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元年(1368),明太祖命诸将分军屯种直隶滁州、和州、庐州、凤阳等地。凡开立屯所,各设都指挥一员统领。此后,他一方面反复告谕全军①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② 林希元:《应诏陈言屯田疏》,《明经世文编》卷一六三。
① 《明太祖实录》卷十二。
将士开展屯田的重要意义,要求他们从思想上明确,在行动上落实,务求实效。另一方面不断下令军队走出兵营,到边区和人烟稀少的地方开垦荒地,力争军粮自给,减少百姓负担。同时,还一再遣将四出,到屯田第一线严加督责。于是从东到西,自北而南,在在兴屯种田。洪武时军队屯田总计八十九万余顷。洪武二十一年九月,敕天下卫所屯田,岁得粮五百余万石。在边境地区,云南和辽东两地军屯的成绩尤为显著。自洪武十五年平定云南以后,多次派大军前往屯垦。仅洪武二十年八、九、十三个月调入云南屯戍的军队,有数字可计者即达十万八千人①。给屯牛数万头。沐英父子镇滇时先后督军垦田三十万余亩②。辽东也是军屯的重点地区。为了减少从海路运粮辽东的经费与劳苦,一再令辽东卫所屯田自给。自洪武至永乐,辽东军士屯田二万五千三百余顷,收粮七十余万石③。
永乐帝即位以后,继续大力命军兴屯,开垦土地,发展生产。建文四年(1402)九月,令五军都督府移文各都司,命令各卫所遵洪武旧制,卫由指挥一人,所由千户一人,专职提调,由都指挥负责督察,年终奏报屯田所入之数,以稽勤怠。从而使军屯之制在永乐朝得以坚持下去。明人叶春及说:“国初置卫四百九十一,所三百一十一,以军计之,约三百十万余,..天下屯田八十九万九千余顷,..分丽三百十万余之军人,得二十九亩,..三百十万余之军,岁食粮三千七百二十二万余石,..除正粮外,纳余粮六石,八十九万九千余顷,通得余粮二千七百万石,则是军之食,军自给之。边储之所运,军需之所征,供于民者无几也。军多为农,故虽额设数百万而不见其冗;食出于军,故虽岁费数十万,而不见其匮。”④可见,明初洪、永二朝,国力强盛,边饷恒足,军屯之功不可没。
军屯的管理明初,军屯之所以能够顺利推行,主要是由于明太祖精心指导。他不仅从根本制度和方针大政上构筑军屯的基本框架,而且规定了明确有效的管理方法,从各个方面采取了有力的措施。军队屯田的组织形式、屯田与守戍的人力比例、军士屯田顷亩、军屯的科则、后勤保障、奖惩办法等等,差不多都是在洪武年间出台的。
天下既定,明太祖根据地理要害,“自京师至郡县,皆立卫所。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大率五千六百人为卫,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百十① 据谈迁《国榷》卷八,洪武二十年八月辛未、九月辛巳、十月丙寅条。② 《明史》卷一二六《沐英传》。
③ 《明宪宗实录》卷二四四。
④ 叶春及:《修军政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六六。
有二人为百户所”①。卫所是明代军队的基层单位,军屯由兵部、五军都督府管辖,具体由卫所负责实施。这样,使军屯有了组织保证。
在军屯全面展开以后,有许多问题需要及时解决。其中,最主要的是军队屯、守的比例;军士屯田顷亩以及军屯科则。
明代军屯,集中于边区,尤其是辽东、蓟州、宣府、大同、榆林、宁夏、甘肃、太原、固原等九个边陲要地(史称“九边”)。这九个军事重镇,“皆分统卫所关堡,环列兵戎”,既是重兵固守的要地,也是军屯的重点地区。内地相对少些。确定屯、守的兵力比例,实质上是如何正确处理国家安全与军队生产自给两者之间的关系。在这方面,主要是权衡地理险易、田土肥瘠、卫所军与王府护卫军的不同任务。一般是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又称营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洪武十三年(1380)九月,诏陕西诸卫军士留三分之一守御城池,余皆屯田给食,以省转输①。二十一年(1388)十月,命五军都督府更定屯田之法:凡卫所系冲要都会及王府护卫军士,以十之五屯田,其余卫所以五之四屯田②。此外,还有一九开、四六开的,各因地而异。迄永乐二年(1404)四月,又更定屯、戍之数:凡临边险要者,守多于屯③;也有个别是全卫屯种的④。自正统十四年(1449)“土木之变”以后,由于边境多事,景泰皇帝令兵分为两番,六日操守,六日耕种。但就整个明代而言,最主要的仍是三七或二八开。
制定军士屯田顷亩,意在人尽其力,而地无遗利。授田亩数,各地不一,一般是每军(每人)给田五十亩,叫做一分。也有少者三十亩、二十亩的。军屯科则,是体现国家对这类田土的地租占有,同时鼓励调动将士屯田的积极性,将奖勤罚懒的措施融化其中。屯田所交纳的租税,叫做“子粒”。而“征收则例,或增或减殊数,本折互收,皆因时因地而异”⑤。
起初,明太祖命内外将校量留军士城守,余悉屯田。城守兵每人每月给米一石,屯田者给五斗,在边地者给七斗,官给农器牛种。
洪武三年(1370)九月,由于军屯渐次开展,垦田日多,形势变化,中书省臣请令山西太原、朔州诸处屯军纳税。明太祖命勿征。次年,中书省又奏曰:“河南、山东、北平、陕西、山西及直隶淮安诸府屯田,凡官给牛种者十税五,自备者十税三”。明太祖仍令免征,待三年后每亩收租一斗。尔后,遂以此数(一斗)为军屯亩税。最初,明太祖定全国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① 《明史》卷九○《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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