄豆套种在上熟稻内等不同方式。根据以上所述,可看出“数收”的原则,一是除主种作物外,套种作物应选择生长期比较短,相互间有亲和力的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都可以参加进去;二是通过套种争取多收,最主要的技术措施就是要“补助肯叠施”,即多施肥料。此外,桑间、果间,通过间作、套种、复种等技术也可增加种植和收获次数,还因适当的作物搭配而有利于桑树、果木的生长。

  第四节几种特殊的栽培技术明代后期政治黑暗,社会动荡,也是历史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几个时期中的一个。水、旱、虫灾纷至沓来,农民们为了可得到一些收获,用以果腹,只有从耕作技术上来想方设法。另外,有的地区为了解决上、下两熟作物收获和播种季节上的矛盾,而在明、清之际创造发明了几种特殊的栽培技术。这些技术至今在农村中仍有沿用的。

  首先是小麦移栽法。小麦人工移栽始于何时,尚无明确的文献可征。但到明末清初,对小麦育苗移栽的时间、方法等已有较详细的记述。《沈氏农书》介绍:“八月初,先下麦种。候冬垦田移种,每科五、六根,照式浇两次,又撒牛壅,锹沟盖之,则杆壮麦粗,倍获厚收”。稍后的《补农书》进一步指出:“中秋前下麦子于高地,获稻毕,移秧于田,使备秋气。虽遇霜雨妨场功,过小雪以种无伤也”。《知本提纲》指出:麦苗等皆宜先栽后浇,如水中栽,就不发旺,每科栽亩十余根,行株距四寸左右,而且要纵横排直成行,以便中耕、壅根、除草和通风透光,这样就能“苗盛而所获必多”。小麦移栽不仅可以克服晚稻晚收和冬麦早播季节上的矛盾,而且可以减轻或避免虫害、节省种子和使茎杆粗壮不易倒伏。小麦移栽法的优点是明显的,嘉、湖一带至今仍继承这一传统,有的地方则还在提倡扩大中。其局限性,主要是太费劳力,在大面积农田上广泛采用困难较多。

  冬月种谷法。此法是针对秋季因某些原因而错过种麦时期所采取的一种补救方法,使农民在麦季无收的情况下仍可以收到早谷子。此法约发明于明中叶,最早记载见于《畿亭全书》①。清末,张起鹏在《区田编》中在谈到冬月种谷法时说:“倘应种小麦时,得雨过晚,麦不及种,可种冬谷,较麦仅晚二十余日。”其种法是:“冬至前一日拣谷种入瓮,麻布扎口,掘土穴,深四五尺,瓮倒置穴中,土封固,满十四日取出。大寒日种入熟地,春透苗生,较常谷早熟一月,约五月底六月初即熟。”《救荒简易书》介绍河南有些地方农民冬月种谷的方法与《区田编》的说法有所不同,其法是于冬至或冬至前一天直接把谷种播入田中,结果和在瓮内埋入土中处理十四天没有差别。

  北方旱地抡墒播种。我国北方旱地由于春旱或秋旱影响而不能及时整地下种。针对这种不利自然条件,农民创造和积累了不少抡墒播种和抗旱播种的经验。清代农书中记载的方法有:趁墒种麦:《农蚕经》提出,在秋茬地上种麦,如果有秋旱趋势,必须抡墒下种等雨,不能等雨再种。抡墒种豆,留茬肥田:《农蚕经》五月耪麦楂条中就说到“骑麦垄种豆”,即在小麦收割后,于麦茬行间开沟种豆,这样既可利用麦茬护苗,又可利用残茬肥田。此书还提出且割麦且种豆的办法,这一抡墒播种的经验至今仍为黄淮地区农① 此书现已不传。

  民争取丰收的方法。抗旱种粱,干土寄子:北方旱地夏收夏种季节,如雨水不及时,可采取抗旱保墒的措施以适时播种,《农蚕经》提出的种晚谷办法是,在麦收后浅耕灭茬,即“先耪一遍”,然后“骑垄种之”,但“断不可耕”,以免耕后跑墒。《农言著实》提出的另一抗旱播种办法是“实在无雨,将前墒过之地,或用耧,或用撒,干种在地内候雨”。这就是现在所谓的“干土寄子”抗旱播种法,其优点在于比雨后才播种的出苗要早。

  第五节施肥和病虫害防治经验的进一步丰富施肥清代对通过施肥来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认识更深刻了,如《知本提纲》提出了“垦田莫若粪田”之说。施肥经验进一步丰富的表现,一是积肥方面,要多施肥就必须多积肥,肥料种类和来源比以前增加和扩大了许多。《知本提纲》将它们分为十类,称为“酿造十法”,也就是积肥的十种方法。它说:“酿造粪壤,大法有十”,“曰人粪、曰牲畜粪、曰草粪、曰火粪、曰泥粪、曰骨蛤灰粪、曰苗粪、曰渣粪、曰黑豆粪、曰皮毛粪”;并分别记述了积制方法和效果。就农家粪肥而言,这十大类已是无所不包了。二是对肥效的体验进一步加深,《农桑经》指出,种麦所用种肥以“麻油酱为上,大粪次之,坑土又次之”。《知本提纲》在介绍“酿造十法”中对粪肥等级所表达的方式:一种是用“可肥美”,“可肥田”,“可强盛”的词语;另一种是“一等粪”,“肥盛于诸粪”,“最能肥田”,“更胜于油渣”,“沃田极美”等字句,也反映出农民体会到这些肥料在肥效上有差别。只有肥料种类增多,人们在使用中通过比较试验,才会体会到它们的肥效不同。第三,施肥技术上,在清以前对施肥的时间、不同土壤应施哪些不同的肥料以及哪种作物最需要哪类肥料,即所谓施肥中的“三宜”问题已有所论述,但到清代通过《知本提纲》一书的总结,使人们对施肥“三宜”的认识就更为明确系统了。所谓“时宜者,寒热不同,各应其候”,意即在不同时期,施用种类不同的肥料;所谓“土宜者,气脉不一,美恶不同,随土用粪,如因病下药”,意思就是说对不同的土壤,施用不同的肥料,以达到改良土壤的目的;所谓“物宜者,物性不齐,当随其情”,即对不同作物施以适合的粪肥。

  病虫害防治清代,对作物虫害的防治比较重视,认识到害虫不是神虫,而是“凶荒之媒,饥馑之由”①,必须消灭之。在虫害防治技术上,也汇集前人经验并加以发展。首先是人工防治,如蝗蝻、豆虫、虸蚄之类用人工加以捕打,或用炬火驱逐,“飞蝗大至..正过时,于田畔积草,炬火以薰之”,“蝗蝻蠢蠢..必纠合邻村,掘壕数处,并力逐杀”,“(虸)蚄初出如豆螘,一见便宜打之”,“(豆)虫大,捉之可尽”②;南方用“虫梳”治稻苞虫,“虫当梳者,血肉俱糜梳齿上”③。第二用药物防治,清时采用的灭虫药有① 《区田试种实验图说》。

  ② 《农桑经》。

  ③ 《梭山农谱》。

  砒、烟草水、青鱼头粉、柏油、芥子末等。《农桑经》记载说:“(种谷)或用信乾”,“信乾”就是用砒霜和谷子煮透晒干制成的毒饵。它比用砒霜直接拌种既可以减少对种子的药害损失,又可以诱使更多害虫吞食和扩大毒杀面。三是农业防治,除了以前已使用的耕翻冬沤、调节田间温湿度、轮作换茬、合理间作、种子处理、选育抗虫品种、调节播植时间、中耕除草外,《齐民四术》还认为烤田能减轻稻苞虫的危害,说:“初伏多雨,不能烤田则叶盛,入秋多生结虫”。第四生物防治,岭南地区用蚁防治柑桔害虫,虽最早记载见于西晋《南方草木状》,但叙述比较具体的则是清代的《广东新语》和《岭南杂记》,其中谈到:广东山林中有黄赤大蚁“其巢如土螽窠,大容数斗”,当地人把大蚁连窠采归饲养,果农则向养蚁人买来放养于柑桔、柠檬等果树上;果农们还创造了在树与树之间用藤竹、绳索沟通引渡,以便大蚁在各树之间交通往来的方法。此外,四川临江的果农也买蚁防治柑桔害虫④。

  作物病害,到清代逐渐被人们所注意,农书中有关记载多了起来,如《马首农言》中就有“五谷病”一章,《区田试种实验图说》中有“预防霉病传染说”一节。用药物治病,直到清末的《区田试种实验图说》中才介绍了“用雪水、盐水浸种”和“用黑矾当作肥田料”以防治霉病之法。

  ④ 方以智:《物理小识》卷9《草木类工》。

  第六节植树造林和柞蚕放养技术的改进植树造林清代,记载涉及植树造林材料的书约有四十种左右。①这些著作反映了当时的植树造林技术,不过其中大部分是关于果树的,一般林木仅有片断零星的记述,但由此也可窥见其概貌。

  育苗造林,首先必须采收树种。《广群芳谱》记述:“八月终,择成熟松子、柏子,同收顿”;又称:“九月中,柏子熟时采”。这里都强调“成熟”。因为成熟的种子,含水量较低,贮藏不易发热腐烂。另外正如《三农记》所说的,油茶“白露前后收实则易生”,“易生”即指种子易于萌发,成熟种子用来育苗发芽率较高。什么树的种子,何时成熟而应该采种,清代人们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元代,北方有四句移树的口诀:“种树无时,莫教树知,多留宿土,记取南枝”。为了使根部“多留宿土”,就须采用现在通常所说的盘根法,古书中称作“转垛”。《花镜》介绍了这种转垛法:于霜降后到春初树木尚未发芽前,在根旁又宽又深地将土挖开,再从树根侧面斜伸下去截断主根,保留四周侧根,刨成一个圆形的根盘;然后在掘开处仍把土盖上筑实。不太大的树掘断主根一年后即可移栽,很大的树要经过三年。每年掘树根的一面,最后把树起出,用稻草绳捆扎根盘,以固定泥土。此时暂勿移动,掘土处仍用松土填满,并用肥水浇灌,待至明年二月,运到预定地点栽种。这种方法因准备工作经过时间长,操作又十分细致,可以真正做到“莫使树知”。因而,树木移植后成活率就比较高。

  插条造林无须培育种苗,方法简单易行。春秋时《庄子》一书中已提到杨树可以用扦插。扦插的插穗,在清以前的农书中一般都说在早春季节采取插穗。《三农纪》开始提出插种柳树和杞柳等在大寒后采取插穗。初冬时枝条中含有养分比较充足,此时采取插穗,比春季更为合适。所以,改早春采取插穗为初冬采取,这是一个进步。为了提高插穗的成活率,《三农记》还提出将插穗下端削成马耳形,以增加插穗切口和土壤的接触面。

  中耕除草在幼林抚育工作中非常重要,《广群芳谱》说:“凡树根下,常耘草令净,草多则引虫蠹,亦能分地力”。

  柞蚕放养我国是世界上生产柞蚕茧最多的国家,也是人工放养柞蚕最早的国家。

  柞蚕原始的人工放养早在秦汉以前可能已经有了,但一直到宋、元以前,未① 据《中国林业技术史料初步研究》书末所附“参考文献索引”。

  为人们所重视,放养技术的进展因而也就十分缓慢。大约明中叶前后,由于商品经济的不断扩大,胶东半岛的柞蚕业才开始有迅速的发展,放养技术也有了改进。在清代,康熙时的陕西宁羌州知州刘棨,乾隆时的贵州遵义府知府陈玉璧、安徽六安县知县韩理堂等人都是山东人,都热心提倡放养柞蚕,到任后,派人到山东去购买柞蚕种、招募善养柞蚕和缫织的人来到这些地区传授技术,山东放养柞蚕的方法才推广到各地。在明末清初,我国的柞蚕放养技术已逐步进入成熟的阶段,但到乾隆初年才有论述放养柞蚕技术的专书问世。

  根据清代一些著作来看①,柞蚕的放养有两种:一是放养春蚕;一是放养秋蚕,两者放养法基本上近似,如春蚕的放养,首先是选择种茧,选出优茧作为种茧,并按雄雌为一百与一百十或一百二十之比穿成茧串,送温室进行暖茧。“暖茧”系为促使种茧适时羽化而采取的措施。在暖茧的三、四十天里,什么阶段应升温,什么时间温度应保持平稳,又要随着自然气温的变化而调节。这是柞蚕放养技术上的一大进步。因为暖茧工作必须有丰富经验,所以清代有些蚕农以暖茧为职业,开设“烘房”和“蛾房”。

  关于放养蚁蚕,现在有些地方采用的“河滩养蚁法”,清代中叶以前就有了。其法是在“活水河边”的沙滩上开挖浅水沟,把从柞树上摘下的嫩柞枝密插沟内,用沙培壅,这样柞枝几天内不致蔫萎。然后将蚁蚕引上柞枝。“剪移”是放养柞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即蚕儿将柞叶吃到一定程度时,或因叶质老硬,蚕儿厌食时,把柞枝连蚕剪下,转移到另一柞场的柞枝上去。从蚁蚕上树到结茧,一般要“移蚕六、七次”。蚕儿渐老熟,开始移入窝茧场。采收的春茧准备作种用的,经挑选后,穿成茧串,挂在透风凉爽而日光直射不到之处,以待制种,放养秋蚕。

  蚕农在实践中认识到蚕病是要传染的,所以特别强调蛾筐等工具每年都须用新制的。他们又发现改善蚕儿生活条件,可以减少蚕病的发生,所以特别注意保种、保卵和加强饲养管理。对危害柞蚕的虫蚁,采用人工捕杀和用红矾、白砒等做成毒饵诱杀。为了驱散或捕杀为害柞蚕的鸟兽,蚕农们还创造了一些捕杀工具,如霹、机竿、排套、网罩、鸟枪、鸟铳等。总之,放养期间,蚕农们十分辛苦。

  ① 《种橡养蚕说》等。

  第七节农书清代的农书约有一百多部,尤以康熙、雍正两朝为繁盛。

  大型综合性农书仅有一部《授时通考》,是乾隆二年(1737),由皇帝弘历召集一班文人编纂的。全书规模比《农政全书》稍小。因是皇帝敕撰的官书,各省大都有复刻,流传很广,国际上也颇有声名。编书目的系从农本观念出发,为了表示皇帝重农,遵照尧、舜旧规,由朝廷“敬授民时”而已。全书布局,依次分为:天时、土宜、谷种、功作、劝课、蓄聚、农余、蚕桑八门。该书把天时、地利的因素和“劝课”(即政治领导)提到了空前高度,成为主题所在,而生产技术知识却退列附从地位。全书引用的书籍总数达到四百二十七种,远远超过了《农政全书》,但作为农书的意义来说,没有作者的亲身体会,没有什么特殊的新材料。

  从清初到道光时(19 世纪初年),专门讨论一个小地区农业生产特点和技术,而由私人著作的小型农书出现不少。如专论河北省泽地农业的吴邦庆《泽农要录》、专论江南早稻的《江南催耕课稻篇》、山西祁寯藻的《马首农言》、陕西杨屾的《知本提纲》和《修齐直指》、杨秀元的《农言著实》等等,都是根据地区需要和特点写成的,在当地有较大的生产指导意义。清中叶以前曾出现了多种专论某种作物、蚕桑或兽医的专业农书,其中有方承观《棉花图》,陈世元《金薯传习录》,蒲松龄《农蚕经》,杨屾《豳风广义》以及《养耕集》、《抱犊集》等等。《豳风广义》书中所记蚕桑生产经验切实可行,也不失为能指导生产经营的手册。

  花谱、果谱的种类更多,比较有名的两种花谱,一是《秘传花镜》,一般称之为《花镜》,流传较广,作者陈淏子。全书共分花历新栽,课花十八法,花木类考三个主要部分。书中内容有不少是作者自己的心得和询问得来的经验,甚至有“树艺经验良法,非徒采纸上陈言”的第一手记录。另一是《广群芳谱》。康熙四十七年(1708),康熙帝下令组织一班词臣将明王象晋的《二如亭群芳谱》改编成为一百卷的《广群芳谱》。这部书内容庞杂,体裁也有所改进,但农业生产意义不大。

  到清代,小农经济破产的情况日见严重,当时有些知识分子重新搬出区种法,想借此来维持小农经济的继续存在,但并没有产生过任何实际效果。这类书有王心敬《区田法》、帅念祖《区田编》等等。

  第二章土地制度和阶级关系(上)

  第一节旗地在清代土地制度中,旗地是特有的土地占有形态。

  旗地的形成天命六年(1621 年,明天启元年),后金占领辽沈,并迁都辽阳,发布“计丁授田”令,将辽沈地区大量闲置土地分给驻地军士耕种。这是最早的旗地。而旗地的大规模形成却应该是在入关之后。

  顺治元年(1644)五月,清军进北京,12 月,颁圈地令:丁丑,谕户部,我朝建都燕京,期于久远,凡近京州县民人无主荒田及明国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等死于寇乱者,无主田地甚多。尔部可概行清查,若本主尚存成本主已死而子弟存者,量口给与。其余田地尽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此非利其地土,良以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无处安置,故不得不如此区画。①自此令发布后,开始在近京三百里,继之在近京五百里之内圈地不止。

  几乎是与圈地令下达的同时,顺天巡按柳寅东上疏言“满汉分居”之便:“第无主地与有主地犬牙相错,势必与汉民杂处,不惟今日履亩之难,恐日后争端易生”,要求“满洲各住一方”,使“满人汉人,我疆我理,无相侵夺,争端不生”。这样满洲汉地房“兑换”又提上议程。顺治二年(1645)十二月,户部尚书英俄尔岱等又言:臣等奉命圈给旗下地亩,查得易州、安肃等州县军卫共三十六处,无主田地,尽数拨给旗下,犹若不足。其未察地方如满城、庆都等二十四州县,尚有无主荒地,若拨给旗下,则去京渐远,兵民杂处,多有未便,议将易州等处有主田地,酌量给旗,而以满城等处无主田地,就近给民。实际上“兵民杂处”、“满汉分居”等均非换拨之真意,以瘠换良,无限量的霸占土地才是拨换的实质。

  清初的圈地、拨换从顺治元年十二月开始,历四十余年,直到康熙二十四年(1685)才令“嗣后永不许圈”。据雍正八年(1730)统计:“直隶九府内,除广平、大名二府,远处京南,均无旗庄坐落..其余七府所辖有旗庄坐落者,共计七十七州县卫,广袤二千余里。”圈地的停止,是广大汉族人民,包括官员、缙绅反对和斗争的结果。

  所谓圈地指的是与步弓丈量不同的量地方法。“凡丈量州县地用步弓,各旗庄屯地用绳。用步弓曰丈,用绳曰圈。”姚文燮在《圈占记》中记述:凡圈民地..户部遣满官同有司率笔帖式拨什库甲丁等员役,所至村庄,相度田亩,两骑前后牵部颁绳索,以记周四围而总积之,每圈共得几百十晌,每壮丁分给五晌,① 《八旗通志》卷18。

  晌六亩,晌者折一绳之方法,其法捷于弓丈,圈一定,则庐舍场圃悉皆屯有,而粮籍以除。①两骑携绳奔驰,那管有主、无主,皇亲、百姓,绳索之内尽归为旗有了。伴随着圈地出现了投充,投充者一般可分为两类,其中被勒逼者占绝对多数,为了保全性命和点滴财产,所谓“庄头及奴仆人等,将各州县庄村之人,逼勒投充,不愿者即以言语恐吓,威势迫胁”,“惑于土贼奸细,分民屠民之言,辄尔轻信,妄行投充”。有少数“投充者,非大奸巨恶,即无赖棍徒,始冒人地为投充,即倚投充而肆虐..凌侮官员,欺害小民,任意横行者。”兑换、拨补始于顺治二年(1645),零星者外,大规模兑换约两次:一次是顺治四年(1647),波及九十余州县卫,以五十二个州县卫的瘠地拨换了三十八个州县卫的良田九十九万三千七百零七晌,即近六万顷(《东华录》卷30)。另一次是康熙三年到五年底(1664—1666),镶黄、正白等六旗大规模兑换,此次波及面更大。

  畿辅膏腴圈占殆尽,只能停圈,将旗地的扩大转向口外。康熙九年(1670),户部遵谕议:“今以古北口外地,拨与镶黄正黄旗。罗文峤外地,拨与正白旗。冷口外地拨与镶白正蓝旗。张家口外地,拨与镶红镶蓝旗,诏从所请。”②康熙中期以后,盛京三部又在兴京、辽阳、牛庄、岫岩、开原、抚顺、本溪等地圈占土地建立庄屯。还在吉林、宁古塔、三姓、齐齐哈尔、黑龙江、墨尔根、呼兰等圈占大量良田,建立庄屯。总之,圈地并未真正停止,只是从关内转向关外。

  旗地的类别、数量和性质旗地按其坐落可分为:畿辅旗地、盛京旗地和直省驻防旗地三类。畿辅旗地是坐落在顺天、保定、河间、永平等府的旗地,总数为十六万余顷。盛京旗地为坐落盛京、热河、锦州、归化等处的旗地,大致为六万顷。直省驻防旗地是旗兵驻扎各直省所圈占的土地,如顺治二年曾令在直隶顺德府、山东济南府、德州、临清州、江北、徐州、山西潞安府、平阳府、蒲州八处,圈占无主房地及故明勋地给满洲兵丁①。其后宁夏、西安、荆州、江宁等也圈过地。总数很难统计,数量不大,无法与前两者相比。据不完全统计:太原驻防旗地六千五百四十一晌、德州四千三百八十五晌。

  从顺治元年到康熙二十四年的四十余年间,共圈地十五万四千一百五十九顷十六亩②。而据地方志统计却远远超过此数。清统治者从所圈土田中首① 《皇朝经世文编》卷31。

  ② 《八旗通志》卷18。

  ① 《清世祖实录》卷20。

  ② 《八旗通志》。

  先选择膏腴上地设立皇庄,其次,按爵秩分给王公大臣设立王庄,再次是分给八旗官员兵丁,称为一般旗地。这样旗地又可分为皇庄、王庄和一般旗地三类。

  皇庄,也称内务府官庄,简称官庄。据和硕礼亲王代善之后,生活在乾嘉之际的昭梿记载;皇庄共占地一万三千二百七十二顷八十亩有奇,包括畿辅官庄和盛京户、礼、工三部及三陵官庄两部分。计盛京庄八十四、山海关外庄二百十有一、喜峰口古北口外百三十八、畿辅庄三百二十有二。但实际还要多些。

  皇庄起源于入关之前,天命十年(1625 年,明天启五年),令在辽沈地区造汗及贝勒之庄,每庄十三男,牛七①。第二年,皇太极即汗位,汗庄继续扩大。定都燕京后,伴随着疯狂的圈地,皇室也不断挑选膏腴设置皇庄,同时也不断接受投献,于是便有一批皇庄分布京畿各州县卫。在汉民的强烈反抗下,康熙八年后,皇室将圈地设庄转向关外,在奉天、归化等地大设庄田。皇庄的土地来源主要是圈占,此外,还有拨官田、入官田,拨余田和开垦荒田。如康熙九年,在南苑置四庄,二十四年又在直隶新建部分粮庄,都是拨官田建立的。乾隆二十五年(1760)议准,附近州县入官地一千五百九十九顷三十八亩,增设大庄二十三所..半庄七十三所。

  皇庄种类繁多,有银庄、粮庄,有菜园、果园、瓜园,有蜜户、苇户、棉户、靛户,有煤军、灰军,等等。

  银庄,所谓顺治初年近畿百姓带地来投,设为纳银庄头,计立庄百三十有二,不立庄者仍其户,计二百八十五。计“上地二十八顷之庄头一名,纳银七百两。上地二十一顷之庄头一名,纳银四百两。下地二十七顷之庄头一名,纳银三百两。畦地二顷三十八亩之庄头一名,纳银二百五十两。地十八顷之庄头二十九名,各纳银二百两。地九顷之庄头二名,各纳银一百两。又地七、八顷之庄头九十七名,共地一千零二顷二十亩九分,各按亩纳银一钱一分有奇。”①除带地投充人外,还有不带地的投充人,由清皇室“各给绳地”,每绳四十二亩,叫绳地人,对他们是按亩征银,每亩三分草一束,按清代习惯草一束折银二分,共五分。纳银庄头所交银两较轻,最高者每亩二钱五分,最低者只五分,因为是投充,均给予一定优惠,以鼓励群起效尤。

  粮庄,情况较银庄更为复杂。清初定每庄耕地一百三十晌,另给四晌作为场园马馆,给牛八头,还给房屋、口粮、器皿、田种等。康熙九年增庄养丁,每庄地十八顷,壮丁十五名,佥一名为庄头,叫做整庄。半庄地九顷,壮丁七名,佥一名为庄头。康熙八年时将各庄分为四等。康熙五十一年(1712)定:“一等庄岁纳粮二百五十石,二等庄二百石,三等庄一百九十① 《满文老档》太祖卷66。

  ① 《大清会典事例》卷1197。

  石,四等庄一百二十石..半分庄每岁纳粮六十石。纳粮庄中又有豆粮庄和稻庄等。豆庄多系带地投充,各庄土地数量并不划一。稻生长于水田,稻庄的土地数也不划一。粮庄虽有纳粮定额,但却时有折变,还不时有各种花色的附加,如康熙十二年(1673)令:关内一、二等庄,岁输大猪二或常有猪四,三、四等庄输常有猪三。雍正三年(1725)令:盛京及关外各庄,不论等次岁输鹅一。雍正十三年又定:“关内庄不论等次,每庄岁输广储司红花八两,内管领埽帚二十,笤帚三十,瓢十九,芥子一斗,蓼芽菜子一斤..关外庄不论等次,每庄岁输茜草五十斤,线麻十八斤,小根菜蒌蒿菜各十六斤,黄花菜十斤。”

  菜园、爪园情况类似,康熙十二年,“安设瓜园菜园,除额给地(十九晌)外,并给养家口地一百二十亩,牛四头,蒲簾一百二十五,秫秸三千五百束”。到康熙五十一年,“丰台安置菜园十一所,除给地外,并与凿井六口,牛四头,房三间”。康熙六十年(1721)定“瓜菜园一律给旱地九顷”①。果园分布在盛京、广宁、顺天、保定、河间、永平等地,分为投充和自设两种,据统计盛京旧园丁三百五十一名,广宁旧园丁一千一百七十三名,携地来投新园一百二十一所,畿辅各州县设一百三十六所。各庄地亩及交纳果子品种也不一致,均以所纳果品价格准折地丁银。

  蜜户、苇户、棉户、靛户等,也多系清初带地投充者。蜜户,计带地二百八十九顷六十三亩五分,“每地六亩征蜜五斤,交纳官三仓”,康熙四十九年(1710),以乌拉捕牲蜜丁所进蜜已足用,嗣后蜜户俱按地征银,每亩征银五分。②苇户,带地不等,计地一百四十九顷八十二亩一分,按地肥瘠,每亩征银一分至八分不等。除每年额征芦苇四万三千七百五十二斤,每斤折抵银三厘五毫八丝九忽外,额征银五十二两三分五厘五毫七丝二忽,交广储司库。棉靛户,共六十二丁,每丁地五十六亩,共地三十四顷七十二亩。棉户每丁征棉花五十斤,靛户每丁征水靛百斤。交广储司③。

  皇室同各庄、园、户等共同组成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这个单位基本上可以脱离市场而自存。不仅宫廷内帝、后、妃、皇子、公主、太监、宫女之所需,均可由庄、园、户上供,甚至,马厩牛圈所需的镫油,花爆作所用麻秸,鹰鹞房所用瓢翎等等,均由各庄、园、户抵折交纳。可见入关之初的清皇室对商品经济是相当隔膜的,是极少接触的。

  各庄、园、户的劳动者的身份地位又怎样呢?银庄、部分菜、瓜、果园及部分户系清初带地投充或不带地的投充者,清皇室给予一定优惠。以银庄为例,每亩纳银一钱一分,相当于当时直隶民田之赋,“直隶民赋田每亩科银八厘一毫至一钱三分不等,米一升至一斗不等,豆九合八抄至四升不等”① 《大清会典事例》卷1196。

  ② 《清朝文献通考》卷5。

  ③ 《大清会典事例》卷1197。

  ①。绳地人每亩纳银五分,携地投充的菜瓜等园和蜜、苇等户,纳银数大体也是五分,在民赋中也是低档。可见,投充者的身份地位相当于编户齐民。特别的,像带地二十七、八顷的人,他们绝非劳动者,应为地主阶级。总之,投充者是编户齐民,其中既有地主,也有自食其力的自耕农民。至于,皇庄上的壮丁,身份地位就大不相同了。壮丁来源大致有四:1.“东来人”,或称“盛京随来陈壮丁”,是皇庄壮丁的主要部分,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入关前所俘汉民,数量很大;2.因罪发遣的犯人和入官奴仆;3.庄头置买的奴仆,称为“庄头户下壮丁”;4.无罪发遣的奴仆,雍正时,以“生齿日增,钱粮浩繁”,将内府部分奴仆“派往各庄,服田力穑”(《清世余实录》卷20)。这些壮丁之间身份地位虽有区别,总的说,人身依附关系很强,地位很低。他们是皇室的私属,不列入国家编民,内务府为他们设有专档,每十年编审一次。会计司又设三旗庄头管理处专管庄田、户口、地亩、粮银等。这些壮丁必须世世代代在皇庄上劳动服役,不得离开。如有逃跑或混入民籍当治重罪,皇室可以任意支配,可以分拨皇子,陪嫁公主,赏赐臣僚,赠送亲友,壮丁们子孙繁衍也必须留在庄上,壮丁子孙无权赴考应试,更不准做官为吏,他们耕种皇室的土地,使用耕牛、种子,乃至房子器皿,都由皇室另拨,受剥削甚重。其身份地位相当于刚刚摆脱奴隶地位的农奴。其中“庄头户下壮丁”地位更低,是庄头私属,衣食于主人,应属奴隶。

  王庄,即属王公贵族的庄田,设置于入关前。清朝的王公贵族分为宗室和异姓两种。前者指努尔哈赤的子孙,后者指皇室以外的,如开国功臣和皇亲国戚。宗室封爵分为十等,异姓贵族分为五等。封爵时根据恩、功两方面,称“恩封”、“功封”。顺治年间,王公庄田的土地来源是圈地和带地投充。当时分领到的土地一是根据封爵,另一是根据所授壮丁数,数量不一。康熙以后对亲王、郡王、贝勒、贝子等的赏封作了统一规定,只按爵秩赏赐,壮丁不再拨地。康熙六年(1667)规定:“给亲王旗下满洲佐领十、蒙古佐领六、汉军佐领四、内务府佐领一、旗鼓佐领一、内管领一。山海关内大粮庄二十、银庄三、半庄二、瓜果园各二,关外大粮六,盛京大根四,盛京三佐领下人五十户,果园三、带地投充人五百七十六名、新丁八百九十九名、炭军、灰军、煤军各百名。”(《大清会典事例》卷1198)到康熙十四年三十八年,乾隆元年、六十年,都曾作过修定,呈现了递减趋势。实际上亲王所得绝不仅此数,特别是清初带地投充和虏掠的壮丁数都很大。此外,亲王还拥有广阔的牧场、山场等。郡王以下赏封有差,从略。

  八旗官兵庄田,即通常所说的旗地,称一般旗地,数量较大。据《八旗通志》统计:八旗壮丁地二百三十三万五千四百八十七晌,合十四万零二十九顷二十二亩。土田也按秩爵和壮丁数分拨。一般兵丁只给壮丁地,每丁五晌,即三十亩。官员除壮丁地外还拨给园地。顺治六年定:公侯伯各给园地① 《清朝文献通考》卷1。

  三百亩,子二百四十亩,男百八十亩,都统、尚书、轻车都尉百二十亩,副都统、侍郎、骑都尉六十亩,一等侍卫、护卫、参领四十二亩,二等侍卫、护卫三十亩,三等侍卫、护卫、云骑尉二十四亩(《大清会典事例》卷159)。这些都是额数,实际数是有出入的。在清初,八旗官员的土地也多采取庄田形式经营,使用奴仆生产,一部分兵丁家庭也使用奴仆生产,只有少数兵丁的土田由家人亲自耕耘。

  旗地的变化旗地,包括皇庄、王庄、八旗官员庄田乃至兵丁土田,基本上均使用奴仆生产,入关前后的战争中,有诸多汉人被俘,在圈地过程中又有一些汉人被迫为奴,伴随着圈地授田,他们被分派到各种庄地上生产劳动。这些人掀起了连绵不断的反抗斗争。斗争的形式多种多样,其中最有效的是逃跑,大规模的逃亡。顺治三年就“只此数月之间,逃人已经数万”,乃至多尔衮惊呼“入主以来,逃亡已十之七”①。顺治十二年,福临说:“然法不严则窝者无忌,逃者愈多,驱使何人?养生何赖?”②壮丁的逃亡直接关系着满洲贵族的根本利益。此外,壮丁们还以怠工、盗典旗地、盗卖庄内粮食、牛马、器物等形式破坏生产,反对庄主。

  旗地的变化始自一般旗地,即八旗官员兵丁地。变化的过程大致为:第一,退出土地,由户部支发钱粮月米。顺治十一年正月,都察院土赖等言:满洲兵丁虽分土地,每年并未收成。穷兵出征,必需随带之人,致失耕种之业,往往地土空闲。一迂旱涝,又需部给口粮,且以地瘠难耕,复多陈告。而民地又不便再圈,请查壮丁四名以下地土,尽数退出,量加钱粮月米,其马匹,则于冬春二季,配与喂养价银。其退出之地,择其腴者,许令原得瘠地之人更换,余则尽还民间。在满洲有钱粮可望,乐于披甲,而又无瘠地之苦。至民间素知地利,复不至于荒芜。①这段话充分说明,满洲官兵得到了圈地,而其结果是土地由良变瘠,使农业生产遭到破坏,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后来清王朝将这部分退圈地和旗人户绝田、入官田立为八旗公产,召汉人佃耕,取租解部,按旗分给,以资养赡。第二,将圈地典卖,典卖旗圈地也是在入关不久就出现的,因为旗人根本不懂农业生产,所得圈地多荒芜,当经济拮据或急需时,很自然就渐次将地亩典卖与民间为业。但是,旗地历来是禁止买卖的,如有违犯,“将所卖之人地土房屋及所买之人价值尽行入官,买者卖者治罪。”(顺治十八年内阁户部史书)关于旗地,开始是绝对禁止买卖的,禁令屡屡颁发,到康熙九年,① 史惇:《惇力余杂记·图地》。

  ② 《清世祖实录》卷90。

  ① 《八旗通志》卷18。

  则修改为:“官员甲兵地亩,不许越旗交易,兵丁本身耕地不许全卖。”②后来又修改为:不准典卖与民。不管是禁止越旗交易,还是禁止旗民交易,这些禁令全是一纸空文,实际上旗人典卖土地早已司空见惯。雍正七年(1729)谕:“八旗地亩,原系旗人产业,不准典卖与民,向有定例。今见有典卖与民者,但相沿日久,著从宽免其私相授受之罪,各旗务将典卖与民之地,一一清出,奏请动支内库银,照原价赎出。”说明旗地典卖为时已久,而且已具相当规模。乾隆四年(1739),户部估计“民典旗地,不下数百万亩,典地民人,不下数十万户”①。据御史舒赫德在乾隆二年估计“则昔时所谓近京五百里者已半属民人”。到乾隆二十二年,“大抵二百年来,此十五万顷旗地,除王公庄田外,尚未典卖与民者,盖亦鲜矣”②。这是说一般旗地已基本典卖完毕,为八旗生计,自雍正七年后,清皇朝多次动用内帑回赎,赎回之地一部分安设庄头,另一部分“先令原业主照原价交官,还给原产,如原业主不愿承领,即准各旗官兵及闲散人,或扣俸饷,或交现银承买”③。实际上,“贫乏兵丁,食饷有限,无从措价”,就是“官员间有一二人尚扣俸认买”,其结果“势必尽归富户,究于贫乏旗人,未必有益”④。回赎的措施加速了旗人的分化,促使了旗人大地主的发展,这些旗人大地主绝不会重新采用农奴制,役使壮丁生产,必定招佃取租。实际上,当旗人典卖旗地与汉民时,典买者确有自耕小农,他们典到小块土地,以家人的辛勤耕作维持全家温饱。但是绝大部分旗地是被各种型号的地主典买了。他们典买土地之后,理所当然的按汉民的生产形式招佃承种,限期交租。当乾隆四年动用内帑回赎典卖旗地时,户部对此等情况已有估计和安排。“民典旗地,动公项取赎,在百姓不苦于得价还地,实惧其夺田别佃,应令地方官于赎地之时,询明现在佃种人姓名及现出之种数..嗣后无论何人承买,仍令原佃承种。”⑤应该说这是旗地由农奴制转化为租佃制的另一途径。第三,应该承认还有一条途径,即旗人直接招汉民佃种,清初战争频仍,出征时又需携带壮丁,所分得土地无人耕耘,很自然的会招汉民承佃,还有的旗人之家不谙农事,就地招汉人佃种取租而食,也有的土地较多,不得不招汉人佃种。当时旗民杂处,旗地民田犬牙相错,旗人之家仿效汉人地主的办法,招佃取租,也是顺理成章的。雍正十二年(1735)的资料可为佐证:八旗地亩,坐落直属州县,为数浩繁,片段错落,非逐细勘丈无由知其确数。而该佐领下催领人等,贪图私取租银,勾连地户,将余出地亩及户绝田亩隐匿不报,亦有佃户因无业主取② 《八旗通志》卷18。

  ① 《大清会典事例》卷159。

  ② 《畿辅通志》旗地条。

  ③ 《大清会典事例》卷159。

  ④ 《清高宗实录》卷104。

  ⑤ 《大清会典事例》卷159。

  租,乘机隐漏,隐为己业者。①总之,旗地经营由农奴制转向租佃制始于清初。像孙嘉淦所说:“查我朝定鼎之初,虽将民地圈给旗人,但仍系民人输租自种,民人自耕其地,旗人坐取其租。”大约到乾隆十年前后,已完成了这个过渡。在一般旗地上仍然采用农奴制经营的虽不能说完全绝迹,但为数不多了。

  与一般旗地变化的同时,皇庄、王庄也在变化。由于皇庄和王庄的经营基本相同,且以皇庄为例。皇庄建立之初,庄上的劳动者是国家机器凭借强权佥拨的,他们没有人身自由,也没有自己的私有经济,房屋、耕牛、种子、器物、口粮全由内府供给。在当时庄头是从壮丁中佥拨的,与壮丁的地位相同,都是奴仆,庄头的任务仅是管辖壮丁,催收银谷,汇总上缴。随着时间的推移,皇庄在变化,首先是庄头在催收和上缴之间得到一定量的庄上的生产物,逐渐积累了财富,表现为牛具、种粮已勿需内府供给。康熙二十四年定一、二等庄不再给牛,雍正时废除了官给牛种的规定,可为佐证。这时的庄头已从一无所有的管庄奴仆变成了拥有相当财富的管庄人。为鼓励庄头经营的积极性,内务府定山海关内粮庄,于额外多纳一石者,赏银四钱,其中最多之庄头,除赏银外,酌量赏予马匹、端罩。少一石者,责二鞭,鞭止一百。到康熙五十五年又定:各庄头急公无欠,经四、五十年者给八品顶带,二、三十年无欠,因年老不能当差者,均给九品顶带。但如拖欠钱粮,却要照章惩处,欠六七分者鞭六十,枷四十日。甚至,准予庄头子弟应考,通过科举步入仕途。这些奖惩更进一步促进了庄头们对壮丁的压榨和对财富的更多追求。这又进一步加剧了壮丁的反抗斗争,使庄头们难于执行征粮派差,约束壮丁的职责。不少庄头递呈要求将滋事壮丁拨往他处。壮丁典卖土地说明皇庄上出现了严重危机,再生产无法维持了,它从根本上动摇了皇庄的基础。庄头们也深感管辖这些不驯的壮丁,不如将土地招佃出租更为有利。实际上,庄头们也早已将部分土地出租了,而且比例越来越大,至此对壮丁的逃亡不再追究,且恰好利用壮丁的逃亡,大量招佃,扩大租佃制,这样租佃制就大规模的发展了。

  乾隆九年(1744),令畿辅、奉天、热河、驻马口等地内务府所属庄园,除庄头亲生子弟及因罪发遣壮丁外,其盛京随来自置、投充及无罪拨庄的壮丁,只其中的鳏寡老幼残疾与少数委用年久有益农务的壮丁,仍令庄头“留养”,其余转交该州县载入民籍,听其自谋生计。它使几万名壮丁从农奴制下解放出来,从奴仆甚至奴隶变成了良民,官庄由于大批壮丁的释放,也只能招佃实行租佃制。内务府官庄的变化影响了盛京三部和三陵,乃至王公庄田,租佃制在迅速发展着。乾隆十年前后的改变表明清皇室移植、扩大、维护农奴制的彻底失败。

  旗地普遍实行租佃制后,皇庄上的庄头仍保留下来,他的职能已发生变① 《大清会典事例》卷159。

  化,他们除仍然役使极少数壮丁外,还有管理土地出租、催租、收租和转送内府等,成了名符其实的二地主。庄头二地主们不时加重对佃户的地租剥削和其他勒索,佃户们向庄头所交的地租往往超过庄头上纳皇粮原额的二、三倍。严重的盘剥必然引起佃户们的反抗,他们抗租“霸地”反抗二地主。佃户们的斗争也促使了皇庄和庄头矛盾的激化,庄头本应是皇室的奴才,皇室利益的维护者,事实上庄头却凭借皇家肆无忌惮的肥己,当他们遭到佃户的激烈反对,预感到这样下去没有太大油水时,便将皇庄土地典卖,皇室尽管屡令严禁,再三再四的清查、重惩,但收效甚微。而买到土地者往往就是佃地耕种的佃户。当帝国主义入侵,割地赔款,辱国丧权,财政极度紧张时,清皇室从掠夺一批私产及补充财政亏空出发,决定丈放庄田,变价升科。到清末,锦州庄田已丈放完毕,清皇室得到了一大笔价银,清朝也增加了田赋收入。

  从圈地到丈放,经历的是夺民田为官田,而又价卖官田为民田的反逆过程。这个过程证明了人的主观意志不能改变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第二节农业租佃关系贵族和缙绅地主及其主佃关系对于贵族和缙绅地主及其佃户,清律通过一些特殊条款,严定了尊卑之分,维护了等级制,从根本上重申了主佃名份。贵族和缙绅地主与佃户,仍然是等级森严。一方为特权阶级,一方为平民百姓,两者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都地位悬殊,在法律上当然无从平等。第一,清律与唐明律一样揭“十恶”、“八议”于律首,以为总纲,对皇亲国戚和特等官绅,则以所谓“亲”、“故”、“功”、“贤”、“能”、“勤”、“贵”、“宾”等名义,在讯问和定刑时予以减、缓、免、赎等特殊照顾,这就为许多皇亲国戚等权贵地主的无法无天开了方便之门。第二,“凡下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者,官员照违制律议处,余罪收赎。衿监革去衣顶,杖八十,亦照例准其收赎。..至有奸顽佃户,拖欠租课,欺慢田主者,杖八十,所欠之租,照数追给田主”①。第三,清律还通过“文武官犯公罪”、“文武官犯私罪”等条,规定官员犯罪至杖刑的,一律不须执刑,可以采用罚俸、降级、调职、革退等法轻议。这一系列律文揭示了立法者的一种深心:官绅犯法,不能与庶民同科。至于社会上主佃名分的存在,则比清律上所反映的还要广泛得多。有的地主并非贵族官僚,但对佃户也仍然死守着名分关系,当然,缙绅地主这样作的更多,这样的状况直至嘉道年间甚至更晚仍未改变。清代自雍正乾隆间允许旗地自由买卖和宣布大量家奴、壮丁“出旗为民”以后,贵族已基本转成了地主。但仍有少数贵族以贵族兼地主的身分残存着,山东曲阜孔府便是这样残存势力的一个典型。这些权贵与佃户的名分关系在社会上还有着牢固的和广泛的基础。

  其一,主尊佃卑、主贵佃贱和人身隶属关系的存在。这种现象在顺治康熙年间还相当多和普遍,这不仅是因为当时北方的东北和京畿出现了数以万计的庄奴、壮丁,徽州、宁国等地的“伴当、世仆”全未解放,而且因为江南许多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亦莫不如此。康熙初年,有人谓:“佃户例称佃仆,江南各属皆然。”又称:“内地(指苏州、太仓)佃户,与仆无异。”①有的地方甚至“将佃户随田转卖勒令服役”②。因此,至康熙二十年,户部奉旨通令全国,禁止绅衿大户将佃户“欺压为奴”,或将其“随田转卖,勒令服役”。“如有将佃户穷民欺压为奴等情,各该督抚,即行参劾”③。乾隆及其以后,残存的旧习仍所在皆有。曲阜孔府是保留下来的大贵族地主,① 《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卷4、26、27、2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09《刑律斗殴》。① 康熙《崇明县志》卷4《赋役》,卷6《风俗》。

  ② 康熙《江南通志》卷65《艺文》;徐国相:《特参势豪勒诈疏》。

  ③ 张光月:《例案全集》卷6《户役》。

  其佃户例系朝廷钦拨,必须“轮流膺差,世世服役,不准出户”④。这是乾隆十七年的事。徽州等地的世仆早于雍正初年即已“开豁为良”,但迟至道光时,还有似世仆非世仆,似良民非良民的所谓“细民”,“不下数千余户”⑤。直隶沧州,“绅士田产,率皆佃户分种..佃户见田主,略如主仆礼仪”⑥。山东新城,“官旗居半,..皆称谓大户”,其余甲首等平民百姓,则称“细民细户”,“其甲首之视大户,不啻奴仆之于家主,需索不便,鞭挞随之”⑦。湖南长沙,地处交通要道,又属鱼米之乡,商品经济活跃,但“以强欺弱”的地主竟“擅将佃户为仆”,佃户已故,至“卖嫁其妻若子,并收其家资”⑧。这样的佃户,实际上完全成了地主的奴隶,不仅佃户本人无独立人格与私有经济,连同佃户的妻室子女全成了地主的私属。《儒林外史》第四十七回里,反映扬州大盐商方家在各地大买田地,方家主人下乡的时候,庄户必须像迎神一样“备香案迎接,欠了租又要打板子”。吴敬梓这部小说所反映的历史是以南京为中心的经济最发达地区的社会缩影。乾隆年间,四川有位田主吴耀祖,并非很有势力者,因事与佃户发生了争执,吴为了夺田另佃,宣布要把未熟的黄豆毁掉,佃户跪在地下求“宽缓”,吴骂道:佃户就同他家的“奴才一样”①。广东风气甚开,但乡里的风俗仍是视佃户为“贱人”,可以用扇子头殴打,进行侮辱②。至于贵州,云南一些边远地区,不少世仆制度还原封未动。云南永善县有个“佃田世仆”者普,他同妻子明珠和五个儿子都被鲁家买为世仆。乾隆四十八年,他带同妻子逃到四川雷波厅,但被鲁家发现追捕了回来,经一再辗转出卖,“骨肉离散”,万分痛苦,者普恳求鲁家回赎,使家人团聚,鲁家反而置之不理③。像这样的佃仆生活几乎与牛马无异了。

  谈到主尊佃卑,还有个社会习俗问题。这个问题,文献上有时还谈得不很多,或不很明确,但在社会上,直至近代还有一些地方存在。清代律例谈到佃户或雇工与田主之间有无主仆名分的时候,往往要看佃雇与主人能否“同坐共食,彼此尔我相称”,有时也提“同坐共食,平等相称”。“同坐共食”、“尔我相称”或“平等相称”,都好理解。什么叫不平等相称呢?就是佃户、雇工称主家的人必须尊称“老爷”、“太太”、“少爷”、“小姐”之类,而主家人称佃户、雇工则可以不论辈分,直呼其名。凡是缙绅地④ 参看何龄修等合著:《封建贵族大地主的典型》304 页。孔府档○○○五○六九之二十五。⑤ 光绪《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卷27《刑律·斗殴》上。

  ⑥ 光绪《畿辅通志》卷71《舆地略·风俗》。

  ⑦ 民国《重修新城县志》卷11《职官二》。

  ⑧ 同治《长沙县志》卷20《知县朱前诒条陈利弊》。

  ① 《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下293 页。

  ② 《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下293 页。

  ③ 同上书293—296 页。

  主,即一般的所谓“官老爷”,要他们从法令上或文券上废除主仆名分当然难,但是,要他们从生活习俗上做到与佃户、雇工“同坐共食,平等相称”则尤难。在缙绅地主与佃户间,继续维持上述习俗上的等级名分几乎是百分之百。

  其二,视佃户如仆役,任情使役。雍乾之际,大量“出旗为民”和消灭农奴制以后,租佃自由进一步发展,一般庶民地主与佃户,政治上无主仆名分,经济上仅存在佃地交租的关系,在这种背景下,少数贵族地主和众多的缙绅地主继续奴视佃户,在剥削高额地租的同时,再驱使佃户无偿供役,这是农奴制残迹的一种表现。这种残迹在清代贵族和缙绅地主经济中存在异常广泛,在非身分的地主经济中亦有某些实例。程昌于明后期成书的《窦山公家议》中说:“置立庄佃,不惟耕种田地,且以备预役使”。这是明末徽州的一位官豪兼佃仆主人的自白。清代的贵族和缙绅都默识心通地以此为法宝,役使佃户成风。陕西、甘肃,乾隆前鼓励垦荒,百姓因畏惧差徭,乃“借绅衿报垦,自居佃户”,结果乃招致无穷灾祸,遭受绅衿们没完没了的役使①。山东菏泽有寡妇谷王氏,依仗自己是田主谷正道的同族,经常指使谷正道的佃户王三干这干那,稍有不服使唤,便不干不净的混骂,并威胁要把王三撵走②。前述长沙豪民,以强欺弱,抑勒佃户为仆,“恣行役使,过索租利”,甚至呼唤佃户妻女“至家服役”,亦“不敢不从”③。乾隆中,武进人钱维城说:当时南方,“富者田连阡陌,而贫者或无立锥,农夫受其田而耕之,役使如奴隶”④。贵州苗寨,富民重利盘剥,钱一千,谷一石,一二年加息“数倍”,穷民不能偿,即“折以山地衣服各项,转求佃耕,或易他山地为之佃耕,听其役使”①。贵州大定还通行一种风俗:“凡是佃种田主田地,写有佃约,就..听凭田主差唤”②。这就不仅仅是缙绅,甚至连一些非身分田主也可以对佃户循例差唤了。由此再次证明,在贵族绅衿领域,佃户的身分始终是十分低下的。从曲阜孔府和全国各地所保存的材料看,这些差役包括十分广泛的内容:一是业主外出例由佃户担任脚夫、水夫或抬轿等夫役。二是给业主看家或待客人,干待客杂役。三是承担主家内外许多修缮事宜的杂工。四是随同业主家人从事采购。五是令佃户妻女或儿童帮主家内宅仆役干活。六是帮主家看管山场、庄所和巡夜等。七是协同主家家仆催租、讨债以至打冤家。八是主家遇有婚丧嫁娶等事,则佃户必须随时“听候①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141。

  ② 《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下《额外剥削》。

  ③ 同治《长沙县志》卷20。

  ④ 《皇朝经世文编》卷11《养民论》。

  ① 严如煜:《苗疆风俗考》卷1 下。

  ② 《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下《六、其他》。

  差使”,出工效力③。

  其三,对佃户肆行凌辱、打骂、拘禁以至惨害人命等。刑科档案记载乾隆三十一年,直隶宝坻县捐职地主王铨柱因佃户苏舜臣欠了点租子被板责十五板,同时叫官差把舜臣的弟弟苏汉臣拘留了起来。随派其捐贡儿子王谊一道逼勒典史,大闹县堂,硬要县署差拘佃户。江苏奉贤地主金胜章因佃户欠租,活动松江府票差擅自锁押佃户至五六名之多,其中一名佃户王武京竟被锁在船舱内活活冻死④。康熙后期的浙江天台,“连年荒歉..十室九空”,但“台人多为富不仁,惟利是视。访问每于岁暮封印之后,差遣悍仆豪奴,分头四出,如虎如狼,逼取租债,举其室中所有,搜攫一空。甚而掀瓦掇门,拴妻缚子,又甚将本人锁押私家,百般吊打”①。另据一些文集与方志揭示:江南地主往往养尊处优,“深居不出..一任纪纲仆所为”。结果导致农民“破家亡身”,甚至“逼其钱财妻女,置之讼狱,出尔反尔”。“司租之徒,欲求媚于主人,于佃农概不宽贷,恶声恶色,折辱百端。或预挟悍隶入乡收租,一不如欲,出缧绁而囚之,甚至有以私刑盗贼之法刑此佃农。..即或情实可原,如疾病死丧之故,至种而弗耨,耨而弗获,获而无以纳租,纳租而无以充其额者,自宜宽其既往,贷其将来,何乃诉词未毕,而行刑之令早下矣。况田主控一佃农,止给隶役数百钱,而隶役之索贿于佃农者,初无限量。或田主以隶役行刑不力,倍给之钱,至有一板见血等名目,俾佃农血肉横飞,畏刑服罪,虽衣具尽而质田器,田器尽而卖黄犊,物用皆尽而鬻子女,亦必如其欲而后已。..故岁以县计,为赋而受刑者无几人,为租而受刑者奚啻数百人,至收禁处有不能容者。更可异者,赋有几则,而租独一例,以吴江之下下田而论,纳一升五合者,亦收租一石有余”②。还有些地主并未直接将佃户杀害,因为,公然残害人命,民愤太大,法理难容。但是,他们既对佃户人身折辱百端,经济上又陷人于倾家荡产,卖儿卖女的绝境,从而使佃户备受贫病气等无端摧残,以此致死和自杀以至全家自尽者,更在在有之。乾隆中,直隶定兴县陆光曾揭出一件令人惨不忍闻的事情。一个岁暮,他买米数斗回家,“路闻哭声哀,视其门,恍然曰:此吾亲属赵某家也。疾趋入,见置鼎地上,中贮粥,火燃鼎沸,粥蒸蒸然,赵某家人环泣。讶而诘,众哭极哀,不能对。中有十五岁儿,赵某孙也,光曾携至室内问以哭状。儿始呜咽言曰:吾邑中数年荒馑,负债累累无以偿,而旦暮追索甚急,易所畜牲畜偿之,不足;尽用吾室中衣具器用之物,犹不足。势迫计穷,故置毒粥③ 《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三编五册《三、公府差务》。十七册《二、乾隆南巡差徭》。二十册《二、抗差》。《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下《六、其他》。

  ④ 《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下《六、其他》。《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卷27《刑律斗殴上》。① 蒋兆桂:《天台治略》卷6《劝谕富室岁暮善取租债以苏民困以保天和事》。② 《杨园先生全集·补农书下》。陶煦:《周庄镇志》卷4《风俗》本文及小字注。中,欲以一死脱难也”①。

  其四,重租盘剥。前面说过,清代前期,力役租、实物分租、实物额租、货币地租都存在,但以实物额租为多。在贵族、缙绅的经济领域,由于农民的抗争抵不过官府的镇压,因此,无论哪种地租形式,其剥削都是很苛重的。前面揭露地主阶级如虎如狼地向穷农逼租,结果导致农民卖儿卖女,服毒自杀等,已可概见当时农民在重租渔夺下所过的非人生活。那么,当时的地租究竟苛重到何种程度呢?以江浙地区的额租而论,亩产二石多的土地上取租一石五六斗,其剥削率比之周庄少不了多少。所以,嘉庆时,松江民哀叹:“赁田力耕,输租而外,所存糠秕自给”②。乾隆时,河南贫民,也是“佃他人田者居多..终岁勤动,所得粮食,除充交田主租息外,余存无几”③。那么,在当日全国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已应运而生的环境下,是否上述贵族和缙绅地主经济营垒仍原封未动,看不到任何新的社会潮流的渗透影响呢?不是,实际上,上述反映商品经济发展和农民摆脱封建束缚的永佃权、转租制以至货币地租和在文券上明载王佃无名分等事,在缙绅营垒的一定领域都有反映。就连曲阜孔府这类典型的封建贵族,其田产除“钦拨”外,已早有通过自由买卖而大量购置者。地租则征收粮、银、钱者均有。其拨赐祀田上征收银钱实际属官田征粮性质,但是像鱼台县等地的自置田土也出现了“每亩纳租(银)八分”的记载,这是货币地租,已无疑义①。尼山祭田“严禁佃户买卖”,但都“准新佃承顶旧佃地亩,随时值找给资本,赴公府报明注册,更佃纳租”,此即允许“换佃”②。其他实行永佃权和转佃制的田主的身分有“生员”、“监生”、“武学生员”、“进士”等。虽不是大官,但已属青衿范畴③。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某些一向视为等级森严的封建世家,也给佃户解开了主仆名分的枷锁。嘉庆十六年,山东日照“贡生”秦子峻雇于鹤年夫妻看管林木,秦再给于三亩地耕种,不收籽粒,即以之抵偿看管林场的工价。“平日平等称呼,并无主仆名分”④。这是一个书香之家解除与佃户并雇工之间的主仆名分的典型。虽然旧营垒的变化是微弱的,除曲阜孔府外,几乎找不到一个像样的官绅。且孔府的拨赐佃户在允许转换的情况下也仍旧是不能“脱籍”的。重要的是坚冰已被打破,孔府的自置土地数量越来越多。其变化也意味深长。

  ① 光绪《畿辅通志》卷230。

  ② 叶梦珠:《阅世编》卷1《田产》;嘉庆《松江府志》卷6《物产》。

  ③ 佚名《心政录》卷2《清定交租则例以恤贫民疏》。

  ① 《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三编六册《三、祀田与自置田产的买卖》三六○○。② 同上书《四、祀田的侵隐与迷失》四○一五。

  ③ 《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下《三、永佃权》、《四、转租》。

  ④ 中央档案、“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误编入嘉庆十三年王目3670 号档册。庶民地主及其主佃关系庶民地主的出现,不自清代始。庶民地主包括三种人:一是所谓经营地主。二是与旧的富商大贾的“操奇赢,权子母”者有别的新型商人地主。三是农村由个体自耕农以至佃农分化出来的新业主。庶民地主经济的共同特点和优点是多方面的。

  第一,致力于农商兼营,亦农亦商。主要是经营商业性农业和农副业,如商品粮和桑、麻、棉、烟、茶、甘蔗、水果、菜蔬、花卉等。这些庶民地主的发迹,或为就地经营农业和农副业,或为移民垦荒,或为开山种地。康熙二十八年,直隶巡抚于成龙奏报昌平州冯三等自首出垦荒地一百二十一顷,没有纳粮。康熙帝批:未完钱粮免议,自出首之年起取征①。乾隆时,巴里坤镇臣奏报有奇台商民芮友等三十人愿自购籽种、牛只、农具去穆垒地方“认垦荒地”同时“携赀贸易”②。道光时,吉林凉水泉封禁地,有民人李永发,占官荒六千一百五十余垧,和另一民人王梦基占地一千一百垧,皆“招佃开垦”③。咸丰时,该地南界、省西等地有官荒约三十万垧“招垦”,有佃民王永祥等立即交押租钱二十余万吊,认领垦种④。湖南桂阳有邓氏,“皆用力田富”,至清初,“数十里田舍相望”,其子弟或为农民,或为诸生,后至“兄弟田数百顷,以富雄一方”。嘉庆时,黄显儒、傅逄辰、彭相煊等人户,“亦因勤俭力田,富称此乡”⑤。陕西石泉县王相国,道光间以种棉花起家,“始佃地而种,今则百亩”⑥。江西宁都尝有福建赤贫农民去赁耕,由于抗租斗争,大大限制了地主的剥削,因此,“往往驯至富饶,或絜家返本贯,或即本庄轮奂其居,役财自雄,比比皆是”⑦。嘉兴新塍镇沈元龙,分家时,只得瘠地数十亩,后以力耕发家,累致千金。无锡浦贤,祖孙五代,世以力田致富,一百年来,“浦民最称饶裕”①。南浔文献载:“西邻卖菜翁,畎畔尽劳绩。蚕桑利三倍,多金买田地”②。这些庶民地主,或垦荒辟地,或就本土力田经营,但主要的都是从事商品粮的生产,适量的搞些农副业或贩运等贸易。

  有更多的庶民地主的起家和发展,是由于大量从事粮食作物以外的经济① 《清圣祖实录》卷140。

  ② 《清高宗实录》卷801。

  ③ 《清宣宗实录》卷313。

  ④ 《清文宗实录》卷339。

  ⑤ 王闿运:《桂阳直隶州志》卷20。

  ⑥ 道光《石泉县志》卷3。

  ⑦ 魏礼:《魏叔子文集》卷8《致李邑侯书》。

  ① 朱士楷:《新塍镇志》卷13《沈元龙传》。黄卬:《锡金织小录》卷7《浦贤》。② 周庆云:《南浔志》卷30《农桑》1《农事总论》。

  作物生产。广东的顺德、番禺等县是荔枝生产之乡,“问园亭之美,则举荔枝以对,家有荔枝千株,其人与万户侯等”。东莞则种香树者多,“富者千株..数世亦享其利”③。还有遍植龙眼、柑橙、甘蔗者,“食香衣果”,“多致末富”。江苏嘉定蔡翁,原仅种田一二亩,因经营鲜菌生产,历十余年便“积资千金,以之买田得屋”,“有田数百亩”④。“南阳李义卿文达公..家有广地千亩,岁殖棉花,收后载往湖乡间货之”⑤。

  这些庶民地主,或自己雇工经营,或出佃山场、田亩,收取租息。如皖南徽州、宁国、池州、广德等山区,从明中代起即出现棚民聚集开山。乾隆四十四年,地主巴鸿万等人,将山场写立租批,佃与怀宁人丁云高、胡宗义,讲明预租期十五年,租银五百三十两。丁、胡二人雇外地长工种苞谷,仅丁云高一人便用六两、四两银子的不等工价雇了长工十二人⑥。道光年间,更有一些出租金数百两至千两的富户,预租期二十年,一户雇工少则三四人,多则二三十人不等①。东北地区,先为禁地,后涌进了大量从外地流徙而去的移民,利用当地肥田沃土,人烟稀少的条件,始而为佣,继而佃营山场、粮田,致末富者不少。如山东栖霞县王明,先在吉林宁古塔佣工,以后租地二百亩雇工种烟,成了一位颇有名气的烟农②。

  上述众多的富户,情况并不尽同,有的是出租山场、田亩的地主,有的是经营地主,有的也可能两种身分兼而有之,有的已是原始的租地农业家。有的甚至还是富裕农民。前两种地主基本上还是封建属性的庶民地主,但也不排斥个别人走马克思指出的那条改良道路而向资本主义经营转化。

  第二,主佃与主雇间封建名分的解除。庶民地主与佃户间的基本状况,无论从文字和实际看是趋向自由化,其中主佃与主雇间公开宣布解除主仆名分是主要标志之一。

  乾隆年间的档案中,有主佃与主雇间封建名分解除的记录。如乾隆四十年,山东沂水县刘玘山佃种马进朝地亩,佃户刘玘山因事“殴马进朝毙命”,山东巡抚判案定议:“查刘玘山虽系马进朝的佃户,并无主仆名分,应以凡斗论”③。乾隆五十八年,有湖南宜章县曹成昌佃种尹申开田亩,亦明载:“并无主仆名分”④。嘉庆、道光年间,亦有同样的档案记载。

  ③ 屈大均:《广东新语》卷2《地语·茶园》,卷25《木语·荔枝》。

  ④ 钱泳:《履园丛话》卷5《景贤》。

  ⑤ 《杨园先生全集》卷43《近古录一》。

  ⑥ 中央档案、“刑科题本·土地债务”乾隆四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安徽巡抚萨载题。① 道光《徽州府志》卷422《道宪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② 光绪《吉林通志》卷3。中央档案“刑科题本·土地债务”乾隆五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刑部尚书阿桂题。

  ③ “刑科题本·土地债务”乾隆四十一年十月十四日,杨素题。

  ④ “刑科题本·土地债务”乾隆六十年二月七日,阿桂题。

  第三,永佃权和转佃制的发展及地租剥削的减轻趋向。清代永佃权与转佃制有了新的跃进。但是在贵族缙绅地主的营垒里,他们既视佃户如奴仆,可任情役使,肆行人身迫害和重租盘剥,一切大权操在地主手里,则为保障佃户经济利益和人身自由的永佃权和转佃制,必然很难产生,或受到很多限制。因此,永佃权和转佃制的产生、发展,主要是在庶民地主经济领域。由于商品经济的新发展和农民的反抗斗争因而导致了永佃权和转佃制在庶民地主经济中的广泛存在。因此,在清代,与封建重租盘剥而同时出现的有一种地租剥削减轻的矛盾现象。上面第二部分论述贵族缙绅地主时说过,当时一般地区的地租额南方普遍是亩租一石五六斗至二石,下下地仍征租一石和上地征收三石者亦很不少。可是,江浙有不少商品货币经济发达的地域如湖州南浔等地,丰年亩租只纳稻谷一石左右,歉年则只纳三四斗。有的地方平年纳租一般是亩征六七斗,而所谓“顽佃”,则平年也只纳歉年的租数。还有所谓“奸佃”,“顺成之岁,且图短少。稍涉旱涝,动辄连圩结甲,私议纳数。或演剧以齐众心,或立券以为信约,侦有溢额者,黠者遂群噪其家,责以抗众,不则阴中以祸”。过去纳租是由佃户送租上门,这时湖州概无此例,纳租时,必须由业主亲自操舟至乡间量取①。由于租额被限制在一定数量之内,“勤农倍收,产户不得过问。谷贱加征(指官府),农不任咎”。因此,“务本者众”。已往的灾年,往往是农民的鬼门关,而地主则稳坐钓鱼船,有的地主甚至利用灾荒落井下石,乘火打劫,因此,农民往往因多灾而更多破产,天灾人祸,紧密相联。可是,清代有的情况变了,无锡和南浔的佃户都有因灾年免租、减租而起家的①。

  中国封建社会的传统习俗是,商人和高利贷者兼并土地,农村被视为风险最少的安乐窝,因而形成地主、商人、高利贷三位一体的固有体制。可是,清前期,世道也有些变化,“业主佃户,莫不以狙诈相尚,实与市道无异”②。一方面,是农民抗租,或利用永佃权与转佃权为工具,要求减租;另一方面,官府加重田赋征收,“农不任咎”。因此,“有力之家,以田为累,不敢置买”,已买者,或者直接卖给佃户,或者以之“投送缙绅,以图脱累”。其中尤以城市商人地主卖田者多了起来,造成“昔日之田租城多于乡而聚,今则乡多于城而散”③。

  这类佃户与田主的斗争,不仅江浙地区有,而且在江西、福建等地也连绵不断,此起彼伏。魏礼曰:“宁都(江西)之田,下乡称腴,他乡田计收① 《南浔志》卷30《农桑》1《完租》。

  ① 道光《嘉兴府志》卷1《风俗》。《锡金识小录》卷1《力作》。《南浔志》卷30《农桑》1《农事总论》。② 《南浔志》卷30《农桑》1《农事总论》。

  ③ 光绪《松江府志》卷5《风俗》引《金山志》。同治《湖州府志》卷29《舆地略·风俗》引乌程高志。光绪《桐乡县志》卷7《食货志》下《农桑》。光绪《无锡金匮杂志》卷30《风俗》。乾隆《乌青镇志》卷2《农桑》。光绪《黎里志》卷12《杂录》。

  谷一石,直金一两,下乡之田则三两。田以上者起科输粮特重,佃户一石之田,收至五石四石,又有杂种。是田主既费重价,复输重粮。..佃户省去二重,一切不与,而所收四倍于田主,故闽佃尝赤贫赁耕,往往驯至富饶。或絜家返本贯,或即本庄轮奂其居,役财自雄,比比而是。..田赋创立名款,用诬田主,以耸上听。若使额外科索,佃不堪命,彼又何难轻其田,而耕之十余世、四五世者”④。

  上述一系列纪录揭示了哪些问题呢?一者,佃户通过政治和永佃权制等的斗争,反抗地主的重租盘剥取得了一定的结果,不少佃户有通过刻意经营而“驯至富饶者”,从而对加速个体农民的贫富分化和推动农村走“生产者成为商人与资本家”和遵循封建经济过渡到资本主义经济的道路前进,起着积极作用。二者,佃户斗争除表现在经济方面外,还表现在身分的提高与自由化的加强上,江浙闽赣的佃户,既取得了永佃权,可耕之“十余世”,亦可以“轻去其田”,任意转佃或退耕。三者,佃户的斗争起了某些限制城市商业资本转向土地以加固封建藩篱的作用,迫使“昔日之田租城多于乡而聚”的传统倾向改变为清代“乡多于城而散”的新局面,进而促使商业资本投向产业等积极方面。四者,上述佃户斗争所起的作用,主要限在庶民地主经济领域,因为,庶民地主缺乏与佃户对抗的强大的政治势力。所以,当庶民地主斗不过佃户时,或者被迫减租,或者将土地“投送缙绅”,托庇于缙绅地主的政治庇护下以求“脱累”。由此再一次证明:永佃权、转佃权和农民的反抗斗争在贵族缙绅地主经济领域的发生、发展及其作用受到了极大的抑制。

  清代农业租佃关系以乾隆初年为分水岭有着重要的变化,这就是由前此的大量旗地、官庄的残存,壮丁、奴仆和贱民的繁多,劳役地租和实物分租制的广泛存在,以及两税制的延续,进而演变为土地的比较自由买卖,壮丁、奴仆和贱民的基本消灭,实物定额租和货币地租的新发展和地丁制的推行。亦即由残缺不全的租佃制演变而为更全和自由化程度更高的租佃制。

  乾隆时及以后的农业租佃制的新发展,其主要标志是,以桑、棉、烟、蔬菜、水果、甘蔗、花卉、粮食等各种商业性农业及副业的活跃为特点的农商兼营,方兴未艾,逐步成为风气,货币地租的增多,农民永佃权和转佃权的广泛存在,主佃和主雇间封建名分的解除和农民的进一步自由化,封建地租剥削的减轻和商业资本转向土地的传统势力有所削弱。

  乾隆时及以后比较自由租佃制的显著发展,为中国封建经济母体内部的资本主义萌芽提供了丰厚的土壤。但贵族缙绅地主经济仅略有松动,基本上仍维持着传统的自然经济和政治上奴视佃户,经济上对佃户任情差唤与重租盘剥。比较松动的租佃制广泛发展主要存在于庶民地主经济之中。

  ④ 《魏季子文集》卷8《与李邑侯书》。

  第三节农业雇佣劳动清代农业的雇佣关系清代以前,在农业生产领域中雇佣劳动所占比重甚小,有些地主在所占土地中留有少量土地直接经营,也采用雇佣形式,把雇工用于农业生产,但他们种园圃是为了自给蔬菜,种稻谷是为了自给粮食,他们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出卖。被雇佣在地主家中的农业长工,一般都立有文契、议有年限,有明确的主仆名份,有严格的人身隶属关系。封建法典上称他们为“雇工人”。雇工如对雇主有所干犯,法律明文规定与雇主有不同的判刑标准。雇工与雇主之间等级森严,这种雇佣关系叫等级性雇佣关系。

  “典当雇工”是等级雇佣关系的一种典型形式。广大贫苦农民在遭遇天灾人祸、颠沛流离之际,为了养活妻子老小,往往以典当形式将自身当与雇主,一次收取身价,在一定年限内长年为雇主作无偿劳动,直到年限期满。典当雇工,一般都立有文券,议有年限。在年限以内,载明与雇主有主仆名份,社会地位类同家奴,长期附着于雇主家内,听令雇主使唤和分派劳动,不能脱籍外出,被束缚在种种封建关系之中,如有所谓“不遵守约束”的行为,其雇主可以“酌量惩治”。收留典当雇工的雇主,既有缙绅,也有平民。在平民之家供役者,有的与家主或其家属共同参加生产劳动。

  等级性雇佣关系,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商业性农业的发展,人口的大量增加,以及“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摊丁入地”,而发生了新的变化,因而在农业生产上出现了大量的客籍佣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刑科题本》及有关著作,对当时客籍佣工的各种纠纷案件的记载,虽材料不多,但从中可以了解到客籍佣工的发展状况和走向。材料表明,大致从乾隆年间起,客籍佣工更为普遍。山东、直隶等北中国的客籍佣工,主要的流向是地广人稀的东北地区,那里不仅有肥沃宽裕的土地,而且相对来说工价较高。①显然,客籍佣工的发展,为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清代有关雇工的规定明万历十六年(1588)以前,律令把雇主称为“家长”,雇工称为“雇工人”。明初颁行的《大明律》中,即有关于“雇工人”的条律,禁止雇工① 参见吴量恺《清代乾隆时期农业经济关系的演变和发展》,载《清史论丛》第一辑;李文治、魏金王、经君健等著:《明清时代的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及黄冕堂:《再论清代农业的雇工性质》,载《清史论丛》第五辑。

  辱骂家长。凡雇主殴杀“雇工人”,可以减等治罪,反之,“雇工人”殴杀雇主,要加等治罪。这种情况,至明万历年间开始发生变化。万历十六年(1588),修定《大明律》时,在《斗殴》门。《奴婢殴家长》律后的《新题例》中规定:今后,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议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止是短雇月日,受值不多者,依“凡[人]”论;其财买“义男”,如恩养年久,配有家室者,照例同子孙论,如恩养未久,不曾配合者,士庶之家依“雇工人”论,缙绅之家比照奴婢律论。①清初,清廷曾以《大明律》为蓝本进行立法,名为《大清律》,但多原样照搬。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农业雇工增多,康熙四十六年(1707)完成修订,直至雍正五年(1740)在进一步修订的基础上才正式颁行的《大清律例》已规定雇工为自由人格,不列入贱籍,然而,量刑仍不同于“良人”。迫于新的形势,清政府于乾隆二十四年(1759)、乾隆三十二年(1767)、乾隆五十一年(1786)、嘉庆六年(1801),对《大清律》中的雇工律条文,分别进行了几次修订和补充。

  乾隆二十四年以前的刑律,只规定了“立有文券、议有年限”的雇工的量刑,没有规定“不立文券”的雇工“干犯”雇主怎样论罪。因此,在雇佣关系发展以后,雇工干犯雇主的案件,逐渐形成以“有无订立文券”,作为确定雇工和雇主量刑是否平等的原则。“立有文券”的雇工,干犯雇主时以“雇工人”论罪,对那些“未立文券”的雇工,干犯雇主时则往往以“凡人”论处。下面的两个实例,恰好说明清代刑律的这一历史事实。

  乾隆三年(1738)四月,河南省梁玉雇在段腊梅的祖父段加信家佣工,讲定工价钱二千八百文,言明七月内先支给一半,立有文约。至期,梁玉支取工价未与,因此诸事懈怠,屡被段腊梅之父段之祥辱骂。九月二十八日段腊梅持馍喂羊,梁玉见而喝斥,段腊梅詈骂..梁玉气忿,触及段之祥往日辱骂夙嫌,顿起杀机,用枪将段腊梅殴伤致死。刑部认为梁玉“立有文约”,所以判“梁玉合依雇工人故杀家长大功亲、斩监候律,应拟斩监候,秋后处决”①。

  乾隆六年三月内,河南南阳人梁天功因佃种地亩无人助力,经史汉臣说合,雇觅在南阳一带做短工度日的山东濮州人李举帮工,言明一年工价钱二千文,鞋两对,未经立约,七月初十日晚李举向梁天功索讨工价,梁天功答以收秫措办,李举需钱甚急,即与算帐辞工,梁天功不允。李举情急吵嚷,梁天功掌批其颊,李举随拔身佩小刀,扎伤梁天功心坎倒地,至十三日殒命。河南巡抚的判词是“查李举雇与梁天功帮工,并未立约,应同凡论。李举合依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律,应依绞监候”②。

  ① 《明神宗实录》卷194。

  ① “刑科题本”乾隆四年十月初十日,刑部尚书尹继善题。

  ② “刑科题本”乾隆七年四月初九日,河南巡抚雅尔图题。

  乾隆二十四年(1759)山西按察使永泰,奏请修改万历十六年的《新题例》,认为当时的农村中往往有长期受雇、甚至终生受雇,而没有订立文券的雇工,由于没立文券,每当雇工“干犯”雇主时,常以“凡人”论罪,以致影响了地主的特殊地位。因此,建议刑部:规定“雇倩工作之人,若立有文契、年限,及虽无文契而议有年限,或计工受值已阅五年以上者,于‘家长’有犯,均依照‘雇工人’定拟”。刑部接受了永泰奏折中的这部分建议,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清政府正式批准了修定后的律例条文。

  乾隆二十四年的新条例,承认了未立文契、未议年限,而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不足五年的雇工,享有“凡人”的法律地位。从而使这部分“未立文券”的农业长工摆脱了“雇工人”律文的约束。乾隆三十二年(1767),刑部律例馆又建议增加了另一个条例,其全文为:官民之家,除“典当家人”,“隶身长随”及立有文契、年限之雇工仍照例定拟外,其余雇工,虽无文契而议有年限,或不立年限而有主仆名分者,如受雇在一年之内,有犯寻常干犯[家长之罪],照良贱加等律再加一等治罪;若受雇在一年以上者,即依雇工人定拟;其犯奸、杀、诬告等项重情[者],即一年以内,亦照雇工人治罪。若只是农民雇倩亲族耕作[之人] ,店铺小郎,以及随时短雇,并非服役之人,应同凡论。①这个条例,对于在官僚地主和缙绅地主家服役的雇工规定,“虽无文契而议有年限,或不立年限而有主仆名分”干犯家长,“受雇一年以上者,即依雇工人定拟”,强调了雇主和雇工之间的所谓“有无主仆名分”。在此之前,“主仆名分”一般被法律认作是“雇工人”的当然属性。从这个条例开始,在确定主雇关系的性质时,都是以“有无主仆名分”作为标志。

  同时条例还提出“农民雇倩亲族耕作..以及随时短雇”,只要不是“服役之人”就应“同凡”论拟的规定。有的学者曾正确的论证,这里所说的“农民”是指那些没有特权身份的“庶民”,即包括自耕农、富农和庶民类型的经营地主①。所以,这个条例的重要意义,是它开始提出按劳动性质量刑,在劳动者中,区分“服役之人”和“耕作之人”,区分服役性雇工和生产性雇工,服役性雇工干犯雇主照“雇工人”定拟,生产性雇工干犯雇主应同凡论。另外,还提出按雇主出身定罪,在剥削者中,区分官僚、缙绅地主和庶民地主,它竭力保存封建官僚和缙绅地主的特权,禁锢受他们奴役的“典当家人”、“隶身长随”等的身份地位。认为“有主仆名分”的雇工,尽管雇期不足一年,侵犯雇主,就是干犯“家长”,就要剥夺他“凡人”的法律地位,按“雇工人”治罪。

  在对上述条例的执行过程中,许多地方判案往往只依“‘议有年限’一语为断,而不问有无主仆名分,俱以雇工[人]论”。因此,乾隆五十一年(1786)四月,刑部尚书喀宁阿等上折要求修改乾隆三十二年条例。经刑部① 《大清律例集注》卷22《斗殴·奴婢殴家长》律后。

  ① 李文治:《论中国地主经济制与农业资本主义萌芽》,见《中国社会科学》1981 年第一期。讨论,很快得到乾隆皇帝批准,公布施行,乾隆五十三年正式刊入新纂修的《大清律例》,代替了乾隆二十四年和三十二年的两个旧条例。

  乾隆五十三年的这个条例,是一个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新条例。这个新条例的全文是:凡官民之家,除“典当家人”、“隶身长随”仍照例治罪外,如系车夫、厨役、水火夫、轿夫及一切打杂受雇服役人等,平日起居不敢与共,饮食不敢与同,并不敢尔我相称,素有“主仆名分”者,无论其有无文契、年限,俱以“雇工[人]”论。若农民佃户雇倩耕种工作之人,并店铺小郎之类,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素无“主仆名分”者,亦无论其有无文契、年限,俱以“凡人”科断。①大清律在这里把雇主区分为“官民之家”和“农民佃户”,把基层劳动群众区分为“雇工人”与“凡人”两类,并对两类犯案的量刑有着明显的差等。区分雇工人与凡人的标准,不再用是否立有文契和议有年限,而是一看雇主是“官民之家”还是“农民佃户”,二看主雇之间有无“主仆名分”,是否“平等相称”,三看雇工是“受雇服役”之人,还是“雇倩耕种工作”之人。其中,主要的是看雇工对雇主有无主仆名分。

  与乾隆三十二年相比,这次修订,把三十二年条例中所提“若只是农民雇倩亲族耕作[之人]”,改成了“若农民佃户雇倩耕作之人”,把“农民”改作“农民佃户”,把“雇倩亲族”取消了“亲族”二字,是很有意义的。这就是说,雇主不但指“农民”,还指有“佃户”,雇工不但限于“亲族”,而所指更为广泛了。

  从此之后,雇佣关系中的农业长工和农业短工,他们在法律上的社会地位,与没有“主仆名分”的雇主已经处于平等地位,如有干犯,不再属于“雇工人”的范围。

  农业雇工明末清初农业生产领域中发展起来的雇佣经济,至雍正时候已经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雇佣关系成为农业生产的重要内容,在历史文献中,特别是地方府志、县志中都出现了关于农业雇工的记载。

  江苏省苏州府属。据康熙《苏州府志》载:“吴农治田力穑,夫耕妇馌,犹不暇给,雇倩单丁以襄其事,以岁计曰长工,以月计曰忙工。”乾隆《震泽县志》亦载:“无产者赴逐雇倩,抑心殚力,计岁而受值者曰长工,计时而受值者曰短工。又有佃人之田以耕而还其租者曰租户,少隙则又计日受值为人佣作曰忙工。”

  松江府属。据《松江府风俗考》载:“农无田者,为人佣工曰长工,农① 《大清律例》卷28。

  月暂佣者曰忙工,田多而人少者倩人为助己而还之曰伴工。”①浙江省嘉兴府属,据康熙《嘉兴府志》载:“自(阴历)四月至七月皆为忙月,富家倩佣耕,曰长工,曰短工,佃家通力耦犁曰伴工。”康熙《嘉善县志》亦载:“无产者受雇倩..计岁受直(值)曰长工,计时者曰短工,闲时曰闲工,忙时曰忙工。”康熙《乌青文献》记载:“(阴历)四月望至七月谓之忙月,农家倩佣耕,或长工、或短工。佃家通力耦犁曰伴工。”湖州府属,据乾隆《湖州府志》载:“无产者雇倩受值,抑心殚力,谓之长工;夏秋农忙短假应事者,谓之忙工。”乾隆《乌程县志》载:“防水旱不时,车戽不暇,心予雇月工,名唤短工、或伴工。”

  山东省登州府属。据《登州府·风俗考》载:“农无田者为人佣作曰长工,农日暂佣者曰忙工,田多人少倩人助己曰伴工。”②山西省寿阳县,农民“受雇耕田者谓之长工,计日佣者谓之短工”③。

  贵州省据道光《思南府志》载:“无常职闲民,出力为人代耕,收其雇值,有岁雇,有月雇,历年久者谓之长年。”

  这些记载,反映了从商品经济发展的江浙地区,到边远的贵州地区,从江南到江北,雇佣长短工进行农业生产,已经成为社会中的常见现象。

  农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生产的季节性很强,作物在耕、种、收时,劳动集中,需用大量人手。作物的生长和气候时令密切相关,生产周期较长,一年只有一至二次。生产的经常性工作需用长工,突击性工作需用短工。农业长工和农业短工都是农业雇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短工是临时性雇工的总名,大多数短工按日计算工值,农活完毕即行解雇。有的按月计算工值,称为“月工”。月工多在农忙季节受雇,所以又称为“忙工”。南方插秧割稻,北方收麦收秋,农事集中的季节,农业经营主一般都雇佣月工,月工一经雇佣,即使雨天不能耕作,雇主也要照付工资,工价比日工为低。

  短工在雇佣时一般都没有雇佣手续,不订立契约。短工的机动性较大,是贫苦农民的一个重要谋生手段,今天在雇主家中劳动,明天可以在自己地里劳动。一般说来,短工的需要量较长工的需要量大,短工的人数较长工的人数多得多。

  从性别看,在田野劳动的主要是男工,但南方有些地方也出现女短工。

  广东惠阳、梅县等地,广西武鸣一带,秋收时工市上有男有女,甚至女短工比男短工还多。在浙江,采茶时也常雇佣妇女,妇女的工资一般较低。

  短工市场的出现,是雇佣经济发展的反映。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农业短工的需求量大大增加了。许多较大的集镇上出现了短① 《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696。

  ② 《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278。

  ③ 祁隽藻:《马首农言·方言》。

  工市场,作为日工出卖劳动力的交易场所。短工市在北方称人市、工市或工夫市,在广东称摆工、人行或卖人行,在云南称工场或站工场,等等。

  短工市场较早出现在北方各省,以后全国各地逐渐普遍。较早记载短工市出现的文献,是康熙初年任山东青州海防道的周亮工所写《劝施农器牌》,其中说,“东省贫民,穷无事事,皆雇于人,代为耕作,名曰‘雇工子’又曰‘做活路’。每当日出,皆鹤立集场,有田者见之,即雇觅而去”①。康熙《黄册·招册》记载,康熙九年(1670),山西安邑运城雇工薛盛方在市上“无人觅工”,找不到雇主②。明末清初人张履祥记浙江嘉兴短工市场情况说,“主人握钱而呼于畔,奔走就役,十百为群”③。刑部档案有雍正元年(1723)广东新会县雇主何某“出墟雇工人江名显、张邦彦、关子旺、张翰艺”等“驾船去田割禾”④的记录。有雍正十三年(1735)河南柘城雇工秦克石“携锄赴市,候主雇觅”⑤的记录。此后,乾隆年间关于短工市的记载便更多了。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刑科题本》记录:乾隆元年,直隶大兴,雇工辛大“上街卖工夫”。

  乾隆二年,广东钦州,雇工梁连贵“在峒利墟觅工”。

  乾隆十三年,山西阳高,雇主张世良、梁祝“在街前觅人锄地”。

  乾隆十六年五月,山西阳高,雇工滑大、董三成等“都在市上寻活做”。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四川营山县,雇工广云俸“兄弟四人在西桥场寻工”。

  乾隆三十八年二月,奉天开原清原屯,雇工徐秉忠,进城到“功夫市”

  卖工夫。

  乾隆五十五年四月,直隶昌平州,雇工刘四等七人在市“被雇锄地”。

  乾隆五十六年六月,山东济宁州,雇主戴凤“赴街觅人工作”。

  又据乾隆时修河南《林县志》卷五记载,林县有十一处“人市”。

  上述事例说明山东、山西、河南、河北、奉天和四川、广东等省,全国各地从北方到南方都出现了短工市场。而且随着雇佣关系的发展,短工市场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在河北昌黎县,短工市在乾隆年间只有大横河镇上一处,到光绪年间,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安山、燕窝庄、泥井、留守营等多处了。章丘东矾硫村短工市由几十人发展到每天有二、三百人①。

  有了短工市场,雇主可以在市场上找到他所需要的大量劳动力,雇工也可以在市场上找到他出卖劳动力的雇主。双方并不需要事先认识,也不需要① 李渔:《资治新书二集》卷八,第十六页。

  ②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康熙朝黄册·招册》2369。

  ③ 《杨园先生全集》卷七。

  ④ 刑部档案,雍正二年九月十七日广东巡抚阿尔松阿题本。

  ⑤ 刑部档案,乾隆元年九月十七日河南巡抚富顺题本。

  ① 景甦、罗仑合著:《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的社会性质》,第55 页。

  中保介绍,只须讨价还价,议定条件,就可成立交易。恰如(乾隆)《林县志》所说:“主者得工,雇者得值,习焉称便”。

  短工市场的出现,使各地形成一个个区域性劳动力交易中心,把周围10—20 里内的剩余劳动力集中起来,作为商品频繁交换,它是生产力发展和雇佣关系变化的重要标志。

  短工上市通常自带锄镰等小农具,大型农具由雇主自备。上市请短工的雇主,经营地主之家常常由长工头(大伙计或作活计)去短工市领工,雇主距短工市一般不超过五里。大伙计与雇工当面议定工价,忙时工价比平时工价常贵二、三倍。短工遇雨,不能进行田野生产停止工作时,称“打半工”,工价照半数支付,午后已工作一、二小时,即按全日领取工价,有的地方干活按五派计价,早晨一派、午前二派、午后二派。短工一般只管作农田工作,雇主家中杂事如喂牲畜、挑水、担土等等全由所雇长工担任。短工与雇主并不发生人身依附关系。当天工价当天领取,次日是否工作,短工自己有抉择的自由。

  短工工资,除雇主管饭外,其余多用货币支付,个别情况下用粮食作价支付。工资水平常随农活急缓浮动。从已见现存《刑科题本》各省县七十一起案件材料统计,清前期各地农业短工的日工资,就其平均数说,除东北的奉天、热河地区,以及广东安徽地区以外,其他各省最高为八十文,最低为二十文,从雍正十三年(1735)至道光七年(1827)九十多年没有多少变化。就全国来说,工资价格大体趋向平衡,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反映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缓慢,生产效率较低。

  农业长工,南方各地称为“常佣”或“年工”,北方各地俗称“伙计”、“做活的”或“觅汉”。工期一般按年计算,上下工时间各地习惯不同,山东、河北一带以每年农历十月初一日或腊月(十二月)初八日为上下工的时间,山东还有的地方以每年农历二月初二日上工,十月初一日下工。浙江以农历年除夕为上下工时间,鄞县一带工期以半年计算,雇佣半年者以“立秋”日作为年中上下工的时间。

  长工上工后,全年除自农历小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至元宵节(正月十五日)农闲时间,可以与雇主商议回到自己家中外,一般都常年住在雇主家里,全年参加劳动,没有其他假日。

  雍正以前,长工与雇主构成雇佣关系上工时,一般都立有文券,议定年限和有无主仆名分,经人介绍或找中保人。以后,雇佣关系日渐普遍,雇佣手续日趋简化,往往只凭介绍人口头约定上下工时间,议定工价,不再立有文券。凡立有文券一般都确定有主仆名分。

  清前期农业长工工资,一般都包括管饭和工价两个部分。雇主供应长工膳宿,管饭是工价的组成部分,含有实物工资的性质,由于货币经济的发展,大部分地区用货币支付工价,少部地区用粮食支付,或以粮作价支付,或货币之外,另有其他实物。

  工资水平常根据农业生产经验、技术熟练程度,和工种是否田间耕作或牧放牲畜,或年龄是否壮年、老年、少年等等确定。从已见现存《刑科题本》各省县一百八十二起案件材料统计,清前期长工工价平均工资额最高约可达四千多文,最低一千三百文。

  有的地方工价之外还补给实物,如:乾隆六年河南南阳梁天功雇李举佣工,工价二千文,另给鞋二对①;乾隆三十二年,河南汤阴石其孝雇张大佣工,完全以粮支付,言明工价粮四石八斗②;乾隆十一年,山东定陶明克己雇黄邦做工,言明工价大钱一千三百文,另给“两匹布、十斤棉、三双鞋、三包烟”③;乾隆六年,直隶热河戮哈兔雇吴三做工,年工价粮五石④;嘉庆二十五年,四川邛县梁国甫雇曾锡蔡,言定三年工价钱十千文,另给“大小衣服十件”①;山西宁远厅梁凡绢雇盛有才,言定每年工钱十千文,另给“每月谷子二斗”②。广东南部一些农村也完全用谷物支付工价,如乾隆三十五年,广东徐闻县邹忠平雇叶亚佑牧牛,每年工谷二石四斗③;嘉庆十三年广东钦州沈显祚雇刘贵明“田工”,每年“工谷十石”④。

  实物作为工资支付的补充手段,反映了有些地方货币经济的发展尚处于低级阶段。但是从总的看来,实物支付仅是一种辅助手段,主要的还是以货币铜钱做为当时支付工价的基本手段。

  雇主为了加强剥削,竭力在工资的货币部分压低价格,在工资的实物部分降低伙食水平,以及延长劳动时间。许多雇工嫌雇主“茶饭不好”,在六月大忙季节便辞工不干了。

  农业雇工从诞生之日起,就与封建地主存在着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要求摆脱人身隶属关系。农业雇工队伍的发展,伴随着雇工频繁的反抗斗争,震撼着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农民阶级各种形式的反抗斗争,导致了封建关系的松弛。许多农业雇工为了卫护自己的劳动所得和人身自由,对雇主侵夺工资以及人格侮辱等等,往往以自发的报复手段与之进行生死搏斗。比如:雍正五年(1727),直隶宁津县(今属山东)李三雇与陈四看守禾稼,言定俟田禾收割,给李三工钱五千文,后秋禾已登,尚有余豆未获,仍令李三看守。至八月二十日,李三因天渐寒,向陈四索讨工价,陈四不允,即行詈骂,复拳殴李三,李三情急,遂用看禾木棍还殴,致伤陈四额颅等处,越四日殒① “刑科题本”乾隆七年四月初九日,河南巡抚雅尔图题。

  ② “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管理刑部事务刘统勋题。

  ③ “刑科题本”乾隆十六年七月初六日,刑部尚书阿克敦题。

  ④ “刑科题本”乾隆十六年六月十二日,直隶总督方观承题。

  ① “刑科题本”嘉庆二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四川总督蒋攸铦题。

  ② “刑科题本”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初一日,山西巡抚成格题。

  ③ “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五年三月初八日,广东巡抚德保题。

  ④ “刑科题本”嘉庆十三年九月十四日,刑部尚书觉罗长麟题。

  命。①乾隆十七年(1752)五月,四川重庆府定远县陈进伟引进陈进葵,受雇与胡正纲家佣工,八月二十一日,陈进葵向胡正纲索讨工银未给,即于是夜将胡正纲马一匹私行牵逃,堂兄陈进选把陈进葵拴了去,投诉于族长陈泽林。族长们说,叫他亲兄陈秀林来按家法处治,戒他下次。陈进葵分辩说,原因工银牵马的,你们不替我做主,若说是偷的,你们就是同伙。结果,陈进选等失手打死了陈进葵②。

  经营地主的增多康熙后期和雍正以来,雇佣劳动进一步发展,经营地主的经营规模日益扩大,一个雇主同时雇用三、四个,五、六个甚至十几个长工,和在农忙时加雇大量短工的现象已日渐增多。同时,经营地主的数量也在增加。

  大多数经营地主都不是有身份的官僚地主和缙绅地主,由于雇工反对雇主的任意奴役和对自己的人身侮辱,并进行积极的斗争,因此,经营地主主要是依靠经济手段改革生产技术和改进经营管理,以调动雇工的积极性来发展致富。

  经营地主一般都备有一定数量的大牲畜作为生产动力,和备有供全部土地耕作使用的大型农具,和供短工临时使用的小型农具。所以清代文献中有记载说,“百亩之家,必畜骡马三、四头,东作以供耕种,西成以资转运”①。又说,“大致千亩之家,千树梨枣,牛数具(每具牛二、三头——笔者注),骡马百蹄”②。百蹄,即二十五头。

  在经营地主土地上劳动的农业长工,由于雇佣规模的扩大,开始出现劳动分工。经营地主常常根据雇工的耕作经验和生产能量,在雇工中选定一个或两个做为工头。在南方,“工头”常称为“作头”或“头作”,在北方,一些地方称为“掌作的”或“作伙计”。“作头”或“作伙计”负责领导其他长工耕作,全盘计划地主土地上的各种农活,指挥长、短工进行生产,是地主家中农业生产的主要组织者,地位十分重要。“作伙计”的工资高于其他雇工,生活待遇也往往比其他雇工优厚。

  “作伙计”以下的其他雇工,也常常根据生产能力高低,按次分为“二作”、“三作”,或称“二伙计”、“三伙计”以及“小伙计”等等。

  农忙季节,“头作”或“二作”常常根据田中耕作情况,到短工市上挑选和领取短工,确定短工的工价和短工的去留。经营规模较小的经营地主,① 雍正六年四月十六日,重囚招册。

  ② “刑科题本”乾隆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署四川总督黄廷桂题。

  ① 李殿图:《敬陈病农之弊端疏》,转见李文治等《明清时代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第166 页。② 《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255,《东昌府部》。

  也常常亲自到市场上领取短工。

  “头作”、“二作”的出现,表明在同一雇主指挥下,同时雇佣较多的雇工进行生产,不仅使劳动者与生产组织者在生产过程中形成不同的身份和地位,而且在雇工中也形成了一些差别,使多数雇工能够协作生产,从而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

  一般说来,丘陵或平原地区地主占有土地60 市亩以上者,需长工二、三人,80—120 市亩需长工五人,120—200 市亩者需长工六、七人,200—320 市亩者需长工七、八人,400 亩左右者则需长工十一、二人。长工之外,农忙期间都需雇佣大批短工。

  山东章丘县东矾硫村经营地主太和堂李家,乾隆年间李可式分家时占有土地175 亩,至光绪十二年(1886)土地扩展至515 亩,其中472 亩雇工经营,光绪三十年前后,太和堂李家常年雇佣长工十三人,农忙时雇佣月工三至五名,短工二十至四十名。平均36 亩雇长工一人。

  山东淄博市栗家庄经营地主树荆堂毕家,雍正年间开始发迹,乾隆年间毕丰涟当家时,占有土地一百多亩,嘉庆年间毕宁玠当家,扩至土地三百多亩,光绪年间成为拥有900 亩土地的经营地主。其中,外村300 亩,采用租佃方式经营,本村600 亩,采用雇工经营。光绪二十年前后,雇佣长工三十多人(内大伙计一名,二伙计二十多名,羊倌、牛倌、猪倌各一名,女做饭三名),夏秋农忙时间,经常雇短工五十余人,宜收宜种抢节令时雇短工常达一百二十多人。平均20 亩地雇长工一人。①《刑科题本》等文献中所见雇工三人以上的业主66 户,其中雇工多人和雇工三至四人者49 户,占总户数的74.2%,雇工五至六人者10 户,占总户数的15.1%,雇工八人以上者7 户占总户数的10.6%。其中大部分是经营地主。

  由于是刑档命案中所见材料,社会实际情况当然要比这多得多,所以它所反映的只是清前期农村结构的一个侧面。就这个材料看,雇工三人以上的业主在全国各省都已广泛存在。但其中大多数中小业主,按雇工人数推算,大多数经营土地在60—100 市亩之间,少数占有土地200—400 亩。因此和占据优势的封建租佃地主相比,经营地主还是极少数。

