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显本来想到长安去,未果,便转向建康(今南京),在这里翻译佛经。除了上面《祐录》中提到的那些佛经外,还写了一部《法显传》(此书名称繁多,参阅章巽前引书,13—24 页)。后来死在荆州新寺。年龄《祐录》说是八十二,《高僧传》为八十六。
结语上面简略地叙述了法显一生的活动情况。在这个结语里我想谈两个问题:第一个是法显在中国佛教史上的地位;第二个是《法显传》在世界上产生的影响。
一、法显在中国佛教史上的地位。
上面已经谈过,佛教从印度传入中国,到了法显时代,达到了一个关键时刻,一个转折点,从过去的基本上是送进来的阶段向拿进来的阶段转变。晋末宋初的西行求法运动,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兴起来的。
根据汤用彤先生的《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的统计,西行求法活动自朱士行而后,以晋末宋初为最盛。这时期最知名的求法者有以下一些人:康法朗和其他四人,见《高僧传》卷四;于法兰,见同上书、卷;竺佛念,见《高僧传》卷一;慧常、进行、慧辩、见道安;《合光赞放光随略解》;慧叡,见《高僧传》卷七;支法领、法净,见《高僧传》卷六《慧远传》;法显、智严、智羽、智远、宝云、慧简、僧绍、僧景、慧景、道整、慧应、慧嵬、慧达,见《法显传》、《祐录》卷十五《法显传》、《智严传》、《宝云传》;昙学、威德等八人,见《祐录》卷九;僧纯、昙充、道曼,见《祐录》卷十一;智猛与昙纂、竺道嵩等十五人,见《高僧传》卷三;法勇、僧猛、昙朗等二十五人,见《高僧传》卷三;沮渠京声;道泰;法盛共师友二十九人,见《名僧传抄》;僧表,见同上书;法维;道普。
在所有这一些西行求法者中,法显无疑是最突出的一个。这里所谓“突出”,归纳起来约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显旅行所到之地最多、最远。
在法显以前,在汉代,中国已经有了一些著名的旅行家,比如张骞和甘英,这是众所周知的。他们到的地方很远,很远;但是法显到的地方,他们却没有到过。这一点《高僧传》、《法显传》和唐智昇《开元释教录》,卷三都指出:“皆汉时张骞、甘父所不至也。”(见50,337c 和55,507c)这对于中国人民对外开阔视野、认识外国,当然会有极大的帮助。其重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二)法显真正到了印度。
既然西行寻求正法,其最终目的地当然是正法所在的印度。然而,奇怪的是,在法显之前,真正到了印度的中国求法僧人几乎没有。汤用彤先生说:“故海陆并遵,广游西土,留学天竺,携经而反者,恐以法显为第一人。”(《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380 页)这件事情本身意义就很重要。法显以后,到了印度的中国求法僧人逐渐多起来了。
(三)法显携归翻译的戒律起了作用。
法显到印度去的目的是寻求戒律。他经过了千辛万苦,确实寻到了,其中最重要是《摩诃僧祇律》四十卷。归国后,他同佛陀跋陀罗共同译出。汤用彤先生认为这是法显求法所以重要的原因之一。这对于中国当时的僧伽来说,宛如及时的春雨,对佛教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
(四)法显对大乘教义发展和顿悟学说的兴起起了作用。
我们认为,世界宗教的发展是有共同规律的。这个规律可以用如下的方式来表述:用越来越少的努力(劳动)得到越来越大的宗教满足。人类中有不少人是有宗教需要的。这并不完全来自阶级压迫,很大一部分是来自人并不能完全掌握自己的命运这个事实。只简单地说一句:宗教是人民的鸦片烟,什么问题也不能解决。一般人的解决办法是创造和相信这一种或那一种宗教。在宗教的最初发展阶段上,满足宗教需要必须费很大的力量,付出很大的劳动。这样一来,不可避免地就会同生产力的发展发生矛盾,而生产力的发展又是维持社会存在的必不可少的前提。在这里,宗教就施展出自己固有的本能适应性。在不影响满足宗教需要的情况下,竭力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这个规律适用于所有的世界性的宗教。专就印度佛教而论,由小乘向大乘的过渡就是这个规律的具体表现。在中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顿悟学说的兴起,其背后也是这个规律。小乘讲渐悟,讲个人努力,也并不答应每个人都能成佛,换一个术语来说,就是每个人不都有佛性。想成佛,完全依靠个人努力。如果每个人都努力去成佛,生产力必然受到破坏,社会就不能存在。这是绝对不行的。大乘在中国提倡顿悟成佛,讲虔诚信仰,只需虔心供养,口宣佛号,则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何等轻松惬意!这样既然满足宗教需要,又不影响生产力的发展。佛教凭借了这种适应性,终于得到了发展。
但是提倡顿悟学说是并不容易的。首倡者为竺道生。在他之前,可能已有这种思想的萌芽,集大成者是竺道生。他那“一阐提皆有佛性”是非常著名的论断。“一阐提”是梵文icchantika 的音译,意思是“十恶不赦的恶人”。连这种人都有佛性,其余的人就不必说了。法显在这里也起了作用。他从印度带回来并且翻译了的《六卷泥洹》中就隐含着“一切众生悉成平等如来法身”的思想。(见《祐录》此书的《出经后记》)道生倡顿悟义,不知始自何年。据《高僧传》,卷七《竺道生传》:又《六卷泥洹》先至京师,生剖析经理,洞入幽微,乃说一阐提人皆得成佛。( 50,366c,《祐录》文字稍异, 55,11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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