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英宗实录》卷6 。
正统二年三月戊午陕西汉中逃民四、五万人。“比因徭役频繁,饥寒《明英宗实迫切,遂致转徙”。录》卷28 。
(续表)
时间地区人数与去向逃亡原因资料出处正统二年四月戊寅河南归德诸处逃民540 余户。“赋税浩繁,家道贫窘”。
《明英宗实录》卷29 。
正统五年正月辛亥真定、太原各州县招抚逃民复业计36640余户。
租役烦扰。《明英宗实录》卷63 。
正统五年正月甲子山西、河南等处流民34230 户。“贫民困乏,迫于科关,遂致逃移”。
《明英宗实录》卷63 。
正统五年十二月甲午山西招回复业流民计11533户。
“岁荒艰窘,流移各处”。
《明英宗实录》卷74 。
正统十年五月庚子凤阳宿州自山东、山西诸处逃入之民动以万计,已招抚男女4100 余人,计780余户。
差徭所致。《明英宗实录》129 。
正统十二年三月戊子河南邓州自山东、山西逃入流民350 余户。
“徭役繁重,逃移至此”。
《明英宗实录》卷151 。
正统十二年四月戊申山东青州诸城县民先逃移者10300 余户,继又逃者2500 余家。
“地瘠民贫,差役繁重,频年荒歉”。
《明英宗实录》卷152 。
正统十二年五月壬子河南自各处逃入流民将及20 万,尚有行勘未尽之数。
累因旱伤,辗转流移。
《明英宗实录》卷154 。
正统十二年六月丁卯山东兖州府沂州饥民逃移者5500 余户。“累岁旱涝,民饥逃移”。
《明英宗实录》卷155 。
表中所列的数字,虽然只是一小部分,但从中不难看出:在此五十多年间,从南到北,从东到西,都已出现大批逃户和流民。如果每户按五口计算,人数多达440 余万(包括复业与尚未复业)。在如此众多的“辗转流移”的农民中,不排除有些在元末战争中已经弃家逃出,但大部分都是明皇朝建立以后,由于经济剥削和“靖难”战争等原因而造成的。无论是还乡复业者,还是累招不还者,概不例外。洪熙元年(1425)十二月,浙江海宁县的奏言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民逃徙复业者九千一百余户,所欠夏税丝绵四万余斤,粮三万余石,乞恩优免。上谓尚书夏原吉曰:一县几何民,而逃者九千余户。此必官不得人,科敛无度所致”①。宣德时,宣宗又说:“人情皆欲安居,谁肯弃业他徙。只缘有司不善抚恤,横征暴敛,致其如此。”②他还① 《明宣宗实录》卷十二,洪熙元年十二月丁亥条。
② 《明宣宗实录》卷六八,宣德五年七月丁巳条。
说:“天下人民,国初俱入版籍,给以户帖,父子相承,徭税已定。近年各处间有灾伤,人民乏食,官司不能抚恤,多致流徙。”③正统时,英宗说:“朕自即位以来,屡诏轻徭役,蠲逋负,慎简官僚,善加抚字。今岁未为荒歉,而民流移如此。盖由府、州、县官尸位素餐,苟且度日。稍有科差,则放富差贫。征收税粮,则横加科敛。或徇势要所嘱,督追私债,甚于公赋。或为豪猾所饵,通同侵渔,无所不至。以致小民不能存活,弃家业,携老幼,流移境外”④,“迁徙不常”⑤。
逃户与流民大量涌现的后果是,“田地荒芜,庐舍荡然”,经济萧条。
例如:苏州府太仓城,洪武二十四年编造赋役黄册时,原有六十七里、八千九百八十六户。至宣德七年(1432),只余下十里、七百三十八户。四十一年间,户口逃亡十分之九①。经济最发达的苏州府尚且如此,其他地方也就可想而知了。人户逃绝,田多荒芜,势必“逋负税粮,遗累乡里”,“公私耗竭”,皇权的经济基础也受到猛烈冲击。为此,必须有相应的政策予以调整。
逃户明初洪武、永乐二朝,对选户的政策一般说来是恩威并重,区别情况,分别对待。有暴力强制,又有宽恤之举。洪武二十三年(1390),明太祖命国子监生会同各地府、州、县官员,审查逃户,派人押回原籍复业,免其徭役一年。而对于老弱不能还乡以及不愿还乡者,则令所在著籍,授田输赋②。洪武二十四年(1391),山西繁峙县奏言:“逃民三百余户,累岁招抚不还,乞令卫所追捕。”明太祖不同意,谕户部官曰:民窘于衣食,或迫于苛政,因此而逃,宜听其随地占籍,令有司加以善抚③。永乐七年(1409),山西安邑县奏曰:逃民田土荒芜,而税粮尚征,里甲赔纳。明成祖立即指示户部尚书夏原吉,说:百姓必耕以给租税,既弃业逃徙,则租税无出。若令里甲赔纳,必致破产。破产不足,必有逃徙。于是租税愈不足。应马上发文,凡有此种情形者,一律停止征收租税④。永乐十九年(1421),令原籍有司核审逃户。永乐二十年,山东高密县奏言:“逃民七百余户,已还乡复业。其历年所欠粮料,上司一再遣官催征,请予宽免。”明成祖即谕户部官,宜申令有司:“自今逃民复业者,历年所欠粮料等物,悉与蠲免。”①永乐帝勇于开拓进取,他在位二十二年为中华民族的发展壮大作出了重③ 《明宣宗实录》卷六九,宣德五年八月乙未条。
④ 《明英宗实录》卷一二七,正统十年三月辛丑条。
⑤ 《明英宗实录》卷一二一,正统九年九月己酉条。
① 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明经世文编》卷二二。
② 参见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逃户》;《明史》卷七七《食货一·户口》。③ 《明太祖实录》卷二○八,洪武二十四年四月癸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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