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公侯勋臣,在分封时如同亲王一样,要赐给庄田和佃户。这一制度从洪武初封功臣的时候便已确立下来了:甲辰,中书省奏公侯佃户名籍之数:韩、魏、郑、曹、宋、卫六国公,延安、吉安、江夏、淮安、济宁、长兴、临江、六安、荥阳、平凉、江阴、靖海、南雄、德庆、南安、广德、营阳、蕲春、永嘉、豫章、东平、宜春、宣宁、汝南、中山、巩昌、河南、颖川二十八侯佃户,凡三① 《明太祖实录》卷一○四,洪武九年二月丙戌。
① 《明史》卷三○○《外戚传序》。
万八千一百九十四户。②这于是成为了有明一代的定制。这些佃户所耕种的官田地,也就成为了公侯们的赐田。除去赐田外,勋戚们还通过奏讨、侵夺和投充等形式,取得更多的官民田地。这些洪武初封的功臣,到后来多获罪夺爵,田地没官。但是勋戚赐田的制度并未有所改变,其后所封勋戚,也都有大量赐田和奏讨田地,所以清初人说:“前朝之滥恩也,功臣外戚利民间膏腴之地,巧言奏请,乞为庄田,朝廷夺民地予之,而即以地主为佃户,畿府苦之。”③朝廷虽然屡有禁约,而不能止。这些勋戚贵族在政治上享有特权,在经济上处于优势地位,他们中间大多是世袭贵族,是社会的最高等级,他们是维护等级社会的基础。
这些勋戚贵族不仅占有大量田地,成为当时最大的一批贵族地主,而且往往插足于商业兴贩,与民夺利,成为带有浓厚封建性质的垄断商人。明中叶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了满足对财物的占有,他们在经商方面的兴趣愈大。这些勋戚商人与一般商人不一样。他们是勋臣或者皇亲国戚,有着一般商人所不具备的封建特权,可以恣意侵夺官民之产建立店铺塌房,霸占商民店铺,甚至邀截商货,抑价夺买,私设牙人把持市肆操纵物价。他们可以私设公堂凌虐平民商人,也能够威胁地方官吏,使之无法执法干预。这种情形虽然在明初的记录中已有所见,而在嘉靖以后的史料中则更是屡见而不鲜。世宗初年,曾有官员上言:“通州张家湾密切京畿,商贾之辏,而皇亲贵戚之家肆列其间,尽笼天下货物,令商贾无所牟利。”①二十年后,这种情形更加变本加厉,翊国公郭勋等“乃敢藐视国法,广置店舍千余区,滥收无籍,擅用官刑,阻绝经商,暗损国课”。又于“南京、淮扬、临清、徐州财赋之地,皆置有私店。水陆舟车皆悬翊国公金安牌,骚扰关津,侵渔民利”②。
事实上,明朝中叶以后的勋臣皇亲几乎都成为了大商人,而且他们不是一般的商人,他们的商业活动不同于一般的商业经营。他们所凭借的主要不是商业资本,而是封建特权,他们所进行的完全不是公平交易,而是巧取豪夺,他们所获得的基本上不是商业利润,而是豪夺的财富。而富商大贾见逼于勋戚势要的特权,于是设法与之勾结,伙同罔利,形成了勋贵奸商浑然一体的情况。明世宗曾在他的旨批中谈到盐法问题时说:“盐法系足边急务,祖宗具有成法。近来势要官员通同奸商买窝卖窝,以致阻坏,流弊滋甚。”①② 《明太祖实录》卷六八,洪武四年十月。
③ 康熙《束鹿县志》卷五《食货志·田赋》。
① 《明世宗实录》卷四,正德十六年七月庚申。
② 《明世宗实录》卷二五三,嘉靖二十年九月乙未。
① 《明世宗实录》卷一六二,嘉靖十三年四月乙巳。
阻坏盐法,暗损国课,这还只是勋戚经商对于国家收入的损害,而他们对于社会更深远的损害,则是破坏了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由于他们对商业的介入,使得本应成长起来的商人和经商秩序遭到严重的破坏。这正如王毓铨所说的:“这是他们(勋戚贵族)所继承的中国封建社会地主阶级的历史传统,也是地主阶级发展的道路。”②也就是说,他们所代表的不是经济的进步,而是对经济进步的破坏与反动。
② 王毓铨:《莱芜集》九《明朝勋贵兴贩牟利怙势豪夺》。
第三节界限分明的官与民在中国的传统等级社会中,作为社会上层等级的,除去皇室和勋戚贵族之外,还有一个相当庞大的社会群体,即官僚阶层。官僚阶层不同于皇室贵族,他们不一定是天生的特权等级,而是通过科举考试或其他途径进入官僚行列,从而取得了与一般平民不同的政治地位。
在明代的社会结构中,官与民是界限分明的两个等级。一般来说,官僚们虽然也属于地主阶级的行列,但是在明代社会中,具有官僚身份的地主与无身份的地主在政治经济上的地位有着相当大的区别。无身份的地主在当时的社会观念中,也还是属于民的行列,他们除去拥有对主要生产资料——土地的占有并以此作为剥削手段之外,在政治上则与一般农民没有什么区别。明代官与民之间如此鲜明的界限,反映了当时的等级社会特征。
明初,朱元璋便通过荐举、科举和学校作为选官的途径,开始建立起一套庞大的官僚队伍。但是此时由于建国未久,整个官僚体制尚未健全,文官治国的政治局面尚未形成。
明代的官僚集团,在建国之初基本上是依附于文臣出身的功臣之下的,像明初的李善长、刘基、宋濂等人,都是官僚集团的领袖人物。这时候的官僚们,受到太祖所施行的严猛政治的限制,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未能够有明显的发展。如果说洪武中所发生的著名的“胡惟庸案”和“蓝玉案”主要是针对功勋集团的话,那么“郭桓案”、“空印案”以及洪武三十年的“南北榜案”则主要针对了当时的官僚集团成员。目的虽然是为了防止官员的贪污腐败,其结果则直接打击了整个官僚队伍,造成了“仕不为君用”的政治局面。当时人在谈到这种情况时曾说:终洪武一朝“无几时无变之法,无一日无过之人。..祸不止于一身,刑必延乎亲友”①。这当然不仅仅是太祖个人好恶的结果,而主要是在明初的社会条件下,为了缓和社会矛盾,限制官僚地主势力发展的时代需求。所以后人在谈及洪武与永乐间官僚成分的变化时曾说:“国初右武事、上民功,士之出为世用者,不限以科第。至于永乐纪元,民庶且富,文教大兴。龙飞初科,取士倍蓰于前。一时绩学馆阁试政方洲者多其人。至今言进士科者首称之。盖文皇帝所以鼓舞一世,摩砺天下,而为此盛举耳。”①其实在洪武与永乐之间,明朝的士大夫们还经历了一个他们心目中更为美好的建文时期,那是一个被视为宽仁和文治的最理想的时期,但是由于明成祖的夺位而被永乐朝所代替,那种为士大夫们所乐道的建文之治最终流产。永乐中对于建文遗臣的残酷杀戮,使明初文官阶层的发展再次受阻,一切都似乎又回到了开国的时代,但是那毕竟是不同的了。朱棣的成功只是明政权内部的一次皇位争夺,而不是改朝换代,虽然又出现了一① 解缙:《大庖西封事》,《明经世文编》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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