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元典章》卷四二《刑部》《四主户打死佃客》。
① 《元典章》卷二五《户部》十一《禁职田佃户规避差役》。
② 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徐硕:《至元嘉禾志》卷六《户口》。③ 宋如林:《嘉庆松江府志》卷二○《田赋志》;张铉:《至正金陵新志》卷七《田赋志》。④ 李存:《题余姚州海堤记后》,《俟庵集》卷二三。
① 《元典章》卷十五《户部》一《职田佃户子粒》。
用定额租制,这在有关资料中可以得到充分的证实②。
元代民田和寺观田中,定额租制亦普遍流行,占有支配地位。这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得到说明。第一,元人所拟的租佃契式和典卖田地契式反映了私有土地上定额租制的支配地位。《新编事文类要启札金钱》卷十一所载“当何田地约式”和“典卖田地约式”中关于地租的文句都是以定额租为模式草拟的。这些契式乃供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参照采用,其文句自然是根据当时一般情况而拟,这就说明,当时私有土地上主要流行的必然是定额租制。第二,元代资料中记载了很多私有土地征收定额租的具体事例,江南各地均有,而征收分成租的具体事例却很少见于记载。第三,元人讲到田土往往以租计田,不言亩数。如休宁(今属安徽)汪士龙抚妻侄至于成立,“畀之田以租计百有五十”③;泰和(今属江西)萧如愚“尝捐田三百石助里人役费”④。类似的说法在载籍中时有所见,甚至元代一些地主所立的田租碑,也只刻租额而不刻亩步①。这种现象正是定额租制充分发展的反映。分成租制在元代民田中仍占有一定的地位,分租比例一般为对分。属婺州路(治今浙江金华)的浦江、东阳都有征收分成租的事例,浦江“窭人无田,艺富民之田而中分其粟”②;“东阳多宋贵臣,族民艺其田者,既入粟半,复亩征其丝”③。婺州路一带是封建租佃关系相当发展的地区,这一地区的民田中分成租制仍占有一定比重,其他地区的情况可以推知。徽州黟县(今属安徽),元末兵乱后“里无居人,田皆荒秽不治”,县尹周某“乃下令远近之民有能耕吾废田者,比秋成十分其入,耕者取其六,田主收其四”④。这说明黟县一带在此之前必有分成租制,而且分租比例高于六四分,六四分租是特殊情况下降低了的一种比例。元代学田中也存在少量的分成租,如:昌国州翁洲书院“涂田租谷,每岁与佃户两平抽分”⑤;福州路儒学“兔壕庄田若干亩,时升里田一百亩奇,岁皆分其收之半”⑥。分租比例也都是对分。货币地租是由实物定额租转化而来的一种地租形态,在宋代逐渐发展起来,入元后仍然保持着发展的趋势。元代官田中,货币地租颇为流行。江淮财赋都总府所辖田土,“岁集楮泉三百余万缗,米百余万石”⑦,货币地租的数量和比重都极为可② 参见孟繁清:《元代的学田》,《北京大学学报》1981 年第6 期。
③ 陈栎:《汪士龙墓志铭》,《定宇集》卷九。
④ 刘岳申:《萧明熙墓志铭》,《申斋集》卷十一。
① 如李遇孙编《续括苍金石志》卷四所载《汤氏义田碑》,卷十所载《东山清修院耆旧僧舍田碑》。② 宋濂:《王澄墓志铭》,《宋文宪公全集》卷三一。
③ 宋濂:《蒋元墓铭》,《宋文宪公全集》卷三四。
④ 赵仿:《黟令周侯政绩记》,《东山存稿》卷三。
⑤ 冯福京:《大德昌国州志》卷二,“叙州”。
⑥ 贡师泰:《福州路儒学核田记》,《玩斋集》卷七。
⑦ 陈旅:《江淮财赋都总管府题名记》,《安雅堂集》卷九。
观。昌国州(今浙江定海)“系官田、地、山、荡计二顷六十七亩”,全部征收中统钞①;惠安县(今属福建)“公田之入,每斛收钱百缗”②,也都是官田征收货币地租之例。有些官员职田的地租也以货币折纳,如福建廉访司职田地租,“以地左不能致者,以秋成米价输其值”③。学田中征收货币地租的情况尤为普遍。庆元、镇江、建康诸路境内绝大部分儒学、书院的租入中,都有一定数量的货币地租。此外,余姚州儒学、江阴州儒学、福州路儒学、邵武路儒学、太平路天门书院、戈阳县蓝山书院等学校,也都征收数量不等的货币地租。一般说来,在各种类型的国有土地中,地、山、荡、砂岸、芦场等土地多征收货币地租,水田则主要征收实物地租。元代民田中也有征收货币地租的情况。浦江(今属浙江)大地主郑氏有家规云:“佃人用钱货折租者,新管当逐项收贮,别附于簿,每日纳家长。”(郑涛《旌义编》卷一)地主在家规中对“佃人用钱货折租”一事的管理特别作出规定,可知佃户用货币折纳地租在当时决非罕见之事。货币折租虽然还是一种由实物地租到货币地租的转化形态,但已属于货币地租的范畴。除货币折租外,元代地主土地上还有典型的货币地租,奉化(今属浙江)小方门戴氏墓山“有山租若干缗”④,即为一例。虽然是山租,但已不是实物的折价,而是以货币定租额的、稳定的货币地租。
地租额与附加剥削元代实物定额租的征收在各种类型的土地上都显得相当复杂,租额纷繁不一固不必说,征收的主要物品又有收谷与收米之分,各地使用的量衡器具也有一些差别,因此很难作出全面的叙述,只能勾勒其概貌。元代官田的地租剥削虽轻重悬殊,但从总体上来说是相当重的。一部分采取包佃制经营的官田,元政府规定的租额很低。例如,淀山湖围田五百顷,先以租粮七千七百余石包佃于人,每亩租额仅一斗四升五合,后燕铁木儿包佃时增至租粮万石,每亩也不过二斗①。但是,这种低额地租主要是优惠包佃的官僚、地主,而由贫苦农民承佃的江南大部分官田则是“租额颇重”②。官田起征多以私租为额,“以民间之私征输于州之公庾”③。官田的具体租额虽因土地肥瘠不同而有差别,但其租率一般都高达百分之五十以上。吴澄指出:“惟豪民① 冯福京:《大德昌国州志》卷二《叙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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