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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54天前 | 34767 次浏览 | 分享到:

  徽州文书还有许多商业账簿,如万历“货盘店总帐簿”、“程氏染店查算帐簿”(所列商业账簿均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清康熙时“程氏盘存收支总帐”,账面金额达十万两白银。又如祁门茶商胡廷卿光绪时的“采售茶叶总登”、“茶叶总登”等账簿达十余部,再加上其“进出总登”等日用收支账簿,总账簿就达二十七部,时间连续、资料完整。这些商业账簿是研究商业史难得的完整资料。

  此外,徽州文书中还有一些与商业有关的文书,如田土买卖契约提及因筹资或经商失败而卖田、合伙经营加工磁土的碓房契等等。还有商人自述其盛衰的文书。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有关于明代商人张友兰一家盛②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二卷,第4 页。

  ③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四卷,第426 页。

  ①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三卷,第62 页。

  ②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三卷,第438 页。

  衰的文书,包括张友兰次子张明方写的“南京生意始末根由”和五子张明廉所写的“自叹”,从文中可以看出,张友兰一家可说是商、耕、学结合,他本人携长子、次子、五子在南京经商,而妻子和三子、六子在家务农,老四读书。他对诸子的这种安排,反映出当时商人的典型心理。从文中也可以看出,由于大量消费性开支(婚丧、讨丫头、造屋等)、诉讼费用以及析户分产使张家逐渐走向衰败。①宗族文书。徽州地区宗法制发达,有关族田、祭祀、家法族规以及家产分析的文书很多,它们中的许多文书是以簿册形式保存下来,有的时间延续很长,达几百年,是研究宗族发展史的宝贵资料。这些文书主要包括抄契簿、租底簿、宗祠簿以及分家书、保产呈文等。

  抄契簿又称誊契簿、置产簿、堆积簿等,是一个家族历年买进土地等的契纸抄存。安徽省博物馆收藏的“洪氏誊契簿”誊录了从明洪武二十年到万历三十三年间契约文书共227 件。而历史研究所收藏的“凌氏置产簿”从明永乐十五年到清光绪九年,时间长达四百余年。

  租底簿又称租谷簿,登录田税的又称租税簿。它是宗族族田出租所立租约的汇抄,它登录田土字号、亩步、租额、税额,是研究宗族族田收入的重要资料,也有许多反映租佃关系的资料。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有明末“歙县怀忻公租簿”,簿中除记录地租收入外,还记录了田产进出、田地面积、约定租额、佃户抗租、更换佃人以及灾歉、抗灾等有关事项。

  宗祠簿包括祀规、祭祀账目、修造宗祠账目等。祭祀账簿也有的称为祭祀簿。祀规又常成为族谱、族规、家法等的主要内容,也有的独立于族谱之外,单独成为宗族文书者。历史研究所藏有明代隆庆、万历,清代康熙“胡氏祀规及祭祀帐目”,明永乐到清乾隆休宁吴氏“向杲孟阳公叙历代祭祀簿”等等。

  分家书又称阄书、分关书、标书、分家合同等。徽州文书中有许多分家书,既有一纸或数纸的散件,也有簿册。散件如“正德十二年吴珰等分家合同”①、“万历十一年祁门枥山主人所立分家合同”②等。簿册如永乐至正统“李氏分家书”(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隆庆元年歙县“汪姓阄书”(藏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万历四十七年“程氏阄书”(藏北京大学图书馆)等。《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选收的关于分家书的簿册就达16 册。分家书分为家产所有者父和母共同押署、父或母同诸子共同押署、诸子共同押署三种形式。前一种多称作标单、标分单,后两种多称分书或分家合同。分家书的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分家原因与分家经过;二是关于所分家产和共有家产内容的记载。分家书一般经由族众、长辈① 详见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 年版,第225—230 页。①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一卷,第360 页。

  ② 原件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合议,按照习俗、惯例分割家产。

  保产呈文是宗族借助官府的力量以保护族产不被盗卖而立的批文。它常常是由族长向官府申呈,由官府批文数语,借以保护族产。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有“嘉靖五年祁门李榤恳请执照以保产呈文”①。

  诉讼文书。徽州文书中保存着许多诉讼文书,有状文、传票、保书、提单、传唤信牌以及争讼帖文、息讼合同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例如“隆庆四年徽州府缉捕吴伯起传票”:直隶徽州府为违判复害事,据歙县十七都三图民吴伯起状告前事,据此拟合就提,为此,票仰本县官吏照票事理,速拘犯人吴伯起正身,星火解府,以凭究问施行,毋得违迟未便。须至票者。空。

  右票仰歙县准此隆庆四年三月廿八日比限月五日缴②又如“万历十年祁门谢荣生等状文”:告状人谢荣生,告为公副不法事。土豪谢大义仗充公副,骗产无厌,买业不遵赤契,租产不验阄书,将身郡坑、吴坑基屋、坳上住前梨木坞口、栗树庄等田地,任势填图,注为己业。欺侄幼懦,主凶打压,伊亲李振儒证。切豪乘丈乱法,弱肉惶惶,乞天勒救,粘单上告。原告谢荣生被告谢大义干证李振儒、洪金胜、胡六保准万历十年正月初八日告状人谢荣生计开豪占身业田地基屋土名于后..(略)①通过这些诉讼文书,不仅可以了解明代的诉讼程序、诉讼文书形式以及官方执法情形,而且可以从中听到普通民众作为证人、原告、被告的声音,以此进入普通百姓的内心世界,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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