  经营经济作物是富农、佃富农、经营地主谋取利益、发家致富的一个重要手段,他们以广大农村为市场,为自己的农业生产寻找出路。

  其中许多人离开自己的家乡到外地租山,雇工种植经济作物。据《刑科题本》记载:雍正末年,浙江泰顺县谢起恒雇林恒山帮种蓝靛。乾隆十五年(1750),广东阳春县颜文泽雇颜亚生、杨孔智、黄亚尾种蔗榨糖。乾隆十六年(1751),福建人谢起常在浙江汤溪租山,“曾雇林乔嵩种靛三年,言定每年辛力银八两二钱,并无工契”。乾隆二十一年(公元1756),徐州郭① 以上两例均见景甦、罗仑合著《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的社会性质》第二章。方如雇徐恒割靛。乾隆二十四年(公元1759),贵州怀仁县刘希文兄弟雇佣四个长工租山种笋。嘉庆六年(公元1801),江西崇义县黎林养雇叶秀兴、叶贱狗、李仕才三人帮摘茶子。嘉庆二十三年(公元1818),福建人张庭美、张义孝父子租种族人小山树林“栽种香菰,并雇吴夏进佣工”。嘉庆二十五年(1820),吉林三姓地方邢隆海种烟,“雇四个人捆烟,言定每包工钱七百五十文”。道光三年(1823),四川重庆府巴县喻鸿彩雇万潮受并严添福二人搭棚看守李子园,“平日同坐共食,平等称呼,并无主仆名分”。道光十五年(1835),浙江金华府东阳县单云春“同短工单仍宇、单帼富、单中有、单俞民一共五人到山采茶”。四川叙州李步恒雇陈老戍、周世明、李老六等三个长工“栽造竹林,出卖竹子和笋子”等等。这些被雇去种靛、割靛、种蔗榨糖、采茶、摘茶子、种烟、捆烟、种香菰、看李子、造竹林、卖竹子和笋子的雇工,他们都是为生产商品而被雇佣的农业长工和短工,他们和雇主一般都同坐共食,没有主仆名分,没有人身隶属关系,列宁认为自由雇佣劳动首先应用在种植商业性作物,然后逐渐推广至其他农业作业。这些雇工是我国早期的自由雇佣劳动者。清朝前期农业雇佣关系的发展,促进了农业中资本主义萌芽因素的增长。

  第四节台湾的土地制度和租佃关系台湾的土地制度一、土地所有制形式清统一台湾后,从土地所有制形式来看,台湾的土地可以分为官地、民地和“番地”三大类。

  官地,是为封建官府所有、经营和获得收益的土地,包括官庄、隆恩、叛产、抄封、屯田等名目,属于封建国有土地。

  官庄,有时也叫官田,大体上有以下四个来源:“有遗自郑氏者,有无人田业而由官垦设者,有绅民请归者,有缘事充公者”①。所谓“遗自郑氏者”,系郑成功祖孙三代时的田地。早在荷兰殖民政权时,实行了王田制,逼令垦地的汉民充当佃户,不允许土地私有。据史籍记载:“自红夷至台,就中土遗民,令之耕田输租,以受种十亩之地,名为一甲,分别上、中、下则征粟。其坡圳修筑之费,耕牛农具种籽之资,皆红夷资给,故名曰王田。亦犹中土之田,受田耕种,而纳税于田主之义,非民自世其业,而按亩输税也。”②郑成功驱走荷兰殖民者以后,“向之王田,皆为官田,耕田之人,皆为官佃,输租之法,一如其旧”①。这些官田,入清以后仍为官地。

  官庄在台、凤、漳、淡各处皆有,面积不断扩大,官庄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封建官府,官租列入官府财政收入。“雍正元、二年将此题报归公,现在岁征银三万零五百六十余两,以充内地各官养廉之项”②。

  隆恩田,也是官地的一种,原为恤赏台湾驻兵而设。乾隆五十三年(1788)钦差大臣福康安镇压了林爽文起义后,将所余兵饷五十余万两,“奏设隆恩官庄,募佃耕之,或购大租,岁收其益,以充赈恤班兵之款。..其田多在彰、淡两属,其租制与官庄同,岁征谷三千七百余石”③。

  抄封地又称叛产,也是官地形式之一,源于乾隆五十一年的林爽文起义,清政府籍没起义者的田产,归官收租,“多在嘉、漳两属”④。“自是每有乱事,援例以行,为官府岁入之款”⑤。所以抄封田陆续增加,“道光间年应征番银八万余元,合银五万六千余两”⑥。

  ① 康熙《诸罗县志》卷6《赋役志》。

  ② 黄叔璥:《台湾使槎录》,引《诸罗杂识》。

  ① 黄叔儆:《台湾使槎录》,引《诸罗杂识》。

  ② 董天工:《台海见闻录》卷1。

  ③ 连横:《台湾通史》卷8《田赋志》。

  ④ 徐宗干:《斯未信斋文编》卷5。

  ⑤ 《台湾通史》卷8《田赋考》。

  ⑥ 唐赞袞:《台阳见闻录》《叛产》。

  屯田出现于乾隆五十一年林爽文起义之后,由于部分“熟番”曾被用来镇压起义,福康安于事平之后奏设屯丁,“于该处熟番内挑选四千名,作为屯丁。为十二屯,大屯四处,每处四百人,小屯八处,每处三百人。..每名拨埔地一甲,千总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员三甲,令其自行耕种”①。

  清代台湾官地主要有上述几种形式。在台湾全部耕地中,官地所占的比例不大,而且,由于佃户的斗争及势豪的侵占,官地逐渐向民田转化。

  台湾高山族在清朝被称为“番人”,他们的土地称为“番地”,是台湾土地所有制形式的一种,清政府对此采取特殊的政策。

  清廷将高山族分为“生番”和“熟番”,“内附输饷者曰熟番,未服教化者曰生番,或野番”②。“生番”居于山林之中,“熟番”主要居于平原地区,与汉民接触较多。“生番”社多,因此“番地”大部分是荒地。长期以来,“番地”属于“番社”公有。清政府设立土牛、红线等为界,禁止汉民入内垦种,但汉民仍然越垦私垦,不可阻遏,“生番”地逐渐变为熟田。史籍载称:“土牛之界在乾隆年间业已全无,私垦升科早已深入番地之内。”③“熟番”之地,如系其自行垦种,清政府予以免赋的优待,只征人丁税“番饷”。若是招汉民佃种,或典卖与汉农,则规定:“民人租赁之地,同番社地亩,免其升科。其卖断于民者,照同安下沙科则,按亩计甲征租”④。久而久之,“熟番”地在性质上与民地相近,难以区别,典卖出售,土地社有的古老传统已被破坏,私有土地的典卖相当盛行。比如,嘉庆四年的一张典契载称:立典契人新港社番卓罗丝、卓罗力等,有承祖父自垦沙园一所,年带番饷银一大元..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番亲叔兄弟侄,无力承受外,托中引就新港社内郑伯教、郑明显出头承典,三面言议,着下时价佛头二百八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园随付银主掌管,耕作收成,不敢阻当。限至六年终,听罗力等备足契面银取赎原契。如是至期无银取赎原契,将园仍付银主掌管耕作,不敢阻当刁难,亦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园系是罗力等承父自垦之业,与番亲人等无干。

  郑成功驱逐荷兰殖民者后,鼓励文武百官和士民开垦田地,让他们成为土地所有者。因此,“文武百官,随意选择,创置庄屋,尽其力量,永为世业”。这种私田,也叫“文武官田”。①一些“士庶之有力者,如徐远等人,也纷纷招佃开垦”。②①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第十五章《屯租》。

  ② 康熙《诸罗县志》卷8《风俗志》。

  ③ 《斯未信斋文编》卷4。

  ④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65。

  ① 杨英:《先王实录》。

  ② 参见曹永和:《郑氏时代的台湾垦殖》,载《台湾早期历史研究》。

  二、民田的土地所有者在开发台湾的过程中,部分汉族移民成为土地所有者。由于开垦方式和开垦者之间的关系各不相同,各类土地所有者的状况和地位也就各有差异。台湾统一后,郑氏政权的官私田园即被废除,改为民地,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在开发台湾的过程中,民地发展最快,是台湾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中最主要的一种。民地由私人开垦官地或“番地”而来,开垦者可分为自耕农和地主。他们均系业主,有向官府纳赋的义务。

  台湾的自耕农主要集中在台湾西南部和噶玛兰地区。西南沿海平原的部分土地在荷兰与郑氏时期原已开垦成田,但在郑、清相交之际,这些土地趋于荒芜,因而大陆移民到台湾后首先垦复这些抛荒地。由于条件便利,不必依赖势豪和开垦集团,此外,清统一台湾后,因为实施“各项田园归之于民”的政策,这就促使原郑氏官田上的官佃解脱了旧有的主佃关系,而直接向官府纳赋,即“上、中、下各为豁减,听民自征”,从而这部分人也变为自耕农。因此,台湾南部的自耕农主要是这类人。

  台湾东部的噶玛兰地区于嘉庆年间才被汉民大规模地开发。垦户吴沙按开垦惯例,采用垦佃制,即“开兰之时,先与垦佃私议,将来若由业户升科完粮,种地佃人每甲田纳业户大租六石,园纳四石,经有成说”①。后经知府扬廷理改行结首制,令佃人自行报升,“视其人多寡授以地,垦成众佃公分,人得若干甲,而结首倍之或数倍之”②。虽然佃户每人所占土地有一定限制,但没有垦户之类的大地主出现,而是形成许多小地主和自耕农。噶玛兰遂成为自耕农比较集中的地区。由于耕佃是土地业主,向官府交纳的赋额又低于官庄上的官租,只按一般民田赋率交纳,因此实际上是自耕农交纳的官赋。嘉庆十五年官府所发丈单记载:“单给二围佃户苏沱,即便照现丈实田园二甲零分五厘..每甲递年征租谷六石,早季收成后,照数运赴官仓”③。佃户苏沱将原交业户的私租转纳于官府,从而改变了从属关系,成为小土地所有者。至道光年间,噶玛兰“成熟田园实仅五千余甲”,而“承种花户计有一、二万人”,④平均计算,每户所占田地不及半甲。这一比例说明,台湾开发过程中普遍实行的垦佃制在噶玛兰已基本被取消,除个别较大垦户外,均由实际开垦的耕佃作为土地所有者,而原先组织入垦的业户也就丧失了向耕佃收租的权利。犹如杨廷理所说:“彼谋充业户者,十五年以前不无破耗资财,今日所谋不遂,不免归怨于理。”①官府对开垦方式的干预,客观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一方面促使自耕农数量相对增多,同时封建官府的① 陈淑均:道光《噶玛兰厅志》卷2 下,《赋役志》。

  ② 丁日健辑:《治台必告录》卷2,姚莹:《埔里社纪略》。

  ③ 《清代大租调查书》一章二节一三号。

  ④ 道光《噶玛兰厅志》卷7,姚莹,《筹议噶玛兰定制》。

  ① 道光《噶玛兰厅志》卷7,杨廷理:《议开台湾后山噶玛兰即蛤仔难节略》。收入也相应得到增加。

  自耕农是台湾土地所有者的一部分,因为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它在产生之初就弱于垦佃制的发展,以后除极少数有可能富裕和出租土地外,大多数都纷纷破产而沦为佃农。

  清代台湾农业中盛行垦佃制。“有力之家视其势高而近溪涧淡水者,赴县呈明四至,请给垦单,召佃开垦”②,谓之垦户。清代台湾,垦户系地主阶级的主体。垦户成为土地所有者的途径比较简单,他们渡台时都拥有一定资产,有的在大陆时就是商人、地主。在迁台移民中,这种人占有一定比重。根据最近福建族谱研究的结果,在清代七十余部族谱中注明身份者,有商人三十九人,地主一人,官吏乡绅(包括任职官吏、授有品衔或乡饮大宾者)十一人③。这些人到达后,大多依靠财势充当开垦集团的首领,向官府领照,招集佃户开垦,成为大土地所有者,而实际垦耕者成为依附于垦户的佃户。这一开垦方式适应了台湾的自然条件和大规模垦荒的需要,因而遍及台湾北部,南部地区也同样存在。乾隆时,台湾已是“庆民散处,佃户居多,业主身家殷实,佃户在庄赁种”④。由于北部官赋较轻,垦户也就多在北部,在客观上促进了荒凉地方的开发。

  垦户阶层内,有大中小之分。由于中、北部自然条件较差,当地“番社”又对土地不甚重视,台湾官府迫于垦荒的重要性,对垦户持鼓励态度,不限制垦照的发给,这为垦户获得大片土地的所有权提供了便利条件。“汉民开垦,向来请垦,混以西至海,东至山为界,一纸呈请,至数百甲而不为限。业户招集佃丁,又私行广垦”①。因而产生出一些大垦户,如淡水的王世杰、林成祖、张必荣,彰化的施世榜,杨志申、张振万等人,拥田多达数千甲以上,收取大量租谷。官府对垦户的权益也给以保护和优遇。如康熙四十八年,泉州人陈赖章请垦大佳腊,官府贴出告示,“不许社棍、闲杂人等骚扰混争”,垦户“务须力行募佃开垦”。对已垦田在一定时间内免征,“三年后输纳国课”②。这些措施都对垦户扩大开垦规模和积聚财富极为有利。彰化、淡水是垦佃制最发达的地区,垦户势力最强。乾隆年间,淡水厅开垦田园七千五百余甲,而“业户无多,入征册者仅数十名”③,土地集中于少数大垦户手中。彰化县历年报垦者,多为张振万、张承祖、吴洛、秦廷鉴、李朝荣等垦户,一次少则数十甲,多则数百甲④,其垦佃制占优势的状况与淡水相同。② 陈培桂:同治《淡水厅志》卷15 上,尹秦:《台湾田粮利弊疏》。

  ③ 转引自庄为矶:《从族谱资料看闽台关系》,载《中国史研究》1984 年1 期。④ 《台案汇录》丙集,大学士公阿等奏折。

  ① 沈起元:《敬亭诗草》《敬亭文稿》卷6,《杂著》,《治台私议》。②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一章一节一、三号。

  ③ 周玺:道光《彰化县志》卷12 上,方传穟:《开埔里社议》。

  ④ 道光《彰化县志》卷6《田赋志》。

  大垦户多系独资垦辟,但也有由富豪资助者,如林成祖“朋辈助之,得数百金”⑤,吴沙入垦噶玛兰,“助之资粮者,实淡水人柯有成、何绘、赵隆盛也”⑥。在中小垦户中,不少是自筹资本招佃开垦的。嘉庆年间,淡水垦户丁文开承垦埔地,在契约上载明:“经官丈明五十七甲三分,兹因乏力开垦,托中向陈象老官借出佛银三千大元”①,他因为筹资开垦而向人求贷。由于中小垦户缺乏资金,遂出现一种合股方式,即投资者共同招佃开垦,垦辟后按股分田。乾隆九年的一张契约上载称:“同立阄分字人郭振岳、姜胜本,缘于雍正十三年向老密氏等合给大溪乾穅榔林荒埔一处..协同招佃垦辟,陆续成田,报升在案。..佃户日多,事务日繁..分户各管”②。这种垦户所占土地面积不大,就是属于开垦时期的合股经营者。随着台湾垦户的推进和清廷统辖范围的扩大,出现一些仅向官府请领垦照,“名为自出工本,募佃垦荒,实则其人工本无多”的垦户③。他们招募的佃户要自备各项生产资料,垦辟后自己坐享地租。这种垦户利用开垦高潮的机会充当土地所有者,但由于缺少资金,极易欠赋,成为官府最感棘手的问题之一。

  佃户转佃土地、收取小租后,垦户就成为大租户。大租户阶层也存在着两极分化之势。富者称为“头家”,每年收租无数,经济力量雄厚,即所谓“上者数百万金,中者百万金、数十万金之富户,所在多有”④,因而有能力交纳官赋。而对中小垦户来说,则不具备这种经济条件,所以往往被迫逃避官赋,“佃人欠大租,业户欠正供,即佃人不欠大租,业户亦欠正供”⑤,“必欲催取,则业户立时破败”⑥。因而他们不得不变卖土地,丧失其大租户的地位。

  小租户原为垦佃制下的佃户,起初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以后他们又招到佃人耕作,收取小租,转化为小租户,形成一地两租的状况。小租户不负担官赋,又索取占收获物一半的小租,并可处置、更换佃人,成为土地的实际所有者。大租户承担官赋,地租所得又少于小租户,“佃户每甲纳租有定,地方公事皆业户出应,其用无定”①,致使欠赋现象严重。“台湾厅县钱粮积欠累累,以此是”②。此时,实际有纳赋能力的便是小租户。但是由于存⑤ 《台湾通史》卷31《列传》。

  ⑥ 道光《噶玛兰厅志》卷7。姚莹:《噶玛兰原始》。

  ① 王世庆编:《台湾公私藏古文书汇编》。

  ② 《台湾私法物权编》二章一节五一号。

  ③ 道光《彰化县志》卷12 上,方传穟:《开埔里社议》。

  ④ 陈盛韶:《问俗录》卷6《鹿港厅》。

  ⑤ 陈盛韶:《问俗录》卷6《鹿港厅》。

  ⑥ 道光《彰化县志》卷12 上,方传穟:《开埔里社议》。

  ① 道光《彰化县志》卷12 上,方传穟:《开埔里社议》。

  ② 陈盛韶:《问俗录》卷6《鹿港厅》。

  在着形式上的主佃关系,小租户得以继续免纳官赋。封建官府对垦佃制的态度也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由初期的鼓励、扶植到后期的限制、否定。由于垦户占地广而纳赋少,故台湾官员中就有限田开垦的建议,如雍正年间的沈起元、尹秦等人,分别提出“一人一牛付垦十甲,不容混呈广垦”、“毋许以一人而包占数里地面,止许农民自行领垦,一夫不得过五甲”③。大小租关系产生后,必然会影响到赋税的征收,于是官府采取了相应对策。开发噶玛兰时,官府曾限制业户的发展。到光绪年间,台湾巡抚刘铭传下令清理田赋,实行减四留六的办法,承认小租户为土地业主,发有丈单,令其交赋,大租户仅得原有大租的六成,不需纳赋。虽然大小租关系尚未取消,但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原有的关系,官府的田赋收入也较原额增加了四十九万一千两银子。甲午战争之后,日本占领台湾,以补偿金的方式收买了全台的大租权,至此,“大租之制已废,此语(大租)亦亡”④。小租户完全获得土地所有权,成为地主。通过这一长期演变的过程可以看出,小租户在拥有收租权后,已经成为土地的实际所有者,这一趋势发展到最后,不可避免地确认了小租户的业主地位。

  三、大租权的典卖和胎借大租权原为垦户权。由于垦户在开垦土地时需花费较多工本,当支出不敷时,就会转让垦户权,在将土地开垦成田之前就退出了对土地的垦辟。合股经营的垦户股内资金不充裕的成员一般要依赖较富裕者,当开垦因乏资而难以维持时,股内的垦户权就会落到资金雄厚者手中,出现垦户权的转移。嘉庆年间,淡水刘可富等人凑成三十六股,又“招得刘朝珍备本凑入四股,共四十股,复垦开辟”。到道光年间,他们立契载明:“垦地仍然荒芜,垫用日见浩繁,无可奈何,席请众股人等到场商议,愿将该处垦户各股底并四至界内山林埔地,以及各处庄地,尽根截退归就于刘朝珍之孙刘世成、刘维翰承管,禀官给戳,自备重本抵御凶番,垦辟成田,■佃收租,永为己业。”①这是尚在开垦过程中垦户权就已发生转移的情况。

  土地开垦成田之后,垦户(大租户)所掌握的土地所有权在一定条件下仍有转移、丧失的可能。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赋税负担、佃户的欠租和大租户自身的奢侈。赋税额在大租户的剥削收入中占有一定比重,尤其是在台湾南部,极易拖欠。如康熙四十四年凤山监生吴国琛的田地,“该县详报,荒芜沙压上、中则计二百四十甲零,历年欠粟计五千五百石有奇”②,作为土地业主,是无法顺利交齐如此巨额官赋的。大租户因为坐收租谷而任意花销,“业户复恃其租多利厚,任情耗费,骄奢淫佚,无所不至,久而所收租③ 沈起元:《治台私议》。尹秦:《台湾田粮利弊疏》。

  ④ 连横:《台湾语典》大租条。

  ①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一章二节二一号。

  ② 康熙《台湾府志》卷10《艺文志》,周文元:《行豁吴国琛等,就各里报垦升科田园均摊稿》。利,不足供其挥霍,则势安得不贫而课安得不欠乎?”①在这三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典卖大租权就成为大租户的不得已的办法。

  土地所有权转移常常先以典的方式开始,大租户仍保持土地所有者的身份,而承典人交付典价银之后,就获得自由处理的权利,享受封建地租。例如嘉庆五年,王天麟将地出卖,契上载明:立找绝尽根卖契人王天麟同侄王士头有承父祖置大武郡西保苦苓脚庄田业一所,坐址四至登载上手契内,共田六十二甲九分,年收庄栳大租谷六百二十九石,每甲佃人应贴车工银四钱,配纳正供,番租、丁耗、水藤等项,登载前典契内明白。经天福、天麟、王清等于乾隆三十九年出典于杨东兴、曾朝东,收过花边银一千二百五十大元。今因乏银别创,甘愿将此典业找绝..卖与杨、曾宅。当日三面言议,找出佛银二百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田甲租额即照前典契内付与杨、曾宅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不得异言。..嘉庆五年八月□日立找绝卖尽根契。②该典业从典到卖绝的间隔时间比较长,原业主失去大片土地的收租权,难以备价赎回,只有以找价卖绝来结束这一土地转移过程。

  台湾典卖土地的人,主要是经济力量较弱的大租户。小租户阶层兴起后,他们从土地得到的经济利益已超过大租户。因此,一般人不愿承买大租权,兼之,为了躲避赋役负担,从而多去承买小租权,这样,典卖大租权的现象逐渐减少,大租权的典卖价格自然要下降,出现“大租价极贱,小租价极贵”的情况①。

  胎借银制是封建制度下高利贷的一种形式。胎借者为借贷银钱而以田地或房屋作抵押,出借者则以此为“胎”,收取利息,并有可能最终成为抵押物的所有者。这是高利贷资本渗入封建农村的具有代表性的一种形式。

  胎借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表现为利息支付的方式不同。第一种类型包括抵押取利的基本内容,尚未涉及土地的所有权,与一般胎借没有显著差异。第二种类型是土地转移的开始,胎借者将收租权部分或全部地转交给出借者,后者直接到田地上向原有佃户收租,使原有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如同治三年淡水陈登山所立契约载明:“有承父认过十三股公山埔一所,前来开垦..托中引就与宗叔偏与叔为胎,借出清水佛面银二百大元正完足。..共该利粟二十八石。银字即日两相交讫,即将现佃陈炳将对付偏与叔,每年收租抵利,不敢阻当。”②原佃和地租都由出借者支配,暂时脱离原业主,从这个意义上说,形成了新的主佃关系。胎借的第三种类型的性质,已发生重要变化。出借者的要求涉及到所谓的“胎”,落实在原先作为抵押① 道光《彰化县志》卷12 上,方传穟:《开埔里社议》。

  ② 王世庆编:《台湾公私藏古文书汇编》。

  ① 陈盛韶:《问俗录》卷6《鹿港厅》。

  ② 王世庆编:《台湾公私藏古文书汇编》。

  物的田地、房屋上面,使胎借者作出了更大的让步。如道光二十五年一张胎借银契上载明:“立胎借字人胞兄浮,有承父买过周家本庄田一所三份..当日同叔三面言议,胎借出佛银一百七十大元正,明约将此田三份得一份听弟收谷抵利息..如是无银取赎,其田依旧听弟收谷抵利息。”③这种胎借实际与一般典地无异,出借者所获得的权利比对佃付利又进了一步,土地所有权已归于自己,不受原业主的限制。胎借者只保有回赎的权利,其他权利均已禁止。

  封建租佃关系台湾封建租佃关系本源于大陆,但又具有它自己的特殊性,其主要趋向就是由垦佃制发展到大小租制,小租户与“现耕佃人”的关系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垦佃制向大小租制的发展在开发台湾(尤其是中、北部)的过程中,垦佃制应运而生,普遍推行。大陆移民中的商人、地主和官吏等充当垦户,领照招佃开垦,获得土地所有权,向佃户收取地租,形成垦佃关系,也就是开垦过程中的主佃关系。垦户与佃户订立的契约一般为“给垦字”,也有一些是口头商议,明确规定佃户的各项义务,这是当时主佃关系的真实反映,也是进行具体研究的必要依据。

  “佃田者,多内地依山之旷悍无赖下贫触法亡命”,在开垦早期,缺乏独力开垦的条件,便充当开垦集团中的实际劳动者,与垦户订立契约,承佃土地,向垦户交纳地租,承认垦户的土地所有权。此时,他们对垦户有较大的依附性,主佃关系是牢固的,带有保护与被保护的性质。进入正常开垦阶段后,佃户的来源及其经济状况的改变,使他们具备一定自垦能力,不完全依赖垦户,对垦户的依附性主要出于经济原因,出于获得土地权利的要求,是一种比较松弛的人身依附关系,他们在开垦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这类垦佃关系比前者更具有普遍性,形成这一时期垦佃制的主流。

  垦佃制下,垦户不管土地是否开垦成田都有收租权,对佃户进行经济剥削。地租交纳的时间因田与园的区别而不同。田种旱稻,一般只有一收,收成后交纳。园种水稻,多为两熟,也有三熟的,均分为七月、十二月两次交纳,比例为早六晚四。地租率有按百分比的,一般为一九五抽的,垦户得一五,佃户得八五。有的是额租制,开垦的头三年按每甲四石、六石、八石的比率递增,以后定为八石。不管是哪种方法,地租额一般不超过收获物的十分之二,是比较低的。这是垦佃制的特点。地租额所以较低,主要由于佃户垦种的是生荒地,垦户虽付出资本,若不经佃户垦种就无法获得土地收益,③ 王世庆编:《台湾公私藏古文书汇编》。

  垦户的土地所有权就是空的。其次,这一时期的垦佃关系略有变化,佃户与早期不同,可以自备工具、牛种等等,甚至可以由一群佃户自筑陂圳,如淡水的嘉志阁圳,“乾隆三十二年,众佃派丁拦筑,其水发源于合番坪,灌溉田一百四十甲”①,佃户不必完全依赖垦户。另外,作为获得土地耕作权的代价,佃户需交付一笔数目不等的货币给与垦户,称为埔价银或犁头银,所以地租额便相应降低了。对佃户来说,获得土地耕作权的方式还是比较有利的。下引乾隆十二年八月一张契约,在垦佃关系中比较有代表性:立给垦批阿河巴庄业主张振万,有自置课地一所,坐落土名余庆庄..共有田甲一十一甲五分正。今招得佃户王简书前来,出得时值埔价银一百六十两正。其银即日交收明讫,其埔随踏交银主前去垦成水田,内带水分九张足荫。当日二面议定,递年每甲实纳初年大租二石,次年纳大租四石,三年实纳大租八石,系头家租税,永为定例。每甲随带车工银三钱六分正,贴运课工脚费用。其大租务要晒干风净,不得湿右。丰歉租无加减,亦不得拖欠升合。..外批明:其庄中申禁以及水谷,俱系佃人之事,再照。

  乾隆十二年八月日给。业主张。①张振万是彰化县大垦户。佃户要自备生产资料,并交纳埔地银。这样,一方面加重了佃户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却是佃户独力垦种,对垦户的依附性减弱,成为佃户获得佃权的条件。

  由于多数佃户都在实际开垦中投入工本并交付埔价银。他们大都能获得永佃权,垦佃关系成立时佃户就已掌握永佃权。如雍正十年彰化一契:立招佃人业户李朝荣,明买有大突青埔一所..今有招到李恩仁、赖束、李禄亭、梁学俊等前来承■开垦,出得埔银六十五两正,情愿自备牛犁方建筑陂圳,前去耕垦,永为己业。历年所收花利照庄例一九五抽的,及成田之日,限定经丈八十五石满斗为一甲,每一甲经租八石..雍正十年十月日。立据招佃人李朝荣。②其他“永为己业”,“任从永耕”、“业主亦不得另给他人”等等规定,均出现于这类契约之中,成为永佃权存在的标志。永佃权又称为“田底”,它使佃户比较稳定地进行生产,获得收益,投入土地的工本、劳动不会轻易丧失。它作为佃户耕作权利的保障,使业主不能任意换佃,垦户在垦佃关系中的支配地位也受到了影响。

  垦佃关系成立之初,佃户的依附性表现得比较明显,佃权还没有成为一种确实的物权,不能任意转给他人,土地耕作权的处置仍要由垦户决定。经过一段时间之后,佃户脱离垦户控制的趋势逐渐加强,引起一定程度的变化。土地耕作权“不得私相授受”等规定逐渐让位于约束性较小的规定,佃户顶退土地时也不再受到限制。如乾隆三十二年的一张契上规定:“若其佃① 同治《淡水厅志》卷3,《建置志·水利》。

  ①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二章一节一一号。

  ②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二章一节第三号。

  人欲退卖下手,先报明业主清完租粟之后,听佃退卖,业主不得阻难。”①与前期相比,垦户对佃权转移的控制已大为放松,只要有人耕种交租,便不问佃人的身份来历,佃户的依附性已确实有所削弱。

  出于这一原因,土地垦熟后,佃户间顶耕土地的现象增多了,并不固定为某一业主耕种,这不是由于业主换佃,而是佃户发展自己的耕作权。在这方面,佃户的斗争起到了重要作用。佃户之间顶耕土地时所立契约为退田契。例如雍正八年承禺所立契约:“立退佃契人承禹,今有自垦、自置水田带园一所..自情愿出退,托中引就刘宅前来出首承顶,当日三面言定,出得锄头工资并仓廒水圳共银十两。即日同中秤收足讫归用,其田即踏付银主前去耕作管业。..雍正七年上,租粟系上手之事;七年之下,系是银主之事。”②这种顶耕属于佃权的买卖,原佃向新佃收取工本及其他费用作为卖价,已经把佃权作为一种物权。新佃在承顶之后,仍享有与前佃相同的权利,与业主有关的仅是地租的交纳而已,在其他方面不负担什么责任。佃户的佃权即使在退佃过程中也得以保留,因欠租而退佃的,交足租额后,仍然可以继续耕作。这些都说明,佃户依附关系的松弛化由于佃户自行换佃而得到加强,佃户在经济力量增强后,正在逐渐占据有利的地位。如史籍所记载:“久之,佃丁自居于垦主,逋租欠税,业主易一佃,则群呼而起,将来必有久佃成业主之弊。..又佃丁以园典兑下手,名曰田底,转相授受,有同买卖。或业已易主,而佃仍虎踞,将来必有一田三主之弊。”①这里比较完整地记述了佃权由产生到牢固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完成,为垦佃制转化为大小租制提供了重要条件。

  一些佃户在获得永佃权的前提下,自己招佃耕作,收取小租,成为小租户,原交给垦户的地租变为大租。大小租制产生后,长期占据台湾租佃关系的主要地位。如乾隆五十六年内辘庄刘士新等所立分家文契上载明:“有承父遗下田园各处物业等项,前乾隆四十八年兄弟分业..年配纳大租粟三十五石,共收大小租粟一百二十三石。”②如乾隆五十九年一契:立合约字人元辉、招麟,今于合伙明买海山彭福庄水田一处,并带竹园瓦屋禾埕菜园埔地等项,业主经丈水田一十一甲零三厘三毫正,共纳大租谷八十九石零六升四合正,其小租谷并碛地银照依时例八股均匀。其田祖师爷五股,孟五郎公大一股,浩兄弟共二股,名下水田二甲七分零。浩兄弟情愿出卖,元辉、招麟备出佛面银一千三百元正,合伙明买,其小租谷并碛地银二人对半均收。..乾隆五十九年十一月。③①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二章一节二八号。

  ②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二章三节二号。

  ① 康熙《诸罗县志》卷6《赋役志》。

  ② 《台湾公私藏古文书汇编》。

  ③ 《台湾公私藏古文书汇编》。

  这是小租户出卖小租权的实例,卖价很高,一甲达数百元,契中规定包括大租、小租和现耕佃人交给小租户的碛地银,证明小租户已经招佃收租,成为与大租户并立的业主,享有自己的独立权利,从而形成一田两主制的完整结构。因此,小租的产生既是地租的分割,也是土地所有权的分割。通过永佃权到土地所有权的过渡,佃户才转化为剥削佃人剩余劳动的小租户,使租佃关系发生质的变化。小租户的出现使大租户控制土地的权力更为分散和削弱。一个大租户之下一般有众多小租户,据《新竹县制度考》记载,最多有四十四户,最少者有十五户。①初期的小租额多与大租额相近,表明小租户仍然受到大租户土地权利的限制。如乾隆十八年一契载明:“立为蒸尝合同文约字人钟复兴,先年买有水田一处..田甲一甲三分七厘正,业主施每年每甲供纳大租八石..遗下与弟瑞若兄弟管守耕作..供纳小租一十二石,大租系瑞弟耕作之事。”②以后小租额一般达到大租额的四倍,小租户在土地收获物中的占有比例大为提高。如道光十四年一契载称:“立出■耕字人族侄款,承父阄分应份有水田一甲五分..年配纳王业主大租粟十二石满正,又小租谷六十三石(九三斗)正,并车工水银。”③从大小租额的比例来看,小租户的经济力量迅速增长,他所据有的业主地位已确定无疑、十分稳固。大租权的买卖在清后期有所增多,进行买卖时仍把小租户带交过去,但承买者对小租户实际上无法行使业主享有的权力。小租户成为发展过快的阶层,在生产经营上十分活跃,成为土地的实际业主,这就导致清末田制改革时出现以小租户为业主和纳赋人的结果。

  二、■耕制在大小租制下,小租户与“现耕佃人”形成又一层的主佃关系。此时双方所立契约为■耕契或招耕字,出现■耕制,成为大小租制的重要内容。■耕关系形成时,土地已经开垦成熟,不同于开垦时期的荒地。比起佃户来,现佃承耕时所处地位要相对不利。“■”为闽、台民人所用俗字,与土地相联系时,被解释为“贷田而耕也”,表明这是一种租佃关系。《淡水厅志》中对■耕有较详细的记载:“有佃户焉,向田主■田耕种也。有碛地焉,先纳无利银两也,银多寡不等,立约限年满,则他■,田主以原银还之。每年田主所收曰小租,淡北分早晚交纳,自堑而南多纳早冬,其晚冬悉归佃户。亦有先纳租一年后乃受耕,则不立■字,亦无碛地银也。凡田器牛种皆佃备。”①与垦佃制下的佃户不同,“现耕佃人”没有永佃权,只有短期耕作权,■耕契上规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到期就要换佃或重新立约。即使在规① 《新竹县制度考》大小租户条。

  ②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二章三节十二号。

  ③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二章二节五号。

  ① 同治《淡水厅志》卷11《风俗考》。

  定期限之内,佃人的耕作权也不是完全有保障的,小租户仍然能够更换佃人。如咸丰十年的一张契约载明:“同立■耕字人新佃陈添元兄弟等,今因乏田耕作,托认保人宗兄吉哥向就与原业主宗叔金声记兼对收租主宗叔篇与叔承接■过十三天内六股水田一段..即日备出无利碛地银二百八十六元正,同认保人交金声记及篇与叔收入足讫,递年应纳小租粟一百十六石。..戊午年(咸丰八年)金声兄弟等所收旧佃林妈智无利碛地银二百八十六元,系庚申年(咸丰十年)篇与叔所收新佃陈添元无利碛地银二百八十六元送还妈智碛地银项。”①小租户在■耕期未到时就以新佃代替旧佃,解除原先的■耕关系,这与开垦时期佃户拥有田底,“永为己业”的情况已截然不同。小租户之下一般都有两个以上的现佃,在小租权典卖时,转到新主手中,由后者决定原佃的去留。因现佃只有短期耕作权,就有可能在这一转移过程中丧失耕作权。如乾隆四十九年彰化李振拔所立卖田契上载明:“田甲四甲六分六厘,带水分五甲五分,年纳业主李杨氏大租粟三十九石六斗庄栳..其田随踏付银主前去起耕,另招别佃耕作,收租纳税,永为己业。”②又如嘉庆三十五年凤山县邱湾秀所立卖田契上,“年带邱业主大租粟十一石九斗二升庄栳..其田即踏付银主前去起耕掌管,招■别佃,收租纳课”。③这些契约上的规定都对现佃不利。但是现耕佃人对小租户又没有明显的从属和依附的关系,处于相对自由的地位。■耕制下,依附关系比较松弛,双方都可自行退出,现佃既不享有永佃权,也不具有经济外的依附性。

  ■耕下影响主佃关系的又一因素是碛地银,也称压地银,是现佃预交给小租户的贷币,有■耕就有碛地,成为■耕制的一个特点。碛地银与埔价银的性质不同,现佃不能依靠碛地银获得佃权,它只是小租户保证地租收入的手段。如咸丰五年淡水邓阿任所立■耕契内规定:“限内如育一季租谷不清,将字内碛底扣抵补足,随即起耕。”④因此碛地即是押租,与大陆上名目繁多的押租,如挂脚银、佃礼银等等具有同样性质。碛地对小租户有着重要意义,现佃“止认小租为主人,交纳斗升,听其拨换,佃人敢抗大租,不敢抗小租”①,就可归因于碛地银的作用,使小租户的经济利益和地位更加稳固。碛地银产生于大小租制下,乾隆年间已经出现,如乾隆三十年,诸罗县民人江亮新即因为在同一土地上收取两份“压地银”而引起命案。②碛地银在■耕期内由小租户自由使用,期满才归还佃人,就等于小租户变相地向佃人借贷银钱,又免付一般借贷的三分利息,利用业主身份得到这一有利条件,成① 王世庆编:《台湾公私藏古文书汇编》。

  ② 王世庆编:《台湾公私藏古文书汇编》。

  ③ 王世庆编:《台湾公私藏古文书汇编》。

  ④ 王世庆编:《台湾公私藏古文书汇编》。

  ① 陈盛韶:《问俗录》卷6《鹿港厅》。

  ② 《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下册421 页,乾隆三十年闽浙总督苏昌题。

  为他对佃人进行经济剥削的一个部分。■耕制下,一般是“田器、牛种皆佃备”,佃人虽有一定的经济力量,但承耕后独力经营,负担仍然很重,碛地银的交付,必然使佃人减少投入生产的工本,甚至有可能被迫通过借贷来设法交足碛地银,从而进一步加重佃人的经济负担,阻碍生产的顺利进行。因此,碛地银的存在对佃人是不利的。

  ■耕制下,小租户处于有利地位,与佃人有直接的支配关系,另外,小租的征收是因为小租户原是从事开垦的佃户,对土地享有更多的权利,因此小租额一般超过大租额数倍,达到与佃对半分成的程度,他对佃人的剥削也就更重于大租户。如以每甲上田产谷八十石为准,大租一般为八石,小租一般为三十二石,则佃人可得四十石。通常情况下,大租占收获物的一至二成,小租户占四至五成,佃人约得五成。由于佃人交纳定额租,这一比例基本是固定的。但佃人的耕作却存在着地力衰减的问题,土地由肥沃易耕变得瘠薄,产量下降,“久垦,土田渐成硗薄。每甲出粟上者不过三、四十石”,①“今则屡经耕种,地力渐薄矣,从前一岁三熟者,今闻或两熟矣”②。佃人依靠与前相同的生产条件,绝对产量却减少了,地租负担愈显沉重,处境更为艰难。在难以完租的情况下,佃人只有被迫退出■耕关系。

  综上所述,■耕制下,小租户与现耕佃人之间基本上是一种简单的契约关系,现佃与土地没有牢固的联系,不拥有永佃权。小租户的业主地位建立在经济剥削之上,依靠对现佃的剥削成为与大租户并立的力量。小租户与大陆上的一般庶民地主有不少相同之处,比如,小租额占土地农产量的一半,与大陆地主的对半分成相等,小租户所收碛地银与大陆上的押租具有同样性质,小租户可以更换现佃,如同大陆地主所享有的撤佃、换佃权利(在佃户获得永佃权之前),等等。因此,小租户产生之后,就成为台湾地主阶级的一个组成部分。

  ① 刘家谋:《海音诗》。

  ② 《台案汇录》甲集,《监察御史林士博奏台湾重地宜裕贮以备不虞折》。第五节土地买卖先尽亲房、原业清代前期的土地买卖,与明朝相比,交易更加频繁,形式更为多样,手续越益繁琐,“乡例”的名目更多,更为盛行。有些田地,十年之内,三易其主,四易其主。买卖田产的手续,也更为复杂,一般是从业主请托中人,先问亲房、原业开始,寻找买主,三方当面议价,书立卖地文契,交纳田价,付给画字银、喜礼银、脱业钱,丈量地亩,并依照法例,报官投税,更写档册,过割钱粮,这样算是进行了买地的第一个阶段。嗣后,还要经过找价、回赎、绝卖,才彻底完成了这块田地的买卖手续。真可说是名目繁多,关口重重,若稍有不当,某一环节出了差错,这笔田产买卖便难以实现。

  在清代,许多地区都存在着先尽本家的“乡规”,卖地时需先问弟侄叔伯等“亲房”,亲房要买,则应卖与,亲房不要,再问本家族人,又不要,才能找另外的人承买,否则要引起争端,带来麻烦,甚至惹出人命重案,搞得倾家荡产,充军问斩。河南登封县陈刘氏因夫死后“家下没什么度用”,于雍正十三年(1735)十二月托产行经纪陈兆凝作中卖地,“尽过陈姓本家人,都说不要”,侄子陈雅也说没有银两,叫陈刘氏“只管寻主出卖”。陈兆凝寻了买主王仁,议价三两三钱一亩。当写契交银丈量田地时,陈雅却来阻挡,混骂王仁“擅买他陈家的地”,王仁答应“将地让陈雅承买”,陈雅继续混骂,追殴王仁,双方争斗,陈雅伤重而死,王仁也依杀人抵命之律被判处死刑。①许多地区还流行着卖地先尽原业的乡俗。陕西咸宁县张稍曾将地九亩九分卖与李必忠家,乾隆二十六年(1761),李必忠把地卖给张国佐,原业主张稍的亲房张仲建、张仲必“执卖地先尽原业俗规”,告诉张国佐说:他是原业之亲房,“见卖得赎,他要赎这地亩”,张国佐同意放赎。②画字银与脱业钱画字银是卖主及其亲房和族人在田地正价之外,向买主索要的银钱。画字银之俗在许多地区颇为流行,名称不尽相同,给的银钱数目也不一样,有多有少,经常为此引起纠纷,酿成人命案。湖南桃源县叫画字银为挂红钱,该县刘东山弟兄将汪家塌田屋山场卖与丁庭贵,地价九十六千文,丁庭贵“因乡间俗规,买主在正价外,另有酌给挂红钱文”,答应给刘家挂红钱三千二百文。嗣后丁庭贵借口“从前买价已贵”,不肯付给,双方争斗,刘氏弟兄打死丁庭贵之子丁科。湖南巡抚浦霖拟议:丁庭贵原曾议给挂红钱,后又“撒①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题本》,乾隆元年十二月十六日,徐本题。赖不给”,“辄行翻悔不交”,致肇衅端,甚属不当,“其挂红钱文系乡例相沿,仍照追给领”。①业主的同胞弟兄也要领取画字银钱,在一些地区,它已经成为“乡规”。湖南武陵县的“俗例”就是:“凡是卖产,亲房弟侄都有画押的钱文”②。有些地区,索要画字银的人员范围更加广泛。湖南“绥宁俗例:凡是卖产,业主本支户族都给画字银两”③。

  在许多州县,买主虽然交清田地正价,付出了画字银,用费已经颇为可观,但事情并没有完,还得依照俗例拿一笔钱给与这份田产的上首业主。这种钱的名称不尽相同,湖北襄阳、江陵及湖南安化县称之为“脱业钱”。湖南安化县李祥一把夏字冲田地卖与李彩槐,李彩槐又转卖给李茂柏。“乡间俗例:凡是卖田,上首业主原有脱业钱”,因李祥一已迁湘乡县居住,李茂柏当时便未付给,从而发生争吵,出了人命案子。①安徽寿州及霍邱县一些乡镇称此钱为“喜礼银”。霍邱县汪登曾将庄田三斗与汪让相换,后汪让将此三斗田卖与汪凡机,地价是十千文。汪登因“霍邱乡间俗例:凡田地转卖,原业主该有喜礼钱的”,遂到汪凡机家索要喜礼钱。②湖南平江称此钱为“酒礼银”,江西弋阳、湖南湘潭、江苏泰州叫“画字钱”、“画押银”,安徽六安州、河南固始县叫“贺银”、“赏贺银”。六安州“乡间俗例:凡有把产业转卖别人,原主都要向买田的要几两银子,叫做贺银”③。

  画字银与脱业钱的习俗,使买主要多付出一些钱,有的场合,仅只是给与卖主的画字银就多达地价正额百分之十四至百分之三十五,如果加上卖主的亲房及本家的画字银,再加上付给原业主的脱业钱,费用就相当大了。这种钱实际上是附加的地价,是封建制度、封建势力、封建习俗强加于土地买卖时附加的地价。地价的提高,使原业主买回祖业的努力难以收效,也不利于雇工种地的经营地主、佃富农及富裕农民的发展,增加了他们购买田产的费用,减少了用于改良土壤、改进技术、提高产量的资金,加重了他们的经济负担。因此,总的来说,画字银与脱业钱习俗的广泛流行,对农业经济的发展是不利的,阻碍了土地买卖摆脱封建制度的束缚向资本主义自由买卖的过渡。

  活卖、找价、回赎与绝卖① “刑科题本”乾隆五十四年三月初九日,浦霖题。

  ② “刑科题本”乾隆四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舒赫德题。

  ③ “刑科题本”乾隆四十一年七月初四日,舒赫德题。

  ① “刑科题本”乾隆四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英廉题。

  ② “刑科题本”乾隆二十一年十月初五日,高晋题。

  ③ “刑科题本”乾隆二十一年闰九月初五日,鄂弥达题。

  土地的买卖本来也和其他物品如衣服、食谷、牲畜的交易一样,一经出卖,就归买主所有,卖者再也无权干预,更不存在索找补贴价钱或备银回赎的问题,当然也就无所谓活卖、绝卖之分。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田地买卖日益频繁,地租额不断增加,地价持续上涨,土地这一封建社会中最根本的生产资料,在买卖的过程中,就显示出与其他物品不同的特点,出现了活卖与绝卖之区别,形成了索找价银与回赎原业的习俗,这在清代表现得更为突出。

  所谓活卖,是卖地时,业主于契上载明“卖活契”、“不拘年月远近,银到归赎”等字样,或者是虽未写这类文字但也未注明“杜绝”等字句,这样的卖田叫做活卖,卖主有权随时备足原价银钱向买主赎回此地,或要求买主“补贴价银”,买主不能“掯勒不放”,也不能拒付找价银两。下引一契为例。

  雍正元年(1723)山东兰山县营子村农民杨■为筹办钱粮,将地六亩托中卖与杨洪如,写立活卖文契:立卖活契人杨■同子杨文炳、杨文卓,因钱粮无凑,央到中人曹德仁说合,情愿将业地六亩卖与杨洪如名下耕种为业,言定时价银三两六钱,其银当日收足,并无短少,钱粮随契过割。恐后无凭,立卖约存照。

  雍正元年十二月初三日,立卖活契人杨■同子杨文炳、杨文卓。执约人杨洪如,说合人曹德仁,代字人阚克恭。①既为活卖,卖主就可以向买主找补银钱,或叫补贴银钱,通常简称为“找价”。原业主索要找价银的理由,一般都是原价太少,需要补贴。江苏武进县刘文龙于康熙六十年(1721)将田一亩八分卖与陈德山家,价银七两,雍正七年刘文龙以“原价轻浅”,向陈家索找,立下找契:立找契刘文龙,向有惊字号平田一亩八分卖与陈名下收租,今因原价轻浅,央中找得银一两整,其田仍照前契,业主收租,立此存照。雍正七年八月日,立找契刘文龙,中张芳之、万理瑞。①这种找价,有的不只找一次,而是二次、三次、四次,直到找绝为止。

  也是这个刘文龙,于乾隆十四年又向陈家索找,立下找契。其契为:又立找契刘文龙,向有惊字号平田一亩八分卖与陈名下,原价轻浅,找过一次,仍未敷足,今再央中向找银七两,前后共收银十五两。自找之后,田虽原主承种,如有租息不清,听凭业主收回自耕。恐后无凭,立此存照。乾隆十四年二月日,立找契刘文龙,中王元、陈瑞章,代笔元襄。②找价之俗,官府一般是承认的,如果买主不交应付的找价银两,引起纠纷,官府还要惩治买主。江西广丰县潘奠守将粮田二十四亩卖与监生张健行,因“田多价少”,“希图找价”,赴县控告,要求回赎。知县断令张健① “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二年正月二十三日,明德题。

  ② “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二年正月二十三日,明德题。

  行交付找价银十四两,张健行没有立即付给,惹起争执,发生命案。官府以“张健行不将断找之价即行交领”,依“不应轻律”,笞四十,并即上交找价银十四两,给与潘奠守。①与活卖相联的是“回赎”。回赎是业主将田活卖以后,经过一段时间,备足原价或加上找价银钱,向买主赎回原地,只要不是绝卖,没有找绝,年限不太久远,买主必须收银放赎,即使此田已经几易其主,都必须赎回,归原主管业。有些业主出卖田地之时,就在契上注明“回赎”、“银到归赎”、“银到契还”等类字句,卖出以后,过了若干年月,原主就备银赎回。江苏常熟县卢明岗于乾隆九年将田十九亩及随田草房两间一厦卖与叔父卢国荣,曾经找过田价,正贴银共五十六两。乾隆十六年十一月,卢明岗再向叔父索要找价银钱,卢国荣无力付给,应允放赎,让卢明岗备足原银赎回其田。卢国荣写立放赎凭票如下:立凭票叔国荣,为因昔年曾买明岗侄畏、寥两号田一十九亩、随田草房两间一厦,共价银五十六两整,今因无力找贴,若有原价,情愿即便放赎。恐后无凭,立此凭票为照。乾隆十六年十一月日,立凭票叔国荣,中吴新在。②田地出卖年久,无力回赎,或一找再找,活卖便变成绝卖。也有人一开始就将田产绝卖。所谓“绝卖”,本来的意思是此地出卖之后,永归买主管业,卖主不能再索找银钱,也不能备银赎回。不少地契明确写为“绝卖契”或“杜卖契”。广东兴宁县蔡廷献、蔡廷树的母亲蔡刘氏有“口食田”五丘,于乾隆十年卖与生员刘璋如,立下绝卖田契:立卖契人蔡刘氏,今因乏食,母子商议,愿将承祖分下口食坐落土名蕉头窝田三丘,又大路边田二丘,共田种五升整,内载粮米七合二勺,要行出卖。先招后招,无人成交,自请中人,送与刘璋如承买,就日亲领到田,踏看界址分明,回家立契。三面言定,时价足色银九两整,当日银契两交明白,并无短少债贷准折等情。其田自卖之后,任从买主另批别佃,过户当差,永远管业,廷献兄弟日后永不得收赎,亦不得借端加增等情。恐口无凭,立卖契为照。立笔男蔡廷树,中人马俊荣,在场林清楚,见人蔡廷辅。乾隆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立卖契人蔡廷献、蔡廷树。①田地绝卖之后,原主及其子孙本来是不能找价或回赎的,但是随着地价不断上涨等等因素,许多地区都发生了原主索讨找价要求回赎的案子。尽管买主不愿在绝买之后另付找价,官府也多次申禁,不许加找,但卖主仍然纷纷讨要补贴银钱。一些买主也同意了这种要求,付给找价银。安徽怀宁县监生刘梅的祖父于雍正十二年买了杨廷荣家田亩,“契载杜绝”,杨家借口“原价甚轻”,屡向刘家“索找加价”,乾隆三年加银二十两,九年又加银十四两,十八年再加二十两,“都有纸笔垒据”。杨廷荣“因家里穷苦,不能过① “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刘统勋题。

  ② “刑科题本”乾隆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庄有恭题。

  ① “刑科题本”乾隆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阿克敦题。

  年,无处设措”,又向刘家索找价银,出了命案,官府饬令刘家照契管业,不准杨姓再行加找。②正是因为绝卖之后索找行为的普遍,因此一些州县形成了绝卖之后可以加找一次的“俗例”。安徽怀宁县江益珍家于乾隆四十七年将田种三石绝卖与黄廷弼,价钱一百三十四千文。乾隆五十一年,江益珍“因贫难度”,“照乡间俗例杜卖加找一次”。向黄廷弼加添足钱七千五百文,“写立加约”,付黄家收存。①找价、回赎习俗,对农民阶级的生活与农业的发展带来很大危害。其一,找价的数目相当大,原主很难回赎。从乾隆朝《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五万余件档案看,原主索要的找价银,或是一、二次,或是三、四次,钱数都不少。自耕农、半自耕农或兼营小本买卖及手工业的小土地占有者,他们或是由于贫穷难熬无法生活,或因“钱粮紧迫”利债逼迫,或是葬亲乏资,万不得已才走上这条绝人之路,眼含泪珠,忍痛画押,出卖祖业,卖地之后,或是佃田耕种,缴纳高额地租,或是长雇短佣,挣取微薄工钱,处境更加困难,哪能积攒足够银钱去赎回田地。这种因贫难赎之例,档案中比比皆是,现仅举一例。江苏镇洋县张庄于康熙六十年将田三十亩卖与朱瑞先,价银九十两,后三次找价,共找七十三两,相当于原价百分之八十一,正价找价共银一百六十三两。张庄卖田以后,异常穷困,于雍正十二年“因穷苦不过”,自带尖刀,来到朱瑞先家,借口“贴价银子还短些银色,要他找几两”,若不给与,“就刎死在他家里,也讨口好棺材”。②这样穷苦不堪之人,哪能拿出一百六十三两银子去赎地。

  其二,一再找价,活卖找成绝卖。原主乏银使用,将田出卖之后,由于各种原因,急需钱用,无处筹措,只好向买主索讨找价银两,写立找绝文契,将田绝卖。湖南耒阳县李龙生于康熙四十二年将田禾十二担卖与王宜忠,价银三两,雍正六年其侄李子逵、李子照向王宜忠找价,王宜忠凭中将四担田禾退与李家,又给银三两九钱,找绝了八担田禾,“找契内载明永远绝卖字样”。①其三,卖地时间较久,官府禁止回赎。由于卖地区分为活卖与绝卖,活卖之田可以回赎,因此发生了许多赎地纠纷,清政府遂制定法例,划清活卖、绝卖的界限,确定找价、回赎的年限。雍正八年规定:“卖产立有绝卖文契,并未注有找贴字样者,概不准贴赎。如契未载绝卖字样,或注定年限回赎者,并听回赎。若卖主无力回赎,许凭中公估找贴一次,另立绝卖契纸。”乾隆十八年再定:“嗣后民间置买产业,如系典契,务于契内注明回赎字样,如② “刑科题本”乾隆二十三年十一月初七日,高晋题。

  ① “刑科题本”乾隆五十三年五月初二日,陈用敷题。

  ② “刑科题本”乾隆元年二月十四日,允礼题。

  ① “刑科题本”乾隆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张照题。

  系卖契,亦于契内注明永不回赎字样。其自乾隆十八年定例以前,典卖契载不明之产,如在三十年以内,契无绝卖字样者,听其照例分别找赎。若远在三十年以外,契内虽无绝卖字样,但未注明回赎者,即以绝产论,概不许找赎。如有混行争告者,均照不应重律治罪。”②其四,增加了地价,争吵频繁。随着找价、回赎之俗盛行,土地出售分化为活卖与绝卖,活卖可索取找价银两,这样一来,找价银钱成为地价的附加物,实际上使地价大大提高了。湖南耒阳县王圣照家于康熙四十二年用银三两活卖田禾十二担,乾隆六年将其中八担田禾绝卖与曹含芳,价银二十四两,比康熙四十二年的活卖价提高了八九倍。③山东兰山县杨鹤家在雍正元年将地六亩立契活卖与杨刘氏,价银三两六钱,过了五十二年,杨鹤写立绝卖契,把田绝卖与杨四“永远为业”,价钱四十五千文,比原来的活卖价增加了十几倍。④由此可见,找价、回赎习俗对农民阶级大为有害,也不利于农业经营者和富裕农民扩大生产,对农业的发展,尤其是对农业中资本主义萌芽的发生与发展,是很不利的。

  地价田地买卖的价格,是一个颇为复杂的重要问题。地价的议定,取决于很多因素,如地区的不同,土质的差异,年成的好坏,粮价的高低,租额的增减,人口的滋生,赋税征敛,社会治安,卖主、买主的身分,以及卖主临时急需的紧迫用费,等等,都对地价的议定有所制约。地价的波动,又是反映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对地租额的增减,对农业的发展,对农民、地主、农业经营者和工商业者的经济条件,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现从乾隆朝“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档案中,按题报年月选录若干材料,列一简表,作些叙述。由于活卖与绝卖的价格相差很大,故凡是档案载明的,都分别标明活卖或绝卖,未写清楚的,则仅写卖地价银若干。

  地价简表②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55。

  ③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55。

  ④ “刑科题本”乾隆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张照题。

  地点简况提报时间江苏镇洋县康熙六十年,田三十亩,价银九十两,三次找价七十三两乾隆元年二月十四日河南登封县雍正十二年,地七、八亩,每亩价银三两三钱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江苏铜山县雍正十二作,地六百亩,每亩价银五钱六分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四川高县雍正十二年,粮地二斗二合,价十四两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河南新乡县雍正五年,地一百六十亩,价一百两二年闰九月二十六日续上表地点简况提报时间湖南安化县乾隆元年,田七亩,价一百三十两三年二月六日湖南邵阳县康熙二十九年,田二亩五分,活卖银五两三年七月十六日浙江义乌县康熙五十五年,田四斗,活卖银二两五钱,雍正四年绝卖银七两六钱八年二月七日江西余干县乾隆八年,田十一亩八分,绝卖银四十五两九年三月十一日河南准宁县乾隆九年,地六亩八分,价银十九两十年五月二十五日浙江江山县雍正十一年至乾隆五年,田十五亩,活卖银六十三两,乾隆九年绝卖五亩,价六十两十二年八月三日湖南安仁县康熙五十三年,田七亩,绝卖银五两十二年十二月三日河南平江县康熙五十七年,田三十五亩,绝卖银三十五两。

  乾隆十年转卖,银五百四十两十三年二月十三日湖北江陵县雍正五年,田十五亩,价银六十五两十三年七月八日广东龙川县康熙五十五年,田三亩,绝卖钱三十千文。乾隆十三年转卖五十二千文十四年二月一日广东化州乾隆十二年,田十三亩九分,卖银三十七两十四年六月三日广东大埔县顺治十四年,田十亩,活卖银五十三两,两次找银十二两,已找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安徽毫州雍正六年,地二十一亩,活卖银二十一两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江苏镇洋县雍正十二年,田七亩,活卖银十一两五钱,三次找价三十五两,已找绝十五年二月三十日河南息县乾隆二十一年,地四亩余,价钱二千四百文,二十五年转卖银七千五百文十五年七月九日江苏常熟县乾隆九年,田十九亩,活卖银五十六两十七年八月十七日江西上高县乾隆十七年,田一亩二分,价银三两十九年七月二日山西忻州乾隆二十年,地三亩,绝卖银十两二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安徽合肥县乾隆二十年,秧田八斗六升半及三间房,正价四十两二十一年七月十七日续上表地点简况提报时间湖南攸县乾隆十二年,田五亩,价银三十三两,十六年转卖银四十五两二十一年九月二日安徽霍丘县乾隆二十年,田三斗,价十千文二十一年十月五日安徽寿州乾隆二十年,一斗种的地,价银十两二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山东潍县乾隆二十年,地一田二分,绝卖钱十四千文二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直隶丰润县乾隆六年,地一百二十亩,价银六十八两,十八年转卖八十八两二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山西汾阳乾隆二十一年,地十九亩,价银一百五十两二十三年二月十七日陕西郃阳乾隆十八年,地三亩三分,价银三十九两二十三年五月十一日陕西咸宁乾隆二十六年,地九亩八分,价银一百两二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湖南祁阳雍正元年,塘田一亩,价银二十两二十八年一月三十日湖南澧州乾隆二十六年,田四石三斗,价银二百两二十九年十一月初六日江苏溧阳县乾隆二十九年,田三宙六分,绝卖银五十六两三十一年五月初三日广东德庆州乾隆三十年,田二十三亩九分,价银三百五十七两三十一年六月初七日安徽含山县乾隆十六年,田四十亩及庄房二十二间与全套农具,绝卖银一千一百五十两三十一年十一月初九日江苏武进县康熙六十年,田一亩八分,价银七两,后两次找银八两,尚未找绝三十二年正月二十三日湖南茶陵乾隆十八年,田十三亩,价银一百四十两三十二年闰七月初六日广东永安县乾隆十八年,田种八斗,活卖银四十两,找价二十两,契载回赎三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江西弋阳县乾隆二十七年,山地四亩,价七千文,三十五年转卖十五千文三十六年二月初六日江西龙泉县乾隆二十四年,田租十七石,价银七十五两三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湖北随州乾隆三十七年,田十亩,价一百一十千文三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续上表地点简况提报时间湖南黔阳县乾隆三十七年,田收谷一石,价银二两九钱三十九年三二月十八日河南光州乾隆三十八年,地十二亩,价二十七千文,找价二千文三十九年十月十四日浙江平阳县乾隆三十九年,田半亩绝卖钱十三千七百文十年八月初四日山东兰山县雍正元年,地六亩,活卖银三两六钱,乾隆四十年绝卖四十五千文四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山东平度州乾隆三年,地二亩,活卖银五两四十四年正月二十四日福建屏南县乾隆四十二年,田六亩五分,活卖五十千文,四十四年找价四十七两五钱,契载回赎四十五年三月十二日福建侯官县乾隆三十六年,园地三亩,活卖银四十一两,三十八、三十九年找价十六两,契载回赎四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江西瑞金县康熙五十二年,田二亩,活卖银十两四十七年六月初九日安徽怀宁县乾隆四十四年,田种三石,绝卖钱一百三十千文,五十一年找价七十五百文五十三年五月初二日湖南临湘县乾隆五十年,田五十五亩,价银五百八十两五十三年五月十四日湖北钟祥县乾隆五十四年,田五亩,价钱六十千文五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甘肃河州乾隆五十五年,田二亩,价八千文五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直隶真定县乾隆五十八年,田四亩,价十六千文五十九年七月十日直隶怀来县乾隆五十九年,地二百余亩,价钱二百二十四千文六十年十一月十八日以上简表和有关档案,反映了三个问题。第一,各地田价,多少不一。

  这些田地买卖中,地价少的每亩几百文、几钱银,或售银一两、一千文左右。另外一些田地售价则比较高,简表所列每亩价银十两以上的有十七起,如山东潍县,地一亩二分绝卖钱十四千文,每亩为十一千一百文,陕西咸宁县九亩地价银一百两,一亩为十一两,湖南安化县田七亩卖银一百三十两,每亩价为十八两六钱。每亩售银超过二十两的也不少。表中所载田价最高的是安徽含山县生员王朝出卖的田产,四十亩粮田及庄房二十二间和农具,价银为一千一百五十两。总的看来,每亩田售银四、五两的,还是比较多。

  第二,田地价格,持续上涨。从地价简表看,虽然各州县的田价很不一致,相差悬殊,但从康熙中叶以后,到乾隆六十年,地价的基本趋势是在不断上涨,有的是成倍上涨,有的涨了好多倍。例如,河南息县谭绍思于乾隆二年卖地四亩与傅良卜,价钱两千四百文,乾隆十四年傅良卜转卖,价钱七千五百文,十二年内涨了两倍①。江西戈阳县詹胜吉在乾隆二十七年卖山地四亩与葛永成,得七折银四千文,三十五年葛家转卖二亩,价七折钱十三千文,八年内每亩地价涨了五倍半②。表中所载地价涨得最多的是湖南平江县李二蓁的田产,李于康熙五十七年将田三十五亩绝卖与朱谦益,得银三十五两,过了二十六年,朱将此田转卖与高家,得银五百四十两,超过原价十四倍多③。

  江苏无锡人钱泳在《履园丛话》卷1《田价》条目中,对本邑及附近州县的田价作了如下的记述:前明中叶,田价甚昂,每亩值五十余两至百两,然亦视其田之肥瘠。崇祯末年,盗贼四起,年谷屡荒,咸以无田为幸,每亩只值一二两,或田之稍下,送人亦无有受诺者。至本朝顺治初,良田不过二三两,康熙年间长至四五两不等,雍正间仍复顺治初价值。至乾隆初年,田价渐长,然余五六岁时(乾隆二十九、三十年),亦不过七八两,上者十余两,今阅五十年,竟亦涨至五十余两矣。

  钱泳说明末“盗贼四起,年谷屡荒”,故田价猛跌。朱谦益说:康熙五十七年绝买李二蓁三十五亩田时,“当日因差徭重,田不值银,故此价银不同”。这种说法比较流行,也不无道理,但是田价的上涨,还有其他的因素,如人丁滋生、地价的附加物增多,等等,下述买地能获较大的利息,更是促使田价增长的重要原因。

  第三,购买田地,比较稳妥,获利不少。钱泳在《履园丛话》卷七《产业》条目中指出:“凡置产业,自当以田地为上,市廛次之,典当铺又次之。”这种意见在清代颇为盛行,社会上普遍认为置买田产,牢靠、利大、利久。如仅以赚钱多少而论,自然是以开店设铺利息更大,尤其是典铺,得利更多,但是,“市廛、典铺有风火之虞”,既怕火烧房屋,货物尽毁,又怕盗贼偷窃抢夺,老本赔完,而且名声不佳,市侩之人难登高雅之堂,应试中举也有限制,要想进入仕途,位列高官,身居要职,更是十分不易。购买田地,就大不一样了,即使有水旱之患,但总不会年年都有,有些上等田土,还是旱涝保收,而且,田连阡陌,不怕偷盗,任你千军万马,也不能把田地搬走,确是安全稳妥。

  同时,康熙中期以后,买进田庄,虽花费不少银两,但收取的租谷租银也比较多,也是有利可图,现举二例为证。湖南安仁县黄茂之于康熙五十三年将田七亩五分绝卖与黄云非,价银五两四钱。①七亩五分田如按每亩收租谷一石计算,可收七石五斗谷,约值银四至五两,即只要一年多就能把本钱赚回来。广东大埔县李正心的父亲于顺治十四年活卖与李君干十亩,“契载① “刑科题本”乾隆十五年七月初九日,鄂容安题。

  ② “刑科题本”乾隆三十六年二月初六日,刘统勋题。

  ③ “刑科题本”乾隆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阿克敦题。

  ① “刑科题本”乾隆十二年十二月初三日,阿克敦题。

  回赎”,价银五十三两,后又两次找贴银十二两六钱九分,已经找绝。此田仍由李正心家佃耕,“每年输租三十石,从未拖欠”。乾隆八年李正心备价回赎,被官府驳回。①自卖之后到乾隆八年,李正心家共佃耕八十六年,每年交租谷三十石,合计二千五百八十石,按一石谷折银六钱计,应折银一千二百四十八两,十九倍于李君干家买地的田价。可见,买田招佃,收取地租,获利不少,这当然会成为促进清代地价陆续上涨的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清代前期的土地买卖,比较明代,交易更加频繁,手续更为繁琐,“乡例”的名目更多,更为盛行,但是这种土地买卖受到了许多封建限制,它仍然是封建性的土地买卖,与近代资本主义的自由的土地买卖有着重大的差别。随着这种土地买卖的盛行,土地兼并更为激烈,土地集中加速进行。大批小自耕农、半自耕农丧失了土地,沦为佃农,促进了封建租佃关系的扩展,在地租形态等等方面也引起了相当大的变化。

  ① “刑科题本”乾隆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阿克敦题。

  第三章土地制度和阶级关系(下)

  第一节八旗王公贵族八旗王公贵族的形成八旗王公贵族包括“宗室贵族”和“异姓贵族”两大集团。宗室贵族是清太祖努尔哈赤及其弟兄的子孙后代,异姓贵族是皇室以外的八旗贵族,主要是清朝的开国元勋、功臣和皇亲国戚。

  八旗王公贵族是随着满族的发展,于明末清初开始形成的。明万历十一年(1583)五月,建州女真枝部头人努尔哈赤以父遗甲十三副起兵,率本部诸申三十丁和嘉木湖寨主噶哈善、沿河寨主常舒及其弟扬书属下数十丁,攻打仇人尼堪外郎的图伦城,打响了建立后金国——金国——大清国的第一仗,此后转战三十余年,统一女真各部,大败明军于萨尔浒,夺据辽阳、沈阳,进驻辽东地区。其子皇太极继承汗位后,又臣服朝鲜,统一漠南蒙古各部,招抚征服黑龙江、吉林等处女真部落,多次入边,屡败明军,建立了辖治东北内蒙幅员辽阔的强大的清国,并登基为帝,与明帝分庭抗礼。

  在建国过程中,努尔哈赤皇太极的弟兄子侄大多披甲上阵,统兵厮杀,屡立军功。努尔哈赤同父异母之二弟穆尔哈齐,随兄征战各方。明万历十三年四月,努尔哈赤率兵八十人往攻哲陈部,突遇巴尔达五城联军八百阻击,敌众我寡,士兵大恐,不敢进击,穆尔哈齐随兄带领两名包衣,“四人奋勇步射,直入重围”,大败敌军①。努尔哈赤同母所生之三弟舒尔哈齐,骁勇善战,称雄于部,很早就披甲上阵,“无处不到”,与兄长共创后金国。努尔哈赤之长子褚英、次子代善、五子莽古尔泰、八子皇太极、七子阿巴泰、十子德格类、十二子阿济格,十四子多尔衮、十五子多铎,皇太极之长子豪格,褚英之长子杜度,代善之子岳托、硕托、萨哈廉、瓦克达,玛占,舒尔哈齐之子阿敏、济尔哈朗,等等宗室,均久经征战,屡败明军,为建立大清国作了很大贡献,史称:“国初开创,栉风沐雨,以百战定天下,系诸王是庸”②。

  努尔哈赤、皇太极相继分封诸宗室。努尔哈赤自称“英明汗”,封代善、阿敏、莽古尔泰、皇太极为大贝勒、和硕贝勒,封阿济格、多铎为和硕贝勒,授其余诸子及济尔哈朗等侄为贝勒、台吉。皇太极于崇德元年(1636)即宽温仁圣皇帝之位后,分叙弟兄子侄军功,定宗室世爵为九等:“一等和硕亲王,二等多罗郡王,三等多罗贝勒,四等固山贝子,五等镇国公,六等辅国① 《武皇帝实录》卷1,页21。

  ② 《清史稿》卷215。

  公,七等镇国将军,八等辅国将军,九等奉国将军。”③他封大贝勒代善为和硕兄礼亲王,和硕贝勒济尔哈朗为和硕郑亲王,和硕贝勒多尔衮为和硕睿亲王,和硕贝勒多铎为和硕豫亲王,和硕贝勒岳托为和硕成亲王,和硕贝勒豪格为和硕肃亲王,贝勒萨哈廉追封和硕颖亲王,贝勒阿济格为多罗武英郡王,贝勒杜度为多罗安平贝勒,贝勒阿尔泰为多罗铙余贝勒。其后又陆续分封和晋爵,崇德年间一共封了七个和硕亲王、三个多罗郡王、六个多罗贝勒、五个固山贝子、一个镇国公、八个辅国公,以及一些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和奉国将军,一个势力强大的宗室贵族集团正式形成了。

  异姓贵族又可分为满洲八旗贵族、蒙古八旗贵族和汉军八旗贵族三个系列,以满洲八旗贵族为核心,为主体。

  这时的异姓贵族,主要是开国元勋、功臣,首先是“五大臣”和武勋王。“五大臣”乃额亦都、费英东、何和礼、扈尔汉、安费扬古。武勋王系扬古利,他们都系很早随从努尔哈赤南征北战屡建奇功的开国元勋。额亦都和安费扬古还参加了太祖以遗甲十三副起兵的图伦之战。其子弟亦继承父志,领兵厮杀,续建殊勋。劳萨、冷格里等一大批满洲勇士,也转战各地,破敌克城,威名远扬。一些蒙古贝勒台吉,很早就带领部民来归,随从征战,为金国的强大做出了贡献。如漠南蒙古喀尔喀五部之巴约特部古尔布什台吉,于天命六年(1621)十二月即率部民八十户一百一十五丁来投,努尔哈赤大喜,以第八女嫁其为妻,厚赐牛录、人、畜、财帛。科尔沁部之兀鲁特部贝勒明安,以女嫁与努尔哈赤,又率部来归。巴约特部台吉恩格德尔,很早即来朝贡,后又带部来归,娶汗之侄女。明抚顺游击李永芳最早降顺,带兵征战,娶汗之孙女。这一大批满洲、蒙古、汉军八旗将领,都为全国的建立和发展而效劳立功,因而也分封爵职。

  天命五年(1620),英明汗努尔哈赤仿效明制,置总兵官、副将、参将、游击、备御,各分三等,职皆世袭。天聪汗皇太极改定爵职,于天聪八年(1634)定五备御之总兵官为一等公,一、二、三等总兵官为一、二、三等昂邦章京,一、二、三等副将为一、二、三等梅勒章京,一、二等参将为一、二等甲喇章京,游击为三等甲喇章京,备御为牛录章京。

  努尔哈赤、皇太极先后分封额亦都为弘毅公、费英东为直义公、扬古利为超品一等公、何和礼之子和硕图三等公、额亦都之子图尔格三等公、蒙古勇将武讷格三等公,余皆分封昂邦章京(后之子爵)、梅勒章京(男)等爵职。入关之前,封授满洲公、子、男爵约五十人、蒙古约三十七名公、子、男爵,汉军(包括后来编入汉军者)王、公、子、男近三十人。满洲、蒙古、汉军这一百一二十名王、公、子、男,就是新形成的八旗异姓贵族。

  八旗王公贵族是金国——大清国的统治集团,其中,以亲王、郡王、贝勒为核心的宗室贵族,权势更大,地位更高。

  ③ 《清文献通考》卷246。

  王贝勒拥有旗主之权,代善等王贝勒,分主一旗或二旗,豪格、阿巴泰等王贝勒,亦辖有若干牛录,他们与旗下人员是君臣关系、君民关系。王贝勒拥有议政之权,军国大政由汗召集王贝勒商议决定。天聪年间还实行努尔哈赤生前确定的“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的制度,由天聪汗皇太极与代善、阿敏、莽古尔泰三位大贝勒为主,辅以多铎、多尔衮等贝勒,治国理政。崇德年间改为议政王大臣会议,在宽温仁圣皇帝的主持下,议政王召集议政贝勒、贝子、大臣,与议诸事。王贝勒拥有用兵之权。他们各自统辖本旗将士,转战四方。对谁用兵,由汗与王贝勒议定。重大征战,皆以王贝勒为主帅。天命、天聪年间,分别由英明汗努尔哈赤、天聪汗皇太极统率,偕诸贝勒领军出征。崇德年间,英郡王阿济格、睿亲王多尔衮、贝勒岳托、阿巴泰等王贝勒,分别授奉命大将军、扬威大将军,统领八旗劲旅,入边攻明。宗室王贝勒是执掌金国、大清国军政大权的最高统治集团。

  八旗异姓贵族则分任要职,如固山额真、梅勒额真等重要职位,基本上为异姓贵族担任,与议国政。他们也辖领牛录,管辖旗下人员,率兵随从王贝勒征战各方,拥有相当大的兵权。

  八旗王公贵族将俘获的大批人口贬为包衣,将他们编隶庄园,耕田种地,牧放马牛。他们拥有大批庄园。早在进驻辽东前夕,“自奴酋及诸子,下至卒胡,皆有奴婢(互相买卖)、农庄(将胡则多至五十余所),奴婢耕作,以输其主”①。进入辽沈以后,八旗贵族又增设了许多庄园,仅大贝勒代善之子瓦克达台吉,天聪九年就占有满洲、蒙古汉人包衣八百七十丁和二十三个庄园。②蒙古台吉恩格德尔及其弟莽古尔岱台吉,领有太祖赐彼的拖克索(庄)二十四个。

  八旗贵族的迅速发展顺治元年(1644)四月,摄政王多尔衮率军十二万,来到山海关,准备与大顺农民军决一死战。多尔衮早在月初以六龄幼君名义颁布的敕书中,便明确讲道:“当此创业垂统之时”,“往定中原”,其诸王、贝勒、贝子、公、大臣等,当“同心协力,以图进取”。四月二十二日大战之前,他又召集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及八旗大臣,再次强调指出,一定要拚死厮杀,以成大业。③在共建大业的鼓动下,努尔哈赤、皇太极的子孙弟侄和八旗将领,纷纷奋勇冲杀,大败敌军,并随即分兵四出,征抚各地,为确立清皇朝对全国的统治而冲锋陷阵,建功立业,一些王公大臣还效命疆场,卒于军中。

  ① 李民■:《建州闻见录》。

  ② 《清太宗实录》卷25,页22。

  ③ 《清世祖实录》卷4,页8、9、17。

  后来清高宗弘历总论清初王公业绩说:“我朝开国时,宗室懿亲,勤劳佐命,其殊勋茂绩,实为史册罕见。”①《钦定宗室王公功绩表传》比较清与前朝宗室从征情形时,更明确指出:“诸史列传载,从龙征伐,虽不乏懿亲,亦从无多至四五十人,并奋起鹰扬,铭勋竹帛,共震万世之鸿基者。”有功就得论赏,殊勋更应格外优遇,多尔衮对宗室实行“笃厚懿亲”的政策。顺治元年十月福临登极恩诏第一条,就是优待宗室贵族,它规定:“亲王佐命开国,济世安民,有大勋劳者,宜加殊礼,以笃亲贤。”因而加封多尔衮为叔父摄政王,郑亲王济尔哈朗为信义辅政叔王,晋郡王阿济格、多铎为亲王,贝子尼堪、博洛为贝勒,晋辅国公满达海、吞齐、博和托、吞齐喀、和托、尚善为贝子。后尼堪、博洛、满达海等皆晋为亲王。这些统军征战建国创业的宗室王爷,被称为“开国诸王”或“军功勋旧诸王”。

  皇子王孙,亦因江山已得,而荣封爵位。顺治元年十月登极恩诏第二条规定:“亲郡王子孙弟侄,应得封爵,该部通察往例,损益折衷具奏。”②顺治六年规定,亲王一子封亲王,余子封郡王。郡王一子封郡王,余子封贝勒。贝勒之子封贝子,贝子之子封镇国公,镇国公之子封辅国公,辅国公之子授三等镇国将军。其后又有所修改。皇太极第五子硕塞便因系皇子而封郡王,后又以军功晋亲王。这些因系“天潢近支”而封世爵的皇子王孙,称为“恩封诸王”。

  根据有关规定,顺治年间先后分封、晋封军功诸王、恩封诸王的亲王郡王有肃亲王豪格、显亲王富寿、豫亲王多铎、英亲王阿济格、承泽亲王硕塞、敬谨亲王尼堪、端重亲王博洛、衍禧郡王罗洛浑、顺承郡王勒克德浑、敏郡王勒度、谦郡王瓦克达、温郡王猛峨、康郡王杰书、简郡王济度、郡王塔尔纳、祜塞等,加上原有的礼、睿、郑三王,共十八位亲王郡王,同时又封了尚善等十三位贝勒、傅喇塔等十八位贝子,加上镇国公、辅国公等,宗室王公共有九十六人,远远超过了入关前王公的数字。康熙以后,又陆续封了几十位亲王、郡王和一大批贝勒、贝子、公。

  多尔衮对八旗官将实行“崇功尚德”,优遇勋贵的政策。顺治元年十月登极恩诏规定:“满洲开国诸臣,或运筹帷幄,决胜庙堂,或汗马著功,开疆展土,俱应加封公、侯、伯世爵,锡之诰券,与国咸休,永世无穷”①。对于勋贵功臣之子弟,亦予优遇,委授官职,待其立功,即行封赏。同时,还擢用勇士,封赐新贵,像诸申伊尔德,屡立战功,任至宁海大将军,封一等侯。顺治年间,新封、晋封的满洲八旗异姓贵族有九十四人,其中公爵九人,侯爵三人,伯爵八人,子爵、男爵七十四人。蒙古八旗公侯伯子男五十一人,汉军八旗和汉人有五个王爷和公侯伯子男六十八人,均比入关前增加① 《清世祖实录》卷9,页11。

  ② 《清世祖实录》卷9,页11。

  ① 《清世祖实录》卷9。

  了很多。康熙以后,又擢用能臣勇将,封授爵位,如康熙时平定三藩之乱的图海、赖塔封一等公,费扬古以征准大胜由三等伯晋一等公;雍正时年羹尧以平定西藏及青海罗卜藏丹津叛乱,封一等公;乾隆时,以在平准、定回、二征金川、驱逐廓尔喀等战争中功勋卓著,傅恒、班第、兆惠、明瑞、阿桂、海兰察等人皆封至一等公;福康安封贝子,死后追赠郡王。清廷又定,皇后、皇太后之娘家,封授承恩公爵。八旗贵族有了很大的发展。

  八旗王公贵族袭封爵位,担任要职,统军议政,是清帝主持之下执掌军国大权的最高统治集团。这个集团内部的各个派别,权势有所消长,在不同时期发挥不同的影响。顺治年间,开国诸王拥有议处国政统军征战之大权。顺治十八年正月初七日世祖福临病故,遗诏命开国功臣索尼、鳌拜、苏克萨哈、遏必隆四位大臣“辅政”,“保翊幼主,佐理政务”,直到康熙八年五月中圣祖玄烨擒鳌拜,乾纲独断,这八年多里是异姓贵族一等公鳌拜、一等公索尼、一等公遏必隆、二等子公主之子苏克萨哈执掌军国大权。康熙帝亲政以后,以“开国诸王”之子孙简亲王喇布、顺承郡王勒尔锦等王贝勒在“三藩之乱”时贻误军机,削去五位担任大将军的王贝勒爵位,又不断抑制下五旗王公权势,“开国诸王”子孙权势大为削弱。由皇子分封王贝勒的“恩封诸王”,在康熙年间议政统军,辖治旗人,对政局产生了很大影响。雍正、乾隆时期,宗室王公影响削弱,皇帝依靠八旗勋旧和新封贵族来治国理政,统军征战。从雍正元年到乾隆六十年(1723—1795),担任首席大学士有八人,其中一等公傅恒、讷亲、阿桂任职四十年,一等伯李侍尧、二等伯马齐任职十四年,五位满洲贵族相继当了五十四年首辅,满洲高晋任五年,汉人三等伯张廷玉和汉人刘统勋任十四年。从雍正七年设立军机处,到乾隆六十年(1729—1795)的六十七年间,相继任领班军机大臣的怡亲王允祥、一等公傅恒、阿桂、讷亲、马尔赛、三等伯鄂尔泰等六人,任职五十七年,汉人张廷玉、刘统勋、于敏中三人任职九年,满洲大臣尹继善任职一年。内阁首席大学士、军机处领班军机大臣,主要由八旗贵族担任。出征主帅、驻防将军、领侍卫内大臣,情形与此类似。各部尚书、总督、巡抚,八旗贵族担任的亦不少。

  八旗贵族在经济上也拥有很大的特权。他们岁领巨额俸银禄米,宗室亲王年俸白银万两、米五千石,郡王五千两、米二千五百石。他们占有大量庄园人丁。康熙六年规定:皇子分封,各按爵秩拨给人丁庄园,亲王分领庄园四十二所及投充人、新丁、炭军、灰军、煤军一千七百余丁、三佐领下人五十户,另外,还分取旗下佐领二十和内务府三个佐领。清初不到一百人的宗室王公,在畿辅奉天有庄园二千二百余所,占有免赋旗地一百三十三万余亩,后来又增加了很多。太宗之五子硕塞庄亲王府,有地五十五万余亩,多尔衮睿亲王府,有地三十余万亩。太宗之长子豪格肃亲王府,在直隶奉天有“耕作地”三十万余亩,“东蒙古察哈尔属白旗地”的牧场地一百二十六万亩,在热河还有一百七十余万亩土地的所有权,另外还有面积二十平方里的森林一处,金矿一处。平南王尚可喜在辽东海州老家有庄地五万余亩,在关内有“公主陪嫁地”七千余亩,还有五个“养赡家口”的“勋旧佐领”的壮丁地七万余亩。大学士、一等子范文程家,除关内大量土地外,在辽宁有耕地“户下家奴”一百三十七户六百七十余人,庄地四万七千余亩。

  八旗王公贵族在清前期的军事、政治、文化、民族关系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一等公朋春、一等男沙尔虎达逐走侵占黑龙江的沙俄殖民军,靖海侯施琅统一台湾,裕亲王福全、一等公费扬古先后任大将军大败噶尔丹,贝勒延信逐走准兵安定西藏,一等公年羹尧平定青海,一等伯傅清、拉布敦计诛西藏叛王,以身殉国,一等公班第、三等伯鄂容安初定准部,遇难死节,一等公兆惠、阿里衮、阿桂平准定回,阿里衮又勇征缅甸,病卒于军,追赠郡王之贝子福康安、一等公海兰察二征金川,击败廓尔喀军,安定西藏,等等,他们为保卫领土,增进国家统一,促进中华民族的发展,拓疆开域,最后奠定近代中国的版图,建树了不朽功勋。

  八旗王公贵族中,还出现了不少文学家、书法家、画家和史学家,如精通天文算法的庄亲王允禄,诗画双全的慎郡王允禧,与允禧媲美兼通天算的慎亲王永瑢,“名扬天下”的大书法家成亲王永瑆,以“善诗词”著称的安亲王岳乐之子岳端,历史名著《啸亭杂录》之作者原礼亲王昭梿,等等,对丰富祖国文化宝库,作出了重大贡献。

  八旗贵族的逐渐衰落八旗王公贵族,岁有俸禄,世袭爵职,分任要职,庄园星罗棋布,包衣成百上千,金银满库,奴婢成群,锦衣玉食,一呼百应,这样雄厚的政治经济基础,这样极为难得的优越条件,固然可以使一些胸怀壮志之王公侯伯大展宏图,驰聘疆场,叱咤风云,整饬吏治,革弊兴利,抑强扶弱,为巩固、增强大清国,为促进中华民族的发展,建树丰功伟业,留芳千古,但也可以使一些目光短浅的庸俗之辈,或醉生梦死,安于享乐,腐朽堕落;或争权夺利,玩弄权术,互相倾轧;或揽权纳贿,侵吞国帑,鱼肉小民,横行不法,贪酷骄横,臭名远扬。随着时间的推移,滑向后一条可耻道路之八旗贵族,越来越多。

  早在入关之前八旗贵族集团正在形成兴起之时,就有一些王公贪图享受,不愿征战,甚至仗势横行,拐骗良民,“潜携妓女”,遭到清太宗严厉斥责和处治。入关以后,苟安因循之风日益严重。圣祖玄烨为安定西北,消除准噶尔对西北、北方的严重威胁,而欲亲征之时,八旗王公大臣大都畏惧噶尔丹的无敌军威,反对出征,只有三等伯抚远大将军费扬古力赞帝议,并率军奋战,给予噶尔丹致命的打击。高宗弘历欲乘准部内乱之机,大举征剿,解除康、雍两朝以来西北、北部地区及喀尔喀蒙古带来的严重威胁,洗雪雍正九年清军惨败于和通泊的耻辱,然而满洲王公大臣除一等公傅恒赞同帝议外,“其他尽畏怯退缩,恐生事端”,不思“效法前人,报国立功,而惟守妻孥以求安逸,闻战阵而甘退缩”,反对用兵。①许多王公懒惰笨拙,庸懦无能,花天酒地,恣意妄行,像简亲王雅尔江阿,“人甚卑鄙,终日沉醉,诸事漫不经心”,被削爵处治。其弟神保住袭爵后,荒淫无耻,“恣意妄为,致两目成眚”,并“凌虐伊兄忠保之女”,又被革爵。克勤郡王纳尔图,素性暴戾,横行不法,殴死“无罪人”罗米,折伤菩萨保、杨之桂手脚。豫亲王裕兴,“不自爱惜,恣意干纪”,好色成性,不顾”亲丧未满,国服未除”,强奸侍婢,逼迫致死。一等伯心裕经常疯狂殴打包衣,打死三十余人。嘉庆以后,一些王公侯伯吸鸦片,嫖妓女,种种劣行,难以悉数。恺亲王绵恺,酷嗜鸦片,喜于戏乐,将优怜囚于府中,任意凌辱,又关押平民八十二人于府,私刑拷打属下人员,被革除王爵。庄亲王奕窦,“浮薄无行”,与镇国公溥喜,赴尼寺,吸鸦片,被革爵遣戍吉林。清中叶以后,八旗王公贵族集团中的大多数,逐渐腐败衰朽。

  ① 《清高宗实录》卷474,页14—19。

  第二节孔府贵族地主屯地山东曲阜衍圣公孔府,是孔子嫡系后裔之府第和祭祀孔子的常设机构。

  孔府拥有大量田地,其中,屯地的比重最大。

  清代孔府共有六屯:郓城屯,地五百四十六大顷(七百二十步成亩)余,坐落郓城、巨野、寿张、范县、汶上、邹县、阳乔诸县;巨野屯,地四百六十四大顷,坐落巨野县;平阳屯,共四百四十八大顷(包括厂地),坐落巨野、曹州、定陶、濮州(今鄄城);独山屯,共二百三十八大顷(包括厂地),坐落鱼台、邹县;东阿屯,共七十六大顷,坐落东阿县;洸河屯,地七十三大顷,坐落滋阳(今兖州)、济宁。

  耕种五屯土田的佃户分为两类,即实在户和寄庄户。爵府在移山东布政、按察司的文中说:“本府查五屯系钦拨为圣庙祭田,屯户亦系钦拨,令承种完粮以供祀事,世为本府户人,名载档案,一切差役向皆轮流膺差。嗣因屯户中有逃亡故绝以及无力种田,有民愿种完粮者,亦准其承种完粮。遂以屯户为实在户,轮流膺差。而民人为寄庄户,但种地完粮,而不执役。”不入地方烟户册籍,同地方有司几乎没有什么关系。爵府对实在户管辖很严,只准附籍纳粮当差,不准脱籍,就是所种屯地已全部出卖,也还是要给公府当差服役。公府如果发现实在户脱籍便千方百计捉拿归案。寄庄户是国家的编民,他们佃种屯地,交纳地租,负担地方政权的差徭,而不服公府差役。这种寄庄同唐以后出现的寄庄户颇相似。

  五屯的实在户和寄庄户一律向公府按亩纳银,只是数量有异。“查得五屯祭田一项..其地亩向照荒田之例,均以七百二十步成亩,每亩额派正银六分征收..原有米麦一项以充粢盛。缘五屯散处他邑离曲窎远,诚恐佃民负载完纳维艰,是以议令每官亩折银八厘以抵米麦之供..佃户迂有祀典仍当差徭,至寄庄民户因无林庙差徭,每亩又加银二厘,原以为雇觅帮帖祀典差徭之用。”①就是说实在户每亩纳银八分四厘,寄庄户每亩纳银九分。乾隆七年(1742)五屯上也实行了“摊丁入亩”,通计每大亩摊入银四厘六丝三忽五微,这样实在户每亩八分八厘,寄庄户九分四厘。五屯屯户每亩所纳钱粮与当时的正供大体相当。五屯所在地的菏泽(曹州),每官亩折银二分二厘七毫六丝,米三合八勺零。鱼台“每官亩征银二分三厘零,米一合四勺零。东阿,每官亩征银二分八厘七毫八丝零,米七合九勺。可见,五屯租银大体相当于当地田赋。

  为管辖屯田,爵府设有专门机构,上有管勾厅和管勾官,在各屯所在地又设有屯官和屯官衙门。屯官衙门管辖一屯事务,包括政治、经济、行政、① 《孔府档案》第4112 号(以下只注档案号)。

  司法各权。凡屯民户籍、牌甲结构、甲首滚轮、屯田领种、钱粮催征、土田买卖过割,差徭金发以及户人间的纷争刑讼,几乎是除命案以外的一切均由屯官、管勾官统辖办理。甚至,当屯户同地方编户涉讼时,地方有司不得随意传讯户人,必须移文公府管勾,由管勾衙门佥发。总之,爵府统辖“赐屯诸佃,无异有司之抚字百姓”②。

  厂地清代的爵府拥有厂七处:郓城厂、巨野厂、平阳厂、独山厂、滋阳厂、东平厂和曲阜厂。坐落郓城、巨野、曹州、鱼台、滋阳、东平、封张、阳谷和曲阜等州县。厂地不仅同屯地间存在较大不同,就在七厂之间的前四厂和后三厂也存在着明显差别。

  郓城、巨野、平阳、独山四厂同郓城、巨野、平阳、独山四屯相连,它们之间不仅地片相连,且在管理上也同属一个屯官衙门,如郓城屯官衙门就管辖着郓城屯和郓城厂的土田、租税等事宜。爵府在统计土田数额时往往将屯厂合并计算,在康熙、乾隆、嘉庆三次大规模造册申报迷失地亩时都是把屯厂合并呈报的。从上述现象看似乎屯与厂相差不多,其实不然,屯与厂差别很大。

  第一,厂地来源于多种途径,大体为新垦、投献、籍没,甚至还有用价购进的,正因为如此,所以厂地数额很不固定,以巨野厂为例,顺治十一年地二十四顷余,乾隆五十四年(1789)五十五顷余①,屯地上则不见这种情况。

  第二,在剥削形态方面,厂也较屯复杂,五屯一律征银,而厂却时而征银租,时而征收实物租,或定额,或分成,变换不定,如清初的郓城、巨野两厂征收的是银租,而到乾隆二十四年(1759)巨野厂却改为实物分成租了。平阳厂从清初开始一直采用实物分成租。独山厂因系水田,定期向爵府交纳鱼藕菱芡等祭品。

  第三,屯地不分等则,均收等量银子。厂地则不同,厂地按土质肥瘠划分等级,有的厂分三等,有的则又分四等,还有的分为六等、七等,或谓上、中、下,或谓金、银、铜、铁,在征银的场合所征额数远较屯地为高,如顺治十一年鄂城厂齐秀才进地的租额为:园地亩租二钱、上地一钱五分、中地一钱二分、下地一钱①。

  第四,屯地准屯户买卖,厂地不准买卖,在这里指的是佃耕者之间的买卖。“其厂地按地亩之高下分别等则输纳租银..若许其买卖交易,则侵欺② 《孔府档案》第3924 号。

  ① 《孔府档案》第4665、4666 号。

  ① 《孔府档案》第4669 号。

  抵盗百弊丛生,是以严其买卖,间有佃户无力耕种者,许其寻人顶租转种。”②同样,爵府本身也不能出卖厂地,虽有买进土田为厂地的例子,那只是为了逃避国家赋税,以私充祀。

  综上所述可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爵府占有厂户的全部剩余劳动,是名符其实的地租,而不像五屯所征仅是相当于国税数量的劳动者的部分剩余劳动。二是厂的剩余劳动为爵府全部占有,不对封建政权上缴国科,厂地是免税田,是蠲免田赋的。三是厂户对厂地只有使用权,厂户不能出卖厂地,只在无力承租时可以转佃于其他劳动者,转佃只是使用权的转移。对厂地爵府同样也没有出卖权,只能以它作为剥削地租的手段,不能自由出卖。爵府所拥者仅是占有权,虽谓占有实际是所有权,历代封建皇朝并无收回祀田之令文。爵府可世代以它作为剥削手段攫取地租。厂地土质瘠薄,就是得以自由出售,得价廖廖。在数千卷档案中没发现过盗卖厂地的文字。

  曲阜、滋阳和东平三厂是清初因东兵圈占了公府顺天府地而拨补的。曲阜厂地十九顷余,滋阳厂地二十七顷余,东平厂地二十三顷余。

  曲阜厂等三厂同郓城厂等四厂相比,其相同点是绝大部分土田分等则征税。其不同之点是:一律征收定额租,未发现有分成租的账册;一律征收租银,不见征收实物租记录;租额远比四厂为高,有的高达数倍。曲阜下属的四厂租银如下:马厂,上地每亩三钱、中地一钱五分。大羊厂,上地每亩二钱零五厘、中地一钱七分、下地一钱。小羊厂,上地每亩三钱,中地一钱五分。席厂,每亩二钱四分。①从顺治年间到同治、光绪年间一直如此,没有变化。负担天棚、花炮、林柴等差,派长甲、小甲管理土田租佃、收租、解运等。

  三厂同四厂比,其最大的特点是剥削重,地租高。原因之一是土质不同,郓城、巨野、曹州等州县临近黄河,而黄河时常为灾,故土质瘠薄,而三厂,特别是曲阜和滋阳厂坐落曲阜西北与滋阳接壤处,土质较好;另一重要原因可谓历史原因,三厂原是德鲁两藩王的庄田,在明代此二藩王征收籽粒一向很重。爵府对清初拨补厂地所征之租,为租、税之租,所谓“重新租银”。这些就是形成三厂地租高、厂户所受剥削重的历史条件。

  官庄清代公府拥官庄十八。在曲阜者十二:齐王、春亭、张羊、南池、安基、红庙、胡二窑、颜孟、马草坡、齐王坡和下地屯,共地六十四大顷余。在邹县者二:鲁源和黄家,共地十七顷余。在泗水者四:西岩、安宁、魏庄和戈山厂,共地六十余顷。官庄规模一般不大,多为四、五顷或六、七顷。十八② 《孔府档案》第4924 号。

  ① 《孔府档案》4752、6975 号。

  官庄中最大者为泗水戈山厂,拥地三十余顷(包括部分自置私田),最小者为安基庄,地二顷余。总之官庄的规模同屯、厂无法相比。

  十八官庄设立于何时?据《阙里文献考》记为明洪武元年,所谓洪武元年赐田二千大顷,分为五屯四厂十八官庄。此说可疑,如马草坡就为清代所立,在清初它还属于张羊庄,后来分了出来,再说,明朝以前统治者也有赐田之举。十八官庄的土地也不是固定不变的,来源也较复杂。各官庄的账册上都不断出现新垦地和新入地的记载,据佃户们反映公府许佃户们在周围开荒,新垦荒地叫新垦地,又不允许佃户种无粮地,垦出之地需到公府按租,佃户新垦之地到公府按租就叫新入地,公府对新入地减租以示优惠。官庄土地中还有部分私田杂在其中,如城西大庄土田中就杂有某公爵夫人陪嫁胭粉地二十五亩,再如戈山厂土地中也混进了相当数量的私田。

  十八官庄均设小甲管辖,每个小甲一般得地五大亩(曲阜官庄地六百步成亩,一大亩为官亩二亩半),叫做粮饭地,不向公府交租。以五大亩地的收入代替俸薪。在清初各官庄多采取自种(称官种)、分成和定额实物租并举的经管方式。官庄自种地上的劳动者是雇工,如齐王庄为耕地构地和担青草共觅了工伕十七人,工钱是五千一百文,折黄豆四斗七升一合半(孔斗)。所觅工伕使用的工具属官庄所有,像齐王庄就备有木犁、牛、犁子、汤勾、拖车、牛盘等工具。①官庄自种只占官庄土田的一小部分,而绝大部分的土田还是采用租佃制方式经营的。在清初,官庄出租土田均收实物地租,其一部分采用分成制,另一部分是定额租。在分成的情况下,几乎全部是对分,不过这种对分是除去种子后的对分。在定额租的情况下,土地是分等则的,或上、中、下三等,或上、中、中下、下四等,有的还分为五等、六等。仍以齐王庄为例,顺治十一年上地每亩租麦三斗二升五合、中地二斗,下地一斗。有清一代官庄地租的发展动向为:地租每亩五斗,到光绪时则提高为六斗,①但幅度不大,呈现了由实物租向货币租转化的趋势,但实物租仍是基本地租形态。公府收租用的是自己的斗,自称官斗,与曲阜通用的市斗不同。据测定孔府用来收租粮和草均属正额租范围,正额之外又有附加,附加也为粮草两类,粮类主要是斗尖和地皮,租粮过斗时要淋起尖来,超过斗面的部分叫斗尖。淋尖时还要下流,流到地面的粮食叫地皮。斗尖、地皮的数量开始并不固定,可多可少,不厌其多是地主阶级的本性,所以有时甚至“斗外多于斗内”。佃户们不堪这种额外勒索,屡屡展开斗争。到清末爵府被迫让步,主佃双方达成协议,规定了尖皮的法定数,并立石于胡二窑官庄以志之。规定佃户每交租粮四升二合五,加尖一升,皮七合五,共计六升。附加为正额的40%,正租与法定附加的比例为七比三。租草也有附加,据佃户们反映,一束草法定为二十五斤,但交租时总要交三十斤才能过关。

