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这是《中国通史》第三卷,论述我国自有文字记载以来,一直到战国末年的历史。从历史发展顺序上看,这约略相当于一般历史著述中所说的奴隶制时代。但在这个时代,奴隶制并不是唯一的社会形态。我们用“上古时代”的提法,可能更妥当些。
第三卷分上、下二册。上册包含甲、乙、丙三编。甲编序说,论述文献资料、考古资料、甲骨文和金文,并论述对上古时代的研究概况和本卷的编写旨趣。乙编综述,论述了商周时期历史发展的概况,并追述到神话和传说中所反映的一些情况,最后还说到商周时期的中国在当时世界上的地位。商周时期的历史,划分为四个发展阶段,包含了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方面,以期对这一时代的历史勾划出一个比较清楚的轮廓。丙编典志,是对生产力、生产关系以及政治上、经济上之制度性历史现象的探索。典志之作,历来史家引以为难。先秦文献的不足,更加重了这种困难。我们的典志作者,重点探索了农牧林渔蚕桑、手工业、商业、货币、道路、交通及都邑发展的水平和特点,探索了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都鄙和国野,阶级和等级,提出了独立的见解。
下册是丁编传记。传记,习惯上都用于历史人物。实际上,古人既用以称人,也用以称事。《史记》的《刺客》、《循吏》、《儒材》、《游侠》、《货殖》都是因事立传。《史记》的《匈奴》、《西南夷》、《大宛》,也是因事立传,而传主是少数民族。《后汉书》的《文苑》、《独行》、《方术》、《逸民》、《列女》,也都是因事立传。《后汉书》的《西羌》、《西域》,则或是以民族,或是以地域立传。我们的传记,分为上、下两编。上编是以国别立传,下编是以历史人物立传,而一部分是以学术专业为传。传记中的论述,有与其他各编重复者,则因取材角度之不同,往往是难以避免的。
徐喜辰同志是本卷的主编,也是本卷的主要撰稿人。他于1921 年生于辽宁金县,1944 年毕业于日本广岛高等师范学校。解放后,历任东北师范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中国先秦史学会副会长。多年以来,他专攻商周史,富有成果。他的主要著作,有《先秦史》、《井田制度研究》,主要论文有《商周奴隶制特征的探讨》、《关于中国国家形成问题》、《“籍田”即“国”中“公田”说》、《贡助彻论释》、《商周奴隶社会史若干问题论纲》、《西周公社及其相关问题》、《春秋时代的“室”和“县”》、《周代兵制初论》、《“开阡陌”辨析》、《论国野、乡里和郡县的出现》等篇。他在本卷上册甲编里撰写了第一章、第四章、第五章。在乙编里,他撰写了第一章第二、第三节,第二章至第五章。在丙编里,他撰写了第二章的前四节、第四章和第五章。
邹衡同志,1927 年生于湖南澧县,1952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史学系,1955年获北京大学中国考古学副博士学位。此后,历任北京大学历史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考古系新石器时代——商周教研室主任,先后当选为考古学会和先秦史学会理事、商文化学会副会长。他对商周考古工作有开拓之功。主要著作有《商周考古》、《夏商周考古学论文集》,主要论文有《晋、豫、鄂三省考古调查简报》、《僵师商城即太甲桐宫说》、《西毫与桐官考辨》、《论菏泽(曹州)地区的岳石文化》、《文物与考古论文集》等。他为本卷甲编写了第二章。
胡厚宣同志,1911 年生于河北望都县,1934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史学系。曾任南京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成都齐鲁大学,上海暨南大学、复旦大学教授及教研室主任、系主任。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学术委员、研究生院教授,中国殷商文化学会会长,中国先秦史学会副理事长,中国考古学会和中国古文字研究会理事。他以古文字研究的成就蜚声中外。主要著作有《甲骨学商史论丛》、《战后新获甲骨集》、《苏德美日所见甲骨集》等,并任《甲骨文合集》总编辑,发表了专题论文约一百余篇。他为本卷甲编写了第三章。
万九河同志,1910 年生于山东惠民县,1934 年毕业于北平师范大学历史系。历任西北师范学院史地系副教授,山东师范学院史地系教授兼系主任,华东大学教授,东北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兼系主任、校长助理,吉林省历史研究所副所长,吉林省历史学会副理事长。现任天津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他曾开设多种历史课程,范围之广,涉及古今中外。近三十年,他致力于中国古代神话传说和原始社会的研究,撰有《中国原始时代人们与自然的斗争》、《中国原始社会的图腾》、《中国古代的宗教》、《羿的故事辨析》及《怎样看尧舜禅让与篡夺的关系》等论文。他为本卷乙编撰写了第一章第一节。
刘家和同志,1928 年生于江苏六合县,1952 年毕业于北京辅仁大学历史系。历任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世界古代史教研室主任。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史学研究所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学术委员、中国世界古代史研究会副理事长、北京史学会常务理事等。撰有《古代印度早期佛教的种性制度观》、《论黑劳士制度》、《〈书·梓材〉人历人宥试释》、《<诗·大雅·公刘>及其所反映的史事宗法辨疑》等论文、并主编《世界上古史》。他为本卷乙编撰写了第六章。
史念海同志,山西省平陆县人,一九一二年生。毕业于北京辅仁大学历史系。曾任南京国立编译馆副编审,复旦大学副教授,兰州大学、西北大学教授,陕西师范大学教授兼历史系主任。现任陕西师范大学唐史研究所所长、中国历史地理研究所所长。他以专攻历史地理学蜚声中外,著有《河山集》一、二、三、四集,《中国的运河》,《中国疆域沿革史》(合作),《黄土高原森林与草原的变迁》(合作),《方志刍议》(合作)等。他为本卷丙编撰写了第三章。
斯维至同志和杨刽同志,也都是本卷的主编。斯维至,浙江山越人,1916年生。幼因家贫,只读到初中即被迫辍学。此后,刻苦自学,半工半读。1943年,以蒙文通、徐中舒荐,任华西大学中文系讲师兼中国文化研究所助理研究员。1950 年任西北大学历史系讲师。1953 年调陕西师范大学,先后任讲师、副教授、教授。曾当选先秦史学会副理事长。他关于先秦史的论著甚富,主要有《西周金文所见职官考》、《关于殷周土地所有制问题》、《论庶人》、《封建考原》、《说德》、《论召伯虎殴的定名及附庸土田问题》等。杨刽,河北青县人,1923 年生。1949 年在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毕业后留系工作,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长期担任中国古代中世纪史教研室主任。嗣调任丰校史学研究所教授,兼副所长。他讲授先秦史近四十年,著有《中国古代及中世纪史讲义》、《中国通史纲要》中的先秦部分。斯维至撰写了本卷丙编第六章。在本卷下册丁编中,他撰写了上编的全部稿件和下编的第一章第二节。杨刽撰写了下编第一章第一节、第一章第三节至第十四章,第十八章第三节、第五节、第七节、第十九章第四节。
郭预衡同志,河北青县人,1920 年生。1945 年毕业于北平辅仁大学国文系,留校作助教,兼作在职研究生。1949 年以后,先后任辅仁大学和北京师范大学讲师。1960 年任副教授,1979 年任教授。1955 至1957 年问,在匈牙利讲学二年。现担任北京文艺学会副会长,北京作家协会理事,《文学遗产》、《红楼梦研究》编委等。著作有《中国散文史》(上、中册)、《中国散文简史》、《古代文学探讨集》、《历代散文丛谈》,主编有《中国历代散文选》(与刘盼遂合编)、《中国古代文学史》、《中国古代文学史长编》、《中国古代文学简史》、《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等。他为本卷下册丁编的下编撰写了第十一章第一节。
科学技术史,是本书撰写的一个重点,由有关各方面的专家执笔。在王振铎同志的大力主持下,组成了编写组,邀请下列诸位同志参加。
薄树人同志,江苏苏州人,1934 年生。1957 年毕业于南京大学天文学系。现任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员、学位委员会主任、博士研究生导师,《自然科学史研究》编委。撰有《中国天文学史》、《中朝日三国古代的恒星观测》、《清钦天监档案中的天象记录》等、担任本书备卷中天文学和气象学部分的撰写。
范楚玉同志,江苏证阴人,1932 年生。1959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史学系。现任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员、《自然科学史研究》编委。撰有《中国科学技术史稿》、《悠久的中国农业历史》等。担任本书各卷中生物学、农学和农业技术部分的撰写。
何绍庚同志,满族,辽宁沈阳人,1939 年生。1962 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数学系。现任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员,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翻译出版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自然科学史研究》编委。撰有《中国数学史》、《项名达对二项展开式研究的贡献》、《椭圆求周术释义》、《〈缉古算经〉勾股题佚文试补》、《明安图的级数回求法》、《秦九韶传注》等,并审译李约瑟书第一、二卷。担任本书各卷中数学部分的撰写。
华觉明同志,江苏无锡人,1933 年生。1958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机械系。现任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兼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授,《自然科学史研究》编委。撰有《中国冶铸史论集》、《中国古代金属技术》、《汉代叠铸》等。与周卫荣、张柏春共同担任本书各卷中技术史部分的撰写。姜丽蓉同志,湖南长沙人,1939 年生。1959 年毕业于中国科学院四川分院科技学校。现任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图书馆副研究馆员。撰有《中国古代兽医学》、译有《九章算术的构成与数理》、《李时珍的医学和伦理》、《唐宋时代潮汐论的特征》等。担任本书有关科技的部分统稿工作。
李经纬同志,陕西成阳人,1929 年生。1955 年毕业于西北医学院医疗系。1958 年以后,一直在中国中医研究院从事中国医学史研究。现任中国中医研究院中国医史文献研究所研究员、所长,中华医学会医史学会主任委员,《中华医史杂志》副主编。着有《中国医学通史》、《中医人物辞典》、《中国古代外科成就》、《中国少数民族传统医学》、《诸病源候论病国学研究》等。担任本书各卷中医学部分及医学家传的撰写。
林文照同志,福建永泰人,1938 年生。1964 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物理系。现任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员,《自然科学史研究》主编,《中国科技史料》副主编。撰有《十九世纪我国一部重要的光学著作——〈镜镜冷痴〉》、《天然磁体司南的定向实验》、《火枪大炮传入中国的历史》、《中国科学社的建立对中国近代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等。担任本书各卷中物理学、机械、交通工具等方面的撰写。
刘金沂同志,江苏泰县人,1942 年生,1987 年去世。1964 年毕业于南京大学天文系。曾任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副研究员。撰有《天文学及其历史》、《超新垦遗迹和牛子星研究》、《木星在增亮吗?》、《古代客星记录与超新星遗迹的关系》、《隋唐历法中入交定日术的几何解释》等。担任本书中天文学、气象学部分的撰写。
杨文衡同志,湖南城步人,苗族,1937 年生。1963 年毕业于中山大学地理系。现任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副研究员。撰有《中国古代地理学史》(合著)、《徐霞客及其游记研究》(合著)、《中国科技史话》等。担任本书各卷中地学、采矿、水利部分的撰写。
张柏春同志,吉林白城人,1960 年生。1983 年毕业于内蒙古工学院机械系。1989 年,获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理学硕士学位。撰有《中国近代机械史概观》、《中国近代机床的引进与仿制》等,与华觉明、周卫荣在本书备卷中共同撰写技术史部分。
周卫荣同志,江苏丹阳人,1964 年生。1984 年毕业于扬州师范学院化学系。1987 年,获北京师范学院硕士学位。现任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撰有《明代铜铁化学成分剖析》、《宣德炉中的金属锌问题》等。与华觉明、张柏春在本书各卷中共同撰写技术史部分。
以上,共有十一位同志。其中,张柏春、周卫荣两位同志在本卷内没有承担撰写任务。其他九位同志,都按照自己的专业,分别撰写了本卷丙编第一章(第一、第五、第七节除外),第二章第五节、丁编第十五、十六、十七章。何绍庚同志是科技史组的召集人,在撰稿的同时,还要做大量的组稿工作。
还有李根幡同志,撰写了丙编第一章第一、第五、第七节,刘雪英同志撰写了丁编第十八章第一、第二、第四、第六节,第十九章第一、第二、第三节。李根蟠,广东新会人,1940 年生。1963 年毕业予中山大学历史系。此后,他在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和《中国农业科学》编辑部工作。1980 年底,调至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至今。现任经济史研究室主任,《中国经济史研究》编辑部主任、副研究员。撰有《中国南方少数民族原始农业形态》(与卢晶、黄崇乐合写)和《中国原始社会经济史研究》,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刘雪英,1977 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现为北师大史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参与本书各卷的编务工作。
我们的作者都是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进行工作的。喜辰同志在六年前已写出初稿,经过反复修改才定下来。不少同志的稿件,直到最近还作了增补。商周史有不少争议不休的问题。我们的同志,对一些争议的问题论述了自己的看法,也另外提出了一些新材料新论点,这对予有关问题的探索和解决,是有积极意义的。书稿中,在引用资料和论点上难免有错误,尚望读者指正。侯外庐同志对中国上古史研究,有杰出的贡献。他在世时经常关心本书的编撰工作。他在病榻上还为本书题了字。对他在学术事业上的关怀,我们谨表诚挚的感谢。徐中舒同志是又一位在古史研究上富有成果的学者。他也是在病榻上为本书题了字,为本书增添了光彩。
白寿彝于北京1991 年4 月30 日中国通史(3)甲编序说第一章文献资料文献是具有历史价值之反映人类活动的文字记录。我国古籍,自《隋书·经籍志》分为经、史、子、集四部,后世书目多沿用之。但以今日的科学分类眼光视之,问题颇多。以经部为例,如《周易》、《论语》、《孝经》、《孟子》,实为哲学类书;《尚书》和《春秋》三传,实为史学类书;《周礼》、《礼记》和《仪礼》乃是社会科学类书;《诗经》则是文学类书;《乐》则音乐类书;《尔雅》与《说文》、字书等同为语言类书。子部所括,其类尤杂。史部之书,虽然较之经、子两部单纯,然亦杂有政书、目录等类。只有集部所收皆为文学类书,与今日图书分类的标准大体相合。
以四部分类,自然不能不分列子目。类目之分,至《四库全书总目》而大备。《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于每部之首皆有总叙。总叙中不但概述每部分为若干类,而且论及其学术流变,因而读之不但可以知晓我国古籍的概略,而且对于我国古代学术的大势,亦可略见其律涯。
历史科学的研究,是需要正确地详细地占有史料的。今天我们要研究商周时期的历史,除考古资料、古文字学等资料外,还需要依靠文献资料而取得。有关这一时期的古籍,主要有以下各种,特分别予以论述。论述的次序,大体上仍沿用旧有的四部分类而略有变改。
第一节五经《尚书》附《逸周书》秦代以前的经传诸子中,凡引《尚书》,皆但称《书》,至汉初抬有《尚书》之称。《尚书》者,“尚者,上也。言此上代以来之书”(孔颖达《尚书正义》),亦即“上古之书”(陆德明《经典释文序录》)。后世因其为群经之一,故又称之为《书经》。
相传古时《尚书》凡三千余篇,至孔子删定为百篇。按,孔子以《诗》、《书》教弟子,《尚书》曾经孔子编次,当属事实,惟孔子删书之说,恐不足信。
据史传所载,秦火后,山东伏生(亦称伏胜)取出其藏于壁中的《尚书》二十八篇(合《顾命》和《康王之诰》为一篇)。汉文帝时,使晁错就伏生习《尚书》,伏生亦以此在齐传授生徒,于是此二十八篇始传于世。一说伏生年老牙缺,口音难懂,由他女儿代传,所以记录下来的错误颇多。伏生传的《尚书》,系用隶书写成,故名今文《尚书》,经历代学者考订,大致可靠。《汉书·艺文志》云:“武帝末,鲁共王坏孔子宅,欲以广其宫,而得古文《尚书》及《礼记》、《论语》、《孝经》凡数十篇,皆古字(蝌蚪文)也。”其中的《尚书》较伏生所传者多十六篇(其中的《九共》一篇,分之则为九篇,所以亦云多二十四篇),称为《古文尚书》。但因当时朝廷不重视这个古文本,所以到了光武帝时,即失去《武成》一篇;至西晋永嘉年间,其余的十五篇,亦全亡佚。东晋元帝时,忽有豫章内史梅赜(或作梅颐)献《古文尚书》五十八篇。这五十八篇,就是伪撰之二十五篇加上《今文尚书》二十八篇析为三十三篇,并书序共五十九篇。唐代颁布《五经正义》为取士标准,《书》取伪孔安国《传》,于是该书愈益盛行。到了宋代吴棫作《书稗传》,始疑这二十五篇及孔安国《传》为伪。朱熹《语录》中也颇有疑辞。明代梅鷟作《尚书考异》,始明斥其为伪作,但论证还不确切。清初阎若璩作《古文尚书疏证》八卷,列举一百二十八证,以明此二十五篇为伪书,于是遂成定谳。丁晏作《尚书余论》,更证明这是晋之王肃所伪作。到了现在,这伪《古文尚书》及伪孔安国《尚书传》的公案,总算是经学史上已经解决的问题。
清代的《十三经注疏》本《尚书》,是《今文尚书》和《古文尚书》的合编本。其中属于《今文尚书》的有《尧典》(包括《舜典》,但无《舜典》篇首的二十八字)、《皋陶谟》(包括《益稷篇》)、《禹贡》、《甘誓》(以上为虞夏书)、《汤誓》、《盘庚》(包括上、中、下三篇)、《高宗肜日》、《西伯勘黎》、《微子》(以上为商书)、《牧誓》、《洪范》、《金縢》,《大诰》、《康诰》、《酒诰》、《梓材》、《召诰》、《洛诰》、《多士》、《无逸》、《君奭》、《多方》、《立政》、《顾命》(包括《康王之诰篇》)、《费誓》、《吕刑》、《文侯之命》、《秦誓》(以上为周书)共二十八篇,注疏本分为三十三篇。每篇的写成年代各不相同,记录了涉及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中商周王朝的历史,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反映了当时的历史事件和人物言论,而且也反映了古代社会制度、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方面的情况,以及古代天文和地理等等,具有珍贵的史料价值。今《十三经注疏》本《尚书》中,除上述诸篇外,另有《大禹谟》、《五子之歌》、《胤正》、《仲虺》、《汤诰》、《伊训》、《太甲》(上、中、下三篇)、《咸有一德》、《说命》(上、中、下三篇)、《泰誓》(上、中、下三篇)、《武成》、《旅獒》、《微子之命》、《蔡仲之命》、《周宫》、《君陈》、《毕命》、《君牙》和《冏命》等,计二十五篇,都是晚出的伪书,虽然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引用时必须采取慎重的态度。
关于《尚书》的注释,非常之多,现存有三种代表性著作:(一)《尚书注疏》,用伪孔安国传孔颖达正义。伪孔安国传的一部分语句,并非凭空捏造出来,有一定的根据,其中的名物训诂,大部分是准确的。孔颖达的疏,又对这些注文加以解释,对于读者,很有帮助。《十三经注疏》最好的版本是清朝阮元刻本,书中附有校勘记,可以看出各种版本的异同。今传《十三经注疏》,皆宋人所集刊,其中《易》、《书》、《诗》、《三礼》、《左传》、《谷梁传》,皆唐人疏。疏《公羊传》的徐彦,时代难以确考,但也必在唐代以前。《论语》、《孝经》、《尔雅》,皆宋代邢昺疏,也多以旧疏为本。惟《孟子》疏题为宋代孙奭,实为邵武士人伪托,详见《朱子语录》。其疏多浅陋,不太可取。唐人所修《正义》,虽不令人十分满意,但多用旧疏,为隋朝以前经说的统汇,应当加以细读。以下凡论诸经当读者,一般不再举出注疏本。(二)《书经集传》,南宋蔡沈撰。这是属于朱熹体系的一种注解,朱熹是南宋以后影响较大的唯心主义哲学家,也是一个大学者。蔡沈的《书经集传》就是在他的指导下作成的,可以作为宋人注解的代表。(三)《尚书今古文注疏》,清朝孙星衍撰。这是一部恢复汉人注解的书。它辑集了汉、魏、隋、唐旧注,而又对于这些注作了疏,是《尚书》注解中较为完备的一种。此外,王先谦的《尚书孔传参证》、杨筠如的《尚书■诂》、曾运乾的《尚书正读》和屈万里的《尚书今注今译》等,亦可参考。
《逸周书》,原名《周书》,作者不详。有人误认与《竹书纪年》同时出土在汲县,故称之为《汲冢周书》。本书体例与《尚书》相似,传为孔子删《尚书》之余,究其实际,多数出于战国时期的拟作。但其中的《克殷》、《世俘》、《度邑》和《作雒》等篇,所记周初事实,应当有所根据;《王会》记载我国边区各部族向周成王的贡献,所附《伊尹朝献》记载我国边区各部族向商汤进献的故事,也反映了战国时期我国边境各族和中原华夏族在政治和经济上密切联系的情状。作为一本先秦古籍,《逸周书》不失为一部研究周代历史较有价值的文献资料。晋孔晁曾为本书作注,是此书的最早注本,但已残缺不全。清代何秋涛的《王会篇笺释》、朱右曾的《周书集训校释》、孙诒让的《周书斠补》、刘师培的《周书补正》和《周书王会篇补释》、陈汉章的《周书后案》等,可供参考。
《诗经》《诗经》,古时但曰《诗》,与《易经》但曰《易》、《书经》但曰《书》同。惟与《书》、《易》二经也称《尚书》、《周易》不同。《诗经》现存三百零五篇,分为《风》、《雅》、《颂》三大类。《风》为十五《国风》:《周南》十一篇,《召南》十四篇,《邶风》十九篇,《鄘风》十篇,《卫风》十篇,《王风》十篇,《郑风》二十一篇,《齐风》十一篇,《魏风》七篇,《唐风》十二篇,《秦风》十篇,《陈风》十篇,《桧风》四篇,《曹风》四篇,《豳凤》七篇,共计一百六十篇;《雅》分为《大雅》三十一篇,《小雅》七十四篇,共计一百零五篇;《颂》分为《周颂》三十一篇,《鲁颂》四篇,《商颂》五篇,共计四十篇。关于《风》、《雅》、《颂》的区别,历来看法,颇有分歧,较为重要的约有以下三说:《诗大序》以为由于诗篇内容的不同①;《诗辨妄》以为由于诗篇作者的不同②;《诗说》以为由于诗篇音调的不同③。但据现存的《风》、《雅》、《颂》加以考校,都有难通之点,所以这个问题仍是经学史上没有解决的课题。
《诗经》的创作时代,大致从西周至春秋,少数据说成书于克商以前的先周时期。《诗经》中所反映之地域,以《国风》考之,《秦》、《王》、《豳》,约当今之陕西省和河南、甘肃两省的一部分;《唐》,约当今之山西省;《魏》,约当今之山西、河南两省的接境处;《邶》、《鄘》、《卫》、《郑》、《陈》、《桧》,约当今之河北省的西南部和河南省;《齐》、《曹》、和《颂》中之《鲁》,正当今之山东省;《周南》、《召南》中的《汝坟》、《汉广》、《江有汜》诸篇,约当今之河南省的南部和湖北省的北部。所以,《诗》中诸诗,可以说是反映古代中原地区的作品;其地域以黄河流域为主,最南当在长江以北。《国风》是列国的民歌,占《诗经》的一半以上。由于多是采自民间,富于人民生活的描绘,反映了人民生活、劳动和斗争情状,表现了人民的思想感情,其形式也较为流畅,篇章紧凑,语言明快,节奏感强,铿锵有声,文学价值极高。《雅》,是周族地区的乐歌,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发展过程、农业生产情况、江南流域的开拓和统治者的穷兵黩武、横征暴敛,人民倍受剥削的生活,其中亦有由于周室衰微,奴隶主贵族哀叹日暮途穷之作等,史料价值颇高。《颂》,是宗庙祭祀的乐歌,歌颂奴隶主贵族的宗功祖德,粉饰太平,语言简古,诘屈聱牙,思想和内容都较僵化,与《尚书》和铜器铭文类似,但富于史料价值。
今文《诗》,汉初即有三派,所设博士中分成三家:一曰《鲁诗》,为鲁人申培所传;一曰《齐诗》,为齐人辕固生所传;一曰《韩诗》,为燕人韩婴所传。另外一部未立于学官的古文《诗》称《毛诗》,在民间私相传授。后来,三家诗全亡佚,《毛诗》反而独得流传至今。现在收存于《十三经》中的《毛诗》,就是古文诗《毛传》本。
研治《诗经》的重要参考书有:陈启源的《毛诗稽古编》。此书多驳宋人之说,读之可以知其大略。朱熹的《诗经集传》、马瑞辰的《毛诗传笺通释》和陈奂的《诗毛氏传疏》,为毛、郑之学。陈乔枞的《三家诗遗说考》、① 《诗大序》说:“上以风化下,下以风刺上;主文而谲谏,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故曰风。..是以一国之事系一人之本谓之《风》。言天下之事,形四方之风,谓之《雅》。雅者,正也;言王政之所由废兴也。改有小大,故有《小雅》焉,有《大雅》焉。《颂》者,美盛德之形容,以其成功告于神明者也。”(见《毛诗正义》卷一)
② 宋朝郑樵《诗辨妄》说:“《风》者出于土气,大概小夫、贱隶、妇人、女子之言;其意虽远,而其言浅近重复,故谓之《风》。《雅》者出朝廷士大夫;其言纯厚典则,其体抑扬顿挫,非复小夫、贱隶、妇人、女子所能言者,故曰《雅》、《颂》者,初无讽诵,惟以铺张勋德而已;其辞严,其声有节,不敢琐言艺言,以示有所尊,故曰《颂》。”(转引自周予同:《群经概论》第36 页)③ 清朝惠周惕《诗说》说:“《风》、《雅》、《颂》以音别也。..按《乐记》师乙曰:‘广大而静,疏达而信者,宜歌《大雅》;恭俭而好礼者,宜歌《小雅》’季札观乐,为之歌《小雅》,曰:‘美哉思而不贰,怨而不言。’为之歌《大雅》,曰:‘广哉熙熙平,曲而有宜体。’据此,则大小二《雅》,当以音乐别之,不以政之大小论也。”
魏源的《诗古微》,为三家之学。三家之中,《齐诗》牵涉纬说,如欲明之,可看陈乔枞的《诗纬集证》。以《诗经》作史读者,对于《诗》之地理,亦需考究,可看朱右曾的《诗地理征》。此外,王先谦的《诗三家义集疏》,林义光的《诗经通释》和于省吾的《泽螺居诗经新征》,亦应一读。
《易经》原名称《易》或《周易》。《汉书·艺文志》著录“《易经》十二篇”。颜师古注云:“上下经及《十翼》,故十二篇。”现在所存的《易经》正是这个样子,可以说,《易经》这部书,从西汉末年直到现在,没有大的改变。《易经》十二篇,主要分为经与传两部分。经的部分包括卦、爻两种符号和《卦辞》、《爻辞》两种说明文字,共六十四卦,三百八十四爻。每卦都有个卦的形象、卦的名称,卦名之后有说明本卦性质的《卦辞》。卦有六爻,爻分阳爻、阴爻,有《爻辞》说明这一爻在本卦中的性质。以《易经》的首卦《乾卦》为例,“■《乾》:元、亨、利、贞。”■是《乾卦》的卦象,《乾》是这一卦的卦名,“元、亨、利、贞”是这一卦的《卦辞》。“初九,潜龙勿用”。“九二,见龙在田,利见大人”。“九三,君子终日乾乾,夕惕若厉,无咎”。“九四,或跃在渊,无咎”。“九五,飞龙在天,利见大人”。“上九,亢龙有悔”。“用九,见群龙无首,吉”等为《爻辞》。所谓爻,指每卦的六画。“—”为阳爻,“——”为阴爻。阳爻称为“九”,阴爻称为“六”。它的次第,由下而上,所以《乾卦》的初爻称“初九”,二爻称“九二”,三爻称“九三”,四爻称“九四”,五爻称“九五”,六爻称“上九”。经上下篇就是这样构成的,本来是专为占卦用的,占卦的人占着哪一卦的哪一爻,看《卦辞》、《爻辞》是怎样讲的,据说就可以知道听问事的吉凶。但是,就其整个组织和某些《爻辞》的涵义看来,其中也有一些哲学思想和历史事实。
传的部分包括《彖辞上》、《彖辞下》、《象辞上》、《象辞下》、《系辞上》、《系辞下》、《文言》、《说卦》、《序卦》和《杂卦》,就是所谓的“十翼”。《象辞》是解释《卦辞》的,以《乾卦》为例,如:“彖曰:大哉乾元,万物资始..首出庶物,万国咸宁”一段就是。《象辞》分为“大象”、“小象”。“大象”是解释全卦所从的象,如:“象曰: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小象”是解释每爻所从的象,也即解释《爻辞》,如:“潜龙勿用,阳在下也..用九天德,不可为首也”一段。《易经》六十四卦分为上下篇,所以《彖辞》和《象辞》也分上下。《系辞》偏于说理,大致追述《易》义的起源,推论《易》学的作用,或解释卦义以补充《彖辞》、《象辞》。为了简编繁重,分为上下:自“天尊地卑,乾坤定矣。..不言而信,存乎德行”为《系辞上》,自“八卦成列,象在其中矣。..诬善之人其辞游,失其守者其辞屈”为《系辞下》。《文言》所谓“文饰之言”,专解乾坤两卦;因为乾坤为《易》的门户,其它卦爻都由乾坤而出,所以特作《文言》,今本《易经》附于乾坤二卦之后。《说卦》偏于说象,大致陈说八卦的德业、变化与法象。《序卦》说明六十四卦相承相生的次序。《杂卦》杂举六十四卦的卦义,或以同相类,或以异相明。《说卦》、《序卦》和《杂卦》,今本《易经》都另立卷帙,很易明了。司马迁在《史记·太史公自序》中引证《系辞》时称为《易大传》,可见《系辞》原有《大传》之称。《十翼》中的其他篇与《系辞》性质基本相同,所以都可以称为《易传》。传是对于经所作的各种解释:翼有辅助的意思。《十翼》就是解释《易经》的十篇著作的总称。
《易经》中经的部分,大概是成书于商周之际。《易传》中的《系辞下》说:“《易》之兴也,其当殷之末世,周之盛德邪?当文王与纣之事邪?”爻辞也涉及一些古代历史上的故事,这些故事都不晚于西周初年,因此我们可以推断《系辞》所说的那几句话是有相当根据的。经,由于大体上是西周初年的作品,所以也称为《周易》①。至于《易传》是孔子作的传统说法,殆难成立。我们知道,孔子没有什么自己的著作,而《易传》也不是出自一时一人之手,它大概是从战国到汉初有关解释《易经》的著作选辑。《汉书·艺文志》著录《易传》“《周氏》二篇、《服氏》二篇”;《汉书·儒林传》载:“雒阳周王孙、丁宽、齐服生,皆著《易传》数篇。”所谓《十翼》大概就是这一类著作。至于说孔子对于《易经》非常重视,并且很有研究,当是事实。因为《史记·孔子世家》说他“韦编三绝”,《论语·述而》又说:“加我数年,五十以学《易》,可以无大过矣。”关于《易经》和《易传》的时代及其作者,有些大同小异的传统说法,孔颖达的《周易正义》卷一中有比较详尽的叙述。
晋朝初年,在汲郡的战国魏王墓里发现的“竹书”中,有一部《周易》。据杜预说,这部《周易》有上下篇,与当时流行的本子完全相同,但是没有《彖》、《象》、《文言》和《系辞》(《春秋经传集解·后序》)。可见,战国时的《易经》本身只有上下篇。早期的《易经》,其经和《十翼》是分别开来的,直到东汉末年,郑玄才把《彖》、《象》纂入经中,现在我们所见的《易经》,每一卦的《卦辞》后面都接着有“彖曰”和“象曰”,每一爻的《爻辞》后面都跟着有“象曰”,这就是把《彖》、《象》和经合了起来。《文言》也附在《乾卦》和《坤卦》的后面。其余的那些篇,由于带有通论性质,所以没有和《卦辞》、《爻辞》合在一起。
《易经》的注解,比《尚书》的注解还要多。其中也有汉学和宋学之分,即所谓“汉《易》”和“宋《易》”。按照过去的说法,汉《易》注重“象数”,偏重自然现象;宋《易》注重“义理”,偏重社会现象。其实,这是分别代表着两种思想体系,不是注释的态度和方法的不同。其中的有关部分,由于能够反映一些注释者所处时代的哲学、历史史料,因此作为治史取材来说也就无所谓孰轻孰重的问题。近人对于《易经》的研究,有了新的进步,即剥去后人所加于《卦辞》、《爻辞》的神秘主义外衣,揭露出它的本来面目。原来的《卦辞》、《爻辞》,有些是古人生活经验的总结,有些是古代历史故事的传述,其中也有某些内容具有朴素的哲学意义,有史料价值。代表这方面的注解有,闻一多的《周易义证类纂》(载《闻一多全集·古典新义》),顾颉刚的《周易卦、爻辞中的故事》(载《古史辨》第三册),李镜池的《周易校释》(载《岭南学报》第九卷第二期)。高亨的《周易古经今注》(中华书局版),是解释全经的,可以作为《易经》读本。
① 郭沫若在其《青铜时代》一书中认为:“《周易》的爻辞里面,如上文所述有利用春秋中叶的晋事的痕迹”(《周易之制作时代》第80 页,人民出版社1954 年版),因此说它是战国时代的作品,这虽是一说,但说服力不强。
《周礼》、《仪礼》与《礼记》《周礼》、《仪礼》和《礼记》,今日合称“三礼”。“三礼”之名,起于东汉之末。郑玄注“三礼”后,特崇《周礼》,而后人又崇郑学,于是《周礼》就一跃而居“三礼”之首。十三经中,所以将《周礼》列于《仪礼》之前,殆以此也。
《左传》中经常提及的《周礼》,可能是周公的旧典,不一定是今日的《周礼》。现在的《周礼》,大约出现于战国时期,本名《周官》(《史记·封禅书》),也称《周官经》(《汉书·艺文志》),后称《周官礼》(《汉书·艺文志》颜师古注),又尊称《礼经》(荀悦《汉纪》卷二十五)。《周礼》凡六篇:共分《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但《冬官》一篇,汉初河间献王得到它时,业已亡佚,当时补以《考工记》,称为《冬官·考工记》。《考工记》主要记载先秦时期的一些手工业制造过程中的操作规程。
《周礼》并非礼书,《大戴礼记》引用过它,司马迁、匡衡也引用过它,无论如何不是王莽的伪造。其中大致综合了从西周到春秋时期的王室和各诸侯国中出现的官制,也夹杂着战国时期的有关社会经济制度、政法制度、学术思想和儒家王者大一统的思想成分。《周礼》的成书年代虽晚,但其中的记载并不完全是理想,而有着现实的反映,可以与其他有关周代文献资料,互通证明,说明中国古代社会的情状①。
《周礼》为古文学派最重要的书籍,也是历来经学家争论最为激烈的文献之一。关于《周礼》的出现,约有五说:一为汉武帝时发现(唐贾公彦《周礼义疏》序《周礼》兴废引《马融传》);二为汉河间献王所得(《汉书·河间献王传》);三为河间献王时李氏所得(唐陆德明《经典释文序录》引或说);四为与《古文尚书》等同时发现于孔壁(唐孔颖达《礼记正义·曲礼篇》引汉郑玄《六艺论》);五为与《逸礼》同为孔安国所献。清代孙诒让《周礼正义》以为四、五两说虚妄,不足凭信;一、二、三说也参差不同,所以《周礼》一书,曾经引起宋学派和今文学派的怀疑。
《仪礼》是十三经中“三礼”的第二部书。《史记·儒林传》说:“诸学者多言礼,而鲁高堂生最本。《礼》固自孔子,时而其经不具。及至秦焚书,书散亡益多,于今独有《士礼》,高堂生能言之。”这里所说的《士礼》就是今之《仪礼》。《史记》所谓《礼》,止数《仪礼》,未及《周礼》和《礼记》;《汉书·艺文志》著录《礼经》,也仅指《仪礼》的古今文,《礼记》在百三十篇之记中,《周官经》别附于后。可见,西汉时人,仅认《仪礼》为《礼经》,在“三礼”中的位置最高。
《仪礼》几十七篇,大体分为冠昏(《士冠礼》、《士昏礼》)、丧祭(《士丧礼》、《既夕礼》、《士虞礼》、《特牲馈食礼》、《少牢馈食礼》、《有司彻》和《丧服》),朝聘(《聘礼》、《公食大夫礼》、《觐礼》)和射乡(《士相见礼》、《乡饮酒礼》、《乡射礼》、《燕礼》和《大射礼》)之礼。从上述诸礼中,可以考知我国古代的亲族关系、宗教思想、内政外交情形以及当时的宫室、车马、衣服、饮食等制度,是当时社会生活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士大夫必须学习和掌握的业务,因而颇有史料价值。
① 参见杨向奎:《周礼内容的分析及其制作时代》,《山东大学学报》1954 年第4 期。《仪礼》有两个问题到现在仍争论未决:一是《仪礼》的作者问题:二是《仪礼》的完缺问题。关于前者有两种完全不同的看法:在古文学派,以为《仪礼》与《周礼》并为周公所作,贾公彦的《仪礼疏》说可为代表①;在今文学派,以为《仪礼》为孔子所定,皮锡瑞的《三礼通论》说可以代表①。关于后者,今古文学也有绝不相同的两种看法。今文学家主张十七篇已包括一切的《仪礼》。故以《仪礼》为完整的经典,清邵懿辰《礼经通论》说可以为代表。古文学家主张《逸礼》三十九篇为可信,故以现存《仪礼》十七篇为秦火的残烬。关于《逸礼》的发现,说法不一,所以今文学家根本否认《逸礼》的发现,而认为是古文学家伪造的谰言。古文《逸礼》三十九篇没有流传下来,它的亡佚时间,也无可考证。
《礼记》是孔门弟子讨论礼的理论和行礼的文字材料,属于《礼经》的一部分。《礼经》的传授,若以时代先后排列:西汉讲《仪礼》,东汉兼讲《周礼》;差不多到了三国以后才始讲《礼记》。也就是说,《礼记》一书之取得经典地位,是较晚的事。
《礼记》也称《小戴记》,为西汉《礼》今文学家戴圣所编纂,凡四十九篇。这四十九篇的来源,为历来经学家争论颇烈的问题。现存的著录古代书籍的目录,当推《汉书·艺文志》为最早,但其中没有著录《礼记》四十九篇及《大戴礼》八十五篇,而只有“《记》,百三十一篇”,班固自注:“七十子后学者所记也”的记载。到了汉末,郑玄撰《六艺论》说:“戴德传《记》八十五篇,则《大戴礼》是也;戴圣传《礼》四十九篇,则此《礼记》是也。”于是才开始分别大小《戴记》的篇数。到了唐初,陆德明《经典释文序录》引晋司空长史陈邵《周礼论序》说:“戴德删古礼二百四篇为八十五篇,谓之《大戴礼》。戴圣删《大戴礼》为四十九篇,是为《小戴礼》。后汉马融、卢植考诸家同异,附戴圣篇章,去其繁重及所叙略,而行于世,即今之《礼记》是也。”于是始有小戴删《大戴记》以成《礼记》的话。《隋书·经籍志》继起,更加附益,并说:“汉末,马融..又定《月令》一篇,《明堂位》一篇,《乐记》一篇,合四十九篇”,于是又有小戴删《大戴记》为四十六篇而由马融增益三篇为四十九篇的主张。直到清代,学者们才开始力驳小戴删大戴的话。例如,戴震以为刘向《别录》已说《礼记》四十九篇,小戴弟子桥仁已撰《礼记章句》四十九篇,则马融增益三篇的主张绝不可靠①。钱大昕以为《小戴记》四十九篇,《曲礼》、《檀弓》、《杂记》皆以简策重多,分为上下,实止四十六篇,合《大戴记》八十五篇,正合百三十一的数目,所以《小戴记》并非删《大戴记》而成②。
《礼记》的成书虽然较晚,言辞间有附会,意义时有抵牾,但是其中所① 贾公彦说:“《周礼》言周不言《仪》,《仪礼》言《仪》不言周,既同是周公摄政六年所制,题号不同者:《周礼》取别夏、殷,故言周;《仪礼》不言周者,欲见兼有异代之法”(《仪礼疏·士冠礼第一》)。① 皮锡瑞说:“《檀弓》云:恤由之丧,哀公使孺悲学士丧礼于孔子,《士丧礼》于是乎书。据此,则《士丧》出于孔子,其余篇亦出于孔子可知”(《经学通论·三礼通论》《论礼十七篇为孔子所定邵懿辰之说最通订正礼运射御之误当作射乡尤为精确》)。皮氏在其《经学历史·经学开辟时代》中也坚持此说,如云:“《仪礼》十七篇,虽周公之遗,然当时或不止此数而孔子删定,或并不及此数而孔子补增,皆未可知。观‘孺悲学士丧礼于孔子,《士丧礼》于是乎书’,则十七篇亦自孔子始定。”① 详见《东原集·大戴礼记后语》。
② 详见《廿二史考异·汉书考异》。
述多存礼家旧籍,读之,既可知孔门的经义,又可考知古代的典章制度,实为一部宝贵的史料典籍。我们认为,在原始社会里,人们的意志和感情服从于集体,其言行以自然形成的习俗为准则,“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③。到了氏族社会末期的父权时代,后来所说的“礼”就已初步形成。国家形成后,随着公社之残留于阶级社会,这种原始的“礼”,并没有烟消云散,反而把那些不平等原则法定化、神圣化,奴隶主贵族又把它与其他传统习惯一起加以改变和发展,逐渐形成了《礼记》、《仪礼》书中所说的“礼”,作为他们统治人民的制度和手段④。《礼记》一书的内容,梁启超在其《礼记题解》中分为五类:(一)四十九篇中最为精采部分,是通论礼意和学术思想的,如《礼运》、《经解》、《乐记》、《学记》、《大学》、《中庸》、《儒行》、《坊记》、《表记》、和《缁衣》等篇;(二)为解释《仪礼》十七篇的专篇,如《冠义》、《昏义》、《乡饮酒义》、《射义》、《燕义》、《聘义》和《丧服四制》等篇;(三)为记载孔子言行,或孔门及时人杂事的,如《孔子间居》、《仲尼燕居》、《檀弓》和《曾子问》等篇;(四)为记古代制度礼节,带有考证性质的,如《王制》、《曲礼》、《玉藻》、《明堂位》、《月令》、《郊特牲》、《祭统》、《祭法》、《大传》、《丧大记》、《丧服大记》、《奔丧》、《问丧》、《间传》、《文王世子》和《内则》、《少仪》等篇;(五)为《曲礼》、《少仪》、《儒行》等篇的一部分,为古代格言的记录,似较得当。《礼记》这部书,也是研究儒家思想的重要资料。现存的《大戴礼记》既不是小戴的删余,更不是残存的糟粕,它和《小戴礼记》一样,保存有许多汉朝以前儒家思想发展的史料,因而也是十分宝贵的。
“三礼”的旧疏,一般皆好。清儒的新疏,《周礼》有孙诒让的《周礼正义》,《仪礼》有胡培翚的《仪礼正义》,《礼记》有朱彬的《礼记训纂》和孙希旦的《礼记集解》。《大戴礼记》久已釐舛,清代的卢文弨、戴震开始釐正其文字。其后,汪昭有《大戴礼注补》;孔广森有《大戴礼记补注》;王聘珍有《大戴礼记解诂》。由于“三礼”的来源不同,综合研究殊不容易,初学者应当首先阅读林尹的《周礼今注今译》、王梦鸥的《礼记今注今译》和高明的《大戴礼记今注今译》。
《春秋经》与《左传》、《公羊传》、《谷梁传》附《国语》相传孔子据鲁史修成了《春秋》,按《汉书·艺文志》“《春秋》古经十二篇,经十一卷”的著录,可称为《春秋经》。其书涉及各国之事,而以鲁国为主,分年纪事,上起鲁隐公元年(当局平王四十九年,公元前722 年),下止鲁哀公十四年(当周敬王三十九年,公元前481 年),计凡十二公,二百四十二年。《春秋经》所以命名《春秋》,今古文学家的意见大致相同,即由于《春秋》是编年体,年有四时,不能偏举四字以为书名,所以交错互举,取“春”“秋”以包“夏”“冬”。当时,不论周王室或诸侯国,均有史官负责记载周王室或本国的历史,但其书名并不一样,如晋叫“乘”,楚名“梼杌”,秦称为“记”,周、鲁、燕、齐则称之为“春秋”。《管子·法③ 《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4 卷第92~93 页。
④ 详见徐喜辰《〈礼记〉的成书年代及其史料价值》,《史学史研究》1984 年第4 期。法》说:“故《春秋》之记,臣有弑某君,子有弑其父者矣”。《韩非子·内储说上》说:“鲁哀公向于仲尼曰:《春秋》之记曰:冬十二月霣霜不杀菽,何为记此?”《战国策,燕策二》记苏代说:“今臣逃而纷齐、赵,始可著于《春秋》。”可见,《春秋》本是一个普通名词,到孔子据鲁史而修《春秋》之后才成了《春秋经》的专有名词。
《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序》说:《春秋经》“王道备,人事浃。”这里的王道,就是指的周礼。鲁史记事本来就是结合周礼的,所谓“《春秋》以道义”、“《春秋》辨是非”(《史记·太史公自序》),都是其证。但在春秋时期,鲁国已不能尽遵周礼,所以孔子有“鲁一变,至于道”(《论语·雍也》)的说法,他也不是全盘照搬周礼,而是有所斟酌损益的。不过,哪些是依周礼,哪些作了损益,这在《春秋经》里已经分辨不清了。编写历史与周礼联系起来,则是《春秋经》对旧贵族奴隶主传统文化的依恋,是它保守的一面。《春秋经》对于人事,不仅注意所谓善恶,也还认真记载其得失成败。书中所记水、旱、雪、霜、地震等等,都是作为与人事有关的自然现象来处理的。它偶尔记述一些诸如“六鹢退飞过宋都”(《春秋》僖公十六年《经》)之类的奇异现象,只是“纪异而说不书”(《史记·天官书》)。在春秋时期,朝聘、会盟、征伐、城筑等,本来多与宗教活动有联系,但《春秋经》却从神秘色彩中游离出来,专从人事的角度去记载这些事情,也就是把历史与神话和宗教分开,则是它进步的一面。《礼记·解经》说:“属辞比事(指善于设辞举例,判断是非),《春秋》教也”;“属辞比事而不乱,则深于春秋者也”,这是《春秋经》的编撰方法。同是记载战争,有伐、侵、战、围、救、取、执、溃、败等不同写法;同是记载杀人,有杀、弑、尽杀、诱杀、歼等不同的写法。《春秋经》把头绪纷乱的史实,“以事系日,以日系月,以月系时,以时系年”(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序》),即把史实按时间顺序排列起来,并有所取舍详略。这样,着墨虽然不多,却可表达出较多的历史情况,亦即所谓“约其文辞而指博”(史记·孔子世家》)。这就是《春秋经》在历史编纂学上的贡献,开了后来编年史体例的先声①。
《春秋经》总计约一万八千字,分条记事,不相连属,文句简约,多则四十七字,少则一字,并没有写出所记事件的原委。因此,后人为了理解经义,就出现了《左氏传》、《公羊传》、《谷梁传》、《邹氏传》和《夹氏传》五家。后来,《邹氏传》和《夹氏传》佚失;《左氏传》改为《春秋左氏传》,简称《左传》。《春秋经》的经文,现在都分别载于《左传》、《公羊传》和《谷梁传》的各传之前,已没有单行刊本,但在古代,《春秋经》与三传实各自别刊行,而且经今古文本也不相同。《汉书·艺文志》中所谓的“古经十二篇”,就是古文本的《春秋经》,也就是《左氏传》所根据的古文经:所谓的“经十一卷”,就是今文本的《春秋经》,也就是《公羊传》及《谷梁传》所根据的今文经。《春秋古经》与《左氏传》的配合,大概始于晋之杜预。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序》所说“分《经》之年与《传》之年相附,比其义类,各随而解之”,可为证据。至于今文的《春秋经》与《公羊传》、《谷梁传》的配合,则不详始于何人。《左氏传》的经文,与《公羊传》和《谷梁传》经文的主要不同:《公羊传》和《谷梁传》的经终于哀公十四年的“西狩获麟”;《左氏传》的经终于哀公十六年的“孔丘卒”。这① 参见白寿彝:《中国史学史教本》上册第三章。
种不同,表示了《公羊传》、《谷梁传》对于《春秋经》的看法之不一样。至于《汉志》中的《春秋古经》与《春秋经》篇卷数目不同的原因,则是由于今古文学派对于鲁国十二公纪年分合意见的差别。《古春秋左氏》说主张十二公各为一篇,故为十二篇;《今春秋公羊》说主张闵公合于庄公,故十二去一而十一卷。至于其所以如此合并,今文家何休以为是“系《闵公篇》于庄公下者,子未三年,无改于父之道”的缘故。
《公羊传》的作者旧题为战国时代齐人公羊高,初仅口头流传,至景帝时,公羊高的玄孙公羊寿及其弟子胡母生将其写定成书。《谷梁传》旧题为战国时鲁人谷梁赤撰,最初也是口传,至西汉时,传其学的人才把它写定成书,体裁近似《公羊传》。《公羊传》和《谷梁传》从不同的角度说明了《春秋》书法,即所谓“微言大义”,对当时的统治极为有利,故均立于学官,但因其对史实的增补不多,因而史料价值不大。
相传《左传》为左丘明作,但从其内容看来,它的作者不会是孔子所称道的左丘明①。顾炎武说,“左氏之书,成之者非一人,录之者非一世”②,说颇可取。《左传》的成书,大体可以定在战国时期,但并不排斥后人之有所增补。现在我们看到的《左传》,是经杜预改编过的①。《左传》一书,十八万言,上起鲁隐公元年,下讫鲁悼公四年,前后共计二百五十九年,比《春秋经》多了十七年,而所记史事与《春秋经》有所出入,有在《春秋经》有而《左传》中没有,有在《春秋经》无而《左传》中有。“或先经以始事,或后经以终义,或依经以辨理,或错经以合异”(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序》),对于这一时期的史事,作了较详细的叙述。《左传》中不仅记载了鲁国的历史,而且还系统地叙述了当时几个主要诸侯国的历史。它的突出特点是:书内展开了社会矛盾的记载,长于记述战争,特别善于描写大国争霸战争,更善于描写历史人物。同时,书中记载不限于政治,也涉及到社会其他各个方面,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因此,早在西汉时期就被司马迁采入《史记》。值得提出的,《左传》中记述的许多史实和人物,文辞优美,形象生动,结构严谨,不少名篇广为流传,脍炙人口。因此《左传》不但是我国古代的一部出色的编年体史书,也是一部优秀的文学名著。不过,《左传》中对于天人关系的看法,一方面记载了怀疑鬼神和无神论的言论,另方面又记述了卜篮、星占、望气和梦兆等预断人间祸福的事情,观点较为混乱②,反映出程度不同的各种唯心主义的思想。
《国语》一书主要是记载春秋时期的历史事实,但其中也有部分记载西周时期的史实。《国语》和《左传》是春秋时期的主要史料,但这两书的关系,历来约有两种说法。一说,这两部书都是左丘明作的。左丘明为了给《春秋》作传,搜集了许多史料,后来,一部分用上了,这一部分就成为《左传》。没有用上的一部分就单独成书,名为《国语》,所以也称《春秋外传》。另一种说法是,《左传》并非左丘明作,《春秋》原来的传是《公羊传》和《谷① 《论语·公冶长》称:“左丘明耻之,丘亦耻之。”这个左丘明决不会是孔子的后学,并在孔子死后写出《左传》来。说见赵匡《春秋集传纂例·赵氏损益义》。
② 顾炎武:《日知录》卷四,《春秋阙疑之书》。
① 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序》云:“分经之年与传之年相附,比其义类,各随而解之,名曰经传集解。”可见,今本《左传》是经过杜预改编的。
② 详见白寿彝;《中国史学史教本》第四章。
梁传》,本来没有《左传》,只有《国语》,它是春秋时期各国历史的一个总集。到汉末,古文经学家刘歆,为要抵抗《公羊传》便把《国语》割裂开来,分出一部分,与《春秋》联系起来,托名于左丘明,称为《左氏传》,其余的部分还叫《国语》。司马迁说:“左丘失明,厥有《国语》”,也就是说,《国语》是左丘明之原来著作的名称,《左传》可能是从《国语》中分出来的。《国语》的出现,可能在战国早期。
《国语》一开始记载了周穆王、周恭王的材料各一条,以后记周厉王以至智伯被杀,约四百年间的历史。全书二十一卷,内有《周语》三卷、《鲁语》二卷、《齐语》一卷、《晋语》九卷、《郑语》一卷、《楚语》二卷、《吴语》一卷和《越语》二卷。这种编纂次序是按周与齐鲁晋郑的关系、诸夏与蛮夷的关系安排的。但书中却突破了春秋时期各国国史的限制,而以周和鲁齐等七国的历史汇合在一起。书中取材虽然有些琐碎,但与重要历史事件有联系的记载则占有较多的篇幅。《国语》中有一些鬼神荒诞的记载,但它也是在重视人事的基础上,为了取得一些得失盛衰的经验教训而写出的,它很重视人材在政治上的作用,《齐语》把齐桓公的霸业归结为“唯能用管夷吾、宁戚、隰朋、宾胥无、鲍叔牙之属而伯功立”,便是其证;它的内容,有着战国时期社会特点的曲折反映,就是说社会矛盾表现为各国统治阶级和人民群众的矛盾,各国统治阶级内部旧新贵族间的矛盾,各国之间统治阶级的矛盾,而这三种矛盾又互相错综地联系在一起。《国语》在肯定社会变化时,已经没有孔子那样的怀古情调,它对周礼虽然也有一定感情,但却称许齐桓、晋文的霸业,并对世卿执政和以臣弑君,毫无惊讶表示。这就说明:《国语》在新旧转化过程中持有一种中间的态度①。可见,《左传》和《国语》是春秋时期的重要史料,其中有些长篇言辞,也是商周哲学史的史料。关于“三传”和《国语》的注释书:《公羊传》有《春秋公羊传解诂》,汉何休解诂,唐徐彦疏,收入《十三经注疏》内。何休的解诂,不仅作了文字上的解释,还发展了公羊家的学说。他在注释中所说的,多是《公羊传》中没有讲过的。清孔广森的《春秋公羊经传通义》和清陈立的《公羊义疏》,皆系根据何休解诂,加以整理和补充而成,是学习《公羊传》者可资参阅的注本。汉代治《公羊传》、《谷梁传》者少,所以二传之疏少于《左传》疏。《十三经注疏》本采用的《春秋谷梁传注疏》,为晋范宁注,唐杨士勋疏。注中由于兼载其“门生故吏子弟之说,各列其名,故曰《集解》”(《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名之。《左传》有《春秋左传正义》,晋杜预注,唐孔颖达疏。据杜预的《春秋正义序》说,在他以前“前汉传《左氏》者有张仓、贾谊、尹咸、刘歆,后汉有郑众、贾逵、服虔、许惠卿之等,各为训诂”,有十数家,根据他们的研究成果,他作了《春秋经传集解》,孔颖达又据前人研究《左传》的著作作疏。清代洪亮吉的《春秋左传诂》,特别是刘文淇的《春秋左氏传旧注疏证》最负盛名,可惜印行的原稿本不完整,据说已有学者正在续作中。近人杨伯峻的《春秋左传注》,博洽而简明,最适于初学者阅读。关于《国语》的注本,有《国语韦昭注疏》,三国韦昭注、清洪亮吉疏。近人徐元诰的《国语集解》,注释简要,便于参考。1978 年上海古籍出版社刊出的《国语》标点本,以韦昭注为基础,吸取前人的校勘成果,更便阅读。
① 参见白寿彝:《中国史学史教本》上册第三章。
第二节史地书《纪年》、《世本》、《战国策》和《战国纵横家书》《纪年》是太康二年(281 年)在汲县的战国魏襄王墓中发现的一部魏国编年体史书,记载简单,有如《春秋经》。因为原书写在竹简上,故又称作《竹书纪年》。此书,上起黄帝,继述夏、商、西周、春秋时晋国和战国时魏国的史事,到魏襄王(前299 年)为止。此书宋时佚失,清代朱右曾辑有《汲冢纪年存真》,王国维据以编成《古本竹书纪年辑校》,范祥雍对此作了《古本竹书纪年辑校订补》,可以纠正《史记》记述战国史事年代上的错误。另有,《竹书纪年》二卷,近人称为《今本竹书纪年》,系出后人伪托。清代学者考订此书的著作有十多种,大多未能辨明今本之伪,其中以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考证较精。
据《汉书·艺文志》载:“《世本》,十五篇”。班固自注云:“古史官记黄帝以来,讫春秋时诸侯大夫。”可见,《世本》是先秦史官为当时奴隶主贵族修编的宗谱,也叫“世”或“世系”。书中有《帝系》、《王侯世》、《卿大夫世》、《氏族》、《作篇》、《居篇》和《谥法》等篇。司马迁的《史记》、韦昭的《国语》注、杜预的《左传春秋经传集解》、司马贞的《史记索隐》、张守节的《史记正义》,以至于郑樵的《通志》也都曾参考或引用《世本》作为佐证,可见此书史料价值较高。不过,《世本》现存佚文,只是些零散记事,彼此不阳连属,不易看出原来的面貌。《世本》于宋代佚失,清代有各种辑本。1959 年商务印书馆印成《世本八种》,其中以雷学淇、茆泮林两种辑本较佳。
《竹书纪年》和《世本》有一个共同特点,即综合了远古的传说和文字的记载,自黄帝直至作者的时代,写出了通史性质的史书。作者如非史官,在当时是不易掌握这样丰富的史料,但这些内容,却不属于那时史官的职守,而应属于史官的私人著作。在战国历史转折时期内,史家酝酿着对以往历史的总结,《竹书纪年》和《世本》的出现就是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战国策》,作者不详,是一部战国时期各国游说之士的策谋和言论的汇编,也有一些关于历史人物的史事记录。书名原不统一,初有《国策》、《国事》、《短长》、《事语》、《长书》和《修书》等各种不同的名称和本子。西汉末年,刘向校订群书,去掉重复,互相补充,编定三十三篇,始定名为《战国策》。今本《战国策》分为《东周策》、《西周策》各一篇,《秦策》五篇,《齐策》六篇,《楚策》四篇,《赵策》四篇,《魏策》四篇,《韩策》三篇,《燕策》三篇,《宋策》、《卫策》合一和《中山策》一篇。所记,继春秋之后,论楚汉之起,包括二百四十五年间的史事,从中可以看出战国史上的重大事件。其书体例,与《国语》相同,是一种国别史,是研究战国史的重要资料。但书中多有夸张虚构之处,与史实不尽相符,应当引起注意。西汉刘向编辑成书后,东汉高诱作注,宋代已有散佚,宋代曾巩又重新校定。南宋时,出现两个本子,一为姚宏的续注本,一为鲍彪改定编次的新注本。元代吴师道在鲍彪本基础上,又作《战国策校注》一书,为战国史学者所推崇。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年出版的《战国策》标点本,以姚本为底本,将鲍、吴诸人注文及黄丕烈的《战国策札记》汇集起来,颇便阅读。
一九七三年十二月,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了大批帛书,由整理小组整理出一部与《战国策》性质相同的帛书,由于没有书名,由整理者根据内容,定名为《战国纵横家书》。全书共二十七章,三百二十五行,一万一千多字。原无章名,为了阅读方便,整理小组在每章释文之前加上了一个章名。其中有十一章的内容,见于《战国策》和《史记》,文字大体相同;另外的十六章,即相当于全书百分之六十左右的文字,是久已失传的佚书,为《战国策》所无,也不见于《史记》。全书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十四章(只有两章著录过),是苏秦的书信和谈话,提供了有关他从事合纵活动的可信史料,可以由此辨别《战国策》有关史料的真伪,并纠正《史记·苏秦列传》的错误,为进一步研究战国史提供了珍贵的史料。
《考信录》清代崔述撰。书中凡《考信录提要》二卷、《补上古考信录》二卷、《唐虞考信录》四卷、《夏考信录》二卷、《商考信录》二卷、《丰镐考信录》八卷、《洙泗考信录》四卷、《丰镐考信别录》三卷、《洙泗考信余录》三卷、《孟子事实录》二卷、《考信附录》二卷、《考古续说》二卷,合计三十六卷。我国古代史实见于记载者,疑信参半,崔述辨疑存真,其功甚伟。以今天观点看来,其说尚有不少可疑处,但是足以启发人们思路者颇多。云梦秦简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了十二座战国末至秦代的墓葬,其中十一号墓出土了一千五百五十五支(另残片八十片)秦代的竹简。这批竹简,经过整理,内容计有十种,即《编年纪》、《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珍式》、《为吏之道》、《日书》甲种和《日书》乙种。在这十种中,《语书》、《效律》、《封珍式》和《日书》乙种的书题见于原简外,其余六种题目均系云梦秦简整理小组根据简文内容所定。
简文中有许多证据说明,这批竹简所反映的是战国末年到秦始皇时期的资料。例如,《编年记》中的记事起于秦昭王元年(公元前306 年),终于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 年),共九十九年。这是墓主喜的年谱性质的材料,记墓主的重要经历及其亲属生卒,但多数记载的是有关秦统一战争的大事,是研究战国末年和秦代历史的重要资料,可补《史记》的不足,纠正《史记》记载的一些错误和混乱。又如《法律答问》以“秦”与“夏”对称,谈到“欲去夏”、“欲去秦属”、“者(诸)候(侯)客节(即)来使入秦,当以玉问王”等等,当写成于秦完成统一以前。这不仅是研究秦国法律的重要资料,而且是深入分析研究秦国社会历史的重要资料。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版,1970 年)包括秦简除《日书》以外八种的全部释文、注释,其中的六种并附有语译,可供参考。
《水经注》北魏郦道元撰,四十卷。原书在宋代已经佚失五卷,今本仍作四十卷,是经后人割裂改编而成。此书名曰注释《水经》,实则以《水经》为纲,作了二十倍于原书的补充与发展,自成一部巨著。书中记载大小水道一千多条,一一穷源竟委,详细记述了所经地区山陵、原隰、城邑、关津的地理情况、建置沿革和有关历史事件、人物,甚至神话传说,无不繁征博引,是六世纪前最为全面而又系统的综合性地理书籍。书中引用书籍多至四百三十七种,其中多处引用《竹书纪年》等书,说明某些地点有关战国历史情况,都是研究当时历史的资料。例如《沔水注》谈及秦将白起攻楚的别都鄢时,采用引水灌城的进攻方式,使楚国军民沉死数十万,可以补充《史记》等书记载的不足。
后世的研究者以杨守敬、熊会贞所撰《水经注疏》、《水经注图》最为著名。可资参考。
《山海经》古代地理著作,撰者不详。古本原有三十四篇,由于历代校订、删并,至今仅存十八篇。各篇著作时代亦无定论,近代学者多数认为非出一人之手,亦非一个时代所撰成。其中的十四篇是战国时期作品,《海内经》四篇则为西汉初年的作品。《山海经》的主要内容为民间传说中的地理知识,包括山川、道里、民族、物产、药物、祭祀、巫医等,保存了不少远古的神话传说。对于古代历史、地理、文化、中外交通、民俗和神话的研究均有参考价值。其中的矿物记录,为世界上最早的有关文献。晋代郭璞作注,其后的考证注释有清代毕沅的《山海经新校正》和郝懿行的《山海经疏》等。袁珂的《山海经校译》(上海古籍出版社版,1985 年),便于初学。
《穆天子传》晋代从战国魏王墓中发现竹书《周易》、《纪年》、《琐语》和《周王游行》,以今文改写后,《周王游行》改称《穆天子传》,作者不详。旧题晋郭璞注,六卷,计八千余字。书中的前五卷记周穆王西游故事,后一卷记盛姬之死及其葬仪。该书文辞质朴,其记穆王与西王母宴会酬答及盛姬之死部分较有小说意味。《穆天子传》与《竹书纪年》有相合处,其中保存了古代东西方民族彼此友好交往的史料。《穆天子传》中虽有部分神话因素,但如能去伪存真,剔除糟粕,吸取精华,仍然是我们研究古史的参考资料。第三节诸子书《论语》和《孟子》附《孝经》和《尔雅》《论语》名称的使用,始于汉后。两汉时代,《论语》一书或单称为《论》,如《隶释》卷八载《衡方碑》文:“仲尼既没,诸子缀《论》”,《论》即指《论语》;或单称为《语》,如《后汉书邳彤传》引《论语》原文,谓“《语》曰,一言可以兴邦”;或别称为《传》,如《汉书·扬雄传赞》:“《传》莫大于《论语》”;或别称为《记》,如《后汉书·赵咨传》引《论语》原文,谓“《记》曰:..丧与其易也宁戚”:或详称为《论语说》,如《汉书·郊祀志下》引《论语》原文,谓“《论语说》曰:子不语怪、神”。《论语》之称为《论语》,已始于弟子撰集之时,其所以简称为《论》或《语》,乃因行文的便利,至于别称为《传》或《记》,则是因为古代《论语》简策的长度较短于经的缘故。
《汉书·艺文志》云:“《论语》古二十一篇(班固自注:“出孔子壁中,两《子张》”)。《齐》二十二篇(班固自注:“多《问王》、《知道》”)。《鲁》二十篇。”这就是说,《论语》在汉代,计凡三种:一曰《古论》,二曰《齐论》,三曰《鲁论》。《齐论》有《问王》①、《知道》两篇,这是《鲁论》所没有的。因此,《齐论》有二十二篇,《鲁论》只有二十篇。《古论》也没有这两篇,但把《尧曰》篇“子张问于孔子”以下语句独立成章,所以有两篇《子张》,比《鲁论》多了一篇,共二十一篇。魏何晏《论语集解》序说:“安昌侯张禹本受《鲁论》,兼讲齐说,善者从之,号曰《张侯论》,为世所贵。”今本《论语》就是张禹的本子,它基本上是依据《鲁论》并参考《齐论》编成的混合本。
《论语》各篇中对于孔子的称呼不尽相同,一般称为“子”,有时称“夫子”,有时也称“孔子”。按照春秋时代的习惯,奴隶主贵族的家臣称他们的主人为“子”。孔子的学生尊敬他们的老师也称为“子”,“子”是孔子的学生对于他的称呼。称“孔子”的大概是孔子的再传弟子,或者是更后一代的学生,因为他们有自己的“子”,所以对于孔子加以“孔”字,以资区别。可见,《论语》的成书年代,总在战国时期,大概是孔子的再传弟子,或者是更后一代追述他们的老师所记忆之孔子的言行录。《论语》包括《上论语》和《下论语》两部分。《上论语》的最后一篇《乡党》,是专记孔子一生的生活习惯,好象是全书的结尾。很可能原来只有《上论语》,以后篇幅越加越多,就又成为一本《下论语》。《上论语》中的文字简短,越往后的记载越详细,甚至出现了长篇大论,其可靠性也就比较差些。《论语》中的各篇、各章,虽然有早晚的不同,如做深入研究,当然应当注意这点,但一般地说,《论语》中记载孔子及孔门弟子的言行,极可信据,都可以引用。《论语》学在两汉时代有今古文的派别。前述的《齐论》和《鲁论》属今文,《古论》属古文,在当时都各有所传。其后张禹混合《鲁》、《齐》,成为《张侯论》。汉末郑玄以《张侯论》为本,参考《齐论》、《古论》而① 朱彝尊《经义考》曰:“今逸《论语》见于《说文》、《初学记》、《文选注》、《太平御览》等书,其诠玉之属特详。窃疑《齐论》所逸二篇,其一为《问玉》,非《问王》也。考之篆文,三画正均者为玉,中画近上者为王,初无大异,因■玉为王耳”,说颇是。
为之注,盛行一时,但早已佚亡。其后注解《论语》的很多,今举其要者如下:三国时期有魏何晏的《论语集解》(《十三经注疏》本),此书是汇集他以前的《论语》注解,所以称为《集解》。何晏是个玄学家,但这部书中注重训诂,除个别地方外,没有玄学色彩。南朝时期有梁皇侃的《论语集解义疏》(《知不足斋丛书》本),这是对于何晏的《集解》所作的疏。其中有些玄学家对于《论语》的解释,可以作为研究魏晋玄学史料用。北宋时期有邢昺的《论语疏》。这是邢昺对于何晏《论语集解》所作的疏,宋以后替代了皇侃的《论语集解义疏》的地位。《十三经注疏》本,就是邢昺的疏。南宋时期有朱熹的《论语集注》,这是宋人注解《论语》的代表作。南宋还有赵顺孙的《论语纂疏》,这是朱熹《四书集注》的疏,《通志堂经解》本。清代的刘室楠撰有《论语正义》,他以何晏《集解》为主,而详采各家之说,其详博程度超过旧疏,其中收集了许多清人对《论语》的研究成果,《续皇清经解》本。初学者,可以先读杨伯峻的《论语译注》。
《孟子》一书,《汉书·艺文志》和《隋书·经籍志》都列于子部儒家。其升为经部,大概始于唐宋时代。宋大中祥符七年(1014 年),孙奭新印《孟子音义》;嘉佑6 年(1061 年),刻石备九经,已经尊崇《孟子》;王应麟《玉海》也说宋代以《孟子》升经,并论《论语》、《孟子》和《孝经》为三小经。但从唐朝代宗宝应二年(763 年),礼部侍郎杨绾疏请《论语》、《孝经》、《孟子》兼为一经(参见《唐书·选举志》),唐朝懿宗咸通四年(863 年)进士皮日休请立《孟子》为学科(参见《皮子文薮》和《文献通考》)观之,可知《孟子》的升列经部,实始于唐而完成于宋。宋代淳熙间朱熹以《论语》与《孟子》以及《礼记》,中的《大学》、《中庸》并列,《四书》之名始立。元朝延佑间,复行科举,《四书》之名更见于功令。于是《孟子》遂与《论语》并称,而由于部儒家而上跻于经部矣。
关于《孟子》的作者问题,历来学者则有种种不同的看法。《史记·孟荀列传》说:“(孟子)退而与万章之徒,序诗书,述仲尼之意,作《孟子》七篇。”清周广业在其《孟子四考》四《论七篇非尽自著》中又说:“此书叙次数十年之行事,综述数十人之问答,断非辑自一时,出自一手。其始章丑之徒追随左右,无役不从,于孟子之言动,无不熟察而详记之。..其后编次遗文,又疑乐正子及公都子、屋卢子、孟仲子之门人与为之。”由此可以断定《孟子》一书是孟子的学生万章等人,追述孟子的言行的著作,并非孟子的自著。
现行的《孟子》计七篇,《汉书·艺文志》却著录为“《孟子》十一篇”。东汉赵岐作的《孟子注》也只七篇。赵岐的《孟子题辞》说“又有外书四篇:《性善辩》、《文说》、《孝经》、《为政》;其文不能弘深,不与内篇相似,似非《孟子》本真,后世依放而托之者也。”《汉志》所著录的十一篇,大概包括内书七篇,外书四篇。赵岐所注的是内书七篇。外书四篇,早已亡佚。现在所传的《孟子外书》(自署为宋朝熙时子注,《函海》本,《经苑》本),系明人伪造,不足信。
注释《孟子》的著作主要有以下几种:东汉赵岐的《孟子注》,解释较少附会。《十三经注疏》本就是赵岐注,北宋孙奭疏。南宋朱熹的《孟子集注》,是宋代注释《孟子》的代表作,发挥了孟子的唯心主义。南宋赵顺孙的《孟子集注纂疏》(《通志堂经解》本),发挥了朱熹的《集注》。清代焦循的《孟子正义》(《皇清经解》本),以赵岐注为主,搜集清代学者考订《孟子》的成果,加上焦循所作的注释汇编而成,是研究《孟子》的很好的参考书。初学者可先读杨伯峻的《孟子译注》。
《孝经》为十三经之一,十三经中,只有《孝经》自始即称为《经》。
据《汉书·艺文志》说:“夫孝,天之经,地之义,民之行也。举大者言,故曰《孝经》。”经字,有常道、常法和永恒不变之义,而《孝经》就是阐发先秦时期父家长制下的宗法孝道的重要典籍。《孝经》的作者为谁,历来说法不一。其中的曾子门人编录说,即将孔子述说孝道的语录集辑起来,著于竹帛,传诸后世,系出于曾子门人之手,似较妥当。《孝经》也有今文与古文之别。前者系秦始皇焚书坑儒之时,由河间人颜芝所秘藏,才幸免佚亡。到了汉惠帝废除挟书后,始由芝之子贞,献于河间献王。由于该书系用汉隶书写,故称今文《孝经》。又汉武帝时,拆毁鲁恭王所居孔子旧宅,由其壁中得到《尚书》、《论语》和《孝经》,皆用蝌蚪文字书写,故称古文《孝经》。《孝经》虽有今古文之分,但其于孝道的阐发,并无什么不同。《孝经》在儒家书中,虽无特殊精义,但以其了解当时社会,特别是宗法关系,由于其书浅近易解,比较方便。
《尔雅》是古代的词典,它附属于经部,并无什么理由,完全出于因袭的观念,现行的《尔雅》凡十九篇。《尔雅》二字,或作《尔疋》,又作《迩疋》(见《经典释文》),颜师古《汉书注》引张晏注说,“尔,近也;雅,正也。”清阮元解释说:“《尔雅》一书,皆引古今天下之异言以近于正言。夫曰近者,明乎其有异也。正言者,犹今官话也。近正者,各省土音近于官■者也”(见《揅经室集》卷三《与郝兰皋户部论〈尔雅〉书》)。阮氏之说,非常详明。《尔雅》一书,在训诂名物方面,尤为详尽,因而对于先秦史研究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荀子》儒家孟荀并称。荀子的思想在战国末期影响较大,汉朝有许多传经的人都是荀子的后学。荀子对于古代经典的传授,有很大的贡献。但是,由于他的唯物论思想不为封建统治者所欢迎,《荀子》一书自唐杨倞作注后,直到清朝才又有人开始研究。
《汉书·艺文志》云:“《孙卿子》三十三篇”;班固自注说:“名况,赵人,为齐稷下祭酒。”“荀”、“孙”音同,孙卿就是荀卿。现存刘向的叙录,题“《荀卿新书》三十二篇”。《汉志》中的三十三篇,应是三十二篇,现存的《荀子》仍是三十二篇。杨倞把三十二篇分为二十卷,并把先后次序作了一些变动,现有的《荀子》就是经他重新编排的。
在三十二篇中,《天论篇》提出了荀子的唯物主义的自然观;《非相篇》提出了荀子的破除迷信思想;《正名篇》提出了荀子的认识论和逻辑思想;《性恶论》提出了荀子的人性论;《解蔽篇》提出了荀子的方法论;《王制篇》、《富国篇》等提出了荀子的政治社会的思想;《礼论篇》提出了荀子关于春秋以来所谓礼的起源以“物”的“度量分界”的根据,便为引法入礼开了大门;《乐论篇》提出了荀子关于音乐的理论;《劝学篇》、《修身篇》提出了荀子关于教育的理论;《议兵篇》提出了荀子关于军事的理论;《非十二子》和《解蔽篇》的一部分攻击了儒墨法与权谋诸家的学说;《成相篇》用当时民歌体裁,叙述了荀子的政治思想;《赋篇》是荀子的文学作品。《汉书·艺文志》另外著录的“荀卿赋十篇”,今虽不存,《赋篇》当是其中的一部分。
三十二篇都不是荀子自己的作品,杨倞编入十九卷、二十卷的各篇,大部分可能是荀子后学关于荀子言行的杂记。大小戴《礼记》中也有些篇章与《荀子》中的内容相同。可见荀子思想虽具新的礼治观点,但《荀子》一书仍然属于儒家著作总集性质,保存了先秦时期许多贵重资料,不但是研究荀子思想的重要依据,也有助于了解先秦社会历史的状况。
关于《荀子》的注释,有唐杨倞的《荀子注》,是最早的一部注本;有清谢墉、卢文弨的《荀子篇释》,在《荀子》考订训诂方面作了初步的系统的整理;清王先谦的《荀子集解》,是在谢墉、卢文弨工作的基础上,收集了清代学者对于《荀子》在考订训诂方面的研究成果,是研究《荀子》的一部主要参考书。梁启雄的《荀子简释》,颇便初学。
《墨子》《汉书·艺文志》云:“《墨子》七十一篇。”现存的只有五十三篇,其余的十八篇,有的只见篇目,有的连篇目也已失传。这是一部墨家著作总集,但非一人一时之作。
这部总集,按其篇目性质可以分为五组:第一组包括《亲士》至《三辩》的七篇,属于概论性质,对墨家思想的某些方面作了一般性论述。
第二组包括从《尚贤上》至《非儒下》的共二十四篇,这是前期墨家思想的重要史料。这里讨论了十一个题目,每个题目除《非儒篇》为上、下篇外,其他都有上、中、下三篇,应有三十二篇。由于有些篇缺了,实际上只存二十四篇。这二十四篇除《非儒篇》等少数几篇外,其余都以“子墨子言曰”开始。“子墨子”是墨子的弟子对于墨子的称呼。可见,上述诸篇都是墨子弟子所记墨子的言论。《庄子·天下篇》说,墨子死后,墨家分为三派:相里氏之墨,相夫氏之墨,邓陵氏之墨。墨子关于上述每一题目的言论,这三派可能都有各自的记录。后来编辑墨家著作总集的人,把三派的记录都收集起来,作为每一个题目的上、中、下三篇(见俞樾《墨子闲诂》序)。第三组包括《经上》、《经下》、《经说上》、《经说下》、《大取》、《小取》共六篇,一般你为《墨经》或《墨辩》。在这六篇中,没有“子墨子曰”四字,因此有人认为这就足以证明此六篇当是墨子自己写的。但从这六篇的内容来看,它们所讨论的是有关自然科学、认识论和逻辑问题,皆非墨子时代所能有;还有对于先秦其他各派的批评,也只能在各个学派相当发展以后才能有的。在早期墨家思想中,天志思想占有重要地位,可是这六篇中除说了一句“天之爱人”(《大取》)外,其他地方都没有涉及天志和鬼神。也就是说,在前述二十四篇中,宗教思想占有相当地位;在此六篇中科学思想占有主导地位,说明此时的墨家思想已向唯物主义思想发展。从文学体裁上看,《经上》、《经下》、《经说上》和《经说下》的“经”,标明简练的命题;“说”,引事加以说明。《韩非子·内储说》也是这样的形式。可见,《经》和《经说》也是战国末期的作品。据上看来,上述六篇当是后期墨家的作品,也不是一人一时所作。
第四组包括《耕柱》、《贵义》、《公孟》、《鲁问》和《公输》的五篇,记载墨子的言行,好象儒家《论语》,合起来可以作为墨子传的史料。第五组从《备城门》至《共守》的十一篇,是讲防御战术和守城工具的篇章。墨家反对侵略战争,所以不仅对于防御战术很有研究,并且还能制造在防御战中使用的器具,这一组的材料可能是战国末期后期墨家的著作①。墨家学派主要反映了“农与工肆之人”即公社农民的思想,受到了当时统治阶级的歧视,所以在《史记》中没被立传,只在《孟子荀卿列传》中,附带提到了他的名字。直到晋朝的鲁胜,才给《墨家》作注,称为《墨辩》。后来宋朝有个乐台,给《墨子》作注,不过他所见到《墨子》只有十三篇,即自《亲士》到《尚同篇》。鲁胜和乐台的注解,现已佚失,道教经典《道藏》,把非儒家的先秦著作收了进去,也就是《墨子》借此机会保存下来的一个较早的本子。《墨子》,由于经过一两千年的湮没,■脱错简很多,很是难读的。清代的毕沅实际上是孙星衍,首次对《墨子》全书做了一番整理和校勘工作。在毕沅和孙星衍的基础上,孙诒让作《墨子闲诂》,疏证文字,颇为精详,流行也广。近人吴毓江校注的《墨子校注》,由于见到了一些新版本,为《墨子闲诂》作了不少补充,便于阅读。近人所作有关《墨经》的注释,有邓高镜的《墨经新释》(商务印书馆),谭戒甫的《墨辩发微》(科学出版社)和高亨的《墨经校铨》(科学出版社),很有参考价值。
《老子》和《庄子》附《法经》和《十大经》《史记·老子韩非列传》替老子作了一个四百多字的传,其后半段中记载了一些传说,这些传说在“莫知其所终”的情况下,更是扑朔迷离。从司马迁使用“或曰”、“云”、“盖”和“或言”等字以示存疑的态度,可知早在汉初,有关老子的生平事迹已不可考,因而老子所处的时代,司马迁亦已搞不清楚。他说老子是老聃,也可能是老莱子,又可能是太史儋,“世莫知其然否”。这三个人的时代,照传说前后相差二百多年。
至于《老子》这部书的时代,更是近几十年来争论不休的问题。依照传统的说法,《老子》是老聃作的,老聃与孔子同时或稍前。照这个说法,《老子》是春秋末年的作品。“五四”以后,反对这个说法的越来越多。他们虽不否认在孔子时期有老聃其人,但是认为《老子》这部书不是老聃作的。老聃这个人可能是春秋时代的人,但《老子》这部书却是战国时期的作品。综观《老子》全书的内容,我们同意《老子》一书可能不是一个人的作品,而是一个总集。其中包括有老聃本人原来的思想和他的思想在战国时期的发展。他本人原来的思想比较简单,后来经过一个时期的发展,才达到如此成熟的地步。《老子》书中的主要思想就是这个发展的结果,《老子》的思想应是战国时代的产物。此书是春秋战国时期道家学派的代表作之一,思想颇为完整。它不论对研究老子的思想或先秦历史,都有一定的史料价值。
今本《老子》分为八十一章,约五千字。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在长沙马王堆出土的帛书,有两种《老子》写本,现在分别称为甲本、乙本。甲本字体介于篆书和隶书之间,不避刘邦的讳,证明是西汉以前的写本。乙本字体为隶书,避刘邦的讳,显然是汉文帝时期的写本。这甲、乙两种写本距今都已两千多年,是目前流传下来的《老子》的最古本子。这两种本子和现在流① 参见冯友兰:《中国哲学史史科学初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 年版,第27—39 和67 页。传的本子先道经后德经不同,而是先德经后道经,字句也有一些出入。帛书《老子》虽然不是最好的本子,但在将它与王弼等古本对校时,有不少处提供了有力的依据以订正通行本。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已由文物出版社于一九七六年出版,后附的《老子甲本乙本傅奕本对照表》,便于检阅其间的异同。
关于《老子》较早的注释书,有《老子道德经》,旧题汉《河上公章句》。河上公据说是汉文帝时人,可是《汉书·艺文志》里没有著录他的注。《汉志》著录有“《老子傅氏经说》三十七篇”,“《老子徐氏经说》六篇”,“《刘向说老子》四篇”,但这三家的《考子》注现已失传。河上公注大概是东汉时期的作品,他认为老子思想是唯物主义的。魏王弼注的《老子道德经》,是用唯心主义观点注释《老子》,在以后的哲学思想中影响颇大,几乎成了《老子》的标准注解。新注本有朱谦之的《老子校释》、高亨的《老子正诂》和任继愈的《老子新译》,均可参考。
先秦道家学派的代表作,除《老子》外,还有《庄子》一书,其中包括道家许多派别的作品,在战国末年有较大影响。全书现存三十三篇,分内篇七、外篇十五、杂篇十一。传统的看法认为:内篇是庄周所著,外、杂则兼有其后学之作,还羼入了其他学派的个别篇章。因此,思想观点与内篇多有出入,哲学上谈的不仅仅是唯心主义的虚无之道,而且有时还赋予了“道”一些物质性,使之带点唯物主义的色彩;政治上不仅主张绝对的无为,有时还主张上无为而下有为;在处世态度上,有宣扬混世的,也有赞成避世的;在人生观上,有提倡寡欲的,也有鼓吹纵欲的;在对待不同学派的态度上,有坚持混合齐同的,也有针锋相对的。这些分歧,与孔子之后儒分为八、墨翟之后墨离为三一样,表明了庄子之后,庄周学派也在发展和变化,反映了战国以后的社会变革以及各种学派间的相互渗透,只要不违背《天下篇》所述的庄子观点,都应归属于同一体系。因此,可以说,《庄子》是以庄周思想为主体,从战国中至秦汉间庄周学派的总集。它上承《老子》,下启《淮南子》,是道家的一部主要著作。从全书的基本倾向看来,完全体现了没落奴隶主贵族的意识形态,抒发了对当时社会的极度仇恨,尤其在哲学领域内,广泛而深入地阐发了作者的见解,完成了一个博大精深的唯心主义体系。关于《庄子》的注本,晋代原有五家,现在仪存郭象的《庄子注》十卷,它不注重文字解释,实际上是庄子思想的一个发展。明代焦竑的《庄子翼》(《金陵丛书》本),收集了郭象以后一直到明代许多重要的《庄子》注解,可资参考。清代郭庆藩的《庄子集释》,除包括郭象注、成玄英疏外,又吸收了部分清人关于《庄子》的文字考订的成果,可供参阅。近人陈鼓应的《庄子今注今译》,便于初学。
一九七三年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写在《老子》乙本卷前的有《法经》和《十大经》等四种,是久已失传的战国后期黄老学派的著作。
《管子》《汉书·艺文志》著录《管子》八十六篇,现有的《管子》照目录看还是八十六篇,由于佚失十篇,实存七十六篇,与刘向所编辑的基本相同。先秦诸子,大都是一个学派的著作总集,而《管子》这部书却不相同。
它所包括的不是一家的思想,而是许多家的思想,但又不能算作杂家。因为杂家认为各家都有所长,也都有所短,它企图把各家的长处都收集起来,凑在一起,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管子》是齐国稷下学者的著作总集,稷下是当时的一个学术中心,是各个学派学者聚会的地方。齐人把从稷下出来的学者著作收集起来,加上关于管仲的传说,用了“管子”这个名字作为这个总集的名称。《管子》的内容很杂,著作的时代也不一致。例如,《地员篇》是农家的著作,《弟子职篇》是儒家的著作,《明法篇》、《任法篇》。《八观篇》和《轻重篇》等是法家的著作,《四时篇》、《幼官篇》、《轻重己篇》等是阴阳家的著作,《兵法篇》是兵家的著作,《心术》上、下和《白心》、《内业》四篇,郭沫若认为是宋■、尹文的著作。《管子》一书是先秦时期各个学派的思思宝库,是研究先秦各派思想颇有价值的一部重要资料。
《管子》的编辑体裁,分为许多类:有《经言》、《外言》、《内言》、《短言》、《区言》、《杂篇》、《管子解》和《管子轻重》等名目,有些好象《庄子》内、外、杂篇,有些究竟是按什么标准分类的,不甚清楚。有人说,《经言》是管仲的自著,可以作为管仲思想的史料。但是《经言》中也有许多思想,不是春秋时期,特别不是春秋早期所能出现的。例如,“王天下”的思想,便是其例。《管子》的有些篇章,如《大匡》、《小匡》中记载管仲的事迹,与《左传》、《国语》里关于管仲的记载可以互相补充,当然就是关于管仲的史料。
《管子》一书最为难解,原来只有唐代尹知章(旧题房玄龄)所作的注,明代刘绩所作的补注,直到清代才有许多学者对于《管子》作了些校勘和考订工作。戴望的《管子校正》,把他以前的清代各家的研究成果收集在一起,很是方便。近人闻一多和许维遹作《管子集解》,后经郭沫若加以扩充,成为《管子集校》,收集了以前所有的各家研究成果,颇便阅读。
《商君书》和《韩非子》《汉书·艺文志》著录:“商君二十九篇”,班固自注云:“名鞅,姬姓,卫后也。相秦孝公。”《隋书·经籍志》称此书为《商君书》,《新唐书·艺文志》称为《商子》。严万里得元刻本,凡二十六篇,而中亡其二(第十六、第二十一两篇亡),实二十四篇。群书治要》所引《商君书》还有《六法》一篇,今本无。
《商君书》系卫鞅即商鞅后学编著,当是战国晚期的著作。所以,《韩非子·五蠹篇》说:“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更法篇》记载商鞅初入秦时与旧贵族之间的斗争;《境内篇》记载商鞅变法后奖励军功的二十等爵制度;《垦令篇》记载如何采取措施奖励垦荒问题;《徕民篇》主张三晋人民来秦垦荒,并述及秦、赵之间的长平之战,说明此书的成书年代当在公元前二六○年以后。《商君书》大体上是总结商鞅变法以后的统治经验,具有一定的史料价值。
本书有严万里的校本,即浙江书局所辑《二十二子》本。注释本,有朱师辙的《商君书解诂定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56 年版)和高亨的《商君书注释》(中华书局,1974 年版),可供参考。
《汉书·艺文志》载:“《韩子》五十五篇”,班固自注云:“名非,韩诸公子,使秦,李斯害而杀之。”《隋书·经籍志》著录:“《韩子》二十卷。”今本《韩非子》也是二十卷,五十五篇。韩非本称韩子,书也称《韩子》。因唐朝的韩愈也称韩子,为了避免混乱,改称韩非为韩非子,书也改叫作《韩非子》。
《韩非子》主要是法家韩非及其后学著作的汇编。《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说:秦始皇看见《孤愤》、《五蠹》非常佩服。李斯告诉他说:“此韩非之所著书也。”后来李斯上书给秦二世,也引韩非的话(详《史记·李斯列传》)。他们所引的话均见于《五蠹》和《显学》。可见《孤愤》、《五蠹》和《显学》确是韩非本人所作。司马迁《韩非传》把《说难》全篇抄入,此外又提到《内储说》、《外储说》和《说林》,可见在司马迁看来这些篇章也是韩非作的。《韩非子》第五十三篇,是《饬令》(或作《饰令》);《商君书》第十三篇也是《饬令》(或作《靳令》),两篇的内容基本相同。这是因为《商君书》和《韩非子》虽然都不完全是他们本人的著作,但是由于他们是战国时期法家的代表人物,所以法家著作有些便分编在两个人的名下,有些共同出现于两个人的名下。《韩非子》中,也有纵横家的游说辞混入书中,例如《初见秦篇》便是。此外,《说林》上下篇,《内储说》上下篇,《外储说》左上、左下、右上、右下四篇以及《十过》等篇,汇集春秋战国故事作为立论根据,可以作为研究历史的根据。《史记·韩长儒传》说,韩安国“尝受韩子、杂家说于驺田生所”,可见韩非或其学派有“杂家说”。前引《内储说》、《外储说》和《说林》可能就是这一类著作。《韩非子》中的《解老》和《喻老》两篇是很重要的哲学论文,同时也是《老子》的最早注释。有人认为,这两篇不是韩非之作,也不是法家作的。因为韩非反对“微妙之言”(《五蠹》)、“恬淡之学”、“恍惚之言”(《忠孝》),所以他不会讲《老子》。其实正如冯友兰先生所说,照《解老》、《喻老》两篇中所讲的老子,既不“微妙”,也不“恍惚”,更不“恬淡”。这两篇所表现的思想是唯物主义的,是注重实际生活的,与《韩非子》其它各篇的精神是一致的①。
关于《韩非子》的注释书,有王先慎的《韩非子集解》,收集清朝学者对《韩非子》在考订和训诂方面的研究成果;近人陈奇猷的《韩非子集释》,亦在考订训沽方面收集前人对于《韩非子》的研究成果,内容更为丰富。梁启雄的《韩子浅释》,注释简要,便于初学。
《公孙龙子》名家亦称“刑名之家”,刑即形,刑名即形名。《战国策》引苏秦的话说:“夫刑名之家,皆日白马非马也”(《赵策二》)。《汉书·艺文志》著录:“名七家三十六篇”。现在流传下来的只有《邓析子》、《尹文子》和《公孙龙子》,而此三者之中只有《公孙龙子》不是伪书。
《汉书·艺文志》著录“《公孙龙子》十四篇”,现在只有六篇流传后世。清人姚际恒以为《隋书·经籍志》没有著录《公孙龙子》,便断定古本《公孙龙子》已经失传,今本是伪书。可是《隋书·经籍志》在名家里虽然没有著录《公孙龙子》,但在道家中著录有《守白论》一卷。这个《守白论》可能就是《公孙龙子》,因为《公孙龙子》说过:公孙龙子“守白之论”(《迹① 参见冯友兰:《中国哲学史史料学初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 年版,第27—29 和67 页。府篇》)。近人王琯、栾调甫、壮国庠等也认为《隋书·经籍志》所录《守白论》即《公孙龙子》,但宋以后佚亡八篇;并指明今本《公孙龙子》六篇,除首篇《迹府》为其后学辑录外,余下的五篇皆是公孙龙的作品,包括了公孙龙学派最重要的论题和论据,足以代表公孙龙的理论学说。这一看法,已为学术界多数人所承认。
关于《公孙龙子》的注释书,有王琯的《公孙龙子悬解》,此书卷一有关于公孙尤其人其书的考证,以及陈柱的《公孙龙子集解》,收集清人对于《公孙龙子》的文字上的考订,皆可参考。谭戒甫的《公孙龙子形名发微》和庞朴的《公孙龙子研究》(中华书局,1979 年),也均可供参考。
《孙子兵法》、《孙膑兵法》和《尉缭子》据《汉书·艺文志》载,继春秋末年的《吴孙子兵法》(孙武兵法)八十二篇后,重要的有《齐武子》(孙膑兵法)八十九篇、《公孙鞅》(商鞅兵法)二十七篇、《吴起》(吴起兵法)四十八篇、《庞煖》(庞煖兵法)三篇、《倪良》(倪良兵法)一篇、《尉缭》(尉缭子兵法)三十一篇和《魏公子》(信陵公宾客所著兵法)二十一篇。《史记·司马穰苴列传》中又有《司马穰苴兵法》。可见,军事学从春秋未年到战国时代是最为发达的学问之一,其中的《孙子兵法》和《孙膑兵法》最为著名。
现存《孙子兵法》的作者究竟是谁?是个长期以来有争论的问题。《史记·孙子吴起列传》说:“孙子武者,齐人也。以兵法见于吴王阖庐。阖庐曰:‘子之十三篇,吾尽观之矣。’”又说:“孙武既死,后百余岁有孙膑。膑生阿、鄄之间,膑亦孙武之后世子孙也,..世传其兵法。”司马迁在这里讲得很清楚,孙武和孙膑都确有其人,孙武生在春秋末年,孙膑生于战国,两人先后相去一百多年,都各有兵法传世。前引《汉书·艺文志》上也有《吴孙子》即《孙子兵法》和《齐武子》即《孙膑兵法》的记载。但《隋书·经籍志》却不见著录。后来有人以此提出异议,认为《孙子兵法》并非孙武的著作,而是后人的伪托。不仅此也,就是对孙武这个人在历史上存在与否,也持否定的态度。通行的看法是,先秦著作往往不出于一人之手,现存《孙子兵法》源出于孙武,完成于孙膑,是春秋末年到战国中期长期战争经验的总结,并不只是一个人的著作。另外,也有人认为:现存的《孙子兵法》是曹操根据前人的著作重新编定的,因而经过了曹操的删削和补充。1972 年4月间,山东博物馆和临沂文物组在临沂银雀山发掘的一号和二号汉墓里,发现了《孙子兵法》、《孙膑兵法》等大批竹简和竹简残片,从而使这一悬案得以解决,为研究我国古代军事思想,提供了宝贵的新资料。
银雀山出土的《孙子兵法》,竹简残缺比较严重,只有二百余简,二千四百余字,和宋本《孙子兵法》对照,仅存三分之一强。但其中却发现了《吴问》、《地形二》、《黄帝伐赤帝》等重要佚文,极为珍贵。在发现的佚文中,有两处提到了“十三篇”的语句。可见,孙武除有十三篇兵法外,还有不少论兵、论政的冬篇。因此,出土的《孙子兵法》残简,对研究孙武思想和订正史籍,仍有着重要意义,已由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辑成书,于1973 年由文物出版社出版。书分上、下两编,篇前标出篇题,篇后附有释文。上编各篇篇后有校注,下编各篇篇后加有简注。
新出土的《孙膑兵法》,亦分上、下两编,共三十篇,一万一千余字,有残缺。从现在已经整理出来的内容可以看出,它继承和发展了《孙子兵法》等早期兵术的军事思想,总结和吸取了战国前期丰富的战争经验,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作战指导思想和原则。这些残简也由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辑成书,文物出版社于1975 年出版,并附有释文和简注,便于阅读。
在这批竹简中,还发现有《尉缭子》残简六篇。这部书,过去也有人认为是后人的伪托,现在从西汉前期的墓葬中发现了这部书的竹简,可见当时已经传世,并且基本上都和现存的《尉缭子》一致。《汉书·艺文志》载兵刑势家有《尉缭》三十一篇,杂家有《尉缭》二十九篇。现存的《尉缭子》二十四篇,收入宋人《武经七书》中。唐代《群经治要》选录有节本四篇。现存《尉缭子》就是《汉书·艺文志》兵刑势家著录的《尉缭》。全书是作者对梁惠上所讲的军事学理论和军事法令。华陆综的《尉缭子注释》(中华书局,1979 年),比较简明,便于初学。
《吕氏春秋》《汉书·艺文志》载:杂家“《吕氏春秋》二十六篇”;班固自注云:“秦相吕不韦辑,智略士作。”这部书,是吕不韦以他门下各派门客的论文编成的一部整书,其中有十二“纪”、八“览”和六“论”。十二纪除《季冬纪》外,每纪各有五篇。《季冬纪》有六篇,多出一篇,名《序意》,这是一篇自序。六论每论有六篇,八览每览有八篇(第一《有始览》缺一篇)。这部书总计一百六十篇,二十余万言,在形式上好象是一本包括体系很广的先秦诸子书。
其实,《吕氏春秋》中的《劝学》、《尊师》、《诬徒》和《善书》各篇是讲教育的,《大乐》、《侈乐》、《适音》、《古乐》、《音律》、《初音》和《制乐》各篇是讲音乐的,都是儒家思想。十二月的月令是阴阳家的思想。《贵生》、《重己》、《情欲》、《尽数》和《审分》各篇都是道家,特别是杨朱一派的思想。《振乱》、《禁塞》、《怀宠》、《试威》、《简选》、《决胜》和《爱士》诸篇,是兵家思想。《上农》、《任地》、《辩土》各篇,是农家思想。这些家的思想,虽然不能凑成一个体系,但借《吕氏春秋》这部书却保存了各家的一些思想。本书作为一部哲学著作看,价值不大;但由于书中涉及的问题非常广泛,保存有不少古代遗闻轶事,对于研究先秦时期的历史,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司马迁在《史记·吕不韦列传》中说:吕不韦自以为这部书“备天地万物古今之事,号曰《吕氏春秋》”。《春秋》是历史书的名字,吕不韦可能认为《吕氏春秋》是一部历史书。关于《吕氏春秋》的注释,最早的有东汉高诱的《吕氏春秋注》,其中保存一些文字的古训。清毕沉的《吕氏春秋新校正》,聚集了当时考据训诂家的研究成果,把这部书作了一番系统的整理。1933 年,许维通博采诸说,写成《吕氏春秋集释》一书,颇便阅读。
《淮南子》亦称《淮南鸿烈》,“鸿,大也,烈,明也;以为大明道之言也。”后来,“刘向校定撰具,名之淮南”。西汉淮南王刘安及其门客苏飞、李尚、伍被等撰。《汉书·艺文志》著录内二十一篇,外三十三篇。内篇论道,外篇杂说,现只流传内二十一篇,是书“言其大也,则煮天载地,说其细也,则沦为无垠,及古今治乱,存亡祸福,世间诡异瑰奇之事..无所不载”(均见高诱《淮南鸿烈解》序)。
书中以道家为主,揉合儒、法、阴阳五行等家,一般认为它是杂家著作。正如司马谈所说:“其为术也,因阴阳之大顺,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论六家要旨》)。《淮南子》为文,纵横蔓衍,多所旁涉,其所包括的历史知识非常丰富,尤其所记大量的神话传说,是研究中国原始社会的重要资料。注本有东汉高诱的《淮南鸿烈解》及刘家立的《淮南集证》(中华书局)和刘文典的《淮南鸿烈集解》等。
第四节辞赋《楚辞》楚辞之称,西汉初期已经有之,至刘向时才编辑成集。本书原收战国楚人屈原、宋玉、景差和汉代淮南小山、东方朔、王褒、刘向等人的辞赋,共十六篇。后来东汉王逸增入已作《九思》,成十六篇,且为之注,这就是今本《楚辞》。书中汲取了民歌的形式,皆“书楚语,作楚声,纪楚地,名楚物”(宋黄伯思《校定楚辞》序),具有浓厚的地方色彩,故以《楚辞》名之。后人因称此种文体为“楚辞体”,又名“骚体”。
《楚辞》中以屈原的作品为主,有《离骚》、《九歌》、《天问》、《九章》等篇。其余各篇也都承袭屈赋的形式,宋玉、唐勒、景差也是有名的楚辞作家。《天问》中蕴藏有非常丰富的神话传说,是我们研究古代社会历史的珍贵资料。《天问》从开天辟地以来大自然之形成、人类之起源,社会之变化,提出了一百七十二个问题。其前半部,主要是对大自然的神话传说提出了大量疑问;后半部,是关于历史神话传说的提问,也是《天问》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天问》的形式,是“问中有答”、“答中有问”,在问答中既叙述了上古神话传说和历史事实的内容,又阐述了屈原自己的观点。在问答中既对所提问题能明辨其是非曲直,又对其荒诞不稽者予以批判;特别是他对“天命论”的否定,都说明《天问》篇带有唯物主义的理智主义色彩。《楚辞》与《诗经》是先秦诗歌发展的两个高峰,它们各有自己的独特风格。《诗经》侧重以朴素的现实主义手法,反映北方的社会生活;《楚辞》则善于运用浪漫主义手法,再现南国的风貌。《楚辞》的编辑,虽在汉代,但其中的主要作品,多是战国时人所作。因此,本书不仅在文学上有崇高的地位,而且具有珍贵的史料价值。
本书的最早注本,是东汉王逸的《楚辞章句》。现在通行的注本,有宋洪兴祖的《楚辞补注》、宋朱熹的《楚辞集注》,以及近人姜亮夫的《楚辞赋校注》,均可参考。
关于商周史的文献资料,除上述古籍外,司马迁的《史记》、班固的《汉书》、司马光的《资治通鉴》、刘向的《说苑》和《新序》,以及《韩诗外传》等书中的有关部分,也是研究这段历史时应当参阅的。
中国古代残留下来的文献资料以及历代的注疏笺释,都是我国古代思想文化的巨大宝藏。但是,由于这些文献大都古奥费解,而且流传久远,难免有些窜易增删失真之处,因而运用这些资料时需要以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使其中的真实部分为我们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
第二章考古资料第一节主要都城遗址的调查与发掘殷墟遗址殷墟是商代后期的王都所在地。遗址以河南安阳市西北二·五公里的小屯村为中心,包括洹水两岸的后岗、高楼庄、花园庄、四盘磨、孝民屯、侯家庄、武官村、大小司空村等十多个村庄,总面积约二十四平方公里。《史记·项羽本纪》所载项羽与秦将章邯期约于“洹水南殷墟上”,即指小屯村一带。
十九世纪末叶,小屯村农民挖出了甲骨,上面有文字,后来经过学者的研究,确定为商代王室占卜用后的刻辞,即甲骨文。驰名中外的殷墟遗址就这样发现了。殷墟遗址的发掘是从1928 年开始的,到1937 年抗日战争爆发,工作暂停,共经历了十五次发掘。1949 年以后,殷墟的发掘继续进行,直到今天尚未间断。殷墟发掘在我国考古工作中开始最早,延续的时间最长,规模最大,收获也最丰富。
通过发掘已经判明,小屯村是当时的王宫所在地。到目前为止,已发掘出七十多处版筑房基,其中有大型宫殿和宗庙基址,也有小型居住址,都排列有序。在房基附近还发现有大小深浅不同的窖穴七百多个,有的作为贮藏粮食、器具、甲骨等之用,有的则作为居穴。在小屯村也发现有墓葬,比较集中分布在宗图一河南省安阳市殷墟商代后期主要遗迹分布示意图庙基址周围,多为人祭坑。另外,在遗址的东边曾发现属于王室贵族的中型墓,有名的妇好墓就在这里。
洹水北岸的侯家庄和武官村一带是王陵区。在这里共发现十三座大墓和千余座小墓、排葬坑。据推测,大墓多半是王陵,小墓和排葬坑应该是附属于大墓的陪葬墓和人祭坑。
小屯村附近各村都发现有古代居民遗址和墓地,在小屯村东南的苗圃北地和小屯村西北的北辛庄分别发现了规模较大的铸铜和制骨作坊遗址。
殷墟发掘以来,所获实物资料极为丰富,其中经科学发掘所得刻字甲骨将近三万片,铜礼器总数已达五六百件,铜兵器、铜工具等更数以千计,其他玉、石、骨、角、牙、蚌、陶等各类遗物已无法作出精确统计。所有这些,都是研究商代历史最可珍贵的实物资料。
《古本竹书纪年》记载,“自盘庚徙殷,至纣之灭,七(二)百七十三年更不徙都。”(《史记·殷本纪·正义》引)现在从殷墟的考古发现中基本上已得到了证实。
参考书目:石璋如:《殷墟最近之重要发现,附论小屯地层》,见《中国考古学报》第二册,1947 年。
胡厚宣:《殷墟发掘》,学习生活出版社,1955 年。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发掘队:《1958—1959 年殷墟发掘简报》,载《考古》1961 年2 期。
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商周组:《商周考古》,文物出版社,1979 年。郑州商城遗址河南郑州商城是商代前期的王都之一。郑州商代遗址是1950 年在郑州市东南郊二里岗首先发现的,1952 年开始发掘,至今一直在进行。
遗址以郑州商城为中心,其他如城北的省府、河南饭店、紫荆山、城南的南关外、城东南的二里岗、杨庄、城西的杜岭街、铭功路、人民公园和城东的白家庄等地发现了居住遗址、墓葬和手工业作坊遗址等,总面积约二十五平方公里。
从人民公园发现的地层证明,二里岗的上下两层文化堆积都早于殷墟遗址,从而确定了郑州商城遗址的年代属于商代前期。以前,学术界关于商代的考古知识仅局限于商代后期的殷墟遗址;现在,由于郑州商城遗址的发现及其年代的确定,使这方面的知识不仅在空间上扩大了范围,而且在时间上提早了一个阶段。
郑州商城是我国现已发现的早期诸城址中规模最大的一座,面积约三百万平方米。这个城址提供的有关城墙的结构、宫殿的建造和布局、城内外居民遗址、墓地和手工业作坊等的分布等方面的大量资料,使我们能够用来研究我国早期城市和国家形成与发展的历史,其在学术上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刻字甲骨和其他文字资料目前还极少发现,但却发现了大批的铜器、玉石器、骨蚌器和陶器等文化遗物,这些都是研究商代前期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重要实物资料。
关于郑州商城究竟为商代前期何王所都的问题,目前学术界还存在不同意见,主要有两说,一说以为是仲丁、外壬二王所居之嚣(或隞)都;另说则认为是成汤至大戊共九王所居的亳都。
若从郑州商城本身所包含的年代同最近发现的偃师尸乡沟商城相比较而言,其作为亳都的可能性似乎更大一些。
图二河南省郑州市商代前期郑州商城及其主要遗迹分布示意图参考书目: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第一队:《郑州商代遗址的发掘》,载《考古学报》,1957年1 期。
安金槐:《试论郑州商代城址隞——隞都》,见《文物》1961 年4、5 期。河南省博物馆、郑州市博物馆:《郑州商代城遗址发掘报告》,载《文物资料丛刊》1 期,文物出版社,1977 年。
邹衡:《论汤都郑毫及其前后的迁徙》,见《夏商周考古学论文集》第肆篇,文物出社版,1980 年。
偃师尸乡沟商城遗址偃师尸乡沟商城遗址是继郑州商城之后在河南省新发现的另一座商代前期大型城址,因其紧靠今偃师县城,并有一条东西横贯城内的低凹地带,当地居民相传称之为尸乡沟,故名。城址绝大部分深埋于地下,1983 年春经钻探发现,随即开始发掘,迄今工作仍在进行。
该城建于偃师县西南洛河北岸稍稍隆起的高地上,平面北宽南窄,形似切菜刀,面积约一百九十万平方米,即相当于郑州商城的三分之二。现已找到七座城门,若干条大道和三处建筑群基址。位于城南居中的一处建筑群最大,近方形,边长约二百米,四面设有围墙,具有宫城性质。宫城内分布有多处大型建筑物,已发掘其中偏东北的一处。这是一座以正殿为主体,东、西、南三面有庑的封闭式宫殿建筑,附近并有石砌排水沟的设置。在宫城以南的塔庄村曾出土过商代二里岗期铜礼器多件。
关于此城的年代和性质,学术界的看法还很不一致。有的认为其年代可早到二里头文化三期,此城应该就是《汉书·地理志》所云汤都尸乡即西亳。另外的意见则定其始建年代为二里岗期下层,认为该城是早商别邑桐或桐邑,亦即《晋太康地记》所云亳坂东之城,为太甲所放处桐宫。从目前发现的材料来看,该城的年代不会超出二里岗期;又若与郑州商城相比较而言,当以后说为是。
参考书目: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汉魏故城工作队:《偃师商城的初步勘探和发掘》,载《考古》1984 年6 期。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河南第二工作队:《1988 年秋季河南偃师商城发掘简报》,载《考古》1984 年10 期;《1984 年春偃师尸乡沟商城宫殿遗址发掘简报》,载《考古》1985 年4 期;《河南偃师尸乡沟商城第五号宫殿基址发掘简报》,载《考古》1988 年2 期。
邹衡:《偃师商城即太甲桐宫说》,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年4 期;《西毫与桐宫考辨》,见《北京大学考古学丛书》第1 号,文物出版社,1990年。
偃师二里头遗址二里头遗址位于河南偃师县境内洛水南岸,西距“洛阳北魏故城”郭城东南角约二华里的二里头村。遗址以二里头村一疙垱头村为中心分布地区,包括洛水以南的四角楼村、北许村和喂羊庄之间的范围在内,总面积约四平方公里。1959 年考古调查发现后,同年开始发掘,以迄于今,发掘工作未曾间断。
二里头遗址的文化特征和年代都介于河南龙山文化与郑州二里岗商代前期文化之间,其文化性质尚未最后确定,在考古学上通常称之为二里头文化。在遗址的中心部位现已发掘出两座宫殿遗址,其规模和结构略似商代前期的。考古学者据此推断:二里头遗址应该是一大都会。至于为何代何王所都,目前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这是商代成汤所都西毫:另一种则以为是夏都之一。若与郑州商城和偃师尸乡沟商城联系起来考虑,则后一种意见应该是比较合理的。这样,二里头遗址的发现就为探索夏文化提供了极其重要的线索。
参考书目: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发掘队:《1959 年河南偃师二里头试掘简报》,载《考古》1961 年2 期。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二里头工作队:《河南偃师二里头早商宫殿遗址发掘简报》,载《考古》1974 年4 期;《河南偃师二里头遗址三、八区发掘简报》,载《考古》1975年5 期;《河南偃师二里头二号宫殿遗址》,载《考古》1983 年3 期。
邹衡:《试论夏文化》,见《夏商周考古学论文集》第叁篇,文物出版社,1980年。
周原遗址“周原”最早见于《诗·大雅·绵》,是周人早期活动的根据地,在今陕西西部,包括武功、眉县、扶风、岐山、凤翔、宝鸡等地的一部分台地(“原”),范围约二百余平方公里。其中心地区紧靠岐山的南麓,或曰岐邑,今扶风县西北的黄堆和岐山县东北的京当二乡之间,面积约七至八平方公里的周原遗址即当其地。这里大概就是亶父迁居之处;西周初年又曾为周、召二公食采之邑。
早在西汉时期,周原就出土了西周铜器。到了清代,不少有名的铜器,例如《大丰簋》、大小《孟鼎》、《毛公鼎》等都在周原相继出土。在本世纪,周原更屡有西周窖藏铜器成批发现,据不完全统计,总数已达五六百器,为研究西周历史提供了极为重要的直接史料。
1949 年以来,考古工作者曾经多次在周原作过调查发掘,特别是1976—1977 年,更在岐山凤雏和扶风召陈、云唐、庄白等地进行了大规模的发掘。在这些遗址中,发现了大型的宫殿基址、内涵丰富的骨器作坊遗址和贮藏大量青铜器的窖穴。最引人注目的是,在凤雏宫殿基址的窖穴中,还发现了近三百片刻字的甲骨,有的记载祭祀商王的情况,有的记下楚、蜀、巢等地名,据此可以了解周人早年与商王朝以及其他方国的关系。
参考书目:陕西省文物管理委员会:《陕西扶风、岐山周代遗址和墓葬调查发掘报告》,载《考古》1963 年12 期。
罗西章:《扶风出土的商周青铜器》,载《考古与文物》1980 年4 期。
陕西周原考古队:《陕西岐山凤雏村西周建筑基址发掘简报》,载《文物》1979年10 期。
陈全方:《周原与周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 年。
丰、镐遗址丰、镐是周王之二都,在今陕西西安市的西郊。《诗·大雅·文王有声》载:文王作邑于丰,武王宅镐京。郑玄笺:“丰邑在丰水之西;镐京在丰水之东。”现在沣河犹存,丰、镐二京当在其两岸。
本世纪三四十年代,考古工作者就曾在洋水两岸作过调查;1949 年以后继续在这一带作了调查与发掘。现已基本上查明,丰、镐的位置大体可以确定在沣河的中游地区。
沣河西岸,在客省庄、张家坡、西王村和冯村之间,总面积约六平方公里的范围内,普遍地发现了先周和西周的居址、墓地,有的地方还发现了铜器、陶器、骨器等作坊遗址。在张家坡的东面还曾发现几处已经被破坏的房屋基址,有的还有下水陶管道装置。附近有两个窖藏坑,出土了七八十件铜器。从这些发现来看,这里显非一般住址,很有可能是丰邑的中心地区。沣河东岸,在斗门镇以北,直至洛水村,面积约四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分布有密集的西周遗址。汉以来的史书都明确记载:镐京在汉武帝所凿昆明池附近。以上遗址正靠近昆明池遗址的西北部,或被该池破坏了一部分。因此,镐京的位置应该就在这里。
参考书目:胡谦盈:《丰镐地区诸水道的踏察——兼论周都丰镐位置》,载《考古》1963 年4 期。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沣西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1962 年。
洛邑(王城)与成周遗址洛邑(王城)与成周是西周的东都和东周的王都,在今河南洛阳市及其东的远郊区。据《尚书·洛诰》记载:洛邑(王城)在瀍水之西;成周在瀍水之东。今瀍水在洛阳市东部,故此二都的方位大体可定。
十九世纪以来,洛阳古墓多被盗掘,两周铜器屡有出土,“臣辰”、“矢令”诸器和金村古墓器群即其著者。洛阳地区的科学考古工作是在1949 年以后才开展起来的,三十多年来,曾经多次进行发掘,其重点在寻找王城。五十年代初,先在涧河东岸,即今洛阳火车站西南发现了汉河南县城。
据《诗·王风谱》、《左传》杜注和《续汉书·郡国志》记载:汉河南县即周王城。以此为线索,考古工作者终于在汉河南县城的外围又找到一座春秋时期的古城。从这座古城的年代、方位和规模等来看,应该就是东周王城。在此城的南部曾发现大型建筑残迹,估计当为东周的宫殿宗庙之类。另外在穿过此城的今中州路一带又发现了一批小墓,其时代从西周一直延续到战国晚年。这些发现对于进一步研究王城的建置情况是有一定意义的。
七十年代,在瀍水西岸的北窑村一带发现了西周时期的房基、墓地以及祭祀坑等;同时,这里还有一处规模不小的铸铜作坊遗址。这些发现为寻找西周早期的洛邑提出了新线索。
参考书目:郭宝钧:《洛阳古城勘察简报》,载《考古通讯》创刊号,1955 年。
考古研究所洛阳发掘队,《洛阳涧滨东周城址发掘报告》,载《考古学报》1959年2 期。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中州路(西工段)》,科学出版社,1959 年。洛阳博物馆:《洛阳北窖村西周遗址1974 年度发掘简报》,载《文物》1981 年7期。
洛阳市文物工作队:《1975—1979 年洛阳北窑村西周铸铜遗址的发掘》,载《考古》1983 年5 期。曲阜鲁故城遗址《史记·周本纪》载:西周初年,武王“封弟周公旦于曲阜,曰鲁。”
《鲁周公世家》载:武王“封周公旦于少昊之虚曲阜,是为鲁公。周公不就封,留佐武王。”《左传》定公四年杜预注:“少皞虚,曲阜也,在鲁城内。”以上说明鲁国之始封地在今山东曲阜鲁国故城。然《世本》却说“煬公徙鲁”,则曲卑并非鲁始封地,到伯禽图三山东省曲阜县鲁国故城及其主要遗迹分布示意图之子煬公才迁曲阜。不过,此后史书并不见鲁再有迁都事,是曲阜鲁城一直为鲁之国都。
本世纪四十年代,日本考古者曾在鲁城作过调查,但其所获多为两汉遗存。1949 年以后,这里曾几次出土周代铜器,并有西周遗址和墓葬发现。1977—1978 年开始大规模钻探和重点试掘,现在对于鲁故城的年代和建置情况已经初步有了眉目。
鲁故城规模很大,城垣周长近十二公里,现已探出十一座城门,城内还有宫城,并有大型宫殿基址的分布。据地层推断:故城始建时期至少可以追溯到西周晚朗,东周时期继续沿用。在城内又发掘了西周至战国中期的墓葬百余座,有的墓随葬有带铭文的铜器,记明为鲁国所铸,从而证实此为鲁国故城无疑。
参考书目: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曲阜鲁国故城》,齐鲁书社,1982 年。
张学海:《浅谈曲阜鲁城的年代和基本格局》,载《文物》1982 年12 期。临淄齐故城遗址齐故城在今山东临淄县城及其附近。据《史记·齐太公世家》记载,从公元前九世纪中叶齐献公由薄姑迁都于临淄,经过春秋战国时期至公元前221 年秦始皇灭齐为止,临淄作为姜齐与田齐的国都共达六百三十余年之久。
1949 年以前,考古者曾在临淄采集到封泥和瓦当之类。六十和七十年代,考古工作者才有计划地连续勘察和发掘了齐故城。据判断:现在保存的故城主要属于东周时期,秦汉时期继续沿用,直到魏晋以后,才逐渐荒废。齐故城分大小二城,小城套筑在大城内的西南隅,总面积达三十余平方公里。现已探出城门十一座(其中小城五座、大城六座),十条道路和两处排水系统。在城址范围内共发现冶铜和铸铁遗址各二处、冶铁遗址六处以及制骨器作坊遗址等。
大城内还发现两处墓地:一处在东北部,大概是西周晚期至春秋时期齐国的公墓。在此曾发掘了一座大墓,殉马竟达二百余匹。另一处在南部,曾发掘一座春秋未年的墓葬,有九个殉葬人。
从城内文化层的堆积和墓葬的时代来看,齐故城遗址的年代最早似乎为西周后期,大体相当于齐献公时代。至于西周前期的齐国遗址,即齐国始封地“营丘”,目前尚在探寻之中。
参考书目:山东省文物管理处:《山东临淄齐故城试掘简报》,载《考古》1961 年6 期。群力:《临淄齐国故城勘探纪要》,载《文物》1972 年5 期。
山东省博物馆:《临淄郎家庄一号东间殉人墓》,载《考古学报》1977 年1 期。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齐故城五号东周墓及大型殉马坑的发掘》,载《文物》1984 年9 期。
燕国都城遗址燕建国约九百年,曾几迁其都。据《世本》所载,春秋时“桓侯徒临易”,宋忠以为河间易县。按汉之易县非今河北易县,应在今雄县境。《水经·易水注》乃谓文公徙易,即当春秋早期;又谓战国时昭王始城下都。燕下都遗址在今河北易县县城东南,早在三十年代已作过考古勘察。1949 年以后又经过多次复查与发掘,并已初步查明为东西二城,时代稍有早晚,但大体属于战国时代,实即燕国晚期国都。
关于燕国早期的国都,据文献所载和近人的考证,多谓在今北京市及其附近,但具体地点一直不很清楚。清代末年据说在北京南郊,或说在芦沟桥一带曾出土“匽■”(即“燕侯”)铜器。六十年代以来,考古工作者以此为线索,在北京与拒马河之间进行了考古普查,发现了一批西周遗址,其中尤以房山县琉璃河遗址规模最大,内涵最丰富,引起学术界广泛的注意。经过多次发掘判明:琉璃河遗址分布范围约四平方公里,主要包括董家林城址和黄土坡墓地以及刘李店等一般居民区。城址的详细情况还有待继续探查。黄土坡墓地现已发掘出一批西周墓葬和车马坑,并出土不少珍贵铜器等。值得注意的是,在带有“匽■”铭文的铜器中,有一件记载“太保”活动的情况。此“太保”即召公奭,“匽■”应为召公之子,有可能是燕国的第一代诸侯。据《太平寰字记》记载:汉良乡县即燕之中都。今董家林城址距汉良乡城址仅数里,其为燕都应该是没有疑问的了。
参考书目:北京市文物工作队:《北京房山县考古调查简报》载《考古》1963 年3 期。河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河北易县燕下都故城勘察和试掘》,载《考古学报》1965 年1 期。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琉璃河考古工作队:《北京附近发现的西周奴隶殉葬墓》,载《考古》1974 年5 期。
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商周组:《商周考古》,文物出版社,1979 年。晋国都城遗址晋立国始自西周初年,从战国开始,已分为魏、赵、韩三国,即所谓“三晋”。历年来,考古工作者曾对山西夏县的安邑魏故城、河北邯郸市的赵王城和河南新郑县的郑韩故城分别作过考察与试掘,积累了不少资料。
关于晋国的考古工作,主要是从1956 年山西侯马遗址的大规模发掘开始的。在侯马市现已发现六座城址,其中“牛村”。“台神”、“平望”、“马庄”、“呈王”等五座古城大体均属春秋战国时代;“白店古城”的年代可能稍早。在这些古城附近,发现了铜器、货币、骨器、陶器、石器等手工业作坊区和祭祀、盟誓遗址,有的还用人祭。另外在古城区外围的上马、柳泉和平望并发现三处墓地。在侯马盟书的载辞中出现了“子赵孟”的名称,据考证,此“赵孟”应该就是赵鞅即赵简子。这样就给盟誓遗址的年代提供了物证。
《左传》成公六年记载:晋景公曾采纳了韩献子的意见迁都汾浍之间的新田,即新绛。今侯马遗址正处汾浍相汇处,且其年代主要在春秋中晚期至战国初年,因此,晋国晚期国都新田,应该就在这里。
近年来,在侯马遗址东北二十五公里,即翼城、曲沃两县交界处的天马、曲村一带,正在发掘另一处范围约九平方公里的晋国遗址。据初步推断,遗址的年代主要属于西周早期至春秋初期,正好与侯马遗址衔接,为探寻晋国始封地和早期都城遗址提出了重要的线索。
参考书目: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山西工作队:《山西夏县禹王城调查》,载《考古》1963年9 期。
长甘:《“侯马盟书”丛考》,载《文物》1975 年5 期。河南省博物馆新郑工作站:《河南新郑郑韩故城的钻探和试掘》,载《文物资料丛刊》1980 年3 期。北京大学考古专业商周组等:《晋豫鄂三省考古调查简报》,载《文物》1982 年7 期。
河北省文物管理处等:《赵都邯郸故城调查》,载《考古学集刊》1984 年4 期。山西省考古研究所侯马工作站:《山西侯马呈王古城》;《山西侯马上马墓地3号车马坑发掘简报》,载《文物》1988 年3 期。
秦国都城遗址秦立国在西方,其都城曾屡经迁徙。在陕西境内,经过考古调查和发掘的秦国都城遗址主要是雍城、栎阳和咸阳三处。
雍城是春秋早期至战国早期秦国的都城。《史记·秦本记》载:“德公元年,初居雍城大郑宫。”《括地志》说大郑宫城即“岐州雍县南七里故雍城”,今雍水以北,凤翔县城南数里即其所在地。这里现已发现古城一座,总面积约九平方公里。在此范围内的姚家岗和马家庄都发现大型宫殿基址,其年代可早到春秋时期。在此二址之间并发现汉代“年宫”和“棫”字瓦当,秦“蕲年宫”和“棫阳宫”的旧址亦应在此。另外,在城内的高庄和八旗屯都分布有秦墓群;南指挥村则是秦公的陵园所在。因此,秦故都雍城遗址基本上已为考古发现所证实。
栎阳遗址在今临潼县武屯镇东三百五十米,六十年代考古工作者曾在此作过初步勘察。遗址范围约四平方公里,现已探出夯土城墙五百余米、六个城门、三条街道和七处建筑基址,其年代可早到战国时期。据《秦本纪》所载:献公二年城栋阳,至孝公十二年迁咸阳。秦于此立都共三十四年(公元前383—350 年),与考古材料大体相符。
咸阳是秦国最后的国都,也是秦统一中国后的首都。据文献记载:孝公始都之咸阳在渭北,至秦始皇时乃渐次向渭南扩展。五十年代以来,考古工作者在渭北和渭南作过多次调查与发掘,其重点是在渭北今咸阳市东北十五公里的窑店公社一带。
在这里发现了范围约二十四平方公里的秦国遗址,并有夯土墙和大型宫殿基址的分布,估计应为秦都咸阳的中心地区。
参考书目:王国维:《秦都邑考》)见《观堂集林》卷十二,中华书局,1959 年。
秦都咸阳考古工作站:《秦都咸阳第一号宫殿建筑遗址简报》,载《文物》1976年11 期。
陕西省雍城考古队:《秦都雍城钻探试掘简报》,载《考古与文物》1985 年2 期;《凤翔秦公陵园钻探与试掘简报》,载《文物》1983 年7 期。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栎阳发掘队:《秦汉栎阳城遗址的勘探和试掘》,载《考古学报》1985 年3 期。
楚国都诚遗址楚立国在南方,很早就同中原的周王朝发生了联系。据《史记·楚世家》所载:西周初年,楚的祖先熊绎曾受到周成王的分图四湖北省江陵县楚郢都纪南城及其主要遗迹分布示意图封,居丹阳。
春秋时期,楚文王乃迁都郢:楚昭王又徙都鄀。战国末年,楚考烈王最后徙都寿春。
楚迁都寿春以前,曾迁都陈,今河南淮阳县境;又曾迁于钜阳,或云在今安徽太和县东。楚都淮阳的时间短暂,通过最近的考古发掘,大体得到了一些证实。
寿春即今安徽寿县。本世纪三十年代,在寿县朱家集发现了规模宏大的楚王墓,出土了成套的楚王室铜器等。近年来,考古工作者在寿县城内外进行普查和试掘,找到了有关楚都的一些线索。
关于楚国早期都城丹阳的地望,历来众说不同;七十年代以来,学术界结合考古发现又展开了讨论,主要有湖北和河南两说。持湖北说者,谓丹阳在秭归县境,或谓在枝江和当阳县境;持河南说者则谓丹阳在河南西南部的丹水和浙水会合之处。除此二说外,还有安徽当涂县境之说。以上诸说,虽各有文献根据,但皆缺乏足够的考古材料证明,尚无定论。
楚都的考古工作多年以来比较集中在湖北江陵县纪南城遗址。此遗址位于县城北五公里,地面上尚保存了规模宏大的夯土城垣,周长一万五千五百零六米,城内总面积约十六平方公里。据推断:现存城垣大约兴建于春秋晚期;城内东南部小城可能更早。城内保存有多处夯土台基,有的具宫殿基址规模,附近并发现制陶、铸造手工业作坊遗址,并已发现水井四百余口,说明当时居民密集的情况。城外四周分布有楚墓地数十处,已发掘的楚墓在千座以上,其中最早者为春秋早期。
《汉书·地理志》南郡江陵县自注云:“故楚郢都,楚文王自丹阳徙此。后九世平王城之。后十世秦拔我郢,徒(东)[陈] 。”杜预注《左传》桓公二年曰:“楚国今南郡江陵县北纪南城也。”今从纪南城址的规模、地望与年代来看,其为楚国的郧都大致不会有什么疑问了。
参考书目:李景耼:《寿县楚墓调查报告》,载《田野考古报告》1936 年第一册。
刘彬徽:《试论楚丹阳和郢都的地望与年代》,载《江汉考古》1980 年1 期。曹桂岑:《楚都陈城考》,见《中原文物》1981 年特刊。
湖北省博物馆:《楚都纪南城的勘查与发掘(上)、(下)》,载《考古学报》1982年3、4 期。
第二节考古学文化的研究夏商周时代已处于有文字记载的历史时代,这时的文化遗迹和文化遗物应采用历史学上的命名进行历史学的研究,但是目前有些重大学术问题还没有获得历史学的最后解决,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只能在考古学范围内作为某种考古学文化进行探讨。
夏文化的探讨我国最早的文献《书经》和《诗经》中都有关于夏的记载。本世纪二十年代,疑古派学者曾经怀疑过与夏有密切关系的人物禹的实在性,却不曾否定夏的存在。现在,学术界已经公认:我国历史上在商朝以前确有夏朝。但是,究竟哪些是夏朝的遗迹,仍然是至今还在探讨的问题。
在考古学上寻找夏王朝时期夏民族的文化,即夏文化,是一项非常复杂而且艰巨的工作。在三四十年代,有的学者曾经以殷墟文化为起点初步进行了探索,以为仰韶文化或者龙山文化就是夏文化。但是,殷墟文化属于商代后期,它同夏文化在时间上毕竟还相距太远,以此为基点探索夏文化自然不易得出利学的结论。
五十年代以来,我国考古学上不断有新的发现,特别是以郑州二里岗为代表的商代前期文化的确定,把商文化提前了一大段,从而在很大程度上缩短了商文化与龙山文化之间的距离。继此之后,考古工作者又在河南西部和山西南部普遍发现了以偃师二里头遗址为代表的二里头文化。这种新发现的考古学文化,无论在年代上或文化特征上都介于河南龙山文化与二里岗商代前期文化之间。这样,就把中原地区从新石器时代到青铜时代诸文化基本上按年代顺序串联起来了。夏文化既是存在于中原地区的一种考古学文化,那它就应该包括在以上诸文化之中。
近年来,学术界探索夏文化的多数学者都把注意力集中到豫西、晋南地区的河南龙山文化和二里头文化。但是,由于探索夏文化的理论和方法各有不同,尤其是对确定夏文化的条件各有不同的理解,所以结论还不很一致。现在比较流行的观点,可以大致归纳为两派:一派认为除河南龙山文化晚期属于夏文化外,二里头文化应该分属于夏、商两种文化,其早期属夏文化,晚期属商文化。另一派认为二里头文化早晚两期都是夏文化;河南龙山文化晚期只是夏文化的渊源之一,或可称为夏王朝建立之前的“先夏文化”。这两派观点不同的焦点是:前派认为偃师二里头遗址所在地是商汤所都西亳,即所谓“二里头西亳说”,并断定二里头文化第二期或第三期即相当于商汤之时,所以早于二里头文化第二期或第三期者为夏文化,其余各期为商文化。后派不同意二里头遗址为汤都西亳,认为郑州商城是汤都亳,即所谓“郑亳说”,并断定二里岗下层约相当于汤灭夏之时,早于二里岗下层的二里头文化各期都是夏文化。
最近,由于“偃师尸乡沟商城”的发现,持前派观点的大部分学者已放弃商汤所都“二里头西亳说”,改为“偃师尸乡沟商城西亳说”。又因为偃师尸乡沟商城与郑州商城的年代基本上相同,即都晚于二里头文化,所以,二里头文化只能是夏王朝时期复民族的文化,亦即夏文化了。
参考书目: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二里头工作队:《河南偃师二里头早商官殿遗址发掘简报》,载《考古》1974 年第4 期;《河南偃师二里头遗址三。八区发掘简报》,载《考古》1975 年5 期。
邹衡:《试论夏文化》,见《夏商周考古学论文集》第叁篇,文物出版社,1980年。
罗彬柯:《小议郑州南关外型商文化——兼评“南关外型”先商文化说》,载《中原文物》1982 年2 期。
赵芝荃:《论二里头遗址为夏代晚期都邑》,载《华夏考古》1987 年2 期。先商文化的探讨商朝历史之所以成为信史,考古学上的商文化之所以能够确定,都是由于殷墟甲骨文的发现。殷墟甲骨文所包含的绝对年代,一般都认为从武丁开始,直到商纣的灭亡,是商朝的后半段,或称商代后期,亦即晚商时期;这时期的考古学文化通常称之为商代后期文化或晚商文化。武丁以前,上溯至商汤,即所谓先王时期,是商朝的前半段,或称商代前期,亦即早商时期;这时期的考古学文化通常称之为商代前期文化或早商文化。在商汤灭夏以前,即所谓先公时期,商王朝尚未建立,或称先商时期;这时期的考古学文化可称为先商文化。
先商文化是商文化的原始形态。探索先商文化就是要探寻商文化的起源,也可以说就是要追溯商人的起源。《史记·殷本纪》系统地列举了商人诸先公之名,其中绝大多数都已见于甲骨文,可见商人远祖的世系是基本可信的。商汤灭了夏才建立商王朝,那么灭夏以前的商人诸先公应该与夏王朝是约略同时的,所以先商文化也应该与夏文化同时。
关于商人起源的问题,以往的历史学家仅根据文献记载,曾经提出山东说和辽西说。现在从考古发现来看,相当于先商时期的文化,在山东者为岳石文化,在辽西者为夏家店下层文化早期。这两种文化与中原地区的二里头文化和二里岗商代前期文化差别均甚大,彼此井无明显的渊源关系,前二者决不可能是先商文化。所以,目前考古学界一般都不采用此二说。
近年来,学术界因为探讨夏文化,必然牵涉到先商文化。同时,由于对复文化的不同认识,也必然导致对先商文化的不同看法。大体说来,山可分为两派:一派主张到龙山文化中去寻找,并认为豫东和像北的龙山文化就是先商文化。另一派则主张到与二里头文化同时的诸青铜时代文化中去寻找,并认为冀西南和豫北地区的漳河类型商文化才是先商文化。
以上两派都有一些文献根据,而且都注意了豫北地区。不过,前派意见是把重点放在豫东,后派意见则注重在冀西南。
若以年代而论,前派意见认为二里头文化第二期或第三期是早商文化的开始,上推至豫东或豫北的龙山文化,则相距两期或三期,两者的年代还不能相衔接。后派意见以二里岗下层为早商文化的起点,上推至漳河类型商文化正好衔接。
再以文化特征而论,二里头文化第二、三期与豫东或豫北的龙山文化面貌迥然不同,两者的共同特征极少,前者决不可能是由后者直接发展而未。二里岗下层与漳河类型商文化的文化面貌尽管也有些差别,但两者有不少文化因素是共同的,后者应该就是前者的直接前身。
总之,从现有材料来看,前派意见还不能将其所认定的早商文化和其所推定的先商文化直接联系起来,两者之间还存在严重的脱节现象,因而难以成立其说。后派意见所论定的早商文化已和其所认定的先商文化直接挂钩,两者紧密相衔;而且这种先商文化即漳河型商文化与此派意见所论定的夏文化即二里头文化分布在不同的地区,两者的年代基本相同而文化特征有别,成为并行发展的两种不同的文化。显然此派意见比较切合夏商的历史实际。参考书目:邹衡:《夏商文化研究》,见《夏商周考古学论文集》第二部分,文物出版社,1980年。
安金槐:《近年来河南夏商文化考古的新收获——为中国考古学会第四次年会而作》,载《文物》1988 年3 期。
商文化类型及其分布地域商文化现已分为先商、早商和晚商三个大阶段,现在分述如下:先商文化关于先商文化的考古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开展,积累的资料不甚丰富,经过初步归纳,约可分为三个类型:一为漳河型,以邯郸涧沟遗址为代表,中心分布地区在河北省的滹沱河与漳河之间的沿太行山东麓一线,其南包括豫北安阳地区在内。二为辉卫型,以新乡潞王坟遗址为代表,主要分布在河南省黄河北岸的辉卫地区,其西南约以沁河为界而与二里头文化相邻。三为南关外型,目前只知郑州地区有其分布。
这三种类型中,漳河型和辉卫型的年代都较早,其文化特征同二里头文化区别显著;南关外型年代较晚,文化特征同二里头文化最为接近。可以看出,先商文化是自北向南发展的,而冀西南和豫北地区应该是商文化的策源地。
早商文化关于早商文化的考古工作已经全面展开,资料也最丰富,但各地区也还存在不平衡发展的现象。现在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类型:一为二里岗型,以郑州二里岗遗址为典型代表,其分布范围甚为广阔,大体包括了河南全省、山东省的大部、山西省的南部、陕西省的中偏东部、河北省的西南部和安徽省的西北部。二为台西型,是早商文化最北的一个类型,以河北藁城县台西遗址为典型代表,其分布地域主要在河北省境内,其北已抵拒马河一带,其南约与邢台地区相邻。三为盘龙城型,以湖北黄陂县盘龙城遗址为典型代表,主要分布在湖北省中部和东部长江以北地区。四为京当型,是早商文化最西的一个类型,以陕西扶风县壹家堡遗址和岐山县京当铜器墓为代表,分布地域大抵在陕西省中偏西部。
以上早商文化的四个类型总的分布面纵横均在二千里左右。从文化特征上看,各个类型之间的共性大大超过了其特性。
在如此广阔的范围之内文化面貌趋于一致的情况,足以说明商朝早期政治军事势力之强大,从而促成了文化上广泛而频繁的交流。同时,我们也可看到,二里岗型分布范围最广,其所反映的生产水平也最高,它在这四个类型中显然起着主导的作用。因此,二里岗型可能代表早商王朝直接控制区的文化,而其他三个类型的分布区也许只是早商王朝控制的边远据点。
晚商文化晚商文化的考古工作进展很不平衡,长期以来比较集中在豫北、豫东和冀西南、晋东南地区以及山东省境内,其他地区很少开展,目前尚无法进行类型研究,暂时仅能以殷墟遗址为典型代表。从晚商遗址的分布地域来看,大体同早商文化相似,惟陕西地区和湖北地区,由于地方文化的兴起,逐渐地取代了商文化在该地区的统治地位。
参考书目:邹衡《夏商文化研究》,见《夏商周考古学论文集》第二部分,文物山版社,1980年。
先周文化的探讨先周文化是指周武王克商以前周人的早期文化。武王克商以前周人活动的情况,在古代文献里已有比较明确的记载,但是,考古学上的先周文化长期以来却还在探索之中。
到现在为止,我们已知确属武王时期的铜器只有两件,即《大丰簋》和《武王征商簋》。据此二器的铭文,可知其均在克商以后所铸。早于武王的铜器在陕西省境内也屡有出土,但一般都少有铭文,且具有浓厚的商文化风格,往往不易辨别何者属于克商以前的周人所有。不过,这些铜器多半出自墓葬,有的还伴出陶器。经过分析,这些陶器的风格与商文化绝然不同,而与西周陶器特征却很相似,考古学者据此而确认了先周文化。
从现有材料来看,先周文化主要分布在陕西省西部和中部泾、渭二水所流经之地,甘肃省东部的局部地区也有发现。这同《诗经》、《孟子》和《史记·周本纪》等所记周人早期活动的地域正好是相合的。
以年代而论,现在发现的先周文化大约可以早到商代后期武丁以后,其更早的文化来源,还在进一步探索之中。从先周文化本身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其文化因素的构成是比较复杂的。有些因素饲如青铜器和某些葬俗显然来自东方的商文化而又表现出先周文化本身一定的特点。另外的因素特别象陶器则和商文化迥然有异,而与甘肃地区的辛店文化和寺洼文化以及陕东北、晋西地区的青铜时代文化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这些现象表明,先周文化的来源应该是多元的。继续深入研究这些问题,无疑地将有助于对周人早期活动的进一步了解。
关于先周时代生产力水平问题,是多年来悬而未决的。以往研究铜器的学者,因为没有找到周武王以前的铜器,有的便以为当时还处于石器时代。但是另外的学者则根据自己对古文献的解释,认为周武王以前已进入铁器时代了。现在在先周文化中,不仅发现了大量的青铜兵器和工具,而且发现有周文化风格的青铜礼器,但并未发现铁器,说明在先周之时,既非石器时代,亦非铁器时代,而是处于青铜时代,其生产力水平与商代后期相差不是很远。参考书目:徐锡台:《早周文化的特点及其渊源的探索》,载《文物》1979 年10 期。邹衡:《论先周文化》,见《夏商周考古学论文集》第柒篇,文物出版社,1980年;《再论先周文化》,见《周秦汉唐考古与文化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西北大学学报》编辑部,1988 年。
西周文化类型及其分布地域周人灭商建立周王朝之后,通过多次分封,使周文化得到广泛地传播。
西周时期,具有某些周文化特点的考古学文化,其分布地域较之商文化更有所扩展,几乎遍及黄河与长江两大流域的中下游地区和部分上游地区。由于地域广阔,自然条件的差异和不同的历史原因,各地区原有文化与周文化相接触的具体情况各不一样,其相互融合的进程也很不一致,从而形成各自的文化特点。大体说来,约可分为西方、东方和南方三大类型。
西方类型主要分布在陕西省的泾渭地区和甘肃省东部的部分地区。
另外,山西省的霍山以南和河南省的洛阳以西,亦属此类型的分布范围。以宗周丰、镐和歧邑周原为重点的泾渭地区是西周王朝的腹地,也是先周文化滋生与繁衍之地。在先周文化的基础上不断地吸收了商文化和其他文化的因素发展起来的西周文化,具有典型的周文化风格。山西省南部的临汾盆地原来是商文化的分布范围,大约到了商朝未年,先周文化已经向此区域扩展,并逐渐地取代了晚商文化的地位。西周初年,唐叔虞就封于此,与宗周丰、镐保持了密切的联系。所以,在此地形成的晋文化也具有比较浓厚的周文化风格。至于包括南虢在内的河南省洛阳以西地区,因处丰、镐与洛邑两都之间,其文化与宗周相似也是可以理解的。
东方类型文化分布可分三个地区:一是洛阳以东黄河两岸的河南省中部地区,周之畿内地,西周未年郑亦曾迁封于此:二是燕山以南、太行山东麓的河北省西半部和河南省北部、东部以及山东省西南部地区,是燕、卫、宋、曹等国封地;三是山东半岛及其以南地区,主要是齐、鲁二国封地。这三个地区在商朝后期都在商朝直接统治范围之内。商朝覆灭后,商文化却一直在东方保持了其旺盛的生命力,周文化虽因分封而到达东方,但还不能完全取代它。所以东方类型,尤其是在以上第二分布区,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说是晚商文化的延续,而商、周两种文化则经过了长时期的融合过程,直到东周时期才逐渐完成。
南方类型西周时期,由于不断的征伐战争和分封诸侯,周文化势力已逐渐伸入到长江流域,而且居于统治地位。从考古材料来看,周文化向东南扩展的路线有二:一是顺汉水而下,直至湖北省境内,所谓“汉阳诸姬”的文化即其代表。二是顺淮水而下,从河南省的中部直达安徽省的江淮之间。以上两个地域,在商末周初之时曾是荆蛮、淮夷之地,其文化一直受商文化的影响。周文化势力进入之后,逐渐取代了晚商文化的地位,从而形成了以周文化因素为主体的商、周和当地文化等多种文化的融合体,两湖地区的楚文化和安徽江淮之间的群舒文化正是从这种融合体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参考书目: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商周组:《商周考古》,文物出版社,1979 年。东周文化类型及其分布地域春秋战国时期,周王朝己完全失去对全国的控制力,各诸侯国经济迅速发展,具有明显地方特征的列国文化亦随之形成。从考古学上来区分,主要有以下七种文化。
秦文化主要分布在陕西和甘肃的泾渭流域。早期的秦文化包括在先周文化和西周文化之中,近年来通过甘肃东部的调查和发掘,已初步区分出来。西周灭亡之后,秦人不仅兼并了原属西戎诸族之域,而且接受了宗周腹地。秦文化是在西周文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又掺入了戎人文化的因素,从而形成了秦文化独有的某些特点。
晋文化春秋时期,晋国是较早发展起来而势力最强的诸侯国,陆续兼并了其邻近的许多小国,其领域已不限于山西南部,而已伸展到山西西部、东部和霍山以北、陕西东部、河南西部和北部以及河北西南部等地。战国时期,晋国分裂为魏、赵、韩三国,即所谓“三晋”,更兼并了原属周、郑、卫、宋等国的属地,占据了全部中原地区。晋文化战国时又称三晋文化,是在周文化的基础上又融合了商文化和戎狄文化发展起来的,它又可看作是中原文化的代表。蒸文化以北京市至河北易县为中心分布地区,其北己越过长城,远至辽东,其南包括京、津、唐地区直至河北省的唐河流域。在先商和早商时期,这里主要是夏家店下层文化的分布区,也包括其与商文化交错分布的地带;晚商至春秋之时,夏家店下层文化和夏家店上层文化逐步北移,燕文化势力乃逐步伸展,直到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文化。燕文化在西周时期属于东方类型,即以商文化因素为主,在其与西来的周文化融合过程中,又吸收了夏家店下层文化和夏家店上层文化的某些成分,发展成为东周时期显具北方特点的文化。
齐鲁文化齐、鲁二国同居东海之滨,齐鲁文化在西周属东方类型,在山东地区,除了始终保留岳石文化的传统影响外,商周两种文化也曾势均力敌,处于长期并存的情况,在曲阜鲁故城遗址中表现尤为明显。春秋以来,商周两种文化因素始加速融合,并受到江淮地区文化的某些影响,形成独具东方风格的齐鲁文化。战国时期,鲁国衰落,齐国占领了山东省的大部和河北省的一部,齐文化亦随之扩展了其分布范围。
楚文化东周时期,楚国侵地最多,幅员最广,除了长江中下游各省外,还伸展到了陕西、河南和山东等省的部分地区,这给楚文化迅速而广泛地传播创造了有利条件。楚文化的构成甚为复杂:它是在继承了深受商文化影响的荆蛮和淮夷等本地文化的基础上,又不断吸收了大量中原文化和少量越、巴蜀等文化因素融合而成为具有显著南方特点的文化。
吴越文化考古发现证明,偏处东南的江浙地区,早在新石器时代就已产生了较高的文化,且与黄河流域有过文化交流。夏商周时代,吴越同中原地区的关系进一步密切。文献记载,吴曾受封于西周王朝,主要领地在江苏省的长江两岸;传说越是夏人的后裔,主要居于浙江省境内。吴越文化是从本地区原有文化如猢熟文化(或土墩墓文化)、马桥第四层及其上层以及昙石山中、上层等文化的基础上,又吸收了商周文化的先进因素发展起来的。吴越二国的历史都比较短暂,吴灭于越,越又灭于楚,但其文化却有很强的生命力。特别是越人的文化传播甚广,除东南沿海的浙江、福建、广东、广西等省外,湖南和江西两省的南部也都是其分布范围,其影响所及,更远至台湾、香港等地区。巴蜀文化巴蜀文化本是两种文化,各有其不同的来源和分布地区,但在东周时期,特别是战国时期,两者都比较集中分布在四川省境内,文化特征有很多相似之处,可以合称为巴蜀文化。成都附近广汉、新繁等地发现的东周以前的青铜器时代文化,其中有些文化因素与复商周文化相似,说明其与中原地区曾有过交往。古文献记载,在周灭商的战役中就有蜀人参加,这种文化有可能就是蜀文化的早期形态。
参考书目:韩伟:《关于秦人族属及文化渊源管见》,载《文物》1986 年4 期。
王光镐:《楚文化源流新证》,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 年。
董楚平:《吴越文化新探》,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 年。
赵殿增:《巴蜀原始文化的研究》,见《巴蜀考古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7年。
图五夏代诸考古学文化分布示意图边远地区文化夏、商、周都是在一定范围内建立的国家,在夏、商、周帝国的外国还同时存在其他许多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和方国等。尽管他们同夏、商、周王朝有着多种关系,但其所属考古学文化并不是夏、商、周文化。现在依地区分述于下:东方地区商周时期,山东全省几乎都是在商、周文化的分布范围之内。
在夏代,山东省境内则是山东龙山文化晚期及其后的岳石文化。这两种文化与中原地区同时代的河南龙山文化晚期及其后的二里头文化和先商文化风格都大不相同,因此它们不可能是夏文化或先商文化。从时代和地望来看,它们有可能就是东夷及其祖先的文化。
图六山东省岳石文化石器与陶器1.石刀2.石斧(泰安县出土;余皆平度县东岳石村出土)
3.陶器盖4.陶皿5.陶豆6.陶尊7.陶簋8.陶瓦足器北方地区在河北省北部、北京市、辽宁省西部、山西省北部、中部、西部、陕西省东北部以及内蒙古南部曾经先后分布有图七夏家店上层文化(1—4)与夏家店下层文化(5—9)
陶器、石器、骨器和铜器1.5.陶鬲2.铜鬲3.7.石刀4.骨镞6.折腹陶盆8.细石器9.铜耳环。
(1、3 系辽宁省赤峰市夏家店出土;2、4、5 系辽宁省宁城县南山根出土;6、7 系辽宁省北票县丰下村出土;8 系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坨头出土;9 系河北省唐山市小官庄出土)四种文化:偏东的是夏家店下层文化及其后的夏家店上层文化,偏西的是光社文化,在此之前主要是河北龙山文化晚期。这些文化与中原地区的同时期诸文化部有相互交往关系,其年代大体相当于复、商、周时代。当时北方地区民族复杂,史籍上往往统称之曰狄或翟。若细分之,则肃慎、孤竹、山戎、鬼方、燕京之戎、ǎ狁以及甲骨文中所见之土方、■方等等都曾活动于此范围之内。如何把这些古族同上述考古学文化对应起来,则是今后学术研究的重要课题。
图八西北地区辛店文化、寺洼文化、沙井文化陶器1.甘肃省临洮县出上的辛店文化彩陶罐;2.甘肃省临跳县出土的寺洼文化陶罐;3.甘肃省民勤县出土的沙井文化彩陶罐。
西北地区陕西省北部、内蒙古西南部和甘肃、青海境内从来是多民族地区,古代文化也多种多样。这时期的古代文化相当于中原地区龙山文化的齐家文化,其年代已到了夏代。随后在甘肃兴起的辛店文化和寺洼文化,分布范围已蔓延至邻近几省,且与周文化发生了密切的关系。有些学者认为,它们主要属于羌人的文化。羌姜本属同源,羌人文化应该就是构成先周文化的主要因素之一的姜人文化。史籍又屡称西北诸古族为戎,姜亦称姜戎,因此有的学者直称甘肃东部的寺洼文化为戎人文化。
南方地区长江流域,尤其是长江以南地区,古史记载较为缺乏,长期以来,皆以为开发较晚,古代文化落后,通常统称为蛮。现在,愈来愈多的考古发现,引起学术界广泛的重视,对于广大南方的古代文化不得不重新加以研究。最引人注目的是,在南方普遍发现了商周青铜器。近几十年来,除了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等比较接近于中原的地区屡有出土外,广西、广东、福建、浙江等更为偏远的地区也有发现。这些略具南方特点的青铜器,其工艺制作水平并不亚于中原,有的甚至较中原者更为精湛,代表了很高的文化。
近年来,通过各地遗址的调查与发掘,进一步证明了上述青铜器文化大都是在本地产生而又不断地吸取中原文化的先进技术发展起来的,例如湖南北部以石门皂市遗址为代表的商周时代文化,江西北部的吴城文化,安徽江淮间夏商时期文化,安徽、江苏长江沿岸的湖熟文化(或土墩墓文化),上海马桥遗址第四层及其上层文化,福建、江西以昙石山中、上层为代表的文化以及广东北部石硖中、上层文化等等都有这些特点。
参考书目:邹衡:《关于夏商时期北方地区诸邻境文化的初步探讨》,见《夏商周考古学论文集》第陆篇,文物出版社,1980 年。
李伯谦:《试沦吴城文化》,载《文物集刊》3 期,文物出版社,1981 年。邹衡:《论菏泽(曹州)地区的岳石文化》,见《文物与考古论集》,文物出版社,1986 年。
第三节考古资料反映的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问题从青铜器时代到铁器时代半个多世纪以前,通过殷墟发掘,证实了商代后期已达到中国青铜器时代的鼎盛期。当时有的学者推测:中国青铜器时代的滥筋期大率相当于商代前期。到了五十年代,以郑州二里岗为代表的商代前期遗址发现了,随后并在郑州以及全国其他同时期遗址中发现了大量的青铜器。商代前期的这些青铜器,若与商代后期的相比,则表现出明显的早期特征:例如器制比较轻薄,花纹比较单调,造型多直接脱胎于陶器等等。但是,当时青铜器的使用已非常普遍,且器形种类繁多,铸造技术已达到相当熟练的程度,绝非处于青铜器时代的原始阶段。
比商代前期更早的青铜器终于在二里头文化中发现了。这些青铜器中有工具、武器,甚至出现了容器,但数量不多,器形种类简单,且制作不精,一般不著文怖,显得比较原始。可见当时使用青铜器还很不普遍,也许掌握铸造技术还不是很久。
值得注意的是,近三十年来,在甘肃、山西、陕西、山东、河北等省的马厂类型文化和龙山文化等遗址中也有铜器发现,多半是红铜器。这些铜器尽管发现的数量极少。且大都是小件器物,但其分布如此广泛,至少说明黄河流域在二里头文化以前人们已经开始掌握制造铜器的技术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说:中国青铜时代萌芽于龙山文化时期;肇始于二里头文化时期;发展于商代前期:成熟于商代后期和西周早期。西周早期以后,中国青铜时代似乎又从盛期逐渐走向衰期。
西周中期至春秋早期的青铜器,在数量上虽有所增加,但往往制作不求精工,花纹渐趋草率,器制轻薄简陋,尤以明器为甚,与前一时期那种制作精巧、花纹富丽堂皇、器制凝重结实的作风形成鲜明的对比。说明中国青铜时代至此已经接近尾声。然而,中国青铜工艺之花并未从此凋谢殆尽,从春秋中晚期开始,特别是战国时期,又开出了奇葩,出现了一批批造型优美、花纹精细的青铜器佳作。不过,这种新奇现象的出现,是同社会生产力的突飞猛进分不开的,因为当时已进入另一个时代——铁器时代。
我国铁器出现很早。七十年代在河北藁城县台西村和北京市平谷县刘家河各发现了一具铁刃铜钺,其年代约相当于商代前后期之际。这两件铁器都是用陨铁锻打而成。陨铁即陨石铁,在地面上本来少见,很难获取,故不可能广为利用以制作铁器。铁在生产中产生巨大作用是在铁矿石冶炼技术发明以后。从湖南长沙、江苏六合和河南新郑等地发现的一批较早的铁器证明,在春秋晚期或更早一些,人们已经掌握了冶炼生铁的技术,从而进入早期铁器时代。到了战国中晚期,由于冶铁技术的不断提高和推广,铁器的使用日渐普遍,铁器工具终于取代了青铜工具,标志着中国铁器时代已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参考书目:郭沫若:《青铜时代》,新文艺出版社,1952 年。
李众:《中国封建社会前期钢铁冶炼技术发展的探讨》,载《考古学报》1975 年2 期。
邹衡、徐自强:《商周铜器群综合研究·整理后记》,文物出版社,1981 年。北京钢铁学院冶金史组:《中国旱期铜器的初步研究》,载《考古学报》1981 年3 期。
以农业为主的社会经济图九商周时期的农业金属工具1.河南省安阳市殷墟出土的商代后期铜镈;2.湖北省圻春县毛家咀出土的西周早期铜臿;3.江苏省六合县程桥出土的春秋晚期铜臿;4.湖南省长沙市识字岭出土的春秋晚朗铁臿;5.河南省辉县固围村出土的战国中期铁口犁。
我国中原地区,从新石器时代早期的磁山——裴李岗文化开始,就兴起了农业。经过新石器时代中晚期的仰韶文化和龙山文化的继续发展,到夏商周时期,农业已成为最主要的生产部门和生活资料来源,就是说,当时的社会经济是以农业为主的。
根据考古发现,可以把夏商周时期的农业生产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初级阶段,相当于夏代的二里头文化时期这时的农业生产状况与龙山文化时期的差别还不是很大。生产工具大都是石、骨、蚌器。掘地工具多用铲,收割工具网铚和镰;另外也发现有木耒痕迹。目前还没有发现青铜农具。谷物加工器具有两种:一种是里面有沟槽的研磨陶盆;另一种是石制的臼和杵。贮藏粮食除了用大型的陶瓮以外,也开始使用深窖穴,但不很普遍。在日用器皿中,酒器比较常见,如陶觚、爵(也有铜爵)、鸡彝(盉)、罍等,且往往成套用于随葬,说明当时饮酒比较盛行。酿酒需用粮食,社会上盛行饮酒,消耗粮食必然增多,从这个侧面也可反映出当时农业生产的水平较龙山文化时期已有所提高。
中级阶段,自商代前期至东周早期这时在农业生产上已取得两方面的进步:一是生产工具的改进;二是生产规模的扩大。
在生产工具方面,商周时期虽然继续使用石、骨、蚌、木等掘地工具和收割工具,但同时也使用了青铜臿和青铜镈(铲)。这两种青铜农具,在湖北黄破盘龙城早商遗址、河南安阳殷墟晚商遗址、山西曲沃曲村西周遗址和河南洛阳西周墓葬、陕县上村岭两周之际的墓葬中都有发现,可见其分布范围很广,沿用时间很长。不过,目前发现的数量还不是太多,这是因为青铜器用坏后可以回炉再铸,不象石骨器用残后任意扔弃,故不易发现。青铜工具的使用应该是促使农业生产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生产规模的扩大是同大批使用奴隶劳动密切相夫的,这在考古材料中也有所反映。例如在安阳殷墟宫殿遗址区内属于王室贵族的一个窖藏圆穴里,曾经发现四百多把有使用痕迹的石镰刀比较集中地堆放着。王室贵族本不劳动,决不会自己使用这些镰刀,而应该是由他们分发给劳动者使用。劳动者连这种简陋工具都不曾掌握,可见他们只能是奴隶,而且人数还不是很少。当时的统治者正是利用众多奴隶的简单劳动协作,才使农业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
高级阶段,自春秋中晚期至战国时期这时期,由于冶铁术的发明,使农业生产有了飞跃的发展。在长沙、洛阳等地发现的较早的铁器中就己出现农具臿和镈。河南新郑郑韩故城发现的工具陶范和河北兴隆发现的一批铁范,说明战国中晚期已掌握了比较熟练的铸铁技术,能铸造各种农具,如臿、镈、镢、耙、镰刀等。更值得注意的是,在河南辉县固围村发现的铁口犁,证明当时中原地区确实已使用了牛耕。有了这些其坚硬程度远非青铜器可比的铁器,完全可以淘汰原始的石、骨、蚌、木器;有了牛耕,更可代替用人力踩耒耜的劳动。这样,就为大规模地开垦荒地和进行深耕细作创造了物质条件,而在农业生产上引起了一场技术革命。
参考书目:中国农业科学院、南京农学院、中国农业遗产研究室:《中国农学史》(初稿),科学出版社,1959 年。
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商周组:《商周考古》,文物出版社,1979 年。陈文华:《试论我国农具史上的几个问题》,载《考古学报》1981 年4 期。王贵民:《商代农业概述》,载《农业考古》1985 年2 期。
手工业的分工和商品生产的发展在农业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夏商周时期的手工业逐步地从农业中分化出来成为独立的生产部门,而且在手工业内部继续进行愈来愈细的分工,出现了多种专门行业,生产规模也不断扩大了。从考古材料上看,当时的手工业主要有以下几种:铸铜业青铜器铸造是夏商周时期最重要的一种手工业。在二里头遗址中曾经发现熔铜的坩锅残片、陶范残片和铜渣等,说明当时已开始在本地进行铸造。商周时期,铸铜业迅速发展。例如郑州南关外和紫荆山一带的早商铸铜遗址、安阳殷墟苗圃等地的晚商铸铜遗址、洛阳北窑西周铸铜遗址以及侯马东周铸铜遗址,都是较大规模的手工业作坊遗址。只要分析一下商代后期《司母戊方鼎》的浇铸情况,就可具体地了解到当时铸铜生产的一斑。现在发现晚商的铸铜工具是一种命名为“将军盔”的特制陶器,每器可熔铜十二·五公斤。而这个大方鼎重达八百七十五公斤,则至少需要七十个“将军盔”同时熔铜进行浇铸。如果每个“将军盔”旁有三四人操作,则共需二百人以上。但浇铸只是铸铜过程中的一个工序,若再加上制模、翻范、修饰、运输、管理等,所需工人当然更多。由此可见,当时拥有数百名工奴的手工业作坊是确实存在的。
当时青铜产品种类繁多,常见的商周铜器有鼎、鬲、甗、簋、簋、簠、敦、豆、觚、觶、爵、斝、鸡彝、盉、卣、尊、觥、罍、瓿、盘、匜、舟、鑑、壶、铙、鐘、鼓、 于等礼乐器,戈、矛、戣、钺、剑、匕、镞、弓形器等兵器,轭、軎、辖、镳、衔、銮等车马器,臿、镈、刀、斧、斨、凿、锯等工具以及镜、带钩等生活用品。这些铜器,形制用途各不相同,铸造技术极为复杂,没有为数众多而且有专门技术的人是不可能生产出来的。
烧陶业夏商周时期,随着人口的增多,陶器需求量的增大,陶器的生产量也迅速增长。二里头文化的陶器大抵是继承龙山文化而来,惟品种稍有增加。商周时期,烧陶业已有很大的发展。在郑州铭功路西侧,曾发现一处规模较大的烧陶作坊遗址:在约一千四百平方米的范围内,发现陶窑十四座,与烧陶有关的房基十余座。从出土的陶坯、陶器和陶片来看,这个作坊大概是专门烧制盆、瓶之类的,说明早商时期陶器烧造业的内部已经有了固定的分工,其产品是为了交换。这种直接为交换所进行的陶器生产,显然是一种商品生产。到了东周时期,陶器的种类显然减少,无论生活用器和随葬明器,一般都是鬲(或釜)、盆、豆、罐几种,而且器形规格颇为一致,这应该是产品进一步商品化所表现出的特征。
制骨业骨、角、牙、蚌器甩途很广,生产、尤其是生活各方面都很需要,当时也有专门作坊进行生产。在郑州紫荆山一带发现了几处早商时期的制骨遗址,从出土的成品和半成品来看,可知这是以制造骨替和骨镞为主的作坊。殷墟北辛庄发现的晚商时期的制骨作坊则是以制骨笄为主。周原云塘西周制骨作坊遗址规模也比较大。类似的制骨作坊遗址,在东周时期的各大部城遗址中也都有发现。这些作坊同样都是以交换为目的而进行生产的,其产品的销售对象应该是一般居民。骨器中还有一些特殊的工艺品,如仿礼器的骨牙容器和其他精制的雕刻品等,往往出自贵族墓葬,并非一般居民所能使用,应该另有技艺高超的专人制造。
当时的手工业,除了以上三个主要部门外,其他还有玉石业、漆木业以及纺织缝纫业等,各行皆有专业,各专业内部可能还有更多的专工。至于冶铁业乃是东周时期的一种新兴手工业,到战国中晚期才逐渐发达。
货币由于手工业内部的分工,专门生产某种产品的作坊的兴起,必然引起交换的扩大。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货币形态也不断变化。春秋中晚期以前,可以确定为货币的只有海贝一种。在二里头文化中有关贝市的材料还不多,而在商代和西周的墓葬中,用贝作为货币随葬则是常见的现象。例如在郑州白家庄的一座中小墓葬中就有殉贝四百六十枚,殷墟妇好墓殉贝更多,达六千多枚,一般小墓也殉贝数枚至数十枚。西周墓葬殉贝的情况也很普遍。可是到春秋晚期和战国时代,中原地区一般小墓殉贝就比较少见了。这是因为金属铸市的兴起,海贝已逐渐失去货币的作用而被淘汰了。
我国金属铸币的起源问题,目前尚无定论。殷墟曾发现铜贝,但只有三枚,尚不足以说明商代已有铸币。山西保德林遮峪相当于商代的墓葬中曾发现铜贝一百零九枚,但该墓不属于商文化,也不能说明中原地区流行铜贝。有的学者认为商周时期的铜镈(铲)就是镈(布)币。铜铸作为早期进行交换时的媒介物是可能的,但铜镈本身仍然是生产工具,并不具备货币的特点。真正具有货币的特点和职能的布币,最早在春秋晚期才见于考古材料,这就是山西侯马晋国都城遗址发现的空首布。但布币的大量铸行则是在战国时代,主要流行于三晋地区。齐、燕地区铸行的是刀币,也和三晋同样使用圜钱。楚地常用仿贝铜钱,俗称“蚁鼻钱”,同时也使用方形的黄金块,即所谓“爱金”。秦国早期的货币还不很清楚,有可能是圜钱,至秦始皇乃用以统一全国货币。
参考书目:王毓铨:《我国古代货币的起源和发展》,科学出版社,195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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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觉明等:《中国冶铸史论集》,文物出版社,1986 年。
城市的兴起据文献记载,在夏朝建立的前夕就已开始筑城。近年来,通过河南淮阳平粮台和登封王城岗两遗址的发掘,确证中原地区的龙山文化中晚期已出现了城堡。这两处城堡都不大,从堡内外建置的情况来看,都还不具备城市的规模,还不能称之为城市。
二里头文化时期,目前还缺乏有关城市的材料。值得注意的是,在二里头遗址中发现了总面积达一万平方米的建筑群基址,按其布局和结构颇似文献所记的宗庙。《尚书大传》所谓凡有宗庙先王之主曰都,可见二里头遗址已具有王都的性质。
河南省的郑州商城、偃师尸乡沟商城、山西省垣曲古城镇商城和湖北省黄肢县盘龙城都属于商代前期,这是我国最早兴起的一批城市,郑州商城更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郑州商城平面呈五边形,城垣周长约七公里,横断面呈梯形,两侧倾斜夯筑,现存最高处为十米。城内东北部分布有宫殿基址群,现已发现十余座,总面积约六万平方米。宫殿皆为夯土台基建筑,最大者长六十五米尚未尽头,面积二千多平方米,可以复原为“四阿重屋”式建筑,应为王官中的大殿。紧靠城墙内有不少小型房基和少量墓葬,反映了城内住户密集的情况。
这些住户中有农户和城市贫民,也有小奴隶主。城外围分布有多处居民点,大半都是农业人口;还有一批按照一定布局建立的手工业作坊。
包括郊区在内,总面积达二十五平方公里的郑州商城遗址已联成一个整体,它高峻的城墙主要用来保卫王室贵族的宫殿,各种手工业作坊的设置,主要为了供应城市居民生活的需求。总之,作为当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的大规模城市已经基本上形成。不过,也应该看到,当时的居民中还包括有大量的农业人口,反映当时农业生产在城市经济中还占有较大的比重,这正说明郑州商城作为一个早期城市的某些特点。
商代后期的殷墟遗址,其范围与郑州商城遗址相若,但目前尚未发现城墙。以小屯宫殿遗址为中心,周围分布许多居民点、墓地和手工业作坊址,基本上也具备了一个早期城市的规模。
西周时期的都城遗址已发现不少,如洋西、沣东遗址,周原遗址,洛阳遗址,天马一曲村晋国遗址,琉璃河燕国遗址和曲阜鲁故城遗址等。目前只有燕国遗址和鲁故城遗址发现了城垣,但<也都尚未确定当时的宫殿基址。从城内外一般居民点和手工业作坊址的分布情况来看,大体同郑州商城相似。
图十陕西省歧山县凤雏村西周早、中期第1 号房基平面图周原遗址虽未发现城垣,却发现了保存较好的岐山凤雏宫殿基址。这座宫殿是以殿堂为中心,周密地安排了庭、房、门、廊、阶、屏等单体建筑,把前堂和后室联成一个整体结构。就是说,把贵族的私人居处和其从事政务活动的场所非常紧密地结合起来了。显然,这是按照当时宗法制度的需要而设计建造的,这种“前堂后室”的格调正是完整而系统的“家天下”统治思想的反映。
春秋战国时期,地方经济兴起,手工业与商业飞速发展,城市也随之出现空前繁荣的情况。这些城市有的是在西周旧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齐国临淄城和曲阜鲁故城即其例;有的则因政治军事形势的变化而新建起来的,如秦咸阳城、楚鄙都纪南城、赵邯郸城、魏安邑城、侯马晋国都城和易县燕下都等皆是。
这些城市一般都超过了商代和西周城的规模。城墙的修筑已有明显改进,墙身皆近于垂直,两侧陡峭,城外都挖有护城河,增强了防御功用。宫殿都是高台建筑,统治者居高临下,可以监视全城。有的宫殿区更围以小城,即宫城,为王室所在。小城外的大城即郭城,是一般居民区,各种手工业作坊也集中设在城内。有的城根附近发现有深陷的车迹,说明当时车辆往来的频繁。不过,因为大城范围广阔,城内有的分布有墓群,有的甚至还有陵墓,可见还存在不少空旷荒凉之地,可以作为农田耕种。因此,这些城市居民中仍然有一部分农业人口,当时的城市经济在一定程度上还具有手工业与农业相结合的特点。
参考书目:马世之:《试论我国古城形制的基本模式》,《中原文物》1984 年4 期。张光直:《关于中国初期“城市”这个概念》,载《文物》1985 年2 期。史念侮:《我国古代都城建立的地理因素》,《中国古都研究》第二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 年。
杨鸿勋:《建筑考古学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7 年。
埋葬制度所反映的社会阶级关系根据夏商周时期埋葬制度的变化情况,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二里头文化时期目前发现的墓葬材料还不多,可分四类:第一类,仅在偃师二里头发现一座,规模较大,墓室面积约二十三平方米,已被盗空。第二类,规模较小,墓室面积一般约为第一类的十分之一左右,有棺,墓底铺朱砂,随葬有铜器、陶器和玉器等。第三类,比第二类更小,主要随葬品为陶器。第四类,无一定的墓圹,个别的和兽类同埋在灰坑之中,都无随葬品;葬式或蹲或屈,或双手被捆,可能是被活埋的。
这四类不同的埋葬应该反映了墓主人不同的社会身分。第一类墓随葬情况不明;从其规模来看,墓主人显然居于特殊地位,其身分或与商代中型墓的中上等贵族相似。第二、三类中小墓都有随葬品,可见死者生前都掌握了一定的财富,但其随葬品种类多寡不同,说明他们之中还有贫富之分。其随葬铜礼器者或已接近小贵族。第四类并非正常埋葬,死者大概是用不同方式被处死的。这些人生前不仅一无所有,而且已经完全失去人身自由。以上墓葬的分类,说明二里头文化时期社会上已有明显的阶级划分,而且存在着尖锐的阶级矛盾和残酷的阶级压迫。
第二阶段,早商至西周早期已发掘的墓葬甚多,而且还揭露出一批商代后期至西周早期的墓地。安阳西北岗一带是殷墟最大的墓地。这里以十三个大墓(其中有一座空墓)为中心,附近分布有大批的陪葬坑和祭祀坑,形成为一个独立的陵园,即商代后期的王陵所在。这种王陵的建置,充分说明商代后期的帝王己高居于所有贵族之上,俨然专制君主了。
西周的王陵至今尚未发现,但诸侯国君的“公墓”却曾发现两处:一处是河南浚县辛村卫国墓地;另一处是北京琉璃河燕国墓地。此两处墓地都发现有大中型墓或中型墓,从出土铜器的铭文证明,其中应该包括卫侯和燕国中上等贵族的墓。大墓附近还依次排列有中小型墓群,即《周礼·春官·冢人》所谓“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为左右。几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后,各以其族。”郑玄注释为“子孙各就其所出王,以尊卑处其前后。”这种按宗法等级关系排定墓位的公墓制度,早在商代后期就已存在,殷墟后岗墓地即类此。
除以上贵族墓地外,其他商周遗址还发现不少平民墓地。这类墓地中没有大墓,一般都是小墓,但也排列有序,大概是合族而葬,即《周礼·春官·墓大夫》“令国民族葬”的所谓“邦墓”。按郑玄的解释:“凡邦中之墓地,万民所葬地。”这种族葬制本来是原始氏族社会“公共墓地”制的遗留。商周时期的万民仍然实行族葬,保持亲族关系,生相近,死相邻,以加强同宗人的团结,同时也是当时某种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组织形式的反映。各种不同墓地的墓葬,依其规模和随葬情况可以分成不同的等级:大型墓墓室多呈“亞”字形,也有呈方形或长方形者,面积都在一百平方米以上,都有椁室。随葬器物有礼、乐、兵器,并殉车马。都有大批殉葬人和人牲,多者百人以上。这类墓只在殷墟西北岗和山东益都苏埠屯两地发现过:前者为商代后期的帝王陵:后者为同时期东方某方国之王陵。
大中型墓墓室多呈长方形,也有呈方形者,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五十平方米以上,也都有椁室。目前只在殷墟西北岗和河南浚县辛村两地发现:前者亦为商代后期帝王陵;后者为西周卫侯墓。随葬情况大抵如大型墓,惟辛村墓很少有殉葬人,只有1 号墓殉一人。
中型墓墓室多呈长方形,也有椁室呈“亞”字形者,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下,十平方米以上,椁室亦相应变小。随葬器物多寡不等,但都较大型墓为少。这种墓除殷墟外,在湖北黄陂盘龙城、河南辉县、洛阳、浚县、北京琉璃河、山西曲沃和陕西长安等地都有发现,墓主人都是中上等贵族。商代的中型墓都有殉葬人,个别的有人牲,少者数人,多则十余人,最多有二三十人;西周早期墓殉葬人较少,一般仅数人,有的甚至没有。
中小型墓一般商周遗址都有发现。墓室多呈长方形,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下,三平方米以上,皆具棺椁。随葬器物更少于中型墓。殉葬人商墓比周墓普遍,少则一人,多则数人,但均无人牲。墓主人大抵属中下等贵族。
小型墓各地商周遗址普遍发现。墓室都呈长方形,面积在三平方米以下。有的棺椁具备,有的仅有棺,最小者甚至无棺而以席裹尸。随葬品或多或少或无,随葬铜礼器者不甚多,一般随葬陶器。也有极少数墓有殉人。这类墓主人中可能包括少数的末流贵族,也有少数一贫如洗的穷人,但一般都是自由民。
在殷墟西北岗王陵区和小屯宫殿区都发现了大批的排葬坑,大小相似,排列整齐,显然是有计划分批埋葬的。一坑之中通常埋十人左右,有的尸骨不金,甚至身首异处,有的则与兽类或铜礼器混葬。据推断:这些排葬坑应该是商代后期帝王们举行祭祀时的人祭坑。在商代前期,偶亦发现零散的人祭坑,但数量极少。这些人祭坑中的死者都是当作人牲而成批被处死的;不难推想,他们生前的地位同牲口是差不多的。至于这些人的身分,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但无论他们是战俘、罪犯或是已由前者转化为奴隶,总之是失去人身自由的人,对他们的生杀予夺之权完全操在帝王贵族之手,这是毫无疑问的。
第三阶段,西周中期至春秋中期自西周中期以来,丧葬制度发生了许多变化;这些变化表现在随葬铜礼器的组合上尤其明显。在商代,随葬铜礼器是以酒器为主的,可以说是重酒器的组合。从西周早期开始,礼器中酒器相对地减少,食器的比重逐渐加大,变成了重食器的组合。食器中以鼎、簋二器最为常见,且形成固定的配合:九鼎配八簋;七鼎配六簋;五鼎配四簋;三鼎配二簋;一鼎或配一簋,或无簋。从西周中期开始,成奇数的鼎往往大小相次,排列有序,通常称为“列鼎”,古文献中称之为“牢”。依礼书所记,九鼎为天子所享用,东周时的国君宴卿大夫亦用九鼎;七鼎为卿大夫所享用;五鼎为下大夫所享用;三鼎为士在特殊场合下享用;一鼎为士所享用。据此,我们可用随葬铜鼎的情况,区分本阶段的墓葬为以下四等:第一等,九鼎墓周天子墓未发现。现在发现最早的九鼎墓是湖北京山宋河壩的曾侯墓,属东西周之际。春秋中期的九鼎墓可举出两座,即河南辉县琉璃阁第60 号墓和新郑大墓。前者墓室面积三十五·七平方米,属中型,无殉人;后者不详。应该都有椁室和单独的车马坑,随葬礼、乐、兵器等。以上曾侯、郑伯都是一国之君,应当用九鼎。辉县墓决非卫侯、晋侯之墓,其墓主人至多属卿大夫之类,其用天子国君之礼,显然是一种僭越。
第二等,七鼎和五鼎墓西周中期末发现七鼎墓,陕西宝鸡茹家庄曾发现五鼎墓。东西周之际的七鼎墓在河南三门峡市虢国墓地发现一座,即唬太子墓。同墓地还发现两座五鼎墓。春秋早期可举出两座五鼎墓,即河南邦县和陕西户县各一座。春秋中期的七鼎墓曾在河南辉县琉璃阁发现两座(M55、M80);五鼎墓曾在山西长治分水岭发现两座(M269、M270)。以上这些都属中型墓,墓室面积十二——四十六平方米,都有椁,有的是双棺。一般都有单独的车马坑:虢太子墓的车马坑殉车十辆、马二十匹;同墓地两座五鼎墓的车马坑各殉车五辆、马十匹。七鼎墓都随葬礼、乐、兵器;个别的五鼎墓只有礼器和兵器。一般都没有殉人,惟宝鸡茹家庄西周墓和户县秦墓有殉人。
第三等,三鼎、二鼎、一鼎墓这类墓各地都有发现,多属中小型,也有属中型或小型者。都有椁,有的为双棺。极个别的三鼎墓有附车马坑者,多数有车马器。随葬礼器和兵器者居多,有乐器者少见。一般都没有殉人;惟西周中期的陕西长安长甶墓殉二人。
第四等,随葬陶器的小墓各地普遍发现。棺椁具备者较多,有的仅有棺。绝大多数随葬生活用陶器,极少数随葬陶礼器和铜兵器等。这些小墓大都属于族葬墓,死者生前应该是聚族而居的。他们都没有自己的礼乐器,据《周礼·地官·乡师》记载:“闾共祭器,族共丧器”,他们需要时,大概是可以借用的。
以上这四个等级的墓葬,实际上在商代和西周早朗就已经存在,所不同的只是自西周中期开始,各级墓葬的界限更加趋于固定化而已。这种丧葬制度的固定化,显然是当时社会等级关系进一步严格化的反映。
第四阶段,春秋晚期至战国时期本阶段的墓葬也可用随葬礼器鼎的情况区分为四等:第一等,九鼎墓春秋晚期者可举安徽寿县蔡侯墓和河南固始侯古堆1 号墓两例。战国时期者可举五例:一为河南辉县固围村1 号墓,应为某魏王之陵;二为河北易县燕下都16 号墓,应为某燕王陵;三、四为河北平山1 号和6 号墓,均为中山王陵;五为湖北随县曾侯乙墓。以上蔡侯墓和燕王陵均属大中型,后者有封土堆;固始墓、曾侯乙墓、中山王陵和魏王陵均属大型,后二者都建有墓上享堂,固始墓有封土堆。这些墓都有椁室,有的为重棺,椁内外大都积石、积沙、积炭。除随葬礼器之外,且皆有数套金石乐器;惟燕王陵、魏王陵则以陶器代铜器,说明其财力之不足。魏墓、燕墓无殉人;中山墓有陪葬墓,杀殉;曾侯墓殉21 人;固始墓殉17 人;蔡侯墓殉一人。第二等,七鼎和五鼎墓七鼎墓可举河南汲县山彪镇1 号墓、辉县琉璃阁75 号墓和山西长治分水岭14 号墓共三座。五鼎墓可举洛阳中州路2719 号墓、辉县赵固1 号墓、琉璃阁76 号墓、长治12、25、26、53 号墓、长于县7 号墓和河北邯郸百家村21 号墓共九座。以上诸墓均属战国时期。七鼎墓大都是大中型;五鼎墓有一座大中型,余皆属中型。都有椁室,有的是重椁或双棺,椁外多有积石、积炭。七鼎墓都随葬礼器、乐器和车马器;五鼎墓只有长治25 号墓有乐器。赵固墓、百家村墓和中州路墓皆以陶鼎代铜鼎。以上诸墓中,山彪镇墓殉四人,长子县墓殉三人,百家村墓殉一人,余皆无殉人。
第三等,三鼎、二鼎、一鼎墓各东周墓地都有发现,今仅举洛阳中州路和邯郸百家村为例予以说明。随葬三件铜鼎者有中州路2717 号墓和百家村57 号墓,均属战国时期。随葬一件铜鼎者,中州路有115、2729 号墓,属春秋晚期;百家村3 号墓属战国时期。另外,两地随葬二件陶鼎墓共二十四座,百家村随葬三件陶鼎墓七座。以上诸墓多数为中型,少数为中小型;一般为一椁一棺,也有重椁或双棺者;极个别的墓有积石和封上。都无乐器,但有不少的墓随葬车马器和兵器,百家村还发现有车马坑。中州路未发现殉人,百家村有四座墓殉人,少者殉一人,多者殉三人。
第四等,随葬陶器的小墓这类墓多属小型,个别属中小型。有的棺椁具备,有的只有棺。皆不随葬铜礼器、乐器和车马器,但绝大多数随葬一件陶鼎。皆无殉人。
在中州路,这类小墓随葬陶鼎的情况,春秋早期还不见;春秋中期开始出现,但还很不普遍,只占5%;到春秋晚期则猛增至占75%;战国早期更增至占90%,且其组合基本固定为鼎、豆、壶三器,与同时期的铜礼器组合相同。全国其他地区也有类似的变化情况,只是变化的时间有先后,但最迟到战国中期,绝大部分地区都发生了这个变化。
这种小墓在各个墓地中所占比例都在80%左右,可见这些墓主人在当时社会中占绝大多数。当社会阶级关系正在发生剧变的春秋战国之交,他们的身分应该是比较复杂的,有的可能是没落的士,也有可能包括被解放的奴隶,但多数恐怕还是庶人。按照周代的礼制规定,士以下的庶人是没有资格占用礼器鼎的。现在绝大多数的小墓随葬陶鼎,显然违背了“礼不下庶人”的原则。这当然不是一件小事,而是反映了春秋晚期和战国早期,全国大部分地区,以庶人为主体的士以下各阶层掀起了一次大革命。他们通过斗争,打破了自西周中期以来的传统礼制,冲破了庶人与士的界限,提高了自己的政治地位。
参考书目: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辉县发掘报告》,科学出版社,1956 年、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中州路(西工段)》,科学出版社,1959 年。郭宝钧:《山彪镇与琉璃阁》,科学出版社,1959 年。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上村岭虢国墓地》,科学出版社,1959 年。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沣西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1962 年。
梁思永、高去寻:《侯家庄第二本:1001 号大墓——河南安阳殷代墓地》,台北,1962 年。
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商周组:《商周考古》,文物出版社,1979 年。邹衡、徐自强:《商周铜器群综合研究·整理后记》,文物出版社,1981 年。第三章甲骨文和金文第一节甲骨文甲骨文及其分期我国目前考古发现最早的成文资料,始于商朝。商朝的文字资料,有陶文、玉石文、金文和甲骨文几种。其中以甲骨文最为重要,而且数量最为繁多。
甲是龟甲,有龟腹甲、龟背甲,腹甲较多,背甲较少。骨是兽骨,主要是牛骨,也可能有少量的马骨、猪骨、鹿骨、虎骨及象骨。骨多用肩肿骨,间有肋骨和距骨。也有少量的牛头骨、鹿头骨和人头骨刻辞。
《礼记·表记》说:“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殷人尚鬼,遇事好占卜。占卜后便记录下来。记录有写有刻,于甲骨之上或用朱书,亦有墨书;有的先写后刻,有的不写而直接刻写;还有的将文字涂以朱砂或涂墨;也有的镶嵌松绿石,这就是所谓卜辞。甲骨文绝大多数皆为卜辞,间或也有与占卜有关的一些记事文字。
甲骨学是以这种甲骨文字为研究对象未对甲骨文字本身,并进而对商代的社会历史各方面进行研究的一门学科。
甲骨文出上在河南安阳殷虚以及附近地区,其中以小屯村出土为最多。
在附近的侯家庄、大司空村、铁路苗圃、后岗、四盘磨、高楼庄等地也出土过几片乃至几十片。
甲骨文是商代后半期,也就是盘庚迁殷至纣辛亡国八世十二王二百七十三年(约公元前1395—1122 年)间商朝后半期所谓殷代的遗物。甲骨文还可以细分为不同的时期。目前各家的分期方法还没有达到统一的意见。普通仍以五期分期法为妥,即第一期包括盘庚、小辛、小乙、武丁,第二期祖庚、祖甲,第三期廪辛、康丁,第四期武乙、文丁,第五期帝乙、帝辛。
甲骨文中的卜辞《尚书·多士》说:“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册,简也,典从册,在艹上,象两手供俸之形。《墨子·鲁问》有“书之于竹帛,镂之于金石,以为铭于钟鼎。”甲骨文并非商代的典册,亦非竹帛金石的文字,乃是占卜及与占卜有关或者偶然的记事文字。
商代占卜所用大龟为南海种。腹甲整用,背甲则中剖用之。还有的改造成长圆形,中间有孔可以穿起。用甲骨时切去骨臼的突头,再将骨脊剖平、整治后的甲骨占卜时,即在其背面,个别胛骨在正面进行有规律的钻凿,先凿一长槽,旁边再钻一略小的圆穴。然后火灼钻凿,正面即现“卜”形裂纹卜兆,以此来判断吉凶。占卜后,将所卜之事项记在甲骨上。先在卜兆上面刻记上占卜次序,即一、二、三等,称兆序。有时往往是一事多卜,有一次占卜多至二十余次者。兆旁记有兆辞,如不玄冥、一告、二告等。或记吉凶,称吉、大吉、弘吉。最后记刻下所卜之事项。一条完整的卜辞可分为四部分,即叙辞(前辞)——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某人占卜命辞——间占卜何事:占辞——占卜后商王、近臣观察一下,以判断吉凶;验辞——占卜的事情是否灵验。
甲骨写刻卜辞,是有一定的规律的。大体说来,除一部分特殊情形者外,皆迎逆卜兆刻辞。如龟背甲从中间锯开,右半者,其卜兆向左,卜辞则右行;左半者,其卜兆向右,卜辞则左行。龟腹甲以中缝为界,右半者,其卜匕向左,卜辞则右行;左半者,其卜兆向右,卜辞则左行。惟头尾及左右两桥边缘上之卜辞,则常常由外向内,即在左者右行,在右者左行,与前例相反。兽肿骨,左骨其卜兆向右,卜辞则左行;右骨其卜兆向左,卜辞则右行。惟近骨臼之一端,则往往两辞由中间为界,在左者左行,在右者右行,不拘前例。
甲骨卜辞往往由正反西方面问疑。刻在龟甲上相应位置的左右卜辞,称对贞。由于两段卜辞中间又刻有另一条内容不同的卜辞,称相问卜辞。卜辞有在甲骨正面容纳不下而转刻于背面的,称正反相接。义卜辞反复卜问同一事项而分刻于数块甲骨之上只是各自的卜序不同,称同文卜辞。
甲骨文中除大量卜辞之外,还有少量其他的记事刻辞,如祭祀表、干支表、记晴雨、记往来和偶然的记事刻辞。还有包括刻在龟腹甲的甲桥反面的甲桥刻辞,刻在龟背甲反面的背甲刻辞,刻在龟腹甲右尾部的甲尾刻辞,刻在肿骨日处的骨臼刻辞和刻在肿骨骨面宽薄一端下的骨面刻辞,它们用于记录甲骨的来源、数量及祭祀等事项。还有一些刻辞除用龟甲之外,也有刻于鹿角、鹿头、兕牛头、虎骨及人头骨上的,它们多半是记载战功和狩猎擒获之辞。
甲骨文的结构我国的文字发展到商代的甲骨文,已经是一种相当进步的文字了。从文字结构来看,甲骨文最基本的方法仍然是象形。但这种象形已经定型化,如马、牛、羊等许多字已和今天的写法差不多了。又已行款化,在直书上具有一定格式。而且文字象形,非常艺术化。又出现有大量合体形声字,如凤,从凡声;酒,从酉声;水名如洹,亦从亘声。假借字亦普遍出现,如数字百、千、万、十干、十二支、方位字东南西北,都是假借。“又”字本象手形,借为又、有、祐、侑。可以看出甲骨文已经使用了后人所谓的“六书”的原则,但更多的还是象形、会意、形声、假借四种造字方法。
虽然甲骨文基本上还是象形文字,但已不再是图画,而是将事物简化成一种固定的文字了。
到目前为止,甲骨文中共发现单字约五千个左右,其中能认识且能隶定的只有大约一千多字。甲骨文的篇幅非常简约,在一版龟骨上往往占卜多次,最多的在半块龟背甲上可以卜一百六十三次。原则上每个卜兆各为一条卜辞或一组兆刻一辞。有的卜辞省到只一二字。尽管如此,仍有长文卜辞,可达五六十,甚至九十多字,记事卜辞中更有一百多字的长文。
甲骨文的内容甲骨文虽是商王占卜所用,但内容丰富,并不只是简单地记载吉凶而已,其内容涉及到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无论商代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如关于商代的农业、畜牧、田猎、货币、交通、先公先王、诸妇诸子、家族宗法、平民奴隶、方国地理、刑罚牢狱、征伐战争、天文历法、祭祀宗教、医药卫生等等。特别是关于商代历史上的一些关键性的问题,象国家起源、社会形态、阶级关系、土地制度等等,都可以从甲骨文里找到有关资料,以从各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
譬如在天文气象方商,甲骨文里有日月食、各种星宿、风云雷雨冰雹虹霓的记载。在历法方面有干支纪日,以征伐祭祀纪年以及大小闰月等等。在地理方面,甲骨文里有许多森林、草原、河流与湖泊的记载,可以看出与今天的地貌不同。
在农业生产方面,从甲骨文里可以看出当时雨量丰富、气候温和,知道牛耕,知道施肥,并有管理农业的官吏,农业作物有稻、麦、黍、稷,收藏粮食的地方有廩仓,农业区域遍及中商及东南西北四方。
在畜牧业方面,包括六畜,即马、牛、羊、鸡、大、豕都有。饲养牲畜有牢■■圂,养牛可达一千头之多。商人爱马,马有各种名称并有各种装饰。由甲骨文看来,当时日猎还很发达。有田有狩,有陷井、有逐射、有罗网、有焚烧。猎兽以糜鹿为最多,亦有虎狼及野猪,并有兕象。根据纪录,田猎收获最多一次可得糜鹿四百五十一头。
捕鱼方法有钓有网,有射扠。除捕鱼之外,还捕有龟鳖等水产动物。
在交通方面,有骑有乘,有马车、有牛车、有舟船及桥梁、驿传及馆舍。在货币方面,普通为贝玉。贝,称朋;玉称珏。十玉为一珏,十贝为一朋。
最高统治者称王、称朕、称余,又称一人和余一人,俨然为至高无上独裁专制之口吻。
王之左右有诸妇和诸子,又有近臣。
被统治阶级,有平民,称众。有奴隶,奴隶有男有女,有臣有妾,有執有■,有仆有奚,有姬有婢,又总名之为羌。
社会组织方面有诸妇诸子,宗族姓氏和宗法。
地域方面有中商和东土、南土、西土、北土,东方、南方、西方、北方。有邑有鄙,有大邑、有西邑有二邑、三邑、四邑、廿邑、卅邑、乃至四十邑。邑之外曰鄙,有东鄙、西鄙。邑鄙之郊曰奠,有南奠,西奠。奠之外有封国,封国之爵有侯白男田,又称多田与多白。
又有方国散布四方。武丁时方国有四十余,主要的象土方、舌方、羌方、周方,多散布在殷之西北。帝乙帝辛时的方国主要的象夷方、盂方,则散布在殷之东南。殷人与方国的战争,规模相当大,一次出征可动员三千人至五千人,最多武丁时一次出征达一万三千人。帝乙帝辛时,伐夷方往返达一年之久。
统治机构方面,国家的文官有多臣多尹,武官有多马多射,史则先为武官后为文武。刑法有手带镣铐、割鼻锯腿、直至砍头。牢狱有圉、■、囹圄。军队有左、中、右三师、三牧和三戊,士兵则称众人和族人。
科技文化方面,在医学上,甲骨文中有头、眼、耳、口、牙、舌、喉、鼻、腹、足、趾、尿、产、妇、小儿、传染等疾病,治疗上除用药外,还有针刺、艾炙、按摩。又有医官名小疒臣。
在纺织方面,甲骨文中有蚕、桑、丝、帛,又有蚕示乃蚕神。
在酿造方面,甲骨文中有酒、醴、鬯。这些酿造的酒类,除了供人饮用之外,又是祭祀祖先常用的礼品。
甲骨文中还有“金”字的偏旁和冶铸的铸字。商代除了精美的青铜器之外,还有精微的制玉业、制骨业和松绿石镶嵌的制品。
在宗教方面,自然崇拜则祭祀山川和四方的风神。天神崇拜则祭祀上帝和日月星辰。另外大量的祭祀卜辞还表现了对于祖先的崇拜。
总之,甲骨文是我国目前发现的时代最早的成文资料,数量繁多,内容丰富。从文字学来看,它比许慎的《说文解字》早了一千五百多年;从古史学来看,甲骨文发现之前,有关商代的记载只有《尚书·商书》五篇和《诗经·商颂》五首,就连两千年前的孔子都叹称商代文献不足。甲骨文材料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还有流传到今天的古典文献,象《尚书》、《诗经》、《楚辞》、《山海经》和《史记·殷本纪》等书,到底哪些靠得住哪些靠不住,也必须由甲骨文才能得到印证。把甲骨学结合古典文献、考古学、民族学等,经过详细地占有资料,加以科学分析,用以恢复商代的社会面貌,研究商代的历史,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甲骨的保藏、出土和发掘甲骨用于占卜后,有些可能归入档案用窖藏起来,有些则废弃扔掉。商末殷都历经武王伐纣一场兵烫之灾,遂成废墟。以后又经历代破坏。《吕氏春秋》说:自古无不亡之国,即无不掘之墓。秦汉之际殷墟便有古器物出土,《说文》说郡国山川得鼎彝。《纬书》上也有丹甲青文的记载。宋代随古物出上而有了金石学,清末在河南安阳的田间即有甲骨出现,村人视为药材售予药店。1899 年山东福山金石学家王懿荣首先辨认出甲骨文是商代的文字,开始搜集,与王同时搜集的还有天津的王襄和孟定生。甲骨文发现迄今已逾八十多年,八十多年甲骨文出土的历史可划分成四个时期:前三十来年为私掘私售时期。王懿荣发现甲骨后,不惜重金搜求、购买。其后刘鹗、罗振玉等人亦竭力收购,并探明被古董商隐而不宣的甲骨出土地是安阳而不是汤阴。于是麇集在小屯村的商人一天多似一天。早期甲骨文的收藏家有王懿荣、孟定生、王襄、刘鹗、端方、罗振玉。外国人有日本的林泰辅、美国的方法敛、英国的库寿龄和加拿大的明义士。这批早期流传的甲骨相继被著录在《铁云藏龟》(刘鹗,1903 年)、《殷虚书契前编》(罗振玉,1913 年)、《殷虚书契菁华》(罗振玉,1914 年)、《殷虚书契后编》(罗振玉,1916 年)、《殷虚卜辞》(明义士,1917 年)、《戬寿堂所藏殷虚文字》(姬佛陀,1917 年)、《龟甲兽骨文字》(林泰辅,1917年)、《篮室殷契征文》(王襄,1925 年)等书。至1928 年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考古组组织殷墟发掘团,此后九年,甲骨文出上进入了机关发掘时期。史语所共对殷墟进行了十五次科学考古发掘,其中十二次在小屯村,它不仅确定了这一带乃是商代后半期的都城,同时出土大量甲骨,共计二万四千九百一十八片。其中仅仅1936 年C 区一二七坑就出甲骨达一万七千零九十六片之多,此乃自甲骨发现以来空前未有的重大发现。此外河南省博物院发掘了两次,出土甲骨三千六百五十六片。合共出土了二万八千五百七十四片。这批甲骨多已著录在《殷虚文字甲编》(董作宾,1948 年)、《殷虚文字乙编》(董作宾,1948 年)、《殷虚文字丙编》(张秉权,1957年)、《殷虚文字存真》(关百益,1931 年)及《甲骨文录》(孙海波,1937年)中。其他著录书还有《殷虚书契续编》(罗振玉,1933 年)、《殷契佚存》(商承祚,1933 年)、《殷契卜辞》(容庚,1933 年)、《卜辞通纂》(郭沫若,1933 年)、《库方二氏所藏甲骨卜辞》(方法敛,1935 年)、《殷契粹编》(郭沫若,1937 年)等书。
