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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137天前 | 84838 次浏览 | 分享到:

  ⑥ 陈鸿:《熙朝莆靖小记·甲戌康熙三十三年》。

  ① 其中有些因死亡或事故,赐田被收回,但数量不多,对总数影响不大。② 据《后湖志》卷二《黄册事产》条载:北直隶田土总数,弘治十五年(1502)计为二十七万四千四百三十三顷,嘉靖二十一年(1542)计为二十七万六千三百二十六顷。

  ① 《明世宗实录》卷三。

  ② 《明世宗实录》卷八二。

  臣奉命清查各处庄田,见勋戚之家,多者数百千顷,占据膏腴,跨连郡邑。此后勋戚日增,有限之土岂能应无已之求哉。乞如成周之制,随其官之品级而定拟多寡,别其世之亲疏而量为裁革;其自置田土不报纳粮差者,俱追断如功臣田土律,庶几为经国裕民可久之道。疏呈上,明世宗不置可否,下户部议处。尚书梁材在王 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具体办法:成周班禄而有土田,盖禄以田出也,非于常禄之外复有土田之赐。今勋戚高爵厚禄,已逾涯分,而陈乞田亩,动以数千,诚非祖宗立法之意。自今宜申明诏旨,不许妄为奏讨,侵渔小民。其已经钦赏有成命者仍与管业;中有世远秩降,或非一派相传者,量存三之一,以为墓祭之费。余皆入官,以备边储。

  至此,明世宗才明确表示态度,谕曰:已赏田土,亦宜查明,有分外强占者,俱给原王。自今勋戚大臣务各安分,以保禄位,不许妄行陈乞①。

  清查勋戚庄田的工作,自是得以逐步展开。

  嘉靖三十九年(1560),遣御史沈阳清夺隐冒庄田,计二万六百余顷。

  内中,退还民户者一万六千余顷,没官田二千五百余顷,绝户田一千九百顷。隆庆二年(1568)四月,户部复御史王廷瞻奏:“勋戚庄田,请乞太滥。或本宗已绝,为异姓所冒;或身后陵夷,为势家所夺,使国家优恤之典,为奸宄射利之资,甚无谓也。宜于初给时酌为定数,不得过多,仍诏以世次递为裁减。其无宗无爵者,悉归之官。”明穆宗准如议,令酌拟递减则数②。于是,户部奉旨议裁革勋戚冒滥庄田,并定出四条具体规定:勋臣传派五世者限田百顷;戚畹限田七百顷至七十顷;宗支已绝及失爵者夺之;奸民影射者征程入官。

  至同年十二月,复稍加修改:“元勋世裔限以二百顷,勋戚半者限百五十顷。”③到了万历十六年(1588)十二月,户部复御史刘霖题:“戚臣庄田,除皇后之亲,传派五世,准留一百顷为世业;驸马传派五世,准留十顷供主祀;其诸妃家传三世,即尽数还官。庶尊卑有别,而皇仁可永。”明神宗以为可行,但对妃家一条加以更改,令:“有出(生皇子)之妃,赐田原在百顷以下者准留。”①万历十九年(1591)十二月,正式定戚臣庄田之数:皇后家派传五世,留一百顷。

  ① 以上见《明世宗实录》卷一○○。

  ② 《明穆宗实录》卷十九;《明史》卷二二一《王廷瞻传》。

  ③ 《明穆宗实录》卷二七。

  ① 《明神宗实录》卷二○一。

  皇贵妃并贵妃家派传五世,留七十顷,以为香火地。

  后家不论旁枝别派,永远给付遵守。妃家无正派,传至三世,不论多少,尽数还官。

  驸马传至三世,准留十顷,以为公主香火地,永远给付遵守,余着还官。以后养赡、香火庄田递减,都照今规则,永远为例。②由于赐额有所限制,虽钦赐和奏乞者仍络绎不绝,但庄田之为民害,自是还是逐渐有所减轻。

  除上述皇庄、王府庄田、勋戚及中官庄田之外,明代还有为数不少的公主庄田、大臣庄田和寺观庄田。因篇幅有限,恕不一一叙及。

  明代庄田的性质和特点所有这些名目繁多的庄田,都是中国皇帝制度的副产品。如果没有皇权的存在,就不可能衍生出这些占夺官民田地、蚕食国家税粮的社会公害。封建皇帝准许建立这些庄田的本意,原是为了通过运用君主专制主义的政治特权,干预经济,插手土地,分割地租,以巩固皇权的物质基础,维持皇统“万世不易”。但结果却适得其反。不仅破坏了皇权的尊严,而且加剧了皇朝的财政困难。这可以说是明代各类庄田的一个共同点。

  另一个特点是,各类庄田的数量多而来源同一,都是以掠夺官民田地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大部分都是已经纳税的开垦田、成熟地,真正属于荒地者为数不多。而且庄田数量巨大。如前所述,皇庄至嘉靖初年已达七万余顷;勋戚庄田和中官庄田六万余顷;王府庄田,仅万历时河南省内的王府庄田即有七万余顷。它们的构成,不外赏赐、奏讨、投献、强占。依仗权势,辅以金钱,“自置田宅”者,为数极少。投献所占的比例也不少。正德初年太监刘瑾得势时,“受献为庄田者不下千顷”①。皇庄也有不少是投献的。例如,刘瑾把持朝政之日,“奸民乘隙多将军民屯种地土诬捏荒闲及官田名色投献,立为皇庄,因而蚕食侵占,靡有界限”②。但最主要的,则是来自皇帝的赏赐(包括奏乞与赐予)。兹举一条典型材料,以为证明:(嘉靖)十七年四月丁卯,户部奉旨查明革爵重犯张鹤龄、延龄顺天等府庄田,原系节年钦赏者二十四处,共三千八百八十余顷,责令原佃人户照旧承种,征子粒银解部,许每年一次关领,以为家口食费。原系奏讨者九处,共一千四百余顷,尽数追没入官。其自买顺义县庄田一处,计四百十七顷,许令变卖。诏可③。

  张氏为皇亲之家,位至侯伯,弘治间得幸之时,红得发紫,势力大得很。② 《明神宗实录》卷二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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