  ① 《孔府档案》4726、4727 号。

  ① 《孔府档案》4725 号。

  佃种爵府官庄地,除正租粮草和附加外,还有差役。官庄佃户所负担的差役繁琐而复杂,有林差和冰差。由曲阜的大庄、安基、春亭、红庙、南池、张羊、齐王庄出差。林差是秋后到孔林割草,孔林面积近三千亩,各草丛生,郁郁葱葱,且使用价值也高。规定每租种官地十亩需出一伕割草,或亲役,或雇人替代,租地不足十亩者,按亩出钱雇伕。一般从八月初一进林,十月初一前必须割完,并运到爵府柴火院垛好。此役很重,一般总要四十多天才能完,且为无偿劳役,割草伕需自带吃食,住在林里,爵府只“赐”几文茶水钱。冰差为当数九严寒护城河水结冰之时,将冰凿开运到爵府冰窖贮藏备来年消受。也是租种十亩地出一伕,一般十五天左右可完,时间虽短,但劳动条件却更艰难,也是无偿劳役。还有天棚、花炮、年菜、干果、杏仁、年猪、肉腿、椿芽等差,也由大庄、红庙、南池、春亭等庄负担,这些大多是由房基租折纳的。官庄的佃户不仅没有属于自己的土地,同时也没有属于自己的房子,他们的住房是盖在官庄的土地上,叫做官基民房,盖房占用的几分地要交租,叫房基租。房基租征银子,一般是每分地租一钱。爵府征收部分银子,另一部分折成差,如大庄房基租为一百二十两白银,爵府收现银八十两,余四十两折办天棚、花炮、杏仁、肉腿、年菜、椿芽、扫帚等,即这些都由大庄去采办,如爵府每年多次祭祀、过年过节、红白喜事都要搭棚,搭棚所用席、箔、青麻及人伕全部由各负担官庄的佃户承担。有抬舆、推车、香案、纸马等差,由胡二窑、下地屯、颜孟等庄负担。公府出殡祭祖,由颜孟庄的佃户抬舆,胡二窑的佃户抬香案、拿纸马,齐王坡的佃户推车,这些或以房基租折,或以草租折,如胡二窑的佃户抬香案、拿纸马之差就是以草租折的。此外,爵府还有多种所谓户,他们也都与官庄土地结合,如杏户、梨户、核桃户、扁担盒子户、扫帚户、撩衣户、号丧户和吹鼓手等。他们都种官庄地,不纳粮或少纳粮。如大庄有杏户,据说原来大庄有一片杏树,看管人每年送杏进府,后来杏树死了,还是照例于端阳节前送杏进府。杏是从市集上买的,每年十二篮子,每篮约八、九斤,送杏户种四亩地,不纳粮。红庙庄的扫帚户也大体如此,种上地一亩余,本应交租四斗,而只交一斗,余三斗折扫帚四十、条帚十、刷帚十,共六十,每年十月一日前交齐。大庄还有四户吹鼓手,每户种地四亩,不纳粮,逢年过节和红白喜事都应召到府里去吹吹打打。撩衣户是胡二窑官庄的,姓胡,曾随衍圣公进过京,其后代赐为世袭小甲。号丧户是助哭的,大庄和红庙两官庄都有,也是种一定数量的地,不纳粮,公府遇丧举哀时召他(她)们去助哭。大庄还有扁担盒子户,种三亩官地,不交租或少交租,每遇祭祀去府应差,抬盒子到林或庙。这一切都同土地联系着。

  官庄还租牛和放粮,这些都是加重剥削佃户的重要手段。牛租额高,在一些租册中经常见到佃户欠牛租的记录,欠数很大,往往是白银几十两,而且也有因欠牛租而饿死的佃户。

  官庄土地尽管来源不同,却均名曰祀田,蠲免封建政权的一切钱粮差徭。官庄土田严禁买卖,它有双层意义,一是严禁佃户出卖,二是爵府本身也不得出卖。祀田到官田项下,官田的所有权在封建政权,所以,不得出卖,也不得赠送、赏赐或分给兄弟伯叔。官庄土地尽管严禁佃户出卖,而到清朝,特别清中期,由于商品货币经济的深入发展,土地买卖的频繁,也由于耕地面积的紧缺和田骨田皮的分离,在官庄佃户间退地现象在发展着,所谓退地就是田皮买卖。就官庄的具体条件分析,退地源于转佃,佃户们租种官庄土地,虽有不少为子孙相承,但佃权也还是有变化的,有的是自动退佃,有的是被夺佃,有的是顶佃,也有的是新佃,开始这些佃户们是同管庄小甲直接联系,退佃者将地退给小甲,夺佃由小甲出面,顶佃、新佃也经小甲之手,甚至小甲们还要勒索部分经手费用。久而久之,佃户们就避开小甲私相授受佃权了,即当佃户要退田时不再退给小甲,而是私自转佃给其他人,起初只是转手,转给自己的亲邻或友好,不取报酬,后来出让佃权者就索取一定代价了,叫做退地或推地。爵府官庄上的退地,清初已出现,乾隆以后已相当普遍。兹举例如下:立退字人裎文宣,因租银不凑,同中说合,将官庄家此南北地一亩,出退于邵垒名下承租耕种,言定退价钱七千五百文,交足无欠,上带青麦,二家平分。恐后不明,立字存证。同中人董士夏立字裎文宣乾隆四十五年二月三十日。①退田(地皮买卖)的发展逐渐影响了爵府的地租征收,佃种者一再更换,往往使小甲找不到佃户,到清末,爵府不得已采取了换约的措施来聚拢土田,宣布旧约一律作废,以新约为准,如期不换者则另招新佃。

  总之,爵府对官庄土地虽无所有权,但占有地租的权力却是相当持久的,几乎是永久的。在封建制度下这种权力不受改朝换代的影响,朝代变了,统治者换了,占有土田和地租的权力依旧。辛亥革命后,虽曾有倡议祀田国有者,却并未实现。直到土改时才实现了田归耕者所有,并且在当地无地少地农民之间实行了合理的分配。

  私庄爵府在清初拥有相当数量的私田,由于不时的出进,如分家析产、出卖、出典、购置、开垦等,准确的数字很难找到。估计在五百余顷以上。这些私田坐落在:汶上、泗水、宁阳、滕县、济宁、滋阳、费县、巨野、单县、鱼台和曲阜。私田来源于各种渠道,大体有五方面。一系以价购买,如康熙二十二年在济宁南乡购地四十四顷①。乾隆年间在滋阳县吴寺社置地二顷五十① 《孔府档案》4051 号。

  ① 《孔府档案》1562 号。

  七亩,同时在曲阜泉头、井上等处置地四十顷余。二为开垦荒田,如顺治十年在滕县冯家营等新开地二十四顷六十八亩②。再如东平州西的安山湖,久淤,康熙间奏定招垦纳租,爵府于康熙十七年(1678)在此开垦荒田一百六十顷,名鹅鸭厂。③康熙二十八年(1689),又开垦一百一十五顷名五全厂④。三是认佃,爵府在汶上的私田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以认佃的形式据为己有的。汶上县明德鲁二藩土田甚多,随着明王朝的覆灭,藩府主人或死或逃,其他爪牙作鸟兽散,土地大批荒芜。但孔家不受改朝换代的影响,很快以各种方式插手废藩庄田,其中手段之一是认佃,在顺治十二年(1655)认佃了十一顷五十亩⑤,这些所谓认佃地后来都成了孔家私产。四是投献,滕县清凉寺地九顷七亩、辛集地七顷二亩均为挂地。五为抵偿,宁阳钟家庄地一顷十五亩原是司房赵琮私产,嘉庆五年(1800)赵瑔因故被革,并追缴银一千两,因缺现款而以上述地亩抵偿,名曰南厂。

  爵府私田除个别外均采取分收制经管,也像官庄一样设小甲管理。以汶上县私田为例分析。清初公府在汶上县拥有私庄十七处,土地三十余顷,其中除美化庄土田在十顷以上外,其余庄子土地均在一顷到三顷之间,个别的只几十亩地。十七个庄子中除极少数土地采取定额租外,其余均采取分成制经管。在分成比例上,陈车平原庄所种小亩八十六亩,其中四十一亩为对分,四十五亩四六分,账册中没有注明孰四孰六,不过根据一些数据可得出爵府得六、佃户得四的结论。收租帐册的记载是:对分的四十一亩每亩分麦二斗四升,而四六分的四十五亩,爵府每亩分得二斗六升。

  二五分成,平均分配的关键是种子由那一方垫支。当粮食上场后分配时的第一步先是主佃均分,各得二分之一;第二步是种子,种子的来源有三个途径,相应的也就有三种分配法:第一,主佃双方平均出种,产量均分。第二,地主出种,地主一方除收回原种量外,还要加五利,如胡城口庄,顺治十年种小麦八十亩六分八厘八毫,使种八石,分配时“民堆加五利除种十二石,分麦三十石二斗五升五合”,是说佃户需从自己所得的二分之一中扣出种八石,并要加50%的息即四石,原种八石加息四石共十二石偿还胡城口庄。这样主得三十石二斗五升五合,而佃得十八石二斗五升五合。①第三,出种一方加倍收回种粮。如所庄,顺治十年种小麦四十八亩一分,所庄出种三石五斗,所得是“官堆加本利除种七石,分麦十四石四斗三升”。从文字看很容易理解为所庄从对分中拿出种七石加给佃户,其实恰恰相反,是所庄加本利,即加倍收回种粮,账册上记录这年所庄共收麦五十七石四斗三升,② 分别见《孔府档案》4799、4079、4146、4075 号。

  ③ 分别见《孔府档案》4799、4079、4146、4075 号。

  ④ 分别见《孔府档案》4799、4079、4146、4075 号。

  ⑤ 分别见《孔府档案》4799、4079、4146、4075 号。

  ① 《孔府档案》4803 号。

  其中包括收回放麦本利三十六石,从五十七石四斗三升减去放麦本利三十六石,余二十一石四斗三升,再除去对分得麦十四石四斗三升,余七石,正是种三石五斗之倍数②。种子加倍偿还对佃户应算是重利盘剥了,它充分反映了佃种爵府私田的佃农的穷困程度,到下种的季节他们已穷得家无颗粒,被迫以倍利贷种。爵府的私田中也有一小部分征收定额银租,如兖州花园庄地五十五亩余,顺治十一年初收银租,园地每亩一两二钱,中地每亩七钱,下地五钱个别六钱①。

  私庄上还有牛租和放粮。放粮,在各私庄上是相当普遍的,一般放好粮要加倍回收,坏粮不加利原数收回,不过坏粮变成了好粮罢了。如汶上高家庄,在顺治十二年,“放出好麦十六石五斗一升,一斗还麦二斗。烂麦五石,一斗还一斗。”②此类例子比比皆是。

  私庄多征实物租,花色很多,最普遍的是大麦、小麦、黄豆、黑豆、高粱、谷子。此外还有荞麦、绿豆、红豆、豌豆、黍、穄、芝麻、麦仁、麻、苘等。爵府的私庄也不是孤立存在的,也受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和制约,清代农业中经济作物的种植已有相当发展,在山东比较突出的是棉花和烟草,私庄也受波及,也种棉花烟草乃至瓜果。汶上马村庄,早在顺治十二年就种棉花六亩,分得棉花四百八十二斤③。乾隆以后种植面积扩大了,如汶上美化庄,每年都种烟、瓜和棉花。乾隆元年(1736)租出烟瓜地十一亩三分六厘,每亩租高粱一石。租出棉花地四亩六分,每亩租谷七斗④。

  属于公府的私田应向地方政权交纳田赋。顺治十二年当认佃汶上县废藩田产十一顷五十亩,曾认租十五两二钱,后来又开垦了几十顷,共该完银二百十九两七钱七厘①。康熙十七年在东平州开荒一百六十顷、国税四百八十两②,二十八年又垦一百十五顷,该税银四百六十两,此项银应归入河饷③总之,在得田之初都曾规定了国税。有不少也确曾按数完纳过。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爵府总是借故逃脱、拖欠甚至拒不交纳,设法以私充祀,逃脱国税,如在一份答复滕县催征的文书中说:“簿查滕县原有本府置买庄地二百余顷,由万历年间历天启以逮崇祯末期,俱入优免,从未有同百姓起科之例。”④对东平州的国课,则借口被灾,“佃户星散,无凭催迫”而不交⑤。② 《孔府档案》4815 号。

  ① 《孔府档案》4695 号。

  ② 《孔府档案》4812 号。

  ③ 《孔府档案》4806 号。

  ④ 分别见《孔府档案》4826、4075、4079、4146 号。

  ① 分别见《孔府档案》4826、4075、4079、4146 号。

  ② 分别见《孔府档案》4826、4075、4079、4146 号。

  ③ 分别见《孔府档案》4826、4075、4079、4146 号。

  ④ 分别见《孔府档案》4086、4084、1580、1581 号。

  对泗水、汶上、滋阳、邹县、曲阜、宁阳等县的钱粮,也是屡屡拖欠。嘉庆十二年(1807)兖州府移文衍圣公府,指出其历年拖欠泗水县银九百四十两余,米八十五石余⑥。爵府置若罔闻。到嘉庆二十一年(1816),兖州府再次移文,指出欠数已达银一千三百余两,漕米一百八十余石⑦。圣公府同地方政权的矛盾日趋加深。

  ⑤ 分别见《孔府档案》4086、4084、1580、1581 号。

  ⑥ 分别见《孔府档案》4086、4084、1580、1581 号。

  ⑦ 分别见《孔府档案》4086、4084、1580、1581 号。

  第三节宗族制度宗族的法规和要求宗族组织为维护其血缘共同体的存在和利益,有一套要求族人的行为规范,并受传统文化和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的制约。

  祠堂族长对族人拥有审判权。如四川唐氏宗族,倘族人犯有种种“非为”,“各房长确知,先以理戒,以情谕,至情理所不能感服,房长告知族长,族长会同族众,以其所犯过恶告明祖先,爰请家法,从重惩责”①。宗族惩治族人,要将族人“所犯过恶告明祖先”,向祖先“爰请家法”。《即墨杨氏家乘》所收康熙时所定《家法》规定:族人相讼,族中“尊长传其本支年老正直者,焚香誓于家庙,示无所徇,吐其实,定其曲直,小事开罪..大事告于祖宗朴责之..强悍不遵约束者,则公曰于官,以法处之”。“焚香誓于家庙,示无所徇”。江苏常州庄氏祠堂乾隆时所定宗约,对于祠堂的审判权叙述较细。该约:“族人相争,大干法纪,自难解免,倘属田土口争、一切家庭细故,族人可为调处者,不得邃行兴讼,告以情祠具禀宗祠,听族长、分长暨族之秉公持正者传集两造,在祖宗神位前论曲直、剖是非,其理屈与不肖者,当即随事惩罚,甚则绳以祖宗家法,令其改过自新,若顽梗不灵,轻则鸣鼓共攻,解官求治,重则祠中斥革,谱内削名,断勿徇纵”②。祠堂族长依据家法对族人的处理,各族是不同的。前述杨氏宗族对于犯“大事”者要“朴责”,庄氏宗族对于小事“随事惩罚”,不改悔者“解官求治”,最严重的“祠中斥革、谱内削名”,即开除族籍。四川唐氏的“家法”在《宗规》中列有专条:“置家法一具,用竹片,长三尺,宽寸半,厚五分,上书唐氏家法字样,悬祠中内高朗处,祭祀时昭然若见,令其知惧。当用则用之..只用之族人者,示家教也”③。有的宗族对于不肖者,“举族鸣其罪,纳诸竹笼,沉诸海而不为过”④。江苏镇江赵氏宗族“有干犯名教伦理者,缚而沉之江中以呈官”①。祠堂族长还可以处死族人。安徽《弘农杨氏宗谱》则将宗族处死族人的权力作为“家法”明确地写入《宗族规条》:“族长既立,家法攸司,其于不肖子弟,轻则令其拜伏自悔,重则族长执法笞惩,至若大逆不孝,则族长会合族众,鸣公处死,虽独子不恕,另立贤嗣。”宗族对族人的要求,大致可分三种类型:一是规、约,如宗约、宗规、家规、族规、祠规,是宗族要求族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二① 《唐氏族谱》卷1,《宗规十条》同治十年定。

  ② 《毗陵庄氏族谱》卷11。

  ③ 《唐氏族谱》卷1,《宗规十条》作于同治十年。

  ④ 《余姚孝义劳氏宗谱》卷1《旧谱条约并序》。

  ① 刘献庭:《广阳杂记》卷4。

  是禁、戒,如宗禁、家戒、家禁等,规定族人不许做的事情;三是训语,教诲族人如何做人,起伦理道德的教导作用。但这三方面往往混合在一起,可混称为宗规家训。其具体内容十分庞杂,举其大者,约有以下数端。

  宗族最强调族人处理好家庭关系,对父子、夫妻、兄弟、婆媳、祖孙、妯娌、叔(伯)侄、姑嫂、叔嫂等关系加以规范,一般不出儒家伦理的要求。其中最重视父子、兄弟关系,强调孝、悌之道,并把子弟的行为都纳入进去。《慈南干溪章氏宗谱》嘉庆时所定《族规》说:“孝悌为万化之原..盖父母为生身之本,兄弟乃手足之情,不孝固天理不容,不悌亦人情所不近,倘或灭绝天良,渐染敝俗,甚至双亲冻馁,同室操戈,如此之人,不待天诛神殛,在族人必须声罪共击,到祠杖竹,或鸣官治罪,以肃规约。”

  其次是要求族人睦宗族。合肥杨氏宗族要求族人“卑不犯尊,少不凌长”②。四川李氏宗族对同族中如何处理辈份关系,强调“同族伯叔昆仲自有定序”。还规定处理贫富关系的要求,“族中贫富不齐,富者不可骄,骄则招尤,亦易起侈荡之心,贫者不可惰,惰则不惟益困,而且无所不至”①。合肥杨氏宗族也重视族中的贫富关系,认为“族间贫富自有不齐,然分则各门,合原一家,毋异视也,务要休戚相关,有无相恤,勿令无赖以致辱身,贱行陨节败名,有玷先祖也”②。

  宗族对族人的生活提出要求,涉及到娱乐、婚姻、丧葬、衣食住行、职业等等。

  宗族一般要求族人从事“士农工商”本业,做一名“四民”,反对族人成为无业游民。浙江《越州阮氏宗谱·翼青公家训》说:“培养子弟,务令执有一业,或读书、或力穑、或贸易、或操作,此之谓四民,盖有一事以束其身,心自不暇思及外务。其有不务正业者,是为游民,当禀请家、族长,随时训导,以禁止之。”苏州《彭氏宗谱》所载顺治时所定《条例》要求:“宗人生业以读书习礼为上,次则训徒、学医、务农,次则商贾贸迁,若违礼背训入于匪类者,斥而不书。”

  宗族要求族人生活勤俭,反对奢华。无锡郑氏认为:“士农工商,莫不各有其事,明而动,晦而休守,寸阴是惜,勤也;饮食淡泊,衣服不尚纷华,俭也。”③宗族对族人要求最多的是婚姻方面,强调门当户对,尤注重良贱不婚。

  宁波卢氏规定:“男女议亲,须门户相当及伦序不紊者,不许苟且,以坏家风,男子不可出赘,女子不可入赘,其婚嫁止称家有无,毋得强为美观。”又认为:“妻也者,齐也,凡娶以配身也,若女失节为妻,自己失节也。子② 《弘农杨氏宗谱》卷首《碑记》。

  ① 《李氏宗谱·宗范》。

  ② 《弘农杨氏宗谱》卷首《宗谱规条》。

  ③ 《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四琏子格言》。

  姓如有娶娼妇为妻,及良贱为婚者,俱不得入宗祠。”①该族虽强调良贱不婚,但反对婚姻论财,提倡婚事“称家有无”,量力而行,反对赘婚和娶寡妇。

  有的宗族还要求族人的丧葬不作佛事,不闹丧,不可停柩不葬。湖南匡氏规定:“父母丧,必须依礼定限安葬,若惑于风水,或托故久停不葬者,俱属不孝,杖八十。”②四川唐氏认为:“佛事道场,荒诞不经,演戏吹唱,以忧为乐,一切繁文缛节,时俗之所尚,大非丧礼之所宜,徒耗资财,实无益耳。..至于葬亲,固宜卜吉壤,然惟求其不为道路,不傍沟洫,不近城市,择厚土而安厝,切不可执福阴之说,停柩不葬,日久迁延,设遇变故莫测,以致亲骸暴露,不能归窆,不孝之罪,孰大于是乎?”③宗族还对娱乐作了要求,无锡郑氏“戒游手好闲之人,人之思,劳则日生,怠则日靡,即看戏一事,亦属无益,博弈好饮酒,终非善类”。④常州杨氏规定:“不许习丝竹唱词曲”。⑤宗族反对赌博,无锡郑氏提出“戒赌博:当今之世,赌风太甚,无论乡缙平等,皆好赌钱,甚至妇人女子,亦喜赌,一入赌场,废时失事,产业不能保”。认为赌博“消耗先人储业,所谓作无益害有益,诚宜切戒也。如子孙有犯者,急为禁止,能改则已,不改则宗祠重惩,仍责成其父兄伯叔督之,必改而后已,其诱人为非者同”。

  宗族要求家长善于治家,有的宗族注重从小培养子女,使其成为社会上合格的人才。湖南彭氏规定:“子弟之宜教也。少成若天性,习惯成自然,当幼小时,动静语言,便当使之归于正。姑息之爱不可也,浮薄之习宜去也,毋以轻佻为文明,毋以愚鲁为浑朴,随子弟之材质,士农工商各与本业,庶不致成为游民。若夫女儿,生长闺房,更当道以礼节,敬以孝顺,酿以和平,操以中馈,勤俭朴素,于归后,宜室宜家,斯亦父母之光也。”①要家长把儿子培养成“四民”正人,把女儿培养成讲究礼节、勤俭朴素、善于持家的未来的贤妻良母。

  对于不负责任教育子女的家长,有的宗族规定了惩罚的内容。无锡郑氏规定:“族中教子不严,习于败类者,宗祠戒谕,使严督其子改过自新,有自父兄检束而游荡无赖者,宗祠责治,公议其执一业,而专托近支长辈督率之。”②宗族强调族人按时交纳赋税,做国家的顺民,避免给宗族带来麻烦。无① 《甬上卢氏敬睦堂谱稿》卷1《宗约》。

  ② 《匡氏续修族谱》卷首《原家规》。

  ③ 《唐氏族谱》卷1《家训》。

  ④ 《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四琏子格言》。

  ⑤ 《即墨杨氏家乘·家法》。

  ① 《彭氏三修族谱》卷16《宗规十条》。

  ② 《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宗约》。

  锡郑氏提出:“要早完国课,官银粮米,倘有拖欠,差人临户,惊鸡闹犬,好不烦恼,依时早完,亦一快事。”③绍兴阮氏认为:“身际承平,无苛徭杂派之苦,衣租食税,悉出君恩,故国课最宜早完,必待胥吏追呼,是负恩也。吾愿族中急公亲上,毋稍迟滞。”④镇江金坛庄氏规定:“早完国课:赋税上关国计,下系考成,草莽君臣之义,惟此为重,须率先急公,依限完纳,毋得拖欠,贻累乡里。..况且功令森严,绅衿欠粮,即行奏销,凡属平民,岂容少恕”。⑤宗族把能否按时交纳赋税,看作是否忠君爱族的行为。清廷对宗族法规的政策清代宗族首领除了重视年老分尊外,强调尚爵尚贤,宗族的领导主要由绅士充当。绅士是传统文化的载体,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己任,他们对宗族的领导,主要是要使宗族成为社会的稳定因素,替国家治理地方社会,把家法作为国法的补充,所谓“家之有规,犹国之有律,律不作,无以戢小人之心思,规不立,无以谨子弟之率履,惟是聊述家规”①。因此,许多宗族法规便是以国家的法规为参照系而设置的。绍兴阮氏乾隆时,“就国法所严人情易犯者,订为二十条,编入家规。后更望严正淳切家、族长,或朝夕训诲,或朔望申明。

  宗族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受到朝廷欢迎。宗族为更好地行使权力,管好族人,往往请求政府予以支持,而朝廷则批准祠规,承认祠堂族长的审判权、族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即墨杨氏家乘》康熙时记载该族家法“数十年来,多求官批照”,自行此法数十年,该族“无具两造者矣”,县官曾说:“尽如杨宅家法,直可刑措”。再如合肥杨氏,于乾隆二十九年建好祠堂,旋修宗谱,立有规条,并置祭产,但“相传而下,习俗移人”,“间有不孝子弟,将谱所列之规条,竟弁髦视之”,甚至以少犯长,以卑犯尊,未能合宗睦族。嘉庆十五年,该族生员数人赴县呈请祠规,知县于同年批复,要求“杨氏户、族人等知悉:嗣后务遵祠规,父训其子,兄戒其弟,如敢不遵,许该族户、祠长人等指名禀县,以凭究治,决不宽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①。嘉庆十六年,该族将知县条示祠规刻石勒碑,以约束族人。

  不过清朝并不是予以宗族法规全部支持,在祠堂族长依据家法处死族人问题上,清朝的政策发生过变化。顺治、康熙时期,不承认祠堂族长对族人的处死权,到雍正时则得到了法律的公开承认。雍正五年,江西永新县发生③ 《荥阳郑氏续修宗谱》卷3《四琏子格言》。

  ④ 《越州阮氏宗谱》卷19《家训》。

  ⑤ 《金沙庄氏族谱》卷3,道光时定《家规》。

  ① 《中湘下砂陈氏族谱》卷4。

  ① 《弘农杨氏宗谱》卷首《杨氏宗谱碑序》、《宗谱碑记》。

  了朱伦三同侄致死其屡次犯窃的弟弟的案件,刑部认为朱伦三应处以流徙的刑罚,雍正帝则认为族人犯法,使其伯叔兄弟受连累,尊长族人将其处死是“剪除凶恶,训戒子弟”,“亦是惩恶防患之道”②。不当拟以抵偿,将朱伦三的流徙罪宽免,并建议今后以此为例,于是九卿根据皇帝的旨意,定出恶人为尊长族人致死免抵之例。国家承认宗族私法惩治族人以致死的权力,表明雍正帝完全依靠宗族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态度。

  清朝对族权处死族人的公开承认,使得族权膨胀。乾隆帝上台伊始,便对宗族问题十分重视,他说江西一些地区私立禁约、规条、碑记,贫人有犯,并不鸣官,或用竹篓沉置水中,或掘土坑活埋致死,还勒逼亲属写立服状,不许声张,种种残恶,骇人听闻。对此他提出,如果有不法之徒,应当呈送政府官员,治以应得之罪,不能随便草菅人命,要求江西省“严加禁止”③。乾隆帝的这一措施,表明了他对雍正五年条例的否定态度。接着,乾隆二年两广总督鄂必达奏称,宗族贤愚不一,如果恃有减等免抵之例,相习成风,族人难免有冤屈者,请求删改。刑部同意,并指出“况生杀乃朝廷之大权,如有不法,自应明正刑章,不宜假手族人,以开其隙”①。于是将旧例删除。尽管如此,乾隆帝仍要求宗族发挥管理族人的功能。乾隆五年他针对游民问题,要求父兄族党严加管束不守本业之人,“不遵约束者,量行惩治”②。这就等于说,承认宗族要求族人守本业做好一名“四民”、反对成为游民的职业要求,并予这些宗族私法以政权的支持。乾隆帝的“量行惩治”,没有严格的标准,等于承认族权对族人实行除处死之外的惩治权力。乾隆二十四年,西安按察使杨缵绪提议宗族致死有辱身贱行的族人,可否仍旧量行减等,乾隆帝则表示政权可代替族权惩治“不法之徒”,反对宗族任意处置族人。

  乾隆帝的上述政策,也基本上为以后各朝所执行。如前述合肥杨氏宗族乾隆十九年所定规条中,有处死大逆不孝子弟的内容,在嘉庆十五年,鉴于族人不听约束,请县政权批准祠规,本来这是为了加强对族人的管理,但呈请的祠规中,只规定:有匪类不安分者,该祠长率众牵祠内责罚,没有涉及到处死权问题,这是因为,乾隆规条只是宗族内部掌握的“私法”,嘉庆祠规需要官批,而政府不承认宗族致死族人的权力,所以在呈请的祠规中便没有了宗族处死权的内容。总之,清廷希望宗族法规按照国家法律办事,在政府的支持和监督之下,有限度地管理族人。

  族谱的修纂与收族② 《清世宗实录》卷57,雍正五年五月乙丑。

  ③ 《清高宗实录》卷18,乾隆元军五月丙午。

  ① 《清文献通考》卷198,《刑四》。

  ② 《清高宗实录》卷120,乾隆五年闰六月庚子。

  清代的宗族,多修有族谱,族谱又称家谱、家乘、宗谱等。浙江巡抚庄有恭认为,族谱之义有五善:本祖德、亲同姓、训子孙、睦故旧,更重要的是报国恩①。福建按察使彭希濂为《周氏家乘》作序,也认为谱义有五:纪国恩、述祖德、敬宗收族、训子孙、有无相通。综合起来,修谱目的是:第一,尊祖,即本祖德、述祖德。就是要追述自始祖以来诸位祖先的事迹,缅怀其功德,教育子孙,使子孙产生尊祖、法祖的观念。而“祖德”,一般是儒家伦理修身较深的表现。尊祖也包含按照祖先宗规家训要求自己的含义。尊祖可以收族。第二,收族,即亲同姓,敬宗收族。族谱把同一始祖或同一支祖下的子孙合于同一族谱,使族人通过确定自己同祖先、同族人的关系,在尊祖意识下加深彼此的关系,增加血缘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如同清人所说:“宗者总也,族者聚也,宗族而有谱,正在总聚其原本也。虽宗有大小,属有亲疏,时有远近,居有迁徙,总以一体所分,使无谱以聚之,几同陌路矣。”②收族也可更好地尊祖。第三,训子孙。族谱多载有宗规家训,用来教训子孙。还有族谱的体例含有褒贬的原则,也是教育族人的手段。第四,忠君报国,即纪国恩、报国恩。族谱多把有功名、做官视作受皇恩、国恩的结果,将其视作一种荣耀,载有官宦者沐浴皇恩的情况,更把修族收族作为忠君报国的行为。清人说“谱之修也,内以纲维人伦之大本,外以辅翼朝廷之政治,此岂小补云尔哉!故苏子有云:‘观吾谱者,孝第之心,油然而生’,则移孝作忠,不亦增光家乘也乎?”③第五,有无相通,即通过合族,加强族人彼此间的认同感,增进联系和感情,从而恤贫穷,救患难。实际这一条也可并入第二条。第六,睦故旧,就是通过修谱加强同朋友的联系和交往。这一条对清人特别是社会影响不大的宗族来说,并不重要。事实上,在清人的修谱观里,前四条比较重要,四者的关系是互为影响,尊祖为了收族,收族可以更好地尊祖,尊祖收族才可教训好子孙,教育好子孙则能更好地尊祖收族,尊祖、收族、训子孙也就是报恩了。四者之中,又以尊祖、收族为主,尤以收族为核心。

  族谱有统族谱、支(房)谱之分,族谱体例的基本形式有谱序、谱例(凡例、例言)、修谱名目、像赞、诰敕、宗规家训、世系(表、图)、世系录(世录、齿录、世纪)、派语(班派、班次)、宦绩考、传记(谱传、家传、世传、内传、外传、宗德、阃仪、德行、宜淑)、祠堂(记、图)、墓图、祠产、先世考辨、艺文、余庆录、五服图、领谱字号等,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是:序、例、规训、世系(表、图、录)、传记、祠堂、祠产、坟墓。

  族谱繁简不同,最简单的族谱,只有世系的记录,因此,最体现族谱功① 《毗陵庄氏族谱》卷首《乾隆辛巳谱传序》。

  ② 苏州《彭氏宗谱》,乾隆七年《增修族谱序》。

  ③ 广西平乐《邓氏宗谱》同治三年《邓氏族谱序》。

  能的,当是这部分。世系记载宗族的成员及其血缘关系,以图表的形式表现,清代的族谱世系统宗谱始于始祖,支谱起于支祖,世系的记载方式基本上借鉴宋代欧阳修、苏洵的谱例纂修,“欧氏五代为图,备五服也,其体直序,世序横推,准以小宗法,五世不迁。苏氏九代为图,备九族也,其体平列,世序直陈,统以大宗法,百世不迁”①。最简单的族谱中只有人名,详细些的,人名后标明该人生卒、婚配、葬地等。也有的族谱将族人履历情况单列出,成世系录、世系、世系考。关于世系的功能,乾隆时大学士刘伦说:“谱之为言,布也,布一族之长幼尊卑于简端也”。①《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宗约》:“谱列先人世次,支联派别,分辨尊卑、嫡庶,以便采本寻源。”族谱就是通过祖宗的原始、支派由来,考世系、辨亲疏,增进共同感,并使族人寻找自己在血缘关系网中的位置,确定亲疏、尊卑的等级秩序。有的族谱对于“子孙有功祖宗,如坟墓、祠堂、谱牒之类,即于世表本名下直注其事,以示不祧,反是则于本名下昭书不肖事实,以为后戒”②。族谱的褒贬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一般族谱出于维护宗法的等级、名分,其记载异姓继子和本宗继子不同,守寡与再醮有别,元配与继妾区分,都反映这种情况。族谱的传记,形式多样,有辑录正史、方志、文集的列传,和记载族人言行的一般传记文,如墓志铭、祭文、行状、寿序。有的族谱还把族人的事迹按性质加以分类,如忠义、节孝等。

  族谱是由宗族负责人和文化人组织纂修的。族谱修成后,要不断续修,清人修谱的时间不尽一致,就一般而言,“修谱通例以三十年为断,迟之至六十年而止”③。三十年一修是“通例”,其原因,据《余姚朱氏宗谱》卷首《一本堂旧立规条》:“父子相继为一世,前后相告大约不过三十年,故谱必三十年一修,前者已故,来者日新,莫为之前,虽美弗彰,莫为之后,虽盛弗传。”因为有这样的“通例”,所以“三十年不修谱,即为不孝”④。六十年一修,算是“迟之”。也有的宗族修谱甚勤,所谓“世之重谱者,每五年一小修葺,十年一大修”⑤。族谱的不断续修,使新增族人入谱,保证族史的连续性,同时,每一次续修也是一次收族活动。

  修族的资料,主要来源于平时的积累,常州庄氏乾隆二十六年修谱,要求族人“自今以往,每分之人,各具素纸,岁记其亲分之名字、履历、男女、嫁娶、生卒年月,三年合成一稿,三十年后梓而颁之”①。

  ① 《匡氏续修族谱》卷首《新凡例》。

  ① 《毗陵高氏宗谱》卷1《合修宗谱序》。

  ② 《小留徐氏九修宗谱》卷2《凡例》。

  ③ 《匡氏续修族谱》卷首《自叙》。

  ④ 《古皖刘氏重修宗谱·序》。

  ⑤ 浙江绍兴《马氏分支宗谱》,乾隆四十四年《重修马氏分支谱序》。

  ① 《毗陵庄氏族谱》卷首。

  清人的修谱,受到朝廷的提倡。顺治十八年始修皇帝的家谱《宗室玉牒》,定制十年续修一次,乾隆九年修《八旗满洲氏族通谱》。《圣谕广训》明确号召“修族谱以联疏远”,以此作为笃宗族的手段。事实上,民间也是这样认识的,江苏武进潘姓便把未修族谱看作是“有违圣祖仁皇帝敦孝弟、笃宗族之训,遂招集族人,急急而续修之”②。清朝官员贯彻朝廷的要求,康熙中,湖南宜章知县蒋宗芝鉴于该地人视修谱为“不急之务”,加以劝说,该地大姓立即响应,“于是族谱之作始盛”③。

  朝廷的提倡,绅士的响应,形成了清代族谱的一个特点,即把圣谕载入谱书,或把顺治九年,清朝要求人民学习朱元璋“孝顺父母,恭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无作非为”的“圣谕六言”,载入族谱,大量的是把康熙《上谕十六字》收入族谱,有的族谱甚至把洋洋万言的《圣谕广训》也收入族谱,如乾隆时修湖南《吴氏重修族谱》、浙江《萧山新田施氏宗谱》收入嘉庄时抄录的《圣谕广训》,道光时所修四川仪陇《胡氏宗谱》也录入《圣谕广训》。而以此所制定的宗规家训就更多了。如同治十年四川唐氏所修《家训十则》的具体内容,基本是照搬《圣谕广训》①。有的族谱要求“圣谕当遵”,即以这些“圣谕”治理宗族。清代族谱的这种特点,表明族谱进一步纳入政治范畴,“圣谕”更加深入人们的生活。

  族田宗族共同体为了祭祀祖先,维持祠堂的各项费用,修纂族谱,以及赡养和培养族人,需要一定的经济费用,因此,很多宗族设置了宗族集体的公共财产——族田。

  族田的名称很多,大致可分为祭田和义田两类。种类不同,管理也有差别。乾隆年间江苏巡抚庄有恭就清代族田问题指出:“直省士庶之家,其笃念亲友者,每立祀产以供先世蒸尝,立义田以赡同宗贫乏,其祀产、义田岁所收获,除完纳条漕及春秋祭扫、赡给支销外,所有赢余,俱储积以备饥年之用。”②祀产主要是指祭田,又叫祠田、祀田、蒸尝田等,一般的宗族都有数量不等的这类土地,收入主要作为祭祖的费用,因祭田附属于祠堂,祭田的管理,也多同祠堂的组织形式一致。大的宗祠设专人管理,如江苏武进吴氏宗族规定:“公堂祭田,必才品兼优者方可令其经管,令举一人总理,二人监察。”③多数宗族由各支轮流管理祠堂和祭田,如乾隆时广东归善张② 《毗陵永宁潘氏宗谱》卷1《潘氏续修宗谱序》。

  ③ 《曹氏族谱》蒋宗芝序。

  ① 《唐氏族谱》卷1。

  ② 《皇清奏议》卷50《请定盗卖盗买祀产义田之例》。

  ③ 《吴氏宗谱》卷1《宗规》。

  姓共有尝田五石,由五房轮流收租办祭。江西上饶王姓有祀田十八石,由三房轮流收租供祭④。江西会昌刘氏有“公共祖遗祭田一处”,“原系各房每年佥点经管公堂首事,收租完粮祭祀用度”①。祭田数量不大,一般是几十亩,但它是普遍存在的。义田,又称润族田、公田,设立义田是为了“供一族之公用”②。主要用来赡族,赡族的费用比祭田的费用大,义田的数量一般也比祭田多,常是几百亩,甚至上千亩。义田多的宗族,除了类似祭田的管理方法外,往往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义庄。义庄有专门的房屋和人员,江苏常熟王氏有一千多亩义田,用给“力不能自养者”,并奖励孀妇和贞孝者,设怀义堂义庄,“择诚实有力者一正二副,或本族或异姓,听怀义堂后裔请定”③。义田在全国出现的地区很多,但主要集中于江苏南部。族田收入的用途,庄有恭认为是完纳国课(条漕)、祭祖扫墓、赡族、储积备荒。桐城方氏用于建房屋、岁祀、助葬、赈不能自存者、助学、置田,广东是祭祀、助学、赡族、救荒,综合起来,可概括为完纳国课、祭祀、赡族、助学、救荒五项,而以祭祀、赡族、助学为主。因此,就有了祭田、润族田、学田的名称。有的宗族因专门设立助学的田产,这类土地称为书田、义塾田、学田、膏火庆田等,不妨用书田概称之。设有书田的宗族,一般也同时设立义学,培养本支或本族子弟。在江苏昭文,归氏“其田之供祀事者以百计,资本支子弟读书者以千计,谓之书田”④。

  族正制度族正制是伴随保甲制而出现的。清朝十分重视推行保甲制,雍正帝以保甲制为弥盗良法,鉴于保甲制奉行不力的情况,在雍正四年严饬力行。他针对聚族而居地区的实际情形,规定:“凡有堡子、村庄聚族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遍查者,拣选族中人品刚方、素为J 族敬惮之人,立为族正。如有匪类,报官究治,徇情隐匿者与保甲一体治罪。”①族正的作用是稽察匪类,起到保甲的职能。

  雍正朝以后,清朝在聚族而居的福建、广东、江西等省曾大规模地推行族正制。除通过族正制实行保甲制的作用外,还为了惩治宗族的械斗、健讼,治理宗族带来的社会问题,加强国家对地方社会秩序的控制。乾隆时期最先推行族正制的是福建省的漳州和泉州两府,这里械斗之风甚盛,乾隆二年,④ 《清代地租形态》中华书局1982 年版,第27 页,390 页。

  ① 《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下册,第704 页。

  ② 《毗陵冯氏宗谱》卷20《始立公帑碑记》。

  ③ 《太原王氏家乘》卷7。

  ④ 《养一斋文集》卷9《昭文归氏书田记》。

  ① 《清朝文献通考》卷23《职役三》。

  福建地方官郝玉麟等建议重惩为首起意械斗之人和因小事互相格斗者,还提出:“泉、漳等处,大姓聚族而居,多至数千余丁,非乡保所不能稽查,是以族长之外,设立族正、房长,官给印照,责令约束族丁,嗣后请严行申饬,如有作奸犯科者,除将本人定罪外,其族正、房长予以连坐。”②乾隆帝同意实行。乾隆十三年,又在全省推广族正制③。广东推广族正制是在乾隆六年,按察使潘思榘对该省宗族的械斗在于祭田收入管理不善,所用非宜,建议仿照宋代范仲淹义田法,令地方官让每族公举老成公正二人,为族正、副,管理尝租,不得用于械斗讼费,否则“究处族正、副,追出讼费买谷,增贮社仓,以赈乡里”①。被乾隆帝批准。乾隆十五年,广东又推广了族正制②。江西也在乾隆七年试行族正制③,其内容是:“酌定祠规,列示祠中,予以化导约束之责,族中有口角争讼之事,传集祠正,秉公分剖,先以家法劝戒。”④“所有祠费但充祠中正用,永不许取具讼之资。”⑤江西的族正又称祠正,职责是掌握祠堂权力,按照国家要求约束宗族。

  闽、粤、赣三省的族正制各有特点,族正具有的权力,江西最大,广东次之,福建最小。族正的职权是:“合族子姓俱听族正、副约束,有口事不法,听族正、副教训,不从禀究,遇有两姓互争田土钱债丧葬婚姻及一切口角微嫌失误,许两姓之族正、副公处,处断不明,将两造情事,据实直书,粘连各原词,禀官剖断,毋许两姓凶械人命”。族正被赋予了一定的管理权和司法权,可“约束”、“教训”族众,处理族内纠纷,并有“禀官”的权力。族正还管理族田的收入和使用:“除每年祭祀费用外,其余酌给族正、副饩廪,并周恤该族贫窭孤寡,如尚有余,建学延师,训课族中俊秀,不许丝毫妄干,每年底将该年所收租息共若干石,祭祀、师生修金、膏火若干石,周恤族人贫乏若干石,有无剩余,逐一开造清册,呈送州县核查存案。”族正称职与否,有赏有罚:“如果一年之内,尝租所入无私,族人安静无事,年底地方官给予花红,仍令充当,三年已满,毫无过犯,生员即以优生荐举,详给匾额,以示鼓励。”“倘有敢违,因仍前弊,尝租不归实用,以及族人造事生端,好勇斗狠,既不规劝,又复徇隐故纵,除本犯按律究拟外,族正副、保甲一例治罪。其有首先寻衅及同恶相济并挟嫌诬禀者,事发之日,依律治罪,如系生监,情轻则传教官当堂责儆,情重则详革究拟,另举充补。尝租一并入官充公,倘五年后该族众果能悔过自新,出具不敢有犯听处甘② 《清高宗实录》卷69,乾隆二年八月。

  ③ 《清高宗实录》卷313,乾隆十三年四月。

  ① 《清高宗实录》卷317,乾隆六年二月。

  ② 《广东清代档案录》,《户役·田宅·山坟》。

  ③ 《培远堂偶存稿》卷13《谕议每族各设约正》。

  ④ 《皇朝经世文编》卷58《寄杨朴园景素书》。

  ⑤ 《西江政要》,道光三年七月《民间选立族正劝化章程》。

  结,地方官出具印结,通送所□酌□归返尝租,以示鼓励。”①综上所述,清廷要求宗族选举产生的族正,是其所在宗族中有影响的人物,可以作为宗族的代表,向政府承诺自治的义务,同时,族正又握有政府予以的权力管理族人。族正既不同于族长,又不同于政府官员,身份具有双重性,成为政府与宗族之间的媒介,也可以说是一种“职役”,族正制的实行,目的是使宗族纳入到政权的控制之下。

  族正制的实行并非通行无阻。乾隆中叶,伴随着人口膨胀和吏治不清,宗族的势力膨胀,械斗、健讼等行为日益严重化,影响清代的地方社会秩序,族正制并没有起到清朝预期的效果。因此,清政府采取了扼制宗族发展的新措施,乾隆二十九年江西巡抚针对江西省宗族势力的发展,通饬各属,将各宗族荒诞不经之始祖牌位查毁,谱并削正,撤回在外府州县奉附的支祖,废掉在省城、府城建立的宗祠②。乾隆帝还下令全国仿照江西进行稽察③。乾隆三十一年,广东巡抚王检,也因宗族尝租每滋械斗之弊,请求散其田产,乾隆帝命令“督抚严饬地方官实力查察,如有此等自恃祠产丰厚,以致纠合族众械斗毙命,及给产顶凶之事,除将本犯按律严惩外,照该抚所请,将祠内所有田产声明,分给一族之人,俾凶徒知所警惧,而守分之善良,仍得保有世业,以赡族人,于风俗人心较有裨益。..著将此通谕各省督抚,饬属一体留心妥办”①。江西、广东对宗族的治理,两次都被乾隆帝向全国推广,构成了清中叶政府对祠堂、祠产打击和抑制的较为普遍行为。乾隆帝在后期也改变了对族正的看法,五十四年,福建巡抚徐嗣曾为治理福建械斗,建议责成族正约束族人,“一岁之中,族内全无命盗械斗等案,给匾奖励,三年无犯及能将滋事匪徒查缚送官者,奏给顶带”②。乾隆帝认为“各处族正,鲜有奉公守法之人。..设再明将降谕旨,责令专办,给以顶带,其弊盖无所底止”③,不准徐氏实行,乾隆帝此时对族正制持保留态度。

  ① 《广东清代档案录》,《户役·田宅·山坟》。

  ② 《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1 辑,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③ 《清高宗实录》卷709,乾隆二十九年四月庚子。

  ① 《定例汇编》卷9《户例·田宅》。

  ② 《清高宗实录》卷1335,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庚戌。

  ③ 《清高宗实录》卷1335,乾隆五十四年七月辛亥。

  第四章手工业技术及有关的工程第一节建筑标准程式化的趋向清代的建筑,基本上沿着中国古代建筑的传统继续发展,其形式与做法趋于标准程式,同时也取得了不少新的成就。1734 年清政府颁布的《工部工程做法则例》,统一了宫廷建筑构件的模式和用料标准,简化了构造方法,从而使宫廷建筑结构体系高度成熟,同时也导致了结构僵化。民用建筑虽然也有这种发展趋势,但由于地区和民族的不同,各地区的建筑仍有相当大的差别,地方特色更加显著。清代中叶以后,建筑装饰趋向过分繁琐,定型化的花纹也失去了清新活泼的韵味,整个建筑技术处于一种迟滞的状态。

  清代,建筑组群的布局十分严谨规则,尤其是宫殿与陵寝的设计和施工以“样式雷”的成就最为突出。雷发达家族从清初到光绪末年长期担任清朝的皇室建筑师,被誉称“样式雷”。雷发达,原籍江西南康,后迁居南京,在康熙初年参加皇宫扩建,负责设计工作,其后数代担任“样式房”掌案。雷氏家族从事宫廷建筑二百多年,尤其是参加了多项国家重大工程。雷氏家族留下的数以千计的图纸,绝大部分是总体平面图,在每座房屋的平面位置上注明面阔、进深、柱高的尺寸、间数和屋顶形式,而具体结构和施工则按《工部工程做法则例》进行。雷氏家族还大量制作和推广“烫样”,用硬板做模型,可以拆卸,随时观看。这些设计方法,显示了清代建筑师在各种不同地段上,灵活而妥善地运用各种建筑体型进行空间组织的能力,也表现了他们敏锐而准确的尺度感,这些特点体现在清代的宫殿和皇家园林建筑等方面。

  宫殿和园林明清两代北京的皇宫,现称故宫,是一组设计严谨、宏伟壮丽的建筑群。清沿用明故宫以后,只有部分重建和改建,总体布局基本上没有变动。故宫建筑的空间组织和立体轮廓在全局统一中又有个体变化,反映了中国古代木构建筑技术和艺术的辉煌成就,是世界上最著名的建筑群之一。

  清代的园林,无论数量和质量都超过明代。北京的圆明园,是被称为“万园之园”的著名园林,从康熙时开始创建至乾隆时才完工。圆明园周围广达三十里,拥有一百五十多所精美的宫殿和楼台,并精置山石、湖沼和花草树木。它集中了中国古代园林建筑技术和艺术的特点(如江南园林布局),也吸收了西方建筑的某些精华。清咸丰十年(1860),圆明园被英法侵略者所焚毁。从乾隆十五年(1750)起在北京西北郊兴建的园林,称为万寿山清漪园。咸丰十年,清漪园与圆明园同时被焚毁。光绪年间,用海军建设费二千万两修复此园,光绪十四年(1888)建成,改名为颐和园,面积3.4 平方公里。

  十八世纪初起,清在承德建造皇家离宫,兼作避暑之用,称为避暑山庄,面积500 多公顷。承德离宫共有十一组喇嘛教寺院,现存八座。这些建筑的形式,吸取了西起西藏、新疆,北到蒙古,东南到浙江等许多地区著名建筑的特点,反映了各民族建筑的密切交流,形成了新的风格。

  少数民族的建筑除汉族外,其他民族在建筑方面也有突出的成就。同宫廷建筑相比,各民族的建筑造型更为生动活泼,富于变化。西藏拉萨的布达拉宫是藏族人民建造的举世闻名的宏伟建筑。这是一组大型喇嘛教寺院建筑群,始建于公元七世纪松赞干布时期,现存的建筑是清顺治二年(1645)建造的,工程历时五十年①。布达拉宫依山建造,共砌平楼13 层,上有宫殿三座,最高达15.7米。其建筑结构和一般寺院相同,突出的是藏族工匠对于砌墙有着熟练的技巧,不立杆,不挂线,而砌缝平整,收分准确。布达拉宫从山下直到山腰连成整体,气势宏伟,是中国古代高层宫殿建筑的优秀代表作之一。

  夯土技术清代夯土技术有更高成就。福建、四川、陕西等地有若干建于清代中叶的三四层楼房采用土墙承重,内加竹筋,虽经地震,仍极坚实。

  ① 《中国古代建筑史》,清华大学出版社1984 年版。

  第二节水利沟渠和海塘清代畿辅水利以雍正时的规模最大,主持者为允祥和朱轼,实际计划出自陈仪。其主要内容是开引河,疏泉源,筑圩岸,开沟渠,建闸涵,开田种稻。总计雍正五年至七年营造水田六千余顷①。宁夏灌区,以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修治的水渠最多。大的灌渠有大清渠、惠农渠、昌润渠等。新疆的农田水利始于康熙末年,大的灌渠有察布查尔渠、旗屯渠、哈什大渠等。重点治理的海塘是海宁塘。至康熙末年,共修成石塘四千多丈及土塘六千丈。康熙五十九年(1720)朱轼在海宁老盐仓首创鱼鳞大石塘五百丈。雍正、乾隆时,海宁石塘又增修六七千丈。

  治黄清代黄河基本维持明朝末年的河道,使黄淮并流入黄海。咸丰五年(1855),由于铜瓦厢决口,黄河才改道东北行,于山东利津附近流入渤海。由于黄河决口泛滥很频繁和严重,清代治河任务相当艰巨。在清代二百多年的治河斗争中,出现了一批治河专家和治河著作。如朱之锡、靳辅、陈潢、齐苏勒、嵇曾筠、高斌、白钟山、郭大昌等。顺治十四年(1657),任河道总督的朱之锡,曾提出河政十事,对河工夫役、料物、职守、建设柳园以及河工弊端等等,作了详细阐述。在实际工作中,连续堵塞了祥符、山阳、阳武、陈留等地的决口,对治河作出了贡献。康熙年间,靳辅、陈潢治河治运,经营十年,取得了相当好的成绩。他们修筑了河、运堤防,堵塞了大小决口,加固了高家堰堤防,导使大河回归故道,出现了十几年没有重大决口的比较安定的局面。

  陈潢(1637—1688),字天一,号省斋,浙江钱塘(今浙江杭州市)人,为河道总督靳辅的幕客。他在《河防述言》(张霭生编纂)和《历代河防统纂》中,批判了强调“河性喜决”的错误观点,认为河患是可以防止的,提出治理河患要“亲身勘验”,“广咨博采”,并进一步发展了“束水攻沙”的理论。陈潢的“开引堵决法”和他主持的海口疏浚工程是他的理论的实施。如疏浚海口,要先在淤积的河道中挖开两条引河,并用挖出的泥土在河道两边筑堤,而引河自行入海暂不与原河口和海口接通。待河水大涨时,打开相连未通之处,利用汹涌的水势将引河冲刷开阔并趁势冲开海口,引河入海。为了实现他的治河理论,陈潢还发明了“测水法”,即根据水流的速度和河床的横断面,计算出水的流量。如以一立方丈的水为一“水方”,根据水方① 姚汉源:《中国水利史纲要》第510 页,水利电力出版社1987 年版。量就可以确定各处河道是否需要开拓或紧缩以及具体的工程量。这在水利工程学的发展上是一项有重大实际意义的创造。依据这些理论和具体工程做法,在康熙十六年到二十六年的十余年间,陈潢主持策划了塞决堵漏,挑河筑堤,建闸造坝等数以百计的大小工程,在治黄工程中作出了很大贡献。嘉庆年间民间治河专家郭大昌,精通埽坝工程,是一位受人尊敬的老河工。他敢于和当时侵吞治河经费的河官作斗争,并提出过不少很好的治河建议。按照他的建议治河,一度使黄、淮并力入海,缓和了黄河水情的紧张局势。

  清代的一些治河专著,如靳辅《治河方略》,张霭生据陈潢《河防摘要》编纂的《河防述言》,陈潢《历代河防统纂》、康基田《河渠纪闻》,张伯行《居济一得》,王安一《安澜纪要》与《回澜纪要》等,至今仍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三节纺织官私纺织业的规模清廷在北京及江南丝织业发达地区的中心城市,设立了织造衙门,直接管理官营织造业和控制私人织造业。官营纺织手工业生产规模较大,“房舍动辄数百间,每一处设有各种类型织机六百张,多时至八百张,近两千多机匠”①。民间纺织业在整个纺织业中所占比重更大。康熙时,拥有百张织机的大型纺织工场已不在少数。道光年间,江宁出现了有“五六百张织机者”。江南曾出现了有千架织机,几千工人的纺织工场。

  清代有大量丝织品、棉布等纺织品出口。丝织品质量优美,享有盛誉。

  “中国织造的南京土布,在颜色和质地方面,仍然保持其超过英国布匹的优越地位。”②就是在西方开始使用动力机械的一百年中,棉布质量也未达到中国手工业产品的水平①。18 世纪到19 世纪30 年代,中国大量棉布出口到西方,美国是中国棉布的最大买主。

  纺织品的质量清代纺织品产量高、质量好。鱼冻布是用苎麻纱和蚕丝交织而成的,质地光滑柔软,越洗越白。故宫所藏纺织品“极乐世界织成锦图轴”,是在高2.89 米、宽1.75 米的画面上织出332 个神态各异的人物,奇花珍鸟、山水木石点缀其间。精良的麻织品细软可比丝绸。故宫所藏的珍贵纺织品,反映了这一时期纺织品种的多样化和工艺技术的高度成熟。清代生产的莨纱(香云纱),是著名的纺织品之一,具有耐汗、耐晒、凉爽、易洗等特点,是经薯莨染整所得。薯莨整理是染整结合的浴法工艺,为较早的特殊整理技术。清代的丝绸精练,除沿用前代的各类工艺技术外,练染工艺的衔接也更为密切,并发展了生丝“半湅法”,使生丝经过粗练(半练),即直接进行染色,以适应织造某些纺织品的需要。印染工艺技术和色谱也有发展。根据《雪宦绣谱》记载,以天地、山水、动物、植物等自然色彩,结合深浅浓淡,可配得色调七百零四色。维吾尔族创制了印花木戳和木滚。木戳面积小,适合于掌握小单元的印刷效果;木滚在刻制时安排了花位循环,便于大幅印制。

  纺织机① 李仁溥:《中国古代纺织史稿》第247 页,岳麓书社1983 年版。

  ② 李仁溥:《中国古代纺织史稿》第269 页转引TheChineseRepository,Vol.Ⅱ,No.10,Feb.1883,P.465。① 陈维稷:《中国纺织科学技术史》第109 页,科学出版社1984 年版。清代纺织机具的制造已成为专业,形成独立的手工业部门。各个纺织业发达地区都有自己的机具制造作坊。脚踏纺车清代仍被使用。上海人褚华在《木棉谱》中描述了三锭脚踏纺车纺棉。卫杰在1897 年著的《蚕桑萃编》中提到的大纺车比宋元时有所改进:车架的形式由长方形架体变为梯形,稳定性更好;锭子的排列由单面变为双面,利于扩大每台锭子数;增加了给湿定形装置,利于提高产品质量。

  民间出现张力自控式多锭纺纱车,车上有牵伸机构,并且逐步发展成能借捻度和加压自动控制纱支,成为名副其实的纺纱车,达到手工纺纱机械的最高峰。用这种纺纱车纺纱时,利用加压装置调节纱的张力来控制纱的粗细。这是一项重大发明。在现代纺纱技术中还没有见到运用类似原理来纺纱,所以这一发明在纺纱技术史上也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这种机械还没来得及推广,就被西方动力纺织机所排挤。

  第四节采矿探矿知识关于煤炭的勘探知识,清初孙廷铨(1616—1674)在《颜山杂记》有较详细的记载,其中写道:“凡炭之在山也,辨死活。”所谓死,指风化了的煤;活,指未经风化埋藏在岩脉中的煤层。“死者,脉近土而上浮,其色蒙,其臭平,其火文以柔”,这是指经过风化的露头煤,颜色不光亮,含硫少,火力不大。“活者,脉夹石而潜行,其色晶,其臭辛,其火武以钢”,这是指未经风化的煤,夹在岩层中,深埋地下,走向跟岩层一致,并且颜色发亮,含硫多,烧起来臭味大,但火力猛。“凡脉炭者,视其山石,数石则行,青石、砂石则否”,凡是找煤的人,可先观察山上岩石性质,“数石(即成层的沉积岩)则行”,即有层状沉积岩的地方可能有煤,而有青石、砂石的地方则无煤。“察其土有黑苗,测其石之层数,避其沁水之潦,因上以知下,因近以知远,往而获之,为良工”,即进一步察看黑色的煤层露头,仔细测量岩石层次,确定煤层位置,避开涌水,从而由地面上岩层情况推测下面煤层位置,从近处的岩层情况推测远处的煤层位置,这样去勘探,才能找到煤矿,才算是优秀的勘探队员,这种勘探技术,在当时无疑是很先进的。

  清代对铜矿的勘探,大部分沿袭唐宋以来的经验,即以铜绿或石青作为铜矿的矿苗。人们“谛观山崖石穴之间,有碧色如缕或如带,即知其为苗”①。这里所讲的碧色的石头即石青,又叫扁青,即蓝铜矿。如果发现铜绿(即孔雀石),如“有矿之处,必有绿色苗引挂于山石间,或一条或一线,宽窄不一”②,就有可能找到原生铜矿床。吴其浚的《滇南矿厂图略》,对于勘探铜矿的经验作了总结。他把矿苗叫做闩( )或引,并指出“闩”有多种,如子闩、老闩、憨闩、铺山闩、竖生闩、磨盘闩、跨刀闩、大闩等。不同的闩反映了地下不同类型的矿床。

  坑采技术记载清代采矿技术的著作比以前显著增多,内容也更详细,如孙廷铨《颜山杂记》、田雯《黔书》、屈大均《广东新语》、张泓《滇南新语》、王崧《矿厂采炼篇》、吴其浚《滇南矿厂图略》以及某些地方志等。《颜山杂记》详细记载了山东的采煤技术。竖井虽深百尺也不弯曲,当竖井深度与煤层相当时,则从竖井的旁边开巷道。巷道大小依煤层厚薄而定。还讲到斜井、气井及井下照明。《黔书》记载的是清初贵州省开采朱砂和铅矿的技术。《广① 倪慎枢:《采铜炼铜记》,见《滇南矿厂图略》。

  ② 王昶:《铜政全书咨询各厂对》,见《滇南矿厂图略》。

  东新语》则记载广东开采砚石的技术。《滇南新语》记载的是云南铜矿开采技术,其中提到巷道支护、井巷结构、井下照明、井场灾害等。《矿厂采炼篇》及《滇南矿厂图略》也都是记载云南铜矿开采技术的、其内容比《滇南新语》详细。特别是《滇南矿厂图略》,分门别类,且相当全面地记述了有关矿苗、矿井内部结构、开采的工具和器具、矿石品位、冶炼工具及方法、矿山管理等内容。这部著作是我国古代采矿技术方面的一部重要文献,是记述古代坑采技术之集大成者。

  井采技术清代乾隆时,段玉裁、郑王臣、李芝等人对四川盐井工艺技术有较详细的记述。段玉裁在其所编《富顺县志》卷2 中,讲到四川盐井的起源、井深、井套、井架、提升机械、竹筒桶的结构和使用的动力等。郑王臣、李芝则是以诗、赋的形式讲盐井的命名原因、开凿盐井的工具、凿井工艺过程、使用动力等。

  关于天然气井与盐井的关系,以嘉庆时严如煜的《三省边防备览》卷10所述最详。这书提到:“川中古传火井(即天然气井),有盛有歇。近来(指嘉庆末年,约1820 年),犍、富各县火井大旺,较之昔年,可省煤十之三。火井与水井(指盐井)同,开凿时不知有火,及见火,初只有气,复淘至二三丈,火始旺。泥封井口,插竹筒导火入灶以煎盐。极旺之井,分售于他井,颇获其利。嗅之有硫磺气。储以猪尿胞,可寄远。刺小孔以阳气引之,气出如缕,暗室生光。火井中仍出咸水,亦一奇也。”

  第五节冶金清代冶金业超过了明代中叶的水平。据地质调查所统计,1916 年全国旧法炼铁产量为17 万余吨,清代晚期铁的产量当与之相近。铜大量用于铸钱。康熙年间(1662—1722)云南东川等地铜的最高年产量达1400 余万斤,称为滇铜,其中1100 万斤以上用于铸钱。此外,锡、铅、锌的生产有较大发展,白铜生产也有相当规模。

  炼铁清代炼铁炉的规模与明代大体相同,据屈大均《广东新语》记载:“炉之状如瓶,其口上出,口广丈许,底厚三丈五尺,崇半之,身厚二尺有奇”,筑炉用灰沙盐醋,外束藤条,用木料支护,鼓风木扇高五、六尺,宽四尺,由四人操作,装料用“机车”,一昼夜可出铁12 版,每版300 斤,日产量约1.8 吨。道光初年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记汉中铁厂炼铁炉,高约6 米,外用木料支护,成为方形,用风箱鼓风,由十余人轮流曳引,每座竖炉包括采矿、运输炉料在内需工匠百余人。明清时使用焦炭和“机车”炼铁是传统钢铁技术出现向现代钢铁技术转变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这种转变已有了现实可能性的证明。

  坩埚炼铁是中国特有的炼铁方法。咸丰《青州府志》记载:“康熙二年,孙廷铨召山西人至此,得熔铁之法。凿取石,其精良为 石、次为硬石,击而碎之,和以煤,盛以筒,置方炉中,周以礁火。初犹未为铁也,复碎之,易其简与炉,加大火,每石得铁二斗,为生铁。复取其恶者,置圆炉中,木火攻其下,一人执长钩和搅成团出之,为熟铁,减其生之二焉”。这是迄今所知坩埚炼铁最早的文献记载。坩埚炼铁的优点在于炉体构造简单,操作简便,成本低廉,适合使用当地材料。英国人宿克来1899 年统计晋城、阳城、太原等地坩埚铁年产量达5 万吨。

  清代仍流传百炼钢工艺。清末魏源《海国图志》征引林则徐奏章:“至熟铁则不可铸而但可打造。其打造之法,用铁条烧熔百炼,逐渐旋绕成团,每五斤熟铁方能炼成一斤,坚刚光滑无比。”

  锌是从十六世纪起传入欧洲的。埃契森《金属史》提到:“1745 年有一批金属锭块从广州交付给瑞典,但货船沉没于哥德堡港。大约于1842 年,其中一部分锭块被打捞起来并证实为98.99%的锌。”英国勃列斯托地方于1738 年开始生产锌,其工艺即源自中国。①金属加工清代传统金属加工工艺具有较高的水平。山西晋城、广东佛山等重要冶铁中心都有铁线行,用当地产的熟铁拔丝。粗细铁丝的逐次拉拔成形和锻造都经过中间退火①。四川泸定桥是建于康熙四十五年(1706)的铁索桥,长103 米,宽2.8 米,由九根铁索组成,铁索用粗9 厘米的锻铁链节接续而成。四川老君桥铁索则用眼杆式链节组成。由此可见锻接质量之好。清代芜湖汤天池,梁应达以善锻铁画著称,现芜湖仍保存这一传统工艺。清代除了有渗碳热处理工艺外,还有化学热处理工艺。陈克恕《篆刻针度》记载了化学热处理工艺。

  铸造型范在泥型铸造方面,成批生产的中、小型铸件已采用可重复使用的“半永久”泥型。这种工艺直到近代仍广泛流传,如创立于道光十七年(1837)的无锡王元吉冶坊即以铸造薄壁锅著称,可铸出壁厚仅0.7—1 毫米厚的灰口铁锅,一副铸型可用200 次左右。

  清代宫廷手工业以失蜡法为制作爵、铏、簋、豆等艺术铸件的主要工艺手段。据《广储司磁器库铜作则例》记载,爵的蜡模是用“剥蜡法”制作的,即将蜡片在模板上压制花纹,再焊接成器形。据记载,剥蜡法和拔蜡法在明清时期都是常规工艺,有很细的分工和工料定额。

  铸炮铁范清代创制了铸炮铁范。魏源《海国图志》所辑《铸炮铁模图说》详细论述了由泥型翻制铁范,再用铁范铸炮的工艺过程。书中还总结了铁范铸炮可多次使用以及节省人力、物料,生产效率高,适合于战备需要等优点,与现代铸造工程学对金属型的认识是基本一致的。此书作者龚振麟重视学习西方先进科学技术,在传统工艺的基础上首创此法,创制了新式炮架,并于1842年撰成此书。遗憾的是,他的发明未得到广泛应用。他写的《铸炮铁模图说》一书,是世界上最早系统论述铸铁金属型铸造的专著①。

  ① 华觉明等:《世界冶金发展史》第592 页。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5 年版。① 刘年增、华觉明:《首创铁模铸炮的龚振麟》,载《科学技术发明家小传》,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 年版。第六节机械清代在农业、纺织、矿冶、交通运输、建筑、军事等方面所普遍采用的仍然是传统机械,但在某些方面有所发展。例如纺织机械就已达到很高水平,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张力自控式多锭纺纱车。这种纺车上的牵伸机构和加压装置都是很重要的发明。又如周庆云《盐法通志》所载:“风车者,借风力回转以为用也,车凡高二丈余,直径二丈六尺许。上安布帆八叶,以受八风。中贯木轴,附设平行齿轮。帆动轴转,激动平齿轮,与水车之立齿轮相搏,则水车腹页周旋,引水而上。此制始于安凤官滩,用之以起水也。”这种立帆式风轮,是我国沿海产盐区用以提升海水的机械,是根据古代风车和船帆原理设计出来的。它的特点在于不受风向改变的影响,即无论风向如何,风轮总是朝同一个方向旋转。这是一项构思巧妙的发明。

  此外,在十七世纪以后西方传入的机械仪器的启发和激励下,我国一些科学家对其“轮捩机轴之学”深感兴趣,并且独立作出了许多新的发明,其中尤以光学仪器的研制更为突出。如清初黄履庄曾制成龙尾车(汲水机械),自动驱暑扇(自动风扇)和许多光学仪器;郑复光在《镜镜詅痴》中对各种光学仪器作了相当全面的介绍;邹伯奇独立发明了照相机;道光年间科学家黄履庆创造性地把取景器和千里镜(望远镜)结合起来,能摄数里之外之影,历历如绘,实际上已是天文照相机的雏形。

  鸦片战争前后,我国已开始研究和仿制西方机床、蒸汽机、内燃机、船舶、纺织机械和农业机械等。如丁拱辰(1800—1875)对蒸汽机、蒸汽机车和蒸汽机船进行了早期的系统研究①。他精通数理,擅长机械制造。1831—1841 年间,他先后制作了机车模型和轮船模型,这是中国机械史和交通史上很有意义的一件事。他制造的直立双作往复式小机车,长1 尺9 寸,阔9 寸,可载重30 余斤,其锅炉、蒸汽机全为铜质,这是中国第一台火车头雏形。1841 年,他写成《演炮图说辑要》,其中的《西洋火轮车、火轮船图说》,为中国自著的第一部关于蒸汽机、机车和轮船的著作。此外,魏源、龚振麟、郑复光等人也对蒸汽机等西方机械进行了介绍和研究,扩大了西方机械的影响。如1840 年鸦片战争爆发后英军入侵舟山时,龚振麟见到英军用蒸汽机驱动的火轮,于是他参考林则徐提供的《车轮船图》进行仿制,先用人力驱动叶轮,在湖中试航成功,后又制成更大的舰只,可在海洋中行驶。1841 年春,龚振麟又把只能直击的旧式炮架改成能上下左右改变射击角度和方位的新式炮架和炮车。这种新式炮车灵巧坚固,富有成效。

  ① 王锦光、闻人军:《中国早期蒸汽机和火轮船的研制》,载《中国科技史料》1981 年第2 期。第七节交通运输造船和航海技术清代实行“海禁”时期,对中国航海事业及造船技术的发展有很大影响。但清代前期的船舶制造技术仍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官办造船厂普遍使用船样造船。现存清朝《闽省水师各标镇协营战哨船只图说》的手抄本,就是这种依照较详细的船舶设计图纸建造船只的例证。该书中既有船舶整体图,又有平面图,共记载有五类船只的尺寸、结构和各部件名称。这种规范化和定型化的设计制造方法,反映了造船技术的进步。

  清中叶以前,在结构和风力利用方面具有独特优点的中国帆船,一直是世界公认的优良的海上交通工具。1699 年,因运输福建木料又创出新船型。这种新船,以钓船为母型,吸收江苏沙船、浙江蜑船的优点,而被称为“三不象”。该船身长腹阔,头尖尾高,长十一丈,载二千石。1848 年,福船系统的“耆英号”三不象船曾绕过好望角,横渡大西洋。清代沙般则向轻捷方向发展。沙船上装有披水板、梗水木、太平篮。这些装置使沙船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加上风帆和船尾舵的操纵技巧,使沙船的适航性更好,顺风逆风都能行驶。1827 年,江苏巡抚陶澍曾上疏进呈航海图和一份详细的说明。这份航海图及其说明,内容丰富、准确,可说是关于中国古代帆船沿海航行经验的一次很好的总结①。

  清代船舶和航海技术虽然一度领先于世界,但是发展速度缓慢,且没有重大的革新。鸦片战争前后,西方船舶和航海技术已远远超过中国,当时,丁拱辰、龚振麟等人对于汽船和蒸汽机车等进行了初步的介绍和研究,近代船舶技术开始传入中国。

  陆上交通运输工具清代的陆上交通运输工具主要是畜力拖动或人力推拉的各种车辆,如大车、板车、下泽车、独轮车、轿车等。这些车辆,名目繁多,形制各异,适应于平地、丘陵、沼泽、山地等不同情况的运输需要,至今还难以为现代交通工具所完全取代。此外还有一些颇具地方特色的运输工具,如北方冬季冰雪之地使用的爬犁(又称冰床)就是很实用的一种。萨英额《吉林外记》提到:“耙犁,用两辕木作底,立插四柱,高三寸许。上穿二横木,或铺板,或搪木。坐人,拉运货物皆可。前辕上弯,穿以绳套,二马服驾,轻捷于车。若驰驲,更换马匹,冰雪之地,可以日行三四百里。”有些爬犁不用畜力而用撑杆在冰上滑动,用力较省而速度较高。如果风向适宜,也可在冰床上加① 章巽:《我国古代的海上交通》第94 页。商务印书馆1986 年版。

  帆,藉以节省人力和提高速度。

  第八节兵器火炮清朝统治者重视骑射,刀枪弓矢等仍然是用兵作战中的主要武器。同时,火枪火炮也在统一中国、平定叛乱和巩固边防等战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清代前期,火器制造技术在明代的基础上有了较大的发展和创新。如康熙年间在宫内造办处、景山和铁匠营设立炮厂,所制枪炮专供皇室和满八旗之用,还专门建立了装备鸟枪、火炮的火器营。为平定三藩之乱,康熙特命比利时传教士南怀仁制造适应南方地形特点和便于战场上机动使用的火炮。南怀仁“依洋式铸造新炮”①,并进呈《神威图说》一书,介绍了西方的制炮理论和方法。在康熙十四年(1675)至康熙末年四十余年间,仅中央政府就督造或改制神威无敌大将军、金龙炮、制胜将军、威远将军等各型火炮近千尊,可见火炮制造的数量之大,并且铁炮的数量已远远超过了铜炮。清代火炮的种类也是相当多的,有几十斤到三四百斤较灵便的轻型炮,也有五六百斤到七八千斤主要用于攻城的重型炮。乾隆二十一年(1756)颁行的《钦定工部则例造火器式》载有各种火炮共85 种,可见火炮的种类之多。清代还创制了一些新型火炮,如奇炮、子母炮、短管曲射炮等。火炮性能也有所改进,如普遍安装瞄准器具,提高命中精度;加长炮身,提高射程;安装炮车炮架,增加机动性;改进炮弹和火药,增强火炮杀伤力,等等。

  清代在火器制造方面的一些新发明也是值得称道的。如著名火器制造家戴梓(1649—1726)发明“连珠铳”,“形若琵琶,凡火药铅丸,皆贮于铳脊,以机轮开闭。其机有二,相衔如牡牝。扳一机则火药弹丸自落筒中,第二机随之并动,石激火出,而铳发矣。计二十八发,火药弹丸乃尽,始需重贮”①。这种可以连续发射28 粒子弹的连珠铳,其原理虽与机枪有所不同,但与机枪连发的设计思想是一致的。可惜的是这种新发明并未引起应有的重视,结果“器藏于家”,未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戴梓还曾创制冲天炮。这种炮小而轻,射程远,杀伤力大,性能良好。试放时,康熙亲往靶场观看,演试后封此炮为“威远将军”,并命工匠在炮身上镌刻戴梓之名,以示纪念。戴梓还曾仿制过外国使臣进献的“蟠肠鸟枪”,也获得成功。

  手榴弹手榴弹是现代战争中常用的近战武器,资本主义国家在二十世纪初才用于战争。而中国云南哀牢山地区的彝族人民早在十八世纪就已创制出用网兜① 樊国樑:《燕京开教略》。

  ① 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卷19。

  抛出的“葫芦飞雷”②。这种葫芦飞雷是用干葫芦盛装火药和铅块(或铅丸)、铁矿石渣、铁片等,在葫芦颈部放置火草作为引火索。使用时,点燃火草,由小网兜将飞雷抛出,用来狩猎。19 世纪中叶爆发了以彝族人李文学为首的彝、汉、白、傣、苗、哈尼等各族人民的联合起义。为了抵抗拥有优势兵力和火枪火炮的清军,起义军制作大量的葫芦飞雷,在 嘉之战中发挥了很大威力。在战争中,起义军还创造了用手投掷的长颈葫芦飞雷,这已与现代手榴弹的作用更为接近。

  西方技术的传入清代嘉庆、道光时期,政治腐败,经济衰退,曾在世界上长期领先的火器制造技术也转而落后,终于被西方的坚船利炮打开了自己的大门。鸦片战争前后,在林则徐、魏源等“师夷之长技以制夷”的思想影响下,当时一些火器研制家如丁拱辰、丁守存、龚振麟、黄冕等对于西洋火炮进行了深入研究并且有所创新。如丁拱辰著的《演炮图说》和《演炮图说辑要》,对火药配方、火炮铸造、炮台构筑、运炮器械以及西方炮台和海岸炮等,作了较详细的介绍。龚振麟所著《铸炮铁模图说》是兵器史和铸造史上的一部重要专著。他所首创的铁模铸炮法新工艺,用铁模(即铁范)替代泥型,加快了制炮速度,并可铸造数百斤至数千斤的大型铸铁件,是一项非常出色的技术成就。他所研制的新式炮架和炮车,改善了火炮的机动性,也是很有实用价值的发明。但总的说来,清代后期的火器制造技术是难以与迅速兴起和发展的西方军事工业相比的,中国的兵器制造业在嘉庆、道光以后走过了一条艰难曲折的道路。

  ② 刘尧汉:《彝族的火器——葫芦飞雷》,载《中国古代科技成就》,中国青年出版社1978 年版。第九节造纸造纸业的分布和主要品种清代造纸业在明代基础上继续发展,尤以康熙、乾隆时期最为兴盛。造纸作坊大多分布在江西、福建、浙江、安徽等省,广东和四川次之,北方以陕西、山西、河北等省为主。当时一些纸厂的工人已达百数十人,具备了相当的规模。造纸原料有竹、麻、树皮和稻草、麦秆等。其中竹纸产量居首位,竹纸中以江西、福建的“连史”、“毛边”最为普遍,多用于印刷书籍。皮纸产量居第二位,多作为书画纸和印刷纸。麻纸主要产于北方各省,但其产量所占比例逐渐减少。由稻草、麦秆制造的纸比较粗糙,多作包装、火纸等杂用①。

  造纸技术清代造纸技术集历代之大成且有所创新,各地工艺虽略有不同但都已达到较完善的地步。例如,据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所载,道光初年陕南地区的竹纸制造工艺大致如下:选择适当时节砍取水竹,经过用水浸沤,蘸石灰浆堆沤,再经过甑蒸,碱水煮,加入黄豆与白米水浆(淀粉溶液)蒸等工序,制成纸料;然后将纸料下踏槽细踏,再下纸槽搅匀,用竹帘抄造,叠压去水,最后逐张揭起,刷贴在焙墙上焙干。如做细白纸,则在纸料入槽后加入适量的白米汁,可制成细紧的白纸。如做黄表纸,加姜黄末,即成黄色。清代黄兴三在《造纸说》中记载的浙江常山造竹纸技术与此基本相同,但在制纸料时减少一道蒸煮,增加两次曝晒,纸料用水碓舂捣而非人工踩踏,整个造纸过程要经72 道操作手续才能完成。中国传统造纸术中,主要用竹帘作为抄纸工具。康熙年间出现了用铜网抄造的“阔帘罗纹纸”①,纸宽有六尺。用铜丝编成的铜网,要比竹帘坚牢,使用寿命也较长,并且能造出较薄的纸张,因此它是造纸技术史上的一项重要发明。但铜网容易起拱走形,制作上也存在一些技术困难,特别是这一发明并未引起重视,以至“无人继作”。直到此后一个世纪左右,西方于十八世纪末及十九世纪初发明了长网造纸机和圆网造纸机,才又开始应用了铜网造纸技术。

  数量和质量清代前期纸的产量和质量都有很大的提高,品种增加,用途也更加广① 潘吉星:《中国造纸技术史稿》,文物出版社1979 年版。

  ① 徐康:《前尘梦影录》。

  泛,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道光年间(1821—1850)。例如安徽泾县一带生产的宣纸,用青檀皮掺入适量的楮皮或稻草制造,洁白柔韧,吸墨和韵墨性能良好,宜于书画、拓印和印刷。乾隆时期宣纸生产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当时皖南一些山区几乎家家从事造纸,宣纸的品种已近百种,其中有长达丈二的大幅宣纸,也有五色、界栏、山水、花鸟等精致小笺;有单宣、夹贡、罗纹、玉版等生宣,也有虎皮、珊瑚、冰琅、云母、泥金、蝉翼等熟宣,品种齐全,名目繁多,可谓一时之盛。康熙乾隆时在加工纸方面的又一项成就是仿制出历代的名纸。如仿五代南唐澄心堂纸,仿宋代金粟山藏经纸,仿元代明仁殿纸,仿薛涛笺等,都很著名。此外还研制出一些新的品种,如梅花玉版笺,金花笺(洒金彩蜡笺)等。这些加工纸大多制作精美,造价高昂,至今尚可在故宫博物院等处见到。虽然十八世纪下半叶以后西方发明了各种造纸机械,生产效率远远超过了中国的手工纸,但中国手工纸的许多优点是机制纸所难以达到的,因此西方和其他国家的专家学者(如18 世纪50 年代的法国经济学家杜尔果等),从很早的时候起就已对中国传统的尤其是一些特殊的造纸技术感到兴趣,并设法进行深入的了解和研究。

  第十节印刷印刷业的发展清代印刷业相当发达,官府、私家都很重视刻印书籍,书坊几乎遍及全国各地。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历代著作约有25 万种,其中有一半以上是清代出版的①。在质量方面以清代前期内府本和私家精刻本为最好,有些坊刻本也属上乘,不仅注重校勘,而且刻写、纸墨、装帧等都很考究。清代后期官刻私刻的书籍虽然数量不少,但往往印制粗劣,错讹较多,质量已大不如前。

  雕版印刷清代的印刷仍以传统的雕版印刷术为主,武英殿修书处、扬州诗局以及一些学者和藏书家刊刻了大量很有价值并且精雅悦目的书籍。同时,雕印技术如饾版、套版技术也有所进步。例如,康熙时内府刻本五色套印的《御制唐宋文醇》,精刻饾版彩色套印的《芥子园画传》,道光年间广东云叶庵五色套印的《杜诗》,涿州卢绅所刻六色套印的《杜工部集》等等,都是色彩斑斓,异常精美,显示了高超的雕版套色印刷水平。

  活字印刷清代的活字印刷术有较大的发展。活字有铜活字、木活字、泥活字等,在官私坊肆间以木活字最为通用。如乾隆三十八年(1773),为选印世所罕见的一批书籍,四库馆副总裁金简建议仿照元代王祯创造的木活字印书,经乾隆批准刻造,于次年刻成枣木活字25 万多个,并先后排印“武英殿聚珍版丛书”共138 种,2300 多卷。这是我国历史上用木活字印刷的规模最大的一次。在“武英殿聚珍版丛书”出版过程中,选料造字,工艺完善,排印时,分工明确,程序严密,并总结出《武英殿聚珍版程式》可以遵循,反映了木活字印刷技术的进步。乾隆五十六年(1791)和五十七年,为满足社会需要,由程伟元主持两次以活字排印《红楼梦》,世称“程甲本”和“程乙本”。这两个木活字印本都很著名,是研究《红楼梦》的宝贵资料。木活字印刷延续了很长时间,一直到辛亥革命前后,苏州校经山房等还在以木活字出版书籍。

  金属活字的应用是印刷史上的一件大事。元、明两朝已有一些人试用锡、铜、铅等金属材料制成活字印书。现存较早的清代铜活字印本是康熙二① 杨家骆:《中国古今著作名数之统计》,载《新中华》(上海)1946 年第4 期。十五年(1686)钱陆灿编选吹藜阁排印的《文苑英华律赋选》。雍正四年至六年(1726—1728),清内府用铜活字排印的著名的《古今图书集成》,全书一万卷,另目录40 卷,分装525 函,共5020 册,是历史上用铜活字排印的最大的一部类书。此外,广东佛山唐氏书商曾用泥型铸铜活字三副,共20余万字,于咸丰年间(1851 或1852 年)印成《文献通考》348 卷①。

  关于泥活字的使用情况北宋毕昇发明活字印刷术以后泥活字的使用情况,现在还不十分清楚。

  但直至清代还有人在研究和使用泥活字印刷,则是确定无疑的。康熙五十八年(1719)山东泰安徐志定磁版印行张尔岐撰《周易说略》和《蒿庵闲话》,自称“偶创磁刊,坚致胜木”②。有人认为所谓“磁版”使用的是泥活字上瓷釉后烧成的瓷活字,也可能是泥活字拼版后再上瓷釉烧成磁版,有人则认为磁版并非活字版,但无论如何,这是对印刷技术进行革新的一种尝试。道光十二年(1832),苏州李瑶用胶泥活字排印了其所校补的《金石例四种》和温睿临《南疆绎史勘本》。此外,在江苏常州、无锡和江西宜黄也都有人从事过泥活字印刷。安徽泾县的翟金生,按照毕昇的方法花费30 年时间,于道光二十四年(1844)制成泥活字十万多个,分大、中、小、次小和最小五号,并试印成功自己的诗集,名为《泥板试印初编》。他把这套泥活字印本书称为“泥斗板”、“澄泥板”或“泥聚珍板”。此后他又用这套泥活字排印了《仙屏书屋初集》、《修业堂集》、《水东翟氏宗谱》等。

  1814 年,英国传教士马礼逊在马来西亚开办印刷所,聘请中国人蔡高、梁发等铸造汉字铅字,并印成《汉英字典》和《新约圣经》①,这是最早的铅印中文书籍。而中国本土铅印书籍的出现,则是鸦片战争以后的事情了。① 张秀民:《我国最早的金属活字》,载1961 年10 月14 日《光明日报》。② 泰安磁版张尔岐《周易说略》徐志定序。<① 钱存训: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第五卷第一分册《纸和印刷》第170 页,科学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 年版。刘国钧:《中国的印刷》第53 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 年版。第十一节瓷器生产规模和主要成就清代康熙、雍正、乾隆三朝,是中国制瓷史上的黄金时代。瓷都景德镇成为全国制瓷业中心,窑户达数千家,工匠有十万多人,制瓷区域蜿蜒十余里,其规模是空前的。制瓷业的成就也远远超过了明代。

  康熙青花瓷为历代青花瓷器之冠。其制作技术更趋完美,分工精细,画师高明。用料方面与前代也有所不同,所用国产钴料,磨炼极为纯净。为了更好地分出青料的深浅浓淡,还将其置于不同的料缸中,在使用时按画面要求分别取用,使青花可以有八九种深浅不同的层次。青花的“青”,实际是蓝色。钴蓝呈现的色彩,翠蓝光艳,清新明快,别具风格。康熙五彩,富丽堂皇,色彩强烈,所以又称硬彩。色彩有红、绿、黄、赭、紫等,其中的一个重大突破是发明了釉上蓝彩和黑彩,从而使康熙五彩瓷器的色彩和品种更为丰富,基本上改变了明代釉上彩与釉下彩相结合的青花五彩占主流的局面。康熙时期制瓷业的又一重要贡献,是在康熙五彩的基础上,创制了一种釉上彩新品种——粉彩,如绘西画,亦称洋彩。粉彩的色调柔和,所以又称软彩。它是在五彩所用的彩料内,掺入含砷的玻璃料(俗称“玻璃白”),利用其乳浊作用,使彩釉经烧制后出现浓淡凹凸的立体感。并且由于粉质掺入彩釉,红色变成淡红,绿色变成淡绿,各种色泽趋于清逸淡雅,格外柔和。再加上所绘花鸟虫鱼,形态逼真,粉彩精品真正做到了“花有露珠,蝶有茸毛”的程度。粉彩瓷器以雍正时期最为兴盛和水平最高。康熙后期创制的珐琅彩瓷器,又称瓷胎画珐琅,是康熙、雍正、乾隆三朝极为名贵的宫廷御器,俗称“古月轩”。其珐琅彩料多来自外国,画法极为工细,又吸收了西洋画法,具有油画效果,精美异常。康熙青花、五彩,雍正粉彩和珐琅彩等的突出成就,与当时精工制作的白瓷胎和高质量的瓷釉彩料以及精湛的烧造技术是分不开的。如白瓷胎中高岭土的用量比明代更高,瓷胎不易变形;原料的选择与加工比以前更加讲究,原料经过多次精细淘洗,增加了瓷器的白度和透明度。对火焰性质和烧成温度的控制更为准确,瓷釉中氧化钙含量降低,烧成温度增高,已达到了烧制现代硬质瓷的要求。

  生产技术的全面发展清代在单色釉的釉料组成和工艺处理方面也有许多新的发展。如雍正时期由含铁原料烧制的青釉,不仅配料准确,而且掌握了火候的变化,釉层莹净、光润,所制成品色调一致,达到了历史上最成熟的阶段。又如由含铜原料烧制的红釉,最著名的有康熙时期的郎窑红,它是在宣德祭红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作方法是在白胎上施多层红釉料质,用还原火焰焙烧,使釉料中的铜变成一种胶体粒子而呈红色。这种胶体粒子在釉层中对光波进行有选择的反射而发出亮光,加上釉层厚、玻璃质强,使釉色浓艳欲滴,红如宝石,光可鉴人。豇豆红、桃花片、美人醉、娃娃脸等,或艳似桃花或美如朝霞或酷似豇豆红色,有些还带有绿色苔点,足可与郎窑红相媲美,都是深受中外藏家喜爱的红釉珍品。康熙时发明并盛行的乌金釉,除用铁料外还需加入锰和钴料,釉色纯正,黑亮似漆,釉面发出像镜面一样的亮光,是历代黑釉瓷器中水平最高的一种。

  清代前期,特别是从雍正开始,在仿制历代名窑名瓷方面也获得了很大的成功。如仿宋代定、汝、官、钧、龙泉等各大名窑瓷器,配料准确,并能按不同要求掌握好火候,使烧成的瓷器与所仿古瓷器真假难辨。乾隆时期生瓷和各类瓷工艺品的制作都很高明。如仿古铜器、漆器、木器,质感很强,几可乱真;瓷制的昆虫、鸡、鸭、鹅、残荷、花生等,制作精巧,栩栩如生。这些都进一步说明当时的制瓷工艺,在釉料配制、控制烧成温度和烧成气氛的技术,以及艺术加工等方面,已达到了中国古代制瓷工艺水平的顶点。陶瓷工艺家唐英清代陶瓷工艺家唐英(1682—1756),奉天(今辽宁沈阳)人,隶汉军正白旗。早年进内务府造办处在养心殿供职。雍正四年(1726)受命至景德镇御窑厂驻厂协理陶务,直接负责烧造御瓷,乾隆二年(1737)后又总理陶务,前后管理陶瓷生产近30 年。唐英是一位勤勉敬业的督陶官,他曾用3年时间与制瓷工匠吃住在一起,调查与研究陶瓷工艺,并仿制和新创近60种精美的名瓷和名釉,为景德镇制瓷技术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他所撰写的《陶冶图说》,《陶成纪事》,《陶人新语》等,全面介绍了采石、制泥、淘炼泥土、炼灰、配釉、吹釉、成坯入窑、烧窑、洋彩、束草装桶等一整套烧制瓷器的工序,对于景德镇的制瓷工艺进行了科学的总结。

  乾隆晚期,制瓷技术趋于保守,基本上处于停滞不前甚至逐渐衰退的状态。鸦片战争以后,外国瓷器大量涌入,中国的制瓷业就更加衰落了。

  第十二节石油天然气油气苗的发现清代集数千年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之大成,各项工艺技术水平趋于成熟,在中国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史上占重要地位。

  油气苗的广泛发现是进行油气开发利用的前提条件。清代编纂的诸多地方志中,有许多关于油气苗的记载。王崇礼纂修的《延长县志》甚至列油井为延长八景之一,并冠以“油井波涵”的美称。

  随着台湾的进一步开发,康熙三十二年(1693),人们在今嘉义关子岭地区发现油气苗,据《台湾府志》记载:“从山石隙缝中如泉涌出,点之即燃,火出水中,水火同源,蔚为奇观。”这是台湾油气苗较早的确切记载。嘉庆二十二年(1817)当地居民又在苗栗出磺坑后龙溪的石隙中,发现油苗。台湾地处东南九省之门户,与外界联系较多,便于引进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因此不久以后在台湾诞生了中国近代意义上的石油工业。台湾油苗的发现,对我国石油工业的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清代不但发现大量油气苗,而且对有关发现进行了仔细的考证,寻根问底,探其渊源,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说是对古代油气苗认识的总结,并为此后兴起的石油工业提供了勘探线索。例如,清朝施鸿保看到福建中部近海海面的燃烧现象,经过仔细考察,认为这种火为阴火,与《素问》、《丹铅总录》等书所言“有阳焰如火烟腾腾而起者”同属一类①。

  钻井技术的发展与天然气的利用古代钻井技术在清代进一步发展,逐渐趋于成熟,出现井深逾千米的油气井。当然这一成就与盐业生产的发展是分不开的。明末清初四川战乱频繁,经济凋零,人才锐减,盐业生产也受到很大破坏。战乱平定后,清政府为恢复生产,巩固其统治,实行鼓励井盐生产的措施,使井盐业有很大发展。这一时期,云南大量缺盐,也亟待川盐输入。因此,为满足增加井盐生产的需要,不但新开许多盐井,而且为获得高产井,逐渐提高了凿井技术。乾嘉时期,四川犍为地区永通厂“岁增新凿,深至百数十丈”①,说明当时井深已近高产卤气的三迭系嘉陵江组地层。

  这时的钻井技术,已有细致分工,其大致可划分为山匠、碓工和辊工。

  山匠负责指挥管理,处理技术性问题;碓工主要在碓架上“往来跳跃”,足蹂碓板,使钻头上下运动,击碎岩石;辊工负责提升设备及辊子,碓架的修① 《闽杂记》。

  ① 范声山:《花笑庼杂笔》卷1。

  竖。细密的专业分工,促进工匠技术提高,推动了钻井技术的进步。

  四川三迭系嘉陵江组地层上部的绿豆岩,极易垮塌,不易凿穿,因此这一时期钻井技术进步,集中表现在补腔和打捞技术方面。古代盐井都是裸眼开采,难于处理下部地层,动辄井下岩层坍垮,出现渗漏现象,于是,“遇井内有渗漏,能补塞之,洵称绝技”②。嘉庆道光年间,工匠们便可“试探上下左右能悬升之”③,说明补腔技术已趋于完善。盐井深度的增加,钻凿时遗落现象在所难免,工匠们使用他们发明的偏肩、柳穿鱼、五股须等数十种打捞工具,便能将井内落物“无论巨细”都打捞上来。

  1838 年,我国工匠终于征服绿豆岩,在今自贡大安长堰塘附近,凿成一口深达1001.42 米的深井——桑海进,凿穿三迭系雷口坡组,达嘉陵江组地层中部,这是中国也是19 世纪中叶以前的世界深井钻井记录。桑海井是一口卤气共生井,初期日产天然气8500 立方米,可烧盐锅八十余口。一百多年过去了,至今还可以日产天然气1500 立方米。可见当时人们钻井技术水平之高。这是世界钻井技术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也是世界石油井和盐井中最早突破千米的深井。其后不久,四川人民又在自流井构造开凿一口深达1200 米的磨子井。它钻穿了嘉陵江组地层的主气层,由于井下压力过大(约100 个大气压),在没有止喷设备的情况下,发生猛烈井喷,井口烧出的火舌达几十米,三十里外都能看到。磨子井当时日产天然气估计在40 万立方米以上,为自贡古今第一大火井,被誉称为“火井王”。据考证,当时自流气田中日产万方天然气的约有十口之多①。这是我国古代天然气开发利用水平成熟的重要标志。

  刘岳云的论述清代刘岳云对石油数千年的应用也作了精辟的概括。他在《格物中法》中指出:“石油自汉时已著于书,其原地志所载,益知产处甚多,由是以烟制墨,以油焚营,清者燃灯,浓者膏物,久澄坚结,则为土沥青。”其中包含了石油的几个重要性质:可燃性、含炭性、润滑性、防腐性,并对石油的粘度进行区分,不同粘度的石油,用于不同方面,说明当时人们对石油的认识水平已达到日臻完备的地步。

  ② 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

  ③ 范声山:《花笑庼杂笔》卷1。

  ① 胡砺善:《四川盆地自流井构造天然气开采的研究》。

  第五章手工业与资本主义萌芽第一节手工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明代中后期在东南沿海地区某些手工业行业中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遭到了明清之际战乱的严重破坏。清初,随着社会经济的复苏和发展,这种新的生产关系的萌芽又重新活跃起来。清代前期,无论是社会生产力还是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都达到了中国封建社会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样一种新的社会经济水平上,清代手工业的资本主义萌芽较之明代又有了进一步的增长。这主要表现为:作为商业资本代表的包买商空前活跃,商业资本日益侵入生产领域,控制小生产者;产生资本主义萌芽的手工业部门比明代增多,规模也有所扩大,特别是在地区分布上已由东南沿海地区扩展到了内地;手工业的雇佣劳动数量显著增加,手工业工人与作坊主、工场主的劳资对立更加尖锐,逐渐成为封建社会末期一个越来越不可忽视的社会矛盾。

  包买商的空前活跃乾隆、嘉庆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已超过明代。棉布、绸缎、纸、糖、盐等手工业品以及棉花、蚕桑、甘蔗、烟草等经济作物的生产都比明代有较大增长,并且地区性分工更加明显,形成了一些比较集中的产区。如江苏是棉纺织业发达的省份之一,又以松江府的棉纺织业尤其著名,当地“纺织不止村落,虽城中亦然”①。内地也有类似的棉布的集中产区,如四川的新津“男女多纺织,故布最多”②。太湖地区则以蚕桑生产为主,“环太湖诸山,乡人比户蚕桑为务”③。江西的抚州、建昌(今江西南城)、宁都等地麻织业非常兴盛,当地“缉麻织线,犹嘉湖之治丝”,宁都更是“俗无不缉麻之家”④。四川的荣昌也是“南北一带多种麻,比户皆绩,机杼之声盈耳”⑤。而制糖业主要集中在广东、福建以及四川的内江等地。在一些手工业品或经济作物的集中产地,小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已主要不是为了自给,而是更多地作为商品在市场出售,并且也已主要不是为了满足当地市场的需要,而是为了遥远的市场。如新津家庭棉纺织业所产的棉布就“有贩至千里外者”⑥。乾隆年间,江浙一带所产蚕丝除了销往各地,还有一部分销往国① 康熙《松江府志》卷5。