发掘工作由于抗日战争的爆发,于1937 年停止。后来由于战乱原因,十一年来甲骨的出土又恢复到私挖私售时期。大量甲骨流散市面,有的流到国外。这时期的甲骨著录有《天壤阁甲骨文存》(唐兰,1939 年)、《金璋所藏甲骨卜辞》(方法敛,1939 年)、《甲骨卜辞七集》(方法敛,1938年)、《殷契遗珠》(金祖同,1939 年)、《铁云藏龟零拾》(李旦丘,1939年)、《河南安阳遗宝》(梅原末治,1940 年)、《诚斋殷虚文字》(孙海波,1940 年)、《邺中片羽三集》(黄濬,1942 年)、《甲骨六录》(胡厚宣,1945 年)等书。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甲骨文出上进入了人民考古、科学发掘的新时期。中国科学院(现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在安阳小屯设立了工作站。考古所1950 年在四盘磨发掘发现甲骨一片;1959 年发掘大司空村发现二片,1959 年、1961 年和1974 年在苗圃北地发掘发现甲骨共三片,1958 年至1959 年在小屯村西发掘发现甲骨二片,1971 至1972 年发掘又发现二十一片,有字的十三片。到1973 年在小屯南地又有了重大的发现,共出土甲骨五千零四十一片,经过拼合整理发表时共四千五百八十九片,是新中国成立后出土甲骨最多的一次。另河南考古工作队分别于1951、1955 年各发掘甲骨一片。甲骨文著录专书重要的有《战后宁沪新获甲骨集》(胡厚宣,1951 年)、《战后南北所见甲骨录》(胡厚宣,1951 年)、《战后京津新获甲骨集》(胡厚宣,1954 年)、《甲骨续存》(胡厚宣,1955 年)、《殷契拾掇》(郭若愚,1951 年)、《殷契拾掇二编》(郭若愚,1953 年)、《殷虚文字外编》(董作宾、严一萍,1956 年)、《海外甲骨录遗》(饶宗颐,1959 年)、《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藏甲骨文字》(贝塚茂树,1959年)、《甲骨文零拾》(陈邦怀,1959 年)、《欧美亚所见甲骨录存》(饶宗颐,1970 年)、《加拿大皇家安大略博物馆藏明义士旧藏甲骨文字》(许进雄,1972 年)、《皇家安大略博物馆藏怀特氏等收藏甲骨文集》(许进雄,1979 年)、《殷虚卜辞后编》(许进雄,1972 年)、(美国所藏甲骨录》(周鸿翔,1976 年)及《小屯南地甲骨》(考古所,1980 年)等。甲骨文的收藏和著录现今甲骨实物收藏,在我国国内有四十个城市,九十八个单位,共藏甲骨九万五千八百八十片。私人收藏,计十四个城市,四十七个藏家,共藏甲骨一千七百三十一片。台湾省有五个单位,共藏甲骨三万零一百九十一片;三个私人收藏家,共藏甲骨十三片。香港地区四个单位共藏甲骨八十九片。总上我国机关个人共藏甲骨一十二万七千九百零四片。国外收藏情况是:日本藏一万二千四百四十三片,加拿大藏七千八百零二片,英国藏三千三百五十五片,美国藏一千八百八十二片,西德藏七百一十五片,苏联藏一百九十九片,瑞典藏一百片,瑞士藏九十九片,法国藏六十四片,新加坡藏二十八片,比利时藏七片,南朝鲜藏六片,十二国共藏二万六千七百片。总上国内外共藏甲骨一十五万四千六百零四片。举成数而言,我们就可以说,八十多年来殷墟出上的甲骨文材料总共约有十五万片左右。
除殷墟之外,自五十年代起相继在陕西扶风齐家、西安洋西、歧山凤雏,山西洪赵坊堆及北京昌平等地发掘出西周时期的甲骨,其中以凤雏出土最多。有字甲骨共二百八十九片。西周甲骨除保持商代甲骨的共同点外,其自身最重要的特征是字体纤小且文字较少,一般需借助于放大镜方能辨认。就上所列十五万片甲骨,其数量之丰富,已大有可观,这对于中国古代史特别是商代史、中国古文字学特别是甲骨学的研究确实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
这些甲骨部分都已著录,八十多年来共有专书八十一本,参考书五十八本,论文四十六篇,共计甲骨一十万二千五百八十七片。此外,各单位还收藏有拓本,考古所藏肩甲骨拓本二十三宗四千零六百六十三片、历史所一百一十二宗四万二千六百九十三片、北京图书馆十二宗七万零六百七十七片、北京大学二十八宗一万六千九百五十六片、北京地区其他单位还藏有二十三宗一万二千一百一十六片,北京以外地区藏有七十七宗三万三千一百三十片。但是这些早年出版的著作有的印刷模糊,文字看不清楚;有的摹写失真,字体多有错误;有的因将就类例而分条剪割;有的墨本不全只拓有字部分;有的拓本虽全但却把无字部分剪掉;还有的正版与骨臼分开编排;至于前后著录重见迭出,那就更是屡见不鲜。又因为有些著作出版较早,限于当时印数不多,今日已难以搜集。一些拓片各单位又常常列为善本,至于甲骨实物更是不便应用等等。为解决这些困难,《甲骨文合集》这一集八十多年来发现甲骨文之大成的著作,就于1979 年至1983 年陆继出版了。《合集》在吸收了前人研究的重大成果基础上,广泛搜集材料,有些则重新墨拓以恢复原貌,加上校对重出,拼合断片,同文类聚,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等多项科学处理之后,选出甲骨四万一千九百五十六片合为一编,这可以说是对八十多年来甲骨文发现的总结,这对甲骨文的研究使用都是十分方便的。《合集》的出版,为今后的研究工作提供了全面而科学的资料,这是甲骨学史上一个有重大意义的事情。有了《合集》,再加上以后出的《小屯南地甲骨》等书,甲骨文的材料可以说基本上已经齐备了。所以,今日研究甲骨学首先在材料上是非常方便了。
甲骨文研究工作的发展自甲骨文发现以来,其研究工作也逐渐有了长足的进展。首先是从1899—1909 年这第一个十年,王懿荣于1899 年最先认识了甲骨文字并开始搜购。王去世后所藏甲骨一部分转至刘鹗手中,刘继续搜集,并于1903 年选拓了其所藏的一千零五十八片编成《铁云藏龟》出版,这是第一部著录甲骨文的专书,它为甲骨学的研究提供了宝贵资料。次年,孙诒让依据《铁云藏龟》的材料写成《契文举例》,为第一部研究甲骨文的著作,书中虽然也有谬误,但他的确起到了开山的作用。这十年可以说是研究的开始阶段。
从1910—1919 年是第二个十年,这期间内有罗振玉和王国维两人奠定了甲骨文研究的基础。罗振玉于1906 年开始搜集甲骨并亲往安阳调查,又将其搜集之甲骨相继印出,象他的《殷虚书契前编》(1913 年)、《殷虚书契菁华》(1914 年)、《殷虚书契后编》(1916 年)等书,对于研究甲骨文是非常必要的典籍。他在致力于资料的搜集和流传的同时也致力于文字的考释,先后著有《殷商贞卜文字考》(1910 年)、《殷虚书契考释》(1914年)、《殷虚书契待问编》等书。与罗振玉同时的还有王国维,他首先把甲骨文的研究与历史学研究结合起来,著《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1917年)、《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续考》(1917 年)等文,证实了古代文献的可靠,并订正了古代文献中某些地方的错误。王国维还发现甲骨可以缀合,其原则为“文字体势,大小全同,又二片断痕,合之若符节,盖一片折而为二也。”从此甲骨文的史料价值为举世所重视。所以罗、王在甲骨文研究领域开拓时期所做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他们确实起到了奠定基础的作用。自1920—1949 年这三十来年可以说是第三阶段。随着甲骨文资料的陆续发表,其著录书已达四十余种之多,甲骨文的研究遂得到了进一步的展开。各项研究的成果也相继刊行。首先是编纂了甲骨文的字典,如《簠室殷契类纂》(王襄,1920 年)、《殷虚文字类编》(商承祚,1923 年)、《甲骨文编》(孙海波,1934 年)等书。考释的著作有《甲骨学文字编》(朱芳圃,1933 年)、《甲骨学商史编》(朱芳圃,1935 年)、《殷虚书契前编集释》(叶玉森,1933 年)、《殷虚书契解诂》(吴其昌,1934 年)等书。研究文法与文例的著作有《甲骨文中之先置宾辞》(杨树达,1945 年)、《甲骨文例》(胡光炜,1928 年),《骨文例》(董作宾,1936 年)、《卜辞同文例》(胡厚宣,1947 年)等。研究宗教与祭典的著作有《商代的神话与巫术》(陈梦家,1936 年)、《甲骨文所见殷代之天神》(胡厚宣,1941年)等。研究龟卜来源的著作有《河南安阳遗龟》(卞美年,1937 年)、《‘武丁大龟之腹甲’提要》(伍献文,1943 年)、《殷代卜龟之来源》(胡厚宣,1944 年)。研究甲骨的涂饰的有《中国卜胃涂色之显微分析》(皮其来,1937 年)、《卜骨中之颜料》(白瑞华,1937 年)等等。
其重点研究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断代学——主要研究者有董作宾、郭沫若等。
年历学——主要研究者有董作宾、刘朝阳、鲁实先等。
文字学——主要研究者有郭沫若、唐兰、于省吾、杨树达、商承祚、叶玉森、孙海波、陈梦家等。
历史学——主要研究者有郭沫若、徐中舒、丁山、吴其昌、朱芳圃、束世澂、陈梦家、胡厚宣等。
缀合学——主要研究者有董作宾、郭沫若、吴其昌、曾毅公等。
总计解放前甲骨文发现五十年来的甲骨文研究,共有论著八十六种,其中专书一百四十八种,论文七百二十八篇。研究者达二百八十九人,其中本国人二百三十人,外国人五十九人,可称极一时之盛。
1949 年新中国成立后,甲骨文的研究更是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首先进行的工作就是将资料集中并整理,流散在私人手中的甲骨,先后集中到各级研究单位。如早先罗振玉、刘体智等所藏的甲骨分别归于吉林大学、吉林博物馆、辽宁博物馆、旅顺博物馆、山东博物馆、故宫博物院、北京图书馆及南京博物院。
对有关资料加以整理,包括拼合断片等工作,主要著作有《甲骨缀合编》(曾毅公,1950 年),缀合甲骨三百九十六版,《殷虚文字缀合》(郭若愚、曾毅公、李学勤,1955 年),缀合四百八十二版。《殷虚文字丙编》(张秉权,1957—1972 年),缀合六百三十二版。《殷虚文字甲编考释》(屈万里,1961 年),缀合二百二十三版。《甲骨缀合新编》(严一萍,1975年)及《甲骨缀合新编补》(严一萍,1976 年),共缀合七百零八版。《甲骨文合集》在这方面也作了相当多的细致的工作,总计拼合不下两千余版。整理资料的同时还编写出版大型的资料汇编,如《甲骨文合集》(郭沫若、胡厚宣,19791983 年)、《殷虚卜辞综类》(岛邦男,1967 年)、《甲骨文字集释》(李孝定,1965 年)等。
还有一些总结性的著述出版,如《五十年甲骨文发现的总结》(胡厚宣,1951 年)、《五十年甲骨学论著目》(胡厚宣,1952 年)、《甲骨学五十年》(董作宾,1955 年)、《甲骨学六十年》(董作宾,1965 年)、《殷虚卜辞综述》(陈梦家,1956 年)、《甲骨学》(严一萍,1978 年)、《八十五年来甲骨文材料之再统计》(胡厚宣,1984 年)。此外对一些过去重点问题则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象断代、历法、文字、历史、地理、宗教、祭祀、文化、交通、文法等都发表有多篇论著。
解放后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运用了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方法从事研究工作,对商代的生产发展、生产技术,包括农业、垦田、肥料、谷类、水利、工业、蚕桑、纺织和冶炼,对生产者的身份,对商代的奴隶制度、土地制度、社会性质、社会形态、国家起源、图腾遗迹、刑罚人祭、阶级斗争等课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甲骨文的研究从开始到现在,经众多学者们的努力,虽已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但还有更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且举文字的考释为例,现已确认的一千多字,只占全部单字的约四分之一,尚有许多待考释隶定。当前集中的主要研究课题是:第一,国外资料的公布与整理。除大部分已发表的著录外,尚在整理中的包括西德民俗博物馆、英国剑桥大学、大英博物院、日本天理参考馆、苏联冬宫博物馆所藏的甲骨,这些国外资料,作为《合集》的丛刊正在编辑中,不久将陆续问世。
第二,新的断代问题的讨论。自董作宾于1933 年提出甲骨断代的十项标准——即世系、称谓、贞人、坑位、方国、人物、事类、文法、字形、书体以划定时期后,许多学者先后提出过一些关于分期断代的标准及方法,至今还难以达到统一的意见,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断代的新途径,如依坑层、卜法、钻凿等。另外,对自组、子组、午组卜辞的归属问题,对历组卜辞的时代问题,盘庚、小辛、小乙即武丁前的甲骨、帝辛时期的甲骨等问题的讨论仍在继续。
第三,各方面研究的深入,对商代的社会性质、奴隶的身份、军队、官制、对商代的地理、气候、天文、历法及农业等备学科的发展程度、状况,甲骨的钻凿、刻写等许多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
第四,应用现代技术手段,与现代考古学的成果相结合来研究商代的历史,探索利用先进技术如电子计算机来缀合甲骨的可行性。
今日的甲骨文研究是非常活跃的,已成为世界性的最繁荣的学科。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深入钻研甲骨文以揭示三千年前商代的整个社会面貌,这是今后甲骨文研究的方向。
第二节金文金文和青铜器商代的另一项重要的文字资料是金文。金文旧称做钟鼎文,即铸刻在商及后来周代青铜器上的铭文。考古发现表明早在公元前3000—前2300 年间,我国已经产生了青铜器。商周时代则是中国青铜器的高度发展阶段,具有非常鲜明的时代特征,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商周社会文化各方面的特点。青铜器铭文不仅是研究商周历史的重要史料,也是研究我国文字发展的重要资料。青铜器系指红铜与锡的合金,较之红铜,其优点在于熔点低、硬度高,易于铸造,并可依不同要求而调剂不同的红铜与锡的比例。春秋晚期的一部工程技术书《周礼·考工记》中记载有自钟鼎以下六种不同含锡量的青铜器,称为六剂。其钟鼎之剂为“六分其金,而锡居一”,即铜占百分之八十五点七一,锡占百分之十四点二九。经对商代司母戊鼎的科学分析,结果表明,其比例,铜约占百分之八十五,锡约占百分之十二,另外约百分之三的铅,这与《考工记》所记载的比例是基本相符的。
商周时期铸造青铜器的方法主要是使用陶质块范。先用泥土制成与要铸青铜器同样的模型,再做一底座,将模型倒置在上,按模型各部位特点分块翻范。在泥模湿时刮去外层留出空隙,其厚度即为待铸铜器之厚度。陶范制成后烤干,对合,外涂泥封住,经预热灌入青铜液,制作成各类青铜器。青铜器的时代校长,从商代早期一直延续到周代,差不多有一千多年的历史。青铜器的种类也很多,主要包括饮食器:鼎、鬲、甗、簋、簠、敦、豆、盨。酒器:爵、角、斝、觚、觯、觥、觶、尊、卣、盉、方彝、钫、罍、壶、击、■、瓿。水器:盘、匜、盂、盆等。乐器包括铙钟、钲、铎、句鑃、
于、铃、鼓、镈等。兵器,包括戈、钺、矛、戟、剑、刀、镞、弩机、胄等。车马器,包括軎、辖、衔、镳、轭、毂、銮、当卢、马冠等。生产工具,包括犁、烨、锄、镰、钁、铲、锛、斧、锥、削、凿、错、锯、钻等。杂器,包括俎、禁、炉等。以及度量衡具、符节、货币等等。这中间数量最大的就是作为礼器的饮食器,即所谓“藏礼于器”。
商代早期的青铜器器壁较薄,礼器的器型有的直接仿自陶器,花纹简单质朴,多为单层。一般为饕餮纹、云雷纹、圆圈纹、夔纹、龙纹、虎纹等。一般没有铭文,或铭文字很少。商代晚期青铜器的器壁较厚,种类也多,体形高大,出现有方形器,如著名的司母戊大鼎。花纹细密繁缛,线条更秀丽,出现多层花纹。铸有铭文,从一二字到十几字不等,多为族徽或其他图形文字,笔道较为刚劲,一般不作波磔体。西周早期的青铜器,酒器的比例减少而食器数量增加,花纹多为饕餮纹、夔纹,铭文字数增多,达数十字,甚至上百字或几百字,笔道用肥笔,波磔明显。西周中晚期及至东周的青铜器,器形轻薄简陋,出现成组器物,如列鼎、编钟等。花纹也变得日趋简单,长篇铭文常见,已不常用肥笔,且书法娴熟、行款排列较齐、文字奇落重复现象产生。东周时期的青铜器,制作轻薄精巧,花纹多作活跃的动物纹与复杂细密的几何纹,也有用细线雕刻狩猎、战争、宴会等图像的,也有用金银、铜、玉等镶嵌成图案或图像的。铭文则是多样化,但长篇记事铭文减少,一般只记督造者、铸工及器名,且为刻制而成,出现鸟篆等艺术字体,各国文字亦结构各异。
商代的金文字体与甲骨文相近,至周末逐渐与小篆接近,字数也和甲骨文差不多,认识的只不过一两千字。
金文的内容虽多属于与祀典、赐命、征伐、契约等有关的纪事,但从古文字学特别是商周历史的角度来看,它却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首先,我们可以依据一些铜器的铭文来确定其年代隶属于哪一个王世,如西周武王时的利簋、成王时的小臣单觯,康王时的大盂鼎,昭王时的过伯簋,穆王时的班簋,恭王时的史墙盘,懿王时的大师虘簋,孝王时的大克鼎,厉王时的禹鼎,宣王时的虢季子白盘等等。其次,可以从金文的记载中了解到商周时期的重大事件,涉及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法律和文化等方面的发展,例如:小臣艅犀尊记载商末征伐人方。
利簋,是目前已知的西周最早的一件铜器,铭文记载周武王伐商事。武王伐商,是我国上古史中一件大事,记载这件事的文献资料很少,但在铜器铭文中还属首次发现。铭文叙及武王克商的日子为“唯甲子朝”,可以证明《尚书·牧誓》的“时甲子昧爽”和《周书·世俘》的“甲子朝”的记载并非没有根据。何尊铭文记载周成王五年四月的一天,在京室对宗族小子的一次诰命,反映出武王灭商以后准备迁都洛阳一带的设想和成王迁都成周的事实。成王之所以营建成周,是因为原来的国都丰镐远在黄河以西,不适应灭商以后的新形势。要进一步巩固中央政权,就必须将政治中心东移。正如铭文所引武王的话说:“余其宅兹中国,自之乄民”,也就是说要建都天下的中心,来统治广大民众。武王死后,管蔡联合武庚叛乱,更说明营建成周洛邑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所以,平叛之后,便营建成周,何尊铭就是这一事实的有力证据。
陕西岐山贺家村一座西周早期墓出土的尹丞鼎、史迹方鼎、史迹角和史■簋,是很值得重视的。从出土物的组合、造型、纹饰和铭文分析,该墓的下限当在昭王时期。死者或许就是史■的后裔史迹。《史■簋》铭有“乙亥,王诰毕公”之语。《逸周书·和寤解》、《尚书序》、《史记·周本纪》和《史记·魏世家》都有毕公。《和寤解》和《魏世家》的毕公名高,和召公奭同时,武王伐纣后封于毕。此簋铭文中的毕公是毕公高的子辈,即《尚书序》和《周本纪》中的作册毕公,是康王时期的重臣之一。史■是其属官。“王诰毕公”和《尚书序》:“康王命作册毕(公),分居里,成周郊,作毕命”的记载相应。因此,“王诰毕公”可能是康王十二年六月九日的事情。旟鼎,是周昭王时期的重器之一:永孟,是共王十二年三月之物,两件铜器的铭文为我们提供了西周社会土地占有形态的真实情况。旟鼎记载王姜把原来分封给师栌的三田及待收获的禾稻收回,转赐给旗。旗受到王姜的赐田和师栌的厚惠,故作鼎以为纪念,并扬王之美。永盂记述益公传达王命,赐给师永洛河两岸的土地,参与出命仪式的有邢伯、荣伯、尹氏、师俗父和遣仲等,益公命令郑司徒等人勘界付田。这说明周王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国王和王后有权把土地和土地上的劳动力赐给自己的臣下,所谓“授民授疆土”。他们又有权把所赐的土地收回,转赐他人。
长由盉,是长安普渡村的一座西周墓出土的,铭有“惟三月初吉丁亥,穆王在下減■。穆王饗醴,即邢伯大祝射”,是说某年三月的一天,穆王在下減■举行燕礼,又跟邢伯大祝举行射礼,证实了《礼记·射义》关于在举行射礼之前,必先举行燕礼的记载是可靠的。《射义》说:“古者,诸侯之射也,必先行燕礼射大夫之射也,必先行乡饮酒之礼。故燕礼者,所以明君臣之义也;乡饮酒之礼者,所以明长幼之序也。”《射义》的记载和《长甶盉》铭文恰相吻合。《周礼》、《仪礼》和《礼记》尽管著作年代有早有晚,有的成书年代至今还没有定论,但是它们都保存着丰富的上古史料。过去,有人怀疑和贬低“三礼”的史料价值,长由盉、■匜等许多重要铜器的发现,使“三礼”的史料价值进一步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扶风庄白或墓出土的伯■铸器,是西周穆王时期的一组典型器物。其中■簋和两件■方鼎铸于征伐淮夷之时,是金文中有关淮夷的最早记录之一。■方鼎甲最早,记伯■接受任务,率领虎臣抵御淮夷,其时战斗尚未开始;其次是■簋,作于初战胜戎,铭文对战争的时间、地点、规模和经过叙述颇详;最后是■方鼎乙,在战役后三月,伯■又回驻堂自,王俎姜使人赏赐。伯■的铜器传世的还有录簋、伯■簋、录伯■簋、录■尊、录■卣等八件,其铭文是研究西周社会的政治、军事以及周王朝和少数民族关系的珍贵资料。
岐山董家村发现的卫盂记载着周共王三年裘卫用价值贝一百朋的一件瑾璋、两件赤琥、两件麂麂和一件贲韨,换取矩伯的土地十三田:五祀卫鼎记载共王五年裘卫用自己的五田土地对换了邦伯厉的四田土地;九年卫鼎记载裘卫在共王九年又用一辆车子及车马器具等,换取矩的一片林地等有关土地占有形态变化的情况。和卫盉、卫鼎所载交易土地相似的还有过去出土的格白簋,其铭曰:“格白取良马乘于倗生,厥贾(价)三十田,则析。”倗生用四匹马换得格伯三十田土地,双方分执券契,然后勘划田界,办理交付手续。卫盉、卫鼎的铭文表明所谓“田里不鬻”(《礼记·王制》)的周礼原则开始被突破了。奴隶主贵族之间出于某种需要,就可以用实物换取土地和林地,或者用这块土地对换那块土地。由于当时土地在名义上还是国有的,因此土地转让时还得报告王廷,至少取得形式上的认可。从九年卫鼎可以看出,在西周中期林地的交易和田地不同,只要私下达成协议,不通过官府即可易主。看来,当时的土地国有制转变为私有制,首先是从荒山野林开始的。值得重视的还有,卫盉铭文把贝这种货币作为衡量实物价值的尺度记载下来,这在周代金文中还属首次发现。铭文为我们提供了当时土地的价格:对于价值八十朋的瑾璋,“厥贾,其舍田十田”,即每田值八朋;对于价值总和为二十朋的赤琥、蔽膝等物,“其舍田三田”,即每田值将近七朋。
这种土地单价的差异,可能与土地的肥瘠有关,这是研究当时社会经济的重要史料。在西周中期,象裘卫和矩伯、倗生和格伯之间的土地交易,虽然还不是完全自由的土地所有权的买卖,但却足以说明当时社会经济关系已经开始发生变化,贵族私有性质的土地已经出现。
■匜是董家村青铜器群中重要器物之一,铭文中记述牧牛因上告他的上司师■,而受到刑罚的经过和结果。铭文里说的鞭刑、墨刑和赎刑,可与《尚书·舜典》记载的“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相印证,表明西周时期存在有成文的法律和刑罚、狱讼盟誓制度,反映了奴隶制国家的特征和本质。
扶风庄白出土的微氏家族铜器群,是解放后西周青铜器最重要的一次发现。在这批青铜器中,七十五件铸有铭文,其墙盘铭文长达二百八十四字,是解放后发现的字数最多的一件。这批铜器铭文,尤其是墙盘,对于研究西周的历史、政治、经济提供了许多重要资料。全文分前后两段:前段记载周王朝的发展史,称颂诸先王和当时的天子——共王的主要业绩;后段记载器主的家族史,历述史墙祖考和本人的事迹。铭文所述文王初步做到政事和谐,获得有力的辅佐,奠定了灭商的基础:武王征服周围夷族小国,消灭了商纣;成王稳定了周王朝在全国范围内的统治;康王治国守成;昭王南征荆楚等,都和史书记载是本相合。盘铭还为研究周王朝初期接纳其他部族人才、中期农业经济的变化、谥法起源以及骄文的发展等问题,提供了不少有价值的资料。
扶风强家村出土的师翻鼎,形体雄伟,重一百零五公斤,铭近二百字,是研究西周奴隶社会国家制度难得的史料。文内多处提到“德”字,鼓吹以“德”为奴隶主阶级行为的规范。周承商制,这种“德治”思想是从商朝奴隶主阶级那里沿袭下来的。他们认为维持奴隶制国家的统治,就要加强德治。师旟鼎铭正反映了西周奴隶社会中晚期的这种现象。
驹尊出土于陕西眉县李村。同出的还有■方彝两件,■方尊一件和另一件■驹尊的盖。■器的造型设计和铸造技术,充分显示了西周中期青铜器工艺的高度水平。■器铸于孝王时期,铭文记载周王在■地亲自参加隆重的“执驹”典礼,接受马官升新驹于王闲,并赐给■两匹马驹。这和《周礼》、《礼记·月令》、《大戴礼记·夏小正》等文献记载的“执驹”、“锡驹”制度相互印证,说明当时对于马的繁殖训养十分重视。■方尊铭辞中的“六自”、“八自”等记载,与禹鼎、克鼎所言事同,是研究西周军事组织的重要资料。驹父 盖是宣王时器,在陕西武功县四龙村出土。铭文记载周宣王十八年,执政大臣南仲邦父派遣驹父等到南淮夷索取贡赋。淮夷诸国迎见了驹父,献纳了贡物。这在文献资料里是没有的。淮夷是我国古老的民族,分布在淮河流域,因在周的国都南面,所以又称南淮夷。驹父 铭告诉我们南淮夷不是一个国家,而是淮水地区若干国的总称。西周王朝与淮夷的关系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当时统治者称淮夷为“■贿人”、“■贿臣”,意思就是向王朝交纳布帛贡赋的被统治者或奴隶。驹父 铭所记南仲邦父派遣驹父向淮夷诸国索取贡物,就是这一关系的具体体现。兮甲盘铭说:“淮夷旧我■贿人,毋敢不出■,其积,其进人、其贮”,又说:“敢不用命,则刑扑伐”,就是说淮夷必须向周王朝按时交纳布帛和其他贡物,还要提供劳动力,否则就要受到讨伐。穆王时期的■甗、旟鼎、录卣、■簋、■方鼎,厉王时期的禹鼎、虢仲 ,宣王时期的师■簋等,亦都反映了周王朝派兵防守淮夷和征伐淮夷的情状。
■盂,是西周中晚期的器物。铭文记载周王内宫后妃遴选宫人、宫婢之事。这是有关宫廷制度的一则新资料。
陕西宝鸡县杨家沟出的秦公钟、秦公铸,是历来发现春秋时期秦国青铜器中最为重要的一批。秦公钟、秦公镈铭文完全一样,秦公镈铭文笔道纤细,劲秀隽美,是春秋时期秦国具有代表性的书体。这套秦公钟的出土,可以解决自宋以来众说纷坛、莫衷一是的秦公簋和秦公钟的时代。同时,可以订补史书对秦国历史记载的错误和不足(参见《陕西出土商周青铜铜器·陕西出土商周青铜器概述》)。
商周青铜器,能够说明问题的太多了,上面仅仅概括地介绍了一些。此外,小臣单觯记载周公东征平叛,莫鼎记载燕国舆宗周的关系,宜侯矢簋记载周初的分封制度,堇鼎记载厉王时奴隶与平民的暴动,齐侯匜、吴王光鉴记载诸侯间的政治联姻,舀鼎记载奴隶的买卖,大克鼎记载西周的胜官世禄,小盂鼎记载征伐鬼方,过伯簋记载昭王伐楚,班簋记载伐东国,禹鼎记载征伐南方的鄂,不■簋、兮甲盘、虢季子白盘记载征伐ǎ狁。记载行祭典礼的有■其三卣、大丰簋、盠驹尊等器。大盂鼎记载赏赐奴隶。记载赏赐的还有■方鼎、大师虘簋、大克鼎、毛公鼎等。其中毛公鼎有铭文四百九十七字,为现存铭文最长的青铜器。
金文和青铜器研究的发展青铜器的分布很广,北至东北、内蒙,南至湖南、江西,东至海滨,西至陕西、甘肃这一片,纵横几千里的广大地区都发现有青铜器。而在商周王畿所在的河南、陕西为最多。其他边远地区的铜器往往带有其地方特色。早在汉代的文献中已有关于商周铜器出土的记载,东汉许慎被认为曾见过商周金文。北宋以来,青铜器等古代文物相继出土,因而产生以此为研究对象的金石学。有关著作就有十来种,如《考古图》(吕大临,1092 年)、《宣和博古图》(王黼,1123 年)等。书中按比例描绘古器图形、考释文字、记录古器物容量、出土地及藏家。清代,青铜器出土益多,其研究的成果亦远远超过宋代,出有《积古斋钟鼎彝器款识》(阮元,1804 年)、《■古录金文》(吴式芬,1895 年),《愙斋集古录》(吴大濬,1896 年)、《缀遗斋彝器款识考释》(方濬益,1899 年)、《小校经阁金文拓本》(刘体智,1935 年)、《三代吉金文存》(罗振玉,1937 年)等一批著作。只《西清古鉴》(梁诗正等)等四书,就收录古器千余种。随着近代科学技术传入我国,结合考古发掘工作,金文资料的积累与研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特别是1949 年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颁布了文物保护法令,杜绝了古物的外流,同时开始了一系列的科学发掘工作。金文材料的搜集、集中、整理工作进一步展开,有关研究著作陆续发表,大型的汇集工作亦着手进行,金文研究一步步深入。
金文研究时至今日,发表著作、专书和论文不下几千种,只就专著来说,属于目录方面的有:《历代著录吉金目》(美国福开森,1939 年)、《金文著录简目》(孙稚雏,1981 年)、《新出金文分域简目》(考古所,1983年)等。金文之属于字典方面的有:《金文编》(容庚,1925 年,1939 年,1959 年,1985 年)、《古文字类编》(高明,1980 年)、《汉语古文字字形表》(徐中舒,1981 年,1985 年)等。金文之属于通论方面的有:《商周彝器通考》(容庚,1941 年)、《殷周青铜器通论》(容庚、张维持,1958年)、《中国古代青铜器》(马承源,1982 年)等。金文之属于资料方面的书籍甚多,除了前举《小校经阁金文拓本》及《三代吉金文存》等书之外,主要的还有:《宝蕴楼彝器图录》(容庚,1929 年)、《颂斋吉金图录及续录》(容庚,1933 年、1938 年)、《武英殿彝器图录》(容庚,1934 年)、《双剑誃吉金图录》(于省吾,1934 年)、《海外吉金图录》(容庚,1935年)、《十二家吉金图录》(商承祚,1935 年)、《善斋彝器图录》(容庚,1936 年)、《尊古斋所见吉金图录》(黄濬,1936 年)、《痴■藏金及续集》(李泰棻,1940 年、1941 年)、《岩窟吉金图录》(梁士椿,1943年)、《商周金文录遗》(于省吾,1957 年)、《美帝国主义劫掠的我国殷周青铜器集录》(考古所,1962 年)、《扶风齐家村青铜器群》(陕西省博物馆,1963 年)、《上海博物馆藏青铜器》(上海博物馆,1964 年)、《长安张家坡西周铜器群》(考古所,1965 年)、《陕西出土商周青铜器》(陕西考古所等,1979 年)、《河南出土商周青铜器》(同编辑组,1981年)等。日本出版的金文之撰著有:《欧美搜储支那古铜著华》(梅原末治,1933 年)、《日本搜储支那古铜青华》(梅原末治,1959—1962 年)等。澳大利亚出版的有:《中日欧美澳纽所见所拓所摹金文汇编》(巴纳、张光裕,1978 年)。
关于金文资料总结的著作,台湾省有《金文总集》(严一萍)与《商周金文集成》(邱德修)。国内最近出版有《殷周金文集录》(徐中舒,1984年)一书,收解放后新出土的铜器铭文九百七十三件。而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所编辑的有铭铜器达一万余件的《殷周金文集成》亦将陆续出版,更是集金文之大成的著作。
至于有关金文的考释方面,除前举《缀遗斋彝器款识考释》之外,主要的还有:《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郭沫若,1932 年、1935 年、1958年)、《吉金文录》(吴闿生,1933 年)、《双剑誃吉金文选》(于省吾,1933 年)、《积微居金文说》(杨树达,1952 年、1959 年)、《西周铜器断代》(陈梦家,1955 年—1956 年)等。而日本白川静《金文通释》(1962—1984 年)已出五十六辑之多,在考释方面亦可谓集大成之作。
目前在金文研究领域中争论较多的问题主要是对西周历谱与西周王年、铜器的绝对年代等解释。这些问题虽经许多学者殚心研讨,取得了许多重大进展,但也还存在着种种不同的理解,它的解决也还有待于更加深入地研究,以得出更明晰的结论。
第四章研究概况第一节“五四”以后一些学者的研究成绩不论是传统史学、资产阶级史学、还是早期马克思主义史学,都为中国史学的繁荣和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我们的史学理论的变革,不是抛弃过去的一切,重新寻求西天真经,而是冷静地思索自己走过的道路,勇敢地扬弃遗产中的消极因素,将所有积极因素发扬光大,使史学研究建立在不断发展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之上,并为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我国商周史学的发展,也是经过了这样一个途径。
“五四”以后,有一些学者,如王国维、顾颉刚、胡适、钱穆等,在商周史的研究上也各有他们的成绩。
王国维在历史考据方面有相当广泛的成绩,而其最大的特点则是把新发现的材料和古史记载结合起来,从而获得对古史的新解。他晚年在清华大学讲过一门课程,叫“古史新证”,这基本上可以说明他的学风和成就。王国维曾经说过:“古来新学问之起,大都由于新发现。..有孔子壁中书出,而后有汉以来古文家之学。有赵宋古器出,而后有宋以来古器物、古文字之学。晋时汲冢竹简出土后,同时杜元凯之注《左传》,稍后郭璞之注《山海经》,已用其说。然则中国纸上之学问,有赖于地下之学问者,固不自今日始矣”。①。他在研究商周史的过程中,就是善于利用新发现的材料,而得到新的成果。王国维勤于金文之学,他所著《毛公鼎考释》、《散氏盘考释》、《生霸死霸考》、《说商》、《说殷》及其它考释金文的文章,既通解了文字上的疑滞,也弄明白了古史上的一些问题。王国维在甲骨学的建立过程中,有开山之功。他对甲骨文的研究,在他的学术专业中贡献最大。他作《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和《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续考》。他因卜辞中见有王亥之名,查出了《山海经》、《竹书纪年》、《世本》、《楚辞》和《吕氏春秋》的有关记载,证明王亥即《史记·殷本纪》和《三代世表》中的振、《汉书·古今人表》中的垓,是殷的先公先王。以此为线索,逐步探索,得知卜辞中所见殷王室的世系与《史记·殷本纪》所记基本相同,因而《殷本纪》作为历史资料的可靠性得到证实,而中国古代的信史可以推到殷商之初。而且,从卜辞中还考出了殷王室继承制度是兄终弟及,祀先王之典有等差,而于兄弟之间,无论长幼及是否即王位,祀典及名号都没有差别。这两篇文章对商史研究的发展有重大意义。王国维的《殷周制度论》也是一篇备受推崇的文章,虽然也有不少可商之处,但有独到见解②。王国维运用传统的考据方法和资产阶级实证论,在释读金文和甲骨文的基础上,以甲骨文证殷史,以金文证周史,在我国商周史的研究上,或者说在中国古代史料的训诂考据工作上,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
顾颉刚和胡适都是以“疑古”著名于史学界的人物,但从他们治学道路的发展上看,两人的“疑”各有不同。顾颉刚在商周史研究上是很有成就的,他提出了关于古史的观点,即“累层地造成的中国古史”的观点。他认为:(1)在古史记载中,“时代愈后,传说的古史期愈长”。周代人心目中最① 《最近二三十年中中国新发现之学问》,见《学衡》杂志。
② 参见白寿彝:《中国史学史》第1 卷第3 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年版。古的人是禹,到孔子时有尧、舜,到战国时有黄帝、神农,到秦有三皇,到汉以后,有盘古。(2)“时代愈后,传说中的中心人物愈放大”。如舜,在孔子时只是一个“无为而治”的圣君,到《尧典》就成了一个“家齐而后国治”的圣人,到盂子时就成了一个孝子的模范了。(3)我们“不能知道某一事件的真确状况,但可以知道某一事件在传说中的最早的状况。我们既不能知道东周时的东周史,也至少知道战国时的东周史,我们既不能知道夏商时的夏商史,也至少能知道东周时的夏商史。”他的这种观点对有关古史的荒谬传说起了廓清之功,而历代相传三皇五帝的神圣地位一下子也就失去了依据。这对于当时的学术界是一个很大的震动,对于古史研究的发展是起了作用的。但在具体古史问题的处理上,往往有“疑古”过头的地方。后来,他从对古史的“破坏”转到古史的建设,也作出了一些成绩。但因没有正确的理论指导,他对于商周史研究的工作基本上停留在文献整理的阶段。顾颉刚在开始古史考辨的时候,也开始了对历史地理的研究。这是从研究《尚书·禹贡》开始的,他感到《禹贡》的问题太多,牵涉到中国古代全部地理,必须深入地研究,才能把问题搞清楚。1934 年,他创办了历史地理学专业刊物《禹贡》半月刊。后因日军入侵活动猖獗,刊物的重心即以边疆地理取代古代地理,同时还重视少数民族史和中外交通史的研究。他编著的《古史辨》是考辨古史的名作;他发表了不少研究《尚书》的文章,这是他用力最勤的作品①。
① 参见白寿彝:《中国史学史》,第1 卷第3 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年版。第二节郭沫若和马克思主义史学的传播在中国史学近代化过程中,各种不同的倾向几乎是齐流并进,而马克思主义史学的传播则是其中的主流。郭沫若在1928 年旅居日本后,开始研究中国古代历史,至1978 年逝世为止,在整整半个世纪中,他为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郭沫若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郭沫若开辟了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国历史的科学道路。他在1929年写成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书中,首次以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立场和方法,系统地阐述殷周史的发展规律以及重要社会问题,为殷周史的研究奠定了初步基础。郭沫若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的《自序》中写道:只要是一个人体,他的发展,无论是红黄黑白,大抵相同。由人所组成的社会也是一样。中国人有一句口头禅,说是“我们的国情不同”。这种民族的偏见差不多各个民族都有。然而中国人不是神,也不是猴子,中国人所组成的社会不应该有什么不同①。
在国内外的反动派都在叫嚣共产主义不符合中国“国情”的时候,郭沫若发出了如此铿锵有力的声音,不仅极大地鼓舞了一切进步人士对革命的胜利和信心,更告诉人们中国古史的研究也必须以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来指导。在郭沫若看来,殷代阶级制度虽已逐渐抬头,但还处在氏族社会末期,他之所以作出这个结论,除了因为对殷代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水平估计过低外,显然还由于受了王国维的“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殷周制度论》)的观点影响。他的这一看法,在当时虽然受到了不少人的反对,但其影响却是很大的。所以,后来当郭沫若自己已经放弃了这一结论时,还有人仍然坚持这个观点,便是其证。
郭沫若在《周代彝铭中的社会史观》中认为,周代金文中不仅有许多赐臣仆的记录,就是人民也用以赐予。这人民就指奴隶。还有不少赐土田为赔偿的记载。在《诗书时代的社会变革与其思想上之反映》中他又指出,周初离原始社会并不甚远,到了太王时代,因农业的发达,才逐渐有国家刑政的发生。西周农业的发达,与铁的发现有关。所以,他断定:“奴隶制的社会组织是在周初才完成。它的原因是在农业的发达。农业的发达可能是在铁的耕器的发明”②。
他又说,西周时期的生产者是奴隶,他们的生活在《诗经·七月》、《甫田》等篇中可以得到真实的反映。“这些奴隶在平时便作农;在有土木工事的时候便供徭役,在征战的时候,便不免要当兵或者是伕役了”①。周灭商后,把殷民变为奴隶。周公东征就是因为被征服者不甘心受奴隶制的压迫起来反抗,而对之进行的镇压。在郭沫若看来,“周公这位老头子,他是很厉害的一位角色,他是奴隶制的完成者”②。
① 《中国古代社会研究》《自序》,人民出版社1954 年,第1 页。
② 《中国古代社会研究》,1954 年人民出版社,第137 页。
① 《中国古代社会研究》,1954 年人民出版社,第132 页。
② 同上书,第133 页。
奴隶制关系在当时上层建筑中也得到了反映。郭沫若从《诗经》和《尚书》中,归纳出西周时代宗教思想的系统时说:“(一)人格神的存在。(二)神权政治(Theocracy)的主张。(三)想以折衷主义来消灭辩证式的进化”③。他指出,这正是奴隶制下的支配阶级的根本观念。这种唯一神的宗教思想,到了“西周未年的则候便渐渐动摇起来了”④。
《诗经》中的“变风”“变雅”的出现,在郭沫若看,反映周室东迁前后社会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动。这是因为宣王时代的四征伐,意味着中原的农业已经发展到相当程度,加以人口一天一天地繁殖,因而就不能不向外发展。社会生产的发展,“农民便得到自然解放的机会,手工业渐趋独立化,商人阶级也急剧的抬头,更加以各方异民族的参杂混处,于是而纯粹的奴隶制,便不能不跟着周室的东迁而完全溃败了”⑤。
在今天看来,郭沫若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书尽管还存在这样那样的缺点,但是它作为第一部用马克思主义观点系统阐述商周史研究的著作,一直受到后人的尊重和重视。正如《中国古代社会研究》日译者藤枝丈夫在谈到郭老的功绩时所说:“王国维、罗振玉、孙诒让、商承祚、王念孙、王引之以至日本的林泰辅等诸人的注解(指甲骨文字和金石文字),到了郭沫若先生,以新史学的方法再整理一番,对古代社会给了一幅鲜明的图画。郭先生也说过这一次新尝试,只是一条羊肠小径,只是在丛林中砍了第一次的刀斧。结果并不是一些缺点也没有。然而对于这个一向未开垦的,被人遗忘了的中国社会,尽管一脚一拳的,不论如何也应归功于郭先生。将来在郭沫若的批判和反批判中,一定可以使问题更加透澈。那时古代东洋的秘密,真的不只有靠东洋人才能发现的了”①。应当说,这对于郭沫若及其《中国古代社会研究》是很公允的评价,对他以大无畏精神所造成的成绩应当予以肯定。
奴隶社会阶段问题和社会史论战中国历史上有没有经历过奴隶社会阶段,是社会史论战中争论异常激烈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当时,否认中国历史上有奴隶社会阶段的人,首先应提出的是被称为“新生命派”的陶希圣和梅思平。陶希圣在《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一书中写道:“在封建国家成立以前,人类的社会组织以血统为纽带,以血统为纽带的社会组织便是氏族”②。梅思平在《中国社会变迁的概略》一文中也说:“希腊历史,我们只晓得中古史;罗马历史,我们只晓得近世史。中国历史,我们所切实知道的,也不过是近世史。因为中国的信史,至早只可算以春秋时代为开始。”根据他的看法,“春秋以前的史迹”可以分为四个时期,即“氏族斗争时期”、“原始封建时期”、“原始帝国时期”和“新封建时期”①。在他们的分期中,奴隶社会是没有地位的。在否定奴③ 同上书,第141 页。
④ 同上书,第155 页。
⑤ 同上书,第202 页。
① 何干之:《中国社会吏问题论战》,北京师大史学所翻印本,第51 页。② 转引自林甘泉、田人隆、李祖德:《中国古代史分期讨论五十年》,上海人民出版社,第46 页。① 《中国古代史分期讨论五十年》,第46—47 页。
隶社会论者中间,还有以唯物史观的面貌而出现的人,例如丁迪豪说:“要是氏族社会一发展而为封建社会,那就不一定要经过奴隶制了。在许多地方,封建国家是由氏族社会来的”②。在他看来,原始社会瓦解之后,人类历史的发展可以产生奴隶社会,也可以产生封建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间,并没有发展与继承关系。又如胡秋原说:“..理解这事实,就可知道不是奴隶社会先于封建社会,而是封建社会先于奴隶社会。..希腊罗马之奴隶制度,只是封建农奴制度之变形发展③。他认为,封建社会继承原始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再如陈邦国说,“在一般的历史发展上,氏族社会是到封建社会的先决条件,犹之乎在封建社会的废墟上发生资本主义是一样。..奴隶经济是由氏族社会到封建社会的一个过渡”④。他是在说,奴隶经济不能构成一个社会发展阶段,它只是从氏族社会到封建社会的一个过渡。陈伯达也说:“由于自然环境缺乏铁的存在,或即殷代没有发现铁的原因,而这原因,却即影响于中国历史路途的前进,使当时劳动的强大分工成为不可能,使‘奴隶劳动的大田庄经济或用强迫劳动的大规模生产’缺乏自己的前提;而当时氏族社会内部农业和工业的发展程度,恰只有造成封建制度的前提。这是中国所以空白奴隶社会阶段,而径由氏族社会转化为封建社会的基本原因”①。这段话的意思是说,由于中国的铁器晚出,使得氏族社会内部农业和手工业的分工成为不可能,因而也就空白了奴隶社会阶段。在当时的论战中,肯定奴隶社会阶段而有较大影响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除前述的郭沫若之外,还有吕振羽。一九三四年,他发表了《中国经济之史的发展阶段》一文,针对有人认为奴隶社会只限于古代希腊罗马的说法,引证了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指出马、恩“说到奴隶制度时,都是明白的在指一般的古代阶级压迫之支配形态而说的,并不曾限定为希腊和罗马”②。在谈到中国古代的奴隶社会时,他不同意郭沫若的殷代原始社会末期说,主张殷代已经进入了奴隶社会。吕振羽把中国奴隶制的下限划在殷周之际。他认为,周族在文王时还是过着氏族村落公社的生活,文王不过是一个专门以战争为事的军事酋长,还没有完全从农业劳动中脱离出来。武王克商以后,殷代奴隶所有制国家颠覆了,于是在其废墟上建立起封建主义的国家。在三十年代,肯定中国有奴隶制阶段,而具体分期主张和吕振羽基本相同的,还有事伯赞和邓云特(即邓拓)。
翦伯赞在《关于历史发展中之“奴隶所有者社会”问题》一文中,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奴隶制,“不是当作散在的或偶然的形态看的东西,也不是当作先阶级社会或阶级社会各阶级中之附属的因素看的东西,而是当作历史上某一特定阶段之独特的经济范畴”,“当作一种阶级压迫之一般支配形态,即阶段的奴隶支配形态,而且很具体的指明它是历史发展阶段中之一个仅后于氏族共产社会的经济的体制。”他认为:“奴隶所有者构成的基② 何干之:《中国社会史问题论战》,北京师大史学所翻印木,第42 页。③ 《中国社会——文化发展草书》,《中国社会史的论战》第四辑,载《读书杂志》第三卷第三、四期合刊,神州国光社1933 年。
④ 《中国历史发展的道路》,《中国社会史的论战》第一辑,载《读书杂志》第一卷第四、五期合刊,神州国光社1931 年。
① 陈伯达:《殷周社会略考》,载《太白》第二卷第四期,1935 年5 月。② 吕振羽:《中国经济之史的发展阶段》,《文史》第一卷第一期,1934 年4 月。本运动法则,显现于无数具体的形态中,——从最原始的奴隶制到最发展的奴隶制。在形式上,他可以成为‘家长制的’‘家内的’、‘古代希腊罗马的’以及其他的奴隶制”①。他不同意郭沫若的看法,也主张殷代是奴隶社会。邓云特在《论中国社会经济史上的奴隶制度问题》②一文中,批驳了认为奴隶社会只是存在于古代希腊、罗马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形态的论点。他还针对社会史论战中有人引用着普列汉诺夫关于中国历史的发展“完全没有引导古代生产方法的出现”那段话,指出“他把只有“外的影响力’的地理条件,看成了能够左右历史发展方向的决定因素,这种地理唯物论的极度夸扬,结果自然抹杀了客观历史的规律性。”在邓云特看来,殷代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国家建立时期,当时私有财产的确立,破坏了氏族共产社会的经济结构,引起了社会阶级的第一次大分裂。殷代的奴隶劳动,造成了牧畜业的高度发展,纯农业的相对发达,制造工艺的进步,商品交换的流行等各种经济条件。而这些条件又促进了奴隶经济的发展,并且也为它的崩溃创造了条件。在谈到西周的社会性质时,邓云特说,西周虽然也有使用奴隶的事实,但在当时生产领域里,并不是以奴隶劳动为主,而是由农奴劳动占支配的地位。他认为,《诗经》的“倬彼甫田,岁取十千,我取其陈,食我农人,自古有年”(《小雅·甫田》),“大田多稼,既种既戒,既备乃事;以我覃耜,俶载南亩,播厥百谷”,以及“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小雅·大田》)等诗句,都反映了西周封建领主奴役下的农奴劳动的情景。
三十年代老一辈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在艰难的条件下,为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所进行英勇斗争的精神,是值得我们认真学习的。以郭沫若、吕振羽和翦伯赞等为代表的进步的史学工作者,在这场论战中有力地反击了陶希圣之流和丁迪豪、胡秋原等对于中国社会发展的歪曲,广泛地宣传了唯物史观,把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经济形态理论应用到中国历史研究上,这就为揭示中国历史发展规律,特别是商周史的研究奠定了科学的基础。当时国内外的一些所谓学者,抓住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理论攻击我国,把中国的社会制度歪曲为亚细亚生产方式“古老格局”的“定期更新”,这只能把问题引向歧途,否定人类发展的共同规律。当时的进步史学工作者尽管在方法论上或在史料的运用上还存在着不少这样或那样的缺点或错误,但是他们对于我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包括商周史研究所作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
① 《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第三卷第三期,1936 年。
② 《新世纪》第一卷第三期,1936 年11 月。
第三节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马克思主义史学的显著成就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我国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在商周史研究的各个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在四十年代,关于殷商史的研究,有了新的发展。范文澜主编的《中国通史简编》认为夏代已经确立了私有财产制度,商代是青铜器末期和奴隶制占主导地位的时代。按照《简编》的观点,封建制度在商代已经孕育着,卜辞有侯、伯、子等,这种制度扩大起来,就成为周朝的大封建。翦伯赞在《中国史纲》(第一卷)中也认为成汤时代的殷族可能已经形成了奴隶制的种族国家。到了盘庚迁殷以后,工商业贵族掌握了国家的权力,为了开辟新的市场和掠夺更广大的世界,便不断展开大规模的战争,结果引起殷代社会内部阶级矛盾尖锐化。到了帝辛末年,西北诸氏族的联军在周族的领导下,杀向朝歌,广大的奴隶和自由民临战倒戈,殷代最后的一位奴隶主国王就此灭亡了。郭沫若经过了多年的探索之后,在《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中修正了他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那本书里原先认为殷商是氏族社会末期的观点。他从殷代不是金石并用时代,而是青铜器时代,农业在殷代已经取代畜牧业成为主要的生产部门和农业中已使用大规模的奴隶劳动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他还纠正了早年将《尚书·盘庚》三篇“评价过低”的错误,认为《盘庚》三篇“确实是殷代的文献”,其中《盘庚》中庸所告谕的“民众”(“畜民”)也就是奴隶。这样,吕振羽、翦伯赞、范文澜和郭沫若等人,对于商代社会性质的认识大体趋于一致。
但是,侯外庐在其《中国古代社会史论》中却说:第一,根据卜辞的材料,殷代虽然已经发现农耕,但畜牧仍然是主要的生产部门;第二,奴隶劳动的使用还没有成为殷代社会的特征;第三,卜辞中有邑字、鄙字、更有“大邑商”的明文,说明城市在形成之中,城市与乡村的分离,至多只是在国家形成的萌芽期,进一步发挥了殷代是氏族社会末期的说法。在延安参加编写《中国通史简编》的尹达针对范文澜的看法发表了《关于殷商社会性质争论中的几个重要问题》①一文,引起了一场争论。他认为,研究殷商社会最可靠的史料是当时的甲骨文字和遗迹遗物,离开这些就不可能写出信史。他指出,殷墟和其他遗址的遗物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当时一般社会性的生产工具还是以石器为主,而青铜器则集中在殷墟的最高军长手里:密布着炼铜遗痕的地区只限于小屯村的北地,据此并不能得出殷代冶炼术和冶炼场已经普遍存在的结论;殷代有的俘虏已经转化为奴隶,但其主要任务在于替最高军长作战士和勤务,用于耕作者,在甲骨文中并不多见。因此,他得出结论说,“殷代后期的社会是在崩溃过程中的氏族社会,是没落的氏族社会走向坟墓里去的前夜。”尹达的文章发表后,谢华②和叶蠖生③相继著文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在抗战时期的大后方,除了上述的史学家外,其他历史学者也发表了一些文章。其中胡厚宣提出的《殷非奴隶社会论》④即殷代已是封建社会的论① 《中国文化》第二卷第一期。
② 《略论殷代奴隶制度》,《中国文化》第二卷第四期,1940 年12 月。③ 《从安阳发掘成果中所见殷墟时代社会形态之研究》,《中国文化》第二卷第六期,1941 年5 月。④ 《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齐鲁大学国学研究所专刊之一,1944 年。点,引起了史学界的注意。
在这一时期里,关于西周社会问题的讨论,仍然集中于西周是封建社会还是奴隶社会问题上。吕振羽在抗战期间发表的《中国社会史上的奴隶制度问题》⑤一文中,对郭沫若西周奴隶社会说的主要论据提出不同意见后指出:武王分封给鲁公、康叔、唐叔的殷民六族、七族和怀姓九宗,是连同其居地,以之建立“藩屏”的。他们究竟是农奴还是奴隶,要看直接生产者在生产中的地位。西周的“庶人”、“夫”、“白了”、“小人”或“农夫”等直接生产者,他们是“分田而耕”的“食力”的“农”,与“工商”一样身分世袭地“各守其业”,并能自由处分其部分的劳动时间。他们所贡纳于土地占有者的,是劳役地租、贡物、摇役,亦即列宁所说的农奴制的赋役制的经济体系。继吕振羽之后,翦伯赞、范文澜等人对西周封建论的观点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并对郭沫若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中的观点进行了批评。在《古代研究的自我批评》中,郭沫若修正了自己关于殷代是氏族社会末期的观点,但他却坚持旧日的主张,重申西周是奴隶社会,并对西周封建论的批评从肯定井田制的存在和庶人的身分等方面作了答辩。他指出:殷周时代实际存在的井田,应该是一种“规整地划分的田制”。因为它规整划分有类“井”字,故名之为“井田”。井田的划分是和当时的奴隶制度相结合的。一是作为考查奴隶生产的勤情,榨取奴隶劳动的工作单位,这就是《王制》所谓的“制农田百亩”的办法。再则是作为奴隶管理者的报酬单位,为了表示等级,使报酬有多少的差别,于是就利用这样规整分地的办法。庶人的身分是奴隶,是断定西周是奴隶社会的一个重要依据。因此,郭沫若重申庶人就是奴隶,庶人不仅可以授与,而且可以买卖;当时的农业奴隶庶人虽与封建制下的农奴有相似之处,但二者的性质决不能混同;殷遗民的地位也是奴隶而不是农奴。他在四十年代关于西周社会性质的研究,比起他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中的见解来无疑是深入了。从否定井田制到肯定井田制,是他认识上的一大变化。由肯定井田制而确认西周的土田虽见分割但非私有,农业奴隶可连同土田被分赐;又从私田的产生和增殖发现井田制的破坏和周王室的衰微;这样,郭沫若大体上就确文了自己西周奴隶社会说的体系。
侯外庐在《中国古代社会史论》中认为,大量的被俘的氏族变为奴隶,成为新劳力的主要来源;西周的奴隶已经“由族人的集体奴分散成家族单位奴”。如康王时器《麦尊》铭文记载,锡臣二百家;锡臣、锡人和锡器物、货币、牛、马并列,是周金中常见的词句;奴隶是以家室计的集体族奴,表明“家”是奴隶主的财产计算单位,“室”是劳动者的构成单位;《诗经》所描写的“我取其陈,食我农人”的主奴关系,显然不是支付劳动的报偿部分,而是用陈旧的食物养活奴隶,这正反映了马克思所说的,奴隶的“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无酬劳动”①。在他看来,民(集团奴隶)与氏(集体氏族或氏族组织)是中国古代国家的两个基本条件,所以失民亡氏便等于亡国。周代封国是姬姓与非姬姓的同盟氏族,利用过剩的集团奴隶族员去建筑城市国家。但监视这些族奴却需要有一定的组织,因此贵族本身氏族组织的保存,便成为奴隶主国家的“政事”。其所以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就是因为氏族共同体的组织要件,而“戎”则是俘获其他战败氏族成员使之降为族⑤ 载于《中国社会史诸问题》。
① 《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 年第591 页。
奴的手段,这就对郭沫若的西周奴隶社会论作了补充,而且表现了他的独自特点。总之,在这一时期,关于西周社会性质的讨论比过去深入了,也将西周历史的研究推进一步。
在三十年代的社会史论战中,各派争论的焦点主要是商殷和西周社会性质问题。到了四十年代,由于一些有关中国古代史和思想史的专著相继问世,它们涉及到了春秋战国的社会变动,因而关于春秋战国的社会性质及其相关问题的讨论也就成为一个重要课题。吕振羽在其《中国社会史纲》(第二卷)中的《初期封建制度的发展及其演变》一章中认为,春秋末叶,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已经出现由封建劳役地租向现物地租的转化。这从鲁国的“初税亩”、“用田赋”和郑国的“作丘赋”等赋税制度的改革可以得到证明。到了战国末期,现物地租便成为农民支付剩余劳动的主要形态。新兴地主所采取的经营组织是雇役=佃耕制,他们要求冲破庄园和采邑组织,而采取郡县制。他在《本国史研究提纲》①中,又明确提出秦统一的历史意义是由初期封建制进到专制主义的封建制。翦泊赞在《中国史纲》中也用了较多的篇幅说明春秋战国的历史,从本质上考察,是封建庄园制经济过渡到佃耕制的历史;同时,又是独立手工业者和商人从庄园制经济中发生以至成长的历史。由于庄园制经济的解体与孕育其中的新的历史因素之成长,使中国的封建社会走向更高的发展阶段。郭沫若从铁器的使用、井田的破坏、私家与公室的斗争和人民身分的改变等方面,论证了春秋战国时代是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变革时代,而秦未农民大起义则标志着这一变革的最后完成。而侯外庐对于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变动的看法,既不同于吕振羽、翦伯赞和范文澜,也不同于郭沫若。他认为,春秋时代充满着“为活的所苦,又为死的所苦”的矛盾,战国时代则是“新的和旧的相颉颃,而新的被旧的束缚住”。又说:“从战国初期到秦统一,废封建置郡县,是城市和农村的显族发展形态,开阡陌、尽地利是以农村为出发点的萌芽,废除分封诸子的制度,实现土地的私有和买卖,是中古小单位生产的课题;农具小私有和尽地力并且使人力束缚在土地上面,是隶农以至农奴转变的历史”②。
总上可见,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里,我国老一辈史学家郭沫若、吕振羽、范文澜、翦伯赞和侯外庐等,由于对中国古史分期有了体系性的见解,他们的有关商周史的论著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际上也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①。这也是他们在斗争中度过了学步阶段,成为广泛传播马克思主义商周史的中坚力量。
① 《读书月报》第二卷第四、五期,1940 年6、7 月。
② 《中国古代社会史论》第242、243 页和第100 页。
① 本节的一些叙述,详见《中国古代史分期讨论五十年》中编有关章节。第四节新中国建立后,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的历史科学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获得了迅速的发展。中国古史分期问题的讨论虽然没有获得一致的看法,却促使商周史的研究有了长足的进步。
五十年代对古史分期的讨论我们知道,在五十年代中,古史分期问题的讨论不仅始终吸引着史学界的广泛注意,经济学界、社会学界和哲学界的许多专家学者,也都积极地投入了这场论争。它是继三十年代之后,中国学术界运用马克思主义去解决中国历史问题的第二次高潮。在三十年代关于近代中国社会性质问题、中国有没有奴隶社会以及“亚细亚生产方式”等问题的论战中,马克思主义以它的正确性,开始突破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理论阵地,冲破了国民党的文化围剿,哺育了一代人的成长。五十年代的大讨论,则是在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基础上,在党的关怀下,我国学术界在理论上的第一次大练兵。这次大讨论带动了两代人学习马克思主义的热潮:老一辈的许多学者,刚从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中认识了马克思列宁主义,通过这次讨论,又从自己的业务领域进一步认识到,马克思主义不仅善于解决历史上的宏观问题,而且比传统的考据学和简单的逻辑推理更能解决历史专业的微观问题,从而积极地努力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改造自己的世界观,表现了中国知识分子从善如流的优良传统。年轻一辈,刚刚进入史学门槛,就从那次讨论中学到了社会发展史,认识到了历史科学的实践意义和它的时代意义,从而努力学习历史唯物主义,加速了自己的成长。这是五十年代大讨论不能磨灭的第一个历史功绩。这次大讨论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着中国历史上奴隶制和封建制分期的时间和具体内容而展开的。当时基本上有三种不同的意见,即“西周封建说”、“战国封建说”和“魏晋封建说”。与此相联系的争论的主要问题是中国奴隶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基础和上层建筑,中国奴隶社会和西方奴隶社会不同的特点,它的上限和下限等根本问题,以及一系列具体问题如政权形式、土地制度、赋税制度、兵制和刑法、奴隶和农奴的区别、如何认识生产力的标尺、耕作制度的变化、商品生产的作用、原始社会的残留和意识形态等等。虽然,当时由于学术队伍的理论准备和史料准备不够,没能收到理想的效果,但是那次讨论唤起了整个知识界的注意,使更多的人认识到中国曾出现过奴隶社会,并找到了研究这段历史的努力方向,这是不能磨灭的另外一个历史功绩。那次讨论,又逐渐集中到奴隶制下限的探讨,由于战国封建论提出了较全面、较有说服力的论据,特别是由于中学历史教科书暂时采用了这一论点,因而得到了较多人的赞同。当然这不就是定论。关于中国奴隶制的上限和下限,以及其他许多问题,如能本着百家争鸣的方针继续辩论下去,肯定会有更大的收获,一些问题将得到逐个的解决,我国商周史也将能写出脉络分明、人人首肯的著作来。但是,自从1966 年开始“文化大革命”,我国历史科学也遭到了一次前所未有的浩劫,古代史分期问题的讨论和商周史研究也受到了禁锢,成了“禁区”。
近年对古史分期和商周史研究的进展打倒“四人帮”后,科学的春天来临。古史分期问题的讨论和商周史的研究又重新活跃起来。一九七六年十一月,《历史研究》杂志社和《社会科学战线》杂志社在长春召开了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学术讨论会。与会同志敢于冲破“禁区”,敢于争鸣①。在这次讨论会的推动下,其后发表的论文的有二百篇左右,并有古史分期问题专著问世,如赵光贤的《周代社会辨析》(人民出版社1980 年)、田昌五的《古代社会形态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 年)和《古代社会断代新论》(人民出版社,1982 年)、金景芳的《古史论集》(齐鲁书社,1981 年)和《中国奴隶社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 年)、林甘泉等的《中国古史分期讨论五十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 年)、徐喜辰的《井田制度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李民的《夏商史探索》(河南人民出版社,1985 年)和赵锡元的《中国奴隶社会史述要》(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 年),以及搜集中国先秦史学会年会论文和西周史学术讨论会论文的集子《先秦史论文集》(《人文杂志》增刊)和《西周史研究》(《人文杂志丛刊》第二辑)等。近年来的讨论,是在五十年代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在一些问题上,比较过去有些进展,例如:一、诸家立论有所深化在五十年代,“西周封建说”的代表范文澜认为:区别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主要关键是“剥削方法的变换”,是所有制的不同;至于生产工具制作的变化,在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化上并不一定起决定性的作用。这种观点必然要涉及到如何理解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问题。从那时起,人们就批评范文澜忽视了这一规律的认识。近年来,赵光贤在《周代社会辨析》中认为,对于象古史分期这样大的问题,必须要做全面的深入的钻研,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必须都能贯通,如只能通于此而不能通于彼,就会站不住脚。《周代社会辨析》的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上具体而详尽地论证了西周社会性质,“得出足以服人的结论”①。赵著避免了范说之短,有所创新,可以说是近年来“西周封建说”的代表作。徐中舒认为,西周的封建领主制是在殷人原来的“四服”的基础上形成的。殷人在他们征服的地区,划分为“四服”即侯、甸、男、卫。周灭商后,周把殷的四服变为分封制,将“侯甸男卫”逐步变为授民授疆土的分封制,形成封建君臣等级制的从属关系,这样就形成了封建领主制的社会②。大家知道,“西周封建说”是以“领主制”立论的,但以往的论者,对此要么只作理论上的阐述,要么只分析西周初年的大封建,很少从历史渊源上加以探索,间或有所谈及,也多语焉不详。可见,徐文的变“四服”为分封制的看法,足以弥补“西周封建说”的不足。
“战国封建说”也有突破。田昌五认为:中国奴隶社会形成于夏代之前,开始出现的是部落奴隶制王国,夏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奴隶制王朝。中国奴隶制从父系大家族奴隶制开始;从家族奴隶制发展到宗族奴隶制,① 详见《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讨论述评》,《中国历史学年鉴》1979 年,人民出版社。① 参见王玉哲:《一部新的古史分期的专著——读赵光贤〈周代社会辨析〉》, 《历史教学》1982 年第4 期。
② 详见徐中舒:《对古代史分朗问题的几点意见》,《四川大学学报》1979 年第1 期。即中国的发达奴隶制。中国的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是以宗族的瓦解为前提。分期的标准是七国变法,特别是商秧变法。作者认为,“在这些方面以及其他一些个别问题上,我和郭老的见解都是有所不同的。”但是“这些见解是在郭老所取得的成就上作出的”①。金景芳提出了“封建社会始于秦统一”的主张。他认为,中国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主要是井田制,即土地公有,而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则为土地私有制;中国奴隶社会的政治制度是分封制,而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制度则为郡县制;中国奴隶社会的意识形态主要是礼治,而中国封建社会的意识形态则主要是法治。所以,中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变,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来说,实际上,就是从井田制和礼治向土地私有制、郡县制和法制的转变②。他把经济形态和政治斗争结合起来,作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间的分期标准的观点,引人注意。
“魏晋封建说”也有进展。何兹全认为,西周、春秋是奴隶社会的前期,即原始公社解体到发达奴隶社会的过渡时期;战国、秦汉是中国奴隶制社会的发展时期;汉魏之际是中国社会由奴隶制社会进入封建社会时期。战国、秦汉到魏晋南北朝的社会变化,有如下几条主线来说明:(1)由城市交换经济到农村自然经济;(2)由自由民、奴隶到部曲、客;(3)由土地兼并到人口争夺;(4)由民流到地著①。有的同志从理论上针对“战国封建说”提出了值得注意的观点:第一,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并不必然标志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土地私有制的出现,正是奴隶制发展的经济原因。第二,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都不可能只存在单一的生产方式。祖佃制也不是封建社会才有,它早在奴隶社会就已出现。只有在奴隶主大土地所有制和奴隶制国家土地普遍实行租佃制或奴隶制剥削,农民不再沦为奴隶时,它才表明了奴隶制的衰落和封建化的过程②。
二、研究范围的扩大随着考古发掘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夏文化探索的展开,进一步研究中国奴隶制的起源问题已经有了可能。关于中国国家起源问题,就目前发表的文章来看,尚是众说纷坛。一种意见认为。中国国家起源于六千年前的黄帝、少吴时代;一种意见认为,公元前4500—前4000年期间的龙山文化时代,中国已经进入了阶级社会;一种意见认为,夏是原始社会正向奴隶制国家过渡时期:一种意见认为,夏是中国文明史的开端;一种意见认为,商汤伐夏桀后形成了国家;一种意见认为,商代盘庚迁殷后,中国国家才产生。讨论奴隶制的开端,对于了解中国商周奴隶社会的演变、特点及其向封建制的转化是有帮助的。
早在五十年代,有的同志曾从理论上对农村公社作过研究,但从整个史学界来看,对于这个问题是不够重视的。近年来,随着“亚细亚生产方式”专题的深入研究和讨论,农村公社问题的研究已有较大的进展。在1984 年9 月举行的中国先秦史学会第二届年会上,有的同志认为,农村公社是原始社会末期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的社会组织,但它的次生形态、再次生形态长① 田昌五:《古代社会断代新论》,人民出版社第380 页。
② 详见金景芳:《中国古代史分期商榷》(上)(下)和《论中国奴隶社会的阶级和阶级斗争》,均载《古史论集》中。
① 详见何兹全:《魏晋之际封建说》,《历史研究》1979 年第1 期。
② 详见王思治:《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分歧的原因何在?》,《历史研究》1980 年第1 期。郑昌淦:《井田制的破坏和农民的分化》,《历史研究》1979 年第7 期。
期存留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就中国古代历史而言,井田制是不是农村公社?多数同志作了肯定答复。有的文章为此作了深入分析,认为西周农村公社的井田制有两种,其组织形式与剥削方式各不相同。一是在“野”的井田制,是八家为一个公社,公田和私田即在每个井中,由八家共耕其中的公田。二是“国”中的井田制,则是十夫千亩为一个公社,中无公田,公田不是分散在“十夫为沟”的井田以内,而是和私田相隔离,集中地存在着,即所谓“籍田”。在“野”的公社是周人征服的民族,实行“助法”的剥削形式;“国”中的公社是周族人,实行“彻法”的剥削方式。两种剥削方式的不同不仅在剥削上“彻法”轻于“助法”,而且用途的性质也不同。“国中什一使自赋”,“赋”是军赋,专供车甲兵马之用的。这是因为征服者周族人,战时执干戈上阵,是他们的权力也是义务,它是由原始社会演变而来的①。同意郭沫若对“井田制”解释的同志则不同意上述意见。他们认为井田是以耦耕为基础的集体耕作,是计量剥削单位。井田制中的“公田”是周王和诸侯直接控制的土地,“私田”乃是卿大夫之田,周族平民和庶人是根本沾不上边的。我们觉得,弄清中国古代是否存在过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这对理解商周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有着重要意义。有的同志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大量论述,认为农村公社是由公有制到私有制的必经阶段,如果把我国阶级社会的产生直接上承父系氏族公社,好象不曾经过农村公社似的,这就难以使人理解了①。
以往研究古史分期问题,主要放在经济基础方面,忽视了对上层建筑的研究。近年来,人们开始认识到对它的研究是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如开展了对先秦政体的讨论。有些同志认为,先秦政体的发展阶段,大体上划分为两大阶段:即夏、商、西周是宗法君主制阶段,自春秋中期至战国末是以郡县制为基础的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也有的同志认为,中国奴隶社会的政体划为三大段:即夏代是我国奴隶社会的雏型时期,也就是建立了一个高出部落之上的原始政治机构;商代已经形成了贵族联合执政的政体;西周建立了宗族、贵族和官僚三位一体的统治,完成了宗统和君统的统一。中国古代是否存在城邦国家,是近年来提出的又一课题。有的同志研究孔孟书之后,认为古代中国是城市国家形成和发达的历史过穆,反映在孔孟书中的不是专制主义帝国,而是贵族政治、民主政治的城市国家②。有同志从甲骨文着手,认为商代存在方国联盟,商朝实际上是一个方国的王朝,否定商朝是庞大的专制国家和实行分封制。但也有些同志,否认中国先秦时期城邦民主政体的存在,认为古代的希腊和罗马在城市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基础上形成了城邦民主制,而中国在夏、商、西周只有城堡和都邑,“工商食官”、工商业没有自由发展的余地,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城市,更不可能形成城邦民主制国家。我们认为,研究先秦政体的演变、城邦问题等上层建筑,对于确定奴隶制和封建制的分界线是有意义的。因为,经济是社会变化的根本原因,但它不能,也不可能作为划分社会形态变更的标志。社会形态变更的标志,① 详见韩连琪:《西周土地所有制与剥削形态》,《中华文史论丛》1979 年第1 期。徐喜辰:《试论西周时期的“国”“野”区别》,《吉林师大学报》1978 年第2 期;《贡助彻论释》,《吉林师大学报》1979年第1 期。
① 李埏:《试论中国古代农村公社的延续和解体》,《思想战线》1979 年第3 期。② 详见林志纯:《孔孟书中所反映的古代中国城市国家制度》,《历史研究》1980 年第3 期。只能从上层建筑中去寻找。
三、重视理论,冲破了某些“禁区” 尚锁在《关于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一文中说:“回顾过去的争论,我认为问题之所以未能有重大的进展,分歧所以如此之大,而又难于接近,关键还是在于对理论的研究不够深入”①。徐喜辰也认为:“在今后的讨论中”,“更为重要的应当对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②。两位同志的意见,反映出近年来史学界在古史分期中崇尚理论研究的学术风气。
客观地讲,在五十年代的讨论中,围绕着古史分期和商周史研究而引起若干理论问题的争鸣,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根据《中国古代史分期讨论五十年》下篇第一章的介绍,当时是围绕下列问题展开的:1.“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再讨论;2.奴隶制的不同形态与古代东方社会的特点;3.区分奴隶制和封建制的标准;4.封建社会形成的条件和途径。这些理论问题的讨论,是有助于古史分期的具体问题深入研究的。1981 年在天津举行过亚细亚生产方式学术讨论会,这是我国学术界就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举行的第一次专题讨论会。会上就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涵义和性质、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东方各国的历史实际和亚细亚生产方式和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经济形态理论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在讨论中,许多同志认为,深入开展亚纫亚生产方式问题的研究,将使我们对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认识更全面、更科学;同时也有助于我们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社会经济形态的理论①。
就近年发表的文章来看,有些文章冲破“禁区”,作了一些新的探索。
例如:(一)中国历史上有无奴隶社会的发展阶段问题。有的同志对斯大林提出的“单线制”五种社会发展形态说提出了质疑,认为社会发展是“双线制”的,原始社会之后大部分国家可以进入封建社会,小部分国家也可以进入奴隶社会。之所以如此,是由于地理、自然条件所产生的生活、生产方式不同②。有的同志又从理论与史实上来论证,人类最早的阶级社会可以是封建社会。例如,商代的“众”是族众,是村社成员,他们为公田掠夺者劳动,便是封建性的谣役劳动,这种社会可以称为“村社封建制”③。又如,有的同志认为,中国的夏、商是“贡赋制”即早期封建制。因为,中国农业发达,四千年前就有青铜工具,夏代建国时,公有制与农业公社已存在,国王和贵族已有公社成员以贡赋形式提供剩余劳动(实际上是封建的实物地租的雏型),国家保护农业公社所有制,堵塞了奴隶制发展的去路。周代一仍旧制。只是将“公田”分摊到农户中去,“私田”固定化。公社逐渐由公有制向私有制发展,社会转入正规的封建制①。
(二)如何评价奴隶社会中的阶级斗争问题,以前,史学界对它评价较① 尚钺:《关于古史分期问题》,《中国史研究》1979 年第3 期。
② 徐喜辰:《关于农民在灾隶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载于吉林师大学报编辑部:《中国古代史论文集》1979 年第1 辑。
① 庞卓恒等:《“亚细亚生产方式”学术讨论会》,《中国史研究》1981 年第3 期。② 薛惠宗:《原始社会之后不一定是奴隶社会》,《江淮论坛》1982 年第2 期。③ 张广志:《商代为奴隶社会说质疑》,载于人文杂志社:《先秦史论文集》。① 黄伟成:《贡赋制是华夏族从野蛮进入文明时代的契机》,《广西民族学院学报》1982 年第1 期。高。认为奴隶们的革命斗争,沉重地打击了奴隶主贵族,动摇了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因为斯大林曾经说:“奴隶革命把奴隶主消灭了,把奴隶主剥削劳动者的形式废除了”②。金景芳认为,斯大林的这一论断是“不符合事实的”。奴隶社会的阶级和阶级斗争有它自己的特点,不能用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和阶级斗争作为公式往奴隶社会生搬硬套。他认为,奴隶阶级反对奴隶主阶级的斗争不是常居于主导地位起决定作用。在中国,推动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起决定作用的阶级斗争,不是奴隶阶级反对奴隶主阶级的阶级斗争。这种阶级斗争,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奴隶社会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斗争。其结果,一方面,导致自上而下地权力下移,使先前由奴隶主阶级所建立起来的大一统的政权机构逐渐瓦解:另一方面,使新的地主阶级得以在夹缝中产生并发展壮大。第二阶段,则主要是新兴地主阶级和腐朽的奴隶主阶级之间的斗争③。但有的同志却认为,中外历史上根本不存在地主阶级以暴力革命向奴隶主阶级夺取政权的事例④。
(三)农民在奴隶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在以往的讨论中,几乎没有涉及。近年来,有的同志撰文认为小农经济的普遍存在,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在奴隶社会中,自耕农大量存在。研究自耕农在奴隶社会中的分化和动向,是阐明奴隶社会历史进程的一个重要方面。忽视了奴隶社会中农民的地位和作用,就会妨碍对中国奴隶社会的全貌的认识。有的同志结合史实,对奴隶社会中的农民作了详尽的分析:商周奴隶社会中的“众人”、“庶人”和“国人”都是农民,确切他说,都是公社农民。他们与商玉、周王同族,并以公社关系与奴隶主贵族联系着。他们不仅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还是奴隶制国家的主要兵士来源①。
四、在研究方法上,有了新的尝试近年来,有些同志在古史分期问题和商周史研究方法上,作了一些新的尝试。例如:(一)在五十年代的讨论中,比较注意某一朝代或某一个理论问题的研究,也就是说只注意横向研究,不注意纵向研究。这种状况,近年来有所改观。例如,有些文章研究奴隶社会发生、发展和衰落的全过程,以此来论证中国封建社会的诞生。“战国封建说”的论者提出一种新看法,认为中国奴隶社会的发展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时期:从黄帝到夏朝建立为父系家族奴隶制的形成期;夏代和商代前期为父系家族奴隶制的发展期:从商朝后期到西周是中国奴隶制的发达期(宗族奴隶制):春秋到战国初为中国奴隶制的瓦解期。并且提出,中国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是以宗族奴隶制的瓦解为其前提的②。“秦统一封建说”认为:夏、商、西周是奴隶制社会的上升时期;战国是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时期①。“魏晋封建说”的一种意见认为:夏、商、周三代是处于家内奴隶制阶段,春秋晚期至两汉发展② 《斯大林全集》第13 卷第215 页。
③ 详见金景芳:《中国古代史分期商榷》(上)(下)和《论中国奴隶社会的阶级和阶级斗争》,均载《古史论集》中。
④ 杨际平:《有关中国古代史分期的几个问题的探讨》,《厦门大学学报》1980 年第4 期。① 徐喜辰:《关于农民在奴隶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载于吉林师大学报编辑部:《中国古代史论文集》1979 年第1 辑。
② 田昌五:《古代社会断代新论》第380 页,人民出版社出版。
① 参阅金景芳:《中国奴隶社会史》第1—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 年。到劳动奴隶制阶段②。“魏晋封建说”的另一种看法认为,中国奴隶社会经过三个阶段:1,西周眷秋是奴隶社会的前期,也可以说是原始社会到发达奴隶社会的过渡时期;2.战国秦汉是中国奴隶社会的发展时期;3.魏晋之际是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转入封建社会的时期③。如上所述,尽管各派对于中国奴隶社会的发生、发展和衰亡的全过程的理解并不一致,在具体阶段划分上也颇多异议,但正因为大家都注意了奴隶社会的发生、发展和衰亡的全过程,从而在阐明封建社会形成问题上就比较有了说服力。
(二)早在五十年代,一些同志已经开始了通过东西方比较研究的方法解决古史分期问题。近年来,也有文章从奴隶来源问题、农业中奴隶的劳动、奴隶制占主导地位与否、以及奴隶法律地位等方面,对汉代与罗马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二者异同,认为罗马与汉代有许多惊人的相似之处,从而确认汉代是奴隶社会④。不过,过去的那种以古罗马灭亡和西欧中世纪形势的特殊性当作普遍规律来套殷未周初的历史和把古代东方其他国的特殊性当作普遍规律来套中国奴隶社会的缺点,在一些论著中依然存在,应当引起注意。(三)近年来,在古史问题的讨论和商周史的研究中,较多学者比较重视考古学新资料,运用它来验证和补充文献资料。例如,《周代社会辨析》的作者,引征青铜器铭文佐证《左传》、《诗经》等文献资料,对封建领主制作了新的解释。又如,“战国封建说”的论者,根据三十多年来的发掘资料,证明西周的农具基本上还是木、石、骨、蚌器,铁制农具至今没有发现,而木制或石制的农具是不能产生封建社会的。因为封建生产方式的广泛基础是以一家一户为一个生产单位的个体经济,如果个体农民使用的农具是木制或石制的,他们所能提供的剩余劳动肯定不如奴隶的集体劳动,这种生产力水平与封建的生产关系是不相适应的①。再如,“魏晋封建论”的论者认为,从考古资料获证,我国夏、商、西周处于青铜时代,青铜农具没有能够排斥木、石等原始农具,奴隶制自然处在早期阶段;春秋至战国初,主要农具已是铁器,生产力水平已达到劳动奴隶制所需要的地步。但适应于封建制生产力高度,要在汉未前后才能达到②。此外,《井田制度研究》的作者也“运用甲骨文、金文和古文献资料,全面考察了夏、商、周、春秋、战国井田制的形成、形式、土地分配关系、有关制度的变化和解体等一系列问题”③。(四)随着科学技术事业的飞速发展,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互渗透,一些新的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渐渐被应用于社会科学。控制论、系统论、信息论和模糊数学等,已开始被引入史学研究领域。近年来,在古史分期和商周史研究的方法上,一些史学工作者已作了一些新的尝试,并且将有新的发展。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如何运用这些新方法来研究商周史问题,应当引起人们的注意。
综合言之,我们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出,近年未的古史分期问题的讨论和商周史的研究,就其内容而言,无论在深度上、广度上和研究方法上都比五② 俞伟超:《古史分期问题的考古学观察》(一)、(二),《文物》1985 年第5、6 期。③ 王思治:《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讨论述评》,《中国历史年鉴》1979 年,第20 页。④ 马克尧:《罗马与汉代奴隶制的比较研究》,《历史研究》1981 年第3 期。① 林甘泉:《从出土文物看春秋战国间的社会变革》,《文物》1981 年第5 期。② 俞伟超:《古史分期问题的考古学观察》(一)、(二),《文物》1985 年第5、6 期。③ 宋镇豪:《一九八四年先秦史研究概况》,《中国吏研究动态》1985 年第1 期第5 页。十年代有所提高。但是,却没有形成像“文革”前那样围绕着若干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争鸣。如果说五十年代以彼此讨论为主,那么,近年来则以各自研究为主①。我们相信,在现有的基础上,如果能够对一些理论问题加强研究和创造性的探索,如果能够进一步采取中外对比研究方法,进而具体阐明中国古代历史的规律及其特点,以及重视文献学、考古学和民族学的综合研究,在大量占有可靠史料的基础上,在生动活泼的学术讨论中,经过史学工作者和其他专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古史分期问题和商周史研究,终将会接近科学的统一和更大的进展。
① 木节一些叙述,有的节取丛林:《谈谈近年床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的特点和趋势》(《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5 年第3 期)一文的大意。
第五章本卷的编写旨趣本卷是《中国通史》第三卷,即商周史卷,包括中国奴隶社会的发生、发展和衰亡的历史。
中国的商周社会结构,并不是孤立的历史现象。穷源竟委,其肇端当追溯到原始社会末期的氏族部落阶段。但是,这一时期材料不多,除一些半神话的传说外,史书上虽然记录了夏以前的一些传闻,却非常简约,至今尚未得到任何地下资料的佐证。
关于史籍中记载的传说时代的文献资料,我们的态度是,既不能全盘相信,也不能一概否定,必须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进行分析,去伪存真。神话传说中的所谓炎帝、黄帝、量尤、颛顼、共工之类的“人物”,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比较复杂,或结盟、或通婚、或兵戎相见。如果把他们当作某些具体人物来看待,那就错了,因为他们并非具体的人,而是指某些氏族或部落。然而,把这些“人物”名字完全理解成氏族部落的名称,也未必然。因为在原始社会时期,人名往往是和部落名相一致的。史书上经常说的某人生某人的现象,除了存有父子关系的意味外,其基本含义则是氏族分支或部落分支的关系。我国原始社会末期,中原地区部落林立。《史记》所谓“黄帝时有万诸侯”,无非是说当时在中原地区有成千上万的氏族或部落存在着。实际上,东部、西部和南部亦然。本卷将对炎黄、东夷、苗蛮和百越这四大族属集团加以说解,旨在说明残存在阶级社会中的氏族公社的来龙去脉和历史渊源,以此作为商周史研究的发韧。
按通说,我国第一个阶级社会是传说中的夏代。征诸史籍,在《尚书》、《诗经》及《史记》中皆有其相关的记载。但夏代的社会性质究竟怎样,到底是原始社会还是奴隶社会?这个问题,仍是一段悬而未了的公案。目前看来,只有抓住夏文化这个中心环节来加以突破,才能使夏史的研究工作顺利进行。在考古学上确定哪些文化属于夏代文化,乃是探索夏史的核心。单从文献上看,可以说夏代已进入阶级社会,但若据考古发掘,还不能完全肯定。本卷即以此为出发点,将夏文化的研究作为一种探索,试图说明传说中的夏代是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阶段。
商周,尤其是周代,是我国历史发生剧烈变化的时期。关于其社会性质问题,在史学界曾引起过激烈的争论。众所周知的西周、战国和魏晋这三大封建说,就是经过长达半个世纪之久的争论后所得出的相对结论。我们认为,中国的商周社会,乃是早期奴隶制的典型代表。首先,在国家的形成问题上,中国国家形成的形式与雅典式的不同,和罗马的也不一样。也就是说,它既不是直接从氏族社会内部产生,也不是在氏族社会形成的一个集团同氏族社会外另一个集团的对立斗争中产生,而是在氏族社会内部分化成氏族贵族和平民阶级,在氏族社会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作为征服外国广大领土的直接结果而产生的。”(恩格斯语)由于征服者商族和被征服者夏族以及征服者周族和彼征服者商族的社会经济差不多处于同一发展阶段上,所以又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氏族制度还能够以改变了的、地域的形式,即以马尔克的形式,继续存在几个世纪。”这表明,商周二代,都是在公社还没有解体的情况下先后进入国家阶段,并进入奴隶社会的。其次,与公社制相适应,国家的古代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则具有明显的从公有到私有的过渡特征。它的存在,对于确定商周奴隶制的发展阶段以及阐明这一时期的经济结构、国家形态、政治和法律的观点和制度、意识形态等一系列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这种“中间阶段”的公社所有制,经过了夏、商、西周、春秋,到战国前期的一个较长的阶段后,由于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才逐渐走向解体。在氏族制度废墟上产生的奴隶制国家,一般说来,首先经过的是早期奴隶制国家,这就是说,早期奴隶制是奴隶制初期的普遍国家形式。但是,由于各个民族的历史条件不同,并非每一个早期奴隶制国家都能发展到奴隶制的发达阶段,但其前期必为早期奴隶制阶段。根据文献资料和地下资料来看,我国的商周社会便是一个早期奴隶制的国家形式。我国商周奴隶社会中,占统治的阶级关系,是氏族贵族奴隶主和受家长制形式剥削的奴隶。除此而外,大部分是习惯上所说的非基本的阶级或过渡的阶级,即公社农民和手工业小生产者阶级。这决定了奴隶在生产上并不占主导地位。所以当时的生产与其说是建立在奴隶劳动上面,不如说建立在公社农民的劳动上面。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商周社会的奴隶制性质,因为决定一个社会是否是奴隶社会,不仅看它的奴隶数量多少,而重要的要看那里奴隶制的发生、发展对阶级关系发展和变化所起的作用。由于商周社会中奴隶制剥削是主导的、进步的,所以我们应该把它称为奴隶制社会或早期奴隶制社会。
春秋战国时期,商周奴隶社会的固有结构发生解体。商鞅变法以后,其他各国争相仿效。结果,使公田私田化,公社农民小农化,礼制法制化,分封制度郡县化,世卿制度官吏化。到秦统一以后,这种社会形态交替过程中的飞跃终于完成,中国历史从此进入封建社会。本卷大致勾勒出了这千余年历史的发展脉络及其规律。
乙编综述第一章神话、传说、历史年代第一节关于氏族、部落的神话和传说中国历代的生产方式,经历了原始共产制、奴隶制、封建制等,一直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在今天已是无可争辩的事实了。
关于原始社会,我们称之为远古时代,本书第二卷已依据考古学材料加以论述。但关于原始社会末期的氏族部落情状,依据考古材料,很难推知。在史书中,除一些神话、半神话式的传说外,虽然也记录了夏代以前的一些传闻,但是非常简单,而且还没有得到任何地下资料的物证。
在我国原始社会末期,中原地区氏族部落林立。《史记·封禅书》说:“黄帝时有万诸侯。”就说明当时中原地区有成千上万的氏族或部落存在。所有的部落名称、活动范围和他们的活动情况,我们现在大多无法全部了解。下边只打算将他们分为四大族属集团略加说解,作为以后论述商周史实的出发点。
炎黄族属集团在传说中,炎黄部族最早发祥于渭水流域。《国语·晋语四》说:“昔少典娶于有轿氏,生黄帝、炎帝。黄帝以姬水成,炎帝以姜水成..故黄帝为姬,炎帝为姜。”
这个传说,反映了以下几个问题:(一)少典、有 、炎帝、黄帝,都是中国原始社会的氏族名称。所以《史记·五帝本纪》索隐司马贞释“少典之子”说:“少典者,诸侯国号,非人名也”。又《史记·秦本纪》说秦之祖先女修吞燕卵而生大业,大业娶少典氏而生柏翳。虽然少典与大业都是原始社会人物,但在传说中,少典与大业所在年代,则相距甚远,大业何得能娶少典氏女?所以这里所指少典也是国号,非人名也。以此类推:炎帝、黄帝两氏族,是少典、有 两氏族之后裔,并不是说,炎帝、黄帝是少典氏个人的儿子。炎帝、黄帝两个氏族由于居地不同,因而姓氏各异。
(二)传说中的炎帝、黄帝是中国很早的原始社会的“人物”,实际上,它在社会发展的阶段上,却处在原始社会的晚期,已越过血缘群婚阶段而发展到族外婚制阶段。传说中的炎、黄事迹,更说明中国原始社会已发展到父仅制,并明显地向对偶婚及一夫一妻制发展。但中华民族的历史,已有一百七十万年之久,其中原始社会很长很长,传说中的炎黄时代,仅仅反映了原始社会最短最近的一个阶段。
(三)由于炎黄族属都把炎黄奉为祖神,故建以庙陵予以崇祀。在渭水上游姜水(今岐山东南)的清姜堡有神农(实即炎帝)庙。姬水在何地不详,但渭水支流北浴水中部(今称黄陵县)有黄帝陵。北宋以前诸书均谓黄陵在汉阳周——今子长县,这些传说未必可靠,但也反映了炎、黄两氏族的居地及其活动区域。大体言之,炎帝氏族以姜水为发祥地,渭水下游有邵为姜嫄居地,因而可以推定炎帝氏族以渭水流域为最早活动中心。黄帝氏族以姬水为发祥地,黄陵在北洛水流域。黄帝的传说同空同山也很有关系:《庄子·在宥》篇载黄帝见广成子于空同之山。
《五帝本纪》也说黄帝“至于空桐”。《新唐书·地理志》云:原州平高县下有空同山,其地在今甘肃镇原县境。属于渭水支流径水上游,因而可以推断黄帝氏族以今之陕北与陇东为最早活动中心。
由于炎黄族之繁衍,也由于中原沃野气候温和,宜牧宜农,并临近其最早活动中心区域,因而他们逐渐向中原扩展,并在中原建立其氏族、部落。姜姓在中原所建部落,多在今河南黄河以甫地区,在殷周之际或以前,已发展成强大部落。其重要而可考者,如:申:在今河南唐河县境①。
吕:在今河南南阳市境②。
许:在今河南许昌市境③。
厉山:在今湖北随县,临近河南省④。但也有的分布在黄河以北,并散见于今山东境内者,如:共:在今河南辉县境①。
齐:在今山东淄博市临淄县境②。
州:在今山东城阳③。
向:在今山东莒县南④。
姬姓族属向东发展,大体上在黄河以北及河北大平原区域。例如传说黄帝居于涿鹿,曾与炎帝战于阪泉⑤,蚩尤、黄帝相“争于涿鹿之阿..黄帝执蚩尤,杀之于中冀”(《逸周书·尝麦》)。《五帝本纪集解》引服虔说:涿鹿,山名,在涿郡。又引张晏说:涿鹿在上谷。照前说涿鹿在今北京西南的涿县境内,照后说,涿鹿在今河北省涿鹿县。徐旭生以为蚩尤既为九黎之君,“如果从九黎的地望猜测,或在河北南境今钜鹿县一带。..钜、涿古音虽不同部,但音近,可互转”⑥。中冀不知何在,“《山海经》有‘冀州① 《诗·王风·杨之水》:“彼其之子,不与我戍申。”《传》:“申,姜姓之国。”② 《说文》:“昔太嶽为禹心吕之臣,故封吕侯。”《郑语》:“南有荆、蛮、申、吕。”注:“申,吕姜姓也。”
③ 《广韵》上声语韵“许”字云:“出高阳汝南,本自姜姓炎帝之后,太嶽之胤。”④ 《礼记·祭法》:厉山氏,郑玄注:“厉山,炎帝也,起于厉山,或曰有烈山氏。”① 关于“共”的传说及其地望,徐旭生《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第47—48 页,有详细考证。② 《山海经·海内经》:“炎帝之孙伯陵。”《左传》昭公二十年:“昔爽鸠氏始居此地(齐),季■因之,有逢伯陵因之,蒲姑氏因之,而后太公因之。”《周语》:“则我皇妣大姜之■,伯陵之后,逢公之所凭依也。”太姜为太王之妃,王季之母,姜女。可知伯陵早在周代以前,即定居齐地。③④ 《世本》:“许、州、向、申,姜姓也”。《括地志》:“密州安丘东三十里,古州国,周武王封为淳于国。”《春秋经》隐公二年:“莒人入向”,疏:“向,姜姓。”另《左传》隐公十一年:“壬给‘与郑人苏忿生之田’”,其中有州、向,注:均“属河内。”《汉书·地理志》:“沛郡向县”注:“向,故国。..姜姓,炎帝后”。两个记载所写州、向地望不一致,疑不能定,但二者均姜姓则相同。⑤ 《史记·五帝本纪集解》服民虔曰阪泉,地名。又引皇甫谧说,阪泉在上谷。⑥ 徐旭生《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95 页。按《山海经·大荒北经》谓:“■尤作兵伐黄帝,黄帝乃令应龙攻之冀州之野。”
之野’,为黄帝与蚩尤战地,那末,此中冀或是指冀州中部”⑦。
从以上传说中涉及的地点来看,阪泉、涿鹿、钜鹿,中冀之野,虽所指地点不同,但黄帝的居地及其活动,都在今日之河北大平原区域。
黄帝族最初活动中心在陕北、陇东,后来扩展到河北大平原,它向东扩展的路线,文献不足,难以说明,但从殷周以前的传说,及文献上简略的姬姓分布的记载,可以推测其大概:黄帝氏族在陕北的黄陵,在北浴水下游的芮(今陕西大荔),再向南有渭水下游的俪戎(今陕西临潼)等。芮早在西周以前即已存在。《汉书·律历志》说:“骊山女亦为天子,在殷、周间。”骊山女在殷、周间曾是一个强大部落,而且是一位女子做领袖。这两个氏族都是黄帝族的分支。
从陕西向东沿黄河两岸(大部分在黄河北岸)姬姓建国的很多。《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说:“虞、唬、焦、滑、霍、杨、韩、魏,皆姬姓也。”此外见于《左传》的还有芮①、有荀、有贾②、有狐③、有耿④。虞为“大王之昭”,虢为“王季之穆”,见于《左传》僖公五年,且虢在黄河南岸,霍为“文之昭”,韩为“武之穆”,见于《左传》僖公二十四年。狐氏出自唐叔,见于《国语·晋语四》。焦、滑在黄河南岸。“这杨(今洪洞)、魏(今芮城)、荀、贾(皆今新绎)、耿(今河津)的晋南小国,全不知道它们为何时所封。我们疑惑那里面有一部分为黄帝氏族东迁时沿途留下的分族”⑤。
其在河北大平原的“封国”,有鲜虞(正定)、蓟(今北京)⑥,也都是黄帝之族属。
如果以上推测可以成立,则黄帝氏族之扩展乃自陕西渡河,沿中条山、太行山边,主要在黄河以北,向东北行而至河北大平原。打败量尤以后,黄帝族又从河北大平原而扩展至中原地区。
在黄帝族据有中原地区以后,他的后裔有的向东部扩展,颛顼在濮阳与夷族杂居。稍后,在中原西部伊洛流域有夏后氏。黄帝与夏后氏是史前时代炎黄集团中最主要的中坚力量。夏禹又是其中最显赫的人物之一。
《史记·夏本纪》:“禹为姒姓,其后分封,用国为姓,故有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寻氏、彤城氏、褒氏、费氏、杞氏、缯氏、辛氏、冥氏、斟戈氏”。
各氏族分布,据有文献可考者,除夏后氏以伊浴为中心外,其在西方者:有扈氏:在今陕西户县。
褒氏:在今陕西勉县。其在中原或东方者。
斟寻氏:在偃师①。
⑦ 同上书第96 页。
① 《左传》桓公三年:芮伯万条下疏引《世本》:“芮、魏皆姬姓。”
② 《左传》桓公九年:“虢仲”条下《疏》引《世本》:“荀、贾皆姬姓”。③ 《左传》庄公廿八年:晋献公娶“大戎狐姬..”
④ 《左传》闵公元年:“晋候作二军”条《注》:耿、霍、魏“三国皆姬姓”。⑤ 见徐旭生《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44~45 页。
⑥ 《礼记·乐记》:“武王克殷及商,未及下车而封黄帝之后于蓟。”
① 斟灌、斟寻所在地点,根据应劭所注《汉书地理志》,斟灌在今山东潍县,斟寻在今山东寿光。但《史记·夏本纪》正义引臣瓒说:“斟寻在河南,盖后迁北海也”。后又引《纪年》、《尚书序》、《战国策》证斟寻在洛阳附近。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八谓斟寻在偃师县东北。辛氏:即有莘氏,在旧陈留县东②。
杞氏:今河南杞县。
斟戈氏:今山东范县北观城镇③。
缯氏:故城在今山东枣庄市东①。
根据以上所列,夏禹及其后裔之分布,除少数在陕西境以外,主要以河南为中心,并向东扩展至山东南部地区。
炎黄族,是中国远古时代文化发展较早的集团。所以它的族属把史前的发明创造多归功于炎、黄,但其最大事迹,是促进了农牧业的发展。
《史记·封禅书》引《管子》:“神农封泰山..炎帝封泰山。”神农与炎帝本为二人,但汉代以后,人们却将神农与炎帝综合成一人,都把神农氏称作炎帝。从此,在传说中炎帝即神农,神农即炎帝。
炎帝(或神农)氏族最早发明并发展了农业,已被历代学者所承认,而且尊之为农业之神。如《左传》昭公二十九年云:“有烈山氏之子,曰柱,为稷,自夏以上祀之。周弃亦为稷,自商以来祀之。”《易系辞》云:“神农氏作,斫木为耜,揉木为耒..耒耨之利,以教天下”。其他文献称颂神农教民农耕,教民粒食者很多。从传说看,黄帝氏族在周弃以前,还停留在游牧阶段。所以《史记·五帝本纪》说黄帝“邑于涿鹿之阿,迁徙往来无常处”。但在周弃时代(当在夏末)也进入了农业阶段。
人类社会的发展进入农牧阶段,这是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在农牧以前,是“以采集现成的天然产物为主的一个时期。”农业牧畜,“是学会靠人类的活动,来增加天然产物生产的方法的一个时期”②。
另外一个突出的事迹,是与洪水搏斗的故事。它是以炎黄族为首并由其他族共同协力,经过长期艰苦斗争,才取得最后胜利的。
共工氏族居地,正是洪水泛滥的地方。所以共工必须经常与洪水搏斗。
《国语·周语下》说他“壅防百川,堕高堙庳。”这就是说,他铲平高地,以其土堙塞池泽,后人解释为筑堤防。这种办法,并非无效,因而以后鲧禹治水,仍然吸取他的经验。可以说在传说中,共工是治水最早的英雄。后人又通过神话的方式,夸大了他的英雄形象,又把他看做是能翻天覆地旋转乾坤的神人。例如《淮南子·天文训》说:“怒而触不周”的结果是天倾西北、地陷东南,从此日月西逝,江河东流。原来的天在、地维不合理的状态,由于他的一怒而天地改观,为日月星辰开辟了道路,替江河泥沙找到了归宿。“治洪水”是传说,“触不周”是神话,但两者都认为共工是改造自然的英雄。
共工治水以后,叉有鲸禹的治水。神话传说以夸张的渲染,说洪水造成了遍及天下的灾害,但也形象地描绘了鲧禹治水的功绩。鲧继承了共工氏族治水的经验,筑堤堙塞洪水,后人把堤叫做鲧堤,但遭到失败。禹又继承了② 《左传》僖公廿八年:“晋侯登有莘之虚以观师”,其地在旧陈留东。一说在曹县北,参阅《史记·殷本纪》正义引《括地志》、《读史方舆纪要》三三兖州下曹县。
③ 斟灌、斟寻所在地点,根据应劭所注《汉书地理志》,斟灌在今山东潍县,斟寻在今山东寿光。但《史记·夏本纪》正义引臣瓒说:“斟寻在河南,盖后迁北海也”。后又引《纪年》、《尚书序》、《战国策》证斟寻在洛阳附近。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八谓斟寻在偃师县东北。① 缯氏,部落名,春秋时为莒所灭。
②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25 页。
鲧的事业而以疏导为主,终于治眼了水患。禹治洪水的故事,曲折地反映了人们重视客观实际并积极地从失败中吸取教训。前车之失,后车之鉴。只要能认识失败教训,就是走向胜利的开端。在生产斗争中,前人的失败,往往并非斗争的结束,而是后人走向胜利的起点。
大禹与洪水斗争的顽强精神,是感人肺腑的。他亲自率领群众,手里拿着橐耜耒臿,疏导河川。他的手上磨去了指甲,腿上磨去了毫毛,生了偏枯之症,但他仍在大风暴雨中不停地工作①。十年没有见着妻子,三次路过家门,听见儿子哭也不进家门②。他为人民受尽了辛苦,但他终究治平了洪水,所以他死了以后,成为社神——主持山川的神抵,受着人们的崇祀。在神话传说中,炎黄族在经济、文化的发展中以及与自然灾害的斗争中,都处在一个先进的地位。
东夷族属集团东夷族属集团的分布,在中原的东方,其活动地区非常广袤。东至海滨,南抵大江,向北可以延伸到东北。其中最重要的氏族、部落有蚩尤、太吴、少吴等等。在史前时代,他们与炎黄族属接触最多,关系也最密切。
(一)蚩尤:在中原之北部,即今日之鲁西南,接连冀南、晋东南的狭长地区,有一个黎族,也称“九黎”。它最早的氏族长,称为蚩尤。徐旭生在《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中举出四大论据,推定它也应该属于东夷族属。其主要的四个论据是:1.蚩尤寓于少吴,其地望应在鲁西南。
2.后人对蚩尤的事迹传说,全在山东西部:蚩尤祠在济水上;其冢在今寿张县,肩髀家在今钜野。
3.东汉学者承认蚩尤为九黎君长。九黎地望在今鲁、冀、晋接壤处,故蚩尤死后即葬于其所属地区。
4.根据《盐铁论·结合篇》:黄帝战啄鹿,杀两吴与蚩尤而为“帝”,在涿鹿之战中,太吴、少吴二族都与量尤协同作战,证其同属一个集团。徐氏所根据资料比较丰富,分析亦较透辟。
蚩尤战败后,黎族“一部分被迫徒居南方;一部分留在北方,后来建立黎国;一部分被炎黄族俘获,到西周时还罔有‘黎民’的名称”①。
由于蚩尤战败,后人在记载中,遂多贬辞,实际上黎族在当时也是一个强大的氏族,他善造锐利兵器,也发明了不少兵仗。他率领其氏族对黄帝作战,在初期曾取得很大胜利②。
特别是后人为他各处立祠,并奉之为战神。“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左传》僖公十年)。对蚩尤的祭典,最初可能为黎族崇祀并限于黎族居① 《韩非子·五蠹》:“禹之王天下也,身执耒臿,以为民先,股无完肤,胫不生毛,虽臣虏之劳,不苦于此矣”。《尸子》:“手不爪,胫不毛,生偏枯之疾,步不相过,人曰禹步。”《庄子·天下篇》:“禹亲自操橐耜而九杂天下之川..沐甚雨,栉疾风”。
② 《尸子》:“禹于是疏河、决江,十年未阚其家。”《孟子·滕文公上》:“禹八年于外,三过其门而不入。”《尚书·益稷》:“禹曰:..启呱呱而泣。予弗子,惟荒度士功。”① 范文澜:《中国历史简编》第一章。
② 《太平御览》卷一五引《黄帝玄女战法》:“黄帝与■尤九战九不胜”。地,但战国时代以后,已扩展到各地。秦朝所祀东方八神,“三曰兵主,祠量尤。”刘邦起兵,“祠黄帝,祭量尤于沛庭”③。汉初,在长安、太原为蚩尤立词(《史记·封禅书》)。
蚩尤在战国以后,冲破“民不祀非族”之界限,成为华夷共同祟祀之神抵,反映了民族间的相互融合的过程。
(二)太吴: 风姓,其遗虚在陈(今河南淮阳)。《左传》昭公十七年云:“陈,太吴之虚也。”其后裔分支最著者,有任(今山东济宁市)、宿(在今山东东平)、须句(在今东平县境)、颛臾(在今山东费县),大体上都分布在济水流域,因而他们“实司太昊与有济之祀”(《左传》僖公二十一年)。
(三)少吴: 赢姓,传说居地在曲阜,《说文》:“赢,少吴氏之姓”。《左传》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吴之虚”(《左传》定公四年)。其支族很多,分布面也很广。东至山东沿海,《山海经》云:“东海之外大壑,少吴之国”(《大荒东经》)。北至山东北部,西至山东南部、河南东部,南至河南南部及安徽中部。
其重要分支:郯氏《左传》昭公十七年云:郯子曰:少吴氏,“吾祖也”。《汉书·地理志》云:“郯,故国,少吴后,盈姓”《按:少吴氏后裔有赢、盈、奄、偃姓,均为一音之转0)。其地在今山东郯县。
莒氏在曲阜之东,早在殷商以前,即已居山东东部。《春秋经》隐公二年《正义》云:“..《谱》云:莒,盈姓,少吴之后,周武王封兹舆于莒”。所谓“周武王封兹舆于莒”之说,只是说明在周武王克殷之后,由于富国对周采取降服态度,因而得到周王朝的承认,让莒国继续存在下去,并不是说莒的建国是从周武王时开始的①。《世族谱》云:兹舆都计,即计斤;即春秋时之介根,约在今胶县附近,后迁莒。从殷商直至周代,为山东东南部一大强国。
莱夷古代文献,多不知其姓氏,但其为少吴氏之后裔,则无庸置疑。
少吴氏以乌名官,其中有 鸠。吴大澂曰:“《尔雅·释鸟》:‘鹰,耒鸠。’释文本作‘■’。樊注:‘耒鸠,爽鸠也’”。“兹以■鸠之■,借莱夷之莱”(《愙斋集古录·祖乙■侯叔敲》),是知莱为氏族名称。鸠,正反映其原始时代以鸟为图腾的标志,也证明其确为少吴氏之族属。莱夷居地,东至海滨,西部则似乎已达临淄一带。《左传》昭公二十年说:“首爽鸠氏始居此地(指齐都临淄)”,管仲也说:“齐,夷莱之国也”(《管子·轻重戊篇》)。是知远在殷周以前,齐国本为莱夷氏族居地,直至周初始为太公所据。而且太公至齐时,“莱侯来伐,与之争营丘”(《史记·齐太公世家》)。经过一番斗争,大公胜利后,才在莱夷的部分地区建立其“封国”。
至于莱夷所居中心,有的以为在黄县①,或云在东阳(今临胸附近)②。两者都有可能,这与他们的生活方式有关。
③ 《史记》、《汉书》中《高祖本纪》。
① 参见郭克煜:《山东东部古国史研究·有关莒国史的几个问题》,(《齐鲁学刊》1984 年第一期)。① 《春秋》宣公七年:“夏,公会齐侯伐莱。”杜注:“莱国,今东莱黄县。”《元和郡县志》马氏《通考》均此。
② 清人叶子佩《续山东考古录》卷十一《黄县》条。杨伯峻《青秋左传》注,亦主此说。《说文》:“夷,从大从弓,东方之人也”,夷人善射。《禹贡》云:“莱夷作牧。”这是说:在原始时代,东方夷人,以猎、牧为其主要的生产手段,也说明他们不但采取天然产物为其生活资料;而且也已进入“学会靠人类的活动来增加天然产物生产的方法的时期”③。
在猎牧阶段,人们经常随山林草地之变化,而在生活上迁徙无常,可东可西,居无常处。虽然居地有其中心,但也不一定限于一处。大致言之,莱夷活动区域是在今胶东一带,不会有多大错误。
皋陶偃姓。《说文》:赢:“《地理志》作盈..伯翳赢姓,其子皋陶偃姓,偃、赢,语之转耳。”伯翳与皋陶的关系,“这是段玉裁偶然错误倒记,只有伯翳为皋陶子的说法,并无相反的说法”①。“皋陶与少昊同姓,足证他们属于同一氏族..《帝王世纪》说:‘皋陶生于曲阜’。如果它的说法有根据,那曲阜本为‘少昊之墟’,皋陶氏族出于少吴氏族更可以得到证明了”②。皋陶,一作咎繇,活动点在曲阜,相传虞舜时,曾任掌管刑法的士,以正直著称。其后裔在江淮之间建立英③、六(今六安)、群舒等小国。
皋陶、伯益与夏族有着特殊的密勿关系。尧舜时期在与洪水斗争中,以夏禹为首,但也有东夷的皋陶、伯益等人参加。传说洪水泛滥时,“草木畅茂,禽兽繁殖;五谷不登,禽兽偪人..舜使益掌火,益烈山泽而焚之,禽兽逃匿”(《孟子·滕文公上》)。焚烧山泽,不但兔除凶兽猛禽对人们的伤害,而且扩大了农耕面积。《吕氏春秋·勿躬》云:“伯益作井。”这当然又是对原始社会的一大贡献。因为远古人们居住,总离不开江河湖海之滨,伯益“烈山泽”,不但使被洪水淹没过的山泽之滨,成为农耕地,而且又进一步“作井”,使离江河湖海较远之处,也可凿井饮水,使人们的居地大为广阔了,这是与洪水斗争胜利的扩大战果。伯益参加了与洪水的斗争,反映了大灾大难中,两族间相互协作患难与共的关系。
政治上在原始社会末期,华夏与东夷似乎已到了结成部落联盟的阶段。
尧、舜、禹禅让,是部落联盟选举领袖的故事。禹曾推荐东夷的皋陶为他的接班人。恩格斯曾指出:“部落从分散状态中又重新团绪为永久的联盟,这样就朝民族(Nation)的形成跨出了第一步”①。禹对皋陶的推荐,固然是受当时“天下为公”的制度所制约,但也反映出两族的关系是相互信任友好的。
夷羿有穷国君。有穷所在,不知何地。或云在河南②,或云在鬲县(《水经注·河水下》),或云在安丰③。按“少吴之虚在今曲卑。而曲阜古名穷桑或空桑,有穷的名或与穷桑有关系。《左传》说:‘后羿自 迁于穷石’”,《括地志》说:“故 城在滑州卫城县(卫城县系卫南城之误)东十里。..③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25 页。
①② 徐旭生:《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第54 页。
③ 《史记·陈杞世家》:“皋陶之后,或封英、六”。《楚世家》注:英国在淮南,盖蓼国也”。①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91 页。
② 《史记·夏本纪·正义》引《晋地记》。
③ 在今安徽、霍邱二县境内。《路史后纪》卷十三上。
卫南在今河南滑县境内”④。夏都经常迁移,或东或西,但未出今日之河南。夷羿既能“因夏民以代夏政”(《左传》襄公四年),则羿之居地,应与夏都不远。有穷(或在曲阜)接近河南,钒城地在河南,因而夷羿居地可能在山东河南一带,这个推测,似乎合于情理。
《史记正义》引《帝王世纪》:“帝羿有穷氏,未闻其先何姓”。后羿亦称夷羿,夷为族名。《路史》注说:“‘羿以女偃出皋陶’,不知道有根据否”⑤,如《路史》注说,可以成立,则“皋陶与后羿全是属于少吴氏族的人”⑥。
东夷与华夏长期接触,友好相处,但有时也发生偶然的短期冲突。除黄帝战蚩尤外,在夏代又有羿代夏政的事迹。
在神话传说中,界有两个。一个是尧时的后羿,为人民除害,后为逢蒙所杀,但死后受到人们的崇祀⑦。另一个是夏代的东夷族的夷羿,因夏民以代夏政。他不恤民艰,以射猎为乐,最后为寒浞所诛①。前者是神话,后者是传说,虽然两人的名字相同,又都被人所杀,但人们对他们的态度并不相同。神话中的后驿“能御大灾,能悍大患”,“以死勤事”,因而人们视之为英雄,尊之为神抵。传说中的夷羿因夏民以代夏政,说明两族间的一次斗争;也说明太康不恤民事,因而失国,夷羿不恤民艰,又终于被杀。这些神话与传说,有发人深省的正反两方面的意义。
其余如山东的费(在今费县)、河南的葛(在今宁陵),也都是少吴后裔所建立的很早的国家。
淮夷淮水流域有淮夷。郭沫若《卜辞通篡考释》说东夷应包括淮夷,虽系推测之辞,但淮夷之名,未见于卜辞。因而李白凤对郭之推测提出商榷:“因为古籍与金文凡称淮夷,大概都称东南夷或东淮夷的”(《东夷杂考·奄族考》)。意思是说淮夷不应放在东夷范围之内。但根据其他文献,从广义言之,把淮夷放在东夷共同体,还是可以的。《禹贡》在徐州部分说:“淮夷 珠暨鱼”。《禹贡》为晚出之书,淮夷为周代以后通行之称呼,故不能见于卜辞。从《禹贡》所言,淮水流域不但有淮夷之族,而且也指出其地方之产品,反映了淮夷之族的经济发展阶段。 珠,珠名。孔颖达说: 是蚌之别名, 出珠,遂以 为珠名。可能由于淮水为多水区域,故淮夷人仍以渔猎见长。淮夷或称徐夷。《史记·秦本纪》正义引《括地志》:“古之徐国,即淮夷也”。史称徐为赢姓,《左传》昭公元年:“周有徐、奄”。(杜注:“二国皆赢姓”。可见淮夷应属东夷共同体,因而郭沫若之推测,似乎并非毫无根据。
关于淮夷在史前情况,文献绝少,我们很难了解,但它在四周之初已是一个强大力量。《费誓》:“鲁侯伯禽宅曲阜,徐夷并兴,东郊不开,作《费誓》。”但这篇文章与事实有矛盾,《史记》和《书序》都在伯禽于鲁即位后所作,认为当时“管蔡之乱”,淮夷徐戎也跟着叛乱。但管蔡和淮徐叛乱④ ⑤⑥ 徐旭生:《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第55 页。
⑦ 《淮南子·汜论》:“羿除天下文害,而死为宗布”(即■酺)。《周礼·地宫· 党正》及《族师》注“■,水旱之神”。酺,“灾害之神”。《淮南子·汜论》高诱汪云:“今人室中所祀宗布是也”① 夏代之羿,则为有穷夷羿。夷弄因夏民以代夏政,寒浞虞羿于田,杀而烹之。事见《左传》襄公四年。在伯禽即位之前,所以孙星衍提出疑义,说伯禽封鲁,据《洛浩》,则在七年为政之时,此云即位之后,殊不可解。如果孙星衍提出的疑义,可以成立,则淮徐夷人至晚在西周之初,已成为一个强大力量。
其他少吴氏后裔分布在淮水流域者,尚有黄(今河南潢川县)、江(今河南正阳县)、终离氏(《史记·秦本纪》说它是赢姓,在今安徽凤阳县)。东夷除以上所举中原东部地区居地外,其范围似应向南扩展至大江以北,向北扩展到河北东部及东北区域。这两部分,不一定与少吴氏有关,但它也被视为东夷之列。
《禹贡》两言岛夷,一在扬州,一在冀州。其所指范围扬州之夷在苏北,冀州之夷则在河北东部以及东北地区。《汉书·地理志》引《禹贡》则均作鸟夷。颜曰:“善捕鸟者也”、“搏取鸟兽”,夷族均善射属实,但以善射而得鸟夷之名,妄也,鸟夷之名可能与他们以鸟为图腾有关。
《后汉书·东夷传》将夫余、挹娄、句丽、沃沮、 (室韦)、貊均列入东夷之内。如果将《禹贡》、《后汉书·东夷传》所列各族均纳入东夷范畴之内,则在中国东部,南起扬州之夷,北至东北,沿海各地诸族均属东夷之族,这些夷族,大多数都有以鸟为其祖先的传说。虽然,图腾相同,不一定都是同族,但以上诸族,不但居地相联,而且其风俗习惯也大同小异,彼此关系亦较密切。所以应该说,从大江以北直至东北沿海都是东夷族分布的地区。
(四)商族: 子姓。在传说的尧舜时期,有一个强大的商族部落兴起。它的始祖是契。相传契是有■氏女简狄吞燕卵而生的。
契称玄王,可能含有北方之王的意思。《世本》:“契居番”。番、毫同音。“契居番”即契居毫。其地最早在燕,故《左传》昭公九年云:“王使詹桓伯辞于晋,曰:‘肃慎、燕毫,吾北土也’”。契子昭明居砥石,其地可能在今河北省中部殷都之北①。
“武王克殷,乃立王子禄父,傅守商祀”(《逸周书·作雒》。)《汉书·地理志》云:“邶,以封纣子武庚”。《帝王世纪》云:“殷都以北为邶”。《说文》云:“邶,故商邑”。可知商族部落在其灭夏建国以前,已自其发祥地燕毫逐渐向南扩展至殷都以北地区。由于殷都以北为商族旧居之地,所以武王克殷以后,仍封殷之后裔于邶,以守殷祀。
昭明之于相土又迁于商,其地在今豫东商邱(其中曾一度徒居泰山下之东都)。是商族部落除在殷都以北外,又扩展至中原东部。《长发》云:“相土烈烈,海外有截”。则商族部落在相土时代,其中心虽在商邱,但其声威已播及远方。殷墟卜辞屡见祭土之贞卜,土即相土,说明其后裔一直对他予以隆重之崇祀。
在商族部落的经济生活中,畜牧占很重要的地位。传说相土造车,“作乘马”,“王亥始作服牛”(《国语·周语下》)。他们驯服牛马拉车,以帛及牛羊在各部落间进行贸易。为了保护其贸易,其后裔上甲微曾联合河伯灭掉了抢夺其牛羊的有易之君绵臣。
商人食物,牧产品中以牛羊为最多,祭祀也用牛羊,可达数百之多,足证其牧业之盛。
但商人经济生活,并非限于牧业产品,在史前已进入农业生活。治水是① 当在古汦水、石济水流经之地,约在今石家庄与邢台之间。详见丁山《商周史料考证》17~18 页。发展农业的需要。契的六世孙“冥勤其官而水死”(《国语·鲁语上》)。传说冥为夏之水官,由于勤其职而死于水。殷之先公先王,自上甲微后,凡六世,都以日干作名号,远比夏代为早,可见其农业知识比夏进步。殷之农业、牧业、商业各方面盛于夏朝,因而造成代替夏朝的优越形势。
到了天乙(汤),征服了附近许多小国,国力越益强大,终于灭了夏而代有“天下”。
东夷各氏族部落分布很广,与炎黄族属接触最多,关系也较密切,相互影响也较深,直到汤建立了商王朝以后,其统治范围比夏更大。商继承了夏代文化继续发展,并把奴隶制度推进到一个新阶段。在当时,是世界上的一个文明大国。
苗蛮族属集团苗蛮,古称苗,也称蛮,他们主要分布于长江中游南北地区。
《战国策·魏策一》吴起说:“三苗之居,左彭蠡之波,右有洞庭之水,汶山在其南,而衡山在其北。”彭蠡,今鄱阳湖;洞庭,今洞庭湖。汶山所在,多有纷歧,但衡山并非今日江南之衡山,其地望应在江北,似指今日江淮分水岭之桐柏山、大别山一线①。
苗族得名,其说各异,“自周迄唐,通谓之蛮..称苗自宋始”(《章太炎文录·别录》)。实际上“苗”与“蛮”二声当系阴阳对转,古字同音同义。由于时代不同,对同一族名的称呼,常有变化,在历史上也屡见不鲜。苗与蛮,从字义上所包含的内容看,有其相同处。但历史上的蛮,常常是我国古代对南方各族的泛称,其范围远远超过这里所说的苗、蛮。吴起所说的“三苗”,似乎是指“衡山”以南,长江中游地区若干苗蛮氏族或部落的总称(“三”是多数的意思),并非为一个统一的“国家”。《淮南子·修务训》高诱注说三苗是“帝鸿氏之裔于浑敦、少吴氏之裔子穷奇,缙云氏之裔于饕餮三族之芭裔。”这种传说未必可靠,但可反映“三苗”包括着一些不同的氏族。又如《山海经》中所说的骤头,也称 兜,是一个有名的氏族。《山海经·海外南经》云:“ ( )头国..人面,有翼,鸟喙,方扑鱼”。南方多水,此氏族大约在尧舜禹时代,仍以扑鱼为生。《大荒南经》云:“大荒之中,有人名曰 头,鲧妻士敬,士敬子日炎融,在 头, 头..食海中鱼..惟冝芑、苣、穋、杨是食。”这又证明他们除渔业以外,还从事农业生产。《大荒北经》云:“颛顼生 头, 头生苗民。”这里所说苗民氏族出于 头,就可以证明 头与苗民同族。
炎黄族进入中原以后,逐渐向南扩展,遂与苗蛮接壤,并屡次发生冲突。《史记·五帝本纪》说尧时“三苗在江、淮荆州数为乱”。《吕览·召类》说:“尧战于丹水之浦,以服南蛮。”《左传》昭公元年说:“虞有三苗”。《吕览》上条引文又说:“舜却亩民”。《墨子·非攻》也有禹征三苗之记述,足见炎黄与苗蛮屡次发生冲突。战场主要是豫西南地区,在与三苗冲突或战争中,据《礼记·檀弓》、《山海经·海内南经》、《淮南子·修务训》、《史记·五帝本纪》均载丹朱及舜死葬苍梧,这个“苍梧”应在丹水一带。旧说夏族击败三苗,三苗被迫迁到三危(据说在今敦煌西)。《尚书·尧① 徐旭生:《中国古吏的传说时代》58 页有详细论证。
典》云:“窜三苗于三危”;《史记·五帝本纪》云:“迁三荷干三危”,是否属实,疑莫能定。可能是三苗失败以后,有的避居高地。三为多数的量辞。危:《说文》:“危,在高而惧也。从广,人在压上”。厓与崖通。这只是说,三苗在最北一部分受到打击后暂退山地,而多数仍居故地。
在传说中,与苗蛮关系最深者为祝融氏,它最初虽不属苗蛮集团,但它的后裔在这个集团中却处于异常显赫地位,祝融氏为频项后裔①。他们的居地最初也在中原地区。如频项居地在帝丘②。祝融居地在郑③。
祝融之后裔有八姓:己、苳、彭、秃、妘、曹、斟、■。每一姓氏又繁衍成为几个氏族。这八姓各氏族之分布,最初大体上以河南北部之卫郑为集聚地。其后始扩展至河南中部、山东南部、江苏北部一带。至商、周时,才有较大迁徙。
祝融后裔南迁,成为日后楚国王室之祖先。楚人进入荆州(苗蛮区域),大概始于周公返政成王之后。据《史记·楚世家》:其时楚熊绎方受封居丹阳。丹阳地望,据清人宋翔凤《过庭录》卷九谓:“丹阳在商周之东,南阳之西,当丹、浙入汉之处,故亦名丹浙。鬻熊(熊绎)所封,正在于此。”《史记,楚世家》载楚昭王曰:“自吾先王受封,望不过江汉。”楚自荆北丹阳进据江汉,乃为以后之事。直到春秋初年,熊绎后裔熊通(武王),在荆楚开辟疆土,“大启群蛮”,并“开濮地而有之”,才奠定了强国的基础。祝融为颛顼之后,在史前传说中,颛顼为炎黄联盟重要领袖之一,号高阳氏,虽无显赫武功,但农业发展也较早,特别是在宗教方面,有其特殊地位。世代相传,对后世影响颇大。在北方,从唐虞到夏商,巫史的职守(当时在文化领域中,最受尊重的职业),都由重黎之后掌握(《史记·太史公自序》)。司马迁说重黎是他的远祖,并说他的祖先(重黎之后)在周代作史官。
祝融氏徙楚,与楚地人民原有文化相结合,发展成具有楚地特点的高度文化,例如在战国时代大诗人屈原创作的楚辞,即是在学习楚地民歌基础上所开创的一种新诗体。它在文学上的地位,可与北方的《诗经》媲美,甚至超过《诗经》。屈原自称他是“高阳之苗裔”(《楚辞·离骚》),即也是颛顼祝融之后裔。他也是掌管巫史的职守的。
江汉之间,古代又为濮人分布之域。《尚书·牧誓》所载牧野之战中,即有濮人参加。《左传》文公十六年云:“百濮离居”。杜预《春秋释例·土地名》说:“无君长总统,各以邑落自聚,故称百濮”。由于“离居”及“各以邑落为聚”,是以外强之来,即“各走其邑”(《左传》文公十六年)。因而其江汉居地,即渐为楚人所据。但它在楚之西部,仍为其聚居之邑落。当楚有内乱衰弱时。周宣王初,熊霜卒,三弟争立,“叔熊(叔堪)逃难于濮而蛮”(《国语·郑语》),以资掩护。《左传》文公十六年云:“楚大饥..庸人帅群蛮以叛楚,糜人率百濮聚于选,将伐楚。”可见濮在春秋时代,已成为楚国西部的强大力量。
① 《左传》昭公廿年。又《礼记·帝系》、《史记·楚世家》均以重黎为一人。《山海经》、《楚语》则以重、黎各为一人。司马迁《史记·自序》中,又说:“颛顼, 命南正重以司天,北正黎以司地”,并未坚持重黎为一人。锗说纷纭,但以重黎为颛顶后裔,则无疑问。
② 《帝王世纪》:“颛顼..始居穷桑,徙商丘(帝丘之误),于周为卫(今河南濮阳县境)。”③ 《左传》昭公十六年:“郑,祝融之虚也(今河南新郑)。”
濮人分布地区甚广,自湖北西延至于巴蜀。嘉陵江之合川至北碚,旧称濮江,亦以濮人居地而得名。晋左思《蜀都赋》云:“左绵巴賨,百濮所充。”意思是说在大江支流涪江地区,绵阳一带,旧为百濮聚居之地,今则为巴賨分布之域。
《华阳国志》所称之南中,包括今之云南、贵州,虽不在江汉地区,但也有濮人散居其地。建宁郡有濮、僚,永昌郡有闽濮、裸濮。《尔雅·释地》云:“南至于濮铅。”铅应即今云南之元江(元江古称濮水)。
在荆地有长沙武陵蛮,相传有“槃瓤”的神话,以犬为其族徽,并为其图腾的信仰。他们以后向西发展,主要居于今之贵州,散居于湖南、云南、两广及湖北。
苗族以伏羲为其祖先。清初陆次云的《峒谿纤志》里面说:“‘苗人腊祭曰报草,祭用巫,设女蜗、伏羲位’。..按他们的传说,苗族全出于伏羲与女蜗。他们本为兄妹(或姊弟)..配为夫妇,绵延人类。”①这个神话传说的内容,应该相当古老,它既反映了远古人们对人类起源的猜想,又反映了我国远古曾存在着的血缘家族制度。在传说中,女蜗的事迹比较丰富,她被苗人尊之为祖神,其所受崇拜之地位,也高于伏羲。《淮南子·览冥训》又单独阐述了女蜗事迹:说她补苍天、断鳌足、杀黑龙、积芦灰等等,这些事情都与治水有关。这种神话是不是又反映了远古时代,女蜗曾率领人们与水灾搏斗的英雄事迹?这个神话在战国末期以后,才显著流传。旧说以伏羲即为太吴,那是齐鲁学者综合把他们拉在一起,成为一个人的。
槃瓠即盘古,盘古开天辟地,女蜗兄妹配为夫妇绵延人类及女蜗治水事迹等的流传,如果不是苗族受汉族的影响,就是汉族受苗蛮的影响。这种流传,不但丰富了我国神话的内容,也反映了各兄弟民族在文化上的交互影响。百越族属集团《荀子·儒效》云:“居楚而楚,居越而越”,是楚、越在古代不但各为一大部族,而且其所居地区,亦各有别。
越,泛称古东南沿海及岭南地区之民族。《吕览·恃君》称为“百越”。高诱注曰“越有百种”,说明它所占地区很广,族属也很众多。
《禹贡》两言岛夷,其在南者,即扬州之夷。扬州之南,古称扬越之地,亦即百越之北境。
《史记》言吴、越皆古国,吴为周太王长子太伯之后,越为夏少康庶子之裔。吴居苏南,都于吴(苏州),越居今浙北,都会稽(今绍兴),二国王室皆华夏之裔,然其人民,则为越族。其语言与华夏迥异,必“待译而后通”(《盐铁论·相刺》)。然吴、越人民的语言则相同。
吴子胥、范蠡、大夫种,均言吴、越不但语言相同,而且其风习亦相同①。但其与华夏则大不相同。
《史记·吴世家》说太伯、仲雍居于句吴,“文身断发,示不可用。”
《左传》哀公七年说:仲雍在吴,“断发文身,裸以为饰。”《谷梁传》哀公十三年说:“吴,夷狄之国也,祝发文身。”这就是说:断发文身,非华① 徐旭生:《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237—238 页。
① 见于《吕氏春秋·知化》、《吕氏春秋·夫差内传》及《越绝书·纪策考》。夏之俗,太伯、仲雍奔吴,也是从民俗也。《越世家》育越之先世封于会稽,“文身断发,披草莱而邑焉”,也是说禹之后裔到越以后,从民所俗。
吴、越两国接壤为邻,且“两国之语言、习俗既皆相同,侧其人民宜为同一民族也。虽其玉室..出自华夏”①。吴、越之南,有闽越,亦越人之一支,西以武夷山与江西为邻。但其族人之分布并不仅限于令之福建,在今江西赣江流域东部,亦有越人分布。《史记、楚世家》载:“成王恽元年..使人献天子,天子赐胙,曰:‘镇尔南方夷、越之乱,无侵中国。’”徐旭生指出两点,很重要:其一,“夷下列越,足以证明它为一种族的名,并非国名。”其二,“楚的南境,大约不出今湖北界内,无缘超过江西、安徽。”并指出:“这个越就是《楚世家》里面的越章”②。
春秋时代,楚熊渠封其少子执疵为越章王,其封地既曰越章,则其地应与“越”及“章”有关。说明楚地有夷、越之族,但这里只能说明在楚所统治范围内有夷,越之族、并非所有夷越之族均受楚所管辖,因为当时楚的南境,“无缘超过江西、安徽”。
熊渠封其少子执疵为越章王,其封地仅限于熊渠所取扬越之地,其范围主要在汉代的丹阳郡;其地既为古扬越之地,又为章山所在。《山海经·海内南经》云:“三天子鄣(章)山在闽西海北。”“郭璞注《山海经》、刘昭《续汉书·郡国志注》:并以三天子鄣山在丹阳郡”。“丹阳郡北,西与九江(郡)、庐江(郡)接,西南与豫章(郡)接,东南皆与会稽接,略当今皖南、苏南及浙西之地”①。
是今武夷山之东为越族居地,在武夷山之西,也有越族之居地。
在浙南有瓯越,闽北有闽越。闽、瓯之名早已见于周世②。他们也是断发文身③,并与吴、越同族,两者语言亦大同小异。
南岭之南,谓之南越。贾谊《过秦论》云:秦“取百越之地,以为桂林、象郡”。《史记·秦始皇本纪》又云:“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这里秦所“取”或“略取”者,都是岭南之越人居地,他们的风习是“椎髻”④,与东部沿海越人风习不同,但仍为百越之组成部分。
百越除分布于岭南外,并向西散居于今之云南南部。云南是一个民族复杂地区。“元谋猿人和各地旧石器遗址表明,在人类的童年时代,云南境内就有原始人群活动。遍及全省的多种多样的新石器文化,就是自古以来云南居民族属复杂的反映”⑤。
越族在云南南部、东南部、西南部和濮人交错杂居在“闽濮之乡”。“先秦史籍记载着我国南方越人的风俗,有所谓‘贯胸’、‘离身’、‘雕题’、‘漆齿’等族向商王朝入贡,他们与后来云南境内的‘穿胸’、‘文身’、’① 蒙文通遗著《越史丛考·吴越》。
② 《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64 页。
① 蒙文通遗著《越史丛考》8 页。
② 如《山海经·海内南经》、《逸周书·王会》。
③ 《王会》:“越、沤(瓯)鬋发文身”。
④ 《论衡·率性》:“南越王赵佗,本汉贤人也。..椎髻箕坐,好之若性”。这里赵佗“椎髻”,只是从南越之俗也。
⑤ 《云南各族古代史略》编写组所编《云南各族古代史略》第2 页。
文面’、‘黑齿’等族有密切关系”⑥。
“越”之族名,由于春秋时代勾践之强大而越名始著。是越本为国名,后遂沿用力族名,于是东南沿海各族亦均冠以“越”族之称。由于越有百种,种姓各异,因曰百越。在历史上多年沿用不改。
楚越地区,是我国水稻主要发源地。越地河姆渡出土骨相很多,制作精良,结构完善,其中更发现稻谷和堆积很厚的稻壳。
《周礼·夏官·职方氏》职云:扬州、荆州,“其谷宜稻”。《史记·货殖列传》:“楚越之地,地广人稀,饭稻羹鱼。”这些记载,特别是河姆渡出土实物,说明百越早在七千年前,即有稻作物种植,反映其文化之悠久绝不亚于黄河流域。
另外,在南方沿海的深圳古墓①以及云南的耿马、元谋、宾川、剑川、曲靖等地出上的远古炭化古稻,其中有很多是人工栽培稻,年代均在距今三四千年之久。云南出土炭化古稻,正是远古百越、百膜聚居地区②。稻米在今日已成为主要食物之一,他们在三四千年以前,即在极端困难之自然环境中,最早地栽培了稻米,这是对中华民族的重大贡献。
百越居地,大部濒临沿海,内地河道纵横,向有水乡泽国之称。由于其地理形势,越民常在水中活动;所以有的“文身断发,以避蛟龙之害”(《汉书·地理志》)。《越绝书·记地传》说:越人“水行而山处,以船为车,以楫为马。往若飘风,去则难从。”《淮南子·齐俗训》则言:“胡人便于马,越人便于舟。”这些记载,都把他们在水上活动的娴熟,描绘得栩栩如生。
越人很早即擅长造船。造船的历史,先有独木舟,后有木板船。木板船已有三千多年历史,在三千年以前,只有独木舟。在解放后,江苏武进、福建连江,都在地下发掘出远古时代的独木舟,都说明越人在远古时代,即有造船的历史。吴越由于其地理之特点与生活之需要,早在远古时代,即以舟楫浦鱼,渡水猎兽,并进一步跨越水域,开拓新天地,促进生产的更大发展。到了春秋末年,误越已能造大木板船以供战斗之用。吴王北上争雄于中原,因而开运河沟通江淮,主要是为了战船水师之便利的。闻名世界的中国大运河,南端的开凿,首先归功于越族劳动人民。
云南北部有羌人,它向北与川西直至青海连成一片。它不属本文涉及范围。但从古史相传可以反映我国大西南各族间的关系。传说黄帝后裔昌意自黄河流域南下,“降居若水”(今雅砻江),彝族称黑为“若”,“若水”即黑水。雅砻江、金沙江(沪水)、澜沧江(兰津)、怒江等,都有黑水的意思;司马迁、扬雄都说夏禹是羌人。这虽都是传说,但它似乎可以说明大西甫与中原的各族,在历史上很早即有某些相互关系。原始社会的几个族属集团,虽然在文化发展水平上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是形成我们今天中华民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都有长远的历史,在推动祖国社会发展上,也都做出了重大贡献。
这许多族属集团,在史前时代各有自己的居住区域,但它们却是不断有⑥ 同上书第3 页,① 参见杨耀林:《深圳古墓中的稻谷遗存》,载《衣业考古》1983 年2 期。② 参见李昆声、李保伦:《云南曲靖发现炭化古稻》,及阚勇:《云南耿马石佛洞遗址出土炭化古稻》,均载《农业考古》1983 年2 期。
所接触。这种接触有冲突,也有友好交往,在冲突与友好交往中,逐渐彼此融合,特别是在原始社会进入国家以后,更加速了这种融合过程。
汉代,这是我国较早,也是最强大的封建王朝,它统一了全国。在这以后,各族相互融合,有了汉族的名称,实际上它是国名,又成了族名。它的范围,已包括从原始社会直到汉代统一全国以前所有的炎黄、东夷、苗蛮、百越等族属集团。这些族属集团逐渐融合,界限也逐渐消除,而成为一个民族的共同体一一汉族。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我国“汉族人口多,也是长时期内许多民族混血形成的”①。
中华民族以汉族为主体,但同时仍有一些少数民族保持着良已独有的特点,同样是中华民族的成员,也是中华民族中不可分离的重要组成部分。① 《论十大夫系》,载《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第732 页。
第二节关于夏代的传说和夏史的探索中国历史上有一个夏代,这在周人较早的文献和商代后裔追述他们祖先事迹的篇章中都有明确的记载。西周初年,周公对成王说:“我不可不监(鉴)于有夏,亦不可不监(鉴)于有殷”(《尚书·召诰》)。他对亡国的商族奴隶主贵族说:“(天)乃命尔先祖成汤革夏”,又说:“殷革夏命”:(《尚书·多士》)。西周初年的诗歌里,又常把周人的统治地区即当时的中国叫做“夏”,如云:“我求懿德,肆(陈)于时(此)夏”(《诗经·周颂·时迈》),“无此疆尔界,陈常(赏)于时夏”(《诗经·周颂·思文》)。西周晚期诗《大雅·荡篇》也说:“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这与《尚书》的《召诰》、《多士》等篇所述相同。《诗经》中还特别提到夏禹治水的功绩,如说:“丰水东注,维(为)禹之绩”(《大雅·文王有声》),“信彼南山,维禹甸之”(《小雅·信南山》),“洪水芒芒,禹敷下土方”(《商颂·长发》),“天命多辟,设都于禹之绩”(《商颂·殷武》),“奄有下土,缵禹之绪”(《鲁颂·闷宫》)。战国和秦汉时代的诸子和其他著作中往往也有关于夏史的论述。西汉时期的司马迁在他的《史记》中有一篇《夏本纪》,比较具体、系统地记述了夏代的史实,剔其以后世的制度附会者外,大致当亦可信。
关于夏代社会性质问题,史学界还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有的同志认为夏代仍是原始社会;有的同志则认为在禹或启的时期奴隶制已经形成。我们认为这些看法都还可以商榷。
传说中的夏代根据文献记载看来,我们同意夏代处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转变时期的观点①。这是我国古代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礼记·礼运篇》说:禹以前为“大同”之世,禹以后为“小康”之世。所谓“天下为公,选贤与能”,“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的大同之世,正是共同生产、共同占有,并且实行着军事民主选举制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所谓“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已”,“大人世及以为礼”的小康之世,正是变公有制为私有制,变军事民主选举制为君主世袭制的阶级社会。《孟子。万章上》引孔子曰:“庸虞掸,夏后殷周继。”所谓“唐虞禅”,也就是《礼运篇》所说的“大同”之世,“选贤与能”的部落联盟中的军事民主制:所谓“夏后殷周继”,也就是“小康”之世,“大人世及以为礼”的君主世袭制。但是这一变革,并不是一贼即就,而是经过了一个长期变革的过程。
尧舜之时,我国正处于氏族制下的部落联盟时代。《尚书·尧典》云:“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黎民① 参见韩连琪:《夏代是从原始社会解体到奴隶占有制形态的时代》,《文史哲》1983 年第5 期。于变时雍。”这应该就是尧时部落联盟的情形。所谓“九族”,当是九个部落;“百姓”,当是一百个胞族;“万邦”,当是一万个氏族;“黎民”,当是指全体部落联盟的氏族成员。在部落联盟中,实行着一种民主制度。有酋长会议,管理民政;军事首长管理军事、司法和宗教等事。这便是所谓“军事的民主制度”。酋长议事会是氏族社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主持联盟中一切事务,选举和罢免军事首长。出席的人员为各氏族的酋长。在母系氏族社会中,男子虽然也可以选为酋长,酋长会议却大半掌握在女子手中。到了父系社会,酋长议事会的权力才转由男子掌握。《尚书·尧典》、《尚书·舜典》所载:凡举国大事,尧舜都要咨询于“四岳”、“十二有牧”。“四岳群牧”,即召开酋长会议。
部落联盟会议中的军事首长,都是由酋长议事会经过全体酋长一致选举出来的,通常是两头制,正的出缺,便由副的继任,再由酋长议事会推举一人为副。据《尚书·尧典》载尧和舜是两头军事首长;尧死后,舜和禹是两头军事首长。我国古代尧舜禅让的传说,实际就是部落联盟中的民主选举制。如《尚书·尧典》记载舜被选举的情形,是:“帝曰:‘咨!四岳。朕在位七十载,汝能庸命,巽朕位。’岳曰:‘否德,忝帝位。’曰:‘明明扬侧陋。’师锡帝曰:‘有鳏在下,曰虞舜。’帝曰:‘俞!予闻;如何?’岳曰:‘瞽子,父顽母嚚,象傲;克谐,以孝蒸蒸,义不格奸。’帝曰:‘我其试哉!’”尧所询的“四岳”,就是各部的酋长。舜之继任为军事首长,显然是经过了酋长议事会的一致推选。其后禹的彼推选继任,也同样经过了酋长会议的选举。
军事首长的职务主要是军事。因此尧、舜和后来之禹的功业,主要都在对三苗和共工的防御。《尚书·舜典》曾说舜“流共工于幽州”,“窜三苗于三危”。到禹时,据《尚书·禹贡》说己是“三危既宅,三苗丕叙。”由于尧、舜、禹在军事上的胜利,部落联盟的组织到禹时已达到极盛时期。《左传》哀公七年载:“禹合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所谓“国”,在禹时,就是部落。“万国”,说明当时部落之多。同时,随着军事活动的频繁,军事首长的权力,亦日益增长。据《孟子·万章上》载,尧让天下于舜后,舜曾“避尧之于于南河之南”,舜让天下于禹后,禹也曾“避舜之子于阳城”。尧子丹朱,舜子商均虽然都未曾因此而继位于军事首长,但可以确认当尧舜禅让的时代,我国已进入了父系氏族社会。因为如果还停留在母系氏族社会,舜、禹企图让位于尧于丹朱、舜子商均,是不可能的。到了夏禹传子后,不仅母系氏族制早已为父系氏族制所代替,而且由于军事首长权力的增长,在部落联盟制下的军事首长已成为父死于继,由两头变为一头制,并且逐渐向君主政权转化。
《史记·夏本纪》云:“帝禹立而举皋陶荐之,且授政焉,而皋陶卒。..而后举益,任之政。十年,帝禹东巡狩,至于会稽而崩,以天下授益。”这说明在禹时,开始禹和皋陶是两头制军事首长,共同执政十年。这与尧和舜、舜和禹的两头军事首长完全相同。而禹死后,军事首长便由与禹同为军事首长的益来担任,这也与尧死后,便由与尧同为两头军事首长的舜继任;舜死后,由与舜同为两头军事首长的禹继任一样,都是按照氏族制下部落联盟的军事首长正的出缺后,即由副的继任的继承法办理的。
这证明在禹的时代,作为部落联盟中“选贤与能”的所谓“禅让”
即民主选举制度,还没有为“大人世及以为礼”的君主世袭制所代替,禹仍只是部落联盟中的军事首长,而不是国家中的君主、国王。至于《孟子·万章上》载:禹死,“荐益于天”后,益也曾“避禹之子于箕山之阴”,企图把军事首长让位于禹之子启,这同上述尧死,以天下传舜后,舜也曾企图让位于尧之于丹朱;舜死,以天下传禹后,禹也曾企图让位于舜之子商均,并无两样。只是舜虽曾让位于尧之子丹朱,禹虽曾让位于舜之予商均,但各部族之所以去丹朱与商均,而归于舜、禹,则是由于丹朱和商均都“不肖”,舜、禹则因为“历年多,施泽于民久”,有治水、伐三苗等功绩,得到各部族的拥护和部族酋长的一致推选,所以舜、禹得继尧、舜为军事首长。相反,益则因“佐禹日浅,天下未洽”,而“禹子启贤,天下属意焉”(均见《史记·夏本纪》),所以益没有继位而启得继禹为军事首长。这固然反映了父系家长制形成,部落联盟中的军事首长已变为父死子继,并由两头制变为一头制,军事民主选举制也已在开始向君主世袭制转化。但是,这时的军事首长仍需得到各部落酋长的拥护和公社成员的选举,部族联盟的组织还未为国家结构所代替。所以当时依然还是氏族社会,而不是奴隶社会。恩格斯在说明原始社会末期在递补氏族酋长的遗缺时曾经这样写道:“最亲近的同氏族亲属——兄弟,或姊妹的儿子,逐渐享有了优先权,除非有理由摈弃他”①。又说:“掠夺战争加强了最高军事首长以及下级军事首长的权力;习惯地由同一家庭选出他们的后继者的办法,特别是从父权制确立以来,就逐渐转变为世袭制,人们最初是容忍,后来是要求,最后便僭取这种世袭制了;世袭王权或世袭贵族的基础奠定下来了”①。这就是说,世袭制的出现,“仅仅证明,儿子们在这里可能指望通过人民选举而获得继承权,但决不是说不经过人民选举就承认继承合法”②,也仅仅证明,这时的氏族内部已经出现了“特殊的显贵家庭的最初萌芽”和“未来的世袭元首或君主的最初萌芽”③。可见,有了传子制度并不等于原始公社制度的解体,也不意味着国家的形成。关于禹传启的传说,文献中的记载是很不一致的,但也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公天下”向“家天下”的转变。这一变革虽然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有关,但却引起了保守派的极力反对。古本《竹书纪年》所说的“益于启位,启杀之”就是这一事例的传闻。《史记·夏本纪》还说:由于启即天子位,而“有扈氏不服,启伐之,大战于甘”。但在另外一些记载中,则说征伐有扈氏的是禹,《庄子·人间世》的“禹攻有扈,国为虚厉,身为刑戮”,便是其例。不管是禹还是启,当时既然需要誓师“与有扈氏争一日之命”(《墨子·明鬼下》引《禹誓》语),可知有扈氏绝不是一个弱小部落,其势力必是很大的。这就说明,夏初的传子制度并未牢固确立,因而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才能臻于完备。
这种新旧势力的矛盾斗争,并没有因为启在斗争中得到了胜利而结束。
启死,太康继位为军事首长时,据说有“太康失国”(《史记·夏本纪》)的事。《夏书·五子之歌》云:“太康尸位,以逸豫灭厥德,黎民咸贰,乃盘游无度,畋于有洛之表,十旬弗反。有穷后弄因民弗忍,距于河。厥弟五人,御其母以从,溪于洛之油。”这显然是说太康由于“以逸豫灭厥德”,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102 页。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160—161 页。
②③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102 页。
弄得“黎民咸贰”,丧失了全体氏族成员的信任而遭到罢免,而善射的有穷氏部族酋长后羿,却“因民弗忍”,顺应了人民的要求,得到人民的拥戴而继任为部族联盟的军事首长。所以《左传》襄公四年说:“后羿自 迁于穷石,因夏民以代夏政。”《五子之歌》载伪《古文尚书》中。《五子之歌》述太康之弟五人,因太康失国,“五子咸怨,述大禹之戒以作歌”。虽不足信,但征之先秦古籍,太康以逸豫而失国,则是可以相信的。金履祥《通鉴前编》云:“太康虽为羿所拒,不能济河,而犹立国于外,以传仲康。”这是由于部落联盟的军事首长,通常都是以本部族的酋长来兼任部落联盟的军事首长,所以太康虽为大众所罢免,另推后羿以代“夏政”,但是太康死后,他的兄弟仲康,和仲康的儿子相,仍得为其本部族的酋长。在父系家长制时期,酋长一般亦是世袭,传给他的弟弟或儿子。所以,《夏本纪》于太康失国后仍然记载曰:“太康崩,弟仲康立..他康崩,子帝相立。”
帝相被杀时,据《左传》襄公四年、哀公元年载,他的妻子后缗方怀孕,从窦中逃回母家有仍氏,生少康。少康为有仍牧正,后又为浇所逼,逃到有虞氏,为有虞庖正。“虞思于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诸纶,有田一成,有众一旅。”后来,寒浞又因“纵欲”、“康乐”、“不德于民“失掉了人民的支持,少康则因“能布其德”,得以收集夏部族的余众。他的老臣靡遂靠了有鬲氏和夏部族的遗民,起兵攻灭了寒浞。后来少康又灭浇于过,少康的儿子杼灭豷于戈,恢复了“夏政”。寒浞、浇、豷之灭亡的原因,《左传》襄公四年曾经特别指出“有穷由是遂亡,失人故也。”可见,寒浞和浇之为少康所代替,完全是由于纵欲、康娱,失掉了人民的信任,而少康之兴,则是由于“能布其德”,得到了人民的支持。从太康、后界、寒浞和少康的几次更迭看,其所以得继任为军事首长,虽然多惜助于武力,但重要的还在于得到了各部族酋长和氏族成员的拥护,可见在部落联盟中的民主选举制仍在发生着决定性的作用。从虞思之以二姚妻少康,也可以说明在少康灭寒浞前,有虞和夏部族还在父系家长制下的一夫多妻制家庭阶段,不是属于一夫一妻制家庭的文明时代。
《左传》襄公四年中把“后抒灭豷于戈”和“少康灭浇于过”并称,说明杼和少康属于同一历史阶段,共同完成了所谓“中兴”的大业。古本《竹书纪年》曰:“柏杼子征于东海”,说明在杼时其势力更向东发展,势力益强。《国语·鲁语上》说:“杼能帅禹者也,夏后氏报焉。”“报”是一种祭祀,祖先有功德的才用报祭。夏代用报祭来祭祀杼,证明杼在夏代当同禹一样有开创大业之功。夏代以禹启传位于太康,经仲康、相到少康三世四传,曾经过太康、后羿、寒浞、少康的斗争和军事首长的几次更迭,说明从禹到少康应是军事民主制下的世袭制时期。从少康、杼以后,经历帝槐、帝芒、帝泄、帝不降、帝扃、帝杼、帝孔甲、帝皋、帝履癸(桀),共九世十一传,已无经过选举和罢免的痕迹。这就证明夏族部落自帝杼以后,加强了对外战争的力量,原来的部落联盟中军事首长的权力逐渐膨胀,终于掌握了原联盟中的全部政治、经济、军事权力;管理民政的部落酋长会议的权力日渐削弱,部落联盟的组织形式已为国家机构所代替,氏族社会即将发展到阶级社会了。
夏文化的探索夏史的探索,还是史学界急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从目前看来,只有抓住夏文化这个中心环节加以突破,才能使夏史的研究工作顺利进行。也就是说,从考古学上确定哪些考古学文化属于夏代文化,则是探索夏史的核心。因为只有将夏文化探索明白,才能全面地弄清夏代的历史。所以,探索夏文化是研究夏代历史的必要前提之一。
夏文化,有人又称作夏代文化,“是指夏王朝时期夏民族的文化”,早于夏代的夏族文化,只能叫“先夏文化”,“夏王朝时代的其他民族的文化,也不能称为‘夏文化’”①,它是属于我国考古学范畴的文化。自从本世纪二十年代,以田野发掘为主的我国考古学产生以后,考古学家们为了寻找商朝以前的远古遗迹,就积累了一些田野考古资料。近三十年来在考古工作中,发现了不少与古文献中记载关于夏代地域和年代上基本一致的遗迹、遗物,可是仍然不能最后确定为夏文化。这种探索夏文化的工作,一直延续到四十年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我国的考古工作者在文献中的夏代中心地区,开始了一系列的考古调查和发掘工作。1953 年,在河南登封县玉村第一次发现了不同于郑州二里冈期早商文化的遗址,揭开了夏代考古的序幕②。1956 年,在河南郑州发掘了洛达庙遗址①。1959 年,徐旭生先生在豫西调查了传说中的“夏虚”,在河南省偃师县发现了二里头遗址②,引起了考古学界和历史学界的重视。同年,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发掘队发掘了二里头遗址,第一次发现了郑州二里冈期商代灰坑打破洛达庙类型文化层和洛达庙文化层叠压于河南龙山文化层上的现象,从层位关系上确定了这类文化晚于河南龙山文化、早于郑州二里冈期早商文化的相对年代,从而解决了这以前二里冈期商文化和龙山文化之间的空白③。这一发现不仅为研究我国新石器时代如何过渡到青铜时代找到了典型实例,而且为解决夏文化问题提供了可寻的线索。二十多年来,在豫西和晋西南地区已经发现了数十处遗址。经过重点发掘的有偃师二里头、登封告成王城岗、夏县东下冯、临汝煤山、洛阳挫李等遗址。
1977 年11 月,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在河南登封县召开了一次“河南登封告成遗址发掘现场会议”,会上就探索夏文化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1978年以来,在全国各种刊物上约计发表了数以百计的探索夏文化的文章,提出了一些看法。
由于大家对这种文化的认识很不一致,因此命名也不相同。有的同志认为这种文化首先在洛达庙发现,因而主张名之为洛达庙类型文化;有的同志认为东干沟与洛达庙有区别,主张名之曰东干沟文化;有的同志又名之为早商文化;也有人直接命名为夏文化。但是,多数同志认为偃师二里头遗址的范围大、堆积厚,文化遗址和文化遗物也最丰富,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因此主张把它称之为二里头文化。二里头遗址,自1959 年发现以来,经过多次发掘,发现该遗址为南北1.5 公里,东西2.5 公里,其中发现了厚达3 米① 夏鼐:《谈谈探讨夏文化的几个问题》,《河南文博通讯》1978 年第1 期。② 韩维周:《河南登封县玉村古文化遗址概况》,《文物参考资料》1954 年第6 期。① 河南省文物工作队:《郑州商代遗址的发掘》,《考古学报》1957 年第1 期。② 徐旭生:《1959 年夏豫西调查“夏虚”的初步报告》,《考古》1959 年第11 期③ 中国科学院考古所洛阳发掘队:《河南偃帅二甲头遗址发展简报》,《考古》1965 年第5 期。左右的二里头文化堆积层共四期。在这个遗址中,发掘出铸铜用的陶范、柑锅残片、铜渣和少量的青铜器、屋基、窖穴、水井、窑址和大量石器、骨器、蚌器、陶器以及一些玉器和铜器,还发现了宫殿遗址。
对于这种二里头文化的绝对年代、文化性质及其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大略说来可以分为以下五种意见①:(一)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与二里头文化都在夏人活动的地域之内,时间与夏代纪年相当,二者有承继关系,因而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与二里头文化的四期遗存都是夏代遗存。
(二)根据文献推定郑州商城为商汤所都之毫,进而推论二里头文化的四期遗存为夏代遗存。但河南龙山文化不可能是夏代文化。
(三)二里头三、四期遗存与商代二里冈期文化有很多相同之处,属商代文化: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与二里头一、二期文化有承继关系,它们的年代又在夏代纪年之内,它们是夏代文化。
(四)二里头文化与二里冈期商代文化有承继关系,二里头文化囚期遗存是商代文化。
(五)二里头文化一至三期遗存与河南龙山文化和商代文化不同,是夏代文化遗存;偃师二里头遗址不是汤都西毫,而是夏都阳城。
上述意见有其一致之处,但分歧也是明显的。这些分歧涉及二里头文化跟河南龙山文化和商代文化的关系,同时这几种意见立论的着眼点和所用的方法也有差异。
探索夏文化的工作还在进行之中。在上述五种意见当中,学者们自己的认识也是属于探索性的,没有任何定论。现在看来,二里头文化已经成了探索夏文化的重点,也是探索夏史的非常有希望的对象。我们相信,随着新资料的不断发现和讨论的进一步深入,这个课题必将获得圆满的答案。
附:夏王朝世系表(公元前21 世纪—前16 世纪)
①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著:《新中国的考古发现和研究》第214 页,文物出版社1984 年版。禹启太康(1) (2) (3)中康相少康(4) (5) (6)矛槐(芬) 芒(7) (8) (9)泄不降(降) 孔甲皋(10) (11) (14) (15)扃厪(12) (13)发履癸(桀)
(16) (17)第三节历史年代问题的提出历史从神话传说时期迈进有文字记载可征的信史时期,首先遇到的就是年代问题。年代是历史的尺度。历史之有年代,犹如地理之有经纬线。必有经纬线,然后知其地之在何处;必有年月日,然后知其事之在何时。对某一历史事件,如果不知其时。也就不能知道它与其他历史事件的前后关系。研究中国古史,也必须搞清它的年代。
我们知道,西周共和以前无纪年,就是说中国古代有确实可靠的纪年是从西周后期共和元年,即公元前841 年开始的。到周的灭亡即周赦王五十九年(公元前315 年),是五百二二十六年。
共和以前,还有西周初期和中期,从周武王到周厉王,共有十个王。他们的历史,在文献和铜器铭文中大部分可以找到证明,但是他们的在位年数,却难肯定。武王伐纣在哪一年,更是聚讼纷坛。在武王伐纣之前,还有商代,它的后期历史由殷墟发掘中可以得到证实,其前期历史由甲骨卜辞和郑州二里冈中可以得到一些间接的证明,但它的年代,就很难确切知道。至于夏代,更在商代以前,目前出上的地下资料尚难完全证实,它的年代就更难说了。历史年代,要求具体的数字,要求清楚他说出夏代多少年,商代多少年,周代多少年。在这种情况下,过去学者所拟定的年代,多是根据距今二千年前而又不甚可靠的刘歆的《世经》。《汉书·律历志》引用他的说法,把武王伐纣定在公元前1122 年,因此周的总年数是八百六十七年。加上商的六百二十九年,夏的四百三十二年,那么夏的开始应当就是公元前2183 年了。但是刘歆所说的年数并非是根据某一材料计算出来的,而是依据“三统历”的推算方法勉强求得与历史的历谱的一致,也就是说,他把历史事实椎前挪后,加以改变而成,因而是不可靠的。正如《后汉书·律历志》载尚书令陈忠批评刘欲所说:“横断年数,损复益周,考之表纪,差谬数百。”《晋书·律历志》也说:“刘歆更造三统以说《左传》,辩而非实。”这些批评距离汉代较近,可以看出刘歆的材料不甚可靠,因而《世经》的年数也是不能作为主要根据的。
比较可靠的资料,应该是晋太康二年(公元281 年)发现的《竹书纪年》里的年代。此书在宋代已经佚失,现在通行的是后人编辑起来的,其中的西周年代有错误,武王伐纣在哪一年无法确定。因之,整个年代,仍旧搞不清楚。不过,根据其中的一些材料和古器物铭文,参以目前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对于夏商周三代的年数,我们还能做出一个较为可信的大数。
关于夏年运用新的科学资料,特别是考古发掘资料来研究中国古史纪年,这是一个新的课题。
自本世纪五十年代,美国学者w·F·利贝发现了用放射性同位C14 测定考古学年代方法以来,世界各国竟相采用这一新的科学方法,测定古文化遗址的考古学年代,并且取得了很多成果。从六十年代以来,我国的一些科学机关和高等学校也相继建立了C14 实验室,运用科学方法对古代文化遗址进行了测定,至少已经发表了近千个测定数据。这些数据,为解决中国古代文化的考古学年代及其发展序列,进而解决中国古史上的疑年问题,提供了新的科学资料。但是,C14 年代测定法本身目前还不很完善,尚有一定的误差。因此,我们对待C14 测定法所提供的年代数据,不能把它绝对化,更不能只是根据几个数据就来判断二里头文化就是夏文化,并且以此来确定夏的年代。因为关于二里头文化中的一至四期是完全属于夏文化还是前几期属于夏文化范畴;三、四期属商前期文化,一、二期属夏文化问题,正在争论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就更应当同时参照当时的物质文化和后来的文献资料去分析研究,才能做出比较正确的论断。关于夏代的积年,在古代文献中历来就有不同的记载。古本《竹书纪年》说:自禹至桀十七世,有王与无王,用岁四百七十一年。
《史记·夏本纪》《集解》和《索隐》并宗此说。《路史·后纪》第十三卷下注云:“十七世,《汲纪年》并穷、寒四百七十二年”,与古本《纪年》相差一年。《汉书·律历志下》引《帝系》则云:“天下号曰夏后氏。继世十七王,四百三十二岁。”《初学记》九引《帝王世纪》皇甫谧注亦云:“自禹至桀并数有穷,凡十九王,合四百三十二年。”①《路史》引《易纬稽览图》说:“夏年四百三十一”,相差一年。以上大体分为两种,即一为四百三十一年或四百三十二年;二为四百七十一年或四百七十二年。《孟子·尽心下》说:“由尧舜至于汤,五百有余岁”,去掉了尧舜,夏世也当在五百年左右。
《晋书·束哲传》说:“夏年多殷”,而古本《竹书纪年》却说夏代四百七十一年,商代四百九十六年,夏代反比商代少了二十五年。这可能是由于《竹书纪年》是从黄帝开始的,也可以把尧舜的年数都算在夏代里,与《尚书》中把《舜典》都算在《夏书》一样,所以夏年多于殷。
目前不少学者把夏代的起讫年代定于公元前二十一世纪到十七世纪,由于它是根据《世经》以公元前1751 年为伐桀之年,加上夏之四百三十二年,作为夏代的开始的,周此虽然可以作为一种大体可信的年代,但还不能视为绝对的标准。
商代纪年商代纪年不仅是商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而且也是解决前述夏代纪年的一个前提,在我国古史研究中有着重要意义。但商代纪年在目前史学界尚未取得一致的看法。其主要分歧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第一,关于商代积年问题,主要有以下三说:(一)四百余年说,即将商代纪年定为公元前1562—1066 年①。此说的主要根据是古本《竹书纪年》所载:“汤灭夏以至于受,二十九王,用岁四百九十六年。”
(二)五百余年说,即将商代纪年定为公元前1600—前1028 年①。此说的主要根据是《孟子·尽心下》:“由汤至于文王,五百有余岁。”
① 《路史·后纪》第十三卷下注云:“十七主,通羿、浞四百三十二年。”① 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一册。
① 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第六章《年代》。
(三)六百余年说,即将商王朝纪年定为公元前17 世纪——前1208 年,认为商代纪年“大体为六百年左右”②。目前史学界持此说者较多,但各家对于它的终始纪年各不尽同。此说的主要根据是《左传》宣公三年:“祭有昏德,鼎迁于商,载祀六百”③。近年来,通过对二里头、二里冈和殷墟文化等商文化三个不同时期的典型遗址的C14 测定的年代分析,勾划出整个商文化之考古学年代的大致轮廓如下:商代早期公元前1800—前1600 年;商代中期公元前1600—前1400 年:商代晚期公元前1400—前1100 年。根据这个考古学年代,推断商汤建国的年代在公元前18 世纪,盘庚迁殷在公元前14 世纪初,商纣亡国约在公元前12 世纪末。整个商代纪年约为600 余年,与前述的第三种主张基本一致④。第二,关于周武王灭商的年代,也是一个众说纷坛,莫衷一是的问题。过去胡厚宣在其《古代研究的史料问题》中,曾经作过统计,约有十二说。近年来,有的同志又作统计,共有十八说之多⑤,而其具有代表性的则有以下三说:(一)公元前1122 年说。董作宾在其《殷历谱》,以刘歆《世经》中关于商代纪年的记载推算而得。
(二)公元前1066 年说。最早为日本天文学家新城新藏在《周代的年代》中所提出,后为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齐思和等人所编《中外历史年表》等所采用。此说主要是根据汉世所传《殷历》①中关于周代纪年的记载,以及陶弘景《古今刀剑录》中的有关材料。
(三)公元前1027 年说。此说最早是梁启超在其《最初可纪之年代》②提出,其后雷海宗的《殷周年代考》、陈梦家的《西周年代考》等均采此说。郭沫若主编的《中国史稿》第一册出版后,此说更为许多学者所采用。此说主要依据《史记·周本纪·集解》引《竹书纪年》:“自武王灭殷以至幽王,凡二百五十七年也”,推算而得。前引C14 测定的商代晚期公元前1400—前1100 年,与此说也相吻合。
近年来,一些学者通过对天象和地下出土的西周铜器铭文的研究,对《竹书纪年》关于西周纪年的记载提出了疑议,并认为把武王灭商的年代定为公元前1027 年是不可靠的。这些说法,当然可以继续讨论,但他们所采用的治年方法,是值得重视的③。
② 郭沫若:《中国史稿》第一册,第156 页注①。
③ “载祀六百”的“载祀”为复词,意渭殷商有六百乐耳。《汉书·律历志下》引刘歆《三统历》又曰:“自伐桀至武王伐纣,六百二十九岁,故传曰殷,载祀六百。”
④ 参见杨宝成:《商代纪年新议》,《吏学月刊》1983 年第3 期。
⑤ 何幼琦:《周武王伐纣的年代问题》,《中山大学报》1981 年第1 期。① “殷历”历谱的制定时间,据朱文鑫《历法通志》的考定,约在二千三百年以前,比《竹书纪年》还要早一些。但是关于历史年代部分,今天能够看到的,都是汉人的记载。这些材料虽然已经隐晦,但还可以整理出来。“殷历”的年代是刘歆以外的唯一说法,是汉代相传的旧说,可能也是战国以来相传的旧说,因而是比较可靠的年代。从这些说法里可以看出:商的开始时期是由公元前1567 年(汤的十三年)向上推十二年,即公元前1579 年,到周文王伐崇那一年(公元前1083 年)正是四百九十六年,与《竹书纪年》的殷代年数相同。参见唐兰:《中国古代氏史上的年代问题》,《新建设》1955 年第3 期。② 《饮冰室合集》第十二册。
③ 张钰哲:《哈雷慧星的轨道演变的趋势和它的古代史》,《天文学报》第19 卷第1 期;赵光贤:《从天象上推断武王伐纣之年》,《历史研究》1979 年10 期。
西周积年《史记·周本纪·集解》说:《汲冢纪年》曰:“自武王灭殷以至幽王,凡二百七十五年也。”
对于这条材料,有人认为四周的总年数太少了,一定有错字;另外一些人则认为《竹书纪年》应该是比较可靠的,既然其中有了夏、商和西周的年数,就可以百事俱了,不必怀疑。这个问题所以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主要是与西周共和以前各王的在位年数迄今尚无定说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自古以来就有不少学者在注意探索西周王世的年代,即从武主克商至厉王诸王在位起讫的绝对年代。现将近五十年来至“文化大革命”前关于诸王在位年代的不同说法,选择一部分列表如下(见下页表)。
上述的这些纪年体系,大体说来,都没有超出宋代邵雍《皇极经世》的格局,即武王七年,周公七年,成王三十年,康王二十六年,昭王五十一年,穆主五十五年,共王十二年,懿王二十五年,孝三十五年,夷三十六年,厉王三十七年。吴其昌是全部照抄,其他各家则是就邵雍编制的诸王在位年数,作了一些或多或少的加减。所谓邵雍的格局,就是先拟定克商之年,求得积年后再分配给各王。在诸王的年数中,以穆王五十五年和厉王三十七年成为显著的标志。只有陈梦家摆脱了《皇极经世》,是按《史记·周本纪·集解》所引说的西周纪年另行分配的。他还用西周金文作西周年代考订的资料,证明某王的存在和诸王的世系,以及由铭文所记年数证明某王至少的年数,或由有关的一些铜器而组成的铜器群证明某王的至少年数。
吴其昌①新城新藏②章鸿钊③陈梦家④近年来,一些同志又根据铜器铭文中有年、月、周、日的五十余器,对于西周诸王的在世年数,做了一些研究。例如:荣孟源根据《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所载彝铭,对照各家推步的历表,参考古籍和各家研究的成绩探讨了西周纪年。他从共和元年上推,以探求西周各王年数和武王克商之年①。
刘启益说:过去有人曾经根据一些带有年、月、日相和日的干支四个项目的铜器铭文,推算出西周的历法,判定西周各王的在位年数。但是,他们或者由于对西周铜器断代缺乏研究,或者由于对月相缺乏正确的理解,或者由于搬用后世的“三统历”来计算,他们推算出的西周历法是不能令人情服的,因而他们所制定的西周各王的年数也是不可靠的。通过实践,他体会到,要想正确地运用西周纪年的铜器资料,关键在于弄清楚月相词语的内容。在他看来,所谓“月相”,就是指月亮圆缺的变化。阴历每一个月中,月亮都① 吴其昌:《金文历朔疏证》,《燕京学报》第6 期,1929 年。
② 新城新藏,《中国上古金文中之历日》,沈译《东洋天文学史研究》,1929 年。③ 章鸿钊,《中国古历析疑》,科学出版社,1953 年。
④ 陈梦家;《西周年代考》,商务印书馆,1955 年版。
① 《试谈西周纪年》,《中华文史沦丛》1980 年第1 期。
要经过一个月出(■)、月圆(望)和月没(晦)的变化。西周金文中的“初吉”、“既生霸”、“既望”、“既死霸”四个词语,就是分别表示月亮这一变化的词语。月相词语所代表的日期确定以后,就可以寻找纪年铜器之间的关系了。他又说:西周时期行用的是阴阳历,当时是按大月、小月相间的次序排比一年中月份的。因此,一件铜器只要确定了一个月的朔日干支,一年十二个月的朔日干支,大体上是可以推算出来的。如果两件纪年铜器是一个王世制作的,他们的朔日子支就应该是相衔接的,至少应该是相邻近的;反之,如果两件铜器不是一个王世制的,他们的朔日于支就应该是不相衔接的,或者说距离较远。按照这个道理,他利用了纪年铜器朔日子支之间的关系,确定了西周纪年铜器的绝对年代后,进而排比了武王至厉王的在位年数②,确定了西周时代的积年。
何幼琦认为,郑重地研究历史,必须尊重客观事实,由于文献的不足,能够论证西周年代的可靠资料,只有铜器的纪时。他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创造出了“月周正朔抉算法”和“集中数器推断元年法”。他把这两种方法结合起来,整理出了一个完整的西周各王的在位年数和西周积年①。
他们根据各自的方法整理出来的西周诸王的在位年数和积年,可以列成表(见下页)。
他们提出的西周诸王的年数,能否成立,尚需得到进一步的证实。
根据他们的材料和分析,我们认为夏商周三代的积年,大体可以做出如下估计:夏代四百七十一年商代六百余年西周时代二百六十年至三百年左右我们相信,随着田野考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大量的古文化遗物的出土,以及中国古代年代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将会为解决我国历史上西周以前的疑年问题,带来可喜的前景。
战国的起讫年代战国时期的结束年代,在秦始皇统一六国的公元前221 年,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关于战国的开始年代,从来就有许多不同的说法:(一)司马迁在《史记·六国年表》中认为:战国起于周元王元年,即公元前475 年。
(二)宋代的吕祖谦在《大事记》中认为:战国起于鲁哀公十四年,即公元前481 年。这是为了上接《春秋》的记载,也就是因为名为《春秋》的鲁国编年史是终于鲁哀公十四年。
(三)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认为:战国起于魏、赵、韩三国迫使周② 《西周纪年铜器与武王至厉王的在位年数》,《文史》第13 期,① 详见《西周的年代问题》,《江汉论坛》1983 年第8 期。他所说的“月周正朔换算法”,有两个步骤:第一步不改周名,只改月份和日辰,换算为“正月某周某日辰”。其办法是先在于支周期表中宣到铭文的日辰,作为起点:再接铭文的月份另照另表的千支数,在于支周期表上向后顺推,推到的干支,就是正月同周所求的日辰,第二步是把“正月某周某日辰”换成“正月某日至某日朔”。其办法是在于支周期表上,以第一步求得的日辰为起点,根据铭文的周名按威烈王承认列为诸侯之年,即公元前403 年。
(四)清代林春溥的《战国纪年》和黄式三的《周季编略》中都认为:战国起于周贞王元年,即公元前468 年。春秋战国之交是我国历史上的一大变革时期,这种变革的性质,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这个变革是不平衡的,因而明确指出它的具体时期是不可能的,一套悠久传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的崩溃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何况中国幅员广大,各地有先后快慢之别。例如山东半岛的邹国,到了战国中期,仍然保存有邦国时代的残霞余辉。
论者或谓“三家分晋”,是晋国政权易手的标志。但是从新出土的《孙子·吴问篇》前来看,在“三家分晋”之前,六卿早已分晋,并且从孙武对答吴王阖闾的活中,可以看到六卿不同程度地对田制和税制进行了改革,破坏了以前的井田制度,确立了一种新的土地制度,因此六卿的政权已属封建性质。后来的“三家分晋”,只是新兴地主阶级内部兼并斗争的结果。论者又说“田氏代齐”,是齐国政权易手的标志。也就是说,公元前481 年田氏杀死齐国国君齐简公,就推翻了齐国的奴隶主阶级的统治,代之以地主阶级专政。而在此以前,和齐国相邻的鲁国,新兴地主阶级早已取得政权。公元前562 年鲁国季孙氏、叔孙氏和盂孙氏的“三分公室”和后来的“四分公室”,就是这样的性质。因此沦者们认为,公元前481 年,继鲁、晋之后,新兴地主阶级在齐国取得政权,这标志着中原地区普遍地进入了封建社会,用这个年代来作为战国时期的开始,是比较合适的:。
周元王元年(公元前475 年)是《史记·六国年表》开始的一年。依据司马迁的意思,从这一年趄成为一个时代,也就是战国的开始。司马光《资治通鉴》的开始年代要晚些,是起于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公元前403 年),王命韩虔、魏斯、赵籍为诸侯一事算起,比《六国年表》晚七十三年,司马光所以故意推迟几十年,可能表示不敢衔接《春秋》的缘故。其实,从这一年前后所发生的许多大事来看前,为了分期方便起见,司马迁在其《六国年表》中的提示,比较明朗一些,也就是说春秋以后就是战国时期,不会有一个非春秋、非战国的一段时间。
前十一日至一日: 前十五日至九日前二十四日至二十六日第二章商殷时期第一节商的建立、发展和衰亡商的先世商族是兴起于黄河中下游的一个部落,传说它的始祖契与禹同时。契母简狄是有娥氏女,《史记·殷本纪》载:“三人行浴,见玄鸟堕其卵,简狄取吞之,因孕生契”。《诗经·商颂·玄鸟篇》的“天命玄鸟,降而生商”的诗句,就是这个故事的传颂。这个故事反映了此时的商族尚处于“知母不知父”的母系氏族社会阶段。
商族早期,经常迁徙。《尚书·序》和《史记·殷本纪》都说:“自契至于成汤八迁”,八迁的地点大约都在今之河南、山东境内。
《世本·居篇》云:“契居蕃”:为根据地。《史记·殷本纪》亦曰:契“封于商”。商的地望,结合“蕃”(今河北平山附近)地看来,今漳河地区当是商人最早活动的地区。商人早期的活动主要集中在两个地区:一是黄河下游的豫东地区,可能以商丘为中心;另一是豫北漳河流域。近世研究甲骨的学者,曾把甲骨文中的滴和文献中的漳水相比附向,固然缺乏根据,但说商和章相通,则是有道理的。《尚书·费誓篇》的“我商赉汝”,《释文》曰:“商,徐邈音章”。《吕氏春秋·勿躬篇》之“臣不若弦章”的“弦章”,《韩非子·外储说左下》作“弦商”,都是商、章通用之证。甲骨文的滴,未必指的漳水,但《水经·河水注》漳水下游确有水名商河,俗称小漳河。看来,商人所以称商,大概是由于商人远族居于漳水,而最早漳水或者就叫商水的的缘故。
契子昭明迁于砥石①。昭明子相土是一个曾经大启疆域的君长,可惜关于他的功业只剩下他们后裔的两句颂诗,即《诗经·商颂·玄鸟篇》的“相土烈烈,海外有截”。此时的海外,说不定就是辽东或朝鲜半岛。
相土后三传的冥,“勤其官而水死”(《礼记·祭法》),说明此时商族社会的农田水利事业已经有了发明和发展。《世本·作篇》云:“相土作乘马”、“胲(亥)作服牛”,王亥还曾赶着牛群到有易地区,有易之君杀王亥,夺了其牛群。后来,王亥之子上甲微战败有易,杀了有易之緜臣①。: 前三十日至二十三日向前逆推,推得的两个干支,就是所求的两个日辰。
的“集中数器推断元年法”:因为彝铭的纪年都是从时王的元年算起的,因之,只要推算出了某器的绝对年代,同时也就查明了时王元年的绝对年代。同一王世的众多铜器,尽管铭记的年份有前有后,而由他们计算出来的时王的元年,必然是一致的。一件铜器,如上述换算来的“正月某日至某日朔”,在《正朔表》上,每四十年的范围内可以查到四五个或六七个,同时也就可以算出同样多的元年;当然,铜器的真正年代和真正元年,都只有一个。到底哪一个是真正的呢?就单个铜器来说,这是无法分辨的;如果不是一器而是数器,那就好办了,在同一王世数器众多的元年中,往往有一个为数器所共有,可以确认,这就是时王的元年;诸器的与元年相应的年份,就是它们各自的绝对年代。① 1972 年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了许多讲兵法的竹简,在《孙子兵法》的竹简中》,发现了《吴问》、《地形二》和《黄帝伐赤帝》等不见于今本的重要佚文。
① 详见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 年版第5 页。
可见此时的商族势力可能已经进入了河北北部,并且由于生产已有剩余可供交换,出现了掠夺财富的战争,私有财产可能已产生。
汤灭夏和商王国的建立复代未年,夏桀无道。据说当时夏族的部落内部“武伤百姓,百姓弗堪”(《史记·夏本纪》),外部“为仍之会,有缗叛之”(《左传》昭公四年)。商汤趁此机会翦灭夏族的许多部落,扩大自己的力量,正如《孟子·膝文公下》所说:“汤始征,自葛(河南商邱北)载,十一征而无敌于天下”。灭葛之后,他又攻灭韦(今河南滑县东南)、顾(今山东范县东南)、昆吾(今河南濮阳),然后以伊尹为佐,向夏进攻,桀被放逐于南巢(今安徽南巢县)而死。《诗经·商颂·长发篇》的“韦顾既伐,昆吾夏桀”,正是商人歌颂汤灭夏的史影。
商汤之初,其国并不太大②,后来由于四出征伐,灭掉许多小国,商王国的版图才逐渐扩展趄来。特别是攻灭昆吾、夏桀,“尽有夏商之民,尽有夏商之地,尽有夏商之财”(《吕氏春秋·分职篇》)后,便拥有东自洛水,西至羌境的广大地域,建立起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战国策·齐策四》云:”古大禹之时,诸侯万国。..及汤之时,诸侯三千”。《吕氏春秋·用民篇》又云:“当禹之时,天下万国,至于汤而三千余国”。这种“国”即部落数字的减少,正是成汤不断进行统一战争的结果。
商族战胜夏族的过程,就是商王朝建立的过程。中国国家形成的形式,与雅典式的不同,和罗马式的也不一样。这就是说,它既不是直接从氏族社会内部产生,也不是在氏族社会形成的一个集团同氏族社会外另一个集团的对立中产生,而是在氏族社会的内部分化成氏族贵族和平民阶级,在氏族社会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作为征服外国广大领土的直接结果而产生的”①。灭夏后的商族,在不能把夏族部落成员吸收到自己氏族团体里来,又不能通过氏族团体去统治他们的情况下,如同恩格斯所说:“氏族制度的机关便必须转化为国家机关,并且为时势所迫,这种转化还得非常迅速地进行。但是,征服者民族的最近的代表人是军事首长。被征服地区对内对外的安全,要求增大他们的权力。于是军事首长的权力变为王权的时机便来到了,这一转变也终于实现了”①。成汤可能就是这样逐渐变成商王朝的第一个统治者的。周人灭商后,周公口中的成汤,是个“克即宅”、“克即俊”(《尚书·立政》),“明德恤祀”(《尚书·多士》)的圣王,所以上帝信任他,命令他吊民伐罪,殄灭那暴戾天下的夏桀,建立了商王国,成为万民之主。春秋初年,宋襄公作《商颂》②也歌颂成汤的事迹说:古帝命武汤,正域彼四方。方命厥后,奄有九有。..肇② 例如,敬王四十二年(公元前478 年)楚灭陈。元王元年,越围吴;到元王三年(公元前473 年),越灭吴。在此后十九年,晋国的赵氏灭代。越和代都可以说是新兴的国家。① 王国维疑蕃即《汉书·地理志》鲁国的蕃县,也就是相上的东都,今山东膝县境。丁山不同意王说,“论定商人发祥地决在今永定河与寇河之间”(《商周史料考证》,龙门联合书局,第17 页。),丁说胜。① 例如葛毅卿:《说■》,《国立中央研究院历史研究所集刊》1935 年,第7 本。杨树达:《释■》,《积微居甲文说·卜辞琐记》,1954 年,第47 页。丁山:《商周史料考证》,1960 年,第13 页。② 《荀子·成相篇》云:“契玄王,主昭明,居于砥石迁于商”。这里的砥石、商,可能都是水名。有彼四海,四海来假③(《玄鸟篇》)。
武王载饰,有虔秉钺,如火烈烈,则莫我敢易,苞有三蘖,莫遂莫达,九有九截(《长发篇》)。
昔有成汤,自彼氐羌,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曰商是常(《殷武篇》)。《商颂》五篇所记的成汤事迹,不是歌颂他的丰功伟绩,就是称赞他的勇敢威武,所以《史记·殷本纪》也说:“于是汤曰:‘吾甚武’,号曰武王”。成汤之号武王,可能是由于他之武功赫赫的缘故。
武王之称,商时无征,甲骨卜辞中尝称为“武唐”(《续》1、7、6);金文中又称“成唐”(《叔夷钟》)。由成汤又作武唐例之,成唐,正是《玄鸟篇》之所谓武汤。
《荀子·成相篇》说:“契玄王,生昭明,居于砥石迁于商,十有四世,乃有天乙是成汤”。《世本·帝系》也说:“汤名天乙”。天乙,甲骨卜辞中作“大乙”,其例繁多,不胜枚举。大乙,在甲骨卜辞中又时称为“高祖乙”(《粹》162)。这里的高祖,当是远祖或始祖之通称,而大乙之称“高祖”又相当于后代之“太祖”或“太祖高皇帝”。甲骨卜辞中,不但有成汤的专祭而且又说他能够“受又”(授佑)。我们知道,甲骨卜辞中只有上帝能够“受又”,现在成汤有了这种权力,就更说明他在商族社会发展史中的重要地位。
盘庚迁殷《尚书·盘庚篇》的开首就说到“盘庚迁于殷”,因而《竹书纪年》、《尚书序》盘庚迁殷之说,当是有根据的。司马迁所谓“帝盘庚之时,殷已都河北,盘庚渡河南,复居成汤之故居”,“治毫”,至帝武乙之时才“去毫,徒河北”(见《史记·殷本纪》),不知何所根据。至于丁山的盘庚迁蒙泽,武丁始居殷虚说①,证据薄弱,似不足信。
关于殷虚地望,《史记·项羽本纪》有“项羽乃与(章邯)期洹水南殷虚上”的记载,五十年来的考古发掘也证明,盘庚迁都的所在就是今天河南安阳市西北五里的小屯村。据研究,殷虚文化的发展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殷虚文化第一期至殷虚文化第四期,中间没有间断,殷虚文化第四期第七组的年代已与西周早期衔接②。可见,商代未年,殷虚仍为商都。古本《竹书纪年》云:“自盘庚徒殷,至纣之灭,七(二)百七十三年,更不徙都”是个有根据的说法。
《尚书·商书》中为迁徙而作的几篇,《尚书序》称:“仲丁迁于嚣,作《仲丁》”;“河亶甲居相,作《河亶甲》”;“祖乙圮于耿,作《祖乙》”,但都已散佚,现存的只有《盘庚》三篇。在专为盘庚迁殷而作的这三次长篇讲话中,并没有一字谈到迁都的原因。因此,汉代学者以为盘庚迁殷是为了所谓“去奢行俭”(《后汉书·杜笃传》引《奏论都赋》),近世学者又主③ 关于砥石的地望,王国维无说,丁山认为当在古砥水、石济水流经之地,约当今之河北省石家庄以南、邢台以北地带。详见《商周史料考证》第17—18 页。
① 见古本《竹书纪年》、《楚辞·天问篇》。
② 例如《墨子·非命上》云:“古者,汤封于毫,绝长继短,方地百里”。《荀子·王霸》云:“汤以毫,武王以鄗,皆百里之地也”。《淮南子·泰族训》云:“汤处毫,七十里”。张是由于“避河患”①。近来有人又说:盘庚迁殷“是为了对付北方的强大敌人”②;也有人主张是由于“旧的聚居地方住过一段时间之后,土地的生产力便逐渐衰退,收获年复一年地递减”③;更有人认为这是围绕迁都问题而展开的一种贵族和平民的矛盾斗争①。这些说法,似乎都难成立,所谓“奢侈”本是剥削阶级的本性,不是迁都就能改变的;盘庚自奄西迁北蒙本系渡河远迁,根本与河患无关;商之威胁来自鬼方、■方和土方,乃是商代中叶以后事,不能构成盘庚迁殷的原因;所谓土地生产力的减退,是商周时期普遍存在的问题,当时一直采取土地轮作方法加以解决,也不需要迁都。至于贵族与平民的斗争,即使表现得非常激烈的时期,也不是迁都就可以解决的。那么,盘庚究竟为什么要迁都呢?
