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充在否定有鬼论的同时主张有妖说,这妖怪到处存在:“天地之间,妖怪非一,言有妖,声有妖,文有妖。或妖气象人之形,或人含气为妖。象人之形,诸所见鬼是也;人含气为妖,巫之类是也。”承认妖的存在是王充向迷信妥协的表现,这同承认人死为鬼在实质上并无二致。因此,有妖论成为王充思想的一大芜累。
承认王充思想中的缺陷与矛盾,不论是源于他所处时代科学与思维的不发达;是源于他阶级地位的限制;还是源于他稍嫌严重的形而上学思想方法;都不能因此而否定他贡献出那么多至今还闪耀着真理光芒的思想瑰宝。
第三节蔡邕①蔡邕家世蔡邕(133—192),字伯喈,陈留圉县(今河南杞县西南)人。六世祖蔡勋,好黄老,汉平帝时为郿县令。王莽篡汉,拜蔡勋为厌戎连率(陇西郡守)。蔡勋面对印绶,仰天叹道:“吾策名汉室,死归其正。”祖父蔡携,字叔业,汉顺帝时“以司空高弟迁新蔡长”。父蔡棱,字伯直,“处俗孤党,不协于时,垂翼华发,人爵不升”。行为清白,谥曰:“贞定公”。
蔡邕笃孝。母尚滞病三年,他侍母“自非寒暑节变,未尝解襟带,不寝者七旬”。母卒,“庐于冢侧,动静以礼”。与叔父从弟同居,三世不分财,乡里“高其义”。
政治活动灵帝建宁三年(公元170 年),蔡邕步入仕途,先在司徒桥玄府干事,受到桥玄的器重,出补河平长。不久,召拜为郎中,校书于东观,进而迁为议郎。
先是,朝议认为“州郡相党,人情比周”,规定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互相监临。到了这时,又制订了“三互法”,规定诸州郡行政长官,不仅不能任用本籍之人,而且两州人士及婚姻之家也不能交互任官。其目的是防止官吏来互相勾结庇护。但“禁忌转密,选用艰难”,致使幽、冀两州,欠缺不补。所以,蔡邕上书皇帝,指出幽、冀两州官职欠缺不补,耽误了政事,就是因避“三互法”。他建议赶快突破禁令,选用人才,安置诸州刺史。结果,他的建议如石沉大海。
灵帝时,天灾连年不断,雷霆、疾风、地震、陨雹、蝗灾等,往往数害并发,加之鲜卑不时侵扰,百姓赋役加重。熹平六年(公元177 年)七月,灵帝制书“引咎”,要求群臣各陈政要及当务之急。
蔡邕上书,陈述七事。第一,行祭“宜如旧典”。他说:郊祭“五帝”,是为了“导致神气,祈福丰年”;庙祭祖宗,是为了“追往孝敬”。这些都是帝王的“大业”,应当排除一切禁忌,按故典行祭。第二,广开言路,使“抱忠之臣展其狂直”。他认为,国之将兴,能听到至言,从而“内知己政,外见民情”。第三,广求贤才,“以劝忠謇”,“博开政路”。第四,督察贤奸。应当恢复朝廷遣使的办法,“纠举非法”,同时“更选忠清,平章赏罚”。对官吏要进行年终考核,处分优劣,“使吏知奉公之福,营私之祸”。第五,以经术取士。不能以“书画辞赋”的“小能小善”取士,而要取“通经释义”的人才。第六,考察治民的长史。应“以惠利为绩,日月为劳”。以政绩的优劣,定赏罚升黜。第七,慎选太子官属。他指出,前以宣陵孝子为太子舍人,须知今虚伪小人,“假名称孝”,应当“搜选令德”。
蔡邕所陈七事,大多与官吏制度有关。他认为,天灾人祸与官吏良莠有密切关系;而解决的办法,只有革除吏制的弊端,惩治不法官吏,选择贤良任用。
① 本节主要依据《后汉书·蔡邕传》,凡引此传文字不另加注。
蔡邕的奏疏送了上去,灵帝采纳了部分建议,如亲自迎气于北郊,行辟雍之礼,令宣陵孝子为太子舍人者,一律改为丞尉,以及置鸿都门学等。但是,对于涉及吏制弊端的问题,灵帝并未触动,因此,问题依然如故。
当时灾异多次出现,吏民惊忧。光和元年(公元178 年)七月,诏蔡邕与光禄大夫杨赐、谏议大夫马日c 等人,引入崇德殿,使宦官曹节、王甫询问灾异产生的原因,以及清解的办法。蔡邕认真作了回答。皇帝又特诏要他不必顾虑,“指陈政要”,封好上奏。蔡邕说天对于汉朝非常关怀,“故屡出妖变,以当谴责,欲令人君感悟,改危即安”。现在发生灾害,主要原因在“寺署”(指宦官),这是老天给予的监戒。还有一些灾异,是“妇人干政”、“小人在位”的“天戒”。对付的办法,只有“忍而绝之”,意即解决宦官专权、妇人干政等问题,才是报答“天望”的切实措施。末了,他还要求皇帝保密,泄密则有“杀身之祸”。灵帝看了奏章而叹息,因起更衣。宦官曹节在后偷看了奏章,并泄露了出去。一些仇家便伺机报复。
蔡邕与司徒刘邰原有矛盾。其叔蔡质与将作大匠杨球也有矛盾。杨球是中常侍程璜的女婿,程璜使人飞章诬告蔡邕、蔡质多次以私事“请托”于刘邰,邰不听,蔡邕怀恨在心,便企图中伤之。灵帝得书,令尚书召蔡邕诘问。蔡邕上书陈述情况:我与刘邰本有宿怨,错在对方,我父子(指叔父蔡质与己)本无伤陷对方之事,竟然出现谤书,应当以我之言与刘邰“参验”,以澄清是非。实际上,问题出在我上次的奏章中“讥刺公卿,内及宠臣”,招来了诽谤。请灵帝主持正义,否则,“言者不蒙延纳之福,旋被陷破之祸”。再者,这事与我叔父蔡质无关,不当株连于他。我年已四十六,孤特一身,忠言而死,“死有余荣”。灵帝昏愦无能。蔡邕及蔡质还是被关进洛阳牢狱,被劾为“仇怨奉公,议害大臣”,定了“大不敬”之罪,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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