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参见《明英宗实录》卷十六;万历《大明会典》卷一八《户部五·屯田》。只有旧时三分之一。正统九年十一月,河南按察司佥事徐朝宗奏:大宁都司官军指挥佥事田礼等八千二百九十五员名,侵占屯地四千一百二十七顷有奇,递年不输子粒,会敕不即改正,管屯官匿不以闻。正统十四年五月,徐朝宗又奏:直隶兴州左屯等二十四卫官军余丁指挥使杨升等二万一千六百四十员名,侵种屯地三千四百四十五顷余,不纳子粒③。
成化时,虽屡议厘复,而屯粮“视旧所入,不能什一矣”④。成化元年(1465)二月,巡抚湖广左佥都御史王俭上言:近年以来,各都司卫所原行文卷,多有朽烂,间有存者,旋复改洗,以致无籍官旗人等乘机作弊,“屯田之制,日就消削”①。此后,兵部奏言:“屯田之制,行之既久,其法渐废。戍卒多役于私家,子粒不归于公廪,管屯者有积蓄之利而无差操之苦,所以启后来者之谋也。”②成化十九年九月,总理粮储户部郎中毛泰在谈到辽东军屯的破坏情形时,说:自洪武至永乐,为田二万五千三百余亩(顷),粮七十一万六千石有奇。当时边有储蓄之饶,国无运饷之费,诚足食足兵之道也。至于宣德以后,屯田之法虽曰寝废,军士犹余四万五千四百,而粮亦视旧不减三分之一。近彼边方多事,屯田之法尽坏。..今所存唯正军一万六千七百余名,而岁征粮止一十六万七千九百石,..较于旧制,屯田之法十不及一③。史称:“屯粮之轻,至弘(治)、正(德)而极。”④弘治时,屯粮愈轻,有每亩止收三升者。屯粮愈减,根源在于屯法愈坏,屯地多为贵戚、势家、王府、太监等侵占,据为私业,或被军士盗卖,以故“征粮之数,多不过三分”。于时,兵部尚书马文升奏言:我太祖高皇帝,平定天下之初,法古为治,首定民田,验亩起科,以备军国之用。次定屯田,上纳子粒,以给军士之食。此我朝一代紧要制度,行之万世不可废者也。..迨我太宗文皇帝,其于屯田尤为注意,创置红牌事例,示以激劝良法,册籍明白,无敢欺隐者。不知始自何年,屯田政废,册籍无存,上下因循,无官查考。以致卫所官旗势豪军民侵占盗卖,十去其五六,屯田有名无实。..清出在京在外卫所屯田被人侵占等项,共四万一千余顷,该征子粒四十万八千余石。中间尚有未能清出者。..下人作弊..不能清足原额①。弘治十五年(1502)议准,京卫新增地亩,每粮一石折银二钱。寻复议轻减,每亩征银一分五厘。在京赴太仓、在外赴附近有司交纳,放支官军月粮。翌年,题准浙江除昌国卫田亩数多、温州卫田地膏腴外,其余各卫所屯军全纳子粒六石,每年本(色)折(色)中半,每石征银二钱五分,由附近③ 以上分别参见《明英宗实录》卷一二三、卷一七八。
④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① 《明宪宗实录》卷十四。
② 《明宪宗实录》卷二三一。
③ 《明宪宗实录》卷二四四。
④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① 马文升:《清屯田以复旧制疏》,《明经世文编》卷六三。
有司官库收贮备支②。
沿及正德,屯粮进一步锐减,饷粮艰难。正德三年(l508)六月,巡按山东监察御史周熊,以辽东为例亟言屯政之坏,曰:永乐十七年辽东定辽左等二十五卫,原额屯田共二万一千一百七十一顷五十亩,该粮六十三万五千一百四十五石。至是,田止一万二千七十三顷,该粮二十四万一千四百六十石。外给操练舍余田共二千三百一十四顷,该粮三万七千二十四石。又地亩田园之类共一万一千四百一十三顷,该粮五万九千五百四十石。皆先年创法,征之以补屯粮者。今奉敕会查,新增田共一万三千七百二十顷,该粮一十一万三千三百六十六石,通共四十五万一千三百九十一石。揆之永乐间,田多一万八千三百五十顷,而粮反少一十八万三千七百五十三石。缘永乐年间征之屯军者比今多三之一,又今粗细相折,该去粮一十三万六千七百七十石外,实少粮四万六千九百八十三石有余。皆常操军承种逃故,屯田从轻征收之故耳。又永乐年间,常操军士凡一十九万,以屯粮四万二千有余供之,而受供又得自耕边外。军无月粮,以是边饷足用。今军止八万有余,皆仰给于仓,边外之田无复敢耕。军饷告匮,亦实坐此①。
上述周熊以无可辩驳的事实说明:时至正德初年,辽东军屯已遭到严重破坏。而是时宦官刘瑾擅政,为伪增田数,横加搜括,遣官分出丈田责逋,竟然说辽东军屯比永乐时增加一万八千余顷,而屯粮之入减少五十余万石②。
正德、嘉靖以降,社会风气大变,官豪势要之家纷纷求田问舍,广置田产,土地兼并之风益为盛行。赋税日增,徭役日重,民多破产逃亡。在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下,军屯之制也进一步走入了死胡同:“屯地多侵没于将领豪右之家,以致屯军终岁赔粮”;“管屯之官,至计十岁以下幼男报充屯丁,叁两朋合,谓之抬粮”;“卫所官占种屯田,私役军卒,扣减粮廪,大为奸利”;“军士之领屯者无几,而屯丁之逃故者日多”;“屯田私相典卖,隐蔽难稽”。还有,户部管粮官不问屯田有无,月粮只给半数。沿边屯地,或者变为盐碱、沙碛,不能耕种,而粮额照旧征收。屯田御史,又于额外增加本折,屯军益不能堪。凡此种种,说明屯田已是“名存实废”。当时给事中管怀理上言:“屯田不兴,其弊有四。疆埸戒严,一也。牛种不给,二也。丁壮亡徙,三也。田在敌外,四也。如是而管屯者犹欲按籍增赋,非扣月粮,即按丁赔补耳。”①嘉靖时林希元说:明太祖立卫兴屯,用意周密,为法简易,然军屯“行之未久而大坏,军士逃亡且尽,田土遗失过半,其故何也?科税太重。又拨田之初,不问腴瘠洼亢、虚实隔涉,但欲足数牵纽补搭配抑军人而使之耕。加之军士多游惰,督耕无良将。此其法所以速坏也”②② 万历《大明会典》卷十八《户部五·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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