  ② 道光《新津县志》卷29。

  ③ 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1 卷201 页。

  ④ 吴其濬:《植物名实图考》卷14。

  ⑤ 同治《荣昌县志》卷16《风俗》。

  ⑥ 道光《新津县志》卷29。

  外市场。小生产者的分散、孤立状况与扩大了的市场之间产生的不可调合的矛盾,势必使小生产者日益依附于商业资本。这就为商业资本乘机插入小生产者与市场之间、控制小生产者、侵入生产领域提供了机会,于是包买商作为商业资本的代表也就空前地活跃起来。

  乾隆年间,在江浙一带的蚕桑产区,每当蚕茧收成之时,有商人携带资金分赴各村,利用蚕家急于出售的心理,乘机贱价收购,垄断了市场。

  商人还通过放款预购的方式,利用高利贷进一步控制小生产者。在广东制糖业中,商人往往预先向蔗农发放糖本,冬天则收取糖利①。或预先向糖寮放帐,待榨出糖后收取产品②。在江西赣州苎麻产区,福建商人于二月发放苎钱,到夏季收获时将苎麻运走③。

  无锡盛产棉布,但当地不产棉花④,棉花仰给于外地。一些商人就开设棉花庄,专门以棉花向小生产者换取棉布⑤。在湖州南浔镇,商人也屯积棉花,以花换布⑥。广东的佛山镇也有类似情况,棉布业的老板向纺工提供棉花二斤,收回棉纱一斤⑦。

  在南京和苏州的丝织业中,一些资本雄厚的大商人开设“账房”,向小机户发放原料,收回成品。小机户一般在“家中置木机从事织造。”⑧为账房加工,称为“代料”。小机户织丝之前,先要将原料送染房染色,并分散给织工络丝,织成绸缎后送回账房,账房评定产品质量,称为“仇货”,然后按产品质量和数量支付工资⑨。“小机户无甚资本,往往恃账房为生”⑩,只能完全依附于商业资本。尽管账房并未变革小机户分散生产的方式,但实际已经使小机户变成在家内为账房劳动的雇佣工人,从而形成了资本主义性质的家庭劳动。账房已经达到商业资本的最高形式,在这里,账房的商业资本变成了工业资本。

  手工业部门的增多清代前期,朝廷对于手工业的限制比明代有所放宽,民间手工业的发展① 李调元:《南越笔记》卷16《糖》。

  ② 乾隆《澄海县志》卷19《生业》。

  ③ 乾隆《赣州府志》卷2《物产》。

  ④ 黄卬:《锡金识小录》卷1《备考》上。

  ⑤ 钱泳:《履园丛话》卷23《杂记》上,《换绵花》。

  ⑥ 咸丰《南浔镇志》卷24。

  ⑦ 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1 卷257 页。

  ⑧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85《实业考》。

  ⑨ 陈作霖:《凤麓小志》卷3《记机业》。

  ⑩ 陈作霖:《凤麓小志》卷3《记机业》。

  条件比明代有所改善,这对于手工业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是比较有利的。清代前期,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手工业资本主义葫芽的发展程度超过了明代。

  江南的丝织业在明代就相当发达,并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清代江南的丝织业又有进一步的发展,城镇中集中了一大批与农业脱离的丝织业作坊。苏州东城一带以丝织为业的不下万户①。杭州的丝织业也空前兴盛,“东北隅数万千家之男女,俱需此为衣食之谋”②。南京的丝织业发展尤其迅速,仅缎机就有三万张,纱、绸、绒、绫织机还不在此数③。已超过苏杭两州。广州的丝织业更是后来居上,雍正年间才开始兴起,到嘉庆、道光年间,已有织工四五万人了④。从苏州城中“比户习织”的情况来看,这些城镇中的丝织业大多是家庭手工业作坊,生产规模比较狭小,有许多可能还是向账房领取原料代为加工的小机户。但苏州丝织业中使用雇佣劳动力的情况也比较普遍,“苏城机户,类多雇人工织,机户出(资)经营,机匠计工受值”①。在苏州城内,每日清晨都有许多机工在桥头待雇,靠出卖劳动力谋生②。不过,对于苏州丝织业机户雇佣工匠的情况还必须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因为清代前期在苏州丝织业中的机户,一般是通指民间从事机业的人户而言,既包括丝织个体手工业者(小机户),也包括兼营纱缎庄(俗称账房)的铺户,是二者的一种混称。苏州的经营纱缎庄的铺户(账房)除了控制小机户,让他们在家内为自己工作,还“自行设机督织”③,直接雇佣机匠从事生产,从而兼有包买商和作坊主的双重身分。他们雇佣机匠时,是采取“按件而计”的方式购买劳动力的。虽然对于长雇的机匠,除了发给正项工资外,经营纱缎庄的铺户还要按例定期另给酒资,使劳动力的买卖关系蒙上了一层封建色彩。但从纱缎庄铺户与机匠之间关系的基本方面来看,仍然具有资本主义雇佣剥削的性质。至于小机户雇佣机匠,往往是出于生产上的需要,临时补充家庭劳动力之不足。被雇请的短工只是作为一种辅助劳动性质的助手,他们与小机户之间属于帮工与作坊师傅的关系。在南京丝织业中,清廷取消对私人织机数量限制以后,由竞争引起的丝织业机户之间的分化已非常明显,道光时期,南京丝织业中已经出现拥有五六百张织机的大机户④。而① 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1 卷,中华书局1962 年版。

  ② 光绪《仙居县志》卷10,张丽生:《杭州机神庙碑》。

  ③ 光绪《续纂江宁府志》卷19《拾补》。

  ④ 《三元里人民抗英斗争史料》第183 页,中华书局1959 年版。

  ① 《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6 页,三联书店1959 年版。

  ② 康熙《苏州府志》卷2《风俗》。

  ③ 民国《吴县志》卷51《物产》。

  ④ 光绪《续纂江宁府志》卷15《拾补》。

  明代私人拥有织机最多不过二十到四十张⑤,这表明清代丝织业中手工业者的分化程度已大大超过明代,生产资料以资本的形式日益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大机户生产规模的扩大,必然使雇佣劳动力的数量相应地大量增加。南京丝织业中大机户的作坊,已经具有处于萌芽状态的工场手工业的性质了。清代前期,苏州是重要的棉布市场,各省商贩大都在苏州采购青蓝布匹,于是苏州的染踹业也就随之兴盛起来,并逐渐脱离布店成为专门的手工业行业。当时苏州有踹坊四百五十余处,每个踹坊各有踹匠数十人不等。踹坊多由包头开设,包头置备平整布匹所需的菱角状巨石、木滚等生产工具以及房舍,招集踹匠,然后向布店领取布匹进行加工。踹匠来自江南江北各县,多是单身前往,由包头提供住房并垫支柴米银钱,显然是无任何生产资料的雇佣劳动者。踹匠每踹布一匹,得工价银一分一厘三毫,除偿还包头垫支的柴米银钱,每人每月须向包头缴纳银三钱六分,作为使用房舍及生产工具的费用①。苏州染踹业中,包头虽然也是向布店领取原料进行加工,但性质与丝织业小机户为账房“代料”完全不同。因为小机户是以自己和家庭成员的劳动为主,并且“无甚资本”,只雇少数机匠作为辅助劳动性质的助手,属于在家内为账房工作的工资劳动者,而包头并不从事生产,从他能够招容数十名踹匠,并提供房舍、生产工具以及垫发柴米银钱来看,是拥有相当的资本的。包头凭借房舍及生产工具的所有权剥削踹匠,剥削率也是相当高的,据学者计算,包头每月对每名踹匠的剥削总值相当于踹三十三匹布的工价。此外,踹匠也受到布商的剥削。包头与布商分别占有生产资料中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共同参与瓜分踹匠创造的剩余价值,这种情况并不能改变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性质。

  清代由于对铁矿采铸的控制比较松弛,民间冶铁业有很大发展,广东的冶铁业的发展尤其显著。雍正后期,广东已有冶铁炉五六十座,用工不下数万人①。乾隆时期,佛山镇已有“炒铁之炉数十,铸铁之炉百余,昼夜烹炼、火光烛天”②。在广东民间冶铁业中,都是“富者出资本以图利,贫者赖佣工以度日”③。投资者与雇工之间是很明显的雇佣剥削关系。清代冶铁业主要以木炭作为燃料,只有靠近山林的铁矿才可能开采鼓铸,铁场规模一般都比较大。一个铁场大约有司炉者二百余人,掘铁矿者三百余人,汲水者、烧炭者二百余人,并有驮牛二百余头,舟船五十艘。“计一铁场之费,不止万金,日得铁二十余版则利赢,八九版则缩,是有命焉”④。这种铁场已经是⑤ 张瀚:《松窗梦语》卷6《异闻记》。

  ① 《雍正硃批谕旨》第42 册,《浙江总督李卫奏折》。

  ① 《皇朝经世文编》卷52《户政》,鄂弥达:《请开矿采铸疏》。

  ② 乾隆《佛山忠义乡志》卷5《乡俗志》。

  ③ 《皇朝经世文编》卷52《户政》,田畯:《陈粤西矿厂疏》。

  ④ 屈大钧:《广东新语》卷15《货语》,《铁》。

  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手工工场了。

  陕西、云南、四川、湖南等地的冶铁业发展也很迅速。特别是陕西南部的秦岭和大巴山地区,铁矿靠近老林,便于就近烧炭冶铁,并且这些地区聚集了大量流民,劳动力资源也非常充足,所以冶铁业相当兴盛。在陕西的盩厔(今周至)、留坝、略阳、定远(今镇巴)、凤县等地,有铁厂数十处,仅凤县一地就有铁厂十七处,柴厢十三家⑤。在陕西,冶铁炉一般高一丈七八尺,每炉可冶炼矿石几百斤。炉前由十几个人轮流拉动风箱,炉火昼夜不断,还要有专门辨火候、别铁色的技术工匠。通常一炉需要佣工十几个人。再加上运木装窑烧炭、开石挖矿以及运输矿炭,则“供给一炉所用人夫须百数十人,如有六七炉,则运作佣工不下千人”。一些大的铁厂有二三千人,小厂也有千人或数百人①。投资铁厂的,大都是外来客民,他们“携带工本,雇募匠役”②。他们与铁厂中的工匠之间显然是雇佣剥削关系。这些投资者的资本都比较雄厚,“凡开厂之商,必有资本足以养活厂内之人”③。清代陕南地区的冶铁业中也已经出现了处于萌芽状态的手工工场。

  清代陕南大巴山地区,还有大量的纸厂、木厂、耳厂等,各厂多者数百人,少者也有数十人。以纸厂为例,大巴山区竹林茂密,造纸原料极为丰富,而且成本低廉,非常适宜开设纸厂。在陕西西乡有纸厂二十余处,定远有纸厂一百多处,洋县有纸厂二百余处。厂主和工匠大都来自四川、湖北两省。厂主出资办厂,工匠以出卖劳动力为生④。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剥削关系在这类纸厂中已经出现。

  铜矿的采铸是在清代发展得很快的一种矿业。清代的铜矿主要集中在云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湖南等省,特别以云南的铜矿发展最快,也最著名。

  据官方估计,云南铜矿盛时有大铜厂四十八处,每厂雇佣矿工七八万人,小厂也在万人以上,“合计通省厂丁,无虑数百十万”⑤。

  云南铜厂的矿工,“非独本省穷民,凡川湖两粤力作功苦之人,皆来此以求生活”①,大都是一些靠劳力谋生的无产者。但是按照领取报酬的不同方式,他们又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类是“招募砂丁”,或叫做“月活”。这类矿工“无论有矿无矿,月得雇价”②,按月领取货币工资。他们去留随⑤ 卢坤:《秦疆治略》,“凤县”。

  ① 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9《山货》。

  ② 《清代的矿业》第518 页,中华书局1983 年版。

  ③ 《三省边防备览》卷11《策略》。

  ④ 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9《山货》,卷11《策略》。

  ⑤ 《皇朝经世文续编》卷26,唐炯:《筹议矿务拟召集商股延聘东洋矿师疏》。① 《皇朝经世文续编》卷49,岑毓英:《奏陈整顿滇省铜政事宜疏》。

  ② 吴其濬:《滇南矿厂图略·滇矿图略》第14、15、48、49 页。

  其自便,往往视铜厂的兴衰变化,“来如潮涌,去如星散”,显然是可以自由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③。他们与矿主之间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剥削关系;另一类矿工叫做“亲身弟兄”。他们是“其初出力攻采,不受月钱,至得矿时,与硐主四六分财者”④。他们虽然也是以劳力谋生,但他们的劳动力不是作为商品出卖,而是类似于作为股份投入,并且像股东一样要承担开采风险,只有在开采成功的情况下才能指望报酬,因此不可能去留自便,而是对于硐主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他们领取报酬的方式也类似分享红利,是与硐主按四六比例分割矿砂,而不是领取货币工资。所以“亲身弟兄”的劳动不具有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性质。在云南铜矿中,矿洞之外的杂事都是雇用“月活”⑤,井下开采也有完全使用“招募砂丁”的,如香树皮铜厂“向无亲身弟兄,均系招募砂丁”⑥。可见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剥削关系在云南铜矿中是主要的生产关系。

  云南铜矿中有比较细致的分工。从采矿开始,矿井中有镶头负责技术指导,矿硐中又分数路开采,每路为一尖子,每尖有领班一人,负责督促矿工并协助镶头支设镶木。开采面上,一人持钎、一人持锤、随时互换,称为“双换手”⑦。矿井中排水有龙手、换手,背荒有砂丁。在铜厂中,一座矿井就应该是一个最基本的经济实体,只能属于同一个投资人或投资集团所有,因为如果矿井分属于不同的企业主分别经营,则很难顺利地组织生产。所以,根据云南铜矿中井下开采的这种大规模的分工协作状况,可以认为已经具有手工工场的性质了。如果矿砂出土后的捶矿、洗矿、配矿以至冶炼的各道工序,都是在同一个企业主的指挥下进行,那么这种手工工场的规模就更大了。

  与云南铜矿相比,清廷对采煤业的控制要宽松得多。

  清代北方用煤比较普遍,北京更是“炊爨惟煤是赖”①。在北方的直隶、盛京、山东、山西、陕西等地采煤业都比较发达,尤其是在北京郊区更是兴盛。乾隆中期,北京郊区已有在采煤窑二百七十多座②。

  在北京西山门头沟的煤窑,多为投资者集资,向地主承租土地进行开采,采取分股合伙的制度。如嘉庆元年(1796),一座叫戏台窑的煤窑,就是由投资人焦士琮等十人集资开采。合同规定,其窑分为九百四十日个“日分”,地主得一百四十日,作为地租,剩下的八百日,由集资人按股份多少③ 吴其濬:《滇南矿厂图略·滇矿图略》第14、15、48、49 页。

  ④ 吴其濬:《滇南矿厂图略·滇矿图略》第14、15、48、49 页。

  ⑤ 吴其濬:《滇南矿厂图略·滇矿图略》第14、15、48、49 页。

  ⑥ 吴其濬:《滇南矿厂图略·滇矿图略》第14、15、48、49 页。

  ⑦ 吴其濬:《滇南矿厂图略·滇矿图略》第14、15、48、49 页。

  ① 康熙《宛平县志》卷6《艺文》,卫周祚:《罢玉泉山烧炭纪事》。

  ② 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1 卷320—321 页。

  分别占有若干日分。③门头沟煤矿所雇用的矿工,多系无籍流民,他们以出卖劳动力为生。每年七月以后,窑主“按公平时价,雇人工作”。到次年五月,估计京城内外各煤厂煤铺俱已储存足供五、六、七月所需的煤炭,煤窑就暂时停工,“以避盛暑煤毒”,矿工“即行散工”。可见这些矿工是具有人身自由的雇佣劳动者,他们与窑主之间是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剥削关系。在门头沟,还有少数矿工属于“关门锅伙”,即被窑主诓骗入窑、勒逼工作、丧失人身自由的奴隶劳动力。不过这种情况在当时也属于非法,遭到官方查禁,因此并不妨碍门头沟煤窑中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剥削关系的存在。

  清代在内地的手工业中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以四川的井盐业最为显著,以下设专节论述,此处不赘。

  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缓慢的原因清代手工业资本主义萌芽较之明代虽然有进一步的增长,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仍然是十分缓慢的,其程度也是非常有限的。

  从广度来看,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仍然牢固地占据统治地位,手工业还没有一个个地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成为用自己的产品与农业进行交换的独立的手工业部门。特别是在手工业中居首要地位的棉纺织业,虽然在少数地区开始出现了脱离或半脱离农业的趋势,但从总体看还没有从农业中独立出来,耕与织仍然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就是在已经脱离农业的手工业中,普遍还是规模狭小的铺户作坊,以手工业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劳动力为主,极少雇工,分工也主要限于家庭内部,只是属于小商品生产。资本主义萌芽只是在少数生产规模较大的手工业部门中出现。在地区分布上,虽然手工业资本主义萌芽已从东南沿海地区扩展到了内地,但在全国范围内,资本主义萌芽还是寥若晨星、忽明忽暗,虽然预示了一个新的社会发展阶段,但此时仍然被自然经济的漫漫长夜所笼罩,距资本主义时代的到来还相当遥远。

  再从深度来看,由于资本主义萌芽刚从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中产生,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有母体的若干痕迹。

  在一些手工业部门中虽然出现了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剥削关系,但劳动力的出卖还没有达到完全自由的程度。如在苏州丝织业的劳动力市场上,机工待雇,要由行头分遣①,说明劳动力的出卖还要受到行会的干扰。在四川的富荣盐场,烧盐工的“炎帝会”规定盐工必须入会才能烧盐,非会众不得烧盐,会首时常到灶上巡视,若发现非会众烧盐,即用烟竹片痛打、赶走。③ 《清代的矿业》第412、423、440 页。

  ① 康熙《苏州府志》卷2《风俗》。

  劳动力的出卖甚至受到劳动者自己的行帮组织的限制。清政府对手工业工人集中的场所总是严加防范和控制。在苏州踹坊。清政府设有坊总甲长,稽查、弹压踹匠。在云南铜矿,官府派驻铜厂的长员设有枷杖等刑具,对违反厂规的矿工实行枷责或插耳箭游行示众。说明手工业工人还受到一定程度的超经济强制。并且由于官府禁止手工业工人为提高劳动力价格、要求增加工资而采取罢工,这就使劳动力的买卖上劳资双方形式上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关系也遭到破坏。可见在清代的一些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的手工业部门中,其生产关系与严格意义上的资本主义雇佣剥削关系还有一定的差距。

  清代手工业资本主义萌芽发展十分缓慢,发展程度也非常有限,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

  首先是由于封建的自然经济结构极其坚固,难以分解。农民家内分工的发达和农业与手工业以及手工业内部各生产环节的牢固结合,阻碍了社会分工的发展,也使商品经济和国内市场的发展受到极大限制。而封建剥削的不断加重,又使这种“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结构不断被强化,成为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严重障碍。此外,在自然经济结构相当稳定的情况下,地方性小市场的发展,不但难以起到瓦解自然经济的作用,反而更多地起到增强自给性、阻碍地区性分工和国内市场扩大的消极作用。

  封建专制政权对资本主义萌芽的阻碍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清朝廷基本承袭了历代封建皇朝“重农抑商”的政策,这种政策对资本主义萌芽的阻碍作用表现为两个方面。

  清代前期,清廷采取了鼓励垦荒,对灾区实行赈恤、蠲免以及治理水患等措施,这就使清政府在加紧压榨农民的同时,又避免了小农经济的崩溃。清廷的“重农”政策实质上就是利用封建上层建筑的力量来维护封建经济基础,结果是使耕织结合的小农经济结构得以不断地延续,造成资本主义萌芽发展难以逾越的障碍。

  另一方面,清廷的“抑商”政策则直接压制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清朝统治者认为:“市肆之中,多一工作之人,即田亩之中少一耕稼之人”,“虽不必使为工者尽归于农”,但要避免“为农者相率而趋于工矣”。因此对民间手工业的控制虽然比明代有所松弛,但对工商业的总方针仍然是抑制而不是鼓励。清政府对工商业实行重税政策,全国各地税关税卡林立,“关津有过路之税,镇集有落地之税”,商人有时“且贩自东市,既已纳课,货于西市,又复重征”,再加上官吏勒索舞弊,“以致商人裹足不前”。这对商品流通造成了极大的障碍。清政府对手工业产品实行违反价值规律的限价收购的做法,不仅见于云南铜矿,在四川、广西、湖南等省的铜矿中、在贵州的水银矿、铅矿中都有类似的情况存在。封建政权以超经济强制的手段对民间手工业进行直接掠夺,窒息了这些手工业部门的生机,商人宁愿求田问舍,将资金转向土地而不愿投入产业。造成这些手工业部门生产萎缩,使资本主义萌芽难以产生,即使产生了也难以茁壮成长。

  清廷实行的闭关自守的政策,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产物,这种政策的推行,又更加强化了自然经济的自给性和封闭性,使中国手工业难以开拓国际市场,也使资本主义萌芽缺乏外来因素的刺激。

  封建行会对手工业资本主义萌芽的限制作用也不可忽视。清代手工业行会严格限制铺户的生产规模,规定招收学徒一般只能“三年一出一进”,即学徒期为三年,每次只能招收一名,“违者议罚”。行会抑制手工业的一切竞争,对帮工的工资水平,同业内有统一规定,如嘉庆年间长沙制香业议定,帮工每月工资为一串八百文,每日酒烟钱十文。手工业原料的采购也要受到行会的制约,如道光年间长沙明瓦业规定,原料必须“公分派买,毋得隐瞒独买,如有隐瞒独买者,公议罚钱二串文入公,货仍归公派买”。对手工业产品的价格同样也有严格规定,同业之内的手工业产品必须按统一价格出售,不得“私行减价”,违者受罚。行会特别排斥新来的竞争者。新来者要开铺户,要花费重资才能入行会,按长沙戥秤业规定,新开店者要交入会银二十两,演戏一台,并备酒席请同行,然后才能开张。新开铺户的地点也有限制,戥秤业的新开店者,要隔同行十家之外,方许开设。京刀业的新开店者,必须“上隔七家,下隔八家”。清代的行会往往还与同乡组织纠缠在一起,如“京师瓦木工,多京东之深蓟州人,..凡属工徒,皆有会馆”。其封建的色彩更为浓厚。尽管清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使行会受到很大冲击,像南京丝织业中私人拥有五六百张织机的事例,就表明在一些手工业行业中竞争已突破了行会的约束,但就整个手工业的情况来看,行会的消极作用仍不能低估。行会滞缓了手工业者分化的速度,使手工业普遍停留在铺户作坊的水平上。清代手工业资本主义萌芽一直局限于少数地区的少数手工业部门,都与行会的消极作用直接有关。

  第二节四川井盐业中资本主义的萌芽清代前期,四川井盐生产工艺,特别是钻井技术有了新的突破,进入了四川盐井技术发展史上的第三个时期——小口深井阶段。这时有了“鱼尾锉”、“银锭锉”、“财神锉”等新型钻具,可打深井至三四百丈,这样就能把蕴藏在三迭系嘉陵石灰岩的丰富盐卤及天然气开采出来。此外,处理井下事故的器械也增多,对于井腔内发生的“走岩”、“崩腔”、“流沙、“冒白”等弊病,亦有一套完整的处置方法。这些工具,构造精巧,功用神妙,在当时堪称绝技。

  清廷为恢复盐业生产,令民穿凿盐井,永不加课,兼之钻井技术水平的提高,因而“井灶大兴”,出现盐井数量猛增的热潮。据粗略统计,富荣场雍正时有井二百九十八,锅七百五十五,乾隆二十三年有井四百一十三,锅一千零一。南部县雍正时有井三十九,嘉庆时四百三十六。有的盐井产量极为可观,如富荣场“火之极旺者日海顺井,可烧锅七百余口,..德成井..水自井口喷出,高可三四丈,昼夜可积千余担”①。盐井的大量开凿,产量上升,盈利扩大,必然给盐业经营方式带来巨大的冲击,以致在富荣、犍乐这样生产水平较高的盐场,开始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

  四川井盐业的资本主义萌芽有它的特殊性。首先,井盐不同于一般手工业产品,从原料收购到销售成品,都是由同一资本家完成,而井盐产品食盐是由封建政府控制,由商人以引盐、票盐方式在规定地区出售。此外,形式上也没有收购原料的过程,开凿盐井,取得盐卤及天然气,属于生产的范畴。因此,井盐业资本主义萌芽主要在商品的生产领域:凿井、采卤和煎制,即井户、灶户、枧户的经营活动中,多少不等的表现出来。其次,井盐业中存在的租佃关系特别繁多而且复杂,土地、盐卤、天然气,以及器用设备均行租佃,契约形式多种多样,资本主义萌芽往往从这些租佃中有所表现。

  清代四川井盐业的资本主义萌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细密的生产技术分工。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十载:“四川货殖最巨者为盐。..大盐厂如犍、富等县,灶户、佣作、商贩各项,每厂之人以数十万计,而沿边之大宁、开县等厂,众亦以万计。”这种估计当然是极其粗略的,其中除季节性盐工外,尚包括大量依盐场为生的小商小贩及其他劳动者。在大宁场,也许还把数万供应盐灶烧柴的农民计算在内。就富荣盐场而言,“担水之夫约有万..盐船之夫其数倍于担水之夫。担盐之夫又倍之。..盐匠、山匠、灶头,操此三艺者约有万。..以巨金业盐者数百家”①。专业盐工确已超过万人。盐场生产规模的扩大,还表现在为盐业生产服务的其他辅助性的行业的种类和数量上。富荣盐场“为金工、为木工、为石工、为杂工者数百家,贩布帛、豆粟、牲畜、竹木、油、麻者数千家”① 李榕:《十三峰书屋文稿》卷1。

  ①。业盐人数空前增多,如射洪县“居民强半以井为业”②。乐山县,“城人半藉盐为市,风俗全凭井代耕”③。如此庞杂的生产体系和规模,很难视为手工作坊的范畴了。

  与此同时,盐场内部的生产过程已存在较为细密的、以技术要求为基础的分工。“其人有司井、司牛、司篾、司梆、司漕、司涧、司锅、司火、司饭、司草;又有医工、井工、铁匠、木匠”④。富荣场按井、灶、枧大类分工,其中井上工种十五至十九个,用工五十至七十人;灶上工种五至十四个,用工十四至二十三人;枧上工种九至十一个,用工二十八人。盐工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山匠,系钻井技工;碓工,凿井之工,“凿井之工,岁停除日、元日”⑤,一年仅放假两天;辊工,负责井上提卤机械的维修;灶头,整灶技工;烧盐工,“烧盐之工岁不停日,盖天下之至劳苦者也”⑥。此外,尚有担卤工等。生产活动显然已超越了手工作坊的狭小天地。

  第二,雇佣关系。富荣盐场盐工原则上是脱离土地羁绊、具有自由身份的劳动者。《三省边防备览》卷九载:“川中沃饶,为各省流徙之所聚。其它陆路来者无论已,即大江拉把手,每年逗留川中者不下十余万人。岁增一岁,人众不可纪计,岂山中垦荒、平畴佣工所能存活?幸井灶亦岁盛一岁,所用匠作转运人夫,实繁有徒,转徙逗留之众得食其力”。这些人浪迹四方,有的为生计所迫,“流而为匪”。有的在盐场取得糊口之机后,生活也就相对安定下来,故有人称“川中近年边腹之安静,得力于盐井之盛为多也”。他们是说不上有什么人身依附关系的。就是在边远的大宁县,“工匠外来者多,平日无事,不足以养多人..至盐场筒、灶工丁逾千人,论工受值,足羁縻之”①。“境内盐场日聚数千人,待哺者众”②。这种外来工匠、待雇之人,其身份显然是自由的。

  尤为重要的是,这些工匠是“得食其力”、“论工受值”的雇佣劳动者。这些人,只要有活干即获报酬。据档案材料载:“富荣厂原有烧盐匠一项人等,按月工资向有成例,自前清嘉道迄于光绪开办官运,均系一人煎烧五口,每口每月定价八百文计算。”③盐工地位与雇主平等。乾隆年间,犍乐盐场① 李榕:《十三峰书屋文稿》卷1。

  ② 嘉庆《射洪县志》卷首。

  ③ 同治《嘉定府志》卷4。

  ④ 温瑞柏:《盐井记》。

  ⑤ 李榕:《十三峰书屋文稿》卷1。

  ⑥ 光绪《大宁县志》卷1。

  ① 光绪《大宁县志》卷1。

  ② 《三省边防备览》卷9。

  ③ 《自井枧商李同富等为藉会要挟罢厂停煎授招工协恳明断一案报告书》,自贡市档案馆1—1—1。所雇帮工,“每日四十五文工钱,按月支给,同桌吃饭,平等称呼”④。“论工受值”还意味着按有无技术及不同工种付给工资。富荣盐场担卤工,“其力最强,担可三百斤,往返运送,日值可得千钱”。而山匠、灶头因有技术,“其值益昂”⑤。工价除按日、按月计算外,尚有“持签运水”⑥,即一担卤便得一签的计件形式。工资类型已经多样化。另外,技术不仅保证工资高,而且也决定了与井主的关系。灶头、山匠颇受井主重视,关系密切,地位突出,井主甚至把部分招工之权交给他们,表现了出于经营考虑而对技术工人的优待。这一切大致说明了富荣盐场盐工和井主间的金钱雇佣关系,盐工丧失劳力便丧失生计。故有歌谣曰:“跑丁不收手,老来要讨口!”“不要两头(老、少)要中间,害病老死喊黄天!”这些盐业“无产者”的存在,标志着盐业资本主义的产生。

  第三,关于盐业资本家。四川盐井钻凿,耗资特巨。“井上工费或数万金,少亦万余金”。有的甚至“费至三四万而不见成功者”。花的时间也长,“常程可四五年,或十余年,有数十年更数姓而见功者”①。故经营盐井颇有风险,困难甚多。但是,“购卤股者,胜于买田,以债息速且厚也”②,却又是捞取丰厚利润的途径,不少商人、高利贷者将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转化为盐业资本。其投资方式主要有四种。其一,直接投资。清代富荣地区开凿盐井,投资者称“客伙”,拥有井基、厂址者称地主,双方签定凿井契约,称为“出山约”。客伙出办井费用,地主则出“一井三基”(井眼、车基、灶基、柜房基),再按比例分成。如乾隆四十四年契约称:“开出之日,地主每月煎烧七天半昼夜,蔡姓(即客伙)等每月煎烧二十二天半昼夜”。有的契约则是按“锅口”计算。所谓“天”或“口”,乃是因投资多少而享有的盐、气收益单位。富荣东场以每月天数划分收益,即将每月三十个昼夜分为三十班,又称三十天,三十日分,三十水分。富荣西场则将每月总产量分为二十四锅,称为锅口、锅分。

  直接投资中,独资经营者极少,多系合资。嘉庆元年契约中,客伙竟达二十人,所占锅分三口者一人,二口者一人,一口者八人,半口者八人,四分之一口者二人。投资按“半口”为单位,数额当然要小得多,而且还不是一次投资,“所有佃价、淘费、修造、照口分陆续派逗”,多为按月缴纳,并规章严格:“每月清算,如有一月使费不清..另邀开户,不得言及已前用过工本,亦不得私顶外人”。常有被取消股份资格的可能,这些人日后多成为大投资者兼并的对象。

  ④ 清刑部钞档乾隆五十二年十月九日总督四川保宁题。

  ⑤ 李榕:《十三峰书屋文稿》卷1。

  ⑥ 《四川盐法志》卷2。

  ① 《四川盐法志》卷2。

  ② 民国《云阳县志》卷10。

  其二,“做下节”。由于钻井耗资费时,有人办井多年,资金告尽,处于进退两难之中。在此关键时刻,一些投资者乘机顶井锉办,待成功后,分享、甚至独占成果,此曰“做下节”。出让者称上节,有的上节系“绝顶”,即收回全部工本,他日钻井成功,则不得分息。或者只收回部分工本,或者不收回工本,则井成功后,按成取得日分或锅分。如嘉庆初契约载蒋姓继王姓后做下节,顶日分六天二分半,余二十三天七分半由原上节继续按所占日分投资。

  投资下节者,多认为该井所处地势优越,卤源丰富,前途乐观。虽然一次支付现金数多,实乃获取钻井成功捷径。如顺龙井深已达二百五十余丈,只因“天年欠丰,无力承办”,为福全灶所接办,竟然取得水、火净日分十五天。自然也有例外,有的下节资金耗尽,而井未成功,又得转顶他人。如果不立即寻找后继而造成停工住锉,则原之上节可将井收回,且不偿付工本。这样,前之下节作为中节,新顶之人又称下节了。如同盛井转顶蔡、万、寇、喻四姓,已达四节,前后历经七十五年之久。

  其三,“佃煎”。富荣盐场拥有日分或锅分的地主,有的不愿直接经营井灶,遂予出租。有人便租赁现成井灶的盐卤及全套生产设备,加工食盐出售。这种佃煎有租期限制,五年、六年不等。在这有限的时间内,不仅要追回租金,而且要获取额外利润,当然需要在经营管理方面有所改进。从契约内容中可以看到,起初规定“水火消涨,不得异说”,而后佃煎者提出种种要求,出佃者不断让步。“自佃之后,如年限内有卤水不敷,凿掘下脉,刁下大小竹木,耽延日期,主人照数补足,使费银钱,主人认还”。租期满后,多“外敷六个月”,甚至“外敷一年零两个月为准”。表现的非常被动。由于出租者仍要对盐井的正常生产负责,必须继续投资,因此,这并非是一般性质的租佃关系。同时,佃煎者擅长经营筹划,利润日增,而出租者又多不善此道,到时也不一定收回井灶,以致租期延长,佃煎者态度愈加咄咄逼人,有的更乘势将井灶变相占有。如乾隆年间,“秦人某佃煎从弟井业,获资巨万,据势阻佃”①。使用权的地位更加突出。佃煎者的成功,应是盐业资本取得胜利的一种表现。

  其四,“杜卖”。这是兼并小资井灶的一种契约形式。盐场中,有的小井灶户因“盐质甚劣”、“利亦微薄”,很难撑持下去,多为大灶户所并吞。文献称“大灶多系独资”,“购得卤权多,设灶亦多”。他们乘机“买卖移并,随时为价”,“一灶归并数灶”②,以致“为场雄伯”③,成为特大井灶户。

  杜卖者在文契中多写明“情因负债难偿”、“力难自办”,被迫将自己① 《李氏族谱·丹山叔祖传》。

  ② 《四川盐政史》卷3。

  ③ 民国《云阳县志》卷10。

  仅有的生产资料,甚至连同自己的劳动力在内,一起出售给了大盐业资本。由于大量商业资本向盐业资本转化,不少商人逐渐成为新兴的盐业资本家。道光初,陕商高某以银三千两与“李四友堂”合办联珠井,获利丰厚。道光十八年陕商某与“王三畏堂”订约,规定每凿一井,陕商出银四百两,收益客得十八天,主得十二天,十八年为率。在彭水,“清乾隆间,陕商支千裔来郁开凿新井”①。在云阳,“胡德荣..移家盐场..购卤买田,日益完富”②。犍乐场吴景让堂,其先“改营商业..家益日裕,先后置牛华溪、五通桥诸井灶”③。陕西商人凭藉雄厚资本,在井盐业生产领域中取得了绝对优势,“川省各厂井灶,秦人十居七八,蜀人十居二三”④。成为盐业资本家,也即井盐业资本主义萌芽舞台上最活跃的角色。

  四川井盐业在清代前期虽已出现资本主义萌芽,但它异常幼弱,除在富荣、犍乐等场存在有较大规模的手工工场外,其他地方小井小灶为代表的小生产方式仍很普遍。如盐源场“井户多兼灶户..皆极贫苦,利亦微薄”。忠县场“灶户灶房均系自业,形势甚陋,破房一间,灶一座或两座而已”。万县场“灶户皆贫苦之民..作辍不常,夏日水淡,大半停业”⑤。就是富荣场的盐业资本主义萌芽面临的道路也是极其狭窄,前途很不乐观。除清皇朝的统治政策的压抑与销售市场的限制外,还有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关于盐场土地性质及地主地位。开凿盐井要涉及土地,并与地主发生关系。富荣场的土地开始在向盐业资本转化。地主因提供一井三基,便具有了分享盐业经营利润的资格,即取得了“地脉水分”。当井出微水、微火后,地主必须继续投资,才能够“分班”(分享盐卤)。契约称“倘开出腰脉水一二口,以帮掘井人用费;如出二口外地主愿分班同出工本以掘下脉”。“起推之后,遇有淘井并官前使费、注册承课一切等用,俱照二十四口均出”。因此,富荣场的地主,系以土地作为投资而获得收益的。地主投入的地产乃是井场固定的生产资料,盐业资本的组成部分。这样,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是作为资本的代表,而不是地租的代表参加增殖剩余价值的活动。可以说,富荣盐场的地主也在朝土地经营者的方向演变。

  可是,这种演变的阻力是巨大的。由于是租佃土地的关系,因而要收取“押金”,时称“押山银钱”。租期有定,一般为十二年。租佃之后,中途不得停锉,否则地主有权收回。井成功后,修建廊厂,往往也受制于地主。由于他们“恐耗费过多而于己之分利有障”,多加阻挠,故均简陋,不便扩大生产。盐井出入道路,如经过其他地主之区,仍得租佃,必然受额外勒索。① 《彭水、云阳地方性资料稿》,《彭水制盐公司概况》第廿号。

  ② 民国《云阳县志》卷27。

  ③ 《先府君金三公行伏》,碑存乐山县牛华溪吴家祠。

  ④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7。

  ⑤ 《四川盐政史》卷3。

  至于架设枧管更是“縻费不赀”,“非有势力之绅商不能轻易经营设枧,否则必受地主之掯制也”①。后虽有退还押金之例,但总的说来,地主为控制盐卤财富,相与勾结,组成排他性的地方封建势力集团,阻碍外人投资,自由经营的道路愈来愈走不通了。

  第二,盐业资本的出路。“四川货殖最巨者为盐”。盐业资本每年增殖巨额利润,但多未用于扩大再生产,而是流向了其他地方。首先是回到土地之上。盐场商人的信条是“耕凿并治”①。据统计,“李四友堂”在极盛时期拥有良田千顷,乡庄数十,年收租五千余石。“王三畏堂”亦有良田万顷,遍及富顺、荣县、威远、宜宾等地,年收租一万七千余石。就是以盐场附属的篾索业而言,据近代调查,其经营扩大的过程,恰恰也是其老板由小中地主变为大地主的过程。不仅如此,盐业资本与高利贷、商业资本之间混通,前者丰盈则流入后者,前者亏损亦仰给于后者,它并不居于独立的地位。其次是投向封建官场,盐商均“捐官”成风。“李四友堂”的兄弟子侄人人捐官,同知数千两,道台数万两。甚至其雇佣的仁怀盐号“协兴隆”掌柜,也将号银十万两在贵州捐了道台。这不仅耗费大量资金,而且迫使盐业资本向畸形的道路发展。

  再次是寄生的封建家族经济的消耗。富荣大场商多系各大家族,封建宗法家法体制与盐业资本间的矛盾尖锐。如在经营上、用人上往往发生冲突。特别是盐业资本积累与家族的生活消费相混淆,前者屡受后者冲击。场商幕幕家庭闹剧的发生,多是两者矛盾的反映。盐业资本在封建家族的影响下,其积累和扩大都是困难的。

  到后来,盐业资本与土地、高利贷、商业之间的渗透日益强烈,盐场主的地主、高利贷、商人,尤其是封建地方绅士的色彩愈来愈浓厚。于是其经营业务的地方性、排他性愈来愈大,而在其势力范畴之内,彼此之间又力求相对稳定,避免竞争,资本的兼并和集中过程也就更不明显了。

  第三,关于盐工帮会性质问题。清中叶后,富荣盐场烧盐工和整灶工有“炎帝会”,挑卤工有“华祝会”,钻井工有“泗圣会”。发起之因是“常以一人而为一事则发之也难,以众人而为一事则易也”①,乃是维系、团给盐工的机构。会首由会众公举,并有规章、纪律,如不得偷窃、赌博、吸洋烟等,否则开除,永不得入会。会众间的纷争,亦请会首解决。这些组织曾发动过盐工早期罢工斗争。但是其局限性也是很大的。它的排外性强。烧盐工必须入会,未入会者不得烧盐。它的封建宗法的师徒关系色彩较浓,如不够资格入会者称“下手”,入会要多交一倍的“香钱”。工作量也有不同规定,如烧花盐,“上手”(正式会众)二人共烧十口,“下手”一人烧三、① 《四川盐政史》卷3。

  ① 《李氏族谱·果育府君传》。

  ① 《自流井火神庙碑记》。

  四口,合称为一排。上手烧一天耍一天,一月工作十五天,称十五班。下手天天工作,称三十班。联系到灶头、山匠尚有招工等权,他们地位优越,其间还有某些剥削的关系。因此,盐工雇佣劳动所夹杂的封建因素也就不能不更多一些。这表明,离开了土地的劳动者,虽然基于土地而形成的封建人身隶属关系原则上不存在了,但在中国特殊的社会环境中,这些小农出身的劳动者,又自发地结成带有宗教、秘密社团色彩的、互相维系的组织,他们的“自由”程度总是受到了相当的限制。

  第六章商人、商业、商镇第一节商人和商业商人阶层的基本概况明末清初,由于战乱频仍,各地商业活动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康熙中叶,清朝的政治统治全面稳固,社会生产也从恢复期转入迅速发展的阶段,清代商业资本的活动领域也逐步开拓,经历了一百年左右的时间,进入乾隆盛世,才出现全国性的商业繁荣。嘉庆、道光之际,虽然外国资本主义的“洋货”源源不断地输入中国,但在鸦片战争以前,国内市场并未发生太大的变化,当时的情况,正如龚自珍所概括的:“五家之堡必有肆,十家之村必有贾,三十家之城必有商”①,城乡人民的日常生活与商品市场的关系是愈来愈密切了。

  商业的持续繁荣是商人阶层日趋稳定的表现。

  最活跃的是徽商。徽州人外出贸易的传统根深蒂固:“其俗,男子受室后,尊者即督令行贾,无赢折皆不得速归,久者数十年,近亦逾纪。”①故“起家至陶猗者不可指屈”②。其经营的种类很多。

  其次是晋商。康熙二十八年(1689),玄烨南巡途中的上谕指出:“夙闻东南巨商大贾,号称辐辏,今朕行历吴越州郡,察其市肆,贸迁多系晋省之人。”③然而晋商的活动地区也并不限于吴越。

  再次是陕商。“陕地繁华,以三原、泾阳为第一,其人多服贾吴中”④。陕商在江浙地区经营棉布业,历史悠久,规模并不亚于晋商。此外,陕西邻近四川,当时蜀中移民,首推湖广,陕西次之,因而陕商在四川颇有势力。清代前期,四川井盐发展较快,但“川省各厂井灶,秦人十居七八,蜀人十居二三”⑤。自流井的钱庄业肇始于雍乾之际,大半为陕商操纵,著名的西秦会馆(今自贡盐业历史博物馆),亦为陕商集资修建,捐银商号多达152家。他们既投资盐井钻凿,又从事井盐贩运,两者皆获利甚丰。

  江苏的洞庭商人别具一格。乾隆初年,有记载称,西洞庭三十余湾,居民万余户,东洞庭二十余湾,约三万余户,“乡里之间,衢巷曲折”⑥。翁① 《龚自珍全集》第1 辑《平均篇》。

  ① 方苞:《望溪先生文集》卷13《王彦孝妻金氏墓碣》。

  ② 全祖望:《鲒埼亭集外编》卷6《宗征君墓幢铭》。

  ③ 《清圣祖实录》卷139。

  ④ 屈大均:《翁山文外》卷1《宗周游记》。

  ⑤ 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7。

  ⑥ 陈大受:《备陈太湖情形疏》,见《皇清奏议》卷43。

  氏、席氏,均为洞庭望族,不仅广占田园,而且累世货殖。清人文献,或称“山中大姓,类以商旅纤啬起家”⑦;或称其地“人多饶于财,四民之业,商居强半”⑧。

  浙江的宁波商人很有特色。一方面,宁波地理位置优越,水陆交通方便,民物殷阜,本身就是一个繁华的商业区。“鄞之商贾,聚于甬江。嘉、道以来,云集辐辏,闽人最多,粤人、吴人次之。旧称鱼盐粮食马头。”①另一方面,“巨艘帆樯高插天,危楼簇簇见朝烟,江干昔日荒凉地,半亩如今值十千”②,说明经济发达,吸引了大量客商,同时也刺激了土地价格的上升。这些因素又促使宁波商人把目光转向外地,利用积聚的货币财富去开辟新的市场。福建、广东、江苏、山东各省,都有宁波商人的足迹。乾嘉时期,北京著名钱庄恒兴、恒利、恒和、恒源,统称“四恒”号,“均系甬商经纪..信用最著,流通亦最广”③。京中洋货庄、粮食铺、典当铺以及九城富户、政界显贵,都和四恒保持金融来往,因其“资本雄厚,市面繁荣萧索与有关系”④。

  商人多是从农村中分化出来的。例如徽商,“徽州富甲江南,然人众地狭,故服贾四方者半土著”⑤。江苏吴江,“人浮于田,计一家所耕,不能五亩,以是仰贸易工作为生”⑥。至于地主弃农经商,往往兼有商人和地主双重身分。洞庭严舜工,“严氏之先,则士商相杂,舜工又一人而兼之者也”⑦。刘秉恬,洪同人,以举人官四川总督,其家系布商,资财巨万,人呼之为“梭布刘”。邵厚庵,大兴人,乾隆初,以拣选出任黄陂知县,后官苏州知府,其家于北京开设银号,都中呼为“邵行”。毕沅,镇洋人,乾隆二十五年状元,官湖广总督,他的先世也以经营棉花起家①。张集馨,仪征人,道光九年进士,曾署理陕西巡抚,其父于嘉庆十九年开设公正米行,二十四年又开设棉花店,并兼营绸缎②。在学者中,钱塘姚敬恒,曾“隐于市廛,稍营什一之息以养家”③。有些人既擅长营运,又精通文墨。杭州汪氏,世⑦ 汪琬:《尧峰文钞》卷15《席舍人墓志铭》。

  ⑧ 《归庄集》卷6《传砚斋记》。

  ① 光绪《鄞县志》卷2。

  ② 胡德迈:《甬东竹枝词》,见光绪《鄞县志》卷74。

  ③ 陈夔龙:《梦蕉亭杂记》卷1。

  ④ 崇彝:《道咸以来朝野杂记》,104 页。

  ⑤ 魏禧:《魏叔子文集》卷17《江氏四世节妇传》。

  ⑥ 张海珊:《积谷会议》,见《皇朝经世文编》卷39。

  ⑦ 《归庄集》卷6《传砚斋记》。

  ① 见批本《随园诗话》批语。

  ② 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6—9页。

  ③ 全祖望:《鲒埼亭集》卷26《姚敬恒先生事略》。

  代经营盐业和典当业,号称汪百万,同时藏书甚富,闻名浙西,四库进呈本中,有不少即为汪氏振绮堂所献④。程晋芳、江鹤亭、马曰璐等等,也一面经商,一面附庸风雅,广泛结交文坛名流。工于算计的商人,“一缕一丝,一粒一粟,弗敢轻费。其有以缓急告,虽义不可已,亦忍而弗之割。其居货也,雠过其值,犹不以为慊也。其道务求赢余,而俯拾仰取,低昂盈缩,皆有术数,而忠信之说用之于货殖,则以为立穷”⑤。这才是商人形象的真实写照。可惜这样的材料比较稀少,也许它正好表明,日益壮大但仍旧处在过渡阶段(即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清代商人阶层还没有找到一种“纯粹的形式”把自己充分地表现出来。

  国内市场的发展国内市场包括农村市场和城市市场两大类型。农村市场是以集镇为活动场所的基层市场。至于城市市场,康熙时,刘献廷指出:“天下有四聚,北则京师,南则佛山,东则苏州,西则汉口。然东海之滨,苏州而外,更有芜湖、扬州、江宁、杭州以分其势,西则唯汉口耳。”①大城市是区域市场的中心。中小城市的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接近大城市,有的和集镇相去不远,但它们作为地方市场的中心,介于农村基层市场和城市区域市场之间,是双方不可缺少的纽带。因此,从城乡差别方面看,清代的国内市场包括两大类型,而从市场的结构方面看,又可区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

  第一,以农村集镇为活动中心的基层市场。集镇有固定市期,为了给购销双方提供更多的接触机会,邻近集镇的市期又彼此错开。在这里,分散的农村集镇由于市场功能的一致而互相联络,就好像一个分布均匀的流通网络。

  集镇作为农村市场的实体,它的交易内容必然要受到所在地区农业商品化程度的制约,因而农民根据各自的经营状况投入市场的商品也必然表现为几种不同的类别。

  首先是小农经济的剩余产品。它主要指农民全部生产品中自给有余的部分。即“日用常物”,“粟米酒脯菜炭而已”②。

  其次是农村多种经营直接向市场提供的农、副业产品。清代的商品性农业广泛采用多种经营,它主要指农民因地制宜,发展经济作物和家庭副业。这种方式改变了农业生产的单一性,在不同程度上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川、陕、楚毗连各县的山区农村,“有田地数十亩之家,必栽烟草数亩,田④ 据《汪穰卿先生传记》卷1。

  ⑤ 《戴名世集》卷9《郑允惠墓志铭》。

  ① 刘献廷:《广阳杂记》卷4。

  ② 乾隆《富平县志》卷2。

  则栽姜或药材数亩。烟草亩摘三四百斤,卖青蚨十千以外,姜、药材亩收八九百斤,卖青蚨二三十千,以为纳钱粮,市盐布,庆吊人情之用”。另一方面,城市产品也源源不断地输入农村。四川境内的大竹河,“商贾聚集,为太平(今万源县)通水程之所。自东而西,可行船,山内所产药材、茶叶,由此顺流而下,至陕西紫阳任河口,计程三百六十里,合汉江,直达襄樊。襄樊花布等货,溯流至此起旱,运发各地”①。城乡互为市场,形成了固定的商品转运路线,分布在线路上的集镇就担负着装卸和集散商品的任务。最后还有农村经营专业化产品。一个地区,有较多的农户,专门(或主要)经营某一项农副业产品的生产,并把产品的全部(或大部分)投入市场,是商品性农业向高层次发展的结果。这种经营方式和集镇的关系非常密切,形成了一批以集散本地大宗商品(如茶叶、烟草、水果、药材、鱼苗、猪、牛、丝、麻、花、布、粮食等等)为主要任务的专业性集镇。江西分宜盛产苧麻,“苧商云集各墟市,桑林一墟尤甚”②。宜黄棠阴,“人烟稠密,买卖亦繁,该处向出夏布,闽省贸易之人每于春夏之交,纷纷往来”③。上述集镇自身特点是和当地农村生产结构的特点相一致的。但还有另外一种专业性集镇,它们主要是在商品转运过程中形成的。例如河北地区棉花与棉布业发展迅速,大宗产品远销山西境内,而山西“高县镇,镇为曲沃县所辖,直隶省滦城、荻鹿所出棉花布匹,贩运者皆集于此,商旅甚多”④。这一类集镇和所在地区的生产结构不发生直接关联,但是大宗产品的外销必须依靠流通路线的延长,所以从整体上看,两种专业性集镇又是相互配合,并行不悖的。

  在清代前期,江、浙两省商品经济的发展速度仍然居于全国的领先地位,农村多种经营和专业化水平很高。粗略言之,苏州、松江两府是棉花、棉布的集中产地,太仓、嘉定、上海三县,“俱三分宜稻,七分宜木棉。凡植木棉者,俱称花以别于稻,有花田、花租之名”①。杭、嘉、湖三府是蚕茧丝绸的集中产地,而“吴兴桑田之多,与稻相半”②。上述地区,由于生产结构的大幅度调整,不仅加快了农业商品化的进程,而且出现了一批专业性很强的手工业生产基地,集镇的市场功能和专业分工的特点显示得非常突出。华亭、嘉定两县,四乡农民恃花布为生计,著名的棉布业市镇有朱泾、枫泾、南翔、罗店、安亭、娄塘等处。上海所产,据当地人记载:“有小布、稀布。小布以十九尺为率,稀布亦不过廿三尺。布之精者为尖,有龙华尖、① 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8。

  ② 道光《分宜县志·物产》。

  ③ 钱宝琛:《存素堂集续编》卷4《复奏查明江西地方尚无烟贩折》。

  ④ 祁韵士:《万里行程记》。

  ① 张大纯:《姑熟采风类记》。

  ② 阮元:《揅经室四集》卷3《秋桑诗序》。

  七宝尖名目。龙华、七宝皆吾邑镇名。”③南浔是湖丝重要集散地,所以“南浔一村当一县,财货云屯商贾便”④。在秀水,“绸之类佳者曰濮院”,“布之类佳者曰陡门”⑤。而濮院于乾隆时号称日产万绸,“练丝熟净,组织亦工,是以濮院一镇之内,坐贾持衡,行商麇至,终岁贸易,不下数十万金”⑥。它的商业水平显然已经超过了某些州县城市。

  综上所述,农村市场是在农业商品化的进程中出现的,商品的不同类别,反映了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个体小农的剩余产品只能满足初级市场的需要,多种经营则为多数商业集镇创造了繁荣的条件,江浙地区的情况更充分表明,生产专业化的程度愈高,集镇的市场规模就愈大。

  第二,以中小城市为活动中心的地方市场。

  中小城市介于农村集镇和大城市之间,但一般讲来,它和集镇的关系更紧密。山西介休,嘉庆时,共有集镇七处:西关,每月四、八日为集期,每年二月初六至十五日,七月十六至二十五日为会期;张兰镇,每月单日为集期,每年三月一日至十日,九月二十一日至三十日为会期;另外五个集镇有会期而无市期,但会期均彼此错开。其中,张兰镇“城堞完整,商贾丛集”,是“山右第一富庶之区”①。县境之内,“北乡芦苇,西南煤炭,辛武盐场,义棠铁器,洪山磁器,一邑之利溥焉”②。从这里可以看出,地方市场的流通网络是由中小城市和农村集镇两个部分结合而成的。

  此外,中小城市和大城市的距离远近不等,当地生产水平有高有低,所以商业状况很不一律。无锡、芜湖、济宁各地,手工业发达,交通便利,商品集散功能显著,在国内市场占有重要位置。另一些中小城市,因其分布在商品转运路线上,成为长途贩运不可缺少的桥梁和纽带。例如湖北云梦:“城中宽闲屋宇,多赁山西布商作寓。闻之故老云,凡西客来楚贩布,必经云城捆载出疆,历运布不变色,若不由云城改捆,一至河南,渡黄河,布多倏黑。故西商于云店号十数处,本地贸易布店亦借以有无相通。”③还有一些中小城市,主要依靠输出本地产品进入区域市场。这种情形,在东南沿海一带相当普遍。在北方,河北涿州盛产桃、梨,献县广植枣树,产品皆运销北京①。在西南,四川綦江的枳壳和桐油,首先集中于重庆,然后沿江而下,销售于③ 张春华:《沪城岁事衢歌》。

  ④ 方文:《嵞山续集》卷2《南浔叹》。

  ⑤ 项映薇:《古禾杂识》卷2。

  ⑥ 雍正《浙江通志》卷102。

  ① 祁韵士:《万里行程记》。

  ② 嘉庆《介休县志》卷4。

  ③ 道光《云梦县志略》卷1。

  ① 程恩泽:《程侍郎遗集初编》卷5《桃屯》;纪昀:《槐西杂记》卷3。汉口②。乾隆初,山东蚕种传入遵义,发展甚快,“遵绸之名竟与吴绫蜀锦争价于中州”③。另如河南巩县,地处黄河与洛水之间,可种棉花,“巩民资生之策,强半以棉花为主,多则贸易他乡,少则自行纺织。”土产柿饼,亦“贩鬻通江淮”④。湖南宁远,“县在山乡,土宜粟米苎麻之外,惟产茶桐松杉,日用百需,皆资外来,境虽褊小,商贾颇多”⑤。它们和区域市场的中心城市距离较远,但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仍然在有限的范围内同其他地区保持着一定的交往。

  第三,以大城市为活动中心的区域市场。

  在北方,北京是清朝的首都,达官贵戚丛集,人文荟萃,商旅络绎,市肆繁丽,从衣食诸物到古玩书画,“凡人生日用所需,精粗毕备”⑥。巨大的和多层次的消费需求,使北京商业形成独特风貌,并长期保持着茂盛的局面。天津乃畿南重镇,“水陆交会,又东邻大海,饶鱼盐之利,四方商贾往往占籍而居”⑦。“百货懋迁通蓟北,万家粒食仰关东”⑧,京津两大城市,不仅与河北各州县,而且还通过海上和陆路,与山东以及东北各省建立了广泛的市场联系。

  广州和佛山位于富饶的珠江三角洲,是南方最大的工商业城市。佛山在明景泰时,有“户万余家”,康熙二十三年,便“楹逾十万”①。冶铁工业,技艺精湛,规模巨大,质量优良,铁锅、铁线等铁器产品,畅销中外,记载称其“冠履川楚”,“货贝华夷”②,“四方之贾,走赴如鹜”③。广州还是著名对外贸易商埠,国内的茶叶、丝绸、土布,国外的香料、毛织品,皆由此进出。这个地区商品生产的内容十分丰富,不仅“广货”驰名遐迩,而且“广州望县,人多务贾与时逐,以香、糖、果、箱、铁器、藤、蜡、番椒、苏木、蒲葵诸货,北走豫章、吴、浙,西北走长沙、汉口,其黠者南走澳门,至于红毛、日本、琉球、暹罗斛、吕宋,帆踔二洋,倏忽数千万里。”与此同时,外省豪商大贾也来到广州,“各以其土所宜相贸,得利不资”。④② 道光《綦江县志》卷10。

  ③ 郑珍:《樗茧谱》。

  ④ 乾隆《巩县志》卷7。

  ⑤ 汪辉祖:《病榻梦痕录》卷下。

  ⑥ 潘荣陛:《帝京岁时纪胜》。

  ⑦ 陈宏谋:《天津府志序》,见乾隆《天津县志》卷21。

  ⑧ 崔旭:《津门》,见同治《续天津县志》卷19。

  ① 《祖庙灵应祠碑记》,又《修灵应祠记》,均见道光《佛山忠义乡志》卷12。② 冼沂:《佛山赋》。

  ③ 陈宗炎:《佛山镇论》。

  ④ 屈大均:《广东新语》卷14、15。

  江浙地区,商业大城市更加密集。江宁“机业之兴,百货萃焉”⑤,绸缎花色齐全,远销北京、辽沈、闽粤以及川黔各省。苏州“郡城之户,十万烟火”。“山海所产之珍奇,外国所通之货贝,四方往来千万里之商贾,骈肩辐辏”⑥。城中“洋货、皮货、绸缎、衣饰、金玉、珠宝、参药诸铺,游船、酒肆、茶店,如山如林”⑦。杭州南连闽粤,北接江淮,丝绸贸易的盛况,与江宁、苏州不相上下。扬州既是漕运咽喉,又是淮盐供应中心,这两个因素极大地刺激了商业的繁荣。上海的兴起更值得注意。陈文述《嘉庆上海县志序》称:“闽广辽沈之货,鳞萃羽集,远及西洋暹罗之舟,岁亦间至。”“诚江海之通津,东南之都会也。”

  在长江中、下游,汉口是最大的商品集散市场。康熙二十三年(1684),徐炯路过此地,称其“万艘云集,帆樯蔽江,市廛鳞次栉比约三十余里。风景繁庶,民不事田产,惟趋贸易,百货会集,商贾辐辏”①。乾隆时期,盐、当、米、木、花布、药材发展成为六个最大的行业,各行皆有商总,各省客民皆有客长,“经理各行各省之事”②。这里集散的米、盐、木材,都是长途贩运的大宗商品。例如粮食,货源多半来自四川、湖南,川米经重庆、宜昌、荆州,湘米经长沙、岳州,汇总以后,再向江苏、浙江运送,所以汉口地区“粮食之行,不舍昼夜”③,“米往下载,无日无之”④。而且,除川、湘两省外,云南、贵州、广西、陕西、河南、江西等处货物,也“皆于此焉转输”⑤。

  总的说来,区域市场是国内市场的主体,它有如下两个基本特征:第一,大宗商品的贸易跨越了省区界限;第二,形成了多层次和多渠道的供求联系。后者主要指城乡市场的结合。因为,在中国,如果没有农村市场,传统的郡县城市很难单独发展持久而稳定的商品经济,所以农村市场的出现显示了非常特殊的意义。简单地讲,农村市场是城市市场最坚实的物质基础,而国内市场则是在城乡互为市场的过程中确立和完善起来的。

  市场交换市场的交换功能必须通过商人的活动才能实现,所以商人的经营方式也⑤ 甘熙:《白下琐言》卷2。

  ⑥ 沈寓:《治苏》,见《皇朝经世文编》卷33。

  ⑦ 顾公燮:《消夏闲记摘抄》卷上。

  ① 徐炯:《使滇日记》。

  ② 晏斯盛:《请设商社疏》,见《皇朝经世文编》卷40。

  ③ 晏斯盛:《请设商社疏》,见《皇朝经世文编》卷40。

  ④ 裕谦:《裕忠节公遗书》卷4《会议筹借本银循环籴粜详》。

  ⑤ 刘献廷:《广阳杂记》卷4。

  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规模的大小和商业水平的高低。

  农村集镇因受集期的限制,铺户商人的数量不会很多,在这里,最活跃的是流动商人。一片地区内若干集镇的集期相互错开,给流动商人提供了广阔的回旋余地。道光年间,四川有一首竹枝词:“流流场赶一肩挑,上灏下府过毛桥”,自注:“日日赶场曰流流场,言如川流不息也。”①赶场,北方叫作赶集,岭南谓之趁墟,因地异名,但地不分南北,流动商人都可以根据错开的集期预先安排日程,在集镇组成的市场网络中川流不息地周转循环。

  流动商人没有固定的门面。四川另一首竹枝词曾描述过他们的经营方式:“赶场百货压街檐,北集南墟名号添。”②具体言之:“凡城市临街..支棚摆摊卖杂货生理者,晚则收归,早则铺设。”③方式灵活简单,易于循环奔走,日用杂货的品种还可以随着季节的变换而调整,非常切合农村的实际需要。

  庙会(或香会)是集镇贸易的传统方式,相沿成俗,而各地习惯又并不完全相同。山西介休的西关和张兰镇,每年各有两次庙会,每次会期长达十天之久,它的特点是围绕一个既定的交易场所,吸引外地流动商人参加,因此会期持续的时间较长。另如四川“遂宁县二月香会,商贾辐辏,百货具集。将散,沿途挨赶。三月初五日入(中江)县境,赶广福场福寿会,初八日赶大磉墩,初九日赶石笋场,初十日赶兴隆场,十二日赶半边山,十三日赶县城内,十四日赶回水铺,十五日出县境,赶三台县之观音场。会日,远近购器用者肩摩踵接”①。特点是会期紧凑,并按一定的路线巡回,交易活动接连跨越了好几个县区。

  一般地讲,农村市场的流动商人,虽然以集镇为依托,但四处奔波,不可能长期滞留在某一个集镇上。城市市场的流动商人,行止较有规则,生活相对安定,一旦打开局面,站稳脚跟,其中某些人就可能改变经营方式,转化成为定居的铺户。正因为如此,所以清代许多商业城市中客籍商人的数量都大大超过了土著商人。

  铺户属于坐商,有自己的门面,如果独资经营,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独立的核算单位,自行料理,自负盈亏,如果规模稍大,而又感到资金短缺,便常常采用集资经营的方式。道光十六年(1836),刘星云以一万三千元资本与刘仿玉等人合股于赣州,坐肆招牌曰祥泰,水贩分号曰光裕,仿玉资本约占十分之一。此后刘星云又与谢启镛等合股于吉安,字号曰群泰,并借给仿① 万清涪:《南广竹枝》,见民国《南溪县志》附《南溪文征》卷2。

  ② 翁霈霖:《南广杂咏》,见民国《南溪县志》附《南溪文征》卷4。

  ③ 黄六鸿:《福惠全书》卷8。

  ① 道光《中江县新志》卷1。

  玉四百千文入股。两处店务皆由仿玉负责。②另据记载,山西介休富民吴龙图等十六人各出股银数万两,交侯生芸领本贸易,“自奉天以至浙江,皆有字号,每三年算帐一次,将利解交,历有年所”,道光十八年(1838),因“生意萧条,不能多所赢余,各东疑侯生芸从中侵蚀,侯以各东得利多年,小有亏折,遂起闲言,彼此互争结讼”①。上例说明:一家字号可以由多家股东共同投资,而很多股东联合成为实力雄厚的集团资本,也可以同时经营多家字号。在合股形式下,投资者(股东)并不直接插手具体业务,字号的管理工作皆另委专人负责。清初,归庄指出:“凡商贾之家贫者,受富者之金而助之经营,谓之伙计。”②按此原则,刘仿玉、侯生芸的身份就应当划入伙计的范围了。但伙计还有高低之分。下层伙计如同铺户主人的帮工,无权干预店务,小本生意,也无须专人代劳。掌握了经营权的上层伙计,一种即归庄所说“受富者之金而助之经营”一类人物,他们服务的对象是单个的富商大贾;另一种是与商业资本的股份制结合在一起的,例如侯生芸,他实际上已经成为受雇于某一集团资本并控制着多家字号的“总经理”。有些伙计,例如刘仿玉,在股东的赞助下还可以进行少量投资。伙计基本上是职业商人。股东的职业状况比较复杂,不过他们投入的资金属于商业资本的性质,则是肯定无疑的。

  清代的贩运贸易在继续发展的同时又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一方面,商人把货物从产地运往销区,但销售市场还有不少中间环节,运商的货物大都要经过坐商和其他零售商人的转手之后,才能最终进入消费。另一方面,贩运贸易是从商品的收购开始的,在收购市场上,贩运商人和生产者之间的联系比他们在销售市场上和消费者之间的联系要密切得多,这就为商人直接干预生产准备了条件。惟其如此,所以商业资本对生产领域的渗透也是从商品的收购开始的。

  农村市场分散,农民习惯于零星交易,使商人很难在短期内完成大宗商品的收购任务,延长时间,又势必增加流通费用,提高商业成本。为了解决这些矛盾,贩运商人经常采取的方法就是向农民实行预买。出卖青苗,虽则早已有之,但清代更加普遍。山西粮商甚至深入陕、甘两省边远地区,预放资本,于是农民“借本布种”,新谷方熟,便“悉听晋商搬运”①。有的商品不宜长期贮存,或加工的季节性很强,如水果、甘蔗之类,采用预买的方法,不仅保证了货源,而且降低了损耗。经济作物也是商人预买的重点对象。湖南湘潭,“土人种烟,预给值山主,谓之佃山;客商贩卖,预给值佃山之② 沈衍庆:《槐卿遗稿》卷2《泰和判牍》。

  ① 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第43 页。

  ② 《归庄集》卷7《洞庭三烈妇传》。

  ① 史贻直:《筹禁烧锅疏》,见《皇清奏议》卷31;李殿图:《裕仓储以纾民力》,见《牧令书》卷12。户,谓之定山”②。江西“赣州各邑皆业苧。闽贾于二月时放苧钱,夏秋收苧,归而造布”③。农民缺乏生产垫支能力,于是商人乘虚而入,其间难免要夹杂一些高利货色彩,但商人追逐的显然不是利息,而是生产者的产品,从这个角度看,预买实际上已成为一种事前约定事后履行的商业行为。一经约定,农民便承担了按期交货的义务。为了履行义务而生产,农民的产品就不再是被当作商品来交换,而是从它开始生产的时候就具备了商品生产的性质。这是商业资本向小农经济直接渗透的表现之一。

  在清代,很多商品的交易活动仍需经过牙行的居间介绍。例如,乾隆时,褚华记载上海地区的农民出售棉花,“另有行户,辰挂一秤于门,俟买卖者交集户外,乃为之别其美恶而贸易焉。少者以笠盛之,多者以蒲包”①。行户“衡其轻重,别优劣以定价而于其中取百一之利,名花主人家”②。又如棉布,销地商人来到产地,也必须首先投行,并由牙行经纪人代办收购业务。明末,褚华的从六世祖就是一位专营棉布的行户商人,“秦晋布商,皆主于家,门下客常数十人,为之设肆收买,俟其将戒行李时,姑估银与布,捆载而去”。行户亦称主人,以别于客商,所设之肆,名曰布行,或花布行。不过乾隆以后,情况有了变化,“商人乃自募会计之徒出银采择”③,即客商自行组织,雇用能够检验商品级别和熟悉市场行情的人员,直接从事收购。所以,道光时张春华指出:“关陕及山左诸省设局于邑广收之,为坐庄”,而“布肆列在城市,售取每不便,于郭外静处觅屋半间,天未明,遣人于此收售,为出庄”④。它的特点,一是逐渐摆脱了牙行的束缚,二是销地商人在产地设局,遂由行商变成了坐贾。无锡之布,“坐贾收之,捆载而贸于淮、扬、高、宝等处”,而“坐贾之开花布行者,不数年即可致富”⑤。花布行突破了牙行的垄断,既大量收购产品,又进行“以花易纱”或“以花易布”的活动,力图在控制产品市场的同时进一步控制原料市场,促使小生产者更加依附于商业资本。苏州之布,名重四方,“各处客贩及阊门字号店皆坐庄买收,漂染俱精”。字号店商人把采购、加工、发卖合为一体,不仅自行设庄,而且还雇佣工匠,兼营漂染作坊,故“自漂布、染布及看布、行布,一字号常数十家赖以举火”⑥。尽管字号店和花布行都没有直接支配棉布生产者,但两种经营方式的区别仍然十分显著:花布行商人继续停滞在流通领域② 嘉庆《湘潭县志》卷29。

  ③ 吴其浚:《植物名实图考》卷14。

  ① 褚华:《木棉谱》。

  ② 张春华:《沪城岁事衢歌》。

  ③ 褚华:《木棉谱》。

  ④ 张春华:《沪城岁事衢歌》。

  ⑤ 黄卬:《锡金识小录》卷1。

  ⑥ 民国《吴县志》卷52,引乾隆《元和县志》。

  之内;而字号店商人却通过掌握加工环节进入了生产领域,他们和踹匠染工之间雇佣关系的确立,就标志着这一部分商业资本已经实现了向产业资本的转化。

  江浙地区丝绸交易同样经历了一个逐渐摆脱牙行控制的曲折过程。以秀水濮院为例,开初,收丝有乡丝行,收绸有绸行。绸行又分京行、建行、济宁行、湖广行、周村行名目,“各以其地所宜之货售于客”①。后来外地商人也陆续在产地设庄,自行采办。两者的区别是:“盖昔时京省客帮到镇买货,绸行系代客买卖,今之绸庄则坐庆收货,而销售于他省,性质不同也”②。不过,绸行的衰落,只改变了商品收购的传统格局,但在个体生产和分散经营的情况下,如果商人仅仅依靠零敲碎打的方式,那就很难保证大宗商品的迅速运转。因此,在组织货源的问题上,他们还必须另外寻求一条切实可行的门路。于是,从纺织业自身的特点出发,由商人直接向生产者提供原料,换回成品,就成为一个最佳的选择。所以濮院之“业绸者虽不业丝,亦必购买新丝以贷于机户,而收其绸,谓之折丝”③。花布行以花易布,多是生产者织成以后,持以易花,双方联系比较松弛;但丝绸生产工艺比棉布精细,专业化的程度更高,因而上述这种交换形式在丝绸行业中推行得更彻底。民国《吴县志》据采访册的资料记载,当地专营纱缎业的账房,其“开设年期有远至二百余年者”。“各账房除自行设机督织外,大都以经纬交与织工,各就织工居处雇匠织造,谓之机户”①。机户直接向账房领织,谓之代料,它和上文的折丝,名异实同。这些机户的大多数仍属于分散的个体生产,但他们和账房的联系是固定的,他们既不购买原料,又不出售产品,而是通过某种交换形式直接向同一个账房主人提供自己的劳动成果。所以账房和字号同样体现了商业资本向产业资本的转化,只是两者所采用的方法稍有差异罢了。

  总之,清代的商业已经发展到一个重要的转折时期。一方面,商业资本向生产领域的渗透(主要指商人利用收购商品,侵入生产过程,不包括商人直接向某些生产部门的投资),导致商人支配生产,这是中国封建社会内部孕育资本主义萌芽的途径之一。但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商业以市场为依托,市场以城市为中心,可是商人土生土长,和城市没有先天的血缘关系。民间俗谚:“无徽不成镇”;然而就在徽州这个地方,其民“世治则出而贸易,世乱则归家。家各有田,多者数十亩,少亦数亩”②。商人一边从农村游离出去,一边又把自己的“根”扎在农村的土地上,这种亦农亦商,农商相杂① 金淮:《濮川所闻记》卷3。

  ② 民国《濮院志》卷14。

  ③ 同上。

  ① 民国《吴县志》卷51。

  ② 汪士铎:《乙丙日记》卷1。

  的双重格局正好反映了转折时期商人阶层的矛盾处境,所以他们只能审时度势,徘徊于城乡之间。由此看来,直到清代中叶为止,商人支配生产的事例还仅仅发生在少数地区的个别行业中,就不是什么偶然的现象了。

  第二节天下四大镇四大镇的发展和繁荣明末清初之际,广东的佛山镇,以冶铁业发迹;江西的景德镇,以陶瓷业扬名;湖北的汉口镇,以“船码头”著称;河南的朱仙镇,以集商贾繁兴。这种建立在工商业基础上的专业城镇,展示了中国封建城市发展的新途径,在中国封建城市经济发展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

  四大镇的兴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手工业生产的蓬勃发展。

  佛山此时作为广东冶铁业中心的地位已经形成,四远商人挟资来投建炉房者逐年增多。乾隆年间,佛山计有“炒铁之炉数十,铸铁之炉百余”。乾隆十五年(1750),估计炒铁行业工人约有一二万人,整个冶铁行业工人不下二三万人。佛山还不断为虎门、广州、崖门等处炮台承造大炮。当时制造的八千斤大炮,在鸦片战争中曾发挥了重要作用。康、雍、乾年间,估计佛山整个冶铁业的生铁消耗量约为五千万斤,产值超过一百万两①。石湾陶瓷业入清以来发展更快,共“有缸瓦窑四十余处”②,所制产品发展为日用、美术、建筑、手工业、丧葬五大类,产品在千种以上③。佛山丝织业在清初发展为十八行,即八丝缎行、什色缎行、元青缎行、花局缎行、宁绸行、蟒服行、牛郎纱行、绸绫行、帽绫行、花绫行、金彩行、扁金行、对边行、栏杆行、机纱行、斗纱行、洋绫行等①。四远商贾此时来佛投建“机房”的不乏其人。佛山金属加工业,在乾隆以后有制箔行、打铜行、打银行、金花行、一字铜行、铜器行等十余个行业。成药业仅参药行就有二十七家堂店。民间手工艺也有陶塑、塑扎、剪纸、门画、爆竹、雕刻等行业。此外还有与之相适应发展起来的手工行业,如染纸业、食品制造业、造船业、泥水建筑业、砖瓦灰炉业、印染晒茛业、成衣业、骨角皮毛筋器业、涂染料业、漆器业、迷信用品业等。据乡志记载,佛山衰落之时的光绪年间,手工业行业还有一百七十八行。②雍正乾隆之际,景德镇“商贩毕集,民窑二、三百区,终岁烟火相望,工匠人夫不下数十余万③。嘉庆时,“镇广袤数十里,业陶数千户”④。当时① 参见《明至清前期佛山冶铁业初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 年第4 期。② 《嘉庆二十二年藩宪严禁挖沙印砖碑示》。

  ③ 据乾隆六年《花盆行历例工价列》记载的产品有336 种,花盆行仅是石湾二十余行之一,所以估计整个石湾陶瓷产品至少在千种以上。

  ① 佛山市档案馆编:《佛山史料汇编》二,页234。

  ② 民国《佛山忠义乡志》卷6《实业》。

  ③ 乾隆《浮梁县志》卷5《物产·陶政》。

  景德镇的生产窑约有烧柴窑、烧槎窑、包青窑、大器窑、小器窑等;窑户有五种类型:计有烧窑户、搭坯窑户、烧囵窑户、柴窑户、槎窑户;各窑内又根据工序分为二十三个工种;各户间又根据所作之器分为十八作;此外附属各专业户如柴户、槎户、匣户、白土户、青料户等又共有十六个户种。可见分工之细密。正所谓“共计一坯之力,过手七十二,方克成器”⑤。当时全镇官民窑每年总产值约在六百一十万两以上,其中民窑年产总值约在六百万两以上,可见民窑产值之巨。

  汉口在清初方兴,手工业基础不如佛山、景德。但嘉庆三年据包世臣言:汉口“有铁行十三家,铁匠五千余名”①。可见汉口制铁业的规模也不小。朱仙的制曲业、酿酒业、年画业、染纸业素称发达。创始于明代,著闻于清代的“西双泰”竹竿青酒,色味俱佳,盛销于河南各州县及安徽等地。清代朱仙全镇有年画店三百余家,年产年画三百余万张,行销各省。榨油业在清前期共有七十余家。此外,朱仙的“玉堂号”豆腐干,也是远近闻名的佐膳佳品。

  二、商业的繁荣。

  手工业的发展,带来了商业贸易的繁荣。清代佛山铁锅“贩于吴、越、荆、楚”,铁线则“无处不需”。“四方贾客各辇运而转鬻之,乡民仰食于二业者甚众”②。康熙二十四年开放海禁后,佛山铁锅也大量销往外洋。雍正年间,外国船只购买佛山铁锅,每船少者二千至四千斤,多者达二万斤③。石湾陶器则“通行二广”④,甚至远销东南亚和阿拉伯等地⑤。丝织品也大量出口海外,为“东西二洋所贵”。康熙年间,佛山已成为外省商贾必至的贸易中心,市面之繁盛甚至超过广州。“四方商贾之至粤者,率以是为归”。从进口方面来说,佛山则是一个巨大的发销中心。乾隆年间,佛山已是“商车洋客,百货交驰”。道光初年,佛山市面上的珍奇洋货充斥,有“玛瑙、玻璃、珊瑚、翡翠、火齐、木难、方诸、阳燧、鹤顶、龟筒、犀角、象鼻”等等①。同时,佛山还是广东最大的米粮贸易中心。佛山的米价也成为全省的标准价,即所谓“广东各以佛山镇报价为准”②。由此观之,从清初至鸦④ 蓝浦:《景德镇陶录》卷首,刘序。

  ⑤ 宋应星:《天工开物》卷中,“陶埏”。

  ① 包世臣:《安吴四种》卷34;《齐民四术·筹楚对》。

  ② 乾隆《佛山忠义乡志》卷6《乡俗》。

  ③ 《雍正东华录》卷19《雍正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广东布政使杨永斌奏折》。④ 范端昂:《粤中见闻》卷17 物部《瓦缸》。

  ⑤ 据美施丽姬《石湾陶器研究》记载:现有石湾陶器实物可考的有印尼、新加坡、马来西亚槟城、泰国曼谷、阿拉伯半岛等地。

  ① 道光《佛山忠义乡志》卷12《金石上》,郎廷枢《修灵应祠记》。

  ② 道光《佛山忠义乡志》卷11《艺文》下,《佛山赋》。

  片战争前,佛山镇的商务(不包括外贸),是执全省之牛耳的。

  乾、嘉、道年间,“佛山一镇,绅衿商贾,林林总总”③。外省商人云集佛山,在此建立了山陕会馆、莲峰会馆(福建纸商)、江西会馆、楚北会馆、楚南会馆等。佛山籍人会馆原是比比相望。据统计,道光以前佛山共有商业会馆二十五所,手工业会馆二十六所。全镇的工商店号在三千家以上④,铺户贸易和转运贸易成为主要的贸易形式。

  景德的瓷品在明代已有广阔的市场,清代进一步扩大。在国内,“景德镇陶器行于九域”⑤,在国外,“江西瓷器、福建漆器果品,皆夷所好”⑥。甚至法国、俄国的皇室也曾在景德镇订制瓷器⑦。景德镇也就成为商人云集之所。康熙年间,“豪商大贾咸聚于斯,事陶之人动以万计”⑧。清代前期,景德镇有都昌、抚州、饶州、徽州、苏湖等会馆二十余个。

  汉口“地当天下之中”,因此商业贸易也极其繁盛。乾隆《汉阳府志》载:“汉镇一镇耳,而九洲之货备至焉。行户数千家,典铺数十座,船泊数千万,九洲诸大名镇皆有让焉,非镇之有能也,势则使然耳。”①清人刘献廷也言:“汉口不特为楚省咽喉,而云贵、四川、湖南、广西、陕西、河南、江西之货,皆于此焉转输,虽欲不雄天下,不可得也。”②汉口的商业,以淮盐、粮食、布匹、木材为大宗,故称“该镇盐、当、谷、木、花布、药材六行最大”③。清代的汉口,是中南地区淮盐最大的集散地。清代的汉口,也是米粮贸易的一大中心。当时从汉口出发的粮道有两条,一条从汉水运陕西。例如,雍正十一年有粮船一千五百只经陕西,每船载重三百至五百石,共约六十万石④。另一条顺长江把四川、湖南的米转运江浙。雍正年间,“湖广”之米运江苏年约一千万石⑤。汉口还是布匹的一大销场,布是湖北省的特产。“其名有扣布、线布、椿布、边布、大布、小布、梭布、条布诸种。其售货有山庄、水庄、京庄、门庄之异。其精者皆远行滇、黔、秦、蜀、晋、③ 《佛镇义仓总录》卷2《劝七市米户照实报谷价启》。

  ④ 根据道光《佛山忠义乡志》、民国《佛山忠义乡志》、各碑刻、族谱等互参辑补,按建馆年代录取,如无确切年代则以是否佛山传统工商业择取。

  ⑤ 乾隆《浮梁县志》卷首,旧序《沈嘉征序》。

  ⑥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6。

  ⑦ 参阅《景德镇陶瓷史稿》第254 页。

  ⑧ 乾隆《浮梁县志》卷首,旧序《沈嘉征序》。

  ① 乾隆《汉阳府志》卷12 地舆,《汉镇形势说》。

  ② 刘献廷:《广阳杂记》卷4,页15(上海进步书局印行)。

  ③ 《皇朝经世文编》卷40,页10 上《户政·仓储下》·晏斯盛《请设商社疏》。④ D. H. Perkins·Agriculrural Developmentin China,1969 年,第148 页,转引自吴承明:《论清代前期我国国内市场》,《历史研究》1983 年第1 期。

  ⑤ 全汉升:《中国经济史论丛》第二册,1972 年版第573 页,转引自吴承明文。豫诸省。府布佳者东南吴皖之民亦珍焉。盖全省利源之所在,此为最巨。”⑥当时不少产区的布匹通过农村市集转贩汉口,再运销全国各地。乾隆年间,汉口布匹贸易甚旺,“四方来贸者,辄盈千累百,捆载以去”⑦。此外,汉口还是一个木材的集散地。清初姚鼐《汉口竹枝词》称道汉口盛况云:“扬州锦绣越州醅,巨木如山写蜀材。”⑧可见木材贸易的兴旺。清中叶时,汉口镇的年贸易额达到一亿两左右,堪称当时中国各大工商城市之首。

  清前期,汉口有”贾户数千家,盐商典库咸数十处”①。会馆公所,四处林立。据民国《夏口县志》卷五建置志记载:道光以前建立的会馆公所有三十九座,建馆年代不详的有五十六座。各省商人在汉口活动的街巷,至今仍保留着反映其地域的名称,诸如:新安街、新安巷、徽州巷、安徽街、宝庆街、金庭巷、元宁巷、江苏巷、广东巷等②。由此可见,汉口的商业在中南数省中占着首屈一指的地位。

  朱仙在康熙、雍正、乾隆年间商业有很大发展。乾隆年间,朱仙镇已成为“水陆舟车会集之所”③。南门外贾鲁河沿岸,码头林立,长达五里。朱仙镇输出货物以西北山货、本省牲口与土特产为大宗。输入货物以木材、瓷器、茶、盐、糖、纸、布匹、粮食、京广杂货为大宗。入多于出,是其贸易的特点。当时聚集在朱仙镇的外籍商人有山西、陕西、甘肃、安徽、福建诸省人。以山西帮商人势力最大,山西票号独揽全镇金融权,设有山西会馆。陕甘帮多经营山货皮毛,安徽帮多经营典当茶业,福建帮多经营米糖业,本省商人则多经营酒馆饭店及一般工商业。此外,朱仙镇还有回族小商贩和手工业,镇中建有清真寺两所。④清代前期,朱仙镇不仅是河南,而且亦是华北最大的水陆交通联运码头。

  三、街区镇貌的发展变化。

  随着生产和贸易的发展,天下四大镇的街区和镇貌也在迅速变化。康、乾年间,佛山的手工业区域和商业区域已基本形成。冶铁业主要集中在镇西南部地区,陶瓷业主要集中在石湾一带,纺织业主要集中在东部和东南部的乐安里、舒步街、经堂古寺、仙涌街一带。商业闹市区则集中在北部、中部地区。乾隆至道光年间,佛山铺区从二十五增加到二十七个;街巷从二百三十三条扩展到五百九十六条;墟市从三墟六市发展为四墟十一市;码头津渡⑥ 宣统《湖北通志》卷21《舆地志·物产三》。

  ⑦ 乾隆《汉阳府志》卷28,《食货·物产》。

  ⑧ 《汉口丛谈》卷2。

  ① 《汉口丛谈》卷3。

  ② 转引自范植清:《鸦片战争前汉口镇商业资本的发展》,《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82 年第2 期。③ 乾隆《大清一统志》卷149《开封府》。

  ④ 参阅李长传:《朱仙镇历史地理》,《史学月刊》1964 年12 期。

  从十一个发展为二十八个①;编户人口则从二十万发展为二十七万,若加上旦民和外地流入佛山的谋生者,实际人口不会少于三十万②。至此,佛山发展成为“周遭三十四里”的繁华大镇。

  景德镇的街区在清初也有很大发展,时称:“列肆受廛延袤十数里,烟火近十万家。”③到嘉庆年间,景德镇街市的范围“自观音阁江南雄镇坊至小港咀,前后街计十三里”④。景德镇从此成为天下注目的泱泱巨镇。这个规模,一直保持到解放前夕。

  汉口的街区随着入清以后商业贸易的繁兴而不断修建扩大。乾隆四年,增建接驾嘴、三善巷、艾家嘴等街道⑤。到嘉庆年间,接驾嘴已是“上下数里,商贾云集,五方杂居,尤为汉口市盛之区”⑥。汉口的堤外,是淤塞的襄河故道。昔时“荒沙一片”,此时也“居民丛聚,渐成街市”。“民居鳞比,十倍于前,但名堤街,几不知为湖堤矣”①。到道光初年,汉口已发展为“东西三十里有奇”的江畔雄镇②。

  朱仙最盛时,市区范围,北至今离镇四里的小王店,南至八里的腰铺,东至三里的宋寨,西至二里的豆腐店,面积约五十方里。贾鲁河贯穿镇中,把全镇一分为二。河东为东镇,河西为西镇。镇内街道店铺林立,呈专业性聚集。东镇的主要街道有:经营南北杂货的杂货街,经营爆竹作坊的炮房街,米麦商铺集中的曲米街,油业行店集中的油篓街,普通商铺较多的仙人桥街,其中以杂货街最为繁盛。西镇的主要街道有:普通商铺相接成排的西大街和顺河街,经营京广苏杭时货的京货街,经营估衣典当的估衣街,经营铜器作坊的铜货街,其中又以西大街为最繁盛。全镇街道布局整齐,南北行的街道宽约四米,东西行的街道宽约三米。房屋多平房式,墙坚基固,院整式宏。朱仙镇人口有多少?尚未有确切材料证明。不过有人估计朱仙镇全盛时有户四万,人口二十余万。③五十方里的镇区范围,二十余万的城镇人口,俨然是北方一大巨镇。

  应该指出,朱仙镇兴盛的时间不长。乾隆以后,因“河身逼仄”、“镇河不治”,“商贾有所畏忌,而货聚于周家口,不以镇为贾区”④。

  ① 参看乾隆道光《佛山忠义乡志》卷1《乡城志》;《光绪十年佛山清涌碑记》。② 参阅罗一星《论明清时期佛山城市经济的发展》,《中国史研究》,1985 年第3 期。③ 乾隆《浮梁县志》卷1《疆域上·风俗》。

  ④ 《景德镇陶录》卷1《图》。

  ⑤ 宣统《湖北通志》卷33《建置志·乡镇一》。

  ⑥ 《汉口丛谈》卷2。

  ① 《汉口丛谈》卷1。

  ② 《汉口丛谈》卷6。

  ③ 参阅《朱仙镇历史地理》,《史学月刊》1964 年第12 期。

  ④ 乾隆《祥符县志》卷3《河渠志·附议》。

  天下四大镇的特点发达的手工业生产和繁盛的商业贸易是天下四大镇城市经济的主要基础。在其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与“郡县城市”迥然不同的若干特点。

  我国郡县城市中的绝大部分居民是官僚、地主、驻军和游民等消费人口,工商业者是绝对的少数。天下四大镇却与之大不相同。佛山从明代开始,冶铁、陶瓷这两大行业的工人就是佛山市民的主要成员。乾隆年间,“四方商贾萃于斯,四方之贫民亦萃于斯。挟资以贾者什一,徒手而求食者则什九也”①。景德从明代始亦已是制陶工人成为合镇居民的主体。清初时景德人户近十万家,其中“窑户与铺户当十之七,土著十之二三。”②汉口,“居斯地者,半多商贾”③。居民也是经商者居多。朱仙是商贾辐辏之区,行商坐贾,手艺工人和船户,也占了其镇民的绝大多数。由上可见,一定数量的工商业户的定居经营,是天下四大镇产生发展的共同前提,工商业发展造成的社会分工和城乡差异,则是它们产生的共同途径。

  我国封建城市都是县治以上各级政权的所在地。整个明代,佛山实际上并无常设的官府机构。清承明制,从顺治到雍正近百年时间,佛山也是不置一官。直到雍正十一年以后,佛山才陆续设置了海防分府同知、巡检司等分治机构。但至辛亥革命前,佛山一直不是县治所在。佛山所设的文武机构,“皆僦民舍以居,无定所”①。景德与佛山很相似。明隆庆前,“该镇巡捕事务原属附近桃树镇巡检”②。桃墅离景德一百余里,实难管辖。清代,景德镇仍设御窑厂,移饶州府同知驻扎景德镇厂署,分防景德,并将桃墅巡检司改移驻镇,兼管窑务。这个建置,不如一个县治。清代汉口镇分属于仁义、礼智两巡检司,乾隆三年,因汉口已成水陆通衢,调武昌水师一营改驻汉口镇。但有清一代,汉口镇皆隶属于汉阳县③。朱仙镇隶属祥符县,一向无设巡检。乾隆十一年始移清军同知署驻此④。直到光绪年间朱仙镇衰落,清廷也没有在此设县。

  四大镇政治统治比较薄弱的原因,是我国封建政权的各级权力机构,一般都只具有政治功能,诸如断案、平叛、赈灾之类事情的处理能力。至于扶植手工业、疏通商业贸易等经济功能则极其微弱。对于四大镇这样的纯属经① 乾隆《佛山忠义乡志》卷6《乡俗》。

  ② 乾隆《浮梁县志》卷6《疆域·风俗》。

  ③ 《汉口丛谈》卷2。

  ① 乾隆《佛山忠义乡志》卷2《官典》。

  ② 同治《饶州府志》卷3《舆地》。

  ③ 《汉口丛谈》卷1,乾隆《汉阳府志》卷19《兵防志》。

  ④ 乾隆《续河南通志》卷12《舆地志·公署》。

  济发展而勃兴的工商巨镇,还未有相适应的机构设置。这种政治统治的相对薄弱,客观上有利于四大镇的经济发展,致使四大镇避免了大量的官吏、驻军、游民等消费人口的增加,从而也相对减少了超经济的剥削和掠夺。这对四大镇工商业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不啻是一个良好的条件。

  手工业是封建城市的主要生产部门。就城市手工业生产结构而言,有官营手工业作坊、民营手工业作坊和个体手工业者三种形式,它们成为封建城市经济结构的基本内容。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大多数时期里,官府手工业是城市经济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占着主导的地位。清代天下四大镇如何呢?佛山的城市手工业,完全是私营手工业。以最重要的冶铁业而言,其中有三种经营方式:家庭小作坊、家族大作坊和商人经营的大作坊。佛山冶铁业最普遍的经营方式是家庭小作坊,这是私营手工业的低级形态,实行产销结合的经营形式,前门开店经销出售,后面从事加工生产。家族大作坊经营方式常常出自佛山的大姓望族,主要是在明代存在发展。清代以后,随着宗法势力在佛山经济中的减退而衰落。商人经营的大作坊多由外地商人挟资迁来佛山后开办。清初时麦念居“性好货殖而蕃财..长子宗泰,是以创立炉冶之艺”①。康熙时,鹤山人冯绍裘的先世“迁佛山,占籍南海,治铁冶,有锅炉数座”②。同时的顺德人梁俊伟“来佛创立机房,名梁伟号,因家焉。诚实著闻,商业遂振”③。其机房百年不衰,历康、雍、乾、嘉四朝,道光九年仍由其后人继承开业④。商人没有手艺,作为作坊主,他必须完全依靠雇工生产,这是私营手工业结构中的最高形态,资本主义萌芽常常在这类作坊中产生。

  景德的城市经济结构不像佛山那么单纯。其手工业生产结构由官营手工业作坊、私营手工业作坊和个体手工业者三部分组成。官营手工业作坊就是御器厂,私营手工业作坊是民窑,个体手工业者指的是大量的家庭制瓷手工业者,从窑座数量和工人人数看,明中叶御厂最盛时也只有五十八座窑,“大小工匠约有五百,奔走力役之人不下千计”①。随着明后期“官搭民烧”制度的施行,御厂内部的窑座陆续减少。清乾隆末年,实行“尽搭民烧”制度,此后,御厂内部设置的窑座已不复存在。而早在明万历时,民窑佣工已“每日不下数万人”②。比御厂人数多几十倍。清乾隆时,景德有“民窑二、三百区”③。从产值数量看。清代前期估计民窑年产总值约在六百万两以上。① 麦祝时《麦氏族谱》② 民国《佛山忠义乡志》卷14《人物·冯绍裘》。

  ③ 民国《佛山忠义乡志》卷14《人物·梁俊伟》。

  ④ 《道光九年鼎建帽绫行会馆喜助工金碑记》有“梁伟号”等202 家(人)机户记载。① 雍正《江西通志》卷27《土产》。

  ② 光绪《江西通志》卷49《舆地略·物产》;肖近高:《参内监疏》。

  ③ 乾隆《浮梁县志》卷5《物产·陶政》。

  而清代前期每年御器烧造费用一般都在八千两至万两之间,若将此数扩大十倍,折算为御器年产总值,则为八万两至十万两。即民营瓷业的年产总值高于御器年产总值约七十几倍④。由此看来,明清景德镇瓷业中乃是民窑生产居主导地位。

  汉口和朱仙以商业贸易为主,手工业不占重要地位。但其手工业皆是民营手工业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嘉庆年间,汉口铁行分为十三家,共有铁匠五千余名⑤。其他如制木、制袜、碾米等手工行业也均系私人开办,各建有会馆和公所⑥。清代朱仙镇的制曲业,也是由“西商携其厚资”来镇“开坊踩曲”⑦。朱仙镇其他手工行业,诸如年画,酿酒,食品加工等,也为本地手工业者和商人经营。

  由上可见,佛山和景德的民营手工业在城市经济结构中确实占着主导地位,而汉口和朱仙的手工业也皆属民营性质。这说明,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清代,城市经济中民营手工业地位已经上升。而民营手工业地位的上升,意味着中国封建经济结构在清代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一历史变化,给天下四大镇向近代类型的工商城市发展,铺下了坦途。

  天下四大镇在全国城市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意义天下四大镇以其发达的工商业,在全国城市经济发展中占着重要的地位。以国内贸易而言,佛山镇、汉口镇的工商业均超过省会的广州和武昌,成为各省货物交流的一大枢纽。史称:“佛山居省上游,为广南一大都会,其地运之兴衰,东南半壁均所攸关”1。可见清代佛山镇的工商业的兴废进退,对东南数省的经济具有极大的影响力。汉口镇亦然,湖北通省“盖十府一州商贾所需于外部之物,与外部所需于湖北者,无不取给于此,繁盛极矣”②。还有中南数省之盐,东南数省之米,也莫不取给于此。汉口的地位,动关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影响所系,范围更大。以后汉口的发展证明了这一点。景德镇的陶瓷生产在全国同行业中岿然居首,而陶瓷又是清代对外贸易的主要商品,景德在外贸中的地位可想而知。朱仙镇是华北最大的水陆交通联运码头,它的存在,对河南与河北、陕西、山西的经济贸易,对河南与江淮的经济贸易,以及西北与东南的经济交往,都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它的过早衰落,对于黄河流域经济后来拉大了与长江流域经济的差距,也不无关系。④ 参阅王钰欣:《清代前期景德镇陶瓷业中官窑地位的考察》,《中国史研究》1980 年第3 期。⑤ 包世臣:《安吴四种》卷34《齐民四术·筹楚边对》。

  ⑥ 民国《夏口县志》卷5《建置志·各会馆公所》;《补遗》。

  ⑦ 《明清资本主义萌芽研究论文集》第16 页。

  1 ①道光《佛山忠义乡志》卷12《金石下》,乾隆五十三年叶汝兰《重修佛山经堂碑记》。② 宣统《湖北通志》卷21《舆地志·风俗》,引《旧志》检存稿。

  天下四大镇城市经济的发展,不仅吸收了大量的农业劳动人口,而且促使许多原事农耕的乡民成为半工半农者。例如佛山的铁钉业,景德的白土业,大量的产品就是由附近的农民利用闲时制成。这样,就逐步分解了农业的自然经济结构,改变了农民的习惯职业。在天下四大镇周围的辐射圈内,出现了许多以商品生产为主的乡村经济,它们以城市经济为其依存条件。这样,就把许多千年不变的乡村纳入城市经济的发展轨道。

  天下四大镇还是四所巨大的工商业学院。清代前期,天下四大镇繁盛的工商业吸引了许多有志于工商业的人士。不少有眼光的富户也纷纷“遣子弟学工艺、佐懋迁”于此①。由此培养出一批又一批的作坊主、工场主和商人。鸦片战争以后,在他们中间,又产生出新一代的资本家和实业家,在四大镇,在津、沪以及西南各埠,在港、澳、东南亚以及美洲大陆,处处发挥着增殖和流通社会财富的巨大作用。家居佛山附近的简村,创办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第一家企业“继昌隆”缫丝厂的陈启源;佛山籍出身,创办“南洋兄弟烟草公司”,成为近代中国首屈一指的实业家的简照南、简玉阶兄弟②,就是他们中间的佼佼者。

