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封建社会,统治阶级树立了自己的思想文化体系,以取代那些不利于自己的思想文化。在暴力压制以外,封建统治阶级所普遍采用的办法是,用比较隐蔽的手法,在思想文化本身打主意。殷周时期,“学在官府”就是① 《战争和战略问题》《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512 页,人民出版社1968 年版。统治者进行思想文化控制的一种方式。周东迁后,典籍散乱,百家之学逐渐出现。秦焚百家语,未能断绝百家之学的流传。汉武帝罢黜百家,定儒家为一尊,于是治六经之学,修儒经之业的人,遇有机会,就可进入仕途,儒学逐渐取得了在思想文化上的统治地位。汉成帝在石渠阁、汉章帝在白虎观大会群儒,亲自讲解经义,既提高了经学在政治上的地位,也提高了自己的学术形象。汉代这种措施,比暴力控制思想文化要高明得多,成效也好得多。后来的封建皇朝沿着这个方向走下去,使儒家之学长期地成为束缚人民思想的枷锁。隋唐的注疏,宋元的理学、明清的八股文,尽管在形式上各不相同,但都是以阐述儒学作为主要的内容。
自汉代以来,儒学的内容主要不过两点。一是宣扬君权神授,一是宣扬三纲五常。这都是先验论的观点,把君权说成是无可置疑的天命所在,三纲五常是永恒的社会秩序。这极大程度地适应了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迷惑人民群众达两千多年之久。与此同时,封建国家还大力推崇佛教和道教,把广大人民群众深受的灾难引向对来世快乐的幻想,以削弱其反抗的斗志。毛主席说:“中国的男子,普通要受三种有系统的权力的支配,一是从朝廷到基层的国家系统,即政权;二是家族系统,即族权;三就是阎罗天子、城隍庙王以至土地菩萨的阴间系统以及由玉皇上帝以至各种神怪的神仙系统——总称之为鬼神系统,即神权。至于女子,除受上边三种权力支配之外,还受男子的支配,即夫权。这四种权力——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这四大绳索都是跟儒家的中心思想相一致的。
封建国家的统治机能还有很重要的一项,就是监察。秦代朝廷上有丞相、太尉、御史,地方上有守令、尉、监。御史和监都是监察官,在国家行政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西汉置刺史,权力很大。刺史班宣周行,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一条,强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强陵弱,以众暴寡。
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招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嘉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訞祥讹言。
四条,二千石选补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
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
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①99900041_0232_0后来汉唐宋元各代有御史台的设置,明、清有都察院的设置,这些机构都是重要的监察机关。
剥削阶级国家统治职能运用的成效如何,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第一,这要看当时阶级斗争发展的形势;第二,要看统治者如何认识客观形势,并采取什么样的对策。在中国历史上,统治者总是妄图把自己的权位永远传下去,成为子孙万代之业,对自己掌握的统治职能,总想使之成为永恒的存在,这显然都是脱离实际的想法。他们的统治必然不断地遭到人民群众的反抗,也会在统治集团内部引起这样那样的斗争。
第三节法礼与刑法,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统治秩序,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对妨碍统治阶级利益的活动进行制裁的工具。法的制定和实施也是国家统治职能的一个重要部分。
法和律,原来是有区别的。法,如“法度”、“法则”,涵义比较广泛。律,是指具体条文。《管子·七臣七主》:“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唐代的法包含律、令、格、式。律,规定罪名和刑罚。令,是皇帝以命令的方式对律的随时补充。格,是规定官吏的办事规则。式,是规定官署通用的文件程式。但这种区别,就是在古代也并不严格,法与律往往通用。近数十年又经常把法与律合为一个名词,称为法律。
在中国历史上,法起源于礼和刑。礼,可能在原始社会已经有了,是当时维持社会秩序的风习。到了阶级社会,礼有了发展,成了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荀子·礼论篇》对礼的出现和发展有所解释。按他的说法,礼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先王”制定的。为什么要制定礼呢?他认为是客观的“物”和人的“欲”之间有矛盾。为了防止“欲”的无限扩大,把“物”搞光了,也防止因此发生斗争,才制定礼,进行约束。荀子讲礼的最大意义在于一个“分”字,使上层社会的人都按照自己的身份,各守本分。荀子的说法是可取的,但礼大体上可能是由古代社会风俗自然形成的,而先王也有所制定,用以显示贵族的身份和社会地位。周朝兴起后,礼的规定日趋复杂,以致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
刑,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刑与礼相对,是专为下层社会而设的。《礼记·曲礼》上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很多人为这句话作解释,分歧很大,但礼和刑的对象不同是可信的。在刑的内容上,反映出保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传说皋陶最早制定的刑法,把作坏事不承认、贪污、杀人列为惩罚的对象,无疑是对一切危害奴隶主阶级利益的人绳之以刑。商朝虽然有《汤刑》,但是殷纣王又加上了“炮烙之法”。周朝法网更密,周穆王命令吕侯作《吕刑》,律文多达三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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