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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四卷-中古时代-秦汉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076天前 | 58110 次浏览 | 分享到:

  ② 《唐律疏义》。

  ③ 《史记·李斯列传》。

  ④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78 页,文物出版社1978 版。

  ②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78 页,文物出版社1978 版。

  ③ 同上书,第76 页。

  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45 页,文物出版社1978 年版。

  秦律的制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和镇压反秦势力,稳定封建统治秩序。秦简秦律规定:“内(纳)奸,赎耐。”②还规定:游士居留而“亡(无)符”,所在的县“赀一甲”;居留满一年者,应加诛责③。逃亡,是当时贫苦农民和奴隶群众反抗封建统治,摆脱剥削压迫的主要方式。针对这种不断出现的斗争方式,秦律里有不少严禁逃亡的法令。如规定:隶臣监领城旦时,城旦逃亡,隶臣应“完为城旦”④,并没收其妻、子为奴;隶臣妾拘禁服城旦舂劳役时,逃亡后随即自首,也“当笞五十”⑤,仍拘系至劳役期满。又规定捕获逃亡的完城旦,对捕亡者应赏黄金“二两”⑥。至于对所谓“盗”、“贼”的制裁,更是秦律的基本内容。秦简《法律答问》共一百八十七条,其中单是“盗法”就有四十余条,而且量刑极重。如规定士伍盗窃,其赃值一百一十钱,就应“黥为城旦”⑦。公室祭祀未毕,其祭品被盗,盗者最轻也要“耐为隶臣”。甚至规定: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也要“赀徭三旬”⑧。值得注意的是,秦律尤其重视对“群盗”的惩治。如规定,与盗者“不盈五人”,其赃“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只给予流放;但如“五人盗”,赃只“一钱以上”,也要“斩左止,有(又)黥以为城旦”①。早在李悝制定《法经》时,就把《盗法》和《贼法》放在首位。历代封建统治者也主张“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这里所说的“盗贼”,在很大程度上往往是对农民的反抗斗争或农民暴动的诬称。秦律如此注重惩治“盗”、“贼”,实质上是其封建地主阶级法律属性的体现。

  继续消除原六国的反秦势力秦灭六国时,六国的许多兵器散入民间,有的甚至埋藏起来。如1971年,河南省博物馆在河南新郑县城附近的战国时期韩国都城的城垣遗址里,发掘了一个埋藏兵器的土坑,坑内堆积着带有铭文的铜戈、铜矛、铜剑一百八十件,还有不少兵器残片。从其铭文看,这批兵器的时间大部分应属战国晚期,其中最晚的为韩王安八年②(公元前231 年)。《史记·韩世家》称:王安“九年,秦虏王安,尽入其地,为颍川郡。韩遂亡。”韩亡于韩王安九年(公元前230 年),可知这批兵器是韩国败亡时埋藏的。为了防止六国旧贵族及其残存势力利用这类兵器,伺机反秦,始皇于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兼并战争一结束,就下令收天下兵器,“聚之咸阳,销以为锺鐻”,又铸铜人十二个,重各二十四万斤,“置廷宫中”③。《汉书·五行志》云:“史记秦始皇帝二十六年,有大人长五丈,尺履六尺,皆夷狄服,凡十二人,见② 同上书,第179 页。

  ③ 同上书,第129 页。

  ④ 同上书,第201 页。

  ⑤ 同上书,第208 页。

  ⑥ 同上书,第209 页。

  ⑦ 同上书,第165 页。

  ⑧ 同上书,第154 页。

  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50 页,文物出版社1978 年版。

  ② 郝本性:《新郑“郑韩故城”发现一批战国铜兵器》,《文物》1972 年第10 期。③ 《史记·秦始皇本纪》。

  于临洮。天戒若曰:勿大为夷狄之行,将受其祸。是岁始皇初并六国,反喜以为瑞,销天下兵器,作金人十二以象之。”班固给秦始皇销毁兵器涂上了神秘主义色彩,实际上,始皇这样做是有其现实政治目的的。

  战国年间,山东六国为了进行旷日持久的战争,特别是为了和秦国抗衡,曾在不少地方修筑城郭,设关立塞。如楚有方城,齐、赵、燕等有内地长城。魏西界与秦相接,除“南自华州郑县,西北过渭水,滨洛水东岸,向北有上郡、鄜州之地,皆筑长城以备秦”①外,内地一些军事要地也多筑有城防。魏都大梁(今河南开封)城相当坚实,“秦之破梁,引河沟而灌大梁,三月城坏”②。这些国家还“壅防百川,各以自利”③,甚至“以邻为壑”,以致造成极不合理的川防和人为的水患。为了打击六国旧贵族,消除他们凭借这些旧有城郭川防以反秦的可能性,始皇于是下令“坏诸侯之城”④,拆除各国的旧城郭,掘通壅河自利的堤防,平夷便于据守的险阻,这就是秦《碣石刻石》所说的“堕坏城郭,决通川防,夷去险阻”⑤。

  秦在并兼六国过程中,有的六国旧贵族、官吏、名士及富豪四处逃匿,隐名埋姓,有的则试图利用自己的社会影响,聚集势力,伺机再起。针对这种状况,秦除悬赏缉捕逃亡外,还采取了一系列强制迁徙的措施。如灭魏后,徙魏大梁都于丰(今江苏丰县)。灭赵后,迁赵王迁于房陵(今湖北房县)。灭齐后,迁齐王建于共(今河南辉县)。又曾迁“用铁冶富”的梁人孔氏及不轨之民于南阳①(今河南南阳),迁另一“用铁冶富”的赵人卓氏于临邛②(今四川邛崃)。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 年),更曾大规模地“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③。秦始皇的这些措施,对于继续打击六国尚存的反秦势力,削弱各种地方割据因素,防止旧贵族与富豪的沆瀣一气,串通反秦,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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