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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五卷-中古时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048天前 | 47786 次浏览 | 分享到:

  北朝肉刑主要是宫刑。神■律令规定族诛坐死者年十四以下的处于腐刑。腐刑即宫刑,又称下蚕室。在北朝普遍存在。(《魏书·平季传》、《张宋传》、《抱嶷传》、《刘辉传》、《刘思逸传》、《崔玄伯传》、《贾粲传》、《王质传》)主要用于坐谋反罪,目的在绝其后;也有用于坐劫贼(《魏书·杨范传》)或敌国战俘(《魏书·段霸传》、《赵墨传》等)。这种刑罚虽属残酷、但比起夷族门诛终归还轻些。西魏十二年(547)废宫刑,改宫刑为没官(《册府元龟·刑法部·定律令三》)。但北齐初又复宫刑(《崔季舒传》)。

  至天统五年(569)才下诏“应宫刑者,普免刑为官口”(《本纪》)。

  北朝时也见黥刑。西魏大统十三年诏令“亡奴婢应黥者止科之罪。”肉刑的恢复是南北朝时期刑法的一个重要特点,但肉刑只为附加刑,与正刑并存,这是由以肉刑为主体的前五刑(墨、刖、劓、宫、大辟)向废除肉刑的后五刑(鞭、杖、徙、流、死)转化的过渡状况。

  扑刑扑刑也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汉文帝废肉刑时以笞代劓,扑刑始成为正式刑罚。曹魏扑刑不入律,多甲来惩戒官吏,“纠慢怠也”,属教刑性质(《三国志·魏志·何夔传》、《韩宣传》)。魏扑刑严峻,鞭杖往往致死(《三国志·魏志·满宠传》)。青龙二年(234)下诏减鞭杖之制,又改妇人加笞从鞭督之制。因为笞时脱裤笞臀,鞭则脱衣鞭背,为免妇人形体裸露,故以鞭代笞,著于令。刘蜀扑刑似为正刑,杖二十以上要交诸葛亮亲决(《太平御览·刑法》十六引《晋阳秋》)。

  晋以扑刑入令。晋律“诸有所督,罚五十以下,鞭如令”。有杖、鞭。

  鞭又称督。应受杖而体有疮者改为鞭。鞭是一种较常用的刑罚,有五十至二十各等,过五十以上稍行之,以督教为目的。晋鞭分法鞭和常鞭两种。法鞭用生革去四廉制成,常鞭用熟靻不去廉。作鹄头,纽长一尺一寸,鞘长二尺二寸,广三分,厚一分,柄皆长二尺五寸。受鞭时脱衣伏锧。

  南朝依循晋制。永初二年(421)诏定杖罚之科,刑罚比晋为轻。吏四品以下府署所得辄罚者,听统府寺行四十杖。齐永明五年(487)制二品清官杖僮干不得超过四十。梁天监元年议定鞭杖之制,正式以扑刑入律。梁律所法定的扑刑有鞭杖二百、一百、五十、三十、二十、十共六等。用时以扑刑为附加刑,施于髡钳,免官,夺劳等。梁鞭分制鞭、法鞭、常鞭三种。制鞭用生革廉成,法鞭用生革去廉,常鞭用熟靻不去廉,皆作鹤头,纽长一尺一寸,梢长二尺七寸,广三分,靶长二尺五寸。杖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种,皆用生荆,长六尺。大杖的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围八分半;法杖的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围五分:小杖的大头围一寸一分,小头围极少。行刑一般用常鞭,小杖。制鞭、大杖、法鞭、法杖需有持诏才能用。老幼罪应鞭杖的减半,妇人和将吏以上可以罚金代之。当笞二百以上的,只笞一半,余一半后决,中分鞭杖。扑刑在京师皆行于云龙门。陈永定元年定上测行笞律,规定讯囚上测立,鞭二十,笞三十,七日一行鞭,凡经杖共一百五十的得度不承者免死。扑刑在魏晋及宋齐,多为教刑,用于督责官吏,至梁陈始入律,作为正式刑罚广泛施行。

  北朝一直以扑刑入律,鞭、杖为二种法庭正刑。“自鞭杖以上至于死罪,皆谓之刑”(《魏书·高闾传》)。杖之大小,鞭之长短皆有条文规定。但有司行刑时,欲免之则用细锤,欲陷之则用大杖。献文帝时乃规定“其锤用荆,平其节、讯囚者其本大三分,杖背者二分,挞胫者一分。北魏扑刑既为正刑,也为附加刑,施于流刑、年刑等罪(见《魏书·赵修传》、《薛野■传》、《刘辉传》)。北齐河清律定鞭刑五等,分一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鞭鞘皆用熟皮,削去廉稜,鞭疤长一尺。杖刑共三等,分三十、二十、十。大杖长四尺,大头围三分,小头围二分;小杖长三尺五寸,大头围二分半,小头围一分半。此外,犯流刑、耐刑者,也各加鞭笞。行鞭刑时鞭其背,鞭五十更换执鞭人:行笞刑时笞其臀,不换执笞人。后周鞭刑分一百、九十、八十、七十、六十,共五等;杖刑分五十、四十、三十、二十、十,共五等。此外,流徒罪亦各加鞭笞。妇人不笞听赎,以免形体裸露。行鞭刑时罪犯要著刑具,行杖刑则散以待断。建德六年所颁《刑书要制》加重刑罚,鞭杖皆以一百二十为度,名为“天杖”,后又加至二百四十,犯者多受其苦,致死甚多。大象元年遂废。

  劳作刑劳作刑即拘束其身,罚以劳役。曹魏劳作刑有髠钳、完刑、作刑三种。

  钳即去其发,钳即以铁束颈。魏髠钳刑分四等,具体无考,可能为五年、四年、三年、二年。髠钳五岁刑为减死一等(《三国志·常林传》注引《魏略》:刘肇髠决减死罪),完刑即去其鬓,以去鬓毛而完发,故称完刑,魏完刑三等,作刑三等,具体皆无考,可能沿汉的完城旦、鬼薪、司寇作之制。

  晋劳作刑为髠刑,又称耐刑,分四等:五岁、四岁、三岁、二岁。晋律无作刑、完刑,举凡惩作课役尽归于耐刑之中。

  南朝梁劳作刑七等,其中耐罪四等,髠钳五岁刑、四岁刑、三岁刑、二岁刑。此外,又有一岁刑、半岁刑、百日刑(又称夺百日)。梁劳作刑多时加刑并着刑具。天监十四年规定徒居作者具五任,无任者著升械,有疾病杖解之。陈劳作刑为髠钳五岁、四岁、三岁、二岁共四等,同样加刑械,五岁刑锁二重,五岁以下锁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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