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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004天前 | 57158 次浏览 | 分享到:

  继周忱之后,东南各省相继对里甲正役进行改革,“在浙江则曰均平银,在江西则曰公费银,在福建则曰纲银,在南直隶则曰直日银,遇有所费,官自支用”①。

  浙江的均平银亦曰甲首钱,最早始于天顺中②。均平银支应的对象很广,“凡解京料价、祭祀、乡饮、备用夫马轿匠、公私诸宴,皆籍此”③。均平①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八册《上元县·田赋》。

  ② 万历《嘉定县志》卷六《徭役》。

  ③ 万历《常州府志》卷六《钱谷三》。

  ④ 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三三《赋役后》。

  ①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二三册《海盐县》。

  ②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二三册《海盐县》。

  ③ 万历《秀水县志》卷三《食货》。

  银的派征最初无定规,至嘉靖四十五年,巡抚庞尚鹏奏行《钦依两浙均平录》,始酌除诸弊,立法定制。“通行会计各府州县每年合用一应起(运)、存(留)、额坐杂三办钱粮数目,仍量编备用银两,以给不虞之费,俱于丁田内一体派征”。④丁田派征原则是计丁与田,然后折田为丁,输银贮官,以给供费。百姓纳完均平银后,里长在官勾摄,甲首悉放归农。

  广东的里甲正役改革也叫均平银,“广东丁田,自编徭役之外,每人一丁出钱五百文,田一亩出钱一十五文,十年一次,随里甲正役出办供应,谓之均平银”⑤。广东均平银与浙江均平银相比较,内容大体一致:首先二者都计丁与田,将按户佥派的里甲役部分地摊入田粮;其次,广东与浙江一样,“见役里甲随丁田赋钱于官”,“既出此钱,甲首归农,里长在役只追征勾摄二事”⑥。但是二者也有不同:浙江均平银中里甲三办的支应占很大比例;而广东均平银不包括里甲三办,只是供应地方衙门的日常杂泛开支。另外,浙江均平银每年通融核算依丁田均平科派;而广东十年一次,随里甲正役出办供应。广东均平银制开始于成化时,由于明中叶后事繁费冗,到嘉靖时已是弊窦丛生,为此嘉靖三十七年广东巡抚潘季驯对此进行整顿:“先计州县之冲僻以为用之繁简,令民各随丁力输银于官。每遇供应过客及一切公费,官为发银,使吏胥里老承买。其里长止于在官勾摄公务,甲首悉放归农。”①“纲银者,举民间应役岁费,丁田粮六总征之,易知而不繁,犹网之有纲也。”②纲银之法盛行于福建,其创行大约在成、弘之间,史载:“成弘之间,乃令见役里长随其丁田,或钱输官以供一年用度者谓之纲,以雇一年役事之佣者谓之徭。既出此钱,[甲首]则归之农,雇一里长在役,以奉追征勾摄。”③关于“纲银”之“纲”的意义,历来说法不一,何乔远认为是“提纲之谓”④,《明史·食货志》亦持此义;但《万历福州府志》则认为“宪纲经用者名曰纲银”⑤。其实二者一就征派方式而言,一则对其供支内容而言,只不过是各有侧重罢了,二者无根本上的区别。纲银的支应范围同均平银一样非常广泛,包括“若庆贺、接诏、迎春、视学、祀典之当举者,乡饮之再行者,校文阅武之赏赉者;贡士于礼部者赏其路费,邑之废疾孤寡给其衣粮,行部及士夫之往来者有饩牵牢礼,官长始至有效劳、致馆、门祭、④ 万历《绍兴府志》卷十五《田赋志二》。

  ⑤ 林希元:《陈民便以答明诏疏》,《明经世文编》卷一六三。

  ⑥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二七册《广东上》。

  ① 《明世宗实录》卷四九二。

  ② 《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③ 何乔远:《闽书》卷三九《版籍志·赋役》。

  ④ 何乔远:《闽书》卷三九《版籍志·赋役》。

  ⑤ 万历《福州府志》卷二九《食货四》。

  堂燕、舆盖、器什;冬夏易其研席,岁终供桃符、花灯”。⑥大凡地方政治文化社会经费皆取自纲银。但里甲三办的上供物料却不由纲银开支,这与广东均平银类同。纲银征派亦计丁与田,而且丁田可以互折,“民米一石,准丁一丁”,把原本论户按丁负担的里甲支费,部分摊入田地负担。明中叶后,由于官府费用无节,胥吏舞弊,里长负担过重,纲银无力供办,所以正德十五年御史沈灼对福建纲银进行厘定,他规定“将通县费用分正杂二办,以丁四粮六法则科派”①。其中正办包括文庙、社稷之祭及乡饮之类,杂派则包括迎春桃符、新官到任、生儒考试一切供办之类。由于福建纲银不包括上供物料的支应,沈灼还创八分法以征收上供物料。“国朝物料俱于该年里甲丁银出办。至御史沈(灼)奏准各县每米一石、人丁一丁,发征八分,通融全县该办之数,就于八分内支解”②。使里甲三办亦有一部分被摊入田粮。但沈灼的改革并不彻底,“二办之目,正纲之费可稽,杂则私而难诘矣”③。嘉靖十六年御史李元阳再次对纲银进行整理:“议征银储库,用度各有定则。但额外费多,支应不给,仍令里长贴办,称为班次。”④但是成效不大。迨至隆庆间,福建纲银被十段册法替代。

  当南方赋役制度改革如火如茶之时,华北的改革才刚刚起步。究其原因,既有政治对地缘渗透控制上的差异,又包括南北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因素,在南方朝廷所以必急图改革,在北方或可稍缓而已。虽可稍缓,但终须改革。嘉靖四十三年,北直隶赵州出现以银代役的里甲制度改革:“自(嘉靖)四十三年以后,..始议征银在官,委人代支,不用里甲。”⑤万历时河南彰德府和信阳府之罗山县出现“会银”之法。会银亦曰办银,它也是按丁田通县概征,概县通融征银,省里甲归农①。会银后亦并入条鞭内征收。上述里甲之役的改革,其积极作用显而易见。如里甲之役由原来的按户编派逐步改为按丁田分摊,有利于均平赋役,减轻了无地或少地的贫民的负担;里役依丁田折银雇役,甲首省归于农,缓解了里甲人户的人身依附,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另外,就赋役制度本身而言,明中叶的里甲役改革为后来的一条鞭法铺平了道路,一条鞭法的许多编审原则由此发展而来。但是由于吏治腐败,里役改革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见役里甲赋钱于官,曰纲银,曰办银。有司复摄之,令直日供应,无名之征纷然四出,即百缗不以⑥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二六册《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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