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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八卷-中古时代-元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13天前 | 24610 次浏览 | 分享到:

  驿站系统的功能,是“通达边情,布宣号令”(《元史·兵志四》),与军政要务的传达、处理关系密切。乘骑驿马和使用驿站车辆等,都要有官府的证明或宗王的令旨。官府证明分铺马圣旨(又称铺马札子、御宝圣旨;铺马是站赤的另一种说法)、金字圆符(铁制,又称圆牌)、银字圆符三种。“朝廷军情大事奉旨遣使者,佩以金字圆符给驿,其余小事止用御宝圣旨。诸王、公主、驸马亦为军情急务遣使者,佩以银字圆符给驿,其余止用御宝圣旨”《元史·刑法志二》)。站赤验符、旨给驿和供应首思,持圆符者有优先的权力。元廷对给驿范围规定严格,“除朝廷军情急速公事之外,毋得擅差铺马”①。但贵族、高级僧侣、官吏等都千方百计觅取铺马圣旨和圆符,享受免费供应的站马、首思等,利用当时最完善、最便利的交通体系,其结果是给站赤带来过重的负担,造成了“给驿泛滥”的困局。这种现象,在元朝中、后期尤为突出。

  管理站赤的中央机构,世祖初年为中书省右三部,至元七年(1270)设立诸站都统领使司,至元十三年改名为通政院。至大四年(1311),罢通政① 《永乐大典》卷一九四二三。陈得芝:《元岭北行省诸驿道考》,《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1辑。

  ② 《经世大典序录·驿传》,《元文类》卷四一。

  ① 《经世大典·站赤》“至元十年九月”条,《永乐大典》卷一九四一七。院,以驿站事归中书省兵部掌管。同年,复立通政院,只管蒙古站赤。延祐七年(1320),恢复世祖时旧制,全国驿站事务仍皆由通政院掌管。通政院设院使、同知、副使、佥院等官员。

  除站赤外,元廷还设置了专用于军政大事公文传递的急递铺系统。“十里或十五里、二十五里,设一急递铺,十铺设一邮长,铺设卒五人”,“转送朝廷及方面及郡邑文书往来”。“定制,一昼夜走四百里,邮长治其稽滞者”②。凡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公文及各地紧急重要公文,用木匣封锁,标明号码、日期等,交给急递铺传送。各铺均要验件签押,以保证递件的安全和传送速度。和站赤系统一样,急递铺不久亦面临“衙门众多,文字繁冗,急递之法大不如初”的局面,不得不重申“省部台院急速之事,方置匣子发遣”,后来又规定了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宣政院等七十九种官衙的文书可以通过急递铺传送,各投下总管府等二十种官衙的文书不许经由急递铺传送,以减轻急递铺的负担。

  ② 《经世大典序录·急递铺》,《元文类》卷四一。

  第七节军法成吉思汗颁布的“大札撒”中,有不少内容是有关军队和战争的规定。

  后人继续增补,并使有关规定条例化,军事法规初具规模。忽必烈效行“汉法”,对军队体制进行改革,军法的内容亦发生了很大变化。忽必烈一朝颁布了一系列军事法令和法规,嗣后诸帝陆续补充,至元文宗时编纂《经世大典》,《宪典》中专列《军律》一篇,即军事法规汇辑;同书《职制》篇中,还有不少关于军官的法令条文。此外,在《大元通制》的《条格》部分中,有《军防》一卷,也辑集了若干军事法规。

  元代的军事法特别重视的是军人的服役办法、军队的纪律、军官的职责以及军法的执行和监督。军人逃避兵役,要受到杖打甚至斩首的处罚。军队纪律分为群众纪律和战场纪律两类,群众纪律包括士兵不得骚扰民众,不许放纵马匹等践踏农田,不许在寺院庙观内驻军等规定;战场纪律包括不许临阵脱逃和越伍行动等规定;违反纪律者也要受到严惩。军官的考核标准是“治军有法,守镇无虞,甲杖完备,差役均平,军无逃窜”①。军官不许擅离职守,违者治罪。军法的执行,原来由军队自身负责,军官对部属操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忽必烈改革军政后,由中央到地方的监察机构亦实施对军官不法行为的监督。士兵犯法,所在军府需核定情况后向上级机构申报,如事关民间百姓,还要与地方官府合审。由于军官(特别是蒙古和色目军官)享有种种特权,军事法实际上很难严格实行。到了元朝中、后期,军律松弛,军纪涣散,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元代军事制度的特点,是将草原游牧民族的军事组织制度与中原封建王朝传统的军事制度融为一体,既将蒙古军队的编制与作战方式等推广到其他军队中去,又吸取了中原军制传统,诸如建立专门军事指挥机构、设置了中央禁军、开辟军事屯田、实行征兵制等。为了保证蒙古统治者的特权地位,元廷推行民族歧视与压迫政策,围绕“蒙古本位”大做文章,在军制中反映最为突出,不同民族军官的不同待遇以及武器管理中的歧视性规定,都是这种民族政策的集中表现。

  ① 《通制条格》卷七《军防·军官课最》。

  第十章元代投下分封制度分封制度由来已久。分封或封建,虽历代用词相沿,但其含义非一,然则贯而通之,可探见中国古史演进的一条脉络。周实行分封;秦统一中国,废封建而置郡县;汉承秦制,但仍封王;以后历代王朝若有封王,其用意或有差别,其权益或有大小,但总由中央统制,是中央集权统治制度的组成部分。从“封建”一词,又演化出今“封建主义”的社会历史观念。中国实行分封的历史与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史的关系,乃是人们十分关注的课题。而元代投下分封制度则是蒙元整个政治社会制度的重要一环。元代投下分封制度是一项有特色的重要制度,它规模宏大,持续时间长,影响面广。分封的主要类型有草原兀鲁思、汉地五户丝食邑、江南户钞制。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投下指诸王驸马勋臣所属的人户或封地①。投下领主享有政治经济特权,建有独立的官僚机构,对所属人户进行统治。有元一代,朝廷对投下领主既给予支持和优遇,又进行管辖和控制,呈现出一种错综复杂的局面。这个分封制度对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有深远的影响。朝廷对投下无节制的赏赐,虚耗帑藏,造成财政困难。投下的横征暴敛,加重了人民的负担,激化了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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