  尤其具有重大时代意义的是,天下四大镇的出现发展,打破了我国传统的“先政治,后经济”的郡县城市的发展模式。它们没有转化为郡县城市,而是受着商品生产的同一律支配,依据着商品经济发展的轨迹向更高阶段演进。这体现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潮流和趋向,也开辟了一条中国封建城市发展的新道路。同时它也说明,明清时期尤其是清代,不同于秦汉时期,也有别于唐宋时期,它是一个历史发展的新阶段,是社会经济发生了某些质的变化的新阶段,旧有的模式,将逐渐被新质和新模式所替代。人们不难看到,天下四大镇的发展面貌,呈现出如下的一致性:这就是经济意义大于政治意义,生产意义大于消费意义,其中的佛山和景德,更是商品生产的水平超过了商业的繁荣。因此,可以称它们为“工商城市”,以别于“郡县城市”的概念。其实,比之于西欧中世纪的自治城市,四大镇在城市人口、城区规模以及工商水平来说都毫不逊色。它们以其突出的经济功能对周围地区的经济起到了明显的刺激作用。因此,天下四大镇在中国封建城市发展史上所具有的特殊意义,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① 光绪《四会县志》编1《风俗》。

  ② 民国《佛山忠义乡志》卷14《人物·简照南》。

  第三节粤海关粤海关的组织机构康熙二十三年(1684),清廷宣布解除禁海政策,准许开海通商,康熙二十四年,又在东南沿海地区设立江、浙、闽、粤四个海关,作为管理对外贸易,征收关税的机构。史称“台湾平后,海禁解严,闽粤洎吴越皆设沿海榷司,江南驻松江,浙江驻宁波,福建驻泉州,广东驻广州”①。粤海关是四个海关中最为重要的。

  历史上广东沿海的对外贸易较为发达,广州是个重要的外贸据点,清代设关通商之后,到粤海关收泊贸易的外国商船年增一年,大量的外国商品源源不断地运进广州,中国的大宗物品茶、丝、瓷器和南京布等,也从国内各产地荟萃广州,远销重洋。事实上,在清廷限制一口通商之前,粤海关已成为外国商船收泊贸易的最重要口岸。乾隆二十二年(1757)上谕中称:“向来洋船俱由广东收口,经粤海关稽查征税,其浙省之宁波不过偶然一至”①。乾隆二十年至二十二年间发生了英国东印度公司代理人洪任辉( JamesFlint)率武装商船北上,要求到浙江宁波等地贸易一案后,清廷于乾隆二十二年规定,当年到宁波的洋船仍准贸易,“而明岁赴浙之船必当严行禁绝。..将来止许在广东收泊交易,不得再赴宁波,如或再来,必令原船返棹至广,不准入浙江海口”②。这个禁令原是针对欧美国家的所谓“西洋”船只的,而后来东南亚地区的所谓“东洋”船也逐步集中收泊于粤海关进行贸易。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一口通商”。这一规定,更大大提高了广州在中外通商中的地位,使它成为中外贸易中的枢纽。而粤海关的地位也日益重要,它垄断了当时最为重要的中国与西方贸易的管理与征税权,是清廷管理对外贸易的最重要的机构。这种局面维持了将近百年,直到道光二十二年(1842),作为第一次鸦片战争的结果,《南京条约》的签订,清政府被迫开放五口通商,才打破了广州一口独占的局面,粤海关在管理中外贸易中的垄断地位也随之丧失,并逐步由一个封建的主权海关变成一个为帝国主义侵略服务的半殖民地海关。特别是咸丰九年(1859)总税务司李泰国(H.N.Lay)在粤海关推行税务司制度后,由清廷派遣的海关监督虽然仍然保留,但实质形同虚设,海关在管理对外贸易、征收关税等方面的重要职权,均归诸由总税务司委派的洋人税务司,粤海关大门的这把钥匙终于落入外国侵略者的口袋。

  清代粤海关在行政系统上是户部所属的一个征税机构。它不仅负责广州① 王上正:《北归志》,《小方壶斋舆地丛抄》第9 轶。

  ① 《清高宗实录》卷533,页12。

  ② 王之春:《国朝柔远记》卷5,页9。

  一口对外贸易的管理,而且负责广东全省沿海水道贸易的管理。不仅征收对外贸易的关税,而且征收国内贸易的商税。粤海关除了设在广州市内的省城大关之外,还在全省沿海各地辖有许多关口。按其职能的不同,这些关口可分为三种类型,即负责报关登记,填写税单和收纳税课的正税口与挂号口,以及负责检验进出口船只与货物,而不收纳税课的稽查口。挂号口和正税口一般归就近的正税口统辖。据《粤海关志》所载:“正税之口三十有一,在琼州者十,在潮州者九,在惠州者四,在广州、雷州者各二,在肇庆、高州者各一;稽查之口二十有二,在雷州者八,在广州、高州者各五,在惠州者三,在廉州者一;挂号之口亦二十有二,在潮州者十,在广州者九,在惠州者三”①。以上共为七十五口。这是道光年间的关口数。而在不同时期,关口数并不尽相同。乾隆八年(1743)策楞在上奏中说,“查通关口岸大小共四十三处”②。这些关口中有七个总口,即:省城大关,澳门总口,潮州菴埠总口,惠州乌坎总口,高州梅录总口,雷州海安总口和琼州海口总口。其余的关口分别隶属于七个总口之下。无论是总口或隶属总口之下的小口都由粤海关监督会同地方派员管理。整个粤海关的各种管理人员大概如下:监督1 人,总口委员7 人,总口书吏8 人(其中大关2 人,各总口1 人),大关案书6 人,库书2 人,库大使1 人,大关平柜1 人,各总口柜书10 人,各口清帮书47 人,家人24 人,巡役36 人,守库武弁2 人,大关库丁18 人,各口水手227 人,水火夫11 人,火夫22 人,大关杂役30 人,以上共计456人,此外尚有大关各房膳写书,人数不定①。

  在这些人员中,粤海关监督是最重要的。他是粤海关的把持者,全衔是“钦命督理广东沿海等处贸易税务户部分司”,由皇帝亲自简点派充,每届任期为一年,“管理关务,例应一年届满之前,预行奏请钦点差员更换”②。如再被简点,则可连任。而粤海关监督这个肥缺通常由内务府人员所垄断。《澳门纪略》中说:“国朝康熙二十四年设粤海关监督,以内务府员外、郎中出领其事”③。从乾隆十五年到道光二十年间出任粤海关监督的三十三人,就全都是内务府人④。

  粤海关监督的品级一般都在督抚之下,在地方行政上没有任何指挥权,在中外通商中,如有涉及民事、刑事的情况,也交由地方行政处理。“海关① 梁廷楠:《粤海关志》卷5。

  ②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军机处录付奏折,关税类(以下略作:军机档,录付关税),乾隆八年,策楞折。

  ① 《粤海关志》卷7。

  ② 军机档,录付关税,乾隆二十年,李永标折。

  ③ 任光印:《澳门纪略》卷上,页48。

  ④ 参看《粤海关志》卷7。

  监督则专以课税为事”⑤,朝廷还往往命广东的督抚兼管关务,特别是对税收的稽查。但实际上,粤海关监督在税收问题上是大权独揽的。粤海关是户部的一个直属机构,不受地方行政管辖,监督直接向户部负责。由于监督由皇帝从内务府中简点,因而又向皇帝和内务府负责。他直接听命于皇帝,而皇帝给予他极大的权力,规定“监督征收税课及其应行事宜,..不必听督抚节制”①。督抚以外的其他官吏更无权干预关务。粤海关监督直接向皇帝和户部奏报每年的贸易和关税收支情况,向户部和内务府报解税饷。监督有权选派亲信及家人到各关口负责征税。外国船只的进出口及开舱贸易,均须监督许可,外国大班从澳门来广州处理商务,及贸易事竣后从广州回澳门过冬,皆向监督请牌,行商的充当及退行都须监督的批准,甚至连买办、通事的充任也得监督的肯首。可见其权限之广大。

  监督作为粤海关的总负责人,其下辖有七个总口委员,作为七个总口的主要负责人。在广州的省城大关及澳门总口的委员,一直由广州将军衙门选派的旗员担任。而惠、潮、高、雷、琼五总口的委员,在乾隆五十一年(1786)以前,是“每年由藩司于现任及试用佐杂人员内详请督臣委派,前往稽查约束”②。但由于所委的佐杂人员品级较低,又不是本地官员,对在各口稽查征税的书役、家人毫无约束之力,致使家人、书役在各关口胡作非为。因而,乾隆五十一年两广总督孙士毅和粤海关监督穆腾额奏请停委佐杂,而就近交由地方管理。其后,惠州府同知,潮州府海防同知,雷州府同知、琼州府同知、高州府通判便分别成了惠、潮、雷、琼、高五个总口的委员。

  实际上,在各关口把持税收大权的,不是各总口委员,而是粤海关监督的家人及各口的书吏、巡役。清代外任官员允许携带家人亲信赴任,各官吏上任后自然尽力安插其亲信、家人于要害部门。粤海关“于大关、澳门两总口,又分附省十小口,向由监督及奉旨兼管关务之督抚分派家人带同书役管理。此外惠州、潮州、高州、琼州及雷州五总口,并分隶五总口之各小口四十余处,监督亦分派家丁带同书役分路查察”①。经粤海关监督穆腾额的奏请,自乾隆五十一年(1786)后,惠、潮、高、雷、琼五总口,及所属各小口停遣家人,但地位最为重要的省城大关、澳门总口,及所属各小口,仍由监督派家人前往管理。这些家人“向由监督自行签派”②,并随监督而去留。而书吏、巡役则是从地方招募的,虽然也“由监督将各税口掣签轮派”,但并不完全依附监督,他们往往长期盘踞关口,“世代相承,视同置产”③。⑤ 《清朝经世文编初续》,郭嵩焘:《查粤海关税收积弊疏》。

  ① 《光绪会典事例》卷239,页3。

  ② 《粤海关志》卷7。

  ① 《粤海关志》卷7。

  ② 《粤海关志》卷7。

  ③ 军机档,录付关税,光绪三十一年,张人骏折。

  这些把持着各关口的家人、书吏及巡役,经常利用手中的权利,进行钻营肥私,勒索商旅,这是清代关政极端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康熙二十四年粤海关设关,到道光二十二年《南京条约》的签订止,广东行商是把持中外贸易的垄断商人,又是在中国官方与外国商人之间起着沟通作用的中介人,并在很大程度上是清政府的外交代理人,中外贸易中的事情经常由行商处理,外国商人的要求要通过行商转达中国官方,而中国官方对外商的政策及态度等也通过行商转告外商,行商还要对在广州的外国商人的行为负责。当然,行商最重要的责任是向粤海关负责征收对外贸易的关税。粤海关“每年征收税项,多藉外洋夷船,其进出输纳各项税数,并非该夷商亲身自行完缴,向来俱于进口之日,先投省行住歇,并将货物起贮行内,由行商报验,核明税额,填单登簿,俟货物逐渐销售,照例陆续交库”①。总之,行商虽然不是粤海关行政体系内的员役,但却起着行政上的某些作用。

  粤海关的关税作为一个封建海关,其首要的职责是征收关税。鸦片战争前,粤海关的税收名目繁多,但按监督在奏报关税时的奏折,则可分为正税和杂税两大类。

  粤海关的正税包括“货税”和“船料”两项。《雍正大清会典》上说:“国家设关榷税,则例不一,有征商税者,有征船料者,有商税船料并征者。”②粤海关是商税、船料并征的。

  商税即货税,是对进出口的货物所征的从量税。“凡商船出洋进口各货,按斤科税者为多,有按丈、匹、个、件者,各因其物,分别贵贱征收。”③粤海关的税则中,将进出口货物分为“衣物”、“食物”、“用物”和“杂货”四大类。前三类中的各种物品,税则中都有具体税额的规定,如“番布衣每百斤税五钱”(衣物),“芝麻每百斤税二钱”(食物),“天鹅绒每匹税四两”(用物)等等。至于“杂货”类的物品,除了某些特作规定税额的以外,一般是“每百斤税二钱”④。

  粤海关对货物的征税率,并没有进口与出口的严格区分,也不区别国外贸易或国内贸易,这是一种封建的财政关税,并没有保护或促进本国生产的含义。并且“许多课物照件数课税,不管它的长短、宽窄、单幅或双幅,所① 军机档,录付关税,乾隆四十六年,和珅等折。

  ② 雍正《大清会典》卷52。

  ③ 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47。

  ④ 嘉庆《钦定户部则例》卷87。

  课相同”①,可见其不合理性。

  船料又叫船钞或梁头税。是根据船只的等级与大小而对每只商船所课征的税项,原税则中对东南亚一带来华的“东洋船”的课税标准如下②:等级面积(平方丈) 税额(两)

  1 18 14002 15.4 11003 12 6004 8 400康熙二十四年经题准,减二成征收,实征八成。初时,欧美来华的“西洋船”,其船钞额比“东洋船”的要高得多。一等船为3500 两,二等3000两,三等2500 两。康熙三十七年(1698)以后,“西洋船”的船钞均照“东洋船”例征收。据马士(H.B.Mor)的记叙,西洋船只分为三等,其一、二等船的大小与东洋船的一、二等者略同,其余的均作三等船。纳税的办法和标准是:先将各船的长阔尺数相乘,除以十,得出“单位”数,然后按一等船每“单位”课7.777 两,二等船课7.142 两,三等船课5 两,求得标准钞额,再扣除20%的特免,即为实缴船钞之额③。例如一艘长尺,阔尺的船,其船钞额是: 75 2475 24107 777100 20100′′ ′-= . ( ) 1120两。

  以上是对外国船只的征钞标准。

  粤海关对本国出洋贸易及沿海贸易的船只也征收船钞,出洋船只的征钞标准如下①:等级面积(平方丈) 每平方丈钞额(两) 船钞额(两)

  1 16.06 15 240.92 14 13 1823 10.8 11 118.84 8 9 72本国出洋船只的船钞额仅占同等外国船只的大约20%,至于其他沿海贸易的船只,其钞额更低。

  上述货税及船钞两项,便是粤海关的正税。

  与正税相对而言的便是杂税。杂税主要是由原为各口管关人员私索的各① Johnphipps:practical Treatiscon the China and Easter Trade.p140,见姚贤镐编《中国近代贸易史资料》第一册。

  ② 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7。

  ③ H.B. Morsc:The Che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of China,1635—1834,Vol.I,P199。① 嘉庆《钦定户部则例》卷87,页16。

  种陋规报出归公而来的。雍正以前,关税的奏销中只有正税,没有杂税,雍正年间,清政府整顿财政,将原来各级官吏在征税中的种种私索报出归公,使之合法化。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养廉银制度,使官吏于正俸之外又获得一笔为数更大的合法收入。粤海关是在雍正四年至七年间(1726—1729)广东巡抚杨文乾管关时,将各种私索报出归公,作为关税收入中的“杂税”向朝廷报解的。杂税的条目繁多,而分头、担头、规礼、耗羡等项是其中最主要的条目,现将这几个条目的情形略述于下:分头银两又叫“估值”银,是对出口货物加征的税项。“其粤海关估值一项,系将该商出口货物,估计价值,按货本一两征收银四分九厘,名为分头”①。对货物的估值一般比较稳定,不是随市价波动的,只有在估价与市价十分悬殊的情况下,才稍事调整,并且要报经皇帝批准。如乾隆二十五年(1760),由于当时对出口茶叶的估价远低于市价,粤海关监督尤拔世奏请,“将武夷茶每百斤原估价八两,酌改每百斤十三两,松萝茶每百斤原估价七两,酌改每百斤估价十二两”,经皇帝钦准后才施行②。分头银是只对西洋船只的出口货物征收的,“至吕宋系近处洋船,与本港船一例,向来不征分头”③。

  担头银简称担银,是各关口对往来贸易物品所课征的税项,不论是国内贸易或是国外贸易,不论是进口或出口,一律按担抽税。至于税率则各口不一。“查各口征收担规银色,高低不同”④,即使是同一关口,对不同的货物,或往来不同地方的船只的物品,其征收的税率也是不同的。通常是每担征银三分上下,但有的不足一分,有的则超过四分⑤。

  规礼银是对进出口商船所征的银两。自设关开征以来,收泊粤海关贸易的外国商船就遭到各种管关人员的多方勒索,一艘洋船进出口时要给书役、家人等缴送的陋规名目多达六十八条。杨文乾将之报出归公,作为关税收入中的一项,称归公规礼银,每艘船不分大小,一律缴送1,950 两,唯法国船加100 两,苏禄船减100 两。本国贸易船只也要缴纳规礼银,但数额不多,“进口归公银十七两五钱九分,出口归公银七十三两九钱九分二厘。内江南沙船加收二两”①。

  耗羡银两。赋税加征耗银是宋朝以后中国封建税收中的通例,粤海关也不例外。粤海关的对外贸易税,从征收到熔成银锭,到上缴关库均由行商负责。而国内贸易的商税则由监督派人收取,海关要将收缴的零碎银两熔成银① 《清朝文献通考》卷27。

  ② 军机档,录付关税,乾隆二十五年,尤拔世折。

  ③ 军机档,录付关税,乾隆四年,郝玉麟,隆升折。

  ④ 军机档,录付关税,乾隆九年,策楞折。

  ⑤ 《粤海关志》卷11。

  ① 尤拔世:《粤海关改正归公规例册》,页1—8。

  锭,在熔销中会有一定的损耗。而实际加征的耗银远多于损耗之银,这个差额叫耗羡。雍正初年以前,粤海关的火耗是加二征收的,雍正后期即按加一征收了②。粤海关的火耗主要是按货税额加征的,而“粤海关船料向不加耗”③。这是对洋船而言,对本国船只,船料是仍要加一征税的④。

  上述几项是粤海关杂税中的主要项目,此外尚有各口书役、家人在稽查往来船只时向各船索取的“饭食舟车银”,“挂号银”等名目。杂税在整个税收中所占的比例很大,几乎与正税相当。

  粤海关自设关开征以来,其关税额几乎是直线上升的,这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密切相关。省城大关征收的对外贸易税通常占粤海关税总额的70—80%,特别是乾隆中叶以后,随着对外贸易的迅速增长,这种比例便大为提高。乾隆中叶,“粤海关每年收税五十余万两”,而大关以外各关所征,仅共得“十二、三万”,“惟大关税银四十余万..全藉洋般出入,按则征收”⑤。因而管关人员经常向朝廷奏报:“粤(海)关每年征收税数,向视洋船多寡以定盈绌”①。乾隆末年以后,粤海关的年度税收总额经常超过一百万两,而大关以外各口的税收仍仅十余万两。以道光十一年(1831)和道光十二年为例,即可窥知其大体。道光十一年,粤海关各口共征税银1461806 两,其中省城大关以外各口所征为135000 余两,占总数的9+%,而大关一口所征税银达1325000 余两,占总数的91+%②;道光十二年,各关共征税银1532933两,其中大关以外各关共征税银仅为134000 两,占总数的9+%,而大关所征对外贸易税达1398000 余两,占总数的91+%③。这表明了对外贸易税的征收在粤海关税收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而粤海关税额的不断增长,反过来又说明了清代前期对外贸易的发展。从《粤海关志》和一史馆关税奏折,可以看出洋船进口数与关税征收额的密切关系。

  粤海关为清廷提供了巨额的财政收入。以嘉庆十六、十七年(1811—1812)为例,即可见粤海关税收在全国关税中所占的比例。清代户部所属共二十四关,嘉庆十六年,粤海关的税收额是1165263.1 两,是其余二十三关税收总额3111300.7 两的37.45%;嘉庆十七年,粤海关的税收总额为1347936.8 两,是其余二十三关税收总额的3131271.2 两的43.05%。再与广东省的地丁、盐课银比较,嘉庆十七年,广东全省实征地丁银为1054724.2两, 较同年粤海关税银少293212.6 两,而该年广东的盐课银为703641.1② 军机档,录付关税,乾隆元年,张廷玉等折。

  ③ 台北故宫博物院编:《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5 辑,页106。

  ④ 尤拔世:《粤海关改正归公规例册》,页2。

  ⑤ 军机档,录付关税,乾隆四十六年,和坤等折。

  ① 军机档,录付关税,乾隆二十五年,李侍尧折。

  ② 军机档,录付关税,道光十一、十二年,中祥折。

  ③ 军机档,录付关税,道光十一、十二年,中祥折。

  两, 仅及粤海关税银的52.2%④。足见粤海关税收在清代财政收入中的重要地位。

  粤海关税的去向主要有三个方面:海关管理费用;供给内务府银两;由户部支配的税银。

  粤海关的管理费用,在关税奏销中常称为“通关经费”,是粤海关一年中为自身的运转而消耗的银两。所包含的开支项目颇多,如官员的养廉银,书吏、巡役等人的火足及工食银两,税馆及巡船的修理费,办公用的纸张,各关口的神诞、戏供等费用。每年约需经费4 万两,在杂税项下开支。管理费用仅占粤海关税收的极小一部分,乾隆中叶以前约占税收总额的10%,其后则仅占3%上下①。

  粤海关每年都要将部分关税送给内务府,以供皇室之用。关税中支付内务府的银两主要有备贡银和公用银。清代地方官向皇帝进贡物品是常见的,但一般是私人的呈供。而粤海关除了监督的私人进贡之外,关税收入中也用一部分来为皇室采办贡品之用。按常例,粤海关每年要进贡四次,即于新年呈进年贡,元宵节呈进灯贡,端午节呈进端贡,皇帝生日呈进万寿贡②。此外还不时有“传办方物”的任务。粤海关在杂税收入中开销备贡银两,始于乾隆三年(1738),初时并无固定数额,而是根据贡品的实际费用开支。乾隆七年(1742),监督伊拉齐等才奏请定制,每年的备贡银定为五万五千两,其中以二万五千两按年解京,交内务府造办处,留三万两于粤海关,以备办贡品之用,年终结算时,三万两中如仍有余存,则亦需将余存部分银两解交内务府造办处,如三万两不足办贡品,则另从杂税中补支③。乾隆五十年,朝廷命停办贡品,而每年将五万五千两备贡银全数解京,交内务府造办处①。道光十年,粤海关又奉旨,从该年始,每年于杂税收入中,“拨内(务)府广储司公用银三十万两”②。解交内务府的税银在粤海关税收中,仍只占很小一部分,在道光十年开始拨解公用银三十万两之前,仅占总数的5%左右,其后则约占20%。这些解交内务府的银两,对于供养清皇室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些银两,是“供应内廷差务要款。即如坤宁宫、奉先殿、御茶膳房供用,自鸣钟讨领诸大端,较之外省军需尤为紧要,此外复有紫禁城内值班八旗,内务府三旗官兵,每日口分,万难一日延缓”③。

  粤海关税收的绝大部分是由户部支配的。除了“通关经费”和解交内务④ 《史料旬刊》,第26—30 期,“汇核嘉庆十七年各省钱粮出入清单”。① 参看军机档,历年关税录付奏折。

  ② 军机档,录付关税,乾隆四十六年,李质颖折。

  ③ 军机档,录付关税,乾隆七年,庆复、伊拉齐折、乾隆四十八年,李质颖折。① 军机档,录付关税,乾隆五十三年,孙士毅、佛宁折。

  ② 军机档,录付关税,道光十一年,中祥折。

  ③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 辑,页51—52。府的银两外,其余税饷全归户部支配。据历年的关税奏销统计,乾隆中叶以前,属户部支配的部分约占关税总额的70—80%,乾隆后期则波动于80—90%之间,乾隆末至道光十年以前,则在90%以上,道光十年后,由于拨解内务府公用银三十万两,户部所占的比例才降到75%左右。属户部支配的税饷,一般是要运送北京,“解交部库,以供京营兵饷及一切经费等项之用”的④。此外,属户部支配的税饷对于地方财政及某些临时急需的饷银也提供不少的支持。如广东省兵饷,在额征地丁银中支放,“不敷之数,在于粤海关岁收盈余银内酌筹拨给”⑤。急需的河工费用及军事行动的费用,更是经常以粤海关的税饷支给。如嘉庆九年(1804),拨给河南省河工用费一百万两,嘉庆十九年(1814)又拨给河南省河工用费八十万两,嘉庆二十四年(1819)拨给河北省河工用费七十五万两①。用于军事行动方面的则为数更大,特别是乾隆末至道光初年,根据该时期中的二十个年度的关税奏销折统计,粤海关这二十个年度的税收被拨用于军需的银两竟达八百八十余万两之多。这些军需银两往往是用于镇压农民起义的。如乾隆末年,清廷为了镇压湘、川、黔地区的苗民起义,和嘉庆初年为了镇压川、楚、陕等地的白莲教起义,都从粤海关抽调了不少税饷。

  粤海关的税收,无论对清廷的财政或是政治,都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清政府为了确保这一财源,而对税收实行一系列的考核制度。首先实行的办法是规定关口的最低征税额。粤海关最初的定额是九万一千七百一十四两五钱,后经几次递减,康熙三十八年以后定为四万两二分,常作四万两。同时尚有铜斤水脚银三千七百五十两,其中扣除一百六十两作粤海关的经费,乾隆八、九年之后,只报解铜斤水脚银三千五百六十四两②。以上两项称为正额税,是粤海关的最低税额。康熙时,监督只需缴足正额税,其余的归自己处理,如有多缴,则属私捐。但当时的情形是“不但无余,并不敷正额”,“而当时风气俱视缺额为份所当然”③。

  雍正初年,清廷为扭转财政拮据局面,厉行整饬关务,关税实行尽收尽解,超正额部分称为盈余,也要解交,“于是各关以盈余报者相属”①。从雍正初年到乾隆初年,对盈余银的报解是没有定额的,由监督自行奏报。但户部总想从关口榨取更多的油水,“各关报满之时,如盈余浮于上年,则部中不复置议,如减于上年之数,即行驳复”②。这实质是以上一年的盈余为④ 军机档,录付关税,道光四年,英和等折。

  ⑤ 嘉庆《钦定户部则例》卷51,页18。

  ① 参看:军机档,录付关税,嘉庆九年,延丰折;嘉庆十九年,祥绍折;嘉庆二十五年,阿尔邦阿折。② 《雍正大清会典》卷52。

  ③ 《清朝文献通考》卷27。

  ① 《清朝文献通考》卷27。

  ② 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8。

  下一年的最低限额,而各关监督为了保证盈余年多于一年,必然大肆勒索,苦累商民。乾隆六年,大学士与户部遂旨议准,关税盈余只要与上年数目相仿即可,如相差悬殊,则命督抚查核③。乾隆十四年朝廷又决定以雍正十三年的盈余额为标准。但此后关税收入不断增加,这个标准不能起到督促作用。乾隆十九年户部又请仍行与上届比较的办法④。但因关税的增减受多方面的影响,难免参差不齐,仅与上届比较,固为不妥。乾隆皇帝觉得“通计三年,即可得大概,若多寡不致悬殊,原可无庸过于拘泥”,因而乾隆四十二年以后便实行与上三届比较的办法,只要本年度的税收不比上三年度中任何一年都少即可通过⑤。乾隆四十五年(1780),皇帝觉得粤海关的税收情况有其特殊性,与一般关口不同,因而下旨,“嗣后该部查复粤海关征收税课,即以该年之船只货物查核考察,毋庸照各关例将上三届比较”⑥。不作任何比较,实质盈余无定额,户部是不放心的。乾隆四十七年(1782)又议准,“粤海关税课以乾隆四十一、二两年作为比较”⑦,该两年的税收额皆为五十八万八千四百余两。而实际上,此后粤海关的税收既要与乾隆四十一、二年(1776—1777)比较,又要与上三届比较,并且变成与上三届中的最高年度相比较。

  乾隆后期以来,除粤海关外,其他关口税收皆趋减额,与上三届中最高年度比较的办法委实难行。到嘉庆四年(1799),朝廷便放弃这种考核的办法。而重新规定各关口的盈余额,并规定定额之外的多征,亦要尽收尽解。粤海关的钦定盈余额是八十五万五千五百两①。其后粤海关没有再出现缺额的情形。

  税收定额的一变再变,反映了清朝廷和管关官员在瓜分关税这块肥肉时的利害冲突。中央政府以定额作为保证中央财源的一种手段。而所谓定额,只是税收的最低界线,超额部分也是要尽收尽解的,不足额则要受到处罚。如果短缺正额税,则会遭到降级或革职的处分,如短缺盈余定额,则会受到罚俸或降级的处分,监督还要赔补不足额部分。

  既然定额是税收的最低限度,朝廷就会设法促使关税的尽收尽解,于是便利用税册对税收的实际情形进行考核。规定关口征税时,必须使用由户部发给的盖有关印和部印的商填册、循环册和稽考册进行登记。商填册是由纳税人亲自填写的,同时收税人根据税额写立一式二份的红单,其一给纳税人,其二存底,叫红单底簿,即循环册。然后管关人员依商填册和循环册编③ 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8。

  ④ 军机档,录付关税,乾隆十九年,萨克岱折。

  ⑤ 《清朝文献通考》卷27。

  ⑥ 军机档,录付关税,乾隆四十八年,尚安、李质颖折。

  ⑦ 军机档,录付关税,乾隆五十二年,孙士毅、佛宁折。

  ① 《粤海关志》卷14。

  制稽考册,又叫清册,按日登记纳税情况,一式三份,一送户部,一存海关,一由监督私人收管。户部根据三种税册进行核对,如无差错,即可通过,如有数目不符,即行追究②。

  利用三册考核,实际上并不能真正了解关税征收的情况,在三种税册的填写中,弄虚作假,串通舞弊是司空见惯的事。因而朝廷也并不太相信税册的作用,而经常命督抚查察税收实情,乾隆五十七年(1792)皇帝命嗣后粤海关“其每月到关船数若干,所载货物粗细若干,责成该督抚详细查明,按月造册密行咨报户部,俟一年期满时交部。(户部)将该督抚所报清册与该监督所报清册总汇核对,如有不符,即行参办”①。户部如认为监督有舞弊情形时,即派专人赴关查办。实际上往往亦徒具形式而已,清代关政的腐败是人所共知的。

  ② 《粤海关志》卷14。

  ① 军机档,录付关税,乾隆五十九年,苏楞额折。

  第四节广东十三行十三行的由来广东十三行(又称广州十三行),是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和清朝对外贸易政策的产物。创始于康熙二十五年(1686)四月,清廷既要“严华夷之大防”,又要保证对外贸易的顺利开展,于是广东官府便组织和指定一些商人专管广东对外进出口贸易。这就是广东十三行商人出现和行商制度创建的重要背景。

  广东行商制度是明代官设牙行的沿袭和发展。康熙二十四年(1685)

  设关通商时,沿袭明代前例,用牙行商人主持经营对外贸易。《粤海关志》记述:“设关之初,番舶入市者,仅二十余柁,至则劳以牛酒,令牙行主之,沿明之习,命曰十三行。”②十三行产生于粤海设关的第二年(1686)。当时,国内外运到广东海口的商货很多,行商却很少,造成货物“壅滞”。为了加强管理,适应开关后发展着的对外贸易的需要,保证关税的征收,广东巡抚李士桢会同两广总督和粤海关监督(关长)商酌决定,用广东巡抚的名义以法令形式发布“分别住行货税”的文告,把从事国内沿海贸易的商人和从事对外进出口贸易商人的活动范围及其性质划分开来,设立金丝行、洋货行。如“来广省本地兴贩,一切落地货物,分别住税报单,皆投金丝行,赴税货司纳税。其外洋贩来货物及出海贸易货物,分为行税报单,皆投洋货行,俟出海时,洋商自赴[粤海]关部纳税”①。由此,从事国内外贸易的商行被区分为“金丝行”和“洋货行”两类不同性质的商行,明确规定“洋货行”是专门经营对外进出口贸易的机构。这文告还大力鼓励有钱人承充洋货行商,同时为保障行商的地位,规定承充行商者必须是“身家殷实”之人,并须经地方官府核准,发给证明(行帖),才能承充。即使一人兼营二行,也应分别设行,各立招牌。这样,经营对外贸易就成了一种专门行业,从事该项贸易的行商就具有官商性质,从而形成了垄断对外贸易的特殊制度——行商制度。

  最初一批洋货行商人,多数是由原来在广东经营国内商业和对澳门陆路贸易的“商民牙行人等”转化而来的。洋货行商人的籍贯,以福建、广东居多。

  广东十三行和原来在广东的藩商还有着直接的历史渊源。清初的“藩商”中的一些人,在粤海开关后不久就转化为洋货行商人。

  以上就是广东十三行的由来。洋货行即是十三行。乾隆初年,“金丝行”改名“海南行”,“洋货行” 改叫“外洋行”,简称“洋行”。由此,广② 《粤海关志》卷25《行商》。

  ① 李士桢:《分别住行货税》,《抚粤政略》卷6,《文告》页55。

  东十三行行商制度又叫“广东洋行制度”。

  十三行的职权和性质根据广东巡抚李士桢“分别住行货税”的文告,初期广东行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有三:其一,充当经营对外贸易的洋行商人要身家殷实,而又以自愿承充为条件。承商的办法,是经商人自愿呈明广东地方官府批准,并领取官府发给的行帖,方能开业。其二,在广州和佛山原来经营商业的“商民牙行人等”,有自愿转业承充洋商的,可以自由选择,“或呈明地方官承充,或改换招牌”。其三,洋货行商人对粤海关承担的义务,是负责把外洋进出口货税在洋船出口时亲自赴海关缴纳。禁止税收人员从中勒索。

  康熙五十九年(1720),行商发展到十六家。他们为统一贸易规程,减少内部竞争和限制行外散商,在广东官府支持下,成立了垄断性的“公行”,它具有行会的性质。公行成立时有隆重的仪式,众商啜血盟誓,并订立行规十三条。这些行规主要有:外船专择某行商交易时,该行商只能承受此船货物的一半,其余一半归其他行商摊分,违者罚;行商中对公行负责最重要的头等行,可在外洋贸易中占一全股,二等行占半股,其余占四分之一股;新入公行者应纳银一千两,作为公共开支经费,并列入三等行内;除极少数手工业品如扇、漆器、刺绣、图画等许行外商人贩卖外,其余商品的进出口买卖归公行独揽。这时候的公行组织还是相当松散的,既没有共同的领袖,在实际行动上也未采取统一步骤。公行还未得到政府的正式批准。外商多次要求取消公行,并以停止贸易相要挟。公行因而时存时散。但公行的存散,并不影响十三行的继续存在。公行成立时虽未能得到正式批准,广东官府对公行还是支持的。粤海关监督命令,除几种商品在行商加保条件下(交货价百分之三十左右与公行),允许行外散商与外商交易外,其他商品仍然完全归行商垄断经营,一切进出口税饷仍然由行商负责缴纳。行商一方面垄断广州进出口业务,进口货物由其承销,内地出口货物由其代购,并且负责划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向海关保证缴纳进出口关税,即所谓“承保税饷”。所以行商又称为“保商”。开始,“保商”只是保证向海关缴纳他所接纳的外商应付的进出口货税;以后,由于行商中有一些“资本微薄、纳课不前者”,于是从乾隆十年(1745)起,在行商中选择殷实之人作为“保商”,令其统纳入口税款。乾隆十九年(1754),清政府更令以后凡外船之船税、出口货税、贡银,清廷搜罗之珍品(采办官用品物),俱由行商一二人负责保证。并规定不但外商拖欠税款,由行商负连带责任,而且十三行内有一行倒闭,各行要负责分摊清偿债务。这就形成了“保商制度”。

  乾隆二十年,清廷又重申行商承揽茶叶、生丝、布匹、绸缎、糖、大黄、白铅等大宗出口货的贸易,只有扇、刺绣、皮靴、瓷器、牙雕等八种手工业品允许行外散商、铺商在行商加保的条件下与外商交易,违禁则要受到惩罚。这就进一步加强了十三行对外贸易的垄断。

  从雍正年间开始,以英国为首的西方殖民者在我国沿海大肆活动,与沿海奸商相勾结,使清朝统治者深感不安。在乾隆二十二年,清廷重新实行严格限制对外贸易的闭关政策,封闭了江、浙、闽海关,只留粤海关一口通商。广州成了全国唯一通商口岸,广州十三行也就一跃而为垄断全国对外贸易的组织了。

  由于对外贸易只限于广州一地,广州的贸易特别繁荣起来,十三行的内外事务也特别繁杂、内部竞争特别激烈,极需有一个统一的组织。乾隆二十五年(1760)潘振成等九家行商为了统一价格,避免竞争,以及为了承保税饷、应付官差、备办贡品等方便起见,呈请设立公行,获得清政府批准。这是公行正式为官方批准作为经营对外贸易机构的开始。当时,参加公行的各行商选出首倡组织公行的同文行行商潘振成为首领以处理公行的内部事务。这种公行的首领,称为“总商”。清政府严格限制对外贸易的闭关政策,重点放在“防夷”方面。

  乾隆二十四年(1759),两广总督李侍尧奏定了《防夷五事》:禁止外国商人在广州过冬;外商在广州必须住在行商的商馆内,由行商负责“管束稽查”;中国人不得向外商借款和受雇于外商;中国人不得代外商打听商业行情;外国商船停泊处,派人弹压稽查。嘉庆十四年(1809)又颁布《民夷交易章程》,对外商活动的限制更严格。还些章程,不只是对外国商人的限制,也是对行商所负责任的规范。这种“以商制夷”的办法在保商制度中越来越多地运用。以后来贸易的每条外国商船,不论是外商自择行商作保,或由行商轮保,保商不仅要对外商偷漏关税负责,而且,所有关于该货船其他一切事宜(包括人员的活动),也由保商向官府负责。外商如有违法之事,政府唯保商是问。

  在广州行商制度下,十三行掌握了对外贸易的经营权,外商投行后,报关纳税以及出售购办等,一切贸易事务均由行商代理,日常生活也受行商约束,如不得擅自出入商馆,雇佣华人不得超规定之数,不得携带妇女入馆等等。十三行商成为外商商务的全权代理人。行商除了起垄断贸易、“代办”贡品、保纳税饷、管束外商等作用外,还要代清廷传达政令、文书,外国人的要求和礼品书信等,亦由行商向官府传达,不准外商和中国政府直接交往。行商成了清政府与外商之间联系的正式媒介,兼有商务和外交的双重职责。

  行商承商之初,只要向地方官府申报便可领帖开张。乾隆年间,要承充行商必须由现任行商一至二人作保。而到嘉庆十八年(1813)以后,则要“通关总散各商,公同慎选殷实公正之人,联名保结,专案咨部备查”①。把新行商的最后批准权收归户部。这样的规定既巩固了公行的垄断权,又为官吏① 《清季外交史料》嘉庆朝四,页6。

  索贿纳贿大开方便之门。

  清廷还进一步规定,行商(特别是殷商)不能自由辞退,即使是老弱病残无力承商,也应由其亲信子侄接办。如总商潘致祥于嘉庆十三年(1808)花去十万两银子的贿赂款,已允许辞退,而六年之后,两广总督蒋攸铦仍强迫其再充行商。蒋攸铦向上奏称:潘致祥“身家素称殷实,洋务最为熟练,为夷人及内地商民所信服。从前退商,本属取巧,现当洋行疲敝之时,何得其置身事外,私享厚利,应饬仍充洋商”②。这个做法得到皇帝钦准。另外,行商把行务移交其子侄,也要向官府交付巨款。如1826 年总商伍秉鉴为把行务交与儿子伍受昌,竟向海关监督交付了五十万元③。

  清廷就是通过这样严厉的承商制度,逐步使十三行的商业资本置于清皇朝封建权力支配之下,并发挥其政治上防“夷”,经济上确保税收的作用的。从上述可知,十三行是拥有垄断中外贸易特权的商业组织,又是清皇朝控制中外通商的枢纽和保障关税收入、防范外国人的工具。广东行商制度是清皇朝管理对外贸易的重要制度,是构成清皇朝严格限制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内容,反映了当时清朝对外贸易的封建垄断性质。

  十三行之“夷馆”

  广东十三行是靠海外贸易发展起来,并逐渐上升到垄断地位的庞大商业集团,在清代对外贸易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十三行早期的贸易对象,有荷兰、英国、丹麦、西班牙等西欧国家和东南亚诸国,其中和暹罗(泰国)交易最多。十八世纪中叶以后,十三行的贸易对象,主要是英国、美国、法国、荷兰、西班牙等欧美国家,贸易量较大。十三行商人主要通过向这些国家出售茶叶、生丝、丝绸和土布,换取棉毛织品、金属品、奢侈品、棉花和大量白银。十八世纪八十年代英国东印度公司取得英国对华贸易垄断权后,十三行的贸易对象主要是英国。福建、徽州等地的茶叶,是行商们向英国东印度公司和英国散商出售的最大量的商品。由于英国货在中国销路不广,英国商人主要用白银和行商交易。

  与十三行商的营业所相适应的,还有十三“夷馆”(即商馆)。它是由行商专设的接待外商住宿、储货和交易场所(每所租金,乾隆年间每年约六百两银),实际上是洋行的一部分。“夷馆”是“夷人寓馆”的简称,设在十三行街附近,即今广州十三行路以南、人民南路以西、珠江河以北的地方,也即现在广州文化公园一带。商馆数目通常为十三,这与十三行的“十三”相同纯属巧合。这些商馆被许多街巷分隔开。据外国书籍记载,外商与十三行互市之初,外舶至广东时,每舶俱“占”有“夷馆”一所,每舶俱有一“行”② 同上,页23。

  ③ 马士:《英国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卷4,页132—133。

  为其主顾。外商和行商的交易一般在商馆进行,外商又把这种贸易称为“商馆贸易”。清政府对外国人在广州的活动是严加限制的。乾隆二十四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奏定:“嗣后各夷商到粤,饬令行商将伊等带来货物,速行销售,归还原本,令其置货,依限随同原船回国。即间有因洋货一时难以变卖,未能收清原本,不得已留住粤东者,亦令该夷商前往澳门居住,将货交行商代为变售清楚,归还价银,下年务令顺搭该国洋船归棹”。“夷人到粤,务令于现充行商各馆内,听其选择投寓。如行馆房屋不敷,亦责成该行自行租赁房屋,拨人看守,以专责成。夷商携带番厮,不得过五名,一切凶械火器,不许携带赴省。责成行商、通事..勤加管束,毋许汉奸出入夷馆,结交引诱。即买卖货物,亦必令行商经手,方许交易。..其前后行门,务拨诚实行了加紧把守,遇晚锁锢,毋得令番厮人等出外闲行,如夷商有买卖货物等事必须出行,该通事、行商亦必亲身随行。如(行商、通事)敢放纵出入,滋生事端,以及作奸犯科,酌其情事轻重,分别究拟斥革”①。尽管这些规定有不合理的地方,但行商除允许外商留人在商馆料理来不及销售的货物外,当时是基本执行的。外商进入商馆后,行动上完全受行商约束。乾隆末年,始准每月三次到隔海的陈家花园(后改往花地)和海幢寺二处游玩,但要洋行的通事随行约束。通事的主要职责,是向外商宣示政府法令,外商外出时随行管束,为外商书写禀帖,通关报税,领取船舶出入口许可证乃至装货、卸货、检验货物、招雇驳船及搬运工人等等。通事的地位虽低于行商,但也有稽查外商违法行为、防止“民夷勾串”的政治责任。

  商馆中有一种为外商服役的仆役头目——“买办”,他们必须由行商、通事结保,并向粤海关领取牌照才能充当。当时寓居过商馆的美国商人威廉·亨德的《广州番鬼录》一书写到:“在商馆中,最重要的中国人是‘买办’。他是行商作保,保证他的行为与能力。凡商馆中所雇用的一切其他中国人,他自己的会计,以至仆役、厨役、苦力,都是买办自己的人。”买办“由助手们帮助管理公司(指外商在商馆的机构)及职员们的帐目,他监督开饭,并侍候公司代理(原注:外商公司的主任称大班,即总管的意思)及帐房们。”①毫无疑问,这些买办是执行着政府交予的管束外国人的政治任务。但是,由于这些买办有为外商驱使奔走的职能,同外商接触最密切,因而也最容易为外商所支配。他们中的许多人,后来逐渐沦为外商的代理人。据记载, 1926 年“一个深受信任的商馆买办,在广州照管着一大笔活动资金,并按照要求将利润交给雇主”②。这一部分买办从清政府管束外商的工具变为外商进行商业扩张的工具,这是近代买办的前身。

  商馆的建筑是相当讲究的,每所都有横列的几排房屋。据外商记述:商① 《史料旬刊》第9 期,页308;《乾隆二十四年英吉利通商案》,李侍尧折。① 威廉·亨德:《广州番鬼录》页32。

  ② 《中国丛报》(英文版)卷6。

  馆的房屋“第一层为帐房、仓库、堆房、买办室及其助理、仆役、苦力的房屋,及具有铁门、石墙的钱库..第二层为饭客厅,(第)三层为卧房。每楼都有宽阔的走廊。”一百多年来,商馆区“这块地方曾是广大的,中国唯一给外国人居住的地方,在这里所进行的交易,其数量之大,是不可估计的。”①当时在十三行租赁商馆的,除英国、美国外,还有法国、荷兰、普鲁士、瑞典、吕宋(即西班牙,因当时菲律宾为西班牙所占)、丹麦等国。这些“夷馆”,后来便发展为各国商人的办事处,如道光十三年(1832)英国驻华贸易首席监督律劳卑的任所,就设在英国商馆内。在鸦片战争前后一段时间内,实际上成了外国殖民主义策划侵华阴谋的重要据点。

  十三行的衰落十三行的商业资本,具有复杂的属性和特点。

  十三行原来纯属牙行性质的代理商,由于清政府赋予他特权,他就变成了专门包办对外贸易的具有官商性质的商人,成为封建的垄断机构。

  十三行存在于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世”。对于清朝统治者来说,有限度的对外贸易,主要是为了增加国库收入和满足他们的奢侈生活。鸦片战争前,进口的洋货中,珠宝、毛呢和玩物之类占了极大比重,而出口货中,则以丝、茶和瓷器等大宗商品为主。因此,清朝统治者所需的外贸机构,是由政府控制的、独揽中外交易的行商组织,这就赋予了十三行以封建性。充当行商需要政府批准,总商由政府指定。行商除了垄断贸易、承保税饷、管束外商、取缔运入的违禁货物等任务外,还要承担外商与政府间的文书传递,甚至陪审中外涉讼案件,在外事工作中代表着政府。这就使他们具有不同于一般牙行的亦官亦商的双重性格。此外,行商中多数人自身就是商人地主。总理洋行数十年的怡和行伍氏家族,通过捐纳钻营,同朝廷和地方官员建立了极密切的关系,获得大量官衔、官职。他把相当部分商业利润用来购买土地,从事封建性地租剥削。伍家不仅和同文行的潘家一样,在福建有巨大的地产,而且还开设了银号数家,进行高利贷剥削。这些都增强了行商资本的封建性,同时,限制了商业资本的积累和向产业资本的转化。

  十三行与清皇朝在经济上也有着密切的关系。粤海关的税收是庞大的,而十三行则是粤海关征税的总枢纽。粤海关所征收的税饷,有百分之九十是经行商承保输纳的。十三行经手的这些税款,主要是为清皇朝以及皇室的财政开支服务的。据统计,道光十九年一年,粤海关共征银一百四十四万八千五百五十八两。移交广东布政司藩库和留在粤海关作费用的一共才占百分之六,其余百分之九十四解往户部和内务府。另外,十三行历年交给清政府、皇室和各级官吏的捐输、报效和贡银,数量也十分巨大。

  ① 威廉·亨德:《广州番鬼录》,页15—16。

  十三行商通过政府特许的垄断外贸特权和从外商、行外商人中搜刮掠夺,积聚了巨大的财富。关于行商对外商的剥削问题,据《中西纪事》记述:“粤中初设洋商通事,洋行据为垄断之利,诛求不已,串通官吏,规费日增”;又称:“大班来粤者,率寄寓洋行,行人事之唯谨,然所以朘削之者无所不至,又与关吏因缘为奸,课税既增,则规费抽用亦增,有取之十倍二十倍于前者”①。十三行商中家财最多而又最有势力的数伍、潘两家。道光十四年(1834),怡和行商伍秉鉴向外商宣称,他的资产“约值二千六百万元(银元)”。同文行的潘启官,被法国杂志描绘为“财产比一个国王的地产更富”,大约有一亿法郎巨款,每年消费达三百万法郎。行商中的多数都是园宅华丽,生活奢侈的。据外商记载,行商潘氏“有妻妾五十,婢仆八十,园丁役夫三十”。“彼之家园内穷奢极侈,以云石为地,以金、银、珠、玉、檀香为壁。在妇女闺房之外即有广大能容纳百名丑角之剧场,故妇人时时不难得有娱乐。又有九层高之宝塔,以大理石及檀香为壁砌成。其余珍禽宝木,美不胜收。”②行商依赖官府,但又与清朝统治者有矛盾。清朝统治者对行商的掠夺和压迫,是造成大多数行商破产的极重要原因。

  清朝统治者给行商以外贸特权,主要是想从他们身上取得更多的钱财。

  行商的封建负担,最经常性的是每年都要采办贡品和例进“常贡”银两,乾隆年间开始,每年两广总督、广东巡抚和粤海关监督,要向皇帝进献大批价值昂贵的各种珠宝珍玩,如钟表、镶嵌挂屏、花瓶、珐琅器皿、雕牙器皿、玻璃镜、千里镜、日规等等。这些东西都是“委托”行商采办,价值亦由行商“赔垫”。乾隆皇帝也承认:“从前广东巡抚及粤海关监督,每年呈进贡品,俱令洋行采办物件,赔垫价值,积习相沿,商人遂形苦累”③。行商贡银始于乾隆五十一年(1786),每年为五万五千两,至嘉庆六年(1801 年),粤海关监督佶山为讨好皇帝,拟“加增九万五千两,共成十五万之数”①。除了常备贡物和贡银外,行商对皇朝的各种临时性报效、捐输,数目更是十分巨大。如乾隆五十三年(1788)为镇压台湾林爽文起义,行商捐输三十万两;嘉庆六年华北水灾,初令各洋行捐输二十五万两,随即又令同文行潘致祥独捐三十万两;河南河工,嘉庆十六年和二十五年,行商每年捐献了六十万两。

  此外,保商制度也常给行商造成赔累。行商承保的外舶,如有偷税漏税,则由行商按五十倍到一百倍的数额罚出充公。同时一行破产,其他行商也要共同偿清其欠课和债务,这种赔累给行商增加的负担十分沉重。行商蔡世文① 夏燮:《中西纪事》卷3,页2、6。

  ② 威廉·亨德《旧中国杂记》,页78—82。

  ③ 《粤海关志》卷25《行商》,页8。

  ① 《清季外交史料》,嘉庆朝一,页4。

  就是因赔累过甚而自杀的。

  行商还要常受广东地方官吏的剥削勒索。承充行商常常要交贿赂四万至二十万两白银,而承充以后,官吏更进行无穷的勒索。道光十二年(1832),刚承充的福顺行商王大同,在尚未有与外商作任何交易以前,其财产已为粤海关借口勒索费用及官厅开支所全部剥夺,其本人也被以负款的罪名监禁起来。

  行商因拖欠税饷、所保外商违法,或行商本人违禁,向外商借款和拖欠外商债务等原因,被政府逮捕下狱、鞭鞑甚至抄家和发配到新疆伊犁充军的事,几乎年年发生。这更是清政府对行商的残酷的政治压迫。

  因此,长期以来,“公行成员的资格,并没有被看作是一种权利,却被看作是一种负担。中国政府招致商人参加公行时往往遇到极大的困难”。“破产的事情是常常发生,幸而未破产的也总是想法使自己能够尽早好好地退出公行”①。但要退商是十分之困难甚至是根本不可能的。据外国人记载,总商伍浩官“在1810 年;1826 年和1832 年都想告退,但是他一直干到他1843年逝世为止”②。清统治者的重压政策,极不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在十九世纪二十年代以后几乎所有行商都面临着倒闭歇业的危机。18 世纪后期,以英国东印度公司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商人挟厚资而来扩张贸易的时候,十三行商在与西方商人的较量中被打败了。这首先表现在贸易的主动权操纵在外商的手里。如“近年夷商司事者竟随意分拨(货物)售卖内地。行商因其操分拨之权,曲意逢迎,希图多分货物转售获利,而奸夷遂意为肥瘠,有殷商而少分者,有疲商而多拨者”③。其次,又明显表现在商欠(又称“夷欠”,即行商拖欠外商的债务)的问题上。行商由于政府、官吏勒索,自身挥霍浪费和部分商业利润转化为土地资本,货币资本严重不足,被迫向外商大量借债(有的以赊购货物的方式欠下)。如“(卢)茂官有巨大的地产,但如果不从欧洲人那里借钱,他就没有充分的现金来经营公司分配给他的生意”④。这些债款的年利一般在百分之十二至二十之间,外商通过这样的高利盘剥,永居于债权人的地位,在经济上逐渐控制了行商。1779 年八家行商共欠下英商债(连复利)三百八十多万两(原欠一百零七万)⑤。1816 年,七家行商共欠外债一百零六万两。到了1820 年,十三行中的行商有半数倒闭,余下的六家有五家负有外债。这种借债按照清朝法律算是犯罪,“勾结外国,诈骗财物”,应予抄家充军。行商因此很怕外商公开债务状况或逼还欠款,往往不得不接受赔本生意,甚至让外商用自己的商号作掩护和充当外商代理① [英]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中译本,页47。

  ② 马士:《英国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卷4,页132。

  ③ 《清季外交史料》嘉庆朝三,页10。

  ④ [英]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中译本,页59。

  ⑤ 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卷2,页44—45。

  人。乾隆三十六年(1771),英国东印度公司以白银十万两交给总商潘振成,由他代向两广总督行贿,因而使公行被撤销。1782 年公行虽然复设,但仅限于对进出口货征收行用。这样,行商制度就开始被打开缺口。嘉庆十四年(1809),会隆行商郑崇谦欠东印度公司四十五万余两、又欠美商、英国散商等五十二万九千余两白银的债务,无法营业,便向东印度公司借款,并答应东印度公司提出的要求:会隆行务必须由当过英商雇员的吴士琼代表英公司经营,直至欠款全部还清①。嘉庆十六年(1811),一向对东印度公司“勤恳忠诚”和靠出售东印公司货物起家的新行商谢嘉梧,接受了东印度公司为保持进口羽纱的垄断价格而委托的代理业务。他在该公司大班指挥下,按公司规定价格收取羽纱,除缴付捐税外,纯收入归东印度公司结帐,实际上是公司的经纪。这就“打破了百年来的传统办法”②,即改变洋货交易完毕,纳税、价格、利润皆与外商无关的惯例。外商控制了洋货销售的全过程。这时候,其他行商也与东印度公司“交通既久,狼狈为奸”③,几乎都被东印度公司控制。这些行商已经成为西方殖民者入侵中国的工具,为外国资本掠夺中国财富效劳,具有越来越浓厚的买办性。他们不执行清政府的有关规定,帮助外商走私漏税,贩卖禁品,走漏纹银出洋,甚至帮助外商走私鸦片。道光二年(1822)监察御史黄中模在奏疏中指出:“闻迩来洋商与外夷勾通,贩卖鸦片烟,海关利其重税,遂为隐忍不发,以致鸦片烟流传甚广,耗财伤生,莫此为甚。”①在那些与西方商人互相利用、互相勾结而逐步变为依附西方商人的行商中,怡和行商伍秉鉴、伍绍荣父子表现最为典型。伍氏怡和行居总商地位数十年,为行商首富。他是靠同西方商人进行贸易而发财致富的“食夷利者”。伍家承充行商之初,东印度公司就在生意上对他格外通融,使他避免了破产赔累。后来,伍家长期担任东印度公司和美商船只的保商,与英美商人建立了极密切的关系。东印度公司认为伍秉鉴“是一个最有用的行商”。嘉庆末年至道光初年,伍秉鉴串通其他行商,带头包庇外商走私鸦片。据道光元年两广总督和粤海关监督向上奏告:“频年以来”,英美等国商人夹带鸦片来粤偷销,但“从未见洋商禀办一船,洋商内伍敦元(即伍秉鉴)系总商居首之人,各国夷情亦为最熟,今与众商通同徇隐,殊为可恶”②。道光十三年(1833),伍绍荣为来泊广州的一艘英国皇家战船在总督面前疏通,使其“得到总督极其有礼貌的照顾”。怡和行不仅在东印度公司的贸易份额中占有很① 《清季外交史料》嘉庆朝三,页32。

  ② 马士:《英东印度公司对货贸易编年史》卷3。参见文钦:《明清广州中西贸易与中国近代买办的起源》,广东历史学会《明清广东社会经济形态研究》第1 辑,页323,广东人民出版社1985 年版。③ 夏燮:《中西纪事》卷3,页8。

  ① 《清季外交史料》道光朝一,页14。

  ② 《粤海关志》卷18《禁令》,页17。

  大比重,而且是该公司的“银行家”和最大的债权人。

  美国早期的侵华主角、在华最大的鸦片贩子“旗昌洋行”,就是在同怡和行的勾结中发展起来的。东印度公司退出广州贸易后,伍秉鉴专与旗昌洋行合作,通过旗昌洋行,租用旗昌洋行的船只,将茶叶运销世界各地。十三行被废止后,伍绍荣将其资本附股于旗昌洋行。当旗昌洋行在上海筹建轮船公司时,在五十万元资本总额中,伍氏竟占三十万。

  鸦片战争前,广东十三行中的很多行商、买办成为了西方资本的附庸,是中国买办资产阶级的前身。行商资本已成为近代买办资本的胚胎。

  清廷由于在鸦片战争中战败,于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1842 年8月29 日),与英国侵略者签定屈辱的《中英江宁条约》(即《南京条约》)。条约中第五条规定:“凡大英商民在粤贸易,向例全归额设行商承办,今大皇帝准以嗣后不必照向例,凡有英商等赴各口贸易者,无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这样,十三行独揽对外贸易制度遂告废除。原十三行改称茶行,继续经营茶、丝等大宗贸易。至咸丰六年(1856),英国侵略者制造亚罗号船事件,再次进攻广州。广州守城的兵勇及居民,愤恨外国侵略者的横暴,“出城烧十三洋行,毁灭英、美、法商馆”。十三行使在大火中寿终正寝了。十三行的对外贸易,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十三行每年进出口总值在十八世纪末期已达一千三百万至一千八百万银元,到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则约值四千万元。这就促进了商品生产和货币关系以及沿海城镇的发展。广东、福建、江西等省专为出口而生产的行业,特别是丝织业、种茶业十分兴盛。由于贸易的繁荣,广州工商业得到了高度的发展。当时在广州有直接或间接和进出口贸易有关的商家近千户,另有茶商一千多,手工业如丝织业技术上达到很高水平,“粤缎之质密而匀,其色鲜华,光辉滑泽”,“不褪色,不沾尘,皱折易直,故广纱甲于天下①”。广东的澄海“自展复以来”,各种货物“千艘万舶”,由此输送到各地。而“每当春秋风信”,“扬帆捆载而来者,不下千百计”。这个不大的地方,竟也变成“高(商)牙错处,民物滋丰”的“海隅一大都会”①。这些都刺激了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密切了内地与边远地区、城市和农村的联系。

  但是十九世纪二十年代后十三行进口的纺织品,对中国的棉纺织业有一定的打击,而后期勾结外商走私鸦片,白银从流入变为流出,以及烟毒散布,十三行也是难逃罪责的。

  ① 乾隆《广州府志》卷48,页21、22。

  ① 《澄海县志》,嘉庆二十年刊本,卷8,《埠市条》。

  第五节物价谷物价格清代粮价的基本趋势是上涨的,大体上可划分为顺治、康熙、乾隆和嘉庆、道光及其以后三个时期。据钱泳记述:康熙四十六年,苏、松、常、镇四府大旱,是时米价每升七文,竟涨至二十四文。次年及四十八年均大水,米价虽稍落,每升仍十六七文,雍正、乾隆初,每升十余文,二十年以后,连岁丰稔,每升十四五文为常价。五十年大旱,每升涨至五十六七文。自此以后,不论荒熟,常价总在二十七八至三十四文之间。

  钱泳反映的是江南苏、松一带的米价。每升七文,则每斤仅有五文左右,按官方规定每石百二十斤算,合价为五六百文,合银四至六钱,江西清江的谷价是顺康之际二三钱一石,雍正间四五钱,乾隆十年五六钱,乾隆末更涨。福建莆田谷价,在康熙二十年至四十年间,每石由二钱、三钱涨至六钱①,则米一石之价当在九钱至一两之谱。钱泳等的上述记载与其他许多有关江南米价的报导是一致的,李煦根据康熙帝的旨意,按年定期向皇帝奏报苏州、扬州一带康熙三十至六十年的米价,所有白米大都是每石九钱至一两一钱,个别的高达一两三四钱②。乾隆三十二年,江苏奉贤稻谷石价为一千七百五十文,而当时银价是每两换钱八九百文,米石折银至少应在二两五左右③。嘉庆二十五年,江苏各地上米价是:江宁府每石二两一钱八至三两三,苏州府每石二两三钱五至二两八,松江府每石二两一钱五至二两九,常州府每石二两至二两六,镇江府每石二两一钱至二两八,淮安府每石二两六至四两二,扬州府每石二两三至二两九,徐州府每石二两七至三两七,太仓州每石二两八至二两九钱五,海州每石三两七钱七至四两五④。这是嘉庆二十五年十二月的奏报,米价属中等,不是春夏之交的昂贵价格。咸丰同治年间的上海米价也是每石二两四五钱至五两⑤。

  湖南是鱼米之乡,四川是天府之国,其粮食供应比较充足,但米价仍上涨一倍至三倍以上。四川涪陵,雍正十三年,米价每斗二百文,乾隆三十一年,每斗至七百余文,道光六年,又涨至八九百文⑥。每石由雍正年间的二千文骤涨至道光时的八九千文。

  ① 钱泳:《履园丛话》,《丛话一·旧闻》。《清史稿》卷308《杨锡绂传》,卷324《蒋兆奎传》。陈鸿:《熙朝莆靖小纪》。

  ② 《李煦奏折》中华书局版。

  ③ 《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上)页136。中华书局版。

  ④ 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户科粮价,江苏省嘉庆廿五年十二月份粮价清单。⑤ 江苏出版《吴煦档案选编》第7 辑。

  ⑥ 四川涪陵抄本《夏氏宗谱·年岁记》,存涪陵市志办公室。

  北方的麦价同样呈现成倍上涨之势。康熙三十二、三十四和四十年的山东邹县、郓城的小麦市价分别为石一两二钱五、一千五百五十文和一两八钱一分。乾隆十五、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三十二各年,汶上县每石麦价分别为三千八、三千六、四千四、四千八、五千二、五千六百和六千余文。而道光二年,曲阜大庄麦每石卖至十二吊①。嘉庆二十五年十二月,山东巡抚奏报各地小麦价是:济南每石一两七钱四至二两八钱五,泰安一两一钱至二两二钱,武定二两零六分至三两七,兖州一两八至二两五,曾州一两七至二两八,沂州一两二至一两九,东昌二两二钱七至三两一,青州一两二钱三至二两六,莱州一两三钱二至二两二,登州一两四至二两八,济宁二两二至三两五钱五。北直隶各府同年奏报的小麦石价是:顺天府一两五钱九至二两五,保定一两九钱二至四两,永平一两二钱五至二两三,宣化一两至二两三,河间一两七钱六至三两四,天津一两五钱六至三两,正定一两一钱四至三两六钱六,顺德一两七钱一至二两五钱五,广平一两七钱至二两三,大名一两七钱六至二两一,承德一两二至四两一钱九,遵化一两九钱三至二两三钱七,易州二两一钱九至三两七,冀州一两八至二两九钱九,赵州二两零六分至二两六钱五,深州一两七至二两一,定州二两二至三两②。与康熙时的麦价比,普遍上涨一倍至三倍。

  清代的粮价反映了五个问题。第一,清代前期的二百年,各种粮价普遍上涨。以南方的主食大米和北方的主食小麦而论,顺治至康熙初年,每石约银四至六钱,合制钱四至六百文,从康熙中后期至乾隆间,每石约银一两至一两五六钱,个别的至二两,比诸顺治到康熙初年,涨了很多,由于当时的钱价一度上涨,合制钱仅为一千至一千五六百文。嘉道时。每石约银二两左右,由于此时银价上涨,合制钱为二至四千文。第二,粮食价格的变动除与其他商品一样有其共同点外,还有年成丰歉和农业生产季节两个特殊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因素。因此,粮价的变动还有些特殊规律,同一地区和相同粮种,灾年的价格可以比之丰年高出几倍。第三,大米在南方和带皮小麦在北方,如均以一百二十斤为一石,其价相近,但南方大米一百升,其重为百六十斤,北方如曲阜孔府,有以五斗为一斗者,麦子一斗合六十斤,二斗便合一石。又官府折漕,有以一百六十斤为一石者,熟米折价尚高于小麦。第四,南方的稻谷一石,一般为二箩、四斛近,约比大米、小麦贱十分之三左右,大豆价与米麦相近,小黑豆及黄豆价与苞米、高粱等杂粮同。小米价略高于杂粮,而与米麦单价或者略低,或者相同。第五,北方的上涨幅度大,南方小,而南方的川湖粮仓的粮价又比江浙人口密集之地贱。

  ① 齐鲁书社《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十一册。

  ②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户科粮价,山东省嘉庆二十五年十二月分粮价清单。直隶省市嘉庆二十五年十二月粮价清单。

  服用顾炎武谓明末“湖丝百斤,价值百两”①,湖丝一斤约合当时一石大米之价。清代康熙年间的丝价,根据李煦历年就当时苏杭扬州一带的行市向康熙帝所作的奏报,一般是纬丝每斤六钱多,单经丝每斤七钱多,线经丝每斤八钱多,最好的线经丝也只有八钱九。这都是康熙后三十年的价格①,但康熙题本记载康熙元年徽州丝坯二斤,抵算制钱五千文,则每斤值银二两多了②。这看来不是一种正常情况下的丝价,因为山东曲阜孔府于雍正年间多次购买白丝,都是每厅九钱八分,与《李煦奏折》所反映的南方丝价很相近③。清代蚕丝织品的计价单位相当混乱,以匹、段、尺、斤计者均有,而一匹的长度各地和不同时期又多不一致,每匹长五丈、三丈、一丈七者均有,同时各种布又几乎都有宽幅、窄幅两种。

  清代丝绸制品价格,有许多是直接以尺为单位计算的,顺治时,帛一尺银一分八厘,红绢一尺六分;康熙时,潞绸一尺一钱六分;雍正时,山西绢一尺二分二厘;乾隆时,白杭绫一尺一钱,而嘉庆末年,则为一钱五分,而且地点都是在山东曲阜。同在嘉庆末年的山东曲阜,一方面,发现红绸缎每尺高达五钱,另一方面,又报导尺绸仅为一百文多点,按当时的银钱比价仅够一钱,同时东北的青缎也高涨至每尺七百文,约合五钱之谱。从顺治到道光年间,除潞绸价在康熙时一度为每匹五两外,其余所有的绢、绫、绸、缎,一般地都是每匹一两二三钱至二两五钱,山东曲阜的潞绸,在康熙中年也是每匹一两二钱。因此,可以认为:第一,清代顺治康熙年间的丝绸制品价一般在每尺五十文到一百文之间,每匹银一两二三钱至二两之间,比明后期上涨了五成至一倍。当时山东和奉天出现的绸与缎每尺贵至五钱,非正常时价。第二,嘉庆、道光年间的制品价格继续上涨,但幅度不大,每尺在一百文至一百五十文之间,每匹一般为三千文至三千八百文,合银二两五至三两。第三,根据康熙时对潞绸一匹的长度规定和詹元相所撰《畏斋日记》纪录,当时无论是丝绸或棉布一匹的长度,一般均为三丈,但也有一丈七至两丈者。因此,根据社会上按习俗较多记载的制品一匹的价格可以推算出一尺的单价来。

  清代前期的棉花价格,徽州在康熙四十至四十二年为每斤五十二文至八十七文多①。从道光六年至十六年,直隶遵化为每斤一百二十五文,山东齐属为一百文,西安为三百文,贵州合银一钱,约一百一十至一百三四十文,①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6《郭造卿访闽山寇议》。

  ① 第一历史档案馆:《李煦奏折》。

  ② 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康熙朝题本编号517。

  ③ 《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三编15 册《三、二食物价》。

  ① 詹元相:《畏斋日记》,《清史资料》四辑。

  广西为一百二十一文,武昌为二百零四至三百文,贵州黄平为二钱一斤,约合二百二至二百七八十文②。棉花的质量相差很大,同时去籽皮棉与弹熟的花绒,价格亦有相当差距。但不论如何,道光年间的棉花较之康熙年间上涨了一倍以上是绝无疑义的。即从康熙年间的每斤五十至八十文上涨至道光年间的每斤二百文。

  清代雍正年间,山东曲阜的麻是每斤二分一厘,合二十余文,嘉庆时,山东潍县合五十文,道光九年,陕西巩昌为每斤三十五文,而十七,十八年,四川忠州和成都则为九十文至一百文③。百余年间,其价同样上涨了一倍至数倍。

  清代棉布价格的有关资料,以匹或以尺计价者都很多,当时各地和各种棉布一匹的长度虽多数以三丈为准,但也不完全一致,有色布和白布的价格也有所不同。当时各地布一尺的具体价格据资料记载,其折算办法是:凡顺治至乾隆年间,银一两折算千文,嘉庆道光年间银两折钱千二百文,米麦顺治至乾隆每石折钱千文,嘉庆道光时折钱二千文。总的看来,白布与夏布之价,无甚差别,有色布比白布价略高一点,如乾隆时的山东曲阜,深兰布每尺五十八文,鱼白布则为四十四文。嘉庆年间在曲阜,也是青布比所有白布价高,但道光十七年,广西桂林的青布和昭平县的白布,则都为二十六文多。实际上,无论有色布或白布还都有粗细之分,同样的细布,当然有色者比白色布要高,白细布与粗蓝布之价,很难有多少差别,甚至前者有可能高于后者。值得研究的问题是,山东曲阜孔府在嘉庆二十三、二十五年期间,所有粗细布价全是每尺百文以上,最高的白布价是每尺百四十文,比全国各地和各个时期的布价,其中也包括曲阜在此前此后的所有布价,都高出一倍至几倍。其比嘉庆以前的曲阜布价高是正常的,可以理解的,但也高出价格过多,尤其令人深思的是它一反常态,普遍比道光年间的布价高出一二倍。同一种孔府档案,记载乾隆时的双京蓝布是每匹八钱,双京毛青布匹九钱,油墩布匹六钱五分。道光年间的青布为每匹千八百文,白漂布为匹千二百文①。如以每匹三丈折算,乾隆时仅为每尺二十至三十文,道光时为每尺四十至六十文,绝无每尺高至百文以上的纪录。其所以如此,可能有两个原因:第一,京津和山东各地,常是制钱和京钱兼行,孔府档案有许多用京钱计价的记载,但有时标明京钱字样,有时则否。嘉庆廿三、廿五年所载各种布每尺百文以上准是用京钱算的,京钱二文仅合制钱一文,以百文和百四十文折半,则为尺布五十文至七十文,与前后各地的布价相差不远。第二,虚报冒领。还可能两种因素均有。所以孔府管事人员在财会账目上所记布价一般都比实际市价要高出不少。但也有部分如实报价的材料,如康熙年间的红布为每尺② 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土地债务6140、6495、6544、6773、6965、6996 号。③ 《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三编15 册。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土地债务6615、7001、7160。① 《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三编15 册。

  十七文,雍正时的夏布为十二文一尺等。

  澄清了上述一些枝节问题以后,约略可以知道,顺治康熙时一般是每尺布十余文至二十文之谱,嘉庆道光时,则每尺约三十至四十文,其间多数在三十文上下浮动。约比顺治康熙时高涨一倍至二倍。

  各类副食副食种类包括方面较多,现仅叙述荤食、蔬菜水果、油盐酱醋、烟酒糖茶以及糕点等几种主要的常用副食价格。

  清代顺治康熙年间的鱼价一般是每斤二十文左右,猪肉是每斤三十至三十五文,牛肉约每斤二十五文。鸭蛋银一钱四十五个,鸡蛋一钱五十四个,折合制钱百文合买鸭蛋四斤或鸡蛋四斤半,每斤约合二十五与二十二文。但有的记载鸡蛋十六个银四分,鸭蛋六十个银一钱五分,则鸡鸭蛋每斤均为三十文左右。嘉庆道光时,鱼一斤二十五至四十文,猪肉一斤五六十文,少数高价有至七八十文者,牛羊肉三至五十文。鸭蛋每个二文多,熟鸡蛋一个四文,每斤应在二十五至五十文之谱。①蔬菜价格随精细品种不同而有差别,普通瓜菜如黄瓜每斤二文上下,白菜每斤一至三文,葱每斤五文,蒜台每斤八文。桃子六至十文一斤,梨十至二十文一斤,这些都是道光年间的市价。

  康熙时,枣子每斤十六至二十五文,道光时,每斤约四十文。①食油的价格,无论是北方常吃的豆油与花生油,或是南方吃的菜油(亦名清油),都与猪肉的价钱相近,康熙时,每斤为三四十文,道光时,上涨至七八十文。食盐由于一向实行专卖制度,产销全由官府控制,而私盐又不常涌入市场,因此,其价格变动更为复杂,在同一时间的不同地区,其差价有大至十倍以上者。按正常的行情,康熙时,一斤约价十文,嘉庆道光时,同一资料记载,有十七八文者,有二十文者,有三十文者,但最少者每斤仅三至五文,最高达五十五文。酱醋之价不相上下,道光时,曲阜孔府陈醋一斤,报价八十六文,陈醋之价比一般食醋价往往高出一倍多,加以孔府账房所报账目绝大多数都有严重的虚报现象。按明代行情,酱醋一斤大体与食盐一斤之价相当,即每斤二十文不等②。

  ① 詹元相:《畏斋日记》,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土地债务,7356、7023、6948、7052、6980、6931、7197、7177、6701、6520、6065、3293(嘉庆六年三月)、6095、6069、6431、6095、6155、6302、6292、6497。

  ① 詹元相:《畏斋日记》,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土地债务,7356、7023、6948、7052、6980、6931、7197、7177、6701、6520、6065、3293(嘉庆六年三月)、6095、6069、6431、6095、6155、6302、6292、6497。

  ② 詹元相:《畏斋日记》,《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三编十五册《道光元年支发食器杂货银钱账》。第黄烟有烟叶与烟丝之别,同是烟叶,也质量悬绝,即以道光一个时期而论,烟叶一斤最少仅为二三十文,最高有达二三百文者。以烟丝而论,以每斤二百文或三百文为常数。康熙时,烧酒一斤一百文,干酒为一百五十文,这是曲阜孔府虚报之价。道光时,有大量报导酒价的资料,一般每斤均在三十到六十文之间,最少者仅有十余文。道光时,白糖一斤约为二十至四十文,个别价昂为四十八文。茶叶一斤有六十四文者,有二百文者。③桃酥一斤有一百十几文者,有一百七十五文者,百粒糕一斤为二百四十文,鸡蛋糕一斤约二百七八十文。这都是嘉庆道光年间在曲阜孔府账房中所记的货价,其中虚假成分是显而易见的。如清代康熙雍正年间的大米每升或为七文,或为九至十文,雍正、乾隆初,每升也不过十余文,嘉庆十三年,江苏通州面粉一斤计价二十文,而孔府于雍正七年所报面粉账为每斤七厘,合四十至五十文,至少虚报一倍①。一般的糕点一斤约合面粉三四斤之价,即合制钱六十至八十文,精细点一斤约合面粉五六斤之价,即合制钱百文至百二十文。以此衡彼,孔府账房所报糕点之价,其虚数亦至少在一倍以上。

  田价清代的地权和地价,由于商品交换的加剧而出现了一些复杂的现象,一种地权可以有几种买卖方式:一种叫绝卖。原卖主将土地出售后,地权便永远消失了,二种叫活卖。即在限期内将地权出售与人,契约规定期满允许卖主回赎,活卖期一般十年。三种叫典当,典当与活卖均可以回赎,是其相同点,但当卖与借贷有关,其典当年限也视借贷情况而定,因此,出卖与回赎的限制亦比活卖为多。四种是租佃或称租赁。租佃时,佃户不仅需要向原业主出备租金,而且须按年交纳地租。佃耕土地有的有永佃权,也有的没有,佃地人有不少还可以转佃。

  钱泳《履园丛话》记载:“前明中叶,田价甚昂,每亩值五十余两至百两,然亦视其田之肥瘠。..本朝顺治初,良田不过二三两,康熙年间,涨至四五两不等。..至乾隆初年,田价渐涨,然余五六岁时,亦不过七八两,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土地债务6381、7342、7298、7107、7256、7220、7369、6948、6828、6815、6850、4807、7223、6101、6094、6394、6192、6454、6852、6797、6958、6632、6400。包世臣:《安吴四种》卷7 上《中衢一勺》。

  ③ 詹元相:《畏斋日记》,《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三编十五册《道光元年支发食器杂货银钱账》。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土地债务6381、7342、7298、7107、7256、7220、7369、6948、6828、6815、6850、4807、7223、6101、6094、6394、6192、6454、6852、6797、6958、6632、6400。包世臣:《安吴四种》卷7 上《中衢一勺》。

  ① 《曲享孔府档案史料选编》三编4、15 册。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土地债务,3676 号。上者十余雨。今阅五十年,竟亦涨至五十余两矣”。

  从叶梦珠的《阅世编》和钱泳等所述的一系列材料看,清代前期的地价变化同样可划分为三个时期。顺冶康熙年间,由于更多的原因,地价与明初一样十分低贱,有时甚至以田送人,人且不受,上等土地每亩不过数两,康熙后期,地价略见上涨,雍正摊丁入亩,又一度下落。乾隆时,其价稳定上升,但截至末年,每亩价未有达三十两者,从十八例档案分析,每亩过二十两者仅有四例,仅够全部材料的四分之一。道光时,所取档案十六例,每亩超过二十两者已达十例,超过了全数的六成,其中广西兴安每亩价高六十八两,浙江绍兴也每亩价将近六十两。因此,钱泳说,嘉道之际,地价每亩过五十两,是信而有征的。这时一般田土之价总在一亩二十两至三十五两之间。据此,对清代前期的地价可以总结如下:顺康之岁,每亩数两,乾隆时,亩价十至二十两,嘉道之际,则在二十至三十五两之间,但有少数地亩高达五六十两不等。

  工价雇工种类不一,有日工(有的名零工、忙工)、短工(或月工、或二月,或为季工)、长工等。

  日工和月工的工价应比长工高的多,因为日、月工全是在农忙劳动持续紧张的时刻应雇,无忙闲的调节机会。明代日工工价最少者为日银二分,合当时制钱十五六文,最多者日六分。清代顺治康熙时期,一般的也是日银二分至七分。明代人谓日取佣金四分,腹且不饱,清代也是如此①。顺治康熙间,虽每日佣金有二至七分不等,个别高的城市佣工甚至高达每日一百文、二百文之多,但多数是每日佣金三至五分,即制钱三十至五十文。清初的月工工价有一月二钱、三钱、一两和一两八钱者,相差三五倍至十倍②。

  清代嘉庆道光年间的各种工价与清初比几乎没有什么两样。日工工价最少者为三十文,最多达二百文,但一般的为五十文至七十文,月工最少者为三百文,最多达一千五百文,但以八百文、一千文为常价,长工最少为三千文,最多至二十吊,但以十吊一年者为多。城市或城郊工价高,农村低。南方特别是江、浙、闽、广等商品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其工价特点是悬殊不大,而且比较稳定。北方则有的很高,有的相当低,如道光三年,陕西甘泉长工一名高达二十千,同时候,甘肃、河南一带,则三千、五千者亦复不少。其所以然,盖因南方经济发展水平高,一个统一的国内商品市场正在形成,包① 参看黄冕堂:《明史管见》卷3《明代物价考略》。第一历史档案馆藏,《顺治朝题本》(三)编号253、254。

  ② 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康熙朝题本》编号516、517、519。《顺治朝题本》编号253、254、207。《雍正朝题本》编号619、622。

  括劳动力在内的各类商品都在酝酿出一个近似的市场价格,除非有特殊变故,一般不容易出现大涨大落现象。当然,南方地域广阔,也不能一律看待,有某些较偏僻贫苦的山区,情况与北方无异。东北地区多数都是劳工价格高,长工一般都在十千至十三千之间,年钱十六千者且不少。东北是一个新开化区,土地肥美,物产丰富,但却人烟稀少,劳动力缺乏,关内许多先进的技术输送进去以后,社会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因此,工价比全国许多地区都高,而且是稳定的。这也是东北所以对关内许多人具有吸引力的一个基本原因。

  第七章政权机构及其职能第一节职官制度清代职官制度,大抵沿袭明代而略有损益。这一制度发端于努尔哈赤兴起建立后金,扩大于皇太极,仿照明朝,设官分职,改后金为大清时,已初具规模,入关后逐渐完善,遂为一代定制。

  朝廷机构的建立和设官清代的中央机构中,以议政王大臣会议、内阁、军机处及六部最为重要,有的参与决策,有的负责执行,为权力的中枢。其成员,初皆满人,后来满、汉并用,但是满官高于汉官,直到清中叶,满、汉官品相等,满仍掌握实权。议政王大臣会议清前期的主要决策机构,号称“国议”。源于努尔哈赤时的诸王大臣议政、议刑制度,皇太极时进一步扩充,并使其在决定军国大事上起很大的作用。历顺治、康熙、雍正各朝,都由满族王公大臣充当其成员,表现出满族在清朝统治中占据着特殊地位。至乾隆五十六年(1791),随着皇权的加强和满族贵族的衰落,议政王大臣会议完全被废除①。

  内阁皇太极时,先建立了文馆,后改为内国史、内秘书、内弘文院。

  内阁就是由“内三院”发展而成。顺治十五年(1658)正式称内阁,设官有大学士、学士、侍读学士、侍读、典籍、中书、中书舍人等,大学士皆冠以殿阁之名,称为中和殿(乾隆十三年裁,增体仁阁)大学士、保和殿大学士、文华殿大学士、武英殿大学士、文渊阁大学士、东阁大学士等,常设满、汉各二人,正一品。其权之重在于“掌钧国政,赞诏命,厘宪典,议大礼、大政,裁酌可否入告”②。尤其是进呈章奏和代拟批旨,就是所谓“票拟”,关系更大,所以内阁大学士是事实上的宰相。其下办事机构有典籍厅,满、汉、蒙古本房,满、汉签票处,诰敕房,稽察房,收发红本副本处,饭银库等。俱由大学士以下官员任职和经办。

  军机处也是最高中枢机构。始于雍正四年(1726),为筹备对西北用兵而设的军需房,七年改为军机处,十年颁发印信,是由内阁分出的“行政总汇”③。军机处的特点是与皇帝更接近,机密性强,官员少。设官为军机大臣、大臣上行走,或大臣上学习行走,军机大臣被视为宰相。属员有章京,满、汉各十六人,分掌满、汉文字④。俗称军机大臣为“大军机”,军机章① 《清高宗实录》卷1389,第26—27 页。

  ② 《清史稿·职官一》卷114。

  ③ 《清德宗实录》卷564,第12 页。

  ④ 《光绪大清会典》卷3。

  京为“小军机”。

  六部即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掌国家的官吏、财政、教育、军事、司法、建筑等行政事务。天聪五年(1631)初设,均以满洲诸王贝勒一人领之,下设承政、参政等,满、汉、蒙参用。入关后改为每部设尚书,左、右侍郎,郎中,员外郎等官员。尚书从一品,为之长,侍郎正二品,贰之,俱满、汉各一人。清朝不正式设宰相,六部直接受皇帝控制。六部的机构有两个方面,一是内部的属官,有堂主事、司务厅司务和缮本笔帖式,由满洲、汉军、蒙古若干人为之。二是办理政务的分司,即清吏司,其中吏部有文选、考功、验封、稽勋四个清吏司,户部按地区分设江南、江西、浙江、湖广、福建、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及贵州十四个清吏司,礼部有仪制、祠祭、主客、精膳四个清吏司①,兵部有武选、车驾、职方、武库四个清吏司,刑部有按地区分设的直隶、奉天、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十七个清吏司,还有一个专职督捕的清吏司,工部有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个清吏司。每部清吏司的设官均为郎中、员外郎、主事、笔帖式等,由清宗室、满洲、汉军、蒙古、汉人中选任之。此外,六部还有若干其他机构和附属机构,属内部的有督催所、当月处,官员由各司郎中、员外郎等担任。附属机构有户部的宝泉局,银、缎匹、颜料三库,仓场衙门及税关,设官多为满,汉并用,惟三库郎中、员外郎、司库、大使等皆由满洲人充任;有礼部的铸印局、会同馆、乐部等,设官或满洲人,或汉人、朝鲜人充之;有刑部律例馆、秋审处,设官由尚书、侍郎或委其属员充任,满、汉兼用。有工部的节慎库、制造库、宝源局及皇木厂、琉璃窖、料估所等,设官郎中、员外郎、司库、库使等,满员多于汉员。

  整个清朝统治机构,如运转中之机器,除中枢机关外,尚有辅助机关,或作为补充,或作为制约,构成为其不可缺少之一部分。

  都察院始设于崇德元年(1636),“班六部上”①。掌监察,整肃纪纲,并参与九卿议大政事,既为天子耳目,纠劾百官,亦以之控制言论,表达舆情,因参与处理重大刑事案件,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初设承政、参政各官,顺治元年(1644)改为左都御史,从一品,左副都御史,正三品,俱满、汉各二人,掌院事。都察院内机关有经历司、都司厅等,并设十五道,各冠以京畿、河南、江南、浙江、山西、山东、陕西、湖广、江西、福建、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地方名称,实则纠察朝廷内外官邪,并稽在京各衙门库仓,以及查核各省刑名。还有都察院统辖的六科,即吏、户、礼、兵、刑、工各科,原为独立机构,雍正元年(1723)改隶都察院。其职① 宣统时因避溥仪讳,改仪制为典制。

  ① 《清史稿》卷237《张存仁传》。

  掌主要是监察六部,以“言职”著称②。每科设掌印给事中、给事中等官,俱满、汉各一人。其下笔帖式,满洲十八人。其权势甚大,每日抄发内阁题本,有“封驳”之权,即发现不便施行者,可以封还,错误者,可以驳正。大理寺掌平反刑狱,为三法司之一,可参与九卿议大政事。设官有卿,正三品,掌寺事,少卿,正四品,贰之。凡重大案件,先经刑部审明,送都察院纠核,狱成,归寺平决。如有情罪与律例不符,许与刑部,或再与都察院两议,上奏皇帝裁定。寺内属官有堂评事,满洲一人,司务厅司务满汉各一人,左、右寺丞,满洲、汉军、汉各一人,左、右评事,汉各一人。

  通政使司掌各省题本,校阅后送内阁,并参与九卿议大政事。设官有通政使,正三品,副使正四品,参议,正五品,俱满、汉各一人。通政使掌司事,副使、参议佐之。属官有经历司经历、知事,分掌出纳文书。

  理藩院掌管少数民族的机构,由崇德三年改蒙古衙门而建。初设承政、参政等官,顺治元年改为尚书、侍郎,其重要事务由旗籍、王会、柔远、典属、理刑、徕远六个清吏司分管。旗籍掌内札萨克(内蒙古)的疆域、封爵、谱系、会盟、军旅、邮传等事。王会掌内札萨克颁禄、朝贡、赏赐等事。典属掌外札萨克(外蒙古)部旗、邮驿、互市及内外喇嘛。柔远掌外札萨克喇嘛、俸禄、朝贡等事。徕远掌回部(新疆)札萨克及中亚一些国家朝贡往来。理刑掌各少数民族刑罚案件①。各清吏司设官有郎中、员外郎、主事、笔帖式,俱由满洲、蒙古等少数民族或极少数汉军担任。

  翰林院储备人才之所。设官有掌院学士,从二品,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俱从四品,满洲各二人,汉各三人。修撰、编修、检讨、庶吉士等无定员。掌院学士掌修国史笔翰之事,并备顾问。侍读学士以下掌撰文章或于侍从。庶吉士不任事,入馆学习,三年考试,分别散留。属官有典簿厅、待诏厅主事、典簿等。

  国子监最高的教育机关,实是大学堂。设官有管理监事大臣、尚书、侍郎、祭酒及司业,由满、汉大学士中特简。祭酒从四品,司业正六品,掌“成均(大学)之法”②,主持教学及考试。其属有绳愆厅、博士厅、典簿厅、典籍厅,设监丞、博士、典簿、典籍等官,满、汉并用之。

  钦天监观察天象制定历法的机构。顺治元年设,官有管理监事王大臣一人,监正,正五品,满汉各一人。监正掌监事,每年终奏新历,礼部颁行。历官正者有满洲、汉军、汉人,还有西洋传教士。其属主簿厅与时宪、天文、漏刻各科,设主簿与五官正、灵台郎、监候、司晨、司书、博士等,分掌章奏文书,制历法,观天象,辨禁忌。

  像历代统治一样,清朝也为皇帝爱新觉罗氏一家设置了庞大的服务机② 《清史稿》卷115《职官二》。

  ① 《光绪大清会典》卷68。

  ② 《清史稿》卷115《职官二》。

  构,进行有效的管理并成为整个清代职官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宗人府顺治九年设,位居内阁、六部之上,掌皇族之政令,凡生子、继嗣、婚嫁、爵秩始末,按宗室(俗称黄带子)、觉罗(俗称红带子)分别世系嫡庶,记入黄册或红册。生者书红字,死者书墨字。十年修一次。官有宗令,左、右宗正,左、右宗人,俱各一人,由满洲王、公充任。宗令主府事,宗正、宗人佐之。

  内务府管理皇家事务的总机构,“供御诸职,靡所不综”①。入关前已设,入关后一度仿明制设十三衙门,重用宦官管事,康熙即位后复改为内务府,设总管大臣,正二品,由满洲大臣中特简。其属堂郎中、主事各一人。直辖的广储、会计、掌仪、都虞、慎刑、营造、庆丰七司分掌银、缎、茶出纳,财政收支,户口徭役,祭祀礼仪,武职选授、俸饷、采猎、刑案,府第修缮,庀材饬工、牛羊牧放等事。设官有总管郎中、郎中、员外郎等。兼辖的上驷院、武备院、奉宸苑,各掌皇帝所用马匹,器械,苑囿,三院设官除兼管大臣外,还有卿、郎中、员外郎、主事等。

  詹事府顺治元年仿明制而建,为皇子或皇帝服务。设官有詹事,正三品,少詹事,正四品,俱满、汉各一人,掌文学侍从,并参与九卿科道会议。其下左、右春坊,左、右庶子,左、右中允,左、右赞善,俱满、汉各一人,掌记注撰文。经历司洗马,掌图书经籍,主簿厅主簿,掌文书收发。

  太常寺管理坛庙祭祀的机构,始建于顺治元年,归礼部,后虽独立门户,仍由礼部满尚书兼管寺事大臣。又设卿,正三品,主寺事,少卿,正四品,佐之。属官有寺丞,赞礼郎等。

  光禄寺掌典礼祭祀宴席供应之政令,顺治元年设,曾隶礼部,后分立,仍简大臣一人管寺事。又设卿,从三品,主寺事,少卿,正五品,佐之。属官有典簿厅典簿,掌文书往来;又大官、珍馐、良酝、掌酝四署设署正、置丞及司库等官。

  太仆寺掌牧马之政令,顺治元年设。除派大臣一人兼管外,设卿从三品,主寺事,少卿正四品,佐之。其属分左、右二司和主簿厅。官有员外郎、主事及附属马厂按马群所设之牧长、牧副、牧丁,按地区所设之总管、翼长、协领等①。

  鸿胪寺掌朝会宾客“赞相礼仪”的机构。顺治元年设,经常由礼部尚书兼管寺事大臣。又设卿正四品,主寺事,少卿从五品,佐之。其属官鸣赞、序班、主簿,分掌傧导赞唱、百官班次及章奏文书。

  太医院研究和供应医药的机构。乾隆五十八年(1793)特简满洲管院事王大臣一人,经常主持院事则设院使正五品,左、右院判正六品,俱汉一人。其属御医、吏目、医士、医生,各专一科。共分大方脉、小方脉、伤寒、① 《清史稿》卷118《职官五》。

  ① 《光绪大清会典》卷72。《清史稿·职官二》太仆寺有目无文。

  妇人、疮疡、针灸、眼、口齿、正骨九科②。御医分班侍值,在宫内称“宫直”,在外廷称“六直”。

  地方机构的建立和设官清朝是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奠定和巩固时期,在辽阔广大的疆域之内根据地区特点和统治需要,清朝在地方上建立了政权机构并设置了相应的职官,形成了一套地方官制。

  清朝在燕京地区建立了顺天府,在东北地区建立了奉天府;一在首都,一在留都,其设官分职属于一种特殊类型。

  顺天府乾隆八年(1743)定顺天府之地为四路厅、二十四州县,州县隶属于路厅。设官有兼管府尹事大臣一人,由大学士、尚书、侍郎内特简。府尹正三品,府丞正四品,俱各一人。府尹总管京畿及四路的政令条教,“以成首善之化”,比一般府尹权力大,品级高,如升调州县官,可与总督会衔。府丞掌学校政令。属官有治中、通判,经历司经历,照磨所照磨,司狱司司狱,皆汉人。儒学教授,满、汉各一人;所辖四路厅同知正五品,各一人;州、县,知州、知县正七品,俱各一人。大兴、宛平二县并与五城兵马司分区而治,比外县高一品级。

  奉天府天聪八年已尊为盛京,顺治元年清入关,原来盛京的六部俱废。

  自顺治十五年至康熙三十年又重建户、礼、兵、刑、工五部。均置侍郎以下官,称“盛京五部”。又设盛京内务府,为外地所无。自顺治十年设辽阳府,十四年更名奉天府,至光绪三十三年(1907)改行省。奉天府所辖地方为府二,兴京同知一,直隶厅一、厅二,州五,县十四。设官有兼领府事大臣一人,由盛京五部侍郎内特简,后归盛京将军兼辖。府尹,满洲一人;府丞,汉一人,品级同顺天府。属官治中、围场通判、库大使、经历、司狱、巡检兼司狱、府学教授,俱各一人。府尹主府事,小事决之,大事呈报。

  清朝继承元明以来的分省建制,以省为地方上的最大行政区域,下设府、厅、州、县,构成地方上的省、府、县三级基本行政系统组织。其设官分职如次:总督省级的最高长官,全称为总督某某省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或兼巡抚事。清朝一共建立了二十三个省,其中内地十八省为沿袭旧制或以旧制为基础,其余四省在边境并为清末所置。这些省是: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台湾、新疆、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总督管两省或两省以上的地方军政事务,尤其侧重于军事。雍正元年定总督加衔制,加尚书衔的兼都察院右都御史,从一品;余为兵部右侍郎兼右副都御史,正二品② 《光绪大清会典》卷81。

  ①。有清一代,全国共设总督九人,即东三省、直隶、两江、陕甘、闽浙、湖广、四川、两广、云贵②。此外还在省级地方设有专门管理漕运的漕运总督和治河的河道总督。

  巡抚总督之下设巡抚,其全称为巡抚某省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或节制各镇,职权很广泛。有的加侍郎衔,为正二品,否则为从二品。巡抚基本上是管一省,也侧重于军事,但比总督管民政更多,为总管一省军事、行政、监察及教育在内的高级长官。清朝所设巡抚共二十一人,其中由总督兼的有奉天、直隶等八人,单独设的有江苏、安徽等十三人。山东、山西等五省巡抚皆兼提督衔,贵州巡抚兼节制兵马衔①。

  提督学政各省一人,由侍郎或科道进士出身的官员中委任,带原品级,掌学校和科学考试之政令。

  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简称布政使司或藩司。布政使,从二品,每省一人,只有江苏二人,实际是一省长官,上承朝廷旨令,下帅府、州、县官,但因有督抚之设,渐居次要了②。其属经历司经历、都事,照磨所照磨,理问所理问,库大使、仓大使等,分掌出纳文书、照刷案卷、审核刑名以及保存档案、财政收支等。

  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各省均设,简称按察使司或臬司·设按察使一人,正三品,比布政使地位略低,掌司法监察,“澄清吏治”,常与布政使并称为“布按”。其下设知事掌勘察刑名,司狱检察囚犯,经历、照磨所掌同藩司。

  都转盐运使司盐运使清朝在各地所设盐务衙门。最高的长官是盐政,由总督、巡抚兼任。实际办事的是盐运使,从三品,奉天、直隶、山东、两淮、两浙、广东、四川各一人。也有的省设盐法道。盐运使司及盐法道之下有盐务分司、盐课提举司、盐课司、盐引批验所等。

  道员清代各省设道员,正四品,或有专责,或作为布、按副使。专责者有督粮道或粮储道,简称粮道;又有管河道或河工道,简称河道。官则有的单设,多数为兼任。其他如驿传道、海关道、屯田道、茶马道等,一般由当地同品级官兼道员。作为布、按副使者,有分守道与分巡道。守道由布政使下的参政、参议发展而来,巡道是按察使下副使、佥事演变的结果。初设只辖一府,或数道同辖一府,后来有的统辖全省,有的分辖三四府之地。为此,守、巡二道由原来临时性差使变为固定的地方长官。而且前此守道主管钱谷,巡道侧重刑名,久之两者各加兵备衔,所掌渐趋一致。乾隆、嘉庆时①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3。

  ② 详见《清史稿》卷116《职官三》。

  ①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3。

  ②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3。

  又准其密折封奏①,权势日益加重,以致有人视道为省下、府上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实际上道不完全具备地方政府性质,不过是省级行政机构的派生物。

  府官府是省之下的一级地方行政机构。知府为一府长官,从四品,掌总领属县,宣布条教,兴利除害,决讼检奸。三年一考属吏,具其优劣上报。一切要政皆需通过督、抚允准乃行。清朝以知府“为承上接下要职”,故严谕督、抚对其考核。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协助知府,分掌粮盐督捕,江防海防,河工水利,清军理事,抚绥民众诸职。属官有经历、知事、照磨、司狱等。

  厅州官清朝有直隶厅、州和一般厅、州。凡统治地方人多并直隶于布政使司的为直隶厅、州,地位与府大致相同。厅设官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州设官知州正五品,州同从六品,州判从七品。清朝在全国设有直隶厅四十一个,直隶州七十三个。其外的厅、州,称为散厅、州,地位略同于县。至清末,全国已设散厅七十八个,散州一百四十五个②。散厅、州设官与直隶厅、州相同,而品级差一等。散厅、州属府管辖,个别的隶于将军或道员。县官县是地方基层政权机构。清末全国已设一千三百五十八个县。每县设官为知县一人,正七品,县丞正八品一人,主簿正九品,无定员。知县掌一县治理,主要是决讼断辟,劝农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县丞、主簿分掌粮马、征税、户籍、缉捕诸职。典史掌稽检狱囚。

  府厅州县的职官,还有府厅教授,厅州学正,县教谕,府厅州县训导等,分别掌管各该地方学校的教育与教学。州县关津尚设巡检、驿丞、闸官及税课司大使、河泊所大使等。

  清朝在西北蒙古、青海、新疆、西藏,西南四川、云南、贵州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所建职官制度,既不同于京畿、东北和内地各省,在这些地区之间又有很大差别。

  内外蒙古的盟旗制清朝以大漠为界,将蒙古分为漠南内蒙古和漠北外蒙古①,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盟旗制度。盟由各部定期会盟而形成的机构,旗是分解原来的部落而组成。旗隶于盟。内外蒙古的盟旗设官基本相同。每盟设盟长、副盟长各一人,掌管盟务。盟长先由各旗会盟时,从旗长即札萨克中推选。后来改为清朝理藩院开列盟内札萨克,由皇帝任命。其外每盟各设备兵札萨克一人,管理军务。有的盟还设帮办一二人,协理盟务。旗是军政合一的地方政权机构,每旗设旗长一人,又名札萨克,掌全旗要务。又设协理副之。其属有管旗章京、副章京及参领、佐领、骁骑校等官。札萨克等官员多数都是原来蒙古各部落的首领并经清朝封有爵位的王、贝勒、贝子、①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5。

