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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八卷-中古时代-元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068天前 | 55698 次浏览 | 分享到:

  亩纳米五至八斗,大致说来也是元代江南私田中通行的一般性租额。试看下表(见上页)。表中所列各项田土,分布地区很广,每亩租额都在五到八斗之间。当然,每亩收米五到八斗只是通行租额,有些地主土地上的租额远远超出了这一水准。例如:庆元路医学购买民田六点七五亩,岁收米六石五斗,每亩租米约一石①;余姚(今属浙江)善济寺的一块田土,面积一点二五亩,竟收租四石,每亩租额为三石二斗②。某些地主不仅向佃户征收重额秋租,还要榨取麦租,如江阴(今属江苏)陈旺捐给佛会的四亩民田,其地租就是“元各白米三石二斗,夏麦四斗”③。除正租外,地主还给佃户加以各种额外的盘剥,如浦江地主向佃户勒取“佃鸡、佃麦”④;宁海(今属① 王元恭:《至正四明续志》卷八《学校》。

  ② 杜春生:《越中金石记》卷九,《余姚普济寺舍产净发记》。案:这块土地所征收的“租”是谷是米不得而知,即使是谷,其租额也是非常高的。

  ③ 佚名:《珠珍宝塔颖川郡记》,《江苏金石志》卷二二。

  ④ 郑涛:《旌义编》卷一。

  浙江)地主“田之租税俾佃者小民代输”⑤,都是额外盘剥的典型例证。⑥⑤ 方孝孺:《童贤母传》,《逊志斋集》卷二一。

  第三章户籍、赋役第一节户籍在封建社会中,户口的增耗是社会生产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同时,户口的统计与户籍的制定,又是封建国家向广大人民征发赋役的基本依据。秦汉以来,户籍制度成为中国历代王朝的一项重要制度。蒙元时期,户籍制度具有显著特色,但其户口统计却比较混乱。

  蒙古户籍制度蒙古建国时期,已在草原地区建立起具有游牧民族特色的户籍制。1206年,成吉思汗建立起蒙古汗国,创设了一整套政治、军事、经济制度。在这些制度中,千户制极为重要,而它正是与户籍制度紧密结合的。成吉思汗将全蒙古的百姓划分为九十五个千户,任命功臣贵戚为千户那颜进行管理,千户下辖百户和十户。蒙古统治者通过千户制对广大百姓实行控制,将严格的户籍制度寓于其中。志费尼记载说:“自从各国各族由他们(指蒙古贵族—引者)统治以来,他们依照习惯的方式建立户口制度,把每人都编入十户、百户和千户”①。成吉思汗颁布的“札撒”规定:“人们只能留在指定的百户、千户或十户内,不得转移到另一个单位去,也不得到别的地方寻求庇护。违反此令,迁移者要当作军士处死,收容者也要受惩罚”②。汉文资料也记载说,所有的蒙古百姓均按十百千万分编,各有其长(《黑鞑事略》)。蒙古的户籍簿册,称之为青册,其登记的内容包括户口和财产。成吉思汗任命失吉忽秃忽为断事官,其职责之一,便是管理全蒙古的户籍。成吉思汗吩咐他:“百姓每分家财的事,你科断着,凡断了事,写在青册上,以后不许诸人更改。”③蒙古户籍制度,与蒙古兵民合一的状态相适应,其主要作用在于保证兵役的征发。终元一代,草原地区这种与千户制结合在一起的户籍制度,一直没有改变。

  汉地与江南的户籍整理蒙古建国后不久,随即对金朝发动进攻,迄至灭金,历时二十余年。在战争过程中,蒙古军队的屠杀极为严重,蒙古的诸王大臣及将校还大量掳掠① 《世界征服者史》汉译本上册,页34。

  ② 《世界征服者史》汉译本上册,页34。

  ③ 《元朝秘史》第203 节。

  人口为奴。幸免于杀掠的中原之民,又多被迫逃亡,“其民颠沛奔走无底止,四民无所占籍”④。乘乱而起的地主武装借机采取各种方法收罗和控制人口。这种情况不利于蒙古统治者在中原地区确立稳定的封建统治。因此,1235年,元太宗窝阔台在中原地区进行了第一次大规模的户籍清理。这一年岁在乙未,史称“乙未籍户”或“乙未料民”。在乙未籍户以前,1233 年,金朝灭亡前夕,元太宗窝阔台已开始进行户口检括,“以阿同葛充宣差勘事官,括中州户,得户七十三万余”(《元史·太宗纪》)。这次括户似乎没有建立起系统的户籍,只是乙未年大规模籍户的先声。1234 年,金朝灭亡,窝阔台再次下令括户,任命失吉忽秃忽为“中州断事官”,主持对中原户籍的全面清理,至次年完成。这次括户进行了以下几项工作:(1)全面进行户口登记,让流民就地著籍,“敢隐实者诛,籍其家”(《元史·董文炳传》)。(2)将社会职能不同、承担不同义务的人户,在户籍上区别开来,分别立籍,划分了民、站、打捕鹰坊、屯田、僧、道等户计。(3)对驱口进行分检。窝阔台发布圣旨规定:“不论回回、女真、汉儿人等,如是军前掳到人口,在家住坐做驱口,因而在外住坐,于随处附籍,便系皇帝民户,应当随处差发。主人见更不得识认。如是主人识认者,断按打奚罪戾。”①经过分检,一部分驱口被收为国家编户。这次编户,建立了较全面的户籍簿册,初步划分了诸色户计,标志着蒙古时期汉族地区户籍制度的建立。乙未籍户后,由于“政烦赋重”②,人户大量逃亡,到元太宗十年(1238)就出现“逃亡者十四五”③的局面。针对这种情况,1252 年,岁在壬子,蒙哥汗“复下诏籍汉地民户”①,在中原地区进行了第二次大规模的户籍整理。这次籍户,重新进行了全面的户籍登记,建立了“壬子籍册”②,一方面将漏籍、析居、放良等户尽量登记入籍,另一方面某些地方也将逃亡户据实削除。经过这次籍户,诸色户计的划分已臻于完备,在乙未籍户后出现的军户、儒户等重要户计,都各自另立了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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