成汤时期的国家权力已经初步确立,奴隶制的社会秩序亦已稳固。但是,成汤死后,却发生了“伊尹放之(太甲)于桐”(《孟子·万章下》)的王室内部斗争。我们知道,商王国的王位继承制度,以兄终弟及为原则,太丁既然早死,王位则应当由太丁弟外丙继承。但是,太甲却没有遵照这个原则,自立为王,这自然是个严重“不遵汤法”(《史记·殷本纪》)的行为。所以作为一个以庖人出身,媵有莘氏之妇,而力成汤的“小臣”或“小臣令”地位,辅助成汤灭夏而王中国的伊尹,便不能不起而维护“汤法”把他“放之于桐”了。不过,太甲虽曾一度被逐,后来由于他能“悔过自贡,反善,于是伊尹乃迎帝太甲而授之政”(《史记·殷本纪》)。太甲重新复位,并且有所作为,获得了“太宗”圣君的称号。由此可见,商王国建立伊始,王室内部的斗争就是如此尖锐和剧烈。仲丁以后,《史记·殷本纪》载,在仲丁、外壬河亶甲、祖乙、祖辛、沃呷、祖丁、南庚以至阳甲之间,一直闹着“(诸)弟于或争相代立”,形成了“九世乱”。按照商代继承制度,仲丁为大戊长子,其子祖乙本无继承权,王位应当传给河直甲子,但是仲丁子祖乙却用非法手段夺去了河亶甲子的合法继承权。特别是祖辛、祖丁、阳甲三代,王位争夺尤为剧烈。按照当时的继承制度,祖辛传位于弟沃甲后,再传下一代时,王位本应由沃甲子南庚继位,但却被祖辛子祖丁夺去了。祖丁死后,沃甲于南庚又重新夺回王权。南庚夺回王权后,按理祖丁家系本应永远失去继承王位的权力,但其于阳甲又再次夺得了王权。由于当时王位不能按照规定秩序继承,因而也就造成了王室内乱,削弱了商王国的统治力量,出现了“隋侯莫朝”(均见《史记·殷本纪》)的政治局面。这就是盘庚迁都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说,盘庚即位后所以那般极力主张迁都,主要是为了解决由于王位争夺而产主的王室内部的纠纷。
《尚书·盘庚》三篇,是对“众感”、“众”、“百姓”和所谓“邦伯、师长、百执事之人”的训话。当时因为人民不愿迁徙,反对盘庚的迁都计划,他才集合人民公开说明迁都的理由。他在讲话中时用花言巧语安慰池们,时而以严刑峻法威胁他们,有时又用先公先王的神灵恐吓他们。例如盘庚对商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166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148 页。
③ 《史记·宋微子世家》太史公曰:“(未)襄公之时,修行仁义,欲为盟主。其大夫正考父美之,故违道契、汤、高宗,殷所以兴,作《商颂》”。按,此本《鲁诗》说。
① 于省吾:《双剑誃诗经新证》卷四说:“正域彼四方,应读作征有彼四方,言昔帝命武汤,征有彼四方也。肇域彼四海,域亦应读有,言始有彼四海也,故下有四海来假”。
王族“在位共政”的“众感”们说:迁都的计划遭到了反对,是由于你们贵族当政者对公社农民众人的煽动。我向你们表明,我要迁都是继承先王的基业,以平定四方(“绍复先王之大业,底绥四方”),我将仍象先王一样任用旧人共事(“人惟求旧,器非求旧,惟新”);同时,我还劝告你们不要欺负老成人,也不要欺侮弱小孤苦的幼年人(“汝无侮老成人,无弱孤有幼”),我警告你们,以后要做好分内的事,不要再散布流言,否则将不客气地处罚你们,侮而不及(“罚及尔身,弗可侮”)。他对“众”即公社农民则说:你们不应该不体谅我(“汝不忧朕心之攸困”),而听信坏人的话(“恐人倚乃身,遇乃心”);在我的朝廷中有了乱政的人,贪图横财(“兹予有乱政同位,具乃贝玉”),而我所以迁都正是为要使得你们的生活安固,并不是为了你们有罪,要罚你们这般(“承汝傅汝,惟喜康共,非汝有咎,比于罚”)。他威胁那些敢于再反抗的民众说:我将要把你们杀戮了,绝灭了,不使得你们恶劣的种子遗留一个在这个新邑之中(“我乃劓珍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最后,他号召民众说:去吧!去寻求安乐的生活吧!现在我要把你们迁过去了,在那边,永久安定你们的家(“往哉,生生!今予将试以汝迁,永建乃家”)!
盘庚对异性贵族和地方官长又说:现在我来宣布诚心,明白地把我的意见告诉你们(“今予其敷心腹肾肠,历告尔百姓于朕志”)。我并不是把罪过加在你们身上,你们不要共同对我忿怒(“尔无共怒”),互相联合在一起来毁谤我个人(“协比谗言予一人”)。我所以要迂徙是上帝恢复我们祖先的行为(“肆上帝将复我高祖之德”),安定我们的国家。我将努力地提拔你们作助手,你们要怜悯我们的民众(“予其懋简相尔,念敬我众”)。我不会任用爱财的人,你们若能共同谋生,能养护人民,能图谋人民的安居,我就铨叙你们的官爵,以示嘉奖(“敢恭生生,鞠人、谋人之保居,叙钦”)。现在已将我的意见告诉了你们,不管你们同意不同意,不要有一个人不服从我(“今我既羞告于朕志,若否,罔有弗钦”)。从这些讲话中,更可进一步证明,盘庚的迁都,完全与奢侈、河患、外寇、地力衰退和贵族与平民的斗争无关,也实在找不出这方面的痕迹来。如果真是有这类事情降临,当时人民本能容易觉察,必然是逃之不暇,那里还能起来反对呢?其实,探索这个原因,也并非绝对不可能,只要联系盘庚迁殷前的社会矛盾,只要细绎盘庚三篇的含义,还是可以找出线索的。例如,盘庚在讲话中说到:“尔谓朕:‘曷震动万民以迁?’肆上帝将复我高祖之德,乱越我家。朕及笃敬,恭承民命,用永地于新邑”。这句话的意思是说,现在有人问我:“为什么要惊动万民来迁都呢?”我告诉你们,这是因为我看到上帝要恢复我们祖先的德政,重治我们的国家。所以我必须汲汲地向着忠厚谨慎的目标前进,老老实实地建立新的秩序。他又说,这次迁都的目的是“绍复先王大业,底绥四方”,就是说,是要继承并恢复先王的伟大事业,使天下安定。在这里盘庚把迁都的原因托词于“恭承民命”,当然是骗人的鬼话,但是结合盘庚以前的“九世之乱”看来,他要重新建立奴隶主商王朝的新秩序倒是他的真正目的。此时盘庚已经看到奴隶主阶级内部的斗争已经到了“不能胥匡以生”,即不能互相协助着生活的程度,而且他还看出这一斗争如果继续下去,就会导致“殷降大虐”,即这个殷王国的统治颇有复灭的可能。盘庚所以如此力主迁都,主要是想通过迁徙,削弱那些具有争夺王位的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地位和统治力量进而强化自己的统治权力。历史事实完全证实了这一点。盘庚迁殷后,结束了“九世之乱”一类的事情重新发生,保证了王位由一个家族的父子世袭,因而一直到商未,从未出现过因争夺王位而引起的斗争。正是由于王室内部的政治纠纷的解决,商王能够加强其内政武功方面的统冶,社会生产有了显著的发展,盘庚以后的商王国也就有了长足的发展。这也就是“百姓思盘庚”(《史记·殷本纪》)的根本原因。
武丁时期的商王国盘庚死后,王位由其弟小辛继立。小辛死后,传帝小乙。小乙死后,继立的是自己的儿子武丁。在武丁统治的五十几年间,是商王朝最为强盛的时期,武丁少年时,其父小乙使他久劳于外,与“小人”居,知道“小人”的疾苦,因此在他即位之后,能够“修政行德”一度“复兴”(《史记·殷本纪》),在政治、经济各方面都有了发展。
在当时的商王国势力范围以内和以外分散有许多远较商族落后的方国。
他们不时寇略商王国的领域,其中最为强大的是西北和北方的舌方、鬼方、土方和羌方。
武丁时的■方,多次入侵殷之西边,或殷之同盟或降服于殷的诸侯地区,有时也侵入商郊,甲骨卜辞中的“伐■方”、“孪■方”、“从伐■方”等,大概都是指的武丁亲征■方事。甲骨卜辞云:贞乎(师)般伐晋(方)(《前》6·58·4)。贞勿乎多臣伐■方,弗(受出又)(《林》2·27·7)。
“令■来曰,寇伐■方”(《金》525)“■乞步伐■方”(《粹》1072)。“出贞■■■方”(《文》637)。
出为武丁晚年祖庚初年的贞人,可见武丁亲征之外,又屡令多臣、■、来、■等诸侯亚大张挞伐,直到武丁晚年,■氏才将■方擒获,结束了与■方的战争。武丁征伐晋方的兵力,少则三千(《前,7·2·3),多则五千(《续》1·13·5),当时的战争规模,可谓不小。
■方之外,又伐土方和羌方。武丁时期,有关土方的甲骨卜辞云:“允有来■,自北。..土方侵我田十人”(《菁》6),可见,土方地望,当在北方。当时所用兵力,多在三千(《前》6·34·2)或在五千(《后上》31·6),土方势力之大,似乎不在■方之下。当时贞卜伐土方的甲骨卜辞,往往有“今■”(《后上》31·6)二字。“■”字,如可释为春,则说明:征伐土方必在春暖解冻季节才能出兵,可知土方当在寒冷的北方边塞一带无疑。羌方,也是武丁时期的方国,它的力量更为强大,所以武丁时代及其以后伐羌方所用的兵力较之■方和土方更为众多。“辛已卜贞,登妇好三千,登旅万,乎伐(羌)”(《库》310),便是其证。
武丁时期的另一敌对方国则是鬼方。《易经·既济》九三说:“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未济》九四又说:“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赏于大国”。甲骨卜辞中说:“己酉卜,内(贞),鬼方景,(亡)祸。五月”《甲》3343),“己酉卜,丙贞,鬼方■,亡■。五月”(《乙》6684)。
这里的“易”,释为“扬”,丁山读为“飏①,亦通。“鬼方易”既是鬼方远■,似乎不需长期的征伐;而且武丁时代卜辞甚多,惟独记载伐鬼方的仅此二例。大概到了“殷高宗武丁”在位的第三年,命周攻克鬼方②。从甲骨辞例看来,当时对方国的战争次数最多者也不是鬼方,而是■方。
此时的商王国,对南方也曾进行颇为激烈的战争。武丁时期的卜辞中有“途虎方”(《缀》19)的记录。这个“虎方”虽不见于文献资料,但见于周初的《中■》铭中。丁山认为虎方就是《左传》哀公四年:“楚人既克夷虎,乃谋北方”的“夷虎”。他又据《水经·肥水注》所谓“肥水..又北径死虎塘东。又北,右合阎涧水..水积为阳湖,阳湖水自塘西北,径死虎亭南,夹横塘西注,..洛涧出焉”,认为死虎当是夷虎传写之误,商周之际的虎方,决居肥水淮水之会①,说似真确。虎方地望既定,我们就可以论定武丁以后的政治势力已抵南方江淮一带无疑。武丁时代的甲骨卜辞云:“(甲)午卜,■贞,王■妇好令征夷”。(《佚》527)夷,盖即东夷总名。此时的东夷,应当包括夷虎即虎方,但在当时,他们可能为祸不烈。到了商朝未年,情况就完全不同。《诗经·商颂·殷武》云:“奋伐荆楚,采入其阻,哀荆之旅”,证明武丁时期的商王国在江汉流域曾经打过胜仗。综合上揭文献资料和甲骨卜辞看来,武丁曾经“龙旋十乘”(《诗经·商颂·玄鸟》),南征于江淮,北伐至于河套,西征又达渭油,与周族接壤,可谓武功赫赫前无古人。随着武丁时期对外战争的不断胜利,商王国也就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孟子·公孙丑上》说:“武丁朝诸侯,有天下,犹运之掌也”,虽然有些夸大,但大体上反映了当时的历史实际。
商王国的衰亡武丁以后,商王朝的社会矛盾日趋尖锐,逐渐出现了衰败迹象。《国语·周语下》云:“帝甲(祖甲)乱之,七世而殒”,当非无稽之谈。
武丁时期的文治武功,陵轹千古,在其统治的五十几年中,可以说是商王国的最为强盛时期。但是其后的统治者越来越腐化,如同《尚书·无逸篇》说:自时厥后,立工生则逸;生则逸,不知稼穑之艰难,不闻小人之劳,惟耽乐之从。自时厥后,亦罔或克寿:或十年,或七、八年,或五、六年,或三、四年。就是说,祖庚以后的七、八代,由于他们生于深宫,长于妇手,不肯躬亲稼穑,养成一群荒淫酒色的纨袴子弟,其在位年数,多则十余,少则仅仅三、四年。祖庚以后的甲骨卜辞中,既不见求雨之祭,更没有奉年、受年的大典,可见周公痛斥其“不知稼穑之艰难”,决非虚诬。到了商未帝辛时,情况更为严重。周武王在牧野誓师谴责纣王时说:今商王受,惟妇言是用。昏弃厥肆祀,弗答;昏弃厥遗王父母弟,不迪。乃惟四方之多罪捕逃,是崇是长,是信是使,是以为大夫卿士;俾暴虐于百① 丁山:《商周史料考证》,第35—37 页。
② 详见邹衡:《夏商周考古学论文集》,文物出版社,第208—209 页。① 王国维:《观堂集林》,卷十二《说耿》。《尚书序》称:“祖乙圮于耿”。《正义》曰:“圮,毁也;河水所毁曰圮”。后人习焉不察,多主此说,以为殷人的屡次迁徙,包括盘庚迁殷在内,都是为了避河患。王国维虽然长于考古,亦为此说所囿,不能逃脱传统的窠臼。
姓,奸宄于商邑。(《尚书·牧誓》)对于纣王淫暴的指责,在西周时期的真实文献中也有明确的记载,例如周公曾以纣王及其贵族的酗酒为戒,警告成王说:我闻亦惟曰,在今后嗣王(指纣王言)酣身,厥命罔显于民,祗保越怨不易。诞惟厥纵淫泆于非彝,用燕、丧威仪,民周不衋伤心。惟荒腆于酒,不惟自息、乃逸。厥心疾很,不克畏死。(《尚书·酒诰》)这就是说,纣王放纵地泆乐酗酒而不遵守法度,以致丧失了他的风度,民众们没有不悲痛伤心的。
《诗经·大雅·荡》的作者借文王之口,对于商纣王及其贵族的淫暴又做了极为生动的描述,如云:咨女殷商,曾是疆御,曾是掊克,曾是在位,曾是在服。天降慆(滔)
德,女兴是力。
咨女殷商,而秉义类,疆御多对,流言以对,寇攘式内。侯作侯祝,糜届靡究。
咨女殷商,女炰烋(咆哮)于中国,敛怨以为德。不明尔德,时无背无侧;尔德不明,以无陪无卿。
咨女殷商,天不(丕)洒尔以酒,不义从式,既愆尔止,靡明靡晦,式号式呼,俾昼作夜。
咨女殷商,如蜩如螗,如沸如羹。小大近丧,人尚乎由行。内奰于中国,覃及鬼方。
在这里,诗人深刻地指出,由于商纣等统治阶级的极端腐化暴敛,引起全国人民、乃至外族鬼方的愤怒和敌视。这种出于敌国诗人之口的诗歌,虽然不免有其夸大夫真之处,但结合商来历史来看,似非全系诽谤之词。
纣王一方面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搜刮,“厚赋税以实鹿台之钱,而盈钜桥之粟。”另一方面又“以酒为池,县肉为林,使男女倮相逐其间,为长夜之饮”(《史记·殷本纪》),过着骄奢淫泆的生活。这种“庶群自酒,腥闻在上”(《尚书·酒浩》)的现象,更激化了社会矛盾。
商代末期的统治阶级对奴隶和平民的剥削,更为残酷。《尚书·微子篇》云:“殷罔不小大,好草窃奸宄,卿士师师非度,凡有辜罪,乃罔恒获。”在这种情况下,被统治阶级的奴隶,只有用反抗的手段来对待奴隶主贵族的暴行。这种反抗斗争反映出在甲骨文中有多种形式。例如:甲骨文中有■字,释为往,或释为■,有逃亡的意思,卜辞中有“贞往羌不其得”(《前》4·50·8)、“贞往芻得”(《乙》4728)的记载。追字,甲骨文作■形,卜辞中有“佳■往追羌”(《前》5·27·1)的记载。
得字,甲骨文作■、■等形,卜辞中有“弗其得羌”(《续》5、21·1)的记载。
获字, 甲骨文作■ 、形,卜辞中有“自获羌”(《金》596)的记载。
执字,甲骨文作■、■形,象将人捉住带上手铐形。卜辞中有“■■令执■”(《南明》90)、“王乎执羌其■”(《前》8·8·2)的记载。从这些辞例中可以看出,当时曾有大量的奴隶以逃亡的方式进行反抗斗争,商王或其他奴隶主贵族也经常去追捕他们,有时也曾捕回一些,“贞乎追■及”(《铁》116·4),便是其证。这时的平民斗争也在日益展开,《尚书·微子》的“小民方兴,相为敌”,揭示了当时斗争的激烈情景。这里的“方”,应读为旁。《说文》云:“旁,溥也。”《广雅》云:“旁,大也。”“溥”近于“普”,即为普遍之意。“小民方兴”,就是平民普遍起来的意思;“相为敌讐”,就是与商殷统治阶级为敌的意思。微子是纣王之兄,他看到这种可怕景象时说:“今殷其沦丧,若涉大水,其无津涯。”(《尚书·微子》)周朝初年的召公,曾经以殷末动乱为■,告诫周王说:厥终(指殷末世纣王之时),智藏■(指有毛病的人)在。夫知保抱携持厥妇子,以哀吁天;■(通“阻”)厥亡,出执。(《尚书·召诰》)意思是说,到了殷代末年,国家将亡,智者隐遁,坏人当道。这时的人们背抱牵扶他们的妇女儿童,悲哀呼号上天或者逃亡。但是纣王禁止他们出走,遇有逃亡的就把他们逮捕起来。在这种“如蜩如螗,如沸如羹”的社会动乱局面下,纣王又作“炮格(烙)之法”(《史记·殷本纪》),以加强其对广大人民的镇压。
随着阶级斗争的日益尖锐,统治阶级内部的倾轧也加剧起来。《微子篇》说:纣王“■(违)其耈长、旧有位人”,使得忠于纣王的比干因谏而死,箕子佯狂,微子出走。相反地,他却把“四方之多罪逋逃”之人安插在“大夫卿士”的位置上,又用费仲、恶来为政,其结果,由于“费中善谀、好利,殷人弗亲”,“恶来善毁谗,诸侯以此益疏”(《史记·殷本记》)。这样一来,纣王便失去了一部分“王父母弟”一类的亲族和“邦伯”、“师长”等诸侯大臣的支持,使得当时的统治集团走向分崩离析的状态,这对商王国的覆灭起了加速的作用。
商朝末年,在各地诸侯纷纷叛离的同时,周边的少数族也乘机内侵。为了转移人民的视线,纣王曾对周边人民进行了军事镇压。他曾集中大量的兵力在殷西太行山区的黎地,准备向西北各族发动大规模进攻。但是,由于东南地区的力量空虚,引起了东夷各部的叛离。这就是《左传》昭公四年所说的“商纣为黎之搜,东夷叛之。”东夷各部最后虽然先后被商纣王所平定,但商的国力也因此而消耗殆尽,正如《左传》昭公十一年所说的:“纣克东夷,而殒其身。”
曾经长期屈从于商工国的周族,此时也拉拢一些小国,借以壮大自己的力量。史传文王时期管领江、汉、汝的诸小国,“帅殷之叛国以事纣”(《左传》襄公四年)。后来的周人说文王“三分天下有其二”(《论语·泰伯》),当去事实不远矣。此时的商王国即将被周族灭掉,已成定局。
第二节商殷时期的社会经济和统治制度社会经济农业殷代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社会,但是停滞在初期阶段上。这主要是由于生产工具的粗笨和耕作方法落后的缘故。
在商代遗址中常见的农业生产工具是木、石、骨、蚌做成的镰、锄、铲和耒耜等。磨光扁平石铲是发现最多的一种挖土或松土工具。蚌铲是用自然河蚌稍加磨制而成。骨铲,一般都用牛牙床骨剖裂后再加修治而成。镰是收割工具,石制者居多,蚌制者较少。据文献所载,商代农业中普遍使用的工具是耒和 。在一根较长的距尖头不太远的地方固定一个短小的横木,刺土时以手持上端,以脚踏横本入地,这就是最初的单齿耒。后来,逐步改进成曲柄斜尖的耒,甲骨文中的“f”字就是这种未的象形字。单齿木耒向两个方向改进,一是在耒的下部增加耒尖,变单齿来为方字形双齿耒;一是将耒尖加宽,形成略如后世的锹头,使翻土的面积增大,这就是耜。1958 至1959年,在殷虚不少窖穴壁上发现清晰的木耒痕迹,都是双齿。如在小屯西地H305坑发现的大形耒痕,齿长十九厘米、齿径七厘米、齿距八厘米;大司空村H112发现的小形耒痕,齿长十八厘米、齿径四厘米、齿距四厘米②。甲骨文中有“耤”字,字作■(《乙》7808),象人侧立推来,举足刺地之形。此与武梁祠汉代石刻神农氏等手持之物极为相似,今天已经得到实物遗痕的证实。木耒,在商代是一种很重要的起土工具。
耜字,甲骨文中作“■”(《甲》1268)形,象一有柄的叶子。金文的耜字与甲骨文的区别不大。两种文字的形象反映耜的形状是一条长柄带一个宽头,而耒的下部是分叉的双齿,这大概是耜与耒的基本区别。
1972 年底,在河北藁城台西商代遗址中出土了一件铁刃铜钺。由于这种兵器在铜质的钺身前部嵌铸以铁质的钺刃③,有的同志便说,在商代铁的使用已经开始。经鉴定,这件钺的铁刃有可能来自陨铁。陨铁的利用,虽然能使人类初次认识了铁,对于后来铁矿的冶炼技术可能会有帮助,但陨铁的使用并不能证明当时人类已经发明了铁。
甲骨文中的“丽”字,作■(《文》379)形,“象两耒并耕形,古者耦耕,故丽有耦意”④。耒耜的耕作方法包括两个动作,一叫“推”,二叫“发”,前看是刺土,后者是翻土。这种耦耕方法,在甲骨文中叫做“■田”(《续》2·28·5),这是生产力一定发展阶段上的表现。商殷时代公社组织的牢固残存,土地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的存在,都是与当时农业工具发展水平的低下分不开的。有关商代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的具体情状,将在本卷第二部分《典志》中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部分作详细论述。在现有的甲骨文中,关于农业生产及其相关的卜辞仅次于祭祀、征伐和田猎等事类,说明农业是商殷社会的主要生产部门。
当时种植的农作物中,从甲骨文看来,记录最多的是黍,现在叫黍子,又叫大黄米。又有稷,就是谷子、小米。黍、稷是商代的,主要粮食作物,② 邹衡:《夏商周考古学论文集》,第201 页。
③ 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三联书店,第34 页。
④ 李民:《尚书与古史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第143 页。
所以卜辞中“受黍年”(《铁》248·1)、“受稷年”(《乙》771)的记载最多。此外,还有稻①、麦、来(大麦)②和野生的旱稻即秜(《乙》3212)③的记录。上述谷类作物不但是商朝的主要粮食作物,而且还是酿酒的主要原料。甲骨卜辞中有许多用酒米祭祀的记载。■字,就是一种特制的甜酒,用它来祭祀,多到成百的使用,如云:“■百牛百”(《前》5·8·4)、“百■百羌,卯三百牢”(《佚》543)。从古史记载中,我们更可知道当时饮酒风气之盛,甚至成了商王朝致灭的原因。微子曾指出殷人亡国的原因说:“我用沉酗于酒,用乱败厥德于下。..天毒降灾荒殷邦,方兴沉酗于酒”(《尚书·微子》)。《韩非子·说林上》也说:“纣为长夜之饮,惧(顾广圻曰:“惧”当作“欢”。)以失日。”商代末年,在一般小墓中,觚爵象征性陶酒器已成为不可缺少的随葬品。殷人荒湎耽酒之状,于此可以概见。由这种饮酒风气之盛和酒器遗存之多,便可说明当时谷物生产已经有了剩余,否则酿酒业的发达是不可能的。
在商王朝的统治者看来,自然界中的一切都是由上帝鬼神来主宰的,风雨是否调顺和收成能有多少也得由上帝鬼神来决定。因此,在甲骨卜辞中有很多“求雨”的记载。求雨的方法有舞祭和烄祭。舞字在甲骨文中作■形,象一人两手拿着牛尾在跳舞。卜辞中有“贞舞■雨”(《前》7·32·2)的记载。烄字,作■形,象将人放在火上焚烧,卜辞中的“于河烄雨”(《粹》655),便是其例。
殷人既然主要依靠农业为生,因而年岁的丰欠对于人民的生活有直接关系,所以甲骨卜辞中有许多卜问年岁丰欠与求年(求丰年)的记录。如云:“贞求年于岳”(《前》1·50·1)、“求年于大甲十牢祖乙十牢”(《后上》27·6)。这与《尚书·盘庚篇》中所谓“若农田力穑,乃亦有秋”、“情农自安,不昏作劳,不服田亩,越其罔有黍稷”的话印证起来,可知农业在殷人的经济生活中,已经占有主导地位。
关于殷代的农业种植技术,在甲骨文中已发现有施肥的记载,如云:“庚辰卜,贞翌癸未■西单田受■(有)年。十三月”。(《存》2·166)■字,作■形,即尿字。所从的∴,不是沙,也不是米,而象人的粪便之形。西单的“单”,应读为“ ”。《说文》云:“ ,野土也”。段玉裁注云“野者,郊外也。野土者,于野治地除草”。《华严经音义》引《韩诗传》云:“椫犹坦,言平坦也”。因而,所谓“西单”,就是西郊平地①。这段卜辞是说:在润十三月的庚辰这天占卜,问由庚辰起到第四天癸未这几天打算在西单平地上施用粪肥,将来能够得到丰收么?这是一条十分清楚的施肥卜辞。
甲骨文中有个■字,象露天谷堆之形,就是仓廪的廪字。甲骨文中的“令■省■”(《粹》914)、“令吴省在南■?”(《前》5·1·2)等辞例,反映了当时已有仓廪,其中多为“南■”,可能是为了选择避风和便于看守的所在。在郑州、辉县和藁城等地的早商遗址和殷虚的晚商遗址中,都发现有大量的贮藏粮食的窖穴,这些窖穴,其口部或作长方形,或作圆形,或作① 详见丁山:《商周史料考证》第78 页。
② 王玉哲:《鬼方考补证》,《考古》1986 年第10 期。
③ 丁山:《商周史料考证》第94 页。
①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发掘队:《1958—1959 年殷虚发掘简报》,《考古》)1961 年第2 期。椭圆形,有的深达八——九米,窖壁一般较直而光滑,并有对称的脚窝可以上下,殷虚的窖壁、窖底有的还用草拌泥涂抹,修造十分讲究。
商代还有圃(菜地)、囿(园林)和栗(果树)等,形成了以农田为中心的农业经济体系。又根据甲骨文中有蚕、桑、系、帛和许多从蚕、从桑、从系的字以及在安阳大司空村的殷墓和山东益都苏埠屯的殷代大墓里发现有形态逼真的玉蚕①来看,商代已有了蚕桑和丝织物。当时的商王把能吐丝作茧的蚕当作一种神,叫做“蚕示”(《后上》28·6),就是蚕神。甲骨卜辞中的桑字也有用作地名的,如“八桑”(《前》1·6·6)、“桑”(《后上》1110)、“■”(《前》2·19·6)等,这都可能是由于盛产蚕桑而得名。由此可见,殷代蚕桑之业,与农业生产一样,在当时社会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
畜牧和鱼猎在农业发展的基础上,商代的畜牧业也更加蕃盛起来。
后来所说的六畜——马、牛、羊、鸡、犬、豕(猪),不论在甲骨文或是在郑州早商和殷虚遗址中都己发现。此外,在殷虚中还发现有象骨,甲骨卜辞中也有“获象”(《前》3·31·3)的记载,可见《吕氏春秋·古乐篇》所说的“商人服象,为虐于东夷”是信而有征的。这种六畜都是饲养的家畜,甲骨文的■作■形、牢作■形、■作■形,皆象马、牛、羊用圈关着饲养。甲骨文中又有:“王畜马才(在)兹■。”(《宁沪》1·521)的记载。这里的■,就是后来的厩。这条卜辞的意思是:商王在这个马厩养马。
商代的家畜,除了食用和用作动力外,大量的用为牺牲。用于各种仪式的祭祀坑和附属于贵族墓葬的兽葬坑中成批的兽骨的发现,与甲骨卜辞中的用牲记载,往往可以相互印证。当时用牲的数字达到惊人的程度,少则数头,数十头,多则二三百头,甚至经常准备着上千头牛来供祭祀使用,如云:“不其降册千牛千人”(《合》301),便是其例。商代奴隶主贵族一次能够集中如此大量的牲畜,也正反映了当时畜牧业发达的情况。
田猎在商代社会生活中,是农业和畜牧业经济的一种补充。在商代遗址中,经常可以发现鱼猎工具,在甲骨文中也有■(矢)、■(弹)、■(网)等字,都是猎具的象形。当时田猎方法的字,在甲骨文中主要有:逐、焚、阱、射、擒和■等。
由于鱼猎技术的改进,当财人们已能捕获很多飞禽、走兽和鱼类。从甲骨文中的字形来看,仅是兽类就有象、兕虎、鹿、麋、麞、豕、豕、狐、猴等。从郑州和殷虚出土的动物遗骸中又鉴定出更多的野生动物,如麋鹿、海花鹿、獐、虎、貛、猫、熊、黑巤、犀牛、猫、狐、豹、乌苏里熊、扭角羚、田鼠,各种鸟类、鱼类以及海产鱼、蚌、贝等②。这些野生动物,大部分是当时人们渔猎捕获来的。甲骨文记载有一次“王阱允擒三百又四十八。”(《后下》41·12)这是有关败猎的最大记录。
这种畋猎虽是奴隶主贵族的一种娱乐活动,但是由于其所获鱼猎物肉可食、皮毛可以制作穿用之物,骨头可以制作装饰品或用具,也是商王朝奴隶主贵族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经济活动。同时,这又是开发土地、为农田除害和军事操练的行动。
① 1931 年在河南濬县也出土过一件嵌铁援的无胡铜戈和一件嵌铁刃的铜钺, 现已流传在美国。据了解,其铁刃也都是陨铁所制。
② 徐中舒:《耒耜考》,《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二本,第一部分,第13—14 页。此外,青铜冶金业在商代已经获得了重大的进展商代的青铜,大都用于制造礼器和兵器,因此,从早商到晚商,青铜工业始终是被王室和奴隶主贵族所垄断的一种官府手工业。由于公社的残存,商代的商品生产受到很大的局限,但是地下资料说明,贝在当时确已作为货币使用。有关这些,另见本卷丙编中的“手工业、商业和货币”部分。
阶级结构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阶级社会是奴隶社会,其阶级形式是自由民和奴隶,贵族和平民。不管其具体情况如何复杂,奴隶社会中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关系,总的划分,从其发生发展的基本过程来说,就是这样的。在我国商殷奴隶社会中,占统治的阶级关系,其基本阶级是贵族奴隶主和奴隶。
奴隶主贵族商朝的统治阶级是由商王及其臣僚、诸子、诸妇、侯伯、史官以及《尚书》中所说的“众感”、“旧人”和“邦伯师长百执事”(《盘庚篇》)和“百僚庶尹”(《酒诰篇》)等组成的。
商王是贵族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也是最大的奴隶主,在甲骨文中称作“余一人”,在《尚书·盘庚篇》中又作“予一人”。他可以任意发号施令对民众或处以酷刑,或役为奴隶,并在名义上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商朝的王位继承,自第二代以下,以兄终弟及为主,王予无嫡庶之分,皆有继位的资格,至无弟可传,然后传子。但传未弟之子抑或传先兄之子,似无定制;多数是传未弟之子,但有不少例外,自成汤到第二十九王文丁的庙号和世次,以及商王的高曾远祖,从要起至示癸,绝大多数在卜辞中都能看到。商王称祖辈以上的先人为祖母、姚某;称远祖为高祖、高妣;称父辈为父某、母某;称同辈为兄。从大量的有关祭祀的甲骨卜辞中可以看出直系(大宗)和旁系(小宗)的区别甲骨卜辞中有一些官吏名臣,也受到商王的祭祀,这大概是由于他们辅佐商王有功,死后受到享祭,如伊尹、咸戊等是。他们都是朝廷中的大臣,所以卜辞中称之为“昔我旧臣”(《库》1516),古代文献中又有“众慼”、“旧人”、“邦伯师长百执事”和“百僚庶尹”的记载。“众慼”是奔走于商王左右的近臣贵戚,他们可以参与重要政事,有时可以代替国王发号施令。《尚书·盘庚篇》中的“率吁众慼出矢言”,便是其例,根据《左传》宣公十二年的“内姓选于亲,外姓选于旧”看来,《盘庚篇》里所说的“旧人”,当指世袭要职的贵族奴隶主。至于“执百事”与“百僚庶尹”,当是一般贵族奴隶主中的大小官僚。
甲骨卜辞中,还有一些常见的人名,例如沚■、■、雀、亘等,他们既不是旧臣,也不是诸侯,而是一些带兵出征的将领。另有一些特殊身分的“贞人”或“卜人”,他们的官职虽然不高,权力却不小,是掌握贞卜和写刻甲骨文的知识分子。他们除了在祭祀占卜时替王言事外,还要传达上帝、鬼神的意志。他们的职务可能是世代相传,例如早期卜辞中的贞人■、亘、■、争等,都是任职多年的人物。
商代奴隶主贵族,又总称为“百姓”。《说文》云:“姓,人所生也。
古之神圣人,母感天而生子,故称天子,因生以为姓,从女生,生亦声。《春秋传》曰:‘天子因生以赐姓’。”许氏说法,虽近“姓”的初义,但他的“感天而生”说,不足凭信。按,姓的最初意义本是氏族的图腾或徽号,由于产生于母系氏族时代,所以多被后人加以“女”旁。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由于公社组织残存下来同奴隶制相结合,则嬗变为奴隶社会中的特殊组织形式,即大家族。甲骨文中的“多子族”、“五族”、“三族”等,即是其证。《左传》定公四年所说的“殷民六族”,当指六个大族或六姓,而代表六族或六姓的那些家族长便已成了贵族奴隶主。所以,商周时代的“百姓”一词,实际上就是贵族的专称。《尚书·君奭篇》中所说的“商实(是)百姓王人’,就是贵族奴隶主的专称。
商代的贵族奴隶主阶级是一个脱离生产、过着奢侈生活和享有种种特权的剥削阶级,这在当时的埋葬制度中已有明显的反映。在已经发现的早商和晚商大中型墓葬中,都有殉人,并且随葬有成套的青铜礼器,可知其墓主人都是奴隶主贵族。从其随葬礼器的套数不同,更可说明当时的奴隶主贵族内部已经有了等级的差别,特别是商代后期更为明显,其墓葬的规模相差更为悬殊。若以丙种墓中的早商“李”M2 与晚商的小屯墓M5 相比,则可看出,两者的墓室规模仅相差一倍,而随葬器物和殉葬的人数则相差五至十倍③。这固然反映了商代后期奴隶制经济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同时也说明社会财富也愈来愈集中于少数贵族手中。
平民阶级在商代有习惯上所说的非基本的阶级或者叫做过渡的阶级,即公社农民和手工业者阶级。它们都是在原始社会末期出现或分化出来的,到了阶级社会后却成了残余的旧事物。
关于甲骨文中的众人、众和人的身分问题,陈梦家说:“‘人’和‘众人’比较接近”,而“众”,“必是一种身分”,“他们是奴隶”④。其实,甲骨卜辞中似非如此,卜辞中既有“令众”(《前》4·30·2),又有“令众人”(《续》2·28·5);既有“令乎众戍”(《邺三》43·6),又有“乎众人于■”(《京》1030);既有“以众”(《粹》1178),又有“以众人”(《南明》531);既有“氐众”(《前》5·20·5),又有“氏众人”(《南诚》26);既有“众人步”(《宁》2·54),又有“众步”(《后上》24·3)并举,特别是从贞,我其丧众人?(《佚》487)贞,其丧众?(《佚》519)贞,戍其丧人,(《林》2·18·2)诸例看来,“众人”有时称“众”,有时称“人”,在甲骨卜辞中并无严格的区别,足证“众”和“众人”的社会地位是一样的。正因为“众”和“众人”是族众,本属同一身分,他们才有参与宗族活动的权力。如云:“■于..氐众,.宗■.?”(《京津》1074)“■(御)众于祖丁,牛;妣癸;■豕?”①“贞,众有灾?九月,□(才)渔。”(《前》5·45·5)“贞,燎,告众步于丁□?八月。”(《后上》24·3)第(1)条甲骨卜辞虽已残缺,但还可以看出,当■率“众”出征之前,需要召集他们在某一先王的宗庙里举行业祭,即侑告之祭。第(2)条中的■(御)字,用作祭名,是“禳灾之祭”①。“■众,应该是指御除众人的灾殃”①。■,郭③ 详见唐兰:《殷虚文字记》。
④ 《说文》:“来,周所受瑞梦来 也。”
① 详见于省吾:《商代的谷类作物》,《东北人大人文科学学报》,l957 年第1 期。① 详见胡厚宣:《殷代农作施肥说》,《历史研究》1955 年第1 期。《殷代农作施肥说补证》,《文物》1963 年第5 期。
沫苦释为 ,盛饭之器①。这条卜辞意谓■祭“众”于祖丁之庙,用了一牛;于妣癸之庙,用了一猪。第(3)条的意思是贞问“众”是否有灾祸降临?第(4)条中的“燎”为祭名,意谓举行燎祭,向祖先汇报“众人”出征于丁□事宜。这些辞例告诉我们,“众’或“众人”如果不是商王的族众,怎么能够参加本族的宗教集会活动呢?《尚书·盘庚篇》里说盘庚的先王与“众”的祖和父曾经同甘共苦,又说盘庚大享先王,“众”的祖先也能合享,可知,盘庚和“众”必定有着一定的血缘关系。《左传》僖公十五年云:“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荀子·礼论》云:“先祖者,类之本也”;韦昭注“其类维何”;《国语·周语》引诗的“类”为“族”,也是说的神不享非其种类的祭典,民不祀非其族类的鬼神的定制。《盘庚篇》中还明确地指出,盘庚的先王在天之神曾经谴责“众”说,如果“众”不与他的幼孙合作,如果“众”居心不良,上天就将要和“众”的祖与父取得联系,断弃他们。这更证明甲骨刻辞中的“众”、“众人”和“人”是商王的族众了。这一事实还可以从“贞,我其丧众人”中的“我“是用以代称商族或商王而得到进一步的证明。如果这里的“众”、“众人”或“人”不是商族族众。而是奴隶,又怎么能有“贞,其丧众?贞,弗其受■佑?”(《佚》519)之类的受到商王的如此关注的卜辞出现呢?
由于“众”和“众人”是商族族众,是商代的农业生产者和战争、戍卫的主要担当者,所以商王对于他们非常关心和爱护。如云:“贞,□■米众”(《铁》72·3)。“□□卜贞,□其米众”(《库》1809)。米,似当读作“敉”或“侎”。《说文》云:“敉,抚也。”甲骨文中又有:“■众■立众人”(《缀》30)。“丙辰卜,■■立人三百”(《京津》2346)等记录。这里的“立”,当读为“莅”,意为临,似有征召会聚之义。这与《尚书·盘庚篇》的“命众悉至于庭”、“其有众咸(皆)造(至)”等十分吻合。商王既能与“众”或“众人”共同会聚,共同议政,那么“众”非奴隶则是非常明显的。1971 年安阳小屯西地发掘的卜骨71 ASTT1:8 又有“■众于祖丁”①的辞例,大意是说,为了免除众的灾殃而祭祖丁。这都反映了“众”或“众人”是商王及其他奴隶主贵族需要的公社农民或战士,才能进行这样的占卜。
甲骨卜辞中,不见“民”字。但是,《尚书·盘庚篇》中的“民”、“畜民”、“万民”和“惀民”等,都是一些平民身分。例如《盘庚篇》中的“朕及笃敬,恭承民命”、“古我前后,罔不惟民之承保”、“我王来,既爰宅于兹,重我民,无尽利”、“殷降大虐,先王不怀厥攸作,视民利用迁”,都是盘庚自誉之词,夸说他的祖先和他自己如何施德于民众的话。可见这些“民”的身分也非奴隶。目前论者常常以《盘庚篇》中的“畜民”为奴隶,恐难成说。因为,《说文》段注说:“畜”字训“积”外,还可以训为“奸”,如云:“古假为‘好’字,如《说苑》尹逸对成王曰:‘民善之则畜也,不善则仇之。’晏子对景公曰:‘畜君何尤,畜君者,好君也。’谓‘畜’即① 马得志、周永珍等:《1953 年安阳大司空村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55 年第9 期。又见出土文物展览工作组:《文化大革命期间出土文物》第124 页,1972 年。
① 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郑州商代遗址的发掘》,《考古学报》,1957 年第1 期。杨钟健、刘东生:《安阳殷虚之哺乳动物群补遗》,《中国考古学报》1949 年第4 期。① 详见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研究室编:《商周考古》,文物出版社,第二章第五节。‘好’之同音假借也。”可见,《盘庚篇》中的“汝共作我畜民”一句,就应当解释为:你们都作我的好民众。如果与前两句即“占我先后,既劳乃祖乃父”联系起来,更可证明“畜民”确非奴隶。
在《尚书·盘庚篇》中,盘庚曾对“众慼”们说过:“相时检民,犹胥顾于箴言”。这里的“■”字,据《说文》说:“■■也,■利于上佞人也”,当有贱小之意。《尚书·立政》《正义》云:“无有立政用■利之人者”里的“之人”,阮元《十三经注疏校勘记》说“宋版‘之’作‘小’”。可见,“■民”与“小民”无别。《盘庚篇》所云:“无或敢伏小人之攸箴”中的“小人”,《郑注》作“小民”。阮元也说:“古本‘人’作‘民’,注同。”可知这个“■民”与“小人”、“小民”均为同义②。准此,盘庚告谕氏族奴隶主贵族时,总把贵族和小人对举,说明“小人”、“■民”也非奴隶,应为平民无疑。
在商代平民中,还有掌握一定生活资料的“工”或“百工”。百字,甲骨卜辞中习见,用法除假为贡①,释为贡典之贡②外,还有作为名词表示一种职业和身分的,如云:“其令又(右)工于..”
(《存》1·2211)“..卜余.左工.”(《京》3155)“甲寅卜,史贞,多工亡尤?”(《粹》1284)这里的“工”不能释为“官”。文献中的“工”一般多指手工工匠,《左传》隐公十一年的“山有木,工则度之”;《论语·卫灵公》的“工欲善其事”的“工”,皆其例。论者或谓这种“工”多为工奴,似需商量。甲骨卜辞云:“又祸百工”(《屯南》2525)。这里既象对“众”或“众人”一样卜问“工”或“百工”是否有尤、无尤或亡祸,“工”非工奴,当无问题。甲骨卜辞中又云:“王其令山司我工”(《缀一》431)。这里的山是人名,司为管理,意谓商王是否命令山来管理王室的工?这条卜辞说明,商代似乎已经有了工商食官制度。为了管理众多的工匠,当时可能已经有了一定的组织形式。上引“右工”“左工”的辞例,可能和甲骨卜辞中的“王作三自:右、中、左”(《粹》597)所说的军队编制一样,也有左、右的编制。
“众”、“众人”和“工”、“百工”是平民阶级,还可以从出土资料中得到证明。已经发现的早商和晚商墓葬中的小型墓,既然都是正常埋葬,说明其墓主人生前都是有人身自由的。他们之中,有的是公社农民,负担兵役,晚商时期的小型己种墓中随葬铜戈的有十三座,便是其证。①有的是手工业者,1966—1977 年,在安阳小屯西的安阳钢厂一带,发掘了八个墓区共九百三十九座殷代墓葬中,除几座大墓外,余下的都属于小墓,在这一大批小墓中,有六十多座墓的随葬品中有铜锛、凿、刀、锥、陶纺轮、磨石、陶拍等手工工具②,说明这些墓主人生前可能是从事手工业劳动的手工业者。这种农业生产者、手工业者的人数最多,可见他们是平民阶层的主体。奴隶和人祭、人殉商殷时期,由于公社的残存、土地未出现私有和家长奴隶制的特点非常明显,因而当时根本没有买卖和债务奴隶出现。在甲骨卜② 《殷虚卜辞综述》,第6—10 页。
① 郭沫若:《安阳新出土的牛胛骨及其刻辞》,《考古》1972 年第2 期第4 页引例。② 杨树达:《卜辞琐记》,科学出版社1954 年,第44 页。
① 裘锡圭:《读安阳新出土的牛胛骨及其刻辞》,《考古》1972 年第5 期第44 页。② 郭沫若:《安阳新出土的牛胛骨及其刻辞》,《考古》1972 年第2 期第4 页引例。辞,由战俘变为奴隶的有:羌,字作■、■、■、■形,《说文通训定声》云:“西戎牧羊人也,从人从羊。”此象人饰羊首之形,大概是羌族人民之标帜。可知羌是以牧羊为主的商王国西北方的游牧族。甲骨文的“伐羌”、“隻羌”记载,说明商王国时期常对羌族进行掠夺战争。在战争中俘获来的羌人,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用作祭祀的牺牲品,例如:“三百羌用于丁”(《续》2·16·3),“羌十人用”(《甲》2124),少则几个,多则几十个,最多时用了三百个羌人来祭祀祖先。二是将羌人用于畋猎或作生产奴隶,例如:“乎多羌逐■,隻?”(《续》4·29·2)“乎羌逐..”(《库》1976)“王令多羌裒田”(《粹》1222),最后一条辞例是说商王命令许多羌人开垦土地而种植。■,字的变体很多,郭沫若释为“宰”,叶玉森释为“寇”,也有人释为“仆”者。究竟相当于什么字,目前尚难确定,但其为一种俘虏名称则是可以肯定的。从“■■”(《契》639)、“亘羍■”(《乙》2272)、“■■4 见”(《缀二》309)等甲骨卜辞例中可以看出,上都是俘获,“■■见”的“见”,应读为“献”,就是将俘获之■献给商王的意思。甲骨卜辞中又0 有“乎多■伐■方”(《续》3·2·3)、和“贞乎追■及”(《铁》116·4)的记录,说明少数的“■”被保留了下来,参加战争,其身分明显不是战俘,而属奴隶之列,可能参加一些后勤杂役工作。
商代的俘虏,目前所能知道的名称,计有羌、大、亘、尸、美、奚、而、印、■等三十种①,其中能够活着保留下来,取得奴隶身分的是很少的。但是,商代的女性俘虏却很多被作为“贡品”进纳给国王,甲骨卜辞中的“妇妌来女”(《乙》7426)、“入妾”(《前》4·35·5)、“其氏角女”(《乙》3005),便是其例。甲骨卜辞中又有“余令角妇古朕事”(《粹》1244)、“王姜..古朕事”(《京津》2245)的记载,其中的“古朕事”是侍奉商王的意思。可见,这些女俘被进献后多数成了侍候商王或贵族奴隶主的淫乐奴隶。
杀戮俘虏作为人祭的,以商代后期为盛。据统计,甲骨卜辞中武丁以后商王所用的人祭数字,多达一万三千以上,实际的杀祭数,当然还要远远超过这个数字①。在甲骨卜辞和已经发掘出的人祭遗址中,武了时期的占有一半以上②。武丁在位约五十余年,在此期间内竟于一个地区杀祭了众多的人牲,死者当然主要是外族俘虏。最近有人于殷墟人骨所作的研究结果也表明,被杀者人种甚杂,同当地商代墓主的体质特征是不一样的③。卜辞所见杀祭用人的方法,则有俎、伐,■、■、■、■、■、■、■、卯、■、■、弹、用、■等十五种,其中只有■、沈两种用牲方法专施之于女俘①。一次祭用的人数,少则数人,多则十人、二十人、三十人、五十人不等,最多竟达三百人、四百人、五百人。比较统计表明:武丁时期的五十多年间,用人牲之记数者为五千四百一十八人;自祖庚至文丁的约九十年间,用人牲之记数为一千九百五十人;帝乙、帝辛的约四十年间,用人牲之记数为七十五人,可① 肖南:《试论卜辞中的“工”与“百工”》一文引例。《文物》1981 年第3 期,第268 页。① 参见李民:《尚书与古史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第41 页。
② 于省吾:《双剑誃殷契骈枝续编》,第11—12 页。
③ 张秉权:《殷虚文字丙编》上辑(一)第111 页。
① 《商周考古》,第105 页。
见商代人祭是随时代的推移而急剧地减少。这种人祭数量的逐渐减少趋势,正象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说的,只有“劳动力获得了价值”的时候,奴隶制才会被发现,“在这以前人们不知道怎么处理战俘,因此就简单地把他们杀掉,在更早的时候甚至把他们吃掉。但是在这时已经达到‘经济情况’的水平上,战俘获得了一定的价值,因此人们就让他们活下来,并且使用他们的劳动”②。马克思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也是这样来摘录墨西哥的阿兹忒克部落和北部印第安部落处理战俘的方法的:“关于俘虏的处理经过了和野蛮期的三个阶段相适应的三个连贯阶段:野蛮期的第一个时期,俘虏被处以火刑:第二个时期——作为供献神灵的牺牲;第三个时期——转变为奴隶”①。可见殷虚遗存中杀祭数量的如此巨大,不但说明不了奴隶制的“发达”,却正表明了商殷奴隶制的初期阶段性。
政治制度内服百官和外服分封贵族为了维护奴隶主贵族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商王朝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官僚机构。
《尚书·酒浩篇》云:“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这里指出商代有内服外服之分。内服,是商王畿即商王直接统治的地区。外服,则为分封贵族的管辖地区,在众多的方国之间及其以外的边远地区,又分散有发展程度不等的少数族部落。服,职事也,指群吏言,在内眼外服中有许多公社,贵族、平民和奴隶聚居其中,并由各级官吏来统治。
从甲骨卜辞中,我们可以知道,在商王之下设有各种官吏,大体可以分为文职官、武职官和史官三大类。文职官的名称有尹、多尹、臣、小臣、多臣等。尹和多尹的职司作为大田,作■■、掌祭祀、出征伐,主要掌管国内的内政事务。臣的种别很多,有王臣、小王臣、耤臣等,多臣当是其总称。王臣是参与国王机要的重臣;小王臣与小臣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居王身边,后者多在地方;所谓耤臣则是管理耕耤的官吏。甲骨卜辞中的■既能参与王臣的指挥,如:“贞■弗其氐王臣”(《铁》1·1),又要管理耤臣,如:“令■..耤臣”(《前》6·17·5),是冢宰一类的内务长官,主要职掌率王臣、管耤臣、贡牛羊、执多■和巡视地方等内政事务。
武职官的名称有马、多马、亚、多亚、射、多射、三百躬、箙、多箙、卫、犬、多犬等。马、亚在甲骨卜辞中常常并举,可见他们性质是相近的。马,受令征伐或射猎,很可能是“马师”①,后世的司马之官,或从此出;亚,可以“保王”(《厍》1028)、“保我”(《前》7·3·1),与商王的关系极为亲近。卜辞中常有“亚■”(《粹》1178)、“亚雀”(《前》8·9·3)之称,亚,又与旅连称,如云:“亚旅”(《左传》成公二年)、“侯亚侯旅”(《诗经·载芟》)等,而《尔雅·释诂》云:“旅,众也”,即为军旅之意。可见,马和亚是一种官职比较高的武职官吏。文献和金文中②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工作队:《1966—1977 年殷虚西区墓葬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79 年第1 期。
① 姚孝逐:《商代的俘虏》,《古文字研究》第一辑,中华书局版。
① 胡厚宣:《中国奴隶社会的人殉和人祭》下篇,《考古》1974 年第8 期。的亚、服、箙往往并称,甲骨文中也有“多箙”(《乙》4212)的记载。“令多射、卫”(《粹》15)的“多射、卫”似当读作多射与多卫,都是官名,这里的箙和射,当是管理由弓箭手组织成的军队的武官。卫是一种守卫内廷和边境的一种武官,“边■卫又哉”(《后下》22·16),便是其证。在■,犬中告糜,王其射、亡哉,■”(《粹》935)中的“犬中”,郭沫若释云:“犬中,盖犬人之官名中者,《周礼·秋宫》有犬人职”。西周金文《师晨鼎》的“官犬”次于小臣、善夫之后,郭老亦释为犬人之官。甲骨卜辞中之犬与多犬可能本是饲猎犬之官,进而为田猎之官,后来也参加征伐之事,犹如马与多马是司马之官一样。
史官的名称有卜、多卜、乍册、史等。甲骨卜辞中的卜人名前有冠以宫名“卜者,例如:“□午卜,卜■贞..”(《佚》527)。这里的“卜和“多卜”一样都是官名。甲骨文中也有“乍册”(《京津》703)的记载,也是官名。《尚书·洛诰》的“作册逸”,《左传》、《国语》和《汉书·古今人表》作“史佚”,都是同指一人。可见,乍册、史都是同类的官名。甲骨文中的史,是一种专门主管祭祀的官吏。
在商王直接统治的王畿以外,还派有侯、伯、子、妇进行统治。见于甲骨卜辞中的侯有:■侯、丁侯、伊侯、光侯、■侯、■侯、攸侯喜等;伯有:雇白、井白、兒白、■白、宋白、盂方白、夷方白等②。侯伯有自己的土地和人民,似非殷王所封赐。侯伯的领地是世袭的,他们虽然各自拥有武装力量,置有“臣正”一类的官吏,但是对于商王却有着进贡、纳税、服役、戍边和服王事即率兵随王出征的义务。从甲骨卜辞中可以看出,当时有“诸子”之封。甲骨卜辞中凡称“子某”者,论者多谓他们是武丁王予,但是《佚》,524 片中的子渔是第一期,而《粹》,1263 片中的子渔则是第四期;《后下》30·4 片中的子弓为第一期,而《遗》393 片中的子弓则属第二期;此外的子央、子汏、子畫、子效、子宋、子■等也都不完全是同一时期的卜辞,因而主张甲骨卜辞中的“称子某者共二十三人皆为王子”说③,似难置信。再从“■王■澅”(《戬》114》)的澅即畫为子畫的封地和“令■于夫,■于宋”(《续》6·24·5)的宋为子宋的封地看来,这些“诸子”都有封地。他们被封于外服主要是为了帮助商王加强统治。他们与侯、伯不同之处,从商王常常贞卜他们是否有灾害、疾病等,可以知道这些诸子与商王有着一种同一族类的近亲关系。论者又说,商代“诸妇”之封,“至少有六十四人之多”,并且“以宠与不宠,或不全在宫中。其不获宠者,则封之一地,或命之祭祀,或命之征伐,往来出入于朝野之间,以供王之驱使,无异亲信之臣也”④。这些“诸妇”是否全为武丁之妃,虽需研究,但说她们都领有土地,为主耕种耤田①,还要为王服王事即率兵出征②,则是肯定的。所有这些似乎都与“诸子”相同。由此看来,如果说商代设“侯”、“伯”于边境是为了防御外寇,那么封“诸子”、“诸妇”于各地,主要是为了藩屏商王朝的统治。商代的统治阶级,主要就是依靠这些内服百官和外服侯伯和“诸子”、② 杨锡璋、杨宝成:《从商代祭祀坑看商代奴隶社会的人牲》,《考古》,1977 年第1 期。③ 胡康信、潘其风:《殷代人种问题》,《历史研究》,1980 年第2 期。④ 姚孝逐:《商代的俘虏》,《古文字研究》第一辑,中华书局板。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 卷,第196 页。
② 《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人民出版社,1965 年第151 页。
“诸妇,来维持其统治的。
军队商代统治者拥有一支强大的军队以维护其阶级统治。考古资料表明,从早商到晚商,从王都到方国,都有相当数量的军队。
甲骨卜辞中比较常见的用兵人数多是三千、五千,有时也达万人以上。
根据甲骨卜辞看来,祖甲时期对外用兵很少,只有对晋方的举兵。廪辛康丁至武乙文丁时期,对羌方和召方有直接的军事冲突外,还增设了新的防御措施即“戍某地”。甲骨文中的戍,作■、■形,从人从戈,是人和武器相结合的会意字。《说文》解为“守边也,从人持戈。”《尔雅·释言》云:“戍,遏也。”郭■注说:“戍守,所以止盗贼。”可见,戍是执行军事任务的。由于戍守需要担负作战任务,所以捕捉了战俘也要献给王室,如云,“王戌卜,狄贞,■戍乎(呼)执?”(《甲》3913)执作■形,或加系,前拲后索,是系累战俘之状,这里是献俘于王。帝乙帝辛时期,主要对东方的夷人作战,同时,又对边疆仍沿用戍守制度。这种变化,不仅揭示出从武丁至帝乙帝辛二百七十余年间用兵重点的转移,而且又创建新的保卫疆土的戍守措施。戍守不是临时性的军事行动,而是永久性的驻守,这就使殷代常备军的数量大大增加,增强了作战的机动性,对外能及时制止周围方国的侵扰,当然对内也加强了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所以,戍守制度和常备军的扩大,也是奴隶制国家机器进一步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殷代,兵农不分,“众人”、“众”和“人”在平时是耕种土地的公社农民①,在战时被征调后就是战士。所以《尚书·多方篇》说:周公曰:“王若曰:‘..我惟大降尔四国民命,尔曷不忱裕之于尔多方?尔易不夹介乂我周王,享天之命?今尔尚宅尔宅,畋尔田..’王曰:‘呜呼!猷,告尔有方多士,暨殷多士。..尔乃自时洛邑,尚永力尔田,天惟畀矜尔。’”《说苑·贵德篇》又说:“武王克殷,召太公而问曰:‘将奈其士众何?’..周公曰:‘使各居其宅,田其田,无变旧新,惟仁是亲。’”当时召来的“众”、“众人”和“人”,有时由国王亲自率领,有时则指令其属下统帅。
甲骨卜辞中有“师”、“旅”之称。师字,甲骨文作■、■形。郭沫若说:“自乃古堆字,然多用力屯聚之屯”①,其形“作■象圆头之小阜”①,是师戍所在之处,其用作师乃是会意。甲骨卜辞里的“■”即“师”,已是商代军队的专名,可能也是当时军队中的一种编制单位。《尚书·盘庚下》云:“邦伯、师长、百执事之人,尚皆隐哉!”这里的“邦伯”,指邦国之长,即甲骨文中的方国;“百执事”,即《酒诰》中的“百僚庶尹”,当指百宫。“师长”,旧释众官长,不确,顾颉刚、刘启钎云:“师长当为武官”②,颇有道理。“师”是商军的编制之一,“师长”之职当是“师”的统率者,师长与邦伯、百执事并提,其地位当与他们相当。商代武职,只提“师长”,可知其为军队中地位最高者,他所率领的“师”,当然也就应是商军中的最大建制单位。
“师”由多少人组成问题,由于甲骨文和文献资料残缺,实难做出肯定① 《左传》昭公七年云,“朔于敞邑,亚大夫也;其官,马师也”。
① 详见董作宾:《五等爵在殷商》、胡厚宣:《殷代封建制度考》、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第九章《政治区域》。
① 董作宾:《五等爵在殷商》。
② 胡厚宣:《商史论丛·殷代封建制度考》。
的结论。不过,从《尚书·牧誓》中知道,在百夫长之上,是千夫长,千夫长之上是“师氏”,如千夫长和“师氏”之间所统率的人数与百夫长和千夫长间一样,是采用十进制编制的,“师氏”所统率的人数当是万人。据文献记载,万人的编制单位,就是后来的“军”。《殷契粹编》云:“王乍(作)三■:右、中、左?”(《粹》597)这一版是武乙、文丁时期的卜辞,而在其前的武丁时期已经有了“中师”(《合集》5807)之名。按照商代兵制编制法,这时既有“中师”,就会有“左师”和“右师”。由此,我们可以说:作为军队名称,“师”的出现,可能是比较早的事,但是,作为左、中、右三师的建制单位的产生,应是在军队本身发展到一定时期才有可能。
甲骨卜辞中也有作为军旅的“旅”,如云:“逆旅”(《存》2·917)、“■旅”(《佚》971)等。所谓“逆旅”,当为“迎旅”;“■旅”,应是《左传》隐公五年所说的“振旅”,均与军事有关。1973 年安阳小屯南地所获卜辞中出现有“右旅”与“左旅”(《屯南》2328),为进一步探索“旅”的编制提供了较新的资料。这里的“旅”,当指军旅,“旅”既分为“右旅”和“左旅”,说明除右、中、左三师外,殷商时期确有“右旅”与“左旅”,也还可能有“中旅”。因为根据《左传》成公十六年的“苗贲皇言于晋侯曰:‘楚之良,在其中军,王族而已’”看来,甲骨卜辞中的“王旅”(《铁》90·1)应该就是“中旅”。由此看来,殷商时期的“师”与“旅”,部分为右、中、左或右、左,说明二者是相应的。
甲骨卜辞又云:“其雉众?吉。中不雉众?王占曰:弘吉。其雉众?吉。左不雉众?王占曰:弘吉。其雉众?吉。”(《前》5·6·1)雉字,从矢从佳,或改矢为至,实为矢倒置之形。有的佳字,完全勾划成为鸟形,矢佳的结合表示了以矢穿鸟的意思。关于雉字,诸家解释不一,于省吾认为“应读夷,训为伤亡”,这段卜辞是贞问“戍守或征伐时众人有否伤亡之义”,③,颇是。文中既言“中不雉众?”“左不雉众?”其下的残缺部分按文例测之,应当还有“右不雉众?”这就说明不是常备兵的“众”或“众人”的编制也有右、中、左之分,与师、旅之分为右、中、左相同。可能正是由于“师”、“旅”、“众”的编制部分为右、中、左,因而其武职“戍”也分为右、中、左。如云:“[右戍不雉众?]中戍不雉众?左戍不雉众?”(《南地》2320)商代作战时有步兵,也有战车,大体是以步兵列为方阵居前,以车队及其所属徒兵随后。殷墟第13 次发掘的“北组”葬坑是以车为中心,以徒为附排列的。车共五辆,分别为车形的中、左、右三组,中组三辆车在前,呈直线纵列,每车三人二马,每人一套弓、矢、戈、刀、砺石等兵器;左右两组各一辆车居后,每车三人四马,每人也各有一套兵器。车上三人,前面一人,车后二人。
从其所持武器看,可知也是中、左、右排列:御者居中,射者居左、击者居右。中组最前一车的左右,并列三个较大的坑,每坑埋五人,应是同时的;这十五人大概是随车的徒兵,恰好也是中、左、右的排列。看来,中、左、右三队排列是商代后期军队通用的列队法。商代单独以步兵编制,与军队似乎有所不同。殷墟西北岗和武官村一带“排葬坑”,往往一排十坑,每坑八至十人。这些现象暗示当时的步兵是以十人为单位组成的。甲骨卜辞中③ 例如:“贞,妇妌乎黍[于]商”(《续》4·26·1、)“贞,乎帚妌田于■”(《前》2· 45·1)、“贞,匆乎帚妌往刍黍”(《南坊》3·17)。
记载:“■马、左、中、右三百”(《前》3·31·2),也是以十进为其组织的。三百人,很可能是代表了一更大的作战单位。④郭沫若曾经说:商代“征伐与败游之事每多不可分,多于行师之次从事政游或盘游”①。在甲骨卜辞中大致相当于田猎的,有狩、苗、田、戈等,如云:“丁酉中录卜,在兮贞,在□田,□■,其以右人臿,亡灾?不■众?”(《甲》2562)这条,《甲编释文》中说:“田猎与战阵相类,故亦有右人之称。”所谓“右人”,就是前述右、中、左的军行的右翼编队。“臿”是动词,是卜辞中对方国征伐时的习用词。田猎中既然使用战争动词和军事编队,当是田猎与军事训练有关的反映。
殷代战争时期的后勤补给,可能是由地方贡献或征集而来的。所以,甲骨卜辞有云:“奚来白马?”(《丙》157)“画来牛?”(《丙》74)“□其来象三?”(《后下》5·11)“王其登南冏米■乙亥?”(《甲》903)“今春众有工(贡)?”(《外》452)由此可见,殷代的兵源或资源,都是相当充足的。
刑法甲骨卜辞和考古资料证明,商代不仅有了作为国家机器主要支柱的军队,而且还设立了专为镇压奴隶和平民的刑法。
《荀子·正名篇》说:“刑名从商”,《吕氏春秋·孝行览》说:商代有“刑三百”。商代刑法的繁多,从甲骨文中也可以看出一个大概,例如:幸字,甲骨文作■、■形,象手铐一类的刑具。■字,甲骨文作■、■形,象一人双手反绑跪在地上,头发被两手抓住受刑状。■字,甲骨文作■形,象用大斧在砍一人的头部,颈项上还有血点溅出。羌字,甲骨文中作■、■形,象用锁链系在羌人的颈上或用脚镣锁在羌人的一只脚上。圉字,甲骨文作■、■、■等形,象人双手带了刑具被关在监狱里,意即是拘留犯人的监狱。甲骨文有一■形字,象双手拿着大锤往跪在坑中的人头上砸形,当是一种活埋的刑法。刖字,甲骨文作■、■形,正象用锯断夫人的一条下脚。刖刑是我国古代的一种残酷肉刑,《说文》刖字作跀,“跀断足也”。殷墟后岗在近年的一次发掘中,发现一具受过刖刑的殉葬奴隶遗骸①,说明至少在商代后期已经有了刖刑。劓字,甲骨文作■形,象用刀割鼻子。还有一■字,象用刀割生殖器,当是一种宫刑。宫刑施于女子是幽闭,施于男子是割生殖器。伐字,甲骨文作■形,象以戈砍人头之形。晚商王陵附近祭祀坑或殉葬坑中的身、首异处的骨架,当是施过伐刑的残骸。征伐就要杀人,所以甲卜辞中把出征打仗也叫做伐。
古代文献中所见的五刑是按轻重排列的,商代当也一样,可见商代刑法是极其残酷的。
恩格斯在论述国家和氏族社会的区别时曾经指出:“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里都存在。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②。商王朝的奴隶主贵族也是依靠大小官吏、军队、刑法和监狱这些专政工具进④ 例如:“贞,勿乎帚妌伐龙方”(《续》4·26·3)、“壬申卜,争贞,令帚好从沚■ 伐儿方,受■。(《粹》1230)。
① 详见拙作《商代公社及其相关诸问题》,《松辽学刊》1983 年第1、2 期合刊。① 郭沫若:《殷契粹编考释》第84 页。
② 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第3 页。
行统治的。
第三节商殷时期的文化甲骨文字商代的文字资料,主要有陶文、玉石文、甲骨文和金文,而以晚商的甲骨文为最多。各种质料上留下来的文字都与甲骨文属于同一系统,因而商代的文字可以甲骨文为代表。甲骨文是我国汉字发展史上的一种文字,是晚商时期占卜记事文字,也是当时实际使用的文字。对于这种占卜记事文字的名称,开始有人叫它作“龟版文”、“龟甲文”、“甲骨刻辞”、“龟甲兽骨文字”,后来又有人叫它作“贞卜文字”、“甲骨卜辞”、“殷虚卜辞”,还有人叫做“殷虚书契”、“殷虚文字”等,最后约定俗成地把它叫做“甲骨文字”,简称“甲骨文”。
几十年来,殷墟出土的甲骨卜辞约有十五万片,已经发现将近五千个单字。据统计③其中能认识的和能隶定为汉字者共1723 字,未能认识和未能隶定的单字共2549 字,另有合文371 字。
从文字的构造来看,后人所谓的“六书”,即象形、指事、会意、假借、形声和转注这六种构成文字的原则,在甲骨文中都已具备,但更多的还是象形、会意、形声和假借四种。
象形字。都是把具体事物经过省易画出来的,例如:■(犬)、■(豕)之类,是象动物的躯体;■(木)、■(禾)之类,是象植物的枝干;⊙(日)、■(月)之类,是取于天象;■(土)、■(田)之类,是取于地理;■(人)、■(女)之类,是象人形;■(戈)、■(鼎)、■(塘)之类,是描绘武器、用具和建筑等。
会意字,实际上是种“象意”字,例如■(即)字,左边象食具“■”,右边象“人”,人靠近■吃饭,所以“即”有“就”的意思。又如■(既),右边的人把头调过去,表示已经吃罢了饭,所以“既”有“已经”的意思。形声字是拚凑几个象形字、会意字而构成把一种字作“形符”代表意义,把另一种字作“声符”代表声音。例如,■(盂)字,下为意,上为音。■(祀)字,左为意,右为音。
假借字,是借用象形字的声,来表示同音的其他事物动作的符号。但是,既经借用之后,则原字的形状就失去了意义,而变成一种同音的代替字。例如,羽毛的“羽”借为“翌”(即明天)而字形仍作“羽”;凤凰的“凤”借为“风”,字形仍作“凤”。
从目前的甲骨文字看来,在早期即武丁前后的字中,象形字还比较多,到了晚期即帝乙、帝辛时期,象形字就逐渐少而形声字增多,许多字的字形已基本定形。因此可以说,甲骨文字已经是一种有严密规律的文字系统。在甲骨文中除了极少数的大字是先用毛笔写好再用刀刻外,一般的都是用专门的青铜刀直接刻在龟甲和兽骨上的,由于这些材料都是比较坚硬的,刻起来往往是直线条,所以绝大多数字形就成为方块形或长方形。这种独特民族文化艺术,一直保存到今天。甲骨文中有“册”字,象竹简汇集之形。商代既然有笔又有简册,可知当时已有写在简册上的文书。现在荟聚上古文浩的《尚书》中,说是商朝遗文的有五篇,其中比较可信为真正出自商人之③ 顾颉刚、刘启钎:《盘庚三篇校释译论》,《历史学》1979 年第1 期。手的是《盘庚》三篇。周人说:“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尚书·多土》),应该是可信的。
宗教迷信殷商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了这个时期的精神生活具有独自的特色。在“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成公十三年)的商代社会里,宗教世界观占据着支配地位。这一特点,是与当时社会中保有公社残迹分不开的。从甲骨卜辞中可以看出,“帝”或“上帝”是天上的最高统治者,它的下面有“臣正”。“上帝”既然是自然界的主宰,因而它既能管天地自然,也能左右人间的一切生活;既能呼风唤雨,又能降福祸于人,“上帝”被赋予了无上的权威。甲骨卜辞又表明,被神化了的商代先公先王,是可以宾于帝或配于天的,也就是说,他们升到“上帝”左右,即在“帝所”以后,就获得了和上帝相仿的某些权力。所以,商人对于先公先王的祭祀,其名目之多,次数之繁,供献之丰盛都非我们所能想象。商人心目中之死鬼与现世的关系,从《尚书·盘庚篇》所记很可看出,现将其中的一段大意译成白话如下:“想到我那已经成为神灵的先王当年劳碌你们先人的情形,就关心你们,要养活你们。”“我若有失政,先王就会重重地降下惩罚与疾病在我身上,说:‘为什么暴虐我的子民!’你们民欢如不谋生,不跟我同心同德,那么先王也会降给你们罪过与疾病,说:‘为什么不和我们幼孙和好?’”“你们要是立心不良,我们先王的在天之灵就会告诉你们的祖先和父亲;你们的祖先和父亲,于是就会弃绝你们,不挽救你们的死亡。现在我有了这乱政的臣民,聚集你们的财宝。你们的祖先和父亲就会报告我的先王,说:‘施行刑罚给我的子孙!’”
商代的“上帝”,无非是以商王为范本而构成的。马克思说:“一个上帝如没有一个君主,永不会出现,支配许多自然现象,并结合各种互相冲突的自然力的上帝的统一,只是外表上或实际上结合着各个因利害冲突互相抗争的个人在东洋专制主义的反映。”①占卜术,最早见于龙山文化,在二里头文化中开始盛行,到了商代已经成为奴隶主贵族进行统治的重要手段。关于商代占卜的过程,我们从甲骨卜辞和后代的占卜记载①中,可以知道它的规定程序。在占卜之前,首先要选择甲骨。甲是龟甲,主要是腹甲,也有用背壳的;骨是牛肩胛骨。早商多用骨,且兼用牛、羊、鹿、猪之肩胛骨,很少用龟甲,晚商甲骨并用,有时用甲多于骨。甲骨经过修治之后,然后钻出圆窝,即所谓“钻”,并在圆窝旁边凿成梭的凹槽,即所谓“凿”。“钻”、“凿”的位置排列整齐,有一定的距离。早商的卜骨只用“钻”,晚商的则“钻”、“凿”兼施。占卜的方法是用火烧灼钻穴,骨质经火一烧,在正面就出现“■”或“卜”形的裂纹,这叫作卜兆。商王或史官就是根据卜兆来判断吉凶,并在卜兆旁边刻上“卜辞”。卜辞一般都是由叙辞、命辞、占辞和验辞四部分组成。叙辞又叫前辞,包括占卜的日期(干支)和贞人(商王或史官);命辞又叫问辞,是写要问的事,卜辞中的贞字,就是问的意思,《说文》云:“贞,卜问也”;占辞是依照兆纹而判断的占卜之辞;验辞是占卜后的结果或应验的情况。从殷墟出土的甲骨卜辞来看,当时占卜的范围① 于省吾《甲骨文字释林·释雉》,中华书局,1979 年第63 页。
① 参见《商周考古》,第77—79 页。
很广,包括气象、农业、祭祀、征伐、田猎、刍渔、行止、卜占、营建、梦幻以及疾病、死亡、吉凶、灾害、诸子、诸妇和家族等等。
甲骨卜辞中有“丙戌卜..■曰■..百..于自..六月”(《京都》122)等记录。■,杨树达说:“即今巫字也”②。“■曰”即“巫曰”,就是巫史从卜筮中得出的“卦辞”①。据研究,八卦数字符号虽然也记录在甲骨上,但它与卜辞有明显的不同。它既不与卜兆相对应,文辞也与卜辞不符,而与八卦记载相吻合。可见,商殷时代已经有了筮法,而且卜、筮同时并用,卜和筮的结果都可以刻在甲骨上。因此,甲骨文中又有一定数量的占筮资料。
列宁说:“所有一切压迫阶级,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都需要有两种社会职能:一种是刽于手的职能,另一种是牧师的职能”②。商王和当时奴隶主阶级除了前节所说的国家机器之外,还借助宗教迷信来从思想上麻痹人民。商代的统治者所以极力提倡崇拜上帝、祖先和迷信占卜,无非是借助宗教迷信的力量,来维护其统治而已。当时的各种宗教迷信方式,不仅使自然界中的一切都会变成有“意志”的神,就是死去的祖先也要被利用来支配活人的行动。占卜这种迷信方式,就是被利用作为传达上帝、鬼神和祖先的“意志”的。掌握这种占卜术的商王、史官就成了上帝、鬼神和祖先的代言人。从甲骨卜辞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商王的整个生活中,凡事必须通过占卜来决定。所以《礼记·表记》说:“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天文历法商人不知有否占星术,但他们已会观察天象而定历法。
在甲骨卜辞中已有日蚀、月蚀和星辰的记载,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天文学的宝贵资料。
日蚀和月蚀的蚀字,甲骨文写作■、■等形。卜辞中所记日蚀,目前已知的仅二见:癸丑贞,日夕[■(有)]食..田(上甲)?(《京》3965)癸酉贞,日夕又(有)食,佳若?
癸酉贞,日夕又(有)食,非若?(《佚》374)这里的“日有食”与《诗经·小雅·十月之交》的“朔日辛卯,日有食之”同。日蚀一般都发生在白天,但也有发生在傍晚的,“日夕有食”,便是其证。
甲骨卜辞中又常有“日有哉”的记录,如云:辛巳贞,日又■,其告于父丁。(《后上》29·6)庚辰贞,日又■,非祸,佳若(《粹》55)“日又哉”有两种解释,一如郭沫若所推测,以为“哉与食,音同,盖言日蚀之事耶?”①;一如陈梦家所说:“( ) 读若识志或痣,乃指日中黑气或黑子”①,后者殆非①。
② 《卜辞通纂》751 片《考释》。
①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发掘队:《1971 年安阳后岗发掘简报》,《考古》1972 年第3 期。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167 页。
①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甲骨文偏·编缉序言》,中华书局1965 年。① 《马克思恩格斯通信集》第一卷,1957 年第53 页。
① 例如《周礼·龟人》和褚少孙补的《史记·龟策列传》等。
甲骨卜辞中记载月蚀的比较多些,有的还记有月份,如云:癸未卜,争贞,旬亡祸?三日乙酉,月■食,闻,八月。(《甲》1289+1749)
[癸] 未卜,争贞,翌甲申,易日?之(兹)夕月■食?甲■(雾),不雨?[正面]之夕月■食[反面](《丙》56)。
七日己未,■,庚申■食。(《库》1595)
“月■食”即“月有蚀”,《甲》1289+1749 乃严一萍缀合而成,其中的“闻”字,董作宾说:“此字最初之意义,当为奏报上‘达’之闻。..月食而方国奏报以‘闻’..(即)史志中..‘史官不见,郡国以闻’之语”②,甚是。因为这条卜辞意思说,八月癸未这天,史官争卜问,这一旬中有没有灾祸,三日后的乙酉傍晚,发生了月蚀。这是别人报告的,所以特别注明一个“闻”字。《丙编》56 是一条正反面相接的卜辞,正面意谓:癸未这天占卜史官争问,第二天甲申,天阴么?这天晚上有月蚀么?其结果甲[申] 有雾,没有下雨。反面的是正面的验辞,说这天晚上果然出现了月蚀。最后一条中的■字,不识,可能指一种自然现象的字。这条卜辞是说,某月的第七天己未,夜空出现了■,第二天庚申就出现了月蚀。
甲骨卜辞中的星字,作■、■、■,或加声旁作■,其为天上星宿之象形字,甚明。卜辞有云:“冬(终)夕.■亦大星”(《簠杂》120)。这个“大星”直到目前为止还不清楚指的是什么星。杨树达在《积微居甲文说》中说:“大星者天上星大出也”,又说:“大星者,大夝也”③。
甲骨卜辞云:辛未,■酘,新星。(《前》7·14·1)这条卜辞是说,辛未这天晚上,天空出现了一颗新星。杨树达云:“新星者,新夝也”①,■义不能尽解。近来有人说,新星当是天文学上所说的变星,即本来亮度不大的星,平时用肉眼看不见,但是由于它的内部起了激烈变化,亮度突然增大,用肉眼看见了它,就叫它为新星,说似可信①。此外,卜辞中又常有“星”(《拾》14·6)、“其星”(《厍》598)等记录,似乎都是星辰之星。
由于农业生产的需要,商代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历法。根据甲骨卜辞的记录可以看出,当时月有大小,大月三十天,小月二十九天,一年为十二月,因十二个大小月加起来只有354 或355 天,所以采用闰月来调整一年的天数,使一年中的四季变化能在一定的时间内。这个闰月,在早期卜辞中是放在应当置闰那年最后的一个月即十二月之后,所以叫“十三月”。这在历法上叫做“年终置闰”法。在晚期的卜辞中,闰月就放在应置闰那一年的某一月,如闰五月,那年当中就有两个五月,这在历法上叫做“年中置闰”法。这种历法,既不是根据太阳运动所测得的一年为基础的阳历,也不是以月亮圆缺为一个记日周期,即朔望月为基础的纯阴历,而是“以闰(月)定四为成岁”的阴阳合历。
甲骨卜辞中有云:“癸丑卜贞,今岁受禾,弘吉,在八月,佳王八祀”
② 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第247 页。
③ 详见张亚初、刘雨:《从商周八挂数字符号谈筮法的几个问题》,《考古》1981 年第2 期。① 《列宁文选》第二卷第638 卷。
① 郭沫若:《殷契粹编》第55 片《考释》。
(《粹》896)。可证在帝乙、帝辛时代,岁、年、与祀三者还是有区别的。甲骨文中的岁字,作■、■形;年字,作■形;祀字,作■形。
岁字象一种有柄之半月形切割工具,其刃部上之二点,乃刃上所穿之孔,以便穿绳而将刃部紧缚于柄。古人用岁收割禾穗,又用以切割牲体,故“岁之言穗,言刿”②,当是岁的正解。由于以岁收割庄稼,在卜辞中就有指一年的总称,例如:“今岁受年”(《甲》3298)、“来岁受年”(《乙》6881),但其是指一年的庄稼收成好坏,不是用作记时的。年字也非记时之年,《说文》称:“年,谷熟也。”《谷梁传》桓公三年亦云:“五谷皆熟有年也。”年可能是记若干个收获季节,如云:“自今十年有五,王丰”(《续》1·44·5),“受■(有)年”(《甲》3430)。甲骨卜辞中记时的年,不叫岁,也不叫年,早期卜辞中只记日月,晚期卜辞中才出现记时的年,叫作祀。这是与商王在一年中不断举行祭祀有关。我们知道,一年中,商王要根据不同的时间举行各种不同的祭祀,祭完一遍,一年的时间也就过去了,所以用祭祀的祀来代表年。这与《尔雅·释天》:“夏曰岁,商曰祀,周曰年,唐虞曰载”的说法是一致的。
春夏秋冬四季的分法,起于春秋时代以后,在此以前大概只有两季。甲骨文中的春字,作■(楚)③形;秋字,作■形①。“贞,来春,不其受年”(《粹》881)、“戊午卜,我贞,今秋,我入商?”(《后下》42·3)等辞中的“春”、“秋”两字都是一年的意思,不是四季中的春和秋。由于农业生产的需要,也有可能在商代只有春种、秋收两段时间的划分,所以就用春秋二字来代表一年的时间。
商代的记日方法是用十个天干和十二个地支字相配合来表示,即从甲配子(甲子)到癸配亥(癸亥),配完刚好是六十个。甲骨文中有一些干支表,不是卜辞,而是备用的“历书”,可能是当时的史官在占卜时刻查日期用的。用于支来记日的方法在商代以前就已经有了,在我国一直使用到近代。
商代的一天内的时间分段,都各有专名。
甲骨卜辞中的日和夕是相对的,日指白天,夕指天黑以后至天亮以前的黑夜。夕字,甲骨文中写作■、■形,和月字的形状完全一样,只有在辞例中才能区别出是夕,还是月。
旦字,甲骨文写作■、■、■形,如云:“旦不雨”(《粹》702)、“于翌日旦大雨”(《金》381)等例。明字,甲骨文作■、■形,例如“乙巳明雨”(《乙》6664)中的“明”和“旦”一样,都是指天亮以后的时间。《说文》云:“旦,明也。”《淮南子·天文篇》分“明”为晨明,■明、旦明三段时间。
旦、明以后的时间叫做大采、大食或朝。“大采雨自北征”(《乙》116)的“采”,甲骨文作“■”、“■”形;大食,不□(启)”(《粹》999)的“食”与日蚀、月蚀的蚀同,作■形;“朝又(有)雨”(《佚》292)的“朝”,字,甲骨文作■、■等形。
大采、大食、朝以后的时间叫做中日,相当于现在的“正午”。“中日,其雨”(《粹》719)的“中日”,甲骨文写作■日。
② 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第240 页。
③ 详见温少峰等:《殷墟卜辞研究——科学技术篇》,四川科学院出版社第29— 32 页。① 董作宾:《殷历谱》下编卷三《交食谱·月食一》。
中日以后的时间叫做昃,甲骨文作■形,象太阳已经偏西,人们需要侧头去看太阳的形状。甲骨卜辞有云:“昃雨自北”(《合》78)、“昃其雨”(《明》703)。
小食,是商人下午吃饭的时间,大食、小食就是当时朝夕两餐之时。大食就是上午吃饭的时间。从“中日至墉■■”(《甲》547)、“昃至墉(■),不雨,中日至昃,其雨?”《掇一》394)、“墉■至昏,不雨?”(《粹》751)等辞例看来,可以知道中日,昃、墉■、昏是先后为序的。“墉■”又者作“墉”或“■”。墉■是相当于黄昏前的时间。
小食以后的时间叫做小采或昏、莫(暮)。“今日小采,允大雨”(《佚》276)中的小采与大采相对,大采为朝,小采为夕。“今日辛,至昏雨”(《宁》1·70)的昏字,甲骨文作■形,昏在墉■之后,墉■在昃之后,可知昏为昏夜。旦、昏是相对的,旦是日出,昏是日入。“其莫(暮)不其■雨”(《粹》695)的“莫”即“暮,甲骨文作■、■形,象日入于草莽之中,朝莫相对,朝在天明之后,莫与昏相当。小采昏、莫都是指的日落黄昏时节。这与《国语》,《鲁语》中的大采朝日,..(小)采夕月”的记载是一致的。
雕塑乐舞雕塑艺术在商代已经发展到较高的水平,就其种类而言,有平面的浮雕或浅刻、有半立体的动物形雕像、也有立体的雕像与塑像。
浮雕或浅刻多半是器物上的花纹,最常见的有饕餮纹、夔龙纹和云雷纹。此外还有蝉纹、鸮纹、鸟纹、蚕纹、龟鱼纹,以及牛头纹、鹿头纹、虎头纹等,都是取材动物形象,经过巧妙的艺术加工,成为独具时代风格的画像。安徽阜南发现的龙虎铜尊②,其肩、腹上的浮雕龙虎纹均有一首双身,虎纹张口露齿,咸欲食人,堪称商代装饰花纹的代表作。
半立体的动物形雕像一般小巧玲珑,都是奴隶主贵族的佩饰。这些雕塑品,多属玉、石、蚌饰物,有鸟、鱼、蝉、鸮、兔、虎以及其他不知名的兽面等造型。
立体动物塑像,在商代前期只发现过泥塑。到了商代后期,各种质料的动物塑像才有大量的发现。以玉、石为质料的动物形雕像数量最多,题材最广,例如从最近在小屯M5 发现的长鼻大耳的玉像和蜷足静卧的石牛等,无不栩栩如生,神态毕肖。在武官村一带的陵墓中,还发现了大批的动物形白石雕像,最大的如双兽雕像长达一米有余,小的如石鸮、石虎首人身虎爪坐式立雕,高约30 多厘米。这种石材立体动物雕像虽然都是殷代后期房柱旁的装饰,但仍不失为三千多年前的艺术珍品。此外,商代后期的有些铜器,如鸟兽尊、觥、异形卣等都是仿效动物形象而造型,特别是在湖南宁乡出土的四羊尊,把四只羊的造型和布局同方肩尊的器形特点巧妙地结合起来,达到了极高的艺术水平。
以人像为题材的雕塑品,在商代前期只发现一件泥塑残品,到了商代后期,各种原料的浮雕、半立体和立体人物雕塑品均有出土。例如最近安阳小屯墓M5 发现的妇好鼎纹、安徽阜南出土的龙虎尊纹和传为湖南安化出土的② 杨树达:《积微居甲文说》第11 页。
饕餮食人》卣③,同《司母戊鼎》的耳纹一样,都是把人头或人体置于饕餮口中,或置于虎口之下,反映了奴隶社会的吃人的形象。
上述小屯M5 发现的十件玉石全身人像和人头像,有的跪坐戴冠,腰束宽带;有的赤足盘发,裸体文身;前方面提及的三件戴枷男女陶俑,则是免冠而着圆领衣,衣裙似乎连在一起,从这些不同的服饰中很清楚地表现了不同的社会身份。
商代的乐器,现已发现的有磬、埍(有石制、陶制和骨制三种)、鼓、铜饶(形如铃锋而无舌,持以敲击,大小三枚为一套)等。在甲骨卜辞中有从系从木的“乐”字,作■形,可见琴瑟之类当时也已存在。甲骨文又有“舞”字,作“■”形,象人身挂有饰物婆娑起舞之状。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经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①。商代各种雕塑品与然也渗透奴隶主阶级的思想,但是这些精湛的艺术作品又都是当时劳动人民的伟大创造,表现了他们高度智慧和非凡的艺术才能,反映了他们不仅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又是精神文化的创造者。
附:商王朝世系表(公元前16 世纪——前11 世纪)
③ 同上① 孟世凯:《殷墟甲骨文简述》,文物出版让第102 页。
大乙汤(太丁) 太甲沃丁(1) (4) (5)外丙太庚(2) (6)中仕(3)小甲(7)雍己(8)太戊仲丁(9) (10)外仕(11)河颤甲祖乙(12) (13)祖辛祖丁阳甲(14) (16) (18)沃甲南庚盘庚(19)小辛(20)小乙武丁祖庚(23)(21) (22) 祖甲(24)廪辛(25)庚丁武乙太(文)丁帝乙帝辛(纣)
(26) (27) (28) (29) (30)第三章西周时期第一节西周王国的建立和巩固周族的兴起从很早的古代起,周族就居住在我国西北部的泾、渭水一带,即陕西中部和甘肃东部的黄土高原地区。那里的土地肥沃、物产丰饶,是周族兴起的一个重要因素。
周族的子孙在祭祀祖先的诗歌里,追颂他们的共同始祖姜嫄的时候,说她“出野”,践“巨人迹”感而生弃,“号曰后稷,别姓姬氏”(均见《史记·周本纪》),可见,后稷时期的周族是处于“知母不知父”的社会阶段。《诗经·周颂·恩文篇》和《大雅·生民篇》都是祭祀后稷的乐歌,歌中特别着重对后稷稼穑的颂美。如云:诞降嘉种,维秬维■,维穈维芑,恒之秬■,是获是亩,恒之穈芑,是任是负,以归肇祀。(《生民篇》)这里的秬、■、穈、芑,旧注都说是属于粟类,可知后稷教民稼穑的谷类,主要的是稷即小米,这就反映了当时社会是以原始农业为基础的母系氏族制度时期。
《史记·周本纪》说:“后稷卒,子不■立。”据《周本记》载,后稷相当于“陶唐、虞、夏之际”,不茁相当于“夏后氏政衰”即夏代末年。崔述《丰镐考信录》卷一云:“《国语》所称夏衰,盖谓孔甲以后。”可见,不■绝非后稷之子,后稷之后,不■之前可能失传了一段很长时间的传闻。《史记·周本纪》说:“不■以失其官而犇戎狄之间。”就是说,此时的周族还是和西北其他氏族部落混居在一起,仍然是一个氏族部落的社会组织形态。
周族到了公刘时期,由于继续遭到戎狄的侵扰,便迁居于豳地(今陕西栒邑或邠县)。《诗经·大雅·公刘篇》说,当时周的整个氏族部落成员到了豳地以后,“乃场乃疆,乃积乃仓”,“执豕于牢,酌之用匏,饮之食之,君之宗之”,即在那里建立庐舍、豕牢,开拓土地,划分疆场,分配土地,继续过着农村公社的生活。诗中还说:“度其原 ,彻田为粮”。《毛诗》《正义》引王肃说:“彻,治也。”
《郑笺》说:“度其隔与原田之多少,彻之使出税以为国用。”其实所谓“彻田为粮”当是说的度量低地和高地之后,整理土地,划分疆界,强迫公社成员耕种公社的“公有地”,彻取其“份地”收获物作为储粮以为战争、祭祀和欠收时之用。
公刘迁豳以后,九世而至太王即公直父②。周族在豳地住了“三百有余岁”(《史记·匈奴列传》)后,由于被称为戎狄的西北各游牧部落向渭水流域移动,周人受到他们的压迫,太王率领周人爬过梁山、渡过漆水,最后迁徙到了岐山之下的周原(今陕两扶凤京当公社),定居下来。根据《诗经·周颂·天作篇》、《大雅·绵篇》和《皇矣篇》诸诗来盲,此时的周族已很强盛,开始“乃立应门”,“乃召司空,乃召司徒”和“筑室于兹”,当时似乎有了城垣,并把各部落的人民分别组织在许多“邑”中,即所谓“邑别居② 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第224 页。
之”(《史记,周本纪》)。有的同志据此提出,此时的周族社会己具国家雏形的看法,似乎需要研究。因为迄今为止的地下资料说明,此时的姬、姜两族的生产工具都是石器、木器,尚无青铜工具发展。在这样的生产力水平下,只能象《皇矣篇》所说:作之屏之,其菑其翳;修之平之,其灌其栵;启之辟之,其在其据;攘之剔之,其柽其柘。这里的菑、翳、栵、柽、据、柘,都是草木的名称,作、屏、修、平、启、辟、攘、剔,都是砍伐草木的方法。岐周之地本是山林险阻之壕,以当时的生产工具,来砍伐这么茂盛的草木,当是一件十分艰难的事情。在这种情形下,怎会出现奴隶社会抑或封建社会呢?根据《绵篇》中的“古公亶父,陶复陶穴,未有家室”以及“乃慰乃止,乃左乃右:乃疆乃理,乃宣乃亩。自西祖东,周爱执事”的诗句看来,当时土地必是氏族公有,各个公社农民所耕种的“份地”,可能还在定期轮换,此时的周族社会大概还处于原始社会的末期阶段。
周族和商王朝很早就发生了关系。武丁时期的甲骨卜辞中有“令周侯”
(《甲》436)的记载,在所谓夭族徽①中还发现了四个带“亚”字的②。可见,周族至晚在武丁时期已经接受过商王朝授予的官爵。
太王有子三人,“长子曰太伯、次曰虞仲、太姜生少子季历。”太伯、虞仲(即仲雍)未即位,出走,少子季历即位。季历时期,约当殷代的武乙时期,逐渐强大,开始屡伐大戎。《汉书·西羌传》注引《竹书纪年》云:武乙三十五年,周玉季伐西落鬼戎,俘十二翟(狄)王。大(太)丁(即文丁,甲骨文中又作“文武帝”,纣王之祖父)二年,周人伐燕京之戎,周师大败。
(太丁)四年,周人伐余无之戎,克之。
(太丁)七年,周人伐始乎之戎,克之。
十一年,周人伐翳徒之戎,捷其三大夫。
通过这些征伐,基本上击退了来自西北的游牧部落的威胁,周族势力逐渐向东发展,欲拊商国之背,这时才是周人发迹之始。周族的强大,引起了商王朝的不安,因而开始了讨伐周族的活动。
甲骨文中云:王■■,十月。(《粹》1177)
丁丑卜,□■■,■,十二月。(《鄴三下》40·5)
“■”,当是西师的合文,也就是西土之师。周公所作的浩命中①往往自称“西土”,甲骨文中又有“■伐西土”(《燕》80)的记载,可见,“西师”当指周师,“■西师”也就是征伐周师无疑。与此同时,商王国又对周族的与国进行了征伐。如云:丁酉卜,之十月,王■■,[受]又,(《粹》1191)
辛未卜,王■■(《粹》1192)
乙未卜贞,乙已□王■■,受又,十二月。(《粹》1193)
“■”字,或释为“执”①,或释为“挞”②,伐也,皆通。“■”字,郭老说:① 详见于省吾《殷契骈枝》。
② 详见唐兰《殷虚文字记》。
① 石志廉:《谈谈龙虎尊的几个问题》,《文物》1972 年第11 期。
① 容庚:《海外吉金图录》图55,1935 年影印本。
“乃国族名”①,丁山先生更具体地指出:■,殆即《尚书·牧誓篇》的“庸、蜀、羌、髳”的庸人,①颇是。庸是周之与国,也是商之仇雠,武乙挞伐庸族即庸人的目的,既然是针对周族的强大,可见此时的商周关系已经对立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到了文丁时期,矛盾更加尖锐,所以《晋书·束暂传》、《史通·疑古篇》俱引《竹书纪年》云:“文丁杀季历”。
季历死后,子昌嗣立,是为文王。文王在太王和季历的基础上,把周族的势力更向东方发展,进一步联合附近的姬姜各氏族部落,以对抗商王国。据《诗经·大雅·绵篇》载,当时各部落之间,发生了纠纷,都要到文王那里请求仲裁。由于周族生产力有了发展,又能团结内部力量,不断强大起来,便四出进行掠夺性的战争。据《史记·周本纪》载,文王在六年之中,首先伐犬戎,伐密须(今甘肃灵台西南),虞、质、豳一带得到了巩固;不久又东向伐耆即黎(今山西壶关)、伐邗、最后伐崇。崇,在丰镐之间,是在周族东境的一大势力,依附于商王国,力量很强。周族大概就在这个统一西方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国家。《诗经·大雅,文王》所说的“周虽旧邦”的“旧邦”,应当不是指的遥远的周人远祖时代,而很可能是指早周文化形成以后的情景。
陕西岐山贺家村的四座墓里都有随葬铜器戈和甲泡②的发现,说明周族在灭商以前已经有了青铜工具。早周的青铜武器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特殊队伍及军队”①的存在,同时,如同恩格斯所说:“暴力的胜利是以武器的生产为基础的,而武器的生产又是以整个生产为基础。”①文王时期,由于社会生产的发展,当时已经有了提供榨取剩余劳动力的可能,俘虏被保存了下来,有的可能被强迫作为奴隶。《左传》昭公七年记载:楚申无宇有一看门的奴隶逃入楚灵王的章华宫内,申无宇到宫中追捕,有司不肯交出。中无宇在对楚灵王所讲的一番道理中,曾经提到:“周文王之法曰:‘有亡,荒阅’。”杜注云:“荒,大也;阅,搜也。有亡人当大搜其众。”“有亡,荒阅”,当是保证追捕逃亡奴隶交还原主的公共规约。可见,文王时期已经有了奴隶使用。
早周文化墓葬中的一般小墓只随葬有陶鬲一、陶罐一、或骨刀一,说明这是平民墓地。斗鸡台墓地的B3,墓室稍大,除陶器外,还随葬有铜鼎一、铜戈四等,显然比较富有。歧山贺家村M1 则更是不同,发现有铜鼎一、■一、斝一、卣一、罍一,■一等成套礼器,证明其为贵族身份。从上述材料中可知,至晚在文王时期,已经有了“自由民和奴隶、贵族和平民..一句话,压迫者和被压迫者,始终处于相互对立的地位。”④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第52 页,① 公亶父,《史记·周本纪》称他为古公亶父,又简称为古公。这当是误解《诗经·大雅·绵》:“古公亶父”之语而定的名字,按此“古”字应当解作古昔; 亶父才是名字。因为他是封君,所以称公亶父,就象公刘、公非、公季一样。戴震的《九经古义》,已提及此点;崔述的《丰镐考信录》卷一,说得更为详细。
① 先周时期的族别关系,包括三大集团,其中的姬周集团,主要包括天族、■族和■族。在此集团中,又以天族中的黄帝即天鼋氏为主体。
② 例如《三代》2·8·3,《古鉴》9.45,《续殷》下60.4,《三代》11·11·3。① 《尚书·酒诰》云:“文王肇国在西土”。《大诰》也云:“有大艰于西土,西土人亦不静。”① 郭沫若释为“执”,见《殷契粹编》1192 片《考释》。
甲骨文中作为赐予讲的“易”字、作■(《前》7·4·1)或■(《乙》5411)形。但在西周时代的《吊德■》铭中,作■形,《德■》铭中作■形,象水自皿中溢出之形,引伸为赐予之义。可见,殷周文字的相互关系“不但在武王胜殷以前殷周两国的铜器发展可以是平行的,即其文字的发展也是同源而平行的”③,周人的文字可能与商殷文字同源而平行,我们还可以从周原出土的甲骨文中得到进一步的证实。例如H11:26 中有“既吉”、H11:55中有“既死(霸)”等记载,都是周人所用的月相词语,而在安阳出土的甲骨文中没有这项词语,这大概就是周人与殷人文化的不同之处。
综括以上所述,文王时期的周族,在已经有了金属工具,社会经济有了进步,阶级关系有急剧变化和有了文字出现的情况下,便逐渐形成了奴隶制国家。所以《尚书·康浩》说:“天乃大命文王。”《君爽》说:“天不庸释于文王受命。”《无逸》说:“文王受命惟中身。”《诗经·大雅·文王有声》说:“文王受命。”《逸周书·祭公解》说:“皇天改大殷之命,惟文王受之,维武王大克之,咸茂厥功。”《大盂鼎》铭也说:“丕显文王,受天有大命。”不过,当时公社组织尚存,土地私有并没出现,主要生产者是公社农民而不是奴隶,这就构成了早期奴隶制的特点。所以战国时期的孟子为了恢复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时曾经说过:“昔者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仕者世禄”(《孟子·梁惠王下》)。赵岐注更云:“言往者文王为西伯时,始行王政,使岐民修井田:八家耕八亩,其百亩者,以为公田及庐井,故曰九一也。”④武王灭商文王死后,子武王发立,迁都千镐(今陕西长安县),继修文王绪业,准备伐商。
武王即位后九年,“东观兵,至于盟津(今河南孟县)”,“不期而会盟津者八百诸侯”(《史记·周本记》),但见殷王国内部无隙可乘,遂还师。又二年,闻商纣王杀死王子比干,囚箕子,内部矛盾毕露,于是武王载文王的木主,率戎车三百辆,虎贲三千人,甲士四万五千人,并且联合了庸、蜀、羌髳、微、 、彭、濮等方国部落东伐,不久,至于商郊牧野(今河南汲县北)。牧野之战,“殷商之旅,其会如林”(《诗经·大雅·大明》),但“纣师虽众,皆无战之心,心欲武王亟入。纣师皆倒兵以战,以开武王。武王驰之,纣兵皆叛纣”。(《史记·周本纪》)于是,武王便推翻了商王国的统治。
武王伐商,是我国上古史中的一件大事,但是记载此事的文献资料很少。近年出土的《利簋》铭云:“珷征商。佳(唯)甲子朝,岁鼎(则)克。闻。夙又(有)商。辛未,王才(在)阑自易又(右)吏(史)利金。”这里叙及武王克商的日子为“佳甲子朝”,可以证明《尚书·牧誓》的“时甲子昧爽”和《逸周书·世俘解》的“甲子朝”的记载并非没有根据。铭中的“岁”指岁星,祭岁星也曰岁。
“岁则克”是右史利的建议。“闻”,指上闻于武王。阑自,地在管,③ 《殷契粹篇》1193 片《考释》。
④ 丁山:《商周史料考证》第115 页。
在今郑州。阑管,古元部字,故得通①。“右吏”,官名,当为武王的僚属。这段铭文是说,武王采纳了右史利的建议,在祭岁星的早晨就占领了商王朝。甲子后八日的辛未那天,武王在阑自地因右史利的建议而获胜利,赏他以金。《荀子·儒效篇》云:武王克商“厌旦于牧之野,鼓之而纣卒易向,遂乘殷人而诛纣。盖杀者非周人,因殷人也。故无首虏之获,无蹈难之赏。”武王克商,周人“无立功受赏者”②,主要是根据右史利的建议而获胜,所以武王“易右吏利金”,以资表彰。由此可见,周之灭商,主要是由于“殷卒易向”,即纣师“倒兵以战”所致。
管、蔡以武庚叛与周初政策商都的陷落和商王国的覆灭,只是周人东向发展的初步成功。武王攻陷殷都之后,并没有把殷都及其王畿占为己有,却把纣子武庚、禄父封在那里,统治商殷遗民;另把商的王畿分为邶、鄘、卫三个封区,分别由武王弟管叔、蔡叔、霍叔去统治,以监视武庚,为之三监③。这一措施是由于周人远居丰岐一带,不易统治和那里的“殷顽民”势力尚未根除的缘故。
武王克商后二年死,嗣子成王诵年幼,不能管理这个新建的国家,王叔周公是以开国功臣的资格“乃摄行政当国”(《周本纪》)。管、蔡二叔对此不满,散布流言,说周“公将不利孺子”(《尚书·金縢》),并且鼓动武庚、禄父联结徐、奄、熊、盈等东方诸部落背叛周室。据《逸周书·作雒解》说,周公和召公“内弭父兄,外抚诸侯”,协调了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后,东征三年,才把这场大乱平定下来。这次用兵的经过,虽然不得而详,但从《诗经·豳风·破斧篇》的“既破我斧,又缺我斨”;“既破我斧,又缺我锜”;“既破我斧,又缺我■”看来,其为艰苦卓绝的事业,是可想象的。
在结束武庚叛乱以后,周代统治阶级就把巩固广大的东方地区的军事占领,作为自己首要的政治任务,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吏记·周本纪》说:“维天建殷,其登名民三百六十夫,不显亦不宾灭,以至今。”这里的“三百六十夫”,当是公社之长。《周礼·秋官·司约》职疏引《左传》汉儒旧注说:《左传》定公四年所载的分给鲁公的“殷民六族”就是“殷民禄父之余民三十族,六姓也。”可见,商族等被征服后,其公社组织并未拆散,继续延续了下来。为了减少被征服者的敌对情绪,周公便采取了尽量保留这种公社组织及其族人的宗族组织和他们的风俗、习惯等,仍由原来的公社首领来统率。《左传》所谓的“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就是让殷民各族都保持原来的宗族不变,仍由他们自己的首领统帅。不过,他们要服从周王国的法令。例如对于鲁、卫两国采取“启以商政,疆以周索”,对于晋国采取了“启以夏政,疆以戎索”(均见《左传》定公四年)的剥削方法,便是其证。“商政”当是指商朝以来公社所有制的旧政。“索”杜预注作“法”。《大戴礼祀·主言篇》云:“布指① 陕西省博物馆:《陕西岐山贺家村西周墓葬》,《考古》,1976 年,第1 期。② 列宁:《论国家》,《列宁选集》第四卷第45 页。
③ 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三卷第206 页。
知寸,布手知尺,舒时知寻,十寻而索。”可见,“索”是有一定长短的绳索,即周族用以丈量公社土地的绳索。“疆以周索”,也就是用周族一定长短的绳索划分耕地的意思。“夏政”当指夏商以来在晋地公社所行的旧政。晋国地处山西西南部,北邻的戎是北方部族,殷周之际,大部分还处在游牧阶段。“戎索”可能就是保持戎族原有丈量土地的一种方法。
周公为了加强对殷人的控制,本着武王的遗志,营建洛邑,1956 年,宝鸡县贾村出土的《河尊》铭记载周成王五年四月的一大④在京室对宗族小子的一次诰命,反映出武王灭商以后准备建都洛阳一带的设想和成王迁都成周的事实。成王所以营建成周,主要是因为原来的都城丰镐远在黄河以西,不适应灭商以后的新形势。为了进一步巩固中央政权,就必须将政治中心向东迁移。《何尊》铭所引武王的话说:“余其宅兹中国,自之乂民。”与《尚书·召诰》云:“旦曰:‘其作大邑,其自时配皇天,毖祀于上下,其自时中乂’”同,也就是说,要建都天下的中心,来统治广大被征服的民众①。前云的武王死后,管蔡联合武庚叛乱,就更说明营建成周洛邑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洛邑建成之后,周公又迁殷商“顽民”于洛邑附近,令其定居,并且告诫他们说:“今尔惟时宅尔邑,继尔居,尔厥有于有年于兹洛”(《尚书·多士》),又说:“尔乃自时洛邑,尚永力畋(田)尔田,天惟畀矜尔”(《多方》)。
这就是要商顽民在洛邑附近安家落户,老实种田,永做周王国的驯服顺民。周初对于殷民,不用严刑杀戮,而主张多加教育,以期改造他们。例如,周公于封康叔于卫之时就曾反复告诫他说:“汝惟小子,乃服惟弘王,应保殷民,亦淮助王宅天命,作新民”,“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尚书·康诰》)。但是,对于那些敢于反抗不听命者,不但“不有尔土,予亦致天之罚于尔躬”(《多士》),而且还要象对奄君、淮夷、徐戎等那样加以讨伐。周公所以采取这种安抚与镇压相结合的政策,主要为了达到把广大的东方安定下来,尽量减少被征服的各族首领起来反抗的目的。封藩建卫与国野统治周族本是以今之洛阳以西至渭泾一带为根据地的“小邦周”(《尚书·大诰》),公元前十一世纪下半叶取代“大邦殷”(《尚书·召诰》)而为天下共主。为了巩固西周政权,周公东征,摧毁商殷及其同盟淮夷的残余势力后,又在全国要冲大封同姓、异性和古帝王之后于新占领的东方,“以藩屏周”(《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荀子·儒效篇》说:“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左传》昭公二十八年又说:“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大概共封了五六十个新国。
同姓的诸侯,都是文、武、周公的后裔,多是在周公摄政之时分封的,《左传》僖公二十四说:管、蔡、郕、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郇,文之昭也;④ 《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51 页。
① 参见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二)》,《考古学报》1955 年第10 期。邗、晋、应、韩,武之穆也;凡、蒋、邢、茅、胙、祭,周公之胤也。周初的同姓诸侯当然不止这些,如同荀子所说的:“周之子孙,苛不狂惑者,莫不为天下之显诸侯”(《儒效篇》)。周初诸侯除同姓外,也有异姓者。其中有些是周族的亲戚,还有些是归服周朝的一些小国首领。相传武王灭纣之后,即“封神农之后于焦,黄帝之后于祝,帝尧之后于蓟,帝舜之后于陈,大禹之后于杞”(《史记·周本纪》)。
在西周的封国中,最重要的有:卫——武王弟康叔的封国,都朝歌(今河南汲县北)。卫的领域大体包括今之河南北部和河北南部。在这一地区内,发现有不少西周的遗址和墓葬,其中尤以浚县淇水北岸辛村的墓地规模最大,在辛村西周墓中,出有铭“卫”、“■”字样的铜器,证明这是卫国的贵族墓地,也说明淇水一带正是卫国的统治中心。《尚书·康诰》载周公训诫康叔,不可忘记“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的作风,应当“绍闻衣(殷)德言,往敷求于殷先哲王,用保乂民。汝丕远惟商耈成人,宅心知训。别求闻由古先哲王,用康保民,弘于天若。德裕乃身,不废王命。”于是,“自成汤咸至于帝乙”(《尚书·酒诰》)的殷先哲王,种种嘉言懿行皆当为康叔所效法,以“应保殷民”。与一般人民有直接关系的刑法律今,宜“师兹殷罚有伦”,“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不得已而刑罚,按照殷人之旧典,“非汝封刑人杀人..非汝封又曰劓刑人”(均见《尚书·康诰》)。周公又针对殷末酗酒和盗窃的恶风,严申禁令,相信虽殷先哲王复生亦必痛惩殷人颓丧的风气,其命辞见于《尚书·酒诰》。其中的“殷献臣”、“殷之迪诸臣、惟工”和《梓材》中的“厥臣”、“大家”,皆是《康诰》所谓的“耈成人”,即参与政治的旧氏族。康叔封于卫,据《左传》定公四年祝佗说:“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杜预注云:“聃季,周公弟,司空”;“陶叔,司徒。”陶叔的族姓不详,可能就是“殷氏七族”中的“陶氏”的族长。传世的《康侯殷》,其实是殷遗贵族迭的彝器,当称《■■土■■》①。器主■属于■族,著录别有鼎,称《■■》(《三代》3·5·6)。尊称《■■白■》(《三代》11·31·1),爵称《■■》(《三代》15·37·4)。■是商代的氏族,著录有《■■乙斝》(《三代》13·48·8)和《■■斛》(《三代》14·17·6),是标准的商器铭文。■称■白,当是其地之长。由此可见,在周初征服殖民之余,又采取了怀柔安抚政策的原因,如同柳宗元《封建论》中所谓的“势也”。
齐——太公吕望的封国,都营邱(今山东临淄)。周初的齐。是在消灭了商朝的残余势力蒲姑的废墟(今博兴、临淄一带)上封立的。在临淄以东① 论者或谓《尚书·无逸篇》中的“文王卑服,即康功田功”中的啤服”应训为恶衣服,“康”应训为荒,捐野外荒服,因而解释全句为文王穿着卑劣衣服,从事荒野田亩劳动,进而论定文王时期的周族社会还处于原始社会末期阶段,似需商讨。卑字,马融本作“俾”。《尔雅·释诂》曰:“俾,从也。”可见,卑有顺从意。服,也当训为顺。《大戴礼·五帝德》:“日月所照,风雨所至,莫不从顺”的“从顺”,《史记·五帝本纪》作“从服”,便是其证。康字,或据《说文》解作“穅”字,“康功”即“穅功”亦即衣功。按,《说文》虽说“康”或为“穅”宇之省,但是“康功”与“田功”意义重复。每一时代所使用的字汇多有它的习惯性。《尚书》中的“康”字,都作“安”字解,独把《无逸篇》的“康”字解作“穅”或“穅”义,说亦难通。
地区发现有不少西周遗迹和遗址,但尚未发现直接与齐建国有关的具铭铜器。齐国之封,《史记》以为是武王时事。《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晏子对景公说,从少■时代的爽鸠氏始居此地,经夏代的季荝、商代的有逢伯陵、至殷周之际为蒲姑氏所据,周初而归太公望所有。这里既然说到太公望居齐在蒲姑氏后,而蒲姑氏曾与武庚联合叛周,则太公望封齐,当在武王之后无疑。所以《汉书·地理志》云:“少昊之世,有爽鸠氏,虞夏时有季荝,汤时有逢公柏陵,殷末有蒲姑氏,皆为诸侯国,国此地。至周成王时,蒲姑与四国共作乱,成王灭之,以封师尚父,是为太公。”传世的《舆方鼎》铭云:“佳周公■征东尸(夷)、丰白、尊古,咸■。公归■■周庙”①。尊古即薄古,或曰蒲古。证明太公因周公之助,击破薄古氏,乃有临淄之地,而收复同姓逢伯陵之地。因为当地多姜姓氏族,太公治齐是同族统治,故能“因其俗,简其礼”(《史记·齐太公世家》),驾轻就熟,这是必然的。
鲁——周公长子伯禽的封国,都奄(今山东曲阜)。鲁也是在消灭了商朝的残余势力商奄的废墟上(今曲阜一带)封立的。在曲阜和邹县地区发现有西周遗址,都是鲁国文化的早期遗留。鲁地为旧族盘踞,周人征服之后,还允许原来的统治者有其民、有其土,后因时势变异,小国的封疆相继遭到夺削,鲁国也吞并了一些小邦。但鲁之不能大力开疆辟土,发展为强国,则与当地的氏族结构复杂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鲁国除得“殷民六族”外,还“因商奄之民”组成。这些六族不但维持原来的氏族于不坠,连原先的劳动力也未被剥夺。这批旧族“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只要不存心捣乱,依然能分享政权,“职事于鲁”(均见《左传》定公四年)。所以,鲁除了周族的周社,还有亳社,以供商奄殷遗膜拜。
宋——微子启的封国,都商丘(今河南商丘市),是商族的老根据地。
《史记·宋微子世家》:说:“周公既承成王命诛武庚,杀管叔,放蔡叔,乃命微子开(启)代殷后,奉其先祀,作《微子之命》以申之,国于宋。”晋——成王弟叔虞的封国,都唐(今山西翼城西),至亶父时,改唐为晋。从考古资料来看,翼城城关凤家坡和洪赵坊堆村、永凝东堡发现了大批西周早期遗址,在山西南部也有西周早期遗址多处发现,说明唐地南说②,似乎更有根据。征服者对被征服者的安抚怀柔的一贯政策,在山西南部的晋国可能执行得更为彻底。《左传》定公四年祝佗论晋的封建说:“分唐叔以..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虚,后以夏政,疆以戎索”。晋国原是唐人的故地,大概就是陶唐氏的后裔,历夏商二世,自为方国,延续到周初才夷灭。国虽易主,家并未亡,唐之遗民怀姓九族仍然任职五正之官。燕——召公爽的封国,都蓟(今北京市)。《史记》以燕国之封为武王时事。其实,燕当即邶,封于燕的是召公爽之子。因而封燕也只能是在诛武庚后。近年在北京附近出土一批带有“匽侯”铭文的铜器中,有一件记载“太保”赏赐的情形①;在辽南也发现不少商周铜器,其中一件铭曰:“医侯乍鏵盂”的“匽侯”二字,与在北京附近出土的“匽侯”铭文字体完全一样,证明“太保”即召公爽确实分封于蓟。周初的燕国统治着今之河北北部、辽① 参见徐中舒:《西周史论述(上)》,《四川大学学报》,1979 年第三期。② 王先谦:《荀子集解·儒效篇》注语。
① 郑玄《毛诗谱》说。《逸周书·作洛解》、《汉书·地理志》与此说异,认为是三分商王畿,武庚治其一,三叔治其二。
南的一些地区,成为西周北土的屏障。所以《左传》昭公九年说:“及武王克商..肃慎、燕毫①,吾北上也”。《史记·燕召公世家》《索隐》曰:召公“亦以元子就封,而次子留周室,代为召公。”《匽侯旨鼎》铭云:“医侯旨乍父辛■”(《三代》3·8·5),旨当是召公元子,就封于燕。他可能从梁山北征,向河北省发展,后来镇戍在今之北京附近,势力且远及燕山之外。近年由河北北部和辽宁凌源一带多出关于医侯之器,便可证明这一现象。匽侯旨的北上殖民行伍组如何?他们在“肃慎燕亳”的统治如何?以及新征服者和土著氏族维持怎样的关系?传统史籍对于这些问题都不能提供有力的解答。《燕召公世家》对召公以下至西周末年的燕史只写下“自召公以下九世至惠侯”十个字,“燕惠侯当周厉王奔彘,共和之时”。连九世燕君之名皆无说,史料残阙,莫此为甚。根据著录铭文、新出周彝和其他考古资料,当可推测召公族嗣殖民的概况,并期对周初东征中周人与东方旧族的关系可能有个比较深入的了解。
宜——解放初期,在江苏丹徒县烟憞山出土有“宜侯矢殷”,铭文长达120 余字,记载了康王改封虞侯(宜侯■原是虞侯■)于宜的情况。宜是国名,也是地名,不见于古代文献,但应当就是铜器出土地的丹徒,自然也是西周初期在长江以南的一个封国。宜侯■初袭其父虎公文丁之爵,称虎侯■。他是东方虎国的旧族,自武丁以来就非常显赫②,原居于郑州附近①,周初改封于宜,故领有殷商“奠七白”即郑氏族及其“宜庶人”(《宜侯■殷》)。宜在东土,著录有《伐雨鼎》铭云:“王令宜子■西方于省,佳反(返)”(《三代》4·7·2)。地望与本■出土的江苏丹徒吻合。周人利用宜侯■镇戍东南最最前线,其地位类似周室封建的亲戚,就现有的资料言,当属特例。
周初的封藩建国,旧史皆以为始于灭殷以后,其实文王向东扩张“虞芮质厥成”(《诗经·大雅·绵篇》)后,就曾封仲雍于虞,称为虞冲。伐崇之后,又把崇地封给了虢仲虢叔。虞在晋南,虢又在虞南,这就说明武王克殷以前,周族已经开始了分封。周公东征胜利后,在更广阔的征服地域内,分封了他们的亲属子弟镇抚其地,因而使得西周王朝终于摆脱了“予室翘翘,风雨所漂摇”(《诗经·豳风·鸱鸮篇》)的困境而逐渐巩固了下来。
周初的分封是一种武装驻防事业,其目的主要在于作为王室的助手,以监视被征服的各族人民,实际上它具有武装部落殖民的性质。我们知道,周王当时所能直接统治的只有王巍之地。王畿是以镐京和洛邑为两个焦点,其范围现在不能确考,但可知其北不过黄河,南不到汉水,东不达淮水,西则镐京已接近边陲。王畿之外,周室先后封立了很多诸侯国,诸侯对王室的义务不过按期纳贡朝觐,出兵助王征伐,以及救济畿内的灾患而已。诸侯国的内政几乎完全自主,而王室开国初年的武王成王过去以后,诸侯对王室的义务也就成了具文。另一方面,所有新建的封国大都是以少数周族奴隶主贵族统治多数被征服族人,其土既非周人所有,其民也与周人不类,这些新来者的统治地位,如果没有坚强的武力作其后盾是支持不住的。姜太公封到东方① 《何尊》铭中的“佳王五祀”,有人认为就是周成王亲政五年。但也有人认为《何尊》作于武王死后成王即位的第五年,也就是周公摄政五年。更有人认为“五祀”,不能是成王五年,只能是康王五年。② 《逸周书·祭公解》云:“尚皆以时中乂万国”,时代虽然略晚,涵义也是相同的。① 于省吾:《商周金文录遗》157,科学出版社,1956 年。
的营邱,史书说太公就东国,“夜衣而行,犁(黎)明至国。莱侯来伐,与之争营丘。”“营丘边莱,莱人,夷也”《均见《史记·齐太公世家》》,新来的统治者占有其土地,拥有其人民,因而起来反抗。《礼记·檀弓上》云:“太公封于营丘,比及五世,皆反葬于周”,可见当时武装殖民之不易。当时被封的周族奴隶主贵族及其所率领的周族公社农民进入广大占领区后,首先建立一个军事据点,这在古代文献中名之曰“城”,只有如此,才能进行武力镇压。《诗经·小雅·黍苗》中召穆公营谢,诗人描述军族集镇之况云:“我任我辇,我车我牛,我行既集,盖云归哉!我徒我御,我师我旅,我行既集,盖云归处!”周人及其姻戚联盟,造邦筑城,镇戍征服地区,也见于周金铭文,例如《中甗》虽然铭文残泐,颇难卒读,但其大意,尚可通晓。意谓:王派中巡省南国,筑城殖民,并派兵镇戍。《班毁》记毛公伐东国■戎,■令班“■(以)乃族从父(毛父)征,■(出)■(城)卫。”毛公东征“三年静东国”。这里的■(城)就是征服筑城之证。
周人拓殖建立的这种“城”,在古代文献中也名之曰“国”,“国”外广大田土称曰“‘野”。西周王朝和各诸侯封国都有这种“国”、“野”(即“乡”)、“遂”之分。王畿以距城百里为郊。郊内为乡,郊外为遂。王朝六乡,大国三乡三遂。周代的“国”和后来的商业城市不同,它对“野”没有调节生产的功能,其生计一般都要仰赖对“野”的剥削,所以周人的殖民营国也兼辟野。《周礼·天官·冢宰》序的“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宫分职,以为民极”,就是这个意思。周公封伯禽于鲁,“分之土田陪敦”(《左传》定公四年),即《诗经,鲁颂·■宫》所谓“乃命鲁公,伸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之意。康叔赴卫,他的“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取于有闰之土,以供王职”(《左传》定公四年)。这种殖民城堡外的上田是有边界的,古籍谓之“封疆”。封的本义象征上地上有生长得茂盛的草木,金文作■形,象两手捧草木种植的情形。周初殖民封国,都在边界上种植树木,以为标帜,谓之“封建”,所以《易经·系辞传》曰:“不封不树”。这种植树以立封疆的做法,大概是承袭了原始社会的边境林或防卫林而来。早周原始社会时期,公刘率领其公社成员“乃裹餱粮,于橐于囊”,“弓矢斯张,干戈戚扬”,驻足于岐下。惊叹那地方的土地肥美,于是:“逝彼百泉,瞻彼溥原,乃陟南冈,乃觏于京,京师之野,于时处处,于时庐旅”,“既景乃冈,相其阴阳,观其流泉”兴水利,辟田土,“度其 原,彻田为粮”。(均见《诗经·大雅·公刘》)氏族公社成员各有自己耕种的“份地”,劳动生产,所以诗中说:“乃疆乃理,乃宣乃亩”(《大雅·绵篇》)。这种耕作传统,到了周灭商后,虽然改变了性质,其形式则依然保存。周宣王封申伯于谢,命召伯率军一同往谢,“定申伯之宅”,王一再告诫召伯要“彻申伯土田”、“彻申伯土疆”(《大雅·崧高》)。燕众所完成的韩城在“实墉实壑”的城墙沟池外,也“实亩实籍”(《大雅·韩奕》)。宣王时代,召穆公平定淮南的夷人后,也在“江汉之浒,王命召虎(穆公),式辟四方,彻我疆土”(《大雅·江汉》)。在这种营国作城的情况下,周族奴隶主贵族唯事监督管理,劳动则主要地由“野”中的公社农民担当,这也是周人武装部落殖民的必然现象。
西周时期的贵族奴隶主依存在分封据点的“城”上,也就是依存在“国”中,有城就有贵族,有贵族就有周人的统治势力。春秋时期鲁国的襄仲说:“不有君子,其能国乎?”(《左传》文公十二年)反映了历史的真实。贵族奴隶主与城的联结,诗中有很多的记载,《周南》云:“赳赳武夫,公侯干城”(《兔■》),《大雅》曰:“大宗维翰”(《板篇》)、“维周之翰”、“戎有良翰”(《崧高篇》)、“召公维翰”(《江汉篇》)。这里的“翰”,当是“干”之假,应释为桢干,当是贵族筑城捍卫之意。西周时期的贵族奴隶主就是通过这种“国”、“野”形式进行统治的。当时武装殖民的封国对宗周确实发生了“四国于蕃,四方于宣(垣)”(《崧高》)的作用,富辰所说的“封建亲戚,以蕃屏周”,正得周人“亲亲以相及”(《左传》僖公二十四年)的本旨。
第二节西周时期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节主要叙述当时的公社组织和农业生产状况,这本来不能包括西周时期社会经济的重要史实,但是由于土地制度、赋税制度、手工业、商业和货币等,在典志项中均有专章叙述,这里就省略了。
公社组织马克思说:“所有的征服有三种可能。征服民族把自己的生产方式强加于被征服的民族(例如,本世纪英国人在爱尔兰所做的,部分地在印度所做的);或者是征服民族让旧生产方式维持下去,自己满足于征收贡赋(如土耳其人和罗马人);或者是发生一种相互作用,产生一种新的、综合的生产方式(日耳曼人的征服中一部分就是这样)”①。周族灭商后的统治方法,似是马克思所归纳的第二种方式,即保留了商殷社会中的公社及其所有制,西周奴隶主贵族则“满足于征收贡赋”。西周时期的公社,在文献典籍中称为“邑”,邑的范围极小,有小至十户人家的,所谓“十室之邑”;百户人家的公社已算大的了,所以《谷梁传》庄公九年曰:“十室之邑,可以逃难;百室之邑,可以隐死。”有的称邑曰“鄙”,齐晏婴不敢受“邶殿,其鄙六十”(《左传》襄公二十八年),即六十个邑:而“取卫西鄙懿氏六十”(《左传》襄公二十六年),也指大夫所领的六十小邑,范围都是不大的。
邑或鄙虽有十室、百室之别,一般约为三十家左右。《周礼·地官·小司徒》职曰:“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则知一邑为三十六家。春秋时代的管仲推行新政,“制鄙,三十家为邑”(《国语·齐语》),《管子》论五鄙之制亦曰:“制五家为轨”、“六轨为邑”,则一邑也是三十户人家。古代公社当然不会如此整齐,但三十户左右为一邑,可能是个普遍现象。
西周的公社也是以许多小邑集聚而成的。周初的《周公■》(亦名《井侯彝》)铭云:“易(锡)三品,州人、■人、■人。”这里所说的州人、■人、■人三个小邑,既然是邢侯所领的大邑的一部分,那么邢侯大邑内也必定是有不少如同“州人”一类的小邑。又如《宜侯■■》铭中有赏赐“厥□邑卅又五”的记载,也说明在■侯的大邑中包括许多小邑。这就是说,周族也和其他民族一样,当其带着公社残迹进入阶级社会时,在其统一的王国之内,鄙有许多包括一些小邑的大邑。
《尔雅·释地》说:“邑外谓之郊,郊外谓之牧,牧外谓之野,野外谓之林,林外谓之坝。”大概当时一个公社的四周,一般都有耕作的土地和放牧采薪的草地,往外是边境林,林外则是空隙地带。周代的生产工具不十分发达,土地不能大量垦辟。所以公社与公社之间有着广阔的未垦地,它既可以隔离不同的公社,又可免除发生冲突。直到春秋末期,中原的宋、郑之间还有“隙地”六邑(《左传》哀公十二年),便是其证。《尔雅》所说的邑、郊、牧、野、林、堝的层次虽然不一定如此井然有序,但在公社外围栽种防卫林木是可以肯定的。《格泊■》(亦称《倗生■》)记载格伯取30 倗生的良马四匹,确定给他三十田,订立合同,巡行三十田的疆界云:“氒糿(到)① 吴其昌:《金文历朔疏证》,商务印书馆,1936 年。
■谷杜木,■谷■桑,涉东门”①。杨树达说,“■谷杜木,■谷■桑,■谷■谷亦田之所在地,杜木,■桑,以树木表田界,所谓封树是也”②。这就是说,在当时的公社疆界上都种植杜木或桑树,作为标帜。有时公社封疆还不止一道,例如《散氏盘》铭中的散邑竟有三道之多。西周的公社都有封疆之限,是承继原始社会氏族共同体而来的。
西周时期的公社农民都是按族聚居的。《周礼·地官·大司徒》职说:“五族为党”,那么族的一级就是当时的基层公社组织,族有百家。所以王先谦的《诗三家义集疏》卷二十六说:“百室,一族也。..其已治之,则百家开户纳之。千耦其耘,辈作尚众也。一族同时纳谷,亲亲也。百室者,出必共恤间而耕,入必共族中而居。又有祭酺合醵之欢。”当时在公社内部的祭祀田祖的典礼,在党称■(《周礼·党正》),在族称酺(周礼·族师》)。可见,郑玄所说:“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礼祀·祭法》郑玄注),则是信而有征的。地下资料表明,斗鸡台、部分张家坡墓地与卫国、虢国、部分燕国墓地虽然有所不同,但是,两类墓地却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属于同一墓地的死者应当都是同族或同宗②。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聚族而葬的葬俗,则反映了西周时期是以公社为单位聚族而居的事实。
《汉书·食货志上》记述古代公社农民集体劳动的情形说:“在壄曰庐,在邑日里。”“春,令民毕出在壄,冬则毕入于邑。”公社农民的春种、夏耘、秋收都在田野里劳动,邑无闲人,故曰“毕出在壄”。冬日天寒地冻,乃“毕入于邑”,不再耕作。那时公社农民的劳动是要按照公社规定的作息时间来进行的,如云:“春,将出民,里肯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轻重相分,班白不提挚。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汉书·食货志上》)西周奴隶主贵族的经济命脉主要建立在这种公社基础上,所以他们对于公社农民的劳动非常注意。《管子·立政篇》说:“一道路,博出入,审闾闬,慎筦键。筦藏于里尉,置闾有司,以时开闭,闾有司观出入者,以复于里尉。”道路只有一条,出入公社需要检查,公社农民无所逃于天地之间,他们就是这样被固定在公社之中,“死徙无出乡”(《孟子·滕文公篇上》),则是对他们的严格禁令。
农业西周时期的农业生产工具,见于古代文献的有耒、耜、钱、镈、铚等。现在已经发现的青铜镈和青铜臿为数极少③,绝大部分是用木石、兽骨和蚌壳制成的。
耒本是木制的,耜与耒的根本区别主要在于它带有一个宽头,而耒的下部是分叉的双齿。《诗经》中提到耜的计有四处,其中三处都加有“有略其耜”①(《周颂,载芟》)、“畟畟良耜”②(《周颂·良耜》)、“以我覃耜”①(《小雅·大田》)表示锋利的形容词,可证这时的耜可能已有金① 唐,究竟在今何地,历来说法不一。一说在今太原一带,是为北说;一说在今临汾、翼城一带,是为南说。
②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北京附近发现的西周奴隶殉葬墓》,《考古》,1974 年,第5 期。③ 燕,大概是商代北疆的一个古国。文献记载,周初有燕、北燕和燕亳诸名。① 董作宾《殷历谱》下编卷九。
② 丁山:《甲骨文所见氏族及其制度》,科学出版社版第149—151 页。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 卷,第100 页。
属的耜头或耜套。耒耜的耕作方法包括两个动作,一曰“推”,一曰“发”。前者是刺土,后者是翻土。《诗经·周颂·噫嘻篇》说:“十千维耦”。《周颂。载芟》又说:“千耦其耘”。这种两人合作的耦耕方法,是生产力一定发展阶段上的表现。到了西周末期,可能已经有了铁器工具出现,这从以下材料中可以推知。《诗经·秦风·驷戳篇》的“驷■孔阜”,孔颖达《正义》把■字迳作“铁”,这是古籍中所见最早的“铁”字。这里把黑色的马称为“■”,必然这种黑色金属在当时已是常见之物,而后才有可能把黑色的马也称为“■”。《驷■篇》为秦襄公时诗,正当两周之交。因此,我们可以说,我国铁制工具至少在西周末年在周王畿内已经开始使用。我国在公元前六世纪铸造“刑鼎”的时候已经发明了铸铁。据研究,发明“锻铁”一般要比“铸铁”早千年左右,从此可以推断铁制工具已在西局末年出现。《诗经·小雅·信南山》云:“信(伸)彼南山,维禹甸(田)之;■■原 ,曾孙田之。我疆我理,南东其亩。”《毛传》训“疆”曰:“画经界也”;训“理”曰:“分地理也”。朱熹《诗经集传》更明确地说:“疆者,为之大界也;理者,定其沟涂(途)也。”这里的“南东其亩”,是说按照地势水流的高低流向以定垄之南北向或东西向。可见当时的田垄是按地形决定的。《尚书·梓材篇》记载周公对卫康叔说:“昔稽田,既勤敷菑,惟其陈修,为厥疆赋。”稽、敷就是治理,可见稽田就是种田;敷菑就是开荒的意思。陈与”甸”通,陈修就是修治、治田;疆畎就是田界与沟洫。这句活是说,农民种田,既然勤勉治理新开垦的土地,就要继续整理修治疆界和田间的沟洫。可见,沟洫之制,在周初既已行之。前引《宜侯夨》铭中的“厥川”即“厥甽的“甽”,就是沟洫。
《诗经·小雅·大田》云,“大田多稼,既种既戒,既备乃事。以我覃耜,俶载南亩。”《郑笺》云:“将稼者,必先相地之宜,而择其种。”朱熹《诗经集传》也说:“种,择其种也,戒,饰其具也。”《诗经·大雅·生民篇》又说:“诞降嘉种,维柜维杯,维穈维芑。”可见当时对于选种极为重视,所为“嘉种”,如秬、■、穈、芑大约都是黍稷之类的不同品种。《诗经·小雅·白华篇》说:“滮池北流,浸彼稻田。”这说明周人已经知道应用人工灌溉。但从《小雅·甫田篇》中的“琴瑟击鼓,以御田祖,以祈甘雨,以介我稷黍”诗句看来,当时仍然需要向大自然乞求降雨。
《诗经·小雅·大田》说:“去其螟螣,及其蟊贼,无害我田稺。田祖有神,秉界炎火。”《毛传》云:“食心日螟,食叶曰螣,食根曰蟊,食节曰贼。”可见当时对于害虫的种类,分得已很清楚。特别应当注意的是,当时已经知道了用光诱虫,把它烧死的除虫办法。
从上引周初诸诗看来,当时农民在耕作、疆理、灌溉、施肥、选种和除虫等方面都具有相当高的技术知识,因而作物种类;也很多。大致可分三类:谷类有黍、稷、粟、禾、谷、梁、麦、稻、秬等;豆类有菽、荏菽、藿等;麻类有麻、苜、苎等①,较之商代谷物确有增加。②狩猎在当时经济生活中还占有重要的地位。据报道,沣西遗址中发现的狩猎工具为农业工具的一半以上,便是其证。这种狩猎工具以骨、角材料为主,铜镞发现较少。另外,还发现不少牛、羊、猪、马等遗骸,反映了当时饲养家畜的情况。狩猎虽然是公社农民生活资料的重要补充来源之一,但是① ②详见《积微居金文说》,第26 页、第27 页。
如同《诗经·魏风·伐檀》所说的,奴隶主贵族虽然“不狩不猎”却“庭有县特”,占有别人的劳动果实。
阶级关系奴隶主贵族西周时期的奴隶主贵族阶级主要是以他们所封的土地广狭而决定级别的。当是最高的奴隶主贵族是周王,又称“天子”。所谓“天子”即“上天之子”或“上帝之子”。在他们看来,宇宙间最高的统治者是“天”,是“上帝”,周天子就是“天”或“上帝”派在人间的代表,所谓“天立厥配”(《诗经·大雅·皇矣》)就是这个意思。周天子既然从天帝那里取得了统治人民和土地的权力,所以他们这些天帝之子在法理上便成了当时人民和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尚书·梓材篇》说:“皇天既付中国民越(与)厥疆土于先王;肆(故)天维德用,和怿先后迷民,用怿先王受命”。意谓老天既然把中国的人民和疆土付给了我们的先王,所以王要照着美德去做,使迷惑的人们和悦,而领导他们以完成先王所接受的使命,便是这个思想的表现。
其次是诸侯,亦称“公”、“公侯”或“伯”。《诗经·邶风·北门篇》:“王事适我,政事一俾益我”里的“王”,似指卫侯,不指周天子。《尚书·梓材》云:“已!若兹监。惟曰:欲至于万年惟王,子子孙孙永保民”,也称康叔为王。诸侯国就是小王国,所以诸侯亦可称王。
再次是大夫,它是天子、诸侯国内的实际上执行政务的人。《诗经·小雅·雨无正》云)“周宗既灭,靡所止戾。正大夫离居,莫知我■;三事大夫,莫肯夙夜。”这里的“正大夫”,指六卿百官之长;“三事”,指三公;“大夫”,指六卿及中下大夫也。可见他们是王朝中的行政官。大夫的封地叫“采邑”,是由天子或诸侯分封的。
最基层的统治阶级是“士”。《国语·晋语四》云:“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韦昭注“士食田”云:“受公田也。”可见,这里的“士”与以后平民的“士”不同。古籍中凡言统治阶级,皆称天子、诸侯、大夫、士,士以下始称为庶人。《荀子·富国篇》云:“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邾公■钟》铭又云:“台(以)匽(宴)大夫,台喜者(诸)士。”可见,“士”为最基层的奴隶主贵族。
“国人”和“庶人”西周社会的平民阶级是“国人”和“野人”(即“庶人”),他们是当时农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周族武装殖民时所营筑的城邑通常有两层城墙,内者曰城,外者曰郭。郭内称曰“国”,孟子所谓“三里之城,七里之郭”(《公孙丑下》),环周七里的小面积就是古代的“国”。居住在城郭之内的称为“国人”,以别于郊外的“野人”或“鄙人”(即“庶人”)。“国人”或“野人”都是脱胎于原始公社的公社农民,灭商后的周族公社农民与奴隶主贵族一起分别驻守在城邦或都邑,被征服的商族等公社农民则居住在野、鄙之中,或录属于“国”,或隶属于采邑即“都”和“邑”。西周时期实行一种嫡长子继承的制度,他们世为大宗,余为小宗。五世之后的小宗与奴隶主贵族的大宗逐渐疏远,也就成了“国人”的主体部分。“国人”与奴隶主贵族由于还保存着某种血缘关系,并以公社形式联系着,加上他们处于征服族的地位,因而便有着传统的参政权力。
《■■》铭的中的“邦人”即“国人”有力量“虐逐氒君毕师”,和西周末期的“国人”有力量流放厉王于彘是一样的。在西周列国中,也有这类事情发生。厉王稍前的齐国,胡公一派的薄姑人和献公一派的营丘人政争,历数十年之久,献公“乃与其党率营丘人袭攻杀胡公而自立”(《史记·齐太公世家》),获胜。两周之际,晋国也有类似的政治斗争。庶支曲沃庄伯及其子武公夺翼都嫡系晋君之位,五度倾覆翼派,但是“晋人之众”(《史记·晋世家》)还是不服曲沃派。这里所说的“晋人”即“国人”。由于史料残阙,虽然不能确知西周各地“国人”干政的具体内容,但从一些零散材料辅之春秋史实推测,西周时期“国人”的政治力量当不减于春秋。由此可知《周礼》中的询万民三政,即“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秋官·小司寇》),绝非虚构。
“国人”与政的另一方面则是有服兵役的权力和义务。“国”中是“国人”合族聚居的地方,在《周礼·小司徒》、《乡大夫》的职守之中,有“起兵役”的责任,这种职守,却从未见于《遂人》中任何相当的官职。由此可知“国人”当兵,而“野人”是不当兵的。这从周初伯禽就封于鲁国之后,“淮夷徐戎并兴反”(《史记·鲁世家》)时,伯禽在费地誓师的话中,可以清楚地看得出来。例如,他对“国人”说:“善■(予备)乃甲胄,敿(选择)乃干,无敢不弔(善)。备乃弓矢,锻乃戈矛,砺乃锋刃,无敢不善。”而对“野人”却说”“峙乃桢■;甲戌,我惟筑。..峙乃芻茭,无敢不多;汝则有大刑。”(均见《尚书·费誓》)西周时期的军队由“国人”组成,因为“国人”或是周族奴隶主贵族的后裔,或是周族东移的公社农民,不仅保有传统公社的遗习遗制,而且还有公社的联系,所以军队的组织还贯穿有氏族血缘的因素。这种军队组织和公社组织一致的军队是当时国家武力的主干。他们在家“世同居,少同游”;作战则“夜战声相闻足以不乖,昼战目相见足以相识,其欢欣足以相死。居同乐,行同和,死同哀;是故守则同固,战则同强。”(《国语。齐语》)由于“国人”与当时的统治阶级有着血缘关系,又是甲士,所以“国人”也就有着受教育的机会。从《国语·齐语》所记:“昔圣王之处士也,使就闲燕(尹知章注云:“闲燕,谓学校之处。”)..闲燕则父与父言义,子与子言孝,其事君者敬,其幼者言悌。少而习焉,其心安然,不见异物而迁焉”,看来,《周礼·大司徒》职所记内容:“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 、任、恤;三曰六艺:礼、乐、射、御、书、数”是可信的。这种教育内容不但反映了传统的公社习惯,而且又能使“国人”在德、行、艺的学习中,既能知礼,又能用兵,同时也能巩固“国人”与奴隶主贵族的团结,进而达到镇压和剥削“野人”和奴隶的目的。
“国人”是当时的平民,但也受当时奴隶主贵族的剥削,这就是孟子所说的“国人百亩而彻”(《孟子·滕文公篇上》。彻法内容,历来论者,说法不一,但从周初形势看来,赵岐的彻法之说,较为近理。他说:“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孟子注》)可见,彻与赋是有密切关系的。《汉书·食货志》云:有赋有税。税谓公园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录食,庶事之费。
《汉书,刑法志》也说:“税以足食,赋以足兵。”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赋与税是有区别的。赋是作为“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而征收的。这从先秦古籍中的赋作兵赋解不作田赋解更能得到进一步证明。这样看来,西周时期的彻法,当与兵赋有关。前面已经指出,“国”中的公社农民,除了平时从事农业生产外,战时还有当兵作战的义务,为此他们需要供给国家兵甲车马之费。他们向奴隶主贵族所交纳的赋,就是为了这个目的。所谓“国中什一使自赋”(《孟子·滕文公篇上》)就是这个意思。我们知道,在原始社会时期,每一个公社成员就是一个战斗员,作战是他们的权力,也是他们的义务,同时,作战时所需要的武器、马匹、粮食等也要自备。西周时期奴隶主贵族剥削“国人”的彻法即“赋”,可能就是由此演变而来的。
“野人”亦即“庶人”,与西周的统治阶级没有血缘关系,他们的主要来源是被征服族的人民。庶字,似有卑贱、藐小、旁出和次等诸义,例如,庶子,庶姓就是指的次于嫡长子和姬姓的人。古籍中称“野人”作“庶人”,可能也有次于周族奴隶主贵族、周族乎民的含义。武王灭商和东征胜利以后,他们对于被迫迁于成周的殷民称之为“殷庶”或“庶殷”(《尚书·召诰》),对一般被征服的部族和小国,则称之为“庶邦”。《左传》昭公三十二年说:“三姓之后,于今为庶。”杜注云:“三后,虞、夏、商。”可见,不但殷亡后的人民成为庶人,而且虞、夏灭亡后的人民也成了庶人。西周时期的庶人与“国人”不同,前者是外族,后者是本族。唯其如此,他们的地位差异,不但表现在政治上,在法令税役上也极悬殊。
西周时期的被征服者殷族等居住在“野”里,主要担当农业生产,担负供给“天子奉养、百官录食,庶事之费”,他们仍然保有公社组织,以公社共同体的形式而不是以个别家族或个人,受到奴隶主贵族的“七十而助”和“五十而贡”的剥削。孟子所说:“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均见《孟子·滕文公篇上》),则充分道出了上述事实。正因为“国人”与“野人”的地位之不同,在《周礼》一书中也看不到六遂的野人建学受教育的迹象。六遂的官吏职守,大都说的“掌其政令”、“掌其戎令政事”和“掌其教治政令”等,从未见列“庠序”、“賓兴”一类的记载。由于六遂的“野人”只是从事农业生产,因而六遂的官吏职守中都说:“趋其稼事而赏罚之”(《县正》)、“趋其耕耨,稽其女功”(《鄼长》)或“以治稼穑”(《里宰》)。《遂人》职还说:凡治野,以下剂致甿,以田里安甿,以昏乐扰甿,以土宜教甿稼穑,以兴耡利穑,以时器劝甿,以疆予任甿。“甿”,郑康成注云:“变民言甿,异内外也、甿犹懵懵无知貌也。”这里把“野人”不作“田民”而称为“甿”,亦作“萌”或“氓”①,可能反映了“野人”不能建学受教育,“懵懵无知”这一历史实际。
由于“野人”即庶人的身分地位比“国人”低,目前不少同志主张庶人就是奴隶,恐难成立。把庶人说成奴隶的主要根据是《大盂鼎》铭中的一句① 详见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湖北发掘队:《湖北圻春毛家家咀西周木构建筑》,《考古》1962 年,第1期;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著:《上村岭虢国墓地》1959 年,科学出版社,第19 页;郭宝钧等:《一九五二年秋季洛阳东郊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55 年第9 期。
话:“锡女邦嗣四白,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锡夷司王臣十又三白,人鬲千又五十夫。”他们说“人鬲”就是奴隶,“自驭至于庶人”统统包括在“人鬲”之内,因而就都成为奴隶了。其实,未必如此。我们同意铭文中的邦司、夷司,以及人鬲,驭、庶人等都是按被俘以前的身分称谓说的。他们由周天子赐给贵族之后是不是都成了奴隶了呢?铭文中没有说明。即使他们已经成了奴隶,那也不能根据这段铭文证明庶人本来就是奴隶。西周和春秋是两个相续的历史阶段,因此春秋时期史料里对于阶级的排列顺序,是很有参考价值的。《左传》桓公二年说:“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貮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左传》襄公十四年又说:“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貮宗,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皂隶牧圉,皆有亲暱。”这说明土以下直到庶人、工商,都只有家庭组织,而无贵族阶级那样大宗、小宗的宗法,因此士只有“朋友”或“隶子弟”,庶人、工商、皂隶则只有“等衰”和“亲暱”的差别。但是,庶人工商和皂隶牧圉分为两个阶级,则是非常明显的。《左传》襄公九年云:“其卿让于善,大夫不失守,其士竟于教,其庶人力于农穑,商工皂隶,不知迁业。”这说明工商和皂隶都有专门技艺,因此说他们“不知迁业”,并非说两者为同一阶级。《左传》昭公七年又说:“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这条材料只是数的贵族与奴隶两个阶级,而不数庶人工商,这恰好证明庶人工商不是奴隶,而是平民阶级②。还有解放后出土的《宜侯夨■》也有赏赐庶人的记载,论者亦以为是奴隶。铭文中说:周王赏赐宜侯的有田土、有邑落、有人民,又值周初伐商之后,这是“封国”。如果说赏赐的人都是奴隶,奴隶不能有姓,也无称“在宜王人”、“宜庶人”的道理。“奠”即“郑”,和“奠七白”一起封赐的“[千]又五十夫”③,当是他们所属的“庶人”。这里的赐土赐民,是指周天子将其征服地区划归被封者的统治区域而已。铭文中“才宜王人”、“宜庶人”和“郑七伯”,皆非奴隶。参证前述,庶人、庶民都是奴隶的说法,自应消歇。
论者或谓凡是被赏赐的都是奴隶的说法,也非确论。我们知道,在残有公社的古代社会中并没有完全自由的农民,即令是公社农民也不是完全自由的。《周礼·地官·比长》职称:“徙于国中及郊,则从而授之。若徒于他,则为之旌节而行之。若无授无节,则唯圜土内之。”《地官·邻长》又说:“徒于他邑,则从而授之。”当时的公社农民就是这样被束缚在公社之内,他们是不能随意迁徙的。不仅如此,公社农民还常被奴隶主贵族当作隶属于自己的而被赏赐、交换出去。这种现象,在古代埃及和两河流域的一些国家里也是不乏其例的。
奴隶西周时期的奴隶,一般叫做“臣妾”、“臣”,“鬲”等。例如《尚书·费誓》说:“马牛其风,臣妾逋逃。..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大克鼎》铭云,“易女井家■田于■,目(以)毕臣妾。”《令鼎》铭又云:“姜赏令贝十朋,臣十家,鬲百人。”这里的“臣妾”和牛马并论,当指男女奴隶。鬲即隶字,亦指奴隶。这种称呼一直延用到战国末期,云梦秦简,便是其证。不过,秦简中的“鬲”改用为“隶”,② 《毛传》:“略,利也。”
③ 畟畟,《尔雅·释训》郭璞注云:“言严利。”
有时和臣妾连用,称为“隶臣妾”。周代奴隶多因其来源、职役和等级的不同而有各种各样的名目,反映了当时的奴隶被用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当时的奴隶多是由其专门分工固定下来,一般都有世袭不变的社会地位。西周时期的奴隶数量并不太多,例如《■■》铭云:“王曰:‘■,令女司成周里人■者(诸)侯大亚,■(讯)讼罚,取遗五寽。易女尸(夷)臣十家。用事。’”这个治理成周里人和诸侯大亚,并且负有断治大事的■,只能赐得“臣十家”,可以说明当时赏赐奴隶的规模是不大的。此外,还有赐“臣五家”(《不■■》)的。金文中赐奴之例,唯《麦尊》育赐二百家的记录,铭曰:“■王才(在)■,已夕,侯易者■臣二百家。”惟其“■臣”如何解释,诸家看法,尚不一致。前引《大克鼎》记载厉王赏克田七区,其中只有一区注明“ (与)军臣妾”,可见西周时期的奴隶,只有少数用在农业生产上。
论者为了强调西周时期奴隶数目之多,常常征引《小盂鼎》中的如下一段铭文:“隻(获)■(馘)四千八百口二■,孚(俘)人万三千八十一人。”这里的“获■”是斩获的首级,“孚人”当然是俘虏。我们知道,俘虏虽是奴隶的重要来源,但是,并不能说他们都是奴隶。这从安阳殷墟所发掘的排葬坑的尸骨在祖庙中举行献俘告捷之礼时被杀的是战俘而不是奴隶,得到证明。至于《逸周书·世俘解》中“武王遂征四方..馘■亿有十万七千七百七十有九,俘人三亿万有二百三十”的记载,如果以武王伐纣时所能动员的力量不过是“革车三百两,虎贲三千人”(《孟子·尽心篇下》)以及直到周初周族自己还在说“大邦殷”、“小邦周”等史实测之,这段材料可能过甚其词,不可完全轻信。
国家机构和政治制度西周王朝的统治权力较之商殷王国更为强化,因而它的官僚机构和政治制度也日渐冗繁和庞大。
官制关于西周王朝和诸侯国的官僚机构,现在已略可考。
根据《诗》、《书》和金文资料可以看出,周王是奴隶主贵族的总代表,是西周王国的最高统治者。据说,周初成王时,周公为师,召公为保,“相王室“以尹天下”(《左传》定公四年)。师、保即太师和太保掌握着西周朝廷的军政大权,并且成为青少国君的监护者。这种政治上的长老监护制度,是从贵族家内幼儿保育和监护的礼制发展而来,并由此形成的一种官职。这种制度,商代已经产生。《诗经·商颂·长发》说:“实维阿衡,实左右商王。”《尚书·君奭》说:“在太甲,时则有若保衡。”“阿衡”就是“保衡”,“阿”即是“保”,原来也是教养监护的官,后来发展为国君的辅佐大臣。
从文献金文资料看来,西周中央政权有两大系统,即卿事寮和太史察。
金文中的“卿事”,就是文献中的“卿士”。《说文》云:“士,事也。”两者都称为寮,说明是当时的两大官署。《令彝》铭云:“王令(命)周公子明保,尹三事四方,受卿事(士)寮”,并且细举其目云:“明公朝至于成周,■(出)令:舍三事令,■(及)卿事寮,■诸尹,■里君,■百工,■诸侯:侯、甸、男,舍四方令。”这就说明,周公子明保即伯禽曾经主管“三事四方”,授给卿事察。所谓“三事”,就是指王畿以内的三大政事;所谓“四方”,就是指王畿以外的四方诸侯的政务。“三事”之称,亦见于《尚书·立政》和《诗经·小雅·雨无正》等篇。《雨无正》说:“三事大夫,莫肯夙夜;邦君诸侯,莫肯朝夕。”胡承珙认为:“三事大大”就是《尚书·立政》所说的“作三事”,“任人谓任事之官,唯夫谓平法之官,牧谓养民之官”,“三事大夫疑为在内卿大夫之总称,对下邦君句,为在外诸侯之统称”(《毛诗后笺》卷十九),颇是。《令彝》铭中的“诸尹、里君、百工”,当即王畿以内官员的总称,就是“三事大夫”。诸尹相当于“任人”或“常任”。里君相当于“牧”或“常伯”,只是百工泛指各种官吏,和《立政》所谓“准人”稍有出入。《雨无正》所说的“三事大夫”,是指王畿以内统治的官吏,即《尚书·酒诰》中的“内服”;所说的“邦君诸侯”,是指王畿以外统治四方的诸侯,即《酒诰》中的“外服”。《令彝》铭的“■者(诸)侯:侯、田(甸)、男,舍四方令”,杨树达云:“文本当云:舍四方令,■诸侯,侯,田,男,而文却倒言之,致文字错综,不相配称,令人迷惘”④,他认为是倒装句,应读为四方令发布到四方的诸侯,包括侯、甸、男在内。这又与《雨无正》中的“邦君诸侯”相当。由此可见,卿事寮不仅主管王畿以内的“三事”,所属有“三事大夫”,而且还掌管王畿以外“四方”的政事。《左传》定公四年说:“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就是管理四方诸侯。卿事寮的长官,早期是太保和太师,中期以后主要是太师,其属官主要是“三有司”,即司马、司土(徒)、司工(空)。据古籍载,司徒是掌土地徒役的官;司马是掌军赋的官;司空是掌建筑工程等的官。三司之外有司寇,是掌刑狱警察等事的官,地位较低。又有“师氏”、“亚旅”、“虎巨”,是掌军旅的官。有“趣马”①,是掌马的官,“膳夫”,是掌王食和出纳王命的官。“古代兵刑不分,卿事寮的长官,无论太师或太保都掌握军政大权,所以召公和周公都曾出征过。
太史寮的长官是太史,主管册命、制禄、祭祀、时令、图籍等,既是文职官员的领袖,又是神职官员的首领,其地位仅次于卿事寮。《礼记·曲札下》云:“天子建天官,先六大,曰:大宰、大宗、大史、大祝、大士、大卜,典司六典。”这些官制虽系后人记载,但它的来源可能比较原始。这里把“六大”称为“天官”,并且看作神职是有来历的。它把大史作为六大之一,其实大史就是“六大”之长,“六大”都该属于太史寮②。太保、太师和太史都称为“公”,说明在西周中央政权中辅佐周天子的执政大臣,确有“公”的爵概。例如召公官为太保,周公官为太师,毕公官有太史、而都被尊称为“公”。在周代,“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成公十三年),所以六卿职守中的多数与宗教事务有着密切关系。周代中期以后的宗教职能在政权机构中逐渐削弱,“因而明保、明公、皇天尹大保、大保之类的官职已不复见,这意味着政务官职机构的扩大、也说明西周王国的官僚机构有了发展。
前引《令彝》铭中的“四方”,指四方诸侯和方国部落,具体指侯、甸男等诸侯,也可以说是西周的地方政权。据孟子说,周制:天子为一位,公④ 《毛传》:“覃,利也。”
① 参见《中国农学史》(初稿)上册,科学出版社,1959 年第35 页。
② 关于商代谷物,考证者较多,意见颇不相同。于省吾云,当时有黍、齋(稷)、豆(?)麦、秜(自生稻)。详见所著《商代的谷类作物》。东北人民大学《人文科学学报》,1957 年第1 期。为一位、侯为一位,伯为一位,子男同为一位,凡五等;君为一位,卿为一位,大夫为一位,上士为一位,中士为一位,下士为一位,凡六位。论者或谓上述说法的下半截大致可信,而上半截的五等爵似为附会。但是,《尚书·酒诰》说之殷制“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金文中也有公、侯、伯、子之称。
特别是西周时期畿外的封君一般都称为侯,如鲁、卫之君称鲁侯、卫侯;畿内的封君多称伯,如芮伯、郑伯等,便是其例。侯、伯当是爵位名称,西周时期称公的较为普遍,王朝中的大臣都称公,如周公、召公,公在当时也可能是一种爵位。周代真正的五等爵,有人考证就是被后人说的畿服制的侯、甸、男、采、卫。这种说法虽尚有可疑之点,大致是不错的。可见,西周时期可能是沿续殷代旧制另订了五等爵,似非完全后人的加工。按照周制,大国诸侯有时还可以兼任王室的官吏,例如周初卫康叔为周司寇,周末郑桓公为周司徒,都是其例。诸侯在其封国内设置的官制,大略与王室相等,还有军队各自成为一方之主。西周国王对诸侯拥有较大的权威,诸侯还能听命纳贡。《左传》昭公十三年说:“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除贡纳外,还需朝觐述职,出兵从征。周天子有权干涉诸侯内政,有时还向诸侯国派遣监国的使臣,与诸侯并称为“诸侯、诸监”(《几■》)。1958 年江西余干出上的《应监甗》①,当是派往应国的监国使臣所作的铜器①。
西周时期的官制,基本上是在商代的“内服”和“外服”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只是其机构更加庞大,体制更加系统而已。当时的官吏,既是贵族,又是宗亲,盘恨错节,根深蒂固,构成了以西周国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对广大平民和奴隶的统治体系。
世卿与世禄西周的统治阶级都是世袭的贵族,也称世族。世族是当时统治阶级的基本力量,众多的世族形成一个政治、经济、思想的综合统治体系,因此世族和世袭制度是西周统治的核心内容。所谓“世卿”(《公羊传》隐公三年)或“嗣卿”(《佐传》成公十三年)是指在天子或诸侯之下的世族世袭地享有卿的地位并且掌有政权者。这种世卿制的出现,是他们世代占有土地,秉承氏族社会遗留的必然结果。这种世卿制度与民族集团互为表里,世代执政本于氏族共治之习,而氏族的存在也仰赖于世代把持官府,故曰:“弃官,则族无所庇”(《左传》文公十六年)。这也就是《孟子》所说的“世臣”(《梁惠王下》)。当时掌政的氏族都要尽量把持他们的既得利益,同一氏族的成员是不轻易排斥于权益圈之外的。所以,鲁有三桓,郑有七穆,原先都是兄弟,宋的华氏当权的更多。所谓“政由宁氏”(《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则是举族而言的。于是周代的贵族政治,在纵的世族制度代代相承之余,又有横的氏族集团。他们的势力庞大,每每可与国君抗衡,“家”和“国”通常并称,“安定国家,必大(指大族)焉先”(《左传》襄公三十年),便是其例。当时欲要邦国的存在,必须首先扶持大贵族,难怪鲁国的襄仲说:“不有君子,其能国乎?”(《左传》文公十二年)贵① 民为萌之本字,金文作■(《齐侯壶》)、■(《齐镈》)、■(《克鼎》)等形,各种子冒地而出,上象子叶,下为其根,引伸为凡草木萌芽皆谓之民,民人之民,乃借义。历代统治阶级有种种侮辱民人的释义,如:“民盲也。”;“民,冥也”;“民,氓也”,置民于“懵懵无知”、“冥顽无知”之列。① 斯维至:《论庶人》,社会科学战线》,1978 年第2 期。
族亦以“用■■(绸缪)奠保我邦我家”(《叔向父■》)自命。这种氏族集团,古人称之为“巨室”,所谓“为政不难,不得罪于巨室”,“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均见《孟子·离娄上》),巨室自有政治资本,不是国君诸侯随意能贵能贱的。
西周世族有和周王同姓异姓之分,他们的形成各有特点。周王室的世卿巨室大多是周初东征的贵胄,不是周王之亲戚就是传统大氏族的后代。周初东征之际,往往有的儿子在外殖民建国,有的儿子留守王室辅政,此即春秋时代随武子所说的“内姓选于亲,外姓选于旧,举不失德,赏不失势”(《左传》宣公十二年)。这里的“内姓”指同姓,“旧”谓世臣也。例如,周公旦的长子伯禽封镇于鲁,称鲁公,他的次子则在王室世袭父职,代代称周公,为王朝卿士。宣王初立,周公、召公辅政,这个周公当然不是周公旦,而是他的后裔。春秋时,《左传》桓公五年有周公黑臂,庄公十六年有周公忌父,文公十四年有周公阅,成公十一年有周公楚,可见周公旦之后,世为王朝卿士。召公奭辅佐成康,为太保,其子孙世世代代称召公。宣王时,有召穆公虎,《左传》僖公十一年有召武公,文公五年有召简公,可见,召公奭之后,也世为王朝卿士。尹吉甫为宣王卿士,《左传》成公十六年的尹武公,昭公二十三年的尹文公,当是尹吉甫后也世为王朝卿士。虢仲、虢叔是武王之弟,宣王时,有虢文公谏王“不籍千亩”,他是虢仲之后还是虢叔之后不详。春秋时,《左传》隐公元年有虢公忌父为王卿士。其后,虢公林父将右军与桓王同伐郑,可见虢氏之后也世为王朝卿士。
这种世官制度,在金文资料中也有反映,例如《录白■■》云:王若曰:“录白(伯)■!■!自乃且(祖)考又(有)` (勋)于邦周,右(助) (开)四方,■(惟)弘天令(命)”。②这里明确地记述了录伯■先人缔造周邦的功劳。他们在周初建国时,或“受民受疆土”,或担任要职,子孙继承余荫,世世接替,所以金文中常有“井(型)乃且(祖)”、“则乃且”或“■(更)乃且”之类的记录。这些记载,除指效法祖先之德以对周室尽忠外,还指其继承祖先的官职言。如云:[王] 若曰:“舀,令女更乃且考司卜事。”(《舀鼎》)王乎尹氏册令舀曰:“■乃且考乍冢司土于成周八■。”
(《舀壶》)
王乎年史令趩且考服。(《趩■》)
金文中多以“子子孙孙永宝享”作结语。我们知道,礼器既然是代表一种身分、阶级和职位,那么子子孙孙可以享用礼器,其职守或地位必然也是代代传下去的。但是,这种职守的传递,需要通过“再封”礼仪才得承认。也就是说,奴隶主贵族后来的职官是由周王授予的,如果授受双方之一有所改变时,就须举行一次授职典礼,才能世官其职。例如,《师虎■》云:王若曰:“虎,■(载)先王既令乃取(祖)考事(仕),啻(嫡)官司左右戏毓荆。今余佳师井(型)先王令,今女■乃取考,啻官司左右戏毓荆,苟(敬)夙夜勿■(废)肤令。”
