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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10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47天前 | 60448 次浏览 | 分享到:

  绿旗兵,又称绿营兵,因使用绿色旗帜而得名。清入关后始建绿旗兵,① 魏源:《圣武记》卷11。

  ② 《清史稿》卷117《职官四》。

  主要是收编明朝的汉人旧军队,将官也是用明朝军队的旧名称。这支绿旗武装兵额在六十至八十万左右,超过八旗兵三倍以上,是清朝建立和维护在全国统治的经制兵,起着重要作用。

  清朝的绿旗兵,除少数驻防北京城,直隶禁旅以外,绝大多数驻防全国各省。绿旗兵以营为基本单位,营制构成系统是标、协、营、汛。在地方上属总督、巡抚、总兵、副将等统率。总督为最高长官,其直属之兵称为督标,依次是巡抚,所属称抚标,提督所属称提标,总兵所属称镇标。驻防将军、河道总督、漕运总督所属分别称为军标、河标、漕标。副总兵(副将)所属称协,参将、游击、都司、守备所属称营。千总、把总所属称汛①。

  绿旗兵单独营制的最高长官是提督,全称提督军务总兵官,从一品,掌节制镇、协、营、汛。下设镇守总兵官正二品,统辖本标官兵。副将从二品,为提镇分守,或综理军务。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等官,或分掌分防军政,或充中军并兼理营务、粮饷等。清代各省绿旗提督主要有:直隶提督(驻古北口),四川提督(驻成都),广东陆路提督(驻惠州,今惠阳)、水师提督(驻虎门),广西提督(驻柳州),云南提督(驻大理),贵州提督(驻安顺),江南提督兼水师(驻松江),陕西提督(驻固原),甘肃提督(驻甘州,今张掖),新疆提督(驻乌鲁木齐),福建陆路提督(驻泉州)、水师提督(驻厦门),浙江提督兼水师(驻宁波),湖北提督(驻襄阳),湖南提督(驻辰州)。尚有安徽、山东、山西、河南、江西巡抚兼提督。

  第二节议政王大臣会议议政王大臣会议产生的历史背景议政王大臣会议,是“议政王”与“议政大臣”集议诸事的一种议政形式,在清朝前期相当长的时间里,为皇帝指挥下议处军国大政的最高权力机构。这种特殊的治理国政制度的产生,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首先是与八旗制度及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制密切相联的。

  努尔哈赤创立了八旗制度,分封子侄为旗主贝勒,辖治旗下人员,两者之间有着严格的君臣君民的隶属关系。天命年间,努尔哈赤亲领正黄、镶黄两旗,大贝勒代善是正红、镶红两旗的旗主,二贝勒阿敏主镶蓝旗,三贝勒莽古尔泰辖正蓝旗,四贝勒皇太极领有正白旗,镶白旗为汗之长孙杜度辖领。汗之其他子侄、孙阿巴泰等贝勒,也各自拥有汗赐予的若干牛录。

  由于各旗主贝勒的强大权势及其激烈争夺汗位,努尔哈赤于天命七年(1622)三月初三日向八旗贝勒宣布,今后要实行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的制① 《光绪大清会典》卷43。

  度,新汗由八贝勒商议后“任置”,军国大政由八贝勒议处,汗与八贝勒并肩而坐,同受大臣国人朝拜。天命十一年八月十一日努尔哈赤病故,经大贝勒代善提议,诸贝勒“任置”皇太极为新汗,以汗与代善、阿敏、莽古尔泰为主,辅以诸贝勒,议处全国军政要务。

  雄才大略的皇太极对这种“共治国政”制十分反感,利用各种条件和机会,极力压抑旗主贝勒权势,提高汗的权力。天聪四年,他借二贝勒阿敏放弃永平之事,将其定为欺君误国十六大罪,幽禁终生,以忠顺于己的济尔哈朗继任镶蓝旗旗主。天聪九年底,又追定已故三贝勒莽古尔泰及其亲弟德格类谋叛大罪,将正蓝旗并为己有,独掌正黄、镶黄、正蓝三旗,并借故训斥大贝勒代善。这样一来,旗主贝勒的权势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制度难以延续下去了,因而议政王大臣会议应运而生。

  崇德年间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天聪十年(1636)四月,大贝勒代善等八旗贝勒大臣尊天聪汗皇太极为“宽温仁圣皇帝”,改国号为清,年号崇德。皇太极分封代善、济尔哈朗、多尔衮、多铎、岳讬、豪格为和硕亲王,阿济格为多罗郡王,杜度、阿巴泰为多罗贝勒。崇德二年(1637)四月,帝又命贝子尼堪、罗托、博洛等与议国政,各旗又各设议政大臣三员。此时的亲王、郡王皆是议政王,杜度、岳讬、阿巴泰等在天命年间就是“议政贝勒”,此时继续与议国政,八固山额真原来便系在议政处,“与诸贝勒偕坐共议”,加上各旗专设议政大员三员,及几位被帝指定议政的贝勒,这就是“议政王大臣会议”或“议政王贝勒大臣会议”的全部成员,约有四、五十人。

  崇德元年起,清国正式进入在皇帝指挥之下,由议政王大臣会议议处军国大政的新时期。崇德年间(1636—1643),议政王大臣会议的职掌不算广泛,各旗内部事务由该旗旗主贝勒处理,特殊者交六部,一般事务,如举行科举,佥拨差役,分配人畜财帛,兴建殿、堡、山陵工程,等等有关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政务,由各管理部务之王贝勒督责本部官员,分别处理,只是当各部事务“有不能决断者”,才由议政王贝勒大臣会同议决。此时议政王大臣会议之职掌主要有二,一是军务,“凡遇出师,必先议定而行”,二是审理满洲王公大臣刑案。

  这七、八年中,议政王大臣会议主要是遵依皇帝之旨,对宗室贵族过误予以议处,以压抑王权,提高君权,加强专制集权制。第一件大案就是对岳讬的惩治。岳讬是礼亲王代善之子,封成亲主,主镶红旗,长期“统摄”兵部,机警聪睿,善于用兵,是当时诸贝勒中不可多得的文武全才。岳讬早年与皇太极交往密切,在任置皇太极为新汗的过程中,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正因为其有才有权有功有势,与其父代善一起,红旗势力过分强大,故在相当一段时间里,这俩父子成为皇太极打击的主要对像。崇德元年八月,皇帝命诸王及大臣,议处岳讬,以根据不足之六事,给其定上心怀异志对君不敬之罪,实际上是罗织罪状,有意加害。王大臣拟议岳讬论死,或免死监禁、籍没,皇帝却命革亲王爵,降为贝勒,罚银千两①。次年八月十八日,皇帝命岳讬在八旗王公大臣较射时射箭,岳讬以臂痛推辞未遂,随意拉射,弓堕地,掷向蒙古,诸王、贝勒、贝子、公、大臣以其妄自尊大,议论死或幽禁籍没,皇帝命降为贝子,解兵部任,罚银五千两,暂令不得出门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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