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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002天前 | 5677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了加强对铁冶的生产管理,明初还有铁冶所的设置。它是朝廷在各布政司官冶以外设置的铁课生产机构。在各布政司的官冶罢止以后,它仍延续了很长时间。洪武七年设置十三所铁冶所,每所设大使、副使各一员。这十三处铁冶所及其生产定额是:江西南昌府进贤冶一百六十三万斤,临江府新喻冶八十一万五千斤,袁州府分宜冶八十一万五千斤,湖广兴国冶一百十四万八千七百八十五斤,蕲州黄梅冶一百二十八万三千九百九十二斤,山东济南府莱芜冶七十二万斤,广东广州府阳山冶七十万斤,陕西巩昌冶十七万八千二百十斤,山西平阳富国丰国二冶各二十二万一千斤,太原府大通冶十二万斤,潞州润国冶十万① 《明史》卷八二《食贷六》。

  斤,泽州益国冶十万斤。①此后又陆续设置了一些铁冶所,如河南钧州冶、新安冶,四川蒲江新市冶等。永乐时添设了四川龙州冶、顺天遵化铁冶等。铁冶所的课额在明初几乎与各布政司的铁课相等,因而它受到重视。朝廷经营的铁冶所其生产规模是可观的,如遵化冶仅夫役一项,在永宣之时就有二千多人。至嘉靖七年,已是几经裁员的遵化铁冶仍有军夫四百二十五人、军匠六十七人;民夫四百十人,民匠二百零一人,轮班匠四百十人,共计一千五百十三人。这种大规模生产正是官营铁冶的特色之一。

  官营铁冶所自设立后罢止不一,多数在明前期即关停了,唯遵化铁冶延至万历时。万历九年,遵化铁冶,这个历时最长的官营铁冶被废止了。

  金银课。金银的生产是由各级政府共同经营管理的,严禁民间私采,如正统三年令:“军民私煎银矿者,正犯处以极刑,家口迁化外。”①朝廷的管理有这样几个方面,一为设置固定的官吏,如福建银屏山设置银场,由大使和副使管理,四川的阜民司也是这样。这一类的生产都有固定的生产定额,如银屏山银场每季纳银五百七十两。二是朝廷派官管理金银课的征收,这就是史书中常说的提督和闸办。如永乐十三年差御史及户部郎中到湖广、贵州布政司提督,仍委官于辰州铜仁等处金银场采办金银课。十九年差御史监生闸办福建浙江银课。闸办没有定额的限制,以多为目标。朝廷派官闸办的原意用明宣宗的话说,是“欲察其奸弊,不令虐民”②,是为整顿地方金银生产派遣的,但实际上这成了一种经营方式,由于闸办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故自永乐开始闸办以后,历朝都沿袭不变。在闸办中,宦官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天顺二年“命中官于浙江、福建、云南三布政司闸办银课”③。自此宦官介入金银的生产,至万历中期矿监的四出,使之达到极致。一般来讲提督不直接介入生产环节,而闸办则无不干预。三是有关金银开采的大政方针的制定,如开矿闭矿的决策等。

  在金银生产的管理中,地方官府的作用很大,如正统九年奏准浙江福建二布政司各添设参议一员,“专理巡矿”,这是做一些次要工作,许多时候地方官府还直接管理金银场,如正统五年令浙江福建按察司各委堂上官一员“提督银坑”。成化九年奏准“各处山场有新生矿脉者,从各镇巡三司等官,勘实开采”。成化十九年设云南布政司参议一员,同按察司佥事“管理银课”①。此外,地方官还要参与或直接确定矿税的数额。这些表明地方官府是官营金银生产的基本管理者。

  ① 《明太祖实录》卷八八。

  ① 《大明会典》卷三七。

  ② 《明宣宗实录》卷十二。

  ③ 《明英宗实录》卷三一四。

  ① 《大明会典》卷三七。

  明代金银生产规模很大,输纳金银课的地方有浙江、福建、贵州、云南、四川、陕西、湖广等布政司。其中云南就设银矿二十三所,福建银屏山银场有炉四十二座。各地生产所用人员数目也是惊人的,仅湖广宝庆等府所属二十一个金场,岁役民夫达五十五万多人,而云南的楚雄、大理、洱海、临安四卫的卫军,“全充矿夫”②。这表明佥发民夫和使用卫军,是征集金银生产者的主要方式。

  金银生产的管理在明中期以后遇到越来越多的困难,生产开支增大,产量降低。而与此同时朝廷对金银的需求却大为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一方面严私采之禁,另一方面加大搜括力度,万历时的矿监就是这样出现的。这意味着政府对金银生产管理的失败和金银生产的衰落。

  卫所手工业卫所手工业是明代地方手工业中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其特殊性表现在其产品主要是军器。

  卫所手工业的生产管理机构是各卫所设置的军器局,洪武二年“令天下卫所各置局”。各局由卫所委员管理,参与管理的有地方有司,弘治十三年规定:如果军器局成造的军器不合标准,各卫所官要会同三司及府掌印官究问。此外巡按御史参与部分管理。

  都司卫所手工业的生产者是军匠,其军匠来源在明初由“军士不堪征差者”经过学习穿甲、制造弓箭等技术后充任。此外还有因各种原因充为军匠的。按照明代的制度,军匠是世役的,则此后都司卫所手工业者就是这些承袭下来的军匠。

  都司卫所手工业生产所需物料及费用,明前期由军卫自办,“各处成造军器合用颜料,系军卫者,军卫自办”①。“各官司倒死马皮,就于所在官库收贮,成造军器支销”②。明中期以后折银盛行,成造军器所需银两有些就是折解的银两,嘉靖四十一年免山西民兵三千入卫蓟镇,每年每人征工食银五两,“解蓟镇军门及密云道修造盔甲器械”。次年又免山东民兵三千入卫,每年共征银二万六千两,解赴蓟镇“为造军器、犒军士之用”③。除使用折解银两外,各边都司卫所还奏讨原料,主要是铁。正德四年奏准给宣府熟铁二十万斤,这是首次由朝廷资助各边军器生产。嘉靖二十二年规定每五年甲字库关支各边熟铁十五万斤。①内地的都司卫所手工业则没有各边的这② 《明宪宗实录》卷一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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