《师虎■》是共王时器,师虎之职不知传了几代,先王封师虎继承其祖考官职,今王新即位,又封师虎,把其官职又说一遍。这类事情又见于《善鼎》、《蔡鼎》等铭。由此可推,上引“■乃且考”之类的铭文,大概都是奴隶主贵族死② 江苏省文管会:《江苏丹徒县烟墩山出土的古代青铜器》,《文物参考资料》,1955 年第5 期。后,周王对其子孙之再封,他们如无罪过,原有的职官是不会被褫夺的。关于西周世官制的详细情况,因为史料残阙,虽难确指,但从若干典籍和有关的金文资料中还是可以寻出蛛丝马迹的,并可知道,列国贵族的参政也是代代相传,而且势力颇大,所以叔孙豹说:“若夫保姓(世代保持贵族地位)受氏,以守宗祊,世不绝祀,无国无之”(《左传》襄公二十四年)。据载,叔孙豹在听完范宣子的数千年宗谱后,淡淡地说:“此之谓世禄,非不朽也”(《左传》襄公二十四年)。范宣子讲的是“世官”,而叔孙豹却说“世禄”,这是为什么呢,原来,周代的世官世禄不能分开,所以战国时代的孟子也说:“仕者世禄”(《孟子·梁惠王下》)。我们知道,周初封建、授土、授民后的周王也常常赐田,公侯也赐田家臣。这些赏赐的田土都是世袭的,那时贵族的官职和采邑互为表里,官既是“世官”,禄也就是“世禄”了。孟子为滕文公筹策立国时,曾经主张“卿以下必有圭田”,以“野人”“养君子”,孟子叫它为“分田制禄”(均见《滕文公上》)也反映了这一历史事实。世官与世禄虽二实一,所以前边所说的“再封礼”既是为了继承官职,也是对于世禄的再承认。例如《伯旟鼎》云:王令■医■曰:“嗣乃且考■于■。”
这里周王既使伯晨继承其祖考,据有■地,那么这块土地便为伯晨永久占有,成为他的世禄领邑了。西周时期的奴隶主贵族就是这样靠着“大官大邑”而“庇身”。可见,领邑不但是奴隶主贵族的世禄,同时也是他们的“守其官职,宜族宜家”(均见《左传》襄公三十一年)的政治资本。
军队与刑法属于西周王室的军队有虎贲和周六师、殷八师。
虎贲是周王的禁卫兵,不参加生产,武王伐纣时,便以他们为先锋。《尚书》中的“虎臣”,金文中的“左右虎臣”、“虎臣”,当是虎贲中的头目,也是周王的亲信。周六师是由“国人”组成的,因为他们宿卫在宗周所在的西土地区,所以金文中又称它为“西六师”。六师是周的主力军,昭王、穆王时期,曾率他们外出远征。西周王国分为六乡,乡是公社的最大单位。六乡可能是从过去的六个部落转化而来的。西周尚未形成国家时,周族可能是由六个部落组成的部落联盟,形成奴隶制国家以后,六个部落便成了六乡,原来六个部落中的各个部落都有一支由公社成员组成的武装力量,到了此时就变成了西周王朝的“六师”即六军。
殷八师又称“成周八师”,驻守在成周,是由殷遗民编成的,但其将帅则由周人担任。周人对南方各族的几次征战,往往是六师、八师并用。一师,相当于古代文献中所说的一军,计一万余人,可见,当时周王的常备军已达十四万人以上。这就是周王能够保持“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论语·季氏》)的武装力量。分封各地的诸侯国也都拥有一军到三军的军队,例如,鲁国征伐淮夷时,发动“三郊三遂”(《尚书·费誓》),就有三军之众。西周时期的奴隶主贵族就是依靠这些军队镇压平民和奴隶的。
西周时期的“国”中的公社农民和虎贲不同,他们平时耕地,只有战时才出征当兵,杨树达谓士、事、葘古音并同,《说文》以“事”释“士”,东方人以物臿地中为“事”,古书中“菑”亦作“臿”。“盖耕作始于立苗,所谓插物地中也。..事今为职事事业之义者,人生莫大于食,事莫重于耕。”而甲骨文之“士”作“⊥”,一象地,象苗插地之形,与上说合①。士之为① 杨树达:《积微居主文说》第23 页。
农事,并有作战义务,系源于氏族共同体公社成员共耕之遗习,战国礼家还知这脉传统,如云:“问士之子长幼。长则曰能耕矣;幼则曰能负薪,未能负薪。”(《礼记·少仪》)士本来就是耕农,故其子长则耕。《管子·问篇》一书中也多透露这种意思,问“士之身耕者几何家?”、“士之有田宅、身在陈列者几何人?”士要耕种的,所以又问“士之有田而不耕者几何人?身为何事?”其子弟当然也要耕作,所以又问,“国子弟..率子弟不田、弋猎者几何人?”这里既曰“士”,又曰“国子弟”,既曰“身耕”,又曰“陈列”,这也是古代的士、国人、公社农民三者实一,他们平时种田、战时出征的有力证明。西周时期的军队组织和公社组织是一致的,所以不仅当时“国”中公社农民身兼战士,其公社头目也兼任军队的军帅。这队《国语·齐语》里所说齐国情景,也可推知西周时期更当如此。这种由公社农民所组成的军队,每年在农闲时间进行古代文献中所说的“春苗”、“秋搜”、“冬狩”以检阅,全体壮年男子都须参加,因而《礼记·郊特牲》说:“唯为社田(陈澔注云:“为祭社之事而田猎”),国人毕作。”这种“大搜”和欧洲法兰克王“三月阅兵”的性质颇为相似,而“三月阅兵”的前身就是法兰克人的人民大会。可见西周“社田”,可能也是原始社会时期的那种人民大会演化而来的。
西周时期的作战主力是甲士即车兵,他们是由“国”中公社农民中征发而来的。作战时,每辆兵车除甲士外,还有御者一二人,徒兵十人。《禹鼎》所说的:“率公戎车百乘,斯(厮)驭二百,徒千”,便是其证。“驭二百”就是由两个“百夫”编成的“御”,“徒千”也就是一个“千夫”编成的“徒”。徒兵是由庶人即“野人’中征调,他们主要服军事差役,如同《尚书·费誓》所说,准备“桢■”、“芻茭”一类的器械和粮秣。西周晚期以后的车马,同前期一样也是偶数。例如虢国墓发现的四座车马坑,有三座都是一车二马。浚县的第三号车马坑,殉车十二辆,马七十二匹,平均计算,一车六马。当时所用兵器也有明显改进,如戈的胡进一步向前延长,更便于装柲,又加长了刃口;还出现了结合戈、矛特点而成的戟。西周军队就是用这样先进车马武器装备起来的,是保卫奴隶制国家的重要工具。《驹尊》,1956 年出土于陕西眉县李村。同出的还有盠方彝两件,一为《盠方尊》,另为《盠驹尊》的盖。盠器铸于孝王时期,铭中记载周成王在地■亲自参加“执驹”典礼,接受马官升新驹于、闲,并赐给盠两匹马驹。这与《周礼》、《礼记·月令》、《大戴礼记·夏小正》等记载的“执驹”、“锡驹”制度相印证,说明西周时期对于马的繁养十分重视。《盠方尊》铭中的“六师”、“八师”等记载,与《禹鼎》、《克鼎》所言事同,是研究西周军事组织的重要资料。
《汉书·艺文志》有《周法》九章,《左传》文公十八年说“在《九刑》不忘”。九刑之书,今虽亡佚不可考,但在《■匜》铭中说的鞭刑、墨刑和赎刑,可与《尚书·舜典》记载的“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相印证,说明西周存在着刑罚、狱讼和盟誓制度,反映了奴隶制国家的侍征和本质。
铭文中的“■■”是刑名,或■为“■■”或■为“■■”。从铭文意义判断,“■■”和“■■”是轻重不同的同类刑罚,字皆从黑,当属墨刑。据文献记载,墨刑是一种肉刑,属于五刑之首,是五刑中最轻者。《周礼·秋官·司刑》郑注云:“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说文解字》说:“黥,墨刑在面也。”这在《■匜》①铭中得到了证实。
《吕氏春秋·直谏》说:“王之罪当答,..引席王伏,葆申束细荆五十,跪而加之于背。”《■匜》铭中的“■”字象手持鞭抽打人背形,当是鞭字的初文。《■匜》铭中出现鞭字,说明最迟在西周后期已经有了鞭刑。《尚书·吕刑篇》记有赎形条款,作为刑法的辅助手段。《■匜》铭中的牧牛最初被判为墨刑,后来议赦,改判为另一种较轻的墨刑,但没有罚金。第二次大赦,免去墨刑,鞭千减半,罚金“三百寽”。如果《吕刑篇》的记载属实,说明西周末年的赎刑办法有了新规定,罚金数字较前增多。代表奴隶主贵族利益和意志的刑法,是不平等的。在“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上》)的规定下,当时的贵族犯了法,可以依据他们的特权交纳一定的“寽”而免去刑罚。
为了防止公社农民的逃亡和暴动,当时不仅有“禁庶民之乱暴力正者、桥诬犯禁者、作言语而不信者,以告而诛之”(《周礼·秋官·禁暴氏》)的规定,又把他们编为“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埋葬”(《周礼·地官。族师》)。这种类似后世的连坐法的实施,一方面反映了周代刑法中原始共同体的残余即保留着对犯罪的集体负责制,又在保护当时逐渐兴起的私有制。
宗法和礼制西周王国还利用从原始社会父系氏族组织蜕变发展而来的血缘宗族关系——宗法制度,作为奴隶主贵族阶级统治的工具。
宗法制度是奴隶主贵族阶级的继承法,也是继统法。实行这种继承法,必须首先严格区别嫡庶关系。例如,天子世世相传,每世天子都是嫡长子继承父位而为第二代天子,奉戴始祖,是为“大宗”。其同母弟与庶兄弟封为诸侯,是为“小宗”。每世的诸侯也是由嫡长子继父位为第二代诸侯的,奉始祖为“大宗”。他的诸弟封为卿大夫,是为“小宗”。每世的卿大夫也是嫡长子继父位为第二代卿大夫,奉始祖为“大宗”,他的诸弟为“士”,是“小宗”。士的嫡长子仍为士,其余诸子为庶人。诸侯对天子为小宗。但在其本国为大宗。卿大夫对诸侯为小宗,但在其本族为大宗。可见,凡大宗必是始祖的嫡系子孙,而小宗则或宗其高祖、或宗其曾祖、或宗其祖、或宗其父,而对于大宗则都为庶。依照宗法的规定“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礼记·大传》)。因为大宗的始祖只能有一个,不可能有两个。所以大宗永远是大宗。至于小宗由于族类繁衍的结果,分家出去,另立门户的人越来越多,小宗也就不断增加,一般到了五世就必须分出一些子孙。就是说《礼记·丧服小记》的:“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在继高祖者也;是放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称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所以万斯大曾说:“宗法何昉乎?古之时,诸侯之嫡长子为世子,嗣为诸侯;其余支庶之后,族类繁多,惧其散而无统也,因制为大宗小宗之法。”②以例言之,文王的嫡长子武王是大宗,被封为诸侯的文王其他的儿子如周公,就是小宗。武王和周公的关系,从血统上来说,虽是兄弟,但从政治上来说已变成君臣关系,因此,只① 扶风黄堆村出土的■■觥盖,铭中的■■当是周昭王时期的人,曾任■马之职,辅佐昭王南征荆楚。“趣马”当即《周礼·夏官》的“趣马”,职司王室马匹。
② 参见杨宽:《西周中央政权机构剖析》,《历史研究》,1984 年第1 期。有武王才有祭祀文王的特权,周公是没有这种资格的。周公只有在武王的统率之下,才能参加文王的祭典。这是因为武王是周公的大宗。所谓“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就是这个意思。周公被封到鲁国后,他是鲁国的始祖,也就是所谓别子。依据规定,则“继称者为小宗”,所以周公的儿子伯禽及其嫡系后裔,对周天子来说,就变成了小宗。但在鲁国内,他是继承其始祖周公的,也就是继承“别子”的。按照“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的规定,伯禽又是大宗。被分封为卿大夫的周公的其他儿子,即伯禽的诸弟,对于伯禽来说,又变成了小宗。同样道理,在鲁国,只有伯禽及其嫡系子孙才有祭祀周公的特权,伯禽的诸弟只有在他的率领之下,才能参加祭祀周公的祭典。卿大夫和士的关系,也是如此,卿大夫是大宗,士是小宗。
根据《礼记·丧服小记》和《大传》为代表的汉儒的解释,宗法制度是卿大夫士的继统法,与天子诸侯无涉。所以他把君统与宗统分开,以为天子诸侯的继统为君属于君统,卿大夫士的继统才是宗统,而宗法制度是指后者说的。因此《礼记·郊特牲》有“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的说法。清代学者更加强调这点,例如穆瑶田就把宗法制度看成是“以兄统弟”的“兄道”(《宗法小记》)。这个看法与古籍、金文所载不合,因而颇难成说。例如《诗经·大雅·文王篇》云:“文王孙子,本支百世”,是说文王既然为君,他的子子孙孙就是百世不迁的大宗。《诗经·大雅·板篇》又说:“大邦维屏,大宗维翰。”“大邦”,指诸侯;“大宗”,郑玄注云:“王之同姓之适(嫡)子也”,前句是就政治关系而言,后句是就宗法关系而言。这里是把周天子和同姓诸侯的政治关系和宗法关系视为一体的。这种思想在金文中也有反映。例如《善鼎》云:“余其用格我宗子雩百姓。”这里是把“宗子”与“百姓”对列,似也说的是本宗子弟。特别是1956 年出土的《盠驹尊》铭文中,说得更为明白①。这个贵族自称是周天子的“旧宗小子”,即周天子的同族人,在“对扬”天子的宠遇时说:“万年保我万宗!”,在另一铜器《盠方彝》铭中又说:“万年保我万邦:”这里的“万宗”是就宗法关系而言,“万邦”则是就君臣关系而说的,也没有把君统与宗统分开。正是因为周天子有这种关系联系着,他在当时才能具有无上的权威。《诗经·小雅·角弓》云:“骍骍角弓,翩其反矣!兄弟昏姻,无胥远矣!尔(指幽王)之远矣,民胥然矣!尔之教矣,民胥傚矣!此令兄弟,绰绰有裕:不令兄弟,交相为瘉。..毋教猱升木,如涂涂附,君子有徽猷,小人与属。..雨雪浮浮,见 曰流。如蛮如髦,我是用忧!”诗中一再宣扬:必须团结宗族,巩固其统治,然后才能征服“小人”,否则宗族涣散,“小人”反上,如猿升木,则将无法统治。看,宗法关系在周天子的眼里该是多么重要!上引诸例无不充分证明西周天子和诸侯都以君统与宗法合而为一,这和汉儒以来的宗法说,正好相反。
由于西周奴隶制国家体制是与宗法关系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各级奴隶主贵族十分重视“宗子”的特殊地位,十分注意树立牢固的“尊祖”观念,对祖的尊重,主要表现在祭祀上,但是在当时并非所有的子孙都有祭其祖先的资格。例如继祢者只能祭祢,继祖者祭祖,继曾祖者祭曾祖,继高祖者祭高祖,各有其所宗及其所祭。凡非其所继,皆不能祭,只有继始祖者的“宗① 朱心持:《江西余干黄金埠出土铜甗》,《考古》,1960 年第2 期。子”一系才是有主祭的特权,其余的都没有祭始祖的资格。但是,不论什么人又不能不祭祖,而为了要祭祖,只有尊敬那能祭始祖的“宗子”。所以《礼记·大传》说:“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这样一来,“宗子”的地位便重要起来,祭始祖的“宗子”便被诸庶子所敬,因而无形中便得到了统治他们的作用。西周时期,从政治上讲,一国无二君;从宗法上讲,一庙无二祭主。各级宗族成员,都要以各级“宗子”为中心,表示“尊祖”和“敬宗”,这就成了维护宗法制度的基本信条。
宗法制度不仅应用于周室的同姓间,而且和异姓诸侯间也有关系。周制,同姓不婚,而异姓则互为婚媒。所以周天子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称异姓诸侯为伯舅、叔舅。周初的封诸侯、建国姓,就是把氏族组织扩大为政治组织,也就是氏族组织变成国家机关,奴隶主贵族通过宗法制度,建立了一套周密的统治网。
在西周奴隶社会里,依照血缘的亲疏远近分成许多等级,联系这种等级关系的是血缘,维持这种等级的则是礼制。在原始社会里,人们的意志和感情服从于集体,其言行以自然形成的风俗、传统为准则,“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②。这种原始礼在我国进入阶级社会之后,由于公社的残存,并没有烟消云散,反而把那些不平等原则法定化、神圣化,彼推广出去,用以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一些仪式也被固定化,涉及面更为广泛、庄严、典重,并且通过各种途径贯彻到人民中去。周代社会的礼就是这样在原始礼的塞础上演变而来的。
西周的“礼”与“仪”同义,所以礼仪二字常常连用。《诗经·小雅·楚茨篇》的“礼仪卒度”、“礼仪既备”便是其证,礼的内容,主要包括冠、昏、葬、祭、享、燕、朝聘、衣服、车马和宫室等。春秋以后,礼的概念逐渐扩大,几乎包括一切具体的典章制度。礼有“贵贱有等”(《礼记·坊记》)、“长幼有序”(《孟子·滕文公上》)、“朝廷有位”(《礼记·坊记》)、“男女有别”(《礼记·大传》)和“贫富轻重皆有称”(《荀子·礼论》)等作用,礼是奴隶主贵族统治人民的重要绳索。
“礼”与道德和法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因此,“礼”所表现的总问题也就是所谓“意志”、“责任”、“必然和自由”等问题。“礼”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另一种形式的表现,是强加给被统治阶级的责任,被统治者如果触犯了“礼”中所体现出来的阶级统治原则,就会受到非自由的对待。因此,“礼”决不是什么阶级的和谐,而是阶级的另一种方式的强制。“礼”从属于特定的道德,在阶级社会里,超阶级的道德是不存在的,因此,把来自原始社会而演变为阶级社会的“礼”,说成是原始社会的民风民俗是不对的。马克思说:很明白,在这里和在那处一样,“社会的统治阶级的利害关系,总是要使现状当作法律,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并且要把它的由习惯和传统而固定化的各种限制,当作法律的限制固定下来”①。这里所说的法律也就是周代的“礼”。周代的奴隶主贵族阶级把从过去习惯传统一切有利于他们的东西都固定下来,变成不可侵犯的“礼”,它自然就成了维护和巩固奴隶主阶级统治的工具。
《左传》桓公二年说:“名以制义,义以出礼,礼以体政,政以正民,② 郭沫若:《释应监甗》,《考古学报》,1960 年第1 期。
① 参见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释文。
是以政成而民听”。这就是说:“礼”的作用,一方面规定统治阶级内部依据身分不同的“礼”以维护其等级关系以及他们某种程度的血缘关系;另一方面,又在于加强统治者对于平民和奴隶的统治。商周时期是兵刑不分的,用刑就是用兵,每一诸侯国的国君都有权用兵,因而亦可以用刑。由于兵刑不分,因而“礼”和“法”也不能分,非礼就是非法,犯法就要用刑,用刑就要用兵。《荀子·富国篇》说:“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杨倞注云:“君子用德,小人用刑”;《礼记·曲礼上》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都是说的在统治阶级内用“礼”,统治人民之道用“刑”。由此可见,西周时代的制礼的目的,正如《礼记·乐记》所说:“礼乐刑政,其极一也。”
敬天保民思想西周奴隶主贵族不但强化了国家机器,建立了宗法和礼制,而且还相应地发展了敬天保民思想,加强其对被压迫阶级的精神奴役。在“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的社会里,宗教世界观占据着支配地位。《尚书·西伯勘黎》记载西伯灭黎之后,形势对殷颇为不利,纣臣祖伊奔告于王时,纣王说:“呜呼!我生不有命在天?”这句话洁生生地反映了殷人迷信天命的思想状况。周人也相信天,但不象殷人那样迷信,而是采取一种敬天命、尽人事的态度,提出了“天不可信”(《尚书·君奭》)、“天畏(威)棐(非)忱(诚)”(《尚书·康诰》)的思想来。《诗经·大雅·大明篇》云:“明明在下,赫赫在上。天难忱(信)斯,不易维王!天位(立)殷■(敌),使不挟(有)四方。”《大雅·荡篇》”也说:“荡荡上帝,下民之辟(君);疾威上帝,其命多辟(乖辟)。天生■民,其命匪谌;靡不有初,鲜克有终。”这种思想也见于《尚书·唐诰》、《君奭》中。周人一方面怀疑天,另方面又在敬天,这在表面上似乎是一个矛盾。其实,从周初的一些记载中不难看出,凡是尊崇天的话,都是对着商族及其旧属方国部落说的,而怀疑天的话,则是向周人自己讲的。由此可见,周人的敬天思想,只是一种策略,这和禁止周人酗酒而放纵殷饮酒一样,是一种具有政治目的的统治措施。
武王伐纣,管蔡以武庚叛等周初一连串的政治事件使得西周奴隶主贵族逐渐懂得,天命无常,民意才是现实的。所谓“天畏忱,民情大可见,小人难保”(《尚书·康诰》),正是周公告诫康叔要重视人民的意愿。又说:“肆汝小子封,惟命不于常,汝念哉!”这又是周公教导康叔天命不是常在周人手中的话。正是由于这个历史教训,当时才产生了“重民”、“保民”的思想。例如《尚书·大诰》云:“天棐忱辞(斯),其考我民。”这里是说天命无常,我必须考之于民始可信。《酒诰》所载周公对康叔所说的:“王曰:封:予不惟若兹多诰。古人有言曰:‘人无(母)于水监,当于民监’”的话,也表现在《诗经》里,例如《大雅·民劳篇》共五章,五言“民亦劳止”,又言“无俾民忧”,《小雅·天保》中的“群黎百姓,遍为尔德”和《大雅·假乐》的:“宜民宜人,受禄于天”等,也无不反映了保民、重民的思想。
周人是把天作为一种统治工具的,但是现在既然认为天命不可信,民情大可见,那么这种统治工具也就不大可靠了。在这里,周人又进一步提出了“明德慎罚”、“明德”的思想来。例如: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用肇造我区夏;越我一二邦,以修我西土。(《康诰》)
我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我不敢知曰,有夏肌天命,惟有历年;..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我不敢知曰,有殷受天命,惟有历年;..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
肆惟王其疾(亟)敬德,王其德之用,祈天永命。(《召诰》)这里是从历史上寻找证明,要以夏商二代为鉴,说明“明德”能保天命,不“明德”就要失掉天命的道理。《师旟鼎》铭内多处提到“德”,鼓吹以德为奴隶主阶级的行为规范。周承商制。这种“德治”思想是从商代奴隶主阶级那里沿袭下来的。他们认为维护奴隶制国家的统治,就要加强德治。在提出这个“明德”的同时,周初又曾反复提出“保民”说:“今民将在祇遹乃文考,绍闻衣(殷)德言,往敷(普)求于殷先哲王,用保乂民。”“若有疾,惟民其毕弃咎。若保赤子,惟民其唐诰。”“明乃服命,高乃听,用唐诰民。”(均见《尚书·康诰》)这些话是周公对康叔说的,好象封国的目的就是在于安民,其实他的真正用意是在于保住周人的政权。《尚书·梓材篇》中的“惟曰欲至于万年惟王,子子孙孙永保民”便是其证。“永保民”,实际上就是永保王位,用周人的话说,就是“祈天永命”(《尚书·召诰》)。综上可见,西周奴隶主贵族所以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主要是为了要控制他们的政权,不使其有隙可乘,也就是为了达到巩固奴隶主贵族对平民和奴隶的统治。
第三节周王国和国内各族的关系西周初期成康之世,“天下安宁,刑错四十余年不用”(《史记·周本纪》),是周代的兴盛时期,周初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统治范围的扩大,周王室与国内各族的关系有了进一步的交往和冲突。
淮夷是我国古老的民族,分布在淮河流域。由于他们居住在周都南面,所以又称南淮夷。南淮夷不是一个国家,而是淮水地区若干国家或部族的总称。
《史记·周本纪》说:“召公为保,周公为师,周伐淮夷,残奄,迁其君薄姑。”奄即曲阜,又名弇中。淮夷之中,徐国为大。《括地志》云:“泗(水)[州] 徐城县北三十里古徐国,即淮夷也。”可知徐国是商部族在东方的一支重要力量。薄姑即蒲姑。《集解》引马融曰,“齐地”,他们原住山东半岛,是齐国的先住民。经过三年的持续战争,西周奴隶主贵族在那里建立了齐、鲁等国,将他们置于周人的军事控制和政治支配之下。但是,东夷和淮夷的反抗,并没就此停止,《尚书·费誓篇》载鲁国伯禽伐淮夷和徐戎有过激烈的战争,便是其证。正因这样,灭殷后的周王室把殷八师驻防在殷之故地朝歌,主要就是为了对付东夷,镇压被征服者殷族。《小臣■■》铭云:“■!东尸(夷)大反,白懋父 殷八■征东尸。”
可见,东夷反抗时周王室是用殷八师前去征伐的。
周王朝和淮夷的关系是奴隶制的剥削关系。西周奴隶主贵族称淮夷为“■畮(贿)人”(《兮甲盘》),意思就是向王朝交纳布帛贡赋的奴隶或族人。《驹父 》铭所记南仲邦父派遣驹父向淮夷诸国索取贡物,就是这一关系的具体表现。古代的贡与赋是两个不同的范畴。所以南宋王炎曰:“凡赋,诸侯以供其国用者也;凡贡,诸侯以献其天子者也。”①《兮甲盘》铭云:“淮夷旧我■畮人,毋敢不出其帛其积,其进人其贮。”这里的帛、积、进入当是并列的三项。“积”,即是古籍中的“委积”,当指刍槁。“进人”的“进”有“纳入”义,所以“进入”是向王朝贡纳的服役人。可见,淮夷虽然主要是入贡布帛,同时也要向周王室输送粮草和人众,后者的身分可能是奴隶①。又说:“敢不用命,则即井(刑)扑伐”,就是说淮夷必须向周王朝按时交纳布帛和其他贡物,其中包括劳动力即奴隶,否则就要受到讨伐。
《史记·吴太伯世家》记有周族太王之子太伯、伯雍逃奔荆蛮建立吴国的传说。解放后江苏丹徒出土的《宜侯夨殷》是康王分封虞仲之后于吴的记录。此铭记载周初封建授民授疆土事,至为详尽。文中的“王人”指周部族,即“国人”。“郑七伯”是原居周之畿内郑地的七个奴隶主贵族,现在把他们及其所属的人民赐给俎侯。“俎庶人”,是被征服的俎人。《吴太伯世家》说:“周武王克殷,求太伯、中雍之后,得周章。周章已君吴,因而封之。
乃封周章弟虞仲于周之北故夏虚,是为虞仲,列为诸侯。从《宜侯夨■》铭① 详见《积微居小说述林·释士》。
① 详见《记岐山发现的三件青铜器》,《考古》1959 年第11 期。
看,吴与虞仲的关系,恰与《史记》相反,因此太伯,仲雍逃奔于吴的传说是否可信,颇需研究。不过,据此肯定西周初期在今江苏境内已有周人的据点,统治那里“文身断发”(《史记·吴太伯世家》)的土著民人,并对开发长江下游一带做出一定的贡献,则是可以肯定的。
西周时期的楚人,主要分布在汉水到长江中游的两岸①。楚国始见于商代,《诗经·商颂·殷武篇》云:“维女荆楚,居国南乡”,“挞彼殷武,奋伐荆楚”,到了殷周之际,她已发展成为相当强大的一个地方势力。其西也是庸、户、彭、■等群蛮部落,北面又有邓国,都臣服于周。周王朝为了加强对南方的控制,在淮水到汉水沿岸,建立了一些姬姓国,如淮水上游有息国(在今河南息县),汉水东北有随(在今湖北随县)、郧(在今湖北安陆)等“汉阳诸姬”(《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再南到今之孝感、享山一带,已发现有大批曾国青铜器,也是成王时所封的姬姓诸侯。后来,在南阳地区,又分封了申、吕等姜姓诸侯。西周成王封熊绎以子姓之国,“辟在荆山,荜露蓝蒌以处草莽,跋涉山林以事天子,唯是桃弧棘矢以共王事”(《史记·楚世家》),每年向局王室进贡“包茅”(《左传》僖公四年》),但是由于被周王朝视之以蛮夷,因而不能参加中原的会盟。
分布在西周北部和西北部的各族是一些游牧部落,其中最强大的是鬼方和ǎ狁。远在商代中期,这些部落就紧紧跟在周族后面,企图进入渭水流域。同时,他们也是商王国的强敌。鬼方和ǎ狁来源很远,在中国历史上绵亘的时间也长。根据文献记载,尧舜时代的薰育,商代的鬼方,西周的鬼戎、昆夷、混夷、畎戎、串夷、犬戎、ǎ狁,春秋战国时代的戎、狄,秦汉时代的胡与匈奴,实际上都是指的同一族类,只是由于时间、地点、音译、诬称以及个别支派之不同,而异其称而已。西周时期,他们不顾周人的抵抗,继续向东南推进。《小孟鼎》铭云:康王二十五年,鬼方和周人发生过一次规模很大的战争。在这次战争中周人大败鬼方,俘获“人万三千八十一人”,酋长四人,还获车、马和“牛三百五十五牛”、“羊廿八羊”,使得ǎ狁暂时无力入侵,因而西北方面出现了比较稳定的局面。
肃慎是居住在今天东北境内的少数族。《国语·鲁语下》说:王灭商之后,“肃慎氏贡楛矢、石■”。可见,早在西周初年,周人和肃慎之间已经有了往来。
《左传》昭公九年记载周大夫詹桓伯之言曰:“我自夏以后稷,魏、骀、芮、岐、毕,吾西土地:及武王克商,蒲姑、商奄,吾东土地;巴、濮、楚、邓,吾南土也;肃慎、燕、亳,吾北土也。”根据已经出土的地下资料看来,这段话是较接近历史实际的,西周时期国内各族的分布概况,大体如此。先秦文献和青铜铭文中有关周与各族的记载,虽然大部分属于战争的记录,但是隐藏在它后面的各族之间的融合及其共同开发,则是历史的主流。
西周中期由于地方势力和少数族的不断发展,从昭王、穆王以后,他们与周王室的矛盾逐渐加剧,军事冲突也不断发生。与周王室较早发生军事冲突的是南方的楚国。昭王南征楚荆,屡见于铜器铭文中。例如,《过伯■》云:“过① 《宗法论》,《昭代丛书》埤编补卷第一。
白(伯)从王,伐反荆。”《■■》云:“■(鼒)从王伐荆。”昭王南征之事也见于《左传》、《楚辞》、《吕氏春秋》和《竹书纪年》诸书中。《初学记》卷七汉水下引《竹书纪年》二事,其一曰:“周昭王十六年,伐荆楚,涉汉,遇大兕。”其二曰:“周昭王十九年,天大曀,雉兔皆震,丧六师于汉。”《左传》僖公四年云:“昭王南征而不复”,说明当时的楚人是很难制服的。解放后出土的《史墙盘》铭又说,昭王“广能楚荆,惟患南行。”这里的“能”为柔远能迩之“能”,是安抚怀柔之意。可见昭王对楚虽然采用了怀柔和征伐的两手政策,但并没有奏效。
《周宗钟》中的邵王郭沫若释为昭王,说不可移。钟铭云:“南国民子敢■虑我土,王■伐其至,■伐氒都。”■子,当即经传之濮子,■,伐即敦伐。铭文是说对■子的进攻给予迎头痛击,一直打到■子都邑。“■子乃遣闲来逆邵王,南尸(夷)东尸具见,廿又六邦”。昭王的这次南征虽然胜利了,但是并未巩固。
《国语·周语上》说:“穆王将征犬戎。”犬戎即昆吾、ǎ狁,是西方的羌族,也就是姜戎氏。穆王的大臣祭公谋父说,“先王耀德不观兵”,劝他不要出兵,建议采用怀柔政策。穆王不听,“遂征之,得四白狼,四白鹿以归。”所谓四白狼、四白鹿可能是大戎的八个部落名称。征伐绪果“自是荒服者不至”,说明战果很小,又损害了周王室的声威。由于昭王南征不返,周的力量已经不能控制南方,所以穆王也只好在那里建立防线,派出戍守之师。这在许多铜器铭文中都有记载,如《录■卣》云:“■!淮夷敢伐内国,女其目成周师氏戍于叶自(次)”。成周师氏即成周八师的师氏,指伯亶父,自读为次,即军队驻地。此铭是说淮夷兵力深入中原,周就在河南叶县一带驻兵防守。《录■》云:伯■(雍)父来自■(甫),蔑■■”。伯雍父是戍守叶地对付淮夷的主帅,它器又称为师雍父。■即甫,是申、甫之甫,俱在今之河南南阳附近。《■甗》云:“师甗(雍)父戍才(在)叶自,■从。师亶父■史(使)■事于■侯,侯蔑■■。”师雍父驻叶,要与甫侯取得联系,以巩固从叶县到南阳的防线。师雍父和甫侯都是南方防线上的重要人物,而叶则是当时的重要戍守地点。①厉王时期,周人和南方又有多次战争。据《■■》铭载,南淮夷曾经打到“阴阳洛”即洛水的南北两岸。当时的周王便命令■率军追御南淮夷,结果“折首百,执讯四十,夺俘人四百”。此时的南淮夷敢于深入到伊洛地带,一方面说明周王室的衰微,另一方面也表现了南淮夷的强大。这个时期的铜器铭文多有厉王南征的记载。例如《虢仲 》云:“虢仲 (与)王南征,伐南淮尸(夷)”。《无■■》云:“王征南尸。”但是,由于成绩不够巩固,又有对噩侯驭方用兵之事。《噩侯鼎》的“噩”同“鄂”,以在今之河南沁阳县西北的说法为是。铭中说噩侯与厉王饮酒,厉王赏他很多东西,说明此时他还听命于周。但不久,噩侯就率南夷、东夷叛变。《禹鼎》①说:噩(鄂)侯驭方率南淮尸(夷)、东尸广伐南国、东国,至于历寒。南国、东国是中原的南部和东部地区,历寒地望不详,但是噩侯的军队此时已经深入到了周境。于是厉王命西六自和殷八自伐噩,但部队“弗克伐噩”。武公又派禹率领武公的亲兵“戎车百乘,厮驭二百,徒千”,投入战斗,“休① 陕西省博物馆、陕西省文管会:《陕西出土商周青铜器(三)》,1980 年,文物出版社。① 《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4 卷,第92—93 页。
获氒(厥)军”即促住了噩侯驭方,勉强取胜。由此可见,这时的周王国军队已经很弱,每次战争,皆难获胜矣。
西周末期在整个西同时代,ǎ狁经常成为周室之患。宣王时,他们已经逼近周都,《诗经·小雅·六月》说:“ǎ狁匪茹,整居焦获(陕西三原一带),侵镐及方,至于泾阳”。
他们掠夺财物,杀害人民,带来了严重灾难。“靡室靡家,ǎ狁之故”;“岂不日戒,ǎ狁孔棘”(《采薇》),则是当时一般受害人民的呼声。面对这种严重局势,宣王一方面派南仲驻兵朔方(《出车》),加强防守力量;同时又派尹吉甫还击ǎ狁,一直攻打到太原即陕北、晋北一带,取得了胜利。《兮甲盘》铭云:“王初格伐严允”,《虢季子白盘》铭记虢季子白大破严允“于洛之阳”,《不■■》铭又云:“唯九月初吉戊申,伯氏曰:‘不其驭方,严允广伐西俞..余命女御追于洛,女目我车宕伐严允于高陵。”
宣王伐严允经历时间之长,有似汉代对匈奴的战争。《竹书纪年》载宣王“使秦仲伐西戎,为戎所杀。”到幽王时,申侯、缯侯联合犬戎攻杀幽王于骊山下。可见,西周末年的戎狄势力的强盛,逼得西周统治者在渭水流域到了无法立足的地步。
宣王之世,周王室与淮夷诸部落间也是不断发生战争的。《诗经·大雅·常武篇》说:“王命卿士,南仲太祖,大师皇父,整我六师,以修我戎,既敬既戒,惠此南国。”当时伐淮夷的将帅除南仲、皇父外,还有程伯休父参加,如云:“王谓尹氏,命程伯休父,左右陈行,戒我师旅,率彼淮浦,省此徐土。”经过这次大战,徐国投降——“徐方既来,徐方既同”,“王曰还归”。宣王南征胜利后,建立了申国。申,姜姓,宣王的元舅,封之于申,地在今之河南南阳,这是对付南方的军事重镇。《诗经·大雅·嵩高》说:亹亹申伯,王缵之事,于邑于谢,南国是式,王命召伯·定申伯之宅。
宣王命令召伯虎为申伯经营,并使被征服的人往为之筑城。与此同时,周人的军队又出现在江汉地区。《诗经·大雅·江汉》说:“江汉之浒,王命召虎,式辟四方,彻我疆土。”又说:“于疆于理,至于南海。”可见,此时的江汉流域已被划归周的势力范围之内。
宣王时期的一些胜利,不但没有缓和社会矛盾,挽救当时的统治危机,反而越来越暴露出内部虚弱。特别是宣王三十九年,伐姜氏之戎,大败于千亩,他所调去的“南国之师”,完全覆灭,大大削弱了周王朝的实力。这就又进一步激化了各种矛盾,周王朝的统治秩序逐渐走向崩溃。
综观西周二百余年与各族的关系史,开国之际患在东南,不在西北。通过将近四十年的奋斗,成效斐然,尤其在今之河北和山东最为成功。西周初期也对江汉淮水诸域用兵,但其成效不著,虽然在汉水以东以北建立了一些殖民邦国,所谓“汉阳诸姬”,可能其族也疏,其国亦狭,不能与《左传》值公二十四年周大夫富辰所述周初文武周公所建的二十六国相提并论,这也显示了周初在这一带武装殖民的限度,所以其后有昭王“南巡狩不返”(《史记·周本纪》)的惨败,穆王肆意雪耻,青铜铭文上的伯淮父、录伯■、伯亶父诸名将与《竹书纪年》所载“伐越,大起九师,东至于九江”可能有关。但是,共王以后,国势日趋衰弱,东南夷人遂累世大患,夷王能破太原之戎,然而“淮夷入寇,王命虢仲征之,不克”(《竹书纪年》)。《■■》铭还记述了南淮夷深入到了“阴阳洛”,便逼近了成周。西周末年,“噩侯驭方率南淮夷、东夷,广伐南国、东国,至于历寒”,周宣王在西北戎族和东南夷人的交侵之下,终于亡国。
第四节西周的衰微与平王东迁《史记·周本纪》历述“昭王之时,王道微缺”,穆王即位,“王道衰微”,“懿王之时,王室遂衰”,周王朝便开始走上了衰微的道路。到了夷王时期,诸侯或有来朝,他不敢坐受朝拜,甚至还要“下堂而见诸侯”(《礼记·郊特牲》)。
厉王专利与国人暴动夷王死,厉王立。这个时期的各种矛盾逐渐汇合起来,统治秩序发生了严重的危机。
厉王是一个贪暴的国王,史载他曾以荣夷公为卿士,“荣夷公好专利,而不知大难。”(《国语·周语上》)所谓“专利”,可能是把山林川泽之利收归王室所有,不准平民即“国人”利用。我们知道,西周时期的山林川泽本是奴隶主贵族和平民所能共同享用的,所以《孟子·梁惠王上》说:数■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
可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山林川泽等对于人类的用处越来越大,因而周厉王把它收归王有,触犯了平民的利益,引起了国人的不满和诽谤。为了压制舆论,厉王又派卫巫监谤,“以告,则杀之”(《史记·周本纪》)。《周本纪》《正义》云:“监,察也。以巫人神灵,肩谤毁必察也”。当时大概是派了不少刺探人员,四出搜得情况后,假托神灵发现某人暗地诽谤,随即进行惩罚。于是“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史记·周本纪》)。这时,邵公曾经进谏厉王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夫民虑之于心,而宣之于口,成而行之,胡可壅也?若壅其口,其与能几何?(《国语·周语上》)。厉王非但不听,还高兴地对邵公说:“吾能弭谤矣”(《史记·周本纪》)。但是,例如芮良夫等贵族却觉察到了“下民胥怨,财力单(殚)竭,手足靡措,弗堪戴上,不甘乱而?”并且认为:“时为王之患,其惟国人”(《逸周书·芮良夫》)。《毛公鼎》是宣王初年册命毛公,毛公所作的铜器,铭文中说到他父亲的事情时说:“弘其唯王智,乃唯是丧我或(国)。”当是指的周厉王刚愎自用,拒谏饰非的事,这与《诗经·大雅·桑柔篇》所说的“维彼不顺(指厉王),自独俾臧;自有肺肠,俾民卒(尽)狂!”完全相同;也与《国语·周语上》所说的“厉王虐,国人谤王”、“召公告(指谏弭谤)王”,“王不听”,完全吻合,由于矛盾愈来愈尖锐,到了公元前841 年终于暴发了“国人”暴动。
《■ 》铭中明指厉王奔彘事,可知此必为宣王时器。其铭记载这次“国人”暴动说:“..有进退,■邦人、正人、师■“人又(有)罪又故(辜),乃■倗即女,乃■宕,卑(俾)复虐逐氒师,乃乍余一人咎。”这里是说,等到要进退僚属,或民众有罪过的时候,只派属员去告诉■,而自己却照样淫怠,因而造成了邦人、正人和师氏人驱逐国君和官长的事件。铭文中的“邦人”即国人;“正人”指长官之部属;“师氏人”指军旅。可见,参加这次暴动的除“国人”之外,还有“正人”、“师氏人”等,史载当时的“国入”围王宫,袭厉王,厉王出奔于彘(山西霍县),朝政由共伯和掌管,史称“共和行政”。
这种“国人”暴动,在京城以外的诸侯国中似也有所发生。《诗经·大雅·桑柔篇》当是周厉王、宣王时代芮国诸侯芮良夫所作。诗中说:乱生不夷(平),靡国不泯(乱)。民靡有黎(黎民),具(俱)祸以烬。于乎有哀,国步斯频(危险)!
可见各地都在暴动。就是在芮良夫国内也有起义。如云:忧心慇慇,念我土宇。我生不辰,逢天 (大)怒!自西徂东,靡所定处!多我觏徂,孔棘我圉!
原来他也象周厉王一样,“自西徂东”,向东方逃难。这次暴动,首先是在京城爆发,后来扩展到了整个关中地区,因而,暴动沉重地打击了周王朝的统治体系,王室继续衰微,以至连王位也难维持下去。
共和行政厉王出奔彘地,继之共和行政,维持了十四年。《史记·十二诸侯年表》起于共和元年,这是我国历史有确切纪年的开始。
《史记·周本纪》说:“召公、周公二相行政,号曰‘共和’”,这可能是司马迁的误解。古本《竹书纪年》云:“共伯和干王政。”
“共和十四年,大旱,火焚其屋,伯和纂位立。”
《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载王子朝告诸侯之辞又说:“至于厉王,王心戾虐,万民弗忍,居王于彘。诸侯释位,以间王政”。杜预注云:“间,犹与也。去其位,与治王之政事。”这分明是说共伯和在摄行王政,哪里是什么“周公、召公二相行政”呢?四周晚朗的《师■■》铭云:白亶父若曰:“师■!乃祖考有勋①于我家,女有(佑)佳小子。余令女死(尸)我家..郭沫若说,伯亶父即共伯和,也就是《师■■》、《师兑■》的“师亶父”,确甚。杨树达更为具体地说:“彝铭屡见‘王若曰’之文,非王而称‘若曰’者,仅此器之白亶父,若非白亶父有与王相等之身分,安能有此。..《礼记·曲礼篇》:‘天子未除丧曰予小子’,知古天子有自称小子之事。《君奭篇》曰:‘在今予小子旦非克有正’。
又曰:‘今在于小子旦若游大川。’说者以周公摄政,故自称予小子,今此铭记伯亶父自称小子,与《君奭篇》周公自称相类,则伯亶父又非以共伯和释之不可”①。可见,“共和”为共伯和,实无问题,西周时代宗法等级制度的最高代表者是周天子。周天子在政治上是天下诸侯的共主,在宗法上又是所有姬姓封国的最高族长。可是,共伯和在厉王奔彘以后,僭居王位,代行政事本身,就给当时笼罩在一切之上的宗法等级制一个致命的打击。正是由于这时的宗法制度开始了崩坏,宣王即位后,为了维持奴隶主贵族的统治秩序,召穆公(召虎)召集宗族于成周,讲求亲亲之道,发扬宗法之义,企图弥补已经开始破裂的宗法制度。《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记载此事云:“召穆公思周德之不类,故纠合宗族于成周,而作诗曰:‘常棣之华,鄂不■■,凡今之人,莫如兄弟。’其四章曰:‘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如是,则① 《资本论》第3 卷,第1035 页,人民出版社,1953 年版。
① 董鼎:《书传辑录纂注》卷二引。
兄弟虽有小忿,不废懿亲。”
宣王“不籍千亩”与“料民于太原”
共伯和执政十四年后,厉王的太子静即位,是为宣王。这个时期的重大历史事件,一为“宣王即位,不籍千亩”(《国语·周语上》),二为“既亡南国之师,乃料民于太原”(《史记·周本纪》)。
我们知道,在西周奴隶制国家里,国王是全国土地的唯一所有者。每一个别的公社农民,只有通过其所属的公社才能领得自己的分地。正是因为分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国王,所以每一个公社农民的剩余劳动也就属于这个最高统一体。西周时期的公社所有制分为公用所需部分即“公田”和公社农民所需部分即“私田”,所以当时“野”中公社农民的剩余劳动是以耕种“同养公田”的“公田”、在“国”中的则是以耕种“籍田”即“国”中“公田”而出现的。先秦文献中的“藉”(一般误作“籍”)字即耤,也就是“借”,是指借公社农民之力给自己耕种“藉田”。由于这是当时奴隶主义族进行统治的经济基础,所以每年春季周天子按例率领公卿百吏等举行“耤礼”,也简称曰“耤”。这是一种古礼,是不可以废除的。可是“宣王即位,不籍千亩”,这就说明从此时开始已经废除了这种籍田仪礼。这主要是因为铁制工具的出现,生产力的发展,使得西周末年的农作物的产量有了进一步地提高,公社农民对“私田”上的劳动增加了兴趣,因而出现了“无田甫田,维莠骄骄”;“无田甫田,维莠桀桀”(《诗经·齐风·甫田》)的“公田”荒芜现象。针对这种“公田不治”(《汉书·食货志上》)的情况,当时的奴隶主贵族便一反过去传统即“公田”上收获物归公,“私田”上的归公社农民所有的办法,而改选其长势好的地块临时作为“公田”进行剥削。《诗经·大雅·桑柔篇》云:“好是稼穑,力民代食;稼穑维宝,代食维好!”这里的“稼穑”,是指“私田”里的收获物;“力民”,当即《诗经》中常见的“田畯”;“代食”,即代蚀、剥削。全句意谓:你特别喜爱的“私田”上的收获物,叫力民为你代蚀;你知道以稼穑为宝,你知道宠信代你剥削的人,这也就是《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所说的:“时宣公无恩信于民,民不肯尽力于公田,故履践案行,择其善亩谷最好者税取之。”《国语·周语下》载太子晋的谏语中的“厉始革典”,大概也是指此而言。《国语·鲁语下》记“季康子欲以田赋”使冉有访问孔子,孔子不对,而私下对冉有说:先王制土,籍田以力,页抵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于是乎有鳏寡孤疾,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籍矣!若欲犯法,则苟而赋,又何访焉!这段材料与《左传》哀公十一年所记大体相同。但是《左传》把《鲁语》中的“周公之籍”写作“周公之典”,可见,后者的“典”就是前者之“籍”。据此,我们可以断定《周语》中的“厉始革典”的“典”,就是这个“周公之典”,所谓“革典”就是“变籍”,也就是指的变革自古以来的只剥夺“公田”上的收获物而“私田”上的收获物归公社农民所有的传统习惯。这当是“厉始革典”的实际内容。韦昭注云:“革,更也;典,法也。厉王无道变更周法”,颇是。这一变化也就使得周天子每年要在“籍田”上举行籍田礼,变成了完全没有意义的事情。这种籍田礼仪的废除,虽然是当时生产力发展和阶级斗争激他的必然结果,但却反映了我国古代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从此开始了量的变化,动摇了周王朝的统治基础。
宣王三十九年,周军和姜氏之戎战于千亩(千亩,地名,是周王室的“公田”所在地),周军大败。《国语·周语上》说:“宣王既丧南国之师,乃料民于太原。”太原,韦昭注云:“地名也”。料民的“料”,“数也”,即指登记人口。我们知道,西周时期的奴隶主贵族的最高统治者周王,以公社为单位进行赏赐和剥削,并不以个体公社农民为对象,因而也就没有具体了解公社内部户口和土地数字的必要。《国语·周语上》说:民不可料也,夫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多少。司民协终孤,司商协民姓,司徒协旅,司寇协奸,牧协职,工协革,场协入,廪协出,是则少多死生出入往来者,皆可知也。于是乎又审之以事,王治农于籍,搜于农隙,狝于既■,狩于毕时,耨获亦于籍,是皆习民数者也,又何料焉?可见,西周时期是“不料民而知其多少”,是不需要进行户口调查的。可是,到了西周末年,由于公社组织有了变化就不得不加强其对公社农民的户口以及土地的调查。所以《周语》在说到宣王“不籍千亩”后,就有“料民于太原”的记载。《周礼·秋官·小司寇》职称。
及大比,登民数,自生齿以上,登于天府。《司民》职又说: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这种“三年大数民之众寡”(《郑注》)的“大比”,就是把公社农民的总数报告于司寇,司寇在孟冬祀司民的那天,把民数敬献给王者,王者拜受而藏于天府的制度,这当是藉田制废除之后的情景。
可见,宣王“料民”,虽然是由于南国之师损失以后,为了补充军队而采取的措施,但也反映了西周末年以后,由于公社内部有了一些变化,必须将公社内部的户口、土地数字写成清册上缴于国王或国君,以便作为对公社农民征税和力役的根据。“不籍千亩”和“料民于太原”的出现,说明了宣王晚年起,国势逐渐走向下坡,《诗经·大雅·召旻》说:“昔先王(宣王)受命,有如召公(召伯虎),日辟国百里;今也(指幽王时)日蹙国百里。呜呼哀哉,维今之人,不尚有旧”,正反映了西周末年的历史实际。
幽王的昏乱与平王东迁幽王即位,承宣王丧败之后,社会矛盾更加激化。加之,“幽王以虢石父为卿,用事,国人皆怨,石父为人佞巧,善谀好利”(《史记·周本纪》),造成了人民离心,政治昏乱。
《诗经》中有许多说到兵役繁重、剥削残酷的诗篇。由于人民被剥削到瓶■俱罄、“杼轴其空”(《小雅·大东》)的程度,他们便抛弃家园,逃之他乡,《魏风·硕鼠》说:“硕鼠硕鼠,无食我黍!三岁贯女,莫肯我顾。逝(誓)将去女,适彼乐土。乐土乐土,爱得我所”,就是一篇反映人民逃亡的诗歌。西周末年的长期干旱,特别是“幽王二年,西周三川皆震”(《史记·周本纪》),“百川沸腾,山冢崒崩,高岸为谷,深谷为陵”(《小雅·十月之交》)的地震,使得当时农业受到严重灾害,从而给人民带来了严重饥荒,同时,由于边境空虚,戎狄东侵,致使“周余黎民,靡有孑遗”(《大雅·云汉》),又加速了西周的衰亡。
一些中小奴隶主贵族的土地和人民,由于受到大奴隶主贵族的不断劫夺,他们不时发出“人有土田,女反有之;人有民人,女复夺之”(《大雅·瞻印》)的怨声。对于那些无休止的“国事”、“王事”和不平等的待遇,他们又曾提出质问说:“或燕燕居息,或尽瘁事国;或息僵在床,或不已于行;或不知叫号,或惨惨劬劳,或栖迟偃仰,或王事鞅掌;或湛乐饮酒,或惨惨畏咎;或出入风议,或靡事不为”(《小雅·北山》)。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当时也在日趋深化。
在西周即将灭亡的前夕,幽王宠爱褒姒,废掉申后和太子宜臼,改立褒姒子伯服为太子。宜臼逃到母家申侯处,幽王讨伐申国,欲杀宜臼,引起了申侯的叛乱。申侯联合缯与犬戎攻周,杀幽王于骊山下,西周遂亡。
《左传》昭公二十六年疏引《汲冢书纪年》说:“平王(太子宜臼)奔西申而[幽王] 立伯盘以为太子,与幽王俱死于戏(今陕西临潼)。先是申侯、鲁侯及许文公立平王于申。..幽王既死,而虢公翰又立王子余臣于携。”可知幽王死后形成了二王并立的局面。后来,携王为晋文侯所杀,而平王之位乃立,所以《国语·郑语》说:“晋文侯于是乎定天子。”晋文侯的功大如此,平王乃赐他秬■圭瓒,并作《文侯之命》(《尚书》)来纪念他的功绩。平王虽立,但是由于无力驱逐犬戎,遂将河西地赠与晋文侯,岐西地赠与秦伯。公元前770 年,平王在晋文侯和郑武公的拥奉下东迁洛阳。平王安于东迁,就把丰、镐旧地完全放弃,丰、镐人民也未随迁,因此,平王在成周建国只有“晋郑焉(是)依”(《左传》隐公六年),周王室从此也就堕于诸侯卵翼之下矣。
附:西周王侯世系表(公元前11 世纪—公元前771 年)
公元干支王朝纪元在位时间诸侯纪元在位时间— 1027 年周武王姬发元年十五年— 1024 成王诵元年二十年— 1004 康王钊元年三十八年— 966 昭王瑕元年十九年— 947 穆王满元年二十年— 927 共王繄扈元年二十年— 907 懿王囏元年十年— 897 孝王辟方元年十年— 887 夷王燮元年十年— 857 厉王胡元年十六年— 841 庚申共和行政元年十四年— 840 辛酉二年晋釐侯司徒元年十八年— 837 甲子五年楚熊严元年十年蔡夷侯元年二十八年— 834 丁卯八年曹幽伯■元年九年— 831 庚午十一年陈釐公孝元年三十六年— 830 辛未十二年宋惠公等元年三十一年第四章春秋时期第一节春秋时期的各国争霸公元前770 年,邵周平王放弃丰、镐迁都洛阳起,到公元前476 年(周元王元年的前一年)止,就是中国历史上所说的春秋时代。
春秋时代的诸侯国与西周时期的封国相同,“邦域”以外还有其势力范围。《左传》载,齐桓公侵蔡犯楚,楚王责齐师侵到“风马牛不相及”的边远地区时,管仲对曰:“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大公,..赐我先君履,东至于海,西至于河,南至于穆陵,北至于无棣”(《左传》僖公四年),如此辽远的地带实非齐侯政令所能及,便是其例。直到春秋战国之后,齐人还自己说它的疆土“南至于岱阴,西至于济,北至于海,东至于纪随,地方三百六十里”(《管子·小匡》)而已。在各诸侯国势力范围内的小国,除沦为奴隶主贵族的采邑外,多数降为附庸。随着殖民封国的推展,这种附庸,便逐渐沦亡,所以赵佑《温故录》说:“鲁属国之邦域者多矣,自向为莒入宿,被宋迁邾,与鲁世相仇杀。鲁又灭项,取须句,取邿,取鄟,取■,取卞,皆附庸而不克保”②。这种灭亡人国的现象,非独鲁国而已,西周三百多年间灭国以千数,“名邑废邑”(《管子·地图》),必定星罗棋布。至于象卫国太子蒯聩,闲来无事,登城赏景,望见一处部族,问知是戎州,就说:“我,姬姓也,何戎之有焉?翦之”(《左传》哀公十七年)。这样,不明不白被翦灭的又不知有多少。所以周初号称千八百国,到了春秋时代仅余一百四十八国①,其中比较大的只有齐、晋、楚、秦、鲁、曹、郑、宋、卫、燕、陈、蔡、吴、越等十四国,最大者则为齐、晋、秦、楚四国。
周王室的衰微西周末年,关中地区因受战争和灾荒的破坏以及当时阶级矛盾的尖锐,东迁后的王室实力,大为削弱。
晋文侯和郑武公帮助平王迁都洛邑,作为王的左右卿士掌握了王室的政治大权。郑武公的儿子庄公继续作为周室卿士时,竟然打起“以王命讨不庭”(《左传》隐公十年)的旗帜,联合齐、鲁,攻打宋、卫,制服陈、蔡,打败北戎,独揽了王室大权,所以平王欲立唬公为卿士加以牵制。但是,郑庄公却因此埋怨平王,平王为了表示对郑庄公的信任,便和郑国交换太子为质,此即《左传》所说的“周郑交质”。平王死,桓王将使虢公执政,剥夺郑伯的权力,郑伯不满,派祭足帅师在夏季麦熟时“取温(周地,今河南温县)之麦”,秋季又“取成周(今河南洛阳)之禾”(均见《左传》隐公三年)。桓王终于罢了郑伯,郑伯因而不朝,桓王遂率陈、蔡、卫三国之师伐郑,结② 参见李学勤:《兮甲盘和驹父 》,《人文杂志丛刊》第二辑。
① 《禽■》铭中的“■”字,郭沫若的《西周金文辞大系考释》以为“楚之异文”,颇是。近人考证周初楚人店东国,散布范围广及今之江苏、安徽,即长江、淮水一带,此时的楚可能是东夷的通称。周公父子这次所征之楚侯如果就是《令毁》的“楚伯”,那么战争的地点也同《令■》一样,在炎。炎即郯,在苏、鲁之界。周族东进之时确曾与楚人冲突,不过这个楚不是春秋以后发展壮大的楚。春秋的楚在当时还是僻处鄂西长江之滨的一个小国,当是商末鬻熊的后裔,此说值得重视。果被郑国打败,“射王中肩”(《左传》桓公五年)。
这一仗不仅打败了王师,更重要的是使周天子的威风扫地,“受天有大命”、“匍有(敷右)四方“(《大盂鼎》)的牌子也被打掉了。
这时的周“王室之尊,与诸侯无异”(郑玄诗谱·王城谱)。按照周制,天子要定期“巡狩、考察诸侯政绩;而诸侯也须定期朝见天子“述职”,天子重新宣布一次诸侯的爵位,这是王权的重要标志。可是,这时的诸侯已不再按“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礼记·王制》)的规定向王室述职纳贡。与此相反,倒是天子对诸侯聘问起来,据载“春秋之世,鲁之朝王者二,如京师者一,而如齐至十有一,如晋至二十。..天王来聘者七,而鲁大夫之聘周者仅四,其聘齐至十有六,聘晋至二十四”①。
周王室由于失去了进职贡纳的收入,经济上贫困到不得不向诸侯国去“求赙”(《左传》隐公三年)、“求车”(《左传》桓公十五年)、“求金”(《左传》文公九年),所谓“天子不私求财”(《左传》恒公十五年)的尊严也就无法顾及了。
列国争雄的序幕春秋初年,晋有内乱,楚国势力尚未达到中原,洛邑以东地区的诸侯中以宋、卫、齐、鲁、陈、蔡、郑为最强。郑国除作周卿士、挟天子令诸侯外,还有着在春秋各诸侯国中比较发达的经济、政治上的有利条件,因而列国争雄的序幕首由郑国拉开。
郑与宋近,又是势均力敌,郑国在庄公时代采取了远交齐、鲁,近攻宋、卫的政策;宋也常常联合卫、陈、蔡以敌郑,但多为郑国所败。郑国在几次胜利中声威大振,齐、鲁两国听从了它的指挥,宋国归服之后不久,卫国也来讲和,于是郑庄公成了春秋初年的霸主。
正当各国畏服郑国的时候,鲁桓公十一年(公元前701 年)郑庄公死去,发生内乱,郑国因而中衰。原来庄公的太子忽是邓国女邓曼所生,庄公又娶宋国雍氏女雍姑,生一个儿子叫突,庄公死后,庄公太子忽即位,是为昭公。雍氏在宋国贵族中很有势力,于是把祭仲诱骗到宋国,逼他立公子突,否则就要杀死他,祭仲为了保全性命,只得依从。公子突回国即位,是为厉公,昭公逃往卫国。厉公即位后,宋人逼讨贿赂很急,宋郑间的关系日趋恶劣,几乎打了起来。当时的鲁国,从中调停不成,约与郑国会盟于武父地方,联兵伐宋。第二年郑国又联合纪、鲁两国,与宋、齐、卫、燕四国开战,结果四国联军大败。但是,宋国不服,又联合了齐、蔡、卫、陈伐邓,焚了郑国的渠门,一直打进大街,又侵扰郑国东郊,夺取了牛首(郑郊,今河南许远县东北)地方,郑国由于寡不敌众,败北。
在郑国败弱之际,内部又产主了矛盾。郑厉公是祭仲拥立的,所以政事被他所把持,厉公对此不满,准备派祭仲的女婿雍纠在郊区设宴时杀死他。雍纠不知怎么把消息透漏给他的妻子雍姬,雍姬就去问她母亲说:“父与夫孰亲?”其母回答说:“人尽夫也,父一而已,胡可比也!”(《左传》桓公十五年)雍姬听了这话,便把雍纠的阴谋暗示其父,于是祭仲把雍纠杀了。郑厉公见事机已泄,逃往蔡国,昭公回国复位。先前被郑国所灭的许国,也① 参见徐中舒:《西周史概述(下)》,《四川大学学报》1979 年第4 期。乘机复了国。不久,厉公又引动郑国南郊的栎邑(今河南禹县)人民杀其守将檀伯而占其地,与郑昭公政权相对立。庄公十四年(公元前680 年)在外流亡十八年的郑厉公复位时,齐桓公已经上台六年,形势大变,加之内乱一直困扰郑国,使他无暇外顾,郑庄公所开创的有利形势,终也失掉。
管仲治齐与齐桓公称霸齐在今之山东省,先以营丘(今山东昌东东南)为都,几世后,迁都至临淄(今山东临淄),地处黄河下游。齐于周武王时受封后,太公因“齐地负海舃卤,少五谷而人民寡,乃劝以女工之业,通鱼盐之利,而人物辐凑”(《汉书·地理志下》),也就是说“通商工之业,便鱼盐之利,而人民多归齐”(《史记·齐大公世家》)。齐地虽然位于中原边陲,由于东边东莱,有广阔的发展余地,东北临渤海,有鱼盐之利,到了春秋初年,齐在诸侯国中已最强大。公元前685 年,齐襄公死,桓公即位,任用管仲治齐,使齐国的社会、经济更有飞速的发展。
管仲(?—公元前645 年),名夷吾,字仲,或称敬仲,齐颖上人,桓公称他为仲父。其先与召忽辅佐公子纠,纠败,召忽死,而管仲由其好友鲍叔推荐给齐桓公为相,推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政策。
面临着齐襄公遗留下来的残局,管仲在内政上首先提出了“叁其国而伍其鄙”(《国语·齐语》),即“三分国都以为三军,五分其鄙以为五属”(《国语·齐语》韦昭注)的制度。其内容为“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十五个士乡又分为三部分,这叫“参其国”;把原来的“鄙”划分为五个属,叫做“伍其鄙”;“乡”和“属”的下面又各有四个等级,都分别设官治理,使其“定民之居”和“成民之事”(《国语·齐语》)。所谓“定民之居”就是使公社农民都有自己的固定居住地区,不能随便迁徙流动。所谓“成民之事”,就是士、农、工、商“四民者勿使杂处”,“使(士)就闲燕,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处农就田野”。因为这样才能使公社农民各有所务,“少而习焉,其心安焉,不见异物而迁焉,是故其父兄之数,不肃而成,其子弟之学,不劳而能”,才能使他们的子孙“恒为士“、“恒为工”、“恒为商“、“恒为农”。管仲就这样发挥了他的“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以上均见《国语·齐语》)的原则,纠正了由于社会变动而带来的四民流动杂处,重新固定生产活动以保证社会生产的发展,使公社继续成为一种基层组织,加强对公社农民的控制。
在这个基础上,管仲又采取了“作内政而寄军令”的措施,即把十五个士乡内每五个士乡为一帅,有一万人,由齐君率五乡为中军,两个上卿各率五乡为左右军,是为三军。同时,把“轨”、“里”、“连“、“乡”的政治组织形式和“伍”、“小戎”、“卒”、“旅”的军事组织形式统一起来,加强了国家对常备军的控制。在这种军政合一的形式内,“轨”中的五家因世代相处在一起,公社的活力仍然继续着,即“夜战,声相闻,足以不乖;昼战,目相见,足以相识”。因为利害福祸相同,所以“守则同固,战则同强”。在这样的组织情形下,“春以搜振旅,秋以狝治兵。是故卒伍整于里,军旅整于郊”。管仲利用公社残留的血缘宗族关系的力量,实现建设一支能“方行于天下”、“莫之能御”(以上均见《国语·齐语》)的武装力量,为后来的争霸战争做了准备。
管仲在政治上也要齐桓公“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所谓“修旧法”,是整饰旧制度的意思,“业”,韦昭注云:“犹创也”,颇是,指注入符合新时代的新内容。这样,管仲就为自己能够在较大辐度内突破旧制度的束缚,向法治方向跨出可喜的第一步提供了理论根据。所以他要“慎用其六柄”(《国语·齐语》),六柄就是“生、杀、贫、富、贵、贱”(《国语·齐语》韦昭注)。“择其善者而业用之”,当然就不是一味的接受,而是有选择的。所以他“与俗同好恶”,“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史记·管晏列传》)。“柄”,是后代法家的很重要的集权观念。“六柄”,约而言之,就是赏罚“二柄”,即生、富、贵是赏;杀、贫、贱是罚,《韩非子》中就有《二柄篇》。“六柄”的加强,也就是君权的强化,开始了国君集权的序幕。管仲如何择旧法而慎用六柄,《史记》、《国语·齐语》没有记载,但姜齐曾转述管仲之言曰:“畏威如疾,民之上也;从怀如流,民之下也;见怀思威,民之中也”,並且说是“大夫管仲之所以纪纲齐国,稗辅先君,而成霸法”(《国语·晋语四》)。由此可见,管仲虽尚不可能制定或公布“峻法”,但能使民“畏威如疾”,当是管仲“严刑”的结果。如果承认“严刑”自管仲起,所谓“法家”也当自管仲见其端倪。
管仲还规定,国中有“慈孝于父母,聪慧(惠)质仁发闻于乡里者”,“有拳勇股肱之力,秀出于众者”(《国语·齐语》),由乡长推荐,试用为官。试用称职的,正式委任为吏。任官称职的,要经过君主当面审核,才能令他协助上卿治理政事。这就是“乡长所进,官长所选,公所訾相”(《国语·齐语》韦昭注)的选拔人才的三选制。这种三选制,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过去的世卿世禄制,为下层士民进入仕途开创了条件。
在经济方面,当时的井田制度虽然没有解体,还实行着“井田畴均”的生产方式,但已采取了“相地而衰征”(均见《国语·齐语》)的政策,即按土地多少、土质好坏而征收赋税。这是促使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对于工商业,管仲在“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的同时,还规定“泽立三虞,山立三衡”(《齐语》),把全国的山林河泽统一管理起来,这样就几乎把所有的经济命脉都掌握在国家手中。他还主张“轻重鱼盐之利,以瞻贫穷”(《史记·齐太公世家》),或言“通轻重之权,檄山海之业”(《史记·平准书》),以至“通货积财,富国强兵”(《史记·管晏列传》)。“轻重鱼盐之利”和“徼山海之业”是否就是汉代盐铁官卖的滥觞,现在虽无可征信的材料,但从《管子》书中管仲反对向“树木”、“六畜”和人口抽税,而主张“唯官山海为可耳”的“山海”就是铁和盐看来(《管子·海王》),当时可能已经有了统治盐铁的经济政策。此外,他又设轻重九府,采取铸造货币、调剂物价、免除关市之征等措施,使齐国积蓄了雄厚的经济力量,具备了争霸的经济和军事实力。
春秋初年,各国的对外政治,大体可以分为三种关系:一是华夏对夷狄,二是诸侯对周天子,三是诸侯对诸侯。齐桓公稳定了国内的局势后,便积极开展对外活动。他首先拉拢宋、鲁两国,接着把郑国也争取到自己的势力范围之内。这时,戎狄势力很盛,对华夏族的一些小国有极大的威胁。鲁闵公元年(公元前661 年),狄伐邢(今河北邢台),前660 年,狄又破卫(今河南淇县),卫人连夜弃城而逃,逃过黄河的只剩七百三十人。桓公把他们和共邑(今河南辉县)、滕邑的人集中在卫国曹邑(今河南滑县西南),总共只有五千人。齐于是出兵救邢存卫,迁邢于夷仪(今山东聊城),迁卫于楚丘(今河南滑县),这就是《左传》闵公二年所说的“邢迁如归,卫国忘亡”。在狄人伐邢的战争爆发时,管仲极力谏言,明辩华夷,促齐出兵相救,说:“戎狄豺狼,不可厌也;诸夏亲昵,不可弃也。宴安酖毒,不可怀也。《诗》云:‘岂不怀归,畏此简书。’简书,同恶相恤之谓也。请救邢以从简书。”(《左传》闵公元年)。在古代,各族之间的斗争是一种存亡的大事,而当时华夏族内的利害冲突,减弱了其对戎狄的抵抗力量。面对这种危机,管仲提出了“同恶相恤”和“诸夏亲昵“的号召,使齐国联合了华夏各国,击退了戎狄的进攻,把一些小国从戎狄的蹂躏下拯救出来,从而提高了齐国在中原的威信。
南方的楚国,从考古资料中可以看到,她的文化以湖北江汉平原为中心,北到河南南部,东到安徽中部,南达湖南的资兴、郴县一带。其国都初在丹阳(今河南淅川县),1978 年到1979 年在淅川县丹水下寺发现了一批春秋中期的楚国贵族墓葬。在下寺东北不远处有一座长九百米、宽四百米的古城龙城,可能就是楚国的初期都城丹阳。楚文王元年(公元前689 年)迁都到郢(今湖北江陵县纪南城),其古城遗址比丹阳龙城规模宏大,东西长九里,南北宽七里,面积达四十八平方里。楚在周初,本己不弱,休养生息近四百年,积蓄了雄厚的力量。楚国西部的群蛮、百濮、卢戎都被她征服,淮水流域的舒(在今安徽舒城)、六(在今安徽六安)、寥(在今安徽霍邱)和舒鸠、舒庸等也都先后为楚所灭。比较强大的徐(在今安徽泗县)也服属了楚。周朝封于汉水以北的“汉阳诸姬,楚实尽之”(《左传》僖公二十八年)。所以,周平王东迁后就于申、吕、许布防,以阻楚国北侵。但是,楚文王时,楚灭了申、息、邓诸国,攻入曹国,伐黄和郑,其势力逐渐向黄河流域扩展。这时,由于齐国开始强大,所以一向臣属于楚的江、黄等小国转向于齐。楚当然不会善罢甘休,于是连年伐郑,以此对齐施加压力。鲁僖公四年(公元前656 年),齐桓公率齐、朱、陈、卫、许、曹、鲁等国军队攻伐追随于楚国的蔡国,蔡溃败,齐于是伐楚。当时楚也很强,而且不肯向齐示弱。最后,双方结盟于召陵(今河南邱城)。齐国这次虽然未能把楚国压服,但是还是暂时挡住了楚国北进的势头。
齐桓公在召陵与楚结盟后,事实上楚国承认了齐在中原的霸主地位。齐桓公安定了周王室后,为了巩固这一胜利,鲁僖公九年(公元前651 年)在葵丘(在今河南兰考、民权县境)召集鲁、宋、卫、郑、曹等国开会,周襄王也派周公宰孔参加,赏赐祭肉给桓公,并且附带一个命令说:“以尔自卑劳,实谓尔伯舅无下拜,”而管仲却跟着说:“为君不君,为臣不臣,乱之本也”(均见《国语·齐语》)。君之为君,臣之为臣,就是据礼而有的,如果齐桓公不尊守礼的规定,使天子不尊,诸侯也就可以效尤,也不尊守礼,那么桓公的地位也就难保了。无怪桓公闻管仲之言而惧,结果还是下拜接受祭肉。桓公尊王,诸侯也得尊王,因此桓公才能“挟天子以令诸侯”。所以《国语·齐语》说:“诸侯称顺”。通过这次盟会,齐桓公遂成为中原霸主。霸者,亦作伯,《一切经音义》卷二引贾逵曰:“霸,把也,言把持诸侯之权也。”
在“南夷与北狄交,中国不绝若线”(《公羊传》僖公四年)之际,霸者之出,则是一件大事。但是,霸者的本义却不仅止于抵抗北方戎狄和南方的楚国。齐桓公霸政的根本精神,主要在于维护过去的邦国制度,也即为了防止诸侯国内部矛盾和危机的发生。鲁僖公三年(公元前657 年)阳谷之会时,《公羊传》僖公三年记载桓公之言曰:“无障谷,无贮粟,无易树子(《谷梁传》僖公九年传,范注云:“树子,嫡子。”),无以妾为妻”,障谷或以邻国为壑,或断邻国的水源,贮粟,则不通有无最易危害邦国的安全和存亡。那时国小,一水可能流过数国,上游国家障谷,下游国家便要断绝水源;反之,上游国家便要积水,都足以影响生产。《战国策·东周》的“东周欲为稻,西周不下水,东周患之”,便是障谷的具体说明。由于国小,一有饥荒则非求助于邻国不可,邻国不救,便会有举国无炊的危险。齐桓公为了维系邦国的存在,所以首先提到“无障谷,无贮粟”,因为这是关系到民生的基本要政。至于废嫡立妾都与西周邦国礼法不合,这是内乱的重要因素,因而不得不加以禁止。所以六年后的葵丘之会,桓公“壹明天子之禁”时,又重复“毋雍泉,毋讫籴,毋易树子,毋以妾为妻,毋使妇人与国事”(均见《谷梁传》僖公九年)。三百年后,孟子述“五霸,桓公为盛”(《孟子·告子下》)时,条举葵丘之盟的五项命令,与《公羊》、《谷梁》皆合,这才是齐桓霸政精神之所在。所以,桓公身死,齐侵鲁,鲁使展喜犒师,答以不恐之故也说:“昔周公、太公股肱周室,夹辅成王。成王劳之,而赐之盟曰:‘世世子孙,无相害也’载在盟府,大师职之。桓公是以纠合诸侯而谋其不协,弥缝其阙而匡救其灾,昭旧职也”(《左传》僖公二十六年)。桓公纠合诸侯是要继承和发挥诸侯子孙“世世无相害”的传统。只是周成王的盟誓,由于东周以后天子衰弱,这个禁令也只有由诸侯来“壹明”了。《左传》襄公十一年范宣子主盟时所说的:“载书曰:凡我同盟,毋蕴年,毋雍利,毋保奸,毋留慝”,大概也是继承了霸政精神,承袭齐桓而来。
管仲相桓公后,以其本身的才智,应当时的客观条件,以“尊王攘夷”
的口号,把黄河中游的诸侯国联合起来,北御戎狄,南制强楚,扭转了“南夷”、“北狄”交伐中原的危机形势,保卫了比较进步的中原文化。所以,孔子曾赞扬管仲的功绩说:“微管仲,吾其被发左在矣”(《论语·宪问》)。管仲在一定程度上重视社会现实,“慎用其六柄”和“畏威如疾”,开始了国君的集权和权威的提高以及重视工商业的发展,不仅对当时齐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而且在春秋以后的历史中也有深远的影响。但是由于时代的限制,他所采取的“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的原则,使他政治上的保守性强,经济上的改革精神多,因而管仲的改革具有二重性。管仲是一个过渡性的人物,其法家之倾向虽受时代的限制,但不失为中国古代史上的一位有作为、有见识的政治家。
宋襄公图霸未成齐桓公无嫡子,公元前643 年立内宠郑姬子公子昭为太子。但桓公死后,卫国女长卫姬与易牙、阉人貂勾结宫中权势作乱,立公子无亏为君,太子晤逃往宋国,齐霸遂衰。
宋襄公于鲁僖公十八年(公元前642 年)联合曹、卫、邾伐齐,送太子昭回国即位,是为齐孝公。战胜齐国后,宋襄公以为自己强大,想借齐、楚威势称霸中原,于鲁僖公二十一年(公元前639 年)把齐孝公召来同他一起与楚国的鹿上(今安徽阜阳市南,或说在今山东巨野县西南)结盟,楚国假意允许了他,暗里却布了天罗地网。到了这年秋天再会,宋襄公自矜信义,不带兵赴会、楚、郑、陈、蔡、许、曹等国诸侯约宋襄公到盂地(在今河南睢县),楚国乘机拘捕了他,并且起兵伐宋。公子目夷从会上逃回,力抵楚军,坚决不降。楚见捉一国君并无用处,遂把宋襄公送给鲁国,鲁僖公乘机出面说情,放他归国。本想趁齐国内乱夺取霸主的宋襄公,结果落得个如此下场。
宋襄公并未从此吸取教训。当时楚强,郑国朝楚,为此,宋襄公在公元前638 年伐郑。楚救郑,与宋军战于泓水(今河南柘城县北)。当时宋军已经列好阵势,楚军正在渡河,司马子鱼(即公子目夷)对宋襄公说:“彼众我寡,及其未既济(渡河未毕)也,请击之”,他不同意。楚军渡河以后,还没有摆好阵势时,子鱼让他乘机发动进攻,他还是不同意。一直等到楚军准备好了之后,宋襄公才下令出击,结果宋军大败,宋襄公自己也受了伤,国人因此埋怨他,但他却说什么:“君子不重伤,不禽二毛。古之为军也,不以阻隘也。寡人虽亡国之余,不鼓不成列”(《左传》僖公二十二年)。泓水之战,宋国损失惨重,国势从此一蹶不振,不久,宋襄公因伤而死。宋襄公的霸业,由于他泥守“古道”,实行蠢猪式的仁义道德,失去良机而致败,成了一个历史上的笑柄。
晋文公的霸业宋襄公图霸失败之后,楚国的势力正在骎骎北上,北狄也因宋襄公伐齐而救之,并与齐国在邢结盟。楚国北上与北狄南下的形势比齐国初年还要险恶。这时齐国既不能再兴,第二次尊王攘夷的事业自然就为晋国所承担了。晋国受封较早,始封君是周成王弟叔虞,都于唐(今山西翼城县境)。
叔虞子燮父时迁都今之太原晋水之旁,改国号曰晋(详见《国语·晋语》、《史记·晋世家》),就是后来的晋国。它的疆域居今晋南和汾、浍流域一带,表里山河,“景霍以为城,而汾、河、涑、浍以为渠”(《国语·晋语二》),“晋居深山,戎狄之与邻”(《左传》昭公十五年),四面都是戎狄小国,虽然地大势固,但影响了它与中原的交往。到了西周末年,晋国开始强盛,晋文侯曾与郑武公共同辅平王东迁。公元前745 年文侯死,子昭侯立,封文侯弟桓叔成师于曲沃,建立了一个强宗。此后的晋国,实际分裂为二。春秋初年的六十七年间,内乱一直没有停息,到公元前679 年,曲沃武公灭晋而自立,买取周王的册封,终于取代大宗列为正式诸侯,结束了长期的分裂局面而统一起来。
晋武公死,其子佹诸继位,是为献公。他由于参与过其父攻灭大宗的斗争,颇知旁系支庶宗族的危害,采用大夫士■的计策离间桓、庄之族,使他们自相残杀,从此晋国内部消除了威胁君位的力量,专力向外扩张领土。鲁闵公元年(公元前661 年),晋献公始作二军,起兵灭掉耿(在今山西河津县境汾水南)、霍(在今山西霍县)和魏(在今山西芮城县)三国,把耿、魏赐给了赵夙和毕万,这就伏下了后来三家分晋的根苗。次年,命太子申生进攻狄人东山皋落氏(今山东曲沃东)。鲁僖公二年(公元前658 年)命里克、荀息率军进攻虢国。于是,晋国西到黄河与秦相接,西南到今之三门峡一带扼有桃林塞险关,南到晋豫交界地,东达太行山麓。成了北方的大国,开始参与中原诸侯的会盟。献公灭掉群宗后,晋国的力量一时集中在公室,加之他整军经武,兼弱攻昧,已经积累了向外争霸的潜能。可惜他晚年沈迷女色,不大振作,又废嫡立庶,酿成内乱,相继在位的是碌碌无为的惠公和怀公。因而,晋国一直处于动荡不安的状态之中。
鲁僖公二十四年(公元前636 年),流亡在外十九年的公子重耳,在秦的援助下回国即位,是为历史上有名的晋文公。他举贤任能,勤理军政,“救乏振滞,匡困资无。轻关易道,通商宽农。懋穑劝分,省用足财”(《国语·晋语四》),实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政策。这样就使“政平民阜,财用不匮”(《国语·晋语四》),晋国大治,打下了开创霸业的基础。
鲁僖公二十三年(公元前635 年),周王室发生了王子带之乱,周襄王出居郑国汜地(今河南襄城县境)避难,并派人到秦、晋求援。晋文公君臣认为这是获得勤王的绝好机会。于是辞掉秦师,出兵杀王子带,护送襄王回国。襄王为了酬谢文公的功劳,赐他阳樊(今河南济原县东南)、温(今河南温县)、原(今河南济原县北)、櫕矛(今河南修武县)四邑,“晋于是始起南阳(今河南西北位县、济原一带)”(《左传》僖公二十五年),提高了晋在中原诸侯中的威望。
晋文公即位时,宋襄公已经死去两年,当时不仅鲁、郑、宋等国都屈服于楚,甚至象中衰后的齐国也受到楚国的危胁。晋文公要想称霸中原,首先必须转其矛头指向楚国。鲁僖公二十七年(公元前633 年),楚围宋,宋告急于晋。晋大夫先轸对文公说:“极施(指文公出亡过宋时,曾受宋君的厚赠)救患,取威定霸,于是乎在矣。”狐僵也对文公说:“楚始得曹而新昏于卫,若伐曹、卫,楚必救之,则齐、宋免矣。”(均见《左传》信公二十七年)文公听从此言,便把晋国旧有的二军扩充为三军,先去侵伐楚的与国曹、卫,并将侵占的曹、卫之田送给宋,又叫宋人赂取齐、秦的救援。楚师子玉遣使至晋,表示愿释宋围,但要晋军同时退出曹、卫。而晋人私许曹、卫撤兵,使曹、卫背楚从晋,晋又拘留楚国的来使,以激怒楚,于是,鲁僖公二十八年(公元前632 年),晋国联合了秦、齐、宋,出兵车七百乘,与楚大战于城濮(山东范县临濮集)。战争开始时,楚军占优势,晋军为了争取主动,“退三舍”即去九十里处驻扎下来。但楚军主帅坚持开战,“楚众欲止”士气不甚旺盛。战争中,晋军下军副将胥臣选择楚军力量薄弱的右军陈、蔡两国攻击;晋的中军与上军则集中力量打击楚的下军,因而打败了楚军的左右两翼,取得了胜利。这次战争史称“城濮之战”,是春秋前期最大的一次战争,使楚国在扩张中第一次遭到严重打击,有力地制止了楚的北上。晋文公打退了狄族,保护了王室;又打击了北侵的楚国,再一次缓和了紧张局势。城濮之战后,诸侯服晋,晋文公就在践土(今河南原阳县西南)同齐、鲁、宋、卫等七国之君结盟曰:“皆羿王室,无相害也!有渝此盟,明神殛之,俾队其师,无克祚国,及而玄孙,无有老幼”(均见《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这次会盟中,周襄王也被召来参加,并册命晋文公为“侯伯”。从此,晋国也就正式确立了霸主地位。
原来,晋国“僻处山戎,不与诸姬等齿”,春秋以后才不断攻伐戎狄和同姓。晋司马女叔侯云:“虞、虢、焦、滑、霍、扬、韩、魏,皆姬姓也,晋是以大。若非侵小,将何所取?武、献以下,兼国多矣,谁得治之?”(《左传》襄公二十九年)晋国的霸业自文公以下就是在不断摧毁邦国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公元前635 年,晋文公靖王子带之乱,纳周襄王,王赐阳樊、温、原、櫕茅之田,表现得最为明白。晋文公接收阳樊时,《国语·周语中》云:“阳人不服,晋侯围之。仓葛(韦昭注:“阳人也”)呼曰:‘..今将大泯其宗祊,而蔑杀其民人,宜吾不服也!’”。“蔑杀其民人”是不承认其人民的“国人”身份,“泯其宗祊”是摧毁其国的统治阶级,将全部征服民降为“野人”,征服地沦为邑。这种作风,大概是晋国的一贯作法,晋献公灭虢平虞取魏以来就是如此,所以阳樊人“不敢服”。因为“阳人(据明道本增)有夏商之嗣典,有周室之师旅,樊仲之官守焉。其非官守,则皆王之父兄甥舅也”(《国语·晋语四》),他们“谁非王之亲姻”(《左传》信公二十五年),不是“裔民”(《国语·周语中》)。按照过去的礼法,晋国本该维护他们的存在才对,然而文公还是“出其民”(《左传》僖公二十五年),占有其地。由此可见,晋文公以后虽仍维持霸主盟会的虚表,然而齐桓公以来的所谓霸主精神已经丧失,只是另一种政治形态出现的前奏,弱肉强食,已为人们公开承认了。公元前541 年,晋楚会盟。鲁伐莒,富人告于会,楚欲戮鲁使,晋国执政赵鞅曰:“疆场之邑,一彼一此,何常之有?..自无令王,诸侯逐进,狎(更)主齐盟,其又可壹乎?恤大舍小,足以为盟主,又焉用之?封疆之削,何国蔑有?主齐盟者,谁能辩(治)焉?”(《左传》昭公元年)。这里已经看不到齐桓霸政时的精神,而且也不为人们所理会。赵鞅为盟主,既然正式宣布会盟共存精神的结束,代之而起的当然是名正言顺的残杀征伐,战国时代的兼并战争即将来临矣。
秦穆公称霸西戎秦本赢姓,原为东方部落,可能在周初迁到西方,最后到达今之甘肃天水附近。秦国的始封君是非子,地处戎狄之间。周厉王时犬戎势力强大,逐渐向东扩张,周宣王命非子之孙秦仲为大夫讨伐犬戎,结果战死。秦仲孙襄公护送平王东迁,平王把岐山以西的土地赐给了秦。以后,秦不断和戎狄斗争,扩张了土地。襄公的儿子文公战败犬戎,据有关中地区,并决定在■渭水交汇处建都,到宪公(文献中作宁公,据《秦公钟》铭,可知宁乃宪之误)时,迁都平阳(今陕西宝鸡市东),德公时迁都于雍(今陕西凤翔县南),实现了秦文公的迁都计划。雍是一个重要的交通要道,对于秦的发展颇为有利。鲁庄公六年(公元前688 年),秦武公向西灭邦、冀戎(在今甘肃天水市附近),建立了县制,次年灭小虢(在今陕西宝鸡市附近)等地,拥有西周王朝京畿内的八百里秦川。这种良好的自然条件以及冶铁技术的发达,为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德公迁雍以后是宣公(公元前675—664 年)和成公(公元前663—660年),在此十几年间,秦国对戎狄的斗争没有取得很大进展。到了秦穆公时,便积极向东扩展自己的势力,逐渐强大起来。
鲁僖公三十二年(公元前628 年)晋文公死,太子 继位,是为襄公。
秦穆公乘此机会,派孟明视(百里奚子)、西乞术、白乙丙三人带兵侵郑。秦军经过周到了滑国,遇到去周做买卖的郑国商人弘高和奚施。他们知道,秦国来意不善,弘高一面派奚施向郑君报告消息,一面“以乘韦先,牛十二犒(秦)师”,而且假托郑国君命说:“寡君闻吾干将步师出于敞邑,敢犒从者。“郑穆公得到奚施报告,派人去侦探秦国驻的客馆,知道他们确有侵略阴谋,便说:“吾子淹久于敞邑,唯是脯资,饩牵竭矣。为吾子之将行也,郑之有原圃,犹秦之有具圃也,吾子取其麋鹿,以间(闲)敞邑,若何?”孟明视得知郑国已有准备,“灭滑而还”(均见《左传》僖公三十三年),但秦军行经殽地(今河南浴宁县西北)时,碰到晋军和姜戎的夹攻,秦师全军覆没。秦军的主帅孟明、西乞、白乙等,被晋俘获。鲁文公二年(公元前625 年)秦伐晋,战于彭衙(今陕西白水县东北),晋将狼瞫率领人马首先冲进秦阵,打乱对方阵势,随后掩杀,秦军大败而逃。晋人嘲笑秦国说:“这是一次“拜赐之师”(《左传》文公二年)。过了一年,秦穆公亲自领兵伐晋,渡过黄河便烧掉乘舟,表示不胜不回。晋人见秦有决一死战之心,不敢应战。这次战争秦国虽然得胜,但是秦国力量终究不如晋国,特别是晋国占领了被称为“桃林之塞”的秦国门户(在今河南灵宝县,西接陕西潼关县界,这就是后来秦国的函谷关),秦国东进的道路被晋所扼,穆公乃用由余向西方戎狄地区发展,遂霸西戎,“兼国十二,开地千里”(《韩非子·十过篇》)。楚庄王北向称霸秦国的东进,虽被晋国阻止,但晋国对南方的楚国北上却无力阻当,终使楚庄王称霸中原。
楚穆王死,子侣立,是为庄王。庄王即位(公元前613 年)时,国内的贵族斗争使他不能掌握国政,加之接连发生天灾,国内经济困难,周围的群蛮、百濮和庸人又都趁机骚扰,形势严重。不久,楚灭庸后,解除了西部的威胁,地盘扩展到今湖北西北,与秦接壤,既方便了秦楚交往,又使楚国有可能将其注意力转向北方。
楚庄王是一位雄材大略的君主。《左传》说他以“■敖(又称沈尹、孙叔敖)为宰”,改革政治,勤于生产,整饰军备,提高战斗力,因而楚庄王虽然连年用兵中原,但其国力充足,“民不罢劳,君无怨讟”,“商农工贾,不败其业,而卒乘辑睦”(均见《左传》宣公十二年)。
鲁宣公三年(公元前606 年),楚庄王大胆北进,征伐陆浑之戎(河南嵩县),进军到伊洛地带,观兵于周疆。周定王派大夫王孙满前去慰问,而楚庄王却趁机向王孙满询问周王室九鼎的大小轻重。九鼎是王权的象征,楚庄王的问鼎轻重则有恣肆其强横,俨然欲取天子而代之的架势。因此,王孙满用话折服地说:“在德不在鼎..德之休明,虽小,重也。其奸回昏乱,虽大,轻也。天祚明德,有所厎止。..周德虽衰,天命未改。鼎之轻重,未可问也”(《左传》宣公三年)。庄王一听王孙满的话强硬,知道周王室尚未可轻视,便班师回国。
公元前605 年,楚国令尹斗越椒,在椒阳(今河南南阳市)杀死司马■贾,驻军椒野(今河南新野县),阻止庄王回国。庄王求和不成,战于皋浒(今湖北襄樊市西),杀死斗越椒。从此,庄王知道,要图中原必先平定南方。公元前601 年,群舒皆叛楚国,于是庄王起兵伐灭舒、蓼,画正疆界,一直到了滑水(今安徽合肥市东)地方,与吴越两国结了盟,方才回去。楚在江淮流域的势力渐趋巩固后,便再回头征伐北方。
鲁宣公十一年(公元前598 年),楚庄王伐郑,攻到栋地。郑国大臣子良说:“晋、楚不务德而兵争,与其来者可也。”(《左传》宣公十一年)。辰陵盟后,郑又附晋,庄王大怒,起兵围郑,三月而破,郑降于楚。晋闻讯后,便派大兵救,于是晋楚两军大战于邲(今河南荥阳北)。此时晋国政令不行,将帅不和,晋军终于战败逃归。
在晋、楚争霸中,宋国跟随晋国最紧,这对交通齐鲁和称霸中原不利,因而楚庄王就想找个借口进攻宋国。鲁宣公十四年(公元前595 年),楚又围宋达九月之久,宋向晋国告急,晋国畏楚不敢出兵。这时,鲁、宋、郑、陈都归服了楚同。鲁成公二年(公元前589 年),楚庄王虽然已死,但楚国在蜀地(今山东泰安西)召集十二诸侯会盟,秦、齐大国都曾到会,可见楚国势力之大。楚在春秋时代先后兼并了十二国①,疆土最大,所以《国语·楚语上》说:“赫赫楚国,而君临之,抚征南海,训及诸夏,其宠大矣。”晋国复霸与中原争霸的尾声晋、楚两国的斗争历史表面看来虽很混乱,却有其井然的条理,是一种格局的循环。也就是说,晋、楚两强一场大战后,晋胜,则一些以前附楚的小国自动或被动地转而附晋,这样一来,楚国不肯甘休,便和这些小国算帐;小国从了楚,晋又不肯罢休,也和这些小国算帐。这种帐,越算越不清楚,终于晋、楚两强又来一场大战。
随着晋的中衰,和晋一向站在一边的齐国,逐渐对晋怠慢起来。齐顷公时,一面和楚连结,一面不断对鲁、卫两国用兵。鲁成公二年(公元前589年),鲁、卫两国由于不堪齐的侵伐而向晋国乞师,晋派大军到靡笄山(今山东厉城县附近)下,晋、齐两国正式宣战,在鞌地(山东济南市西)交锋,齐师战败。这次战争,齐国的地位大为削弱,晋国取得重大胜利,晋国又重新增强了在诸侯国中的霸主地位。
在晋、齐鞌之战中,楚国虽然表面中立,实际上是支持齐国的。同年,楚侵卫,又攻占鲁国的蜀邑。对于楚国这样的气势,晋国当然不肯甘心。在楚国盟蜀的第二年(公元前588 年)晋国约集了鲁、宋、卫、曹等国伐郑。这时,楚不敢与晋争,晋也不敢与楚战。在这种晋、楚均势的情况下,晋国接受了由楚国逃来的申公巫臣的建议,南联吴国。“吴始伐楚、伐巢、伐徐”,闹得子重、子反在战场上“一岁七奔命”,“蛮夷属于楚者,吴尽取之”(均见《左传》成公七年),使得楚国受到很大牵制。
鲁成公十一年(公元前580 年),晋厉公立。他很有重整晋国的意思。
“初立,欲和诸侯,与秦桓公夹河而盟。归而秦倍盟,与翟谋伐晋。三年,使吕相让秦,因与诸侯伐秦”(《史记·晋世家》)。晋人一向所称的齐、秦、狄、楚四强,这时除楚之外,都为晋所制服。鲁成公十二年(公元前579年),宋国执政者华元因与楚国令尹子重、晋国中军元帅架书友好,听说晋、楚均有议和之意,便从中促成了历史上所说的第一次弭兵会议。但是,由于晋、楚两国都无诚意,这次弭兵仅使两国矛盾得到了一时的缓和,到鲁成公十六年(公元前575 年)春,楚国首先背约向郑、卫进攻。次年,晋因郑国服从于楚而伐郑,郑国求救于楚,楚恭王率军救郑。晋军渡过黄河,与楚军在鄢陵(今河南鄢陵县)相遇,两军大战,楚国败北而归。晋的胜利助长了晋厉公的骄傲情绪。他于鲁成公十七年(公元前574 年)“欲尽去群大夫,而立其左右”(《左传》成公十七年),杀掉了郤至、郤锜、郤犨,想以此① 1942 年陕西岐山县任家村出土,同时出土铜器一百余件,下落不明。详见《陕西省博物馆、陕西省文物管理委员会藏青铜器图释》。
加强君权。但是,由于晋国公室弱而卿大夫强的趋势已难扭转,所以第二年,厉公反被栾书、中行偃以其党袭捕,“囚之”。厉公被杀后,架书派荀■“迎公子周于周来,至绛,刑鸡与大夫盟、而立之,是为悼公”(《史记·晋世家》)。
晋悼公继位以后,“始命百官,施舍己(免)责(债),逮(惠及)鳏寡,振(起)废滞(免职或长期没有迁升的),匡乏困,救灾患,禁淫慝,薄赋敛,宥罪戾,节器用,时(有一定时限)用民”,因而国基得以稳定;然后又任命一批才能称职、德行称爵的官吏,做到了“举不失职,官不易方(常道),爵不逾德,师不陵正,旅不逼师,民无谤言”(均见《左传》成公十八年),为晋国复霸打下了基础。
晋悼公在对待戎族的政策方面,采取了魏绎的和戎政策,即“戎狄荐居,贵货易土,土可贾焉,一也;边鄙不耸,民狎其野,穑人成功,二也;戎狄事晋,四邻振动,诸侯威怀,三也;以德绥戎,师徒不勤,甲兵不顿,四也;鉴于后羿,而用德度,远至迩安,五也”《左传》襄公四年)。也就是用财物去骗取戎族的大片土地,以代替过去的军事杀伐,派魏绛去安抚诸戎,与戎族结盟,从此晋国免除了后顾之忧,便可抽出兵力和楚国争夺郑、宋,争霸中原了。
鄢陵之战以来,郑国一直服从于楚。鲁襄公二年(公元前571 年),晋在虎牢(今河南汜水)筑城以逼郑。出于郑国经不起晋国的压力,“郑人乃成”(《左传》襄公二年),又转向于晋。这时,晋、楚俱弱,但因晋国略占上风,楚国不能与晋国对抗,晋悼公才能复霸,但其最大成效也就在于征服了郑国而已。此时,由于各国公室业已衰弱,大夫日强,春秋时代的历史逐渐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中原争霸至此也就接近尾声矣。
第二节春秋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春秋时期的各国兼并与大国争霸历史局面的出现,实质上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其地方不平衡性在政治上的一种反映。
铁制工具的使用春秋时期生产力的发展,首先是从生产工具的变化和发展开始的。铁制工具在中国是什么时代发明和使用的,目前学术界还有争议。1972 年底,在河北藁城台西商代遗址中出土了一组青铜器和玉器,是一个墓葬的殉葬品,其中有一件铁刃铜钺。
这件兵器在铜质的钺身前部嵌以铁制的钺刃,据鉴定,这个铁刃可能来自陨铁。有的同志据此说,在商代铁的使用已经开始了①。人类使用陨石制成的铁器虽然开始很早,不过由于陨石来源稀少,当然不可能对当时生产起什么作用。陨铁的利用虽然能使人类初次认识了铁,对于后来的铁矿的冶炼也可能会有帮助,但是陨铁的使用并不能证明当时人类已经有了铁的发明。《诗经·大雅·公刘篇》里描写周的祖先公刘到■地建国时,曾经“取厉取锻,止基乃理”。《尚书·费誓篇》记述成王时鲁国伯禽讨伐徐戎的誓师词中又说:“备乃弓矢,锻乃戈矛,砺乃锋刃,无敢不善。”有人据此认为公刘时代已有铁制工具,西周初期已用铁兵器,都难成说。《公刘篇》的“锻”字,本也作“碫”,《毛传》云:“碫,石也。”锻,自应作碫为是。《说文》训碫云:“石也。”段玉裁以为“《大雅》:‘取厉取嘏’今本作‘取锻’,当依释文本又作嘏。”
直到目前为止,出土资料还没有确切的证据说明西周时期已有铁制农具出现。
《诗经·秦风·驷■篇》云:“驷■扎阜,六辔在手”,孔颖达《正义》“■”字又径作“铁”字②,这是先秦典籍中所见最早的“铁”字。这里既把黑色的马称为“■”或“铁”,必然这种黑色金属在当时已是常见之物,而后才有可能把黑色的马也称为■。
《驷■篇》为秦襄公时诗,正当两周之交。因此,我们可以说,我国的铁制工具至少在西周末年的周王畿内已经使用于农业生产。《秦公镈》、《秦公钟》早已流传于世,1978 年在陕西宝鸡县杨家湾太公庙村出土的五件青铜钟和三件镈更是这方面的代表作。钟、镈上都有长篇铭文,据此可知其为秦武公时所造。1978 年在甘肃灵合县景家庄春秋早期的秦墓中又出土有一把铜柄铁剑。所有这些,都可与上述文献记载互相印证。
不过,这时的铁只能是一种通过低温固体还原法或称块炼法炼出来的“锻铁”,不可能是“铸铁’。《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公元前513 年)载晋国的赵鞅、荀寅带领军队在汝水旁边筑城,借此向“国”中征收军赋“一鼓铁”,用来铸“刑鼎”。这“一鼓铁”,壮预注云:“令晋国各出功力,共鼓行为铁,计令一鼓而足”,认为“鼓”是“鼓铸”之意,孔颖达《正义》引服虔说:“《曲礼》曰:献米者操量鼓,取晋国一鼓铁铸之。”《管子·地数篇》云:“武王立重泉之戍,今曰:民自有百鼓之粟者不行”,注曰:“鼓,十① 详见《积微居金文说》,第138 页。
② 同上书,第138—139 页。
二斛也。”《孔子家语·正论篇》亦载此事,注云:“三十斤谓之钟,钟四谓之石,石四谓之鼓。”《小尔雅》说同。这都主张“鼓”是一种量器单位。我们认为,不论“鼓”字如何解释,这些记载都反映了当时的冶铁技术已经能够铸出比较大量的“铸铁”,说明我国的冶铁技术已由过去的“锻”发展到了“铸”的阶段。在目前的考古发现中,年代较早的铁器计有三批六件。江苏六合程桥吴墓的两件铁器①,是用块炼铁作为原料,铁条特征表现很清楚。洛阳水泥制品厂灰坑出土的空首铁镈①和长沙识字岭314 号墓出土的小铁镈①都是用铸铁铸造的。据此更可以判断: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在掌握块炼法不久,就发明了冶炼生铁的技术,说明由于我国青铜鼓铸技术的发展,加快了炼钱技术的进程。
《国语·齐语》记载管仲的话说:“美金以铸剑戟,试诸狗马。恶金以铸 、夷、斤、■,试诸壤土。”可见,春秋时期的兵器虽然仍用青铜铸造,而在农具、木工具方面已经采用铁制的了。春秋中叶齐灵公时的《叔夷钟》铭中有“造或徒四千”的记载,“或”,当是“铁”字的初文,可知,此时似乎已有大批采铁冶炼的官徒。当时的冶铁技术,已经达到了较高阶段,据说,吴王阖闾铸造“干将”、“莫邪”两把宝剑时,曾使用“童女童男三百人鼓蒙装炭”,然后,“金铁刀湍,遂以成剑”(《吴越春秋。阖闾内传》),说明当时炼炉上所使用的橐是不少的。这种鼓风用的大皮囊因其形式象橐而得名,其鼓风管因和■的管乐器差不多,就称为“■”。这种鼓风设备也就被称为“橐■”。后来《老子》的作者曾把宇宙整个空间比作这种鼓风设备,说:“天地之间,其犹橐■乎?虚而不屈,动而愈出”(《老子》第五章)。这种橐,当时可能是用牛皮作的,所以墨子说:“橐以牛皮”、“灶用四橐”(《墨子·备穴》)。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春秋时代的铁制工具出土数量毕竟很少,这表明当时铁制工具的使用还很不普遍。例如前引长江流域在江苏六合春秋晚期吴国墓葬中发现的农具和手工业工具,均为青铜制造。就是在中原地区,例如在河南洛阳王城①、郑州碧沙岗①和山西侯马①等地春秋中晚期以至春秋战国之际的遗址中,还普遍存在石、骨、蚌器的生产工具。恩格斯说:“铁使更大面积的农田耕作,开垦广阔的森林地区,成为可能:它给手工业工人提供了一种其坚固和锐利非石头或当时所知道的其他金属所能抵当的工具。所有这些,都是逐渐实现的;最初的铁往往比青铜软,所以石器只是慢慢地消失的”①。铁器的使用提高了生产力,使社会经济有了显著发展,也使社会夫系发生了变化。
农业技术的进步① 刘宝楠:《论语正义·季氏篇》引语。
① 详见顾栋高:《春秋大事表五·列国爵姓存灭》。
① 顾栋高:《春秋大事表·春秋宾礼表叙》。
① 详见顾栋高:《春秋大事表四·列国疆域》。
① 郭沫若:《中国史稿》第一册,第196 页,传说1931 年在河南濬县也出土过一件嵌铜戈和一件嵌铁刃的铜钺,现在美国。据了解,其铁刃也都是陨铁所制。
① 《毛诗注疏校勘记》六之四云:“《正义》本当是铁字,铁为■之借。”① 参见南京博物院:《江苏六合程桥二号东周墓》,《考古》,1974 年第2 期。铁制工具的使用为深耕和兴修水利等创造了条件。
铁制农具出现以后,牛耕渐趋普遍起来,牛耕技术的发展,只有与铁器的使用相配合,方可发挥出它的功能。社会上的语言习俗,能够反映一种行为或事实的普遍存在,而且这种行为或事实,又多是存在了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孔子弟子冉耕字伯牛,司马耕,字子牛②,都以“牛”和“耕”作为名和字,显示了牛耕的行为早在孔子以前既已存在了。《论语》中的“犁牛”③之词,《国语》中的“畎亩之勤”①的记载,更加证明春秋时代存在牛耕的事实。《左传》宣公十一年曰:申叔时使于齐,反,复命而退。王使让之,曰:“夏征舒为不道,弑其君,寡人以诸侯讨而戮之,诸侯、县公皆庆寡人,女独不庆寡人,何故?”对曰:“犹可辞乎?”王曰:“可哉!”曰:“夏征舒弑其君,其罪大矣;讨而戮之,君之义也。抑人亦有言曰:“牵牛以蹊人之田,而夺之牛。牵牛以蹊者,信有罪矣;而夺之牛,罪己重矣。”
这段文字虽然并未明言那践踏田地的牛就是耕牛,但从牛既可牵之看来,其必为耕牛无疑。西周末年宣王“不籍千亩”时,虢文公曾经劝谏,力请恢复那种传之已久的籍田制度时,其中虽然提到自天予以下,公卿百官们如何象征性地耕地。即“王耕一坺,班三之,庶人终于千亩”(《国语·周语上》),但在文中从头到尾未见只字与牛耕有关的言辞出现。可见,宣王时代是没有牛耕的,至少可以说,那时的牛耕尚未成为一种正式的耕作技术。而《左传》中的“牵牛以蹊”的记载,在孔子生前半个世纪,此事又与牛耕有关,因而我们可以论定,至迟在公元前七六世纪之间,牛已广泛地用作耕田的畜力了。
铁制工具的使用,也给兴修水利提供了方便。公元前563 年,郑国大夫子驷“为田洫”②(《左传》襄公十年),因需在田里挖掘沟洫,遭到贵族的反对。后来子产执政时,使“田有封洫”③,即一面调整土地,一面挖掘沟洫,似乎得到了成功,“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均见《左传》襄公三十年),就是当时人们对于他的歌颂。此外,传说楚国令尹孙叔敖主持修建了勺陂(在今安徽寿县),灌溉农田一万多顷,扩大了稻田(《后汉书·王景传》)。吴国在春秋末年曾修运河“邪沟”。正是由于当时各国都有国家经营的水利事业,所以在“葵丘之会”的盟约中有“无障谷”(《公羊传》僖公三年)、“无曲防”(《孟子·告子下》),即或以邻国为壑,或断邻国的水源的规定。上述水利事业的发展,也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达。
有关春秋时期的手工业、商业和货币等重要史实,在本卷第三部分中另有专题叙述,这里就不赘述了。
井田制的内部量变与“书社”的出现② 转引自北大历史系考古教研室:《商周考古》第236 页。
③ 多见中国科学院考古所:《长沙发掘报告》,第66 页,① 参见郭宝钧等:《一九五四年春洛阳西部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56 年第2 期。② 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第一队:《郑州碧沙岗发掘简报》,《文物参考资料》1956 年第3 期。③ 山西省文管会侯马工作站:《1959 年“牛村古城”南东周遗址发掘简报》,《文物》1960 年第8 期。铁制工具的出现,农业技术的进步,使得当时的农业产量有了提高后,公社农民对“私田”上的劳动增加了兴趣,因而出现了“公田不治”的现象。针对这一情况,当时的奴隶主贵族便一反过去传统,取消“公田”、“私田”的区分,实行了“履亩而税”(《公羊传》宣公十五年)制度。为了“履亩而税”,首先必须使公社农民的“私田”固定化,从此公社内部的土地制度,便由过去的暂时占有变为永久占有,即由“三年一换主(土)易居”(《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经)变为“自爱其处”,即:“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汉书·食货志上》)。由于各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种制度的变化,有先有后。在春秋列国中,首先实行“履亩而税”的,是齐国的“相地而衰征”(《国语·齐语》)。继齐国之后,则是晋国之“作爰田”(《左传》僖公十五年)。鲁国的“初税亩”(《左传》宣公十五年),也是一种“履亩而税”制,所以,《谷梁传》宣公十五年解释说:“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楚国在鲁襄公二十五年(公元前548 年)也对当时的田制进行了改革,“量入修赋”(《左传》襄公二十五年)。郑国在鲁襄公三十年(公元前543 年)也曾对公社土地进行了改革。《左传》襄公三十年中所说的“田有封洫”,是指整理土地经界沟洫而言,“庐井有伍”则是把原来井田中农民的土地庐舍进行调整之义。社会经济发展较慢的秦国,通过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 年)的“初租禾”(《史记·六国年表》),也完成了上述田赋制度的变化④。这种“履亩而税”制的出现,虽然不是自然发展的产物,是通过阶级斗争完成的,但它也与公社农民在耕种公社土地之余,另外种植垦荒土地而逃税有看密切关系。也就是说,这种逃税情况如果持久下去,奴隶主贵族的剥削收入也就因之相对减少。所以,他们便采取了“履亩而税”制,按公社农民实际耕种面积多少征税,不管它是公社的还是垦荒而来的土地,一律丈量征税。于是奴隶主贵族的剥削便可大大增加起来。《左传》宣公十五年解释“初税亩”时说:“以丰财也”,正得其旨。
春秋时代各国的上述变化,都促成了公社农民使用的土地固定化。公社土地不再重新分配也是我国土地私有制确立的一个必经过程①。
春秋时代井田制的内部量变,并没有使当时的公社解体,公社土地的公有制也没有完全过渡到私有制。当时的公社虽仍存在,但是公社农民这个个体与国家的隶属关系愈来愈密切。从这时起,各国普遍出现了“书社”组织,“书社三百”(《吕氏春秋·高义篇》)、“书社四十”(《吕氏春秋·知接篇》)等,便是其例。《荀子·仲尼篇》王先谦注云:“书社,谓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版”,《周礼·天官·宫伯》郑众注云:“名籍也,以版为之,今时乡户籍,谓之户版”。“图”,《周礼·天官·司会》郑玄注云:“土地形象,田地广狭。”可见,春秋时期以后的公社所以称为书社的原因,当是因为公社必须把公社内的户口、土地数字制成清册上交于各国④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159 页。
① 有人认定春秋时代尚无牛耕,所以硬说这个“耕,字是“■”的错字;司马耕当作“司马■”,冉耕也就该作“冉■”了。这种“改字说经”法,纯属臆测之辞,不可轻信。统治者,作为对公社农民征税和力役的根据②。《周札·地官·小司徒》职的“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图正之。”《天官·小宰》职的“三曰听闾里以版图”,也都是反映这一事实的记录。
“国”“野”关系的漏除与军赋田税的加重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的内部量变,过去的“国”“野”统治关系也在逐渐泯除。《左传》定公六年云:“阳虎又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毫社。“鲁国有两社,一为周社,一为毫社。周社自是鲁之国社,以其为周公后也。鲁因商奄之地,并因其遗民,故立毫社。定公及三桓是周族姬姓,所以要盟于周社。亳社,《公羊》、《谷梁》并以为亡国之社,自然是指被征服的殷族之社。这里引起我们注意的是,盟于“亳社”者本是殷族,应称“庶人”或“野人”,但是现在却说“国人盟于亳社”。这就告诉我们,被征服的殷人,此时已与西周时期不同,由于“国”“野”关系已经混同,就被称为“国人”了。从此以后,他们的社会地位已与“国人”相同,因而也就开始服兵役和缴纳军赋了。
《司马法》云:“王国,百里为郊,二百里为州,三百里为野,四百里为县,五百里为都。”(《周礼·地官·载师》注引)《管子·度地》又云:“百家为里,里十为术,术十为州,州十为都。”《司马法》的“州”,无疑是在郊外,从遂、术可通假看来,《管子》“术十为州”的“州”也在“郊”之外。“州”在“郊”、“野”之间,适与《周礼·载师》的“远郊”相当。我们知道,“州”是“野人”所居,本来不服兵役,可是春秋时代的晋国,为了扩充兵源而“作州兵”(《左传》僖公十五年),要“州”内的“野人”也服兵役。按照礼法,晋国只能有一军的兵力,晋献公“作二军”(《左传》闵公元年);晋文公搜于被庐,“作三军”(《左传》僖公二十七年);三年后又搜于清原,“作五军”(《左传》僖公三十一年);八年后“舍二军”(《左传》文公六年),复三军之数;到了公元前588 年则改“作六军”(《左传》成公三年),永为定制。当时的军队来源,史载甚简,虽难推测,但是其由二军为三军、五军,当是“作州兵”的直接结果。又如,《左传》成公元年,鲁国“作丘甲”,昭公四年郑国“作丘赋”。“丘”,本来也是“野人”居住之区,既不当兵,也不出兵赋,而今鲁、郑两国“丘”中“野人”又出丘甲和丘赋。所以,《谷梁传》说:“丘甲,国之事也。丘作甲,非正也。..夫甲,非人人之所能为也”(成公元年)。《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说,楚国■掩为司马,于木“使庀赋,数甲兵”,大概也是编“野人”为军的。所以楚王后来说:“昔诸侯远我而畏晋,今我大城陈、蔡、不羹,赋皆千乘..诸侯其畏我乎?”(《左传》昭公十二年)公元前六世纪中叶以前,诸侯的兵力还不大,例如齐桓称霸时不过“革车六百乘”(《国语·齐语》。各本“六”作“八”,据王引之说改),晋、楚城濮之战时,晋“车七百乘”(《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后来的晋、齐鞍之战,晋军也只出八百乘而已。几十年后的诸侯列国,几乎都已全国皆兵,可见当时公社农民的军赋负担之重。所以,郑国子产“作丘赋”时,“国人”指责他说:“其父死于路,己为虿尾,以令于国,国将若之何?”(《左传》昭公四年)。
② 《论语·雍也篇》:“子谓仲弓曰:犁牛之子,骍且角。虽欲无用,山川其舍诸?”我国的井田制度由定期分配变为永久占有之后,公社农民缴纳给国家贡赋,便由“先王制土,籍田以力”(《国语·鲁语下》)即“国”中行彻法、“野”里行助法,逐渐转变以一律行彻法的剥削方式了。《论语,颜渊篇》云:哀公问于有着曰:“年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曰:“盍彻乎?”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对曰:“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这里的“二,吾犹不足”的“二”字,何晏《集解》曰:“谓十二而税”,是③。《孟子·告子下》又说:“白圭曰:‘吾欲二十而取一,何如?’孟子曰:‘子之道,貉道也。’”孟子以为二十取一过轻,鲁国什取二又过重,足见那时的彻法税率自然较少于什二,其为什一无疑。但是,自春秋中叶各国采取“履亩而税”以来,随着各国奴隶主贵族的日趋奢侈腐化,田税也在不断地增加。
阶级关系的变化春秋时代,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长期的政治斗争与兼并战争,加速了公社组织的演变,财富的集中,公社农民的破产和一些贵族的没落,使得当时的阶级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
奴隶主贵族春秋时期,备诸侯国仍按宗法制度进行分封,所以受封地者多为贵族出身的卿大夫,其受田多少也依封建等级的高低而定。如,晋国之制“大国之卿,一旅之瞩”,一旅之田为五百亩:“上大夫,一卒之田”(均见《国语·晋语八》),一卒之田为百亩。卫国之制”唯卿备百邑”(《左传》襄公二十七年),但是卿大夫除封地之外,还有如“郑伯赏入阵之功”(《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赐子展八邑、子产六邑,因功而得赏田者。另外,卿大夫的“分室”“夺田”之事也多,几乎无世无之,而且时代愈下,侵夺的现象愈激烈,这种侵夺行为多起于贵族的斗争。田邑被夺者,往往不惜牺牲一切,孤注一掷,出之以叛乱。因为失邑失田,则财源断绝,沦为“疏食”者,同时职守丧失,权势亦尽,等于削掉贵族的身份。薳氏叛楚,所因“丧职之族”(《左传》昭公十三年),也就是室邑田土被夺之人。这种非法的夺邑斗争不仅常常引起流血政变的后果,而且又使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成了一句空话,奴隶主贵族内部开始发生变化。各国的奴隶主贵族在长期的兼并战争与政治斗争中,有的逐渐降为农民或者沦为奴隶。《左传》信公三十三年云:“臼季使,过冀,见冀缺褥,其妻馌之”;昭公二十年又云:“(伍)员如吴..而耕于鄙”;《国语·晋语九》也云:“夫范、中行氏不恤庶难,欲擅晋国。今其子孙将耕于齐。宗庙之牺,为畎亩之勤。”这里的冀缺、伍员、范氏和中行氏几家贵族都是政治斗争中的失败者,现在都在田野里耕种,成了自耕农民。《左传》僖公二十五年载,周天子以樊阳之田赐晋文公,樊阳不服,晋军围之。樊阳人“苍葛呼曰:‘..此,谁非王之亲姻,其俘之也?’”这也是贵族在没落为自由民或奴隶前的一种哀号。《左传》昭公三年记载,晋国叔向曾对晏婴说:③ 《国语·晋语九》:“夫范、中行氏不恤庶难,欲擅晋国。今其子孙将耕于齐:宁庙之牺,为畎亩之勤》。”
“栾、郤、胥、原、狐、续、庆、伯,降在皂隶。..肸之宗十一族,唯羊舌氏在而已。”这是贵族降为奴隶的一个明显例证。
“国人”参政及其限度西周时期由于有着“国”“野”区别,“国人”和“野人”不仅在政治、经济和军事上存在权利义务的不同,而且在建学受教育方面也有差别。但是,到了春秋时代,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公社的内部量变和井田制度从“换主(土)易居”向“自爱其处”的转变,“国”“野”和“国人”“野人”的差别也就逐渐走向混灭。这时的“国人”已经包括“野人”在内,有时又称“小人”或“庶人”。
春秋时期的邦国建立在国人之上,当时的统治者如果得不到国人的支持,往往败亡,所以楚沈尹戌曾说:“民弃其上,不亡何待?”(《左传》昭公二十三年)楚灵王时,贵族政变“入楚”,灵王在乾溪,右尹子革劝他“请待于郊,以听国人”。灵王无道,不得民心,自知“众怒不可犯”,不敢入楚,田缢于芋。后来发动政变的贵族子弟子干、子皙也曰:“众怒如水火焉,不可为谋”,惧国人之怒而自杀(均见《左传》昭公十三年)。“国人”干政的方式,或决定国君废立,或过问外交和战,或参议国都迁徙,这在例如郑、卫、宋、曹、陈、许、莒等中小国家里表现得最为明显,可能这是保留的原始共同体的遗习较多的缘故。公元前642 年,邢人、狄人伐卫,“卫侯以国让父兄子弟,及朝众曰:‘苟能治之,燬(卫文公名)请从焉。’众不可。而后师于訾娄。狄师还”(《左传》僖公十八年)。这里的“众”,当指国人。国人无权指染王位,但是凡国之事需要经过全体国人的认可,所以卫侯让位而朝国人,国人反对,贵族也无可奈何。公元前497 年,晋国大夫范氏、中行氏攻晋定公,“国人助公,二子败,从而伐之”(《左传》定公十三年),“郑子孔之为政也专,国人患之..子展、子西率国人伐之,杀子孔而分其室”(《左传》襄公十九年)。得到国人的支持,甚至太子可以弑其君父,“莒纪公生太子仆,又生季佗。爱季佗而黜仆,且多行无礼于国。仆因国人以弑纪公”(《左传》文公十八年),便是其例。除内政外,在外交方面,国人也起决定作用。春秋时代晋楚争霸,中原小国深受其苦,朝楚则晋攻之,朝晋则楚伐之。卫国在晋楚间,有一次“卫侯欲与楚,国人不欲,放出其君,以说于晋”,卫侯乃“出居于襄牛”(《左传》信公二十八年)。春秋末年,吴国兴起于东南,与楚争霸,滨临的陈、蔡两国亦蒙其害。公元前506 年,吴军入楚都,“使召陈怀公,怀公朝国人而问焉,曰:‘欲与楚者右,欲与吴者左’”(《左传》哀公元年)。公元前597 年,楚子围郑,封锁十七日,“郑人卜行成(求和),不吉;卜临(哭)于大宫,且巷出车,吉”(《左传》宣公十二年),国人与统治者皆大哭,准备迁都。公元前640 年,秦、晋战于韩原,晋惠公被俘。秦伯合晋使吕甥,盟于王城。秦伯问:“晋国和乎?对曰:“不和”。《左传》僖公十五年纪其事云:小人耻失其君而悼丧其亲,不惮征缮以立圉也,曰:“必报仇,宁事戎狄!”君子爱其君而知其罪,不惮征缮以待秦命,曰“必报德,有死无二!”以此不和。以晋这样一个国家,还认为一国也是由君子(贵族)与小人(国人)所组成,国人在当时政治中有着重要地位,必须贵族与国人“和”,国家才能有指望。公元前634 年,齐孝公伐鲁北鄙,僖公命展喜犒齐师,让他向展禽请教如何措辞。齐侯问曰:“鲁人恐乎?”展喜对曰:“小人恐矣,君子则否”(《左传》僖公二十六年)。展禽即柳下惠,对于国家存亡的应答,依然也是小人、君子并举,可见国人在当时各国政治生活中举足轻重。由此我们认为《周礼·秋官·小司寇》职:“致万民而询焉”的“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决非向壁虚构之事,当与公社残存息息相关。
春秋时代的国人,与当时各国的国君、贵族虽然形成了鼎足而立的势力,但其干与政治是有先天的限度,即他们平时影响政治的行为只是诉诸舆论,即所谓“谤言”而已。例如,晋平公问师旷“卫人出其君,不亦甚乎?”时,师旷回答说:“自王以下,各有父兄子弟,以辅察其政。史为书,瞽为诗,工诵箴谏,大夫规诲,士传言,庶人谤,商旅于市,百工献艺”(《左传》襄公十四年)。这里的“庶人谤”就是《国语·周语上》周邵公所谓的“庶人传语”,也即“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左传》襄公三十一年)的意思,都是止于舆论批评而已。《诗经》有国风,诗序曰:“风,讽也。”国风确实包括有国人的舆论。中国古代一般都有采集民意之官,所谓“询于刍荛”(《诗经·大雅·板》),便是其例。但是贵族对于这仲“谤言”“知而不已”、“讯予不顾”(《诗经·陈风·墓门》),即可听也可不听,并不致于制约政治制度。所以,周厉王为虑“国人谤王”,厉王怒,派人监视,谤则杀之。“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国语·周语上》),即使在国人忍无可忍起而暴动时,也都是与贵族共同发起的,象“陈国城,版筑而杀人。役人相命,各杀其长,逐杀庆虎、庆寅”(《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并非常例。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由于残存着公社组织,加上氏族共同体的遗习,也就造成了一种力量,使当时的贵族不敢轻侮他们,一旦生产力有了发展,公社逐渐解体,公社凝结体烟消云散时,国人干预政治的力量,就必然随之瓦解矣。
《左传》僖公二十八年云:“(晋侯)听舆人之谋曰:称‘舍于墓。’师迁焉。曹人凶惧。”又云:晋侯“听舆人之诵曰:‘原田每每,舍其旧而新是谋。’公疑焉。”这里的“舆人”很难知其具体身份。但从《国语·晋语三》的“惠公入而背外内之贿,舆人诵之曰..’;《楚语上》的“近臣谏,远臣谤,舆人诵,以自诰也”以及《左传》襄公三十年的子产“从政一年,舆人诵之曰:‘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及三年,又诵之曰:‘我有子弟,子产海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等记载看来,“舆人”也常常有诵,又有土地,且有“衣冠”,并有能受教育的“子弟”,似与“国人”身份相近。
春秋时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社的内部量度,在农业生产者中间,出现了“隶农”,他们“虽获沃田,而勤易(治)之,将不克飨,为人而已”(《国语·晋语一》)。这个“隶农”,当是一种庸耕者。《左传》襄公二十七年的“仆赁于野”即郊野有自由贫民可供雇庸,更是其征。恩格斯曾经指出:“包括着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的雇用劳动是很古老的;它个别地和分散地同奴隶制度并存了几百年。但是只有在历史前提已经具备时,这一萌芽才能发展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①。可见,在奴隶社会中存在着雇佣劳动现象是不足为奇的。
奴隶春秋时代的奴隶种类颇多,仅就《左传》昭公七年载,就有皂、舆、隶、僚、仆、台、圉和牧。此外,还有■(《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奴(《论语·微子》)、婢子(《左传》僖公二十二年)、徒人(《左传》① 田洫,指出间沟洫。子驷为田洫,或以兴修水利为名,或以整顿田界为名,尚有争论。庄公八年)、阍(《左传》昭公五年)等,至于象“小臣”之类,尚待考证者,暂皆不论。
当时的主要奴隶来源是战俘,因而《左传》中常有“大获”(隐公六年)、“尽获之”(襄公二十七年)、“尽俘”(定公十五年)等记录。各国贵族为了能够掠夺奴隶,往往不择手段。公元前585 年,晋国大夫伯宗、夏阳说率领军队本来是和卫国、郑国一起攻打宋国的,但是到了卫国附近,因见卫国没有防备,就要袭击卫,夏阳说:“虽不可入,多俘而归,有罪不及死”(《左传》成公六年)。后来经过伯宗的劝阻才停了下来。不但大国如此,一些小国也不例外。邪国乘■国插秧之际,偷袭■国,“尽俘以归”(《左传》昭公十八年)。就连小小胡国,也利用吴师入楚的时机,“尽俘楚邑之近胡者”(《左传》定公十五年),结果招来了亡国的祸害。
罪人没为奴隶,也是奴隶的主要来源之一。楚公子弃疾出使晋国,路经郑国,对其随从誓曰:“有犯命者,君子废,小人降”(《左传》昭公六年),也就是说如果触犯命令,君子撤职,小人降为奴隶。《吕氏春秋·精通篇》载,钟子期听到击磐的声音很悲,使人召来其人而问其故。击磐者回答说:“臣之父不幸而杀人,不得生,臣之母得生,而为公家为酒,臣之身得生,而为公家击磐,臣不睹臣之母三年矣”,他本想赎回母亲,自己却是一无所有,而且本身也是“公家之财”。这个故事,更是罪人为奴的绝好例证。杀人者本身受刑,家属要沦为奴隶,是当时的一般惯例。
奴隶的第三个来源是买卖奴隶。《吕氏春秋,观世篇》里以为越石父的沦落是“齐人,累之”,《史记·管晏列传》也说:“越石父贤,在缧泄中。”但是《晏子春秋·内篇杂上》却云:“晏子之晋,至中牟。睹弊冠反裘负刍,息于涂侧者,以为君子也。使人问焉,曰:‘子为何者也?’对曰:‘我越石父也。’晏子曰:‘何为至此?”曰:‘吾为人臣仆于中牟,见使将归。’晏子曰:‘何为为仆?’对曰:‘不免冻饿之切吾身,是以为仆也。’晏子曰:‘为仆几何?’对曰:‘三年矣。’晏子曰:‘可得赎乎?’对曰:‘可。’遂解左骖以赠之,因载而与之归。”这里说的越石父沦落与犯罪无关,而是迫于冻饿而卖身为奴的。《吕氏春秋·察微篇》记载:“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这个故事比较叮信,因为一般掠卖奴隶多半不在本地贩卖,而是转运他地销售。这里所说“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则是可信的。《国语·吴语》所谓“妻子鬻”的记载,也是奴隶买卖现象的反映。正是因为春秋时代有出卖女为妾的事实,所以子产说:“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左传》昭公元年)。春秋时代掠卖奴隶的虽已相当普遍,但是卖身为奴的事例为数不多,债务奴隶似乎还不存在,这与当时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尚未完全解体有着密切关系。
春秋时期的奴隶多为官府所有。《左传》隐公五年云:“若夫山林川泽之实,器用之资,皂隶之事,官司之守,非君所及也。”这里的皂隶已若贱官,管理“器用”等,与普通奴隶不同。他们“不知迁业”,世袭为之。《国语·晋语四》云:“皂隶食职”,韦昭注曰:“各以其职大小食禄”,可知皂隶乃是一种官府奴隶。各国官府奴隶的具体数字,史书虽无明确记载,但从齐灵公灭莱一役获得大量战俘,齐襄公“九妃六嫔,陈妾数百”(《国语·齐语》),可知齐国国君拥有大量奴隶。晋国的荀林父有“狄臣千室”(《左传》宣公十五年),狄臣即狄俘,一室以五人计,就有五千人之多。
《叔夷钟》铭云:“余易女..厘仆三百又五十家’,厘仆或即莱俘,以一家五人计,三百五十家就有一千七百五十人。可见各国大夫也有大量奴隶。贵族之外,一般平民家中也拥有奴隶。
春秋时代,奴隶听从事的生产事业,首先是手工业。《叔夷钟》云:“余命女(汝)司■(予)厘造■(铁)徒四千,为女敌察。”“厘造铁徒”是出身于莱的刑徒,其数目竞达四千之多,实在惊人。齐国的这种铁官徒在政府控制下进行生产,与汉代的铁官徒几乎完全相同。《越绝书》卷二云:“阖庐以铸干将剑,欧冶僮女三百人。”《吴越春秋》卷四又云:“使童女童男三百人鼓橐装炭,金铁刀濡,遂以成剑,阳曰干将,阴曰莫邪。”这些童男童女都是奴隶,似乎也是国家所有。女奴从事养蚕、纺织的也较常见。齐国的“蚕妾”(《国语·晋语四)、郑国的“女工妾”(《国语·晋语七》),便是其证。《左传》昭公七年杜注云:“养马曰圉,养牛曰牧。”可见,当时也有从事畜牧业的奴隶。
奴隶也有为贵族从事非生产性劳动和为满足他们的荒淫腐化需要而用于家内劳动者。《左传》襄公十一年云:“郑人贿晋侯,以师悝、师触、师蠲..歌钟二肆,及其镈磬,女乐二八。”《吕氏春秋·壅塞篇》云:“秦缪公时,戎强大,秦缪公遗之女乐二八与良宰焉。”这里的师悝等与女乐,都是国有奴隶。此外还有守门的“阍”、作陪嫁的“媵”、守馆的“馆人”、“妾”、“竖”、“寺人”等,他们都是奴隶主贵族所奴役或任意屠杀的奴隶。晋景公死,他的“小臣有晨梦负公以登天,及日中,负晋侯出诸侧,遂以为殉”(《左传》成公十年)。晋“平晏(公)射鴳不死,使竖襄搏之,失。公怒,拘将杀之”(《国语·晋语八》),便是其例。
综上可见,春秋时代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长期政治斗争和兼并战争的影响,引起了当时阶级关系的变化,预示了中国奴隶社会开始走向动荡的历史趋势。
第三节各国的大夫兼并与南方的混战向戌弭兵从春秋前期齐桓公创霸业起,直到春秋中叶之末,晋、楚再盟于宋止,诸大国为了争霸砍杀了百余年,弄得中小国家不仅要贡纳财物,而且受到战争之害也颇深重。地处晋、吴、齐、楚交通要道之间的宋、郑两国,首鼠两端,吃尽了大国苦头。这两个国家对待晋、楚的政策如同郑大夫子良所说:“晋、楚不务德而兵争,与其来者可也。晋、楚无信,我焉得有信?”(《左传》宣公十一年)晋、楚两国皆咽内争外患而筋疲力尽,诸侯间也实在受不了“牺牲玉帛,待于二境”(《左传》襄公八年)的苦痛,于是再由宋国发起弭兵运动。
宋国的执政者向戌与晋、楚两国的当权者赵武(即赵孟,又称赵文子)
和子木(即屈建)是好友,他想利用这种关系,在诸侯间发起弭兵运动。鲁襄公二十七年(公元前546 年),向戌先到晋国去找中军元帅赵武,赵武和众大夫商量对策,韩宣子曰:“兵,民之残也,财用之蠹,小国之大葘也。将或弭之,虽曰不可(不能成功),必将许之。弗许,楚将许之,以召诸侯,则我失为盟主矣”,因而晋国赞同了向戌的倡议。向戌又去楚国,“楚亦许之”,(均见《左传》襄公二十七年),接着齐、秦和其他一些中小国家也都表示同意。
是年五月至七月,晋、楚、齐、宋、卫、郑、鲁、陈、邾、滕、许、蔡等候国的卿大夫和小国君主在宋都商邱盟会,秦国虽然同意弭兵,但没有出席会议。在会上,楚国首先提出“晋、楚之从,交相见”(《左传》襄公二十七年)的要求。这个“晋、楚之从”是指附属于晋、楚的各国,“交相见”,意谓原属晋的朝楚,属楚的朝晋。这就是说,原先分别从属晋、楚的中小国家,现在要同时负担向晋楚两国朝贡的义务。由于原来从属于晋国的侯国占多数,这就使晋国吃了亏。于是,晋赵武说:“晋、楚、齐、秦匹也。晋之不能于齐,犹楚之不能于秦也。楚君若能使秦君辱于敝邑,寡君敢不固请于齐?”(《左传》襄公二十七年)最后商定,齐、秦两国除外,其他各国都须“交相见”,楚国还是占了便宜。这样一来,两国的附属国必须既朝晋又朝楚,承认晋、楚为其共同的霸主。当时如果不是晋、楚两国势均力敌,这种现象是不会出现的。
弭兵会议后,晋、楚两国之间在四十年内没有发生冲突,战争的中心便由中原移到了东南地区的吴、楚,吴、越之间。这时的中原诸侯国虽然免受了大国的征伐,但从小国人民的负担来说,并未减轻,因为他们的贡纳较前增加了一倍。
例如,公元前544 年,晋人司马女叔侯对晋君说:“鲁之于晋也,职贡不乏,玩好时至,公卿大夫相继于朝,史不绝书,府无虚月”(《左传》襄公二十九年)。郑国对晋、楚的贡纳也是很重的。公元前551 年,晋国派人到郑国要贡品时,子产回答说:郑国对于晋国,“不朝之间,无岁不聘,无役不从。以大国政令之无常,国家罢病,不虞荐至,无日不惕,岂敢忘职”(《左传》襄公二十二年)。春秋时代,鲁、郑等国对于晋、楚大国属于二等国,但是它们对于一些小国又是强者,小国对于它们又有负担。鲁向邾、■等国索取贡物,便是其例。
小国对于大国的贡纳,当然还是落到人民头上,因而人民负担也就不断加重。所以在齐国“民参其力,二入于公”;在晋国“庶民罢敝,而公室滋侈。道殖相望,而女富溢尤”(均见《左传》昭公三年);在楚国,“道殖相望,盗贼司目,民无所放(依),是之不恤,而蓄聚不厌”(《国语·楚语下》)。当时的人民由于遭受到如此沉重压榨,因而人民反抗,也较普遍。所以记载中说:楚国“寇盗充斥”(《左传》襄公三十一年);鲁、郑“多盗”(《左传》襄公二十一年)。齐国因为施用严刑镇压人民的反抗,以致“国之诸市,屡贱踊贵”(《左传》昭公三年)。这种现象的出现,正如墨子所云:“富贵者奢侈,孤寡者冻馁,虽欲无乱,不可得也”(《辞过篇》)。弭兵约后,各国便由过去的国与国的斗争逐渐转向国内斗争,使一些侯国内部发生了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变化,旧制度也逐渐为新制度所代替。因此可以说,洱兵之会是春秋时期由诸侯兼并转向大夫兼并的关键之年,也是春秋时代由前期转入后期的标志。
各国内政的变迁中原弭兵之后,各国的内政逐渐下移到卿大夫手中,出现了大夫专政的局面。
晋国公元前633 年,晋国始“作三军”,以“郤縠将中军”②(《左传》僖公二十六年),此为郤氏始兴。公元前632 年,郤縠卒,“原轸(即先轸,原为其食邑,晋人多以食邑为氏)将中军”(《左传》僖公二十八年),此为先氏始兴。公元前627 年,先轸“免胄入狄师,死焉”,其子“先且居将中军”(僖公三十三年)。公元前622 年,先且居(即霍伯,霍盖其采邑)死,次年,阳处父“易中军”(文公六年),赵盾为政,逐孤氏,逼晋君,灵公欲杀之,未克,反为所杀,赵盾立成公,此为赵氏始兴。《左传》宣公二年云:“初,丽姬之乱,诅无畜群公子,自是晋无公族。及成公即位,乃宦卿之适(子)而为之田,以为公族(为公族大夫)。又宦其余子,亦为余子(亦治余子之政);其庶子为公行。晋于是有公族、余子、公行。”从此晋国以异姓、异氏为公族,公室卑弱从此始。公元前601 年,“郤缺(代赵盾)为政”(《左传》宣公八年)。公元前597 年,郤缺已死,荀林父代之“将中军”(《左传》宣公十二年),此为荀氏(中行氏)始兴。次年,晋杀先縠,先氏亡。公元前593 年,“命士会将中军”(《左传》宣公十六年),代荀林父为政,此为范氏(士氏)始兴。次年,士会请老,郤克为政。公元前587 年,“栾书将中军”(《左传》成公四年),代郤克为政,此为栾氏始兴。公元前574 年,晋厉公杀三郤(郡锜、郤犨、郤至),郤氏亡,“栾书、中行偃遂执公焉”(《左传》成公十七年),“使程滑弑厉公”(《左传》成公十八年)。公元前573 年,韩献子(即韩厥)为政”(《左传》成公十八年),此为韩氏始兴,公元前566 年,“韩献子告老”(《左传》襄公七年),知■为政,此为知氏(中行氏之别支)始兴。公元前560 年,“荀偃将中军’(《左传》襄公十三年),代知■为政。公元前554 年,荀偃死,士匄为政,范、栾二氏不和,士匄逐栾盈,晋内乱。越二年,栾氏亡。公元② 按,封,捐田界;洫,指水沟。《说文》谓广四尺深四尺为之沟;广八尺深八尺为之洫,此洫也包括沟,田间之水道。但观下文,子产之封洫似较子驷有所不同。
前548 年,士匄已死,“赵文子(即赵武)为政”(《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赵氏再兴。公元前541 年,赵武死,韩起为政。公元前514 年,韩起死,“魏献子(即魏舒)为政”(《左传》昭公二十八年),此为魏氏始兴。至此,晋有韩、赵、魏、范、知、中行六大卿族即“六卿”。他们拥有实际政治权力和广大土地,渐渐不把国君放在眼里,“晋益弱,六卿皆大”(《史记·晋世家》)。公元前509 年,魏舒死,范秧为政。公元前497 年,赵鞅代范鞅为政,赵鞅与范、中行氏不和,范、中行氏入于朝歌以叛。公元前490 年,“晋围柏人,荀寅、士吉射奔齐”(《左传》哀公五年),范、中行氏亡。公元前475 年,知瑶代赵鞅为政。至此,晋国卿族只剩下了知、韩、魏、赵四家,其中以知氏为最强。后来,知伯与赵氏为敌,赵氏说服韩、魏,三家联合灭了知氏,就形成了三家分晋的局势。关于韩、赵、魏为什么能在大夫兼并中取得胜利问题,似乎可以从《银雀山竹简》中得到一些了解。如云:吴王问孙子曰:“六将军分守晋国之地,孰先亡?孰固成?”孙子曰:“范、中行是(氏)先亡。”“孰为之次?”“智是(氏)为次。”“孰为之次?”“韩、魏为次。赵毋失其故法,晋国归焉。”吴王曰:“其说可得闻乎?”孙子曰:“可。范、中行是(氏)制田,以八十步为■(畹),以百六十步为■(亩),而伍税之。其□田陕(狭),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乔(骄)臣奢,冀功数战,故曰先[亡]。..公家富,置士多,主乔(骄)臣奢,冀功数战,故为范、中行是(氏)次。韩、魏制田,以百步为■(畹),以二百步为■(亩),而伍税[之]。其□田陕(狭),其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乔(骄)臣奢,冀功数战,故为智是(氏)次。赵是(氏)制田,以百廿步为■(畹),二百册步为■(亩),公无税焉。公家贫,其置士少,主金(俭)臣□,以御富民,故曰固国。晋国归焉。”吴王曰:“善。王者之道,□□厚爱其民者也”①。从孙武回答吴王的话中可以看出,那时六家的田制虽然都已突破了“百亩为田”的旧“经界”,而范氏、中行氏和知氏的田亩制远没有韩、赵、魏的大,也就是说,灭亡早的范、中行、知三家,田制小、剥削重、养士多、生活奢侈,因此不得人心。而韩、赵、魏三家,亩制大、剥削轻、养士少、生活节俭,所以得到人民的支持。孙武对于晋国六卿存亡的分析,当是一个接近历史事实的看法。
齐国齐国的世卿大族,较之晋国为少,桓公称霸以前只有国、高二氏。
公元前574 年,“齐侯使崔杼为大夫,使庆克佐之”(《左传》成公十七年),此为崔、庆二氏预政之始。公元前554 年,崔杼立齐庄公,始得政。公元前548 年,崔杼杀庄公立灵公“而相之,庆封为左相”(《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次二年,庆封“灭崔氏”(《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当国。公元前545年,陈、鲍二氏合栾、高(皆出于齐惠公,此栾氏谓栾施,字子旗;高氏谓高强,字子良)共灭庆氏。栾、高二氏“皆嗜酒,信内多怨,强于陈、鲍氏而恶之”(《左传》昭公十年),陈、鲍灭之。春秋末年的陈氏(即田氏),原来是陈国贵族,早在鲁庄公二十二年(公元前672 年),陈公子完在陈国一次政治斗争中失败,逃到齐国,从此就在齐国有了立足点。除灭栾、高后,陈桓子召回群公子,向各公族讨好,得到高唐的赏邑,于是“陈氏始大”(《左传》昭公十年),政权被他所统一,立定了代齐的基础。所以,晏子回答叔① 详见徐喜辰:《井田制度研究》,吉林出版社第五章第183—192 页。向曾说:“此季世也,吾弗知。齐其为陈氏矣!公弃其民,而归于陈氏。齐旧四量:豆、区、釜、钟。四升为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釜十则钟。陈氏三量,皆登一焉,钟乃大矣。以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山木如市,弗加于山;鱼盐蜃蛤,弗加于海。民参其力,二入于公,而衣食其一。公聚朽蠢,而三老冻馁,国之诸市,屦贱踊贵。民人痛疾,而或燠休之。其爱之如父母,而归之如流水。欲无获民,将焉辟之?箕伯、直柄、虞遂、伯戏(陈氏之先),其相胡公(陈国始封之祖)、大姬(胡公妃),已在齐矣。”(《左传》昭公三年)
鲁国鲁国因“秉周礼”的缘故,由公族执掌大政。鲁公族中以季、孟、叔三家最强,他们都是桓公之后,所以称作“三桓”。公元前659 年,季友战败莒师,“公赐季友汶阳之田及费”(《左传》僖公元年),汶阳之田边齐,后为齐人所取,费则僻在东南,所以长为季氏所有,季氏以此为根据地而执鲁政,强于二家。孟氏有成,叔氏有郈,都边于齐,势力并不巩固。公元前510 年,“鲁文公薨,而东门遂杀嫡立庶,鲁君于是乎失国”(《左传》昭公三十二年)。后来,东门氏因与三桓争政,被三桓除掉,从此政权更集中于季氏。公元前562 年,鲁“作三军,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左传》襄公十一年)。按,鲁国公室本为二军,今作三军,改为季孙、叔孙、孟孙各私有一军,其不足数,由三氏各以原有的私乘补充。从此以后,三家的势力格外强盛。公元前561 年,季武子执政,从此政治大权尽归季氏。为了降低公室的地位,公元前537 年“舍中军”,“四分公室,季氏择二,二子各一,皆尽征之,而贡于公”,以“卑公室”(均见《左传》昭公五年),从此,鲁国人民只向三家纳征,再由三家转向昭公交纳贡赋。这样一来,鲁国实际上已分成三国,鲁君不过保有一个宗主虚名和部分民赋而已。公元前517 年,昭公由于受不了季氏的凌逼,就起兵攻袭季氏。季氏得叔、孟两家的帮助,合力把昭公赶出国都,终身不能回来。从此季氏代行君权,凡八年。鲁昭公死于外时,“赵简子问于史墨曰:‘季氏出其君,而民服焉,诸侯与之;君死于外,而莫之或罪,何也?(“何”字各本无,今从金泽文库本增)’对曰:“..天生季氏,以二鲁侯,为日久矣。民之服焉,不亦宜乎!鲁君世从(纵)其失(佚),季氏世修其勤,民亡君矣。虽死于外,其谁矜之?’”(《左传》昭公三十二年)由此可见,季氏在与鲁君争夺政权的斗争中注意争取人民,得到人民的支持,因而宋国乐祁说:“政在季氏三世矣,鲁君丧政四世矣。无民而能逞其志者,未之有也”(《左传》昭公二十五年)。郑国郑国因近周室,保守周制,也是一个公族执政的国家。郑国的政权下移,始自“郑七穆”(《左传》襄公二十六年)。郑穆公十一子,子然、子孔、士子孔三族已亡,子羽不为卿,所存而当政者有子展公孙舍之为罕氏、子西公孙夏为驷氏、子产公孙侨为国氏、伯有良肖为良氏、子大叔游吉为游氏、子石公孙段为丰氏、子石印段为印氏,故曰七穆。公元前605 年,郑灵公死,“郑人立子良”(《左传》宣公四年),是为穆族执政之始,自是以后,穆公各族,更迭为政。公元前571 年,“子罕当国”(《左传》襄公二年)。公元前563 年,“子驷当国”(《左传》襄公十年)。公元前555年,子孔执政,“欲去诸大夫”(《左传》襄公十八年)。公元前554 年,“郑人使子展当国”(《左传》襄公二十年)。公元前544 年,伯有执政,郑内乱,伯有死,子皮执政,授权子产。公元前522 年,子产死,“(子)太叔为政”(《左传》昭公二十年)。郑国自子太叔以后,执政者还有驷颛、罕达、驷弘,都是穆族,兹不详述。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郑国执政大夫子皮,与下述宋国执政大夫司城子罕都曾贷粮与国人,因而得到了人民的支持。所以,晋国大夫叔向说:“郑之罕(子展、子皮、罕氏),宋之乐(宋子罕、乐氏),其后亡者也,二者其皆得国乎!民之归也。施而不德,乐氏加焉,其以宋升降乎!”(《左传》襄公二十九年)
宋国宋国在春秋诸侯国中,一直积弱不振,其主要症结是由于他的宗法制度稳固,强宗大族擅权,政治上因循守旧的缘故。宋昭公时的司马乐豫说:“公族,公室之枝叶也;若去之,则本根无所庇阴矣”(《左传》文公七年);楚国太宰犯又云:“诸侯唯宋事其君”(《左传》昭公二十一年),便是其证,不过,春秋中叶以后,宋国政权也稍下移。先是华元执政,时间很久,后是司城子罕,再后则是向戌,向戍之后为华亥,华亥之后为乐大心,乐大心之后为皇瑗,皇瑗之后为皇缓,至春秋之未为乐筏。
卫国卫国在春秋初年,尚算一个大国,但是“狄人伐卫”(《左传》闵公二年)后,特别是到了春秋中叶,齐、晋交侵,已逐渐成了一个小国。卫国内部局面的变化,虽然不需详考,只要指出孙、宁二氏都是逼君之大族,卫君且被逐出国,以及其后二氏夷灭,春秋末年的南氏(公子邱之后)执政,大权悉在其手,便可以概其余。
上述各国的大夫之间,也在不断互相兼并,扩大领地,争夺奴隶和财富。例如,鲁闵公傅“夺卜■田”(《左传》闵公二年);晋大夫“郤锜夺夷阳五田..郤犨与长鱼矫争田,执而梏之,与其父母妻子同一辕”(《左传》成公十七年)。“争田”之外,还有“夺室”、“兼室”、“分室”。这种“室”,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呢?晋国范文子批评晋厉公时说:“今我战又胜荆与郑,吾君..大其私暖而益妇人田,不夺诸大夫田,则焉取以益此?诸臣之委室而徒退者,将与几人?”又说:“于是乎君伐智而多力,怠教而重敛,大其私暱,杀三郤而尸诸朝,纳其室以分妇人”(均见《国语·晋语六》)。从这两段文字中可以看出,厉公“大其私暱而益妇人田”,当是“不夺诸大夫田,则焉取以益此,诸臣之委室而徒退者将与几人”,结果“杀三郡而尸诸朝,纳其室以分妇人”。这里的“室”,韦昭注云:“妻妾货财”、“家资也”。可见,其中包括土地以及妻孥、臣僚、仆庸、奴隶和其他财富。所以,齐国崔行杀高厚而“兼其室”(《左传》襄公十九年),陈氏、鲍氏败栾施、高强而“分其室”(《左传》昭公十年),楚国申公巫臣取夏姬奔晋,子重、子反杀其族而“分其室”(《左传》成公七年),楚公子围杀大司马芳掩而“取其室”(《左传》襄公三十年)。在大夫兼并过程中,加强了势力强大的大夫地位,在各诸侯国中他们成了实际的执政者。各国执政大夫所以能在同国君的斗争中取得胜利,主要是他们得到了人民的支持。上述的大夫交替执政,也就结束了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的局面。
县郡的出现与刑法的公布县郡的出现县的起源或举楚或举秦,今难详证。春秋时期,世族世官制度还未衰落,晋、楚等国虽已开始了县的设置,晋、吴并已开始郡的设置,但郡县中的县大夫或县公,仍然大都由卿大夫及其子弟担任,与战国时期的县令全由国君任免者不同。
楚国设县最早。约公元前680 年,楚文王以彭仲爽“为令尹”,“实县申、息”(《左传》哀公十六年)。按,息之灭在鲁庄公十四年:“蔡哀侯为莘故,绳息伪以语楚子,楚子如息,以令入享,遂灭息”,申与息地相接。《左传》庄公六年:“楚文王伐申”,申之灭当在此时。这是见于记载的楚设县和县置尹之始。《左传》载,陈在楚庄王、灵王、惠王时曾经四度为楚所灭而为县。看来,楚国的县都是把沿边的诸侯国灭亡后而设置的。《左传》宣公十二年云:“若惠顾前好,檄福于厉、宣、桓、武,不泯其社稷,使改事君,夷于九县。”九为虚数,不必如杜注、孔疏等实指为某国某县,说明到了春秋中期,楚国新设的县已经多了起来。楚国县的长官称为县公,也称为尹。楚县长官之所以称为公,据《左传》庄公三十年杜注云:“楚僭号,县尹僭皆称公。”楚国的高级官吏大都称为尹,如令尹就是楚国最高官职,其次尚有左尹、右尹、箴尹、连尹、宫厩尹等。楚国县尹的地位仅次于楚国的令尹和司马,县尹可直接升为司马。
晋在春秋时设县亦较早。公元前635 年,“晋侯围原”。“原降”,“迁原伯贯于冀,赵衰为原大夫,狐溱为温大夫”(《左传》僖公二十五年)。晋称县的长官为大夫。原大夫、温大夫即原县、温县的大夫。公元前627 年,晋国肯臣荐举郤缺有功,襄公赏以“先茅之县”(《左传》僖公三十三年),这是晋国见于记载的设县和置县大夫之始。公元前594 年,晋胜秦于辅氏,“晋侯赏桓子狄臣千室,亦赏士伯以瓜衍之县”(《左传宣公十五年),说明晋国在春秋中叶已较普遍地设置县。室,为其居住之处,故用作计算单位。此赏以劳动力,包括所耕土地等,与韦昭注“妻妾货财”意义相同。这里室、县并称,其私有性质甚明。后来,楚国声子告诫令尹子木开赦伍举之罪,因为伍举准备投奔晋国,“晋人将与之县,以比叔向”(《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叔向是晋国的名族,伍举有县而与之比,更可推知这是作为私人采邑的县。晋国对于他国来奔的人的赏赐,也以县为单位,更可见晋在春秋中叶置县的普遍。到了春秋后期,不仅国君已掌握有很多的县,强大的大夫随着权力的增大,亦已辖有若干县。公元前537 年,“韩宣子如楚送女,叔向为介”。楚灵王欲“以韩起(宣子)为阍,以羊舌肸(叔向)为司宫”以辱晋,蓬启疆以为“箕襄、邢带、叔禽、叔椒、子羽,皆大家也。韩赋七邑,皆成县也。羊舌四族,皆强家也。晋人若丧韩起、杨倞,五卿、八大夫辅韩须、杨石,因其十家九县,长毅九百,其余四十县,遗守四千,奋其武怒,以报其大耻。伯华谋之,中行伯、魏舒帅之,其蔑不济矣”(均见《左传》昭公五年)。可见,晋在平公时韩氏已有七县,羊舌氏已有二县,晋全国已有四十九县。县之别于一般采邑者,大概比一般采邑为大,出得起重赋。这里“县”与大家、强家互称,饶有意义。到了晋顷公时,公元前514 年,“魏献子为政,分祁氏之田以为七县,分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左传》昭公二十八年)。晋的县同卿大夫的采邑已有不同。卿大夫的采邑,只要不是夺爵灭宗,总是代代世袭的。县大夫虽然也有世袭的,但它则经常更换。例如,州县原属郤称,到鲁成公十七年晋厉公灭三郤后,又归于赵氏,后又传于栾豹。栾豹灭后,便把州县给了郑国的公孙段。公孙段死后,又传于其子丰施。郑国的子产又把州县通过韩宣子交换给了晋国。韩宣子不愿把州县据为己有,乃“以易原县(原本晋邑,不知何时属宋乐氏)于乐大心”(《左传》昭公七年),说明晋的县大多不是世袭的。这就说明到了春秋末年,随着晋公室的衰微,大夫的专政和大夫的兼并,强大的大夫所直属的县越来越多,同时又多私有性质,经常互换。同时,由于县的普及,原来国与野的分界,亦已逐渐消失了。
最初的县都设在边地,《淮南子·主术》高诱注云:“县,远也”,甚是。这些县,具有国君直属的边地军事重镇性质,国君任命的县之长官是可以世袭的。例如楚的申县,第一个县公为申公斗班,而继任者申公斗克(字仪文),就是斗班之子。又如晋的原县,第一个县大夫为赵衰,称为原季,而继任者为赵衰之子赵同,亦称原同。再如楚的申公巫臣奔晋,晋以为邢大夫,而巫臣之子世袭为邢伯或邢侯。春秋初年,晋、楚等大国为了加强集权,强化边地防守力量,往往把新兼并来的小国改建为县,不作为卿大夫的封邑。县之不同于封邑者,就是县内有一套集中的政治组织和军事组织,特别是有征赋的制度,一方面便于国君的集中统治,另方面又加强了边防。《左传》成公七年,楚围宋之役,“子重请取于申、吕(二县)以为赏田”,申公巫臣说:“不可。此申、吕所以邑也,是以为赋,以御北方。若取之,是无申、吕也,晋郑必至于汉”,便是其证。
春秋后期,随着社会的变化,晋国出现了代表新兴势力的卿大夫。这些卿大夫就在他们的领地内推行了县制,因而县也就逐渐变成了一种地方行政组织。到春秋未年,晋国又出现了郡的组织。郡,本来设在新得到的边地,因为边地荒僻,地广人稀,面积虽然远较县为大,但其地位要比县低。所以,赵简子在作战时宣誓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左传》哀公二年)。郡县两级的地方组织即郡下分设若干县,当是战国时代边地逐渐繁荣以后的事情。
春秋时代,设有正式县制者,似乎只有晋、楚两国,其他各国虽在记载中有县、郡等记载,似有问题。例如《史记·秦本记》说秦武公十年“伐邦、冀戎,初县之”;十一年“初县杜、郑”。这里所载之县,或即“县鄙”之意。以春秋时期秦国尚很落后,特别是从《史记,秦本记》和《商君列传》载商秧变法时始“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观之,在此之前似乎没有县制。鲁信公九年(公元前651 年),秦纳晋惠公,《国语·晋语二》载惠公对秦使曰:“君实有郡县”。春秋时,楚国未闻有“郡”,晋“郡”又在县之下,因而《晋语》所云,似为战国时人的口头术语,未可骤信。
刑法的公布春秋以前的刑律,据《尚书·吕刑》说虽有“五刑之属三千”,但它没有指出这些条款是公布的。也就是说,对于当时的奴隶和平民,在什么情况下用什么样的刑,完全由奴隶主贵族自己临时来决定,致使“令不测其深浅,常畏威而惧罪也”(《左传》昭公六年,孔颖达疏语)。这种“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礼记·曲礼上》)的历史局面,到了春秋时代已彼玉室衰微、公室卑弱,大夫专政与大夫之间的兼并的事实所打破。
为了缓和当时的社会矛盾,公元前536 年郑子产“铸刑书”,这是成文法典的初次公布。当郑国铸造公布刑书的时候,晋国叔向曾给予产一封信,责备他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缴幸以成之,弗可为也。..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子产回信说:“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均见《左传》昭公六年)。这更证明春秋以前的刑津是掌握在贵族手中的,他不愿把刑法公布,怕的是丧失了贵族阶级过去的那种家长制的生杀予夺的权柄。但是,现在为时势所迫,子产为了“救世”而甘冒不韪,竟把刑典公布出来。
叔向虽然曾经尽力反对子产铸刑书,然而由于时势所迫,仅仅相隔二十三年,叔向自己的祖国即晋国赵鞅、荀寅也“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了。那时也遭到维护家长奴隶制的孔子的反对。孔子对他批评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均见《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孔子的话和叔向的一模一样,可见那时的奴隶主贵族是何等强烈的反对成文法典的公布!春秋未年,似乎又有私家制造的刑律的事。如公元前501 年,郑国的执政“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左传》定公九年)。《竹刑》大约也是一种刑书,把条文写在竹简上的。
刑律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他们利益的工具,春秋时代公布刑法本身,如同子产所说是为了“救世”,以延续他们即将崩溃的命运,反映了社会矛盾的尖锐。但从当时的历史条件来看,也反映了随着公社开始走向解体而带来的政治上的进步。恩格斯说:“古代的公社,在它继续存在的地方,在数千年中曾经是从印度到俄国的最野蛮的国家形式即东方专制制度的基础。只有是在公社瓦解的地方,人民才靠自己的力量继续向前迈进,他们最初的经济进步就在于利用奴隶劳动来提高和进一步发展生产”①。春秋时代的刑法公布,则是这种最残暴的国家形态的某些改良,它是人民以自己的反抗斗争所取得的成果,也在政治上反映了中国奴隶社会的演变。
南方的混战与越之灭吴公元前546 年弭兵会议之后,当中原各国正在闹着内政变迁期间,南方的楚、吴、越之间开始了激烈的争战,形成了三国鼎立的形势。楚在吴、越之西,吴在越北楚东,越在楚吴的东南,三国地势,以楚为优,但是,吴、越是新兴国家,锐气较盛,所以在春秋末期,楚国的势力反而较为逊色。然而吴、越毕竟基础较差,虽然一时达到了极盛情势,不久也就衰弱下去,真是所谓“其兴也悖(勃)焉”,“其亡也忽焉”(《左传》庆公十一年)。吴楚之争与吴国争霸地处长江下游的吴国,据《史记·吴太伯世家》载,“太伯之奔荆蛮,自号句吴。荆蛮义之,从而归之千余家。”可见,当时这里并无国家机构出现。太伯只是受到该地氏族的拥戴成了他们的首领而已。周武玉灭商后,“求太伯、仲雍之后,得周章。周章已君吴,因而封之。”联系到解放后在今丹徒烟墩山出土的《宜侯矢■》铭中的“矢”就是周章②。看来,《宜侯矢■》是康王时器,周章的受封也在康王时期。按,宜、虞、吴,宁镇地区方言,古音可能相近,因而中原人初称之为“宜”,因而宜侯即与吴国有关。太伯死,仲雍立,传十四世到春秋初年。吴受周封后,始终① 恩格斯说:“耕地起初是暂时的、后来便永久地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它向完全的私有财产的过度,是逐渐完成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 第160 页)。
② 从比以后各国先后出现整理户籍的记载,例如齐国的“正户籍”(《管子·国蓄篇》)、晋国的“损其户数”(《国语·晋语九》)、楚国的“乃大户”(《左传》成公二年)、秦国的“初为户籍,相伍”(《七国考》,中华书局,第89 页)等,皆是其证。
没有认真地把周王当作“天子”看待,因而直到春秋前期,吴国和中原各国也没有什么往来。
公元前583 年,晋国采纳了从楚逃亡到晋国的申公巫臣的策略,扶植吴国以制楚。巫臣到吴后,“教吴乘车,教之成阵,教之叛楚”,从此“吴始戊楚”,属于楚的一些蛮夷,“吴尽取之,是以始大”(均见《左传》成公七年),“于是始通于中国”(《史记·吴太伯世家》)。
春秋中后期,吴国的社会经济有了较大发展,今江苏六合程桥东周一号墓出土了九件编钟,都有“攻■”①铭文,就是吴国的称号,二号墓出土有铁条,说明吴国也生产了铁器。吴国的青铜冶铸技术也有相当水平,《左传》载鲁国曾经接受吴王寿梦之鼎,还有吴王寿梦之戈。传世和新出土的吴玉夫差剑计有四件,形饰精美,刃口锋利。传说吴国所铸的干将、莫邪宝剑是盖世锐器,证明其实有所本。
公元前515 年,公子光杀死王僚即位,是为吴玉阖闾。他不但在饮食起居方面“食不二味,居不重席,室不崇坛,器不彤镂,宫室不观,舟车不饰,衣服财用,择不敢费”,较为俭朴,而且“在国,天有葘疡,亲巡其孤寡而共其乏困..勤恤其民,而与之劳逸”(均见《左传》哀公元年),得到了人民的支持。阖闾即位四年,吴国“灭徐(今安徽泗县北)”(《左传》昭公三十年),楚国已经感到吴国将是一个不易对付的劲敌。
由楚国逃亡于吴国的楚臣伍员(字子胥)提出了长期的战略方针。他认为“楚执政众而乖,莫适任患”,因而建议吴王把吴军分成三部分,即“三师以肆(劳)”,用一支军队经常出动,“被出则归,彼归则出”,如此轮番地去扰楚,便可削弱楚人,而后“以三军继之,必大克之”(均见《左传》昭公三十年)。吴王接受了这一计谋,实践有效,从楚昭王即位之后,“无岁不有吴师”(《左传》定公四年),使楚“于是乎病”(《左传》昭公三十年)。从此,吴国已经转入了战略进攻。
公元前506 年,吴国大举攻楚,吴军溯淮而上,在淮汭(当在蔡国附近)舍舟登陆,和楚军夹汉水对峙。楚左司马戌向令尹子常献分兵夹攻之计,即“子沿汉而与之上下,我悉方城外以毁其舟,还塞大隧、直辕、冥阨。子济汉而伐之,我自后击之”(佐传》定公四年)。不料左司马去后,子常又听了武城黑和史皇的话,独自与吴开战。渡过汉水列阵,转战于大别山、小别山(均在汉阳县北),接仗三次,楚兵已是不利。等到两军正式在柏举(今湖北麻城)交锋,吴王弟夫■王统帅属军五千先攻子常,子常败退,楚军扰乱,吴军趁势进攻,楚军大败。从攻楚以来,吴军五战皆捷,一直打到郢都(今湖北江陵),楚昭玉奔于随(今湖北随县)。楚申包胥入秦求师,击败吴师,越国也出兵攻吴,吴兵始退。楚国由于这次失败,元气大伤,国内人心惶惶,形势紧张,于是把国都北迁至都(今湖北宜城县东南),因而失去了它的霸国地位。
吴越争衡与越之灭吴《史记·越世家》说,无余之后二十余世传至允常,始见于春秋,允常之后就是春秋晚期称霸灭吴的越王勾践。
越国的社会发展,历史记载不甚清楚。据《吴越春秋·越王无余外传》① 1972 年4 月,从山东临沂西汉墓中发掘出大量的论兵的竹简,其中有题为《吴问》的残简九枚,共计250字,记载了孙武与吴王阖闾的问对。其中说:“范、中行是(氏)制田,以八十步为婉(畹),以一百六十步为■(亩),而伍税之。”这里的“伍税之”,指的是税率,即五分抽一,与鲁国的十分抽二是一致的。说,无余始封时“人民山居”,“乃复随陵陆而耕种,或逐禽鹿而给食,无余质朴,不设宫室之饰,从民所居”,说明当时社会生活还较原始。不过,这个地方的水稻栽培,发展很早,近年在浙江余姚河姆渡发现了距今七千多年前的人工栽培水稻,便是其证。传助的《姑冯句鑃》铭中的“姑冯”,郭沫若云:“当即越王勾践时之大夫冯同”①;《者■钟》铭中的“者■”,容庚云:“当作者■,即越王勾践之子王■与”(《史记·越世家》)①,可知越国的青铜工业已有很大发展。吴国的名剑干将、莫邪,据说也是受了越国的青铜工业的影响而铸成的。
与吴相邻的越国,乘吴忙于攻楚之际,经常袭击吴国。公元前510 年,“吴伐越,始用师于越也”(《左传》昭公三十二年)。公元前496 年,吴又伐越,两国在檇李(今浙江嘉兴市)开战,吴师战败,吴王阖闾负伤而死。子夫差即位后,派人每天站在庭中,经常提醒他说:“夫差!而(尔)忘越王之杀而父乎!”则对曰:“唯。不敢忘!”(《左传》定公十四年)这样过了三年,夫差准备充足,开始动手报仇。
公元前494 年,吴王夫差带兵伐越,在夫椒(今江苏太湖椒山)地方打败越兵,顺势攻破越都。越王勾践只剩五千甲士,保守在会稽山(今浙江绍兴市),派大夫文种勾通吴太宰噽,向吴王委屈请和,伍员不同意,讲了一个夏代少康怎样从危险中求生存,发展壮大终灭政敌寒促,中兴夏族的故事,并且分析吴、越两国同处三江之地,不能并存的形势后说:“勾践能亲而务德,施不失人,亲不弃劳。与我同壤而世为仇雠。于是乎克而弗取,将又存之,违天而长寇雠。后虽悔之,不可食已,姬之衰之,日可俟矣!”
