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 《士商类要》卷二《客商规略》,转引自杨正泰编《明代驿站考》。
① 《士商类要》卷二《客商规略》,转引自杨正泰编《明代驿站考》。
② 《士商类要》卷二《为客十要》。
数目、货物重轻、水运还是陆行等,也都要“明于引间”③,以便沿途关卡和旅店的查验。客商商船每在一码头、一关卡或一地停靠,都有专门牙行出来查验路引,并对行商及所带货物进行登记,然后将所登记簿册“每月赴官查照”④,即与官府所掌握的路引进行核实。凡出关贸易,如山海关法就规定,“其商人往来,稽验文引、年貌,恐其中有诈冒也”。而且“必要原籍真引”⑤。行商在一地出卖物,也要向当地政府呈上路引。如正统年间,襄阳府县知县廖任就曾宣布,“诸处商贾给引来县生理”⑥。
对于无引,或引目不符、持假引者,官府都给予逮捕治罪。明初,朱元璋就作出规定:无物引(路引)而经商者,即便是老年人,也要“拿捉赴官,治以游食,重则杀身,轻则黥窜化外”⑦。有记载说,洪武年间南京检校高见贤与兵马指挥丁光眼等,“巡街生事,无引号者,拘拿充军”⑧。成化年间,京师曾对城居无引者进行过大规模搜索,凡遇寄居无引的商户,“辄以为盗,悉送兵马司”①惩处。嘉、万年间,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人的经商欲望与经商手段都有膨胀和提高,而官场腐败也日甚一日。如此,官府私出、伪卖路引,贿买官文,假充势要亲族,无引“驾舟悬牌,装载客货”②等情况十分普遍。对此,明廷又制定一系列措施,加重对违法官吏和商贾的惩处以儆效尤。如对“不应给路引之人而给引”、“冒名告给及以所给引转与人者”、“经过官司停止去处倒给路引及官豪势要之人嘱托军民衙门擅给批帖影射出入者”、“不立文案,空押路引,私填与人者”,都分别治以鞭笞、流放、物货入官、入狱乃至处斩等刑罚。行商的路引制与有明一代几乎相始终,其实施初期,在维持社会和商业秩序的稳定方面,曾起过一定作用,但后来它的封建本质越来越凸现,成为限制商人活动的桎梏,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行商贩货,尤其是陆路运输,路途总要投店住宿,因此旅店、客栈成为官府掌握控制行商动态行径的又一重要环节。政府规定,凡住店客栈,都必须备有官府署发的“店历”,“凡客店每月置店历一扇,在内赴兵马司,在外赴有司署押讫,逐日附写到店客商姓名、人数、起程月日,月终各赴有司查照”③,即客店要对投宿的商人进行详细登记,并按月上报所辖官衙进行③ 《御制大诰续编·互知丁业第三》。
④ 熊鸣岐:《昭代王章》卷一。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⑤ 葛守礼:《葛端肃公家训》卷上,转引于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⑥ 《明世宗实录》卷四四。
⑦ 《御制大诰续编·验商引物第五》。
⑧ 刘辰:《国初事迹》,转引自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
① 陆容:《菽园杂记》卷十。
② 《明世宗实录》卷二一七。
③ 《续文献通考》卷二二《征榷考》。
查照。这样,官府就可以全面掌握客商经营情况和流动路线。
与店历性质相似的,明朝还在行商贮(停)货之地即塌房,也建立登记制度,详细登记商人姓名、字号、货物品类、数量、从何处来等内容,并定期上报官府。塌房的登记,除了可掌握商人情况外,还可据其货之多少而向行商征收商税(由塌房代征)、支配他们的买卖。
商役制度封建社会的黎民百姓都必须承担庸役,这是封建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
到明代,由于社会分工较细,使得统治阶级可以根据自己不同的需要而征召不同职业的人来为自己服务。在他们看来,商铺理所当然应该为自己的物质追求和奢靡享受服务。因此,他们在向商人课征高额商税外,还强迫商铺承担封建义务,为皇室、朝廷及各级官府衙门提供无偿劳役和货物。
一般说来,皇室、官府所需之物,小者如灯盏、器皿、麻绳、笔墨纸砚、水果等,“大者如科举之供应与接王选妃之大礼,而各衙门所须之物,如光禄之供办,国学之祭祀,户部之草料”,甚至宫殿营造等,“无不供役焉”①,即这些物品、需要都要由商人去采办或提供。这种必须由铺商承担的庸役就叫商役,也称“铺行之役”。这是一种强制性的劳役或变相劳役。
商人承担商役并非始于明代。在两宋时期就有“和买”、“和雇”的做法。明朝初年,朱元璋奉行与民休养政策,要求统治阶级都躬行节俭。洪武二年(1369),他曾下令“凡内外军民官司并不得指以和雇、和买,扰害于民”②,即禁止官府向商贾征买物货及指派商贾为皇室或其他衙门采办物品。永乐时,成祖开始弛禁,允许官府衙门去市场采购,先是“止令军家每(们)在街市者买办”,后来又令应天府,“今后若有买办,但是开铺面之家,不分军民人家一体着他买办,敢有违了的,拿来不饶”①。但当时的买办,其原则还是“佐解纳之不继,抵坐派之原数”②,即是对朝廷粮食以外征实不足部分的补充,数量不多,规模亦不大。弘治以后,统治阶级奢侈之风日盛,于是采办日多,向商贾诛索无止。铺行之役日繁,商役遂成为商人们的沉重负担。嘉、万年间,不少商人因此而弄得资产告罄、家破人亡。商人们视商役为危途,纷纷逃匿、脱籍、投靠势豪权贵等逃避商役。而这样做一方面使商役更加集中在少数没有逃籍的商人身上,另一方面促使统治阶级以更极端的形式强行佥派甚至拘捕商人来承担官府买办,于是商役从开始的“买物当行”发展到“召商买办”,最后“佥商买办”,成为明末商人的一大灾难。① 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二《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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