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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54天前 | 34763 次浏览 | 分享到:

  ② 《大明会典》卷三七《时估》。

  ① 汪应轸:《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九一。② 张学颜:《覆太监王效等题坐派召买颜料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六三。买物当行是明代商役的最初阶段。“从来买(卖)物要当行,书写在由帖上”③。这就是说,坐贾在编完排甲,注上册籍时,买物当行已明明白白记录在户帖上了,这是商贾的“职分”。当行的一种形式是,官府买物,铺户“一排之中,一行之物,总以一人答应”④。这“答应”即是每行由一家铺户出面应付,提供本行销售的商品,并以排甲次序轮流应答。而官府出具“官牌”(官价之代用票),也称由票、牌票、印票,索取物品。据《明世宗实录》载:户部“大小诸司物料,取具本府印票出买”①。官票并不能在市场流通,铺户拿到后只能到规定的时间去向官府兑现钱钞,但兑到的数目总是大大低于货物的实际价格,有的“其价但半给”②。这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勒索和庸役。当行的另一种形式是,“遇各衙门有大典礼,则按籍给值役使,而互易之”③,这是官府出银,按籍召唤铺户,让他们用官银轮流去为官府买办,即提供力役。当行时间,有一岁一轮,“岁终践更”,也有一月一变,称为“值月”。为买物便利对口,京师将油、面行,乳、饼、茶果、牲口、器皿等行隶属于光禄寺下;草料商行等归属户部之下;竹木商行等归属工部,如此等等。地方上仿效这种做法,将铺行也分配于各衙门之下,如常熟县铺行,“(某)衙门系某人独认,某衙或系某人□当手,其按月轮□,穷行贫户无不派及”④。

  成、弘年间,一些富商大贾大都以贿赂逃避当行,真正应役的多是穷行小户,资本人力都有限。他们不堪赔貱役使,愿意出银代差,以减轻重负。嘉靖四十五年(1566),有人题奏,在进行审行的基础上,将京师宛平、大兴两县的铺户,按其资产多寡分为三等九则,其“上上、上中两则免征其银,听有司轮次佥差,领价办供。其余七则,令其照户出银..以代力差”⑤。朝廷只对题奏中“独责上上、上中两则买办”不同意,其余都允准了,并由户部正式出布颁定:“原编九则铺行,皆征银入官,官为招商市物”⑥。于是有了征代役银招商买办之例。

  征银代役、招商买办,首先在两京实行。照大兴、宛平的做法是,先将其辖内铺户分成三等九则,然后按则征银。其标准是:上上则征白银九钱,③ 陈铎:《坐隐先生精订滑稽余韵·解斗铺》,转引自路工《访书见闻录》。④ 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

  ① 《明世宗实录》卷三○六。何良俊在《四友斋丛说》中也记,嘉靖时南京、苏州等地,“各衙门官虽无事权者,亦皆出票令皂隶买办,其价但半给”

  ② 《明世宗实录》卷三○六。何良俊在《四友斋丛说》中也记,嘉靖时南京、苏州等地,“各衙门官虽无事权者,亦皆出票令皂隶买办,其价但半给”。

  ③ 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

  ④ 《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三三五《禁止行户当官碑》。

  ⑤ 《明世宗实录》卷三三六。

  ⑥ 《明世宗实录》卷五五七。

  以下每则以次递减一钱,至下下则征银一钱①。南京应天府情况大致相同。所征银两,在北京称“行银”,南京则称“则例银”②。行银的用途,是“专预备官府各衙门支用”,其中主要用于召买大宗物料,其他支出也很繁多。照《宛署杂记·经费》一节记载,京师大小衙门及顺天府、大兴、宛平县各衙门一应笔墨纸砚等日常用品用具也都由行银支解,行银用途颇为广泛。商役的以银代役,在明代各地并非同步实行,而且有些城镇从来未实行过,但它仍不失为一种历史的进步,封建统治者“征其银,不复用其力”,这对广大铺户是一种解放,他们的应役由力役向银差转化,而政府的求取也从无偿强索转为征银后再行购买,可以说这一变化顺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倘若不是由于统治者对物质享用穷奢极侈的追求而强行扭曲了它,以银代役会推动明代商业进一步发展,并在中国历史上产生积极的作用。明廷在征行银后,着各部自行招商买办,应招者大多为富商大贾,其中有“豪右铺户”,有资产雄厚的行商,也有一般铺户。他们向官府领价,帮助官府买办。一开始应招商人至少在名义上是自愿的。万历前期官方也强调商人要自愿应招。七年(1579)奉命清理铺行的郑秉厚也认为,凡应买物料“则顺天府酌勘议价,责令宛、大两县召买,或在商人,或在铺行,但须彼此情愿”①。一些招买项目有利可图,商人们还争相承办,如买草料、木料等,各部要对应招商贾进行挑选。如万历间御用等监用木板数多利大,不少商人争着应招买办,负责此事的工部,不得不“每年先期行芜湖厂主事,拣选真正多木商人,送部阄认”②。

  起初,当行买办有“会估”③一项,即由官府和应役商贾一起对需办之物的价钱作一大致估计,然后官府将钱交由应役商人前去买办。这样商人所支付的款与官府预给铺商之钱较为接近,因此铺商“未尝不乐就”④。但官吏的贪欲和营私舞弊,使这些制度慢慢走了样。先是会估不实;到招商买办后,多半少给或者不给预付钱,商人垫款后,事实上不可能再领回所支全款;更有甚者,铺商交差时,验收官与内监索取的铺垫剧增。“铺垫一入,则验收从宽;铺垫若无,则多方勒啃”⑤。应招商人被弄得走投无路。隆庆间,大学士高拱亲眼目睹,招商买办使里巷中“有素称数万之家而至于卖子女① 《明世宗实录》卷五五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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