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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10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058天前 | 101009 次浏览 | 分享到:

  “作伙计”以下的其他雇工,也常常根据生产能力高低,按次分为“二作”、“三作”,或称“二伙计”、“三伙计”以及“小伙计”等等。

  农忙季节,“头作”或“二作”常常根据田中耕作情况,到短工市上挑选和领取短工,确定短工的工价和短工的去留。经营规模较小的经营地主,① 雍正六年四月十六日,重囚招册。

  ② “刑科题本”乾隆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署四川总督黄廷桂题。

  ① 李殿图:《敬陈病农之弊端疏》,转见李文治等《明清时代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第166 页。② 《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255,《东昌府部》。

  也常常亲自到市场上领取短工。

  “头作”、“二作”的出现,表明在同一雇主指挥下,同时雇佣较多的雇工进行生产,不仅使劳动者与生产组织者在生产过程中形成不同的身份和地位,而且在雇工中也形成了一些差别,使多数雇工能够协作生产,从而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

  一般说来,丘陵或平原地区地主占有土地60 市亩以上者,需长工二、三人,80—120 市亩需长工五人,120—200 市亩者需长工六、七人,200—320 市亩者需长工七、八人,400 亩左右者则需长工十一、二人。长工之外,农忙期间都需雇佣大批短工。

  山东章丘县东矾硫村经营地主太和堂李家,乾隆年间李可式分家时占有土地175 亩,至光绪十二年(1886)土地扩展至515 亩,其中472 亩雇工经营,光绪三十年前后,太和堂李家常年雇佣长工十三人,农忙时雇佣月工三至五名,短工二十至四十名。平均36 亩雇长工一人。

  山东淄博市栗家庄经营地主树荆堂毕家,雍正年间开始发迹,乾隆年间毕丰涟当家时,占有土地一百多亩,嘉庆年间毕宁玠当家,扩至土地三百多亩,光绪年间成为拥有900 亩土地的经营地主。其中,外村300 亩,采用租佃方式经营,本村600 亩,采用雇工经营。光绪二十年前后,雇佣长工三十多人(内大伙计一名,二伙计二十多名,羊倌、牛倌、猪倌各一名,女做饭三名),夏秋农忙时间,经常雇短工五十余人,宜收宜种抢节令时雇短工常达一百二十多人。平均20 亩地雇长工一人。①《刑科题本》等文献中所见雇工三人以上的业主66 户,其中雇工多人和雇工三至四人者49 户,占总户数的74.2%,雇工五至六人者10 户,占总户数的15.1%,雇工八人以上者7 户占总户数的10.6%。其中大部分是经营地主。

  由于是刑档命案中所见材料,社会实际情况当然要比这多得多,所以它所反映的只是清前期农村结构的一个侧面。就这个材料看,雇工三人以上的业主在全国各省都已广泛存在。但其中大多数中小业主,按雇工人数推算,大多数经营土地在60—100 市亩之间,少数占有土地200—400 亩。因此和占据优势的封建租佃地主相比,经营地主还是极少数。

  经营经济作物是富农、佃富农、经营地主谋取利益、发家致富的一个重要手段,他们以广大农村为市场,为自己的农业生产寻找出路。

  其中许多人离开自己的家乡到外地租山,雇工种植经济作物。据《刑科题本》记载:雍正末年,浙江泰顺县谢起恒雇林恒山帮种蓝靛。乾隆十五年(1750),广东阳春县颜文泽雇颜亚生、杨孔智、黄亚尾种蔗榨糖。乾隆十六年(1751),福建人谢起常在浙江汤溪租山,“曾雇林乔嵩种靛三年,言定每年辛力银八两二钱,并无工契”。乾隆二十一年(公元1756),徐州郭① 以上两例均见景甦、罗仑合著《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的社会性质》第二章。方如雇徐恒割靛。乾隆二十四年(公元1759),贵州怀仁县刘希文兄弟雇佣四个长工租山种笋。嘉庆六年(公元1801),江西崇义县黎林养雇叶秀兴、叶贱狗、李仕才三人帮摘茶子。嘉庆二十三年(公元1818),福建人张庭美、张义孝父子租种族人小山树林“栽种香菰,并雇吴夏进佣工”。嘉庆二十五年(1820),吉林三姓地方邢隆海种烟,“雇四个人捆烟,言定每包工钱七百五十文”。道光三年(1823),四川重庆府巴县喻鸿彩雇万潮受并严添福二人搭棚看守李子园,“平日同坐共食,平等称呼,并无主仆名分”。道光十五年(1835),浙江金华府东阳县单云春“同短工单仍宇、单帼富、单中有、单俞民一共五人到山采茶”。四川叙州李步恒雇陈老戍、周世明、李老六等三个长工“栽造竹林,出卖竹子和笋子”等等。这些被雇去种靛、割靛、种蔗榨糖、采茶、摘茶子、种烟、捆烟、种香菰、看李子、造竹林、卖竹子和笋子的雇工,他们都是为生产商品而被雇佣的农业长工和短工,他们和雇主一般都同坐共食,没有主仆名分,没有人身隶属关系,列宁认为自由雇佣劳动首先应用在种植商业性作物,然后逐渐推广至其他农业作业。这些雇工是我国早期的自由雇佣劳动者。清朝前期农业雇佣关系的发展,促进了农业中资本主义萌芽因素的增长。

  第四节台湾的土地制度和租佃关系台湾的土地制度一、土地所有制形式清统一台湾后,从土地所有制形式来看,台湾的土地可以分为官地、民地和“番地”三大类。

  官地,是为封建官府所有、经营和获得收益的土地,包括官庄、隆恩、叛产、抄封、屯田等名目,属于封建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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