但是,吴王夫差因胜越而骄傲自满,不听伍员建议,而答应了越王勾践的议和,班师回国。吴王夫差战胜越人之后,自以为从此没有后顾之忧,同时也被越人的甘辞与厚赂所迷惑,加之夫差为人“次有台榭陂池焉,宿有妃嫱嫔御焉,一日之行,听欲必成,玩好必从,珍异是聚,观乐是务,视民如雠,而用之日新”(均见《左传》哀公元年),也就预示着吴国必将衰亡的趋势,当时的吴王夫差一心想北上中原,伐陈、征服鲁、宋。公元前486 年,夫差准备攻齐,城邗沟,通江淮,作了北进的准备。公元前485 年,吴伐齐,齐人杀齐悼公以与吴和。公元前482 年,吴国又从淮河开运河,北连沂水,西接济水,自吴率军乘舟至黄池(今河南封丘西南),与晋争夺霸主地位。越王勾践战败之后,不忘会稽之耻,“十年生聚,而十年教训”(《左传》哀公元年),越的国力逐渐恢复起来。为了激励自己,勾践曾“苦身劳心,夜以接日,目卧则攻之以蓼,足寒则渍之以水”,“悬胆于户,出入尝之”(《吴越春秋·卷八》)。他还“身自耕作,夫人自织..与百姓同其劳”(《史记·越王勾践世家》),“十年不收于国,民俱有三年之食”。为了发展生产,增加人口,他“令壮者无取老妇,令老者无取壮妻。女子十六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人民生儿育女,都由公家“令医守之”,而且“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生三人,公与之母;生二人,公与之饩”(均见《国语·越语上》)。公元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311 页,注①。
① 春秋时代,卿与将军是不分的,平时为卿,战时统率一军,则以将军相称。《通典·职官十》云:“诸侯之制,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其将亦命卿也。魏献子、卫文子并居将军之号。”这时的将军并非官名,自战国以后才发展成武官的官名,卿与将军,开始分途,各有所掌。前482 年,乘吴王夫差率军北上会诸侯于黄池,国内空虚,便命范蠡自海道入淮,断绝吴军归路,自率大军攻入吴都,斩获吴太子友等。夫差闻报后,生怕消息泄漏,勉强向晋争得盟主虚号,急忙回国,与越求和。由于吴的长期穷兵黩武,民力凋敝不堪,难于与越对抗。公元前473 年,越王勾践突然大举攻吴,把吴都围困了三年,终把吴国灭掉,吴王夫差“乃缢”(《左传》哀公二十二年)而死。
越王匈践灭吴以后,也步吴之后尘,开始经营北方,起兵渡过淮河,和齐、晋等国会于徐州(今山东薛县),致贡于周元王,王使人赐勾践昨,命为诸侯之伯。这时的越国甚强,所以墨子说:“今天下好战之国,齐、晋、楚、越”(《墨子·非攻下》)。
华夏与各族的走向融合春秋时期由于地方经济和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当时的中原各国较为先进者称为华夏,和他们相比邻或错杂居住较为落后者则被称为戎狄蛮夷,但未必尽是血缘之别。因此,各族的名称界限不严,对于某地的居民,有时称“夷”,有时称“蛮”,有的称“戎”或“狄”。崔述云:“盖蛮夷乃四方之总称,而戎狄则蛮夷种类部落之号,非以四者分四方也”①,其说有据。《左传》中虽有“四裔”之称,开始了四方四族说的先声,但尚未有以“夷”、“蛮”、“戎”、“狄”分配于四方的概念。所谓“东夷”、“西戎”、“北狄”、“南蛮”之称,到了战国以下汉族形成前后才逐渐出现。
周王室所分封的许多侯国,主要居于黄河流域的中、下游。
这些国家,一般都具有比较先进的生产力和比较发达的文化,而且已处在奴隶制社会阶段,它们在古代文献中,称为中国①、华夏①、中夏①等不同名称。
夷即“尸”字,甲骨卜辞中有“隹尸方受又”(《甲》279)、“侯告伐尸方”(《粹》1187)等记载。金文中有“东夷”(《小臣■■》)、“南夷”(《宗周钟》)、“淮夷”(《兮甲盘》),又有“西门夷”、“■(■)夷”、“京夷”和“■(界)身夷”(均见《师西■》),等等。文献中主要有舒夷、淮夷、徐夷和莱夷。舒夷在今安徽中部,淮夷分布于今淮河下游,徐夷又称徐戎(《尚书·费誓》)或徐方(《诗·大雅·常武》),在今安徽泗县北。莱夷,在今山东半岛的东北部。至于所谓“九夷”者,不一定是确指,言其支裔繁多而已。
蛮字见于金文,为称“蛮”(《兮甲盘》),也有称“蛮方”(虢季子白盘》)者,似指西北方的ǎ狁而言。晋、秦两国附近也有所谓“百蛮”(《晋公■》)和“蛮”(《秦公钟》)的,和《诗经·大雅·抑》中的“蛮方”一样均指西北之族。此外,河南韩国附近有“百蛮”(《诗经·大雅·韩奕》)、东方鲁国附近有“蛮貉”(《诗经·鲁颂·■宫》)。《诗经》中又有“蛮荆”(《小雅·采芑》)之称,指楚国,《左传》中的“陆浑蛮氏”(成公① 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汉墓竹简[一]》,《孙子兵法·吴问》,文物出版社,1975 年。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220—221 页。
① 唐兰:《宜侯矢■考释》,《考古学报》1965 年第2 期。
① 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154 页云:“此‘攻■王元,余谓即吴王寿梦之长子诸樊也。”六年)、“戎蛮子”(昭公十六年),都指居于中原的戎蛮之族。顾栋高云:春秋时期,中原各国“往往不能举其号第,称蛮曰‘群蛮’,濮曰‘百濮’,以概之,盖其种类实繁,其地为今某州县亦难可深考。”①戎字也见于甲骨卜辞,如云:“征戎”(《乙》4692),周代金文中有“东国■戎”(《班■》铭),又有将ǎ狁称为“戎”(《不■■》)的。《尚书·费誓》称徐为戎,《左传》中的“戎”名国族者很多,有鲁、曹附近之“戎”(《左传》隐公二年、庄公二十年和二十四年);有楚国南方之“卢戎”(《左传》桓公十三年)和“戎”(《左传》文公十六年)。又有“北戎”(《左传》隐公九年、桓公六年、僖公十年),大概与晋、郑、齐、许诸国相近,似为居于黄河以北而邻近“诸夏”之戎。还有“山戎”(《左传》庄公三十年),当是居于“北戎”邻近的山区之中,也有说它在山东境内曾与齐、燕诸国发生交涉。所谓“诸戎”(佐传》襄公四年、昭公六年),大概居于河北山西境内:“骊戎”、“犬戎”等,在晋国附近,曾与晋国通婚,似是晋之附庸。《诗经》、《左传》和《国语》皆有“西戎”之称。中原黄河流域,也多戎族,“杨拒、泉皋、伊雒之戎”、“陆浑之戎”,(也称“阴戎”、“九州之戎”)、“戎蛮氏”等,皆是其例。司马迁云:“自陇以西有绵诸、绳戎、翟、■之戎,歧、梁山、泾、漆之北有义渠、大荔、乌氏、胸衍之戎,而晋北有林胡、楼烦之戎,燕北有东胡、山戎。各分散居溪谷,自有君长,往往而聚者,百有余戎,然莫能相一”(《史记·匈奴列传》),足见戎族确是一个支系甚多,不相统一,经常变动,“随地立名,随时易号”②的大族,要想弄清它的支系和分布,确实困难。
狄字也见于周代金文,如“狄”(《曾伯■簠》)、“■狄”(《犹钟》)等。春秋时代,狄族主要有白狄、赤狄、长狄三个支系。赤狄、白狄纵横于山西、河北等地,其势力有时达到山东、河南境内。长狄活动在山西临汾、长治至山东边境一带,侵扰过齐、鲁、宋、卫诸国。除上之西北东皆有狄族外,据《左传》哀公四年,楚“司马起丰、析与狄戎,以临上雒”看来,当时的南方楚国也有附属的狄族。
春秋时期华夏和夷、蛮、戎、狄等族由于长期散居错处,互相影响、频繁交往和密切联系的结果,逐渐走向融合。
文化上的相互交流是造成融合的主要条件。公元前559 年,晋国范宣子与姜戎驹支发生过争执,驹支答复他说:“我诸戎饮食衣服不与华同,蛰市不通,言语不达,何恶之能为?不与于会,亦无瞢焉”,说明戎族和华夏族在文化上是不同的。但是,这位戎族首领却能“赋《青蝇》而退”(均见《左传》襄公十四年)。《青蝇》的首章二句是“岂弟(恺悌)君子,无信馋言”(《诗经·小雅》)。驹支既能赋诗而言志,证明他受中原文化影响的深入程度。公元前525 年,鲁昭公设宴招待郯子。昭公问郯子曰:“少皞氏鸟名官,何故也?”时郯子对答如流,而且讲了许多历史典故。“仲尼闻之,见于郯子而学之。既而告人日:‘吾闻之,天子失官,官学在四夷,犹信。’”(《左传》昭公十七年)郯国非夷,因与夷族杂居,孔子故发此议论,反映了中原文化的广泛传播。公元前516 年,周王子朝争王位失败后,与召氏之族、毛伯得、尹氏固、南宫嚣奉周之典籍以奔楚”(《左传》昭公二十六年),① 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第157 页。
② 同上注眉批。
更是周文化南下入楚的一个重要例证。春秋晚期,吴公子季札在鲁国聆听周朝的音乐舞蹈,对于乐工们为他歌唱《周南》、《召南》时所做“美哉,始基之矣,犹未也,然勤而不怨矣”;为他歌唱《邶》、《鄘》、《卫》时又做“美哉,渊乎!优而不困者也”(《左传》襄公二十九年)等评价来看,中原华夏文化对于吴国已有深刻的影响。与此同时,其他各族文化也丰富了华夏文化。公元前662 年,齐败山戎,献“戎菽”(《谷梁传》庄公三十一年)于鲁。《管子·戒第》也说:齐桓公“北伐山戎,出冬葱与戎叔,布之天下。”中原有寂,未必始于此时,但说齐桓公北伐后,将“戎菽”(戴望云:“戎菽,胡豆”)推广开来,“布之天下”,当无问题。骑射之术,旧传始于赵武灵王。《左传》昭公二十五年云:“左师展将以公乘马而归。”杜注、孔疏及陆德明《释文》皆谓此为骑马,王应麟《困学纪闻》四亦言之。可见,至迟在春秋晚期,中原国家己是车、骑并用,是与当时各族间的长期密切交往分不开的。
对于各族融合起作用的还有各族之间的相互通婚。春秋时代的晋国是与其他各族通婚较多的国家。例如,晋献公“娶二女于戎,大戎狐姬生重耳,小戎子生夷吾”后来,献公伐俪戎,“骊戎男女以骊姬,归,生奚齐,其梯生卓于”(均见《左传》庄公二十八年)。到了晋公子重耳“奔狄”时,“狄人伐廧咎如,获其二女。叔隗、季隗,纳诸公子。公子取季隗,生伯鯈、叔刘;以叔隗妻赵衰,生盾。”(《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同时,晋国也嫁女子戎狄。例如“潞子婴儿之夫人,晋景公之姊也”(《左传》宣公十五年)。此外,楚国、吴国也与中原各国有着通婚关系,就连周襄王也曾“以其(狄人)女为后”(《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这种血统的混合,是春秋时代比较普遍的现象。
在春秋时期近三百年,华夏族与夷、蛮、戎、狄等族之间的逐步融合,为我国古代各族史揭开了新的一页,这种融合,在汉族形成之后也在进行着。战国以后,“汉族所以人数这样多,就是因为它吸收了别的民族”①。汉民族作为中华民族的主体,对于维护国家的统一起了巨大的作用。而各个少数民族对于祖国历史的贡献也是不能忽视的。
附:春秋列国世系表(公元前770—前403 年)
① 崔述:《丰镐考信别录》卷三。
公元干支王朝纪元在位时间诸侯纪元在位时间— 770 年辛未平王宣臼元年五十一年郑武公滑突元年二十七年— 768 癸酉三年鲁惠公弗生元年四十六年— 766 乙亥五年燕哀侯元年二年— 765 丙子六年秦文公元年五十年宋武公司空元年十八年一764 丁丑七年燕郑侯元年三十六年— 763 戊寅八年楚霄敖(熊坎)元年六年— 761 庚辰十年蔡共侯兴元年二年— 759 壬午十二年蔡戴侯元年二年曹穆公元年三年— 757 甲申十四年楚蚡冒元年十七年卫庄公杨元年二十三年— 756 乙酉十五年曹桓公终生元生五十五年— 754 丁亥十七年陈文公圉元年十年公元干支王朝纪元在位时间诸侯纪元在位时间— 749 壬辰二十二年蔡宣侯撒元年三十五年— 747 甲午二十四年宋宣公力元年十九年— 745 丙申二十六年晋昭侯元年六年— 744 丁酉二十七年陈桓公元年三十八年— 743 戊戌二十八年郑庄公寤生四十三年— 740 辛丑三十一年楚武王元年五十一年— 739 壬寅三十二年晋孝侯平元年十六年— 734 丁未三十七年卫桓公完元年十六年— 730 辛亥四十一年齐釐公禄父三十三年— 728 癸丑四十三年宋穆公和元年九年燕穆侯元年十八年— 723 戊午四十八年晋鄂侯郤元年六年— 722 已未四十九年鲁隐公息姑十一年— 719 壬戌桓王林元年二十三年宋殇公与夷元年九年— 718 癸亥二年卫宣公晋元年十九年— 717 甲子三年晋哀侯光元年八年— 715 丙寅五年秦宁公元年十二年— 714 丁卯六年蔡桓侯封人元年二十年公元干支王朝纪元在位时间诸侯纪元在位时间— 711 庚午九年鲁桓公允元年二十三年— 710 辛未十年宋公冯元年十九年燕宣侯元年十三年— 709 壬申十一年晋小子元年三年— 706 乙亥十四年晋侯湣元年二十九年陈厉公他元年七年— 703 戊寅十七年秦出公元年六年— 701 庚辰十九年曹庄公射姑元年三十一年— 700 辛巳二十年郑厉公突元年四年— 699 壬午二十一年卫惠公朔元年三十一年陈庄公林元年七年— 697 甲申二十三年齐襄公诸儿元年十二年秦武公元年二十年— 696 乙酉庄王佗元年十五年燕桓公元年七年卫君黔牟元年十年郑昭公忽元年二年— 694 丁亥三年蔡哀侯献舞元年二十年郑君子亹元年— 693 戊子四年鲁庄公同元年三十二年郑君子婴元年十四年公元干支王朝纪元在位时间诸侯纪元在位时间— 692 己丑五年陈宣公杵臼元年四十五年— 691 庚寅六年宋湣公捷元年十年— 690 辛卯七年燕庄公元年三十三年— 689 壬辰八年楚文王赀元年十三年— 686 乙未十一年卫惠公朔十四年三十一年— 685 丙申十二年齐桓公御说元年四十三年— 681 庚子釐王胡齐元年五年宋桓公御说元年三十一年— 679 壬寅三年郑厉公突(复立)元年七年— 678 癸卯四年晋武公称三十八年三十九年— 677 甲辰五年秦德公元年二年— 676 乙巳惠王阆元年二十五年晋献公诡诸元年二十六年楚堵敖囏元年五年— 675 丙午二年秦宣公元年十二年— 674 丁未三年蔡穆侯盻元年二十九年— 672 已酉五年郑文公捷元年四十五年— 671 庚戌六年楚成王恽元年四十六年— 670 辛亥七年曹釐公夷元年九年— 668 癸丑九年卫懿公赤元年八年公元干支王朝纪元在位时间诸侯纪元在位时间— 663 戊午十四年秦成公元年四年— 661 庚申十六年曹昭公元年九年鲁湣公开元年二年— 660 辛酉十七年卫戴公申元年二十五年— 659 壬戌十八年鲁釐公申元年三十三年秦穆公任元元年三十九年卫文公燬元年二十五年— 657 甲子二十年燕襄公元年四十年— 652 已巳二十五年曹共公元年三十五年— 651 庚午襄王郑元年三十三年— 650 辛未二年晋惠公夷吾元年十四年宋襄公兹父元年十四年— 647 甲戌五年陈穆公欵元年十六年— 645 丙子七年蔡庄公甲午元年三十四年— 642 已卯十年齐孝公昭元年十年曹怀公圉元年— 636 乙酉十六年晋文公重耳元年九年宋成公王臣元年十七年公元干支王朝纪元在位时间诸侯纪元在位时间— 634 丁亥十八年卫成公郑元年三十五年— 632 己丑二十年齐昭公潘元年二十八年— 631 庚寅二十一年陈共公朔元年十八年— 627 甲午二十五年晋襄公糊元年七年郑穆公兰元年二十二年— 626 乙未二十六年鲁文公兴元年十八年— 625 丙申二十七年楚穆王商臣元年十二年— 620 辛丑三十二年晋灵公夷皋元年十四年秦康公罃元年十二年— 619 壬寅三十三年宋昭公杵臼元年九年— 618 癸卯顷王壬臣元年六年— 617 甲辰二年曹文公寿元年二十三年燕桓公元年十六年— 613 戊申六年楚庄王侣元年二十三年陈灵公平国元年十五年— 612 已酉匡王班元年六年齐懿公商人元年四年— 611 庚戌二年蔡文公申元年二十年— 610 辛亥三年宋文公鲍元年二十二年公元干支王朝纪元在位时间诸侯纪元在位时间— 585 丙子简王夷元年十四年吴王寿梦元年二十五年— 584 丁丑二年郑成公喻元年十四年— 581 庚辰五年齐灵公环元年二十八年— 580 辛巳六年晋厉公寿曼元年八年— 577 甲申九年曹成公负刍元年二十三年— 576 乙酉十年秦景公元年四十年卫献公衍元年十八年— 575 丙戌十一年宋平公成元年四十四年— 573 戊子十三年燕武公元年十九年— 572 乙丑十四年鲁襄公午元年三十一年晋悼公元年十五年— 571 庚寅灵王泄心元年二十七年— 570 辛卯二年关釐公恽元年五年— 568 癸巳四年陈哀公弱元年三十五年— 565 丙申七年郑简公嘉元年三十六年— 560 辛丑十二年吴王诸樊元年十三年— 559 壬寅十三年楚康王招元年十五年— 558 癸卯十四年卫殇公狄元年十二年— 557 甲辰十五年晋平公彪元年二十六年— 554 丁未十八年曹武公生元年二十七年公元干支王朝纪元在位时间诸侯纪元在位时间燕文公元年六年— 553 戊申十九年齐庄公光元年六年— 548 癸丑二十四年燕懿公元年四年— 547 甲寅二十五年齐景公杵臼元年五十八年吴王馀祭元年十七年— 546 乙卯二十六年卫献公衍后元年三年— 544 丁巳景王贵元年二十五年楚郏敖员元年四年— 543 戊申二年卫襄公恶元年九年— 542 已未三年蔡灵侯班元年十二年— 541 庚申四年鲁昭公稠元年三十二年— 540 辛酉五年楚灵王围元年十二年— 536 乙丑九年秦哀公元年三十六年— 535 丙寅十年燕悼公元年七年— 534 丁卯十一年卫灵公元年四十二年— 533 戊辰十二年陈惠公吴元年二十八年— 531 庚午十四年晋昭公夷元年六年宋元公佐元年十五年— 530 辛未十五年蔡侯庐元年九年吴王馀昧元年四年— 529 壬申十六年郑定公宁元年十六年公元干支王朝纪元在位时间诸侯纪元在位时间— 528 癸酉十七年楚平王居元年十三年燕共王元年五年— 527 甲戌十八年燕平公须元年四年— 526 乙亥十九年吴王僚元年十二年— 525 丙子二十年晋顷公弃疾元年十四年— 523 戊寅二十二年曹悼公午元年九年燕平公元年十九年— 521 庚辰二十四年蔡悼侯车国元年三年— 520 辛巳二十五年悼王猛元年— 519 壬午敬王匄元年四十三年— 518 癸未二年蔡昭侯申元年二十八年— 516 乙酉四年宋景公头曼元年六十四年— 515 丙戌五年楚昭王珍元年二十七年— 514 丁亥六年曹襄公元年五年吴王阖闾元年十九年— 513 戊子七年郑献公虿元年十三年— 511 庚寅九年晋定公午元年三十六年— 510 辛卯十年越王允常元年十四年公元干支王朝纪元在位时间诸侯纪元在位时间— 509 壬辰十一年鲁定公宋元年十五年曹隐公元年四年— 505 丙酉十五年陈怀公柳元年四年曹靖公路元年四年— 504 丁酉十六年燕简公元年十二年— 501 庚子十九年陈湣公越元年二十三年曹伯阳元年十五年— 500 辛丑二十年秦惠公元年十年郑声公胜元年三十八年— 496 乙巳二十四年越王勾践元年三十二年— 495 丙午二十五年吴王夫差元年二十三年— 494 丁未二十六年鲁哀公将元年二十七年— 492 已酉二十八年卫出公辄元年十二年燕献公元年二十八年— 490 壬子三十年秦悼公元年十四年蔡成公朔元年十九年— 489 壬子三十一年齐孺子荼元年— 488 癸丑三十二年齐悼阳公阳生元年四年楚惠王章元年五十七年— 484 丁巳三十六年齐简公壬元年四年公元干支王朝纪元在位时间诸侯纪元在位时间— 480 辛酉四十年齐平公骜元年二十五年卫庄公蒯聩元年三年— 477 甲子四十三年卫君起元年— 476 乙丑元王仁(赤) 元年八年卫出公辄后元年二十一年秦厉共公元年三十四年— 474 丁卯三年晋出公错(凿) 元年二十三年— 471 庚午六年蔡侯产元年十五年— 468 癸酉贞定王介元年二十八年— 466 乙亥三年鲁悼公宁元年三十七年— 464 丁丑五年燕孝公元年十五年越王鹿郢元年三年— 462 已卯七年郑哀公易元年八年一458 癸未十一年越王不寿元年十年— 457 甲申十二年赵襄子无恤元年三十三年— 456 乙酉十三年蔡元侯元年六年— 455 丙戌十四年卫悼公黔元年五年齐宣公就匝元年五十一年— 454 丁亥十五年郑共公丑元年三十一年公元干支王朝纪元在位时间诸侯纪元在位时间燕成公载元年十六年— 452 己丑十七年宋君启元年二年— 451 庚寅十八年晋敬公元年十八年— 450 辛卯十九年卫敬公弗元年十九年蔡侯齐元年四年(灭于楚)宋昭公特(得) 元年四十七年— 448 癸已二十一年越王朱勾元年三十七年— 445 丙申二十四魏文侯斯元年五十年— 442 已亥二十七年秦躁公元年十四年— 441 庚子哀王去疾元年思王叔元年— 440 辛丑考王嵬元年十五年— 438 癸卯三年燕文公元年二十四年— 433 戊申八年晋幽公柳元年十八年-431 庚戌十年卫昭公纠元年六年楚简王仲元年二十四年— 428 癸丑十三年秦怀公元年四年鲁元公嘉元年二十一年— 425 丙辰威烈王午元年二十四年卫怀公黔元年十一年— 424 丁巳二年秦灵公元年公元干支王朝纪元在位时间诸侯纪元在位时间赵桓子嘉元年韩武子启章十六年— 423 戊午三年赵献侯浣元年十五年— 422 己未四年郑幽公巳元年二十七年— 415 丙寅十一年晋烈公止元年二十七年— 414 丁卯十二年秦简公悼子十五年燕简公元年卫慎公颓元年四十二年— 411 庚午十五年越玉翳元年三十六年— 408 癸酉十八年韩景侯虔元年九年赵烈侯籍元年二十二年— 407 甲戌十九年鲁穆公显元年三十三年楚声王当元年六年— 404 丁丑二十二年齐康公贷元年二十六年田齐太公和元年十九年
第五章战国时期第一节战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封建制生产关系的逐渐生长“战国”一词,在当时就已有了,但还没有作为特定的专用名词。例如,《成国策·秦策四》载顿弱说:“山东战国有六”。《楚策二》载昭常对楚襄王说:“今去东地五百里,是去战国之半也。”《赵策三》载赵奢说:“今取古之为万国者,分以为战国七。”《燕策一》载苏代又说:“凡天下之战国七,而燕处弱焉。”到了汉代初年,“战国”这个词义还没有变化。《史记·平准书》:“自是之后,天下争于战国”,便是其证。历史上把秦统一前的“七雄”称为“战国时代”,应该是从西汉末年刘向编定《战国策》一书后开始的。
战国时期是我国古代历史大变革的时期。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体系的崩坏不是一朝一夕的事。由于中国幅员广大,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直到战国中期山东半岛的邹国仍有前社会的残霞余辉。公元前七六世纪之交,旧社会开始加速溃散解体,新的社会也在这时发出曙光,到了秦的统一,中国才大体上告一段落。
这个转变就各诸侯国来说,虽然变革的时间有先有后,变革的程度也有所不同,但其变革,都与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看直接关系。
铁器的广泛使用和农业的发展战国时代,由于冶铁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铁矿的开发,铁制工具已经在当时的各种生产领域中普遍使用。据《管子》所记,当时必须有铁制工具,“然后成为农”,“然后成为车”,“然后成为女”(《轻重乙篇》),“不尔而成事者,天下无有”(《海王》)。战国中期,孟子曾以社会分工为必然而反对主张“贤者与民并耕而食”的许行,并问其弟予陈相说:“许予以釜甑爨,以铁耕乎?”(《膝文公上》)可知当时中原地区“铁耕”已经非常普遍,许行不用“铁耕”已成了出乎常情的事。从有关文献记载和近年考古发掘出土的工具来看,铁制农具有耒、耜、犁、铫、耨、■、锄等;铁制手工业工具有刀、斧、凿、锯、锥、锤等;铁制兵器有仗、矛、剑、甲胄等;在人们的装饰品中,如带钩也有用铁制造的。铁器的普遍使用,有助于新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新的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新的生产关系的成长,推动着生产关系的变革。正如马克思所指出:“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劳动资料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②铁制农具的推广有利于大量荒地的开垦,便于深耕、发土、平田、除草和收割,大大提高了耕作效率,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耕作技术的进步战国时代,耕牛的使用虽然还不很普遍,但也已开始推广。在牛拉铁犁的发明与使用以前,翻地要靠人力,即所谓“耦耕”。使用牛耕比耦耕提高效率很多,不过当时所用的犁铧比后世的要笨钝窄小得多。从山西浑源出土的牛尊③来看,春秋后期晋国的牛都已穿有鼻环,说明牛已被牵引从事生产劳动。战国时称牛鼻环为“三棬”,《吕氏春秋·重已》② 《尚书·梓材》云:“皇天既付中国民,越(与)厥疆土。”
③ 《尚书.尧典》云:“蛮夷滑夏”。伪传:“夏,华夏也。”
云:“使五尺竖子引其棬。而牛姿所以之,顺也。”春秋晚期晋国的范氏、中行氏失败后,逃到齐国,其子孙变为农民“将耕于齐”,“宗庙之牺、为畎亩之勤”(《国语·晋福》),即把养在宗庙祭祀用的牺牲放到田亩里耕作,说明当时的牛耕情状。战国时代,牛耕的进一步普遍和技术的进步,从河南辉县固围村和河北易县燕下都遗址出土的铁犁铧皆为V 形,前端尖锐,后端宽阔,锐端有直棱,能加强刺土力,便可证明。
耕作技术的进步,主要出现了“深耕易耨”(《孟子·梁惠王上》)。
易是快速的意思,“易耨”或称为“疾耨”。《管子·度地》说:“大暑至,万物荣华,利以疾耨”。“疾耨”也或称为“熟耘”。《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说:耨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表明深耕已经普遍推行。《吕氏春秋·任地》说:“上田弃亩,下用弃甽。五耕五耨,必审以尽。其深殖之度,阴土必得;大草不生,又无螟蜮。”这里所说的“其深殖之度,阴土必得”,就是说深耕一定要达到表土下层水墒部分,才能有利于农作物生长;“大草不生,又无螟蜮”,他们已认识到通过深耕可以收到消灭杂草和虫害的效果。《吕氏春秋·辩土》又说:“故亩欲广以平,甽欲小以深;下得阴,然后咸生。”这里所说的“下得阴”是指农作物从地下吸收水分和肥分;所谓“上得阳”,是指农作物从天上得到阳光。深耕不仅能提高田亩产量,而且还可减轻虫旱之害,所以受到人们的特别重视。
水利灌溉的发达铁制工具的使用,使战国时期的各国都能兴修较大规模的水利工程。为了和黄河的泛滥作斗争,黄河下游的各国都修筑有比较长的堤防。当时齐和赵、魏是以黄河为界的,赵、魏两国的地势较高,黄河泛滥时齐国受害较重,因而齐国首先沿黄河修筑了一条离河二十五里的长堤防。自从齐国修了长堤,“河水东抵齐堤,则西泛赵、魏”,于是赵、魏也沿黄河修了一条离黄河二十五里的长堤。当时一些大国修筑堤防主要是为了本国利益,即所谓“盖堤防之作,近起战国,壅防百川,各以为利”。这种工程虽然给齐、赵、魏带来了一些好处,例如河水“时至而去,则填淤肥美,民耕田之。或久无害,稍筑室宅,遂成聚落”(均见《汉书·沟洫志》引贾让奏言上),然而,由于当时各国分裂,不能统一治理,也就自然发生了“以邻国为壑”(《孟子·告子下》)的弊害。在与水害作斗争的过程中,当时也积累了一些经验,或者说:“巨防容蝼,而漂邑杀人”(《吕氏春秋·慎小》);或者说:“千丈之堤,以蝼蚁之穴溃”(《韩非子·喻老》)。魏国有个白圭(名丹)自己还夸言“丹之治水也,愈于禹”(《孟子·告子下》)。为了灌溉而开凿的运河,在战国时代也增多了。魏国在魏文侯时,邺(今河北磁县东南)县令西门豹曾兴“引漳水溉邺”(《史记·河渠书》)的水利工程,开了十二条渠,利用灌溉冲洗,使得含有过多盐碱成分的“恶田”变成了能种稻粱的良田,所以“民歌之曰:‘邺有贤令兮为史公,决漳水兮灌邺旁,终古泻卤兮生稻粱”(《汉书·沟洫志》)。魏国有个湖泊叫“圃田”(今河南中牟西),公元前360 年,魏国在黄河、圃田间开凿一条运河,使黄河水流入圃田,又从大梁北郊开凿运河引圃田水来灌溉(《水经·渠水注》引《竹书纪年》),就是鸿沟最早的一段。鸿沟把济、汝、淮、泗和长江之间沟通了起来。最著名的水利工程是秦昭王时蜀郡守李冰父子总结成都平原人民与岷江水害斗争的经验而筑成的都江堰。岷江沿途高山深谷,水流湍急,每年夏秋,水量骤增,灌县以下常泛滥成灾。相传在李冰主持下,在今灌县西边的岷江中凿开了与虎头山相连的离堆,在离堆上游修筑了分水堤和湃水坝,将岷江分为内江(即郫江)和外江(即检江),分散了岷江的水流,既免除了泛滥的水灾,又便利了航运和灌溉,使成都平原成为“水旱从人,不知饥馑”(《华阳国志》卷三)的天府之国。
其次的大水利工程是秦国的郑国渠。在秦始皇并兼六国前,韩国为了使秦国疲于水利工程的修筑,无力东侵,派水工郑国进说秦国,开凿泾水,从仲山(今陕西径阳西北)开凿一条运河,引泾水向西到瓠口(即焦获泽),再从瓠口开凿运河经今三原、富平、蒲域等县进入洛水(即北洛水)。在修筑过程中,秦王发现了韩国的阴谋要杀掉郑国,但听了郑国说到此渠修成,对秦国有万代益处后,就让他继续完成这一工程,称为郑国渠。郑国渠全长三百多里,灌溉面积可达四万多顷,约合今天的一百二十多万亩,使关中地区成为“无荒年”的“沃野”之地,亩产粟可达一钟(六斛四斗),为秦之统一六国提供了有利的物质基础。
春秋以前,一般采用“抱瓮而出灌”(《庄子·天地》)即抱着汲水瓶灌溉的原始方法。到了春秋后期,在一些农业生产比较发达的侯国内,才开始出现了“桔槔”灌溉的方法。桔槔也称为“桥”,它是用两根直木组成,一根竖立河边或井边,一根用绳挂在竖立的直木的顶端。横木上一端系重物,一端系长绳挂上水桶。它是利用杠杆原理来汲水的,汲水时,把长绳一拉,让水桶浸入井水中汲水,把绳子一放,由于一端系有重物,水桶就上升。这就是《庄子·天运》中所说的“引之则俯,舍之则仰”。据说,这种“桔槔”是“凿木为机,后重前轻,挈水若抽,数(速)如泆汤”(《庄子·天地》),一天可灌田百畦,节省了不少劳动力。
施肥等技术的进步和农业产量的提高施肥是改良土壤、保持地力和提高产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孟子在论定当时“贡法”的弊害时曾说:“农民在荒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滕文公上》),说明那时已经普遍施肥。《荀子·富国》说:“掩地表亩,刺草殖谷,多粪肥田,是农夫众庶之事也。”这是说,战国时期从政府到农民都很注意积肥、造肥和施肥,并且认为施肥是农民应该作的。这时的农民,从生产实践中已经认识到了野草、树叶在上中腐烂便可作为肥料,所以《荀子·致士》说:“树落则粪本”。《礼记·月令》又说:季夏之月“土润溽暑,大雨时行,烧薙行水,利以杀草,如以热汤,可以粪田畴,可以美土疆”。
在播种方法上,我国古代农民在农业生产实践中也逐渐摸索出了一些经验。保证农作物通风、吸收阳光、促进农作物茁壮生长的先进耕作方法,到了战国时代,已为当时农民普遍重视。《吕氏春秋·辩土》说:“茎生于地者,五分之以地,茎生有行,故速长;弱不相害,故速大,衡(横)行必得,纵行必术,正其行,通其风。”这就是说,农作物的行距适当,互相就不会受影响,这样就长得快,长得好;行距相当,便于通风,使农作物舒展生长,得到良好的收成。
对于除草,也为当时农民所注意。关于除草,春秋以前记载不详,《国语,齐语》中有:“挟其枪、刈、耨、镈,以旦暮从事于田野”的记载。这是说,此时的农民早晚都在田间用农具除草保苗。
当时农民也认识到病虫害的严重性。《商君书·农战》说:“今夫螟、螣、蚼蠋,春生秋死,一出而民数年不食。”螟是吃苗心的害虫,螣是吃叶子的害虫,蚼蠋是一种象蚕的害虫。《吕氏春秋·不屈》说:“蝗螟,农夫得而杀之,奚故?为其害稼也”,说明当时在注意消灭虫害,扑杀害虫方面已经大大向前进了一步。
随着铁制工具的普遍使用,牛耕的推行,灌溉事业的发展,肥料的使用,农业生产量也有了提高。据魏文侯相李悝的估计,战国初年魏国农民的一般产量,一亩地普通可以产粟一石半,上熟可以四倍,中熟可以三倍,下熟可以一倍;小饥可收一石,中饥可收七斗,大饥只能收三斗。战国时一亩约为今天的三分之一亩,当时的一石约当今之五分之一石,即二斗。李悝曾主张“尽地力之教”(《汉书·食货志上》),认为勤谨耕作的每亩可多生产三斗,不勤奋的每亩要减产三斗,其间就有六斗之差。由于农业产量的提高,当时一百亩的收获“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孟子·万章下》)。
《礼记·月令》记载盂春之月“食麦”,孟秋之月“登谷”。孟子既说■麦(大麦)到“日至”(夏至)时成熟(《告子上》);又说七八月(夏正五六月)间干旱,苗(粟苗)就会枯槁(《梁惠王上》),这样大麦收割后,粟苗又生长着,可知当时齐国已经推行着两熟制。《吕氏春秋·任地》还说:“今兹(年)美禾,来兹美麦”,这是说,今年丰收了禾,接着种麦,来年又收了麦。《荀子·富国》更说:“今是土之生五谷也,人善治之,则亩数盆(古量器名),一岁而再获之。”可见,战国时期已经推行了一年两熟制,这就必然大大提高单位面积的年产量。当然土壤较差或边远地区,也还保留着落后的轮作制,所以,《吕氏春秋·乐成》云:“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
农业经济的总结战国时期,农业生产发展到一个新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当时已出现了对于农业生产经验总结的著作。
据《汉书·艺文志》所录,战国诸子中的农家,有专门讲究农家之学的专门著作《神农》二十篇和《野老》十七篇。据颜师古注,《神农》是战国时诸子“道耕农事,托之神农”;《野老》是“六国时,在齐、楚间”人的著作。这两部书,可能在班固之时还能看到,后来亡佚。现在所能见到的农家著作,只有《吕氏春秋》中的《上农》、《任地》、《辩土》、《审时》四篇。《上农》中提出了重农的理论,阐明了农业与政治的关系,此篇中的重农理论和战国时法家的重农政策是一致的。《任地》一开始就假借后稷名义,提出了十个问题,包括使用土地、整地作畦、灭草保墒、中耕除草等方面问题。《辩土》对《任地》中提出的问题作了具体的回答,主要讲使用土地,以人力改变土质问题。《审时》是重点讲各种作物与时间季节的关系,即“得时之稼兴,失时之稼约(减产)”。这四篇可能来源于一部假托后稷的农书。
《吕氏春秋》之外,在先秦典籍中还可以看到一些与农业生产有密切关系,专讲水、肥、土壤的一些零散著述,《尚书·禹贡》、《管子,地员》、《周礼·草人》等曾列举不同的土壤,说明战国时代人们已开始对土壤进行研究。《禹贡》中列举当时全国九大地区的土质、肥力和田赋的情况,分别划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级。比如冀州(主要包括今之河北和山西、内蒙、辽宁、河南的部分地区)“厥土惟白壤”,“厥田惟中中”(肥力是第五等),“厥赋为上上错”(田赋是第一等间或第二等)。冀州据《周礼·职方》说,其地宜种黍、稷。又如兗州(主要在今山东、河南、河北交界一带),土带黑色并且松散(“厥土黑愤”),肥力属于第六等(“厥田惟中下”),田赋是第九级(“厥赋贞,作十有三载,乃同”)。本来按土肥应多收赋税,可能因为这一带地处黄河下游,常有水患,地广人稀,可能要十三年后才能使土地复原,而和其他州一样收取田赋即所谓“十三载乃同”。
战国时代,不仅十分重视栽培技术,也已经重视选择优良品种。据《史记·货殖列传》载,白圭曾以“长斗石,取上种”和“欲长钱,取下谷”相提并论。“长斗石”是说增长粮食的产量,“取上种”是说必须选取上等品种。这说明,至少到了战国中期,人们已经认识到优良品种对提高粮食产量起着重要作用。
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铁制工具用于手工业,大大推动了手工业的发展。
当时的主要手工业有冶金、木工、漆工、陶工、皮革、煮盐和纺织,等等。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密,又促进了战国的商业交换关系的发达,正如《孟子·滕文公上》所说,当时农民不从事手工业,可“以粟易械器”,而手工业者不耕田也能“以其械器易粟”。为了适应商业交换的需要,各国都铸造了大量的金属钱币。在整个战国时代,由于各国之间的不统一,所以各国货币的形制、重量、单位也各不相同。这时所铸造的货币,计有四种不同的形式。所有这些,将在本卷丙编《手工业、商业和货币》项中详细论述。
都市与交通的发展商品经济的发展,商贾的往来贩卖,促使了都市的繁荣和交通的发达。
殷商和西周时期的城市,看不到整齐规划的城市布局,实质上不过是一个有围墙的农村而已。这种城市的建立都不是根据工商业发展的需要或依据人民自己的利益和意图,把一个人口荟萃的非城市地点改建为城市的。所有的城市,多是根据统治阶级的统治需要在某些殖民点上建立起来,并且远在工商业还没有充分发展以前建立起来的。春秋时期,列国并存,当时的诸侯、大夫的城筑都邑之风,屡见文献记载;各地现存的春秋城址,为数也颇不少。当时的城市反映出逐渐由政治、军事的功能转变为具有经济功能。到了战国时期,随着商业的发展往往成了交换的中心城市,使商周城市的初级形态发生了变化,其经济功能有了显著的增强。据《盐铁论·通有》说,当时如“燕之涿(今河北涿县)、蓟(今北京市),赵之邯郸(今河北邯郸市),魏之温(今河南温县西)、轵(今河南济源南),韩之荣阳,齐之临淄,楚之宛丘,郑之阳翟(今河南禹县),三川之二周④,富冠海内,皆为天下名都。”其实还不止这些,例如宋的定陶,赵的离石,魏的安邑、大梁,齐的莒、薛,楚的郢、寿春等都是当时工商业发达、人口众多的都市。
《战国策·赵策三》载赵奢说,古时“城虽大,无过三百丈者,人虽众,无过三千家者”,而现在“千丈之城,万家之邑相望也。”“三里之城,七里之郭”(《墨子·非攻中》),已经普遍出现。“万家之县”、“万家之邑”(《战国策·赵策一》、《韩非子·十过》)、“万户之都”(《赵策四》)也已到处存在。这种城邑规模的扩大,人口的增加,都和当时工商业的发达有一定关系。
④ 《荀子·儒效》云:“居夏而夏”。杨倞注:“夏,中夏也。”《左传》定公十年云:“裔不谋夏,夷不乱华。”孔疏:“中国有礼义之大,故称夏,有服章之美,谓之华。”在列国的国都中,以齐国的临淄规模最大。据当时人讲,那时城中共有七万户,若以每户五口计,也有三十五万人之多。当时街道上非常繁荣,行人拥挤塞路。《战国策·齐策一》说:“临淄之途,车毂击,人肩摩”。从地下发掘情况看,临淄故城,是由大小两座相互衔接的城组成:大城南北约四公里半,东西约四公里;小城在其西南角,周围约五公里,宫殿在小城西北部的夯土台基上。市区在大城的西部和小城的北部,符合《考工记》“面朝后市”的记述。在小城的南部有冶铁、炼铜、铸币、制骨等各种手工业作坊多处①。据说,那时的大都市里有“县(悬)帜甚高”的“酤酒者”(《韩非子,外储说右上》);有“卖骏马者”(《战国策·燕策二》),有卖兔的所谓“积兔满市”(《吕氏春秋·慎势》);还有卖卜者,齐国公孙闬曾“使人操十金而往卜于市”(《战国策·齐策一》),便是其证。在市区四周有“市门”,设有“市吏”(《韩非子·内储说上》)来管理。
《诗经·小雅·大东》中的“周道”、“周行”,在《诗经》中数见不鲜,它是君子、贵人车驾往来的大道。《国语·周语中》说:这种国道,“列树以表道,立鄙食以守路”,而《左传》襄公九年,晋国的郓人还曾“斩行栗”,则以栗树为表道树。到了战国时期,与商业都市发展的同时,为联系各个城市的交通网道,也相应地发展起来。这时中原地区的陆路交通有了很大发展,在魏、赵、齐等国之间有着许多交错的大道,当时称为“午道”(《战国策·赵策二》)。从成皋沿黄河到函谷关,有一条交通大道,当时人通称“成皋之路”(《战国策·秦策三》)。在秦国,从汉中越过七盘岭进入蜀地,有一条通道叫做石牛道,也叫金牛道。在楚国,从南阳东出伏牛山隘口,有一条通向中原的大道,叫做“夏路”(《战国纵横家书二十四》)。
古时官吏旅行,可能有所谓候馆逆旅。如《周礼·地官·遗人》职所谓“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馆,候馆有积”,但此设备,并非一般行人可以享受。所以,《左传》文公五年阳处父聘于卫,返通宁,宁嬴从之。据说这位宁嬴是逆旅大夫,即专司官吏过境事务的官员。阳处父代表晋国聘问友邦,方能得到逆旅的招待。到了战国时代,随着商业的发达和都市的发展,大约以营利为目的的逆旅开始出现。例如《庄子·山木篇》云:“阳子之(至)宋,宿于逆旅。”这个逆旅,当是旅店。至于商鞅立法,客舍不能不先验明客人身分,可知当时的逆旅行业已在官府人员监查之下,与后代的旅店,并无二致了。
驿传之制,当有临时与常设两种。常设的驿传,据《周礼·秋官·行夫》职说,邦国传速,使者必定持以旌节调度任务。《韩非子·难势》云:“夫良马固车,五十里而一置,使中手御之,追速致远,可以及也,而千里可日致也”。“五十里而一置”,大约是一日之程,这种常设的驿站,当即以此为度。乘驿旅行,虽是官吏负族的特权,但是有了驿传之设,能使当时的交通路线固定了。
水路交通的史料,远比陆路为少。南方诸国荆楚吴越,多江海湖泊,水路用舟自然早已有了。当时南方和北方之间的水路交通也有发展。在今太湖、鄱阳湖、洞庭湖的周围,水道纵横,四通八达。岷江、长江、汉水以及湘水、资水、沅水、丰水的交通,也很畅通。同时由于邗沟和鸿沟等南北向的运河开凿,南北水上交通更有了大的发展。
① 顾栋高:《春秋大事表·四夷》三十九。
当时的水陆运输物资的数量是很大的。寿县楚墓出土的《鄂君启节》铭云:“屯三舟为一舿(舸),五十舿”,这是说水上运输,集三舟合为一舸,以“五十舸”即一百五十舟为限。又云:“女(如)马,女牛,女憊(特),屯二十台(以)堂(当)一车;女(如)■(担)徒,屯二十■台堂一车;台(以)毁于五十乘之中。”这是规定陆上运输以五十车为限。如用马牛等牲畜来驮载货物,则集十匹以当一车;如用肩挑即“担徒”来挑担,则二十担以当一车。所谓“以毁于五十乘之中”,就是必须把牲畜驮载的、用人肩挑的折算好,从规定的五十乘中扣除。这样在运输的通行证上明文规定陆路以五十辆车为限,水路以一百五十只船为限,说明战国中期以后商人水陆运输物质的规模已经很大了。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战国时代的交通已是四通八达,形成了一个交通网,商人们在这些交通要道上往来不绝。这样也就打破了战国以前那种各地区间闭塞不通的局面,各地区的物资得到交流,不仅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融合,而且在经济文化上又为全国的统一创造和准备了条件。
古代公社的解体与封建生产关系的成长由于铁器的普遍应用,战国时代的社会生产力大大提高。特别是由于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长期残存于我国古代社会里的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逐渐走向了解体道路,土地私有制开始发生,社会经济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封建生产关系逐渐生长起来。
古代公社的解体与土地所有制的变化我国古代社会里,由于残存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当时的工商业也就不可能发达。我们知道,公社本身不知道什么商品生产①,但是剥夺公社剩余产品的国家,却可以把这种产品抛入流通的过程。也就是说,商品生产者是公社,而占有者是国家。如同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所说:“在奴隶关系、农奴关系、贡赋关系(指原始共同体时的贡赋关系)下,只有奴隶主、封建主、接受贡物的国家,才是产品的所有者,因而才是产品的出售者”①。这种在公社基础上的产品生产,是通过贡赋关系,由接受贡物的国家来实现的。所以当时的工商业者基本上是一种官工、官商,这就是所谓“工商食官”,即当时的工商业主要由官府统一经营管理、组织加工,其产品由官府核价出售,工商业者的生活,都由官府豢养。
《礼记》一书虽然是孔门后学所作,但书中所记内容,应当是有所根据的。《礼记·王制》说:“有圭璧、金璋,不粥于市。命服命车(皆指有功所得之物),不粥于市。宗庙之器,不粥于市。牺牲,不粥于市。戎器不粥于市。”就是说,当时的手工业产品,除人民生活用品外,一般是不准出售的。有些物品虽然准许在市场出售,但有许多限制①,这就妨碍了手工业生产的商品化。正是由于当时的手工业产品主要是为了满足奴隶主贵族的享用,而不是为了交换,因而也就实行了一种“处工就官府”(《国语·齐语》)的制度。所以,《礼记·王制》又云:“凡执技以事上者:不贰市、不移官、① 顾栋高:《春秋大事表·四夷》三十九。
① 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民族出版社,1980 年第10 页。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 卷,第204 页,出乡不与士齿。”即以技术为奴隶主贵族服务的,如祝、史、射、御、医、卜和各种技工艺人,既不可兼做他事,也不能改变行业。《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所说的“民不迁、农不移、商贾不变”,也是这个意思,“工贾不变”虽是为了保持工艺熟练,但主要是对工商业者的控制,防止“工人数变业,则失其功”(《韩非子·解老》)。这时的商业,也由当时的官府统一管理,凡是官府所制造的手工业品,需要交换时,都需经过“贾人”来核价,即《晋语四》韦昭注云“府藏皆有贾人,以知物价”。当时的商业活动,虽在市场上进行,即所谓“处商就市井”(《国语·齐语》),但是根据当时的经营管理制度必须由官府垄断市场,掌握物价。当时的手工业和商业主要是为了保证奴隶主贵族的需要,不是为了发展和扩大商业贸易,因而这种“工商食官”制度,实际上阻碍了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
到了战国时代,如前所述,由于铁制工具的普遍使用,分工的发达,不但使农工之间进一步分工,而且也出现了“一个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商人”①。据《史记·货殖列传》记载,战国时代有很多有名的私营手工业主。一个是赵地邯郸的郭纵,他以冶铁为业,其富可与王侯相比。另一个是以煮盐起家的猗顿。还有一个女手工业主,就是始皇帝为之修筑“怀清台”的巴寡妇清,她的先人是开采丹砂的,她一直守着这个行业,成了有名的巨富。此外,象蜀地卓氏的先人和宛地孔氏的先人等等,他们都是原来战国时代赵国和魏国的私人冶铁手工业者,这些人都是从平民中兴起的专业生产交换商品而不是自己享用的商人,司马迁称他们为“素封”(《史记·货殖列传》)。“素封”的出现,也就表志着我国古代社会中“工商食官”制度的结束。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金属货币也随之而生。战国以前,以重量计的货币虽已产生,但只有出现了金属货币之后,才算正式代替了以物易物的阶段。恩格斯把这种金属货币称之为“商品的商品”,如云:“这种商品以隐蔽的方式包含着其它一切商品,它是可以任意变为任何随心所欲的东西的魔法手段。谁握有它,谁就统治了生产世界”①。
这种商品交换关系的发生,对于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公社组织起着瓦解作用。如同马克思所说:“这种不受公社控制的动产,个体交换的对象(在交换中,投机取巧起极大的作用)将日益强烈地对整个农村经济施加压力。这就是破坏原始的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的因素。它把别的因素带进来,引起公社内部各种利益和私欲的冲突,这种冲突,首先会破坏耕地的公有制,然后会破坏森林、牧场、荒地等等的公有制;一旦这些东西变成了私有制的公社附属物,也就会逐渐变成私有了”①。在战国时代,由于公社的解体,各个公社农民占有原来由公社分给他的“小块土地的占有权,现在变得如此牢固,以致这些小块土地作为世袭财产而属于他们了。..土地现在可以成为出卖和抵押的商品了”①。这就打破了过去的“田里不粥”的旧惯例,出现① 1923 年出土于山西浑源县李峪村,《浑源县彝器图》、《中国古青铜选》中均有著录,现藏上海博物馆。
① 三川:东周以伊水、洛水、黄河为三川。秦在这里设三川郡,在今河南洛阳、郑州一带。二周:本指西周公和东周公。这里指东周公的封地巩县和西周公的封地河南(洛阳西)。① 参见群力:《临淄齐国故城勘探记要》,《文物》1972 年第5 期。
①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说:“在古代印度公社中,就有社会分工,但产品并不成为商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 卷,第55 页)。
了土地私有和土地的买卖。这时出现的土地自由买卖,是社会经济中的一个重要变化。董仲舒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汉书·食货志上》)。实际上商鞅以前,秦国以外,土地买卖已经逐渐开始,商鞅只是进一步在法律上承认土地买卖的合法性而已。整个战国时代,虽然仍有授田制度,但土地买卖业已流行。长平之战前,赵国起用赵括为将,赵括的母亲就指责赵括说:“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由于土地已经开始买卖,有土地的农民常因不能维持生活而出卖土地,到荀子时,“无置锥之地”(《荀子·儒效》)已经成为成语。《吕氏春秋·为欲》更明确地说:“无立锥之地,至贫也”。
农民的分化与佃农的出现古代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的崩坏,公社农民将其自耕土地,即“私田”变为私有土地后,在我国古代历史中便出现了一个自耕农民小土地所有制的极盛时期,造成了战国时代农业的发达与社会经济的显著发展。正如马克思所指出:“土地的所有权是个人独立发展的基础。它也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②。但是由于它本身的脆弱,在高利贷、商业资本和课税的侵蚀之下,造成了农民的分化。马克思说:“高利贷和税收制度必然会到处促使这种所有制没落。资本在土地价格上的支出,势必夺去用于耕作资本。生产资料的无止境地分散,生产者本身无止境地分离。人力发生巨大的浪费。生产条件日趋恶化和生产资料日益昂贵,是小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规律。对这种生产方式来说,好年成也是一种不幸”①。这段话,虽然主要是对农奴制瓦解后的小农说的,但用来分析战国时期的小农经济也是适用的。战国时期,国家对于农民除了“以其常正(征),收其租税”,“以其常役,修其城郭”以外,还要“厚作敛于百姓,暴夺民之衣食之财”(《墨子·辞过》)。孟子又说:“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尽心下》)。荀子也说有“田野之税”,“刀布之敛”(《荀子·王霸》)。秦国从商鞅变法后,开始按户征收人口税,称为“户赋”或“口赋”。《商君书·农战》说:“百姓曰:我疾农,先实公仓,收余以食亲,为上忘生而战,以尊主安国也。”所谓“实公仓”,就是向国家缴纳田租。《商君书·去强》又说:“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民不逃粟,野无荒草,则国富。国富者强。”所谓“民不逃粟”,就是按户征收地税和户赋,不让逃避。据云梦《秦简》看来,国家向农民征收的地税不仅有禾稼,还有刍(饲料)和稿(禾秆),规定每一顷田要“入刍三石,稿二石”(《田律》),还要交纳户赋,不准隐瞒户口,即“弗令出户赋。”(《法律答问》)。当时农民的租税徭役负担是很重的,所以孟子说:“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梁惠王上》)。
有的农民在失掉耕地之后,便为人雇用。例如《韩非子·外储说右下》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 卷,第364 页。
① 例如《礼记·王制》云:“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不中变,不粥子市。布帛精粗不中数(数,织布所需的升数,有如今夭的“若干支纱”之类),幅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绵文、珠玉成器,不粥于市。衣服饮食,不粥于市。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
云:“家贫,无以妻之,佣末(及)反”。《五蠹》也说:“泽居苦水者,买庸(佣)而决窦(渎)。”《外储说左上》又说:“夫卖庸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美食,调布而求易者,非爱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者,尽巧而正畦陌畦畤者,非爱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钱布且易云也。”也就是说,引文中的主人给庸客美羹、钱布(铜币),是希望他耕得深,耘得快。当时的农民,也有放弃本业转入工商业的,更有失去土地后流入城市做雇工即“市佣”(《荀子·议兵》)、“庸保”(《史记·刺客列传》)的。《商君书·垦令》说:“无得取庸,则大夫家长不建缮..而庸民无所于食,是必农。”这是说,政府不准雇工,大夫就不雇人修建房屋;雇工没有饭吃,就必然务农。当时使用耕地的人也不少,《吕氏春秋·上农》说:“农上不闻,不敢私籍于庸”,即没有高级爵位,就不准私自庸用雇农,便是其例。当时,还有替人“灌园”(《战国策·齐策六》)的庸夫。
这时的农民,还有在高利贷的严重盘剥下弃产流亡的。例如冯 所谓“息愈多,急,即以逃亡自捐之”(《史记·孟尝君列传》);也有因饥饿死在沟壑中的,即孟子所说的“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滕文公上》)。然而,那些不甘心沦为奴隶的农民,为此而进行着激烈的反抗斗争。当时比较普遍的一种形式就是“壮者散而之四方”(《孟子·梁惠王下》),称为“流民”。春秋末年以来就已经发生的所谓“郑国多盗”(《左传》昭公二十年)、“鲁多盗”(《左传》襄公二十一年)以及所谓“盗”跖,并非奴隶暴动,而是一些不甘卖身为奴的武装流民而已。
破产农民的另一条出路,据《汉书·食货志上》载董仲舒说:是“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这种佃农,在战国时可能是已经东鳞西爪地出现。或者租赁土地进行耕种,以收获量十分之五为地租。中国的封建生产关系就是在这样复杂而尖锐的阶级对立中产生了,并在继续发展中。到了战国末年,农民为了逃避繁重赋役,有的宁愿依附到豪强地主之下,甘愿作佃农。《韩非子·备内》说:“徭役多则民苦,民苦则权势起,权势起则复除重,复除重则贵人富”,说明当时有权势的贵人,趁人民苦于“徭役多”的时机,用包庇免除徭役的特权诱使贫苦农民归附到他们的门下,成为他们的佃客,忍受他们的剥削。《韩非子·诡使》曾说:“悉租税,专民力,所以备难充仓府(库)也。而士卒之逃事状(藏)匿,附托有威之门,以避徭赋,而上不得者万数。”这些有威之门,就是《商君书·垦令》所说的“禄厚而税多”的官僚兼地主,也就是后来秦汉时代的豪强地主。战国时代还有一种依附于地主的农民叫做“庶子”。秦国规定能够斩敌甲首一个的“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除庶子一人”,即赏给爵位一级,给予庶子一人。又说:“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均见《商君书·境内》)。就是说:有爵者可以得到无爵者作为庶子,每一级爵可以得到一个庶子;当有爵者没有特殊役事的时候,庶子每月要给大夫服役六天:当有爵者有特殊劳役时,要按服役期限供给庶子食粮而养起来。这种庶子,虽然规定在一般情况每月只给主人服役六天,但是主人有特殊劳役时随时可以调来服役而养起来,实际上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较强的佃农。这种佃农,在商鞅变法前可能已经普遍存在,商鞅只是把它规定成了一种制度而已。
奴隶战国时代的农民,遇到“天饥岁荒”就不得不“嫁妻卖子”(《韩非子·六反》)而沦为奴隶,已经是普遍现象。在严重的剥削和残酷的兵灾下,据说魏、韩两国“百姓不聊生,族类离散,流亡为臣妾,满海内矣”(《战国策·秦策四》)。战国以前的奴隶来源,一是俘虏、二是罪犯,而且多是家内奴隶性质。到了战国时代,开始出现债务奴隶,这是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井田制度崩溃后的必然结果。战国时代,有相当数量的官私奴隶。
战国时代官府奴隶的一个来源是罪犯。因此,“胥靡”既是一般奴隶的通称①,又是一般罪犯的通称。秦国的“隶臣妾”是一种官奴婢性质。据《秦律》看,隶臣妾按其劳役类别,年令和性质发给低于一般人民的口粮标准,如果他们使用或管理的器物牲畜有丢失,还要“以其日月减其衣食”的三分之一来偿还。至于称为“鬼薪”、“白粲”、“城旦”、“舂”的刑徒,其性质与隶臣妾不同,前者有固定的刑期,而后者则需终身为官府服役,必须取赎才能恢复自由。当时官府奴隶的另一个来源,就是把罪犯的妻子儿女没收为奴隶。商鞅变法,公开宣布“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史记·商君列传》),便是其例。从《秦律》来看,当时称为隶臣、隶妾的官奴婢,官府可以把他们卖掉,或作赏赐品。例如秦王曾以“文绣千匹、好女百人”送给义渠君(《战国策·秦策二》)。
《周礼·地官·质人》职云:“掌成(郑注云:“成,平也”。当指估定物产的价格)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这里的人民和牛马一样在市场出卖,当然是奴隶。所以《汉书·王莽传》载王莽改制的诏令中也说:“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栏”。当时,由于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一些被降为官府奴隶的,也还可以用金钱赎买回来。例如《吕氏春秋·察微》云:“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这种事情,在当时比较普遍,所以《吕氏春秋·观世》又说:“晏子之晋,见反裘负刍息于涂者,以为君子也,使人问焉。曰:‘易为而至此?’对曰:‘齐人,累之,名为越石父。’晏子曰:‘ !’遽解左骖以赎之,载而与归。”《战国策·宋卫策》也说:“卫嗣君时,骨(胥)靡逃之魏。卫赎之百全,不与;乃请以左氏。”用一马赎回一个奴隶当属一般,而用左氏一邑换回一个奴隶,当然是个特殊情况。
战国时代的官府奴婢,除用于手工业生产外,也被用于农业生产。《秦律》规定“隶臣田者”,在农忙时的二月到九月,每月口粮比原定二石增加半石,就是为了从事各种差役。《韩非子·喻老》云:“故冬耕之稼,后稷不能羡也;丰年大禾,臧获不能恶也。以一人力,则后稷不足;随自然,则臧获有余。”杨雄《方言》说:“海岱之间,骂奴曰臧,骂婢曰获”。《汉书·司马迁传》颜师古注又引晋灼曰:“臧获,败敌所被虏获为奴隶者。”《名义考》引《风俗通》更云:“臧,被罪没官为奴婢;获,逃亡获得为奴婢。”可见,《喻老》中的“臧获”是指奴隶。《韩非子·五蠹》又说:“禹之王天下也,身执耒锸以为民先,殷无胈,胫不生毛,虽臣虏之劳不苦于此矣。”《礼记·少仪》说:“臣则友之”。郑注云:“臣,谓囚俘”,这个“臣”就是俘虏。“左之”,就是用左手加以牵制,用右手攻其反抗的意思。可见,“臣虏”也就是俘虏,古以俘虏为奴仆,所以又称奴仆为臣虏。《五蠹》所说的“身执耒锸以为民先”就是《论语·宪问》中所说的“禹稷躬耕而有天下”,指的是农业生产。这里既把“执耒锸”以从事农业生产说成是①“臣虏之劳”,这就反映出战国末年奴隶还用于农业生产领域里的事实。战国时代的私营大工商业者,也常用奴隶从事生产。例如白圭曾“与用事僮仆同苦乐”(《史记·货殖列传》)。所谓“用事僮仆”就是随从主人经营事业的奴隶,这与“今召客者酒酣,歌舞,鼓瑟吹竽,明日,不拜乐已者而释主人,主人使之也”(《吕氏春秋·分职》)的情况,完全不同。当时经营工商业的人,都有很多奴隶,蜀卓氏“富至僮千人”(《史记·货殖列传》),吕不韦“家僮万人”,“嫪毐家僮数千人”(《史记·吕不韦传》),便是其例。正因为如此,《秦律》还有保护私人对奴隶的占有和奴役的规定。如果臣妾有侵犯主人利益,或反抗主人和怠工的行为,就要给予处罚。例如,男奴“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封诊式》),主人可以请求卖给官府,变为官奴;如果女奴“悍”,主人可以请求官府将她处以黥刑和劓刑。
战国时期,保有较多的奴隶制残余,一方面是由于奴隶制的影响还很大,另方面地主阶级掌握政权后,为了自身的利益也希望保留奴隶制的残余,作为封建剥削的补充。
地主阶级的主长恩格斯在《法兰克时代》一文中说:“自主地使土地占有的原始平等不但可能而且必然转化为它的对立物。日耳曼人的自主地,在旧日罗马领土上一出现,就变成了跟它同时并存的罗马人的地产所早已变成的那种东西,即变成了商品。财产分配日益不均,贫富矛盾日益扩大,财产日益集中于少数人手中,这是一切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基础的社会的确定不移的规律:虽然这一规律在近代资本主义生产中得到了它的充分的发展,但并非一定要在资本主义生产中才能起作用。所以,从自主地这一可以自由出让的地产,这一作为商品的地产产生的时候起,大地产的产生便仅仅是一个时间问题了。”②战国时代起,随着土地买卖而来的土地兼并,使“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出现了许多贵族及其以外的土地占有者,他们逐渐转化为地主。
战国时代的贵族,包括各国国君的亲属和贵戚,占有大量的土地。其中有些人被封为国君,除享有征收封邑赋税的特权外,还占有大量土地,例如赵国的平原君和齐国的孟尝君就是这样。他们都以封邑的租税为自己的收入,但须纳税给国家。他们还利用权势包庇所属农民逃避国家的赋税徭役,许多不堪赋税、徭役负担的农民,也就被迫归依他们。由于“事私门”的愈来越多,弄得“公民少而私人众矣”(《韩非子·五蠹》),所以战国时代常常发生国君与封建贵族之间争夺劳动力的斗争。
当时的个别农民,也有当了封建官吏而爬上地主阶级地位的。例如中牟的农民宁越,由于“苦耕稼之劳”,求学十五年,成了周威公的“师”(《吕氏春秋·博志》),自然有了不少土地。当时的各国政权为了奖励“耕战之士”,常常采取赏田的办法。例如吴起为魏的西河郡守,为了要攻克秦的小亭,曾悬赏“有能先登者,仕之国大夫,赐之上田,上宅”(《韩非子·内储说上》)。魏国考选“武卒”,中试的可以“利其田宅”(《荀子·议兵》)。秦在商鞅变法后,颁有二十等爵赏赐军功,接功大小赏给爵位,一级爵位可得田一顷。这样由军功而占有土地逐渐变为地主的为数也不很少。
当时社会上还有一般的地主,他们多是由于兼并或开荒而发展成为地主的。《史记·苏秦列传》说:“且使我有洛阳负郭田二顷,吾岂能佩六国相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162 页。
印乎!”有负郭之田二顷的,就是一般地主。这里既然说有负郭田二顷就什么也不想干,说明当时有一般地主的剥削收入就能过上优裕的生活。商鞅变法规定“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史记·商君列传》)的“名田宅”,是准许地主以个人名义占有田宅的意思。这种“名田”制度早已存在,商鞅作出这样的规定,只是在法律上承认其合法性,确定地主土地所有制而已。秦汉时代的“名田”制度就起源于此。
战国时代,有许多大手工业者和大商人占有大批奴隶从事工商业。但是,他们却“以末(工商)致财,用本(农)守之”(《史记,货殖列传》)。他们和官僚、贵族勾结在一起,形成了当时统治阶级的核心。
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里奇的复信草稿——三稿》中指出:“农业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不言而喻,次生的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①这就是说,农业公社解体后,有两个前途,即或者走向奴隶制度,或者走向农奴制即封建社会。残存于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公社组织解体后,不是前者,当是逐渐走向了封建制社会。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 卷第450 页。
第二节战国“七雄”与各国的变法图强周元王元年(公元前475 年)是《史记·六国年表》开始的一年。依司马迁的意思,从这一年算起成为另一个时代,也就是战国的开始。司马光《资治通鉴》的开始时代要晚些,是起于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公元前403 年),从王命韩虔、魏斯、赵籍为诸侯一事算起,比《史记·六国年表》晚七十三年。这是因为《春秋》纪事迄于周敬王三十九年(公元前481 年),孔子卒在周敬王四十一年(公元前479 年),司马光故意推迟几十年,表示不敢衔接《春秋》。其实为了分期方便起见,还是司马迁的《六国年表》比较清朗一些,春秋以后就是战国,不会有一个非春秋、非战国的一段时间。
三晋、田齐的兴起与七国的形成晋文公称霸后,由于晋国内部斗争,到了春秋末年,在过去的几十家卿大夫中,只剩下了知氏、范氏、中行氏和韩、赵、魏六家,即所谓“六卿”。这六家又互相兼并,范氏和中行氏倒下后,就只有智伯瑶为首的智氏、韩康子虎为首的韩氏、赵襄子无恤为首的赵氏和魏桓子驹为首的魏氏四家掌握晋国的命运。四卿之中又以赵、智两氏较强,韩、魏两氏只有团结起来,在赵、智二氏之中作一选择,来维持自己的存在。公元前455 年,智伯又胁迫韩、魏和他合兵攻赵,把赵襄子围在晋阳,决汾水灌城。临到城快要攻破时,韩、魏突然和赵氏勾结起来,捉住了智伯瑶,杀了智氏全族,瓜分了智氏的全部土地。不久,三家又将公室的土地和人民,除曲沃(今山西闻喜县)、绛州(今山西翼城东南)外,也都瓜分了。这时的晋国国君降到了三家之下,卑屈到要朝见三家大夫的程度。公元前403 年,周威烈王正式加封韩虔为韩侯(即韩景侯)、赵籍为赵侯(即赵列侯)、魏斯为魏侯(即魏文侯)。韩、赵、魏三国原来是晋的三家大夫,所以又称作三晋。
三晋建侯后十七年即公元前386 年,齐国的蜕变也已完成。
如前所述,所谓田氏即陈氏(陈田古音相同,春秋记载用陈,战国记载用田)的始祖乃是陈国的一个公子,名完,与齐桓公同时。陈公子完避乱奔齐,甚得桓公的宠悦,仕为“工正”。五世后,传到孔子所要讨伐的陈恒。陈恒联合齐国的鲍氏,灭了当时专权的栾、高二氏,并且没收了两家的土地。陈恒死后,其子陈乞继做齐相,更把齐都邑的大夫尽换了自己的宗人,再传两世到陈和(田和)即田太公。这时正值姜齐的末代国君齐康公即位,他沉湎酒色,不理朝政。公元前391 年,田和把康公迁到海边,只留一城之地作为他的食邑。公元前387 年,田和与魏武侯在浊泽相会,把自己正式列位诸侯。第二年,田和即被周天子封为齐侯。
三家分晋和田氏代齐,表面看来,好象只是统治阶级内部的争权斗争,但是如把它放在当时整个历史环境中观之,就可以看出它是春秋战国间新兴封建势力和旧势力斗争的一个缩影。春秋时代的一百余国,经过不断兼并,到战国初年,见于文献的约有十几个国家。其中大国有秦、齐、楚、燕、韩、赵、魏,这就是所说的战国“七雄”。七个大国的疆域,大致是这样:秦国,东到黄河、函谷与三晋为邻;南有巴蜀与楚国相接:西及西北与西戎和匈奴诸部为邻。国土约占有今之陕西关中和甘肃的东南部以及四川、青海、宁夏等部分地区。
魏国,东有淮、颖与齐和宋国相邻;南部有鸿沟与楚国为邻;西及黄河西岸与秦为邻(河西地在公元前328 年入秦);西南与韩为邻;北与赵国为邻。国土约占今之山西南部、河南北部以及陕西、河北的部分地区。
赵国,东有清河(今河北清河西)与齐为邻;南有漳河与魏为界;西有黄河与秦相望;北有燕国以易水为界;西北与匈奴为邻,约占有今之山西北部、中部和河北的中部和西南部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的一部分。
韩国,夹在魏与秦、楚之间,四周都是比较强大的国家,约占今之河南中部、西部和山西东南部。
楚国,东到大海,南有苍梧(即湖北南部的九嶷山)与百越为邻;西至巴、黔而与秦为邻;北达中原,与韩、魏、宋、齐相接,约占有今之湖北全省及河南、安徽、湖南、江苏、浙江等省的一部分。
齐国,东滨大海,南有泰山与鲁、宋为邻(后齐灭宋而占有其地);西有清河与赵为邻;北有渤海与燕为邻,主要占有今之山东北部、河北东南部。燕国,东有辽东与朝鲜为邻;南和齐国交界;西有云中、九原与赵国相邻;北有东胡、林胡、楼烦诸部,约占有今之河北北部、山西东北部和辽宁、吉林的一部分。
上述的七国疆域,是后来的事,战国初期的区域当是九分天下而不是七分天下。《孟子·梁惠王上》曾经说:“海内之地,方千里者九,齐集有其一”,这种区划方式,与“七雄”或《尚书·禹贡》的九州,都不相同。它和成书于战国初期的《周礼》中的情状比较相符。《夏官·职方氏》职云:(一)东南曰扬州,其山镇(指山之特大者,以为州之镇)曰会稽,其泽薮曰具区,其川三江,其浸(指蓄水可以灌溉的川泽)五湖。(地区上应为越国)
(二)正南曰荆州,其山镇曰衡山,其泽蔽曰云瞢,其川江汉,其浸颎湛。(地区上应为楚国)
(三)河南曰豫州,其山镇曰华山,其泽薮曰圃田,其川荥雒,其浸波溠。(地区上应为韩国及“二周”)
(四)正东曰青州,其山镇曰沂山,其泽薮曰望诸,其川淮泗,其浸沂沭。(地区上应为齐国)
(五)河东曰兖州,其山镇曰岱山,其泽薮曰大野,其川河■,其浸庐维。(地区上应为鲁、宋、卫诸国)
(六)正西曰雍州,其山镇曰嶽山,其泽薮曰弦蒲,其川泾汭,其浸渭、洛。(地区上应为秦国)
(七)东北曰幽州,其山镇曰医无闾,其泽薮曰■养,其川河■,其浸葘、时。(地区上应为燕国)
(八)河内曰冀州,其山镇曰霍山,其泽薮曰杨纡,其川漳,其浸汾、潞。(地区上应为魏国)
(九)正北曰并州,其山镇曰恒山,其泽薮曰昭余祁,其川虖池、呕夷,其浸涞。(地区上应为赵国)
上述“七雄”之外,在中原地区还有一些小国,首先需要说到的是“二周”即“东周”和“西周”。在周考王即位时,封他的弟弟揭于旧王城以继旧周公的地位,就是河南桓公,也就是西周之始;其孙惠公在考王晚年又封其少子班于巩,后来就称在巩的周为东周。从此以后,王畿就分裂为东周和西周,一直到秦灭西周、东周为止。周赧王五十九年,奉使将军樛攻西周,周赧王尽献其邑三十六、口三万,周天子及西周君同时亡国。再过六年,秦相吕不韦并灭东周。从周考王以后,周室的残余王畿,分裂成为东西二周,周王只是一个挂名的共主,不仅不能指挥诸侯,即就王畿而言,周王也不能直接领有,没有尺籍寸土了。这样一来,原来的周天子,实际上已经成为夹在大国之间的小国之君。其所以能够苟延残喘下去是因为“西周之地,绝长补短,不过百里,名为天下共主,裂其地不足以肥国,得其众不足以劲兵。虽无攻之,名为弑君”(《史记·楚世家》),故为各国所放置。
在三晋之东,齐、楚之间有战国时人所称道的“泗上十二诸侯”(《战国策·楚策一》)。淮泗之间残存之国虽然不少,但是难以实指其国。在战国初期,应当存有鲁、卫、宋、滕、邹诸邦。宋和鲁、卫本来国力相当,不过到了后来,鲁、卫和“二周”一样,由衰微以至于灭亡,宋到了后来,曾一度发展国力,然最后仍为齐翦灭。除了“二周”和“泗上十二诸侯”两个区域以外,只有一个中小型的中山国,在赵、魏之间,其余大国与大国之间,已经再无小国了。当时还有很多的少数族分布在四周,北面和西北有林胡、楼烦、东胡和义渠,南方有百越;西南有巴、蜀,等等。
魏国的李悝变法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出现,阶级关系的变动,在上层建筑方面也势必有所调整。战国初年各国所进行的变法活动,正是顺应当时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出现的一种政治改革。
魏国的“河东土地平易,有盐铁之饶”,其“俗刚强,多豪杰侵夺,薄恩礼,好生分”(《汉书·地理志下》)。宗法制度下的经济基础在于宗法贵族对于土地所有权的掌有,“盐铁之饶”是井田制度破坏后的经济活动,在土地私有出现后,才能有“侵夺”和“分”,所以“多豪杰侵夺”和“好分生”,则表示了魏国土地私有制的形成。“恩礼”是贵族社会的伦理规范,“薄恩礼”正是宗法制度薄弱的现象。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战国初年“当魏之方明立辟,从宪令(行)之时,有攻者必赏,有罪者必诛,强匡天下,威行四邻”(《韩非子·饰邪》)。
公元前445 年,魏文侯即位,他礼贤下士。用人唯贤,先后起用魏成子、翟璜、李悝为相,乐羊为将,吴起为西河郡守,受他尊重的还有卜子夏、田子方、段干木等人。战国时期的招贤养士之风,可以说是由魏文侯开始的。他的用士参政的作法,标志着过去“任人唯亲”的世卿制度被“任人唯贤”的官僚制度所代替。
魏之所以能“强匡天下,威行四邻”,乃是因为李悝“务尽地力”(《史记·货殖列传》)和“撰次诸国法,著法经”(《晋书·刑法志》)的结果。李悝的“务尽地力”有两项措施:一是重新划分土地,正式承认土地私有,发展农业生产,从而巩固地主阶级政权的经济基础。他指出:在百里见方的范围内有九万顷土地,“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还有“六百万亩”。如果农民“治田勤谨,则亩益三升(斗);不勤,则损亦如之”。一进一出,就要相差“粟百八十万石”(《汉书·食货志上》)。土地私有,刺激了生产积极性,造成了兼并。所以《史记·平淮书》中说:“魏用李克,尽地力为强君。自是之后,天下争于战国,贵诈力而贱仁义,先富有而后推让。故庶人之富或累巨万,而贫者或不厌糟糠;有国强者或并群小以臣诸侯,而弱国或绝祀而灭世。”土地私有的出现,也造成了贫富不均的情形。这主要是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商人对粮食操纵的必然结果。商人操纵粮食的方法是贱价向农民买入,高价卖给人民,因而造成“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由于农伤,所以农夫“常困”而“有不劝耕之心”(《汉书·食货志上》)。
因此,李悝又实行了一种“平籴法”,就是“上熟,其收自四(四倍,收六百石),余四百石;中熟自三(三倍,收四百五十石),余三百石;下熟,自倍(收三百石),余百石。小饥,则收百石;中饥,七十石;大饥,三十石。故大熟,则上籴三而舍一;中熟,则籴二;下熟,则籴一,使民适足,贾(价)平则止。小饥则发小熟之所敛,中饥则发中熟之所敛,大饥则发大熟之所敛,而籴之。故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余以补不足也”(《汉书·食货志上》)。这个政策,除了鼓励生产和保障农民利益外,其所具有的政治意义就是经济上的国君集权。前云的“仁义”和“推让”是宗法制度的道德观念,而李悝经济政策的实施,就大大地打击了宗法的道德观念,所以司马迁云:“贵诈力而贱仁义,先富有而后推让。”
李悝的《法经》,今虽不传,但从《晋书·刑法志》中可以得知其内容分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六篇。李悝“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而把惩罚“盗”“贼”作为封建统治的首要任务,把《盗法》、《贼法》列为《法经》之首。李悝认为“盗贼须劾捕,故著《囚》(原误作“网”)、《捕》二篇。”《杂法》包括惩罚“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六种违法行为的条文,规定了对于淫乱、赌博、盗窃官府印信、贪污贿赂以及僭越逾制和议论政府法令等的惩治办法。《具法》是“以其律具其加减”,就是根据不同情况,对于犯法者加重或减刑的规定。李悝的《法经》内容中虽然也有针对统治阶级内部的条文,但其主要部分在于镇压和防止农民的反抗斗争,是一部加强地主阶级专政的法典。这部《法经》“商君受之以相秦”(以上均见《晋书·刑法志》);“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谓九章之律”;“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爱至北齐..隋因北齐..唐因于隋,相承不改”(《唐律疏义·名例》)。由此可见,李悝的《法经》不但为后世法家提供了法典依据,而且又对后来的中国有深远的影响。
此外,李悝又主张要禁“技巧之民”,他说:“雕文刻镂,害农事者也:锦绣纂组,伤女工者也。农事害,则饥之本也;女工伤,则寒之原也..故上不禁技巧,则国贫民侈”(《说苑·反质》)。他还主张“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说苑·政理》),所谓“淫民”,就是没落的公族封君之后。这样一来,也就废除了旧的世卿世禄制,改为按功劳大小而分别授予职位和爵位,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
在军事上,李悝起用吴起,严格挑选兵士,“以武卒奋(师古曰:“奋,兴起。”)”(《汉书·刑法志》)。这种“武卒”,乃是“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服矢五十个,置戈其上,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荀子·议兵》)。我们知道,春秋时代,本无常备兵,至吴起设置后,需“中试”,并且有一定的待遇为“复其户,利其田宅”,就使当时的战斗力有了提高,魏国在战国初年也就成了一个最为富强的国家。
吴起在楚国的变法吴起,卫国左氏(山东定陶西)人,“曾学于曾子,事鲁君”(《史记·孙子吴起列传》)。他是当时著名兵家,有兵书传后。《韩非子·五蠹》说:“藏孙、吴之书者家有之”,便是其证。鲁是儒家思想最盛的国家,吴起因受谗去鲁。由鲁至魏,时魏君文侯,吴起曾为魏国将兵,大败秦师,后任西河守,抵御秦、韩,甚为得力。他“与士卒最下者同衣食,卧不设席,行不骑乘,亲裹赢粮,与士卒分劳苦”(《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因此大得军心。魏文侯死,武侯立,在“世变主少,群臣相疑,黔首不定”(《吕氏春秋·执一》)的情况下,吴起又由魏入楚。在楚,吴起被任为“宛守”(《说苑·指武》,苑在今河南南阳),防御魏、韩。
楚国是个“蛮夷”(《史记·楚世家》)国家,地广而有“川泽山林之饶”,商业不发达,所以“亦亡千金之家”(《汉书·地理志下》)。可知楚国所受宗法影响较少,且无商人势力。到了战国中叶,楚国的“大巨太重,封君太众”,他们“上逼主”、“下虐民”,以致“贫国弱兵”(《韩非子·和氏》)。公元前404 年和391 年,楚国曾两次受到三晋的进攻,吃了败仗。第二次由于向秦国送了厚礼,才在秦国的帮助下讲了和。楚悼王在这种内外交困的情况下,便任用吴起作令尹,主持变法。
吴起变法的主要点是:“限制旧贵族,改变世袭的分封制,“废公族疏远者”(《史记·吴起列传》)。吴起主张对封君的子孙“三世而收爵禄”(《韩非子·和氏》),减削官吏的禄序,精减裁汰“无能”、“无用”和“不急之官”(《战国策·秦策三》)。根据楚国地广人稀的特点,他认为多余者是土地,不足的是人民,而过去旧贵族把人民集中到地少人多的地区来的做法,应该加以纠正,因而下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吕氏春秋·贵卒》)。这就有力地打击了旧贵族的势力,也有利于开发荒地。
吴起为了整顿楚国官场歪风,还提出了“使私不害公、谗不蔽忠、言不取苟合、行不取苟容、行义不顾毁誉”、“塞私门之请、一楚国之俗”和“破横散从(纵),使驰说之士,无所开其口”(《战国策·秦策三》)的主张,要求大家能够为“公”而忘“私”,“行义”而不计毁誉,一心为地主政权效力。
吴起的改革造成了深远的影响。1958 年,安徽寿县发现的《鄂君启节》是楚怀王时封君鄂君启的通行证,上面记载有对封君的各种限制,如车船的大小、载重、行程等等,这应该是吴起变法的直接结果。这时的楚国,在诸侯中逐渐强盛起来,“南平百越,北并陈、蔡、郤三晋,西伐秦”(《史记·孙子吴起列传》),成了南方的一个强国。
吴起在变法过程中,曾遭到旧贵族的反对,贵人“皆甚苦之”(《吕氏春秋·贵卒》),甚至连改变“两版垣(用夹板填土筑墙)”的简陋建筑方法,也被“见恶(怨)”《吕氏春秋·义赏》)。所以,进行改革仅一年,悼王死,旧贵族便攻杀吴起于悼王丧所。楚肃王即位后,按照楚国法律,“丽兵于王尸者,尽加重罪,逮三族”(《吕氏春秋·贵卒》),结果“坐射起而夷宗死者七十余家”(《史记·吴起列传》),旧贵族的势力遭到了很大的削弱。
齐国邹忌的改革公元前357 年齐威王即位,虽然已离田和正式列为齐侯三十年,但是齐国仍处于内优外患的境地。不久,邹忌就“以鼓琴见威王”,用“鼓琴”的节奏来说明“治国家而饵(安定)人民”的道理。王曰:“善”,三个月后就授给他“相印”。
邹忌为相后,对于国君,“请谨毋离前”,“请谨事左右”;对于人民,“请谨自附于万民”;对于臣下,“请谨择君子,毋杂小人其间”,“请谨修法律而督奸吏”,执行了顺从国君行事,选择“君子”担任官吏而防止“小人”混杂,修订法律而监督清除奸吏的法家政策。
邹忌推荐人才给齐威王,威王把他们都视为“宝”。齐威王二十四年,齐威王与魏惠王一起在郊外打猎时,魏惠王夸耀自己有“径寸之珠”十枚,可“照车前后各十二乘”,所以是“宝”。但是,齐威王则说他的“宝”与魏惠王的宝不同,是几个得力的大臣,他们是“守南城,则楚人不敢为寇东取”的檀子,“守高唐,则赵人不敢东渔于河”的朌子,“守徐州,则燕人祭北门,赵人祭西门”的黔夫,“使备盗贼,则道不拾遗”的种首,他们“将以照千里,岂特十二乘哉!”这都是邹忌推行法家“谨择君子”政策的结果。齐威王时,为了整顿吏治,曾经奖励了治下“田野群,民人给,官无留事,东方以宁”的即墨大夫,惩办了治下“田野不辟,民贫苦”,却贿赂国王左右使誉言日闻的阿大夫和欺骗国君的官吏,使齐国“人人不敢饰非,务尽其诚,齐国大治”(均见《史记·田敬仲完世家》)。这又是邹忌推行法家“谨修法律而督奸吏”政策的具体实施。同时,又由于邹忌的进说,齐威王奖励群臣吏民进谏:“能面刺寡人之过者,受上赏;上书谏寡人者,受中赏;能谤议于市朝,闻寡人之耳者,受下赏”。据载,“令初下,群臣进谏,门庭若市”,数月之后,还有人进谏,一年之后,“虽欲言无可进者”(均见《战国策·齐策一》)。这段记载,难免有其夸大之处,但其提倡臣下进谏的作法,对于地主阶级的政治改革是有好处的。
齐威王时又用军事家孙膑改革军事,鼓励人民习武,规定在战争中“得一首者,则赐赎锱金”(《荀子·议兵》),加强了军事力量。
由于齐威王进行了改革变法,实行君主集权和法治,齐国也逐渐强大起来。公元前353 年,首败魏国于桂陵,公元前343 年,又大败魏国于马陵,“于是齐最强于诸侯,自称为王,以令天下”(《史记·田敬仲完世家》)。韩国申不害的改革战国初期,韩国曾经进行过政治改革,但是由于改革不够彻底,“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韩非子·定法》),造成了政治上的一些混乱。大约在公元前354 年,韩昭侯用申不害为相,“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史记·老子韩非列传》),实行了进一步的改革。
关于申不害生平事迹记载不多,司马迁把他放在《老子韩非列传》中,只有六十九个字的叙述。串不害原是京(今河南荥阳南)人,出身比较微贱,韩昭侯时为韩相,十五年而卒。他是个讲究“术”的法家,其理论“本于黄老而主刑名”,可能是从黄老学派发展起来的。司马迁说,申不害“著书二篇,号曰《申子》”(《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而《汉书·艺文志》著录《申子》六篇,已亡佚。现在我们所能看到的只有别人引用的零章断句,比较完整的有魏征《群书治要》卷三十六所引的《大体篇》②。
申不害言“术”也讲“法”,如云:“法者,见功而与赏,因能而受官”(《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主张“明法正义”,“任法而不任智”(《太平御览》卷638 引《申子》)。《韩非子·定法》中又说:“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生“法”者固然是韩昭侯,但相昭侯生“法”者,却不能不说是申不害。只是“申不害不檀其法”,使得“故新(指法)相反,前后(指令)相悖(《韩非子·定法》)而已。申不害所说的“法”用今天的话说,就是法治的意思;所谓“术”,则是一种用以贯彻执行“法”的手段和方式。他在韩国曾努力把“法”的思想付诸实施,作为他治理韩国的准则,把“术”用到韩国推行政治改革,贯彻法治的实践中去。
申不害认为:君主治国,务要集权,主张“明君使其巨并进辐凑”,不允许“一臣专君,群臣皆蔽”,要防止大臣“蔽君之明,塞君之听,夺之政而专其令”,以致“弑君而取国”。因此,他主张要做到“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申子·大体》)。申不言在主张君主“设其本”、“治其要”、“操其柄”时,特别强调“术”。他所说的“术”,就是韩非所说的“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也”(《韩非子·定法》),主要是指任用、监督和考核臣下的方法。申不害主张“为人臣(君)者,操契以责其名”《申子·大体》),即君主委任官吏,要考察他们是否名副其实。怎样才能真正做到“循名而责实”呢,在他看来,就是要靠“术”这个手段,也就是韩非所说的“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韩非子·难三》)。申不害主张要“去听”、“去视”、“去智”(《吕氏春秋·任数》),就是装着不听、不着、不知,实际上却可以听到一切、看到一切、知道一切,这就可以作到“独视”、“独听”、和“独断”。所以申不害说:“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为了更好地驾驭臣下,考核臣下,申不害还主张国君要“无为,而治就是要“藏于无事”,“示天下无为”(《申子·大体》)。他要国君平时不要让臣下看出自己的欲望和弱点,使臣下猜不透国君的企图,臣下也就不可能投国君之所好而弄虚做假,从而臣下就只好去尽力做好份内事,不能越职乱来。申不害所说的“治不逾官,虽知弗言”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臣下篡夺国君的大权。申不害讲究的统治之“术”,虽然使国君可以用来驾驭臣下,但是大臣也可以用来争权夺利,所以“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均见《韩非子·定法》)。司马迁说:“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史记·老子韩非列传》),但是申不害的变法效果,远不如魏、齐、秦等国,无怪乎韩国在三晋中,以至于战国七雄中,始终处于弱下的地位。
秦国的商鞅变法秦是一个文化比较落后的西方部落,曾“破西戎,有其地”,周幽王时,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 卷第190—191 页。
为犬戎所败。平王东迁,秦国“救周有功,赐受■、丰之地,列为诸侯”。其民“好稼穑、务本业”,“号称陆海,为九州膏腴”。其地“迫近戎狄,修习战备,高上气力,以射猎为先”(均见《汉书;地理志下》)。可见,秦是一个受封历史较短,没有多大宗法势力的农战之国。公元前341 年,秦献公死,秦孝公即位。他愤于“诸侯卑秦,丑莫大焉”,遂下令“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均见《史记·秦本记》),卫鞅就在此时自卫入秦。
卫鞅为卫之诸庶孽公子,名鞅,姓公孙,亦称公孙鞅,在秦被“封之於、商十五邑”后,号称商鞅。他“少好刑名之学”,曾为魏相公孙座的家臣。入秦后,为了说服秦孝公变法,商鞅驳斥了旧贵族代表甘龙、杜挚的“法古无过,循礼无邪”谬论后,提出了一个“变古”的历史观,即“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此乃因“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因此可知,“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史记·商君列传》),为实行变法作了舆论上的准备。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6 年,秦孝公以商鞅为左庶长,实行第一次变法,主要内容有:(一)“令民为什伍”,实行连坐告奸之法,“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者同罚”(《商君列传》)。这就是在按五家为伍、十家为一什的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建立一种相互告发和同罪连坐的制度,告发“奸人”的可以同斩得敌人首级一样受赏,不告发的要被腰斩。如果一家藏“奸”,与投降敌人一样受处罚;其余九家,倘不检举告发,则要一起办罪。这样,也就摧毁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论语·子路》)的“亲亲”宗法关系,使宗法的父子关系转向一种纯粹政治上的君臣关系。(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未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史记·商君列传》)。这里的“本业”,指男耕女织;“未业”,指商业和手工业;“复其身”,就是免除其本身的徭役;“收孥”,就是连同妻子儿女没入官奴婢。还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商君列传》),拆散家长制的大家庭,奖励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生产,使生产组织从家庭公社转变为个体小生产,发展私有制。
(三)为了削弱公族武力,使之集中于公室,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商君列传》),以有“军功”者,来取代“有亲”者,废除了以血缘为根据的“封建亲戚”的原则和禁止反映氏族残余之“血亲复仇”的私斗。(四)为了重建社会阶级,又规定“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商君列传》),即贵族的依据是军功,而不是“亲亲”。当时的“爵”分为二十级,尊卑依照爵位的等级,每家占有田宅奴隶的数字和服饰也按爵级而不同。这样,宗族旧家如果没有军功,过去的族籍便被废除,使得贵族的与生俱来的特权受到了严重的打击。
(五)为了推行变法,又断然采取了“燔诗书而明法令”(《韩非子·和氏》)的措施。同时,又下令禁止私门请托,禁止游宦之民。
商鞅的第一次变法,主要是为了加强对人民的统治,发展农业生产,削弱贵族特权,以行国君集权。这就引起了旧贵族的反抗,一时国都之内“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史记·商君列传》),当时太子也违反了法令,商鞅严惩太子的师傅以做众,从此无人敢公开反对。公元前352 年,卫鞅因功由大庶长升为大良造,相当于中原各国相国兼将军的官职。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 年,商鞅又下第二次变法令。这是前次变法的继续,着重于新制度的建设,其政策有:(一)“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彻底革除残留的戎狄旧习,加强封建统治。这种习俗改革,可能就是商鞅所说的“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史记·商君列传》)。古代秦国公社内部的家庭生活,似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谈到这种家庭公社内部的家庭生活,应当指出,至少在俄国,大家都知道,家长对于公社的年轻妇女,特别是对他的儿媳常常滥用他的地位,而且往往把她们作为后房;俄罗斯民歌对于这点有很好的描写”①。商鞅所谓“为男女之别”可能是改革了这种落后的风俗。
(二)“平斗桶权衡丈尺”(《史记·商君列传》),由中央统一度量衡,结束春秋以来“公量”、“私量”的不同,便利了赋税的征收和商业的经营。
(三)“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史记·秦本记》作“四十一县”,此据《商君列传》),废封建,行郡县。县制的普遍推行,是为了把全国兵政大权集中到朝廷,建立中央集权的统一封建政治体制,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统治,进一步剥夺奴隶主贵族的权利。
(四)“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史记·商君列传》),全面实行土地私有制。“开阡陌”的“开”,当是“破坏铲削之意”(朱熹《开阡陌辩),蔡泽所说:商君“决裂阡陌,教民耕战”(《战国策·秦策三》),便是其征。“阡陌”是一种田界,因而所谓“开阡陌封疆”,也就是打破三代以来的旧田界而建立一种新田界。具体些说,就是把原来的“百步为亩”的“阡陌”、“封疆”,开拓为二百四十步为一亩,重新设置“阡陌”和“封疆”。《新唐书·突厥传》云:“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为地利不尽,更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官亩给一夫”,增大了每家的耕作面积。这种做法,早在春秋晚期晋国六卿中的赵氏已经实行②,商鞅佐秦,改用二百四十步为亩,可能也是适应当时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在商鞅看来,为“农”就是为“战”,所以他在变法中首先改变田制来适应兵制,即把过去的“步百为亩”改为二百四十步为亩,使当时农民平时家家为农,每户人口少而耕地面积增,“利出于地,则民尽力”;战时成年男子,人人皆兵,方土为里,出战卒万,“名出于战,则民致死”,这样就深合“入使民尽力,则草不荒;出使民致死,则胜敌。胜敌而草不荒,富强之功,可坐而致也”(均见《商君书·算地》)的旨意。另外,在过去的一家受田百亩的情况下,每户的赋税负担颇不合理。例如,如果一家人口多,由于土地有限,所以每人所得甚低,但却需要负担与人口较少人家相同的赋税。如果人口多的家庭中的余夫出去从事工商业,那么他们的收入既多,又不需要额外纳税,这与前者相比,自然更不公平。商鞅变法鼓励小家庭制,使每家只有“一男”,每家的余夫数字也就大体相同,而且每家均按新制百亩受田。这样一来,每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 卷第909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 卷第910 页。
家的人口数目相近,受田面积相同,每一男子都有服役的义务,因而每家的负担也就一样了。所以《史记·商君列传》中说:“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史记·蔡泽列传》中又说:“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商鞅变法虽然以法律形式破坏了古代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度。但是由于秦国的社会发展进程较之其他各国缓慢,到了战国前期才出现了与“初税亩”、“作爰田”等同样性质的“制辕田”,直到此时,秦国的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才有了内部量变,即由过去的“爱田易居”之定期分配制变为“自爱其处”的长期占有制。在这个过程中,商鞅则推行了“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的授田制度,大体上一直延续到战国末期①。1979 年四川青川战国墓出土的秦更修田律木牍①,更有其证。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解释“盗封徒,赎耐”时说:“封,即田千(阡)伯(陌)、顷半(畔)封也”,便是其证。这里的“田阡陌”就是木牍所说的“百亩为顷”的“封”和“捋(埒)”。
(五)为了争取中原,图谋向东发展势力,“筑冀阙宫廷于咸阳,秦自雍徙都之。”同时,为要仿效中原各国都城的规模,又“大筑冀阙,营如鲁卫矣”(《史记·商君列传》)。
商鞅的第二次变法,从经济上和政治上进一步剥夺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强化了秦国的统治力量。公元前340 年,商鞅大破魏军,生擒魏将公子昂,迫使魏国交还部分过去被掠夺的西河地。由于这个大功,商鞅受封於、商(今陕西商县东南)十五邑。
商鞅被害及其变法的历史意义商鞅在秦变法前后共二十一年,“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但是,那些受到打击、惩治的旧制度的既得利益者,却是“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卒受恶名于秦,有以也夫!”公元前338 年,秦孝公死,秦惠公即位,公子虔等人告发商鞅“欲反”(均见《史记·商君列传》),而被秦兵车裂于彤(陕西华县西南)。
商鞅虽然被杀,但是他的变法成果仍然沿续不变,终于使秦走上日益强大的道路。比如秦律就是在这个变法基础上修订补充而成的;商鞅统一度量衡时定下的标准,直到一百二十多年后的秦始皇还在沿用着。正如王充所说:“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论衡·书解》),即奠定了其后秦统一六国的基础。
商鞅的变法产生了巨大的历史作用,自此法家思想就一直成了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思想。反映商鞅思想的《商君书》中,不但言“法”①,而且也涉及到了“势”和“数”①的讨论,并且针对儒家思想产生了争论。“势”和① 《韩非子·解老》云:“胥靡有免,死罪时活,今不知足者之忧,终身不解,故曰‘祸莫大于不知足’。”《六反》云:“刑盗,非治所刑也;治所刑也者,是治胥靡也。”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 卷第541 页。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 卷第450 页。
① 《汉书》所著录的六篇篇名,据颜师古注引刘向《别录》云:“申子学号刑名。刑名者,以名责实,尊君卑臣,崇上抑下。宣帝好观其《君臣篇》”(《汉书·元帝纪》颜师古注)。宋代李盼《太平御览》引《七略》云:“孝宣皇帝重申不害《君臣篇》”(《太平御览》卷221)。可见,申子书,除《大体篇》外,还可确定其中必有《君臣篇》。
“数”的观念,是国君有了独立的主权和“独制”①之权才会产生的,即是“变法”之后所产生的新观念。这些新观念,对于封建制的发展和巩固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辞,有凿颠、抽胁、镬烹之刑”(《汉书·刑法志》)等严刑峻法,特别是商鞅开创的“燔诗书”的高压政策,不仅极端压制了人民的思想,对于我国文化典籍也是一种摧残。
商鞅变法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但没有排斥和废除奴隶制,而把奴隶的剥削用来作为封建剥削的补充,这是剥削阶级本性所决定的。当时除了有家奴的存在,还有官奴制度,商鞅就行“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的政策,《史记·索隐》谓:“以言懈怠不事事之人而贫者,则纠举而收录其妻子,没为官奴婢”。秦律中屡次言及“隶臣”、“隶妾”,其实也是官奴婢。《周礼·秋官·司厉》职又说:“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郑司农云:“谓坐为盗贼而为奴者,输于罪隶、舂人、槁人之官也。由是观之,今之为奴婢,古之罪人也”①。官奴还有一个来源,就是打仗时的不能死战者,如“不死者归,以为隶臣”(《秦律杂抄》)。从此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各国变法的不彻底,因而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奴隶制残余一直残存下来。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56 页。
① 详见临沂银雀山汉墓出上的竹简《孙子兵法·吴问》。
第三节走向统一的封建国家及其重要制度战国中叶前后,是我国奴隶社会走向封建社会的过渡时期,随着为奴隶制服务的各项制度之被否定,就逐渐出现了走向统一封建国家的政治制度。所以,顾炎武曾经概括战国时期的政治情况说:“春秋时犹尊礼重信,而七国则绝不言礼与信矣;春秋时犹宗周王,而七国则绝不言王矣;春秋时犹严祭祀、重聘享,而七国则无其事矣;春秋时犹论宗姓氏族,而七国则无一言及之矣;春秋时犹宴会赋诗,而七国则不闻矣;春秋时犹有赴告策书,而七国则无有矣。邦无定交、士无定主。..不待始皇之并天下,而文武之道尽矣”(《日知录·周末风俗》)。
君主专制官制的确立春秋时代,卿大夫的家内盛行着家臣制。到了春秋末年前后,随着社会制度的逐渐变革,在有些诸侯国内出现了一种官吏性质的家臣。这种家臣不再有封地,而以粮食为俸禄。例如,孔子担任鲁国的司寇,“奉(俸)粟六万(石);后来到卫国做官,“亦致粟六万”(《史记·孔子世家》);孔子也曾任命“原思为之宰,与之粟九百”(《论语·雍也》)。到了战国时代,这种官吏性质的家臣制,就逐渐发展成为封建的官吏制度。
相将制度的出现战国时期各国在国君之下建立了以相将为首的一整套官吏机构作为统治工具。《尉缭子·原官》说:“官分文武,惟王之二术也”。这和过去各国卿大夫同时掌握政权和兵权已经不同。
相是“百官之长”(《荀子·王霸》),也称相国、丞相、宰相或相邦①等。本来,相是诸侯朝聘时辅导行礼的官,宰是卿大大的家臣,家宰总管一家的政务,邑宰掌管一邑的政务。但是春秋时代在某些国家里,已有总领百官的冢宰、太宰或相,他们还是一些卿大夫的世袭官职,与后来的相之已成为封建官吏机构首领并不一样。
将原是统帅军队的长官,又称将军、上将军或大将军等,地位仅次于相,将军原是春秋时代晋国的称号,当时的卿大夫不仅有统治权力,而且有宗族和“私属”的军队。到了战国时代,由于统治范围的扩大,官吏机构的宠大复杂,又由于常备军的建立和征兵制度的推行,战争规模的扩大和战争方式的改变,在官吏组织中不得不文武分家,产生了文宫的首长相,武官的首长将。如齐威王时先后以邹忌、田婴为相,而另有田忌、申缚为将;魏惠王用惠施为相,庞涓为将;赵惠文王用蔺相如为相,廉颇为将。
秦国设相较迟。商鞅在实行变法时是大良造,大良造便是当时最高的官职。直到公元前328 年张仪为相,秦才开始设立相位。公元前309 年,初置承相,以甘茂为左丞相,樗里疾为右丞相。但是,秦国设相初期,为相的张仪、甘茂、樗里疾还统帅军队作战。在设相后的秦国,大良造变成武职,白起屡建战功,封为列侯,官职还是大良造。秦设将军是在秦昭王时,以魏冉为将军,警卫都城咸阳。
楚国一直没有没相,仍沿续春秋时代的官制,以令尹为最高官职,相当于相,楚悼王变法时以吴起为令尹,楚考烈王时黄歇(春申君)执政,也是① 详见徐喜辰《“开阡陌”辨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6 年第2 期。令尹。《韩非子·存韩》载,李斯上书韩王时说:“壮仓相秦,起兵发将,以报天下之怨,而先攻荆。荆令尹患之。”此事已在战国末年,可见直到这时,楚的执政官还是令尹。楚国在战国时代也没有设将军,只有柱国、上柱国的官职,相当干将。公元前308 年,秦攻韩之宜阳,楚派柱国景翠往救。这个校国就是最高的武官。
在相将之外,还有负责专门事务的尉和御史。尉是次一级的武官,其官职是“选练举贤,任官使能”(《史记·赵世家》,主要负责选择任用官吏。后来,赵国在将军下又设有“国尉”(《史记·廉颇列传》)、“都尉”(《战国策·赵策三》)。秦国在秦昭王时也在大良造下增设国尉一级。秦在统一中国后,以太尉经常掌管全国军事,便是沿袭国尉这一官职而来的。
御史是协助国王处理日常事务的秘书性质的官职,例如别国使臣来献国书时,往往由御史接受。国君在宴会群臣时,往往是“执法在傍,御史在后”(《史记·滑稽列传》);两国国君相会,也往往有御史在旁记录。到秦统一后,三公中的御史大夫还是秘书兼监察性质,当是沿袭战国时代的官制发展而来的。
郡县制度的产生战国时代已在郡下划分若干县,产生了郡县两级的地方组织。
到了战国时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边境地区也逐渐繁荣,郡由于面积较大,其下逐渐分置了若干县。这种县统于郡的制度,最初行于三晋。例如,魏的上郡有十五县,公元前328 年“魏纳上郡十五县”于秦(《史记·秦本纪》);赵的上党郡有二十四县(《战国策·齐策二》),赵的代郡有三十六县(《战国策·秦策一》);韩的上党郡有十七县(《战国策·秦策一》)。秦、楚、燕三国的郡县制度是效法三晋的。例如,燕在昭王时所设的上谷郡有三十六县(《战国策·秦策五》);公元前248 年,秦攻取赵的榆次、新城、狼盂等三十七城,设置太原郡(《史记·秦本纪》);公元前242 年,秦攻取魏的酸枣、燕、虚、山阳等城又兼并了原来卫的濮阳,设置东郡(《史记·秦始皇本纪》)。
战国时代,只有齐始终没有设郡,却有类似郡的都的制度。齐国共设五都,五都均驻有考选和训练的常备兵,即所谓“技击”,也称作“持戟之士”(《孟子·公孙丑下》),因而有所谓“五都之兵”(《战国策·燕策一》)。在对外作战时,“五都之兵”常用作主力。都的长官称都大夫,既是都的行政长官,又是“五都之兵”的主将。临淄平陆、高唐就是齐国这种略同于其他各国郡的都②。即墨、莒也当是五都之一。齐攻燕时,发“五都之兵”,就是说的这种行政建制。
郡因担负防卫边境的责任,所以一郡的首长叫做守,也尊称为“太守”
(《战国策·赵策一》),都以武官充任,所以《韩非子·亡征》曾把“出军命将”和“边地任守”相提并论。郡守有征发一郡壮丁出兵的权力。例如,公元前250 年,秦曾派司马错征发陇西郡的兵卒,带同蜀郡的兵卒进攻楚的黔中郡(《史记·秦本纪》)。又如公元前229 年,秦大举攻赵,由“王翦将上地,下井陉,端和将河内..围邯郸城”(《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谓“将上地”就是统率上党郡的兵卒,所谓“将河内”就是统率河间郡的② 四川省博物馆、青川县文化馆:《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四川青川县战国墓发掘简报》,《文物》1982 年第1 期。
兵卒。
战国时代的县已很普遍,大凡有城市的都邑都已建立为县,所以史书上的“县”、“城”,往往互称。只有秦国在战国初期尚未普遍设县,因而普遍设县成了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县的官吏组织,县令是一县之长,下设丞、尉,丞管民政,尉管军事。魏国等在县令之下设有御史,也是秘书兼监察的性质。韩还设有司寇,主管刑法。秦更设有县啬夫、县司空、县司马及治狱、令史等。秦同时设有与县并立的“道”,道设有啬夫等官①。在县以下已有乡、里、聚(村落)等基层组织。乡的官吏有三老、廷椽等。里有“里正”。在县城和乡里中都有伍、什的编制,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伍长也称“伍老”(均见《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战国时代各诸侯国的统治机构,从国到郡,从郡到县,从县到乡,有系统地分布在每一个角落,控制着整个国家。
封君制度的创设在战国时代,郡县制度普遍建立后,封君制度并未完全废除,与郡县制度相辅而行。不过,它与春秋以前的采邑制在性质上已不相同。
春秋时期采邑制下的卿大夫不仅其封土是世袭的,而且在其封土内几乎与国君一样有相对的经济、政治和征兵的权力,并设有家宰和邑宰掌握其封土,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独立小国。而战国时的封君在其食邑内除衣食租税之权外,仅有收取工商业税的权力。所以,韩非从加强君权以集中于中央出发说:“是故大臣之禄虽大,不得藉威城市;党与虽众,不得臣士卒”(《韩非子·爱臣》)。所谓“藉(籍)威城市”,就是在城市征收市税的意思。韩非的话反映了战国时期大臣封君在其封内的城市可以征收市租的事实。战国时期的封君,已很少是世袭的,他们大都失官或身死后也就失去其封国食邑。例如,商鞅为秦变法,国富兵强,封于商,及孝公死,车裂于秦,封土亦失。穰侯在秦,威震人主,封于陶,遭范睢之谗,身以忧死,秦即复收陶为郡。不仅将相大臣,就是国君和太后的宠弟爱子,也很少有世袭的。例如《战国策·赵策四》载,触龙规谏赵太后时,就曾明确指出:“今三世以前,至于赵之为赵,赵主之子孙侯者,其继有在者乎?..微独赵,诸侯有在者乎?”即明确反映了在战国时代的封君已很少是世袭的。其中如魏之信陵君,赵之平原君等少数人,虽有较大封土,但他们在其封土内同所有封君一样,也仅有衣食租税之权,而没有或很少有政治、军事权力。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事无小大皆决于募”的嫪毐,在发动叛乱时,还必须得“矫王御玺及太后玺”,才能征发其封邑内的“县卒及卫卒、官骑、戎翟君公、舍人”。如果没有国君的玺、符为凭,是不能征发其封邑内的兵力的。同时,封君在其封邑内也须奉行国家统一的法令。例如,《战国策·魏策四》载成侯被封时“安陵君曰:吾先君成侯,受诏襄王,以守此地也,手受大府之宪。宪之上篇曰:‘子弑父,臣弑君,有常不赦。国虽大赦,降城亡子,不得与焉’”,便是其证。由于封君大都是有功的将相和国君予弟、外戚、幸臣,而在其封邑内没有治民之权。所以他们平时大都住在京师,只有失官以后,才就食于封邑。例如,秦之穰侯,在失官后,便“出关,就封邑”(《史记·穰侯列传》)于陶。
① 《商君书·君臣》云:“明主”必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言中法,则辩之;行中法,则高之;事中法,则为之。”战国时的这种封邑制度,一直为秦汉所继承。秦朝建立后,虽然是“无尺土之封,不立子弟为王”(《史记·李斯列传》),“子弟为匹夫”(《史记·秦始皇本纪》),但其侯国的分封,并没有废除。《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二十八年《琅玡台刻石》,文末列有随从官员名单,在丞相之上,有一批封君:“列侯武城侯王翦(原作王离)、列侯通武侯王贲、伦侯建成侯赵亥、伦侯昌武侯成、伦侯武信侯冯毋择”等,便是其证。
俸禄制度的推行战国时代各国对于官吏的任用,一般都以俸禄制度代替了过去的食邑制度。当时各国计算俸禄的单位并不相同,高低悬殊也不一样。卫国用“盆”来计算,有“千盆”、“五百盆”(《墨子·贵义》)的记载。齐、魏等国以“钟”计,例如田骄在齐国有“訾养千钟”(《战国策·齐策四》),又如魏文侯时魏成子官为相国:“食禄千钟”(《史记·魏世家》)。秦、燕等国用石、斗来计算,秦国有五十石、一百石、五百石,以至六百石以上俸禄的官,大体以五十石为一级(《韩非子·定法》、《史记·秦始皇本纪》),最小的也还有“斗食”(《战国策·秦策三》之官,“斗食”就是“岁俸不满百石,计日而食一斗二升”(《汉书·百官公卿表上》颜师古注)。燕国有“三百石以上”俸禄的官(《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楚国用“担”来计算,《吕氏春秋·异宝》所载“禄万担”,便是其证。俸禄制度的推行与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关,特别是与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而出现了雇佣劳动有着密切联系。当时社会上既然出现了雇农、雇工,庸客、庸夫、市佣和佣保,因而各国任用官吏也采取了雇佣办法,实行了俸禄制度。荀子曾称这种办法为“佣徒鬻卖之道”(《议兵》),韩非认为当时的君臣关系是买卖关系即“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韩非子·难一》),更明白他说就是“主卖官爵,臣卖智力”(《韩非子·外储说右下》)。从此以后,国君对于各级官吏便可随时任免,随时选拔,所以《韩非子·显学》中说:“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玺”“符”和“上计”制度的建立战国时代的大小官吏都靠“玺”
(即官印)来行使其权力。春秋后期已有用玺来封的文书,称作“玺书”(《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到了战国时代,无论下达命令或来往公文,已经必须用玺来封泥,作为凭信。《吕氏春秋·适威》说:“若玺之于涂也,抑之以方则方,抑之以圜则圜”。这里所说的涂就是封泥。公元前238 年,秦国长信侯嫪毐作乱,想征发县卒或卫卒,就是假造了秦王的御玺和太后的玺来行文征发的。玺,实际上是权力的象征,诸凡丞相、郡守、县令等官,都自国君任命时发给,去职时要上交,对不称职的官吏要收玺、夺玺。一般的玺是铜制的,丞相的玺往往是金制的,即所谓“黄金之印”(《史记·范睢蔡泽列传》)。
战国时代对武官领兵要发虎符。虎符作伏虎形,上有铭文,分为两半,底有合榫,右半存国王处,左半发给将领,右半和左半合符才是调动指挥军队的凭证。地下出土的秦国《新郪虎符》铭云:“甲兵之符,右才(在)王,左才新郪。凡兴士被甲,用兵五十人目(以)上,必会王符,乃敢行之。燔燧事,虽毋会符,行殹(也)。”这里明确规定:“甲兵之符”,右半归王掌握,左半归将领掌握。凡用兵五十人以上者,必须会合王符。如果外敌有侵入,边塞有烽火,虽然没有王符会合,也可以机动行事。魏国信陵君“窃符救赵”的故事,也具体他说明了这种情况。与“符”相同性质的,还有“节”。“节”原用竹节制成,此时多以青铜铸成,上有铭文,常常几枚合成圆形竹节状,作为通行的证件。由于这种严密制度的推行,大权也就能够集中于国君手中。
《荀子·王霸》说:“岁终奉其成功,以效于君。当则可,不当则废”,这是一种考核官吏的制度。其中最主要的考核办法,叫做“上计”。“计”就是“计书”(《商君书·禁使》),指统计的籍册。上计的范围比较广泛,《商君书·去强》说:“强国知十三数:竟(境)内仓口(仓库)之数。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官吏)士(学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利民(靠谋利为生者)之数,马、牛、刍、槁之数”。这十三数中包括仓库存粮数字、垦田和赋税数字以及户口统计和治安情况等等,各级官吏每年都必须把一年的赋税收入的预算数字写在木“券”上,送交国君,国君把“券”剖分为两,由国君执右券,君下执左券,到了年终,臣下必须去国君那里报核。上计时,由国君亲自考核,或由丞相协助考核,如果没有达到“券”上的规定,国君便可当场收玺免职。高级官吏对于下级官吏的考核也采取同样的办法。魏文侯时“解扁为东封,上计而入三倍”(《淮南子·人间》),“田婴令官具押券斗石参升之计”(《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皆是其例。当然,既然要官吏上计,采用合券计数的方法,为了明确标准和防止舞弊起见,就必须统一度量衡,所以商鞅变法时也把统一斗、桶(斛)、权衡、丈尺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度量衡器与符节契券,同样是当时的政府考核官吏和防止舞弊的工具,所以《荀子·君道》中说:“合符节,别契券者,所以为信也”;“衡石称县(同“悬”,称锤)者,所以为平也。”
上述各种制度的确立,使一整套官吏机构能够层层控制,集中权力于国君,形成了君主专制的国家机构。
封建经济制度的确立为了巩固地主阶级的地位,还从经济上建立了加强专制统治的有关制度。
户籍管理制度户籍制度是当时加强封建统治的一种手段。战国时代各国封建政权已把全国人口编入国家户籍,这种办法早在三晋已经实行,秦国推行较晚。秦在商鞅变法以后,对于户籍管理很严,《商君书·境内》说:“国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 者著,死者削”;《去强》也说:“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根据云梦秦简《编年纪》所载作者喜的生平,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02 年),“喜产”,即出生;秦始皇元年(公元前246 年),“喜傅”,“傅”就是“附”,谓附著姓名于户籍上,即向官府登记服劳役。此时他虚岁十七,由此可知,秦的“傅籍”年龄为十七岁。旧说秦的傅籍年龄和汉代一样是“民年二十三”(《文献通考·兵考》,不确。当时的农民一经傅籍,就要服兵役和担负名目繁多的徭役。秦国对于劳役的有关规定,极为严苛。户籍由所在乡、里的官吏掌握,如果隐匿壮年不报,或报不实,乡官都要受罚;如果百姓作伪欺诈,乡官知情不告,也要受罚(《封诊式·复律》)。农民被迫当兵打仗,还要自备衣服和费用。被征发修筑某项工程,要担保一年不坏,如果未满一年坏了,就要原来修筑的人重新修,其所用工时不算服役时间(《徭律》)。农民若是逃避劳役,更要受到严厉处罚;应征服徭役者如果不到,要“笞五十”;在一年内抓到了还要加笞(《法律笞问》)。
这时的户籍编制,不仅是为了征发徭役,更是为了把农民强制束缚在土地上,“使民无得擅徙”(《商君书·垦令》),以征收赋税。按照《秦律》规定,居民迁居,要申请办理更籍,否则就成为“阑亡”(无通行凭证而逃亡)。“捕阑亡者”,政府有赏。如果逃亡“六月而得”,要判处耐刑,男子逃亡同背夫逃亡的女子结为夫妻,要处黥刑,罚作城旦、舂(《法律答问》)。《礼记·月令》规定,季冬之月,“令宰历卿大夫至于庶民土田之数”。这里的“历”字:陈澔注云:“序次其多寡之数”,就是统计登记的意思。可见,当时在编制户口的同时,要进行占有土地的登记。例《管子·禁藏》所说:“户籍,田结者,所以知贫富之不訾也,故善(为国)者,必先知其田,乃知其人,田备然后民可知也。”
“大内”和“少内”两大财政机构的创立封建国家的财政机构向来分为两个大系统。秦的中央财政机构,据《秦律》载,有“大内”和“少内”之分②。“大内”归内史主管,主要征收田地租税,用于政府机构的经常开支,包括官吏的俸禄等;“少内”当即“少府”,主要征收人口税、工商税以及开发山川的税,供给皇帝及其宗室享用。
《秦律·仓律》规定:“入禾稼、刍槀,辄为 籍,上内史”。这是说,征收田租所得的谷物、饲草和禾秆入仓时,要记录入仓的簿籍,上报内史,因为内史总管全国的田租收入。《史记·赵世家》又载:赵烈侯由于徐越主张“节财俭用,察度功德”,任命他为“内史”,这也是因为内史总管国家财政的缘故。内史主要掌管“粟米之征”(《孟子·尽心下》),所以后来又称“治粟内史”。
“少内”的“少者,小也,故称少府”(《汉书·百官公卿表上》颜注引应劭说)。秦国自商鞅变法以后,就开始按户征收人口税,也称户赋或口赋。董仲舒曾说秦用商鞅之法,“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千古”(《汉书·食货志上》)。如前所述,田租由内史主管。而口赋和盐铁之利则由少府主管。《淮南子·汜论训》说:“头会箕赋,输于少府”,高诱注曰:“头会,随民口数,人责其税;箕赋,似箕然敛民财,多取意也。”少府所征收的手工业税,主要是“山泽之税”、“盐铁之利”。商鞅主张“一山泽”(《商君书·垦令》),由国家统一管理山泽之利。《盐铁论·非鞅》里指出:商鞅“外设百倍之利,收山泽之税,国富民强,器械完饰,畜积有余”。接着又说:“盐铁之利,所以佐百姓之急,足军旅之费,务蓄积以备乏绝,所给甚众”。少府所征收的商业税,主要是市税,也称市租,不仅是国君的私人收入,而且又是封君和将相等的个人收入。
在魏国也和秦国差不多,也有按户征收的人口税。魏文侯时邺县“常岁赋敛百姓,收取其钱,得数百万,用其二三十万为河伯娶妇”(《史记·滑稽列传》褚少孙补),便是其证。
战国时代的各国赋税制度虽然基本相同,但也各有自己的规定。《鄂君启节》舟节铭文说“女(如)载马牛羊目(以)出内(入)■(关),则政(征)于大■(府),母(毋)政(征)于■(关)。”这是说:如果运载马、牛、羊进出关口,就要到大府纳税,不要在关口纳税。一般关口的税收,② 《商君书·禁使》里也谈到“势”和“数”:“今夫飞蓬遇飘风而行千里,乘风之势也。探渊者知千仞之深,悬绳之数也。故托其势者,虽远必至;守其数者,虽深必得。”这种“势”、“数”运用到政治统治上,即“先王不恃其强,而恃其势,不恃其信而恃其数”。
应该属于政府的财政收入;而大府所得的税收,则属于国君私人。鄂君启是个相当大的贵族,贵族经商既然可以免税,可见楚国贵族特权之多,其与秦、晋、齐、鲁的情况不大一样。
齐国的情况,与其他各国也不尽同。齐国征收田地租税的办法是“相壤定籍”①,就是按土壤质量好坏规定租税的等级,这是过去管仲“相地而衰征”的进一步发展。当时的齐国本是沿袭着过去的“乘马”②制而征发军赋的,但是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军队以农民为主要成分,改用步兵和骑兵为主力,这样以“乘马”为单位的征发军赋的制度发生了变化。与此同时,齐国也实行了按户征收的户籍税,即所谓“邦布之籍,终岁,十钱”(《管子·山至数》)。齐国也还曾征收人口税,《管子·海王》云:“万乘之国,正(征)九百万也,月人三十钱之籍,为钱三千万”,这当然是个夸大了的数字。《管子》说:如果按房屋收税,就是毁坏建筑;如果按家畜收税,就是禁止牲畜的饲养和繁殖;如果按田亩收税,就是禁止耕种田地;如果按人口收税,就是要人们断绝情欲;如果按户收税,就对富家大户有利。因此“五者不可毕用,故王者偏行而不尽(有选择而侧重)也”(《管子·国蓄》)。《管子》的作者所以发出这样的议论,说明当时各国征收赋税的办法是各式各样而不统一的。
度量衡制的颁布战国时期的各个封建国家对于农民的“訾(量)粟而税”(《商君书·垦令》)与布帛之征的剥削,商业的关市之征以及发放官吏的俸禄和地方官向中央政府的“上计”等,都需要统一的度量衡制来计算。实行统一的度量衡制,对于促进各国经济的发展,巩固封建统治有一定的作用。
当时各国度量衡制的总趋势虽在走向统一,但是各国的情况并不相同。
春秋时期,齐国有公量和田氏的私量,田氏代齐后,就把田氏家量作为标准量器。咸丰七年(公元1857 年)出土于山东胶西灵山卫的《子禾子釜》、《陈纯釜》和《左关之鋘》三器,就是田氏制作的铜量。《子禾子釜》的子禾子当即田和即田太公,古时“禾”、“和”声同通用。《子禾子釜》铭曰:“左关釜节于廪釜,关鋘节于禀■”。就是说,左关用的釜以仓廪用的釜为标准,关鋘以廪粉为标准。“■”字,与《说文》“料”字同例。半斗为料,半升为■。《子禾子釜》铭中又规定,如果关人不执行命令,要根据情况处以徒刑,缴纳赎金半钧;如果触犯法律,不但处以徒刑,还要缴纳犀胁之类的赎罪物资:如果公然违抗命令,就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诛戮屠杀。
秦在商鞅变法时,统一了度量衡。传世的《商鞅量》是秦孝公十八年十二月造,量前端有“重泉”(地名)二字,当是商鞅时所刻。量底有始皇二十六年刻辞,与别种权量始皇刻辞同,足见商鞅之法,始皇时犹多沿用。此量右侧有一“临”字,下蚀一字,当为地名,大概始皇刻诏后,重新颁发此地作为标准量器。《商鞅量》铭云:“积十六尊(寸)五分尊壹为升”,说明容积是十六又五分之一立方寸。1964 年,西安阿房宫遗址出土铜质的高奴禾石权,是秦昭王十三年或二十三年铸发给高奴(陕西延安东北)的。始皇统一度量时,曾把它调回检定,刻上诏书,发还高奴;秦二世即位后,再① 在《商君书》的作者看来,飞蓬能行千里,是乘风之势,国君所驭臣下乃是乘权之势,而“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且“权制断于君则威”(《商君书·修权》)。
② 孙诒让:《周礼正义》卷六十九。
次调回,禾及发还,秦朝灭亡。
楚国的度量衡制,与秦国接近。传长沙和寿县出土有楚国铜尺;寿县朱家集出土有楚铜量。1954 年,长沙左家公山出上楚国木质天平杆和铜盘及铜砖码九个,重量依次减半。1959 年,安徽凤岩台出土铸造法码的铜范,说明楚国的砖码是成套用范制造的。
三晋的度量衡制,不十分清楚。传1931 年洛阳金村韩墓出土有铜尺;传世的司马成公禾石权上,有“下库工师孟”等字,“工师”二字合文,当为三晋制作。铭文说明是“禾石”,一石一百二十斤。
由此可见,战国时代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各国的度量衡制逐渐趋向统一,这对于各地经济联系的加强是有积极作用的。
政治制度的制定为了巩固地主阶级专政,加强对农民的控制和剥削,战国时代还曾制定了一些政治方面的制度:封建法律的制定战国初期,李悝在魏国变法时所制定的《法经》是我国第一部系统化的封建法典。这部法典的重点,主要在于镇压“盗贼”。其后,商鞅在秦国变法也是依据这部《法经》制定法律,只是把“法”改称为“律”,同样把镇压“盗贼”作为法治的主要任务。《商君书·定分》认为,颁布法令和设置官吏是为了“定名分”。定了名分,就能“大诈贞信,臣盗愿意,而各自治也。”封建法律的制定,主要在于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保护地主阶级的利益,巩固地主阶级专政。
战国中期以后,各国政府为了加强统治,其所制定的法律条文越来越繁多。1975 年12 月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上的《秦简》,就是秦国晚期执行的法律。《秦简》中记载的秦律,虽非秦律的全部,但其内容对秦的刑罚却反映得比较具体。
《秦律十八种》的内容相当广泛,这类律文实质上是官府统治所需要的各种规章制度。《田律》、《厩苑律》是关于农田水利、山林保护、牛马饲养方面的法律。它规定要及时报告降雨后农田受益面积和农作物遭受风、虫、水、旱等自然灾害的情况,不许任意砍伐山林,“居田舍者毋敢酞酒”(《田律》),按田之数缴纳刍稿,对牛马饲养好的奖励,坏的惩罚。《仓律》、《金布律》对国家粮食的贮存保管和发放、货币流通、市场交易作出了规定。《徭律》、《司空律》是关于徭役征发、工程兴建、刑徒监管的法律。其他的《置吏律》、《军爵律》、《效》和《内史杂》等是关于官吏任免、军爵赏赐和官吏职务方面的法律。总之,从农业到手工业,从徭役到交换,从经济到政治等多方面的制度,在《秦律十八种》中均有反映。这些内容说明,秦国地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剥削,在极其广泛的领域具体地利用刑罚手段对劳动人民实行镇压。
《法律答问》多采取问答形式,对秦律中的一些条文、术语和律文意图所做的解释。从内容范围看,其所解释的是秦律中的主体部分,即刑法。《法律答问》中很多地方以“廷行事”即判案成例,作为依据,反映出执法者根据以往判处的成例审理案件,已成为当时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表明,当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或虽有规定,但有时执法者也可以不依规定,而以判例办案,这就大大有利于封建统治者对劳动人民的镇压。《法律答问》中还有一部分是关于诉讼程序的说明,如“辞者辞廷”、“州告”、“公室告”、“非公室告”等,是研究秦的诉讼制度的重要材料。《法律答问》不是一种私人对法律的任意解释,在当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其对于了解秦的法律制度以及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具有极其重要的史料价值。
《封诊式》主要是处理民间民事和刑事的案例。在有关刑事案例中,大部分是关于盗牛、盗马、盗钱或盗衣物、逃亡、逃徭役以及杀伤等方面的内容。多数被告和送请处分的对象,是法律上称为“士伍”的无爵庶民。只有“告臣”、“告妾”的被告是属于奴隶性质的。“告臣”的主人可以因其“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请求卖给官府充作刑徒。“黔妾”的主人爵为五大夫,因女奴“悍”,派有公士爵位的家吏向官府请求处以黔■之刑。这些都说明《秦律》是保护有臣妾的地主阶级利益的。
从史籍和秦律的记载看,秦的刑罚大体可以分为十二类:一、死刑;二、肉刑;三、徒刑;四、笞刑;五、■耐刑;六、迁刑;七、资;八、赎刑;九、废:十、谇;十一、连坐;十二、收。这十二种刑罚不仅轻重不同,而且在同一种刑罚内,又按处死的方式、对肢体残害的部位、鞭笞多少、刑期长短、迁徙远近和资罚金钱数目等,分为不同的等级。《秦律》还规定,各种刑罚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两种、甚至三种并用。这种不同刑罚的排列组合,在秦的司法实战中,使本来种类已相当多的刑罚更加名目繁多,使本来已经残酷的刑罚更加残酷。
当时法令的颁布有一套例行的制度。据《管子·立政》载:每年正月初一,百官在朝,国君“乃出令布宪于国”,地方官要“受宪于太史”;等到大朝之日,地方官都得“习宪于君前”,太史要“入籍于太府,宪籍分于君前”。就是要把法令的底册送到太府保管,把法令的典册当国君的面前分发给地方官。然后,由地方官带回地方,向下级传达完毕,“然后可以布宪”,即按法执行。因为这时的太史等于国君的秘书性质,所有法律都由他亲手颁发,而太府是国家保存重要文件和典册的府库,所以法律的底册要送太府保藏。因此战国时代有把法令称为“太府之宪”(《战国策·魏策四》)的。爵秩等级的规定战国时代的地主阶级,为了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地位,在国君之下规定了不同于过去的“人有十等”的爵秩等级。
当时魏、赵、韩、齐、燕等国的爵秩,大致为卿和大夫两级。在卿中有上卿、亚卿之分。例如魏国,翟璜“欲官则相位,欲禄则上卿”(《吕氏春秋·下贤》);在赵国,蔺相如曾“拜为上卿”(《史记·蔺相如列传》);在齐国,孟子做过“卿”,是当时的三卿之一(《孟子·公孙丑上》);在燕国,乐毅曾为“亚卿”(《史记·乐毅列传》),荆何曾彼尊为“上卿”(《战国策·燕策三》)。在大夫中有长大夫、上大夫、中大夫等。例如魏国,吴起为西河守时,曾赏人为“长大夫”(《吕氏春秋·慎小》),后来须贾曾为魏之“中大夫”(《史记·范睢列传》);在赵国,蔺相如做过“上大夫”(《史记·蔺相如列传》);在齐国,淳于■、田骈、接子、慎到、环渊等都曾列为“列大夫”(《史记·孟子荀卿列传》)。《史记·赵世家》载,赵派赵胜前往接受韩国所献上党郡十七邑时,赵胜告诉上党郡守冯亭说:“敝国君使胜致命,以万户都三封太守、千户都三封县令,皆世世为侯;吏民皆益爵三级,吏民能相安,皆赐之六金。”这样以“益爵三级”来赏赐吏民,说明当时的赵国还有一整套的爵秩等级。
战国时代楚、秦两国的爵秩等级比较特殊。楚国的最高爵位叫“执■”
(《吕氏春秋·异宝》),此外还设有“五大夫”(《战国策·楚策一》)、“三闾大夫”(《楚辞·渔父》)等官爵。秦的爵位,商鞅变法时曾分为二十级。第一级公士;第二级上造;第三级■衰;第四级不更,是相当于士的;第五级大夫;第六级官大夫;第七级公大夫;第八级公乘;第九级五大夫,是相当于大夫的;第十级左庶长;第十一级右庶长;第十二级左更;第十三级中更;第十四级右更;第十五级少上造;第十六级大上造;第十七级驷车庶长;第十八级大庶长,是属于庶长一等,相当于卿的;第十九级关内侯;第二十级列侯,是相当于诸侯的(《后汉书·百官志五》刘昭注引刘劭《爵制》)。
列侯也称彻侯,列侯之下还有伦侯。列侯和伦侯有“食其租税”的食邑,《琅琊台刻石》附记随从大臣有列侯武城侯王离(即王翦)、列侯通武侯王贲、伦侯建成侯赵亥、伦侯昌武侯成和伦侯武信侯冯毋择。武城、通武等都是食邑名。关内侯,居于秦的本土“关内”,虽无食邑,但有指定户数的租税收入。据《商君书·境内》载:爵位第八级公乘以下,只有赏赐的田亩,没有“税邑”:到第九级五大夫就有“税邑三百家”;各级庶长、左、中、右更和大良造,都“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有了六百家的赐邑和赐税的,就可以“养客”。“客卿”做到相国,就可以升为正卿。秦国所封爵位,也有以户数作为等级的。《战国策·秦策五》说:姚贾由于破坏四国合纵有功,秦王封他“千户,以为上卿”,便是其例。
秦爵原是军队中官兵的等级身份。不论官或兵,如立了军功就可以逐级递升爵位。凡是斩得敌国甲上首级一者,国家就赏赐爵位一级、土地百亩、宅地九亩和替服役的“庶子”一人;要做官的,“为五十石之官”(《韩非子·定法》)。《荀子·议兵》所说的“功赏相长也,五甲首隶五家”,就是说斩得五个甲士首级的可以给予“五家”作为隶属的人。接着《秦律》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爵位可以用来赎免自身或家人的奴隶身份;犯罪时,还可以按照爵位高低在一定范围内减轻刑罚。所以,《秦律杂抄》云:“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即有帮助秦人出境,或除去名籍的,上造以上罚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这就是说,同犯一罚,因爵位高低不一,而判刑也就不同。
战国时期的法律是公开维护当时的爵秩等级的。秦在商鞅变法时颁布的变法令,就有“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史记·商君列传》)的规定。李悝在《法经》中对尊卑爵秩等级其及占有田宅、奴隶也有规定,超出这个规定的叫做“逾制”,这在《法经·杂律》中就有严禁“逾制”的法律条文。这时的爵位一般不是世袭的,是对过去的世卿世禄制的一种否定,是有一定进步意义的。
战国的兵制变化与防御工事的进步春秋战国之间,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公社形式的崩坏,宗法制的解体,以氏族组织为基础的宗族成员和“私属”的军队编制解体了。由于“国”“野”区别的消失,战争规模的扩大,以“国人”为军队主力的状况也改变了。为了适应当时战争的需要,随之也就产生了新的军事制度。
郡县征兵制的实行春秋时代的县,本有一套征赋制度。《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所谓的“量入修贼,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兵、甲■之数”,就是包括军备和军役在内的。晋、楚等国由于陆续设县,到了春秋后期,县的军队已成为重要成份。例如公元前520 年,晋籍谈、荀、跞曾率九州之戎及“焦、瑕、温、原之师”(《左传》昭公二十二年)护送周天子入王城;公元前585年,晋兵救郑侵蔡,楚公子申、公子成曾率“申、息之师”(《左传》成公六年)救蔡。到了战国时代,随着郡县制度的建立和军队以农民为主要成员,各国也就实行了郡县为单位的征兵制度。据说,齐之国都临淄有七万户人家,“下户三男子,三七二十一万。不待发于远县,而临淄之卒,固已二十一万矣”(《战国策·齐策一》)。韩的大县宜阳,“城方八里”,也有“材士十万”(《战国策·东周策》)。整个魏国如果“悉其百县胜兵”,也“不下三十万”(《战国策·魏策三》)。这时各国在战争时征兵,大都以郡为单位。公元前483 年,吴王夫差曾征发九郡兵伐齐;公元前235 年,秦始皇曾征发四郡兵助魏攻楚,皆是其例。
战国时代男子服兵役的年龄,一般认为十五岁到六十岁。长平之役,秦昭王曾亲到河内,“赐民爵各一级,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史记·白起列传》)。楚国大司马昭常防守在楚国的东地,曾对齐的使臣说:“我典主东地,且与死生,悉五尺至六十①,三十余万弊甲纯兵,愿承下尘”(《战国策·楚策二》)。但是云梦秦简《编年记》在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3年)记“十二月甲午鸡鸣时,喜产”,在“今元年”即秦始皇元年(公元前246 年)记“喜傅”。从秦昭王四十五年到秦始皇元年经过了十七年,所以“喜傅”时正是十七岁。这就清楚地表明了当时规定十七岁“始傅”。所谓“傅”,是法律规定开始服兵役、劳役的年龄。秦简《法律答问》又云:“免老①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①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免老”亦见于《汉旧仪》:“秦制二十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秦代规定,有爵的人五十六岁免除服兵役的义务,无爵的人则须到六十岁才能免除。可见,战国时代服兵役的年龄,大体上是十六岁到六十岁。当然在必要时,超过或低于服兵役年龄的人,也可能被征发当兵。前引《史记·白起列传》既然说“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当然就打破了十七岁至六十岁为服兵役年龄的规定,因此,当时的有关服兵役的年龄和期限的规定只不过是一纸空文,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常备兵制与徒兵的出现战国时代,各国除实行了征兵制度外,还实行了常备兵制度。吴起曾教楚悼王“绝灭百吏之禄秩,损不急之枝官,以奉选练之士”;商鞅曾教秦孝公“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韩非子·和氏》)。这种要以禄秩来奉养的“选练之士”和“耕战之士”,也就是《荀子》中的“招近募选,隆势诈,尚功利”(《议兵》)之兵;《吕氏春秋》所说的“厚禄教卒”、“精士练才”(《简选》)。
各国的常备兵大都是考选而来的,多有特殊待遇。例如魏国考选武卒时,“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服(■)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带① 据铜器铭文,相国都称相邦,或许传世古代文献中的相国都是因汉代避刘邦讳而改的。① 《猛子·公孙丑下》载,孟子对平陆大夫孔距心说:“子之持戟之士,一日而三失伍,则去之否平?”他日又见于王曰:“王之为都者,臣知五人焉。知其罪者,惟孔距心。”可知平陆为五都之一,而五都没有大夫治理。《孙膑兵法·擒庞涓》记述桂林之役,齐城、高唐二都大夫在行军的路上大败。齐城即临淄,与高唐同为五都之一。
① 详见高敏:《云梦秦简初探》中的《从云梦秦简看秦的几项制度》,河南人民出版社,1979 年版。剑,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荀子·议兵》),中试的可以免除全户的徭赋和田宅的租税。齐国五都有二“持戟之士”,也称技击。当时各国出兵时,往往以常备兵带同征发来的士兵作战,如齐宣王伐燕,除用了常备的“五都之兵”外,还征发了靠近燕国的“北地之众”(《战国策·燕策一》)。各国的常备兵和征发来的兵主要是农民。正是因为当时战争的频繁和动员人数的庞大,影响了生产,所以《墨子·耕柱》说:“今大国之攻小国也,攻者,农夫不得耕,妇人不得织,以守为事;攻人者,亦农夫不得耕,妇人不得织,以攻为事。”当时的军队,除以农民为主外,还有奴隶参与一些后勤工作,称作“厮徒”、“负养”。魏国有“厮徒十万”(《战国策·魏策一》),韩国军队包括“厮徒”、“负养”在内计有三十万之多(《战国策·韩策一》)。
春秋时代各国之间的战争都是车战,双方排列成整齐的车阵,然后交战。这种车阵在作战时是无法改变队形的,所以一经投入战斗,在最短时间内,一个突冲就能决定胜负。春秋时代的大战胜负,多在一二日内即可分晓,便是其证。后来,由于车战规模的扩大,在军队组织、训练、战术等方面出现了新问题,就必然引起车战战术的革新。到了战国时代,因为士兵成分的改变,各国士兵主要是农民,缺乏御车作战的训练,加之车战只适于平原,不适合复杂的地形,总结了春秋时代对戎狄和人民起义的作战经验,步兵也就逐渐成了各国军队的主力。
步兵开始是从春秋初年华夏诸国对西北和北方戎狄的战争中发展起来的,特别是与戎狄战争频繁的晋国和郑国,步兵出现的更早。戎狄族居山间,善用步兵作战,对华夏族威胁很大。早在公元前714 年,北戎侵郑时,郑庄公就担心郑国的战车抵御不了北戎步兵的进攻(《左传》隐公九年);公元前589 年的■之战中,齐侯在晋军战阵里曾经遭遇过狄族的步兵部队,“入于狄卒,狄卒皆抽戈■冒之”(《左传》成公二年),说明在晋军中编有单独的狄族步兵部队,可见当时各国对戎狄步兵已有相当重视。公元前541 年,晋国的魏舒在一次作战中把车兵改成了步兵,这就是有名的“毁车以为行”事件。魏舒说:“彼徒我车,所遇又■:以什共车,必克;困诸■,又克;请皆卒,自我始”(《左传》昭公元年)。“毁车以为行”虽然是车战开始走向下坡路的开始,但却远不是步兵成熟的标志。所以《左传》昭公元年说:魏舒的办法是以“五乘为三伍”,为“五阵以相离:两于前,伍于后,专为右角,参为左角,偏为前拒。”这里的乘、偏、两、伍、专、参都是车兵的编制①。所以,魏舒的“五阵”不过是由车兵的行军队形仓促改编的一种步兵战斗队形而已。
步兵的成熟过程,大体上是在长期的奴隶起义战争中完成的。《左传》昭公二十年:“郑国多盗,取人于崔苻之泽。大叔..兴徒兵以攻萑苻之盗,尽杀之,盗少止。”所谓“萑苻之盗”就是据守萑苻泽的起义军。不难看出,事实是起义军利用葭苇丛密的萑苻泽的有利地形,发扬步兵威势,沉重地打击了敌人。“山林积石,经川丘阜,草木所在,此步兵之地也”(《汉书·晁错传》引兵法语)。至此,奴隶主贵族便不得不放弃车战,“兴徒兵以攻之”。战国时代的步兵就是在这样的阶级斗争中取代车战而兴起的。
春秋战国之际也出现了骑兵,最初是和兵车混合编组的,例如,晋的知① 详见《金布律》。
伯要围攻赵,赵襄子派延陵生带了兵车和骑兵先到晋阳,部署防备(《韩非子·十过》)。后来,骑兵发展成为单独的部队,主要是为了配合步兵作战。所以,战国时代各国兵额,“带甲”都有几十万至百万,而骑兵仅有五六千至万匹。公元前305 年赵救中山,左、右、中三军由赵武灵王亲自统帅,另由“牛翦将车骑,赵希并将胡、代”(《史记·赵世家》),车骑还只是五军之一。赵武灵王的“胡服骑射”是因为胡用骑兵,其势不得不以骑兵为主力。孙膑曾经指出:“用骑有十利”(《通典》卷149),充分说明了战国时代战争中的骑兵奇袭冲锋的作用。
春秋初期,各大国的军队人数是比较少的。齐国当桓公时,也只有八百乘兵力,共三万人(《国语·齐语》)。到春秋后期,由于县制的推行,兵力突然增加了。晋国在鲁昭公时,全国有四十九县,每县有一百乘兵力,共有四千九百乘,每乘以三十人计,就有近十五万人,外加“徒兵”等,当更不止此数。楚国在楚灵王时,单是陈、蔡、东西不羹四县,“赋皆千乘”(《左传》昭公十二年),已有四千乘兵力,再加申、息等,当有万乘,兵力有数十万人。到了战国时代,各大国的军队人数就有三十万至百万之多。
防御工事的进步春秋时代的各国,平时往往不在国境和险要之地驻兵防守①,因而在公元前627 年秦师才能远道袭郑,而郑未觉。战国时代,由于战争频繁,规模扩大,各国为了防备敌人的突然进攻,其防御手段也就有了进一步加强,险要之地往往也就成了防御战和争夺战的中心地点。例如齐、魏间最大的战役马陵之战,是在“道狭而旁多阻隘”(《史记·孙子列传》地区进行的;秦、赵间几次大战也都在有山险的上党地区进行,公元前270年的阏与之役,秦、赵两军“道远险狭,譬之犹两鼠斗于穴中”(《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正因为险要的地形在作战中大可利用,当时各国都在边境和交通要道上利用山川之险建设关塞,设亭、障守望。亭是边疆土台上的建筑,是■望台,是国防前线的守望处所。障是规模较大的城堡,有尉驻守。同时,在边境上已有报警的烽燧设备,所以《史记·魏公子列传》说:“北境传举烽,言赵寇至”;秦《新■虎符》铭云:“燔隧事,虽毋合符,行殴”。《墨子·号令》又说:“与城上烽隧相望,昼则举烽,夜则举火。”
各个国家由于国防的需要,都在国境上扩建了原来为防水患而修建的堤防,改造成为军事上的防御工事。公元前461 年秦国曾“■河旁”(《史记·秦本纪》),公元前417 年秦又“城堑河濒”(《史记·六国年表》),以防魏国的进攻。到公元前408 年,秦的河西已完全失守,退到洛水,也就“堑洛”(《史记·秦本纪》)了。这些堑,城堑都是由河的堤防扩建而成,其中规模较大较长的就称为长城。
中原各国在内地建筑长城的有楚方城、齐长城、魏长城,魏中原长城、中山长城和燕的南长城。战国后期,赵、燕、秦三国因受东胡、匈奴、林胡、楼烦等游牧部族的侵扰,因而都在北境建筑长城。赵的北长城筑于赵武灵王破林胡、楼烦之后,所谓“筑长城,自代并阴山下,至高阙为塞”(《史记·匈奴列传》)。根据留存的遗址青,赵的北长城大体上有前后两条:前条在今内蒙古乌加河以北,沿今狼山一带建筑;后条从今内蒙古乌拉特前旗向东,经包头市北,沿乌拉山向东,沿大青山,经呼和浩特市北、卓资和集宁市南,① 《管子·乘马数》云:“郡县上八之壤(上等肥沃土壤)守之若干,间壤(中等土壤)守之若干,下壤(下等土壤)守之若干,故相壤定籍而民不移。”
一直到今河北省张北县以南。燕的北长城筑于燕将秦开破东胡后。这条长城在现存长城的二百公里以北,在今赤峰市以北还保留有遗址。它西起造阳(在上谷,在今河北怀来),东至襄平(今辽宁辽阳市)。秦长城筑于秦昭王灭义渠后,西起临洮(今甘肃岷县),沿洮水北上,东行至今渭源县北,又西北到古狄道(在今甘肃临洮),又北到今皋兰,沿黄河,经今兰州东北行,折而北入今宁夏。现在渭源县北十里的北山上、临洮县窑店驿的长城坡、帛兰小西湖的黄河沿岸、兰州市的城墙北部,都保有秦长城的遗址,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令蒙恬征发劳动人民所修筑的长城,就是以燕、赵、秦三国原有的长城为基础的。
第四节七国的兼并战争与秦的统一战国时期,中国境内独立的国家不止七个,但国势强盛、互相雄长的,则只有秦、楚、齐、魏、韩、赵、燕七国,史称“战国(指有力作战的国家)七雄”。这时的七个强国,都想在战争中吞并其他国家,进行着激烈的决定存亡的战争。战国初年的六十年间,魏国是个风头十足的国家,在它西边的秦、东边的齐、南边的韩、楚,北边的赵,没有不受它的侵略的。各国称王后,周王室的余威完全消灭。各国也就无需另寻理由地锋刃相指了。此时的秦国,既已“出柙”,六国的外交政策不外两途,即所谓“合从(纵)”和“连衡(横)”,或简称“从”、“衡”。自魏衰后,六国中声势足以与秦相埒,力量足以左右局势的惟有楚和齐。这两国若再倒坍,秦国统一天下便可注定。秦国在战国中期的合纵连横变化中,逐渐强大起来。到了秦孝文王、秦庄襄王时,秦的统一已到大势所趋,水到渠成的境地,最后便由秦始皇完成了吞并六国的事业。
魏、齐争霸与“会徐州相王”
魏国自从魏文侯任用李悝实行变法,就开始强盛起来。文侯、武侯两世,魏灭中山国,东面屡败齐人。西面侵入秦之河西,派李悝、吴起守西河、上郡,一再挫败秦国的进攻。到武侯子惠王时,实行改革,更加强盛。公元前361 年,惠王从安邑(今山西夏县)迁都大梁(今河南开封市),从此更加紧了对宋、卫、韩、赵等国的进攻。
在魏国进一步强大的同时,齐国由于齐威王的改革,秦国由于商鞅变法而都强大起来。
公元前354 年,由于赵国夺去了魏国的附庸卫国,魏国就起兵伐赵,率宋、卫联军围攻赵都邯郸,次年破之。于是,赵国向齐求救,齐威王派田忌为将,孙膑为师,前往救援。孙膑认为魏国的精锐部队在赵,内部空虚,乃“引兵疾走大梁”,魏军回救本国,齐军乘其疲备,“一举解赵之围而收■于魏”(《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在桂陵(今河南长垣西南)取得大胜,“擒庞涓”(《孙膑兵法·擒庞涓》)。但在公元前352 年,魏惠王调用了韩国军队联合打败了齐、宋、卫的联军,齐国不得已向魏求和(《水经·淮水注》引《竹书纪年》)。次年,魏国便迫使赵在漳水之上结盟,并把邯郸归还赵国,魏在东线取得了胜利。
这时的秦国,正在奋发图强,公元前354 年曾打败魏军于元里,攻取了河西的少梁;公元前352 年又攻入魏的河东,一度攻取了安邑;次年又包围固阳,迫使归降。后来,魏国和齐、赵先后结盟讲和。到公元前350 年,魏又回头向秦反攻,曾围攻上郡的定阳(今陕西延安市东),结果秦孝公在彤(今陕西华县西南)与魏惠王相会修好,因而魏在西线也取得了胜利。这时的魏国,就一般形势来说,仍很强盛,但其力量还是敌一国有余,敌天下不足。因而在公元前344 年,魏自称为王,“广公宫,制丹服,旌②建九■,以七星之■”(《战国策·齐策五),“乘夏车,称夏王”(《战国策·秦策四》),俨然摆出天子的场面来。同时,魏惠王还有心去做盟会中的霸主,于是在公元前344 年召集逢泽(今河南开封市南)之会。邀了宋、卫、邹、鲁等国国君和秦公子少官来参加会盟,并同去朝见周天子。逢泽之会可以说是魏惠王势力发展的顶点,也可以说是战国时期连横局面的开始,这是黄池以后从来未曾有过的大型盟会。
公元前342 年,魏国向韩进攻,三战三胜,直入韩国。韩向齐国求救。
齐威王在次年当魏、韩打得精疲力尽时,派田忌、田婴为将,孙膑为军师,以十万大军应战。孙膑利用魏军骄傲轻视齐军,采用了“减灶诱敌”的计策,逐日减少营地军灶数目,三天之内从十万灶减到五万灶,再减到三万灶,制造齐军大量逃亡的假象,迷惑敌人。魏国果然中计,庞涓因之曰:“我固知齐军怯:入吾地三日,士卒亡者过半矣”。于是,只以少数精锐轻装部队兼程追赶。到了马陵(今山东范县西南),正好天黑,马陵道狭而旁多险阻,魏军进入齐国伏兵的包围圈,顿时“齐军万弩俱发,魏车大乱相失”(均见《史记·孙子吴起列传》),结果庞涓自杀,太子申被俘,魏军主力被歼,遭到了惨重的失败。《孙膑兵法》中具体说明了把许多战车和武器作为障碍物,怎样在急迫中歼灭“窘处隘塞死地之中”的魏军,取得了“取庞□(涓)而擒太子申”(《陈忌问垒》)的战果。魏兵本来是训练有素的精锐之师,经过此次大败之后,精锐完全损失,接着韩、楚、齐、秦四面来进攻。魏国除了自守外,再也振作不起来了。
公元前341 年,齐、秦、赵从三面向魏进攻,魏国曾向秦反攻,失败了。公元前340 年,魏国派公子■和秦国商鞅交战,公子■中计被俘,这是魏国的又一次惨败。公元前338 年,秦孝公死,卫鞅亦被杀。但继位的秦惠王(当时尚称惠文君)承袭了富强的基业,到秦惠王八年,魏割黄河以西地方入秦,到秦惠王十年,魏再割黄河以西的北部地方上郡入秦。自此以后,秦、魏就以黄河为界,重新恢复了春秋时期秦、晋旧界。
魏国因受齐、秦的夹击,不断失败,因而展开了多边的外交活动。首先在公元前334 年,采纳了相国惠施“以魏合于齐楚以按兵”(《战国策·魏策一》)的建议。通过齐相田婴的关系,率领韩国和其他小国国君,到齐的徐州(今山东滕县东南)朝见齐威王,尊他为王,齐威王也称认魏惠王的王号,此即所谓“会徐州相王”。战国时代七国中,除楚国早已称王外,魏在逢泽之会,自称为王,齐的称王即由此次会盟始。于是,魏、齐地位相等,共分霸业,缓和了两国的矛盾。齐、魏两国在“徐州相会”,则是赵、楚、② 《管子·乘马》云:“方六里为一乘之地也。一乘者,四马也。一马,其甲七,其蔽五。四乘,其甲二十有八,其蔽二十,白徒三十人奉车辆”。这就是说,在六里见方的范围内,要出兵车一辆,包括马四匹,甲士二十八人,蔽兵(防护战车的兵二十人,白徒(步兵)三十人,共八十七人。这叫做“乘马”制度。秦等国不能容忍的事,所以,公元前333 年,赵肃侯派兵围攻魏的黄城(今河南内黄西);楚威王亲率大军,进围徐州,打败了齐将申缚:秦国也以魏为“腹心疾”(《史记·商君列传》),不断攻魏,并使公子繇作为质子送到魏国。然后张仪前往魏国,游说魏惠王曰:“秦王之遇魏甚厚,魏不可以无礼”(《史记·张仪列传》),魏国因而把土郡十五县包括少梁在内一起献给秦国,互相言好。这样,黄河天险也就为秦所掌握了。
公元前325 年,魏、齐徐州相王后的第九年,秦、韩也相继称王。韩国由于经过昭王、申不害的治理,国力比赵、燕强,所以韩比赵、燕先称王。公元前323 年,秦国派张仪和齐、楚大臣在■桑(今江苏沛县西南)相会,目的在于拉拢齐、楚,以便向魏进攻,这是张仪的连横政策。同时,公孙衍出任魏将,号为犀首,采取合纵的策略,发起“五国相与王”(《战国策·中山策》)。参加的五国是:魏、赵、韩、燕、中山,从这年起,赵、燕、中山也开始称了王。
在各大国纷纷拉拢与国,开展激烈的斗争中,便产生了所谓合纵连横的运动。“从(纵)者,合众弱以攻一强也;而衡(横)者,事一强以攻众弱也”。所谓一强,是指秦国。秦在西方,六国皆在其东。六国中任何一国与秦的结合是东西的结合,东西为横,故称“连衡”;六国共相结合是南北的结合,南北为纵,故称“合从”。所谓纵横家,就是适应当时政治斗争的需要而产生的①。他们鼓吹依靠合纵连横来称霸,或者建成“王业”,宣称“外事,大可以王,小可以安”(均见《韩非子·五蠹》),“纵成必霸,横成必王”(韩非子·忠孝》)。张仪、公孙衍的一纵一横,其声势可以倾动天下。所以《孟子·滕文公下》引景春说:“公孙衍、张仪岂不诚大夫哉!一怒而诸侯惧,安居而天下熄”。当时六国“诸侯之地,五倍于秦;料度诸侯之卒,十倍于秦。并力六国为一,西面而攻秦,秦破必矣”(《战国策·赵策二》),因而秦最怕合纵的成功,直到后来六国都被证明已经失去单独对抗秦的力量的时候,秦人还“■■然常恐天下之一合而轧已也”(《荀子·强国》)。合纵虽然对山东六国有利,但是,一则由于各国没有一个不想侵夺别国领土扩大自己,再则由于秦国连横政策的破坏,正如秦惠王所说:六国“诸侯不可一,犹连鸡之不能俱止于栖之”(《战国策·秦策一》),各国之间,不断侵伐。
合纵连横中楚、齐的削弱自魏衰后,在东方六国中能与秦抗衡者,只有楚、齐。但是,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楚、齐两国在纵横捭阖的变化中逐渐削弱了下来。
楚的衰落经过长期的战争,魏已衰弱,当时的形势已由魏、齐争战变成了齐、秦争强。公元前318 年,公孙衍的“五国伐秦”以楚怀王为纵长,但是,实际出兵与秦作战的,只有韩、赵、魏三国。次年,秦派庶长樗里疾与三晋在修鱼(今河南原阳西南)交战,把三晋联军打得大败,齐又倒戈攻① 《周礼·地官·乡大夫》职云:“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从来注释家认为,七尺是二十岁,六尺是十五岁(详孙诒让《周礼正义》)。《周礼》所说的,大体上也是战国时代的制度。这里所说:“五尺”当是十四、五岁的成童。《荀子·仲尼》有“五尺之竖子”,《管子·乘马》有“童五尺”之称。
赵、魏,这次纵约,不待秦人破坏,先已瓦解。越一年,秦灭蜀,并灭巴,国土增加了原有的一倍以上,与楚的巫郡、黔中相接。
如果当时的齐国和楚国联合起来,势力颇大,于是秦国便开始图楚。公元前314 年,恰巧燕国有内乱,齐宣王命令匡章带了“五都之兵”,会同征发来的“北地之众”,向燕国进攻,仅以五十天的时间攻下了燕都,燕王哙身死,子之被擒后处醢刑而死。齐宣王虽然自己夸耀“以万乘之国,伐万乘之国,五旬而举之”(《孟子·梁惠王下》),但因齐之破燕破坏了国际均势,各国环顾不安,酝酿救燕,加之齐军在燕“杀其父兄,系累其子弟,毁其宗庙,迁其重器”(《盂子·梁惠王下》),过于残暴,结果“燕人叛”(《孟子·公孙丑下》),齐军终于撤退。
正当中原各国因为齐国攻破燕国,纷纷图谋伐齐存燕的时候,秦国又进攻中原。公元前314 年,秦攻取了魏的焦(今河南三门峡市西)和曲沃(今三门峡市西),又打败韩军于岸门(今河南许昌西北),迫使韩国不得不向秦国屈服。于是秦。韩、魏三国和齐、楚两国就形成了两个对立集团。秦国为了破坏齐、楚的联合,使张仪人楚,以商于(今河南浙川内乡一带)之地六百里的许让为条件,诱得楚怀王与齐绝交,但旋即食言。怀王大怒,于公元前312 年,发兵攻秦,战于丹阳(今河南丹水北),楚国大败,秦俘楚将屈■及副将等七十余人,斩首八万,又取楚的汉中郡(楚汉中不是秦汉中,秦汉中为南郑即西成,在陕西境内;楚汉中即楚上庸,在湖北境内)。怀王愈怒,再以倾国之兵袭秦,战于兰田(湖北钟祥西北),又是一败涂地。韩、魏两国还趁火打劫,攻楚至邓(湖北襄樊市北)。在这两次战争中,秦国取得了楚的汉中,使关中和巴蜀连成一片,从此排除了楚对秦国本上的威胁,秦更强盛起来。
大约在公元前306 年,齐又提议合纵,自为纵长,邀楚参加,楚怀王因受秦国的欺骗,而且两次被秦打败,因而同意参加。但是,秦国恐怕齐、楚联合,于已不利,将上庸(今湖北竹山)之地六县还给楚,楚竟变卦,并与秦国互相婚姻。公元前303 年,齐、魏、韩便连兵讨楚背约,怀王使太子质于秦,请得秦的救兵,三国才退去。但在次年,楚太子斗杀秦大夫,逃归。秦国借此机会,便联合齐、韩、魏,攻楚方城。接着又给了楚国两次惩创之后,秦又忽然和楚“亲善”起来,并且请求怀王亲至秦、楚交界的武关会盟。楚怀王本想不去,又怕得罪秦国,加之儿子的催促,便应命前往。他一入关,秦的伏兵便把关门闭起,把他劫持到咸阳后,朝章台宫,如同藩臣一般。秦人要他割让巫郡、黔中,以为释放的条件,他答应了,但秦国要先得地后放人,怀王愤而拒绝。在秦羁留了两年,公元前297 年,楚怀王想试逃归,事泄,秦人截住楚道,他从间道走赵,正要往魏,秦兵追至,把他押回。次年,楚怀王病发而死。楚国愤然与秦绝交。过了三年,秦大败韩军,“斩首二十四万”之后,投书楚怀王于楚顷襄王曰:“楚倍秦,秦且率诸侯伐兹,争一旦之命。愿王之饰士卒,得一乐战”,顷襄王吓得心惊胆战,立即“与秦平”,次年又“迎妇于秦”(均见《史记·楚世家》)。
在秦、齐两大强国合纵连横的斗争中,地处南方的楚国成为首当其冲的对象。楚国不但陆续失去了大片土地,而且怀王被拘死在秦国,国势从此衰落不振。
秦、齐的联合称帝公元前295 年,秦国兔除了赵武灵王所信任的楼缓的相位,改用魏冉为相。次年,齐国也采取祝弗的计谋,驱逐了亲魏的大臣周最,改任秦的五大夫吕札为相。秦国为便于攻取韩、魏的土地,齐国为便于灭亡宋国,相互联合起来。由于秦、齐两国的联合,韩、魏遭到秦的大规模进攻。公元前293 年,秦将白起在伊阙(今河南洛阳市东南)打败韩、魏两国军队,斩首二十四万多人。公元前288 年左右,魏昭王通过赵国李兑的关系献地与赵惠文王,企图依靠赵国攻秦。正当这时,宋国发生内乱,赵、齐联合攻宋,秦乘机攻赵,这时,李兑虽然发起了赵、韩、魏、楚、齐五国攻秦,但因齐国不能切实合作,无功而罢。
自楚衰后,齐、秦在列国中形成了东西对峙的局面,秦国为了打击邻近自己的赵国,秦昭襄王于公元前288 年约合齐■王同时把尊号升高一级:秦王为西帝,齐王为东帝。这一提议,一方面表示了他们的特殊地位,同时也有着秦、齐平分天下的意义,企图达到离间齐与东方其他国家的关系,阻挠它们的联合。
马王堆帛书《战国纵横家书十三》对秦、齐称帝的意图说的非常清楚,意思是说:齐攻宋,秦取魏之上党,韩魏从,进而攻赵,秦取韩之上地(指赵之上党),齐取赵河东。赵从,秦取韩之上地(指韩之上党),齐取燕之阳地(指黄河以北齐、燕交界处的燕地)。
“三晋大破,而(攻楚),秦取鄢”,“齐取东国(指楚的东地)、下蔡(即蔡国所迁的东来)”。“齐、秦虽立百帝,天下孰能禁之。”但是,不久齐■王接受了苏秦的计谋,认为“伐赵不如伐宋之利”,要天下“爱齐而憎秦”,以便“间举宋”(《战国策·齐策四》),乃废除帝号,表示和各国的平等。《战国纵横家书四》记载了一段重要历史,说:“齐赵遇于阿(山东阳谷东北)..臣与于遇,约攻秦去帝”。这里的“与于遇”是参与了这次会晤的意思。可见,苏秦参加了这次会见,齐王和赵王达成了去帝攻秦的协议。
齐■王受劝复称王后,秦昭襄王也随之取消了帝号。秦、齐两国互尊为帝虽然时间不长,但由此可见当时两国势均力敌的情形。
齐的骤衰齐■王的帝号虽已取消,但是他的野心并没有减弱。过了两年(公元前286 年),他起用韩珉为相,多次向宋发动进攻,终于把宋攻灭。这就是《战国策·燕策二》所说的“三覆宋,宋遂举”。接着,又南割楚的淮北,西侵三晋,并且打算吞灭西周。所以,泗上邹、鲁等小国的君主,个个震恐,向齐称臣。
灭宋以来,齐的国力大为损牦。燕昭王为了伺机报复公元前314 年齐破燕都,占据三年之久的仇恨,发奋图强,“卑身厚币,以招贤者”,“吊死问生,与百姓同其甘苦”,经过二十八年努力,使得“燕国殷富”(《战国策·燕策一》),便于宋灭后二年(公元前234 年),联合秦、楚和三晋,大举伐齐。燕将乐毅率师长驱进击,攻入齐都临淄。燕昭王亲自到济上慰劳军队,封乐毅于昌国(山东淄博市东南),号昌国君。乐毅破齐后,把三十年前齐军在燕京的暴行照演一遍。这泱泱大国的首都六七百年所积的珠玉财宝、车甲珍器被动一空。齐■王出走,连历邹、鲁等国,到处碰钉子,又回齐国,结果为楚国淖齿所杀。别国士兵饱掠■归后,燕兵继续前进,六月之间,攻下齐国七十余城,除了莒和即墨外,齐国的郡县都成为燕的郡县,齐国国上仅剩五分之二。
莒和即墨之所以能够支持,因有田单在。田单出身于国君疏远的宗族,原为临淄的市椽。燕军破齐后,他东走安平(今山东临淄东北)。燕军攻破安平,他的宗族依靠特制的铁笼来防御,得以安全退保即墨。即墨大夫战死,田单被推为将军。公元前279 年,燕昭王被杀,其子惠王即位。燕惠王猜忌乐毅,改用骑劫为统帅,乐毅逃往赵国。骑劫改变了乐毅的“修整燕军,禁止侵掠,求齐之逸民,显而礼之,宽其赋敛,除其暴令,修其旧政”(《资治通鉴》周赧王三十一年)的指导方针,对于齐的降卒滥施剿刑,还挖掘城外坟墓,焚烧尸体,激起齐人的强烈反抗。田单为了迷惑燕军,使老弱妇女登城守望,又派人把黄金千镒送给燕将,麻痹他们。接着田单用牛千头,披上画有五彩龙纹的■衣,角上缚着兵刃,尾上柬着灌有油脂的芦苇,并把城墙凿了几十个洞,在夜间点燃牛尾上的芦苇,使火牛狂奔到燕军中去,后边五千壮士随同火牛向前冲击。田单的“火牛阵”大败燕军,杀死骑劫,把燕兵全部驱逐出境。田单因此封为安平君(《史记·田单列传》)。所以《荀子·议兵》说:田单是“世俗之所谓善用兵者也”。从公元前284 年六国攻齐到田单复国,前后有五年之久的齐、燕之战,对于齐、燕两国都没有科益,得到好处的就短期来说是楚、魏,楚、魏两国共同分取了淮北之地。就长期来说是秦,因为楚本来积弱不振,虽然得到了领土,好处还是有限;魏国只是在齐、秦两国夹攻之间,稍缓一口气而已,威胁尚在,而秦国却扫除了东方的劲敌,于是战胜攻取,都是秦国的天下了。
秦国独强与长乎之战和邯郸之围楚、齐两大强国衰落之后,山东六国中算得上强大的只有赵国了。公元前270 年,因为赵国不履行交换城邑的协议,秦国派了中更胡阳越过韩的上党,向赵的险要地区阔与(今山西顺县)进攻,赵派赵奢前往援救。赵奢在离邯郸三十里处驻屯了二十八天,坚壁增垒,麻痹秦军,待掌握秦军动态后,乘其不备,以两天一夜的时间,赶至前线,以一万人占据了北山,居高临下,大破秦军。
公元前266 年,秦昭襄王采纳了范睢(即后来化名的张禄)的远交近攻以便“得寸则王之寸,得尺亦王之尺”的兼并方针,以及“毋独攻其地,而攻其人”(《战国策·秦策三》)的消灭敌人有生力量的策略,在公元前265年,秦军大举向韩进攻,切断了韩本土与上党郡之间的联系。公元前262 年,韩把上党郡十七县献给赵国。赵派廉颇率领大军驻守长平(今山西高平西北)防备秦军,秦也派自起进攻长平,开始了战国以来从未有的大战。
由于廉颇筑垒固守,赵、秦两军在长平相持了三年,不分胜负。公元前260 年,秦以反间计说赵孝成王曰:“秦之所恶,独畏马服子①赵括将耳”,赵王因以赵括代廉颇。赵括为将后,一反廉颇的措施,向秦军发动进攻。白起采用了迂回的运动战术,先在正面佯败后退,诱赵军深入,待赵军到了秦军的壁垒下被阻,后方也被秦军二万五千人切断,秦军将赵军分割为两部分。赵军战斗不利,筑壁垒坚守以待后援。秦昭襄王得悉秦军完成了对赵军的包围,亲赴前线,并征发河内十五岁以上的壮丁开到长平,用来堵截赵的援兵和接济的粮食。赵军被围,四十六天不得食,分为四队轮番向秦反攻,仍不能冲出重围。最后赵括亲自带兵搏战,被射而死。于是,赵军大败,全军四十多万全部被俘,白起除“遗其小者二百四十人归赵”外,“前后斩首虏四十五万人”(均见《史记·白起王翦列传》)。在这次战争中,损失严重的赵国从此也衰弱了。
公元前259 年,秦国军队攻取了赵的太原郡,全部占有了韩的上党郡。
① 免老,本谓达到老免年龄,这里当指老人。
这年九月,秦派五原大夫进攻包围了赵都邯郸。长平之战惨败的赵国人民,对进攻邯郸的秦军作了英勇的抵抗,秦军不断失利。秦昭襄王改用王■代替王陵,秦相范睢又起用郑安平为将军,于是郑安平成了进攻邯郸的主帅。公元前257 年,魏、楚两国图谋救赵。魏安厘王派了将军晋鄙带了十八万大军驻在汤阴(今河南汤阴),魏军因畏俱秦国,犹疑不定,不敢前进。魏相信陵君魏无忌为了救赵,设法偷了魏王的虎符,假传王命,带了勇士用铁椎击杀了晋鄙,夺得了军队指挥权,挑选八万精兵攻秦。同时,楚国春申君黄歇也派景阳领兵救赵。邯郸城下的秦军,在赵、魏、楚三国军队的内外夹击之下大败。秦将郑安平在赵军围困下带了两万人降赵。
赵邯郸之围虽解,但自此以后,山东各国均已削弱,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单独抵御秦国的进攻了。
诸侯割据的结束与秦的统一秦国虽在邯郸之围失败,但其主力并没有受到很大损失,因此稍事整顿后,于公元前256 年,秦昭襄王进攻西周君,西周君被迫尽献属邑三十六、人口三万户和未散的宝器。同年,周赦王死,无后,周朝断祀,九鼎迁秦。公元前249 年,秦庄襄王又把都于巩的东周灭掉,于是周王室先于六国而亡。公元前256 年,秦昭襄王已经衰老,名将自起又被疑忌诛死,而继承昭襄王的两个君主,一个享祚三日,一个享祚三年,秦王政又以冲令践位,这些都影响了秦的统一事业的迅速发展。
赢政为王时,秦国已是七国之最强者,但因他年仅十三,大权落入吕不韦之手。吕不韦培植私人党羽,“招致宾客游士,欲以并天下”(《史记·秦始皇本纪》),并“使其客人人著所闻,集论以为八览、六论、十二经,二十余万言”(《史记·吕不韦列传》),发动舆论制造个人声望。在庄襄王死后,吕不韦与始皇间的矛盾逐渐显著,始皇九年,太后的宠臣■■作乱,被夷三族,太后迁于雍。此事虽然连及吕不韦,然因其奉先王功大,并且宾客辩士为其游说者众,故未致于法。始皇十年,以齐人茅焦之说迎太后于雍,复归咸阳,免吕不韦相,并令出咸阳,就国河南。十一年,吕不韦就国岁余,而宾客使者相望于道,始皇恐其生变,致其函曰:“君何功于秦?秦封君河南,食十万户。君何亲于秦?号称仲父。其与家属徙处蜀!”(《史记·吕不韦列传》)吕不韦恐诛,饮■而死。此后,秦国实权才真正回归始皇之手。公元前237 年,始皇亲自掌握国权,重用尉缭和李斯。这时尉缭献计说:“以秦之强,诸侯譬如郡县之君,臣但恐诸侯合纵。..愿大王毋爱财物,赂其豪臣,以乱其谋,不过亡三十万金,则诸侯可尽”(《史记·秦始皇本纪》)。李斯也出类似计谋,秦王乃“阴遣谋士赍持金玉,以游说诸侯。诸侯名士可下以财者,厚遗结之,不肯者,利剑刺之。离其君臣之计,秦王乃使其良将随其后”(《史记·李斯列传》),加紧策划灭亡六国的行动。在六国之中,韩最弱。公元前233 年,韩王安被秦胁,对秦公称臣。公元前231 年,韩把残存的南阳地献给秦,秦使内史腾做南阳假守。次年,秦内史腾攻韩,俘获了韩王安,灭了韩国,把所得韩地建置为颖川郡(《史记·秦始皇本纪》、《韩世家》)。
公元前229 年,秦将王翦、杨端和率领大兵攻赵,为李牧、司马尚所败。赵王宠臣郭开受了秦国贿赂,使言李牧、司马尚欲反,赵杀李牧。次年,王翦大败赵军。赵公子嘉率其宗族几百人奔代郡,自立为代王。但六年以后,公元前222 年,代仍被秦军所灭。
公元前227 年,秦派王翦、辛胜攻燕,燕、代两国发兵抵抗于易水以西。次年,秦更大举攻燕,攻下燕都蓟城,燕王喜迁都辽东郡。秦将李信追击,燕王喜杀太子丹求和。公元前222 年,秦派王贲攻燕的辽东,虏燕王喜,亡燕。
公元前225 年,秦派王责攻魏,魏人坚守大梁。秦人引黄河水灌之,三月后大梁城坏,魏王假出降而亡。
公元前225 年,秦派李信、蒙武攻楚,初步得到胜利。楚军乘秦军不备,跟踪反击“三日三夜不顿舍,大破李信军”(《史记·王翦列传》)。后来,秦改派王翦领兵六十万向楚进攻,大破楚军于蕲(今安徽宿县东南),迫使项燕自杀。接着,秦军攻入楚都寿春,俘楚王负刍。公元前222 年,王翦更平了楚的江南地,降眼了越君,置会稽郡,楚亡。
当秦先后灭韩、赵、魏、燕、楚五国时,齐相后胜接受秦的贿赂,又使宾客受秦金,共劝齐王“去从(纵)朝秦,不修攻战之备,不助五国攻秦”(《史记·田敬仲完世家》)。五国既亡,秦兵于公元前221 年,攻破齐国,俘齐王建,齐亡。
秦国从公元前232 年到公元前221 年,仅仅用了十三年时间,便将山东六国消灭,完成了海内统一的大业。
秦国所以能够完成其统一中国的历史任务,是由许多因素促成的,而各国人民渴望脱离战乱之苦和秦在经济上、政治上、军事上的优势,当是其重要原因。
战国时代,在大规模的残酷战争中,全国人民遭受了深重的苦难。如同苏秦所说,一场大战,所有战死者的安葬、医药费用和车马武器的损失,“十年之田,而不偿也”(《战国策·齐策五》)。
