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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132天前 | 84165 次浏览 | 分享到:

  至成化时稍作变动,令顺天府查勘在逃富户,应清勾者,造册送部,发① 《明宪宗实录》卷五二,成化四年三月庚辰条。

  ② 《明孝宗实录》卷一四七,弘治十二年二月癸丑条。

  ① 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富户》;《明史》卷七七《食货一·户口》。关于明太祖移徙富户实京师及其户数,《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四年七月庚子条云:明太祖谕工部臣曰:“昔汉高祖徙天下豪富于关中,朕初不取。今思之,京师天下根本,乃知事有当然,不得不尔。朕今亦欲令富民入居京师。卿其令有司,验丁产殷富者,分遣其来。于是工部徙天下富民至者凡五千三百户。”各该司、府、州县,拘解补役。

  迄弘治朝始为放宽,改为罚银助役。弘治五年(1492)令:顺天府在逃富户,各省不必起解,每户每年征银三两,转发宛平、大兴二县帮贴见在厢长当差。嘉靖时,又进一步放松,减为征银二两,以充边饷。嘉靖二十九年(1550)题准:将原收富户银两,历支四百两,给宛平、大兴二县厢长代役。仍行文原籍查各富户果系逃亡,节年累徭户帮佥者,自本年为始,每名减银一两,止征二两解部②。

  流民“流民”与“逃户”(富户除外),有时很难分别开,按照《明史·食货志》所下定义,只是起因有所不同而已,“逃户”主要是为了逃避徭役,而“流民”则主要是由于饥荒和兵火所致。明清之际王夫之说:“流民,不知何时而始有,自宋以上无闻。大抵自元政不纲,富者骄而贫者顽惰,有司莫之问。未流之先,不为存恤;既流之后,不为安集,相沿至于成化而始剧。初为流民,既为流寇,遂延绵而不可弭”①。流民,“自宋以上无闻”一说,恐有些失实。在封建社会,哪朝哪代没有流民。而元代末年以来,流民成批涌现则属无疑。明朝从宣德开始日趋严重,至成化时规模空前,矛盾激化,并主要集中于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湖广诸省。

  据《明宪宗实录》卷十九,成化元年(1465)七月辛未条记载,当时仅南阳及荆、襄一带,就有流民十余万人。同书卷六一,成化四年十二月丁酉条称:于时荆、襄、安、沔之间,“流民不下百万”。

  明初洪武、永乐二朝,对待流民的政策,与对待逃户大体相当,主要是以招抚为主,减轻赋役,令其还乡复业。洪武初年,韩政镇守河北,由于实行招抚政策,流民复业者甚众②。永乐四年(1406)九月,朝廷对苏、松、常、杭、嘉、湖六府流民加以救济,还乡复业者达十二万余户。永乐六年四月,明成祖下诏:凡流民归里复业者,三年免予赋役。宣德以后也基本上如此。宣德三年(1428)七月,工部郎中李新自河南回京,奏曰:“山西饥民流徙南阳诸郡,不下十余万。官司遣人捕逐,民愈穷困,死亡日多。”宣德帝遣官抚辑,发仓粮赈济。正统时,除继续使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救助之外,又从组织上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正统四年(1439),英宗令流民勘籍编里互保,由所在甲长严加管束,并设抚民佐贰官。凡归本籍务业者,官给耕牛、种籽、口粮。又从河南、山西巡抚于谦之请,对流民复业者免征税粮。正统六年(1441),山东、陕西二省流民二十余万人流入河南,于谦发粟救济,同时令官安抚,授田给牛耕种,流民得以安居务业①。景泰初年,对河南、山西等处流民还乡复业者,有的计口给粮,有的免除赋役五年。

  ② 以上参见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富户》。

  ① 王夫之:《恶梦》。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册),第388 页。② 《明史》卷一三○《韩政传》。

  ① 参见《明史》卷一七○《于谦传》。

  至成化朝,由于土地兼并加剧,加之灾伤频仍,河南、陕西、湖广、四川等省,流民蜂拥而起,且集中屯聚荆襄地区,发动武装起义,成为明朝历史上流民潮最为高涨的时期。封建国家对流民的政策,也从此发生了明显变化,一方面以军事镇压为主,另一方面令添设专官抚治,从组织上行政上加以控制。

  是时,从各处流入湖广荆、襄山区的流民,多达百万人。成化元年(1465)三月,刘通号“刘千斤”,集众数万起义,署将军、元帅等职,称“汉王”,建元德胜,进军于襄、邓之间。次年闰三月,朝廷派大军镇压,刘通被俘遇害。成化六年十一月,其党李胡子等人冒死起义,称“大平王”,设立总兵、先锋等职。朝廷前后调兵二十五万,分八路进行血腥围剿。与此同时,为了整治荆襄山区流民,朝廷不断加强地方统治力量,于湖广境内增设府、州、县,在湖广周边地区设专官进行抚辑。成化元年,添设陕西按察副使一员,于汉中抚治流民。又专门为此增置府、县,建立郧阳府,设上津等县,从事统治。成化十七年(1481),添设四川按察司副使一员,在重(庆)、夔(州)、保、顺四府,抚治流民。弘治八年(1495),添设河南布政司参议一员,于南阳县抚辑流民。自是,一时席卷湖广等地的明代流民大潮,次第平息,有的就地附籍,有的被迫还乡复业。

  明朝统治者采取上述种种措施,其目的都是为了把人民紧紧控制在国家手里,维护户籍制度,防止人户流徙、动摇赋役根基,以保证“皇统万世不易”。

  随着流民大潮的结束,从正德年开始,朝廷对各地流民又逐渐恢复以经济扶持的做法,进行优恤安抚。正德十三年(1518)正月,给京师流民发放米粮,每人三斗。次年五月,诏山东、山西、陕西、河南、湖广流民归业务本者,官给粮食、庐舍、耕牛和种籽,五年免纳租税。嘉靖二十四年(1545)二月,诏流民还乡复业者给耕牛、种籽,开垦闲田者十年免租。隆庆元年(1567)七月,招山东、河南被灾流民复业,免租五年。万历四年(1576),刑科给事中郭四维言:山东百姓流移,有一邑而逃数十社者。皆因灾眚频仍,催科无序。数年之逋,取盈一时,小民安所措足。乞谕有司,务酌缓急,加意招徕,有不称者,治以抚按法。万历帝以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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