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孙吴不断将郡县民,屯田户补为兵户,使得民户和兵户之间的界限并不十分严格;曹魏郡县民、屯田户、士家之间的界限划分比较严格,曹魏士家制是典型的世兵制度。一统天下的西晋承继曹魏之制,因而西晋甫朝的兵户制度与曹魏士家制一脉相承。研究世兵制度的变化应当从研究曹魏士家制度的变化着手。
曹氏政权将国家控制的人口编制成郡县民、屯田户、士家三部分,各有独立的领辖系统和单独的户籍。士家既然是一个法定的职业兵集团,自然要受到军纪军法的严格约束。曹魏有“士亡法”。据《三国志·魏志·高柔传》:“鼓吹宋金等在合肥亡逃。旧法,军征士亡,考竟其妻子。太祖患犹不息,更重其刑。”又称:“护军营士窦礼近出不还,营以为亡,表言逐捕,没其妻盈及男女为官奴婢。”但“士亡法”并非只针对士家而不及其余。《通典》卷149 载曹操《步战令》:“卒逃归,斩之。一日家人弗捕执,及不言于吏,尽与同罪。”这道严酷的法令充分体现了士亡法的精神,但这显然是针对所有兵士及其家属颁布的。亡叛坐罪妻子之法,也适用于将领;将领领兵在外,必须向朝廷交出家属作为“质任”。如果将领亡叛不必坐罪家属,“质任”制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三国志·魏志·明帝纪》注引《魏略》载太和二年(228)诸葛亮兵围陈仓,使人招降守将郝昭。昭答曰:“魏家科法,卿所练也;我之为人,卿所知也。我受国恩多而门户重,卿无可言者,但有必死耳。”郝昭因“门户重”而顾及“魏家科法”严,足证将领亡叛会罪及妻子。三国承汉代刑制,多引经义决狱定刑。毛玠私下批评“罪人妻子没为官奴婢”的制度,被下狱治罪。钟繇在审讯毛玠时声称:“自古圣帝明王,罪及妻子。《书》云:‘左不共左,右不共右,予则孥戮女。’司寇之职,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豪。汉律,罪人妻子没为奴婢,黥面。”(《三国志·魏志·毛玠传》)足见当时一人犯罪妻子连坐之法,是通用于全社会的刑律,士亡罪及妻子,只是这一刑律的原则在军法上的体现,不具有专门针对士家的歧视性含义。
士家制度的巩固和有效地发挥作用,与士家所处社会地位关系极大;而士家社会地位的高低,很大程度取决于他们经济地位的优劣。这就需要将士家的经济地位同郡县民、屯田户进行比较。曹氏政权将国家控制的人口一分为三,力求保持三者之间各自承担义务的稳定性,使社会分工固定化,就必须使用经济手段进行调节①。在天下未定、人心未安、新的统治秩序尚未强化之时,如果三者负担畸轻畴重的现象过于严重,势必引起负担重的阶层民众向负担较轻的那个阶层流动,这是无法依靠行政法令来遏止的。这种人口流动一旦出现,就会打乱人口编制,破坏统治秩序,引起社会动乱,严重影响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曹氏政权在确定三者之间的负担时,对郡县民是轻其租调,由他们主要承担徭役。国有大役而常备兵不敷使用时,郡县民亦须应征或应募入伍,对屯田户则征收百分之五十到六十的高额田租,而免其兵徭役。“专以农桑为业”(《三国志·魏志·司马芝传》),以确保粮源的稳固。对士家则贵其“执干戈以卫社稷”,为国效死。郡县民、屯田户、士家向国家承担义务的形式虽然不同,但三者负担相对平均,经济地位不相上下,因而这样的人口编制方式经受住了社会实践的检验,对封建秩序的稳定和生产的恢复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让士家、郡县民、屯田户的经济地位大体一致,是曹氏政权决定经济剥削政策的基本指导思想;但为了保持军队的士气和战斗力,朝廷又规定了不少优待兵士的具体政策。由于常备兵主要由士家组成,对兵士的种种优待措施的主要受益者自然是士家。