据说,韩、魏两国在秦国的进攻下,“刳腹折颐,首身分离,暴骨草泽,头颅僵仆,相望于境,父于老弱系虏,相随于路”,“百姓不聊生,族类离散,流亡为臣妾,满海内矣”(《战国策·秦策四》)。当时的人民是战争的最大受害者,都有反战情绪,因而就有墨子的“非攻”、“兼爱”的思想产生。为了免除战祸,需要和平,需要政治的统一。
在人民心理都趋于政治统一和周天子不起作用的当时,人民的愿望和思想总要有一个寄托。所以墨子就说:“然计天下之所以治者,何也?唯而以尚同一义为政故也。天下既已治,天子又总天下之义,以尚同于天”(《墨子·尚同下》)。孟子针对当时兼并战争中“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孟子·离娄上》)的情况,也说“定于一”,而且认为只有“不嗜杀人者能一之”(《梁惠王上》)。荀子认为“天下归之谓王”(《王霸》),就是说,做到天下归心,就能完成统一的“工业”。《吕氏春秋》不但提出了建立统一的集权国家的迫切要求,同时还明确指出了“民之所走(归向)”是在建立统一的集权国家过程中“不可不察”(《功名》)的问题。由此看来,要求政治上的统一,到了战国时期已经不是一件偶然的事,只是“尚”那一种“同”、“定”于那一种“一”,各家有不同的说法而已。当时的思想家所说的“四海之内若一家”(《荀子·王制》),志在于天下,而不在一国,也反映了这种统一的要求。
秦之所以为七国之雄,而“足以灭诸侯,成帝业,为天下一统”者,与商秧变法有着密切的联系。正如李斯所说,秦“孝公用商鞅之法,移凤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服,获楚、魏之师,举地千里,至今治强。惠王用张仪之计,拔三川之地,两并巴蜀,北收上郡,南取汉中,包九夷,制鄙、郢,东据成皋之险,割膏腴之壤,遂散六国之从(纵),使之西面事秦,功施到令。昭王得范睢,废穰侯,逐华阳,强公室,杜私门,蚕食诸侯,使秦成帝业”(均见《史记·李斯列传》)。这就是说,有了六世之经营,秦在经济上、政治上和军事上都已经具备有统一天下的条件。秦始皇统一六国,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使整个中国从战国割据混乱的局面下摆脱出来,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秦始皇不仅完成了中原地区的统一,还进一步在秦、楚两国经营西南少数族地区上完成了西南地区的统一,还统一了今天的江浙南部和福建一带东南沿海瓯越和闽越地区;统一了今之两广一带的南越地区;又击退了匈奴贵族对中原地区的扰乱,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建立了幅员辽阔的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这不仅符合历史发展的要求,也符合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同时对中国社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战国时期边疆的少数族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战国时期中国境内有很多的民族,它们多数已经从原始社会过渡到了阶级社会。中原华夏各国同各少数族的关系,在春秋时代主要表现为激烈、复杂的斗争。到了战国时代,其间的斗争虽然未曾停止,但融合已经是主要的倾向。
北方与西方的少数族在燕、赵、秦的北方有东胡、林胡、楼烦、代、义渠、■、■、匈奴等族外,还有中山国。
三晋的北边,有林胡、楼烦,燕北有东胡、山戎,东胡以东有秽■、肃慎。东胡、楼烦和林胡,史称“三胡”。东胡,约有今辽宁西部和西北部、河北北部和内蒙古哲里木盟、昭乌达盟一些地方。林胡,约有今内蒙古河套地区。楼烦,约有今山西西北部和内蒙古集宁一带。不少北方民族被燕、赵两国所征服。赵武灵王曾大破林胡、楼烦,把占领的土地新建置为云中、雁门和代郡。公元前265 年,赵将李牧又“破东胡,降林胡”(《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燕昭王时,燕将秦开“袭破走东胡,东胡却千余里”(《史记·匈奴列传》)。燕亦建置了上谷、渔阳、右北平、辽西、辽东郡,在辽宁、内蒙古和河北北部一带,近年发现不少属于战国时期的古墓,出土有不少的青铜剑、戈、匕首和工具、马饰。有的墓中还有铁器和燕国铜市。这些古物无疑是东胡或秽、■人所遗留下来的。从这些古物能够清楚地看到中原文化对于他们的影响。
春秋以来,秦的北边有义渠、大荔、乌氏、朐衍,陕西有羌、绵诸、混戎、翟、原等,再向西敦煌、祁连一带有月氏,天山以南有楼兰、龟兹、于阗等,准噶尔沙漠以北有乌孙、呼揭等。春秋战国之际,“是时义渠、大荔最强,筑城数十,皆自称王”。秦国不断对周围各族发动进攻,公元前461年秦灭大荔(在今山西大荔),公元前五世纪中叶到四世纪中叶,绵诸(在今甘肃天水市)、乌氏(在今甘肃平凉)、翟(在今甘肃临洮)、■(在今甘肃陇西)先后为秦所灭。羌族居于黄河上游的赐支河、湟河一带的广阔地区。春秋战国之际,秦厉共公时,一个叫做无戈爱剑的人,成为羌戎的酋豪。羌族本以射猎为事,爱剑“教之田畜”,受到羌人拥护,羌人部落逐渐依附于他。秦献公时,羌人的一支“出赐支河曲西数千里”,与众羌分开。后来的越■羌、广汉羌、武都羌就是这支羌人的后代(均见《后汉书·西羌传》)。羌和秦有过密切关系,秦孝公时,羌人首领曾随秦太子朝见周显王。秦并原,羌族被迫向西迁移。义渠是秦国西北最强大的戎族,它约占今之陕西北部、甘肃东北部径水、渭水以北地方和宁夏少数地方,可见义渠疆域之广。义柒的都城在今甘肃宁县。义渠和秦国不断有征战,《史记·匈奴列传》说:“义渠之戎筑城郭以自守,而秦稍蚕食”,说明义渠多取守势。公元前444 年,秦“伐义渠,虏其王”;公元前430 年,“义渠伐秦,侵至渭阳”;公元前327 年,“义渠君为(秦)臣”;公元前314 年,秦“侵义渠,得二十五城”(均见《史记·六国年表》)。公元前272 年,秦昭襄王“诈而杀义渠戎王于甘泉,遂起兵伐残义渠”(《史记·匈奴列传》),灭义渠。秦在新扩大的地方设置了陇西郡、北地郡和上郡。陇西郡是原属翟、原的地方,北地郡为原义渠的地方。
《史记·太史公自序》说:“自三代以来,匈奴常为中国患害”。可见,战国以前北方的匈奴长期以来,就和中原地区常有征战。不过,当时的匈奴尚未正式建立国家,它“逐水草迁徙,毋城郭常处耕田之业”,“毋文书”,“宽则随畜,因射猎禽兽为生业,急则人习战攻以侵伐”。匈奴正式建立国家“南与中国为敌国”,则是秦汉之际的事情。匈奴据地很广,“冠带战国七,而三国边于匈奴”(《史记·匈奴列传》)。三国之中首先与匈奴对抗的是赵国。史载赵悼襄王时,赵将李牧“常居代雁门,备匈奴”,匈奴误认为李牧胆怯。公元前265 年,李牧“大破杀匈奴十余万骑”,使“其后十余岁,匈奴不敢近赵边城”(《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这是战国时期华夏国家与匈奴的唯一的一次大交锋。
战国时期,在北方和西方,除上述诸少数族外,还有中山国。中山国属白狄,与赵、齐、燕接壤,从公元前六世纪建立鲜虞国算起,到公元前296年被赵武灵王灭掉,有国长达三百余年。鲜虞的都城据《汉书·地理志》注引应劲说在新市,新市就是鲜虞亭。鲜虞亭据《读史方舆纪要》说是今之河北正定新城铺。中山国在公元前406 年被魏所灭,亡国三十年。由于魏和中山国间隔着赵国,不能有力地加以控制,所以在魏和周围各国混战的时候,中山就乘机复国。公元前377 年,《史记·赵世家》载“与中山战于房子(今河北高邑西南)”:次年“伐中山,又战于中人(今河北唐县西南)”,便是其证。战国初年,中山国建都于顾(河北定县),复国后迁都于灵寿(今河北平山县三汲公社)。《世本》说:“桓公徒灵寿”(《史记·赵世家》《索隐》引),桓公当是中山复国后的第一个国君。根据1974—1978 年河北平山三汲公社战国中山国遗址的调查和墓地出土中山铜器的铭文知道。桓公之后有成公、王■和嗣子■。其出土遗迹、遗物以及墓葬制度也基本上和中原文化一致,仅仅在例如山字形铜礼器、建筑顶部脊瓦作山形以及随葬帐架和帐内用器等,还保留有本民族的遗风②。这恰好证明,中山国文化是少数族文化同华夏文化长期融合的结果。
南方与东方的少数族战国时期的南方少数族,由于地处偏远,山阻② 环,读为原,宽宥从轻,古时判处死刑有“三宥”的程序,见《周礼·司刺》。《三国志·张鲁传》有“犯法者,三原然后乃刑”,可资参考。
水隔,使他们与中原的华夏国家交往少,斗争少,因而融合的进程也较缓慢。巴、蜀是战国时期较发达且与北方国家联系较多的少数族,多“沃野、地饶■、■、丹砂、石、铜、铁”(《史记·货殖列传》),物产丰富,而且“大船积粟”多产粮食。这时的巴蜀已形成国家,但在秦人眼中,还是“戎翟之伦”(《史记·张仪列传》)。据《史记·六国年表》看来,从秦厉共公二年(公元前475 年)到秦昭襄王六年(公元前301 年)的一百七十多年中,蜀国与秦国计有五次交往。秦取得巴蜀以后,就积极加以经营。公元前301 年“司马错往诛蜀守辉,定蜀”(《史记·六国年表》),到秦统一中国的近百年,蜀地大为发展,据《华阳国志·蜀志》载,张仪和蜀守张若建设成都,筑有大城和少城,少城连接在大城西边。少城内设有官舍,并没有盐铁市官和长丞。全城间里和市肆的布局同秦咸阳规模相同。后来蜀守李冰筑都江堰(四川灌县)水利工程,成都平原顿成“沃野千里”,“天下谓之天府”。这时秦正谋进一步开拓西南地区。公元前285 年,蜀郡守张若攻取窄及其江南(今金沙江以南)地。公元前280 年秦派“司马错率巴蜀众十万,大舶船万艘,米六百万斛,浮江伐楚,取商于之地,为黔中郡”(均见《华阳国志·蜀志》)。后来,秦就开始在蜀巴设置了郡县。大约相当于中原的商周时期,蜀人就进入了青铜时代,到战国时已有发达的青铜文化。成都杨子山出土有青铜鼎、■、盘、■、戈、矛、弩机等物。在昭化、巴县发现用大木挖成舟形棺的古墓,出土有铜剑、铜钺等物。这些遗物当是巴人所遗留下来的。从巴蜀文化可以明显地看出它受到秦、楚的影响。
《史记·西南夷列传》说:“西南夷君长以什数,夜郎最大;其西靡莫之属以什数,滇最大:自滇以北君长以什数,邛都最大:此皆■结①,耕田,有邑落。”这些少数族已经进入农耕阶段,且有定居公社,可见其发展水平是比较高的。夜郎是西南夷中最大的国家,位于今贵州西部、北部,以及云南北部和四川南部的一部分。公元前三世纪初,楚顷襄王派庄豪经沅水伐夜郎,战于且兰(贵州凯里西北),夜郎灭亡(《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滇位于夜郎之西,在今滇池一带。滇池“方三百里,旁平地,肥饶千里”。公元前279 年左右,楚顷襄王派庄娇以武力征服滇国。但因断绝了归路,庄娇也就“以其众玉滇,变服,从其俗,以长之”(《史记·西南夷列传》),号为庄王。王都在今云南省晋宁县。庆■率兵入滇,加强了云南少数族与中原华夏族之间的关系,使得滇池地区出现了发达的青铜文化,出土有铜鼓、铜枕、铜伞盖、铜扣饰以及铸有人物和动物形象的铜贮具器等。从这些铜器看来,当时滇王所属领地还处于奴隶制阶段①。这些铜器具有浓厚的地方色彩,但其中武器如铜戈、铜矛、铜斧等,和中原地区的有不少相似之处,说明当时滇池地区和中原在经济文化上有着密切联系①。邛都在滇国之北,相当于今四川西昌东南。除夜郎、滇、邛都三国以外,西南夷还有■、昆明,地方数千里,“皆编发,随畜迁徙,毋常处,毋君长”(《史记·西南夷列① 徐仲舒《左传选》注云:“两、伍、专、参、偏,皆车兵原有的编组。车五十乘为两,百二十五乘为伍,八十一乘为专,二十七(《司马法》作九,误)乘为参,二十五乘为偏。毁车为卒之后,仍当以步卒之什配合甲士之伍加以改编。前是前锋,后是主力所在,右角、左角,分左右保护侧面,偏为前拒以诱之,以人数最少的偏,为诱敌之师。
① 详见顾栋高《春秋大事表》卷九《春秋列国不守关塞论》。
① “旌”原作“柱”,从王念孙《读书杂志》改正。
传》),发展水平较低。还有徒、■都、■■、白马等,都有“君长”,有的迁徙不定,有的聚落而居。云南的江川李家山、楚雄万家坝、祥云大波那出土了大量战国时期的青铜器和兵器,可见,这一地区的少数族此时也已进入了奴隶社会。
越族的分布地区颇广,北至浙江、江西,南到两广、福建等地。战国记载中已有蛮越、南蛮、南越、闽越、瓯越等名称,名号的不一,则表现越人部族的分散。蛮越,历来同楚国关系密切。战国时期,吴起为楚悼王相时,“南井蛮越,遂有洞庭、苍梧”。洞庭在湖南北部,苍梧在湖南南部。因此在楚悼王征服湖南之前,这一带是越人所居的地方。从其地发掘的四十七座西周至春秋时期的墓葬看来,出土器物大都具有越人文化的特点。发掘的八十多座战国墓中,出土的楚器、越器相混杂。后来,秦国势力深入南方,秦昭襄王派白起伐楚,“略取蛮夷,始置黔中郡”。南蛮的社会情况,“衣裳班兰,语言诛离,好人山壑,不乐平旷”,“外痴内黠,安土重旧”,“田作贾贩,无关梁符传、租税之赋。有邑君长,皆赐印绶“(均见《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可能还处于原始社会末期阶段。南越、闽越和匝越在战国时代的情况,未有记载。但从西汉初年南越王赵惬自称“南越武帝”,“以兵威边,财物赂遗闽越、西瓯、骆,役属焉,东西万余里。乃乘黄屋左纛,称制,与中国侔”(《史记·南越列传》)看来,其国力之强,必是战国以来长期发展的结果。根据地下资料观之,可知战国时期蛮越族人在文化发展上是不平衡的。建国以来,在广东始兴、四会、肇庆、德庆、增城、清远等地的战国遗址、墓葬中发现的青铜器和兵器相当精美,花纹有常见的云雷纹、蟠虺纹等,与中原地区和长江流域楚文化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如鼎、壶、盘、剑、矛、斧和清远出土的铜■。1974 年在广西平乐银山岭发掘一批战国中晚期墓,它与湖南等地早期楚墓有不少相似之处,如长方形墓穴和随葬品的铁锄、扁銎矛、戈等,都和楚文化遗物相同。当然,也保存一些地方特色,这表现当时的越人和楚的关系是极为密切的。
居于东方淮泗之间的东夷,到了战国末期已与华夏族融为一体。《后汉书·东夷列传》说:秦统一六国时,“淮泗夷皆散为民户”。这里的“散为民户”就是指的一家一户的百姓,昔日的族属关系已不复占据主导地位了。文献古籍和地下资料证明,战国时期的华夏国家和边疆少数族的经济文化交往较多,互相吸收先进的科学文化。战国时期是我国各族逐步趋向融合的时期,为组成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加速各民族的发展准备了条件。第五节社会大变革中学术文化的发展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的大变革,在学术文化方面也引起显著的变化。一是新士人的兴起,一是百家争鸣的出现,一是文艺科技的发展。
新士人的兴起春秋时代,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公社及其井田制的内部量变和“国”“野”区别的消失,当时的“野人”也开始建学受教育,因而当时的“乡校”不仅在“国”中继续存在,在“野”里也逐渐普及起来。
《左传》襄公三十一年所说的“郑人游于乡校”的“乡”,是当时行政系统的一个单位,“乡校”就是这个乡所设的学校,也就是乡民都可以共同受教育的地方。《国语·齐语》的“良人”是乡长,也即韦昭注所说的“乡大夫也”。齐桓公既然问到其乡有无“好学”者,可知齐国必定也有乡校。《管子·小匡》的“乡建贤土,使教于国,则民有礼矣..陈力尚贤,以劝民知(智)”,《君臣下》的“乡树之师,以遂其学”,可以互证。“国”以外叫“鄙”,也就是“野”。齐国的“鄙”即“野”中,也置乡,《国语·齐语》云:“制鄙:三十家为邑,邑有司;十邑为卒,卒有卒帅;十卒为乡,乡有乡帅;三乡为县,县有县帅;十县为属,属有大夫,五属,故立五大夫,使各治一属焉。”这种乡是三千家,比起“国”所辖的乡要大,实际上是指“野”。《齐语》在说“五属大夫复事”时,桓公亲问“于子之属,有居处为义好学”事,可能齐国“野”中的平民也已建学受教育。郑国的“野”中有无“乡校”呢?初看起来,好象没有。细审史料,也还是有的。《左传》襄公三十年云:“子产使都鄙有章..及三年,(舆人)又诵之曰:‘我有子弟,子产海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这里,“都”“鄙”对文。都,指“人听聚日都”(《谷梁传》信公十六年)的都。鄙,即野鄙。杜注云:都鄙,“国都及边鄙”(《左传》襄公三十年注),是也。所谓“舆人”,当是指“国都与边鄙”的人。都鄙之人都说子产教诲他们的于弟,可见郑国的“野”里也有“乡校”之设,野人也都可受教育了。
《左传》闵公二年在说到卫文公“利农、通商、惠工”之后,接着又说“敬教”、“劝学”。这个“教”与“学”,当是针对农工商说的。再从其后接着又说“任能”看来,其与《论语·为政》的“举善而教不能则劝”、《齐语》的“乡长进贤”、《周礼·乡大夫》职的“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同,说明当时的卫国必有乡校无疑。《左传》僖公二十七年:“晋侯(文公)始入而教其民”的记载,也是晋国设有乡校的证据。
随着春秋时代乡校的普及,过去的所谓“学在官府”即学术在于官府,史籍都由官府世代掌守的局面,也开始有了变化。我们知道,史,本是周王室和诸侯国的官。春秋未年,王室衰弱,灭国踵继,这种制度也随之动摇。这样,原来在王朝或诸侯之国做史官的人,因王朝之衰微、诸侯之覆灭,遂散之四方,以其所学的知识传世。《左传》昭公二年云:“晋侯使韩宣子来聘,且告为政,而来见,礼也。观书于太史氏,见《易》、《象》与《鲁春秋》,曰:‘周礼尽在鲁矣,吾乃今知周公之德与周之所以王也。’”太史氏属于史官。《易》、《象》、《鲁春秋》都是古代文献典籍,原都保存在鲁国太史氏手中。但是,此时已经不同,韩宣子来聘时却都可以读到,说明王官所掌守的古典文献已有公开化的趋势。其后,周室更加衰微,王官所依附存在的贵族政权日趋消亡和变化,因而世代相袭的官禄也不能继续保存下去,于是便出现了王官失守而文献四散,不能再继续禁闭而不外传了。所以,《左传》昭公十七年说仲尼闻之曰:“吾闻之,夭子失官,官学在四夷。”这个“四夷”并非确指四方的戎狄夷蛮,当指官府之外,处于野中的四方平民而言。这与《汉书·刘欲传》中刘欲移书太常所说:“夫礼失,求之于野”以及《后汉书·朱浮传》的“中国失礼,求之于野”含义相同。《左传》昭公二十九年云:“夫物,物有其官,官修其方,朝夕思之。一旦失职,则死及之。失官不食,官宿其业,其物乃至。”所谓“失官”、“失职”,都是指春秋时期政权变革后的具体情况。周初以来世代相传的王官,此时由于政权衰微,逐渐失去了世禄之业,以致产生了“失官”、“失职”。于是,王官的子弟不能再承袭下去,而其所掌守的学术也就分散,知识文化也就不能不流布于民间。《庄子·天下》云:“其数散于天下,而设于国中者,百家之学,时或称而道之。”这里的“数”,当与《荀子·荣辱》的“循法则度量,刑辟图籍、不知其义,谨守其数,慎不敢损益也”的“数”同,泛指制度法则和典籍文献而言。所称“其数散于天下”的“散”,则与前引《左传》所谓“失官”而“学在四夷”同,是指当时的学术外流四散而说的。在这种情况下,孔子才能提出“自行束修以上,吾未尝无海焉”(《论语·述而》)的“有教无类”(《论语·卫灵公》)的主张来。在当时社会变革和阶级关系变化中,“学在官府”也随之瓦解,乡学普遍起来,新士人也就应运而生了。
新士人也还有来自能文能武的听谓“家宰”者。《左传》宣公二年云:“(赵)宣子田于首山,舍于翳桑,见灵辄饿,问其病。曰:“不食三日矣。”食之,舍其半。问之,曰:‘宦三年矣,未知母之存否,今近焉,请以遗之。’”“宦三年矣”,《晋世家》《集解》引服虔云:“宦,官学仕也。”杜注云:“宦,学也”,认为“宦三年矣”为学仕宦之事三年矣,似有未妥。俞樾《茶香室经说》云:“古者学而后入官,未闻别有仕官之学。《越语》云‘与范蠡入宦于吴’,注曰:‘宦为属隶也。’灵辄所谓宦者,殆亦为人臣隶,故失所而至穷饿如此”,说似有理。按,这个“宦三年”的“宦”即“仕也”(《经籍篡诂》卷七),当是为大夫作家臣三年的意思。这种家臣,又称家宰,或简称宰,一般都是博学多能之人。智襄子的家臣“秉笔事君”,劝智襄子“室美”之不当时,还能根据“志有之曰”(均见《晋语九》)讲出一番道理。这些家宰多识前贤美行,通晓历史,能补政事,所以当范宣子在和大夫争田犹豫不决之际,叔向推荐宣子的家臣訾■帮他释疑。叔向赞美“訾■实直而博,直能端辨之,博能上下比之”(《晋语八》)。可见,博学而善断,大概是一个家臣的必备条件。所以,訾■死,宣子婉惜地说:“昔者吾有訾■也,吾朝夕顾焉,以相晋国,且为吾家”(《晋语八》)。当时的家臣不但博学多闻,而且往往又是骁勇善战者。前引那个灵辄,后来做了晋灵公的卫士。当灵公埋伏战士要想刺杀赵盾时,他为了报答赵盾与之食的恩德,“倒戟以御公徒(灵公的其他卫士)”(《左传》宣公二年),救了赵盾一命。赵简子的家臣董安于,也善战。《国语·晋语九》说:“下邑之设,董安于多”,韦昭注云:“多,多功也。”
《国语·晋语九》又云:“方臣之少也,进秉笔,赞为明名,称于前世,立义于诸侯,而主弗志。及臣之壮也,耆其股肱,以从司马,苛慝不产。及臣之长也,端委■带,以随宰人,民无二心。”这段记载虽然说的是董安于一生的三个阶段,但也反映出春秋时期新士人的三种类型,因而也不难在孔门子弟中找出这种类型的痕迹。例如,公西华“非曰能之,愿学焉。宗庙之事,如会同,端章甫,愿为小相焉”,则与“进秉笔,赞于明名,称于前世,立义于诸侯”同义。子路能使危国之民“有勇”(均见《论语·先进》),比起“耆其股肱,以从司马”更进一步,当是所谓“端委■带,以随宰人,民无二心”之型。
在社会变革的春秋战国之际,有大批没落的奴隶主贵族被抛进了平民阶层,成了新士人的另外一个来源。例如,太史墨对赵简子说:“三后之姓,于今为庶”(《左传》昭公三十二年)。《国语·周语下》:“天所崇之子孙,或在畎亩。”《左传》昭公二十二年:“王子朝因旧官、百工之丧职秩者,与灵、景之族以作乱”。可见,就连王室贵胄也衰败了下来。至于大贵族“降在皂隶”(《左传》昭公三年)的更当为数不少。这些旧贵族过去都曾受过教育,地位下降变成了新士人后,也就为当时的文化下移在客观上创造了有利条件。
新士人是一个新的有着广泛社会联系和很大社会影响的知识分子阶层。
他们在政治上不象过去的士那样“一朝委质,终身为臣”,在经济上也不再依靠奴隶主贵族的恩典和施舍度日。他们有独立的人格,也有了独立的思想,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去著书立说或发表言论,成了这一时期不同阶级和阶层的思想代表,因而有各学派和百家争鸣局面的出现。
文学的发展战国时期,与百家争鸣的局面相适应,文学、史学、科学和艺术等方面,也空前地发展起来。
战国时期在文学史上有一个明显的变化,这就是诗的衰颓和散文的勃兴,记载历史事实、哲学思想和政论的散文,代替了诗歌的地位。孟子说:“诗亡然后《春秋》作”(《孟子·离娄下》)。如果从诗歌到散文的发展来看,这话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殷代卜辞,内容简单,文字较短。西周金文,内容虽较复杂,但多是当时统治者册封臣下之辞,单纯记事或说理的铭文为数甚少。《尚书·周书》中的,不外乎“诰”、“誓”两种文体,与金文相类,可以说是散文发展的第一阶段。春秋时期,还沿袭以前的文体,不过在议论文中逐渐出现了语录式的问答体。《论语》中的一问一答,形式简短。《墨子》比《论语》稍晚,其中的《耕柱》、《贵义》、《公孟》、《鲁问》和《公输》等篇,虽然也属这种文体,但其篇幅较长,这种文体可以说是向战国时期过渡的一种散文。到了战国时期,《尚书》诸篇和钟鼎铭文那种简古的文体和语言风格,已被突破。春秋后期以来,采用的“也”、“矣”、“乎”、“焉”等语助词的文体出现了。这时出现的历史和诸子著作,吸收民间口语,借用神话寓言故事;记事生动细腻,婉转曲折,绘声绘色,富于形象性;议论善用比喻讽刺,深入浅出,精确尖锐,颇具说服力和感染力。其中多是纪实史书、哲理论文,同时又是优美的散文作品。
《左传》一书大体上是战国初期的作品,是中国第一部叙述生动而具有真实性的编年体。这本书的语言丰富而又简炼,善于以写人叙事的手法,把当时复杂的史实、多样的人物,具体形象地表现出来。以致我们现在读了,还能亲切地感到当时政治生活的实况以及那些人物的精神面貌。例如,《吕相绝秦》、《烛子武退秦师》、《臧孙谏君纳鼎》、《季札观乐》和《王孙论鼎》等篇,都能委婉曲折地表达当时巧妙的辞令,再如写城淄之战,■之战、■之战和■陵之战,层次分明,结构缜密,都是叙事文中的杰作。刘知几说:“左氏之叙事也,述行师则簿领盈视,咙聒沸腾;论备火则区分在目,修饰峻整;言胜捷则收获都尽;记奔败则披靡横前;申盟誓则慷慨有余;称谲诈则欺诬可见;谈恩惠则煦如春日;纪严切则凛若秋霜;叙兴邦则滋味无量;陈亡国则凄凉可悯。或腴辞润简牍,或美句入咏歌。跌宕而不群,纵横而自得。若斯才者,殆将工侔造化,思涉鬼神,著述罕闻,古今卓绝”(《史通·杂说上》)。分国记述春秋时代贵族言论的《国语》,其语言艺术虽不如《左传》,但是古朴简明,是其特点。
战国时期诸子的著作如《孟子》、《庄子》、《荀子》、《韩非子》等,也都是优秀的散文。不论叙述和描写事物,还是说明道理,写作技巧已经都很成熟。其中,以《庄子》最为突出。庆子的后学曾说庆子的著作是“寓言十九”,“谬悠之说,荒唐之言,无端崖(摸不着边际)之辞”(《庄子·天下》)。司马迁也说他“善属书离辞,指事类情”,“其言■洋自恣以适已”(《史记·老子韩非列传》)。庄子才华杰出,想象丰富,具有驱使语言的高度表达能力,造句修辞,瑰奇曲折,如同行云流水一般,创造一种特有的文体,富于浪漫主义的特征。他的文章也采用各种辩论的方法,然无不雄奇奔放,峰峦叠起,汪洋恣肆,机趣横生。他能不顾一切规矩,使用丰富的语汇,倒装重叠的句法,富有独创性。鲁迅就曾赞美庄子的文章“汪洋辟阖,仪态万方,晚周诸子之作,莫能先也”(《汉文学史纲要·老庄》)。
章学诚曾经说:“盖至战国而文章之变尽,至战国而著述之事专,至战国而后世之文体备”(《文史通义·诗教上》)。他还说战国时的文章,“长于讽喻”,“深于比兴”(《文史通义·易教下》)。
所谓比,就是比喻;所谓兴,就是运用景物的描写来激动感情。
战国时期,在南方楚国民歌基础上,产生了后来被汉代人称之为“楚辞”的骚体诗。楚辞“皆书楚语,作楚声,纪楚地,名楚物”,是一种想象丰富、文采华美、形式多变,而且具有浓厚的宗教情调、大量的神话传说、情感热烈奔放,与《诗经》不同的诗体。它接近于七言诗,适合表现比较复杂的内容,是我国四言诗过渡到七言诗的桥梁。楚辞是屈原、宋玉、景差、唐勒诸人辞赋的总名,其中特别值得称述的是屈原的作品。屈原不仅是一位伟大的诗人,同时也是一个思想家、政治家。公元前340 年,他生于楚国宗室三大族之一的贵族家庭。他有政治抱负,但受到郑袖等人的反对和诬陷,而被楚怀王疏远,并且屡遭流放。他对内主张制定新法,实行改革。公元前278 年,秦将白起率军攻楚,郢都陷落,楚国君东保陈城。屈原面对国破家亡的悲惨景象,自沉汨罗江而死。
屈原的作品,相传有二十五篇,即《离骚》、《九歌》(十一篇)、《天问》、《九章》(九篇)、《远游》、《卜居》和《渔父》。据近人研究《远游》、《渔父》都不是屈原的作品,而称为宋玉所作的《招魂》却可能是屈原之作。屈原这些作品,从其写作时代来说,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放逐以前的作品,有《橘颂》(《九章》之一篇)和《九歌》;第二部分是流放以后的作品,有《离骚》、《天问》和《九章》。屈原作品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离骚》、《九歌》和《天问》。
《离骚》是屈原的代表作,全诗三百三十六行,二千四百九十字,是我国古典文学中最长的抒情诗,诗中屈原通过高度的艺术手法,表达其对昏庸王室和腐败贵族的谴责,流露出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深厚感情。鲁迅指出:屈原的《离骚》、“逸响伟辞,卓绝一世”,“较之于《诗》,则其言甚长、其思甚幻、其文甚丽、其旨甚明、凭心而言、不遵矩度”,“然其影响于后来之文章,乃甚或在三百篇以上”(《汉文学史纲要·屈原及宋玉》)。在《楚辞》中除《离骚》外,主要作品还有《九歌》,它是一套祭祀鬼神的舞曲,是由歌词、音乐、舞蹈混合而成,可以看作是中国古代歌剧的雏型。
屈原作品中最为奇特的一篇是《天问》,全篇中,对于自然现象、神话传说和古代史实提出了一百多个问题。全诗三百七十多句,一千五百余字,为屈原作品中第二首长诗。《天问》是屈原放逐以后的作品,强烈地反映了他对于自然界的现象、古代的历史政迹、宗教信仰以及各种传统思想的怀疑。正是司马迁所说的苦极呼天的意思。篇中虽无放逐之言、流窜之苦,但全文却表现一个正陷于怀疑破灭途中的最苦闷的灵魂。这一个灵魂,恰好是屈原的灵魂。从文学的角度看来,《天问》的价值远不如《离骚》,但在古史和神话学的研究上,它却有重要的地位。例如王亥与王恒的传说,帝舜与帝俊的传说,都在卜辞中得到了证《史记·屈原贾生列传》说:“屈原既死之后,楚有宋玉、唐勒、景差之徒者,皆好辞而以赋见称,然皆祖屈原之从容辞令,终莫敢直谏。”我们可以说,宋玉是战国未年一位富于才华的南方诗人,他是屈原文风的继承者。《汉书·艺文志》载宋赋十六篇,《隋志》有《宋玉集》三卷。宋玉所作的《九辞》,是一篇比较优秀的作品。《九辞》和《九歌》一样,是古代的乐名,与汉人模仿《楚辞》而作的《九怀》、《九叹》的意义是不同的,宋玉同情屈原的境遇,艺术技巧上学习屈原,但是善学者师其心,不善学者师其貌。专师其貌,得来的必然是皮毛了。所以,鲁迅评论《九辩》说:“虽驰神逞想,不如《离骚》,而凄怨之情,实力独绝”(《汉文学史纲要·屈原与宋玉》)。
历史撰述的发展战国时期的历史书撰述有了新的发展,除编年体大事记外,还有比较详细记述每个历史事件的记事体,也有着重记录贵族言语的《语》和记录贵族宗谱的《世》或《世系》,等等。
《左传》和《国语》,是战国初期的重要的历史撰述。古说《左传》为孔子同时鲁人左丘明的解经之作,虽不可靠,但说《左传》全为刘歆伪造,从《国语》改作而成,也难成说。至于说《左传》最初出于警史左丘明的传诵,后来笔录下来,经子夏门下讲习,由其再传弟了搜集文献,编写成书,也有可商。平心论之,《左传》的作者,当是战国初期的历史家站在历史家的立场上采取《春秋》的大纲,参考了当时的多种史料,写作而成,并不全是为解经而作。因此书中有合经者,也有不合经者。顾炎武说:“左氏之书,成之者非一人,录之者非一世”(《日知录》卷四)。这个论断,大体上是可信的。
《左传》通过各国史实的叙述,揭露了社会各种矛盾和斗争。记述了统治阶级内部各种矛盾的发展过程,也记述了或从侧面透露的统治阶级与人民群众间的各种矛盾。随着历史不断前进,它所记载的矛盾也表现了不断展开的形式。这是历史记载上的很大进步。《左传》对于春秋时期旧秩序的被打乱并不惋惜,而认为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所谓“社稷无常奉,君臣无常位,自古以然”,“高岸为谷,深谷为陵;三后之姓,于今为庶”,便是其证。它同情齐国的陈氏,记述了齐国人民“爱之如父母而归之如流水”,也同情鲁国的季氏,记述了“鲁君世从其失,季氏世修其勤”。它谴责晋国公室,用叔向的话指出:“庶民罢敝而公室滋侈,道■相望丽女富溢尤,民闻公命如逃寇仇”,认为“公室之卑,其何日之有”(《左传》昭公三年),对统治阶级的腐败残破作了一定的批判。
《左传》长于记述战争,善于捕捉每次战争的性质,敌对双方胜败的原因。成公三年记齐、晋■之战,在《左传》中只用一百几十个字就写出了当时战场上的气氛,写出了齐侯的骄傲轻敌和晋统帅内部的团结和沉着,不需再增一字,就把当时战场上决定胜负的重要因素表达出来。
《左传》又善于写历史人物,对子产、晏婴、伍子胥一类著名的政治家和具有爱国精神的人物予以表扬或赞美,表现出褒贬、美刺的精神。在《左传》里,也反映出比较进步的民本思想。例如“季梁止之曰:‘..夫民,神之上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左传》桓公六年);“史嚣曰:‘虢其亡乎?吾闻之,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左传》庄公三十二年)。从这些话里,可以看到天命思想的衰退,人本思想的抬头。当时的民本思想并不彻底,还没有完全冲破天命鬼神的藩篱,因此书中也还残存不少落后的迷信成分。所以汪中云:“左氏所书,不专人事。其别有五:曰天道,曰鬼神,曰灾祥,曰卜篮,曰梦。其失也巫,斯之谓与?”(《述学·左氏春秋释疑》)
晋人范宁说:“左氏艳而富,其失也巫”(《谷梁传集解序》)。唐人韩愈又说:“春秋谨严,左氏浮夸”(《进学解》)。《左传》中确有诬枉浮夸之处,但不能以此贬损《左传》的史料价值。
《国语》一书,旧传为左丘明所作,说与《左传》出于一人之手,后人多有怀疑,至今尚无定论。《国语》与《左传》,不论从其体例、文风和内容方面都有区别,如说出于同一作者,颇难置信。《国语》全书二十一卷,分叙周、鲁、齐、晋、郑、楚、吴、越八国,起于周穆王,终于鲁悼公。晋国较多,共有九卷。书中以记言为主,与《左传》偏重记事者不同。在这些记载里反映了春秋时代政治变化的轮廓,反映出当时重要政治人物的精神面貌。其中虽然杂有不少大命鬼神的迷信思想,但也有不少揭露社会矛盾、批判统治者的残暴淫奢以及对人民的利益表示关怀,对贤君贤相寄以赞美的史料。《国语》共一百九十六条记载,同于《左传》的有一百零四条。就这书各国的《语》的文体看来,也各不相同。所以,崔述指出:“《国语》周鲁多平衍,晋楚多尖颖,吴越多恣放,即《国语》亦非一人之所为也”(《洙泗考信余录》)。《国语》的编辑对历史学也有贡献,它为我们保存了不少春秋史料。
战国学者编辑春秋时代的历史书籍,目的在于分析过去历史的成败得失,用来作为当时统治者的借鉴。战国中叶出现的《铎氏微》和《虞氏春秋》,就是为此目的而编辑的。司马迁说:“铎叔为楚威王傅,为王不能尽观《春秋》,采取成败,卒四十章,为《铎氏微》”(《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序》)。刘向《别录》又说:《左传》由吴起“授其子期,期授楚人铎椒。铎椒作《抄撮》八卷,授虞卿”(《左传》杜注序孔颖达疏引),可知,锋椒因为《左氏》篇幅太多,楚威王无法“尽观”,因此从国家大事的“成败”着眼,节抄《左传》原文,编成八卷,共四十章。后来“虞卿上采《春秋》,下观近势,亦著八篇,为《虞氏春秋》”(《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序》)。所谓八篇就是《节义》、《称号》、《揣靡》、《政谋》等(《史记·虞卿列传》)。《铎氏微》和《虞氏春秋》虽已久侠,但从文献记载看来,前者可能是用记事本末或史实类编的形式写的;后者可能采用史实类编的形式,每一篇名似即表示某一类的史事。这两书或采取成败、或刺讥国家得失,较之《国语》的“多闻善败以鉴戒”,更进一步有为政治服务的态势。
《竹书纪年》和《世本》,不知作者,原书虽已佚失,但较《铎氏微》和《虞氏春秋》要好些,留下一定数量的佚文。
《竹书纪年》因原本写于竹简而得名,晋太康二年(公元281 年)在汲郡的战国魏时墓中发现。此书凡十三篇,叙夏、商、西周、春秋时晋国、战国时魏国史实,至魏襄王二十年(公元前299 年)为止。此书系编年体,记载简短,有如《存秋经》。对夏、商的史实,都有纪年。书中记事有与一般说法不同者,夏年多殷;益干启位,启杀之;太甲杀伊尹;文丁杀季历;自周受命至穆王百年,非穆王寿百岁等,皆是其例。夏、商纪事及所见异闻,其可信程度虽不尽同,但因提供了一些新材料,一直为后来校订古史者所重视。此书宋时佚失,清朱右曾辑有《汲冢纪年存真》,王国维据以编成《古本竹书纪年辑校》,是研究古代史的重要资料。另有《竹书纪年》二卷,近人称为《今本竹书纪年》,系出后人伪托。清代学者考订此书的著作有十多种,大多未能辨明今本之伪,其中以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考订较精。《世本》,据《汉书·艺文志》著录,有十五篇,系“古史官记黄帝以来,迄春秋时诸侯大夫”。先秦史官为贵族编修的宗谱,叫做“世”或“世系”,此乃汇编先秦“世系”而成,放名。据今所见佚文看来,此书已经记到战国未年,并称赵王迁为“今王迁”。书中有帝系、王侯世、卿大夫世、氏姓、作、居、谧等篇。此书宋代散佚,现存佚文是些零散记事,互不连属,已经不易看出原来面貌。清代有王谟、孙冯翼、陈其荣、秦嘉谟、张澍、雷学淇、茆泮林七种辑本,另有王样材辑本仅存序目缘起。1957 年商务印书馆合印成《世本八种》,其中以雷、茆两种较佳。
《竹书纪年》和《世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综合了远古的传说和文字的记载,自黄帝直至战国未年。这时“定于一”的政治形势日趋明朗,因此史家都在酝酿对于以往历史的总结,这就是《竹书纪年》和《世本》两书产生的历史背景。它虽然不能完成通史的写作任务,但在未成熟的酝酿中开始了工作,则是难能可贵的。
除了上述史籍之外,还有表现纵横捭阖之术的《战国策》。它是当时各国游士的策谋和言论的汇编,初有《国策》、《短长》、《事语》、《长书》、《修书》等各种不同的本子,经西汉未年刘向的裒合排比而成三十三篇。《战国策》的体例与《国语》同,也是以国为别,即分东周、西周、秦、齐、赵、楚、魏、韩、燕、宋、卫、中山十二所重视。此书宋时佚失,清朱右曾辑有《汲冢纪年存真》,王国维据以编成《古本竹书纪年辑校》,是研究古代史的重要资料。另有《竹书纪年》二卷,近人称为《今本竹书纪年》,系出后人伪托。清代学者考订此书的著作有十多种,大多未能辨明今本之伪,其中以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考订较精。
《世本》,据《汉书·艺文志》著录,有十五篇,系“古史官记黄帝以来,迄春秋时诸侯大夫”。先秦史官为贵族编修的宗谱,叫做“世”或“世系”,此乃汇编先秦“世系”而成,放名。据今所见佚文看来,此书已经记到战国未年,并称赵王迁为“今王迁”。书中有帝系、王侯世、卿大夫世、氏姓、作、居、谧等篇。此书宋代散佚,现存佚文是些零散记事,互不连属,已经不易看出原来面貌。清代有王谟、孙冯翼、陈其荣、秦嘉谟、张澍、雷学淇、茆泮林七种辑本,另有王样材辑本仅存序目缘起。1957 年商务印书馆合印成《世本八种》,其中以雷、茆两种较佳。
《竹书纪年》和《世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综合了远古的传说和文字的记载,自黄帝直至战国未年。这时“定于一”的政治形势日趋明朗,因此史家都在酝酿对于以往历史的总结,这就是《竹书纪年》和《世本》两书产生的历史背景。它虽然不能完成通史的写作任务,但在未成熟的酝酿中开始了工作,则是难能可贵的。
除了上述史籍之外,还有表现纵横捭阖之术的《战国策》。它是当时各国游士的策谋和言论的汇编,初有《国策》、《短长》、《事语》、《长书》、《修书》等各种不同的本子,经西汉未年刘向的裒合排比而成三十三篇。《战国策》的体例与《国语》同,也是以国为别,即分东周、西周、秦、齐、赵、楚、魏、韩、燕、宋、卫、中山十二策。它善于写辩士的说词,能与鲜明的形象,酣畅淋漓地铺陈形势的树害,说得情理并茂,打动人主。在史事的叙述上,也极尽刻划、有声有色,从而也可以看出战国史上的一些重大问题。不过,《战国策》中也有不少假托苏秦、张仪名义编出来的故事,不但夸张虚构,而且年代错乱、矛盾百出。正如司马迁所说:“世言苏秦多异,异时事有类之者皆附之苏秦”(《史记·苏秦列传》)。今本《战国策》中,既有和帛书《战国纵横家书》相合的比较原始的苏秦资料,也有后人伪造虚构的东西,可以说真伪参半。而《史记·苏秦列传》所辑录的,几乎全是后人杜撰的长篇游说辞。由于司马迁误信这些游说辞为真,误认为苏秦是和张仪同时对立的人物,反而把有关苏秦的原始资料或加抛弃,或把这些资料中的“苏秦”改为“苏代”或“苏厉”,造成了混乱。《史记·张仪列传》和今本《战国策》所载张仪的说辞,同样也不完全可信。
战国时期的科学,如天文学、历法、数学、医药学、力学、声学、光学等,还有工艺如青铜制作等都有发展,在本卷别有专门论述。
学派的出现①春秋晚年,孔子开创了私人讲学的风气,并创立了儒家学派。战国初年,墨予创立了墨家学派。跟孔墨相先后,老子及其追随者创立了道家学派。这三个学派的出现,揭开了百家争鸣的帷幕。它们在整个战国时期的学术领域里,一直占有重要的地位。
孔于名丘,字仲尼,鲁国人,生于公元前五五一年,死于前四七九年。
他长期过着私人讲学的生活。据说,他有弟子三千人。他经常带着一些学生,① 本条的论述,参照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纲要》页100—105,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 年版。周游列国,受到各国当权人物的款待,但他没有在政治实践上得到亲自检验自己政治理想的机会。晚年,他在鲁国整理一些文化典籍,其中包含《诗》、《书》、《易》、《春秋》,这在后来都成为儒家尊奉的经典。他死后,弟子们把他的言论编为《论语》一书。
对于西周以来作为贵族行动规范的礼,在孔子看来,不应该仅仅是一种形式。他认为,最重要的是礼跟仁的结合,如果离开了仁,礼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在孔子的活动和思想上也有许多进步的地方,但缺乏彻底的态度而总是以改良主义的形式出现。他的私人讲学,是新事物,但他传授的都是原来贵族们学的东西。他不同意贵族等级的先天性,而说“性相近也”,但仍然维护贵族等级制度。他在政治上主张“举贤才”,但没有明确反对世官世禄。他强调仁,把仁悬为理想的道德标准,但又把仁说成是一种对亲疏远近和贵贱等级有差别的爱,并且只有君子才能是仁者,小人只能作为施仁政的对象。他强调礼要跟仁结合,但仁还是要落实到礼上,而受到礼的约束。孔子的思想,不是掌握了新的内容以否定旧形式,而是固执着旧的形式以修订旧内容。孔子生在新旧代谢的变动剧烈的时代,他是一只脚踏进新世界,另一支脚却还深深陷在旧世界里而拔不出来。他在思想上的这种矛盾,正是现实矛盾的反映。不过他的基本态度是为贵族利益服务,这是明显的。
墨子,是鲁国人,一说宋国人,名翟。他的活动年代,大约在公元前四六八年至前三七六年。他的思想反映了平民群众的利益,有一些重要论点是跟孔子对立的。他和他这个学派的言论,汇集在《墨子》一书里。
墨于主张兼爱,提倡无差别的爱,要求把别人的身、家、国看成象自己的一样。这跟孔子所讲的仁不同。墨子非礼、非乐,主张节葬、节用,都是对贵族主活的否定,也是跟儒家学说的对立。
墨子在政治上提出“尚贤”的主张,反对王公大人的“无故富贵”,主张推举有才能的人管理政治,“虽在农与工肆之人,有能则举之”,跟孔子主张“举贤才”而不明确反对世官世禄,也是有区别的。
墨于相信有意志、能赏善罚恶的天和鬼神的存在。他说,桀、纣、幽、厉是违反天意而遭受处罚的暴王,禹、汤、文、武是顺天意而得到奖赏的圣王。墨子认为天和鬼神对人的赏罚是根据人的表现,富贵贫贱并不是先天规定,一成不变的。他抬出有意志的天来功说王公大人行善政,“使饥者得食、寒者得衣,劳者得息”。当然,这只是善良的愿望。但他反对命定论,是有进步意义的。
从思想体系上说,孔子和墨子都是唯心论者,但墨子在认识论方面有唯物主义的因素。他提出认识事物的三条标准,其中有两条是根据欢人耳闻目见的实际情况和客观效果的验证。墨家的后学,继承了这个优良传统,发展了墨家认识论中的唯物主义因素,并在自然科学领域里有所贡献。
老子,姓李,名耳,又称老聃,楚国人,大约眼孔子同时。今传《老子》书是战国时期的作品,不一定能表达老子的全部思想。
《老子》书否定了商周以来天或上帝的至上权威,用超越时空的绝对精神——“道”来代替。他的道,在没有天地以前就存在了,是产生宇宙万物的本源。这是客观唯心主义的论点。
在政治思想上,《老子》书反对儒家所说的仁和墨家的尚贤。他主张无为而治,不干涉人民的生活,而最好让人民无知无欲地生活下去。它主张回复到“小国寡民”的社会。它说,在这样的社会里,不用进步的器具,不用舟车,没有战争,结绳记事,“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这种思想可能是当时村社上层人物的没落情绪的反映。
《老子》书中有朴素的辩证法思想。它揭示了客观世界的一些对立矛盾方面,如祸与福、刚与柔、弱与强、多与少、上与下、先与后、实与虚、荣与辱、智与愚、巧与拙等等。《老子》书的作者看到了事物的矛盾及其转化,但他认为事物的变化,不是发展而是循环的,对立面的转化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他企图在主观上消解矛盾,因而在政治上有无为而治的思想。
百家争鸣的盛况在历史进入战国后的若干年代以至战国中期,学派有显著的发展,百家争鸣的盛况为前所未有。《韩推子·显学篇》称:“自孔子之死也,有子张之儒、有子思之儒、有颜氏之儒、有孟氏之儒、有漆雕氏之儒、有仲良氏之儒、有孙氏之儒、有乐正氏之儒。
自墨子之死也,有相里氏之墨、有相夫氏之墨、有邓陵氏之墨。故孔墨之后,儒分为八,墨离为三,取舍相反不同,而皆自谓真孔墨。”儒家的大师很有几个,孟子和苟子是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人物。墨家是一个有组织的学派。墨子死后,弟子们推举领袖,称为矩子。但墨家既分为三,钜子是否也有三个,已不可考。道家,在老子之后,最著名的是庄子。另外,还有名家,以惠施、公孙龙为代表人物;有阴阳家,以邹衍为代表人物。战国晚期,法家在学术领域和政治领域都显得颇为重要,韩非是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人物。盂子①,名轲,字子舆,邹(今山东省邹县)人,活动年代约在公元前三七二年至前二八九年。他一生的经历很象孔子,过着长期的私人讲学的生活,带着学生们周游列国。随从的学生最盛的时候,是“后车数十乘,从者数百人”。他也是到处受到当权人物的款待,而他的政治主张不被接受。他的言论,汇集在《孟子》一书里。
孟子反对暴政,说这是“率兽而食人”。同时,他对社会矛盾的尖锐,特别是劳动力的逃亡很关心。他继承孔子的仁的思想而有所发展,提出施行“仁政”的主张。他认为,首先要使民有恒产,要使八口之家有百亩之田,打了粮食可以吃饱,养了家畜可以吃肉,种桑养蚕可以穿衣,还要有学校教育后代以孝父母、尊长者的道理。他认为,这样就可以使国家强大起来。孟子提倡的这种恒产,实际上就是耕织给合,使劳动力束缚于土地的个体小农经济。这正是一条有利于封建化的道路,这在孟子时候已有一些地区在施行,而孟子是主张以行政的手段去加以推动的。
孟子主张仁政的理论根据是性善论。他认为,人生下来就有仁、义、礼、智等善良本性,不过有的人把这种本性保持下来了,而有的人把这种本性丢掉了。按照他的说法,每一个国君都是能行仁政的,每一个老百姓都是可以接受仁政的。把能行和能接受都说成是善,这实际上就是把不同的道德标准,说成先天的东西。孟子说:“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就把这个意思说得更露骨了。
孟子强烈地反对当时的兼并战争。他认为,那些善于战争的人应当受到① 这以下关于孟子、庄子、荀子、韩非的论述,参照自寿彝主编《中国迈史纲要》页105—111,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 年版。
重刑。孟子也看到了战国的趋向是统一。但他说:“不好杀人的人,才能统一。”意思是说,行仁政才能统一,暴力是不行的。
孟子还提出“民贵君轻”的古代民主思想。他认为,得民心的做国君,失民心的国君是人人得而诛之的独夫,而国君危害了国家的时候可以更换。孟子是地主阶级思想家。他的思想体系是唯心主义的,所采取的办法是调和的。但他痛恨暴政,重视人民经济生活及其在政治上的重要性,是有进步意义的。
庄子,名周,宋国人。他的活动年代大约在公元前三六九年至前二八六年,现存《庄子》三十余篇,其中有一部分是他自己作的。
《庄子》跟《老子》书一样,也是以“道”为宇宙本体。但庄子又说他自己跟道是一体。他不同于《老子》书的客观唯心主义而是一个主观唯心主义者。
在庄子看来,只有道是绝对的,其他事物都是相对的。他把彼此、物我、死生、寿夭、是非、祸福等等,看作是一样的、等同的,没有区别的。他抹杀了一切对立事物的界限,而成为相对主义者和虚无主义者。他认为儒家和墨家所争论的是非,本来是没有什么是非的。他否定一切文化知识的进步,说:“绝圣弃智,大资乃止”,“掊斗折衡,而民不争。”他理想的最美好的社会是与禽兽同群共存。
庄子的这种无是非、齐死生、忘物我、不分梦醒、反对进步、幻想回到人类远古的社会的思想,是反映了跟《老子》书一样的悲观情绪。老、庄的消极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常常引起没落阶级的共鸣,但他们在否定一切现实中,也否定儒、墨两家所称道的“先王”,这在客观上起着某些解除思想束缚的作用。
荀子,名况,字卿,赵国人,活动年代大约在公元前二九八年至前二三八年。他曾先后两次在齐国讲学,又先后两次在楚任兰陵(今山东省枣庄市东南)令。他到过秦国,见过秦昭王,称赞秦的政治。晚年居楚著书。现存《荀子》一书,保存了他的著作。
韩非,韩国人,死于公元前二三三年,生年不可考。他是荀子的学生。
他眼看韩国越来越削弱下去,曾多次向韩王提出革新的要求,都没有被采纳。他的著作传到秦国,受到秦王的赞赏。他后来到了秦国,但却为李斯等人所谋杀。他的著作,保存在《韩非子》一书里。
荀子和韩非生活的年代,是距秦灭六国很近的战国未年。这时,封建地主阶级已经取得了压倒优势,政治局势已经明显地趋向君主专制和大规模的统一。这反映到学术思想和政治思想上,是综合批判各个学派思想及法家思想居于统治地位的趋向。荀子和韩非对他们以前的一些学派,都进行了评论。《荀子》的《非十二子》和《韩非子》的《显学》、《五蠹》,都是出色的评论文章。
荀子的自然观,发展了春秋战国以来的朴素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思想。
他认为天是列星,日月、四时、风雨、寒暑、阴阳等自然界变化的现象,它们有自己的法则,但并没有意志和目的。他说,天不会因为人们怕冷就取消冬天,地不会因为人们嫌远就缩小它的面积,自然界的运行法则,不因为有了贤明的尧才存在,也不因为出了暴虐的桀就消失。他说,人们对流星的坠落和树木发出的怪声,都很害怕,其实这是天地阴阳的变化,是少见的现象,没有什么可害怕的。他认为,如果人们加强农业生产,又节约开支,天就不能使人贫穷;衣食周全,又经常活动身体,天就不能使人生病;如果人们荒废了农业生产而又奢侈浪费,天也不能使人们富裕;衣食不足而又很少活动,天也不能使人健康。他认为,人有充分的主观能动作用,能够适应和利用自然法则,从而就能役使万物。荀子的这种思想反映了地主阶级在封建社会上升过程中的新兴气象,这跟孔、盂、老、庄及墨家的思想面貌是很不同的。荀子也讲仁,但很重视礼。他认为,学习应当从读《诗》、《书》等经书开始,而学礼是学习的顶点。他批判地继承了孔子对礼的思想。他一方面仍然认为礼是维护贫富差别和贵贱等级的,但另一方面,他往往以法跟礼并提,把礼变成了法的同义语,并有时把法的地位提得更高。荀子用性恶论来解释礼的起源。他说,人生下来就有物质欲望。物质欲望得不到满足,就有争夺。争夺使社会秩序紊乱,这就产生了维持社会秩序的礼。荀子对于礼的看法,体现了这个儒家大师趋向法家的特点。他的学生韩非,就更进一步成为法家的集大成者。
荀子认为,善是由后天学习得来的。如果努力学习,可以由“愚”变“智”,最好的还可以成为“圣人”。荀子的性恶论和孟子的性善论,针锋相对,但都离开人的阶级性而抽象地谈论人性,都是唯心主义的。但荀子从人的物质欲望上解释性恶,强调后天的学习,重视环境的影响,有着唯物主义的倾向,在当时是有进步意义的。
荀子认为,战国混乱的原因之一是“百家异说”,要社会安定就要作到“天下无二道,圣人无两心”。这种说法,实际上就是主张封建专制政体下的思想统治。
韩非认为,历史是进化的,一个时代比一个时代进步。他把历史分作上古、中古和近古。上古时代,人民少而禽兽多。为了躲避禽兽的侵害,有一个圣人出来,在树上创造了鸟巢一样的住处,让人们有地方住。为了避免吃生冷的东西以致引起疾病,有另外一个圣人发明了钻木取火,烧烤食物,使人们能吃得好一些。中古时代,天下大水,鲧和禹先后治水,消除了水患。近古时代,夏桀和商纣的统治暴虐昏乱,于是商汤和周武王起兵讨伐。他说,如果在夏朝还有在树上筑巢居住和钻木取火的人,一定会被鲧、禹所耻笑;如果在商周还有把治洪水当作最迫切任务的人,一定会遭到商汤和周武王的耻笑。他说,如果在今天还有赞美尧、舜、鲧、禹、汤、武的人,一定也会彼今天的圣人所耻笑了。他下结论说,圣人不向往久远的古代,不效法成规旧例,而是针对当代的社会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韩非研究了政治史上的经验教训,提出了一套法、术、势相结合的封建统治主张。“法”是君主制定的成文法,是据以统治人民的条规。“术”是手段,是君主驾驭臣民的权术。韩非认为,法和术缺一不可。有法无术,不能防止臣下发展个人势力,从而削弱君主的权力。有术无法,也不能维持统治秩序的稳定。法、术以外,还要有势。“势”是指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势。韩非认为,国君有权势才能推行法、术。因此,法、术、势是皎一不可的“帝王之具”。他主张集一切权力于君主,君主凭势,用术,通过法来统治人民。韩非的思想中反对守旧,积极革新的精神是很鲜明的。他集中地代表了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为即将到来的封建专制主义的皇权提供了理论根据。
附:战国王侯世系表(公元前403—前221 年)
公元干支王朝纪元在位时间诸侯纪元在位时间— 403 年戊寅威烈王午二十三年宋悼公购由元年八年— 402 己卯二十四年燕■公庄元年三十年— 401 庚辰安王骄元年二十六年楚悼王类元年二十一年— 399 壬午三年韩烈侯取元年十三年秦惠公元年十三年— 395 丙戌七年魏武侯击元年二十六年郑康公乙元年二十年宋休公田元年二十三年— 388 癸巳十四年晋桓公元年二十年— 386 乙未十六年赵敬侯章元年十二年韩文侯元年十年齐侯太公田和元年二年公元干支王朝纪元在位时间诸侯纪元在位时间秦出子元年二年— 384 丁酉十八年秦献公师隰元年二十三年— 383 戊戌十九年田齐侯剡元年九年— 380 辛丑二十二年楚肃王臧元年十一年— 377 甲辰二十五年晋静公俱酒元年(晋灭) 二年— 376 乙巳二十六年韩哀侯元年二年鲁共公奋元年二十二年越王诸咎元年— 375 丙午烈王喜元年七年越王错枝元年— 374 丁未二年韩懿侯元年十二年赵成侯元年二十五年田齐桓公午元年十八年赵王无余之元年十二年— 372 己酉四年燕桓公元年十一年卫声公训元年十一年宋辟公辟兵元年三年— 369 壬子七年魏惠王元年三十五年楚宣王元年三十年宋君剔成元年四十一年公元干支王朝纪元在位时间诸侯纪元在位时间— 368 癸丑显王扃元年四十八年— 362 己未七年韩昭侯武元年三十年越王无颛元年三十年一361 庚申八年燕文公元年二十九年秦孝公渠梁元年二十四年卫成侯■ 元年二十九年— 356 乙寅十三年田齐威王因齐元年三十七年— 352 己巳十七年鲁康公屯元年九年— 349 壬午二十年赵肃侯语元年二十四年— 343 戊寅二十六年鲁景公匽元年二十九年— 339 壬午三十年楚威王熊商元年十一年— 337 甲申三十二年秦惠文王驷元年十三年— 334 丁亥三十五年魏惠王■后元元年十六年— 332 己丑三十七年韩宣惠王元年二十一年燕易王元年十二年卫平侯元年八年— 328 癸巳四十一年楚怀王槐元年三十年宋康王偃元年四十三年— 325 丙申四十四年赵武灵王元年二十七年公元支王朝纪元在位时间诸侯纪元在位时间— 324 丁酉四十五年秦惠文王驷后元元年十六年卫嗣君元年四十二年— 320 辛丑慎靓王定元年六年燕王哙元年九年— 319 壬寅二年田齐宣王辟疆元年十九年— 318 癸卯三年魏襄王嗣元年二十三年— 314 丁未赧王延元年五十九年鲁平公叔元年三十二年— 311 庚戌四年韩襄王仑元年十六年燕昭王职元年三十三年— 310 辛亥五年秦武王荡元年四年— 306 乙卯九年秦昭襄王则元年五十六年— 300 辛酉十五年田齐■王地元年十七年— 298 癸亥十七年赵惠文王元年三十三年楚顷襄王元年三十六年— 295 丙寅二十年韩釐王咎元年二十三年魏昭王■ 元年十九年鲁文公贾元年二十三年一283 戊寅三十二年田齐襄王法章元年十九年— 282 己卯三十三年卫怀君元年三十一年公元干支王朝纪元在位时间诸侯纪元在位时间— 278 癸未三十七年燕惠王元年七年— 276 乙酉三十八年魏安釐王圉元年三十四年— 272 己丑四十三年韩桓惠王元年三十四年鲁顷公雠元年二十四年(灭于楚)
— 271 庚寅四十四年燕成王元年十四年— 265 丙申五十年赵孝成王元年二十一年— 264 丁酉五十一年田齐王建元年四十四年— 262 己亥五十三年楚考烈王元年二十五年— 257 甲辰五十八年燕孝王元年三年— 254 丁未燕王喜元年三十三年— 252 己酉卫元君元年二十三年— 250 辛亥秦孝文王柱元年— 249 壬子秦庄襄王子楚元年三年一246 乙卯秦王政元年二十六年— 244 丁巳赵悼襄王偃元年九年— 242 己未魏景■王增元年十五年— 238 癸亥韩王安元年九年(灭于秦)
公元干支王朝纪元在位时间诸侯纪元在位时间— 237 甲子楚幽王悼元年十年— 235 丙寅赵王迁元年八年— 229 壬申卫君角元年九年— 228 癸酉楚哀王郝元年— 227 甲戌楚王负刍元年五年魏王假元年三年代(赵)王嘉元年六年— 221 庚辰第六章商周时期的中国在上古世界的地位第一节世界最古老的文明和商周时期的中国上古世界文明的发生,大体分为两批。第一批最古老的文明发生于公元前4000 年代末至前3000 年代末,包括北非尼罗河流域的埃及文明、西亚幼发拉底和底格里斯两河流域的文明、南亚的印度河流域文明、东亚黄河流域的夏文明和南欧克里特岛的爱琴文明;第二批古文明发生于公元前1000 年代,包括印度的“雅利安人”文明、伊朗的波斯文明、巴尔干的希腊文明、意大利的罗马文明等。当第二批古文明兴起的时候,第一批古文明或者已经灭亡,或者正在衰落。大体说来,公元前3000 年代和前2000 年代是世界第一批古文明的时代,这也就是我国夏、商两朝所处的时代。
在夏代以前的年代夏文明的传说年代约在公元前3000 年代末叶,即约公元前二十一世纪。
在这以前,北非、西亚和南亚的三个文明已经有了。
公元前四千年代后期,尼罗河流域的埃及逐渐过渡到阶级社会。最初在尼罗河两岸出现了数十个以城市为中心的小邦。随后,这些小国分别统一为两个王国,即南方的上埃及和北方的下埃及。约公元前3100 年,上下埃及开始统一。到古王国时期(约公元前2685—前2180 年),王权一度十分强大。古王国前期,国王们的“金字塔”越来越大,后期又逐渐变小。这大体反映了王权和国势的盛衰。随后是约一百四十年的分裂时期(约公元前2180—前2040 年),原来的诸小邦在古王国时期变成了州,这时重新独立,并相互混战。
公元前4000 年代后期,幼发拉底和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南部,也逐渐向阶级社会过渡。公元前二十八世纪至前二十四世纪,苏美尔人在两河流域南部的南方建立了许多以城市为中心的小邦。公元前二十四世纪至前二十二世纪,阿卡德人在两河流域南部的北方建立起国家,并曾统一两河流域南部。公元前二十二世纪末至前二十一世纪末,苏美尔人建立的乌尔第三王朝又统一了两河流域南部。两河流域南部商业发展较早,城市国家延续的时间较长。到阿卡德王国和乌尔第三王朝时期方出现王权加强和统一的趋势。
约公元前2300 年至前1750 年间,在印度河流域曾有一个广泛分布的城市文明。其中以在哈拉巴和摩亨佐达罗二地发掘出的古城遗址最为突出。城市有设计得很好的城墙、公共建筑物、布局整齐的街道和下水道等。
以上三个文明的发生都早于夏的传说年代。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农业与手工业有了一定的发展,有了城堡、神庙、王陵等大规模建筑物,有了文字,有了国家机构,并且逐渐由一个个以城市为中心的小邦统一为地区性的王国。不过,这种统一的进程在各地并不相同。埃及统一局面出现较早,王权兴起较快;两河流域则各小邦独立性较强,统一王国产生较晚;印度河流域文明的文字尚未释读成功,因此还不知道各城之间是否已有统一趋势。而且,不论在埃及或两河流域,各个城市都始终保持着自己的传统,各有自己的神庙和贵族集团;在王权强大时,它们成为从属于中央政权的一个州,在王权衰落时又纷纷回到独立的小邦的状态。
在与夏代同时的年代夏的出现可能是我国文明的开端。近年考古研究的成果大有使夏文明逐渐呈现在人们眼前的趋势。相传,“禹合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左传》哀公七年)。看来,一方面有许多小邦和部落同时并存,另一方面,又有夏作为各邦共同承认的领袖。就前一种意义说,夏只是一个小邦,就后一种意义说,它又是一个王朝。公元前二十八世纪至前二十四世纪时的苏美尔也有过类似的现象:一方面,若干小邦同时并存,另一方面,其中某一个邦在某一时期获得了“王权”,成为各邦的领袖。
在公元前二十一世纪至前十七世纪间,亦即大约与夏代同时,古文明和古文明的边缘地区在发展和变化之中。
公元前3000 年代末、前2000 年代初,原来大概居住在黑海北岸和多瑙河下游的操印欧语的部落发生迁徙。一支迁入小亚细亚,约两个世纪以后在这里建立了赫梯国家;一支迁入马其顿,后来其中的一部分(说阿卡亚方言的部落)又向希腊中部和南部迁徙;又一支迁入意大利:还有一支到了中亚阿姆河平原。他们对古代文明后来的发展是很有影响的。
在埃及和两河流域南部文明的影响下,这一时期在两河流域北部的亚述,在叙利亚及沿地中海的腓尼基地区,出现了许多以城市为中心的小邦。在克里特岛上,也出现了一些以城市为中心的小邦。这些小邦都有了自己的文字。叙利亚和腓尼基地区主要受两河流域的影响,采用楔形文字;克里特则主要受埃及影响,形成了象形文字。
埃及在此期间曾再度统一,史称中王国时期(约公元前2040—前1786年)。中王国时期的各州保有相当大的权力,实际上是一些承认中央王权的半独立的小邦。两河流域在此期间出现了古巴比伦王国(约公元前1894—前1595 年),汉谟拉比(约公元前1792—前1750 年)曾基本统一了两河流域,颂布了著名的法典。不过,汉谟拉比死后不久,巴比伦在东方山地民族的侵袭下迅速衰落。在公元前十八世纪中叶,埃及重新分裂,从亚洲来的游牧民族占领了埃及北部,并维持了百余年的统治。印度河流域的文明在公元前十八世纪中叶灭亡。克里特岛上的诸城市国家也在公元前十八世纪中叶一度毁灭。由于这两个地区的文字都未释读成功,对它们的文明被毁灭的原因尚无法确切说明。总之,约当夏代晚期,多数的古文明都曾经历一度衰落,而其中的印度河流域文明则从此一蹶不振,被人遗忘,直至本世纪才被考古学家发现。
在与商代同时的年代商代(公元前十七世纪至前十一世纪)是我国文明发展史中的一个重要时期。几十年来,考古学者和古文字学者的研究成果不仅印证了传统文献对商代的记载,而且提供了大量的实物和文字的资料。商代仍然有很多小邦即“方国”并存。古人相传“当禹之时,天下万国,至于汤而三千余国”(《吕氏春秋·上德》)。商是诸邦中的“大邦”或称“大邑”、“天邑”,作为各邦的首领,成为继夏而有天下的王朝。
在与商代同时的世界上,文明的发展呈现着一种不平衡的状态。印度河流域文明灭亡了,进入这一地区的“雅利安人”还停留在原始社会的后期阶段。古巴比伦王国灭亡了,两河流域落入外族(在北部是米坦尼人,在南部是加喜特人)统治之下。赫梯在小亚细亚发展成为强国。埃及人逐出了入侵者,建立起强盛的统一国家,史称“新王国时期”(约公元前1567—前1085年)。埃及与赫梯争霸于叙利亚、巴勒斯坦一带,经过多次战争,至公元前十三世纪初,双方缔结和约,但双方都已走向衰落。到公元前十三世纪末,在“海上民族”的侵袭下,赫梯强国解体,埃及虽一时尚能自保,但是它的盛世已经过去,季世已经来临。
公元前十六世纪,克里特岛上的城市和宫殿建筑重新出现,而且比以前更加壮丽,大约形成了以克诺索斯为首都的统一国家。大体同时,在希腊南部也出现说阿卡亚方言的希腊人建立了的迈锡尼文明。公元前十五世纪中叶,阿卡亚人征服克里特,在克里特岛和希腊大陆使用同一种文字(线形文字乙种,已释读成功)。迈锡尼文明是散布于南希腊和中希腊的一些以城市为中心的小邦。“迈锡尼文明的希腊人从海上扰掠小亚、地中海东岸和埃及,被称为“海上民族”。公元前十三世纪中叶,以迈锡尼邦为首的希腊各邦联军曾攻取小亚的特洛耶。可是,另一支希腊人(说多利亚方言的部落)又从马其顿和北希腊南下到中希腊和南希腊,并占取了克里特岛。约公元前1200年之际,克里特岛和希腊大陆原有的文明,被多利亚人扫荡殆尽。希腊基本上又回到原始社会晚期阶段,史书往往称为“黑暗时期”。除了从口头上流传了一些神话和传说以外,克里特·迈锡尼文明的文字和历史都被遗忘了。到公元前十二世纪,后期的殷商还相当强盛,而世界上其他所有的文明都处于衰落之中。
第二节西周文明和同时期的世界中国文明到西周时期(公元前十一世纪到前八世纪)又有了发展。所以孔子说:“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论语·八佾》)。周代仍有很多的邦即邦国,周王是各邦共同拥戴的王或天子。这和夏、商两代有相同之处,都行“封建”制度。但是,夏、商两代的诸侯都是从原有各部落发展起来的小邦,只是在名义上从属于王朝,而并非实际上由王朝封土建国的。周代的诸侯中仍有许多是原有的国家,但是周王朝也确实封建了一批重要的国家,如齐、鲁、晋、卫等等。周王朝与诸侯国不仅保持政治和文化上的关系,而且与同姓诸侯保有宗法关系,与异姓诸侯结有婚姻关系。不论从传统文献还是从铜器铭文来有,周代中原各邦已经有了共同的基本文化特征。
在与西周大体同时的世界上,古代第一批文明已经衰落,而第二批文明尚未形成。在南亚,“雅利安人”从印度河流域又进到恒河流域,大约已经开始原始社会解体和国家发生的过程,不过至今还没有确切可考的历史。在希腊,那是“荷马时代”,亦即野蛮时代的最高阶段。埃及在这时已经分裂,原来在埃及当雇佣兵的利比亚人的首领们成了埃及的统治者。两河流域南部的巴比伦尼亚古文明区成了北方的亚述人和东方的埃兰人的侵掠对象。原来处于埃及、巴比伦、赫梯等强国边缘的腓尼基和巴勒斯坦,这时却有了较好的发展。腓尼基人在地中海上从事商业和殖民活动,把东地中海地区的文明向西地中海地区扩展。在巴勒斯坦产生了犹太国家。
与西周大体同时兴起的一个重要国家是亚述。它是在近东古文明普遍衰落中兴起的一个强国。
亚述作为一个小邦在公元前2000 年代初即出现在两河流域。汉谟拉比势力兴起的时候,它受到了巴比伦的打击和抑制,同时也汲取了巴比伦的先进文化。公元前2000 年代中期,亚述曾彼米坦尼人统治了一百多年。后来亚述恢复独立并逐渐强盛起来。可是,在公元前十一世纪中叶以后,又因游牧部落的入侵而受到沉重的打击。直到公元前十世纪末,亚述才又强盛起来。在这以前的亚述与周先公时期有些相似之处。起源很早,地处文明与野蛮之交。容易受到野蛮部落的侵扰,也容易受到更发达的文明的压迫,这是不利的方面。而便于从更先进的文明汲取文化成果,这则是有利的方面。当周从一个小邦发展成一个王朝的时候,“周虽旧邦,其命维新”(《诗经·大雅·文王》)。
当亚述在公元前十世纪末作为强国崛起的时候,也是从一个旧邦变成了一个新的帝国。
公元前九世纪至前八世纪中叶,亚述的国王们对外进行多次战争,使两河流域、叙利亚、黎巴嫩等地人民处于深重的苦难之中。亚述统治者采用了最野蛮而残酷的暴力手段。他们攻占城市以后,通常将城市夷为平地,将人民杀死、烧死以至用尖桩刺死然后成列地立于地上,以示其恐怖的淫威。对投降的城市,则大量勒索各种财物。他们把自己的这些“武功”用文字写在年代记里,用图形刻在石碑上,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亚述国王的年代记里从来没有如何治理国家的记载,连篇累牍的都是征服、叛变、征服,他们的作为不是破坏就是毁灭什么。这种情况在上古世界史上也是少有的,与周代兴起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武王伐纣,周公东征,都进行过战争。尽管《尚书·武成》里“血流漂杵”的说法早为孟子所怀疑(《孟子·尽心下》),《逸周书·世俘解》里所载俘馘的数字也必有夸大,周的崛起也是经过暴力和流血的。但是,周和亚述有着很大的不同。周不以破坏性的征服与掠夺为目的,而将主要力量用于武装殖民与分封以及建设一套政治的和伦理的体系上。试以《尚书·周书》与当时亚述国王的年代记对读,人们立即可以发现,两者的立国精神简直判若云泥。周建立了一套以王室为首的方国体系,建立了完整的宗法制度,形成了敬天保民思想。这些都是亚述所绝对没有的。亚述的残暴政策必然引起强烈的反抗。公元前九世纪晚期至前八世纪中叶,亚述国内也有多次起义。约与西周末、东周初同时,亚述也曾有三十多年的中衰时期。
第三节春秋战国时期的中国和当时的世界公元前771 年,周幽王为犬戎所杀,西周亡。次年周平王东迁洛邑,东周开始。从这时起到公元前221 年秦统一六国,经历了五个半世纪。这是一个列国争雄,社会剧变,文化繁荣的时期。这一时期又分为两段:前为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前476 年),后为战国时期(公元前476—前221 年)。春秋战国时期的政治局面西周灭亡,王权衰落,诸侯力征。这看起来是走向了分裂和混乱的状态。但这不是问题的本质,西周时期事实上有很多的小邦,也有兼并的事情。春秋以后兼并更迅速了,邦的数目越来越少,邦的幅员却越来越大。相传,周初封诸侯“凡一千八百国”,“春秋之初,尚有千二百国..而见于《春秋》经传者百有七十国焉”(《晋书·地理志上》)。经过兼并,在春秋时期比较重要的国家,按《史记·十二诸侯年表》所列,连周王朝在内不过十四个。到战国时期,按《六国年表》所列,只剩下八个,其中还有一个实际上微不足道的周。而且,深刻的变化主要还不在邦国幅员之量的增加上,更重要是发生了由封建而郡县的邦国结构的质的变化。因为,如果保持着封建制,那末,不论一个国家如何兼并他国、扩展领土,它也不过把自己控制以外的邦变为自己控制以内的邦而已。所以,逐渐郡县制化的邦国领域的扩大,这正是春秋战国时出现统一趋势的真正内容。
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局面如果说西周的“天下”是许多邦即邦国组成的,那末,每一个邦又是由国和野两部分组成的。国人和野人是两个血缘不同的社会集团,前者较后者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处于优越的地位。在春秋时期,国、野的区分已在逐渐的消失:到了战国,这种区分已经成为历史的陈迹。当孟子答滕文公问为国的时候,他说的国、野之别,已经一半是历史回忆的“大略”,一半是经过他“润泽”的理想了(《滕文公上》)。在春秋时期,各邦基本上都还由国人中的贵族掌权,不过,国人中的新士人阶层的力量也逐渐兴起。随着国、野界限的消失,野人中的一部分逐渐上升为士;另一方面,在各种斗争中失败后而没落下来的贵族也有一部分加入了士的行列。春秋以前,非贵族而能掌权的人为数很少;到战国时期,由布衣而将相的人为数已颇不少。原先以出身决定人的社会身分的办法已经过时,爵级或财富这时成为决定人们社会地位的根本条件。
春秋战国时期的学术繁荣局面随着国、野界限的消失和出身限制的解除,原先掌握在少数世袭贵族手中的学术逐渐在广大的士阶层中传播开来。加之旧礼制正在无可挽回地崩解之中,怎样面对这种形势并在与对手逐鹿中争胜,这已是各国统治者和不同社会集团的人都必须认真思考并严肃回答的问题。于是,学术在从王宫手中下传到民间的同时,也由一源而多派,从而形成百家争鸣的繁荣局面。值得指出的是,当时的百家争鸣中有两个特点:其一是,自孔子开创儒家学派起,各家对于先秦的学术都有所损益,因而都有所创新,而损益总以前代学术为基础,因而又都有所继承。“孔子、孟子俱道尧、舜,而取舍不同,皆自谓真尧、舜”(《韩非子·显学》)。韩非不相信孔、墨所称道的尧、舜就是原本真实的尧、舜,这不难理解;他又说孔、墨对尧、舜都有不同的批判的继承,这更近于事实。其二是,诸子百家互相驳难,无不欲使对方的论点体无完肤而后快,然而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呢?这必须认真探明对方的弱点,以击中对方的要害;同时又必须认真探明对方的优点,经过汲取、加工,用以充实自己论证的力量。先秦学者很精于对各学派进行分析。《荀子·解蔽篇》云:“墨子蔽于用而不知文,宋子蔽于欲而不知得,慎子蔽于法而不知贤,申子蔽于势而不知知,惠子蔽于辞而不知实,庄子蔽于天而不知人。”各家所长,却成了一种蔽障,使自己不能见到其余的道理,从而成为道之一隅。《庄子·天下篇》讲各家学术,也认为“譬如耳目鼻口,皆有所明,不能相通。犹百家众技也,皆有所长,时有所用。虽然,不该不遍,一曲之士也。”这些都是当时学者对学术流派的精辟分析,显出了当时的思想界虽然分为各派,但又始终存着道为一体的观念。先秦学术的这两个特点,对中国后世文化的纵向延续和横向发展都有极重要的影响,而且在世界其他古文明中也是不多见的。
春秋战国时期的世界形势与春秋战国同时,公元前八至前三世纪的世界也处于剧变之中。其间又可分为两段:第一段公元前八世纪至前六世纪,约与春秋时期同时;第二段公元前六世纪至前三世纪,约与战国时期同时。
公元前八至前六世纪,在印度和希腊都是重新形成城市国家即第二批文明再现的时期。公元前六世纪末叶,罗马共和国也开始出现。在两河流域,亚述的统治者于公元前八世纪中叶改变了过去对被征服地区杀尽烧光的政策,把注意力集中在勒索贡赋上。在公元前八世纪后期至前七世纪后期,是亚述帝国国力最强盛的时期。它曾经占领了埃及北部、巴勒斯坦、腓尼基、叙利亚、两河流域以及伊朗高原西部山地,一统了北非、西亚的第一批古文明地区。可是,亚述的极度扩张既酿成了被征服人民的深刻仇恨,又严重地掏空了自己的力量。公元前七世纪末叶,它被伊朗高原西部的米底和新巴比他的联军灭亡了。亚述的皇宫图书馆里藏有大量的泥版文书,而皇宫建筑本身也是一件艺术品。但是亚述没能攸传统文化在民间生根,所以这些一旦毁于兵燹之后,便沉埋地下,被人遗忘,直至近代才为考古家所发现。亚述帝国灭亡以后,新巴比伦王国和埃及曾一度复苏。公元前550 年,波斯人居鲁士推翻米底王朝,建立波斯帝国。波斯帝国于公元前546 年征服小亚细亚,公元前538 年征服新巴比伦王国,公元前525 年征服埃及。到公元前六世纪末,波斯帝国东起印度河流域,西至小亚细亚西海岸。波斯帝国囊括了西亚、北非第一批古文明的全部地区和印度河流域文明的部分地区,在广大的疆土上分设许多行省,并给各个省分别规定了纳税的总定额。在各省设有总督,而且驻军镇守。波斯帝国的出现,加强古文明地区间的联系,便利了各地区间的商业和文化交流。然而在波斯帝国内部,各地区在经济上、民族上、语言上、文化上都是十分多样而不统一的。它与稍后的秦汉帝国不同,它不是各地区间多方面的融合的结果,而是在各古老民族衰朽之际凭借征服而形成的。
公元前六至前三世纪间,从印度次大陆到西地中海这一广大地带都有了重大的发展和变化。
在印度河流域和恒河流域,前一时期出现的大量小邦经过兼并逐渐合为“十六大国”和若干较小的国家,其中多数是王国,也有一些共和国。在前一阶段国家发生之际,就形成了严格以人的出身血统而划分等级的制度——种姓制度,同时也产生了为此制度服务的婆罗门教。第一等级祭司婆罗门袭断了宗教和文化的特权;第二等级刹帝利为军事行政贵族;第三等级吠舍为从事农、牧、商业的自由民;第四等级首陀罗被剥夺了各种社会权利,处于奴隶和接近奴隶的地位。婆罗门教为这种制度编造种种神学的根据。公元前六至四世纪时,这种凝固的以血缘划分的等级已经不能符合新的阶级分化和变迁的趋势。于是各种反对婆罗门教的教派(所谓种种“外道”)纷纷而起,其中历史影响最大的为佛教。佛教作为宗教,教人泯灭欲爱,放弃斗争,以求所谓解脱,这当然有欺骗和麻醉人民的一面。不过,佛教教人放弃对婆罗门教及种姓理论的迷信,认为“众生平等”,认为人人可以通过自己的修行而达到解脱(不必通过婆罗门祭司的求神献祭),这都是当时人们理性觉醒的一种反映。经过公元前六至前四世纪的发展,印度古代文明成为世界最有影响的文明之一。同时,印度也发生了各邦由兼并而统一的过程,摩羯陀邦逐渐成为其中最强者。公元前四世纪末,摩羯陀的孔雀王朝(约公元前324—前187 年)建立,到第三代国王阿育王(约公元前273—前236 年)时曾统一了除半岛南端以外的印度土地。不过,这个统一为时不长,阿育王死后不久,帝国就又分裂了。
在希腊半岛,公元前八至前六世纪时形成了很多城邦,在公元前五世纪初,希腊就面临着被波斯帝国西侵的威胁。经过几番艰苦的较量,希腊终于击败了入侵者,保全了独立和自由。雅典和斯巴达成为希腊诸邦中两个同盟的盟主。公元前五世纪,雅典的奴隶主民主制达到了最发达的阶段,公民大会成了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公元前八至前六世纪时已经开始发展的希腊文化,在公元前五世纪的雅典共和国里臻于极盛。哲学思想百家争鸣,文学艺术百花齐放。公元前五至前四世纪的希腊古典文化,与大体同时的印度文化和中国文化并列为当时世界文明的三大中心,并且对后世世界的文明起了重要的影响。公元前五世纪后期,希腊的以雅典为盟主和以斯巴达为盟主的两大城邦集团进行了二十余年的争霸战争。结果雅典失败,斯巴达内部矛盾也逐渐尖锐,希腊各邦在公元前四世纪时逐渐衰落。公元前四世纪后半期,北方的马其顿王国强盛起来,力图征服希腊。公元前338 年,马其顿军大败雅典等邦联军。次年马其顿王召集希腊各邦会盟于科林斯城(仅斯巴达一邦未参加),宣布希腊各邦保持和平,准备进攻波斯。随后亚历山大继任马其顿王(公元前336—前323 年)。他于公元前334 年率兵东侵,于公元前330年彻底击败波斯皇帝的军队,长驱直入两河流域和波斯本土。次年,他洗劫波斯古都,波斯末帝在逃亡中为人所杀,波斯帝国灭亡。亚历山大又继续向东进军至中亚,遇到当地人民强烈抵抗;又进军印度河流域,部队已疲惫不堪。他于公元前325 年退兵至巴比伦,以此作为亚历山大帝国的首都。公元前323 年,亚历山大病死。随后,帝国分为马其顿王国、埃及的托勒密王国(公元前332—前30 年)、西亚的塞琉古王国(公元前305—前64 年)等,相互之间常有征战。公元前三世纪中叶,帕提亚(安息)从塞琉古王国中独立出来,后来成为介于东西两大帝国(汉和罗马)之间的一个大国。正当这些国家在东地中海争斗的时候,西地中海地区的罗马已经兴起。它从第伯河畔的一个小城邦,经过二百余年的努力,到公元前三世纪时已经统一了意大利半岛,并且战胜了它在西地中海地区的强大敌手迦太基,下一步就准备收拾整个地中海地区了。
在公元前八至前三世纪间,出现了对世界历史育重大影响的三个文化中心:春秋战国时代的中国、十六大国时代的印度和古典时代的希腊。在这三个文明中,只有中国的文明是一脉相承下来的,其他两个都是在第一批古文明中断之后作为第二批古文明出现的。
到公元前三世纪末,中国经过秦的统一与崩溃,汉皇朝开始兴起。中国古文明经过长期连续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具有稳定性的统一的实体。如果环顾世界,不仅其他第一批古文明早已成为历史陈迹,波斯、印度、希腊等第二批古文明至此也衰落了。中国文明的兴起在时间上晚于埃及、两河流域和印度河流域的第一批古文明,而中国文明的生命力则是其他古文明无法比拟的。
丙编典志第一章农业我国传统农业耕作和栽培技术的特点是想方设法从选种、耕作、播种、中耕除草、灌溉、施肥、防治病虫害到最后的收获,给予农作物以最好的生长条件,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精耕细作,来达到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目的。而精耕细作这一优良技术传统的初基,在春秋战国时期已奠定下了。
第一节农业环境农业是以生物体的自然再生产为基础的经济再生产的过程,它对自然环境有直接的依存关系。要掌握先秦农业的特点,必须了解当时的自然环境。限于材料,这里只能对先秦时代黄河中下游的农业环境进行一些重点考察。黄河流域的土壤黄河中下游地区是我国先秦时代主要农业区,它绝大部分为黄土所覆盖。黄土由极细的土砂组成,疏松多孔,土层深厚。它是一种未经风化或风化程度微弱的土壤,土壤颗粒中的各种矿物质,包括极易溶解的碳酸盐,大体上仍然保存着。由于含有较多的碳酸钙,黄土呈碱性,土层内形成柱状纹理。这种土壤肥沃疏松,在使用简陋工具的条件下,是很适于垦耕的。
在这一大区域中,各地土壤也有差别。黄土高原主要的原生黄土(由风积而成)以及在这基础上形成的土壤,《禹贡》称之为“黄壤”。黄河下游平原列为次生黄土(由冲积、洪积而成)以及在这基础上形成的土壤。黄河下游平原和黄土高原的某些盆地常泛盐碱,土呈白色,即《禹贡》所称之“白壤”。另一些地方夹杂着粘土和沙姜层,即《禹贡》所称之“下土坟垆”。东方齐鲁丘陵区,由于雨量丰富和森林较多,形成富含腐殖质的森林草甸土,即《禹贡》所称之“坟”。但沿海亦有大片瘠薄的盐渍土,即《禹贡》所谓“海滨广斥”。
原隰薮泽黄土高原除高山峻岭外,主要地形是“原”、“隰”两种。平坦的高地叫“原”,低阶地叫“隰”。当时原的面积比现在大,而数量比现在少,不象现在这样千沟万壑,给当时的交通和农垦提供了方便。黄河下游是广漠的平衍之地,除两侧的嵩山和泰山山区外,山岭不多,在低隰的平原中每有突起的孤丘,往往成为人们聚居之处。
江河水面宽阔,沮洳薮泽遍野,是黄河中下游先秦时代自然景观的一大特点。《管子·揆度》载,“共工之王,水处者什之七,陆处者什之三。”《淮南子·地形训》说大禹治水前“凡鸿水渊蔽,自三仞以上,二亿三万三千五百五十有九”。①数字不必拘泥,但当时到处是涝洼积水的情况是可以想见的。直到两周,华北地区还保存着不少大薮泽。据《禹贡》、《周礼·职方氏》、《吕氏春秋·有始》、《淮南子·地形训》和《尔雅·释地》所载,除重复和混入的外,共有大薮泽16 个,大部分在华北地区。其中在今河北省的有大陆《钜鹿),在山西省的有昭余祁、焦获,在山东省的有雷夏、大野、■■、菏泽,在河南省的有孟诸、圃田、荥播,在陕西省的有弦蒲、扬纡,在宁夏、甘肃省间的有猪野等。山东省海边一带的涝洼地则称“海隅”。②这只是荦荦大者,较小的薮泽和与泽相连的沮洳地更是不胜枚举。
① 引文据王念孙《读书杂志》校订。
② 杨毓鑫:《禹贡等五书所记薮泽表》、顾颉刚:《写在薮泽表的后面》,均载《禹贡半月刊》第一卷第二期。
这种自然景观在《诗经》等文献中多有所反映。如《大雅·韩奕》把“川泽汗汗,鲂■甫甫”的“韩”地(在今河北固安县境)歌为“乐土”;《曹风·侯人》描写了捕鱼的水鸟鹈鹕停驻在鱼梁上;《曹风·下泉》则反映了地下水冒出地面的情形。郑诗、卫诗、陈诗也多谈到池沼中的水草和乘舟济涉等情事。黄河中游情况也是这样。例如汾河旁边当时就是大片的沮洳地③。《禹贡》和《诗经》中谈到黄土高原的两条“漆沮”:一为岐周之漆沮,这漆水纳雍水(今涬水),后入渭。雍水因“川雍为泽”而得名,亦称沮水。《周颂·振鹭》:“振鹭于飞,于彼西■”;《周颂·潜》:“猗彼漆沮,潜有多鱼”,都是描写它。另一条是泾东之漆沮,它与石川河有关,是与焦获泽连在一起的。在郑国渠未修前,这里是沼泽纵横、草木丛生、麋鹿成群的猎场,所谓“漆沮之从,天子之所”①,就是指这条漆沮。②《秦风·兼葭》、《小雅·鸿雁》、《小弁》也歌咏了芦苇丛生的茫茫泽国。
在荒远的太古时代,经常发生河道的自然堵塞,大雨时至,江河漫溢,遍地流潦是很自然的事。黄河流经结构疏松、植被较少、易于侵蚀的黄土区,挟带着大量的泥沙,更易泛滥。这样,在相对低洼的地方必然形成无数的沼泽沮洳。所谓“洪水横流,泛滥于天下”③,指的就是这种情况。尤其是黄河下游,原是一片浅海,黄土沉积虽快,一时也填不满;这里的沼泽相当一部分可视为旧日海底的遗迹。
气侯先秦时代,黄河流域的气候除西周早期经历了一个寒冷时期外,普遍比现在温暖。《左传》昭公十七年记载位于今山东郯城县附近的郯国曾因家燕的最初到来确定春分,现在家燕春分时只到上海,十天到二十天后才到山东泰安等地。先秦竹类分布的北界比现在往北推移1-3°。按这两项事实推算,先秦时代黄河流域一月平均气温比现在低3—5℃,年平均气温低1.5—2℃。①后世只见于热带、亚热带的某些动物,如象、犀牛、獐、竹鼠、獏、水牛等,在华北新石器时代和殷周遗址以及有关文献中,亦有所发现。
黄河流域春季干旱多风,夏秋之际多雨易涝的情形自古已然。《夏小正》记载夏历一月“时有陵风”,三月“越有小旱”,四月“越有大旱”,七月“时有霖雨”。②卜辞中冬春两季有明显的盼雨、贞旱、求雨的卜辞以及缺雨的记载,表明当日的安阳与今日相似:年雨量变化颇大,常苦干旱,尤以冬春两季为甚。③《邶风·终风》谈到“终风且暴”、“终风且霾”、“终风且曀”;《尔雅·释天》说“风而雨土日霾、阴而成风日曀”,正是春旱多风的黄土地带特有的现象。干旱是当时农业生产的最大威胁之一。另一方③ 《诗·魏风·汾沮洳》。
① 《诗·小雅·吉日》。
② 辛树帜:《禹贡新鲜》第140—141 页,农业出版社1964 年版。史念海:《河山集》(二集)第335—337 页。
③ 《孟子·膝文公上》。
① 竺可祯:《中国近五千年来气候变化的初步研究》,《考古学报》1972 年第1 期。② 《尔雅·释天》:“久雨谓之淫,淫渭之霖”。
③ 朱培仁:《甲骨文所反映的上古植物水分生理学知识》,《南京农学院学报》1957 年第二期。面夏秋间的霖雨也常常造成灾害。
森林先秦时代黄河流域的森林比今日多。但据《诗经》中木本和草本植物出现地点的统计分析表明,当时的森林一般生长在山岭丘陵和低隰地,而黄土高原和平原一般是莽莽的草原。草原植被中最有特征意义的是耐旱耐盐碱的蒿和莱。《诗经》所载四十一种旱生的草本植物中蒿属就占了十种之多。先秦文献中把荒地称为“草莱”,田休耕后就长满了莱,故休闲制称为田莱制。这种情况和二十多年来对第四纪黄土区域若干地点孢粉分析的结果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小雅,鹿鸣》:“呦呦鹿鸣,食野之苹”;“呦呦鹿鸣,食野之蒿”;“呦呦鹿鸣,食野之芩”,正是这种半干旱草原自然景观的生动而扼要的记实。①黄河中下游的特点总的看,先秦时代黄河中下游农业环境有以下特点:(一)广大地区覆盖着疏松肥沃的原生或次生黄土;(二)在黄土高原和平原上,到处是长满蒿莱的草原,只有局部地区有森林;(三)薮泽沮洳很多,涝洼积水严重;(四)春旱多风,秋雨易涝,但气候比今日温暖,在半干旱草原为主的自然景观下,在沮洳薮泽及其周围地区即可以形成气候比较湿润、植被比较丰富的局部生态环境。
上述特点对先秦农业发生极大影响。它使黄河中下游成为我国农业发生最早的地区之一,并较早脱离了山地、向河流两岸平原地区发展。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是以种植粟黍为主的旱作农业,但稻作分布比后世为广。当时在平原地区发展农业,排涝是突出的问题,由此形成以排水洗碱为目的的沟洫系统及与此相关的一套农业技术,成为战国以前黄河流域农业的最大特色。广大的草原隰皋为畜牧业发展提供了广阔地盘。而以山林川泽为大本营的狩猎、采集、捕鱼等,在整个先秦农业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黄河中下游的北部和西部,大部分处于蒙新高原范围之内。由于海拔较高,距海较远,雨量稀少,形成大陆性气候,土壤发育不良。总的来讲,呈现干旱草原与沙漠相间分布的自然景观,是我国历史上游牧民族活动的广阔舞台。但不同地区间的差别往往是很大的。如东北地区离海较近,雨量较多,森林密布,有肥沃的黑钙土,宜于农耕。内蒙阴山以南河套地区虽靠近蒙新① 关于黄土地区古代植被情况的估计,学术界存在着分歧。以上述论主要采取何炳棣的说法,见所著《黄土与中国农业的起源》,香港中文大学出版, 1979 年。另一些学者对黄河流域古代植被估计较高,如史念海先生认为: “从总的看来,当时黄河流域主要是森林地区。这个地区大致由渭河上游及更西的地区开始,一直到下游各地。黄河中游西北部则是草原地区。森林中兼有若干草原植被,而草原地区亦间有森林茂盛的山地。”(《河山集》二集,第352 页)。作者认为从黄土的性质及其成因看,这种风化程度微弱, 富含矿物质而缺乏腐殖质,黄色碱性本身,就说明它是在长期干旱的条件下形成的。这和卜辞及有关文献的记载可以互相印证。在长期干旱的条件下,大面积的森林的形成是难以想像的。高原,实为黄土沃野的一部分。新疆部分地区或处草原沙漠区的边缘,或为内陆河流所流经,形成沙漠中的绿洲,存在发展农业的有利条件。
长江流域长江是我国第一大河,全流域温暖多雨。下游三角洲有大片冲积平原,中游有江汉平原,上游有成都平原,土壤肥沃,具备发展农业的有利条件,这里河湖密布,地势卑下。《禹贡》中荆、扬二州土壤均为“涂泥”。《史记·货殖列传》也说“江南卑隰”。
在这种自然条件下,长江流域很早就发展了以种稻为主的水田农业。先秦时代,长江流域还有一特殊地理现象,这就是“潜”、“沱”。《禹贡》荆州、梁州都有“潜、沱即道”的记载。《召南、江有汜》提到“江有汜”、“江有沱”。所谓沱,就是江水漶漫,或汇为湖,或别为支流的现象。所谓潜,就是山泉涌流所汇成的水面;水潜出后复伏流者为汜。①长江流域的古代劳动人民很早就学会利用这种自然现象修筑陂湖塘堰,用以灌溉稻田。长江流域以南地区,包括云贵高原、两广、福建、台湾和湘、鄂、赣的南部,除珠江三角洲和河谷、海滨平原滩地外,全区山脉连绵、丘陵起伏、河川纵横、高温多雨。这里很早就是人类生息活动的地方,农业发生也不比黄河流域、长江流域晚,但因森林较多,大规模的开发是较晚的。
① 牟树帜《禹贡新解》第157—162 页,农业出版社,1964 年版。
第二节农具的发展先秦农具的发展变化,为推进农业技术发展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
制作材料的发展图十六商代青铜工具1.臿(湖北黄陵盘龙城“李”M 2:3) 2.斨(郑州二里岗C5T58:6)
3.斧(湖北黄陂盘龙城“李”M4:1) 4.镈(安阳大司空村T2:002)
首先表现在制作材料方面,经历了石、木、骨、蚌农具→青铜农具→铁农具三个发展变化阶段。夏代以前的原始社会时期,除了大量使用较精制的石斧、石■、石■等农具外,还大量使用木器和骨器以及一些蚌器。考古学资料说明,距今五千年前的马家窑文化遗址中己有最早的铜器发现;龙山文化为铜石并用时代;相当于夏代的二里头文化则进入了青铜时代,与“禹穴之时以铜为兵”①的传说相一致。青铜农具较多地出现是在青铜冶炼已相当发达的商、周时代。出土青铜农具的种类有臿、铲、、镰等。青铜农具的出现是我国农具材料上的一个重大突破。青铜农具比之木、石、骨蚌农具轻巧锋利,硬度大,对劳动效率的提高有着重大作用。郑州二里岗商城遗址中发现过一个以铸造青铜为主的青铜作坊,并有范出土②,说明青铜使用、生产得较多。是用以垦荒和深翻的农具,而垦荒造田是当时重要的农事活动,青铜在这里最能发挥它的作用。不过,青铜农具还不能完全取代石器,只有铁器才能做到这一点。基本上完成了金属农具代替木、石、骨、蚌农具过程的时间是春秋中期以后,战国时期铁农具的使用已较普遍。“耕者必有一耒、一耜、一铫,若其事立”①;“许子以釜甑爨,以铁耕乎?”②都反映了铁农具已为农家所通常必备的事实。战国中晚期的铁农具质量又有提高,大多使用韧性铸铁制造,具有坚硬锋利、刃口耐磨和耐冲击的性能,大大增加了使用寿命。
种类和形制的发展随着农具制作材料的变化和农业耕作的需要,农具的种类和形制也不断有发展。原始社会时期的农具一般可以分为发土、收割、加工三大类。商周时期,原始发土农具耒耜仍普遍使用,但形制有发展,出现了双齿来。传说夏禹“身执耒臿,以为民先”③,推测臿可能在夏代或更早些时候就出现了,① 《越绝书》。
② 《郑州二里岗》,科学出版社1958 年版。
① 《管子·海王》。
② 《孟子·膝文公上》。
③ 《韩非子·五蠹》。
它是适应农田开沟洫而发展起来的挖土农具。④耰,是这时期出现的另一新农具,《说文》:“耰,摩田器也”,当为碎土平田的整地农具。钱、镈也是这一时期出现的新农具⑤,《王祯农书》均称为“古耘器”,即形制不同而功用略似除草的工具。这些农具的出现,反映在整地和田间管理上比原始社会农业有了明显进步。出土的春秋战国时期铁农具有、镰、臿、锄、铲、耙、犁铧等,基本上已能适应开垦、耕翻、平整、除草松土、收割等主要生产环节的要求。孔子弟子“冉耕字伯牛”、司马耕子牛”①;同时,在战国时的魏、燕、赵、秦等地区都有铁犁铧出土,说明战国时牛耕已逐渐被广泛采用。从木、石、骨、蚌农具到铁农具的发明、使用是生产工具上的革命;从完全的人力耕作到利用畜力是农耕动力上的革命。这两项革命对推动耕作技术的革新和奠定精耕细作传统的基础均有深刻影响。
图十七辉县出土铁工具1.铲2.V 字形犁头3.4.凹字形铁刃臿5.一字形铁刃臿④ 《释名·释器用》:“锸,插也。插地起土也。”
⑤ 《诗经·周颂·臣工》:“庤乃钱、镈,奄观■艾。”
① 《史记·仲尼弟子列传》。
第三节我国最早的物候历和二十四节气的出现物侯历和物侯诗根据国内外民族学资料推测,在农业发明前,原始人类在长期的采集、渔猎生活中已积累了初步的物候和气象知识。农业产生后,由于掌握农时季节的需要,对物候的观察更加深入,从而成为人们掌握农时的最早一种手段。商、周时期出现了我国最早的物候历和物候诗:《夏小正》和《诗经·豳风·七月》。《夏小正》经文只有463 字①,按一年十二个月分别记载物候、气象、天象和重要政事,主要是有关生产的农耕、蚕桑、养马等。举“正月”的记载为例:物候:启蛰,雁北乡,雉震呴(音gòu,鸣叫之意),鱼陟负冰,囿有见韭,田鼠出,獭祭鱼,鹰则为鸠,柳稊、梅、杏、杝桃则华,缇缟,鸡桴粥。
气象:时有俊风,寒日涤冻涂。
天象:鞠则见,初昏参中,斗柄县在下。
农事活动:农纬厥耒,农率均田,采芸。
从以上记载看,一是反映出远在三千多年前我国的物候观测内容已很丰富。植物方面,对草本、木本都进行了观察;动物方面,凡鸟、禽、家禽和鱼类活动都己注意到了。二是记载时把物陕与农事并列,说明我国很早就把物候知识用来为农业生产服务了。
二十四节气历法是人们为了社会生产实践的需要而创立的长时间的纪时系统。我国古代历法起源很早,原始社会末期可能已出现原始历法。我国独创的二十四节气在古代历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为了农业生产需要而发明的。节气是太阳位置,也即气候寒暖的反映,与农作物生长、收成有密切关系,所以农民对它非常重视。二十四节气是逐步产生的。首先产生的是冬至、夏至。《尚书·尧典》关于“四仲中星”①的记载,就是用四组恒星黄昏时在正南天空的出现来定季节的方法。所谓仲春、仲夏、仲秋、仲冬,即春分、夏至、秋分、冬至四个节气。据研究,“四仲中星”这项观象授时的重要成果至迟到商末周初已取得。《左传·鲁僖公五年》记载鲁僖公曾于“日南至”那天登观台观看云色,并说当时“凡分、至、启、闭,必书云物为备故也”。“分”、“至”、“启”、“闭”就是两分、两至、四立,说明春秋时已有春分、秋分、夏至、冬至、立春、立夏、立秋、立冬八个节气了。虽然全部二十四节气名称在西汉初的《淮南子·天文训》中才出现,但战国末成书的《吕氏春秋》中已记载有二十四节气的大部分名称。秦统一时制订的颛顼历,把历元定在立春,也证明二十四节气产生在秦统一全国之前。由于二十四节气比较便于掌握农时,因而我国民间一直沿用至今。
① 夏纬瑛:《夏小正经文校释》,农业出版社,1981 年。
① 《尚书·尧典》:“日中星鸟,以殷仲春”;“日永星火,以正仲夏”;“宵中星虚,以殷仲秋”,日短里昴,以正仲冬”。
农时概念物候历、物候诗和二十四节气的出现,说明在农业生产中人们对农时的重视。农时概念肯定在原始社会农业出现后即已萌芽,但文字记载则最早见于商代的甲骨文。如关于耕垦的,“王大令众人曰:■田(集体耕作)。其受年?十一月”,①关于种植的,“贞:椎小臣令众(奴隶),黍(种黍),一月”②;关于畜牧的,“获刍(割草),七月”③等。西周时期,农时在《夏小正》、《诗经·豳风·七月》中更有了详细记载。至春秋战国时期,不仅深刻认识到“不违农时,谷不胜食也”④,而且统治者已采取一些措施以保证农民及时耕种,如农忙时不兴土功,不作师徒(军旅)。庶民“不冠弁(成年礼)、娶妻、嫁女、享祀..”等。⑤① 罗振玉《殷墟书契》续编第二卷,二,二八,五。
② 罗振玉《殷墟书契》前编四,三○·2、4、53、4。
③ 商承祚《殷契佚存》五七○。
④ 《孟子·梁惠王上》。
⑤ 《吕氏春秋·上衣》。
第四节农田耕作和作物栽培技术农业土壤知识的积累自从我们先民利用土壤肥力,刀耕火种以获得农作物收成的时候起,便不断地积累起有关农业土壤的知识。春秋战国时期以前,人们已认识到“百谷草木丽乎土”①,对“土”和“壤”尚无明确区分。而到春秋战国时期,“土”和“壤”的概念开始形成,《周礼·地官·大司徒》:“以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辨十有二壤..”,把土和壤作了明确区别;还说前者是为了“以相民宅,而知其利害,以阜人民,以蕃鸟兽,以毓草木,以任土事”;后者是为了“知其种,以教稼穑,树艺”。由此可看出“土”是泛指土地,“壤”指的则是农田土壤。
土壤分类、分级的概念到春秋战国时期已形成,还有按质地、色泽、肥力等为标准的划分办法。记载这方面成就最系统的著作是《禹贡》和《管子·地员》。如《禹贡》中把全国“九州之土”划分为白壤、黑壤、白坟、赤埴墷、涂泥壤、坟垆、青黎(黎,黑色)、黄壤九类。
从《诗经》②中反映出西周时期人们已认识到施肥能使作物生长良好。
战国时期进一步提出了“地可使肥,又可使棘(瘠)”③的土壤生产力可以变化的辩证观点,为合理利用土壤,改良土壤和培肥土壤奠定了理论基础。《管子·治国》:“五谷不宜其地,国之贫也。”春秋战国时期不仅在农业生产中提出了“因地制宜”的思想,而且在实践中已总结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一是因土耕作,要因地势高低,定耕地措施;因土质不同,定耕地先后④;因土壤水分,定耕地时宜。⑤二是根据地势的高下、土壤的肥瘠来安排农作物的种植,《管子·立政》:“相高下,视肥 ,观地宜..使五谷桑麻,皆安其处”;《荀子·王制》中也说:“相高下,视肥 ,序五种。”因地布局农、林、牧、渔生产的思想春秋时已出现,公元前548 年,楚国■掩提出要“功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堰潴,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周礼·地官·大司徒》中的“土会之法”也是一种因地制宜发展农、林、牧、渔生产的设想。①耕作制度和耕作技术的发展先秦农业耕作制度的发展变化经历了三个阶段。最早是刀耕火种的“生荒耕作制”,人们用石刀、石斧砍倒树木,然后放火焚烧,既开辟了土地,灰烬又是天然肥料,种植几年后,肥力完了,就丢荒另开辟新地。根据浙江余姚河姆渡和陕西西安半坡、临潼姜寨的氏族村庄遗址看,人们已过着较长期的定居生活。据此分析,大约五六千年前,我国有些地区已进入了耜耕的① 《易·离象传》。
② 《诗经·周颂·良耜》:“茶蓼朽止,黍稷茙止。”
③ 《吕氏春秋·任地》。
④ 《吕氏春秋·辨土》:“上田被其处,下田尽其汗”;“必始于垆”,“必后其革内”。① 《周礼·地官·大司徒》:“以土会之法,辨五地之物在:一曰,山林,其动物宜毛物,其植物宜皂物.二曰,川泽,其动物宜鳞物,其植物宜膏物..”
“熟荒耕作制”阶段。这时,可以在几块土地上轮流倒换种植,不必经常流动到别处去新开荒。夏、商、周时期,熟荒耕作制普及盛行,而且技术上得到进一步发展,有计划地耕种和休闲,地力不像以前那样完全靠自然的过程来恢复,采取了“肖田”②、“灌茶”③、“烧薙行水”④的措施,在休闲地里灾杀草木,以助地力的恢复。这种熟荒耕作制,《诗经》中有比较明确的记载:“薄言采芑,於彼新田,於此葘亩”①;“嗟嗟保介,维莫(暮)之春,亦有何求,如何新畲?”②《尔雅·释地》:“田,一岁曰菑,二岁曰新田,三岁曰畲。”指出这是一块农田在三年中所经过的三个不同利用阶段,即第一年休耕长草,任其恢复地力;第二年清除草木,复垦为田,故谓新;第三年整治成熟,继续利用。春秋战国时期,耕作制已开始从菑、新、畲的休闲制逐步向土地连种制过渡。《周礼·地官·大司徒》:“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郑玄《注》引郑司农云:“不易之地,岁种之”;“一易之地,休一岁乃复种”;“再易之地,休二岁乃复种”,这是根据土壤肥瘠划分的。说明在肥沃的土地上当时已采用连年种植的方式。《吕氏春秋·任地》:“今兹美禾,来兹美麦”,指的是禾、麦轮作复种制。战国晚期在我国有的地方轮作复种技术已开始萌芽,它为合理利用土地,增加复种指数,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开辟了一条新路。
在土壤耕作方面,西周时出现了垄作。《诗经·小雅·大田》:“以我覃耜,俶载南亩,播厥百谷”;《小雅·信南山》:“我疆我理,南东其畝”。这些记载表明西周时亩已普遍存在。“亩”是高出地面的一种畦畴,也就是垄。随着垄作法日渐普及,亩逐渐趋向于规格化,一般以宽六尺,长六百尺为一亩。由于亩的大小逐渐固定,以亩为单位来计算面积也较方便,便由耕作方式演变成了一种地积单位。春秋战国时期,亩又叫“畎畝”,并形成了“上田弃亩,下田弃畎”的耕作法。就是说,在高田里将作物种在畎(沟)内,而不种在亩上,有利抗旱保墒;在低田里将作物种在亩上,而不种畎内,有利于排水防涝。对畎和亩的作法有一定的技术规格要求,即“亩欲广以平,畎欲小以深”①。这样的亩能“下得阴,上得阳”,②使作物生长发育良好。至于亩的耕层构造也要求上虚下实,即所谓“稼欲生于尘,而殖于坚者”③。由于春秋战国时期铁器和畜力的使用,为深耕准备了条件。《吕氏春秋·任地》:“其深殖之度,阴土(湿土)必得。大草不生,又无螟蜮;今兹美禾,来兹美麦。”前二句讲的是对土壤深耕的深度要求,后面四句讲的是深耕的作用。这时还提出了“疾耰”④、“熟耰”⑤的整地要求。“疾耰”就是在耕地翻土后及时将土块打碎;“熟耰”就是将土块打得很碎。这一技术要求是适应了黄河流域春多风旱,水分蒸发量大的气候特点而出现的。耕地翻土② 张政■《甲骨文的“肖”与“肖田”》,《历史研究》1978 年第3 期。③ 《夏小正·七月》。
④ 《礼记·月令》。
① 《诗经·小雅·采芑》。
② 《诗经·周颂·臣工》。
① ②③《吕氏春秋·辨土》。
④ 《管子·小匡》:“深耕、均种、疾耰”;《国语·齐语》:“深耕而疾耰”。⑤ 《庄子·则阳》:“深其耕而熟耰之”。
后把土块及时打碎可切断土壤毛细管的蒸腾作用,减少水分蒸发,以利播种。《吕氏春秋·任地》中还提出“凡耕之大方:力(坚密)者欲柔(疏松),柔者欲力;息(休闲)者欲劳,劳者欲息;棘(瘠薄)者欲肥,肥者欲棘;急(保肥力强)者欲缓(保肥力弱),缓者欲急;湿者欲燥,燥者欲湿”的耕作五大原则。反映出春秋战国时期在土壤耕作方面已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
农田水利技术史称禹“尽力乎沟洫”①,说明夏代已开始有田间沟洫。《尚书·梓材》:“若稽田,既勤敷葘,唯其陈修,力厥疆畎”;《诗经·大雅·绵》:“乃疆乃理,乃宣乃亩,自西徂东,周爰执事。”“宣”是宣泄,即开沟排水②。这种沟洫当时主要用于排除田间积水。
人工灌溉,西周时也已出现,《诗经·小雅·白华》:“滮池北流,浸彼稻田”,意即利用滮池之水灌溉稻田。又《诗经·大雅·泂酌》:“泂酌彼行潦,挹彼注兹,可以濯溉”。“挹彼注兹”就是取水灌溉之意。以上说明西周时已掌握引水灌溉和取水灌溉两种人工灌溉方式。水源的利用,除河水外,泉水也已被利用。《诗经·大雅·公刘》:“观其泉流”,就是考察泉源,利用泉水进行灌溉。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井田制的破坏和土地私有制的出现,农田沟洫制度遭到破坏,代之而起的是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及其灌溉渠系。这时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是:工程规模从中小型突破到大型;工程技术开始从单纯泄洪和灌溉走向防旱、防沙、填淤、洗碱,以至航运等综合利用;水源则从地面水利用发展到地下水的开发;以及因地、因水制宜发展成多种类型水工建设。这时期先后出现的著名农田水利建设工程有:最大的陂塘蓄水工程芍陂,至今仍有效益的防洪灌溉分水工程都江堰,大型渠系灌溉工程郑国渠和多首制引水工程漳水渠等。
关于灌溉技术,古文献中只有零星的记载。《吕氏春秋·任地》中有“甽(畎)浴土”,可能是一种深沟灌水法,除浸润作物外,并有浴洗盐碱土壤,溶解带走有害盐分的作用。《周礼·地都江堰工程布置示意图图十八官稻人》中有关于灌溉渠系分水、配水和排水情况的记载:“稻人,掌稼下地,以潴蓄水,以防止水,以沟荡水,以遂均水,以列舍水,以浍泻水。”即修筑陂塘等蓄水工程为水源(以潴蓄水);挖渠筑堤束水导入干渠不使水流失(以防止水);由干渠分流支渠,再到斗渠,水平缓而畅流(以沟荡水);通过沟渠平均地把水分流到田头小沟(以遂均水);然后再由小沟流入田间,四围筑① 《论语·泰伯》。
② 夏纬瑛《诗经中有关衣事章句的解释》,农业出版社, 1981 年版。
起田埂留住水(以列舍水);有涝情时则通过大浍排泄到川中(以浍泻水)。图十九桔槔井灌在战国时相当普遍,而且已从抱瓮灌溉发展到使用简单的提水机械——桔槔进行灌溉。
施肥技术的出现《诗经·周颂·良耜》:“荼蓼朽止,黍稷茂止。”西周时人们已认识到腐烂在田里的杂草,能使作物生长茂盛。我国施肥技术明确见于文献记载的还是在战国时期。《荀子·富国》:“掩地表亩,刺草殖谷,多粪肥田,是农夫众庶之事也”;《韩非子·解老》:“积力于田畴,必且粪溉”;《吕氏春秋·季夏纪》:“烧薙行水,利以杀草,如以热汤,可以粪田畴”。这些记载说明战国时期农田已普遍使用肥料而且同培肥田土联系在一起。《周礼·地官·草人》记载说:“草人,掌土化之法,以物地,相其宜而为之种”;同时,指出了具体的土化方法。所谓“土化之法”,据郑玄注释,就是“化之使美”,即用粪肥改良土壤的意思。以肥改土技术在我国不仅发明得早,而且成为我国以后农业生产中的一个优点。
选种和播种技术当人们把野生植物加以驯化栽培时就需要有所选择,所以选种的历史很悠久。我国古代农作物选种和品种概念的文字记载最早见于《诗经》。
《诗经·大雅·生民》:“诞降嘉种,维糜维芑,维糜维芑”。“嘉种”,孔颖达《疏》:“善谷之种”,即良种。《毛传》解释秬、秠、糜、芑分别为黍和菽中的二个不同品种。反映出周代已有作物品种和良种的概念。关于作物的不同类型也有记载,《诗经·幽风·七月》:“黍稷重穋,禾麻菽麦”;《诗经·鲁颂·閟宫》:“黍稷重穋,稙穉菽麦”。《毛传》:“后熟曰重,先熟曰穋”;“先种曰稙,后种曰穉”。可知这些是指收获期的迟早和播种期的先后各不相同的类型而言。事实上,西周时的作物种类和品种之多远超过这些诗句中所列举出来的。
播种前的选种工作,西周时也已出现。《诗经·大雅·生民》:“诞后稷之穑,有相之道,茀厥丰草,种之黄茂,实方实苞..”其中“种之黄茂”、“实方实苞”讲的就是选种。“种”在这里作动词用,为选种之意;“黄茂”是光润美好之意:“方”和“苞”为大而饱满之意①。总起来的意思就是说要选择色泽光润美好和大而饱满的籽粒为种子。
春秋战国时期,人们对播种很重视,播种技术也相当进步。在播种方法上提倡条播,认为条播有“茎生有行,故遬(速)长;弱不相害,故遬(速)大”②的优点。在播种密度上指出“慎其种,勿使数(密的意思),亦无使① 夏纬瑛《诗经中有关农事章句的解释》,农业出版社,1981 年版。
②疏”③:并注意到“树肥无使扶疏,树硗不欲专生而族居”④,即肥地宜密,薄地宜疏,要合理密植的意思。在覆土要求上是“于其施土,无使不足,亦无使有余”⑤。在株行距上则要求“衡(横)行必得,纵行必术”,做到“正其行,通其风”⑥,即要求纵横成行,保证田间通风。出苗后还要“长其兄而去其弟”⑦,即留强苗间去弱苗。
田间管理技术原始农业生产中只有播种、收割和产品加工三个环节。到了商、周时期,田间管理已发展成为农业生产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甲骨文中的“遬”,古文字学家认为是双手壅土培苗的形象①。那么,田间管理中的除草、培土技术当萌芽于商代,《诗经·小雅·甫田》:“今适南亩,或耘或籽,黍稷薿薿。”《毛传》:“耘,除草也;籽,■(壅)本也”。《诗经·周颂·良耜》:“其镈(锄类)斯赵,以薅荼蓼;荼蓼朽止,黍稷茂止。”这两段诗反映出西周时已用金属制的镈来除去田间杂草,并认识到中耕除草对作物生长所起的良好作用。春秋战国时期进一步提出了“易耨”、“熟耘”,即多除草,除干净的要求。《吕氏春秋·任地》中提出的“五耕五耨,必审以尽”,就是这个要求的具体化。
“秉畀炎火”②,以火治虫的技术在三千多年前的西周时已采用。战国时期还用深耕的办法来消除或减轻草害和虫害,《吕氏春秋·任地》:“其深殖之度,阴土必得;大草不生,又无螟蜮”。
③ ④ ⑤ ⑥⑦ 《吕氏春秋·辨土》。
① 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科学出版让,1956 年版。
② 《诗经·小雅·大田》。
第五节粮食作物的主要品种及其产地粮食作物,古代称作谷。谷的品种相当多,故有“百谷”之称。其中主要的品种,是“五谷”。《孟子·告子》说“五谷者,种之美者也。”关于五谷的解释,说法不一,而多用以指黍、粟、麦、稻和大豆。这五种谷,在先秦时期固然是主要的粮食作物,一直到现在还在不同程度上分别保持它们的传统地位。
黍甲骨文中黍字作■,上部系穗形披散,正是黍的特征。黍原产我国黄河流域,新石器时代遗址中已有发现。《夏小正》中有种黍、耰黍的记载。卜辞中黍字凡百余见,其他粮食作物的字多者数十见,少者数见、一见。黍在《诗经》中出现的次数亦占各种作物的名称的首位。可见黍在夏商西周是最主要的粮食作物之一。这是因为黍有耐旱、耐碱、生育期短的特点,正好与黄土地区干旱多盐碱地的自然条件相适应。黍类与杂草竞争能力强,尤其适宜在新垦田中种植,在农垦之初种植特别普遍。但它的产量不及粟,其在粮食生产中的地位亦次于粟①。
到了春秋时代,黍的地位明显下降。《春秋》重视禾麦,罕言黍。人们以黍配鸡饷客,可见黍是比较珍贵了。但在北方,黍仍然保持它作为主粮的地位,如《孟子·告子》说:“夫貉,五谷不生,惟黍生之。”穆天子传,载周穆王西征时沿途国家多以■麦相饷。■也是黍属,粘者为黍,不粘者为■。
粟粟,在先秦时代亦称禾、稷、齋。粟耐旱,也是黄土地区天然适应性的植物,被公认原产于我国黄河流域。从考古材料看,早在距今七八千年即已成为黄河中下游地区的主要粮食作物。甲骨文中禾字作■,表现了粟穗攒聚下垂的特点,是粟的原始象形字。由于粟早已是最重要的粮食作物,卜辞中的禾已成为粮食作物的共名①。于是又出现了齋作为粟的专名。甲骨文中,齋字出现的次数仅次于黍。在《诗经》中,禾是谷类总名,间或亦作粟之专名,而更多是以稷名粟。稷之未秀者称苗,稷实称粟,好粟为粱。稷在《诗》中出现次数虽比黍略少,但加上其别称禾苗,粟及别称粱、秬、芑,则出现次数多于黍及其别称,正与粟作为主要粮食作物的地位相当。②春秋时代,① 黍好吃,但产量低,为贵族常食,一般平民以稷为食,丰年亦食黍饭,如《周颂·载芟》:“或来赡汝,载筐及筥,其饟伊黍”。郑笺:“丰年之时,虽贱者犹食黍。”孔疏:“《少牢》、《郊特牲》大夫士之祭礼食有黍,明黍是贵也。”《玉藻》:“子卯■食菜羹,为忌日贬而用稷,是为贱也。贱者当食稷。”卜辞中黍出现次数特多,是由于殷人好酒,黍是酿酒的主要原料,且商代新垦田较多,故频繁卜测黍之年底。
① 卜辞中有“受黍年”、“受來年”、“受齋年”而无受禾年,即其证。② 近世学者多有训稷为黍属之不粘者,这是因为唐宋以后稷、■音近而被误认为一物的缘故。其实稷与■的古音并不相同,唐以前学者训稷为粟,明确无误。自新石器时代以迄隋唐,粟一直是我国最主要粮食作粟的地位继续上升。《左传》所载谷物以禾为多。
《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语:“《春秋》它谷不书,至于麦禾不成则书之,以见圣人于五谷最重麦与禾也。”《论语》中粟作为民食,作为俸禄,作为赋纳,出现次数最多。以后《墨子》、《孟子》、《荀子》、《管子》等书均菽粟并称,视其为当时人民的主粮。《吕氏春秋·审时》,则把禾放在粮食作物之首。由此可见,粟在先秦时代始终是黄河流域的主要粮食作物。麦甲骨文中有来字作■■,是小麦植株的象形,上部有下垂的叶子,穗直挺,似强调其芒。《说文》:“来,周所受端麦来 ,一来二缝(缝即夆,指麦芒),象芒束之形,天所来也,故为行来之来。《诗曰》:贻我来牟。”剥去这一传说神秘的外衣,它只是表明小麦和大麦并非黄河流域的原产,而是传入的作物。正因为如此,在卜辞中来已用以表示行来的来了。于是又在来下加文作为小麦的名称,这就是麦(■)字。迄今为止,黄河流域没有发现过东周以前的小麦遗存。最早的小麦遗存发现在新疆孔雀河畔的古墓沟墓地,距今约3800 年左右,初步鉴定为普通小麦。在距今2800 年的天山北麓巴里坤石人子第遗址中亦有炭化小麦出土。成书于战国时代的《穆天子传》记述周穆王西游时,现新疆青海一带部落馈赠的食品中亦有麦。这些事实表明,原产西亚的小麦很可能是通过新疆河湟这一途径传进中原的。传进时间当在原始时代之末或文明时代之初。
先秦时代种植的麦类包括小麦(称麦,古称来)和大麦(称 麦,古称早),一般秋种夏收,被称为“谷之始”(《管子·轻重己》),有“接绝续乏”之功,亦利于作物轮种。但需水量比粟黍大得多。因此,它在黄河流域是随着金属工具的推广和生产技术的进步而逐步发展的。商代和西周麦类种植并不普遍。①春秋时代以后,麦作在近海而雨量稍多的黄河下游地区获得较大发展。春秋时代东方《诗》多有言麦者,如《卫风·载驰》:“我行其野,芃芃其麦”种麦面积似已不小。《左传》中种麦的记载更多。据《周礼·职方氏》并郑注,产麦的有青、兖、豫、并四州,与东周诗和《春秋》经传所载大体相合。《礼记·月令》季春“祈麦实”,孟夏“登麦”,仲秋“劝种麦”,对种麦十分重视,主要反映了春秋以后东方情况。相比之下,黄土高原直到汉代种麦还是不多的。
稻我国是栽培稻的起源地,早在距今七千年前,长江下游地区已出现了发达的稻作文化。《周礼·职方氏》辨天下之财用,周知其利害,“扬州宜稻”,物。稷被尊为五谷之长,并成农神之称呼,这就象禾由粟的专名转变为谷类共名一样,是粟在粮食作物中崇高地位的反映。古人言五谷者,多有稷而无粟。《周礼·职方氏》、《礼记·月令》所载主要粮食作物中,亦有稷无禾,《吕氏春秋·审时》、《睡虎地·秦简·仓律》中则有禾而无稷,而其余作物各书所载即大略相同。显然稷就是禾,就是粟,否则,于文献记载,于考古发现都是说不通的。① 卜辞中麦字除后期用作地名外,仅十余见,一条“食麦”,其余均为“告麦”,这是为掠夺邻近部落麦田而进行的占卜。《诗经》中的西周诗,麦仅见于黄土高原的陕西。
“荆州宜稻”。《史记·货殖传》:“总之,楚越之地,地广人稀,饭稻羹鱼。”这些材料说明我国南方自古产稻;种稻是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农业的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先秦时代北方产稻地区比现在为广。《史记·夏本记》说大禹治永后在北方发展水稻生产。《周礼·职方氏》载除荆、扬宜稻外:青、幽、兖、豫、并亦兼宜稻,唯雍、冀二州未言宜稻。但从《豳风·七月》、《唐风·鸨羽》、《小雅·甫田》、《白华》、《周颂·丰年》、《鲁颂·閟宫》等诗篇看,雍、冀二州也产稻。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是黄河流域先秦时代比今天温暖,宜种稻的下隰地较多。战国时代下隰地虽然减少,但农田灌溉发展起来了,尤其是黄河及其支流两岸的盐碱地,相当一部分在灌淤后改为稻田(漳水十二渠及郑国渠即其例),这使北方的稻作继续得到了发展。先秦时代北方种稻地区虽然很广,但种植面积却不大,在黄河流域的作物构成中,稻比不上黍稷甚至菽麦的地位。稻和粱都是珍贵的食品,食稻和衣锦一样看成是高级的享受。先秦北方的稻大多是用来酿酒的。
大豆我国是世界公认的大豆原产地。大豆在先秦称菽。菽字始见于金文。在《大雅·生民》中,周人追述其先祖后稷从小种植“荏菽”,亦即大豆。这意味着我国原始社会末期可能已有大豆的栽培。但目前最早的大豆实物遗存,是山西侯马出土的春秋时期大豆。《豳风·七月》及《小雅》一些篇章中谈到烹菽、采菽和获菽。除栽培大豆外,似乎还在采集野生大豆。东北地区诸侯似乎很早就种大豆。《逸周书·五令解》记载山戎(山戎是与东胡有密切关系的少数民族,春秋时在燕国之北)向周成王贡献特产“戎菽”。《管子·戎》说:“(齐桓公)北伐山戎,出冬葱及戎菽,布之天下。”这大概是一种优良的大豆品种,进入中原后,深得中原人民珍爱,获得迅速推广。春秋末年及战国时代,诸子书言民食多把菽粟并提,说明菽已居主要粮食地位。①从睡虎地秦简有关资料看,菽、麦的价钱比禾(粟)贱,说明大豆生产直到战国末期仍然是很普遍的。
大豆生产在战国时代迅速发展并非偶然。战国时代从休闲制转变为连作制,而豆科作物与禾谷类作物的轮作正好适应了新条件下维持地力的需要。大豆可以春夏两季播种,是一种“保岁易为”的备荒作物。它对土壤和气候条件的要求不高,山区隙地都可种植,这也适应了当时扩大耕地面积的需要。粮食作物构成和布局先秦时代粮食作物构成和布局有如下特点:第一,粟一直是最主要的粮食作物。黍是主要粮食作物之一,但其地位逐步下降。水稻自大禹在中原地区推广后,在黄河流域分布之广泛仅次于黍稷。麦、菽是重要粮食作物,其地位在春秋以后不断上升,尤其是菽,成为战国时与粟并列的主粮。麻在粮食作物中不占重要地位。从先秦实际情况看,① 如《墨子·尚贤中》:“贤者之治邑也,蚤出暮入,耕种树艺,聚菽粟,是以菽粟多而民足乎食。”《荀子·王荆》:“工贾不耕田而足菽粟。”
五谷应为黍、稷、稻、菽、麦。
第二,商代和西周,大抵以黍、稷为主。春秋时代黄河下游地区以禾、麦为主,黄河中游地区仍以黍、稷为主。战国时代以粟、菽为主。
第三,从地区看,黄河中下游以粟、黍、菽、麦等旱粮为主,长江流域及以南以水稻为主,北方以黍■为主,西方以■麦为主。
第六节园艺、林、牧、蚕桑业的生产技术园艺技术人工栽培蔬菜、果树的园圃至迟在商代已出现。甲骨文中有■、呇、■①三字,古文字学家考证为三种不同写法的“圃”字。甲骨文中还有“囿”字。囿内也种植蔬果。《诗经·豳风·七月》:“九月筑场圃。十月纳禾稼”,菜圃和场地相结合,说明西周时园圃还是一种附属于农业的经营。《论语·子路》中提到了“老农”和“老圃”。“老圃”就是专门经营园艺的老农。春秋战国时期,人工栽培或人工保护的蔬菜已有瓜、瓠、菽、韭、葱、薤、蒜、葵、蔓菁、菱、荷、芹、笋、姜等十五六种①。人工栽培的果树有桃、李、梅、杏、枣、梨、桔、柚、榛、栗等十多种。关于园艺栽培技术,古文献中也有零星记载。一是有了明确的地宜观点,《管子·地员》对各类土壤适宜的果木作了论述,如“五息之土”宜生长枣;“五沃之土”宜生长梅、杏、桃、李、棘、棠;“五位之土”宜生长桃、枣等。《周礼·考工记》,还指出桔不宜种于淮北,“桔逾淮而为枳”。《吕氏春秋·师尊》则有“治唐园,疾浸灌”的记载,意思说种植蔬菜的园子须及时灌溉。
林业技术人工植树造林,文献记载始见于周代。《诗经·郑风·将仲子》:“无逾我里,无折我树杞”、“无逾我墙,无折我树桑”、“无逾我园,无折我树檀”。说明一般农家已在家前屋后种植经济林木了。春秋战国时已出现大片的桑林、漆树林②。“为畿封而树之”③、“掌修城郭沟池树渠之固”④、“设国之五沟、五涂,而树之林,以为阻固”①,“列树以表道”②等记载说明当时已注意修造防护林和种植行道树了。随着植树经验的积累,认识到不同地形、不同土壤对林木生长发育的影响,形成了初步的树木生态观念。《管子·地员》记载说:“五息之土,若在陵在山,在坟在衍,其阴其阳,皆宜桐、柞,莫不秀长;其榆其柳,其檿其桑,其柘其栎,其槐其杨,群木蕃滋,敷大,条直以长。”
对森林的保护也予以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严禁烧山,提出“修火宪,养山林”,③制订防火措施以护养山林。二是禁止滥伐,强调“斧斤以时入山林”④;“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⑤。林木砍伐① 杨树达《卜辞求义》9 页;商承祚《殷墟文字类编》六、六;土襄《簠室殷契类纂》16 页。① 酆裕恒《公元前我国食用蔬菜种类探讨》,农业出版社,1958 年。
② 《韩非子·显学》:“子产开亩树桑,郑人訾谤”;《周礼·地官·载师》中提到了“漆林之征”。③ 《周礼·地官·封人》。
④ 《周礼·夏官·掌固》。
① 《周礼·夏官·司险》。
② 《国语·周语中》。
③④ 《孟子·梁惠王上》。
有一定的时间规定:《周礼·秋官·柞氏》:“夏至日,令刊(砍)阳木而火之;冬至日,令剥阴木而水之”:《礼记·月令》则记载说,孟春之月和季夏之月“禁止伐木”,季春之月“毋伐桑柘”,孟夏之月“毋伐大树”。三是设置“山虞”、“林衡”等官员负责管理。
畜牧技术先秦春秋战国时期,畜牧业特别是养马业已相当发展,在家畜外形学和家畜繁殖、饲养、管理等方面的技术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出现了兽医。相畜术,在夏、商、周时期就有了萌芽,春秋战国时期则有了初步发展。如相马,除了对毛色的重视外,还重视齿形和体形的选择。据《吕氏春秋·观表》记载,战国时有十个著名的相马专家:寒风相口齿、麻朝相颊、子女厉相目、卫忌相髭、许鄙相髭、投伐褐相胸胁、管青相膹吻、陈悲相股脚、秦牙相前、赞君相后。
繁育技术。重视适时配种,《礼记·月令》:“季春之月,乃合累牛腾马游牧于牧。”保护幼驹和孕畜,《周礼·夏官·校人》有“执驹”的记载,就是在春季马交配时严格管束好幼驹,使其不混杂于牝马之间,滥肆交配而影响正常生长发育。“仲夏,游牝别其群,则絷腾驹”,“游牝别其群”①,则是把孕育分群放牧,以免受到他畜的伤害。三是使牝、牡头数有适宜比例,《周礼·夏官·校人》:“凡马,特居四之一”。即比例为三牝一牡才能使牝马不空怀,提高产驹率。掌握去势术是我国古代畜牧兽医技术的一大成就,《夏小正》中的“攻驹”,《周礼·夏官·校人》中说的“攻特”都指的为雄马去势。甲骨文中则有关于阉割猪的字符:■、■。牲畜经过阉割就能膘肥肉壮,性情温顺既便于饲养,也提高了经济价值。
饲养管理技术。放牧技术,有了一定的放牧地,《诗经·鲁颂· 》:“ 牡马,在坰之野”,“坰”就是牧马之地;放牧时间也有规定,《左传》庄公二十九年中有所谓“凡马,日中(春、秋分)而出,日中而入”的说法。牧地管理技术方面,《周礼·夏官·牧师》中有“孟春焚牧”的记载,郑玄解释说:孟春焚牧是为了“除陈草生新草”,使牧地有充足的优质牧草供牲畜食用。舍饲技术,《周礼·夏官·圉师》中有“春除蓐,釁厩;始牧,夏庌(庑也)马”的记载,意思即春天始出牧时,要清除马厩中的褥草、垫土,使之清洁;夏天要把马系于庌中使之凉爽。军马管理技术在《吴子》,一书中已有初步总结,饮食上强调要“适其水草,节其饥饱”;在居住上要“冬则温厩,夏则凉庑”;在调教上要“习其驰逐,闲其进止,人马相亲,然后可使”;在骑具上要“鞍勒衔辔,必令完坚”;在使役上要“日暮道远必数上下,宁劳于人,慎无穷马”①等。
栽桑养蚕技术1.蚕槡(宴乐射猎采桑纹铜壶)
⑤ 《荀子·王制》。
① 《吕氏春秋·十二纪》。
① 《吴子·治兵第三》。
2.低干桑(辉县琉璃阁出土采桑纹铜壶盖)
到春秋战国时期,我国桑树已大量进行人工栽培,并从自然生态的乔木形过渡到人为经济利用的各种栽培形式。从战国时期的一些铜器上,我们可以看到当时桑树的多种剪定形式。“宴图二十战国铜器上的桑树乐射猎采桑纹铜壶”②上绘的是美观而又符合高产养成的乔木桑。“采桑猎钫”①上则有两株不同类型的桑树,一株是乔木桑;另一株是经过剪定修正的高干桑。在“采桑纹壶盖”②上看到的是低干桑的图象。有人认为这种低于养成形式即后世所谓地桑或鲁桑③。
养蚕技术方面。经过了两千多年的发展也积累了不少经验。首先是有了专用的蚕室,《礼记·祭义》:“古者,天子诸侯必有公桑,蚕室近川而为之,筑宫仞有三尺,棘墙而外闭之”。其次,有了成套的蚕具设施“曲、植、蘧筐”④,即蚕箔、蚕架、采桑筐等。第三,有了浴种消毒的措施。蚕种表面附有鳞毛、蛾尿等污秽之物,往往是病菌窝藏之所,在孵育蚕种前“奉种浴于川”⑤,能起到一定的消毒防病作用。此外,还知忌喂湿桑叶,要把湿叶“风戾以食之”⑥。
② 杨宗荣《战国绘画资料》。
① 徐中舒《古代狩猎图象考》。
② 郭宝钧《山彪镇与琉璃图》。
③ 夏鼐《我国古代蚕桑、丝绸的历史》,《考古》1972 年第2 期。
④ 《礼记·月令》。
⑤⑥ 《礼记·祭义》。
第七节狩猎、采集、捕鱼和植树的活动狩猎商代狩猎活动比较频繁,卜辞中常有狩猎的记载。猎获量最多的动物是鹿类和狐,还有豕、兔、马、鸡以至虎、兕象等。有时,一次猎获鹿可达几百头,可见其规模是很大的。西周春秋,狩猎仍然常见于记载。《逸周书·世俘解》谈到了武王克殷后进行的狩猎活动,《诗经·小雅·吉日》、《车攻》、《郑风·叔于田》、《大叔于田》、《秦风·驷■》等都描述了西周春秋王室贵族大规模狩猎的场面。《周礼》言田猎者甚多,“山虞”“川虞”“迹人”等的职掌都与狩猎有关。但这时的狩猎一般已在农闲进行,且与军事演习相结合。《左传》隐公五年说:“故春搜、夏苗、秋弥,冬狩,皆于农隙以讲事。”对劳动人民来讲,狩猎是肉食来源之一(如《豳风·七月》载冬闲时农夫狩猎捕得小野猪可以归己),但狩猎的主要意义还在于保护农业生产。因为当时地旷人稀,鸟兽尚多,为害庄稼。如《春秋》庄公十七年记载多麋成灾。因此,对付野兽是一件要紧的事。《周礼》中有“雍氏”一职,“春令为阱获”,“秋令塞阱获”,就是一种对付野兽保护农田的措施。对于各级贵族来讲,狩猎除了是一种娱乐活动以外,也是和“祀与戎”相联系的:一方面进行军事演习,另一方面以擒获作为祭品。西周春秋各级贵族多有供狩猎游乐的园囿。不过到了春秋晚期以后,这种狩猎活动已受到限制,如《左传》襄公三十一年郑子产禁止丰卷田猎,说是“唯君用鲜,众给而已”。《管子·问》“国子弟之无上事,衣食不节,率子弟不田,弋猎者,几何?”弋猎被认为是不务正业,反映它在战国时代确实是趋于衰落了。
采集先秦时代野生植物的采集仍是人们生活资料的来源之一。
从《诗经》记载看,当时采集活动很频繁,采集范围很广泛。其中很多是佐食的野菜,如荼、堇、荠、芑、莫、葑、葍、蓫、■、蕨、薇、卷耳、荇菜等等。《诗经·豳风·七月》反映当时农民除了吃黍、稷、菽、麦、麻等粮食和瓜、枣等蔬果外,还采食野生植物荼(苦苣菜)、鬱(郁李)、■( ■,俗称野葡萄)等。《礼记·月令》:“山林薮泽有能取疏食、田猎禽兽者,野虞教导之。”《荀子·王制》谈到的山林川泽中的“百索”,也就是百蔬。《周礼·冢宰》的九职中“八曰臣妾敛疏材”。疏材也是指“百草根实之可食者”(郑玄注)。这些蔬食之所以仍有必要,是因为当时农业生产尚不够稳定,受自然灾害威胁较大,所以它们除平时辅助主食外,凶年还可以作为度荒食品。故《尔雅·释天》说:“谷不熟为饥,蔬不熟为馑,果不熟为荒。”
不过对诗经时代的采集业也不宜估计过高。第一,《诗经》中采集对象除佐食的蔬菜外,还有作为衣着原料的如葛、菅,作染料的如绿、蓝,作药用的蝱(贝母)、萱草、艾、养蚕用的蘩以及饲料薪柴等等,总之,以蔬菜和生活用品为多,并非主要食物来源。第二,《诗》言采者甚多,但并不都是野生植物。如《鄘风·桑中》:“爱采麦矣,沫之北矣。”黄河流域并无野生小麦,故采麦与获麦同义。准此,则《诗》中所谓“采葑采菲”,所谓“采采芣芣”①都可能是指栽培植物的收获。第三,《诗经》中某些采集活动是带有宗教意义的,是原始社会的历史孑遗。如《召南·采苹》:于以菜苹?南涧之滨。于以采藻?于彼行潦。于以盛之?维筐及筥。于以湘(烹)之?维锜及釜。于以奠之?宗室之下。谁其尸之?有齐季女。诗中少女主持祭祀正是原始社会妇女领导进行采集活动在宗教上的再现。《左传》隐公五年:“君子曰:苹蘩蕴藻之菜,可荐于鬼神,可羞于王公。”同样是对采集时代的一种朦胧的回忆,不能说明采集仍在周代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捕鱼业和人工养鱼先秦时代薮泽众多,江河浩淼,有利于鱼类的繁殖,《诗·卫风·硕人》:“河水洋洋,北流活活,施罛濊濊,鳣鲔发发,葭菼揭揭..”《诗·周颂·潜》猗与漆沮,潜有多鱼,有鳣有鲔..”《诗》中这类记载很多,真所谓“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①。因此,捕鱼业是比较发达的。
《夏小正》中不但以“鱼陟负水”、“獭祭鱼”作为捕鱼季节到来的物候标志,而且有“虞人入梁”的记载。从卜辞中可以看出,商代有时把鱼用作祭品,商王也参加捕鱼活动。《诗经》中许多诗篇涉及捕鱼,捕鱼方法有钓、网,梁和笱(人工鱼梁)以及潜(人工鱼礁)等,网具有罛(大拉网)、罩(竹鱼罩)、九罭(百袋网)、汕(撩网)等,所载鱼类则有鳣、鲔、鳟、鲂、■、 、鲿、鲨、鰋、鲤、鳖、鲦等,反映出捕鱼业的繁荣。
除河流湖泽中产鱼外,东方沿海地区又产海鱼。《禹贡》中青州贡“海物”,徐州贡“鱼”,都是海产。《周礼·职方氏》青州、兖州“其利蒲鱼”,幽州“其利鱼盐”,其中的“鱼”,相当部分当是海产,齐国即以产鱼著称。《史记·货殖列传》说太公封于齐,通鱼盐。齐景公时代设“祈望”管理“海之蜃盐”。而陈氏厚施,“鱼盐蜃蛤,弗加于海”①,说明齐国大贵族也有经营海鱼生产的。
捕鱼是先秦时代人们肉食的重要来源。“炰鳖鲜鱼”②是贵族的佳肴。
《周礼》中有“人”“掌以时,为梁,春秋献王鲔,辨鱼物为鲜薧,以供王膳羞。”又有“鳖人”掌供应王室鳖类食品。由于大牲畜向役用发展,鱼类食品在一般人的肉食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孟子在谈到民食时就是把鱼鳖同五谷和鸡豚狗彘之畜并提的③。《诗·小雅,无羊》“牧人乃梦,众维鱼矣。”“大人占之,众惟鱼矣,实惟丰年。”郑笺云:“鱼者,众人之所养也,今众人相与捕鱼,则是岁熟相供养之祥。”由于鱼为庶人常食,故亦为庶人祭祀之品。《国语·楚语上》:“祭典有之曰:国君有牛享,大夫有羊馈,土有豕犬之奠,庶人有鱼炙之荐。”
随着捕鱼业的发展,人工养鱼在先秦时代亦已出现。卜辞中有:① 据游修龄先生考证,“芣■”是薏苡。见所著《古农书疑义考释(四则)》,《浙江衣业大学学报》第6 卷第1 期,1980 年5 月。
① 《孟子·梁惠王上》。
① 《左传》昭公三年。
② 《诗·大雅·韩奕》。
③ 《孟子·梁惠王上》。
“贞,其雨,在圃渔。”(后上三一、二)
这里的圃应与园囿相类,是在圈围起来的一定范围内保护、繁殖和利用野生动植物的地方。在圃中生长的鱼可能是人工养鱼的萌芽。《诗·大雅·灵台》:“王在灵沼,於牣鱼跃”。郑笺:“灵沼之水鱼盈满其中,皆跳跃,亦言得其所。”灵沼是周文王在丰京宫城修的水池,故其中之鱼当为人工养殖。又《孟子·万章上》载:昔者有馈生鱼予郑子产,子产使校人(赵注:主池沼小吏也)畜之池。
校人烹之。反命曰:“始舍之,圉圉焉,少则洋洋焉,攸然而逝。”
可见周代人工养鱼确实开始了。以上两例都是在园囿中养鱼,这种经验必然会推广到人工陂塘中去。《史记·货殖列传》在谈到战国至汉初的大宗农产品商品生产时,有“水居千石鱼陂”一项,这种大规模的陂塘养鱼不可能是突然发生的,必有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
“饭稻羹鱼”是楚越地区经济生活的重要特点,在这基础上可能较早地发展了人工养鱼。《吴越春秋》载:“越王既栖会稽,范蠡等曰:臣窃见会稽之山,有鱼池上下二处,水中有三江四渎之流,九涘六谷之广,上池宜君王,下池宜民臣。畜鱼三年,其利可数千万,越国当富盈。”这反映了吴越之地很早就有人工养鱼的池沼,而这种池沼可能是和用于稻田灌溉的陂塘结合在一起的。所谓《范蠡养鱼法》虽是西汉入托名范蠡之作,但亦当与南方养鱼比较发达有关。又《华阳国志》记载李冰在成都平原也建造过养鱼的陂池。
人工植树造林的开始人类砍伐利用林木是很早开始的,但人工植树造林却发生较晚。从现有材料看,植树始见于周代文献。如:彼乐之园,爰有树檀。(《诗经·小雅·鹤鸣》)
荏染柔木,君子树之。(《诗经·小雅·巧言》)
无逾我里,无折我树杞,无逾我墙,无折我树桑,无逾我园,无折我树檀。(《诗经·郑风·将仲子》)
树之棒栗,椅桐梓漆,爰作琴瑟。(《诗经·鄘风·定之方中》)最初的植树,大概就是发生在园圃和住宅宫室的周围。不过,周代的植树已不限于上述范围了。如《秦风·晨风》:“山有苞棣,隰有树檖。”种檖(梨树)于野外的下隰地中。《国语·周语下》载单襄公使陈,看到陈国“道无列树,认为是亡国之征,说:“周制有之曰:列树以表道..”可见种植行道树很早就为人们所注意。《左传》襄公九年,“诸侯伐郑,..斩行栗”,这里说的就是行道树。据《周礼》所载,当时在封疆沟涂、城郭旁边都种植树①。春秋晚年以后,随着人口增加和不合理的樵采牧猎,山林的破坏在有些地方仍然比较严重。如《孟子·告子上》载:牛山之木尝美矣,以其郊于大国,斧斤伐之,可以为美乎?是其日夜之所息,雨露之所润,非无萌蘖之生焉,牛羊又从而牧之,是以若彼濯濯也。正因为这种情况的发展,人们保护林木的呼声更高了,人工造林也获得初步的发展。如《左传》昭公十六年载:① 见周礼之《地官·封人》、《夏官·司险》、《掌固》。
郑大旱,(子产)使屠击,视款,树柎有事于桑山。斩其木,不雨。子产曰:有事于山,艺山林也,而斩其木,其罪大矣。夺之官邑。《韩非子·显学》称“子产开亩树桑,郑人訾谤。”此处以桑名山,当系人工树艺之桑林。所以子产对砍伐林木的人是不能容忍的。《周礼·载师》提到了“漆林之征”,当时人工种植之漆林大概也是比较普遍的。《荀子·解蔽》:“冥冥而行者,见寝石以为伏虎也。见植林以为后人也。”也反映了当时人工林确是存在的。《荀子·权修》:“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木。..一树一获者谷也,一树十获者,木也。”《管子·小权修》托言管仲:“民之能树艺者,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可见春秋战国时的进步思想家政治家对植树造林是很重视的。
不过,总的来讲,对我国先秦时代植树造林的估计不宜过高。当时植树造林的规模较小,范围较窄,以宅旁行道植树为主,树木种类则主要是经济林木,如做车轮的檀树、做琴瑟的椅桐梓漆、养蚕的桑树,以及果树等。对山林中的林木,一般只是加以保护和管理。
第八节农业生物学知识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与之有关的生物学知识也不断得到积累和丰富。
人们如对那些适宜于农作物和畜养动物的自然条件有深刻的了解和认识,就能更有效地利用这些条件来改造自然进行物质生产活动。这门学问今天叫做动植物生态学。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春秋战国时期己较丰富,《管子·地员》就是一篇代表作。《地员》基于“草”和“土”的辩证认识,把植物与生境视为统一整体,明确指出“凡草土之道,各有榖造,或高或下,各有草土(物)”。意思是说,植物与生长环境——地势是相互联系、有规律可循的,不论是山地、平原或水泉都各有其所宜于生长的植物。《地员》作者还在考察了“九州之土”十八种土壤的性能及其植被(包括农、林、牧、渔)分布状况的基础上提出了“每州(土)有常,而物有次”的概念,认为人们可以根据每种土壤各有其所宜于生长的动植物这一规律来计划农业的布局。
为了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人们必须对动植物的不同种类加以辨别和分类。从甲骨卜辞中有关动植物名称可以看出,商代人们已根据动植物外部形态特征来进行分类。春秋成国时期,出现了我国古代动植物分类的初始体系。《周礼·地官·大司徒》中把生物分为动物与植物两大类。动物又细分为毛(兽类)、鳞(鱼类、蛇类)、羽(鸟类)、介(龟鳖类)、驘(自然界人类,包括猿猴类)。植物则细分为皂物(柞、栎之属)、膏物(杨柳之属)、核物(核果类,李梅之属)、荚物(荠荚、王棘之属)、丛物(萑苇之属)五类。《考工记》还将动物归总分为“小虫”和“大兽”。小虫,相当于今天之无脊推动物;大兽,相当于今之脊推动物。战国时开始汇集的我国最早一部辞书——《尔雅》则把植物分为草、木两大类,动物分为虫、鱼、鸟、兽四大类。这些分类认识,为我国以后动植物分类发展奠定了基础。
春秋战国时期,在人口比较密集地区,生物资源的破坏已引起人们的注意;更重要的是农业生产实践使人们认识到必须保护生物资源。对植物资源,主要是林木,提出“发(伐)必有时”①;采伐方法提出了“泽不伐夭(幼小,未长成的树)”、“山不槎蘖(根旁的小树苗)”②,就是说伐木时要保护天然更新的幼树。对动物资源的保护禁令内容有:“不杀胎”、“不覆巢”③,即禁覆巢取鸟卵和杀害孕兽;“不殀夭”、“不麛不卵”④,即禁止猎取一切鸟兽的幼仔;“牺牲毋用牝”⑤,不许用母鸟、兽为祭品;季春三月,“田猎、罝、罘、罗、罔、毕、翳、馁兽之药,毋出九门”⑥;三月为鸟、兽孵乳时节,绝对禁止打猎,捕捉鸟兽的各种器具和毒饵一律禁止使用。捕捞鱼类也要“取之有时”,“鼋、亀、鱼、鳖、鳅、鳣孕别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①,“数罟不入洿池”②,即不许捕捞小鱼。二千多年前就① 《管子·八观》。
② 《国语·鲁语》。
③④ 《礼记·王制》。
⑤⑥ 《礼记·月令》。
① 《荀子·王制》。
② 《国语·鲁语》。
有这样考虑周到的生物资源保护思想是很难能可贵的。
第九节《吕氏春秋·上农》等四篇《上农》、《任地》、《辩土》、《审时》四篇收录于《吕氏春秋》“六论”的最后部分“士容论”中。它们是“士容论”的后四篇,内容与前二篇无关联。其所以被收录,完全是为了体现“百家兼收并蓄”的宗旨。这四篇农学论文可能出自战国时期农家学派之手。书中记述的精耕细作的农业技术和理论,与同时期其他诸子著作中提到的很相似。讲的是战国末期的一般情况,而非专指秦地而言。《上农》等四篇,大致阐述了农业生产中的四个大问题。《上农》讲的是重农思想和政策;《任地》讲土地利用;《辩土》讲耕作栽培;《审时》讲农时。具体涉及农学方面的问题主要有:(1)从巩固国家、社会安定、安土重迁等方面反复阐述重农的必要性:“民农则朴,朴则易用,易用则边境安,主位尊;民农则重,重则少私义(议),少私义则公法立,力专一;民农则其产复(■),其产复则重徒,重徒则死其处而无二虑。”反之,“民舍(■)本事末,而不令(不服从命令),不令则不可以守,不可以战;民舍本事末则其产约(财产轻便),其产约则轻(容易)迁徒,轻迁徙则国家有患,皆有远志,无有居心;民舍本而事末则好智,好智则多诈,多诈则巧法令,以是为非,以非为是”①。(2)第一次明确提出天、地、人为农业生产的三个因素:“夫稼,为之者人也,生之者地也,养之者天也。”②把人放在第一位,强调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但也重视客观因素。这一看法,以后一直成为我国传统农学中的一个最基本的思想。(3)全面总结了土壤耕作的经验,首先是前面已讲到的土壤耕作五大原则,把土壤耕作的基本任务提出来了。其次,总结了因时耕作和因土耕作的技术操作及其主导思想,初步提出了我国传统耕作技术的理论。(4)系统地总结了垄作的栽培经验,成为我国最早、最系统论述垄作栽培的文献。(5)具体总结了适时耕作同产量和质量的关系。《审时》篇根据对禾、黍、稻、麦、麻、菽六种作物“得时”、“先时”、“后时”的生长状况作了细致的观察和分析,指出“得时”者则“稼兴”、“米多”、“味甘”等,反之则为另一种情况。从而深刻地指出了掌握农时与提高产量和质量的关系,为“不违农时”的栽培原则提供了论据。
据《汉书·艺文志》记载,“六国”时的农学作品有《神农》二十篇、《野老》十七篇、《宰氏》十七篇等,但这些文献都已散佚,只有《上农》等四篇保留至今。因此,它成了我们研究春秋战国时期农业科学技术的重要资料。《上农》等四篇在农业思想、传统农学操作方面所提出和论述的问题都是在此以前所没有的;而且有些认识,如对垄作技术的论述,对农时的重要性看法等等,在我国整个古代,论及这些问题时,都没有超过它的深度。因此,《上农》等四篇在我国农学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① 《吕氏春秋·上农》。
② 《吕氏春秋·审时》。
第二章手工业、商业和货币在我国商周社会里,由于残留有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因而当时的工商业也就不可能很发达。我们知道,公社本身不知道什么叫商品生产①,但剥夺公社剩余产品的国家,却可以把这种产品作为商品使进入流通的过程。产品生产者是公社,占有者是国家。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所说:“在奴隶关系、农奴关系、贡赋关系(指原始共同体时的贡赋关系)下,只有奴隶主、封建主、接受贡物的国家,才是产品的所有者,因而才是产品的出售者”②。这种在公社基础上的商品生产,是通过贡赋关系,由接受贡赋物的国家来实现的。所以,当时的工商业者基本上是一种官工、官商,这就是《国语·晋语四》中所说的“工商食官”制度。韦昭注云:“工,百工;商,官贾也。《周礼》:‘府藏皆有贾人,以知物价。’食,官廪也。”可见,当时的工商业也主要是由官府统一经营管理,即由官府供给原料、场所,由官府组织加工,其产品也由官府核价出售,工商业者的生活都由官府豢养,也就是所说的“食,官廪也”。到了眷秋战国之际,由于铁工具的普遍使用,分工的发达,公社组织逐渐解体,便从平民中兴起了专为生产交换而不是自己享用的商人,司马迁称他们为“素封”(《史记·货殖列传》)。它的出现,也就标志着我国古代社会中的“工商食官”制度的结束。从此,我国商品生产不仅有了发展,金属货币随之产生,豪民经营的六手工业和垄断市场的大商人也就相继出现了。
①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在古代印度公社中就有社会分工,但产品并不成为商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 卷第55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 卷第364 页。
第一节商殷时期的官工商业和货币青铜器在商代,冶铸青铜是一种先进的生产技术,青铜铸造业是当时各类手工业中最为重要的一种行业。当时的青铜,大都用于制造礼器和兵器,因此,从早商到晚商,青铜工业始终是被殷王室和奴隶主贵族所垄断的一种官府手工业。现有的地下资料证明:从陕西到山东,从河北到江西,包括河南、安徽、湖北等省在内,都有早商铜器的发现。在郑州曾经发现两处较大的早商铜器作坊遗址。一处在商城以南,即今南关外东南约一华里,总面积约一千零五十平方米,遗址范围内到处散布有坩埚残骸、红烧土、炼渣、木炭和上千块的陶范等,并发现一处半陷入地下的非常简陋的住室①。另一处在商城之北,即河南饭店一带,面积约二百七十平方米,在一号房基内外,发现有一层粘附铜渣的硬土面,上面有十多个圆锥窝;附近也散有坩埚残器、陶范和红烧土等①。从陶范的特征和铜器本身的铸迹观之,可知当时就已能够铸造出较为精致的武器和容器。
到了商代晚期,冶铜术达到了更为崭新的阶段,其分布地域比商代前期更为扩大:北从长城以北的辽宁的东部,南到长江流域的大部分地区,西从陕甘一带,东至江浙沿海,在这纵横数千里的范围内,都有晚商铜器发现,其影响所及更远远超出了这个范围。晚商的青铜工业主要是由王室和奴隶主贵族所控制,因而在王都殷墟集中了更多的作坊,成为全国青铜铸造业的中心也区,这些作坊的规模较之郑州早商时期的大得多。例如,1959—1960年在小屯东南一公里的苗圃北地铸铜遗址,估计其总面积至少在一万平方米以上,出土陶范达三四千块②。在生产规模、产品种类和数量上自然都有增加。历年出土的晚商青铜器,估计可达数千件之多,如果加上兵器、车马器和工具等,当在万件以上。1939 年在安阳武官村出土的《司母戊鼎》,通耳一百三十三、横长一百一十、宽七十八厘米,重达八百七十五公斤,是上古最重的青铜铸件,投入铜料在千斤以上。这不仅是我国青铜时代最大的,也是古代世界青铜文化史中所仅有的。经过光谱定性分析和化学的沉淀法所作的定量分析的结果③,证明它是用铜、锡和铅三种元素所溶成的青铜合金铸成。这三种金属元素所占比例,与《周礼·考工记》载的“六齐”即“六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锺鼎之齐(齐,合也,指合金。古者以铜和锡为之,铜锡皆柔,和之则较坚韧,上齐下齐以含锡量之多寡分之,锡少为上齐,锡多为下齐)”,基本吻合。由于铜液热快冷速,所以必须在较短时间内灌注完一种器物才行,否则就会出现冷隔。我们知道,当时是用“将军盔”熔铜的,而一个“将军盔”一次只能熔铜一十二点五公斤,前述的《司母戊鼎》重八百七十五公斤,至少需要七十个“将军盔”同时进行工作才行。如果以每一“将军盔”需用三四人进行工作计算,则共需二百五十人。马克思说:① 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第一队:《郑州商代遗址的发掘》,《考古学报》1957 年第1 期。① 廖永民:《郑州市发现的一处商代居住与铸造铜器遗址简介》,《文物参考资料》1957 年第6 期。②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发掘队: 《1958—1959 年殷墟发掘简报》,《考古》1961 年第2 期。③ 杨根、丁家盈:《司母戊大鼎的合金成分及其铸造技木的初步研究》,《文物》1959 年第2 期。“简单的协作,也可以生出伟大的结果来”①,《司母戊鼎》的铸造,正是这样的一个结果。
现在所能见到的商代青铜器物属于容器者有鼎、殷、壶、盘、鬲、爵、觚、鬲、尊、卣、罍、彝、觥等,其他方面有乐器和车马饰物。容器主要是供奴隶主贵族使用的,制作讲究,上面有浅浮雕的花纹,常见的有饕餮纹、云雷纹、凤鸟纹、象纹和虎纹等。晚期的铜器上常常还铸有铭文。青铜工具有刀、斧、锛、凿、钻、锥、铲和鱼钩等,而石斧、石凿等在商代仍被使用,这就说明青铜器的出现还无法完全取代石器工具。
陶瓷、骨、角、玉、漆器在商代只有奴隶主贵族才能使用青铜器,对大多数的平民来说,陶器仍是不可缺少的。在郑州铭功路西侧,发现了一处规模较大的早商制陶遗址②。在约一千四百平方米的范围内,发现陶窑一十四座,房基十余座,有的房基显然与制陶有关。郑州发现的早商原始瓷器,已经接近于一般的瓷器,这就把我国发明瓷器的历史至少提早到三千多年前的早商时代。晚商的陶瓷工业,基本上是延袭了早商而来的①,但又新兴了两种陶业,即一种是刻纹白陶,另一种是明器的制作。刻纹白陶是当时的一种珍品,也是奴隶主贵族的专用品,不仅一般平民不能享用,就是小奴隶主贵族也未必能够占有。
在商代,骨、角、牙、蚌器的用途很广,无论在生产、生活、文化和工艺方面都很需要,因此由地下发掘资料中可以看出,从早商到晚商,都有专门的作坊进行生产②。当时的手工业除了铸铜、烧陶和制骨三个主要部门外,还有玉石业、漆木业以及纺织、缝纫等。商代的玉石器多半是经过雕刻的,有深刻、浅刻,立体或半立体的雕塑,以及镂空雕等,技术非常复杂。竹、木、漆、纺织品等有机物易朽,不易发现实物,但从例如木器的遗痕看来,湖北黄陂盘龙城中型墓和河南安阳殷墟陵墓中发现的雕花木郭板痕,上面还雕刻有与铜器花纹相似的成组饕餮纹、夔龙纹等,可以看到当时的雕木工业的发达程度。“文化大革命”中,在河北蒿城台西属于商代前期的第6 号房基的南城外,也曾发现盘、盒之类的漆器残片③。胎虽腐朽,还可大体看出是薄板胎,而且有的在雕花木胎上髹漆,使漆器表面呈现出浮雕式的美丽花纹,漆面乌黑发亮,很少杂质。这不仅表现了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在晒漆、兑色、髹漆、镶嵌等方面的成就,而且反映了漆器工艺已经达到了相当发达的程度,当时的漆工有可能已经脱离了木工而成了一项专门的行业。
舟车制造业此外,商代已有制造舟、车的手工业。这除在甲骨文中已有舟、车字外,① 《资本论》第1 卷,人民出版社1953 年版第399 页。
② 安金槐:《郑州地区的古代遗存介绍》,《文物参考资料》1957 年第8 期。①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工作队:《l973 年安阳小屯南地发掘简报》,《考古》1975 年第1 期。② 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郑州商代遗址的发掘》,《考古学报》1957 年第1 期。③ 河北省博物馆等台西发掘小组:《河北藁城县台西村商代遗址1973 年的重要发现》,《文物》1974年第8 期。
还在殷墟发掘中共发现车马坑十六座,内出土殷代车子十八辆。据此可以推断,用四匹马即两服两骖在殷代晚期已经出现①。这种车,是由车驾、车舆和轮、轭几部分构成的。迄今发现的车马坑中,除了个别例外,几乎都发现有成套的青铜武器。这说明马车在商代主要是奴隶主贵族用于作战和狩猎的工具,真正用于交通事业上的当不会多。
以职为氏的工商业者《左传》定公四年载,周初曾经俘虏了以职为氏的工商业者,其中有索氏(绳工)、长勺氏、尾勺氏(酒器工)、陶氏(陶工)、繁氏(马缨工)、葵氏(锉刀工和釜工)、樊氏(篱笆工)、终葵氏(椎工)等,可见这些专业之间的分工是很细的。甲骨卜辞中的■字,除释为贡典之贡外,还有作为一种名词表示一种职业和身分的。如云:“于工..尤”(《文》652)、“其令又(右)工于..”(《存》1.2211)、“卜余..左工..”(《京》3155)、“甲寅卜,吏贞,多工亡尤?”(《粹》1284)这里的“工”,不能解释为“官”。文献中的“工”,一般多指手工工匠,《左传》隐公十一年的“山有木,工则度之”,《论语·卫灵公》的“工欲善其事”的“工”,皆为其例。论者或谓这种“工”多为工奴,似需研究。甲骨卜辞中云:“癸未卜,又祸百工”(《屯南》2525)。这里既然象对“众”或“众人”一样卜问“工”或“百工”是否有尤、无尤或亡尤,“工”非工奴,当无问题。甲骨卜辞中又云:“己酉贞,王其令山司我工”(《缀一》431)。这里的山是人名,司为管理,意谓商王是否命令山来管理王室的工,这条卜辞也说明商代似乎已经有了工商食官制度。这从前引“右工”、“左工”的辞例,可能和甲骨卜辞中的“王乍三自,右、中、左”(《粹》597)、“■马,左、右、中人三百”(《前》3.31.2)所说的军队编制一样,也有左、有的编制,得到说明。
交换与贝币由于公社的残存,商代的商品交换关系受到了很大的局限,但从甲骨文中有贝字和商墓中又有贝的出土,说明贝在当时确已作为货币使用了。在郑州和辉县的早商墓葬中都发现了用贝随葬的现象,尤其是郑州白家庄一个奴隶主的墓中,埋葬了穿孔贝达四百六十多枚。在殷墟晚商墓中,殉贝的现象更为普遍。例如,1953 年大司空村发掘的一百六十座左右的平民墓中,八十三座有殉贝①。从有些贝的放置位置看,好象是作为装饰用品用的,但多数含在口中,握在手里,与后世用玉或铜钱随葬的风气同,是一种显示财富的象征。《尚书·盘庚》云:“具(聚集)乃贝玉”,“无总(聚)于货宝”,看来“贝玉”与“货宝”显然是居于同等地位的。商末铜器铭文中,又常有“赐贝”“赏贝”的记录,并且往往以“朋”为计算单位,可见,贝在当时已经成了交换的媒介。《尚书·酒酷》所说的西周初年朝歌一带的商殷遗民“肇牵车牛远服贾”的情状,也说明商殷时期各地之间的互通有无可能就是① 杨宝成:《殷代车子的发现与复原》,《考古》1984 年第6 期。
① 马得志等:《一九五三年安阳大司空村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55 年第9 期。依靠这种专业商人来进行的。
第二节西周时期的官工商业和货币“百工”和官手工业在西周奴隶社会中,由于仍然残有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所以,无论是王都或各诸侯国中的工商业,基本上承袭了商代特别是其晚期的“工商食官”制度。当时比较重要的手工业都是由王室和诸侯贵族所控制,而由百工直接掌管。百工就是百官,他们统辖着各种行业的生产。当时的商人,不仅不能自主经营其业,那些手工业者所生产的产品也主要是为了奴隶主贵族的享用,而不是为了交换而进行的商品生产。所以,《礼记·王制》说:“凡执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医、卜及百官。凡执技以上市者:不贰市,不移官。”也就是说,以技术为奴隶主贵族服务的,既不可兼做他事,也不能改变行业。西周时期的手工业,除了上述的官府手工业外,还有属于公社农民家庭副业的民间手工业,但都是为了自给自足而生产,只有少数手工业品用于交换。
青铜工业的发展在西周官府手工业中,最为重要的仍然是青铜工业。早期铜器的分布地点,除了丰、镐和成周外,各地的诸侯国大概也都有铸造。已经发现的西周早期最大铜器如《大盂鼎》,虽然没有商代《司母戊鼎》大,但这时发现的青铜器总量却超过了商代晚期。可见,西周早期的青铜工业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西周中期以后的铜器出土数量则超过了早期,例如在长安、扶风、岐山等地历年来发现了多批窖藏铜器,一窖少则四五十件,多则百余件,其中大部分是属于这一时期的。又如,河南三门峡虢国墓地,出土铜器竟达一百八十一件,其他大宗的工具、武器、车马等器物,更不下五千件。其数量之多,说明了那时生产规模的扩大。商代铜器中以酒器的门类最为丰富,西周时代则着重于饪食器。西周铜器的主体是鼎、鬲、甗、和■、 、簠。我们说周人减少了酒器的铸造,并不是绝禁饮酒,不过是有了一些节制而已。西周中晚期的青铜酒器主要是壶和盉。西周晚期青铜酒器非常少见,如爵,改变了形状,成了有柄的圈足小杯,觚也降低了高度成了有把手或双把手的杯形器。与铜器的形制相适应,西周时代铜器艺术装饰的题材和风格,与商代大体相同,也有浓厚的民族特色。这种铜器装饰题材的独特的内容和风格,以及极为别致的装饰方法,完全说明了商周的铜器艺术是在中国的土地上生产和发展起来的。再从铸造技术看,这时已经摆脱了商代的铸铜工艺,发明了一模翻制数范的方法。例如虢国墓出土的鬲、■、簋、壶等器,和其他地区西周中晚期常见的同类器物,往往都是采用这种方法铸造的。在虢国墓中还发现有三面铜镜,这表明在当时的青铜工业中不仅有礼器、武器,而且有了生活用品。
陶瓷和纺织陶器,仍然是当时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左传》定公四年载,周王赏赐给康叔的“殷民七族”中有陶氏,大概是以烧陶为其职业的。可见,西周时期的陶业生产已经有了专门的行业。最近,在陕西岐山扶风发现了两处西周早、中期的宫殿遗址,其中一处就是使用瓦的建筑物。这种瓦虽然仅是使用于奴隶主贵族的宫室上,但是,它在中国建筑史上却具有重要意义。原始瓷器的生产,在商代的基础上也有了一定的发展。陕西、河南、山东、北京等地的西周墓中均有原始瓷器发现。在淬西张家坡遗址中也发现了极少量的原始瓷器,表面有青色或黄色的釉,能够看出器形的有豆和垒两种①。这就说明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在西周时期已经掌握了陶瓷工艺的高度水平。
西周时期的玉器使用更加普遍。它不仅用于奴隶贵族服饰或其他佩带物上,而且又是他们区别尊卑的礼器,如璧、环、瑷、璜、圭、璋、琮以及戈、斧、刀之类的仿兵器仪仗用品,等等。这些玉器都很精细,并有专门的作坊进行制作。在西周沣西遗址中,曾经发现有大量的纺陶轮和少量的石、骨纺轮以及骨、角、铜制的锥、针之类的工具,说明纺织业是当时的一种重要的手工业。
当时的纺织品遗物或遗痕,在那时的大小奴隶主贵族墓中时有发现。陕西宝鸡茹家庄西周中期墓中新发现的一批有关蚕、丝的实物和遗痕,为研究西周丝织和刺绣提供了重要资料①。据《尚书·禹贡》所记,兗州“厥贡漆丝,厥篚织文”;青州“厥篚檿丝”。贡品都是各该地方的特殊物产或著名物产,以丝织品上贡,标志着丝织品的产量之大或织作之精。齐是周代丝织业最为发达的地区,史称:“齐带山海,膏壤千里,宜桑麻,人民多文彩布帛鱼盐”②。齐国的丝织业在西周初年己开始发展起来,当太公初封营丘时,由于“地潟卤,人民寡,于是太公劝其女功,极技巧”,故齐能“冠带衣履天下”③。车,除了用于战争外,也是当时重要交通工具。西周时期的车,形制更加精巧,种类更为增多。制造一辆车,要有木工、金工、漆工和皮革等多种工匠的合作,构成了一种综合性手工业。西周时期的大小奴隶主贵族,为了表明自己的身份,往往随葬其真车真马。从已经发现的西周车的构造看来,较之商代虽然多少有些改进,但基本上承袭了商制。
西周时期的青铜艺术是典型的奴隶主艺术,有着明显的阶级特性。但是它的工艺技巧,却充分体现了当时手工业者和奴隶们的聪明才智。我国青铜艺术这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都是世代相传的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
贝币与金(铜)币西周的商贾和当时的百工一样,隶属于奴隶主贵族,主要是替贵族经营,为其需要服务。在奴隶主贵族之间的交换中,起货币作用的主要是“贝”,仍以“朋”为计算单位。周初的铜器《小臣单觯》铭云:“周公易(锡)小臣单贝十朋”。《令酘》铭云:“姜商(赏)令贝十朋。”《■尊》铭又云:“易贝五朋”。这种赐贝之事,全文中屡见不鲜。最近发现的西周铜器《卫盉》铭中说:“..王爯旅于丰。矩伯庶人取堇章(璋)于裘卫,才八,十朋,氒(厥)① 《沣西发掘报告》附录二。
① 李世贞等:《有关西周丝织和刺绣的重要发现》,《文物》1976 年第4 期。②③ 《史记·货殖列传》。
貯,其舍田十田;矩或(又)取赤虎两、麀■两、■耠一,才廿朋,其舍田三田”①。
这段铭文是说,矩伯庶人在裘卫那里取了朝觐用的玉璋,价值贝八十朋,可以付给“十田”:矩伯又取了两张赤色的虎皮、两件鹿皮披肩、一件杂色围裙,共值二十朋,可以付给“三田”,说明当时的“贝”已经成为交换媒介。西周墓中,殉贝的情况比较商代更为普遍。这些贝、玉石贝、骨贝和陶贝,除了部分作为装饰品者外,其他都是作为货币或货币的象征来殉葬的。周初金文中还有赐“寽”的记录,例如《禽■》铭云:“王易金百寽”
郭沫若说:“寽,《说文》部云:‘五指捋也,从■一声,读若律。’按金文均作一手盛一物,别以一手抓之,乃象意字,说为五指捋甚是,然非从受一声也。金文均用力金量之单位,即是后起之锊字”②。寽在铜器铭文中确都用为重量单位,但在一些情况下,也被用作交换手段。金即铜本身是一种重要商品,同时也担负着货币的职能。当时青铜器的原料,很多来自南方。《诗经·鲁颂·沣水》中提到淮夷奉献宝物,在“元龟象齿”外,还有“大赂南金”。这里的“南金”,就是南方所产之金即铜。春秋时代的《曾伯■簠》铭中也讲道“金道锡行”。郭沫若云:这是“言以金锡入贡或交易之路,古者南方多产金锡”①,更是其证。在陕西和河南的一些西周遗址中,都曾发现有海产物,反映了当时各地之间的贸易关系。
周代的民间交易至于民间的一些交易活动,数量很小,大都是以物易物,相互交换一些日用物品。如前所述,公社的存在虽然影响社会分工的发展,但也不能完全没有某种形式的社会分工。因为一个人不能生产所有的生活必需品,借用孟子的话说,梓、匠、轮、舆、陶、冶等“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为也”,若“一人之身,而百工之所为备,如必自为而后用之,是率天下而路(指奔走在道路上)也”(《孟子·滕文公上》)。正是因为这样,《诗经》中才有关于交换行为的记载。例如《卫风·氓篇》:“氓之蚩蚩,抱布贸丝。”《毛传》云:“布,币也。”《笺》云:“币者,所以贸买物也。春季始蚕,孟夏卖丝。”有人据此主张它不是说在“布”的所有者与“丝”的所有者之间来进行的直接物物交换,而是用“布”来买丝,“布”是当时的实物货币。这一看法是不准确的。我们觉得这两句诗的本意应当是说:一个老实的人,抱着布来买丝,因为那是一个以物易物的时代。《小雅·小宛》又云:“握粟出卜,自何能谷?”意谓,握把粟米出去占个卦,问个吉凶,但是事实摆在这里,从何而能有好卦出现呢?这里的“粟”和前诗中的“布”一样,也是以粟米支付占卦的费用,不是什么实物货币。至于《尚书·酒诰》中所说的“肇牵车牛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则反映了当时的公社农民也与商代一样,由于自然条件的差异而造成的地域之间的分工,即某些生活必需品,不但不是人人所能生产,处处都能生产,而且必须通过交换才能作为他们自① 岐山县文化馆庞怀清等:《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西周铜器窑穴发掘简报》,《文物》1976 年第5 期。② 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及考释》。
① 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及考释》。
给自足自然经济的一种补充手段。
第三节春秋时期官私工商业的发展与金属货币的出现官手工业与“在官之工”
春秋时期,随着铁制工具的使用,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的内部量变,农业经济的发达,各国的手工生产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大凡礼器、兵器、车器之属的生产,国家设有工正、工师、工尹等官吏管理,各种手工业仍由官府控制,而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则由所谓“工肆之人”(《墨子·尚贤上》)、“百工居肆,以成其事”(《论语·子张》)的民间手工业者自产自销。当时的官府手工业,基本上与西周时期相同,但其制度更为完整,种类更为繁多,对工匠的技术要求和对他们的各种管制办法也更为严格了。
官府手工业是直接为奴隶主贵族阶级服务的,由于统治阶级的消费欲望愈来愈增多,所以官府手工业的经营范围和质量要求也就越来越扩大和提高。因此,一切具有专业技术的公社农民,无不被官府网罗在官府工业的有关部门中,而成为“在官之工”①,亦即《国语·齐语》所说的“处工就官府”。所有在官府手工业中服役的工匠,不但具有专门技能,世代相传,而且各有具由于长期经验积累而成为家传的秘方绝技。据《国语·齐语》和《管子·小匡》中的记载看来,他们的训练途径和方法是:令夫工群萃(集)而州(聚)处,相宾材,审其四时,辨其功(坚美)
苦(滥恶),权节其用,论比协制断器,尚完利。相语以事,相示以功,相陈以巧,相高以知,旦夕从事于此,以教其子弟,少而习焉,其心安焉,不见异物而迁焉。是故其父兄之教,不肃而成;其子弟之学,不当而能。夫是,故工之子常为工②。关于这种技术传授和业务训练的主要途径,在战国时期的文献中讲得更为明确。例如《周礼·考工记》说:“巧者,述之,守之世,谓之工(郑氏注:“父子世以相教”)”;《荀子·儒效》也说:“工匠之子,莫不继事”。这种父子相传的传授技术的方法主要是建立在学徒制基础之上,而学徒制度在春秋以后,已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例如,《庄子·人间世》云:匠石之齐,至于曲辕,见栎社树。其大蔽牛,絜之百围,其高临山十仞而后有枝,其可以为舟者旁十数。观者如市,匠伯不顾,遂行不辍。弟子厌观(饱看)之,走及匠石,曰:“自吾执斧斤以随夫子,未尝见材如此其美也。先生不肯视,行不辍,何邪?”从这段故事中,我们不但可以看出古代手工匠都有学徒制度,而又可以看出当时的师傅传授给学徒的只是一般技术,而这个师傅能够看出这棵栋树是“散木也。以为舟则沉,以为棺椁则速腐,以为器则速毁,以为门户则液■,以为柱则蠹”(《庄子·人间世》)的家传秘密是不传给学徒的。明乎此,就可以知道为什么《考工记》给“工”下定义时,要说:“述之,守之世”的原因所在。
春秋时期的官府手工业者除了以有技术的公社农民为奴隶主贵族服务外,还有奴隶担当其事。所以《左传》隐公五年说:“器用之资,皂隶之事。”被征集在官府工业中的各种工匠,是在工师的直接领导和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例如《周礼·考工记》云:① 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七十四。
② 《管子·小匡》,参照《国语·齐语》稍加修正。
国有六职,百工与居焉。
这里的六职,就是下文所云的王公、士大夫、百工、商旅、农夫和妇功。孙诒让说:“《月令·季春》:命工师令百工。注云:工师,司空之属官也。又《孟冬》:命工师效功。注云:工师,工官之长也。是冬官之属,有工师与匠师、梓师,同领诸工,而前五官亦或有给事之工,若玉府典妇功诸职所属之工皆是也。此经三十工,并即在官之功,故有明堂、城郭、沟洫、端玉、量器诸制,而梓人又著梓师监视之法,是其证也”①。可见工师是官府工业中各种工业制造的主管人。所以,战国时期的文献中,关于工师的职掌更多记载,例如:“论百工:审时事,辨功苦,上完利,监一五乡,以时钩修焉,使刻镂文采毋敢造于乡,工师之事也”(《管子·立政》);“论百工,审时事,辨苦功,尚完利,便备用,使雕琢文采不敢专造于家,工师之事也”(《荀子·王制》);“是月也,命工师令百工,审五库之量,金铁、皮革、筋角、齿羽、箭斡、脂胶、丹漆,无或不良,百工咸理,监工日号,无悖于时,无或作为淫巧以荡上心”(《吕氏春秋·季春纪》);“是月也,霜始降,则百工休(高诱注云:“霜降天寒,朱漆不坚,故百工休,不复作器)”(《吕氏春秋·季秋》);“是月(十月)也,工师效功,陈祭器,按度程,无或作为淫巧以荡上心,必功致为上。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吕氏春秋·孟冬》)。由此可见,当时的官府工业,既有完整的制度,又有严密的管理方法和监工的考核和检查。如果发现“工有不当”,即产品的质量不合格时,则“必行其罪,以穷其情”。每年从三月到八月,是官府工匠被征调在各种官府工业中服劳役的时间;九月霜降之后,至第二年三月解冻之前,官作停止。工匠结束了官府的劳役之后,才是为自己工作或经营的时间。如果官府有额外需求,就连这点时间也不能保证。可见,官府工业的长期存在并不断扩张和发展,既缩小了商品交换,又剥夺了手工业者自己的经营时间,所以我们可以说,官府工业的存在是商品生产不能充分发展的一个严重障碍①。
手工业的工艺分工当时的官府工业的分工,已很细密。《礼记·典礼下》云:“天子之六工,曰:土工、金工、石工、木工、兽工、草工,典制六材”;《周礼·考工记》又云:“凡攻木之工七,攻金之工六,攻皮之工五,设色之工五,刮摩之工五,抟埴之工二”。在各种类别内部分为许多工种,而且发挥了简单协作的效果。例如造车工业就是一个典型,《考工记》说:“一器而工聚焉者,车为多,车有六等之数。”就是将车的制造分为六种不同的劳动工序,也就是说,制作一辆车,要通过六种不同的独立手工业劳动者之手,车是这六种不同劳动的总产物。这还只是指制造车身而言,车的最后完成,还必需再加上油漆工、彩画工、马具工和绳带工等等,所以《吕氏春秋·君守》说:“今之为车者,数官然后成。”
青铜器的冶铸① 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七十四。
① 详见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一),人民出版社版,第244 页。到了春秋中晚期,青铜铸造工艺的主要成就及特点,是分铸法的进一步发展,也就是发展到器身与附件分别单独作模。例如,侯马晋国都城铸铜遗址中,曾发现了不少鼎足、耳和钟甬等附件的母范,甚至有器身的母范,只是按照器的弧度做出其中的一段或一部分。更值得注意的是,在侯马发现的这些实心母范中,也有用模子翻出来的,这样就使得成器附件的特征几乎完全一样。除侯马之外,新郑、寿县、辉县琉璃阁、长冶分水岭以及陕西宝鸡等地发现的这一时期的铜器,也都具有这些特征。分铸法的广泛使用,除使产品趋于规格化外,还便于处理形制极为复杂的铸件,创造出气势雄伟、结构复杂的艺术作品,河南新郑出土的立鹤铜方壶就是突出的例证。春秋晚期,铁给手工业者提供了坚锐的工具,从而又可以对青铜器进行更细微的加工。就在这种新的技术条件下,镶嵌纯铜的工艺和以描写宴飨、狩猎等“礼”的贵族生活为主体的画像线刻工艺发展起来了。这种工艺,无论从题材上或技术上,都是一种创新。
手工业的地区特点与地区分工由于各个地区的自然条件或社会条件的不同,随着春秋时期手工业的发展,各个地区便出现了独具风格的手工业产品。作为各地特产的地方手工业,大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某种手工业品盛产于某地,其产量之大和经营者之多,都不是其他地方所能比拟的。例如《周礼·考工记》云:粤(越)无镈,燕无函,秦无庐。胡无弓车。粤之无镈也,非无镈也,夫人而能为镈也。燕之无函也,非无函也,夫人而能为函也。秦之无庐也,非无庐也,夫人而能为庐也。
胡之无弓车也,非无弓车也,夫人而能为弓车也。另一则是某地手工业者具有特殊技术,是造成地方分工的一个重要条件,所以《考工记》中又云:郑之刀,宋之斤,鲁之削,吴粤之剑,迁乎其地,而不能为良。我们知道,吴、楚特别是韩国各地盛产的名剑,其所以特别犀利,都与各地的铸剑技术之高超分不开的。但在一般情况下,造成地区产品的独特风格和优点的原因,往往都是结合上述两个方面的条件形成的,因为既需要特殊熟练的生产技术,又需要各该地方盛产而别处没有的材料。《庄子·刻意篇》中提到的“干(吴)越之剑”,所以在当时闻名全国,恐怕就是这个原因。这种情况从今天的出土资料例如“吴王夫差剑”出于山西峙峪;’吴王光剑”出于安徽寿县蔡侯墓;“攻■太子姑发剑”出于安徽淮南蔡家岗;“越王勾践剑”出于湖北江陵望山等,可以得到证实。这些铜器的形制,大体与中原地区的相似,而“吴王光剑”的火焰状花纹和“越王勾践剑”的菱形花纹,却表现出明显的特色。这两把铜剑铸造都十分精美,剑愕锋甚犀利,银光闪耀,保存如新,至今犹能断发,代表了吴越青铜工业的高度水平。另外,江苏武迸淹城发现的一批铜器,造型奇异,器质轻巧,花纹与印纹硬陶相似。以兽首为流的《牺匜》和两猪并立的《三轮盘》,尤为中原地区所不见。七个一组的句鑃,与过去在浙江武康县出上的《其■句鑃》同一形制,也是吴越乐器的特色①。
① 北大历史系考古教研室编著:《商周考古》,文物出版社第254 页。
民间的手工业春秋时期除了官府工业外,还有民间手工业。《吕氏春秋·召类》载司城子罕曰:南家工人也,为鞔着也,吾将徙之。其父曰:“吾侍为鞔以食三世矣。
今徙之,宋国之求鞔者,不知吾处也,吾将不食。愿相国之优吾不食也。为是,故吾弗徒也。”这个南家工人,以自己的家庭为作坊,从事手工业生产,并有迁徙的自由。他们把制成的产品,在家或在市上出卖。古代市场是在官府直接管制之下的,在市中陈列出售的货物和在市内开设的作坊店铺,都不是随便散置,杂然并存,而是在市内划分为若干区域,以类相从,名之曰“肆”。《周礼·天官·内宰》曰:“凡建国,佐后立市,设其次,置其叙,正其肆,陈其货贿。”这里的“次”和“叙”是市官处理事物的处所,“肆”是陈列货物和设立作坊店铺的地点。《墨子·尚贤上》说:“古者圣王之为政,列德而尚贤,虽在农与工肆之人,有能则举之。”这种“工肆之人”,就是在肆内开设作坊店铺,边生产边销售的工匠。手工业者都是到肆而居的,所以说“百工居肆,以成其事”(《论语·子张》)。《说苑·反质》中又说:鲁人身善织屦,妻善织缟,而徙于越。或谓之曰:“子必穷。”鲁人曰:“何也?”曰:“屦为履,缟为冠也,而越人徙跣剪发,游不用之国,欲无穷可得乎?”
