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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004天前 | 56951 次浏览 | 分享到:

  ② 王宗沐:《江西省大志》卷一《赋书》。

  ③ 《江西通志》卷五八《名宦二》。

  ④ 万历《南昌府志》卷二五《艺文》。

  ⑤ 《春明梦余录》卷三五《户部一》。

  ① 《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② 《张太岳文集》卷二九《答少宰杨二山言条鞭》。

  宜,所从民便,不许一例强行,白栋照旧策励供职。”③给予白栋以支持。张居正还致书白栋的支持者山东巡抚李世达:“条鞭之法,近旨已尽事理,其中不便十之一二耳。法当宜民,政以人举,民苟宜之,何分南北?”④尽管张居正在执政期间没有颁布在全国推广一条鞭法的政令,但是他支持一条鞭法改革的态度是显而易见的,张居正的态度对一条鞭法的推广影响深远,它加速了推广的进程,大约万历二十年左右一条鞭法已推及全国。张居正的一条鞭法的改革是旨在挽救明中叶以后由于国家财政困难、百姓赋役不均所引起的政治危机的改良措施。“条鞭之善者,以为均丁粮、消冒滥、息赔累、简明目、寝觊觎、屈市猾、平贫富、清册籍,一举而官民积重之弊皆反”①。一条鞭法的实施,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1.合并赋役项目,简化征收手续,赋役除繁趋简,皆有定额,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贪官污吏上下其手,中饱私囊。

  2.将户丁负担的部分徭役摊入田亩,按亩而征,“称最便矣,第丁多苦贫,田易取办”②,既保证了国家收入,又减轻了贫下户的赋役负担。

  3.废止里甲排年轮役制改为每年编审,“合一邑丁粮充一年之役,所以少易办”,“为民利甚”③。

  4.赋役折银征收,“凡百用费,皆取于官银,民间有本户粮差之外,别无徭役,自完本户粮差之外,别无差使,吏胥无所用其苛求,而民相安于无忧矣”④。

  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上承两税法,融入了明中叶赋役制度改革的优秀成果,自觉不自觉地反映了赋役制度发展的规律,它所体现的“摊丁入地”、“度地而税”的趋势,为清代所继承,清代的地丁制度是一条鞭法演进的必然结果。

  ③ 《明神宗实录》卷五八。

  ④ 《张太岳文集》卷二九《答总宪李渐庵言驿递条编任怨》。

  ① 郑文郁:《经国雄略》卷一《赋役考》。

  ②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八册《江宁庐安》。

  ③ 光绪《漳州府志》卷一四《赋役上》。

  ④ 张栋:《国计民生交绌敬伸末议以仰裨万一疏》,《明经世文编》卷四三八。第五节三饷加派与明代赋役制度的终结万历中后期的财政危机万历初年张居正的改革卓有成效,一度扭转了嘉靖、隆庆时期的财政危机,使得“海内殷阜”,“帑藏充盈”。然而这种好景没有持续多久,万历中后期,明皇朝一直处于严重的内忧外患中,并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财政危机。

  造成财政危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万历三大征,即平定宁夏哱拜叛乱、平定播州杨应龙叛乱以及援助朝鲜击退丰臣秀吉侵略,所征饷银,“宁夏用兵,费[银]百八十余万;朝鲜之役七百八十余万;播州之役二百余万”①,国力消耗极大。宫廷消费膨胀,加剧财政危机。万历中期皇帝一人每年膳食费增至三十万两②,修造定陵寿宫费银八百万两,修三大殿,仅采木一项即费银九百三十余万两③。“居正卒,添织渐多,..二三年间,费至百万,取给户工二部,搜括库藏,扣留军国之需”。④采买金珠,“费以巨万计,珠宝价增旧二十倍”⑤。各地宗室繁衍益盛,万历四十年宗室人口突逾六十万⑥,单食禄米一项即给国家财政增加巨大负担。与国家财政开支激增成鲜明对比的则是在籍纳粮田地的锐减,万历时皇亲贵戚奏讨土地再度兴盛,“神宗赉于过侈,求无不获”⑦,四川沃野“为王者什七,军屯什二,民间仅什一而已”①。万历四十一年福王朱常洵封藩河南,赐田二万顷,河南不足则括山东、湖广土地益之。

  巨大的军费开支和其他消费,使明皇朝陷入严重的财政危机,万历十年岁入白银三百六十七万两,岁支四百二十二万两,超支五十四万两②。万历二十七年前后,每年超支仍为五十万两左右③,时至万历三十年已是“老库将尽,京粮告竭,太仓无过岁之支”,“从古以来未有公私匮竭如今日之穷者”④。

  ① 《明史》卷二三五《王德完传》。

  ② 《明史》卷八二《食货六》。

  ③ 《明史》卷八二《食货六》。

  ④ 《明史》卷八二《食货六》。

  ⑤ 《明史》卷八二《食货六》。

  ⑥ 《明神宗实录》卷四九二。

  ⑦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

  ① 《明神宗实录》卷四二一。

  ② 谈迁:《国榷》卷七二。

  ③ 王德完:《稽财用匮竭之源酌营造缓急之务以光圣德以济时艰疏》,《明经世文编》卷四四四。④ 赵世卿:《题国用匮乏有由疏》,《明经世文编》卷四一一。

  开矿榷税和三饷加派封建郡国之需来自赋役,赋役的种类及征纳多少完全取决于皇帝的需求。为了弥补巨大的财政亏空,明廷推行了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臭名昭著的赋役征收政策——开矿榷税和三饷加派。

  开矿榷税肇始于万历二十四年。“只知财利之多寡,不问黎民之生死”

  ⑤的明神宗好货成癖,于万历二十四年委任大批宦官做矿监税使,“矿不必穴,而税不必商,民间丘陇阡陌皆矿也,官吏农工皆入税之人也”⑥。矿监税使以开矿榷税之名,行勒索民财之实。矿监所到之处,“富者编为矿头,贫者驱之垦采,绎骚凋敝,若草菅然”①。甚而至于公开敲诈勒索,“富家巨族,则诬以盗矿;良田美宅则以为下有矿脉,率役围捕,辱及妇女,甚至断人手足投之于江”②。“征榷之使急于星火,搜括之令密如牛毛”③,“天津有店租,广州有珠榷,两淮有余盐,京口有供用,浙江有市舶,成都有盐茶,重庆有名木,湖口长江有船税,荆州有店税,又有门摊、商税、油布杂税,莫不设珰分职,横肆诛求。有司得罪,立系槛车,百姓奉行,若驱驼马”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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