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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 (下)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121天前 | 75739 次浏览 | 分享到:

  “尔等各衙门,凡事都奏行巡按御史勘报,岂以此官公道可托耶?”孝宗问。“无他,以巡按御史一年一换,无久交,不掣肘,故事多责成之。”刘大夏回答。“责之固是,但权之所在,惟有识量者能不移其心。不然则恃权,好承奉,任喜怒,将或以是为非,以贤为不肖,使民不被其泽。”孝宗更强调巡按的人选,“尔珊今后遇差巡按御史,务拣老成有识量者,毋用轻躁新进之人。仍以此意,行与各巡按御史知道。”②选老成有识量者,目的在于求得办事的稳妥。这与明初设置巡按御史的初意略有不同,刘大夏所称“无久交,不掣肘”乃是初设之用意。但御史多年轻进士,敢言敢为,则有轻躁之嫌。用老成之人,与朝中倚用老臣其意是一致的。

  ④ 《明史》卷三○四《梁芳传》。

  ① 陈洪谟:《治世余闻》上篇卷四。

  ② 《治世余闻》卷三。

  然而,自成化以来,社会已隐然欲变,孝宗的兴利革弊,已必然涉及这些变化,任用老臣及老成有识量之臣,则更将对这些变化起到遏制作用。法祖与用贤在这里巧妙地统一了起来。

  既然要法祖,就必须追寻已近荡然的祖制,于是在孝宗与诸老臣们的努力之下,掀起了一个整理和总结开国以来典章制度的高潮。

  明代的官书修纂,除去历朝实录外,所修内容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国初,以修纂史鉴书为主;二是前期,以修纂一统志为主;三是中叶,以修纂典章制度书籍为主;四是后期,以修纂改订制度书籍为主。

  从这四种不同类型修纂情况不难看出,明初的修纂是以训戒为目的;前期的修纂则以成就为目的;中叶,也即弘治时期,则主要是为总结与追寻旧制,以整顿为目的;后期已无法控制社会改变,加之嘉靖、万历亦有变更祖制之意,其所纂多变更,目的亦在变化。由此可知,弘治朝是在集前朝之大成了。

  弘治朝官修书籍主要有《问刑条例》和《大明会典》,此外并有在日本发现的《皇明条法事类纂》等。

  孝宗在《御制明会典序》中写道:我圣祖宗百有余年之典制,斟酌古今,足法万世者,会粹无遗矣。特命工锓梓,以颁示中外,俾自是而世守之,不迁于异说,不急于近利。由朝廷以及天下,诸凡举措,无巨细精粗,咸当平理而得其宜,积之既深,持之既久,则我国家博厚高明之业,雍熙泰和之治,可以并唐虞,轶三代,而垂之无穷,必将有赖于是焉。①《大明会典》开局于弘治十年(1497)三月,成书于弘治十五年十二月。此前曾有《问刑条例》,成于弘治十三年,而《皇明条法事类纂》中所记止于弘治九年。

  《大明会典》本于洪武中所修《诸司职掌》,其意还在追寻旧典,会辑于一,以便遵循。尽管时代已过百年,尽管一切都有所变化,过去的典章已不适用于此时,但是没有人能够去批评这种做法,因为这是出于明君和贤臣。传统道德观念在这里再次产生了作用,正人所为必正。

  例外的情形不是没有的。

  弘治五年(1492)十月,户部尚书叶淇上奏:“请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给各边。每引输银三四钱有差,视国初中米直加倍,而商无守支之苦。”①叶淇的这份奏疏造成了有明一代盐法的变化,故史称之为“叶淇变法”。这是顺应当时形势之举。明初的盐法规定,商人行盐,须运粟于边塞卫所,领取盐引,再赴各盐场守支食盐,分别行销。这是明朝廷解决边地供给的补充措施。但至成化中,富人以权相勾结,把持盐场存积盐,造成盐法破坏,盐利多为权贵、太监等侵占,形成势力庞大的官商集团,一般商人无力相抗。权贵肆占存积盐,使常股盐日减,一般商人运粮换取盐引后,支不到盐,只能长期守支,陷入困境。于是一些盐商向任户部尚书的叶淇进言“商人赴边纳粮,价少而有远涉之虞,在运司纳银,价多而得易办之利。”②随着① 《明史》卷八○《食货四》。

  ② 夏燮:《明通鉴》卷三七,孝宗弘治五年十月。

  商品经济的发展,改纳银粮换引为纳银,是大势所趋。依靠商人运粮来解决边储只是权宜之计,何况其数量本来就十分有限,无法解决边储之需。改纳银中盐代表了大多数盐商的要求,也使他们在行盐过程中减少了权势官商限制的环节,其中虽有弊端,却是时势所迫,亦不失为救弊之策。

  但是,这种因时顺势的变化却招来一些莫名其妙的非议。居然有人批评说,这是因为叶淇系淮安(今属江苏)人,盐商皆其亲旧,为保护盐商利益而为。

  这实在是无稽之谈。明朝盐商,非仅淮商,况且当时行盐主要靠盐商,但由于权势把持,则盐法不行,地方私盐泛滥,国家无利。即使保护盐商利益,实际上也便是维持正常行盐,保护一般商人利益,总比听任权势官商肆意营私要强。幸得叶淇其人颇有情操之名,史称:“淇居户部六年,直亮有执,能为国家惜财用。”①以其如此,尚有毁誉之辞,足见当时变革之艰难。似乎只有一切恢复祖制才是好的,殊不知时势已然变化。

  后世的史家有人便看出这中间的问题,说道:“叶淇召商纳银之议,论者多咎其更开中法,以致边储日匮。而不知明代边储之匮,自在屯政不修,而不尽关于盐法。其盐法之坏,又在势家乞中,而不关淇之变法也。盖产盐有盈有绌,边地不能悬知,则但知召商开中而初不为支盐计。故守支之弊,在永乐时已所不免。逮宪宗之世,势家争先奏乞,所赐盐引动以万计,且计其越场支盐,不限年次。于是商人益困守支,而盐亦壅阏不行。夫商人挽输数千里外,守支至数十年之久而不得盐,及既得盐,复为奏乞盐所壅阏而不获速售,然则商人之病开中亦极矣,虽日下令招之,其谁应哉!淇中报中之急,乃为更制以利商,商利则报中多,报中多则国课裕,是亦救弊之策也。”①这是当人们经历了明清后期商品经济冲击以后的认识。但叶淇在当时,他却不得不乞休归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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