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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五卷-中古时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048天前 | 47842 次浏览 | 分享到:

  北齐赎罪以绢代金,赎死罪绢一百匹;赎流罪绢九十二匹;赎五岁刑绢七十八匹:赎四岁刑绢六十四匹;赎三岁刑绢五十匹;赎二岁刑绢三十六匹,然后各加鞭笞。一岁刑无笞,则通鞭,赎二十四匹。赎鞭刑杖刑的每十赎绢一匹。北齐鞭刑五等,各赎四匹、五匹、六匹、八匹、十匹。另有杖刑三等,各赎一匹、二匹、三匹。故北齐赎罪共有十五等,最多为百匹,最少为一匹。无绢之乡折为钱。北齐的赎罪应用范围较小,只有流内官及爵秩比视、老小、阉凝和因过失犯罪者才许赎,故北齐的赎刑实为闰刑。

  北周赎刑金绢并用,赎死罪金一斤,折绢一百匹;赎流罪金一斤十二两,俱役六年,赎徒刑五年的金一斤八两,四年的一斤五两,三年的一斤二两,二年的十五两,一年的十二两,流徙刑依年限每年折赎绢十二匹;赎扑刑的每鞭杖十赎金一两,折中绢一匹。北周鞭刑五等,赎金分别为六两、七两、八两、九两、十两;杖刑五等,赎金分别为一两、二两、三两、四两、五两。金绢限期上缴,赎死罪的限五旬,赎流罪的限四旬,赎徙罪的限三旬,赎鞭刑的限二旬,赎杖刑的限一旬,到期不缴者归法行刑,贫者可请而免之。除了赎金、绢及免官、除名、削爵、禁锢等闰刑,犯罪者往往悉没家财,也是属于财产刑。

  魏晋南朝与北朝在刑法上有一个明显的差别,魏晋南朝入律的正刑名称较不统一,基本为死刑,髠钳年刑(劳役刑),赎刑(财产刑),而鞭杖(身体刑)只作为附加刑,一直未入律。北朝正刑较统一,北魏、北齐、北周皆以死、流、徒、鞭、杖这五种刑体为正刑;而赎刑一直未入律。换言之,魏晋南朝注重财产刑,而北朝注重身体刑。自汉废肉刑,黥、劓、刖、宫,大辟的五刑体系瓦解,经魏晋的过渡,至北朝形成了新五刑,被唐律收纳为正刑,成为封建社会五种主要刑体。

  第三节诉讼法司法组织朝廷司法组织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称廷尉,掌刑狱决讼。建安年间置大理,黄初六年改称廷尉。

  刘蜀称大理,孙吴初称大理,后也改为廷尉,长官称卿,位三品,下设正、监、评,称廷尉三官,驳议廷尉所决(《三国志·鲍勋传》载,鲍犯法,廷尉议判正刑五岁,三官驳议罚金二斤)。还有主簿,狱丞,律博士等属官。两晋南朝审判机关基本沿袭曹魏之制。梁一度称大理,旋复称廷尉,三官分监东门、西门、中华门,手执方木,长三尺,方一寸,谓之执方。北魏初年司法组织不健全,至拓跋珪年间,才模仿汉制建立司法组织。中央审判机关也称廷尉,长官为卿,副手为少卿。北齐称大理。下有正、监、评各一人,律博士四人。此外,又设明法掾二十四人,提事督二十四人,槛车督二人,掾七人,司直、狱丞、狱掾等僚属。北周审判机关称大司寇。

  检察机关称御史台、又称兰台。掌吏治,察举非法。曹魏时御史台长官称宫正,后改称中丞。蜀、吴皆置,位四品。下设治书侍御史,分掌诸曹,治书执法(吴称中执法),掌奏劾,殿中侍御史,居殿中直察百官行为。此外,还有各类侍御史,如禁防侍御史,三台五都侍御等,都执奏不法。又以司隶校尉,与御史中丞“分督百僚”。两晋御史中丞职责扩大,东晋设司隶校尉,督察权一统于御史中丞,凡内外众官有违法宪者无所不纠。以治书侍御史四员和侍御史九员分掌十三曹。又有禁防、检校、符节等御史。南朝梁称御史台为南台,长官称大夫,后复称中丞,治书侍御史举劾六品以下官吏并分统各曹侍御史。北魏、北齐检察机关与属官与魏晋类似,增设检校录事和符玺郎中。北周改称司宪,属秋官府,长官有大司宪,少司宪,司宪中大夫。北朝又以尚书令,尚书左仆射参弹劾,与御史台更相廉察。

  司法行政机关称尚书。尚书为行政机关,兼管司法事务,表明司法行政开始与审判和检察相分离,这是为适应封建制度发展的需要而强化司法机构的结果。但这时三省制正处于逐步形成的过程,刑部尚书还未正式确立,但尚书省所属各部、曹都设立了执掌司法行政的官署。曹魏以三公曹、贼曹(法曹)、二千石曹和比部郎司刑狱、盗贼,罪法和律例相比等。又有定科郎(又称尚书删定郎)主法制律令。孙吴尚书有贼曹主辞讼罪法。刘蜀以二千石曹主刑事。此外,丞相属官有刺奸令吏,还有督军从事等论法决疑。晋司法行政组织分工更细。三公尚书主刑事,都官尚书郎主狱讼,比部尚书郎主法制。太康中省三公尚书,以吏部尚书兼管刑事,司法行政进一步升级。南朝增设都官尚书,为六曹之一,南齐又以尚书右仆射掌刑罪详讼。北魏司法行政机关为都官尚书,下统都官,二千石,比部等五曹。都官曹掌畿内刑事,二千石曹掌畿外刑事,比部曹掌诏书律令。北齐以殿中尚书所统三公曹掌诸曹囚帐。北周以刑部中大夫掌五刑之法,副手为下大夫。都官郎改称司厉,比部郎称计部大夫。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除司法组织外,中书省、尚书省长官也常兼管刑事。如曹魏黄初五年令:“五月有司以公卿朝朔望日因奏疑事,听断大政。”南朝以尚书左仆射,吏部尚书掌刑事,北朝有疑狱,皆付中书省量决。皇帝也频繁地干预司法审判。这一时期皇帝听讼,录囚的史例特别多。曹魏明帝“每断大狱,常幸观临听之”,刘宋武帝,文帝,孝武帝三朝,听讼三十多次(见《图书集成·详刑典·听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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