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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47天前 | 60335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机构与制度建设方面,清在继承明代传统制度的基础上,加强了都察院对财政的审计与监察的权力。雍正元年(1723),合并六科于都察院,在都察院统管下设十五道监察御史,与六科分掌监察,使之成为负有对政治经济监察与对财政审计、稽查权力的组织形式。

  在这种新的财政监察体制下,自雍正年间开始,都察院把财政审计权与经济监察权力合并在一起,加强了对财政收支的管理。根据清代都道制度,都察院在对财政支出的监察方面,拥有审查会计,注销案卷,检核库款,监放口粮,弹劾官邪,以及稽察工程、驿站钱粮等权力。举凡财政会计部门的① 《清史稿》卷125《食货六》。

  ② 《圣武记附录》卷11,页470。

  ③ 《续清朝文献通考》卷69《国用考》。

  ④ 光绪《大清会典》卷86。

  ⑤ 《清史稿》卷125《食货六》。

  ① 《清史稿》卷126《食货六》。

  会计报告、奏销册必须经都察院审核,检查无误,方可奏销;凡财计部门所使用的帐簿、册籍、凭证及各项钱粮的出纳,都察院均有权过问。如发现贪污盗窃事件,都察院必须予以弹劾,并“会刑部大理寺朝审”②。可见,从组织和职权上看,都察院的权力大于以往朝代的御史,对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抑制贪污也产生了较大影响。

  乾嘉后期财政的腐败乾隆后期,随着清朝封建制度固有矛盾的发展与吏治的腐朽,都察院对财政的审计、监察也日趋衰败。都察院的御史多以“外放道府”、多攫钱财为目的,对财政的审计、监察已多无所作为。一些财政审计、监察御史甚至与户部财政官员里应外合,相互勾搭,行贿受贿,贪污盗窃。在这种情况下,财政支出猛增,乾隆时期各地贪污盐引,侵占或冒领赈粮,嘉庆时期各地虚收税粮,冒领库银,贪污河工款的案件层出不穷。反映在财政管理上的弊端与矛盾日益突出,各项苛征杂敛的搜括形式不断增多,暴露了清政府财政制度的腐败与没落。

  为了抑制财政腐败现象与贪污之风的蔓延,清皇朝曾多次改订和增定一系列惩贪的法律条文。继乾隆十三年(1748)改订贪官《赔偿帑项纳赎例》①后,乾隆三十年(1765)又增定《侵盗仓库银钱入已例》,明确规定贪污千两以上者仍依雍正“旧例处斩”,对千两以下者分别三种情况加重予以惩罚②。针对贪官污吏相互勾结、通同作弊的特点,在查处贪污案中还实行了“连坐”之法。乾隆三十九年(1774)甘肃布政使王亶望与总督勒尔锦、知府蒋全迪等相互勾结,“折捐冒赈,朋分公帑”达数百万两。由于这是一起通省官员多被卷入的集体贪污案,因而迟至乾隆四十六年(1781)“竟无一人举发陈奏”③。当这起大贪污案败露后,乾隆帝决定推行“连坐之法”,予以坚决打击,除总督勒尔锦被“赐令自尽”外,总计“处死”“拟死”者四十七人,前后参与此案被“革职拿问者”多达八十二人①。这种加强法治、重典惩贪措施,对于贪污舞弊之风的泛滥曾一度起到约束与警戒的作用。然而随着政治制度的腐朽,乾隆以来清理财政、重典惩贪的措施已难以坚持下去。在贪风日盛,“帑项日绌”、“国用不足”的情况下,各种苛征杂敛的搜括方式日益增多,更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矛盾的激化与财政的腐败。“捐纳”原是以授予官爵获取捐款的特殊财政收入,可是至乾隆朝已成为常② 乾隆《大清会典》卷69,《都察院》。

  ① 《清朝文献通考》卷200《刑考》六。

  ② 《清朝文献通考》卷199《刑考》五。

  ③ 《清高宗实录》卷1140—1146。

  ① 《清高宗实录》卷1140—1146。

  例,变为户部经常性的专项入款。举凡文武生员、内外官吏及平人,均有职衔、加级、记录、封典等的捐纳。乾隆十九年(1754)一年的捐纳银五百五十六万五千六百三十五两,约占当时户部全年收入的百分之四十②。凡遇军需、河工、灾赈,清朝又鼓励商人捐输银两,称为“商人报效”,并也逐渐成为补助财政收入的款项。据载仅两淮盐商江广达、洪箴远等“公捐银两”达一千三百余万两③。“及嘉庆初,川楚之乱,淮浙芦东各商所捐,自数十百万,以至八百万,通计不下三千万”④。在盐商巨额进贿下,又以食盐可以“加价”、“加耗”(增加夹带)⑤方式,把盐税转嫁至广大消费者身上。此外,田赋征收中的苛敛也日趋严重。“乾隆初,州县征收钱粮,尚少浮收之弊。其后诸弊丛生,初犹不过斛面浮收,未几,遂有折扣之法,每石折耗数升,渐增至五折、六折,余米竟收至二斗五升”①。可见田赋浮收日重,康熙时的“永不加赋”的税制,也已日趋破坏无余。

  财政税制的破坏和租赋负担的沉重,迫使大批自耕农破产。封建国家直接掌握的纳税丁户急剧减少。流民问题的严重,钱粮税源的枯竭,又使财政危机日趋激化。及至乾隆末年,财政“亏空”已成为矛盾的焦点。据载仅江西一省自乾隆四十一年(1776)后二十余年间已“亏空”银八十三万两②。嘉庆帝继位后对此屡欲“严饬查办”,但收效不大。嘉庆四年(1799)大贪官和珅被赐死,据笔记记载籍没其家产的清单所载,拥有赤金五百八十万两,元宝银九百四十万两,当铺七十五座,银号四十座,地产八千余顷及其他财宝等③。家产总计不下八亿两,相当于和珅当权二十年中清政府财政总收入的一半。此数过分夸大,但也可见和珅赃银之多。嘉庆帝曾想以此为转机,把各项财政收入集中到国库的总收入中来,以利于实现财政收支的平衡与好转,然而在封建末世的经济环境下,这种惩治个别贪官的措施已难以扼制贪污的蔓延。籍没大贪官和珅家产后,社会上虽有“和珅跌倒,嘉庆吃饱”之说,但财政仍未见好转。封建国家的财政“亏空”现象有增无已。据载嘉庆十七年(1812)各省积欠正项钱粮及耗羡杂税达一千九百余万两之多,“屡经饬催,报解寥寥”④。及至道光十九年(1839)户部查明,各省拖欠未解户部的赋税已达到二千九百四十余万两①,等于当时每年财政收入的一半以② 罗玉东:《中国厘金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36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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