  ② 张德泽:《清代国家机关考略》第222—224 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① 《光绪大清会典》卷63。

  公、台吉等人。

  内蒙古的盟旗是把原来的二十四部,按其活动地区划分为六盟、四十九旗。具体组合是,东四盟:哲里木盟统十旗,卓索图盟统五旗,昭乌达盟统十一旗,锡林郭勒盟统十旗;西二盟:乌兰察布盟统六旗,伊克昭盟统七旗。清朝在这些盟旗之上由理藩院及派驻地方的将军、都统进行管辖。他们是,盛京将军监督哲里木盟的科尔沁六旗;吉林将军、黑龙江将军监督哲里木盟的郭尔罗斯前旗和杜尔伯特旗等;热河都统监督卓索图盟五旗及昭乌达盟十一旗;察哈尔都统主要掌管察哈尔八旗及四牧群,其外监督锡林郭勒盟十旗;绥远城将军管辖土默特二旗并监督乌兰察布盟六旗及伊克昭盟的鄂尔多斯七旗。

  外蒙古虽在清入关前已建立了“九白”的常贡关系,但入关后一度受噶尔丹的骚扰,直到康熙平定噶尔丹之后才恢复并确定外蒙各部的牧地。清封各部首领为汗和王、贝勒、台吉等,如内蒙一样建立盟旗制度。其各部所组合的盟旗是:喀尔喀四部及附额鲁特、辉特部四盟、八十六旗;杜尔伯特部及附辉特部二盟、十六旗;新土尔扈特一盟、三旗。此外札哈沁、明阿特、乌梁海部等,虽也有旗之设,却不属于外蒙古各盟。清朝对外蒙古盟旗的管辖,中央有理藩院的典属、柔远清吏司等机构,地方上有驻防将军或大臣等。其中定边左副将军(或称乌里雅苏台将军)为当地最高统治者,下设乌里雅苏台参赞大臣二人,一人由蒙古王公担任,与将军共同管辖喀尔喀诸部盟旗。科布多参赞大臣及帮办大臣管辖杜尔伯特、辉特、新土尔扈特等盟旗及札哈沁、阿明特、乌梁海等旗。库伦办事大臣掌中俄交涉事务,其属恰克图办事司员一人,负责监督中俄贸易。

  青海蒙古的盟旗制清代的青海主要为蒙古额鲁特部居牧之地,共分五部、二十九旗。即:和硕特部二十一旗、绰罗斯部二旗、辉特部一旗、土尔扈特部四旗、喀尔喀部一旗。还有察罕诺门汗部自编一旗。每旗各设旗长,掌治一旗,属官之设如内蒙古。旗之上,青海各部与察罕诺门汗部一旗共会一盟,但是不设盟长,而以清朝驻西宁办事大臣莅盟统辖之。道光三年(1823)又分河北二十四旗为左右翼,每翼设正、副盟长各一人①。

  新疆的盟旗制和伯克制新疆在清末建省之前,曾就额鲁特旧土尔扈特部与和硕特部的实况,如内蒙设盟旗制。即:旧土尔扈特部为盟四,和硕特部为盟一。盟下为旗。每盟设正、副盟长各一人,旗设旗长(札萨克)一人,掌盟、旗政令。但是盟长由清朝政府任命,旗长则基本是世袭。此外新疆大部分地区为维吾尔族居住,清代称为“回部”。哈密、吐鲁番率先归服,曾设旗,部长被授札萨克。自康熙至乾隆平定回部诸乱之后,在这些地区不设札萨克,而实行伯克制。伯克原来是回部的酋长,经清朝重新任命,按职责① 《光绪大清会典》卷67;《清史稿》卷79《地理二十六》。

  和品级称某某伯克,共三十余名目①。最高的为阿奇木伯克,掌综回务,三品至六品,其次为伊什罕伯克,掌赞理回务。四品至六品。其余分掌地亩、田粮、税务的,大抵四品至七品。在清朝所封的札萨克郡王和诸伯克之上,清朝还派驻了伊犁将军,掌天山南北最高军政大权,下设参赞大臣一人辅之。又设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及帮办大臣,叶尔羌办事大臣及帮办大臣,和阗、阿克苏、乌什、库车、喀喇沙尔办事大臣等,以及乌鲁木齐都统、副都统,分管所在回城事务。

  西藏的政教合一制清代称藏族为图伯特,或唐古特,所居地区分为卫(前藏)、唐(又称喀木)、藏(后藏)、阿里(又名喇里)四部。崇德年间达赖及班禅已派人贡于清朝,经康熙至乾隆,先后平定噶尔丹叛乱及其所造成的影响,清朝在西藏便建立了政教合一的制度。当地的最高统治者为达赖喇嘛,驻前藏拉萨,掌全藏政令。班禅喇嘛,驻后藏扎伦布,掌后藏寺院与其教民。在宗教上班禅略低于达赖,在政权上达赖高于班禅。前藏行政机构主要有噶厦和商上。噶厦为总管藏务会议厅,设三品官噶布伦四人。商上为分管财政的机构,除以噶布伦一人管理外,设四品仔琫三人,商卓特巴二人。还有专掌粮务的叶尔仓巴、掌道路的朗仔辖、掌刑名的协尔帮、掌马厂的达琫及第巴等四至七品的各种名目官员。后藏也设四品商卓特巴、叶尔仓巴,五品达琫等官员,掌管相应的政务。武官则有四至七品的戴琫、如琫、甲琫、定琫,从几人至百多人。凡前后藏皆有营寨,按其地理险易和大中小,各设边营官及营官,总计一百六十余人①。佛教在西藏盛行,喇嘛很多,有的喇嘛在噶厦、商上任职,而僧官又分国师、禅师、札萨克大喇嘛、札萨克喇嘛、大喇嘛、副喇嘛等,专掌教事。

  清朝在西藏设官始于雍正五年,派驻藏大臣二人,驻前藏,统管前后藏地方及喇嘛事务。后改为办事大臣、帮办大臣各一人,分驻前后藏。按规定,驻藏大臣督办藏内事务与达赖、班禅地位相等,实际驻藏大臣职权更大,是清政府的代表。达赖、班禅及以下呼图克图十八人、沙布隆十二人等活佛转世,称为“呼毕勒罕”,即奔巴金瓶抽签,均由驻藏大臣监督。

  西南地区的土官制甘肃、青海、西藏、四川、云南、广西、贵州等地,历来居住蒙、藏、瑶、壮、彝、黎等少数民族。清朝根据这些地区的特点,以当地的土著人作各级行政机构的长官,清朝政府予以承认,但是当官的人可以世袭,这就是土官制。有文武两类,文官如知府、知州、知县等,皆加“土”字。武官有指挥使司指挥使、长官司长官。从正三品至正七品。此外还有土游击、土都司、土守备等。清朝定制,文职土官共七阶,武职土官共五阶。其承袭、革除、升迁、降调,文隶吏部,武隶兵部。在地方上各归所在总督、巡抚或驻扎大臣、办事大臣等统辖。

  ① 《清史稿》卷117《职官四》。

  ① 《光绪大清会典》卷67;《清史稿》卷117《职官四》。

  军事机构的建立和设官清朝以武功定天下,入关前就建立了著名的八旗制度。入关后又在进行武力征服和巩固统治的过程中,建立起人数更多的绿营兵制。同时对原有的八旗作了整编和改组,形成了禁旅八旗、驻防八旗和绿营兵的新的军事体制。

  早期以三百丁为一牛录(后改为一二百丁),立一牛录额真,汉称为佐领。五牛录为一扎拦(甲喇),立一扎拦额真,汉称为参领。五扎拦为一固山(汉译为旗),立一固山额真,汉称为都统。固山额真立左、右美凌额真,汉称为副将。以正黄、正白、正红、正蓝、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八种颜色的旗纛相区别,名为八旗。最先建立的是四正色,后扩充为四镶色。初建时仅为八旗满洲,继之又建八旗蒙古和八旗汉军,合之实为二十四旗。因为人数无论如何增加,只扩大牛录的数目,旗始终不变,所以总称八旗。清入关后,分置八旗满、蒙、汉军于北京城,按左、右翼方位而居:左翼镶黄在东北,依次而南正白、镶白、正蓝;右翼正黄在西北,依次而南正红、镶红、镶蓝。星罗棋布,“拱卫宸居”①。据乾隆后所编《大清会典》记载,京城的满洲佐领六百八十一,蒙古佐领二百零四,汉军佐领二百六十六,驻防佐领八百四十,总共近二千个佐领。八旗军队总兵额约二十万,其中十余万为禁旅八旗②。

  侍卫处禁旅八旗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守卫皇帝的任务。原来清朝皇帝自领八旗中的镶黄、正黄、正白三旗,称为“上三旗”,余称“下五旗”。侍卫处即由上三旗、宗室及“外藩”中选拔材武出众的子弟为侍卫,并以勋戚大臣为统帅而组成的一支军队。顺治元年定制,设官领侍卫内大臣正一品,内大臣从一品,散秩大臣从二品,等。侍卫分一二三四等。领侍卫内大臣“掌上三旗侍卫亲军之政令”,在内大臣、散秩大臣协助下,宿卫扈从,执行禁旅大将军的职能。侍卫处设协理、主事、笔帖式分掌章奏文书。侍卫掌营卫轮班宿卫,并受侍卫班领、署班领、侍卫什长分辖①。

  骁骑营始于入关前的随营马兵阿礼哈超哈。顺治初定制为八旗都统所直辖。由马甲、领催、匠役等人组成。马甲按满蒙、汉军各佐领数抽调,各为营。领催又是从马甲中选拔的优秀人才。匠役是每佐领均有弓、矢、鞍、铁匠等。设官与八旗同,都统从一品,掌骁骑营之政令,副都统正二品,参领正三品,佐领正四品,分管上命下达及户口、田宅、兵籍等具体事务。前锋营始于入关前的噶布什贤超哈,为精锐的前哨兵,田八旗满洲、① 福格:《听雨丛谈》卷1“八旗方位”。

  ② 魏源:《圣武记》卷11“兵制兵饷”。

  ① 《光绪大清会典》卷82。

  蒙古佐领下抽调组成。顺治元年定营制,分左、右翼。设官为前锋统领,正二品,左右翼各一人,参领正三品,侍卫正四品,前锋校正六品,等。统领掌前锋营之政令,参领、侍卫掌督率前锋“警跸宿卫”,或与前锋校等分管文书事务。

  护军营由八旗初设的巴牙喇营发展而来,从八旗满洲、蒙古中选拔的精锐兵组成。设官有护军统领正二品,参领正三品,副参领正四品,委署参领给五品顶戴及护军校正六品,等。统领掌护军营之政令,担负皇帝一切护卫任务。参领、副参领率护军扈从和宿卫,或与护军校等分掌文书章奏。步军营清初已有满、蒙、汉军组成的步军营,总计步军二万一千一百五十八人。康熙十三年(1674)定步军统领兼提督京城九门事务,三十年又兼管巡捕三营事务,乾隆时扩编为五营。于是步军营设官称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从一品,由皇帝亲信大臣兼任。统领掌九门管钥,统帅八旗步军五营将士,周围巡哨,以卫京邑,总兵佐之。步军营的特点,一是合满、蒙、汉为营,皆隶于统领;二是五城巡捕营步兵万人皆绿旗兵,亦隶步军统领,附于八旗禁旅①。

  此外禁旅八旗还有圆明园护军营、火器营、健锐营、虎枪营等营制和官兵,担负各种特殊任务。

  清军入关后,建立八旗驻防制。将十余万八旗劲旅派往京畿、东北、内地及边疆险要驻扎。各地驻防八旗,合满、蒙、汉军为营,编佐领,官兵旗籍仍隶京旗佐领。驻防官署称为衙门,有将军衙门、都统衙门等,均将官衔列于衙门之上而连称。衙门机关根据事务繁简设主事、笔帖式办理日常事务,长官主要有将军从一品,都统从一品,专城副都统正二品。他们带领军队,驻扎一个地方,“掌镇守险要,绥和军民,均齐政刑,修举武备”②,构成一个小社会,无所不管。有的还设参赞大臣、领队大臣、总管、副总管、城守尉、防守尉及参领、协领等官,协助为治。各省以将军、都统、副都统等为首的驻防分布大致是:盛京将军(驻盛京,今沈阳市)、吉林将军(驻吉林,今吉林市)、黑龙江将军(驻齐齐哈尔)、绥远城将军(驻绥远城,今呼和浩特市)、江宁将军(驻江宁,今南京市)、福州将军(驻福州)、杭州将军(驻杭州)、荆州将军(驻荆州,今江陵县)、西安将军(驻西安)、宁夏将军(驻宁夏)、伊犁将军(驻伊犁)、成都将军(驻成都)、广州将军(驻广州)、热河都统(驻承德)、张家口都统(驻张家口)、密云副都统(驻密云)、山海关副都统(驻山海关)、青州副都统(驻青州,今益都)。此外有山西驻防城守尉两人,一驻太原,一驻右卫(今右玉县),河南驻防城守尉一人,驻开封,均隶巡抚管辖。

  绿旗兵,又称绿营兵,因使用绿色旗帜而得名。清入关后始建绿旗兵,① 魏源:《圣武记》卷11。

  ② 《清史稿》卷117《职官四》。

  主要是收编明朝的汉人旧军队,将官也是用明朝军队的旧名称。这支绿旗武装兵额在六十至八十万左右,超过八旗兵三倍以上,是清朝建立和维护在全国统治的经制兵,起着重要作用。

  清朝的绿旗兵,除少数驻防北京城,直隶禁旅以外,绝大多数驻防全国各省。绿旗兵以营为基本单位,营制构成系统是标、协、营、汛。在地方上属总督、巡抚、总兵、副将等统率。总督为最高长官,其直属之兵称为督标,依次是巡抚,所属称抚标,提督所属称提标,总兵所属称镇标。驻防将军、河道总督、漕运总督所属分别称为军标、河标、漕标。副总兵(副将)所属称协,参将、游击、都司、守备所属称营。千总、把总所属称汛①。

  绿旗兵单独营制的最高长官是提督,全称提督军务总兵官,从一品,掌节制镇、协、营、汛。下设镇守总兵官正二品,统辖本标官兵。副将从二品,为提镇分守,或综理军务。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等官,或分掌分防军政,或充中军并兼理营务、粮饷等。清代各省绿旗提督主要有:直隶提督(驻古北口),四川提督(驻成都),广东陆路提督(驻惠州,今惠阳)、水师提督(驻虎门),广西提督(驻柳州),云南提督(驻大理),贵州提督(驻安顺),江南提督兼水师(驻松江),陕西提督(驻固原),甘肃提督(驻甘州,今张掖),新疆提督(驻乌鲁木齐),福建陆路提督(驻泉州)、水师提督(驻厦门),浙江提督兼水师(驻宁波),湖北提督(驻襄阳),湖南提督(驻辰州)。尚有安徽、山东、山西、河南、江西巡抚兼提督。

  第二节议政王大臣会议议政王大臣会议产生的历史背景议政王大臣会议,是“议政王”与“议政大臣”集议诸事的一种议政形式,在清朝前期相当长的时间里,为皇帝指挥下议处军国大政的最高权力机构。这种特殊的治理国政制度的产生,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首先是与八旗制度及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制密切相联的。

  努尔哈赤创立了八旗制度,分封子侄为旗主贝勒,辖治旗下人员,两者之间有着严格的君臣君民的隶属关系。天命年间,努尔哈赤亲领正黄、镶黄两旗,大贝勒代善是正红、镶红两旗的旗主,二贝勒阿敏主镶蓝旗,三贝勒莽古尔泰辖正蓝旗,四贝勒皇太极领有正白旗,镶白旗为汗之长孙杜度辖领。汗之其他子侄、孙阿巴泰等贝勒,也各自拥有汗赐予的若干牛录。

  由于各旗主贝勒的强大权势及其激烈争夺汗位,努尔哈赤于天命七年(1622)三月初三日向八旗贝勒宣布,今后要实行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的制① 《光绪大清会典》卷43。

  度,新汗由八贝勒商议后“任置”,军国大政由八贝勒议处,汗与八贝勒并肩而坐,同受大臣国人朝拜。天命十一年八月十一日努尔哈赤病故,经大贝勒代善提议,诸贝勒“任置”皇太极为新汗,以汗与代善、阿敏、莽古尔泰为主,辅以诸贝勒,议处全国军政要务。

  雄才大略的皇太极对这种“共治国政”制十分反感,利用各种条件和机会,极力压抑旗主贝勒权势,提高汗的权力。天聪四年,他借二贝勒阿敏放弃永平之事,将其定为欺君误国十六大罪,幽禁终生,以忠顺于己的济尔哈朗继任镶蓝旗旗主。天聪九年底,又追定已故三贝勒莽古尔泰及其亲弟德格类谋叛大罪,将正蓝旗并为己有,独掌正黄、镶黄、正蓝三旗,并借故训斥大贝勒代善。这样一来,旗主贝勒的权势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制度难以延续下去了,因而议政王大臣会议应运而生。

  崇德年间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天聪十年(1636)四月,大贝勒代善等八旗贝勒大臣尊天聪汗皇太极为“宽温仁圣皇帝”,改国号为清,年号崇德。皇太极分封代善、济尔哈朗、多尔衮、多铎、岳讬、豪格为和硕亲王,阿济格为多罗郡王,杜度、阿巴泰为多罗贝勒。崇德二年(1637)四月,帝又命贝子尼堪、罗托、博洛等与议国政,各旗又各设议政大臣三员。此时的亲王、郡王皆是议政王,杜度、岳讬、阿巴泰等在天命年间就是“议政贝勒”,此时继续与议国政,八固山额真原来便系在议政处,“与诸贝勒偕坐共议”,加上各旗专设议政大员三员,及几位被帝指定议政的贝勒,这就是“议政王大臣会议”或“议政王贝勒大臣会议”的全部成员,约有四、五十人。

  崇德元年起,清国正式进入在皇帝指挥之下,由议政王大臣会议议处军国大政的新时期。崇德年间(1636—1643),议政王大臣会议的职掌不算广泛,各旗内部事务由该旗旗主贝勒处理,特殊者交六部,一般事务,如举行科举,佥拨差役,分配人畜财帛,兴建殿、堡、山陵工程,等等有关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政务,由各管理部务之王贝勒督责本部官员,分别处理,只是当各部事务“有不能决断者”,才由议政王贝勒大臣会同议决。此时议政王大臣会议之职掌主要有二,一是军务,“凡遇出师,必先议定而行”,二是审理满洲王公大臣刑案。

  这七、八年中,议政王大臣会议主要是遵依皇帝之旨,对宗室贵族过误予以议处,以压抑王权,提高君权,加强专制集权制。第一件大案就是对岳讬的惩治。岳讬是礼亲王代善之子,封成亲主,主镶红旗,长期“统摄”兵部,机警聪睿,善于用兵,是当时诸贝勒中不可多得的文武全才。岳讬早年与皇太极交往密切,在任置皇太极为新汗的过程中,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正因为其有才有权有功有势,与其父代善一起,红旗势力过分强大,故在相当一段时间里,这俩父子成为皇太极打击的主要对像。崇德元年八月,皇帝命诸王及大臣,议处岳讬,以根据不足之六事,给其定上心怀异志对君不敬之罪,实际上是罗织罪状,有意加害。王大臣拟议岳讬论死,或免死监禁、籍没,皇帝却命革亲王爵,降为贝勒,罚银千两①。次年八月十八日,皇帝命岳讬在八旗王公大臣较射时射箭,岳讬以臂痛推辞未遂,随意拉射,弓堕地,掷向蒙古,诸王、贝勒、贝子、公、大臣以其妄自尊大,议论死或幽禁籍没,皇帝命降为贝子,解兵部任,罚银五千两,暂令不得出门①。

  第二件大案是处罚代善。崇德二年六月,皇太极命法司审理上年进攻朝鲜时违令人员。法司断言,代善犯有多选十二员侍卫、秣马于王京等六罪,拟议削王爵。皇帝命王贝勒贝子大臣会审,议政王贝勒大臣赞同法司之议。可能皇太极知道,法司与议政王大臣系揣摩己欲压抑红旗势力,因而小题大作,太过分了,不利于政局的稳定,故仅“以代善罪状宣谕亲王、郡王、贝勒、贝子、群臣”,而“悉宥之”②。

  此后,议政王贝勒大臣又遵依帝旨,多次议处代善、岳讬及其他王公,如豫亲王多铎、睿亲王多尔衮、郑亲王济尔哈朗、英郡王阿济格、肃亲王豪格、郡王阿达礼,贝勒阿巴泰、杜度、罗洛宏,贝子尼堪、博洛、公扎喀纳、篇古、博和托、屯齐喀、和讬、杜尔祜、穆尔祜、特尔祜等,皆因各种过失而遭受议处。这样一来,诸王权下降,君主权上升了。

  顺治年间议政王大臣会议的发展顺治元年(1644)清军入关后,事务纷繁,摄政王多尔衮、福临给予议政王大臣会议更加广泛的职权,议处军国大事。顺治元年六月,多尔衮与在京王贝勒大臣定议,“应建都燕京”,遂由沈阳迁都北京③。顺治四年七月,多尔衮命内大臣、六部尚书“偕诸王定议”,进封多铎为辅政叔德豫亲王之事,王大臣遵谕赞同此议。顺治五年十一月,摄政王出京行猎,闻喀尔喀部落二楚虎尔临近边界,立“集诸王大臣议”,决定遣英亲王阿济格、郡王博洛、硕塞等,统兵戍守大同①。六年六月,多尔衮统军离京往征大同叛将姜瓖时,谕令各部事务由内大臣、大学士、固山额真谭泰等人裁处,“其军国大事,集英亲王、议政大臣、固山额真,公同商议”②。

  摄政王多尔衮充分利用议政王大臣会议来打击反对派,惩办与己不和的王公大臣,首先是集中打击肃亲王豪格及正黄、镶黄二旗拥戴豪格的大臣。① 《清太宗实录》卷30,页29。

  ① 《清太宗实录》卷38,页10。

  ② 《清太宗实录》卷36,页21。

  ③ 《清世祖实录》卷5,页15。

  ① 《清世祖实录》卷41,页16。

  ② 《清世祖实录》卷44,页26。

  早在入关前夕,顺治元年四月初一,正黄旗满洲固山额真何洛会等,讦告其主肃亲王豪格欲与属员杨善等谋乱,辱骂多尔衮,于是,“诸王、贝勒、贝子、公及内大臣会鞫”,遂“夺其所属七牛录人员,罚银五千两,废为庶人”,诛杨善等四员大臣③。同年十月,以豪格从征,仍复王爵,但顺治五年三月初六日,豪格又被人讦告徇隐部将冒功,欲将杨善之弟机赛补护军统领,“于是诸王、贝勒、贝子、大臣会议”后奏称,“豪格应拟死”,多尔衮假示宽大,命免死幽禁,夺其所属人员④。豪格寻即幽死,妻被叔父多尔衮霸占。就在幽禁豪格之前两天,诸王大臣会议,郑亲王济尔哈朗与两黄旗索尼、图赖、鳌拜、巩阿岱、锡翰、谭泰、图尔格、塔瞻等八大臣,于太宗死时谋立豪格为君,拟议处死郑亲王、鳌拜、索尼、革塔瞻、锡翰、图尔格等人爵职,多尔衮降旨,降郑亲王为郡王,罚银五千两,鳌拜免死赎身;索尼免死革职赎身,黜为民;塔瞻等分别削爵、革职①。

  多尔衮运用议政王大臣会议来制裁反对派,固然收到了很大效果,但他万万没有想到,他自己很快也要成为议处的对象。

  顺治七年十二月初九日多尔衮病故,次年正月十二日福临亲政,议政王大臣会议进入到新阶段,活动频繁,成员增加,议题广泛,权限很大。

  福临相继命亲王硕塞、富绶,郡王多尼、济度、岳乐、勒都、罗科铎,贝勒尚善、杜尔祜、杜兰议政,加上原有的议政王济尔哈朗、满达海、博洛、尼堪、勒克德浑,以及贝子务达海、锡翰,镇国公韩岱,共有二十名议政王、贝勒、贝子、公。皇帝又规定,六部满蒙尚书、蒙古八旗固山额真皆系议政大臣,大学士满洲希福、额色黑、图海,汉军范文程、宁完我一度也被任命兼议政大臣,后因“其在内院办事,不宜又在议政大臣之列”,方予取消。一些内大臣、侍卫、长史、护军统领如鳌拜、索尼、额尔克戴青、遏必隆等人,也被任为议政大臣,加上各旗议政大臣三员,多达六七十人,人数之多,成员之广,空前绝后。

  议政王大臣会议的职责和权限也扩大了,并常与大学士、九卿、翰詹科道联合会议。从其议处的内容看,主要包括以下十项。第一,审断重大案件。这主要是议处反对皇上的宗室王公及其党羽,如追论皇父摄政王多尔衮谋叛大罪,尽夺其母、子、妻封典,削爵籍没,将其正白旗改隶于皇帝,处死其亲兄英亲王阿济格,削爵籍没,降其亲侄多尼(多铎之子)为郡王,斩杀其党贝子巩阿岱、锡翰,大学士刚林、祁充格,吏部尚书谭泰、内大臣冷僧机等人。

  第二,议处宗室王公、满洲大臣爵职的袭承晋封。顺治八年正月初十日,皇帝“命议政诸王、固山额真、大臣会议睿亲王子多尔博承袭事”(时尚未③ 《清世祖实录》卷4,页3。

  ④ 《清世祖实录》卷37,页15。

  ① 《清世祖实录》卷37,页2—14。

  追罪多尔衮)。王大臣拟议,其俸禄、护卫名数及诸用物,三倍于亲王,将其原有百名护卫,裁去四十名,帝命留八十员。①第三,商议军务,议定对策,惩治败将。顺治十一年,南明延平郡王郑成功拒不听抚,抗不剃发,皇帝命“议政王贝勒大臣会同密议速奏”,王大臣会议:郑成功“不降之心已决”,请敕该督抚整顿军营,固守汛界,勿令其兵登岸,骚拢生民,若有乘间上岸者,即时发兵剿捕,皇帝从其议。后郑成功进攻沿海州县,海澄公黄梧奏请诛戮其父郑芝龙,部议立即正法,皇帝谕“议政王贝勒大臣密议以闻”。王贝勒大臣议奏,应将芝龙及其弟、子正法,皇帝命免死、籍没,流徙宁古塔②。顺治十六年三月经略大学士洪承畴以即将消灭南明永历帝,“请敕议政王贝勒大臣密议”,进攻之三路大兵,“作何分留驻守”,兵部议奏,“留拨大帅官兵,镇守滇南,事关重大,请旨定夺”。皇帝命议政王贝勒大臣会议。王大臣等议奏,平西、平南、靖南三藩内,应移一王驻镇云南,一王分镇粤东,一王分镇蜀中,何王应驻何省,恭候上裁。皇帝命平西王吴三桂驻镇云南,平南王尚可喜镇广东,靖南王耿继茂镇四川(后改福建)。③第四,复议死囚情罪。顺治十一年九月,皇帝谕刑部:重囚犯罪,法固难宥,但其中若万一有冤枉,死者不可复生,人命至重,恐违上天好生之心。自今以后,三法司照常核拟进奏,“复批议政王贝勒大臣详确拟议,以凭定夺施行。尔部即行传知”①。

  第五,改定逃人法,惩治反对重惩窝主之汉官。顺治十一年,督捕右侍郎魏琯请宽已故窝主之家属,皇帝痛斥其偏私市恩,“著议政诸王、贝勒、大臣、九卿、詹事、科道各官,会同从重议处具奏”。王大臣等议奏,魏琯应论绞,皇帝命从宽,降三级调用。兵部议处徇私庇护窝主之托拖沙喇哈番吕献忠一案,回奏迟缓,皇帝“以兵部堂司官显有受贿情弊,下诸王大臣等议处”。王大臣议奏,尚书、侍郎及满汉司官噶达浑等,应分别降级革职罚俸,帝从其议②。不久,议政王大臣等又遵旨议定“逃入法”,窝主正法,有关官员重惩,皇帝予批准③。

  第六,议处蒙藏等少数民族问题。清极重视与蒙古的关系,早期特设蒙古衙门,崇德三年(1638)改为理藩院,专管“外藩”事务,处理蒙、藏等民族事务,但遇有重大问题,仍交议政王贝勒大臣集议。顺治十年达赖五世入京朝贡后,奏称水土不服,请回西藏。因对达赖的安排,关系到喀尔喀蒙① 《清世祖实录》卷52,页11。

  ② 《清世祖实录》卷87,页4、6;卷108,页19、20;卷109,页3、4。

  ③ 《清世祖实录》卷124,页14、15。

  ① 《清世祖实录》卷86,页18。

  ② 《清世祖实录》卷84,页3、7;卷85,页17。

  ③ 《清世祖实录》卷86,页5—9。

  古与清廷的关系,经议政王贝勒大臣议定,厚赐达赖财帛,册封名号,盛情挽留,召漠南蒙古各部王贝勒会见达赖。不久清帝赐以金册敕文,册封达赖为“天下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达赖喇嘛”。顺治帝曾降旨召外藩蒙古王所尚五公主及额驸来京,科尔沁部亲王吴克善、郡王满珠习礼以公主有病,奏请免朝,理藩院劾其不恭,应催令来京,严加议处。皇帝下谕:二王不闻命即至,借端推诿,“尔衙门会同议政王贝勒大臣议奏”。因满珠习礼星夜赶来,免议。议政王、议政贝勒会同上三旗大臣遵旨议奏:应夺吴克善亲王爵,降为贝勒,罚马千匹,皇帝命从宽免革爵,罚马千匹①。喀尔喀三部土谢图汗之下索诺额尔德尼遣使进岁贡驼马,理藩院因喀尔喀部曾掠外藩漠南蒙古巴林部人畜,不敢收受,请旨定夺。帝命议政王贝勒大臣集议。王大臣议奏:应遣使往视,若已全还巴林之人,则可令来使入口进贡,否则逐之。帝从其议②。

  第七,惩治渎职大臣。帝谕吏都,原大学士今任刑部尚书图海,专擅恣肆,“负恩溺职,殊为可恶”,业已革职,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会同从重议罪具奏。王贝勒大臣议拟论绞,帝命免图海之死,革职籍没家产③。第八,议定典章制度,改革、完善行政制度。顺治十年正月,皇帝召集议政王大臣、内三院大学士、满汉九卿,谕告诸臣:各部院奏事,经朕面谕者,部臣回署录口谕票签,送内院照票批红发科,这样作,错误必多,朕日理万机,焉能记忆而一一予以改正。前都察院参吏部侍郎孙承泽双耳重听,通政使司参议董复年老,朕原谕交吏部议覆,乃传旨错误,致将二人革职。此尚易于改正,至于罪人生死,性命攸关,倘一时误杀,悔之何及!今后如何详明无误,合于大体,著定议具奏。王大臣等议奏:今后部臣照常面奏,候上览毕,退,上批满汉字旨,发内院,转发该科。帝允其议④。顺治十八年三月,辅政大臣传旨,谕吏部等大小各衙门:国家纪纲法度,因革损益,各代不同,必开创之初筹画精详,贻谋弘远,所定典例,可以永行无弊,“今应将大小各衙门见行事务,如铨法、兵制、钱谷、财用、刑名律例、内外文武各官一应恩恤荫赠谕祭造葬,款项繁多,难以枚举”,“著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会同详考太祖、太宗成宪,斟酌更定,汇集成书,勒为一代典章,永远遵行”①。

  第十,议处特殊大事。顺治十年八月,皇帝以皇后博尔济吉特氏系科尔沁亲王吴克善之女,为多尔衮所聘定,相处不协,谕将其降为静妃,改居侧宫。礼部奏谏,皇帝命“议政诸王、贝勒及大臣、内三院、九卿、詹事、六① 《清世祖实录》卷125,页17、18;卷126,页9。

  ② 《清世祖实录》卷78,页6。

  ③ 《清世祖实录》卷125,页14。

  ④ 《清世祖实录》卷71,页8、9。

  ① 《清圣祖实录》卷2,页5、6。

  科都给事中、各掌道御史会议具奏”②。

  顺治年间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对扩大、巩固清皇朝的统治,维护满族贵族的利益,提高皇权,削弱王权,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消失顺治后期,十名议政王病故,五名议政贝勒贝子公中两名病逝,两名被处死,一人削职。其子嗣袭爵者,仅三人奉旨议政,议政的宗室王公已显著减少。三藩之乱时,郡王勒尔锦、贝勒洞鄂、察尼、尚善,贝子温齐,以贻误军机削爵罢议政,其后,亲王岳乐、福全、常宁又罢,亲王杰书病故,就很少见到王贝勒贝子参预议政了。这一机构也常写为“议政大臣会议”,有时也袭用“议政王大臣会议”旧词。

  议政大臣的成员也减少了很多。康熙元年(1662),裁去八旗所设固定的二十四名议政大臣,八年又因人员繁杂泄漏机密,停止王府长史及闲散议政大臣议政。此后,议政大臣主要由满蒙八旗都统、尚书左都御史和内大臣三种官员充任了。

  康熙年间,议政王大臣会议除一般事务外,主要议处用兵、民族关系、边界和重大案件等四个方面的问题。从平定三藩之乱、取台湾、雅克萨之战、三征噶尔丹,到征讨策妄阿喇布坦与罗卜藏丹津等等重大战争,其决策、军事方略、调遣兵将,等等,都由议政王大臣会议或参与处理。

  三征噶尔丹前后,对漠北喀尔喀三部蒙古的安置,对青海蒙古各部的争取,派官入藏协助拉藏汗,册封六世达赖,等事,亦经议政王大臣商议处理。议政王大臣会议对中俄边界的签定,也作了大量工作,如议定《尼布楚条约》签定后应行事宜。

  平定三藩之乱后,对靖南王耿精忠等叛逆的处理,对贻误军机之王贝勒贝子公和大臣的处治,皆经议政王大臣会议审讯议处。

  议政王大臣会议虽然仍在议处一些军国要务,但是由于南书房的设立及康熙帝对入值书房大臣的倚任,索额图、明珠、高士奇、熊赐履、马齐、张廷玉等先后参赞机密,代拟诏稿,裁处部务,成了真正的宰相,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最高权力机构之地位和影响,受到了相当的限制和削弱。

  雍正初期,胤禛充分利用议政王大巨会议来惩治反对派和威胁皇权的大臣,谕命王大臣议处廉亲王允禩、敦郡王允■、抚远大将军川陕总督年羹尧等人,分别将他们处死、削爵或监禁。

  雍正帝为了加强和巩固绝对君权,在革除下五旗王贝勒对该旗之旗主权力的同时,于雍正七年设立军机处,将用兵及与此相关的蒙藏等少数民族事务归军机处办理,从根本上动摇了议政王大臣会议的基础,不叫议政王大臣② 《清世祖实录》卷77,页10。

  经理政务。

  乾隆前期,满蒙尚书、左都御史福敏、纳彦泰(蒙)、鄂善等人,仍按旧例列为议政大臣,称“议政处行走”,但已未见满蒙都统担任此职。议政大臣对一些具体事务尚在集议,如祭堂子典礼,出师告捷典礼,乾隆十几年用兵金川之时,它也有所活动,但军国大政已由军机处商议报乾隆帝批准,议政大臣会议已名存实亡,“议政大臣”成为虚衔,因此,乾隆五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弘历下谕将其革除,谕旨称“国初以来,设立议政王大臣,彼时因有议政处,是以特派王大臣承充办理。自雍正年间设立军机处之后,皆系军机大臣每日召对,承旨遵办,而满洲大学士尚书,向例俱兼议政虚衔,无应办之事,殊属有名无实。朕向来办事,祇崇实政,所有议政空衔,著不必兼充,嗣后该部亦毋庸奏请。”①议政王大臣会议终于在成立一百五十六年之后正式消失了。

  ① 《清高宗实录》卷1389,页26、27。

  第三节财政管理清初财政之重建明清之际的社会动乱,曾使清初财政濒于崩溃的边缘。据顺治九年(1652)的统计:“钱粮每岁入数一千四百八十五万九千余两,出数一千五百七十三万四千余两,现在不敷银八十七万五千余两”①。实际上,入不敷出的财政困境已难以维持封建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转。为此,清初采取了一系列加强财政管理,整顿与改善财政状况的措施。

  第一,建立与完善财政管理机构。清初继承与仿效明代制度,中央则政的主管部门为户部,首席长官是尚书,其职责是“掌天下之地政与其版籍,以赞上养万民,凡赋税征课之则,俸饷颁给之制,仓库出纳之数,川陆转运之宜,百司以达于部”②,户部之下设有十四个清吏司,各按省区命名,对口考核与管理各种财政的收入与支出事项。在地方,以藩司主管一省财政机构,上受中央户部管辖、下管道、府(州),分管税粮运输、储存;设盐法道主管盐税征收;设关司道,分管关税征纳。道一级的财政长官为分守道,掌钱谷征纳与会计,府一级由同知掌税征、会计、出纳诸事。州县是地方财政的基层组织,除知县负有理财职责外,县丞掌粮马、征税、户籍诸职,县的属官巡检、课税大使等也为经征赋税、办理财政收支事务官员。这样随着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机构的建立与官员的配置,就形成了由皇帝严密控制全国财政收支的组织体系。

  第二,编订《赋役全书》。从稳定统治出发,清朝廷通过清理赋役簿籍,编订《赋役全书》,以整顿赋役制度,增加财政收入。顺治三年(1646),“谕户部稽核钱粮原额,汇为赋役全书”③,此书系以明万历旧籍赋役原额为准编定的。顺治十一年(1654)又“命侍郎王宏祚订正赋役全书”①。在书中,“先列地丁原额,次荒亡,次实征,次起运存留。起运分别部寺仓口,存留详列款项细数”②。顺治十四年(1657),正式按修订后的《赋役全书》执行。由于《赋役全书》详列地丁原额、逃亡丁数、田亩开垦数、赋役的实征数及留存等内容,分别按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栏汇编,这就使各地在征收赋税时有章可循,从而稳定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使各地赋役的征收完纳落到实处,清朝还同时编立鱼鳞册与黄册,使之与《赋役全书》相互配套,利于执行。鱼鳞册即土地丈量册,详载田地的形状、大小,以及上、中、① 《皇清奏议》卷4,刘余谟:《敬陈开垦方略疏》。

  ② 《大清会典》卷13《户部》。

  ③ 《清史稿》卷120《食货》一。

  ① 《清史稿》卷121《食货》二。

  ② 《清史稿》卷121《食货》二。

  下田则等内容。黄册也系清初斟酌明制而定,顺治三年(1646)规定三年一编审,后又改为五年一编审。黄册不仅详载人丁数,而且详列各项赋税预征数。鱼鳞册与黄册都与《赋役全书》互为表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地方官吏的私征滥派,保证了国家的田赋收入。

  第三,清查田亩户口,均平负担。为了保证财政收入,清朝还把清丈田亩、查核户口、均平负担作为改善财政状况的重要措施。顺治十五年(1658)派御史赴河南、山东等地去督率州县官吏“履亩清丈,分别荒熟实数,凡直省田土,悉登十一年新编《赋役全书》,其与前明万历年间《赋役全书》数符者不丈。又以山东明藩田产相沿以五百四十步为一亩,照民田例概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顺治十八年(1661)巡按河南御史刘源濬请以开垦荒地之初,免其杂项差役,并令地方官先给帖文,详载姓名、地址、年月,以杜争讼。”③康熙八年(1669),特令“将前明废藩田产给予原种之人,改为民户,号为更名地,承为世业..与民田一例输粮,免纳租银”①。由于各地田亩资料详载于鱼鳞图册,因而各地在清丈田亩的同时,还不断核实与修订鱼鳞图册。此外,从计丁授役的目的出发,又不断进行查核户口,强化对户籍(主要是人丁)的控制。“悉令州县,编置牌甲,于是制编审户口之法”②,并规定“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保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其所往,入则稽其所来”③,也就是要控制人口流动和掌握人丁的确切数。

  第四,改进赋税征收办法。《赋役全书》颁行后,各地虽以此为征收钱粮的依据,但又有胥吏巧立名目,进行私派。顺治十二年(1655)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孙建宗指出:“大抵今日之为百姓,不苦于额赋而苦于赋役额外之征求,苦乐不均之摊派也”④。为了免除奸吏中饱苛征,清初多次改进赋税征收方法。先是采用易知由单和截票法,征收前先将列有税率、应纳钱粮数及见交钱粮数等栏的易知由单发给花户(民户),花户按限完纳后,发给截票,官府在钱粮入库时还要填入印簿,岁末缴司报部。同时,各官府还要造粮册及奏销清册,以防偷漏贪污。其后在执行过程中又发现“截票”仍有漏洞,一些奸吏往往“借称磨对”将纳户的“截票”扣留不给,因而遂有已完作未完、多征作少征者。对此清朝又改为三联单法和滚单法。三联单分为票根、纳户执照、比限查截三联,各记载钱粮应征实数。票根给予催征差役,纳户执照给与税户,比限查截存于官,民户依次纳税。如三联单不载应征税额或不将单给予民户,准由民告官论罪。滚单法则以每里5 户至10 户为一③ 《清朝通典》卷1《食货·田制》。

  ① 《清朝通典》卷1《食货·田制》。

  ② 《清朝通志·食货略》。

  ③ 《清朝通志·食货略》。

  ④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顺治朝题本》敷陈类10 函20 号。

  单位,只用一单,上注明纳税人姓名及应纳税额及各限应完纳数,依户滚催,不许里长柜役等征收。

  第五,恢复农业,屯田垦荒,培养财源。顺治十年(1653)清朝下令设立兴屯道厅,诏令规定:“民愿耕而财不足”者,官贷给耕牛、种籽,三年还清后,“永为民业”;对于一度抗清而接受招抚的“自首投诚者”,也悉隶兴屯道厅,“授以无主荒田,听其挈家耕种为业”①。其后,还颁谕积极奖励乡绅、富户招民垦荒,并规定“各省屯田荒地,已行归并有司,即照三年起科事例,广行招垦,如有殷实人户,能开至二千亩以上者”,“量为录用”②。同时还颁布《官员垦荒考成则例》,以官员的垦荒实绩,对他们分别予以奖惩,从而加速了兴屯垦荒措施更大规模地推行。随着农业的恢复,增加了税源,在一定程度上使清朝收到了“不烦帑金之费,而坐收额课之盈”③的效益,从而大大缓解了清初严重的财政危机,促进了社会局势的安定。以上一系列财政措施的执行,有力地促进了清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财政状况的好转。以顺治十六年(1659)和顺治八年(1651)相比,耕地面积增加了将近一倍,各地区出现了“流亡渐集,户口渐蕃,草莱渐辟”④的局面。国家的财政有了明显好转,国库征收的银两以及米、麦、豆等都相应有了较大的增长。据《清实录》的记载,顺治八年征银二千一百一十万一百四十二两,米豆麦等五十七万三千九万四十二石⑤,但至顺治十六年已上升为征银二千五百五十八万五千八百二十三两,米豆麦等六百二十万一千七百二十石①。这就是说,白银收入增加四百四十八万五千六百八十一两,米、豆、麦等收入增加四十七万二千二百九十六石。财政收入的增加不仅使清朝的国库日趋充盈,有利于封建国家机器的运转,使清皇朝的统治日趋稳定和巩固,同时也为进一步开展财政改革和常规财政收支制度的确立准备了条件。

  清前期的财政收入和税制清初恢复财政的措施虽然收到了效果,但是随着全国性大规模军事战争的结束和进入经济稳定发展新时期的到来,原来战时财政的措施已适应不了新形势的需要。作为清初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赋役制度的弊端已日益突出。顺治年间颁布与修订的《赋役全书》,由于按丁征银税制的缺陷和胥吏的作弊,不仅使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大量流失,而且也不能有效地防止官吏的营① 《清世祖实录》卷76。

  ② 《清世祖实录》卷102。

  ③ 《清世祖实录》卷121。

  ④ 王命岳:《耻躬堂文集》卷3。

  ⑤ 《清世祖实录》卷61,页16。

  ① 《清世祖实录》卷130,页17。

  私舞弊和贪污自肥。为此,清朝对财政赋役制度作重大改革。康熙、雍正时期,实行固定丁银,摊丁入地,完成了自唐中期以来的赋役合一的改革。经此重大财政改革,终于清除了清初地丁两税分征积弊,确立并完善了清前期的常规财政收入与税制,从而为开创康乾盛世奠定了一定的财政基础。

  在“摊丁入地”税制改革的基础上,还产生了以“耗羡”、“平余”和“漕项”为名目的田赋附加新税种。耗羡又名火耗,原系地方官借熔铸赋银折耗,在正额之外多征“火耗”以补亏耗之数。实际上各地税吏重加勒派,“数倍于正额者有之”①。雍正二年(1724)清朝推行了“耗羡归公”改革办法,规定火耗银据州县大小及需要酌情增减,俟府库充裕时可以停取②。其后并无停取,但民间负担“较之昔日减大半”③,成为田赋附加的一项合法税收。“平余”是清朝继“耗羡”归公改革之后的“平色之余”的新税目。乾隆二年(1737)清朝宣布于耗羡之外,每百两增收的“平色之余”的银两,提解“六钱归公”④,成为各地方上缴正项钱粮时给户部的附加部分。这种解交户部附加的“交纳之项”⑤,有的在耗羡内划扣,也有的另立名目加征,称为“平余”,实际是田赋附加税的不同形式。漕项是随漕粮而征收的附加税,有轻赍、席木、正耗加耗、船耗、官军行粮月粮,以及贴赠杂费等项目。由于这种附加征收,各地没有统一标准,征收解送手续苛烦,各地均要求将漕粮、漕项改折银两缴纳。因此到嘉庆年间,除山东、江苏、浙江、安徽四省外,原交漕粮各省改以银折纳,称为“漕折”,所收漕项附加,也随同折银交纳。

  盐课税是清前期仅次于田赋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清初的盐法,沿袭明代制度,按引征课,称为纲法,也叫“引岸制”。纲法规定灶户纳税后,方允许制盐,所制之盐也不能擅自销售。盐商纳税后,领得“引票”到指定的产盐区领取熟盐,再行销到指定的区域。其引课税率,初期较轻,如淮南每引征银六钱七分,淮北每引五钱五分,但其后日渐增加至一两一钱七分至一两五分不等。①盐课税是清朝向食盐消费者间接征收的税项。其特点是按行引实数征税,因此它与田赋、漕粮按固定额数征收不同,全国盐课税的总收入的趋势是不断增长的。顺治初年为五十六万两,至乾隆十八年(1753)已增加至七百零一万四千九百四十一两②。

  关税是清财政收入中的商品通过税,包括内地关税和海关税。内地关税① 《皇朝经世文编》卷27《条陈耗羡书》。

  ② 王庆云:《石渠余记》卷3《纪耗羡归公》。

  ③ 《雍正硃批谕旨》。《高成龄雍正二年九月十四日折》。

  ④ 《清朝文献通考》卷4《田赋考》。

  ⑤ 《清朝文献通考》卷4《田赋考》。

  ①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8《征榷》8,《盐法》。

  ② 《清史稿》卷122《食货·盐法》。

  又称钞关或常关税,按其所属系统又分为户、工两种税关。各关除征收正税外,还有关税盈余和杂课。关税盈余是关税正税之外的附加税,雍正七年(1729)曾确定上交盈余数额,成了固定的税目,杂课是各关正税之外的加征,有“楼税”、“签量费”、“饭食”、“客费”、“陋规索银”等名目。据统计清代前期内地关税乾隆时户关收入为四百三十二万余两,工关收入为二十七万余两③。清朝统一台湾后,康熙二十四年(1685)在广东、福建、浙江、江苏设立海关,对进出口物品征收海关税。进口税率“为值百抽四”,出口税率“初为值百抽一点六,后改为二点六”④。随着对外贸易的增长,至乾隆中叶,关税收入已达五百四十一万五千两⑤。其中粤海关税收渐成广东地方财政收入之大宗。广东兵饷“不敷之数,在粤海关岁收盈余银两内酌筹拨给”⑥。海关税也已成为较重要财政收入。

  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杂赋也逐渐成为清代前期筹集财政收入的税项。各项杂赋的征收税目繁多,税率不一,数额不等。有的是定额包征,有的是不定额尽收尽解。征收之后有的解交户部,有的留归地方使用。据统计,乾隆三十一年(1766)清朝财政收入中的杂赋约一百四十九万余两,其中“芦课、鱼课为十四万两有奇,茶课为七万两有奇,落地、杂税为八十五万两有奇,契税为十九万两有奇,牙当等税为十六万两有奇,矿课有定额者八万两有奇”①。

  清代前期,农业土地收益税的田赋是财政收入的最主要税源。但在农业经济恢复的同时,手工业与商业也获得了相应的发展,因而至康熙中叶后,财政收入已呈多渠道税源并不断增长的趋势,从而为清前期财政税法的完善与财政收入的增加奠定了基础。自康熙二十一年(1682)平定三藩后,地丁银年收入二千六百万至二千八百余万两,留存地方支用约八百三十余万两外,再加其他收入,一年财政收入近三千万两。由于财政收入税制的确立和各项税法的日趋完善,清朝的财政收入大于支出,户部库存也日益充裕。“康熙六十一年(1722),户部库存八百余万,雍正间渐积至六千余万”②,及至乾隆四十六年(1781)“又增至七千八百万”③两,清朝的财政状况已进入了最佳的鼎盛时期。

  ③ 乾隆《大清会典》卷75。

  ④ 即进口率4%,出口税率初为1.6%,后改为2.6%。参见《财政年鉴》上册,页407,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

  ⑤ 《圣武记》下册,页473,中华书局1984 年版。

  ⑥ 《嘉庆户部则例》卷61,页18。

  ① 《清史稿》卷125《食货》六。

  ② 《圣武记》下册,页473。

  ③ 《圣武记》下册,页473。

  清前期的财政支出和审计在封建专制的财政体制下,财政支出与审计是清前期历朝君臣治国的重点。通过对财政支出与审计的管理,清朝控制了国家财力的分配,调节中央与地方的财力流动,以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经过多次调整,清前期对财政支出立定有比较固定的项目。据《清会典》所载:“凡岁出之款十有五,一曰陵寝供应之款;二曰交进之款;三曰祭祀之款;四曰仪宪之款;五曰俸食之款;六曰科场之款;七曰饷乾之款;八曰驿站之款;九曰廪膳之款;十曰赏恤之款;十有一曰修缮之款;十有二曰采办之款;十有三曰织造之款;十有四曰公廉之款;十有五曰杂支之款”①。以上十五项,如按财政支出的性质和用途大致可划分为皇室经费、官俸支出、军费支出、工程与驿站经费、科场学校经费等五大类别。

  皇室经费系指清朝皇帝及其家族开支的费用。举凡陵寝供应、宫廷修缮、采办织造和内务府经费,均被列为重要项目。经费来源除皇产贡赋、官庄地租外,部分是由户部指定从各省财政税收中解拨的税款。清朝定都北京初期,由于战争的破坏,财政入不敷出,皇室开支较省。据康熙二十九年(1690)的文件记载:“明光禄寺每年送内所用各项钱粮二十四万余两,今每年只用三万余两。每年木柴二千六百八十六万余斤,今只用六百七十八万斤。每年用红螺等炭共一千二百八万余斤,今只用百万余斤。各宫床帐、舆轿、花毯等项,每年共用银二万八千二百余两,今俱不用”②。其中如光禄寺支用钱粮三万余两,仅为明代的八分之一③。然而自乾隆以后,随着皇室生活的奢侈腐化,皇室经费开支不断扩大。康熙帝时六次南巡,往返用度都由皇室财政支付,沿途并不铺张,所费仅一、二万两。但至乾隆年间,据乾隆三十一年(1766)统计,仅采办、织造与内务府等经费银已达八十二万一千零六十四两①。另外,乾隆帝六次巡游江南,每处所费竟在二、三十万两以上,与康熙帝相比,不啻超过十倍。皇室经费的恶性膨胀,至乾隆嘉庆后期已成财政腐败痼疾。

  官俸之出是财政支出的主要项目之一。清前期官俸支出包括官吏的俸食、恩赏、养廉、公费等项。俸食是官吏的正薪,按爵位、职称大致可分为四种,一是宗室之俸,共二十等,最高者是亲王,岁银一万两;世子六千两;郡王五千两;长子三千两;次子一千三百两;镇国公七百两;辅国公五百两;镇国将军一等四百一十两,二等三百八十五两,三等二百六十两..最少者① 乾隆《大清会典》卷19《户部》。

  ② 《清朝文献通考·国用考》。

  ③ 《清朝文献通考·国用考》。

  ① 《圣武记》下册,页476。

  是宗室弓骑尉八十五两②。除岁俸银外,还给俸米,每俸银一两,给米一斛③。二是公主格格之俸,共十四等。其俸银从岁支四百两至一百三十两不等。三是世爵之俸,共二十等。规定公,一等七百两,二等六百八十五两,三等六百六十两;侯,从六百三十五两至三百六十两不等;伯,从五百三十两至四百六十两不等;子,从四百三十五两到三百六十两不等;男,从三百三十五两至二百六十两不等;每俸银一两,给俸米一斛④。四是百官之俸。其中八旗武官俸九等,文职官俸十等,绿营武官俸九等,外蒙古官俸九等,四爵官俸六等。一品俸银一百八十两,二品一百五十五两,三品一百三十两,四品一百零五两,五品八十两,六品六十两,七品四十五两,八品四十两,九品三十三两一钱,从九品三十一两半。每银一两,给米一斛。在外文官不给俸禄米⑤。恩赏是正俸之外的临时性特殊支出。乾隆年间曾不定期恩赏八旗驻防官兵口粮,每次用银不下三十五、六万两。养廉银则是正俸之外规定按职务等级每年另给官吏的银钱,又称为公廉银。雍正以后,养廉银数额也有固定,与正俸无异。据统计乾隆间文职养廉银三百四十七万三千两,武职养廉银八十余万两①。公费是以办公费为名,给各官吏额外补贴的支出。规定按官职每月给公费银五两至一两不等,岁额约在一、二十万两左右。清初国家机构较简,官俸支出仅二百余万两。以后随着官僚机构的庞大,至乾隆三十一年(1766)官俸支出已经达五百四十三万余两,约占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八②。军费是清朝最大的财政支出项目,按其性质和用途,主要有战争经费和经常性的兵饷。经常性的兵饷包括官兵的年饷、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等费用。清代前期八旗京营合巡捕五营和驻防兵为二十余万,绿营顺治初建时有六十六万人,康熙时为五十九万余人,乾隆二十九年(1764)为六十三万人,八旗绿营总兵员数额约八十六万左右③。兵饷依饷章规定,高的如八旗亲军、前锋、护军,每人月给饷银四两,年支米四十八斛;低的如八旗步军月给饷银一两五钱,年支米二十四斛,绿营步兵月给饷一两五钱,月支米三斗④。因此,清代每年拨给八旗、绿营的兵饷占每年财政支出的一半。据载,清初的岁出二千七百三十八万八千五百八十八两,而兵饷占一千三百四十九万二千七百五十五两⑤,占总支出的百分之四十九点二。乾隆三十一年② 《清朝文献通考》卷42《国用考俸饷》③ 《清朝文献通考》卷42《国用考俸饷》④ 《清朝文献通考》卷42《国用考俸饷》。

  ⑤ 《清朝文献通考》卷42《国用考俸饷》。

  ① 《圣武记》下册,页475。

  ② 《清史稿》卷125《食货》六。

  ③ 《清史稿》卷130—131《兵志》一、二。

  ④ 《大清会典事例》卷254—255。

  ⑤ 《广阳杂记》卷2。

  (1766)兵饷增加至一千七百余万①, 约占岁出总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战费的数额也相当大。据乾隆朝的不完全统计,准回之役费帑三千三百余万两;两金川之役达八千余万两;台湾之役八百余万两;廓尔喀之役一千余万两,总额已在一亿五千万两以上②。这种庞大的军费支出,已非常规的财政收入所能承担。清朝往往以开例捐输、商人报效、盐斤加价等办法解决。

  工程与驿站经费,主要包括河防水利、内廷工程以及驿站交通等费。河防水利原泛指修治河道与海塘的工程费,其中主要是治理黄河水患。清初的河防工程,多由沿河州县征发徭役,义务修河,并无专项支出。乾隆时河工经费始由财政拨款,岁修、挖修经费均有定额,约三百余万两;嘉庆时续增至五百万两③。至于大工系指江河大决口的临时性工程,往往另行专案奏明办理,其经费实报实销。塘工系指江浙沿海一带的海防工程的费用,其费用除部分征之于民外,尚由田赋地租及各省盐运司拨解支付。驿站是清前期传递公文和军事命令的机构,按各地程途远近及冲僻,分设驿、站、塘、台、所、铺等④,预备人役与车马等交通工具,经办交通传递事项。传递文书军报,按程途远近,分别规定期限,如有延误者查明治罪。驿站经费系每年清朝政府分拨给驿站的经费,据乾隆三十一年(1766)文件载,驿站钱粮约二十万两⑤。

  科场学校经费,主要包括科举考试以及各类学校经费。各省举办乡试,京师举办会试廷试,三年一次,这些科场经费各由户部拨解银两。各类学校除京师的最高学府国子监及各省府学、州学、县学外,各地还有官学、书院、义学、社学等。这些学校的经费来源除学田的地租外,也有部分钱粮廪膳津贴费用。科场学校廪膳等银,在清前期财政支出中没有固定额数,据乾隆三十一年(1766)文件载,该项钱粮银为一十四万两①。

  在机构与制度建设方面,清在继承明代传统制度的基础上,加强了都察院对财政的审计与监察的权力。雍正元年(1723),合并六科于都察院,在都察院统管下设十五道监察御史,与六科分掌监察,使之成为负有对政治经济监察与对财政审计、稽查权力的组织形式。

  在这种新的财政监察体制下,自雍正年间开始,都察院把财政审计权与经济监察权力合并在一起,加强了对财政收支的管理。根据清代都道制度,都察院在对财政支出的监察方面,拥有审查会计,注销案卷,检核库款,监放口粮,弹劾官邪,以及稽察工程、驿站钱粮等权力。举凡财政会计部门的① 《清史稿》卷125《食货六》。

  ② 《圣武记附录》卷11,页470。

  ③ 《续清朝文献通考》卷69《国用考》。

  ④ 光绪《大清会典》卷86。

  ⑤ 《清史稿》卷125《食货六》。

  ① 《清史稿》卷126《食货六》。

  会计报告、奏销册必须经都察院审核,检查无误,方可奏销;凡财计部门所使用的帐簿、册籍、凭证及各项钱粮的出纳,都察院均有权过问。如发现贪污盗窃事件,都察院必须予以弹劾,并“会刑部大理寺朝审”②。可见,从组织和职权上看,都察院的权力大于以往朝代的御史,对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抑制贪污也产生了较大影响。

  乾嘉后期财政的腐败乾隆后期,随着清朝封建制度固有矛盾的发展与吏治的腐朽,都察院对财政的审计、监察也日趋衰败。都察院的御史多以“外放道府”、多攫钱财为目的,对财政的审计、监察已多无所作为。一些财政审计、监察御史甚至与户部财政官员里应外合,相互勾搭,行贿受贿,贪污盗窃。在这种情况下,财政支出猛增,乾隆时期各地贪污盐引,侵占或冒领赈粮,嘉庆时期各地虚收税粮,冒领库银,贪污河工款的案件层出不穷。反映在财政管理上的弊端与矛盾日益突出,各项苛征杂敛的搜括形式不断增多,暴露了清政府财政制度的腐败与没落。

  为了抑制财政腐败现象与贪污之风的蔓延,清皇朝曾多次改订和增定一系列惩贪的法律条文。继乾隆十三年(1748)改订贪官《赔偿帑项纳赎例》①后,乾隆三十年(1765)又增定《侵盗仓库银钱入已例》,明确规定贪污千两以上者仍依雍正“旧例处斩”,对千两以下者分别三种情况加重予以惩罚②。针对贪官污吏相互勾结、通同作弊的特点,在查处贪污案中还实行了“连坐”之法。乾隆三十九年(1774)甘肃布政使王亶望与总督勒尔锦、知府蒋全迪等相互勾结,“折捐冒赈,朋分公帑”达数百万两。由于这是一起通省官员多被卷入的集体贪污案,因而迟至乾隆四十六年(1781)“竟无一人举发陈奏”③。当这起大贪污案败露后,乾隆帝决定推行“连坐之法”,予以坚决打击,除总督勒尔锦被“赐令自尽”外,总计“处死”“拟死”者四十七人,前后参与此案被“革职拿问者”多达八十二人①。这种加强法治、重典惩贪措施,对于贪污舞弊之风的泛滥曾一度起到约束与警戒的作用。然而随着政治制度的腐朽,乾隆以来清理财政、重典惩贪的措施已难以坚持下去。在贪风日盛,“帑项日绌”、“国用不足”的情况下,各种苛征杂敛的搜括方式日益增多,更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矛盾的激化与财政的腐败。“捐纳”原是以授予官爵获取捐款的特殊财政收入,可是至乾隆朝已成为常② 乾隆《大清会典》卷69,《都察院》。

  ① 《清朝文献通考》卷200《刑考》六。

  ② 《清朝文献通考》卷199《刑考》五。

  ③ 《清高宗实录》卷1140—1146。

  ① 《清高宗实录》卷1140—1146。

  例,变为户部经常性的专项入款。举凡文武生员、内外官吏及平人,均有职衔、加级、记录、封典等的捐纳。乾隆十九年(1754)一年的捐纳银五百五十六万五千六百三十五两,约占当时户部全年收入的百分之四十②。凡遇军需、河工、灾赈,清朝又鼓励商人捐输银两,称为“商人报效”,并也逐渐成为补助财政收入的款项。据载仅两淮盐商江广达、洪箴远等“公捐银两”达一千三百余万两③。“及嘉庆初,川楚之乱,淮浙芦东各商所捐,自数十百万,以至八百万,通计不下三千万”④。在盐商巨额进贿下,又以食盐可以“加价”、“加耗”(增加夹带)⑤方式,把盐税转嫁至广大消费者身上。此外,田赋征收中的苛敛也日趋严重。“乾隆初,州县征收钱粮,尚少浮收之弊。其后诸弊丛生,初犹不过斛面浮收,未几,遂有折扣之法,每石折耗数升,渐增至五折、六折,余米竟收至二斗五升”①。可见田赋浮收日重,康熙时的“永不加赋”的税制,也已日趋破坏无余。

  财政税制的破坏和租赋负担的沉重,迫使大批自耕农破产。封建国家直接掌握的纳税丁户急剧减少。流民问题的严重,钱粮税源的枯竭,又使财政危机日趋激化。及至乾隆末年,财政“亏空”已成为矛盾的焦点。据载仅江西一省自乾隆四十一年(1776)后二十余年间已“亏空”银八十三万两②。嘉庆帝继位后对此屡欲“严饬查办”,但收效不大。嘉庆四年(1799)大贪官和珅被赐死,据笔记记载籍没其家产的清单所载,拥有赤金五百八十万两,元宝银九百四十万两,当铺七十五座,银号四十座,地产八千余顷及其他财宝等③。家产总计不下八亿两,相当于和珅当权二十年中清政府财政总收入的一半。此数过分夸大,但也可见和珅赃银之多。嘉庆帝曾想以此为转机,把各项财政收入集中到国库的总收入中来,以利于实现财政收支的平衡与好转,然而在封建末世的经济环境下,这种惩治个别贪官的措施已难以扼制贪污的蔓延。籍没大贪官和珅家产后,社会上虽有“和珅跌倒,嘉庆吃饱”之说,但财政仍未见好转。封建国家的财政“亏空”现象有增无已。据载嘉庆十七年(1812)各省积欠正项钱粮及耗羡杂税达一千九百余万两之多,“屡经饬催,报解寥寥”④。及至道光十九年(1839)户部查明,各省拖欠未解户部的赋税已达到二千九百四十余万两①,等于当时每年财政收入的一半以② 罗玉东:《中国厘金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36 年版。

  ③ 徐世昌等:《清盐法志》卷153—155。

  ④ 《清史稿》卷125《食货》六。

  ⑤ 《清朝通典》卷12《食货·盐法》。

  ① 《清史稿》卷121《食货》二。

  ② 《东华续录》嘉庆11。

  ③ 薛福成:《庸庵笔记》卷3。

  ④ 《东华续录》嘉庆34。

  ① 《清宣宗实录》卷323。

  上。

  财政税收是封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伴随着嘉庆道光时期财政机构的腐败与财税的大量流失,已使封建国家的财政处于入不敷出的拮据状态。

  第四节漕运明清两代的漕运清代漕运,沿袭明代旧制,因而明清两代的漕运,有许多共同之处。

  第一,在运法上,明清两代都以军运为主。明代曾有支运、兑运和长运等三种办法,最后以长运作为定制。所谓“长运”法,实行于成化七年(1471),又名“改兑”,就是由官军担任漕粮的全部运输,但需在兑运时,于原有加耗之外,要民人每石再加一斗米,做为“渡江费”。清代承袭的,正是这种运法。

  第二,明清两代漕运都以河运为主。明初曾实行过短时期的海运,但在永乐十三年会通河开成之后,河运漕粮,相沿有明一代。清代漕运的发展过程,据史载:“清初,漕政仍明制,用屯丁长运。”“逮至中叶,会通河塞,而胶莱故道又难猝复,借黄转般诸法行之又不能无弊,于是宣宗采英和、陶澍、贺长龄诸臣议复海运,遴员集粟,由上海雇商转船漕京师,民咸称便。河运自此遂废”①。

  第三,明清两代的漕粮总额,基本上都稳定在每年四百万石。清代漕粮征收的名目繁多,大体上与明代一样,都分为正兑、改兑、白粮、改征、折征等五大类。“正兑”,指各省漕粮直接运输到京仓者。据《清史稿》记载,正兑米原额为三百三十万石,乾隆十八年实征二百七十五万石。“改兑”,指各省漕粮输至通州仓者,原额七十万石,乾隆十五年(1750)实征五十万石有奇。以上两项,以征米为主,但在河南、山东两省,因当地所产,也征小麦和黑豆。“白粮”,指征收苏州、松江、常州、太仓、嘉兴、湖州等六府的糯米。原额二十一万石,实征不过十万石有奇。“改征”,指改变对某地征收的种类和数额,但这种改变,全凭皇帝的特旨,没有一定的成规。“折征”,指原征实物,但折成银钱交纳。“减征”,系指某地受灾,不能征本色实物,而改征折色,即银两。或者将离水次最远县份的漕粮,酌量减去,分拨其他县份征收。另有所谓“民折官办”,指对民户征收银钱,而由官府用其他办法以实物交公。漕粮作为“天庾正供”,“不蠲不赦”,这是明清两代漕粮的共同特点,也是漕粮与一般田赋的不同之处。

  第四,粮户除了完纳漕粮正额之外,还必须承担漕粮运输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包括形形色色的加耗。

  清代对漕粮的质量要求是干圆洁净。除了漕粮正项之外,还要交纳随漕正耗,作为京通各仓和沿途损耗的补偿。按规定,正兑米一石,加耗二斗五升至四斗不等,改兑米一石,加耗一斗七升至三斗不等。凡是加耗的部分,通称为“耗米”,由于随着正米入仓,又叫“随正耗米”。一般讲,官定的① 《清史稿》卷122《食货·漕运》。

  加耗率,已经在百分之三十至四十,但是,实际上加耗日增,江浙、两湖有每石加耗至七斗六升的,比官定加耗率高出一倍①。

  第五,明清两代漕运所暴露的弊端也是大体相同的。官吏的贪污舞弊和政府的横征暴敛结合在一起,横征暴敛为贪污舞弊提供了机会,贪污舞弊又以不同形式加重了横征暴敛,因而从清初到清末,“民日蹙而国计日贫”。连担任漕运总督多年的杨锡绂也不得不感叹“锢弊难除”②。

  第六,在清代漕运中,运军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运军即运输漕粮的军丁,是漕运的主要依靠力量。这种运军的情况比较复杂。

  明代漕运,主要由各地卫所军士承担。清代取消卫所制,将军士编为承担漕运的运军。康熙初年规定各省卫所额设运丁十名。康熙三十五年(1696)规定漕船出运,每船佥丁一名,余九名以谙练驾驭之水手充之。后来又增佥本军子弟一人为副军③。清政府对运军的人身控制很严。运军隶属卫籍,遇五年一编审。雍正初年停编审之后,“惟有运漕军丁四年一编审”④。运军属各省粮道掌握,凡佥为运军,必须亲自押运,若以子弟代替,运军及代运人都要发边卫充军。而且,运军须有保结,所谓“一军无保,不准佥军,一军有欠,众军同赔”⑤。

  运军奔波于河上,风雨兼程,倍尝劳苦,境况可想而知。王命岳的《漕弊疏》①中说:“以臣所闻,弁丁有水次之苦,有过淮之苦,有抵通之苦。”所谓“水次之苦”,一是“买帮陋习”。漕帮有高低贫富之别,“高者丁殷易完,低者丁穷必欠。当佥运时,富弁行贿买帮,费至二三百金。贫弁坐得低帮”。于是“贫弁处必欠之势,而富弁甫佥运,已费二三百金”。二是“水次陋规”。卫丁承运时,有卫官帮官常例,每船二三两不等,有粮道书办常例,每船四五两、八九两不等,至府厅书办,各有常规,常规之外,又有令箭牌票差礼,只要漕院粮道令箭令牌一到,每船送五两十两不等。还有刑厅票差,每船一二两不等。“其名目则或查官丁,或查粮艘,或查修舟,或查日报,或查开帮,或提头识,名目数十,难以枚举。”间或有所谓“清廉上司”,不肯差人到帮,书吏也要巧立名色,止差人到粮道及刑厅处坐催,由刑厅差人代为敛费。这样,“船未离次,已费五六十金”。三是“勒靳行月二粮”。按旧例由布政司派给运军的行月钱粮,行文到各府县支领。但每船要送书办六七两不等,否则派拨远年难支钱粮及极远州县。州县粮书还要需索每船二三两不等。所以,运军虽有“十金之粮,无五金之实”。以上三① 《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任源祥漕运议”。

  ② 《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杨锡绂奏议”。

  ③ 《清史稿》卷122《食货·漕运》。

  ④ 《清史稿》卷120《食货·户口》。

  ⑤ 《清朝文献通考》卷43《国用考·漕运》。

  ① 《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

  项,是运军在漕船尚未离开水次时,受到的搜刮。

  所谓“抵通之苦”,一是“投文之苦”。漕船经过长途航行,一旦抵达通州,需到仓院粮厅大部云南司等衙门投文,每船须费十两。因都由保家包送书办,保家从中另索每船常例三两。二是“胥役船规之苦”。坐粮厅总督仓院京粮厅云南司书房等,各索常规每船可至十金。还有“走部代之聚敛,其不送者,则禀官出票,或查船迟,或取联结,或押取保,或差催过堂,或押送起来,或先追旧欠,种种名色,一票必费十余金”。三是“过坝之苦”。过坝时,有委官旧规,伍长常例,上斛下荡等费,每船又须十余两,“而车户恃强,剪头偷盗,耗更不赀”。四是“交仓之苦”。交仓时,有仓官常例,还有“收粮衙门官办书吏马上马下等等名色,极其需索,每船又费数十两。又有大歇家小歇家需索,虽经奉旨题革,今又改名复用,小歇家改名雇长,大歇家改名住户,借口取保,每船索银四五两不等。有送者可得先收,无送者刁难阻冻”。五是“河兑之苦”。河兑法本来为了收交两便,然而仍然发生践踏、偷盗、混等、抢筹等种种难言之弊。以上五项,是运军在漕船抵通时受到的搜刮。

  所谓“过淮之苦”,指“积歇摊吏书陋规,投文过堂种种诸费”,每帮过淮漕费至五、六百金,或千金不等。这是运军在漕粮运输中受到的一部分搜括。

  王命岳的这段文字,将运军在运粮过程所受到的各种名目的勒索,基本上概括出来。真是“势要官胥,视运军为奇货,诛求横出,朘剥日深”①。发生在整个运粮过程中的种种敲榨勒索,必然会影响漕运的顺利进行,清政府曾不断设法克服这些弊病,然而终清一世,未见奏效。

  运军是漕运的主力,所以运军的待遇问题,是清朝廷十分重视的漕事要务。

  运军能得到屯田,作为衣食之资。实际上这是明代卫所屯田的继续。清代规定,漕船旗丁十名,丁地五顷。漕船原额一万零四百五十五艘,嘉庆时,实存六千二百四十二艘,常年承担运粮任务的漕船大体在六千艘之上。每船装载粮米五百石,总数能运三百余万石。用于运粮的卫所旗丁有六七万名,分配给运军的屯田约六百三十多万亩。其中山东有六万多亩,江苏、安徽有四百二十五万余亩。但是,运丁“得田不能自耕,势必召佃收租”。甚至“辗转相售,屡易其主”。在乾隆二十五年(1760)漕督杨锡绂的奏疏中,已经出现了负债累累的“疲帮”①。

  运军还能得到行月钱粮,其数额各省不一,一般每名运军支行粮二石四斗至二石八斗,月粮十石左右。本折各半,折色价每石银一两四钱。

  运军从屯田和行月钱粮上所得,仅能养家糊口,根本无法满足各种名目① 《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任源祥《漕运议》。

  ① 《清史稿》卷122《食货·漕运》。

  的勒索。于是,他们就将各种盘剥再转嫁到纳粮农民的身上。在清代漕运中,运军敲榨纳粮农户,激起农民不满和反抗的事例是很多的,如:江宁卫运军擅自加征行月二粮,激起百姓反对,结果耆民倪拱辰、陆德秀被害。知县潘师资愤慨地说:“正供额赋诚不得已,此行月粮何为者?且嘉定漕故永折,无漕则无运费,何用加行粮为?”对于早已交纳永折漕银的地方,尚要擅征,更何况那些“有漕有运”之地呢?对此,钱大昕评论说:“以不堪加之县,出不应派之粮,供不应给之卫,敲骨竭髓,徒资群蠹瓜分、酌酒、陆博之资,民实不服。”② 顺治七年(1650),江南苏州府常熟县还发生运官率领运丁“殴官藐运”的事件。当时有仪真卫运官崔邦泰领运常熟,他统率悍丁“玩漕勒赠,苛索无厌”,常熟知县瞿某敦请速兑,崔邦泰等竟“聚众鼓噪,各持棍械,殴辱印官,乘机抢掠”,酿成事端③。

  在清廷看来,“国家之待运军,为不薄矣”。“舡只则有修理风蓬银两,安家则有坐粮,水手则有月粮,路费则有贴备,回南则有羡余,解给各项支销外,平日尚有屯田之利。”正粮之外,还有加四耗赠,比兑时,每石再加湿润米三四升。如此等等,仍不能满足运军的利欲,还要“巧恣需求”。①于是,清朝廷为了保证漕运,尽量优待运军,而漕运官吏又千方百计地到运军身上搜括,运军再将各种勒索转嫁到纳粮农民身上,就这样形成恶性循环。而受害最深的当然是承纳漕粮的农民。正如任源祥所说:“今之有辖于漕者,自上及下有不取常例于运军者乎,运军之常例,有丝毫不出于斯民之膏血者乎。”②总之,清代漕运与明代不同之处,仅在于官收官兑更加突出,因而运军问题,往往成为清廷议论漕运的焦点。任源祥曾建议:“欲惠百姓,自运军始;欲饬运军,自胥吏始;欲厘胥吏,自官府始;欲正官府,自朝廷始。”③如此推本寻源,虽然有一定道理,但不是根治的药方。清代漕运完全依靠官收官兑,依赖军运,因而在明代漕运中已经暴露的运军问题,更加明显,更加严重。

  清代漕运的弊端纵观有清一代漕运,弊窦百出。

  在漕粮的征收上,有所谓“拨花”,即在派兑时,奸棍劣衿与衙门书吏、运船官弁串通一气,故意将一石米拨分几军,使纳粮农户受尽往来颠倒之② 钱大昕:《潜研党文集》,《记加征省卫运军行月粮始末》。

  ③ 《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586 页,《奉旨禁革漕运积弊告示》。① 《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586 页,《奉旨禁革漕运积弊告示》。② 《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任源祥《漕运议》。

  ③ 《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任源祥《漕运议》。

  累。

  有所谓“做样”,即有奸棍串同运军,抢先出兑,故意多出“赠耗”银两,使后来者不得不遵其例。

  有所谓“押兑”,即借上司之令,承牌持票,任意催督,从中索取耗银。有的在百两耗银中公然索走二十两。

  粮米过斗时,还有所谓“踢斛”、“淋尖”、“样米”,以及“三笆三涌三捧”种种恶套。另有所谓“伍长酒钱”、“装载船钱”、“倒箩钱”种种名色。

  仅漕粮加耗一项,有增无减。如“昆山一县,正米百石,有加耗银至六七十两者”。而当地米价每石不过六七钱,“今耗银至六七十两,是正米百石,耗赠亦百石”。在这样沉重地敲剥之下,农民“皆深自逃匿,惟恐为人鱼肉”①。

  本来按漕运则例规定,江南每船受兑五百石,解至京通,交仓四百石,这是在所兑米中已经包括了在船折耗。但州县征收时,却又每百石再加五石,真是“耗外加耗”。

  交纳漕粮的小农更害怕“转廒”之苦。因漕粮是冬兑冬开,立有准限。

  各处粮印官在漕船未到时,即通令百姓交兑,交兑后仍令粮户管廒,待船到时复又交兑,使粮户于赠耗使费之外,再受赔补苛索。“以致民间卖男鬻女,无可告诉”。收漕胥吏为了索取钱财,唯视贿金之多少,先令富户交粮,贫穷粮户则挨日等候,往往全家老幼出动,终日守护粮堆,若遇风吹雨淋,更是苦不堪言。贫苦农民“被重复科征,纳而又纳”,实在交纳不起漕粮的:“一年之内,血杖死者,盈万盈千”①。

  清代漕粮,以江浙为重,造成了江浙地区的贫困。俞樾曾这样描述:“苏松土隘人稠,一夫所耕,不过十亩。倚山傍湖,旱潦难均,即丰稔之岁,所得亦自有限。而条银漕白正耗,以及白粮经费、漕赠、五米、十银、杂项、差徭,不可胜计。而仰事俯育婚嫁丧葬,俱出其中。终岁勤动,不能免鞭扑之苦。”“耕田输纳之民艰难实甚。”②为了保证漕粮平安无误地运到京通,清朝廷想方设法堵塞漏洞,尽管如此,依然是弊端丛生。首先是清政府安排了庞大的督运漕粮的官僚队伍,来保证漕运的正常通行,结果适得其反,成为漕运的负担。

  清代设置的督漕官吏有漕运总督(简称总漕)、巡漕御史、督抚(有漕粮省分的督抚)、粮储道(简称粮道)、监兑官等。这些都是专理漕务的官员。漕粮的征收,以县为单位,设立印官、胥吏、里正等主持事务。漕粮的运输中,设立押运官、卫所守备、领运千总、随帮武举、什长、本军、副军、① 《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陆世仪《漕兑揭》。

  ① 《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徐旭龄《厘剔漕弊疏》。

  ② 俞樾:光绪《川沙厅志》卷四《汤斌疏略》。

  水手、船政同知。治理河道的有河道总督(简称总河)、闸官、标夫、浅夫。漕粮的收储有仓场侍郎、坐粮厅、大通桥监督、仓监督、稽查官等。这样庞大的官吏队伍,专门为漕运四百万石粮食的督催,是绰绰有余的。但是“各卫本帮千总领运足矣,而漕臣每岁另委押运帮官,又分为一人押重,一人押空。每省有粮道督押足矣,又别委同通为总运。沿途有地方文武催趱足矣,又有漕委督抚委河委,自瓜洲以抵淀津,不下数百员。各上司明知此等差委无济公事,然不得不借帮丁之脂膏,以酬属员之奔竞,且为保举私人之地。”真是“十羊九牧,为人择官,多方以耗剥之”。冗官必然误事。如:淮安盘粮,漕臣不去亲查米数,而“委之弁兵”,通州上仓,仓臣不去亲验米色,而“听之花户”。“两处所费,数皆不资”。就这样,清廷官吏都视漕运为“利薮”,争逐不已。而各级漕司官吏则人浮于事,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贪污风行,清漕的管理陷入混乱状态。

  其次,漕船的修造,也是清朝廷的沉重负担。如前所述,清代漕船常年在六千艘之上。原来规定,每年修造十分之一,谓之“岁造”。修船所用价银,按地方之远近,时间之久暂为差。费用来源,起初于民地征十分之七,于军地征十分之三,备给料价。如不足,则征军卫丁田以贴造漕船。十年限满,由总漕亲验,实系不堪出运,方得改造新船,或者准许旧船在通州售卖。漕船大部分在清江关成造,“自仪征逆流抵淮,四百余里,沿途需用人夫挽曳,船成后复渡大江,道经千里,到次迟延”。实在是劳民伤财。负责修船的官吏,“或诈朽坏,或修造未竣诈称已完,或将朽坏船册报掩饰,或承造推诿不依限竣工”,弄虚作假,从中取利。本来,漕船长年航行,不免有遭风沉溺之事,而运丁因贪图私利,多携土宜,揽载客货,夹带愈多,漕船难承重荷,损坏更快,故而三年小修,五年大修,十年折造,非常频繁。另外,运河南北水势相差甚大,如果船身过大,掉挽困难,清政府曾规定酌量减小漕船尺寸,但江苏、广东两省漕船,因运丁贪图夹带,务求广大船身,结果,“载重则行迟,行迟则雍塞,民船被阻,甚有相去数丈守候旬日者”①。“漕船建造修葺,其费有经常,有额外”,嘉庆十七年,以浙省承造漕船赔累日甚,清政府决定每船除例给二百零八两外,复给银五百九十余两。以此可见清王朝为了维持这么一支庞大的漕运船队,仅修船一项,就要“年糜国帑数十百万”①。

  再次,漕船在航运沿途受到的各种苛索,是清漕难以克服的痼症。漕运“沿途有总押、分押,及漕委、督委、抚委、河委等官,陋规馈送,以及行河有量水之费,湖口有放水之费,淮上盘粮有兵胥比对之费,通州卸米有经纪验收之费,又过坝过闸,在在需索,奸徒放帐,被诱百端”。于是,“帮丁等无计补累,势必满揽客货,致误程期。甚且挟制州县,勒增兑费”。而① 《清史稿》卷122《食货·漕运》。

  ① 《清史稿》卷122《食货·漕运》。

  地方官吏则“苛取病民,任意朘削”②。

  漕船自南方而来,过淮是一大关。雍正时,粮船过淮的陋规,已经是“一帮费至三四百金者”,清廷虽然命令淮安的漕运官司,严饬属下,不许“向旗丁额外需索”,除了夹带私盐及违禁物品以外,“不得过于吹求,以致粮运迟滞”③,但并不见效。在清代漕运中,所谓“过淮之费”,有增无减,成为一大难关。

  漕船渡黄河,又是一关。由于“汎地弁员不顾风色水势,混行催趱”,粮船渡黄之后,到白洋河及台庄八闸,由于逆流水急,必须添雇人夫,于是“弁兵串同人夫勒索”④。尤其是承担漕运主要任务的江浙粮船,路远迢迢,由镇江出口时,竖起桅篷,就受到催漕官员以查看为名的“借端需索”,加上过淮、过黄、抵津、抵通,关关受欺,层层盘剥,更是惨苦。

  各省粮船北上,每遇过闸过坝,以及急溜浅阻的河段,必须用人力挽拽。沿河兵丁经常把持包雇,他们或者以老弱充数,或者横索雇值,“借端抑勒”,使运丁“深为苦累”。清廷曾规定粮船“雇募纤夫,听运弁自为酌办”①。而且对于由天津转卫的河段,由每一州县常设夫头十余名。从山东韩庄以南,由于闸多水溜,需夫较多,令山东巡抚分三段,每段设夫五百名,随时受雇,“事竣仍令归农”。至于江南、江西两省,漕船一入瓜仪,即需添备短纤,常设五百至八百名,每夫五十名,设夫头一名,“选派土著民人充当”,并且“给与执照”,即使“散夫亦给与腰牌,随时查验”,“遇有面生可疑者,即令撵逐”②。清廷的规定如此细密,可见沿河雇纤的漏洞之大。

  漕船抵通州,终于完成运输任务,然而最后的种种勒索也在这里发生。

  按照常例,抵通州粮船要向坐粮厅交纳两种茶果银两,一种叫“仓茶果”,“系供仓场各衙门书役饭食,并办公杂费”。一种叫“皇差茶果”,“每大米船交银十两,小米船交银七两,每年通帮共四五万两,向系坐粮厅陋规”。后来觉得“皇差”名目不佳,改称“厅茶果”③。同时,旗丁须雇募剥船,每百里给饭米一石,耗米一石。还有石坝经纪乘机勒索斛费,竟“每船至三十金”④。漕船进仓时,又要遇到仓场胥吏的惯用故伎,如淋尖、踢斛等等。更有一种所谓“拨运”。即粮船到通后,由仓场官员坐派,将粮米运至离京通各仓较远的圆明园、沙子营及新城、蓟、易等处。这也成为“奸胥射利”的手段。本应轮帮挨派,胥吏却唯视纳贿多少,任意先后,抽帮拨运。

  ② 《清宣宗实录》卷302。

  ③ 《清世宗实录》卷77。

  ④ 《清世宗实录》卷103。

  ① 《清高宗实录》卷578。

  ② 《清高宗实录》卷1022。

  ③ 《清高宗实录》卷135、393。

  ④ 《清世宗实录》卷108、45。

  清代漕运,不外乎征收、运输、收仓三大环节。在这三个环节上产生的各种弊漏,防不胜防,治不胜治。终清一世,所谓“剔除漕弊”的议论,喋喋不休,然而都无补大局,清代漕运继承明代旧制,也继承了明代漕运的全部弊病。

  清代漕运的发展清代漕运是所谓“治国要务”,康熙帝曾将漕运与河务、三藩同列为“三大事”,“书宫中柱上”。顺治二年(1645),巡漕御史刘明英所奏关于漕运的额数宜清、运法宜定、修船宜急、运道宜豫等四条建议,立即被清朝统治者所采纳①。顺治、康熙两朝,着手在整顿漕政、加强漕运官司、疏通河道、严格官吏考成等方面,系统、全面地恢复漕运。这项工作显然对清皇朝的财政收入起了重要作用,所以在康熙、雍正和乾隆前期,出现了仓储充裕的局面。康熙十八年,“京城通州仓内,贮米甚多,各省运至漕粮,亦无亏欠,在仓内堆积,恐致红朽”。清政府下令,于苏州、镇江、江宁、淮安等处,各截留粮米三万至十五万石不等,以备动用②。这种现象,与顺治初“节年拖欠,多至数百万石”相比,显然进入相对稳定时期。同时,在政治上,为清初北方地区的统治和京师社会秩序的安定,提供了保障。

  漕运的稳定发展,的确对社会经济有重要影响。贯通南北的京杭大运河,将海河、黄河、淮河、长江四大水系联系起来,而且通过江南水网及浙赣、闽粤水道,又能与珠江水系连结,这在沟通南北经济的交流方面,作用重大。因此,漕运的经济作用,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漕运的畅通,进一步推动了运河沿岸城市的繁荣。比如济宁和临清是山东运河的南北两关。清朝廷在漕运总督之下设立四个巡漕御史,其一即驻济宁,专门巡察山东台庄至北直交境。临清更是运河北段的重镇,“各省重运,俱令粮道督押本帮至临清,出具粮米无亏印结,即行回任。其自临清抵通,概令山东粮道往来催趱”①。临清是清代漕粮进京的关键所在,在清漕中有重要地位。漕船由临清关转入卫河,需挨次等候出口,于是在泊船沿岸,自然形成一条商业街道,至今遗迹犹存。现在的济宁、聊城两市尚保留着相当古旧的“月河街”,据方志记载,是当年相当繁华的街市,酒楼旅舍,鳞次栉比。“月河街”又称“越河街”,本是跨越运河干道的支河沿岸,专门停泊漕船,以保证干道的通畅。聊城的山陕会馆,尚保存着清代建筑的特色,其门楼戏台样式,与运河上其他城市的山陕会馆多有相同之处,反映出运河沿岸各地商人和商业的活跃。即使象山东东阿县张秋镇这样的小镇,由于地处东阿、阳谷、① 《清世祖实录》卷17。

  ② 《清圣祖实录》卷283。

  ① 《清史稿》卷122《食货》三。

  寿张三县的交界点上,成为南北锁钥,“幅员数里,自南而北,则漕渠贯其中”②。清代漕运和治河,促使这个小镇兴旺起来,到清中叶,该镇已具备三里长的十字街道,中间铺设青石条板,人口几近万人。清政府多次治河都驻此指挥,该镇成为河漕兼重的鲁西名镇。

  第二,清代漕运起到了“南粮北调”、“南布北运”的调节作用。平籴依靠仓储,仓储靠漕运,因此漕运的作用是应该肯定的。

  第三,清代漕运对南北经济交流的推动作用是很明显的。清政府规定,每条漕船可以随带土宜六十石,予以免税。假若以每岁漕船六千艘计算,每年在运河上的免税货物即达三十六万石,约占实征漕粮的十分之一。实际上运输的货物,远远超过此数。加上运丁、水手私带的货物,沿途商贾托运的货物,漕船回空随运的货物,更是无法计算。特别是漕船运丁多载私货的问题,历朝皆有,比比皆是,成为清代整顿漕政的大事。如:康熙五十八年(1719),江西、湖广粮船二千余只,“旗丁任意将货物满载,船尾拴扎木筏,不令查验”①。

  第四,清代漕运畅通的结果,使运河作为南北经济大动脉的意义更为突出。这条经济大动脉的跳动,几乎决定着某些运河城镇的兴衰。道光以后,运河山东段经常淤塞,漕运停顿,聊城、临清等城镇逐渐衰落,就是明证。运河沿岸运输业的发达,集中了大批的码头搬运工、挽浅纤夫、挖河疏流的民工和船上的舵工水手等,形成了一支庞大的雇佣劳动力队伍。他们多来自破产农民,以运河为业,靠出卖劳动力为生,而且随着运河运输业的开发,他们能在河上串连成帮,于是在客观上形成了运河上特有的雇佣劳动力市场。

  第五,清廷为了确保漕运,对运道的疏通十分重视,采取了治黄兼顾治运的水利方针,这样,客观上给运河地区,特别是黄淮地区的水利事业带来一定的好处。宋、元、明三代和清代前期,黄河下游河道从河南经江苏北部入海,在淮阴附近与淮河、运河会合。由于黄河夹带大量泥沙,下游河道经常被淤沙堵塞,堤防失修,造成泛滥决口,不仅河南、山东、苏北常受水灾之害,而且影响到淮河、运河。特别是黄淮泛滥,倒灌入运,使运河阻塞,南北航运断绝,因此明、清两代的治河与漕运密切相关。运河北段的水量,原来主要依靠山东诸泉的接济、调节,但是从明中叶之后,山东诸泉水量本身不足,使运河水势变迁不停。明代治河,过分强调保漕,不顾农时需要,唯视运漕水量之宜,任意排放,每至春天干旱,将积水放入运河,夺走农民的点滴灌溉之利,若逢夏涝,则将运河水流排出,酿成水灾。故而明代多次治河,均不得其益。清代治河,虽然也以“济运通漕”为目的,但在靳辅、陈潢的主持下,先是堵塞高家堰与黄河其他决口,使黄、淮复归故道,特别② 康熙九年修,乾隆三十二年补《张秋志》。

  ① 《清圣祖实录》卷285。

  是在漕船必经的清水潭,修成数十里偃月形堤坝,使水流湍急的险要河段,变成漕船“永无漂溺之患”的“永安河”①。后又在黄河北岸开挖中河一道,使漕船出清口后,不必再行一百八十里险段,只要行二十里就可进入中河,缩短了航程,减少了危险。确实达到保漕的目的。同时,陈潢还注意到防止水土流失,提高了治河的技术水平。由于清代治河兼顾治运,不仅黄河、淮河各归故道,漕运无阻,而且在苏北涸出三百万亩土地,使原来被水淹没的土地重新变成可耕的农田。

  总之,漕运的畅通,为清代前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东南地区的繁荣,直接或间接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漕运是历代封建皇朝的苛政。在“千帆竞发,天臾正供络绎而来”的背后,充满着劳动人民的血汗。《册府元龟·漕运总序》曾对秦代和汉(武帝)时期的漕运,给以深刻的揭露:“乃若京师,大众之所聚,万旅百官之仰给,邦畿之赋,岂足充用?逮于奉辞伐叛,调兵乘载,或约赍以深入,或赢粮而景从。曷尝不漕引而致羡储,飞挽而资宿饱。乃有穿渠凿河,乘便利之势,创法立制,极机巧之思。斯皆贤者之心术,古人之能事,至于成败之殊,劳逸之异,宜亦一开卷而可见也。”而且指出,秦始皇“转输北河,率三十钟而致一石”。耗费三十钟而漕运一石之粮,代价之巨,令人吃惊。

  清代漕运也是个得不偿失的办法。“岁漕江南四百万石,而江南则岁出一千四百万石。四百万石未必尽归朝廷,而一千万石常供官旗及诸色蠹恶之口腹..是以江南诸县,无县不逋钱粮。”①嘉庆时,江南漕米运抵京仓,每石费用需银十八两。当时粮价,每石在一两左右。一石漕粮的费用超过当时商品粮价十六、七倍,实在是很不合算的。

  漕运中发生的种种问题,弄得清朝皇帝非常头疼,历朝都为漕运展开过争论,力图谋求良策。有人对漕运的政治作用提出了怀疑。陆陇其曾指出:“以漕运而裕国,秦汉以来不得已之策耳。夫以京师之重,而仰给于遐方,天下无事,则有侵渔迟误之弊,天下有事,则有咽喉中梗之虞,此甚非所以久安长治也。”②早在明季,徐光启就提出:“宜近取诸畿甸而自足。”③也就是说,可以用开发京畿地区的农业来代替漕粮的运输。清初,陆陇其提议,“裕国之本其必垦西北之闲田,而宽东南之输輓。”④道光时,林则徐认为“国家建都在北,转粟自南,京仓一石之储,常糜费数石之费,奉行既久,转输固自不穷。而经国远猷,务为万至计,窃愿更有进也。”也是个开发华北农业的① 《河防述言》,《杂志》第11。

  ① 《皇朝经世文编》卷46 陆世仪《漕兑揭》。

  ② 《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陆陇其《漕运》。

  ③ 《农政全书》卷12。

  ④ 《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陆陇其《漕运》。

  想法。若按当时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开发海河地区,在直隶增开二至四万顷土地(按亩产一至二石计算),每年生产需自南方运来的四百万石漕粮,并不是没有可能的。但是这样的计划,清朝统治者连想都不敢想。他们曾经想过学习元代的办法,打通胶莱运河,没有成功,只好抱住数百年的旧法不放,越走越困难。他们还采取过漕粮改折的办法,就是改变征收粮米(本色)为货币(钱或银两)。本来,漕粮一般是不准改折的。只是在发生灾荒或运输困难的情况下,才允许改折。后来还实行过“民折官办”,就是由纳粮户将改折的银或钱,交给官府,由官府派员在口岸附近采买粮食,交兑运输。太平天国革命爆发时,长江地区被起义军占领,漕运停止,清政府只得临时采取改折和折银解部。道光四年,淮安高堰地方发生水灾,运河水浅,而且运河山东段因诸泉水缺,经常干涸,于是,次年在江浙实行海运,即在上海雇募商船,运粮至天津,然后转输京通。但海运之法直到咸丰以后才正式实行起来。总之,对于得不偿失的漕运制度,清政府始终拿不出改革的办法。漕粮的长途运输,船只消耗,官吏侵吞,关卡林立,人手纷杂,造成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也给官吏营私舞弊大开方便之门。康熙四十六年,“坐粮厅赫芍色,声名恶劣..每船取银八两,一年约得四五万金,赫芍色任坐粮厅十年,则已得四五十万”①,“然贪官污吏,积习相沿,莫能禁也”②。① 《清圣祖实录》卷230。

  ② 《清史稿》卷122《食货三》。

  第五节学校与科举学校制度清代的学校与科举,大体上沿用了明代的制度,内容上有所损益,措施上更为周密。

  学校是储育人才之地,科举是抡才大典,两者相辅而行,关系十分密切。读书士子入仕,主要通过科举,而要由科目登进,必须是学校的生员。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养育士人以应试科目,不过学校生员做官不一定要经过全部科举考试的阶梯,入国子监肄业后,便有了获得官职的可能。

  清代由政府管辖的学校,共有两级,即中央官学和地方官学。中央官学主要指京师的国子监,包括附属于国子监的算学、八旗官学。另外,还有中央政府为皇室贵族设立的宗学、觉罗学等。地方官学主要指府、州、县学,这些学校只有规模大小的区分,而无程度等级的差异。除此而外,社会上还有书院、社学、私塾等,这些虽不包括在正规的学校制度内,但在培养人才、传播文化方面,也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明制,在京师有国子学,称国子监,或称太学。国子监有南北监之分,一为北京国子监,一为南京国子监。清初,修整明北京国子监为太学,裁南京国子监,改为江宁府学。国子监是全国最高学府,设祭酒满、汉各一人,司业满、蒙、汉各一人,职在总理监务、执掌教令。博士满、汉各一人,助教满十六人、蒙八人、汉六人,学正汉四人,学录汉两人,职在教诲。典籍汉一人,掌书籍碑版。典簿满、汉各一人,掌文牍事务。雍正三年(1725)起,更置管理监事大臣一人,不拘满、汉,地位在祭酒、司业之上。

  国子监的生徒,来源很多,共分两大类。一为贡生,一为监生。贡生有岁贡、恩贡、拔贡、优贡、副贡、例贡,监生有恩监、荫监、优监、例监。岁贡,有地方贡于国家之意。府、州、县学按照规定的时限与数额,将屡经科考、食廪年深的生员,依次升贡到国子监。顺治二年(1645),清政府命中央直属各省起送贡生,府学每年一人,州学三年二人,县学二年一人。各地贡生到京后,要进行廷试。时间是每年三月十五日,后改为四月十五日。如有滥充者,即发回原学。一省发现五名以上,学政要被罚俸。

  恩贡,是岁贡在特殊情况下的改称。清沿明制,凡国家有庆典或皇帝登极,便颁布“恩诏”,以当年的岁贡生充恩贡。

  拔贡,明制,常贡之外又行选贡之法,即为拔贡。各地儒学生员,经过考选,凡学行兼优、年富力强、累试优等者,得以充拔贡。清沿袭此制,顺治元年(1644),首举选贡。顺天府特贡六人,每府学贡二人,州、县学各贡一人。清初为六年考选一次,乾隆中改为十二年一次。

  副贡,各省乡试除录取正卷外,另取若干名为副榜。中副榜者,可以做为贡监,入国子监肄业,称副贡。

  优贡,类同拔贡,每三年考选一次,举送的次数比拔贡多。

  以上的恩、拔、副、岁、优贡,时称“五贡”。读书士子除了参加科举考试者外,由此而入仕途的,亦谓之正途。五贡就任官职,按科分名次和年分先后,恩、拔、优、副贡多以教谕选用,岁贡多以训导选用。但在具体实行中,常有变动。

