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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七卷-中古时代-五代辽宋夏金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72天前 | 33141 次浏览 | 分享到:

  唐代宗设内枢密使,以宦官担任,后设枢密院。后梁开平元年(907)五月,废枢密院为崇政院,设崇政院使、判官,后又废判官而设副使,都以外臣担任。传宣诏旨,专行密命,备顾问,预参谋,但并不直接行政事于外朝。乾化二年(912),崇政院使李振以崇政院的“宣”行事,与中书(朝廷)的“敕”并行,开侵夺中书职权之渐。

  后唐同光元年(923),重建枢密院。废崇政院,以亲信外臣任枢密使,直接以“宣”行使职权,侵夺了中书的职权。后晋天福四年(939)四月,废枢密院,并其职权于中书,开运元年(944)复设枢密院,后汉、后周沿设。枢密院长官为枢密使、副使,资浅或临时代理者称知枢密院事或参知枢密院事等。五代枢密使大都为皇帝亲信,军国大事主要是军事,实际形成枢密使主军事,宰相主日常行政事务,尚书省兵部职权几乎全为枢密院所夺。

  “十国”中大多亦设枢密使、内枢密使等,职权比“五代”的枢密使低,常由与帝王关系稍次的亲信担任。

  唐末设宣徽使、副使,后设南、北院使也由宦官担任。后梁沿设,改由外臣担任,但地位职权远低于崇政院使。后唐废副使,恢复宣徽南院使、北院使,又成为与枢密使相近的官职,此后常兼任枢密副使,“十国”中少数政权亦设宣徽使或承宣使之类。

  朱全忠称帝前,设建昌院管理辖区四镇财赋。后梁建立,即以建昌院管理全国财政,设判建昌院事,随即改为建昌宫,设使、副使,常以宰相判建昌宫事。乾化二年(912)改设国计使,不久,又改以宰相分判度支或户部、盐铁、转运等使,又改置租庸使,由宰相兼判,统管财政。

  后唐亦设租庸使统领财政。天成元年(926)四月,改由宰相或宣徽使判盐铁、户部、度支。长兴元年(930)八月,明宗决定使用三司使职名,三司使遂成为最高财政官员。后晋建立,又以宰相及他官分判盐铁、转运、户部、度支,不久又以三司使总理财政,或以宰相判三司,后汉、后周沿设。“十国”大多由户部管理财政,亦有设三司使者,常由宰相兼判。

  五代沿唐制亦以翰林学士草拟内制(诏令),中书省中书舍人草拟外制② 《大金国志》卷9《熙宗帝纪》。

  (中书门下制)。后晋天福五年(940)九月,废翰林学士,并其职于中书舍人。“自是舍人昼直者当中书制,夜直者当内制”①。开运元年(944)六月,复设翰林学士拟内制,后汉、后周沿设。“十国”中称帝诸国亦采用此制,称王诸国或设文苑学士、知辞制等草制。

  五代沿唐制,设弘文馆、史馆、集贤院,弘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集贤殿大学士,也作为宰相所兼的职衔。弘文馆于后唐时曾一度改为崇文馆。五代沿唐制设立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长官。天成二年(927)以后,不设御史大夫,遂以御史中丞为台长,为晋、汉、周所沿袭。“十国”中除荆南、楚等外,大多亦设御史台,以御史大夫或中丞为台长。

  地方政制府、州分为节度使州、防御使州、团练使州、刺史州,州长官为刺史,通常由前三使分别兼任,单任刺史的较少。节度使兼任州刺史,本州以外的辖州,称为支郡,上述各类长官几乎都由武将担任。都城、陪都称府,长官称尹,陪都设留守兼任府尹。州、府下设判官、推官为上佐,录事参军掌庶务,户曹、仓曹等分理诸事。

  县设县令,下设主簿、县尉分理民事、刑狱,后以镇将理刑狱治安,县尉遂废。

  ① 《金史》卷47《食货志》。

  第二节北宋前期的朝廷政制官、职、差遣宋初沿五代旧制,官名与实际职务大体相符,担任与“官名”名称不符的职务,称为“差遣”,但为数较少。不久,另设新机构并扩大“差遣”的范围,实行官名与实际职务分离的制度,以剥夺原机构及“官”的职权。“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类以他官主判,虽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①。许多旧机构几乎都成了闲散单位,只办理一些次要事务。

  文官通常都具有官、职、差遣三种职衔。官,也称正官,指三省六部及寺监等的各种官称,如仆射、尚书、郎中、中书舍人等,元丰五年(1082)官制改革以前,只作为官员定官位和俸禄高低的官称,称为寄禄官。改制以后,改为相应的开府仪同三司、特进及各种大夫、郎,以定官位、俸禄,称为“阶官”,宋人后亦常称改制前的寄禄官为阶官。

  职,也称职名,指馆、阁、殿的学士、直学士、待制、修撰、直阁等,在馆阁中实际任职的称为馆职。其他朝廷和地方官员所带的修撰、直阁等较低的“职”,称为贴职,除宋初外并不实任其职,只作为文官的荣誉衔。“差遣”有时也称“职”,但大多数“职”专指职名、贴职。

  差遣是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也称“职事官”,“官”(寄禄官)有时也称“职事官”,但多数“职事官’是指“差遣”。“差遣”本身无品级,以“官(寄禄官)”定品。除同平章事、参知政事、枢密使·副使、翰林学士等外,“差遣”职务名称前通常都带有“判、知、同、提举、提点、管勾(干)”等字,如判尚书省事、知府等。

  官员既可以只升降“差遣”职务,也可只升降“官”级或“职”等,也可以升降三者中的两种,甚至三者都升降。低级文官及受处罚的官员,只有“官”与“差遣”而没有“职”。

  朝官、京官、选人与改官宋朝称常参官为朝官,但并不是专指参加朝参的官员,京官也并不专指在京任职的官员,朝官、京官都包括地方官,朝官指从七品以上的高中级文官,京官指八、九品低级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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