鲁人夫妻本来都有专门手工技能,但是他们不在自己的家中或肆上营业,而到处流动,甚至要远徙于越。可见,当时已有转徙无常的流佣的手工业者。替秋时期的家庭手工业,主要是由妇女从事的纺织业。所以《墨子·非命下》说:“今也妇人之所以夙兴夜寐,强手纺绩织絍,多治麻统葛绪,捆帛縿,而不敢怠倦者,何也?曰:彼以为强必富,不强必贫;强必煖,不强必寒,故不敢怠倦。”这种家内手工业,不仅在人民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也是当时国家税收来源之一。同时,也是公社存在的物质基础,所以马克思说:公社是“建立在家庭工业上面的,靠着手织业、手纺业和手力农业的特殊结合而自给自足”①。
商贾春秋时期的商贾,已被列为四民之一。《左传》称“商农工贾,不败其业”(宣公十二年);又称“商工皂隶,不知迁业”(襄公九年)。尽管此时商人的社会地位还很低下,还是在官府直接控制下的“工商食官”的商人,但是已经是一种专门职业,所以齐桓公问管仲曰:“成民之事者若何?”管子对曰:“四民者,勿使杂处,杂处,则其言■,其事易。”公曰:“处士、农、工、商若何?”管子对曰:“昔圣王之处士也,使就闲燕;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处农,就田野”(均见《国语·齐语》),并且由于商人必须善于“观凶饥,审国变,察其四时而监其乡之货,以知其市之贾”,并且还要能够“服牛辂马,以周四方,料多少,求贵贱”(《管子·小匡》)。古时虽然泛言商贾,实则二者是有区别的,《周礼·天官·大宰》之职曰: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 卷第140 页。
“以九职任万民..六曰商贾,阜通货贿”。孙诒让注云:“行曰商,处曰贾者。《司市》注云:‘通物日商,居卖货曰贾,义与此同。’..《白虎通义·商贾篇》云:‘商之为言商也,商其远近,度其有亡,通四方之物,故谓之商也。贾之为言固也,固其有用之物,以待民来,以求其利者也。行日商,止日贾。’可见,春秋时期,由于公社内部已经有了量变,有了一定程度的内部分工,出现了一种“商”,专门从事远程贩运,组织货源,所谓“服牛辂马,以周四方”的就是这些人;另一种是“贾”,即居肆列货,“以待民来,是直接向消费者售卖,“以求其利”。
《左传》昭公十六年载,晋国韩宣子要郑国商人的玉环,子产不给。后来郑国商人虽然私下同意,但他却说: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嵩、藜、藋,而共处之。世有盟誓,以相信也,曰:‘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匄夺。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恃此质誓,故能相保,以至于今。今吾子以好来辱,而谓敝邑强夺商人,是教敝邑背盟誓也,毋乃不可乎!吾子得玉而失诸侯,必不为也。可见,这个商人既然不能自主经营,尚是“工商食官”下的商人无疑。春秋时期,还有两则关于商人的故事。一是公元前627 年,郑国商人弦高到周去作生意,路遇偷袭郑国的秦师,他用皮革和十二头牛,假托君命犒劳秦师。秦人认为偷袭消息已经泄漏,便将军队撤回①。另一则是公元前597 年,秦、楚间的邲之战中,晋国大夫荀莹被楚所俘。郑国商人到楚国经商时,曾经准备把囚在楚国的晋大夫荀莹秘密置于货车中营救出来。这显然非用金钱贿赂楚国的看守人员不可,没有雄厚的财力是办不到的。后来没有成为事实,楚国把荀莹释放了。而后,荀莹在晋国见到了那个商人,非常感激他,而那个商人却说:“吾无其功,敢有其实乎?吾小人不可以厚诬君子”②。这两则史实告诉我们,他们都不象后来的那种自由经营的商人,而很象“工商食官”下的商人。当时的商业活动,虽在市场上进行,即所谓“处商就市井”(《国语·齐语》),但是根据当时的管理制度,必须由政府来垄断市场,掌握物价。据《左传》载,郑、卫、宋国都有诸师(《左传》襄公二十年、昭公二十年);鲁国有贾正(《左传》昭公二十五年)等官吏管理市场。当时的官府商业和官府工业一样,主要是为了保证奴隶主贵族的需求,不是为了发展和扩大商业贸易,所以“工商食官”制的存在,实际上阻碍了当时商业和手工业的进一步发展。
春秋时代虽然是以“官商”为主,但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的逐渐量变,列国中也出现了有钱有势的大商人。例如:《国语·晋语八》云:“夫绛之富商,韦藩木楗,以过于朝,唯其功庸少也;而能金玉其车,文错其服,能行诸侯之贿,而无寻尺之禄”。这些富商大贾,显然已非“官商”,当是“无寻尺之禄”的“私商”。这些富商由于积累了大量财富,常常经营高利贷,所以《晋语八》中,也就有了栾桓子“假贷”的记录。空首布的铸造及使用① 详见《左传》僖公三十三年、《吕氏春秋·悔过篇》。
② 详见《左传》成公三年。
我国的金属货币究竟起源于何时,目前尚无定论。《国语·周语上》关于周“景王二十一年,将铸大钱”的记载,在时间上似有可能,但记载本身却存在着问题。例如,单穆公谏止景王铸大钱的记载中,提到了轻重并用,以收“母权子”和“子权母”之效,使“小大利之”。当“民患轻”时,“则为作重币以行之”;“若不堪重”时,“则多作轻币而行之,并不废乎重”(均见《周语下》)。这种大小二市相辅而行的制度在当时是不可能存在的。在春秋时期的考古发现中,曾经发现过铜币——空首布。当时的空首布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系统:平肩、削肩弧足空首布是一个系统,出土的范围以今之洛阳为中心;另一系统是耸肩尖足空首布,出土范围以今之山西南部及太行山西麓为中心,波及到安阳以北,说明前看起源于周王畿,后者属晋。近年山西侯马、寿阳,河南浚县,均有耸肩布出土。1935 年,河南汲县山彪镇一号墓也曾出土674 件。山西侯马牛村等古城遗址,是晋国晚期国都新田所在地,《左传》成公六年云:“(景公十五年)夏,四月,丁丑,晋迁于新田。”而河南浚县、汲县,系春秋时卫邑,战国入魏。由此可见,耸肩空首布,在时间上不可能进入战国,因为它们主要是晋国所铸,魏国的金属铸币,无论早期还是中期,都是平首布。最值得注意的是牛村古城(晋新田故城)发现数以万计的空首布内范以及耸肩空首布范,形成厚达三十余厘米,方圆数米的堆积层。牛村占城的东墙是被战国遗址破坏的,可以确定牛村古城的年代不能晚到战国。因此,出土的布钱、钱范等,其时代的下限只能是春秋末,而不能延伸到战国。看来,晋国新田铸币,还不是晋国铸币的开始,《吕氏春秋·报更》所载赵盾与灵辄百钱,是公元前602 年的事,说明晋国在春秋中期已经铸行布钱,并且已经较为普遍地使用,这比景王“铸大钱”要早七十八年。从时间上来计算,景王时“铸大钱”是完全可能的,况且洛阳本居“天下之中”(《史记·周本纪》),平王东徙洛邑,洛邑便成为当时全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后来发展成为“富冠海内”的“天下名都”(《盐铁论·通有》)。建国以来,浴阳及其附近空首布出土的次数和数量,远比耸肩空首布为多,这本身就是洛邑的商业比新田繁盛的实物证据①。考古发现中,不仅发现了空首布的成品,更重要的还发现了大批的空首布内范,这样就直接证明了至少在春秋晚期,已经有了金属货币即铸币的出现。
空首布这种货币形式,最早大概是从西周时期的镈演变而来,由于镈、布古音相同,可以通假,于是货币借用了“布”音。根据《左传》所载,涉及货币的记事共得八十条,分为贿赂、赏赐、求乞、掠掳、积蓄五类,其中七十七次都以玉、帛、锦、车、马、奴隶、粟米、兵器、衣物、饰物、彝器、乐器之类为之,说到金、铜币的只有三次,可见春秋时期铸币的流通范围尚不甚广。
① 详见朱活:《关于先秦货币史研究中几个问题》,载《中国古代史论丛》第八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
第四节“素封”的出现,战国时期工商业的发达和金属铸币的流通商业城市的繁荣与“素封”的出现战国时期,由于铸铁技术的进步,铁器与牛耕的逐渐普及,水利灌溉的发展,深耕施肥和其他农业技术的进步,使得当时的生产力有了空前的进步。所以,春秋末年还是“四竞(境)之田,旷芜而不可胜辟”(《墨子·耕柱》)的情况,到了战国初年,例如三晋地区就已出现了“土狭而民众”(《商君书·徕民》)的局面。这样一来,就使得一些国家或地区的“书社”组织无法向公社农民实行授田制度,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也就无法维持下去了。据《史记·货殖列传》载:战国时期市场上的商品,所有“被服、饮食、奉生、送死之具”,都待“商而通之”,东西南北的土特产品,在中原市场上都可以买到。商业的迅速发展,也就使得过去的殖民营国的城市,由原来武装驻守之初期都市形态逐渐转变为以商业贸易为中心的繁荣城市①。工商业发展后,便涌现出握有巨万资财的富商巨贾,所谓“大者倾都,中者倾县,下者倾乡里者,不可胜数”。司马迁称这些新兴工商业者说:“千金之家比一都之君,巨万者乃与王者同乐,岂所谓‘素封’者邪?非也?”(均见《史记·货殖列传》)“素封”的出现,是长期以来“工商食官”制度破坏后的必然结果。
战国时期各国国君和大贵族垄断着的手工业的局商。由于一些国家或地区中的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的逐渐崩坏,开始有了变化。当时官府手工业的规模虽然还很大,不过富商人贾的私人手工业已经发展了起来。当时的官府手工业有冶金、木工、漆工、陶工、皮革工、煮盐和纺织等,其中青铜手工业和楚国漆器工艺的生产技术有了长足的进步。
冶铁业的发展与重要铁工业地点冶铁业在春秋末期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鼓风方法的出现也就发明了冶炼铸铁的技术。战国时代虽然开始广泛地使用了铁制工具,但是早期的铁,质脆而硬,容易折断,不很耐用。战国后期,在今之湖北大冶铜绿山和河北燕下都遗址出上的六角锄两件,经考查是利用退火方法制造的表面为低碳纯铁,而中心为硬度高的体质复合铸件,使用过程中将表面磨损,露出中间层作为刃口,说明这时解决了一些工具所要求的既有坚硬锋利耐磨的刃口又具有韧性的矛盾,大大提高了铁制工具的功能①。
由于冶铁的需要,到战国时代发现与开发的铁矿已有不少,据说这时“出铁之山三千六百九”(《山海经·中山经》)。人们在采矿中积累了一些经验,知道“山上有赭者,其下有铁,此山之见荣也”(《管子·地数》)。所谓“荣”,具有矿苗的意思,所谓“赭”,就是一种赤铁矿性质的碎块,常和赤铁矿共存。据《山海经·五藏山经》载,有明确地点的产铁山计有三十七处,分布于今之陕西、山西、河南和湖北各省,即在战国的秦、魏、赵、韩、楚国境内,尤以韩、楚、秦三国为多。
① 详见徐喜辰《公社的残留与商周的初期形态》,载《文史哲》1987 年第6 期。① 详见李众:《中国封建前期钢铁冶炼技术发展的探讨》,载《考古学报》1975 年第2 期。战国时代各国已有许多重要冶铁手工业地点。西汉时宛地经营冶铁业的孔氏,其祖先原是梁人,以“铁冶为业”(《史记·货殖列传》),足见魏国必有重要的冶铁地点。秦国在商秧变法后,“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汉书·食货志上》),司马迁的前四代祖先曾任秦的“铁官”(《史记·太史公自序》),可见秦也有自己的冶铁地点。赵都邯郸也是一个重要冶铸地点,不仅邯郸人郭纵以冶铁为业,财富与‘王者’相等,就是西汉初年临邛(今四川邛峡)人“用铁致富”(《史记·货殖列传》)的卓氏,其祖先也是赵人。齐国都城临淄(今山东临淄北)也是个重要冶铁地点,近年在临淄故城中发现了冶铁作坊六处,其中最大的约四十万平方公尺。楚国著名的冶铁地点是宛(今河南南阳),有所谓“宛钜、铁釶”(《荀子·议兵》)的记载。韩国的首都新郑,也有冶铁地点,近年新郑故城内仓城村发现了许多镬、铸、刀等陶质内外范和同样形式的铁器,便是其证。韩国的阳城(今河南登丰东南告城镇),近年发现了战国时代的熔铁炉底、炉壁等残块,陶制泥制鼓风管的残片、木炭屑和锄、镬、斧、铲、镰、削、刀、矛、带钩等陶范,证明其是以铸造农业工具为主的冶铁业作坊。燕国的下都(今河北易县),也是个重要冶铁地点。近年在河北兴隆发现了战国时代铸造工具的铁范八十七件,其中多有“右廪”二字,可证其为官府冶铁业作坊的产品。
在冶铁技术发展的基础上,战国时期已经能炼钢了。前引“宛钜、铁釶”的“钜”,《荀子·议兵》杨倞注云:“刚铁”。《史记·夏本纪》记载梁州(约当今之四川)的贡物有“镠、铁、银、镂”,《集解》引郑玄说:“镂,刚铁,可以刻镂也。”战国时代的铁兵器已有“白刃”(《荀子·强国》)之称,白色的刀口当是钢制的。
青铜冶铸技术的提高与错嵌工艺战国时期已经进入了铁器时代,青铜一般只铸造礼器和兵器,就是礼器也有铜与铁的混合结构品。但是,青铜冶铸业并没有因此废除,而是继承和发展了殷周以来的优良传统。正如《荀子·强国》所说:“刑(型)范正,金(铜)锡美,工冶巧,火齐得。”这时对于青铜的取材、配料和冶铸的火候等,都已有了相当精密的分析记录,总结归纳出一套理论。这在《周礼·考工记》中反映得比较清楚。有的理论以今天的科学方法检验,证明它是合乎科学道理的。例如,关于各种青铜器中铜、锡成分比例,《考工记》说:“金有六齐(金即铜,在化学上称铜锡合金为齐):六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钟鼎之齐;五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斧斤之齐;四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戈戟之齐;三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大刃之齐;五分其金,而锡居二,谓之削杀矢之齐:金锡半,谓之鉴燧之齐。”这就是说,各种不同用途的青铜器,铜与锡的比例各不相同。据近人实验研究,上面的这种比例是很合乎合金的学理的。
《吕氏春秋·类别》说:“金柔锡柔,合两柔则为刚”。战国时代,劳动人民已从实验中认识到了加锡到铜中可使硬度增加,而太硬的兵器又容易折断,特别是剑一类较长的兵器必须做到“坚且物(韧)”。《吕氏春秋·别类》又说:“白所以为坚也,黄所以为牣也,黄白杂则坚且牣,良剑也。”考古发掘得到的青铜剑,往往脊部的青铜含锡少,有的呈赤色,象嵌合赤铜一条。含锡少则质柔而朗,不易折断。刃部含锡较多,质硬而刚,适合刃部的需要。例如,长沙出土的一件青铜剑,其脊邻的铜锡比是78:10,即约八比一,而刃部则为74:18,即约八比二,刃部含锡量远远超过脊部。
在冶炼熔铸过程中,对不同火候的辨认与掌握,当时也有了详细的记载。如云:“凡铸金之状,金与锡黑浊之气竭,黄白次之;黄白之气竭,青白次之;青白之气竭,青气次之,然后可铸也”(《考工记》)。这也是合乎冶金的学理的。因为铜、锡混合熔融时,首先便有挥发性的不纯物气化,即所谓“黑浊之气”。等到温度上升,比铜熔点低的锡就有一部分熔融气化,出现“黄白之气”。温度再高,铜的青焰色也有几分混入,便有“青白之气”,到铜完全熔融,只剩“青色”了。“青气”一出现,青铜合金也就基本上冶铸成功。
战国初期,有一种错嵌红铜的工艺盛行起来,这是在铜器表面铸出浅凹花纹,再嵌入红铜薄层,使金属表面平整而利用两种金属的不同光泽构成各种图案。这种工艺是在一种极其讲究的铜器上才应用的,它在替秋晚期即已出现,流行于战国之初。战国初期以后,又盛行了金银错技术,就是在铜器表面错嵌金银图案的工艺。这种工艺早在春秋中期就发明,但最初仅仅施于诸如戈内等小片地方,到了战国早期才在礼器上施以大片的金银错图案。传说出自洛阳金村的一批鼎、簋、壶、扁壶、镜等器,就采用金银错工艺,通体饰以各种的云纹、龙花纹,其精致程度说明到战国中期金银错的工艺已经达到高峰。金村和辉县固围村出土的一些锦物,还说明在战国中期包金、鎏金和嵌玉镶珠等细工已发展起来。传世的陈璋方壶(钫)和金村的铜壶上,还有镶嵌松绿石花纹。在一种颇为讲究的诸如壶、钫、鉴、豆等较厚重的礼器上,从春秋晚期起,特别在战国中期,往往铸出大幅的浅凹或凸的平雕画象。战国中期以后,这种工艺便不大流行。与此同时,一种细如发丝的刻镂图案工艺,也发展起来,它大都施于舟、匝、鉴和一种奁形器上。这两种工艺都是为了表现整幅图画。画面以贵族的宴飨、狩猎为主。许多图画的内容尚未完全明白,就已了解的部分而言,皆为贵族间的礼仪。例如传世采桑铜壶,通体满布许多组浅凹图画,其颈部的两组,一为妇女登树采桑,约是表现诸侯后妃所行蚕桑之礼;另一有六人双双成对,持箭射侯,是描绘贵族“三耦”,在行“射礼”。又如辉县赵固墓出土的铜■上的细线刻镂图画,描绘的约是一种军礼——大搜礼,计有表祭、焚田、罗纲捕鱼、狩猎和献禽于社或宗庙等图画。所谓“大搜礼”,是借狩猎而进行军事演习,当与当时十分盛行的狩猎事有关。这种工艺的流行,表示出绘画艺术已发展到能表现场面很大的人物活动的程度,也表明当时的绘画艺术和青铜工艺是在统治阶级的礼乐制度的严重束缚之中。到了战国晚期,随着礼乐制度的更趋衰落,这种内容的纹饰也跟着衰落下来。战国时代铜器上的金银错和刻镂画象工艺的产生和进步,都是和冶铁炼钢技术的进步分不开的。
纺织、制盐、漆器战国时期的纺织品生产也颇为发达。《尚书·禹贡》载,当时的兖州贡“织文”,是一种“非一色”的丝织物;青州贡“檿丝”,是一种“山蚕之丝”,即柞蚕丝;徐州贡“玄纤缟”,是一种“赤而有黑色,以为之衮,所以祭也”(均见蔡沈《书经集传》)的黑红而细的丝织品;扬州贡“织贝”,郑玄说:“贝,锦名也,《诗》云:‘成是贝锦’。凡为织锦者,先染其丝而织之,即成文矣”,是一种有贝纹图案的丝织品;荆州贡“玄纤”,是一种黑色、浅红色的丝织品;豫州贡“纤纩”,孔颖达说,“纩是新绵,纤是细”,是一种细绵。这些记载说明战国时代的黄河流域和长江下游都生产丝织品。其中以齐鲁之地的丝织品而远近闻名,所谓“冠带衣履天下”(《史记·货殖列传》),就是说的各国人民身上穿的都有齐鲁地方的纺织品。当时各诸侯国常用丝织物作为赏品,多达“锦绣千纯(五千匹)”(《战国策·秦策一》、《赵策二》)。1957 年在长沙出土过矩纹锦残片,1965 年在湖北江陵出土了丝绢作地的卷云纹绣花织物,便是它的实物证据。
麻织品比丝织品更为普遍,是当时劳动人民的主要衣料,它和丝织品同样是当时的主要商品,在市场上都有一定规格和长短。这时不管是丝或麻织物,都已普遍染成五颜六色,织成五彩缤纷的布帛,其花色品种比较以前丰富很多。
盐在战国时有较大规模的生产,当时已有海盐、池盐和井盐。齐、燕两国的海盐煮造业非常发达,《管子·地数》云:“齐有渠展之盐,燕有辽东之煮。”海盐的产量比较多,流通范围也广,所以《尚书·禹贡》说青州“贡盐”,《周礼·职方氏》又说幽州“其利鱼盐”。据《战国策·齐策一》载,张仪到齐国为秦国连横说服了齐国,于是齐王“献鱼盐之地三百于秦也”。这个“鱼盐之地”的具体所指虽难考定,但也说明当时齐国确是盛产海盐的重要地区,魏国的河东地区,是当时盛产池盐的地点,据《史记·货殖列传》载,猗顿便是由经营池盐而成巨富的。同时,《华阳国志》卷三《蜀志》载,大约从李冰作蜀守时,“穿广都(今四川双流东南)盐井诸陂池”,四川就开始有了井盐。
《诗经·鄘风·定之方中》说:“树之榛粟,椅桐梓漆”,可知漆树曾在黄河中游种植过。但是,主要的是在长江流域种植,所以楚国的漆器手工业最为发达。漆在战国时代已应用得很广,许多木器都已髹漆。在出上的墓葬中,有无数精美的漆器,特别是在南方的战国墓中,三十年来发现了不少保存完好,色泽如新的漆制品。饮食器如杯、盘、盒;日用家具如案(矮桌);日用容器如奁、笾等;武器如弓、剑鞘、戈秘(即戈柄)、戟秘等,以至装殓用的棺梆,都已有髹漆的。这些器物的表面都用黑、朱、紫、白、绿等色彩漆,描绘有各种图柔和图象,主要有龙风云鸟纹、几何纹和狩猎图等。这些实物不仅使我们看出当时的颜色种类齐全,而且从它的繁复细致的彩绘中,还可以了解到当时对于油漆工艺的重大改进和创新,据研究,当时已经采用桐油作稀释剂,改善漆液性能,从而调配成更多便于描绘图案花纹的彩色油料。
信阳长台关墓一和江陵望山墓一的发掘,说明在战国早期至中期的楚国的漆器工艺已达很高水平。这时期漆器的木胎还很重,往往在精工雕刻的木器上,再加以绚丽的彩漆,所以很多漆器又是雕刻工艺品。望山墓一的屏式器,以惊人的细工透雕或浮雕了由51 个凤、鸾、蛇、蛙等动物组成的复杂图案,外施墨、朱、灰绿和金银彩漆,堪称当时的精制杰作①。战国中期以后,胎骨向轻巧方面发展,更发挥了漆器的优点。例如,长沙等地所出的漆盒、漆卮,往往用薄木卷曲成胎,或外贴麻布,类似后代的夹贮器。这样一来,不仅外表美观,而且更加坚实耐用,虽然在地下埋葬两千多年,有的出① 湖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湖北江陵三座楚墓出土大批重要文物》,载《文物》1966 年第5 期。土后仍然如同新制一般。这充分说明了战国时期的漆器制作工艺是十分发达的。
战国时期的诸侯国中央和郡县,都拥有上述各种官府手工业作坊,根据已经发现的兵器铭刻看来,并有一定的管理监造制度,此外,当时还有和小农结合的家内手工业、单独经营的个体手工业和豪民所经营的大手工业。豪民经营的盐铁业战国时期的民营的大手工业,主要有冶铁业和煮盐业。《管子·轻重乙篇》说:官府经营的冶铁手工业如果强迫“徒隶”去做,要“逃亡而不守”,如果征发人民去做,又要“下疾怨上,边竟(境)有兵,则怀宿怨而不战”,因而只有用抽取十分之三的税的办法来让“民”去经营。但是,这种“民”决不是一般的农民或工商业者,当是“豪民”。这种情况一直到汉初还是如此,亦即《盐铁论·禁耕》所说:“非豪民不能通其利”。战国时期经营池盐成为巨富的猗顿,经营冶铁成为巨富的郭纵,其经营的手工业一定有相当的规模,必然都是豪民性质的。赵国人卓氏,“用铁冶富”,在秦破赵以后,被迫流徙到临邛(今之四川邛崃),魏国人孔氏,经营冶铁业,当秦伐魏时,迁到南阳(今之河南南阳附近),后来继续经营冶铁业成为巨富(均见《史记·货殖列传》)。这些人没有被徙之前,也应该属于豪民性质。这时豪民所使用的劳动力,“大抵尽收放流人民”(《盐铁论·复古》),也还有奴隶性质的“僮”。豪民所开发的矿山和海池,大体上向官府租借而缴纳一定的租金。董仲舒说,商鞅变法以后,“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盐铁之利二十倍千古”,“汉兴循而未改”(《汉书。食货志上》)。所谓“盐铁之刊二十倍于古”,该是由于盐铁业发达,经营盐铁业的豪民缴纳的租金很多。所谓“汉兴循而未改”,是说汉代初年还是沿用这种办法①。看来,战国时代以经营盐铁业成为巨富的,都是一些豪民,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公社逐渐解体,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密,促进了战国的商业交换关系的发达,正如《孟子·滕文公上》所说,当时农民不从事手工业,可“以粟易械器”,面手工业者不耕田也能“以其械器易粟”。
《荀子·王制》说,北方的特产“走马吠犬”、南方的特产“羽翮齿革丹青干”、东方的特产“紫紶鱼盐”、西方的特产“皮革文旄”,都可以在中原地方买到,形成了“泽人足乎木,山人足乎鱼,农夫不断削不陶冶而足械用,工贾不耕田而足寂粟”的新局面。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是有了商人贸易才能取得的。《尚书·禹贡》中所说的各州贡品,实际上也就是各地方特产。《周礼·夏官·职方氏》职所说的各州特产:即兖州、青州“其利蒲、鱼”,扬州“其利金、锡、竹箭”,荆州“其利丹、银、齿、革”,豫州“其利林、漆、丝、枲”,雍州“其利玉、石”,幽州“其利鱼、盐”,冀州“其利松、柏”,并州“其利布、帛”等等,与《禹贡》所述大体相同。
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富商大贾的出现战国时代,由于商品交换关系的发展,商人垄断市场的事情开始出现。
① 详见杨宽:《战国史》第三章。
《孟子·滕文公上》说“有贱大夫焉,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网)市利。”就是说,在旷野的集市上,有个商人站到高地上,即“垄断”上,东张西望,想把市利都弄到自己手里。孟子对于“垄断”的解释,正确反映了商业贸易史的发展进程,特别是春秋战国间这个商业贸易史上的一个转变过程。这些自由商人的出现,最初多是由一些小商贩发展起来的,他们的地位低贱,所以孟子说“有贱大夫焉”。
到春秋末战国初,由于商业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一些原来身居显位的卿相,如曾经帮助越王勾践雪过会稽之耻的范蠡,后来离越入齐,又从齐到当时属于交通中心的商业城市陶邑,从事商业,号称陶朱公。他采用计然的贸易理论,“候时转物,逐什一之利”(《史记·越世家》),“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其后子孙继续经营,达到了富“至巨万”。(《史记·货殖列传》)。又如孔子弟子端木赐即子贡,善于辞令,曾游说于齐、吴之间,促使吴救鲁伐齐。他曾经商于曹、鲁之间,“与时转货资”,大发横财,“家累千金”(《史记·仲尼弟子列传》),成了孔门七十子中最富有的一个。他“连驷绪骑”,带着礼品聘问各国,“国君无不分庭与之抗礼”(《史记·货殖列传》)。
战国时期一些卿大夫也有一面当官,一面从事商业活动的。魏惠王的大臣白圭,就是一个以“乐观时变”,“人弃我取,人取我与”(《史记·货殖列传》)的办法从事倒卖谷物活动的。他在丰年抛出丝漆,收进谷物,待到荒年欠收又售出谷物,收进手工业产品,从中牟取巨额利润。当时商人采用这种囤积居奇,掌握时机的经商方法,已较普遍。《战国策·赵策三》载希写对建信君说:“夫良商不与人争买卖之价,而谨司时。时贱而买,虽贵已贱矣;时贵而卖,虽贱已贵矣。”这样讲究时机和囤积居奇,只有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商人握有大本钱时,才有可能做到这一点。战国时期,这样的大商富贾,不断出现,他们不惜一切地网罗大利,正如《墨子·贵义》所说:“商人之四方,市贾信徙,虽有关梁之难,盗贼之危,必为之。”
到了战国晚期,投机商人更为活跃,吕不韦就是一个突出的事例。他原是个“家累千金”的“阳翟(今河南禹县)大贾”,后把商业上的投机方法运用到政治上,认为做珠宝生意盈利只有“百倍”而“立国家之主”可以盈利“无数”(《战国策·秦策五》)。后来,吕不韦的政治投机居然成功,出任秦之相国,封为文信侯,并取得了“仲父”尊号,一度掌握秦国大权。金属铸币的发展及其形式金属铸币的产生,总是同商品生产的出现和发展相平行的,它的出现又起了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作用,同时,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出现的情况下,统治阶级又利用货币通过不等价交换来剥削劳动人民。因此,战国时期金属铸币流通量的逐渐增大,标志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又意味着农民、手工业者又受到一种新的剥削,即富商大贾通过商业交换的剥削和统治者通过发行铸币而进行的剥削。一种商品的价值,只存通过另一种商品才能表现出来。在多数地方,后来这种一般等价物是固定在一些金属上,这是因为金属不易消损,容易保持。再进一步,便用金属制成货币,最初的金属货币是依靠本身的价值来交换其他商品的,但后来主要是起着价值符号作用,它本身的价值越来越不重要。因此,早期的金属铸币通常出现逐渐减重的过程。我国最早的金属铸币,具有实物用品的形状,正说明它是脱胎于一般等价物。战国时期的多数货币,还保留着这种特点。在整个战国时代,由于各国之间的不统一,所以各国货币的形制、重量、单位也各不相同。这时所铸造的货币,计有四种不同的形式:布币——形状象农具中的铸,镈、布音近,故铲形币又叫“布币”。这种形式的铜币,当是从镈这种农具在商品交换的发展中转化而来的。主要流行地区在三晋即魏、赵、韩三国。布币又可分为不同形制,有尖足的、方足的、圆足的,基本形式还是铲形。
近三十年来,先后在山西省的原平、祁县、永济、侯马和内蒙的包头等地发现过大量布币和铸造这种币的模具。这种货币一般都有铭文,主要是当时的地名,目前发现已有几十个地名出现在布币上。除山西、内蒙外,在河北、河南,以至辽宁等一些地方都有出土。在南方楚国,今天的江苏丹阳、浙江杭州等地也曾发现过,不过其与三晋的铲形不同。这不仅表明三晋的布币流通较广,而且又可看出当时的商业贸易的发展盛况,货币已越出了国界。刀币——也是从工具的刀转化而来,主要是东方齐国的货币。齐国的刀币形制较大,都是尖头。目前发现的已有早至春秋中期的,但以战国时代的“齐法化”刀币最为常见。“法”有制造际准的意思,“化”即货字简体;“法化”即“法货”,也就是标准货币。齐国刀币从目前考古发现来看,其地不止一处,但这些不同地方铸造的货币,却都有统一的“齐法化”铭文。刀币虽然主要是齐国的流通货币,但其影响不小。解放前后,曾多次在燕下都发现过成捆的刀币。河北承德地区,也在一处地方发现过成捆刀币放在瓮内,计有四千五百多枚。但是燕国的刀币形制较小,都是方头和圆头,而且铭文部有“明刀”①字样,没有齐国的那样精致规整。另外,在原赵国故地也曾发现过刀币,比较粗糙,形制较小,也都是方头或圆头。
圆钱——早期的都是圆形圆孔,后来的多作圆形方孔。圆钱可能是仿生产工具的纺轮或玉环和玉壁形,主要流行于秦、东周、西周地区,东周与西周的一般都铸有“东周”、“西周”字样。早期秦国的圆钱铭文多作“重一两”、“十二铢”、“十三铢”、“十四铢”等字样;晚期的多有“半两”,“两留”字样,这种圆钱可能是秦惠文王二年“初行钱”以后,由各地官府铸造的。随着秦国的强盛,这种货币也影响到秦国势力所及地区。例如四川巴县就曾发现过这一使用过的圆钱。1960 年在济南市区出土的一瓮古代货币中,除刀币外,还有六百多枚铸有铭文“賹”的圆钱,便是其证。
铜贝和块形金板——楚国主要的两种流行货币。铜贝又称“蚁鼻钱”或“鬼脸钱”,这是从它的腹部平面形状而得名。其实,它是一种仿海贝形状的铜铸货币,是沿袭古代用贝作货币的习惯而来的,主要流行在楚国。1963年,在湖北孝感一处地方出土有四千多枚铜贝,重达二十一公斤多。块形的金板,又称“板金”,它由若干小块连在一起,每一小块上都铃印有方形或圆形印记。由于方印文多作“郢爱”,所以又称“郢爱”。这种货币具有称量货币的特点,使用时大概根据需要切下若干,再用天平称量支付。1979年在安徽寿县发现一大块最多的有二十二方。铃印文字以“郢爱”为多,“陈① 杨宽:《战国史》第111 页说:“‘明刀’的‘明’字,原作‘O D’或‘■’,当即‘匽’字之省,前人误识为‘明’。燕国铜器铭之都自称‘匽’或‘郾’,而不作‘燕’。燕国后来也行圆钱,方孔无郭的有‘匽四’、‘匽化’两种;方孔有郭的有‘一化’一种,时代更晚”,说颇可取。爱”次之,“郢爱”少见,“覃金”仅一见。“郢”、“陈”都是地名,“爰”可能是一种重量单位。就是过去金文中的“郢”。“陈爰”是楚顷襄王所徙国都(今河南淮阳)所造:“■爱”可能是楚国占有今之山东郯城东北旧■国地所造;“覃金”可能是楚国所占之今山东郯城西南旧郯国地所造。这种方形金块,大体重为当时一斤,合今二百五十克左右①。
货币的流通与高利贷的产主战国时代的铜币,已在民间广泛流行。据《汉书·食货志上》李悝说,当时的粟价:一石三十钱,最低二十钱,最高达到九十钱。据《秦律》看来,禾价每石三十钱,菽、麦的价格要比禾贱。战国初年农民的每年衣服费用是三百钱(《汉书·食货志上》);而《秦律》规定官府对官奴发放衣服费用,冬衣每一成年人一百十钱,夏衣五十五钱,计一百六十五钱,较农民低。至于比较富裕者的衣服当然费得多,据云梦睡虎地四号墓出土木牍载,秦国的一个士兵曾向他母亲索取五六百钱以备添置衣服。由于货币是当时主要的流通手段,所以当时就有了“长袖善舞,多钱善贾”(《韩非子·五蠹》)的俗谚。
当时的钱币也已用作法律上的奖金、罚款或赎罪金,《秦律》把罚款叫做“货布”,把赎“耐”、“黥”、“迁”等罪的钱叫做“赎耐”、“赎黥”、“赎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从战国时起又开始以黄金作为一般等价物,当时使用的黄金,每斤以斤、镒等重量来计算,也有以金为单位的。
与铸造货币出现的同时,高利贷资本也活跃起来,开始侵蚀农村。当时的商人,一方面对农民进行不等价的交换,盘剥农民,使农民“解冻而耕。暴(曝)背而耨,无积粟之实”,而商人“无把铫推耨之劳,而有积粟之实”(《战国策·秦策四》)。另一方面又趁农民穷困,兼放高利贷,盘剥农民。当时的放债的商人也有象孟尝君田文那样的贵族,他在封邑薛地大放高利贷,一次就收到“息钱十万”(《史记·孟尝君列传》)。孟子分析当时的农民遇到荒年时,不仅连父母都养活不起,“又称贷而益之”(《孟子·滕文公上》),迫使一家老小抛尸露骨干山壑之中,说明当时有些农民甚至要靠告贷维持生活。高利贷的横行,不但严重剥削贫困农民,而且造成了农民的大量流亡,即所谓“息愈多,急即以逃亡”(《史记·孟尝君列传》)。“质”“剂”的出现与“券”的应用《周礼·质人》说:“大市以质,小市以剂。”质,是一种较大的买卖用的较长的券:剂,是一种较小的买卖用的较短的券。质、剂本是买卖发生争执或纠纷时,官府据以判断的凭证,即所谓券“听买卖以质剂”(《周礼·小宰》)。这时的高利贷放债,也普遍应用这种券。无论买卖用的质、剂或放债用的债券,一般都是用竹木制成,他们先把买卖的合同或借据写在上面,然后剖分为二,由买主或债权人执右券,卖主或债务人执左券。买主或债权人便可操右券来责成卖主或债务人履行义务,即所谓“操右券以责”(《史记·平原君列传》)。债权人在讨债和索取利息时便可命债务人前来“合券”① 详见安志敏:《金板与■金(楚汉金币及其相关问题)》;载《考古学报》1973 年第2 期。(同上)。这种债券或称为傅别(符别)。傅,就是指合券;别,就是指个别的右券或左券。《管子·问篇》:“问邑之贫人债而食者几何家?”“问人之贷粟米有别券者几何家?”所谓别券,就是指左券而言,如果因债务问题发生争执,当时官府就要根据傅别来判断,这就是所谓“听称责(债)以傅别”(《周礼·大宰》)。券的普遍应用,也是商品货币关系发展与货币广泛流通而产生的现象。
第五节先秦时代的手工业技术以上各节分别论述了秦以前各历史时期手工业商业及货币的发展。现专就先秦时期手工业在技术方面的成就,进行比较系统的论述。因为要说得系统些,难免有与上各节重复的地方。
纺织我国早期纺织物,主要是麻布和丝绸。从新石器时代起,已普遍剥取野生麻类纤维,用手搓或陶、石纺轮加捻,续接成线。原始的织造技术是从编席、结网发展而来,采用腰机编织成布,如陕县庙底沟、华县泉护村出土布痕每平方厘米有经线、纬线各十根左右。属于浪清文化的浙江吴兴钱山漾遗址中,发现用芒麻织成平纹的细麻布,比疏朗的粗麻布质量要好。周代麻的栽培与纺织已达相当水平。《左传》成公九年引佚诗说:“虽有丝麻,无弃管蒯”,表明使用了多种纺织原料。陕西泾阳高家堡周初墓所出麻布有较紧密的组织。战国时,封建生产关系建立,农民的个体经济具有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特点,开始形成男耕女织的分工,纺织技术更加普及,所谓“一夫不耕,或受之饥,一女不织,或受之寒”。民间所生产和服用的主要是麻类织物,贵族和商人才穿着丝绸。
养蚕、缫丝和织丝以我国为最早,并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唯一掌握这种技术的国家。在距今约五千年的饯山漾遗址中,发现了绢片和丝带,经鉴定,蚕丝为家蚕所产,绢片经纬密度为每厘米48 根。由于蚕丝坚韧,富有弹性,且是长纤维,利用这一特点,可使经线密而纬线疏。平纹织物用经线显示畦纹,斜纹织物用作表面浮线,提花织物用来显花。殷代甲骨文有“系”、“丝”等象形字,不少青铜器包有丝织物残片,经鉴定有用较高技术织成的菱形花纹的暗花绸即“缔”或“文绮”。暗花绸的花纹是三上一下的斜纹组织,由经线显花,需用十几个不同的棱口和十余片综。因此,当时必定已有简单的提花装置。又,商代已有刺绣,宝鸡西周前期■伯墓织物中的刺绣是采用辫子股绣的针法。《禹贡》、《诗经》、《左传》多处提到蚕桑和丝,养蚕有蚕室和蚕架,丝织物有罗、纨、绮、縠、锦、绣多种。西周重器毛公鼎铭文有“■”字,郭沫若以为即“经”的初文,象《诗经·小雅·大东》“杼柚其空”,是指织机上卷经线和织物的这类机构。《考工记》记载染色分煮、冻、暴、染四道工序,“■人”专司“湅丝”,“湅帛”。“湅帛”是“以栏为灰,渥淳其帛,实诸泽器,淫之以蜃”,即除漂白外,还要除去丝表面所附丝胶,使更富光泽和柔软(“栏”是楝木,“蜃”是蛎灰)。染料有矿物质和植物质两种,加用殊砂染红色、空青染绿色,靛蓝染蓝色,茜草染绛色等。染色方法有浸染和画缋两种。《豳风·七月》:“爱求柔桑”,说明周代陕西宝鸡、岐山一带气候较今温暖湿润,适于种桑、饲蚕,丝织业较为发达。长沙出土的战国丝织物有绢和锦,经线密度为每厘米80 根,纬线密度每厘米44 根,有朱条暗花、对龙、对凤等复杂纹样。
化工早在原始社会时期,人们已逐步积累了一些化学知识,掌握了某些化工技术。
火是人们最早利用的天然能源。自然界的可燃物通过化学变化释放出热能,给人以温暖和光明,使原始人获得熟食和免受野兽侵袭。距今约170 万年的元谋人已知用火,这是世界上迄今所知最早的用火遗迹之一。周口店北京猿人已知保存火种,在猿人居住的洞穴中有厚达6 米的灰烬堆积。
从使用天然火到人工取火是人类的一大发明。摩擦生火是最早的取火方法,例如用木料互相摩擦或用燧石互击并由易燃物引燃。这些人工取火的技术,是由木器、石器加工过程中摩擦生热获得启示而产生的。《庄子·外物》:“木与木相摩则然”,《韩非子·五蠹》及其他古籍中也有“钻燧取火”的记载。这类取火技术在近代仍为一些少数民族所使用,如黎族的钻木法,苦聪族的锯竹法等。人工取火使人们第一次支配了一种自然力,实现了机械能向热能的转化,从而大大增加了开发自然的能力。由于火的发明才使得许多重要发明如制陶、冶金的出现成为可能。
陶器的发明是人类第一次改变天然物的本来性质。它的发明是制作技术的一个重大突破。陶器既可用作生产工具(纺轮、陶刀、陶锉等),又可广泛用作生活器具(储存谷物的陶缸、陶罐、以及日常使用的鼎、■、豆等炊事用器、食具等)。《周书》说:“神农耕而作陶”,正表明陶器的发明和人们农业定居生活的需要以及从耕作、营造等活动中认识粘土的性能有着密切的关系。
最早的陶器可能是在编制容器上涂沫粘土,经晾干,烘烤后而成,其后,逐步掌握了粘土成型及烧制等技术。早在仰韶时期,人们已能烧制灰陶和红陶,又用矿物质绘制图案,焙烧后成为彩陶(见图1)。陶土经选取、晒干、破碎、沤泡、揉制、存性等工序,成为具有良好塑性的泥料。所得陶器有“泥质陶”、“细泥陶”等类,质地远较原始的粗陶为优。为加强泥料抗裂抗变形性能,在陶土中掺入砂粒,称为“夹砂陶”。早期制坯用手工捏塑或用泥条盘筑,仰韶时期已使用慢轮修整。烧制技术也从原始的堆烧发展到竖穴窑(火室直接位于窑室之下),或更先进的横穴窑(火室与窑室分开),如西安半坡遗址所出这两种窑都由火口、火室、火道、窑箄、窑室构成。龙山时期的制陶业有很大发展,广泛采用快轮制坯,陶窑结构更为完善,据出土陶片测定,烧制温度可达1000℃。当焙烧后期,于高温时将窑室顶部密封并使水份由项部渗入窑室,使窑内氧气不足,成为还原性气氛,则陶土中的氧化铁还原为氧化亚铁(FeO),从而得到著名的黑陶。山东、河南等地所出厚仅1 毫米的薄胎黑陶(蛋壳陶),标志着该时期制陶业的高度技术水平。在龙山文化晚期还出现了以瓷土(高岭土)为原料的自陶以及着釉技术。在此基础上,商代中期已有原始瓷器,如郑州二里冈商代遗址所出这类器物,经用现代科学手段检测,证实它们已具备瓷器的基本特征即用瓷土作胎,表面着釉。但原料纯度、烧结温度均偏低,故称作原始青瓷。近年来在甘肃灵台,陕西西安,河南安阳、洛阳,安徽屯溪,江苏丹徒、吴县等地的商、西周遗址中,都发现了这类原始瓷,烧成温度高达1100—1200℃,器表均施有石灰釉。春秋战国时期的原始青瓮续有发展,如浙江绍兴战国墓所出大批青釉器,质地致密,器形规整,多仿照青铜器的形制制作。它们是早期青瓷的先声,对于瓷器在中国的独特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酿酒是淀粉质发酵糖化酒化的过程,这一化工技术最初是由粮食储存中的发酵现象得到启示而产生的。用谷物酿酒有可能始于新石器时代晚期,到商代已较普及。商人饮酒之风甚盛,青铜和陶质的酒器种类繁多。《尚书·说命》记商王武丁和傅说的对话,其中提到:“若作酒醴,尔惟鞠蘖”,“蘖”即是制酒用的酵母。《礼记·月令》说:“仲冬..乃命大酋,秫稻必齐,曲蘖必时,湛炽必浩,水泉必香,陶器必良,火齐必得,兼用六物,大酋兼之,无有差货。”这段文字生动地叙述了酿酒过程的六个要素。曲蘖中的酵母菌是很敏感的微生物,如水中有杂质将影响菌类的作用,制酒时所用容器和温度控制也很重要,所以说“水泉必香”,“陶器必良”,“火齐必得”。曲能使糖化和酒化结合起来同时进行,用曲酿酒是我国特有的酿酒技术,欧洲到十九世纪九十年代才从中国的酒曲中分离出毛霉,建立由淀粉发酵的酒精制作技术。
漆的使用也以我国为最早,漆是漆科木本植物漆树的分泌物。漆汁中含有水份,称为生漆,经日晒脱水后成为熟漆。漆液经化学变化能在器物表面形成薄膜,具育保护和美化器物的作用。《韩非子·十过》说:“尧禅天下,虞舜受之,作为食器..流漆墨其上。”近年来,辽宁、山西、江苏等地都出上有新石器时代晚期的木胎漆器或在陶器上有漆绘,证明以上传说是有根据的。庄子曾任漆园吏的官职。春秋战国时期,漆器制作和漆绘技术有较大提高,湖北江陵、河南信阳等地战国墓葬中所出大批精美的彩绘漆器即其代表作。秦汉以后,日常用具逐步由漆器代替了青铜器。
在生产实践和日常生活中,人们逐步积累了各种物质的性能及其变化的知识,从而概括为对事物本原的某种朴素认识。《尚书·洪范》提出水、火、木、金、土为五行,《国语·齐语》:“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说明战国时期兴起的五行学说,在初是由耕作、制陶、冶金、酿酒等物质交互作用与变化得到的朴素唯物主义观点,如郭沫若所说:“稼稿作甘,是由酒酿得来。..金属能给人以辛味”①。五行学说所反映的各种自然现象的相互对立与联系,也具有朴素的辩证性质,如火能烁金,斧斤可以伐木,等等。这些对后世哲学思想、科学技术观念以及医学、炼丹术的发展,都有着深远的影响。从这一意义上,可以认为,五行学说是我国古代物质理论的肇端,在化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建筑远古祖先曾“构木为巢”或在天然洞穴中居住。新石器时代在黄土高原已普遍建造半地穴式房屋,顶盖用树枝构筑,屋内设火塘,沼泽地带则有干栏式建筑。木结构的广泛应用和框架式结构的高度发展是我国古代建筑技术最突出的特点。殷代甲骨文已有“■”(高)、“■”(京)、“■”(亨),屋顶均为人字形,下有墙、柱,屋盖可能用茅草铺成(所谓“茅茨土阶”)。《考工记》说商人“四阿重屋”,说明殷商已有四坡二层的复杂建筑形式。河南偃师二里头早商遗址发现大型宫殿遗迹,郑州商城宫殿夯土台基长80米,进深14.5 米,柱础用石料或铜质,建筑物本身由木梁、柱、门窗和夯土墙构成,用立柱、横梁组成骨架,全部重量由柱子承接,传到地西,墙体不承重而只起隔断的作用。自商周到清代三千多年间,我国建筑技术基本是朝着这个方向发展的。无论哪种木结构,构件主要用榫卯接合。这种榫卯结① 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第143 页,科学出版让,1960 年。构,早在浙江河姆渡遗址的干栏式建筑中已经采用有方形、圆形的榫,长方形、圆形的卯,有的构件上既有凹榫,又有卯眼。长沙战国墓葬中,棺椁方木榫卯有插榫、银锭、齿形三种形式,说明这种建筑结构乃是我们先人的独立创造。
古代建筑的宏大规模和技术进步,突出表现于城市的建筑和规划。传说鲧已筑城,近年河南登封王城岗和山西夏县东下冯都发现了年代相当于夏朝的城堡遗迹,均由夯土筑成。郑州商城夯土墙现存高度有四米,最高达9 米,基底宽6 米,夯层厚8—10 公分。据勘探,整个城墙长七公里,略成方形,均版筑而成。洛阳周代都邑呈不规则方形,南北长3300 米,北墙长近3000米,主要建筑物在中部偏南,和《考工记》“方九里”,“王宫居中”的记述相符。战国城邑方圆千丈,户以万计,如齐国临淄有七万户,分内、外城;燕国的燕下都也分内、外城,东西长8300 米,南北长4000 米,主要建筑物安排在城的中轴线上,成为主次分明,左右对称的完整建筑群,城内还有陵墓区、手工业作坊区等。
1978 年,河北平山中山王墓出土金银错兆城图铜版,长94 厘米,宽48厘米,为中山王、后陵墓群的总体设计规划平面图,约按三百分之一的比例绘制。
建筑材料的发展对建筑工程有重要的意义。西周已用瓦,如召陈村遗址的三座房屋周围都有瓦片堆积,有板瓦、筒瓦等,西安客省庄遗址还出土有屋脊用的人字瓦。春秋以后,瓦的使用更为普遍。秦国还有青铜铸造的“全杠”,作为梁柱结点和装饰之用。
水利原始社会末期,我国已出现防洪工程。传说共工氏“壅防百川,堕高堙庳”,①“鲧障洪水”②,就是把高处的泥土、石块搬下,在离河一定距离的低处,修筑土石堤埂,挡住洪水的漫延。后来大禹发现这种办法在许多地区行不通,于是他“因水以为师”,③把治水方法由“壅”改为“疏”。他“决江疏河,通之四渎,致之于海,大小相受,百川顺流,各归其所。然后人民得去高险,处平土”。①这种疏导办法,比共工氏和鲧采用的壅防法前进了一步,由消极防洪改为积极治河,经过疏浚的河道,排水能力增加,防洪的效果也好多了。②龙山文化时期已出现了城市防洪、排涝工程。1980 年,在河南淮阳县城东南四公里的平粮台发现了一处古城遗址。城墙南门道下发掘出三条陶制排水管道,成倒置品字形铺设。陶管分粗、细两端,细端扣入粗端,粗端直径0.27—0.32 米,细端直径0.23—0.26 米,每节长0.35—0.45 米不等。这座古城从防洪的城廓到排涝的地下管道,组成了一套完善的水利工程体系。
① 《国语·周语下》。
② 《国语·鲁语上》。
③ 《淮南子·原道训》。
① 陆贾:《新语·道基》。
② 《中国水利史槁》编写组:《中国水利史稿》上册,第41 页,水利电力出版社1979 年版。河南省登封县告城镇1980 年发掘出一处战国时期的古城,距今约有二千三百多年。当时为了解决城市供水问题,从山的北边引来河水,通过埋设在地下的陶制输水管道输入城市。输水管道过山的一段,埋设在凿成的岩石壕沟内。陶管每节长0.59—0.61 米,两端粗细不一,大口套小口,节节相扣,粗端直径0.17—0.18 米,细端直径0.13—0.14 米。管道中间每隔一段有一个三通管,支管口伸出地面,上边用特制的带孔的盖罩住,也有用卵石压住的,以调节水压。还有一处为四通管,一个支管口内有木板插式闸门槽,可以用木板闸门止水。口下有一大陶缸,水直接流入缸内。两条管道的联接处设有阀门坑。整个工程形成了一套完善的自来水设备,其设计是非常巧妙的。③在殷墟卜辞中,有用于灌溉的水利工程“畎”、“浍”等字;有引水灌田和筑堤防水以工商都的记录。如:“丁己卜,殻贞:黍田年鲁?贞:z 保黍年?z 弗保黍年?”(《乙》七七八一)。此辞的“年鲁”即年成嘉善之义。“z”即后世之“<”字,即“畎”、“甽”,田亩中之沟洫也。又如:“戊午卜,争贞:水其福■(兹)邑?七月。”(《乙》三一六二)。此辞卜“水”而日“福兹邑”,可见不会是洪水泛滥之“水”,而应是可以造福于人之“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只能解释为灌溉农田以保证年成丰收之“水’。殷人不仅“作沑,、“导洹”,引水灌溉,而且还筑堤作圩以防水患,保护居邑与农田。卜辞有“方商”之辞:“曰卯贞:今日令方商?”(《碎》二三○)。“辛卯贞:于今月令方商,”(《人》二三六三),“丁已卜,贞:“王令并方商?”(《甲》七二七)。“方商”,就是筑堤防水以卫商都。①水利事业经过商和西周的发展,到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一个规模空前的发展高潮。这个时期兴建的水利工程大致可分为灌溉、运河、堤防这三类。大型灌溉工程的修建始于春秋末,到战国最为兴盛,主要工程有芍陂、漳水十二渠、都江堰、郑国渠等。
芍陂是古代的大型蓄水灌溉工程(今称水库),位于安徽省寿县安丰城南,又叫安丰塘,是公元前六世纪末由楚国令尹孙叔敖主持修筑的。芍陂的设计很巧妙。它恰当地利用当地东、南、西三面较高而北面低洼的地形特点修筑,“陂有五门,吐纳川流”。②陂周约百里,灌田近万顷,民得其利。漳水十二渠是大型农田灌溉渠道,由魏国邮令西门豹主持修建。各渠设有调节水量的水门,郦道元说是“一源分为十二流,皆悬水门”①。
都江堰是举世闻名的大型灌溉工程,在四川省灌县。是秦昭王(公元前306 一前251 年)时蜀守李冰主持修建的。整个工程由分水鱼嘴、宝瓶口、飞沙堰三个部分组成,有灌溉、防洪的作用。都江堰修成后,使成都平原大约三百万亩良田得到灌溉,成了“水旱从人”,“沃野千里”②的天府之国。两千多年来,经历代劳动人民的精心维护,至今仍发挥着重要作用。
郑国渠是公元前246 年由韩国的水工郑国为秦国设计开凿的。他“凿泾③ 贺维周:《从考古发掘探索远古水利工程》,载《中国水利》,1981 年第十期。① 温少峰、袁庭栋著:《殷墟卜辞研究——科学技术篇》第206 页,四川省社会科学出版让1983 年版。② 《水经·肥水注》。
① 《水经·浊章水注》。
② 《华阳国志·蜀志》。
水自中山西邸瓠口为渠,并北由山东注洛三百余里..溉泽卤之地四万余顷,收皆亩一钟”。渠成,“关中为沃野,无凶年”。③春秋战国时期,魏在黄河以南的荥阳,楚在汉水、云梦,吴在江、淮、太湖,齐在山东淄,济等地都开挖了运河。其中以邗沟和鸿沟规模较大。公元前486 年,吴国为了北上争霸,便在邗地(今江苏扬州东南)筑城,并向北开运河,经射阳湖至末口(今江苏灌南县北)与淮河相通,成为邗沟。魏惠王(公元前369—前318 年在位)为称霸中原,加强与宋(国都在今河南商丘市)、郑(国都在今河南新郑)、陈(国都在今河南淮阳)、蔡(国都在今安徽凤台)等的联系,从河南荥阳开运河引黄河水向东南流,与淮河水系沟通,形成鸿沟。
堤防至迟西周已出现。《国语·周语上》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可见西周堤防已有一定规模。春秋战国时期,堤防已很普遍,甚至造成“壅防百川,各以自利”的局面①。秦统一六国以后,才“决通川防,夷去险阻”②,结束了这种混乱局面。
在水利工程理论方面,《管子·度地》论述了堤防设计、施工、保护等技术问题,提出防的横断面形状要“大其下,小其上”,成梯形。这样不致于产生滑坡。堤防施工的季节要在“春三月,天地干燥..山川涸落..故事已,新事未起”的时候,农闲时节,天气干燥,土地含水量比较适宜,此时施工质量好,枯水季节,可取河滩上筑堤,可以起到疏浚河床的作用。堤防修成后,还要“树以荆棘,以固其地,杂之以柏杨,以备决水”。对水流的各种特性也有所认识,认为“水之性,以高走下则疾,至于漂石;而下向高,即流而不行”。对指出渠首工程位置要选择在上游水位高的地方,这样才能“高其上,领瓴之”。为了保证渠水畅通无阻,必须保证渠道有合适的坡降,即“尺有十分之,三里满四十九者,水可走也”。这个坡降相当于千分之一。
关于有压管流的水性,《管子·度地》也有论述:“水之性,行至曲必留退,满则后推前。地下则平行,地高即控。”又描述了渠道水流行进中的两种破坏性水力现象:“杜曲则捣毁。杜曲激则跃,跃则倚,倚则环,环则中,中则涵,涵则塞,塞则移,移则控,控则水妄行。”
采矿我国的采矿业始自旧石器时代,由最初无意识拾取石头逐渐发展到选取和挖掘石料。新石器时代中期,在华北和华南都出现了采石场。山西省怀仁县鹅毛口采石遗址年有许多三迭纪侵入的煌斑岩墙、岩床和凝灰岩层,这些岩石质地坚韧,经开采、加工制作成各种石器①。广东南海县西樵山采石场有坚硬致密的霏细岩,在脉岩谷坡上留下了从原生地层中开采石料后形成的七个洞穴,反映了比较熟练的开采技术。在未使用金属工具的条件下,石器制作者利用岩石热胀冷缩的特性,点燃柴草,将脉岩表面烘烤至灼热,然后③ 《史记·河渠书》。
① 《汉书·沟洫志》。
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 贾兰坡、龙玉柱:《山西怀仁鹅毛口石器制造场遗址》,载《考古学报》1973 年第二期。泼水使之骤冷以加剧崩裂,再用工具沿裂缝撬下石块。长期开采的结果,造成了这些洞穴。现在洞穴里还保存有大量的灰烬、炭屑、脉岩鳞片、烧石以及洞壁上的火烧、剥离痕迹。从地层里开采原料是人类制作工具史上一大进步。②距今四千多年的甘肃齐家文化和有些地区的龙山文化中,发现多件红铜制成的小件器物。③河南偃师二里头早商遗址,出土了我国较早的青铜文物。比二里头稍晚的二里岗中商遗址,出土了比二里头更多更大的青铜器,说明商代的早、中期,铜、锡、铅矿的开采已有一定规模。
在殷商卜辞中有“丹”字,甲骨文作■。《说文》云:“丹,巴越之赤石也,■象采丹井,·象丹形”。可见丹字正是掘矿井采矿石的象形表意字,应是矿字之初文。另一卜辞有:“壬子卜,斫氐,■启(■),隻(获)?”氐与底通,《释名》“地,底也”。“斫氐”即斫地。■为古疾字异体,其义为亟速,谓斫地速启,则有所收获也。此辞乃记开矿之事。“斫氐”又可解释为在山岩之下开矿。因此,这条卜辞的大意是:在这里的岩下斫掘,可以很快打开坑道,取得矿物吗?①西周已有管理采矿业的政府机构。《周礼·地官》载:“■(古矿字)
人掌金玉锡石之地而为之厉禁以守之,若以时取之,则物其地图而授之。”西周的矿业种类大致有陶土、金属矿产、玉石及其他石料。《礼记·曲礼下》说:“天子之六工,曰土工、金工、石工、木工,兽工、草工,典制六材。”六工之中,前面三种跟矿业紧密相连。
西周的坑采技术,以湖北大冶铜绿山大岩阴山七号矿体发掘的古矿井遗址最为典型。这里发掘出来的群井,一个采区就有22 个。这些群井大体上都是方井,净断面为45×45 平方厘米或60×60 平方厘米。支护形式为间隔支护,距离为40—60 厚米,井框木为带榫的套接方式,榫口一律凿成方形。井框外,四壁先背一层竹蓆,竹蓆内间格敷有直径4—5 厘米的木枝条。盲井与竖井的支护方式相同。群井的井深一般为20—30 米左右。平巷的断面形状、尺寸及支架结构形式与竖井相同,统属脉内沿脉巷道,随矿体的走向而变化,常常与数个竖井相连通。总之,这个时期的井巷开凿还属于初级阶段,井小、巷短,井多、巷少。竖井与平巷规格划一,支架均为样接,间隔式支护。巷道断面狭小,人在里面工作只能爬行或蹲坐。这样,劳动效率自然不高,生产能力和开采规模都小,井巷服务时间短。主要挖掘工具是铜锛,其他工具则是木制的。除了大冶铜绿山外,内蒙古昭盟林西县大井古铜矿遗址,也是西周时期的。这里井深只有七八米至十七八米,不如铜绿山的井深,这是才从露采转向坑采的反映,属于坑采的初级阶段。
到春秋战国时期,坑采技术有了很大的发展。铜绿山古矿井在春秋时期已成功地使用了竖井、斜井、平巷联合开拓,初步形成了地下开采系统。斜井的出现,在坑采技术上是一大进步。因为斜井的掘进施工和支护技术都是难度较大的。当时斜井的倾角由25°至70°不等,因地而异。斜井的作用不仅可以沿矿体倾斜延深采挖富矿,节省工程,而且还有探矿的作用。平巷② 黄慰文等四人:《广东海南县西樵山遗址的复查》,载《考古》1979 年第四期。③ 甘肃博物馆,《甘肃武威皇娘娘台遗址发掘报告》,载《考古学报》1960 年第二期。① 温少峰、袁庭栋著:《殷墟卜辞研究——科学技术篇》第353—354 页,四川省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 年版。
的支护方式比西周时期有了明显的进步,不再采用有底梁的框架,使平巷支护区别于竖井。平巷的净断面由西周的45×45 平方厘米扩大到80×l00 平方厘米,净断面几乎增大了三倍。竖井断面出现了矩形,这比正方形断商的并筒进步。矩形井筒的有效断面利用率高,能抵抗较大的侧向压力。竖井虽然仍以群井的方式布设,但最大井深已达到64 米,比西周时增长了一倍,延深到潜水面以下8—10 米。典型的开采工具是大铜斧,每个重3.5 公斤。其余的工具则是木槌、木锹、木铲、船形木斗、木瓢、竹篓、竹篮等。船形木斗近似元宝形,全长35.2 厘米,宽14 厘米、高7 厘米,它是淘洗矿石的工具,类似今天的淘金斗。这时已运用了重力选矿法,以此来鉴定矿石品位的高低,确定井巷的开掘方向。照明用于竹篾片燃点。
战国时期普遍使用铁工具,采掘和支护技术都较春秋时期有进步,基本上摆脱了乱采乱挖的局面。以铜绿山仙人座一号矿体第24 勘探线的古矿井为例,它的开采系统已相当完整,开挖竖井到一定深度,便向两边掘进中段平巷,在中断巷道的中部或一端,下掘盲井直达采矿场。竖井断面虽多为方形,但支护很讲究,采用经过精细加工的方木(或圆木)密集式垛盘支护,框木以方木(断面为10×20 平方厘米)为主,接头为单平面亲口接■,架设起来稳固持久,可以同现代的木结构井架相媲美。井筒深度一般为50—60米,井底掘出有3 米深的水窝,类似现代的井底水仓。有几个比较大的竖井延深到潜水面以下28—30 米。由原始地貌推算,井深足有80—98 米。竖井断面比春秋时期的大。竖井是交通孔道,把矿石和地下水提出地面,把井巷支护送到井下,都要经过竖井。提运工具是辘轳、大绳和木钩。深的竖井,又分成几段,即掘一段竖井,挖一段平巷。每个平巷都装有辘轳,这样逐级提升运送,接力完成。竖井与巷道连通的地方,修筑“马头门”,四角的立柱很粗大,三方用木板(或细木棍)封闭,一方与巷道连通。
此时的斜井(斜巷)别具一格,呈阶梯式向下延伸,就象是由“浅井”
和“短巷”衔接而成。这种斜井,适用于次生富集带的探矿和采矿,还可以作为中段平巷的联络道,斜井支护采用鸭嘴与亲口混合结构建筑。巷道底部敷设地梁,地梁两端砍出台阶状的榫口,榫上立两根上端带杈的立柱,树权上以鸭嘴结构架设横梁。在紧贴横梁之下的两杈之间,以亲口结构嵌入内撑木。这样,就由五大件组成一节鸭嘴与亲口混合结构的方框支架(完全棚子)。这种方框支架,两节或三节为一级,沿矿层倾斜向下延伸。在横梁上面,有排列整齐的细木根或圆木,上面再铺一层大小不一、排列杂乱的木板,这样就构成了顶棚。斜巷两侧立柱外,以细木棍或木板作背板,背板外面还堵有一层藤条编织的蓆,封闭严实。这样能使空气自然对流。坑内浊气、热气沿着斜巷顶部外溢;冷的比较新鲜的空气从斜巷底部流入,直到工作面。在古代没有抽风设备的情况下,斜巷的设计是很适用的。采矿使用的工具有铁斧、四棱铁钻、铁锤、铁耙、六角形铁锄、凹字形铁口锄、木槌等。铁矿的开采与铜矿大致相同,河北省兴隆县曾发现战国的古铁矿坑。①冶金① 杨文衡:《我国古代采矿技术史(坑采)》,载《中国古代史论丛》,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 年第二辑。
金属的冶炼、加工和金属工具的使用,是人类从蒙昧到文明的转折点。
后来组成华夏族的炎黄、东夷和苗蛮等族都有关于冶金的远古传说,甘肃东乡出土有距约今四千七百年的青铜刀。迄今所知资料表明,中国的冶金技术是中华民族的独立创造,而不是从西方、北方传入的。
冶铜术的兴起是在新石器时代晚期的龙山文化时期。古代文献有不少关于禹铸九鼎的传说,从近年来考古发掘看,夏代已能熔铸青铜。居住在今河南濮阳的昆吾族,就是以制陶、铸铜著称的一个部落。把铸铜和制陶联系在一起,表明冶铜术确是在制陶技术发展的基础上兴起的。陶窑的修筑、使用、燃料(木炭)的制备,燃烧技术的改进以及对陶土性能的认识,都为铜的冶炼和铸造作了准备。河南登封、山西夏县等处出上铜容器残片和铜镞,表明夏代已进入青铜时代。
河南偃师二里头出土的早商青铜器有铜镞、铜凿、铜铃等小件工具与器物,并且有铜爵数件,说明当时青铜冶铸技术已具一定水平。
商代中期,青铜铸造技术进一步发展,以郑州二里岗为代表,已有爵、斝、鼎、盉等成组礼器。1974 年郑州张寨出土的方鼎两件,一重62.25 公斤,另一重84.25 公斤,已是相当大型的铜铸件,经检验为铅青铜铸成,含铅17%,锡3.6%,熔铜设备是用内外涂抹草拌泥的大口陶尊和陶缸。
盘庚迁殷后,以安阳殷墟为中心,铸铜技术臻于鼎盛。瑰丽壮伟的司母戊大鼎是典型代表。它重达87.5 公斤,是上古最重的青铜铸件,投入铜料在千斤以上。能够成功地熔铸这样的大型器物,说明殷代手工业生产具有较大规模。
出土和传世的殷商青铜器数以万计,主要是礼、乐、兵、车四大类。这些精巧的青铜制品,具有根高的历史的、学术的、艺术的价值,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古代希腊多用失蜡法制作艺术铸件。经过认真细致的考察,在现已鉴定的商和西周铜器中,并未发现使用失蜡法的确证,就是湖南宁乡出土的著名的四羊尊也是用陶范铸造的。从单范到双面范又发展到用多件范、芯组合成复合铸范,进而采用分铸法,这是陶范铸造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序列。有些商周青铜器之所以能获得复杂的形状,关键在使用了分铸法,或先铸器身再在器上合范铸出附件(如器把、兽头等),或先铸好附件,再镶嵌在陶范内与器身一起铸作成器,工艺构思十分巧妙。
冶铸业是商代最重要的手工业部门,近年来辽宁喀左、江西清江等地都发现了商代青铜器。在这个基础上。西周青铜铸造又有所发展,王室、各诸侯国以至贵族都拥有铸造作坊,出土铜器的地点比商代更加广泛,如甘肃凌源、江苏丹徒、安徽屯溪等处均有发现,数量上也远超过前代。
西周前期铜器形制多直接继承殷商风格,其后有较明显的改变,花纹趋于简易、流畅,器壁渐成轻巧,具有质朴、实用的特点。到了春秋时期,特别是春秋中叶以后,由于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封建制开始取代奴隶制,表现于青铜冶铸技术也有重大的变化,即从原先较为单一的范铸技术转变为综合运用浑铸、铸接、失蜡法、铸焊(锡焊、铜焊),红铜镶嵌、错金银等多种金属技术的新工艺系统,代表性产品有曾侯乙大型编钟群和青铜尊、盘等。就制作方式来说,先铸附件后铸器身的分铸形式有很大发展,成为主流。这种方法利于分工合作,因而有较高的生产率,器件的结合也较为牢固,是适合于社会生产的要求的。同时,在器形、纹饰方面有不少新的变化,突破了殷商西周的传统格局,如新郑彝器就突出地表现了这种特点,到战国时期更发展了印模、叠铸等批量生产技术,不少器物壁薄轻巧,质朴无华,更为实用。随着生产发展和经验积累,这一时期有关青铜冶铸的文献纪述明显增多。《考工记》除记载“攻金之工”六种及其具体分工以外,又详述编钟部位名称、尺度比例、熔铸铜器时的火色变化和“六齐”合金配比。后者被誉为世界最早见于文字记载的合金配制法则,实物检验表明,这一法则是具有科学性和客观实在性的。又如《荀子·强国篇》以“刑范正、金锡美、工冶巧、火齐得”为获得优质铸件的四大工艺要素;《吕氏春秋·别类篇》提出“金柔锡柔,合二柔以为刚”的观点,都是人们通过长期实践对青铜冶铸技术具有规律性认识的反映。
在冶铜术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冶铁术逐步在冶铜业内部产生了。河北藁城商代中期铁刃铜钺的出土,是近年来考古发掘和冶金史的重大发现。经有关单位反复鉴定,证实铁刃是用含镍较多的天然的陨铁经加热锻打成形后,嵌在陶范内,和铜钺本体在浇注时铸接在一起的。它说明,我国至迟在公元前十三四世纪就已发现和使用了天然铁。诗《秦风》:“驷■孔阜”,《逸周书·王会解》:“玄钺”,郭沫若曾释为“铁”和铁质(铁刃)武器。将这些文献记载和实物相印证,对探索冶铁术在我国的发生、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从目前考古发掘所得实物资料看,最早的铁器出自甘肃、湖南、江苏等地,年代为春秋晚期。湖南长沙出有钢剑。江苏六合程桥春秋晚期墓葬出土的铁条和铁块,经检验,铁条由块炼铁锻打成形,铁块是白口铁铸成的。这说明熟铁和生铁在我国大体上出现于同一历史时期。欧洲在公元十四世纪才使用生铁,在这以前,冶铁业主要地以块炼铁为原料,钢是由块炼铁渗碳获得的。而我国冶铁技术则从一开始就有着自己的发展特点。生铁的早期出现与广泛应用,是我国冶铁术的重大成就,影响极为深远。
春秋晚期的铁器多是小件的刀、锥、臿、削等工具、农具。到了战同时期,随着生产关系的变革,冶铁业迅速发展起来。《管子·地数篇》载出铜之山四百六十七、出铁之山三千六百零九,可见人们对铁矿资源的重视和了解程度。管仲相齐时“官山海”,已对铁的开采、生产实行管理,临淄东周冶铁遗址面积达十数万平方米。战国中期以后,铁器的使用已遍及当时的七国疆域,农具有犁、锄、臿、铲、镰,手工工具有斧、凿、锥、削等。铁器取代铜、石、木、蚌器成为主要的生产工具,标志着社会生产力有了划时代的发展,也是战国经济繁荣、出现百家争鸣的兴盛局面的物质基础。
战国已娴熟地使用铸铁柔化技术,将脆硬的白口铸铁坯件,经高温退火成为黑心韧性铸铁,例如洛阳铁铲、长沙铁臿等,经检验是以铁素体和珠光体为基体,石墨作团絮状析出,质量比白口铁和灰口铁都要好。石家庄两件战国铁斧都经过脱碳处理,表层成为钢的组织,内部仍为莱氏体,保留着生铁的组织。欧洲十八世纪才有韧性铸铁,黑心韧性铸铁在十九世纪于美国试制成功。我国韧性铸铁的生产比欧美要早二千多年,这是铸铁生产工具能在战国广泛使用的一个关键,对社会的贡献是十分巨大的。
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和对铁器需要量的增长,战国已用铁范大批铸作农具、手工工具和车具。1953 年河北兴隆出土的燕国铁范八十七件,其中有斧、凿、镰、锄等类,有一范可同时铸两件的,还使用了即在现代也不能轻易得到成功的金属型芯铁芯,技术水平之高实为惊人。此外,战国已用铜范铸造布币,开后代用铜范、铁范铸币之先声。
战国时期频繁的军事行动,促进了炼钢技术的发展。块炼铁渗碳制钢是这一时期钢铁技术的另一项重大成就。对河北易县燕下都遗址所出铁兵器进行的检验,证实戟、剑等武器是用块炼铁经渗碳后锻打而成,有的还在高温下淬火,得到很硬的马氏体,是目前所知我国最早的淬火钢剑。过去,一般都认为战国炼铁技术以楚国和吴越地区为最先进(如苏秦所说“楚之铁剑利”①以及传统中的干将莫邪等),燕下都钢剑、钢戟的发现,证明炼钢术在北方地区,也有较高水平。
铁工具的广泛使用也使战国青铜器出现新的面貌,辉县赵固墓等处出土的水陆攻战铜鉴等器物,花纹刻划极为精细,不是钢铁工具很难办到。这个时期的错金银器鎏金器件也比春秋时期大为增多。另一方面,很多战国铜器壁薄、素面,表现了铸铜技术的提高,并进一步向商品生产方向发展,产品有铜镜等。
除中原地区外,各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居住区域,受商周青铜文化影响,冶铜术也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并且具有各自的地方特点。例如云南剑川海门口氏族部落的冶铜业已较为发达,铜器有斧、刀、凿、鱼钩、钠和装饰品。四川地区在殷周时期,冶铜术也有一定水平,如新繁水观音以及忠县出土的铜器所示,其后发展成有高度成就的巴蜀青铜文化。北方草原地区所用青铜器如方銎斧、有翼镞和矛等,均与殷周铜器有类似之处,这些地区常出土石制铸范。在殷周奴隶制发达期间,江苏、安徽的湖熟文化正处于原始社会末期,但在中原文化带动下,已能铸造和中原相同类型的铜刀、铜镞、鱼钩等。这些都证明中华民族青铜文化的统一性也促成了统一的铁器文化的早期形成。
交通、运输工具古代陆上交通用的主要工具是车,创始于原始社会时期。《淮南子》载:黄帝时代人们因“见飞蓬转而知为车”①。这种说法似乎不大符合技术发明的规律。车的发明过程较可能是由徒手搬运重物发展至用圆木棍垫在下面拖拉重物,从而导致车轮和车的发明。最初的车轮是由一块整木制成,称为“辁”,以后逐渐发展成有辐条的轮子。从河南安阳孝民屯、大司空村等处发掘的车马坑看,有辐条的轮子至迟在商代就已发明(见图一)。车马同坑,说明已用马力挽车。车的形制为双轮、独辕,上有车舆(车箱),并配有铜■、轭和当卢、铃等马具。周代的车制与商代相类似,但又进了一步。尤其是战车发展很快。据《史记》所载,在公元前十一世纪牧野之战中,周武王的大军就有“戎车三百乘,虎贲三千人,甲士四万五千人”②。《考工记》记载了周代兵车、田车、乘卒等多种车制,并对各种车辆的车轮、车辕、车舆制造材料、尺寸大小及制造工艺做了详细记述,例如车辆如何装配才能结实,车轮直径应当多大,才能使马拉省力等等都有详细介绍。其中特别强调车轮要造得尽可能地圆,以使轮子与地面的接触尽可能地小(“微重”),① 《史记·范睢蔡泽列传》。
① 《淮南子·说山训》。
② 《史记·周本纪》。
从而使车子走得快(“戚速”)。③原始的水上交通工具是桴和舟。桴即竹筏或木筏,是由几根粗竹或树干綑扎而成;舟即独木舟,是用火和石斧把大圆本挖成凹形而造成。所谓“刳木为舟,剡木为楫”,即是指此而言。独木舟在浙、闽、江、蜀等省曾多次出上,有尖头尖尾的,有方头方尾或敞尾的。虽然所出上的最早年代为春秋时期,但陶制的船型物在新石器时代的遗址中则多有发现。浙江河姆渡、钱山漾等处新石器时代的遗址中均发现有木桨,说明早在五至七千年前就已有舟楫的发明。商代甲骨文中已有舟字,写作“■”,形状象一只由多块木板联接而成的木板船。由独木舟发展成木板船,是造船技术的一大进步。西周以后船舶技术发展很快,开始出现“并舟”。通常是两舟相并,称为“舫”,亦称“方舟”。《尔雅》说:“天子造舟,诸侯维舟,大夫方舟,士特舟,庶人乘泭。”①这里说的是周代制度。“造舟”是由多条船并联而成,犹如水上浮桥,较为安稳,仅由天子乘坐:“维舟”是由四条船相并而成,由诸侯乘坐:“特舟”是单舟:“泭”同桴,即筏。至春秋战国时期,船舶已用于水战。吴、越、楚、齐四国都有强大的水师,拥有各种类型的战船。据《越绝书》载,吴国的战船有大翼、小翼、突冒、楼船、桥舡等数种,“大翼者当陵军(陆军)之重车,小翼者当陵军之轻车,突冒者当陵军之冲车,楼船者当陵军之行楼车,桥舡者当陵军之轻足骠骑也”②。吴国还有大型的战舰——艅艎,是王侯指挥水战时乘坐的。河南汲县出土的战国铜鉴上,绘有一组水陆攻战图。其中××层者为楼船,下层众多水手奋力划桨,上层立有战士多人,或弯弓射箭,或持盾挥戈,生动逼真。
机械尖劈、杠杆、轮轴是古代的几种简单机械。这些机械的特点是能以小力做大功,可以提高劳动效率,因而用途十分广泛。
尖劈的发明最早。石器时代的人们就知道,越尖的石块越锋刊,石刃的夹角越小,割刮食物时就越省力。进入商周时期以后,更用青铜或铁制成各种尖劈状的工具和兵器,如锄、铲、镰、斧、镞、剑、刀、矛等等,这些工具和兵器的创制,增强了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杠杆的出现也十分早。当原始人用木棍撬起或抬起重物时,杠杆知识就开始积累了。传说神农氏“斫木为耜,揉木为耒”,耒耜的使用,即是杠杆知识的应用。更为普遍亦更为典型的杠杆机械是桔槔和衡器。
桔槔是一种提挈重物或向深井打水的机械。《庄子》中记有颜渊的话:“子独不见桔槔者乎?引之则俯,舍之则仰”①。又载子贡的话:“有械于此,一日浸百畦,用力甚寡而见功多..凿木为机,后重前轻,挈水若抽,数如泆汤,其名为槔”②。桔槔的形制是在井旁或渠边的高柱上,横支一根长木,长木前端用长绳悬一空小桶,后端綑扎一重物(如石块)。将前端绳③ 《考工记·轮人》。
① 《尔雅·释水》。
② 《越绝书》逸文。
① 《庄子·天运》。
② 《庄子·天地》。
索往下一拉,水桶就可打水;然后把手放松,由于后重前轻,水桶便被提上来了。这种机械要比完全靠人力提水,轻易得多,因而得到广泛的应用。近代农村中,仍有采用桔槔打水的,墨家还用桔槔来高举烽火,所谓“其事急者,引而上下之”。
衡器是称量物体重量的器具,发明较早。传说帝舜时代就有了。《尚书·舜典》载:“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衡器有等臂秤(天平)和不等臂秤两种。1954 年长沙左家公山出土的战国木衡是等臂秤①,而传为安徽寿县出土的战国时期的“王”铜衡,则可能是不等臂秤②。衡器所据的原理是两边力矩相等而达平衡的杠杆原理。对于等臂秤(天平),权(法码)的重量与物的重量相等;对于不等臂秤,重物与重臂(重物至支点的距离)之乘积等于权(秤铊)与力臂(权至支点的距离)之乘积。墨家学派曾阐述了不等臂秤的工作原理,墨家把重臂叫做“本”,把力臂叫做“标”,权的重量比物的重量轻,对此,墨家指出,若要这种秤“相衡”的话,必须“本短标长”③,可见墨家已知杠杆原理:重×本=权×标。这比古希腊阿基米德于公元前三世纪发现杠杆原理要早一个多世纪。
此外,有关滑轮、轮轴等杠杆机械的利用,先秦古籍中亦有所记载。据说公输般曾建议季康子造转动机关安葬其母,这转动机关可能就是辘轳;《墨子》“备高临”也提到当时有一种连弩之车,曾用辘轳引弦张弩。《墨经》中还记载了以斜面配合滑轮或轮轴来起重的实验情形。在大冶铜绿山古矿冶遗址中,也发现用辘轳提升矿石的遗迹。
① 战国等臂木衡,见《全国基建工程中出土文物图录》。
② 战国不等臂秤“王”铜衡。见《文物》1979 年第4 期第74 页,刘乐瑞文。③ 《墨子·经说下》。
第三章交通、道路、都会第一节由新石器时期的遗址分布推测交通的起源和当时道路的雏形交通起源于生产和交换我国交通的形成和发展,远古之时已肇其端倪。追溯其渊源所在,当始于原始社会。石器时期文化遗址的分布及其间相互的联系,就可以作为说明。我国原始社会文化遗址,近年迭有发现。其分布的地区极为广泛,东起黑水白山之间,西迄塔里木河上源,北自阴山之北,南至海南岛的南端,莫不有其踪迹,而黄河流域和东海之滨,更显得稠密。其间新石器时期的文化遗址又远较旧石器时期为繁多,显示出人口的增加和社会的发展。
当前,原始社会文化遗址的探索工作正在方兴未艾之际,新的发现仍时有所闻。不过就现有的基础,尚可略事论述。旧石器时期的人以采集为主,随遇而安,也可能有一定的居处,却难以说就不再在外彷徨游荡。新石器时期的人显然有所进步。虽不免还有赖于采集,实际上已经能够从事生产。既能从事生产,就可能形成定居生涯。这就对于居住地址有所选择。从现在已经发现的其时遗址分布情况看来,显示出当时的人对于地理环境的适应和善于利用的情况。人的生活是离不开水的。当时尚未知掘井,故居住地址就多近于水边泽畔。除了近水之外,尚有其他必备的条件和注意的事项。正是由于能够充分利用地理环境,故其居住地址的使用时期也比较长久。
新石器时期的人不仅能从事生产,而且也有了交换。甘肃洮河流域一些新石器时期遗址和墓葬中曾经发现过玉片和玉瑗①。洮河流域并非产玉的地方,这些玉片和玉瑗显然是从他处运来的。不论其来自何方,殆都是经过长途跋涉、辗转负贩才能运来。可见当时不仅有了交通,而且路程也许相当悬远。一些遗址的所在地就已经显示出当时的人对于交通的条件也有所注意。当时的人选择居住地址,如前所说,是离不开水的。这除了生活饮用之外,便利的交通也应是其中不能不加以考虑的因素。一苇之航远较翻山越岭为容易,河流沿岸遗址较为繁多,就是具体的说明。这里不妨先以渭水流域为证。渭水流经陇山东西,陇山以东,沿流平原广袤,尚无若何阻遏;陇山以西,由于地处高原,间杂有山岳,艰于往来,故遗址的分布多沿渭水。渭水发源于渭源县,渭源以东为陇西和武山两县②,丹东为甘谷和天水两县①,其间遗址络绎不绝。天水以东,即为陇山,越陇山而下,由宝鸡市直至渭水入黄河处,遗址陆续相望,未稍减色②。无庸多所解释,远在新石器时期,沿渭水上下的东西交通大道,已经初步形成。
正是由于了解到交通的重要性,新石器时期的人对于居住地址也往往迁就于交通的条件。如前所说,那时的人多喜居住于河流附近,就是这样的道① 安特生:《甘肃考古记》。
② 甘肃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甘肃渭河上游渭源陇西武山三县考古调查》,刊《考古通讯》1958 年第7期。
① 甘肃省文物管理委员会:《渭河上游天水、甘谷两县考古调查简报》,刊《考古通讯》1958 年第5 期。② 石兴邦:《陕西渭水流域新石器时期的仰韶文化》所附《陕西渭水流域仰韶文化遗址分布图》,刊《人文杂志》1957 年第2 期。
理。还更有甚者,乃是居住于两条河流交会的地方。甘肃永靖县莲花台新石器时期的遗址,正在大夏河和黄河交会之处③,而河南南召县新石器时期的遗址也在黄鸭河和白河交会之处④。就是到现在,两河交会的地方仍然是交通便利的所在。这其间的规律远在新石器时期已为人们所发现了。
然而,河谷水泽之畔,可资作为居住地址还是有一定的限度的。人口逐渐繁殖增多,河谷水泽之畔就容纳不下。河南浚县大赉店、枋头村等濒于淇水沿岸的地方,现在共有十五个村落,却已发现了十一处新石器时期遗址⑤,其稠密的程度几与现代柏埒。而河南安阳洹河侧畔一个十五里长的地段里,竟已发现了十九处新石器时期遗址⑥。遗址与遗址之间的距离尚不足一里,就是在现在也不是所有的地方都能如此。那时已经有了农业,却还不知道施肥,无由克服地力渐减的自然规律,因而也难于在一地长期居住下去,必须选择新地另行迁居。因而,虽非河谷水泽之畔也就有了更多的居住地区。现在已经发现的新石器时期的遗址,遍布于全国各处,不仅平原地区遗址相当繁多,就是丘陵山地也不乏其踪迹,就是由于这样的缘故。
沿渭水伸延的长西古道路居住地区既已扩大,交换的范围就相应广泛,交通道路也就难免随之延长,而且逐渐趋于形成较为主要的交通道路。黄河流域以仰韶文化和龙山文化分布的地区最为广大。主要交通道路也较为明显可见。前面曾经说过,渭水沿流由于新石器时期遗址的络绎不绝,显示出其地交通的发达,这里所说的遗址主要就是仰韶文化的遗址。后来龙山文化向西发展,由渭水入黄河处直至陇山之下,皆有分布,几乎原来仰韶文化的旧地都成了龙山文化的新居。这就说明了这条东西大道并不因居人文化的不同而有所兴废。还应该指出,就在这段道路上,东部和西部却不相同。东段在渭水之南,西段在渭水之北。这显示出东段和西段地形的差异。直到现在陇海铁路也还因着这样的成规。可见远在新石器时期,人们已经掌握这里的自然演变的规律。
这条沿渭水的道路,并不仅以渭水为限。渭水入于黄河,黄河东流,这条道路也因之而向东发展,经过现在的洛阳而至于郑州附近。现在郑州以东,遗址少有发现。这不能说当时这里没有居人,而是后来黄河不断的泛滥,地面堆积日厚,遗址波埋愈深,尚未为人所发现。郑州以东本为济水流经的地区,济水是一条古水道,新石器时期当和黄河、渭水同时存在。济水下游直至东海之滨乃是龙山文化最为发达的地区,由今东阿、平阴等处,经济南、淄博各地,而至于东海之滨,可以显示出是曾经有过一条主要的交通道路的①。也可以说,由东海之滨可以西至渭水源头。渭水发源于鸟鼠山,这条道路却并非就止于鸟鼠山。鸟鼠山西为洮河流域,再西为湟水流域。这里是齐家文化和马家窑文化发达的地区。马家窑文化和齐家文化不仅向西发展,就③ 见1956 年《文物参考资料》第10 期《文物工作报导·甘肃省临夏永靖文物普查情况》条。④ 见1955 年《文物参考资料》第3 期《文物工作报导·河南南台县史庄乡发现古代遗址》条。⑤ 周到:《河南浚县的新石器时期遗址》,刊《考古通讯》1957 年第1 期。⑥ 梁思永:《龙山文化——中国文明的史前期之一》(刊《考古学报》1954 年第7 期)。① 这条道路所经过的各地遗址,皆据有关的考古刊物和文献,由于篇幅有限,恕不一一注明出处。下文有关的遗址亦同。
是渭水上游也时有其踪迹,特别是齐家文化更东至秦安天水等处。因而这样一条东西大道是会由渭水沿流向西通到湟水流域的。
黄河中下游的三条南北古道路根据这样的道理,在黄河中下游,还可能有三条主要的交通道路。而这三条道路既富有仰韶文化遗址,龙山文化遗址也非少数。遗址络绎不绝,宛然如线,不能谓非道路所经过。太行山东,今京广铁路沿线各地,如石家庄、邢台、邯郸、安阳、新乡诸市及永年、磁县、汤阴、淇县,就兼有仰韶和龙山文化遗址,而其北的曲阳亦有仰韶文化遗址,其南的汲县又有龙山文化遗址。若与今北京市西南其他古文化遗址相联系,谓非一条南北交通道路,恐难说得下去。
太行山西的汾水流域亦是如此。今太原市为山西省会,乃一方交通枢纽。其地就曾发现过仰韶文化和龙山文化的遗址。沿汾水而下,临汾市和洪洞、襄汾诸县也皆有发现。论其稠密程度似不如太行山东邢台、邯郸诸市间,然汾水并非细流,较之太行山东平原旷野,当更易利用从事交通运输。所可异者,汾水下游之南为涑水流域,涑水沿流的遗址似较汾水中下游为更多。以现在交通来说,这都是同蒲铁路南段经过的地方。若非当时也是一条主要交通道路,如何能这样古今巧合?
经过现在陕西延安、黄陵等县市,可能在当时也是一条南北通行的大道。因为在宜君、洛川、富县、甘泉,以及延安之北的安塞、子长、延川、清涧、绥德、米脂以至于榆林、府谷等县皆有遗址的发现。这和现在的道路也是吻合的。黄陵、宜君以南,山岭重叠,使由西安至延安的铁路也不得改道由其东绕行,然铜川和耀县新石器时期遗址的发现,却可以证明当时的道路是曾经越过这样的山地的。
淮水以南的古交通这样的情况也见于长江和淮水,而淮水沿流较之长江更为明显。也许长江过于浩淼,不如淮水的较易于利用。就在黄河和长江之间,也并非没有交通可言。长江的支流以汉水为最大。汉水也和其他河流一样,新石器时期的人也不是不设法利用的。汉水支流的白河和黄河支流的伊水,相距最近,而这两条支流侧畔的遗址也都有相当的数目,只要越过其间的山地,两方面的交通也还是有可能的。
值得注意的乃是长江流域和珠江流域的交通。珠江虽不如长江的浩淼,却也源远流长。其西江远来的云贵高原,那里的山峦起伏,迄今犹感交通困难,何况数千年前的新石器时期?不过在南岭的两侧,尚可依稀略见其间的关系。长江支流的湘江和赣江皆自南岭流下,而西江支流的漓水和北江的一些支流也皆发源于南岭山下。这些河流的近旁都有相当数目的新石器时期的遗址。其上源有的相距并不很远,舍舟越岭还是有一定的条件的。
这里所说的只是由现在已发现的新石器时期的遗址推测当时的交通道路。主要的依据是其间络绎不绝的遗址。既然络绎不绝就易于扩大交换的关系,因而形成了交通道路。可能当时的交通道路不只就是这几条,只是都不是有相当远的距离,就不必一一论述了。
第二节夏、商、周三代的都邑及其间的交通道路古文献所反映的传说时代的交通在有关远古的文献中,也有若干交通道路的记载。《史记·五帝本纪》说黄帝,“披山通道,未常宁居。东至于海,登丸山,及岱宗。西至于空桐,登鸡头。南至于江,登熊、湘。北至荤粥,合符釜山,而邑于涿鹿之阿”。据三家注的解释,则丸山当在今山东昌乐县西南。岱宗即泰山,在今山东泰安县北。空桐山,一说当在今甘肃肃州市东南,一说即鸡头山,当在今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县西。熊山当在今陕西商县西。湘山当在今湖南益阳市。釜山当在今河北怀来县。涿鹿当在今河北涿鹿县。根据这样的解释,黄帝的行踪殆将遍于全国。惟所至之地相距皆甚悬远,不审果遵何途而后能够到达。其后虞舜也曾远巡,据说“南巡狩,崩于苍梧之野,葬于江南九疑,是为零陵”。汉时于今广东、广西两省间置苍梧郡,于今湖南、广西两省间置零陵郡,而九疑山即在零陵郡的东南。郡虽置于汉时,郡名当有所承受,当与虞舜所至之地有关。如果虞舜果曾出巡,而且到过这些地方,则其渡江之后,当出于湘水一途。这和传说中所说的湘山上娥皇、女英二妃故事相符合,或不至有若何参差。然取何道南渡长江?自来史家皆无所说,恐终难得其真象。后来到了夏禹,据《史记·夏本纪》所载,禹居外治水,十三年过家门不敢入,遂得“开九州,通九道,陂九泽,度九山”。其所取得的成就应该说是相当巨大的。所通的九道何在?《夏本纪》于此下辑录了《尚书·禹贡篇》的全文,可见九道就在其中。《禹贡》一篇诚备载各州的贡道,其详密程度,超迈前世。然这一篇文字实出于战国人士之手,只是托名夏禹,其实并无若何关系。这种见解已为现代多数学者所公认,无烦在此多事赘述。然禹之治水确是得到世人称道,并非史家妄说。由于治水,禹也确实到过许多地方。《诗·大雅·文王有声》篇说:“丰水东注,维禹之绩”,是禹之治水曾经到过丰水流域。《尚书》言禹娶涂山①,《左传》言禹会诸侯于涂山②,《夏本纪》言禹东巡狩至于会稽,皆可以说是一代盛事。但禹果由何途而至于这些地方,仍是难解之谜。旧说涂山在今安徽寿县,会稽在今浙江绍兴布,皆距中原绝远。近人或有对涂山和会稽所在,不以旧说为是①,其间的道路更是难说了。交通道路也可由历来的战争过程中得知若干梗概。历史上曾经发生过无数次的战争,争战双方进军退军都需要有一定的道路,才不至于贻误战机。古史质朴,往往未能备载。即今有所记载,其确地亦难于实指。黄帝曾与炎帝战于阪泉之野,也与蚩尤战于涿鹿之野。黄帝曾邑于涿鹿,而阪泉乃在涿鹿的附近。是炎帝、蚩尤皆远来寻衅,致起干戈。据《帝王世纪》所说,则炎帝初都于陈,后徙鲁”。《皇览》多记先代冢墓;据其所说,则蚩尤冢当在今山东东平县。古人冢墓多近于所居之地。如所言果确,则蚩尤亦当和炎帝相仿佛,其所居地皆距涿鹿、阪泉远甚,行军道路出自何途,似尚难于确定。
在远古许多战争中,汤之放巢应为一次大战。商汤与夏桀战于鸣条之野,① 《尚书·皋陶谟》。
② 《左传》哀公七年。
① 钱穆:《西周地理考》,刊《燕京学报》第10 期。
夏师败绩,汤遂从之,又战于三■,而后放之于南巢。这是见于《尚书·汤誓》和《仲虺之诰》的记载。在鸣条战前,汤军升自陑。据《伪孔传》的解释,陑在河曲之南,而桀都于安邑,是汤军渡河北征。鸣条在安邑之西,桀既都于安邑,故其战地得在安邑附近。三■在今山东定陶。南巢,《伪孔传》仅说是地名,而未有确处。后人以春秋地名解释,谓在今安徽巢县。如所说果确,则这次战争实为奇迹。汤时居毫。毫地所在说者不一,要以在今山东曹县南者为是。即令此说尚有未审,总是在大河之南,自安邑视之,更当在其东南。汤伐桀是由毫西北行,渡过黄河,战于安邑的鸣条。桀军既败,反向东逃,逃至距毫不远的三■,由三■再至南巢,又须经过毫的附近,这样的争战过程,殆有戾于常理。当时太行尚非通途,不审夏桀何能越此东逃?或谓鸣条在今河南长垣县西南。其地距毫与三■皆非甚远,似较安邑之说为长,然由三■至南巢的道路,却还有待于稽考。
三代迁都与交通道路的关系夏、商、周三代皆曾频繁迁都。迁都大计自非轻而易举,往来道路当在审议之中。这样的道路似较帝王游幸巡狩和战争进步易于探寻。这里就从夏都说起。夏的建立始于禹。据说,禹受禅,都平阳,或都安邑,或都晋阳①。也有说在阳城②和阳翟的③。平阳在今山西临汾市西。安邑在今山西夏县西北。晋阳可能就在今山西旧解虞县西北④;或以在今山西太原市西,那是不可能的。因为直到春秋时,晋国才驱逐所谓戎狄等游牧部族,取得汾水中游的土地,夏禹之时如何能以其地为都?其后,启居于黄台之丘,在现在河南郑州市和密县之间⑤。此事见于《穆天子传》。《穆天子传》虽近于小说家言,然亦不能谓其毫无故实。春秋时人谓夏启有钧台之享。钧台在阳翟,阳翟本为禹都,亦黄台之丘的近郊,不能以出自《穆天子传》而见绌也。太康和最后的桀居于斟寻⑥,在今河南巩县西南。或谓桀曾都于安邑⑦,然西周时人谓“伊、洛竭而夏亡”①,安邑固与伊、洛二水无涉。战国时,吴起对魏武侯论夏桀之居,谓“羊肠在其北”②。羊肠在今山西晋城县,若桀居在安邑,就不能用羊肠说夏都。其后相居帝丘③,又居斟灌④。帝丘在今河南濮阳县西南⑤。又其后,帝杼居原,又迁居于老丘⑥。源在今河南济源县西① 《诗·唐风·郑谱疏》。
② 《汉书·地理志·注》,臣瓒引《世本》及《汲郡故》。
③ 《汉书·地理志》:“颖川郡,阳翟,夏禹国”。
④ 《史记》卷四十四《魏世家·正义》引《括地志》:“晋阳故城今名晋城,在蒲州虞乡县西三十五里。”⑤ 丁山:《由三代都邑论其民族文化》,刊《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五本第一分册。⑥ 《水经·巨洋水注》及《汉书·地理志》,注引《竹书纪年》。
⑦ 《尚书·汤誓·伪孔传》。
① 《国语·周语》伯阳父所说。
② 《史记》卷六五,《吴起传》。
③ 《左传》僖公三十一年。
④ 《水经·巨洋水注》引《竹书纪年》。
⑤ 《汉书·地理志》。
⑥ 《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引《纪年》。
北,老丘则在今河南旧陈留县。再后,胤甲则居于西河。当在今山西省西南部黄河侧畔。据说,崤山有帝皋的陵墓⑦。古人陵墓与居处相距不远,崤山正近于山西省西南部的黄河。胤甲后两传为帝皋。帝皋及其父孔甲未见迁都事,当因胤甲之旧,以西河为都。或以西河在今河南濮阳县西。古代黄河曾流经今濮阳县西,春秋战国时东土之人多称那里的黄河为西河。然战国时亦有人称今山西西南部的黄河为西河⑧。夏人以西河相称,仅见于胤甲的都城。如上所说,帝相居帝丘,帝丘即在今濮阳县。如帝相时说西河,当指当地的西河而言。胤甲迁都是在帝杼居原后君丘之后,这已远离今濮阳县西的西河,如何还能称那里的黄河为西河?夏人累次迁都,除帝相而外,皆在帝丘之西。以帝相一时的都城,即肯定夏代前后皆以相当今濮阳县西的黄河为西河,那是难以与当时的实际相符合的。
商代也曾频繁迁都。从商的先王契至汤就已经迁徙过八次。所迁的都城有蕃、砥石、商、商丘、相土的东都和邶,而汤的都城则在毫①。蕃在今山东滕县境。砥石据说在今河北宁晋、隆尧两县间②。商与商丘当是一地,前后不只一次迁此,故名称亦少有差异。其地当在今河南商丘县。相土的东都据说是在泰山之下,邶则在今河南汤阴县南。泰山之下相当广阔,相土的东都究在何处,殊不易确定。以砥石置于宁晋、隆尧之间,亦只是根据文献考证的结果,因而有人就不以为然。古史渺茫,也只能暂作悬案。
自汤之后,至于盘庚的迁殷,其间尚有五次迁徙。所迁之地为嚣、相、耿、庇、奄③。嚣或作隞,在今河南荥阳县东北。相在今河南内黄县南。庇在今山东旧鱼台县。奄则在今山东曲阜县。这四处所在今地,学者间尚无若何争论。耿之所在似略有歧义。旧说耿在汉时河东皮氏县耿乡,皮氏县为今山西河津县。此说不实,已成定论④。耿或作邢,因而别有两说:其一谓在晋广平郡襄国县,也就是现在河北邢台市。这是据《左传》僖公二十四年的邢、茅、昨、祭为说。其一谓在晋河内平皋县,也就是现在河南温县东北。这是据《左传》宜公六年的邢丘为说。邢丘距当时黄河甚近,故有“圮于耿”之说。至于邢国,则距黄河较远,黄河虽泛滥成灾,实不易使邢国的城池圮毁。祖乙所都当不能远在其地。
周人也曾一再迁都。周人的历史可以远溯到后稷。这也和商的远祖为契一样,是相当悠久的。后稷居于邰①。邰在今陕西武功县。其后周人辗转于所谓戎狄之间。至公刘始居于豳②。豳的故地约有数处,在今陕西旬邑和彬⑦ 《左传》僖公三十二年。
⑧ 《太平御览》卷八二《皇王部》引《纪年》。
① 王国维:《观堂集林》卷十二《说自契至于成汤八迁》。
② 丁山:《由三代都邑论其民族文化》。
③ 《尚书·盘庚篇》:“不常厥邑,于今五邦。”《释文》引马融说:“五邦,谓商丘、毫、嚣、相、耿也。”疏引郑玄说:“汤自商徒毫,数商、毫、嚣、相、耿为五。”案:盘庚所迁,不当计入。《太平御览》卷八三《皇王部》引《纪年》:“仲丁自毫迁于嚣。河亶甲自嚣迁于相,帝开甲居庇,南庚更自庇迁于奄。”其于祖乙,仅引《纪年》说:“祖乙胜即位,是为中宗”,而未及其迁都事。按:《书序传》,“祖乙圮于耿”。是祖乙亦曾迁都。合计为五。其说较诸家为胜。
④ 《观堂集林》卷十二《说耿》。
① 《史记》卷四《周本纪》。
② 《诗·大雅·公刘》毛《传》。
县。这显示其居地仍在动荡不安之中。接着又相继迁于周原③、程④和丰、镐。再后,又曾一度迁于犬丘⑤。幽王于骊山覆败之后,平王更东迁于雒邑,是为东周。周原在今陕西扶风、歧山两县间。程在今陕西咸阳市东北。丰在今陕西户县东。镐在今西安市西南。犬丘在今陕西兴平县东南。雒邑则在今河南洛阳市。
夏、商的交通关于夏、商、周三代都城的所在地,学者间尚有不同的意见。这里所提到的也只是一般的说法。就是这样一般的说法,也可以说明这一时期交通的轮廓。可以说,各王朝的都城之间都应有交通道路以相联系,不然所谓迁都也将是不可能的。
夏人在今山西西南部的都城,有平阳、晋阳和安邑三地。这是由涑水流域北至汾水中游的一条道路。前文论彩陶文化时就曾经提到过这条道路,可见它是有由来的。胤甲居西河,其后帝皋亦因故居,未曾迁徙。此西河如前所说,当在今山西西南部,晋、陕两省间。再北为龙门山地,夏人都城不会舍平原而趋于丘陵之间。夏后皋之墓在崤山,则西河与崤山是有道路可以相通的。这样的道路不是由晋、陕两省间渡过黄河,并沿河东下,就是越中条山南行。尤其是越中条山一道,夏初当早已形成。如前所说,太康与桀皆曾都于斟寻,而斟寻就在洛水下游。周人亦称自洛汭延于伊汭,为有夏之居①。周人且称唐叔所封地②和虞仲所封地皆为夏虚③。唐叔所封在汾水下游,虞仲所封在今山西平陆县④。这几处夏人故虚迄至周初尚为人所称道,可知其当年的盛况。其间有交通道路是不容置疑的。
夏人的建国固以这几处夏虚为基础,然夏人却是向东发展的。帝相的东迁帝丘和斟灌,正是具体的表现。在此以前,帝启就曾居于黄台之丘。由伊洛二水间东行,经黄台之丘而达于帝丘和斟灌,正显示出当时黄河以南交通大道的所在。后来东进受挫,帝杼迁都于原,犹不忘情于东土。其再迁于老丘,而老丘正在由黄台之丘东去帝丘的途中。当时的形势是显而易见的。商人的建都不离黄河下游,或在河南,或在河北。其间交通道路也是相当具体和清晰的。汤居于亳,亳在今山东曹县南,这是无可非议的。相土之东都在泰山之下,这是商人都城东迁最远之地。其实在相上以前,契就曾经迁都到蕃⑤。蕃在今山东滕县境,乃在泰山之南。由亳至泰山之下,如要经过蕃,是不免稍稍绕道的。然继其先王已创的基业总比新修道路为容易。汤③ 《诗·大雅·緜》篇。
④ 《周书·大匡解》。
⑤ 《汉书》卷二八《地理志》。
① 《史记》卷四《周本纪》。
② 《左传》定公四年。
③ 《史记》卷三一《吴太伯世家》。
④ 《汉书》卷二八《地理志》。
⑤ 《水经·渭水注》:“渭水又东迳峦都城北。故蕃邑,殷契之所居。《世本》曰: ‘契居蕃’。阚骃曰:‘蕃在郑西’。然则今峦城是矣。”按:商人建都无在崤山以西者,郑西之峦城,必非契都,王国维《说契自至于成汤八迁》以《汉志》鲁国蕃县当之,诚是。
以后,商人又在庇、奄两地相继建都,而这两地又皆在由亳经过蕃而至于泰山之下的大道上。可知这条道路不仅已经形成,而且沿用了相当长久的时期。亳在济水之南,汤时夏人虽已不再东进,然在东土却仍有相当基础。所谓韦、顾、昆吾,就都是夏人的与国。《诗·商颂·长发》:“韦、顾既伐,昆吾、夏桀”,即指此而言。韦在今滑县东南,顾在今山东鄄城东北。昆吾也就是原来的帝丘。韦就在夏时由伊洛之间至帝丘的道路上。顾于斟灌偏于东南,盖由昆吾直东可以至顾。由毫至顾,越过济水即可达到。虽相距并非很远,却可使黄河以南的东西道和济水以南的东西道路相联系。
契之后,昭明曾迁于砥石①。如前所说,砥石在今河北宁晋、隆尧间。
如所说果确,则其地应在大陆泽之北。昭明是由蕃迁往砥石的。蕃与砥石之间应有一条道路。道路何在?已难实指。然砥石之南,溯黄河而上,交通也不是不可能的。就在汤始居亳之前,相土曾于邶。盘庚迁殷之前,河亶甲又居于相。邶、相两地分峙于黄河的两侧,距河滨又皆甚近,对于水上交通的利用并非不可能的。祖乙圮于耿,为商代的巨变。河患的剧烈使商人不能不为之迁都。可是商人的迁都却还未能远离黄河,黄河水上的交通应是其中的一个诱因。史称商纣之时,“厚赋敛以实鹿台之钱,而盈巨桥之粟,益收狗马奇物,充仞宫室。益广沙丘苑台,多取野兽飞鸟置其中”②。又说:“纣时稍大其邑,南距朝歌,北据邯郸及沙丘,皆为离宫别馆”①。鹿台在朝歌。朝歌在今河南淇县东北。沙丘在今河北平乡县东北。邯郸当即今河北邯郸市。这些地方都是黄河流经的地区。巨桥为仓名,在钜鹿水上,距沙丘当不甚远。据说当地有漕粟②。漕运是怎么来的?这无疑是要假道黄河了。
西周交通的发展和道路的修整周人的兴起及其向东发展,使当时的交通呈现系统化和网络化。周人始建都于歧下,和殷人争衡,实施翦商大业。其都城也步步东进,由周原东至程,更至于丰镐。丰镐虽建为都城,周人并未忘情于周原。周原与丰镐间的大道,实为周人本土的主要道路。周武王东征,由盟津渡过黄河,直抵朝歌,与殷纣战于牧野。盟津即孟津,在今河南洛阳市北。武王灭殷归来,营周居于雒邑,纵马于华山之阳,放牛于桃林之虚③。雒邑即今洛阳市,华山在今陕西华阴县南,桃林在今河南灵宝县。这条道路从那时起,直到现在还继续沿用,其间也不免有若干变化,总的趋向仍然没有根本的改变。
作为周人统治地区的东西交通干线,由周原经丰镐至于雒邑的道只是其间的一段。由雒邑往东,还继续伸延。周公于殷人既灭之后,东向残奄。奄为殷人与国,为周人东方次于殷人的大敌,不能不用兵征讨。奄既被残,周人因以其地建立鲁国。与鲁国并建的为齐国。齐、鲁两国拱卫东土,使殷人余孽不能再事反抗。当时的东西交通干线,最东就通到齐、鲁两国。这条道路和商人以亳为中心的东向交通路线不尽相同。春秋初年,周王使凡伯聘于① 《书·正义》引《世本》。
② 《史记》卷三《殷本纪》。
① 《史记》卷三《殷本纪·正义》引《竹书纪年》。
② 《史记》卷三《殷本纪·集解》引许慎说。
③ 《史记》卷四《周本纪》。
鲁,戎伐凡怕于楚丘①。楚丘在今山东城武县西南。凡伯聘鲁,力戎所伐,正显示这条道路是要经过楚丘的。楚丘近汤所居之毫,是周时的道路仍有个别段落是因殷人之旧的。
由雒邑经盟津至朝歌是武王灭纣的旧路。纣灭之后,其故土为卫国的封地。卫国之北,尚有邢国。邢国和凡、蒋等国皆为周公之胤②,也是一个重要的封国。邢国故地在今河北邢台市。邢国在朝歌至邯郸这一地区之北,似已出宁殷纣的京畿之外。如以砥石在今宁晋、隆尧之间,则邢国所封还未出于商人迁都的地区之外。何况殷纣的沙丘又在邢国故他的东北。这条道路似仍因殷人之旧。邢国以北未闻有所建置,这条道路可能暂止于邢国。
对于夏人的故土,尤其是唐叔所封的夏虚也未少有疏忽。唐叔所封在汾水下游,汾、涑之间。与唐叔同封尚有其他封国,其最北的封国当为霍国。霍国与管、蔡、鲁、卫等国同为文王之子所封③。其地在今山西霍县,亦即在霍太山之南。周初循汾、涑北行的道路可能即止于此。或谓唐叔所封乃在今太原市。唐叔所封实不能远至今太原市,其证甚多,无须在此一一缕述。唐叔既封于夏虚,夏虚何能亦远在今太原市?这条道路的南端,如前所说,一由河曲渡河,东至于崤山;一越中条山,渡河南行。然自周人建制,则由丰镐东行,渡河之处已移至渭水入黄河处之北。春秋时,秦、晋两国曾经频繁战争,其渡河的地方就在这里。晋侯使吕相绝秦,所说的“入我河曲,伐我涑川,俘我王官,翦我羁马,我是以有河曲之战,东道之不通,则是康公绝我好也”①,就指这条道路而言。王官在今山西临猗县南,羁马在今山西永济县南,涑川即涑水,固皆在这条道路上。
殷商之时,曾经对于“居国南乡”的荆楚进行过征讨。《诗·商颂·殷武》所说的“挞彼殷武,奋伐荆楚,罙入其阻,衷荆之旅”,即指此而言。郑玄释殷人南征,乃是踰方城之阨。方城之阨在今河南方城县,曾长期为南北交通大道经行之地。殷人南征为高宗时事。其时殷人已久居于相当于今河南安阳之殷,由其都城南征可能要经过方城,惟不见史册记载,殆近于想当然之辞。周人克殷之后,对于各方皆大加经营。雒邑的营建为一时少有的重大设施,对于南方各地也具有一定的控制作用。不过这在文献记载上似尚未能见到具体的证明。直至东周初年才略显出一些端倪。骊山之役,幽王为犬戎所诛杀,诸侯乃即申侯而共立故幽王太子宜臼,是为平王②。申侯应即宣王时受封的申伯。申伯所封在谢,并因谢人为之建城修庙。其地在今河南南阳。《诗·大雅·崧高》一篇,就是专咏申伯受封之诗。诗中一则说:“亹亹申伯,王纉之事,于邑于谢,南国是式”;再则说:“往近王舅,南土是保”;而且还说:“申怕番番,既入于谢,徒御啴啴。周邦咸喜,戎有良翰”。这显然是要申伯担负控制南国的任务,所谓“南国是式”,“南土是保”,就是这样的意思。申国地位既是如此重要,当然就具有一定的国力,它可以为平王立国的交柱。申国位于雒邑的南方,相距又不很远,其间往来无须假借他途。只是途中崇山峻岭,互相隔绝,仅方城一途可以通过。这就可以证① 《左传》隐公七年。
②③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① 《左传》成公十三年。
② 《史记》卷四《周本纪》。
明这是当时由雒邑通往南服的道路。
其实远在申伯封谢以前,周人对江汉之间就已有所经营。《诗·国风》以周召二南开篇。《诗序》解释南的意义,谓“言化自北而南”。郑笺说:“从北而南,谓其化从歧周被江汉之域”。按之《汉广》篇所说:“汉之广矣,不可咏思,江之永也,不可方思”;《汝墳》篇所说:“遵彼汝愤,伐其条枚”,不仅提到江汉,而且涉及汝水。《江又汜》篇更说到江之有汜、有渚、有沱,就显示出对于江汉的情况有更多的了解,其间的交往也较为频繁。周人灭商之后,汉阳诸姬的受封,更是具体的设施。周人对于江汉地区也曾使用过兵力。昭王南征不复,直至春秋之时,齐桓公还以之作为对楚国问罪之辞①。宣王也曾丧南国之师②。昭王为何不复?楚人的答辞是“君其问诸水滨”!杜预解释说:“昭王时,汉非楚境,故不受罪”。楚人虽不承担此事责任,昭王曾经达到过汉水之滨,却是可以肯定的。宣王时的南国,韦昭以“江汉之间”作解释,并引《诗》所说的“滔滔江汉,南国之纪”作证。这都是无可非议的。这里的问题乃是昭王和宣王究竟是取哪条道路南征的。周初封国,楚国也是其中之一。楚国封于丹阳。丹阳所在说者不一,然以在丹水之阳最具胜义。丹水发源于汉时上雒县③。上雒县即今陕西商县。越过秦岭就距丰镐不远。这应是周初由半镐通往东南的道路所经过的地方。在西周一伐,楚人并未离丹阳南迁。楚人答齐桓公的责难,诿昭土的丧亡非其力之能及,其实楚人徙都十郢,迟至楚文王元年,其时为鲁庄公五年,周庄王八年①。杜预欲为之摆脱,是不可能的。周昭王宣王时,楚都既尚在丹阳,则丹水一途还应是畅通的。前面曾举出《崧高》之诗,诗中说到申伯受封赴国的过程:“申伯信迈,王饯于郿”。郿在今陕西眉县,距周原不远。当是其时宣王方有事于周原,放得在其附近为申伯饯行。申国固然与雒邑相近,然申伯赴国当不会舍丹水之途而绕道于雒邑方城也。以申国所在地而论,实可控制丹水和方城两条道路,有一定的重要意义,故申伯赴国之后,“周邦咸喜”。
就在西周初年,由于平定所谓淮夷,东南的交通也有所开发。淮夷居地当在淮水下游,因淮水上游周初已有若干诸侯封国,淮夷不能远至其地。周人之所以征讨淮夷,是由于淮夷助管、蔡、武庚反周。战事结束后,周人封康叔于卫,封微子于宋。微子封于宋,是为了奉殷祀②。卫本殷人故土,若为了奉殷祀,是无过于卫了。揆诸当时情势,周人是不会以卫归诸殷人的。宋在商丘。商丘固为商人旧都,然商人旧都甚多,又非汤所居邑,何以微子必封于此?可能除奉殷祀外,还以之控制东方。微子将徵于武庚的覆灭,自必唯周人之命是从,不敢再有所反侧。而周人欲通往东南,宋国也是必经之地。淮夷虽经用兵征讨,对于周人却不是就此恭顺下去。宣王时,还曾再次出师。《诗·大雅》的《江汉》和《常武》两篇都是歌诵宣王在这方面的武功。《江汉》篇中固然明确指出:“既出我车,既设我 ,匪安匪舒,淮夷来铺”。可是以江汉名篇,篇中又屡提到江汉,似与淮夷的具体所在无关。① 《左传》僖公四年。
② 《国语·周语上》。
③ 《汉书》卷二八《地理志》。
① 《史记》卷一四《十二诸侯年表》。
② 《史记》卷三三《鲁周公世家》。
《常武》篇中则显得更为明确。它一则说:“率彼淮浦,省此徐土”;再则说:“翟征徐国”,而后又说:“王犹允塞,徐方既来”。这里所说的淮夷,实际就是徐国。徐为东方之国。后来战国时人托名大禹所撰的《禹贡》,犹以淮海之间为徐州,可见徐国是有相当力量和影响的。宣王时东征之师,就可能经过宋国,而与江汉无涉。这里还应该提到:周人灭商以前,太伯和仲雍奔吴的往事。太伯为了让位于季历,与其弟仲雍相借奔吴,为吴国的初祖①。吴更在淮夷的东南。后来吴国季札北使,还曾道经徐国,是徐国实力东南大道必经之地②。至于太怕仲雍东奔,是否道经徐国,则书阙有间,难以具知了。
这里所说的道路都是以丰镐为中心向外辐射的道路。这是当时主要的道路。此外,还有其他的道路,不过难于和这几条主要的道路相提并论了。《诗·大雅·船》篇就是歌诵周王的巡守和祀岳河海的诗篇。诗中说:“于皇时周,涉其高山,嶞山乔岳,允犹翕河”。这是说,周王巡守四方时,登上高山,从事祭祀。就那些小山高岳,也按山川之图,循序祭之。又合九河为一,以大小次序为之祭祀。这样巡守所经的道路,在当时来说,也是相当重要的,不过似不易和那几条主要道路相提并论。因为那几条道路正是周王由中枢控制四方的大道。
夏、商两代对于交通道路的修整,由于史文简略,已不易稽考。周人在这方面却是相当重视的,《诗·小雅·大东》:“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君子所履,小人所视,”这是说周道像砥石那样的平整,像箭那样的端直。这样的道路只供统治阶级所使用,一般平民只好在旁边看看而已。《诗·小雅·四牡》还说:“周道倭迟”。周道当然是相当长远的。这都显示当时修治道路的功力。周人对于修治道路有种种规定。如“雨毕而除道,水涸而成梁”;又如:“列树以表道,立鄙食以守路”,直到春秋时期,还为诸侯封国所遵循。陈国以道路为草秽所塞,艰于行走,还曾受到单襄公的批评①,即此可见一斑。
①② 《史记》卷三一《吴太伯世家》。
① 《国语·周语中》。
第三节春秋时期横贯南北和纵通东西的交通道路南北交通诸道路平王迁都雒邑,是为东周。不久即入于春秋时期。由于都城的迁徙,雒邑代替了丰镐。也就是说,以前是以丰镐为中心,向外辐射出若干交通道路。这时应以雒邑为中心,向外辐射交通道路。论东周的国力远不能和西周相比拟。不过雒邑在当时是居于“天下之中”②,地理条件使它在一定程度保存住这样的交通中心。由于有些诸侯封国的强大,地区间的交通有所发展,以雒邑为交通中心的旧规逐渐失去其优势,分散到各个地区,从而出现了若干地区中的一些较小的交通中心。不过诸候封国往往以遵王为号召,使雒邑交通中心的地位还能够暂时得以保存。
雒邑在西周时本是东西交通大道经过的地方。丰镐倾覆,这条道路的西段不免失去其重要的作用。秦国继起,雍代替了丰镐,而雍还在周源之西,这是说这条道路的西段不仅得到恢复,而且还能有所发展。由于齐、鲁两国继续在诸侯封国中居有重要的地位,这条东西大道的东段,仍然具有一定的优越条件。
以雒邑为中心的南北交通大道也有若干变化。黄河以北,西周之时本是可以通到太行山东的邢国的。自邢为狄人所攻,迁于相当于今山东聊城西南的夷仪之后①,这北道就不能不为之缩短。黄河以南,方城仍是南北大道上必经的地方。齐桓公召陵之盟前,就是设想由方城攻楚的。齐侯这次兴师本是侵蔡。蔡未被攻而先溃,故转而伐楚。师次于径,遂与楚人有召陵之盟②。蔡国为今河南上蔡县。召陵在今河南源河市东北,陉则在召陵之南。召陵和陉实皆在蔡国之北。齐师于蔡国既溃之后,若欲伐楚,自可挥鞭乘胜南驱,奈何又迫旆北行,次之于陉?盖蔡国于方城稍偏东南,距南行大道稍远,不能不稍稍回师。当楚国屈完面告齐桓公,谓楚国方城以为城,汉水以为池,齐国也就适可止,不再南下。后来晋、楚湛阪之役,晋国本来是取方城一路向南进攻的③。湛阪在今河南叶县,正在方城之北。方城为楚国的阨塞,是难于攻取的。当时的军事行动因之也就不能不谋取他途。晋、楚绕角之战,晋军的目的也是就在方城。因绕角在今河南鲁山县东,正在方城之外。楚军既退之后,晋军却转而侵蔡,为楚军御于桑隧④。其时蔡尚未迁国,仍在今河南上蔡县。桑隧却在今河南确山县,已远在蔡国之南。当时晋军慑于楚军之强,虽中途退还,其本来企图还是显然可见的。因为接着又再次侵蔡,遂侵楚①,桑隧南距冥塞、直辕、大隧并非很远。冥塞、直辕、大隧皆在今河南信阳和湖北应山中间山上,为楚国北向通中原另一大道必经之地。楚国扩充上域于淮水上游,就是通过这条道路的。
西周时通过方城的道路,是由雒邑肇始的。春秋时,方城的道路仍未失② 《史记》卷四《周本纪》。
① 《左传》僖公元年。
② 《左传》僖公四年。
③ 《左传》襄公十六年。
④ 《左传》成公六年。
① 《左传》成公八年。
其重要性,却不必再以雒邑为枢纽。齐桓公召陵之役,由何途出兵,史文简略,未有明确记载。乃其班师归去,陈国辕涛涂深恐诸侯之师路由陈、郑之间②。召陵在陈国之西,其北为许国,再北就是郑国的东鄙。这是近于现在京广铁路而且大致平行的道路,在当时也是另一条南北大道的一段。晋、楚绕角之战后,晋师改而侵蔡,为楚国御于桑隧。桑隧在蔡国之南,也在召陵之南。由桑隧往南就是冥塞、直辕、大隧。这都是在前面已经提到的。这是构成这条南北大道的另一段,仍然是和现在京广铁路大致平行的。
当时的南北大道可能还不仅如此而已。召陵盟后,陈国辕涛涂深恐齐国及诸侯之师出于陈、郑之间,他提出了另一条出于东方的道路,据说是可以观兵于东夷,循海而归。杜预以郯、莒、徐夷来解释这里所说的东夷。郯在今山东郯城县,曹在今山东莒县,徐夷如前所说,在淮水下游。汉时临淮郡有徐县,唐时泗州有徐城县,皆在今江苏泗洪县,可能是徐夷的中心地点。如果这是一条南北大道,则由莒国北行就可达到齐国都城临淄。临淄在今山东淄博市东。用现在地理来说,由临淄旧址过穆陵关即可达到莒县。不过这条道路距召陵是太远了,由召陵到这条道路,中间似乎还有其他各种的困难,故齐桓公未能采用,而辕涛涂也因此而获罪。话虽如此,这条道路在春秋时确是另一条南北交通大道,只是因为僻在东方,未能和上述两条道路相提并论。晋国为了削弱楚国力量,扶持吴国,曾派申公巫臣使吴。申公巫臣本楚国的逃臣,为了扶持吴国以削弱楚,他就不能由中原前往,以免招致楚国的注意。因此之故,他假道于莒国①。莒国在鲁国正东。鲁、莒之间雄峙着蒙山。交通是有一定的困难的。申公巫臣假道于莒,就必须先假道千齐。申公巫臣所走的这条道路正是辕涛涂向齐桓公所建议的循海道路。齐桓公如果走这条道路,那是由南趋北,申公巫臣却是反其道而行之。等到申公巫臣走到徐时,就可再循吴季札出使中原的道路,一直走到吴国。
这样南北的道路还应该一提经过丹阳和上雒一途。周人东迁,丰镐成了废墟,对于这条道的通塞曾有过影响,及秦人继起,这条道路就成为秦、楚两国间往来的大道。吴师入郢之役,秦军救楚,就由这条道路东南行。秦师至楚,先军于稷,后败吴师于军祥,遂顺道灭唐②。稷在今河南桐柏县东,军祥在今湖北随州市,唐则在随州市西北。这些地方都在郢的东北。秦军出此途,当系采取抄吴怀后路的策略,其后吴师虽取胜于雍滋,也不能不狼狈退走。稷于郢为东北,却在申国的东南。申国在今河南南阳市,其时已入楚为县。秦军能够到达此地,舍上雒一道,殆无由也。后来楚军也由这条道北上,以扩展土宇。其袭取蛮氏之役,即由丰析北出,以临上雒,左师军于菟和,右师军于仓野,还威胁晋国的阴地大夫,说是“将通于少习以听命”①。菟和、仓野皆在上雒。壮预释少习,谓在商县武关;并说,楚国将大开武关道以伐晋。由于晋国完全满足楚国的要求,楚国未必就在这里修筑道路,但这条道路早已能够行军,那是无可置疑的。
这几条南北道路都在黄河以南,黄河以北,由于有关诸侯封国版图的扩张,道路也因之向北伸延。溯汾水北行的道路,以前仅至于霍太山。自魏绛② 《左传》僖公四年。
① 《左传》成公八年。
② 《左传》定公五年。
① 《左传》哀公四年。
推行和戎的策略②。晋国的疆土逐渐向北推广,达到了魏榆③、晋阳④、甚至达到霍人⑤。魏榆在今山西榆次市,晋阳在今山西太原市西南汾水西,霍人在今山西繁峙县。而晋阳实为晋卿赵氏极为重要的采地,它和晋国都城绛之间自有道路,以通往来。春秋末叶,赵鞅叛晋,后因韩、魏之请,归于晋阳,复由晋阳入于绛,与晋侯盟于公宫⑥,就是遵行这条道路。
这条道路的南段,一自河曲渡河,一越中条山,再南渡过黄河。这两条分歧道路,春秋时依然畅通。晋文公自秦返国,济河之后,围令狐入桑泉⑦。秦伯送公子雍入晋时,为晋人败于令狐,至于刳首⑧。令狐在今山西临猗县西,桑泉更在令狐之西。
刳首亦在令狐的西南。这几处都离河曲较远,似渡河的地方已移至河曲之北。其后,秦、晋为成时,本来预定就在令狐会盟,可是临时有了变化,秦伯不肯渡河,于是使史颗盟晋侯于河东,普郤犫盟秦伯于河西①。王城在今陕西太荔县东,这就明白显示累次令狐之役,仍然都是由河曲渡过黄河的。秦穆公为了报晋国殽之役,济河伐晋,取王官及郊,自茅津渡河,殽骰尸而还②。王官在今山西旧虞乡县南,他是由河曲渡河的。茅津在今山西平陆县南,盖越过中条山,为黄河的律渡处。
在这两条歧路之外,还有另外两条分歧处。其一是由汾河入黄河以北龙门山南渡过黄河的。晋国的望山为梁山。梁山崩,晋君为之惴惴不安,举行大礼以祀禳③。梁山在今陕西韩城县北。晋人渡河祀梁山,自然要从龙门经过的。秦、晋曾有彭衙之役④。此役之后,晋人接着夺取彭衙及汪⑤,晋人这样累次西征,都是由龙门渡河的。彭衙在今陕西白水县,澄城在今陕西澄城外,行军道路是由龙门渡河后,再向南行的。
另外一条岐出之路,是由晋都绛东南行,而达于南阳。周襄王避太叔带之难,出居于郑国的汜。晋文公为了勤王,乃行赂于草中之戎和丽土之戎,以启东道⑥。草中之戎和丽土之戎在王屋山和析城山间。由绛东南行,经过这些山间,可以直到阳樊等地,也就是令河南济源县。这里位于太行山南,故谓之南阳。这条道路要较绕道于茅津,再往东行,是捷近的多了。
循汾、涑而行的南北大道之东的另一条南北大道,乃是在太行山之东。
如前所说,远在殷商之世,这里是当时畿内之地,沙丘、巨桥皆在殷都之北。至迟到春秋末叶,这条道路已经向更北发展。春秋末叶,晋国荀、赵两家交② 《左传》襄公四年。
③ 《左传》昭公八年。
④ 《左传》定公十三年。
⑤ 《左传》襄公十年。
⑥ 《左传》定公十三年。
⑦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⑧ 《左传》文公七年。
① 《左传》成公十一年。
② 《左传》文公三年。
③ 《左传》成公五年。
④⑤ 《左传》文公二年。
⑥ 《国语·晋语四》。
恶,赵鞅率师伐荀寅所据的朝歌,荀寅奔邯郸,赵鞅因围邯郸,荀寅逐奔鲜虞。齐国国夏为了营救荀寅,率师伐晋,取邢、任、栾、鄗、逆畤、阴人、盂、壶口八邑,会鲜虞,纳荀寅于柏人①。朝歌在今河南淇县。邯郸今为河北邯郸市。鲜虞在今河北定县。邢在今河北邢台市,任在今河北邢台市东北。栾在今河北元氏县东,鄗在今元氏县东南。逆畤或谓在今河北保定市西南,疑其太远。盂的所在无考。壶口在今山西黎城县东北。这八邑本为荀氏采地,故国夏一并夺取。这些战地,除逆畤、盂、壶口外,都应在由朝歌经殷虚北行的大道上。可以说,这条大道已经伸延到鲜虞了。
在这条道路之东,应该还有一条南北大道。齐桓公曾北伐山戎②,葵丘会后,周宰孔说:“齐侯不务德而勤远略,故北伐山戎,南伐楚”③。可知山戎距齐较远。稍后,齐侯又与许男伐北戎,杜注谓北戎即山戎。据说这是因为山戎病燕的缘故。杜预以山戎即无终④。《管子》也曾经一再提到山戎,多与孤竹、令支并举⑤。西汉时,右北平郡有无终县,班固以为即故无终于国。辽西郡令支县,班固又谓其地有孤竹城⑥。汉无终县今为河北蓟县,汉令支县在今河北迁安县,皆在燕国之东,齐桓公如果举兵北伐,似嫌过远。杜预所注,以山戎即无终,盖因晋中行穆子败无终及群狄于太原之说。太原在汾水中游。如果无终之国在今河北蓟县,何能远至汾水中游为晋人所败北?这一族当系从事游牧生涯,故其所涉及的地区相当广泛,而燕国适当其东西的冲要,因而就为其所骚扰。《史记·燕召公世家》说:“山戎来侵我,齐桓公救燕,遂北伐山戎而还。燕君送齐桓公出境,桓公因割燕所至地予燕”。《正义》引《括地志》,谓沧州长芦县东北十七里有燕留故城,即齐桓公分沟割燕君所至之地所筑之城。如果这样的说法确实无讹,则这条大道即是沟通燕、齐两国的,中间经过燕留故城。唐沧州长芦县在今河北沧州市,就是到现在,这里也是南北交通大道的枢纽。
东西交通话道路这里论述春秋时期南北交通诸道路既竟,还须再略论当时东西交通诸道路。前文曾经论及通过周都雒邑的东西道路,这是当时东西道路主干道。在这条主干道的南北两侧,也还有几条道路,这里就逐一作出说明。
由于太行山呈南北走向,隔绝了东西,因而这一地区的东西道路就难免横越太行山。太行山虽高耸峻陡,晋国经营东阳,并未过分受阻。当时晋、齐两国并为大国,亦不时以兵戎相间,可知其间越太行山的道路还是畅通的。《国语·齐语》说:齐桓公“西征攘白狄之地,至于西河;方舟设泭,乘桴济河,至于石枕;悬车束马,踰太行,与辟耳之谿拘夏,西服流沙西吴”。《史记·齐太公世家》也说:齐桓公“西伐大夏,涉流沙,束马悬车,登太行,至卑耳山而还”。郑公孙侨谓大夏为实沈所到国,晋国的封疆也在大夏① 《左传》哀公四年。
② 《春秋》庄公三十年。
③ 《左传》僖公九年。
④ 《左传》昭公元年·注。
⑤ 《管子·大小匡·轻重甲》诸篇。
⑥ 《汉书》卷二十八《地理志》。
的故地①,与晋国同封的虞国也在夏虚②,其地当在今山西西南部。《史记正义》以晋阳释之,殊为不辞。卑耳即辟耳,小司马谓在汉河东郡太阳县③,以今地来说,乃在山西平陆县。平陆为古虞国所在,也就是所谓的夏虚。封于虞国的虞仲为周章之弟,周章为太伯之后,已受封为吴侯。虞仲实因与吴国的关系而封于虞。故虞国得称为西吴。虞国和卑耳之山皆在今山西平陆,实属邻迩之间,且拘夏为卑耳之谿,卑耳西距西河亦非甚远。齐桓公若方舟设谿,乘桴济河,当在卑耳之西。白狄为从事游牧的族类,来往飘忽,靡有定所。晋文公曾与狄君田于渭滨④。此所谓狄君,即指白狄而言。文公与狄君所田的渭滨,近于西河,故齐桓公得以来此行加以征攘。《国语》所说“西服流沙西吴”,似流沙距西吴不远。然《史记》说涉流沙,却在登太行之前。两说虽难遽定,总在太行山的东西。或以雍州的流沙释之⑤,似属过远。这些地方的今地所在辨明之后,齐桓公究竟从何处横越太行山,却还有待斟酌。桓公西伐以卫为主。卫本都朝歌,齐桓公时,卫为狄所逼,桓公为之徙于楚丘⑥。桓公西行,究在何年,未能确指。然楚丘与朝歌,东西相望,都在由齐国西行的道路上,宜桓公西伐以卫为主。其后齐庄公伐晋,就是由朝歌入盂门,登太行,封少水⑦。盂门在今河南辉县西,少水为今沁水,沁水之西就近于晋都新田。
越过太行山的道路,还有经过壶口一途。前面已经指出,壶口在今山西黎城县,入春秋以前,这是黎侯的疆土。赤狄潞氏强大,灭掉黎侯,壶口当为潞氏所控制。潞氏之国在今山西潞城县北。其后,晋荀林父灭潞氏。灭潞氏之时,曾相战于曲梁①。曲梁在今河北永年县。由潞氏之国至曲梁是要经过壶口的。潞氏被灭后,其故地即成为荀氏的禾邑。前文曾提到,齐国国夏为了解救荀氏的危难,曾出兵伐晋,取邢、任、栾、鄗、逆畤、阴人、盂、壶口八邑。这八邑皆荀氏采邑,荀氏为赵鞅所逼,失去本封,故国夏为荀氏复取之。壶口为太行山的隘道,潞氏当年即借这条隘道,控制太行山东西其所统辖的地区,潞氏既灭,荀氏也未能轻易放弃。晋国经营东阳,当是利用这条隘道。因为由晋国都城东行,经过这条隘道还是比较便捷的。由壶口西行,再经过位于现在山西沁县东南的断道②,就可以达到晋都新田。登上太行山的两条道路,壶口一途似较易行,故往来经过的亦较多。郑成公如晋,为晋人执于铜鞮③,就是走的这条道路。铜鞮在今山西沁县南,距断道很近。由壶口东行,就是邯郸。邯郸在曲梁的西南。远在潞氏未灭之前,这里就已是交通的枢纽。邯郸东南有地名乾侯,在今河北成安县东南。鲁昭公朝① 《左传》昭公元年。
② 《史记》卷三一《吴太伯世家》。
③ 《史记》卷二八《封禅书》。
④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⑤ 《国语·齐语》韦昭注。
⑥ 《左传》僖公二年。
⑦ 《左传》襄公二十三年。
① 《左传》宣公十五年。
② 《左传》宣公十七年。
③ 《左传》成公九年。
晋,就曾到过乾侯④。乾侯东北为冠氏。冠氏在今河北馆陶县。齐国曾为卫国举兵伐晋,进攻过冠氏,反为晋国所败①,可见这里是晋国防齐的要地。晋国也曾经几次进攻过齐国,其中就有从这一路出兵的。鞌之战,晋师从齐师于莘,战于鞌,入于丘舆②。莘在今山东莘县北,而莘县就在馆陶的东南。鞌在今山东济南市西北。丘舆在今山东益都县界,距临淄已是很近了。其后晋中行偃伐齐之役,由于有鲁、卫两国参与,可能由濮阳一途出师。齐侯御之于平阴,晋军攻下邿及京兹,遂长驱至于临淄③。平阴在今山东平阴县东,都在今山东东阿县东南。京兹在今平阴县东南。盖平阴既克,临淄之途再无可守的险阻了。这样的行军道路,其实就是循着当时的交通大道的。
当时黄河之南也有两条东西大道。前面说过,齐桓公召陵盟后,陈国辕涛涂曾经建议桓公观兵于东夷,循海而归,就是其中的一条。辕涛涂这样的建议,是因为恐怕齐兵北归时,出于陈、郑之间,资粮难于负担。因而,这条道路可能在陈国之南。齐桓公这次南征,起因是为了伐蔡。蔡国自应负荷所需的军糈。陈国在今河南淮阳县。蔡国在今河南上蔡县,位于陈国的西南。这条道路可能是通过蔡国东行的。由于郑国申侯的建议,齐桓公还是由陈、蔡之间北归。申侯认为东行的道路可能有些敌人,齐师已老,难于取胜。沿途的资粮也可能感到不足④。尤其是这条道路愈向东行,更多大泽,艰于行军⑤。辕涛涂所谓东夷,据杜预的解释,是郯、莒、徐夷。何休则谓乃指吴国而言。徐夷虽经周初对之用兵,并未大杀其威风,春秋时尚时时见称于诸侯间。吴国于春秋后期始得脐于大国之列,齐桓公时似尚未多见凿及。桓公即使欲观兵东夷,恐亦不肯道及吴人。当时徐夷仍据有淮水下游,所谓东夷当如杜预所说,以徐夷为主,则这条东西道路当是由蔡国或其附近东行,至于淮水的下游。
另外一条东西的道路,乃在长江以北。当时南方的大国,楚国之外还数得上吴国。楚、吴两国虽分据长江的中游和下游,由于九江附近江水的浩淼,水上交通几乎难以利用。这两国的往来只好舍舟就陆,这就构成了又一条东西的道路。楚、吴两国间发生的战争及其行军路线,就是具体的说明。楚子重伐吴之役,曾克鸠山,至于衡山①。鸠山在今安徽芜湖市东南,衡山在今浙江湖州市,皆已深入吴国境内。鸠兹近江,楚师是否沿江而下,或取其他道路,史文简略,已难知其究竟。其后楚国邀秦国共同起兵侵吴,到达雩娄,听说吴国有备,半途折返②。雩娄在今河南商城县东。其地距长江已远,楚军不得乘舟沿江而下。再后又有鸡父之役。这次战役起因于吴国的伐州来。楚国为了救援州来,与吴国战于钟离,楚军败北,吴军追及于鸡父,遂大败楚师③。州来在今安徽凤台县,钟离在今安徽风阳县东,皆近于淮水。鸡父④ 《左传》哀公十五年。
① 《左传》昭公二十八年。
② 《左传》成公二年。
③ 《左传》襄公十八年。
④ 《左传》僖公四年。
⑤ 《公羊传》僖公四年。
① 《左传》襄公三年。
② 《左传》襄公二十六年。
③ 《左传》昭公二十二年。
在今河南固始县东南。几处地方皆距长江过远,楚军自是由陆路东行。后来柏举之役,楚师大败,吴军因得入郢④。柏举在今湖北麻城县东北,已是深入楚境了。就在柏举之战以前,楚、吴两国还有一次交兵,显示出其间行军的道路。这次争战是楚子以诸侯及东夷伐吴。楚师一部前进至夏汭,另一部为吴师败于鹊岸。夏汭在今安徽寿县附近淮水岸边,鹊岸在今安徽舒城县。这次战役由于吴师有备,楚国无功而还,留军待命于巢和雩娄以备吴①。雩娄已见前文,巢则在今安徽巢县。在这些战役中,有些战地由于争取有利形势,可能稍稍离开当时交通大道。如果除去这样一些因素,这条东西道路,可能由吴国的国都出发,经过鸠兹,渡过长江,再经过巢,雩娄、柏举等地,而西至于楚国都城郢。
水上交通和运河像长江这样的水上交通,吴、楚两国都不易加以利用,说明尚有困难难以克服。长江是当时最大的河流,江水浩淼,舟行不易,也确实是事实。其他河流的水上交通,还是时有所闻的。秦、晋两国分据黄河的东西,两国之间的交通就曾经利用过黄河,不仅利用黄河,还曾利用过渭水和汾水。秦穆公时,晋国荐饥,乞籴于秦。秦国输粟,自雍及绛相继,称为“汎舟之役”②。雍为秦都,在今陕西凤翔县南。绛为晋都,在今山西翼城县南。雍在渭水之北。绛在汾水支流浍水旁。这次汎舟之役是由今陕西宝鸡县浮渭东行,至今潼关县,再溯黄河而上,入于汾水。浍水流量不大,可能不能行舟。然粮船得达今山西侯马市,距绛已经很近。今侯马市为晋国的新田,晋国的都城后来就由绛迁于新田。
就是黄河下游也有舟楫之利。《诗·卫风·新台·序》说:“新台,刺卫宣公也。纳伋之妻,作新台于河上而要之”。《正义》解释说:“此诗伋妻盖自齐始来,未至于卫,而公闻其美,恐不从己,故使人于河上为新台,待其至于河,而因台所以要之耳”。这虽是一宗丑事,却由此可以看到卫、齐两国间的黄河在交通方面的作用。齐国西境至于河,这是齐人曾经自诩的盛事①。卫宣公时,卫国尚都于朝歌。则由朝歌乘舟起碇,就可以抵达齐境了。
由于水道交通的便利,春秋时人不仅利用自然河流,还进一步开凿运河,谋求交通有更多的发展。最早开凿运河的是楚国。楚庄王时,孙叔敖就已经在云梦泽畔激沮水作云梦大泽之池②。楚灵王也在郢都附近开渠通漕③。后来,伍子肯也在云梦泽畔开渠,就是所谓子胥渎④。伍子胥不仅在云梦泽畔开渠,还开渠于吴国的境内⑤。吴国地处三江五湖之间,和云梦泽畔相仿佛,④ 《左传》定公四年。
① 《左传》昭公五年。
② 《左传》僖公十三年。
① 《左传》僖公四年。
② 《史记》卷一一《循吏·叔孙通传》引《皇览》。
③ 《水经·沔水注》④ 《水经·沔水注》。
⑤ 胡渭《禹贡锥指》引韩邦宪《广通坝考》。
都是便于开渠引水的。不过这些渠道都很短促,虽有一定的作用,却都不十分显著。吴王夫差所开凿的邗沟,其影响就不是那些小渠道所可比拟的。邗沟由邗城修起,沟通江淮之间⑥。邗城在今江苏扬州市。这条运河中间经过射阳湖,至末口入淮”⑦。末口在今江苏淮安县北。邗沟的开凿使长江和淮水两大水系能够沟通,这是值得称道的大事。吴王夫差为了争霸中原,开凿邗沟之后,进而又开凿菏水,这是当时所谓商鲁之间的深沟①。所谓商鲁之间,其实就是宋国和鲁国之间。这条菏水是由陶引济水东流,合于沂水,沂水也就是泗水。济水本是和黄河有关的,可以说是从黄河分流出来的。泗水为淮水支流,下游入于淮水。由于邗沟的开凿,江淮二水有所联系。菏水的开凿,不仅联系了济水和淮水,实际上是使当时所谓四渎,即江、淮、河、济,都能够联系在一起,其意义自是十分重大的,也应该是交通道路的历史上的一个新纪元。
⑥ 《左传》哀公九年。
⑦ 《左传》哀公九年杜注。
① 《国语·吴语》。
第四节战国时期以各国都城为中心向外辐射的交通道路以雒邑为中心向外辐射的道路由前面的论述,可以约略看出:每一时期交通道路的布局虽皆不尽相同,但都城所在地总是重点的所在。一些主要的道路大都是由都城向外辐射,也可以说都城是一些道路交会的所在。雒邑就是如此。雒邑曾经彼称为“天下之中”。以“天下之中”来称道雒邑,除去它本来所具有的自然环境之外,当然是因为它是周王朝的都会。战国时期,这样的情况有了明显的变化。由于周王朝的衰弱,雒邑已逐渐失去“天下之中”的地位。称雄的诸侯各有相当广大的土宇,因而各自的都城也都可以自成交通的中心,向外辐射道路。这就使交通有新的发展,道路也有了新的布局。这种情形在春秋后期就已经约略存在,到了战国时期就更为明显。战国时期,各国的经济部会先后兴起,与政治都会参差并立,也使有关的道路另成一种体系。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战国时期的交通道路就和以前不尽相同,甚至有了明显的变化。这里先行论述以各国都城为中心向外辐射的道路,至于与经济都会有关的道路,则请详诸后文。
雒邑虽已不成为“天下之中”,然由于自然环境的因素没有显著的变化,仍可作为一些道路经过和交会的地方。尤其是在秦国既强之后,更是如此。雒邑位于函谷关外,崤山之东。秦国向东发展,崤函山地使它受到一定的阻遏。及其出了函谷关,越过崤山险阻,雒邑就在眉睫之间。秦国虽尚不能早日据有雒邑,这条东西的道路对它来说仍是有利的。由雒邑西行,这条大道有了两条分支,可以说是南北两道。北支经过渑池,南支径过宜阳。渑池在今河南渑池县东,宜阳在今河南宜阳县西。秦、赵渑池之会①,显示北支的重要意义。宜阳直至战国后期,还仅仅是一个县,可是这个县竟然不得和郡一样②,若不是地居冲要,这样的发展实际上是不可能的。这两条分支再往西去,还是合成一条大道。函谷关的设置,显示出这条大道是一条极为重要的大道。函谷关应为秦国设置的关隘,是秦国东方的门户。秦惠文王后七年,韩、赵、魏和楚、燕五国攻秦③,秦昭襄王十一年,齐、韩、魏、赵、宋五国又攻秦④,皆逡巡于函谷关下,不能前进。可见这条道路是函谷关以东各地西行的主要道路,非其他道路所能轻易代替的。由函谷关西行,已入秦境,可至秦国的泾阳、栎阳和咸阳先后几个都城,当然还可以继续西行,通往秦国的旧都由雒邑东行,经过魏国都城大梁,折向东北行,再循济水而下,经过平阴,又可直达齐国都城临淄。大梁今为河南开封市。临淄在今山东淄博市东。平阴在今山东平阴县东,为入齐国的要道。前文曾经提到晋国中行偃邀鲁、卫两国伐齐,齐侯就御之于平阴。入战国后,赵成侯侵齐至长城①。齐长城西至济水,东至于海,其西端就在平阴②。赵国侵齐所至的长城,只① 《史记》卷八一《蔺相如传》。
② 《战国策·秦策二》。
③ 《史记》卷十五《六国表》。
④ 《史记》卷五《秦本纪》。
① 《史记》卷四三《赵世家》。
② 《水经·济水注》引京相■说。
能是在西端平阴。可知平阴实为当时入齐大道所经过的地方,长城肇始于其地,是有一定的意义的。关于这条道路所经过的地方,下文将再作说明。这条东西大道中间也有分歧。分歧的地方就在大梁。由大梁至齐已稍稍偏向东北,如趋向东南,却另有道路。今河南商丘县为宋都睢阳,宋国后来见逼于魏,东徙彭城③。彭城为今江苏徐州市。宋国虽东徙,然大梁、睢阳、彭城三地实构成东西一线。宋灭之后,彭城隶于楚国,为东楚的要地④。彭城能够见重于当世,自与这条东西大道有关。
由雒邑东北行,可以到达太行山东各地。如前所说,太行山东的南北大道已经通到鲜虞,也就是现在河北定县。由于经济都会的到处兴起,这条大道也因之而得到发展。雒邑黄河之北,兴起了温、轵两地⑤。温在今河南温县西,轵则在今河南济源县南。自雒邑视之,温在其东北,轵则稍稍偏于西北。其间道路似略有分歧。这里应该顺便一提到野王。野王在今河南沁阳县,距温、轵两地皆稍嫌远。野王为世所称道,乃是在卫元君徙居之后,其时秦始皇已统一六国①,似失之过晚。然其地就在太行山下,扼羊肠道口,为北登太行、远趋上党必经之地,故不同于其他寻常县邑。由雒邑北行的道路,虽有温、轵的分歧,经过野王,还是合为一途。由此东北行,卫国旧都的朝歌和赵国新都的邯郸,皆是必经的要地。这里应该顺便略一提及赵国的南长城。这段长城始筑于赵肃侯时②,其经过的地方虽难以细征,大要在漳水之北。苏秦说赵肃侯,秦甲渡河踰漳,就可会于邯郸之下③。因邯郸之南,只有漳水可以据守。长城修于其地,也是为了能控制这条南北大道。战国时,鲜虞已改称中山,中山虽地薄人众,却也成为一个经济都会④,南北大道就不容不通过这个地方。中山东北为燕国。燕国都于蓟,即今北京市。春秋之时,燕国崎岖于边僻之地,不为当世诸侯所重视,迄于战国初年,尚未改观。稍后遂跻身于七雄之列,其都城亦成为勃碣之间的都会,与其西南的涿并称⑤。所以这条南北大道,并非止于中山,而是向北通到燕涿。这条道路在入燕境之时,亦须经过燕长城,即所谓易水长城⑥。这条长城濒于易水,故以易水长城相称。长城有门,谓之汾门,亦曰汾水门,又谓之梁门⑦,在今河北易县之南。当是这条道路所经过的地方,较今京广铁路略偏西矣。
这几条道路,或由雒邑经过,或发韧于雒邑,这虽是自然形势所决定的,也可以说是以雒邑为中心向外辐射的道路。前已言之,战国之时,周王室日趋衰弱,难与称雄的诸侯相提并论。称雄诸侯各以其都城为中心,向外辐射有关的道路。这在下文将逐一陈述。
③ 钱穆《先秦诸子系年考辨》卷三《战国时宋都彭城证》。
④⑤ 《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
① 《史记》卷三七《卫康叔世家》。
② 《史记》卷四三《赵世家》。
③ 《史记》卷六九《苏秦列传》。
④ 《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
⑤ 《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
⑥ 《史记》卷七○《张仪传》。
⑦ 《水经·易水注》。
以咸阳为中心向外辐射的道路兹请先言秦国。秦在春秋时久都于雍。入战国后,肃灵公始居泾阳①,泾阳在泾水之委,为今陕西泾阳县②。献公徙治栎阳③,栎阳在今陕西临潼县渭水之北。孝公时始都咸阳④,在今陕西咸阳市东。战国初年,秦国内有忧患,为诸侯所卑视,至献公时镇抚边境,孝公时益臻强大。故论秦都当以咸阳为主,稍及于栎阳,至于泾阳,大可委而不论。
以咸阳为中心向外辐射的道路,约有七条:由咸阳渡渭水东行,出函谷关,过雒邑至于中原各处,这是秦国东向经略各国的主要道路。这是在前文已经陈述过的。由咸阳循渭水东行,经过栎阳和大荔王城。大荔王城在今陕西大荔县东,即旧朝邑县。其地近黄河。秦昭王末年曾在这里的黄河作河桥,就是后来的蒲津桥⑤。黄河以东,本为魏境。这时秦已取蒲坂,而魏国又献安邑⑥。蒲坂在今山西永济县西,安邑在今山西夏县西北,是这条道路已经伸入魏境。其后,北定太原,设太原郡,这条道路更溯汾水北上,抵达太原郡。这一路段不仅有魏国旧都安邑,韩国旧都平阳和赵国旧都晋阳,而且还有新兴起的经济都会。平阳就是一个经济都会,另外还有一个杨①。平阳在今山西临汾市西南,杨在今山西洪洞县东南。由咸阳东南行,经过商於和丹阳,可以达到宛、穰。宛在今河南南阳市,穰在今河南邓县。西周和春秋时的申、谢两国就在宛的附近。这条道路上战国时新修筑了一座武关,和函谷关一样,也控制着这条由秦国通向东南的道路。这座武关在今陕西商南县南,当陕、豫、鄂三省交界之处。这三条道路都是春秋时久已通行的道路,战国时由于秦国向外不断开拓,这三条道路都具有新的重要意义。
秦国于称雄诸侯中独僻居于西北,其外与匈奴接壤,由于长期受到匈奴的侵扰,多方经营,因而也形成几条道路。由咸阳北行,经上郡治所肤施,就是其中的一条。肤施在今陕西榆林县南,己在这条道路的北段。肤施本为赵国的土地,其入于秦国乃在秦昭襄王时。以肤施作为上郡治所,为秦昭襄王三年事②,则肤施的入秦当在郡治移置之前。在肤施入秦以前,这条道路的南段已经通行。然最初只在上郡塞之南。上郡塞在今陕西富县南③。自上郡治所北移,这条道路始随之向北伸延,而抵达于河上。赵武灵王④和秦昭襄王⑤都曾经走过这条道路的全程。和这条道路差相并行的,为通过萧关到达黄河岸旁的道路。萧关在今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县东南,秦昭襄王所修筑① 《史记》卷六《秦始皇帝本纪》。
② 王国维《观堂集林》卷十二《秦都邑考》。
③ 《史记》卷五《秦本纪》。
④ 同上。
⑤ 《史记》卷五《秦本纪》及《正义》。
⑥ 《史记》卷五《秦本纪》。
① 《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
② 《水经·河水注》。
③ 《河山集二集·黄河中游战国及秦时诸长城遗迹的探索》。
④ 《史记》卷四三《赵世家》。
⑤ 《史记》卷五《秦本纪》。
的长城就经过萧关,应该说,萧关为长城在这个地区的关口。秦惠文王游至北河,就是走这条道路的①。萧关和其北的北河,战国秦时都属于北地郡。按之《史记·匈奴传》所说的:秦昭王伐残义渠,于是秦有北地郡,遂筑长城以拒胡。昭王为惠文王之子,若昭王时始伐残义渠,设北地郡,惠文王何能经过义渠前往北河?其实《史记·秦本纪》已于惠文王十一年载有县义渠,义渠君为臣事。张守节《正义》引《地理志》说:“北地郡义渠道,秦县也。”又引《括地志》说:“宁、原、庆三州,秦北地郡,战国及春秋时为义渠戎国之地。”如两家所说,则北河仍非秦地。义渠本秦西北的强大部落,其辖地当不至如此的狭小。且疆场之事,一此一彼,并非了无变化。义渠之君曾乘韩、魏等五国击秦的机会,大破秦人于李帛之下②,为时未久,秦侵义渠,得二十五城③,就是具体的说明。虽然如此,自惠文王走过之后,这条道路终于成为秦国通向西北的大道。和北地郡同时设郡的还有陇西郡。陇西郡治所为狄道县,就是现在甘肃的临洮县。陇西郡和咸阳间的道路未见史籍记载。陇西郡西防羌人而北御匈奴,为边防要地,为此设置郡县,自是当世大事,何能和咸阳了无交通可言?秦之先世就曾处于陇山之西,其后辗转东徙,其间交通并未断绝。若循渭水再行西上,渭源距狄道仅是一山之隔,往来还是相当便利的。
秦国还有一条可资称道的道路,就是通往西南巴蜀的大道。参与周武王伐纣的八种部落中就有蜀人,可知其地和中原早有来往。其后,蜀王奄有褒汉之地①,与秦王相遇于褒谷②。褒谷与斜谷隔秦岭遥遥相望。秦王能与蜀王遇于褒谷,当是由斜谷南行。褒斜道为后来越秦岭的有名谷道,其创始之功当与秦人有关。褒谷南段也称为石牛道,据说是秦惠文王以石牛能粪金,诱蜀人开凿的道路。所开凿的地方就在褒水岸侧的石门。张仪、司马错的灭蜀就是从这条道路进军的③。今陕西勉县至四川剑门关的道路称为金牛道④。金牛道和石牛道的得名具有同样渊源。都是经过战国时蜀人开凿的。据说当时蜀人入秦使者曾经到过梓潼⑤。张仪、司马错伐蜀时,蜀王曾在葭萌抵抗过秦军,其后败奔,曾遁至武阳⑥。梓潼今为四川梓潼县。葭萌在今四川广元县南。武阳在今四川彭山县。梓潼和葭萌皆在今川陕公路上,可知这条道路使用的长久。由秦国至蜀的这条道路,当时就已在一些路段上修成栈道,蔡泽所谓“栈道千里于蜀汉”⑦,即指此而言。张仪灭蜀之后,接着又灭巴,① 《史记》卷五《秦本纪》。北河,《集解》引徐广说:“戎地,在河上。”《正义》:“王游观北河,至灵、夏州之黄河也。”按:唐夏州距黄河过远,当以灵州为是。夏州在今陕西靖边县北白城子。灵州在今宁夏国族自治区灵武县。
② 《战国策·秦策二》。
③ 《史记》卷十五《六国表》。
① 《华阳国志》卷三《蜀志》。
② 《太平寰宇记》卷一三三《梁州》引《十三州志》。
③ 《水经·沔水注》,《舆地广记》卷三二《利州路》。
④ 《读史方舆纪要》卷五六《汉中府》。
⑤⑥ 《华阳国志》卷三《蜀志》。
⑦ 《战国策·秦策三》。
司马错且自巴涪水取楚商於地,为黔中郡⑧。涪水今仍为涪水,流经绵阳、遂宁等市县,至合川合于嘉陵江,至重庆市东入于长江。重庆市即巴国所都的江州。黔中郡治所在今湖南沅陵县。这条本是由咸阳西南行至于蜀国的道路,又自成都东南至于湘西。
以阳翟和郑为中心向外辐射的道路秦国之东为韩国。韩国先后有三个都城,就是平阳、阳翟和郑。平阳在今山西临汾市西南。阳翟在今河南禹县。郑在今河南新郑县、平阳远在黄河以北,阳翟和郑相距并非很远。这后两者都可视为韩国后期的交通中心,共同向其周围辐射道路。
韩国最初本是都于平阳的。如前所说,平阳是位于汾水沿岸,循汾水上下的南北道路正是通过平阳的。这是说,韩国以平阳为交通中心,向南可以通到晋国的旧都新田和魏国的都城安邑,向北可以通到赵国的晋阳。韩国的疆土,平阳以东有上党。春秋之世,由晋国都城新田通行太行山,就须经过位于今山西沁县之南的铜鞮县,和位于今山西黎城县的壶口。这是横穿上党的道路,中间就经过平阳,韩国正是利用晋国的旧绩来统治上党的。
韩国的疆土有原来晋国的南阳和上党,还有黄河以南汉时颖川郡的一部分:灭郑之后,更据有郑国的版图。晋国的南阳在太行山之南。战国时此地分属韩、赵、魏三国,韩国有少曲①、邢②、轵③等地。汉时颖川郡在今河南颖水上游。郑国原来的版图在今河南洧水上游。这样,韩国的疆土就兼有黄河南北的一些地方。
韩国的疆土既兼有黄河的南北,就是说它围绕着东周的土地。以雒邑为中心的交通道路就都须通过韩国的疆土,而为韩国所控制和利用。特别是通过雒邑的东西大道,也成为韩国的东西大道。这条道路的形成远在韩国建国以前。春秋之世,这条道路本是经过郑国的。战国时有些段落有所改变,魏国东长城的修筑就是具体的说明。魏国东长城由卷经阳武到密①。卷在今河南原阳县西。阳武在今原阳县东。密在今河南密县东。魏国东长城的修筑,是为了控制其西方的道路,阻止由这条道路来的进攻力量。这就具体说明,这条道路已经不再经过郑,而是由雒邑直东至于大梁。应该注意到,魏国修筑东长城是为了防御秦国。秦国攻魏是不必先绕道到郑的。虽然如此,韩国以郑为都后,仍和春秋时原来的郑国一样,依然就近控制这条道路,其作用和由郑辐射出来的道路具有同等的作用。这条道路的存在和发展,增加了韩国在当时诸侯封国中的地位。
然而韩国上下所重视的道路,却是如何联系黄河南北的疆土,特别是在韩国迁都到阳翟和郑以后。阳翟和郑相距很近,作为交通中心,向外辐射道路,正可视为一体。实际上也是如此。韩国的土地既围绕着东周,则沟通黄河南北的道路至少就有东西两条。这两条道路无论是阳翟还是郑都是便于应⑧ 《华阳国志》卷一《巴志》。
① 《战国策·燕策二》,苏代约燕王时,曾说到“秦正告韩曰:‘我起乎少曲,一日而断太行’”。② 《战国策·秦策二》,或谓应侯说:“秦尝攻韩邢,困上党。”
③ 《战国策·韩策二》,聂政为韩轵深井里人。
① 《续汉书·郡国志》。
用的。这两条道路中在西的一条要通过宜阳,在东的一条要经过成皋。宜阳不仅是东西大道所经过的地方,也是通往上党、南阳道路的发韧之所②。如果宜阳有失,则韩国的上地就要断绝③。南阳在上党之南,宜阳隔着黄河更在南阳的西南。这渡河的地方就在武遂。武遂在今山西垣曲县东南黄河岸边。武遂曾为秦国所据有,韩国为了再得武遂,不断遣使入秦,后来还是归还武遂于韩①。韩国由武遂不仅可以去到上党,还可经由晋国旧都新田而至于平阳。在东的一条道路所经的成皋,在今河南荥阳汜水镇,成皋之北为邢。邢为韩国的土地,也曾受到秦国的攻击②。其地在今河南温县东。邢与成皋隔河对峙,成皋尤为重要。张仪说韩王,谓“塞成皋,绝上地,则王之国分矣”③。范睢说秦王,谓“举兵而攻荥阳,则成皋之路不通;北斩太行之道,则上党之兵不下,一举而攻荥阳,则其国断而为三”④。范睢此言大可以显示成皋的重要性。所谓太行之道,指的是羊肠之险。蔡泽所说的“决羊肠之道,塞太行之口”⑤,正说明其地位的重要。张仪说秦王,也称道秦兵之跑羊肠,降代、上党⑥。代在上党之北,用现在的地理来说,乃在山西的东北部,是由上党可以直通到代了。
韩国由平阳迁都于阳翟,阳翟正在方城之外。方城为由中原南通楚国的道路,也是楚国北上的途径。楚国北上,韩国就首当其冲。史惕所谓楚发兵临方城,则韩国就难免败北⑦,正说明其间的道路。韩国灭郑之后,迁居于郑的都城,也取得了郑国全部的土地。据苏秦所说,韩国的疆土南有陉山⑧。陉山在今河南漯河市东。其地距召陵不远,春秋时,齐桓公南征,曾兵临其地。齐桓公伐楚时,还着眼于方城一途。其实由陉山南行,可至楚国的冥阨,也应是当时南行的道路。
以安邑和大粱为中心向外辐射的道路和韩国相邻的是魏国。魏国和韩国相似,国土也分跨黄河南北。魏国的土地有河东、河内和河外。应该说还有西河。魏国称流经何东之西的黄河为西河。黄河以西的魏国土地也称西河。吴起就曾为魏国的西河守①。当时的西河也只是洛水下游和黄河之间的地方;越过黄河就是河东;再越过王屋、析城诸山,就是河内。河内在太行山之南,就是春秋时晋国南阳。东南行,渡过黄河,就是河外。魏国本都于安邑,在今山西夏县西北,当时属于河东。惠王迁都于大梁,在今河南开封市,当时属于河外。魏国的土地虽跨有黄河② 《战国策·秦策二》:“宜阳,大县也,上党、南阳积之久矣。”
③ 《战国策·韩策一》:“秦下甲据宜阳,断绝韩之上地。”
① 《战国策·韩策一》。
② 《战国策·秦策三》。
③ 《战国策·韩策一》。
④ 《战国策·秦策三》。
⑤ 同上。
⑥ 《战国策·秦策一》。
⑦ 《战国策·韩策二》。
⑧ 《战国策·韩策一》。
① 《战国策·魏策一》、《史记》卷六五《吴起传》。
南北,却大致是东西成为一线,不过其间略有弯曲而已。
安邑和大梁都处在交通大道上。安邑位于由西河通往汾水中游的大道上,向北通到赵国的晋阳。晋阳在今山西太原市西南。大梁位于东周的雒邑和韩国的荥阳通往东方的大道上,再向东去就是宋国的睢阳和彭城,也就是现在的河南商丘县和徐州市。这两条大道可以上溯到春秋时期,甚至到西周初年。这诚然是两条重要的大道,但在魏国更为重要的却是新旧两都间的道路,也就是由河东经过河内通向河外的道路。尤其是河东和河内间的道路在较早的时期就更为重要。梁惠王就曾经说过:“河内凶,则移其民于河东,移其粟于河内;河东凶亦然”①。这条河东河内间的道路当是由安邑,经过晋国旧都绛,再东南行达到河内。由河内东南行,前往大梁,是要渡过黄河的。渡河之处当在卷。卷在今河南原阳县西,当时正濒于黄河。魏国东长城,如前所说,正是起于卷,卷之西为荥阳,已非魏国土地。魏国北疆有酸枣②。酸枣在今河南延津县西南。当时黄河由卷流向东北,酸枣距黄河已远,这条道路是不会绕行其地的。
魏国既西有河西地,则河西与安邑之间亦应有道路。其实远在春秋之世,秦、晋两国交往和兵争已经频繁出入于其间,无容再事陈述。魏国迁都大梁之后,西与韩国往来,东与齐、宋通使,皆有旧日大道可资利用,惟和赵国的邯郸和卫国的濮阳之间的道路似属新辟。张仪说魏王,谓“秦下兵攻河外,拔卷、衍、燕、酸枣,却卫取晋阳,则赵不南;赵不南,则魏不北;魏不北,则从道绝”③。这是说,魏、赵之间的交通是要经过卫国的。卫国都城濮阳北濒黄河,是黄河的有名渡口。春秋时,晋文公伐曹,最初就是想从濮阳渡河的。魏、赵两国间的交通道路由濮阳渡河,这就显得卫国的重要。濮阳之西有白马津,亦称围津或垝津,在今河南滑县东北“这是赵国的河外④。由魏赴赵,若不稍稍绕道濮阳,从白马渡河,当更为捷近。
魏国与秦、韩两国不同,和赵国也有差异。秦、韩和赵国的交通,很少利用自然水道。春秋时,秦、晋泛舟之役,秦输晋粟,自雍至绛相继不绝。这是利用渭水、黄河和汾水的水道。入战国后,秦国不以雍为都,晋国亦为三家所分有,河上运输不通久矣,魏国有济水流贯国中,且距黄河亦非甚远,故能利用水道,从事交通运输。鸿沟的开凿更使水上交通大为发展。这将在后文再行论述。
赵国的都城和交通韩、魏及赵国皆承三晋余绪。赵国处韩、魏之北,虽无黄河贯穿国中,却伸延及太行山东西两侧。赵国都城先在晋阳,后迁中牟,最后定居邯郸。晋阳在今山西太原市西南,乃在太行山之西。中牟所在,旧说互有参差,大要以在今河南鹤壁市西为是。邯郸则在今河北邯郸市。中牟、邯郸皆在太行① 《孟子·梁惠王上》。
② 《战国策·魏策一》苏秦说魏,谓魏国北有河外、卷、衍、燕、酸枣。衍在今郑州市北,位于魏东长城之外,非黄河渡口。燕在今延津县东北,距黄河更远。
③ 《战国策·魏策一》。
④ 《战国策·秦策一》,张仪说秦王,曾道及赵国的东阳河外。杨守敬《战国疆域图》以河外置于白马口之南。
山东,与晋阳不同。晋阳在沿汾水南北行的道路上,中牟与邯郸皆在循太行山东麓的南北行道路上,各有其便利之处。中牟与邯郸之间仅隔着洹水、漳水,近在咫尺之间。邯郸与晋阳各居太行山一侧,其间交通堪值研讨。按之史籍,由晋阳至邯郸盖有两途:一出壶口,一出井陉。壶口在今山西黎城县东北。战国时属于上党。上党,一般论者皆以为上党为韩国辖境,其实并非完全如此。阏与①、羊肠②就皆为赵国所属。苏秦说赵,谓“秦以三军攻王之上党而危其北,则句注之西,非王之有也”③。赵武灵王也说:“(吾国)自常山以至代、上党”,又说:“昔者简主不塞晋阳以及上党”①。是其地犬牙相错,各有所属,未可一概而论。前文论春秋晋国交通享,曾道及壶口。并谓晋国经营东阳就是这条隘道,由壶口东出太行山,就是邯郸,故晋国苟、赵两家相争时,荀寅于失去朝歌之后,就奔于邯郸②,盖欲控制这条道路,使之不轻易落于赵氏之手。战国时,晋阳、邯郸先后成为赵国的都城,这条道路当仍继续为人所利用。至于井陉道路之见于记载,当始于赵武灵王之时。武灵王自将攻中山时,使赵希并将胡、代、赵,与之陉。张守节释此陉为陉山,并谓在并州(井)陉县东南③。所说就是指井陉而言。其后秦国大兴兵攻赵时,王翦就将上地之军,下井陉④。可知这条道路已成通途。
赵国与韩、魏两国有不尽相同处,其北境与从事畜牧业的民族相毗邻,故得一再向北略土。赵襄子曾北登夏屋,邀请代王,遂击杀代王,兴兵平代地⑤。夏屋山在今山西代县东北,与句注山相连。代国当在夏屋、句注之北。是由晋阳北至代国,当超过夏屋、句注山。其后赵武灵王更攘地北至燕、代,西至云中、九原⑥。云中在今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东北,九原则在今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西。这两地大致东西成为一线,由云中可以西至九原。赵武灵王西略地之前,还曾破原阳以为骑邑⑦。原阳之地在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东南⑧。则前往云中、九原的道路当是越句注山,经原阳而至其地。这里还应该提到的,乃是赵武灵王曾从云中、九原作为使者南下入秦,所行的道路后来就是秦国控制北疆的主要道路,是经过上郡治所肤施达到咸阳的道路。
赵国和齐国交往亦相当频繁,也曾经有过几次兵争。据《史记·赵世家》所载,成侯七年,侵齐,至长城。肃侯六年,攻齐,拔高唐。齐长城西端始自平阴。赵国侵齐所至的长城,当在平阴。平阴在今山东平阴县东北。高唐则在今山东高唐县东。长城固为险要处,高唐也是阨塞。齐以盼子守于高唐,① 《战国策·赵策三》:“秦令卫胡易伐赵,攻阏与,赵奢将救之。”
② 《战国策·秦策一》,张仪说秦王时,曾道及秦军西攻赵脩武,踰羊肠事。③ 《战国策·赵策一》。
① 《战国策·赵策二》。
② 《左传》哀公四年。
③ 《史记》卷四三《赵世家》。
④ 《吏记》卷六《秦始皇帝本纪》。
⑤ 《史记》卷四三《赵世家》。
⑥ 《史记》卷四三《赵世家》。
⑦ 《战国策·赵策二》。
⑧ 谭其骧《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二册。
赵人就不敢东渔于河①。按张仪说齐王时,曾经说过:“秦悉赵攻河关,指博关,临淄、即墨非王有也”②,是这两个关当为赵、齐两国的要地,与高唐相若,当在高唐之西。或渭河关在今河北馆陶县,博关在今山东在乎县北③。似稍失之偏南。河关、博关,高唐一途,当为齐、赵两国间大道。平阴一途,战国后期似少见记载,恐其重要性亦当有所减低也。
齐国的都城和交通齐国是东海之国,它和秦国分居东西两方。当时通过雒邑的主要东西道路,向西通到秦国的咸阳,向东就通到齐国的临淄。关于这条道路,前面曾不止一次地提到,其实只说到魏国都城大梁。大梁以东,这条道路有了分歧,通到齐国的是其中的一支,另一支则通到宋国的睢阳和彭城。通到齐国的一支应该经过陶,这不仅是地势使然,也是陶已经发展成为具有天下之中地位的经济都会。陶位于由济水分出菏水的地方,有水道可以利用的。这在后文行将提到。这里只说有关的陆道。由陶东北行,就是大野泽。这对道路的布局是有影响的。经过这里的道路,就不免再有分歧。正如苏秦所说的,秦军若要进攻齐国,就要过卫阳晋之道,径亢父之险①。阳晋在今山东郓城县西,正在大野泽之北。亢父在今山东金乡县东北,却在大野泽之南。亢父东北距鲁国都城不远,当然可以通到鲁国,但往齐国却不必绕道曲阜。亢父之险是车不得方轨,马不得并行。鲁国北部汶水两侧,山地较多,虽不能说是险阻,却是不如平原旷野的易于通行。因而经由亢父这一分支,当是绕过大野泽再与阳晋那一分支相混合,然后由平阴入齐长城,而至于临淄。这条道路乃是由魏国东北斜行趋向齐国的,和由邯郸东行至于临淄不完全相同。
齐之北与燕国为邻。两国亦间有兵争,可因以知当时的交通道路。田齐桓公时曾袭燕国,取其桑丘②。这是一次较大的战役,魏、赵两国并来救燕,与齐战于桑丘③。桑丘在唐遂诚县④。唐遂城县在今河北徐水县西。其地已近于燕下都。齐军进攻盖循燕、齐间的道路而行军的。燕、齐间再次较大的战争,为燕国与秦、楚、三晋共攻齐,入临淄,后田单破燕军,燕将犹保守聊城⑤。聊城在今山东聊城县西北。则聊城正当燕、齐两国间的道路上。前文论春秋时最东的一条南北道路,是经过莒、郯等国的。战国初期,越王无强兴师伐齐,曾告齐王:“愿齐之试兵南阳、莒地,以聚常、郯之境”。据说南阳在齐之南界,莒之西①。在此之前,勾践已平吴,与齐、晋诸侯会于徐州②。这都是发生在这条道路上的大事,可见这条道路在战国时仍然通① 《史记》卷四六《田敬仲完世家》。
② 《战国策·齐策一》。
③ 杨守敬《战国疆域图》。
① 《战国策·齐策一》。
② 《史记》卷四六《田敬仲完世家》。
③ 《史记》卷四三《赵世家》,又卷四四《魏世家》。
④ 《史记》卷四六《田敬仲完世家·正义》引《括地志》。
⑤ 《战国策·齐策六》。
①② 《史记》卷四一《越王勾践世家》。
行。
楚国的都城和水陆交通情况南方的楚国,春秋时已为大国,与齐、晋抗衡。入战国后,更东灭越国,伸展其国力于东海。又东北灭鲁,疆上开拓至于泗上。苏秦所谓楚地北有汾陉③。汾陉在今河南临颖县,盖已深入于中原了。楚国的土地诚极扩张,和其北诸侯封国间的往来,仍不外以前们有的几条道路。通过方城、邑塞的大道,依旧为南北的通途;西北与秦国的交往,还是以经过武关一路为便捷。楚国此时又以郇阳为塞,郇阳在今陕西旬阳县。盖西北一路在未入武关之前,即可溯汉水而上,以至秦岭以南各处。楚既灭越,其东地遂不时为齐所觊觎④。东地或称东国,其地当近于齐国⑤。
虽近于齐国,却非指鲁国而言。因孟尝君之父田婴所受封的薛邑,固仍在鲁国之南。故所谓东地或东国,当为泗水中游及其以北沂、沐二水所流经之地。或以之置之泗水中游以南⑥,似稍失之。这里既为齐、楚两国争执的所在,则其间的南北道路尚不至有所断绝。至于彭城之南的道路,虽少见于记载,当亦不至断绝难通。尤其是春申君受封之后,江东与中原的联系,恐不会竟至漠漠无闻也。
不过也有两条东西道路难免于荒芜。其一是由原来陈国附近通向东方的道路。这本是辕涛涂向齐桓公推荐的道路,期望齐桓公召陵会盟后,由这条道路回齐国去。还在春秋时,楚已灭陈,夷为诸县。由于其地当楚夏之交,能通鱼盐之货①,已发展成为经济都会,不过既在楚夏之交,应是具有南北的作用,至于东西交往,似少见于记载。另外一条道路,是在江北淮南,就是春秋时吴、楚交兵经常往来的道路。楚、越亦尝交兵,似未遵循这条道路②。后来楚为秦所逼,自郢迁都于陈,又复迁于矩阳,最后迁于寿春。钜阳在今安徽阜阳市北。寿春在今安徽寿县。郢既不为都,则由故吴地西行,去郢者当不会很多。战国末叶,黄歇以楚相之尊,获封为春申君。春申君以吴国故墟为已封邑,稍后就封于吴而行相事③。这就使春申君封邑与楚国新都寿春之间的交通有了新的发展。不过所行的道路仍应是当年吴、楚间的道路的东段,而不是另外的新建。可是如《鄂君启节》所说的,鄂君之时,楚已迁都于寿春,这个新都仍以郢相称。鄂君赴郢,并非越过邑塞,而是溯汉水上行,出方城之外,然后东南行至郢①。若非鄂君还有他故,需要绕道,当③ 《战国策·楚策一》。
④ 《战国策·楚策二》。
⑤ 《战国策·西周策》。
⑥ 杨守敬《战国疆域图》。
① 《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
② 《史记》卷四一《越王勾践世家》说:越王无强时,越兴师北伐齐,西伐楚。齐威王遣使说越王,请其专致力于楚。因说:“复雠、庞、长沙,楚之粟也;竟陵泽,楚之材也。越窥兵通无假之夫,此四邑不上贡事于郢矣”。雠、庞所在无考。竟陵在郢东,长沙则在江南。《正义》谓无假云关当在江南长沙之西北。越若听从齐王之说,转而伐楚,其出兵之途当在江南而不在江北。
③ 《史记》卷七八《春申君传》。
① 谭其骧《长水集·鄂君启节铭文释地》。
是黾塞险峻,艰于跋涉。
楚国在这几条道路外,也曾经开辟过新路,庄0 王滇池就是由新开辟的新路前往的。滇池在今云南昆明市南,为当时徼外地。庄0 西南之行,《史记·西南夷传》说是“将兵循江上,略巴、蜀、黔中以西”。这里的“蜀”字是衍文②。《汉书·西南夷传》引用这句话,也只说是“略巴、黔中以西”。滇池诚在巴的西南,庄0 此行却并非就经过巴地。巴楚并立,虽历有年所,其间难免了无交恶。楚曾于江上设杆关,其地在今四川奉节县③。这座关隘的设置虽说是拒蜀,实则巴也在被拒之列。庄0 何能越巴而远至于滇池?按黔中为楚国所设的新郡。《史记·楚世家》所谓“秦复拔我巫黔中郡”是也。秦因楚旧,仍置此郡④,秦郡治所在今湖南沅陵县西⑤,当系因楚国的旧制。不论庄0 西南行道出何途,皆不能既经巴而又经黔中。巴非楚土,若不能取道其国,则显然是由黔中前往的。黔中郡治所若在沅陵,乃是濒于沅水。是庄0 西南行井非循长江而上,而是循沅水而行。按《鄂君启节》所载,鄂君曾循水道到过资、沅、澧诸水,是今湘西诸水皆已通航,庄0 由沅水西南行,并不是不可能的。由于庄0 归途受阻,因复返而王滇国,这条道路所经过的地方就难以备知了。
根据《鄂君启节》所示,楚人对于江南北水道,多已利用通<航。前文曾说到鄂君赴郢,是溯汉水而上,再出于方城之外。鄂君还远溯资、沅、澧诸水。按洞庭之南,以湘水最为大川,鄂君亦曾溯湘水而上,至于■阳。■阳据说在今广西全州东北,盖已近于湘水源头。然而最值得注意的,则是由鄂东下,对于长江水道交通的开发。吴头楚尾之间,江水浩瀚,自来是难于泛舟通航的。春秋时,吴、楚构兵多在淮水流域,正是这样的缘故。鄂君所居的鄂,正是现在湖北鄂城县。鄂君曾沿江而下,到过彭■和松阳。彭■据说在今安徽望江县,松阳在今安徽枞阳县,皆在长江的沿岸①。如所说果确,己可证明当时足以克服吴头楚尾艰于通行的水道。
关于水道交通的开发和利用,固不仅楚人得有成效,就是秦国也多所致力,尤其是对于楚国的用兵,更是费尽心机。自春秋以来,秦、楚交兵,率取武关一途。至于战国,诸侯封国间的情形时有变化,于是旧道之外,也增添了新途。其中就有对于两国水道交通的运用。苏秦说楚王,曾经指出:“秦必起两军:一军出武关,一军下黔中。若此,则鄢郢动矣”②。如前所说,黔中乃在沅江流域,为湖南西北部③。秦军如何下黔中?苏秦没有说清楚。张仪说楚王时,就说得十分具体。张仪说:“秦西有巴蜀,方船积栗,起于汶山,循江而下,至郢三千里。舫船载卒,一舫载五十人,与三月之粮,下水而浮,一日行三百余里,里数虽多,不费马汗之劳,不至十日而距■关。② 王念孙《读书杂志·史记第六·巴蜀》。
③ 《史记》卷四○《楚世家》。
④ 《史记》卷五《秦本纪》。
⑤ 《元和郡县图志》卷三十《黔州》:“秦黔中郡治所即在今辰州两二十里黔中故城”。唐辰州在今湖南沅陵县。
① 谭其骧《长水集·鄂君启节铭文释地》。
② 《战国策,楚策一》。
③ 《元和郡县图志》卷三十《黔州》:“今辰、锦、叙、奖、溪、澧、朗、施等州,实秦汉黔中之地。”这些州分布在今湖北西北部等处。
■关惊,则从竟陵以东尽城守矣。黔中、巫郡非王之有已。秦举甲出之武关,南面而攻,则北<地绝”①。出巴蜀一途虽较武关为悬远,但很易达到■关,所以对楚国的威胁也最大。这是秦取巴蜀以后的新变化,也是战国初期秦、楚两国都所未能料想得到的。
燕国的都城和交通战国时,称雄的诸侯封国中,燕国僻处于东北一隅,初未为其他强国所重视,其后逐渐有声于世。其间道路亦为当时交通网所不可缺少的。燕国南邻齐、赵两国。它和齐、赵两国的道路,前文已有陈说,这里就不再赘述。另外还有两条道路,不容不略一涉及。苏秦说燕文侯,就已经指出:“秦之攻燕也,踰云中、九原,过代、上谷,弥地踵道数千里,虽得燕城,秦计固不能守也”②。后来秦国攻燕,并未由这条道路出军。秦国虽未由这条道路出军,这条道路却是早已存在的。云中、九原本为赵国的疆土,赵武灵王就曾经在当地驰驱过。上谷、代郡为燕、赵边郡,两国皆须防御匈奴,其间就不能没有道路。这是燕国西北的一条道路。另一条却是趋向东北。燕将秦开驱逐东胡,于边郡置渔阳、右北平、辽西、辽东诸郡③。这几郡依次趋向东北,其治所皆未见于记载。后来秦灭燕,仍因燕旧,置此四郡。秦时渔阳郡治渔阳,在今河北密云县西南;右北平郡治无终,在今河北蓟县;辽西郡治阳乐,在今辽宁义县西南;辽东郡治襄平,在今辽宁辽阳市。由燕国都城所在的蓟东北行,或经渔阳郡治所的阳乐,或经右北平郡治所的无终,都可由今大凌河河谷而至于西郡治所阳乐,再东渡辽水而至于辽东郡治所襄平。① 《战国策·楚策一》。
② 《战国策·燕策一》。
③ 《史记》卷一一○《匈奴传》。
第五节经济都会的兴起及其有关的交通道路经济都会的兴起与交通道路的发展上面所论述的,乃是以战国时称雄诸侯的都城为中心向外辐射形成的道路。称雄诸侯的都城都是政治都会。称雄的诸侯统治土宇和交往邻国都必须以其政治都会为中心,凭借有关的道路以达到其目的。由于社会经济的发达,在政治都会外,又形成了一些经济都会。这样的经济都会都成为一方的经济中心,甚至超出一方而成为较为广大地区的经济中心。如相当于现在山东定陶县的陶,竟成为“天下之中”。所谓“天下之中”,是包括当时诸侯之国在内的经济中心。既然成为一方的、一个地区的,甚至兼包各诸侯之国的经济都会,自必有从各自的中心向外辐射的道路。掏于各地情形不尽相同,有的政治都会就兼具经济都会的性质,因而也就利用原来旧有的道路。有的经济都会由于位于原来已有的道路上,促成了它的经济发达,因而能够能成为受人称道的经济都会。当然也有成为经济都会之后,原来的道路不敷应用,因而另开辟了新的道路。新辟的道路,便利了货物的运输,使经济都会更趋于繁荣。
这些经济都会都见于《史记·货殖列传》。据其所述,则秦国的经济都会有栎邑和雍。栎邑在今陕西临潼县北,雍在今陕西凤翔县南。栎邑“北却戎翟,东通三晋”。栎邑位于雍和咸阳之东,本来就是处于秦国通往三晋的道路上。同时也是在秦国通向北陲的道路上。秦国北陲居住着一些游牧民族,所谓“北却戎翟”,就是指和这些游牧民族的交往。雍可以通陇蜀的货物。也就是西连陇山以西,而南通巴蜀。越陇山西行,是秦国经营西陲的大路,而褒斜道更控制着南向与巴蜀交往的要道。
太行山西、汾水流域的经济都会为杨和平阳。杨在今山西洪洞县东南,平阳在今山西临汾市西南。杨和平阳都在汾水侧畔的南北道路上。《货殖列传》说:这两地“西贾秦翟,北贾种代”,就指出了这条南北道路的作用。这条道路不仅南向通到魏都安邑,还折而西行,通到栎邑和咸阳。栎邑和咸阳先后都作过秦国都城,而栎邑能够成为经济都会,就是因为东通三晋的缘故。平阳本来就是韩国的都城,而其北的晋阳也曾经作过赵国的都城。前面论述这条道路,就只是说到晋阳。可马迁说:“北贾种代”,还作了解释说:“种代,石北也”。张守节《正义》说:“种在恒州石邑县北,盖蔚州也。代,今代州”。徐广也说:“石邑,县也,在常山”。两家所说石邑,文字稍有差异,其实本是一地,在今河北石家庄市西南。唐时属恒州,汉时隶常山郡,故所说略有不同。唐蔚州治所在今河北蔚县,代州在今山西代县。代本为国,战国初年为赵所灭,改置代郡。其他即唐时蔚州。唐代州为隋肆州的改称①。似难上溯到战国时的代国。小司马以种代合为一地,谓在石邑之北,当与《货殖列传》本意相符。以石邑为汉唐的石邑县,显示出由晋阳东行经井陉关的道路,然由石邑县北行至相当于今河北蔚县的种代,又须再次翻越太行山,与一般道路的常规不尽相合。颇疑由杨、平阳北行,经过晋阳,越勾注、夏屋,就可至于代国旧地。当年赵国灭代,就是出于此途。商贾往来何须两越太行山?只是石邑确地未能多事考核,难以道出具体的路线。太① 《元和郡县图志》卷十四《代州》。
史公在这里特别提到杨、平阳西贾所至的翟。三晋诚然西接翟土,翟人主要的活动地区这时当已转至黄河以西。这和栎邑北却戎翟的翟应是相同的。由杨、平阳西行,可能有两条道路。其南途当是西越黄河,而至于定阳。定阳在今陕西延安市东南,曾为魏国所围攻①,当为黄河以西的重要地方。魏军西出围攻定阳,不一定就要经过杨或平阳。但由杨、平阳西行,经过壶口附近,还是可以渡河西行的。战国时人对于壶口是不会陌生的。其偏北一途,乃是由蔺、离石西行,渡河至于河西。离石,今仍为山西离石县。蔺即在离石之西。秦、赵两国曾战于蔺,离石②,可知这里曾为军事通道。赵灭中山,迁其王于肤施③。肤施在今陕西榆林县南。赵国与肤施间的交通,当也是取诸蔺、离石一途。
太行山东的经济都会,有温、轵、邯郸、中山,还应该数上燕国的蓟和卫国的濮阳。温在今河南温县西。轵在今河南济源县南。邯郸为赵国的都城,即今河北邯郸市。中山曾以顾为都城,其地在今河北定县。蓟为今北京市。濮阳在今河南濮阳县南。这几个经济都会,除濮阳外,均在太行山东由雒邑北至燕国的道路上。温、轵北贾赵、中山,当是循这条大道北行的。这里应该注意到:温、轵还北贾上党。由温、轵北行到上党,是要越过太行山的。前面曾举出蔡泽所说的“决羊肠之险,塞太行之口”,正显示出温、轵北贾上党的道路。赵国的邯郸“北通燕、涿,南有郑、卫”。燕都于蓟,涿在蓟的西南,也就是现在河北涿县。和蓟一样,涿也在这条南北道路上。郑于战国时为韩国的都城。在今河南新郑县。卫国则都于濮阳。邯郸固可南通郑、卫,却是两条不同的道路。由邯郸去郑,是向南行的;去濮阳,是要略偏向东南。其南行一途,渡河之处当在荣口附近。荥口在今河南荣阳县东北。荣口已近于魏国的东长城,赵、韩两国间的交通道路,似不易越过这条长城而互相往来也。濮阳除北通邯郸外,更近于梁、鲁。梁即魏国都城大梁,于今为河南开封市。鲁都曲阜,即今山东曲阜县。既属邻迩,往来当甚便捷。燕国的蓟为勃海、碣石间的经济都会,它可以南通齐、赵。赵都邯郸已见前文。齐都临淄,则在今山东淄博市东。燕、齐之间,战国时亦数有兵争,前文也曾有所论述。商贾往来非同军旅,当求其最为便捷的途径。两国均濒勃海,又分在黄河南北。黄河下游津渡以平原津最为著名。平原津在今山东平原县南,当是其时燕、齐之间往来渡河处。渡河北行,其间路程当不能距离勃海更远。燕国由于地处北陲,由上谷以至辽东,确是相当悬远,诚如司马迁所说,它“东绾秽貉、朝鲜、真番之利”。这些地方在今朝鲜等处,由辽东郡治所的襄平前往是可以达到的。燕国还北邻乌桓、夫余。乌桓在今内蒙古东部;夫余则在今吉林省。由燕国都城前往乌桓,当取道于右北平和辽西郡。前往夫余,则当取道于辽东郡。正是由于能和这样一些边远的地区交通,蓟就易趋于繁荣。
地处中原的洛阳,本是周人的雒邑。雒邑的交通相当发达,道路也有多条,故可“东贾齐、鲁,南贾梁、楚”。所谓梁、楚,乃是指魏闰的都城大梁和楚国的彭城,这都是位于由雒邑东南行的道路上的经济都会。这里还应该添上宋国都城睢阳。司马迁未着重提到大梁,这是因为秦灭魏时,曾引河① 《战国策·齐策五》。
② 《战国策,西周策》,又《赵策三》,《史记》卷四三《赵世家》。
③ 《史记》卷四三《赵世家》。
水以灌大梁,使之成为废墟。大梁既成为废墟,睢阳就更趋于繁荣,取代了大梁的地位。再往东去的经济都会就要数到临淄了。临淄为齐国的都城所在,交通一直是发达的。
南方的楚国,地域最广,经济都会亦最多。楚国都城在郢,其后迁于陈,又迁于寿春。这几处既是楚国的都城,也是名著一时的经济都会。郢“西通巫、巴,东有云梦之饶”。巫,今四川巫山县;巴,今四川重庆市,皆循江而上可以达到。云梦为择地,物产富饶,自可有助于郢的繁荣。“陈在楚夏之交”,也能繁荣起来。所谓“夏”,乃指夏都阳城而言①。陈为楚都,当有楚称。这里以楚与夏并称,分在陈的南北,这就应该指寿春了。阳城在今河南登封县东南。寿春在今安徽寿县。阳城位于颖水流域,寿春距颖水入淮处不远。其间的交通,特别是颖水下游,当是利用颖水的水道。至于寿春,司马迁仅谓其“亦一都会”,而未道及其获致繁荣的缘由。寿春濒淮水,水上交通是会使寿春得到方便的。司马迁于论述寿春之后,接着又说:“合肥受南北潮,皮革、鲍,木输会也”。合肥近在寿春南辟,两者当能息息相关。张守节释南北潮,谓江淮之潮,南北俱至。合肥虽在江淮之间,仍各有相当距离,江淮之潮如何能到合肥?按:合肥南北皆有溯泊,南为巢湖,北为芍陂,南北肥水各自分流入湖,合肥正处于南北肥水之间,是会有舟楫之利的。所谓南北之潮当指这些湖水而言。这个“潮”字似为“湖”字的讹误。
楚国尚有两个经济都会,不容不略一述及。这两个经济都会就是西方的宛和东方的吴。宛在今河南南阳市。吴在今江苏苏州市。宛“西通武关,郧关,东南受汉、江、淮”,故能成为经济都会。武关在丹江流域,正当今豫、鄂、陕三省之交。郧关当为郇关,盖因字形相似而致讹误。郇关在洵水之上,在今陕西旬阳县。这是利用汉水的交通。宛虽不紧濒汉、江、淮,然相距皆不甚远,因而均能有所利用。吴有三江五湖之利,江东水国,舟楫固无所不通。司马迁还曾提到番禹。番禹在今广东广州市。番闺之为经济都会,恐是秦汉时事。战国时楚国上字虽广,似未一涉及五岭以南也。
陶为“天下之中”的经济都会及其水陆交通在这些经济都会中,最为繁荣的当推陶。陶在今山东定陶县。陶的繁荣远始于春秋战国之际。范蠡佐越破吴归来,治产居积,与时逐利,以陶为天下之中,诸侯四通,货物所交易也,因徙居于陶①。按当时的地理形势,这“天下之中”的称道,并非过誉之辞。陶的交通也确是四通八达,故能为诸侯封国间货物交易的场所。
由于陶为天下之中的经济都会,引起各国的重视,虽已有四通八达的交通道路,却还有人为它开辟新的道路,陶于春秋时为曹国都城,战国时灭于宋,其后入于秦,秦以之为穰侯魏冉封邑。由秦至陶,是由咸阳东行,过雒邑和大梁。这应是黄河以南,东西通行的大道。可是魏冉受封之后,就亟力开辟黄河以北的大道,这条新道乃是取路于魏国的安邑,即所谓为陶开的两道①。由秦国至安邑,当时已有通行的道路。由安邑东行,可循晋文公始辟① 《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
① 《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
① 《史记》卷七二《穰侯传》。
南阳时所行的道路。再东,当是由汲渡河东行,直至其地。汲在今河南卫辉市,当时正濒于黄河。春秋时,城濮之战前,普侯将伐曹,曾假道于卫,卫人弗许,还自河南济。据杜预的解释,是从汲郡而东,出卫南而东②。既然晋侯曾假道于卫,则说明由卫国也可抵达于陶。战国时,陶卫并称,相距也并非很远,且有濮渠水流经其间③,交通道路是无所阻隔的。这些道路,都是春秋时的旧道,只是分属各国,不全为秦国所能支配,故魏冉须再加开辟。其实,促进陶的繁荣的交通道路,不仅有陆上的,更有水上的,尤其值得称道的,乃是人工所开凿的运河,也就是前文所说的菏水。菏水的开凿使当时所称的四读,即江、淮、河、济,得以互相联系起来,陶正处于菏水和济水会合的地方,故能很快繁荣起来,成为“天下之中”的经济都会。
春秋战国时期,运河的开凿蔚然成风,前后相继。司马迁撰《史记·河渠书》,对此曾有论述。他说:“荣阳下引河,东南为鸿沟,以通宋、郑、陈、蔡、曹、卫,与济、汝、淮、泗会。于楚,西方则通渠汉水、云梦之野,东方则通(鸿)沟江、淮之间。于吴,则通渠三江、五湖。于齐,则通淄、济之间。于蜀,蜀守冰凿离椎,辟沫水之害,穿二江成都之中。此渠皆可行舟,有余则用灌溉,百姓享其利。”这么多的人工开凿的运河,对于当时的交通确实大有裨益。
所谓“通渠于云梦、汉水之野”,“通沟江、淮之间”,“通渠三江、五湖”,都是春秋时的往事,前文都已经有所涉及。这里就不再赘述。济水流经齐国的北境,淄水近在临淄城下。济水和淄水相距虽不很远,却是分流入海。由于相距不远,就容易开凿新的河道。据汉时记载,淄水至博昌入济,并不是入海①。既是至博昌入济,当是由于开凿了运河,改变了淄水的流向。博昌在今山东博兴县东南,于临淄为西北。这条运河当是由临淄城北,斜向西北,使淄水和济水相联系。济水本来是可通航的。齐国通过这条淄、济之间的运河,更可和济水流域的地方互相往来。
蜀守冰是指秦国蜀郡守李冰。李冰凿离碓,是疏通水道。他于成都所穿的二江,就是由大江引出的郸江和流江②,《水经·江水注》以之为郫江和捡江。这捡江当即流江。或以郫江和大江并列③,然大江所流经距成都尚远,似不能并为一谈。这两条江水流经成都,自有利于交通的发展。只是由于农田灌溉之利更大,行舟之事反而不多受人重视。
在这些运河中,鸿沟的规模最大,其作用也最为显著。鸿沟主要流经魏国境内,也是魏国所开凿的④。鸿沟所沟通的诸侯封国,有宋、郑、陈、蔡、曹、卫,所会合的自然河道有济、汝、淮、泗诸水,这就是说鸿沟并不是单一的人工开凿的水道,而是由几条运河共同组成的。鸿沟应是这样一组运河的总名。不过其中的一条还可以作为鸿沟的主要水道,单独承受鸿沟的名称,鸿沟是由荥阳引河水东行的。荥阳在今河南荥阳县东北。东行的河水流经魏国都城大梁之北,再折而东南行,经陈国之东,南流入于颖水。陈国都城在② 《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③ 《水经·济水注》。
① 《汉书》卷二八《地理志》。
② 《史记》卷二九《河渠书·正义》引。
③ 《史记》卷二九《河渠书·正义》引。
④ 史念海:《中国的运河》。
今河南淮阳县。由大梁南流的水道,称为渠水,也称为狼汤渠。这是鸿沟的主要水道,由荥阳引河处起,直至渠水入于颖水,一般就以鸿沟相称。渠水虽不流经郑国的都城,却经过郑国的东部,这就使郑国也受到它的好处。渠水入于颖水,颖水下入淮水,蔡国所都的下蔡,也就是现在安徽凤台县,正濒于淮水。由大梁东南行,是可以乘舟直达于下蔡的。不过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河渠书》说鸿沟所联系的诸水中有一条汝水。汝水在颖水之西,而狼汤渠则流经颖水之东,其下游也只是入于颖水,似与汝水无关。其实这还是有脉络可寻的。汝水中游有一座奇 域,在今河南郾城县。汝水在奇 城分流出一条 水,也称大颍水。东流至今河南周口市入于颖水①。濆水入颖水处在狼汤渠入颖水处的上游,由狼汤渠转入汝水,还须利用一段颖水。虽然如此,已可证明鸿沟是能够和汝水相会合的。
鸿沟在大梁附近开始有了分支。最北的一条为汳水。汳水流到今河南兰考县和商丘县之间,称为留获渠②。再往东流,就改称获水,再东至彭城北入于泗水③。彭城在今江苏徐州市。汳水和获水之南的一支为睢水。睢水与狼汤渠分水处在大梁的东南。东流经宋国都城睢阳之南,再东流至今江苏睢宁县东入于泗水④。睢阳在今河南商丘县。睢水今已大部断流,睢阳和睢宁却都是因睢水得名的。那时的泗水是由今江苏沛县、徐州市、宿迁县南流入于淮水的,所以获水和睢水都可以流入泗水。这是鸿沟会于泗水的两条支流。鸿沟支流会于淮水的为涣水和阴沟水。涣水亦称 水,分狼汤渠于大梁之南,东南流至今安徽五河县入于淮水①。阴沟水本是由黄河分出的另一条支流,它和鸿沟交错在一起,因而也成为鸿沟的支流。它分黄河之处在今河南原阳县西。那时的黄河是由今河南荣阳县东北经原阳县西而东北流的,所以阴沟水能在那里由黄河分流出来。阴沟水分河之后,至大梁合于狼汤渠,至今河南扶沟县又由狼汤渠分出,分出之后就别称为涡水,至安徽怀远县入于淮水②。这里还应该提到鲁沟水。这是在大梁之南由狼汤渠分流出来,东南流到今河南太康县西入于涡水③。
这几条鸿沟系统中的分支,通到宋、郑、陈、蔡诸地,也和汝、泗、淮诸水相会合。这里面没有说到曹、卫两地,也没有说到济水。这里所说的曹就是陶,陶本是曹的都城,曹国灭后,陶成了闻名的经济都会。卫都濮阳,是和陶并称的经济都会。鸿沟没有通到陶,但鸿沟和济水都是从一条水分流出来的,因而鸿沟也是和济水沟通的。鸿沟分支的获水和睢水都和泗水相会合。泗水上承菏水,菏水就在陶和济水相会合。这是说,鸿沟不仅和济水相会,而且遇到了曹。济水在今河南封丘县分出一条濮水④。
濮水流经濮阳之南。濮阳之名正说明它和濮水的夫系。濮水在今山东鄄城县和羊里水合。羊里水是在濮阳附近的瓠子由黄河分流出来的,也称为瓠① 《水经·汝水注》。
② 《水经·汳水注》。
③ 《水经·获水注》。
④ 《水经·睢水注》。
① 《水经·淮水注》。
②③ 《水经·阴沟水注》。
④ 《水经·济水注》。
子河。这条和濮水相会合的羊里水流到今山东郓城县入于大野泽中①。濮水已近于濮阳,瓠子河就近在濮阳城旁,对于濮阳的繁荣自有很大的助力的。如前所述,大梁附近交通已经相当发达,由于鸿沟的沟通,更使这一地区的交通如锦上添花,愈臻便利。前面说过,陶之所以能成为“天下之中”的经济都会,是由于吴王夫差掘沟于商鲁之间,也就是说开凿了沟通济水和泅水的菏水。鸿沟的开凿,其分支虽不包括菏水,但通过济水和泗水,就使陶更趋于繁荣。不仅陶的发达,就是和鸿沟有关的其他经济都会,也都程度不同地繁荣起来。
由于陶的繁荣成为天下之中,就不免引起称雄诸侯间的觊觎和争夺,这就使陶在经济都会之外,又成为军事要地,因而显示出交通方面独异的特色。苏秦以合纵说赵王,集六国之力以畔秦,谓秦国如果进攻齐国,“则楚绝其后,韩守成皋,魏塞午道,赵涉河、漳、博关,燕出锐师以佐之”②。张仪以连横恐吓赵王,谓“秦发三将军,一军塞午道,告齐,使兴师渡清河,军于邯郸之东;一军军于成皋,驱韩、魏而军于河外;一军军于渑池,约曰:四国为一以攻赵,破赵而四分其地”③。楚人有以戈射说顷襄王,谓“若王之于戈诚好而不厌,则出宝弓,婆新缴,射噣鸟于东海,还盖长城以为防,朝射东莒,夕发浿丘,夜加即墨,顾据午道,则长城以东收而太山之北举矣”④。这几位说士都提到午道,而且使赵、楚诸王都有动于心,这就不是一条普通的道路了。午道何在?值得考核。苏秦所说的“魏塞午道”,《史记·苏秦传》引作“魏塞其道”。小司马说:“其道即河内之道”。苏秦说赵时,魏国正当襄王在位,魏虽已迁都大梁,安邑尚未失守,魏国就是要援助齐国,固守安邑,即可阻秦军东出,何劳塞河内之道?司马贞之说未为慎审。可是《史记·张仪传·索隐》又说:“此午道当在赵之东,齐之西”。若在赵国之东,则秦军攻赵何能即遣军先塞午道?《史记·楚世家·索隐》却说:“午道当在齐西界”。如果和苏秦所说的相联系,则齐西界之说似具胜义。司马贞于释《张仪传》所说的午道时,曾引郑玄之说,谓“一纵一横为午,谓交道也”。以纵横交错的形势说午道,应得其间的真谛。
按之游士的说辞,午道乃在魏东、齐西和赵国之南,其具体所在当为陶。陶作为经济都会之后,交通益为发达,道路亦有所增多。它可以西至雒邑,东至曲阜,南至睢阳,北至濮阳,东北至临淄,东南至彭城,可以说是纵横交锗,无所不至。
由于陶为天下之中的经济都会,寝假成为称雄的诸侯封国争夺的要地,能够控制这个地方,就会据有先声夺人的形势。当时的游士因而往往以此恫吓诸侯,以求得其所欲。正因为陶为午道的所在,各国对之争夺并未稍止。陶本为春秋时曹国的都城,其后入宋,宋灭之后”为魏所据①,最后竟为秦国所有②。此中曲折,史籍虽未详加记载,由其隶属的频繁更迭,亦可见其间争夺的激烈。
① 《水经·瓠子河注》。
②③ 《战国策·赵策二》。
④ 《史记》卷四○《楚世家》。
① 《史记》卷四四《魏世家》。
② 《史记》卷七二《穰侯传》。
第六节《禹贡》建立水上交通道路网的思想《禹贡》所说的“九州”地理形势上面所说的都是当时较为重要的交通道路,也是由当时的政治都会或经济都会辐射出来的交通道路,而且都能见诸记载,有史可征。这样一些交通道路,在当时都可以各自成为系统,构成有关的交通网,分布到许多地区。战国时,另有一个交通道路网,和上面所说的不完全相同。
这样的交通道路网具见于《尚书·禹贡》。这是战国时魏国的人士托名大禹的著作,因而就以《禹贡》名篇。这是撰著这篇《禹贡》的人士设想在当时诸侯称雄的局面统一之后所提出的治理国家的方案。这是一个宏伟周密的方案,不与寻常相等,故托名大禹,企望能够得到实际的施行。这篇《禹贡》以地理为径,分当时天下为九州,这是撰著者理想中的政治区划。此外兼载山脉、河流、土壤、田地、物产、道路,以及各地的部落,无不详加论列。
《禹贡》所说的九州,为冀、兖、青、徐、扬、荆、豫、梁、雍。当时的黄河上游和现在大致相同,到今河南荥阳县以下却流向东北,入于渤海。这样就在黄河中下游地区形成东西两条河流,一为南流,一则流向东北。这东西两河之间就是冀州。以现在的地理来说,冀州相当于今山西省和河北省的西部和北部,还有太行山南的河南省一部分土地。兖州是在济、河之间。就兖州来说,黄河以北就是冀州,它是以黄河与冀州分界的。这里所说的济为济水。这是一条久已埋塞的古河道。它是由今河南荣阳县东北从黄河分出,流经今河南封丘、山东定陶、济南等县市,东北流入渤海的河流。这济、河所维的充州,相当于今河北省东南部、山东省西北部和河南省的东北部。《禹贡》说:“海岱维青州”。这是说,青州是东至海而西至泰山。也就是现在山东的东部。徐州是在海岱和淮水之间,相当于今山东省东南部和江苏省的北部。扬州则在淮海之间,就是北起淮水,东南到海滨。用现在地理来说,是江苏和安徽两省淮水以南,兼有浙江、江西两省的土地。《禹贡》以荆及衡阳维荆州。荆山在今湖北南漳县。衡山在今湖南省。这是说,荆州包括今湖北、湖南两省,由荆山之下直到衡山之南。豫州在荆河之间,主要是今河南省的大部,兼有山东省的西部和安徽省的北部。梁州在华阳、黑水之间、这是说梁州是自华山之阳起,直到黑水。黑水何在?自来都没有恰当的解释。《禹贡》梁州,曾说到“蔡蒙旅平”。这是两座山名:蔡山,据说在汉蜀郡青衣县;蒙山在唐雅州严道县。汉青衣县在今四川名山县北。唐严道县今为四川雅安县北。按照这样说法,梁州应包括今陕西南部和四川省,或者还包括四川省以南的一些地方。九州中还有一个雍州,雍州在西河、黑水之间。今陕西和山西两省的黄河,当时称为西河,则黑水当在雍州的西部。雍州西部的黑水不一定就是梁州南部的黑水,但确地也不易实指。雍州的山水有鸟鼠、三危,也有弱水、都野,皆在今甘肃省境内。雍州境内还有昆仑、析支等部落。据说,昆仑在汉临羌县西,析支在汉河关县西。汉临羌县在今青海省惶源县东南。汉河夭县在今青海省同仁县。按照这些山水部落的分布,则雍州当在今陕西省的北部和中部,甘肃省的左部和青海省的东部。
《禹贡》以冀州为中心之水陆交通网的设想《禹贡》所提出的交通道路网,就分布在这九州之中。明确了九州的具体区划和相当于今地的具体所在,就可以进一步探索其交通道路网的分布和作用。《禹贡》的撰述者既以这篇书作为统一之后治理全国设想的蓝图,按当时情形说,是先有一个拟议中的帝都,而这样的帝都是在冀州的西南部。战国时的交通道路是以各政治都会为中心向四方伸延的,可是《禹贡》的撰述者却一反常规,交通道路网的形成并不是以帝都为中心向外伸延,而是作为各州向帝都送交贡赋的道路汇集到帝都的。据《禹贡》所载,这样的交通道路是:冀州:夹右碣石入于河;兖州:浮于济、漯,通于河:青州,浮于位,通于济;徐州:浮于淮、泗,通于河:扬州:沿于江海,达于淮泗①;荆州:浮于江、沱、潜、汉,逾于雒,至于南河;豫州:浮于雒,达于河;梁州:浮于潜,逾于沔,入于渭,乱于河;雍州:浮于积石,至于龙门西河,会于渭、汭。
这样的交通道路网和前面所论述不完全相同。这是以水上交通为主的道路网,只有在没有河流的地方,才利用一段陆路。荆州的江、沦、潜、汉都是水道,可是这些水道竟然没有一条可以直达冀州西南的帝都,因而不能不利用陆路。所说的踰于洛,就是由汉到洛没有其他水道联系,只好改就陆路了。现在看来,汉洛之间正是隔着伏牛山,是难于直达的。梁州的贡道也是如此。
在梁州境内,固然可以浮于潜,但潜、沔之间隔着巴山,就是沔、渭之间也还隔着秦岭,这就不能不一逾再逾了。
《禹贡》记载这些水道,除冀州的“夹右碣石入于河”和扬州的“沿于江海,达于淮泗”外,其余七州的贡道都用“浮”来显示其间的作用。“浮”字是什么意义?伪孔传说:“顺流曰浮”。这七州的贡道并非都是顺流而下,这样的说法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
胡渭解释说:“当时粟米取之于甸服,无仰给四方之事,所运者唯贡物,故轻舟可载,山溪可浮,逾于洛,逾于沔”①。胡渭这样的解释是有一定的道理的。《禹贡》所说的贡道,包括当时全国的大川,兼有其他较小的水道,就无不可以通行舟楫了。甚至远至黄河上源的积石,也成了航行的起点,水上交通的发达,可谓是相当迅速和普遍的,也是少见于文字记载的。就以黄河来说,前文所举的秦、晋泛舟之役,可谓是当时一宗大事,这次所涉及的水道,黄河之外,兼有渭、汾两河,所使用的黄河水道,其实只有由汾水入河处至渭水入河处之间的一小段。所谓泛舟之役,主要是用来运输粟粮的。这和浮字的含义就不尽相同。前文还曾举出卫宣公所筑新台事。新台的修筑说明齐、卫两国间对于黄河水道的利用。战国时,赵武灵王也曾说过:“今① 《史记》卷二《夏本纪》作“均江海,通淮泗”。《汉书》卷二八《地理志》同。《夏本纪·正义》引郑玄说:“均,读曰沿。沿,顺水行也。”《汉书·注》:“均,平也。通淮泗而入江海,战云平。”① 胡渭《禹贡锥指·略例》。
吾国东有河、薄洛之水,与齐、中山同之,而无舟揖之用。..故寡人且聚舟揖之用,求水居之民,以守河、薄洛之水”①。薄洛之水指的是漳水。漳水出太行山后流向东北,由赵国下及中山。这是说所谓舟揖之用,乃是沿流上下的通航,并非隔岸摆渡。赵国与齐国分据黄河东西,和它与中山的关系不同。然以薄洛之水通行舟揖相例证,亦当不是隔岸的摆渡。因此可以说,黄河中下游由秦、晋之间至齐、赵之间,都应该是可以通行航运的。如果说,某些段落尚无舟揖之利,那只像赵武灵王所说,是没有尽到人为的力量的。积石远在黄河上游边辟之地,素未见诸记载。《禹贡》不仅说到导河积石,而且当地部落的贡赋,也可以浮河而下,至于帝都,这应是战国事新的发展,不尽属于子虚。
但是《禹贡》所说亦有未能使人尽信之处。《禹贡》两处提到潜水:一是荆州之潜,再一是梁州之潜。荆州之潜早已湮没,或谓在今湖北钟祥、潜江两县境②。这两县皆濒汉水,唯津渠交错,未审潜的确实所在。这条潜水诚能通于江汉,只有汉水可以逾干洛,可以存而不论。梁州的潜水,关系綦大,不能不一追溯究竟。这条潜水的所在,学人间自来多有论证,以胡渭所说较为具体③。其实这条潜水就是现在的嘉陵江,由于流经今四川广元县南北,穿过一些冈穴,所以称为潜水。运输贡赋的船只势难从这些冈穴中穿过,所谓“舍舟从陆而北”,恐只是后来解说者的设想,当时未必就能如此的周到。战国未叶,秦国曾以栈道千里,通以蜀汉,蔡泽以此为应侯范睢佐秦的一大功①。若潜水能够恃以运输,秦国何必兴此大工,开凿千里的栈道?话虽如此,《禹贡》的撰述者能够有这样宏伟的设计,对于当时的天下形势是相当了解的,对于当时的地理山川也是较为熟悉的。其中固然有些低误失真之处,也是时代使然,未能苛责于撰述者。即如作为潜水的嘉陵江的上源,积学之士历来已多感难于探究。郦道无就曾经说过:“川流隐述,卒难详照,地理潜閟,变通无方。”②,亦可以见其不易措手了。由于《禹贡》的撰述者的了解形势和熟悉地理,其所设计的道路网,还可显示当时交通的规模。由于所设想的帝都在冀州,而冀州三面环河,各州以黄河的交通为主。黄河的水上交通,上起积石,下迄碣石,就是说整条黄河都可以利用。黄河的支流,以汾、渭、济三水为最大,汾在冀州之中,用不着再作说明。渭水和洛水分别贯穿于雍、豫二州,所以就成为这二州的贡道。黄河下游无支流,济水、漯水分别曲黄河分出,都应是黄河的支津。以前人说,济水发源于王屋山下,东南流入于黄河,再由黄河分出,所以称之为济水。按诸自然规律,这是不可能的。济水只能是由黄河分出支津,其分河之处在今河南荣阳县北③。漯水分河于汉东武阳县,东北流至千乘县入海④。汉东武阳县在今山东① 《战国策·赵策二》。
② 胡渭《禹贡锥指》卷七。
③ 胡渭《禹贡锥指》卷九:“郦元云:自西汉溯流而至晋寿,阻漾枝津,南枝津即郭璞所云,水从沔阳县南流至汉寿;《寰宇记》所谓,三泉故县南大寒水西流者也。历岡穴迤逦而接汉岡。穴即郭璞所谓峒山;《括地志》所谓龙门山大石穴者也。以今舆地言之,浮嘉陵江至广元县北尤门第三洞口,舍舟从陆,越岡峦而北.至第一洞口,出谷乘舟至沔县南,经所谓浮潜而逾沔也。”
① 《战国策·秦策三》。
② 《水经·漾水注》。
③ 《水经·济水注》。
莘县南。千乘县在今山东高青县东。这两条水都流贯兖州,所以就成为兖州的贡道。充、豫、雍三州都和冀州接壤,又都是黄河流经的地区,利用黄河支流或支律作为贡道,也是很自然的。青、徐、荆、梁四州分别和兖、豫、雍三州相邻,就只能利用有关的水道,分别通过这三州,再入于黄河,而达于帝都。其实就囚州也各有不同,可以分为两个不同的类型。青、徐两州位于东方,东方平原广袤,河流亦多,水道交通不必再假他途。荆、梁山多,水道有所不通,只好在一些地区借助陆路。青州的河流以汶水为大。汶水出汉莱芜县,至寿张县人于济①。汉莱芜县在今山东莱芜县东北。寿张县在今山东东平县西南。青州许多河流都是流入海中,只有汶水是入济的,所以汶水就成了青州的贡道。徐州的贡道是“浮于淮、泗达于河”。淮、泗两水诚为徐州的大水,而且泗水流入淮水。两水相通,自然是会便于交通的。但是泗水南流,淮水东流,都不与黄河相联系,如何能够“达于河”?其实所谓“达于河”的“河”字,乃是错简,应为“菏”字的误文。菏水是连接泗水和济水之间的人工水道,淮、泗两水通过菏水和济水相连,由济水再通到黄河。菏水就是吴王夫差在商鲁之间所掘的沟,这是在前面已经提到过的。以前的学人都以为《禹贡》出于大禹之手。大禹之时何能有菏水?大禹如何能以菏水置于《禹贡》之中?其为误说是毫无疑问的。荆、梁二州的河流本来也都是不少的,但以大江为主流,大江东去,其他支流也随之东去,因而就绝无北流之水和黄河的支流相联系。这样的自然形势使《禹贡》撰述者所主张的以水道构成的交通道路网,不易完密无间。在水尽途穷之时,只好假道于陆运了。荆州的“逾于洛”,梁州的”逾于泻”,都是因此而起的。这是自然形势的限制,也是无可奈何的事情。
九州中只有扬州和冀州之间相隔的州最多,它的贡道是要通过徐州和豫州才能达到冀州。它由淮、泗两水通到徐州,再通过菏水和济水才能进入黄河,抵达帝都。但如何把这一州的贡物都运到淮水和泅水,却还是问题。《禹贡》撰述者特别指出,沿于江海,才能达于淮泗。扬州濒海,且有大江流贯其间,由大江入海,沿海岸北上,是能够转入淮水的。这样运用海上运输,也是其他各州所未有的。这时越已灭吴,勾践且由海上迁都琅邪,海上运输已经不是什么难事。就在吴国未被灭亡之前,吴王夫差已经开凿邗沟,使淮水和大江可以互相联系。这事在开凿菏水之前。《禹贡》的撰述者把菏水列入他的交通道路网中,却没有把邗沟一并列入,倒是耐人寻味的。按说海上多风涛,总不如邗沟中易于行驶舟船。既然有了邗沟,自应胜过多风涛的海上。当然,邗沟是人工开凿的,航道狭窄,而且还要绕道到射阳湖中,是不如海上的便捷。但作为一个时期的交通道路网,邗沟终究是不能置之度外的。这样的交通道路网有许多地方很少用史事来证明。但不能因此而说,没有史事证明,就不能成为交通道路。交通道路的形成有的固然是有计划的开辟和创建,有的就可能是经过一般行道者的实践而后受到注意修葺筑成的。水上交通就更易于利用,一苇之航只要不遭沉役,就会受到效法,逐渐伸延到更远的所在。这种利用自然的表现,是不必都有待于史事的证明的。《禹贡》所设想的交通道路网,不能说就没有这样的路程,不应因为没有史事的证明,而认为是不可能的。
④ 《水经·河水注》。
① 《水经·汶水注》。
综上所述,可见自夏、商、周三代以左,在原始社会的基础,继续有所建树,历经春秋、战国之世,交通逐渐趋于发达,道路也相应臻于稠密。战国时,政治都会随着称踉诸俟国势的扩张而有所增加,经济都会也由于贸易畅通而趋于繁荣。以政治都会为中心,再加上围绕经济都会的发展,交通道路的布局,就显得日新月异。这就为后来秦始皇扫灭六雄后,在全国各地大兴驰道,无所不臻的业绩,奠定了基础。
第四章国野、乡里与郡县关于商殷时期是否已有“国”“野”区别问题,由于史料残缺,实难仔细析证,这里暂由殷周之际谈起。
第一节周初的武装殖民与“国”“野”之分周初东征与武装殖民周族本是以今之洛阳以至径渭一带为根据地的“小邦周”(《尚书·大浩》),公元前十一世纪下半叶取代了“大邦殷”(《尚书·召诰》)而为天下共主。为了巩固西周政权,周公东征,摧毁商殷及其同盟者淮夷的残余势力后,又在全国要冲大封同姓、异姓和古帝王之后于新占领的东方,“以蕃屏周”(《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周公东征,其土既非周人所有,其民也与周族不类,因而周族及其同盟者在被征服的土地上建立新政权时,如果没有武装力量为其后盾是支持不住的。周初的这种“分封”是一种武装驻防事业,目的在于捍卫周族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实际上具有武装殖民性质。《史记·齐太公世家》载姜齐太公被封到东方营丘就国时说,“夜衣而行,犁(黎)明至国,莱侯来代,与之争营丘。”营丘边菜,莱人夷族,新来的统治者占有其土地,统治其人民,莱人当然要起而反抗。太公在此情况下,建立据点颇具偷袭性质,所以才有“夜衣而行”的必要。周虽败殷,但是周族势力还不及东土。所以又说他“与之争营丘”。《诗经·大雅·悉民》说:仲山甫出租,四壮业业,征夫捷捷..王命仲山甫,城彼东方。(指齐之临淄)宣王命南仲殖民方地即朔方时,也说:王命南仲,往城于方。出车彭彭,旂旐央央。(《诗经·小雅·出车》)仲山甫和南仲都是周室中衰以后时人,其武装殖民风气犹存,周初的“封国”情况,颇可想见。
筑城镇戍与“国”“野”之分那时被封的奴隶主贵族及其所率领的公社农民进驻广大占领区后,首先需要建立一个军事据点,这在古代文献中名之曰“城”,只有如此,才能进行武装镇压。《诗经·小雅·黍苗》中记述召穆公营谢(今之河南信阳)时的军旅集镇的情况说:我任我辇,我车我牛。我行既集,盖云归哉!