  五贡之外,还有例贡。凡儒学中的廪、增、附生,按政府规定报捐为贡生的,称例贡。这是当时由捐纳入官的必由之路,由于是出资捐买而得,很为一般人所蔑视。例贡或在监肄业,或在籍,均可称为国子监监生。乾隆年间议准,例贡如果志在由正途入仕,准其辞掉例贡头衔,以原来的身分参加科举考试。

  贡生之外,还有监生。恩监,乾隆年间开始实行,主要是选拔和照顾一些资历、身分较特殊的士子,恩准入监肄业。乾隆二年(1737),准八旗汉文官学生应讲求经史,每三年奏请钦点大臣考试,优者拔作监生,与汉贡监等一体肄业。后又议准,八旗算学生、汉算学生、钦天监天文生均准考恩监。乾隆五十一年(1786),凡陪祀孔庙的圣贤后裔,本人是武生俊秀及无功名顶戴的俊秀,均恩准做监生。

  荫监。又分恩荫和难荫两种。恩荫是按内外文武官员品级,荫子入监。

  顺治二年,定文官中京官四品、外官三品以上,武官二品以上,可送一子入监。康熙五十二年(1713)始,宗室亦给荫入监。难荫,顺治三年(1646)定,满、汉三品以上官员,三年任满,勤于国事而死者,可荫一子入监。雍正年间以后,特别体恤军功死难者。凡八旗武职立功身故,无论功绩大小,是官员的,给七品监生一人,是护军校、骁骑校的,给八品监生一人,均于子弟内补充。乾隆四年(1739)定,八旗武职立功病故,所给的监生,按立功等第定监生品级。一、二等军功,给该员子弟监生一人,食七品官俸,三、四等军功,给该员子弟监生一人,食八品官俸,五等军功,给该员子弟监生一人,照捐纳监生例,准其应乡会试。

  优监,与优贡雷同,唯入监条件略有降低。雍正十一年定,在地方儒学为附生及武生的,可以选为优监生。例监,与例贡雷同,亦是条件更放宽。凡未取得生员资格的读书士子,即俊秀,可以通过捐纳而取得监生资格,称例监。

  贡监生入太学后,依次到六堂研习。六堂分为三级:正义、崇志、广业堂为初级,修道、诚心堂为中级,率性堂为高级,根据学习成绩递升。国子监的监生,又分为内、外两班,内班是住在监内的,有膏火之资。外班则散居监外各地,无膏火。清初,内班共有监生一百五十名,每堂二十五名,外班一百二十名,每堂二十名。乾隆初,改内班每堂为三十名,这样内、外班共三百名,既而又裁减外班一百二十名,拨年班二十四名为外班生。外班补内班,要经过考试。内班贡监生的告假等事项,都要按严格的规定办理。国子监授课和考试的办法是:每月初一、十五日师生向孔子行祭奠礼毕,听助教或学正、学录讲解经书,然后要进行覆讲、上书、覆背,每月三回,周而复始。所习内容为四书(《大学》、《中庸》、《论语》、《孟子》)、五经(《易经》、《书经》、《诗经》、《礼记》、《春秋》)、《性理》、《通鉴》等,还有兼学习“三经”、“二十一史”的。每人每日要摹名帖数百字,并立“日课册”,按期交助教等查验。每月十五日,祭酒、司业轮换考课四书文一篇,诗一首,称大课。一般是司业月考,祭酒季考。另外,每月初一日,在博士厅课经文、经解和策论。每月初三及十八日,助教、学正和学录还要分别主持考课,试四书文、经文和诗策等。监生坐监的期限,始初各种贡监生并不一样。恩贡、难荫、由廪生出身的副贡,时间最短,为六个月。其他有八个月、十四个月、二十四个月的。例监最长,为三十六个月。雍正五年(1727)规定,各监生肄业,均以三年为期。修业期满后,可应吏部铨选,以教谕、训导等选用。

  清代,还有两种学校隶属于国子监,即国子监算学和八旗官学。

  算学,乾隆四年(1739),额设满、蒙、汉肄业生共六十人,学习五年期满,分授钦天监天文生及博士。八旗官学,系为培养八旗子弟而设。顺治元年,八旗驻地各建学舍,为八旗官学,次年,合两旗官学为一学,教习在国子监肄业生中考选,主要用恩、拔、副贡生。雍正五年(1727),定每旗设学额百名,其中满洲六十,蒙、汉各二十。乾隆初,定官学生肄业以十年为期,其中汉文明通者,拔为监生,升入太学。官学中的汉教习,三年期满,分等引见。一等用知县,二等用知县或教职。嘉庆、道光年间,官学渐渐废弛。

  此外,京师还有宗学和觉罗学。顺治十年(1653),八旗各设宗学,选满洲生员为师,凡尚未受封的宗室子弟,十岁以上,均入学习清书(满文)。雍正时定,左右两翼设满、汉学各一,王公、将军及闲散宗室子弟,十八岁以下,及十九岁以上的已曾在家读书情愿就学者,均令入宗学分习清、汉书,学内兼习骑射。乾隆时定,宗学额数左翼以七十人为准,右翼以六十人为准。每十名生徒,派设教习一员。觉罗学正式设置于雍正年间,规制与宗学略同。学成后,与旗人同应岁、科试及乡、会试,或考用中书、笔帖式官职。另外,京师还有隶属于内务府的景山学与咸安宫学,有世职官学、八旗及礼部义学,有健锐营、外火器营、圆明园、护军营等学,这些都是为八旗子弟而设,体现了清朝廷对这些人的特殊照顾。

  清代,设学官督理地方官学,规制相当严密。各省设提督学政一人,提督学政掌管一省学校政令的贯彻,主持岁、科两试,考核师儒的优劣和生员的勤惰。学政在地方,无论官阶高下,皆与该省督、抚平行。各府、州、县学,皆设有教官。府学设教授,州学设学正,县学设教谕,各一人,并设训导辅佐之。雍正年间,定儒学教授为正七品官,学正、教谕为正八品,训导为从八品官。清政府对教官的要求十分严格,奖罚分明,雍正四年定,教官如能尽心训导,六年之内,所属士子无过犯,该省督抚学政据实保题,以应升之官即用。

  学校生员亦有定额,需经考试才能录取。读书士子未入学以前称童生、俊秀,经过县考、府考、学政院考取中后,即可入儒学为生员,俗称秀才。在额的生员为廪膳生员,国家供给膳食。额外增加的为增广生及附学生员,亦有定额。府、州、县学的程度一样,但规模不同。顺治四年(1647)定,各省儒学,分大、中、小学,取进童生。大学四十名,中学三十名,小学二十名。康熙九年(1670)改为:各直省取进童生,大府二十名,大州、县学十五名,中学十二名,小学七、八名。八旗子弟,亦可入学,归顺天府考试。地方儒学的课程,有《御纂经解》、《性理》、《诗经》、《古文辞》及“十三经”、“二十四史”、“三通”等。教官对生员有月考、季考,除考四书文外,兼试策论。考后第二天,讲大清律中的刑名、钱谷类若干条。每月还集诸生于明伦堂,诵政府颁布的卧碑文及训饬士子文。生员除丁忧、患病、游学等事故外,不应月课三次者予以戒饬,无故终年不应课者即予黜革。不过到了嘉庆以后,儒学月课渐不举行,教官多为年齿衰迈者,视考课为故套,地方儒学只有师主之名,而无训诲之实了。于是,生员最重要的考试便为学政所主持的岁、科两试。岁试是学政到任第一年所举行的考试,科试是选送生员参加乡试所进行的考试。

  清代,武生亦附于儒学。康熙三年(1664)定,直省府、州、县武生,由儒学教官兼辖之。骑射之外,教以武经七书、百将传及孝经、四书等,学额与取文童生一样,也分大、中、小学,由七八名至二十名不等。武生的考试有内外场之分,先外场骑射,次内场策论。岁试列一、二等,准应乡试,故武生没有科试。

  清朝廷对儒学生员采取优恤政策,管制也极严格。凡生员入学后,例免差徭,廪膳生及贫穷生员经济上可得到养赡。生员违反禁令,小过失由府、州、县教官责惩,大过失申报学政,黜革后治罪,地方官无权擅责。如果教官徇庇劣生不报,或虽揭报,而学政不严加惩处,分别给以罚俸、降级直至褫职处分。顺治九年,政府刊立“卧碑”,共八条,令全国士子诵习奉行,其文如下:朝廷建立学校,选取生员,免其丁粮,厚以廪膳,设学院学道学官以教之,各衙官以礼相待,全要养成贤才,以供朝廷之用。诸生皆当上报国恩,下立人品,所有教条开列如后:一、生员之家,父母贤智者,子当受教,父母愚鲁,或有非为者,子既读书明理,当再三恳告,使父母不陷于危亡。一、生员立志,当学为忠臣清官,书史所载忠清事迹,务须互相讲究,凡利国爱民之事,更宜留心。一、生员居心忠厚正直,读书方有实用,出仕必作良吏,若心术邪刻,读书必无成就,为官必取祸患,行害人之事者,往往自杀其身,常宜思省。一、生员不可干求官长,交结势要,希图进身,若果心善德全,上天知之,必加以福。一、生员当爱身忍性,凡有司衙门,不可轻入,即有切己之事,止许家人代告,不许干与他人词讼,他人亦不许牵连生员作证。一、为学当尊敬先生,若讲说皆须诚心听受,如有未明,从容再问,毋妄行辩难,为师亦当尽心教训,毋致怠惰。一、军民一切利病,不许生员上书陈言,如有一言建白,以违制论,黜革治罪。一、生员不许纠党多人,立盟结社,把持官府,武断乡曲,所作文字,不许妄行刊刻,违者听提调官治罪①。康熙三十九年(1700)又颁布“圣谕”十六条,四十一年颁“训饬士子文”。雍正年间,更把康熙时十六条“圣谕”大为发展,演化为“圣谕广训”,并且颁布了“御制朋党论”。乾隆五年(1740),又有《钦颁训饬士子文》。这些,都是生员所必须尊奉,也是经常进行考课的内容。

  府、州、县学无固定学习年限,多有白头至老,始终为一秀才者。生员的出路有二,一是通过荐举做国子监贡监生,一是通过乡试成举人,两者合称举贡。

  明代,书院相当发达。清初数十年间,对书院则采取抑制的政策。顺治九年谕令,“不许别创书院,群聚徒党”②。康熙、雍正年间,各省大吏和地方士绅相继有办书院者。雍正十一年(1733),皇帝予以提倡,但主要是在各省省会设立一二所较大书院,使均处于中央政府的控制下,进一步使之官学化。另外,各省的府、州、县,亦多有设立书院的,有的是绅士出资创办,有的是地方官拨公款经理。据不完全统计,清代的书院,约有三百所③。乾隆年间,对书院进一步提倡和整顿,规定:“凡书院之长,必选经明行修、足为多士模范者,以礼聘请。负笈生徒,必择乡里秀异、沈潜学问者肄业其中。..书院中酌仿朱子白鹿洞规条,立之仪节,以检束其身心。仿分年读书之法,予之课程。使贯通乎经史。有不率教者,则摈斥毋留。”还规定,书院课程,可因人而异:“书院肄业士子,令院长择其资禀优异者,将经学史学治术诸书,留心讲贯,以其余功兼及对偶声律之学。其资质难强者,且令先工八股,穷究专经,然后徐及余经,以及史学治术、对偶声律。至每月课试,仍以八股为主,或论或策,或表或判,听酌量兼试,能兼长者酌赏,以示鼓励。”①同时规定,各省书院主讲席者,均称为院长。

  迨至嘉庆、道光年间,书院日益废弛。地方上还有社学、义学。顺治年间题准:“每乡置社学一区,择其文义通晓、行谊谨厚者,补充社师。免其差役,量给廪饩养赡。提学案临日,造姓名册申报查考。”“土司子弟有向化愿学者,令立学一所,行地方官取文理明通者一人,充为教读,以司训督。”②社学或义学,在京师等城市及八旗驻地有设,但更多的是设于乡村和边远省区。

  ①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89,《礼部·学校》。

  ② 《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学校部》。

  ③ 盛朗西:《中国书院制度》第五章《清之书院》。

  ①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395,《礼部·学校》。

  ②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395,《礼部·学校》。

  不过,清代最初级的学校,主要还是私人设立的学塾。儿童由发蒙直至考中秀才,进入儒学,主要是在这种学校中接受教育。

  学塾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官僚地主有钱人家,严格遴选教师,在家中教育自己及亲友子弟,叫“家馆”或“坐馆”。一种是地方上某个家族出资,在一个公共地方设塾,教育本家族较贫寒的子弟,叫“村塾”或“义塾”、“义学”。再一种是教师自己在家设学,学生来源不限,叫“家塾”或“私塾”。一般地说,专教蒙童的谓之“蒙馆”,教年纪大些学生的谓之“经馆”。学塾开始是识字,读《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南方的学塾还重“对课”,即令学生属对。再有是“描红”,即写字。再进一步就是学作八股文、试帖诗。行有余力,读四书五经,以及《唐诗三百首》、《纲鉴易知录》、《古文观止》等。私塾教育是个别教学、强制记忆。

  科举制度清代在顺治年间开始恢复科举取士制度,康熙时推行于全国。与明代一样,科举分为三个等次。首先是童试,取中者名曰“秀才”。其次是乡试,取中者名曰“举人”。最后是会试、殿试,取中者名曰“进士”。在一轮十二年中,子、卯、午、酉年为乡试年,丑、辰、未、戌为会试年,其余四年是童试年。清代的考试制度比明代更为详细、严密,但由于科举取士积弊日深,暴露出的问题也更明显。

  童试亦称小考,由于应试者名曰童生,故称童试,是读书士子进身之始。童生亦名文童、儒童、儒生、俊秀,但没有年龄上的限制,有十几岁的少年,也有五、六十岁的老者。童生应试,在本县报名,填写籍贯及三代履历,并要有同考者五人互结,再请一个本县廪生作保。确保考生籍贯无误,家身清白,非出身于娼优皂隶之家,及未遇父母之丧者,方准应考。主要考四书文,还有《孝经》、《性理》、《太极图说》、西铭、正蒙及《圣谕广训》、《训饬士子文》等。童试分县考、府考、院考三个步骤进行。县考由本县县官主持,考四场或五场。

  府考在府城举行,情形与县考略同,每次考一府之中的三、四个县。院考也在府城举行,但由各省学政亲临主持。清代学政亦称学院,故名院考。这时每个考生要加一名廪生作保,考试两场,一正试,一复试。正试试两文一诗,复试试一文一诗,并默写《圣谕广训》百余字。文字优等者,由学政按规定的学额,进行录取。被取之人,即曰“秀才”,自此入儒学肄业,亦称“入泮”。入县学的称县学生员,入府学的称府学生员。入学后,都先做附学生,然后逐步升为增广生、廪膳生。

  童试中最普遍的弊端,是雇能文之人顶替本人入场。故顺治年间规定,每府各州县要会同在一天考试,府试亦汇齐在一日,以防重冒。如有请代等弊,互结的五名考生连坐,保结的廪生黜革。雍正十三年(1735)及进一步规定:“枪手代倩,为学政之大弊。嗣后凡有代笔之枪手,照诓骗举监生员人等财物、指称买求中式例,枷号三月,发烟瘴地方充军。其雇倩代笔之人,照举监生员夹浼营干买求中式例,发烟瘴地方充军。知情保结之廪生,照知情不首例,杖一百。”①另外,考官阅卷衡文,往往委托幕友办理,本人并不过目,草率录取,甚至有任听幕友书役勾通舞弊之事。有清一代,童试中枪替、冒籍、滥送、贿买等弊端,始终未曾禁绝,反而愈演愈烈。

  清代乡试始于顺治二年,三年一科,逢子、卯、午、酉年举行,是年亦称大比之年。因为乡试举行于秋八月,故又称“秋闱”。康、雍年间起,凡皇帝登极或大寿之年,均加科,曰恩科。如该年正逢乡试正科之年,则将正科或提前一年举行,或移后一年举行。

  顺治时,顺天及直省乡试,每中式举人一名,取儒生三十名应试。康熙年间,增至百名。府、州、县学生员,经提学考试,精通三场者方准应乡试。各地儒学的教官和在籍的国子监恩贡生、岁贡生、监生,有愿参加本省乡试的,许与生员一体考送。不过卷面要注明官字、贡宁、监字,以另案发落。在国子监肄业的贡监生,由监内教官考选。娼、优、隶、皂之家子弟,居父母丧者,不得应试。

  乡试在各省省城举行。八月初九日为第一场,十二日为第二场,十五日为第三场。每场均是先一日点名放入,后一日放出。考试文体,仍用八股文,亦称制艺、时艺、时文、四书文。顺治二年定,乡试第一场试时文七篇,其中四书三题,五经每经各出四题,应试者认习某经即作某经四题。第二场试论一篇,题用《孝经》,判五道,诏、诰、表择作一道。第三场试经史时务策五道。

  各省乡试的处所称贡院,士子应试的席舍曰号房,拨守的军卒叫号军。

  士子及试官入闱后,用钥封门。内外门用帘隔开,在外的提调监试等官叫外帘官,在内的主考、同考叫内帘官。以大员总摄场务,叫监临。试场对士子的约束防范极严,屡有整肃场规的严谕。为防止考生夹带,乾隆九年(1744)有如下详细规定:“士子服式,帽用单层毡,大小衫袍褂,俱用单层。皮衣去面,毡衣去里,褌裤紬布皮毡听用,止许单层。袜用单毡,鞋用薄底。坐具用毡片。其马褥厚褥,概不许带入。至士子考具,卷袋不许装里,砚台不许过厚,笔管镂空,水注用磁,木炭止许长二寸,蜡台用锡,止许单盘,柱必空心通底。糕饼饽饽各要切开。此外字圈、风炉、茶铫等物,在所必需,无可疑者,俱准带入。至考篮一项,如京闱用柳筐,柄粗体实,每易藏奸,今议或竹或柳应照南式考篮,编成玲珑格眼,底面如一,以便搜检。至褌裤既用单层,务令各士子开襟解袜,以杜亵衣怀挟之弊。再士子搜出怀挟者,其父师均有教诲约束之责,查出一并究治。”①为防止交通关节,士子所交①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386《礼部·学校》。

  ①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841《礼部·贡举》。

  的墨卷,当场弥封,然后由专人用朱笔誊录,曰朱卷,呈考官审阅。考官批示用墨笔,同考用蓝笔。

  乡试第一名曰解元,被录取者统称举人。各省所取名额不一,顺治初年,定顺天、江南中式皆一百六十余名,浙江、江西、湖广、福建皆逾百名,河南、山东、广东、四川、山西、陕西、广西、云南在九十名以下不等,贵州最少为四十名。以后各朝,又有增减。正榜之外还取副榜,各省亦均有定额,由六名至二十名不等。康熙初曾一度停止副榜,后又恢复。以后各直省每取举人五名,即取副榜一名。

  乡试还有复试和试卷磨勘制度。先是,顺治十四年(1657)顺天府和江南乡试有贿买情节,发榜以后,众议沸腾,因此命顺天及江南中式举人来京复试,此为乡试复试之始。道光二十三年(1843)定制,各省举人,一体到京复试,否则不得参加会试。此外,各省乡试揭晓后,要将试卷解送到京,至礼部磨勘,以防止闱后有人修改试卷。磨勘的内容,先是察考官,倘有出题错误,给以罚俸处分。次是复阅举子试卷,严查有无弊倖及瑕疵。倘有文理悖谬、字体不正、朱墨不符、对非所问者,黜革除名。有不遵传注、不避圣讳、以行草誊录、四书文过六百字者,罚停一科至三科不等。一省当中如果斥革三名以上,主考官要被革职或提问,如果罚科卷数多,对考官实行罚俸、降级、革职等处分。

  康熙、乾隆年间曾发生过是否保留八股文与科举制度的争议。乾隆三年(1738),兵部侍郎舒赫德又列举八股取士的四大弊端,建议改革,遭内阁礼部反对,未能实行。

  乡试第二年,各地举人到京师应进士之试,称会试、殿试。会试是集中会考之意,中式者为贡士,第一名曰会元。取得贡士资格后,方能参加殿试。会试在丑、辰、未、戌年举行正科,恩科之年的会试,为会试恩科。因会试举行于春季,亦称“春闱”,又因是礼部主办,亦称“礼闱”。清初,会试在二月举行。乾隆年间,改会试在三月,殿试在四月,遂为常例。会试初九日为首场,十二日为第二场,十五日为第三场。均是先一日领卷入场,后一日交卷出场,每场计三日。会试各场的内容、文字的限制等,与乡试大体相同。

  会试的总裁,用阁部大员四人或六人,多至七人。中式无定额,顺治三年丙戌科会试,取中四百名。以后历科中额或百余名,或二三百名不等。最多的是雍正八年(1730)庚戌科,取四百零六名。最少的是乾隆五十四年(1789)己酉科,取九十六名。录取方法亦有变化。

  会试在正榜以外,一度还取副榜。会试副榜免廷试,由吏部授官。康熙初年停止此法。

  最初会试无复试,康熙五十一年壬辰科,因有人作弊,遂行复试。雍正、乾隆年间亦有过复试,嘉庆初著为令。贡士发榜后数日,即进行复试,地点在乾清宫,后改为保和殿。试四书文一篇,五言八韵诗一首,即日交卷。复试列一、二、三等者,准予参加殿试。

  殿试是天子亲策于廷,仪式十分隆重。殿试的地点,最初在天安门外,后改于太和殿东西阁阶下,遇风雨试于殿东西两庑。乾隆五十四年(1789)始试于保和殿,后沿为例。殿试内容为时务策一道。时务策策题长达二、三百至五、六百字,一般询问三、四件国家大政,让应试者回答。殿试之日,皇帝要亲临试场,要奏乐鸣鞭。嘉庆、道光以后,御殿之礼渐不举行。应殿试的具体情况,清代末科探花商衍鎏曾有一段叙述。时间虽靠后,但可见当时的一般情状:“余于光绪三十年甲辰科应殿试,当日于卯初刻服常朝服入东华门至中左门,候点名领卷,送场者至此为止。殿廷所备试桌,式如炕几高仅尺许,趺坐盘膝以事写作,试士素非所习。于是多自携考桌,其制用光面细布蒙薄板,以铁条为活四柱,纳于板背,折叠成片,支起扣于套环之内,即为一桌,较内廷所备者稍高,以藤筐盛布箱,贮考具应用之物,其筐即为坐椅,领卷后背负以入,从前校尉代携之制,已成虚文。入殿随意择坐,但殿宇深严,先至者多据前排,后排阴暗不能辨字,后至者多迁于殿前廊下,然倘遇风雨,则飘洒堪虞。从前由礼部同銮仪卫督率校尉于前一日,在试桌上黏贴各贡士名签,按签入坐,此制不知何时停废。策题颁下约在辰刻,由礼部官散给每人一张,在中和殿阶下跪接。入保和殿就坐策对, 殿上均黄绒地衣,下衬以棕荐篾席,御座正中丹陛三层加以五彩幡龙地衣,禁止吸烟。例赐宫饼一包,即唐代红绫饼之意。殿前南院备有茶水,试士不禁出入,随时可问饮用,自备乾粮以充饥。入试情形之可纪者,大略如此。”①殿试试卷有一定格式,首先写明履历三代及本人籍贯、年龄,正文的开始要用“臣对臣闻”字样,策文不限字数,最短一千字。必须将试卷充实写满,同时书法极关重要,字要黑大光圆,不能有点画小疵。殿试当日交卷,因是皇帝亲策,不任命阅卷大臣,只有读卷大臣十余人。读卷后,将前十本最嘉者初步拟定名次后进呈,最后要由皇帝钦定。十名以外之卷,读卷官在内阁拆弥封,照阅卷时所定名次填榜。殿试中式之榜号曰金榜。四月二十五日行传胪大典,皇帝升太和殿,王公大臣文武百官陪立如仪。传胪官宣唱某甲某人,一一引出班,行三跪九叩之礼,仪式隆重。殿试赐出身曰进士,凡会试中式的贡士,均可取中,分为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通称第一名为状元,第二名为榜眼,第三名为探花。二甲若干名,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赐同进士出身。一甲第一名授翰林院修撰,第二、三名授翰林院编修。

  殿试传胪后三日,还要在保和殿举行殿试朝考,考前列者用庶吉士,次等者分列为主事、中书、知县等。

  关于八旗及宗室参加乡、会试,清政府另外有过规定。

  清制,八旗以骑射为本,右武左文,故不大提倡八旗子弟应试科举。顺治八年(1651)首次准许八旗应乡、会之试,是年满洲、蒙古、汉军生员参加顺天府乡试。以后,八旗考试,时举时停。始初,凡准应乡、会试时,均是满洲、蒙古为一榜,汉军、汉人为一榜。考试内容亦有区别,满、蒙生员乡试为满文或蒙文一篇,会试增为两篇。汉军试《书》艺二篇、《经》艺一篇。不通经者,增《书》艺一篇。二、三场试策、论各一篇。康熙二十六年(1687),改为八旗子弟与汉人一体应试,但在乡、会试前要先试马步箭,骑射合格,方可应试。此遂成为定制。乡试中额,历科不一。顺治八年,取中满洲五十名,蒙古二十名,汉军五十名。以后有所减少。乾隆九年,定满洲、蒙古共取二十七名,汉军取十二名。

  清初,宗室子弟不参与乡、会试,康熙三十六年(1697),因宗室子孙日益繁衍,准有能力学属文者,一体编号取中,但很快又停止。乾隆时,也只是偶尔允许宗室子弟应乡、会试。直至嘉庆六年(1801),宗室应乡、会试,始著为令。其法为:“凡在官学读书及在家读书愿应乡试者,俱照宗人府奏准之例,交稽查宗学汉大臣核实考试,将文理通顺者,由宗人府造册,汇送兵部,考试马步箭,其合式之人,移咨礼部,札送顺天府乡试,俟三场完毕,将实在人数奏请钦定中额,永远遵行。”①宗室应乡、会试,在试场号舍内专门拨号设坐,试卷注明宗字号。嘉庆九年(1804)又定,宗室乡、会试改于各士子乡会试三场完毕之后,即十七日举行。当日点进,当日完卷,只试一文一诗。乡试约八九人中一名,会试约取三、四名。会试后还要在圆明园正大光明殿复试,方可正式取中。至于殿试与朝考,则与汉人士子一体考试。

  另外,八旗和宗室还专有翻译一科,有满洲翻译与蒙古翻译,应试者只限于八旗及宗室子弟。满洲翻译是以满文译汉文或以满文作论,蒙古翻译以蒙文译满文,不译汉文。翻译在清代时举时停,亦有童试、乡试、会试之程序,三年一举。都是别立翻译场考试,录取翻译生员、翻译举人、翻译进士。进士考列一、二等者,授翰林院编修,三等授翰林院检讨等职。

  清代科考制度,文科之外还有武科。无功名的习武士子称为武童,各省学政在考文童后考武童,报考条件及手续与文童试相同。考试为三场,有外、内之分。头场马射,二场步射及硬弓、刀石,是为外场。三场是内场,原试策论,后改为默写武经七书的某些段落。武经七书包括《孙子》、《吴子》、《司马法》、《尉缭子》、《李靖问对》、《黄石公三略》及《姜太公六韬》。取进武童生,顺治时无定额,康熙十年(1671)定与各省文童例同,分大、中、小学录取,府学二十名,大州县十五名,中州县十二名,小州县七八名,被取进者通称武生。清代地方无专门的武学,康熙三年(1664)定,直省府、州、县、卫武生,由儒学教官兼辖之,教以武经七书、百将传及《孝经》、四书等。本地武职官员,每月在各学射圃会同考验弓马。武生的岁考与文生相同,三年一次,一、二等者可应乡试。故武生无专门选拔参加乡试的科考。武乡试、会试也分外、内场。头场试马箭,二场试步箭,再开硬弓、舞①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329《礼部·贡举》。

  刀、掇石,是为外场考试。三场试策论,是为内场考试。嘉庆十二年(1807)以应试者多不能文,改策论为武经一段约百余字,无涂写错乱即可,实际渐渐同于虚设。不过,武生、武举人年六十以上者,不得再参与乡、会试。武乡试三年一科,子、卯、午、酉为正科,逢庆典为恩科,与文乡试同,中式者为武举人。乡试中额,据康熙二十六年(1687)的规定,大体是文闱中额的一半。顺天一百零八名,汉军四十名,奉天、锦州二府三名,江南六十二名,江西五十七名,福建、浙江各五十四名,湖广五十名,河南四十七名,山东四十六名,广东四十三名,四川、云南各四十二名,山西四十名,广西三十名,陕西、甘肃、贵州各二十名。雍正、乾隆年间,各省中式名额又有增加。其中陕、甘两省因人才壮健者多,骑射娴熟胜于他省,均增至五十名。武会试于辰、未、戌、丑年在京师举行,与文会试同。考期在九月。会试中额,顺治时及康熙初年,或二百,或一百五十,或一百。后来不拘定额数,计省分大小、人之多寡,临时酌定中额。武会试后也要复试,而后才进行殿试。殿试在十月举行。十月十五日试策问,嘉庆时改为默写武经约百字。十七、十八日试马步箭弓刀石,皇帝亲阅。一甲、二甲及三甲前十名,皆在校阅时钦定。武进士传胪也在太和殿,一甲三名,依次通称武状元、武榜眼、武探花,赐武进士及第。二甲赐武进士出身,三甲赐同武进士出身。顺治三年,一甲一名授参将,二名授游击,三名授都司。二甲均授守备,三甲均授署守备。以后武进士所授之职,屡有变更。

  除科目取士之外,清代还有由皇帝临时特诏举行的考试,称制科。其中最著名的是博学鸿词科和孝廉方正科。康熙十七年(1678)诏,自古一代之兴,必有博学鸿儒,备顾问著作之选。命内外大员推荐学行兼备、文词卓越之人,不论已仕、未仕,来京亲试录用。第二年,各地荐举一百四十余人到京,召试体仁阁,试赋一、诗一。康熙帝亲自阅卷,取一等二十人,二等三十人,俱授为翰林官。乾隆元年,亦开博学鸿词科,召试一百七十余人,取中十九人,授编修、检讨、庶吉士等职。

  以上,概述了顺治至道光年间的学校与科举制度。清代是我国传统教育与选士制度集大成的时期,也是结束期。鸦片战争以后,时局变化,新式学堂陆续出现,旧有官学渐次衰落。光绪三十一年(1905),清廷更不得不停止科举,这种沿袭一千余年的选士制度至此废除。

  第六节“滋生人丁”和“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之概况“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摊丁入亩”,是清代赋役制度改革的两个重大步骤。

  康熙五十一年(1712)二月,玄烨颁发了谕旨:“今海宇承平已久,户口日繁,若按见(现)在人丁加征钱粮,实有不可。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应令直省督、抚,将见(现)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勿增勿减,永为定额。其自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增出实数察明,另造清册题报。..朕故欲知人丁之实数,不在加征钱粮也。今国帑充裕,屡岁蠲免,辄至千万,而国用所需,并无遗误不足之虞。故将直隶各省见(现)今征收钱粮册内有名人丁,永为定数。嗣后所生人丁,免其加增钱粮,但将实数另造清册具报。”①“其征收办粮,但据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②这就是所谓“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谕,意思是将康熙五十年(1711)政府所掌握的全国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一千三百二十四名人丁应征的三百三十五万余两丁银,基本加以固定,作为今后每年征收丁银的常额依据,以后新增成丁被称为“盛世滋生人丁”,永远不再征税。五十五年(1716),户部针对已固定的人丁因死亡、开除等缘故而出现的缺额,又制定了具体的抵补办法,即“按人丁派者,一户之内开除与新添互抵;不足,以亲族丁粮多者抵补;又不足,以同甲丁粮多者顶补”①。从而将历来因变动频繁、最难控制的丁额和丁银,基本上给固定了下来。

  这一措施,虽未取消丁税,但把全国丁税总额基本固定,不再随人丁增长而加重,对于少地或无地的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来说,还是有一定好处的。因为他们实际上承担着全国丁税的绝大部分,丁税不增,其负担相对稳定,有可能安心生产;其次,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对于那些尚在苦于增丁的州县地方官来说,因清政府放松了对户丁的编审要求,也可稍得喘息。康熙五十六年(1717)政府宣布废除对“增丁州县官员议叙”的制度,便从反面说明了这点。当然,由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目的在于,因其旧的户丁编审制度和增收人丁税的做法,已经陷入绝境,为保证赋役来源与缓和阶级矛盾,不得已而为之。最后推行的实际结果,也是清政府得利最大,不仅易于查清户口,保证了赋役来源,而且也在某种程度上吸引了流民的附籍,稳定了社会秩序。不过,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最重要的意义还在于,推动了“摊丁入亩”制度的实行,为其迅速成为全国统一的赋役征收制度,完成了最后① 《清圣祖实录》卷249。

  ②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133《户部·户口编审》。

  ① 王庆云:《石渠余记》卷3。

  的关键性的一步。因为只有经过此次丁银的基本固定,才能使之更易于全部转归土地,即所谓“自续生之赋罢,丁有定数,征乃可摊者”②。

  然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仍未能解决赋役负担偏枯不均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按户征收的人丁税,常因生育死亡发生变动,而除、补之丁额又很难恰好相当。长此下去,很快便会出现“额丁子孙多寡不同,或数十百丁承纳一丁;其故绝者,或一丁承一、二十丁;或无其户,势难完纳”①。因而又造成新的不均。同时,在编审过程中,不仅一切费用均归纳户负担,而且各级官吏又乘机敲诈,无所不用其极。正如直隶总督李绂揭露的那样:“民间派费甚多,有里书及州县书吏造册之费,有里长候审饭食之费,有黄绫、纸张、夹板、绳索、棕包之费”等等,常高达正赋之数倍。“各省皆然,直隶尤甚”。②他们甚至置朝廷之谕旨于不顾,仍肆意放富差贫,胡作非为,所谓“无田无地赤手穷民,则现丁当丁;而田连阡陌之家,粮册在手,公然脱漏,浸淫成习”。对贫苦百姓则“复于丁银之外,今年加一、二分,明年又加二、三分,年复一年,递增不觉。户无毫厘田产,每丁竟有完至二、三钱,四、五钱者”③。至于康熙皇帝亲自询问过的那种“并无差徭,共享安乐”的“余丁”,实际上只不过是一些“缙绅豪富之家”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其赋役负担怎么能做到公平合理?最注重实际的农民群众,又怎么能不对朝廷之诏令发生疑虑,从而继续“携家远徙”,四处流亡?其结果仍然是“丁倒累户,户倒累甲”,清廷的赋役收入仍难得到保证。这时,统治集团中才开始有人尖锐地意识到,“丁、粮同属朝廷正供,派之于人与摊之于地,均属可行;然与其派在人而多贫民之累,孰若摊在地而使赋役均平?”④这就是说,丁税同田赋一样,都是国家的正式税收项目,与其靠加重广大贫苦无依的人丁之负担,来增加政府之收入,而将其陆续逼跑,哪如将这已固定了的人丁税银均摊到田赋银中统一征收,更有把握?因为土地是固定不动,跑不掉的,有地便会有人耕种,其赋税就不愁没有着落。这是保证国家赋役来源的最根本最可靠的办法。因此,清政府迅即采纳了这个建议,在不放弃丁银原额的前提下,只巧妙地改变一下征收方式,即将康熙五十年已固定的全国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余人丁应交纳的三百三十五万余两丁役银总额,平均摊入到全国各省之诸州县的田赋银中,按每田赋银一两均摊丁银若干计算,然后一起输纳征解。这就是所谓“摊丁入亩”制度,又称“丁随地起”,或简称“地丁”制度。这是清代赋役制度改革的第二个重大步骤,也是中国封建社会内最后的一次赋役制度改革。

  ② 嘉庆《无为州志》卷7《食货志·户口》。

  ① 吴振棫:《养吉斋余录》卷1。

  ② 李绂:《穆堂初稿》卷39 下《清通融编审之法疏》。

  ③ 戴兆佳:《天台治略》卷2。

  ④ 田文镜:《抚豫宣化录》卷2《题请豫省丁粮按地输纳以均赋役事》。康熙五十五年(1716),清廷首先批准“广东所属丁银,就各州县地亩摊征,每地银一两摊丁银一钱六厘四毫不等”。这虽是“丁随地起见于明文”之始,但实际上尚属试行性质。

  正式的摊丁入亩,始自雍正初年。雍正元年(1723),直隶巡抚李维钧鉴于本省“无地穷丁”甚多,而“北五府(顺天、保定、河间、永平和宣化)丁浮于地,尤为苦累,故条奏摊丁(入亩)”。后经户部及九卿各方议准:直隶省“于雍正二年为始,将丁银摊入地银之内,造册征收”。李维钧又根据“北五府地少丁多,难就本州县之丁银摊入本州县地银之内”的实际情况,“为苏民困”,“计之再三”,最后决定通省计摊,“统为核算”,即将全省“四十二万零八百两之丁银,均摊于(全省)二百零三万四千七百余两地银之内,仍照上、中、下三则之田,各计其纳粮轻重之数,而分摊其丁银,永无偏累”①。大体上每田赋银一两均摊丁银2.0702681928273 钱许。接着,福建、山东、河南、浙江、陕西、甘肃、四川、云南、江苏、安徽、江西、湖南、广西、湖北等省相继推行。至雍正七年(1729)便基本上普及到全国的绝大部分省区。尽管奉天、台湾和贵州等地,直至乾隆年间才开始实行,山西更“以富人田少,贫民种地代纳丁银不服”迟迟拖到光绪五、六年间(1879~1880);但是,此时“摊丁入亩”制度已基本上成为全国划一的赋役征收制度了。另外,几乎与此同时,清政府又陆续将匠班银、盐钞银、渔课钞等其他赋役也合并到田赋银中征收,地丁银便成为其主要的财政收入了。

  “摊丁入亩”的特点和意义通过下表,可以看出清代摊丁入亩制度具有以下三个鲜明的特点。首先,在各省单位平均摊入的丁役银中,除湖南因系“以粮石计摊”,其数额显得最多外,其实际最多的还是直隶,其次是山西、陕西和甘肃等省,而江苏、安徽和浙江诸省则最少。凡摊入丁银多者,则必其原来丁役负担重者,反之,凡摊入丁银少者,则必其原来丁役负担轻者。这一方面说明,清前期“东南诸省,赋重而役轻;西北赋轻而役重”①的大致趋势;另一方面,也就不难预料,北方的田亩负担因摊丁银而加重的程度必定会比南方大,故大地主阶级及其知识分子反对摊丁入亩制度的情绪,也就势必会比南方更为强烈。

  其次,各省在摊丁入亩时的具体做法很不一致。有按田亩计摊者,有按粮石计摊者,但大多数则还是按每田赋银一两为单① 《雍正硃批谕旨》第5 册,《李维钧奏折》。

  ① 《清史稿》卷121《食货二·赋役》。

  顺序省名时间倡议者每两田赋银摊丁银摊征方式备考资料来源1 广东康熙五十五年(1716)1.064(钱) 各州县计摊“丁随地起”,“见于明文者,自广东始”。

  《石渠余纪》卷3《纪丁随地起》条①2 直隶雍正二年(1724)李维钧2.0702681928(钱) 通省计摊“雍正六年,又以长芦灶丁摊入地亩”。

  3 福建〃〃黄国材0.527 ~ 3.12(钱) 各州县计摊屯田摊入丁银,每田银一两摊入0.083 ~ 1.448 钱。

  ①《九朝东华录》“乾二”

  称: 1 — 2 钱不等。

  4 山东〃〃陈世倌1.15 钱;其永利各场灶丁,于乾隆二年摊入,首摊0.104 钱通省计摊《清世宗实录》和《会典事例》作三年;《山东通志》作四年。

  5 河南雍正四年(1726)田文镜0.117 ~ 2.07 钱各川县计摊《清史稿》卷294 本传称“五年始”。

  ①《抚豫宣化录》卷2②《清世宗实录》卷516 浙江〃〃李卫1.045 钱〃〃《清会典事例》称: 2.045 钱。①《浙江通志》7 陕西〃〃岳钟琅1.53 钱(遇闰加0.04钱)通省计摊《清史稿》卷296 本传称:“五年始”。

  ①《清史稿》卷2968 甘肃〃〃李元英河东1.53 钱河西0.106 钱通省计摊《清史稿》卷296 称:逾年(五年)疏言:“河东粮劝轻丁多,河西粮多丁少”,故“河东丁随粮办,河西粮照丁摊”。

  同上


  顺序省名时间倡议者每两田赋银摊丁银摊征方式备考资料来源9 四川〃〃每粮0.052 石至1.96石不等,算一丁,征6升以粮石计摊《会典事例》作“六合”。

  10 云南〃〃杨名时科则缺。其屯军丁银一万五千两,每丁征通省计摊2.8 — 6.2 钱①《清史稿》卷290 本传②王鸣盛《杨氏全书》序11 江苏雍正五年(1727)每亩摊征丁银0.011 ~ 0.629 钱不等以亩计摊“班匠银三千余两亦摊”。

  12 安徽〃〃同上〃〃13 江西〃〃迈柱田赋银一两摊丁银1.056 钱。屯地摊0.291 钱。

  以两计摊《清史稿》卷289 本传称“四年”。

  ①《清史稿》卷289 本传14 湖南雍正六年(1728)〃〃每地粮一石摊丁银0.001 ~ 8.61 钱以粮石计摊①《清吏稿》卷289 称“七年”。

  15 广西〃〃田赋银一两摊丁银1.36 钱不等以两计摊16 湖北雍正七年(1729)每田赋银一两摊丁银1.296 钱以两计摊17 台湾乾隆十二年(1747)缺①《大清会典事例》18 贵州乾隆四十二年(1777)每亩赋银一两摊丁银以两计摊19 山西光绪五、六年(1879 — 1880)缺《山西通志》①下列十八省资料来源同此。此外,另见出处者,各栏分别注明。

  位计摊;主要是通省统一核算计摊,但个别省份也有以州县计摊者。这些又说明了摊丁入亩制度本身的多样化和复杂性。

  最后,从各省摊丁入亩开始的时间看,大都集中在雍正二年至七年(1724—1729)之间。这更反映出,摊丁入亩制度的产生,决非是一次偶然的事件,而是经过长期酝酿,至此瓜熟蒂落,水到渠成而已。

  以上特点的形成,是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的。早自唐代后期以来,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历次农民大起义的打击和推动,地主阶级逐渐感觉到重点控制和剥削劳动者的人身,其收益已愈来愈低,反倒不如放松些对人身的控制而多从经济上加强搜刮更为有利,于是便开始逐渐将其剥削的重点,由原来的控制人身转移到加重对劳动者的经济榨取上,从而使封建的依附关系日益减弱,劳动者的身份大有提高。顺应这种趋势,赋役剥削制度也随之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革:先是唐代后期从“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法,转变为“惟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至明代中期,又代之以“量地计丁”、“计亩征银”的一条鞭法,而清代前期出现的这种“摊丁入亩”制度,则又是一条鞭法的继续和发展。事实上,摊丁入亩这种征收方式,早在明末清初便已散见于全国不少地区。如明天启元年(1621),给事中甄淑就已因“小民所最苦者,无田之粮,无米之丁,田鬻富室,产去粮存,而犹输丁赋”太不合理,提出“以米带丁”的倡议,即“取额丁额米,两衡而定其数,米若干即带丁若干,买田者收米便收丁”,以使“县册不失丁额,贫民不致赔累”。据说在当时曾经实行过,惟因“其时政荒赋重,故不久辄罢”。崇祯八年(1635),陕西城固县则有“丁随粮行之法”①;清康熙六年(1667),河南太康知县胡三祜也推行了“丁随地派”法,规定“每地三十三亩三分,准入一丁”之负担②;九年(1670),广东四会有“以丁随粮”之法;二十三年(1684),四川雅安所属的芦山县,更实行了“按亩均丁”法;与此几乎同时,直隶乐亭知县于成龙更进一步察觉到“田与丁分”是产生赋役负担严重不均的根源,因而在该县推行了一种能使“富户正供之外所增无几,而贫者永得息肩”的“按田均丁”法③;五十二年(1713),御史董之燧则更提出在全国推行“统计丁粮,按亩均派”的建议,只是由于被户部议为“(旧册)相沿已久,未便更张,而止”④。其他尚有多处。以上种种,名虽不同,实质则一,均属“摊丁入亩”性质,有的并已取得显著成效,故当雍正初年清朝廷一声令下,便得以在全国各地迅速而集中地普及起来。当然康熙雍正时空前强化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也提供了顺利推行的政治保证。摊丁入亩的确立和贯彻执行,对当时历史的发展,具有着重大的意义和影响。首先,它统一了全国的赋役内容,促进了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这对清初以来全国各地多种多样的赋役制度,是一次空前的统一和完善,使“一省之内,(亦)则例各殊”的徭役形式“始归划一”,地丁制度成为全国最主要的统一的赋役内容,既有利于国家财政法令的贯彻,又促进了各地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其次,在一定程度上平均了赋役负担,刺激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摊① 《皇朝经世文编》卷30《户政》,曾王孙《勘明沔县丁银宜随粮行疏》。② 道光《太康县志》卷2《田赋·人丁》。

  ③ 乾隆《乐亭县志》卷4《田赋·户口前序》。

  ④ 《松江府志》卷21《田赋》下。

  丁入亩的基本原则是“因田起丁,田多则丁多,田少则丁少”①,而且“无论绅衿富户,不分等则,一例输将”②。这是比较公平合理的。就全国而言,东南地区(如江浙)原本赋重役轻,今将较少的丁役银均摊于较多的田赋银中,每两田赋银具体增加只有少许,而北方诸省,丁役虽重,然田赋却轻,往往几亩或十几亩甚至几十亩才负担田赋银一两,故每两田赋银摊入二钱左右的丁银,平均到每亩田里,为数也极有限。这样,南北两方的赋役负担,重者轻之,轻者重之,渐趋平衡。再就各阶级阶层来说,摊丁入亩也使其中大多数人负担有所减轻。不单“寸土皆无”的佃农、手工业者、小商人等基本上摆脱了丁银的“赔累”,有了更多的人身自由和谋生出路,而且“丁多地少”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也在废除丁银后只在自己负担的为数不多的田赋银中摊入极少量的丁银,负担较前也有所减轻,即使中小地主,其田赋负担虽“较诸原额为过之,然一切杂办丁徭尽行除豁,民止知有田赋一项,胥吏不得以为奸,则浮费省别无算,岂不名增而实减哉?”③咸丰时人王庆云在评论摊丁入亩时说:“惟均之于田,可以无额外之多取,而催科易集。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其有田者也。甲甲无减匿,里户不逃亡,贫穷免敲扑,一举而数善备焉。所不便者,独家止数丁而田连阡陌者耳。”④这虽有夸大,但也反映了一定的历史事实。赋役负担的比较公平合理,当然会对久困于役的广大劳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有着一定的刺激作用。康熙、雍正、乾隆时期社会经济尤其是商品经济的空前繁荣,与此是有密切联系的。第三,进一步削弱了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推动了人口的迅速增长。“丁口之输赋也,其来旧矣。”丁役或丁银,包括所有匠班银、盐钞银等,历来就是封建国家对其臣民部分人身占有的具体体现和显著标志,是一种纯粹的“超经济强制”。经过人民群众长期艰苦斗争的结果,这种依附关系在不断地被减弱着。在明末农民战争的推动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影响下,入清以来,这种削弱的趋势更为加速。康熙十一年(1672),浙江的盐钞银摊入地亩银中;康熙三十六年至四十一年(1697—1702)浙江、湖北、山东等地的匠班银也陆续摊入地亩;五十一年(1712)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更将全国现有的丁银固定,取消了以后滋生部分的人丁税;而摊丁入亩则最后将所有的人头税目也统统摊入田赋银中,总称为“地丁银”。至此,不仅相沿千余年的人头税完全匿迹于史册,开始只按土地的单一标准收税,而且长期束缚人民人身自由的户丁编审制度也日渐松弛,至乾隆三十七年(1772)终被“永行停止”,此后,甚至连过去为征发差役和限制农民外出的里甲制,也开始被专职防盗的保甲制所取代。

  由于摊丁入亩使清廷放松了对人口的控制,解除了丁银的赔累,致使不仅经济发达的江南和东南沿海,“贩夫牧竖,优游于光天化日之下,无征输之苦”①,甚至地处边远的贵州等省,也使“赤贫无田、持手而食之夫,悉得免于追呼”②。因而人民不再大量逃亡和匿隐,人口的统计也较前更为精确符① 康熙《嘉兴府志》卷9《户口》。

  ② 田文镜:《抚豫宣化录》卷2《题请豫省丁粮按地输纳以均赋役事》。③ 乾露夏津县志》卷4《田赋》。

  ④ 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

  ① 乾露常昭合志》卷3《户口》。

  ② 道光《贵阳府志》卷44《食货略》1。

  实。康熙五十年(1711)全国共有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余,按丁与口比例为1∶3.16 计算,共计人口七千七百八十余万。雍正八年(1730)则增至二千五百四十八万丁,八千零五十一万余口。至乾隆六十年(1795)则骤增至近三亿口,道光十五年(1835)更突破四亿大关。其增长速度是十分惊人的。当然也不可避免地为我国带来巨大的人口压力,但那已是近现代的事情,不能全归咎于此。恰恰相反,在当时,人口的增长,为社会生产提供了足够的劳动人手,封建依附关系的减弱,又使劳动人民有了更多的迁徙流动自由。其中不少人即相继离开农村,纷纷转入城镇和场、矿,为手工工场(或作坊)和矿山增添了大批的雇佣劳动力,靠劳动换取计日(或计时、计件)工银,以糊口或养家,从而客观上推动了明代已经产生的资本主义萌芽的继续缓慢增长。

  最后,暂时地在一定程度上对大地主的兼并土地起了一些抑制作用,保证了政府的赋税收入,进一步强化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由于摊丁入亩的基本精神是完全根据土地多少征收赋税,地主阶级地多丁少,农民则丁多地少,因此推行的结果,势必使原来由农民负担的一部分丁银转摊到地主身上。故王庆云称“(摊丁入亩)一举而数善备焉。所不便者,独家止数丁而田连阡陌者耳。”甚至在推行摊丁入亩的当时,就有人揭示它“实与贫民者益,但有力之家皆非所乐”①。因此,这一改革遭到大批地主官僚的强烈反对。尚在其试行阶段,归善知县邱家穗便跳出大叫:“人无贫富,莫不有丁身可役。而一邑之中,有田者什一,无田者什九,乃欲专责富户之粮,包赔贫户之丁,将令游惰复何惩?”而甘“使富户坐困于役?”待到摊丁入亩全面推行后,地主阶级反抗更为激烈。理学名臣李光地的本家李光坡极力辩解:“富者虽田连阡陌,不过一身;贫者虽粮升无合,亦有一身。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食毛输税,赋既无偏枯;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均履后土戴皇天。(今对)富者则急其从公,贫者必尽蠲其手足之烈,除其公旬之义,则役非偏枯乎?”①他们不仅千方百计“阻遏其请”;而且竭力煽动“有田之家,同心协力赴上台力辩”②,妄图逼迫清廷收回成命。有的甚至公然纠众闹事,“蛊惑百余人,齐集巡抚衙门,喊叫阻拦摊丁”,并借乡试之机“聚众进城”③,“鸣锣执旗,喊叫罢市”,进行阻挠④。

  当然摊丁入亩改革最大的获利者还是清廷。首先在经济上,不仅使原额丁银连同田赋银一起得到切实保证,而且将原属根本无法征收的“户绝人亡”者的丁税,也一起摊入地亩,起死回生有了可靠的着落,因此,清政府的地丁收入逐年增加,顺治时,每年仅二千万两左右,康熙、雍正时则增长到二千五、六百万两左右。从乾隆至清末,则每年都一直保持在三千三百万两以上,约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四分之三,成为清皇朝赖以存在的重要的物质基础。所以清代历朝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它,曾三令五申,无论哪级政府,无论何种情况,都一“概不准借用地丁银两”。

  第二,更重要的是清廷通过摊丁入亩的改革,缓和了同广大农民和手工① 《雍正硃批奏折》雍正元年七月李维钧奏折。

  ① 陆燿:《切问斋文钞》卷15,李光坡《答曾邑侯问丁米均派书》。

  ② 康熙《户县志》卷4《田赋志·赋役》。

  ③ 《雍正硃批谕旨》雍正四年八月初二日浙江巡抚李卫奏折,雍正四年九月初二日浙闽总督高其倬奏。④ 《雍正硃批谕旨》雍正四年八月初二日浙江巡抚李卫奏折,雍正四年九月初二日浙闽总督高其倬奏。业者之间的阶级矛盾,获得了他们更多的信任和支持,使之能够顺利而果断地制止和查处了大地主们的反抗。不仅稳定了社会秩序,而且加强了其封建专制的统治。

  但是,摊丁入亩毕竟是地主阶级的政策,是在旧的传统的赋役制度陷入绝境,阶级矛盾空前激化的情况下,作为保证政府赋税收入与缓和阶级矛盾的工具出现的。至于它对大地主的这种限制打击,乃是清统治者从本阶级总体的长远利益出发,利用其国家政权的力量,来缓和地主同农民群众之间的矛盾,并力图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即通过对绅衿富户的限制和打击,将其一小部分地租剥削物转化为国家的赋税,用以抵偿因免除无地贫民和手工业者的丁税而失去的税额,进而达到既能保持赋税足额又可缓和因征丁税而引起的社会阶级矛盾的目的。这正是其正常国家职能的一种表现,并非与大地主的有什么根本的矛盾。而且,随着清廷财政状况的好转,统治秩序的稳定和大地主阶级的不断反抗,清廷对大地主阶级的限制也就日益放松了,并转而包庇和支持大地主转嫁赋役的罪恶行径。甚至公然以“粮从租出,租自佃交”①,“租未收,赋从何来?”②为理由,明令“租户完租者,每亩米加二升,银加二分,以助产主完丁之费”。这些都充分说明摊丁入亩制度改革的不彻底性,也再次证明整个地主阶级之间根本利益的一致性。

  ① 《永禁顽佃积弊碑》。

  ② 梁绍壬:《秋雨盦随笔》卷7。<第八章军制和法制第一节八旗与绿营入关以前的八旗军八旗军和绿营兵是清朝的正规军队。以八旗军为主,辅以绿营兵的军事制度,在中国古代军事史上占有特殊地位,直接影响到清朝的盛衰兴亡,素为人们注意。

  八旗军建立于入关以前。清努尔哈赤于明万历十一年(1583)以遗甲十三副、女真三十丁起兵以后,在统一女真各部过程中,逐渐确立了八旗制度。明万历二十九年,努尔哈赤设立四个固山(汉语译固山为旗),各固山的旗帜分别用黄、白、红、蓝四色,每三百丁为一牛录,置一牛录额真管辖。万历四十三年因归附日众,遂以原设四旗为正黄、正白、正红、正蓝四旗,增设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将原来旗帜周围镶上一道边子,黄、白、蓝三色旗镶红边,红色旗帜镶白边,合为八旗。每三百丁编一牛录,置一牛录额真,五牛录为一甲喇,设一甲喇额真,五甲喇为一旗,设固山额真一员和两员梅勒额真,后因人丁增加,一甲喇辖有十几个牛录,牛录亦改称佐领,甲喇为参领,官名亦相应改变,固山额真称都统,梅勒额真为梅勒章京或副都统,甲喇额真称参领,牛录额真为佐领。满洲(当时称女真)蒙汉数十万人分别编入八旗各牛录。后清太宗皇太极增编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原来的八旗称满洲八旗,合共为二十四旗,但习惯上仍称为八旗。

  入关之前,八旗壮丁是兵民合一,“凡隶于旗者,皆可以为兵”①。他们平时耕猎牧放,战时则披甲从征。兵与丁的比例时有变化。天命三年(1618)努尔哈赤以“七大恨”誓师伐明时,每牛录有六十甲,即五丁抽一为兵。天命六年十月是三丁抽一,每牛录有兵一百名,十一月每牛录又增甲五个,变成了二丁抽一,此后仍恢复旧制,大体上是三丁抽一。皇太极执政后期,每牛录改为二百丁。汉军八旗征兵的比例要小一些,一般是五丁抽一。

  努尔哈赤、皇太极根据八旗制度,从八旗壮丁中佥集了一支拥有从五六万至十一二万名兵士的八旗军队。这支军队分由固山额真、梅勒额真、甲喇额真、牛录额真管辖。

  各额真平时辖束八旗人丁,征赋佥役,战时率领佥为兵丁的旗人南征北伐,拥有很大权力,尤其是固山额真,更是官高位尊,权势赫赫。八旗固山额真多系开国元勋和宗室国戚。天命年间(1616—1626),先后担任固山额真的有十六位,其中,济尔哈朗、汤古岱、阿巴泰是英明汗努尔哈赤之子侄,阿敦、铎弼是汗之族弟,扈尔汉是汗视如亲生之养子,与代善、阿敏、莽古尔泰、皇太极四大贝勒并坐共尊。额亦都、费英东、何和礼、安费扬古是著名的理政听讼之“五大臣”,额亦都、费英东、何和礼、扬古利又是汗之女婿、孙女婿和妹夫。阿布泰之姐是汗之爱妻阿巴亥大福晋,他还娶了和硕公主。其余穆哈连、博尔晋、苏巴海、巴笃理四人,皆多次征战,军功卓著。皇太极执政时期,情形与此类似。

  固山额真,尤其是满洲八旗固山额真,是金国——大清国的军国重臣,① 《清文献通考》卷179。

  权势与地位远逾于六部承政和内三院大学士。以军事而言,他们在三个方面享有很大权力。第一,议处用兵事宜,重大战争,汗常命诸贝勒与八固山额真商议。天聪三年(1629)十月,皇太极率军征明时,大贝勒代善、三贝勒莽古尔泰议定,要求班师,岳托等贝勒赞同汗进取之议,遂“令八固山额真诣两贝勒所定议”,二位贝勒始放弃己议,大军继续前行①。

  第二,出师行围,各率本旗官兵,守汛征战。天聪五年攻打明大凌河时,汗谕八旗固山额真冷格里、达尔汉、色勒、篇古、喀克笃礼、伊尔登、叶臣、和硕图等,分率本旗兵围城之一面或半面。

  第三,辖领本旗官兵。举凡佥丁从征,督责兵士整备军装战马,申严军纪,察验披甲强弱,奏报兵弁征战功过,等等,皆由固山额真督责部下办理。当然,固山额真虽拥有很大权力,但他毕竟不是本旗军队之主子,不是本旗兵士的最高统帅,而只是总管本旗一切事务的最高官将,真正的一旗之主,一旗军队的最高统帅,乃是该旗之旗主贝勒及金国汗。努尔哈赤之子侄代善、阿敏、莽古尔泰、皇太极、阿济格、多铎等,经汗封授,分别拥有正红、镶红、镶蓝、正蓝、正白、正黄、镶黄旗,是该旗之主,固山额真等官将皆系本旗旗主之臣,双方有着君臣隶属关系,各旗兵士亦系该旗旗主贝勒之兵士。用兵征战大权,仍归汗及旗主贝勒掌握。

  入关之前,与明朝军队将官有俸、士卒有饷不同,八旗将士没有俸银饷银。皇太极曾就此事下谕说道:“我国家地土未广,民力维艰,若从明国之例,按官给俸,则势有不能”,然而“蒙天眷佑,所获财物,原照官职功次,加以赏赉,所获地土,亦照官职功次,给以壮丁。先前满汉一等功臣,占丁百名,其余官将,俱照官职功次依次给与”①。

  八旗将士的合法经济收入,主要有三个方面。一为领取赏赐。金国汗经常以征明所得人畜财帛赐与官兵。天命六年三月打下辽阳后,汗谕赐总兵官(相当于固山额真)银各二百两、布帛二百三十匹,副将(相当于梅勒额真)银一百五十两、布帛一百六十五匹,兵士各领布七匹②。第二,计丁授田。八旗将士根据所获人口及自身男丁,计丁领取田地,一丁三十亩。多年征战,使八旗将领掠夺了大量人丁,逼令充当包衣,耕种田地牧放马牛,他们借此领得数以千亩计的田地,成为大庄园主,收取大量租银粮米。第三,按职论功免除丁赋。金国人丁,须计丁上交国赋。天命八年(1623),督堂向汗报告:“一年一丁之征收官赋者,赋谷、赋银、饲军马之料,合共三两”③。汗谕规定:总兵官、固山额真额亦都屡立大功,免一百丁之国赋,二等参将免二十二丁丁赋,一等游击免十六丁丁赋,三等游击免十二丁赋,一、二、三等备御分别免十丁、八丁、六丁之赋,千总免四丁,把总免三丁,驻汗城之甲士、哨探、守门、工匠各免二丁之赋④。

  努尔哈赤、皇太极皆极重视军队的操练和军纪的严明,屡颁军令,奖勇惩懦,经常举行操练,不止一次地大阅旗兵。

  努尔哈赤、皇太极还以身作则,奋勇冲杀。努尔哈赤在五十五岁时总叙① 《清太宗实录》卷5,页25。

  ① 《清太宗实录》卷17,页14。

  ② 《满文老档·太祖》卷20。

  ③ 《满文老档·太祖》卷45。

  ④ 《满文老档·太祖》卷62。

  历年征战之情说:“吾自幼于千百军中,孤身突入,弓矢相加,兵刃相接,不知几经鏖战。”①皇太极亦有乃父之威武,他曾率兵二百,击走明兵数千。在君汗的激励和带动下,八旗军队涌现出一大批勇冠三军、不畏强敌、能征善战、以少败众的勇将,如额亦都、费英东、安费扬古、何和礼、扬古利、冷格里、劳萨、图鲁什、叶臣、阿山、萨穆什喀、阿济格尼堪、伊尔登、吴拜、图尔格、鳌拜等,皆身经百战,屡建功勋。八旗士卒亦踊跃争先,勇猛冲杀。因此,八旗劲旅屡败强敌,所向披靡,先后大败明兵于萨尔浒、平阳桥、松山,多次入边,千里突袭,直抵北京城下,为进取中原奠定了坚实基础。

  入主中原以后的八旗军顺治元年(1644)四月二十二日,清摄政王多尔衮统领满洲兵卒四万余人和蒙古八旗、汉军八旗兵五万人,以及恭顺王孔有德等汉兵二万人与包衣兵、外藩蒙古兵,总共约十二万人,与大顺农民军决战于山海关,大胜,五月初二日入据北京,逐步确立起清皇朝对全国的统治。

  清皇朝以八旗军为主要军事支柱,竭力加强八旗军队,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第一,确定北京八旗军制。顺治年间,北京八旗设骁骑营、前锋营、护军营、步兵营,分别统辖骁骑(又称马甲、马兵)、护军、亲军、前锋和步兵。其后又设火器营、健锐营、内府三旗护军营、前锋营、骁骑营,以及圆明园八旗护军营和三旗虎枪营,等等。

  前锋、护军、骁骑、亲军、步兵,皆从八旗佐领下佥选,各朝人数时有变化。乾隆年间,共有骁骑三万四千余名、护军一万五千余名、前锋一千七百余名、步军二万一千余名、亲军一千七百余名、健锐兵二千、火器营兵六千余名、虎枪营兵六百,以及藤牌兵等等,约九万余名。另外又专设领侍卫府,置领侍卫内大臣六员、内大臣六员,辖上三旗(正黄、镶黄、正白旗)一、二、三等满洲蒙古侍卫五百七十员、蓝翎侍卫九十员,以及四等侍卫、御前侍卫、乾清门侍卫、汉侍卫若干员,还有亲军校、亲军一千八百余人。八旗军队总的职责是“环拱宸极”、“绥靖疆域”,即“宿卫扈从”,守卫皇宫、京城,随侍皇上出巡,用兵各地,对外征战。各营官兵又有各自具体职责。

  就“宿卫扈从”而言,领侍卫府责任最重、地位最高,总管宫殿宿卫和巡幸扈从诸事。紫禁城内各门各宫各殿,由领侍卫内大臣调派侍卫、亲军、上三旗与内府三旗前锋、护军、骁骑宿卫。紫禁城外周围,由下五旗(正红、镶红、正蓝、镶蓝、镶白五旗)护军守卫。紫禁城外皇城以内,由满洲八旗步军守卫,皇城以外,大城以内,由满洲、蒙古、汉军八旗步军守卫。大城以外,即安定门、朝阳门、广渠门、永定门、西直门、东直门、右安门、广宁门、德胜门以外,由五城巡捕营之一万绿营兵守卫巡逻。

  八旗骁骑营,为入关前的阿礼哈超哈营。满洲、蒙古、汉军八旗各设都统一员及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若干员,辖治八旗人丁和骁骑三万五千余名。八旗前锋营,设左、右翼前锋统领各一员及参领等官。八旗护军营,设护军统领八旗各一员,以及参领等官。八旗步军营设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① 《武皇帝实录》卷2,页17。

  营统领一员及左右翼尉、参将等官,辖领八旗步军和五城巡捕营步兵(绿营兵)三万一千余名。火器营设总统大臣六员,由王公或领侍卫内大臣、都统等兼任。上三旗虎枪营设总统一员,健锐营设总统大臣若干员,以王公大臣兼任。

  第二,设立驻防八旗。为了削平各地反清武装,牢固控制全国一千七百余府厅州县,从多尔衮开始,世祖、圣祖、世宗、高宗均陆续遣派八旗军在一些重要城市驻防,称之为驻防八旗。清代的驻防八旗,大体上可分为畿辅驻防、东三省驻防、各省驻防和新疆驻防四大系统。

  畿辅驻防亦称直隶驻防,乾隆后期,共在良乡、昌平、永平、保定等二十五处,驻有八旗兵八千余名。东三省驻防又分为盛京、吉林、黑龙江驻防。盛京驻防八旗兵一万六千余名,总辖于盛京将军,分驻盛京、辽阳、开原等四十座城池边门。吉林驻防八旗兵九千余名,统辖于吉林将军,黑龙江驻防八旗兵和索伦达呼尔等共七千余名,辖于黑龙江将军。东三省共有驻防八旗兵三万五千余名。

  山东、山西、河南、江苏、浙江、四川、福建、广东、湖北、陕西、甘肃等十一省的二十座城市,乾隆后期有驻防八旗兵四万五千余名,分由各城所设将军或副都统管辖。如江宁驻防将军辖八旗兵三千余名,京口驻防副都统辖一千三百余名。新疆驻防旗兵,又称为“西域兵”,系乾隆中年统一准部、回部后设置的,共有兵士一万五千余名,统辖于伊犁将军。

  第三,发给将弁俸禄和士卒月饷。入主中原以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不能再像昔日攻明那样,以掠夺人畜财帛为主要收入,而且年收国赋数千万两,也有能力仿照明制发放饷银,故从顺治元年起,清廷便相继制定八旗官俸、兵饷制度。顺治十年定制,领侍卫内大臣、内大臣、八旗都统、外省驻防将军,岁给俸银一百八十两、禄米九十石,余官依次减给。除正俸外,还有“养廉银”。雍、乾时规定,都统每年养廉银二百四十两。驻防将官更多,吉林、盛京、黑龙江三处驻防将军岁领养廉银二千两,福州将军、杭州将军一千六百两。清初将领还计丁受田,凭藉多次征战所掠成百上千名包衣,分领数以万亩计的田地,像费英东家,除畿辅、盛京大量庄园外,仅辽宁省广宁等处牧马厂地,就有垦熟田地四千余亩。

  八旗兵士的饷银,时有增减,康熙中年定制:京师八旗前锋、亲军、护军,月给饷银四两,骁骑三两,皆每岁支米二十四石。步军月饷一两五钱,岁支米十二石。清初兵士亦计丁受田,一丁三十亩。

  八旗将领士卒的俸饷,比诸前代各朝数量更多,尤其是兵士,京城八旗的前锋、护军、亲军每年可领饷银四十八两、米二十四石,比翰林院编修、国子监监丞、七品父母官知县的俸银禄米还略多一点。这是清帝之“满洲根本”国策的体现之一,对维持八旗军队起了重要作用。

  第四,增编佐领,确保兵源。满洲男丁本来就少,顺治五年因连年出征,伤亡较多,已比入关前减少了数千丁,只有五万五千三百三十丁,到十四年又减少十分之一,仅有四万九千六百九十五丁,加上蒙古、汉军八旗男丁,也不足十万,无法肩负“拱卫宸极,绥靖疆域”重任,康熙十二至二十年发生“三藩之乱”,兵丁又大量伤亡,问题更为严重。为了维护“满洲根本”,“满洲甲兵系国家根本”国策,清帝采取了三条措施,竭力增加满洲八旗人丁和佐领,以确保八旗军的兵源。一系尽力扩大“新满洲”编制,将黑龙江索伦、达呼尔等部落成员,迁入盛京、北京,编入满洲八旗,仅康熙十三年便增编了四十个“新满洲佐领”。二是将包衣佐领或者佐领下余丁,改编为满洲八旗的旗分佐领。例如,镶黄旗满洲第五参领之第十四佐领,系将包衣佐领哈达及其合族之人由包衣拨出,编立而成,镶白旗满洲第二参领之第十二佐领,原系清初肃亲王豪格的包衣佐领,现改为旗分佐领。第三,允许因功免除包衣身份,以及冒充正身旗人的包衣,作为“另户”,登记入册,继续做其原来的差事。包衣原本附属于家主名下,不能单独立户列为八旗正身壮丁,不能披甲当兵为官作官。八旗官兵不能收养、过继汉民之子和包衣之子,不许汉民之子随母改嫁入旗,这些人丁皆不能列入八旗正身男丁册档。但是,岁月流逝,日积月累,许多包衣及原系汉民过继与旗人之养子、随母改嫁入旗之民人,冒入了正身旗人册档,充当前锋、护军、骁骑,少数人还成为文武官员,仅乾隆元年查出正红、镶红二旗汉军中上述三种人冒充为正身旗人的官员兵丁,就多达二千七百余人。清政府将他们载入八旗“另户”册内,许其继续披甲为官。雍正时还因征准需要,佥选二千名八旗包衣从征,允其凯旋之日,“俱准为另户”。通过这些措施,以及人口自然增长,八旗的佐领和人丁增加了许多,康熙年间增编满洲佐领三百五十六个,蒙古佐领七十六个,汉军佐领五十五个。康熙六十年,满洲八旗男丁增至十五万四千余丁,比顺治十四年增加了两倍多,蒙古八旗男丁六万一千余丁,也增加了两倍,包括汉军、包衣,八旗男丁总数为六十九万六千余丁,比顺治十四年将近增加一倍。①这对确保八旗军队兵源,起了很大作用。

  八旗军威及其战斗力的逐渐削弱以满洲八旗为核心的八旗军,虽然只有十万丁左右,但他们在摄政王多尔衮、福临的调遣下,在豫亲王多铎、英亲王阿济格、肃亲王豪格等十几位大将军的统率下,由几十万绿营官兵辅助,屡经鏖战,终于在顺治十六年统一了全国,确立了清皇朝的统治。

  康熙十二年至二十年平定三藩之乱期间,由于开始任用的顺承郡王勒尔谨、简亲王喇布、贝勒洞鄂、察尼、尚善等几位大将军及镇南将军觉罗舒恕等昏庸怯懦、惧敌畏战,八旗将士士气低落,连连受挫,统兵数万的大帅喇布,屡败于仅有四千之兵的敌将高大节,致州县连陷,“四方骚动”,形势危急。玄烨果断决策,削去贻误军机之喇布等五位大将军王贝勒之爵,擢任能臣图海、赖塔为大将军,任用穆占等勇将,激励士卒,又重用绿营将领,调度有方,使战局迅速改观,八旗军再显雄威,于康熙二十年十月攻克昆明,削平了三藩之乱。

  玄烨又三征准噶尔汗噶尔丹,先后授皇兄裕亲王福全、三等伯费扬古为大将军,调动八旗士卒近十万名,辅以绿营和外藩蒙古军,大败准军,噶尔丹暴亡,消除了北方威胁,拓疆二万余里。他又遣皇十四子允禵为抚远大将军,封王爵,遣宗室延信为平逆将军、满将噶尔弼为定西将军,统领八旗兵绿营兵和青海蒙古兵二万余名,进入西藏,驱走准噶尔新汗策妄阿喇布坦之军,安定了西藏,使西藏纳入清朝版图。黑龙江将军萨布素率领八旗兵三千,两次击败侵占黑龙江的沙俄殖民军。迫使俄国政府签订了中俄《尼布楚条约》。以八旗军为主力的清军,在康熙朝安定西北、西南,拓土辟域,保卫① 安双成:《顺康雍三朝八旗丁额浅析》,见《历史档案》1983 年2 期。神圣领土的系列大战中,建立了丰功伟绩,军威远扬。

  雍正朝的八旗军,境况不佳。开国已久,人习安逸,将弁懈怠,雍正帝又用帅非人,误任开国元勋费英东之曾孙、仅有匹夫之勇轻举妄动的三等公、领侍卫内大臣、尚书傅尔丹为靖边大将军,统领以八旗兵为主的北路军三万余名进攻准噶尔,又另任汉将三等公岳钟琪统领以绿营兵为主的西路军三万余名前往。傅尔丹于雍正九年六月,听信准部伪降之将谎言,率兵一万(半系满兵,另为外藩蒙古兵、索伦兵)轻骑追袭,于和通泊遭二万余名准兵伏击,大败,副将军、参赞大臣、前锋统领十余员大臣阵亡,士卒大半被斩杀或俘虏,只剩下二千余名残兵败将退回大营。这是七十余年以来清军的一次大惨败,表明了八旗军的战斗力已经大大削弱。

  弘历继位以后,整饬戎务,岁岁秋狝,组建健锐营,擢用能臣勇士,贬斥懦将庸帅。开国元勋额亦都、费英东等人后裔达尔党阿、哈达哈、哈宁哈、策楞,均以勋旧子孙袭爵专阃,担任将军、副将军、参赞大臣,又皆以贻误军机,分别被削爵革职处死。黑龙江满兵五岱、索伦马甲海兰察,骁勇善战,屡立军功,均被编入北京满洲旗,海兰察封至一等超勇公,任领侍卫内大臣、参赞大臣,五岱及乌什哈达、哲森保等一大批东北、北京旗兵或索伦马甲(后皆入满洲旗)皆因军功卓著而分别担任一等侍卫、副都统和都统等职。

  乾隆帝又勇于进取,受挫不惊,百折不挠,纠错再战,先后擢用有大帅之才的阿桂和勇将兆惠、福康安为定西将军、定边将军、大将军,以八旗军为主力,二征金川,两征准部,平定回疆,彻底消除了准噶尔对西北的威胁,安定了西北和川西地区,拓疆二万余里,统一和建设了新疆。他又两征廓尔喀,驱逐了侵占藏区的廓尔喀军,使西藏得以安定,直隶中央。八旗军为最后奠定中国版图,建树了不朽功勋。

  然而,兵难长勇,乾隆后期,八旗军的战斗力已大为削弱。征廓之战中,主要依靠海兰察带领的一百余员御前巴图鲁侍卫章京奋勇作战,以及三四千名金川藏兵、索伦兵、达尔木蒙古兵和一二千名绿营,并未征调北京八旗和驻防八旗军。在嘉庆年间历时九年的平定白莲教起义中,京旗和西安等处驻防旗兵柔弱怯战,未能起到主力军作用,只是一些满洲将领和东北满兵索伦兵,尚在转战五省,奋勇冲杀。此后,八旗军更不断衰弱,在鸦片战争、太平天国起义、八国联军侵华等等战争中,均衰弱怯战,未能尽到保卫朝廷抵御外侮的责任,成为无用之兵,最后于宣统三年(1911)清亡之后,全部解散为民。

  绿营兵的建立、发展和衰亡绿营兵主要是汉人,也有一些兵是回民等少数民族人员,因其使用的旗帜是绿旗,故叫绿旗兵或绿营兵,有时简称为绿营或绿旗。

  顺治时,由于满洲男丁太少,八旗军也不多,为了辖治全国一千七百余府厅州县,以汉治汉,安插降兵,羁糜骁弁,摄政王多尔衮创立了建立绿营的制度,陆续在各省置官设兵,其后不断发展。

  绿营大致可分为京师、行省、边区三个类型。京师绿营兵是巡捕营,其职责是协助八旗军“拱卫宸极”,巡缉京师地方,乾隆后期,定员为一万名兵士。西藏、蒙古、新疆等边区的绿营兵,是由内地派往,实行三年或五年一换的屯戍制。各行省皆有绿营兵,顺治时总数约有八十万名,后大体保持在六十万名上下。

  各省绿营的最高统帅是总督或不设总督之省的巡抚,都是文职。绿营的日常操练、管辖和征战防戍,则由武职提督、总兵等将弁负责。提督为从一品,或专设,或由巡抚兼任,各省共设十四员提督。总兵官官阶正二品,为一镇之主,全国共六十六员。其下,有副将一百一十九员,以及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等官。

  总督以下,皆有各自带领之兵,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官亲自带领之兵叫“标”,分别称为督标、抚标、提标、领标。副将所属叫“协”,参将至守备叫“营”,千、把总叫“风”。

  绿营武将基本上是汉人或汉军人担任,但也规定了一定数量的“满缺”,即以满洲旗人担任。绿营兵饷少于八旗军,各镇马兵月饷二两,步兵一两五钱,守兵一两,皆月支米三斗。由于绿营官兵众多,岁需巨量银两。嘉庆十七年,绿营兵总数为六十六万余名,岁需官俸兵饷银一千二百零八万余两,公费银二十七万余两,养廉银一百三十余万两,兵丁红白喜事银三十二万余两,共银一千四百万余两,占全国一年总收入三分之一强。

  顺治年间,绿营官兵随从八旗军分征各地,对统一全国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平定三藩之乱时,绿营官兵蒙皇帝嘉奖,张勇、赵良栋、王进宝、孙思克等河西四将,总督李之芳、蔡毓荣、董卫国等大臣,均率领绿营官兵奋勇冲杀,功勋卓著,比顺治时起了更大的作用。康熙帝三征噶尔丹,以及逐准安藏,绿营官兵随从八旗军作战。雍正二年,四川提督岳钟琪仅率绿营兵六千名,千里突袭,一举平定了罗卜藏丹津叛乱,为安定青海作出了重大贡献。云贵总督鄂尔泰督领绿旗兵,剿抚皆用,使云贵六省得以大规模地改土归流,为增强国家统一、安定和开发广阔民族地区,再建功勋。乾隆年间,绿营兵虽参加了平准定回、逐廓安藏、两征金川、征缅攻安等战争,但将弁疲弱怯战,动辄溃逃。一征金川前期,经略讷亲、总督张广泗统领绿营及士兵四万余人,进攻仅有一万余人的大金川,总兵阵亡,副将重伤,“士无斗志”,“一遇贼徒,辄鸟兽散”,有一次,敌兵数十人奋勇冲来,清兵“三千余众拥挤夺回”,“闻声远遁,自相蹂躏”①。此后更是日益衰弱。嘉庆年间白莲教起义,绿营便不能用,清政府被迫招募了数十万名乡勇,以与义军交战。道光末年至同治八年,太平天国军队横扫广西、湖南、湖北、江苏、陕西、甘肃等省的绿营兵,从根本上摧垮了绿营制度,清政府只得改募“勇丁”,以“勇营”即“湘军”、“淮军”对抗太平军。绿营制已陷入山穷水尽地步,任凭清廷如何挽救,皆无实效。清廷遂从同治二年(1863)起,陆续裁汰绿营兵士,到宣统三年(1911)清亡之时,绿营兵所存已不过原来额定总数的百分之二三了。绿营制度遂与清朝相终结。

  ① 《清高宗实录》卷323,页2、3。

  第二节刑法制度大清律例的制订清入关前,局处一隅,“参汉酌金”,因时定例,还没有形成一部系统的完备的成文法典。入关定鼎之后,清代的法制日趋完善。

  顺治元年(1644)五月,摄政王多尔衮率军占领北京。六月,命依《明律》治罪,八月命详译《明律》,参酌时宜,集议允当,裁定成书,颁行全国。十月,福临在北京即皇帝位。同月,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乞暂用《明律》。命“在外仍照《明律》以行”①,旗人沿袭盛京旧例断狱。其时旗民同罪不同律。二年二月,从刑科都给事中李士焜奏,命修律官参酌满、汉条例,分别轻重等差,纂修律例②。三年五月,由刑部尚书吴达海等,“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书成,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四年三月,颁行《大清律》③。是为清代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凡十卷,共四百五十八条。其篇目及分门,完全沿袭《明律》,律条亦无大出入。如内有依《大诰》减等——明初曾颁《大诰》,犯者呈《大诰》服罪可减一等,清初未尝作《大诰》,故时人称“《大清律》即《大明律》改名也”④。十二年十二月颁行满文《大清律》,是为《大清律集解附例》的满文本。

  康熙九年(1670),命大学士管理刑部尚书事对喀纳等,将律文的满、汉文义,复行校正。十八年,更改刑部条例,别自为书,称为《现行则例》,凡二百九十条①,十九年颁行。二十八年八月,广西道试监察御史盛符升,以律例须归一贯,请“将律例之分别者合之,新旧之不符者通之,轻重之可议者酌之,务期尽善”②。后经九卿议复,准将《现行则例》附入《大清律》条例内。同年十月,开馆纂辑,将原有律例与《现行则例》,逐款校阅,参酌考订,于每篇正文之后,创用总注,疏解律义。缮写满、汉文各四十册,于四十六年六月进呈,留中未发。至六十一年,纂辑新增定例一百一十五条,迄未刊刻颁发。

  雍正元年(1723),命大学士朱轼等为总裁,将《大清律集解附例》和《现行则例》,轻重有衡,析异同归,“逐条考正,重加编辑”。三年,书成,称为《大清律集解》,五年,颁行。是律,总计分为六类,三十门,律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八百二十四条,律末附比引律三十条,共计一千二百九十条。律首列《六赃图》、《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等八图。书中《原例》为历朝旧例,《增例》为康熙间的《现行则例》,《钦定例》为“上谕”及臣工条奏。

  乾隆五年(1740),对《大清律集解》重加修订,删除总注,逐条详校,折衷损益,纂成后称为《大清律例》,律文凡四百三十六条,附例增至一千① 《清世祖实录》卷10。

  ② 《清世祖实录》卷14。

  ③ 《清世祖实录》卷31。

  ④ 谈迁:《北游录·纪闻下》。

  ① 《清史稿》卷143《刑法志一》。

  ② 《大清律集解》卷首。

  四百零九条。十一年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③,纂修律例馆附于刑部。乾隆朝先后纂修《大清律例》八九次,删除《原例》、《增例》诸名目。

  嘉庆以降,经道光、咸丰,迄至同治,附例迭经修改,纂入新例,而例益繁,增至一千八百九十二条。清代定制,有例不用律,律多成虚文,而例益发繁碎。或因律破例,或前后抵触,参差歧异,高下纠纷。光绪、宣统,考察西法,改订清律。宣统二年(1910),全书奏定,称为《大清现行刑律》,分为三十篇,三百八十九条,附例一千三百二十七条。翌年清朝统治结束,刑律亦未施行。

  清代又编纂《会典》,凡五次:康熙二十九年、雍正十年、乾隆二十七年、嘉庆十七年和光绪二十五年。各《会典》体例相同,而后典删修增补前典,收录行政法规,具有综合法典的性质。光绪《大清会典事例》,正文一百卷,附事例一千二百二十卷,是中国封建社会最系统、最完整的行政法典。此外,清代行政法规有户、礼、工各部《则例》,以及吏、兵各部《处分则例》等,进一步完善了清代的法律体系。

  律例的基本内容《清律》与《明律》的类、门、律、例,大多雷同,但同中有异。在旗人身份、民族身份、官人身份和奴贱身份等方面,《清律》有着明显的特点。旗人身份,刑罚有殊。《清律》规定,旗人身份于刑罚上优渥恩典,则为前代所无。

  宗室、觉罗为旗人中之尊贵者。清显祖(塔克世)本支为宗室,系黄带,旁支为觉罗,系红带。宗室、觉罗犯罪,享有议亲之典。其“所犯笞、杖、枷号,照例折罚责打;犯徒,宗人府拘禁;军、流、锁禁,俱照旗人折枷日期,满日开释”;死刑“宗人府进黄册”①。但实际上,雍正帝谕称:“向例宗室犯罪,止分别折罚圈禁”②。雍正六年,雍正帝谕八议之不可为训,对宗室内的政敌是个打击。乾隆四十三年,以宗室与常人同为共犯罪之人,而刑罚轻重悬殊,未为公当,欲所爱而适以害之,命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其曾系黄、红腰带与否,竟不必论”③。嘉庆二十四年(1819),谕“嗣后宗室犯事到案,无论承审者为何官,俱先将该宗室摘去顶带,与平民一体长跪听审”④。道光五年(1825),钦定例规定:嗣后宗室不安本分而犯笞、杖、军、流、徒等罪,即照科条分别枷责实发,于人命案,“先行革去宗室,照平人一律问以拟斩、绞,分别实、缓”⑤。宗室、觉罗的身份犯人,其优渥范围逐渐萎缩,减刑节级日趋压缩。

  满洲、蒙古和汉军八旗,原例规定旗人犯罪可依例减等换刑,笞、杖可换鞭责,徒、流可折枷号。

  ③ 《增修律例统纂集成·白山常德序》。

  ① 《清史稿》卷144《刑法志三》。

  ②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25。

  ③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08。

  ④ 《清仁宗实录》卷358。

  ⑤ 《清宣宗实录》卷86。

  凡旗下人犯罪,笞、杖各照数鞭责,军、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徒一年者,枷号五十日,每等递加五日,总徒、准徒亦递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号五十日,每等亦递加五日。充军附近者,枷号七十日;边卫者,七十五日;边远、极边、烟瘴、沿海、边外者,俱八十日;永远者,九十日⑥。死罪斩立决,可减为斩监候。犯盗窃罪,免于刺字;重囚必须刺字时,则刺臂不刺面。八旗官兵犯徒、流罪,免于监禁和发遣,止于鞭责而已。其至亲阵亡者,或本人出征负有重伤,援天命朝“免死牌”①先例,均可免普通死罪一次。旗人犯罪不下普通监狱,而下内务府监所,或圈入八旗高墙之内。旗人的诉讼,也与民人不同。但是,后来旗人犯罪的特殊身份与民人犯罪的普通身份日渐接近。雍正四年议准,嗣后汉军旗下人犯军、流、徒罪,包括应发极边及烟瘴充军者,均“按其所犯,照例编发”②。乾隆二十七年,定汉军旗下人犯,“无论军、流、徒罪,俱即斥令为民,照所犯定例发遣,不必准折枷责,著为例”③。从此,八旗汉军犯徒、流罪者,销除旗档,照例发遣。此后,旗人身份犯人特殊范围继续缩小。三十九年,定满洲八旗在京城及在外省驻防之食钱粮而犯徒、流罪者,除系寻常事故照例枷责完结外,其余均“削去户籍,依律发遣”,在京畿及在直省居住庄屯旗人并庄头等,“其流、徒罪名,俱照民人一例发遣,著为例”④。

  民族身份,刑罚有别。清对归附的少数民族的人犯,因俗制宜,颁定了《蒙古例》、《回疆例》、《苗人例》、《番例》等。

  蒙古人犯,“隶理藩院者,仍依《蒙古例》拟断”⑤。蒙古人犯笞、杖罪,各照数鞭责;犯罚刑罪,按“九论”(即马二、犍牛二、乳牛二、■牛⑥二、■牛⑦一)计。凡蒙古罪在应罚牲畜而申言无有者,“一九”以上在佐领前设誓,“三九”以上在旗内大臣前设誓,均免实罚①。蒙古人犯死罪而不招认又无证据者,令设誓完结。凡在蒙古地方发生抢劫案件,如俱为蒙古人,专用《蒙古例》;俱为民人,专用刑律;如蒙古人与民人伙同抢劫,则依重刑律例问拟。凡蒙古人在内地犯事,照刑律办理,民人在蒙古地方犯事,则照《蒙古例》办理。凡在蒙汉杂居承德府属地方发生抢劫案件,不论赃犯是蒙古人或是民人,如事主为蒙古人,专用《蒙古例》;如事主为民人,则专用刑律②。蒙古人犯的量刑,一般较民人为轻,略同旗人相仿。乾隆二十六年议准,于蒙古逃人犯,“俱照旗逃例,一体办理”③。

  苗人等犯,按《苗人例》拟断。苗人犯罪,区别办理:“熟苗、生苗若⑥ 《大清律集解附例》卷1。

  ① 《满文老档·太祖》卷69。

  ②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27。

  ③ 《清高宗实录》卷664。

  ④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27。

  ⑤ 《大清律集解附例》卷1。

  ⑥ ■牛,为二岁之牛。

  ⑦ ■牛,为三岁之牛。

  ①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94。

  ②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9。

  ③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57。

  有伤害人者,熟苗照民例治罪,生苗仍照《苗人例》治罪”④。苗人犯罪量刑,较民人为轻,略与旗人相当。苗人杀抢犯,“免其刺字,照旗下人枷号杖责”⑤。苗人特殊案件,专设条例审断。苗人伏草捉人、枷肘在巢、勒银取赎犯,初犯为首者斩监候,为从者俱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臂膊刺字。并规定按发生案件起数,将土知府、百户、寨长各罚银有差。苗人犯的诉讼审理程序,也与民人不尽相同。《苗人例》还对苗民通婚、使用武器等均作出规定。瑶、僮、黎等族人犯,俱参照《苗人例》审理定谳。

  回人犯,乾隆二十五年谕,照《回疆例》办理。但对驻新疆各城官兵酗酒滋事犯,按刑律断案,配给回人为奴,累犯加重,“即行正法”①。这比内地同罪刑罚为重,其原因是为着加强对边疆地区的统治。

  藏人犯,由驻藏大臣参酌《番例》四十一条承办。《番例》规定:争斗打架犯,告理者,按曲直,罚银钱。男女奸情犯,止罚银钱,亦或责释。偷窃财物犯,将其全家锁拿监内追比,并将正犯挖目、割鼻、砍手。斗殴致命犯,有钱者罚银钱充公,并给尸亲念经、或银钱与牛羊若干,无钱者则缚弃于水中,并籍没其家。抢夺劫杀犯,“不分首从,皆问死罪:或缚于柱上,以枪打箭射,较射饮酒,死则割头悬示;或送珞瑜野人食之,或活缚送曲水蝎子洞,令蝎子食之”②。

  官人身份,较明有别。官员犯罪区分为公罪与私罪,公罪为缘公事致罪而无私由,即行政犯;私罪为不缘公事而私自犯,即刑事犯。官员犯罪依官职和官品,享有处罚上的特权。《明律》官人分为两级:五品以上有犯,奏闻请旨,不许擅闻;六品以下,所司取问拟议,闻奏区处。《清律》则不分级,凡在京、在外大小官员,有犯公私罪者,所司实封奏闻,不许擅私勾问。如旨准推问,依律拟议,奏闻区处,仍候覆准,方许判决。所以清朝官员在处罚上的特权,较明朝扩大。《清律》对官人罪做出明确规定,如当擅选官或私自铨选亲戚,斩监候;滥设官吏,额外添设一人,杖一百;擅离职役(在官应值不值),笞二十;官员赴任过限,无故过限一日,笞一十;擅勾属官,无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交结朋党或上言大臣德政,斩监候③;嘱托公事,笞五十;罢闲官吏在外干预公事,杖八十;现任处所置买田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等。但清代官人犯罪,因袭前代旧制,用除免当赎法,即除免官职,赎刑代真刑。《清律·名例律》规定,官员犯笞、杖罪,则分别公私,代以罚俸、降级、降调,至革职而止。其罚俸,公罪——文武官,犯该笞者,一十罚俸一个月,二十罚俸两个月等;私罪——犯该笞者,一十罚俸两个月,二十罚俸三个月等。

  官人贪赃,清律尤严。官员贪赃,钦定例:百两以上者,绞决;三百两以上者,斩决①。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者,一两以下杖八十、小臂膊刺“盗官(钱、粮、物)”三字;四十两,斩。贪赃官人除科以生命刑(绞、斩)和身体刑(笞、杖)外,还处以财产刑。顺治十二年,顺治帝谕刑部:“贪④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9。

  ⑤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9。

  ①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42。

  ② 《西藏志·刑法》。

  ③ 《大清律集解附例》卷2。

  ① 《大清律集解附例》卷7。

  官蠹国害民,最为可恨。向因法度太轻,虽经革职拟罪,犹得享用赃资,以致贪风不息。嗣后内外大小官员,凡受赃至十两以上者,除依律定罪外,不分枉法、不枉法,俱籍其家产入官,著为例”②。明科罚贪墨,计赃论断,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清则罪止处斩。清初力除明季积弊,惩贪至严。顺治元年定,“凡官吏犯赃审实者,立行处斩”。八年,又谕:“治国安民,首在惩贪;大贪罪至死者,遇赦不宥”③。《清律·刑律·受赃》规定:凡官吏受财、坐赃致罪、事后受财、官吏听许财物、有事以财请求、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家人求索、风宪官吏犯赃、因公科敛、克留盗赃、私受公侯财物等,按枉法、不枉法与坐赃,给予刑罚。官吏受财与坐赃致罪的赃罪刑罚列表如下:枉 法赃一 两 以 下 杖 七 十一 至 五 两 杖 八 十十 两 杖 九 十十 五 两 杖 一 百二 十 两 杖 六 十 徒一 年二 十 五 两 杖 七 十徒 一 年三 十 两 杖 八 十 徒一 年三 十 五 两 杖 九 十徒 二 年 半四 十 两 杖 一 百 徒三 年四 十 五 两 杖 一 百流 二 千 里五 十 两 杖 一 百 流二 千 五 百 里五 十 五 两 杖 一 百流 三 千 里八 十 两 实 绞 监 候一 百 二 十 两五 百 两官吏 受 财(有禄人)不 枉 法 赃杖 六 十杖七十杖八 十杖 九 十杖 一 百杖 六 十 徒 一 年杖 九 十 徒 二 年半实 绞 监 候坐 赃 致 罪笞 二 十笞三十笞四 十笞 五 十杖 六 十杖 七 十杖 一 百杖 一 百 徒 三 年清对流官犯赃,更加重惩处:云南、贵州、广西、广东、四川、湖广等处流官,擅自科领土官财物、贪取兵夫征价、遣兵骚扰逼勒、强卖货物牟利者,“较内地之例,应加倍治罪”①。

  奴贱身份,律定严明。《清律》中奴婢(奴仆)和贱民,大致与《明律》相同。清代奴贱的法定地位,多系半人半物——人格方面,旗民故杀奴婢(奴仆)时,亦予处罚;强盗杀伤人者,奴婢亦同良人;私贱被放为民后其主仍压为贱时,可自理诉;如侵害财物,则略同常人法。其为物方面,罪主籍没时,财产与奴入官;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奴婢不在其内;买卖及质债奴婢,并不为罪;妄认或错认奴婢,视同妄认或错认他人财物。清还对良贱与主奴② 《清世祖实录》卷95。顺治十二年十一月丁亥。

  ③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20。

  ① 光绪《大清会典会例》卷821。

  之间相婚、相奸、相养,均以其身份不同而在处罚上亦不相同。总之,清初奴贱在法律上的地位比明朝低下。《清律》规定可以买卖奴婢(奴仆):“各旗买人,俱令赴市买卖”,其“在京者于大、宛两县五城兵马司用印,在外者于各州、县用印”①。因奴婢(奴仆)不堪其苦,大量逃亡。《清律》设《督捕例》。顺治五年题准,逃人窝家正法,妻子家产,籍没给主。十三年又题准,凡逃一次者面上刺字,二次者正法。十四年又定,窝犯免死,责四十板,面上刺字,家产、人口给予八旗穷兵。康熙七年覆准,三次逃者,绞监候。二十二年又复准,三次逃者免死,发往宁古塔与穷兵为奴。乾隆八年定,不知为逃人误行容留者,六个月内免议。嘉庆六年又定,三次逃人发往黑龙江等处当差。对逃人及窝主的惩罚,日益宽弛。

  刑名诉讼清代的诉讼与刑名,沿袭明制,但有所更易。

  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有大理寺、刑部及都察院,又称三法司。大理寺掌审谳、平反刑狱,遇死刑案件参与九卿会审。都察院掌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所属京畿、河南、江南、浙江、山西、山东、陕西、湖广、江西、福建、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十五道御史,分理本省及所属的刑名(如河南道掌核本省刑名并稽察吏部、詹事府、步军统领及京师五城)。刑部总理全国的法律刑名,所属十七清吏司各掌其分省各属刑名,兼理属旗文移。凡全国的刑狱,先由刑部审理,审讫,送都察院纠察,然后,经大理寺驳正。三法司互相制约,彼此监督。刑部所审的死刑案件,送大理寺复审,然后定拟奏闻。大理寺与刑部拟谳的死刑案件,许两议,听旨裁。

  地方司法机关,有州、县,有府,有省,各掌该管内的行政、司法事务。县由知县决讼断辟,主簿掌缉捕,典史稽狱囚。府设推官(后由通判),佐理刑名。省有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秋审充主稿官,知事佐察刑名,司狱掌检系囚。但清按察使司不似明代为地方最高司法机关,而隶属于督、抚。清代省常设督、抚,按察使均受督、抚的管辖。

  清代的审判机关,分级管辖。第一级审判机关为县(属州、厅)。县正印官为裁判官,采用独任制。县令多不通晓律例,而另聘幕友(师爷),使其审理案件,草拟判稿。此级审判权限,受理民事与刑事案,于刑事案,笞、杖犯罪自理,并审理上级批发的案件,于杀人等要案,须加勘验,呈报上司。第二级审判机关为府(直隶州、厅)。府正印官为裁判官,判决县自理案件中的上诉案件,复审上解的徒罪案件,裁决民事上诉案件,审理上司发交的案件,但在亲辖的地方,府则为第一级审判机关。第三级审判机关为按察使司。按察使为裁判官,掌管复审并申报徒罪(非命案者)案和审理发交的案件等。第四级审判机关为总督、巡抚,是地方刑名的总汇。督、抚批结按察使呈送的徒罪案件(非命案者),负责有关人命的徒罪及军、流罪案件咨部核复,死罪案件定拟后具题并咨部,审理刑部移咨案件和钦命案件并咨复和奏报。总督、巡抚的裁判事务,独立的巡抚与总督略同,受总督管辖之巡抚或并置总督与巡抚之省,审判事务的上奏,须总督与巡抚会奏。第五级审判机关为刑部,是全国刑名的总汇。刑部的案件,先由司官书稿,然后经尚书①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57。

  和侍郎等合议而决,称为堂议。刑部审结寻常徒、流、军、遣等罪,并须送大理寺复核,受都察院监督,审理奉旨的京控案件,批结京师由五城兵马司及步军统领审判的徒罪案件,死刑的案件,由三法司及九卿(六部与大理寺、通政使司、都察院的长官)等会审。

  死刑案件,大理寺委派寺丞,都察院委派御史,至刑部本司会审,称为会小法。狱成之后,大理寺卿(或少卿)、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携同属员赴刑部,同刑部尚书(或侍郎)等会审,称为会大法。定谳之后,会稿题奏。旨定绞或斩立决,执刑。绞或斩监候,京师列入朝审,直省则入秋审。

