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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七卷-中古时代-五代辽宋夏金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72天前 | 33147 次浏览 | 分享到:

  金代每签兵都派天使。天使往山东签兵,人不肯从,便执天使杀之。这是当时人民为反抗签兵和避免兵役之苦而做出的一种正义行动。

  三、力役在兵役之外,人民还要负担各种繁杂的力役。金时力役也是出钱代役,在世宗大定二十三年(1183)以前,被役雇钱,是向未受役之家征钱给之。后来由于被役者不能得到雇钱,此制遂坏,不得不改为被役者按其所应得雇钱酌免租税及铺马钱来偿还。

  金代力役繁重。天会九年(1131),金向漠北的曷董城(今蒙古乌兰巴托西)用兵和天会十四年刘“齐”侵犯宋境时,都先后向河北、山西、京畿、山东等处调集民夫。特别是海陵南侵时,征发民夫制造军器和战船,一次征发竟达40 万人,督责苛急,日夜不息,病死的很多。海陵对南宋发动战争,向诸路括马计56 万匹,调养马夫役饲养。此外金修筑各种工程,都从诸路调集民夫、工匠。金修燕京宫殿,用时三年,全部工程动员民夫80 万,兵夫40 万。暑月工役,因疾疫而死者不在少数。修建汴京宫殿,运一木所用费至2000 万,牵一车所用人力至500 人。全部工程也向诸路调集夫匠和兵夫,每四个月一轮替。近者不下千百里,远者不下数千里,近者北归,往往要经半年时间,远者得回,需年余到家,而且不月余又复起发。其河北人夫死损大半,其岭北西京路人夫七八千人,得归者不过千余人。《金史·世宗纪·赞》记载海陵时“赋役繁兴,盗贼满野,兵甲并起,万姓盻盻,国内骚然,老无留养之丁,幼无顾复之爱,颠危愁困,待尽朝夕”。

  金世宗即位后,鉴于海陵时过度把力役负担强加于人民身上所造成的社会不安,为缓和当时的阶级矛盾,便实行一些改革弊制的措施,以巩固社会的安宁,在安宁中求发展。其与力役有关者主要表现在:大定二年(1162)五月作出规定:“凡有徭役,均科强户,不得抑配贫民。”三年下诏:“今闻河南、陕西、山东、北京以东及北边州郡,调发甚多,而省部又与他州一例征取赋役,是重扰也。可凭元帅府已取者例,蠲除之。”二十三年,许所役免租税及铺马钱。二十七年,“怀、卫、孟、郑四州塞河劳役,并免今年差税”①。世宗初,把海陵时征发南攻士兵大量裁减还家,也算是减轻兵役负担的一种措施。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对缓和社会矛盾是有利的,但当时的广大人民并不因此而就免除了各种力役的负担。

  ① 《大金国志》卷11《熙宗帝纪》金大定、明昌时是社会发展的繁荣时期,力役之征有所减轻,被旧史称为金统治的“小康”之世。但随着社会诸矛盾的发展,由盛转衰,特别是金的后期,力役繁重是不多见的。《金史·食货志》载高汝砺言:“今民之赋役,三倍平时,飞挽转输,日不暇给。”《金文最》卷80《单州(今山东单县)乌延太守去思碑》:“军旅之用,飞刍挽粟之役,一出于民。河南最为近边,其间应办,方之余路为多。”在金统治的期间,力役之征有革有循,有减有增,有的是朝廷法定赋役,有的是乱用民力。有的工程有益于社会,也有益于民,如动员兴修水利,金章宗时修建芦沟石桥(今北京西南郊),近三年时间完成。对此等力役之征,史书多有颂声。相反的无益于社会民生,只为统治者的作乐享受,或者是军政腐败,乱用民力以维护其统治的苟延残喘,置人民于水火而不顾,痛楚与抨击反抗之声,载于道路。《中州集》卷5 赵元《修城去》诗,真实地反映了当时金在蒙古军打击之下的腐败和人民修城力役之苦。金朝的腐败统治者在军事来犯之时无振师救国之策,只图保自己,筑城唯恐不高,城高又虑不巩固,在城外重三壕,结果“一锹复一杵,沥尽民脂膏”。城被攻毁,十万人口无保,“敌兵出境已逾月,风吹未干城下血”。在“百死之余能几人”的情况下,还“鞭背驱行补城缺”。这样的修城之役,不能起保国、保民的益处,所以作者最后发出“君不得一李勣贤长城,莫道世间无李勣”这种动人肺腑的声音。

  金代品官免役与宋略同。金制规定遇有差科,必按版籍,其征发的原则是先及富人;如富力相等,再以丁多少分甲乙,以便差科。如遇横科,则视物力循大至少均科。其差科不是一家所能担任,而又不能分任的,则以次户相协助的办法解决。金时品官之家并免杂役,虽免杂役,但仍规定:“验物所当输者,止出雇钱。”北宋在王安石变法前,品官之家免役,变法后始令出钱为助役钱,金验物力所当输者出雇钱,其制略与宋同。

  综合以上所述,金代的赋税和役法,既有女真本族旧制,又有中原的制度;既接受唐制的影响,又直接承袭辽、宋旧制;其制既有因循,又有某些改变,这是构成金时赋役制度的一个朝代的特点。

  第八章政治制度第一节五代政制朝廷政制五代沿唐制设三省六部,中书门下(政事堂)为宰相办公处。

  五代宰相的职衔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简称同平章事、平章事)、侍中和中书令,只有少数同平章事的职衔能升改为侍中,少数侍中可升改为中书令。自唐中期以后“唯侍中、中书令及平章事是为正宰相之任,五代相承,未之或改”②。“十国”中称帝诸国情况类似,称王诸国其宰相职衔为丞相或左、右丞相,诸国也常以参政事、参知政事作为任相前的过渡,都以帝、王的亲信担任。吴曾设大丞相。诸国称帝后,丞相通常改为同平章事,丞相职衔立即或不久后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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