我徒我御,我师我旅。我行既集,盖云归处!
周人及其姻戚联盟,造邦筑城,镇戍征服地区,也见于西周金文。《中甗》铭虽然残泐颇甚,很难卒读,但其大意却可通晓,即王派中巡省南国,筑城殖民,并派兵镇戍。《班殷》铭记毛公伐东国膺戎,遣令班“目(以)乃族从父征,■(出)■(城)卫”。毛公东征“三年静东国”。这里的■即城,就是征服筑城之证。
周人拓殖建立的这种“城”,在先秦文献中也名之曰“国”,“国”外广大田土称之曰“野”。西周王朝和各诸侯封国都有这种“国”“野”即“乡”“遂”之分。王畿以距城百里为郊,郊内为多,郊外为遂。王朝六乡六遂,大国三乡三遂,周代的“国”和后来的商业城市不同,它对“野”没有调节生产的功能。其生计一般都要仰赖对“野”的剥削,所以周人的殖民营国也兼阂野。《周礼·天官·冢宰》序的“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就是这个意思。当时的氏族奴隶主就是依存在武装殖民据点的“城”上,因而有城就有贵族,有贵族就有周族的势力。《左传》文公十二年鲁国的襄仲说:“不有君子,其能国乎?”当是历史事实。
殖民营国和公社血缘关系的合一,是氏族社会的遗习,所以周族每到新拓殖民地就要建庙立社。《诗经·大雅·緜》说:乃召司空,乃召司徒,卑立室家。其绳则直,缩版以载,作庙翼翼。这里所说氏族公社成员定居后,立刻版筑城墙,城墙完固,则要营建庄严穆穆的宗庙,周族东向移民的情状,大概也当若此。所以,春秋时期,列国有难,经常盟大夫或“国人”于“大宫”(《左传》成公十三年、襄公二十五年),出发争战的前夕,“帅师者,受命于庙,受脤于社”(《左传》闵公二年)。庙社因周族统治族与殷族被统治族的不同而有“周社”、“毫社”之分,但其由于公社组织的存在而含有氏族血缘纽带关系则是一样的。这种氏族遗习,横亘西周以下五百多年未尝衰歇,只有到了公社开始解体,这种特征才逐渐消失。
第二节“国人”和“野人”的社会地位之不同“国人”对政治的干预周人武装拓殖的“城”通常有两层城墙,内者曰城,外者曰郭。《孟子·公孙丑下》所谓“三里之城,七里之郭”,环周七里的小面积就是古代的“国”。居住在城郭之内的称为“国人”,以别于郊外的“野人”或“鄙人”,即“庶人”。“国人”和“野人”都是脱胎于原始社会的公社农民,灭商后的周族公社农民与奴隶主贵族一起分别驻守在城邦与都邑,被征服的商族等公社农民则居住在野鄙之中,或隶属于“国”,或隶属于采邑,即“都”或“邑”。西周时期的“国人”和“野人”,由于前者是征服族,后者是彼征服族,因而他们的社会地位并不一样。
“国人”有参与政治的传统,所以国王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尚书·洪范》)。由于史料的残缺,关于西周各地“国人”干政的情状,虽难确知,但从西周铜器《■ 》铭文“邦人(“国人”)正人师氏人”、“虐逐厥君厥师”,与“国人”有力量放逐厉王于彘相似测之,可知西周时代“国人”的政治力量当不亚于春秋时代。
“国人”干预政治的方式很多,或决定国君的废立,或过问外交和战,或参议国都迁徙,大凡中原的中小国家如郑、卫、宋、曹、陈、许或山东半岛的莒、纪等表现得最为明显,这可能是这些国家中保留原始公社的遗习较多的缘故。《左传》僖公十八年(公元前642 年),邢人、狄人伐卫,卫侯以国让父兄子弟,及朝众曰:“荀能治之,燬请从焉。”众不可,而后师干訾娄。狄师还。“国人”不是统治阶级,无权染指王位,卫侯让位,只能让给“父兄于弟”,这本来是氏族共同体的现象,但是,凡国之事又要经过全体成员的认可,所以卫侯让位而朝“众”即“国人”,“国人”反对,奴隶主贵族也无可奈何。这也是氏族共同体的残留习俗。《左传》成公十年(公元前581 年)三月,郑国贵族于如立公子 ,越一月,“郑人(即郑国“国人”)杀 ,立髡顽,子如奔许”。这种内政外交方面的例证很多。春秋时期,晋、楚争霸,中原小国深受其苦,朝楚则晋攻之,朝晋则楚攻之。卫国夹在晋、楚之间,有一次,“卫侯欲与楚,国人不欲,故出其君,以说于晋”,卫侯乃“出居于襄牛”(《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卫国国君在外交上违背“国人”的意见而自作主张,就被流亡于襄牛,如果不从氏族社会遗习去看“国人”的行为,是很难做出充满的解释的。
春秋未年,吴国兴起于东南,与楚争霸,滨临的陈、蔡深受其害,《左传》哀公元年(公元前494 年),吴军人楚都,“使召陈怀公,怀公朝国人而问焉,曰:‘欲与楚者右,欲与吴者左。’”《左传》宣公十二年(公元前597 年)载:楚子围郑,十又七日,“郑人卜行成,不吉;卜临于大宫,且巷出车,吉。国人大临,守阵者皆哭”,准备迁都。这都是“国人”参与国之迁徙与和战的例证。
秦穆公帮助晋惠公入主晋国,晋惠公恩将仇报,秦、晋两国战于韩原,惠公被俘。秦伯会晋使暇吕怕甥,盟于王城,秦伯曰:“晋国和乎?”对曰:“不和。小人耻失其君而悼其亲,不惮征缮以立国也,曰:‘必报仇,宁事戎狄’。君子爱其君而知其罪,不惮征缮以待秦命,曰:‘必报德。有死无二’,以此不和”(《左传》傅公十五年)。以晋这样一个大国,还承认国是由贵族(君子)和国人(小人)构成的,可见,“国人”发挥氏族社会传统与遗习,晋国的统治阶级已经予以事实上的承认。
《左传》哀公十二年(公元前483 年)载:吴国称霸,召集卫国参加诸侯会盟,卫侯由于观望而迟到,吴太嚭责备卫君“之来也缓”,“故将止之”,即不许卫君回去,要扣留他。亏得子贡为之辩解曰:“卫君之来,必谋于其众,其众或欲或否,是以缓来。”这番话说得“太宰嚭说,乃舍卫侯”。可见,国君有事“必谋于其众(即“国人”)’,是当时统治阶级所认可的。综上可见,有周一代历史记载虽有东西南北之分,时间悬隔虽有几百年之遥,但其承认“国人”干预政治则是相同的。所以,《周礼·秋宫·小司寇》职询万民三政,即“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绝非虚构。
“国人”在当时政治上所以有着这般重要作用,是与他们所依附的公社组织密切相关的。“国”中的“国人”基本上是周族奴隶主贵族的后裔及其平民,他们虽然也受当时统治阶级的“百亩而彻”(《孟子·滕文公上》)的剥削,但在政治上却与统治阶级有利害一致的地方。所以,晋国史苏说:“昔者之伐也,兴百姓以为百姓也,是以民能欣之,故莫不尽忠极劳以致死也”(《国语·晋语一》)。氏族共同体的公社农民各有其权利义务,各人的生命权也不会随便遭到统治者的剥夺和危害。邾文公所说的“苟利于民,孤之利也。天生民而树之君,以利之也。民既利矣,孤必与焉”(《左传》文公十三年)。师旷也说:“夭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有君而为之贰,使师保之,勿使过度”(《左传》襄公十四年),尚有共同体之遗风。春秋时代,山东半岛的莒国“国人”几次放逐国君,都是因为国君危害传统共同体存在的缘故。例如,公元前609 年莒纪公子“多行无礼于国”,太子仆“因国人以弑纪公”(《左传》文公十八年)。公元前542 年,“犁比公虐,国人患之”,展舆“因国人以攻莒子,弑之”(《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越二十三年,“莒子庚舆虐而好剑,苟铸剑,必试诸人。国人患之”。庚舆甚且想与齐为盟,出卖共同体,贵族“鸟存帅国人以逐之”(《左传》昭公二十三年)。上引事实表明,“国人”的利益遭受危害时,他们有权,也有能力反抗,而贵族也利用“国人”的力量更换国君。氏族共同体的利益高于一切,“国”中公社农民的“国人”也都尽力维护这种传统。不过,由于历史的前进,象莒国这样的情况已经很少,多数国家业已有所改变。大体说来,春秋以前,氏族共同体的基本精神依然存在,也只有这种遗习遗俗才能维系各个邦国的存在。
“野人”地位的低下住在“野”里的“野人”亦即“庶人”,与西周的统治阶级没有血缘关系,他们的来源是被征服的民人。庶字,似有卑贱、藐小、旁出和次等诸义,例如,庶子、庶姓就是指的次于嫡长子和姬姓的人。古籍中称“野人”又作“庶人”,可能就有次于周族奴隶主贵族、周族平民的含义。武王灭商和东征胜利以后。他们对于被迫迁于成周的殷民称之为“殷庶”或“庶殷”(《尚书·召诰》),对一般被征服的部族和小国,则称之为“庶邦”(《尚书·梓材》)。《左传》昭公三十二年说:“三姓之后,于今为庶。”杜注云:“三后,虞、夏、商。”可见,不但殷亡后的民人成了庶人,虞、夏灭亡后的民人也成了庶人。西周时期的庶人与“国人”不同,前者是外族,后者是本族。惟其如此,他们的地位差别,表现得非常明显。当时的“野人”虽然也保有公社组织,但在古籍中绝无“野人”与政之例。《周礼》六遂中的官吏职守大都说的“掌其政令”、“掌其戒令政事”、“掌其教令政事”等,从来未有见到“库序”、“宾兴”之类的记录。由于“六遂”的“野人”只从事农业生产,因而凡属六遂的官吏也都只是注意管理农业之事。例如,《遂师》职说:“巡其稼秸”;《遂大夫》职说:“以教稼稿”、“简稼器,修稼政”;《县正》职说:“趋①其稼穑而赏罚之”;《酂长》职说:“趋其耕褥,稽其女功”;《里宰》职说:“以治稼穑”。《遂人》职更说:凡治野,以下剂(下等役法)致甿,以田里(分授田里)安甿,以乐昏(劝其昏姻)扰甿,以土宜(指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辨十有二壤之物)教甿稼稿,以兴锄(指征收锄粟以时颁发与民而助之)利甿,以时器(铸作农时所用的器具)劝甿,以疆予(郑注云:“谓民有余力,复予之田,若余夫然”)任甿。”
“甿”,郑康成注云:“变民言甿,异内外也。贮犹懵懵无知貌也。”说颇可取。这里把“野人”不称“田民”而言“甿”,亦作“萌”或“氓”②,可能反映了“野人”在当时无政治权力,也不能建学受教育、“懵懵”无知的历史实际。
“野人”与“国人”的地位差别不但表现在政治上,在法令税役上二者的地位亦极悬殊。《周礼·地官·小司徒》职云:掌建邦之教法..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此追胥,以令贡赋。这就是说,当时的平民阶级需为统治阶级服兵役、从事田野生产、提供劳役、纠察通逃之事,但是这些负担“国人”与“野人”是不同的。所以在稽察户口时则有“国中与四郊都鄙之夫家”(《小司徒》)的分别,具体些说,当时参与卒伍虽属义务,也是权力,只有“国人”才有资格“以起军旅”,“野人”只能做些“田役”之事。鲁国伯禽就封于鲁国后,准备伐淮夷、徐戌时,首先对“国人”誓师,要他们整修甲胄、干戈和弓矢;对三郊三遂的“野人”则曰:“峙乃桢■..我惟筑,无敢不供..峙乃刍茭,无敢不多”(《尚书·费誓》)。刍茭以喂饲牛马,桢■以备筑城,“野人”只有服苦役、干杂役的资格。《周礼·地官·乡大夫》职云: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贾疏云:“七尺谓年二十”,“六尺谓年十五”。服摇役的年龄,“国人”二十至六十,“野人”十五至六十五岁,相差十年,可见,他们对统治阶级所提供的劳役有轻有重。《周礼·地官·均人》职又云:凡均力政(征),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凶札(指年谷不熟而有疾病流行),则无利征,无财赋。这段记载是说,“国人”对西周王国的劳役范围可能限于“修城郭”、“除道”、“成梁”(《国语·周语中》)一类工作,并且说明“国入”依年成丰欠起役。但是,“野人”的劳役则没有时间、种类和轻重的规① 趋,《释文》作“趣”。《说文》:“趣,疾也”。按此“趣其稼穑”之意,谓督促之, 也。② 按,民为萌之本字,全文作■■等形,象种子冒地而出,上象子叶,下为其根,引申为凡草木萌芽皆谓之民。民人之民乃借义。统治阶级释“民,盲也”;“民,冥也”;“民,氓也”,置民于“懵懵无知”之列,皆系侮辱民人的释义, 都不可取。
定。《诗经·幽风·七月》中的具体写照,便是其证。诗中说,“野”里的公社农民,男耕女织,粮食收获完毕,立刻就为奴隶主贵族服徭役,开春后马上又需耕种。“嗟我农夫,我稼既同,上入执宫功。昼尔于茅,宵尔索陶,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十二月的寒冬季节,“凿冰冲冲”,“纳于凌阴”,准备明年夏天供奴隶主贵族享用。“野人”一年四季耕为奴隶主贵族而耕,役为奴隶主贵族而役,劳役也就无所谓对不时了。
“国人”与“野人”之身分地位的不同,亦见于免役的规定上。《周礼·地官·乡大夫》职云:其舍(免除)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前面已经指出,六十六岁以上的“野人”,六十岁以上的“国人”和疾病者一律免役,这里又说“国”中还有贵、贤、能和服公役的人都可以得到免役的优遇。这条记载不管其真实程度如何,但总可以反映西周时期“野人”的地位较之“国人”低下的事实。
由于“野人”即“庶人”的身份地位比“国人”低,目前不少同志主张庶人就是奴隶。他们把“庶人”说成奴隶的主要根据之一是《大盂鼎》铭中的一句活:易(锡)女邦司四白(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九夫;易尸(夷)司王臣十又三白(伯),人鬲千又五夫。
他们说“人鬲”是奴隶,“自驭至于庶人”统统包括在“人鬲”之内,因而就都成为奴隶了。其实,情形未必如此。铭文中的邦司、夷司以及人鬲、驭、庶人等都是按被俘以前的身份称谓说的。他们由周天子赏赐给贵族之后,是不是都变成了奴隶呢?铭文中没有说明。即使他们已经变成了奴隶,那也不能根据这段铭文证明庶人本身就是奴隶①。还有人根据1954 年6 月在江苏丹徒县出上的《宜侯矢■》(即《俎侯簋》)中也有赏赐庶人的记载,认为庶人即奴隶。周王赏赐宜侯的有田土、邑落、人民,又值周初伐商之后,这是封国。如果说赏赐的人都是奴隶,奴隶不能有姓,也不能有“才(在)宜王人”、“宜庶人”的道理。铭文中的“奠”即“郑”,和“奠七白(伯)”一起封赐的“千又五夫”当是他们所属的庶人。这里的赐土赐民,是指周天子将其征服地区划归被封者的统治区而已。铭文中的“才宜工人”、“宜庶人”和“郑七伯”,绝非奴隶。就已知铜器铭文看来,周王赏赐奴隶的规模很小,如:“学(余)其舍女(汝)臣十家”(《令鼎》),“易(锡)..臣五家”(《不婴毁》),“易(锡)女(汝)尸(夷)臣十家”(《■■》)等等。这种“锡人”恐怕只是供奴隶主贵族使唤的奴隶,不一定从事耕作。金文锡人之例,唯《麦尊》有赐二百家的记载,铭曰:雩王才(在),■已夕,■易(锡)者(诸)■臣二百家。这个“■臣”可能与《叔夷钟》铭“余易(锡)女(汝)马车戎兵厘(莱)仆三百又五十家、女(汝)台(以)戒戎■(作)”中的“以戒戎作”的“戎兵莱仆”一样都是一种“虎臣”性质,不是一般的奴隶或土地劳动者。武士既然可赏,可知金文中的“锡人”的记录不能完全视为都是赏赐奴隶。
奴隶是无生命权的。例如,骊姬为了诬陷申生,将祭于曲沃的祭肉置毒,呈献给晋献公,“公祭之地,地坟:与犬、犬毙;与小臣,小臣毙”(《左传》僖公四年)。可见,“小臣”与“犬”的地位不远。又如,重耳在齐,① 说详见斯维至:《论庶人》,载《社会科学战线》1978 年第2 期。
有齐姜为妻,又有马二十乘,乐不思晋。从者为使重耳归晋,“谋于桑下,桑妾在焉,莫知其在也。妾告姜氏,姜氏杀之”(《国语·晋语:四》)。女奴传了一句话,就赔掉了一条性命。但在古籍中,从未见到“野人”即“庶人”任意被奴隶主贵族杀戮的记载。可见,“野人”即“庶人”不是奴隶。在残有公社的古代社会中的公社农民并不是完全自由的,他们被束缚在公社之内,是不能随意迁徙的。所以,《周礼·地官·比长》职云:徙于国中及郊,则从而授之。若徙于他,则为之族节而行之,若无授无节。则唯圜土内之。《邻长》职又云:徙于他邑,则从而授之。至于公社农民有时被奴隶主贵族当作隶属于自己的人而被赏赐域交换出去的现象,在古代埃及和两河流域的一些国家里也是不乏其例的。
第三节“国”“野”与“国人”“野人”区别之泯除“盟国人于毫社”
西周未年,特别是春秋初年以后,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逐渐有了变化,过去的那种“国”“野”区别以及“国人”与“野人”之身分地位的差别也逐渐在涡除。《左传》定公六年云:阳虎又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毫社。
鲁国有两社:一为周社,一为毫社。周社自是鲁之国社,以其为周公后也。鲁因商奄之地,并因其遗民,故立毫社。鲁定公及三桓是周族姬姓。所以要盟于周社。毫社,《公羊》、《谷梁》二传并以为亡国之社,自然是指被征服的殷族之社。这里引起我们注意的是,盟于“毫社”者本应是殷族,当称“庶人”或“野人”,但在此处却说“国人盟于毫社”。这就说明:被征服的殷族此时已与西周时期不同,由于“国”“野”关系的混除,就被称为“国人”了。
晋“作州兵”与鲁“作丘甲”
《左传》僵公十五年又云:对曰:“征缮以辅孺子。诸侯闻之,丧君有君,群臣辑睦,甲兵益多。
好我者劝,恶我者俱,庶有益乎?”众说,晋于是乎作州兵。
这个“作州兵”,古今注解,并不尽同。杜注云:五党为州;州,三千五百家也。因此又使州长各缮甲兵。”
沈钦韩《春秋左传补注》云:按《周官》,兵器本乡师所掌,州共宾器而已,今更令作之也。
惠栋《春秋左传补注》云:作州兵犹鲁之作丘甲也。
洪亮吉《左传诂》云:作州兵盖亦改易兵制,或使二千五百家略增兵额,故上云“甲兵益多”,非仅修缮兵甲而已。今人蒙文通在其《孔子和今文家》一文中,据《周礼》“遂”即“野”不出兵,则说:诸侯三郊三遂,《管子》谓统州者、谓之遂,作州兵就是取消三郊服兵役的限制,扩大出于三遂。按上五说,前二者谓“作州兵”是为了扩大兵甲制造所,似有未妥;后三说皆谓它是一种兵制改革,特别说它是“取消三郊服兵役的限制,扩大出于三遂”,颇有道理。
《周礼·地官·载师》注引《司马法》云:王国,百里为郊,二百里为州,三百里为野,四百里为县,五百里为都。《管子·度地》又云:百家为里,里十为术,术十为州,州十为都。
《司马法》的“州”,无疑是在“郊”外。从遂、术可以通假看来,《管子》“术十为州”的“州”也在“郊”之外。“州”在“郊”与子野”之间,适与《周礼·载师》职的“远郊”相当。我们知道,“州”本是“野人”所居地区,不服兵役,如今晋国为了扩充兵源,要“州”之“野人”也出兵,足见“国人”与“野人”的区别已经消失矣。按着礼法,晋国只能有一军的兵力,晋献公扩充军备,作二军(《左传》闵公元年);晋文公搜于被卢,作三军(《左传》僖公二十七年);三年后搜于清原,作五军(《左传》僖公三十一年);八年后舍二军,复三军之教(《左传》成公三年);到了公元前五八八年则改作六军(《左传》成公三年),永为定制。当时的军队来源,史载甚简,虽难推测,但是由其二军为三军、五军看来,当是“作州兵”的直接结果。其增加的军队大概包括“野人”无疑。又如,《左传》成公元年说:鲁国“作丘甲”;昭公四年说:郑自“作丘赋”。“丘”本来也是“野人”居住的地区,既不当兵,也不出“丘赋”。而今鲁、郑两国都要“丘”和“野人”出丘甲出兵赋,也与过去的旧习不同。所以《谷梁传》成公元年说:丘甲,国之事也。丘作甲,非正也。..夫甲,非人人之所能为也。这就说明,鲁、郑与晋国一样,“国人”和“野人”的区别已经泯灭,“野人”也能服兵役了。
春秋时代,各国扩充军队和以“野人”为军,在时间上虽然先后不一,但大体上公元前六世纪中叶以后,“野人”普遍地有了当兵资格。《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说,楚国■掩司马,令尹“使庀赋,数甲兵”,大概也是编“野人”为军队的。所以楚王后来说:昔诸侯远我而畏晋,今我大城陈、蔡、不羹。皆赋千乘..诸侯其畏我乎!(《左传》昭公十二年)公元前六世纪以前,诸侯的兵力还不大。齐桓公称霸时也不过兵车八百乘(《国语·齐语》);晋、楚城濮之战时,晋军八百乘(《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后来的晋、齐鞍之战。晋军也只出八百辆(《左传》成公二年)而已。几十年后的晋国变得如此全国皆兵,大概与“国”“野”关系的消失、“野人”可以为军有着密切关系。
“野”有“乡校”
“国”“野”区别消失后,改变了西周时期的只有“国人”能够建学受教育的局面,因而“乡校”不仅存在于“国”中,在“野”里也逐渐普及起来,“野人”也有了建学受教育的资格。《国语·齐语》云:管子于制国: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里为乡,乡有良人。
这个“良人”是乡长,也即韦昭注所说的“乡大夫也”。这个乡大夫的任务之一则是:正月之朝,乡长复事,君亲问焉,曰:“于子之乡,有居处好学,慈孝于父母,聪慧(惠)质仁,发闻于乡里者。有则以告。”(《国语·齐语》)这里既然指出国君桓公正月之朝要问乡中有无“好学”者,可知齐国必定有“乡校”。《管子·小匡》的“乡建贤士,使教于国,则民有礼矣..陈力尚贤,以劝民知(智)”;《君臣下》的“乡树之师,以遂其学”,亦足互证。“国”以外叫“鄙”,也就是“野”。齐国的“鄙”即“野”中也置乡。例如,《国语·齐语》云:管子对曰:制鄙,三十家为邑,邑有司;十邑为卒,十卒为乡,乡有乡帅;三乡为县,县有县帅;十县为属,属有大夫。五属,故立五大夫,各使治一属焉。这个乡是三千家,比起“国”中所辖的乡要大,实际上是指“野”。《齐语》又说:正月之朝,五属大夫复事。桓公择是寡功者而谴之,曰:“制地、分民如一,何故独寡功?数不善则政不治。”..桓公又亲问焉,曰:“于子之属,有居处为义好学、慈孝于父母、聪慧质仁、发闻于乡里者,有则以告。”这里既言“教”,又言“好学”,可知齐国“野”中的平民即过去的“野人”也能受教育矣。
郑国的“国”中有“乡校”,《左传》襄公三十一年:“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已经谈及。那么,郑闰的“鄙”即“野”中有无乡校呢?乍看起来,好象没有,细审史料,还是有的。《左传》襄公三十年云: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一年,舆人诵之,曰:..及三年,又诵之,曰:“我有子弟,子产海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这里都鄙对文,都,指“人听聚日都”(《谷梁传》僖公十六年)的“都”;鄙即鄙野。杜注云:都鄙“国都及边鄙”(《左传》襄公三十年注),是也。所谓舆人,当指“国都及边鄙”的人。都鄙之人既然都说子产教诲他们的子弟,可知郑国的“野”里也有乡校之设,“野人”也都可以受到教育。
《左传》闵公二年,在说到卫文公“训农、通商、惠工”之后,接着又说:“敬教、劝学”,那么这个“教”和“学”是针对农工商而言的了。再从其后接着又说“任能”看来,其与《论语·为政》的“举善而教不能则劝”、《国语·齐语》所说的乡长进贤、《周礼·地官·乡大夫》职的“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相同,说明当时卫国的“国”“野”之中都有乡校之设。
《左传》僖公二十七年云:晋侯(文公)始入而教其民,二年,欲用之。子犯曰:“民未知义,未安其居。”..子犯曰:“民未知信,未宣其用。”..子犯曰:“民未知礼,未生其共(恭)”。这里既然也说到“民”、“教”问题,那么这个“教”无疑也是指乡校的民教。
在“国”“野”区别的消失、在“乡校”的普及和不分“国人”、“野人”都可以建校受教育的情况下,孔子才能提出“自行束修以上,吾未尝无诲焉”(《论语·述而》)的“有教无类”(《论语·卫灵公》)的主张来。“国人”干政的衰泯我们知道,“国人”在公社组织残存到商周社会之后,他们虽然构成了与国君、贵族鼎立而三的势力,但是它的那种干预政治的力量毕竟是有限度的。也就是说,他们平时影响当时政治的行为一般都是出自一种舆论,因而是消极的,贵族可以听,也可以不听。所以,周厉王虐,“国人谤王”,厉王怒,派卫巫监视,谤则杀之,“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史记·周本纪》)。到了“国人”忍无可忍,必须出之于暴动时,都是与贵族共同发动的,象陈国“役人相命,各杀其长,遂杀庆虎庆寅”(《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并非常例。到“国”和“野”、“国人”和“野人”的区别逐渐走向泯除时,“国人”离开故土,不仅难以谋生,且又遭到异乡人的排斥。《诗经·小雅,黄鸟》云:此邦之人,不我肯谷,言旋言归,复我邦族。
此邦之人,不可与明(盟),言旋言归,复我诸兄。
此邦之人,不可与处,言旋言归,复我诸父。这反映了“国”“野”关系消失,“国人”流入他乡后,他们梦想恢复“邦族”的情景。但是,公社组织一旦走向解体,“邦族”也不是那么容易“复”的。氏族共同体的遗留,造成一股力量,使贵族不敢轻侮他们。现在公社解体,“国人”一流亡,“国人”的干政力量也就随之瓦解,商周城邦制特色也就濒于尾声矣。
第四节乡、里的产生与郡县之出现乡、里的产主春秋时期,随着“国”“野”区别的逐渐消失,当时的公社形式也就逐渐发展到了“书社”阶段。“书社”是公社向地方行政单位之乡、里过渡的一种形式。《论语·雍也》云:子曰:“毋!以与尔邻里乡党乎?”《子路》又云: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子罕》也云:达巷党人曰:“大哉孔子!博学而无所成名。”《左传》襄公十五年云:[献玉者] 稽首而告曰:“小人怀壁,不可以越乡,纳此以请死也。”
宣公十一年云:乡取一人焉以归,谓之夏州。可见,在春秋时期的文献中已经出现了邻、里、乡、党的单位,乡下有党,里下有邻,但乡与里的关系,不甚清楚。当时的邻、里、乡、党,有时并列,有时交织,又时称邻里,时称乡党。这种互混,正是一种新制度产生时期的正常现象,并不足奇。
乡是郊内“国人”居住的聚落,原来本指一个公社组织;党“谓族类无服者”(《礼记·丧服》郑注),说明它是因族而成,族党关系密切,多相连称。例如,《左传》襄公二十三年云:“尽杀奕氏之族党”。昭公二十七年又云:“尽灭郤氏之族党”。我们知道,公社农民是聚族而居的,如果党不是一个具有血缘关系的公社,是绝不会因一人而联累全族党的成员的。春秋以前也有邻里组织,它是以相邻的几家作为一个编制单位的。《周礼·地官·遂人》职的“五家为邻”、“五邻为里”,便是其例。西周时期的邻、里组织,主要分散在“野”里,它与“国”中的乡、党不同之处有政治等级上的尊卑,政治权力上的不同以及经济剥削上的差异,等等。所以,那时的乡、里和春秋战国时期出现的、作为一种地方行政机构的乡、里,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也就是说,到了“书社”形成之后,这种乡、党、邻里也就先后形成了一种新型的行政机构。不过,当时的奴隶主贵族为了保证这套行政体系的巩固,仍然沿袭了原来的血缘地域组织在内的约束力量及其形式和名称,贯穿以新的统治内容,从而改造为共赏同罚的隶属机构。例如,原来的“国”中仍有乡、党的单位,同样,“野”里仍有邻、里的组织。这是在公社残迹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为新型地方行政组织的。如同恩格斯所说,在日耳曼那里也是这样的。他说:向罗马境内的迁徙,破坏了各区之间的血缘关系,而且必然要破坏它。
纵使按照原来的企图,以部落和氏族为单位而进行迁移,这在事实上也做不到。漫长的征途,不单把诸部落与氏族,就是整个的民族也给它搅乱了。甚至想要保持住各个农村公社之间的血缘关系,也是困难的。因此,这些农村公社便成为民族所由以构成的实际的政治单位了。①这就告诉我们,在我国古代社会中的乡、党、邻、里这样实际的地方行政机构的产生,大都是在公社基础上完成的,则是一个合乎历史规律的现象。① 恩格斯:《德国古代的历史和语言》第70 页,人民出版社1957 年版。郡县的出现作为地方行政单位的乡、里的产生,促进了郡县制的发展。乡、里本较郡县产生的早,当郡县还在边境出现时,乡、里已在中心地带形成,它们的性质是一致的,因而奠定了郡县广泛推行的基础。所以,我国的郡县制尚未形成煎,在各诸侯国之下是乡、里、而不是郡县。例如:《墨子·尚同上》云:里长发政里之百姓,言曰:闻善而不善,必以告其乡长。乡长之所是,必皆是之;乡长之所非,必皆非之。..乡长发政乡之百姓,言曰:闻善而不善者,必以告国君。
《尚同中》又说:是以数千里之外,有为着者,其室人未徧知,乡里未徧闻,天子得而赏之。数千里之外,有为不善者,其室人未徧知,乡里未偏闻,天子得而罚之。可见,那时的国君是直接与乡、里中的官吏发生关系的,而没有经过郡县。县的起源,或举楚或举秦,今难详证,不过早期的县大抵都是国君直接统治的领邑。公元前627 年,晋国胥臣荐举郤缺有功,文公赏以“先茅之县”(《左传》信公三十三年)。公元前294 年,晋胜秦于辅氏,“晋侯赏桓子狄臣千室,亦赏大伯以瓜衍之县”(《左传》宣公十五年)。室,为其居住之处,故用作计算单位。室的内涵,主要为土地,其外还有妻、孥、大家族成员、臣僚、仆庸和奴隶以及“器用、财贿”(《左传》文公七年)。所以,韦昭注云:“室,妻妾货赂”。这里室、县并称,其私有性质甚明。后来,楚国声于告诫令尹予木开赦伍举之罪,因为伍举准备投奔晋国,“晋人将与之县,以比叔向”(《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叔向是晋国的名族,伍举有“县而与之比,更可推知这是作为私人采邑的县。县之别于一般采邑者,大概比一般采邑为大,出得起重赋。所谓“箕襄、邢带、叔禽、叔椒、子羽,皆大家也。韩赋七邑,皆成县也。羊舌四族,皆强家也”(《左传》昭公五年),县与大家、强家互称,饶有意义①。
最初的县都设在边地,《淮南子·主术》高诱注云:“县,远也。”甚是。这些县,具有国君直属的边地军事重镇性质,国君任命的县之长官是可以世袭的。例如,楚的申县,第一个县公为申公斗班,而继任者申公斗克(字仪父),就是斗班之子。又如晋的原县,第一个县大夫为赵衰,称为原季,而继任者为赵衰之子赵同,亦称原同。再如楚的申公巫臣奔晋,晋以为邢大夫,而巫臣之子世袭为邢伯或邢侯。春秋初年,晋、楚等大国为了加强集权,加强边地的防守力量,往往把新兼并来的小国改建为县,不作为卿大夫的封邑。县之不同于封邑者,就是县内有一套集中的政治组织和军事组织,特别是有征赋的制度,一方面便于国君的集中统治,另方面又加强了边防。《左传》成公七年,楚围宋之役,“子重请取于申、吕(二县)以为赏田”,申公巫臣道:“不可。此申、吕所以邑也;是以为赋,以御北方。若取之,是无申、吕也,晋郑必至于汉”,便是其证。到了春秋中期,楚国新设的县已经多起来,所以便出现了所谓“九县”(《左传》宣公十二年)之类的记载。春秋后期,随着社会的变化,晋国出现了代表新兴势力的卿大夫。这些卿大夫就在他们的领地内推行了县制,因而县也就逐渐变成了一种地方行政① 详见徐喜辰《春秋时代的“室”和“县”》,载《人文杂志》1983 年第3 期。组织。到了春秋末期,晋国又出现了郡的组织。郡,本来设在新得到的边地,因为边地荒僻,地广人稀,面积虽然远较县为大,但其地位要比县低。所以赵简子在作战时宣誓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左传》哀公二年)。随着春秋战国间政治形势的发展,郡县制便由边地向内地推移成为乡、里之上的一种机构。郡县两级的地方组织即郡下分设若干县,当是战国时代边地逐渐繁荣以后的事情。
春秋时代,设有正式县制者,似乎只有晋、楚两国,其他各国虽在文献中有县、郡等记载,似有问题。例如《史记·秦本纪》说秦武公十年“伐邦、冀戎,初县之”;十一年“初县杜、郑”。这里的县,或即“县鄙”之意。以眷秋时期秦国尚很落后,特别是从《史记·秦本纪》和《商君列传》所载商秧变法时才“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观之,在此之前,秦国似无县制。公元前651 年(鲁僖公九年),秦纳晋惠公,《国语·晋语二》载惠公对秦使曰:“君实有郡县”,春秋时,楚国未闻有“郡”,晋“郡”又在县之下,因而《晋语》所云,似为战国时人的口头木语,不可骤信。
第五章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某一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是决定于它的经济基础,亦即生产关系,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又对生产关系起决定的因素。所以,要想研究商周社会的性质,就必须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人手,而要说明这一时期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基本上就是要弄清商周时期的土地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因为在古代世界中“土地财产和农业构成经济制度的基础”①。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 卷上册,第482~483 页。
第一节井田制度以公社形式按地域划分居民的奴隶制夏商之际,由于被征服者夏族和征服者商族的生产力水平差不多处在同一发展阶段上,所以在商灭夏建国后,如同恩格斯所说:“氏族制度还能够以改变了的、地区的形式,即以马尔克制度的形式,继续存在几个世纪”②。我们知道,国家和旧的氏族制度不同的地方,首先就是按地区划分它的国民,而我国进入奴隶制社会时,不是“由于地产的买卖,由于农业和手工业、商业和航海业之间的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成员,很快就都杂居起来”①,产生了居民的按地区划分,而是以公社为单位按地域划分的。这就是说,在人类历史中,除迁徙杂居之外,也有这种不经迁徙而以公社的形式按地域划分的居民。两者都同样是由于阶级的划分或被征服部落整个地变成了征服者的奴役对象。如同马克思所说:“假如把人本身[V—5]也作为土地的有机附属物而同土地一起加以夺取,那么,这也就是把他作为生产的条件之一而一并加以夺取,这样便产生奴隶制和农奴制,而奴隶制和农奴制很快就败坏和改变一切共同体的原始形式,并使自己成为它们的基础。”②我国古代社会中的征服者商族部落和被征服者夏族部落还都在比较完整地保有公社组织及其所有制的形式下进入阶级社会。
奴隶制国家君主的最高土地所有权商以后的公社及其所有制的实质,已与原始社会不同了。如同马克思所指出,“..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在这些单个的共同体中,每一个单个的人在事实上失去了财产,或者说,财产(即单个的人把劳动和再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属于他的条件,看作客观的条件,看作他在无机自然男发现的他的主体的躯体),对这单个的人来说是间接的财产,因为这种财产,是由作为这许多共同体之父的专制君主所体现的统一总体,通过这些单个的公社而赐予他的。因此,剩余产品(其实,这在立法上被规定为通过劳动而实际占有的成果)不言而喻地属于这个最高的统一体。”①这就启示我们,在我国商周奴隶社会里的公社及其“共有地”已被部落或部落联盟的最高军事酋长所掠夺,他于是成为邻落或部落联盟这种结合的统一体的代表,因而公社中的份地的分配形式得以继续维持。不过,公社本身不再是氏族、部落所有的体现者,而是奴隶制国家君主的土地所有权的体现者。公社的组织形式虽然继续存在,但已改变了性质,即“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奴隶主国家即国王才是全国土地的唯一所有者。每一个别的公社农民只有通过其所属的公社才能领得自己的份地。正因为份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国王,所以每一个公社农民的剩余劳动也就属于这个最高统一体。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166 页。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105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 卷上册,第490~491 页。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 卷上册,第473 页。
“公田”、“私田”和“贡”、“助”、“彻”
由于公社所有制一般分为“公田”和“私田”,所以在这种公社中,公社农民的剩余劳动是以耕种“公田”的形式而出现的。我们知道,在原始社会末期,公社的大部分土地是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的,并由其独立耕作:另一部分土地由公社保存下来作为“共有地”,由大家共同耕种。不过,应当注意的是,那时“共有地”上的剩余劳动是用来应付公共的支出,或如马克思所说的是“支付共同体本身的费用?①,如战争、祭祀和歉收时的准备,等等。但是,公社残存到阶级社会以后,由于份地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奴隶制国家即国王,所以每一个公社农民在“共有地”即“公田”上的剩余劳动就属于这个最高统一体了。我国古籍中所说的贡、助、彻,在笔者看来,就是商周时期的公社农民在获得一定亩积的土地耕种权的同时,又必须共同耕作一定亩积的“公田”作为贡赋或课税而交给奴隶制国家即奴隶主贵族的一种赋税制度。
“井田制”是残存的公社所有制综上可见,存在于我国古代社会中的井田制度当是原始社会解体后残存于商周奴隶社会中的一种公社所有制。这种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是一种从公有制到私有制的“中间阶段”②的公社所有制。这种土地制度,并不是中国奴隶社会所独有,而是中外古代历史中的一种普通现象③。所以,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中的加注中说过,“近来流传着一种可笑的偏见,认为原始的公社所有制是斯拉夫族特有的形式,甚至只是俄罗斯的形式。这种原始形式我们在罗马人、日耳曼人、塞尔特人那里都可以见到,直到现在我们还能在印度遇到这种形式的一整套图样,虽然其中一部分只留下残迹了。仔细研究一下亚细亚的、尤其是印度的公社所有制形式,就会得到证明,从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的不同形式中,怎样产生出它的解体的各种形式。例如,罗马和日耳曼的私人所有制的各种原型,就可以从印度的公社所有制的各种形式中推出来”①。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又说:“我提出的欧洲各地的亚细亚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都是原始形式,这个观点在这里(虽然毛勒对此毫无所知)再次得到了证实②”。马克思在这里不仅明确指出“亚细亚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就是“原始形式”,而这种“原始形式”并不限于地理上的东方,在“欧洲各地”也都有。也就是说,亚细亚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是包括欧洲在内的整个人类社会所必经的原始形式。这种形式是残留在阶级社会里的“原始共产主义”的“历史遗迹”③。它所包括的范围很广,恩格斯说:“其实,土地公社所有制这种制度,我们在从印度到爱尔兰的一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 卷上册,第474 页注①。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 卷第173 页。
③ 详见徐喜辰《井田制度研究》第二章第二节,吉林人民出版社,1982 年。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 卷第22 页。马克思的这条加注,后来在《资本论》第1 卷第2 版中又全部转载了(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 卷第94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 卷第43 页。
③ 《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36 卷第112 页。
切印欧族人民的低级发展阶段上,甚至在那些受印度影响而发展的马来人中间,例如在瓜哇,都可以看见④”。
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 卷第618 页。
第二节夏商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有田—成”
关于夏代的社会性质问题,目前史学家虽然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但是肯定当时存在着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为不少同志所同意。
《左传》哀公元年记载伍员谈到“少康中兴”,少康因过浇之逼逃奔有虞时说:“虞思于是妻之以二姚①,而邑诸纶②,有田一成,有欢一旅,能布其德,而兆其谋,以收夏众,抚其官职。”这里所说的“一成”,当是《周礼·考工记·匠人》所说的“九夫为井”,“方十里为成”的“成”。方里而井,一井就是一里,方十里为成的“成”,就是百井。《汉书·刑法志》又说:“殷商以兵定天下矣。..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这段话虽然说的是殷周之制,但从这里所说的“成方十里”、“成十为终”是区划土地的单位名称看来,使我们可以肯定《左传》中的“有田一成”的“成”,反映了夏代井田制即公社所有制的存在。所以,古代文献中也多谓井田之制,“实始于禹”③。“夏后民五十而贡”
根据《孟子·滕文公上》的“夏后氏五十而贡”看来,夏代的公社农民可能在耕种自己的五十亩“份地”外,还要耕种五亩“共有地”,即如赵岐《孟子注》所说“民耕五十亩,贡上五亩”。这种年纳五亩之获以为贡的实际内容,如同马克思所指出,本是“指原始共同体时的贡赋关系”①。这种“贡法”,我们还可以从古代文献中看出它的原始意义。《说文》云:“贡,献功也。从贝工声。”《初学记》卷二十又云:“《广雅》云:‘贡,税也,上也。’郑玄曰:‘献,进也,致也,属也,奉也,皆致物于人,尊之义也。’按《尚书》:‘禹别九州,任土作贡。’其物可以特进奉者曰贡。”这里所说的都指民间劳作献纳于上的意思,正如《周礼·夏官·职方氏》职云:“制其贡,各以其所有。”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这与恩格斯在论述克勒特人和德意志人氏族时曾经说过的“氏族酋长已经部分地靠部落成员的献礼如家畜、谷物等来生活”②是一样的。《尚书·禹贡》系后人所作,其中所记九州向国家贡纳的情形,虽然不能认为完全可靠,但其中说到:“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栗,五百里米”的随乡土所宜的贡纳制在夏代业已存在,当是可能的。因此,所谓“夏后氏五十而贡”的“贡法”,并不象《孟子·滕文公上》引龙子所说:“贡者,① 思,有虞酋长之名,姚姓,妻以二女,故谓之二姚。
② 纶,邑名,在今河南省虞城县东南三十里。说详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六下。③ 顾炎武:《日知录·其实皆什一也》条。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 卷第364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140 页。
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孟子所说的“贡法”,并非禹之“贡法”,前代学者早有指出,例如阎若璩引胡渭之说云:“龙子所谓莫不善者,乃战国诸侯之贡法,非夏后氏之贡法也”③。
甲骨文中的殷商土田与耕作商代史料,较之夏代多些,但要全面系统地论述当时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仍有资料不足之感。
根据我们的看法,商代社会中残留有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①。甲骨卜辞中有“■”(《后下》2·2·17)字。这片卜辞虽然已残,文义不明,但从此字从■,“象二田相比,界画之谊已明”②,说明商代田土有疆,似无问题。甲骨卜辞中又有“令尹乍大■”(《乙》1155)、令尹乍大■,勿令尹乍大■”(《缀》136)的记录。这里的“■”,过去多读为“田”。张政■先生认为,此字从田从V,当即畎字,颇有道理。■,所从之V 为〈,而甽则■之演变,畎又后起之形声字。《说文》〈部字许氏说皆据《考工记》,今本《考工记》畎作s ,从田从巜。《考工记》的畎字本来作“■”,即甲骨文“■”字倒转,后人嫌田旁〈单调,力求其重叠美观,才出现了s 、■等形③。甲骨文中的“大■”即“大畎”,当与《吕氏春秋,辨土》的“大川小亩”、“亩欲广以平,甽欲山以深”的“大甽”相同,指的是亩间的沟和垄,也就是文献中的“畎浍”④和“疆畎”⑤。
甲骨文中的“田”字作田(《前》7·3·2)、“■”(《粹》1222)、“■”(《粹》1221)、“■”(《粹》1544)“■”(《粹》1223)、“■”(《拾》6·1)、“■”(《拾》5·14)诸形。《说文》云:“田..象形。□十,千百之制也。”段注说:“此说象形之恉,谓□与十合之,所以象阡陌之一纵一横也。”我们知道,最初文字一般都是依照实物摹绘,所以甲骨卜辞中的“田”字,便作如上诸形。尽管甲骨文中的“田”字尚未定型,但如段玉裁所云其“象阡陌之一纵一横”则都是一致的,而这一点却可使我们断言商代时期存在着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因为马克思说过:“如果你在某一地方看到陇沟痕迹的小块土地组成的棋盘状耕地,那你就不必怀疑,这就是已经消失的农业公社的地产!”①甲骨卜辞中又有“■■”(《粹》1221)、“■■”(《粹》1223)、“■田”(《前》7·3·2)、“■田”(《甲》3510)的记载。“■”字从臼、从用、从土,表示用手取土,而“用”是盛土物:“■”字从臼,从土,表示双手取土而省了傍偏“用”。双手取土是字的基本部分,盛土物“用”,可有可无,不占重要位置。■字,郭沫若认为“从■从土,当即圣字。《说③ 《四书释地三续》《龙子曰节》。
① 详见徐喜辰《商氏公社及其相关诸问题》,载《松辽学刊》1983 年第1、2 期。② 商承祚《殷虚文字类编》卷十三。
③ 详见《卜辞裒田及其相关诸问题》,《考古学报》1973 年第1 期。
④ 《尚书·皋陶谟》。
⑤ 《尚书·梓材》。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 卷第452 页。
文》云:‘汝颖之间谓致力于地曰圣,从土,读若兔鹿窟。’从又与从■同意”②。丁山释为“■,篆文作■,■,篆文作■,当是《说文》土部所谓‘■,扫除也。从土弁声,读者粪’,■字初文。《淮南本经》:‘粪田而种谷’,《孟子·滕文公上》:‘凶年粪其田而不足’,粪田者,除田之秽也”③。张政■先生则认为,■、■是“■、■,即《诗经》之裒,《说文》之桴。■即《礼记》之抔,《说文》之捂”,进而提出■田即■田就是“裒田是开荒,大约分三个阶段,需要三年完成,即周人所谓■、■、新田。菑才耕,■火种,最后作疆畎,聚埒亩,成为新田”,说似真确。这就说明商代社会不仅保存有公社所有制,而且公社农民的土地都在定期分配。甲骨卜辞中,虽难找出“公田”“私田”的迹象来,但队“雚耤”(《后下》28·16)一词看来,当时似乎已有“籍田”即“国”中“公田”①。所以其耕种规模相当宏大,如云:“□(王)犬令众人曰,■田,其受年,十一月”(《续》2·28·5)、“辛丑贞,□□人三千耤”(《粹》1299)。这种耕种规模,绝非公社农民耕种“私田”的情景,当是公社农民集体耕种“籍田”的写照。在甲骨卜辞中,除有“令众”、“令众人”等辞例外,还常有“氏众”(《前》5·20·2)的记录。通观卜辞,氏字当训为致。氏有挚带、征伐之义,“氏众”也就是用众、征众,被征调的当为公社农民。当时的公社农民除耕种自己的“私田”外,还要各地诸侯率领他们去耕种“籍田”即“国”中“公田”。甲骨卜辞中有“王黍”(《甲》592)、“王其黍,王弜黍。”(《摭续》106)等辞例,这种商王、诸侯和欢人一起参加“籍田”的耕种,是一种父家长制下大家族长率领家族成员共同耕作“共有地”的残迹现象。
“殷人七千而助”
商殷时期的每一个别的公社农民只有通过其所属的公社才能领得自己的份地。正因为份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国王,所以每一个公社农民的剩余劳动也就属于这个最高统一体。由于公社所有制一般分为“公田”和“私田”,所以在这种公社中,公社农民的剩余劳动是以耕种“公田”的形式而出现的。《孟子·滕文公上》所说的“惟助为有公田”、“同养公田”的“公田”,是由原始公社中的“共有地”演变而来,“同养公田”就是说公社的“公田”由公社农民来集体耕种,“公田”上的收获物就作为交给奴隶主贵族的一种赋税。这就是孟子所说的“殷人七十而助”(《孟子·滕文公上》)的“助法”。这种助法,按照孟子的看法,就是画地面为井字形,分为九区;八区分配于八家之民,称曰“私田”;其中之一区,八家合力耕作,谓之“公田”。所以,孟子说:“助者,藉也”(《孟子·滕文公上》)。我国古代文献中的“藉”字应作“耤”,后来误作“籍”。“耤”即“借”字,“耤”(强迫)公社农民的力量来为自己耕种叫做“耤”,字从“耒”即表示其与农事有关。所以赵岐《孟子注》云:“藉,借也,借民力而耕公田之谓也。”郑玄注《礼记·王制》中的“公田藉而不税”时也说:“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美恶取于此,不税民之所自治也。”
② 郭沫若:《殷契粹编》第153 页。
③ 丁山:《甲骨文所见氏族及其制度》,科学出版社第38 页。
① 详见徐喜辰:《“籍田”即“国”中“公田说》,《吉林师大学报》1964 年第2 期。第三节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西周“国”、“野”的“公田”与“私田”
周族灭商前,已经进入了早期奴隶社会,她有着明显的公社残迹现象①。周族灭商后,由于采取了让被征服者商族“旧生产方式维持下去,自己满足于征收贡赋”①的方式进行统治,因而商殷社会中的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也就得以延续下来。西周时期有“国”、“野”之别,“国”中和“野”里虽然都有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但其中的“公田”和“私田”的存在形式并不完全相同。
居于“野”里的多是商、夏族,周灭商后,她们的公社及其所有制几乎原封不动地沿存了下来,因而“公田”和“私田”在空间上是明显分开的。“野”里的公社农民除了耕种自己的“私田”外,还要助耕“公田”,即如《孟子》所云,“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这种助耕“公田”的做法,在古代文献中称之为“助”或“藉”,所以《孟子》曰:“助者,藉也”。关于孟子所说的贡、助、彻,历来论者多说它是夏、商、周三代不同的税制,但是,细读《孟子》原文,我们可以看出它是指的西周时期夏、商后裔和周族公社农民所在地域内三种不同的剥削方法而说的。不然的话,孟子为什么既说“殷人七十而助”,又说“虽周亦助”呢?既说“治地莫善于助”,又要一个不到五十里的小小滕国,“清野九一面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均见《孟子·滕文公上》),即既用助法,又行彻法呢?其实,西周时期“野”里所实行的“助法”则是随同商代公社一起残留下来的。由于当时“野”里有“公田”和“私田”之分,“公田”上的收获物归国家,“私田”上的收获物则归公社农民所有,所以,西周时期的公社农民为其国家即奴隶主贵族耕种“公田”以代租税。这就是《周礼·考工记·匠人》郑玄注所说的“助者,借民之力以治公田,又使收敛焉”。当时的土地由于是国有的,因而地租和赋税也是合一的。那时的公社农民在“公田”上所付出的代价,既代表了赋税,也算是向国家缴纳了地租。所以,《礼记·王制》说:“古者公田,藉而不税。”可见,西周时期奴隶主贵族之剥削“野”里公社农民,主要是通过“藉”而不是“税”。
西周时期“野”里的公社土地是要定期分配的。这种办法,在先秦古籍中称作“换主(土)易居”或“■田①易居”。《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云:“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能独乐, 埆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主(土)易居,财均力平。”这里所说的三年换土,同时还要易(换)居,正是以公社土地公有为基础的一种分配制度。这里的土地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每年都有相同面积的土地可以耕种。为了使“肥饶不得独乐,
埆不得独苦”,三年重新分配一次,以便达到公社农民的财力均平的目的。① 详见徐喜辰《西周公社及其相关问题》,《史学月刊》1982 年第2 期。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 卷第100 页。
① 《说文》释“■”云:“■田,易居也。”
由于上田、中田和下田的土质肥饶不同,也不在同一地区之内,所以换土之后,也就必然要易居,以便耕作。《周礼·地官·均人》职所说的“三年大比,则大均”,就是说的三年大校比,对地政、地守、地职、力征作一次全盘的调整,当与这种换土易居有所联系。可见何休的这个说法是有根据的。《孟子·滕文公上》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田不钧,谷禄不平。”这段话孟子虽然是为了推行仁政而说的,但他说古代为了实行井田,为了定期重新分配土地需要划分经界,并非没有根据。《礼记·月令》说,每年正月要修整土地的封疆经术,“农乃不惑”,以及《国语·周语上》把“修其疆畔”作为耕种前的一件重要事情,便可证实。西周时期“野”里的公社土地,最初是每年“均田”①一次,接着“三年换主(土)易居”的情形,与恩格斯在《马尔克》一文中所说日耳曼人最初是一年重新分配土地,接着是三年、六年、九年或十二年分配一次的情况完全一样②。
住在“国”中的主要是周族,周族奴隶主贵族在其率领公社农民到各封国构筑城池武装殖民时,在“国”中表西上虽然在空间上看不到和“私田”相对的“公田”存在,而实际上是把“公田”集中在一个地区,每年由“国”中公社农民集体耕种,这就是古代文献中所说的“籍田”③。《令鼎》铭中的“王大耤农于耤田”的“大耤农”即为“大借农”,也就是大借公社农民之力耕种“国”中“公田”的意思。这是“耤”字的最为古老的解释,这里的“耤田”就是周成王的“藉田”,其所以写成“耤田”可能是音近字通的缘故。
“国”中无“公田”问题,古代注释家早已有所注意。例如焦循在其《孟子正义》中引周柄中《辨正》说:“彻本无公田,故孟子云:‘惟助为有公田’。言惟助有则彻无,以明其制之异。..若彻原是助,则人人共知,孟子何用费辞?彻无公田,《诗》曰‘雨我公田’者,商家同井,公田在私田外,周九夫为井,公田在私田中。”
周柄中所说中“公田在私田外”,正是前面所说“野”中“公田”和“私田”在空间上是分开的;他所说的“公田在私田中”,也就是这里所指出的“国”中在形式上无“公田”,但“国”中公社农民则必需耕种属于天子或诸侯所支配的“籍田”。这种“籍田”,实际上也就等于是“国”中公社农民的共同“公田”。《诗经》里的诗歌,一般只提“公田”而没有说到“私田”,则是因为这些农事诗多是周天子在举行籍田礼时所唱的歌,因而诗中所描写的自然是在“公田”即“籍田”里劳动的情况,而不是在“私田”中劳动的情景。例如,《周颂·臣工》云:“嗟嗟臣工,敬尔在公。”这首诗是暮春三月周天子到藉田里观麦举行典礼时,乐工们所唱的歌。这里的“在公”的“公”字,杜注云:“君也”,朱熹《诗经集传》云:“公家也”,皆非。这个“在公”是在“公田”上的意思。《诗经》四字一句,这里把“公”字下的“田”字省掉了。犹如《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私”下省掉了一个田字一样。《小雅·甫田》云:“倬彼甫田,岁取十千”,这① 关于《夏小正》“衣率均田”的解释,历来不一。在笔者看来,《夏小正》既然说正月“农率均田”,那么把“均田”解释作在我国早期公社内如同其他民族一样,每年要把公社农民的“私田”重新分配一次,当是比较真确的看法。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 卷第355 页。
③ 详见徐喜辰:《“藉田”即“国”中“公田说”》,载《吉林师大学报》1964 年第2 期。是周天子举行的耨礼之歌。“甫田”,《毛传》说是“天下田也”,不确。这个“天下”当是“天子”之误。“甫田”即是“天子田”,那么诗中的“曾孙之稼”、“曾孙之庾”的“曾孙”当指周天子无疑①。《周颂·载芟》中讲到藉田丰收和祭祀祖先时又说:“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徂隰徂畛。侯主侯伯,侯亚侯旅,侯■侯以,有嗿其馌,思媚其妇,有依其士,有略其耜,俶载南亩。播厥百谷,实函斯活。”《毛传》说:“主,家长也;伯,长子也;亚,仲叔也;旅,子弟也。”郑笺云:“父子余夫俱行。”《毛传》从宗法关系的解释,是一个比较正确的看法;郑玄的“父子余夫”说,当是一种臆测,不可信从。“侯■侯以”,于省吾说,本应作“侯疆侯纪”,应训为“维疆为理”,确甚②。这种公社农民的斩除草木,松散土壤,成对成千地在田中耕作的情景,特别是家长、长子、仲叔和子弟等都在田中工作的情景,与“野”中的情形不同,这不是个体家庭的分散经营,而是从大家族长到公社农民及其家属和奴隶一起“千耦其耘”“藉田”的情状。《礼记·月令》说:“天子乃以元日祈谷于上帝,乃择元辰,天子亲载耒耜,措之于参保介之御间,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躬耕帝籍,天子三推,三公五推,卿诸侯九推。”这种天子率领卿大夫庶人一起参加“藉田”上的耕作,显然是“包括一个父亲所生的数代子孙和他们的妻子..共同耕种自己的田地”①的遗迹现象。
从《诗经》里的农事诗看来,西周时期的“国”中也普遍存在着土地定期分配制度。当时把土地分为三种,一为新开垦的土地,叫做“葘田”;一为第一年正式耕种的土地,叫做“新田”;一为耕种两年以上的土地,叫做“葘田”。这种现象,周初已经存在。例如,《诗经·周颂·臣工》说:“嗟嗟保介,维莫(暮)之春,亦又何求,如何新■。”《小雅·采芑》又说:“薄言采芑,于彼新田,于彼葘田。”葘地,并不一定指的是耕地。《淮南子·本经训》说:“葘榛秽,聚埒亩”,高诱注云:“茂草曰葘。”,葘原训茂草,正如莱之为草之总名一样,是指荒田而言,后来引伸而指人为的荒地,莱是指“废田生草”的休耕地;葘是指“反草”之初耕地,也可以指“废田生草”的休耕地。可见,上述的“葘”为休耕的土地,休耕的时间为一年:“新”为休耕一年后的土地:“■”为休耕后二年连续耕作的土地。这就是《尔雅·释地》所说的“田一岁曰葘,二岁曰新田,三岁曰■”的正解。“周人百亩而彻”
“国”中的“国人”也受当时奴隶主贵族的剥削,这就是孟子所说的,“周人百亩而彻”的彻法。但是,什么叫彻法,由于孟子曰:“彻者,彻也”(均见《孟子·滕文公上》),说解不详,两千年来,聚讼纷纭,莫衷一是。综合旧说,可以略列如下:(一)赵岐《孟子注》云:“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彻,犹人彻取物也。”
(二)郑玄《论语·颜渊》注云:“周法,什一而税,谓之彻。彻,通① 参见孙作云:《诗经与周代社会研究》,中华书局1966 年第98 页。
② 于省吾:《双剑誃诗经新证》卷4。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54 页。
也,为天下通法。”又郑笺《大雅·公刘》亦略同。
(三)《广雅·释诂》:“彻,税也。”
(四)朱熹《孟子集注》云:“周时,一夫授田百亩。..耕则通力合作,收则计亩用分,故谓之彻。..彻,通也,均也。”金鹗《周彻法名义解》谓:“彻”为“通力合作,计亩均收”说①,即本之朱子注。
(五)毛奇令《四书賸言》云:“周制彻法但通贡助,大抵乡遂用贡法,都鄙用助法,总是什一”,主张贡助兼用说。
(六)毛奇龄《论语稽求》云:“彻与助无别,皆什一法。改名彻者,以其通贡助而言也。”金鹗《周彻法名义解》也说:“助、彻皆从八家同井起义,借其力以助耕公田,是谓之助;通八家之力以共治公田,是谓之彻。..《孟子》云:“‘八家同养公田’,同养者,通共治之谓也”②。此为彻、助同一说。
(七)崔述主张共同耕作说:“按彻也者,民共耕此沟间之田,待粟既熟,而后以一奉君,而分其九者也。..通其田而耕之,通其粟而析之,之谓彻。”
“同沟之田,十夫共耕之,民固未尝自私其百亩也。所谓以一奉君,而以其九分于民者,粟之数耳”①。
(八)姚文田《求是斋自订稿》说:“彻之名义..似彻取之义,尤为了当,然其制度何若,终不能明。惟《周礼·司稼》云:‘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是知彻无常额,惟视年之凶丰。..谓之彻者,直是通盘核算,犹彻上彻下之谓”。②此为计年之收获而税其什一说。万斯大《周官辨非》,亦主此说。
这里我们虽然罗列了各家的主要论点,但不想在此一一加以评论。我们认为,要想弄清彻法内容,只是求之古籍和训诂考证,实在不易明白,如和当时的“国”、“野”关系相互参证,似乎不难理解。赵岐《孟子注》云:“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他把彻与赋联系起来的看法,较为合理。然而,什么是赋呢?赋与助既然都是“其实皆什一也”(《孟子·滕文公上》),二者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呢?这可以从《汉书·食货志上》中得到启示,如云:“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汉书·刑法志》也说:“税以足食,赋以足兵。”这就使我们可以意识到,赋与税是有区别的。税是作为“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的。赋作“兵赋”解,不应作“田赋”解,在先秦典籍中的例证很多。我们知道,住在“国”中的周族公社农民,除平时担当农业生产外,战时还有当兵作战的义务,并且需要供给国家兵甲车马之费。他们向奴隶主贵族所缴纳的“赋”,就是为了这个目的,所谓“国中什一使自赋”,就是这个意思。在原始社会时期,每一氏族公社成员就是一个战斗员,作战是他们的义务,也是他们的权力。同时,作战所需要的武器、马匹、粮食等也需自备。周族公社农民的“赋”就是与公社的残存一起演变而来的。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54 页。
② 金鹗:《求古录礼说》卷十一。
① 《崔东壁遗书·三代经界通考》。
② 焦循《孟子正义》卷231 例。
彻字,除《孟子》外,多见于《诗经》。例如《公刘》云:“彻田为粮”;《江汉》云:“彻我疆土”;《崧高》云:“彻申伯土疆”。彻字,或训为治①,或训为剥②,多训为通③。我们觉得把相类的“彻”字分作几种解释,颇难通达。我们认为《公刘》郑笺的“什一而税谓之彻”,似较正确。《诗经》里的这个“彻”字,全都用作动词,犹言“税以什一”,从广义上说,就是用作征税,如同《广雅》所云:“彻,税也。”彻字,似是周族的一种方言,就是彻取公社土地的十分之一作为“公田”,谓之彻。《公刘》所说的“彻田为粮”,是彻法的开始,后来周王室征服了南方谢人,还继承了这个办法。《诗经》中凡言“彻”必言“土田”,或言“疆土”,这与《公刘》言“彻”前,又言“度其原隰”同,都是周人的治田法。所以,《毛传》注《崧高》之“彻”,也曰“治也”。上述的彻田、彻土田、土疆,都是彻取公社土地的十分之一作为“公田”。这是西周奴隶主贵族掠夺公社农民在“公田”上的剩余劳动,并不是直接收取什一之税。这种原来施行于西方周族的彻法,在周灭商后,周族奴隶主贵族通过部落军事殖民的方式进行统治时,便在各国“国”中沿用了过去的彻法奴役和剥削“国人”矣。
① 《诗经,大雅·公列》:“彻田为粮”,《毛传》:“彻,治也。”
② 《诗经·豳风·鸱鹗》:“彻彼桑土”,《毛传》:“彻,剥也。”
③ 一说“同养公田”即有通力合作之义,故可说是通。汉代违通为彻,是习惯上通常的用法。第四节春秋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不籍千亩”,“履亩而税”
《国语·周语上》说:“宣王即位,不籍千亩。”这条材料不仅说明西周末年籍田仪礼的废除,同时也告诉我们中国古代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逐渐由定期分配转向永久占有。这些变化是生产力的发展和阶级斗争的必然结果。
根研究,用“块炼法”取得锻铁即熟铁,一般要比以“铸铁法”取得铸铁要早千年左右①。中国在公元前六世纪业已经出现铸造“刑鼎”(《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已经发明了“铸铁法”,由此可以推断,铁制工具早在西周末年已经出现。铁制工具的出现,生产力的发展,使得西周末年的农作物产量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公社农民对“私田”上的劳动增强了兴趣,因而出现了“无田甫田,维莠骄骄”、“无田甫田,维莠桀桀”(《诗经·国风·甫田》)的“公田”荒芜现象。针对这种“公田不治”(《汉书·食货志上》)的情况,当时的奴隶主贵族便一反过去传统即“公田”上的收获物归公、“私田”上的归公社农民所有的办法,而改为选择其中长势好的地块作为“公田”的办法进行剥削。《诗经·大雅·桑柔》云:“好是稼穑,力民代食。”这里的“稼穑”,是指“私田”上的收获物;“力民”,当即诗中常见的“田畯”;“代食”,即“代蚀”或剥削。全句意谓你特别喜爱的“私田”上的收获物,被“力民”把它剥削去了。这也就是《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所说的,“时宣公无恩信于民,民不肯尽力于公田,故履践案行,择其善亩谷最好者税取之。”这种做法,虽然能够改变“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吕氏春秋·审分览》)的弊病,但毕竟是一种麻烦事。所以,从周宣王“不籍千亩”以后,改变了“公田”和“私田”之分,逐渐实行了“履亩而税”(《公羊传》宣公十五年)的制度。这个变化,大体上是从西周末年开始的。《国语·周语下》载太子晋的谏语中说:“厉始革典。”韦昭注云:“革,更也。典,法也。厉王无道,变更周法。”这个注语并没有讲清“典”的具体内涵。《国语·鲁语下》记载季康子欲以田赋使冉有访问孔子,不对,而私下对冉有说:“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籍矣!若欲犯法苟而赋,又何访焉!”这段材料与《左传》哀公十一年所说大体相同。如云:“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又何访焉!”《鲁语》中的“周公之籍”,在《左传》中写作“周公之典”,可见,后者的“典”就是前者之“籍”。据此,我们可以断定《周语》中“厉始革典”的“典”,就是这个“周公之典”,所谓“革典”就是“变籍”,也就是指变革自古以来的只剥夺“公田”上的收获物而“私田”上的收获物归公社农民所有的传统习惯。这当是“厉始革典”的实际内容。这一变化就使得周天子每年要在“藉田”上举行藉田仪礼,变成了完全没有意义的事情。这种藉田仪礼的废除,反映了我国古代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从此开始了内部量变,动摇了周王朝的统治基础。
上、中、下地受田与土地休耕轮作① 杨宽:《中国古代冶铁技术的发明和发展》,上海人民出版社1956 年第17 页。为了实行“履亩而税”,首先必须使公社农民的“私田”固定化,因此公社内部的定期分配土地,也便由暂时的占有变为永久的占有。《汉书·食货志上》云:“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更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爱其处。”这里所说的“自爰其处”,就是颜师古注引孟康所说的“三年换主(土)易居”变为“自爰其处,不复易居”。《周礼·地官·大司徒》职也说:“不易之地,家百畮:一易之地,家二百畮;再易之地,家三百畮。”郑玄注云:“郑司农云:不易之地,岁耕之,地美,故家百畮。一易之地,休一岁乃复耕种,地薄,故家二百畮。再易之地,休二岁乃复耕种,故家三百畮。”《遂人》职更云:“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畮,莱五十畮,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畮,莱百畮,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畮,莱二百畮,余夫亦如之。”郑玄注云:“莱,谓休不耕者。”《地官·县师》注也说:“莱,休不耕者。郊内渭之易,郊外谓之莱。”可见,《遂人》职的“下地”就是《大司徒》职的“再易之地”,“中地”就是“一易之地”,两者正相符合。只是《大司徒》的“不易之地”,为岁皆可种,没有休耕土地,而《遂人》之“上地”,则每年耕百亩,休耕五十亩,稍异其趣。这种上地、中地、下地的亩数之不同,则是因为土质虽然不一样,又想要维持每个公社农民每年都能有定量生产的土地面积,也就是说,由于占代施肥知识还不发达,地力衰竭时必须采取休耕制以维持相同耕种面积的缘故。如同《遂人》职所说:上地,一夫得一百五十亩,年耕三分之二,其余三分之一休耕,即每个五十亩三年轮流休耕一次,是由于上地土肥,地力不易衰竭的关系。中地,一夫二百亩,年耕二分之一,即每个百亩隔年就要休耕一次。下地,地薄,一夫三百亩,每个百亩三年耕种一次。轮耕次数之长短,主要决定于地力之肥瘠,实际耕种面积不管每个公社农民所授的土地为上地、中地还是下地,每年都是一百亩。所以,《吕氏春秋·乐成》曰:“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邺地的一夫分得二百亩,则是因为土质比较贫瘠,每年需要休耕一次,以养地力,其实也是一夫百亩的。
“履亩而税”制度在各国实行由于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种土地制度的变化是先后陆续完成的。就西周全国范围来说,周王畿完成的较早,而诸侯国变化的较晚。在春秋列国中,首先实行“履亩而税”的是齐国的“相地而衰征”(《国语·齐语》)。韦昭注云:“相,视也;衰,差也;视土地之美恶及所从生出,以差征赋之轻重也。”这种按土地之美恶及所生出的征税办法,显然是一种“履亩而税”制度。继齐之后,《左传》僖公十五年载晋国“作爰田”。“爰田”,《国语·晋语三》作“辕田”,韦昭注引贾逵说:“辕,易也,为易田之法,赏众以田,易疆界也。”晋国的爰田,既称曰“作”,当为一种新制,必与西周时期的三年换土易居者不同。作爰田后,必是公社农民把公社分配的土地变为永久占有,“自爰其处,不复易居”了。鲁国在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谷梁传》解释说:“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可见,鲁国从此以后也开始了“履亩而税”,其后楚国在鲁襄公二十五年,把土地区别平原、山地、低洼、沼泽、盐碱等地区,规定出产量标准,“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兵、甲楯之数”。楚国的整理土地既然是为了“量入修赋”,如果还是过去的那种“公田籍而不税”(《礼记·王制》)制,也就无法进行。可见,楚国整理土地后,以前的“爰田易居”的爰田制必然要为“自爰其处”的爰田制所代替,否则就不可能“履亩而税”。当时的郑国,也曾对公社土地进行了改革。《左传》襄公三十年所说的“田有封洫”是在整理土地经界沟洫,“庐井有伍”是把原来井田中公社农民的土地庐舍加以调整。子产的这次田制改革,最初遭到人民的反对,后来又对他大加赞扬。《左传》记载这个过程时提到的,“取我衣冠而褚之”,《吕氏春秋·乐成》作“我有衣冠而子产贮之”。杨宽先生在其《古史新探》中谓“贮”是财产税,说颇可取。“取我田畴而伍之”的“畴”,《一切经音义》引《仓颉》云:“畴,耕地也。”“伍”,《吕氏春秋·乐成》作“赋”,可知这里的“伍”字当是“赋”之借字。由此可见,子产的田制改革,既与赋税有关,说明当时的郑国也已开始了“履亩而税”。社会经济发展缓慢的秦国,到了秦简公七年时“初租禾”(《史记·六国年表》),也经过了这种土地和赋税制度的变化。上述的田制变化,除了生产力进步外,也与公社农民不断增加,需要更多土地才能维持,奴隶主贵族不断扩大采邑,封疆之限日趋泯除有关。当时的公社农民在耕种公社分配的土地外,也有私自种植垦荒土地而逃税者。这种情况长久下去,奴隶主贵族的土地收入就要相对减少,这也是当时统治阶级所以采取诸如“初税亩”一类的方法进行剥削的原因之一。《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云:“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也就是按照公社农民每人的耕地面积多少来征税。这样一来,除了他们所授的土地外,连同新垦土地一起,也就是说不管它是授田还是私垦的,都一律丈量征税,奴隶主贵族的剥削收入也就会大大增加。《左传》宣公十五年解释“初税亩”时说:“以丰财也”,正得其旨。
普遍采用彻法,什而取一我国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由定期分配变为永久占有后,加之“国”“野”关系的消失,当时的赋税制度,也由西周时期的“国”中行彻法、“野”里行“助法”变为一律地采用彻法来奴役和剥削公社农民了。这从《论语·颜渊》中的如下一段话语中可以得到证明:“哀公问于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曰:‘盍彻乎?’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乎?’对曰:‘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这里的“二,吾犹不足”的“二”字,何晏《集解》云:“孔曰,二谓什二而税。”朱熹《集注》云:“二,即所谓什二也。”《孟子·告子下》又说:“白圭曰:‘吾欲二十而取一,如何?’孟子曰:‘子之道,貉道也。’”孟子以二十取一过轻,鲁什取二又过重,足见这时的彻法的税率自然少于什二,其当为什一无疑。所以,战国以来的古籍中都说“什一”是当时的理想税率。例如,《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云:“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寡乎什一,大貊小貊。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什一行而颁声作矣。”
制订户籍田册前面已经指出,商周时期的全国土地虽然全归奴隶主国家所有,但是实际上还是公社占有,公社农民通过公社才能领得一部分“私田”,奴隶主贵族对公社农民不管是地税、兵役、力役以及其他贡纳等等剥削,都是通过公社来进行的。现在,奴隶制国家只是通过公社直接了解公社的人口数字和土地多少,作为向公社农民进行各种剥削的依据。从这时起,各国普遍地出现了“书社”组织①。《荀子·仲尼》杨倞注说:“书社,谓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版”,《周礼·天官·宫伯》郑众注云:“名籍也,以版为之,今时乡户籍,谓之户版。”“图”,《周礼·天官·司会》郑玄注云:“土地形象,田地广狭。”可见,春秋以后的公社所以称为书社,就是因为这时的公社必须把公社内的户口、土地数字制成清册上缴于最高统治者国王或国君,作为对于公社农民征税和力役的根据。所以,《国语·周语上》在说西周宣王“不籍千亩”后,就有“乃料(韦昭注云:“料,数也。”)民于太原”的记载。在各诸侯国中,当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由定期分配变为永久占有后,也都先后出现了整理户籍的记载。例如,齐国在“相地而衰征”后,《管子·国蓄》有“正户籍”的记载;《管子·禁藏》又有“户籍田结”的记载,戴望《校正》说:“谓每户置籍,每田结其多少”,与杨倞注所说的“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同义。晋国在“作爰田”后,也有“损其户数”(《国语,晋语九》),即整理户籍的记载。楚国子木为了“量入修赋”,也使“劳掩书土田”(《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即把公社的土地人口,“书于版图”,以为修赋的根据。秦国在“初租禾”后,也在秦献公十年“初为户籍,相伍”①。所有这些现象的出现,都是由于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由定期分配变为长期占有,赋税制度一律改为“履亩而税”以及剥削单位由过去的公社变为每个公社农民以后,便不能不“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以为奴隶制国家向公社农民进行征税、劳役和征兵根据的反映。各国相继实施的上述户籍制,都在于确定各户人口和财产情况,通过户籍与国家直接发生关系,从而把公社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永远提供税役,这也就是中国编户齐民的开始。
① 见《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哀公十五年;《吕氏春秋·知接》;《史记·孔子世家》;《晏子春秋·内篇杂上第十八》和《战国策·秦策二》,等等。
① 董说:《七国考》,中华书局,第89 页。
第五节战国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废井田、开阡陌”与土地制度的变化要想弄清战国时期的土地、赋税制度,首先应从商鞅的“废井田,开阡陌”谈起。据现有资料看,以往对于“废井田,开阡陌”的记载,大体有如下几种:(一)《战国策·秦策三》云:“蔡泽曰:..夫商君为孝公平权衡,正度量,调轻重,决裂阡陌,教民耕战。”
(二)《史记·秦本纪》云:“(商鞅)为田开阡陌,东地渡洛。”
(三)《史记·秦始皇本纪》云:“(秦)昭襄王主十九年而立,立四年,初为田开阡陌。”
(四)《史记·商君列传》云:“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
(五)《汉书·食货志上》引董仲舒语曰:“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仟佰,贫者亡立锥之地。”
(六)班固在《汉书·食货志》中概括秦制云:“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王制遂灭,僭差亡度,庶人之富累钜万,而贫者食糟糠。”
(七)《汉书·地理志》云:“(秦)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仟佰。”
(八)《全后汉文》卷四十六崔寔《政论》云:“昔者圣王立井田之制,分口耕耦地,各相逼适,使人饥饱不偏,劳逸齐均,富者不足僭差,贫者无所企慕。始暴秦堕坏法度,制人之财,既无纪纲,而乃尊奖并兼之人..于是巧猾之萌,遂肆其意,上家累钜亿之货,户地侔封君之土..故下户踦■,无所跱足。”
(九)《通典·食货一》云:“秦孝公用商鞅计,乃隳经界,立阡陌,虽获一时之利,而兼并踰僭兴矣。”
同上《食货一》又云:“(商鞅)废并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数年之间,富国兵强,天下无敌。”
同上《食货四》云:“夏之贡,殷之助,周之藉,皆十而取一,益因地而税,秦则不然,舍地而税人,故地数末盈,其税必备,是以贫者避赋役而逃逸,富者务兼并而自若。”
(十)《文献通考·田赋考一》引吴氏语曰:“井田受之于公,毋得粥卖,故王制曰:田里不粥。秦开阡陌,遂得买卖。又战得甲首者,益田宅,五甲首而隶役五家,兼并之患自此起。民田多者以千亩为畔,无复限制矣。”(十一)《文献通考·田赋考一》引朱熹《开阡陌辨》曰:“是以,一旦奋然不顾,尽开阡陌,悉除禁限,而听民兼并买卖,以尽人力,垦辟弃地,悉为田畴,而不使其有尺寸之遗,以尽地方,使民有田。”
(十二)《文献通考·田赋考一》马端临按云:“秦坏井田之后,任民所耕,不计多少,已无所稽考以为赋敛之厚薄,其后遂舍地而税人,则其谬尤甚矣。”
(十三)《周礼订义》引薛氏曰:“昔之南北一步,东西百步..至商鞅,破井田,开阡陌,则又以二百四十步为亩。昔之南北一步者,开为百步,故谓之陌;东西百步者,开为千步,故谓之阡。开拓土疆,除去烦细,令民自尽力于其间。其意盖以田愈实则兵愈增,而先王之意亡矣。”
(十四)《史记·商君列传》《正义》云:“南北曰阡,东西曰陌。按:谓驿塍也。..疆,封聚土也,疆界也,谓界上封记也。”
据此可知,以往对于“废井田,开阡陌”的解释,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把开字解释为“开置”,例如前引(九)云:“秦孝公用商鞅计,乃隳经界,立阡陌”,又(十三)云:至商鞅,破井田,开阡陌,则又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另一类则力排“开置”之议,认为是“开辟”之意,即前引(十一)朱熹所云:“开者,乃破坏剗削之意,而非创置建立之名。所谓阡陌,乃三代井田之旧,而非秦之所制矣”。并引《史记·范睢蔡泽列传》中蔡泽所云:“(商君)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为证。在他看来,“盖陌之为言,百也,遂洫从(纵)而径涂亦从(纵),则遂间百亩,洫间百夫,而径涂为陌矣。阡之为言,千也,沟浍横而畛道亦横,则沟间千亩,浍间千夫,而畛道为阡矣。阡陌之名,由此而得。”至于为何要破坏剗削阡陌,在朱子看来,是因为道路沟洫占地太多,而要剗削之,以作为耕地。所以,他接着说:“然遂广二尺、沟四尺、洫八尺、浍二寻,则丈有六尺矣。径容牛马,畛容大车,涂容乘车,一轨路,二轨道,三轨则几二丈矣。此其水陆占地不得为田者颇多,先王之意,非不惜而虚弃之也,所以正经界,止侵争,时蓄泄,备水旱,为永久之计,有不得不然者,其意深矣。商君以其急刻之心,行苟且之政”(均见《开阡陌辨》)。
朱熹的看法,初看起来,似有道理,然而结合秦国社会情况观之,则知他虽说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但其解释并不确切。《商君书·算地》云:“凡世主之患,用兵者不量力,治草莱者不度地。故有地狭而民众者,民胜其地;地广而民少者,地胜其民。民胜其地,务开;地胜其民者,事莱。开则行倍①。民过地,则国功寡而兵力少:地过民,则山泽财物不为用。夫弃天物遂民淫者,世主之务过也,而上下事之,故民众而兵弱,地大而力小。故为国任地者,山林居什一,薮泽居什一,溪谷流水居什一,都邑蹊道居什四(当为什一之误),此先王之正律也。”这段记载告诉我们,商鞅认为一个国家的人口和土地应当有个适当比例,过与不及,都是不利的。也就是说,“民过地,则国功寡而兵力少”,“地过民,则山泽财物不为用”,所以他说,“民众而兵弱,地大而力小。”因此,商鞅主张调整人地比例的方法,应当是“民胜其地,务开:地胜其民者,事莱”。我们知道,商鞅以前的秦国,据《史记·秦本纪》载,一直是个地广人稀、荒地待垦的地区,所以秦孝公三年第一次商鞅变法,商鞅与甘龙、杜挚争论的结果,“孝公..遂出垦草令”(《商君书·更法》),根本没有谈及剗削道路、填平沟洫、以辟田地的事情。在相隔十年后的第二次变法时才提出了一个“开阡陌”的问题来,这是由于秦国突然变得地狭人众了么?不是的。《史记·秦本纪》载:昭襄王二十一年,“魏献安邑,秦出其人,募徒河东赐爵,赦罪人,迁之。”五十一年,攻西周,“西周君..尽献其邑三十六城,口三万”,国土日渐增加,“地胜其民”的情况更加严重。可见,在发布垦草今后十年的秦国,不仅没有出现地狭人众,造成人口压力,甚至有可能变得更加地广人稀,因而朱熹之说,殆难成立。
我们以为要想解释清楚“开阡陌”的真义,似乎只有从商鞅变法和商鞅思想中寻找根据。大家知道,商鞅变法约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新唐书·突① 按,此下当有缺文。
厥传上》引杜预注云:“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为地利不尽,更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增大了每家的耕种面积。这种做法,早在春秋晚期晋国六卿中的赵氏已经实行①。第二,《史记·商君列传》云:“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缩小每户人口,以一个成年男子为主体。第三,《商鞅列传》又云:“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提倡农战政策。一、三两项是为了尽地力,扩充兵源。第二项则是既要求尽地力,又是为了扩充兵源。总合看来,商鞅变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达到“农”和“战”。在商鞅看来,由于“农”是为了“战”,所以他在变法中首先改变田制来适应兵制,也就是先把过去的“步百为亩”改为“二百四十步为亩”,使当时的农民平时家家为农,每户人口少而耕地面积增,“利出于地,则民尽力”;战时,成年男子人人皆兵,方土百里,出战卒万,“名出于战,则民致死”。这样,就深合“入使民尽力,则草不荒;出使民致死,则胜敌。胜敌而草不荒,富强之功,可坐而致也”(均见《商君书·算地》)的旨意。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当然需要把原来每家田地的界限打开,重新加以厘定。《史记》《正义》所谓“封,聚土也;疆,界也;谓界上封记也。”正所谓“阡陌”就是一种田界,因而所谓“开阡陌封疆”,也就是打破“步百为亩”的旧田界而建立一种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的新田界。这样一来,也就能够改变在过去的一家授田百亩的情况下,每户赋税负担的不合理。比如,如果一家人口多,由于土地有限,所以每人平均所得甚低,但却要负担与人口较少人家相同的赋税。如果人口多的家庭中的多余人口出去从事工商等业,那么他们的收入既多,又不需要额外纳税,这与前者相比,自然更不公平。商鞅变法鼓励小家庭制,使每家只有“一男”,每家的余夫数字,也就大体相同,而且每家都按新制百亩授田,这样每家的人口数目相近,受田面积相同,每一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因而每家的负担也就平均矣。所以,《商君列传》中写道:“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范睢蔡泽列传》也说:“静生民之业。”
由此看来,所谓“开阡陌’的“开”字,确有开辟、决裂和剗削井田阡陌的意义,因而在一些国家或地区里由于较早地由“爰土易居”进入了“自爰其处”阶段,使三代以来的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逐渐走向解体,出现了土地私有现象。但是,商鞅等,也确又推行了“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的授田制度,因而“开”字也又有了“开置”的意义。具体些说,在一些国家中,由于过去的三年一换土易居的爰田制较晚地为“自爰其处”的一夫授田百亩的授田制所代替,所以这种授田制度也就一直维持到成国末年。
战国时期的土地私有与土地买卖战国时期存在着土地私有而且有了土地买卖当是无可置疑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云:“甲小末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从这条民事问题的法律答问中可以看出,某甲的马因为管理疏忽,跑到别人的田里吃了庄① 详见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的竹简《孙子兵法·吴问》。
稼,因而引起纠纷。很显然,这马是甲的私有财产,那块生长庄稼的田地也是别人私有的。《徭律》云:“其近田恐兽及马牛出食稼者,县啬夫材兴有田其旁者,无贵贱,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缮之,不得为■(徭)。”这条材料说的是禁苑附近的田有的属于‘贵”者,有的属于“贱”者,有的田多,有的田少,它有力地说明了当时土地私有制的存在。不过,贫贱者虽有少量的土地,终于免不了被富贵者用各种方式兼并了去。正如马端临在《文献通考·田赋考》中所说:“盖自秦开阡陌之后,田即为庶人所擅,然亦惟富者贵者可得之。富者有货可以买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田,而耕田之夫率属役于富贵者也。”
土地买卖是土地私有的一个重要标志。在我国历史上,土地买卖的发展是与土地私有的增加相平行的。早在春秋时期就已出现的土地买卖迹象,到了战国时期由于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的逐步解体,就进一步发展了。例如《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所云赵括为将之后,“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便是其例。那些有少量土地的小土地所有者,往往因为天灾人祸或在“以其常正(征),收其租税’,“以其常役,修其城郭”(《墨子·辞过》),“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孟子·尽心下》)以及“厚刀布之敛,以夺之财;重田野之税,以夺之食;苛关市之征,以难其事”(《荀子·富国》)等赋敛剥削之下,不得不把土地卖出,成为“无立锥之地”,“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汉书·食货志上》)的人。所以,《汉书·食货志上》追述战国时情况,曾经算过一笔细帐:“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什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而令籴至于甚贵者也。”这还是按一户百亩来计算的。实际上自耕农民的私有土地大多是少于这个数目的。这些仅占有小块土地的农民往往被迫出卖自己的土地,土地买卖就为地主兼并土地开了方便之门。仲长统《昌言·损益篇》中反映了这一现象说:“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
当时贵者的土地来源并不限于购买,更多的是来自国家的赏赐。《史记·赵世家》载晋国赵简子“赐扁鹊田四万亩”,又记赵烈侯赐给歌者田“人万亩”。《史记·商君列传》云:“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令民..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说明按赐爵等级而给予“田宅”、“臣妾”的制度,在商鞅时期已经开始实行。这种情况,《商君书·境内篇》中说得更为明白,如云:“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史记·王翦列传》又云:“王翦行,请美田宅、园池甚众。始皇曰:‘将军行矣,何优贫乎!’”这种赐田的办法,在《军爵律》中得到了证实,如云:“从军当以劳论及赐..其已拜,赐未受而死及法耐■(迁)者,鼠(予)赐”。所以,《通考·田赋考》引吴氏语云:“(秦)战得甲首者,益田宅,五甲首而隶役五家,兼并之患自此起。民田多者以千亩为畔,无复限矣。”
大地主的兼并与自耕农的零替上述的大土地所有者兼并土地之后,又利用各种手段对自耕农民进行掠夺,大量土地为他们兼并了去,“而耕田之大率属役于富贵者也”。所以,崔寔《政论》云:“秦隳坏法度,制人之财,既无纪纲,而乃尊奖并兼之人..上家累钜亿之赀,户地侔封君之土..下户踦■,无所跱足,乃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帅妻孥,为之服役”(《全后汉文》卷四十六)。这里的有妻室儿女的“下户”,决非奴隶。这种雇佣关系,可以从云梦秦简《封诊式·告臣》中得到旁证:“爰书:某里士五(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买(卖)公。斩以为城旦,受贾(价)钱。’讯丙,辞曰:甲臣,诚悍,不听甲。甲未赏(尝)身免丙。”由此可以看出,丙对甲的属役关系是和土地有密切关系,是一种租佃关系,不为地主耕田种地,就会遭受种种迫害。地主阶级在通过各种手段兼并大量土地后,也就要求在法律上有相应的法规来承认和保护他们的土地。云梦秦简中的《法律答问》中有这样一条记录:“‘盗徙封,赎耐。’可(何)如为‘封’?‘封’即田千陌。顷半(畔)‘封’■(也),且非是?而盗徒之,赎耐,可(何)重也?是,不重。”这里的“封”,就是“封疆”,即田界,是设立于阡陌之旁的标记。法律规定偷偷改变田界的就应处以“赎耐”之刑。这样的处罚是为了防止有人侵犯土地,是为了保护私有土地,当然也就被认为“不重”矣。
恩格斯说:“从自主地这一可以自由出让的地产,这一作为商品的地产产生的时候起,大地产的产生便仅仅是一个时间问题了”①。战国时期由于私有土地的发展,大土地所有制的出现,也就改变了过去的“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②的情况,逐渐形成了赋税和地租的分离。《汉书·食货志上》所说的“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就是和赋税分离的地租。马克思指出:“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③,反映的是所有者财产的权力:“捐税体现着表现在经济上的国家存在”④,反映的是国家的政治权力。这是完全符合战国及其以后的封建社会的情况的。
“爰田”——中后期的井田制度我们已经指出,中国进入奴隶社会后,仍然保有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这种田制,最初实行着“换土易居”的定期分配制度。从西周末年的宣王“不籍千亩”到齐国“相地而衰征”、晋国“作爰田”、鲁国“初税亩”等等以后,当时的公社土地便由定期分配逐渐变为公社农民长期占有。这一变化,只是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内部的一种量变,并不说明井田制的最终崩坏。文献记载说齐国“相地而衰征”后,又有“井田均畴,则民不憾”(《国语·齐语》);鲁国在“初税亩”后,又“作丘甲”(《左传》成公元年);楚国在“量入修赋”的同时又说“井衍沃”(《左传》襄公二十五年);郑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 卷第541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 卷第891 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 卷第714 页。
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 卷第842 页。
国“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后,也“作丘赋”(《左传》昭公四年),等等①,便是其证。
秦国的社会发展进程较之其他各国缓慢,到了战国前期才出现了与“初税亩”、“作爰田”等同样性质的“制辕田”。《汉书·地理志》曰:“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仟佰(阡陌)。”段玉裁云:“爰、辕、■、换四字,音义同也。”那么什么叫作“辕田”呢?颜师古注引张晏语曰:“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恶。商鞅始割裂田地,开立阡陌,令民各有常制。”颜师古注引孟康语又云:“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废,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食货志》曰:‘自爱其处而已’,是也。辕爱同。”近人高享在其《商君书注释》序即《商鞅与商君书略论》中也说:“按《左传》僖公十五年:‘晋于是乎作爰田。’《国语·晋语三》:‘爰田’作‘辕田’。爰辕均当读为换。”他认为“辕田”即“爰田”,亦即“换田”。至于什么叫“开阡陌”,颜师古注是这样解释的:“南北曰阡,东西曰陌,皆谓开田之疆亩也。”这个“制辕田”既与晋国的“作爰田”同义,说明此时秦国的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经有了内部量变,即由过去的定期分配土地制度转变为长期占有。前引孟康语中既然说:“三年爰田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废,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不易居也”,更可知道“爰田易居”的古制,在秦国的历史上大概也曾实行过,否则在谈及商鞅相秦,实行“复立爰田,不复易居”时,是绝不会提到这种“古制”的。由此可见,《汉书·地理志》中的“制辕田,开仟佰(阡陌)”的排列顺序,可能不是一个偶然巧合,它反映了秦国曾经存在过井田制度,而且它也经过了“辕田”即“爰田”的变化过程①。“辕田”是井田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而且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阶段,它是我国古代社会中后期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也就是说,“爰田易剧”爰田制到了“自爰其处”的爰田制时,仍然还实行着授田制度。所以,在一些国家特别是在秦国里这种授田制一直维持到战国末期。
秦《田律》所反映的战国土地赋税制度睡虎地秦简《田律》云:“入顷芻稾,以其受(授)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芻三石、稟二石。芻自黄■及■束以上皆受之。入芻稟,相输度,可■(也)。”这里提出了由国家“授田”给农民和按授田的顷亩数(不论其垦与不垦)缴纳刍、稟的土地和赋税制度。所谓“授田”,就是国家把国有土地以份地形式分配给农民,土地所有权并不属于农民。《吕氏春秋·审分篇》所说的“分地则速”的“分地”即“份地”,也就是《田律》中的“授田”。《为吏之道》又云:“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自今以来,■(假)门逆吕(旅),赘壻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这条规定,说明凡非“假门逆旅”、“赘壻后父”,都可以立户和都应给予田宅。据秦简整理小组考证,文中的“廿五年”当为魏安厘王二十五年(公① 详见徐喜辰《晋作“作爰田”解并论爰田即井田》,《中国古代史论丛》第8 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61—276 页。
① 详见徐喜辰《晋“作爰田”解并论爱田即井田》,《中国古代史论丛》第8 辑, 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61~276 页。
元前252 年),这距李悝、商鞅变法已有百年上下,魏国同秦国一样,也在实行“授田”制度。这是秦、魏两国的情况。东方的齐国大概也是如此,1972年山东临沂银雀山西汉前期墓出土竹简《田法》①,可以为证。如云:“五十家而为里,十里而为州,十乡(当系“州”字之误)而为州(当系“乡”字之误)。州、乡以地次受(授)田于野,百人为区,千人成或(域)。”此言州、乡按土地等级授田。“..□巧(考)参以为岁均计,二岁而均计定,三岁而壹更赋田,十岁而民毕易田,令皆受地美亚(恶)□均之数也。”此言“更赋田”、“易田”。“□□□以上,年十三岁以下,皆食于上。年六十[以上]与年十六以至十四,皆半作。”此言有关缴纳和免除赋税的年龄规定。“岁收中田小亩亩廿斗,中岁也。上田亩廿七斗,下田亩十三斗,大(太)上与大(太)下相复(覆)以为■(率)。”此言以中常年景的收成为标准。“大(上)与大下相复”制定出租税率。“叔(菽) (萁)民得用之,稟民得用其什一,刍人一斗,皆■(藏)于民。”此言受田之民除缴纳田租外,还需缴纳赋税即稟、刍等物,与上引《田律》意思相同,但是两个简文所言刍、稟数量相差较大②。文献资料中也有授田制的记载,如云:“凡世主之患,用兵者不量力,治草莱者不度地。..故为国分田,数小亩五百,足待一役”(《商君书·算地》);“均地分力,使民知时也”《管子·乘马》);“分地若一,强者能守”(《管子·国蓄》);“百亩一守,事业穷,无所移之也。..传曰:‘农分田而耕’”(《荀子·王霸》);“均井地,节赋敛,取与之度也”(《尉缭子·原官》),等等。
秦律中有二十多个律名,其中专讲土地制度的有《田律》,其他涉及到土地制度的还有《厩苑律》、《金布律》和《仓律》等。此外,在《法律答问》中又有关于《田律》的解释。这些事实,反映出秦国对于土地制度的重视,也为我们提供了研究秦国土地制度的新资料。例如,秦国为了实行授田制,非常注意建立严密的田界系统。除前引《田律》外,1979 年在四川省青川县发现的《秦更修田律木牍》①,也是一个有力的佐证。如云: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田二畛,一百(陌)道。百亩为顷,一千(阡)道,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脩封捋(埒),正■(疆)畔,及癹千(阡)百(陌)之大草。
这条命令颁布于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 年),大约在商鞅被害三十年后,可知阡陌确是秦国的田土界限,当时政府颁布法令予以保护。根据现有材料看来,国家在某种程度上还为农民提供籽种、耕牛和农具等土地以外的生产资料,如云: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一斗,黍、荅亩大半斗,叔(菽)
亩半斗。利田畴,其有不尽此数者,可■(也)。其有本者,称议种之。县遗麦以为种用者,殽禾以臧(藏)之。(均见《秦律·仓律》)以四月、七① 裘锡圭在其《啬夫初探》中说:“我们初步推测这三篇法(指《田法》、《布法》、《库法》)也是齐国作品。伐们的据根是薄弱的,这三篇法的国别问题,今后还需要继续研究。”(见《云梦秦简研究》第247 页,中华书局编辑部编)
② 上述《田法》条文,转自吴九龙:《银雀山汉简齐国法律考析》(《史学集刊》1984 年第4 期)一文引例。
① 四川省博物馆、青川县文化馆:《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四川青川县战国墓发掘简报》,《文物》1982 年第1 期。
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其以z 田,牛减絜,治(笞)主者寸十。
■(假)铁器,销敝不胜而毁者,为用书,受勿责。(均见《秦律·厩苑律》)
秦国的土地所有制由于是一种国有制,因此也就实行着马克思所说的地租和赋税合一的方式进行剥削,就是以授田制为基础的定额剥削,即前引的“入顷刍稟,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稟二石。”这是征收饲草,征收量根据授田数字,不论耕种与否,每顷都须缴纳一定数额。根据上面的简单叙述,可知秦国的授田有着一套完整的制度,构成了一个系统,通过直接对生产者的授田,也保证了国家向直接生产者的剥削。
综上看来,我们可以看出,商鞅“废井田,开阡陌”后的战国时期之土地制度是一种土地私有制与土地国有制并存的形态,而且后者还居于主导地位。由战国时期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观之,当时土地私有化还具有一定的条件,可是在授田制的束缚下,却延缓了这种土地私有进一步发展的历史进程。第六章等级和阶级第一节等级的产生和划分等级的产主马克思、恩格斯在其著名的《共产党宣言》里说:“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可以看到社会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在古罗马,有贵族、骑士、平民、奴隶;在中世纪,有封建领主、陪臣、行会、师傅、帮工、农奴,而且几乎在每一个阶级内都有各种独特的等第。”马、恩所说的古罗马的等级与我国商周(夏代暂且不论)时代的等级基本上是符合的。但是他们既称之为等级,又称之为阶级,两者似乎是不区别的,其实不然。因为他们又接着说:“我们的时代,资产阶级的时代,却有一个特点,它使阶级对立简单化了,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敌对的阵营,分裂为两大相互直接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①看来,等级又可以转化为阶级。在资本主义以前普遍地存着等级,资本主义社会才使阶级表现得最为突出。这样说来,等级与阶级又是不同的,故列宁说:“等级与阶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①现在我们先谈等级的产生。我国先秦典籍里只说“等”,等就是等级,而绝不见阶级的字样。这不是说我国古代没有阶级,而是暗示真正的严格意义的阶级的产生要晚至近代。等级起源于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长幼、辈分,由亲族渐渐至于姻族,因此形成了等级制度。至于被征服的不同族类,由于血缘关系根本不同,只有处于被统治阶级的地位,对于征服阶级形成等级隶属关系。
由于等级起源于血缘关系,因此家族称谓常常和表示社会地位的爵位(等级)发生混淆。但仍不难看出它们之间的渊源关系。例如战国时期的《孟子·万章》这样记载: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礼记·王制》将天子除外,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等,即所谓五等爵。前者是王朝的爵位等级,后者是诸侯国内贵族的爵位等级。由于孟子是战国时期人,他自己也承认只知“其略”,我们不敢断定他所说的爵位等级就是商周的实况。不过五级等爵已见于甲骨卜辞,应该是大体可信的。而且五等爵,除侯以外,公、伯、子、男原来都是家族称谓。这样,等级起源于血缘关系亦可证明。
伯,金文作白。它本是大拇指的象形字,是第一、老大的意思,引申之为“诸侯之长”,如周文王曾被称为“西伯”,意即殷商时西方的诸侯之长。子即儿子。国王的长子为大子,也就是太子。天、大,本是同字,因此天子也就是太子,后来才引申为天的儿子即天子的。甲骨卜辞多见“多子”、“多子族”,就是由长子分派出去的族群。春秋宋、鲁等国男子的名称常常作“子某”或“某子”者,意即出自子族。
男,从田从 ,就是今人所谓男子汉。甲骨卜辞“多田于(与)多白”,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50 页。
① 列宁:《民粹主义空想计划的典型》,《列宁全集》第二卷第404 页。胡厚宣教授认为侯与伯相近,男与田通,因此多田与多伯,实即侯、伯、子、男。他认为公不在五等爵之内,而我们则认为公就是先公、公王,也是家族称谓而作为等爵的。如公刘、古公、吕公(姜太公)、周公、召公,都称为公,实际就是父家长。周之惯称父家长为公,犹商宋称父家长为父,如春秋时宋有华父、乐父、孔父等。《诗·大雅·公刘》:“君之宗之”,其实公也就是君。春秋时邦君相称曰君,自称曰寡君,群下则称之曰公。顾炎武举称王公为君之例,如称周文王为文君、晋文公为文君、宋文公为文君、楚庄王为庆君、鲁昭公为昭君、齐景公为景君、宋襄公为襄君、宋元公为元君等。或谓“在早年实无以公为爵之事”,这是因为他不知等爵正是来源于家族称谓之故。
古代最初的等级、爵位,不必一定就是五等或六等,正象等级并不一定只是“人有十等”。五等爵的说法大概是战国时期的儒家根据典籍整理以后的结果。比如主、亚、旅等也可能是家族称谓,同时也是等爵。《诗·周颂·载芟》云:侯主侯伯、侯兹侯旅,侯强侯以..有依其士。《毛传》:“主,家长也。伯,长子也。亚,仲叔也。旅,子弟也。士,子弟也。”有的学者认为它们不是家族称谓而是等爵,也有的学者待相反的意见。其实,这种争论是没有必要的。被统治阶级中的等级以上所述,是古代统治阶级中的等级。被统治阶级中是不是也有等级呢?其等级又是如何的呢?《左传》昭公七年,楚尹无宇所说“天有十日,人有十等”,给我们一点可以讨论的根据。他说: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故《诗》(《大雅·北山》)曰:“普天之下,莫非君土;率土之滨,莫非王巨。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巨士;士臣皂,皂臣舆,舆巨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这段史料之所以可贵,就是它包括统治阶级的等级与被统治阶级的等级在内。其中有些问题值得特别说明:(一)它开头就说“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又引《大雅·北山》之诗,这不但说明楚自己承认其为周的诸侯(至少就这条史料说),而且证明等级与土地所有制的关系,即有了土地关系因而构成等级关系。
(二)尹无宇说“人有十等”,但实际不止十等,而是十二等。这十二等里还不包括庶人、工商在内,而参照《左传》中其他史料,即可知道庶人、工商也是等级。如《左传》襄公九年:“庶人,力于农穑,商工、皂隶,不知迁业”;又如桓公二年,“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襄公十四年,“庶人、工商、皂隶、牧圉”;哀公二年:“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这些记载无不有庶人、工商,而且无例外地都列于皂隶之上。襄公九年之所以把商工、皂隶合在一起,那是因为它们都有专业的缘故。因此,等级中如果加上庶人、工商就已有十四等了。尹无字之所以说“人有十等”,不过是为了与“天有十日”相配,才如此说的。
(三)另外还似乎应该有一个“小人”等级。周代国家曾经实行国野制度。士与小人同属于征服阶级,住在城外,即“乡”,有保卫国土和从事耕种两重任务。小人可能原是城内贵族在血缘关系上比较疏远的平民,或者是他们只从事耕种,而士则专门当兵,因此士为贵族的最末一个等级,而小人则是平民。《尚书·无逸》可以为证:先知稼穑之艰难,乃逸,则知小人之依。相小人,厥父母勤劳稼穑..其在高宗,时旧劳于外,爱既小人。..其在祖甲,不义惟王,旧为小人。作其即位,爱知小人之依,能保惠于庶民,不敢侮鳏寡。..不知稼穑之艰难,不闻小人之劳。大意说,殷商先王如武丁、祖甲,在其即位以前,都曾经与“小人”一起劳动,从事农业,所以他们都能知道稼穑的艰难和痛苦。祖甲的一条,上面说“小人”,下面说“庶民”,似乎不同。孙星衍注云:“史迁‘惠’作‘施’,‘庶’作‘小’,”则“小民”也就是“小人”。①在国野制度时,小人与庶人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别,前者是统治阶级中的本族平民,住在“乡”内;后者是被征服者,住在野外,从事农耕,不当兵,也无政治权利。春秋时,孔子说“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①可见“庶人”是没有政治权利的。庶人议政乃是“天下无道”、春秋后期的现象。故小人可称公民,庶人才是真正的平民。《左传》僖公十五年的记载给我们提供了一条更有利的证据:秦、晋、韩原之战以后,晋惠公被俘,晋立惠公的儿子国为怀公,并作州兵、作爰田,坚决不肯讲和,同时派阴饴吕甥到秦去谈判。秦穆公问:“晋国和乎?”阴治吕甥不卑不亢地回答说。
不和。小人耻失其君而悼丧其亲,不惮征缮以立圉也。曰:“必报仇,宁事戎狄。”君子爱其君而知其罪,不惮征缮以待秦命。曰:“必报德,有死无二。”以此不和。
秦穆公继续问:“国谓君何?”(意即国人对于惠公的态度怎样)对曰:“小人感,谓之不免。君子恕,以为必归。小人曰:“我毒秦,秦岂归君?”君子曰:“我知罪矣,秦必归君。”
这一段对话充分地反映小人与君子(贵族)的政治立场之不同,而且他们有共同参加国家大事讨论的权利。但是君子表现得温文尔雅、彬彬有礼,而小人却显得粗野、坚定。由此可见贵族与小人是春秋时期还存在的两个不同的等级。但是小人与庶人不同,前者有当兵的义务和政治权利,而后者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②。这两者是绝对不容混淆的。
但是春秋后期,由于国野制度的解体,庶人与小人的界限已逐渐缩小,这也是不可忽视的事实。晋国的“作州兵”、“作爰田”,可能就是开国野制度破坏的先例。因此,文献记载上往往把两者混淆起来。如同是《左传》襄公九年说“其庶人力于农穑”,而襄公三十年却说“小人农力以事其上”,两者似乎也无区别。《孟子·万章》说“在国曰市井之臣,在野曰草莽之臣”,皆谓庶人。至战国时两者确已合流为一了。
(四)皂隶以下,则是奴隶和隶属民等级。所以知之者,是因为尹无字家逃亡了一个看门的奴隶,才引起他对楚灵王说了“天有十日,人有十等”这番话的。他说:周文王之法曰:“有亡荒阅”,所以得天下也。吾先君文王作《仆区之法》曰:“盗所隐器,与盗同罪”,所以封汝也。若从有司,是无所执逃臣① 《史记、太史公自序》云:“年十岁则诵古文尚书”,可见司马迁曾学古文尚书,其文字与今文尚书略有不同。
① 《论语·季氏》。
② 这段记载,并见《国语·晋语》三,文字也大同小异。
也。逃而舍之,是无陪台也,王事无乃阙乎!昔周武王数纣之罪,以告诸侯曰:纣为天下边逃主,革渊薮,故夫致死焉。
这段话都说的是关于追捕奴隶是合理合法的事。周文王之“所以得天下”,纣王之所以失天下,也与奴隶有关。前者在承认追捕奴隶的合法性,后者在收容逃亡来的奴隶。楚文王也有《仆区之法》。但是,我国古代的奴隶只是家内奴隶,而不是生产奴隶。
除奴隶以外,我国也有比奴隶地位略高的隶属民。上引《传》文中“仆臣台”,而下云:“逃而舍之,是无陪台也。”陪台就是仆台,即“仆臣台”合成之词。仆、陪、附,古皆同音。故“附庸”即“陪敦”,庸敦则是形近而误。因此,陪台可能也就是附庸。它与罗马的隶属民似乎相似。①(五)古代的等级虽然很多,但概括起来只有“上”、“下”两大等级或两大阶级,即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上引《左传》说“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桓公二年说“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都是上、下相对他说。①应该注意的是庶人也是被统治阶级,虽然庶人不是奴隶,而应该是平民,公社成员。因此,我们如果按阶级的标准来划分,应该是三大阶级,即天子、诸侯、公、卿、大夫和士为贵族阶级。他们是国家的最高统治阶级,掌握全部政权和全部土地。小人、庶人、工商,是平民阶级。小人与贵族有疏远的血缘关系。在国野制度尚存在时,他们与庶人不同,有公社土地,有当兵和讨论政治的权利。后者却没有。所以小人可以算是公民。庶人则是平民。皂隶仆圉等则是奴隶阶级。
① 家属民即被保护民。见《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115 页。
① 凉山彝族等级很多,但是也可以划分为两大阶级,统治阶级称为“色颇”,意即“主子”;被统治阶级称为“节伙”,意即奴隶。其中包括“曲诺”。过去民族学者认为它们就是奴隶或隶属民,我认为应是平民。
第二节等级与阶级的关系等级、阶级和应缘关系古代社会的每一阶级之中可以分成若干等级,由若干等级构成为阶级,即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但现今对于古代被统治阶级中等级间的隶属关系已经无法完全弄清楚。
统治阶级内存在着血缘关系,并以其亲疏远近,辈分大小,年龄长幼等定其爵位、等级。被统治阶级内部是否也有血缘关系呢?《左传》桓公二年说:“天子有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没有饼到奴隶阶级。据此,庶人、工商(因为他们是平民)可能也有血缘关系,并且还有家族组织,不过没有象统治阶级那么严密的宗法系统。这一点,庶人(包括工、商)和凉山彝族的曲诺恰好相似。至于皂隶以下的等级之间,因为它们大部分来自俘虏,被迫作为奴隶,应该已经打破了原来的血缘关系(除非是整个民族或部落被征服者)。在先秦文献里虽然有称为若干家、若干室的,这只是指其配偶和儿女而言,不能说是家族组织。这,就是说,被统治阶级内部,尤其是奴隶阶级内部,是没有血缘关系的。唯其如此,凉山黑彝贵族就自以为它们的血是最纯洁、最高贵的,而视被统治阶级为“杂种”、“贱种”。
在古代典籍中虽然没有凉山彝族那样赤裸裸的有关血统论的记载,但是春秋时人还依然说“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中原诸侯视秦、楚为“蛮夷”的,山东境内的附庸小国常被排斥于“华夏”之外。《国语·齐语》记载四民(士、农、工、商)说,“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这不是说他们的身分和职役也是世袭的吗?不但这样,连他们的居住区域也被划定界限,不使“杂处”,这不是和凉山黑彝在奴隶阶级中划分为“彝根”和“非彝根”一样了吗?但是庶人、工商只和统治阶级在血缘关系上有亲疏,而并不是奴隶。①等级之间不可踰越一般说来,各等级间是不能升降和踰越的。只要一生下来是属于某一等级的贵族,也就永远是某一等级的贵族。礼本来就有维持社会等级秩序的作用,因而贵族阶级内不但有关于婚丧,祭祀,朝聘,宴饮,御射的礼,极其复杂,繁琐,而且穿什么衣服、戴什么帽子、用什么器物,都有明确的规定。谁如踰越,就是失礼或“僭礼”。然而贵族阶级内的等级只是上下级的关系,并不是绝对的隶属关系。贵族的权力是很大的。春秋时也还是如此。例如鲁国的季孙氏、叔孙氏、孟孙氏,他们联合起来,驱逐鲁君出国。晋赵简子问于史墨说:“季氏出其君,而民眼焉,诸侯与之。君死于外,而莫之或罪也?”史墨对曰:“物生有二,有三,有陪贰。..王有公,诸侯有卿,皆有贰也。天生季氏,以贰鲁侯,为日久矣。”①据此说来,诸侯是天子之“贰”,卿大夫是诸侯之“贰”。贰,犹我们今人所谓“副”。因此,当时鲁国季氏不① 先秦统治阶级中有姓和氏的称号,而平民以下均无姓氏。
① 《左传》昭公三十一年。
能认为就是“犯上作乱”的行为。孔子作《春秋》,“乱臣贼子惧”,只是他老人家担心这样的事件多了,会妨碍等级秩序的作用。孟子对齐宣王说:“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之视君如寇仇。”②可见君臣关系是相对的。秦汉以后,君主专制政体发展了,经学家过分强调君臣之间为隶属关系,这是不符合事实的。
然被统治阶级是整个地隶属于统治阶级的,因此两者有一条不可踰越的鸿沟。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③,这句话原是从“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而来。本来对本族人民(中国)施行德治,对异族人民(四夷)施用刑罚(包括战争)。春秋以后国野的界限已逐渐缩小,德已成为具体的礼仪,但还不是成文法,故演变而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是说,礼与刑的对象还是不同的。礼只施行于贵族阶级内部。对于被统治阶级则施行残酷的体罚。因此礼与刑成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一条绝对不可踰越的界限。但附带必须提到,统治阶级内部上下等级之间是可以互相通婚的,如天子的女儿可以下嫁于诸侯,诸侯的女儿可以上嫁于天子,卿大夫的女儿也可以上嫁于诸侯,但是在礼仪上还是有等级的区别的。至于贵族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却绝对禁止通婚。凉山彝族对此有绝对的限制,以保持其皿缘关系的“纯洁”。
总上所述,可以得到如下的认识:统治阶级内部虽然有严格的等级制,但并不是隶属关系,只是上下级的关系,甚至可以说是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关系。被统治阶级与统治阶级是真正的等级隶属关系。被统治阶级是整个地属于统治阶级的,因此只有义务、没有任何权利。后者是被奴役,被剥削的阶级,前者是奴役、剥削的阶级。至于他们采取如何的奴役、剥削关系,所谓生产关系,是依当时的历史条件而定。等级与阶级,尽管有如上所说的区别,但是历史不是一刀切的。在秦汉以后封建社会的长时期里,等级制仍以变相的形式存在着,它甚至遮盖了阶级面目。
② 《孟子·离娄下》。
③ 《礼记·曲礼》。
第三节春秋战国之际新的阶级出现春秋战国之际的新旧过渡春秋战国之际,旧的制度、旧的等级已经开始动摇,新的制度、等级以及新的阶级产生了。这是一个充满矛盾的过渡时期。
春秋末期,有一次,齐景公和晏婴坐在路寝上,景公望着对面豪华壮丽的宫殿,感慨地说:“美哉室!其谁有此乎?”晏婴回答说:“其陈氏乎?陈氏无有大德而有施于民,豆、区;釜、锺之数,其取之公也薄,其施之民也厚。公厚敛焉,陈氏厚施焉,民归之矣。”景公听了,问怎样才能改变这一情况。晏子说:“唯礼可以已之。在礼,家施不及国,民不迁,农不移,工贾不变,士不滥,官不慆(慢也),大夫不收公利。”①礼,在古代本来有维系社会等级秩序的作用,而齐景公时已失去这种作用了。本来确是民不迁、农不移、工贾不变、士不滥、官不慆的,而今恰恰相反,民迁、农移、工贾变、士滥、官慆了。晏婴所谓的礼,当然是指旧制度而言,如在井田制度时,确是民不迁、农不移的。在“工商食官”制度时,工贾各有专业,确是工贾不变的。在等级制度时,确是可以做到士不滥、官不慆的。但是历史的潮流是不可阻挡的,“礼崩乐坏”的局面终于愈演愈烈。
战国以后,铁器的使用已更加普遍。凡农具、工具以至女红所用的针都是铁制的了。这大大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工、商业的进一步分工。恩格斯说:“随着新的分工,社会又有了新的阶级划分。各个家庭首长之间的财产差别炸毁了各地仍然保守着旧的共产制家庭公社,同时也炸毁了在各种公社范围内进行的共同耕作制。”②这番话正好象是针对我国春秋战国之际的社会情况说的。《孟子·滕文公上》载盂子和许行之徒陈相的对话:孟子曰:“许子必种粟而后食乎?”曰:“然。”“许子必织布而后衣乎?”曰:“否。许子衣褐。”“许子冠乎?”曰:“冠。”曰:“奚冠?”曰:“冠素。”曰:“自织之与?”曰:“以粟易之。”曰:“许子奚为不自织?”曰:“害于耕。”曰:“许子以釜甑爨、以铁耕乎?”曰:“然。”“自为之与?”曰:“以粟易之。”“以粟易械器者,不为厉(害)陶冶;陶冶以械器易粟,岂为厉农夫哉?许子何不为陶冶,舍皆取诸官中而用之?
何许子之不惮烦?”曰:“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为也”。“然则治天下独可耕且为与?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且一人之身而百工之所为备,如必自为而后用之,是率天下而路也。”故曰:“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子人。天下通义也。”
孟子的话是极其富于逻辑性。他一层层地反问,使得陈相自陷于矛盾之中。从孟子的话中,可见战国时期确已由社会分工而产生农、工、商阶级、“治人”和“治于人”的两大对立阶级。许行之徒自称是信奉“神农之言”的。他们主张“君民益耕”,共同参加劳动。这正是原始的公社共同耕作制的反映。春秋战国时期还有许多氏族、部落的存在,因此还保留着公社的共① 《左传》,昭公二十六年。
② 《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四卷第160 页。
同耕作制。但是孟子所讲的井田制已经是等级和阶级对立下的井田制,即“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的井田制。旧的形式而新的阶级关系,所以他反对许子之徒的“君民并耕”的主张。
春秋末期所发生的民迁、农移,工贾变、士滥、官慆的社会现象,为战国以后不同阶级的形成具备了条件。
士的流别士、农、工、商谓之四民,始见于《国语·齐语》,同时见于托名为管子所作的《管子·小匡》篇。四民作为阶级,应该产生于战国时期,《齐语》(非全部《国语》)可能是经过后人的篡改的。
士,本是战士,它是贵族阶级中的最末一个等级,而战国以后,它已经与农、工、商并列了。这确是值得注意的新现象。因为它既可以上升于大夫(所以称为“士大夫”),也可以下降于庶人(所以称为士庶人)。这时,小人与庶人也已经合流为一。
士的流别最为复杂,也最“滥”。战国以后,他们大部分可以凭着专有知识和一技之长,谋得衣食生活。上焉者做大夫的家宰、家臣,下焉者就只有做食客、游说、游侠、卜卦算命或者从事商业活动(如子贾、自圭等)。孔于从政失败之后,退而整理《诗》《书》,创立了“私人讲学”的儒家学派。他是我国第一个教师、思想家和教育家。战国以后,诸子百家争鸣,达到我国思想文化最繁荣的时期。
农民、隶农、佃农农民的来源,大部分就是古代住在野中从事农业的庶人。自井田制破坏以后,他们有的已成为“五口之家,百亩之田”的个体农民,其次则为“隶农”、佃农、雇农等等。
在孟子的笔下,农民的日子似乎不坏,所谓“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他们在自己的住宅周围,“树之以桑”。畜养一点家禽、狗、猪等,“五十者可以衣帛矣。”再进一步“设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真是一幅自然美的田园风光。
但是孟子的话显然掺和着他自己的理想,这个理想是有前提条件的,就是必须以统治者实行“仁政”为条件。如果不然,则“老弱转乎海壑,壮者散而之四方”,“狗彘食人而不知检,涂有饿莩而不知发”①总之,农民的处境还是很危险的。
“隶农”之名,最早见于《国语·晋语》晋武公时:“其犹隶农也,虽获沃田而勤易之,将不克饗,为人而已。”可见他们对于其主人还有一定的隶属性,所以称之“隶农”。他们已经可以从主人那里获得一块“沃田”耕种。但是,勤勤恳恳地劳动,一年到头,自己留下的粮食还很少,只是“为人而已。”
佃农是租耕“豪民”土地的农民。雇农是受雇于主人的农民,其中也有长年和短时间的雇农之别。依《韩非子·外储》篇的描写,这种雇农已很少① 参看《孟子·梁惠王》、《孟子·滕文公》。
隶属性。主人为了鼓励他们劳动的积极性,常常以丰富的酒食款待他们。如果不然,他们就可以到别的主人家去出卖劳力。陈胜、吴广也是佃雇农,似乎也是比较“自由”的。他们甚至有“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革命意识,对旧时代的等级制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工商身份的变化在古代“工商食官”的制度下,工商是不分的。他们在宫廷和贵族家里劳动,其衣食和原料都由公家和主人供给,所生产的东西都是为贵族享用的,不许在市场上买卖。工商的身分是不自由的,要在“工师”的监督下劳动①。战国以后,这种制度已破坏了。同时从农民中也分化出来小部分的个体工、商业者。更值得注意的是与农业和手工业完全脱离关系的商人也开始出现。不可忽视成国秦汉之际商业经济的发展。《史记·货殖列传》对此有很生动的描写。这对不但出现了许多商业城市,而且已侵袭着周围的农村。“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农民纷纷离开土地进入城市。商人自己不从事生产,而他们贩运各地的土特产和手工业品,转手之间,便成了巨富。农产品、手工业品都成为商品,从而商品的商品——货币也发明了。司马迁说,“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伯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财富确乎已成为比政治权力还大的力量,使许多人心甘情愿地彼剥削、奴役。从而出现了旧的等级以外的“素封”阶级。《史记·货殖列传》说:今有无秩禄之奉,爵邑之入而乐与之比者,命曰“素封”。..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百万之家则二十万,而更徭、赋税出其中。衣食之欲,恣所美好矣。素封者就是非出身封君而是庶人、农、工、商、贾等级的,而他们的财富收入可以与封君相比;是更徭、租赋的负担者。这是以前历史上所没有过的富有阶级。
贵族内部的贫富分化春秋战国之际,贵族阶级内部也出现了贫富的分化。有的已穷困了,没落了,有的却成为富强的贵族。《左传》,庄公十三年,晋献公“患桓庄之族偪”,士■建议“去富子则群公子可谋也已”。杜注:“富子指桓庄之族”。鲁国季孙、叔孙、孟孙三家,以季氏为最强。《论语·季氏》说他“富于周公”(指周公的后人)。可见强族必定是富有者,是“私肥于公”的结果。私家富强了,公家就衰弱了,没落了。
齐国的陈氏于齐景公时已开始强大。“在礼,家施不及国”的,而陈氏:“其取之公也薄,其施之民也厚”。“大夫不收公刊”,而他却是以“假公济私”的手段培养了自己的实力。春秋时期不但齐国的陈氏是这样,宋国的公子鲍,乐氏和郑国的子罕也都是用“假公济私”的手段赢得了国人的拥护,以取得了政权。①《春秋》三传谴责他们是“僭礼者”,而僧礼者必然是僭富者。如郑国的大夫子皙,当时有人批评他“无礼而好陵上,估富而卑其下”① 见《礼记·月令》。
① 见《左传》文公十六年,又襄公二十九年。
②,可见“无礼”正是“估富”的结果。
这些新贵与旧贵在血缘上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但他们并不是凭借其血缘关系而获取政权与社会地位的,而是凭借其雄厚的财富获取政权与社会地位的。
② 《左传》昭公元年。
第四节商鞅变法的阶级政策礼法之争的问题商鞅变法,首先向秦孝公提出。他说:“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保守派贵族甘龙、杜挚反对变法。他们说:“法古无过,循礼无邪。”从他们的对话看来,礼和法只是古今时代的问题;礼和法应该相辅为用,是无可争辩的。但是礼本来只施行于贵族阶级内部,并且它是习惯法,不成文法。春秋后期郑、晋等国首先把《刑书》铸在鼎上,予以公布,遭到叔向等旧贵族的反对。这样一来,礼和法不但反映了古今时代之争,而且反映了旧贵和新贵之争。
战国以前,东方国家贵族执政,公室卑弱,从天子到诸侯,权力不断下降。礼已经失去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西方国家秦、晋等国以“富国强兵”为目的,提出以法加强君主专制,权力集中于一身。提拔“军功”贵族,裁抑宗室贵族。这是礼法之争的主要原因。
春秋后期,郑、晋等国首先把《刑书》铸在鼎上,予以公布。这固然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他们的法是军事法,后来,李悝、商秧变法,著《法经》和《秦律》也是以军事法来作为民法的,这些法是极其残酷的。法家无不主张严刑苛法,甚至认为轻罪也应用重刑,人民就不敢犯罪了。这谓之“以刑去刑”。因此法家的法并没有给人民带来任何好处。比如商秧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好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这就是军事法为民法之一例。
二十筹级爵制与新旧贵族《史记·商君列传》说:“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男女奴隶)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而无所芬华。”这一政策反对、裁抑宗室贵族而提拔新兴的军功贵族,是很明显的。但是应该注意,商鞅并不根本反对贵族的特权——爵秩等级制度,而只是把旧贵的特权转让给军功贵族,甚至这些特权还比旧贵更多更优越。
所谓二十等级爵制,这也是商秧根据秦的旧制而加以扩大和完成的。其等级名称是:公士、上造、管 、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侯。这二十等爵虽然与古代的五等爵名称全然不同,但骨子里依然保留着五等爵的原则的。其所以增加等级是在奖励军功,使更多的人可以获得“军功”的机会和权利。据新出上的秦简所见,不但平民,甚至奴隶、刑徒,只要能斩获首级,也就可以获得爵位,循序升级。虽然要获得高级的等爵是很不容易的,但是它比起血缘关系身分的世袭性,总算是给了人们一些机会。
二十等爵制只是以新的等级制代替了旧的等级制,如果获得爵位的话,它的权益不只是田宅、臣妾,而且可以按爵级获得供驱使的“庶子”。《商君书·境内》云:“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这不等于说,除赐予奴隶以外,还可以获得服役的农奴了吗?此外,爵至五大夫以上,还可以有“赐税”、“赐邑”的优待。当然,要达到爵至五大夫以上,如果原是平民,是很不容易的。凡是有爵者,在犯罪时可以享有各种特权。重罪可以减轻,轻罪可以免除:犯同样的罪,爵级高的可以比低的受到较多的优惠。这样,商鞅变法不但没有废除等级制,而且更发展了等级制,造成更多的特权阶级。土地国有还是私有《史记·商君列传》说:“商秧废井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但是,废井田以后的田制究竟是什么呢?各家考释颇有不同。今据新出土的云梦秦简,可知商鞅实行的田制是国有制,即国家按农民户口授予土地的授田制。秦简《田律》云:入顷芻、藁,以其受(授)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芻三石。芻自黄■及■束以上,皆受之。入芻、藁相输度可也。因为自井田制破坏以后,大部分农民已失掉土地,有的农民成为个体农民或佃雇农。秦有大量的土地尚未开发,地广人稀,商鞅为了“富国强兵”的目的,使农民既耕且战,不得不将农民按什伍编制起来,授予土地。原来残余的、或被旧贵所侵占井田的阡陌、封疆破坏了,新的田制只是扩大了每亩的单位面积,却仍是井田的形式。此其一。同时,土地既是全部为国有的,已无须有公田和私田的区别;农民所有的土地由“私田”而成为份地了。此其二。春秋以后,东方国家的井田也逐渐被“暴君污吏,慢其经界”,公社农民实际成了贵族的农奴(助耕公田等于徭役地租)。商鞅变法,由国家授予土地,农民则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负担赋税、徭役。在变法之初,是可能做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的。此其三。《商君列传》谓商鞅“废井田”,而《汉书地理志》作商鞅“制辕田”。按“辕田”即“爰田”,是春秋初期晋国已经实行了的。秦因生产力较晋落后,地广人稀,直至战国初才实行。《汉书》颜师古注引曹魏时张晏、孟康等人的解释,是由“三年一爰土易居”的办法而变为“自爰其处”,即由公社以三年为期重新把公社全部土地调整、分配的办法,而变为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轮流换耕的办法。这是必须以生产力、生产技术的发展为前提的。虽然按照《汉书·食货志》的记载:“二十授田,六十还田”,但是实际上农民可以长期占有土地。此其四。
以上四点是商鞅变法的新田制的实质。商鞅变法本来只为“富国强兵”。白秦孝公时起至秦始皇,连年不断对外战争,赋税、谣役的负担日益加重,加之严刑苛法,人民动辄犯法,奴隶、刑徒的数量超过了古代。在这种情形之下,商鞅的授田制是否能够真正贯彻实行,是很成问题的。根据云梦秦简的记载:在实行授田制时就已经有把国有土地租佃给农民耕种私自收租而“匿田”不报的情形发生了。战国时期商业经济已经相当发展,秦授田下的农民却依然不能避免失去土地沦为奴隶、农奴、佃农、雇农,以至逃入山林作为“盗贼”命运。因此,汉人贾谊、董仲舒等一致谴责商鞅废井田是土地私有的千古罪人。这也是有根据的。董仲舒说秦时:“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也不是诬蔑之辞。总之,商鞅变法以后,私有土地确乎已经大大地发展了。①① 参看高敏《从云梦秦简看秦的土地制度》和《云梦奏简看秦的赐爵制度》两文,原载《云梦秦简初探》。重农抑商政策及其他《商君列传》云:“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总而贫者,举以为收孥。”这就是商鞅的重农抑商政策。复其身,就是免除徭役。商鞅认为农业、耕织是生产之本,而工商业则是末。尤其是商业是不事生产的,它们只是转贩农民的粮食、丝织品、布匹等,只有妨碍农民的利益。商鞅实行授田制后,使农民固著在土地上,不能移动,以保证国家有一定的赋税来源和兵源,这直接关系到耕战政策的实施,所以他把“事末利”和“怠而贫”者同论,法律特重其罪,将其妻子、儿女没为“官奴婢。”在战国时期,商业经济既已发展,商秧这一政策只能起消极的作用。
法家的法,不但没有保护新兴的工商和农民的地位和利益,而且严刑苛法的结果使他们的负担更加剧加深了。商鞅变法根本没有废除奴隶制,而严刑苛法和赋役的加重,连年的对外战争,反而促使农民更快地陷于破产,以至扩大了奴隶的队伍,成为秦末农民起义的同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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