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和神化皇权,秦始皇在议帝号之后,紧接着还规定了皇帝专用的称谓,规定了玉玺的制度,废除谥号。
秦始皇采纳王绾、李斯等的建议,规定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自称为“朕”。《尔雅·释诂》:朕,“我也”。以前,人们不论尊卑,均可称“朕”,“上下共称之,贵贱不嫌。”皋陶对禹说:“朕言惠可底行。”①楚诗人屈原也说:“朕皇考曰伯庸。”②但自秦始皇有了这一规定后,“朕”便成了皇帝独用的自称代词,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再用了。
秦代以前,玺并非最高统治者所专有。春秋战国时期,鲁季武子取卞邑后,使人去告鲁襄公,“玺书追而与之”③。西门豹为魏邺令,魏文侯曾“收其玺”,后又“复与之”④。可见当时卿大夫及地方官吏的印章均可称玺。至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③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 《尚书·皋陶谟》。
② 《离骚》。
③ 《左传》襄公二十九年。
④ 《韩非子·外储说左下》。
秦代,则是“天子独以印称玺,又独以玉,群巨莫敢用”①。据历史记载,由秦始皇下诏、李斯书写而制成的传国玉玺,方四寸,上勾交五龙,其文为“受命于天,既寿永昌”(一说作“昊天之命,皇帝寿昌”)②。又有乘舆六玺,即皇帝行玺、皇帝之玺、皇帝信玺、天子行玺、天子之玺、天子信玺。这些玉玺,确是至高无上的皇权的象征。
我国古代大约从西周中叶以来,开始有谥法。当时,王及诸侯国的君臣等死了以后,后人便依据其生前行为与表现,给予相应的谥号。《逸周书·谥法解》称:“谥者,行之迹。”由于行迹有是非之分,所以谥号也有善恶褒贬之别。这种后议其先、下议其上的作法,与秦始皇加强专制集权的意愿是相抵触的。为此,他便下制书,提出:“朕闻太古有号毋谥,中古有号,死而以行为谥。如此,则子议父,臣议君也,甚无谓,朕弗取焉。”他明确宣布:“自今以来,除谥法,朕为始皇帝,后世以计数。”秦始皇企图除谥法之后,能够“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自然,这只是一种幻想。终始五德说,本是战国末期齐人邹衍创立的一种神秘主义的政治历史理论。它主要是以土、木、金、火、水这五种物质运动的相胜与制约,来依次比附历史上各朝代,借以说明这些朝代的更替都有其先天注定的命运,而人类的历史正是沿着这种天运安排的五德相胜的轨迹,周而复始,循环往还的过程。邹衍的这一学说传到秦国后,在秦国思想政治领域发生过深刻影响。《吕氏春秋·应同》篇曾概述过这一学说。它写道:凡帝王者之将兴也,天必先见祥乎下民。黄帝之时,天先见大螾大蝼,黄帝曰:‘土气胜!’土气胜,故其色尚黄,其事则土。及禹之时,天先见草木,秋冬不杀。禹曰:‘木气胜!’木气胜,故其色尚青,其事则木。及汤之时,天先见金刃生于水。汤曰:‘金气胜!’故其色尚白,其事则金。及文王之时,天先见火,赤乌含丹书,集于周社。文王曰:‘火气胜!’火气胜,故其色尚赤,其事则火。代火者必将水,天且先见水气胜。水气胜,故其色尚黑,其事则水。
《吕氏春秋》集众书而成,是一部杂家著作。保存在此著作里的这段论述,虽不知是否出自邹衍之书,但它反映了邹氏“终始五德”的基本内容。对于这套有利于神化皇权的五行学说,秦始皇自然乐于接受。他以为,既然“周得火德,秦代周德,从所不胜”①,正好是水德主运,为“水德之始”。水,北方,色尚黑,故秦始皇更命河曰德水,以冬十月为岁首,“朝贺皆自十月朔”,衣服旄旌节旗皆上黑,以黑为主色。又规定“数以六为纪,符法冠皆六寸,而舆六尺,六尺为步,乘六马”②。实际上,除符节、法冠、乘舆之外,其余也往往以“六”为基数。如始分天下“为三十六郡”,铸“金人十二”,“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徙黔首三万户琅玡台下,复十二岁”。这些数目,都是“六”的一定的倍数。连一些字数繁多的铭刻也往往依此为例。如泰山、芝罘、东观、峄山刻石皆一百四十四字,为“六”的二十四倍;会稽刻石二百八十八字,为“六”的四十八倍。“六”作为一个数字,为什么在秦代能如此广泛的使用呢?这是因为,在阴阳五行家看来,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集解》及《独断》卷上引卫宏语。
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正义》。
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
水主阴,终数六。《周易》称卦中阴爻为六。《易·坤》:“用六永贞,以大终也。”《说文》:“六,《易》之数,阴变于六。”所以秦始皇限定“数以六为纪”,“度以六为名”,同样是为了合终始五德之数,给本朝的各种典章文物及有关措施涂上神秘主义天命论的色彩。
关于秦始皇加强和神化皇权的措施,我们还可以举出不少,如严格避讳制度,制作皇帝专门的冠服乘舆,修宫室以象“天极”,等等。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不再罗列。
建立封建朝廷秦始皇倚仗皇帝的无上权威,总揽朝政,“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不过,不管他怎样日夜兴作,“至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①,但总不能事事躬亲,包揽一切。因此,在他议帝号,确立皇权时,还相应地建立了以他为首脑的封建朝廷。
秦代的朝廷,主要由“三公”和诸卿组成。“三公”,即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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