  秋审和朝审是复核监候死罪犯的最高会审。秋审是复核各省监候死罪犯的会审,因审期在每年秋季而得名。每年限七月十五日前,直省督、抚将人犯提解省城会勘,审拟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者,具题咨部。刑部将原案贴黄及法司勘语并督抚勘语,刊刷招册,进呈御览,另送九卿、詹事、科道备阅。八月内在天安门前金水桥西,会同详核,无异议,会同将原拟具题,有异议,则奏上听裁。经御笔勾决者,咨文直省,将死刑情实人犯于霜降日后、冬至日前正法。朝审是复核刑部监候死罪犯的会审。朝审与秋审的组织和程序相同,但因留候死罪犯在京,所以会审时,九卿、詹事、科道等入座,刑部将监内应死人犯提至当堂,由吏朗读其罪状及定拟节略,后再核审。朝审和秋审组织周密,可以减少死刑案件的失误,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皇帝行使朝审和秋审的最高审判权,特别是死刑案件,经朝审和秋审后,由其勾决正法。

  清代的特别审判机关,主要有特殊行政区域的审判机关和对特殊身份人的审判机关。前者如京师和盛京。在京师,笞、杖及无关罪名诉讼,内城由步军统领,外城由五城巡城御史审结,徒以上送部,重则奏交。在京大小官员犯罪,实封奏闻请旨,不许擅自勾问。在盛京,“盛京向例,将军管辖旗人,奉天府府尹管理民人”①。盛京民人的田土、婚姻等普通案件,由州、县自行审理,旗民交涉命盗重案及军、流、徒罪案,由盛京刑部审拟解部,死罪报部秋审。后者如旗人案件和民族案件。

  旗人的审判机关,源自入关前后金社会、军事和法律基本单位的牛录,牛录额真(佐领)有初级审判权。天聪五年谕令,牛录额真(佐领)有权审结一般民事案件,但“事有大于此者,送部审理”②。入关后,旗人的审判机关更臻完备,京师普通旗人的案件,由步军统领衙门审理,笞、杖以下可自行完结,内务府管辖的旗人案件,由内务府慎行司审理,徒罪以上移送刑部,也承审奉旨交办的案件,宗室、觉罗的案件,归宗人府审理。

  盛京旗人案件,上已述及,由盛京将军审理,一般案件由旗自理。直省驻防旗人案件,由将军和副都统审理,笞、杖等罪移旗发落,流罪以上案件呈报审结。八旗的民事、地亩案件,由户部现审处审理,刑讯案件,则须合同刑部进行。

  民族案件的审判,蒙古人案件由内外扎萨克王公、台吉、塔布囊及协理台吉承审,不决再报盟长审理,仍不决复报理藩院定案。罪至发遣人犯,报理藩院会同刑部裁决。死罪由盟长核报理藩院,会同三法司奏定。在京蒙古①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61。

  ② 《清太宗实录》卷9。

  人犯死罪,刑部审后会同理藩院等奏定。盛京法库以外蒙古案件,乾隆二年定,由盛京刑部侍郎会同该旗扎萨克等办理,其人命案照例完拟具题。苗人案件由“土官将犯罪之苗解送道厅”,再由“两厅会同土官审明发落”①。重大案件依定例审理。此外,回人、藏人的案件审判程序,均与汉人有所不同,不另叙述。

  清代的刑罚,承袭《明律》,主刑为五刑,即笞、杖、徒、流、死。笞刑,五等,十至五十(以十为差)。杖刑,五等,六十至一百(以十为差)。笞、杖用小竹板,顺治时笞、杖以五折十,康熙《现行则例》改为四折除零,即笞、杖十折四板,笞、杖二十以上,以五板为等次,折板而有零数则除削。所以笞、杖二十为五板,三十为十板,四十为十五板,五十及六十均为二十板,迄一百为四十板。徒刑,五等,一年至三年(以半年为差),并科以杖刑,六十至一百(以十为差)。流刑,三等,二千里至三千里(以五百里为差),并科以杖刑,皆各加杖一百。死刑,二等,绞与斩。五刑的笞、杖、徒、流、死,共有二十等次,以笞十为最轻,斩首为最重。主刑又称正刑,其外的枷号、迁徙、充军、发遣、凌迟、枭首、戮尸等刑,为随时所加,皆非正刑。主刑之外,有从刑,如籍没家产,刺字等。五刑的笞、杖、徒、流、死,加于身体、生命,是为真刑,罪人以财物或官爵赎代真刑,是为赎刑。清代赎刑有四,即纳赎、收赎,例赎、损赎。雍正三年,定《纳赎诸例图》,列五刑赎银数目。刑部设赎罪处,专司犯人赎缓之事。

  清代的监狱与明代的监狱相同,狱中多监禁未决的犯人。犯人定罪后,笞、杖刑罚,折责后释放,徒、流、军、遣,定罪后发配。监禁较久的为绞、斩监候犯。监狱分为内监,系禁死囚,外监,囚禁流、徒以下犯人,女监,幽禁女犯。徒罪以上监内锁收,杖以下散禁。

  清代还有特殊监狱,即旗人有高墙拘禁之制。乾隆以后,逐渐废除。

  ①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9。

  第九章礼俗第一节岁时节日风俗元旦、立春和上元节清代的岁时节日风俗很多,它反映了清人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首先是元旦的风俗。农历正月初一是元旦①,又称元日、新年。新年元旦的庆祝活动一般要持续数日,清人的记载多为“交贺三日”、“三五日乃止”、“自元日至上元无虚日”之类的语言。大致来说,初一至初五是新年元旦的高潮,但是如果加上伴随元旦喜庆的其他活动,一般要到上元灯节为止。为了迎接新年元旦,从腊月二十四日起,家家要打扫房屋,扫舍之后,便贴年画。大年初一的前一天,叫做除夕,又称“大年三十”。除夕一般要换门神、换桃符,更春联。“桃符以画,春联以书”②,桃符画神荼、郁垒,门神画秦叔宝、尉迟敬德之像,也有画钟馗的。一些地方还有贴彩钱、糊窗花的习俗。清人在十二月二十三(四)日送灶王升天之后,年三十的晚上要迎接灶王返回。不少地方还有在堂中悬挂祖先遗像祭祀的风俗,有的地方还要拜天地。除夕合家团聚,还有吃团年饭、喝分岁酒,并且多做些饭,往往够吃几天,清人叫做“宿岁饭”或“隔年陈”。卑幼以次拜其尊长,叫做“辞年”或“辞岁”,小孩都可以得到长辈送给的“压岁钱”。辞年之后,有的地方便睡觉休息了。有的地方还要“守岁”,不愿让这一年空空过去,人们在院里或门外点燃榾柮、柴草,还有焚苍术辟瘟丹的,或燃爆竹辟邪,或听静卜来岁吉凶,“家人围炉团坐,小儿嬉戏,通明不眠,谓之守岁”①。

  元旦是从夜里子时算起的,元旦的首要事项是祀神祭祖、拜尊长。在守岁的人家,子时一到,便已开始,没有守岁的,大多是五更起来,史书记载常用“五更”、“鸡鸣”、“味爽”、“夙兴”等词汇。清人整肃新衣、陈牲设醴,放果品面食、燃烛烧香、焚楮、放爆竹,一些地区还在院中燃柏柴、煤火,叫做“旺火”。做好上述准备工作,便拜天地祖宗,接着卑幼向尊长磕头,“家众以次拜跪称寿”②。然后人们吃煮饽饽(清人又叫馄饨,即水饺),天亮以后,邻族戚友交相拜贺,开始了热闹的拜年,清人将此又叫做“贺岁”、“贺年”、“贺元旦”等。贺岁的方式有亲去和投帖两种方式,各地使用的含义有些差别,一般是“亲者登堂、疏者投刺而已”③。大年初一有很多忌讳:“元旦,为岁朝,比户悬神轴于堂中,陈设几案,具香烛,以祈一岁之安,俗忌扫地、乞火、汲水并针剪,又禁倾秽实粪,讳啜粥及汤茶淘饭。天明未起,戒促唤男子,出门必迎喜神方位而行”。①拜年一般要持续三、五日,期间一般市不列肆三天。亲朋拜年,要留下喝春酒,元旦期间,人们还盛行互相请客吃饭,称为年节酒。

  ① 本文引用日期,皆为农历。

  ② 李光庭:《乡言解颐》第65 页,中华书局1982 年版。

  ① 顾禄:《清嘉录》卷12《守岁》。

  ② 雍正《朔州志》卷3《方舆·风俗》。

  ③ 富察敦崇:《燕京岁时记》第45 页,北京古籍出版社1983 年版。

  ① 顾禄:《清嘉录》卷1《岁朝》。

  初三,清人有些单独的风俗习惯。甘肃静宁州“撤祖先奠,夜焚楮门外,酹酒,名曰送家亲”②。湖北宜昌府“燃烛于大门外,将檐端所挂松枝合楮焚之,谓之烧门神纸”③。广东琼山县“书帖钉赤口,谓之禁口”④。

  初五,清人多称破五。北方有关于“五穷”的风俗,陕西府谷县“夙兴扫室中尘垢于筐,作纸妇人一个,负以米面,纸裹送至门外,焚香放花爆而还,谓之送五穷,榆林人是日饱食,谓之填五穷”⑤。甘肃静宁州“五日除舍,谓之扫五穷”⑥。江南则有接路头神的风俗,苏州府“五日为路头神诞辰,金锣爆竹,牲醴毕陈,以争先为利市,必早起迎之,谓之接路头”⑦。

  初六日,也有些特殊的风俗。山西保德州“六日爆豆撒出逐蝇”⑧,陕西府谷县“六日夙兴,炒黑豆撒于屋角,谓之爆六甲”⑨。这是防治虫害的措施。清人称初七为人日。这天的风俗丰富多彩,各具特色。河南新察县“妇女剪彩为燕,或帖或插戴”⑩。陕西延安府“用糠着地上,以艾炷灸之,名救人疾,俗以疾切声相近也”①。安徽桐城县“亦各祀其先,妇女迎紫姑,置米与花于妇女旧鞋中,以嫁鼠,置盐于火笼中作响,谓之炒杂虫”②。江西瑞州府“各以辛菜治羹,曰七宝羹,自此男女各勤其职,谚云‘吃了七宝羹,各人做零星’。”③湖北德安府还“以是日阴晴占人休咎”④。福建省永福县“街市张灯鼓吹,扮台阁为乐”⑤。

  初八为祭星神的日子。传说这天诸星下界,人们要燃灯祀星,也叫做“顺星”。正月初八也叫做谷日,一些地区以星象、阴晴占水旱、丰歉。

  初九为天日。这天是玉皇的诞辰,各道观设醮,赐福解厄,以祝平安。

  初九日还禁屠宰,初九也叫做“上九”。

  初十是地日,陕西省有一特殊风俗,如府谷县“十日名鼠嫁日,是夜家人灭烛早寝,恐惊之,致害百谷,齧衣裳”⑥。

  总之,元旦风俗丰富多采,是大型的综合性节日。

  立春这个节气,也是一个节日,节令无定期,在正月者居多。宋代的《东京梦华录》已有详细记载。在清代,“立春日,各省会府州县卫遵制鞭春”⑦。立春是地方政府为主进行的节日。

  ② 王烜:乾隆《静宁州志》卷3《风俗》。

  ③ 聂光銮:同治《宜昌府志》卷11《风土志·风俗》。

  ④ 李文恒:咸丰《琼山县志》卷11《舆地四·节序》。

  ⑤ 郑居中:乾隆《府谷县志》卷4《风俗·岁时》。

  ⑥ 聂光銮:同治《宜昌府志》卷11《风土志·风俗》。

  ⑦ 顾禄:《清嘉录》卷1《接路头》。

  ⑧ 王克昌:康熙《保德州志》卷3《岁时》。

  ⑨ 郑居中:乾隆《府谷县志》卷4《风俗·岁时》。

  ⑩ 莫玺章:乾隆《新蔡县志》卷4《乡俗》。

  ① 洪惠:嘉庆《延安府志》卷39《岁时》。

  ② 廖大闻:道光《桐城续修县志》卷3《学校志·附风俗》。

  ③ 黄廷金:同治《瑞州府志》卷2《地理·风俗》。

  ④ 赛音布:光绪《德安府志》卷3《地理下·风俗》。

  ⑤ 陈猋:乾隆《永福县志》卷1《舆地·风俗》。

  ⑥ 郑居中:乾隆《府谷县志》卷4《风俗·岁时》。

  ⑦ 潘荣陛:《帝京岁时纪胜》第8 页,北京古籍出版社1983 年版。

  立春的前一天要迎春,通常是地方官率乡民在城外东郊迎春①,不过迎春的仪仗和内容各地略有差别。在河南新蔡县“伶人为甲仗鬼神之状,震金鼓跳叫县堂,遍及大夫家,逐疫颂喜,其市井小民,妆扮士农工商,随官师士大夫出郊迎春,四远男妇偕出郊境,看土牛与芒神物色”②。总的来看是由贱民扮演杂剧,社伙出郊迎春,迎春是要“看土牛与芒神物色”,进行验占。验占的目的有如下几种:占水旱、寒燠等气候,占闲忙,求吉祥。

  立春日,地方官要进行鞭春礼,也叫做“打春”。《靖嘉录》记载:“太守鞭牛碎之,谓之打春”。立春日清人还要吃春盘、春饼、罗卜,叫做“咬春”,主要在北方流行。有的地方还有“送春”的风俗,如安徽太平府,“所在官司鞭春牛如制,如其色,制小土牛,颁缙绅家,谓之送春”③。清人认为这是古颁春之意。“拜春”(即贺春)也是立春节的风俗。如苏州“士庶交相庆贺,谓之拜春”④。

  迎春与立春的内容,有的地区分得清楚,有的地区则不甚清楚,一些地区甚至合为一天。

  由上可知,立春节是以农事为主,兼有娱乐、饮食、交际、信仰等方面内容的综合性节日。

  正月十五日是上元节,又叫元宵节、灯节,是一个隆重的节日。

  上元节往往要持续数天,在北方,大部分地区从十四日到十六日,欢庆三天,南方的时间要长些,一般是四五天,甚至更长的时间。当然也有些贫瘠地区,只是一两天。

  清代的上元节注重张灯。通常在十三、十四日要试灯,十五日正灯,十六、十七日落灯。到了灯节,各处挂满了各式各样的灯,湖南长沙府“元宵剪纸为灯,或悬之庭户,或列之街衢,或携以行,至有龙灯、鳌山踏球者,城市彻夜游观,好事者放花炮起火”①。诸灯中以鳌山规模最大,也较为普遍。清人灯节中,还喜作“黄河九曲”,如山西定襄县“上元街巷悬灯火通宵,社火或搭灯市,屈曲盘拖,鼓乐导行,士女杂遝,俗为黄河九曲”②。上元节还有猜灯迷的习俗,迷底皆经传诗文、诸子百家、传奇小说及谚语、什物,猜中者,以纸墨、巾扇、香囊、果品食物为赠。

  上元佳节也是亲朋宴饮的好时机。人们的主要食品是元宵,清人又叫做汤圆、面圆、粉团等。南方多用糯米做成。一些地区还有互送元宵的习惯。考察大量清人方志以后,似可得出这样的看法:清代的上元节不是以吃元宵为主,而是以看灯、观戏等娱乐为主,因此,多数记载把后一项称为“闹元宵”。

  上元节必有民间的社会团体组织文化娱乐活动——社火(也叫社伙),社火的内容多是杂戏,主要有竹马、旱船、龙灯舞、舞狮等内容,人们扮演戏剧故事、民间传说中的人物,还往往踩着“高跷”,清人常称之为演杂剧、① 关于春牛、芒种的制作以及地方官迎春礼仪,请参阅王道瑞:《“春牛芒神图”及古代迎春活动》,载《历史档案》1986 年第2 期。

  ② 莫玺章:乾隆《新蔡县志》卷4《乡俗》。

  ③ 黄桎:康熙《太平府志》卷5《地理志·风俗》。

  ④ 顾禄:《清嘉录》卷1《拜春》。

  ① 吕肃高:乾隆《长沙府志》卷14《风俗》。

  ② 王会隆:雍正《定襄县志》卷1《地理志·风俗》。

  故事。

  荡秋千也是一些地区上元节娱乐的内容之一。

  上元节还有“走百病”的风俗。据《帝京岁时纪胜》记载:“元夕妇女群游,祈免灾咎。前一人持香辟人,曰走百病。凡有桥处,三五相率以过,谓之度厄,俗传曰走桥。又竟往正阳门中洞摸门钉,谶宜男也。”走百病的风俗较为流行,但各地还有不少差别。首先是名称,又叫散百病、游百病、遣百病、除百病等;其次为日期,有的地方在正月十五日,但大部分地区是在正月十六日傍晚以后;再有地点,或登高走桥、或赴庙行香、或郊游为乐,不一而足;最后是参加者也不同,京师等地“妇女出游”,绝大部分地区为“士女出游”,“男女结伴”,而河南偃师更饶有趣味,竟是“男结伴遍游寺庙街巷曰游百病,女执五色彩线用艾灸松柏,曰灸百病”①。验卜也是上元节的习俗。主要内容是问紫姑神,湖北省还有“赶毛狗”的风俗。荆州府“元夜迎紫姑卜问丰歉,各乡村燃炬火,以照田间,声彻远近,谓之赶毛狗”②。有的地方有听声验占的习惯,如安徽泾县“十六日听灶求兆,以卜休咎”③。上元节人们也没有忘记祀神祭先。河南泌阳县“祀祖祭先,常供以外,复设汤圆、水茶枣卷、面灯”④。山西保德州“元宵拜扫先茔”⑤。

  上元节还有迎神赛会的习俗。如福建龙岩州“祈禳会首以神田所入为会,作戏队,导引城隍神,遍历境内,以祈神炾”⑥。

  综上所述,清代的上元节是一个大型的综合性节日。有观赏花灯、举行社火、祀神祭祖、卜问咎休、登高走桥、祈免灾咎、亲朋欢聚、盛吃元宵、迎神赛会、秋千为戏等众多的内容,集中了祭祀、庆贺、社交、娱乐诸种成分。

  清明与端午清代的清明节是一个较大的节日,全国普遍举行,而寒食节约在清明前一天,只在个别地区单独举行,有些地区将某与清明节合而为一了。

  两个节日有何区别呢?相传寒食节起于晋文公悼念介子推事,该日要禁火冷食,祭扫坟墓(野祭),添土挂纸钱;清明节折柳枝插头,或玩秋千。寒食是为了纪念,清明是为娱乐。

  当然,在清明节与寒食节合二为一或只有清明节的地区,就看不出此疆彼界了。清明节的主要的内容是扫墓,就是祭祀祖先的坟墓,又叫做墓祭、展墓、拜扫、上坟等。人们为祖先的坟墓除草添土,或在树枝上挂些纸条,或在坟上插一禾棍,上挂纸钱、纸条,带着祭品,焚烧纸钱,举行个祭祀仪式,以寄托对死者的哀思。如果是新葬者,都在社前祭扫,当时流传着“新坟不过社”的谚语。在聚族而居的地区,祭祀祖先有宗族在祠堂进行的。清明节的第二项重要内容是插柳于门和簪柳于首。当时有谚“清明不戴① 汤毓倬:乾隆《偃师县志》卷5《风俗志》。

  ② 倪文蔚:光绪《荆州府志》卷5《风俗》。

  ③ 李德淦:嘉庆《泾县志》卷1《沿革·风俗》。

  ④ 倪明进:道光《泌阳县志》卷3《风土记》。

  ⑤ 王克昌:康熙《保德州志》卷3《岁时》。

  ⑥ 彭衍堂:道光《龙岩州志》卷7《风俗志》。

  柳,来生变黄狗”。柳的用意为辟邪、明目、延寿命、红颜不老、占水旱等项。折柳比较一致,戴柳有些差异,或男女皆戴、或妇女戴、或儿童戴,所戴柳为柳毛、柳尖、嫩柳、柳叶等。在一些地方柳只插或供于神堂。

  清代以北方为主的地区,还流行踏青、荡秋千,一些地方有放风筝等娱乐性风俗。山东昌邑县“女作秋千戏,士出郊游,谓之踏青”①。这是比较特殊的例子,通常情况下男女都踏青,不过荡秋千确是以妇女为主的。河南《邓州志》认为“树秋千架,妇女竞相推引,开元以来所传半仙戏也”①。至于放风筝,北京“各携纸鸢线轴,祭扫毕,即于坟前施放较胜”②。陕西延绥镇“分朋较射,儿童放风筝,两日为止”③,另外还有成年人“较射”的风俗。五月初五是端午节,又称端阳、重午、天中节,是受人重视的节日。

  一到端午节,家家以蒲艾插户。蒲,是指菖蒲,使用最多的是艾,甘肃很多地方则插柳。湖南长沙除了蒲艾以外,还“门悬葛藤”。很多地区还要贴“门符”,门符五花八门,有桃符、天师符、朱符、赤灵符、避兵灵符、符箓、朱书雷箓等等。

  端午节人们还要佩戴些东西,有以下几种:一是佩艾,多是艾虎;二是戴符,有五毒符、寿源道符、神符;三是香囊,有五色香囊、朱砂袋;四是茧虎;此外,还有佩蒜、苍术以及葛蒲的。以上多是妇女、儿童佩戴。儿童还要在手臂上绕五色丝线,以为可以延寿,这种五色缕又叫长寿线、续命缕、长命缕、百命索,个别地方妇女也有系的。

  还有在端午节午时饮雄黄酒和菖蒲酒,用雄黄末或菖蒲屑和酒,常常还要加上朱砂。饮毕,要将酒洒向屋中四壁、角落,以辟虫蛇。很多地区在小孩的面颊耳鼻涂酒,以避毒。

  为避毒、祛病,端午节还有采百药的风俗。甘肃静宁州“采百草造百药”④。湖南醴陵“医家群相采药,相传此日天送灵临门”①。南方采药还要沐浴。四川高县“沿山采药煎水净身,云免疮疥”②。福建汀州“午时采百药煎汤沐浴,云祛百病”③。

  更有兴趣的是不少地区有用装墨蟾蜍涂肿毒的风俗。如河南新蔡县“捉虾蟆衔墨用涂疮肿”④,湖北东湖“捕蟾蜍以墨入腹中,俟乾取出,涂肿毒有验”⑤。

  端午节吃粽子,常称为食角黍。角黍的种类很多,不仅家人吃,还要向亲戚朋友赠送。

  南方还有赛龙舟的风俗。在无水的城里,“城中人缚竹为船,用五色纸① 周来邰:乾隆《昌邑县志》卷2《风俗》。

  ① 姚子琅:乾隆《邓州志》卷2《风俗》。

  ② 《帝京岁时纪胜》第16 页。

  ③ 洪惠:嘉庆《延安府志》卷39《岁时》。

  ④ 王烜:乾隆《静宁州志》卷3《风俗》。

  ① 徐淦:同治《醴陵县志》卷1《舆地·风俗》。

  ② 敖立榜:同治《高县志》卷18《风俗》。

  ③ 乾隆《汀州府志》卷6《风俗》。

  ④ 莫玺章:乾隆《新蔡县志》卷4《乡俗》。

  ⑤ 聂光銮:同治《宜昌府志》卷11《风土志·风俗》。

  糊饰,鸣金鼓,沿街作竞渡状,名曰旱船”⑥。

  端午节还有不少其他风俗。如祭祖先、祀瘟神;弟子拜师,小孩入学;放风筝和射柳。此外云南宣威州“吞黑豆七枚,云可除疾”⑦。安徽桐城县“僧道用五色纸作符,送各檀越家”⑧。端午节的来历至今是众说纷纭的问题,我们在讲人们纪念屈原吃粽子、赛龙舟时,一定不要忽视端午节预防各类疾病瘟疫孳生为灾的风俗。

  乞巧、中元及中秋七月初七的晚上,清代民间有姑娘或童女乞巧的风俗,叫做乞巧节或七夕。用现代的语言,也可称为姑娘节。

  七夕首先陈瓜果、焚香于庭,祭祀牵牛(或称河鼓)、织女(或称天孙)二星乞巧。乞巧用的“巧果”很出名,在苏州“七夕前,市上已卖巧果,有以白面和糖,绾作苧结之形,油汆令脆者,呼为苧结,至是,或偕花果,陈香烛于庭,或露台之上,礼拜双星,以乞巧”①。

  祭毕便正式乞巧,其形式多样,各具特色。一般是月下穿针乞巧,常用七孔针、五彩丝线;有用针缕瓜果乞巧者;还有用蜘蛛乞巧的,如江西瑞州府“妇女置蛛妆盒中,观其成网,以验巧拙”②。安徽繁昌县“闺秀设茶果于露台乞巧,夸朝中有蛛丝罗其上者,谓之得巧,略如《荆楚岁时记》”③;豆芽也可用来乞巧,如四川汉州“以绿小豆浸磁器内生芽,长数寸,摘浮水面,视影成花卉形为待巧”④;也有用“丢针”乞巧的,《帝京岁时纪胜》云:“幼女以盂水曝日下,各投小针,浮之水面,徐视水底日影,或散如花,动如云,细如线,粗如椎,因以卜女之巧”;山西阳城县“浮藤萝丝于水,名曰乞巧”⑤,安徽有看巧云的风俗,太平府“俟云雾乞巧”⑥。乞巧方式杂然纷陈,目不暇接,姑娘们精诚所至,一定会变得更聪明、灵巧的。

  一些地区还流传着望天河以卜米价低昂的风俗。如湖南宁远县“七夕夜望天河为来年米贱之征,十一日至十四日河汉复见,年岁不佳,至十五日后复见,群相乐,杜子美诗云:‘米价问天河’是也”①。

  七夕,有祭祖的习俗。湖北荆州府“俗又于是夕祭祖弥,谓之迓亡阵,享七日,焚楮荐之,曰送亡。新死者,则于是月朔迓祭,于此夕奠送”②。云南、广东等地也有七夕祭祖的风俗。七月十五日是中元节,为人们祭祀祖先、怀念亡灵的日子,或称“鬼节”,有的地方也叫做“七月半”,陕西府谷还⑥ 李文恒:咸丰《琼山县志》卷11《舆地四·节序》。

  ⑦ 刘沛霖:道光《宣威州志》卷2《风俗》。

  ⑧ 廖大闻:道光《桐城续修县志》卷3《学校》。

  ① 《清嘉录》卷7《巧果》。

  ② 黄廷金:同治《瑞州府志》卷2《地理·风俗》。

  ③ 曹德赞:道光《繁昌县志书》卷2《舆地·风俗》。

  ④ 刘长庚:嘉庆《汉州志》卷15《风俗》。

  ⑤ 赖昌期:同治《阳城县志》卷5《风俗》。

  ⑥ 黄桂:康熙《太平府志》卷5《地理志·风俗》。

  ① 徐淦:同治《醴陵县志》卷1《舆地·风俗》。

  ② 倪文蔚:光绪《荆州府志》卷5《风俗》。

  有个别致的名称——麻谷节。

  清代中元节的祭祀活动往往提前三天或数天已开始,常常要在十四日焚冥衣、楮钱寄往阴间,奇怪的是广西新业县却在十六日祀先。

  寺院做盂兰盆会是清代普遍流行的,在北京“庵观寺院,设盂兰会,传为目莲僧救母也。街巷搭苫高台、鬼王棚坐,看演经文,施放焰口,以济孤鬼。锦纸扎糊法船,夫至七八十尺者,临池焚化,点燃河灯,谓之慈航普渡”③。

  北方的祭祀,还有用麻谷表示哀思的。河北祁州,“供麻谷祭墓”④。别处则悬麻谷,山西定襄“以麻谷悬各门首,亭午请而祭之”⑤。所以府谷人把中元节叫做麻谷节,原因在于麻谷是祭祀祖先的主要用品。

  山西等地还有做面人的风俗。如阳高县“十五日墓祭,家家送面人”①。阳城县“抟面肖麻谷、人物各形,竟祀田祖,并上塚焚纸祀先”②。注意,这里还有祀田祖的内容,我们在其他地区也看到类似情形。逐蝗也是中元节内容之一。如陕西延长县“中元祭八蜡逐蝗”③。

  祭祀祖先,哀悼亡者,定在七月十五日,清人有解释,在山西武乡“俗传地官赦罪之辰”④。朔州人认为“中元地官校籍之辰”⑤。

  八月十五日是中秋节,也有叫做“八月节”和“八月半”的,中秋时分,合家团聚,所以还可称为“团圆节”。

  清代的中秋节普遍有吃月饼和水果的风俗。月饼也叫“团圆饼”,不仅自己吃,亲友之间还要互相赠送。各地都有拜月、赏月的风俗。清人有“男不拜月,女不祭灶”的说法,拜月由女子进行。有的地方是儿童。拜月前,人们以瓜果、月饼供月,进行祭拜。浙江云和县“儿童陈月饼,罗拜于庭,谓之拜月”⑥。拜月毕人们要赏月,在皎洁的月光下,举杯邀明月,吟诗歌唱,品尝各种瓜果、月饼。赏月者喜登高望月,赏月在一些地区叫做玩月、看月华等。

  清人还喜欢以月光卜来岁。有卜来岁元旦的,如山东昌邑县“以月之明暗,卜来岁元旦之晴雨有验”⑦。普遍流行的是卜来岁上元节晴雨的。湖北荆州府“此夜之月,关乎来岁元夕,俗有‘云掩中秋月,雨洒上元灯’之谚”①。清代流行着“摸秋”的风俗。安徽繁昌的中秋夜,“妇女联袂出游,遇菜圃辄窃南瓜为宜男,兆名曰摸秋。亦有中年乏嗣者,亲友于是夕亦取南瓜,用鼓吹爆竹饷之,谓之送子”②。湖南永州送瓜有特色,“人有艰嗣者,戚友③ 《帝京岁时纪胜》第27 页。

  ④ 王楷:乾隆《祁州志》卷1《舆地·风俗》。

  ⑤ 王会隆:雍正《定襄县志》卷1《地理志·风俗》。

  ① 房裔兰:雍正《阳高县志》卷2《风俗》。

  ② 赖昌期:同治《阳城县志》卷5《风俗》。

  ③ 洪惠:嘉庆《延安府志》卷39《岁时》。

  ④ 白鹤:乾隆《武乡县志》卷2《风俗》。

  ⑤ 汪圣嗣:雍正《朔州志》卷3《方舆·风俗》。

  ⑥ 伍承吉:同治《云和县志》卷15《风俗》。

  ⑦ 周来邰:乾隆《昌邑县志》卷2《风俗》。

  ① 倪文蔚:光绪《荆州府志》卷5《风俗》。

  ② 曹德赞:道光《繁昌县志》卷2《舆地·风俗》。

  取南瓜。以一父母具存,兄弟众盛之稚子,着衣冠乘马捧瓜,后以一人持枣树枝,挂香数百炷,鼓吹送至其家”③。这里送瓜用一位“小全人”,还要取“早树子”的谐音,可谓用心良苦。

  士人在中秋节有自己的特殊活动,或携带月饼等礼品拜访师长,或祭祀文昌星和魁星。

  寒衣、冬至、腊八与祭灶十月初一是人们为祖先亡灵送寒衣的节日。这时,天气寒冷,人着棉衣,于是,也挂念祖先会在阴间受冻,就用布或纸做成衣服焚化,送给祖先,使他们温暖地渡过严冬。因此这个节日叫做寒衣节或烧衣节。

  届时,清廷“时享宗庙”,颁宪书,乃国之大典。士民家祭祖扫墓,如中元仪。“晚夕缄书冥楮,加以五彩帛作成冠带衣履,于门外奠而焚之,曰送寒衣。”这里,寒衣是在门外烧的,实际上清代绝大部分地区要诣先茔,焚寒衣于墓前。寒衣节是清代普遍流行的节日,这还有另外的原因,就是清代除个别地方外,一般都不过十月十五日的下元节,寒衣节就显得重要了。寒衣节同清明、中元一样,很多地方有城隍出巡的风俗。

  寒衣节还有其他风俗。有祭祖先、土神的;有祀牛、劳牛的,如贵州普安直隶厅“土人祀牛王,食牛以糍糕,即以其余挂之角上”①。广东佛冈厅“农家以粉糍挂牛角劳牛”②。十一月的节气——冬至在清代被普遍地作为节日。冬至日是一年中白天最短,黑夜最长的一天,所以又叫长至。此后,进入“数九”,最为寒冷,可谓“冬至”了。冬至节一般“仪如元旦”,在一些地区又称“亚岁”,它的仪文礼节重于常节,因此清人有“冬至大如年”的谚语。清皇朝重视冬至节。“长至南郊大祀,次旦百官进表朝贺,为国大典”③。地方上,“官府行朝贺礼毕,群相称贺”④。此节尤为士人所重。冬至日在北半球,越往北越昼短夜长、气候寒冷,冬至节也是北方重于南方。

  清人有冬至节祭祖的风俗,或祀于家,或祭于墓,在聚族而居的地区,像清明和中元一样,在家庙祭祀祖先。此外,冬至节还要拜孔子、拜老师和尊长。如河南偃师县“士人祭始祖、拜先师、拜先生”⑤。有的地方还为皇帝祝寿,如安徽铜陵“长至日祝圣寿”⑥。

  事实上,清代除士人尤重冬至节外,一般的民人也亲友间互相拜贺,称为拜冬、贺冬。

  冬至开始数九,清代还流行数九歌和消寒图的风俗。对于后者今人略疏,请看《帝京岁时纪胜》的记载:“至日数九,画素梅一枝,为瓣八十有一,日染一瓣,瓣尽而九九毕,则春深矣,曰‘九九消寒图’。”

  东南还盛行作节令食品。

  ③ 隆庆:道光《永州府志》卷5《风俗志》。

  ① 王粤麟:光绪《普安直隶厅志》卷4《风俗》。

  ② 龚耿光:咸丰《佛冈厅志》卷3《土俗》。

  ③ 《帝京岁时纪胜》第36 页。

  ④ 聂光銮:同治《宜昌府志》卷11《风土志·乡俗》。

  ⑤ 汤毓倬:乾隆《偃师县志》卷5《风俗志》。

  ⑥ 朱成阿:乾隆《铜陵县志》卷6《风俗》。

  综上所述,清代的冬至,是一个包含祭祀、交际、节气、饮食等多种内容的综合性节日。

  十二月初八是腊八节。上古有腊祭的风俗,佛教传入中国后,传说十二月八日是佛祖释迦牟尼得道成佛的日子,从宋代开始,佛寺在这天行佛事,做腊八粥,并送予施主的风俗,固有的和外来的风俗掺在一起。

  每到腊八节,人便早起,根据各地的物产和家庭的经济情况,用各种米、豆、果品等物做成腊粥,成为节日的主食,或者还要祭祀或馈赠。《帝京岁时记胜》载:“腊月八日为王侯腊,家家煮果粥。皆于预日拣簸米豆,以百果雕作人物象生花式,三更煮粥成,祀家堂门灶陇亩,合家聚食,馈送亲邻,为腊八粥。”

  腊八食粥之外,还有很多其他风俗。或凿冰祀神、贮窖;或作腊肉、腊醋、腊酒、腊水,如荆州府“是日人家汲水贮盎,谓之腊水,酿秫曰腊酒,盐脯曰腊肉,盖亦周礼之昔酒,大易之腊肉也”①。人们认为腊八节做的食物经久不坏。而且认为把腊八粥“遍置于花木上,次年无虫且茂”②。

  清廷中颇重视浴佛节,实际对腊八节也很重视。如曾为雍正帝藩邸后改为喇嘛庙的雍和宫,在腊八节,宫内要用大锅煮腊八粥供佛,喇嘛僧人诵经,然后把粥分给一些王公大臣品尝。

  腊八节还有些人生仪礼值得注意。如河北祁州“童男髠发,童女黔耳”①。湖北随州“或亦为女郎穿耳问名”②。

  腊八节的日期也有特殊者,河北、山西的一些地区是分初五、初八两部分的,如山西武乡县“初五日以干蔓菁及诸豆合煮,名曰五豆,初八日以后枣果作粥,名曰腊八粥”③。山西解州、泽州腊八节不在初八而在初五。杭州的腊八粥,是在十月八日④。

  总之,清代的腊八节已普遍流行,这是以饮食为主的节日,其他意义不很明显。

  十二月二十三(四)日的晚上,清代民间有祭灶神的风俗,是灶王节。

  该节临近元旦,有的地方又叫“小年”、“小年夜”,“小除”等名称。祭灶神的日子,大致来说,北方多在二十三日,南方多在二十四日。特殊情况也是有的,湖北宜昌府二十二日祀灶,二十三日扫屋,而广东遂溪县则是二十五日送灶。

  清人认为十二月二十三(四)日,灶王爷要升天汇报人间的善恶事,因此人们为他送行,请他吃好的,而为人们隐恶扬善。祭灶时要燃灯,由男子拜祭,口中要说“勿以恶事言上帝”之类的话。但不能保证灶王爷不说坏话,人们便采取一些措施。浙江《云和县志》载:“二十三日夜祀灶,物用粉团糖饼,谓灶神朝天宫言人过失,用糖牙,取胶牙之意”;有的用酒糟涂抹灶门,醉得灶神不能乱说话,这叫“醉司命”,湖南醴陵就有此俗。陕甘地区祀灶还有用雄鸡的风俗,说是送神归天。为灶神饲马,常将草剁碎,和上豆① 倪文蔚:光绪《荆州府志》卷5《风俗》。

  ② 黄卬第:乾隆《成县新志》卷2《风俗》。

  ① 王楷:乾隆《祁州志》卷1《舆地·风俗》。

  ② 文龄:同治《随州志》卷12《风俗》。

  ③ 白鹤:乾隆《武乡县志》卷2《风俗》。

  ④ 黄华节:《腊八粥》,载《东方杂志》31 卷1 期。

  子,放在旁边,或者扔在屋顶。

  此外,“赶乱岁”、“口数粥”、“照田蚕”的风俗别具一格。照田蚕就是以光照田间示秋报,《永州府志》载:“村落燃火炬照田亩,烂然遍野,以祀丝谷,谓之照田蚕”。苏州则叫做“照田财”。《永州府志》又载:“煮赤豆作糜,合家同食,虽远出未归者,亦分贮之,小儿与童婢皆与,名曰口数粥”。《清嘉录》认为,这是为了辟瘟气,如果“杂豆渣食之,能免罪过”。“赶乱岁”之俗,山西《武乡县志》说:“武俗娶亲正七二八以至六腊皆论利月,惟自十二月二十四日及除日,阴阳家以为百神登天,时无禁忌,名曰赶乱岁。故一切嫁娶,凡早有妨碍者,至此皆不论利月,亦不另择吉日云”。祭灶也为清廷所重,每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皇帝自于宫中祀灶以为常”①。

  除了以上介绍的十二种主要节时节日外,清代还有填仓、龙头、春社、文昌会、花朝、三月“上巳”、浴佛、天贶、重阳等重要岁时节日。

  ① 陈康祺:《郎潜纪闻三笔》第825 页,中华书局1984 年版。

  第二节木兰秋狝木兰秋狝盛典木兰(Muran),满语,汉译为“鹿哨子”或“哨鹿围”。原本是捕鹿时使用的一种工具,以桦皮或树木制成,长二三寸,状如牛角喇叭。用嘴吹或吸,发出“呦呦”鹿鸣之声,引诱鹿来。有人说是学牡鹿声,唤牝鹿来,将其捕获①。清代在今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境辟出专门的地方,供皇帝打猎,久之便称这个地方为木兰围场,简称木兰②。

  秋狝,是中国古代早就有的习俗。春天打猎叫搜,秋天打猎称狝。《尔雅释诂》谓:“狝,杀也”。《释文》明确说:“秋猎为狝”。《注》:“顺杀气也”。《周礼·春官·小宗伯》称:“狝之日莅,卜来岁之戒”。《夏官·大司马》说:“中秋教治兵,遂以狝田”。《清史稿》把清代皇帝的木兰秋狝列为军礼之一,并引《周官》为依据,说“如是,则讲武为有名,而杀兽为有礼”③。其实清代皇帝的木兰秋狝应是起源于满族固有的狩猎习惯和后来为维护清朝大一统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传统。

  清代的木兰秋狝,是在入关前努尔哈赤皇太极和入关后顺治各朝经常出猎的传统基础上形成的一项国家大典。主要是康熙、乾隆两朝举行的,雍正一朝未曾举行,乾隆之后逐渐废止。和先辈相比,康熙、乾隆两朝的木兰秋狝体现为更加有目的、有组织、有固定地点和时间,遵循一定章程的一种皇帝围猎活动,也更加隆重和制度化。

  木兰围场在北京东北一千余里之外,承德市北约四百里,为辽代上京临潢府所属的兴州地方,清初属翁牛特蒙古等部④。围场本身周一千三百余里,南北相距二百余里,东西相距三百余里。顺治时期“塞外行围”已至其地。康熙十六年(1677),当平定“三藩”之乱初见成效之时,这位大清皇帝巡视长城内外,初次在内蒙接受科尔沁、喀喇沁、敖汉、奈曼等部王公贝勒的朝见①。二十年再度巡幸内蒙,继续接见喀喇沁等部蒙古王公贝勒,并处理有关事务。就在这次巡幸中,有喀喇沁、翁牛特藩王献地“肇开灵囿”之说和明确提出“酌设围场”,而且给前往相度地势的大批官员以各种赏赐②。围场的设立当以此为始。康熙四十二年又在承德建行宫,四十七年建成。乾隆时进行了大规模的修缮和扩展,成为举世闻名的“避暑山庄”和热河行宫。自康熙二十二年起至六十一年止,皇帝每年都离京到避暑山庄巡幸,或再到木兰行围。只有康熙二十一年和三十五年因往东北谒陵及追击噶尔丹未得成行。乾隆帝即位后,自六年起,每隔年一次,十六年以后一年一次,巡幸避暑山庄或到木兰秋狝,直到嘉庆四年(1799)逝世为止③。

  ① 姚元之:《竹叶亭杂记》卷3。

  ② 吴振棫:《养吉斋丛录》卷16。

  ③ 《清史稿》卷90《礼志九》。

  ④ 《清史稿》卷90《礼志九》。

  ① 《康熙起居注》第1 册,页327—328。

  ② 《热河志·围场一》卷45《康熙起居注》第1 册,第686—687 页。

  ③ 乾隆在位六十年,自六年起,不但隔年一次或一年一次到避暑山庄,而且嘉庆四年逝世前为太上皇三年,也年年到避暑山庄。

  所谓木兰秋狝,其真正的含义是到木兰围场行猎讲武。但是清代以避暑山庄为第二个都城,凡是到避暑山庄及其附近巡幸、集会和处理政务、消遣游乐都和行围一样泛称为木兰秋狝。实际上不都是行猎。乾隆帝到避暑山庄持续近六十年,仅六年至五十六年中,有四十次秋狝④。

  木兰秋狝频繁举行,包括的内容很多,然而其目的性,康熙帝只说是为习武训练,实际还有别的。他在生平最后一次行围时强调,从前有人“以朕每年出口行围劳苦军士条奏者,不知国家承平虽久,岂可遂忘武备”。然后列举清军平定噶尔丹、策妄阿喇布坦等,“立功绝域”的业绩,归结为“皆因朕平时不忘武备,勤于训练之所致也”①。还有一个是在木兰秋狝时接见蒙古四十八旗的领袖,加强对塞外民族的控制②。乾隆六年准备第一次木兰秋狝,宣称其目的主要有三:一是遵循祖制;二是习武练兵,三是怀柔蒙古。因为在此之前监察御史丛洞上奏,以“第恐侍从以狩猎为乐”和“纪纲整肃,营务罔弛”为由,请求“暂息行围,以颐养天和”。乾隆帝针锋相对指出,“古者春菟,夏苗,秋狝,冬狩,皆因田猎以讲武事。我朝武备超越前代,当皇祖时屡次出师,所向无故,皆因平日训肆娴熟,是以有勇知方,人思敌忾。若平时将狩猎之事废而不讲,则满洲兵弁,习于晏安,骑射渐至生疏矣。皇祖每年出口行围,于军伍最为有益,而纪纲整饬,政事悉举,原与在京无异。至巡行口外,按历蒙古诸藩,加之恩意,因以寓怀远之略,所关甚钜”。他还为乃父雍正未曾举行木兰秋狝辩护说:“皇考因两路出兵,现有征发,是以暂停围猎。若在撤兵之后,亦必举行。”于是乾隆把他的木兰秋狝目的罗列为,“朕之降旨行围,所以遵循祖制,整饬戎兵,怀柔属国,非驰骋畋猎之谓”③。这番言论基本上反映了他们秋狝的目的,所差的就是从康熙帝到乾隆帝,都否认他们有以“狩猎为乐”,或为“嬉游而来”④。但是有时的确以此为目的,或夹杂这样的目的。

  有清一代举行木兰秋狝,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康熙帝即位之初,比较朴素,仅规定皇帝行围驻所设护军统领、营总各一人,率将校先往度地势,或备院设行营,建帐殿。缭以黄髹木城,立鹿门,覆以黄幕。其外为网城,宿卫屯置,不越其所。十年,罢木城,改黄幔①。十六年,康熙帝首途内蒙,以巡阅边外调喀喇沁郡王扎什、公乌忒巴喇并塔布囊西达等率兵丁一千五百名为向导②。二十年确定了木兰围场的地点。二十一年制定行猎纪律,康熙帝下令每年派兵一万二千人,分三班,一次四千人,于四、十、十二月,赴口外行猎。部院衙门官一并参加“娴习骑射”③。二十二年,康熙帝出古北口行猎,至木兰围场,置行官,张黄幔,举行盛大宴会,宴请和赏赐蒙古王公台吉、蒙古众官兵及管领围场的蒙古王公台吉等④。二十三年,由黑龙江将④ 吴振棫:《养吉斋丛录》卷16。

  ① 《清圣祖实录》卷299。

  ② 毕梅雪、侯锦郎:《木兰图》页11。

  ③ 《清高宗实录》卷136,页10—11。

  ④ 《康熙起居注》第3 册,页1891。

  ① 《清史稿》卷90《礼志九》。

  ② 《清圣祖实录》卷69,页11—12。

  ③ 《清圣祖实录》卷106,页13—14。

  ④ 《康熙起居注》第2 册,页1026—1029。

  军选送精骑善射的满洲兵四十人,分隶上三旗,组成虎枪营,置总统、总领管辖,扈从皇帝围猎,所谓“大狩行田,遇有猛兽,列枪以从”⑤。从三十四年起,康熙帝一行出古北口外巡历,命大学士阿兰泰留京处理章奏,从此有“留京”之说⑥。至四十二年热河避暑山庄建立,木兰秋狝的行程就先期由北京出古北口,到热河。至中秋后,再到围场,渐趋固定为成例。

  设官管理木兰围场也是从康熙时开始的。木兰围场是这个皇家大狩猎场的总称。地处蒙古各部落的中央,按当时的四至,东北为翁牛特,东及东南为喀喇沁,北为克西克腾,西为察哈尔,南为热河①。这里林木葱郁,水草茂盛,群兽聚以蕃息。围场的四周,树以木栅,称为柳条边,以分别内外。进出有道口。围场之内,又按地形和草木稠密的分布,划分为一个个小围场。每个小围场,均选择一处平坦高冈为中心,四周有稠密的林木。整个木兰围场包括这样的小围场六七十处②。各个小围场之间相距远者数十里,近者只有几里。围场设立以后就派了翁牛特和阿鲁科尔沁等部的王公为管领。康熙四十五年正式设总管一员,章京八员。乾隆十八年进行一次大改动,除把总管从四品提为三品,章京从六品提为五品以外,又设左右翼长各一员,秩四品,骁骑校八员,秩六品。总管归属于理藩院,统辖翼长、章京、骁骑校等。守卫围场的是驻防的八旗满洲、蒙古兵丁,康熙、雍正年间不到二百人,乾隆十八年增至八百人。他们按八旗方位,以一旗为一营房,每营统五卡伦(哨所),总计四十卡伦。“各有地界,分司稽察”③。乾隆时还设置综理行营王公大臣一人,凡启行、校猎、驻跸、守卫诸事皆归其统属。又在全部六七十处小围场中,每年选择十八九处,或二十处作为秋狝之所,其余隔年一轮换,以使野兽得到繁殖,时人赞称“盖于讲武中寓好生之德”④。设围所在,必事先通知并作好一切准备。届时官兵赴场布列,祗俟御跸临围。乾隆帝每次行猎,除原来的蒙古四十九旗及喀尔喀、青海诸部蒙古分班从围以外,还有来自数万里之外的土尔扈特等部。二十年,更定网城置连帐一百七十五,为内城,设旌门三,分树军纛,称为金龙。外设连帐二百五十四,为外城,设旌门四,称为飞虎。外周设宿卫警跸,立帐房四十,各建旗帜,由八旗护军官校环卫①。

  举行木兰秋狝多在七、八月。先期各驻防长官选派精于骑射的人赴京练习。按例,每年蒙古各部要选一千二百五十人为虞卒,叫做“围墙”,以供参加合围之役。届时,皇帝戎装乘骑出宫,扈从引导如巡幸之仪。既驻行营,禁止兵士践踏田禾,骚扰吏民,不准夜行,违者治罪。统围大臣亲临场所,按旗整队,中建黄纛为中军,左右两翼以红、白二纛分别标志之。两翼末,满语称为乌图里,各建蓝纛为标志,皆受中军节制。管围大臣皆以王公大臣领之,蒙古王、公、台吉为副。两乌图里则各以巴图鲁侍卫三人率领驰行,蝉联环帀,自远而近。围制有二:一是行围,只以数百人分翼入山林,围而⑤ 《清史稿》卷90《礼志九》。

  ⑥ 吴振棫:《养吉斋丛录》卷16。

  ① 《热河志》卷45《围场一》。

  ② 木兰围场之内的小围场数目,各书记载不一,但不出这一范围,故此以约数记之。③ 《热河志》卷46《围场二》。

  ④ 《清朝文献通考》卷139《王礼考》15。

  ① 《清史稿》卷90《礼志九》。吴振棫:《养吉斋丛录》卷16。

  不合,满语叫阿达密;二是合围。合围之制,则在五鼓前,管围大臣率领蒙古管围大臣及虞卒、八旗劲旅、虎枪营士卒、各部落射生手齐出营盘,根据围场山川大小远近,纡道绕出围场之后,或三五十里,或七八十里,齐至看城,满语叫乌图里阿达密。看城,就是黄幔城。围既合,自乌图里处虞卒脱帽用鞭擎之,高声传呼“玛尔噶”口号,玛尔噶为蒙语,意即帽子。声传至中军,共三次。中军知围已合,乃拥纛徐行,左右指挥,以等待皇帝入围。皇帝是秋狝的中心人物。他在入围或出哨的当天,于日出前,自行营乘骑先至看城稍息,等两翼乌图里蓝纛到后,出看城,佩櫜鞬,在随从诸大臣等拥护下,由中道直抵中军。在中军前半里许,周览围内形势,了如指掌。而行围的快慢进止,由其亲口指挥。这时二三十里之内的禽兽都被围在皇帝左右,任他逐射。当他射中时,诸部围观,莫不欢欣踊跃,把围猎推向高潮。如遇有虎,则围暂不行,等皇帝看完殪虎之后,听皇帝之令而行。每围场收,至看城,皇帝即驻马。只看诸王、射生手等驰逐余兽。如值当日看城场内兽集过多,则根据皇帝所发命令,特开一面使逸,但仍禁围外诸人逐射。“获兽已,比其类以献”①。猎罢,皇帝返回大营,称为散围。诸部各按队归营,傍晚则一天行围宣告结束,颁所获于扈从诸人。一次木兰秋狝,皇帝有几天这样的行围或出哨。

  如果是哨鹿,则在鹿始鸣时出猎,即每年白露之后(或秋分前后)②。模仿鹿鸣之声,而引诱其至。其制与常日不同。这时皇帝于五更放围之前出营,其余侍卫及诸备差人等,分为三队。约出营十余里,按皇帝之令,停第三队。又四五里,停第二队。又二三里,将至哨鹿处,停第一队。至此皇帝身边只有侍卫及扈卫十余人。渐闻清角声扬,远林呦呦,低声应和,“倏听枪声一发,咸知圣武神威,命中获鹿矣。群皆欢欣引领”。这是在一个很少数人的范围内,扈从皇帝射鹿。然后“听旨调遣,而三队以次皆至上前矣”③。乾隆帝曾在一次木兰秋狝时,乘骑望见鹿群,命一侍卫举假鹿头,作呦呦声,引牧鹿至,亟发矢射获,取其血以饮,“不唯益壮,亦以习劳也”④。戴假鹿头,模仿鹿鸣,甚至穿鹿皮衣,是当时哨鹿的通常形式。

  木兰秋狝的围期,大致从中秋后一日始,经二十天左右。围猎未完,或秋雨过多,泥淖艰阻,因而奉令中辍者,谓之“减围”。如未猎而止,则谓之“停围”①。

  作为一次木兰秋狝,除了出哨围猎以外,还包括每日的宴赏、处理章奏及政务。特别是礼成的最后一次盛大的宴会和赏赐,设大蒙古包作正殿,旁列四蒙古包,参加秋狝的蒙古各部落王公台吉、官兵人等和扈从皇帝的各类人员,都要入会并分别给予赏赐,是一次怀柔蒙古等少数民族的重要大会,也是一次论功行赏的大会。会上要奏乐和演出“布库”、“诈马”、“跳驼”等戏。布库,亦称撩脚,就是徒手相搏,胜败以仆地为定。诈马,是在生马驹中,持长竿,竿头系绳圈,突入驹群,乘驹惊,而持竿圈住驹首,舍己马跨驹背以络络之。驹不服,辄跳跃作人立,善骑者夹以两足始终不下来,过① 《清史稿》卷90《礼志九》。

  ② 《清史稿·礼志九》说“恒在白露后”。吴振棫:《养吉斋丛录》卷16,谓在“秋分前后”。③ 昭梿:《啸亭杂录》卷7《木兰行围制度》。

  ④ 《清史稿》卷90《礼志九》。

  ① 吴振棫:《养吉斋丛录》卷14;卷16。

  一会儿迫使生驹贴伏。跳驼,则牵驼高八尺以上者立于庭,表演者在驼旁,忽然跃起越驼背而过,到地仍直立不仆。这些都是蒙古戏,为他们的“绝技”②。

  衰落和废止木兰秋狝的功能是显而易见的。康熙、乾隆所要达到的目的基本上都如愿以偿。他们以木兰秋狝为娱乐,当广大人民深受贫困和酷暑煎熬的时候,率领皇子王孙及文武官兵,跃马弯弓奔驰在塞北草原,以追捕野兽尽情玩耍,消愁解闷。尤其在军事上习武训练,继承和弘扬满族一贯的英勇善战传统,在政治上加强和蒙古各部的关系,使北部边防得到稳定和保证安全。同时还使一些文臣武将经受忠诚和能力的考验,按照他们的标准,提拔或革除其官爵。乾隆帝因为跟随康熙帝秋狝,临危不惧而得到赏识,道光帝因跟随乾隆帝秋狝,表现机智勇敢,也被赐黄马褂、花翎①。成为他们登上皇帝宝座的一个预兆和条件。尽管如此,木兰秋狝并没有一直坚持下去。早在乾隆末年,已不像过去那样年年举行。而自乾隆五十七年至嘉庆六年,整整十年没有举行一次木兰秋狝。嘉庆帝在位二十五年,断断续续共举行过十一次。道光帝即位后于第四年宣布停止本年木兰秋狝,以后二十五年间,既未宣布也未举行。咸丰帝在位十一年也未举行,只是第十年,因八国联军入侵,来个戏剧性的“木兰秋狝”,实际是到热河逃难,和本来意义的木兰秋狝毫不相干。可以说,兴隆一时的木兰秋狝,自乾隆末年开始走向衰落,经嘉庆,至道光已废止。

  关于木兰秋狝的衰落和废止原因,看来很复杂,也是多方面的。皇帝个人不积极,臣下劝阻,天不作美,围场内兽类减少等等因素均起了作用。但是主要的是时代的发展,情况的变化,木兰秋狝在军事和政治上失掉了重要意义。乾隆帝自己不积极举行木兰秋狝可说是从退位为太上皇前三四年已露端倪,而明确表现出来则在乾隆五十九年,即前一年。那时他对臣下提出当年停止行围说:“今岁雨水较多,道路泥泞。且朕八旬有四,非畴昔驰马射猎时可比”。同时宣布来年也不行围,“明岁六十年,亦不进哨。仍在热河举行庆典。礼毕进京。俟丙辰归政,称太上皇帝时,朕仍进哨。不必乘马射猎,惟安坐看城,以观嗣皇帝率领王公大臣,蒙古王公台吉及外藩人等行围。实千古罕觏之盛事,惟尔臣仆恭遇嘉祥,亦必共相欢忭也。”①如果乾隆帝因年事过高,暂停行围,可以理解,那么嘉庆帝登极一再拖延举行木兰秋狝,就显得皇帝本人已对此不太感兴趣了。加上社会危机日深,嘉庆六年发了一道《特谕》声称:镇压了连续五年的川楚陕白莲教大起义,“稍涉自满,致干天和”,自六月初一,大雨五昼夜,宫门水深数尺,屋宇倾圮者不可以数计,“此犹小害”,而桑乾河决漫口四处,京师西南隅几成泽国,村落荡然,转于沟壑,闻者痛心,见者惨目,除派官员稽查抚恤之外,“因思今秋往木兰行围,大营所用车辆,及除道成梁等事,皆需民力。此次大水所淹,岂止数十州县,秋禾已无望矣。若重费民力,予心不忍,况畋猎近于嬉游,我皇② 赵翼:《簷曝杂记》卷1。

  ① 《清史稿》卷10《高宗本纪一》,《清史稿》卷17《宣宗本纪一》。

  ① 《清高宗实录》卷1437,页42—43。

  考自乾隆六年始行秋狝,今秋虽系六年,尚在皇考三周年内,远行射猎,终非所宜,朕意今秋停止巡幸。庶息民劳而省己过”。他命诸臣速议,结果诸王、大学士等九卿会议一致赞成②。这里明确提出“畋猎近于嬉游”,十九年嘉庆帝也以“恐劳民力”,停止进哨。只是不愿秋狝大典废在他手里,坚持举行到最后。至道光时则完全不同了。道光四年就此所发上谕说:“今岁秋狝木兰,允宜遵循成宪,肄武绥藩,然不可不审度时事,量为展绥。所有今岁热河亦著停止。此朕不得已之苦衷,非敢耽于安逸也”③。出自一位多次参加木兰秋狝的皇帝之口,这是一种耐人寻味的说法,既没有彻底否定木兰秋狝的历史作用,又就当时情形而言,木兰秋狝已无积极意义,说是停止当年举行,也是宣告永远废止。

  臣下劝阻,对废止木兰秋狝也是有影响的。乾隆六年,丛洞以“第恐侍从以狩猎为乐”等为由,企图阻止木兰秋狝,没有被接受,斥为“识见未广”,反映当时这一活动还有必要举行。半个世纪以后,已非当年可比。乾隆五十七年,蒙古王公等奏请暂停进哨,这位年过八旬的老人也就欣然同意了①。嘉庆时臣下劝阻最力,嘉庆七年六月,都察院左副都御史汪承需被召见,既面奏“顺天府属雇车掣肘。咨商直隶总督协济车辆,已露为难之意”,后又折奏请停止行围,“据称本年麦收分数稍减,民力不无拮据,并称高宗纯皇帝临御六年,始举秋狝,今亲政甫及四年,即再缓一二年举行,亦不为迟”。在皇帝坚持之下,认为这些说法“殊不成话”,那年还是举行了②。第二年,嘉庆帝已经到了承德,正欲继续举行木兰秋狝,总管围场的副都统韦陀保呈报“今年围内天气较寒,水涸草枯”。嘉庆帝以为是牲畜减少,借水草为词,派人前往调查,岂料派去的人和蒙古王公等共同恳请停止行围。嘉庆帝仍不相信,又派监牧马匹的王大臣绵循等再往详查,情况属实,终于停止了本年行围③。

  有时也因天气不好而停止木兰秋狝。嘉庆元年、二、三年,均“以雨停秋狝”④。六年又“以水灾停本年秋狝”⑤。十四年“以哨内春夏雨多停止秋狝”⑥。十八年九月初一,“以阴雨减围”⑦。

  当然最为扫兴的是围场遭到破坏,兽类和树木日趋渐少。追溯其时间,大约也在乾隆末年已有征兆。嘉庆帝说,乾隆五十七年以后因皇上年岁增高兼以连年雨水过大,屡次停围,“自应生息蕃滋,倍加充牣”,而实际恰恰相反。这是清朝由盛到衰的转变时期,影响到木兰围场也是一派衰败景象。嘉庆七年他自己举行第一次木兰秋狝,亲眼看到“鹿只已属无多”。第二次派人查看“竟至查阅十数围,绝不见有麋鹿之迹”。这一年也就没有行围。② 《清仁宗实录》卷84,页4—5。

  ③ 《清宣宗实录》卷64,道光四年正月壬申。

  ① 《清高宗实录》卷1410,页11。

  ② 《清仁宗实录》卷99,页6—7。

  ③ 《清仁宗实录》卷118,页37—40。

  ④ 元年、三年见载于《清史稿》卷16,《仁宗本纪》二年只见载于《清仁宗实录》卷20。⑤ 《清史稿》卷16《仁宗本纪》。

  ⑥ 《清仁宗实录》卷216。

  ⑦ 《清史稿》卷16《仁宗本纪》。

  九年,本想照常举行,还是得到信息,“以牲兽稀少,停止本年秋狝”①。围场的树木和野兽继续减少是个不可阻挡的趋势。嘉庆八年发现早有人偷打野兽,因此被拿获的犯人就有二百余名,估计漏网的会更多。后来几乎连民带兵等把围场视为猎取的对象。嘉庆帝说:“闻近日该处兵民潜入围场,私取茸角盗卖,希获厚利,又有砍伐官木人等,在彼聚集,以致(指麋鹿)惊窜远飏,而夫匠等从中偷打,亦所不免,是以鹿只日见其少。此皆由管理围场大臣平时不能实力稽查”。为此把乾隆五十七年以后历任管围的大臣及官员皆分别给予处分,同时完善和修改围场一切章程②。九年,嘉庆帝对特设围场副都统,严立章程,专职稽查,仍然不见成效,非常愤怒,指斥说:“因近年来砍伐官用木植之外,多有私砍者,并任令奸徒私入捕捉牲畜,以致鹿只远逸,实属不成事体”③。然而往后更有甚于此者,山冈上下多有人马行迹,并有车行轨辙,山巅林木也较前稀少④。有人竟取便从围场走来走去了。十八年,嘉庆谕内阁:“近年哨内牲兽稀少。此皆由于偷砍树木及往来取便行走之人,惊逸兽群,致乏牲兽。”于是派靠近围场的喀喇沁王满珠巴咱尔,每年不拘时日,进哨三次,尽行稽查,除把偷砍树木,及偷盗牲兽者拿交围场总管会同办理之外,傥有往来行走之人,亦即查明拿究①。

  总之,由于嘉庆帝的坚持与努力,原来的基础尚未完全破坏,木兰秋狝勉强举行,直到他本人逝世。而后来就不再举行这一大典了。围场也在同治元年(1862)开围放垦,光绪二年(1876)设围场厅,1913 年建围场县,和地方行政体制一样了。

  ① 《清仁宗实录》卷118,页89;卷132,页13—14。

  ② 《清仁宗实录》卷118,页39—40。

  ③ 《清仁宗实录》卷132,页14。

  ④ 《清仁宗实录》卷233,页20—21。

  ① 《清仁宗实录》卷272,页36。

  第十章官修图书第一节清代官修图书制度与机构清入关前官修图书机构清代官修图书的制度与机构,至少可追溯到清入关前皇太极时期的文馆之设。文馆也就是清代最早的官修图书机构。天聪十年(1636),改文馆为内三院,其中内国史院负责“记注上起居诏令,收藏御制文字,凡用兵行政,六部所办事宜,外国所上章奏,俱令编为史册,并纂修历代祖宗实录”①。内三院之设,使文臣分工更为明确,编纂书史成为内国史院的专门职责。只可惜清入关前之官修图书,仅有一部分保留下来,如《满文老档》、《太祖实录图》及现在所见《满洲实录》,最早就是天聪九年(1635)修成的;《清太祖高皇帝实录》,也有崇德元年大学士刚林、希福等恭修本。②顺治元年(1644),清兵入关后,沿明制另设翰林院。顺治十五年(1658),改内三院为内阁,十八年六月,复改内阁为内三院。康熙九年(1670),又改内三院为内阁,另设翰林院,如明朝之制。此后的官修图书,主要由翰林院承担,内阁、詹事府、内务府和雍正以后的军机处、方略馆,也都有修书或参与修书之责。

  内阁内阁大学士之责,主要是“钧国政,赞诏命,厘宪典,议大礼大政,裁酌可否入告”,“修实录、史、志,充监修总裁官”。①所以,清代的官修图书,大都是由大学士领衔的,如顺治《御制孝经》一书,特命大学士冯铨为总裁官,冯溥、黄机等为修纂官;②内阁大学士是官修图书的主要负责人,由他们负责组织修书班子,报请皇帝批准,即可开始工作,并由他们负责监督。而具体负责编撰工作的书馆成员,则大抵由翰林院、詹事府等官员充任。内阁还负责大库和皇史宬藏书工作。

  翰林院“翰林院官,以编辑校勘为职业,敕撰书史咸与”,“凡馆局,则充提调、纂修,慎其编校”③。翰林院的主要职责即是纂修图书。例如纂修实录、圣训,翰林院掌院学士充副总裁官,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修撰、编修、检讨等充纂修官,典簿、待诏、孔目充收掌官,笔帖式充誊录官,亦间充收掌官。纂修玉牒,则以翰林院满洲、蒙古、汉军修撰、编修、检讨① 《东华录》天聪卷“天聪十年三月辛亥”条。参见阮葵生:《茶余客话》卷1,“内三院”条。中华书局1960 年版。

  ② 《大清会典事例》卷1049。又《清朝文献通考》卷220。

  ① 《清史稿》卷114,《职官》。

  ② 《大清会典事例》卷1048。

  ③ 《大清会典》卷70《翰林院》。

  职名,移送宗人府,充纂修官,庶吉士也得拟送①。凡各馆纂修书史,翰林院掌院学士充正副总裁官,侍读学士以下、编、检以上充纂修官或提调官,庶吉士亦简充纂修官,参加修书工作,典簿以下之职责,与修实录、圣训相同。清代绝大部分官修图书是由翰林院承担的。仅据《光绪清会典》所记载,从顺治初年至光绪十二年,由翰林院纂修的图书即达一百五十九种之多②,对那些实录、圣训以及名曰“御注”、“御撰”而实由翰林院所撰之书尚未计算在内。

  詹事府詹事府本为东宫僚属,其官员职责是辅助皇太子的文学侍从官,并司讲读牒奏之事。但由于从雍正朝以后实行秘密建储制度,詹事府的职责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乾隆朝开始,其主要职责是修书。詹事府官员成为清代官修图书的笔修官的来源之一。

  “内廷三馆”

  清代官修图书,大都临时成立书馆,且以所撰之书而名其馆,如修《明史》即开“明史馆”,修《四库全书》,其馆名为“四库全书馆”等等。凡奉旨编纂诸书所开之馆局,应用纂修官等人数,一般由大学士等斟酌议定,奏请皇帝批准后实行,其所修之书刊刻告竣,即奏请撤销该书馆。但也有常设之馆局,即所谓“内廷三馆”。

  一为武英殿修书处(属内务府)。康熙十九年(1680)设武英殿造办处,雍正七年(1729)改名为修书处,其职责为“掌缮刻装潢各馆书籍及宫殿陈设书籍之事”①。该处实际由监造处和校刊翰林处两部分组成。监造处负责“监刊书籍”工作,校刊翰林处设总裁、提调、总纂、纂修、协修等官,负责“校正文字”工作。

  二是国史馆(属翰林院)。首开国史馆是在康熙二十九年(1690),从山东道御史徐树谷之清“纂修三朝国史”②。康熙四十五年(1706),谕修国史诸臣传,乾隆九年(1744),又命续修国史。以上几次均为告竣则停馆。至乾隆三十年(1765)十月,命重修国史列传而开国史馆后,国史馆成为常设③。

  国史馆设总裁官,“掌修国史”;下设提调,“掌章奏文移,沿其吏役”,总纂、纂修“掌分司编纂之事”;校对,“掌分司校勘之事”④。又特定国史体例为本纪、传、志、表四部分,但修成之国史,除大臣、儒林、文苑等传(合称《满汉名臣传》)外,皆无刻本,而且不准人们传抄,直至民国初期① 《大清会典事例》卷1049。

  ② 据《大清会典》卷70《翰林院》统计。

  ① 《清朝通志》卷66。

  ② 《清圣祖实录》卷145,康熙二十九年三月乙末条。

  ③ 参见李鹏年等《清代中央国家机关概述》第216 页。

  ④ 《清会典》卷70《国史馆》。

  才加入大臣传新档而刊成《清史列传》,即是清国史馆列传稿⑤。

  三系方略馆(属军机处)。方略馆是专门负责撰辑“方略”、“纪略”

  之类书籍的修书机构。每次军功告成,或遇有重大的政治事件,奉旨纂辑成书,纪其始末,或曰“方略”,或曰“纪略”。此外,也修纂皇帝特交纂辑的其他书籍①。如《大清一统志》、《西域图志》、《明纪纲目》等书是②。清代所修第一部方略是康熙二十一年(1682)勒德洪等奉敕编纂的《平定三逆方略》③。

  此外,尚有“起居注馆”,也是常设之馆。清代起居注馆康熙九年(1670)始设④,五十七年(1718)裁并归内阁⑤,雍正元年(1723)复置⑥,此后常设。其职责为“掌侍直起居,记言记动”⑦,“凡侍直,既退则载笔..必具年月日,书其当直官之名,乃匦而藏焉。..岁终以送于内库而储诸库”⑧。

  另外,宗人府也参与部分修书工作。清代从顺治十三年始,每十年修一次《玉牒》,相应成立“玉牒馆”。嘉庆朝以后,又每十年修《宗人府则例》一次,相应开设“则例馆”⑨。又不定期开设修纂律例的“律例馆”等,但均非常设,书成即闭馆。宗人府所开各书馆之纂修官由翰林院简派。

  官修图书的稽察钦奉上谕事件处清代官修书籍还有监督稽察机构,即内阁所属“稽察钦奉上谕事件处”。此机构设于雍正八年(1730)①,其职责为“察各部、各旗谕旨特交之事,而督其限”。官修书籍一般为奉敕而撰,故属稽察处职责范围之内②。

  ⑤ 参见李宗侗:《中国史学史》第161 页。台北华冈出版公司版。

  ① 《大清会典》卷3《军机处》。

  ② 《清朝文献通考》卷223。又李鹏年等:《清代中央国家机关概述》第67 页。③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49。又《清朝文献通考》卷219。《大清会典事例》卷1049。④ 雍正《会典》卷155;《清史稿》卷115。

  ⑤ 《大清会典事例》卷1055,《皇朝词林典故》卷17,《清史稿》卷115。⑥ 《清史稿》卷115,《皇朝词林典故》卷17。

  ⑦ 《清史稿》卷115。

  ⑧ 《大清会典》卷70《起居注馆》。

  ⑨ 《宗人府则例》卷首。

  ① 《大清会典事例》卷15《内阁职掌》。

  ② 《大清会典》卷3,《稽察钦奉上谕事件处》。

  第二节清代官修图书的基本概况康熙、雍正时期的官修图书顺治年间,虽然连年征战,但摄政王多尔衮和清世祖福临,仍然谕令撰修了一批图书,如《赋役全书》、《人臣儆心录》、《资政要览》、《御注孝经》等,还曾下令纂修明史,但未能完成。如和明朝相比,显然更为重视官修图书事业。

  康熙时期,官修图书事业大为发展,种类繁多,卷帙浩繁,百卷以上者屡见不鲜。其在经学方面的著作,便甚为繁多。

  康熙皇帝一生极重视儒家经典,屡开经筵,召儒臣讲论五经四书之经义,并将经筵所讲之稿,命大臣编辑成书,取名“解义”,先后编成《日讲四书解义》等书。他又命儒臣先后编纂成《春秋传说汇纂》(40 卷)、《周易折中》(22 卷)、《诗经传说汇纂》(21 卷,序2 卷)和《书经传说汇纂》(24卷);康熙五十二年(1713),又命理学家、大学士熊赐履、李光地等修成《朱子全书》(66 卷);五十六年,又命李光地等人刊正明成祖时命胡广等纂辑的《性理大全》一书,并亲加厘定,纂辑成《性理精义》(12 卷)。康熙雍正时期官修史学著作也是比较多的。这个时期完成了四部实录的修纂和修订工作。《太祖高皇帝实录》(10 卷)原有崇德元年(1636)刚林、希福等纂本,为了隐瞒不利于满洲贵族统治的历史事实,康熙二十年(1681)又命勒德洪等重修。《太宗文皇帝实录》(65 卷)顺治时已纂成,康熙十二年(1673)又命图海等修订。此前,康熙六年(1667)还纂成《世祖章皇帝实录》(146 卷)。以上三朝实录,至雍正十二年(1734)又均命鄂尔泰、张廷玉等重加校订。我们今天所见清历朝实录中的前三朝实录,即是雍正十二年后的校订本。另外,雍正时又纂成《圣祖仁皇帝实录》300 卷。

  康熙雍正时期也进行了历朝“圣训”的编纂。康熙二十五年(1686)编成《太祖高皇帝圣训》(4 卷)。翌年,续成从顺治时开始编纂的《太宗文皇帝圣训》(6 卷),并编纂成《世祖章皇帝圣训》(6 卷)。雍正九年(1731)又编成《圣祖仁皇帝圣训》(60 卷)。由此可见,清代“圣训”之编纂,创始于顺治时期,而形成于康熙雍正时期。此后各帝则尊祖宗成法,相沿不替。此外,清代的“起居注”自康熙以后,按月皆有缮本,每月两册,成为定制①。在康熙雍正时期,统治者为了宣示其武功,出现了“方略”一类史书。

  康熙二十年(1681)所纂《平定三逆方略》(60 卷),是清代的第一部“方略”。此后,康熙二十七年(1688)纂成《平定罗刹方略》(4 卷),四十三年(1704 年)又纂《亲征平定朔漠方略》(48 卷)。其后成为定例,从乾隆至光绪,每当一次军事行动以后,都要下诏修“方略”,由方略馆“纪其始末,纂辑成书”①。

  在史学史上有较高地位的正史——《明史》成书于康熙雍正时期。《明史》之修纂,从顺治二年至雍正十三年,前后经过九十一年之久。是历代官修正史中费时最长的。

  康熙帝还命令修纂了两部地理类著作,即《钦定皇舆表》(16 卷)和《钦① 参见李宗侗:《中国史学史》第161 页。

  ① 梁章钜:《栖垣纪略》卷14,《规制二》。

  定方舆路程考》(不分卷)。又修成《御定清凉山志》(10 卷),是为清代第一部官修的方志性质的图书。

  雍正朝官修图书,有其一定特点。首先,雍正时公布了一批档案材料,并分别命儒臣编辑成书,计有《上谕内阁》(159 卷)、《上谕八旗》、《上谕旗务议复》、《谕行旗务奏议》(各30 卷)、《朱批谕旨》(360 卷)。其次,修纂了一批训诫臣民的书籍,如《执中成宪》(8 卷),前四卷录上溯唐虞,下迄明孝宗,历代帝王之嘉言善政,后四卷则录诸臣论说之被认为“裨于治道者”②。以警诫臣民。第三,又命令编纂了《八旗通志初集》(250卷,乾隆四年成书),当时所以提出修纂此书,是与满洲贵族在入关八十余年,满汉逐渐融合的趋势下,欲保持其特殊权利的思想不无关系的③。

  康熙雍正时期的官书中也出现了几部较有影响的自然科学著作,如《数理精蕴》(53 卷)、《历象考成》(42 卷),其中不但继承了中国传统的天文科学成就,也吸收了西方一些先进的天文历算知识④。稍后,康熙五十四年(1715)又辑成有利农业生产的《月令辑要》(24 卷),又《图说》(1 卷),修成《广群芳谱》(100 卷),此书是中国植物总集,是当时的重要植物学著作。雍正十二年纂修的《工部工程做法》(74 卷),是工程学方面的著作。康熙、雍正时期官修图书中,还出现了数部有分量、有影响的大型类书,形成官修图书事业的一大特点,这个时期也成为中国类书的集大成时期。编纂的主要类书有:康熙四十九年(1710)敕命张英等编纂的《渊鉴类函》(450 卷);五十年命张玉书等编纂的《佩文韵府》(106 卷);五十五年命张廷玉等编纂的《韵府拾遗》(120 卷);五十八年命吴士玉等编纂的《骈字类编》(240 卷);六十年命吴士玉等编纂的《子史精华》(160 卷);六十一年命何焯等编纂的《分类字锦》(64 卷),以及康熙时命纂、雍正时成书的著名类书《古今图书集成》(10000 卷)。

  《古今图书集成》是继明《永乐大典》以后最大的一部类书。此书原名《汇编》,康熙时由陈梦雷等纂辑成书,但未刊刻。雍正即位后,又命蒋廷锡等重新编校,改名为《古今图书集成》。雍正四年(1726)用铜活字排印,共印六十四部。全书10000 卷,分为6 编32 典, 6109 部,约一亿字。内容包括了当时的全部学问。从其组织体系及编辑体例上考察,也远远超过以前的类书。

  康熙、雍正时期,还曾修纂了一批参考工具书。查考字词的工具书有《康熙字典》(42 卷),康熙五十四年(1715)由大学士张玉书等奉敕撰。又有《音韵阐微》(18 卷),康熙五十四年命撰,雍正四年成书。

  这个时期还修纂了一些词、曲谱和诗文总集。康熙四十四年(1705)孙岳颁等奉敕纂辑的《佩文斋书画谱》(100 卷),是古书画鉴赏方面的重要参考工具书;康熙五十四年(1715)王奕清等奉敕修撰的《词谱》(40 卷)、《曲谱》(14 卷),是填词作曲和研究词、曲的重要参考书①。康熙五十二年“御定”的《律吕正义》(5 卷),是研究声乐之学的重要参考书。编纂的具有参考价值的诗文总集有:《古文渊鉴》(64 卷),由徐乾学等编注;② 《执中成宪·序》③ 参见《八旗通志初集·序》。

  ④ 参见《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106。

  ① 参见《四库全书书目提要》卷199,《清朝文献通考》卷236。

  康熙四十二年彭定求等编《全唐诗》(900 卷),康熙四十五年,陈元龙等奉敕编成《御定列代赋汇》(140 卷,又“外集”20 卷,“逸句”2 卷,“补遗”22 卷);是年,又成《佩文斋咏物诗选》(482 卷)。四十六年,陈邦彦等奉敕编《历代题画诗类》(120 卷),沈辰垣等奉敕编定《历代诗余》(120 卷)。四十八年张豫章等奉敕编《四朝诗》(292 卷);五十年郭元釪奉敕编《全金诗》(74 卷)。五十二年又编《唐诗》(32 卷,“附录”2 卷)。这些书籍的纂辑,对继承中华民族的文化遗产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其中大多数至今仍被人们视作必不可少的参考书、工具书使用。

  乾隆时期的官修图书乾隆时期是官修图书的繁荣阶段,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经学方面的著作集中于乾隆前期,先后编撰了《四书文》、《三礼义疏》、《周易述义》等书。

  第二,史学著作大都是记录当代历史者。

  乾隆帝极为重视当代史的编纂。除有常设的国史馆修当代史外,乾隆七年(1742)还修成《国朝宫史》36 卷(二十四年又予增修)。特别是纪录当代一重大事件(主要是军事事件)本末的“方略”、“纪略”,在这一阶段修纂得最多。以其编纂的年代排列,计有以下数部:《平定金川方略》32 卷,乾隆十二年撰;《平定准噶尔方略》“前编”54 卷,“正编”85 卷,“续编”33 卷。

  乾隆三十七年撰;《临清纪略》16 卷,乾隆四十二年撰;《平定两金川方略》136 卷,乾隆四十六年撰;《兰州纪略》21 卷,乾隆四十六年撰;《石峰堡纪略》20 卷,乾隆四十九年撰;《台湾纪略》70 卷,乾隆五十三年撰;《安南纪略》3 卷,乾隆五十六年撰;《廓尔喀纪略》54 卷,乾隆六十年撰。

  此外还有乾隆三十八年所撰《开国方略》32 卷;四十七年所撰《河源纪略》36 卷,也当划归此类。

  第三,此时编纂的典章制度著作很多,成绩较大。中国古代典章制度方面的重要参考书“十通”,有六部是乾隆时期所修的,即《续通典》(252卷)、《皇朝通典》(100 卷)、《皇朝通志》(200 卷)、《皇朝文献通考》(266 卷)等。为修“三通”,乾隆皇帝曾特命开“三通馆”,组织儒臣修撰。

  乾隆时期修典章制度书,也与修史书一样特别注重当代。除上述“清三通”是记当代典章制度之外,还撰辑了《大清通礼》(50 卷),《皇朝礼器图式》(18 卷),又修成专纪翰林院典制的《词林典故》(8 卷),专纪学校、科举等典制的《学政全书》(80 卷),专纪国子监的沿革及典制的《国子监》(62 卷)、专纪救荒救灾之政的《康济录》(4 卷)等等。

  更为值得指出的是,在乾隆时期,专门纪述当代典制的“则例”一类书籍得到很大发展,形成清代修纂“则例”的高峰。邓之诚说:“清以例治天下,一岁汇所治事为四条例,新例行,旧例废,故则例岁必小修,十年一大修”①。“则例”一类书籍的出现,要首推《督捕则例》。顺治初年,因为“逃人”问题严重,于是汇辑有关谕旨、奏牍、规定等为一书,经康熙十五年校定,至乾隆八年重加厘正,编纂成《督捕则例》(2 卷),这是清代官书中出现的第一部“则例”。兹后,又修纂了多种这种体例的记当代典制的书籍:乾隆十四年(1749)纂《工部则例》(50 卷),二十四年(1759)又纂《工部续增则例》(95 卷)。三十三年,纂成《物料价值则例》(220 卷),三十七年纂成《吏部则例》(66 卷)、《八旗则例》(12 卷),四十一年纂《户部则例》(120 卷),四十九年纂《礼部则例》(194 卷),五十三年(1788)纂《军需则例》(16 卷)。与则例的体例和作用相近的还有《中枢政考》(31卷)和《大清律例》(47 卷)等书。通过编纂“则例”,公布了一些档案资料,就当时讲,这些“则例”也便于各级官员了解当时的典章制度及其演变情况,以更好地发挥实行政务的职能。

  “则例”是专记当代的一个方面典制的书籍,而汇辑当代全部典制的是“会典”及“会典事例”。清代修“会典”最早始于康熙二十二年②,并纂成康熙《会典》162 卷,雍正时又曾修《会典》③,但均无会典“则例”或“事例”。乾隆时期,鉴于“则例旋增”,“典与例无辨”④,而把“典”与“例”分为两部分。乾隆二十九年(1764)修纂《大清会典》(100 卷),同时修纂《大清会典则例》180 卷(嘉庆后改称为《会典事例》)。从此,修《会典》同时修《会典事例》成为定例。其后在嘉庆朝、光绪朝都曾沿用此例。第四,大规模地修纂地方志和地理志。全国现存方志7413 种,109143卷,而其中“修于清代的最多”①。

  乾隆十九年(1754),乾隆帝命蒋溥等修纂《盘山志》(21 卷),三十九年(1774),敕撰《日下旧闻考》(120 卷),以记注京师掌故史迹。乾隆四十三年(1778)撰《盛京通志》(100 卷),四十六年撰《热河志》(120卷)。

  地理志书,乾隆时期修成的有《皇清职贡图》(9 卷)、《皇舆西域图志》(52 卷)、《五军道里表》(49 卷)及《三流道里表》等。而所成最重要的地理志书是乾隆二十九年(1764)的《大清一统志》(500 卷)。

  《一统志》之修,始于康熙年间,雍正时又重新开局修撰,至乾隆九年(1744)告竣。后来,乾隆二十九年(1754)又特谕重修《一统志》,“以昭大同之盛轨”。使“一展卷而九州之砥属、八极之会同,皆可得诸指掌间矣”②。

  第五,注重民族文字学方面的书籍的编纂。这个特点,也是适应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共同进步和文化发展的趋势而出现的。乾隆十四年(1749),命撰《同文韵统》(6 卷),以正西番及印度译音之音韵;二十八年(1763),命撰《西域同文志》(24 卷),此书“以天山南路、天山北路、准部、回部,并西藏、青海等地名、人名诸门,举凡提要,始以国书(满文——引者注),① 邓之诚:《中华二千年史》卷5,中华书局1958 年版。

  ② 《大清会典事例》卷1049。

  ③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81。

  ④ 乾隆《大清会典》卷首。

  ① 参见陈高华等:《中国古代史史料学》第443—446 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年版。②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68。

  继以汉文,复继以汉字三合切音。..凡识汉字者,莫不通其文、解其意,瞭若列眉,易若指掌”①。可见乾隆帝命修此书的意图即在沟通民族文化,以利集权统治。

  乾隆三十六年(1771),乾隆帝命傅恒等撰成满文字书《增订清文鉴》(32 卷,又“补编”4 卷,“总纲”8 卷,“补总纲” 1 卷)一书。乾隆四十四年又命阿桂等撰《满洲、蒙古、汉字之合切音清文鉴》(33 卷),把蒙古语也对应地排列进去,作为对“久为世臣”的蒙古诸部的宠遇。由此可见修书事业不但有文化意义,也是充满政治意义的。

  第六,编纂成卷帙浩繁的《四库全书》和一批版本学、目录学著作。编纂《四库全书》是继修纂《古今图书集成》之后的一次更大规模的举动。这部大型丛书,从乾隆三十七年(1772)下诏有计划地征求当时国内所有存书起,共花费了十三年时间,集中了大批人力物力修纂而成。其内包括经、史、子、集四大部分,共编辑了从古到当时的3457 种著作,计有79070 卷。编纂这部大丛书,出力最大的是纪昀,而所动用的抄写人员共达一千五百余人②。《四库全书》前后共抄写七部,分藏在北京宫内的文渊阁、圆明园的文源阁、奉天文溯阁、热河文津阁、镇江文宗阁、扬州文汇阁、杭州文澜阁。另外还有副本一部,藏于翰林院③。这是我国最大的一部丛书,其中保存了许多珍贵的文献资料。但清政府在修辑《四库全书》过程中也曾大量销毁和删改旧书,使祖国的文化遗产受到损失①。

  在编纂《四库全书》过程中,乾隆帝还命令用木活字印行了其中一百多种善本图书②,名之为“武英殿聚珍版丛书”。并且命于敏中等选其中最精粹的书籍,编成《四库全书荟要》,其样式与《四库全书》相同,只是规模小些③。乾隆帝对自然科学的重视程度远不如康熙帝,因此这个时期官修自然科学著作较少,并且都集中在乾隆十年以前。

  但是,乾隆帝却极为重视统治策略。这一点也可从官修图书中窥见其一斑: 乾隆九年(1744)命撰《八旗氏族通谱》(80 卷),目的在于宣扬“祖宗德泽之深”,鉴于“代序日远,族姓日繁”,藉此以“明章统系、俾知世德之所自”④。以增强满族人特别是满洲贵族的民族认同感。十二年(1747)又命撰《满洲祭神祭天典礼》(6 卷),试图以宗教的形式巩固满族人的共同心理素质⑤。

  乾隆四十二年(1777),又一面命撰《满洲源流考》,一面命将蒙古小徹辰萨囊台吉撰的《蒙古源流》进行翻译,成为“钦定”之书。两年以后,四十四年(1779)又命撰《蒙古王公功绩表传》(12 卷),为那些忠心为满洲贵族效力的蒙古王公歌功颂德,以提高其政治地位。又是两年以后,四十六年(178l),则又命撰《宗室王公功绩表传》(12 卷),意在把宗室王公① 《西域同文志·序》,参见《清朝文献通考》卷218、《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41。② 参见陈彬和:《中国书史》第225 页。

  ③ 参见《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首,乾隆四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谕。

  ① 参见郭伯恭:《四库全书纂修考》第二章,又参见《办理四库全书档案》。② 参姚元之:《竹叶亭杂记》卷4,中华书局1982 年版,又《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70。③ 详参见费寅:《记四库全书》,载《图书展望》1948 年1 月。

  ④ 《八旗氏族通谱·序》。

  ⑤ 参见《清朝文献通考》卷222,《四库提要》卷82。

  之地位置于满洲其他贵族和蒙古贵族之上,更确切地说,是把满洲最高统治者置之至高无上的地位。以上四种官书的修撰时间和内容如此有次序,决不是偶然的巧合。

  乾隆晚年举行“千叟宴”后,命编成《千叟宴诗》(36 卷),其八十岁生日,又命编写了达120 卷的《八旬万寿盛典》。乾隆帝还将自己诗文编汇成集,计有《乐善堂文集定本》30 卷、《御制文初集》30 卷、《二集》44卷、《三集》16 卷、《余集》2 卷、还有《御制诗五集》100 卷、《御制诗文十全集》54 卷、《御制全韵诗》不分卷。

  总之,乾隆时期的官修图书,数量是很多的,涉及范围也很广泛。这个时期是清代文化事业最昌盛的时期,同时也是清代官修图书事业的鼎盛时期。

  嘉庆、道光时期的官修图书嘉庆、道光时期的官修图书,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所涉及的内容的范围上考察,都无法与康熙、雍正时期或乾隆时期同日而语,特别是与乾隆时期的盛况比,不啻给人以一落千丈之感。

  嘉庆、道光时期的官修图书,几乎都是援例进行的,嘉庆、道光两代皇帝对修书事业明显地不感兴趣。

  这个时期,嘉庆帝照例修纂了《高宗纯皇帝实录》(1500 卷)和《高宗纯皇帝圣训》(300 卷),道光帝又照例修纂了《仁宗睿皇帝实录》(374卷)和《仁宗睿皇帝圣训》(110 卷)。

  这个时期也照例编成了四部“方略”或“纪略”。即嘉庆二年(1797)

  纂《平苗纪略》(52 卷);十五年(1810)所纂《剿平三省邪匪方略》(“正编”360 卷,“续编”36 卷,“附编”12 卷);二十一年(1816)所纂《平定教匪纪略》(42 卷),以及道光九年(1829)所纂《平定回疆剿擒逆裔方略》(80 卷)。

  如果说嘉庆道光时期官修图书还有什么特点的话,那就是继乾隆时期之后,依然注重对当代典章制度书籍的修纂。这可能与乾隆嘉庆以后清代统治者“以例治天下”的政治思想有关,但这一时期所修典制书籍,也不过是援前朝之例而无所创新,嘉庆时纂《续修大清会典》(80 卷)、《大清会典图》(46 卷),及《大清会典事例》(920 卷),是这个时期官书事业中规模最大的一次,此外,嘉庆朝还命令撰成《词林典故》(64 卷),《学政全书》(86 卷),《西巡盛典》(24 卷),《军器则例》(24 卷),《兵部处分则例》(78 卷,又续纂4 卷),《中相政考》(72 卷,续纂4 卷)。道光时撰成《大清通礼》(54 卷)、《吏部处分则例》(52 卷),《台规》(四十卷)等记述当代典制之书。

  有关自然科学的著作,嘉庆道光两朝各成一部。嘉庆时命撰《授时广训》(2 卷),道光时命撰《仪象考成续编》(32 卷)。

  另外,嘉庆朝还撰成了几部诗文集,即《熙朝雅颂》(《首集》26 卷,《正集》108 卷);《皇清续文款》(164 卷),《三元诗》(1 卷,又附《三元喜宴诗》1 卷)。嘉庆、道光也各有所谓“御制”诗集、文集①。道光朝还① 详参见《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16。

  修成记述新疆情况的《新疆识略》(13 卷),又修成《字典考证》(36 卷),和《春秋左传续本》(30 卷)。嘉道时期官修的主要书籍不过上述,是无法和乾隆时期相比拟的,不难看出,嘉庆道光时期是清代官修图书事业的衰弱时期。

  纵观清代鸦片战争以前的官修图书事业,其发展趋势形成一个抛物线型:入关前及顺治时期是创始阶段,康熙雍正时期是大发展阶段,乾隆时期是繁盛阶段,嘉庆道光时期是衰落阶段。

  第三节清代官修图书的特点及其影响清代官修图书具有三个显著特点。

  第一,类别全、数量多、卷帙繁。由于清代官修图书顺应了当时文化大总结的历史需要,因而官修图书的类别全面,包括经学、史学、天文、历法、数学、农艺、文学等等各个方面,其数量也是很多的。据不完全统计,康雍时期的官修图书不下100 种,大约平均三年编成两种书,乾隆时期不下120 种,平均一年编成两种书,这是以往任何朝代都无法与之相比的。而且,官修图书中卷帙繁多者为数不少,一书动辄百卷以至数百卷,更有10000 卷本的《古今图书集成》和收集3457 种著作,合计79070 卷的《四库全书》,都是中国书史中罕见的巨著。而这样的巨著出现在清朝前期,并不是一个偶然现象。

  第二,编纂质量高,印刷精良。清代官修图书的质量是较高的,如《明史》一书从顺治至乾隆,经过九十余年而后成,参加修撰者前后有二三百人。它不但是中国官修正史中规模最大,历时最长的一次,而且其质量在历代官修正史中也是名列前茅的。又如《康熙字典》,无论从体例上和所收入的字数上,都可说是中国封建时代纂修字书的高峰。《古今图书集成》、《续三通》、《清三通》、《四库全书》等,都是被公认的高质量的书籍。《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至今仍被人们认为是目录学方面的不朽著作。

  清代官修图书的印刷质量也是很高的。康熙年间所刻的《数理精蕴》、《全唐诗》及《渊鉴类函》、《佩文韵府》等书,都是精刻本,乾隆时在修撰《四库全书》的同时,用木活字刊印的《武英殿聚珍版丛书》也十分精良。清代的图书出版事业,根据刻书机构可分为官刻本、私刻本和坊刻本三类,其中官刻本质量是较高的,武英殿修书处刊刻书籍,刻字极工,成为版本学中闻名的所谓“殿版”(或“殿本”)。陈国庆称“殿版书籍,不但可以超越元明,而且可比美两宋”,不是过誉之词①。

  第三,对西方文化有所吸收。这一点,一般表现在官修自然科学的著作中。康熙帝采取了尊重科学的态度,对外国比较先进的科学技术不是拒之门外,而是努力吸收。这在官修的一些自然科学著作中即已反映出来。如康熙时修《数理精蕴》等书,其中很多是采用了明朝万历中来华的传教士利玛窦所著《乾坤体义》及明代徐光启和传教士汤若望等所著《新法算术》中的精华部分②,将“中西两法归一”而成。③康熙时所修《历象考成》吸收了西方的科学知识。

  清代官修图书对文化事业的影响具有两重性。其一,通过国家政府的组织,发挥了知识分子的集体力量,对中国的传统文化进行了大规模的总结,有利于中国文化事业的发展。像《古今图书集成》、《四库全书》这样的巨著,如果靠一个人的力量,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完成的,而清代采取官修的方式,集中集体力量把它完成了。此外,清代还编纂了很多私人无法完成的著作,如《大清一统志》、《八旗通志》、各种“则例”、“方略”等大量涉及官方档案资料的著作等。显然,这有利于中国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对中国① 陈国庆:《古籍版本浅说》第28 页,中华书局1964 年版。

  ② 详参《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106。

  ③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106;又《清朝文献通考》卷229。

  文化事业是一个重大的贡献。

  其二,清代官修图书,都戴有“钦定”、“御定”等桂冠,把这些著作经典化,使人们没有学术争鸣的余地,禁锢了人们的思想。而且编纂图书需要大量知识分子参加,通过这种办法,罗致大批知识分子,使之成为满洲统治者的御用文人。如康熙时期,举行“博学鸿词”,搜罗了五十名较著名的知识分子,把他们安排在翰林院从事《明史》编纂工作①,即是一例。更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举动与文字狱是同步进行的。仍以康熙朝为例,皇帝一面下诏开“明史馆”,开“博学鸿词”科招罗文士,一面又严禁民间编纂明史。著名的文字之狱“庄氏明史案”,就是因为庄廷■撰写刊印明史,而株连甚众,死于是狱者达七十余人,流放极边者更多②。又如,康熙帝命令修纂的《康熙字典》,是所谓“钦定”之书。与其他书籍一样,既经“钦定”就成为最高权威之作,任何人不得稍有疑义。乾隆年间,有王锡侯作《字贯》一书,其中有不少驳正《康熙字典》谬误之处,被统治者认为大逆不道,王锡侯全家因此被杀,《字贯》书版以及王锡侯的其他著作也均被销毁。这就是清代文字狱中的“字贯案”③。

  清代官修图书几乎遍及各个思想文化领域,而这些书籍又大都注明是“钦定”、“御定”的。这些著作因而成为最高权威性著作,没有人敢去指责其中的谬误。因此,随着一部一部“钦定”书籍的出现,学术界就失去了一块又一块学术争鸣的阵地,逐渐形成了“万马齐喑”的局面。有人认为清代文人钻进故纸堆从事考据工作,最后形成“乾嘉学派”,是由于文字狱的恫吓,其实,更主要的是由于清代“钦定”禁区太多,限制了学术争鸣,使人们的思想不敢越雷池一步所造成的。从这个角度考察,清代的官修图书事业又严重地阻碍了中国文化事业的发展。

  ① 《大清会典事例》卷1040,又参见王应奎:《柳南随笔》卷4,中华书局版。② 参见全祖望:《鲒埼亭集外编》卷22。

  ③ 参见孟森:《心史丛刊》三集“字贯案”。

  图版目次图版一太和殿宝座图版二乾清宫内景图版三布达拉宫图版四五世达赖喇嘛觐见清顺治皇帝壁画图版五雍正珊瑚地粉彩花鸟纹瓶故宫博物院藏图版六雍正景德窑粉彩人物笔筒上海博物馆藏图版七五彩天鹅绒南京博物院藏图版八刻丝夜宴桃李园图辽宁博物馆藏图版九清太祖努尔哈赤像图版十清太宗皇太极像图版十一康熙朝服像图版十二雍正朝服像图版十三乾隆朝服像图版十四黄宗羲像图版十五顾炎武像图版十六王夫之像图版十七吴敬梓像图版十八戴震像图版十九钱大昕像图版二十章学成像以上图版共二十幅,分为两组。图版一至图版八为一组,排在上册卷首。其中,图版一、图版二,原载《紫禁城帝后生活1644—1911》,中国旅游出版社1981 年版。图版三,原载《古建风光》,中国文物出版社1992 年版。图版四,原载《布达拉宫》,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4 年版。图版五,原载《故宫博物院藏瓷选集》,中国文物出版社1962 年版。图版六,原载《上海博物馆藏瓷选集》,中国文物出版社1979 年版。图版七,原载《中国博物馆丛书》卷四《南京博物院》,中国文物出版社、日本株式会社讲谈社1984年版。图版八,原载《中国博物馆丛书》卷三《辽宁博物馆》,中国文物出版社、日本株式会社讲谈社1983 年版。图版九至图版二十为一组,排在下册卷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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