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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54天前 | 34761 次浏览 | 分享到:

  洪武二十四年七月日。攒典蔡斗生(押)

  税课局(押)②明中期以后的税契凭证印制精美,并在其中引述《大明律·户律》中“典卖田宅”的条文,强调契尾是田土交易的凭证,对不税契者要严厉惩治。

  徽州地区在土地经营方式上主要采取租佃经营,因此也保存着大量租佃①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四卷,第457 页。

  ①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一卷,第8 页。关于税契凭证,详见周绍泉《田宅交易中的契尾试探》,载《中国史研究》1987 年第1 期。

  ②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一卷,第32 页。原契中多有简写、俗写之字,今以规范简化汉字录出;契中遗漏之字,用圆括号括起补上;契中错字,用方括号括起,后面用圆括号补上正字。残字或无法识读之字以方框标出。下引文同。

  契约。例如,万历四十六年“汪子华佃山约”

  汪子华今承佃到本都王家龙名下六保土名王兴住后并下坞山二号,里至小苗坞界,外至下坞界;里至石界合角山场,前去拨种松杉苗木。务要[变](遍)山满密,无得抛荒。其苗两半均分。日后力分先尽山(主),无得变卖他人。如要不遵,甘罚白(银)伍钱公(用),仍依此文为准。(今)恐无凭,立此为照。

  万历四十六年七月卅日立承佃人汪子华(押)

  中见人汪福龙(押)①一般来说,在租佃契约有住主屋、葬主山、投佃、违约受罚等内容的文书,特别是在称呼中出现“房东”、“房主”等字样的文书,都说明了租佃者的佃仆身份。但仅凭租佃契约有时并不能看出租佃者的身份地位、人身依附关系,因为佃仆租种其他人的土地所立租约与一般租约无异。

  在徽州地区,租佃经营的结果之一就是产生了山场力分和田土力分。不仅租佃契约中经常提到关于“力分”的内容,而且还有买卖“力分”的契约。如“万历三十年祁门汪大銮卖力分契”②等。山场力分是山场租佃者在山场栽种苗木,等到苗木长大成材,其中包含着租佃者付出劳动应得的份额,即为力分。力分是租佃者自己的财产,可以将其出卖,但租约中大多规定出卖力分必须“先尽山主”。与山场租佃中的力分相似,在田土租佃中也有力分问题。这是由于租佃者对其所租佃土地进行改良、增加肥力等原因,从而取得了这块土地的租佃权,这种佃权即称为“力分田”域“粪草田”。地主要改变与原租佃者的关系,就要付给原佃户力分银方能实现,而佃户也可以将这种力分田出卖,这种买卖在清代又称为“小卖”。

  除了以上几种土地文书外,还有土地典当契、土地批契、田土清白合同、土地对换文约、添价契、山场合业契、退契等。土地典当契是以土地为抵押物借款,它与土地买卖契不同之处在于规定了还赎期限,逾期不能还赎,便加批文成为卖契。土地批契是土地所有者将土地批给指定的继承人而立的文书,它多发生于家族内部、亲戚之间,是一种无偿转移。田土清白合同则是为了划清田土界线而订立的合同。土地对换文约包括对卖契、对换文约和对换合同三种形式,是业主为了经营便利而相互对换土地。

  添价契是土地出卖者出卖土地之后的添价、加找行为。不仅未经官府的白契有添价行为,而且部分赤契书立之后,仍发生添价行为。添价契在明代并不多见,清代中后期较多。历史研究所所藏的“永乐二十二年吴中原卖契”附有“景泰二年添价契”①。退契是买主将土地退回原卖主,“退”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买卖双方合意,同意退回;另一种是土地重复交易,造成纠纷,后买之人立退契将田土退还原卖主,如“正统八年祁门方寿原退还重复买山① 原件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②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三卷,第409 页。

  ① 原件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地契约”①。

  赋役文书。明代对于赋役征收与田土经理已经达到相当成熟阶段,鱼鳞图册与黄册一经一纬,以保证国家赋役征收,杜绝田土之讼。

  (一)黄册及其相关文书关于明代黄册,保存下来的原件十分稀少。但徽州文书中不仅发现了黄册原件②,而且也保存有许多与黄册有关的户帖、黄册底籍抄件、实征册、亲供册等,可以弥补黄册研究上史料的不足。

  黄册源于洪武三年(1370)实行的户帖制度,徽州文书中有一些户帖原件,如“洪武四年祁门汪寄佛户帖”③、“洪武四年祁门江寿户帖”④等。户帖中记有该户户名、乡贯、丁口、年岁以及该户事产。但户帖难以完全反映每户人丁、事产的变化,而黄册则在这方面弥补了户帖的不足⑤。黄册有两种形式,进呈朝廷的用黄纸为面为黄册,存留府、州、县的用青纸为面为存留册(又名青册)。而各里书手留底的草册,即为黄册底籍。徽州文书中的黄册底籍多为抄件,如永乐元年、十年、二十年,宣德七年祁门李舒户黄册抄底⑥,万历十年大造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⑦。这些抄件也是采取旧管、开除、新收、实在四柱式登记,与黄册内容基本相同。徽州文书中还有实征册,这是地方官吏为了保证赋役征收,另造的一种实际征税编徭时的实征册,历史研究所藏有“万历至天启休宁汪氏实征册”。

  亲供册是造黄册之时,首先要各户亲供,依照黄册制度规定的内容将自家有关情况依式填写,形成亲供册,也称归户亲供册。安徽省博物馆藏有“万历玖年清丈二十七都五图归户亲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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