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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10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993天前 | 90667 次浏览 | 分享到:

  耕种五屯土田的佃户分为两类,即实在户和寄庄户。爵府在移山东布政、按察司的文中说:“本府查五屯系钦拨为圣庙祭田,屯户亦系钦拨,令承种完粮以供祀事,世为本府户人,名载档案,一切差役向皆轮流膺差。嗣因屯户中有逃亡故绝以及无力种田,有民愿种完粮者,亦准其承种完粮。遂以屯户为实在户,轮流膺差。而民人为寄庄户,但种地完粮,而不执役。”不入地方烟户册籍,同地方有司几乎没有什么关系。爵府对实在户管辖很严,只准附籍纳粮当差,不准脱籍,就是所种屯地已全部出卖,也还是要给公府当差服役。公府如果发现实在户脱籍便千方百计捉拿归案。寄庄户是国家的编民,他们佃种屯地,交纳地租,负担地方政权的差徭,而不服公府差役。这种寄庄同唐以后出现的寄庄户颇相似。

  五屯的实在户和寄庄户一律向公府按亩纳银,只是数量有异。“查得五屯祭田一项..其地亩向照荒田之例,均以七百二十步成亩,每亩额派正银六分征收..原有米麦一项以充粢盛。缘五屯散处他邑离曲窎远,诚恐佃民负载完纳维艰,是以议令每官亩折银八厘以抵米麦之供..佃户迂有祀典仍当差徭,至寄庄民户因无林庙差徭,每亩又加银二厘,原以为雇觅帮帖祀典差徭之用。”①就是说实在户每亩纳银八分四厘,寄庄户每亩纳银九分。乾隆七年(1742)五屯上也实行了“摊丁入亩”,通计每大亩摊入银四厘六丝三忽五微,这样实在户每亩八分八厘,寄庄户九分四厘。五屯屯户每亩所纳钱粮与当时的正供大体相当。五屯所在地的菏泽(曹州),每官亩折银二分二厘七毫六丝,米三合八勺零。鱼台“每官亩征银二分三厘零,米一合四勺零。东阿,每官亩征银二分八厘七毫八丝零,米七合九勺。可见,五屯租银大体相当于当地田赋。

  为管辖屯田,爵府设有专门机构,上有管勾厅和管勾官,在各屯所在地又设有屯官和屯官衙门。屯官衙门管辖一屯事务,包括政治、经济、行政、① 《孔府档案》第4112 号(以下只注档案号)。

  司法各权。凡屯民户籍、牌甲结构、甲首滚轮、屯田领种、钱粮催征、土田买卖过割,差徭金发以及户人间的纷争刑讼,几乎是除命案以外的一切均由屯官、管勾官统辖办理。甚至,当屯户同地方编户涉讼时,地方有司不得随意传讯户人,必须移文公府管勾,由管勾衙门佥发。总之,爵府统辖“赐屯诸佃,无异有司之抚字百姓”②。

  厂地清代的爵府拥有厂七处:郓城厂、巨野厂、平阳厂、独山厂、滋阳厂、东平厂和曲阜厂。坐落郓城、巨野、曹州、鱼台、滋阳、东平、封张、阳谷和曲阜等州县。厂地不仅同屯地间存在较大不同,就在七厂之间的前四厂和后三厂也存在着明显差别。

  郓城、巨野、平阳、独山四厂同郓城、巨野、平阳、独山四屯相连,它们之间不仅地片相连,且在管理上也同属一个屯官衙门,如郓城屯官衙门就管辖着郓城屯和郓城厂的土田、租税等事宜。爵府在统计土田数额时往往将屯厂合并计算,在康熙、乾隆、嘉庆三次大规模造册申报迷失地亩时都是把屯厂合并呈报的。从上述现象看似乎屯与厂相差不多,其实不然,屯与厂差别很大。

  第一,厂地来源于多种途径,大体为新垦、投献、籍没,甚至还有用价购进的,正因为如此,所以厂地数额很不固定,以巨野厂为例,顺治十一年地二十四顷余,乾隆五十四年(1789)五十五顷余①,屯地上则不见这种情况。

  第二,在剥削形态方面,厂也较屯复杂,五屯一律征银,而厂却时而征银租,时而征收实物租,或定额,或分成,变换不定,如清初的郓城、巨野两厂征收的是银租,而到乾隆二十四年(1759)巨野厂却改为实物分成租了。平阳厂从清初开始一直采用实物分成租。独山厂因系水田,定期向爵府交纳鱼藕菱芡等祭品。

  第三,屯地不分等则,均收等量银子。厂地则不同,厂地按土质肥瘠划分等级,有的厂分三等,有的则又分四等,还有的分为六等、七等,或谓上、中、下,或谓金、银、铜、铁,在征银的场合所征额数远较屯地为高,如顺治十一年鄂城厂齐秀才进地的租额为:园地亩租二钱、上地一钱五分、中地一钱二分、下地一钱①。

  第四,屯地准屯户买卖,厂地不准买卖,在这里指的是佃耕者之间的买卖。“其厂地按地亩之高下分别等则输纳租银..若许其买卖交易,则侵欺② 《孔府档案》第3924 号。

  ① 《孔府档案》第4665、4666 号。

  ① 《孔府档案》第4669 号。

  抵盗百弊丛生,是以严其买卖,间有佃户无力耕种者,许其寻人顶租转种。”②同样,爵府本身也不能出卖厂地,虽有买进土田为厂地的例子,那只是为了逃避国家赋税,以私充祀。

  综上所述可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爵府占有厂户的全部剩余劳动,是名符其实的地租,而不像五屯所征仅是相当于国税数量的劳动者的部分剩余劳动。二是厂的剩余劳动为爵府全部占有,不对封建政权上缴国科,厂地是免税田,是蠲免田赋的。三是厂户对厂地只有使用权,厂户不能出卖厂地,只在无力承租时可以转佃于其他劳动者,转佃只是使用权的转移。对厂地爵府同样也没有出卖权,只能以它作为剥削地租的手段,不能自由出卖。爵府所拥者仅是占有权,虽谓占有实际是所有权,历代封建皇朝并无收回祀田之令文。爵府可世代以它作为剥削手段攫取地租。厂地土质瘠薄,就是得以自由出售,得价廖廖。在数千卷档案中没发现过盗卖厂地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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