对士家的优待突出表现在保障士家婚配的问题上。东汉人陈蕃认为:“盗不过五女之门”(《颜氏家训·治家》)。汉季陋习,弃女婴之风很盛①;汉末大乱,民多弃子不养,更何况于女!因而汉末三国初,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男子求偶困难。曹魏士家的补充靠本阶层的人口增殖来实现;兵士连年征战,“怨旷积年”(《三国志·魏志·蒋济传》)若不积极解决兵士配偶问题,军心难以稳固。为此,朝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促成兵士婚配问题的解决。① 如何调节三者之间的负担,曹氏政权显然是经过一番摸索的。这种摸索在确定对屯田户的剥削量的问题上反映得最具体。《三国志·魏志·袁涣传》:“是时新募民开屯田,民不乐,多逃亡。涣白太祖曰:‘夫民安土重迁, 不可卒变,易以顺行,难以逆劝,宜顺其意,乐之者乃取,不欲者勿强。’太祖从之,百姓大悦。”这段史料恐不能仅从字面上理解。行政强制不能达到广开屯田的目的;消极地依靠“乐之者乃取,不欲吉勿强”的怀柔政策,也绝不能收到短期内屯田事业大发展,“五年中仓廪丰实”(《三国志·魏志·国渊传》)的效果。国渊典屯田,除“相士处民、计明置吏”,完善屯田的组织营领系统之外,还做到“明功课之法”(《国渊传》)。这里的“明功课之法”,当包含有确定一种较恰当的剥削率的内容,方才使得“百姓竟劝乐业”。最后采纳枣祗建议,“执分田之术”(《曹操集·加枣祗子处中封爵并祀祗令》),屯田剥削额最后确定,于官民两利,顺利通过计会实践检验。由此可见,屯田事业的发展,更多地依靠经济手段来推动;欲求郡县民,屯田户、士家社会分工固定化,也必须用经济手段来调节。① 《太平经》卷39:“今天下一家杀一女,天下几亿家哉!乃有一家杀十数女者..其气冤结上动天。”《三国志·魏志·杜畿传》注引《魏略》:“初畿在(河东)郡,被书录寡妇。是时他郡或有已自相配嫁,依书皆录夺,啼哭道路。畿但取寡者,故所送少;及赵伊代畿而所送多。文帝问畿:‘前君所送何少,今何多也?’畿对曰:‘臣前所录亡者妻,今俨送生人妇也。’帝及左右顾而失色。”皇帝亲自督促录送寡妇抑配兵士,足见朝廷对士家婚配的重视。抑配寡妇之制虽然造成种种悲剧,但的确是一个有利于士家阶层的措施。同书《文德郭皇后传》:“后姊子孟武还乡里,求小妻,后止之。遂敕诸家曰:‘今世妇女少,当配将士,不得因缘取以为妾也。宜各自慎,无为罚首。’”这是朝廷采取的保障兵士婚配的又一措施。同书《明帝纪》注引《魏略》:“太子舍人张茂以吴蜀数动,诸将出征,而帝盛兴宫室,留意于玩饰,赐与无度,帑藏空竭;又录夺士女已嫁为吏民妻者,还以配士,既听以生口自赎,又简选其有姿色者内之掖庭,乃上书谏曰:‘臣伏见诏书,诸士女嫁非士者,一切录夺,以配战士,斯诚权时之宜,然非大化之善者也..’”魏明帝这一权宜之举虽不够高明,但目的仍然是保护士家阶层的利益。后来晋武帝令“将士应已要者多,家有五女者给复”(《晋书·武帝纪》)。采取从经济上给予实惠的政策,鼓励人民多养女孩,以便从根本上改变兵士婚娶困难的状况,手段就高明得多了。又《晋书·牵秀传》:“(秀)与帝舅王恺素相轻侮,恺讽司隶荀恺奏秀夜在道中载高平国守士田兴妻。秀即表诉被诬,论恺秽行,文辞亢厉”。足见魏晋时大约还有保护兵士配偶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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