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

密码

安全问题

注册 忘记密码?
  • 为赛事评奖做准备,网站测试开启文章评论功能,请大家阳光交流,不吝赐教!评论需要登录账号,没有账号点击注册。
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三卷-上古时代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100天前 | 90025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郑国败弱之际,内部又产主了矛盾。郑厉公是祭仲拥立的,所以政事被他所把持,厉公对此不满,准备派祭仲的女婿雍纠在郊区设宴时杀死他。雍纠不知怎么把消息透漏给他的妻子雍姬,雍姬就去问她母亲说:“父与夫孰亲?”其母回答说:“人尽夫也,父一而已,胡可比也!”(《左传》桓公十五年)雍姬听了这话,便把雍纠的阴谋暗示其父,于是祭仲把雍纠杀了。郑厉公见事机已泄,逃往蔡国,昭公回国复位。先前被郑国所灭的许国,也① 参见徐中舒:《西周史概述(下)》,《四川大学学报》1979 年第4 期。乘机复了国。不久,厉公又引动郑国南郊的栎邑(今河南禹县)人民杀其守将檀伯而占其地,与郑昭公政权相对立。庄公十四年(公元前680 年)在外流亡十八年的郑厉公复位时,齐桓公已经上台六年,形势大变,加之内乱一直困扰郑国,使他无暇外顾,郑庄公所开创的有利形势,终也失掉。

  管仲治齐与齐桓公称霸齐在今之山东省,先以营丘(今山东昌东东南)为都,几世后,迁都至临淄(今山东临淄),地处黄河下游。齐于周武王时受封后,太公因“齐地负海舃卤,少五谷而人民寡,乃劝以女工之业,通鱼盐之利,而人物辐凑”(《汉书·地理志下》),也就是说“通商工之业,便鱼盐之利,而人民多归齐”(《史记·齐大公世家》)。齐地虽然位于中原边陲,由于东边东莱,有广阔的发展余地,东北临渤海,有鱼盐之利,到了春秋初年,齐在诸侯国中已最强大。公元前685 年,齐襄公死,桓公即位,任用管仲治齐,使齐国的社会、经济更有飞速的发展。

  管仲(?—公元前645 年),名夷吾,字仲,或称敬仲,齐颖上人,桓公称他为仲父。其先与召忽辅佐公子纠,纠败,召忽死,而管仲由其好友鲍叔推荐给齐桓公为相,推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政策。

  面临着齐襄公遗留下来的残局,管仲在内政上首先提出了“叁其国而伍其鄙”(《国语·齐语》),即“三分国都以为三军,五分其鄙以为五属”(《国语·齐语》韦昭注)的制度。其内容为“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十五个士乡又分为三部分,这叫“参其国”;把原来的“鄙”划分为五个属,叫做“伍其鄙”;“乡”和“属”的下面又各有四个等级,都分别设官治理,使其“定民之居”和“成民之事”(《国语·齐语》)。所谓“定民之居”就是使公社农民都有自己的固定居住地区,不能随便迁徙流动。所谓“成民之事”,就是士、农、工、商“四民者勿使杂处”,“使(士)就闲燕,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处农就田野”。因为这样才能使公社农民各有所务,“少而习焉,其心安焉,不见异物而迁焉,是故其父兄之数,不肃而成,其子弟之学,不劳而能”,才能使他们的子孙“恒为士“、“恒为工”、“恒为商“、“恒为农”。管仲就这样发挥了他的“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以上均见《国语·齐语》)的原则,纠正了由于社会变动而带来的四民流动杂处,重新固定生产活动以保证社会生产的发展,使公社继续成为一种基层组织,加强对公社农民的控制。

  在这个基础上,管仲又采取了“作内政而寄军令”的措施,即把十五个士乡内每五个士乡为一帅,有一万人,由齐君率五乡为中军,两个上卿各率五乡为左右军,是为三军。同时,把“轨”、“里”、“连“、“乡”的政治组织形式和“伍”、“小戎”、“卒”、“旅”的军事组织形式统一起来,加强了国家对常备军的控制。在这种军政合一的形式内,“轨”中的五家因世代相处在一起,公社的活力仍然继续着,即“夜战,声相闻,足以不乖;昼战,目相见,足以相识”。因为利害福祸相同,所以“守则同固,战则同强”。在这样的组织情形下,“春以搜振旅,秋以狝治兵。是故卒伍整于里,军旅整于郊”。管仲利用公社残留的血缘宗族关系的力量,实现建设一支能“方行于天下”、“莫之能御”(以上均见《国语·齐语》)的武装力量,为后来的争霸战争做了准备。

  管仲在政治上也要齐桓公“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所谓“修旧法”,是整饰旧制度的意思,“业”,韦昭注云:“犹创也”,颇是,指注入符合新时代的新内容。这样,管仲就为自己能够在较大辐度内突破旧制度的束缚,向法治方向跨出可喜的第一步提供了理论根据。所以他要“慎用其六柄”(《国语·齐语》),六柄就是“生、杀、贫、富、贵、贱”(《国语·齐语》韦昭注)。“择其善者而业用之”,当然就不是一味的接受,而是有选择的。所以他“与俗同好恶”,“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史记·管晏列传》)。“柄”,是后代法家的很重要的集权观念。“六柄”,约而言之,就是赏罚“二柄”,即生、富、贵是赏;杀、贫、贱是罚,《韩非子》中就有《二柄篇》。“六柄”的加强,也就是君权的强化,开始了国君集权的序幕。管仲如何择旧法而慎用六柄,《史记》、《国语·齐语》没有记载,但姜齐曾转述管仲之言曰:“畏威如疾,民之上也;从怀如流,民之下也;见怀思威,民之中也”,並且说是“大夫管仲之所以纪纲齐国,稗辅先君,而成霸法”(《国语·晋语四》)。由此可见,管仲虽尚不可能制定或公布“峻法”,但能使民“畏威如疾”,当是管仲“严刑”的结果。如果承认“严刑”自管仲起,所谓“法家”也当自管仲见其端倪。

更多