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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131天前 | 83854 次浏览 | 分享到:

  此外,明朝还建立了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洪武十年(1377)明太祖诏遣监察御史巡按州县,名为巡按御史。洪熙元年(1425)又定巡按以八月出巡,“大事奏裁,小事立断”①,权力很大,管辖的范围也很广。洪武时,为巡察风纪和处理地方突发事件,派遣亲信、重臣带宪衔出巡,谓之巡抚。永乐以后,由临时差遣向专设过渡,成为固定官职,并逐步演变为地方军政长官,其以监察为主的职能也发生了变化。

  《宪纲条例》① 《明史》卷七三《职官二》。

  ① 《续文献通考》。

  这是明代的监察法规。早在洪武年间,朱元璋即以敕令的形式陆续颁布了对监察机关的职权范围、施行规则等各项法律规定。曾先后制定了《宪纲》、《出巡相见礼仪》、《奏请点差》和《巡历事例》等条例。此后经建文帝、成祖、仁宗、宣宗历朝有所增补,至英宗时条款已颇具规模。正统四年(1439)正式制定颁布了《宪纲条例》(简称《宪纲》)。《宪纲》对监察官的地位、职权、选用、监察对象以及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监察纪律作了详细的规定。此后,历朝陆续有所增补。弘治时编纂成的《大明会典》把有关监察机关的法规条例汇总纳入其中。之后《大明会典》历经正德、嘉靖时重修,万历时再修,万历十五年(1587)正式成书。《会典》所载都察院法规和六科给事中法规,不仅对监察职能、履行职务的效益等方面规定得极为详尽,而且制定了具体的部门监察法规及施行细则。从体系上集两千年监察法律之大成而臻完备①。

  监察制度的内容和形式明朝监察制度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涉及到国家政务的决策与实施、官吏的任免与黜陟、刑狱的审决等方面。

  第一,政务监督。明代台谏对国家政令的制定和执行有“各陈所见,直言无隐”②之责,不仅可以参预议政,而且在具体实施中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明代“朝廷有大政及推举文武大臣,必下廷议”③。廷议是朝廷最高首脑会议,一般有内阁阁臣与九卿(六部尚书、都御史、大理寺卿、通政使)、科道官参加。会上凡行政决策,均由“部院官陈述始末,内阁辅臣即拟可否”,“科道掌印官每次各轮二员随进,如诸臣陈述未详,议拟未当者,许公同评正”①,廷议结果奏请皇帝裁决。台谏官不仅参与廷议决策,而且在决策过程中进行监督。与此同时,台谏官对国家政务不仅可建言陈奏,而且可以向皇帝进言,履行“拾遗补过,近侍之职”②。明朝规定凡“系重事特旨,令科道记著者,即时纠举,不得隐漏”③。明代台谏官有广泛的言事权,既可在朝廷上“露章面奏”,也可以“退上封事,以详析其可否”④,进行评议,① 参见邱永明:《中国监察制度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406—410 页。② 万历《大明会典》卷二○九《都察院》。

  ③ 《明史》卷一九九《李承勋传》。

  ① 余继登:《典故纪闻》卷十八。

  ② 徐学聚:《国朝典汇》卷二九《求立纳谏》。

  ③ 万历《大明会典》卷二一三《六科》。

  ④ 胡应嘉:《重延纳广聪明以隆新政疏》,《皇明疏钞》卷七。

  甚至对皇帝也可以规劝谏诤,“互相可否,以求至当”⑤。

  台谏官还负有监察朝廷文武百司的职责。明制,凡六部及朝廷内外向皇帝奏请的章疏,须经由六科给事中分类抄出,加以审查,“驳正其违误”⑥,这是对国家行政监督的一个程序。对行政执行,六科给事中和十三道监察御史也有监督之责。六部奉旨执行,须到给事中处登记,按时办理注销,延期则予以参奏。十三道监察御史不仅监察地方,而且还协管两京、两直隶各行政机构,巡察刷卷,稽察在京大小衙门的各类档案文件,监控范围涉及一切政务,这对提高行政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监督百官。台谏官不仅参与铨选、考选各级官员的全部活动,而且还有弹劾百官的权力。明代选授官吏,“文归吏部,武归兵部,而吏部职掌尤要”①。但选用重臣,不由吏部专权。明制规定,凡大臣升迁,必考满。考满不只由吏部负责,台谏官也要参与。平时“若员缺应补不待满者”②,往往采取廷推的方式,即由廷议推举。如选用内阁大臣及吏部尚书等高级官员,“会大九卿五品以上官及科道廷推”,最后“皆请自上裁”③。科道官参与廷推,可以推举人选,也可行否决权。

  明代考核文官由吏部和都察院参与,科道官监督。官员考满到部,由都察院及河南道监察御史考核,“各出考语牒送吏部该司候考”④。武官五年一次考选,兵部考察完毕,由兵科咨访,“有不职者,连名具题参劾”⑤。考察分为京察和外察两种。京察最初是不定期地对京官进行考察,到弘治时形成定制,六年一考察。四品以上的京官,上疏自陈,向朝廷述职,由皇帝裁决;五品以下官则由吏部与都察院主持考察。外官(即地方官)三年一次进京朝觐,由巡按御史及按察司综合考察其为政功过,以定黜陟。为保证考察顺利进行,科道官有权对考察进行复查,即所谓的“拾遗”。台谏官的监督,对于裁汰顽劣、澄清吏治有积极作用。

  另外,弹劾百司、纠举官吏的不称职和非法行为,也是台谏官的专职。

  都御史及监察御史的举劾权尤重。举劾的形式,可以“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⑥,也可各陈所见,公同举奏。

  第三,司法监督。明朝的最高司法机构为三法司: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刑部审理天下诸司狱案,大理寺覆核驳正,均须受都察院的监督审查。⑤ 刘定之:《题建言事》,《皇明名臣经济录》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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